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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表格20-F

 

(标记一)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b)或12(g)条作出的登记声明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年度报告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过渡报告

对于从到的过渡期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贝壳公司报告

 

要求本壳公司报告的事件发生日期:

委托档案号:001-38328

 

深圳乐信控股有限公司

(在其章程中指明的注册人的确切名称)

不适用

(注册人姓名翻译成英文)

开曼群岛

(成立法团或组织的管辖权)

CES大厦27楼

科园南路3099号

深圳市南山区518057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

郑锡贵,首席财务官,首席财务官

电话:+ 8675536378888

邮箱:IR@lexin.com

CES大厦27楼

科园南路3099号

深圳市南山区518057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联系人姓名、电话、电邮及/或传真号码及地址)

根据该法第12(b)节登记或将予登记的证券:

 

各班级名称

 

交易代码(s)

 

注册的各交易所名称

美国存托股(一股美国存托股,代表两股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LX

 

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

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

*不进行交易,仅限于在美国存托股票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

根据该法第12(g)节注册或将注册的证券:

(班级名称)

根据该法第15(d)节有报告义务的证券。

(班级名称)

注明截至年度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时发行人的每一类资本或普通股的流通股数量。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共有335,001,831股已发行在外普通股,包括263,659,604股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以及71,342,227股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如果注册人是《证券法》第405条所定义的知名且经验丰富的发行人,请用复选标记表示。

☐是否

如果此报告是年度报告或过渡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不需要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节提交报告。

☐是否

注意——勾选上述方框不会免除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要求提交报告的任何注册人根据这些条款承担的义务。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1)在过去12个月内(或要求注册人提交此类报告的较短期限内)提交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报告,以及(2)在过去90天内一直遵守此类提交要求。

是☐否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在过去12个月内(或在要求注册人提交此类文件的较短期限内)是否以电子方式提交了根据S-T规则第405条(本章第232.405条)要求提交的每个交互式数据文件。

是☐否

通过复选标记指明注册人是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非加速申报人还是新兴成长型公司。参见《交易法》第12b-2条中“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定义。

 

大型加速申报器☐

加速文件管理器

非加速申报人☐

新兴成长型公司☐

 

如果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交易法》第13(a)节规定的任何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已就编制或发布其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15 U.S.C. 7262(b))第404(b)节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提交报告和证明。☒

如果证券是根据该法第12(b)节进行登记的,请用复选标记表明备案中包含的登记人的财务报表是否反映了对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的更正错误。☐

用复选标记表明这些错误更正中是否有任何重述,需要对注册人的任何执行官根据§ 240.10D-1(b)在相关恢复期间收到的基于激励的补偿进行恢复分析。☐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编制本备案中包含的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基础:

 

美国公认会计原则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其他☐

 

如果针对上一个问题已勾选“其他”,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选择遵循的财务报表项目。

☐项目17 ☐项目18

如果这是一份年度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空壳公司(定义见《交易法》第12b-2条)。

☐是否

(仅适用于过去五年内涉及破产程序的发行人)

用复选标记表明在根据法院确认的计划分配证券之后,注册人是否已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和报告。

☐是TERM0☐否

 

 

 


 

目 录

 

 

 

 

 

介绍

1

 

 

前瞻性信息

3

 

 

第一部分

4

 

 

 

项目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顾问的身份

4

项目2。

报价统计及预期时间表

4

项目3。

关键信息

4

项目4。

关于公司的信息

78

第4a项。

未解决员工意见

126

项目5。

经营和财务审查与前景

126

项目6。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147

项目7。

大股东与关联交易

155

项目8。

财务信息

156

项目9。

要约及上市

157

项目10。

附加信息

158

项目11。

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169

项目12。

权益类证券以外的证券的说明

170

 

 

第二部分

172

 

 

 

项目13。

违约、拖欠股息和拖欠

172

项目14。

证券持有人权利的重大变更及所得款项用途

172

项目15。

控制和程序

172

项目16a。

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173

项目16b。

Code of Ethics

173

项目16c。

首席会计师费用和服务

173

项目16d。

豁免审核委员会上市准则

173

项目16e。

发行人及关联购买人购买权益性证券的情况

174

项目16F。

注册人认证会计师的变更

174

项目16g。

公司治理

174

项目16h。

矿山安全披露

174

项目16i。

关于阻止检查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披露

174

项目16J。

内幕交易政策

174

项目16K。

网络安全

175

 

 

第三部分

176

 

 

 

项目17。

财务报表

176

项目18。

财务报表

176

项目19。

附件

176

 

 

签名

180

 

 

 

 

 

 


 

介绍

除非另有说明或文意另有所指,本年度报告中的所有信息均反映如下:

“ABS”指资产支持证券;
“活跃用户”是指,在特定期限内,在该期限内通过我司平台或第三方合作伙伴平台使用我司授予的信用额度进行至少一笔交易的用户;
“ADS”是指我们的美国存托股票,每股代表两股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与贷款相关的“APR”是指年化内部收益率,即IRR,在该收益率下,来自一笔贷款或一组贷款的所有普通现金流出(例如贷款本金)和普通现金流入(例如偿还本金、利息收入、信贷便利服务收入费用和其他收入)的净现值等于零;
“中国”或“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年度报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拖欠率”是指逾期(特定日历日,如有具体说明)的贷款未偿本金余额占特定日期我平台贷款未偿本金总余额的百分比;例如,“30天+拖欠率”、“90天+拖欠率”是指逾期超过30和90个日历日的贷款未偿本金余额作为特定日期我平台未偿本金总贷款;
“奋起乐”“我们的平台”指我们的线上消费金融平台;
“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是指第三方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和其他持牌金融机构以及我们的资产支持证券化债务的合并信托和投资者,以及为我们平台上的用户发起的贷款提供资金的我们的小额信贷公司。
“发起”是指我们在相关期间发起的贷款的本金总额。用户使用灵活的还款选项为偿还原始贷款的一定本金金额融资所借的金额计算为新的贷款本金金额。我们将表外贷款视为我们发起的一部分;
“人民币”或“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
“股份”或“普通股”指我们的普通股,包括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可变利益主体”或“VIE”是指深圳市信捷投资有限公司或深圳信捷、深圳市奋起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或深圳奋起乐、北京乐嘉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或北京乐嘉信、深圳市前海鼎盛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或前海鼎盛、深圳市梦天科技有限公司或梦天科技、北海超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或北海超蛋等,统称;
“用户”是指在我们的线上消费金融平台上注册的用户和拥有经批准的信用额度的用户,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合作伙伴平台接受过我们服务的个人,以及我们电商平台上的购物者;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指美国公认会计原则;
“美元”、“美元”、“美元”或“美元”是指美国的法定货币;
“年份冲销率”是指,对于在特定时间段内产生的表内外贷款,我们称之为年份,在特定时间段内被冲销或假定冲销的贷款的未偿本金余额总额除以在该年份产生的贷款的初始本金总额;
WFOE”或“WFOE”指我国境内外商独资企业,包括北京世纪通科技有限公司或北京世纪通、深圳乐信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或深圳乐信软件、北海绿柠檬科技有限公司或北海绿柠檬等;以及
“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我们的”或“乐信”是指乐信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我们通过(i)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以及(ii)

1


 

可变利益实体,我们与之保持了合同安排,及其子公司。可变利益实体是在中国开展业务的中国公司,出于会计目的,它们的财务业绩已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并入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投资者正在购买LexinFintech Holdings Ltd.的权益,LexinFintech Holdings Ltd.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业务。乐信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在可变利益实体中没有任何股权所有权。

我们的报告货币是人民币,或人民币。除另有说明外,本年度报告中所有人民币对美元、美元对人民币的换算均按1.00美元=人民币6.9931元的汇率进行,汇率为美联储系统理事会H.10统计发布中规定的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有效汇率。我们不对任何人民币或美元金额可能已或可能已按任何特定汇率或根本无法兑换成美元或人民币(视情况而定)作出任何陈述。

2


 

前瞻性信息

这份关于20-F表格的年度报告包含前瞻性陈述,这些陈述反映了我们目前的预期和对未来事件的看法。这些声明是根据美国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的“安全港”条款作出的。您可以通过“可能”、“将”、“预期”、“预期”、“未来”、“打算”、“计划”、“相信”、“估计”、“是/可能”或其他类似表达等术语来识别这些前瞻性陈述。我们的这些前瞻性陈述主要基于我们目前对未来事件和财务趋势的预期和预测,我们认为这些事件和财务趋势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业务战略和财务需求。这些前瞻性陈述包括但不限于:

我们的目标和战略;
我们未来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中国线上线下消费市场预期增长;
我们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和市场接受度的期望;
关于我们与用户、资金来源、第三方担保公司和其他业务合作伙伴的关系的期望;
我们行业的竞争;
中国和其他地区的总体经济和商业状况;
有关本行业的政府政策、规则、法律法规;及
任何当前和未来的法律或行政诉讼的结果。

我们要提醒您不要过分依赖这些前瞻性陈述,您应该结合“项目3”中披露的风险因素阅读这些陈述。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这些风险并非详尽无遗。我们在快速发展的环境中运作。新的风险不时出现,我们的管理层不可能预测所有风险因素,我们也无法评估所有因素对我们业务的影响或任何因素或因素组合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任何前瞻性陈述中包含的结果不同的程度。除适用法律要求外,我们不承担更新或修改前瞻性陈述的任何义务。您应该完整地阅读这份年度报告,包括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的文件,并理解我们未来的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

3


 

第一部分

项目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顾问的身份

不适用。

项目2。报价统计及预期时间表

不适用。

项目3。关键信息

A.部分财务数据

我们控股公司与可变利益主体及其股东的Structure及合同安排

乐信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而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在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中没有股权所有权。我们通过(i)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以及(ii)与我们保持合同安排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中国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增值电信服务和某些其他业务进行限制和附加条件。因此,我们通过可变利益实体在中国经营这些业务,并依靠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来控制可变利益实体的业务运营。这种结构为投资者提供了在中国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对某些行业的运营公司进行直接外国投资的中国公司的外国投资敞口。可变利益实体贡献的收入分别占我们2023年、2024年和2025年总收入的86.3%、77.2%和78.9%。本年度报告中使用的“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我们的”或“乐信”是指乐信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我们通过(i)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以及(ii)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包括深圳市信捷投资有限公司或深圳信捷、深圳市分奇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或深圳分奇乐、北京乐嘉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或北京乐嘉信、深圳前海鼎盛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或前海鼎盛、深圳梦天科技有限公司或梦天科技、北海超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或北海超蛋等。我们ADS的投资者不是购买中国境内可变利益实体的股权,而是购买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的股权,可能永远不会直接持有中国境内可变利益实体的股权。

我们的附属公司、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股东已订立一系列合约协议,其中包括独家期权协议、授权书、独家业务合作协议、贷款协议及股权质押协议。与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股东的每套合同安排中包含的条款基本相似。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与可变利益主体的合同安排。”

4


 

下图说明了我们的公司结构,包括我们的主要子公司、可变利益实体和可变利益实体的子公司截至本年度报告表格20-F之日。

img176663892_0.jpg

 

(1)
深圳信捷的股东包括肖文杰(95%)及李文斌(5%)。肖文杰为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兼董事会主席,而Wenbin Li为非执行中国员工。
(2)
分奇乐的股东包括深圳信捷(68.7027%)、肖文杰(31.2973%)。
(3)
北京乐嘉信的股东包括肖文杰(99.87%)、潮汉(0.13%)。潮寒是我们的员工。
(4)
前海鼎盛的股东包括深圳信捷(70%)和健伟伟(30%)。魏建伟为中国非执行雇员。
(5)
梦天科技的股东包括肖文杰(70.0%)、周晓婷(17.5%)、魏建伟(7.5%)及单旭(5.0%),周晓婷及单旭均为我们的非执行中国雇员。
(6)
深圳市乐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99%的股权由深圳乐信软件直接持有,剩余1%由我司子公司之一Upside Limited持有。
(7)
北海超蛋的股东包括杨涛(50%)和潮寒(50%),而杨涛和潮寒都是我们的非执行中国员工。

然而,与VIE的合同协议在指导VIE的活动方面可能不如所有权有效,我们可能会产生大量成本来执行这些安排的条款。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作为一个整体,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尚未在中国法院进行测试。因此,VIE结构涉及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投资者的独特风险。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在很大一部分业务运营中依赖与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这在指导活动方面可能不如所有权有效”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可变利益实体或其各自的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其签订的合同安排项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有关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与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名义股东的合同安排的权利地位的现行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也存在不确定性。不确定是否有任何新的中国法律或

5


 

将通过与可变利益实体结构有关的法规,或者如果通过,它们将提供什么。如果我们或任何可变利益实体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许可或批准,中国监管机构将拥有广泛的酌处权,以采取行动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如果中国政府认为与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有关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对外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规定或对现有规定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

我们的公司结构受到与我们与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相关的风险的影响。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与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或有不同的解释,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我们的控股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以及我们公司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对可变利益实体和我们公司的整体财务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不允许VIE结构,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有关我们公司架构相关风险的详细描述,请参阅“项目3”下披露的风险。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我们面临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各种法律和运营风险和不确定性。我们的业务运营主要在中国进行,我们受制于复杂且不断发展的中国法律法规。中国政府发布了有关某些行业使用合同安排、海外发行的监管批准、反垄断监管行动以及对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的监督等领域的声明和监管行动。例如,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或《试行办法》及相关指引于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市场发行证券并上市,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程序。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法律,我们的海外发行可能需要履行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的程序,并需要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完成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的程序并在需要时获得此类批准。”此外,如果未来的监管更新要求在国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公司(例如我们)完成网络安全审查或其他具体行动的许可,我们将面临能否及时获得此类许可或根本无法获得的不确定性。此外,中国的反垄断和竞争法律法规正在不断演变,对于反垄断法律法规和指南将如何影响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我们面临与这些报表和监管行动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以及过去缺乏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对我们的审计师的检查,这可能会影响我们开展某些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在美国或其他外国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能力。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有关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风险的详细描述,“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中国政府在规范我们的运营方面的重要权力及其对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发行以及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的监督和监督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通过适用的法律法规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这种性质的全行业监管的实施可能会导致这类证券的价值显著下降。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监督和酌处权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中国法律制度产生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在中国执法和快速发展的规则和法规方面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我们的重大不利变化

6


 

运营和我们ADS的价值。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

《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

根据2023年《综合拨款法》修订的《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A,如果SEC确定我们提交了由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且该审计报告连续两年未受到PCAOB的检查,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SEC,其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们的审计师。2022年5月,在提交这份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SEC最终将我们列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报告,撤销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出于这个原因,自我们以表格20-F提交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以来,我们一直没有被确定为HFCA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并且预计在我们以表格20-F提交这份年度报告后不会被如此确定。每年,PCAOB将确定其是否可以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以及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完整审计公司。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整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继续使用总部位于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无法保证我们不会在未来任何财政年度被认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如果我们连续两年被如此认定,我们将受到HFCAA禁止交易的约束。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师,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运营所需的中国当局的许可

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及可变利益实体已从中国政府当局取得对我们的控股公司、中国的可变利益实体的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必要许可和许可,包括(其中包括)经营国内呼叫中心服务的某些增值电信服务许可、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的增值电信服务许可、经营互联网内容服务的增值电信服务许可、网络小额信贷许可和融资担保业务许可。鉴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以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执法实践的不确定性,我们可能需要在未来获得额外的许可、许可、备案或批准,以实现我们平台的功能和服务。如果我们、我们的子公司、可变利益实体或其子公司(i)没有从中国当局获得或保持任何必要的许可或批准来经营业务或提供证券,(ii)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此类许可或批准,或(iii)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并且我们需要在未来获得此类许可或批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许可或批准,或者根本无法获得,即使获得此类批准也可能被撤销。任何此类情况都可能使我们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暂停营业和吊销所需的许可证,显着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任何适用于我们业务的必要批准、许可或许可的缺乏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世辉合伙所告知,就我们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而言,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i)如果我们寻求后续的证券发行和海外市场上市,则需要履行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备案程序,以及(ii)无需通过以下方式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7


 

网信办,或者叫CAC。然而,依赖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对与海外证券发行和其他资本市场活动相关的监管要求的解释和实施仍然存在重大的内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的监管机构不会采取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相反的观点,或者后续不会要求我们履行批准或批准程序(包括被网络安全审查的CAC告知)并使我们因不合规而受到处罚。

此外,中国政府已表示有意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投资于中国发行人的发行实施更多监督和控制。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法律,我们的海外发行可能需要履行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备案程序,并需要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我们无法预测是否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完成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备案程序并在需要时获得此类批准。”

通过我们组织的现金和资产流动

乐信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业务。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和中国的可变利益实体在中国开展业务。因此,尽管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在控股公司层面获得融资,但LexinFintech Holding Ltd.向股东支付股息和偿还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的能力可能取决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以及可变利益实体支付的服务费。如果我们的任何子公司以自身名义产生债务,管理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LexinFintech Holdings Ltd.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被允许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向LexinFintech Holdings Ltd.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被要求向某些法定储备基金拨款或可能向某些可自由支配的基金拨款,这些基金不能作为现金股息分配,除非公司发生有偿付能力的清算。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5项。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控股公司Structure。”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在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将其任何净资产转让给我们方面受到某些限制。外商独资企业将红利汇出中国,还须经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管局)指定的银行审查。这些限制以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实收资本和法定公积金以及我们没有合法所有权的可变利益实体的净资产为基准。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受到的此类限制总额分别为人民币50.54亿元、人民币58.13亿元和人民币72.69亿元(10.39亿美元)。有关我们在中国业务的资金流动的风险,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依赖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对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法律,LexinFintech Holdings Ltd.可仅通过出资或贷款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并仅通过贷款为可变利益实体或其子公司提供资金,但须满足适用的政府登记和批准要求。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乐信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对我们的中间控股公司和中国子公司的出资总额分别为人民币38.12亿元和人民币37.68亿元(5.39亿美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应付VIE及VIE附属公司款项的未偿余额分别为人民币1.09亿元及人民币2.45亿元(3500万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VIE和VIE的子公司应付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未偿余额分别为人民币66.72亿元和人民币67.94亿元(9.72亿美元)。合并VIE可根据业务合作协议通过支付服务费的方式向相关WFOE转移现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VIE根据技术服务协议向相关WFOE支付的服务费总额分别为人民币16.47亿元、人民币16.11亿元和人民币17.69亿元(2.53亿美元)。

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向投资者派发的股息分别为人民币1.36亿元、人民币1.64亿元和人民币3.83亿元(5480万美元)。

8


 

下表列出列报期间的转账数额。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千元)

 

VIE向中国子公司支付的服务费(1)

 

 

1,647,376

 

 

 

1,611,383

 

 

 

1,768,575

 

VIE从中国子公司收到的货物/服务费(1)

 

 

167,822

 

 

 

263,297

 

 

 

151,590

 

母方对开曼、BVI、香港子公司的资金(2)

 

 

6,040

 

 

 

 

 

 

201,608

 

母方对开曼、BVI、香港子公司的资金(3)

 

 

(1,872,954

)

 

 

(673,173

)

 

 

(692,603

)

资金(VIE向香港子公司偿还)/香港子公司向VIE提供(4)

 

 

(858,498

)

 

 

 

 

 

 

中国子公司向VIE提供的资金/(VIE向中国子公司偿还)(4)

 

 

1,108,503

 

 

 

563,507

 

 

 

(83,067

)

VIE向中国子公司提供的资金/(中国子公司向VIE偿还)(5)

 

 

50,326

 

 

 

(37,284

)

 

 

149,630

 

注意事项:

(1)表示现金流量信息简明合并明细表中VIE的“与集团间实体的交易提供/(用于)技术服务费及其他的净现金”。

(2)表示现金流量信息简明合并明细表中母公司的“现金净额(用于)/资金提供给集团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资金/从集团公司收到的还款在投资活动中按净额列报。

(3)在现金流量信息简明合并表中表示母公司“集团公司资金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收到/(偿还)给集团公司的资金在筹资活动中按净额列报。

(四)合并明细表中“其他子公司”和“VIE主要受益方”栏中“资金(用于)/提供给集团公司的现金净额”包括以下项目:

中国子公司提供的资金,计入“其他子公司”和“VIE的主要受益人”栏;
对香港子公司的还款,计入“其他子公司”一栏。

下表汇总了集团各实体之间的详细现金转移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其他子公司

 

 

VIE的主要受益者

 

 

这些VIE和VIE的子公司

 

资金(VIE向中国子公司偿还)/中国子公司向VIE提供

 

 

(28,754

)

 

 

(1,079,749

)

 

 

1,108,503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其他子公司

 

 

VIE的主要受益者

 

 

这些VIE和VIE的子公司

 

资金(VIE向中国子公司偿还)/中国子公司向VIE提供

 

 

(186,330

)

 

 

(377,177

)

 

 

563,507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其他子公司

 

 

VIE的主要受益者

 

 

这些VIE和VIE的子公司

 

资金(VIE向中国子公司偿还)/中国子公司向VIE提供

 

 

(1,120,114

)

 

 

1,203,181

 

 

 

(83,067

)

(5)表示现金流量信息简明合并明细表中VIE投资活动的“资金(用于)/提供给集团公司的现金净额”。

 

对股息或分派征税

2023年8月,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半年度现金分红政策。根据该政策,我们将从2023年第二财季开始,每半年宣布并派发一次经常性现金股息,金额相当于我们前六个月期间净利润的约15%至30%,或董事会以其他方式授权。在任何特定的半年度期间确定是否进行股息分配以及此类分配的确切金额将基于我们的运营和财务状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并取决于董事会的调整和确定。根据股息政策,我们的董事会已于2023年8月批准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股息为每股普通股0.058美元,或每ADS 0.116美元,于2024年3月批准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的股息为每股普通股0.033美元,或每ADS 0.066美元,于2024年8月批准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股息为每股普通股0.036美元,或每ADS 0.072美元。2024年11月,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2025年全年股息支付率为净收入总额的25%。在此之后,我们的董事会已于2025年8月批准了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六个月期间每股普通股0.097美元的股息,即每股ADS 0.194美元,并宣布自2025年下半年以来进一步提高股息支付率,达到净收入总额的30%。2026年3月,我们的董事会批准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六个月期间派发每股普通股0.094美元的股息,即每股ADS 0.188美元。我们根据股利政策对年度利润的一定比例按10%的税率计提了相关的预提所得税负债。我们仍打算无限期地将剩余收益再投资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见“项目8。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股息政策。”有关对我们ADS投资的中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请参阅“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

9


 

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LexinFintech Holdings Ltd.无需就收入或资本利得缴税。在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时,将不征收开曼群岛预扣税。为便于说明,以下讨论反映了在中国大陆和香港可能需要缴纳的假设税款,假设:(i)我们在VIE中有应税收益,以及(ii)我们决定在未来支付股息:

 

 

计税(1)

假设税前收益(2)

 

100.0%

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盈余税(3)

 

(25.0)%

可供分配的净收益

 

75.0%

按10%标准税率代扣代缴税款(4)

 

(7.5)%

净分配给母公司/股东

 

67.5%

 

(1)
就本例而言,税务计算已简化。假设账面税前盈余金额等于中国应纳税所得额;
(2)
我们的某些子公司和VIE有资格在中国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然而,这种费率受资格限制,在性质上是临时性的,在未来支付分配时可能无法获得。就本假设示例而言,上表反映了全额法定税率有效的最大税收情景;
(3)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在中国大陆境外的直接控股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直接控股公司注册地在香港或与中国大陆有税收协定安排的其他法域的,适用5%的较低预提所得税税率,但须在分配时进行资格审查。对乐信金融科技控股的任何股息分配在香港层面没有增量税;
(4)
如果征收10%的预扣所得税税率,预扣税将为7.5%,在香港层面作为股息分配的金额以及向乐信金融科技控股的净分配将为67.5%。

上表是在假设合并VIE的所有利润将作为费用在税务中性合同安排下分配给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情况下编制的。如果未来合并VIE的累计收益超过支付给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服务费(或如果集团间实体之间当前和预期的费用结构被确定为非实质性且中国税务机关不允许),则合并VIE可以就合并VIE中滞留现金的金额向我们中国子公司进行不可扣除的转移。这将导致此类转移成为合并VIE的不可扣除费用,但仍是中国子公司的应税收入。这样的转移和相关的税收负担将使我们的税后收入减少到税前收入的大约50.6%。我们的管理层认为,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很小。

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相关的财务信息

下表列出截至呈列日期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及其他实体的财务状况简明综合明细表。合并后的信托和资产支持证券的财务信息被纳入VIE和VIE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因为合并后的VIE公司被视为这些信托和ABS计划的主要受益人。

10


 

简明合并损益表信息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家长

 

 

其他子公司

 

 

主要受益人
VIE的

 

 

VIE和
VIE的子公司

 

 

消除
调整

 

 

合并
总计

 

 

 

(人民币千元)

 

经营业绩简明合并明细表

 

 

 

 

 

 

 

 

 

 

 

 

 

 

 

 

 

 

营业收入:

 

 

 

 

 

 

 

 

 

 

 

 

 

 

 

 

 

 

第三方收入

 

 

 

 

 

1,103,302

 

 

 

1,666,960

 

 

 

10,381,825

 

 

 

 

 

 

13,152,087

 

集团间收入(1)

 

 

 

 

 

367,301

 

 

 

1,493,107

 

 

 

130,165

 

 

 

(1,990,573

)

 

 

 

营业总收入

 

 

 

 

 

1,470,603

 

 

 

3,160,067

 

 

 

10,511,990

 

 

 

(1,990,573

)

 

 

13,152,087

 

营业成本:

 

 

 

 

 

 

 

 

 

 

 

 

 

 

 

 

 

 

第三方成本

 

 

 

 

 

(660,948

)

 

 

(1,732,387

)

 

 

(6,290,106

)

 

 

 

 

 

(8,683,441

)

集团间成本(1)

 

 

 

 

 

(130,165

)

 

 

 

 

 

(426

)

 

 

130,591

 

 

 

 

营业总成本

 

 

 

 

 

(791,113

)

 

 

(1,732,387

)

 

 

(6,290,532

)

 

 

130,591

 

 

 

(8,683,441

)

毛利

 

 

 

 

 

679,490

 

 

 

1,427,680

 

 

 

4,221,458

 

 

 

(1,859,982

)

 

 

4,468,646

 

运营费用:

 

 

 

 

 

 

 

 

 

 

 

 

 

 

 

 

 

 

第三方费用

 

 

(13,827

)

 

 

(342,365

)

 

 

(759,672

)

 

 

(1,760,165

)

 

 

 

 

 

(2,876,029

)

集团间费用(1)

 

 

 

 

 

 

 

 

(5,209

)

 

 

(1,854,773

)

 

 

1,859,982

 

 

 

 

总营业费用

 

 

(13,827

)

 

 

(342,365

)

 

 

(764,881

)

 

 

(3,614,938

)

 

 

1,859,982

 

 

 

(2,876,029

)

应占附属公司收入(2)

 

 

1,676,090

 

 

 

1,424,189

 

 

 

 

 

 

 

 

 

(3,100,279

)

 

 

 

VIE与VIE子公司收入情况(三)

 

 

 

 

 

 

 

 

721,941

 

 

 

 

 

 

(721,941

)

 

 

 

其他

 

 

14,814

 

 

 

(26,492

)

 

 

155,776

 

 

 

338,888

 

 

 

 

 

 

482,986

 

所得税前收入

 

 

1,677,077

 

 

 

1,734,822

 

 

 

1,540,516

 

 

 

945,408

 

 

 

(3,822,220

)

 

 

2,075,603

 

所得税费用

 

 

 

 

 

(58,732

)

 

 

(116,327

)

 

 

(223,467

)

 

 

 

 

 

(398,526

)

净收入

 

 

1,677,077

 

 

 

1,676,090

 

 

 

1,424,189

 

 

 

721,941

 

 

 

(3,822,220

)

 

 

1,677,077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亏损)

 

 

1,677,077

 

 

 

1,676,090

 

 

 

1,424,189

 

 

 

721,941

 

 

 

(3,822,220

)

 

 

1,677,077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家长

 

 

其他子公司

 

 

主要受益人
VIE的

 

 

VIE和
VIE的子公司

 

 

消除
调整

 

 

合并
总计

 

 

 

(人民币千元)

 

经营业绩简明合并明细表

 

 

 

 

 

 

 

 

 

 

 

 

 

 

 

 

 

 

营业收入:

 

 

 

 

 

 

 

 

 

 

 

 

 

 

 

 

 

 

第三方收入

 

 

 

 

 

1,341,142

 

 

 

1,904,337

 

 

 

10,958,115

 

 

 

 

 

 

14,203,594

 

集团间收入(1)

 

 

 

 

 

276,140

 

 

 

843,123

 

 

 

196,310

 

 

 

(1,315,573

)

 

 

 

营业总收入

 

 

 

 

 

1,617,282

 

 

 

2,747,460

 

 

 

11,154,425

 

 

 

(1,315,573

)

 

 

14,203,594

 

营业成本:

 

 

 

 

 

 

 

 

 

 

 

 

 

 

 

 

 

 

第三方成本

 

 

 

 

 

(599,535

)

 

 

(1,263,387

)

 

 

(7,314,444

)

 

 

 

 

 

(9,177,366

)

集团间成本(1)

 

 

 

 

 

(196,220

)

 

 

 

 

 

(188

)

 

 

196,408

 

 

 

 

营业总成本

 

 

 

 

 

(795,755

)

 

 

(1,263,387

)

 

 

(7,314,632

)

 

 

196,408

 

 

 

(9,177,366

)

毛利

 

 

 

 

 

821,527

 

 

 

1,484,073

 

 

 

3,839,793

 

 

 

(1,119,165

)

 

 

5,026,228

 

运营费用:

 

 

 

 

 

 

 

 

 

 

 

 

 

 

 

 

 

 

第三方费用

 

 

(10,082

)

 

 

(201,933

)

 

 

(728,839

)

 

 

(1,799,169

)

 

 

 

 

 

(2,740,023

)

集团间费用(1)

 

 

 

 

 

 

 

 

(10,246

)

 

 

(1,108,919

)

 

 

1,119,165

 

 

 

 

总营业费用

 

 

(10,082

)

 

 

(201,933

)

 

 

(739,085

)

 

 

(2,908,088

)

 

 

1,119,165

 

 

 

(2,740,023

)

应占附属公司收入(2)

 

 

1,097,147

 

 

 

562,181

 

 

 

 

 

 

 

 

 

(1,659,328

)

 

 

 

VIE与VIE子公司收入情况(三)

 

 

 

 

 

 

 

 

281,885

 

 

 

 

 

 

(281,885

)

 

 

 

其他

 

 

13,395

 

 

 

(6,776

)

 

 

(383,072

)

 

 

(556,017

)

 

 

 

 

 

(932,470

)

所得税前收入

 

 

1,100,460

 

 

 

1,174,999

 

 

 

643,801

 

 

 

375,688

 

 

 

(1,941,213

)

 

 

1,353,735

 

所得税费用

 

 

 

 

 

(77,852

)

 

 

(81,620

)

 

 

(93,803

)

 

 

 

 

 

(253,275

)

净收入

 

 

1,100,460

 

 

 

1,097,147

 

 

 

562,181

 

 

 

281,885

 

 

 

(1,941,213

)

 

 

1,100,460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亏损)

 

 

1,100,460

 

 

 

1,097,147

 

 

 

562,181

 

 

 

281,885

 

 

 

(1,941,213

)

 

 

1,100,460

 

 

11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家长

 

 

其他子公司

 

 

主要受益人
VIE的

 

 

VIE和
VIE的子公司

 

 

消除
调整

 

 

合并
总计

 

 

 

(人民币千元)

 

经营业绩简明合并明细表

 

 

 

 

 

 

 

 

 

 

 

 

 

 

 

 

 

 

营业收入:

 

 

 

 

 

 

 

 

 

 

 

 

 

 

 

 

 

 

第三方收入

 

 

 

 

 

564,004

 

 

 

1,228,546

 

 

 

11,264,532

 

 

 

 

 

 

13,057,082

 

集团间收入(1)

 

 

 

 

 

140,640

 

 

 

1,407,468

 

 

 

186,968

 

 

 

(1,735,076

)

 

 

 

营业总收入

 

 

 

 

 

704,644

 

 

 

2,636,014

 

 

 

11,451,500

 

 

 

(1,735,076

)

 

 

13,057,082

 

营业成本:

 

 

 

 

 

 

 

 

 

 

 

 

 

 

 

 

 

 

第三方成本

 

 

 

 

 

(172,010

)

 

 

(1,017,639

)

 

 

(7,354,363

)

 

 

 

 

 

(8,544,012

)

集团间成本(1)

 

 

 

 

 

(183,182

)

 

 

 

 

 

(27

)

 

 

183,209

 

 

 

 

营业总成本

 

 

 

 

 

(355,192

)

 

 

(1,017,639

)

 

 

(7,354,390

)

 

 

183,209

 

 

 

(8,544,012

)

毛利

 

 

 

 

 

349,452

 

 

 

1,618,375

 

 

 

4,097,110

 

 

 

(1,551,867

)

 

 

4,513,070

 

运营费用:

 

 

 

 

 

 

 

 

 

 

 

 

 

 

 

 

 

 

第三方费用

 

 

(15,749

)

 

 

(125,752

)

 

 

(725,661

)

 

 

(1,766,810

)

 

 

 

 

 

(2,633,972

)

集团间费用(1)

 

 

 

 

 

 

 

 

(7,235

)

 

 

(1,544,632

)

 

 

1,551,867

 

 

 

 

总营业费用

 

 

(15,749

)

 

 

(125,752

)

 

 

(732,896

)

 

 

(3,311,442

)

 

 

1,551,867

 

 

 

(2,633,972

)

应占附属公司收入(2)

 

 

1,152,654

 

 

 

940,621

 

 

 

 

 

 

 

 

 

(2,093,275

)

 

 

 

VIE与VIE子公司收入情况(三)

 

 

 

 

 

 

 

 

237,267

 

 

 

 

 

 

(237,267

)

 

 

 

其他

 

 

(70,960

)

 

 

30,044

 

 

 

(63,287

)

 

 

(448,109

)

 

 

 

 

 

(552,312

)

所得税前收入

 

 

1,065,945

 

 

 

1,194,365

 

 

 

1,059,459

 

 

 

337,559

 

 

 

(2,330,542

)

 

 

1,326,786

 

所得税费用

 

 

 

 

 

(41,711

)

 

 

(118,838

)

 

 

(100,292

)

 

 

 

 

 

(260,841

)

净收入

 

 

1,065,945

 

 

 

1,152,654

 

 

 

940,621

 

 

 

237,267

 

 

 

(2,330,542

)

 

 

1,065,945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亏损)

 

 

1,065,945

 

 

 

1,152,654

 

 

 

940,621

 

 

 

237,267

 

 

 

(2,330,542

)

 

 

1,065,945

 

 

12


 

简明合并资产负债表信息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家长

 

 

其他子公司

 

 

主要受益人
VIE的

 

 

VIE和
VIE的子公司

 

 

消除
调整

 

 

合并
总计

 

 

 

(人民币千元)

 

财务状况综合附表

 

 

 

 

 

 

 

 

 

 

 

 

物业、厂房及设备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14,265

 

 

 

66,196

 

 

 

257,486

 

 

 

1,818,186

 

 

 

 

 

 

2,156,133

 

受限制现金

 

 

 

 

 

73,013

 

 

 

498,883

 

 

 

1,237,814

 

 

 

 

 

 

1,809,710

 

受限制的定期存款和短期投资

 

 

 

 

 

 

 

 

 

 

 

78,458

 

 

 

 

 

 

78,458

 

应收融资款,净额

 

 

 

 

 

114,654

 

 

 

303,933

 

 

 

5,199,209

 

 

 

 

 

 

5,617,796

 

应收集团公司款项(4)

 

 

547,997

 

 

 

5,259,950

 

 

 

5,338,486

 

 

 

244,675

 

 

 

(11,391,108

)

 

 

 

对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的存款

 

 

 

 

 

 

 

 

 

 

 

2,187,609

 

 

 

 

 

 

2,187,609

 

合同资产、应收服务费及应收担保款

 

 

 

 

 

38,265

 

 

 

673,717

 

 

 

3,368,610

 

 

 

 

 

 

4,080,592

 

财产、设备和软件,净额

 

 

 

 

 

2,267

 

 

 

80,774

 

 

 

812,005

 

 

 

 

 

 

895,046

 

土地使用权、净额及使用权资产

 

 

 

 

 

 

 

 

 

 

 

828,467

 

 

 

 

 

 

828,467

 

长期投资

 

 

 

 

 

 

 

 

 

 

 

243,971

 

 

 

 

 

 

243,971

 

对子公司的投资(2)

 

 

14,979,842

 

 

 

10,313,540

 

 

 

 

 

 

 

 

 

(25,293,382

)

 

 

 

VIE及VIE子公司净资产情况(三)

 

 

 

 

 

 

 

 

3,631,795

 

 

 

 

 

 

(3,631,795

)

 

 

 

其他资产

 

 

13,806

 

 

 

248,712

 

 

 

869,249

 

 

 

4,133,414

 

 

 

 

 

 

5,265,181

 

总资产

 

 

15,555,910

 

 

 

16,116,597

 

 

 

11,654,323

 

 

 

20,152,418

 

 

 

(40,316,285

)

 

 

23,162,963

 

负债

 

 

 

 

 

 

 

 

 

 

 

 

 

 

 

 

 

 

应付集团公司款项(4)

 

 

3,559,792

 

 

 

764,832

 

 

 

274,367

 

 

 

6,792,117

 

 

 

(11,391,108

)

 

 

 

借款

 

 

31,278

 

 

 

77,317

 

 

 

205,000

 

 

 

1,158,211

 

 

 

 

 

 

1,471,806

 

融资债务

 

 

 

 

 

 

 

 

 

 

 

3,291,275

 

 

 

 

 

 

3,291,275

 

递延担保收入

 

 

 

 

 

 

 

 

337,506

 

 

 

968,405

 

 

 

 

 

 

1,305,911

 

或有担保负债

 

 

 

 

 

 

 

 

105,354

 

 

 

438,837

 

 

 

 

 

 

544,191

 

其他负债

 

 

12,209

 

 

 

294,606

 

 

 

418,556

 

 

 

3,871,778

 

 

 

 

 

 

4,597,149

 

负债总额

 

 

3,603,279

 

 

 

1,136,755

 

 

 

1,340,783

 

 

 

16,520,623

 

 

 

(11,391,108

)

 

 

11,210,332

 

公司拥有人应占权益总额

 

 

11,952,631

 

 

 

14,979,842

 

 

 

10,313,540

 

 

 

3,631,795

 

 

 

(28,925,177

)

 

 

11,952,631

 

总股东权益(2)

 

 

11,952,631

 

 

 

14,979,842

 

 

 

10,313,540

 

 

 

3,631,795

 

 

 

(28,925,177

)

 

 

11,952,631

 

负债总额和股东权益

 

 

15,555,910

 

 

 

16,116,597

 

 

 

11,654,323

 

 

 

20,152,418

 

 

 

(40,316,285

)

 

 

23,162,963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家长

 

 

其他子公司

 

 

主要受益人
VIE的

 

 

VIE和
VIE的子公司

 

 

消除
调整

 

 

合并
总计

 

 

 

(人民币千元)

 

财务状况综合附表

 

 

 

 

 

 

 

 

 

 

 

 

物业、厂房及设备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4,523

 

 

 

65,135

 

 

 

493,720

 

 

 

1,670,835

 

 

 

 

 

 

2,254,213

 

受限制现金

 

 

 

 

 

39,111

 

 

 

558,505

 

 

 

1,141,723

 

 

 

 

 

 

1,739,339

 

受限制的定期存款和短期投资

 

 

 

 

 

6,886

 

 

 

51,851

 

 

 

79,760

 

 

 

 

 

 

138,497

 

应收融资款,净额

 

 

 

 

 

38,278

 

 

 

212,694

 

 

 

4,530,170

 

 

 

 

 

 

4,781,142

 

应收集团公司款项(4)

 

 

348,316

 

 

 

3,876,798

 

 

 

6,186,034

 

 

 

109,196

 

 

 

(10,520,344

)

 

 

 

对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的存款

 

 

 

 

 

 

 

 

8,219

 

 

 

2,347,124

 

 

 

 

 

 

2,355,343

 

合同资产、应收服务费及应收担保款

 

 

 

 

 

194,976

 

 

 

779,538

 

 

 

4,790,945

 

 

 

 

 

 

5,765,459

 

财产、设备和软件,净额

 

 

 

 

 

768

 

 

 

89,624

 

 

 

522,718

 

 

 

 

 

 

613,110

 

土地使用权、净额及使用权资产

 

 

 

 

 

6,247

 

 

 

12,474

 

 

 

901,443

 

 

 

 

 

 

920,164

 

长期投资

 

 

 

 

 

44,953

 

 

 

 

 

 

239,244

 

 

 

 

 

 

284,197

 

对子公司的投资(2)

 

 

13,272,552

 

 

 

9,571,206

 

 

 

 

 

 

 

 

 

(22,843,758

)

 

 

 

VIE及VIE子公司净资产情况(三)

 

 

 

 

 

 

 

 

2,875,636

 

 

 

 

 

 

(2,875,636

)

 

 

 

其他资产

 

 

7,894

 

 

 

128,522

 

 

 

458,787

 

 

 

2,794,112

 

 

 

 

 

 

3,389,315

 

总资产

 

 

13,653,285

 

 

 

13,972,880

 

 

 

11,727,082

 

 

 

19,127,270

 

 

 

(36,239,738

)

 

 

22,240,779

 

负债

 

 

 

 

 

 

 

 

 

 

 

 

 

 

 

 

 

 

应付集团公司款项(4)

 

 

2,903,332

 

 

 

270,444

 

 

 

674,540

 

 

 

6,672,028

 

 

 

(10,520,344

)

 

 

 

借款

 

 

 

 

 

141,231

 

 

 

218,260

 

 

 

916,305

 

 

 

 

 

 

1,275,796

 

融资债务

 

 

 

 

 

 

 

 

 

 

 

3,951,665

 

 

 

 

 

 

3,951,665

 

递延担保收入

 

 

 

 

 

 

 

 

188,309

 

 

 

786,793

 

 

 

 

 

 

975,102

 

或有担保负债

 

 

 

 

 

 

 

 

202,386

 

 

 

876,614

 

 

 

 

 

 

1,079,000

 

其他负债

 

 

9,947

 

 

 

288,653

 

 

 

872,381

 

 

 

3,048,229

 

 

 

 

 

 

4,219,210

 

负债总额

 

 

2,913,279

 

 

 

700,328

 

 

 

2,155,876

 

 

 

16,251,634

 

 

 

(10,520,344

)

 

 

11,500,773

 

公司拥有人应占权益总额

 

 

10,740,006

 

 

 

13,272,552

 

 

 

9,571,206

 

 

 

2,875,636

 

 

 

(25,719,394

)

 

 

10,740,006

 

总股东权益(2)

 

 

10,740,006

 

 

 

13,272,552

 

 

 

9,571,206

 

 

 

2,875,636

 

 

 

(25,719,394

)

 

 

10,740,006

 

负债总额和股东权益

 

 

13,653,285

 

 

 

13,972,880

 

 

 

11,727,082

 

 

 

19,127,270

 

 

 

(36,239,738

)

 

 

22,240,779

 

 

13


 

简明合并现金流量表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家长

 

 

其他子公司

 

 

主要受益人
VIE的

 

 

VIE和
VIE的子公司

 

 

消除
调整

 

 

合并
总计

 

 

 

(人民币千元)

 

经营活动(使用)/提供的现金净额

 

 

(1,441

)

 

 

672,228

 

 

 

(320,614

)

 

 

3,264,268

 

 

 

 

 

 

3,614,441

 

(用于)/对外交易提供的现金净额

 

 

(1,441

)

 

 

285,872

 

 

 

(1,551,243

)

 

 

4,881,253

 

 

 

 

 

 

3,614,441

 

与集团间实体的交易提供/(用于)技术服务费及其他的现金净额(5)

 

 

 

 

 

386,356

 

 

 

1,230,629

 

 

 

(1,616,985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170,469

)

 

 

(1,079,699

)

 

 

1,210,170

 

 

 

(2,514,896

)

 

 

(56,776

)

 

 

(2,611,670

)

对外交易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31,139

 

 

 

(438,399

)

 

 

160,856

 

 

 

(2,365,266

)

 

 

 

 

 

(2,611,670

)

基金向集团公司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6)

 

 

(201,608

)

 

 

(641,300

)

 

 

1,049,314

 

 

 

(149,630

)

 

 

(56,776

)

 

 

 

筹资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161,678

 

 

 

441,927

 

 

 

(1,185,412

)

 

 

(505,930

)

 

 

56,776

 

 

 

(1,030,961

)

(用于)/对外交易提供的现金净额

 

 

(530,925

)

 

 

(63,913

)

 

 

(13,260

)

 

 

(422,863

)

 

 

 

 

 

(1,030,961

)

集团公司资金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692,603

 

 

 

505,840

 

 

 

(1,172,152

)

 

 

(83,067

)

 

 

56,776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家长

 

 

其他子公司

 

 

主要受益人
VIE的

 

 

VIE和
VIE的子公司

 

 

消除
调整

 

 

合并
总计

 

 

 

(人民币千元)

 

经营活动(使用)/提供的现金净额

 

 

(43,400

)

 

 

602,677

 

 

 

315,102

 

 

 

207,079

 

 

 

 

 

 

1,081,458

 

(用于)/对外交易提供的现金净额

 

 

(43,400

)

 

 

591,067

 

 

 

(1,021,374

)

 

 

1,555,165

 

 

 

 

 

 

1,081,458

 

与集团间实体的交易提供/(用于)技术服务费及其他的现金净额(5)

 

 

 

 

 

11,610

 

 

 

1,336,476

 

 

 

(1,348,086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993,375

)

 

 

(440,625

)

 

 

(799,910

)

 

 

1,329,030

 

 

 

(904,880

)

对外交易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206

)

 

 

(67,480

)

 

 

(837,194

)

 

 

 

 

 

(904,880

)

基金向集团公司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6)

 

 

 

 

 

(993,169

)

 

 

(373,145

)

 

 

37,284

 

 

 

1,329,030

 

 

 

 

筹资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19,402

 

 

 

168,740

 

 

 

98,975

 

 

 

654,636

 

 

 

(1,329,030

)

 

 

(387,277

)

(用于)/对外交易提供的现金净额

 

 

(653,771

)

 

 

141,230

 

 

 

34,135

 

 

 

91,129

 

 

 

 

 

 

(387,277

)

集团公司资金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8)

 

 

673,173

 

 

 

27,510

 

 

 

64,840

 

 

 

563,507

 

 

 

(1,329,030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家长

 

 

其他子公司

 

 

主要受益人
VIE的

 

 

VIE和
VIE的子公司

 

 

消除
调整

 

 

合并
总计

 

 

 

(人民币千元)

 

经营活动(使用)/提供的现金净额

 

 

(58,579

)

 

 

301,989

 

 

 

1,130,781

 

 

 

1,443,381

 

 

 

 

 

 

2,817,572

 

现金净额(用于)/对外交易提供(9)

 

 

(58,579

)

 

 

332,491

 

 

 

(379,275

)

 

 

2,922,935

 

 

 

 

 

 

2,817,572

 

与集团间实体的交易提供/(用于)技术服务费及其他的现金净额(5)

 

 

 

 

 

(30,502

)

 

 

1,510,056

 

 

 

(1,479,554

)

 

 

 

 

 

 

投资活动(使用)/提供的现金净额

 

 

(6,040

)

 

 

(165,284

)

 

 

(1,133,227

)

 

 

1,337,528

 

 

 

2,301,475

 

 

 

2,334,452

 

对外交易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1,006,076

 

 

 

(59,478

)

 

 

1,387,854

 

 

 

 

 

 

2,334,452

 

资金(用于)/提供给集团公司的现金净额(6)

 

 

(6,040

)

 

 

(1,171,360

)

 

 

(1,073,749

)

 

 

(50,326

)

 

 

2,301,475

 

 

 

 

筹资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108,536

 

 

 

81

 

 

 

332,560

 

 

 

(2,022,654

)

 

 

(2,301,475

)

 

 

(3,882,952

)

现金净额(用于)/对外交易提供(9)

 

 

(1,764,418

)

 

 

 

 

 

154,125

 

 

 

(2,272,659

)

 

 

 

 

 

(3,882,952

)

集团公司资金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8)

 

 

1,872,954

 

 

 

81

 

 

 

178,435

 

 

 

250,005

 

 

 

(2,301,475

)

 

 

 

 

(1)
合并VIE确认的集团间收入和集团间成本与合并VIE和WFOE之间的商品和服务有关;
其他附属公司和VIE的主要受益人产生的集团间收入为合并VIE的技术服务费用,由合并VIE确认为集团间费用。
(2)
它代表简明合并附表中包含在其他栏中的合并实体的权益法会计处理。这些金额在合并中被消除。
(3)
它代表了VIE的主要受益者从合并VIE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4)
集团间结余为母公司、其他附属公司、VIE的主要受益人、合并VIE之间提供的资金,以及集团公司之间提供商品和服务产生的经营性应收应付款项。
(5)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VIE就技术服务费向WFOE支付的现金分别为人民币16.47亿元、人民币16.11亿元及人民币17.87亿元。VIE从WFOE收到的用于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现金分别为人民币1.68亿元、2.63亿元和1.52亿元。
(6)
资金(用于)/提供给集团公司的净现金是指在母公司、其他子公司、VIE的主要受益人和合并VIE之间提供的资金,以及之前提供的资金收到的收款。

14


 

(7)
集团公司资金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是指母公司、其他子公司、VIE的主要受益人、合并VIE之间收到的资金。

民事责任的强制执行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股份有限公司。我们在中国开展几乎所有的业务,我们几乎所有的资产都位于中国。此外,我们的大部分董事和执行官居住在中国境内,这些人的大部分资产位于中国境内。因此,如果您认为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或其他方式侵犯了您的权利,您可能难以或不可能在美国境内对这些个人实施送达程序,或在美国对我们或这些个人提起诉讼。即使你成功提起这类诉讼,开曼群岛和中国的法律也可能使你无法对我们的资产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资产执行判决。

开曼群岛

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不包含要求对我们、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和股东之间的纠纷进行仲裁的条款,包括根据美国证券法产生的纠纷。

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已告知我们,开曼群岛法院不太可能(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针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作出的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的判决,(ii)在开曼群岛提起的针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施加责任的原始诉讼中,这些责任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只要这些规定施加的责任具有刑事性质。

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告知我们,尽管在开曼群岛没有法定强制执行在美国联邦或州法院获得的判决(而且开曼群岛不是任何关于对等强制执行或承认此类判决的条约的缔约方),但开曼群岛法院将根据普通法,承认并执行具有主管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外国货币判决,而无需通过在开曼群岛大法院就外国判决债务启动的诉讼对基础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任何重新审查,前提是该判决(i)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ii)不属于税收、罚款或处罚的性质;(iii)是由具有主管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的,(iv)对判决债务人施加支付已作出判决的清算款项的责任(v)与开曼群岛就相同方式作出的判决并不矛盾,且(vi)不能以欺诈为由进行弹劾,且不是以违反自然正义或开曼群岛公共政策的方式获得,也不属于强制执行的类型。然而,如果开曼群岛法院判定从美国法院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获得的判决导致支付具有刑事或惩罚性性质的义务,则开曼群岛法院不太可能执行该判决。如果在别处提起并行程序,开曼群岛法院可以中止执行程序。

中国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已告知我们,中国法院是否会(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作出的判决,或(ii)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提起的原始诉讼,存在不确定性。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进一步告知我们,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根据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对等原则,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中国与美国或开曼群岛之间不存在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约和其他形式的互惠。此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如果中国法院裁定(i)该判决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ii)外国法院没有

15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案件具有管辖权,(iii)被申请人未被合法传唤或被申请人已被合法传唤但未获得作出陈述和辩论的合理机会,或无诉讼能力的诉讼当事人未被指派适当的代理人,(iv)该判决或裁决是以欺诈手段获得的,或(v)中国法院已就同一争议作出判决或裁定,或已承认第三国法院就同一争议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因此,不确定中国法院是否以及在什么基础上执行美国或开曼群岛法院作出的判决。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外国股东可以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法院对公司提起除个人身份关系以外的民事纠纷诉讼,而中国法院可以根据法律或当事人在选择中国法院解决纠纷的合同中的明确约定受理诉因,前提是这些外国股东可以与中国建立适当的联系,以使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并满足其他程序要求,其中包括,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必须有具体的主张,有事实依据,有案由。中国法院将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诉。股东可自行参与行动或委托任何其他人或中国法律顾问代表该股东参与。外国公民和公司将在诉讼中享有与中国公民和公司相同的权利,除非这类外国公民或公司的母国管辖权限制了中国公民和公司的权利。

然而,美国股东将很难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发起针对我们的诉讼,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而美国股东将很难仅凭借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而建立与中国的联系,以便中国法院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拥有管辖权。

B.资本化和负债

不适用。

C.要约的理由及所得款项用途

不适用。

D.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汇总

对我们ADS的投资涉及重大风险。以下是我们面临的重大风险的摘要,在相关标题下进行了组织。与总部设在中国并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所有运营风险也适用于我们在香港的业务。关于与总部设在中国并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法律风险,本年度报告中讨论的中国内地政府当局的法律、法规和酌处权预计将适用于中国内地的实体和企业,而不是在香港根据与中国内地不同的一套法律开展业务的实体或企业。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在可变利益实体中没有股权所有权,我们通过(i)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ii)我们与之保持合同安排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因此,我们ADS的投资者不是购买中国可变利益实体的股权,而是购买开曼群岛一家控股公司的股权。如果中国政府认为与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有关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可变利益实体以及我们公司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对可变利益实体和我们公司作为一个集团的财务业绩产生重大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如果中国政府认为与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有关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关于相关行业对外投资的监管限制,

16


 

或者如果这些规定或对现有规定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的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
我们依赖与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为我们的业务运营的很大一部分,这在指导活动方面可能不如所有权有效。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依赖与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因为我们的业务运营有很大一部分,这在指导活动方面可能不如所有权有效”;和
可变利益实体或其各自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可变利益实体或其各自的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其签订的合同安排项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在中国开展业务的相关风险

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围绕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诉讼和负面宣传可能会导致对我们的监管审查增加,并对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产生负面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围绕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诉讼和负面宣传可能会导致对我们的监管审查增加,并对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产生负面影响”;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所做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
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机构,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退市,或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机构,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与中国法律制度有关的不确定性所产生的风险。某些规则和规定可以快速变化,可能存在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这些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使我们难以满足或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以及
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具有监督和酌处权,并可能影响我们的运营。它可能会对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发行以及外国对这些发行人的投资施加更多的监督和控制,这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监督和酌处权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我们在中国线上线下消费市场这一新兴且不断发展的行业的经营历史有限,这使得我们很难评估我们的未来前景;

17


 

中国网络消费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正在发展和演变,我们的业务运营已经并且可能需要继续修改,以确保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有关在线消费金融平台和小额信贷借贷的利率和费用的法规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无法留住现有用户或吸引新用户,或者如果我们未能满足用户演变过程中的财务需求,因此无法捕捉其长期增长潜力,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目前针对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投资者保护措施被视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如果我们被中国监管机构视为经营财务担保业务,我们的业务、流动性、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目前与信托公司的合作被认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被要求将我们自己的资产与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和借款人的资产分开;
我们的业务受制于有关网络安全、信息安全、隐私和数据保护的复杂和不断发展的中国和国际法律法规。其中许多法律法规在未来可能会发生变化和不确定的解释,任何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遵守这些法律法规都可能导致索赔、我们的商业惯例发生变化、负面宣传、法律诉讼、运营成本增加,或用户增长或参与度下降,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我们的业务;
如果我们无法有效维持贷款组合的质量,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需要以合理的成本获得充足的资金,才能成功运营我们的业务,并且无法保证以合理的成本获得充足的资金;和
由于复杂的政治和经济环境以及国际法律法规,我们的海外业务运营面临额外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美国存托股相关风险

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波动;
我们无法保证任何股份回购计划将完全完成或任何股份回购计划将提高我们的长期股东价值,股份回购可能会增加我们ADS价格的波动性并减少我们的现金储备;
我们的双重股权结构将限制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和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股份有限公司。我们在中国开展几乎所有的业务,我们几乎所有的资产都位于中国。此外,我们的大部分董事和执行官居住在中国境内,这些人的大部分资产位于中国境内。因此,如果您认为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或其他方式侵犯了您的权利,您可能很难或不可能在美国境内对这些个人实施送达程序,或在美国对我们或这些个人提起诉讼。即使你成功提起这类诉讼,开曼群岛和中国的法律也可能使你无法对我们的资产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资产执行判决。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美国存托股票相关的风险——您可能会在根据外国法律对我们或我们在年度报告中提到的管理层实施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外国判决或在中国提起诉讼方面遇到困难。”

 

18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如果中国政府认为与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有关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

外国对互联网业务的所有权,例如在线信息分发和其他增值电信服务,受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例如,除涉及电子商务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存储转发业务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外国投资者一般不得拥有某一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50%以上的股权。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在我们的一些中国子公司、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之间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以在中国开展我们的业务。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详细说明,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与可变利益主体的合同安排。”由于这些合同安排,我们对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施加控制,并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将其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财务报表中。

我们ADS的投资者不是在购买中国可变利益实体的股权,而是在购买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权。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与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规定或对现有规定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或有不同的解释,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我们的ADS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如果我们无法维护我们对合并VIE资产的合同控制权,这些资产在2025年贡献了我们78.9%的收入。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可变利益实体和我们公司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显着影响可变利益实体和我们公司作为一个集团的财务业绩。

我们的中国大律师世辉合伙认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的所有权结构目前不会导致任何违反现行有效的适用中国法律或法规的行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受中国法律或法规管辖,目前有效、具有约束力并可根据现行有效的适用中国法律或法规强制执行,不会导致任何违反现行有效的适用中国法律或法规的行为。然而,世辉合伙也已告知我们,当前或未来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仍在不断发展,无法保证中国政府最终将采取与我们的中国律师的意见一致的观点。

不确定是否会采纳任何与此类合同安排有关的新的中国法律、法规或规则,或者如果采纳,它们将提供什么。特别是,2019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中国外商投资法对我们的影响,请参阅“—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外商投资法的解释和实施可能会影响我们当前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如果我司通过可变利益实体开展的业务经营受到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颁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第2024版)》或《2024年负面清单》或任何后续法规的任何限制,且该合同安排不作为境内投资处理,则该合同安排可能被视为无效和非法。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将无法通过合同安排经营相关业务,并将失去获得可变利益实体的经济利益的权利。因此,我们将不再将可变利益实体合并到我们的财务业绩中,我们将不得不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终止确认其资产和负债。如果我们没有收到任何赔偿,我们将确认由于此类终止确认而导致的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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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果未来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要求公司就现有合同安排采取进一步行动,我们可能会面临是否能够及时完成此类行动的不确定性,或者根本无法完成。未能采取及时和适当的措施来应对任何这些或类似的监管合规挑战可能会对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和我们的部分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依赖与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为我们的业务运营的很大一部分,这在指导活动方面可能不如所有权有效。

我们一直依赖并预计将继续依赖与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在外国所有权受到限制的领域经营我们的业务。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说明,请参见“第7项。大股东暨关联交易— B.关联交易—与可变利益主体的合同安排。”这些合同安排在指导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的活动方面可能不如所有权有效。例如,可变利益实体或其股东可能未能履行其与我们的合同义务,其中包括未能按合同安排规定的方式维护我们的网站和使用域名和商标,或采取其他有损我们利益的行动。

如果我们拥有可变利益实体的所有权,我们将能够行使我们作为股东的权利,对其董事会进行变更,这反过来可以在管理和运营层面实施变更,但须遵守任何适用的信托义务。然而,在目前的合同安排下,我们依赖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履行其在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对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行使控制权。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可能不会以我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或可能不会履行其在这些合同下的义务。此类风险存在于我们打算通过与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经营我们业务的某一部分的整个期间。尽管我们有权根据合同安排替换这些实体的任何股东,但如果这些股东中的任何一个不合作或与这些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仍未解决,我们将不得不通过中国法律的运作以及仲裁、诉讼和其他法律程序来强制执行我们在这些合同下的权利,其结果将受到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的影响。因此,我们与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在确保我们对业务运营相关部分的控制权方面可能不如所有权有效。

可变利益实体或其各自的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与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约安排。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说明,请参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与可变利益主体的合同安排。”如果可变利益实体或其股东未能履行其各自在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可能会产生大量成本并花费额外资源来执行此类安排。我们还可能需要依赖中国法律下的法律补救措施,包括寻求具体的履行或禁令救济,以及索赔损害赔偿,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根据中国法律这将是有效的。例如,如果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在我们根据这些合同安排行使购买选择权时拒绝将其在这些实体中的股权转让给我们或我们的指定人,或者如果他们以其他方式对我们采取恶意行为,那么我们可能不得不采取法律行动迫使他们履行其合同义务。

我们合同安排下的所有协议均受中国法律管辖,并规定在中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因此,这些合同将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任何争议将根据中国法律程序解决。因此,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同时,关于可变利益实体背景下的合同安排应如何根据中国法律解释或执行的先例很少,也很少有正式指导。如果有必要采取法律行动,此类仲裁的最终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此外,根据中国法律,仲裁员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当事人不能在法庭上对仲裁结果提出上诉,除非此类裁决被撤销或被有权法院裁定为不可执行。败诉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的,胜诉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裁决承认程序在中国法院执行仲裁裁决,这将需要额外的费用和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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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无法执行这些合同安排,或者如果我们在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过程中遇到重大延误或其他障碍,我们可能无法对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施加有效控制,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见“—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

此外,合同安排规定(i)根据我们的WFOE不时提出的要求,可变利益实体将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适用的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分别无条件地将其所有资产出售给我们的WFOE或其指定的实体;以及(ii)可变利益实体或其各自的股东将向我们的WFOE或其指定的实体支付他们从此类交易中收到的任何款项,并且此类交易产生的任何利润应支付给我们的WFOE,或其指定的实体,以清偿独家业务合作协议项下的服务费。在中国法律要求的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的情况下,这些规定根据中国法律可能无法执行。因此,如果可变利益实体、其各自的子公司和/或股东违反构成合同安排的任何协议,由于无法执行合同安排,我们可能无法对可变利益实体实施有效控制,这可能会对我们开展部分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些股东可能违反或导致可变利益实体违反现有合同安排,这将对我们有效控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这些股东可能会导致我们与可变利益实体的协议以对我们不利的方式履行,其中包括未能及时向我们汇出根据合同安排到期的付款。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当出现利益冲突时,任何或所有这些股东将以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或此类冲突将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

目前,我们没有任何安排来解决这些股东与我们公司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只是我们可以根据与这些股东的排他性期权协议行使我们的购买选择权,要求他们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在可变利益实体中的所有股权转让给我们指定的中国实体或个人。如果我们无法解决我们与这些股东之间的任何利益冲突或纠纷,我们将不得不依赖法律诉讼,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中断,并使我们对任何此类法律诉讼的结果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

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可能涉及与第三方的个人纠纷或其他可能对其各自在可变利益实体中的股权以及我们与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例如,如果持有部分可变利益实体任何股权的任何个人股东与其配偶离婚,配偶可以主张该股东持有的可变利益实体的股权是其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应由该股东及其配偶分割。如果此类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相关股权可能由股东的配偶或不受我们合同安排义务约束的其他第三方持有,这可能导致我们失去对这些可变利益实体的有效控制权。同样,如果某些可变利益实体的任何股权由与当前合同安排没有约束力的第三方继承,我们可能会失去对可变利益实体的控制权,或者不得不通过产生不可预测的成本来维持这种控制权,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造成干扰,并损害我们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

