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st West Bancorp, Inc.经修订和重述的递延补偿计划East West Bancorp, Inc.,一家特拉华州公司(“公司”),现对经修订和重述的经修订和重述的East West Bancorp, Inc.递延补偿计划(“计划”)进行修订和重述,该计划于2016年设立,目的是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的高管,并在其中促进提高效率和对公司成功运营的兴趣,并于2025年10月14日进行了修订和重述。该计划旨在并应被解释为在所有方面遵守《守则》第409A条和ERISA适用于主要为特定群体“管理层或高薪员工”提供递延补偿福利而维持的无资金计划的那些规定。第一条定义1.1“账户”或“账户”是指根据第四条在本计划下设立的一个或多个簿记账户。1.2“基本工资”是指雇员在根据公司发起的福利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守则》第125条设立的计划或根据《守则》第401(k)条符合条件的计划)削减任何工资之前从公司收到的年度基本工资,不包括奖励性和酌情性奖金、佣金、报销、遣散费和其他非经常性薪酬。1.3“受益人”或“受益人”是指根据第7.1节指定的个人、个人或实体。1.4“董事会”是指公司的董事会。1.5“奖金(es)”是指在公司发起的任何养老金、递延薪酬或福利计划下的供款减少或递延之前,作为公司年度绩效和薪酬审查周期的一部分,授予员工的现金奖金。1.6“现金补偿”系指,(i)就雇员而言,根据第3.1节有资格在特定计划年度递延的基本工资、奖金和/或佣金金额,应排除任何股权奖励;(ii)就非雇员董事而言,根据第3.1节有资格在特定计划年度递延的董事费用金额,应排除任何股权奖励。1.7“控制权变更”是指任何“控制权变更事件”的发生,该术语在《守则》第409A条规定和适用指南中定义,由委员会确定。1.8“法典”是指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由财政部条例和据此颁布的适用当局解释。
1.9“委员会”是指由公司首席执行官根据第九条任命的管理该计划的人员。1.10“佣金”是指在公司发起的任何养老金、递延薪酬或福利计划下的供款减少或递延之前,在适用的计划年度(由委员会根据《守则》第409A条确定)支付给雇员的佣金。1.11“公司出资”系指公司根据第3.3节作出的出资。1.12“公司供款账户”是指根据第4.2节为雇员参与者的利益而维持的账户,该账户根据第4.2节计入公司供款(如有)。1.13“补偿”是指根据第3.1节有资格在特定计划年度延期的所有金额。1.14“入贷率”是指参与者账户余额中贷记的名义收益和损失,这些收益和损失基于参与者在委员会根据计划第3.4节提供的投资备选方案中的选择。1.15“延期账户”是指根据第4.1节为每个参与者维护的计入参与者延期的账户,可以采取由参与者选择并在计划下允许的分离账户或计划分配账户的形式。1.16“递延现金账户”是指根据第4.1节为每个参与者维护的记入参与者递延现金补偿的账户,可以采取由参与者选择的分离账户或计划分配账户的形式,但为明确起见,不应包括任何递延股票单位或递延股息。1.17“递延股息账户”是指为每个参与者维持的账户,该账户记入参与者递延的任何现金股息,这些现金股息是根据第4.1节递延的相关递延股票单位产生的。在任何情况下,递延股息账户均不得包括任何递延现金补偿、递延股票单位或就递延股票单位产生的股票股息。1.18“递延权益账户”是指根据第4.1节为每个参与者维持的、计入递延股票单位的参与者递延以及就递延股票单位产生的任何股票股息的账户,对于非雇员董事,可以采取分离账户或计划分配账户(“董事递延权益账户”)的形式,由参与者选择,对于员工,可以采取计划分配账户(“雇员递延权益账户”)的形式。在任何情况下,递延权益账户均不得包含任何递延现金补偿或递延现金股利。
1.19“递延股票单位”(如适用)指:(a)代表有权根据根据根据本计划作出有效递延选择的股权奖励获得一股公司普通股的限制性股票单位,或(b)就(i)归属后该限制性股票单位或(ii)归属后先前就该限制性股票单位应计的任何股票股息而产生的任何股份。1.20“董事”是指董事会成员。1.21“董事费”是指公司就该参与者作为非雇员董事的服务而应付的该参与者的现金费用。1.22“可分配金额”系指根据第四条和第六条确定的适用账户中的既得余额。根据本计划递延的任何股权奖励(或其部分)应继续受制于股权计划和适用的奖励条款中规定的基本归属条件,并且不得记入递延股权账户,也不构成可分配金额,除非且直至该股权奖励(或其部分)已根据其管理条款归属。递延现金账户和递延股利账户的既得余额,以现金方式分配可分配金额。对于递延权益账户的既得余额,可分配金额应以每一整股递延股票单位的公司普通股整股为单位,以任何零碎递延股票单位的现金为单位。1.23“合格高管”是指以下任何身为美国公民、美国永久居民或美国税务居民的个人:(a)(i)雇主的高薪或管理级别雇员(“雇员”)或(ii)向雇主提供服务的高薪独立承包商,在每种情况下,在委员会允许的范围内并根据委员会允许的条款,他们被委员会选中参与该计划,以及(b)非雇员董事。1.24“雇主(s)”的定义如下:(a)除本节(b)部分另有规定外,“雇主”一词系指公司和/或其任何子公司(现已存在或以后成立或收购)已被董事会选中参与该计划并已采纳该计划为发起人。(b)为确定参与者是否经历离职,“雇主”一词应指:(1)参与者为其提供服务的实体,并产生根据本计划递延或出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补偿权;(2)根据适用的《守则》第414(b)条(受控的公司集团)和《守则》第414(c)条(一组行业或业务,无论是否在共同控制下成立),上述实体将与之合并并被视为单一雇主的所有其他实体。为了确定前一句所述的实体组,委员会应使用至少为
50%作为80%的最低所有权门槛的替代,该门槛出现在(a)《守则》第1563条中,用于根据《守则》第414(b)条确定受控法团集团,以及(b)Treas.Reg. § 1.414(c)-2,用于根据《守则》第414(c)条确定受共同控制的行业或业务。1.25“股权奖励”指RSU奖励或PSU奖励(如适用)。1.26“股权计划”指公司2021年股票激励计划(可能不时修订及/或重述)或其任何后续计划。1.27“ERISA”是指经修订的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包括劳工部和财政部的条例以及根据这些条例颁布的适用当局。1.28“经济困难”是指因参与者、参与者的配偶、受益人或受抚养人(定义见《守则》第152条,不考虑《守则》第152(b)(1)、(b)(2)和(d)(l)(b)))的疾病或事故、参与者因伤亡造成的财产损失,或因参与者无法控制的事件而产生的其他类似的特殊和不可预见的情况,但在所有情况下均应符合《守则》第409A条下“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一词的含义。1.29“基金”或“基金”是指委员会根据计划第3.4节选定的一项或多项投资。1.30“困难分配”是指根据第6.4节向遭受经济困难的参与者加速分配福利或取消延期选举。1.31“利率”就每只基金而言,是指委员会确定的从该基金资产的净损益中得出的收益率。1.32“参与者”是指根据第二条成为本计划参与者的任何符合条件的执行人员。1.33“参与者选举(s)”是指参与者就(a)自愿推迟支付其报酬、(b)作为账户余额利息或收益或损失贷记基础的资金以及(c)账户分配的形式和时间进行选举的形式或程序。参加者选举可采取电子通信形式,然后根据委员会确定的规格进行适当确认。1.34“缴款日”是指可分配金额全部分配之日或可分配金额开始分期支付之日。
