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02
Genie Energy Ltd.
认证依据
18《美国法典》第1350条
(根据第906条通过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关于Genie Energy Ltd.(“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提交的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10-K表格年度报告(“报告”),本人,首席财务官,公司TERM2,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的18 U.S.C. § 1350,证明据本人所知:
| 1. |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节的要求;和 |
| 2. | 报告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日期:2024年3月14日
| /s/Avi Goldin | |
| Avi Goldin | |
| 首席财务官 |
第906节要求的本书面陈述的签名原件,或其他证明、确认或采用第906节要求的本书面陈述电子版中以打字形式出现的签名的文件,已提供给Genie Energy有限公司,并将由Genie Energy有限公司保留,并应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