尽管根据我们目前的合同安排,(i)部分可变利益实体的部分股东的配偶已分别签署了配偶同意书,根据该信,配偶双方同意他/她不会对股权提出任何索赔,并将采取一切行动确保合同安排的履行,以及(ii)未经我们的WFOE或其子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不得将其各自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我们无法向贵方保证,这些承诺和安排将得到遵守或有效执行。如果其中任何一项被违反或无法执行并导致法律诉讼,这可能会扰乱我们的业务,分散我们管理层的注意力,并使我们面临任何此类法律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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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可变利益实体有关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他们可能会确定我们或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欠缴额外税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贵方投资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关联方之间的安排和交易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计或质疑。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关联交易的企业编制转让定价文件,说明确定价格的依据、计算方法和详细说明。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核查后,发现存在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的,可以对税收进行合理调整。如果中国税务机关认定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不是在公平基础上订立的,从而导致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不允许的税收减少,并以转让定价调整的形式调整可变利益实体的收入,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的不利税务后果。除其他外,转让定价调整可能导致可变利益实体为中国税务目的记录的费用扣除减少,这可能反过来增加其税务负债,而不会减少我们中国子公司的税务费用。此外,如果中国子公司要求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根据这些合同安排以名义或无价值转让其股权,则该转让可被视为赠与,并使中国子公司需缴纳中国所得税。此外,中国税务机关可根据适用法规对经调整但未缴纳的税款对可变利益实体征收滞纳金和其他罚款。

如果可变利益实体的税务负债增加,或者如果他们被要求支付滞纳金和其他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该实体破产或受到解散或清算程序的约束,我们可能会失去使用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可变利益实体持有的资产并从中受益的能力。

可变利益实体持有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某些资产,其中包括(其中包括)知识产权、硬件和软件。深圳奋起乐持有我司网上消费金融业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根据合约安排,可变利益实体可能不会,且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及深圳奋起乐不得以任何方式促使其出售、转让、抵押或处置其资产或其在业务中的合法或实益权益,未经我们事先同意。然而,如果这些股东违反这些合同安排并自愿清算可变利益实体,或可变利益实体宣布破产,其全部或部分资产成为第三方债权人的留置权或权利,或未经我们同意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可能无法继续我们的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可变利益实体进行自愿或非自愿清算程序,独立第三方债权人可能会对部分或全部这些资产主张权利,从而阻碍我们经营业务的能力,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行使收购可变利益实体股权的选择权,股权转让可能会使我们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巨大的成本。

根据合约安排,我们的WFOE或其附属公司拥有在中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随时并不时以其绝对酌情权向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购买可变利益实体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相关股权的不可撤销和排他性权利。本次股权转让可能需要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中国主管部门和/或其当地主管分支机构的批准、备案或报告。此外,股权转让价格可能会受到相关税务机关的审核和税收调整。可变利益实体根据合同安排将收到的股权转让价款也可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金额可能很大。

如果我们与可变利益实体、其各自的子公司和股东的合同安排不被视为境内投资,可能会对我们公司产生影响。

如果我们通过可变利益实体开展的业务的运营受到根据2024年负面清单或任何后续法规的任何限制,并且合同安排不被视为国内投资,则合同安排可能被视为无效和非法。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将无法通过合同安排经营相关业务,并将失去接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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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利益实体的好处。因此,我们将不再将可变利益实体合并到我们的财务业绩中,我们将不得不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终止确认其资产和负债。如果我们没有收到任何赔偿,我们将确认由于此类终止确认而导致的投资损失。

在中国开展业务的相关风险

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基本上我们所有的业务都位于中国。因此,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总体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以及整个中国持续经济增长的影响。

中国经济在许多方面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经济不同,包括政府参与的数量、发展水平、增长率、外汇管制和资源配置。

尽管中国经济在过去几十年中经历了显着增长,但增长情况有所不同,无论是在地域上还是在经济的各个部门之间。中国政府采取多种措施鼓励经济增长,引导资源配置。其中一些措施可能有利于整体中国经济,但也可能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例如,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政府对资本投资的控制或税收法规变化的不利影响。全球和中国的宏观经济放缓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打压线上和线下消费市场的增长。全球或中国经济的任何长期放缓都可能减少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并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

中国法律制度以成文法规为基础,先前的法院判决作为判例的价值有限。由于这些法律法规较新,且中国法律体系不断演变,许多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并不总是统一的,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则的执行涉及不确定性。

2023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组方案,设立国务院直属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NFRA),负责规范除证券部门以外的金融业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并将深化其地方金融监管机制改革。此外,中国有关网络消费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正在发展和演变。尽管我们已采取措施遵守适用于我们业务运营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保监会提出的监管原则,并避免在适用法律法规下进行任何不合规的活动,例如非法集资、形成资金归集或向投资者提供担保,但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可能会在未来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消费金融行业。例如,《消费金融公司规则》自2024年4月18日起施行,《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并于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做法不会被视为违反与在线消费金融或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的任何新的中国法律或法规。金融监管体系的持续改革和在线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可能导致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或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解释和适用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可能会限制或限制像我们这样的线上和线下消费平台,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有时,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行政和法院程序来执行我们的合法权利。然而,受制于解释和执行不同行政和法院当局的法定和合同条款的自由裁量权,可能难以评估行政和法院诉讼的结果。这些不确定性,包括我们的合同、财产(包括知识产权)和程序权利的范围和影响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阻碍我们继续经营的能力。

我们可能会受到与互联网相关业务和公司的中国法律法规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变化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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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广泛监管互联网行业,包括外资对互联网行业运营公司的所有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许可和许可要求。这些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较新且不断发展,其解释和执行可能涉及不确定性。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难以确定哪些作为或不作为可能被视为违反了适用的法律法规。我们与可变利益实体保持合同安排。此类公司结构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制裁,并损害相关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造成重大干扰。

中国对互联网行业不断演变的监管体系可能会导致新的监管机构的建立或新法规的发布。例如,2011年5月,国务院宣布设立CAC。CAC的首要作用是促进该领域的政策制定和立法发展,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对接网络内容管理以及处理与互联网行业有关的跨部委监管事项。

对现行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与互联网行业有关的可能的新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解释和适用,对在中国的互联网业务(包括我们的业务)的现有和未来外国投资以及其业务和活动的合法性产生了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已获得在中国开展业务所需的所有许可或执照,或将能够维持我们现有的执照或获得新的执照。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在没有适当批准、许可或许可的情况下经营,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要求额外批准或许可或对我们业务的任何部分的经营施加额外限制,它可能会征收罚款,没收我们的收入,吊销我们的营业执照,并要求我们停止业务或对我们业务的受影响部分施加限制。任何这些行动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有关可能影响我们业务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

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监督和酌处权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不断改革中的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开展有监督和监督,它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运营,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我们的普通股和ADS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此外,直接针对我们运营的全行业法规的实施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因此,我们公司和我们业务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采取的影响我们业务的行动带来的潜在不确定性。

中国外商投资法的解释和实施可能会影响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

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国外商投资法》,该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规范外商在中国投资的三部现行法律,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合营企业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附属条例。《外商投资法》体现了一种预期的中国监管趋势,即根据现行国际惯例和统一外国和国内投资的公司法律要求的立法努力,使其外商投资监管制度合理化。同时,国务院于2019年12月颁布、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和阐述了《外商投资法》的相关规定。

但《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例如,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是指外国个人、企业或其他实体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虽然没有明确将合同安排归类为外国投资的一种形式,但无法保证通过合同安排进行的外国投资在未来不会被解释为该定义下的一种间接外国投资活动。此外,定义中包含包罗万象的规定,包括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的投资。但《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对是否契约性仍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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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应被视为对外投资的一种形式。因此,它仍为将来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颁布的规定将合同安排作为对外投资的一种形式留有余地。在上述任何情况下,我们的合同安排是否会被视为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要求将是不确定的。

此外,如果未来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规定要求公司就现有合同安排采取进一步行动,我们可能无法向您保证我们能够及时完成此类行动,或者根本无法完成。

围绕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诉讼和负面宣传可能会导致对我们的监管审查增加,并对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认为,围绕在中国有业务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的诉讼和负面宣传,不时对这类公司的股价产生负面影响。各种以股权为基础的研究机构可能会发布关于中国公司的报告,这些报告可能会导致负面宣传和对这些公司的特别调查。如果任何类似的审查针对我们,无论其缺乏优点,都可能导致管理资源和精力的转移、为抵御谣言进行自我辩护的潜在成本、ADS交易价格的下降和波动,以及董事和高级职员保险费的增加,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海外监管机构可能很难在中国境内开展调查或收集证据。

中国境外司法管辖区常见的股东索赔或监管调查,在中国很难作为法律或实践问题进行追究。例如,在中国,为在中国境外发起的监管调查或诉讼提供所需信息存在重大法律和其他障碍。尽管中国当局可能会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以实施跨境监督管理,但在缺乏相互和务实的合作机制的情况下,与美国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证券监管部门的这种合作可能效率不高。

此外,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取证活动,未经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主管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任何外方提供与证券业务有关的文件或资料。虽然该条下的详细解释或实施规则尚待颁布,但海外证券监管机构无法在中国境内直接进行调查或取证活动以及信息提供的潜在障碍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面临的困难。另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美国存托股票相关的风险——你在保护你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你通过美国法院保护你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

我们依赖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我们依赖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包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以及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所需的资金。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此外,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根据其目前与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订立的合同安排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其方式将对其向我们支付股息和其他分配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作为在中国的外商独资企业,只能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各自累计税后利润中支付股息。此外,要求外商独资企业每年至少提取累计税后利润的10%(如有),用于拨付一定的法定公积金,直至该等资金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外商独资企业可酌情分配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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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到可自由支配的盈余资金。这些法定公积金和任意盈余资金不作为现金红利分配。

为应对2016年第四季度持续的资本外流和人民币兑美元贬值,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管局)实施了一系列资本管制措施,包括对中资公司汇出外汇用于海外收购、支付股息和偿还股东贷款的审查程序更加严格。例如,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11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提供离岸人民币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境内企业向其持有股权的离岸企业提供的离岸人民币贷款,不得超过该境内企业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中所有者权益的30%。本通告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向我们提供离岸贷款的能力。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进行可能有利于我们的业务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另请参阅“——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或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我们和VIE在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综合可变利益实体提供贷款或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出资时,须遵守中国关于境外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规定以及政府关于货币兑换的监管规定,这可能会影响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

我们向中国子公司转移的任何资金,无论是作为股东贷款还是作为注册资本的增加,均需向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备案或登记。根据中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规定,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出资须遵守有关外国投资者或适用的外国投资实体的某些信息报告要求。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外商投资限制相关规定。”此外,(i)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获得的任何外国贷款必须在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注册,以及(ii)我们的每个中国子公司不得获得超过法定限额的贷款。我们向可变利益主体提供的任何中长期贷款,都必须经过发改委、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的备案登记。我们可能不会及时完成此类记录或登记,如果有的话,关于我们未来对中国子公司的出资或外国贷款。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此类记录或注册,我们使用首次公开发行的收益和将中国业务资本化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015年3月,外管局颁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即外管局19号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外管局19号文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改革,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决定结汇外汇资本金,但继续禁止外商投资企业将其外汇资本金折算的人民币资金用于超出经营范围的支出。2016年6月,外管局颁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规定的通知》,即外管局16号文。外管局19号文和外管局16号文继续禁止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包括)将其外汇资本金折算的人民币资金用于超出经营范围的支出、证券投资(银行发行的担保产品除外)、向非关联企业提供贷款或建设、购买非自用不动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此外,外管局于2019年10月23日颁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或外管局28号文,据此,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依法以资本金在中国进行股权投资。

然而,由于外汇相关监管制度和实践复杂且仍在演变,我们无法保证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在解释该法规时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目前尚不清楚外管局是否会在实际实践中允许此类资本资金用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投资。

由于对任何中国境内公司的外币贷款施加了限制,我们不太可能向我们在中国的外国全资子公司的子公司和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各自为中国境内公司)提供此类贷款。与此同时,我们不太可能为合并后的活动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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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外资对目前由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开展的业务的限制,通过出资的方式对可变利益实体进行投资。

鉴于中国法规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的贷款和直接投资施加的各种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必要的政府注册或备案,如果有的话,就未来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的贷款或任何综合可变利益实体或我们未来向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提供的出资而言。因此,我们在需要时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提供及时财务支持的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此类注册或备案,我们使用外币(包括我们从首次公开募股中获得的收益)以及资本化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中国业务提供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汇率波动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ADS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人民币兑换成包括美元在内的外币,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有时显著且不可预测。人民币兑美元和其他货币的币值受中国政治和经济形势变化以及中国外汇政策等影响。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未来人民币对美元不会大幅升值或贬值。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政策会对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人民币的任何大幅升值或贬值都可能对我们的收入、收益和财务状况,以及我们以美元计算的ADS的价值和任何应付股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如果我们需要将收到的美元兑换成人民币来支付我们的运营费用,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人民币兑美元大幅贬值可能会大幅减少我们收益的美元等值,进而可能对我们ADS的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可用的对冲选择非常有限,以减少我们对汇率波动的风险敞口。迄今为止,我们没有进行任何对冲交易,以努力降低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虽然我们可能决定在未来进行对冲交易,但这些对冲的可用性和有效性可能有限,我们可能无法充分对冲我们的风险敞口或根本无法对冲。此外,我们的货币汇兑损失可能会因中国外汇管制规定而被放大,这些规定限制了我们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的能力。因此,汇率波动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我们的营业收入的能力,并影响您的投资价值。

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实施管制,在某些情况下,对将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我们收到的营业收入基本上全部是人民币。根据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我们在开曼群岛的公司依靠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股息支付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根据现行中国外汇法规,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可以使用外币支付经常项目,例如利润分配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因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能够以外币向我们支付股息,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但条件是此类股息汇出中国境外符合中国外汇监管规定的某些程序,例如我们公司的实益拥有人作为中国居民的海外投资登记。但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则需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注册。

鉴于由于人民币走弱,中国在2016年出现了大量资本外流,外管局实施了更多限制和实质性审查程序,以规范属于资本项目下的跨境交易。如果外汇管制制度阻止我们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外汇需求,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向我们的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支付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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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按照中国法规的要求为各项员工福利计划提供足够的供款和代扣员工工资个人所得税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

在中国经营的公司被要求参加各种政府赞助的员工福利计划,包括某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以福利为导向的支付义务,并以相当于我们员工工资(包括奖金和津贴)的一定百分比的金额向计划供款,最高不超过当地政府不时在我们经营业务的地点规定的最高金额。鉴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中国地方政府对员工福利计划的要求并没有得到一致的执行。在中国境内经营的企业,也被要求按照每名员工缴纳时的实际工资,代扣员工工资个人所得税。历史上,我们没有为某些职工缴纳足够的职工福利金,也没有为某些职工缴纳足够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历史上,我们也没有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全额代扣某些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对于少缴职工福利或未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和住房公积金登记,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补缴这些计划的缴款以及缴纳滞纳金和罚款或受到法律制裁;对于少扣的个人所得税,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补足代扣代缴滞纳金和罚款。如果我们因未足额支付的员工福利和预扣的个人所得税而被征收滞纳金或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在中国执行《中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与劳动相关的法规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或承担责任。

2008年颁布并于2012年修订的《中国劳动合同法》引入了与定期雇佣合同、非全时雇佣、试用期、与工会和员工大会协商、无书面合同雇佣、解雇员工、遣散、集体谈判等相关的具体条款,以增强以往的中国劳动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有义务与连续为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任何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如果雇员要求或同意续签已经连续两次订立的定期劳动合同,则除某些例外情况外,由此产生的合同必须具有非定期,但有某些例外情况。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在劳动合同终止或到期的情况下,雇主必须向雇员支付遣散费。此外,自《劳动合同法》生效以来,中国政府当局不断推出各种新的劳动相关法规。

这些旨在加强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往往会增加我们的劳动力成本。此外,由于这些规定的解释和实施仍在演变中,我们的就业实践可能不会在任何时候都被视为符合规定。因此,我们可能会因劳资纠纷或调查而受到处罚或承担重大责任。

并购规则和中国的某些其他法规为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一些收购建立了复杂的程序,这可能会使我们更难通过在中国的收购来追求增长。

六家中国监管机构于2006年通过并于2009年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或《并购规则》,以及其他一些有关并购的条例和规则,规定了额外的程序和要求,可能会使外国投资者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包括在某些情况下要求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控制权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必须提前通知商务部。

此外,《反垄断法》要求,触发一定阈值的经营者集中,应当提前告知反垄断执法机构。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公布了《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指南》,其中规定,凡涉及可变利益主体的经营者集中,均属于反垄断审查范围。经营者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提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经营者集中情况。因此,我们对我们未来可能进行的其他实体(无论是由我们自己、我们的子公司还是通过可变利益实体)以及符合申报标准的潜在收购可能需要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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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反垄断执法机构批准,如不遵守该要求,我们可能会受到包括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罚款在内的处罚。

此外,2011年9月生效的商务部发布的安全审查规则规定,外国投资者提出“国防和安全”关切的并购以及外国投资者可能通过并购获得对国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而引发“国家安全”关切的并购须经商务部严格审查,规则禁止任何试图绕过安全审查的活动,包括通过代理或合同控制安排构建交易。

未来,我们可能会通过收购互补业务来发展我们的业务。我们无法向贵方保证,我们可以遵守上述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则的要求以及时完成此类交易(如果有的话),并且我们还可能为此类合规花费额外的时间和成本,这可能会延迟或阻碍我们完成此类交易的能力,这可能会影响我们扩大业务或维持市场份额的能力。

中国有关中国居民境外投资活动的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增加注册资本或分配利润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使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面临中国法律规定的责任和处罚。

外管局于2014年7月颁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投融资及投资回报所涉外汇管理的通知》或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居民或实体设立或控制境外投融资目的设立的境外实体,须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此外,当离岸特殊目的载体发生与任何基本信息变更(包括此类中国居民或实体、名称和运营期限变更)、投资金额增减、股份转让或交换、或合并或分立有关的重大事件时,此类中国居民或实体必须更新其外管局登记。

外管局发布37号文,以取代《关于中国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载体从事融资和往返投资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或外管局75号文。2015年2月,外管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适用于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外管局13号文,对外管局37号文进行了修订,要求中国居民或实体设立或控制境外投资或融资为目的设立的境外实体,须在符合条件的银行而非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

如果我们的中国居民或实体股东未按要求完成登记,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向我们分配其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的利润和收益,我们向中国子公司贡献额外资本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此外,未能遵守上述外管局登记可能导致根据中国法律对规避适用的外汇限制承担责任。

直接或间接持有我公司开曼群岛控股公司股份、且为我们所知为中国居民的肖文杰先生已根据当时有效的外管局75号文完成外汇登记。

然而,我们可能不会被告知在我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所有中国居民或实体的身份,我们也无法强制我们的受益所有人遵守外管局37号文的要求。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所有身为中国居民或实体的股东或实益拥有人已遵守并将在未来进行或获得外管局37号文要求的任何适用登记或批准。此类股东或实益拥有人未能遵守外管局37号文,或我们未能修改中国子公司的外汇登记,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或法律制裁,限制我们的海外或跨境投资活动,并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进行分配或支付股息的能力或影响我们的所有权结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任何未能遵守中国有关员工股票激励计划登记要求的规定,都可能使中国计划参与者或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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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外管局37号文,参与境外非公开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中国居民,可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提交离岸特殊目的载体外汇登记申请。同时,我们的董事、执行官和其他中国公民的雇员,除有限的例外情况外,并已被我们授予股票期权的,可以按照外管局于2012年颁布的《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或外管局7号文的规定执行。根据外管局7号文,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非中国公民参与境外上市公司任何股票激励计划,除少数例外情况外,均需通过境内合格代理人向外管局注册,该代理人可能是该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并完成若干其他程序。此外,还需聘请境外委托机构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或卖出、股份权益买卖等相关事宜。我们及我们的董事、行政人员及其他身为中国公民或在中国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且获授予股票期权的雇员均受本规例规限。

未能完成外管局的注册可能会使他们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也可能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资本的能力并限制我们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分配股息的能力,并可能限制我们为董事、执行官和员工采取额外激励计划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与外币兑换有关的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若干关于员工持股激励的通知。根据这些规则和规定,我们在中国工作的员工行使股票期权或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将被征收中国个人所得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交与员工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相关的文件,并代扣那些行使其股票期权的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我们的员工没有缴纳或者我们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代扣他们的所得税,我们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或其他中国政府部门的制裁。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与外币兑换有关的法规。”

如果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或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外国家或地区注册但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境内的企业可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因此须按其全球收入的25%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适用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的详细讨论,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规章—与税收有关的规章—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规章。”

我们认为,就中国税务目的而言,我们在中国境外的实体均不是中国居民企业。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取决于中国税务机关的确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由于我们的管理层成员基本上都在中国,目前还不清楚税务居民规则将如何适用于我们的案例。如果中国税务机关确定LexinFintech Holdings Ltd.或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任何子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就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言,那么LexinFintech Holdings Ltd.或该子公司可能需要按其全球收入的25%的税率缴纳中国税款,这可能会大大减少我们的净收入。此外,我们还将承担中国企业所得税申报义务。此外,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就企业所得税目的确定我们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向非中国居民持有人分配的股息可能需要缴纳中国预扣税,而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所实现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税,税率为10%(在非中国企业的情况下)或20%(在每种情况下,受任何适用的税收条约规定的约束)(如果这些收益被视为来自中国)。

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公司的非中国股东是否能够在其税收居住国与中国之间主张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任何此类税收可能会降低您对ADS或普通股的投资回报。

如果我们的某些中国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的地位被撤销或到期,我们可能需要支付额外的税款或弥补任何以前未支付的税款,并可能受到更高的税率,这将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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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一般对所有企业征收25%的统一所得税率,但给予“高新技术企业”(HNTES)优惠待遇,据此,HNTES在满足优惠税率条件时改为适用15%的所得税率,但须满足每三年重新申请HNTE身份的要求。在这三年期间,HNTE必须每年进行一次资格自审,以确保其符合HNTE标准,并将对其不符合标准的任何一年适用常规的25%所得税税率。2022年12月,我们的一家中国子公司获得了2022年、2023年和2024年的HNTE资格。2025年12月,子公司续签2025、2026、2027年HNTE资质。对此,2025年适用15%的所得税率。

根据2021年4月23日公布的《关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软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告》,“国家鼓励发展的软件企业”自其第一个盈利年度开始的两年内享受所得税免税优惠,其后三年减按50%的税率征收12.5%的所得税。我们的一家中国子公司自2021年起获得“国家鼓励发展的软件企业”资格。因此,它有权获得2021年和2022年的所得税豁免以及2023年至2025年12.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国家鼓励发展的软件企业”每年接受有关部门审查。

受益于《新时代推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我们的两家中国子公司享受中国西部大开发战略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因此,两家子公司2023-2030年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同时,广西地税局按照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免征40%的所得。我们的一家中国子公司在2023-2027年有权享受9%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我们可能无法根据相关税收协定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通过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向我们支付的股息获得某些利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组织或者机构,或者已设立组织或者机构但所得收入与该组织或者机构无实际关联的,对其来源于中国的收入,按10%的税率征收预扣税。根据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收入重复征税和逃税的安排,如果香港企业直接持有中国企业至少25%的股份,则中国企业向香港企业支付股息的预扣税率从10%的标准税率降至5%。根据其他相关税收规则和规定,享受减征预提税率也有其他条件。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与税收有关的法规—与股息预扣税有关的法规。”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关于我们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资格的认定不会受到相关中国税务机关的质疑,即我们将能够完成向相关中国税务机关的必要备案,并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将向我们的香港子公司支付的股息享受税收安排下5%的预扣税率优惠。

我们面临中国居民企业的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2月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或7号文,非居民企业无合理商业目的以转让境外控股公司股权方式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中国居民企业在公开证券市场发行的股份买卖除外)的,中国税务机关有权重新评估交易性质,间接股权转让将作为直接转让处理。因此,此类转让产生的收益,即股权转让价格减去股权成本,将按最高10%的税率缴纳中国预扣税。

根据7号文的条款,凡符合以下全部情形的转让,直接视为无合理商业目的:(i)离岸控股公司股权价值的75%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应税财产;(ii)在间接转让前一年的任何时间,离岸控股公司全部财产(不含现金)的90%以上为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或在间接转让前一年,离岸控股公司收入的90%以上为直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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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源自中国领土;(iii)离岸控股公司履行的职能和承担的风险不足以证明其公司存在;或(iv)间接转让所征收的外国所得税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征收的中国税款。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规章—与税收有关的规章—与股份转让所得税有关的规章。”

我们在涉及中国应税资产的某些过去和未来交易的报告和其他影响方面面临不确定性,例如离岸重组、出售我们海外子公司的股份或投资。根据7号文,我们公司和我们的非中国居民投资者可能会在此类交易中承担申报义务或被征税或被扣缴义务。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对于非中国居民企业的投资者转让我公司的股份,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被要求协助根据7号文进行备案。因此,我们可能被要求花费宝贵资源以遵守7号通告或要求我们向其购买应税资产的相关转让方遵守这些通告,或确定我们公司不应根据这些通告被征税,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法律,就我们的海外发行而言,应履行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的程序,并可能需要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完成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的程序并在需要时获得此类批准。

六家中国监管机构于2006年通过并于2009年修订的《并购规则》要求,通过收购中国境内公司为上市目的而成立的、由中国个人或实体控制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必须在该特殊目的载体的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前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我们无法保证,根据目前对法规的解释和适用,我们的海外发行最终可能需要证监会的批准。如果需要证监会批准,我们是否可以或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获得批准是不确定的,即使我们获得这样的证监会批准,批准也可能被撤销。任何未能就我们的任何海外发行获得或延迟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如果我们获得此类批准的撤销,将使我们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其中可能包括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的罚款和处罚,对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的能力的限制或限制,以及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形式的制裁。

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备案管理新规。该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其中包括《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试行办法规定,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活动均受监管。具体而言,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市场间接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指定境内主要经营主体,由其作为境内责任主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任何境外发行和上市将被确定为间接发行:(i)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综合财务报表中记载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或净资产的50%或以上由境内公司核算;(ii)发行人的主要部分业务活动在中国境内进行,其主要营业地点位于中国,或负责其业务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为中国公民或住所在中国。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是否间接的认定,应当以实质重于形式。

根据《试行办法》和证监会有关部门官员就《试行办法》答记者问,我国等现有在《试行办法》生效日前或2023年3月31日前已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公司,无须对已完成的境外发行上市履行填报程序。但自该规定生效之日起,我司任何后续在同一境外市场的证券发行或后续在其他境外市场的证券发行上市,均须在发行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或相关申请在境外提交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确定任何未来的发售或上市需要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任何批准、备案或其他行政程序,我们无法保证我们能够及时或根本获得所需的批准或完成所需的备案或其他监管程序。未履行《试行办法》规定的备案程序或者违反《试行》在境外市场要约上市证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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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整改,对该境内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00元以上10,00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指使违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以1,000,000元以上10,00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我们未能获得相关批准或完成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备案和其他相关监管程序,我们可能会面临制裁,包括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的罚款和处罚、对我们在中国的经营特权的限制、限制或禁止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支付或汇出股息,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声誉和前景以及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也可能采取行动,要求我们,或使我们认为可取的是,在所发售的股份结算和交付之前停止我们的发售。因此,如果投资者在结算和交割的预期和之前从事市场交易或其他活动,他们这样做的风险是可能不会发生结算和交割。有关此类批准要求的任何不确定性或负面宣传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声誉以及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我们的投资者无法获得此类检查的好处。

我们的审计师,即出具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载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注册的公司,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据此,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定期进行检查,以评估其遵守适用的专业标准的情况。我们的审计机构位于中国大陆,这是一个PCAOB历来无法在2022年之前完全进行检查和调查的司法管辖区。结果,我们和ADS的投资者被剥夺了这种PCAOB检查的好处。PCAOB过去无法在中国对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得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程序或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比受PCAOB检查的中国境外审计师更难评估。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报告,撤销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

然而,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和我们ADS的投资者将再次被剥夺此类PCAOB检查的好处,这可能会导致ADS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对我们的审计程序和报告的财务信息以及我们的财务报表质量失去信心。

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机构,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经2023年《综合拨款法》修订的HFCAA,如果SEC确定我们提交了由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连续两年未接受PCAOB检查的审计报告,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SEC,其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我们的审计师受该认定的约束。2022年5月,在我们提交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SEC最终将我们列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然而,2022年8月26日,PCAOB与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签署协议声明,迈出PCAOB对中国内地及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检查调查开放的第一步。2022年12月15日,PCAOB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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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这一原因,自我们以表格20-F提交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以来,我们尚未被确定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并且预计在我们以表格20-F提交这份年度报告后不会被如此确定。

每年,PCAOB都会决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公司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根据HFCAA,如果我们在未来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我们的证券将被禁止在国家证券交易所或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如果我们的股票和ADS被禁止在美国交易,我们无法确定我们将能够在非美国交易所上市,或者我们的股票的市场将在美国以外发展禁止能够在美国交易将大大削弱您在您希望这样做时出售或购买我们的ADS的能力,与退市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对我们的ADS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此外,这样的禁令将严重影响我们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筹集资金的能力,或者根本不会,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我们在中国线上线下消费市场这一新兴且不断发展的行业中的运营历史有限,这使得我们很难评估我们的未来前景。

中国的线上线下消费市场,包括线上消费金融市场,总体上仍处于较为初步的发展阶段,可能不会以预期的增长速度发展。线上消费金融是一个新兴行业,具备商业模式的老牌玩家很少有我们可以效仿或借鉴的。特别是有电商业务的可比网络消费金融平台数量有限。潜在用户和投资者可能不熟悉这个新行业,可能难以将我们的服务与竞争对手的服务区分开来。吸引和留住用户、投资者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对于增加我们平台上的贷款发放至关重要。

新兴和不断演变的线上和线下消费市场使得我们很难有效评估我们的未来前景。此外,我们的业务近年来大幅增长,但我们过去的增长率可能并不代表我们未来的增长。

该行业的监管框架也在不断演变,在可预见的未来可能会发生变化。中国法律法规可能对我们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中国法律法规可能会对我们的某些目标用户施加更严格的要求和监管负担。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于2013年推出线上消费金融平台分启乐,运营历史有限。随着我们业务的发展,或为了应对竞争,我们已经引入并可能继续引入新的产品和服务或对我们现有的产品和服务进行调整,或对我们的业务模式进行调整。在推出新产品或因应一般经济情况时,我们可能会施加更严格的用户资格,以确保芬奇乐的贷款质量,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增长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很难有效评估我们的未来前景。您应该根据我们在这个发展中和快速发展的市场中遇到或可能遇到的风险和挑战来考虑我们的业务和前景。这些风险和挑战包括我们的能力,其中包括:

驾驭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
扩大我们各种产品和服务的用户群;
增强我们的风险管理能力;
使我们的资金来源多样化;
维护和加强我们与其他业务合作伙伴的关系,包括参与我们平台的商品供应商、数据提供商和金融服务提供商;
提高我们的运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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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扩大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以支持我们平台的增长和更高的交易量;
拓宽我们的产品和服务范围;
在不受行业一般、特别是我公司的负面宣传(如有)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营;
维护我们平台的安全性以及跨平台提供和使用的信息的机密性;
培育生机勃勃的消费金融生态系统;
吸引、留住和激励有才能的员工,以支持我们的业务增长;
驾驭微观经济条件和波动;和
在诉讼中为自己辩护,并针对监管、知识产权、隐私或其他索赔进行辩护。

如果我们的市场没有像我们预期的那样发展,如果我们未能向潜在用户和资金来源宣传我们的平台和服务的价值,或者如果我们未能满足目标用户的需求,我们的声誉、业务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网络消费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正在发展和演变,我们的业务运营已经并且可能需要继续修改,以确保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网络消费金融行业受到监管。自2015年年中以来,中国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发布了多项规范网络消费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包括(其中包括)《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引》或《指引》、2017年12月《关于规范整治“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或《141号文》、2020年7月发布的《商业银行网络借贷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21年6月修订的《商业银行网络借贷办法》、2021年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网络借贷的通知》,或24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2021年2月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或《关于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3月发布的3号公告、《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或银保监会2022年7月12日发布的《14号文》,《关于消费金融公司的规则》自2024年4月18日起施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2025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发展消费金融提振消费的通知》、2025年4月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2025年6月19日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提振和扩大消费的指导意见》、2025年12月12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商融协同进一步提振消费的通知》。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网络消费金融服务相关法规。”我们已经调整,并可能不时被要求对我们的运营进行进一步调整,以保持对法律法规发展的遵守。如果颁布影响我们经营所在行业的法律法规,其中一些可能会经历一个从非正式磋商或指导开始的过程,我们可能需要进一步调整我们的经营以确保合规。

由于我们的贷款产品主要依赖我们的融资合作伙伴,我们与机构融资合作伙伴的合作使我们面临并可能继续使我们面临这些业务受到高度监管的机构融资合作伙伴所面临的额外监管变化。为遵守此类指导,我们可能需要调整我们的业务模式,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例如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可能需要对与其业务合作伙伴(包括我们)的合作模式进行更改,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例如,141号文对金融机构“现金贷”业务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意见,其中包括:(i)要求参与“现金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的任何增信服务或其他类似服务,并确保第三方不向借款人收取任何利息或费用;(ii)要求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暂停为无特定消费场景或贷款收益指定用途的小额贷款提供资金,(iii)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无指定用途的贷款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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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商业银行网络借贷办法》对商业银行网络借贷业务进行了一系列指导意见,其中规定,商业银行对贷款的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不得将核心业务(包括贷款的资金和结算以及信贷审批)外包给第三方机构,但商业银行与取得政府批准经营借贷业务的第三方机构联合发放贷款的除外。此外,24号文规定,商业银行要强化风控责任主体作用,自主管理互联网贷款风险,自行完成风控流程中对贷款风险评估和贷款风控有重要影响的部分,不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部分外包给外部。

为确保符合《141号文》、《商业银行网络借贷办法》、《24号文》等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调整了做法,停止向借款人收取任何利息或费用。相反,我们向金融机构收取了服务费。在某些情况下,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或与我们合作的银行为我们的网络借贷业务提供支付清算服务;我们目前通过我们自己的合格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一部分投资者保护计划,并直接向用户收取担保费用。由于我们自己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未偿担保责任受到限制,我们也与其他第三方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后者为我们平台上的用户提供担保或保险服务。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业务模式的此类变化不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者我们的努力将确保完全遵守141号文和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

此外,为遵守《商业银行网络借贷办法》中关于商业银行在网络贷款申请中必须包含借款人阅读借款合同的强制流程并设置合理的强制阅读时间的要求,我们调整了我们平台上的用户界面。2021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3号公告,要求各贷款机构在网站、手机APP、海报及产品营销的任何其他渠道显著显示每一款贷款产品的年化率,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年化率。有鉴于此,我们根据某些资金合作伙伴的要求进一步更新了我们平台上的界面,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信息显示完全符合此类要求。我们可能需要对我们的平台进行进一步的更改,以遵守贷款申请过程中潜在的额外要求。

又如,《关于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的通知》对参与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几点要求,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核查信用资质和大学生身份及其贷款用途,进行综合信用评估,接受第二还款来源(如大学生家长、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的书面确认,确认向该大学生提供的此类互联网消费贷,并同意由其担保偿还贷款。我们需要遵守我们的资金合作伙伴的政策,以确定某些受限制的借款人,包括大学生。我们依赖外部信息来源和消费者的自我确认来进行识别,如果不这样做,可能会对我们的合规工作产生负面影响,并使我们承担责任。此外,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在我们的潜在用户中识别大学生产生额外费用,甚至进一步落实整改措施,以确保终止对我们平台上的大学生贷款的便利。

我们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合作,其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可能会影响我们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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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业务中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合作,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业务运营目前或将继续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不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运营其业务,他们将面临各种监管风险,因此,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或《金融消费者保护办法》要求,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产品和服务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保护金融产品和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金融消费者保护办法》还对银行和支付机构保护消费者金融信息的各项要求作了具体规定,包括此类信息的收集、披露、告知、使用、管理、存储和保密等。基于《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请出借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第三方的资质,属于贷款调查特定事项的受托部分,不得委托第三方完成涉及借款人真实意图、收入水平、债务状况、自营资金来源和外部评估机构准入等贷款调查的风控核心事项。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贷款,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订立相关合同和文件(不含个人住房用途贷款),贷款人应当对签约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妥善保存当面签约的相关视频。NFRA发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规则》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对合作机构管理实行名单制,根据合作内容和风险对合作机构进行分类管理,且合作机构定价公平、透明,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利息费,并承诺配合消费金融公司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并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

此外,《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或《保护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和机制,包括审查、披露、消费者适当性管理、销售行为溯源、消费者信息保护、合作方名单化管理、投诉处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内部培训、内部评估、内部审计等机制,并列出了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保护的消费者权益。如果我们的资助伙伴违反措施中的规定,他们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业务和吊销所需的许可证,因此,我们可能需要调整我们的业务运营,我们的业务、运营结果、财务状况和前景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202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其中强调,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区域内开展业务,坚持服务于当地的原则,原则上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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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银保监会于2022年7月12日发布14号文,进一步要求商业银行规范与第三方机构开展网贷业务合作,就共同出资、信息技术合作等业务合作分别订立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本次通知对商业银行存量网贷业务规定了过渡期至2023年6月30日。这些规则也类推适用于外资银行、信托、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的分支机构。2024年4月23日,NFRA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银行等三类银行机构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其中要求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三类行”)不得过度依赖合作机构提供的获客、流量重定向或增信担保等方式追求互联网贷款业务规模或盈利能力的短期快速增长,并加强对涉及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各类合作机构的管理。为满足此类要求,应建立统一的、全机构的合作伙伴准入和退出机制,有明确的标准和程序,与合作伙伴的合作协议应明确界定退出标准和约束性条款,以确保符合互联网贷款法规和消费者保护要求。这些规则和规定可能要求我们的一些资助伙伴评估其合作实体并调整他们与我们的合作我们遵守资助伙伴对其安全评估和合规管理的相关要求,并将与资助伙伴保持沟通并根据他们的要求及时调整我们的相关做法如补充和完善合作协议和内部政策的内容。然而,如果发生任何未能调整我们的合作的情况,可能会对我们的资金可用性产生潜在的实质性影响。

2025年4月1日,NFRA颁布了《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该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并要求借款人为单笔贷款支付的综合融资成本符合相关规定,在司法保护下将此类综合成本有效限制在年化24%以内。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参照执行通知相关规定。该通知可能要求进一步调整我们与资金合作伙伴和服务提供商的合作模式,还可能影响我们的业务运营、财务结果和合规战略,特别是在费用收取、信息披露实践和信用风险控制协议方面。

2026年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工信部、SAMR、NFRA、证监会、CNIPA、CAC和外管局联合发布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办法》,明确了金融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的权责边界。为遵守这些措施,我们可能需要对我们的内部政策、系统流程、营销策略、营销行为以及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安排进行相关调整,这将增加我们的合规成本,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我们未能在实施日期之前完成必要的整改,我们可能会面临监管处罚,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声誉、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为遵守有关网络消费金融行业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政策,我们已执行并将继续执行各项政策和程序来开展我们的业务。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没有受到任何中国法律或法规,包括中国在线消费金融行业的相关法律或法规的任何重大罚款或其他处罚。然而,我们不时收到并可能收到有关政府当局就我们在担保和技术服务方面的做法发出的意见函。在这些情况下,我们及时回复并合作处理评论,已解决了大部分这些评论。此外,由于缺乏详细的规则,以及预期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可能会继续演变,我们无法确定我们现有的做法不会被视为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中国规范网络消费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尚处于萌芽阶段,有待进一步修改和解读。可能会通过新的法律法规,或以其他方式解释现有的法律法规,这可能需要我们进一步修改我们的业务或运营。遵守此类法律或法规的成本将迫使我们产生增加的运营费用,对我们业务的修改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我们的商业行为或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商业行为被视为违反任何中国法律或法规,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有关在线消费金融平台和小额信贷借贷的利率和费用的法规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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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对源自我们平台的贷款收取的利率受不断变化的中国法律法规的约束。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实施修订后的司法解释,即《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版)》,对此前的2015年版本进行修订和替换,据此,下调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使得每月20日公布的任何超过中国一年期贷款基准最优惠利率四倍的年利率总额(包括任何违约率、违约违约金和任何其他费用),即不受法律保护。例如,基于2025年12月22日公布的3%的LPRS,这样的上限为12%。《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版)适用于该修订后的司法解释实施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件。

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版)规定不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的同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是否符合持牌金融机构的资格,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的裁定并不一致。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新民间借贷最高人民法院解释适用问题的正式批复》,确认该解释不适用于地方金融监管政府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企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相关金融业务产生的纠纷。

不过,中国人民银行和NFRA于2025年12月联合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融资成本管理指引》(247号文),其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新发放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超过24%的,该公司应当接受监管监督,并被要求及时整改。如果这类成本超过1年期LPR4倍,则必须逐步降低,要求所有小额贷款公司在2027年底前将这些成本降至1年期LPR4倍以内。对部分从事消费信贷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参照247号文进行管理。

为进一步明确“总年利率”的确切计算方式,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3月发布了第3号公告,其中确认,贷款的年化利率应计算为(对借款人)总成本与未偿本金的年化比率。成本包括利息和其他与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和收费。借款合同或者其他借款凭证中应当载明本金数额。如果分期偿还贷款,未偿还的本金金额应为每次偿还后的余额。年化利率的计算可能采用复利或单利。以复利为基础的计算与内部收益率相当,单利方法应这样规定。

同时,根据商业银行网络借贷办法,商业银行应当在相关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除保险公司或者具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外,任何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任何利息或者费用。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明确披露个人贷款业务综合融资成本的规定》还规定,线上消费场景下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应当在消费单支付页面显著位置清晰显示贷款本金、分期安排、收取的服务费、收费主体、正常履约情况下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违约场景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明示,除已披露的成本项目外,不再收取其他利息或费用。

此外,由于法律法规正在不断演变,因此不确定是否会采纳任何新的中国法律法规或规则,从而使持牌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收取的利息和/或费用相应改变。如果我们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未来受制于任何新采用的标准,我们可能需要调整我们的小额贷款公司资助的贷款的定价或修改我们的业务模式。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促成的未偿还贷款中,只有不到0.6%由我们的小额信贷公司提供资金。

因此,中国法院将不会支持我们要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限额的费用的请求。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了超出限额的费用,借款人可以要求我们退还超出限额的部分,中国法院可以支持此类请求。为确保遵守上限,我们可能需要降低向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收取的费用,但需与他们进一步协商。如果持牌金融机构收取的总借贷成本上限被任何新采用的、或适用任何现有的法律、法规或裁决进一步降低,它们可能会不时进一步降低其贷款的年利率,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融资合作伙伴数量减少。如果我们的资助伙伴或我们无法遵守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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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要求、监管或指导或被视为收费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或如果我们的融资合作伙伴数量减少,我们可能会受到暂停、停止或整改、取消资格或其他处罚的命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我们与融资合作伙伴的合作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无法留住现有用户或吸引新用户,或者如果我们未能满足用户演变过程中的财务需求,因此无法捕捉其长期增长潜力,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发起的贷款量在过去几年稳步增长。从2013年8月成立到2025年12月31日,我们累计发放贷款人民币15,310亿元(约合2,190亿美元)。在2023、2024和2025年,我们分别为约850万、820万和820万活跃用户发放了人民币2500亿元、人民币2120亿元和人民币2050亿元(294亿美元)的贷款。我们战略性地专注于服务于中国23至40岁的年轻一代消费者,并寻求捕捉他们的长期增长潜力。要保持我们平台的增长势头,我们必须通过留住现有用户和吸引更多用户来不断增加贷款发放。如果我们的贷款产品需求不足,投资者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可能无法及时或高效地部署他们的资金,可能会寻求替代投资机会。如果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承诺不足,用户可能无法通过我们的平台获得资金,可能会转向其他来源以满足他们的借款需求。如果我们无法吸引合格的用户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足够承诺,我们可能无法像我们预期的那样增加我们的贷款发放和营业收入,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业务的成功取决于我们是否有能力继续服务于用户不断增长的信贷需求,因为他们的消费需求发生了变化,他们偿还贷款的能力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增加。而且,我们依靠重复借款来培养用户忠诚度,积累用户数据和信用记录,与我们的用户一起成长,为他们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在我们平台上的所有活跃用户中,约86.8%是在同一年或前一年之前在我们平台上至少进行过一次交易的重复用户。如果我们未能通过提供迎合他们不断变化的消费需求的产品和服务来留住现有用户,或者如果我们未能在我们的平台上维持或增加重复借款,我们可能无法捕捉到他们的长期增长潜力,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如果我们与这些支付工具的连接被证明不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消费者金融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如果我们在留住现有用户和吸引新用户方面的其他努力受到其他相关现有或未来法律法规的挑战或更严格的执行,我们以有效成本水平留住和吸引用户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021年,我们对线上用户获取模式进行了变革,引入了更精细的用户群组分类,以提供差异化的信用额度、定价和计费条款。我们还扩大了线下销售队伍,更加专注于服务区域用户和小微企业(SME)业主。如果优化线上用户获取模式的努力或我们线下销售团队的扩张不成功,或在两个渠道之间创造协同效应的努力失败,或影响无法证明成本是合理的,我们获取用户和管理用户获取成本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3号公告规定,要求各助贷机构在产品营销地网站或其他渠道显著位置展示每一款贷款产品的年化率,与《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或《互联网广告暂行办法》形成互补,规定了线上和/或线下发布广告的要求。接着,《互联网广告办法》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同步废止《互联网广告暂行办法》。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互联网广告营销相关法规。”尽管我们已采取充分措施遵守这些法律法规,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展示的所有广告均完全符合监管要求。例如,我们的广告资格或我们的资金合作伙伴关于我们的广告的授权可能会受到质疑,我们的广告内容也受到政府的审查和审查。如果严格执行互联网广告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采取额外措施,进一步修改我们的广告方式,并产生额外的消费者获取成本。任何未能遵守此类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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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目前针对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投资者保护措施被视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如果我们被中国监管机构视为经营财务担保业务,我们的业务、流动性、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要求,我们或我们的第三方服务商应采取一定的投资者保护措施。从历史上看,我们使用自有资金向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了一笔保证金,金额相当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资助的贷款总额的一个百分比,并被要求不时补充此类保证金,以便在用户违约的情况下补偿他们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不过,141号文要求,参与“现金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的任何增信服务或其他类似服务,并确保没有第三方向借款人收取任何利息或费用。141号文明确了“现金贷”不依赖消费场景、贷款收益无特定用途、用户无资质要求、贷款无担保等特点。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网络消费金融服务相关法规。”目前还不清楚,我们的个人分期贷款是否会被视为141号文规定的“现金贷款”,从而受制于其中的规定。商业银行网络借贷办法进一步明确,除其他外,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不得直接或变相接受第三方提供担保、信用保险或保证保险的任何增信服务。

同时,我们上述历史上的投资者保护实践也可能被视为根据国务院于2017年8月2日颁布并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或《融资性担保条例》,以及由中国银监会和其他八家中国监管机构颁布并于2019年10月9日生效并于2021年6月修订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提供没有适当资质的担保服务。根据本融资性担保规定,“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就债务融资(包括展期贷款或发行债券)向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根据《融资担保条例》,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可能受到包括暂停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最高100万元罚款和刑事责任等多种处罚。

除融资担保规定外,融资担保附则进一步明确,机构向各类机构资金合作方提供客户推荐、资信评估等服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直接或变相提供任何融资担保服务。否则,监管部门可能会对《融资担保条例》规定的处罚作出规定,并妥善解决现有业务。机构拟继续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按照《融资担保条例》设立一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为了努力确保符合那些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主动调整了做法,目前通过有资格为我们平台上的用户提供融资担保并直接向用户收取担保费用的自有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了一部分投资者保护方案。由于我们自己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未偿担保责任受到限制,我们也与其他第三方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后者为我们平台上的用户提供担保或保险服务,前提是对于其中一些合作,没有融资担保资质的可变利益主体,已被要求向第三方融资性担保公司和/或商业保险公司提供风险保障措施或保证金,以在该等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商业保险公司对我司用户违约履行保证或保险义务时予以补偿。我们进一步调整了与某些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合作模式,让他们直接向用户收取费用,并向我们支付一定比例的此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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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缺乏解释和实施细则,以及法律法规在不断演变,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目前平台上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将完全符合141号文、商业银行网络借贷办法、融资担保条例、融资担保补充规定或其他现有和未来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例如,由于缺乏进一步的解释,《融资担保条例》中“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或《融资担保补充规定》中“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确切定义和范围尚不明确。不确定我们是否会因为目前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第三方融资担保公司或商业保险公司的安排而被视为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虽然我们平台上的这类投资者保护机制并没有被141号文明令禁止,但它可能会受到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变更和不确定的解释。如果被认为违反了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和/或被要求改变我们目前的业务模式,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将在未来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而且,如果某些第三方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资产被查封或涉及法律或监管程序,而我们促成的贷款未能及时偿还,则资金伙伴可能无法收回其资金并停止与我们的合作,我们可能无法收回我们支付给此类第三方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的保证金并损失我们的服务费。如果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我们的竞争地位以及我们的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由于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对融资担保公司的未偿担保责任和最低资产比率的限制,见“项目4。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与融资担保有关的规定”,我们可能没有足够的资本金来满足规定的比例,可能会被要求采取增加自有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等措施。尽管我们预计所需的政府批准不会有任何困难,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这些措施将是成功的,并且如果我们没有足够的资本来满足比率要求,我们的业务前景和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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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目前与信托公司的合作被认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与信托公司合作成立了信托。按照与信托公司的约定,我们被指定为这类信托的服务商。如果贷款申请获得我们的批准,贷款将由信托直接资助给我们的用户。此类信托的资金来自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在某些情况下,资金来自我们的自有资金,因此,我们可能会被中国监管机构视为贷款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我们可能会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在贷款方面受到监管和限制。例如,141号文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不得与未取得放贷业务批准的任何第三方机构联合发放贷款,2021年1月国务院颁布并于2021年5月生效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行为条例》禁止依法擅自发放贷款或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发放贷款。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网络消费金融服务相关法规。”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仍在演变中,其对我们业务的适用性可能会在未来发生变化。例如,如果监管部门认为由我们自有资金出资的信托涉及使用我们自有资金进行放贷,我们可能被视为贷款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如果我们受到或被视为违反此类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某些行政处罚,包括没收非法收入、最高五倍于非法收入金额的罚款和暂停业务运营。如果我们被视为贷款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我们目前向用户收取的服务费和其他各种费用可能全部或部分被视为利息,这将受到民间借贷适用规则中规定的利率限制。此外,2025年9月11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颁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除其他外,禁止信托公司开展“通道业务”,并要求信托公司必须建立自己的风险管理体系。虽然我们不认为我们与信托公司的合作构成“通道业务”,但无法保证政府当局不会采取与我们不同的看法,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无法及时或有成本效益的调整我们与信托公司的业务模式,或者根本无法调整。

在少数情况下,我们被要求在此类信托下向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某些投资者保护措施,这可能被视为违反了适用的法律法规。请参阅“项目3.关键信息—— D.Risk Factors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目前针对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投资者保护措施被视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如果我们被中国监管机构视为经营财务担保业务,我们的业务、流动性、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如发生信托协议中载列的某些风险警示事件,包括(其中包括)当信托资金使用率在一段时间内低于一定百分比时,信托将不再为任何贷款提供资金,并应提前解散,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被要求将我们自己的资产与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和借款人的资产分开。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引》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将客户在托管行的资产与自有资产进行隔离。不过,除规范网络借贷中介机构资金托管人的指引外,并未明确执行适用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这一要求,受此类资产分离负债约束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范围仍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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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平台上,我们尽最大努力将我们自己的资产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和借款人的资产分开,包括但不限于依靠清算银行和支付公司在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和借款人之间转移资金。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资金可能会通过我们名下的银行账户在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和借款人之间转移。由于对资产分离要求的解释和实施缺乏明确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目前的安排不会被视为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我们不会被要求在未来改变我们的业务运营。此外,我们目前合作的清算银行和支付公司受制于不断变化的当地法律法规,他们可能会被要求改变与我们的合作安排或完全停止此类安排。如果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受制于有关网络安全、信息安全、隐私和数据保护的复杂和不断发展的中国和国际法律法规。其中许多法律法规在未来可能会发生变化和不确定的解释,任何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能导致索赔、我们的业务实践发生变化、负面宣传、法律诉讼、运营成本增加、用户增长或参与度下降,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我们的业务。

我们受制于与网络安全、信息安全、隐私和数据保护相关的复杂且不断变化的法律和监管要求。中国监管部门加强了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监管要求。这些法律不断发展,中国政府未来可能会采取其他规则和限制措施。然而,我们收到并可能收到相关政府当局就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发出的某些意见函,在这些情况下,我们及时回复并合作解决这些意见。不遵守可能导致处罚或其他重大法律责任。

于2017年6月生效并于2025年10月修订的《中国网络安全法》,创建了中国首个国家级“网络运营者”数据保护框架。它要求,除其他外,网络运营商采取安全措施,保护网络免受未经授权的干扰、损坏和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数据被泄露、窃取或篡改。还要求网络运营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遵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严格在个人信息主体授权范围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需要大量的资本、管理和人力资源来遵守法律要求,加强信息安全并解决任何由安全故障引起的问题。

此外,根据《中国网络安全法》,已经并预计将通过许多法规、指南和其他措施。例如,根据2022年2月生效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数据处理活动开展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在购买对国家安全有影响或可能有影响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时,必须通过网络安全审查;用户个人信息超百万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在赴境外上市前,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请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将评估(其中包括)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在上市后被外国政府影响、控制或恶意使用的风险,以及网络信息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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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7日,中国国务院颁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等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通信、节水、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和国防科学等重要行业或领域的任何重要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以及在发生损坏、功能丧失或数据泄露时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民生和公共利益的任何其他重要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此外,各关键行业和部门的相关管理部门或保护部门负责制定资格标准,确定各自行业或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最终认定是否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告知运营者。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没有任何保护部门发布详细的规则或实施,我们也没有被任何政府当局告知作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由于该条例是新发布的,而政府当局,包括保护部门,可能会就本条例的解释和实施进一步制定详细规则或解释,现行监管制度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的确切范围仍不明确,可能会受到中国政府当局的进一步解释。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根据中国法律,我们不会被视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我们也无法保证未来的监管变化是否会对像我们这样的公司施加额外的限制。如果我们无法及时遵守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要求,或根本无法遵守,我们可能会受到政府执法行动和调查、罚款、处罚、暂停我们的不合规运营或将我们的应用程序从相关应用程序商店中移除等制裁,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年报出具之日,未收到任何由CAC据此作出的监管问询、通知、立案调查、警示、处分网络安全审查等事项。

2022年7月7日,CAC公布了《出境数据传输安全评估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生效,其中规定,拟将在中国境内运营过程中收集和生成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提供给境外的数据处理者,应与CAC一起接受安全评估。现行出境数据转移安全评估办法规定,单位处理个人信息超百万并将个人信息转移出境,或者自上一年1月1日以来累计向境外转移个人信息超过10万条或者个人敏感信息超过1万条的,必须申请进行CAC安全评估。出境数据传输安全评估办法进一步规定了安全评估的流程和要求。不过,2024年3月22日,CAC发布了《规范和促进出境数据流动办法》,并于同日施行,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数据合法有序自由流动,在特定情形下,无需申请出境数据安全评估提供给境外、订立出境提供个人信息标准合同或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包括但不限于,(一)对于未被有关部门或地区告知或已作为重要数据公开公布的数据,(二)必须在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作为个人作为当事人的合同订立和履行所必需的,如跨境购物等,或其他列名情形,以及(三)估计在一年内提供境外个人信息不足1万人的情况。我们未来的跨境购物业务中可能存在少量向外转移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不像新公布的办法开始施行时那样被纳入与CAC进行的出境数据安全评估。尽管我们不需要为外呼数据转移申报此类安全评估、订立标准合同或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但我们将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继续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2024年9月24日,国务院发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即《网络数据安全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网络数据安全条例》对网络数据处理活动、网络数据的安全与保护、网络数据的合理有效使用等方面规定了一定的要求,进一步阐明了个人信息保护、重要数据安全、网络数据跨境安全管理和网络平台服务商义务等方面的问题。网络数据处理者进行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除其他外,《网络数据安全条例》要求的国家安全审查应按照中国相关规定进行。然而,由于《网络数据安全条例》没有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作出进一步解释或解释,如果我们被视为进行了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我们可能会根据《网络数据安全条例》第13条受到国家安全审查,否则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处罚、暂停相关业务和吊销相关业务许可,因此我们的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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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简称PIPL)于2021年11月生效。PIPL对个人信息的处理提出了细则,明确了个人的相关权利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进一步强化了个人信息非法处理的责任。除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其他规则和原则外,PIPL特别规定了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规则。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被非法使用,极易导致人的尊严受到侵犯或个人人身或财产安全受到损害,包括生物特征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个人医疗卫生、财务账户、个人行踪等信息,以及14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任何个人信息。2024年9月14日,中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委员会发布关于发布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敏感个人信息识别指南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敏感个人信息的定义,并具体规定了此类敏感个人信息的识别规则。只有在有特定目的和足够必要性的情况下,在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才能处理敏感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告知个人处理该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及其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我们收集的一些信息,例如个人身份证号码和位置,可能会被视为PIPL下的敏感个人信息。PIPL还加强对自动决策的监管,以保护个人获得公平交易条款的权利以及对移动应用程序的监管。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在所有方面遵守PIPL,或者监管机构不会命令我们纠正或终止我们目前收集和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做法。我们还可能受到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罚款和其他处罚。另外,2023年CAC发布了几个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比如《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而如果这些征求意见稿正规化,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定期对我司处理个人信息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就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甚至备案。

此外,中国的互联网信息是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进行监管的。根据中国国家安全法,将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行政管理机构和机制,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关键技术和IT产品和服务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中国数据安全法于2021年9月生效,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活动规定了安全审查程序。并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以及此类数据被篡改、破坏、泄露或非法获取、使用时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引入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对每个相应类别的数据采取适当级别的保护措施。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业务不会被视为根据中国数据安全法收集“重要数据”或“状态关键数据”。如果我们被视为收集“重要数据”或“状态关键数据”,我们可能需要采取内部改革,以遵守数据安全法。

2023年7月,工信部发布《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即《APP备案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经营者(包括分发小程序和快捷应用程序等,统称“APP”),应当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手续的APP经营者不得从事App互联网信息服务。凡在本备案通知颁布前开展业务的APP,应按照本备案通知的规定,于2024年3月底前办理该备案手续。2024年4月至2024年6月,工信部可组织开展APP备案检查,对未办理备案手续或有违法行为的APP,依法依规处理。截至2024年6月底,我们已对所有开展业务的APP和我们的小程序进行备案。

虽然我们采取措施遵守适用的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律法规,但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和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采取的措施的有效性。我们的客户和商业伙伴等第三方的活动是我们无法控制的。如果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违反中国网络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或未能完全遵守与我们的服务协议,或我们的任何员工未能遵守我们的内部控制措施并滥用信息,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虽然我们已采取措施,尽最大努力遵守监管机构的要求,但我们不能保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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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政府当局更多类似的整改要求或我们将在任何时候完全遵守所有适用的规则和规定。任何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遵守所有适用的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律法规,或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未能或被认为未能这样做,或我们的员工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遵守我们的内部控制措施,可能会阻止我们使用或提供某些网络产品和服务,导致罚款和其他处罚,例如暂停我们的相关业务、关闭我们的网站和应用程序以及暂停我们的应用程序的新下载,以及使我们受到负面宣传和法律诉讼或监管行动,并阻止当前和潜在用户和客户使用我们的服务,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无法有效维持贷款组合的质量,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受到我们有效维持贷款组合质量的能力的影响。无法保证我们的贷款组合的质量将保持在当前水平或有所改善。在2023、2024和2025年,我们分别发放了人民币2500亿元、人民币2120亿元和人民币2050亿元(294亿美元)的贷款。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未偿还贷款本金余额分别约为人民币1240亿元、人民币1100亿元和人民币966亿元(138亿美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应收融资款净额分别为人民币41.45亿元、人民币47.81亿元和人民币56.18亿元(8.03亿美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90天+拖欠率分别为2.9%、3.6%和3.1%。

我们的贷款组合的质量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负面影响,其中许多因素是我们无法控制的。这些因素包括(其中包括)中国经济的放缓和结构性改革、总体经济状况的不利发展、我们的目标用户的失业率上升、流行病和自然灾害。如果我们不能管理信贷风险,我们的贷款组合的质量也可能恶化。此外,随着我们扩大用户基础并向用户提供新的产品功能和更高的信用额度,我们可能会遇到用户信用风险的不利变化。例如,虽然我们对使用灵活还款选项设置了某些要求,例如要求每月最低还款额和将用户的信用额度保持在批准的金额,但灵活还款选项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贷款拖欠和冲销,因为用户使用灵活还款选项所借新贷款的未偿本金余额将被视为当前,只要用户满足用户与我们商定的新贷款的付款时间表。如果我们的信用评估和控制流程未能有效遏制较高风险用户在使用我们现有或新的信贷产品时的信贷敞口,我们也可能经历用户信贷风险的不利变化。

而且,我们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政策会不时发生变化。我们使用我们专有的风险控制系统来评估用户的信用风险。我们在积累用户数据的同时不断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风控体系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对未来的信用损失进行不准确的预测。例如,在授予初始信贷额度后,用户的风险状况可能会因多种因素而发生变化,例如财务状况恶化,并且无法保证会及时捕捉到此类变化。我们的风控系统使用的模型和算法可能包含错误、缺陷或其他缺陷,可能导致信用评估不准确,用户和外部数据来源提供的数据可能不正确或过时。如果未来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我们的贷款定价和审批过程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从而导致贷款分类错误或不正确的批准或拒绝信贷申请。我们的风险管理能力还依赖于我们的反欺诈检测、风险建模,以及风险管理的精细化操作,这些都在其管理我们贷款组合风险的有效性中涉及到一定的风险。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风险管理系统和政策已经或将有效地管理我们的信用风险,从而有效地管理我们贷款组合的资产质量。

如果由于任何原因,我们无法有效维持和管理我们的贷款组合的质量,我们的贷款组合的拖欠率和冲销可能会增加。在我们促成的某些类型的贷款中,我们将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那里获得的服务费与贷款的质量和绩效有关。如果我们未能识别此类贷款中的风险,我们可能会收到减少的服务费甚至没有服务费。此外,如果我们的贷款组合质量恶化,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可能不愿意在我们的合作中提供优惠条件,甚至决定不再继续与我们合作,用户可能会寻求修改其贷款条款或减少使用我们的平台借款。如果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我们的业务、竞争地位、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需要以合理的成本获得充足的资金,才能成功运营我们的业务,而以合理的成本获得充足的资金是无法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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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业务的增长和成功取决于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来满足用户对我们平台上贷款的需求。我们的平台资金来自各种来源和类型的投资者,包括我们平台上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自2018年以来,我们从机构资助合作伙伴那里获得了大部分资金。我们实现资金来源多样化的能力取决于监管要求的发展。例如,141号文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无收入来源人员提供贷款或投资于基础资产由“现金贷”或“校园贷”构成的资产支持证券。大学生被认定为无收入来源人员的,金融机构向大学生提供贷款的资助可能需要终止。虽然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在历史时期不是我们的主要资金来源,但如果我们打算增加通过资产支持证券获得的资金,上述要求将影响我们通过这一渠道获得的资金数量。