(a)对于因参加人离职而触发的福利,支付日期应为离职发生后开始的第七个月的最后一个预定发薪日期(“离职支付日”)。其后的分期付款(如有的话)须在其后每个月、季度或年度(如适用)的最后一个预定发薪日期(或委员会在适用的参与者选举表格中可能允许的其他基础)在适用的分期付款期间内进行。(b)对于因参与者死亡而触发的福利,支付日期应为参与者死亡发生月份的次月的最后一个预定发薪日期。应向委员会提供合理必要的文件,以证明参与者死亡的事实;(c)排定分配的支付日期应为选择开始分配的计划年度的1月的最后一个排定发薪日期(除非委员会另有规定,对于员工递延股权账户,预定分配的第一个付款日期应不早于根据适用的奖励协议条款完全归属股权奖励之日之后的日历年1月的最后一个预定发薪日期)。其后的分期付款(如有的话)须在其后每个月、季度或年度(如适用)的最后一个预定发薪日期(或委员会在适用的参加者选举表格中可能允许的其他基础)在适用的分期付款期间内进行。(d)对于因控制权变更而触发的福利,支付日期应在控制权变更发生月份之后的第十五(15)个月的最后一个预定发薪日期。尽管有上述规定,付款日期不应在委员会合理确定的不违反《守则》第409A条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守则》第409A条可分配利益的最早日期之前,如果按照Treas Reg. § 1.409A-3(d)规定进行,则根据本条例支付的款项应被视为已在指定付款日期支付,由委员会酌情决定。1.35“基于绩效的薪酬”是指根据委员会根据Treas Reg. § 1.409A-1(e)确定的与至少连续十二(12)个月的绩效期间相关的预先确定的组织或个人绩效标准的满足情况而获得的权利或金额的薪酬。1.36“计划年度”是指历年。1.37“PSU奖励”系指公司根据并受制于股权计划和适用的PSU奖励条款授予员工参与者的业绩归属限制性股票单位的奖励,作为公司年度业绩和薪酬审查周期的一部分。尽管有任何相反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任何其他业绩归属限制性股票单位奖励,包括签约/新聘奖励、留任奖励或公司指定为“所有权精神”奖励,均不符合根据该计划延期的资格。
1.38“RSU奖励”是指(i)就雇员而言,公司根据并受制于作为公司年度业绩和薪酬审查周期一部分的股权计划和适用的RSU奖励条款授予参与者的时间归属限制性股票单位的奖励,以及(ii)就非雇员董事而言,公司根据股权计划授予的关于该董事作为非雇员董事的服务的完全归属限制性股票单位的年度奖励。尽管有任何相反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任何其他时间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单位奖励,包括签约/新聘奖励、留任奖励或公司指定为“所有权精神”奖励,均不符合根据该计划延期的资格。1.39“预定分配”是指参与者根据第6.2或6.3节的规定,为从指定的递延账户分配金额(包括其名义收益)而选择的预定分配日期。1.40“计划分配账户”是指根据第6.2或6.3节进行的计划分配选择适用的递延账户。1.41“离职账户”是指根据第6.1节在离职时可分配的递延账户。1.42“离职”系指终止参与者向其雇主提供的服务,无论是自愿还是非自愿的,但非因委员会根据Treas.Reg. § 1.409A-l(h)确定的死亡原因。在确定参与者是否经历离职时,应适用以下规定:(a)对于作为雇员向雇主提供服务的参与者,除非本节(c)部分另有规定,当该参与者经历了与该雇主的雇用终止时,应发生离职。当事实和情况表明参与者及其雇主合理地预期(i)某一特定日期后将不再为雇主提供服务时,应视为经历了终止雇用,或(ii)参与者在该日期后(不论是作为雇员还是作为独立承包商)为雇主提供的善意服务水平将永久减少至不超过该参与者(不论是作为雇员还是独立承包商)在紧接的前36个月期间(或如果参与者向雇主提供服务的时间少于36个月,则为雇主提供的全部服务期间)的平均善意服务水平的20%。参加人休军假、病假或其他善意休假的,应将参加人与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视为继续完整,条件是这种休假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如果更长,只要参与者根据适用的法规或通过合同保留与雇主再就业的权利。如军假、病假或其他善意休假的期限超过六(6)个月,而参与者并无保留根据适用法规或合约再就业的权利,则就本计划而言,雇佣关系须视为自紧接该6-结束后的第一天起终止─
月期间。在适用本款规定时,只有在合理预期参与者将返回为雇主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休假才应被视为善意休假。(b)对于作为独立承包人(为清楚起见包括作为董事)向雇主提供服务的任何参与者(如有的话),除非本条(c)部分另有规定,在停止作为董事提供服务或为该雇主提供服务所依据的合同(或如属多于一份合同,则为所有合同)期满时,应酌情发生离职,前提是此类合同的到期由委员会确定构成参与者与此类雇主之间的善意和彻底终止合同关系。(c)对于作为雇员和独立承包人同时向雇主提供服务的任何参与者(如有的话),一般不得离职,直至该参与者停止作为雇员和独立承包人分别按照本条(a)和(b)部分规定确定的雇主提供服务。同样,如果参与者(i)停止以独立承包人身份为雇主提供服务,并开始以雇员身份为该雇主提供服务,或(ii)停止以雇员身份为雇主提供服务,并开始以独立承包人身份为该雇主提供服务,则该参与者将不被视为经历离职,直至该参与者停止以这两种身份为该雇主提供服务,这是根据本节(a)和(b)部分规定的适用条款确定的。尽管有本部分(c)的前述规定,如果参与者同时作为雇员和董事为雇主提供服务,则在Treas允许的范围内。Reg. § 1.409A-1(h)(5)在确定该参与者是否经历过作为雇员的离职时,不应考虑该参与者作为董事提供的服务,并且在确定该参与者是否经历过作为董事的离职时,不应考虑该参与者作为雇员提供的服务。第二条参加2.1报名条件;开始参加。(a)作为参加的条件,每一合格行政人员应在委员会规定的最后期限前完成、执行并向委员会退回适当的参加者选举以及委员会合理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此外,委员会应不时确定其自行决定必要的其他入学要求。(b)每名符合资格的行政人员应在委员会确定符合资格的行政人员已满足设定的所有入学要求之日开始参与该计划
