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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5.1 4 d16707dex51.htm EX-5.1 EX-5.1

附件 5.1

Tarrant Sibley,ESQ。的意见。

2026年3月12日

孩之宝公司

新港大道1027号

Pawtucket,RI 02861

回复:2031年到期的400,000,000美元4.650%票据

女士们先生们:

根据公司与BoFA Securities,Inc.、J.P. Morgan Securities LLC、花旗集团 Global Markets Inc.和Scotia Capital(USA)Inc.(作为承销协议中指定的几家承销商的代表)之间日期为2026年3月5日的承销协议(“承销协议”),孩之宝公司(一家罗德岛州公司)(“公司”)就要约和出售公司本金总额为400,000,000美元的2031年到期的4.650%票据(“票据”)提供本意见。票据将根据公司与作为原受托人的纽约梅隆银行信托公司,N.A.(作为纽约丰业银行信托公司的继任受托人)(“原受托人”)于2000年3月15日订立的契约(“基础契约”)发行,并由公司、原受托人和作为系列受托人的美国银行信托公司National Association(“系列受托人”)于2026年3月12日订立的第八份补充契约(“补充契约”,连同基础契约,“契约”)补充。

公司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于2024年5月6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证监会》)提交表格S-3(档案编号:333-279146)的登记声明(《登记声明》)及日期为2024年5月6日的招股章程(《基本招股章程》),并由日期为2026年3月5日的初步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初步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及日期为2026年3月5日的最终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最终招股章程补充文件》)补充。

本人为公司执行副总裁、首席法务官及公司秘书,曾就注册说明书、基本招股章程、初步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及最终招股章程补充文件的提交向公司提供意见。

本人已审查并依赖经签署的注册声明、基本招股章程、初步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及提交监察委员会的最终招股章程补充文件的副本,包括其证物。本人或本人监管下的律师亦曾研究及依赖经修订并于所有有关时间生效的经重述的公司法团章程、于所有有关时间生效的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会议纪录及公司获授权人员的定价决议,以及本人认为为发表本意见而需要或可取的其他文件、公司纪录、公职人员证明书及其他文书。


本人在对上述文件的审查中,承担了所有签字的真实性、作为原件提交本人的所有文件的真实性、作为副本提交本人的所有文件与原件的符合性、后一种文件的原件的真实性以及该等文件的所有签字人的法律行为能力。

除罗德岛州的州法律外,我在此不对任何州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

基于并受制于上述情况,本人认为(i)公司已妥为注册成立,并根据罗德岛州法律有效存在并具有良好信誉,(ii)公司拥有订立及履行其在票据及契约项下的义务的公司权力,及(iii)公司已妥为授权及签立票据及契约。

请注意,我仅就此处明确阐述的事项提出意见,不应就任何其他事项提出意见。本意见基于现行法规、规则、条例和司法裁决,我不承担任何义务就任何这些法律来源的任何变化或随后的法律或事实发展向您提供可能影响本文件所述任何事项或意见的任何通知。Cravath,Swaine & Moore LLP在就票据的可执行性向公司提出意见时可能会依赖这一意见。

本人谨此同意向监察委员会提交本意见,作为公司将于2026年3月12日或前后提交的关于表格8-K的当前报告的证据,其中表格8-K将通过引用并入注册声明,并同意在其中以及相关的基本招股说明书、初步招股说明书补充和最终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使用我的姓名,标题为“法律事项”。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在此不承认我属于《证券法》第7条或委员会的规则和条例所要求的同意类别。


非常真正属于你,

 

签名:  

/s/Tarrant Sibley

 

Tarrant Sibley

执行副总裁、首席法律官兼公司秘书

【Signature Page to Closing 8-K 附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