此外,2021年2月发布的《关于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的通知》对参与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若干要求,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核查信用资质和大学生身份及其贷款用途,进行综合信用评估,接收第二还款来源(如家长、监护人、或该高校学生的其他管理人)确认向该高校学生提供的此类互联网消费贷款,并同意由其担保偿还贷款。我们必须遵守我们的资金合作伙伴关于确定某些受限制借款人的政策,包括大学生。因此,我们可能需要在潜在用户中识别大学生产生额外费用,这将增加我们吸引和留住用户的成本。

此外,如果资金合作伙伴提供的资金不足,愿意接受潜在用户带来的违约风险,或者由于当前或现有法律或法规施加的限制,特定类型的资金可能仅匹配给我们的特定用户群体,我们的平台将无法为某些贷款发放提供资金。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满足用户的贷款需求,我们平台上的贷款发放可能会受到重大影响。此外,如果我们的资金来源的风险调整后回报要求发生变化,资金来源可能会选择不为源自我们平台的贷款提供资金。

此外,我们的增长战略包括为我们的用户提供价格具有竞争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由于线上线下消费市场竞争激烈,我们可能会尝试通过修改向我们的投资者提供的投资产品以及与我们的融资伙伴的合作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来进一步降低我们的融资成本。如果我们的资金来源发现风险调整后的回报与我们的吸引力降低,我们可能无法获得必要水平的资金。由于我们的一些融资合作伙伴要求我们提供保证金并在违约情况下予以赔偿,而其他合作伙伴则不要求此类保证金但为我们提供了不太优惠的条款,我们不得不不时调整我们的融资模式,以平衡支付给融资来源的保证金金额和融资条款的商业可行性。如果我们的平台由于资金不足或与竞争对手相比定价不那么优惠而无法及时向潜在用户提供贷款或为贷款提供资金,将损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我们扩展到为我们的用户提供更高的信贷额度、新的贷款产品和金融服务,以及在我们的电子商务渠道上提供新的产品类别,以及我们扩展到为越来越多的年轻一代消费者提供服务,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新的挑战和更多的风险。

我们的经营历史有限,自成立以来一直在迅速扩大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以及我们的用户群。例如,我们在2014年开始在分期购买贷款之外,向我们的用户提供个人分期贷款。2015年,我们开始提供灵活的还款选择,允许符合我们标准的用户重新安排或推迟当前的月供。近年来,我们扩大了产品范围,包括服装和鞋类、箱包、时尚配饰、家居用品、化妆品、个人护理产品、婴儿和孕妇用品、食品和饮料以及虚拟商品。为了服务于我们扩大的用户群和用户不断变化的信贷需求,我们不断提供新的信贷产品,并为我们的用户提供更高的信贷额度,因为他们以更大的还款能力获得更高的收入。我们也可能会不时进一步推出新举措,以扩展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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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新的产品和服务品类,涉及新的风险和挑战。我们缺乏对这些新产品和服务产品的熟悉程度以及缺乏相关的用户数据,这可能使我们更难预测用户的需求和偏好以及管理信用风险。我们可能会误判用户需求,导致库存积累和可能的库存减记。这也可能使我们更难检查和控制质量,并确保妥善处理、储存和交付。我们可能会在新产品上遇到更高的退货率,收到更多的客户投诉,并受到代价高昂的产品责任索赔,这将损害我们的品牌和声誉以及我们的财务业绩。向新产品和服务的扩张也可能使我们面临超出我们控制范围的法律、运营和声誉风险。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收回我们的投资。

此外,随着我们的用户群转向由更多年轻一代消费者组成,由于我们缺乏信用数据和经验,我们可能无法准确评估这些新用户的信用风险。更高信用额度产品也可能会带来更多风险,由于缺乏历史数据,我们可能无法充分应对我们在这些更高信用额度产品下产生的贷款的违约风险。为不断变化的用户群服务,也可能让我们面临新的挑战和更多的风险。如果我们未能执行我们的增长战略,或者如果我们未能应对挑战和风险,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的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模型无效,或者我们从潜在用户和第三方收到的信用和其他信息不准确,从而不能准确反映用户资信,我们的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准确性将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能否有效地将用户细分为适当的风险状况,吸引和留住用户,并为融资合作伙伴提供有吸引力的风险调整后回报,取决于我们的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模型的有效性,以及关于用户信誉的准确信息。我们依靠我们的风控体系来评估用户的信用风险。虽然我们通过更新系统的算法、数据处理等技术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但如果模型存在系统性技术错误或其他错误、对数据分析无效或包含其他缺陷,我们的信用评估的准确性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将受到不利影响,从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对于我们的信用评估,我们从潜在用户和第三方获得的潜在用户的某些信息,这些信息可能不完整、不准确或不可靠。由于用户信息过时、不完整或不准确,我们对用户的信用评估可能无法反映该特定用户的实际信用情况。此外,一旦我们获得了用户的信息,用户随后可能会(i)拖欠未偿债务的付款;(ii)拖欠已存在的债务;(iii)承担额外债务;或(iv)经历其他不利的财务事件,从而使我们之前获得的信息不准确。我们目前确定用户在从我们获得贷款时是否有未偿还贷款通过使用外部数据库的消费金融平台。我们还会定期将用户的姓名与我们的数据库进行比较。一旦我们检测到一个用户有多笔未偿还贷款且有大量总余额并构成高信用风险,我们将把这类用户置于高风险用户名单上,并密切监控该用户的未来。

然而,我们无法保证我们拥有与我们所有用户的未偿还贷款有关的完整和准确的信息。例如,用户可能会通过我们的平台借钱,以便在其他消费金融平台上还清贷款,反之亦然。如果用户在完全偿还用户在我们平台上获得的任何贷款之前产生了额外的债务,则额外的债务可能会损害该用户向我们和我们的资金来源支付其贷款的能力,以及获得与此类贷款相关的投资回报的能力。此外,额外债务可能会对用户的一般信誉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用户陷入财务困境或资不抵债。如果用户有其他债务,无法偿还全部债务,用户可能会选择向其他平台付款,而不是我们。此类不准确或不完整的用户信息可能会影响我们信用评估的准确性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而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因此,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现有的和新的贷款产品或金融服务没有保持或达到足够的市场认可度,我们的财务业绩和竞争地位将受到损害。

我们已投入大量资源,并将继续强调,升级和营销我们现有的贷款产品,并提高其市场意识。我们还会产生费用并预先花费资源来开发和营销新的贷款产品和金融服务,这些产品和金融服务包含附加功能、改进功能或以其他方式使我们的平台对用户更具吸引力。新的贷款产品和金融服务必须达到较高的市场接受度,我们才能收回开发和营销它们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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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多种原因,我们现有和新的贷款产品和金融服务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市场认可,其中包括:

用户可能不会发现我们贷款产品的条款,例如成本和信用额度,有竞争力或有吸引力;
我们可能无法准确预测市场需求,无法及时提供满足这一需求的贷款产品和金融服务;
使用我们平台的用户、投资者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可能不喜欢、觉得有用或同意,我们所做的改变;
我们的平台可能存在缺陷、错误或故障;
可能存在对我们的贷款产品或金融服务、或我们平台的业绩或有效性的负面宣传;
监管机构可能会认为,新产品、金融服务或平台变更不符合适用于我们或我们的融资合作伙伴的中国法律、法规或规则;
适用于我们或我们的资金合作伙伴的法规或规则;和
可能会有竞争产品或服务被我们的竞争对手引进或预期引进。

如果我们现有和新的贷款产品和服务以及投资产品未能在市场上保持或获得足够的认可,我们的竞争地位、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现在的费率水平未来可能会下降。我们费率的任何实质性降低都可能降低我们的盈利能力。

我们通过我们自己的担保公司向我们平台上的用户收取费用,并向第三方担保公司收取费用,而第三方担保公司又向我们的用户收取担保服务费,从而产生金融服务收入。我们还通过向金融机构收取费用来产生金融服务收入。这些费率还可能受到我们向用户和合作伙伴提供的产品类型组合随时间变化、宏观经济因素以及在线消费金融行业竞争的影响。例如,我们向资金合作伙伴收取的基于绩效的贷款的便利和服务费金额正在增加。由于我们收到的此类贷款的费率普遍较低,这可能会降低我们的盈利能力。与强制执行金融服务收费的最高百分比较低的一般监管趋势一致,我们可能不得不进一步降低我们的费率。我们的费率的任何实质性降低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以有效和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推广和维护我们的品牌,我们的业务和经营成果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相信,有效发展和保持我们品牌的知名度对于吸引和留住用户至关重要。这反过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用户获取策略的有效性、我们的营销努力、我们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合作以及我们用来推广我们平台的渠道的成功。如果我们当前的任何用户获取策略或营销渠道变得不那么有效、成本更高或不再可行,我们可能无法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吸引新用户或将潜在用户转化为活跃用户。

我们打造品牌的努力使我们产生了费用,很可能我们未来的营销努力将需要我们产生额外的费用。这些努力可能不会在不久的将来导致营业收入增加或根本没有任何增加,即使这样做,营业收入的任何增加也可能无法抵消所产生的费用。如果我们未能成功推广和维护我们的品牌,同时产生额外费用,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受到不利影响,我们的业务增长能力可能会受到损害。

任何有关我们、整个消费金融行业和我们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负面宣传或用户投诉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品牌的声誉对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力至关重要。任何与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有关的负面宣传、被宣传的事件和/或用户投诉,无论我们是否疏忽或有过错,包括与我们的管理、业务、遵守法律、财务状况或前景以及我们与校园网络借贷有关的业务运营有关的事件,无论有无优点,都可能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并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与编造或恶意报告相关的负面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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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当局对竞争对手或我们的用户制造的我们的产品或服务也可能对我们的品牌形象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并损害我们的信任和信誉。

由于中国的消费金融行业是新的,这个行业的监管框架也在演变,关于这个行业和我们经营所在的细分市场的负面宣传可能会不时出现。有关中国消费金融行业的负面宣传一般也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无论我们是否从事了任何不适当的活动。中国政府制定了具体规则,包括《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引》、《商业银行网络借贷办法》、《141号文》等,为网络消费金融行业发展更加透明的监管环境。中国网络消费金融行业的任何参与者如果不遵守这些规定,可能会对整个行业的声誉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包括校园借贷在内的整个消费金融行业的任何负面发展或看法,即使事实上不正确或基于孤立事件或由于其他市场参与者的行为,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形象,损害我们的信任和信誉,并对我们吸引新用户、投资者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消费金融行业的其他负面发展,例如广泛的用户违约、欺诈行为、其他在线消费金融平台的关闭,或因积累大量债务和任何特定用户无力偿还而间接导致的事件,也可能导致对该行业的监管审查收紧,并限制消费金融行业市场参与者可能进行的允许业务活动的范围。

我们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接收客户投诉,并根据我们平台的条款和条件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从历史上看,这类投诉对我们的业务并不重要。然而,如果未来客户投诉大幅增加,无论是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例如客户的误解或寻求不正当收益的恶意投诉活动,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投入额外资源处理投诉,并进一步调整我们的运营以满足监管要求。

此外,任何与极端用户行为或激进或非法收贷活动有关的实际或声称的事件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如果用户、投资者或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将我们与受此类事件牵连的行业其他同行联系起来,他们可能不太愿意在我们的平台上从事借款或资金活动。在我们的正常业务过程中,我们可能需要就拖欠贷款对某些借款人提起诉讼。如果法院不支持我们的主张,这类法律诉讼也可能对我们的声誉和品牌形象产生负面影响。如果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平台上的欺诈活动或针对我们用户的欺诈活动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品牌和声誉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面临与我们平台上的欺诈活动相关的风险,以及与处理用户和投资者信息相关的风险。我们的资源、技术和欺诈检测工具可能不足以准确检测和预防欺诈。此外,我们年轻一代的消费者由于金融知识和使用金融服务的经验有限,可能更容易受到欺诈的影响。他们可能没有足够的能力发现直接针对他们的复杂的欺诈计划。例如,我们的用户可能会受到第三方或有组织犯罪集团的鼓励,在我们的平台上产生个人分期贷款并将收益转移给他们,而他们并没有还款的意愿,最终导致违约。其他骗子可能冒充我们,向我们的用户提供诈骗贷款,并向我们的用户收取诈骗“服务费”。我们为我们的用户提供有关财务规划和管理的教育,包括信用概念、信用和个人信息保护、欺诈和身份盗窃预防。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这些努力将有效地防止欺诈。

虽然我们在历史上没有经历过任何给我们造成重大损失的重大欺诈事件,但我们平台上欺诈活动的显着增加将转移我们在配合调查方面的大量资源,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赔偿诈骗中的损失,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和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增加我们的运营成本,导致我们和我们的资金来源遭受损失,减少我们平台上的贷款发放,并导致我们采取额外措施来降低欺诈风险,并进一步增加我们的成本和开支。备受瞩目的欺诈活动也可能导致监管干预,并可能转移我们管理层的时间和注意力,并导致我们产生额外的费用和成本。如果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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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未能与我们的资金合作伙伴保持合作或保持足够的流动性以向我们的用户发放贷款,我们的声誉、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机构资助合作伙伴通常同意向符合其预定标准的用户提供资助,但须遵守其批准程序。这些协议的固定期限从一年到两年不等。其中一些协议在到期时具有自动续订选项。此外,虽然我们的用户的贷款请求通常会在我们与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设定和商定的参数范围内获得批准,但资金机构可能会在我们的监测和控制之外在其批准过程中实施额外的要求。因此,无法保证我们的机构资助合作伙伴能够提供可靠、可持续和充足的资金来支持所需的流动性,要么是因为他们可能拒绝为源自我们平台的用户贷款提供资金,要么是拒绝续签或重新谈判他们对我们平台的参与。此外,一些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已要求,如果借款人的贷款还款逾期一定时间,资金合作伙伴将有权终止贷款,并有权从美国或我们的关联担保公司获得与未偿本金和利息金额相等的赔偿。如果我们无法提供此类补偿,资助伙伴可能会终止与我们的合作,这反过来可能会对其他资助伙伴对我们的信心产生负面影响。在此类事件中,我们的流动性、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可用性以及我们的业务前景将受到不利和负面影响。

此外,如果中国法律法规对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合作施加更多限制,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可能会变得更有选择性,这可能会推高资金成本以及网贷平台与数量有限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以及其他非机构资金来源合作的竞争。此外,如果中国发布法律法规禁止我们与机构融资合作伙伴(包括持牌金融机构、小额信贷贷方或其他消费金融平台)的合作,我们与融资合作伙伴的合作可能不得不终止或暂停,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维持我们的历史增长率。

自开展线上消费金融业务以来,我们经历了快速增长。然而,不能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未来几个时期保持我们的历史增长率。我们的收入增长可能会放缓,或我们的营业收入可能会因若干可能的原因而下降,包括消费者支出减少、法规和政府政策的变化、竞争加剧、中国在线消费金融行业增长放缓、在线购买的交付和履行困难、替代商业模式的出现、政府政策或总体经济状况的变化以及自然灾害或病毒爆发。如果我们的增长率下降,投资者对我们的业务和业务前景的看法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

我们的业务取决于我们与业务合作伙伴和其他第三方保持关系的能力,同时,我们面临与业务合作伙伴和其他第三方相关的风险。

我们目前在业务的各个方面都依赖一些业务合作伙伴和其他第三方。例如,我们从第三方供应商采购产品,用于我们的线上直销。特别是,我们与京东进行了广泛的合作,从中我们采购了大量我们在电商渠道提供的产品。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在当前协议到期后,我们当前的供应商将继续以商业上可接受的条款向我们销售产品,或者根本不向我们销售产品。此外,如果我们由于任何原因未能吸引新的供应商向我们销售他们的产品,我们的业务和增长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的电子商务平台上还有第三方卖家。我们对在线市场上直接销售的产品的质量、存储和交付的控制不如对我们自己直接销售的产品的控制。如果任何第三方卖家没有控制其在我们的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的产品的质量,或者如果它没有交付产品或延迟交付或交付与其描述存在重大差异的产品,或者如果它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许可或许可的情况下销售某些产品,我们可能会面临索赔,即我们应对任何损失承担责任或面临产品责任索赔。我们还可能因在我们的平台上销售的假冒或未经授权的产品,或在我们的平台上销售的产品或在我们的平台上发布的内容侵犯知识产权,或其他不当行为,包括进行虚构交易或删除不利评论,而承担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规》和“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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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与多个商业伙伴和其他第三方合作,以履行和交付我们的产品给我们的用户。例如,我们利用京东和顺丰的仓储和配送基础设施,在我们的电商渠道上完成用户订单。我们准确处理和履行订单以及提供高质量用户服务的能力取决于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和其他第三方的履行基础设施。他们的交付和履行服务的任何中断或失败可能会阻止我们的产品及时或适当地交付给用户。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因其交付和履行服务的任何中断而受到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在开展业务时与某些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例如第三方支付平台、托管和结算服务提供商、商业数据提供商和贷款催收服务提供商密切合作。如果这些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未能正常运作,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且具有成本效益地找到替代方案,或者根本无法找到。此外,我们的任何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包括第三方贷款催收服务提供商)的任何激进做法或不当行为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使我们受到索赔和调查。如果我们无法有效监控和规范我们的第三方贷款催收服务商,我们可能需要自己进行更多的贷款催收活动,这可能会增加我们的成本,使我们面临更高的声誉和法律风险,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追求、建立和维护与业务合作伙伴和其他第三方的关系,以及将他们的数据和服务与我们的系统集成,需要大量的时间和资源。我们目前与合作伙伴和其他第三方的协议一般不禁止他们与我们的竞争对手合作或提供竞争服务。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更有效地向我们的合作伙伴提供激励,以青睐我们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某些类型的合作伙伴可能会投入更多的资源来支持与我们竞争的自己的业务。例如,京东金融开展消费金融业务,并得到京东可用的大量资源的支持。

我们业务的顺利运营还取决于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和其他第三方是否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任何有关业务合作伙伴和其他第三方的负面宣传,例如对其贷款催收做法的负面宣传,以及他们未能充分保护我们的用户和投资者的信息、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或以其他方式达到规定的质量和服务标准,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进一步导致潜在借款人的意愿下降。我们还可能对他们的贷款催收做法的任何不当行为负责。如果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的声誉与这些业务合作伙伴和其他第三方有关联,如果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受到影响。

任何缺乏适用于我们业务的必要批准、许可或许可,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受中国相关政府部门的政府监管和规范。这些政府主管部门共同颁布和执行的法规涵盖了包括网络零售、网络金融行业在内的我们业务运营的许多方面。中国政府广泛监管互联网行业。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难以确定哪些作为或不作为可能被视为违反了适用的法律法规。

我们被要求获得不同监管机构的各种许可和许可,以便在我们的网站上分销某些类别的产品。我们已努力获得所有适用的许可证和许可,但由于我们网站上销售的产品数量众多且种类繁多,我们可能无法始终做到这一点,我们可能会因在没有适当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产品而受到政府当局的处罚。随着我们增加产品选择,我们也可能会受到以前不影响我们的新的或现有的法律法规的约束。此外,由于外商投资在中国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业务受到限制,我们不直接拥有网站或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这可能导致我们的业务受到重大干扰,使我们受到制裁,损害相关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或对我们产生其他有害影响。我们还被要求为我们的在线消费融资和小额信贷服务获得一定的许可证和许可。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中国网络消费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正在发展和演变,我们的业务运营已经并可能需要继续修改,以确保完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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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网络消费金融平台分奇乐,由深圳分奇乐运营,已于2022年5月取得经营国内呼叫中心服务的若干增值电信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7年5月,并于2019年7月取得网上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的若干增值电信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9年7月。不确定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是否会被要求在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之外就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获得单独的经营许可证。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已获得在中国开展业务所需的所有许可或执照,或将能够维持我们现有的执照或获得新的执照。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有关外商投资限制的法规。”如果中国政府确定我们在没有适当批准、许可或许可的情况下经营,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要求额外批准或许可,或对我们业务的任何部分的经营施加额外限制,则它有权(其中包括)征收罚款、没收我们的收入、吊销我们的营业执照,并要求我们停止我们业务的相关部分或对我们业务的受影响部分施加限制。中国政府的任何这些行动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通过吉安市奋起乐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或深圳奋起乐在江西省吉安市的子公司吉安小额贷款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该子公司获得了当地有关部门的网络小额贷款许可证。小额信贷许可证于2024年7月更新,有效期至2026年8月。然而,由于近年来有关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和做法正在演变,见“项目4。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与小额信贷有关的法规”,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不会因任何违规行为而受到任何整改要求或行政处罚,也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满足任何整改要求(如果有),并保持该许可或续展许可。

例如,2020年11月,银保监会联合人民银行发布了《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草案明确,网络小额信贷业务主要在实体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事先批准不得跨省办理。省内经营网络小额信贷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网络小额信贷跨省经营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办法草案将设立三年过渡期,未经批准经营跨省网络小额信贷业务的,将逐步淘汰。虽然我们认为吉安微贷只是一种补充资金来源,我们不打算依赖它作为主要的资金来源,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该办法草案得以实施,吉安微贷将能够维持或更新其微贷许可证。

如果我们被视为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并违反中国任何有关个人征信业务的法律或法规,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特别是,我们受制于围绕征信业务办法的变化,其解释和实施可能会对我们未来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通过了多项监管个人征信业务的法规。这些条例包括国务院制定并于2013年3月生效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以及同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信用机构管理细则》。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业务”是指收集、组织、存储和处理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以及向他人提供此类信息的活动,“征信机构”是指正式设立的以征信为主要业务的机构。企业或者个人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未经批准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主体,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禁业、没收个人征信业务相关收入、处以5万元至50万元罚款或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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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征信业务办法将“信用信息”定义为“服务于金融经济活动、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是指依法收集的基本信息、借款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分析评估而产生的其他信息。”征信业务办法还要求,除其他事项外,征信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与该征信机构协作开展信用信息收集、存储、处理和分析工作的信息处理方。另外,以“征信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估、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名义“实际提供征信功能服务”的主体,也适用《征信业务办法》。凡未取得必要许可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在《征信业务办法》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整改。

由于征信业务的办法是较新的,我们不能保证我们能够清楚地了解其下的条款并保持遵守。比如,《征信业务办法》并未明确何为“与征信业务有关的活动”。目前还不清楚哪些活动可能被视为“实际提供了征信服务”。此外,《征信业务办法》并未就这些提供者在被视为开展征信业务的情况下如何以及何时可以申请所需的许可证或以其他方式遵守《征信业务办法》提供明确的指导意见或执行规则。

2021年4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管局邀请多家互联网平台运营商开会,讨论其互联网金融业务包括通过授权征信机构开展征信业务的运营和合规问题。如果我们被中国当局发现正在开展征信业务或征信功能服务,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获得个人征信业务许可或寻求其他途径以确保合规。我们将密切监测和评估监管动态。为了努力满足《征信业务办法》的要求并对我们的政策和做法进行必要的更改,我们可能会产生大量成本和费用,包括获得个人征信业务许可证,或者如果我们被视为信息处理者,我们可能会被要求与持牌征信机构协作,并就信用信息的收集、存储、处理和分析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任何未能或被认为未能在未来遵守《征信业务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2021年7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局进一步发布《关于与13家互联网平台(不含我方)断直连有关的通知》,要求互联网平台与金融机构在个人信息方面实现完全“断直连”,意味着禁止收集此类信息的互联网平台将个人信息直接流向金融机构。

尽管我们不是收到断开连接相关通知的13家互联网平台之一,但我们已订立协作协议并与持牌征信机构实现了系统接口,并且考虑到2018年4月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规定,银行和担保公司可以分别接受客户的申请并相互推荐客户,在某些情况下,我们还由我们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金融机构共享个人信息,尽力确保个人信息流动最大程度符合《征信业务办法》和《断直连有关通知》的规定。根据有关断开直连的通知、征信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我们未能或被认为未能满足相关要求可能会使我们承担罚款或刑事责任,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但由于《征信业务办法》既没有出台明确的指导意见,也没有出台实施细则,也没有出台监管机构的受理标准,我们将密切监测监管要求,及时调整适用措施,确保信用数据流动最大程度符合《征信业务办法》。然而,我们可能会产生大量成本和费用,以确保合规并对我们的内部政策和做法进行必要的更改。

新的法律法规可能会对我们的电子商务业务施加额外的要求和其他义务,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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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证照许可的要求,中国法律法规还要求电商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规。”不这样做,可能会使电商平台经营者受到整改要求和处罚。例如,《电子商务法》要求,平台上的商家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展示营业执照或者行政许可所载与其经营有关的信息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行动。

此外,根据《电子商务法》,除特定情况外,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这些平台上的商户,均应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当地分支机构提供其平台上商户的身份信息,并提示任何未进行登记的商户遵守相关登记要求。我们已要求我们平台上的商家完成此类注册。由于这些要求,我们可能会失去现有的商家,无法吸引可能不愿意在完全符合《电子商务法》的情况下与我们合作的潜在商家。此外,《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规定了多项新的义务,包括:(i)确保平台安全包括保护数据隐私;(ii)确保公平交易,保护平台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iii)宣传交易信息保全和交易规则;(iv)保护知识产权。

此外,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网络交易经营者,以及网络平台经营者开展业务,应当完全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其他经营者不公平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开展任何虚构交易、虚构用户评价等。而且,2025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了新修订的《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规定,经营者不得,(一)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影响用户选择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妨碍或者扰乱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二)以欺诈、胁迫、规避、破坏技术或者管理措施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获取或者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从而损害其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以及(三)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通过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进行虚构交易、编造评论、发起恶意退货,从而损害其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目前的业务运营在所有方面都满足《电子商务法》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义务。如果中国政府当局确定我们没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的所有要求,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和/或其他制裁,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与订阅服务相关的风险。

我们向订阅用户提供订阅服务,提供第三方平台会员优惠券、产品代金券和虚拟礼物等福利,并从此类订阅服务中产生收入。如果我们提供的福利未能吸引用户或达到他们的期望,我们可能无法维持或增加我们的订阅用户数量,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订阅服务正在不断发展,我们可能会在推出和推广未被充分预见的订阅服务方面面临运营风险。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解释不时发生变化,我们也可能面临潜在的监管和合规风险,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和重大影响。

日益关注环境、社会和治理事项可能会给我们带来额外成本或使我们面临额外风险。未能适应或遵守投资者和中国政府对环境、社会和治理事项不断变化的预期和标准,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近年来,中国政府和公众倡导团体越来越关注环境、社会和治理(ESG)问题,这使得我们的业务对ESG问题以及与环境保护和其他ESG相关事项相关的政府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更加敏感。投资者倡导团体、特定机构投资者、投资基金等有影响力的投资者也越来越关注E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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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和近年来越来越重视其投资的影响和社会成本。无论在哪个行业,投资者和中国政府对ESG和类似事项的更多关注可能会阻碍获得资本,因为投资者可能会因对公司ESG实践的评估而决定重新分配资本或不承诺资本。任何ESG关注或问题都可能增加我们的监管合规成本。如果我们不适应或遵守投资者和中国政府对ESG事项不断变化的期望和标准,或被认为没有对ESG问题日益增长的关注做出适当回应,无论是否有法律要求这样做,我们可能会遭受声誉损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ADS的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近年来,我们向疫情重镇武汉市捐款,用于采购紧缺医疗物资。我们还向遭受暴雨洪涝灾害的中部河南省捐款,支持救灾工作,帮助当地社区恢复正常生活、工作和生产。除了慈善行动,我们一直在积极将社会责任融入其运营、产品、服务中。由于我们出色的ESG努力,我们获得了亚洲银行家全球财富与社会企业承诺认证计划2021颁发的财富与社会企业承诺证书。

利率波动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业务的盈利能力取决于我们的用户愿意借款的利率,以及我们的资金合作伙伴愿意放贷的利率。具体的基准利率可能会因经济状况和政府政策的变化而波动。如果我们未能及时应对利率波动并重新定价我们的贷款产品,我们的贷款产品对我们的用户的吸引力可能会降低。例如,在利率下降的环境下,如果我们不降低贷款产品的利率,潜在用户可能会从其他渠道寻求更低价格的贷款。同样,在利率上升的环境下,如果我们不提高投资产品的回报率,潜在投资者可能会从其他渠道寻求更高回报的投资。此外,如果我们无法对我们的贷款产品和投资产品进行相应的重新定价,我们的贷款产品的利率与我们投资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之间的利差可能会减少,我们的盈利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过去发生了净亏损,未来可能会发生净亏损。

我们过去曾出现净亏损,而自2017年以来我们有净收入。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的运营费用将增加,因为我们寻求继续发展我们的业务,吸引潜在用户、投资者和合作伙伴,并进一步增强和开发产品和服务。事实证明,这些努力可能比我们目前预期的更昂贵,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地增加我们的营业收入,足以抵消这些更高的费用。我们在战略上专注于服务年轻一代消费者,并寻求捕捉他们的长期增长潜力。如果我们无法执行这一策略,或者如果我们无法在重复用户上产生更多收入,我们可能无法继续产生净收入。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90天+拖欠率分别为2.9%、3.6%和3.1%。如果我们的冲销率在未来增加,我们可能会蒙受损失。我们还采用并可能继续采用影响我们净收入的会计准则。如果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我们可能会再次产生净亏损,并可能无法在可预见的未来实现或保持季度或年度盈利。

员工的不当行为、错误和不履行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声誉。

我们面临多种类型的运营风险,包括员工的不当行为和错误风险。我们的业务依赖于我们的员工与用户和投资者互动,处理大量交易并支持贷款催收过程,所有这些都涉及个人信息的使用和披露。如果交易被重定向、挪用或以其他方式不当执行,如果个人信息被泄露给非预期的接收者,或者如果发生操作故障或交易处理失败,我们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无论是由于人为错误、故意破坏或对我们的操作或系统的欺诈性操纵。此外,我们存储和使用某些个人信息以及与用户和投资者互动的方式受中国多项法律管辖。并不总是能够识别和阻止员工的不当行为或错误,我们为发现和防止这种活动而采取的预防措施可能无法有效控制未知或未管理的风险或损失。如果我们的任何员工拿走、转换或滥用资金、文件或数据,或者在与用户和投资者互动时没有遵守协议,我们可能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受到监管行动和处罚。我们还可能被认为为非法挪用资金、文件或数据提供了便利或参与,或者没有遵守协议,因此要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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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催收拖欠贷款的能力受损,或者如果我们内部团队或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催收工作受损,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组建了一支既有内部员工,又有第三方服务商的催收团队,负责处理拖欠贷款的催收。如果我们的员工或我们的第三方服务商的催收方式,例如电话、短信、当面拜访、法律函件和诉讼和/或仲裁,不有效并且我们未能快速响应和改进我们的催收方式,我们的拖欠贷款催收率可能会下降。虽然我们已执行和执行与我们和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收款活动有关的政策和程序,包括对拖欠用户提起诉讼和仲裁,但如果这些收款方式被用户或监管机构视为骚扰、威胁或其他非法行为,我们可能会受到用户提起的诉讼或被监管机构禁止使用某些收款方式。如果发生这种情况,而我们未能及时采用替代催收方法或替代催收方法被证明无效,我们可能无法维持我们的拖欠贷款催收率,资金来源对我们平台的信心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如果上述任何情况发生并损害我们收集拖欠贷款的能力,我们平台上的贷款发放将减少,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中国目前的债务催收监管制度仍在不断演变。尽管我们的目标是确保我们的催收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我们制定了严格的内部政策来禁止激进的做法,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催收团队不会在他们的催收工作中从事任何不当行为。我们的催收人员的任何此类不当行为或认为我们的催收做法被视为具有侵略性且不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看法可能会导致我们的声誉和业务受到损害,这可能会进一步降低我们从借款人那里收取款项的能力、潜在客户使用我们产品的意愿或导致相关监管机构的罚款和处罚,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跟上技术进步,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利用AI和机器学习技术来运营和改进我们的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模型,提高我们的运营效率,并进行有针对性的营销。我们业务的成功将部分取决于我们及时适应和有效应对技术进步的能力。线上消费金融行业伴随着持续的技术变革而快速演进。如果我们无法发展和提高与快速技术和行业变化保持同步的技术能力,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如果能够更有效地获得信贷和管理风险的新技术出现,这些技术可能会对我们更有效地有效竞争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必须继续在研发上投入大量资源,以增强我们的技术。我们可能由于技术困难、对行业趋势和需求预测不准确或缺乏必要资源等多种原因,无法成功执行我们的技术战略。未能跟上技术进步可能会导致产品和服务的吸引力降低,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能力下降,进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中国网上零售行业的增长和盈利能力有关的不确定性,特别是电子商务行业,可能会对我们的营业收入和业务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电商渠道的线上直销占我们总营业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我们未来的运营结果将取决于影响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众多因素,这些因素可能超出我们的控制范围。这些因素包括:

中国互联网、宽带、个人电脑和移动普及率和使用率的增长,以及任何此类增长的速度;
中国消费者对网购的信任度和信心水平,以及用户人口结构和消费者品味和偏好的变化;
我们和竞争对手在线上提供的产品的选择、价格和受欢迎程度;
中国是否出现了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替代零售渠道或商业模式;以及
与网购相关的履约、支付等辅助服务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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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网上购物的受欢迎程度下降,或我们未能根据趋势和消费者要求调整我们的网站和改善我们用户的网上购物体验,可能会对我们的营业收入和业务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电商行业受制于宏观经济变化,在经济衰退期,零售购买量往往会下降。我们无法控制的许多因素,包括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货币汇率波动、股票和房地产市场波动、利率、税率、其他政府政策以及失业率,都可能对消费者信心和支出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可能对我们的增长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国内和国际政治的不利发展,包括军事冲突、政治动荡和社会不稳定,也可能对消费者信心产生不利影响并减少支出,进而可能对我们的增长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交付、退换货政策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采取了用户友好的退换货政策。我们可能还会被法律要求不时采取新的或修改现有的退换货政策。例如,根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购商品七天无条件退货暂行办法》(2020版),消费者有权在收到网购商品后七天内无故退货,但有一定例外。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规》和“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有关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规。”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立、“5S守护系统”升级后,我们的消费者保护工作正处于精细化、长期化发展中。在组织架构上,成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负责用户调研、消费者权益保护治理体系和机制建设,优化客户消费体验并提供服务质效。这些政策改善了用户的购物体验,促进了用户忠诚度,进而帮助我们获得并留住用户。然而,这些政策也使我们面临额外的成本和费用,我们可能无法通过增加收入来弥补。我们处理大量退货的能力是未经证实的。如果我们的退换货政策被大量用户滥用,我们的成本可能会大幅增加,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我们修改这些政策以降低我们的成本和开支,我们的用户可能会不满意,这可能会导致现有用户的流失或未能以理想的速度获得新用户,并可能因此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不能有效竞争,我们的经营成果和市场份额可能会受到损害。

线上线下消费市场在中国竞争激烈且不断演变。我们的竞争对手以不同的商业模式运营,拥有不同的成本结构或参与不同的细分市场。它们最终可能会被证明更加成功,或者更能适应新的监管、技术和其他发展。我们目前和潜在的一些竞争对手比我们拥有明显更多的资金、技术、营销和其他资源,可能能够投入更多的资源来开发、推广和支持他们的平台。

我们的竞争对手也可能比我们拥有更长的运营历史、更广泛的用户或投资者基础、更大的数据量、更高的品牌认知度和忠诚度,以及更广泛的合作伙伴关系。此外,当前或潜在的竞争对手可能会收购我们现有的一个或多个竞争对手,或与我们的一个或多个竞争对手结成战略联盟。上述任何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未来增长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更擅长开发新产品、应对新技术、收取较低的贷款费用以及开展更广泛的营销活动。当新的竞争者寻求进入我们的目标市场,或当现有的市场参与者寻求增加其市场份额时,他们有时会削弱该市场流行的定价和/或条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市场份额或开发新市场机会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还有,由于中国的在线消费金融行业相对较新且发展速度较快,潜在的投资者和用户可能并不完全了解我们的平台是如何运作的。如果我们不采取行动应对这些竞争挑战,我们的定价和条款可能会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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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由于中国有关现金贷的法律法规更加严格,更多的网贷平台可能会将其服务和产品扩展到基于场景的借贷,包括与电商平台合作,这可能会推高网贷平台之间的竞争。这种加剧的竞争可能会增加我们的运营成本,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我们的竞争对手能够向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提供更具吸引力的条款,这些业务合作伙伴可能会选择终止与我们的关系。此外,由于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会因应当前或潜在的中国关于网络借贷平台收取的利率和费用的规定而实施某些程序以降低其费用,我们可能也需要降低我们的费用以遵守此类规定并保持在网络借贷行业的竞争力。如果我们无法与竞争对手竞争,或者由于竞争压力我们被迫收取较低的费用,我们可能会遇到收入减少或我们的平台可能无法获得市场认可,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正式颁布《互联网平台领域反垄断指南》,即《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指南》。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指南主要涵盖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五个方面。《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指南》禁止互联网平台的某些垄断行为,以维护市场竞争,维护参与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用户和经营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禁止具有支配地位的平台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如利用大数据和分析在定价和其他交易条件方面歧视客户、胁迫交易对手进行排他性安排、利用技术手段屏蔽竞争对手接口、在所展示商品的搜索结果中进行有利定位、利用捆绑服务销售服务或产品、强制收集不必要的用户数据等。

由于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指南是新颁布的,因此无法估计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的具体影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业务运营在所有方面都符合此类法规和当局的要求。如果任何不合规行为被相关当局提出并被判定对我们不利,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和其他处罚,并需要调整我们的一些业务实践,这可能会造成高昂的成本。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2022年6月修正的《反垄断法》要求,视同集中、涉及规定了营业额门槛的当事人的交易,须经商务部清零后方可完成。由于《反垄断法》的执行力度增强,我们可能会受到更严格的监管审查,这将增加我们的合规成本,并使我们面临更高的风险和挑战。

我们已根据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授出并可能继续授出低价及名义上定价的购股权、受限制股份单位及其他类型的奖励,这可能会导致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开支增加。

我们的表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才华和高技能的个人。我们未来的成功取决于我们持续识别、发展、激励和留住高技能人才的能力。我们已采纳股份激励计划,以低价及名义定价的购股权、受限制股份单位及其他类型的奖励形式向雇员、董事及顾问提供额外激励。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股份激励计划”进行详细讨论。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分别录得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开支合计人民币1.179亿元、人民币9460万元和人民币9620万元(约合1380万美元)。我们认为,授予股份奖励对我们吸引和留住关键人员和员工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将在未来继续向员工授予股份奖励。因此,我们与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相关的费用可能会增加,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的目标用户群组的总可寻址市场比我们认为的要小,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影响。

由于市场需求、信贷行业的中国法规、竞争、一般经济状况以及中国在线消费金融行业历史相对较短等因素,很难估计我们的目标用户群组的总可寻址市场。我们认为,我们的用户总可寻址市场由新生代消费者组成。然而,如果对我们平台上提供的贷款产品的需求低于我们的预期,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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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们业务的季节性,我们的季度业绩可能会大幅波动,可能无法充分反映我们业务的基本表现。

我们的业务经历了一些季节性,反映了消费者贷款的季节性需求和与在线零售行业相关的季节性模式的结合。例如,在中国的国定假日期间,我们通常会遇到较少的用户流量和购买订单,尤其是在每年第一季度的春节假期期间。此外,中国的电子商务公司在每年的11月11日举行特别的促销活动,这提高了我们该季度的业绩。3、4、9、10、11月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需求较高,一般对应11月11日前后开学和我们的促销活动。虽然我们的增长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这种季节性,但我们的季度经营业绩在未来可能会受到这种季节性的影响。

因此,我们的季度经营业绩,包括我们的营业收入、费用、净亏损或收入等关键指标,在未来可能会有很大差异,我们的经营业绩的期间比较可能没有意义。因此,任何一个季度的业绩不一定是未来业绩的指标。

我们面临与自然灾害、健康流行病和其他疫情相关的风险,这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运营。

我们的业务可能受到流行病的不利影响,包括禽流感、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SARS)、甲型H1N1流感、埃博拉病毒、寨卡病毒、H7N9流感、禽流感或其他大流行病。任何此类事件都可能对我们的日常运营造成严重干扰。近年来,中国和全球都爆发了疫情。如果我们的员工受到健康流行病的影响,我们的业务也可能受到不利影响。此外,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以至于任何健康流行病总体上损害中国经济。我们的总部位于深圳,目前我们的大部分董事和管理层以及很大一部分员工都居住在这里。我们的内部和外包催收团队、客服团队大部分分布在武汉、长沙和南昌。我们的大部分系统硬件和备份系统都托管在位于深圳、广州和北京的租赁设施中。因此,我们极易受到对深圳、武汉、广州和北京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的影响。如果在深圳、武汉、广州、北京或我们在中国有主要业务的任何其他城市发生上述任何自然灾害、健康流行病或其他爆发,我们的运营可能会出现实质性中断,例如我们的办事处暂时关闭和暂停服务,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以优惠条件或根本无法获得额外的运营资本。

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是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编制的。我们相信,我们目前的现金、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以及通过我们的银行贷款和信贷融资可获得的资金,将足以满足我们当前和预期的一般公司用途至少在未来12个月的需求。然而,我们需要在设施、硬件、软件、技术系统方面进行持续投资,并留住人才以保持竞争力。由于资本市场和我们所处行业的不可预测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以对我们有利的条款筹集额外资金,或者根本不能在需要时筹集额外资金,尤其是在我们经历令人失望的经营业绩的情况下。如果我们无法按要求获得足够的资本,我们为我们的运营提供资金、利用意外机会、发展或加强我们的基础设施或应对竞争压力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显着限制,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持续经营的能力也可能存在重大疑问。如果我们确实通过发行股权或可转换债务证券筹集额外资金,我们股东的所有权权益可能会被显着稀释。这些新发行的证券可能拥有优先于现有股东的权利、优先权或特权。

未能保护我们的用户、资金来源和其他第三方的机密信息或不当使用此类数据可能会使我们承担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对我们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并阻止用户使用我们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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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平台从我们的用户和资金来源收集、存储和处理某些个人和其他敏感数据。有关隐私以及个人身份信息和用户数据的存储、共享、使用、披露和保护的法律不胜枚举。具体地说,个人身份信息和其他机密信息越来越多地受制于许多国内和国际司法管辖区的立法和法规。中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有关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根据这些法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其他网络运营商必须明确说明任何信息收集和使用的目的、方法和范围,获得适当的用户同意,并建立具有适当补救措施的用户信息保护系统。然而,中国和世界范围内的隐私保护监管框架仍在演变,很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果中国的立法或法规扩大到要求改变商业惯例或隐私政策,或者如果中国政府当局以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方式解释或实施其立法或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同时,除了有关隐私和隐私倡导的法律、法规和其他适用规则外,行业协会或其他私人方可能会提出新的、不同的隐私标准。这些法律或隐私标准的解释和适用方式可能与我们的做法不一致。任何无法充分解决隐私问题,即使是没有根据的,或无法遵守适用的隐私或数据保护法律、法规和隐私标准,都可能导致我们承担额外的成本和责任,导致应用商店下架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损害我们的声誉,禁止使用我们的平台并损害我们的业务。

例如,最初于2017年6月生效并于2025年10月修订的《中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中国运营过程中收集和生成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存储在中国,法律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施加了更高的监管和额外的安全义务。此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3月联合发布了信息安全技术新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 ︱ 2020),并于2020年10月生效。根据这一标准,个人数据控制者是指被授权确定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和手段的实体或个人。个人数据控制者应当按照合法、最小、自愿的原则收集信息,还应当征得信息提供者的同意。此外,《数据安全法》和《PIPL》分别于2021年9月1日和2021年11月1日生效,《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4月26日公开征求意见。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互联网信息安全相关法规。”

我们预计,未来这些领域将受到监管机构和公众的更多关注和审查,这可能会增加我们的合规成本,并使我们面临与数据安全和保护相关的更高风险和挑战。如果我们无法管理这些风险,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暂停业务和吊销所需执照,我们的声誉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使用从外部数据来源收集的某些数据进行信用评估。如果我们的任何外部数据来源收集和提供的数据被认为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法律法规,例如《中国网络安全法》,我们可能无法使用相关数据进行我们的信用评估,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有关信用评估活动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被视为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并违反中国任何有关个人征信业务的法律或法规,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特别是,我们受到围绕征信业务办法的变化,其解释和实施在未来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未能防止网络安全漏洞将对我们的业务、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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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处理和存储的海量数据使我们或托管我们服务器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成为目标,并可能容易受到网络攻击、计算机病毒、物理或电子入侵或类似中断的影响。此外,我们将部分数据存储在易受服务中断或网络攻击的第三方云计算平台服务器上,其发生可能导致数据泄露或丢失。虽然我们和/或与我们合作的适用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已采取措施保护我们可以访问的机密信息,但无论是由我们和/或与我们合作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采取的安全措施都可能遭到破坏。由于用于破坏或获得未经授权访问系统的技术经常变化,并且通常在针对目标发射之前不会被识别,我们可能无法预测这些技术或实施适当的预防措施。任何意外或故意的安全漏洞或其他未经授权的访问我们的平台都可能导致用户和投资者的机密信息被窃取并用于犯罪目的。导致个人数据和用户信息泄露的安全漏洞或未经授权访问第三方服务器也可能损害消费者对我们的信任并损害我们的品牌声誉。安全漏洞或未经授权访问机密信息也可能使我们承担与信息丢失、耗时和昂贵的诉讼以及负面宣传相关的责任。

如果安全措施因任何第三方行为、员工错误、渎职或其他原因而遭到破坏,或者如果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中的设计缺陷被暴露和利用,我们与用户和投资者的关系可能会受到严重损害,我们可能会承担重大责任,我们的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此外我们为数据保护而产生的运营成本也会增加。

此外,我们依靠长期积累的海量数据和用户信息开展业务。特别是利用用户信息,通过我们的风控系统对用户进行信用评估。这些数据可能会因网络攻击、计算机病毒、物理或电子入侵或类似中断而丢失。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向数据保护水平提高的明显趋势,也在某些方面限制了我们对用户数据的访问以及第三方数据提供商向我们提供全面数据和用户信息的能力。如果我们收集的数据的数量和质量受到负面影响,我们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可能会受到损害,这可能会导致更高的冲销率,并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和重大的影响。

我们的平台、我们的计算机系统或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系统上的服务出现任何重大中断,包括我们无法控制的事件,都可能降低我们平台的吸引力,并导致用户或投资者的流失。

如果发生平台中断和物理数据丢失,我们履行服务义务、处理贷款申请或在我们的平台上提供资金的能力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的平台和我们的底层网络基础设施的令人满意的性能、可靠性和可用性对于我们的运营、用户服务、声誉以及保留现有用户和吸引新用户、投资者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能力至关重要。我们的大部分系统硬件托管在位于深圳、广州和北京的租赁设施中。我们还严重依赖我们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来运营我们的平台。我们的运营取决于我们保护我们的系统免受自然灾害、电力或电信故障、空气质量问题、环境条件、计算机病毒或试图损害我们的系统、犯罪行为和类似事件的破坏或中断的能力。如果我们在深圳、广州和北京的租赁设施出现服务失误或损坏,我们的服务可能会出现中断和延误,并可能在安排新设施方面产生额外费用。

我们服务的任何中断或延迟,无论是由于第三方或我们的错误、自然灾害、健康流行病或安全漏洞,无论是偶然的还是故意的,都可能损害我们与用户、投资者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关系以及我们的声誉。我们的灾后恢复计划没有在实际灾害条件下进行测试,我们可能没有足够的能力在发生中断时恢复所有数据和服务。这些因素可能阻止我们处理或发布贷款付款,损害我们的品牌和声誉,转移我们员工的注意力,使我们承担责任并导致用户、投资者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放弃我们的平台,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依靠应用商店来传播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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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提供我们的服务。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是通过第三方运营的App Store提供的,例如Apple的App Store,这可能会暂停或终止用户对我们移动应用程序的访问,增加访问成本或更改访问条款,从而使我们的应用程序更难访问。因此,如果潜在用户在访问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时遇到困难或被阻止,我们扩大用户群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过去,我们的移动应用会在短期内从某些第三方应用商店下架。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未来不会发生类似性质的事件,此类事件的发生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和声誉、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平台和内部系统依赖高度技术性的软件,如果其中包含未检测到的错误,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的平台和内部系统依赖于高度技术性和复杂性的软件。此外,我们的平台和内部系统依赖于此类软件存储、检索、处理和管理大量数据的能力。我们所依赖的软件已经包含,并且现在或将来可能包含未检测到的错误或错误。我们所依赖的软件中的错误或其他设计缺陷可能会导致用户和资金来源的负面体验,延迟新功能或增强功能的推出,导致错误或损害我们保护用户或投资者数据或我们的知识产权的能力。在我们所依赖的软件中发现的任何错误、错误或缺陷都可能导致我们的声誉受损、用户或投资者的损失或损害赔偿责任,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阻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地位。

我们认为,我们使用的商标、商业秘密、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对我们的业务至关重要。我们依靠中国的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以及保密程序和合同条款的组合来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和我们的品牌。尽管采取了这些措施,但我们的任何知识产权都可能受到质疑、无效、规避或挪用,或者此类知识产权可能不足以为我们提供竞争优势。例如,我们定期提出在中国注册我们商标的申请,但这些申请可能不会成功,并可能受到第三方的质疑。因此,我们可能无法充分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收入和竞争地位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可能会对我们的收入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我们可能难以解决与盗版我们的内容相关的对我们业务的威胁,尤其是我们的原创内容。我们的内容可能会受到未经授权的消费者复制和非法数字传播的潜在影响,而不会给我们带来经济回报。我们采取了多种措施来减轻与盗版相关的风险,包括通过诉讼和技术措施。我们不能保证这样的措施会有效。

此外,虽然我们通常要求可能参与知识产权开发的员工执行将此类知识产权转让给我们的协议,但我们可能无法与实际上开发我们认为属于我们自己的知识产权的每一方执行此类协议。此外,这类协议可能被违反。因此,我们可能被迫向第三方提出索赔,或为他们可能向我们提出的与此类知识产权所有权相关的索赔进行辩护。

此外,监管未经授权使用专有技术是困难和昂贵的,我们可能需要诉诸诉讼来强制执行或捍卫知识产权,或确定我们或他人的专有权利的可执行性、范围和有效性。此类诉讼和任何此类诉讼中的不利裁定都可能导致大量成本以及资源和管理层注意力的转移。中国法院处理知识产权诉讼的经验和能力各不相同,结果难以预测。

在我们的日常业务过程中,我们一直受到并且可能受到知识产权侵权索赔或其他法律诉讼和索赔的影响,这些索赔的辩护成本可能很高,并可能扰乱我们的业务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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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无法确定我们的运营或我们业务的任何方面不会或不会侵犯或以其他方式侵犯第三方持有的商标、专利、版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在未来不时受到与他人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诉讼和索赔。我们的一些商标申请遭到了第三方的质疑,我们可能无法成功注册此类商标。此外,可能有第三方商标、专利、版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我们的产品、服务或我们业务的其他方面侵犯。此类知识产权的持有人可能会寻求在中国、美国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对我们强制执行此类知识产权。如果对我们提出任何第三方侵权索赔,我们可能会被迫从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中转移管理层的时间和其他资源来抗辩这些索赔,无论其是非曲直如何。

此外,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适用和解释以及在中国授予商标、专利、版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的程序和标准仍在演变中,具有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法院或监管机构会同意我们的分析。如果我们被发现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为我们的侵权活动承担责任或可能被禁止使用此类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产生许可费或被迫开发我们自己的替代品。

此外,我们不时可能会受到我们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法律诉讼和索赔。2020年9月,我们和我们的某些高级职员和董事在两起推定的联邦证券集体诉讼中被列为被告,两起诉讼均被驳回。见“项目8。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法律程序”了解更多信息。然而,未来此类案件的任何不利结果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为针对我们的诉讼或其他索赔进行辩护的成本很高,可能会给我们的管理层和员工带来重大负担,并且不能保证在所有情况下都会获得有利的最终结果。此类索赔,即使不会导致责任,也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任何由此产生的负债或费用,或为降低未来负债风险而需要对我们的平台进行的变更,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对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上显示、检索或链接的信息或内容承担责任,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除我们的网站外,我们还在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上提供消费金融产品,这些产品受2016年6月由CAC颁布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条例》或MIAIS条例的监管,并于2022年6月进行了修订,并于2022年8月生效。根据MIAIS条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提供者在拥有或运营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时应承担更多和更详细的义务,包括制定和披露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保障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以及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完成安全评估。根据MIAIS条例,移动应用程序的提供者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我们实施了内部控制程序,对我们移动应用程序上的信息和内容进行筛选,以确保其符合MIAIS法规。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在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上显示、检索或链接到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的所有信息或内容在任何时候都符合MIAIS法规的要求。如果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被发现违反MIAIS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相关处罚,包括警告、暂停服务或将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从相关移动应用程序商店中删除,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关于我们某些用户的错误报告已发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声誉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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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一些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告了我们用户的拖欠情况,这对这些用户的信用状况和未来获得贷款的能力产生了不利影响。由于我们与某些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界面存在错误,我们偶尔未能告知某些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用户的还款情况。结果,这类机构资金合作伙伴认为用户拖欠贷款还款,因此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了错误报告。我们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都不承担法律责任,只要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在接到借款人投诉后及时将错误告知人民银行。报告中的此类错误为孤立事件,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并未对我们的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已开始要求我们的机构融资合作伙伴将其拖欠借款人的记录与我们的记录进行比较,以避免未来出现错误。然而,不能保证我们的机构资助伙伴将始终与我们合作,或此类措施将有效防止错误。如果未来向中国人民银行作出额外的错误报告,我们可能会遭受负面宣传和声誉损害,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或我们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未能遵守适用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

根据适用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如“第4项中的拘留所述。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反洗钱相关法规”,要求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商遵守一定的反洗钱要求,如建立客户身份识别程序、监控和报告可疑交易、保存客户信息和交易记录、在反洗钱相关的调查和诉讼中向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提供协助等。

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4月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1年8月起施行。办法规定,包括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总部层面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风险自评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风险,自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或其所在地分支机构报告自评情况。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结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的相关要求,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保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

为了反洗钱目的,我们实施了各种政策和程序,包括内部控制、与相关监管机构的合作以及“了解你的客户”程序。我们还建立了反洗钱互联网监测平台接入,根据相关要求对其上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报告。此外,我们依赖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和支付处理商,特别是处理借贷双方资金转移的在线支付公司,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情况下,有自己适当的反洗钱政策和程序。我们的某些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和网络支付公司根据适用的反洗钱法律法规承担反洗钱义务,并在这方面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然而,无法保证我们的反洗钱政策和程序将保护我们不被利用于洗钱目的,或者我们将被视为遵守适用的反洗钱实施规则,如果并且在获得通过时。此外,如果我们的任何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未能遵守适用的反洗钱法律法规,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受到影响,我们可能会受到监管干预,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不时评估和完善战略投资或收购,这可能需要管理层给予重大关注,扰乱我们的业务并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已经并可能评估和考虑进行战略投资、合并、收购或联盟,以进一步增加我们平台的价值,并更好地服务于用户、投资者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A.公司的历史和发展——战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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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和收购的资产或业务可能无法实现我们预期的财务业绩,并可能导致亏损。此外,这些投资,以及我们未来可能进行的潜在投资,可能需要我们的管理层给予极大关注,特别是要确保这些变化不会破坏任何现有的合作,或影响我们的用户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看法和看法。我们管理层注意力的转移以及在整合过程中遇到的任何困难都可能对我们管理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战略投资、收购或新业务举措可能使我们面临潜在风险,包括:

与新业务、服务、技术和人员同化相关的风险;
不可预见或隐藏的负债;
转移我们现有业务和技术的资源;
无法产生足够的收入来抵消交易的成本和费用;和
由于新业务或投资的整合,与员工和市场用户的关系可能受到损失或损害。

任何未能解决与我们过去或未来的收购和投资相关的这些风险或遇到的其他问题,都可能导致我们无法实现此类收购或投资的预期收益,产生意外负债,并损害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此外,投资和收购可能导致使用大量现金、增加杠杆、潜在的稀释性发行股本证券、商誉减值费用、其他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以及被收购业务的潜在负债风险,投资或收购的资产或业务可能无法产生我们预期的财务业绩。例如,我们投资的私营公司可能受到宏观经济因素的不利影响,这可能导致我们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值,进而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识别和完成这些交易的成本可能很高。除了获得必要的公司治理批准外,我们可能还需要获得相关政府当局的批准和许可,以使收购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这可能会导致成本增加和延误。

当前国际贸易的紧张局势和不断加剧的政治紧张局势,特别是美国和中国之间的紧张局势,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近年来,国际关系中的贸易和政治紧张局势加剧,特别是美国和中国之间。这些紧张局势影响了两国外交和经济关系,给整个国际经济带来了不确定因素。紧张局势加剧可能会降低主要经济体之间的贸易、投资、技术交流和其他经济活动水平。美中两国和其他国家间关系的现有紧张局势和任何进一步恶化,都可能对全球,特别是美国和中国的总体、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美国政府实施了限制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政策,如关税、出口管制、经济或贸易制裁、外国投资备案和批准要求等。这些行动可能对国际贸易、全球金融市场和全球经济状况的稳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自2025年初以来,美国对美国对华贸易政策实施了重大改变,包括对中国进口商品征收额外关税。中国对此作出回应,提出对从美国进口的某些产品征收额外或更高关税等措施。关于未来的关税税率和美中贸易关系的轨迹,仍然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关税增加和贸易紧张局势是否会对国际贸易造成进一步的干扰和不确定性,并导致全球经济下滑,也仍不确定。

此外,美国政府还努力限制美国对中国的对外投资。2023年8月9日,拜登政府发布了一项行政命令,指示美国财政部制定一项境外外国直接投资审查计划,该计划将要求报告或(在更狭隘的情况下)禁止美国人涉及“涵盖的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的投资。2024年10月28日,美国财政部发布了一项最终规则,对美国对积极开发某些国家安全技术的中国公司的对外投资实施限制,即《对外投资规则》。《境外投资规则》自2025年1月2日起施行。《境外投资规则》针对的是涉及与“关注国家”相关的个人和实体的投资,目前仅限于中国,它对从事与三个行业相关活动的公司的广泛投资规定了投资禁令和通知要求:(i)半导体和微电子,(ii)量子信息技术,以及(iii)人工智能系统,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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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相关国家从事这些技术的人员被定义为“被覆盖的外国人”。受境外投资规则(定义为“涵盖交易”)约束的美国人的投资包括收购股权或或有股权、提供某些债务融资、将或有股权转换为股权、参与绿地或棕地投资、进入合资企业以及收购非美国集合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权益。境外投资规则将部分投资排除在“备兑交易”范围之外,包括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开交易证券。境外投资规则可能会为中国企业的跨境合作、投资和融资机会引入新的障碍和不确定性。我们认为LexinFintech Holdings Ltd.不会被定义为境外投资规则下的“涵盖外国人士”,因为我们不从事“涵盖活动”(定义见境外投资规则)或以其他方式符合境外投资规则中规定的“涵盖外国人士”的定义。然而,不能保证美国财政部会采取与我们相同的观点。如果我们被视为“受保外国人士”,如果美国人参与了涉及收购我们股权的“受保交易”,这些美国人可能会被禁止这样做,或者可能需要发出通知,根据《境外投资规则》适用。此外,我们从美国投资者筹集资本或或有股权资本的能力可能受到境外投资规则和其他类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限制,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演变,并且我们不能排除由于美国财政部采取的不同观点、对境外投资规则的潜在修订或引入类似法规而在未来被视为涵盖的外国人士的可能性。此外,2025年2月21日,美国白宫发布了特朗普总统的“美国优先投资政策”备忘录,概述了激励美国盟友和合作伙伴投资的几项举措,同时限制涉及包括中国在内的“外国对手”的投资。此外,2025年12月18日,《2025年全面境外投资国家安全法》(简称COINS法)作为《2026财年国防授权法案》的一部分颁布。COINS法案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境外投资规则的核心框架,同时在某些方面扩大了其范围和覆盖范围,例如扩大高性能计算和超级计算以及高超音速系统中的涵盖活动,并包括更多受关注的国家。在美国财政部发布实施条例之前,COINS法案将不会生效,该条例必须通过通知和评论规则制定并不迟于2027年3月13日颁布。因此,财政部可以根据《硬币法案》修改、扩大或以其他方式修改现有的对外投资禁令和限制。如果我们筹集此类资本的能力受到重大负面影响,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造成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我们可能会失去投资者对我们财务报表可靠性的信心。

SEC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的要求,通过了一些规则,要求每个上市公司在其年度报告中包括一份关于此类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管理报告,其中包含管理层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此外,当一家公司符合SEC的标准时,独立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证明并报告该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然而,如果我们未来未能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我们的管理层可能无法得出结论,我们在合理的保证水平上对财务报告拥有有效的内部控制。此外,由于固有的局限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无法及时防止或发现所有错报。

此外,设计和实施有效财务报告系统的过程是一项持续的努力,需要我们预测业务以及经济和监管环境的变化并对其作出反应,并花费大量资源来维持一个满足我们报告义务的财务报告系统。我们未能在未来发现和解决任何重大弱点或缺陷,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财务报表不准确或延迟编制我们的财务报表。这可能反过来导致投资者对我们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失去信心,并对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产生负面影响。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不力也可能使我们面临更大的欺诈或挪用公司资产的风险,并使我们可能从我们的ADS上市的证券交易所退市、监管调查或民事或刑事制裁。

我们在监管事项、公司治理和公开披露方面受到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的约束,这既增加了我们的成本,也增加了不合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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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受制于各种理事机构的规则和规定,例如,负责保护投资者和监督其证券公开交易的公司的证券交易委员会,以及中国和开曼群岛的各种监管当局,以及适用法律规定的新的和不断演变的监管措施。我们遵守新的和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的努力已经导致并可能继续导致一般和行政费用增加,并将管理时间和注意力从创收活动转移到合规活动上。

此外,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有不同的解释,随着新指南的出现,它们在实践中的应用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演变。这种演变可能会导致合规事项的持续不确定性,以及不断修订我们的披露和治理实践所需的额外成本。如果我们未能解决并遵守这些规定以及任何后续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的业务有赖于我们高级管理层的持续努力。如果我们的一名或多名关键高管无法或不愿意继续担任目前的职务,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

我们的业务运营取决于我们的高级管理层,特别是本年度报告中提到的执行官的持续服务。虽然我们向管理层提供了不同的激励措施,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可以继续保留他们的服务。如果我们的一名或多名关键高管无法或不愿意继续担任目前的职位,我们可能无法轻易或根本无法取代他们,我们未来的增长可能受到限制,我们的业务可能受到严重干扰,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可能会产生额外费用来招聘、培训和留住合格人员。无法保证我们管理团队的任何成员不会加入我们的竞争对手或形成竞争业务。如果我们的现任或前任官员与我们之间发生任何争议,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和开支,以便在中国执行此类协议,或者我们可能根本无法执行这些协议。

员工竞争激烈,我们可能无法吸引和留住支持我们业务所需的合格和熟练员工。

我们相信,我们的成功取决于员工的努力和才能,包括风险管理、软件工程、技术和产品开发、财务和营销人员。我们未来的成功取决于我们持续吸引、发展、激励和留住合格和熟练员工的能力。对高技能技术、风险管理和财务人员的竞争异常激烈。我们可能无法以与我们现有薪酬和薪酬结构一致的薪酬水平聘用和留住这些人员。与我们竞争有经验员工的一些公司拥有比我们更多的资源,可能能够提供更有吸引力的雇佣条件。