在本计划中提出并由委员会要求,包括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委员会退回所有所需文件。(c)如一名合资格行政人员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满足委员会规定的所有要求,则该合资格行政人员在该计划年度内将没有资格参加该计划。第三条捐款&延期选举3.1选举延期赔偿。选择推迟补偿的形式应为整个百分比,或仅就奖金的推迟而言,采取高于固定美元金额的整个百分比(减去社会保障和所得税以及雇员福利计划的适用工资预扣要求,如适用,由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如下:对于作为雇员向雇主提供服务的任何参与者:(1)最高为基本工资的80%,(2)最高为奖金的80%,(3)最高为佣金的80%,(4)RSU奖励的25%至80%,(5)PSU奖励的25%至80%。对于任何非雇员董事的参与者:(1)最高100%的董事费用,以及(2)最高100%的RSU奖励。如果递延百分比导致递延股票单位覆盖零碎份额,则根据该计划递延的金额将向下舍入到最接近的整股单位。就递延股权奖励的选择而言,该相同选择应自动适用于就相关递延股票单位产生的任何股息。为免生疑问,根据本计划,就股权奖励而须支付的任何股息等价物不得递延,而股息应就递延股票单位而累积,并仅当在该递延股票单位归属后宣布时才根据本计划递延。如果在递延股票单位归属后宣布派发现金股息,则就每个递延股票单位而言,应将每股宣布派发现金股息的金额记入参与者的递延股息账户。
如果在递延股票单位归属后宣布股票股息,那么,就每个递延股票单位而言,参与者的递延股票账户应记入若干额外的递延股票单位,其数量等于就每股宣布的股票股息而言的股份数量。尽管有任何相反的情况,签署/新雇用奖励、留任奖励、公司指定为“所有权精神”奖励或委员会未具体指定为根据本计划有资格延期的任何其他奖励,均不符合根据本计划延期的资格。委员会可全权酌情就未来计划年度调整任何类别合资格行政人员获准递延的薪酬种类,以及每类薪酬(包括但不限于特定种类奖金或董事薪酬种类)的最高递延百分比;该等经修订的递延百分比须于委员会就适用计划年度批准的参与者选举表格上注明。尽管有上述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在必须根据下文第3.2节和《守则》第409A节的要求提交适用补偿类型的递延选择并成为不可撤销的最后日期之后调整最高递延百分比。此外,委员会可决定,不得将一种或多种类型的补偿提供给一个或多个后续计划年度的延期支付,并且与此种确定一致,受影响的补偿类型不得出现在参与者选举表格上。3.2推迟选举的时间安排;参加人选举的效力。(a)推迟选举的一般时间安排规则。除本条第3.2条另有规定外,为使参加者作出有效的推迟补偿选择,该参加者必须在委员会规定的截止日期或之前提交参加者选举,该截止日期不迟于提供服务以赚取该等补偿的计划年度之前的12月31日。根据这一一般时间规则,必须在不迟于提供此类服务的前一年的12月31日(例如,根据2027年提供的服务在2028年获得股权奖励的参与者必须在2026年12月31日之前就基于该参与者在一个日历年度的服务授予的股权奖励进行参与者选举)。根据本条第3.2(a)款作出的任何延期选举均不可撤销;但如委员会准许或要求参加者在上述最后期限前就符合基于表现的薪酬的金额作出延期选举,则委员会可准许参加者随后根据下文第3.2(c)款提交新的参加者选举,以更改其对该等薪酬的延期选举。(b)新符合资格的参与者推迟选举的时间安排。对于根据财政部条例§ 1.409A-2(a)(7)(ii)和财政部条例§ 1.409A-1(c)(2)下的“计划汇总”规则确定的合格行政人员首次有资格参加该计划的任何计划年度,该参与者可选择
仅推迟本段所述的可归因于在作出推迟选举之日之后提供的服务的合格补偿部分,条件是参与者按照委员会规定的程序提交有效的参与者选举,不迟于参与者首次有资格参加计划之日后三十(30)天。对于非雇员董事的参与者,可根据本条第3.2(b)条就该计划年度内因服务表现而批给的董事费用和RSU奖励作出延期选举。对于身为雇员的参与者,根据本条第3.2(b)款作出的延期选举,只可就该计划年度的服务表现基薪作出。有资格获得延期的金额应限于委员会根据《守则》第409A条确定的可归因于选举日期之后提供的服务的此类补偿部分。根据本条第3.2(b)款作出的任何延期选举,须不迟于参与者首次有资格参与计划之日后第三十(30)日成为不可撤销之选。(c)基于业绩的薪酬推迟选举的时间安排。在符合下文所述限制的情况下,委员会可通过在委员会规定的截止日期或之前提交参与者选举(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迟于执行期结束前六(6)个月的方式确定对符合基于绩效的薪酬的金额进行不可撤销的延期选举。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PSU奖的参与者选举须适用于该奖项的所有批次,因此参与者选举必须在不迟于第一批次奖项的履约期结束前六(6)个月作出。为了使参与者有资格按照根据本条3.2(c)规定的最后期限作出基于业绩的补偿的递延选择,该参与者必须从(i)此类补偿的履约期开始之日或(ii)确定此类补偿的绩效标准之日起至参与者作出此类补偿的递延选择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连续提供服务。在任何情况下,根据本条第3.2(c)款提交的延期选举均不得被允许适用于任何已变得容易确定的基于业绩的补偿金额。(d)每个计划年度分别推迟选举。为推迟某一计划年度的补偿,参与者必须就该计划年度的补偿提出单独的推迟选举,方法是肯定地在委员会在该计划年度开始前确定的注册期间(或在根据本条第3.2条设想的其他时间)提交参与者选举,该选举须于下一个计划年度的第一天生效(除非在参与者选举上另有规定)。3.3公司贡献。公司有酌情权代表任何员工参与者在任何时间以任何金额向该计划作出公司供款。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否则公司供款(如有)应仅支付给根据该计划递延现金补偿的员工参与者。公司缴款可采取由委员会酌情为特定计划年度确定的匹配公式的形式,该公式在该计划年度开始之前在注册材料中传达。全权公司出资和/或任何匹配公式应由公司全权酌情决定和应用,任何参与者均无权参与任何公司出资或匹配
