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表格20-F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b)或(g)条作出的登记声明
或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年度报告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
或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过渡报告
为从_________到______________的过渡期。
或
☐贝壳公司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报告
要求本壳公司报告的事件发生日期:
委托档案号:001-39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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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人在其章程中指明的确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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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团或组织的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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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100041 中华人民共和国 +86- 010-8208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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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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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丽娜,行政总裁
北京市石景山区100041 中华人民共和国 +86-010-8208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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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联系人的姓名、电话、电子邮件和/或传真号码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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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法第12(b)节注册或将注册的证券:
各类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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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代码(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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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的各交易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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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法第12(g)节登记或将要登记的证券:
无
(班级名称)
根据该法第15(d)节有报告义务的证券:
无
(班级名称)
注明截至年度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时发行人的每一类资本或普通股的流通股数量。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共计1,534,487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96美元(“普通股”)。
如果注册人是《证券法》第405条所定义的知名且经验丰富的发行人,请用复选标记表示。是☐没有
如果此报告是年度报告或过渡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不需要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节提交报告。是☐没有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1)在过去12个月内(或要求注册人提交此类报告的较短期限内)是否提交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报告,以及(2)在过去90天内是否遵守了此类提交要求。是否☐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在过去12个月内(或在要求注册人提交此类文件的较短期限内)是否以电子方式提交了根据S-T规则第405条(本章第232.405条)要求提交的每个交互式数据文件。是否☐
通过复选标记指明注册人是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还是非加速申报人。见《交易法》第12b-2条“加速申报人和大型加速申报人”的定义。(勾选一):
大型加速披露公司 |
☐ |
加速披露公司 |
☐ |
非加速披露公司 |
☒ |
新兴成长型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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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交易法》第13(a)节规定的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一词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已就编制或发布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15 U.S.C. 7262(b))第404(b)节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提交报告和证明。☐
如果证券是根据该法第12(b)节登记的,请用复选标记表明备案中包括的登记人的财务报表是否反映了对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的错误更正。☐
用复选标记表明这些错误更正中是否有任何重述需要对注册人的任何执行官根据§ 240.10D-1(b)在相关恢复期间收到的基于激励的薪酬进行恢复分析。☐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编制本备案中包含的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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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 |
其他 |
☐ |
如针对上一问题已勾选“其他”,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选择关注的财务报表项目:第17项☐第18项☐
如果这是一份年度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空壳公司(定义见《交易法》第12b-2条)。是☐没有
(仅适用于过去五年内涉及破产程序的发行人)
用复选标记表明在根据法院确认的计划分配证券之后,注册人是否已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和报告。是☐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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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我们”、“我们”、“我们的”或“公司”指开曼群岛豁免有限责任公司宝盛传媒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视情况而定)。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本20-F表格年度报告中提及:
适用于本年度报告的公约
| ● | “An Rui Tai BVI”指An Rui Tai Investment Limited,一家于2018年11月在BVI注册成立的BVI(定义见下文)业务有限责任公司,由Wenxiu Zhong女士拥有90%权益,并由龚胜先生拥有10%权益; |
| ● | “北京宝胜”指北京宝胜科技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宝胜香港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
| ● | “Baoseng BVI”指向宝盛集团 Group Limited(一家根据BVI法律注册成立的BVI业务有限公司,为Baoseng Group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
| ● | “宝胜集团”为向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宝盛传媒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 ● | 「宝胜香港」指宝胜BVI的全资附属公司,即香港有限公司之宝盛集团集团(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
| ● | 「宝胜网络」指北京宝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宝胜香港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
| ● | “宝胜科技”指Baoseng Technology(Horgos)Company Limited,一家于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北京宝胜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定义见下文); |
| ● | “北京迅活”是指北京迅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宝胜网络的直接全资子公司; |
| ● | 「北京智鼎」指北京智鼎宝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宝胜香港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
| ● | “BVI”指英属维尔京群岛; |
| ● | 「中国」或「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年度报告而言不包括台湾; |
| ● | “CYY Holdings”指CYY Holdings Limited,一家于2013年11月在BVI成立的有限责任商业公司,由Yick Yan Chan先生全资拥有; |
| ● | “霍尔果斯宝胜”指Horgos Baosheng Advertising Company Limited,一家于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北京宝胜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
| ● | “PBCY投资”指PBCY Investment Limited,一家于2018年11月在BVI注册成立的业务有限责任公司,由普邦园林(定义见下文)通过普邦香港(定义见下文)拥有86.35%及由Yick Yan Chan先生通过CYY Holdings拥有13.65%; |
| ● | “普邦香港”代表普邦园林(香港)有限公司,一家于2013年9月在香港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普邦园林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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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普邦园林”代表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1995年7月19日在中国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2663.SZ),是我公司的财务投资者,也是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投资者之一。 |
| ● | “股份”、“股份”或“普通股”指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0.0096美元; |
| ● | “我们”、“我们”或“公司”指宝胜集团及其附属公司中的一家或多家,视情况而定。 |
技术术语词汇表
| ● | “广告库存”是指网络营销行业数字平台上广告主可利用的空间; |
| ● | “广告”指的是一则广告; |
| ● | “受众”是指信息(包括广告)的接收者; |
| ● | “授权代理地位”是指作为媒体指定代理机构在识别和采购广告主从媒体购买广告库存、便利交易过程、协助广告投放等方面的资格。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览”,以获取更多关于我们与媒体的授权代理地位的信息。 |
| ● | “feed”是指来自电子信息源的更新以连续流方式呈现的互联网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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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eed广告”是指一种广告形式,这种广告通常被放置在文章和内容提要中,并模仿周围的网站设计和美学,使文章或内容提要与In-Feed广告混合,为受众提供不间断的内容流; |
| ● | “移动APP广告”是指以展示广告、视频广告等多种形式在APP上投放的广告形式,就本年度报告而言,不包括In-Feed广告; |
| ● | “移动APP”是指设计用于在手机、平板电脑、手表等移动设备上运行的计算机程序或软件应用程序; |
| ● | “社交媒体营销”是指利用社交媒体平台和网站推广一种产品或服务; |
| ● | “广告货币单位”是指需要从相关媒体购买的一种虚拟货币,用于获取其广告库存; |
| ● | “CPA”是指每次收购的成本,这是一种在线广告定价模式,广告主为特定的收购付费; |
| ● | “CPC”是指每次点击费用,这是一种在线广告定价模式,广告客户在点击广告时向媒体(通常是搜索引擎、网站所有者或网站网络)付费; |
| ● | “CPM”是指按千次付费,这是一种在线广告定价模式,广告主为广告的一千次观看或点击付费; |
| ● | “CPT”是按次收费,一种在线广告定价模式,广告主付费让广告在设定的时间内投放; |
| ● | “DMP”是指数据管理平台,一种用于收集和管理数据的技术平台,主要用于数字营销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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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DSP”是指需求端平台,一种允许数字广告库存购买者通过一个接口管理多个广告交换和数据交换账户的系统; |
| ● | “毛账单”是指广告商的实际广告支出金额,扣除给予这些广告商的任何回扣和折扣; |
| ● | “媒体毛成本”是指为获取广告库存而支付给媒体的成本,而不被从媒体收到的回扣所抵消; |
| ● | “媒体成本”是指从媒体和其他广告服务提供商获得广告库存或其他广告服务的成本,由我们从相关媒体和广告服务提供商收到的回扣(如有)抵消; |
| ● | “基于效果的广告”是指只有在有可衡量的结果(例如购买数量、下载量、注册量)时,购买者才付费的广告形式; |
| ● | “SEM”是指搜索引擎营销,一种网络营销形式,涉及通过提高网站在搜索引擎结果页面以及搜索相关产品和服务中的可见度来推广网站;以及 |
| ● | “SSP”是到供方平台,一个技术平台,使媒体主能够管理他们的广告库存,用广告填充它,并获得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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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瞻性信息
本年度报告包含构成前瞻性陈述的陈述。这份年度报告中包含的许多前瞻性陈述可以通过使用诸如“预期”、“相信”、“可能”、“预期”、“应该”、“计划”、“打算”、“估计”和“潜力”等前瞻性词语来识别。
前瞻性陈述出现在本年度报告的多个地方,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我们的意图、信念或当前预期的陈述。前瞻性陈述基于我们管理层的信念和假设以及我们管理层目前可获得的信息。此类陈述受到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由于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标题为“项目3”一节中确定的因素,实际结果可能与前瞻性陈述中明示或暗示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载于本年度报告。这些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与以下相关的因素:
| ● | 关于我们未来财务和经营业绩的假设,包括收入、收入、支出、现金余额和其他财务项目; |
| ● | 我们执行增长的能力,以及扩张的能力,包括我们实现目标的能力; |
| ● | 当前和未来的经济和政治状况; |
| ● | 我们在竞争激烈的广告服务行业的竞争能力; |
| ● | 我们的资本要求以及我们筹集我们可能需要的任何额外融资的能力; |
| ● | 我们吸引客户的能力,并进一步提高我们的品牌认知度; |
| ● | 我们聘用和留住合格管理人员和关键员工的能力,以使我们能够发展我们的业务; |
| ● | 广告服务行业趋势与竞争; |
| ● | 新冠疫情的未来发展;以及 |
| ● | 本年度报告中描述的任何前瞻性陈述的基础或相关的其他假设。 |
这些前瞻性陈述涉及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尽管我们认为我们在这些前瞻性陈述中表达的预期是合理的,但我们的预期可能会在以后被发现是不正确的。我们的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大不相同。本年度报告的其他部分包括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因素。此外,我们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运作。新的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不时出现,我们的管理层无法预测所有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我们也无法评估所有因素对我们业务的影响或任何因素或因素组合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任何前瞻性陈述中包含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的程度。您应该通读这份年度报告和我们所参考的文件,并理解我们未来的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或更差。我们通过这些警示性声明来限定我们所有的前瞻性声明。
这份年度报告包含了我们从各种政府和私人出版物中获得的某些数据和信息。这些出版物中的统计数据还包括基于一些假设的预测。广告服务业可能不会以市场数据预测的速度增长,或者根本不会。这一市场未能以预计的速度增长,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这个行业快速发展的性质导致与我们市场的增长前景或未来状况相关的任何预测或估计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此外,如果市场数据背后的任何一项或多项假设后来被发现不正确,实际结果可能与基于这些假设的预测不同。你不应该过分依赖这些前瞻性陈述。
本年度报告中所作的前瞻性陈述仅涉及截至本年度报告作出陈述之日的事件或信息。除法律要求外,我们不承担在作出陈述之日之后公开更新或修改任何前瞻性陈述的义务,无论是由于新信息、未来事件或其他原因,还是为了反映意外事件的发生。您应该完整地阅读这份年度报告以及我们在这份年度报告中提及和展示给这份年度报告的文件,并理解我们未来的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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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项目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顾问的身份
不适用。
项目2.提供统计数据和预期时间表
不适用。
项目3.关键信息
A. [保留]
B.资本化和负债
不适用。
C.要约的原因及所得款项用途
不适用。
D.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汇总
投资我们的普通股涉及重大风险。在投资我们的普通股之前,你应该仔细考虑一下这份年度报告中的所有信息。下面请找到我们面临的主要风险的摘要,在相关标题下组织。这些风险在标题为“第3项”的部分中进行了更全面的讨论。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载于本年度报告。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我们卷入了法律诉讼和相关纠纷,不利的结果——或费用、管理时间的转移以及为这些事项辩护的声誉影响——可能会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诉讼产生的法律费用增加了我们的运营成本,并对我们的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 |
| ● | 广告商削减广告预算、媒体改变回扣和激励政策、未能维持和扩大我们的广告客户基础以及确保新兴媒体资源,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如果我们未能维持与业务利益相关者(主要是广告商和媒体)的关系,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业务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 ● | 未能适当评估广告商的信用状况或有效管理与授予广告商的信用条款相关的信用风险和/或延迟结算广告商的应收账款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我们的应收账款出现重大拨备和减值,进而对我们的业务运营、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以及我们的业务追求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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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如果我们的广告客户延迟结算我们的应收账款或如果我们无法及时向我们的广告客户开具发票,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 ● | 中国政府政治和经济政策的不利变化可能对中国的整体经济增长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可能会减少对我们产品的需求,并对我们的竞争地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有关中国法律、规则和条例的解释和执行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
| ● | 中国政府的政策、法规、规则和法律执行的变化可能很快,几乎不会提前通知,并可能对我们在中国的盈利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
| ● | 中国政府对我们必须开展业务的方式施加重大影响,并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或可能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控制,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显着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 |
| ● | 中国网信办(简称CAC)最近对数据安全,特别是对寻求在外汇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数据安全进行了更大的监督,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我们的产品产生不利影响。 |
| ● | 意见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近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未来可能会对我们提出额外的合规要求。 |
与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风险
与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符合未来出售条件的股票可能会对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因为未来在公开市场上出售大量已发行普通股可能会降低我们普通股的价格。 |
| ● |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在未来宣派和分配任何股息。 |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我们卷入了法律诉讼和相关纠纷,不利的结果——或费用、管理时间的转移以及为这些事项辩护的声誉影响——可能会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本年度报告“项目8.A.法律程序”所述,我们和/或我们的某些董事是在中国、美国和开曼群岛的法律程序的当事方,包括指控(其中包括)管理不善和与披露相关的违规行为的索赔和呈请,以及在开曼群岛的清盘呈请。这些事项处于不同阶段,可能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我们无法预测其结果。
无论这些诉讼的是非曲直如何,诉讼和相关纠纷都可能代价高昂、耗时长,并对我们的业务造成破坏。我们产生了大量的法律费用、专家和咨询费用以及其他费用,这些诉讼转移了我们管理层和关键人员对经营我们的业务和执行我们的战略的注意力。它们还可能导致负面宣传和声誉损害,这可能会对我们与投资者、客户、业务合作伙伴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产生负面影响,并可能导致我们证券的市场价格波动或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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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除其他外,这些程序可能导致金钱损失、和解付款、禁令或其他衡平法救济,或其他可能具有重大意义的补救措施。开曼群岛的诉讼程序,如果被判定为不利,也可能导致可能严重扰乱我们运营的救济,包括命令公司清盘和任命清算人。任何此类结果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这些事项可能会增加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成本,降低可接受条款的保险范围,并增加吸引和留住合格董事、高级职员和员工的难度。即使我们最终胜诉,与这些诉讼相关的费用、管理层分心和声誉影响也可能是巨大的,并可能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诉讼产生的法律费用增加了我们的运营成本,并对我们的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我们在中国大陆、开曼群岛和美国参与的持续诉讼,我们产生了大量的法律费用和开支。见“项目8。财务资料-A.合并报表及其他财务资料-法律程序。”这些法律费用增加了我们的运营成本,并减少了可用于我们其他业务活动的资本。充足的现金流对于我们的运营能力以及支持我们的短期和长期业务增长战略至关重要,特别是包括客户服务的预付款以及履行我们在在线营销业务中对供应商的付款义务。例如,对我们可用资源的限制对我们支持客户广告活动的能力产生了不利影响,我们失去了某些以前在主要媒体平台上投放广告的客户。如果公司未来的现金流不足,可能无法履行这些付款义务,这可能导致客户和关键供应商的额外损失,并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广告商削减广告预算、媒体改变回扣和激励政策、未能维持和扩大我们的广告客户基础以及确保新兴媒体资源,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收入(i)来自媒体(或其授权机构,统称为“出版商”)为采购广告商向其投放广告而提供的回扣和奖励,这通常是参考我们广告商的广告支出计算的,并且与我们从广告商的毛账单密切相关,扣除对广告商的回扣(如果有的话);(ii)来自广告商的净费用,这基本上是我们向广告商收取的费用(即毛账单),扣除我们为他们采购广告服务而产生的媒体成本和其他成本。因此,我们的收入基础和盈利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我们与广告商的毛账单以及相关媒体的回扣政策的推动,这些政策决定了(其中包括)我们从媒体(或其授权机构)获得的回扣比率。
广告商通过我们花费在线广告预算的意愿对我们的业务和我们产生总收入账单的能力至关重要。我们的广告客户对广告服务的需求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
(一) |
宏观经济和社会因素:国内、区域和全球社会、经济和政治状况(例如对中国经济严重或长期放缓的担忧以及政治动荡的威胁)、经济和地缘政治挑战(例如美国和中国等国之间的贸易争端)、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例如推出和逐步结束质化宽松计划)。 |
(二) |
行业相关因素:如受众对网络媒体的趋势、偏好和习惯及其对网络广告的接受程度以及新兴和变化形式的网络媒体和内容的发展。 |
(三) |
广告商特定因素:广告商的具体发展策略、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以及销售和营销计划。 |
上述任何因素的变化都可能导致我们的广告商大幅削减广告预算,这不仅会导致我们的收入减少,还会削弱我们与媒体就回扣政策进行谈判的地位,并对我们从媒体获得广告支出驱动的回扣和激励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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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媒体(或其授权机构)可能会根据当前的经济前景、网络广告市场的竞争格局以及自身的经营战略和运营目标,改变向我们提供的回扣和奖励政策。例如,一家媒体可能会由于其业务战略的变化、资源重新分配、知名度和对其媒体资源的需求增加而降低向我们提供的返点率,或者可能会根据其不断变化的营销和目标受众策略调整其激励计划或其基准和衡量激励产品的参数。如果媒体强加对我们不利的回扣和奖励政策,我们的收入、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我们可能会向我们的广告商提供回扣。我们向广告商提供的回扣水平是根据我们有权从相关媒体(或其授权代理机构)获得的回扣和奖励、广告商的承诺总支出、我们与该广告商的业务关系以及在线广告行业的竞争格局逐案确定的。如果出现我们为了保持竞争力或与新出现的竞争环境保持一致而有必要提高对广告客户的返点率,我们的收入和盈利能力可能会减少。因此,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维持广告客户基础和吸引新广告客户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与我们获得广告客户追捧的流行和新兴媒体资源的能力有关。我们相信,我们与媒体的授权代理地位以及与我们合作的大量媒体帮助我们吸引了广告商,并为我们的收入和广告商基础做出了贡献。然而,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未来保持此类授权代理地位,或这些媒体将在未来继续受到我们广告商的欢迎。网络广告行业是动态的。新媒体和创新广告形式不断引入市场,而现有媒体可能会失去市场知名度和受众基础。如果与我们具有授权代理地位的媒体失去其受众知名度或市场知名度,或不再为我们的广告商所偏好,或者如果我们未能获得新兴流行的新媒体的授权代理地位或我们的广告商所偏好,我们可能会失去我们的广告客户基础和他们通过我们的广告支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未来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维持与业务利益相关者(主要是广告商和媒体)的关系,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业务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认为我们的商业价值围绕着我们为两个主要商业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提供服务的能力:广告商和媒体。此外,我们的主要收入来源是(i)来自媒体(或其授权机构)的回扣和奖励;以及(ii)我们从广告商那里赚取的净费用。因此,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我们的能力,除其他外,发展和维持与现有广告商和媒体合作伙伴的关系,并吸引新的广告商和媒体合作伙伴。
与我们广告商的关系
我们的广告客户群包括直接广告客户,以及通过我们为其广告客户投放广告的第三方广告代理商。我们服务的广告客户数量从2023年的285个增加到2024年的528个,并在2025年进一步增加到714个。
我们通常会与打算在一段时间内(通常是一年或更短)通过我们获取广告库存的广告商签订框架协议。如果我们被要求在短期内开展特定的广告活动(通常是针对我们的社交媒体营销服务),我们可能会与广告商签订一次性协议。我们与广告商的合同一般不包括使用我们服务的排他性义务,我们的广告商一般可以通过其他广告代理投放广告或与多个广告代理合作开展特定的广告活动。
如果我们与广告商的关系因任何原因恶化(例如,我们的广告商对通过我们运行的广告活动的有效性不满意),或者我们的广告商因为提供更好的条款(例如更具竞争力的回扣和折扣)而转向其他广告商,或者如果我们的广告商减少他们的广告预算以通过我们花费,他们可能会减少或停止使用我们的广告服务。
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广告客户将继续使用我们的服务,或者我们将能够及时或有效地将离开的广告客户替换为潜在的新广告客户。如果我们未能保留我们现有的广告客户基础或通过我们增加他们的广告支出,或提供有效的广告服务或定价结构以吸引新的广告客户,对我们广告服务的需求将不会增长,甚至可能减少,这可能对我们的收入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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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媒体的关系
我们与广泛的媒体建立并保持了关系,这些媒体为我们的广告商提供了多样化的广告形式选择,包括搜索广告、提要广告、移动应用广告和社交媒体广告。我们未来的增长将取决于我们维持与现有媒体合作伙伴关系以及与新媒体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的能力。
特别是,我们作为一些热门网络媒体的授权代理,例如Super Huichuan(Super Huichuan),帮助他们促使广告商购买他们的广告库存,并促进其广告渠道上的广告部署。作为媒体的授权机构,我们与媒体的关系主要受代理协议的约束,其中规定了(其中包括)信用期和向我们提供的回扣政策。这些代理协议的期限通常为一年,到期后可续签。代理协议项下的商业条款在续签时须重新协商。此外,媒体通常保留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终止授权代理关系的权利。
因此,我们无法保证我们能够与任何媒体或其授权机构保持稳定的业务关系。此外,无法保证媒体将继续依赖授权机构来获取和服务广告商。此外,如果我们无法达到相关代理协议中规定的目标最低广告支出,我们与媒体的关系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如果任何媒体终止与我们的合作关系或终止我们的授权代理地位或强加对我们不利的商业条款,或我们未能确保与新媒体合作伙伴的合作关系,我们可能会失去相关广告渠道的访问权,持续广告客户偏转,并遭受收入下降。因此,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的业务依赖于我们的媒体在其平台(例如搜索引擎、移动应用程序和社交媒体平台)上提供广告服务,而这反过来又依赖于互联网基础设施和电信系统的性能、可靠性和稳定性。由于我们依赖媒体的表现为我们的广告商投放广告,他们的信息技术和通信系统的任何中断或故障都可能破坏我们的广告服务的交付,并导致我们失去广告商。总而言之,互联网基础设施和电信系统的任何中断或故障都可能损害我们有效投放广告和提供服务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我们失去广告商,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在评估我们的广告商的广告活动的有效性以及计算我们有权从我们的媒体获得的回扣或奖励金额时,依赖于媒体提供的广告业绩数据和其他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如果媒体提供的广告效果数据或其他数据不准确或存在欺诈行为,可能会破坏我们为我们的广告商的广告实现更好的效果所做的优化努力。这也可能导致与我们的广告商和媒体的纠纷,损害我们的声誉以及我们的广告商和媒体的损失,并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未能适当评估广告商的信用状况或有效管理与授予广告商的信用条款相关的信用风险和/或延迟结算广告商的应收账款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我们的应收账款出现重大拨备和减值,进而对我们的业务运营、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以及我们的业务追求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应收账款总额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3950万美元减少到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2940万美元,并进一步减少到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470万美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超过六个月的未偿应收账款分别为0.4百万美元和26.9百万美元,分别约占我们应收账款总额的7.7%和91.5%。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未偿应收账款总额分别计提了10万美元和2570万美元的预期信用损失准备金。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我们还分别注销了2710万美元和1010万美元的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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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12月31日会计年度的应收账款账龄增加主要是因为应收账款账龄增加。我们将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应收账款总额的减少归因于远程收款导致的应收账款注销。另见“—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的广告商延迟结算我们的应收账款或如果我们无法及时向我们的广告商开具发票,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无论如何,考虑到我们“以代理为基础”的商业模式,以及我们以净额赚取收入,但根据我们的毛账单有来自广告商的应收账款,我们特别敏感,容易受到信用风险的影响。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应收账款毛额分别占我们总账单的24.1%和246.6%,六个月以上未偿应收账款毛额分别占我们总账单的1.9%和225.7%。尽管我们实施了旨在改善信用风险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并扩大了对逾期或长期未偿应收账款的催收力度,但鉴于我们的业务性质,无法保证我们在报告收入方面的大量应收账款头寸(按净额计算)将不会在未来持续存在。我们的广告商信用状况的任何恶化或他们结算我们的应收账款的任何失败或延迟都可能对我们的经营现金流造成巨大压力,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的广告客户延迟结算我们的应收账款或如果我们无法及时向我们的广告客户开具发票,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应收账款总额分别为470万美元和2940万美元。我们的业务运营和现金流受到广告客户付款延迟的风险。我们广告商的结算日一般会受到其内部政策的影响。我们加强应收账款催收和管理的努力可能是徒劳的,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完全收回我们的广告商的未偿还金额(如果有的话),或者我们的广告商将及时结算这些金额。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随着我们继续努力实现业务增长,我们可能会继续经历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出,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能够保持充足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
我们报告的2025、2024和2023财年用于经营活动的净现金分别为230万美元、150万美元和230万美元。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为广告商采购的某些媒体要求预付款或向我们提供相对较短的信用期。虽然当我们向使用相关媒体的广告商提供信用条款时,我们已尽合理努力调整授予我们的与特定媒体媒体相关的信用条款,但在我们向现有广告商交叉销售不同媒体的广告库存或服务的情况下,我们通常会将我们向这些广告商提供的信用条款与所使用媒体中提供给我们的最优惠条款保持一致。此外,我们可能会向与我们建立业务关系或具有重大规模、具有重大市场影响或战略价值的选定广告商提供更具竞争力的条款,而他们选择的媒体可能不会提供与我们可比的信用条款或根本没有。此外,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被某些媒体(或其授权机构)要求作为业绩担保,除其他类似性质的事项外,我们可能会选择按某些媒体的要求代表选定的广告商支付与承诺广告支出相关的押金,然后再运行其广告活动。我们认为上述做法大致符合行业惯例和竞争格局,我们预计这些做法将在可预见的未来继续下去。
上述所有因素都导致了我们经营现金流的时间错配,因为这种影响通常与我们的业务量正相关。随着我们进一步扩展业务,我们对业务运行资本和其他支付(如资本支出)的要求将会增加。我们的运营可能无法产生足够的现金流来满足我们未来的运营和资本需求。从历史上看,我们不时利用同业和第三方短期借款来补充经营现金流短缺。见“项目5。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现金流—融资活动。”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我们将能够逆转回到净经营现金流入状况,或从我们的运营中产生足够的现金流入,或以合理的成本获得足够的债务或股权融资,或根本无法满足此类要求。如果我们未能成功管理我们的营运资金或获得足够的资金来为我们的扩张提供资金,我们支付媒体和员工以及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运营和扩张提供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损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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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快速发展的行业中有限的经营历史使得我们很难准确预测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和评估我们的业务前景。
自2015年我们的创始人Wenxiu Zhong女士到任以来,我们基本上开始发展我们的在线广告服务业务。我们预计,随着我们寻求扩大我们的广告商和媒体基础并探索新的市场机会,我们将继续扩张。然而,由于我们的经营历史有限,我们的历史增长率可能并不代表我们未来的表现。我们未来的业绩可能比在不同行业有较长经营历史的公司更容易受到某些风险的影响。以下讨论的许多因素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以及未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包括:
| ● | 我们有能力维持、扩大和进一步发展我们与广告商的关系,以满足他们日益增长的需求; |
| ● | 我们与主要媒体保持一级代理关系的能力,并进一步发展与不同和新兴媒体业态的流行媒体的代理关系; |
| ● | 我们引进和管理新服务发展的能力; |
| ● | 网络广告行业的持续增长和发展; |
| ● | 我们跟上快速发展的网络广告行业的技术发展或新商业模式的能力; |
| ● | 我们吸引和留住合格和熟练员工的能力; |
| ● | 我们有效管理增长的能力;和 |
| ● | 我们与在线广告行业竞争对手有效竞争的能力。 |
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应对上述风险和不确定性,其中包括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未来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某些客户在2025、2024和2023财年贡献了我们总收入的很大一部分,失去其中一个或多个客户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业绩和业务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025年,我们的前五大客户分别为深圳东方当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大家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携程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北京曲纳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占我们总收入的43.0%、19.3%、16.6%、2.8%和2.2%。
2024年,我们的前五大客户分别为广州聚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首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优聚互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登高尔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大家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占我们总收入的47.7%、19.3%、15.6%、8.0%和7.9%。
2023年,我们的前五大客户分别为厦门头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聚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透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恒创欣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大家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占我们总收入的47.7%、12.2%、6.4%、4.9%和3.5%。
我们在2025、2024和2023财年的前五大客户包括搜索引擎运营商、短视频平台运营商以及通过我们为其广告客户投放广告的广告代理商。我们客户的身份因收入类型和业务交易的性质而有所不同,包括广告商和出版商(或其授权代理机构)。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B.业务概况-客户。”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三名客户,占我们总收益超过10%,分别占我们总收益约43.0% 19.3%及16.6%。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三个客户占我们总收入的10%以上,分别占我们总收入的约47.7%、19.3%及15.6%。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有两个客户占我们总收入的10%以上,分别占我们总收入的约47.7%和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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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常与这些顶级客户订立代理协议(如果是我们被授权代理的媒体)和框架协议,期限为一年或更短,到期后可续签。任何未能续签这些协议或终止这些协议都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有许多因素,包括我们的业绩,可能会导致客户的损失或业务量减少。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继续保持与这些客户的业务合作处于同一水平,或者根本不会。来自这些重要客户中的一个或多个客户的业务损失,或媒体(或其授权机构)支付的回扣和奖励费率的任何下调,都可能对我们的收入和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任何重要的广告商或媒体终止与我们的关系,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或根本与可比广告商或媒体达成替代安排。
我们处于竞争激烈的在线广告服务行业,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地与现有或新的竞争对手竞争,这可能会降低我们的市场份额,并对我们的竞争地位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专门提供网络广告服务的公司不胜枚举。我们主要与竞争对手和潜在竞争对手竞争,以获取高质量的广告库存、与流行媒体的代理关系以及广告客户基础。中国网络广告行业正在快速发展。竞争可以越来越密集,预计未来会显著增加。竞争加剧可能会导致广告服务价格下降、媒体向其授权机构提供的回扣和奖励的比率下降、利润率下降和我们的市场份额损失。我们与中国其他竞争对手的竞争主要基于以下基础:
| ● | 品牌认知度; |
| ● | 服务质量; |
| ● | 销售和营销工作的有效性; |
| ● | 广告的设计和内容创意; |
| ● | 优化能力; |
| ● | 定价、回扣和折扣政策; |
| ● | 战略关系;和 |
| ● | 聘用和保留有才干的工作人员。 |
我们现有的竞争对手可能在未来取得更大的市场接受度和认可度,凭借越来越多的热门媒体获得授权代理地位,并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也有可能出现潜在的竞争对手,并获得可观的市场份额。如果现有或潜在竞争对手开发或提供的服务比我们提供的服务具有显着的性能、价格、创意、优化或其他优势,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受到负面影响。
我们现有和潜在的竞争对手可能比我们享有竞争优势,例如更长的经营历史、更大的品牌认知度、更大的广告客户基础、更多的广告库存渠道,以及明显更多的财务、技术和营销资源。
我们还与报纸、杂志、广播和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形式竞争广告商和广告收入。
如果我们未能成功竞争,我们可能会在采购广告商、确保与媒体的代理关系以及获得广告库存的访问权限方面失利,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前景造成不利影响。我们也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战略将保持竞争力,或者它们将在未来继续取得成功。竞争加剧可能导致定价压力和我们市场份额的损失,这两种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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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未能改善我们的服务以跟上在线广告行业快速变化的需求、偏好、广告趋势或技术,我们的收入和增长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认为网络广告行业是动态的,因为我们面临着受众对不同广告形式的兴趣、偏好和接受度的不断变化,广告主的需求因应其业务需求和营销策略的转变而演变,以及网络广告手段的创新。另一方面,信息技术和“大数据”越来越多地被用于网络广告,“数据驱动”和程序化广告服务的出现就是明证。因此,我们的成功不仅取决于我们能否提供适当的媒体选择、提供有效的优化服务、提供创造性的广告创意,还取决于我们能否适应迅速变化的在线趋势和技术,以提高现有服务的质量,并开发和推出新的服务,以满足广告商不断变化的需求。我们可能会遇到困难,这些困难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新服务的成功开发、引入或营销。任何新的服务或增强将需要满足我们现有广告客户群和潜在广告客户的要求,并且可能无法获得显着的市场认可。如果我们未能跟上不断变化的趋势和技术,继续提供有效的优化服务和令我们的广告商满意的创造性广告创意,或为我们现有的广告客户群和潜在广告商推出成功且广受接受的服务,我们可能会失去我们的广告商,我们的收入和增长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对数据的可用性和我们分析此类数据的能力的限制可能会严重限制我们的优化能力,并导致我们失去广告商,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
我们规划和优化广告活动的能力部分取决于相关媒体基于此类媒体与其最终用户之间的广告互动行为产生的数据的可用性。我们从媒体获取这类数据受到相关媒体数据政策的限制。通常,我们只能访问媒体在其后台平台上向我们或其授权机构提供的数据。此外,无法保证政府不会通过立法禁止或限制在互联网上收集数据和使用此类数据,或第三方不会就互联网隐私和数据收集对媒体或我们提起诉讼。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司业务经营实质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25年修正)》)等有关数据保护和隐私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最近一次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5年10月28日修订,并于2026年1月1日生效。由于最近有关数据保护和隐私的法律法规的发展以及主管当局不断演变的解释,媒体和在线广告服务提供商将在与第三方共享数据方面受到更严格的要求,这可能会限制我们从他们那里获取数据的能力。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在未来完全遵守有关数据保护和隐私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B.业务概览-监管-有关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规定。”
如果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我们可能无法提供有效的服务,并可能失去我们的广告商,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与互联网隐私和数据收集有关的诉讼或行政调查也可能代价高昂,并会转移管理资源,此类诉讼或调查的结果可能不确定,并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
网络广告行业的监管环境正在迅速演变。如果我们未能不时获得和维持适用于我们在中国的业务的必要许可和批准,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经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Beijing DengTeng Law Offices,LLP(“Beijing DengTeng”)确认,我们的每一家中国子公司目前均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无需就我们的业务开展获得中国监管机构的任何其他许可、许可或批准。然而,网络广告行业内部的许可要求,尤其是在中国,正在不断演变,并受制于主管部门的解释,我们可能会因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政治或经济政策变化或互联网文化业务范围解释的变化而受到更严格的监管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满足此类监管要求,并且我们可能无法在未来保留、获得或更新相关许可、许可或批准,因此,我们的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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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互联网相关业务和公司监管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变化的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广泛监管互联网行业,包括互联网行业公司的外资所有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许可和许可要求。这些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较新且不断发展,其解释和执行涉及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某些作为或不作为可能被视为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与互联网相关业务在中国的监管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中国互联网相关业务的监管存在不确定性,包括不断演变的许可做法。这意味着我们在中国的某些许可、执照或业务可能会受到质疑,或者我们可能无法获得可能被认为对我们的业务是必要的许可或执照,或者我们可能无法获得或更新某些许可或执照。如果我们未能保持任何这些所需的许可证或许可,我们可能会受到各种处罚,包括罚款和停止或限制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我们在中国的业务运营的任何此类中断都可能对我们在中国的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中国可能会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互联网活动,包括数字营销。如果这些新的法律法规颁布,我们的运营可能需要额外的许可和/或合规成本。如果我们的运营在这些新法律法规生效后不符合这些规定,或者如果我们未能获得这些新法律法规要求的任何许可,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或限制我们在中国的运营。 |
根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北京大成的说法,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中国开展我们的在线广告服务业务不需要获得任何其他特定行业的资格、许可或许可,包括互联网内容提供商许可或ICP许可。鉴于现行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解释和适用以及与互联网行业有关的可能的新法律、法规或政策已对在中国的互联网相关业务(包括我们在中国的业务)的现有和未来外国投资以及其业务和活动的合法性产生了重大不确定性,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已获得在中国开展业务所需的所有许可或执照,或将能够维持我们现有的许可或获得任何新法律或法规要求的任何新许可。也无法保证中国政府未来不会将我们的业务归类为需要ICP许可证或其他许可证的业务。如果中国的新法规将我们的业务归类为需要ICP许可证或其他许可证的业务,如果我们无法获得所需的许可证,我们可能会被阻止在中国经营。如果我们的业务分类变更被追溯适用,我们可能会受到制裁,包括缴纳税款和罚款。因此,中国法律法规的任何变化都可能严重扰乱我们在中国的运营,并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我们开展业务的任何第三方不遵守法律法规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法律费用、对第三方的赔偿、处罚和业务中断,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与我们开展业务的第三方可能会因为其监管合规失败或可能正在侵犯其他方的合法权利而受到监管处罚或处罚,这可能会直接或间接扰乱我们的业务。我们无法确定此类第三方是否违反了任何监管要求或侵犯或将侵犯任何其他方的合法权利,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法律费用、向第三方的赔偿或赔偿。
因此,我们不能排除因第三方的任何不遵守而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识别与我们开展业务的第三方的业务实践中的违规或不合规行为,或者此类违规或不合规行为将以及时和适当的方式得到纠正。任何影响参与我们业务的第三方的法律责任和监管行动都可能影响我们的业务活动和声誉,并可能反过来影响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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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针对我们的业务利益相关者(即广告商和媒体)的监管处罚或处罚,即使不会对我们造成任何法律或监管影响,仍可能导致我们的这些业务利益相关者的业务中断甚至暂停,并可能导致其业务重点的突然变化,例如广告和/或广告库存提供策略的变化,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扰乱我们与他们的通常业务过程,并对我们的业务运营、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监管和审查在中国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信息可能会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可能会对我们通过互联网传播的内容承担责任。
中国政府制定了有关互联网接入以及通过互联网传播产品、服务、新闻、信息、音像节目和其他内容的法律法规。中国政府禁止通过互联网传播其认为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信息。如果我们传播的任何互联网内容被中国政府视为违反任何内容限制,我们将无法继续传播此类内容,并可能受到处罚,包括没收收入、罚款、暂停业务和吊销许可证,这可能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还可能因客户的任何非法行为或我们传播的被视为不适当的内容而承担潜在责任。
我们已经采取措施,确保我们的广告内容不违反这些法律法规。我们收到广告客户的广告内容后,将接受我们经验丰富的员工的合规审查。如果我们确定广告内容没有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我们将与相关媒体共享此类广告内容,供其内部审查。如果我们确定广告内容可能违反了适用的法律或法规,我们将对广告内容提供建议的编辑,并将其发回广告商进行修改。在我们和媒体都确定广告内容完全符合有关信息传播的适用法律法规后,我们将在投放广告之前就其关于合规性的意见与广告商进行确认。尽管我们做出了努力,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完全遵守有关信息传播的所有适用法规。此外,我们没有控制权,也没有被告知广告商或媒体适用的具体审查标准,可能难以确定可能导致我们承担责任的内容类型。如果我们被认定负有责任,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罚款、吊销执照或吊销执照,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我们提供代理服务的虚假、欺诈、误导或其他非法营销内容有关的政府行为和民事索赔,我们受到并可能在抗辩方面花费大量资源。
根据《中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法》),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广告虚假、欺诈、误导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就广告提供广告设计、制作或者代理服务的,中国主管机关可以没收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广告服务收入,进行处罚,责令停止传播该虚假、欺诈、误导或者其他违法广告或者改正该广告,或者在某些严重情况下暂停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根据《广告法》,“广告经营者”包括为广告主的广告活动向广告主提供广告设计、制作或代理服务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于我们的服务涉及向广告商提供代理服务,包括帮助他们识别、吸引和转换受众,以及在不同媒体上创造迎合其潜在受众的内容,我们被视为中国广告法下的“广告运营商”。因此,我们被要求审查我们为其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内容是否符合适用法律,尽管该广告内容可能之前已经发布,并且广告商也对其广告中的内容承担责任。
此外,对于与某些类型的产品和服务相关的广告内容,例如药品和医疗程序,我们预计将确认广告商已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准,包括经营资格、广告产品的质量检查证明、政府对广告内容的预先批准以及向地方当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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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们已制定内部政策,在广告内容分发前对其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适用法律,但我们无法确保我们为其提供广告服务的每个广告均符合与广告活动相关的所有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广告商提供的证明文件是真实或完整的,或者我们能够及时识别和纠正所有不合规之处。
此外,由于我们提供代理服务的信息的性质和内容,可能会因欺诈、诽谤、颠覆、疏忽、版权或商标侵权或其他侵权行为而对我们提起民事索赔。例如,我们一般在与媒体的合同中就我们在这些媒体上投放的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作出陈述和保证,并同意就我们在这些媒体上投放的虚假、欺诈、误导或其他非法广告内容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向媒体作出赔偿。如果我们因我们提供代理服务的虚假、欺诈、误导或其他非法营销内容而受到政府行动或民事索赔,我们的声誉、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或我们的媒体客户遭受网络攻击或其他导致安全漏洞的隐私或数据安全事件,我们可能会受到成本增加、责任、声誉损害或其他负面后果的影响。
我们的信息技术可能受到网络攻击、病毒、恶意软件、闯入、盗窃、计算机黑客、网络钓鱼、员工错误或渎职或其他安全漏洞的影响。黑客和数据窃贼越来越老练,操作着大规模复杂的自动黑客。经验丰富的计算机程序员和黑客可能会穿透我们的安全控制,盗用或破坏敏感的专有或机密信息,造成系统中断或导致关闭。他们还可能开发和部署恶意软件程序,攻击我们的系统或以其他方式利用任何安全漏洞。我们的系统和存储在这些系统上的数据也可能容易受到安全事件或安全攻击、破坏或盗窃行为、激进实体的协同攻击、数据放错或丢失、人为错误或其他类似事件的影响,这些事件可能会对我们的系统以及这些系统上存储或传输的数据产生负面影响,包括我们的广告商或我们的媒体客户的数据。此外,第三方如我们的媒体,也可能受到类似的安全漏洞风险,这是我们无法控制的。如果我们的任何媒体因此遭遇网络攻击而未能发布广告,我们可能会对我们的广告商承担责任。
尽管我们采取措施保护敏感数据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或披露,但我们的保护措施可能并不有效,我们的信息技术可能仍然容易受到攻击。如果发生此类攻击,在网络事件发生之前或之后消除或解决上述安全威胁和漏洞的成本可能是巨大的。我们的补救努力可能不会成功,并可能导致服务中断或延误。随着与网络攻击相关的威胁的发展和增长,我们可能还会发现有必要采取进一步措施来保护我们的数据和基础设施,这可能代价高昂,因此会影响我们的行动结果。如果我们无法及时预防、检测和补救上述安全威胁和漏洞,我们的运营可能会中断,或者我们可能会因盗用、滥用、泄露、伪造或故意或意外发布或丢失我们系统中维护的信息而产生财务、法律或声誉损失。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威胁的数量和复杂性不断增加。虽然我们定期检查我们的系统以防止这些事件发生,但这些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不能完全消除。
任何有关我们、我们的服务和我们的管理层的负面宣传都可能对我们的声誉和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不时收到关于我们、我们的管理层或我们的业务的负面宣传。某些此类负面宣传可能是第三方恶意骚扰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结果。我们甚至可能因此类第三方行为而受到政府或监管机构的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与被指控为非法的广告材料有关的调查),并可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产生大量费用来为我们自己针对此类第三方行为进行辩护,我们可能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或根本无法最终反驳每一项指控。对我们的声誉以及广告商和媒体的信心的损害也可能因其他原因而出现,包括我们的员工或与我们开展业务的任何第三方业务合作伙伴的不当行为。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因任何负面宣传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进而可能导致我们失去市场份额、广告客户、行业合作伙伴和其他商业伙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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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未能有效管理我们的增长或执行我们的战略和未来计划,我们可能无法利用市场机会或满足广告商的需求。
我们预计,从长期来看,我们的业务将在运营规模和多样性方面实现增长,同时在广告客户基础和媒体关系方面也将稳步发展。任何此类增长和发展都将增加我们运营的复杂性,并可能对我们的管理、运营和财务资源造成压力。要持续聘用、培养和有效管理新员工。如果我们的新员工表现不佳,或者如果我们在招聘、培训、管理和整合新员工方面不成功,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损害。我们的扩张还将要求我们保持服务产品的一致性,以确保我们的市场声誉不会因我们服务质量的任何偏差(无论是实际的还是感知的)而受到影响。
我们未来的运营结果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成功执行未来计划的能力。特别是,我们的持续增长可能使我们面临以下额外挑战和限制:
| ● | 我们在确保庞大员工基础的生产力以及招聘、培训和留住高技能人才方面面临挑战,包括为我们不断增长的业务提供销售和营销、广告概念、优化技能、媒体管理和信息技术等领域; |
| ● | 我们在应对不断变化的行业标准和政府监管方面面临挑战,这些标准和监管影响了我们的业务和整个在线广告行业,特别是在内容传播领域; |
| ● | 我们在某些新服务产品方面的经验可能有限,我们在这些新服务产品方面的扩展可能无法获得广告商的广泛接受; |
| ● | 新服务可能会带来技术或运营方面的挑战; |
| ● | 未来计划的执行将视支持相关资本投资和支出的资金到位情况而定;和 |
| ● | 我们的战略能否成功执行,可能取决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例如中国和全球的一般市场状况、经济和政治发展。 |
所有这些努力都涉及风险,将需要大量的管理、财政和人力资源。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有效地管理我们的增长或成功地实施我们的战略。此外,我们无法保证根据未来计划拟由我们作出的投资将会成功并产生预期回报。如果我们无法有效地管理我们的增长或执行我们的战略,或者根本无法做到,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及时或以可接受的条件获得所需的额外资本,或者根本无法获得。