此外,我们在培训员工方面投入了大量时间和费用,这增加了他们对可能寻求招聘他们的竞争对手的价值。如果我们未能留住员工,我们可能会在雇用和培训新员工方面产生大量费用,我们的服务质量以及我们为用户和投资者服务的能力可能会下降,从而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经济近年来经历了通货膨胀和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因此,中国的平均工资预计将继续增长。此外,中国法律法规要求我们为员工的利益向指定的政府机构支付各种法定员工福利,包括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政府机构可能会审查雇主是否已充分支付法定雇员福利,那些未能充分支付的雇主可能会受到滞纳金、罚款和/或其他处罚。如果我们的劳动力成本,包括工资和员工福利在未来上升,我们将不得不控制它们或通过增加我们服务的费用将这些增加的劳动力成本转嫁给我们的用户,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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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没有足够的商业保险范围。

中国的保险公司目前提供的保险产品并不像较发达经济体的保险公司那样广泛。目前,我们没有任何业务责任或中断保险来覆盖我们的运营。我们已经确定,为这些风险投保的成本以及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购买此类保险的相关困难使得我们拥有此类保险是不切实际的。任何未投保的业务中断都可能导致我们产生大量成本和资源转移,这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或全球经济的严重或长期低迷以及消费者信心水平的变化可能会减少对消费者贷款和投资的需求,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消费融资行业对影响消费者信心的一般经济变化很敏感,任何增长率放缓或中国经济普遍或感知到的衰退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许多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包括通胀和通缩、利率、股债证券市场波动、税率、就业和其他政府政策,都会对消费者信心产生不利影响。近年来,全球宏观经济环境面临挑战。俄乌冲突、哈马斯-以色列冲突、波斯湾及西边远至以色列和黎巴嫩的周边地区冲突,以及不同时期对通过霍尔木兹海峡和红海的航运的限制,加剧了世界各地的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区域冲突的影响导致食品和能源价格上涨,从而导致更普遍的通货膨胀,如果石油和天然气设施被摧毁或航运受到长期影响,则可能产生更严重的后果。中国经济增长自2012年以来较前十年有所放缓,趋势或将持续。包括美国和中国在内的一些世界主要经济体的央行和金融当局采取的货币和财政政策的长期影响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此外,也出现了对中美关系的担忧,这是当前两国贸易和政治紧张局势造成的。中国的经济状况对全球经济状况,以及国内经济和政治政策的变化以及预期或感知的中国整体经济增长率具有敏感性。全球或中国经济的任何严重或长期放缓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复杂的政治和经济环境以及国际法律法规,我们的海外业务运营面临额外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我们的大部分业务都在中国大陆进行。随着我们的业务规模扩大,我们积累了更多的运营经验,我们也逐步有选择地开拓海外市场,为我们的业务增长提供动力。

虽然海外业务目前可能不是我们的重点领域,但如果我们计划在未来扩展我们的海外业务,任何不利的国际贸易政策或对中国公司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影响消费者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影响我们的竞争地位,或阻止我们在某些国家开展业务。此外,如果任何紧张局势或不利的政府贸易政策对中国经济或全球经济产生负面影响,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由于我们不熟悉的复杂的当地监管环境,我们在海外市场开展业务可能会产生大量合规成本,并且仍然面临潜在的诉讼、监管程序、处罚或其他成本,例如我们在与当地第三方合作的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可能遭受的任何额外损失。由于我们在海外市场的运营经验非常有限,我们在海外市场的有效运营也面临困难。

我们是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含义内的“受控公司”,因此,我们可能依赖于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豁免,这些要求为其他公司的股东提供了保护。

我们是根据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定义的“受控公司”,因为我们的创始人、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肖文杰先生拥有我们总投票权的50%以上。只要我们仍然是该定义下的受控公司,我们就被允许选择依赖并将依赖公司治理规则的某些豁免,包括豁免我们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必须是独立董事的规则。因此,您将无法获得对受这些公司治理要求约束的公司的股东提供的相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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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存托股相关风险

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波动。

自我司ADS于2017年12月21日在纳斯达克上市以来,我司ADS的交易价格从1.26美元到20.00美元不等。ADS的交易价格很可能会波动,并可能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而出现宽幅波动。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因为广泛的市场和行业因素,比如市场价格的表现和波动,或者近年来在美国上市证券的互联网或其他中国公司表现不佳或财务业绩恶化。其他中国公司的证券,包括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公司的交易表现,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对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态度,从而可能影响ADS的交易表现,无论我们的实际经营表现如何。此外,任何有关公司治理实践不足或其他中国公司的会计、公司结构或其他事项造假的负面消息或看法,也可能对包括我们在内的广大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态度产生负面影响,无论我们是否进行了任何不适当的活动。此外,证券市场可能不时出现与我们的经营业绩无关的重大价格和数量波动,例如2022年美国、中国和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股价大幅下跌,这可能不时对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证券市场不时出现与特定行业或公司的经营业绩无关的重大价量波动。

除上述因素外,美国存托股的价格和交易量可能因多重因素而高度波动,包括以下因素:

影响我们、我们的用户或我们的行业的监管发展;
网络消费金融行业的状况以及公众对我们竞争对手或行业内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某些商业行为的合法性和道德的看法;
与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或我们的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有关的研究和报告的公告;
其他线上线下消费平台的经济表现或市场估值变化;
我们季度经营业绩的实际或预期波动以及我们预期业绩的变化或修正;
证券研究分析师财务预估变动;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关于新产品和服务产品、收购、战略关系、合资公司或资本承诺的公告;
我们高级管理层的增补或离任;
关于我们、我们的管理层或我们的行业的有害负面宣传;
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波动;
我们已发行的A类普通股或美国存托凭证的锁定或其他转让限制解除或到期;和
额外A类普通股或ADS的出售或预期潜在出售。

我们ADS的交易市场将部分取决于证券或行业分析师发布的关于我们或我们业务的研究和报告。如果研究分析师没有建立和保持足够的研究覆盖范围,或者如果覆盖我们的一位或多位分析师下调我们的ADS评级或发布关于我们业务的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如果这些分析师中的一位或多位停止对我们公司的报道或未能定期发布关于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在金融市场上失去知名度,这反过来可能会导致我们ADS的市场价格或交易量下降。

我们无法保证任何股份回购计划将完全完成或任何股份回购计划将提高我们的长期股东价值,股份回购可能会增加我们ADS价格的波动性并减少我们的现金储备。

2022年3月16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一项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可以在截至2023年3月16日的未来十二个月内回购价值高达5000万美元的我们的股票(包括ADS)。2022年11月17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一项新的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可能会在截至2023年11月17日的未来12个月内回购价值高达2000万美元的我们的股票(包括ADS)。我们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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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可能会影响我们的ADS交易价格,增加其波动性,减少我们的现金储备,并可能随时被暂停或终止,这可能导致我们的ADS交易价格下降。

我们的双重股权结构将限制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

我们拥有双重股权结构,因此我们的普通股由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组成,具有不同的投票权。每股A类普通股赋予其持有人对公司股东大会所有须表决事项的一票表决权,每股B类普通股赋予其持有人对公司股东大会所有须表决事项的十票表决权。每股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而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转换为B类普通股。截至2026年2月28日,我们B类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肖文杰先生实益拥有我公司总投票权的74.82%。由此,肖文杰先生在选举董事及批准重大合并、收购或其他企业合并交易等事项上将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在任何股东向该股东的任何非关联公司出售、转让、转让或处置任何B类普通股时,或在持有该B类普通股的股东发生控制权变更时,每一股该B类普通股应自动立即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如果在任何时候肖文杰先生及其关联公司合计持有的我们已发行在外股份少于百分之五(5%),则每股B类普通股将自动重新指定为一股A类普通股,而无需B类普通股持有人采取任何行动,也无需将代表该等股份的证书交还给公司或其转让代理人,此后我们将不再发行B类普通股。与我们的双重类别股份结构相关的集中控制将限制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也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任何潜在的合并、收购或其他控制权变更交易,这可能会导致剥夺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以高于现行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其股份的机会。

你可能需要依靠我们ADS的价格升值来获得投资回报。

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分配股息拥有酌处权,但须遵守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限制,即我们公司只能从利润或股份溢价中支付股息,并且始终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这将导致我们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则不得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任何股息不得超过我们董事会建议的金额。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宣布并支付我们普通股的股息,未来股息的时间、金额和形式(如果有的话)将取决于(其中包括)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我们的资本需求和盈余、我们从我们的子公司收到的分配金额(如果有的话)、我们的财务状况、合同限制以及我们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因此,贵方对我们ADS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完全取决于我们ADS未来的任何价格升值。不能保证我们的ADS将来会升值,甚至维持你购买ADS时的价格。您可能无法实现投资于我们ADS的回报,甚至可能损失您对我们ADS的全部投资。

卖空者采用的技术可能会压低ADS的市场价格。

卖空是卖出卖方并不拥有但已向第三方借入的证券,意图在晚些时候买回相同的证券以归还出借人的做法。卖空者希望从出售借入证券和购买替换股份之间的证券价值下降中获利,因为卖空者预计在购买中支付的费用将低于他们在出售中获得的费用。由于证券价格下跌符合卖空者的利益,许多卖空者发布或安排发布关于相关发行人及其业务前景的负面意见和指控,以便在卖空证券后制造负面的市场势头并为自己创造利润。这些空头攻击在过去曾导致市场抛售股票。

我们可能会不时受到卖空者的攻击。如果我们成为任何不利指控的对象,无论这些指控被证明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我们可能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来调查这些指控和/或为自己辩护。虽然我们会强烈防御任何此类卖空者的攻击,但我们可能会受到言论自由原则、适用的州法律或商业保密问题的限制,无法对相关卖空者采取行动。这种情况可能代价高昂且耗时,并可能转移管理层对我们公司日常运营的注意力。即使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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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最终被证明是毫无根据的,针对我们的指控可能会严重影响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和我们的业务运营。

美国存托股在公开市场的大量未来销售或预期的潜在销售可能会导致我们的美国存托股价格下降。

在公开市场销售我们的ADS,或认为这些销售可能发生,可能会导致ADS的市场价格下降。截至2026年2月28日,我们已发行258,234,320股A类普通股,其中包括235,110,848股ADS代表的A类普通股。根据《证券法》,我们所有的ADS将可以自由转让,不受限制或额外注册。根据《证券法》第144条和第701条规则适用的数量和其他限制,剩余的已发行A类普通股将可供出售。如果股票被出售到市场上,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

我们A类普通股的某些持有人可能会促使我们根据《证券法》登记出售其股份。根据《证券法》登记这些股份将导致代表这些股份的ADS在登记生效后立即根据《证券法》成为无限制的自由流通。在公开市场以ADS形式出售这些注册股票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DS价格下降。

我们采纳了2017年股份激励计划,即2017年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有酌情权向符合条件的参与者授予广泛的基于股权的奖励。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我们已登记我们根据本股权补偿计划可能发行的若干普通股,并打算登记我们根据本股权补偿计划可能发行的所有普通股。一旦我们注册了这些普通股,它们可以在发行时以ADS的形式在公开市场上自由出售,但须遵守适用于关联公司的数量限制和相关的锁定协议。如果我们的大量普通股或可转换为普通股的证券在符合出售资格后以ADS的形式在公开市场上出售,出售可能会降低我们ADS的交易价格,并阻碍我们筹集未来资本的能力。此外,我们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发行的任何普通股将稀释购买ADS的投资者所持有的百分比所有权。

ADS持有人的投票权受到存款协议条款的限制,您可能无法行使您的权利来指导由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的投票。

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没有义务召开股东年度大会。我们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我们可以(但没有义务)每年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作为ADS的持有者,您将没有任何直接权利出席我们的股东大会或在此类会议上投票。您将只能通过根据存款协议的规定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来行使附属于由您的ADS间接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的投票权。根据存款协议,您只能通过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来投票,作为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如果我们要求投票指示,在收到您的投票指示后,存托人将努力按照您的指示对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除非您在股东大会记录日期之前撤回股份并成为此类股份的登记持有人,否则您将无法直接就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行使任何投票权。根据我们第六次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本公司要求注册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的最短通知期为七(7)个日历日。召开股东大会时,您可能不会收到足够的提前通知,以使您能够在股东大会的记录日期之前撤回由您的ADS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并成为此类A类普通股的登记持有人,以便您能够出席股东大会或就将在股东大会上审议和表决的任何特定事项或决议直接投票。此外,根据我们第六次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为确定有权出席任何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股东,我们的董事可关闭我们的会员名册及/或预先订定该会议的记录日期,而关闭我们的会员名册或设置此类记录日期可能会阻止您撤回由您的ADS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并在股东大会记录日期之前成为此类股份的登记持有人,从而您将无法出席股东大会或直接投票。凡有任何事项要在股东大会上付诸表决,保存人将尽力通知你即将进行的表决,并在我们提出要求时将我们的表决材料交付给你。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您将及时收到投票材料,以确保您可以指示存托人对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此外,保存人及其代理人不对未执行表决指示或其执行方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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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投票指示。这意味着,您可能无法行使您的权利来指挥由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的投票,如果基础A类普通股没有按照您的要求进行投票,您可能没有法律补救措施。

除非在有限的情况下,如果您不发出投票指示,存托人将向我们提供全权委托代理,以对您的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这可能会对您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ADS的存款协议,如果您没有及时和适当地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说明如何在任何特定股东会议上对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存托人将向我们(或我们的代名人)提供全权委托代理人,以在任何特定股东会议上对您的ADS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除非:

未能及时向保存人提供我们的会议通知及相关表决材料;
我们已指示保存人,我们不希望提供全权委托代理;
我们已通知保存人,对会议将表决的事项存在实质性反对意见;或
会议拟表决事项将对股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这种全权委托的影响是,如果您未能及时和适当地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说明如何在任何特定的股东大会上对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您无法阻止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在该会议上进行投票,在没有上述情况的情况下,这可能会使股东更难影响我们的管理层。我们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不受此全权委托的约束。

存款协议可能会在未经您同意的情况下被修改或终止。

我们和保存人可能会修改存款协议,我们可能会启动终止它,而无需您的同意。如果您在存款协议修订后继续持有您的ADS,您同意受经修订的存款协议的约束。

你参与未来任何供股的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这可能会稀释你的持股。

我们可能会不时向我们的股东分配权利,包括收购我们证券的权利。但是,除非我们根据《证券法》同时注册权利和权利所涉及的证券,或者获得注册要求的豁免,否则我们无法在美国向您提供此类权利。根据存款协议,除非权利和将分配给ADS持有人的基础证券都根据《证券法》注册或根据《证券法》豁免注册,否则存托人将不会向您提供权利。我们没有义务就任何此类权利或证券提交注册声明,或努力促使此类注册声明被宣布为有效,并且我们可能无法根据《证券法》建立必要的注册豁免。因此,你们未来可能无法参与我们的供股,并可能经历你们持股的稀释。

您可能不会收到我们A类普通股的股息或其他分配,并且您可能不会收到任何价值,如果向您提供这些股息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

存托人已同意在扣除其费用和开支后,向您支付其或托管人收到的关于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基础的其他存款证券的现金股息或其他分配。您将按照您的ADS所代表的A类普通股数量的比例获得这些分配。但是,如果保存人认为向ADS的任何持有人提供分配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则不承担责任。例如,如果向ADS持有人进行分销的证券由根据《证券法》要求登记但未根据适用的登记豁免进行适当登记或分销的证券组成,则该分销将是非法的。保存人还可以确定,通过邮件分配某些财产是不可行的。此外,某些分发的价值可能低于邮寄它们的成本。在这些情况下,保存人可决定不分配此类财产。我们没有义务根据美国证券法登记通过此类分配收到的任何ADS、普通股、权利或其他证券。我们也没有义务采取任何其他行动,允许向ADS持有人分配ADS、普通股、权利或其他任何东西。这意味着,如果我们向您提供这些股票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您可能不会收到我们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进行的分配或它们的任何价值。这些限制可能会导致ADS的价值出现实质性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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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能会受到转让您的ADS的限制。

你的ADS可以在存托人的账簿上转让。然而,保存人可在其认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合宜情况下随时或不时关闭其转让账簿。此外,通常在我们的账簿或存托人的账簿关闭时,或者在我们或存托人认为由于法律或任何政府或政府机构的任何要求,或根据存款协议的任何规定,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或在任何时候,如果我们或存托人认为这样做是可取的,存托人可以拒绝交付、转让或登记ADS的转让。

在根据外国法律对我们或我们在年度报告中提到的管理层实施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外国判决或在中国提起诉讼方面,您可能会遇到困难。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股份有限公司。我们在中国开展几乎所有的业务,我们几乎所有的资产都位于中国。此外,我们的大部分董事和执行官居住在中国境内,这些人的大部分资产位于中国境内。因此,如果您认为您的权利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或其他方式受到侵犯,您可能难以或不可能在美国境内对这些个人实施送达程序,或在美国对我们或这些个人提起诉讼。即使你们成功地提起了这类诉讼,开曼群岛和中国的法律也可能使你们无法对我们的资产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资产执行判决。然而,存款协议赋予您向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提交对我们的索赔的权利,即使法院判决没有,仲裁裁决也可能对我们和我们在中国的资产强制执行。

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已告知我们,开曼群岛法院不太可能(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针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的判决,(ii)在开曼群岛提起的针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施加责任的原始诉讼中,这些责任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只要这些规定施加的责任具有刑事性质。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已告知我们,中国法院是否会(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作出的判决,或(ii)受理在每个相应司法管辖区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提起的原始诉讼,存在不确定性。见“第3项。关键信息——民事责任的强制执行”详见。

在开曼群岛没有法定强制执行在美国联邦或州法院获得的判决(开曼群岛不是任何关于对等强制执行或承认此类判决的条约的缔约方)。在这种管辖权下获得的判决将在开曼群岛法院以普通法得到承认和执行,无需对基础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任何重新审查,由开曼群岛大法院就外国判决债务启动的诉讼,前提是(i)该判决是由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的,(ii)对判决债务人施加支付已作出判决的清算款项的责任,(iii)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iv)不涉及税款,罚款或处罚(v)与开曼群岛就同一事项作出的判决并不矛盾,(vi)不能以欺诈为由进行弹劾,且不是以违反自然正义或开曼群岛公共政策的方式获得的,也不属于其强制执行的种类。然而,如果开曼群岛法院判定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从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导致支付具有刑事或惩罚性性质的义务,开曼群岛法院不太可能执行该判决。由于开曼群岛的法院尚未作出这样的认定,因此不确定美国法院的这类民事责任判决是否可以在开曼群岛执行。

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由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对等原则,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国与美国没有任何条约或其他形式的互惠,规定了对外国判决的对等承认和执行。此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如果中国法院判定该判决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则不会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执行外国判决。因此,不确定中国法院是否以及在什么基础上执行美国法院作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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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股份有限公司。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东对我们的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利、我们的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的董事对我们的信托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以及英格兰的普通法,其法院的裁决对开曼群岛的法院具有说服力,但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东的权利和我们的董事的信托义务没有像美国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或司法先例那样明确确立。特别是,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不如美国发达。美国一些州,如特拉华州,比开曼群岛的公司法体系发展得更充分,司法解释也更充分。此外,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在美国联邦法院发起股东派生诉讼。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像我们这样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的股东没有查阅公司记录(除了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抵押和押记登记册以及股东特别决议)或获取这些公司股东名单副本的一般权利。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现任董事的姓名可通过在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进行的搜索获得。根据我们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董事有酌情权决定我们的股东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查阅我们的公司记录,但没有义务向我们的股东提供这些记录。这可能会使您更难获得所需的信息,以确定股东决议所需的任何事实,或就代理权竞争向其他股东征集代理。

由于上述所有情况,面对我们的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采取的行动,我们的公众股东可能比他们作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公众股东更难以保护他们的利益。

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包含反收购条款,这些条款可能会阻止第三方收购我们,并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包含某些条款,这些条款可能会限制其他人获得我们公司控制权的能力,包括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建立和不时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而无需我们的股东采取行动,并就任何系列的优先股确定该系列的条款和权利。这些规定可能会阻止第三方寻求通过要约收购或类似交易获得我们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剥夺我们的股东和ADS持有人以高于现行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其股票或ADS的机会。此外,我们的双级结构可能会阻止其他人进行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请参阅“—我们的双重股权结构将限制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

某些现有股东对我们公司有实质性影响,他们的利益可能与我们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一致。

截至2026年2月28日,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计拥有我们已发行和流通普通股总投票权的75.1%。因此,他们对我们的业务具有实质性影响,包括合并、合并、选举董事等重大公司行为和其他重大公司行为。

他们可能会采取不符合我们或其他股东最佳利益的行动。这种所有权集中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这可能会剥夺我们的股东作为出售我们公司的一部分而获得其股份溢价的机会,并可能降低我们ADS的价格。即使受到我们其他股东的反对,也可能采取这些行动。此外,由于投资者认为可能存在或出现利益冲突,股份所有权的重大集中可能会对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有关我们的主要股东及其关联实体的更多信息,请参阅“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E.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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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交易法》规则所指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

由于我们符合《交易法》规定的外国私人发行人资格,我们可豁免遵守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美国证券规则和条例的某些条款,包括:

《交易法》规定的要求向SEC提交10-Q表格季度报告或8-K表格当前报告的规则;
《交易法》中关于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征集的条款;
《交易法》中要求内部人公开报告其股票所有权和交易活动以及从短时间内进行的交易中获利的内部人的责任的条款;以及
FD条例下重大非公开信息发行人的选择性披露规则。

我们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此外,我们打算每季度以新闻稿的形式发布我们的业绩,这些业绩是根据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的规则和规定分发的。与财务业绩和重大事件相关的新闻稿也将通过6-K表格提供给SEC。但是,与美国国内发行人要求向SEC提交或提供的信息相比,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的信息将不那么广泛,也不那么及时。因此,您可能无法获得与您投资美国国内发行人时可获得的相同保护或信息。

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被允许在与公司治理事项相关的方面采用某些母国做法,这些做法与纳斯达克的公司治理要求存在重大差异;与我们完全遵守纳斯达克的公司治理要求相比,这些做法可能会为股东提供更少的保护。

我们认为,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是一家被动的外国投资公司,这可能会使我们ADS或普通股的美国投资者面临重大的美国联邦所得税不利后果。

如果(i)我们在该年度毛收入的75%或以上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收入测试”)或(ii)我们的资产价值的50%或以上(通常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在该年度生产或持有用于生产被动收入(“资产测试”),我们将成为一个纳税年度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被动收入通常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年金、产生此类收入的财产出售或交换的净收益以及外汇净收益。为此目的,现金和易于转换为现金的资产一般被归类为被动资产,商誉和其他与活跃业务活动相关的未入账无形资产一般被视为非被动资产。我们将被视为拥有我们在资产中的比例份额,并从我们直接或间接拥有至少25%(按价值计算)股票的任何其他公司的收入中赚取我们的比例份额。尽管这方面的法律不明确,但我们打算将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包括其各自的子公司)视为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由我们拥有,这不仅是因为我们能够指导这些实体的运营活动,还因为我们有权获得它们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将它们的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我们的金融服务收入和资产的某一部分仅出于PFIC确定的目的被视为活跃。源自我们平台的贷款构成的任何变化可能会影响我们的收入和资产构成,以用于PFIC确定的目的。根据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性质和构成,以及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我们认为,我们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无法保证我们不会在当前纳税年度或未来任何一年成为PFIC,我们很可能在当前纳税年度成为PFIC,除非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上涨和/或我们将大量现金和其他被动资产投资于产生或持有用于产生主动收入的资产。

如果我们是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在此期间,美国持有人(定义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美国持有者可能会受到某些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影响。此外,如果我们是美国持有者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即使我们在随后的任何一年都没有满足收入测试或资产测试,我们通常仍将继续被视为此类美国持有者的PFIC。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注意事项—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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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4。关于公司的信息

A.公司历史与发展

我们开展线上消费金融业务,并于2013年10月通过深圳分奇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或深圳分奇乐开始运营分奇乐。2013年10月,北京乐嘉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乐嘉信)作为一家投资控股公司在中国注册成立,并于2014年6月成立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贝智宝科技有限公司或贝智宝科技有限公司,以运营我们的在线投资平台橘子理财。2013年11月,Staging Finance Holding Ltd.(即Staging Finance)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为我们的离岸控股公司,该公司随后在香港成立了我们的全资子公司Installment(HK)Investment Limited(即Installment HK)。北京世纪通科技有限公司,即北京世纪通成立于2014年7月,是Installment HK在中国的全资附属公司。2017年3月,我们从“Staging Finance Holding Ltd.”更名为“LexinFintech Holdings Ltd。”

我们通过北京世纪通和深圳乐信软件,基于一系列合同安排,取得了对北京乐嘉信、深圳信捷、深圳奋起乐、前海鼎盛和梦天科技的控制权,或统称为可变利益实体。见“— C.组织Structure —与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

2017年12月21日,我武生物ADS在纳斯达克开始交易,代码为“LX”。我们从首次公开募股中筹集了约1.084亿美元的净收益(包括承销商全额行使超额配股权时额外发行1,800,000股美国存托凭证产生的净收益),扣除承销佣金和我们应付的发行费用。

2019年9月,我们通过私募向PAGAC Lemongrass Holding I Ltd.发行并出售本金总额为3亿美元的可转换票据。于2023年3月13日,我们与PAGAC Lemongrass Holding I Limited就先前有关票据的文件订立修订协议。这些票据已于2024年4月全额支付。

2020年2月,成功竞得深圳南山区一宗地块。收购该地块的总收购价为人民币10.32亿元。根据投标条款,公司须于紧接签署最终协议后支付购买总价款的50%(扣除保证金),余下的50%于签署后一年内支付。公司于2020年2月进行了第一期付款人民币5.16亿元,于2021年2月进行了第二期付款人民币5.16亿元。土地使用权受某些约定的履约要求和转让限制。

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南山区科园南路3099号CES大厦27楼518057。这个地址我们的电话号码是+ 8675536378888。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PO Box 309,Ugland House,Grand Cayman,KY1-1104,Cayman Islands的办事处。Our agent for service of process in the United States is Law Debenture Corporate Services Inc. located at 801 2nd Avenue,Suite 403,New York,NY 10017。

战略投资

我们在国内和国外都进行了战略投资。我们近年来的投资活动包括对在线消费金融、保险和金融科技领域其他细分领域运营公司的股权投资。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不时评估和完成战略投资或收购,这可能需要管理层给予重大关注,扰乱我们的业务并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我们预计将继续评估和寻求战略投资的潜在机会。

B.业务概况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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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中国领先的消费金融科技公司,拥有十年的经营历史。坚持以金融风险管理为经营基石,努力应用AI、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形成基于量化决策的线上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借力乐信融合线上消费融资、线下普惠融资、金融科技赋能服务、电商平台的独特消费生态,通过科技金融服务高效连接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为中国年轻一代消费者提供便捷快捷的金融服务。

凭借我们的技术能力,我们为金融合作伙伴提供的服务涵盖多渠道的线上智能营销和获客、线下渠道获客、面向多元化消费融资和普惠融资的产品设计和运营、客户风险评估和运营、以及贷款产品的贷后服务。我们的核心竞争力包括:

独具特色的融合线上消费融资、线下普惠融资、金融科技赋能服务、电商平台于一体的乐信消费生态圈,培育相互协作协同;
我们过去十年在中国积累的庞大且极具潜力的年轻一代客户群;
以稳健的线上量化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为支撑,为小规模、分散的消费贷款产品量身定制的有效、行业领先的风险管理能力;
以AI和大数据为核心的行业领先金融科技实力;
广泛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网络建立了十多年的成功业务合作,具有广泛的地理覆盖和类型多样性;
金融产品与消费者需求深度共振,由具有丰富经验和商业头脑的原始创始人精心打造;以及
拥有中国领先科技和金融公司丰富经验的高级管理团队。

我们提供范围广泛的信贷服务,包括信贷便利化服务、科技赋能服务、分期电商平台服务等。同时,我们利用包括大数据、先进计算和人工智能在内的最新技术,为金融机构提供包括信用评估、运营系统升级、用户获取服务和担保服务在内的多元化服务。

我们战略性地专注于服务于中国23至40岁的年轻一代消费者,他们具有高增长潜力和主要信用状况。我们认为,这些客户拥有尚未开发的收入潜力、与其收入水平暂时不匹配的未被满足的消费需求、建立信用档案的强烈愿望以及满足用户体验的呼声。此外,我们认为年轻一代的消费者将会成长,成为未来中国经济的首要消费驱动力。我们渴望成为他们最值得信赖的消费品牌之一。

我们的服务

我们基于对消费者行为的洞察和独特的平台能力,向有前途的、年轻的、优质的客户和多元化的金融机构提供一系列产品和服务,包括信贷便利服务、科技赋能服务、分期电商平台服务。

信用便利服务

旨在满足未得到充分服务的消费者的信贷需求,我们在分启乐平台上应用基于AI的匹配技术,将具有各种信用特征的消费者与金融机构进行匹配,例如客户获取、初步信用筛选和贷款催收,以促进交易。根据我们的信贷便利服务提供的贷款产品主要由我们的资金合作伙伴、我们的合并信托、资产支持证券化债务和我们的小额信贷公司提供资金。我们还通过我们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并与其他第三方融资性担保公司和/或商业保险公司合作,为我们的借款人提供担保和保险服务。我们被要求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向这些第三方提供风险保障措施或保证金作为赔偿。此外,在我们新的金融科技赋能模式下,我们与互联网超级平台和银行合作伙伴合作,协助银行合作伙伴进行客户风险评估,并承担相应的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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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赋能服务

我们在信贷便利化过程的各个阶段提供一整套量身定制的技术解决方案,以匹配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和第三方如贷款便利化平台和保险公司的多样化需求,包括客户获取、信用评估、运营和贷后服务。我们还向客户提供订阅服务,以增强他们的体验。我们的科技赋能服务主要包括利润分享模式、推荐模式、智能信贷平台模式和订阅服务。我们的科技赋能服务在2025年产生了约16%的贷款发放总额。我们历史上为金融机构提供金融科技SaaS技术服务,于2025年停止。

利润分享模式

我们的利润分享模式专注于在潜在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之间的整个信贷便利过程中,为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提供技术解决方案,例如客户获取、信用评估和贷后催收服务。在利润分享模式下,我们对借款人的本金和利息不承担或非常有限的信用风险,并按约定利息的预先设定百分比向金融机构收取服务费。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这一模式下共与58家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合作。

转介模式

我们根据我们的推荐模式将潜在客户推荐给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对于其他借贷平台,我们把一部分客户转介给他们,收取转介费。对保险公司来说,我们通过广告把客户引向他们,从保险公司那里赚取介绍费。在所有情况下,我们的转介服务不涉及任何主要风险敞口。

智能信贷平台模式

除了向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用户获取和匹配、初始信用筛选、贷后服务外,我们将平台上我们可能暂时不在适当位置的用户转介给其他第三方提供服务并收取服务费。自2024年以来,我们一直在分启乐APP内构建我们的创新智能信贷平台(ICP),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将特定借款人与金融机构进行匹配。对于超出我们风险偏好范围的客户,我们将其推荐给包括金融担保公司在内的金融合作伙伴和风险偏好互补的资金合作伙伴。对于通过ICP促成的贷款,我们不承担本金风险,通常向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收取服务费或利息分成。根据监管更新,我们于2025年10月停止了此类业务。

订阅服务

我们向订阅用户提供订阅服务,提供第三方平台会员优惠券、我们分期电商平台的产品代金券和虚拟礼物等福利,并从此类订阅服务中产生收入。

分期电商平台服务

凭借我们在金融支付、风险管理和消费者洞察方面的核心能力,我们的分启乐平台为商家、大品牌和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为他们配备电子商务平台,以加强他们基于消费者的运营,同时为我们年轻而有前途的消费者提供更便捷、更周到、支付更灵活的优越购物体验。

凭借我们的竞争优势,分启乐平台通过提供零首付、分期购买等灵活选择,从而提高购买转化率,奖励商家和品牌一个高速增长、交易量有吸引力、消费潜力大的平台,从而实现差异化。

我们的核心产品主要集中在中国大陆。随着我们不断扩大的规模和不断增长的运营专业知识,我们正在有选择地开拓国际市场,以促进我们的全球业务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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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用户

我们的目标用户群专注于中国23至40岁之间具有高增长潜力和优质信用档案的消费者。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注册用户总数达到2.45亿,拥有信用额度的用户达到5100万,其中年龄在23至40岁之间的用户超过87%。我们致力于识别我们消费者在不同生命阶段的信贷服务需求,并便利提供触手可及的金融服务。凭借我们高效的风险管理系统,我们通过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根据借款人的信贷需求和风险状况,为他们提供定制化的服务和产品。我们的累计活跃用户数量在2025年达到了3730万。作为他们的消费金融服务提供商,我们从用户年轻时起就与他们一起成长,并通过多年的服务赢得他们的认可和忠诚。除了信贷服务,我们还通过我们的分期电商平台,帮助我们的用户满足各种消费需求。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超过35%的活跃用户使用过我们的一款以上产品。

面向用户的产品

我们提供多样化和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用户的各种需求。我们的产品包括个人消费的分期贷款产品和分期购买产品。

在分启乐上,我们为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信用额度,供其各种日常使用。我们基于大数据和AI技术洞察我们的用户,充分识别和满足他们的个性化需求,提供不同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的无抵押信贷产品供用户选择。

用户首次申请授信额度时,我们审批的授信额度范围为人民币3000元-20万元,单个用户所借个人分期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该用户可获得的授信额度。基于我们持续的风险监测和评估,我们可能会调整授信额度的金额,改变可能适用于个人分期贷款的授信额度百分比,或者撤销授信额度。对于与我们建立了良好信用和还款历史的现有用户,我们可能会给予最高人民币20万元的信用额度。

获批我们信贷额度的用户有资格申请个人分期贷款,信贷期限一般为1至24个月。用户可以有多笔分期贷款未偿还,只要合计未偿还余额不超过可用的信用额度。用户可以使用分期贷款来获得现金或通过我们的电子商务渠道在我们的市场上为购买提供融资。

我们提供一系列消费金融产品,旨在满足跨信用档案和使用场景的不同客户需求。我们的核心产品包括灵活贷款,这是一种分期贷款产品,提供灵活的信贷额度和快速的支付,以满足客户的短期流动性需求。除了主要的分启乐分期购买产品外,我们还提供分启乐普惠,该产品旨在服务更广泛的客户群,包括小微企业(SME)以及个人微商户和服务不足的客户的营运资金需求,提供可访问且灵活的分期产品。我们还运营一个电商平台,用户可以在其中一次性或分期购买他们喜欢的产品,比如手机、电子产品、潮流服饰、化妆品和日用品。

用户获取和保留

迄今为止,我们通过提供集优质金融服务、线上线下消费场景、订阅福利、优越用户体验于一体的消费平台,成功积累了庞大的用户基础,在中国年轻一代消费者中实现了深度市场渗透。

我们主要通过四种方式获取用户:(i)线上广告及相关渠道,包括由我们的模式支持的定向短信以及在抖音和微信等线上平台和APP上的广告;(ii)自然流量,包括由我们的品牌识别产生的互联网流量,以及MGM(会员get会员);(iii)我们的线下销售团队,他们可以通过线下市场尽职调查提供用户的更第一手详细信息和准确的信用评估;以及(iv)我们和第三方运营的电子商务平台。

我们还持续优化线下用户获取渠道,2025年每单交易额较2024年实现16.0%的增长。

在提升用户获取能力和效率的同时,我们通过数据和模型优化,进一步细化了我们现有用户群组的信用评级体系,从而我们能够提高对优质用户的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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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以定制化的运营策略有效挖掘和满足不同用户群组的需求,显著提升用户满意度和留存率。2025年,一个现有活跃用户产生的平均GMV同比持平。

我们还通过我们的电子商务平台为我们的用户提供种类繁多的产品和优越的用户体验,这显着增强了我们的用户留存。我们进一步扩大和丰富了平台上提供的现有品类和品牌产品中的产品,如化妆品、潮流服饰、日用百货等,使年轻客户能够在我们的电商平台上满足他们日益增长的日常消费需求。2025年,我们的总GMV增长110%,每活跃用户的电商GMV较2024年同比增长36.7%。

我们的机构客户和合作伙伴

我们受益于我们拥有多元化资金来源的地位。我们主要通过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和其他持牌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以及通过设立合并信托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为用户的贷款提供融资。我们将这些资金来源统称为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2025年,我国新增资金贷款中,机构资金占比100%。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已累计为超过180家资助合作伙伴提供服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机构资助伙伴提供的未偿还资金余额分别为人民币1140亿元和人民币897亿元(128亿美元)。

我们为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技术驱动型服务,包括线上线下渠道高效获客、信贷筛选、贷后服务等。我们通过无缝集成的技术基础设施,为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广泛和实时的技术解决方案,帮助他们迅速扩大可信借款人的基础,增加信贷资产的数量,并在整个经济周期中获得风险调整后的回报。

我们使用我们的平台,根据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风险和回报要求,将合格用户转介给他们。我们专有的虫洞系统实时连接我们的用户和资金合作伙伴的系统,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合作伙伴的人工审查和批准过程,并将信贷需求分配给具有不同风险和收益参数的各种资金来源。

我们此前向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信贷数字化解决方案,在贷款产品的整个信贷流程中提供数字化解决方案,包括渠道共建、产品共同开发、联合风险管理、全生命周期运营和客户服务。我们在2025年第三季度停止了这一传统的信用数字化业务。

从2025年第三季度开始,我们推出了新的数字技术服务,根据该服务,我们向银行合作伙伴提供风险管理赋能服务,并通过我们的担保公司为在这种合作模式下促成的贷款提供全额担保。在这种新模式下,银行合作伙伴利用自己的渠道、客户和贷款产品,而我们单独提供风险管理和担保服务。

我们不断增强的风险管理能力

我们全面强化风险管理框架,聚焦以下三个重点领域:数据与模型开发、风控体系建设、智能工具开发。

数据和模型开发

通过不断引入优质数据源,迭代优化算法,我们增强了核心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波动导航能力。具体来说,我们不断纳入资质画像数据,如航空和旅行记录、职业信息、社保数据等,以提高我们识别优质客户的能力。通过建立全生命周期数据管理平台,我们更加敏捷地识别并逐步淘汰无效或低质量数据,减少了决策中的噪音,显著提升了数据有效性。在建模方面,我们建立并完善了业务洞察与因果推理、生存分析等先进算法相结合的整体模型体系,显著增强了模型在风险识别和业务增长方面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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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控体系建设

通过完善负向和正向策略,我们加强了管理高风险细分客户的能力,同时增强了我们对优质客户的运营体系,有效应对了行业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波动。对于高风险客户,我们加强了负面策略,对风险状况显著上升的客户实施及时的交易控制和逐步淘汰处置。针对优质客户,我们进一步优化信用额度、定价、还款策略,不断提升产品竞争力。我们还通过个性化、实时重新提供和独家专用的一对一服务,提高了客户满意度和留存率,从而优化了我们的整体资产结构。

智能工具开发

不断推进智能风控工具与大AI模型深度融合,构建下一代智能风控体系取得重大进展。在策略应用中,我们利用大AI模型创建“策略代理”,实现了全流程自动化和智能化——从受众选择和同质群体细分到策略生成和绩效评估。这种从数量驱动到人工智能驱动的范式转变,显著提高了信用额度决策的效率和有效性。在数据支持上,我们实现了全流程的可配置管理——从数据摄取和处理到业务应用。由此建立了统一、灵活、可扩展的数据支撑体系,为贷前审批、贷中监测、贷后管理提供了一致可靠的数据基础。

技术与安全

科技一直是我们的驱动力和核心竞争力。我们业务的成功和运营成果的增长,坐拥我们强大的技术能力和创新。我们2025年的研发费用为人民币5.95亿元(合8510万美元),占2025年营业收入的4.5%,同比增长3.0%。我们对技术和研发人才的坚定承诺,以及对研发资源的丰富投资,使我们能够保持行业领先的技术能力,这为我们无缝的用户体验、持续改进的运营效率、我们平台强大的信息安全以及各种创新举措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数据安全管理和能力

2025年,我们持续增强覆盖数据收集、传输、存储、使用、共享和处置等全数据生命周期的数据安全管理框架,确保所有数据处理活动满足适用的合规和审计要求。我们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场景化演练和绩效评估,以加强员工识别风险、防止数据泄露和应对安全事件的能力。

我们的安全框架已经从静态的、基于规则的方法发展成为由动态行为监控驱动的更主动的模型。利用我们的安全运营管理平台和大语言模型的分析能力,我们能够对数据访问活动进行业务上下文分析,并以更高的精度识别涉及敏感数据的高风险行为。通过跨越云、端点和网络边界的多层防御系统,并使用加密、动态数据屏蔽、数据隔离和数据丢失预防技术,我们寻求保护我们数据的完整性、可用性和机密性。

受益于我们在数据保护和治理方面的持续投资,我们保持了数据安全零泄漏的直线记录。2025年,我们的系统拦截了超过5.6亿个潜在数据安全威胁,特别是有效防御了典型的网络攻击,我们认为这进一步加强了支持我们业务运营和创新的基础。

风险管理技术体系

我们继续增强我们的风险管理系统,重点是提高智能化、自动化和精准化。我们引入了智能策略工具,利用AI技术支持自动规则建议,协助风险管理人员审查和优化历史策略,并进行持续的投资组合级别风险监测和预警。这些工具提高了风险战略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并能够更快地对不断变化的业务条件做出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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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还开发了一个统一的特征平台,能够对风险相关特征进行高效处理和集中管理,为策略开发提供灵活且可重用的数据资产。我们还实现了智能补充验证系统,为增信目的自动识别和处理额外的用户信息,提高了风险识别的准确性和用户体验。

这些增强功能解决了先前的限制,例如零散的功能管理、依赖人工策略开发和有限的用户验证渠道。因此,我们的风险管理系统变得更加实时、灵活和可扩展。我们认为,这些能力也为进一步推进智能风险管理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包括自动化策略生成、自动化数据挖掘和绩效跟踪。

数据驱动精细化营销体系

利用我们的客户数据平台,我们分析用户数据以开发详细的用户资料,从而能够根据用户行为、偏好和历史交易数据实现精细化的用户细分策略和量身定制的营销方案。通过我们的策略模拟系统,我们对不同营销策略的绩效进行建模和预测,让我们的运营团队能够通过可视化工具更有效地配置和调整策略。我们还利用AI模型来确定用户参与的最佳时机,我们认为这可以增强用户体验并提高营销效率。通过与我们的实验平台集成并利用实验数据,我们不断测试和完善产品功能和用户体验,以更好地与用户需求保持一致。此外,通过整合我们的活动管理平台和实时分析能力,我们监控关键业务指标、用户行为和转化绩效,从而能够及时评估营销效果并快速调整策略。通过这些正在进行的迭代,我们继续提高营销活动的效率和智能化,并朝着更多以数据为驱动的决策和营销自动化迈进。

提高效率和遵守框架

我们将AI能力,包括大语言模型和AI代理,整合到我们运营的各个方面,以增强用户体验、提高运营效率并支持合规。在面向用户的方面,AI技术能够实现更自然的人机交互和更准确的用户需求匹配,将用户参与从被动响应转变为更主动和更具预测性的交互。在我们的风险管理流程中,人工智能驱动的工具提高了风险识别的效率和准确性。在策略层面,AI赋能的系统通过分析多维用户数据,支持生成差异化的风险策略,并促进在整个生命周期中对策略进行持续优化和评估。在我们的合规和质量控制流程中,人工智能辅助系统增强了语义理解和多模态分析能力,提高了合规审查的覆盖面和准确性。在用户运营中,AI赋能工具通过智能交互辅助用户完成特定流程,提升用户体验的同时减少人工工作量,支持风控目标。

在客户服务中,AI代理已成为我们服务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系统对用户咨询提供高效、准确的回复,显著提升服务效率和用户满意度。目前,人工智能驱动的客服处理了相当大一部分日常用户查询,减少了对人工支持的依赖,同时提高了响应时间和服务质量。

竞争

中国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完善,竞争激烈。作为国内领先的信贷科技赋能消费金融服务赋能者,与各大互联网公司、传统金融机构、其他业务矩阵类似的分期贷款服务商展开竞争。

互联网行业部分参与者依托电商平台场景和金融资源等优势,建立了庞大的用户基础。随着中国更积极地实施反垄断政策,我们预计市场格局将发生有利于较小参与者的变化,有更多机会发展其实力并在其特定细分市场获得市场份额。我们在战略上专注于传统金融机构未完全覆盖的年轻一代消费者。我们的消费场景、风险管理效率和优越的用户体验,是我们相对于银行和其他平台运营商所享有的主要和独特的竞争力。

分期电商平台服务竞争同样激烈但维度更多。我们在这类服务上与互联网行业的主导企业直接竞争。我们还可能在各个细分领域与支付服务运营商、由成熟的国际参与者经营的本土品牌以及BNPL业务的初创企业展开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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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存在所有这些竞争和挑战,我们的分期电商平台仍处于有利地位,可以利用我们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能力来满足客户的需求,从而增强我们的竞争力。

对比上述两个细分领域,金融科技赋能服务市场正处于一个更具技术密集型和能力驱动型市场的早期阶段。存在业务覆盖客户获取等金融机构服务特定部分的玩家。我们的金融科技赋能服务能够凭借在信贷服务领域积累的技术能力和业务经验,提供更好地满足金融机构需求的服务,从而在竞争中取得优势。

我们认为,我们有效竞争用户、投资者和资金合作伙伴的能力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产品和服务的多样性、用户体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风险调整后的回报、与第三方的合作伙伴关系、营销努力和品牌实力。此外,随着我们业务的持续增长,我们面临着对高技能人才的重大竞争,包括运营经理、工程师、产品经理和风险管理人员。我们增长战略的成功取决于我们留住现有人员和吸引更多人才的能力。

知识产权

我们依靠专利、版权、商标和商业秘密法律以及对披露的限制相结合来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我们在中国注册了257项专利,并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289项额外专利。我们在中国国家版权局登记了252项软件著作权和31项艺术品著作权。我们有205个注册域名,包括乐信网、乐信金融科技、分奇乐。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拥有520项注册商标,包括我们的“img176663892_1.gif,” “img176663892_2.gif,”和“img176663892_3.gif”商标。

保险

我们通过中国政府规定的员工定额供款计划,提供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计划在内的社会保障保险。我们还购买了车辆保险和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我们不保有营业中断保险或关键人物保险。我们认为我们的保险范围足以满足我们在中国的业务运营。

季节性

我们的业务经历了一些季节性,反映了消费者贷款的季节性需求和与在线消费相关的季节性模式的结合。例如,在中国的国定假日期间,我们通常会遇到较少的用户流量和购买订单,尤其是在每年第一季度的春节假期期间。此外,中国的电子商务公司在每年的6月或11月举行特别的促销活动,这提高了我们该季度的业绩。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在3月、4月、9月、10月和11月更高,这通常对应着开学和我们围绕那些促销活动开展的促销活动。虽然我们的增长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这种季节性,但我们的季度经营业绩在未来可能会受到这种季节性的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季度业绩可能会因业务的季节性而大幅波动,可能无法充分反映我们业务的基本业绩。”

条例

本节概述了影响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活动的最重要的规则和规定。

我们受到各种政府当局的监管,其中包括:

工信部,规范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和其他增值电信服务在内的电信和电信相关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中央银行,规范货币政策的形成和实施,发行货币,监管商业银行并协助管理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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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规范金融机构,出台金融机构管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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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外国投资限制有关的条例

中国外商投资法

在中国设立、经营和管理法人实体,包括外商投资公司,均受中国公司法的约束。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第三次修订的公司法,对完善公司设立和退出制度、优化公司组织架构、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和强化控股股东和管理人员责任等内容作了进一步修改,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除《中国外商投资法》另有规定外,以《公司法》规定为准。关于注册资本的缴纳期限,根据最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应当自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该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024年7月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登记管理的详细要求和措施。根据该等规定,现有公司调整出资时限的过渡期为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为期三年。

2019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国外商投资法》,该法于2020年1月生效。中国外商投资法取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成为外商在中国投资的法律基础。2019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并于2020年1月起施行,进一步明确和阐述了《外商投资法》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体现了统一外商和国内投资的企业法律要求的立法努力,其中包括:

负面清单。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资受《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版)》监管,该目录由商务部、发改委于2025年12月颁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2024年负面清单》由商务部、发改委于2024年9月颁布,自2024年11月起施行。 外商投资法重申并正式确立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统一列出外商投资进入的限制措施。通过减少仍存在持股比例限制或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要求的属于负面清单的行业数量,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许可行业范围。此外,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在内的增值电信服务(除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存储转发服务和呼叫中心服务)等行业,仍根据2024年负面清单限制外商投资。我们通过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提供仅限于对外投资的增值电信服务。
信息报告制度。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2019年12月,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自2020年1月起施行,并于同日取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暂行管理办法》。根据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开展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和相关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运行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过提交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相关报告及其年度报告等方式,向主管部门披露投资信息。
过渡期。《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要求,除其他外,外商投资法生效前设立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选择在2025年1月1日之前的任何时间变更组织形式或者结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地方分局不得办理该企业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对该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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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发改委、商务部颁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下设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机制。在发改委下设立工作机制办公室,由发改委、商务部牵头,承担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日常工作。根据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机制,在取得对所投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同时,属于重要文化产品和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和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等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等范围的外商投资活动,外国投资者或者中国有关当事人应当在投资前主动向工作机制办公室进行申报。

《外商投资法》详见“第三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如果中国政府认为与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有关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关于相关行业对外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规定或对现有规定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

外商投资增值电信服务有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2001年12月发布并分别于2008年9月、2016年2月、2022年4月修订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者持有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企业的最终出资比例,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50%。此外,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2001年发布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境外主要投资者将不再被要求证明有提供服务的良好往绩记录和运营经验,修订后的规则简化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流程,缩短了审核期限。工信部2015年6月颁布的《工信部关于放开线上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业务(营利性电子商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知》,即196号文,允许境外投资者拥有电子商务业务总股本权益的50%以上。

2006年7月,信息产业部(于2008年3月与其他政府部门并入工信部),发布了《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外资管理的通知》。根据通知,电信服务业外商投资者必须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申请电信服务许可证。通知还要求:(i)中国境内电信企业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向外国投资者出租、转让或出售电信服务许可证,或为支持外国投资者的非法电信服务经营提供资源、办公场所和工作场所、设施或其他协助;(ii)增值电信企业或其股东必须直接拥有其日常经营中使用的域名和商标;(iii)每个增值电信企业必须拥有经批准的业务经营所需的设施,并仅在其许可证覆盖的区域内维护此类设施。2024年负面清单规定,除电子商务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存储转发业务和呼叫中心业务可能由外国投资者100%持股外,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的最终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

2020年6月8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加强呼叫中心服务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从事呼叫中心服务的主体,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并开展《电信业务目录》管辖的业务。

鉴于上述限制和要求,我们通过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提供增值电信服务,此类可变利益实体拥有相关域名和注册商标,并拥有运营网站所需的人员。

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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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服务有关条例

国务院分别于2000年9月发布并于2014年7月和2016年2月修订的《中国电信条例》及其相关实施细则,包括工信部于2019年6月发布并修订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将各类电信和电信相关活动划分为基础电信服务或增值电信服务。工信部于2009年颁布、最近于2017年7月修订的《电信业务经营管理办法》,对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所需的许可证种类、取得此类许可证的资格和程序以及此类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根据本规定,增值电信服务商业经营者必须首先取得工信部或省级对口单位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即增值电信服务许可证。

通过2016年6月发布并于2022年6月修订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条例》或《MIAIS条例》,加强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自2022年8月起施行。MIAIS条例颁布,对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等的应用信息服务和应用分发服务进行规范。App提供商和应用分发平台须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资质。修订后的条款还概述了对应用程序提供者的要求,其中包括(一)核实用户身份信息;(二)取得互联网新闻和信息服务许可证或其他信息服务行政许可;(三)建立信息内容审查机制。特别是,修订后的条款规定了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义务,强调了个人信息收集的必要性和不得仅因用户拒绝提供不必要的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某些应用程序的基本功能服务。

我们的网络消费金融平台分奇乐,由深圳分奇乐运营,已于2022年5月从工信部取得(i)经营国内呼叫中心服务的若干增值电信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7年5月;及(ii)于2024年7月从广东省电信管理局取得网上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的若干增值电信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9年7月。可变利益主体之一的梦天科技已于2024年1月从广东省电信管理局取得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及互联网内容服务业务的若干增值电信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9年1月。此外,不确定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是否会被要求在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之外就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获得单独的经营许可证。

有关互联网用户公众号的规定

2017年9月7日,CAC公布了《互联网用户通过公众号提供信息服务的管理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要求提供者对账号信息和服务资质、服务范围等用户信息进行审核,对用户进行分类,并向所在地网络空间管理员备案;进一步建立关于注册人员、发布内容、特定账号订阅人数、公众用户账号发布的相关文章阅读人数等数据库,落实公众用户账号需向CAC备案的具体管理制度。2019年12月15日,CAC公布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了鼓励、禁止或禁止制作、复制、发布的内容范围。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要履行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网络信息生态治理机制,完善用户登记、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应急处置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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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2日,CAC公布了修订后的《互联网用户通过公众号提供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进一步明确提供者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用户登记、信息内容核查、应急处置、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估等管理制度承担首要责任。提供者应当采取复合验证等措施,根据手机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等对注册用户的身份信息进行认证,提供者不得为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虚假注册的用户提供服务。此外,提供者应当对核实的公众号进行标记,并根据用户的不同性质,公示内容类别、经营者名称、注册经营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等注册信息。公众号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提供者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制止,如,通知用户改正、限制账号功能、暂停信息更新、停止发布广告、关闭或注销账号,保存相关记录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消费金融服务相关规定

网络借贷业务相关监管规定

管理我们网络借贷业务的中国法律法规正在发展和演变。

2015年7月18日发布生效的《指引》规定,P2P网贷平台直接借贷属于民间民间借贷范围,P2P网贷应当坚守平台职能,为投资人、融资人提供信息交流、撮合、信用评级等中介服务。其中强调,P2P网贷机构应当明确其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也不得从事非法集资。此外,它还概述了网络借贷业务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该委员会于2018年并入银保监会。

2017年12月,互联网金融纠风办、网络借贷纠风办联合发布141号文,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提出总体要求。141号文明确了“现金贷”不依赖消费场景、贷款收益无特定用途、对用户无资质要求、无抵押等特点。141号文对“现金贷”业务提出了若干一般性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一)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未取得放贷业务批准的情况下,不得开展放贷业务;(二)机构以利息和各种费用形式收取的借款人合计借款费用应当年化,并受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限制;(三)各相关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审慎评估确定借款人资格,信用额度和冷静期。禁止向任何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四)各相关机构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审慎运用“数据驱动”风险管理模式。

141号文还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提出了若干要求,其中包括:(一)此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放贷业务批准的任何第三方机构联合发放贷款,或为该机构以任何形式发放贷款提供资金;(二)就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的贷款业务而言,此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将核心业务(包括信贷评估和风险控制)外包,且不得接受任何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任何变相增信服务(包括承担违约风险的承诺)及(iii)该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要求并确保第三方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任何利息或费用。

任何违反141号文的行为,都可能导致包括暂停经营、责令整改、谴责、吊销执照、责令停止经营、刑事责任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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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银保监会实施《商业银行网络借贷办法》,制定商业银行开展网络借贷业务的监管制度,并于2021年6月进行了修订。例如,商业银行网络借贷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个人授信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且一次性偿还到期本金的,在该授信项下展期的个人信用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同时,借款人阅读借款合同,应当在贷款申请过程中强制执行,并为此设定合理时限。此外,以2月2日由NFRA颁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为基础,贷款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和风险管理。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超过五年,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贷款,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订立相关合同和文件(不含个人住房贷款),贷款人应当对签约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妥善保存当面签约的相关视频。并请出借人具体说明第三方的资质,属于借款调查中特定事项的受托部分,不得委托第三方完成涉及借款人真实意图、收入水平、债务状况、自营资金来源和外部评估机构准入等借款调查中风险控制的核心事项。

此外,商业银行网贷办法对商业银行与外部机构开展网络借贷协作设置了若干规则,包括:(一)商业银行应当对合作的外部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并对此类外部机构进行名单制管理;(二)商业银行不得直接或变相接受第三方提供的任何增信服务,不具备提供担保的资格,信用保险或保证保险;(三)合作的外部机构(除保险公司或具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任何利息或费用;(四)商业银行应独立开展授信审批、合同执行等核心风控业务;(五)商业银行与合作的外部机构的合作协议应以书面形式签署,并明确合作范围、数据保密、合作事项变更或终止的过渡安排,以及外部机构对配合商业银行接受银行监管部门检查的承诺;(六)商业银行应当在相关页面显著处充分披露合作外部机构信息、合作产品信息以及商业银行和合作外部机构的权利和责任。

商业银行网络借贷办法对本办法规定了过渡期,自商业银行网络借贷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过渡期内新增加的业务,应当符合其中要求,并在该过渡期内制定网络借贷业务整改方案,自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的网络借贷业务,参照适用《商业银行网络借贷办法》(个人信用贷款条款有上述要求的除外)。

2021年2月,银保监会发布24号文,对商业银行网贷业务提出了若干要求,包括:(一)商业银行独立开展风控措施,核心信用评估和风控业务禁止外包;(二)除商业银行无实际经营场所、主要开展线上业务且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外,地方商业银行应当在该等商业银行注册地辖区内开展网络借贷;(三)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的网络贷款业务,合作机构在单笔贷款中的出资比例不低于30%。外资银行分支机构、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的网络借贷业务适用24号文和《商业银行网络借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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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银保监会发布14号文,进一步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风险控制,规范与第三方机构开展网贷业务合作,包括:(一)商业银行应分别就共同出资、信息技术合作和其他业务合作订立单独的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二)商业银行应履行贷款管理方面的首要责任。互联网贷款涉及与合作机构在营销、支付结算、信息技术等方面合作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核心风控环节管理,不得因业务合作降低风控标准;(三)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信息数据管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协议应当明确规定提交相关信息的具体要求。这些规则也适用于外资银行、信托、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的分支机构。

2024年3月18日,NFRA颁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规则》,自2024年4月18日起施行,提高了主要股权投资方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等消费金融公司相关授权标准的门槛以及最低股权比例要求,以促进股东发挥支持作用,承担股东责任。加强业务分类监管、公司治理监管、风险管理,增强消费者保护。《消费金融公司规则》还规定,(i)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按照合作内容和风险对合作机构进行分类管理。所称“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与消费金融公司在营销、联合融资、贷款发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技术、逾期催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二)消费金融公司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共同投资发放贷款;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监管要求的机构提供的增信服务;不得因引入担保增信而放松贷款质量控制;(三)消费金融公司应当与合作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必要条件,且合作机构应承诺配合消费金融公司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利息费用,但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具有担保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投资发放贷款的除外。

2024年4月23日,NFRA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银行等三类银行机构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要求三类银行(i)不过度依赖合作机构提供的获客、流量转导或增信担保,追求互联网贷款业务规模或盈利能力的短期快速增长;(ii)不断完善自身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机制和制度框架,建立稳健的政策和流程,制定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指标,避免过度依赖互联网贷款业务单一类别或单一合作伙伴;(iii)审慎评估借款人真实偿债能力,确保不因合作机构提供增信担保而降低信用审查标准;(iv)建立统一的、全机构的合作伙伴准入和退出机制,标准和程序明确;(v)对拖欠率或融资成本显著升高的合作伙伴实施减少合作规模或终止合作等措施。

2025年4月1日,NFRA颁布了《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通知强化了总行互联网助贷管理责任,对平台经营者和增信服务商提出了明确的准入要求,并强调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必须坚持总行集中管理、权责与效益相一致、风险定价合理、业务规模适度的原则。进一步规定,(i)商业银行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平台和增信服务收费标准和幅度,将后者计入借款人融资总成本,并明确总成本区间;平台经营者不得向借款人收取任何利息或费用,增信服务商不得通过咨询、顾问费等变相收费,虚增增信服务费率;(二)借款人每笔贷款支付的融资总成本,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及其互联网贷款便利化合作方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关键信息,且不得收取明示披露的费用以外的任何费用;(三)商业银行应当保持并披露经批准的平台和增信合作伙伴正式名单,不得与未上市主体合作;商业银行按照实际收到贷款利息的一定比例支付合作费用的,支付明细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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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贷款本金偿还时间表保持一致;(四)商业银行应当将增信服务商提供的增信余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并至少每季度对其抵偿能力进行评估。

2025年3月17日,NFRA发布了《关于发展消费金融提振消费的通知》,其中规定了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消费增进的若干措施,包括:(i)对于资信良好的大额消费需求客户,可将个人消费贷款自还最高限额由人民币30万元临时提高至人民币50万元,个人网上消费贷款最高限额由人民币20万元临时提高至人民币30万元;(ii)对于有长期消费需求的客户,商业银行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贷款期限可以临时延长,由最长五年延长至最长七年。

2025年6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NFRA、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提振和扩大消费的指导意见》。金融支持提振和扩大消费的指导意见规定,为加强商品和服务消费信贷供给,更好满足消费领域融资需求,金融机构应当作为信贷支持的首要渠道,推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与消费金融融合,简化网络消费信贷产品的申请、审批和发放流程,增强消费融资的可及性。

2025年12月12日,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NFRA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融协同进一步提振消费的通告,其中规定了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消费领域支持力度的措施,包括:根据还款能力和资信情况,校准贷款发放比例、期限、利率,实施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期限、定价差异化政策,加快拓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

有关贷款利息的规例

2020年5月全国人大公布、2021年1月生效的《中国民法典》要求,借款协议项下收取的利率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适用规定,不得提前从借款收益中扣除利息,提前从收益中扣除利息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金额偿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8月发布、2015年9月生效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或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关于年利率24%以下贷款的协议有效,可以强制执行。对于年利率在24%-36 %之间的贷款,如果贷款的利息已经支付给贷款人,并且只要这种支付没有损害国家、社区或任何第三方的利益,法院很可能会拒绝借款人要求归还利息付款的请求。民间借贷年利率高于36%的,超过允许的最高利率的付息义务作废。

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20年第2次修订),对2015年司法解释中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等多项规定进行了修改。司法解释修正案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协议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请求,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协议成立时一年期贷款最优惠利率的四倍或者四倍以上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限制的除外。1年期贷款最优惠利率是指自2019年8月20日起,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根据司法解释修正案,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利率上限24%和36%,被四倍的LPRS限额所取代。而且,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其中的一项或者全部,但合计超过四倍以上的LPR限额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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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发布了《关于新增民间借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解释问题的正式批复》,并于2021年1月生效。官方批复确认,地方金融监管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企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增民间借贷的解释。

2021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3号公告,为确保贷款市场竞争有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要求所有贷款产品明示其年化利率,具体为:(i)要求所有贷款机构在网站、手机APP、海报、产品营销的任何其他渠道醒目位置显示每一贷款产品的年化率,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年化率。必要时也可显示日利率和月利率,但不得高于年化利率;(二)贷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存款类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宣传或展示贷款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三)贷款的年化率应计算为(对借款人)总成本与未偿本金的年化比率。成本包括利息和其他与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和收费。借款合同或者其他借款凭证中应当载明本金数额。如果分期偿还贷款,未偿还的本金金额应为每次偿还后的余额;(iv)年化利率的计算可能采用复利或单利。以复利为基础的计算与内部收益率的计算相当,单利方法应这样规定。

2026年3月15日,NFRA、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明确披露个人贷款业务综合融资成本的规定》,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i)贷款人在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向借款人出示综合融资成本披露表;(ii)在网络消费场景中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贷款本金、分期安排、收取的服务费、向实体收取的费用、正常履约情况下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和违约场景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在消费单支付页面显著位置清晰显示。同时,应当明确表示,除已披露的成本项目外,不收取其他利息或费用;(三)贷款人在与合作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规定各方落实综合融资成本披露要求的责任和义务。出借人应当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管理,对合作机构的违规、违约行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情节严重的,出借人应当采取终止合作、依法挽回损失、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四)本规定所称出借人,是指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担保增信等领域与贷款人合作开展个人贷款业务的第三方机构。

