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
| 德宁·唐利 | ||
| 高级副总裁兼 | ||
| 总法律顾问 | ||
| 在美国康涅狄格州和华盛顿特区被录取 | ||
| 已注册内部纽约州律师 | ||
| 2026年6月3日 | ||
纽约爱迪生联合电气公司。
4欧文广场
纽约,纽约10003
RE:根据1933年《证券法》注册的证券
我是纽约爱迪生联合电气公司(“纽约联合爱迪生公司”)的高级副总裁兼总法律顾问。本人和纽约法律部Con Edison的其他成员曾代表纽约Con Edison参与发行和出售本金总额为450,000,000美元的Con Edison of New York的5.15%债券系列2026 A和本金总额为850,000,000美元的Con Edison of New York的5.875%债券系列2026 B(统称“债券”)。这些债券是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根据S-3表格上的登记声明(第333-281192号,“登记声明”)进行登记的。这些债券是根据纽约康爱迪生公司与作为受托人的纽约梅隆银行(原名纽约银行;继承者为摩根大通银行,N.A.;原名为摩根大通银行;原名为大通曼哈顿银行;继承者为大通曼哈顿银行(全国协会))于1990年12月1日签订的契约发行的,该契约经修订并由日期为1996年3月6日的第一份补充契约、日期为2005年6月23日的第二份补充契约和日期为2月19日的第三份补充契约补充,2025(经修订和补充的义齿在此简称“义齿”)。
我们审查了我们认为为本意见函之目的所需的文件,包括(a)重述的公司注册证书和纽约联合爱迪生公司的章程;(b)契约;以及(c)纽约联合爱迪生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和财务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我认为,债券是纽约联合爱迪生公司根据其条款承担的合法、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除纽约州法律和美国联邦法律外,我在此不发表任何意见。
本人同意将本意见函作为注册声明的证据提交,并同意在构成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招股说明书中“法律事项”标题下提及本人。然而,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因此不承认我属于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7条或其下的规则和条例所要求的同意类别。
| 非常真正属于你, |
| /s/Deneen Donnley |
纽约爱迪生联合电气公司。
4 Irving Place New York NY 100032124601315 donnleyd@cone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