尽管我们认为,我们预期的经营活动现金流,连同手头现金和短期或长期借款,将足以满足我们在未来十二个月的正常业务过程中的预期营运资金需求和资本支出,但无法保证进一步我们不会为我们的增长和扩张计划而需要额外的资本和现金资源。如果我们发现并希望寻求投资、收购、资本支出或类似行动的机会,我们未来可能还需要额外的现金资源。如果我们确定我们的现金需求超过了我们当时手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数量,我们可能会寻求发行股票或债务证券或获得信贷便利。增发和出售额外股权将导致对我们股东的进一步稀释。发生债务将导致固定债务增加,并可能导致要求遵守可能限制我们运营的经营契约。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有的话,将以我们可以接受的金额或条款提供额外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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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活动的季节性波动可能会对我们的收入、现金流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广告商预算和广告活动支出的季节性,我们的收入、现金流、经营业绩和其他关键经营和业绩指标可能会因季度而异。例如,广告支出往往会随着消费者的假日支出而在假日季节上升,或者更接近年底以完成他们的年度广告预算,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收入和现金流增加。此外,由于广告库存需求增加,假日季节的广告库存可能更贵。虽然我们的历史收入增长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季节性的影响,但如果我们的增长率下降或季节性支出变得更加明显,季节性可能会对我们不同时期的收入、现金流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吸引、招聘或留住我们的关键人员,包括我们的执行官、高级管理层和关键员工,我们的持续运营和增长可能会受到影响。
我们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关键人员的努力,包括我们的执行官、高级管理层和其他在网络广告行业拥有宝贵经验、知识和人脉的关键员工。无法保证这些关键人员不会主动终止与我们的雇佣关系。我们任何关键人员的损失都可能对我们正在进行的行动造成不利影响。我们的成功还将取决于我们吸引和留住合格人员的能力,以便管理我们现有的业务以及我们未来的增长。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吸引、招聘或留住关键人员,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增长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我们依靠我们的销售和营销团队为我们的业务增长寻找新的广告客户。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共有三(3)名销售和营销人员,他们负责向我们的媒体推销和招揽广告商投放广告。如果我们无法吸引、留住和激励我们的销售和营销人员,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以及为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而产生的费用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声誉和竞争优势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认为我们的软件版权、商标、域名和类似的知识产权对我们的成功非常重要,我们依靠知识产权法和合同安排的组合,包括与我们的员工和其他人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来保护我们的所有权。详见“第四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知识产权。”
尽管采取了这些措施,我们的任何知识产权都可能受到质疑、无效、规避或挪用,或者此类知识产权可能不足以为我们提供竞争优势。知识产权在中国可能很难维护和执行。法定法律法规实行司法解释和强制执行,不得一致适用。保密、发明转让和竞业禁止协议可能会被交易对手违反,对于任何此类违反,我们可能没有足够的补救措施。因此,我们可能无法有效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或在所有司法管辖区强制执行我们的合同权利。
防止任何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是困难和昂贵的,我们采取的步骤可能不足以防止我们的知识产权被盗用。如果我们诉诸诉讼来强制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这种诉讼可能会导致大量成本,并分流我们的管理和财务资源。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在此类诉讼中胜诉。
此外,我们的商业秘密可能会被泄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我们的竞争对手,或被我们的竞争对手独立发现。如果我们的员工在为我们工作时使用他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可能会在相关专有技术和发明的权利方面产生纠纷。在保护或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任何失败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声誉和竞争优势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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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可能会声称我们侵犯了他们的专有知识产权,这可能会导致我们产生大量的法律费用并阻止我们推广我们的服务。
我们无法确定我们的运营或我们业务的任何方面不会或不会侵犯或以其他方式侵犯第三方持有的商标、专利、版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在未来不时受到与他人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诉讼和索赔。此外,可能有第三方商标、专利、版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我们的产品、服务或我们业务的其他方面所侵犯。此类知识产权的持有人可能会寻求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对我们强制执行此类知识产权。
如果对我们提出任何第三方侵权索赔,我们可能会被迫从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中转移管理层的时间和其他资源来抗辩这些索赔,无论其是非曲直如何。此外,知识产权法律的适用和解释以及授予商标、专利、版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的程序和标准正在演变,可能具有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法院或监管机构会同意我们的分析。
如果我们被发现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为我们的侵权活动承担责任或被禁止使用此类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产生许可费或被迫开发我们自己的替代品。因此,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没有足够的保险范围来覆盖我们的潜在责任或损失,因此,如果出现任何此类责任或损失,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与业务相关的各种风险,可能缺乏足够的保险范围或没有相关的保险范围。此外,中国的保险公司向在线广告服务提供商提供有限业务的保险产品,目前提供的保险产品种类不如其他较发达经济体的保险公司广泛。我们目前没有任何业务责任或中断保险来覆盖我们的运营。我们已确定,为这些风险投保的成本以及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获得此类保险的相关困难使得这些承保类别的保险对我们的业务和目的不切实际。任何未投保的业务中断都可能导致我们产生大量成本和资源转移,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法律索赔、政府调查或其他监管执法行动可能会使我们受到民事和刑事处罚。
我们在中国的在线广告行业运营,法律和监管框架不断发展。我们的运营受制于各种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与广告、员工福利(如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税收、物业使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我们面临法律索赔、政府调查或其他监管执法行动的风险。虽然我们实施了旨在确保遵守现有法律法规的政策和程序,但无法保证我们的员工或代理不会违反我们的政策和程序。此外,未能保持有效的控制程序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无论是无意的还是其他的。由于我们未能或被指控未能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而引起的法律索赔、政府调查或监管执法行动可能会使我们受到民事和刑事处罚,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产品销售、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为针对我们的潜在和未决诉讼和行政行动进行辩护的成本和其他影响可能难以确定,并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发现了我们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重大缺陷。如果我们未能制定和维护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系统,我们可能无法准确报告我们的财务业绩或防止欺诈。
我们发现了“重大弱点”和其他控制缺陷,包括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正如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制定的标准所定义,“重大缺陷”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缺陷或缺陷组合,从而存在无法及时预防或发现年度或中期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合理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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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确定的一个重大弱点涉及我们缺乏足够的财务报告和会计人员,他们对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SEC报告要求有适当的了解,无法正确处理复杂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会计问题,无法编制和审查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披露,以满足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SEC财务报告要求。已确定的另一个重大弱点与我们缺乏符合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全面会计政策和程序手册有关。我们计划实施多项措施来解决重大弱点,包括但不限于聘请经验丰富的会计人员协助我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制定适当的政策和程序。
虽然我们仍然是一家新兴的成长型公司,但我们不会被要求包括由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对我们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评估,以识别和报告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和其他控制缺陷。如果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可能已经发现了其他缺陷。
我们已成为受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约束的美国上市公司。《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或第404节要求我们在表格20-F的年度报告中包含管理层关于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报告。
在记录和测试我们的内部控制程序的过程中,为了满足第404节的要求,我们可能会发现我们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其他弱点和缺陷。如果我们未能实现并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环境,我们的财务报表可能会出现重大错报,无法履行我们的报告义务,这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对我们报告的财务信息失去信心。这可能反过来限制我们进入资本市场,损害我们的经营业绩,并导致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下降。此外,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不力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更大的欺诈或滥用公司资产的风险,并可能使我们从我们上市的证券交易所退市、监管调查以及民事或刑事制裁。我们还可能被要求重述以前各期的财务报表。
我们面临与自然灾害和健康流行病有关的风险。
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自然灾害、健康流行病或其他公共安全问题的重大不利影响。自然灾害可能导致服务器中断、故障、系统故障、技术平台故障或互联网故障,这可能导致数据丢失或损坏或软件或硬件故障,并对我们运营平台和提供服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近年来,中国和全球都出现了新冠肺炎、甲型H1N1流感、禽流感等疫情。如果我们的员工受到健康流行病的影响,我们的业务也可能受到不利影响。此外,我们的运营结果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以至于任何健康流行病都会损害整个国民经济。我们的总部位于北京,目前我们的大部分管理层和员工都居住在这里。因此,如果任何自然灾害、健康流行病或其他公共安全问题影响到北京或我们其他办事处所在的其他城市,我们的运营可能会遇到重大中断,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新冠肺炎在中国的持续影响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新冠疫情造成的经济下滑对公司向客户收取应收账款的能力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在2025年,公司记录了与这些未收回的应收款项相关的全额坏账准备。虽然新冠疫情在2025年不再直接影响我们的运营,但由此导致的坏账增加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损益表。无法保证未来不会发生类似的经济中断或应收账款回收延迟,这可能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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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中国政府政治和经济政策的不利变化可能对中国的整体经济增长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可能会减少对我们产品的需求,并对我们的竞争地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所有的业务运营都是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在中国进行的。因此,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受制于中国的经济、政治和法律发展。尽管中国经济已不再是计划经济,但中国政府继续通过直接配置资源、货币和税收政策以及一系列其他政府政策,例如鼓励或限制外国投资者对某些行业的投资、控制人民币与外币的兑换、调节一般或特定市场的增长等,对中国经济增长进行重大控制。政府的这些参与对中国过去40年的显着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如果中国政府当前或未来的政策未能帮助中国经济实现进一步增长,或者如果中国政府政策的任何方面限制了我们行业的增长或以其他方式对我们的业务、我们的增长率或战略产生负面影响,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有关中国法律、规则和条例的解释和执行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我们通过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一般受适用于在中国的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特别是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中国的法律制度是以法规为基础的。先前的法院判决可能会被引用以供参考,但先例价值有限。
自1979年以来,中国的立法法规显著增强了对各种形式的外国在华投资的保护。然而,中国没有发展出一个完全一体化的法律体系,最近颁布的法律法规可能没有充分涵盖中国经济活动的所有方面。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相对较新,且由于公布的决定数量有限且不具约束力,这些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此外,中国的法律体系部分基于可能具有追溯效力的政府政策和内部规则(其中一些没有及时发布或根本没有发布)。因此,我们可能要到违规之后的某个时间才知道我们违反了这些政策和规则。此外,中国的任何诉讼都可能旷日持久,并导致大量成本以及资源和管理层注意力的转移。
中国对境外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未来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的政策、法规、规则和法律执行的变化可能很快,几乎不会提前通知,并可能对我们在中国的盈利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我们目前开展所有业务,我们所有的收入都是在中国产生的。因此,中国的经济、政治和法律发展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影响。中国政府的政策、法规、规则和法律的执行可以对中国的经济状况和企业的盈利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在中国盈利经营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政策、法规、规则的变化以及中国政府执法的不利影响,而这些变化可能很快,几乎不会提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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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对我们必须开展业务的方式施加重大影响,并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或可能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控制,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显着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
中国政府已经并将继续通过监管和国家所有权对中国经济的几乎每个部门实施实质性控制,并可能在政府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干预或控制我们的运营,以进一步实现监管、政治和社会目标。中国政府最近发布了新政策,这些政策对某些行业产生了重大影响,例如加密货币行业和教育行业。即使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并没有受到任何新发布的有关我们的行业或业务运营的政策的影响,这些政策已在很大程度上限制或可能限制我们的业务运营,但如果中国政府在未来发布任何涉及并影响我们的子公司所经营的广告行业的政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中国继续经营其业务或为其客户提供服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严重限制。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政府当局不会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经营的行业出台任何可能导致我们根本无法在中国经营的强化监管。此外,我们在中国经营的能力也可能因其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受到损害,包括与税收、环境法规、土地使用权、财产和其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变化。这些辖区的中央或地方政府可能会实施新的、更严格的规定或对现有规定的解释,这将需要我们方面的额外支出和努力,以确保我们遵守这些规定或解释。因此,未来的政府行为,包括不继续支持最近的经济改革和恢复更集中的计划经济或在实施经济政策方面的地区或地方差异的任何决定,可能会对中国或其特定地区的经济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并可能要求我们剥离我们当时持有的中国物业的任何权益。在任何这些事件中,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影响,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可能会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此外,中国政府最近表示有意对海外证券发行和其他资本市场活动以及外国对像我们这样的中国公司的投资施加更多的监督和控制。中国政府最近发表的声明表明,政府有意加强对拟在外国市场进行的在中国有重要业务的公司的发行以及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的监督和控制。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统称“境外上市规则”),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境外上市规则发布同日,证监会在中国证监会官网上散发1号至5号配套指导规则、境外上市规则说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安排通知及相关证监会答记者问,或统称《指导规则》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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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规则旨在对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的备案监管安排进行布局,明确境外标记间接境外上市的认定标准。主要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进行的企业,以相关境内企业在中国境内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为基础,寻求以境外企业名义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视为间接境外发行上市行为。根据境外上市规则,在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在境外市场上市的相关申请后,或发行人在其先前发售上市的同一境外市场完成后续证券发售后,或发行人在其发售上市的其他境外市场提交后续证券发售和上市的相关申请后,所有中资公司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所需备案材料。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禁止此类中资公司境外发行上市:(一)中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此类证券发行上市的;(二)经国务院有权机关依法审查认定,拟进行证券发行上市的证券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三)拟进行证券发行上市的境内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贪污、贿赂、贪污等犯罪行为的,最近三年内侵占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四)拟进行证券发行上市的境内公司涉嫌犯罪或者重大违法违规,正在依法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五)该境内公司控股股东或者该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所持股权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试行办法进一步规定,如果申请人未履行在中国证监会的备案要求或违反《境外上市规则》进行境外发行或上市,可处以100万元人民币(约合157255美元)至1000万元人民币(约合1572550美元)的罚款。
根据《境外上市规则》和《指导规则和通知》,境内公司以直接或间接形式进行境外证券发行和上市活动,应在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上市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试行办法》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已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已取得境外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批准并将于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公司,暂不要求其立即进行上市备案,但需按照境外上市规则对后续发行进行备案。在《境外上市规则》生效日前已向境外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但尚未取得境外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发行上市的企业,可在合理期限内安排备案,并应在该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前完成备案程序。
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对我们上市或后续发行的任何正式问询、通知、警告、处分或任何监管异议。然而,如果我们决定在未来进行发行,我们将被要求根据海外上市规则在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由于海外上市规则是新公布的,在备案要求及其实施方面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我们被要求向证监会提交并完成我们后续海外公开发行的备案程序,我们无法确定我们是否能够及时完成此类备案。我们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遵守海外上市规则下的此类备案要求,可能会导致对我们的强制更正、警告和罚款,并可能严重阻碍我们提供或继续提供我们的证券的能力。
尽管有上述情况,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北京大成已进一步告知我们,关于我们、我们的子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是否需要获得CAC、中国证监会或任何其他政府机构的许可以批准我们的运营和/或随后的发行,仍然存在不确定性。我们一直密切关注中国监管环境的发展,特别是在有关本次发行的批准要求方面,包括在追溯的基础上,获得中国CAC、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当局的批准,以及可能对我们施加的其他程序。如果我们、我们的子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受到合规要求的约束,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这些实体中的任何一个都将能够及时或根本获得此类合规要求的批准。我们公司、我们的子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未能完全遵守新的监管要求,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监管行动,例如罚款、相关业务或暂停经营以进行整改、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制裁,这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提供或继续提供我们的证券的能力,从而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导致我们的证券大幅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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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信办或CAC最近对数据安全,特别是对寻求在外汇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数据安全进行了更大的监督,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我们的产品产生不利影响。
2022年7月7日,CAC公布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适用于数据处理员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作业期间收集、生成并转移至境外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进行安全评估。根据办法,数据处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向境外转移数据的,应当经省网信办向国家网信办备案进行安全评估:(一)向境外转移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人;(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人,或者处理100万以上个人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人向境外转移个人信息的;(三)自上年1月1日起,数据处理人累计向境外转移个人信息10万以上的,或1万人以上的个人敏感信息,或;(四)国家网信办要求对外传数据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
2021年12月28日,CAC和其他相关的中国政府主管部门联合颁布了《网络安全审查措施转移》(《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除拟购买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CIO)外,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的在线平台运营商必须接受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的网络安全审查。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网络安全审查评估任何采购、数据处理或海外上市可能带来的潜在国家安全风险。《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要求,拥有至少一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经营者,拟在国外上市的,必须申请CAC的网络安全审查。
2024年9月24日,中国国务院颁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条例规定,数据处理者是指自主确定数据处理目的和方式的个人或组织。处理百万以上用户个人数据的数据处理者拟境外上市的,应当申请网络安全审查。此外,处理重要数据或在境外上市的数据处理者,应当自行或聘请数据安全服务机构开展年度数据安全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数据安全评估报告报送当地网络空间事务管理部门。
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北京大成所告知,基于我们前述的业务运营,我们不是CIO,也不是上述的互联网平台运营商。然而,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将如何解释、修订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仍不明确。如果《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年版)、《外向数据传输安全评估办法》和/或《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要求像我们这样的公司完成网络安全审查的清关和其他具体行动,我们将面临能否及时获得这种清关的不确定性,或者根本无法做到。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预计现行中国有关网络安全或数据安全的法律不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然而,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在所有方面遵守此类法规,我们可能会被责令整改或终止任何被监管机构视为违法的行为。我们还可能受到罚款和/或其他制裁以及合规成本,此类法律法规施加的其他负担可能会限制我们产品的使用和采用,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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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未来可能会对我们提出额外的合规要求。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关于依法严厉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即《意见》,于2021年7月6日向社会公开。《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这些意见提出,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国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以及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保护需求。上述政策和任何即将颁布的相关实施规则可能会使我们在未来面临额外的合规要求,这可能是繁重的。由于《意见》于近期发布,目前官方对《意见》的指导和解读在几个方面仍不明确。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继续完全遵守《意见》的所有新的监管要求或任何未来的实施细则及时,或根本。
劳动合同法和中国其他与劳动相关的法律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012年12月28日,中国政府发布了对《中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修订,自2013年7月1日起生效。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雇主在签订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支付报酬、确定雇员试用期和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等方面受到更严格的要求。如果我们决定解雇我们的一些雇员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我们的雇佣或劳动惯例,中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规则可能会限制我们以合意或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实现这些改变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根据《中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职工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与职工一起或者分别为这类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在重大方面遵守中国与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与缴纳社会保险金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有关的法律法规。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未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等职工福利。我们已在我们的财务报表中记录了少付的估计金额的应计项目。根据《中国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未足额、及时缴纳社会保险的,有关执行机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在该责令缴纳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全部未缴款项,并对逾期每增加一日,处以相当于未缴款项总额0.05%的罚款。如果雇主未在该命令发出后五天内缴纳全部未缴会费,相关执行机构可处以相当于逾期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我们估计,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的未缴会费金额约为10万美元,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的未缴会费金额约为0.09万美元。
我司创始人Wenxiu Zhong女士通过日期为2020年4月29日的保函(“保函”)承诺,如果我们因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而遭受任何给付或处罚,我们将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以个人名义承担我司实际遭受的任何及所有经济损失和费用。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没有收到任何有关政府当局的通知或我们的雇员在这方面的任何索赔或要求。然而,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有关政府当局不会要求我们支付未付款项,并对我们征收滞纳金或罚款。如果我们在其他方面受到与不遵守劳动法相关的调查,并因劳资纠纷或调查而受到严厉处罚或产生大量法律费用,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由于劳工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仍在不断发展,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雇佣行为在未来不会违反中国劳工相关法律法规,这可能会使我们遭受劳资纠纷或政府调查。我们不能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遵守所有与劳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关于包括与缴纳社会保险金和缴纳住房公积金义务有关的那些。如果我们被认为违反了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向我们的员工提供额外的赔偿,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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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我们可能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外成立并在中国境内拥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这意味着它可以对其全球收入征收25.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0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SAT”)颁布了一项通告,称为82号文,并经2014年1月颁布的9号文进行了部分修订,明确了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外国企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确定的某些标准。根据82号文,外国企业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以下情况均适用:(1)负责日常经营的高级管理层和核心管理部门主要位于中国境内;(2)与企业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有关的决策由中国境内的组织或人员作出或须经其批准;(3)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会议记录位于或保存在中国;(4)50.0%或以上有表决权的董事会成员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习惯性居住在中国。继82号文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份公告,称为45号公告,于2011年9月生效,并于2015年6月1日和2016年10月1日进行了修订,为执行82号文提供了更多指导,并明确了此类“中国控制的离岸注册居民企业”的报告和备案义务。除其他事项外,第45号公报规定了确定居民身份的程序和确定后事项的管理。虽然82号文和45号公告明确规定,上述标准适用于在中国境外注册并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股的企业,但82号文可能反映了SAT确定外国企业税务居住地的一般标准。
如果中国税务机关确定我们是中国企业所得税目的的“居民企业”,可能会产生一系列不利的中国税务后果。首先,我们可能会对我们的全球应税收入以及中国企业所得税申报义务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我们的案例中,这意味着非中国来源收入等收入将按25%的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目前,我们没有任何非中国来源的收入,因为我们在中国开展业务运营。第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则,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给我们的股息将被视为“居民企业之间的合格投资收益”,因此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的“免税收益”。最后,未来就新的“居民企业”分类发布的指导可能会导致我们就普通股支付的股息,或我们的非中国股东可能从我们的普通股转让中实现的收益,可能被视为来自中国的收入,因此可能需要缴纳10%的中国预扣税。然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对较新,在中国来源收入的解释和认定、预扣税的适用和评估等方面存在不明确之处。如果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我们被要求为应付给我们的非中国股东的股息代扣中国所得税,或者如果非中国股东被要求为转让其普通股的收益缴纳中国所得税,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您的投资价值可能会大幅降低。此外,如果我们被中国税务机关视为“居民企业”,我们将在中国和我们拥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国家都被征税,我们的中国税款可能无法抵减此类其他税款。
您可能需要为我们的股息或转让我们的普通股实现的任何收益缴纳中国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根据中国与贵国居住地司法管辖区之间规定不同所得税安排的任何适用的税收协定或类似安排,中国通常适用10.0%的中国预扣税,适用于支付给非中国居民企业、在中国没有设立或营业地的投资者的来自中国来源的股息,或在相关收入与设立或营业地没有有效关联的情况下拥有该设立或营业地的投资者。除非条约或类似安排另有规定,否则此类投资者转让股份实现的任何收益须缴纳10.0%的中国所得税,前提是此类收益被视为源自中国境内的收入。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益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支付给非中国居民的外国个人投资者的来自中国境内来源的股息一般须按20%的税率缴纳中国预扣税,而此类投资者因转让股份而实现的来自中国来源的收益一般须缴纳20%的中国所得税,在每种情况下,均须遵守适用的税收协定和中国法律规定的任何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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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被中国税务机关作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处理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向股东支付的任何股息可能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的收入,我们可能需要为我们支付给非中国公司股东的投资者的股息预扣10.0%的中国预扣税,或为我们支付给非中国个人股东的投资者(包括我们的普通股股东)的股息预扣20.0%的预扣税。此外,我们的非中国股东可能会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普通股而实现的收益而被征收中国税,前提是此类收入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的非中国股东是否能够要求他们的税务居住地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如果对通过转让我们的普通股实现的收益或向我们的非居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征收中国所得税,您对我们普通股的投资价值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的股东,其居住地的司法管辖区与中国有税务条约或安排,可能没有资格获得此类税务条约或安排下的福利。
中国对境外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未来融资活动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运营子公司提供贷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向我们的中国经营子公司提供的任何外国贷款均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管局或授权的当地银行进行登记或备案,并且我们的中国经营子公司不得采购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差额的外国贷款(“现行外债机制”),或者作为替代方案,只能采购受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覆盖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 2017 ] 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或“中国央行9号通知”(“中国央行9号通知机制”),不超过相关中国运营子公司净资产的200%。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第9号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一年的过渡期,中国人民银行和外管局将在评估中国人民银行第9号通知总体执行情况后,确定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融资管理机制。2020年3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外管局发布关于调整全覆盖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据此,将中国人民银行第9号通知中规定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调整为1.25。2021年1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企业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企业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发布,据此,将中国人民银行第9号通知中规定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25调整为1。2022年10月25日,人行、外管局将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进一步调整为1.25。2023年7月20日,人行、外管局将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25提高为1.5。截至本年度报告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管局均未颁布和公开这方面的进一步规则、规定、通知、通告。不确定未来中国央行和外管局将采用哪种机制,以及在向我们的中国运营子公司提供贷款时将对我们施加哪些法定限制。目前,我们的中国运营子公司可以在现行外债机制和中国央行9号通知机制之间进行灵活选择。然而,如果更严格的外债机制成为强制性规定,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很大限制,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寻求在未来向我们的中国运营子公司提供任何贷款,我们可能无法及时获得所需的政府批准或完成所需的注册(如果有的话)。如果我们未能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注册,我们将中国业务资本化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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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务中的现金在中国/香港或中国/香港实体而言,由于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我们公司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资金可能无法用于中国/香港以外的运营或其他用途。
中国大陆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中国大陆公司仅从根据中国大陆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各自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此外,中国大陆的每一家公司都被要求每年至少提取10%的税后利润(如果有的话),用于为法定准备金提供资金,直到该准备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中国大陆的公司还被要求进一步从税后利润中拨出一部分,为员工福利基金提供资金,不过,如果有的话,拨出的金额将由他们自行决定。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此外,为了让我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向其各自的股东支付的款项,然后再向我们公司支付。如果这些实体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发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它们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付款的能力。
我们的现金股息,如果有的话,将以美元支付。如果出于税收目的,我们被视为中国大陆的税务居民企业,我们向海外股东支付的任何股息可能被视为来自中国大陆的收入,因此可能需要缴纳中国大陆预扣税。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我们可能被归类为中国的‘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中国政府还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将货币汇出中国大陆实施管制。外币短缺可能会限制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付款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履行我们的外币计价义务(如果有的话)。根据中国现行外汇法规,只要满足某些程序要求,就可以使用外币支付经常项目,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和贸易相关交易的支出,而无需事先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如果人民币兑换成外币汇出中国大陆,用于支付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等资本费用,则需要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中国政府可酌情对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施加限制,如果未来发生这种情况,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除涉及洗钱和犯罪活动的资金转移外,香港政府对资金在香港境内、进出香港(包括资金从香港流向中国大陆)的转移没有任何限制或限制。然而,不能保证香港政府未来不会颁布可能施加此类限制的新法律或法规。如果中国大陆与香港之间的现行政治安排发生重大变化,或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可能会成为中国法律或当局的管辖对象。因此,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可能会受到类似的政府控制,如上文所述,在外币可兑换和货币汇出香港方面。
由于上述情况,如果业务中的现金在中国/香港或中国/香港实体,由于主管政府干预或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这些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中国/香港以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
我们可能依赖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任何对子公司向我们付款能力的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基本上所有的业务都是通过我们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合并子公司进行的,这种结构对投资者来说涉及独特的风险。我们可能依赖这些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包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任何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所需的资金,以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并支付我们的运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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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共同建立外商投资公司管理法律框架的《中国公司法》、《中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依照其他适用法律,将其在中国境内以人民币或任何外币作出或派生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知识产权、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合法取得的补偿或赔偿、清算所得自由转入或转出中国境内,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币种、金额、频次等方面违法限制转让。根据中国公司法和其他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只能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各自的累计利润中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每间中国附属公司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累计税后利润(如有),以拨付一定的法定公积金,直至该基金的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若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中国子公司上一财政年度发生的亏损,在从中提取任何法定公积金前,应先用其本财政年度累计税后利润弥补亏损。这种用于弥补亏损的法定公积金和累计税后利润,不能作为股利分配给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可自由支配的准备金。
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因此,任何货币兑换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使用任何未来人民币收入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实施管制,在某些情况下,还对将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因此,外币供应短缺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的离岸实体汇出足够的外币,以供我们的离岸实体支付股息或支付其他款项或以其他方式履行我们的外币计价债务。人民币目前可在“经常账户交易”下进行兑换,其中包括股息、贸易和与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但不能在“资本账户”下进行兑换,后者包括外国直接投资和外币债务,包括我们可能为在岸子公司担保的贷款。目前,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以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购买外币用于结算“经常账户交易”,包括向我们支付股息,而无需经过外管局的批准。然而,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可能会限制或取消我们未来为经常账户交易购买外币的能力。任何现有和未来的货币兑换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利用人民币产生的收入为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业务活动提供资金或以外币向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支付股息的能力。资本项目下的外汇交易仍然受到限制,需要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其他中国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登记。这可能会影响我们为子公司通过债务或股权融资获得外汇的能力。
为应对2016年第四季度中国持续的资本外流和人民币兑美元贬值,中国央行和外管局在2017年初颁布了一系列资本管制措施,包括对境内企业汇出外币进行境外投资、支付股息和偿还股东贷款的更严格审查程序。
中国政府可能会继续加强资本管制,外管局可能会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下的跨境交易提出更多限制和实质性审查程序。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支付其他种类款项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能力、进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利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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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遵守有关中国居民设立离岸特殊目的公司的中国法规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居民股东承担个人责任,可能会限制我们收购中国公司或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注资的能力,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分配利润的能力,或者可能会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并于2014年7月4日生效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载体进行境外投融资及回流投资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企业境外投融资及远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37号文”),(1)中国居民在其为进行投资或融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或境外SPV中出资资产或权益前,必须在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进行登记;(2)在初始登记后,有关境外SPV的任何重大变更,包括(其中包括)境外SPV的中国居民股东、境外SPV的名称、经营期限或中国居民的任何增加或减少出资、股份转让或互换、合并或分立,中国居民亦须向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登记。此外,根据2015年2月13日颁布、2015年6月1日生效的《外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相关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13号文”),上述登记由符合条件的银行按照13号文直接审核办理,外管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符合条件的银行对外汇登记进行间接规范。
Wenxiu Zhong女士、龚胜先生、惠宇先生已于2019年1月9日完成外汇初始登记。由于目前尚不清楚37号文和13号文将如何解释和执行,以及外管局将如何或是否将它们应用于我们,因此,我们无法预测它们将如何影响我们的业务运营或未来战略。例如,我们目前和未来的中国子公司进行外汇活动的能力,例如汇出股息和外币计价借款,可能取决于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持有人是否遵守37号文和13号文。此外,由于我们对我们现有或潜在、直接或间接股东或此类登记程序的结果几乎没有控制权,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这些身为中国居民的股东将及时或完全按照37号文和13号文的要求修改或更新其登记。作为中国居民的我们现在或未来的股东未能遵守37号文和13号文,可能会使这些股东受到罚款或法律制裁,限制我们的海外或跨境投资活动,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进行分配或支付股息的能力或影响我们的所有权结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复杂的并购法规和中国的某些其他法规,我们可能无法高效或以优惠条件完成企业合并交易。
2006年8月8日,中国商务部(“MOFCOM”)、国资委、SAT、工商行政管理局(“SAIC”)、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等六家中国监管部门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并购规则”),该规定于2006年9月8日生效,并于2009年6月进行了修订。并购规则规定了中国公司可能参与外国投资者收购资产或股权的批准程序,要求中国各方根据交易结构向政府机构提出一系列申请和补充申请。并购规则还禁止以明显低于中国境内业务或资产评估价值的收购价格进行交易,并且在某些交易结构中,要求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对价,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此外,并购规则还限制了我们就收购的各种条款进行谈判的能力,包括初始对价、或有对价、保留条款、赔偿条款以及与承担和分配资产和负债有关的条款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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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近日颁布《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等相关规定,并购规则中与新的外商投资规则相抵触的某些条款已不再具有强制执行性。例如,非外国投资者关联企业且不从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上任何业务的中国实体的外国投资者的并购,将不适用《并购规则》规定的审批程序。不过,鉴于《并购规则》并未正式废止,且由于缺乏官方解读和指导,《并购规则》在价格评估、付款条件以及新的外资规则未提及的某些其他方面仍可能对交易方强制执行。因此,并购规则可能会阻碍我们以令投资者满意并保护股东经济利益的法律和/或财务条款谈判和完成企业合并交易的能力。
我们面临有关其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
SAT于2009年12月15日发布了一份通函,内容涉及非居民公司股份转让,一般简称698号文。追溯至2008年1月1日生效的698号文,可能会对很多利用离岸控股公司来华投资的企业产生重大影响。698号文具有对外国公司间接出售中国公司所得收益征税的效果。外国投资者通过出售境外控股公司的股份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且后者位于实际税率低于12.5%的国家或司法管辖区或不对其居民的境外所得征税的,外国投资者必须向该中国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这一间接转让情况。中国税务机关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境外控股公司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为逃避中国税收而设立,则可以无视该公司的存在。因此,此类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按最高10.0%的税率缴纳中国预扣税。
SAT随后发布公告,澄清与698号文有关的问题,包括《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的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SAT通知7”),该公告于2015年2月3日生效。SAT通知7取消了原载于698号文的强制报告义务。根据SAT通知7,如果非居民企业通过无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转让其在直接或间接拥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控股公司的股份,包括在中国公司的股份,则该转让应被视为间接转让基础中国应税财产。据此,受让方应被视为扣缴义务人,有义务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在确定是否存在“合理商业目的”时可能考虑的因素,除其他因素外,包括所转让股份的经济实质、境外控股公司所持资产的经济实质、交易在离岸法域的可征税性以及离岸结构的经济实质和持续时间。SAT通告7还为“合理商业目的”测试规定了安全港。
2017年10月17日,SAT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代扣代缴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SAT通知37”)。SAT 37号通知明确:(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财产转移等事项;(2)扣缴义务人要求使用的货币(以货币而非人民币支付时),以及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时间、地点和业务;(3)698号文废止。
SAT Notice 7和SAT Notice 37的应用以及相关SAT Notice的应用,几乎没有什么指导和实践经验。而且,有关当局尚未颁布任何正式条款或正式宣布或说明如何计算外国税务管辖区的有效税率。因此,我们可能会面临根据SAT通知7和SAT通知37被征税的风险,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花费宝贵的资源来遵守SAT通知7和SAT通知37,或者确定我们不应根据SAT通知7和SAT通知37被征税,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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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能难以实现法律程序的送达、执行判决或对我们和我们的管理层提起诉讼。
我们是一家获得豁免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此外,我们的几乎所有资产以及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的几乎所有资产都位于中国。因此,投资者可能无法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实施程序送达。
此外,中国没有订立条约或安排,规定承认和执行大多数其他法域法院作出的判决。在中国法院以外的任何法院就我们的普通股引起的或与我们的普通股有关的任何法律诉讼或程序对我们作出的任何最终判决将由中国法院执行,而无需进一步审查案情,前提是被寻求执行的中国法院信纳:
| ● | 作出判决的法院根据中国法律对标的具有管辖权; |
| ● | 该判决及导致该判决的法院程序并无违反中国的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 |
| ● | 如该判决是由作出判决的法院作出的缺席判决,则我们或上述人士已按照法院或程序所管辖的法律法规在合理期限内妥为送达我们并获送达中国司法协助;及 |
| ● | 中国法院的判决在作出对等判决的法院中得到承认和执行。 |
如果您未能确立上述内容,令中国法院满意,您可能无法执行美国法院对我们作出的判决。
此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与资产或个人关系有关的任何事项,包括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产生的事项,只有在提起该诉讼符合《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在中国作为原始诉讼提起诉讼。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以及中国法院判断条件是否满足以及是否接受诉讼进行裁决的酌处权,投资者是否能够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在中国法院提起原始诉讼仍存在不确定性。
美国监管机构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进行调查或检查的能力可能有限。
我们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基本上我们所有的资产都位于美国境外。此外,我们的所有董事和高级职员均居住在中国,包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兼董事会主席Lina Jiang、我们的首席财务官Chenfang Zhai,以及我们的董事们、龚胜、Jianhong Cheng Cheng、Tao Liu和Changhong Jiang。因此,如果您认为我们侵犯了您的权利,无论是根据美国联邦或州证券法或其他方式,或者如果您对我们提出索赔,您可能很难或不可能在美国对我们或这些个人提起诉讼。即使你们成功提起这类诉讼,开曼岛和中国的法律也可能使你们无法对我们的资产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资产执行判决。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司法部和其他美国当局也可能难以在中国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执行官提起和执行诉讼。SEC曾表示,在中国获取调查或诉讼所需信息存在重大法律和其他障碍。中国通过了于2020年3月1日生效的经修订的证券法,其中第177条规定,除其他外,任何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均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因此,未经中国政府批准,中国境内任何实体或个人在接受境外监管机构进行的直接调查或证据发现时,不得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信息,这可能对获取在中国进行的调查和诉讼所需的信息构成重大法律和其他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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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被摘牌并被禁止交易。我们的普通股被摘牌并停止交易,或被视为被摘牌并被禁止交易,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PCAOB任何无法进行检查的行为都会剥夺我们的投资者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