校园网络借贷相关规定

2017年4月,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风险防控指引》,强调《整治校园网贷通知》中关于校园网贷业务的相关要求,其中包括:禁止:(一)向无力偿还贷款的个人进行营销;(二)向未满十八周岁的大学生提供网络借贷服务;(三)进行虚假、欺诈性广告宣传推广;(四)变相提供高利贷。

2017年5月,银保监会联合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络借贷业务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i)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可以研究开发金融产品,提供对大学生提供一般性帮助的贷款,支持大学生在学习培训、消费创业等领域,并以合理的信用额度和利率为大学生提供定制化、优质的金融服务;(二)未经相关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任何实体,不得为大学生提供任何信用服务,以杜绝欺诈、高利贷或暴力催贷行为;(三)暂停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的所有校园网贷业务,逐步减少校园网贷贷款未偿余额,直至达到零余额。

2021年2月,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中央网信委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互联网消费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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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关于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的通知》规定,禁止小额贷款公司向大学生提供互联网消费贷款。此外,对参与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若干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合作机构不得开展针对大学生的线上精准营销,在校园线下推广前应向有关部门完成必要的备案和报告;(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核查信用资质和大学生身份及其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综合信用评估,接受第二还款来源(如家长、监护人、或该高校学生的其他管理人)表示同意向该高校学生提供的此类互联网消费贷款,并由其担保该互联网消费贷款的偿还;(iii)应及时、完整、准确地向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报送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的全部信用信息,不同意报送该信用信息的高校学生不得展期贷款。

非法集资、未批先贷便利相关规定

实体或个人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必须严格遵守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以避免行政和刑事责任。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7月印发的《关于对非法集资行为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禁止非法公开集资。非法公开集资的主要特征包括:(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或其他证券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二)承诺在规定期限内以现金、财产或其他形式返还利息或利润或投资回报;(三)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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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明确非法集资的刑事指控和处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起施行,并于2022年3月进行了修订。这些司法解释规定,公开集资,如果符合以下四项标准,即构成中国刑法规定的“非法向公众募集存款”相关刑事犯罪:(i)未经有关部门合法许可或以合法行为为幌子进行的集资;(ii)集资采用互联网、社交媒体、推介会、宣传单张和消息服务广告等一般性招揽或广告;(iii)募集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后以现金偿还本金和利息,或投资回报,实物及其他形式的财产;及(四)集资对象为一般公众而非特定个人。非法集资活动,构成刑事犯罪的,处以罚款或者起诉。根据司法解释,违法行为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存款或者变相非法募集存款(i)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000元,(ii)涉及募集资金对象超过150个,或者(iii)给募集资金对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将承担刑事责任。此外,违法行为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存款或者变相非法募集存款金额超过50万元或者给集资对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5万元的,并同时属于下列情形的,(一)曾因非法集资被刑事起诉的,(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者(三)有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其中进一步明确,除其他外,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政法规》作为非法集资违法行为的认定依据。

为进一步明确非法提供贷款便利的刑事责任和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7月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提供贷款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19年10月起施行。根据本意见,在两年内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出经营范围十次以上,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上不特定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非法提供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并依照中国刑法予以相应处罚。这些意见还明确,涉及“情节严重”的,违规放贷需满足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条件,但需将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等计入实际年利率计算。

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颁布了《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金融领域通过网络平台提供金融服务的市场准入管理和监管,由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则规定。此外,开展金融信息中介服务和交易撮合服务的主体,依据相关法律实行市场准入管理。

2021年5月施行的国务院2021年1月颁布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行为条例》,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行为。

我们通过信托为贷款提供资金可能会使我们被中国监管机构视为贷款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我们可能会受到此类中国法律法规下的贷款监管和限制。

与小额信贷有关的条例

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于2008年5月联合颁布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设立指导意见》,允许省级政府试点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基于这一指导意见,包括江西省在内的中国多个省级政府颁布了地方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实施细则。例如,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江西省金融服务办公室于2026年1月颁布了《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对相关监管部门规定了管理职责,并对小额贷款公司提出了更详细的要求,据此,除其他要求外,(一)禁止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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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和非法集资;(二)某些公司注册问题的变更须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

此外,江西金融服务办于2016年9月进一步发布《江西省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或《江西省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指引》,对江西省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作出更具体的规定,据此,除其他事项外,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可在其股东缴纳的出资和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之外,经监管部门批准,通过转让信贷资产和资产支持证券化的方式筹集资金。此外,江西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指引要求,(一)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通过互联网开展小额信用贷款业务,通过互联网开展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所使用的流动资金不低于该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营运资金总额的70%,(二)该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所在直辖市范围内贷款余额合计不低于该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合计的30%。

2017年11月,互联网金融纠风办发布《关于立即暂停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的通知》,即日起生效,并规定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监管部门暂停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和跨省条线开展的任何小额贷款业务审批。

2017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纠风办、网络借贷纠风办联合发布141号文,其中强调暂停审批新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并进一步提出加强规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除其他外,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提供校园贷款,应暂停对无特定场景或贷款收益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提供资金,逐步减少与此类贷款相关的现有业务量并在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整改措施。

2017年12月8日,网贷整治办颁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整改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要求。根据《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整改实施方案》,“网络小额贷款”定义为互联网企业控股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互联网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的特点包括线上借款人获取、基于企业经营和互联网消费收集的线上信息进行信用评估,以及线上贷款申请、审批和资金。

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设立指导意见和141号文相一致,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整改实施方案强调了对网络小额贷款行业必须进行检查和整改措施的几个方面,其中包括:(一)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由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颁布的适用条例批准,对违反任何监管要求被批准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重新审查;(二)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资质要求(包括发起人股东资质、借款人来源、互联网场景和数字化风险管理技术);(iii)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资质和资金来源是否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iv)“综合实际利息”(即以利息和各种费用形式向借款人收取的合计借款费用)是否年化并受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限制以及是否有任何利息、手续费、提前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本金中扣除管理费或保证金;(v)是否发放校园贷款、无特定场景或贷款收益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vi)就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的贷款业务而言,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将核心业务外包(包括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或接受任何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任何增信服务(无论是否变相);或是否有任何适用的第三方机构向借款人收取任何利息或费用;以及(vii)未经相关批准或许可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实体开展借贷业务。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整改实施方案还提出,2018年1月底前对相关机构全部进行检查排查。视结果在2018年3月底前采取不同措施:(一)对持有网络小额信贷牌照但不符合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条件的机构,吊销其网络小额信贷牌照,并禁止此类机构在各自审批机关行政管辖范围外开展贷款业务;(二)对持有符合资格条件的网络小额信贷牌照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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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但被发现不符合综合实际利率、贷款范围及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等其他要求的,该等机构应当在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整改措施,如整改不符合主管部门要求的,对该等机构给予数项处分,包括吊销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等。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于2020年11月由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草案明确,网络小额信贷业务主要在实体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事先批准不得跨省办理。经营网络小额信贷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办法草案将明确禁止贷款用于投资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或资管产品购房或偿还按揭贷款。办法草案将设立三年过渡期,未经批准经营跨省网络小额信贷业务的,将逐步淘汰。

2024年12月31日,NFRA颁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规定了以下要求,其中包括:(i)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确保贷款申请受理、风险审查、审批、发放、回收等核心业务板块通过线上运营完成。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条件另行规定;(二)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每户用于消费用途的贷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每户用于生产经营用途的贷款余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三)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足额支付贷款本金,不得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提前交保证金等;(四)小额贷款公司协同第三方机构开展放贷业务的,不得仅提供营销获客等服务,未经实际出资、信用画像和风险评估、信息技术支持、逾期追债等;(五)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形式筹集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末净资产的一倍。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形式筹集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末净资产的四倍。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建立的风险防控体系应当包括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反欺诈体系、风险识别机制、风险监测手段、风险处置措施、客户身份识别登记制度等。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依托互联网平台内的内生数据信息和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评估和防范客户的信用风险;(六)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合作机构的名单化管理,建立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统一准入机制,明确相应的标准和流程。小额贷款公司通过网站、移动应用、小程序等互联网平台(包括自身和合作机构的平台)开展营销获客、发布贷款产品或发放贷款的,应当将该等互联网平台信息及产品详细信息向所在地金融管理机构备案。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协助无借贷业务资质的主体申请注册含有金融相关用语的网站、手机应用程序、小程序;(七)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撤销其小额贷款业务资质,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名称和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八)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的过渡期内,逐步达到《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2025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NFRA联合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融资成本管理指引》或247号文,以及关于247号文实施情况的问答(简称“问答”)。推动降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综合融资成本,247号文规定:(i)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协议执行前向借款人披露综合融资成本。综合融资成本是指借款人承担的与贷款业务直接相关的利息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利息、担保费用、保险费等。这类费用应当以年化形式披露,具体说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这类费用的主体。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他形式的利息或费用;(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小额贷款公司严格按照适用法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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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发放贷款综合融资成本的规定。此类成本超过24%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采取监管措施,督促小额贷款公司立即整改,同时及时与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共享此类违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接入动态管理;(三)新发放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超过一年期贷款最优惠利率(LPR4倍)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采取监管措施,引导小额贷款公司逐步降低新发放贷款的综合融资成本。对规模较大、经营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可适当加大引导力度,引导大公司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小公司发展。原则上,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在2027年底前将这类成本降至1年期LPR4倍以内;(四)自2026年起,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在年底前评估降低新发放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包括成本水平、监管措施、扶持政策)的进展和成效,评估实现1年期LPR4倍这类成本封顶目标的可行性。问答进一步明确:(i)到2026年底,原则上新发放的综合融资成本超过1年期LPR4倍的贷款占比明显下降;到2027年底,所有新发放贷款的此类成本按1年期LPR4倍封顶;(ii)部分从事消费信贷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参照247号文管理。

我们通过深圳奋起乐在江西省吉安的子公司吉安小贷从事网络小额信贷业务,该子公司获得了当地有关部门的网络小额信贷许可证。小额信贷许可证于2024年7月更新,有效期至2026年8月。

融资担保相关规定

2010年3月,中国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和财政部颁布了《融资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要求,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须事先取得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并将“融资性担保”界定为担保方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在被担保方不履行其欠债权人的融资性债务的情况下由担保人承担担保义务的活动。

2017年8月,国务院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即《融资担保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融资担保条例将“融资性担保”定义为为债务融资(包括展期贷款或发行债券)提供的担保,并规定未经批准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或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可处以取缔、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最高100万元罚款和刑事责任等数项处罚。融资担保条例还规定,融资担保公司未清偿的担保责任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十倍,融资担保公司相对于同一被担保方的未清偿担保责任不得超过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0%,而融资担保公司相对于同一被担保方及其关联方的未清偿担保责任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

2018年4月,银保监会、发改委、工信部等七家中国监管机构联合发布了《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管理办法》、《未偿融资担保负债计算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资产负债率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与融资业务指引》等四个配套文件。

担保公司,提出融资担保条例实施办法。这些措施涵盖了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经营的各个方面,包括对未偿担保负债和负债资产比有一定的限制,以及对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模式的要求。

2019年10月9日,中国银监会等八家中国监管机构颁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或《融资性担保补充规定》。融资担保补充条款规定,除其他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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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各类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客户推荐、信用评估等服务,未经必要批准,不得直接或变相提供任何融资担保服务。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目前针对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投资者保护措施被视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如果我们被中国监管机构视为经营财务担保业务,我们的业务、流动性、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020年7月,银保监会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指引》,即《非现场监管指引》,于2020年9月生效。非现场监管指引规定了主管监管部门通过收集融资担保公司报表数据和其他内外部数据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和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进行持续分析和评估的指引。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非现场监管指引,建立实施非现场监管信息报告制度,并按照主管监管部门要求报送相关数据和非数据信息。非现场监管指引注意到,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能力、担保业务、关联担保风险、资产质量、流动性指标和投资情况等为非现场监管的重点领域。

深圳市乐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是深圳分启乐的子公司之一,我们通过该公司在我们的电子商务渠道为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在我们的平台上提供的贷款向我们的借款人提供担保,该公司已于2017年9月获得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许可。该牌照于2025年7月重新发放,其中载列的实收资本等于人民币10亿元。同时,梦天科技设立的子公司赣江新区梦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0月获得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许可。牌照于2024年8月重新发放,其中载列的注册资本等于人民币10亿元。此外,北海极光设立的子公司海南信创极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7月获得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许可,其中规定的实收资本等于人民币10.00亿元。

2021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勾勒了规范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内的地方金融组织非法金融活动的原则。

有关商业保理的规定

商务部2012年发布的《关于开展商业保理试点的通知》,批准在上海浦东新区和天津滨海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商务部还再次发布通知,将试点地区名单扩大到重庆两江新区、肃南现代建设示范区和苏州工业园区。2015年,商务部发布《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的意见》,批准所有自贸区试点商业保理业务。根据商务部发布的这些通知和地方实施细则,经商务部地方对口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这些地区设立商业保理公司。

2018年5月8日,商务部发布《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据此,商务部将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经营监管规则制定职责划转至银保监会,自2018年4月20日起施行。2019年10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本通知对商业保理业务明确了商业保理企业根据真实交易向商业保理企业转让其应收账款的供应商提供的以下服务:(一)保理融资;(二)维护销售明细(台账);(三)催收应收账款;(四)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商业保理企业可以兼营客户征信评估和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商业保理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或业务:(一)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其他任何机构获取资金;(三)向其他商业保理企业借用或者变相借用资金;(四)提供贷款或者受托提供贷款;(五)专门从事或者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业务无关的催收业务或者偿债需求业务;(六)开展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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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非法标的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或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产生的要求付款权的融资业务。

银保监会深圳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印发的《关于推进金融服务新发展格局的指导意见》强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性金融组织的股权管理,应当遵循资质良好、结构合理、行为规范的原则。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核这类公司股东资质,规范股东变更和增资减资,加强对这类地方金融组织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穿透管理。

征信业务相关规定

中国政府已通过多项监管个人征信业务的法规。这些条例包括国务院制定并于2013年3月生效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以及同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信用机构管理细则》。

征信业管理条例首次界定“征信业务”和“征信机构”。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业务”是指收集、组织、存储和处理个人、企业“涉信信息”以及向他人提供此类信息的活动,“征信机构”是指正式设立的以征信为主要业务的机构。此外,《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细则》规定,设立征信机构从事个人征信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符合设立条件。这类设立的要求包括:(一)其主要股东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具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安全保护设施、设备、系统和措施;(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选应熟悉征信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应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征信业务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规、不合规记录,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任职资格;(五)组织机构适当;(六)业务经营内部控制制度适当、信息安全管理、合规管理、等;(vii)其个人征信系统应满足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二级及以上标准;(viii)满足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任何审慎性要求。未经批准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主体,可能受到处罚,包括禁业、没收个人征信业务相关收入、5万元至50万元罚款或承担刑事责任。征信业管理条例还要求各主体通过制定个人征信业务业务规则、禁止收集特定个人信息(如宗教、指纹)、为个人提供有关个人信息的权利(如查询、异议、投诉)等方式,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征信机构管理细则》以《征信业管理条例》为基础,进一步细化了征信机构管理细则,包括征信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规则、征信机构日常经营规则等。

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办法》,自2022年1月起施行。征信业务办法将“信用信息”定义为“服务于金融经济活动、用于确定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是指依法收集的基本信息、借款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分析评估而产生的其他信息。”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征信业务和“征信业务相关活动”的主体。另外,以“信用信息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估、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名义“实际提供征信服务”的主体,也适用《征信业务办法》。征信业务办法对征信业务和征信机构作出了规定,包括(i)征信机构应当遵循“最低限度、必要”原则收集信用信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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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非法手段收集信用信息,(二)信息使用者不得滥用信用信息,应当将信用信息用于合法、正当目的,(三)征信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信用信息安全,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和报告制度,(四)境内征信机构的数据库应当设置在中国境内,(五)征信机构向境外提供信用信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vi)征信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与该征信机构协作开展信用信息收集、存储、处理和分析工作的信息处理者。凡未取得必要许可开展个人征信的机构,应在《征信业务办法》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合规整改。

此外,2021年7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局对13家互联网平台(不含我方)进一步下发通知,即断直连相关通知,要求互联网平台与金融机构在个人信息方面实现完全“断直连”,即禁止收集此类信息的互联网平台将个人信息直接流向金融机构,要求已被告知的各互联网平台相应制定整改方案。虽然13家互联网平台不包括我们,但我们采取了几项调整措施,以保持对征信业务办法和断直连相关通知的遵守。

互联网信息安全相关规定

全国人大立法禁止利用互联网破坏公共安全、传播破坏社会稳定内容或泄露国家机密。破坏公共安全包括破坏国家安全和侵犯国家、社会或公民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包括任何煽动藐视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颠覆中国政府或其政治制度、传播破坏社会的谣言或涉及邪教活动、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或暴力的内容。国家秘密的广义定义包括有关中国国防、国家事务和中国当局确定的其他事项的信息。

根据适用规定,ICP经营机构必须完成强制性安全备案手续,并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更新网站的信息安全和监控系统,还必须报告任何公开传播违禁内容的情况。

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即《反恐怖主义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8年4月27日修正。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电信服务经营者或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一)向社会开展相关反恐宣传教育;(二)为主管部门防范和侦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三)落实网络安全和信息监测制度以及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避免传播恐怖主义信息,删除恐怖主义信息,立即停止传播,保存相关记录,一旦发现恐怖主义信息,向主管部门报告;(四)在提供服务前查验客户身份。任何违反《反恐怖主义法》的行为都可能导致严厉的处罚,包括巨额罚款。

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原于2017年6月1日生效,2025年10月28日修正。根据《中国网络安全法》,网络运营者在开展业务和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履行保障网络安全的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为进一步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数据安全法》要求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提供、公布,要以合法、正当的方式进行。《数据安全法》对开展数据活动的实体和个人规定了数据安全和隐私义务。数据安全法还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引入了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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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被篡改、破坏、泄露、非法获取、非法使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要求对每个相应类别的数据采取适当水平的保护措施。例如,要求重要数据的处理者指定负责数据安全的人员和管理机构,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开展风险评估并向主管部门备案风险评估报告。国家核心数据,即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关键民生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数据,实行更严格的管理制度。此外,《数据安全法》对那些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活动规定了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并对某些数据和信息施加了出口限制。此外,《数据安全法》还规定,未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向任何外国司法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任何数据。由于最近颁布了《数据安全法》,我们可能被要求对我们的业务实践进行进一步调整以遵守该法律,以及PIPL可能要求的任何调整。

2021年7月6日,中国若干监管机构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其中除其他外,对完善数据安全、跨境数据传输、保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规定。其中规定,将努力修订关于加强证券境外发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落实境外上市公司信息安全责任,加强跨境信息提供机制和程序规范管理。

2021年12月28日,CAC、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NRTA、证监会、国家秘密保护局、国家密码局联合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审查范围扩大到拟购买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和从事数据处理活动的数据处理经营者,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第七条规定,拥有上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经营者,应当在境外挂牌前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提出网络安全审查申请。此外,《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还规定,如果有关当局认为某些网络产品和服务,或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即使运营商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报告网络安全审查的义务,当局也可以启动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还详细阐述了评估相关活动的国家安全风险时应考虑的因素,其中包括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销毁、非法使用或出境的风险,境外列名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数据受到外国政府影响、控制和恶意使用的风险以及网络信息安全风险。

2021年7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根据本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节水、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和国防科学等重点行业或领域的重要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以及一旦对其造成损害、故障或数据泄露,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条例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侵入、干扰、破坏任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非法活动,不得危害任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条例还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主要责任人对其运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负全责。此外,各重要行业和部门的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适用于各自行业或部门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规则,确定所在行业或部门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2021年7月12日,工信部等两部门联合发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规定指出,所有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滥用网络产品的安全漏洞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非法收集、销售、发布有关该等安全漏洞的信息。知悉上述违法行为的,不得为相关违法行为人提供技术支持、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帮助。根据规定,网络产品提供者、网络运营者、收集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的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接收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的渠道,并保持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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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并保留至少六个月的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接收日志。该条款还禁止向产品提供者以外的境外组织或个人提供未披露的漏洞。

2022年7月7日,CAC发布了《出境数据传输安全评估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生效,其中规定,拟将在中国境内运营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提供给境外的数据处理者,应与CAC一起接受安全评估。现行出境数据转移安全评估办法规定,单位处理个人信息超百万、出境转移个人信息的,或者自上一年1月1日以来累计出境转移个人信息超过10万条或者个人敏感信息超过1万条的,必须申请开展CAC安全评估。此外,任何单位计划在中国境外转移重要数据,均应申请进行CAC安全评估。此外,《出境数据传输安全评估办法》规定了6个月的宽限期,任何单位或数据控制者均可在本措施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即2023年2月28日前),采取改正措施并向CAC安全评估提出申请。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PIPL,整合了个人信息权和隐私保护方面的零散规则,于2021年11月1日生效。PIPL要求,除其他外,(i)处理个人信息应具有明确和合理的目的,应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并应以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ii)收集个人信息应限于必要的最小范围,以实现处理目的并避免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经办的个人信息安全。违法主体可被责令改正,或暂停、终止提供服务,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或其他处罚。

2021年7月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圳市地方监管部门在数据保护和管理方面的职责,除其他外,对基于用户画像推荐个性化产品或服务、使用生物特征数据等方面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

此外,国家保密局还出台规定,授权对其认为泄露国家秘密或不遵守网络信息传播中国家秘密保护相关立法规定的任何网站进行封禁访问。具体地说,在中国设有公告板、聊天室或类似服务的互联网公司,在经营此类服务前必须申请特定批准。

此外,公安部颁布并于2006年3月生效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要求所有ICP经营者对其用户的某些信息(包括用户注册信息、登录注销时间、IP地址、用户发帖内容和时间)至少保存60天,并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交上述信息。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公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ICP经营者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必须向用户索取身份信息。ICP经营者如遇到违禁信息,要立即停止传递此类信息,删除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2019年10月21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协助实施互联网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含义和相关犯罪的严峻形势。

2023年7月,工信部发布《APP备案通知》,同日起施行。根据第105号通知,在中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App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国打击电信和网络诈骗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做到的,不得从事与APP相关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同时,在《应用程序备案通知》发布前已开展业务的应用程序,应按照《应用程序备案通知》的要求,于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期间通过其网络接入服务商和分发平台向住所地省级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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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2日,CAC发布《规范和促进出境数据流动办法》,并于同日施行,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数据合法有序自由流动,在特定情形下,无需申请出境数据安全评估提供至境外、订立出境提供个人信息标准合同或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包括但不限于,(一)对于未被有关部门或地区告知或已作为重要数据公开公布的数据,(二)必须在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作为个人作为当事人的合同订立和履行所必需的,如跨境购物,或其他列明的情形,以及(三)估计在一年内提供境外个人信息不足1万人的情况。

 

2024年9月24日,国务院公布《网络数据安全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网络数据安全条例》规定,除其他外,网络数据处理者开展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有关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的条例

中国宪法规定,中国法律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隐私,禁止侵犯这些权利。近年来,中国政府当局颁布了有关互联网使用的立法,以保护个人信息不被任何未经授权的披露。《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识别公民身份或者涉及任何公民隐私的电子信息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收集或者提供给他人。ICP经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明确信息收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征得相关公民同意,并对收集到的个人信息保密。禁止ICP经营者泄露、篡改、损毁、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收集的个人信息。要求ICP经营者采取技术等措施,防止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发生任何未经授权的泄露、损坏或丢失。《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禁止ICP经营者侮辱、诽谤第三人或者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

根据工信部颁布并于2013年9月生效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ICP经营者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或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安全负责。未征得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ICP经营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ICP经营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损坏,不得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要求ICP经营者采取一定措施,防止泄露、损害、篡改、丢失用户个人信息。

按照《网络安全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求网络运营者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守合法性、适当性和必要性原则,并严格在个人信息主体授权范围内。如发生任何擅自泄露、损坏或丢失收集到的个人信息的情况,网络运营者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件。任何用户明知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法规或与用户的任何约定非法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或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不准确、错误的,用户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或更正相关收集的个人信息。

进一步授权相关电信主管部门责令ICP运营商整改擅自披露。ICP经营者违反互联网隐私相关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备案、关闭相关网站、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8月发布并于2015年11月生效的《刑法第九修正案》,相应修改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标准,强化了非法收集、交易、提供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认定。此外,任何ICP提供者未按适用法律要求履行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相关义务且拒不依令整改的,将因(i)大规模传播非法信息;(ii)因客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影响;(iii)犯罪活动证据严重丢失;或(iv)其他严重情形,以及任何个人或实体(x)向他人非法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或(y)窃取或非法获取任何个人信息,承担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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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自2017年6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个人信息侵权相关定罪量刑的若干标准。如果互联网用户在互联网上发布任何违禁内容或从事非法活动,中国政府有权命令ICP运营商上交个人信息。民法典在单独一章中进一步规定了人格权,并重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在需要了解的基础上,适时合法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并确保信息安全和隐私,不得过度处理、使用。

在手机APP采集使用信息安全方面,根据2019年1月23日发布的《开展打击APP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监管工作公告》,APP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符合《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应当对从用户处获取的个人信息安全负责,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此外,App运营者不应以捆绑、暂停安装或其他默认形式强制用户进行授权,不应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用户协议收集个人信息。这样的监管要求,在2019年10月31日工信部发布的《关于APP侵害用户个人权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中得到了强调。

2019年11月28日,CAC、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违法行为认定方法》。这一规定进一步说明了APP运营者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某些常见的违法行为,包括“未公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规则”“未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该APP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违反必要性原则收集与该APP所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未按法律规定提供删除或更正个人信息功能”“未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其中,APP运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即构成“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一)未经用户同意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或者激活收集任何用户个人信息的许可;(二)收集个人信息或者激活收集明确拒绝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的许可,或反复征求用户同意,如用户对该APP的正常使用受到干扰;(iii)应用程序运营者实际收集到的任何用户个人信息或应用程序运营者激活的收集任何用户个人信息的权限超出该用户授权该应用程序运营者收集的个人信息范围;(iv)以非明示方式征求任何用户同意;(v)未经该用户同意,修改任何用户激活收集任何个人信息权限的设置;(vi)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和任何算法定向推送任何信息,未提供非定向推送这类信息的选项;(七)以欺诈、欺骗等不正当方式误导用户允许收集其个人信息或激活收集这类用户个人信息的权限;(八)未向用户提供撤回其收集个人信息许可的手段和方法;(九)违反该APP运营方颁布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规则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2019年8月22日,CAC颁布了《儿童信息保护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要求互联网服务经营者在收集、使用、转移或者披露儿童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明显、明确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征得其同意。同时,互联网服务运营商在存储儿童个人信息时,应采取加密等措施。2021年3月12日,CAC等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则》。《规则》对地图导航APP、网约车APP、即时通讯APP、网络社区APP等多种常见移动互联网应用,分别规定了必要的个人信息采集范围。这类APP的经营者不得以用户拒绝提供个人非必要信息为由拒绝向用户提供基本服务。2021年4月26日,工信部发布《互联网移动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暂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移动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暂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明确同意”和“最低限度必要”两项个人信息收集利用原则。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PIPL,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PIPL整合了有关个人信息权和隐私保护的几项规则的规定。PIPL称,个人信息是指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相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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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自然人(不含匿名信息)。此外,对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量大、经营活动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进一步规定了义务,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并设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监督,制定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的标准以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终止为平台上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产品或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不遵守规定的实体可被责令改正,或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并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或其他处罚。

2024年9月14日,中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委员会发布关于发布《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敏感个人信息识别指南》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敏感个人信息的定义,并具体规定了这类敏感个人信息的识别规则。

此外,2025年,CAC发布了《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等几项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定,其中指出,该办法适用于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定期合规审计,或者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主管部门要求的处理者委托专门机构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合规审计,以及对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的监督管理,以及《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其中规定:(i)人脸识别技术用户在处理人脸信息时,应当事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影响进行评估并记录处理情况,(ii)凡存储10万人脸信息的人脸识别技术用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地级以上网络空间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均于2025年生效。

与反洗钱有关的条例

2007年1月生效并于2024年11月修订的《中国反洗钱法》规定了适用于金融机构以及负有反洗钱义务的非金融机构的主要反洗钱要求,包括采取预防和监管措施,建立客户身份识别的各种制度,保留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根据《中国反洗钱法》,受《中国反洗钱法》管辖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和信托业务领域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国务院反洗钱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其他机构。不过,国务院并未颁布受反洗钱义务约束的非金融机构名单。

中国十家监管机构于2015年7月联合发布的《指引》,除其他外,旨在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遵守某些反洗钱要求,包括建立用户识别程序、监测和报告可疑交易、保存用户信息和交易记录,以及在与反洗钱事项有关的调查和诉讼中向公安部门和司法当局提供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将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行业反洗钱义务。

201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互联网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自2019年1月起施行。《互联网金融机构反洗钱办法》规定,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包括网络支付、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承担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并进一步细化要求核实客户身份、报告可疑交易、保存身份数据和交易记录等反洗钱义务。暂行办法还在其中规定了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2021年4月,《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自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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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根据本《金融机构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要求在中国境内正式设立的以下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相关义务:(i)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村镇银行;(ii)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iii)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iv)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此外,此类义务还适用于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组织、资金清算中心、从事互联网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和从事交易所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代理和经纪业务的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起草完善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内控政策,评估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风险,根据其风险状况和运行规模建立风险管理机制,构建反洗钱信息系统,设立或委派配备合格工作人员的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

为了反洗钱目的,我们实施了各种政策和程序,例如内部控制和“了解你的客户”程序。

金融消费者保护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于2020年9月15日发布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金融消费者保护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采取一系列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内部管理措施,包括优化规则政策以及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有效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内控制度等。并明确提出,消费者的财务信息,应当按照符合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的目的使用并严格保密,不得向其他方泄露或违规披露,并要求各机构建立消费者财务信息使用管理制度,实施必要的技术等措施,妥善保存和保存收集到的消费者财务信息。

2022年12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障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和机制,包括审核、披露、消费者适当性管理、销售行为溯源、消费者信息保护、合作方名单制管理、投诉处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内部培训、内部评估和内部审计等机制。它还列出了银行和保险机构应保护的以下消费者权利:(i)知情权;(ii)自行选择权;(iii)公平交易权;(iv)财产安全权;(v)合法求偿权;(vi)受教育权;(vii)受尊重权;(viii)信息安全权。此外,银保监会及其驻当地办事处对检查消费者保护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对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违反行政措施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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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颁布了若干法律法规,专门规范中国电子商务行业。201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即《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1月起施行。《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网上开展业务的个人和实体、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商户,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例如,《电商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尊重并平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针对消费者的个人特征向消费者提供选择权,还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明确指出商家在购买时附加服务或产品的搭售行为,不默认承担消费者对这种搭售行为的同意。此外,《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网上开展业务的个人和实体、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这些平台上的商户,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展示营业执照或者行政许可所载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信息;对不符合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商户不采取必要行动的,可以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商务法》还规定了特别适用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某些要求和/或义务,其中包括:

有关信用评估的要求。要求电商平台经营者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并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评价平台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方式。
与交易规则有关的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开发并持续发布或者向社会公开,在其首页显著位置设置其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链接,明确相关当事人在加入和离开平台、质量保证和消费者权益及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保证商家和消费者阅读、下载该等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便利和完整存取。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平台内商家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商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或以其他方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未采取必要行动的,将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对影响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产品或服务,电商平台经营者未对商家资质进行审核或未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将承担相关责任。

2020年10月23日,《网购商品七天无条件退货暂行办法(2020版)》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并于当日施行,其中强调,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保障消费者行使“所购商品七天无条件退货”权利的义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指导督促使用平台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该义务,并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支持。

2021年12月31日,CAC、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i)履行算法安全责任,(ii)建立健全算法机制审查、技术伦理审查、用户登记、信息发布审查、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和互联网诈骗、安全评估监测、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iii)制定并披露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配备与算法推荐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持。

2025年3月18日,《互联网交易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为《电子商务法》的补充规则。根据《互联网交易管理条例》,任何网络经营者通过网络社交网络平台、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网络销售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同时遵守《电子商务法》和《互联网交易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由于我们的在线直销和在线市场,我们受到这些措施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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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新修订的《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强调,经营者不得对其产品进行任何虚假、误导性宣传,不得通过虚构交易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构交易或者捏造评论等手段,协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误导性商业促销。违反本规定的,可对相关经营者处以各种处罚,包括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万元以下罚款;严重违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广告营销相关规定

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分别于2018年10月26日和2021年4月29日进行了修订。根据中国广告法,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形式表达,不得含有虚假、混淆视听的信息。违反这些规定,可能导致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止传播广告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互联网广告暂行办法获国家工商总局通过,于2016年9月生效。互联网广告暂行办法对互联网广告进行了规范,定义为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或其他互联网媒体以各种形式,包括文字、图片、音频剪辑和视频,直接或间接地宣传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根据《互联网广告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有责任。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要取得的身份、行政许可、引用信息等证明,应当真实有效。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辨识性,并显著标示为“广告”,以使消费者能够识别为广告。通过互联网发布、传播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互联网。不得以任何欺诈手段诱导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或未经用户许可在邮件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互联网广告暂行办法还对广告投放中使用的广告形式和活动进行了若干限制。

此外,市场监管总局于2023年2月25日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即《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并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同步废止《互联网广告暂行办法》,其中强调,互联网广播构成商业广告的,产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的任何广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接受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接受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019年12月20日颁布、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活动的通知》规定,未取得金融业务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活动,除信息发布平台和媒体受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资格的金融产品经营者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委托进行金融营销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第3号公告,要求各贷款机构在网站、手机APP、海报、产品营销的任何其他渠道显著显示每一款贷款产品的年化率,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年化率。年化利率的计算可能采用复利或单利。以复利为基础的计算与内部收益率相当,单利方法应这样规定。

2026年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规定:(一)金融机构应当在金融监管部门允许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并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金融产品仅面向许可区域内客户。受区域经营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对客户所在地进行识别核实,仅向注册地和设立分支机构地区的客户提供金融产品;(二)第三方互联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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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为金融消费者、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发渠道的,应当将其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将其转至其他从事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即将进入购买金融产品、使用金融服务阶段时,平台应当进行显著提示,设置必读时间;(三)未取得金融业务、金融信息服务业务相应资质的机构和个人,或者未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不得使用具有“金融”、“融资”、“贷款”、“借款”、“典当”、“银行”、“交易所”、“交易中心”、“资产管理”、“基金”、“理财”、“理财”、“投资顾问或顾问”、“证券”、“期货”、“股权众筹”、“保险”等金融属性的词语或内容,“商保年金”“信托”“财务公司”“缴费”“清算”“结算”“征信”“信用评级”“外汇”“换汇”在其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或互联网用户账户名称中;(四)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干预或间接干预金融产品销售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签订销售合同、资金划转、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评估、贷款额度评估等,也不得就金融产品与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互动磋商。

有关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

根据1993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并分别于2000年7月、2009年8月和2018年12月修订的《中国产品质量法》,销售者必须建立并实践其库存补货验收制度,并对质量证书等标识进行审查,还必须采取措施保持产品的良好质量销售。违反中国产品质量法可能导致各种处罚,包括罚款、暂停经营、吊销营业执照或承担刑事责任。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伤害或者他人财产损失的,被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要求赔偿。如果卖方支付赔偿,应由制造商承担赔偿责任,则卖方对制造商有追索权。同样,如果制造商支付赔偿,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卖方,制造商对卖方有追索权。

经修订并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互联网交易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国务院于2024年3月15日颁布的《电子商务法》和《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对包括互联网业务经营者和平台服务提供者在内的经营者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和义务。例如,除某些例外情况外,消费者有权在收到网上购买的商品后七天内退货,但无需说明退货理由。为确保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遵守这些法律法规,要求平台经营者落实平台交易管理规则,监测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此类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的任何违规行为。此外,如果消费者在网上市场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网上市场平台提供者未能向消费者提供销售者或制造商的联系方式,则根据相关的中国消费者保护法,网上市场平台提供者可能会承担责任。此外,网络集市平台提供者知悉或应当知悉任何销售者或制造商正在利用网络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制止此类活动的,可能与销售者和制造商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民法典》规定:

(i)在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被侵权方可以向该产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寻求赔偿。如果产品缺陷是由制造商造成的,销售者有权要求制造商赔偿。因销售者过错造成产品缺陷的,生产企业有权向销售者求偿;

(ii)如果产品缺陷是由第三方的过错造成的,其中包括(其中包括)运输方或提供存储的一方,并导致对他人的损害,则该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在获得赔偿后向第三方寻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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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有缺陷的产品危及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被侵权方有权要求制造商或销售商通过停止侵权、排除障碍和消除危险等方式承担侵权责任;

(iv)如果产品在投入流通后发现缺陷,制造商和销售商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其中包括,除其他外,警告和召回。因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到位造成损害扩大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前句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被侵权方因此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并且

(五)生产、销售的产品在明知有缺陷或者未依照前句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情况下,造成死亡或者对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作为商品的在线供应商和在线市场平台的提供商,我们受这些法律法规的约束。

关于互联网平台公司相关反垄断事项的规定

2022年6月24日修订并于2022年8月1日生效的《中国反垄断法》禁止订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等垄断行为。中国反垄断法要求,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金优势和平台规则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并且,这部法律规定,将经营者非法集中的罚款提高到“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百分之十的;或者经营者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以最高人民币500万元的罚款,”并要求有证据表明该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交易,即使该集中未达到备案门槛,相关主管部门也要对其进行调查。

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正式颁布《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指南》。该指引禁止互联网平台的某些垄断行为,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参与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用户和经营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禁止具有支配地位的平台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如利用大数据和分析在定价和其他交易条件方面歧视客户、胁迫交易对手作出排他性安排、利用技术手段屏蔽竞争对手接口、搭售或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强制收集不必要的用户数据)。此外,指引还强化互联网平台关联交易反垄断并购审查要求,保障市场竞争。

2021年11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企业海外反垄断合规指南》,其中规定,在海外开展业务和经营的中国企业和在中国开展业务和经营并可能对海外市场产生一定影响的中国企业都可能面临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反垄断风险,特别是那些开展进出口贸易、海外投资、知识产权的收购、转让或许可以及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业。

2024年5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颁布《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禁止经营者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不当行为,影响用户选择或阻碍、损害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

有关外包服务的规例

近年来,中国政府表示支持由非政府公司提供外包服务。

自2010年6月4日起施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委外风险管理指引》,要求从事委外的银行建立委外风险管理指引,并将该指引纳入其整体风险管理体系。这些准则,通常对银行的外包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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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定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原由自己经办的部分业务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者进行持续经营,而该服务提供者可能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关联机构的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设立的独立第三方、子公司、关联企业或关联方的行为。

2021年12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IT外包风险监管办法》或《IT外包监管办法》,取代了2013年2月16日发布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技术外包风险指引》、7月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技术外包非现场和集中外包过程中发生风险管理的通知》,2014年12月2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集中信息技术外包监管评估工作的通知》。IT外包监管办法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纳入监管范围。办法明确规定,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将IT管理和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外包,并具体规定不能外包的IT职能,包括IT战略管理、IT风险管理、IT内部审计等与IT核心竞争力相关的职能。还有,IT外包监管办法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在实施IT外包时,应当将“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加强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列为原则之一。此外,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IT外包活动和相关服务提供者进行分级管理,并根据IT外包监管办法对重要外包和一般外包采取差异化管控措施。

2025年12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财富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法》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信息技术服务提供者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应当符合银行业信息技术风险管理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拦截、存储、转发、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数据,不得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侵害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人、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不这样做的,银行监管部门已有权责令其整改违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条例

中国已通过有关知识产权的综合立法,包括版权、专利、商标和域名。

版权所有。中国境内的版权,包括受版权保护的软件,主要受2010年2月颁布并于2010年4月生效的《中国版权法》或《版权法》及相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修订后的版权法于2020年11月公布,并于2021年6月生效。根据版权法,受版权保护的软件的保护期为50年。

专利。2008年12月颁布并自2009年10月起生效的《中国专利法》对可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作出了规定。经修订的专利法于2020年10月公布,并于2021年6月生效,最近一次修订的《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于2023年12月11日修订,并于2024年1月20日生效。可以授予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际适用性。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申请的审批工作。

商标。2019年4月颁布、2019年11月起施行的《中国商标法》或《商标法》及其下实施的规则对注册商标进行保护。中国商标协会中国商标局负责商标在中国全境的注册和管理。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取“先备案”原则。此外,2023年1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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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修订草案规定:(一)申请注册的,不得与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已申请、已注册或者已被撤销注册、撤销或者公告无效的同类商品的在先商标相同;(二)申请人不得恶意申请商标注册;(三)商标注册人应当自商标注册批准之日起每五年期满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向CNIPA说明在批准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情况或不使用该商标的正当理由。

域名。2017年8月工信部颁布、自2017年11月起施行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或《域名办法》对域名进行保护。工信部是负责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的主要监管机构。域名办法对域名注册采取“先备案”原则。

我们在中国注册了257项专利,并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289项新增专利。我们在中国国家版权局登记了252项软件著作权和31项艺术品著作权。我们有205个注册域名,包括乐信网、乐信金融科技、分奇乐。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拥有520项注册商标,包括我们的“img176663892_4.gif,” “img176663892_5.gif,”和“img176663892_6.gif”商标。

与劳动有关的条例

劳动合同条例

适用于我国的主要中国就业法律法规包括《中国劳动法》或《劳动法》、《中国劳动合同法》或《劳动合同法》、《中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后一次修改是在2018年12月29日。根据这项法律,雇主应根据平等、同意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与雇员订立雇佣合同。根据绩效、同工同酬、最低工资保护和女工、未成年工人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发放工资。劳动法还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并有效落实职业安全卫生保障制度,对职工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工伤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用人单位还需缴纳职工的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法及其实施条例,在中国成立的企业必须与其雇员订立雇佣协议,规定雇佣期限、职务职责、工作时间、假期和法定报酬、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预防和保护等基本内容。劳资双方都将适当履行职责。劳动合同法还对解除和终止的情形作了规定。除《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的不受经济补偿的特定情形外,解除或者终止雇佣协议,经济补偿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条例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10月28日颁布、2011年7月1日生效、最后一次修订于2018年12月29日的《中国社会保险法》,中国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要求用人单位代职工缴纳多项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用人单位须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明或法人印章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完成社保登记。未完成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由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保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问责人员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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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期缴纳保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补缴或补足差额,并自逾期缴纳之日起征收相当于逾期缴纳金额0.05%的日附加费。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相关管理部门将处以逾期缴纳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6月29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实施中国社会保险法的若干规定》,应由职工缴纳的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代扣代缴保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汇出,并处以自拖欠之日起相当于逾期缴费额0.05%的每日附加费,作为滞纳金。用人单位可以不要求职工缴纳滞纳金。

根据国务院1999年4月3日发布、2019年3月24日最后一次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用人单位必须在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完成住房公积金登记,并在银行为职工开立住房资金账户。用人单位必须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并在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文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要求用人单位及时足额代缴存住房资金,对未开立该银行账户或未缴纳住房资金的用人单位,可处以罚款,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用人单位仍未执行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执行的金额。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意见于2017年1月19日和2019年3月6日发布,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2018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收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根据该计划,自2019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中国的社会保险缴款。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9年11月29日颁布的《内地港澳台居民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在中国内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受雇或聘用的港澳台居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与税务有关的条例

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

中国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根据(i)2008年1月实施并于2018年12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和(ii)2008年1月国务院颁布并于2024年12月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确定。《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国境内的所有居民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企业,统一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但对HNTEs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给予优惠待遇。HNTEs改为适用15%的所得税率,但须满足每三年重新申请HNTE身份的要求。在这三年期间的每一年中,HNTE必须进行资格自审,以确保其符合HNTE标准,或在其不符合标准的任何一年适用常规的25%所得税税率。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自其第一个盈利年度开始的两年内免征所得税,其后三年减按50%的税率征收12.5%的所得税。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或2011年1月起施行的27号文,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纳入国家规划的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过,2020年12月,《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发布,取代了27号文的上述规定。它提供了一个关键的软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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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类企业,自该企业盈利之年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1年4月,《国家鼓励发展的软件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发布,“国家鼓励发展的软件企业”,自第一个盈利年度开始的两年内免征所得税,其后三年减按50%的税率征收12.5%。但这些企业应在每年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并接受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审查。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外国家或地区注册但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境内的企业可能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因此须按其全球收入的25%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将“事实上的管理机构”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制造和经营活动、人员、会计、财产等进行实质性、全局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对境外注册企业“事实管理机构”的定义以及税务居民身份的确定和管理,目前唯一可获得的详细指导意见,载于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4月颁布的《关于根据事实管理机构认定中方控股境外注册企业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的通知》或82号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7月发布的《中方控股境外注册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版)》或第45号公报,对中国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的行政管理和税务居民身份的确定提供指导,该企业定义为根据外国或领土法律注册成立并以中国公司或中国企业集团为其主要控股股东的企业。

根据82号文,中方控股的离岸注册企业将因其在中国拥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而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会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

日常运营管理的主要地点及其履行职责的地点在中国;
与企业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有关的决定是在中国作出或须经组织或人员批准的;
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决议位于或保存在中国;以及
50%或以上的有投票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习惯性地居住在中国。

第45号通报进一步明确了税务居民身份认定和主管税务机关有关的若干问题。它还规定,当向居民中方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提供居民身份确认副本时,付款人在向此类中方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支付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某些来自中国的收入时,无需代扣所得税。

股份转让所得税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2月颁布并于2017年12月修订的7号文,非居民企业以转让境外控股公司股权的方式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不包括在公开证券市场买卖中国居民企业发行的股份)无合理商业目的的,中国税务机关有权重新评估交易性质,该间接股权转让将作为直接转让处理。因此,此类转让产生的收益,即股权转让价格减去股权成本,将按最高10%的税率缴纳中国预扣税。根据7号文的条款,凡符合以下所有情形的转让,将直接被视为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i)离岸控股公司股权价值的75%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应税财产;(ii)在间接转让前一年的任何时间,离岸控股公司全部财产的90%以上为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或在间接转让前一年,境外控股公司超过90%的收入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iii)境外控股公司履行的职能和承担的风险不足以证明其公司存在;或(iv)间接转让所征收的外国所得税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征收的中国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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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源头代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报》,其中除其他外,废止了2017年12月1日7号文规定的部分规则。公报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非居民企业收入的扣缴办法。

7号文的适用存在不确定性。7号文可能会被中国税务机关确定为适用于我们之前涉及非居民投资者的私募股权融资交易,如果任何此类交易被税务机关确定为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因此,我们和我们的非居民投资者在此类交易中可能会面临根据7号文被征税的风险,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花费宝贵的资源来遵守7号文,或者确定我们不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一般反避税规则被征税,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股息红利预扣税有关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组织或者机构,或者已设立组织或者机构但所得收入与该组织或者机构无实际关联的,对其来源于中国的收入,按10%的税率征收预扣税。根据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收入重复征税和逃税的安排,中国企业向香港企业支付股息的预扣税率,如果香港企业直接持有该中国企业至少25%的股份,则从10%的标准税率降至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2月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协议分红条款适用问题的通知》或81号文,香港居民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其中,为了享受减少的预扣税:(i)它应该是税收协定规定的公司;(ii)它必须直接拥有中国居民企业规定百分比的股权和投票权;(iii)它必须在收到股息之前的整个12个月内直接拥有中国居民企业的该百分比。2015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务条约待遇管理办法》,即60号文,该办法于2015年11月生效,并于2018年6月进行了修订。60号文规定,非居民企业享受降低的预扣税率,无需取得相关税务机关的前置审批。非居民企业及其扣缴义务人可以自行评估,经确认符合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规定标准,直接适用降低后的代扣代缴税率,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备案必要的表格和证明文件,由相关税务机关进行税后申报审查。

2018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税务条约“受益所有人”相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在确定申请人在税务条约中与股息红利有关的税务处理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时,要考虑几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是否有义务向第三方国家或地区的居民支付十二个月内收入的50%以上,申请人经营的业务是否构成实际经营活动,以及税收协定的对应国或地区是否对相关收入不征税或给予免税或以极低税率征税,将予以考虑,并根据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2019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非户籍纳税人享受税务条约待遇管理办法》,即35号文。35号文生效,2020年1月取代60号文。相较于60号文,35号文规定,非居民企业及其扣缴义务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无需提交税收协定优惠的证明文件。非居民企业及其扣缴义务人可以自行保留这类证明文件,用于相关税务机关的税后备案审查。

有关增值税的条例

2024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即《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增值税法,在中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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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除纳税人出口货物、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外,销售货物、加工修理、置换劳务或者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3%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销售农产品增值税税率为9%,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或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出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为9%。除上述情形外,出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增值税税率为6%。

有关报送涉税信息的规定

2024年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规定的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包括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

与外汇有关的条例

有关外币兑换的规定

中国境内有关外汇兑换的主要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2008年8月修订后公布。根据这些规定,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经常项目,包括与贸易和服务有关的外汇交易和其他经常兑换交易,但不得兑换资本项目,如直接投资、贷款、投资汇回和证券投资,除非事先获得外管局批准并在外管局进行事先登记。

外汇局于2012年11月颁布、最近于2019年12月修订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对现行外汇手续进行了实质性修订和简化。根据该通知,开立设立前费用账户、外汇资金账户和担保账户等各类特殊目的外汇账户、境外投资者将人民币收益再投资于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将外汇利润和红利汇给其境外股东不再需要外管局审批或核查,同一主体可在不同省份开立多个资金账户,这在此前是不可能的。

此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及外管局2013年5月颁布、最近一次于2019年12月修订的配套文件,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的管理,采取登记方式进行,银行根据外管局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的登记信息办理与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有关的外汇业务。

2015年3月,外管局发布外管局19号文,2015年6月生效,2019年12月、2023年3月修订。外管局19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的部分监管要求作了一定调整。并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币资本金支付结算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或外管局142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领域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办法改革试点的通知》,取消外管局142号文规定的部分外汇限制。不过,外管局19号文继续禁止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包括)将其外汇资本金转换而成的人民币资金用于超出经营范围的支出,提供委托贷款或偿还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贷款。

2016年6月,外管局发布外管局16号文,同日生效,2023年12月修正。相较于外管局19号文,外管局16号文规定,除外汇资本金外,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汇出收益也应酌情结汇。此外,还取消了限制,即资本项下外汇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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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汇取得的相应人民币资本金,不得用于偿还企业间借款(含第三方垫款)或偿还已转借给第三方的人民币银行贷款。

2017年1月,外管局颁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改革优化真实性和合规性核查的通知》或外管局3号文,对境内主体向境外主体利润汇出的若干资本管制措施作出规定,包括(i)在真实交易原则下,银行应核对有关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报税记录和经审计财务报表的正本;(ii)境内主体在汇出利润前应将收入记账以前年度亏损。此外,根据外管局3号文,境内主体在办理与对外投资有关的登记手续时,应当对资金来源和使用安排作出详细说明,并提供董事会决议、合同等证明。

外商投资外汇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2014年7月4日,外管局颁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专用工具进行投融资和往返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或外管局37号文,目的是简化审批流程,促进跨境投资。外管局37号文取代《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载体筹集资金并投资回境内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涉及往返投资外汇登记的有关事项进行了修订和规范。根据外管局37号文,(i)中国居民(包括中国实体和中国个人)在其为进行投资或融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的资产或股权出资前,必须向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进行登记;(ii)在初始登记后,当离岸特殊目的载体发生与任何基本信息变更有关的重大事件时,包括该等中国公民或居民的姓名、经营期限发生变更时,中国居民必须更新其外管局登记,增加或减少投资金额、转让或交换股份或合并或分立。

中国居民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份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2012年2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关于中国居民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份激励计划外汇管理的通知》。参与任何境外公开上市公司的任何股票激励计划的个人,如为中国公民或在中国大陆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外国公民,除少数例外情况外,均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并完成一定的其他手续。这些计划参与人还必须保留境外委托机构,以办理其行使股票期权、买卖相应股票或权益及资金划转等相关事宜。此外,如股票激励计划、中国大陆代理人或境外委托机构发生任何重大变化或其他重大变化,中国境内代理人须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股票激励计划的要求进一步修改登记。中国代理人必须代表有权行使雇员购股权的中国居民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申请与中国居民行使雇员购股权相关的外币支付年度额度。中国居民根据授予的股票激励计划出售股份所获得的外汇收益以及境外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必须先汇入中国代理人在中国开立的银行账户,然后再分配给这些中国居民。

关于并购规则的规定

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等六家中国监管机构发布了《并购重组规则》,该规则于2006年9月8日生效,并于2009年6月22日进行了修订。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权或者认购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公司增资的,或者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境内公司资产并经营该资产的,或者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资产,通过注入该资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经营该资产的,受《并购规则》的约束。并购规则还规定,如果中国实体或个人计划通过境外公司合法合并或收购其相关中国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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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该实体或者个人注册成立或者控制的,该等合并或者收购行为,应当经商务部审批。

2021年7月6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这些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资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

2024年9月6日,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2024年负面清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特别管理措施,从事2024年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经营业务的境内公司寻求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此外,公司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比照适用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有关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备案管理新规。该条例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其中包括《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试行办法规定,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活动均受监管,明确界定了适用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规定的情形。

具体而言,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市场间接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指定境内主要经营主体,该主体作为境内责任主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任何境外发行和上市将被确定为间接发行:(i)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综合财务报表中记载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或净资产的50%或以上由境内公司核算;(ii)发行人的主要部分业务活动在中国境内进行,或其主要营业地点位于中国境内,或负责其业务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为中国公民或住所在中国。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是否间接的认定,应当以实质重于形式。根据《试行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境外发行上市:(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禁止的证券发行上市;(二)经国务院有权机关依法审查认定的证券发行上市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三)拟进行证券发行上市的境内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贪污、贿赂、贪污等犯罪行为的,最近三年期间侵占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四)拟进行证券发行上市的境内公司涉嫌犯罪或者重大违法违规,正在依法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五)该境内公司控股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所持股权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

根据《试行办法》,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在境外市场上市,或者其发行上市地以外的其他境外市场后续证券发行上市的,应当在境外提交相关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在此前已发行上市证券的同一境外市场的后续证券发行,应当在发行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内公司寻求通过单次或多次收购、换股、转让股份等方式将境内资产在境外市场直接或间接上市的,应当在境外提交相关申请或者上市公司首次公开披露交易具体情况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程序。境内公司未履行《试行办法》规定的备案程序或者违反《试行办法》在境外市场要约上市证券的,由证监会责令整改,对该境内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00元以上10,00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组织、指使违规的内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以1,000,000元以上10,00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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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境内公司依法依规在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作为《试行办法》的补充,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财政部、国家保密和国家档案局联合修订了《关于加强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 2009 〕 29号,以下简称《规定》)。修订后的规定以《关于加强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若干规定》为标题发布,自2023年3月31日起随《试行办法》施行。修订后的规定扩大适用范围,涵盖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并要求境内公司拟直接或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向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和境外监管机构在内的相关个人或实体公开披露或提供(一)含有国家秘密或者政府机构工作秘密的任何文件、资料,应当首先依法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并向同级保密行政部门备案;或者(二)如泄露,将损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应当严格履行国家适用法规规定的相关程序。此外,境内公司、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提供者在配合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境外主管机构的检查和调查,或提供检查和调查中要求的文件和材料前,应先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主管部门的批准。

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布《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20愿景)》。条例规定了技术输出的定义,是指中国以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等方式向外国转让技术。根据《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可以建立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技术目录,目录“禁止”部分的技术禁止出口。对于目录“限制类”部分的技术,需经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实质性谈判并签订出口合同,取得出口许可后方可出口。

2023年12月21日,商务部、科技部联合发布了《中国禁止或限制出口技术目录》(2023版),该目录取代了此前于2020年发布的版本。总体而言,修正案延续了优化技术贸易营商环境、促进技术贸易便利化的总体政策趋势,旨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基础上,为促进国际经贸合作创造积极条件。删除或限制相关技术项,将对互联网、人工智能、光伏、新能源、生物医药、自动驾驶等领域企业的海外业务带来重大利好。

202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对外贸易法》,其中规定,从事货物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外商,应当按照国务院外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依照《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根据《对外贸易法》,禁止出口的技术,或者未经政府许可限制出口的,有关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者责令经营者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处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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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组织Structure

下面的图表说明了我们的公司结构,包括我们的主要子公司、可变利益实体和可变利益实体的子公司截至本年度报告表格20-F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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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信捷的股东包括肖文杰(95%)及李文斌(5%)。肖文杰为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兼董事会主席,而Wenbin Li为非执行中国员工。
(2)
分奇乐的股东包括深圳信捷(68.7027%)、肖文杰(31.2973%)。
(3)
北京乐嘉信的股东包括肖文杰(99.87%)、潮汉(0.13%)。潮寒是我们的员工。
(4)
前海鼎盛的股东包括深圳信捷(70%)和健伟伟(30%)。魏建伟为中国非执行雇员。
(5)
梦天科技的股东包括肖文杰(70.0%)、周晓婷(17.5%)、魏建伟(7.5%)及单旭(5.0%),周晓婷及单旭均为我们的非执行中国雇员。
(6)
深圳市乐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99%的股权由乐信软件直接持有,剩余1%由我们的子公司之一Upside Limited持有。
(7)
北海超蛋的股东包括杨涛(50%)和潮寒(50%),而杨涛和潮寒都是我们的非执行中国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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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

乐信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而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在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中没有股权所有权。我们通过(i)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以及(ii)与我们保持合同安排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中国法律法规对在线信息分发和其他增值电信服务等基于互联网的业务的外资所有权和投资施加限制。因此,我们通过可变利益实体在中国经营这些业务,并依赖于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在中国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对某些行业的运营公司进行直接外国投资的情况下,这种结构为投资者提供了对中国公司的外国投资的风险敞口。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我们主要通过北京世纪通、深圳乐信软件及北海绿柠檬,与可变利益实体及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订立一系列合约安排,以取得对可变利益实体及其附属公司的有效控制权。

我们目前根据这些合同安排通过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开展业务,这使我们能够:

对可变利益主体及其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
从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获得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和
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时间和范围内拥有购买可变利益实体全部或部分股权的独家选择权。

由于这些合同安排,我们已成为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可变利益实体的主要受益者。我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了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的财务业绩。

以下是我们的全资中国子公司北京世纪通与某些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名义股东之间目前有效的合同安排的摘要。(i)我们的全资中国子公司深圳乐信软件与可变利益实体梦天科技及其股东和(ii)我们的全资中国子公司北海绿柠檬与可变利益实体北海超蛋及其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具有基本相同的条款和条件。

允许我们从可变利益实体获得经济利益的协议

独家商务合作协议。北京世纪通与各可变利益实体订立独家业务合作协议。根据这些协议,北京世纪通或其指定方拥有向可变利益实体提供全面业务支持、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的排他性权利。未经北京世纪通事先书面同意,可变利益实体不得接受任何第三方提供的本协议涵盖的任何咨询和/或服务。可变利益实体同意支付服务费,金额由北京世纪通根据相关期间可变利益实体按年计算的收入减去北京世纪通同意并确认的成本后的各自利润或按要求和双方另有约定的特定服务的其他服务费确定。北京世纪通拥有根据这些协议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除非北京世纪通终止这些协议或根据这些协议的其他规定,这些协议将无限期保持有效。这些协议可由北京世纪通通过提前30天书面通知终止,可变利益主体无权单方面终止这些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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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我们提供对可变利益实体的有效控制的协议

授权书。可变利益实体各代名人股东通过一系列授权书,不可撤销地授权北京世纪通或北京世纪通指定的任何人作为其实际代理人行使该股东在可变利益实体中的所有表决权及与该股东的股权相关的其他权利,包括代表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委派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出售、转让、该股东所持全部或部分股份质押及处置。授权委托书不可撤销,自执行之日起连续有效。

股权质押协议。北京世纪通已与可变利益实体的各代名人股东订立股权质押协议。根据该等股权质押协议,可变利益实体的各股东已将其各自于可变利益实体的全部股权质押予北京世纪通,以保证该代名人股东及可变利益实体履行其各自在独家业务合作协议、授权书、贷款协议、独家期权协议以及对该等协议的任何修订、补充或重述项下的义务。如果可变利益实体或其任何名义股东违反这些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北京世纪通作为质权人将有权处置质押股权,并优先获得处置质押股权的收益补偿。可变利益实体各代持股东同意,在其本人或其在合同安排项下的义务解除前,其本人或其本人不处置质押股权、对质押股权设置或允许对质押股权设置任何产权负担,可能导致质押股权发生变更,从而可能对质权人在这些协议项下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而无需北京世纪通事先书面同意。这些股权质押协议将一直有效,直至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名义股东解除其各自在合同安排下的所有义务。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可变利益实体的各股东与北京世纪通之间质押的股权已在中国当地当局登记。

向我们提供购买可变利益实体股权选择权的协议

排他性期权协议。北京世纪通已与可变利益实体订立独家期权协议。根据该等独家期权协议,可变利益实体的代名人股东已不可撤销地授予北京世纪通或北京世纪通指定的任何第三方一项独家期权,以购买其各自于可变利益实体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购买价格为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未经北京世纪通事先书面同意,可变利益实体不得(其中包括)修改其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出售、处置或对其资产、业务或收入设置任何产权负担、在正常业务过程之外订立任何重大合同、与任何其他人合并或进行任何投资、分配股息或进行对其业务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交易。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还共同和分别承诺,他们不会在这些协议的期限内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各自在可变利益实体中的股权,或对其股权设置或允许任何产权负担。这些协议将一直有效,直到北京世纪通和/或北京世纪通指定的任何第三方从其各自的名义股东手中收购可变利益实体的所有股权。

贷款协议。根据北京世纪通与前海鼎盛股东的借款协议、北京世纪通与深圳信捷股东的借款协议、北京世纪通与深圳奋起乐股东的借款协议、北京世纪通与北京乐嘉信股东的借款协议。北京世纪通向某些可变利益实体的名义股东提供某些贷款,仅用于经营其各自的业务。根据这些贷款协议,代名人股东只能根据各自的独家期权协议,通过将其在适用可变利益实体中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北京世纪通和深圳乐信软件(如适用)或其指定人士来偿还贷款。代持股东须将该等股权转让所得款项全部支付予北京世纪通(如适用)。如代持股东将其股权以相当于或低于本金金额的价格转让给北京世纪通(如适用)或其指定人士,则贷款将免息。若价格高于本金金额,超出部分将作为借款利息支付给北京世纪通(如适用)。应北京世纪通的要求,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必须立即偿还贷款。所有贷款的期限均为十年,每次到期自动再延长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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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世辉合伙认为:可变利益实体的所有权结构目前没有导致任何违反现行有效的适用中国法律或法规的行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受中国法律或法规管辖,目前根据现行有效的适用中国法律或法规有效、具有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并且不会导致任何违反现行有效的适用中国法律或法规的行为。然而,世辉合伙也告知我们,当前或未来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仍在不断发展,无法保证中国政府最终将采取与我们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一致的观点。特别是,2019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中国外商投资法对我们的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和“—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外商投资法的解释和实施可能会影响我们当前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

然而,合同安排可能不如可变利益实体的所有权有效,我们可能会产生大量成本来执行安排的条款。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作为一个整体,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尚未在中国法院进行测试。因此,VIE结构涉及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投资者的独特风险。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在很大一部分业务运营中依赖与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这在指导活动方面可能不如所有权有效”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可变利益实体或其各自的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其签订的合同安排项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关于我国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与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名义股东的合同安排的权利地位的现行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也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确定是否会采纳任何有关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的新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采纳,它们将提供什么。如果我们或任何可变利益实体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许可或批准,相关中国监管机构将拥有广泛的酌处权,以采取行动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如果中国政府认为与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有关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规定或现有规定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