任何特定计划年度的公式,但委员会可能指明的除外,无论公司是否为该计划年度或任何其他计划年度代表其他参与者作出供款。3.4投资选举。(a)递延现金账户、递延股息账户和公司出资账户。在进入该计划和/或根据该计划进行递延选举时,参与者应在委员会提供的参与者选举表格上指定,参与者的递延现金账户、递延股息账户和/或公司供款账户(如适用)应被视为投资的基金,以确定将记入每个递延现金账户、递延股息账户和/或公司供款账户(如适用)的损益金额。参与者可指明,其全部或任何百分比的递延现金账户、递延股息账户和/或公司供款账户(如适用)应被视为以整个百分比增量投资于委员会根据本节(b)款不时选定为计划下另类投资的一个或多个基金。如果参与者未能按本节所述在基金中进行选择,则参与者的递延现金账户、递延股息账户和/或公司供款账户(如适用)的余额应自动分配到风险最低的基金,由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任何参与者可在委员会提供的参与者选举中,通过提交经修订的选举,更改根据本条作出的任何经委员会许可的指定。尽管有上述规定,委员会仍可全权酌情对根据本节选出的一只或多只基金由该参与者增补或删除的频率施加限制;此外,委员会可全权酌情对参与者更改其递延现金账户、递延股息账户和/或公司缴款账户(如适用)分配给每个先前或新选出的基金的余额部分的频率施加限制。(b)投资基金。委员会可全权和绝对酌情选择根据本节(a)款传达给参与者的每一类商业可得投资作为基金。每项此类商业可得投资的利率应用于确定根据第四条计入参与者账户的收益或损失金额。参与者在投资中的选择应仅用于计算递延现金账户、递延股息账户和/或公司贡献账户(如适用)的入计率。公司和雇主没有义务按照参与者的指示预留或投资金额,如果公司和/或雇主选择按照参与者的指示投资金额,则参与者对此类投资的权利不得超过任何其他无担保一般债权人。(c)递延权益账户。递延权益账户应以公司普通股名义份额的形式自动记入跟踪其价值的视为基金,不得投资于任何其他基金。根据第3.1节递延的任何股权奖励所产生的现金股息,不得转换为额外的递延股票单位,但将根据本(a)款进行投资
科。根据第3.1节递延的任何股权奖励所产生的股票股息应转换为参与者递延股权账户中的额外递延股票单位,并根据本款(c)进行投资。3.5分配选举。(a)初次选举。在根据该计划作出延期选择时,参与者应从第六条规定的适用分配的备选方案中指定根据该选择作出的延期分配的时间和形式(连同任何计入其中的收益)。在参与者首次注册计划时,参与者必须选择离职账户的分配方式,任何公司捐款应分配给参与者首次注册时选择的该离职账户。如参与者选择将该参与者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奖励与该首次注册有关,则该分配方式应适用于该参与者递延权益账户中的关联股票股利,以及该参与者递延股利账户中的关联现金股利。就选举后开始的计划年度的延期而言,可在随后的延期选举时根据参与者选举表格进行新的分配选举。(b)修改选举。有关先前递延金额的分配选举只能根据《守则》第409A条和本节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进行更改。除代码第409A条允许的情况外,不允许加速分配。当且仅当满足以下所有要求时,才允许延迟付款或更改付款形式的后续选举:(1)新的选举直到作出新的选举之日起至少十二(12)个月后才生效;(2)如因控制权变更、离职或排定分配而付款,则新的选举在本应付款之日起至少五(5)年内延迟付款,(3)如按预定分配支付款项,则在没有新选择的情况下,在本应支付款项的日期(或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本应支付第一期款项)之前不少于十二(12)个月作出新选择。为适用上述变更限制,分期付款应被视为代码第409A条下的一次性付款。根据本条作出的选举变动,须由委员会酌情根据委员会订立的规则作出,并须符合《守则》第409A条及适用当局的所有规定。
第四条账户4.1递延账户。关于参与者的递延现金账户,委员会应为计划下的每个参与者建立并维持最多五(5)个递延账户,其中至少一(1)个应为离职账户。属于递延现金账户的每个参与者的递延账户应进一步划分为单独的子账户(“基金子账户”),每个子账户对应于根据第3.4节指定的基金。对于参与者的递延股权账户和递延股息账户,委员会应为计划下的每个参与者建立和维持合理必要的递延账户数量,这些账户可按委员会确定的逐笔授予或类别年度基础进行跟踪,以允许对每项适用的股权奖励递延选举和相关分配选举进行单独的会计和管理。参与者的递延账户应按以下方式记入:(a)在从参与者的现金补偿中扣留和递延的金额后,委员会应在合理可能的范围内尽快将相当于参与者根据第3.4节的指定递延的现金补偿的金额记入参与者的递延账户的资金子账户;即参与者的递延现金补偿被指定为被视为投资于基金的部分,应记入将投资于该基金的基金子账户;(b)在根据第3.1节进行递延选择的股权奖励归属后,委员会应在合理可能的范围内尽快将指定数量的递延股票单位和归属后该等递延股票单位应计的任何股票股息记入参与者的递延股票账户,以及参与者的递延股息账户,该等递延股票单位在归属后应计的任何现金股息,根据(i)递延权益账户、第3.4(c)节和(ii)递延股息账户、第3.4(a)节,在每种情况下均应被视为记入基金的贷方。(c)每个营业日,参与者的递延现金账户和/或递延股息账户的每个基金子账户(如适用)应记入收益或亏损,其数额等于委员会根据第3.4(b)节确定的相应基金的利率乘以截至前一天记入该基金子账户的余额减去截至前一天结束时估值的任何分配所确定的数额;以及(d)如果参与者选择某一特定计划年度的递延补偿,则按计划分配,归属于该计划年度的补偿递延的所有金额应以允许对补偿递延进行单独会计处理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并在适用的范围内,与分配给每个此类单独的预定分配的金额相关的投资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4.2公司捐款账户。委员会应根据该计划为每位员工参与者建立并维持一个公司供款账户。每个员工参与者的公司供款账户应进一步划分为对应于根据第3.4(a)节指定的基金的单独的基金子账户。公司供款应与员工参与者在计划初始注册期间选择的初始离职账户挂钩,并以适用于该初始离职账户的形式进行分配。在委员会的完全和唯一酌处权下,可允许雇员参与者建立第二个公司供款账户,以便根据委员会可能制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在该选举后开始的计划年度内记入计划的公司供款与替代离职账户挂钩。公司供款账户的贷记方式如下:(a)在公司供款作出后,公司应在合理可能的范围内尽快将相当于代表该员工参与者作出的公司供款(如有)的金额记入该员工参与者公司供款账户的基金子账户,即指定为被视为投资于某一基金的公司供款比例(如有)应记入拟投资于该基金的基金子账户;(b)每个工作日,雇员参与者的公司供款账户的每个基金子账户的收益或损失应以委员会根据第3.4(b)节确定的相应基金的利率乘以截至前一天记入该基金子账户的余额减去截至前一天结束时估值的任何分配所确定的金额。4.3信任。公司将负责支付该计划下的所有福利。公司可酌情设立一个或多个设保人信托,目的是为该计划下的利益支付提供准备。这种信托或信托可以是不可撤销的,但其资产受制于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从任何此类信托或信托中分配给参与者的利益应被视为由公司为履行公司在该计划下的义务而分配。4.4账目报表。委员会应至少每季度向每位参与者提供电子报表,列出截至每个适用期间结束时参与者的账户余额。第五条归属5.1递延账户归属。任何递延账户的可分配金额应仅包括该账户的既得余额。本计划中的任何内容,或本计划下任何股权奖励的延期,均不得改变或影响根据股权计划或适用的奖励条款适用于该股权奖励的归属、没收或其他条款和条件。根据本计划递延的任何股权奖励(或其部分)应继续受该等基础归属条件的约束,不得记入递延股权账户,也不得