根据经2023年《综合拨款法案》修订的《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如果SEC确定我们提交了由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连续两年未接受PCAOB检查的审计报告,SEC将禁止我们的普通股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我们的现任核数师GGF CPA LTD(“GGF”)(FKA Guangzhou Good Faith CPA LTD),作为一家在PCAOB(PCAOB ID:2729)注册的事务所,作为出具本年度报告中包含的20-F表格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根据该法律,PCAOB进行定期检查以评估其是否符合适用的专业标准。GGF,其审计报告包含在本报告中,总部位于中国广州。虽然我们的审计师位于中国并在PCAOB注册并接受PCAOB的检查,但如果后来确定PCAOB由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当局所采取的立场而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公司的审计师,那么这种缺乏检查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证券交易被HFCA法案禁止,并最终导致证券交易所决定将公司的证券退市。PCAOB继续要求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准入向前推进,并在2023年及以后恢复定期检查,并继续进行正在进行的调查,并根据需要发起新的调查。PCAOB还表示,如果需要,它将立即采取行动,考虑是否需要根据HFCA法案发布新的决定。
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整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这些司法管辖区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如果我们在未来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我们的证券将被禁止在国家证券交易所或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禁止在美国交易将严重损害或完全阻碍您在您希望出售或购买我们普通股时的能力,与退市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对我们普通股的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或使其一文不值。此外,这样的禁令将严重影响我们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筹集资金的能力,或者根本不影响,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在考虑到我们的审计师的审计程序和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人员和培训的充足性,或与我们的审计相关的资源充足、地理覆盖范围或经验后,我们上市的国家证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是否会对我们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
我们可能会根据《反海外腐败法》和中国反腐败法承担责任。
我们受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反海外腐败法》”)和其他法律的约束,这些法律禁止美国个人和发行人为获得或保留业务而向外国政府及其官员和政党进行不正当付款或提供付款。我们还受制于中国的反腐败法律,这些法律严格禁止向政府官员行贿。我们在中国有运营,和第三方有协议,提供服务,可能会出现腐败。我们在中国的活动产生了我们公司的员工、顾问或分销商之一未经授权付款或提供付款的风险,因为这些方并不总是受我们的控制。
尽管我们认为我们迄今为止在所有重大方面都遵守了《反腐败公约》和中国反腐败法的规定,但我们现有的保障措施和任何未来的改进措施可能证明效果不佳,我们公司的员工、顾问或分销商可能会从事我们可能要为之负责的行为。违反《反海外腐败法》或中国反腐败法律可能会导致严厉的刑事或民事制裁,我们可能会承担其他责任,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此外,政府可能会寻求追究我们公司对我们投资或收购的公司所犯的后继责任FCPA违规行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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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们的业务是以人民币进行的,而我们普通股的价格是以美元报价的,所以人民币和美元之间的汇率变化可能会影响你们投资的价值。
我们的业务是在中国进行的,我们的账簿和记录是以人民币保存的。然而,我们向SEC提交并提供给股东的财务报表是以美元表示的。人民币与美元汇率的变化影响我们的资产价值和我们在美元业务的结果。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受(其中包括)中国政治和经济状况的变化以及对中国和美国经济的感知变化的影响。人民币的任何重大重估都可能对我们的现金流、收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风险
符合未来出售条件的股票可能会对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因为未来在公开市场上出售大量已发行普通股可能会降低我们普通股的价格。
由于在公开市场上大量出售我们的股票,或者认为这些出售可能发生,我们股票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此外,这些因素可能使我们更难通过未来发行普通股筹集资金。我们无法预测我们的重要股东或任何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市场出售或这些股份可供未来出售将对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的影响(如果有的话)。
如果我们的股东在公开市场上大量出售我们的普通股,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跌。此外,这种潜在稀释的感知风险可能会导致股东试图出售他们的股票和投资者卖空我们的普通股。这些出售也增加了我们在未来以我们认为合理或适当的时间和价格出售股权相关证券的难度。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在未来宣派和分配任何股息。
我们从未就我们的普通股宣派或支付任何现金股息。我们目前没有任何计划在可预见的未来就我们的普通股支付任何现金股息。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以运营和扩展我们的业务。因此,您可能不得不依赖在价格升值后出售我们的普通股,如果有的话,作为实现投资回报的唯一途径。
在任何股份暂时附带的任何权利及限制的规限下,我们的董事可不时就已发行股份宣派股息(包括中期股息)及其他分派,并授权从我们公司合法可用的资金中支付相同款项。我们的股东可以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任何股息不得超过我们的董事建议的金额。根据我们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我们的董事有权支付中期股息,但前提是他们以我们公司的立场为理由。派发股息的决定将根据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状况等因素以及其他被认为相关的因素进行审查。任何一年不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以留存,以后年度可供分配。如果利润作为股息分配,这部分利润将无法再投资于我们的运营。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宣派或派发任何股息。我们未来的股息宣布将由我们的董事会绝对酌情决定。您可能无法实现对我们普通股的投资回报,甚至可能损失您对我们普通股的全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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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我们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就不会被要求遵守适用于其他上市公司的某些报告要求,包括与会计准则和披露我们的高管薪酬有关的要求。
2012年4月,奥巴马总统签署了《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即《JOBS法案》,成为法律。根据《就业法》,我们被归类为“新兴成长型公司”。只要我们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与其他上市公司不同,除其他事项外,我们将不会被要求(i)提供关于管理层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b)节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系统有效性的评估的审计师证明报告,(ii)遵守PCAOB通过的任何新要求,要求强制审计公司轮换或补充审计报告,其中要求审计师提供有关审计和发行人财务报表的额外信息,(iii)就大型上市公司所要求的高管薪酬提供一定的披露,或(iv)就高管薪酬持有不具约束力的咨询投票。在2026年12月31日之前,我们将在长达五年的时间内保持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地位,尽管如果我们在一个财年的收入超过12.35亿美元,非关联公司持有的普通股市值超过7亿美元,或者在三年期间发行超过10亿美元的不可转换债券,我们将更快失去这一地位。
就我们依赖新兴成长型公司可获得的任何豁免而言,与非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发行人相比,您将获得更少关于我们的高管薪酬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信息。如果一些投资者因此发现我们的普通股吸引力降低,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出现一个不太活跃的交易市场,我们的股价可能会更加波动。
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某些美国证券法披露要求的约束,这可能会限制我们的股东公开获得的信息。
由于我们符合《交易法》规定的外国私人发行人资格,我们可豁免遵守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美国证券规则和条例的某些条款,包括:
| ● | 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规定的规则,要求向SEC提交10-Q表格的季度报告或8-K表格的当前报告; |
| ● | 《交易法》中关于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征集的条款; |
| ● | 《交易法》中要求内部人员公开报告其股票所有权和交易活动以及从短期内进行的交易中获利的内部人员的责任的条款;但自2026年3月18日起,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将受《交易法》第16(a)节的内部人员报告要求的约束;和 |
| ● | FD条例下重大非公开信息发行人的选择性披露规则。 |
我们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然而,与美国国内发行人要求向SEC提交或提供给SEC的信息相比,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的信息将不那么广泛,也不那么及时。因此,您可能无法获得与您投资美国国内发行人时可获得的相同保护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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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被允许在与公司治理事项相关的某些母国实践中采用与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重大差异的做法。如果我们完全遵守公司治理上市标准,这些做法可能会为股东提供更少的保护。
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被允许利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规则中的某些条款,这些条款允许我们在某些治理事项上遵循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因为除一般受托责任和注意义务外,开曼群岛法律没有规定具体公司治理标准的公司治理制度。根据《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615条规定的母国规则豁免,我们选择豁免符合《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635(d)条规定的要求,该条要求企业合并需要获得股东批准,并要求发行20%或更多我们已发行普通股的股东批准,以及《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620(a)条,其中要求每家上市普通股或有表决权的优先股及其等价物的公司应不迟于公司财政年度终了后的一年内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因此,根据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我们的股东可能会得到比其他情况下更少的保护。
我们可能会在未来失去我们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这可能会导致显着的额外成本和费用。
如上所述,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需要遵守《交易法》的所有定期披露和当前报告要求。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的确定每年在发行人最近完成的第二财季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进行。例如,如果我们的普通股超过50%由美国居民直接或间接持有,并且我们未能满足维持我们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所必需的额外要求,我们将失去我们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如果我们在这一天失去了我们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我们将被要求向SEC提交关于美国国内发行人表格的定期报告和注册声明,这些表格比外国私人发行人可用的表格更加详细和广泛。我们还必须强制遵守美国联邦代理要求,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和主要股东将受到《交易法》第16条的短期利润披露和回收条款的约束。此外,我们将失去依赖根据纳斯达克上市规则获得的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豁免的能力。作为一家不是外国私人发行人的美国上市上市上市公司,我们将产生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不会产生的大量额外法律、会计和其他费用,以及会计、报告和其他费用,以维持在美国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作为公众公司的要求可能会使我们的资源紧张,并转移管理层的注意力。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遵守《交易法》、《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的报告要求、纳斯达克的上市要求以及其他适用的证券规则和条例。尽管最近《就业法》使改革成为可能,但遵守这些规则和规定仍将增加我们的法律、会计和财务合规成本以及投资者关系和公共关系成本,使一些活动更加困难、耗时或成本更高,并增加对我们系统和资源的需求,尤其是在我们不再是“新兴成长型公司”之后。《交易法》要求,除其他外,如果我们失去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我们必须就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以及代理声明提交年度、季度和当前报告。
由于在本年度报告的20-F表格和上市公司要求提交的文件中披露了信息,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更加明显,我们认为这可能会导致威胁或实际诉讼,包括竞争对手和其他第三方的诉讼。如果此类索赔成功,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损害,即使索赔不会导致诉讼或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这些索赔以及解决这些索赔所需的时间和资源可能会转移我们管理层的资源,并对我们的业务、品牌和声誉以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这些新的规则和规定将使我们获得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的成本更高,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接受减少的承保范围或产生更高的成本来获得承保范围。这些因素也可能使我们更难吸引和留住董事会的合格成员,特别是在我们的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以及合格的执行官中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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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信息的义务可能会使我们相对于作为私营公司的竞争对手处于不利地位。
我们已经成为美国的一家上市公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将被要求在发生对我们公司和股东具有重大意义的事项时向SEC提交定期报告。尽管我们可能能够对我们的一些发展进行保密处理,但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将需要披露重大协议或财务运营结果,如果我们是一家私营公司,我们将不需要披露这些协议或财务运营结果。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有权获得这些信息,否则这些信息将是保密的。这可能使他们在与我们公司竞争时具有优势。同样,作为一家美国上市公司,我们将受到美国法律的管辖,而我们的竞争对手大多是中国私营企业,并不需要遵守这些法律。如果遵守美国法律会增加我们的开支或降低我们对这类公司的竞争力,我们的上市公司地位可能会影响我们的经营业绩。
开曼群岛的法律可能不会向我们的股东提供与向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股东提供的利益相当的利益。例如,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面临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
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不时修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东对我们的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利、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的董事对我们的信托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和英国普通法。枢密院(即开曼群岛等英国海外领土的最终上诉法院)的裁决对开曼群岛的法院具有约束力。英国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裁决通常具有说服力,但在开曼群岛法院没有约束力。其他英联邦司法管辖区法院的判决同样具有说服力,但没有约束力。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东的权利和董事的信托责任并没有像美国的法规或司法判例那样明确确立。特别是,开曼群岛的证券法律体系相对于美国较不发达。美国一些州,如特拉华州,比开曼群岛更充分地发展和司法解释了公司法机构。此外,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在美国联邦法院发起股东派生诉讼。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像我们这样的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的股东没有查阅或获取这些公司的公司记录或成员名册副本(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抵押和押记登记册副本以及股东通过的任何特别决议副本除外)的一般权利。根据开曼群岛法律,现任董事的姓名可通过在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进行的搜索获得。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我们的董事有酌处权决定我们的公司记录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由我们的股东进行检查,但没有义务向我们的股东提供这些记录。这可能会使您更难获得所需的信息,以证明股东动议所需的任何事实,或就代理权竞争向其他股东征集代理权。
作为我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与在美国等其他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要求有很大不同。如果我们选择在未来遵循母国惯例,我们的股东可能会比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规则和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得到更少的保护。
由于上述所有情况,面对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采取的行动,我们的公众股东可能比作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公众股东更难以保护他们的利益。
39
您可能无法在股东周年大会或非股东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之前提出提案。
开曼群岛法律只规定股东有有限的权利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并没有规定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然而,这些权利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允许两名或两名以上持有股份的股东合计不少于我们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本的三分之一(1/3),要求召开我们的股东大会。我们的任何股东大会都需要至少七个整日的提前通知。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由至少一名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组成,代表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具有投票权的所有已发行和流通股所附全部投票的不少于三分之一(1/3)。
如果我们不能满足或继续满足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继续上市要求和其他规则,我们的证券可能会被摘牌,这可能会对我们证券的价格和您出售它们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的证券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证券将继续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为了维持我们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上市,我们必须遵守某些规则,包括有关最低股东权益、最低股价、公众持有股票的最低市值以及各种额外要求的规则。即使我们最初满足了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上市要求和其他适用规则,我们也可能无法继续满足这些要求和适用规则。如果我们无法满足维持上市的标准,我们的证券可能会被退市。
如果我们的证券随后被摘牌交易,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后果,包括:
| ● | 我们证券的市场报价有限; |
| ● | 我们证券的流动性减少; |
| ● | 确定我们的普通股是“仙股”,这将要求交易我们普通股的经纪人遵守更严格的规则,并可能导致我们普通股的二级交易市场交易活动水平降低; |
| ● | 有限的新闻和分析师报道量;和 |
| ● | a未来增发证券或获得额外融资的能力下降。 |
项目4。有关公司的资料
A.公司历史与发展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离岸控股公司,我们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没有自己的业务,我们的业务是通过我们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宝胜及其子公司、宝胜网络及其子公司以及北京智鼎在中国进行的。我们普通股的持有人将不会直接持有我们运营子公司的任何股权。这种结构给投资者带来了独特的风险。中国监管当局可能不允许我们的公司结构,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和/或我们的证券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可能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我们最初通过于2014年10月17日成立的中国公司北京宝胜开展业务。
随着我们业务的增长,霍尔果斯宝胜于2016年8月30日在中国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宝胜于2018年5月15日在中国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宝胜科技于2020年1月2日在中国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霍尔果斯宝胜及宝胜科技由北京宝胜全资拥有及控制。
40
我司于2019年6月4日完成重整。2018年12月,我司目前的控股公司,宝盛传媒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为一家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2月,我公司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宝生BVI在BVI注册成立为有限责任商业公司。宝胜香港于2019年1月在香港注册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宝胜BVI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2019年1月,宝胜香港收购北京宝胜100%股权。
2021年3月22日,宝胜香港在中国成立全资附属公司宝胜网络为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4月2日,宝胜网络于中国成立全资附属公司北京迅活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向客户提供广告优化服务。特别是,北京迅活在投放广告前与客户合作,对拟在媒体平台推广的产品及相关广告素材进行优化升级,目标是提升广告曝光度,帮助客户实现理想的广告表现。
2021年2月8日,我司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开始交易,代码为“BAOS”。2021年3月3日,我武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商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扣除承销佣金和我们应付的发行费用后,我们从首次公开募股中筹集了约3020万美元的净收益。
2025年3月4日,宝胜香港于中国成立全资附属公司北京智鼎宝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及营销策划服务。
于2025年4月24日,北京智鼎宝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中国成立全资附属公司元盛美燕医疗健康服务(海南)有限公司,以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及营销策划服务。
2025年5月,喀什保生解散。
于2025年7月18日,北京迅活与北京莫先生科技有限公司(“买方”)订立买卖协议(“买卖协议”),据此,北京迅活同意出售,而买方同意购买北京迅活拥有的位于中国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街30号院8号楼的若干不动产(“物业”)。该物业总建筑面积758.83平方米,于2025年7月4日经北京弘阳世业资产评估事务所独立评估为人民币7,053,324.85元。该物业的总售价(“售价”)为人民币7,102,827.56元(约合989,583美元),其中人民币5,600,000元以现金支付。售价余下的人民币1,502,827.56元将根据三年期售后回租安排抵销租赁付款。在此安排下,北京迅活将回租该物业479.83平方米,租期三年,租金为人民币2.9元/平/天,相当于租赁期内的递延金额人民币1,502,827.56元。
2026年4月4日,北京迅活、广州益创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方”)、广州善兴哲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善兴哲”)订立合伙权益转让协议(“转让协议”),据此,北京迅活同意向买方出售、转让、转让其于善兴哲的42.8571%合伙权益,现金代价为人民币15,000,000元(约合2,179,408.94美元)。转让的合伙权益对应北京迅活对山行哲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30,000,000元。根据北京正通汇融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出具的独立评估报告,转让的合伙权益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5,160,402.31元。
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石景山区西山汇8号楼5楼东。我们在这个地址的电话号码是+ 86 010-82088021。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Harneys Fiduciary(Cayman)Limited,4th Floor,Harbour Place,103 South Church Street,P.O. Box 10240,Grand Cayman KY1-1002,Cayman Islands。投资者如有任何查询,请按上述各主要行政办事处的地址及电话提出。我们在http://ir.bsacme.com维护一个公司网站。本网站所载资料不属于本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SEC维护一个网站www.sec.gov,其中包含报告、代理和信息声明,以及有关使用其EDGAR系统以电子方式向SEC提交文件的发行人的其他信息。
41
见“项目5。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资本支出”,讨论我们的资本支出。
B.业务概况
We is a online marketing solution provider based in China。我们致力于帮助我们的广告客户管理他们的在线营销活动,以期实现他们的业务目标。我们就线上营销策略向广告商提供建议,提供增值广告优化服务,并为搜索广告、In-Feed广告、移动应用广告和社交媒体营销广告等多种形式的线上广告的投放提供便利。同时,作为一些热门网络媒体的授权代理,例如Super Huichuan(Super Huichuan),我们帮助网络媒体采购广告商购买他们的广告库存,并在他们的广告渠道上促进广告投放。
凭借管理层丰富的行业经验、深刻的行业洞察力和完善的媒体资源网络,我们从2014年创立的初创线上营销机构迅速成长为多渠道线上营销解决方案提供商。
我们帮助广告商制定他们的在线广告策略,优化他们的广告并在合适的在线广告渠道投放他们的广告,以期实现他们的商业目标。我们已经建立了一个横跨各个行业的广泛而多样的广告客户基础,包括电子商务和在线服务平台、在线教育、在线旅行社、金融服务、在线游戏、汽车服务和其他广告代理商。我们相信,我们吸引和留住这些广告商的能力反映了我们服务的高水平,这对我们的业务增长至关重要。
我们的业务价值链。作为一家在线广告服务提供商,我们将我们的商业价值视为围绕我们为两个主要商业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提供服务的能力:(i)广告商;和(ii)媒体(或其授权机构)。
| ● | 对广告商的价值:作为在线营销服务提供商,我们连接广告商和在线媒体,帮助广告商以多种方式管理其在线营销活动,包括但不限于:(i)就广告策略、预算和广告渠道的选择提供建议;(ii)采购广告库存;(iii)提供广告优化服务;以及(iv)管理和微调广告投放流程。 |
| ● | 对媒体的价值:作为媒体的授权代理机构,我们通过多种方式为媒体业务创造价值,包括但不限于:(i)确定广告商购买其广告库存,(ii)促进与广告商的付款安排,(iii)协助广告商与媒体处理广告部署物流,以及(iv)从事旨在教育和诱导广告商使用在线广告的其他营销和推广活动。 |
我们的广告服务。我们提供两种类型的广告服务,SEM服务,和非SEM服务。我们的SEM服务包括部署搜索引擎运营商提供的排名搜索广告和其他显示搜索广告。另一方面,我们的非SEM服务包括社交媒体营销、In-Feed广告,以及通过在社交媒体平台、短视频平台、新闻门户和移动应用程序等媒体上部署广告的移动应用程序广告。我们的非SEM广告的展示形式包括In-Feed广告、横幅广告、按钮广告、插播广告,以及在选定的社交媒体账户上的帖子。
42
下文对相关广告形式、媒体普遍采用的相应定价模式及我们的收入模式进行了总结:
类型 |
|
说明 |
|
媒体的主要定价模型 |
|
我们的主要收入模式 |
SEM服务 |
||||||
搜索广告 |
|
搜索广告通常位于顶部,或者位于搜索结果页面的侧面,或者是搜索引擎运营商的相关产品。 |
|
基于拍卖的广告:以CPC为主 非拍卖类广告:以CPT为主 |
|
回扣和奖励 |
非SEM服务 |
||||||
In-Feed广告 |
|
In-Feed广告是与其出现的平台的格式、外观和功能相匹配的广告,通常放置在短视频分享、社交媒体和newsfeed平台上。 |
|
主要是CPM、CPC |
|
回扣和奖励 |
移动应用广告 |
|
手机APP广告以横幅广告、按钮广告、开屏广告、插屏广告等多种形式在APP中展示。 |
|
主要是CPT、CPA |
|
净费用;回扣和奖励 |
社交媒体广告 |
|
社交媒体广告采取的形式是内容出现在指定的博客或社交媒体账号中,有合适的目标受众。 |
|
主要是CPT |
|
净费用 |
我们的毛账单从2023年的1880万美元降至2024年的1210万美元,降幅为35.6%,2025年增至1840万美元。与此同时,媒体成本从2023年的1780万美元降至2024年的1150万美元,2025年增至1780万美元,降幅分别为35.8%和增长55.2%。我们的净收入(即毛账单和媒体成本之间的差异)下降,同时我们的广告客户基础及其广告支出从2023年的0.9百万美元下降到2024年的0.6百万美元和2025年的0.6百万美元,降幅分别为32.3%和8.8%。
我们的商业模式
商业价值链
作为一家在线广告服务提供商,我们将我们的商业价值视为围绕我们为两个主要商业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提供服务的能力:(i)广告商;和(ii)媒体(或其授权机构)。
43
| ● | 对广告商的价值:广告是由广告主的需求驱动的,他们需要接触目标客户,为他们的产品和服务创造需求,建立他们的品牌,获得市场份额,促进销售并增强盈利能力。作为在线营销服务提供商,我们充当广告商和在线媒体之间的中介,帮助广告商以多种方式管理其在线营销活动,包括但不限于:(i)就广告策略、预算和广告渠道的选择提供建议;(ii)采购广告库存;(iii)提供广告优化服务;(iv)管理和微调广告投放流程。我们认为,我们对广告主的价值观主要在于我们有能力帮助他们在经济上开展有效的在线营销活动。特别是,我们可以为我们的广告主提供各种类型的广告库存,例如搜索广告、各种社交媒体和媒体平台上的In-Feed广告以及移动应用程序广告,以及针对这类广告格式的各种优化服务。 |
| ● | 对媒体的价值:媒体作为将广告商的营销信息传达给目标受众的媒介,主要通过向广告商提供广告库存进行销售来将其媒体资源货币化。在当前的网络广告生态下,老牌媒体主要通过其授权代理机构的网络来获取广告主。作为授权机构,我们以多种方式为媒体的业务创造价值,包括但不限于:(i)确定广告商购买其广告库存,(ii)促进与广告商的付款安排,(iii)协助广告商与媒体处理广告部署物流,以及(iv)从事旨在教育和诱导广告商使用在线广告的其他营销和推广活动。授权代理模式的使用,使得媒体可以借助其授权代理机构的连接,将触角延伸至庞大的广告客户群体,在不虚增销售和营销成本的情况下快速扩大业务规模。要成为一家媒体的授权代理机构,我们通常要接受媒体的两到三轮评估,在此期间,媒体会考虑到包括但不限于我们公司的历史、公司的规模、我们的成就、我们的服务产品、我们合作的广告商、我们的收入历史以及我们员工的专业知识等因素。 |
以下是我们的业务价值链以及广告商、媒体和广告代理商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简化图解:

如上图所示,在我们可以直接访问媒体的广告库存的情况下,例如作为其授权代理,我们直接从相关媒体为我们的广告商获取广告库存,其中包括(i)直接广告商;和(ii)没有直接访问相关广告库存并希望通过我们为其广告商投放广告的第三方广告代理商。同时,我们可能会因为出售他们的广告库存而从媒体那里获得回扣和奖励。
44
当我们无法直接访问某些媒体的广告库存时,我们可以为我们的广告主从其他直接访问的第三方广告代理商那里获取此类广告库存,例如作为某些媒体的授权代理的广告代理商。再次,我们可能会从这类广告代理商那里获得回扣和奖励,用于采购买家通过他们获取广告库存。
基于上述业务价值链,我们通常(i)以我们从媒体(或其授权代理机构)获得的回扣和奖励的形式产生收入,用于采购广告商向他们投放广告,或(ii)以我们在代表他们购买广告库存并向他们提供广告服务时从广告商获得的净费用的形式产生收入。
据此,广告商或媒体(或其授权机构)均可被认定为我们的客户,这取决于适用于我们提供的相关服务的收入模式。详见本节“—收入模式与付款周期”。
广告商
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我们从广泛的行业建立了广泛而多样的广告客户基础,包括电子商务和在线服务平台、在线教育、在线旅行社、金融服务、在线游戏、汽车服务和广告代理等。
截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服务的广告客户数量分别为714个、528个和285个。截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毛账单分别为1840万美元、1210万美元和1880万美元。在2025、2024和2023财年,我们的前五大广告客户分别贡献了我们总毛账单的83.4%、85.0%和54.2%。
下表列出了我们的广告客户按行业划分的毛账单细分: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的毛帐单, |
||||||||||||||||
2025 |
2024 |
2023 |
|
|||||||||||||
|
金额 |
|
% |
|
金额 |
|
% |
|
金额 |
|
% |
|||||
电商&线上服务平台 |
$ |
13,024,541 |
71.0 |
% |
$ |
4,158,767 |
34.4 |
% |
$ |
3,667,880 |
19.5 |
% |
||||
在线教育 |
44,918 |
0.2 |
% |
160,293 |
1.3 |
% |
2,712,961 |
14.5 |
% |
|||||||
在线旅行社 |
|
3,493,226 |
19.0 |
% |
3,604,735 |
29.8 |
% |
1,649,663 |
8.8 |
% |
||||||
金融服务 |
|
95,640 |
0.5 |
% |
78,401 |
0.6 |
% |
108,299 |
0.6 |
% |
||||||
线上游戏 |
|
— |
— |
2,117,896 |
17.5 |
% |
4,226,350 |
22.5 |
% |
|||||||
汽车服务 |
|
645,644 |
3.5 |
% |
915,523 |
7.6 |
% |
610,969 |
3.3 |
% |
||||||
第三方广告代理商 |
|
747,184 |
4.1 |
% |
887,065 |
7.3 |
% |
3,145,393 |
16.8 |
% |
||||||
其他 |
|
300,300 |
1.7 |
% |
159,488 |
1.5 |
% |
2,648,522 |
14.0 |
% |
||||||
合计 |
$ |
18,351,453 |
100 |
% |
$ |
12,082,168 |
100 |
% |
$ |
18,770,037 |
100 |
% |
||||
我们的媒体
我们与搜索引擎、短视频平台和社交媒体平台等广泛的媒体建立并保持了合作关系(直接或通过其授权机构),这使我们能够为我们的广告商提供多样化的广告格式选择,包括搜索广告、In-Feed广告(即与它们出现的媒体格式的格式、外观和功能相匹配的广告)、移动应用广告和一系列广告渠道上的社交媒体广告。
我们在2025、2024和2023财年担任多家媒体的授权机构,并将努力在未来与媒体取得新的授权机构地位。凭借我们的授权代理地位,我们可以为我们的广告商提供直接访问广告的植入。
45
下文概述了我们在2025、2024和2023财年以及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已获得授权机构地位且我们认为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媒体:
媒体 |
|
媒体说明 |
|
我们覆盖的广告库存 |
|
有效期 |
广州聚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Guangzhou JUYO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Guangzhou JUYO”) |
中国领先的互联网科技集团之一拥有的智能营销平台运营商 |
通过Super Huichuan(Super Huichuan)搜索引擎包含搜索广告(Snapdragon)、信息流广告(Huichuan),以及通过UC浏览器(UC浏览器)、UC头条(UC头条)、优酷(优酷)等多种渠道提供的广告(注意事项)PP手机助手APP(PP mobile phone assistant)和SnapPea()。 |
2017年1月至2026年12月 |
|||
湖北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领先的新闻门户APP和短视频APP的运营商之一 |
各种内容分发渠道上的In-Feed广告,包括中国最受欢迎的新闻门户网站之一和短视频APP。 |
2019年1月至2024年12月 |
据我们所知并根据我们的经验,某些媒体可能会要求其授权机构放置押金作为支付担保和/或表示授权机构承诺为其广告商采购一定的最低广告库存购买和/或广告支出。我们根据与相关媒体的合同条款确定存款金额和存款期限。这些媒体通常要求支付广告库存购买和/或广告支出最低金额的5%至10%的押金,如果我们的广告商在此类媒体投放的广告购买和/或广告支出达到最低要求,这些押金将在协议到期时退还给我们。在我们与寻求从这些媒体购买广告库存的广告商的协议中,我们要求广告商支付与向媒体支付的所需金额相同的押金,如果广告库存购买和/或广告支出的最低要求得到满足,这些押金将退还给广告商。我们可能会不时代表我们的广告商为我们自己以及我们的广告商的易于行政管理而支付此类押金。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此类广告商的背景和我们与他们的关系,我们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要求我们的广告商在背靠背的基础上向我们支付押金。我们根据几个因素来决定是否代广告主支付定金,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广告主的信用记录、在行业中的声誉以及广告主通过当前订单购买或过去已经购买的广告库存数量。我们代表大约80%的广告客户支付订金,这类订金的金额约为将支付给媒体的总订金的85%。
当我们考虑作为媒体授权机构的潜在合作伙伴关系时,我们一般会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 |
未来有潜力吸引更多用户流量的网络媒体类型; |
(二) |
有关媒体的广告市场竞争力; |
(三) |
媒体的市场地位和增长潜力; |
(四) |
媒体可以为其广告代理商提供的支持的充分性;以及 |
(五) |
媒体提供的商业条款,特别是返利政策及其对保证金的要求。 |
我司广告主与媒体(或其授权机构)的重叠
作为行业惯例,由于媒体自身的政策或做法,一些广告库存只能通过相关媒体的授权机构获得。因此,广告代理商可能会利用其他广告代理商拥有的营销渠道,以获得更广泛的网络媒体。
46
在我们的日常业务过程中,我们可能会在以下情况下代表我们的广告客户从同一家公司采购广告库存,并为我们与之有授权代理关系的媒体的广告库存销售提供便利:
| (一) | 一家广告代理商为自己或其广告商从我们这里采购(我们可以直接访问但他们没有访问的媒体的)广告库存,而我们代表我们的广告商从同一家广告代理商采购(他们可以直接访问但我们没有访问的媒体的)广告库存;和 |
| (二) | 我们从一个媒体(例如社交媒体、视频分享或游戏平台的运营商)为我们的广告商采购广告库存,而同一家媒体通过我们获得其他媒体的广告库存,以营销自己的服务和产品。 |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分别在2025、2024和2023财年有四个、三个和三个重叠的广告商和媒体(主要是第三方广告代理商)从广告库存采购并促进了广告库存的销售。下表汇总了2025、2024和2023财年此类重叠广告商和媒体(或其授权机构)应占的总毛账单和媒体成本。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5 |
2024 |
2023 |
|
|||||||||||||
|
金额 |
|
% |
|
金额 |
|
% |
|
金额 |
|
% |
|||||
毛账单(作为我们的广告商) |
$ |
97,160 |
0.5 |
% |
$ |
74,191 |
0.6 |
% |
$ |
2,222 |
0.01 |
% |
||||
媒体成本(作为我们的媒体或媒体代理) |
$ |
30,328 |
0.2 |
% |
$ |
50,862 |
0.4 |
% |
$ |
6,698 |
0.01 |
% |
||||
我们从这些重叠的广告商和媒体(或其授权机构)采购广告库存以及我们采购广告商从这些重叠的广告商和媒体(或其授权机构)采购广告库存,彼此之间既不相互关联也不互为条件,并且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根据正常商业条款和公平原则相互协商和独立进行。
收入模式与支付周期
我们的收入主要包括(a)媒体(或其授权机构)提供的回扣和奖励;和(b)从广告商赚取的净费用。我们根据与相关广告商和媒体(或其授权代理)的合同条款以及业务交易的性质来确定我们的收入类型,我们在相关服务交付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在我们从媒体(或其授权机构)获得回扣和奖励的商业交易中,我们因担任媒体(我们与其有授权代理安排)或其他第三方广告代理(其又是相关媒体的授权代理)的销售代理角色而获得奖励,这些回扣和奖励确认为我们提供此类销售代理服务的收入。相反,在我们代表我们的广告商从媒体(或其他广告代理商和服务提供商)采购广告服务或广告库存的情况下,我们因代表我们的广告商(但不作为安排的委托人)的广告服务安排而获得奖励,例如采购和采购广告库存以及执行广告投放,并且我们将在这些交易中赚取的收入和产生的成本按净额报告为广告商的净费用。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2025、2024和2023财年按收入模式划分的收入明细: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5 |
2024 |
2023 |
|
|||||||||||||
|
金额 |
|
% |
|
金额 |
|
% |
|
金额 |
|
% |
|||||
从出版商那里获得的回扣和奖励 |
$ |
488,692 |
85.9 |
% |
$ |
402,462 |
64.5 |
% |
$ |
887,038 |
96.2 |
% |
||||
从广告商赚取的净费用 |
$ |
80,301 |
14.1 |
% |
221,625 |
35.5 |
% |
34,796 |
3.8 |
% |
||||||
合计 |
$ |
568,993 |
100.0 |
% |
$ |
624,087 |
100.0 |
% |
$ |
921,834 |
100.0 |
% |
||||
47
出版商的回扣和奖励
在与某些媒体或其授权机构的安排中,我们通常会因采购广告商获取相关媒体的广告库存而获得回扣和奖励,我们承认这些媒体(或其授权机构)为我们的客户。另一方面,为了鼓励广告商订阅我们的服务并通过我们获得他们想要的广告库存,我们可能还会为我们的广告商获得广告库存和/或产生广告支出提供回扣。我们的收入确认为我们从媒体(或其授权机构)收到的回扣和奖励,扣除我们向广告商提供的任何回扣。这种收入模式更普遍适用于我们提供SEM服务和某些In-Feed广告服务,主要媒体包括搜索引擎、社交媒体平台和newsfeed平台。
以下是我们的返利和奖励收入模型的简化说明:

媒体(或其授权机构)提供的回扣和奖励
我们从媒体(或其授权机构)获得的回扣和奖励有多种结构和费率,这些结构和费率主要是根据与这些媒体(或其授权机构)的合同条款及其适用的回扣政策确定的。有时,媒体也可能会提供额外的酌情奖励,以鼓励其授权机构根据媒体当时的销售和营销目标实现某些基准。
下文列出了媒体(或其授权机构)在2025、2024和2023财年向我们提供的一些更典型的回扣和激励结构:
| ● | 以广告货币单位金额为基础的全面标准费率返利*获得的或实际的广告支出; |
| ● | 基于获得的广告货币单位数量或实际广告支出和某些规定分类(例如,广告主的行业、新的或现有的广告主、广告库存的类型)的差别标准费率回扣; |
| ● | 基于累计获得的广告货币单位或累计广告支出的累进费率规模的回扣和奖励;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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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基于某些规定的衡量基准(例如,获得的新广告商数量、从特定行业的广告商获得的累计广告货币单位或实际广告支出、获得的广告货币单位的增长或实际广告支出)的累进费率或差别费率的回扣和奖励。 |
*注意: |
“广告货币单位”实际上是一种虚拟货币,需要从相关媒体购买,用于获取其广告库存。详见“—我们的服务和运营流程—活动启动和绩效回顾”。 |
媒体(或其授权机构)向我们提供的费率基于合同条款,通常从10%到20%不等。
这些回扣和奖励可能(i)采取现金形式,在支付时,通常用于抵销我们在相关媒体或其授权机构的应付账款;或(ii)以广告货币单位的形式,将存入我们在媒体后台平台维护的账户中,然后可用于履行我们的广告商购买广告货币单位的订单,或作为我们向广告商提供的回扣。这些回扣和奖励一般按季度或年度确定和结算。
我们向广告商提供的回扣
我们可能会以广告货币单位的形式向我们的广告商提供回扣,或现金折扣,可用于抵消未来与我们的付款。
我们向广告商提供的返点率由我们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参考我们从相关媒体(或其授权机构)获得的返点和奖励、广告商的承诺总支出以及我们与该广告商的业务关系。
来自广告商的净费用
在我们的净费用收入模式下,我们因向广告商提供的服务而获得奖励,其中通常包括(其中包括)代表我们的广告商采购和采购广告库存和广告服务,并支付与此相关的费用。在这种收入模式下,由于我们不是这些安排的委托人,我们将我们在这些交易中赚取的收入和产生的成本按净额报告为来自广告商的净费用,我们将我们的广告商确认为我们的客户。
这种收入模式在我们提供移动应用广告服务和社交媒体营销服务方面更普遍适用。我们主要根据相应的媒体和其他广告服务成本以及我们的目标费用利润率,在逐个客户和逐个活动的基础上确定我们向广告商收取的总费用。
付款周期
正如下文本节“—我们的服务和运营流程”中所述,我们通常代表我们的广告商向媒体(或其授权代理机构和其他广告服务提供商)进行付款。我们就我们的毛费和/或我们代表他们支付的款项向我们的广告商发出账单,并从媒体(或他们的授权代理机构和其他广告服务提供商)接收账单,以获取他们的广告服务和广告库存。在这方面,我们业务的付款周期通常涉及应收账款和广告商就我们的毛费和/或我们代表他们支付的金额进行的结算,以及应付账款和与媒体(或其授权代理机构和其他广告服务提供商)就获得其广告服务和广告库存进行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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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列出了我们与广告商和媒体这两个主要利益相关者的收入和支出的一般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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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或其授权机构)或其他服务提供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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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商 |
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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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收媒体(或其授权机构)的回扣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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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收广告商代其获取广告库存和广告服务的款项 |
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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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代表我们的广告商从媒体或其他广告服务提供商获得广告库存和广告服务而应付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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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付广告商(或其广告代理)的回扣 |
对于我们的SEM服务,媒体(或其授权机构)通常授予我们最长105天的信用期,用于结算代表我们的广告商获得广告库存的付款。对于我们的非SEM服务,鉴于所涉及的媒体和服务提供商的类型和性质多种多样,这些媒体(或其他广告服务提供商)授予我们的用于结算收购广告服务和广告库存的付款的信用条款更加多样化,可能从预付款到180天不等。对于我们的非SEM服务,媒体为我们的In-Feed广告服务授予我们的最常见信用条款是0到105天,媒体为我们的移动应用广告服务和社交媒体广告服务通常需要预付款。
另一方面,我们可能会授予我们的广告商最多180至210天的信用期限,以结算我们向他们的账单(即代表他们为获得广告货币单位、广告库存和其他广告服务而支付的款项)。在考虑是否向我们的广告商授予信用条款以及授予信用条款的期限时,我们一般会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我们的广告商的业务规模和概况、他们与我们的业务关系的长度、他们选择的媒体、他们的预算或承诺的广告支出总额、他们的财务状况、他们过去的法律诉讼、他们在行业中的声誉以及他们的历史结算记录。对于与我们有新业务或相对较短业务历史的广告商,我们可能会要求我们的广告商预付款项或押金。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信用期主要适用于我们代表我们的广告商向媒体(或其授权机构和其他服务提供商)支付的款项,以获取其广告服务和广告库存。就我们的收入而言,媒体(或其授权机构)的回扣和奖励的具体信用条款受我们与其签订的书面合同条款的约束,通常通过直接抵消我们与他们的应付账款(在现金回扣和奖励的情况下)或通过将广告货币单位存入我们与他们保持的账户(在实物回扣和奖励的情况下)来结算。根据媒体的不同,我们从媒体获得的回扣和奖励按季度或年度结算,并在下一季度或下一年的年初结算。对于净费用形式的收入,鉴于它们代表我们向广告商收取的总费用与代表他们产生的媒体成本之间的差额,信用条款将对应于我们向媒体(以及其他广告代理和服务提供商)支付的款项以及从广告商收到的付款,如前几段所述。
下表说明了与我们的业务大致对应的我们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主要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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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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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或起源 |
应收账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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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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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代表广告商获得广告服务和广告库存而向其收取的毛账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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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账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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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或其授权机构)和其他广告服务提供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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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代表我们的广告商获取广告库存和其他广告服务而欠媒体(或其授权机构)或其他广告服务提供商的金额 |
我们的服务和运营流程
我们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格式
我们为广告提供在线广告服务,通常形式为搜索广告、馈送广告、移动应用广告和社交媒体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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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广告
搜索引擎营销(SEM)是一种互联网营销形式,涉及通过提高广告商的广告在搜索结果页面或搜索引擎运营商的衍生产品上的可见度来推广广告商的产品或服务,通常由搜索引擎用户发起的关键词搜索动作触发。
通常,搜索广告可能采取(i)排名搜索广告的形式,这通常是在由用户的关键字搜索触发并与其直接相关的搜索结果中显示的广告,通常通过基于拍卖的模式购买;或(ii)显示出现在搜索结果页面其他位置(例如页边距)的搜索广告,更典型的是通过非基于拍卖的模式购买。
在基于拍卖的模式中,广告商通常会对更高的可能性进行出价,让他们的广告显示在搜索结果页面的顶部位置,从而有可能在他们的广告上获得更多的点击。在这种模式下,广告库存通常以“每次点击成本”(“CPC”)模式定价,这意味着广告商将为其广告的每次点击付费。成本由搜索引擎算法确定的几个因素决定,通常包括最高出价、质量得分以及其他广告主竞价同一个关键词的广告排名。对于非基于拍卖的模式,广告主通常以通常在“每次成本”(“CPT”)定价模式下确定的价格获得搜索结果页面上的广告位。
以下描述了我们的搜索广告产品的样本:
| ● | 排名搜索广告(搜索排名广告): |
| ● | 显示搜索广告(显示类搜索广告): |
In-Feed广告
In-feed广告是一种展示广告形式,可以融入它们所出现的环境,例如,在新闻或社交媒体网页上看起来像新闻提要的一部分,或者在短视频分享平台上以视频剪辑的形式出现。
作为“精准营销”的一种形式,In-Feed广告根据收集到的与用户兴趣相关的数据向观众推送广告,从而提高了向广告商希望的受众投放广告的可能性。由于In-Feed广告的性质,基于广告主产品和服务的特征对其呈现方式进行优化,包括广告的平面设计和广告的目标受众选择、时段、地理区域和城市层级进行展示等因素,对于提高吸引点击的可能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们可以直接与媒体或与其授权机构接触各种In-Feed广告渠道。这些渠道包括字节跳动等短视频分享平台,以及各种新闻门户和社交媒体平台。
In-Feed广告的成本模式多为CPC和CPM。
移动应用广告
移动应用广告一般是指部署在选定的移动网站或移动应用中的广告,通常以横幅、按钮、应用启动屏幕图像和插屏广告的形式出现。在2022和2021财年,我们为广告商部署移动应用广告所使用的媒体渠道包括流量水平可接受的独立应用、应用商店以及需求方平台或DSP。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没有提供移动应用广告部署服务。
移动APP的成本模式通常是CPT和CPA。CPA允许广告商为潜在客户的特定行为付费,只有在特定行为发生时才进行付款,例如下载(也称为CPD)、安装和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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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媒体广告
随着流行的在线社交媒体的出现吸引了众多用户,广告商越来越接受在这些平台上识别对潜在客户有影响力的社交媒体账户的想法。我们的社交媒体营销服务一般涉及设计和实施通过使用具有合适目标受众的有影响力的社交媒体账号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开展的创意广告活动。
我们的社交媒体活动一般采取在各种流行媒体平台的账号上协调发布内容的形式,包括流行的社交网络平台、视频分享平台、直播平台、知识分享平台和信息内容平台,旨在接触这些账号内容的读者。根据广告商的营销目标,可以使用各种类型的社交媒体账户,例如(i)拥有众多追随者的名人和著名博主的账户;(ii)在某些领域(如时尚、汽车)掌握权威和影响力的关键意见领袖的账户;(iii)在线出版物;以及(iv)在更小众受众中的“草根”账户。
运营流程
下面的图表说明了我们广告服务交付的运营流程的主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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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广告客户
我们通过各种方式获取广告商,包括(i)根据市场情报和我们的行业洞察力与潜在广告商接洽;(ii)利用我们的行业联系来识别潜在广告商;(iii)与我们现有的广告商接触以探索进一步的商业机会,以及(iv)通过我们的广告商(包括广告代理商)和媒体的推荐。详见本节“—销售与营销”。
广告行业中常见的情况是,广告代理商之间相互转介,利用对方没有的媒体资源。例如,我们不时有广告代理商与我们授权代理的媒体进行广告植入,我们在提供的服务方面对这些广告代理商和我们的直接广告商一视同仁。同样,我们可能会与作为授权机构或直接访问其他媒体的其他广告代理商接洽,为我们的广告商获取广告库存。
我们将与广告商就订婚的商业条款进行谈判,然后我们将就提供我们的服务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框架协议或一次性协议)。
上市前
在发起广告活动之前,我们通常会与我们的广告主进行讨论,以了解其要营销的产品或服务、其营销预算以及其营销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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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广告客户的需要,我们可能会提供广告策略和广告优化方面的建议和服务,一般涵盖:
广告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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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建议或服务 |
SEM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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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研究与选择:我们提供有关选择所需关键词和搜索匹配标准以及排除不相关搜索词的建议,以提高广告的点击率(C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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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价格:我们针对CPC模式下的各类关键词提供投标价格建议,以期在一定的预算范围内提高广告活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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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投放的时间和地点:我们帮助广告主根据广告主产品和服务的特点,确定他们的目标受众(例如他们的个人资料和地理位置)和目标时间段来定位广告展示。通过设置这些参数,我们旨在锁定我们推广的产品和服务的相关受众,以提高接触更有可能点击广告的用户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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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呈现:除了上文“关键词研究与选择”中描述的搜索动作和搜索匹配过程优化外,我们还提供了标题短语、文字描述和特殊外观等搜索结果呈现的设计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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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eed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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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受众:通过直接接入基于用户画像和行为提供“标签”的In-Feed广告媒体后台平台,我们建议我们的广告主如何使用这些“标签”来定义他们的目标受众,并协助我们的广告主调整广告触发标准以实现更精准的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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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投放的时间和地点:我们帮助我们的广告商根据广告商产品和服务的特点设置广告展示的地理区域和时间段以及目标受众的概况等参数,以增加广告到达其目标受众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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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呈现:除了增加广告的精确度,我们还在广告的设计和格式上提供优化服务,例如短视频广告所需的长度、内容、剧本和色调,以使其更容易被目标受众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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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应用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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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就媒体的选择、部署的长度和广告的格式向我们的广告商提供建议,并代表我们的广告商与相关媒体运营商协商定价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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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媒体营销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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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协助我们的广告客户设计广告策略,就广告格式和素材的选择(如短视频、图像和文字描述)提供建议,并根据广告活动的主题和预期效果推荐适当的社交媒体账户和合适的媒体渠道,以实施和部署广告活动。我们可能会不时被要求安排第三方服务商协助代表我们的广告商准备广告材料。 |
我们向我们的广告商提供这些关于广告策略和广告优化的建议和服务,以提高他们的广告效果,我们相信这将有助于提高我们的广告商的满意度,促进他们对我们的粘性,并鼓励他们保留我们的服务。
活动启动和绩效审查
在广告策略和素材与我们的广告商达成一致后,广告活动将准备启动。
在收到我们广告商的订单后,我们将继续与相关媒体进行广告投放订单,或在我们是相关媒体的授权代理的情况下,或在我们无法直接访问相关媒体的情况下,通过作为此类媒体的授权代理或直接访问此类媒体的其他广告代理,让广告货币单位代表我们的广告商记录在我们的广告客户的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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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基于拍卖的广告(通常是排名搜索广告和某些In-Feed广告),广告库存通常是通过使用“广告货币单位”的竞价算法获得的,“广告货币单位”是一种购买并记录在媒体后台平台的虚拟货币记录。我们通常直接与媒体维护广告货币单位的账户,或代表我们的广告商间接与媒体的授权机构维护账户。我们代表广告客户购买的广告货币单位将记录在这些广告货币账户中,用于广告库存的投标。当一个广告被点击或观看时,广告主出价的广告货币单位数量将从相应的广告货币账户中扣除。广告商可以在他们的广告货币账户中充值广告货币单位,以保持广告活动的活力。当广告货币账户中的余额降至零时,该活动将下线。
对于非基于拍卖的广告(更常见的是与展示搜索广告、移动应用广告、某些In-Feed广告和社交媒体营销广告相关联),广告库存的成本通常根据广告投放顺序参考(其中包括)媒体设定的相关广告库存的价格、广告的形式和曝光时间等因素确定。另一方面,广告活动的实际持续时间将由广告商参考其广告预算和实际广告支出来确定。
我们已落实措施,确保我们的广告内容不违反这些法律法规。我们收到广告客户的广告内容后,将接受我们经验丰富的员工的合规审查。如果我们确定广告内容没有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我们将与相关媒体共享广告内容,供其内部审查。如果我们确定广告内容可能违反适用的法律或法规,我们将对广告内容提供建议的编辑,并将其发回广告商进行修改。在我们和媒体都确定广告内容完全符合有关信息传播的适用法律法规后,我们将在投放广告之前就其关于合规性的意见与广告商进行确认。
广告投放后,我们在多个维度监测和评估广告活动的整体有效性,例如搜索广告的点击消费、In-Feed广告的广告曝光以及社交媒体活动的可见度和客户参与程度。
基于上述审查,我们可能会进一步就广告策略和优化细化向我们的广告主提供建议,以不断提高其广告活动的有效性。我们会向我们的广告商更新他们的广告活动的有效性。可能会准备审查报告,以突出我们建议的优化策略。对于社交媒体活动,我们可能还会向我们的广告客户发布结束报告,以总结关键的广告交付(例如相关社交媒体账户的屏幕截图)并分析活动效果。
客户
我们的客户的身份因收入类型和业务交易的性质而异。如果我们将我们从媒体(或其授权机构)获得的回扣和奖励确认为我们的收入,我们的客户就是媒体或其授权机构。如果我们确认我们代表我们的广告商从媒体(或其他广告服务提供商)采购广告服务和广告库存所赚取的净费用,我们的客户就是我们的广告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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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总结了我们针对不同服务的收入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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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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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主要收入模式 |
SEM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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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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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扣和奖励 |
非SEM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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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Feed广告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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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扣和奖励 |