我们的公司结构受到与我们与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相关的风险的影响。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与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或有不同的解释,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我们的控股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以及我们公司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对可变利益实体和我们公司的整体财务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不允许VIE结构,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有关我们公司架构相关风险的详细描述,请参阅“项目3”下披露的风险。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D.财产、厂房和设备

125


 

我们的公司总部位于中国深圳,于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在那里租赁面积约为14,551平方米的办公空间。就我们的用户服务、数据验证服务及收集服务而言,我们在中国八个城市租赁办公空间,分别为北京、上海、武汉、南昌、长沙、吉安、北海及海南,合计面积约为28,881平方米。我们还在中国多个地点租赁办公空间,总面积约为9,200平方米。我们根据经营租赁协议向不相关的第三方租赁我们的房地。租期从0.75年到5年不等。我们的服务器主要托管在国内主要互联网数据中心提供商拥有的互联网数据中心。我们认为,我们现有的设施总体上足以满足我们目前的需求,但我们希望根据需要寻求额外的空间,以适应未来的增长。

项目4a。未解决的员工评论

没有。

项目5。经营和财务审查与前景

以下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是基于我们的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以及本年度报告表格20-F中包含的相关说明,并应与之一起阅读。本报告包含前瞻性陈述。见“前瞻性信息”。在评估我们的业务时,您应该仔细考虑标题“第3项”下提供的信息。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载于本20-F表年度报告。我们提醒您,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受到重大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

A.经营成果

概述

我们是中国领先的线上线下消费平台和技术驱动型服务提供商。我们成立于2013年,凭借我们对中国消费者的深刻理解和多年来与数百家金融机构合作的宝贵经验,以及我们先进的技术能力,将快速增长的新一代消费者和中小企业主与成熟的国家和地区资金合作伙伴联系起来。

自成立以来,我们迅速扩大了平台的规模。从2013年8月成立到2025年底,我们累计发放贷款15310亿元人民币(2190亿美元)。在2023、2024和2025年,我们分别发放了人民币2500亿元、人民币2120亿元和人民币2050亿元(294亿美元)的贷款。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未偿还贷款本金余额分别约为人民币1240亿元、人民币1100亿元和人民币966亿元(138亿美元)。2024年和2025年源自我们平台的贷款加权平均期限分别约为12.9个月和12.9个月。

关键运营指标

我们定期监测一些指标,以便衡量我们当前的表现并预测我们未来的表现。这些指标有助于我们制定和完善增长战略并做出战略决策: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未偿本金余额(百万)

 

 

123,984

 

 

 

110,266

 

 

 

96,567

 

 

13,809

 

分会计处理的未偿本金余额:

 

 

 

 

 

 

 

 

 

 

 

表内贷款未偿本金余额(百万)

 

 

4,137

 

 

 

4,808

 

 

 

5,692

 

 

814

 

表外贷款未偿本金余额(百万)

 

 

119,847

 

 

 

105,458

 

 

 

90,875

 

 

12,995

 

起源(百万)

 

 

249,454

 

 

 

212,050

 

 

 

205,340

 

 

29,363

 

活跃用户数量(千人)

 

 

8,530

 

 

 

8,164

 

 

 

8,188

 

 

 

 

126


 

 

 

未偿本金余额。未偿本金余额指期末通过我们的平台或通过我们的第三方合作伙伴的平台发起的贷款的未偿本金总额。我们合并资产负债表上未偿还贷款本金余额的会计处理各不相同,主要取决于我们是否被视为借贷关系中的主要义务人。见“合并财务报表附注-附注2重要会计政策-表内外贷款的列报。”

起源。发起是指我们在该期间通过我们的平台或通过我们的第三方合作伙伴的平台发起的贷款的本金总额。我们的用户可以选择推迟或重新安排每月还款。对于发起,延期或重新安排的本金金额计算为新的贷款本金金额。我们将表外贷款视为我们发起的一部分。

使用我们贷款产品的活跃用户和新活跃用户数量。我们将活跃用户定义为在相关期间通过我们的平台或通过我们的第三方合作伙伴的平台使用我们授予的信用额度进行至少一笔交易的用户。一个期间内的新活跃用户是指在此期间开始前未进行任何交易的该期间内的活跃用户。

贷款的表内外处理

我们获得了一系列多样化的资金来源,以确保我们拥有可扩展和稳定的资金。对我们发起的贷款产生的资产、负债和收入的会计处理各不相同,主要取决于我们是否被视为借贷关系中的主要义务人。

我们通过向用户提供贷款产生应收融资款。从我们的平台或移动应用程序产生的贷款主要由以下资金来源提供资金:(1)机构资金合作伙伴;(2)合并信托和资产支持证券化债务的第三方投资者。视乎集团、借款人及融资伙伴之间的安排,基础贷款在适用情况下按“表内贷款”或“表外贷款”入账。

关于由某些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资金的贷款,例如某些第三方商业银行,我们已确定我们不是借贷关系中的主要义务人,因此不记录此类贷款的应收融资款。对于某些表外贷款,我们有义务在用户违约的情况下补偿部分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贷款本息偿还。这些融资担保合同在满足ASC 815-10-15-58项下范围例外的情况下,在ASC 460、担保项下作为担保责任核算。对于我们提供的不符合ASC 815-10-15-58下范围例外情况的财务担保,我们将我们与这些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合同作为ASC主题815下的衍生工具进行会计处理,衍生工具和套期保值在我们的综合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其他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不要求我们根据所促成的贷款提供任何担保。见“合并财务报表附注——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表内外贷款的列报。”

影响我们经营业绩的一般因素

我们的经营业绩受到推动中国在线消费金融行业的一般因素的影响。

中国监管环境

127


 

中国网络消费金融行业受到监管。2015年年中以来,相关监管部门出台了多项规范网络消费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预计在线消费金融市场可能会受到监管机构更严格的审查,更多的细则和规定将会出台。我们不时修改我们的运营,以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针对141号文的某些要求,我们对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合作模式进行了调整,目前通过我们自己的有资格为我们平台上的用户提供融资担保并对相关担保服务收取费用的融资担保公司,与这些机构资金合作伙伴进行了部分合作。由于我们自己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未偿担保责任受到限制,我们也与其他第三方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后者为我们平台上的用户提供担保或保险服务,前提是对于其中的一些合作,没有融资担保资质的可变利益主体,已被要求向第三方融资性担保公司和/或商业保险公司提供风险保障措施或保证金,以在此类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商业保险公司对我司用户违约履行保证或保险义务时予以补偿。未来,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对我们的运营进行进一步调整,以遵守中国未来有关在线消费金融行业的任何相关法律法规。这些变化将对我们未来的财务业绩产生重大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目前针对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投资者保护措施被视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如果我们被中国监管机构视为经营财务担保业务,我们的业务、流动性、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我们密切跟踪可能对我们产生影响的新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监管趋严可能会增加市场主体的整体合规成本,推动更具商业合理性和合理性的信贷产品,增强老牌市场主体的竞争优势,并鼓励行业内的整合。我们认为,这些要求为中国的许多市场参与者创造了进入壁垒,并进一步将我们与竞争对手区分开来。我们将继续确保及时遵守适用于我们业务的现有和新的法律法规。我们相信,我们确保及时和充分遵守这些规则和规定的能力将提高我们在中国在线消费金融行业的竞争地位。

经济和市场状况

虽然我们相信,在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中,我们将继续为用户和资金来源提供有吸引力的价值主张,但整体经济状况的变化可能会在几个方面影响我们的业务,包括对我们产品的需求、信贷表现和融资成本。

我们的用户和资金来源对我们的贷款产品的需求取决于所提供的利率以及相对于其他可比或替代产品所赚取的回报。例如,大幅加息可能会导致潜在用户在等待利率结算时推迟寻求贷款。此外,如果经济出现疲软,实际或预期的违约率增加,投资者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可能会延迟或减少他们在我们平台上的贷款融资。此外,虽然我们可以获得多样化的资金来源,但在金融市场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我们可能难以以合理的成本从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那里获得足够的资金。

在强劲的经济环境下,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可能会随着消费者支出的增加而增加。此外,根据我们的信用评估,额外的潜在用户可能有资格获得更高的信用额度。传统的贷方也可能会为我们更高比例的潜在用户批准贷款。年轻的专业人士可能会获得更高和更稳定的工资或其他收入,这可能会导致更低的贷款损失。在疲软的经济环境或衰退中,可能会出现相反的情况。这些影响可能会因我们的用户所借的每笔贷款相对较小而部分减轻,与每笔贷款的本金金额较大时相比,这应该较少受到不利经济条件的影响。

128


 

影响我们经营业绩的关键具体因素

影响我们经营业绩的主要具体因素包括:

吸引和留住用户的Ability

我们的增长能力取决于新用户的增加和现有用户增加的业务。2023年活跃用户数量约为850万,2024年为820万,2025年为820万。自2021年以来,我们通过增强细分和提供差异化的信用额度、定价和账单条款来优化我们的获客模式。我们预计,我们未来的发展将继续部分取决于吸引新用户,包括我们管理线上和线下获取渠道的能力,以及发展和改进我们对不同客户群组的管理。

此外,我们相信现有用户的重复交易将对我们未来的发展很重要。我们认为,我们留住用户的能力主要取决于我们满足目标用户群信贷需求的能力、我们平台上优越的用户体验以及贷款定价的竞争力。我们从用户那里产生重复业务的程度将是我们收入持续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

满足用户不断增长的金融需求的Ability

通过满足我们用户不断增长的金融需求来创造价值,将是我们未来业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寻求与我们的用户一起成长,并通过有效管理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组合来抓住他们的长期增长潜力,以满足他们不断变化的消费需求。此外,随着年轻一代消费者与我们一起建立他们的信用记录,并在劳动力中向上移动,我们为他们提供更高的信用额度和借个人分期贷款以获得最高限额的现金的能力,以预期他们不断扩大的消费需求。

获得多样化和可扩展资金的Ability

我们业务的增长还取决于我们是否有能力确保我们能够获得多样化的资金来源,并确保获得可扩展和稳定的资金,以满足用户的需求。凭借我们获得多个资金来源的渠道以及将资金需求分配调整到不同来源的能力,我们不依赖于任何特定类型的资金来源,我们能够承受资金供应和成本的季节性和波动。在2024年和2025年,我们与15个和11个新的资助伙伴进行了合作。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已累计服务超过180家资金合作伙伴,包括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其他持牌金融机构,与其中许多我们发展了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自2016年以来,我们还提供了10个公共资产支持证券化方案。到目前为止,这些多元化努力确保了我们的产品和服务获得充足的资金,而可持续、可靠和可扩展的来源对我们的增长仍然至关重要。

有效管理风险的AbilityTERM0

作为国内首批提供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的企业之一,我们也拥有行业领先的经验,并拥有丰富的消费者洞察。我们采用先进和定制化的信用风险管理方法,由我们专有的风险控制系统和强大的风险管理文化驱动。我们非常强调通过我们的大数据分析能力和我们通过运营积累的越来越多的数据相结合来提高我们的欺诈检测能力、我们的信用评估模型的准确性和催收有效性。我们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还取决于我们对拖欠贷款的催收能力。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催收拖欠贷款的能力受损,或者如果我们的内部团队或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催收工作受损,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129


 

贷款绩效数据

我们将90天+拖欠率定义为逾期超过90个日历日的表内外贷款未偿本金余额占我们平台截至特定日期表内外贷款未偿本金总余额的百分比。拖欠180天或以上的贷款被冲销,不包括在拖欠率计算中。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90天+拖欠率分别为2.9%、3.6%和3.1%。

我们还将年份冲销率定义为,就产生于特定时间段的收支相抵的设定贷款而言,我们将其称为“年份”,即在特定时间段内冲销的贷款的未偿本金余额总额,除以产生于该年份的贷款的初始本金总额。

下图显示了我们截至2025年12月31日在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三个月期间的每个年份的历史年份冲销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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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我们运营结果的关键组成部分

营业收入

我们的营业收入包括信用便利服务、科技赋能服务和分期电商平台服务。在我们提供的三类服务(即信用便利服务、科技赋能服务及分期电商平台服务)中,我们的信用便利服务收入确认为信用便利服务收入,我们的分期电商平台服务收入主要确认为分期电商平台服务收入,我们的科技赋能服务收入主要确认为科技赋能服务收入,在较小程度上确认为转介服务及其他服务收入。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美元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信用便利服务收入

 

 

9,666,120

 

 

 

74.0

 

 

 

10,999,931

 

 

 

77.5

 

 

 

9,562,072

 

 

 

1,367,358

 

 

 

72.7

 

贷款便利化和服务费——以信贷为导向

 

 

5,001,881

 

 

 

38.3

 

 

 

6,325,924

 

 

 

44.5

 

 

 

4,988,562

 

 

 

713,355

 

 

 

38.0

 

担保收入

 

 

2,519,284

 

 

 

19.3

 

 

 

2,663,824

 

 

 

18.8

 

 

 

2,423,570

 

 

 

346,566

 

 

 

18.4

 

融资收益

 

 

2,144,955

 

 

 

16.4

 

 

 

2,010,183

 

 

 

14.2

 

 

 

2,149,940

 

 

 

307,437

 

 

 

16.3

 

科技赋能服务收入

 

 

1,640,453

 

 

 

12.6

 

 

 

1,881,376

 

 

 

13.2

 

 

 

2,081,335

 

 

 

297,627

 

 

 

15.8

 

分期电商平台服务收入

 

 

1,750,509

 

 

 

13.4

 

 

 

1,322,287

 

 

 

9.3

 

 

 

1,508,680

 

 

 

215,738

 

 

 

11.5

 

营业总收入

 

 

13,057,082

 

 

 

100.0

 

 

 

14,203,594

 

 

 

100.0

 

 

 

13,152,087

 

 

 

1,880,723

 

 

 

100.0

 

分期电商平台服务。我们从我们的电子商务平台产生分期付款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收入。我们从事网上直销连同我们的分期付款电子商务平台服务,这是按毛额记录的,我们还通过我们的电子商务平台从我们的网上市场上的第三方卖家赚取佣金。

信用便利服务

贷款便利化和服务费——以信贷为导向。对于我们提供担保服务的表外贷款,我们通过相关的担保安排,承担借款人在表外贷款方面的所有信用风险,并在信用导向模式下产生贷款便利和服务费,用于向用户和资金合作方双方提供中介服务,包括贷款便利和撮合、账户维护、催收以及付款处理服务和融资担保服务(如果有的话)。
保证收入。ASC 460项下核算的担保责任是从基础风险中解除的,即作为基础贷款由借款人偿还或在借款人违约情况下贷款人获得赔偿并确认为担保收入时。
融资收益。我们从表内贷款中产生融资收入,这些贷款的资金来源是成立合并信托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化债务,以及由我们自己的小额信贷公司提供资金的贷款。

科技赋能服务

我们从利润分享模式、推荐服务以及其他服务包括对金融机构的技术服务、订阅服务和其他方面产生技术赋能服务收入。

131


 

 

营业成本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美元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销售成本

 

 

1,635,635

 

 

 

19.1

 

 

 

1,319,526

 

 

 

14.4

 

 

 

1,206,033

 

 

 

172,460

 

 

 

13.9

 

筹资成本

 

 

513,869

 

 

 

6.0

 

 

 

326,451

 

 

 

3.6

 

 

 

228,958

 

 

 

32,741

 

 

 

2.6

 

加工和维修费用

 

 

1,935,016

 

 

 

22.7

 

 

 

2,291,904

 

 

 

25.0

 

 

 

2,442,557

 

 

 

349,281

 

 

 

28.1

 

融资及应收利息拨备

 

 

627,061

 

 

 

7.3

 

 

 

865,524

 

 

 

9.4

 

 

 

1,016,742

 

 

 

145,392

 

 

 

11.7

 

合同资产和应收款准备金

 

 

629,308

 

 

 

7.4

 

 

 

718,413

 

 

 

7.8

 

 

 

614,364

 

 

 

87,853

 

 

 

7.1

 

担保或有负债准备

 

 

3,203,123

 

 

 

37.5

 

 

 

3,655,548

 

 

 

39.8

 

 

 

3,174,787

 

 

 

453,989

 

 

 

36.6

 

营业总成本

 

 

8,544,012

 

 

 

100.0

 

 

 

9,177,366

 

 

 

100.0

 

 

 

8,683,441

 

 

 

1,241,716

 

 

 

100.0

 

 

 

销售成本。我们的销售成本包括产品的采购价格、运费和装卸费,以及库存减记,这些在2023、2024和2025年并不显着。

资金成本。我们的融资成本包括在表内贷款项下支付给机构融资合作伙伴的利息费用以及与获得这些债务相关的递延债务发行成本的摊销,例如发起费和律师费。

加工和维修成本。我们的处理和服务成本主要包括与信用评估、用户和系统支持、与发起、促进和服务贷款相关的付款处理服务和收款服务相关的供应商成本,以及从事处理和服务活动的人员的相关工资成本和相关的股份补偿费用。

应收款项融资准备。我们在集合的基础上评估我们的表内贷款组合的信誉和可收回性。应收款项融资拨备是对我们表内贷款组合固有损失的估计。

合同资产和应收款项拨备。我们评估主要与贷款便利化和服务费相关的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对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的拨备主要是对我们表外贷款组合中固有的信用损失的估计。

或有担保负债准备。在2020年1月1日采用ASC 326后,使用当前预期信用损失(“CECL”)整个存续期方法确定的单独或有负债,与在ASC 460项下核算的担保负债分开核算,并将相关信用损失记为“或有担保负债准备”。

营业费用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美元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销售和营销费用

 

 

1,733,301

 

 

 

65.8

 

 

 

1,787,299

 

 

 

65.2

 

 

 

1,918,894

 

 

 

274,398

 

 

 

66.7

 

研发费用

 

 

513,284

 

 

 

19.5

 

 

 

578,243

 

 

 

21.1

 

 

 

595,316

 

 

 

85,129

 

 

 

20.7

 

一般和行政费用

 

 

387,387

 

 

 

14.7

 

 

 

374,481

 

 

 

13.7

 

 

 

361,819

 

 

 

51,739

 

 

 

12.6

 

总营业费用

 

 

2,633,972

 

 

 

100.0

 

 

 

2,740,023

 

 

 

100.0

 

 

 

2,876,029

 

 

 

411,266

 

 

 

100.0

 

 

132


 

 

 

销售和市场营销。销售和营销费用主要包括从事营销和业务发展活动的人员的广告费用和工资以及相关的股份补偿费用。广告费用主要包括在线广告和线下促销活动的费用。

研发。研发费用主要包括参与开发我们的技术平台和网站的IT专业人员的工资和相关的股份补偿费用、服务器和其他设备的折旧、带宽和数据中心成本。

一般和行政。一般和行政费用包括从事一般公司职能的雇员的工资和相关股份补偿费用,包括财务、法律和人力资源、与使用设施和设备相关的成本,例如折旧费用、租金和其他一般公司相关费用。

税收

开曼群岛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开曼群岛目前不对基于利润、收入、收益或升值的公司征税。开曼群岛不对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征收预扣税。除印花税外,开曼群岛政府没有征收可能对我们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税款,印花税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执行或在执行后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执行的票据。开曼群岛不是适用于向我公司支付或由我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的任何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方。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

香港

我们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须按16.5%的税率征收香港利得税。由于我们并无于呈列期间于香港附属公司赚取或衍生的应课税溢利,故并无征收香港利得税。香港不对股息征收预扣税。自2018年课税年度起,公司于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所赚取的首200万港元的利润将按现行税率的一半(即8.25%)课税,而余下的利润将继续按现行16.5%的税率课税。

中国大陆

一般而言,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在中国税法下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如果不符合任何税收优惠待遇的条件,则须就其根据中国税法和会计准则确定的全球应税收入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HNTE需要缴纳15%的所得税率,但须满足每三年重新申请HNTE身份的要求。在这三年期间,HNTE必须每年进行一次资格自审,以确保其符合HNTE标准,并将对其不符合标准的任何一年适用常规的25%所得税税率。2022年12月,我们的一家中国子公司获得了2022年、2023年和2024年的HNTE资格。2025年12月,子公司续签2025、2026、2027年HNTE资格。对此,2025年适用15%的所得税率。根据2021年4月23日公布的《关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软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告》,“国家鼓励发展的软件企业”自其第一个盈利年度开始的两年内享受所得税免税优惠,其后三年减按50%的税率征收12.5%的所得税。我们的一家中国子公司自2021年起获得“国家鼓励发展的软件企业”资格。因此,它有权获得2021年和2022年的所得税豁免以及2023年至2025年12.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国家鼓励发展的软件企业”每年接受有关部门审查。

133


 

受益于《关于推动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我们的两家中国子公司享受中国西部大开发战略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因此,两家子公司在2023-2030年适用15%的优惠所得税率。同时,广西地税局按照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免征40%的所得。我们的一家中国子公司有权在2023-2027年享受9%的优惠所得税税率。

我司线上直销销售电子产品、家电产品和日用百货产品的收入,一直征收17%的增值税,直到2018年5月1日,税率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税率进一步调整为13%。我们在中国向客户提供服务的金融服务收入需缴纳6%的增值税。

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向我们在香港的中介控股公司支付的股息将被征收10%的预扣税率,除非相关香港实体满足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收入与资本税有关的收入双重征税和逃税安排下的所有要求并获得相关税务机关的批准。如果我们的香港子公司满足税务安排下的所有要求并获得相关税务机关的批准,那么支付给香港子公司的股息将按5%的标准税率缴纳预扣税。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依赖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对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或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任何子公司被视为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居民企业”,将按25%的税率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非中国股东或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2023年8月,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半年度现金分红政策。根据该政策,我们将从2023年第二财季开始,每半年宣布并派发一次经常性现金股息,金额相当于我们前六个月期间净利润的约15%至30%,或董事会以其他方式授权。2024年11月,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2025年全年净利润总额的25%的派息率。2025年8月,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自2025年下半年以来进一步提高股息支付率,达到净收入总额的30%。我们根据股利政策对年度利润的一定比例按10%的税率计提了相关的预提所得税负债。我们仍打算无限期地将剩余收益再投资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

经营成果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期间的综合经营业绩摘要,包括绝对金额和我们在所示期间的总营业收入的百分比。不应将经营成果的期间比较作为未来业绩的指示性依据。

134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美元

 

 

%

 

 

 

(以千为单位,每股和每份ADS数据除外)

 

选定的合并运营报表数据:

 

 

 

 

 

 

 

 

 

 

 

 

 

 

 

 

 

 

 

 

 

营业收入:

 

 

 

 

 

 

 

 

 

 

 

 

 

 

 

 

 

 

 

 

 

信用便利服务收入

 

 

9,666,120

 

 

 

74.0

 

 

 

10,999,931

 

 

 

77.5

 

 

 

9,562,072

 

 

 

1,367,358

 

 

 

72.7

 

贷款便利化和服务费——以信用为导向——以信用为导向

 

 

5,001,881

 

 

 

38.3

 

 

 

6,325,924

 

 

 

44.5

 

 

 

4,988,562

 

 

 

713,355

 

 

 

38.0

 

担保收入

 

 

2,519,284

 

 

 

19.3

 

 

 

2,663,824

 

 

 

18.8

 

 

 

2,423,570

 

 

 

346,566

 

 

 

18.4

 

融资收益

 

 

2,144,955

 

 

 

16.4

 

 

 

2,010,183

 

 

 

14.2

 

 

 

2,149,940

 

 

 

307,437

 

 

 

16.3

 

科技赋能服务收入

 

 

1,640,453

 

 

 

12.6

 

 

 

1,881,376

 

 

 

13.2

 

 

 

2,081,335

 

 

 

297,627

 

 

 

15.8

 

分期电商平台服务收入

 

 

1,750,509

 

 

 

13.4

 

 

 

1,322,287

 

 

 

9.3

 

 

 

1,508,680

 

 

 

215,738

 

 

 

11.5

 

营业总收入

 

 

13,057,082

 

 

 

100.0

 

 

 

14,203,594

 

 

 

100.0

 

 

 

13,152,087

 

 

 

1,880,723

 

 

 

100.0

 

营业成本:

 

 

 

 

 

 

 

 

 

 

 

 

 

 

 

 

 

 

 

 

 

销售成本

 

 

(1,635,635

)

 

 

-12.5

 

 

 

(1,319,526

)

 

 

-9.3

 

 

 

(1,206,033

)

 

 

(172,460

)

 

 

-9.2

 

筹资成本

 

 

(513,869

)

 

 

-3.9

 

 

 

(326,451

)

 

 

-2.3

 

 

 

(228,958

)

 

 

(32,741

)

 

 

-1.7

 

加工和维修费用

 

 

(1,935,016

)

 

 

-14.8

 

 

 

(2,291,904

)

 

 

-16.1

 

 

 

(2,442,557

)

 

 

(349,281

)

 

 

-18.6

 

应收款项融资准备

 

 

(627,061

)

 

 

-4.8

 

 

 

(865,524

)

 

 

-6.1

 

 

 

(1,016,742

)

 

 

(145,392

)

 

 

-7.7

 

合同资产和应收款准备金

 

 

(629,308

)

 

 

-4.8

 

 

 

(718,413

)

 

 

-5.1

 

 

 

(614,364

)

 

 

(87,853

)

 

 

-4.7

 

或有担保负债准备

 

 

(3,203,123

)

 

 

-24.5

 

 

 

(3,655,548

)

 

 

-25.7

 

 

 

(3,174,787

)

 

 

(453,989

)

 

 

-24.1

 

营业总成本

 

 

(8,544,012

)

 

 

-65.4

 

 

 

(9,177,366

)

 

 

-64.6

 

 

 

(8,683,441

)

 

 

(1,241,716

)

 

 

-66.0

 

毛利

 

 

4,513,070

 

 

 

34.6

 

 

 

5,026,228

 

 

 

35.4

 

 

 

4,468,646

 

 

 

639,007

 

 

 

34.0

 

营业费用:

 

 

 

 

 

 

 

 

 

 

 

 

 

 

 

 

 

 

 

 

 

销售和营销费用

 

 

(1,733,301

)

 

 

-13.3

 

 

 

(1,787,299

)

 

 

-12.6

 

 

 

(1,918,894

)

 

 

(274,398

)

 

 

-14.6

 

研发费用

 

 

(513,284

)

 

 

-3.9

 

 

 

(578,243

)

 

 

-4.1

 

 

 

(595,316

)

 

 

(85,129

)

 

 

-4.5

 

一般和行政费用

 

 

(387,387

)

 

 

-3.0

 

 

 

(374,481

)

 

 

-2.6

 

 

 

(361,819

)

 

 

(51,739

)

 

 

-2.8

 

总营业费用

 

 

(2,633,972

)

 

 

-20.2

 

 

 

(2,740,023

)

 

 

-19.3

 

 

 

(2,876,029

)

 

 

(411,266

)

 

 

-21.9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融资担保衍生工具和贷款的公允价值变动

 

 

(206,368

)

 

 

-1.6

 

 

 

(979,234

)

 

 

-6.9

 

 

 

508,160

 

 

 

72,666

 

 

 

3.9

 

利息支出,净额

 

 

(50,483

)

 

 

-0.4

 

 

 

(9,007

)

 

 

-0.1

 

 

 

(22,732

)

 

 

(3,251

)

 

 

-0.2

 

投资损失

 

 

(303,235

)

 

 

-2.3

 

 

 

(2,417

)

 

 

-

 

 

 

(21,903

)

 

 

(3,132

)

 

 

-0.2

 

其他,净额

 

 

7,774

 

 

 

0.1

 

 

 

58,188

 

 

 

0.4

 

 

 

19,461

 

 

 

2,783

 

 

 

0.1

 

所得税费用前收入

 

 

1,326,786

 

 

 

10.2

 

 

 

1,353,735

 

 

 

9.5

 

 

 

2,075,603

 

 

 

296,807

 

 

 

15.8

 

所得税费用

 

 

(260,841

)

 

 

-2.0

 

 

 

(253,275

)

 

 

-1.8

 

 

 

(398,526

)

 

 

(56,988

)

 

 

-3.0

 

净收入

 

 

1,065,945

 

 

 

8.2

 

 

 

1,100,460

 

 

 

7.7

 

 

 

1,677,077

 

 

 

239,819

 

 

 

12.8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065,945

 

 

 

8.2

 

 

 

1,100,460

 

 

 

7.7

 

 

 

1,677,077

 

 

 

239,819

 

 

 

12.8

 

 

(1)
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分配到加工和服务成本和运营费用项目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美元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加工和维修费用

 

 

246

 

 

 

0.0

 

 

 

3,173

 

 

 

0.0

 

 

 

16,232

 

 

 

2,321

 

 

 

0.1

 

销售和营销费用

 

 

17,454

 

 

 

0.1

 

 

 

13,756

 

 

 

0.1

 

 

 

19,354

 

 

 

2,768

 

 

 

0.1

 

研发费用

 

 

23,547

 

 

 

0.2

 

 

 

10,715

 

 

 

0.1

 

 

 

13,353

 

 

 

1,909

 

 

 

0.1

 

一般和行政费用

 

 

76,605

 

 

 

0.6

 

 

 

66,979

 

 

 

0.5

 

 

 

47,236

 

 

 

6,755

 

 

 

0.4

 

 

135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14,204百万元下降7.4%至2025年的人民币13,152百万元(合1,881百万美元)。营业收入的这一减少主要是由于信贷便利服务收入的减少,部分被本年度科技赋能服务收入和分期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收入的增加所抵消。

信用便利化服务收入。信贷便利服务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1.10亿元下降13.1%至2025年的人民币95.62亿元(合13.67亿美元)。减少的原因是贷款便利化和服务费-信贷导向和担保收入的减少,部分被融资收入的增加所抵消。

贷款便利化和服务费——以信贷为导向。贷款便利化和服务费——信贷导向从2024年的人民币63.26亿元下降21.1%至2025年的人民币49.89亿元(7.13亿美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表外贷款的年利率下降和表外贷款的来源减少。
保证收入。担保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26.64亿元下降9.0%至2025年的人民币24.24亿元(3.47亿美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由某些机构融资合作伙伴提供资金的表外贷款的年平均未偿余额减少,这些贷款在ASC 460(担保)下核算。
融资收益。融资收入从2024年的20.10亿元人民币增长7.0%至2025年的21.50亿元人民币(3.07亿美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表内贷款未偿还余额增加。

科技赋能服务收入。科技赋能服务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18.81亿元增长10.6%至2025年的人民币20.81亿元(2.98亿美元)。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转诊服务的增加。

分期电商平台服务。分期电商平台服务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13.22亿元增长14.1%至2025年的人民币15.09亿元(2.16亿美元)。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与第三方卖家的交易量增加。

营业成本

营业成本从2024年的人民币91.77亿元下降5.4%至2025年的人民币86.83亿元(12.42亿美元),主要是由于或有担保负债、销售成本、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拨备以及融资成本的减少,部分被应收融资拨备以及加工和服务成本的增加所抵消。

销售成本。销售成本从2024年的13.2亿元人民币下降8.6%至2025年的12.06亿元人民币(1.72亿美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按毛额入账的网上直销交易量减少。

资金成本。融资成本从2024年的人民币3.26亿元下降29.8%至2025年的人民币2.29亿元(合3270万美元)。下降的主要原因是融资利率下降以及为表内贷款提供资金的融资债务余额下降。

加工和维修成本。加工和服务成本从2024年的22.92亿元人民币增长6.6%至2025年的24.43亿元人民币(3.49亿美元)。这一增长主要是由风险管理费用增加推动的。

应收款项融资准备。2025年应收融资拨备为人民币10.17亿元(1.45亿美元),而2024年为人民币8.66亿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表内贷款的未偿还贷款余额增加。

136


 

合同资产和应收款项拨备。2025年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拨备为人民币6.14亿元(8,790万美元),而2024年为人民币7.18亿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表外贷款的未偿还贷款余额减少。

或有担保负债准备。2025年或有担保负债拨备为人民币31.75亿元(4.54亿美元),而2024年为人民币36.56亿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由某些机构筹资合作伙伴提供资金的表外贷款的未偿余额减少,这些贷款在ASC 460担保项下入账。

毛利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的毛利润从2024年的人民币50.26亿元下降11.1%至2025年的人民币44.69亿元(6.39亿美元)。我们的毛利率从2024年的35.4%下降到2025年的34.0%。

营业费用

2025年营业费用为人民币28.76亿元(约合4.11亿美元),而2024年为人民币27.40亿元。

销售和市场营销。2025年销售和营销费用为人民币19.19亿元(2.74亿美元),而2024年为人民币17.87亿元。这一增长主要是由在线广告费用的增加推动的。

研发。2025年研发费用为人民币5.95亿元(8,510万美元),而2024年为人民币5.78亿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与人事有关的费用增加。

一般及行政开支。一般和行政费用在2025年为人民币3.62亿元(5170万美元),而2024年为人民币3.74亿元。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融资担保衍生工具和贷款的公允价值变动

2025年,按公允价值计算的财务担保衍生工具和贷款的公允价值变动为收益人民币5.08亿元(7,270万美元),而2024年为亏损人民币9.79亿元。这一变化主要是由于在偿还贷款时解除担保义务而实现的公允价值收益,部分被重新计量预期损失率的公允价值损失所抵消。

投资损失

2025年投资损失为人民币2190万元(310万美元),而2024年为人民币240万元。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2025年的亏损有所回升。

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2.53亿元增长57.7%至2025年的人民币3.99亿元(约合57.0百万美元)。该增长主要是由于所得税费用前收入增加所致。

净收入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的净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11亿元增长52.4%至2025年的人民币16.77亿元(2.4亿美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有关我们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营业绩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比较的详细说明,请参阅“项目5。经营及财务回顾及前景— A.经营业绩—经营业绩—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比较”,这是我们于2025年4月18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

137


 

财务状况变动

下表列出了我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选定信息。这些信息应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包含的相关说明一起阅读。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单位:千)

 

资产: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254,213

 

 

 

2,156,133

 

 

 

308,323

 

受限现金-流动

 

 

1,638,479

 

 

 

1,717,773

 

 

 

245,638

 

受限制的定期存款和短期投资

 

 

138,497

 

 

 

78,458

 

 

 

11,219

 

短期应收融资款,净额

 

 

4,668,715

 

 

 

5,450,418

 

 

 

779,399

 

短期合同资产和应收款,净额

 

 

5,448,057

 

 

 

3,763,096

 

 

 

538,116

 

对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的存款

 

 

2,355,343

 

 

 

2,187,609

 

 

 

312,824

 

受限制现金-非流动

 

 

100,860

 

 

 

91,937

 

 

 

13,147

 

长期应收融资款,净额

 

 

112,427

 

 

 

167,378

 

 

 

23,935

 

长期合同资产和应收款,净额

 

 

317,402

 

 

 

317,496

 

 

 

45,401

 

长期投资

 

 

284,197

 

 

 

243,971

 

 

 

34,887

 

其他资产

 

 

500,363

 

 

 

535,242

 

 

 

76,539

 

总资产

 

 

22,240,779

 

 

 

23,162,963

 

 

 

3,312,259

 

负债:

 

 

 

 

 

 

 

 

 

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的流动部分

 

 

690,772

 

 

 

905,791

 

 

 

129,526

 

短期资金债

 

 

2,754,454

 

 

 

2,440,685

 

 

 

349,013

 

递延担保收入

 

 

975,102

 

 

 

1,305,911

 

 

 

186,743

 

或有担保负债

 

 

1,079,000

 

 

 

544,191

 

 

 

77,818

 

长期借款

 

 

585,024

 

 

 

566,015

 

 

 

80,939

 

长期融资债务

 

 

1,197,211

 

 

 

850,590

 

 

 

121,633

 

负债总额

 

 

11,500,773

 

 

 

11,210,332

 

 

 

1,603,051

 

股东权益合计

 

 

10,740,006

 

 

 

11,952,631

 

 

 

1,709,208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从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22.54亿元减少4.35%至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21.56亿元(3.08亿美元),主要是由于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人民币36.14亿元(5.17亿美元)、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人民币26.12亿元(3.73亿美元)以及用于融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人民币10.31亿元(1.47亿美元)。见“项目5。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现金流。”

受限制现金

受限制现金主要指(i)从用户收到但尚未偿还供资方或从供资方收到但尚未汇给用户的现金,这些现金无法满足我们的一般流动性需求;(ii)在用户违约时为我们的合作商业银行预留的保证金;以及(iii)通过合并信托和ABS收到但尚未分配的现金。

受限制现金从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7.39亿元增加4.84%至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8.10亿元(2.59亿美元),主要是由于在用户违约的情况下,向我们的合作商业银行存放和预留的保证金增加。

应收融资款,净额

应收融资款净额从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47.81亿元增加17.5%至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56.18亿元(8.03亿美元),主要是由于与2025年源自我们平台的表内贷款相关的增加。

对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的存款

138


 

我们聘请第三方持牌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为一些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担保,并被要求向这些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预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担保。这些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的银行账户中的这种预付款项,记作对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的存款。存放于保险公司及担保公司的存款由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23.55亿元减少7.1%至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21.88亿元(合3.13亿美元)。这一减少主要是由于基础贷款余额减少。

短期和长期合同资产和应收款,净额

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从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57.65亿元减少29.2%至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40.81亿元(5.84亿美元),主要是由于产生的表外贷款减少。

其他资产

其他资产从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5亿元增加7.0%至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5.35亿元(约合765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来自第三方的长期应收款增加。

借款

借款从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12.76亿元人民币增加15.4%至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14.72亿元人民币(2.10亿美元),主要是由于从银行获得的额外借款。

融资债务

融资债务从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39.52亿元减少16.7%至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32.91亿元(4.71亿美元),主要是由于表内融资规模减少。

递延担保收入

我们的递延担保收入从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9.75亿元增加到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3.06亿元(1.87亿美元),增加了33.9%,原因是由某些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资金的表外贷款的贷款来源增加,这些贷款在ASC 460担保项下核算。

或有担保负债

我们的或有担保负债从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0.79亿元减少49.6%至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5.44亿元(约合778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改善了由某些机构融资合作伙伴提供资金的表外贷款中的贷款组合,这些贷款在ASC 460担保项下核算。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从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40.20亿元增加8.8%至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43.71亿元(6.25亿美元),主要是由于递延服务费和应付第三方的金额增加。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139


 

迄今为止,我们主要通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机构融资合作伙伴提供的资金、发行可转换票据和资产支持证券为我们的运营提供资金。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分别拥有人民币26.25亿元、人民币22.54亿元和人民币21.56亿元(合3.08亿美元)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仅包括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活期存款。我们相信,我们目前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我们预期的来自运营和融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将足以满足我们预期的营运资金需求、资本支出以及自本20-F表格年度报告之日起未来12个月内到期债务的偿还需求。然而,我们可能在未来需要额外的资本来为我们的持续运营提供资金。如果我们确定我们的现金需求超过了我们当时手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数量,我们可能会寻求发行股票或债务证券或获得信贷便利。发行和出售额外股权或可转换贷款将导致对我们股东的进一步稀释。发生债务将导致固定债务增加,并可能导致可能限制我们运营的经营契约。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有的话,将以我们可以接受的金额或条款提供融资。

尽管我们合并了可变利益实体的结果,但我们只能通过与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获得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现金余额或未来收益。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与可变利益主体的合同安排。”有关我们的公司结构对流动性和资本资源的限制和制约,请参阅“—控股公司Structure。”

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和离岸控股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被允许仅通过贷款或出资的方式向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提供资金,但须经政府当局批准以及对出资和贷款金额的限制。此外,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可通过出资和贷款向其各自的子公司提供人民币资金,仅通过贷款向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提供人民币资金。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和VIE在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综合可变利益实体提供贷款或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作出额外出资时,须遵守中国关于境外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规定以及政府关于货币兑换的规定,这可能会影响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和“第14项。证券持有人权利和收益使用的重大修改。”

融资债务

对机构筹资伙伴的负债。作为我们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安排的一部分,我们通常会就提供的资金总额、给予个人客户的最高信用额度、最长借款期限和年化利率达成一致。这些负债在2024年1月至2027年3月期间到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的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9.1%、7.4%和5.5%。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机构融资合作伙伴在我们未偿还的应收融资款中的融资总额分别为人民币43.80亿元和人民币33.07亿元(4.71亿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分别有1190万元人民币和11.97亿元人民币(1.7亿美元)的应收融资款被质押为抵押品。2025年质押抵押品的增加是由于某些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的资金数量增加。

下表分别汇总了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合并资产负债表上的未偿还融资债务: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短期:

 

 

 

 

 

 

 

 

 

对机构筹资伙伴的负债

 

 

2,754,454

 

 

 

2,440,685

 

 

 

349,013

 

短期融资债务合计

 

 

2,754,454

 

 

 

2,440,685

 

 

 

349,013

 

长期:

 

 

 

 

 

 

 

 

 

对机构筹资伙伴的负债

 

 

1,197,211

 

 

 

850,590

 

 

 

121,633

 

长期资金债务总额

 

 

1,197,211

 

 

 

850,590

 

 

 

121,633

 

 

140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合并资产负债表上的融资债务的剩余合同到期日以及相关的利息支付。

 

 

1-12
月份

 

 

12-24
月份

 

 

合计

 

 

 

(人民币千元)

 

对机构筹资伙伴的负债

 

 

2,440,685

 

 

 

850,590

 

 

 

3,291,275

 

融资债务总额

 

 

2,440,685

 

 

 

850,590

 

 

 

3,291,275

 

利息支付(1)

 

 

92,565

 

 

 

52,981

 

 

 

145,546

 

利息支付总额

 

 

92,565

 

 

 

52,981

 

 

 

145,546

 

(1)
浮动利率融资债务的利息支付采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利率计算。

现金流

下表列出了我们列报年份的现金流量摘要: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单位:千)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2,817,572

 

 

 

1,081,458

 

 

 

3,614,441

 

 

 

516,858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2,334,452

 

 

 

(904,880

)

 

 

(2,611,670

)

 

 

(373,463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3,882,952

)

 

 

(387,277

)

 

 

(1,030,961

)

 

 

(147,426

)

汇率变动对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3,914

 

 

 

1,082

 

 

 

481

 

 

 

69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增加/(减少)

 

 

1,272,986

 

 

 

(209,617

)

 

 

(27,709

)

 

 

(3,962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

 

 

2,930,183

 

 

 

4,203,169

 

 

 

3,993,552

 

 

 

571,070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4,203,169

 

 

 

3,993,552

 

 

 

3,965,843

 

 

 

567,108

 

 

经营活动

2025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36.14亿元(约合5.17亿美元)。2025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与我们的净收入16.77亿元人民币(2.4亿美元)之间的差异主要来自于31.75亿元人民币(4.54亿美元)的或有担保负债拨备、10.17亿元人民币(1.45亿美元)的融资和应收利息拨备、6.14亿元人民币(8790万美元)的合同资产和应收款项拨备以及按公允价值计算的财务担保衍生工具和贷款的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5.08亿元人民币(7270万美元)。经营性资产和负债变动主要包括或有担保负债减少37.10亿元人民币(5.30亿美元),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减少11.04亿元人民币(1.58亿美元),与网上直销相关的应收融资款减少6.20亿元人民币(8860万美元),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增加11.18亿元人民币(1.60亿美元),递延担保收入增加3.31亿元人民币(4730万美元),应计项目和其他流动负债增加2.11亿元人民币(3010万美元)。

2024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0.81亿元。2024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与我们的净利润11,000万元之间的差异主要是由于计提或有担保负债拨备人民币36.56亿元、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融资担保衍生工具和贷款的公允价值变动净损失人民币9.79亿元、应收融资和利息拨备人民币8.66亿元、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拨备人民币7.18亿元。经营性资产和负债变动主要包括或有担保负债减少43.85亿元、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减少17.12亿元、递延担保收入减少5.63亿元、其他经营性资产减少3.23亿元、对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存款减少2.58亿元、合同资产和应收款减少2.67亿元。

141


 

2023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28.18亿元。2023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与我们的净收入10.66亿元之间的差异主要是由于计提或有担保负债32.03亿元、合同资产和应收款项拨备6.29亿元、融资和应收利息拨备6.27亿元、按公允价值计算的融资担保衍生工具和贷款的公允价值变动净损失2.06亿元、股权激励费用1.18亿元、折旧和摊销1.05亿元。经营性资产负债变动主要包括对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存款增加3.64亿元、合同资产和应收款项增加28.41亿元、或有担保负债减少22.77亿元、应计及其他流动负债增加11.51亿元和递延担保收入增加6.44亿元。

投资活动

2025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26.12亿元(3.73亿美元),主要来自发起和购买的融资应收款(不包括与网上直销相关的应收款)人民币222.38亿元(3.18亿美元),以及按公允价值计算的贷款投资人民币25.42亿元(3.64亿美元),部分被融资应收款和回收(不包括与网上直销相关的应收款)的本金回收人民币1900.67亿元(27.26亿美元)以及按公允价值计算的贷款回收人民币30.10亿元(4.30亿美元)所抵消。

2024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9.05亿元,主要来自发起和购买的融资应收款(不包括与网上直销相关的应收款)人民币161.62亿元,以及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贷款投资人民币45.93亿元,部分被应收融资款项本金回收和回收(不包括与网上直销相关的应收款)人民币149.72亿元以及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贷款回收人民币49.23亿元所抵消。

2023年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23.34亿元,主要是应收融资款收回本金及收回款项(不包括与网上直销相关的应收款项)人民币1988.8亿元、收回按公允价值计算的贷款本金人民币51.2亿元、提取限制性定期存款和短期投资人民币21.30亿元,部分被发起和购买的应收融资款(不包括与网上直销相关的应收款项)人民币183.16亿元、按公允价值计算的贷款投资人民币51.55亿元以及放置限制性定期存款和短期投资人民币11.03亿元所抵销。

融资活动

2025年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0.31亿元(1.47亿美元),主要是为137.52亿元(19.67亿美元)的筹资债务支付本金,为9.42亿元(1.35亿美元)的借款支付本金,部分被130.92亿元(18.72亿美元)的筹资债务收益和11.39亿元(1.63亿美元)的借款收益所抵消。

2024年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3.87亿元,这主要是由于融资债务的本金付款人民币126.84亿元、借款的本金付款人民币7.81亿元以及偿还可转换贷款人民币5.04亿元,部分被融资债务的收益人民币126.97亿元和借款收益人民币10.30亿元所抵消。

2023年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38.83亿元,这主要是由于融资债务本金付款人民币1977.19亿元和借款本金付款人民币22.66亿元,部分被融资债务收益人民币179.38亿元和借款收益人民币19.58亿元所抵消。

142


 

材料现金需求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随后任何中期期间,我们的重大现金需求主要包括资本支出和合同义务,包括融资债务、短期借款、经营租赁义务和购买拖欠贷款的承诺。

资本支出

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分别发生了人民币2.22亿元、人民币2.44亿元和人民币3.62亿元(合5160万美元)的资本支出。在这些时期,我们的资本支出主要用于购买物业、设备和软件,以及用于建设位于深圳的新总部。我们2026年的资本支出预计约为人民币1.04亿元,其中包括位于深圳的新总部建设支付的人民币6160万元,以及扩大和加强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的人民币4230万元。我们将继续产生资本支出,以满足我们业务的预期增长。

合同义务

下表列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合同义务,包括利息支付:

 

 

各期到期付款

 

 

 

合计

 

 

小于
1年

 

 

1 — 2年

 

 

2 — 3年

 

 

超过
3年

 

 

 

(人民币千元)

 

合同义务:

 

 

 

 

 

 

 

 

 

 

 

 

 

 

 

债务义务

 

 

 

 

 

 

 

 

 

 

 

 

 

 

 

融资债务

 

 

3,436,821

 

 

 

2,533,250

 

 

 

903,571

 

 

 

 

 

 

 

借款

 

 

1,575,331

 

 

 

946,643

 

 

 

113,644

 

 

 

110,177

 

 

 

404,867

 

经营租赁义务

 

 

44,856

 

 

 

32,970

 

 

 

8,858

 

 

 

3,028

 

 

 

 

承建

 

 

307,889

 

 

 

226,509

 

 

 

81,380

 

 

 

 

 

 

 

承诺购买拖欠贷款

 

 

81,890

 

 

 

81,890

 

 

 

 

 

 

 

合计

 

 

5,446,787

 

 

 

3,821,262

 

 

 

1,107,453

 

 

 

113,205

 

 

 

404,867

 

 

除上述内容外,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没有任何重大资本和其他承诺。我们打算用我们现有的现金余额为我们现有和未来的重大现金需求提供资金。我们将继续作出现金承诺,包括资本支出,以支持我们业务的增长。关于我们提供的担保,请参见下文“表外安排”一节。

表外安排

我们提供与表外贷款相关的服务,包括账户维护、用户的收款和付款处理以及向某些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分配。根据与某些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相关财务担保合同,我们提供的担保完全是为了在借款人未能履行其所要求的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偿付。见“合并财务报表附注-附注2重要会计政策-担保应收账款和负债。”

除上述情况外,我们并无订立任何其他承诺,以保证任何第三方的付款义务。我们没有订立任何与我们的股份挂钩并归类为股东权益或未反映在我们的综合财务报表中的衍生合约。此外,我们在转让给未合并实体的资产中没有任何保留或或有权益,作为对该实体的信贷、流动性或市场风险支持。在向我们提供融资、流动性、市场风险或信贷支持或与我们一起从事租赁、对冲或产品开发服务的任何未合并实体中,我们没有任何可变权益。

143


 

控股公司Structure

LexinFintech Holdings Ltd.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实质性运营。我们主要通过(i)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ii)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业务。因此,LexinFintech Holdings Ltd.支付股息的能力取决于我们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如果我们现有的中国子公司或任何新成立的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其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被允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各附属公司、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在中国的附属公司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以拨付若干法定公积金,直至该等公积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此外,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可自由支配的盈余基金。法定公积金、全权委托基金不作为现金红利分配。外商独资公司将股息汇出中国须经外管局指定银行审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没有分红,在产生累计利润并达到法定公积金要求之前不能分红。

C.研发、专利和许可等。

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技术”和“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知识产权。”

D.趋势信息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披露的情况外,我们并不知悉自2026年1月1日以来期间有任何合理可能对我们的净收入、收入、盈利能力、流动性或资本资源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趋势、不确定性、要求、承诺或事件,或导致所披露的财务信息不一定表明未来的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

E.关键会计估计

我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这要求我们的管理层做出估计,这些估计会影响资产负债表日期资产、负债的报告金额和或有资产和负债的披露,以及报告期间收入和支出的报告金额。如果这些估计与实际结果之间存在重大差异,我们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将受到影响。我们的估计基于我们自己的历史经验和其他假设,在考虑了我们的情况和基于现有信息对未来的预期后,我们认为这些假设是合理的。我们持续评估这些估计。

我们认为,在以下情况下,会计估计至关重要:(i)会计估计要求我们对作出会计估计时高度不确定的事项作出假设,以及(ii)各期间合理可能发生的估计变化或使用我们在当期合理可能使用的不同估计,将对我们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我们的财务报表中还有其他需要估计但不被视为关键的项目,如上文所定义。这些项目和其他项目中使用的估计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有关我们的重要会计政策和相关判断的详细讨论,请参阅“合并财务报表附注——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

144


 

信贷损失备抵

信用损失准备是我们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不作为表外贷款衍生工具核算的财务担保的预期信用损失的估计。这些金融资产和或有担保负债的预期信用损失是在基础客户各自的信用风险分类等级内采用集合基准确定的,同时考虑了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组合当前的信用质量以及宏观经济预测的应用。
 

信用损失准备金是基于我们关于以下方面的重大判断:
 

违约概率。支付的预期概率和违约时间,其中包括对宏观经济因素和近期表现的假设;以及
 
违约造成的损失。违约时到期的预期余额中无法收回的百分比。给定违约的损失考虑了预期的未来回收。
 

用于估计的宏观经济因素包括历来是信贷损失增减的关键驱动因素的变量,例如CPI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由中国国家统计局制定,它反映了实物商品消费和餐饮收入的国内市场总量。
 

在给定违约假设的情况下,违约概率和损失的变化会影响信用损失备抵。所示增加/减少对合并经营报表假设的影响如下(单位:人民币千元):

假设

 

基点相对变化

 

增加/(减少)

违约概率(生命周期)

 

+/-100bps

 

34,553 / (34,553)

违约造成的损失

 

+/-100bps

 

72,747 / (72,747)

 

145


 

融资担保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为表外贷款提供的融资担保衍生工具在表外贷款开始时以公允价值入账,随后持续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融资担保衍生工具的预计公允价值基于现金流折现模型,参考预期损失率和担保服务成本边际的估计确定。

我们对公允价值的估计是基于被认为是合理的假设,但这些假设本质上是不确定和不可预测的,因此,实际结果可能与估计不同。融资担保衍生工具公允价值确定的重要假设包括表外贷款的预期损失率和担保服务成本的预计保证金。假设变动可能对财务担保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产生重大影响。合并经营报表表外贷款预期损失率假设所示增减影响如下(单位:千元):

假设

 

基点相对变化

 

(减少)/增加

加权平均累计损失率(i)

 

+/-100bps

 

(31,910)/ 31,910


(i)以贷款原本金余额的百分比表示。

贷款便利化和服务费的收入确认-信用导向和绩效导向

我们为借款人和作为出借人的融资伙伴提供中介服务。提供的中介服务包括(i)贷款便利和匹配服务,(ii)发起后服务(即账户维护、收款和付款处理),以及(iii)财务担保(如有)。我们将贷款便利和匹配服务以及发起后服务确定为不同的和单独的履约义务。财务担保在每笔贷款开始时按公允价值入账。交易总价首先根据贷款开始时担保负债的估计公允价值分配给财务担保,剩余对价根据相对独立售价分配给每项履约义务,并在后续解决与可变对价相关的不确定性时很可能不会发生确认的收入重大转回时,在估计交易价格中包含可变对价。贷款便利和匹配服务的收入在贷款匹配成功时在时间点确认,发起后服务的收入在贷款期限内按比例确认。贷款便利化和服务费-基于绩效的收入根据出资伙伴向借款人收取的还款按预定的收入分成率确认。这种收益分成率是根据基础表外贷款的表现确定的。

146


 

在为每项不同的履约义务分配交易价格和确定可变对价时应用重大判断。我们主要使用预期成本加保证金的方法来确定独立售价。独立售价的估计考虑了多个关键因素,包括提供服务的估计成本和估计利润率。贷款便利和服务费的可变对价-基于绩效采用预期价值法进行估算,即基于收入分担率和融资伙伴可从借款人收回的估计还款金额,同时考虑到基础表外贷款的预期损失率。基础表外贷款预期损失率上升将导致确认收入减少。我们每季度更新我们的估计,对估计的任何调整被确认为使用累计追赶法对收入的调整。收入确认对我们在这些因素中的估计很敏感。我们对这些因素的估计的变化可能会对确认的收入产生重大影响。

 

项目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A.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下表列出了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有关我们的执行官和董事的信息。

 

董事和执行官

 

年龄

 

 

职位/职称

肖文杰

 

 

42

 

 

首席执行官兼董事会主席

郑锡贵

 

 

60

 

 

首席财务官兼董事

Arvin Zhanwen Qiao

 

 

43

 

 

首席风险官兼董事

Wei Wu

 

 

61

 

 

独立董事

吴宵光

 

 

50

 

 

独立董事

Neng Wang

 

 

52

 

 

独立董事

龙宇

 

 

53

 

 

独立董事

 

肖文杰先生是我们的创始人,自我们成立以来一直担任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董事。肖先生自2017年12月起担任董事长。肖先生在网络金融行业拥有超过10年的经验。在创立我们公司之前,肖先生曾在腾讯旗下中国领先的在线支付平台财付通的基础设施平台部担任产品经理,负责产品开发和运营。肖先生于2005年获得南昌航空大学设计学学士学位。

郑锡贵先生自2023年1月起担任我行首席财务官、董事。在加入我们之前,郑先生于2017年12月至2022年5月期间担任陆金所控股(NYSE:LU)的首席财务官。2014年8月至2017年12月任上海陆金所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郑先生曾于1992年至1994年在埃森哲(前称安徒生咨询公司)担任高级顾问。从1994年到2000年,郑先生曾在US West Inc. MediaOne(现为康卡斯特的一部分)和US West Communications(现为CenturyLink的一部分)担任多个职位。郑先生于2000年5月加入eBay Inc.,曾担任多个高级管理职位,包括2003年8月至2005年7月担任eBay中国首席财务官和首席运营官,以及2005年7月至2007年8月担任PayPal中国首席运营官。郑先生于2007年8月至2010年3月担任北京凯拓天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裁。随后,他加入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至2012年8月任集团副首席财务官,于2012年8月至2013年9月任JOY.cn首席执行官,并于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任复星资本董事总经理。郑先生于1992年6月获得丹佛大学MBA学位。他是科罗拉多州的注册会计师。

147


 

Arvin Zhanwen Qiao先生自2023年12月起担任我们的首席风险官,自2024年3月起担任我们的董事。乔先生在中国一家顶级消费金融公司担任风险管理领域的高级领导者,拥有超过十年的经验。在加入乐信之前,乔先生曾担任蚂蚁集团高级董事和重庆蚂蚁消费金融副总经理,他于2012年4月加入该公司,负责重庆蚂蚁消费金融的风险管理。乔总凭借在风险管理团队建设、风险管理技术创新、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丰富经验,深度参与了蚂蚁集团消费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迭代的全过程。2022年任重庆蚂蚁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督导重庆蚂蚁消费金融整体风险管理工作。2015年起,乔总承担了花呗、捷备产品等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职责。在此之前的2012年,他开始负责淘宝信用贷款的量化风险管理。乔先生于2008年获得郑州轻工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士学位,并于2011年获得浙江工商大学统计学硕士学位。

Wei Wu先生自2017年12月起担任我行独立董事。吴先生于2017年12月至2022年3月担任HyalRoute Communication Group Limited的首席财务官。吴先生在投资银行业拥有超过17年的经验。吴先生曾在领先的投资银行担任多个高级职位。他曾于2010年至2017年担任董事总经理,并于2008年至2010年在野村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领导覆盖中国TMT部门和一般工业部门。2007年至2008年,吴先生在香港雷曼兄弟公司担任高级副总裁。吴先生于1988年获得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并于2000年获得哈佛商学院MBA学位。

吴宵光先生自2018年3月起担任我司董事,自2018年8月起成为我司独立董事。2015年6月,吴先生作为创始人成立了威莱特资本。2015年6月被任命为腾讯高级管理顾问。吴先生于1999年加入腾讯(SEHK:00700),是创始团队的一员。他主导了腾讯核心产品QQ的开发和产品规划,并担任QQ研发团队的项目经理。他还曾担任腾讯IM产品事业部和互联网业务事业部总经理。2012年至2014年,吴先生担任腾讯电子商务部门的首席执行官。吴先生在产品研发、产品策划、产品运营和营销互联网产品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1996年获南京大学学士学位,2008年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学位。

Neng Wang博士自2018年3月起担任我行独立董事。Wang博士是长江商学院(CKGSB)院长卓越的金融学讲座教授和高级副院长。在加入长江基建之前,他自2007年起担任哥伦比亚商学院房地产教授Chong Khoon Lin。他还是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NBER)的研究助理(高级研究员)和亚洲财经研究局(ABFER)的高级研究员。2009年至2022年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名誉院长。曾在经济、金融、商业头部期刊广泛发表,多次获得学术奖项,并在财经、商业头部期刊担任多个编辑职务。王博士1992年获得中国南京大学物理化学学士学位,1995年获得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硕士学位,1997年获得美国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国际关系硕士学位,2002年获得美国斯坦福大学商学院金融学博士学位。

龙宇女士自2020年8月起担任我行独立董事。龙女士目前担任BAI Capital的创始和管理合伙人。她还担任贝塔斯曼集团管理委员会委员、中国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协会理事。此前,龙女士是贝塔斯曼中国企业中心的首席执行官,也是贝塔斯曼亚洲投资公司的管理合伙人。在此之前,她是贝塔斯曼Digital Media投资公司的负责人。她于2005年通过贝塔斯曼企业家计划加入国际媒体、服务和教育公司。Long女士是世界经济论坛青年全球领袖咨询委员会及其关于媒体、娱乐和信息未来的全球议程委员会的成员,并在2015年5月至2021年5月期间担任斯坦福大学商学院咨询委员会的成员。Long女士在雅诗兰黛公司(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EL)、Tapestry Inc.(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TPR,其投资组合包括Coach和Kate Spade)、蔚来集团(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NIO,香港交易所代码:9866,新交所代码:NIO)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担任独立董事。龙女士获得了中国电子科技大学电气工程学士学位和斯坦福大学商学院MBA学位。

148


 

B.赔偿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向执行官支付了总计约人民币1740万元(约合249万美元)的现金,向非执行董事支付了总计约人民币170万元(约合24万美元)的现金。我们没有预留或累积任何金额,以向我们的执行官和董事提供养老金、退休金或其他类似福利。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根据法律要求通过中国政府规定的固定缴款计划为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基金计划缴纳相当于每位员工工资一定百分比的缴款。

股权激励计划

2014年计划

2014年9月,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股份激励计划,即2014年计划,以促进我们的成功和股东的利益,通过提供一种手段,我们可以授予基于股权的激励,以吸引、激励、留住和奖励某些高级职员、雇员、董事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并进一步将接受者的利益与我们股东的利益普遍联系起来。根据2014年计划,根据股份激励计划的所有奖励可发行的A类普通股的最高总数为35,456,559股。于采纳下文所述的2017年计划后,我们不再根据2014年计划授予任何奖励,所有后续奖励均根据2017年计划授予。然而,根据2014年计划,尚未履行的和证明的原始授标协议并未受到影响,并在其原始条款到期前保持有效,可能会不时修订。

2017年计划

2017年10月,我们通过了我们的2017年股份激励计划,即2017年计划,这使我们能够向为我们提供服务的员工、高级职员、董事和个人顾问提供各种基于股份的激励奖励。该计划允许授予三类奖励:期权、受限制股份和受限制股份单位。根据2023年11月修订的2017年计划下的所有奖励,我们可能发行的股份的最高数量为27,859,634股,加上自2019年1月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开始的2017年计划的十年期间公司每个财政年度的第一天的年度增加额,数额相当于上一个财政年度最后一天已发行和流通的股份总数的1.0%。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可供发行的股票数量约为270万股。以下段落概括了2017年计划的条款:

计划管理。我们的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的委员会将管理该计划。委员会或全体董事会将酌情决定每项期权授予的条款和条款。

授标协议。根据该计划授予的期权和其他奖励由一份奖励协议证明,该协议规定了每项授予的条款、条件和限制,其中可能包括奖励期限和在承授人的雇用或服务终止时适用的规定。获授期权的行权价格可由我们的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的委员会全权酌情修改或调整,而无需我们的股东或期权的接受者批准。

资格。我们可能会向我们公司或我们的任何关联公司的员工、董事和顾问授予奖励,这些关联公司包括我们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我们的母公司或我们公司的子公司持有重大所有权权益的任何实体。

归属时间表。一般来说,计划管理人确定归属时间表,这在相关授予协议中有明确规定。

控制权变更后加速奖励。如果发生控制权变更的公司交易,计划管理人可全权酌情规定(i)所有未完成的奖励在未来特定时间终止,并赋予每个参与者在特定时间段内行使此类奖励的既得部分的权利,或(ii)以相当于行使此类奖励时本可获得的金额的现金金额购买任何奖励,或(iii)以计划管理人全权酌情选择的其他权利或财产取代此类奖励,或(iv)根据控制权变更公司交易日期的普通股价值加上合理利息以现金支付奖励。

149


 

期权的期限。每份期权授予的期限应在授予协议中载明,但期限不得超过自授予之日起十年。

转让限制。除某些例外情况外,除非适用法律或授标协议另有规定,否则授标不得由接收方转让。

终止该计划。除非提前终止,否则该计划将于2027年自动终止。我们的董事会有权在符合适用法律的必要范围内修改或终止计划,但须经股东批准。然而,除非获得受奖人同意,否则任何此类行动不得损害任何受奖人的权利。