构成可分配金额,除非且直至该股权奖励(或其部分)根据其管理条款归属。对于递延现金账户,参与者应在任何时候完全归属于根据第4.1节预扣和递延的现金补偿金额,这些可分配金额应完全按照计划第六条规定的适用分配方式进行分配。对于董事递延权益账户(以及相关的递延股息账户),参与者应在任何时候完全归属于已记入该账户的根据第4.1节发行和递延的递延股票单位的金额,并且此类可分配金额应完全按照计划第六条规定的适用分配方式进行分配。对于员工递延股权账户(以及相关的递延股息账户),根据第4.1节递延的递延股票单位的归属应基于根据股权计划和适用的奖励条款确定的一个或多个时间表,并且在归属之前不得记入该账户。可分配金额应完全按照计划第六条规定的适用分配方式进行分配。5.2公司出资账户归属。记入雇员参与者公司供款账户的金额应根据公司自行决定并传达给雇员参与者的一个或多个时间表归属。第六条分配6.1递延现金账户和董事递延权益账户的分离分配。非雇员董事的参与者有权指定一个或多个董事递延权益账户(以及相关的递延股息账户)作为分离账户。参与者为雇员或非雇员董事,有权指定一个或多个递延现金账户作为离职账户。为明确起见,员工没有资格指定任何员工递延权益账户(或相关的递延股息账户)为离职账户。(a)离职分配表。除本文另有规定外,在参与者离职的情况下,应在参与者离职后的缴款日期将记入该参与者离职账户和公司缴款账户的可分配金额一次性分配给该参与者,除非该参与者已及时做出替代福利选择,以便在最多十五(15)年内以基本相等的年度、季度或每月分期从该账户收到付款。为明确起见,对于有递延股权奖励的非雇员董事参与者,该参与者的董事递延股权账户中持有的可分配金额应以整
每个完整递延股票单位的公司普通股股份,以及任何零碎递延股票单位的现金,而相关递延股息账户中持有的可分配金额应以现金分配。(b)小额福利例外。尽管有任何相反的分配选择,(i)对于雇员参与者,如果在开始从作为递延现金账户的离职账户支付福利时,该账户的可分配金额,加上与该离职账户挂钩的任何公司缴款账户,包括记入该账户的收益或损失(如适用),低于或等于2.5万美元(25000美元),则该账户的可分配金额总额应在离职服务支付日一次性分配,以及(ii)对于非雇员董事参与者,如果在离职账户应付福利开始时,董事的递延现金账户和董事递延股权账户(以及相关的递延股息账户)以及包括记入该账户(如适用)的与该离职账户相关的收益或损失的可分配总额少于或等于2.5万美元(25,000美元),则该账户的可分配总额应在离职偿付日以一次性一次性分配的形式分配。为明确起见,为此目的,董事递延权益账户的价值应根据公司普通股股份在紧接离职支付日期发生月份的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公允市场价值确定。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25000美元账户门槛应分别适用于每个离职账户,但应包括与第4.2节规定的离职账户挂钩的任何公司缴款账户。一次性分配的形式应为现金,用于记入任何递延现金账户的任何现金补偿,公司普通股的整股股份(以及任何零碎递延股票单位的现金),用于记入董事递延权益账户的相关递延股票单位,以及用于记入递延股息账户的任何相关股息的现金。(c)死亡抚恤金。尽管本计划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如果参与者在根据本计划完全分配其离职账户之前死亡,则可分配总金额应在参与者死亡后的支付日以一次性总付的形式分配给参与者的受益人,形式为(i)记入任何递延现金账户的任何现金补偿的现金,(ii)公司普通股的全部股份(以及任何零碎递延股份单位的现金),用于记入董事递延权益账户的相关递延股份单位,以及(iii)用于记入递延股息账户的任何相关股息的现金。6.2递延现金账户和董事递延权益账户的预定分配。参加人为雇员或非雇员董事,有权指定一个或多个递延现金账户作为预定分配账户。非职工董事的参与者有权指定一个或多个董事递延权益账户(以及相关的递延股息账户)作为预定分配账户。为明确起见,每个员工递延权益账户(以及相关的递延股息账户)应根据第6.3节自动指定为计划分配账户。
(a)排定分配选举。如参与者已选择收取其递延现金账户或其董事递延股权账户的预定分配,则该参与者应就指定的递延收到可分配金额,包括记入该账户的收益或损失(如适用),该参与者已根据第3.5节选择接受该预定分配选择。为明确起见,对于已递延股权奖励的非雇员董事参与者,该参与者的董事递延股权账户中持有的可分配金额应以每整个递延股票单位的公司普通股整股的形式分配给参与者,并以任何零碎递延股票单位的现金形式分配给参与者,而相关递延股息账户中持有的可分配金额应以现金分配。委员会须厘定参与者可就每个附表所列分配账户选出的最早开始日期,而该日期须于参与者选举时注明(除非委员会另有规定,就递延现金账户及董事递延权益账户(及相关的递延股息账户)而言,最早开始日期须不早于选举日期起计的两(2)年)。参与者可选择在最多十五(15)年的期间内以一次性总付或基本相等的年度、季度或月度分期方式领取预定分配。(b)小额福利例外。尽管有任何相反的分配选择,(i)对于雇员参与者,如果在开始时从作为递延现金账户的预定分配账户支付的福利开始时,该账户的可分配金额,包括记入该账户的收益或损失(如适用),少于或等于2.5万美元(25000美元),则该账户的可分配总金额应在预定开始日期一次分配;对于非雇员董事参与者,如果在开始时从预定分配账户支付的福利开始时,董事递延现金账户、董事递延权益账户(以及相关的递延股息账户)的可分配总额,包括与该预定分配账户挂钩的记入该账户(如适用)的收益或损失少于或等于2.5万美元(25,000美元),该账户的可分配总额应在预定开始日期以一次性一次性分配的形式分配。为明确起见,为此目的,董事递延权益账户的价值应根据紧接预定开始日期发生月份的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普通股股份的公允市场价值确定。25000美元的门槛值应分别适用于每个预定的分配账户。(c)与其他福利的关系。(1)如参加者在一个或多个附表所列分配帐户的付款日期前离职(非因死亡),则该等附表所列分配帐户中持有的可分配金额须按照该参加者依据上文第6.2(a)条为该等附表所选的分配帐户的时间表分配,但首次分配须在适用于该参加者离职的付款日期发生,并受上文第6.2(b)条的小额福利例外的规限。