●移动应用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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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费用;回扣和奖励 |
●社交媒体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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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费用 |
顶级客户
2023年,我们的前五大客户分别为厦门头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聚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透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恒创欣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大家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占我们总收入的47.7%、12.2%、6.4%、4.9%和3.5%。
2024年,我们的前五大客户分别为广州聚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首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优聚互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登高尔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大家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占我们总收入的47.7%、19.3%、15.6%、8.0%和7.9%。
2025年,我们的前五大客户分别为深圳东方当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大家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携程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北京曲纳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占我们总收入的43.0%、19.3%、16.6%、2.8%和2.2%。
供应商
由于我们将所有收入按净额确认为来自媒体的回扣和奖励或来自广告商的净费用,我们没有任何重要的供应商,我们的销售成本主要由我们的员工成本组成。有关我们收入模型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本节“—收入模型和付款周期”。
销售与市场营销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销售和营销团队中有三名员工,主要负责通过我们向广告商推销和招揽广告客户向媒体投放广告。他们的任务是发展和优化我们的广告主基础,了解广告主的需求,并培养和维护与这类广告主的关系。
为了扩大我们的广告客户基础,通过收集和分析可用的市场情报(例如第三方行业研究报告、关于主要媒体上的广告投放的观察、关于推出新的在线产品和服务的消息),确定快速扩张的行业部门,这些行业部门显示出对在线广告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这是我们战略的一部分。我们通常优先关注这些目标行业的主要参与者,并与他们接触,以期向他们介绍我们的服务。另一方面,我们的管理和销售营销团队在网络营销行业拥有丰富的经验。这也是我们的战略,利用这些行业联系来提高我们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并探索接触潜在广告商的机会。
我们还从现有的广告客户群中获得新的商机。通过与我们现有的广告客户保持联系,我们能够更深入地了解我们的广告客户的最新业务发展及其具体的广告需求,并介绍适合他们的服务和广告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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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们的业务可能来自通过联系潜在和现有广告商进行的直接营销,但我们的很大一部分业务也来自各种推荐来源,其中最重要的推荐来自:
| (一) | 使用过我们服务的现有和以前的广告商:我们相信,我们在网络广告行业通过口碑传播的服务质量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声誉。我们对大众媒体的授权代理地位也使我们在网络广告市场拥有强大的影响力。我们认为,这些因素增加了现有或以前的广告商向其业务联系推荐我们的服务的可能性。 |
| (二) | 与我们有现有和以前业务关系的媒体:作为我们媒体的授权机构,是引荐的重要来源。通常情况下,大众媒体会努力推销他们的媒体平台,以吸引更多的广告商。因此,他们可能会不时收到广告商关于在其平台上投放广告的直接询问。对于那些维护授权机构网络的媒体,他们自然会把直接接触过的广告主,转介给像我们这样的他们的授权机构。 |
| (三) | 其他第三方广告代理商:广告行业中常见的是广告代理商之间相互转介,利用对方没有的媒体资源。基于我们与某些媒体的关系和授权代理地位,我们可以直接访问此类媒体提供的广告库存,并吸引其他没有此类直接访问权限的第三方广告代理机构通过我们投放广告。偶尔,如果其他广告代理商认为广告商要求的服务不符合他们的业务目标和战略(例如,在行业重点和目标利润率方面),我们也可能会收到他们的推荐。 |
支持我们的销售和营销团队的是我们的客户服务团队,这有助于向我们的客户提供在线广告服务。我们的客服人员负责在广告投放过程中为我们的广告客户提供支持。他们提供有关广告策略、活动规划、执行和发布后审查的咨询服务。我们相信,我们的服务质量使我们能够与广告商发展更深、更持久的关系,发现新的机会并赢得新的广告商。
竞争
中国网络广告服务市场高度分散,竞争激烈。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巩固和营销技术的不断创新,独立线上广告市场集中度水平有望逐步提升,因为领先的线上营销技术平台有望在未来占据更高的市场份额。拥有各类分销渠道和技术优势的一线服务商,未来有望大行其道。
在线广告服务提供商的竞争主要集中在媒体资源的获取、广告客户基础的规模、管理和服务专业人员的经验、资金的充足性、服务质量、品牌认知度、优化能力和技术能力等方面。除了线上广告服务商之间的竞争,行业还面临线下广告通过分流广告主营销预算的竞争。
我们相信,凭借我们广泛多样的广告客户基础、与媒体及其授权机构建立的关系、与大众媒体的授权代理地位,以及我们经验丰富且富有远见的管理团队,我们能够有效地与其他在线广告服务提供商竞争。
知识产权
我们认为我们的专有域名、版权、商标、商业秘密和其他对我们的业务运营至关重要的知识产权。我们依靠版权、商标和商业秘密法律和披露限制的组合来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我们登记了:
| ● | 香港两个商标; |
| ● | 中国一个域名;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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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中国软件著作权13项。 |
我们实施一整套综合措施,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除了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关键措施包括:(i)及时对我们的知识产权进行注册、备案和所有权申请,(ii)积极跟踪知识产权的注册和授权状态,并在发现与我们的知识产权的任何潜在冲突时及时采取行动,(iii)在我们签订的所有雇佣合同和商业合同中明确说明与知识产权所有权和保护有关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在中国未发生任何侵犯第三方商标、许可和其他知识产权的重大争议或索赔。
季节性
由于广告商预算和广告活动支出的季节性变化,我们已经经历并预计将继续经历经营业绩的季节性波动。例如,我们的收入往往会随着广告支出在假日季节随着消费者假日支出的增加而增加,或者更接近年底以完成他们的年度广告预算。
保险
我们维护一定的保单,以保护我们免受风险和意外事件的影响。例如,我们按照适用的中国法律为我们的员工提供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保险。我们不保有业务中断保险或产品责任保险,根据中国法律,这不是强制性的。我们不维护关键人物保险、涵盖我们的网络基础设施或信息技术系统损坏的保险单,也不为我们的财产维护任何保险单。在2025、2024和2023财年,我们没有就我们的业务提出任何重大保险索赔。
监管
本节概述了影响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活动的最重要的规则和规定。
有关广告业务的规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中油集团”)于1994年10月27日颁布、分别于2015年4月24日、2018年10月26日、2021年4月29日修订并于2021年4月29日生效的《广告法》(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要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保证其制作或者传播的广告内容真实,完全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广告内容除其他外,不得包括(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二)含有“国家”等字样,“最高级别”和“最佳”;(三)涉及民族、种族、宗教和性别歧视。此外,具有一定特殊内容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接受政府审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确认审查已充分落实并取得相关批准。违反上述要求,可能会因更正任何误导性信息而被处罚、没收广告收入或被责令停止传播广告或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终止广告经营或者注销营业执照。
国家工商总局于2016年7月4日颁布、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对互联网上发布的所有广告,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站、网页和应用程序发布的文字、图像、音视频等形式的广告进行管理。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得设计、制作、提供代理服务或者发布知悉或者应当知道的虚假广告;应当建立审查档案管理制度,检查核实相关证明文件,查验广告内容;不得设计、制作、提供代理服务或者发布内容不真实或者没有充分证明文件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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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2月25日发布)自2023年5月1日起取代暂行办法。管理办法总体上将维护暂行办法下的法律原则和实质要求,同时结合网络广告行业近期发展情况进行一些完善。其中,要求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及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互联网广告行业的官方检查,允许监管部门在经营者能够证明已履行相关责任、采取措施防范违法广告并向主管部门提供责任方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减轻或免除经营者一定的行政处罚。
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规定
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公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办法”),后经修订,自2011年1月8日起施行。根据《互联网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盈利性服务和非盈利性服务,开展盈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前应当满足许可要求,开展非盈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前应当满足备案要求。通过手机APP提供信息服务受中国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律法规的约束。
互联网信息内容在中国受到高度监管,根据《互联网办法》,互联网信息提供者网站制作、复制、传播、播出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内容的互联网内容的,中国政府可以对其予以关闭(从事无利可图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也被要求对其网站进行监控。不得发布、传播属于禁止类的内容,必须从其网站上删除任何此类内容,保存相关记录并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此外,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侵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内容、甄别、解链等必要行为。被告知后未采取必要行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将承担额外损害赔偿的责任。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用户通过其互联网服务侵害他人权益但未采取必要行动的,与互联网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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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条例
中国的互联网内容是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进行监管和限制的。2000年12月28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颁布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后于2009年8月27日修订,使违法行为人在中国受到刑事处罚的有:(一)利用互联网营销假冒伪劣产品或者对任何商品、服务进行虚假宣传;(二)以损害他人商业商誉、产品信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三)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四)以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金融秩序的;或者(五)在互联网上创建任何色情网站或者网页,提供色情网站链接或者传播色情图书杂志、电影、音像制品、图像的。根据公安部(以下简称“公安部”)于1997年12月16日颁布、后经修正并于2011年1月8日生效的《与互联网相连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禁止以可能导致国家秘密泄露或者传播破坏社会稳定内容等行为的方式使用互联网。2005年12月13日,公安部颁布了《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包括防病毒、数据备份等相关措施在内的适当措施,对其用户的某些信息(包括用户注册信息、登录注销时间、IP地址、用户发帖内容和时间)进行至少60天的记录,并发现非法信息,停止传递此类信息,并保存相关记录。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公安部和地方公安局可以建议原证书审查、审批和发证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关闭其网站。根据2007年6月22日公布的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局、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印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国家通过制定全国有效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进行等级保护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等级可分为五个等级。新建Ⅱ级以上信息系统,其运营者、使用者应当自投运后30日内,到所在地设区以上的市级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中国政府当局已颁布有关互联网使用的法律法规,以保护个人信息不被任何未经授权的披露。2012年12月28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颁布《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并于同日起施行,以增强对互联网信息安全和隐私的法律保护。2013年7月16日,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颁布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以规范在中国境内提供电信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建立自己的用户信息收集使用规则,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信息。禁止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泄露、篡改、损毁、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收集的个人信息。
中国的互联网内容是从国家安全的角度严格监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于2016年11月7日颁布,最近一次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作为这方面的根本法律。它对网络运营者规定了维护网络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全面义务。2025年修正案大幅提高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明确了网络运营者识别和应对网络安全威胁的责任。
2021年6月10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数据安全法根据数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以及数据被篡改、破坏、泄露、非法获取对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程度,建立分层分类的数据保护制度。要求数据处理者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履行数据处理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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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0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作为国内首部专门规范个人信息保护的综合性法律,它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原则(包括“知情同意”)、个人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义务等内容。对个人信息跨境转移也提出了严格要求。
2024年9月24日,国务院公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对《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作了详细的实施细则。根据这些规定,处理“重要数据”或在境外上市的数据处理商被要求自行或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年度数据安全评估。上一年度数据安全评估报告须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当地网络空间事务管理部门。此外,任何处理超百万用户个人数据的数据处理商,在海外上市前都必须申请网络安全审查。
中国《网络安全法》要求网络运营者履行与网络安全保护和加强网络信息管理相关的某些职能。例如,根据《网络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运营者应当在中国境内存储在中国境内收集、制作的所有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及其购买的可能影响国家证券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接受国家网络安全审查。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北京大成已告知我们,基于其对《网络安全法》的理解,我们不是网络运营商,不受《网络安全法》对网络运营商施加的要求的约束。但是,作为非网络运营者,和任何个人或组织一样,我们根据网络安全法有义务不通过窃取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不向任何其他人非法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在实质上遵守《网络安全法》,该法律未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然而,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北京大成进一步告知我们,未来主管部门将如何解释或修订《网络安全法》存在不确定性。
2020年4月13日,国家网信办等多部门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对网络安全审查要求作出更详细的规定。随后在2021年12月28日,CAC和其他相关的中国政府主管部门联合颁布了《网络安全审查措施转移》(《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除有意购买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CIO外,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的网络平台运营商必须接受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的网络安全审查。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网络安全审查评估任何采购、数据处理或海外上市可能带来的潜在国家安全风险。《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要求,拥有至少一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经营者,拟在国外上市的,必须申请CAC的网络安全审查。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网信办或CAC最近对数据安全,特别是对寻求在外汇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数据安全进行了更大的监督,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我们的产品产生不利影响。”
有关知识产权的条例
版权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1990年9月7日颁布、最后一次修订时间分别为2001年10月27日、2010年2月26日、2020年11月1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版权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实体无论是否发表作品,均拥有著作权,包括书面作品、口述作品、音乐、喜剧、谈话和歌唱艺术、舞蹈和杂技、艺术作品和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频和音频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素描等平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著作权人拥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出版权、着作权、修改权、完整权、复制权、分销权、出租权、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和编译权。
根据国务院2001年12月20日颁布、最近一次修订于2013年1月30日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单位拥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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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软件著作权人在其开发的软件中享有的出版权、着作权、修改权、复制权、分发权、出租权、网络传播权、翻译权等权利,无论是否已出版。按照国家版权局1992年4月6日颁布、最近一次修订于2002年2月20日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可以登记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国家版权局为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主管机关,指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关。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符合规定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人给予登记认证。
商标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于1982年8月23日颁布、198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最后一次修订于2019年4月23日,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以及国务院于2002年8月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最后一次修订于2014年4月29日,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凡经商标局批准注册的商标,即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该权利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用于同一种或相似的商品,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域名
根据工信部于2017年8月24日颁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12年5月28日颁布、自2012年5月29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关于域名注册的实施细则》(“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和CNNIC于2012年5月28日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关于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简称《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自2012年6月28日起施行。域名注册通过根据相关规定设立的域名服务机构办理,申请人注册成功即成为域名持有人,域名争议应提交CNNIC授权的机构解决。《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和《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均已于2019年6月18日废止,取而代之的是《中国顶级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国家顶级域名注册实施细则》),该细则于2019年6月18日由CNNIC颁布,并于同日起施行。
根据工信部于2017年11月27日颁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使用的通知》),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每一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身份进行核查,不得向任何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
有关海外上市及发行的规定
2021年12月24日,证监会发布《国务院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国务院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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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管理规定和办法对备案文件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统一规范管理、加强监管协调、跨境监管合作等内容。寻求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如业务涉及此类监管,必须进行相关的安全筛查程序。危害国家安全的企业在这些境外上市禁区之列。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试行办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境外上市规则发布同日,证监会在中国证监会官网上散发1号至5号配套指导规则、境外上市规则说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安排通知及相关证监会答记者问,或统称《指导规则》和《通知》。境外上市规则连同《指引规则》和《通知》,通过对境内公司境外发行和上市的备案规定提供基本相同的要求,重申了《管理规定和办法》中反映的基本监管原则。根据《境外上市规则》和《指导规则和通知》,境内公司以直接或间接形式进行境外证券发行和上市活动,应在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上市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已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已取得境外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批准并将于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公司,上市无需立即备案但需按照境外上市规则对后续发行进行备案。在《境外上市规则》生效日前已向境外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但尚未取得境外监督管理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同意发行上市的,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安排备案,应当在该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前完成备案程序。
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对我们上市或后续发行的任何正式问询、通知、警告、处分或任何监管异议。然而,如果我们决定在未来进行发行,我们将被要求根据海外上市规则在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由于海外上市规则是新公布的,在备案要求及其实施方面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我们被要求向证监会提交并完成我们后续海外公开发行的备案程序,我们无法确定我们是否能够及时完成此类备案。我们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遵守海外上市规则下的此类备案要求,可能会导致对我们的强制更正、警告和罚款,并可能严重阻碍我们提供或继续提供我们的证券的能力。
有关劳工及社会福利的规例
劳动合同法
根据2007年6月29日发布、2012年12月28日修订、2013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企业、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拟建立或者已经建立雇佣关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禁止企事业单位强迫职工超期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职工支付加班费。此外,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地方标准,应及时发放给职工。
根据1994年7月5日颁布、最近一次修订并于2018年12月29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场所安全卫生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工作场所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企事业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职业防护有关条款的安全工作场所和卫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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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
依照1999年1月22日颁布、2019年3月24日修订的《征收社会保险费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2005年12月3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自1998年12月14日起施行的《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自1999年1月22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公布,12月修正和1994年12月14日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暂行办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要求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主管部门登记,为职工提供涵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福利计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3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轨实施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轨实施的意见》),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缴费、统一并轨水平。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新比例,根据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相加确定,不要求个人缴纳生育保险。因此,2019年3月6日后,我公司在社保缴费明细中无生育保险基金记录,因为已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根据2011年7月1日生效并于2018年12月29日最后一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所有职工均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计划和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费。要求所有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计划,必须由用人单位缴费。用人单位需在当地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完成登记。而且,用人单位要及时缴纳全部社会保险。除不可抗力等强制性例外情形外,不得迟缴、减免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缴费征收机构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缴纳或者未缴纳,并自缴费到期之日起,按每日0.05%的比例征收滞纳金。该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的,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处以相当于逾期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8年9月21日颁布的《关于践行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做好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紧急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征收稳定社保费工作的紧急通知》),禁止地方机关组织集中结算企业历史遗留未缴社会保险费。
根据1999年4月3日起施行、2002年3月24日和2019年3月24日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企业向住房公积金主管行政中心登记,为职工开立住房公积金银行账户。还要求用人单位及时为职工缴纳全部住房基金缴款。用人单位未提交缴存住房公积金登记或者未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开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手续。逾期不办理,用人单位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到期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责令其整改,不这样做将被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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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税务的规例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07年3月16日制定、2008年1月1日生效、最后一次修订于2018年12月29日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2007年12月6日制定、2019年4月23日修订并施行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相关实施条例,纳税人由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组成。居民企业定义为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成立的企业,或根据外国法律成立但其实际或实际控制权由中国境内管理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定义为依照外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国境外进行实际行政管理,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的企业,或无此类设立机构或场所但有来自中国境内的收入的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实施条例,适用25%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但如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形成常设机构或场所,或已在中国境内形成常设机构或场所但在中国境内取得的相关收入与其设立的已设立机构或场所之间不存在实际关联关系,则在该情况下,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2011年1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和2012年4月29日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颁布的《关于加快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实施意见》),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霍尔果斯或喀什设立的企业,2020年和属于《新疆贫困地区特别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激励目录》(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的,自取得制造业或企业经营性收入的第一年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在初始企业所得税豁免期后,企业有权就其企业所得税的本地部分再获得5年的豁免。
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1993年12月31日颁布并随后分别于2008年11月5日、2016年2月6日、2017年11月19日修订的《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1993年12月25日颁布并分别于2008年12月15日、2011年10月28日修订的《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服务、修理更换服务或者进口货物的,应当缴纳增值税。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自2012年1月1日起,中国政府已逐步在若干省市区试行对某些种类的服务所产生的收入征收6%的增值税,以代替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6日颁布、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6月15日修正、同日起施行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办法》(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境内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提供给境外单位并由境外单位接收)、技术咨询(提供给境外单位并由境外单位接收)、软件服务(提供给境外单位并由境外单位接收)等跨境应税服务的,技术咨询(提供给境外实体并由境外实体接收),上述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国内企业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适用零税率政策,但这类纳税人可能会选择放弃适用零税率而选择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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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36号文”),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最后修订,于2019年3月20日发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确认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于2018年4月4日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调整了增值税适用税率。对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进口货物的纳税人适用的17%和11%的扣除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原适用17%税率、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6%。原适用11%税率、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和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2019年3月20日发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其中(一)原适用16%增值税税率的货物销售或者进口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该税率调整为13%;(二)原适用16%税率、16%出口退税率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
股息预扣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支付给符合条件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者的股息可免征企业所得税,支付给外国投资者的股息适用10%的预提税率,但中国政府订立的相关税收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与香港政府于2006年8月21日订立《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双重课税及防止收入税逃税的安排》(《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对所得收益征收双重课税及防止漏税的安排》),或该安排。根据安排,中国公司向香港居民支付的股息适用5%的预扣税率,但前提是该香港居民直接持有中国公司至少25%的股权,如果该香港居民持有中国公司的股权少于25%,则适用10%的预扣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并于2009年2月20日生效的《关于实施税务条约中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告》(《关于实施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告》),凡税务协议另一方的财政居民就中国居民公司向其支付的股息需要有权获得按税务协议规定的税率征税的税务协议待遇,则应满足以下所有要求:(i)该财政居民获得股息的应为税务协议规定的公司;(ii)该财政居民直接拥有的中国居民公司的所有者股权和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到规定的百分比;(iii)该财政居民在获得股息前12个月内的任何时间直接拥有的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权达到税务协议规定的百分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8月24日颁布并于2009年10月1日生效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暂行管理办法》(《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接受中国居民企业股息红利的非居民企业如希望享受税收安排下的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批准申请。非居民企业未经批准,不得享受税收协议规定的优惠税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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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暂行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废止,该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8月27日颁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生效,最后一次修订于2018年6月15日,凡接受中国居民企业股息的非居民企业,可在纳税申报单直接享受税收安排项下的税收优惠,并以主管税务机关后续监管为准。《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公约待遇管理办法》随后被SAT于2019年10月14日颁布、2020年1月1日生效的《非居民纳税人条约待遇管理办法》(《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废止,该办法仍采用《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公约待遇管理办法》相同的规定。
中国有关外汇的法律法规
外汇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于1996年1月29日颁布、1996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14日和2008年8月5日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交易,必须以人民币支付。除非另有批准,中国公司不得将从国外收到的外币款项汇回国内或保留在国外。人民币可兑换成其他货币,用于与贸易有关的收支和支付利息、股息等经常项目。将人民币兑换成其他货币以及将兑换后的外币汇出中国境外用于直接股权投资、贷款和投资汇回等资本项目,需事先获得外管局或其当地办事处的批准。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结汇规定,可将外汇在外汇指定银行账户中的经常项目外汇留汇,由外管局或其所在地办事处设定上限。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益可以留存,也可以按照外管局相关规则规定出售给从事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于资本项下的外汇收益,将这类收益留存或出售给从事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一般需要外管局批准。
外管局21号通告
2013年5月10日,外管局公布了外管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外管局21号文”),并于2019年12月30日进行了修订。对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有关外汇事项,包括外汇登记、开户和使用、资金收付、结售汇等操作步骤和规定进行了规定和简化。
外管局第59号通告
根据外管局于2012年11月19日发布的《外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自2012年12月17日起施行,并分别于2015年5月4日、2018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30日进一步修订,开立外汇账户和将外汇存入与直接投资有关的账户均无需审批。外管局59号文还简化境外投资者收购中国企业股权所需的涉汇登记,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结汇管理。
外管局13号通告
根据《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币管理政策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30日修订,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行政审批,简化涉汇登记程序,由投资者向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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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19号通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资企业外汇资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或外管局于2015年3月30日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9年12月30日、2023年3月23日修订的外管局第19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向银行结算其资本账户中经有关外汇管理部门确认货币出资权益的(或银行已为其登记货币出资注入账户的)外汇资金部分。根据外管局19号文,暂允许外商投资企业100%自行结汇外汇资本金;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经营范围内如实将资本金用于自身经营用途;普通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金额进行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企业应当先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向外汇管理部门或注册地银行开立相应的结汇待缴款账户。
基于上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银行登记,发生资本变动或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有关的其他变动,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投资总额的,应当在取得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完成备案后,向注册地银行登记。根据相关外汇法律法规,上述在各银行办理外汇登记一般在受理登记申请后不超过四周。如果我们打算在北京宝胜成立时或成立后通过注资的方式向其提供资金,我们将向国家工商总局或其当地对应机构登记我们的外商独资子公司的成立和任何后续增资,并通过FICMIS进行备案,并就外汇相关事宜向当地银行进行登记。
离岸投资
37号文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管理局对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境外投融资和往返投资有关问题的通告(《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企业境外投融资和远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或外管局发布的、自2014年7月4日起生效的外管局37号文,中国居民须在境外特殊目的载体或SPV设立或控制前向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定义为中国居民直接设立或间接控股的离岸企业,将其在中国境内持有的企业资产或权益进行离岸股权融资。如果离岸公司的基本信息发生任何变化或与离岸公司资本有关的任何重大变化,也需要由该中国居民修改注册或随后向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备案。同时,外管局发布了《外管局37号文项下外管局登记手续有关往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操作指引》,作为37号文的附件,于2014年7月4日起施行。
根据相关规则,我们的任何作为中国居民或由中国居民控制的股东未能遵守本条例下的相关要求,可能会使我们的SPV宝胜集团受到对外汇活动施加的限制,包括限制其从中国居民股东获得注册资本和额外资本以及向北京宝胜贡献注册资本和额外资本的能力。北京宝胜未在核定经营期限内取得必要注册资本的,行业、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由于股东未能完成登记,WFOE向我们的SPV宝胜集团支付股息或进行分配的能力也受到限制,中国居民将SPV产生的利润和股息汇回中国是非法的。境外融资资金也不得在中国境内使用。此外,中国居民股东未完成登记,可能对股东处以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处以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罚款。
68
与外国投资有关的条例
外国投资者和外商独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目录”),该目录由商务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于2017年6月28日联合颁布,自2017年7月28日起施行,且该目录载有指导外资市场准入的具体规定。根据《目录》,外商投资行业分为两类,即(1)鼓励类外商投资行业;(2)适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行业(“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又分为限制类外商投资行业和禁止类外商投资行业,列明了持股要求、高级管理层任职资格等限制。凡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均为许可行业。
2024年9月8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负面清单2024”)由发改委、商务部颁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列入负面清单2024的行业,在外商投资方面分为限制类和禁止类两类。2025年4月16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颁布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其中规定了禁止投资行业和需要特别许可的行业,既适用于中国投资者,也适用于外国投资者。未列入《2024年负面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的行业一般被视为属于第三类“允许”类别,除非中国其他法规另有具体限制,否则一般对外国投资开放。
我司主营业务被排除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之外,从而处于外商投资许可行业范围内。
与外资企业有关的条例
中国企业实体的设立、经营和管理受中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公司法”)管辖,该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中国石油集团颁布,最后一次修订并于2024年7月1日生效。根据中国公司法,公司一般分为两类,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公司法也适用于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国公司法,中国其他法律对外商投资的规定,以中国公司法为准。
根据中国石油集团于1986年4月1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最近一次修订于2016年9月3日,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凡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不涉及实施国家规定的特别准入管理措施,该等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大变更及经营期限实行备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外商独资企业实施细则》)于1990年12月12日由国务院公布,后于2001年4月12日、2014年2月19日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外商独资企业实施细则》,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关于外商投资导向的规定和《目录》进行规范。
69
《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法》和《外商独资企业实施细则》已被《中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废止,该法于2019年3月15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外商投资法,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设立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设立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境外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不低于给予境内对应方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的特定领域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制度框架和行为规范,适用《中国公司法》、《中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外资不得投资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的任何领域。凡受负面清单限制的领域,外国投资者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要求的投资条件,未列入负面清单的领域按照境内投资与外资统一对待的原则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自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施行时同时废止,《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依照该法律设立的外资企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可保留其原组织形式等方面五年。
与中国居民境外投资有关的中国法规
外管局于2014年7月颁布37号文,要求中国居民或实体就其设立或控制以境外投资或融资为目的设立的境外实体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此外,当离岸SPV发生与任何基本信息变更(包括此类中国公民或居民、名称和经营期限变更)、投资金额增减、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或分立相关的重大事件时,此类中国居民或实体必须更新其外管局登记。
发布37号文,取代75号文(关于中国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载体从事融资和往返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管局进一步颁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生效,允许中国居民或实体在其设立或控制以境外投资或融资为目的设立的境外实体时向合格银行进行登记。然而,此前未能遵守37号文的中国居民提出的补救性登记申请继续属于外管局相关当地分支机构的管辖范围。在SPV中持有权益的中国股东未履行规定的外管局登记的情况下,该SPV的中国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向境外母公司分配利润和开展后续跨境外汇活动,SPV向其中国子公司追加出资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此外,未能遵守上述各项外管局登记要求可能会导致根据中国法律对逃避外汇管制承担责任。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三名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已完成37号通告要求的登记。
70
并购及境外上市相关规定
《并购重组规则》于2006年8月8日由中国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等六部委发布,于2006年9月8日生效,并于2009年6月22日修订生效。外国投资者在下列情况下,需遵守《并购规则》:(1)取得境内企业股权,使境内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2)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使境内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3)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境内任何企业的资产并经营该等资产;或(4)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再将该等资产投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购规则除其他外,进一步规定,为境外上市目的而组建、由中国公司或个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特殊目的载体,应当在MOFCOM成立前获得其批准,并在该特殊目的载体的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根据商务部于2008年12月18日发布并生效的《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导手册》(《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导手册》),尽管存在(1)境内股东与境外投资者是否关联的情形;或(2)境外投资者为现有股东或新的投资者的情形,已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由境内股东转让给境外投资者的,不适用《并购规则》。
继中国近日颁布《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等相关规定后,《并购规则》中与新的外商投资规则相抵触的部分条款已不再具有强制执行性。例如,非该外国投资者关联企业且不从事负面清单上任何业务的中国实体的外国投资者的并购,包括负面清单2024和外商投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将不受《并购规则》规定的审批程序的约束。不过,鉴于《并购规则》并未正式废止,且由于缺乏官方解读和指导,《并购规则》在价格评估、付款条件以及新的外资规则未提及的某些其他方面仍可能对交易方强制执行。
71
C.组织Structure
下图说明了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其中包括我们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的重要子公司:

各股东的所有权情况详见“第六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6.E.持股。”
D.财产、厂房和设备
我们的公司总部位于中国北京。我们使用我们在霍尔果斯拥有的十处物业和从非关联第三方租赁的两处物业作为办公空间,总建筑面积约为11,737.51平方英尺。我们使用我们在北京租赁的物业作为办公空间,总建筑面积为8,167.98平方英尺。我们根据经营租赁协议从非关联第三方租用霍尔果斯和喀什的两处物业作为办公空间。我们认为,我们现有的设施总体上足以满足我们目前的需求,但我们希望根据需要寻求额外的空间,以适应未来的增长。
项目4.a.未解决的工作人员意见
没有。
72
项目5。经营和财务审查及前景
以下关于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是基于并应与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中包含的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及其相关说明一起阅读。这份年度报告包含前瞻性陈述。请参阅这份年度报告中的“前瞻性信息”。在评估我们的业务时,您应该仔细考虑标题“第3项”下提供的信息。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载于本年度报告。我们提醒您,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受到重大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
A.经营成果
概述
We is a online marketing solution provider based in China。我们致力于帮助广告商管理他们的在线营销活动,以实现他们的商业目标。我们的业务成立于2014年,从一家初创的网络营销机构迅速成长为一家多渠道的网络营销解决方案提供商。我们就网络营销策略向广告商提供建议,提供增值广告优化服务,并促进以搜索广告、应用内广告、移动应用广告和社交媒体营销广告等多种形式部署网络广告。同时,作为一些热门网络媒体的授权机构,我们帮助网络媒体促使广告商购买他们的广告库存,并为他们的广告渠道上的广告投放提供便利。
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渗透,特别是在移动设备上,我们认为越来越多的广告商将使用在线广告渠道,因为它们具有无限的地理覆盖范围、及时性和包容性。凭借我们在网络广告行业的经验和对行业趋势的洞察力,我们处于有利地位,可以抓住网络营销行业持续快速增长所提供的机会。
我们的服务类别
我们的广告服务分为两类:
| ● | SEM服务,其中包括部署搜索引擎运营商提供的排名搜索广告和其他显示搜索广告;以及 |
| ● | 非SEM服务,包括社交媒体营销、In-Feed广告,以及通过在社交平台、短视频平台、新闻门户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等媒体上以In-Feed广告、横幅广告、按钮广告、插播广告和选定社交媒体账户上的帖子等形式部署广告的移动应用程序广告。 |
我们认为我们的商业价值围绕着我们为两个主要商业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提供服务的能力:广告商和媒体。一方面,凭借我们在网络广告行业的经验和洞察力,我们通过提供网络广告策略建议、进行广告优化和促进网络广告的投放,帮助广告主有效地开展其广告活动。另一方面,我们帮助媒体与广告商建立联系,促进其广告资源的货币化。
我们从广泛的行业,包括电子商务和在线服务平台、在线教育、在线旅行社、金融服务、在线游戏、汽车服务和广告代理商等,建立了广泛而多样的广告客户基础。截至2025年、2024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广告客户数目(包括直接广告客户及代表其广告客户订阅我们服务的第三方广告代理商)分别为714、528及285名。截至2025年、2024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前五大广告客户分别贡献了总毛账单的83.4%、85.0%及52.4%。我们的毛账单从2023年的1880万美元减少到2024年的1210万美元,而到2025年底增加到1840万美元。
73
我们从媒体或其授权机构(统称“出版商”)获得回扣和奖励,以促使广告商向他们投放广告,或者当我们代表他们购买广告库存并向他们提供广告服务时,我们从广告商那里获得净费用。因此,我们的客户由出版商和广告商组成。我们将收入按净额确认为来自出版商的回扣和奖励或来自广告商的净费用。截至2025年、2024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从出版商获得的回扣和奖励分别为0.5百万美元、0.4百万美元和0.9百万美元,从广告商获得的净费用分别为0.1百万美元、0.2百万美元和34,796美元。
总账单和媒体成本
毛账单定义为我们广告商的广告支出的实际美元金额,扣除我们给予广告商的任何回扣和折扣(如果有)。我们使用毛账单来评估业务增长、市场份额和经营规模。
媒体成本是指从媒体和其他广告服务提供商获得广告库存或其他广告服务的成本,由我们从相关媒体和广告服务提供商(如有)获得的回扣和奖励抵消。
影响我们运营结果的因素和趋势信息
广告客户基础的规模和支出
我们以(i)出版商为采购广告商向其投放广告而提供的回扣和奖励的形式赚取收入,这通常是参考广告商的广告支出计算的,并且与广告商的毛账单密切相关,扣除向广告商提供的回扣(如果有的话);以及(ii)广告商的净费用,这基本上是我们向广告商收取的费用(即毛账单),扣除我们代表他们采购广告服务的媒体成本和其他成本。因此,我们的收入基础和盈利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我们与广告商的毛账单以及相关媒体的回扣政策的推动,这些政策决定了(其中包括)我们从媒体(或其授权机构)获得的回扣比率。我们从媒体获得的回扣和奖励按我们在特定时期内采购的广告商的总广告支出的百分比计算,百分比通常在10%到20%之间。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收入模式和支付周期—出版商的回扣和奖励——媒体(或其授权机构)提供的回扣和奖励”详见。
广告商通过我们花费在线广告预算的意愿对我们的业务和我们产生毛账单的能力至关重要。我们的广告客户对广告服务的需求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
1 |
宏观经济和社会因素:国内、区域和全球社会、经济和政治状况(例如对中国经济严重或长期放缓的担忧以及政治动荡的威胁)、经济和地缘政治挑战(例如美国和中国等国之间的贸易争端)、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例如推出和逐步结束质化宽松计划)。 |
2 |
行业相关因素:如受众对网络媒体的趋势、偏好和习惯及其对网络广告的接受程度以及新兴和变化形式的网络媒体和内容的发展。 |
3 |
广告商特定因素:广告商的具体发展策略、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以及销售和营销计划。 |
上述任何因素的变化都可能导致广告商大幅削减广告预算,这不仅会导致我们的收入减少,还会削弱我们与媒体就回扣政策进行谈判的地位,并对我们从媒体获得广告支出驱动的回扣和激励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74
出版商提供的返利政策和提供给广告商的返利政策
出版商可能会根据当前的经济前景、在线广告市场的竞争格局以及他们自己的商业战略和运营目标,改变向我们提供的回扣和奖励政策。例如,一家媒体可能会因为其业务战略的变化、资源重新分配、知名度和对其媒体资源的需求增加等原因而降低向我们提供的返点率,或者可能会根据其不断变化的营销和目标受众策略调整其激励计划或其基准和衡量激励产品的参数。如果媒体强加对我们不利的回扣和奖励政策,我们的收入、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我们可能会向我们的广告商提供回扣。我们向广告商提供的回扣水平是参照我们有权从相关媒体(或其授权代理机构)获得的回扣和奖励、广告商的承诺总支出、我们与该广告商的业务关系以及在线广告行业的竞争格局逐案确定的。如果出现我们为了保持竞争力或与新出现的竞争环境保持一致而有必要提高对广告客户的返点率,我们的收入和盈利能力可能会降低。