下表汇总了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根据2014年计划和2017年计划向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授予的尚未行使的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单位。

 

姓名

 

普通股
标的期权或
受限制股份单位
获奖

 

 

运动
价格
(美元/股)

 

授予日期

 

到期日期

肖文杰

 

 

200,000

 

 

0.5

 

2019年10月25日

 

2029年10月25日

 

 

 

83,334

 

 

0.5

 

2021年1月15日

 

2031年1月15日

 

 

 

200,000

 

 

1.51

 

2023年3月3日

 

2033年3月3日

 

87,500(1)

 

 

 

2023年12月29日

 

 

 

60,000(1)

 

 

 

2026年2月13日

 

 

 

18,000(1)

 

 

 

2026年2月13日

 

郑锡贵

 

400,000 (1)

 

 

 

2023年1月31日

 

 

 

125,000(1)

 

 

 

2023年12月29日

 

 

 

135,000(1)

 

 

 

2025年1月26日

 

Arvin Zhanwen Qiao

 

1,000,000(1)

 

 

 

2024年1月29日

 

 

 

150,000(1)

 

 

 

2025年1月26日

 

 

 

300,000(1)

 

 

 

2026年2月13日

 

Wei Wu

 

60,000 (1)

 

 

 

2026年3月18日

 

吴宵光

 

60,000 (1)

 

 

 

2026年3月18日

 

Neng Wang

 

60,000 (1)

 

 

 

2026年3月18日

 

龙宇

 

45,000 (1)

 

 

 

2024年8月18日

 

 

 

60,000(1)

 

 

 

2026年3月18日

 

全体董事和执行官作为一个整体

 

 

3,043,834

 

 

 

 

 

(1)
代表受限制股份单位。

150


 

C.董事会惯例

董事会

我们的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董事无需持有我公司任何股份即可具备担任董事的资格。董事如以任何方式(不论直接或间接)对与我公司订立的合约或交易或建议订立的合约或交易感兴趣,须在我公司董事会议上声明其兴趣的性质。任何董事可就任何合约或交易、建议合约或交易投票,即使他可能对该等合约或交易感兴趣,而如他这样做,他的投票将被计算在内,并可在我们的任何董事会议上被计算在审议任何该等合约或交易或建议合约或交易的法定人数之内。董事可行使我公司的所有权力,以筹集或借入款项,抵押或抵押其承诺、财产、资产(现在和将来)和未收回的资本或其任何部分,以及发行债权证、债权证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不论是直接或作为我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责任或义务的抵押担保。我们的非执行董事均未与我们订立服务合约,就终止服务时的利益作出规定。

董事会各委员会

我们在董事会下设三个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已经通过了三个委员会各自的章程。每个委员会的成员和职能介绍如下。

审计委员会

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由Wei Wu先生、Neng Wang博士和龙宇女士组成。Wei Wu先生为我局审计委员会主席。我们认定,Wei Wu先生、Neng Wang博士、龙宇女士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规则》第5605(c)(2)条以及《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A-3条的“独立性”要求。审计委员会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对我们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审计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委任独立核数师及预先批准独立核数师准许执行的所有审计及非审计服务;
与独立审计师一起审查任何审计问题或困难以及管理层的回应;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讨论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
审查我们的会计和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为监测和控制重大财务风险敞口而采取的任何步骤;
审议批准所有拟进行的关联交易;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员分别定期举行会议;和
监督遵守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包括审查我们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确保适当遵守。

薪酬委员会

我们的薪酬委员会由Wei Wu先生和Neng Wang博士组成。Wei Wu先生为我公司薪酬委员会主席。我们认定Wei Wu先生和Neng Wang博士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规则》第5605(a)(2)条的“独立性”要求。薪酬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审查和批准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有关的薪酬结构,包括所有形式的薪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可能不会出席任何审议其薪酬的委员会会议。赔偿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审议通过、或建议董事会批准我司首席执行官及其他执行官的薪酬;
审查并建议董事会就我们的非雇员董事的薪酬作出决定;
定期审查并批准任何激励薪酬或股权计划、方案或类似安排;和
只有在考虑到与该人独立于管理层有关的所有因素后,才能选择薪酬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

151


 

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

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由吴宵光先生、Wei Wu先生和Neng Wang博士组成。吴宵光先生为我局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规则第5605(a)(2)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由吴宵光先生、Wei Wu先生和TERM3博士担任。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协助董事会挑选有资格成为我们董事的个人,并确定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

选择和推荐被提名人,由股东选举或董事会任命;
每年与董事会一起审查董事会目前在独立性、知识、技能、经验和多样性等特点方面的组成;
就董事会会议的频率和结构提出建议,并监督董事会各委员会的运作;和
就公司治理的法律和实践的重大发展以及我们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并就公司治理的所有事项和将采取的任何补救行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任期

我们的董事可以由我们的董事会决议任命,也可以由我们的股东通过普通决议任命。任何董事可按以下条款获委任:该董事须在下一次或其后的股东周年大会上或在任何指明事件时或在我公司与该董事之间的书面协议(如有)中的任何指明期间后自动退任(除非他已提前退任);但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得默示该条款。每名任期届满的董事,可在股东大会上连选连任或由董事会续聘。董事可由股东以普通决议予以免职。如(其中包括)该董事(i)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安排或组成;(ii)死亡或被我公司发现精神不健全或变得精神不健全,(iii)以书面通知公司而辞任其职务,(iv)未经我公司董事会特别许可,缺席连续三次董事会会议,而我公司董事根据我公司第六次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细则的任何其他条文,决定其职位空缺或(v)被免职,则该董事将不再担任该董事。我们的高级职员由我们的董事会选举产生并由其酌情任职。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我们已与每位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了雇佣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的每一位执行官都受雇于特定的时间段。我们可随时因执行人员的某些行为(例如对重罪定罪或认罪或涉及道德败坏的任何罪行、对我们不利的疏忽或不诚实行为,或不当行为或未能履行约定职责)而因故终止雇用,而无须事先通知或支付报酬。我们也可以在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无故终止执行人员的雇用。在这种由我们终止的情况下,我们将根据执行官所在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的明确要求,向执行官提供遣散费。执行人员可在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的情况下随时辞职。

每位执行官已同意在其雇佣协议终止或到期期间和之后严格保密并不使用我们的任何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我们的客户或潜在客户的任何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或我们收到且我们负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的机密或专有信息,除非在履行与雇佣相关的职责时或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执行官还同意向我们保密披露他们在执行官受雇于我们期间构思、开发或简化为实践的所有发明、设计和商业秘密,并将其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转让给我们,并协助我们获得和执行这些发明、设计和商业秘密的专利、版权和其他合法权利。

152


 

此外,每位执行官已同意在其受雇期间,通常在最后受雇日期之后的一年内,受到不竞争和不招揽限制的约束。具体而言,每名执行官均同意不(i)与我们的供应商、客户、客户或联系人或以我们代表的身份介绍给执行官的其他个人或实体接触,以便与这些个人或实体开展业务,从而损害我们与这些个人或实体的业务关系;(ii)与我们的任何竞争对手一起受雇或向其提供服务,或在未经我们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以委托人、合作伙伴、许可人或其他方式聘用我们的任何竞争对手;或(iii)直接或间接寻求,未经我们明确同意,征求在执行官终止之日或之后或在终止前一年受雇于我们的任何员工的服务。

我们已与每位董事和执行官订立赔偿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可能同意就这些人因担任我们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而提出的索赔而招致的某些责任和费用向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赔偿。


董事会多元化

董事会多元化矩阵(截至2026年2月28日)

主要执行办公室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国私人发行人

根据母国法律禁止披露

董事总数

7

第一部分:性别认同

非二进制

未披露性别

董事

1

6

第二部分:人口背景



母国司法管辖区任职人数不足的个人

LGBTQ +

未披露人口背景

 

D.雇员

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员工人数分别为4,268人、4,667人和7,169人。下表列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按职能分类的员工人数。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占总数的百分比
员工

 

功能:

 

 

 

 

 

 

分期电商与运营

 

 

242

 

 

 

3.4

 

风险管理

 

 

2,414

 

 

 

33.7

 

研究与开发

 

 

617

 

 

 

8.6

 

销售与市场营销

 

 

3,552

 

 

 

49.5

 

一般和行政

 

 

344

 

 

 

4.8

 

员工总数

 

 

7,169

 

 

 

100

 

 

153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通过中国政府规定的固定缴款计划参与由市和省政府组织的各种员工社会保障计划,其中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基金计划。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必须按员工工资、奖金和某些津贴的特定百分比向员工福利计划供款,最高不超过当地政府不时规定的最高金额。

我们通常与我们的高级管理层和核心人员签订标准的雇佣和保密协议。我们与员工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关系,没有发生过任何实质性的劳资纠纷。我们的员工都没有工会代表。
 

E.股份所有权

下表列出了截至2026年2月28日我们股份的实益所有权信息:

我们的每一位现任董事和执行官;和
我们认识的每个人实益拥有我们5%以上的股份。

下表的计算基于截至2026年2月28日已发行的329,576,547股普通股,包括(i)258,234,320股A类普通股和(ii)71,342,227股B类普通股。

实益所有权是根据SEC的规则和规定确定的。在计算一个人实益拥有的股份数量和该人的所有权百分比时,我们将该人有权在60天内获得的股份包括在内,包括通过行使任何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或转换任何其他证券。然而,这些股份不包括在计算任何其他人的所有权百分比中。股东持有的普通股是根据我们的会员名册确定的。

有关向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授予的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 B.补偿”。

 

 

A类
普通
股份

 

 

乙类
普通
股份

 

 

百分比
总计
普通的
A股
转换后
基础↓

 

 

百分比
总量
投票
力量↓ ↓

 

董事和执行官*:

 

 

 

 

 

 

 

 

 

 

 

 

肖文杰(1)

 

 

13,898,986

 

 

 

71,342,227

 

 

 

25.8

 

 

 

74.8

 

郑锡贵(二)

 

 

1,129,412

 

 

 

 

 

0.3

 

 

 

0.1

 

Arvin Zhanwen Qiao(3)

 

 

1,050,000

 

 

 

 

 

0.3

 

 

 

0.1

 

Wei Wu(4)

 

 

15,000

 

 

 

 

0.0

 

 

 

0.0

 

吴宵光(5)

 

 

110,000

 

 

 

 

0.0

 

 

 

0.0

 

Neng Wang博士(6)

 

 

45,000

 

 

 

 

0.0

 

 

 

0.0

 

龙宇(7)

 

 

12,414

 

 

 

 

0.0

 

 

 

0.0

 

全体董事和执行官作为一个整体

 

 

16,260,812

 

 

 

71,342,227

 

 

 

26.6

 

 

 

75.1

 

主要股东:

 

 

 

 

 

 

分期付款投资公司(8)

 

 

13,378,152

 

 

 

71,342,227

 

 

 

25.7

 

 

 

74.8

 

Rosy Time Global Limited(9)

 

 

23,123,466

 

 

 

 

 

7.0

 

 

 

2.4

 

 

*除Wei Wu、吴宵光、Neng Wang博士、龙宇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营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南山区科园南路3099号CES大厦27楼518057。

↓对于本栏所列的每个人和团体,百分比所有权的计算方法是,将该个人或团体实益拥有的股份数量除以截至2026年2月28日的已发行股份总数和该个人或团体在2026年2月28日后60天内行使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时有权获得的股份数量之和。截至2026年2月28日,已发行普通股总数为329,576,547股。

↓ ↓对于本栏所列的每个人和团体,投票权百分比的计算方法是,将该个人或团体实益拥有的投票权除以我们作为单一类别的所有A类和B类普通股的投票权。A类普通股的每一持有人为

154


 

每股有权投一票,我们B类普通股的每位持有人有权就提交给他们投票的所有事项获得每股十票的投票权。我们的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在任何时候以一对一的方式转换为A类普通股。

(1)
代表(i)6,689,076股ADS,代表13,378,152股A类普通股,以及 JX Chen家族信托通过分期付款投资公司(一家截至2026年3月18日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持有的71,342,227股B类普通股;(ii)截至2026年3月18日由肖先生直接持有的87,500股A类普通股;(iii)在2026年3月18日后60天内授予肖文杰先生的期权行使后可向其发行的433,334股A类普通股。分期付款投资公司注册办公地址为Start Chambers,Wickham’s Cay II,P.O. Box 2221,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JX Chen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为肖文杰先生及其家人,因此,肖先生可能被视为分期付款投资公司通过信托持有的股份的实益拥有人。
(2)
代表(i)1,119,912股A类普通股和750股ADS,代表1,500股A类普通股,由郑先生直接持有;(ii)4,000股ADS,代表8,000股A类普通股,由郑先生的配偶于2026年3月18日持有。
(3)
代表乔先生截至2026年3月18日直接持有的1,050,000股A类普通股。
(4)
代表Wu先生截至2026年3月18日直接持有的15,000股A类普通股。Wei Wu先生的营业地址为香港大屿山东涌英康街1号远见者大厦5座9楼E座。
(5)
代表吴先生截至2026年3月18日直接持有的110,000股A类普通股。吴宵光先生的营业地址为香港薄扶林南岛山顶贝莱尔酒店第4期第6座49A楼。
(6)
代表Dr. Wang于2026年3月18日直接持有的45,000股A类普通股。Neng Wang Dr.的营业地址为34 Cedarwood Grove,Singapore 738414。
(7)
代表截至2026年3月18日由Long女士直接持有的12,414股A类普通股。龙宇女士的经营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8号创世纪北京西座16楼1610单元,地址为100027。
(8)
代表肖文杰先生通过JX Chen家族信托实益拥有的13,378,152股A类普通股和71,342,227股B类普通股。见上文注(1)。
(9)
代表Rosy Time Global Limited持有的23,123,466股A类普通股,Rosy Time Global Limited是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由我们的前任董事吴毅先生全资拥有,该公司由Yi Wu先生和Rosy Time Global Limited于2024年1月8日根据附表13D提交。Rosy Time Global Limited的注册地址为P.O. Box 957,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re,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

 

我们的普通股分为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持有人每股有权投一票,而B类普通股持有人每股有权投十票。我们在首次公开发行中发行了以ADS为代表的A类普通股。

截至2026年2月28日,我国已发行在外普通股329,576,547股。据我们所知,共有293,778,096股A类普通股,约占我们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89.1%,由美国的一位在册股东持有,该股东是我们ADS计划的存托人纽约梅隆银行。我们在美国的ADS的实益拥有人数量很可能比我们在美国的普通股的记录持有人数量要多得多。

除上述情况外,我们并不知悉任何可能于其后日期导致我们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安排。

F.披露注册人为追回错误授予的赔偿而采取的行动

不适用。

A.主要股东

请参阅“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E.持股。”

B.关联交易

与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

中国法律法规目前限制外资在中国的增值电信服务所有权和投资。因此,我们根据一系列合同安排,通过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经营我们的相关业务。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说明,请参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与可变利益主体的合同安排。”

155


 

与吉安奥信联的交易

为公司提供催收服务的吉安市奥信联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吉安市奥信联”)由我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直系亲属控制。

与吉安奥信联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交易分别为人民币14.8百万元、人民币35.6百万元及人民币40.3百万元(合5.8百万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应付吉安奥信联的款项分别为人民币1,090万元和人民币870万元(合120万美元)。

与L.P.的交易。

L.P.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L.P”)是我公司的一项股权投资。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向L.P.提供的资金分别为零、人民币4590万元和人民币5160万元(740万美元),由L.P.偿还的资金分别为零、零和人民币3750万元(530万美元),向L.P.提供的咨询服务分别为零、人民币440万元和人民币1340万元(190万美元),向L.P.预付的股份认购款分别为零、零和人民币3810万元(540万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应收L.P.款项分别为人民币6170万元和人民币8450万元(1200万美元),预付L.P.股份认购款项分别为零和人民币3810万元(540万美元)。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

股权激励计划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

C.专家和法律顾问的利益

不适用。

项目8。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

我们附上了作为本年度报告一部分提交的合并财务报表。

法律程序

我们可能会不时受到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或行政索赔和诉讼。诉讼或任何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无论结果如何,都可能导致大量成本和我们资源的转移,包括我们管理层的时间和注意力。有关法律诉讼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请参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一直受到并且可能受到知识产权侵权索赔或其他法律诉讼和索赔的影响,这些索赔的辩护成本可能很高,并可能扰乱我们的业务和运营。”

股息政策

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分配股息有酌处权,但须遵守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限制,即我们公司只能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并且始终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我们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任何股息不得超过我们董事会建议的金额。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为我们的普通股支付股息,形式、频率和金额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运营和收益,

156


 

资本要求和盈余、一般财务状况、合同限制和我们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

2023年8月,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半年度现金分红政策。根据该政策,我们将从2023年第二财季开始,每半年宣布并派发一次经常性现金股息,金额相当于我们前六个月期间净利润的约15%至30%,或董事会以其他方式授权。在任何特定半年度期间作出股息分配的决定以及此类分配的确切金额将基于我们的运营和财务状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并取决于董事会的调整和确定。根据股息政策,我们董事会已于2023年8月批准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股息为每股普通股0.058美元,或每ADS 0.116美元,于2024年3月批准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的股息为每股普通股0.033美元,或每ADS 0.066美元,于2024年8月批准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股息为每股普通股0.036美元,或每ADS 0.072美元。在2024年11月,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2025年全年净利润总额的25%的股息支付率。在此之后,我们的董事会已于2025年8月批准了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六个月期间每股普通股0.097美元的股息,即每股ADS 0.194美元,并宣布自2025年下半年以来进一步提高股息支付率,达到净收入总额的30%。2026年3月,我们的董事会批准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六个月期间派发每股普通股0.094美元的股息,即每股ADS 0.188美元。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依赖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包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任何股息。中国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如果我们对我们的普通股支付任何股息,我们将向作为此类普通股的登记持有人的存托人支付就ADS基础的普通股应支付的股息,然后存托人将根据存款协议的条款,按照这些ADS持有人持有的ADS基础的普通股的比例向ADS持有人支付这些金额,包括根据该协议应付的费用和开支。见“项目12。股票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的说明——美国存托股票。”我们普通股的现金股息,如果有的话,将以美元支付。

B.重大变化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所披露的情况外,自本年度报告所载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日期起,我们并无经历任何重大变动。

项目9。要约及上市

A.发售及上市详情

我司ADS各代表两股A类普通股,自2017年12月21日起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自2021年3月3日起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这些ADS的交易代码为“LX”。”

B.分配计划

不适用。

C.市场

这些ADS已于2017年12月21日在纳斯达克上市,代码为“LX”。

D.出售股东

不适用。

E.稀释

不适用。

157


 

F.发行费用

不适用。

项目10。附加信息

A.股本

不适用。

B.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以下是我们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重要条款摘要,以及《公司法》(经修订)涉及我们普通股的重要条款。

注册办事处及对象

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PO Box 309,Ugland House,Grand Cayman,KY1-1104,Cayman Islands的办事处。我们在美国的过程服务代理是Law Debenture Corporate Services Inc.,我们公司的对象是不受限制的,我们有充分的权力和权限进行开曼群岛法律未禁止的任何对象。

董事会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C.董事会惯例——董事会。”

普通股

普通股。我们的普通股以记名形式发行,并在我们的会员名册登记时发行。我们非开曼群岛居民的股东可以自由持有他们的股份并投票。我们可能不会发行无记名股票。

股息。我们的普通股股东有权获得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宣布的股息。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任何股息不得超过我们的董事建议的金额。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公司只能从合法可用的资金中宣布和支付股息,即从利润或我们的股份溢价账户中宣布和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这将导致我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我们都不得支付股息。

投票权。就所有须由股东以投票表决的事项而言,每股A类普通股应赋予其持有人就公司股东大会所有须表决事项的一票表决权,而每股B类普通股应赋予其持有人就公司股东大会所有须表决事项的十票表决权。除非要求投票,否则任何股东大会的投票都是举手表决。该会议的主席或任何持有不少于10%附于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普通股总数的投票的股东,可要求进行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由一名或多名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组成,他们所持有的股份合计不少于我公司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已发行和已发行普通股所附表决权的三分之一。股东可以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如果股东是法人实体,则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可由董事长或我们董事会的多数成员主动召集,或应持有股份的股东向董事提出的要求召集,这些股份合计占我们公司所有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已发行和流通普通股所附全部投票总数的不少于三分之一。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和任何其他股东大会的召开都需要至少七个日历天的提前通知。

股东在会议上通过的普通决议需要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投普通股所附表决票的简单多数的赞成票,而特别决议则需要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赞成票

158


 

附于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有投票权的股东所投的普通股。在《公司法》和我们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的情况下,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也可以由我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一致书面决议通过。如更改名称或对我们第六次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作出更改等重要事项,均须作出特别决议。普通股股东可(其中包括)以普通决议将其股份分割或合并。

B类普通股的转换。一旦持有人将任何B类普通股出售、转让、转让或处置给该持有人的任何非关联公司,每一股该B类普通股将自动立即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如果在任何时候,肖文杰先生及其关联公司合计持有的我们已发行流通股的比例低于百分之五(5%),则每股B类普通股将自动重新指定为一股A类普通股,此后我们将不再发行B类普通股。

普通股转让。在符合以下规定的限制下,我们的任何股东均可通过书面转让文书,以通常或共同形式或经我们董事会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其全部或任何普通股。

我们的董事会可全权酌情拒绝登记任何未缴足或我们拥有留置权的普通股的任何转让。我们的董事会也可以拒绝登记任何普通股的任何转让,除非:

向我们提交转让文书,并附上与之相关的普通股的证明和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以表明转让人进行转让的权利;
转让文书仅就一类股份而言;
如有需要,转让文书已正确盖章;
转让给联名持有人的,普通股拟转让给的联名持有人不超过四名;及
就该等费用向我们支付由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可能厘定须支付的最高金额或我们的董事会可能不时要求的较少金额的费用。
 

如果我们的董事拒绝登记转让,他们应在向我们提交转让文书之日后的三个日历月内,向每个转让人和受让人发送拒绝登记的通知。

在遵守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要求的任何通知后,转让登记可能会被暂停,并在我们的董事会可能不时决定的时间和期间关闭登记册,但始终如此,在我们的董事会决定的任何一年中,不得暂停转让登记或关闭登记册超过30个日历日。

清算。在我公司清盘时,如果我们的股东之间可供分配的资产足以在清盘开始时偿还全部股本,则盈余将在我们的股东之间按其在清盘开始时所持有的普通股的面值比例分配,但须从那些有应付款项的普通股中扣除应付我公司的所有款项,以支付未付催缴款项或其他方式。如果我们可供分配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股本,将进行资产分配,使亏损由我们的股东按其持有的普通股面值的比例承担。我们是一家根据《公司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的成员的责任仅限于他们分别持有的股份未支付的金额(如果有的话)。我们修订和重述的组织备忘录包含一项声明,即我们的会员的责任是如此有限。

要求认购股份及没收股份。我们的董事会可不时在至少14个日历日内向股东送达的通知中就其普通股的任何未付款项向股东发出催缴通知

159


 

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和地点之前。已被要求赎回且仍未支付的股份将被没收。

赎回、回购及退还普通股。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选择或由其持有人的选择,根据在发行此类股份之前、我们的董事会或我们的股东的特别决议可能确定的条款和方式,根据此类股份可被赎回的条款和方式发行股份。我们公司也可以回购我们的任何股份,前提是此类购买的方式和条款已获得我们的董事会或股东的普通决议批准,或获得我们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其他授权。根据《公司法》,任何股份的赎回或回购可以从我公司的利润中或从为该赎回或回购目的而进行的新发行股份的收益中支付,或者从资本(包括股份溢价账户和资本赎回储备)中支付,如果公司能够在支付后立即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此外,根据《公司法》,不得赎回或回购此类股份(i)除非已全部缴清,(ii)如果此类赎回或回购将导致没有流通在外的股份,或(iii)如果公司已开始清算。此外,我公司可接受无偿放弃任何已缴足股份。

股份的权利变动。如果在任何时候,我们的股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则任何类别的股份所附带的全部或任何特别权利可经该类别所有已发行股份的持有人书面同意或经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在单独的会议上以过半数票通过的普通决议的批准而作出重大不利变动。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以优先股或其他权利发行的任何类别股份的持有人所获授予的权利,不得被视为因与该现有类别股份或其后产生或发行更多具有同等地位的股份而产生重大不利变动。此外,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不应被视为因产生或发行具有优先或其他权利的股份而产生重大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产生具有增强或加权投票权的股份。

增发股票。我们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授权我们的董事会不时发行额外的A类普通股,由我们的董事会决定,以可用的授权但未发行的股份为限。

我们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还授权我们的董事会不时建立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就任何系列的优先股确定该系列的条款和权利,包括:

系列的名称;
系列的股票数量;
股息权、股息率、转换权、投票权;及
赎回和清算优先权的权利和条款。

我们的董事会可以在授权但未发行的范围内发行优先股,而无需我们的股东批准。发行这些股票可能会稀释A类普通股股东的投票权。

检查账簿和记录。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将没有一般权利查阅或获取我们的股东名单或公司记录的副本(除了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抵押和押记登记册以及我们的股东的特别决议)。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现任董事的姓名可通过在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进行的搜索获得。然而,我们将向我们的股东提供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反收购条款。我们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股东可能认为有利的我们公司或管理层的控制权变更,包括以下条款:

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指定此类优先股的价格、权利、优惠、特权和限制,而无需我们的股东进一步投票或采取行动;和
限制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能力。

160


 

然而,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只能出于适当目的和他们认为善意符合我们公司最佳利益的目的,行使根据我们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授予他们的权利和权力。

股东大会和股东提案。我们的股东大会可以在我们的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开曼群岛内外的地方举行。

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没有义务召开股东周年大会。我们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我们可以(但没有义务)在每一年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和我们的任何其他股东大会可以由我们的董事会或我们的董事长过半数召集。召开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和我们的任何其他股东大会都需要至少七个日历天的提前通知。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由一名或多名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组成,如属法团或其他非自然人,则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出席,代表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我公司所有已发行及已发行普通股所附全部票数的不少于三分之一。

开曼群岛法律只规定股东有有限的权利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并没有规定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但是,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我们持有股份的股东合计代表不少于我们公司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已发行和已发行普通股所附表决权的三分之一,要求召开我们的股东特别大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董事有义务召集该次会议,并在该次会议上将如此要求的决议付诸表决;然而,我们的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不向我们的股东提供任何权利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周年大会或非该等股东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的任免

除非我们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另有决定,我们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规定,我们的董事会将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没有关于董事在达到任何年龄限制时退休的规定。

董事有权委任任何人为董事,以填补董事会的临时空缺或作为现有董事会的补充。我们的股东也可以通过普通决议委任任何人为董事。

董事可藉普通决议被罢免,不论是否有因由。

此外,如任何董事(i)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安排或组成,(ii)死亡或被发现或变得精神不健全,(iii)向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而辞职,或(iv)未经我公司董事会特别许可而缺席连续三次董事会会议而我公司董事会决议将其职位空缺,则任何董事的职位均须予空缺。

董事会会议记录

我们第六次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我们的业务将由我们的董事会管理和进行。董事会会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可由董事会确定,除非如此确定为其他人数,否则将是董事的多数。

我们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董事会可以行使我公司的所有权力,借入资金、抵押或抵押我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承诺、财产和未催缴资本,以及直接发行债权证和其他证券,或作为我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责任或义务的抵押担保。

资本变动

我们的股东可不时以普通决议:

161


 

按决议规定的类别和数额将我们的股本增加的数额,分为股份;
合并并将我们的全部或任何股本分割成比我们现有股份更大数额的股份;
将我们现有的股份,或其中任何股份细分为金额较少的股份,但在细分中,就每一减少的股份支付的金额与未支付的金额(如有)之间的比例,须与就减少的股份所衍生的股份相同;或
注销在决议通过之日尚未由任何人采取或同意由任何人采取的任何股份,并按如此注销的股份数额减少我们的股本数额。

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特别决议,但须经开曼群岛大法院根据我们公司关于确认此类减持的命令的申请确认,以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减少我们的股本或任何资本赎回储备。

豁免公司。我们是一家根据《公司法》注册成立的豁免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区分了普通居民公司和豁免公司。任何在开曼群岛注册但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的公司,可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豁免公司的要求与普通公司的要求基本相同,只是豁免公司:

无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其股东的年度申报表;
未被要求开放其会员名册以供查阅;
不必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可以发行无面值股票;
可能会针对未来征收的任何税收获得承诺(此类承诺通常在一审中给予30年);
可在另一法域以延续方式登记,并在开曼群岛注销登记;
可以注册为有限存续期公司;和
可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有限责任”是指每个股东的责任限于该股东在该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上未支付的金额(例外情况除外,例如涉及欺诈、建立代理关系或非法或不正当目的或法院可能准备戳穿或揭开公司面纱的其他情况)。

会员名册。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必须保留一份成员登记册,其中应记入:

成员的姓名和地址,连同各成员所持股份的声明,该声明应确认(i)就各成员的股份支付或同意视为已支付的金额,(ii)各成员所持股份的数量和类别,以及(iii)成员所持有的每一相关类别的股份是否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投票权,如果具有,该投票权是否有条件;
任何人的姓名作为会员记入注册纪录册的日期;及
任何人不再是会员的日期。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公司的成员名册是其中所列事项的表面证据(即除非被反驳,否则成员名册将就上述事项提出事实推定),而在成员名册中登记的成员应被视为根据开曼群岛法律的事项,拥有与其在成员名册中的名称相对应的股份的合法所有权。在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我们公司的成员名册立即更新,以记录并使我们向作为存托人的存托人(或其代名人)发行A类普通股的情况生效。一旦我们的会员名册得到更新,记录在会员名册中的股东将被视为对在会员名册中与其姓名相对应的股份拥有合法所有权。

如任何人的姓名被错误地记入或遗漏在我们的会员名册内,或任何人已不再是我们公司成员的事实在名册上出现任何失责或不必要的延误,受委屈的人或成员(或我们公司或我们公司本身的任何成员)可向开曼群岛大法院申请命令更正名册,而法院可拒绝该申请,或如信纳案件的公正,作出清册整改令。

162


 

C.材料合同

除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和“第4项”中所述以外,我们并未订立任何重大合同。公司信息”或本年度报告表格20-F中的其他部分。

D.外汇管制

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与外币兑换有关的法规。”

E.税收

以下关于投资ADS或普通股的重大开曼群岛、中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摘要基于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有效的法律及其相关解释,所有这些都可能发生变化。本摘要不涉及与ADS或普通股投资有关的所有可能的税务后果,例如根据美国州和地方税法或根据开曼群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国以外司法管辖区的税法产生的税务后果。

开曼群岛税务

开曼群岛目前不对基于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的个人或公司征税,也不存在遗产税或遗产税性质的税收。除印花税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执行或在执行后带入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的票据外,没有可能对我们的ADS或开曼群岛政府征收的普通股持有人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税收。开曼群岛不是适用于向我公司或由我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的任何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方。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

就ADS和普通股支付股息和资本将不需要在开曼群岛征税,向任何股份持有人支付股息或资本将不需要预扣税款,处置股份所得收益也不需要缴纳开曼群岛所得税或公司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外设立且在中国境内具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将按其全球收入的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将“事实管理主体”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生产、人员、账户和财产实行充分实质控制和统筹管理的主体。2009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告,称为82号文,对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控股企业的“事实上的管理主体”是否位于境内,规定了一定的具体认定标准。虽然本通告仅适用于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企业,不适用于中国个人或外国人控制的企业,但通告中规定的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确定所有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应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测试的一般立场。根据82号文,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会因其在中国拥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而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i)日常运营管理的主要地点在中国;(ii)与企业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有关的决定由中国境内的组织或人员作出或须经其批准;(iii)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决议,位于或维持在中国;及(iv)至少50%有投票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惯常居住在中国。

我们认为LexinFintech Holdings Ltd.并不满足上述所有条件。乐信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作为一家控股公司,其关键资产是其在其子公司的所有权权益,其关键资产位于中国境外,其记录(包括其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决议)均保持在中国境外。出于同样的原因,我们认为我们在中国以外的其他实体也不是中国的居民企业。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取决于中国税务机关的确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不能保证中国政府最终会采取与我们一致的观点。

163


 

但是,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就企业所得税目的确定乐信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可能需要从我们支付给非居民企业股东的股息中预扣10%的预扣税,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这种10%的税率可以通过适用的税收协定或中国与我们股东的司法管辖区之间的类似安排而降低。例如,对于符合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协定优惠条件的股东,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股息红利税率降至5%。此外,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可能需要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普通股实现的收益缴纳10%的中国税,前提是此类收入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确定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的非中国个人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是否会就这些非中国个人股东获得的股息或收益缴纳任何中国税。如果对此类股息或收益适用任何中国税,则通常适用20%的税率,除非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可以降低税率。然而,也不清楚如果LexinFintech Holdings Ltd.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LexinFintech Holdings Ltd.的非中国股东是否能够主张其税收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一般对所有企业统一征收25%的所得税率,但对HNTEs、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给予优惠。HNTEs则需缴纳15%的所得税率,但须满足每三年重新申请HNTE身份的要求。在这三年期间,HNTE必须每年进行一次资格自审,以确保其符合HNTE标准,并将对其不符合标准的任何一年适用常规的25%所得税税率。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自其第一个盈利年度开始的两年内免征所得税,其后三年减按50%的税率征收12.5%的所得税。根据《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该企业盈利当年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1年4月,《国家鼓励发展的软件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发布,“国家鼓励发展的软件企业”自第一个盈利年度开始的两年内免征所得税,其后三年减按50%的税率征收12.5%的所得税。但这些企业应在每年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并接受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审查。

如果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LexinFintech Holdings Ltd.不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的ADS和非中国居民的普通股持有人将不会因我们分配的股息或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股票或ADS而实现的收益而被征收中国所得税。但根据7号文,如果非居民企业在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况下,通过转让境外控股公司的股权(中国居民企业在公开证券市场发行的股份买卖除外)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中国税务机关有权重新评估交易的性质,间接股权转让将被视为直接转让。因此,此类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转让方有义务代扣适用的税款,目前对于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税率为10%。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居民投资者可能面临被要求提交申报表并根据7号文被征税的风险,我们可能被要求花费宝贵的资源以遵守7号文,或证明我们不应根据这些通告被征税。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面临有关其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

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

以下是一般适用于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的摘要,该考虑因素一般适用于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作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资本资产”(一般是为投资而持有的财产)的美国持有人(定义见下文)对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本摘要基于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法典”)、据此颁布的美国财政部条例(“条例”)、司法裁决、行政公告、美国与中国之间的所得税条约(“条约”)和其他相关当局,所有这些都在本协议发布之日生效,并且所有这些都可能受到不同的解释和变更,可能具有追溯效力。无法保证美国国税局(“IRS”)不会采取相反立场,或者法院不会维持相反立场。本讨论并未涉及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所有方面,这些方面根据特定投资者的个人情况可能对其很重要,或对受特殊税收规则约束的投资者(例如,某些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经纪自营商、选择按市值计价会计方法的证券交易商、合伙企业及其合作伙伴、受监管的投资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和免税组织(包括私人基金会))、非美国持有者的投资者、美国侨民、拥有(直接、间接或建设性)的投资者

164


 

我们股票的10%或更多(通过投票或价值),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作为跨式、对冲、转换、建设性出售或其他综合交易的一部分的投资者,以及拥有美元以外功能货币的投资者,所有这些人都可能受到与下文概述的税收规则大不相同的税收规则的约束。此外,本次讨论不讨论美国联邦遗产税或赠与税、任何最低税收考虑、净投资收入的医疗保险税,或与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所有权或处置有关的任何州、地方或非美国税收考虑。潜在投资者应根据其特定情况以及任何适用的州、地方和非美国收入和其他税收考虑,就与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相关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征询其税务顾问的意见。

一般

就本讨论而言,“美国持有人”是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受益所有人(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而确定),即,就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而言,(i)是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ii)在美国或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中创建或根据其法律组织的公司(或其他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实体),(iii)其收入不论其来源如何均须征收美国联邦所得税的遗产,或(iv)信托(a)其管理受美国法院的主要监督,并受一名或多名美国人对其所有重大决定的控制,或(b)已根据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条例有效选择被视为美国人。

如果合伙企业(或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实体或安排)是我们ADS或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税务待遇一般将取决于合伙人的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活动。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合伙企业和此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就投资于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特定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咨询其税务顾问。

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ADS的美国持有人一般将被视为ADS所代表的基础股份的受益所有人,本讨论的其余部分假设我们ADS的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我们基础普通股的受益所有人。因此,为ADS存入或提取我们的普通股一般不会被征收美国联邦所得税。

被动外资公司考虑

一家非美国公司,例如我们公司,如果(i)该年度毛收入的75%或更多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组成,或(ii)其资产价值的50%或更多(通常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在该年度生产或持有用于生产被动收入,则该公司将成为该纳税年度的PFIC。现金被归类为被动资产,公司的商誉和其他与主动经营活动相关的未入账无形资产一般可以归类为主动资产。被动收入通常包括,除其他外,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被动资产处置的收益。我们将被视为拥有资产的按比例份额,并从我们直接或间接拥有至少25%(按价值计算)股票的任何其他公司的收入中赚取按比例份额。

尽管这方面的法律不明确,但我们打算将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包括其子公司)视为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由我们拥有,因为我们对他们的活动行使有效控制,并且因为我们有权获得他们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了他们的经营业绩。我们的金融服务收入的某一部分仅出于PFIC确定的目的被视为主动收入。源自我们平台的贷款构成的任何变化可能会影响我们在PFIC确定中的收入构成。

基于我们收入和资产的性质和构成,以及我们ADS的市场价格,我们认为,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我们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我们很可能是当前纳税年度的PFIC,除非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上涨和/或我们将大量现金和其他被动资产投资于产生或持有用于产生主动收入的资产。然而,PFIC地位是每年作出的事实确定,一般要到每个纳税年度结束时才能确定。此外,即使我们的资产和收入构成发生变化,我们认为我们已不再是PFIC,规则的适用也存在不确定性,IRS可能会质疑我们将某些收入或资产归类为非被动,或我们对商誉和其他未入账无形资产的估值,所有这些都可能影响我们在当前或随后的纳税年度是否被归类为PFIC。因此,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当前或以后的纳税年度的PFIC状态。

165


 

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任何一年都是PFIC,那么在该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所有后续年份,我们通常将继续被视为PFIC。然而,如果我们不再是PFIC,前提是美国持有人没有做出如下所述的按市值计价的选择,美国持有人可能会通过就我们的ADS或普通股(如适用)做出“视同出售”选择来避免PFIC制度的某些不利影响。作出此类选择的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已按其公平市场价值出售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此类视为出售的任何收益将受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中所述规则的约束。在视同出售选择之后,只要我们在随后的纳税年度没有成为PFIC,就作出选择的ADS和普通股将不会被视为PFIC的股份,美国持有人将不受下述关于收到的任何“超额分配”或实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此类ADS或普通股的任何收益的规则的约束。监管视同出售选举的规则很复杂。每个美国持有者应就作出视同出售选择的可能性及其相关考虑咨询其税务顾问。

被动外资公司规则

如上所述,我们认为我们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是PFIC,不能保证我们在当前纳税年度不是PFIC。如果我们是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则美国持有人将就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收到的任何“超额分配”以及美国持有人从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质押)中确认的任何收益受到特别税收规则的约束,除非美国持有人做出如下讨论的“按市值计价”的选择。美国持有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就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收到的分配,如果超过该美国持有人在前三个纳税年度收到的平均年度分配的125%,或者如果更短,该美国持有人对ADS或普通股的持有期,将被视为超额分配。

根据PFIC规则

任何超额分配或收益的金额将在美国持有人对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持有期内按比例分配;
分配给当前纳税年度和我们被归类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每个“PFIC前年度”)之前的美国持有人持有期的任何纳税年度的金额将作为普通收入征税;和
分配给每个先前应税年度(PFIC前年度除外)的金额将按该年度对美国持有人有效的最高税率征税,并且将对每个此类先前应税年度征收的税款征收相当于通常适用于少缴税款的利息费用的额外税款。

除“超额分配”外的任何分配将按下文“第10项”下讨论的方式处理。附加信息— E.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股息。”

如果我们是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在此期间,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而我们的任何非美国子公司也是PFIC,则为适用这些规则的目的,该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拥有按比例(按价值)的较低级别PFIC的股份。美国持有人应就PFIC规则适用于我们的任何子公司咨询其税务顾问。

PFIC中“可上市股票”的美国持有者可以通过对我们的ADS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来选择不遵守上述规则,前提是ADS定期在适用法规中定义的合格交易所或其他市场进行交易。我们的ADS,而不是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交易,这是一个符合此目的的合格证券交易所。我们预计,我们的ADS将符合定期交易的条件,但在这方面可能不会做出任何保证。

166


 

如果美国持有人就我们的ADS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美国持有人一般会(i)在我们作为PFIC的每个纳税年度将我们在该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ADS的公允市场价值超过此类ADS调整后税基的部分(如果有的话)列为普通收入,以及(ii)将此类ADS的调整后税基超过该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此类ADS的公允市场价值的部分(如果有的话)作为普通损失扣除,但仅限于之前因按市值计价选举而计入收入的净额。美国持有人在这类ADS中的调整后税基将进行调整,以反映按市值计价选举产生的任何收入或损失。此外,在我们是PFIC的每一年,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此类ADS时确认的任何收益将被视为普通收入,损失将被视为普通损失,但仅限于先前因按市值计价选择而计入收入的净额。如果美国持有者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举,它将在进行选举的纳税年度和随后的所有纳税年度生效,除非我们的ADS不再在合格的交易所定期交易或IRS同意撤销选举。还需要注意的是,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交易的拟只有美国存托凭证,而非普通股。因此,如果美国持有人持有的普通股没有ADS代表,如果我们正在或将要成为PFIC,这种持有人一般将没有资格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举。

如果美国持有人就PFIC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而该公司不再是PFIC,则在该公司不是PFIC的任何时期内,美国持有人将无需考虑上述按市值计价的收益或损失。此外,由于作为一个技术问题,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较低级别的PFIC不能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因此美国持有人可能会继续受到PFIC规则的约束,因为该美国持有人在我们持有的任何投资中的间接权益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股权。

我们不打算提供美国持有人进行合格选举基金选举所需的信息,如果有这些信息,将导致与上述PFIC的一般税收待遇不同(而且通常不那么不利)的税收待遇。

如果美国持有人在我们是PFIC的任何纳税年度拥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该持有人通常需要提交年度IRS表格8621。如果我们是或成为PFIC,每个美国持有人应咨询其税务顾问,了解对该持有人的潜在税务后果,包括无法进行量化宽松基金选举、进行按市值计价选举的可能性以及任何适用的报告要求。
 

股息

如上所述,我们认为,我们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最近一个纳税年度是PFIC,也可能是我们当前纳税年度的PFIC。因此,最有可能适用于美国持有人的待遇在上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中阐述。如果我们的ADS或普通股不被视为特定美国持有者的PFIC股票,则一般适用以下规则。

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而确定的从我们当前或累计收益和利润中为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支付的任何分配(包括任何预扣税款的金额),一般将包括在美国持有人实际或建设性地收到的当天作为股息收入的美国持有人的毛收入中,在普通股的情况下,或在ADS的情况下由存托人收到。由于我们不打算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确定我们的收益和利润,因此我们进行的任何分配的全部金额通常预计将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股息。

167


 

从“合格外国公司”获得股息收入的非公司接受者一般将按降低的税率纳税,前提是满足一定的持有期和其他要求。非美国公司(在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或上一个纳税年度为PFIC的公司除外)一般将被视为合格的外国公司(a),如果它有资格享受与美国的全面税收条约的好处,而美国财政部长认为该条约对本规则而言是令人满意的,并且其中包括信息交流计划,或(b)就其就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的股票(或与该股票有关的ADS)支付的任何股息而言。我们的ADS(但不是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交易,并被视为可在美国成熟的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用于这些目的。因为我们预计我们的普通股不会在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交易,我们不认为我们为没有ADS支持的普通股支付的股息目前符合降低税率所要求的条件。无法保证我们的ADS在随后几年将继续被视为在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中所述,如果我们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被视为居民企业,我们可能有资格享受条约的好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被视为就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支付的股息而言的合格外国公司。每个非公司美国持有者应就我们就ADS或普通股支付的任何股息适用于合格股息收入的降低税率的可用性咨询其税务顾问。在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上获得的股息将无法获得允许公司获得的股息扣除。

股息通常将被视为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目的的外国来源收入,通常将构成被动类别收入。如果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美国持有人可能需要就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支付的股息缴纳中国预扣税。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持有人可能有资格根据一些复杂的限制,就对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收到的股息征收的任何外国预扣税申请外国税收抵免。美国持有人如果不选择就预扣的外国税款申请外国税收抵免,则可以就此类预扣申请美国联邦所得税减免,但仅限于该美国持有人选择对所有可抵扣的外国所得税这样做的一年。管理外国税收抵免和外国税收可抵扣的规则是复杂的。美国持有人应根据其特定情况,就外国税收抵免或替代扣除的可用性咨询其税务顾问。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ADS或普通股

如上所述,我们认为,我们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最近一个纳税年度是PFIC,也可能是我们当前纳税年度的PFIC。因此,最有可能适用于美国持有人的待遇在上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中阐述。如果我们的ADS或普通股不被视为特定美国持有者的PFIC股票,则一般适用以下规则。

美国持有人一般会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时确认资本收益或损失,金额等于处置时实现的金额与美国持有人在此类ADS或普通股中调整后的税基之间的差额。如果美国持有人在ADS或普通股中的持有期在处置时超过一年,则任何此类收益或损失通常将是长期资本收益或损失。个人和某些其他非公司美国持有者的长期资本收益通常有资格获得降低的税率。资本损失的扣除可能会受到限制。

任何此类收益或损失通常将被视为美国来源的收入或损失,用于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目的。然而,如果我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并且处置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收益在中国被征税,有资格享受条约利益的美国持有人可以选择将该收益视为中国来源收入。不适用《条约》的符合条约资格的美国持有者和不符合条约资格的美国持有者可能无法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ADS或普通股而征收的任何中国大陆税申请外国税收抵免。相反,任何此类美国持有人可以选择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类税款,以用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但仅限于此类美国持有人选择在该年度就该年度支付或应计的所有外国税款这样做的一年。管理外国税收抵免和外国税收可抵扣的规则是复杂的。美国持有人应根据其特定情况,就是否可获得外国税收抵免或替代扣除,以及他们是否有资格获得条约规定的福利,咨询其税务顾问。

168


 

F.股息和支付代理

不适用。

G.专家发言

不适用。

H.展示文件

我们须遵守适用于外国私营发行人的《交易法》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并被要求向SEC提交报告和其他信息。具体而言,我们被要求每年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即12月31日,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向SEC提交的所有信息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在SEC网站www.sec.gov上获得,或在SEC维护的公共参考设施中检查和复制,地址为100 F Street,N.E.,Washington,D.C. 20549。您可以通过写信给SEC索取文件副本,在支付复制费后。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不受《交易法》规定季度报告和代理声明的提供和内容的规则的约束,高级职员、董事和主要股东不受《交易法》第16条中包含的报告和短期利润回收条款的约束。

我们将向ADS的存托人纽约梅隆银行提供我们的年度报告,其中将包括对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运营和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的审查,以及向我们的股东普遍提供的所有股东大会通知以及其他报告和通讯。存托人将向ADS持有人提供此类通知、报告和通讯,并应我们的要求,将向所有ADS记录持有人邮寄存托人从我们收到的任何股东大会通知中包含的信息。

根据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5250(d),我们将以表格20-F的形式在我们的网站http://ir.lexin.com上发布这份年度报告。此外,我们将根据要求向股东和ADS持有人免费提供我们的年度报告的硬拷贝。

一、子公司信息

不适用。

J.向证券持有人提交的年度报告

不适用。

项目11。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利率风险

我们没有因市场利率变化而面临重大风险,我们也没有使用任何衍生金融工具来管理我们的利息风险敞口。

利率的波动可能会影响我们平台的贷款服务需求。例如,利率下降可能会导致潜在用户从其他渠道寻求更低价格的贷款。高利率环境可能会导致竞争性投资选择增加,并抑制投资者在我们平台上投资的愿望。我们预计利率波动不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影响。然而,我们无法就未来不会因市场利率变动而承受重大风险作出保证。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利率波动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169


 

外汇风险

我们所有的收入和几乎所有的开支都是以人民币计价的。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主要涉及以美元计价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我们不认为我们目前有任何重大的直接外汇风险,也没有使用任何衍生金融工具来对冲此类风险敞口。虽然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在总体上应该是有限的,但贵公司对我们ADS的投资价值将受到美元和人民币汇率的影响,因为我们的业务价值实际上是以人民币计价的,而我们的ADS将以美元进行交易。

包括美元在内的人民币兑换成外币,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的。人民币兑其他货币波动很大,有时波动很大,而且不可预测。人民币兑其他货币的价值受中国政治和经济状况的变化以及中国的外汇政策等影响。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政府政策会对人民币与其他货币的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如果我们的操作需要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那么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用于支付我们的普通股或ADS的股息,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对我们可获得的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

项目12。权益类证券以外证券的说明

A.债务证券

不适用。

B.认股权证和权利

不适用。

C.其他证券

不适用。

D.美国存托股票

我们的ADS持有者可能需要支付的费用和收费

纽约梅隆银行作为存托人,将进行美国存托股票(American Depositary Shares)的登记和交割,也简称ADS。每份ADS将代表存放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的两股A类普通股(或收取两股A类普通股的权利),作为香港存托人的托管人。每份ADS还将代表存托人可能持有的任何其他证券、现金或其他财产。经存放的A类普通股连同存托人持有的任何其他证券、现金或其他财产被称为经存放的证券。存托人的主要执行办公室位于240 Greenwich Street,New York,New York 10286。

 

存放或提取A类普通
股票或ADS持有者必须支付:

为:

每100份ADS(或100份ADS的一部分)5.00美元(或更少)

发行ADS,包括因分配A类普通股或权利或其他财产而产生的发行

 

以提现为目的注销ADS,包括如果存款协议终止

每ADS 0.05美元(或更少)

向ADS持有人的任何现金分配

170


 

相当于如果向您分配的证券为A类普通股且A类普通股持有人已存入以发行ADS时应支付的费用的费用

分配给存管人向ADS分配的已存入证券(包括权利)持有人的证券的分配

每个日历年每ADS 0.05美元(或更少)

存管服务

注册或转让费用

当您存入或提取A类普通股时,将A类普通股在我们的股份登记册上转让或登记至存托人或其代理人的名下

保存人的开支

电缆和传真传输(在押金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外币兑换美元

存托人或托管人必须为任何ADS或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支付的税款和其他政府费用,例如股票转让税、印花税或预扣税

视需要

存托人或其代理人因服务已存入证券而招致的任何费用

视需要

保存人向我们作出的费用及其他付款

存托人已同意每年向我们偿还与投资者关系计划和与我们的ADS设施相关的任何其他计划相关的费用,以及我们的关键人员与此类计划相关的差旅费用。存托人还同意根据与我们的ADS融资相关的适用绩效指标向我们提供额外付款。存托人向我们报销的费用金额是有限制的,但我们可以获得的报销金额不一定与存托人向投资者收取的费用金额挂钩。就2025年而言,我们预计将从存托人那里获得超过500万美元(税后)的补偿,用于支付我们与ADS融资相关的投资者关系计划相关的费用。

171


 

第二部分

项目13。违约、拖欠股息和拖欠

没有。

项目14。证券持有人权利的重大变更及所得款项用途

证券持有人权利的重大修改

见“第10项。附加信息— B.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普通股”对证券持有人权利的描述,保持不变。

所得款项用途

没有。

项目15。控制和程序

评估披露控制和程序

我们的管理层在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参与下,根据《交易法》规则13 a-1 5(b)的要求,对截至本报告涵盖期间结束时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定义见《交易法》规则13 a-1 5(e))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

基于该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地确保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和提供的报告中要求我们披露的信息在SEC规则和表格规定的时间段内得到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并且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要求我们披露的信息得到积累并传达给我们的管理层,包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以便及时做出有关所需披露的决定。

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

我们的管理层负责根据《交易法》规则13 a-15(f)的规定,建立和维护对财务报告的充分内部控制。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一个旨在就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其中包括(1)与维护记录有关的政策和程序,这些记录以合理的细节准确和公平地反映了我们公司资产的交易和处置;(2)提供合理保证,交易记录是必要的,以允许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以及我公司的收支仅根据我们的管理层和董事的授权进行;及(3)就防止或及时发现可能对综合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未经授权收购、使用或处置我公司资产提供合理保证。我们的管理层根据《交易法》规则13 a-15(c)的要求,根据Treadway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框架中确立的标准,评估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基于此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17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错报。此外,对我们对未来期间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任何评估的预测都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控制可能会因为条件的变化而变得不充分,或者政策和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会恶化。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了其报告中所述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该报告载于本年度报告第F-2页的表格20-F。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

在本20-F表年度报告所涉期间,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没有发生任何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

项目16a。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我们的董事会已确定独立董事(根据《交易法》第5605(c)(2)条和第10 A-3条规定的标准)兼我们审计委员会主席Wei Wu先生为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项目16b。Code of Ethics

我们的董事会于2017年10月通过了适用于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员工和顾问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我们已在我们的网站http://ir.lexin.com上发布了一份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

项目16c。首席会计师费用和服务

下表列出了与我们的主要外聘审计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和关联公司在所示期间提供的某些专业服务相关的按以下指定类别划分的费用总额。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4

 

 

2025

 

审计费用(1)

 

美国

$

2,119,790

 

 

美国

$

2,355,605

 

税费(2)

 

美国

$

80,830

 

 

美国

$

120,007

 

其他服务费(3)

 

美国

$

352,089

 

 

美国

$

389,972

 

 

(1)
“审计费用”是指我们的首席审计师为审计或审查我们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季度财务信息以及审查向SEC提交的文件而提供的专业服务而在列出的每个财政年度中产生的总费用。在2024年和2025年,审计指的是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进行的财务报表审计和审计。
(2)
“税费”是指我们的首席审计师为税务合规、税务建议和税务规划提供专业服务而在所列每个财政年度产生的费用总额。
(3)
“其他服务费”是指我们的主要审计师提供的专业服务(例如咨询服务)在所列的每个财政年度中产生的费用总额。

我们的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的政策是预先批准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包括审计服务、审计相关服务、税务服务和上述其他服务。

项目16d。审核委员会上市准则的豁免

不适用。

173


 

项目16e。发行人及关联购买人购买权益性证券的情况

2025年7月,我们公开宣布,我们的董事会授权了一项股份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可以在未来十二个月内购买最多5000万美元的股份(“2025年股份回购计划”)。下表列出了我们根据2025年股票回购计划进行的回购的信息。

 

购买的ADS总数

 

 

每ADS平均支付价格(美元)

 

 

作为公开宣布的计划的一部分购买的ADS总数

 

 

根据该计划可能尚未购买的ADS的最大美元价值

 

2025年8月16日至8月31日

 

 

441,352

 

 

 

6.3739

 

 

 

441,352

 

 

 

47,186,867

 

2025年9月1日至9月30日

 

 

1,788,029

 

 

 

5.8681

 

 

 

1,788,029

 

 

 

36,694,619

 

2025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1,275,541

 

 

 

4.3099

 

 

 

1,275,541

 

 

 

31,197,222

 

2025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1,395,740

 

 

 

4.4203

 

 

 

1,395,740

 

 

 

25,027,573

 

2025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1,336,119

 

 

 

3.3439

 

 

 

1,336,119

 

 

 

20,559,777

 

2026年1月1日至1月31日

 

 

2,019,799

 

 

 

3.0184

 

 

 

2,019,799

 

 

 

14,463,267

 

2026年2月1日至2月28日

 

 

1,392,226

 

 

 

2.8044

 

 

 

1,392,226

 

 

 

10,558,884

 

项目16F。注册人的核证会计师变更

不适用。

项目16g。公司治理

作为一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受制于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然而,纳斯达克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本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作为我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纳斯达克的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美国存托股票相关的风险——我们是《交易法》规则含义内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

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已向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提供了一封信函,证明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不需要每年举行年度股东大会。我们遵循并打算继续遵循我们本国的惯例,以代替根据纳斯达克规则5620(a)规定的在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后不迟于一年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要求。

此外,作为《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所定义的“受控公司”,我们被允许选择依赖并且目前正在依赖公司治理规则的某些豁免。目前,我们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不是独立董事。因此,您没有为受这些公司治理要求约束的公司的股东提供同样的保护。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是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含义内的“受控公司”,因此可能依赖于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豁免,这些要求为其他公司的股东提供保护。”

项目16h。矿山安全披露

不适用。

项目16i。关于阻止检查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披露

不适用。

项目16J。内幕交易政策

我们的董事会制定了内幕交易政策和程序,规范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员工和其他相关人员购买、出售和其他处置我们的证券,以促进遵守适用的内幕交易法律、规章制度和上市标准。

我们修订和重述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和防止内幕交易政策声明作为本年度报告的20-F表格11.2的附件提交。

174


 

项目16K。网络安全

风险管理和战略

我们实施了评估、识别和管理来自网络安全威胁的物质风险以及监测物质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检测、缓解和补救的健全流程。我们通过了国家ICP测试,获得了关于中国网络安全和电子数据交换规则的三级认证。所有前端站点均采用https加密技术,确保个人信息和敏感数据的安全传输。我们实施数据防丢失流程作为我们的数据保护解决方案,以确保数据存储、使用和处理的安全性,并采用加密和屏蔽技术来保护用户的隐私数据,不仅履行了我们保护客户隐私的承诺,也保护了我们的敏感数据。自主研发了Web应用防火墙,有效识别和防御来自其他网站的恶意攻击。我们还将网络安全风险管理融入到我们的整体企业风险管理体系中。

我们建立了动态、多层次的网络安全防御体系,有效缓解内外部网络安全威胁。这一综合系统横跨多个安全域,包括网络、主机、应用层。它集成了威胁防御、持续监测、深度分析和快速响应等一系列安全能力。我们管理网络安全风险和保护敏感数据的方法是多方面的,包括技术保障措施、程序协议、对我们公司网络的严格监控计划、对我们的安全措施进行持续的内部和外部评估、坚实的事件响应框架,以及为我们的员工定期举办的网络安全培训课程。我们的网络安全部门和首席风险官积极参与对我们的应用程序、平台和基础设施的持续监控,以确保迅速识别和应对潜在问题,包括新出现的网络安全威胁。在评估、识别和管理来自网络安全威胁的重大风险的过程中,我们不与任何第三方进行接触。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没有经历任何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发现任何已影响或合理可能对我们、我们的业务战略、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网络安全威胁。

治理

我们的董事会负责监督我们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承担以下职责(i)保持对我们公司定期报告中与网络安全事项相关的披露的监督,(ii)审查任何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网络安全威胁对我们公司造成的重大风险的状态的更新,以及我们的网络安全官每季度提出的相关披露问题(如有),以及(iii)审查我们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和披露委员会在必要时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中关于网络安全事项的披露。

在管理层面,我司网络安全事务负责人,拥有超20年相关经验,持有多项网络安全资质和证书,曾获得多项网络安全行业广泛认可的奖项,负责监督评估、识别和管理来自网络安全威胁对我司的重大风险的过程,并对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发现、缓解和补救进行监测。我们还有一个披露委员会,负责监督我们对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公开披露的准备和更新。披露委员会由我们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总法律顾问、网络安全官和来自适当业务部门的领导组成。

如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我网安部门将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内部评估,并向我网安官报告。如果进一步确定该事件可能是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我们的网络安全官员将在适当的范围内及时向我们的披露委员会和外部法律顾问报告该事件和评估结果。我司网安负责人在向社会传播前,应准备好有关网络安全事件的披露材料,供我司披露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批准。

175


 

第三部分

项目17。财务报表

我们选择根据项目18提供财务报表。

项目18。财务报表

乐信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合并关联实体的合并财务报表载于本年度报告末尾。

项目19。展品

附件

 

文件说明

1.1

 

第六次经修订及重订的注册人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经修订,于2017年11月13日首次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并参考我们在表格F-1(档案编号:333-221509)上的注册声明的附件 3.2而纳入)

 

 

 

2.1

 

注册人的美国存托凭证样本(通过引用我们在表格F-1上的注册声明(文件编号333-221509)的附件 4.1并入,经修订,最初于2017年11月13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

 

 

 

2.2

 

普通股注册人样本证书(通过参考我们在表格F-1(档案编号:333-221509)上的注册声明的附件 4.2而纳入,经修订,最初于2017年11月13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

 

 

 

2.3

 

注册人、存托人和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之间日期为2017年12月20日的存款协议(通过参考我们于2018年5月31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表格S-8(档案编号:333-225322)上的登记声明的附件 4.3并入)

 

 

 

2.4

 

注册人与其其他方于2017年10月21日签订的第四份经修订及重述的股东协议(通过参考我们在F-1表格(档案编号333-221509)上的登记声明的附件 4.4并入,经修订,最初于2017年11月13日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

 

 

 

2.5

 

注册人的美国存托股份说明(通过引用于2020年4月30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的附件 2.5并入)

 

 

 

4.1

 

注册人2017年股份激励计划(通过参考我们于2017年11月13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F-1表格登记声明(档案编号:333-221509)的附件 10.2并入)

 

 

 

4.3

 

注册人与其董事和执行官之间的赔偿协议(通过参考我们在F-1表格(档案编号333-221509)上的注册声明的附件 10.4纳入,经修订,最初于2017年11月13日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

 

 

 

4.4

 

注册人与其执行官之间的雇佣协议(通过参考我们在表格F-1上的注册声明(档案编号333-221509)的附件 10.3纳入,经修订,最初于2017年11月13日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

 

 

 

4.5

 

北京世纪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奋起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日期为2014年11月4日的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的英文译文(通过引用我们在F-1表格(档案编号:333-221509)上的登记声明中的附件 10.5并入,经修订,最初于2017年11月13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

 

 

 

4.6

 

日期为2020年4月10日的北京世纪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奇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分奇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排他性期权协议的英文译文(通过引用于2020年4月30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表格20-F的年度报告的附件 4.6纳入)

 

 

 

4.7

 

北京世纪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奇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分奇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质押协议英文译文

176


 

 

 

日期为2020年4月10日(于2020年4月30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表格20-F的年度报告以参考方式纳入附件 4.7)

 

 

 

4.8

 

北京世纪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分奇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于2020年4月10日签署的授权书协议的英文译文(通过引用于2020年4月30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表格20-F的年度报告的附件 4.8并入)

 

 

 

4.9

 

北京世纪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分奇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于2018年5月29日签订的贷款协议的英文译文(通过引用于2019年4月30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表格20-F的年度报告的附件 4.9并入)

 

 

 

4.10

 

北京世纪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乐嘉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日期为2014年7月18日的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的英文译文(通过引用我们在F-1表格(档案编号:333-221509)上的登记声明中的附件 10.9并入,经修订,最初于2017年11月13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

 

 

 

4.11*

 

2025年10月15日北京世纪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乐嘉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乐嘉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排他性期权协议英文译文

 

 

 

4.12*

 

2025年10月15日北京世纪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乐家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乐家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质押协议英文译文

 

 

 

4.13*

 

2025年10月15日北京世纪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乐家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协议英文译文

 

 

 

4.14*

 

北京世纪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乐家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2025年10月15日借款协议英文译文

 

 

 

4.15

 

北京世纪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信捷投资有限公司日期为2015年12月22日的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的英文译文(通过引用我们在F-1表格(档案编号:333-221509)上的登记声明中的附件 10.13并入,经修订,最初于2017年11月13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

 

 

 

4.16

 

