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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1.1 6 图表1111.htm EX-11.1 文件

附件 11.1


Stratasys Ltd.内幕交易政策
(2022年11月更新)

范围

该政策适用于所有斯特塔西员工。

目的

以色列公司Stratasys Ltd.的普通股(“公司”),在美国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纳斯达克”)下的代码为“SSYS”。”
公司须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定期报告(“SEC”)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交易法”).

政策

美国法律,包括1988年《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执法法案》,以及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业务的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禁止在拥有“内幕”信息的情况下进行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任何违反这些内幕交易法的人都要承担个人责任,并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公司认真履行防范内幕交易违规的义务。鉴于可能的制裁的严重性,无论是对您个人还是对我们作为一家公司,我们都采用了这份关于内幕交易的公司政策声明(以下简称“本”内幕交易政策”或者这个“政策”)协助我们所有人履行义务。要求您通过签署所附确认书,确认您已收到并理解本政策,此外,公司希望您严格遵守本政策。任何违反本政策的行为都可能使您受到纪律处分,直至并包括终止雇用和民事或刑事责任。

政策

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及/或联属法团或任何有关人士(包括本公司的任何顾问)的任何高级人员、董事或雇员,如掌握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有关的重要、非公开资料(定义见下文),或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与其有业务往来的任何其他实体,则禁止:

在拥有此类重要、非公开信息的情况下购买或出售公司证券(根据符合《交易法》规则10b5-1的交易计划并经公司内幕交易合规官预先批准(如下所述)除外);
购买或出售公司与之开展业务的任何实体(例如重要客户或重要供应商)的公开交易证券,并且某人已获得重大非公开信息;和
向任何未获适当授权接收此类信息的人传达此类非公开信息,或以可能允许未获适当授权的人知悉此类信息的地点或方式或情况下传达此类非公开信息。

就本政策而言,“重大、非公开信息”是指合理的投资者在决定是否购买、出售或持有相关公司证券时会认为重要的任何不为公众普遍知晓的信息。如果合理的投资者认为信息改变了可获得信息的“总体组合”,则通常认为信息“很重要”。虽然不可能定义所有类别的“重大”信息,但有各种类别的信息特别敏感,作为一般规则,应始终被视为重大信息。




经常被视为重要信息的常见例子包括:

财务业绩;
对未来收益或损失的预测;
关于未决或拟议的收购或合并的新闻;
新的或重大的资产出售或处置子公司;
资产大幅减记或或有负债准备金增加;
股息政策变更或宣布拆股或反向拆股;
发行额外股本或债务证券;
有关公司现任或未来管理层的消息;
重大新产品或发现的公告;
未决破产或财务流动性问题;
重大客户或供应商的收益或损失等;及
第三方或政府机构的重大诉讼或调查。

请注意,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均可构成重大信息。还请注意,本政策禁止滥用有关公司及其子公司和/或关联公司的信息,以及因受雇或与公司有其他关系而获得的有关其他实体的信息。

非公开信息的保密性

公司人员(就本政策而言,其中包括公司子公司的人员)应将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关或因受雇于公司或其子公司而获得的所有材料、非公开信息作为机密保存。公司人员只有在公司其他员工和代表有必要了解这些信息以便代表公司适当履行职责时,才可以将这些信息披露给公司其他员工和代表。

直系亲属的交易

根据本政策适用于公司人员的相同限制也适用于直系亲属,特别是居住在同一家庭的人。公司人员由其直系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承担遵守本政策的责任。

向他人提供小费信息

该政策还禁止向未经授权接收的任何人传达有关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和/或关联公司的重要、非公开信息。人员应保持警惕,确保此类信息不会在不经意间传递给任何人。根据美国证券法和本政策,对将此类信息用于证券交易的处罚适用于个人,无论他或她个人是否从交易中获得任何利益,例如由从公司员工或其他内部人员那里接收信息的人进行的非法交易。此类非公开信息不应与配偶、朋友、亲属讨论,也不应在可能被偷听讨论的公共场所讨论。




当信息变得公开

公司高级职员、董事、雇员或其他人士(包括顾问)在公司公开宣布其在非公开时知悉的重大信息后立即交易公司证券也是不适当的。

公开传播物质信息的适当渠道包括:
通过广泛传播的新闻或电报服务分发的新闻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新闻发布会或电话会议上发表的公开声明,公众对此有充分的事先通知,并允许公众查阅;
外国私人发行人向SEC提交的6-K表格报告中的披露;以及
在公司网站上发布符合SEC法规FD和其他适用法规的信息。

披露是否充分将取决于信息的性质以及公开传播的方式。因为公司股东,以及投资大众,一般需要一些时间来接收和评估这类信息,作为一般规则,在信息公开发布后一个完整的交易日过去之前,人员不应从事公司证券的任何交易。例如,如果你知悉的重大信息的公告是在周一开盘前发布的,那么周二(即在一个完整交易日(周一)过去之后)将是你可以进行交易的第一天。另一方面,如果公告是在周一开市时或收市后发布的,那么周三(即公告后的第二个交易日)通常是您可以进行交易的第一天。如果在周五开盘前发布公告,则可能完成交易的第一天为下周一;但如果在开盘后的周五发布公告,则可能完成交易的第一天为下周二。