我们吸引新媒体的能力以及与现有媒体保持关系的能力
我们与广泛的媒体建立并保持了关系,这些媒体为我们的广告商提供了多样化的广告形式选择,包括搜索广告、提要广告、移动应用广告和社交媒体广告。我们未来的增长将取决于我们维持与现有媒体合作伙伴关系的能力,以及与新媒体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的能力。
特别是,我们作为一些热门网络媒体的授权代理,帮助他们促使广告商购买他们的广告库存,并为他们的广告渠道上的广告部署提供便利。作为媒体的授权机构,我们与媒体的关系主要受代理协议的约束,其中规定了(其中包括)信用期和向我们提供的回扣政策。这些代理协议的期限通常为一年,到期后可续签。代理协议项下的商业条款在续签时须重新协商。此外,媒体通常保留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终止授权代理关系的权利。
如果任何媒体终止与我们的合作关系或终止我们的授权代理地位或强加对我们不利的商业条款,或我们未能确保与新媒体合作伙伴的合作关系,我们可能会失去相关广告渠道的访问权,持续广告客户偏转,并遭受收入下降。
75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营业绩
下表分别汇总了我们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运营结果,并提供了有关这些年度的美元和百分比增加或(减少)的信息。
|
结束的那些年 |
|
|
|
|
|
||||||
12月31日, |
方差 |
|
||||||||||
|
2025 |
|
2024 |
|
金额 |
|
% |
|||||
收入 |
$ |
568,993 |
$ |
624,087 |
$ |
(55,094) |
|
(8.8) |
% |
|||
收入成本 |
|
(497,610) |
|
(433,488) |
|
(64,122) |
|
14.8 |
% |
|||
毛利 |
|
71,383 |
|
190,599 |
|
(119,216) |
|
(62.5) |
% |
|||
营业费用 |
|
|
|
|
|
|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
(259,864) |
|
(405,345) |
|
145,481 |
|
(35.9)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4,022,720) |
|
(3,521,692) |
|
(501,028) |
|
14.2 |
% |
|||
呆账拨备 |
|
(3,244,489) |
|
(23,009,903) |
|
19,765,414 |
|
(85.9) |
% |
|||
应收第三方按金减值 |
|
(2,782,609) |
|
— |
|
(2,782,609) |
|
100 |
% |
|||
总营业费用 |
|
(10,309,682) |
|
(26,936,940) |
|
16,627,258 |
|
(61.7) |
% |
|||
经营亏损 |
|
(10,238,299) |
|
(26,746,341) |
|
16,508,042 |
|
(61.7) |
% |
|||
其他收入(支出) |
|
|
|
|
|
|
|
|
||||
利息支出,净额 |
|
(12,137) |
|
(135,164) |
|
123,027 |
|
(91.0) |
% |
|||
短期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
17,752 |
|
473,361 |
|
(455,609) |
|
(96.2) |
% |
|||
补贴收入 |
|
— |
|
14,896 |
|
(14,896) |
|
(100.0) |
% |
|||
其他费用,净额 |
|
(1,788,270) |
|
(477,986) |
|
(1,310,284) |
|
(274.1) |
% |
|||
其他费用共计,净额 |
|
(1,782,655) |
|
(124,893) |
|
(1,657,762) |
|
1,327.3 |
% |
|||
所得税前亏损 |
|
(12,020,954) |
|
(26,871,234) |
|
14,850,280 |
|
(55.3) |
% |
|||
所得税费用 |
|
(695) |
|
— |
|
(695) |
|
100.0 |
% |
|||
净亏损 |
$ |
(12,021,649) |
$ |
(26,871,234) |
$ |
14,849,585 |
|
(55.3) |
% |
|||
收入
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提供在线营销解决方案。我们以净额确认我们的所有收入,其中包括(i)出版商为促使广告商向他们投放广告而提供的回扣和奖励,这通常是参考我们广告商的广告支出计算的,并且与我们从广告商那里获得的毛账单密切相关;以及(ii)来自广告商的净费用,这基本上是我们向广告商收取的费用(即毛账单),扣除我们为他们产生的媒体成本。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总收入减少55,094美元或8.8%,至0.6百万美元。下表列出了我们的收入明细:
|
已结束的年度 |
|
|
|
|
|
||||||||||
12月31日, |
方差 |
|
||||||||||||||
|
2025 |
|
% |
|
2024 |
|
% |
|
金额 |
|
% |
|||||
出版商提供的回扣和奖励 |
$ |
488,692 |
|
85.9 |
% |
$ |
402,462 |
|
64.5 |
% |
$ |
86,230 |
|
21.4 |
% |
|
来自广告商的净费用 |
|
80,301 |
|
14.1 |
% |
|
221,625 |
|
35.5 |
% |
|
(141,324) |
|
(63.8) |
% |
|
合计 |
$ |
568,993 |
|
100.0 |
% |
$ |
624,087 |
|
100.0 |
% |
$ |
(55,094) |
|
(8.8) |
% |
|
76
出版商提供的回扣和奖励增加了0.1百万美元,即21.4%,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0.4百万美元增加到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0.5百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我们的出版商客户对新闻提要广告的持续需求导致新闻提要广告出版商提供的回扣和奖励订单增加。
来自广告商的净费用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0.2百万美元减少到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0.1百万美元,减少了0.1百万美元,降幅为63.8%。该减少主要是由于我们代表广告商产生的媒体成本增加,这是因为我们聘请外包劳动力为我们的广告商提供服务,同时我们专注于来自回扣和奖励业务的订单增加。
下表列出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按所提供服务分列的收入细目:
|
结束的那些年 |
|
|
|
|
|
||||||
12月31日, |
方差 |
|
||||||||||
|
2025 |
|
2024 |
|
金额 |
|
% |
|||||
SEM服务 |
|
|
|
|
|
|
|
|
||||
总账单 |
$ |
1,609,966 |
$ |
3,074,622 |
$ |
(1,464,656) |
|
(47.6) |
% |
|||
减:媒体费用 |
|
1,566,347 |
|
3,053,086 |
|
(1,486,739) |
|
(48.7) |
% |
|||
(占毛账单的百分比) |
|
97.3 |
% |
|
99.3 |
% |
|
|
|
|
||
SEM服务收入 |
$ |
43,619 |
$ |
21,536 |
$ |
22,083 |
|
102.5 |
% |
|||
|
||||||||||||
非SEM服务 |
|
|
|
|
|
|
|
|
||||
总账单 |
$ |
16,741,487 |
$ |
9,007,622 |
$ |
7,733,865 |
|
85.9 |
% |
|||
减:媒体费用 |
|
16,216,113 |
|
8,405,071 |
|
7,811,042 |
|
92.9 |
% |
|||
(占毛账单的百分比) |
|
96.9 |
% |
|
93.3 |
% |
|
|
|
|
||
非SEM服务收入 |
$ |
525,374 |
$ |
602,551 |
$ |
(77,177) |
|
(12.8) |
% |
|||
|
||||||||||||
收入 |
$ |
568,993 |
$ |
624,087 |
$ |
(55,094) |
|
(8.8) |
% |
|||
SEM服务的收入包括出版商提供的回扣和奖励以及广告商的净费用。SEM服务的收入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1,536美元增加22,083美元,或102.5%,至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43,619美元。我们经历了来自SEM服务的毛账单进一步减少,因为我们减少了与出版商的合作,因为我们无法从出版商那里获得更长的信用期限,或者由于法律诉讼产生了大量法律费用,我们无法负担代表我们的广告商预付毛账单金额。然而,由于来自广告商的净费用增加,SEM服务的收入有所增加。
非SEM服务的收入包括出版商提供的回扣和奖励以及广告商的净费用。非SEM服务的收入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0.6百万美元减少0.1百万美元,或12.8%,至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0.5百万美元。这一下降也是由于我们聘请了更多外包劳动力来提供服务,广告客户的净费用中产生的媒体成本增加。
收入成本
我们的总收入成本增加了0.1百万美元或14.8%,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0.4百万美元增加到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0.5百万美元。下表列出了我们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收入成本细目:
|
已结束的年度 |
|
|
|
|
|
||||||||||
12月31日, |
方差 |
|
||||||||||||||
|
2025 |
|
% |
|
2024 |
|
% |
|
金额 |
|
% |
|||||
工资和福利开支 |
$ |
429,590 |
|
86.3 |
% |
$ |
381,184 |
|
69.7 |
% |
$ |
48,406 |
|
12.7 |
% |
|
其他 |
|
68,020 |
|
13.7 |
% |
|
52,304 |
|
30.3 |
% |
|
15,716 |
|
30.0 |
% |
|
合计 |
$ |
497,610 |
|
100.0 |
% |
$ |
433,488 |
|
100.0 |
% |
$ |
64,122 |
|
14.8 |
% |
|
77
鉴于收入按净额确认,收入成本主要包括负责广告客户服务和媒体关系的工作人员产生的工资和福利费用,以及税金和附加。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工作人员费用增加。
毛利
由于收入和收入成本的变化,我们的毛利润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毛利润0.2百万美元减少到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毛利润0.1百万美元,减少了0.1百万美元。
销售和营销费用
销售和营销费用主要包括销售和营销人员产生的工资和福利费用、商务差旅费用和娱乐费用。销售费用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0.4百万美元减少到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0.3百万美元,减少了0.1百万美元,降幅为35.9%。销售费用的减少主要是由于娱乐费用减少了0.1百万美元。
一般和行政费用
一般和行政费用主要包括行政部门以及管理部门产生的工资和福利费用、办公室租金的经营租赁费用、折旧和摊销费用、差旅和娱乐费用以及咨询和专业费用。一般和行政费用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350万美元增加到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400万美元。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我们聘请了财务顾问为公司寻找潜在投资者,专业咨询服务增加了30万美元,以及银行手续费增加了20万美元。
呆账拨备
下表列出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拨回拨备)/呆账拨备细目:
|
结束的那些年 |
|
|
|
|
|
||||||
12月31日, |
方差 |
|
||||||||||
|
2025 |
|
2024 |
|
金额 |
|
% |
|||||
应收账款信用损失准备 |
$ |
1,027,900 |
$ |
22,911,671 |
$ |
(21,883,771) |
|
(95.5) |
% |
|||
(拨备回拨)呆账预付款项拨备 |
|
(14,912) |
|
47,645 |
|
(62,557) |
|
(131.3) |
% |
|||
其他应收款信用损失准备 |
|
2,231,501 |
|
50,587 |
|
2,180,914 |
|
4,311.2 |
% |
|||
$ |
3,244,489 |
$ |
23,009,903 |
$ |
(19,765,414) |
|
(85.9) |
% |
||||
应收账款信用损失准备
该公司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应收账款分别提供了100万美元和2290万美元的信用损失准备金。在确定信用损失准备金的金额时,公司根据逾期状况、余额的账龄、当前经济状况、对未来经济状况的合理和可支持的预测以及可能影响公司向客户催收能力的其他因素,考虑历史可收回性。
其他应收款信用损失准备
公司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其他应收款分别提供了220万美元和50,587美元的信用损失准备金。针对其他应收款的信用损失拨备增加是由于公司评估没有足够的销项增值税来抵扣进项增值税,因此针对可收回的增值税(“增值税”)全额计提了220万美元。
78
应收第三方按金减值
2023年11月,宝胜网络与南京云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京云贝”)订立资产并购保证金协议,据此,公司将260万美元(人民币2000万元)存入南京云贝名下的托管账户,以支持公司未来的投资机会。一旦以余下的人民币1,000万元全额出资,该保证金将在托管账户中最多持有十二个月。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评估将不会继续为余下的人民币1,000万元提供资金,且收取人民币2,000万元的存款是遥不可及的。因此,公司对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应收南京云贝的存款计提了280万美元的减值。
其他(费用)收入,净额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其他收入净额主要包括应占一个股权被投资方的股权收益0.5百万美元以及对该股权被投资方的长期投资的减值2.5百万美元。
2023年6月,北京迅活完成了对山行哲42.85%股权的收购,现金对价为420万美元(人民币3000万元)。2023年5月,北京迅活全额支付现金对价。北京迅活能够对山行哲施加重大影响,并对该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到2025年底,公司决定处置其权益法投资的投资,并相应计提250万美元的减值以反映估计售价,2026年4月签署的销售协议进一步证明了这一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其他损失净额,主要包括处置财产和设备的损失60万美元,部分抵消了短期投资公允价值增加的50万美元。
所得税费用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从一家产生利润的子公司产生了695美元的当期所得税费用。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并无因经营亏损净额而产生所得税开支。
净亏损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报告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净亏损分别为1200万美元和2690万美元。
79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营业绩
下表分别汇总了我们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运营结果,并提供了有关这些年度的美元和百分比增加或(减少)的信息。
|
结束的那些年 |
|
|
|||||||||
12月31日, |
方差 |
|
||||||||||
|
2024 |
|
2023 |
|
金额 |
|
% |
|
||||
收入 |
$ |
624,087 |
$ |
921,834 |
$ |
(297,747) |
|
(32.3) |
% |
|||
收入成本 |
|
(433,488) |
|
(308,395) |
|
(125,093) |
|
40.6 |
% |
|||
毛利 |
|
190,599 |
|
613,439 |
|
(422,840) |
|
(68.9) |
% |
|||
营业费用 |
|
|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
(405,345) |
|
(381,635) |
|
(23,710) |
|
6.2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3,521,692) |
|
(1,845,064) |
|
(1,676,628) |
|
90.9 |
% |
|||
呆账拨备 |
(23,009,903) |
|
(726,294) |
|
(22,283,609) |
|
3,068.1 |
% |
||||
总营业费用 |
|
(26,936,940) |
|
(2,952,993) |
|
(23,983,947) |
|
812.2 |
% |
|||
经营亏损 |
|
(26,746,341) |
|
(2,339,554) |
|
(24,406,787) |
|
1,043.2 |
% |
|||
其他收入(支出) |
|
|
|
|
||||||||
利息支出,净额 |
|
(135,164) |
|
(14,492) |
|
(120,672) |
|
832.7 |
% |
|||
认股权证负债公允价值变动 |
— |
|
832 |
|
(832) |
|
(100.0) |
% |
||||
短期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
473,361 |
596,796 |
(123,435) |
(20.7) |
% |
||||||
补贴收入 |
|
14,896 |
|
9,876 |
|
5,020 |
|
50.8 |
% |
|||
其他(费用)收入,净额 |
|
(477,986) |
|
(98,628) |
|
(379,358) |
|
(384.6) |
% |
|||
其他(费用)收入合计,净额 |
(124,893) |
|
494,384 |
|
(619,277) |
|
(125.3) |
% |
||||
所得税前亏损 |
|
(26,871,234) |
|
(1,845,170) |
|
(25,026,064) |
|
1,356.3 |
% |
|||
所得税费用 |
|
— |
|
— |
|
— |
|
0.0 |
% |
|||
净亏损 |
$ |
(26,871,234) |
$ |
(1,845,170) |
$ |
(25,026,064) |
|
1,356.3 |
% |
|||
收入
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提供在线营销解决方案。我们以净额确认我们的所有收入,其中包括(i)出版商为促使广告商向他们投放广告而提供的回扣和奖励,这通常是参考我们广告商的广告支出计算的,并且与我们从广告商那里获得的毛账单密切相关;以及(ii)来自广告商的净费用,这基本上是我们向广告商收取的费用(即毛账单),扣除我们为他们产生的媒体成本。
我们的总收入减少了0.3百万美元或32.3%,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0.9百万美元降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0.6百万美元。下表列出了我们的收入明细:
|
已结束的年度 |
|
|
|||||||||||||
12月31日, |
方差 |
|
||||||||||||||
|
2024 |
|
% |
|
2023 |
|
% |
|
金额 |
|
% |
|
||||
出版商提供的回扣和奖励 |
$ |
402,462 |
|
64.5 |
% |
$ |
887,038 |
|
96.2 |
% |
$ |
(484,576) |
|
(54.6) |
% |
|
来自广告商的净费用 |
|
221,625 |
|
35.5 |
% |
|
34,796 |
|
3.8 |
% |
|
186,829 |
|
536.9 |
% |
|
合计 |
$ |
624,087 |
|
100.0 |
% |
$ |
921,834 |
|
100.0 |
% |
$ |
(297,747) |
|
(32.3) |
% |
|
80
出版商提供的回扣和奖励减少了50万美元,即54.6%,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90万美元降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4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SEM服务出版商提供的回扣和奖励减少了70万美元,部分被新闻提要广告出版商提供的回扣和奖励增加了30万美元所抵消。SEM服务出版商提供的回扣和奖励减少,主要是因为这些出版商提供的服务减少,因为我们无法向出版商获得更长的信用期限,也无法负担代表我们的广告商预付总账单金额。在2024年,我们卷入了两起法律诉讼。因此,我们产生了大量的法律费用,未能续签借款,从而减少了银行余额。然而,我们预计法律案件将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一年内解决。随着法律案件的解决,我们预计将从银行借入额外贷款以恢复与出版商的业务,这将有助于增加SEM服务出版商的回扣和激励。新闻提要广告发布者提供的回扣和激励措施的增加是由我们的发布者客户对新闻提要广告的持续需求推动的。
来自广告商的净费用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34,796美元增加到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0.2百万美元,增加了0.2百万美元,增幅为536.9%。该减少主要是由于来自广告商的订单减少所致。
下表列出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按所提供服务分列的收入细目:
|
结束的那些年 |
|
|
|||||||||
12月31日, |
方差 |
|
||||||||||
|
2024 |
|
2023 |
|
金额 |
|
% |
|
||||
SEM服务 |
|
|
|
|
|
|
|
|
||||
总账单 |
$ |
3,074,622 |
$ |
6,684,788 |
$ |
(3,610,166) |
(54.0) |
% |
||||
减:媒体费用 |
|
3,053,086 |
6,125,481 |
(3,072,395) |
(50.2) |
% |
||||||
(占毛账单的百分比) |
|
99.3 |
% |
91.6 |
% |
|
|
|||||
SEM服务收入 |
$ |
21,536 |
$ |
559,307 |
$ |
(537,771) |
|
(96.1) |
% |
|||
非SEM服务 |
|
|
|
|||||||||
总账单 |
$ |
9,007,622 |
$ |
12,085,248 |
$ |
(3,077,626) |
(25.5) |
% |
||||
减:媒体费用 |
|
8,405,071 |
11,722,721 |
(3,317,650) |
(28.3) |
% |
||||||
(占毛账单的百分比) |
|
93.3 |
% |
97.0 |
% |
|
|
|||||
非SEM服务收入 |
$ |
602,551 |
$ |
362,527 |
$ |
240,024 |
|
66.2 |
% |
|||
收入 |
$ |
624,087 |
$ |
921,834 |
$ |
(297,747) |
|
(32.3) |
% |
|||
SEM服务的收入包括出版商提供的回扣和奖励以及广告商的净费用。SEM服务的收入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0.6百万美元减少0.5百万美元,或96.1%,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1,536美元。SEM服务收入减少的主要原因是SEM服务出版商提供的回扣和奖励减少了70万美元,因为我们减少了与出版商的合作,因为我们无法从出版商那里获得更长的信用期限,也无法负担代表我们的广告商预付总账单金额,因为两项法律诉讼产生了大量法律费用,并阻止我们续签银行借款,但被广告商增加的20万美元净费用部分抵消。
非SEM服务的收入包括出版商提供的回扣和奖励以及广告商的净费用。非SEM服务的收入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0.4百万美元增加到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0.6百万美元,增加了0.2百万美元,即66.2%。这一增长还归因于由于我们的出版商客户的需求持续增加,新闻提要广告出版商提供的回扣和激励措施有所增加。
81
收入成本
我们的总收入成本增加了0.1百万美元或40.6%,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0.3百万美元增加到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0.4百万美元。下表列出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按所提供服务划分的收入成本细目:
|
结束的那些年 |
|
|
|||||||||||||
12月31日, |
方差 |
|||||||||||||||
|
2024 |
|
% |
|
2023 |
|
% |
|
金额 |
|
% |
|
||||
SEM服务 |
$ |
302,322 |
|
69.7 |
% |
$ |
187,113 |
|
60.7 |
% |
$ |
115,209 |
|
61.6 |
% |
|
非SEM服务 |
|
131,166 |
|
30.3 |
% |
|
121,282 |
|
39.3 |
% |
|
9,884 |
|
8.1 |
% |
|
合计 |
$ |
433,488 |
|
100.0 |
% |
$ |
308,395 |
|
100.0 |
% |
$ |
125,093 |
|
40.6 |
% |
|
鉴于收入按净额确认,收入成本主要包括负责广告客户服务和媒体关系的工作人员产生的工资和福利费用,以及税费和附加费。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工作人员费用增加了0.1百万美元。
毛利
由于收入和收入成本的变化,我们的毛利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毛利0.6百万美元减少0.4百万美元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毛利0.2百万美元。下表列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按所提供服务分类的毛利细目:
|
结束的那些年 |
|
|
|||||||||||||
12月31日, |
方差 |
|
||||||||||||||
|
2024 |
|
% |
|
2023 |
|
% |
|
金额 |
|
% |
|
||||
SEM服务 |
$ |
(280,786) |
(147.3) |
% |
$ |
372,194 |
|
60.7 |
% |
$ |
(652,980) |
(175.4) |
% |
|||
非SEM服务 |
|
471,385 |
247.3 |
% |
|
241,245 |
|
39.3 |
% |
|
230,140 |
95.4 |
% |
|||
合计 |
$ |
190,599 |
|
100.0 |
% |
$ |
613,439 |
|
100.0 |
% |
$ |
(422,840) |
|
(68.9) |
% |
|
营业费用
我们的运营费用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310万美元增加到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690万美元,增加了2380万美元,增幅为774.2%。下表列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营运开支细目:
|
结束的那些年 |
|
|
|||||||||||||
12月31日, |
方差 |
|
||||||||||||||
|
2024 |
|
% |
|
2023 |
|
% |
|
金额 |
|
% |
|
||||
收入 |
$ |
624,087 |
|
100 |
% |
$ |
921,834 |
|
100 |
% |
$ |
(297,747) |
|
(32.3) |
% |
|
营业费用 |
|
|
|
|
|
|
|
|
|
|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
405,345 |
|
65.0 |
% |
|
381,635 |
|
41.4 |
% |
|
(23,710) |
|
6.2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3,521,692 |
|
564.3 |
% |
|
1,845,064 |
|
200.2 |
% |
(1,676,628) |
90.9 |
% |
||||
呆账拨备 |
23,009,903 |
|
3,687.0 |
% |
|
726,294 |
|
78.8 |
% |
(22,283,609) |
3,068.1 |
% |
||||
长期投资减值 |
|
— |
0.0 |
% |
128,204 |
13.9 |
% |
|
(128,204) |
|
(100.0) |
% |
||||
总营业费用 |
$ |
26,936,940 |
|
4,316.2 |
% |
$ |
3,081,197 |
|
334.3 |
% |
$ |
(23,855,743) |
|
774.2 |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销售和营销费用主要包括销售和营销人员产生的工资和福利费用、商务旅行费用和娱乐费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销售费用稳定在0.4百万美元和0.4百万美元。销售费用略有增加主要是由于娱乐费用增加,导致广告商的服务订单增加。
82
一般和行政费用
一般和行政费用主要包括行政部门以及管理部门产生的工资和福利费用、办公室租金的经营租赁费用、折旧和摊销费用、差旅和娱乐费用以及咨询和专业费用。一般和行政费用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180万美元增加到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350万美元。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专业咨询服务增加了170万美元,因为我们在2024年进行了两项法律诉讼。
呆账拨备
下表列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拨回拨备)/呆账拨备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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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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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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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
2023 |
金额 |
|
% |
|
||||||
应收账款呆账准备(拨备转回) |
$ |
22,911,671 |
$ |
(702,156) |
$ |
23,613,827 |
|
(3,363.0) |
% |
|||
呆账预付款项拨备(拨回拨备) |
|
47,645 |
|
(1,243,233) |
|
1,290,878 |
|
(103.8) |
% |
|||
其他流动资产呆账准备 |
50,587 |
|
7,061 |
43,526 |
616.4 |
% |
||||||
许可版权的可疑预付款项拨备 |
|
— |
2,664,622 |
|
(2,664,622) |
|
(100.0) |
% |
||||
$ |
23,009,903 |
$ |
726,294 |
$ |
22,283,609 |
|
(3,068.1) |
% |
||||
应收账款呆账准备(拨备转回)
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可疑应收账款拨备为2290万美元,而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可疑应收账款拨备已录得转回0.7百万美元。
2023年1月1日,公司采用会计准则更新(“ASU”)第2016-13号,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计量(“ASU 2016-13”),采用修正后的追溯过渡法。公司在确定信用损失准备金的金额时,根据逾期状况、余额账龄、当前经济状况、对未来经济状况的合理和可支持的预测以及可能影响公司向客户催收能力的其他因素,综合考虑历史可收回性。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分别计提了2290万美元的预期信用损失拨备和70万美元的预期信用损失拨备。
可疑预付款项拨备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可疑预付款准备金为47,645美元。此类预付款是为了锁定媒体成本而向某些出版商支付的。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为这些预付款项提供全额备抵,因为预付款项账龄超过两年,公司不确定能否获得预付款项所依据的服务或将获得退款。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可疑预付款项拨备转回为120万美元。这一逆转主要是因为我们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一年中从我们的出版商那里获得了媒体服务,而这些服务的预付款此前已经减值。
许可版权的可疑预付款项拨备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对两款游戏的授权版权预付款全额计提了2664622美元的减值准备,供应商未按约定在适当时候完成开发。
其他(费用)收入,净额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其他损失净额主要包括0.6百万美元的财产和设备处置损失,部分抵消了0.5百万美元的短期投资公允价值增加。
83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其他费用净额主要包括长期投资减值0.1百万美元,部分扣除短期投资公允价值变动0.6百万美元。
所得税费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产生了净经营亏损,并且没有因季度纳税申报表中的税款而受到或受到最低所得税费用的影响。
净亏损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报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净亏损分别为2690万美元和180万美元。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迄今为止,我们主要通过运营现金流和第三方贷款为运营提供资金。我们计划主要通过运营产生的现金和手头现金、第三方借款和银行借款以及必要时权益工具融资的收益来支持我们未来的运营。
2023年7月,北京宝胜与交通银行订立银行贷款协议,据此,北京宝胜借入一年期贷款人民币600万元或0.8百万美元。借款利率固定为年利率3.55%。本次贷款由公司董事龚胜先生及其配偶、一名第三方提供担保。北京宝胜还涉及宝胜网络作为第三方担保人的反担保人。另外,龚胜先生及其配偶将其财产与反担保人进行质押。担保和反担保随借款偿还解除。
2024年8月,北京宝胜与交通银行订立银行贷款协议,据此,北京宝胜借入500万元人民币或0.7百万美元的一年期贷款。借款利率固定为年利率3.0%。本次贷款由公司董事龚胜先生及其配偶、一名第三方提供担保。北京宝胜还涉及宝胜网络作为第三方担保人的反担保人。
2025年8月,宝胜网络与招商银行订立两年期循环信贷融资,据此,每笔借款须于一年内偿还。2025年8月,宝胜网络提取约0.4美元(合人民币300万元),年利率为4.58%,并于2025年12月全额偿还借款。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无应收招商银行款项余额。
2025年9月,宝胜网络与中国银行订立银行借款协议,据此,宝胜网络借款约40万美元(人民币300万元),期限至2026年8月31日。利率为年息3.14厘。
2025年11月,北京迅活与北京银行订立银行借款协议,据此,北京迅活借款约30万美元(人民币210万元),期限至2026年11月。利率为年利率1.5%。公司还涉及第三方担保人对该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服务,龚胜先生与第三方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如公司综合财务报表所示,截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净亏损分别为1200万美元、2690万美元和180万美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分别为230万美元和150万美元。这些因素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了实质性的怀疑。
84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现金和等值现金130万美元,短期投资40万美元。另一方面,流动负债余额910万美元,其中客户垫款60万美元无需以现金结算。流动资产足以支付预期将于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年度获得偿付的流动负债。公司亦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取得若干一年期银行借款。本公司预期于银行借款到期时续期。公司拟通过应用信用条款和银行贷款相结合的方式,满足自本报告出具日起未来12个月的现金需求。此外,2026年4月,北京迅活将其持有的广州善行哲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善行哲”)42.8571%的合伙权益转让给第三方买方,现金对价为人民币1,500万元(约合220万美元)。根据公司与第三方买方的协议,现金对价将于2026年6月30日前全部收到。鉴于上述因素,公司评估当前营运资金足以满足自本报告发布之日起未来12个月的义务。因此,管理层继续按持续经营基准编制公司的综合财务报表。
然而,未来的融资需求将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公司广告业务扩张的规模和速度,公司销售和营销活动的扩张,以及对业务或技术的潜在投资或收购。无法及时或根本无法从媒体获得信贷条件或以优惠条件获得融资将对公司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增长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有以美元计价的有限财务义务,因此中国对股息分配的外汇限制和规定不会对我们的流动性、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现金流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期间的现金流量摘要:
已结束的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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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31日, |
||||||||
|
2025 |
|
2024 |
|
2023 |
||||
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用于) |
$ |
(2,260,994) |
$ |
(1,520,419) |
$ |
2,259,466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1,834,683 |
|
1,186,191 |
|
(6,312,936) |
|||
融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15,305 |
|
(1,528,691) |
|
847,350 |
|||
汇率变动对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
196,323 |
|
27,385 |
|
(156,895)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减少额 |
|
(214,683) |
|
(1,835,534) |
|
(3,363,015) |
|||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1,480,528 |
|
3,316,062 |
|
6,679,077 |
|||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1,265,845 |
$ |
1,480,528 |
$ |
3,316,062 |
|||
经营活动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为230万美元,主要来自(i)经调整存款非现金减值280万美元、长期投资减值250万美元、其他应收款预期信用损失准备金220万美元、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准备金100万美元、折旧和摊销费用40万美元以及财产和设备处置损失10万美元的年度净亏损1200万美元,以及(ii)我们的经营资产和负债的净变动,主要包括:(a)应收账款增加180万美元,原因是广告商付款延迟;(b)由于从出版商购买的广告服务减少,预付给第三方的款项减少60万美元;(c)应付账款增加150万美元,原因是我们延迟向广告商付款,这与从出版商延迟收款相符;(d)客户保证金增加40万美元;(e)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增加70万美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为150万美元,主要来自(i)经2290万美元呆账非现金拨备和60万美元财产和设备处置损失调整后的年度净亏损2690万美元,(ii)我们的经营资产和负债的净变化,主要包括(a)应收账款增加90万美元,原因是广告商延迟付款;(b)预付给第三方和关联方的款项分别减少30万美元和20万美元,由于从出版商购买的广告服务减少,媒体押金减少了40万美元;(c)应付账款增加了140万美元,因为我们推迟向广告商付款,这与从出版商延迟收款是一致的;(d)客户押金增加了20万美元。
85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230万美元,主要来自(i)该年度经调整的呆账非现金准备金净亏损180万美元和短期投资公允价值增加60万美元,(ii)我们的经营资产和负债的净变动,主要包括(a)应收账款因收款而减少580万美元;以及(b)预付给第三方和关联方的款项分别减少110万美元和300万美元,以及由于代表广告商购买的广告减少,应付给第三方的账款减少了630万美元。
投资活动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180万美元,主要包括赎回短期投资的收益150万美元和出售物业的收益80万美元,部分被购买短期投资的40万美元所抵消。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120万美元,主要包括赎回短期投资的收益190万美元,部分被购买物业和设备的50万美元以及购买短期投资的30万美元所抵消。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630万美元,主要包括向第三方支付260万美元的保证金以支持我们未来的业务合并、购买130万美元的短期投资和对两个被投资方的投资480万美元,部分被赎回短期投资的收益240万美元所抵消。
融资活动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15305美元,主要包括银行借款收益110万美元,由偿还银行借款110万美元部分抵消。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150万美元,主要包括偿还银行借款220万美元,部分被银行借款收益70万美元抵消。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0.8百万美元,主要包括银行借款所得收益2.3百万美元,部分被偿还银行借款1.4百万美元所抵消。
资本支出
截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资本支出分别为3,988美元、30,108美元和150万美元。我们打算用我们现有的现金余额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为我们未来的资本支出提供资金。我们将继续进行资本支出,以满足我们业务的预期增长。
控股公司Structure
宝盛传媒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自身并无经营业务。我们主要通过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业务。因此,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取决于我们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被允许仅从根据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或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法律,自2025年1月1日起,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须遵守与境内公司相同的法定准备金规定。因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必须将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确定的税后利润的至少10%拨入法定准备金。一旦法定公积金余额达到相关子公司注册资本的50%,则不再要求此类拨付。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在其股东批准后,从其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准备金。
87
C.研发、专利和许可等。
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知识产权。”
D.趋势信息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披露的情况外,我们并不知悉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任何趋势、不确定性、要求、承诺或事件有合理可能对我们的净收入、收入、盈利能力、流动性或资本资源产生重大影响,或将导致所披露的财务信息不一定表明未来的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
E.关键会计估计
我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这要求我们的管理层做出估计,这些估计会影响资产负债表日期的资产、负债和或有资产和负债的披露,以及报告期内收入和支出的报告金额。如果这些估计与实际结果之间存在重大差异,我们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将受到影响。我们的估计是基于我们自己的历史经验和其他假设,在考虑了我们的情况和基于现有信息对未来的预期后,我们认为这些假设是合理的。我们持续评估这些估计。
我们对未来的预期是基于我们认为合理的现有信息和假设,这些信息和假设共同构成了我们对从其他来源不易看出的事项作出判断的基础。由于使用估计数是财务报告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的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数不同。我们的一些会计政策在应用中需要比其他会计政策更高的判断力。
我们认为,在以下情况下,会计估计至关重要:(i)会计估计要求我们对作出会计估计时高度不确定的事项作出假设,以及(ii)各期间合理可能发生的估计变动或使用我们在当期合理可能使用的不同估计,将对我们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在阅读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时,您应该考虑我们对关键会计政策的选择、影响此类政策应用的判断和其他不确定性,以及报告结果对条件和假设变化的敏感性。
在阅读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时,您应该考虑我们对关键会计政策的选择、影响此类政策应用的判断和其他不确定性,以及报告结果对条件和假设变化的敏感性。我们的关键会计政策和做法包括:(i)收入确认;(ii)应收账款,净额;(iii)所得税。有关这些会计政策的披露,请参阅附注2 —我们的综合财务报表的重要会计政策摘要。我们认为,以下会计估计涉及编制我们的财务报表时使用的最重要的判断。
虽然管理层认为其判断、估计和假设是合理的,但它们是基于目前可获得的信息,在不同的假设和条件下,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存在显着差异。我们认为,以下关键会计估计涉及编制我们的财务报表时使用的最重要的判断。
应收账款备抵
应收账款按账单总额减去应收广告商的任何无法收回账款的备抵后确认和列账。
2023年1月1日,公司采用ASU第2016-13号,采用修正追溯过渡法。
88
在采用ASU2016-13后,公司保留信用损失准备金,并将信用损失准备金记录为应收账款的冲销,计入准备金的估计信用损失在综合损失和综合损失报表中归类为“呆账准备金”。公司通过按账龄时间表审查应收账款来评估可收回性,因为应收账款主要包括应收广告商的账款,用于代其购买广告库存和其他广告服务。公司在确定信用损失准备金额时,根据逾期状况、余额账龄、当前经济状况、对未来经济状况的合理和可支持的预测,以及可能影响公司向客户催收能力的其他因素,考虑历史可收回性。在管理层确定收款可能性不大后,从预期信用损失备抵中注销拖欠账户余额。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针对应收账款提供了100万美元和2290万美元的预期信用损失备抵。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将0.7百万美元的预期信用损失备抵冲回应收账款。
递延税项资产的估值
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采用预期在该等暂时性差异预计可收回或结算的年度适用于应课税收入的已颁布税率计量。税率变动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影响在包括颁布日期在内的期间内确认为收入。建立估值备抵,必要时,将递延税项资产减少到预期实现的金额。当期所得税是根据相关税务机关的法律规定的。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来自净营业亏损结转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分别为510万美元和450万美元。我们已确认截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递延税项资产估值备抵分别为510万美元、450万美元和310万美元。
ASC 740-10-25“所得税不确定性的会计处理”的规定为合并财务报表确认和计量在纳税申报表中采取(或预期采取)的税收状况规定了一个可能性更大的门槛。这一解释还为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当期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分类、与税务状况相关的利息和罚款的会计处理以及相关披露提供了指导。中国在中国的经营实体须接受相关税务机关的审查。根据《中国税务管理和征收法》,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少缴税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在特殊情况下,少缴税款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合1.43万美元)的诉讼时效延长至五年。对于转让定价问题,诉讼时效为十年。偷税漏税不存在诉讼时效。因少缴所得税而产生的罚款和利息,在发生期间归入所得税费用。
我们分别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损益表的所得税项拨备中未计提任何与不确定的税务状况相关的负债、利息或罚款。我们预计,在未来12个月内,其对未确认的税务状况的评估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的会计公告
最近发布的与我们相关的会计公告清单载于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2。
89
项目6。董事、高级管理层和员工
A.董事和执行官
下表列出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有关我们的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资料。
姓名 |
|
年龄 |
|
职位(s) |
江丽娜 |
|
48 |
|
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 |
龚胜 |
|
44 |
|
董事 |
陈坊斋 |
|
48 |
|
首席财务官 |
程建华 |
|
48 |
|
独立董事 |
Tao Liu |
|
42 |
|
独立董事 |
Changhong Jiang |
|
48 |
|
独立董事 |
以下是我们每一位执行官和董事的简介:
Lina Jiang,48岁,自2025年1月起担任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Lina Jiang女士拥有超过20年的工作经验,曾在多家公司担任核心管理职务。2023年6月起任王茅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2021年11月起任置顶集团总裁。2019年5月至2021年10月,她在粤商集团担任副总裁职务。2000年7月,她创立了启智教育,并在那里断绝了她的董事长职务,负责监督全国范围的特许经营发展和运营。2000年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英语教育专业,获学士学位。
龚胜,44岁,担任我们SEM广告的总监和全国销售总监,主要负责监督我们SEM服务的业务发展、销售和营销。龚胜先生在中国媒体行业的业务发展以及销售和营销方面拥有超过10年的经验。2021年8月至今,龚胜先生担任宝胜网络法定企业代表、董事,负责监督公司业务拓展、客户关系、管理职能等工作。2018年6月至2021年7月,龚胜先生担任霍尔果斯宝胜北京分公司业务部部长。在此之前,龚胜先生于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担任北京宝胜董事、业务拓展负责人、法人企业代表。龚胜先生于2004年获得中国北京建设大学计算机应用学士学位。
翟晨芳,48岁,自2025年5月起担任我们的首席财务官。翟先生负责管理我们的财务,评估我们的财务风险和机会,并负责财务报告。翟女士拥有16年金融从业经验。2015年7月至今,担任王茅前庄酒业(北京)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负责财务部各项职能。她于2023年毕业于对外经贸大学工商管理专业。
程建华,48岁,自2025年3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2000年8月至2003年2月任职于中铁十七局集团三公司,任宣传部干事,负责企业品牌宣传工作。2003年3月至2008年6月,任北京海淀科学园建设有限公司高级秘书,负责监督执行文件起草和企业文化宣传。2008年6月至2018年3月在北京海淀科技园建设有限公司担任工会主席、监事职务,管理工会事务。2018年3月至2025年2月任职于北京海淀科技园建设有限公司,任总务部经理,负责企业行政、安全、品牌管理等工作。2016年7月至今,在北京泰和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870737)担任董事会董事,为企业经营决策和企业战略规划做出贡献。2023年1月起任北京华师卓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4年获首尔综合科技学院工商管理哲学博士学位,2022年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9年获西南交通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学位。
90
Tao Liu,42岁,自2025年10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刘先生目前担任北京考尔思教育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的首席执行官,该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北京的国际教育咨询公司,专注于为中国留学生提供学术支持。自2022年起,刘先生担任这家公司的CEO,负责其整体管理和战略规划。2014年至2021年,Liu Tao在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NYSE:EDU)担任欧亚事业部副总经理兼助理副总裁,该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中国并主要在中国运营的教育科技集团。在担任该职务期间,他负责监督17个欧亚国家的留学咨询服务和语言培训项目。刘先生于2008年获得诺森比亚大学商业信息管理学士学位,并于2010年获得诺森比亚大学纽卡斯尔商学院全球供应链和物流管理硕士学位。
Changhong Jiang,48岁,自2022年2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Changhong Jiang先生在公司财务和审计方面拥有超过15年的经验,熟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报告要求。2019年6月至今,Changhong Jiang先生担任北京中科纳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合伙人,主要监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流程。2015年12月至2019年5月,姜先生担任天津泰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管理、融资、预算和审计职能。Changhong Jiang先生于2004年取得中国北京林业大学会计学专业副学士学位,并于2015年取得中国吉林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士学位。
家庭关系
我们的任何董事或执行官都没有S-K条例第401项所定义的家庭关系。
B.赔偿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向执行官支付了总计54,714美元的现金,向非执行董事支付了10,561美元的现金。我们没有预留或累积任何金额,以向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提供退休金、退休金或其他类似福利。我司中国子公司依法须缴纳相当于每名员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法定福利和住房公积金。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我们已与首席执行官订立雇佣协议。根据该协议,我们的每一位执行官都受雇于一个特定的时间段,该时间段将自动续签额外的一年任期,除非任何一方在当前任期结束前提前两个月提供书面通知。我们可随时因执行人员的某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严重或持续违反或不遵守其雇用条款和条件的承诺、被判犯有刑事罪、故意不服从合法合理的命令、欺诈或不诚实、收受贿赂或严重玩忽职守而因故终止雇用。行政人员可在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的情况下随时终止其雇用。每位执行官都同意在雇佣协议到期期间和之后严格保密地持有任何机密信息,并且未经书面同意不得使用或向任何人、公司或其他实体披露任何机密信息。
我们没有与首席财务官签订雇佣协议。
我们还与每位董事和执行官签订了赔偿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同意就这些人因担任我们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而提出的索赔而产生的某些责任和费用向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赔偿。
91
C.董事会惯例
董事会
我们的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董事无需持有我公司任何股份即可具备担任董事的资格。董事如以任何方式(不论直接或间接)对与我公司订立的合约或建议订立的合约或安排感兴趣,须在我们的董事会议上声明其兴趣的性质。任何董事可就任何合约、建议合约或安排投票,即使他可能对该等合约、建议合约或安排感兴趣。如他这样做,他的投票将被计算在内,并可在我们的任何董事会议上被计算在考虑任何该等合约、建议合约或安排的法定人数之内。我们的董事可以行使我们公司的所有权力,借入资金、抵押或抵押其承诺、财产和未催缴的资本,以及在借款或作为我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责任或义务的担保时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我们的董事均未与我们订立服务合约,就终止服务时的利益作出规定。
董事会各委员会
我们在董事会中设立了以下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以及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这些委员会按照我们董事会制定的职权范围运作。
审计委员会。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由Changhong Jiang、Tao Liu、程建华组成。Changhong Jiang是我们审计委员会的主席。经我们认定,Changhong Jiang、Tao Liu、程建华满足《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规则》和《证券交易法》第10A-3条的“独立性”要求。我们的董事会还确定,Changhong Jiang先生符合SEC规则含义内的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资格,或具有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规则含义内的财务复杂性。审计委员会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对我们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审计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 ● | 委任独立核数师及预先批准独立核数师准许执行的所有审计及非审计服务; |
| ● | 与独立审计师一起审查任何审计问题或困难以及管理层的回应;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讨论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 |
| ● | 审查我们的会计和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为监测和控制重大财务风险敞口而采取的任何步骤; |
| ● | 审议批准所有拟进行的关联交易;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员分别定期举行会议;和 |
| ● | 监督遵守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包括审查我们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确保适当遵守。 |
薪酬委员会。我们的薪酬委员会由程建华、Tao Liu、Changhong Jiang组成。程建华先生是我们薪酬委员会的主席。我们认定,程建华、Tao Liu、Changhong Jiang满足《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规则》和《证券交易法》第10C-1条的“独立性”要求。薪酬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审查和批准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有关的薪酬结构,包括所有形式的薪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可能不会出席任何审议其薪酬的委员会会议。薪酬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
| ● | 审查并向董事会推荐我们最高级执行官的薪酬方案; |
92
| ● | 批准和监督除最高级执行官以外的我们的高管的薪酬方案; |
| ● | 审查并向董事会建议有关我们董事的薪酬; |
| ● | 定期审查并批准任何长期激励薪酬或股权计划; |
| ● | 在考虑到与该人独立于管理层有关的所有因素后,选择薪酬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和 |
| ● | 审查计划或类似安排、年度奖金、员工养老金和福利计划。 |
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由Tao Liu、Changhong Jiang、程建华组成。我司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为Tao Liu先生。Tao Liu、Changhong Jiang、程建华满足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规则对“独立性”的要求。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协助董事会挑选有资格成为我们董事的个人,并确定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
| ● | 物色及推荐候选人,以供选举或重选为我们的董事会成员,或获委任填补任何空缺; |
| ● | 根据独立性、年龄、技能、经验和向我们提供服务的特点,每年与我们的董事会一起审查其目前的构成; |
| ● | 确定并向我们的董事会推荐董事担任委员会成员; |
| ● | 就公司治理的法律和实践的重大发展以及我们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并就公司治理的所有事项和将采取的任何纠正行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和 |
| ● | 监督遵守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包括审查我们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确保适当遵守。 |
董事的职责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对我们公司负有受托责任,包括忠诚义务、诚实行事的义务以及以他们认为符合我们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的义务。我们的董事也必须只为适当的目的行使他们的权力。我们的董事也有责任行使他们实际拥有的技能,以及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谨慎和勤奋。此前曾认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必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更大程度的技能。然而,英格兰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护理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在履行对我们的注意义务时,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遵守我们不时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根据这些章程赋予股份持有人的类别权利。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欠的义务被违反,我们公司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如果董事所负的义务被违反,股东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有权获得损害赔偿。
我们的董事会拥有管理、指导和监督我们的业务事务所必需的一切权力。我们董事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其中包括:
| ● |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并在该等会议上向股东报告其工作; |
| ● | 宣派股息及分派; |
93
| ● | 委任主席团成员及厘定主席团成员的任期; |
| ● | 行使我司借款权,以我司财产作抵押;和 |
| ● | 批准转让我们公司的股份,包括将这些股份登记在我们的股份登记册中。 |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任期
我们的董事可以由我们的董事会决议或由我们的股东的普通决议选举产生。我们的董事在被我们的股东以普通决议罢免之前不受任期和任职限制。如(其中包括)董事(i)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安排或组成;(ii)死亡或被我公司发现精神不健全或变得精神不健全;(iii)向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辞去其职务;(iv)未经我公司董事会特别请假,连续缺席三次董事会会议且我们的董事决议其职位空缺;(v)被任何适用法律或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禁止担任董事或(vi)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任何其他规定被免职。
我们的管理人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由董事会酌情任职。
D.雇员
下表列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按职能划分的员工细分情况:
截至 |
|
||||
12月31日, |
|||||
2025 |
|||||
% |
|||||
|
数 |
|
合计 |
|
|
功能: |
|
|
|
||
销售与市场营销 |
1 |
4 |
% |
||
广告商服务 |
24 |
8 |
% |
||
广告优化 |
|
11 |
42 |
% |
|
媒体关系 |
|
2 |
8 |
% |
|
管理和行政 |
|
10 |
38 |
% |
|
合计 |
|
26 |
100 |
% |
|
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我们吸引、留住和激励合格人才的能力。作为我们人力资源战略的一部分,我们为员工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基于绩效的现金奖金和其他激励措施。
我们主要通过直接招聘的方式在中国招聘员工。我们为我们雇用的新员工提供强大的培训计划。我们还进行定期和专门的内部培训,以满足我们不同部门员工的需求。我们相信,这样的培训计划有效地为我们的员工配备了我们所需要的技能组合和职业道德。
根据中国法规的要求,我们参加由适用的地方市级和省级政府组织的各种员工社会保障计划,包括住房、养老金、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福利计划。
我们与大多数执行官、经理和员工签订有关保密、知识产权、就业、道德政策和不竞争的标准合同和协议。这些合同通常包括在其与我们的雇佣关系终止期间和之后长达一年有效的竞业禁止条款,以及在其与我们的雇佣关系期间和之后长达一年有效的保密条款。
我们的员工没有组建任何职工工会或协会。我们相信,我们与员工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关系,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在为我们的业务招聘员工方面没有遇到任何困难。
94
补偿追讨政策
根据《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SEC最终规则和适用的上市标准的要求,我们采用了补偿追回政策,为追回错误授予的激励补偿提供了条件。
E.股份所有权
除特别注明外,下表列出截至2026年4月15日我们普通股的实益所有权信息,具体如下:
| ● | 我们的每一位董事和执行官;和 |
| ● | 实益拥有我们已发行普通股总数5%以上的每一位主要股东。 |
下表的计算基于截至2026年4月15日已发行和流通的1,534,487股普通股。
实益所有权是根据SEC的规则和规定确定的。在计算一个人实益拥有的股份数量和该人的所有权百分比时,我们将该人有权在60天内获得的股份包括在内,包括通过行使任何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或转换任何其他证券。然而,这些股份不包括在任何其他人的所有权百分比计算中。
|
实益拥有的普通股 |
|
|||||
|
|
|
百分比 |
|
|||
百分比 |
总量 |
|
|||||
普通合计 |
投票 |
|
|||||
数 |
股份* |
动力** |
|
||||
董事和执行官:↓ |
|
|
|
|
|||
江丽娜 |
— |
|
— |
— |
|||
龚胜(一) |
34,375 |
2.24 |
% |
— |
% |
||
陈坊斋 |
— |
— |
— |
||||
Tao Liu |
— |
— |
— |
||||
程建华 |
— |
|
— |
— |
|||
Changhong Jiang |
— |
— |
— |
||||
全体董事和执行官作为一个整体: |
34,375 |
|
2.24 |
% |
— |
% |
|
5%股东: |
|
|
|
|
|
||
安瑞泰投资有限公司(2) |
343,750 |
22.40 |
% |
22.40 |
% |
||
PBCY Investment Limited(3) |
156,250 |
|
10.18 |
% |
10.18 |
% |
|
注意事项:
* |
对于本栏中包含的每个人,所有权百分比的计算方法是将该人实益拥有的普通股数量除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和。 |
** |
对于本栏所包括的每一个人和团体,投票权百分比的计算方法是将该个人或团体实益拥有的投票权除以我们作为单一类别的所有普通股的投票权。 |
† |
本公司董事、执行人员的营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石景山区西山汇8号楼5楼东层。 |
(1) |
代表龚胜先生通过An Rui Tai BVI(一家根据BVI法律注册成立的商业公司)实益拥有的普通股数量,该公司由Gong先生拥有10%。An Rui Tai BVI的注册地址为Craigmuir Chambers,Road Town,Tortola,VG 1110,British Virgin Islands。 |
95
(2) |
代表An Rui Tai BVI(一家根据BVI法律注册成立的商业公司)实益拥有的普通股数量,该公司由Wenxiu Zhong女士拥有90%股权,由龚胜先生拥有10%股权。An Rui Tai BVI的注册地址为Craigmuir Chambers,Road Town,Tortola,VG 1110,British Virgin Islands。 |