(2)如参与者离职(非因死亡),在一个或多个附表所列分配账户开始分期付款后,该附表所列分配账户中持有的可分配金额须继续按照参与者依据上文第6.2(a)条为该附表所列分配账户选择的时间表分配。(3)如参与者死亡,不论是在一个或多个预定分配账户的付款日期之前或之后,该等预定分配账户中持有的可分配金额须按上文第6.1(c)条的规定分配。(4)如在一个或多个附表所列分配帐户的付款日期之前发生控制权变更,据此已根据第6.5(a)条及时提交接收分配的选择,则该等附表所列分配帐户中持有的可分配金额不得根据本条分配,而是须按照第6.5(a)条分配。(5)如在一个或多个附表所列分配账户开始分期付款后发生控制权变更,据此及时根据第6.5(a)条提交了接收分配的选择,则该附表所列分配账户中持有的可分配金额须继续按照参与者根据上文第6.2(a)条为该附表所列分配账户选择的时间表进行分配,因为如果控制权未发生变更,该金额本应分配给参与者。6.3员工递延权益账户和递延股息账户的预定分配。作为雇员的参与者的员工递延权益账户(以及相关的递延股息账户)应根据本条第6.3条自动指定为与此类递延股票单位相关的计划分配账户。(a)排定分配选举。对于已将递延股票单位记入员工递延权益账户的员工参与者,该员工递延权益账户中持有的可分配金额应根据参与者适用的递延选择以每一整股递延股票单位的公司普通股整股的形式分配给参与者,并以任何零碎递延股票单位的现金形式分配给参与者。关联的递延股息账户应进行相同的递延选择,但应以现金方式分配。委员会须就每个该等雇员递延权益账户所持有的可分派金额确定可由参与者选出的最早开始日期,而该日期须在参与者选举上注明(除非委员会另有规定,最早开始日期不早于根据适用的授标协议条款,股权奖励完全归属之日后的历年1月的最后一个预定发薪日期)。参与者可以选择在最多十五(15)年的期间内以一次性总付或基本相等的年度或季度分期方式接收该员工递延权益账户中持有的可分配金额。(b)与其他福利的关系。
(1)如任何参与者离职,除因死亡原因外,任何雇员递延权益账户及相关递延股息账户中持有的可分派金额须继续按照参与者依据上文第6.3(a)条为该等附表分配账户选择的时间表分配。(2)如果参与者死亡,无论是在一个或多个员工递延权益账户(以及相关的递延股息账户)的支付日期之前还是之后,在该员工递延权益账户和相关的递延股息账户中持有的可分配金额应按上文第6.1(c)节的规定进行分配。(3)如在一个或多个雇员递延权益账户(及相关的递延股息账户)的付款日期之前发生控制权变更,据此及时根据第6.5(a)条提出接受分配的选择,则该等雇员递延权益账户及相关递延股息账户中持有的可分配金额不得根据本条进行分配,而是应按照第6.5(a)条进行分配。(4)如在一个或多个雇员递延权益账户(及相关递延股息账户)开始分期付款后发生控制权变更,据此及时根据第6.5(a)条提交了接收分配的选择,则该等雇员递延权益账户和相关递延股息账户中持有的可分配金额应继续按照参与者根据上述第6.3(a)条为该等雇员递延权益账户选择的时间表进行分配,因为如果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应分发给参与者。6.4艰苦条件分配。(a)一旦裁定参与者遭受财政困难,根据《守则》第409A条,委员会可应参与者的请求,批准取消推迟选举和/或加速分配计划下的福利,但须符合以下条件:(1)采取艰苦分配的请求应通过在任何日历月份结束前提交委员会提供并向其提交的表格提出。(2)一旦发现参与者根据根据《守则》第409A条颁布的库务条例遭受财务困难,委员会可应参与者的请求,加速分配福利和/或批准取消计划下当前的延期选举,金额为合理必要,以减轻此类财务困难。根据本节就财政困难分配的数额,不得超过满足这种财政困难所需的数额,加上支付因分配而合理预期的税款所需的数额,但须考虑到通过保险或其他方式或通过清算参与者的偿还或赔偿而减轻或可能减轻这种困难的程度
资产(在清算这类资产本身不会造成严重财务困难的情况下)。(3)经委员会厘定为硬性分配的款额(如有的话),须在委员会作出硬性分配厘定的历月结束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以单一现金整笔分配。(b)如果参与者根据Treas.Reg. § l.40l(k)-l(d)(3)根据雇主的合格40l(k)计划收到艰苦条件分配,委员会可(i)取消该参与者根据本计划当前的延期选举和/或(ii)在认为符合Treas.Reg. § l.40l(k)-l(d)(3)所需的范围内,阻止该参与者根据第三条提交额外的延期选举。6.5控制权分配变更;调整。(a)如参与者在开始参与计划时提出选择,在参与者离职或预定分配账户付款日期之前发生控制权变更时收取分配,则在控制权发生此种变更时,应在控制权变更的付款日期将记入参与者递延账户和公司供款账户的可分配金额一次性分配给参与者。(b)如公司受股权计划规限的类别证券被增加、减少或交换或转换为现金、财产或不同数目或种类的证券,或就该等未偿还证券分配现金、财产或证券,在任一情况下,由于重组、合并、合并、资本重组、重组、重新分类、股息(定期现金股息除外)或其他分配、股票分割、反向股票分割或类似情况,或如果公司的几乎所有财产和资产被出售,则根据股权计划,公司董事会薪酬与管理发展委员会应对根据股权计划之前授予的奖励可能获得的股份或其他证券或现金或其他财产的数量和类型进行适当和成比例的调整。在此情况下,该委员会应在遵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公司政策和程序、股权计划条款和奖励条款以及未偿义务的情况下,对其认为可取或必要的可分配金额的股份或其他证券的数量和类型以及相关股息金额进行任何调整。6.6有限的现金支付。尽管本计划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委员会仍可全权酌情强制一次性分配计划下任何参与者的全部递延账户和/或公司供款账户,但任何此类分配均按照Treas的要求进行。Reg. § 1.409A-3(j)(4)(v)或其继任者(每一笔此类付款,“有限兑现”)。具体而言,根据本条第6.6款进行的任何此类有限套现应遵守以下要求:(a)委员会行使酌处权进行有限套现的行为应在不迟于一次性付款之日以书面证明;
(b)一次性付款应导致参与者在计划下的全部权益(如适用)的终止和清算,以及参与者在所有其他计划、协议、方法、方案中的权益,或根据Treas.Reg.下的单一非合格递延补偿计划将递延补偿视为已递延的其他安排。§ 1.409A-l(c)(2)与从本计划中分配的账户;和(c)一次性付款(以及参与者在任何和所有其他“计划”中的全部权益,这些权益将与根据Treas.Reg. § 1.409A-l(c)(2)从本计划中分配的账户汇总)不高于在有限兑现时根据代码第402(g)(l)(b)条适用的美元金额。任何该等有限套现须自委员会作出作出有限套现决定的月份的最后一个营业日起计算,而该等一次性付款须在该决定作出后的六十(60)天内支付。根据该计划向参与者分配的6.7股公司普通股,用于递延权益账户的余额,应根据并受制于该权益计划的条款发行。第七条付款人的指定和限制7.1受益人。(a)受益人指定。参与者有权在任何时候指定任何一个或多个人为受益人(包括主要和或有人员),在参与者死亡的情况下,根据该计划应向其支付款项。如参加者指定其配偶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委员会可全权酌情决定须以委员会指定的表格提供配偶同意,并由该参加者的配偶签立并退回委员会。受益人指定应在参与者的有生之年以委员会规定的格式提交给委员会并由委员会确认时生效。(b)没有有效指定。如果参与者未能按上述规定指定受益人,或者如果每个被指定为受益人的人都先于参与者或在参与者的利益完全分配之前死亡,则委员会应将参与者的遗产视为受益人,并应指示将这些利益分配给参与者的遗产。7.2支付给未成年人的款项。如果根据该计划向未成年人支付任何金额,则不得向该未成年人支付款项,而是应(a)向该人的在世父母(s)支付该款项以担任监护人,(b)如果该人的父母随后离婚,且一方父母是唯一的监护父母,则向该监护父母担任监护人,或(c)如果该人当时没有父母在世,根据在未成年人居住的司法管辖区生效的《向未成年人统一转让或赠予法》,向委员会选定的为未成年人持有资金的监护人提供资金。如果没有父母在世,委员会决定不选择另一个