行政人员、董事及雇员的所有交易的预先清仓程序;暂停交易

为提供协助,防止无意中的违规行为,甚至避免出现可疑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例如,这可能导致高级职员在不知道某项未决重大发展的情况下从事某项交易),我们要求所有公司执行官和董事在进行公司证券的任何交易之前获得预先许可。就本段所述的预先许可要求而言,任何根据公司20-F表格年度报告第6.A项被确定为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人(或如果公司当时不符合SEC规则下的外国私人发行人资格,则根据公司10-K表格年度报告第10项被确定为执行官)应被视为公司的“执行官”。有时,某些额外的个人可能会在一段时间内获得重要的非公开信息。在此期间,合规官(定义见下文)或公司首席执行官可能会通知这些人,他们也须遵守预先批准程序。就本政策而言,所有受预先许可要求约束的人员必须获得公司首席法务官的书面预先许可,首席法务官应担任本政策的“合规官”。要获得证券交易的许可,您应该通过电子邮件与合规官员联系:Vered.Benjacob@stratasys.com或致电(972)-74-745-4029与她联系。

任何希望根据《交易法》规则10b5-1实施交易计划的执行官或董事必须首先与合规官预先批准该计划。根据规则10b5-1的要求,只有当执行官或董事没有掌握重要的非公开信息时,他或她才能订立交易计划。此外,交易计划可能不会在停电期间订立(如下所述)。根据预先清算交易计划进行的交易将不需要在交易发生时进行进一步的预先清算。

我们可能会不时建议公司董事、高级人员及选定的其他人(由合规主任或公司行政总裁选定)因尚未向公众披露的事态发展而暂停买卖公司证券。所有受影响者不应在停牌生效期间买卖公司证券,也不应向他人透露我们已为他们停牌。




停电期间

任何高级职员、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雇员以及/或关联公司或其任何亲属不得在任何季度“禁售期”(定义见下文)买卖公司证券。四个季度停电期开始于每个财政季度结束前两周,即3月18日、6月17日、9月17日和12月18日,并在公司相关财政季度的财务业绩或在最后一个财政季度的情况下,在随后结束的财政年度的财务业绩已公开宣布或包括在提交给SEC的文件中之后的一个完整交易日之后结束。

额外禁止交易

本公司认为,任何公司(或公司附属公司)高级人员、董事、雇员或顾问(或其附属公司或亲属)从事涉及公司证券的短期或投机性交易是不适当和不适当的。因此,禁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高级职员、董事、雇员及顾问及其直系亲属从事与公司证券有关的以下任何活动:

保证金购买。
卖空;和
买入或卖出看跌期权或看涨期权。

某些例外:

股票期权行权。

就本政策而言,公司认为根据公司股份激励计划行使股票期权(但不包括出售相关股份)可获豁免遵守本政策。然而,该政策确实适用于经纪人协助的期权“无现金”行使(其中存在“出售补足”,涉及出售在行使时收到的部分股份以支付行权价、税款和经纪费及佣金),或任何其他市场出售,目的是产生支付期权行使价所需的现金。

RSU归属。

根据公司股份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单位(RSU)归属后发行的部分(或全部)公司股份的出售受本政策的限制。然而,如果受限制股份单位归属的时间或条件是由相关授予文书预先设定的,则由公司股份激励计划的管理人为覆盖因归属而触发的纳税义务而实施的在归属时收到的部分公司股份的即时“出售以覆盖”,应免于本政策下的限制。

员工股份购买计划。

本政策不适用于购买公司员工股份购买计划(ESPP)中的公司股份(如果有的话),这是由于根据该计划注册时的选举向ESPP定期缴款而产生的。本政策也不适用于因向ESPP一次性缴款而导致的购买公司股份,前提是参与者在适用的入学期开始时选择以一次性付款方式参与。然而,本政策确实适用于参与者选择参与或增加其对ESPP的参与,以及参与者出售根据ESPP购买的公司股份,但根据雇员在适用的入学期开始时提供的指示进行的根据ESPP购买的股份的“快速出售”除外。




根据《交易法》规则10b5-1根据预先批准的交易计划进行购买或销售。

根据《交易法》第10b5-1条规则(如本政策上文所述)采用的预先批准的交易计划下的购买或销售不受本政策所述的限制。

内幕交易的后果

除了公司可能根据本政策针对违规行为采取的任何惩罚性行动(可能包括未来没有资格参与公司的股权补偿计划或解雇违规者)外,根据内幕交易法,可能会对个人和公司施加以下处罚(可能会不时修订):

对于个人在掌握重大内幕信息的情况下进行交易或者向反过来进行交易的他人提示重大内幕信息的:
a.(1) 最高为所得利润或所免损失三倍的民事处罚;
(1)最高500万美元的刑事罚款(无论实现的利润有多小);以及
(2)最高可判20年监禁。

对于未能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非法内幕交易的公司或其他实体(以及潜在的此类实体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某些监管人员):
(1)因违规而获得的利润或避免的损失的三倍,以100万美元或以较高者为准的民事处罚;和
(2)最高2500万美元的刑事处罚。

公司协助;合规官

任何人如对本政策或特定证券交易有任何疑问,可向公司的合规官或公司的外部法律顾问索取额外资料,而他或她可能会向你作出指示。然而,请记住,遵守这一政策并避免可疑或不正当证券交易的后果的最终责任在于你。
合规干事应有权解释和执行本政策(除了根据本政策的上述规定授予合规干事的特定权力之外)。在不受限制的情况下,合规官应有权解释本政策中使用的本政策中未另行明确定义的术语(例如被视为其雇员受该政策约束的公司的子公司和/或关联公司的实体,或被视为雇员亲属的人)。合规官员应以符合上述“目的”和“政策”的方式作出此类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