(3) |
代表PBCY Investment实益拥有的普通股数量,PBCY Investment是一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商业公司,由普邦园林通过普邦香港拥有86.35%的股份,由CYY Holdings拥有13.65%的股份。PBCY Investment的注册地址为Craigmuir Chambers,Road Town,Tortola VG 1110,British Virgin Islands。 |
截至2026年4月15日,我们约63.34%的已发行和流通普通股由两名记录持有人(Cede & Co.和Omar Marawi)在美国持有。
我们的股东都没有通知我们它隶属于金融业监管局(FINRA)的成员。
我们并不知悉任何可能于其后日期导致我们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安排。
项目7。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交易
A.主要股东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E.持股。”
B.关联交易
与关联方的重大交易
截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与关联方的交易汇总于下表:
关联方交易及余额
姓名 |
|
与公司的关系 |
霍尔果斯智健天城科技有限公司(“霍尔果斯智健天城”) |
由EJAM媒体科技集团控股有限公司(“EJAM集团”)控制,后者间接持有公司6.8%的股权,自2024年1月EJAM出售公司股权时起不再为公司关联方。 |
|
安瑞泰投资有限公司(“安瑞泰”) |
持股22.4%的公司股东 |
|
龚胜 |
公司一名董事、安瑞泰持股10%的股东 |
|
Wenxiu Zhong |
安瑞泰持股90%股东 |
2) |
与关联方的交易 |
|
已结束的年度 |
||||||||
12月31日, |
|||||||||
|
2025 |
|
2024 |
|
2023 |
||||
向关联方购买的服务 |
|||||||||
霍尔果斯智健天城 |
$ |
— |
$ |
— |
$ |
161,264 |
|||
$ |
— |
$ |
— |
$ |
161,264 |
||||
向关联方提供的贷款 |
|||||||||
安瑞泰 |
$ |
2,053 |
$ |
— |
$ |
— |
|||
龚胜 |
— |
— |
1,412 |
||||||
$ |
2,053 |
$ |
— |
$ |
1,412 |
||||
偿还关联方借款 |
|||||||||
龚胜 |
$ |
— |
1,390 |
$ |
— |
||||
$ |
— |
1,390 |
$ |
— |
|||||
96
3) |
与关联方的余额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应收关联方款项余额如下:
|
12月31日, |
|
12月31日, |
|||
2025 |
2024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
||||
安瑞泰投资有限公司 |
$ |
30,666 |
$ |
28,667 |
||
$ |
30,666 |
$ |
28,667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应付关联方款项余额如下:
|
12月31日, |
|
12月31日, |
|||
2025 |
2024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Wenxiu Zhong |
$ |
— |
$ |
3,566 |
||
$ |
— |
$ |
3,566 |
|||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B.薪酬-雇佣协议和赔偿协议。”
C.专家和法律顾问的利益
不适用。
项目8。财务资料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
我们附上了作为本年度报告一部分提交的合并财务报表。
法律程序
我们可能会不时成为我们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行政诉讼的一方。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是下文所述重大法律诉讼的一方。由于我们经常与广告商订立业务合同,我们一直并可能继续卷入合同纠纷引起的法律诉讼。
The China Proceedings
2019年,霍尔果斯宝胜向青岛星源汽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星源”)提起违约索赔,合计要求追偿385万元。2020年12月21日,复核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霍尔果斯宝生胜诉,要求青岛星源赔偿霍尔果斯宝生人民币325万元及自2019年8月2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贷款优惠利率计算的额外违约金。截至本年度报告日,该判决处于强制执行阶段。
2020年4月,北京宝胜向广州爱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爱游”)提起违约索赔,合计要求追偿人民币1,255,000元。2020年8月22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判决,判决北京宝胜胜诉,要求广州爱佑赔偿北京宝胜125.5万元,违约金592360元,按日加罚0.05%,自2020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及仲裁相关费用。2020年11月17日,北京宝生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强制执行判决。截至本年度报告日,该判决处于强制执行阶段。
97
2022年1月,北京宝胜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向北京和凯乾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和凯乾宇”)和北京智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智谷教育”)以及Hongpeng Yao先生(和凯乾宇和智谷教育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提起违约索赔,要求追回人民币75.6万元(约合11.8681万美元)及相关违约金。北京宝胜随后撤回了对智谷教育的起诉,同意通过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与其他两名被告的这起纠纷。2022年3月25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当事人达成如下约定:(1)和凯前誉应于2022年4月24日前向北京宝生支付人民币75.6万元(约合118,681美元),如有任何逾期未支付前述款项,应按日加收自2022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金;(2)姚宏鹏先生对第(1)项下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相关费用由和凯前誉、姚宏鹏先生承担。2022年4月25日,北京宝胜向法院提出请求,寻求强制执行和解。截至本年度报告日,该和解事项处于强制执行阶段,北京宝胜尚未收到被告支付的款项。
2022年3月,霍尔果斯宝胜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对北京爱普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普”)的违约索赔,要求追回人民币1,783,834.04元(约合270,102美元)及相关违约金。2022年3月14日,霍尔果斯宝胜申请保留爱普的财产,金额为人民币1,783,834.04元(约合270,102美元),并称申请已于2022年3月17日获得法院批准。2023年2月10日,霍尔果斯宝胜申请延期保留爱普公司的财产,金额为人民币1,783,834.04元(约合270,102美元),法院批准将保留延期至2024年3月17日。由于法院的原因,霍尔果斯宝胜撤回了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2024年1月24日,霍尔果斯宝胜再次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爱普股份提起违约索赔。法院于2024年9月10日和2024年10月21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霍尔果斯宝胜被告知,霍尔果斯宝胜保留的房产已被用于爱普员工纠纷,没有可供预订的房产。截至本年度报告日,霍尔果斯宝胜尚未收到被告支付的任何款项。霍尔果斯宝生拟申请强制执行。
2022年4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北京宝胜作为原告、北京凯科霸作为被告提起的违约案件。在本案中,北京宝胜要求北京凯科巴追回人民币2,197,472.35元(约合319,732.23美元)及相关违约金。2022年7月11日,法院发布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达成协议,除其他外,北京凯科巴同意在2022年底前分三期向北京宝胜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的服务费,金额为人民币2,197,472.35元(约合317,974.25美元)。截至本年度报告日,北京宝胜未收到北京凯科霸支付的任何款项。鉴于北京凯科巴目前没有资产,针对北京凯科巴的法院执行程序已于2023年4月终止。如果法院或北京宝胜找到北京凯科巴的任何资产,北京宝胜将可以申请恢复对北京凯科巴的执行程序。
2022年4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违约案件,由北京宝胜作为原告,北京凯科霸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凯科霸”)、慧科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凯科霸科技有限公司(简称“HZ凯科霸”)、方业昌作为被告提起。在本案中,北京宝胜要求北京凯科巴、HZ凯科巴和方业昌追回人民币34,436,345.13元(约合5,010,488.22美元)及相关违约金。法院作出有利于北京宝胜的裁决,要求北京凯科巴和方业昌赔偿北京宝胜未付服务费人民币35,781,421.17元(5,039,707.77美元),违约金人民币2,620,526.68元(369,093.46美元),以及法庭费用和预订费用。该案目前正在执行程序中。
2022年4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宝胜作为原告,北京凯科巴、HZ凯科巴、方业昌作为被告提起的违约案件。在本案中,北京宝胜要求被告追回人民币4,756,957.57元(约合692,137.33美元)及相关违约金。2023年2月27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HZ凯科巴破产清算案,要求HZ凯科巴债权人于2023年4月21日前提出债权备案。北京宝胜已按照破产程序向HZ Kaikeba提交了本案涉及的债权人债权。破产管理人确认北京宝胜作为债权人的权利(包括本金债务金额人民币35,781,421.17元(5,039,707.77美元),清算损害赔偿金额人民币2,620,526.68元(369,093.46美元)。北京宝胜接受破产管理人的决定,随后撤回了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截至本年度报告日,北京宝胜正在等待管理人关于后续程序的通知。
98
2022年11月,北京宝胜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对上海易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易拓”)的违约索赔,要求追回人民币50,843.31元(约合7,383美元)及相关违约金。法院分别于2023年2月14日和2023年3月27日开庭。法院于2023年4月11日作出判决,判决北京宝生胜诉。该判决已于2023年4月24日送达北京宝胜,由于一拖在2023年5月9日前未对该判决提出任何上诉,因此成为最终判决并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截至本年度报告日,北京宝胜尚未收到被告支付的任何款项。鉴于一拖没有资产,法院对一拖的强制执行程序于2023年8月30日终止。如果法院或北京宝胜找到一拖的任何资产,北京宝胜将可以申请恢复对一拖的执行程序。
2022年11月10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宝胜作为原告、方业昌及其配偶作为被告提起的合同索赔案。本案中,北京宝胜请求各被告对北京凯科巴对北京宝胜的债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金额为人民币2,197,472.35元(约合319,732.23美元)。截至本年度报告日,宝胜股份正在等待法院关于开庭的通知。
2022年12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宝胜作为原告、北京知金大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大鹏”)作为被告提起的违约案件。在本案中,北京宝胜要求大鹏追回人民币435,731.02元(约合63,271美元)及相关违约金。随后在2023年2月,北京宝胜向法院提交了补充证据。法庭聆讯于2023年9月20日举行。2024年1月31日,法院批准北京宝胜保留大鹏银行账户的申请。法院判决北京宝胜胜诉,要求大鹏赔偿北京宝胜服务费人民币435,731.02元(合63,271美元)及相关违约金。截至本年度报告日,北京宝胜尚未收到被告支付的任何款项。
2023年4月,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宝胜作为原告、方业昌及其配偶作为被告提起的合同索赔案。本案中,北京宝胜请求各被告对北京凯科巴对北京宝胜的债务金额为人民币2,715,663.75元(382,493.24美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3年11月16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赔偿北京宝生2715663.75元,并承担开庭费用。截至本年度报告日,北京宝胜未收到被告支付的款项。北京宝胜已向法院提出请求,寻求强制执行和解协议。
2024年4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百纳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百纳”)作为原告提起的案件,霍尔果斯宝胜、北京宝胜为被告。在本案中,百纳公司要求退还保证金和账户余额共计人民币6,647,027.8元(约合936,260.4美元)。百纳于2025年12月31日主动撤回索赔。
2025年6月3日,公司一名董事收到三名机构投资者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诉状,指控包括该董事在内的五名被告从事企业管理不善导致投资者持有的公司股票价值大幅下降,要求赔偿人民币47,249,848元(约合659万美元)。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已将该案拆分为三个单独的案件,由三家机构投资者各自担任原告,并将这三个案件移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3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和被告不变,案件金额分别调整为12245087元、14001912元、21002849元。目前,这三起案件尚未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立案。
99
美国和开曼群岛诉讼程序
2024年3月1日,公司收到一份投诉,内容涉及三名机构投资者(“原告”)向纽约南区美国地区法院(“SDNY”)提起的针对公司和某些其他方的诉讼,指控公司违反了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11条和第12条,在其经修订的F-1表格登记声明(文件编号:333-239800)中包含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并省略了使其中的陈述不具有误导性所需的重大事实,于2021年2月5日被SEC宣布生效。2021年3月17日,两名机构投资者,也是两名原告,根据证券购买协议从公司购买了1,960,784个单位,每个单位由一股公司普通股和一份认股权证组成,以购买公司一股普通股的一半,总购买价格为1,000万美元。2024年3月5日,原告提交了一份修改后的诉状,并于2024年3月6日送达公司。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提出驳回动议,随后在原告于2024年7月16日寻求许可提交第三次修正申诉后,法院在不影响重新提交的情况下驳回了该动议。原告于2024年11月1日提交了第三份修正申诉,并获得法院批准。2024年12月20日,公司提出动议,驳回第三次修正申诉。针对原告于2025年2月7日提出的对公司驳回动议的异议,公司于2025年3月7日提交了回复摘要,进一步支持了其驳回动议。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SDNY已拒绝公司驳回投诉的动议,诉讼正在进行下一阶段的答复投诉和发现。
2024年4月10日,Orient Plus International Limited(“呈请人”)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交清盘呈请(“呈请”),寻求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92(e)条将公司清盘的命令,声称公司管理层对呈请人、其他投资者和其他少数股东采取了不公平和/或压迫性的行为,和/或公司事务以缺乏诚信的方式进行,且呈请人和其他投资者有理由对公司管理层失去信心。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发出传票,申请命令取消呈请,并于2024年10月17日由法院聆讯。法院于2024年10月30日驳回了传票。法律诉讼目前正在进行中。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各方正处于发现之中。该公司认为,该呈请没有任何根据,并打算积极抗辩此事。
股息政策
我们目前没有任何计划在可预见的未来就我们的普通股支付任何现金股息。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以运营和扩展我们的业务。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我们主要依靠中国子公司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包括向股东支付的任何股息。中国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
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分配股息有酌处权,但须遵守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要求。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可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支付股息,形式、频率和金额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运营和收益、资本要求和盈余、一般财务状况、合同限制和我们的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
B.重大变化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所披露外,自本年度报告所载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日期起,我们并无经历任何重大变动。
项目9。要约及上市
A.发售及上市详情
我公司普通股股票自2021年2月8日起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我们的普通股交易代码为“BAOS”。”
100
B.分配计划
不适用。
C.市场
我公司普通股股票自2021年2月8日起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我们的普通股交易代码为“BAOS”。”
D.出售股东
不适用。
E.稀释
不适用。
F.发行费用
不适用。
项目10。补充资料
| a. | 股本 |
不适用。
B.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我们的事务受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不时修订和重述)、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我们将其称为《公司法》或下文《开曼公司法》,以及开曼群岛的普通法管辖。
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大纲》作为本年度报告的附件 1.1存档。我们的股东于2020年7月20日以特别决议通过我们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并于2021年2月10日生效。
以下是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公司法》中与我们普通股的重要条款相关的重要条款的摘要。
董事会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层和员工。”
普通股
一般
我们的法定股本为9,600,000美元,分为1,000,0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96美元。我们所有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均已缴足且不可评估。代表普通股的证书以记名形式发行。
101
股息
根据《开曼公司法》的规定以及根据条款和根据条款附加于任何一类或多类股份的任何权利:
| (a) | 董事可以从我们合法可用于该目的的资金中宣布股息或分配;和 |
| (b) | 公司股东可藉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该等股息不得超过董事建议的金额。 |
在遵守《开曼公司法》关于适用公司股份溢价账户的要求的前提下,并在普通决议的制裁下,也可以从我们公司合法可用的资金中宣布和支付股息。董事在向股东支付股息时,可以现金或实物支付。
除非股份附带的权利规定,否则股息不得计息。
投票权
除任何股份附带的任何投票权利或限制外,除非任何股份带有特别投票权,否则每一位亲自出席的股东和每一位通过代理人代表股东的人在举手表决时,每股普通股应有一票表决权。在投票表决时,每一位亲自出席的股东和每一位以代理人代表股东的人,对其本人或以代理人代表的人为持有人的每一股份拥有一票表决权。此外,持有特定re股份的所有股东有权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会议上投票。投票可以亲自进行,也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
股份变动权
每当我们的资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时,任何类别股份所附带的权利(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可经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所有持有人书面同意或经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单独会议通过的特别决议批准而更改。必要的法定人数应为一名或多名持有或通过代理人代表相关类别已发行股份的面值或面值金额至少三分之一的人(但如在该等持有人的任何续会上未出现上述定义的法定人数,则出席的股东应构成法定人数)。
除非发行某一类别股份的条款另有规定,否则授予持有任何类别股份的股东的权利不应被视为因创建或发行与该类别现有股份或在其之后享有同等地位的进一步股份或由我公司赎回或购买任何类别的任何股份而改变。授予任何类别已发行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不得被视为因设定或发行具有优先股或其他权利的股份而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设定具有增强或加权投票权的股份。
股本变动
根据《开曼公司法》,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普通决议:
| (a) | 以该普通决议案所厘定金额的新股份增加我们的股本,并附有该普通决议案所载的附加权利、优先次序及特权; |
| (b) | 合并并将我们的全部或任何股本分割为比我们现有股份更大金额的股份; |
| (c) | 将我们的股份或其中任何股份细分为金额小于固定金额的股份,然而,因此,在细分中,就每一减少的股份而言,已支付的金额与未支付的金额(如有)之间的比例应与就产生该减少的股份的股份而言的比例相同;和 |
| (d) | 注销于该普通决议案通过之日尚未由任何人采取或同意由任何人采取的股份,并按如此注销的股份数额减少我们的股本数额。 |
102
根据《开曼公司法》和目前授予持有特定类别股份的股东的任何权利,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特别决议,以法律授权的任何方式减少其股本和任何资本赎回储备。
清算
如果我们被清盘,股东可以根据条款和《开曼公司法》要求的任何其他制裁,通过一项特别决议,允许清算人做以下一项或两项:
(a) |
在股东之间实物分割我们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并为此目的对任何资产进行估值,并确定如何在股东或不同类别的股东之间进行分割;和 |
(b) |
将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归属于受托人,以使股东和对清盘负有责任的人受益。 |
董事有权代表我们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我们清盘的呈请,而无需获得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的批准。
股份追讨及没收
在符合配发条款的情况下,董事可就其股份的任何未付款项(包括任何溢价)向股东发出催缴通知,而每名股东须(但须收到至少14个日历日的通知,指明何时及在何处支付款项),向我们支付其股份的催缴金额。登记为股份共同持有人的股东对该股份的所有催缴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催缴款项在到期应付后仍未支付,则该催缴款项到期应付的人须自该催缴款项到期应付之日起支付未付款项的利息,直至按股份配发条款或催缴通知中确定的利率支付或如无固定利率,则按年利率百分之十支付。董事可酌情豁免全部或部分支付利息。
我们对以股东(无论是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名义登记的所有股份(无论是否缴足)拥有第一和最高留置权。留置权是针对股东或股东遗产应付给我们的所有款项:
(a) |
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联合,不论该其他人是否为股东;及 |
(b) |
目前是否应支付这些款项。 |
在任何时候,董事可宣布任何股份全部或部分豁免条款中的股份留置权条款。
我们可按董事决定的方式,出售任何现时须支付留置权所关乎的款项的股份,但如已发出应付该款项的适当通知(如章程细则订明),而在该通知被视为根据章程细则发出的日期后14天内或该通知所指明的其他较长期间内,该通知并未获遵从。
未领取股息
在到期支付后六年内仍未领取的股息,将被没收给公司,并不再继续由公司拖欠。
103
没收或交出股份
如果股东未能支付任何资本催缴,董事可向该股东发出不少于14个整日的通知,要求支付并指明未支付的金额,包括可能已产生的任何利息、我们因该人的违约而招致的任何费用以及支付地点。该通知亦须载有警告,如该通知未获遵守,则有关的股份将会被没收。
如该通知未获遵从,则董事可在收到该通知所要求的付款前,决议没收该通知标的的任何股份(该没收须包括就该被没收股份应付且在该没收前未予支付的所有股息或其他款项)。
没收股份可按董事决定的条款及方式出售、重新配发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并可在出售、重新配发或处置前的任何时间按董事认为合适的条款取消没收。
股份被没收的人将不再是被没收股份的股东,但尽管有该等没收,仍有责任向我们支付在没收之日他就股份应付给我们的所有款项,以及自没收或交出之日起直至付款为止的所有费用和利息,但如果我们收到全额未付款项,他的责任将终止。
由董事或秘书作出的声明,不论是法定的或经宣誓的,均为作出声明的人是我们的董事或秘书,以及特定股份已于特定日期被没收或交还的确凿证据。
在签署转让文书的情况下,如有必要,该声明应构成股份的良好所有权。
股票溢价账户
董事应建立股份溢价账户,并应不时将该账户的贷项记入相当于就发行任何股份或出资或《开曼公司法》要求的其他金额所支付的溢价的金额或价值的金额。
赎回及购买自有股份
根据《开曼公司法》和目前赋予持有特定类别股份的股东的任何权利,我们可以通过董事的行动:
(a) |
根据我们的董事在发行这些股份之前确定的条款和方式,根据我们的选择或持有这些可赎回股份的股东发行将被赎回或可能被赎回的股份; |
(b) |
经持有特定类别股份的股东以特别决议同意,更改该类别股份所附带的权利,以规定这些股份将根据董事在变更时确定的条款和方式被赎回或有责任根据我们的选择被赎回;和 |
(c) |
按照董事在购买时确定的条款和方式购买我们自己的任何类别的全部或任何股份,包括任何可赎回股份。 |
我们可能会以《开曼公司法》授权的任何方式就赎回或购买自己的股份进行支付,包括从资本、我们的利润和新发行股票的收益的任何组合中支付。
在就赎回或购买股份作出付款时,如获该等股份的配发条款或适用于该等股份的条款授权,或以其他方式与持有该等股份的股东协议授权,董事可以现金或实物(或部分以其中一种和部分以另一种方式)作出付款。
104
股份转让
在普通股转让符合纳斯达克适用规则的情况下,股东可以通过填写一份以共同形式或以纳斯达克规定的形式或以董事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的转让文书将普通股转让给他人,经签署:
(a) |
凡普通股已缴足,由该股东或代表该股东缴付;及 |
(b) |
普通股部分支付的,由该股东和受让方或其代表支付。 |
转让人应被视为仍为普通股的持有人,直至受让人的姓名被载入公司的股东名册。
凡有关普通股未在纳斯达克上市或受其规则规限,我们的董事会可全权酌情拒绝登记任何尚未缴足或受公司留置权规限的普通股的任何转让。我们的董事会也可以拒绝登记此类普通股的任何转让,除非:
| (a) | 向我们提交转让文书,并附上与之相关的普通股证书和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以表明转让人进行转让的权利; |
| (b) | 转让文书仅涉及一类普通股; |
| (c) | 如有需要,转让文书已正确盖章; |
| (d) | 在转让给共同持有人的情况下,普通股拟转让给的共同持有人数量不超过四名;以及 |
| (e) | 就该等事宜向公司支付由纳斯达克厘定须支付的最高金额的费用,或由董事不时规定的较低金额的费用。 |
如果我们的董事拒绝登记转让,他们被要求在提交转让文书之日后的两个月内,向转让人和受让人中的每一个发送拒绝登记的通知。
经事先通知并符合纳斯达克的适用规则,转让登记可能会被暂停,并在我们的董事会可能不时确定的时间和期限内关闭我们的会员名册。但是,不得暂停转让登记,不得关闭成员名册,任何一年超过30个日历日。
查阅簿册及纪录
根据《开曼公司法》,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将没有一般权利查阅或获取我们的会员名册或公司记录的副本(备忘录和条款、这些公司通过的任何特别决议以及这些公司的抵押和费用登记册除外)。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应提供公司现任董事名单(如适用,公司现任候补董事名单),供任何人在支付费用后查阅。
股东大会
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根据《开曼公司法》,我们没有义务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因此,我们可以但不应有义务在每一年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年度股东大会。任何年度股东大会应在我们的董事会可能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除股东周年大会外的所有股东大会均称为临时股东大会。
105
董事可在其认为合适的时间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亦须经有权出席我们的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两名或两名以上股东(合共)根据章程细则的通知条文在该股东大会上持有不少于三分之一(1/3)投票权的书面要求而召开,并指明会议的目的,并由提出要求的每一股东签署。如董事不迟于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21个完整日内未召开该会议,要求召开该会议的股东可在该21个完整日期间结束后的三个月内自行召开股东大会,在这种情况下,其因董事未召开会议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我方报销。
有权出席大会并在大会上投票的股东,应至少提前7个日历日发出大会通知。通知应当载明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以及该事项的一般性质。此外,以特别决议方式提出决议的,应当将该决议文本提供给全体股东。还应向董事和我们的审计师发出每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在不违反《开曼公司法》的情况下,经单独或集体持有至少三分之二(2/3)投票权的股东同意,在特别股东大会的情况下由所有股东同意,在年度股东大会的情况下由全体股东同意,可以在较短的通知时间内召开股东大会。
法定人数应包括一名或多名持有股份的股东出席(无论是亲自出席还是由代理人代表出席),这些股东所持股份代表的股份不少于在该股东大会上有表决权的已发行股份的三分之一。
自指定开会时间起半小时内未达到法定人数的,解散会议。
董事长经出席达到法定人数的会议同意,可以休会。会议休会十四个日历日或十四个日历日以上时,应与原会议一样发出休会通知。
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提交大会表决的决议,须以举手表决方式决定,除非是(在宣布举手表决结果之前或当天)由大会主席或任何或一名或多于一名出席的股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他们合共持有不少于所有有权就该决议投票的人的百分之十的表决权。除非按此要求进行投票,否则主席就一项决议的结果所作的声明以及会议记录中大意如此的记项,应是举手表决结果的确凿证据,而无需证明记录的赞成或反对该决议的票数或比例。
如有人妥为要求进行投票,则须按主席指示的方式进行,而投票结果须当作为要求进行投票的会议的决议。
在票数平等的情况下,无论是举手表决还是投票表决,进行举手表决或要求投票的会议的主席均无权进行第二次或决定性投票。
反收购条文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股东可能认为有利的我们公司或管理层的控制权变更,包括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在一个或多个系列中发行优先股以及指定此类优先股的价格、权利、优惠、特权和限制而无需我们的股东进一步投票或采取行动的条款。
然而,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只能出于适当的目的和他们真诚地认为符合我们公司最佳利益的目的,行使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授予他们的权利和权力。
106
豁免公司
我们是一家根据《公司法》注册成立的豁免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区分了普通居民公司和豁免公司。任何在开曼群岛注册但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的公司可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豁免公司的要求与普通公司的要求基本相同,只是豁免公司:
| ● | 无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其股东的年度申报表; |
| ● | 未被要求开放其会员名册以供查阅; |
| ● | 不必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
| ● | 可以发行无面值股票; |
| ● | 可能会针对未来征收的任何税收获得承诺(此类承诺通常在一审中给予30年); |
| ● | 可在另一法域以延续方式登记,并在开曼群岛注销登记; |
| ● | 可以注册为有限存续期公司;和 |
| ● | 可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
“有限责任”是指每个股东的责任限于该股东在公司股份上未支付的金额(例外情况除外,例如涉及欺诈、建立代理关系或非法或不正当目的或法院可能准备戳穿或揭开公司面纱的其他情况)。
C.材料合同
除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及“项目4”中所述以外,我们并未订立任何重大合同。关于公司的信息,”“第7项。大股东与关联交易— B.关联交易”或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
D.外汇管制
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中国有关外汇的法律法规。”
E.税收
以下关于投资于普通股的开曼群岛、中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的摘要基于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有效的法律及其相关解释,所有这些都可能发生变化。本摘要并未涉及与普通股投资有关的所有可能的税务考虑,例如美国州和地方税法或开曼群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国以外司法管辖区税法下的税务考虑。
开曼群岛税务
开曼群岛目前不根据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对个人或公司征税,也不存在遗产税或遗产税性质的征税。除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执行或在执行后带入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的文书的印花税外,开曼群岛政府没有征收可能对我们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税款。开曼群岛不是适用于向我公司支付或由我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的任何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方。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
107
就我们的普通股支付股息和资本将不会在开曼群岛征税,向我们的普通股的任何持有人(视情况而定)支付股息或资本将不需要预扣税款,处置我们的普通股所得收益也不会被征收开曼群岛所得税或公司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
以下对中国企业法律的简要描述旨在突出企业层面对我们的收益征税,这将影响股息的金额,如果有的话,我们最终能够支付给我们的股东。见“项目8。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股息政策。”
企业所得税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3月16日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最后一次修订于2018年12月29日的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国务院于2007年12月6日公布、最后一次修订于2019年4月23日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外取得的收入,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事业单位的非居民企业,就该等事业单位在中国境内外取得的所得,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收入与其在中国境内机构无实质关联的非居民企业,对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我们通过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给我们的股息获得可观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企业的中国来源收入,例如中国子公司支付给非居民企业权益持有人的股息,通常将按10%的税率缴纳中国预扣税,除非任何此类外国投资者的注册成立司法管辖区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规定了优惠税率或免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外设立且在中国境内具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这意味着,出于企业所得税目的,其被以类似于中国企业的方式对待。尽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将“事实上的管理机构”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员工、会计、财产等方面进行实际、全面管理和控制的管理机构,但目前可获得的这一定义的唯一官方指南载于SAT第82号通知,该通知对确定中国控股的境外注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提供了指导,该企业定义为根据外国或领土法律注册成立并以中国企业或企业集团为其主要控股股东的企业。尽管宝胜集团没有中国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我们的主要控股股东,因此不是SAT第82号通知所指的中国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但在没有具体适用于我们的指导的情况下,我们应用了SAT第82号通知中规定的指导来评估宝胜集团及其在中国境外组织的子公司的税务居民身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82号通知,中国控股的离岸注册企业将因在中国拥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而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标准的情况下,才会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i)负责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ii)财务决策(如借款、借贷、融资和财务风险管理)和人事决定(如任命、解聘和工资和工资)由位于中国境内的组织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决定;(iii)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企业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记录档案位于或保存在中国境内;(iv)有表决权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二分之一(或以上)习惯性居住在中国境内。
108
我们认为,我们不符合前一段概述的一些条件。例如,作为一家控股公司,宝胜集团的关键资产和记录,包括我们董事会的决议和会议记录以及我们股东的决议和会议记录,都位于中国境外并保存。此外,我们并不知悉有任何公司结构与我们类似的离岸控股公司被中国税务机关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因此,我们认为,如果SAT通知82中规定的“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标准被认为适用于我们,则宝胜集团及其境外子公司不应被视为中国税务目的的“居民企业”。然而,由于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须由中国税务机关确定,而有关适用于我们的离岸实体的“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我们将继续监控我们的税务状况。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i)如果派发股息的企业的住所在中国,或者(ii)如果转让住所在中国的企业的股权权益实现收益,则此类股息或收益被视为中国来源的收入。目前尚不清楚“住所”在企业所得税法下如何解释,可能被解释为企业是税务居民的司法管辖区。因此,如果我们在中国税务方面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我们向非居民企业的海外股东支付的任何股息以及这些股东从我们的股份转让中实现的收益可能被视为中国来源的收入,因此将被征收最高10%的中国预扣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北京大成无法提供“意愿”意见,因为它认为,由于我们不符合SAT通知82中概述的某些条件,我们和我们的离岸子公司很可能会在中国税务目的上被视为非居民企业。此外,北京大成并不知悉于本年度报告日期有任何公司架构与我们类似的离岸控股公司被中国税务机关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因此,北京大成认为,有可能但极不可能将我们海外股东收到的收入视为中国来源的收入。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我们可能被归类为中国的‘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目前,作为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北京宝胜及其子公司、宝胜网络及其子公司、中国境内的北京智鼎按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一旦企业达到一定要求,被认定为小规模微利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减按5%的税率征收,人民币10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部分减按10%的税率征收。EIT是根据中国税法和会计准则确定的实体全球收入计算的。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出于企业所得税目的认定宝胜集团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可能会被要求从我们支付给非居民企业股东的股息中预扣10%的预扣税。此外,非居民企业股东可能需要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普通股所实现的收益缴纳10%的中国预扣税,前提是此类收入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确定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的非中国个人股东是否会因这些非中国个人股东获得的股息或收益而被征收任何中国税。如果任何中国税适用于非中国个人实现的股息或收益,则通常适用20%的税率,除非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可以降低税率。然而,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的非中国股东是否能够要求其税收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也不清楚。中国政府没有指引表明在非中国公司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的情况下,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是否会适用,因此没有理由预期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可能对非居民企业产生何种影响。
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颁布、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或《增值税条例》,分别于2008年11月5日、2016年2月6日、2017年11月19日修订,以及财政部1993年12月25日颁布、分别于2008年12月15日、2011年10月28日修订的《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销售货物或加工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修理、更换、出售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进口货物的,属于增值税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销售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的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1%;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
10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18 〕 32号)或《通知》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适用税率分别由17%调整为16%,由11%调整为10%。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率同时生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年3月23日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通知,增值税试点方案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适用。
根据《增值税条例》及相关规则,截至本年度报告日,北京宝胜及其合并关联实体作为纳税人销售服务,一般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股息预扣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向在中国没有设立机构或营业地,或有该设立机构或营业地但相关收入与设立机构或营业地无有效关联的非中国居民投资者宣派的股息,通常适用10%的所得税税率,前提是该等股息来源于中国境内。
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收入税方面的逃税安排,或双重避税安排,以及其他适用的中国法律,如果香港居民企业经中国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已满足该双重避税安排和其他适用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和要求,香港居民企业从中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的10%预扣税款可减至5%。然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2月20日发布的《关于执行税务条约中股息条款若干问题的通函》或SAT 81号文,如果中国相关税务机关酌情确定公司因主要由税收驱动的结构或安排而受益于此类降低的所得税率,则该中国税务机关可调整税收优惠待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2月3日发布并于2018年4月1日生效的《关于税务条约中“受益所有人”若干问题的通告》,在确定申请人在税务条约中有关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的税务处理方面的“受益所有人”地位时,几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是否有义务向第三国或地区的居民支付其12个月内收入的50%以上,申请人经营的业务是否构成实际经营活动,以及税收协定的对应国或地区是否对相关收入不征税或给予免税或以极低税率征税,将予以考虑,并根据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这份通知进一步规定,拟证明其“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申请人,应根据《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向相关税务局提交相关文件。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当被视为非中国居民投资者,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要大得多时,宝胜香港须按10%的税率缴纳股息预扣税。经认定为《双重避税安排》和其他适用法律规定的香港居民企业,可将预扣税款减至5%。
香港税务
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实体须按16.5%的标准税率在香港缴纳利得税(根据两级利得税率制度,首批200万港元的应课税利润可能按8.25%的较低税率课税)。在香港完善的外国来源收入豁免(FSIE)制度下,跨国企业实体在香港获得的某些外国来源的被动收入(如股息、利息和处置收益)可能需要缴纳利得税,除非相关豁免要求(例如经济实质、参与或关联要求)得到满足。此外,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向我们支付的股息在香港无需缴纳任何预扣税。
110
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
以下是一般适用于美国持有人(定义见下文)对我们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的某些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摘要。
本摘要仅限于与持有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一般相关的某些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作为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法典”)第1221条含义内的“资本资产”(通常是为投资而持有的财产)。本摘要也未涉及根据特定美国持有人的个人情况或身份可能与其相关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所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 ● | 我们的任何成员、创始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
| ● | 银行、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实体; |
| ● | 证券或货币的经纪交易商或交易者; |
| ● | 适用按市值计价的税收核算规则的纳税人; |
| ● | 包括私人基金会在内的免税实体; |
| ● | 政府或其机构或工具; |
| ● | 保险公司; |
| ● | 养老金计划; |
| ● | 合作社; |
| ● | 合伙企业(或在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下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实体或安排)、S公司或其他传递实体或安排(或其中的投资者); |
| ● | 受监管的投资公司; |
| ● | 房地产投资信托; |
| ● | 对替代性最低税负有责任的人; |
| ● | 美国的外籍人士或前长期居民; |
| ● | 通过投票或价值实际或建设性地拥有我们普通股百分之五或更多的人; |
| ● | 根据行使雇员购股权、与雇员股份激励计划有关或以其他方式作为补偿而获得普通股的人士; |
| ● | 作为跨式、建设性出售、对冲、转换或其他综合或类似交易的一部分而拥有普通股的人; |
| ● | 在美国境外拥有与贸易或业务、常设机构或固定营业地有关的普通股的人;或 |
| ● | 功能货币不是美元的美国持有者(定义见下文)。 |
111
如果合伙企业(或任何以美国联邦所得税为特征的实体或安排)拥有普通股,则该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美国联邦收入、税收待遇一般将取决于合伙人的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活动。持有任何普通股的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应就普通股所有权和处置的特定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咨询其税务顾问。
本摘要基于《守则》、根据《守则》颁布的拟议、临时和最终财政部条例及其司法和行政解释,所有这些均截至本文件发布之日。上述所有情况都受到不同的解释并可能发生变化,不同的解释或变化可能追溯适用,并可能影响本文所述的税务考虑。本摘要不涉及任何遗产税或赠与税考虑因素、任何替代性最低税收考虑因素、医疗保险缴款税收考虑因素、《守则》第451(b)节规定的特殊税收会计规则或除与美国联邦所得税有关的税收以外的美国联邦税,也不涉及美国州、地方或非美国税收的任何方面。
我们没有要求也不会要求美国国税局(“IRS”)就本文所述的任何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做出任何裁决。无法保证美国国税局不会采取与下文讨论的立场不一致的立场,也无法保证任何此类立场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如本文所用,“美国持有人”一词是指普通股的受益所有人(视情况而定),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i)美国公民或个人居民,(ii)在美国法律中或根据美国法律创建或组织的公司(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公司的其他实体),其中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iii)无论其来源如何,其收入均需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的遗产,或(iv)如果(a)美国境内的法院能够对信托的管理行使主要监督,且一名或多名“美国人”(定义见《守则》)有权控制信托的所有重大决定,或(b)该信托实际上已有效选择被视为美国人,则为信托。
本摘要并不旨在全面分析或描述普通股所有权和处置的所有潜在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美国持有者应就其特定的税务情况,包括美国联邦、州、地方和非美国税法的适用性和影响,咨询其税务顾问。
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
普通股分派
根据下文讨论的PFIC规则,美国持有人一般将被要求在毛收入中包括在实际或推定收到时就普通股支付的任何现金分配的金额,只要该分配是从公司的当期或累计收益和利润中支付的(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此类股息将按常规公司税率向美国公司持有人征税,并且将没有资格就从其他国内公司获得的股息获得国内公司普遍允许的股息获得扣除。根据下文讨论的PFIC规则,超过此类收益和利润的分配通常将适用于美国持有人在其普通股中的基础(但不低于零),并且在超过此类基础的范围内,将被视为出售或交换此类普通股的收益。由于公司可能不会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保持对收益和利润的计算,预计公司支付的全部分配金额(如果有的话)将作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股息报告。
对于非公司美国持有者,根据目前有效的税法并受PFIC规则约束,只有在普通股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且满足某些其他要求的情况下,股息通常才会按较低的适用长期资本利得率(见“-出售收益或损失,或普通股的其他应税处置”)征税。美国持有人应咨询其税务顾问,了解就普通股支付的任何股息是否有这种较低的税率。
112
出售普通股或其他应课税处置的收益或亏损
根据下文讨论的PFIC规则,美国持有人一般会确认普通股出售或其他应税处置的资本收益或损失。任何此类资本收益或损失一般将是长期资本收益或损失,如果美国持有人持有此类普通股的期限在此类处置时超过一年。
就出售或其他应税处置确认的收益或损失金额一般将等于(i)现金金额和在此类处置中收到的任何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之和与(ii)美国持有人在其如此处置的普通股中调整后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非公司美国持有者实现的长期资本收益目前有资格以降低的税率征税。资本损失的扣除受到一定的限制。
被动外商投资公司规则
如果公司被视为或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那么美国普通股持有人的待遇可能与上述情况大不相同。
一般来说,非美国公司是指任何纳税年度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其中(i)其资产价值的50%或以上(通常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由产生或为生产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组成,或(ii)其总收入的75%或以上由被动收入组成。被动收益一般包括股息、利息、一定的权利金和租金,以及被动资产处置的收益。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属于被动资产。商誉的价值通常会根据商誉归属的活动中产生的收入的性质被视为主动或被动资产。就PFIC规则而言,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家公司股票价值至少25%的非美国公司被视为持有其在另一家公司资产中的比例份额,并直接获得其在另一家公司收入中的比例份额。
根据公司收入和资产的预期构成以及公司资产的估计价值,公司认为它们不是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的PFIC。然而,由于公司于任何课税年度的PFIC状况为年度厘定,须于该年度结束后方可作出,并将视乎公司收入及资产的组成及不时的资产价值(包括其商誉的价值,可能大部分是参考不时的普通股市场价格厘定,可能会波动),无法保证公司在截至2026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或任何未来的纳税年度不会成为PFIC。
如果公司在美国人拥有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是PFIC,而其拥有股权的任何实体也是PFIC(“较低级别PFIC”),则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拥有其按比例(按价值)持有的每一较低级别PFIC的股份,并将就(i)较低级别PFIC的某些分配和(ii)较低级别PFIC的股份处置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在每种情况下,如同美国持有人直接持有此类股份,即使美国持有人不会收到这些分配或处置的任何收益。
如果公司在任何纳税年度(或其中的一部分)是PFIC,包括在美国普通股持有人的持有期内,则美国持有人在其普通股的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某些质押)中确认的收益将在美国持有人持有该普通股的期间内按比例分配。分配给出售或处置的纳税年度以及公司成为PFIC之前的任何一年的金额将作为普通收入征税。分配给彼此的应纳税年度的金额将按适用于该纳税年度的个人或公司的最高税率征税,并将就每个该等年度产生的纳税义务征收利息。此外,如果美国持有人在任何纳税年度就其普通股收到的分配超过前三个纳税年度或美国持有人持有期(以较短者为准)所收到的普通股年度分配平均数的125%,则超额分配将以相同方式征税。上述PFIC税收后果被称为“PFIC违约制度”。
113
或者,如果公司是PFIC,如果普通股在“合格交易所”“定期交易”,美国持有人可以通过按市值计价的选择来避免PFIC违约制度。在每个日历季度的至少15日,在合格交易所交易的普通股数量超过微量的任何日历年度,普通股将被视为定期交易。普通股上市地纳斯达克是为此目的的合格交易所。如果美国普通股持有人做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美国持有人一般将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时将普通股的公允市场价值超过其调整后的计税基础的任何部分确认为普通收入,并将就普通股的调整后计税基础超过其在纳税年度结束时的公允市场价值的任何部分确认普通损失,但仅限于先前因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而包括的收入净额的范围。如果美国持有人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美国持有人在普通股中的计税基础将进行调整,以反映确认的收入或损失金额。在我们作为PFIC的一年中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普通股确认的任何收益将被视为普通收入,任何损失将被视为普通损失(但仅限于先前因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而包括的收入净额,任何超额被视为资本损失)。如果美国持有人做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就普通股支付的分配将被视为上文“-普通股分配”下讨论的内容。美国持有者应咨询其税务顾问,了解在其特定情况下进行按市值计价选举的可得性和可取性。美国持有人应注意,《守则》、财政部条例或其他官方IRS指南中没有任何条款将赋予他们就任何较低级别的PFIC进行按市值计价选择的权利,其股票不定期交易,因此,上述适用于PFIC所有权的一般规则可以继续适用于公司任何较低级别的PFIC的美国持有人,即使美国持有人就普通股进行按市值计价选择。
公司打算提供必要的信息,让美国持有人就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和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普通股进行并维持“合格的选举基金”选举,前提是公司确定该年度为PFIC,但可能无法在随后的任何年度提供此类信息。
如果公司是美国持有人拥有(或被视为拥有)任何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除适用的财政部法规中规定的某些有限例外情况外,美国持有人将被要求就公司和任何较低级别的PFIC向IRS提交年度报告。美国持有人应就确定公司是否为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以及PFIC规则对其普通股所有权的潜在应用咨询其税务顾问。
信息报备和备份扣留
与普通股相关的股息支付以及出售、交换或赎回普通股的收益可能会受到向美国国税局报告信息和可能的美国备用预扣税的约束。但是,备用预扣税将不适用于提供正确的纳税人识别号码并作出其他必要证明的美国持有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免于备用预扣税并确立此类豁免地位的人。被要求确立其豁免地位的美国持有人可能被要求在IRS表格W-9上提供此类证明。
备用预扣税不是附加税。作为备用预扣税预扣的金额可能会从美国持有人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中贷记,美国持有人通常可以通过及时向IRS提出适当的退款索赔并提供任何所需信息来获得根据备用预扣税规则预扣的任何超额金额的退款。敦促美国持有人就备用预扣税的应用以及在其特定情况下获得备用预扣税豁免的可用性和程序咨询其自己的税务顾问。
上述美国联邦所得税讨论仅供一般信息之用,根据持有人的特定情况可能不适用。敦促美国持有人就普通股所有权和处分以及行使赎回权对其造成的税务后果咨询其税务顾问,包括州、地方、遗产、非美国和其他税法和税收协定下的税务后果以及美国或其他税法变化的可能影响。
114
F.股息和支付代理
不适用。
G.专家发言
不适用。
H.展示文件
我们须遵守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的《交易法》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因此,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报告,包括20-F表格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所有向SEC提交的信息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在SEC网站www.sec.gov上获得。SEC还在www.sec.gov上维护一个网站,其中包含报告、代理和信息声明,以及有关使用其EDGAR系统向SEC提交电子文件的注册人的其他信息。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不受《交易法》规定季度报告和代理报表的提供和内容的规则的约束,高级职员、董事和主要股东不受《交易法》第16条所载的报告和短期利润回收条款的约束;前提是,自2026年3月18日起,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将受《交易法》第16(a)节的内幕报告要求的约束;并且。此外,根据《交易法》,我们不需要像根据《交易法》注册证券的美国公司那样频繁或迅速地向SEC提交定期报告和财务报表。
根据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5250(d),我们将以表格20-F的形式在我们的网站http://ir.bsacme.com/上发布这份年度报告。
一、子公司信息
不适用。
115
项目11。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利率风险
我们面临利率风险,同时我们有未偿还的短期银行贷款。贷款期限通常为12个月,我们短期贷款的利率通常是固定的。
流动性风险
我们还面临流动性风险,即我们将无法提供足够的资本资源和流动性来满足我们的承诺和业务需求的风险。流动性风险通过应用财务状况分析和监测程序进行控制。必要时,我们将求助于其他金融机构和相关方,以获得短期资金,以弥补任何流动性短缺。
外汇风险
虽然我们的报告货币是美元,但我们几乎所有的合并收入和合并成本和费用都是以人民币计价的。我们所有的资产都是以人民币计价的。因此,我们面临外汇风险,因为我们的收入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波动的影响。如果人民币对美元贬值,我们在美元财务报表中表示的人民币收入、收益和资产的价值将下降。我们没有进行任何对冲交易,以努力降低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
通胀风险
迄今为止,中国的通货膨胀并未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尽管我们过去没有受到通货膨胀的实质性影响,但我们无法保证未来不会受到中国更高的通货膨胀率的影响。
季节性
由于广告商预算和广告活动支出的季节性变化,我们已经经历并预计将继续经历经营业绩的季节性波动。例如,我们的收入往往会随着广告支出在假日季节随着消费者假日支出的增加而增加,或者更接近年底以完成他们的年度广告预算。
项目12。股票证券以外证券的说明
A.债务证券
不适用。
B.认股权证和权利
不适用。
C.其他证券
不适用。
D.美国存托股票
不适用。
116
第二部分
项目13。违约、拖欠股息和拖欠
没有。
项目14。对证券持有人权利和收益用途的重大修改
证券持有人权利的重大修改
见“第10项。附加信息”,用于描述证券持有人的权利,该信息保持不变。
所得款项用途
不适用。
项目15。控制和程序
评估披露控制和程序
我们的管理层在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参与下,按照《交易法》第13a-15(b)条的要求,对截至本报告所涉期间结束时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定义见《交易法》第13a-15(e)条)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
基于该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由于以下确定的重大弱点,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未能有效确保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要求我们披露的信息在SEC规则和表格规定的时间段内得到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并且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要求我们披露的信息被积累并传达给我们的管理层,包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以便及时做出有关所需披露的决定。
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
我们的管理层负责根据《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建立和维护对财务报告的充分内部控制。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一个旨在为我们的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其中包括(1)与维护记录有关的政策和程序,这些记录以合理的细节准确和公平地反映了我们公司资产的交易和处置;(2)提供合理保证,交易记录是必要的,以允许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以及我公司的收支仅根据我们的管理层和董事的授权进行;及(3)就防止或及时发现可能对综合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未经授权收购、使用或处置我公司资产提供合理保证。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错报。此外,对我们对未来期间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任何评估的预测都会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控制可能会因为条件的变化而变得不充分,或者政策或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会恶化。
根据《交易法》第13a-15(c)条的要求,我们的管理层根据Treadway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的框架对我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评估。基于这一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不有效。
117
根据SEC规定的报告要求,“重大缺陷”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或缺陷的组合,从而存在无法及时预防或发现我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合理可能性。
所确定的重大弱点涉及(i)我们缺乏足够的财务报告和会计人员,他们对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SEC报告要求有适当的了解,无法正确处理复杂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会计问题,无法编制和审查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披露,以满足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SEC财务报告要求,以及(ii)我们缺乏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全面会计政策和程序手册。由于上述重大弱点,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无效的。
为了弥补我们迄今为止发现的重大缺陷,我们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包括(i)招聘更多具有足够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知识的财务报告和会计人员;(ii)为我们的会计和财务人员实施定期和持续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会计和财务报告培训计划。