托管人为该未成年人持有资金,则须向该未成年人的遗产的妥为委任及现时的代理监护人支付款项,或如该未成年人的遗产监护人并无妥为委任及现时在该款项成为应付款项的日期后六十(60)天内行事,则须向对该未成年人的遗产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存入款项。7.3代无行为能力人付款。如根据该计划须向委员会唯一判断因身体或精神状况而被认为无法提供有效收据的人支付任何款项,则委员会可指示将该款项支付予委员会在其唯一判断中认为已承担该人照顾的任何人。根据该决定支付的任何款项将构成委员会和公司根据该计划承担的任何和所有责任的全部解除和解除。第八条请假8.1带薪请假。如果参与者的雇主授权参与者从雇主的雇用中休带薪休假,而这种休假不构成离职,(a)该参与者应继续被视为有资格获得根据该计划提供的福利,并且(b)根据第三条,在这种带薪休假期间应继续扣留延期。8.2如果参与者的雇主授权参与者因任何原因从雇主的雇用中休无薪假,并且这种休假不构成离职,则该参与者应继续有资格获得根据该计划提供的福利。在无薪休假期间,参与者不得进行任何额外的延期选举。然而,如参加者重返就业岗位,则该参加者可选择在其重返就业岗位后的计划年度以及其后的每一计划年度内,在计划参与者期间,选择推迟,但在其他情况下,这种推迟选举是允许的,并且根据上文第三条,每一次此类选举都向委员会交付并接受一次参与者选举。第九条行政9.1委员会。该计划应由一个委员会管理,该委员会应由公司首席执行官任命。委员会拥有专属权利和充分酌处权(a)委任代理人代其行事,(b)选择和设立基金,(c)解释计划,(d)决定根据本计划产生的任何和所有事项(包括补救可能的歧义、不一致或承认的权利),(e)对计划作出行政修正,并作出,修订及撤销其认为为妥善管理计划所需的规则,及(f)作出所有其他决定及解决所有对管理计划所必需或可取的事实问题,包括
关于根据该计划支付的福利资格的决定。委员会对本协议项下任何事项的所有解释均为最终的、结论性的,并对所有受此影响的人具有约束力。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或其代理人不得对就计划善意作出的任何决定、决定或行动承担法律责任。公司将赔偿委员会成员及其代理人,并使其免受此类人员因与履行计划下的职责、责任和义务有关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招致的任何和所有责任、成本和费用,但此类人员的恶意、故意不当行为或犯罪行为可能导致的此类责任、成本和费用除外。9.2索赔程序。任何参与者、前参与者或受益人可向委员会提出书面索赔,说明所索赔的利益的性质、金额以及索赔享有此种利益的依据。委员会应迅速确定索赔的有效性,并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索赔日期后九十(90)天内将决定通知索赔人。如果未在该九十(90)天期限内向索赔人提交决定,则索赔人可能会认为该索赔已被拒绝,以便进行下文所述的进一步审查。如果为对索赔作出裁定而需要补充资料,则应在索赔之日后四十五(45)天内告知索赔人有必要提供此类补充资料。索赔人应有最多一百八十(180)天的时间补充索赔资料,索赔人应在提供补充资料之日或一百八十(180)天期间结束之日(以较早者为准)后的四十五(45)天内将索赔决定通知索赔人。每一项被拒绝的利益索赔,均应以书面通知予以拒绝,书面通知应以经计算可被索赔人理解的方式列出(a)拒绝的具体原因或理由,(b)具体提及拒绝所依据的计划的任何条款(包括任何内部规则、准则、议定书、标准等),(c)描述处理索赔所必需的任何额外材料或信息,(d)对进一步审查驳回索赔的程序的解释,并应包括对在审查中出现不利裁定时索赔人有权将索赔提交具有约束力的仲裁的解释。9.3审查程序。索赔人或其授权代表可在收到对索赔的拒绝后六十(60)天内提出书面请求,要求对此种拒绝进行复审。这种审查应由委员会进行,并应是一次充分和公平的审查。索赔人有权审查所有相关文件。委员会应在收到索赔人的复审请求后不迟于六十(60)天内作出决定,除非特殊情况,例如需要举行听证会,需要较长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应尽快作出决定,但不迟于收到索赔人的复审请求后一百二十(120)天。复核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包括以经计算可被索赔人理解的方式书面作出决定的具体理由,并具体提及该决定所依据的计划的任何规定,并应包括解释索赔人在复核作出不利决定时有权提出索赔以进行有约束力的仲裁。
第十条杂项10.1计划的终止。虽然每个雇主预计将无限期地继续执行该计划,但无法保证任何雇主将继续执行该计划或不会在未来任何时候终止该计划。因此,每个雇主保留就其所有参与者终止该计划的权利。在计划终止的情况下,不得允许受影响的参与者进行新的延期选举,这些员工参与者将不再有资格获得新的公司供款。然而,在计划终止后,此类参与者的账户余额应继续记入可归因于计划终止前有效的任何延期选择的延期,但以认为符合《守则》第409A条和相关财务条例所必需的范围为限,额外金额应继续根据第四条记入或借记此类参与者的账户余额。此外,在计划终止后,参与者账户余额应保留在计划中,并且在这些金额符合根据计划其他适用条款分配的资格之前不得分配。尽管有前一句,在Treas.Reg. § 1.409A-3(j)(4)(ix)允许的范围内,或在《守则》第409A条另有许可的情况下,雇主可规定,在计划终止时,应分配参与者的所有账户余额,但须遵守并按照该雇主为遵守《守则》第409A条的适用要求和限制而认为必要而制定的任何规则。10.2修正案。任何雇主可随时就该雇主全部或部分修订或修改计划。尽管有上述规定,任何修订或修改均不得有效降低参与者在作出修订或修改时的既得账户余额的价值。10.3无担保的一般债权人。根据该计划分配的利益应从公司的一般资产中分配,参与者和任何受益人或其继承人或继承人不得超过公司的无担保一般债权人,对公司的任何资产没有特殊或优先权利以支付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就ERISA和《守则》而言,该计划没有资金是该公司的意图。10.4禁止转让的限制。公司应仅向本计划指定的人支付根据本协议应支付的所有款项,而不向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支付。参与者账户的任何部分均不得对任何参与者、受益人或其利益继承人的债务、合同或约定承担责任,参与者账户也不得以征款、扣押、扣押或任何其他法律或衡平法程序执行,也不得以任何方式让与、预期、出售、转让、转让、减价、质押、设押或转让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利益或付款。参与者账户的任何部分均不得就参与者或受益人根据本计划条款以外的任何安排应付的任何金额(不论是否向公司或任何其他方)享有任何抵销或减少的权利。10.5扣缴。参与者应与公司作出适当安排,以满足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所得税预扣要求,社会保障
