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图版31.2
根据2002年萨巴尼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的规定,对首席财务官的认证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14(a)条及15d-14(a)条的规定。
我,大卫·J·博尔赫斯,特此证明:
我已仔细阅读了Omeros公司的10-K年度报告。
据我所知,这份报告中没有包含任何虚假的陈述或遗漏重要事实的情况。考虑到做出这些陈述的情境,这些陈述在涵盖的报告期间并不具有误导性。
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本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已经充分、准确地反映了报告所述期间该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情况。
4. 注册人的其他核证官员与我共同负责建立并维护信息披露控制机制与程序(如《证券交易法》第13a-15(e)条和第15d-15(e)条所定义),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系统(如《证券交易法》第13a-15(f)条和第15d-15(f)条所定义)。我们已具备履行这些职责所需的资格。
a. 我们制定了相应的信息披露控制机制与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这些机制与程序的制定。这样,与注册人及其合并子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就能通过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员传达给我们,尤其是在编制本报告期间。
b. 设计适当的内部控制机制以监督财务报告的编制过程,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实施此类内部控制机制,从而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确保在符合公认会计原则的前提下,财务报表能够用于外部用途。
c. 评估了注册人信息披露控制与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根据上述评估得出的关于这些控制与程序有效性的结论;这些结论适用于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末的情况。
d. 本报告中列出了注册机构在最近一个财务季度中发生的任何关于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变化。这些变化可能已经对注册机构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或者很有可能在未来产生实质性影响;
5. 注册人的其他审计负责人已经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注册人的审计人员以及注册人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承担类似职责的人员)提供了相关信息。
a. 在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体系的设计或运作过程中存在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弱点,这些缺陷很可能会对注册机构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b. 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严重,只要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注册机构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担任重要职务的员工,均被视为违法行为。
| 约会时间:2026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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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大卫·J·博尔赫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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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卫·J·博尔赫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