然而,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我们会及时补救我们的物质弱点,或者根本不会。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已发现我们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如果我们未能制定和维护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系统,我们可能无法准确报告我们的财务业绩或防止欺诈。”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
作为一家上一财年收入不到12.35亿美元的公司,根据《就业法》,我们有资格成为“新兴成长型公司”。新兴成长型公司可能会利用特定的减少报告和其他通常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要求。这些规定包括在评估新兴成长型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时,免除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规定的审计师证明要求。这份表格20-F的年度报告不包括我们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因为我们是一家新兴的成长型公司。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
除上述情况外,在本20-F表格年度报告所涵盖期间,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没有发生任何对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
项目16。[保留]
项目16.A.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我们的董事会已确定,我们的审计委员会主席兼独立董事Changhong Jiang先生(根据《交易法》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5605(a)(2)和规则10A-3规定的标准)为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项目16.b.道德守则
我们的董事会通过了适用于我们所有董事、高级职员、员工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包括具体适用于我们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控制人以及为我们履行类似职能的任何其他人员的某些规定。我们已将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作为经修订的F-1表格(文件编号:333-239800)注册声明的附件 99.1提交,最初于2020年7月10日向SEC提交。
118
项目16.C。首席会计师费用和服务
于2025年7月25日,经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批准及批准,公司解聘YCM CPA INC.(“YCM”)为其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自2025年7月25日起生效,并委任GGF CPA LTD(“GGF”)为其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自2025年7月25日起生效,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另见“项目16F。注册人认证会计师变更。”
下表列出了所示期间与YCM和GGF提供的某些专业服务相关的按以下指定类别划分的费用总额。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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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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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费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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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CM CPA INC。 |
$ |
605,500 |
$ |
2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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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
17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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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相关费用(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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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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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所有其他费用(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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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605,500 |
$ |
45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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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 (1) | “审计费用”是指总会计师为注册人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期财务报表审阅和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财务报表审计以及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安慰函和货架登记同意函的出具而提供的专业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总额。 |
| (2) | “审计相关费用”是指我们的主要会计师事务所就鉴证和相关服务提供的专业服务收取的费用总额,主要包括财务报表的审计和审阅,不在上述“审计费用”项下列报。 |
| (3) | “税费”是指我们的主要会计师事务所为税务合规、税务建议和税务规划提供的专业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总额。 |
| (4) | “其他费用”是指除“审计费用”、“审计相关费用”和“税费”项下报告的服务外,我司主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专业税务服务在所列各会计年度发生的费用合计。 |
我们审计委员会的政策是预先批准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包括审计服务、审计相关服务、税务服务以及上述其他服务。
项目16.d.审计委员会的列名标准豁免
不适用。
项目16.e.发行人和关联购买者购买股票的情况
没有。
项目16.F.登记人核证账户的变更
于2025年7月25日,经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批准及批准,公司解聘YCM CPA INC.(“YCM”)为其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自2025年7月25日起生效,并委任GGF CPA LTD(“GGF”)为其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自2025年7月25日起生效,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119
YCM关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报告不包含任何否定意见或免责意见,也没有对不确定性、审计范围或会计原则进行保留或修改。
在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以及随后截至2025年7月25日的中期期间,公司与YCM之间没有就会计原则或惯例、财务报表披露或审计范围或程序的任何事项发生分歧(如不能使YCM满意地解决这些分歧,将导致YCM在其关于该年度公司财务报表的报告中提及分歧的主题事项),如表格20-F第16F(a)(1)(iv)项和相关说明所定义。
此外,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以及随后截至2025年7月25日的中期期间,没有20-F表格项目16F(a)(1)(v)(a)至(d)中定义的“可报告事件”。
公司向YCM提供了我们于2025年8月1日向SEC提交的关于表格6-K的报告中所做披露的副本,并要求YCM向公司提供一封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信函,说明其是否同意在此作出的上述陈述。YCM日期为2025年7月31日的信函副本作为我们于2025年8月1日向SEC提交的6-K表格的附件 16.1提交。
在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以及随后截至2025年7月25日的中期期间,公司或代表公司的任何人均未就(i)会计原则适用于已完成或提议的特定交易,或可能对公司财务报表提出的审计意见类型咨询GGF,且既未向公司提供书面报告,也未提供口头建议,即GGF得出的结论是公司在就会计作出决定时考虑的重要因素,审计或财务报告问题;或(ii)表格20-F第16F(a)(1)(iv)项(及其相关说明)所定义的任何属于分歧主题的事项,或表格20-F第16F(a)(1)(v)(a)至(d)项所述的“可报告事件”。
项目16.G.公司治理
作为一家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的开曼群岛公司,我们受制于纳斯达克资本市场公司治理上市标准。然而,纳斯达克资本市场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本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作为我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纳斯达克资本市场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
根据《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615条规定的母国规则豁免,我们选择豁免根据《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635(d)条的要求,该条要求获得股东对企业合并的批准,并获得股东对发行20%或更多我们已发行普通股的批准,以及根据《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620(a)条,该条要求不迟于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后一年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因此,我们的股东可能会获得比根据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要求本应享有的保护更少的保护。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风险—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被允许在与公司治理事项相关的某些母国实践中采用与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重大差异的做法。如果我们完全遵守公司治理上市标准,这些做法对股东的保护可能会比他们所享受的要少。”
项目16.H。矿山安全披露
不适用。
项目16i。关于阻止检查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披露
不适用。
120
项目16J。内幕交易政策
我们或我们的任何子公司的所有高级职员、董事和雇员,以及顾问和承包商均受我们的内幕交易政策的约束。内幕交易政策禁止未经授权披露在工作场所获得的任何非公开信息以及在我们的证券交易中滥用重大非公开信息。为确保遵守内幕交易政策以及适用的联邦和州证券法,我们或我们的任何子公司的所有高级职员、董事和雇员以及顾问和承包商必须避免出售或购买我们的证券,除非在特定的指定交易窗口或根据预先批准的10b5-1交易计划。即使在交易窗口期,某些内部人士,包括我们指定的执行官和董事,在交易我们的证券之前必须遵守我们指定的预先清算政策。
项目16K。网络安全
我们认为,网络安全对我们的运营非常重要,我们认识到及时和适当评估、预防、识别和管理与网络安全威胁相关的风险的重要性。此类风险包括,除其他外,潜在的运营风险、金融风险、知识产权盗窃、欺诈、敲诈勒索、对员工和客户的伤害、侵犯隐私和其他诉讼和法律风险以及声誉风险。
我们的董事会意识到采用全集团网络安全计划的重要性。我们的董事会通过积极审查有关网络安全风险、立法和事件的报告,积极监督我们的网络安全风险。迄今为止,我们从未经历过重大的网络安全威胁、中断、数据丢失或重大影响。
我们已聘请第三方顾问协助我们评估和管理网络安全风险。他们负责在管理日常网络安全任务、更新网络安全政策、实施补救措施、提供评估报告等方面提供协助。我们的管理层定期收到顾问关于网络安全事件和网络安全报告的简报。然而,我们的努力可能不够充分,我们可能未能准确评估事件的严重性,可能不足以防止或限制损害,或者可能未能及时对事件进行充分补救,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声誉、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121
第三部分
项目17。财务报表
我们选择根据项目18提供财务报表。
项目18。财务报表
宝盛传媒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综合财务报表载于本年度报告末。
项目19。展览
122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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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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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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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人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通过引用我们在F-1表格(文件编号:333-239800)上的注册声明中的附件 99.1(经修订,最初于2020年7月10日向SEC提交)并入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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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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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人的内幕交易政策(通过引用我们于2025年4月29日向SEC提交的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39977)的附件 4.8并入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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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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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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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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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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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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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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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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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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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 |
注册人的补偿回收政策(通过引用我们于2024年5月15日向SEC提交的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39977)的附件 97.1并入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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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I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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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RL实例文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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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C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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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RL分类学扩展计算linkbase文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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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D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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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RL分类学扩展定义linkbase文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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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LA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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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RL分类学扩展标签Linkbase文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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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PRE* |
|
XBRL Taxonomy Extension Presentation Linkbase文档 |
104* |
封面页交互式数据文件(格式为内联XBRL,包含在附件 101中) |
* |
随函提交。 |
** |
特此提供。 |
*** |
根据条例S-K第601(a)(6)项,某些个人身份信息已从展品中删除。 |
123
签名
注册人特此证明,其符合表格20-F提交的所有要求,并已妥为安排并授权以下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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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盛传媒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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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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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
/s/Lina Ji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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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江丽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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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 |
首席执行官 |
日期: |
2026年4月30日 |
|
签名: |
/S/陈芳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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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陈坊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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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 |
首席财务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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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6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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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致宝盛传媒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东及董事会:
对财务报表的意见
我们审计了随附的宝盛传媒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相关的合并经营报表和综合亏损、股东权益变动、现金流量等报表及相关附注(统称“合并财务报表”)。我们认为,合并财务报表按照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持续经营问题
随附的合并财务报表是在假设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况下编制的。如综合财务报表附注3所述,公司遭受了经常性的经营亏损,并存在净营运资金短缺,这对其持续经营的能力产生了重大怀疑。管理层有关这些事项的计划也在附注3中说明。合并财务报表不包括这种不确定性结果可能导致的任何调整。
意见依据
这些合并财务报表由公司管理层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在我们审计的基础上对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被要求对公司具有独立性。
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进行了审计。这些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审计,以就合并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公司没有被要求,我们也没有受聘执行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作为我们审计的一部分,我们被要求获得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理解,但不是为了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因此,我们不表示这种意见。
我们的审计包括执行程序以评估合并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以及执行应对这些风险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在测试的基础上审查有关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数额和披露的证据。我们的审计还包括评估管理层使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大估计,以及评估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方式。我们认为,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s/GGF CPA LTD
我们自2025年起担任公司的核数师。
2026年4月30日
F-2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向宝盛传媒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董事会
对财务报表的意见
我们审计了随附的宝盛传媒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的相关合并经营报表和综合亏损表、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注(统称“财务报表”)。我们认为,上述财务报表按照美利坚合众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三年期间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持续经营问题
随附的合并财务报表是在假设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况下编制的。如综合财务报表附注3所述,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报告净亏损2690万美元,经营活动现金流出150万美元。这些因素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了重大怀疑。管理层有关这些事项的计划也在附注3中说明。合并财务报表不包括这种不确定性结果可能导致的任何调整。
意见依据
这些财务报表由公司管理层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在我们审计的基础上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被要求对公司具有独立性。
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进行了审计。这些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审计以就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公司没有被要求,我们也没有受聘执行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作为我们审计的一部分,我们被要求了解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但不是为了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因此,我们不表示这种意见。
我们的审计包括执行程序以评估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以及执行应对这些风险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在测试的基础上审查有关财务报表中的数额和披露的证据。我们的审计还包括评估管理层使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大估计,以及评估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方式。我们认为,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s/YCM CPA INC。
我们自2022年起担任公司的核数师。
PCAOB ID 6781
2025年4月29日
F-3
宝盛传媒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
(以美元表示,股份数除外)
|
12月31日, |
|
12月31日, |
|||
2025 |
2024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流动资产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1,265,845 |
$ |
1,480,528 |
||
短期投资 |
|
368,253 |
|
1,326,241 |
||
应收账款,净额 |
|
4,575,267 |
|
3,663,506 |
||
预付款-第三方 |
— |
615,811 |
||||
媒体存款-第三方 |
|
563,582 |
|
265,784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30,666 |
|
28,667 |
||
应收第三方按金 |
— |
2,739,989 |
||||
其他流动资产 |
74,965 |
2,592,048 |
||||
流动资产总额 |
6,878,578 |
12,712,574 |
||||
|
|
|||||
长期投资 |
|
4,817,921 |
|
6,576,688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525,055 |
|
||||
经营性使用权资产,净额 |
194,207 |
— |
||||
无形资产,净值 |
— |
241,212 |
||||
总资产 |
$ |
12,415,761 |
$ |
21,247,962 |
||
负债和股东权益 |
|
|
|
|
||
流动负债 |
|
|
|
|
||
短期银行借款 |
$ |
730,720 |
$ |
684,997 |
||
应付账款 |
5,365,635 |
3,618,790 |
||||
来自广告商的预付款 |
|
576,422 |
|
754,837 |
||
广告客户保证金 |
|
690,781 |
|
314,578 |
||
应交所得税 |
|
275,198 |
|
255,656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 |
|
3,566 |
||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
|
1,489,693 |
|
791,780 |
||
流动负债合计 |
|
9,128,449 |
|
6,424,204 |
||
负债总额 |
9,128,449 |
6,424,204 |
||||
|
|
|||||
承诺与或有事项 |
|
|
|
|
||
股东权益 |
|
|
||||
普通股(每股面值0.0096美元,授权1,000,000,000股;分别于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股1,534,487股) |
|
14,731 |
|
14,731 |
||
额外实收资本 |
41,564,418 |
|
||||
法定准备金 |
|
898,133 |
|
898,133 |
||
累计赤字 |
(35,480,426) |
(23,458,777) |
||||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
|
(3,709,544) |
|
(4,194,747) |
||
股东权益合计 |
3,287,312 |
|
||||
|
|
|||||
总负债和股东权益 |
$ |
12,415,761 |
$ |
21,247,962 |
||
随附的附注为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4
宝盛传媒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合并经营报表和综合亏损
截至2025年、2024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以美元表示,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除外)
已结束的年度 |
|||||||||
12月31日, |
|||||||||
|
2025 |
|
2024 |
|
2023 |
||||
收入 |
$ |
568,993 |
$ |
624,087 |
$ |
921,834 |
|||
收入成本 |
|
(497,610) |
(433,488) |
|
(308,395) |
||||
毛利(亏损) |
|
71,383 |
190,599 |
|
613,439 |
||||
|
|||||||||
营业费用 |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
(259,864) |
(405,345) |
|
(381,635)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4,022,720) |
(3,521,692) |
|
(1,845,064) |
||||
呆账信贷损失准备 |
(3,244,489) |
(23,009,903) |
(726,294) |
||||||
应收第三方按金减值 |
(2,782,609) |
— |
— |
||||||
总营业费用 |
|
(10,309,682) |
(26,936,940) |
|
(2,952,993) |
||||
|
|||||||||
经营亏损 |
|
(10,238,299) |
(26,746,341) |
|
(2,339,554) |
||||
|
|||||||||
其他收入(支出) |
|||||||||
利息支出,净额 |
|
(12,137) |
(135,164) |
|
(14,492) |
||||
认股权证负债公允价值变动 |
— |
— |
832 |
||||||
短期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
17,752 |
473,361 |
|
596,796 |
||||
补贴收入 |
|
— |
14,896 |
|
9,876 |
||||
其他费用,净额 |
(1,788,270) |
(477,986) |
(98,628) |
||||||
其他(费用)收入合计,净额 |
(1,782,655) |
(124,893) |
494,384 |
||||||
|
|
|
|||||||
所得税前亏损 |
(12,020,954) |
(26,871,234) |
(1,845,170) |
||||||
|
|
|
|||||||
所得税费用 |
(695) |
— |
— |
||||||
|
|||||||||
净亏损 |
$ |
(12,021,649) |
$ |
(26,871,234) |
$ |
(1,845,170) |
|||
|
|
|
|
||||||
其他综合收益(亏损) |
|
|
|||||||
外币换算调整 |
485,203 |
(665,119) |
(1,231,344) |
||||||
综合损失 |
$ |
(11,536,446) |
$ |
(27,536,353) |
$ |
(3,076,514) |
|||
|
|
|
|
||||||
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
|
|
|
||||||
基本和稀释* |
1,534,487 |
1,534,487 |
1,534,487 |
||||||
|
|||||||||
每股亏损 |
|
|
|
||||||
基本和稀释* |
$ |
(7.83) |
$ |
(17.51) |
$ |
(1.20) |
|||
| * |
|
随附的附注为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5
宝盛传媒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截至2025年、2024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以美元表示,股份数除外)
保留 |
累计 |
|||||||||||||||||||
额外 |
收益 |
其他 |
||||||||||||||||||
普通股 |
实缴 |
法定 |
(累计 |
综合 |
合计 |
|||||||||||||||
|
股份* |
|
金额 |
|
资本 |
|
储备金 |
|
赤字) |
|
亏损 |
|
股权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
1,534,487 |
$ |
14,731 |
$ |
41,564,418 |
$ |
898,133 |
$ |
5,257,627 |
$ |
(2,298,284) |
$ |
45,436,625 |
||||||
净亏损 |
— |
— |
— |
— |
(1,845,170) |
— |
(1,845,170) |
|||||||||||||
外币换算调整 |
— |
— |
— |
— |
— |
(1,231,344) |
(1,231,344)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
1,534,487 |
$ |
14,731 |
$ |
41,564,418 |
$ |
898,133 |
$ |
3,412,457 |
$ |
(3,529,628) |
$ |
42,360,111 |
|||||||
净亏损 |
— |
— |
— |
— |
(26,871,234) |
— |
(26,871,234) |
|||||||||||||
外币换算调整 |
— |
— |
— |
— |
— |
(665,119) |
(665,119)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 |
1,534,487 |
$ |
14,731 |
$ |
41,564,418 |
$ |
898,133 |
$ |
(23,458,777) |
$ |
(4,194,747) |
$ |
14,823,758 |
|||||||
净亏损 |
— |
— |
— |
— |
(12,021,649) |
— |
(12,021,649) |
|||||||||||||
外币换算调整 |
— |
— |
— |
— |
— |
485,203 |
485,203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余额 |
1,534,487 |
$ |
14,731 |
$ |
41,564,418 |
$ |
898,133 |
$ |
(35,480,426) |
$ |
(3,709,544) |
$ |
3,287,312 |
|||||||
| * | 追溯重列,以按一比六的比例实施股份合并()于2023年3月21日生效的普通股(附注16)。 |
随附的附注为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6
宝盛传媒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
截至2025年、2024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以美元表示,股份数除外)
已结束的年度 |
|||||||||
12月31日, |
|||||||||
|
2025 |
|
2024 |
|
2023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净亏损 |
$ |
(12,021,649) |
$ |
(26,871,234) |
$ |
(1,845,170) |
|||
调整以调节净亏损与经营活动提供的净现金(用于): |
|
|
|||||||
折旧和摊销费用 |
359,155 |
|
345,365 |
|
392,619 |
||||
使用权资产摊销 |
20,134 |
|
— |
|
— |
||||
财产和设备处置损失 |
133,582 |
578,553 |
6,991 |
||||||
应收账款信用损失准备 |
1,027,900 |
22,911,671 |
(702,156) |
||||||
(拨备回拨)预付款项呆账准备 |
(14,912) |
47,645 |
(1,243,233) |
||||||
其他流动资产信用损失准备 |
2,231,501 |
50,587 |
7,061 |
||||||
许可版权的预付款减值 |
— |
— |
2,664,622 |
||||||
短期投资的投资收益 |
(53,914) |
— |
— |
||||||
短期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17,752) |
(473,361) |
(596,796) |
||||||
认股权证负债公允价值变动 |
— |
— |
(832) |
||||||
应占1个权益被投资单位的权益(收益)损失 |
(474,689) |
86,405 |
9,214 |
||||||
长期投资减值 |
2,466,065 |
— |
128,204 |
||||||
一项长期投资的存款减值 |
2,782,609 |
|
— |
|
— |
||||
经营性资产负债变动情况: |
|
|
|||||||
应收账款 |
(1,758,930) |
|
(892,403) |
|
5,818,395 |
||||
预付款-第三方 |
640,301 |
|
274,045 |
|
1,064,623 |
||||
预付款项-关联方 |
— |
|
212,817 |
|
3,012,482 |
||||
媒体存款-第三方 |
(278,420) |
434,822 |
532,336 |
||||||
媒体存款-关联方 |
— |
|
— |
|
101,682 |
||||
其他流动资产 |
323,658 |
117,898 |
(445,227) |
||||||
应付账款 |
1,545,432 |
|
1,408,546 |
|
(6,324,955) |
||||
来自广告商的预付款 |
(205,747) |
|
(64,345) |
|
114,874 |
||||
广告客户保证金 |
352,626 |
|
230,242 |
|
(437,091) |
||||
应交所得税 |
8,122 |
|
12,747 |
|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
677,487 |
|
77,937 |
|
(6,830)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3,553) |
|
(8,356) |
|
8,653 |
||||
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用于) |
(2,260,994) |
|
(1,520,419) |
|
2,259,466 |
||||
|
|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
购置不动产和设备 |
(2,644) |
|
(479,764) |
|
(7,412) |
||||
购买无形资产 |
— |
|
(5,805) |
|
(22,696) |
||||
处置财产和设备的收益 |
779,130 |
— |
— |
||||||
购买短期投资 |
(417,391) |
(277,944) |
(1,285,147) |
||||||
赎回短期投资 |
1,477,641 |
1,948,314 |
2,359,920 |
||||||
购买长期投资 |
— |
— |
(4,801,650) |
||||||
就未来业务合并向第三方作出的存款 |
— |
— |
(2,554,539) |
||||||
向关联方提供的贷款 |
(2,053) |
|
— |
|
(1,412) |
||||
偿还关联方借款 |
— |
|
1,390 |
|
—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1,834,683 |
1,186,191 |
(6,312,936) |
||||||
|
|
|
|
|
|
||||
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银行借款所得款项 |
1,128,348 |
694,859 |
2,259,600 |
||||||
偿还银行借款 |
(1,113,043) |
|
(2,223,550) |
|
(1,412,250) |
||||
融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15,305 |
(1,528,691) |
847,350 |
||||||
|
|
||||||||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196,323 |
|
27,385 |
|
(156,895)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减少额 |
(214,683) |
|
(1,835,534) |
|
(3,363,015) |
||||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1,480,528 |
|
3,316,062 |
|
6,679,077 |
||||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1,265,845 |
$ |
1,480,528 |
$ |
3,316,062 |
|||
|
|
|
|
||||||
补充现金流信息 |
|
|
|||||||
利息支出支付的现金 |
$ |
20,067 |
$ |
69,234 |
$ |
— |
|||
支付所得税的现金 |
$ |
— |
$ |
— |
$ |
— |
|||
|
|||||||||
非现金经营、投资和筹资活动 |
|
|
|||||||
以经营租赁义务换取的使用权资产 |
$ |
209,089 |
$ |
— |
$ |
— |
|||
以物业买受人应收款项结算租赁负债(附注7) |
$ |
209,089 |
$ |
— |
$ |
— |
|||
随附的附注为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7
1.组织和业务描述
宝盛传媒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宝胜集团”)于2018年12月4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为一家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宝胜集团透过其在中国的附属公司从事向广告商提供在线营销渠道,以供他们管理其在线营销活动。同时,作为一些热门网络媒体的授权代理机构,宝胜集团帮助网络媒体促使广告商购买其广告库存,并为其广告渠道的广告投放提供便利。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所附合并财务报表反映了宝胜集团及以下各实体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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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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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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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名称 |
注册成立 |
注册成立 |
所有权 |
主要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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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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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胜集团 |
2018年1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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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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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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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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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胜集团全资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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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盛集团集团有限公司(“Baoseng BVI”) |
2018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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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维尔京群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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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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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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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盛集团集团(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宝盛香港”) |
2019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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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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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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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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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宝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宝胜”) |
2014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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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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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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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线上营销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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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果斯宝胜广告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宝胜”) |
2016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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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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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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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线上营销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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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保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喀什保盛”)(已解散) |
2018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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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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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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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线上营销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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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胜科技(霍尔果斯)有限公司(“宝胜科技”) |
2020年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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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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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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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线上营销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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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宝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宝胜网络”) |
2021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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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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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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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线上营销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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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迅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迅活”) |
2022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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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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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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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优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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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智鼎宝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智鼎宝胜”) |
2025年3月4日 |
中国 |
100 |
信息咨询服务和营销策划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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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晟美燕医疗健康服务(海南)有限公司(“远晟美燕”) |
2025年4月24日 |
中国 |
100 |
信息咨询服务和营销策划服务 |
F-8
1.组织与业务描述(续)
股份合并及增加法定股本
2023年3月6日,公司将法定股本由50,000美元分为31,250,000股每股面值0.0016美元的普通股增加至60,000美元分为37,500,000股每股面值0.0016美元的普通股(“股本增加”),并于2023年3月21日,公司按1比6的比例进行股份合并,使公司已发行及未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0016美元的每(6)股普通股合并为一股面值0.0096美元的普通股(“2023股份合并”)。自2023年9月29日起,公司法定股本由60,000美元分拆为每股面值0.0096美元的6,250,000股普通股增加至9,600,000美元分拆为每股面值0.0096美元的1,000,000,000股普通股(“2023年股本增加”)。紧随股本增加、2023年股份合并及2023年股本增加后,公司法定股本由50,000美元增加至60,000美元,分为6,250,000股每股面值0.0096美元的普通股。公司认为,根据会计准则编纂(“ASC”)260追溯反映股本增加和2023年股份合并是适当的。公司已追溯重述了所有呈报期间的所有股份和每股数据。因此,公司拥有1,000,000,000股授权股份,面值0.0096美元,其中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的股份分别为1,534,487股。
处置一间附属公司
2025年5月,公司解散喀什宝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喀什宝胜”)业务。管理层认为,解散喀什宝胜并不代表对公司运营和财务业绩产生(或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战略转变。根据ASC 205-20,该解散未作为已终止经营业务入账。在解散日,Kashi Baosheng录得净资产3,772美元。该公司在综合经营报表和综合损失的“其他损失,净额”账户中确认了3725美元的解散喀什宝胜损失。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
列报依据和合并原则
随附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规则和条例编制的。
合并财务报表包括本公司及其全资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间的所有公司间往来及结余已于合并时予以抵销。
估计数的使用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作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资产和负债的报告金额、财务报表日期或有资产和负债的披露以及报告期间收入和支出的报告金额。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不同。管理层持续使用当前可获得的信息审查这些估计和假设。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可能会导致公司修正其估计。公司的估计基于过去的经验和其他各种被认为合理的假设,其结果构成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作出判断的基础。在核算项目和事项时使用估计,包括但不限于确定长期资产的使用寿命和减值、信用损失准备金估计、递延税项资产估值准备金、权证负债的公允价值、收入确认以及其他准备金和或有事项。
F-9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主要包括银行存款,以及流动性强的投资,原始期限为三个月或以下,在提取和使用方面不受限制。公司在中国拥有大部分银行账户。
短期投资
短期投资包括对交易证券的投资。
交易证券是通过各种公开市场交易方式投资于公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于截至2025年、2024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透过各种公开市场交易购买若干公开上市股本证券,并将该等投资作为“短期投资”入账,其后按公允价值计量该等投资。公司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经营报表和综合亏损中的“短期投资公允价值变动”账户中分别录得短期投资公允价值增加17,752美元、473,361美元和593,608美元。该公司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经营报表和综合亏损中的“其他费用净额”账户中分别录得投资收益53,914美元、0美元和0美元。
应收账款,净额
应收帐款按帐单毛额减信用损失备抵入账,以抵销广告商因代其取得广告库存和其他广告服务而应收的任何无法收回的帐款。应收账款不计息。
2023年1月1日,公司采用会计准则更新(“ASU”)第2016-13号,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计量(“ASU 2016-13”),采用修正后的追溯过渡法。ASU2016-13将现有的已发生损失减值模型替换为预期损失方法,这将导致更及时地确认信用损失。采用后,公司将减值模型更改为使用前瞻性当前预期信用损失(CECL)模型,以取代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和因应用ASC 606而产生的应收款项(包括合同资产)的已发生损失方法。该指引的采纳对截至2023年1月1日的预期信用损失备抵的期初余额没有实质性影响。
在采用ASU2016-13后,公司保留信用损失准备金,并将信用损失准备金记录为应收账款的冲销,计入准备金的估计信用损失在综合经营和综合损失报表中归类为“预期信用损失准备金”。公司通过按账龄时间表审查应收账款来评估可收回性,因为应收账款主要包括应收广告商的账款,用于代其购买广告库存和其他广告服务。公司在确定信用损失准备金的金额时,根据逾期状况、余额账龄、当前经济状况、对未来经济状况的合理和可支持的预测以及可能影响公司向客户催收能力的其他因素,考虑历史可收回性。在管理层确定收款的可能性不大后,从预期信用损失备抵中注销拖欠账户余额。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针对应收账款提供了1027900美元和22911671美元的预期信用损失备抵。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将702,156美元的预期信用损失备抵与应收账款冲回。
歼10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预付款项
预付款是指预付给媒体或其授权机构(统称“出版商”)的金额,用于运行广告商的广告活动。当公司代表其广告商订购广告活动服务时,出版商通常要求预付款,预付款将用于抵消公司未来的付款。这些金额是无抵押的、不计息的,一般是短期性质的,它们会定期进行审查,以确定在清算事件中出版商无法提供广告活动服务时,它们的账面价值是否已经减值。
预付款项(续)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为预付款项计提呆账备抵47,645美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分别将呆账备抵14912美元和1243233美元转回预付款项。
媒体存款
媒体保证金是指在成为相关媒体(投放网络广告的平台)的授权机构时作为业绩和义务的保证的业绩保证金,以及在开展其广告活动之前根据某些媒体的要求代表选定广告商的承诺广告支出相关的保证金,这些保证金根据框架协议和合同的条款支付给媒体。
如果广告商或其广告代理机构代表其广告客户(统称“广告商”)承诺与公司在特定媒体上花费保证的最低金额,公司与相关出版商签订背靠背框架协议,承诺相同水平的保证最低支出,并确保适用于该广告商的广告支出的优惠回扣政策。有了承诺的最低支出,公司有权享受一定的回扣和折扣,通常需要支付高达保证最低支出的10%的定金。如果公司未能履行承诺的最低支出,公司将无权获得额外的返利和折扣,已支付的任何定金可能会被没收或扣除以支付额外的金额,而不会受益于额外的返利和折扣。
媒体对公司违反媒体制定的代理协议或授权代理管理规则和条件的,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损害赔偿。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媒体存款余额分别为563582美元和265784美元。
经营租赁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出售并租回其办公室。在办公室转移时,资产的转移符合出售条件,因为(1)买方-出租人在资产转移时获得办公室的控制权,(2)转移不涉及回购选择权,以及(3)回租不导致融资租赁。公司按账面价值终止确认该办公室,并按对价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金额确认处置损失,计入合并经营报表“其他收益(损失)净额”及综合损失科目。
根据主题842,办公室回租被归类为经营租赁。经营租赁需在资产负债表中记作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初始按租赁付款额现值计量。公司选择了一揽子实用权宜之计,这使得公司可以不重新评估(1)截至采纳日期的任何已到期或现有合同是否是或包含租赁,(2)截至采纳日期的任何已到期或现有租赁的租赁分类,以及(3)截至采纳日期的任何已到期或现有租赁的初始直接成本。由于租赁期限为12个月或以下,公司选择了短期租赁豁免。
F-11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在开始日,公司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租赁负债,使用租赁内含利率进行折现,如果该利率无法轻易确定,则使用公司与基础租赁相同期限的增量借款利率进行折现。
使用权资产初始按成本确认,成本主要包括租赁负债的初始金额,加上产生的任何初始直接成本,主要包括经纪佣金,减去收到的任何租赁奖励。对所有使用权资产进行减值复核。截至2025年12月31日,使用权租赁资产不存在减值情况。
物业及设备净额
物业及设备主要包括物业、租赁物业改善、办公设备及电子设备,按成本减累计折旧及减值亏损列账。折旧按预计使用寿命采用直线法计算。财产和设备的使用寿命如下:
物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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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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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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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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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权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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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年限或租期较短者 |
维修和保养支出不会实质性延长资产的使用寿命,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大幅延长资产使用寿命的重大更新改造支出予以资本化。处置或报废资产的成本及相关累计折旧从账目中剔除,由此产生的任何收益或损失在综合亏损及综合损失表的“其他收入或支出”科目中反映。
无形资产,净值
购置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版权和软件,在购置时按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使用寿命可确定的可单独辨认无形资产继续按照其预计使用寿命采用直线法在其预计使用寿命内摊销为。版权和软件的估计使用寿命从3年到10年不等。
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包括以下几类投资。
没有以计量替代法计量的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
公司选择对公司没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力的私人控股公司的股权投资按成本减去减值后的计量备选方案进行记录,并对同一发行人相同或类似投资的有序交易导致的可观察价格变动进行后续调整。采用计量替代法核算的Suh股权投资需定期进行减值审查。公司的减值分析同时考虑了可能对股权投资公允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定性和定量因素。截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对长期投资分别录得减值亏损零美元、零美元和128,204美元。
F-12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长期投资(续)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取得1项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
由于公司对该股权被投资方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拥有多数股权或以其他方式拥有控制权,因此公司按照ASC 323“投资-权益法与合营企业”的规定,对该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权益法下,公司初始投资按成本入账。公司应占股权被投资单位的收购后损益在合并亏损及综合损失表中确认,应占收购后变动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亏损)在其他综合收益(亏损)中确认。本公司按四分之一拖欠基准记录其应占权益被投资单位的业绩。当公司在股权被投资方分担的损失等于或超过其在股权被投资方的权益时,公司不再确认进一步的损失,除非公司已承担义务或代表股权被投资方支付了款项或担保。