以及适用于根据该计划授予、贷记、归属或支付福利的其他雇员税收或其他要求。应从根据该计划作出的每笔付款或应付给参与者(或受益人)的任何其他补偿中扣除公司就该等付款或本计划须预扣的所有税款。在《守则》第409A条允许的范围内,公司有权将任何付款(或其他补偿)减少足够提供上述税额的现金金额。10.6代码第409a节。公司打算该计划符合代码第409A条(以及所有适用的财务条例和根据其发布的其他指南)的要求,并应按照该意图进行操作和解释。尽管有上述规定,本公司不对本计划符合《守则》第409A条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并且对于最终可能被确定适用于根据本计划应付的金额或根据《守则》第409A条善意报告任何付款的任何税款、罚款或利息,本公司不对任何参与者或其任何继任者或受益人承担任何责任。尽管该计划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根据本计划向属于“特定雇员”(根据《守则》第409A条定义,并由委员会根据《守则》第409A条确定)的参与者“离职”(在《守则》第409A条的含义内)支付的任何款项,将在必要的范围内,在避免根据《守则》第409A(a)(2)(b)(i)条(或其任何后续规定)征收税款的情况下,延迟不少于紧接此类“离职”(在《守则》第409A条的含义内)之后的六个月期间(或,如果更早,则直至指定雇员死亡),并将改为在紧接该六个月期间或死亡后的一天或在其后行政上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不计利息)或在本文件另有规定的较后日期分发。10.7付款的效力。任何善意地向参与者或参与者的受益人支付的款项,在此范围内,应完全满足针对委员会、其成员、雇主和公司的所有索赔。10.8账户报表、延期或分配中的错误。账户报表出现错误的,应当在发现该错误之日后的下一次报表上更正该错误。如发生操作错误,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递延金额、多付或少付的错误,应以符合《守则》第409A节要求的方式更正此类操作错误。如因本计划未能遵守《守则》第409A条的规定而要求参与者在收到前将本计划下的参与者账户的任何部分计入收入,委员会可决定该参与者应从本计划获得分配,金额相当于(i)因该计划未能遵守《守则》第409A条的规定而需要计入收入的其账户部分中的较小者,或(ii)未分配的既得账户余额。10.9家庭关系令。尽管本计划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但如果委员会收到《守则》第414(p)(l)(b)条所界定的家庭关系令,据此,法院已确定替代收款人在计划下的参与者利益中拥有权益,则委员会有权立即将替代收款人在计划下的参与者利益中的既得利益分配给
此类替代收款人在履行此类国内关系令所需的范围内,前提是此类分配符合《守则》第409A条的要求。10.10就业无保障。本计划所载的任何规定或根据本计划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均不得解释为雇佣合同或给予任何参与者以任何身份继续向雇主提供服务的任何权利。10.11不保证税务后果。雇主、公司、董事会和委员会不对任何参与者作出承诺或保证,任何联邦、州或地方税务待遇将适用于或适用于任何有资格根据该计划获得福利的人,并且不对任何参与者的税务后果承担任何责任。10.12公司继任者。公司在该计划下的权利和义务应对公司的继承人和受让人有利,并对其具有约束力。10.13通知。根据本协议规定或准许向公司或参与者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备案,如以书面和专人送达,或以挂号或挂号邮件(如属公司)发送至公司的主要办事处,并指示委员会注意,如属参与者,则发送至公司雇佣记录上指明的参与者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即为足够。该通知应视为自送达之日起发出,如以邮寄方式送达,则视为自登记或认证收据上的邮戳所示之日起发出。根据委员会制定的规范,可以通过电子通信允许向公司发出通知。10.14标题。本规划中的标题和副标题仅为方便参考而插入,在本规划条文的构建中不予考虑。10.15性别、单数和复数。所有代词及其任何变体应被视为指男性、女性或中性,这是该人或多人的身份可能要求的。根据上下文可能需要,单数可以读为复数,复数可以读为单数。10.16管辖法律。除可能适用于非雇员董事或独立承包商外,该计划旨在成为一项无资金计划,主要是为ERISA第201、301和401节所指的一组选定的“管理层或高薪雇员”提供递延补偿福利,因此可豁免于ERISA标题I的第2、3和4部分。在委员会允许非雇员董事或独立承包商参与该计划的范围内,此类各方应被视为参与了适用ERISA的单独计划,而此类单独计划和该计划的任何其他条款或与该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未被联邦法律完全优先考虑的,应受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管辖。10.17全部协议。除非另有特别说明,本计划取代各方之间的任何和所有先前的通信、谅解、安排或协议,包括雇主、公司、董事会、委员会以及任何和所有参与者,无论是与此相关的书面、口头、明示或默示。
10.18具有约束力的仲裁。与本计划有关的任何类型的任何索赔、争议或其他有关事项,如未通过本计划下的索赔程序解决,应根据美国仲裁协会适用的就业争议解决规则以仲裁方式解决。要求仲裁的通知应在索赔、争议或其他有关事项发生后的合理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当事人和美国仲裁协会作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在适用的诉讼时效将禁止基于此种索赔、争议或其他有关事项提起法律或衡平法程序之日之后提出仲裁要求。仲裁员的决定为终局决定,可以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仲裁员可以判给本合同项下任何争议的胜诉方合理的费用和开支,并在仲裁员发现败诉方恶意行事或意图骚扰、阻碍或拖延胜诉方行使与争议事项有关的权利时,应判给合理的费用和开支。作为证明,公司已于2026年5月20日批准采纳本计划,并已安排由其正式授权代表执行该计划。East West Bancorp, Inc. by:/s/Gary Teo Name:Gary Teo title:CHR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