公司不断审查其对股权被投资方的投资,以确定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下降是否非暂时性的。公司在确定时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股权被投资方的前景;其他公司具体信息,如最近的融资轮次;股权被投资方经营所在的地理区域、市场和行业;投资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时间长度。公允价值下降被认定为非暂时性的,股权被投资单位的账面价值减记为公允价值。截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对一家股权被投资方的投资分别录得减值损失2466,065美元、零美元和128,204美元。
长期资产减值
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资产的账面值可能无法收回时,公司都会对长期资产进行减值审查。将持有和使用的资产的可收回性是通过将资产的账面值与该资产预期产生的未来未折现现金流量净额进行比较来衡量的。如该等资产被视为减值,则确认的减值按该资产账面值超过该资产公允价值的金额计量。
截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没有对财产和设备或无形资产计提减值。
广告客户保证金
广告主押金是指承担最低总广告支出的广告主作为享受返利和折扣的条件而支付的押金。公司一般要求这些广告客户按承诺支出的百分比(通常高达10%)向公司存入保证金,这通常等于根据与特定于该广告商的媒体的相应框架协议向媒体支付的保证金金额(见附注2 –媒体保证金)。如果广告商未能在框架协议到期或终止时达到承诺的最低支出;(i)广告商将无权根据优惠定价政策(如有)获得回扣和折扣;(ii)广告商的押金可能会被没收或扣除,以支付其应支付的额外金额,而不会获得回扣或折扣的好处。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广告客户存款余额分别为690,781美元和314,578美元。
F-13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收入确认
公司根据ASC 606(即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收入)确认收入(“ASC 606”),该规定确立了报告有关实体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合同所产生的收入和现金流量的性质、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信息的原则。核心原则要求一个实体确认收入,以描述向客户转让货物或服务的金额,该金额反映了其预期有权获得的对价,以换取被确认为履约义务的货物或服务得到满足。根据ASC 606,当承诺服务的控制权转让给客户时确认收入,该金额反映了公司预期有权获得以换取这些服务的对价。
公司将每一项不同的服务,或每一系列本质上相同且向客户转让模式相同的不同服务,确定为履约义务。交易价格在一份合同中确定的不同履约义务之间进行分配,采用预期成本加保证金法,如果每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不可观察。
当摊销期本应为一年或更短时,公司对获得与客户的合同的成本所产生的费用成本应用了一种实用的权宜之计。公司没有与客户取得合同的重大增量成本,公司预计这些成本的收益超过一年,需要将其确认为资产。
该公司的广告代理收入来自搜索引擎营销(“SEM”,一种在线营销形式,涉及通过提高网站在搜索引擎结果页面和搜索相关产品和服务中的可见度来推广网站)服务和非SEM服务,包括在其他媒体上部署In-Feed和移动应用程序广告以及与在选定的社交媒体账户上开展广告活动相关的社交媒体营销服务。公司在媒体或其授权机构(统称“出版商”)和广告商之间充当代理,帮助出版商采购广告商并促进其广告渠道上的广告部署,并为广告商从出版商购买广告库存和广告服务。该公司根据广告商的要求向出版商下订单。每一笔订单通过一份合同实现,并明确引用一项代理服务,以安排广告服务由第三方发布者提供一段广告期限。公司向广告主提供广告策略和广告优化方面的建议和服务,以提高其广告效果,所有这些都是高度相互关联且不可单独识别的。公司总体承诺为合并产出为单一履约义务;不存在多项履约义务。
该公司评估了其广告代理合同,并确定其在与出版商和广告商的这些安排中不作为委托人,因为它从未在任何时候控制广告库存。该公司代表出版商向广告商收取购买广告库存和广告服务的费用。该公司通过向广告商收取额外费用或获得出版商提供的回扣和奖励来产生广告代理收入。因此,广告商和出版商都可以被确定为客户,这取决于适用于相关服务的收入模式。
公司按净额确认收入,这等于:(i)出版商提供的回扣和奖励,将广告的回扣净额(如果有的话);(ii)广告商的净费用。
F-14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收入确认(续)
出版商提供的回扣和奖励
出版商提供的回扣和奖励是根据与出版商的合同条款及其适用的回扣政策确定的,通常采取全面标准费率回扣、差别标准费率回扣和累进费率回扣的形式。出版商提供的回扣和奖励作为可变对价入账。公司根据其评估是否可能达到合同规定的广告支出门槛,或其他基准或某些规定分类是否可能合格(例如获得的新广告客户数量、实际广告支出的增长),以及在未来期间不会发生累计收入的重大逆转的情况下,以回扣和奖励的形式计提和确认收入。这些评估基于过去的经验,并定期监测在返利政策中设置的各种绩效因素(例如累计广告支出、新广告客户数量)。在随后的每个报告期末,公司重新评估实现此类广告支出数量的概率和任何相关约束,并在必要时调整对回扣和奖励金额的估计。任何此类调整均按累计追赶基础记录,这将影响调整期间的收入和收益。返利和奖励一般按季度或年度确定和结算。从历史上看,对实际金额的估计进行调整并不重要。这些返利和奖励采取现金形式,支付后用于抵销与相关发布商的应付账款或单独结算;或者可以是广告货币单位的形式,将存入媒体后台平台的账户,然后可用于获取其广告库存。
公司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向广告商提供回扣,一般参考出版商提供的回扣和奖励、广告商承诺的总支出以及与该广告商的业务关系。公司向广告主提供的返利形式为现金折扣或可用于从相关媒体获取广告库存的广告货币单位,两者均作为收入扣除项入账。
来自广告商的净费用
来自广告商的净费用是向广告商收取的总账单金额与代表他们购买广告库存和广告服务的成本之间的差额。
在出版商向广告商提供广告服务之前,出版商不会从公司的便利服务中获得收益。公司在转让便利服务承诺的控制权时确认广告代理收入,即在出版商向广告商提供广告服务时确认。在媒体的每次点击成本(“CPC”)和每次获取成本(“CPA”)定价模式下,公司在发布商在时间点交付广告服务时按时间点确认收入。在媒体的每次成本(“CPT”)定价模式下,当广告链接在合同期内展示时,出版商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交付广告服务,因此公司在合同期内按直线法确认收入。于截至2025年、2024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安排的CPT定价模式下的广告服务的收入并不重要。
公司按净额记录收入和成本,并按毛额记录相关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金额。
F-15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收入确认(续)
来自广告商的净费用(续)
向广告商收取的总账单金额要么在提供服务之前收取,要么在提供服务之后收取。应收账款是指公司在履行履约义务时向广告商收取的公司有无条件对价权利的总账单(包括已开票和未开票金额)。应收账款的付款条款和条件因客户而异,条款通常包括在三个月至六个月期间内付款的要求。该公司已确定,所有合同一般不包括重要的融资部分。公司没有任何合同资产,因为收入是在承诺服务的控制权转移时确认的,并且来自客户的付款不取决于未来事件。在提前收取总账单金额的情况下,这些金额在简明综合资产负债表中记录为“来自广告商的预付款”。与年底未履行履约义务相关的广告商预付款在公司向其广告商交付服务时确认为收入。费用不退。在服务后收取款项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在向广告主交付广告库存和广告服务时确认。总账单金额可在服务开始时确定。
在出版商要求预付款项的情况下,购买广告库存和广告服务的成本记录为应付账款或预付款项的扣除。
已结束的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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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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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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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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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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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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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商提供的回扣和奖励 |
$ |
488,692 |
$ |
402,462 |
$ |
887,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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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广告商的净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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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01 |
|
221,625 |
|
34,796 |
|||
合计 |
$ |
568,993 |
$ |
624,087 |
$ |
921,834 |
|||
收入类别: |
|
|
|
||||||
SEM服务 |
$ |
43,619 |
$ |
21,536 |
$ |
559,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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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SEM服务 |
|
525,374 |
|
602,551 |
|
362,527 |
|||
合计 |
$ |
568,993 |
$ |
624,087 |
$ |
921,834 |
|||
增值税
公司的中国附属公司须根据在中国提供的服务类别按服务毛价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及相关附加费(“销项增值税”),而增值税可由公司就服务采购支付的增值税(“进项增值税”)抵销。公司的销项增值税或进项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向广告商收取的毛账单,在综合资产负债表中以毛额为基础反映为应收账款,须按6%的税率征收销项增值税,并在扣除期间发生的采购的进项增值税后随后支付给中国税务机关。公司的收入列报时扣除了代表广告商支付的购买广告库存和服务的成本、代表中国税务机关收取的增值税及其相关附加费;增值税不包括在综合亏损和综合损失表中。
收入成本
与广告代理相关的收入成本主要是与人员相关的成本和营业税。这些费用在发生时计入费用。
F-16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所得税
该公司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在本会计准则要求的资产负债法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资产负债的所得税基础和财务报告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的预计未来税务后果。所得税准备金包括目前到期的税款加上递延税款。征税的收费是根据当年的结果调整为不应课税或不允许课税的项目。它是使用截至资产负债表日已颁布或实质上已颁布的税率计算的。
递延税项采用资产负债表负债法对财务报表中资产和负债账面值与相应计税基础之间差异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递延税项资产在很可能使用应课税收入与先前的净经营亏损结转的范围内确认。递延税项采用预期适用于变现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税率计算。递延税款在损益表中收取或贷记,但与直接计入权益的贷记或贷记项目有关的除外。当管理层认为递延税项资产的部分或全部很可能无法变现时,递延税项资产将减少估值备抵。当期所得税是根据相关税务机关法律规定的。
只有当税务状况“更有可能”在税务审查中得到维持,并假定发生税务审查时,不确定的税务状况才被确认为一种好处。确认的金额是在考试时实现的可能性大于50%的最大税收优惠金额。因少缴所得税而产生的罚款和利息,在发生期间归入所得税费用。公司认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不存在任何不确定的税务状况。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截至2020年12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仍开放供法定审查。
每股亏损
每股普通股基本亏损的计算方法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亏损除以该期间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每股摊薄亏损的计算方法是,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收益除以已发行普通股和潜在普通股(例如可转换证券、期权和认股权证)的加权平均数之和,就好像它们在所述期间的期初或发行日期(如果更晚)已被转换一样。具有反摊薄效应的潜在普通股(即增加每股收益或减少每股亏损的普通股)被排除在摊薄每股亏损的计算之外。截至2025年、2024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并无摊薄股份。
外币换算
本公司的报告货币为美元(“US $”或“$”),所附综合财务报表已以美元表示。公司中国附属公司的功能货币为人民币(“人民币”)。公司其他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美元。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已换算为报告货币美元。公司资产负债按各报告期结束日的汇率折算。股权按历史汇率换算。收入和费用账户按报告期内平均汇率折算。因为现金流量是按照平均折算率折算的,所以在现金流量表中列报的与资产负债相关的金额不一定会与资产负债表上相应余额的变动一致。由此产生的换算调整在其他综合收益(亏损)项下列报。换算外币交易和余额产生的损益反映在经营业绩中。
F-17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外币折算(续)
下表概述了在本报告中创建合并财务报表时使用的货币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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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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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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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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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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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即期汇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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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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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93 |
已结束的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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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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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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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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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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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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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75 |
7.1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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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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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收到的价格或转移负债所支付的价格。三级公允价值层次结构优先考虑用于计量公允价值的输入值。层次结构要求实体最大限度地使用可观察输入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可观察输入的使用。公允价值层次结构的三个层次描述如下:
第1级–估值方法的输入值是活跃市场中相同资产或负债的报价(未经调整)。
第2级–估值方法的输入值包括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和负债的报价,以及在金融工具的几乎整个期限内可直接或间接观察到的资产或负债的输入值。
第3级–对估值方法的输入是不可观察的,对公允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短期投资、应收账款、第三方和关联方、媒体保证金、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广告客户保证金、其他应付款、应付关联方款项等。认股权证负债(附注13)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按公允价值计量,并归类于公允价值层级的第3级。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其他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接近其公允价值,因为这些工具具有短期性质。
分部报告
公司采用管理法确定经营分部。管理方法考虑了公司首席运营决策者(‘CODM’)用于决策、分配资源和评估业绩的内部组织和报告。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已被确定为首席执行官,在做出有关分配资源和评估公司业绩的决策时审查综合净收入。
主要经营决策者评估业绩,并根据在综合经营报表中报告的综合净收入决定如何为我们的一个经营分部分配资源。此外,公司亦已评估我们的单一分部所产生的重大分部开支,并定期向主要经营决策者提供。向主要经营决策者提供的重大分部开支与综合经营报表所呈报的开支一致,包括销售成本、销售、一般及行政及所得税。CODM使用这些指标来做出关键运营决策,例如:批准新的服务推出战略、进行重大资本支出、批准关键商业化战略的设计、关于关键人员的决策、以及批准年度运营和资本预算。在做出支持资本资源分配的决策时,主要经营决策者会考虑预算与实际的差异和逐年绩效。
由于公司在一个可报告分部经营,所有所需财务资料均可在综合财务报表中查阅。
F-18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集中度与信用风险
公司经营活动基本全部以人民币进行交易,不能自由兑换外币。所有外汇交易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或经授权的其他银行以中国人民银行报价的汇率买卖外币进行。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监管机构审批外币付款,需提交付款申请表,并附供应商发票、发货单证和已签订的合同。
公司在中国、香港和开曼群岛设有若干银行账户,这些账户没有投保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保险或其他保险。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公司现金中分别有1,089,406美元和1,400,025美元存放在中国的金融机构。中国大陆的每个银行账户由政府当局投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相当于约6.85万美元)。
应收账款通常是无抵押的,来自向主要位于中国的广告商提供的服务,因此面临信用风险。该风险通过公司对广告商信誉的评估以及对未偿余额的持续监控而得到缓解。公司应收款项集中于特定广告客户。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两个广告主的应收账款占比分别为43.4%和38.1%。截至2024年12月31日,四家广告主的应收账款占比分别为23.1%、21.2%、15.8%和12.3%。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三个客户分别占总收入的43.0% 19.3%及16.6%。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年,三个客户分别占总收入的47.7%、19.3%和15.6%。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两个客户分别占我们总收入的47.7%和12.2%。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一家和一家出版商分别占总应付账款余额的82.3%和86.6%。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一家出版商占采购总额的93.0%。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年,两家出版商分别占总购买量的70.7%和23.7%。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两家出版商分别占采购总额的59.9%和25.1%。
最近采用的会计准则
2023年11月,FASB发布了ASU 2023-07,Segment Reporting(主题ASC 280)对可报告分部披露的改进(“ASU 2023-07”)。ASU改进了可报告分部披露要求,主要是通过加强对重大分部费用的披露。本次更新下的增强要求披露定期向主要经营决策者提供并包含在每个报告的分部损益计量中的重大分部费用,要求按可报告分部披露其他分部项目以及对其他分部项目构成的描述,要求在中期期间根据ASC 280提供年度披露,澄清主要经营决策者使用不止一种分部损益计量方法,要求披露主要经营决策者的标题,并解释主要经营决策者如何使用报告的分部损益计量作出决策,并要求拥有单一可报告分部的实体提供本次更新要求和ASC 280要求的所有披露。公司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年度期间采用ASU2023-07,追溯至合并财务报表中列报的所有期间。采用这一标准并未对我们的经营业绩、现金流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近期发布的会计公告
该公司是2012年《JU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JOBS法案”)中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EGC”)。根据《就业法》,EGC可以推迟采用在《就业法》颁布后发布的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直到这些准则适用于私营公司。因此,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可能无法与采用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的其他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进行比较。
F-19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近期发布的会计公告(续)
2025年7月,FASB发布了ASU2025-05,对ASC 326-20进行了修订,为所有选择了假设截至资产负债表日的当前条件对于资产的剩余寿命不发生变化的实用权宜之计的实体提供了一种实用权宜之计,以制定合理和可支持的预测作为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并为除公共企业实体外的所有实体提供了一种会计政策选择,选择与在ASC 606项下核算的往来款项产生的流动应收账款和流动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估计相关的实务变通办法。根据ASU2025-05,一个实体被要求披露其是否选择使用实用权宜之计,如果是,它是否也应用了会计政策选择。要求作出会计政策选择的主体披露后续现金回款评估的日期。ASU2025-05在2025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以及这些年度报告期间内的中期报告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各实体应前瞻性地适用新的指导意见。该公司目前正在评估这些新的披露要求,预计采用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2025年1月,FASB发布ASU 2025-01,“损益表–综合收益–费用分类披露(子主题220-40):明确生效日期。”该公告修订了ASU2024-03的生效日期,并明确要求所有公共企业实体在2026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以及2027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内的过渡期内采用该指南。ASU范围内的实体被允许提前采用会计准则更新。该公司目前正在评估这些新的披露要求,预计采用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2023年12月,FASB发布了ASU 2023-09,这是对主题740,所得税的更新。本次更新中有关税率调节和已付所得税披露的修订提高了所得税披露的透明度,要求(1)增加税前收入(或亏损)和所得税费用(或收益)的披露,以符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条例S-X 210.4-08(h)、一般适用规则——财务报表一般说明:所得税费用,以及(2)删除不再被视为成本有利或相关的披露。对于公共企业实体,本更新中的修订对2024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有效。对于公共经营实体以外的实体,修订自2025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对尚未发布或可供发布的年度财务报表提前采用。本更新中的修订应在未来基础上适用。允许追溯适用。该公司目前正在评估这些新的披露要求,预计采用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不认为其他最近颁布但尚未生效的会计准则,如果目前采用,将对综合财务状况、亏损报表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3.持续关注
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示,截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分别净亏损12021649美元、26871234美元和1845170美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现金流出2260994美元和1520419美元。这些因素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了实质性的怀疑。
歼20
3.持续关注(续)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现金和现金等价物1,265,845美元,短期投资368,253美元,而流动负债为9,128,449美元,其中客户垫款576,422美元无需以现金结算。流动资产总额足以支付预计在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年度支付的流动负债。公司亦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取得一年期银行借款。公司拟通过应用信用条款和银行贷款相结合的方式,满足自本报告出具日起未来12个月的现金需求。此外,2026年4月,北京迅活将其持有的广州善行哲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善行哲”)42.8571%的合伙权益转让给第三方买方,现金对价为人民币1,500万元(约合220万美元)。根据公司与第三方买方之间的协议,现金对价将于2026年6月30日前全部收到。鉴于上述因素,公司评估当前营运资金足以满足自本报告发布之日起未来12个月的义务。因此,管理层继续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公司的综合财务报表。
然而,未来的融资需求将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公司广告业务扩张的规模和步伐、集团销售和营销活动的扩张,以及对业务或技术的潜在投资或收购。无法及时或根本无法从媒体获得信贷条款或以优惠条件获得融资将对公司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增长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应收账款,净额
公司按净额记录收入和成本,并按毛额记录相关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金额。应收账款,扣除信用损失准备金后包括以下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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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 |
|
12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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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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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
应收账款 |
$ |
4,688,247 |
$ |
29,375,358 |
||
减:预期信用损失备抵 |
|
(112,980) |
|
(25,711,852) |
||
应收账款,净额 |
$ |
4,575,267 |
$ |
3,663,506 |
||
呆账备抵变动情况如下:
已结束的年度 |
|||||||||
|
12月31日, |
||||||||
|
2025 |
|
2024 |
|
2023 |
||||
年初余额 |
$ |
25,711,852 |
$ |
13,417,481 |
$ |
17,681,792 |
|||
计入费用 |
|
1,027,900 |
|
22,911,671 |
— |
||||
费用转回 |
— |
— |
(702,156) |
||||||
核销应收账款 |
(27,083,829) |
(10,068,481) |
(3,067,433) |
||||||
汇兑损失(收入) |
|
457,057 |
|
(548,819) |
(494,722) |
||||
年末余额 |
$ |
112,980 |
$ |
25,711,852 |
$ |
13,417,481 |
|||
F-21
5.Prepayments –第三方
预付给第三方的款项包括以下内容:
|
12月31日, |
|
12月31日, |
|||
|
2025 |
|
2024 |
|||
预付第三方媒体款项 |
$ |
— |
$ |
1,228,357 |
||
减:呆账准备 |
|
— |
|
(612,546) |
||
$ |
— |
$ |
615,811 |
|||
呆账预付款项备抵变动情况如下:
已结束的年度 |
|||||||||
|
12月31日, |
||||||||
|
2025 |
|
2024 |
|
2023 |
||||
年初余额 |
$ |
612,546 |
$ |
581,462 |
$ |
2,153,390 |
|||
计入费用 |
|
— |
|
47,645 |
— |
||||
费用转回 |
|
(14,912) |
|
— |
(1,243,233) |
||||
注销预付款项 |
(607,163) |
— |
(271,269) |
||||||
汇兑损失(收入) |
|
9,529 |
|
(16,561) |
(57,426) |
||||
年末余额 |
$ |
— |
$ |
612,546 |
$ |
581,462 |
|||
6.其他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包括:
|
12月31日, |
|
12月31日, |
|||
|
2025 |
|
2024 |
|||
可收回增值税 |
$ |
2,313,646 |
$ |
2,221,520 |
||
其他 |
|
74,965 |
|
427,080 |
||
减:呆账准备 |
|
(2,313,646) |
|
(56,552) |
||
$ |
74,965 |
$ |
2,592,048 |
|||
呆账备抵变动情况如下:
已结束的年度 |
|||||||||
|
12月31日, |
||||||||
2025 |
2024 |
2023 |
|||||||
年初余额 |
$ |
56,552 |
$ |
6,678 |
$ |
6,874 |
|||
计入费用 |
|
2,251,069 |
|
50,587 |
7,061 |
||||
费用转回 |
(19,568) |
— |
— |
||||||
核销其他应收款 |
|
(37,671) |
|
— |
(7,061) |
||||
汇兑损失(收入) |
|
63,264 |
|
(713) |
(196) |
||||
年末余额 |
$ |
2,313,646 |
$ |
56,552 |
$ |
6,678 |
|||
F-22
7.财产和设备,净额
财产和设备,净额包括:
|
12月31日, |
|
12月31日, |
|||
|
2025 |
|
2024 |
|||
物业 |
$ |
492,941 |
$ |
1,627,658 |
||
租赁权改善 |
|
— |
|
468,708 |
||
办公设备 |
|
146,394 |
|
138,800 |
||
车辆 |
143,812 |
137,779 |
||||
电子设备 |
|
110,957 |
|
105,151 |
||
减:累计折旧 |
(369,049) |
(760,608) |
||||
$ |
525,055 |
$ |
1,717,488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折旧费用分别为114,191美元、188,042美元和228,806美元。
2025年7月,北京迅活与北京MMR Mo科技有限公司(“买方”)订立出售物业协议,据此,北京迅活以988,220美元(人民币7,102,828元)的代价出售其若干不动产,其中779,130美元(人民币5,600,000元)以现金支付,其余209,089美元(人民币1,502,828元)将根据三年期售后回租安排抵销租赁付款。根据租赁安排,北京迅活将回租若干物业,租期为三年。在出售财产之日,财产的成本和累计折旧分别为1173368美元和157916美元。同日,公司还处置了物业基础的租赁物改良,其中物业的成本和累计折旧分别为475,998美元和369,648美元。该公司录得处置物业和租赁物改良损失133,582美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处置了财产、办公设备和电子设备,录得财产和设备处置损失578,553美元。在处置之日,财产的成本和累计折旧分别为760,615美元和185,755美元。在处置之日,电子设备的成本和累计折旧分别为18122美元和17007美元。在处置之日,办公设备的成本和累计折旧分别为8325美元和5747美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处置了办公设备和电子设备,录得处置财产和设备损失6991美元。在处置之日,电子设备的成本和累计折旧分别为9638美元和3052美元。在处置之日,办公设备的成本和累计折旧分别为866美元和480美元。
8.无形资产,净额
无形资产包括以下各项:
|
12月31日, |
|
12月31日, |
|||
|
2025 |
|
2024 |
|||
版权 |
$ |
741,971 |
$ |
710,846 |
||
Software |
73,687 |
69,273 |
||||
减:累计摊销 |
|
(815,658) |
|
(538,907) |
||
$ |
— |
$ |
241,212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摊销费用分别为244,964美元、157,323美元和163,813美元。
F-23
9.经营租赁
就2025年7月出售物业(附注7)而言,公司回租部分已售物业,租期三年,代价为209,089美元(人民币1,502,828元)。代价于租赁安排开始时结清。回租交易作为经营租赁入账。公司在确定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租赁期限和初始计量时考虑合理确定将被行使的续期或终止选择权。租赁付款的租赁费用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
公司在合同开始时确定合同是否为或包含租赁,以及该租赁是否符合融资或经营租赁的分类标准。在可用的情况下,公司使用租赁中的内含费率将租赁付款折现为现值;然而,大多数租赁没有提供一个易于确定的内含费率。因此,公司根据对增量借款利率的估计对租赁付款进行贴现。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没有租赁负债,因为租赁付款在租赁安排开始时结算。
对于包含租金假期和租金上涨条款的经营租赁,公司自占有租赁物之日起,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租赁费用。公司将直线租赁费用和任何或有租金(如适用)记录在综合经营和综合(亏损)收入报表的一般和行政费用中。公司办公室租赁还要求公司支付房地产税、公共区域维护成本和其他占用成本,这些成本包括在综合经营和综合收益(亏损)报表的一般和行政费用中。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的使用权资产为194207美元,将在2.7年的剩余租期内直线摊销。
截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营租赁费用分别为53,285美元、0美元和0美元,其中短期租赁费用为33,151美元、0美元和0美元。
10.第三方到期存款
2023年11月,宝胜网络与南京云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京云贝”)订立资产并购保证金协议,据此,公司将人民币20,000,000元,即2,554,539美元存入南京云贝名下的托管账户,以支持公司未来的投资机会。一旦以余下的人民币10,000,000元充资,该存款将在托管账户中持有最多十二个月。由于附注18所述的持续法律收益,公司已暂停为剩余的人民币10,000,000元提供资金,直至该等事项得到解决。保证金在托管期间免息。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评估将不会继续为剩余的10,000,000元提供资金,20,000,000元的存款的催收工作遥遥无期。因此,公司对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应收南京云贝的存款计提减值2,782,609美元。
11.长期投资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长期投资包括:
|
12月31日, |
|
12月31日, |
|||
2025 |
2024 |
|||||
不具备以计量替代法计量的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a) |
$ |
2,672,950 |
$ |
2,560,822 |
||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b) |
|
2,144,971 |
|
4,015,866 |
||
$ |
4,817,921 |
$ |
6,576,688 |
|||
| (a)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以计量替代法计量的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包括: |
F-24
11.长期投资(续)
|
12月31日, |
|
12月31日, |
|||
2025 |
2024 |
|||||
北京曲程科技有限公司(“曲程”) |
$ |
1,242,969 |
$ |
1,190,828 |
||
北京欣荣繁星科技有限公司(“欣荣繁星”)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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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北京宝胜完成了对北京曲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曲程”)12%股权的收购,现金对价为人民币960万元,即1,397,119美元。该公司在2023年1月和2022年12月的现金对价分别为564,900美元和832,219美元。公司使用计量备选方案按成本减去减值将该交易作为私人持有投资进行会计处理,并对同一发行人相同或类似投资的有序交易导致的可观察价格变动进行后续调整。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公司未发现被投资方类似投资的有序交易,公司未记录向上或向下调整。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经评估,公司应占公允价值低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投资,公司对衢城投资计提了128,204美元的减值。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公司没有发现公司应占公允价值低于投资的指标,也没有对衢城投资计提减值。
2021年2月,公司以现金代价人民币10,000,000元(合1,550,195美元)收购北京欣荣繁兴科技有限公司(“欣荣繁兴”)10%股权。公司将该交易作为一项私人持有投资的投资,使用计量备选方案按成本减去减值进行会计处理,并对同一发行人相同或类似投资的有序交易导致的可观察价格变动进行后续调整。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公司没有发现类似投资的有序交易,或被投资单位的减值指标,公司也没有对新融繁兴的投资记录向上或向下调整或减值。
| (b)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为对广州善行哲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善行哲”)的投资。2023年6月,北京迅活关闭收购
|
山行哲主要从事对广告实体的投资。对山行哲的投资是为了使公司的广告业务多元化。北京迅活能够对山行哲施加重大影响,并对该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截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股权投资收益(亏损)474,689美元、(86,405)美元和(9,214)美元在综合经营和综合亏损报表的“其他收入净额”账户中确认。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未注意到公允价值低于投资账面价值的非暂时性下降,也未对山行哲投资计提减值。
2025年12月,董事会批准处置公司持有的山行浙42.8571%股权与位于买方。因此,管理层计提了246.6065万美元的减值,以反映估计售价,2026年4月以2144971美元的代价签署的销售协议进一步证明了这一点。
随后于2026年4月4日,北京迅活、广州益创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方”)、善行哲订立合伙权益转让协议(“转让协议”),据此,北京迅活同意以现金代价2,144,971美元(人民币15,000,000元)向买方出售、转让及转让其于善行哲的42.8571%合伙权益。
F-25
12.银行借款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2025 |
|
2024 |
|||
银行借款 |
$ |
730,720 |
$ |
684,997 |
||
2023年12月,宝胜网络与北京银行订立银行贷款协议,根据该协议,宝胜网络借入人民币10,000,000元的一年期贷款,即1,449,846美元。借款利率固定为年利率3.65%。2023年12月,这笔借款展期一年至2024年12月。公司已于到期日全额偿还借款。该贷款由两名第三方提供担保,为此公司涉及一名第三方反担保人。此外,公司将其持有的房产与反担保人进行质押。担保、质押随借款偿还解除。
2023年7月,北京宝胜与交通银行订立银行贷款协议,根据该协议,北京宝胜借入1年期贷款人民币6,000,000元,即847,350美元。借款利率固定为年利率3.55%。公司已于到期日全额偿还借款。本次贷款由公司董事龚胜先生及其配偶、一名第三方提供担保。北京宝胜还涉及宝胜网络作为第三方担保人的反担保人。另外,龚胜先生及其配偶将其所持财产与反担保人进行质押。担保和反担保随借款偿还解除。
2024年8月,北京宝胜与交通银行订立银行贷款协议,根据该协议,北京宝胜借入人民币5,000,000元的一年期贷款,即694,859美元。借款利率固定为年利率3.0%。公司已于到期日全额偿还借款。本次贷款由公司董事龚胜先生及其配偶、一名第三方提供担保。北京宝胜还涉及宝胜网络作为第三方担保人的反担保人。
2025年8月,宝胜网络与招商银行订立两年期循环信贷融资,据此,每笔借款须于一年内偿还。2025年8月,宝胜网络提取约417,931美元(人民币3,000,000元),年利率为4.58%,并于2025年12月全额偿还借款。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无应收招商银行款项余额。
2025年9月,宝胜网络与中国银行订立银行借款协议,据此,宝胜网络借款约417,931美元(人民币3,000,000元),期限至2026年8月31日。利率为年息3.14厘。
2025年11月,北京迅活与北京银行订立银行借款协议,据此,北京迅活借款约293,565美元(人民币2,110,000元),期限至2026年11月。利率为年利率1.5%。公司还涉及第三方担保人对该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服务,龚胜先生与第三方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截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银行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分别为20,067美元、69,234美元和73,406美元。
13. |
认股权负债 |
就2021年3月18日的私募配售而言,公司出售了合共112,610份认股权证(以2023年3月21日生效的一比六(6)普通股的比例实施股份合并),每份认股权证赋予其持有人以每股普通股107.71美元的行权价购买一股普通股的一半(以2023年3月21日生效的一比六(6)普通股的比例实施股份合并)。认股权证可在2021年3月18日或之后的任何时间以及2026年9月18日下午5:00(纽约市时间)或之前行使,但此后不得行使。
F-26
13.认股权负债(续)
认股权证持有人被授予登记权。如果在2021年3月18日六个月周年之后的任何时间,没有有效的登记声明登记,或没有现有的招股说明书可用于向持有人发行认股权证股份和转售认股权证股份,则此认股权证也可以在该时间以“无现金行使”的方式全部或部分行使。认股权证可能会在1)股票股息和拆分、2)后续配股、3)按比例稀释和4)基本交易的情况下进行调整。认股权证行使时不得发行零碎股份或代表零碎股份的以股代息。
在发生基本交易时,公司或任何继承实体应根据持有人的选择,在该基本交易完成之日使用Black-Scholes模型向持有人支付相当于认股权证剩余未行使部分价值的现金,从持有人处购买该认股权证;但前提是,如果基本交易不在公司控制范围内,包括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持有人仅有权从公司或任何继承实体收取与基本交易有关的正在向公司普通股股东提供和支付的认股权证未行使部分的价值的相同类型或形式的对价(且比例相同),无论该对价是以现金、股票或其任何组合的形式,还是普通股股东是否可以选择从与基本交易有关的其他形式对价中收取。
如公司因任何理由未能在认股权证股份交割日之前向持有人交付受行权通知规限的认股权证股份,公司应就每1,000美元受该行权规限的认股权证股份(基于适用的行权通知日期的普通股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以现金形式向持有人支付,作为违约金而非罚款,在该认股权证股份交割日之后的每个交易日,每个交易日10美元(在该等违约金开始产生后的第五(5)个交易日增加至20美元),直至该认股权证股份交割或持有人撤销该行使。此外,还需要支付现金,作为交割权证份额失败时买入的补偿。
上述以现金结算的补足拨备导致了被归类为衍生权证负债的权证。衍生权证负债最初在私募发行结束日按公允价值入账,随后在每个报告日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衍生权证负债公允价值变动计入综合经营报表“权证负债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及综合亏损。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公司有112,610份私募认股权证未到期。与这类认股权证相关的认股权证负债在每个报告期重新计量为其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变动在综合经营报表中确认。认股权证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汇总如下:
截至2023年1月1日的估计公允价值 |
|
$ |
832 |
估计公允价值变动 |
|
(832)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估计公允价值 |
|
– |
|
估计公允价值变动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估计公允价值 |
$ |
– |
F-27
13.认股权负债(续)
认股权证负债的公允价值采用Black-Scholes模型估计。这些估值中固有的是与预期股价波动、预期寿命、无风险利率和股息收益率相关的假设。该公司根据选定同行公司的历史和隐含波动率以及与认股权证预期剩余期限相匹配的自身波动率估计其普通股的波动率。无风险利率基于授予日与认股权证预期剩余期限相近的美国国债零息收益率曲线。认股权证的预期期限假定与其剩余合同期限相当。股息率基于历史利率,公司预计将保持在零。
下表提供了关于公司认股权证在其计量日的第3级公允价值计量输入的量化信息:
截至12月31日, |
截至12月31日, |
截至12月31日, |
截至3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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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
|
2024 |
|
2023 |
2021 |
|
||
波动性 |
|
% |
|
% |
|
% |
|
% |
|
股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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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转换认股权证的预期年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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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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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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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风险利率 |
|
% |
|
% |
4.20 |
% |
|
% |
|
股息收益率 |
|
% |
|
% |
0.0 |
% |
|
% |
14.所得税
开曼群岛
根据开曼群岛现行和适用的法律,公司无需就收入或资本收益缴税。此外,在公司向其股东支付股息时,将不征收开曼群岛预扣税。
英属维尔京群岛
根据BVI现行和适用的法律,Baosheng BVI无需就收入或资本收益征税。
香港
宝胜香港于香港注册成立,须就其法定财务报表内呈报的应课税收入按有关香港税法调整而征收香港利得税。应评税溢利的首个HKD 200万美元的适用税率为8.25%,而超过HKD 200万美元的应评税溢利将继续受香港法团16.5%的税率所规限,自2018/2019评税年度起生效。在此之前,香港法团的适用税率为16.5%。由于自成立以来并无来自香港或在香港赚取的应课税溢利,公司并无就香港利得税作出任何拨备。根据香港税法,宝胜香港对其境外所得收入免征所得税,且在香港没有汇出股息的预扣税。
中国
北京宝胜、霍尔果斯宝胜、喀什宝胜(已解散)、宝胜科技、宝胜网络、北京迅火、智鼎宝胜及元胜美燕在中国注册成立,须根据相关中国所得税法就应课税所得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EIT”)。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制定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企业均适用统一的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F-28
14.所得税(续)
中国(续)
霍尔果斯宝胜、喀什宝胜(已解散)、宝胜科技因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和喀什经济区注册成立,自产生收益起的一段期间内,适用0%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宝胜科技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五年所得税优惠待遇。霍尔果斯宝胜享有延长五年优惠所得税待遇截止2025年12月31日。除霍尔果斯宝胜、喀什宝胜(已解散)、宝胜科技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外,公司所有其他中国子公司适用25%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录得当期所得税费用分别为695美元和递延所得税费用分别为0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并无录得当期所得税开支或递延所得税开支。
以下是法定税率与实际税率的对账:
|
已结束的年度 |
|
||||||
12月31日, |
|
|||||||
|
2025 |
|
2024 |
|
2023 |
|
||
中国法定所得税率 |
|
25 |
% |
$ |
25 |
% |
25 |
% |
其他法域不同所得税率的影响 |
|
(9.1) |
% |
(2.2) |
% |
(4.7) |
% |
|
优惠税率的影响(a) |
|
(0.2) |
% |
(16.4) |
% |
(20.2) |
% |
|
不可扣除费用的影响 |
|
(0.3) |
% |
(0.2) |
% |
(1.9) |
% |
|
估值备抵变动的影响 |
|
(15.4) |
% |
(6.2) |
% |
1.8 |
% |
|
实际税率 |
|
0.0 |
% |
$ |
0.0 |
% |
0.0 |
% |
| (a) | 公司子公司霍尔果斯宝胜、喀什宝胜和宝胜科技受税收优惠率 的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递延税项资产包括:
|
12月31日, |
|
12月31日, |
|||
|
2025 |
|
2024 |
|||
经营亏损结转净额 |
$ |
4,812,643 |
$ |
4,448,794 |
||
应收账款呆账备抵 |
|
16,745 |
|
63,357 |
||
预付款项呆账备抵 |
|
— |
|
15,605 |
||
其他流动资产呆账备抵 |
|
288,960 |
|
11,381 |
||
长期投资存款减值 |
714,990 |
— |
||||
长期投资减值 |
633,655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毛额 |
6,466,993 |
4,539,137 |
||||
经营使用权资产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
(48,552) |
— |
||||
递延税项资产抵销递延税项负债净额 |
6,418,441 |
4,539,137 |
||||
减:递延税项资产备抵 |
|
(6,418,441) |
|
(4,539,137) |
||
$ |
— |
$ |
— |
|||
公司在每个报告期末评估其估值备抵要求,方法是审查所有可用证据,包括正面和负面证据,并根据该证据的权重考虑是否需要估值备抵。当情况导致管理层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可变现性的判断发生变化时,该变化对估值备抵的影响一般反映在营业收入中。现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税收优惠未来能否实现,最终取决于在适用税法规定的可使用的结转期内是否存在足够的适当性质的应纳税所得额。
F-29
14.所得税(续)
中国(续)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由于未来对北京宝胜、宝胜网络、霍尔果斯宝胜北京分公司和宝胜香港的利用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根据管理层对其变现的评估,对递延税项资产分别计提了5,069,796美元和4,539,137美元的全额估值备抵。
15.每股收益
下表分别列出截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每股普通股基本亏损和摊薄亏损的计算:
已结束的年度 |
|||||||||
12月31日, |
|||||||||
|
2025 |
|
2024 |
|
2023 |
||||
净亏损 |
$ |
(12,021,649) |
$ |
(26,871,234) |
$ |
(1,845,170) |
|||
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
|
|
|
||||||
基本和稀释 |
|
1,534,487 |
|
1,534,487 |
|
1,534,487 |
|||
每股亏损 |
|
|
|
||||||
基本和稀释 |
$ |
(7.83) |
$ |
(17.51) |
$ |
(1.20) |
|||
截至2025年、2024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并无摊薄股份。
16.股权
普通股
于2023年3月6日,公司将法定股本由50,000美元分为31,250,000股每股面值0.0016美元的普通股增加至60,000美元分为37,500,000股每股面值0.0016美元的普通股(“股本增加”),并于2023年3月21日,公司按一比六的比例进行股份合并,使公司已发行及未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0016美元的每(6)股普通股合并为一股面值0.0096美元的普通股(“2023年股份合并”)。紧随股本增加及2023年股份合并后,公司法定股本将由50,000美元增加至60,000美元,分为6,250,000股每股面值0.0096美元的普通股。
自2023年9月29日起,公司的法定股本由60,000美元分为6,250,000股每股面值0.0096美元的普通股增加至9,600,000美元分为1,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96美元的普通股。
公司认为,根据ASC 260追溯基准反映股本增加和2023年股份合并是适当的。公司追溯重述了所有呈报期间的所有股份和每股数据。
因此,公司拥有1,000,000,000股授权股份,面值0.0096美元,其中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分别为1,534,487股。
歼30
16.股权(续)
受限净资产
公司支付股息的能力主要取决于公司收到子公司的资金分配。中国相关成文法和法规允许公司的中国子公司仅在其各自的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这些收益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并在其满足中国法定准备金拨款要求后支付。计入公司综合净资产的中国附属公司的实收资本亦不可作股息分配用途。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随附合并财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业绩与公司中国子公司法定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不同。要求公司每年至少提取其税后利润的10%(如有),用于拨付若干法定公积金,直至该等公积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此外,公司可酌情将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部分税后利润分配给企业扩张基金和员工奖金福利基金。法定公积金、全权委托基金不作为现金红利分配。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公司的中国产生利润的子公司应计法定储备金分别为898,133美元和898,133美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公司合计拥有受限制的净资产,其中包括公司中国子公司的实收资本和法定准备金33,718,654美元。
17.关联方交易及余额
1)与关联方关系的性质
姓名 |
|
与公司的关系 |
|
霍尔果斯智健天城科技有限公司(“霍尔果斯智健天城”) |
由EJAM媒体科技集团控股有限公司(“EJAM集团”)控制,后者间接持有公司6.8%的股权,自2024年1月EJAM出售公司股权时起不再为公司关联方。 |
||
安瑞泰投资有限公司(“安瑞泰”) |
持股22.4%的公司股东 |
||
龚胜 |
公司一名董事、安瑞泰持股10%的股东 |
||
Wenxiu Zhong |
安瑞泰持股90%股东 |
2)与关联方的往来
已结束的年度 |
|||||||||
12月31日, |
|||||||||
|
2025 |
|
2024 |
|
2023 |
||||
向关联方购买的服务 |
|||||||||
霍尔果斯智健天城 |
$ |
— |
$ |
— |
$ |
161,264 |
|||
$ |
— |
$ |
— |
$ |
161,264 |
||||
向关联方提供的贷款 |
|||||||||
安瑞泰 |
$ |
2,053 |
$ |
— |
$ |
— |
|||
龚胜 |
— |
— |
1,412 |
||||||
$ |
2,053 |
$ |
— |
$ |
1,412 |
||||
偿还关联方借款 |
|||||||||
龚胜 |
$ |
— |
1,390 |
$ |
— |
||||
$ |
— |
1,390 |
$ |
— |
|||||
F-31
17.关联方交易及余额(续)
3)与关联方的余额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应收关联方款项余额如下:
|
12月31日, |
|
12月31日, |
|||
|
2025 |
|
2024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安瑞泰投资有限公司 |
$ |
30,666 |
$ |
28,667 |
||
$ |
30,666 |
$ |
28,667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应付关联方款项余额如下:
|
12月31日, |
|
12月31日, |
|||
2025 |
2024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
|
|
||
Wenxiu Zhong |
$ |
— |
$ |
3,566 |
||
$ |
— |
$ |
3,566 |
|||
18.突发事件
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公司会受到损失或有事项的影响,例如某些法律诉讼、索赔和纠纷。当不利结果的可能性很可能发生且损失金额可以合理估计时,公司记录此类损失或有事项的负债。
2025年6月3日,公司一名董事收到三名机构投资者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诉状,指控包括该董事在内的五名被告进行公司管理不善,导致该投资者持有的公司股票价值大幅下降,并要求赔偿人民币47,249,848元(约合660万美元)。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已将该案拆分为三个独立的案件,由三个机构投资者各自担任原告,并将这三个案件移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3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和被告不变,案件金额分别调整为12245087元、14001912元、21002849元。目前,这三起案件尚未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立案。
2024年4月10日,公司收到Orient Plus International Limited(“呈请人”)向开曼群岛大法院(“大法院”)提交的清盘呈请(“呈请”)副本,寻求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92(e)条对公司进行清盘的命令,声称公司管理层对呈请人、其他投资者和其他少数股东采取了不公平和/或压迫性的行为,和/或公司事务在缺乏诚信的情况下进行,而呈请人及其他投资者亦有理由对公司管理层失去信心。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提出罢工申请,被大法院驳回。因此,此事已进入审理阶段。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各方正处于发现之中。该公司认为该呈请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并打算积极抗辩此事。
F-32
18.突发事件(续)
2024年3月1日,公司收到一份投诉,内容涉及三名机构投资者(“原告”)向纽约南区美国地区法院(“SDNY”)提起的针对公司和某些其他方的诉讼,指控公司违反了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11条和第12条,在其经修订的F-1表格登记声明(文件编号:333-239800)中包含对重要事实的不真实陈述,并省略了使其中的陈述不具有误导性所需的重要事实,于2021年2月5日被SEC宣布生效。2021年3月17日,两名机构投资者,也是两名原告,根据证券购买协议从公司购买了1,960,784个单位,每个单位由一股公司普通股和一份认股权证组成,以购买公司一股普通股的一半,总购买价格为1000万美元。2024年3月5日,原告提交了一份修改后的诉状,并于2024年3月6日送达公司。公司将回复期限延长至2024年5月22日,以便与其他被告就此事进行协调。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提出动议,驳回原告的第二次修正申诉。截至本报告日,SDNY已驳回公司驳回申诉的动议,诉讼正在进行下一阶段的答复申诉和发现。公司认为该投诉毫无根据,拟积极抗辩此事。
截止本年度报告,公司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发生损失或有事项的法律诉讼、索赔、纠纷等情形。
19.后续事件
除2026年4月转让山行哲股权(附注11)外,这些合并财务报表已于2026年4月30日获得管理层批准并可供发行,公司已通过该日期对后续事件进行了评估。
20.仅母公司简明财务资料
附属公司于呈列期间并无向母公司派付任何股息。母公司为呈现仅母公司财务信息,以权益会计法记录对子公司的投资。此类投资在母公司单独的简明资产负债表中列报为“对子公司的投资”,子公司的收益或亏损列报为“子公司的权益(亏损)收益”。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通常包含的某些信息和脚注披露已被压缩和省略。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母公司不存在重大资本及其他承诺、长期义务或担保。
F-33
20.仅母公司简明财务资料(续)
以下为公司仅以母公司为基础的简明财务资料。
简明资产负债表
|
12月31日, |
|
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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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
2024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流动资产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170,657 |
$ |
73,436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30,666 |
|
57,661 |
||
其他流动资产 |
|
22,370 |
|
193,422 |
||
流动资产总额 |
|
223,693 |
|
324,519 |
||
应收附属公司款项 |
|
34,022,356 |
|
34,909,475 |
||
总资产 |
$ |
34,246,049 |
$ |
35,233,994 |
||
负债和股东权益 |
|
|
||||
流动负债 |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
|
986,734 |
|
361,961 |
||
对子公司的投资出现赤字 |
|
29,972,003 |
|
20,048,275 |
||
负债总额 |
|
30,958,737 |
|
20,410,236 |
||
承诺与或有事项 |
|
|
||||
股东权益 |
|
|
||||
普通股(每股面值0.0096美元,授权1,000,000,000股;分别于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股1,534,487股) |
|
14,731 |
|
14,731 |
||
额外实收资本 |
|
41,564,418 |
|
41,564,418 |
||
累计赤字 |
|
(34,582,293) |
|
(22,560,644) |
||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
|
(3,709,544) |
|
(4,194,747) |
||
股东权益合计 |
|
3,287,312 |
|
14,823,758 |
||
总负债和股东权益 |
$ |
34,246,049 |
$ |
35,233,994 |
||
F-34
20.仅母公司简明财务资料(续)
综合亏损的简明报表
|
已结束的年度 |
||||||||
12月31日, |
|||||||||
|
2025 |
|
2024 |
|
2023 |
||||
经营亏损 |
$ |
(2,141,082) |
$ |
(2,414,929) |
$ |
(736,646) |
|||
子公司亏损中的权益 |
(9,920,979) |
(24,457,809) |
(1,110,118) |
||||||
其他收入,净额 |
|
40,412 |
|
1,504 |
|
771 |
|||
认股权证负债公允价值变动 |
|
— |
|
— |
|
823 |
|||
所得税前净亏损 |
$ |
(12,021,649) |
$ |
(26,871,234) |
$ |
(1,845,170) |
|||
所得税费用 |
|
— |
|
— |
|
— |
|||
净亏损 |
$ |
(12,021,649) |
$ |
(26,871,234) |
$ |
(1,845,170) |
|||
其他综合收益(亏损) |
|
|
|
|
|||||
外币换算调整 |
|
485,203 |
|
(665,119) |
|
(1,231,344) |
|||
综合损失 |
$ |
(11,536,446) |
$ |
(27,536,353) |
$ |
(3,076,514) |
|||
简明现金流量表
|
已结束的年度 |
||||||||
12月31日, |
|||||||||
|
2025 |
|
2024 |
|
2023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
|||
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1,252,086) |
$ |
(2,257,594) |
$ |
(755,736)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收回附属公司贷款 |
|
— |
|
— |
|
503,854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
503,854 |
||||||
|
|
|
|||||||
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向附属公司借款 |
|
1,437,216 |
|
2,895,600 |
|
— |
|||
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1,437,216 |
|
2,895,600 |
|
— |
|||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
(87,909) |
|
(660,752) |
|
(30,923)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减少)额 |
|
97,221 |
|
(22,746) |
|
(282,805) |
|||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73,436 |
|
96,182 |
|
378,987 |
|||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170,657 |
$ |
73,436 |
$ |
96,182 |
|||
F-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