北京世纪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信捷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信捷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于2017年3月10日签订的排他性期权协议的英文译文(通过引用我们在F-1表格(档案编号:333-221509)上的登记声明(经修订,最初于2017年11月13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中的附件 10.14并入)

 

 

 

4.17

 

北京世纪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信捷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信捷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于2018年6月1日签订的股权质押协议的英文译文(通过参考于2019年4月30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的附件 4.17纳入)

 

 

 

4.18

 

深圳市信捷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于2018年6月1日提交的授权委托书的英文译文(通过参考于2019年4月30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表格20-F的年度报告的附件 4.18)

 

 

 

4.19

 

北京世纪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信捷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于2017年5月10日及2018年6月1日签订的贷款协议的英文译文(通过引用于2019年4月30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表格20-F的年度报告的附件 4.19并入)

 

 

 

4.20

 

北京世纪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前海鼎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日期为2016年1月13日的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的英文译文(通过引用我们在F-1表格(档案编号:333-221509)上的登记声明中的附件 10.18并入,经修订,最初于2017年11月13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

 

 

 

4.21

 

北京世纪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鼎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前海鼎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于2024年3月28日签署的独家期权协议的英文译文(通过参考于2024年4月29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表格20-F的年度报告的附件 4.21)

 

 

 

177


 

4.22

 

北京世纪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鼎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前海鼎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于2024年3月28日签署的股权质押协议的英文译文(通过参考于2024年4月29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表格20-F的年度报告的附件 4.22并入)

 

 

 

4.23

 

深圳前海鼎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于2024年3月28日提交的授权委托书的英文译文(通过引用于2024年4月29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表格20-F的年度报告的附件 4.23并入)

 

 

 

4.24

 

北京世纪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前海鼎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于2024年3月28日签订的贷款协议的英文译文(通过参考于2024年4月29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表格20-F的年度报告的附件 4.24)

 

 

 

4.25

 

深圳市乐信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梦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期为2018年8月27日的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的英文译文(通过参考于2019年4月30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表格20-F的年度报告的附件 4.25纳入)

 

 

 

4.26

 

深圳市乐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梦天科技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梦天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于2023年6月30日签订的排他性期权协议的英文译文(通过参考于2024年4月29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表格20-F的年度报告的附件 4.26并入)

 

 

 

4.27

 

深圳市乐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梦天科技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梦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于2023年6月30日签订的股权质押协议的英文译文(通过参考2024年4月29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的附件 4.27纳入)

 

 

 

4.28

 

深圳市乐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梦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于2023年6月30日签订的授权书协议的英文译文(通过参考于2024年4月29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表格20-F的年度报告的附件 4.28)

 

 

 

4.29

 

深圳市乐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梦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于2023年6月30日签订的贷款协议的英文译文(通过参考于2024年4月29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的附件 4.29纳入)

 

 

 

4.30

 

深圳市奋奇乐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京东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日签订的货物长期销售协议的英文译文(通过引用我们在F-1表格(档案编号:333221509)上的登记声明中的附件 10.23并入,经修订,最初于2017年11月13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

 

 

 

4.31

 

注册人与PAGAC Lemongrass Holding I Ltd.于2019年9月11日订立的可转换票据购买协议(通过参考于2020年4月30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的附件 4.31纳入)(通过参考于2020年4月30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的附件 4.31纳入)

 

 

 

4.32

 

注册人与PAGAC Lemongrass Holding I Ltd.之间日期为2019年9月16日的注册权协议(通过参考于2020年4月30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表格20-F年度报告的附件 4.32纳入)

 

 

 

4.33

 

深圳市分奇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山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25日订立的总部项目开发监管协议的英文译文(通过参考于2020年4月30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表格20-F的年度报告的附件 4.33)

 

 

 

4.34

 

深圳市奋起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于2020年2月26日签订的南山土地使用权购买协议英文摘要(通过引用于2020年4月30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的附件 4.34)

 

 

 

4.35

 

北海绿柠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海超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签订的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的英文译文(通过参考于2021年4月29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表格20-F年度报告的附件 4.35)

178


 

 

 

 

4.36

 

北海绿柠檬科技有限公司、北海超级鸡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北海超级鸡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股东于2021年11月4日订立的独家期权协议的英文译文(通过参考2022年4月29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表格20-F的年度报告的附件 4.36并入)

 

 

 

4.37

 

北海绿柠檬科技有限公司、北海超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北海超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于2021年11月4日订立的股权质押协议的英文译文(通过参考2022年4月29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表格20-F的年度报告的附件 4.37纳入)

 

 

 

4.38

 

Beihai Green Lemon Technology Co.,Ltd.与Beihai Super Egg E-Commerce Co.,Ltd.的股东于2021年11月4日签订的授权书协议的英文译文(通过参考2022年4月29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表格20-F的年度报告的附件 4.38纳入)

 

 

 

4.39

 

北海绿柠檬科技有限公司与北海超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于2021年11月4日签订的贷款协议的英文译文(通过参考2022年4月29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的附件 4.39)

 

 

 

8.1*

 

主要子公司及合并关联主体名单

 

 

 

11.1

 

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通过引用我们于2017年11月13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F-1表格注册声明(档案编号:333221509)的附件 99.1并入)

 

 

 

11.2

 

经修订和重述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和防止注册人内幕交易政策声明(通过参考于2025年4月18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表格20-F年度报告的附件 11.2纳入)

 

 

 

12.1*

 

首席执行官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进行认证

 

 

 

12.2*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由首席财务官进行认证

 

 

 

13.1**

 

首席执行官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进行认证

 

 

 

13.2**

 

首席财务官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进行认证

 

 

 

15.1*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的同意

 

 

 

15.2*

 

十会合伙人的同意

 

 

 

97

 

注册人的追回政策(通过参考于2024年4月29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的附件 97并入)

 

 

 

101.INS*

 

内联XBRL实例文档

 

 

 

101.SCH*

 

内联XBRL分类学扩展,内嵌linkbases文档

 

 

 

104*

 

封面页交互式数据文件(内嵌在内联XBRL文档中)

*随此提交

**特此提供

↓根据《证券法》第406条规则,该展品的部分内容已被省略。

179


 

签名

注册人特此证明,其符合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的所有要求,并已妥为安排并授权以下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年度报告。

 

 

 

 

 

深圳乐信控股有限公司

 

 

 

 

签名:

 

/s/肖文杰

 

 

 

 

姓名:

 

肖文杰

日期:

 

2026年4月29日

 

职位:

 

首席执行官和

董事会主席

 

180


 

2

合并财务报表指数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PCAOB ID:1424)

F-2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

F-5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经营报表

F-7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综合全面收益表

F-8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F-9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现金流量表

歼10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F-12

 

F-1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

 

致LexinFintech Holdings Ltd.的董事会和股东。

 

关于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意见

 

我们审计了随附的乐信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三年期间每年的相关合并经营、综合收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包括相关附注(统称“合并财务报表”)。我们还根据Treadway委员会(COSOO)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确立的标准,对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

 

我们认为,上述综合财务报表按照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三年期间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我们还认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根据COSOO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确立的标准,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意见的依据

 

公司管理层负责这些合并财务报表,负责维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并负责评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包括在项目15下出现的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中。我们的责任是根据我们的审计情况,对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和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被要求对公司具有独立性。

 

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进行了审计。这些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审计,以就合并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是否由于错误或欺诈,以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对财务报告的有效内部控制取得合理保证。

 

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审计包括执行程序以评估合并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以及执行应对这些风险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在测试的基础上审查有关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数额和披露的证据。我们的审计还包括评估管理层使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大估计,以及评估合并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方式。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包括了解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存在重大缺陷的风险,并根据评估的风险测试和评估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我们的审计还包括执行我们认为在当时情况下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认为,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定义和限制

 

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旨在根据公认会计原则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包括以下政策和程序:(i)与维护记录有关,这些记录以合理的细节准确和公平地反映公司资产的交易和处置;(ii)提供合理保证,交易记录是必要的,以允许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并且公司的收支仅根据公司管理层和董事的授权进行;以及(iii)就防止或及时发现未经授权的获取、使用、或处置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资产。

 

F-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错报。此外,对未来期间的任何有效性评估的预测都会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由于条件的变化,控制可能变得不充分,或者政策或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会恶化。

 

关键审计事项

 

下文通报的关键审计事项是由合并财务报表本期审计产生的、已传达或要求传达给审计委员会的事项,(i)涉及对合并财务报表具有重要意义的账目或披露,以及(ii)涉及我们特别具有挑战性、主观或复杂的判断。关键审计事项的沟通不会以任何方式改变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整体意见,我们也不会通过传达下文的关键审计事项,就关键审计事项或与其相关的账目或披露提供单独意见。

 

贷款便利化和服务费的收入确认-信用导向和绩效导向

 

如综合财务报表附注2(l)所述,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贷款便利化和服务费-以信贷为导向和以业绩为基础的收入为人民币52.97亿元。管理层评估并得出结论,贷款便利和匹配服务与发起后服务是不同的、单独的履约义务。财务担保在每笔贷款开始时按公允价值入账。剩余对价根据相对独立售价分配给每项履约义务。贷款便利和匹配服务的收入在贷款匹配成功时在时间点确认,发起后服务的收入在贷款期限内按比例确认。贷款便利化和服务费-基于绩效的收入根据资金合作伙伴向借款人收取的还款按预定的收入分成率在“技术赋能服务收入”项下确认。这种收益分成率是根据基础表外贷款的表现来确定的。

 

我们确定执行与贷款便利化和服务费收入确认相关的程序——以信用为导向和以绩效为基础是一个关键的审计事项的主要考虑因素是管理层在分配交易价格和确定可变对价方面的重大判断。这反过来又导致在执行程序和评估有关管理层确定财务担保的公允价值、贷款便利和匹配服务和发起后服务的相对独立售价以及估计的可变对价的审计证据方面存在高度的审计师判断力、主观性和审计努力。审计工作涉及使用具有专门技能和知识的专业人员。

 

处理该事项涉及就形成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总体意见履行程序和评估审计证据。这些程序包括测试与收入确认过程有关的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包括与确定财务担保的公允价值、相对独立售价和估计可变对价有关的控制措施。除其他外,这些程序还包括(i)测试管理层制定财务担保公允价值的过程,包括测试公允价值计算的适当性和数学准确性;(ii)测试计算中使用的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相关性;(iii)评估管理层使用的与(a)贷款开始时的预期损失率和(b)担保服务成本的预期利润率相关的重大假设的合理性。这些程序还包括(i)测试管理层制定估计独立售价和可变对价的过程;(ii)评估管理层使用的与(a)提供服务的估计成本和估计利润率有关的重大假设的合理性,以及(b)基础表外贷款的预期损失率。使用具有专门技能和知识的专业人员协助评估管理层的模型和重要假设,以确定贷款开始时财务担保的公允价值以及基础表外贷款的预期损失率的可变考虑。

 

金融资产和或有担保负债的预期信用损失

 

如合并财务报表附注2(g)、2(i)、3和4所述,公司存在受信用损失影响的金融资产,信用损失方法也适用于未作为衍生工具核算的财务担保的表外信用风险敞口。截至2025年12月31日,应收融资款和合同资产及应收款相关信用损失准备分别为人民币2.02亿元和人民币2.74亿元;为表外贷款计提的或有担保负债为人民币5.44亿元。这些金融资产和或有担保负债的预期信用损失是在基础客户各自的信用风险分类等级内采用集合基准确定的,同时考虑了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组合当前的信用质量以及宏观经济预测的应用。

F-3


 

 

我们确定履行有关金融资产和或有担保负债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程序是一项关键审计事项的主要考虑因素是管理层在确定金融资产和或有担保负债的预期损失率方面的重大判断。这反过来又导致审计师在履行程序和评估管理层有关违约率、整个生命周期恢复以及在确定预期信用损失时使用的宏观经济预测的重要假设方面具有高度的判断力、主观性和审计努力。审计工作涉及使用具有专门技能和知识的专业人员。

 

处理该事项涉及就形成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总体意见履行程序和评估审计证据。这些程序包括测试与确定预期信贷损失有关的控制措施的有效性。除其他外,这些程序还包括(i)测试管理层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的过程,包括评估模型和方法的适当性;(ii)测试模型中使用的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包括在估计预期损失率时所使用的相应金融资产和或有担保负债计量日的历史数据和当前数据;(iii)评估管理层使用的与违约率、整个生命周期恢复和应用宏观经济预测相关的重大假设的合理性,同时考虑到未来经济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利用具有专门技能和知识的专业人员协助评估管理层确定预期损失率的方法和重要假设的适当性。

 

融资担保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如综合财务报表附注2(k)、5及9所述,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为表外贷款提供的担保衍生资产为人民币10.10亿元。财务担保衍生工具在表外贷款开始时按公允价值入账,随后持续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财务担保衍生工具的估计公允价值由管理层根据贴现现金流模型,参考估值中使用的预期损失率和担保服务成本边际的估计确定。

 

我们确定履行财务担保衍生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程序是关键审计事项的主要考虑因素是管理层在确定财务担保衍生工具截至合并财务报表日期的公允价值时作出的重大判断。这反过来又导致在执行与管理层确定财务担保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有关的程序和评估审计证据方面,包括对截至合并财务报表日期估值中使用的担保服务成本的预期损失率和利润率的估计时,出现了高度的审计师判断、主观性和审计努力。审计工作涉及使用具有专门技能和知识的专业人员。

 

处理该事项涉及就形成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总体意见履行程序和评估审计证据。这些程序包括测试与确定财务担保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有关的控制措施的有效性。除其他外,这些程序还包括(i)测试管理层估计财务担保衍生工具公允价值的过程,包括评估模型和方法的适当性;(ii)测试模型中使用的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包括在估计合并财务报表日期的预期损失率时的历史数据和当前数据;以及(iii)评估管理层使用的与估值中使用的预期损失率和担保服务成本利润率相关的重大假设的合理性。使用具有专门技能和知识的专业人员协助评估管理层确定预期损失率的方法和重要假设的适当性。

 

 

/s/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

2026年4月29日

 

我们自2016年起担任公司的核数师。

 

 

F-4


 

深圳乐信控股有限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千,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附注2(e)

 

物业、厂房及设备

 

 

 

 

 

 

 

 

 

流动资产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254,213

 

 

 

2,156,133

 

 

 

308,323

 

受限制现金

 

 

1,638,479

 

 

 

1,717,773

 

 

 

245,638

 

限制性定期存款

 

 

58,497

 

 

 

78,458

 

 

 

11,219

 

短期投资

 

 

80,000

 

 

 

 

 

 

 

短期应收融资款,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分别扣除信用损失准备人民币102,124元和人民币198,694

 

 

4,668,715

 

 

 

5,450,418

 

 

 

779,399

 

短期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分别于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扣除信用损失准备409,590元和259,054元

 

 

5,448,057

 

 

 

3,763,096

 

 

 

538,116

 

对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的存款

 

 

2,355,343

 

 

 

2,187,609

 

 

 

312,824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1,321,340

 

 

 

2,858,054

 

 

 

408,696

 

应收关联方款项

 

 

61,722

 

 

 

84,531

 

 

 

12,088

 

库存,净额

 

 

22,345

 

 

 

24,119

 

 

 

3,449

 

流动资产总额

 

 

17,908,711

 

 

 

18,320,191

 

 

 

2,619,752

 

非流动资产

 

 

 

 

 

 

 

 

 

受限制现金

 

 

100,860

 

 

 

91,937

 

 

 

13,147

 

长期应收融资款,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分别扣除信用损失准备人民币1,820元和人民币3,723

 

 

112,427

 

 

 

167,378

 

 

 

23,935

 

长期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分别于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扣除信用损失准备人民币30,919元和人民币14,569

 

 

317,402

 

 

 

317,496

 

 

 

45,401

 

财产、设备和软件,净额

 

 

613,110

 

 

 

895,046

 

 

 

127,990

 

土地使用权,净额

 

 

862,867

 

 

 

828,467

 

 

 

118,469

 

长期投资

 

 

284,197

 

 

 

243,971

 

 

 

34,887

 

递延所得税资产

 

 

1,540,842

 

 

 

1,763,235

 

 

 

252,139

 

其他资产,扣除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信用损失准备后分别为人民币231,446元和人民币227,747元(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向关联方预付的股份认购款分别为零和人民币38,091元)

 

 

500,363

 

 

 

535,242

 

 

 

76,539

 

非流动资产合计

 

 

4,332,068

 

 

 

4,842,772

 

 

 

692,507

 

总资产

 

 

22,240,779

 

 

 

23,162,963

 

 

 

3,312,259

 

 

 

 

 

 

 

 

 

 

 

负债

 

 

 

 

 

 

 

 

 

流动负债

 

 

 

 

 

 

 

 

 

应付账款(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72,698元和人民币99,703元)

 

 

74,443

 

 

 

101,178

 

 

 

14,468

 

应付关联方款项(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0,927元和人民币8,708元)

 

 

10,927

 

 

 

8,708

 

 

 

1,245

 

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的流动部分(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31,281元和人民币592,196元)

 

 

690,772

 

 

 

905,791

 

 

 

129,526

 

短期融资债务(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754,454元和人民币2,440,685元)

 

 

2,754,454

 

 

 

2,440,685

 

 

 

349,013

 

递延担保收入(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786,793元和人民币968,405元)

 

 

975,102

 

 

 

1,305,911

 

 

 

186,743

 

或有担保负债(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876,614元和438,837元)

 

 

1,079,000

 

 

 

544,191

 

 

 

77,818

 

应计和其他流动负债(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790,265元和人民币3,655,306元)

 

 

4,019,676

 

 

 

4,371,484

 

 

 

625,110

 

流动负债合计

 

 

9,604,374

 

 

 

9,677,948

 

 

 

1,383,923

 

 

 

 

 

 

 

 

 

 

 

 

F-5


 

深圳乐信控股有限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单位:千,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附注2(e)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85,024元和人民币566,015元)

 

 

585,024

 

 

 

566,015

 

 

 

80,939

 

长期融资债务(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197,211元和人民币850,590元)

 

 

1,197,211

 

 

 

850,590

 

 

 

121,633

 

递延税项负债(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63,164元和人民币103,470元)

 

 

91,380

 

 

 

105,212

 

 

 

15,045

 

其他长期负债(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5,646元和人民币4,591元)

 

 

22,784

 

 

 

10,567

 

 

 

1,511

 

非流动负债合计

 

 

1,896,399

 

 

 

1,532,384

 

 

 

219,128

 

负债总额

 

 

11,500,773

 

 

 

11,210,332

 

 

 

1,603,051

 

股东权益:

 

 

 

 

 

 

 

 

 

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授权1,889,352,801股,已发行309,554,410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发行265,184,774股;授权1,889,352,801股,已发行319,554,412股,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发行263,659,604股)

 

 

205

 

 

 

209

 

 

 

32

 

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授权110,647,199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的71,342,227股;授权110,647,199股,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的71,342,227股)

 

 

41

 

 

 

41

 

 

 

7

 

库存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分别为44,369,636和51,843,198股)

 

 

(328,764

)

 

 

(493,846

)

 

 

(70,619

)

额外实收资本

 

 

3,314,866

 

 

 

3,396,667

 

 

 

485,717

 

法定准备金

 

 

1,178,309

 

 

 

1,260,923

 

 

 

180,310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29,559

)

 

 

(27,597

)

 

 

(3,946

)

留存收益

 

 

6,604,908

 

 

 

7,816,234

 

 

 

1,117,707

 

股东权益合计

 

 

10,740,006

 

 

 

11,952,631

 

 

 

1,709,208

 

负债总额和股东权益

 

 

22,240,779

 

 

 

23,162,963

 

 

 

3,312,259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6


 

深圳乐信控股有限公司

综合业务报表

(单位:千,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附注2(e)

 

营业收入:

 

 

 

 

 

 

 

 

 

 

 

 

信用便利服务收入

 

 

9,666,120

 

 

 

10,999,931

 

 

 

9,562,072

 

 

 

1,367,358

 

贷款便利化和服务费——以信贷为导向

 

 

5,001,881

 

 

 

6,325,924

 

 

 

4,988,562

 

 

 

713,355

 

担保收入

 

 

2,519,284

 

 

 

2,663,824

 

 

 

2,423,570

 

 

 

346,566

 

融资收益

 

 

2,144,955

 

 

 

2,010,183

 

 

 

2,149,940

 

 

 

307,437

 

科技赋能服务收入(包括来自关联方的服务费为零,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为人民币4,408元及人民币13,425元)

 

 

1,640,453

 

 

 

1,881,376

 

 

 

2,081,335

 

 

 

297,627

 

分期电商平台服务收入

 

 

1,750,509

 

 

 

1,322,287

 

 

 

1,508,680

 

 

 

215,738

 

营业总收入

 

 

13,057,082

 

 

 

14,203,594

 

 

 

13,152,087

 

 

 

1,880,723

 

营业成本

 

 

 

 

 

 

 

 

 

 

 

 

销售成本

 

 

(1,635,635

)

 

 

(1,319,526

)

 

 

(1,206,033

)

 

 

(172,460

)

筹资成本

 

 

(513,869

)

 

 

(326,451

)

 

 

(228,958

)

 

 

(32,741

)

加工及维修成本(包括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向关联方收取服务费人民币14,753元、人民币35,561元及人民币40,314元)

 

 

(1,935,016

)

 

 

(2,291,904

)

 

 

(2,442,557

)

 

 

(349,281

)

应收款项融资准备

 

 

(627,061

)

 

 

(865,524

)

 

 

(1,016,742

)

 

 

(145,392

)

合同资产和应收款准备金

 

 

(629,308

)

 

 

(718,413

)

 

 

(614,364

)

 

 

(87,853

)

或有担保负债准备

 

 

(3,203,123

)

 

 

(3,655,548

)

 

 

(3,174,787

)

 

 

(453,989

)

营业总成本

 

 

(8,544,012

)

 

 

(9,177,366

)

 

 

(8,683,441

)

 

 

(1,241,716

)

毛利

 

 

4,513,070

 

 

 

5,026,228

 

 

 

4,468,646

 

 

 

639,007

 

营业费用:

 

 

 

 

 

 

 

 

 

 

 

 

销售和营销费用

 

 

(1,733,301

)

 

 

(1,787,299

)

 

 

(1,918,894

)

 

 

(274,398

)

研发费用

 

 

(513,284

)

 

 

(578,243

)

 

 

(595,316

)

 

 

(85,129

)

一般和行政费用

 

 

(387,387

)

 

 

(374,481

)

 

 

(361,819

)

 

 

(51,739

)

总营业费用

 

 

(2,633,972

)

 

 

(2,740,023

)

 

 

(2,876,029

)

 

 

(411,266

)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融资担保衍生工具和贷款的公允价值变动

 

 

(206,368

)

 

 

(979,234

)

 

 

508,160

 

 

 

72,666

 

利息支出,净额

 

 

(50,483

)

 

 

(9,007

)

 

 

(22,732

)

 

 

(3,251

)

投资损失

 

 

(303,235

)

 

 

(2,417

)

 

 

(21,903

)

 

 

(3,132

)

其他,净额

 

 

7,774

 

 

 

58,188

 

 

 

19,461

 

 

 

2,783

 

所得税费用前收入

 

 

1,326,786

 

 

 

1,353,735

 

 

 

2,075,603

 

 

 

296,807

 

所得税费用

 

 

(260,841

)

 

 

(253,275

)

 

 

(398,526

)

 

 

(56,988

)

净收入

 

 

1,065,945

 

 

 

1,100,460

 

 

 

1,677,077

 

 

 

239,819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065,945

 

 

 

1,100,460

 

 

 

1,677,077

 

 

 

239,819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普通股净收益

 

 

 

 

 

 

 

 

 

 

 

 

基本

 

 

3.24

 

 

 

3.32

 

 

 

4.95

 

 

 

0.71

 

摊薄

 

 

3.17

 

 

 

3.24

 

 

 

4.72

 

 

 

0.68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ADS净收益

 

 

 

 

 

 

 

 

 

 

 

 

基本

 

 

6.49

 

 

 

6.64

 

 

 

9.90

 

 

 

1.42

 

摊薄

 

 

6.34

 

 

 

6.49

 

 

 

9.45

 

 

 

1.35

 

 

 

 

 

 

 

 

 

 

 

 

 

 

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基本

 

 

328,523,952

 

 

 

331,403,936

 

 

 

338,943,939

 

 

 

338,943,939

 

摊薄

 

 

359,820,982

 

 

 

339,261,349

 

 

 

355,089,877

 

 

 

355,089,877

 

 

 

 

 

 

 

 

 

 

 

 

 

 

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包括在:

 

 

 

 

 

 

 

 

 

 

 

 

加工和维修费用

 

 

246

 

 

 

3,173

 

 

 

16,232

 

 

 

2,321

 

销售和营销费用

 

 

17,454

 

 

 

13,756

 

 

 

19,354

 

 

 

2,768

 

研发费用

 

 

23,547

 

 

 

10,715

 

 

 

13,353

 

 

 

1,909

 

一般和行政费用

 

 

76,605

 

 

 

66,979

 

 

 

47,236

 

 

 

6,755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7


 

深圳乐信控股有限公司

综合收益表

(单位:千,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附注2(e)

 

净收入

 

 

1,065,945

 

 

 

1,100,460

 

 

 

1,677,077

 

 

 

239,819

 

其他综合收益

 

 

 

 

 

 

 

 

 

 

 

 

外币换算调整,税后净额

 

 

7,297

 

 

 

(16,014

)

 

 

1,962

 

 

 

281

 

综合收益总额

 

 

1,073,242

 

 

 

1,084,446

 

 

 

1,679,039

 

 

 

240,100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1,073,242

 

 

 

1,084,446

 

 

 

1,679,039

 

 

 

240,100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8


 

深圳乐信控股有限公司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单位:千,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A类普通
股份

 

 

乙类普通
股份

 

 

库存股票

 

 

额外
实缴
资本

 

 

法定
储备金

 

 

累计其他
综合(亏损)/收入

 

 

留存收益

 

 

合计
股东’
股权

 

 

 

股份

 

金额

 

 

股份

 

金额

 

 

股份

 

金额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245,264,614

 

 

191

 

 

 

80,189,163

 

 

47

 

 

 

44,369,636

 

 

(328,764

)

 

 

3,081,254

 

 

 

1,022,592

 

 

 

(20,842

)

 

 

4,894,273

 

 

 

8,648,751

 

2023年1月1日余额

 

 

245,264,614

 

 

191

 

 

 

80,189,163

 

 

47

 

 

 

44,369,636

 

 

(328,764

)

 

 

3,081,254

 

 

 

1,022,592

 

 

 

(20,842

)

 

 

4,894,273

 

 

 

8,648,751

 

净收入

 

 

 

 

 

 

 

 

 

 

 

 

 

 

 

 

 

 

 

 

 

 

 

 

 

 

1,065,945

 

 

 

1,065,945

 

股份补偿费用

 

 

 

 

 

 

 

 

 

 

 

 

 

 

 

 

 

117,852

 

 

 

 

 

 

 

 

 

 

 

 

117,852

 

行使股份奖励

 

 

2,806,634

 

 

2

 

 

 

 

 

 

 

 

 

 

 

 

 

5,855

 

 

 

 

 

 

 

 

 

 

 

 

5,857

 

B类普通股重新指定为A类普通股

 

 

8,846,936

 

 

6

 

 

 

(8,846,936

)

 

(6

)

 

 

 

 

 

 

 

 

 

 

 

 

 

 

 

 

 

 

 

 

批给法定储备金

 

 

 

 

 

 

 

 

 

 

 

 

 

 

 

 

 

 

 

 

83,987

 

 

 

 

 

 

(83,987

)

 

 

 

外币换算调整,税后净额

 

 

 

 

 

 

 

 

 

 

 

 

 

 

 

 

 

 

 

 

 

 

 

7,297

 

 

 

 

 

 

7,297

 

给股东的股息

 

 

 

 

 

 

 

 

 

 

 

 

 

 

 

 

 

 

 

 

 

 

 

 

 

 

(135,620

)

 

 

(135,620

)

2023年12月31日余额

 

 

256,918,184

 

 

199

 

 

 

71,342,227

 

 

41

 

 

 

44,369,636

 

 

(328,764

)

 

 

3,204,961

 

 

 

1,106,579

 

 

 

(13,545

)

 

 

5,740,611

 

 

 

9,710,082

 

2024年1月1日余额

 

 

256,918,184

 

 

199

 

 

 

71,342,227

 

 

41

 

 

 

44,369,636

 

 

(328,764

)

 

 

3,204,961

 

 

 

1,106,579

 

 

 

(13,545

)

 

 

5,740,611

 

 

 

9,710,082

 

净收入

 

 

 

 

 

 

 

 

 

 

 

 

 

 

 

 

 

 

 

 

 

 

 

 

 

 

1,100,460

 

 

 

1,100,460

 

股份补偿费用

 

 

 

 

 

 

 

 

 

 

 

 

 

 

 

 

 

94,623

 

 

 

 

 

 

 

 

 

 

 

 

94,623

 

行使股份奖励

 

 

8,266,590

 

 

6

 

 

 

 

 

 

 

 

 

 

 

 

 

15,282

 

 

 

 

 

 

 

 

 

 

 

 

15,288

 

批给法定储备金

 

 

 

 

 

 

 

 

 

 

 

 

 

 

 

 

 

 

 

 

71,730

 

 

 

 

 

 

(71,730

)

 

 

 

外币换算调整,税后净额

 

 

 

 

 

 

 

 

 

 

 

 

 

 

 

 

 

 

 

 

 

 

 

(16,014

)

 

 

 

 

 

(16,014

)

给股东的股息

 

 

 

 

 

 

 

 

 

 

 

 

 

 

 

 

 

 

 

 

 

 

 

 

 

 

(164,433

)

 

 

(164,433

)

2024年12月31日余额

 

 

265,184,774

 

 

205

 

 

 

71,342,227

 

 

41

 

 

 

44,369,636

 

 

(328,764

)

 

 

3,314,866

 

 

 

1,178,309

 

 

 

(29,559

)

 

 

6,604,908

 

 

 

10,740,006

 

2025年1月1日余额

 

 

265,184,774

 

 

205

 

 

 

71,342,227

 

 

41

 

 

 

44,369,636

 

 

(328,764

)

 

 

3,314,866

 

 

 

1,178,309

 

 

 

(29,559

)

 

 

6,604,908

 

 

 

10,740,006

 

净收入

 

 

 

 

 

 

 

 

 

 

 

 

 

 

 

 

 

 

 

1,677,077

 

 

 

1,677,077

 

股份补偿费用

 

 

 

 

 

 

 

 

 

 

 

96,175

 

 

 

 

 

 

 

 

 

96,175

 

行使股份奖励

 

 

10,948,392

 

 

4

 

 

 

 

 

 

(5,000,000

)

 

37,047

 

 

 

(14,374

)

 

 

 

 

 

 

 

 

22,677

 

批给法定储备金

 

 

 

 

 

 

 

 

 

 

 

 

 

82,614

 

 

 

 

 

(82,614

)

 

 

 

外币换算调整,税后净额

 

 

 

 

 

 

 

 

 

 

 

 

 

 

 

1,962

 

 

 

 

 

1,962

 

回购普通股

 

 

(12,473,562

)

 

 

 

 

 

 

12,473,562

 

 

(202,129

)

 

 

 

 

 

 

 

 

 

 

(202,129

)

给股东的股息

 

 

 

 

 

 

 

 

 

 

 

 

 

 

 

 

 

(383,137

)

 

 

(383,137

)

2025年12月31日余额

 

 

263,659,604

 

 

209

 

 

 

71,342,227

 

 

41

 

 

 

51,843,198

 

 

(493,846

)

 

 

3,396,667

 

 

 

1,260,923

 

 

 

(27,597

)

 

 

7,816,234

 

 

 

11,952,631

 

 

F-9


 

深圳乐信控股有限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附注2(e)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收入

 

 

1,065,945

 

 

 

1,100,460

 

 

 

1,677,077

 

 

 

239,819

 

调整以使经营活动产生的净收入与净现金保持一致:

 

 

 

 

 

 

 

 

 

 

 

 

债务发行费用摊销及贴现

 

 

41,402

 

 

 

4,291

 

 

 

 

 

 

 

股份补偿费用

 

 

117,852

 

 

 

94,623

 

 

 

96,175

 

 

 

13,753

 

使用权资产摊销及租赁负债利息

 

 

39,733

 

 

 

38,160

 

 

 

38,244

 

 

 

5,469

 

折旧及摊销

 

 

105,409

 

 

 

110,029

 

 

 

105,429

 

 

 

15,076

 

融资及应收利息拨备

 

 

627,061

 

 

 

865,524

 

 

 

1,016,742

 

 

 

145,392

 

合同资产和应收款准备金

 

 

629,308

 

 

 

718,413

 

 

 

614,364

 

 

 

87,853

 

或有担保负债准备

 

 

3,203,123

 

 

 

3,655,548

 

 

 

3,174,787

 

 

 

453,989

 

存货拨备变动

 

 

(602

)

 

 

3,246

 

 

 

(3,340

)

 

 

(478

)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融资担保衍生工具和贷款的公允价值变动

 

 

206,368

 

 

 

979,234

 

 

 

(508,160

)

 

 

(72,666

)

递延所得税

 

 

(67,550

)

 

 

(292,710

)

 

 

(208,561

)

 

 

(29,824

)

投资相关减值

 

 

301,760

 

 

 

 

 

 

2,728

 

 

 

390

 

应占股权被投资方业绩

 

 

1,475

 

 

 

2,417

 

 

 

19,175

 

 

 

2,742

 

汇兑损失/(收益)

 

 

35,602

 

 

 

(11,749

)

 

 

2,310

 

 

 

330

 

按公允价值处置贷款和应收融资的损失/(收益)

 

 

2,966

 

 

 

(8,241

)

 

 

 

 

 

 

经营性资产负债变动情况:

 

 

 

 

 

 

 

 

 

 

 

 

与网上直销相关的应收融资款

 

 

515,074

 

 

 

(315,618

)

 

 

619,571

 

 

 

88,597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247,586

)

 

 

(54,205

)

 

 

(1,118,468

)

 

 

(159,939

)

对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的存款

 

 

(364,249

)

 

 

257,928

 

 

 

160,152

 

 

 

22,901

 

应收关联方款项

 

 

(387

)

 

 

(8,819

)

 

 

(14,141

)

 

 

(2,022

)

合同资产和应收款

 

 

(2,840,791

)

 

 

266,858

 

 

 

1,103,879

 

 

 

157,853

 

其他长期负债

 

 

(52,239

)

 

 

(27,918

)

 

 

(12,217

)

 

 

(1,747

)

库存

 

 

20,914

 

 

 

8,014

 

 

 

1,566

 

 

 

224

 

其他经营性资产

 

 

(62,016

)

 

 

323,281

 

 

 

(9,240

)

 

 

(1,321

)

应付账款

 

 

23,831

 

 

 

24,642

 

 

 

26,735

 

 

 

3,823

 

应付关联方款项

 

 

(1,711

)

 

 

7,969

 

 

 

(2,219

)

 

 

(317

)

递延担保收入

 

 

643,527

 

 

 

(563,283

)

 

 

330,809

 

 

 

47,305

 

或有担保负债

 

 

(2,276,690

)

 

 

(4,385,088

)

 

 

(3,709,596

)

 

 

(530,465

)

其他应付个人投资者款项

 

 

(1,272

)

 

 

(41

)

 

 

(86

)

 

 

(12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1,151,315

 

 

 

(1,711,507

)

 

 

210,726

 

 

 

30,133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2,817,572

 

 

 

1,081,458

 

 

 

3,614,441

 

 

 

516,85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贷款和应收融资的现金收益

 

 

 

 

 

80,546

 

 

 

440,726

 

 

 

63,023

 

长期投资支付的现金

 

 

 

 

 

 

 

 

(67,197

)

 

 

(9,609

)

处置投资收益

 

 

 

 

 

 

 

 

31,139

 

 

 

4,453

 

购置财产、设备和软件

 

 

(229,523

)

 

 

(247,061

)

 

 

(352,923

)

 

 

(50,467

)

融资应收款发起及购买(不含网上直销相关应收款)

 

 

(18,316,222

)

 

 

(16,162,343

)

 

 

(22,237,623

)

 

 

(3,179,938

)

应收融资款本金回收及回收(不含网上直销相关应收款)

 

 

19,887,574

 

 

 

14,972,493

 

 

 

19,066,570

 

 

 

2,726,483

 

按公允价值计算的贷款投资

 

 

(5,154,834

)

 

 

(4,592,538

)

 

 

(2,542,351

)

 

 

(363,551

)

按公允价值收取贷款

 

 

5,120,379

 

 

 

4,923,343

 

 

 

3,010,218

 

 

 

430,455

 

配售受限制定期存款及短期投资

 

 

(1,102,968

)

 

 

(228,099

)

 

 

(1,054,098

)

 

 

(150,734

)

限制性定期存款和短期投资的退出

 

 

2,130,046

 

 

 

394,693

 

 

 

1,107,942

 

 

 

158,434

 

对关联方的资金

 

 

 

 

 

(45,914

)

 

 

(14,073

)

 

 

(2,012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2,334,452

 

 

 

(904,880

)

 

 

(2,611,670

)

 

 

(373,463

)

 

歼10


 

深圳乐信控股有限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续)

(单位: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附注2(e)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借款收益

 

 

1,957,888

 

 

 

1,030,312

 

 

 

1,138,581

 

 

 

162,815

 

借款本金支付

 

 

(2,265,540

)

 

 

(780,841

)

 

 

(942,295

)

 

 

(134,748

)

为债务提供资金的收益

 

 

17,938,230

 

 

 

12,696,902

 

 

 

13,091,614

 

 

 

1,872,076

 

融资债务的本金支付

 

 

(19,718,592

)

 

 

(12,684,233

)

 

 

(13,752,004

)

 

 

(1,966,510

)

回购普通股

 

 

 

 

 

 

 

 

(202,129

)

 

 

(28,904

)

行使股份奖励

 

 

5,880

 

 

 

14,899

 

 

 

23,063

 

 

 

3,298

 

给股东的股息

 

 

(135,620

)

 

 

(164,433

)

 

 

(383,137

)

 

 

(54,788

)

偿还可转换贷款

 

 

(1,634,678

)

 

 

(504,237

)

 

 

 

 

 

 

(支付给)/代表第三方的现金收款

 

 

(30,520

)

 

 

4,354

 

 

 

(4,654

)

 

 

(665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3,882,952

)

 

 

(387,277

)

 

 

(1,030,961

)

 

 

(147,426

)

汇率变动对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3,914

 

 

 

1,082

 

 

 

481

 

 

 

69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增加/(减少)

 

 

1,272,986

 

 

 

(209,617

)

 

 

(27,709

)

 

 

(3,962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

 

 

2,930,183

 

 

 

4,203,169

 

 

 

3,993,552

 

 

 

571,070

 

包括: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1,494,150

 

 

 

2,624,719

 

 

 

2,254,213

 

 

 

322,348

 

年初受限制现金

 

 

1,436,033

 

 

 

1,578,450

 

 

 

1,739,339

 

 

 

248,722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4,203,169

 

 

 

3,993,552

 

 

 

3,965,843

 

 

 

567,108

 

包括: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624,719

 

 

 

2,254,213

 

 

 

2,156,133

 

 

 

308,323

 

年底受限制现金

 

 

1,578,450

 

 

 

1,739,339

 

 

 

1,809,710

 

 

 

258,785

 

补充披露现金流量信息

 

 

 

 

 

 

 

 

 

 

 

 

为借款和可转换票据的利息支出支付的现金

 

 

86,411

 

 

 

45,163

 

 

 

57,976

 

 

 

8,290

 

所得税费用支付的现金

 

 

255,579

 

 

 

413,838

 

 

 

740,092

 

 

 

105,832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11


 

深圳乐信控股有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1.组织和主要活动

乐信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乐信”或“公司”),前身为Staging Finance Holding Ltd.,于2013年11月22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本公司为一间控股公司,主要透过其附属公司、综合可变利益实体(「 VIE 」)及综合VIE的附属公司(统称「集团」)开展业务。集团通过其专有平台(“平台”)www.fenqile.com及其移动应用程序(“APP”)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年轻一代消费者(“借款人”)匹配消费者与其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的信贷需求。

集团主要以第三方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我们的小额信贷公司和其他持牌金融机构(统称“机构融资合作伙伴”)的收益为借款人的贷款提供资金。集团亦透过成立综合信托(“信托”)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化债务为贷款提供资金。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主要子公司、合并VIE及合并VIE子公司情况如下:

 

 

 

日期
注册成立/
建立

 

地点
注册成立/
建立

 

百分比
直接
或间接
经济
利息

 

主要活动

子公司

 

 

 

 

 

 

 

 

分期乐(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分期乐香港”)

 

2013年12月9日

 

中国香港

 

100%

 

投资控股

北京世纪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世纪通”)

 

2014年7月1日

 

中国北京

 

100%

 

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深圳市乐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深圳乐信软件”)

 

2017年3月1日

 

中国深圳

 

100%

 

软件开发

深圳市乐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乐信融资担保”)

 

2017年9月14日

 

中国深圳

 

100%

 

融资担保服务

北海都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海都霖”)

 

2022年9月28日

 

中国北海

 

100%

 

金融科技服务

VIE

 

 

 

 

 

 

 

 

北京乐嘉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乐嘉信”)

 

2013年10月25日

 

中国北京

 

100%

 

投资控股

深圳市信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信捷”)

 

2015年12月22日

 

中国深圳

 

100%

 

投资控股

深圳前海鼎盛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前海鼎盛”)

 

2016年1月13日

 

中国深圳

 

100%

 

金融科技服务

深圳市梦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梦天
技术")

 

2016年8月9日

 

中国深圳

 

100%

 

软件开发

北海超级鸡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海超级鸡蛋”)

 

2018年5月31日

 

中国北海

 

100%

 

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VIE的子公司

 

 

 

 

 

 

 

 

深圳市奋起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奋起乐”)

 

2013年8月15日

 

中国深圳

 

100%

 

线上直销和线上消费金融

深圳市贝智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贝智牌”)

 

2014年6月26日

 

中国深圳

 

100%

 

金融科技服务

吉安市分启乐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安小贷”)

 

2016年12月2日

 

中国吉安

 

100%

 

线上消费信贷

深圳市奋奇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奋奇乐贸易”)

 

2016年12月30日

 

中国深圳

 

100%

 

线上直销

深圳市鼎盛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鼎盛计算机”)

 

2017年3月23日

 

中国深圳

 

100%

 

金融科技服务

深圳前海立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2017年4月13日

 

中国深圳

 

100%

 

商业保理

北海Aurora Technology有限公司(“北海极光”)

 

2018年6月19日

 

中国北海

 

100%

 

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北海乐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海乐信信息”)

 

2018年6月11日

 

中国北海

 

100%

 

金融科技服务

赣江新区梦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24日

 

中国赣江

 

100%

 

融资担保服务

 

F-12


深圳乐信控股有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续)

 

集团历史及呈报基础

集团于2013年8月通过深圳奋起乐开始运营。北京乐嘉信于2013年10月注册成立,并于2014年6月成立其全资附属公司Beizhipiji(前称“前海桔子”),以推出集团的网上投资平台桔子理财,向个人投资者提供投资项目。自2019年11月起,集团已停止以个人投资者在矩子理财上的资金促进新贷款,并于2020年12月结清个人投资者投资的未偿还贷款余额。

2013年11月,公司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成为集团的离岸控股公司。为遵守中国禁止或限制外资拥有互联网内容的法律法规,公司于2014年7月通过与深圳奋起乐、北京乐嘉信及其名义股东订立一系列合同安排,通过北京时计通取得对深圳奋起乐及北京乐嘉信的控制权。因此,深圳奋起乐和北京乐嘉信通过合同安排成为合并VIE。代持股东被定义为实体的合法所有者;然而,股东的权利已通过合同安排转移给公司。

公司分别于2015年12月和2016年1月通过与深圳信捷、前海鼎胜及其名义股东订立一系列合同安排,通过北京世纪通取得对深圳信捷和前海鼎胜的控制权。由此,深圳信捷和前海鼎盛通过合同安排成为合并VIE。深圳奋起乐随后成为深圳信捷的子公司之一。

2018年8月,此前为合并VIE之一的子公司的梦天科技通过与其名义股东和深圳乐信软件订立一系列合同安排,成为合并VIE。

管理层的结论是,公司有权从VIE中获得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并有义务吸收其所有预期损失。因此,公司是VIE的最终主要受益人,并将在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中合并VIE及其附属公司。合并基础见合并财务报表附注2(b)。

首次公开发行

2017年12月26日,公司完成了在美国纳斯达克全球市场的首次公开发行(“IPO”)。在此次发行中,12,000,000股美国存托股票(“ADS”),代表24,000,000股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以每股ADS 9.00美元的价格向公众发行和出售。

2018年1月,公司IPO的承销商行使期权,购买额外的1,800,000股ADS,相当于3,600,000股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以全额覆盖超额配售。公司收到的与1,800,000份ADS相关的净收益为人民币9,510万元(约合1,470万美元),即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52亿元(约合1,620万美元),减去承销折扣和佣金以及总额为人民币1,010万元(约合150万美元)的发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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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续)

 

2.重要会计政策

(a)
列报依据

本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已根据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集团在编制所附综合财务报表时所遵循的重要会计政策概述如下。

(b)
合并基础

合并财务报表包括本公司、其附属公司、VIE及本公司为主要受益人的VIE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

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半数以上投票权或有权支配财务和经营政策、任免董事会过半数成员或在董事会议上投过半数票的实体。

合并VIE是指公司或其子公司通过合同安排有权指导对实体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活动、有义务吸收实体的损失或有权从实体获得可能对实体具有重大意义的利益的实体,因此公司或其子公司是实体的主要受益人。

本公司、其附属公司、VIE及VIE的附属公司之间的所有交易及结余已于合并时消除。

 

VIE公司(不包括附注2(f)中讨论的合并信托和资产支持证券化债务)

(一)
与VIE的合同协议

以下是公司相关中国子公司与VIE及其名义股东订立的合同协议(统称“合同协议”)的摘要。通过合约协议,VIE由公司有效控制。

排他性期权协议。根据独家选择权协议,VIE的代名人股东已不可撤销地授予集团相关中国附属公司独家选择权,以购买其各自于VIE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购买价格为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未经集团相关中国附属公司的事先书面同意,VIE不得(其中包括)修订其组织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出售、处置或设置其在VIE、业务或收入中的资产和股权权益的任何产权负担、在正常业务过程之外订立任何重大合同、与任何其他人合并或进行任何投资、分配股息或进行对其业务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交易。这些协议将一直有效,直至集团相关中国附属公司及/或集团相关中国附属公司指定的任何第三方从其各自的名义股东收购VIE的全部股权。

授权书。根据授权书,VIE各代名人股东不可撤销地授权集团相关中国附属公司作为其实际代理人行使该等股东的所有投票权及与该股东在VIE的股权相关的其他权利,包括代表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以及出售、转让、质押和处置该股东所持全部或部分股份的权利。授权委托书不可撤销,自执行之日起连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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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续)

 

独家商务合作协议。根据该等独家业务合作协议,集团的相关中国附属公司拥有向VIE提供全面业务支持、技术支持及咨询服务的独家权利。未经集团相关中国附属公司事先书面同意,VIE不得接受任何第三方提供的本协议所涵盖的任何服务。VIE同意支付服务费,金额由集团的相关中国子公司根据各自的利润计算得出,即营业收入减去VIE在相关期间的运营成本,按年计算,或按要求并经双方另行约定的特定服务的其他服务费。集团的相关中国附属公司拥有根据该等协议提供服务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除非集团的相关中国附属公司终止该等协议或根据该等协议的其他条文,否则该等协议将无限期保持有效。这些协议可由集团的相关中国子公司通过提前30天书面通知终止,VIE无权单方面终止这些协议。

贷款协议。根据有关贷款协议,集团有关中国附属公司已向VIE的有关代名人股东授出贷款,其目的仅为向VIE提供注资所需资金以经营其各自业务。根据这些贷款协议,代名人股东只能通过向集团的相关中国子公司转让其在VIE中的全部股权来偿还贷款。VIE的名义股东必须向集团的相关中国子公司支付转让该等股权的全部收益。倘代名人股东以相当于或低于本金金额的价格将其股权转让予集团相关中国附属公司或其指定人士,则贷款将免息。若价格高于本金金额,超出部分将作为贷款利息支付给集团相关中国子公司。应集团相关中国附属公司的要求,在中国法律许可的情况下,贷款必须立即偿还。这两笔贷款的期限均为十年,每次到期后将自动再延长十年。

股权质押协议。根据该等股权质押协议,VIE的各代名人股东已将其各自于VIE的全部股权质押予集团的相关中国附属公司,以保证该代名人股东及VIE履行其各自在排他性期权协议、授权书、贷款协议(如适用)及排他性业务合作协议项下的义务,以及对该等协议的任何修订、补充或重述。倘VIE或其任何代名人股东违反该等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集团的相关中国附属公司作为质权人将有权处置质押股权,并有权优先获得处置质押股权所得款项的补偿。各VIE的代名人股东同意,在其或其在合约协议项下的义务解除前,其或其将不会处置质押的股权、对质押的股权设置或允许对质押的股权设置任何产权负担,这可能导致质押股权的变更,可能对质权人在这些协议项下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而无需事先获得集团相关中国子公司的书面同意。这些股权质押协议将一直有效,直至VIE及其名义股东解除其各自在合同协议下的所有义务。

(二)
与VIE结构相关的风险

根据与VIE的合约协议,公司有权指导VIE和VIE的子公司的活动,有义务吸收VIE和VIE的子公司的损失,或有权从VIE和VIE的子公司获得利益。因此,公司认为自己是VIE的最终主要受益人,除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VIE的注册资本和中国法定储备金额为人民币67.84亿元外,VIE不存在只能用于清偿VIE和VIE的子公司的债务的资产。由于VIE根据中国公司法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VIE的债权人没有追索权公司的一般信贷。目前没有需要公司向VIE提供额外财务支持的合同安排。然而,由于公司主要透过综合VIE及VIE的附属公司进行某些业务,公司未来可能会酌情提供该等支持,这可能会使公司蒙受损失。

 

公司管理层认为,其附属公司、VIE及其各自的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符合中国现行法律,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可执行性。然而,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解释和执行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公司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因此,如果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法律解释或执行发生变化,公司可能无法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VIE和VIE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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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续)

 

2019年3月,《外商投资法》获得全国人大批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明确和阐述了《外商投资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不排除未来VIE被认定为外商投资企业并受到相关限制的可能性。

公司对VIE的控制能力还取决于授权书集团的相关中国子公司必须就VIE中所有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进行投票。如上所述,公司认为本授权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可执行性,但可能不如直接股权所有权有效。此外,如果集团的公司结构或与VIE的合同安排被发现违反任何现行中国法律法规,中国监管机构可在其各自管辖范围内:

吊销集团的业务及经营许可证;
要求集团停止或限制其业务;
限制集团的征收权;
封锁集团网站;
要求集团重组其业务、重新申请所需牌照或搬迁集团的业务、员工及资产;
施加集团可能无法遵守的额外条件或要求;或
对集团采取可能对集团业务有害的其他监管或执法行动。

施加任何该等限制或行动可能会对集团开展业务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施加任何这些限制导致集团失去指挥VIE活动的权利或获得其经济利益的权利,集团将不再能够合并VIE。管理层认为,就集团目前的所有权结构或与VIE的合同安排而言,失去利益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所有经合并VIE均于中国注册成立及营运,其由公司透过公司相关中国附属公司、VIE及其代名人股东之间订立的一系列合约协议有效控制。公司认为,由于上述风险和不确定性,其不再能够控制和巩固VIE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合并VIE的财务信息摘要

下表列出了VIE及其附属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的资产、负债、经营成果以及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变动情况,这些资产已纳入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合并后的信托和资产支持证券(“ABS”)的财务信息也包含在下表中,因为合并后的VIE公司被视为这些信托和ABS计划的主要受益人:

 

F-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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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续)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5

 

 

 

(人民币千元)

 

财务状况综合附表

 

 

 

 

 

物业、厂房及设备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1,670,835

 

 

 

1,818,186

 

受限制现金

 

 

1,141,723

 

 

 

1,237,814

 

受限制的定期存款和短期投资

 

 

79,760

 

 

 

78,458

 

应收融资款,净额

 

 

4,530,170

 

 

 

5,199,209

 

应收集团公司款项(1)

 

 

109,196

 

 

 

244,675

 

对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的存款

 

 

2,347,124

 

 

 

2,187,609

 

合同资产和应收款,净额

 

 

4,790,945

 

 

 

3,368,610

 

财产、设备和软件,净额

 

 

522,718

 

 

 

812,005

 

土地使用权、净额及使用权资产

 

 

901,443

 

 

 

828,467

 

长期投资

 

 

239,244

 

 

 

243,971

 

其他资产

 

 

2,794,112

 

 

 

4,133,414

 

总资产

 

 

19,127,270

 

 

 

20,152,418

 

负债

 

 

 

 

 

 

应付集团公司款项(1)

 

 

6,672,028

 

 

 

6,792,117

 

借款

 

 

916,305

 

 

 

1,158,211

 

融资债务

 

 

3,951,665

 

 

 

3,291,275

 

递延担保收入

 

 

786,793

 

 

 

968,405

 

或有担保负债

 

 

876,614

 

 

 

438,837

 

其他负债

 

 

3,048,229

 

 

 

3,871,778

 

负债总额

 

 

16,251,634

 

 

 

16,520,623

 

公司拥有人应占权益总额

 

 

2,875,636

 

 

 

3,631,795

 

总股东权益

 

 

2,875,636

 

 

 

3,631,795

 

负债总额和股东权益

 

 

19,127,270

 

 

 

20,152,418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千元)

 

经营业绩简明合并明细表

 

 

 

 

 

 

 

 

 

营业收入:

 

 

 

 

 

 

 

 

 

第三方收入

 

 

11,264,532

 

 

 

10,958,115

 

 

 

10,381,825

 

集团间收入(2)

 

 

186,968

 

 

 

196,310

 

 

 

130,165

 

营业总收入

 

 

11,451,500

 

 

 

11,154,425

 

 

 

10,511,990

 

营业成本:

 

 

 

 

 

 

 

 

 

第三方成本

 

 

(7,354,363

)

 

 

(7,314,444

)

 

 

(6,290,106

)

集团间成本(2)

 

 

(27

)

 

 

(188

)

 

 

(426

)

营业总成本

 

 

(7,354,390

)

 

 

(7,314,632

)

 

 

(6,290,532

)

毛利

 

 

4,097,110

 

 

 

3,839,793

 

 

 

4,221,458

 

运营费用:

 

 

 

 

 

 

 

 

 

第三方费用

 

 

(1,766,810

)

 

 

(1,799,169

)

 

 

(1,760,165

)

集团间费用(2)

 

 

(1,544,632

)

 

 

(1,108,919

)

 

 

(1,854,773

)

总营业费用

 

 

(3,311,442

)

 

 

(2,908,088

)

 

 

(3,614,938

)

其他

 

 

(448,109

)

 

 

(556,017

)

 

 

338,888

 

所得税前收入

 

 

337,559

 

 

 

375,688

 

 

 

945,408

 

所得税费用

 

 

(100,292

)

 

 

(93,803

)

 

 

(223,467

)

净收入

 

 

237,267

 

 

 

281,885

 

 

 

721,941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37,267

 

 

 

281,885

 

 

 

721,941

 

 

F-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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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千元)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1,443,381

 

 

 

207,079

 

 

 

3,264,268

 

对外交易提供的现金净额

 

 

2,922,935

 

 

 

1,555,165

 

 

 

4,881,253

 

与集团间实体交易中用于技术服务费及其他的现金净额(3)

 

 

(1,479,554

)

 

 

(1,348,086

)

 

 

(1,616,985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1,337,528

 

 

 

(799,910

)

 

 

(2,514,896

)

对外交易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1,387,854

 

 

 

(837,194

)

 

 

(2,365,266

)

资金(用于)/提供给集团公司的现金净额(4)

 

 

(50,326

)

 

 

37,284

 

 

 

(149,630

)

筹资活动(用于)/提供的现金净额

 

 

(2,022,654

)

 

 

654,636

 

 

 

(505,930

)

(用于)/对外交易提供的现金净额

 

 

(2,272,659

)

 

 

91,129

 

 

 

(422,863

)

集团公司资金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5)

 

 

250,005

 

 

 

563,507

 

 

 

(83,067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净增加额

 

 

758,255

 

 

 

61,805

 

 

 

243,442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

 

 

1,992,498

 

 

 

2,750,753

 

 

 

2,812,558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2,750,753

 

 

 

2,812,558

 

 

 

3,056,000

 

 

(1)
应收集团公司款项为合并VIE向WFOE提供的资金,以及向WFOE提供商品和服务产生的经营应收款;
应付集团公司款项指集团公司向合并VIE提供的资金,以及WFOE收取的技术服务费产生的经营应付款项。
(2)
合并VIE确认的集团间收入和集团间成本和费用与合并VIE和WFOE之间的商品和服务有关;
合并VIE产生的集团间费用为WFOE收取的技术服务费。
(3)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VIE向WFOE支付的技术服务费现金为人民币 1,647 百万,人民币 1,611 百万和人民币 1,769 分别为百万。VIE向WFOE提供商品和服务收到的现金为人民币 168 百万,人民币 263 百万和人民币 152 分别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百万元。
(4)
资金(用于)/提供给集团公司的净现金是指合并VIE向WFOE提供的资金,以及从WFOE收取的先前由合并VIE提供的资金。向集团公司提供的资金/从集团公司收到的还款在投资活动中按净额列报。
(5)
集团公司资金(用于)/提供的净现金是指WFOE向合并VIE提供的资金。从集团公司收到/偿还的资金在融资活动中按净额列报。
(c)
估计数的使用

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这要求管理层作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资产和负债的呈报金额、在财务报表日期披露或有资产和负债以及在呈报期间呈报的收入和支出。会计估计包括但不限于(i)收入确认;(ii)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财务担保的信用损失备抵;(iii)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担保衍生工具的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存在重大差异。

(d)
功能货币和外币换算

本集团以人民币(“人民币”)为报告货币。公司及其于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的功能货币为美元(「美元」),而集团内的中国实体的功能货币为人民币。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公司及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的财务资料已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所报汇率换算为人民币。资产负债按资产负债表日汇率折算,权益金额按历史汇率折算,收入、费用、损益按当期平均汇率折算。由此产生的换算调整作为外币换算调整列报,并在综合股东权益变动表中显示为累计其他全面收益的组成部分,在综合全面收益表中显示为其他全面收益的组成部分。

 

以记账本位币以外货币计值的外币交易,采用交易发生日通行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货币资产和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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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资产负债表日以外币计价,按该日有效的适用汇率重新计量。因结算此类交易和期末重新计量而产生的外币汇兑损益在综合经营报表的“其他,净额”中确认。

 

集团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综合全面收益表所包括的外币换算调整分别为收益人民币730万元、亏损人民币16.0百万元及收益人民币2.0百万元。

(e)方便翻译

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经营报表、合并综合收益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的余额从人民币转换为美元,仅为方便读者,按1.00美元=人民币6.9931元的汇率计算,代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于2025年12月31日发布的H.10统计数据中规定的午间买入汇率。不代表人民币金额可能已经或可能在2025年12月31日按该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变现或结算为美元。

(f)表内外贷款的列报

集团以来自不同融资伙伴的收益为贷款提供资金,主要包括:(1)机构融资伙伴;及(2)合并信托及资产担保证券化债务的第三方投资者。视乎集团、借款人及融资伙伴之间的安排,基础贷款在适用情况下按“表内贷款”或“表外贷款”入账。

表内贷款

通过设立合并信托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化债务提供资金的贷款

集团不时与信托建立业务关系。根据适用安排,集团使用来自综合信托的资金投资于融资应收款项。信托由作为受托人的第三方信托公司管理,资金由集团和/或第三方投资者出资,目的是为信托受益人提供回报。由于这些信托仅投资于从集团平台和APP产生的应收融资,集团有权指导信托的活动。集团有义务吸收损失或有权从信托获得可能对信托具有重大意义的利益。因此,根据会计准则编纂(“ASC”)810,合并,这些信托被视为集团的合并VIE。

集团亦发行私人资产支持证券(“ABS”),以分散其资金来源。集团被视为这些ABS计划的主要受益人,因为它有权指导对ABS计划的经济绩效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并有义务吸收ABS计划的损失或有权从ABS计划中获得可能对ABS计划具有重大意义的利益。因此,集团将合并财务报表中的ABS计划合并在ASC 810项下,即合并。

因此,由综合信托和资产担保证券化债务提供资金的贷款仍由本集团承担,并在综合资产负债表中记为“应收融资款净额”(附注3)。从合并信托的第三方投资者收到的收益和资产支持证券化债务记为“融资债务”(附注2(h))。通过合并信托和资产支持证券化债务收到的尚未分配的现金记录为“限制性现金”。

表外贷款

由第三方商业银行或消费金融公司等特定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资金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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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由第三方商业银行或消费金融公司等特定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收益提供资金的贷款,每个基础贷款和借款人都要经过第三方商业银行或消费金融公司单独批准。贷款一经第三方商业银行或消费金融公司批准并发起,资金即由第三方商业银行或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给借款人并通过贷款协议建立借款人与第三方商业银行或消费金融公司的借贷关系。集团有效地向有信贷需求的借款人及直接向集团转介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或消费金融公司提供贷款便利和撮合服务。集团继续在贷款协议期限内向借款人提供账户维护及付款处理服务。在此情形下,本集团确定其不是贷款发起和偿还过程中的合法贷款人或借款人。因此,集团并无记录由该等贷款产生的应收融资款项,亦无记录向机构资助伙伴提供的债务。

应收融资款的计量

应收融资款按摊余成本计量,并按经任何冲销、信用损失准备金和原始应收融资款递延发起费用净额调整后的未偿本金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报告。本集团采用实际利率法在应收融资款项期限内确认融资收入。详见附注2(l)。对于集团平台或APP上具有分期付款条款的在线销售最初产生的应收融资款,如果其后续由表内贷款提供资金,集团认为应收融资款并未结清或终止,因此继续按照分期付款条款对这些应收融资款进行会计处理。倘融资应收款项其后由表外贷款提供资金,集团认为该等融资应收款项以集团促成的表外贷款所得款项结清及终止。

应收融资款的应计利息收入按贷款实际利率计算,记为已赚取的融资收入。应收融资款逾期90天后置于非应计状态。当一笔应收融资款被置于非应计状态时,本集团停止应计利息并转回截至该日期的所有应计但未支付的利息。

当每月付款逾期一天时,本集团认为应收融资已拖欠。当集团确定很可能无法收回应收款项的未付本金金额时,剩余未付本金余额将从信用损失准备金中冲销。通常,冲销发生在拖欠的第180天之后。非应计应收融资款的融资收益按收付实现制确认。非应计融资应收款的现金收款将首先应用于任何未支付的本金、滞纳金(如有),然后再确认融资收入。在一笔贷款被置于非应计状态后,本集团不会恢复应计利息。

(g)
信贷损失备抵

本集团发生客户信用损失的金融资产主要有以下几类:应收融资款、合同资产和应收款项。

本集团应用会计准则更新(“ASU”)第2016-13号,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计量。该指南取代了之前的“已发生损失”方法,并引入了一种前瞻性预期损失方法,称为当前预期信用损失(“CECL”)方法。CECL方法要求在金融资产产生或获得时记录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全部金额,并随后根据预期存续期信用损失的变化进行调整,这要求提前确认信用损失。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在基础客户各自信用风险分类等级内采用集合基准确定,同时考虑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组合当前信用质量和宏观经济预测应用。

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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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的CECL模型和方法基于客户违约的可能性(即违约概率,或PD)以及由此产生的客户违约损失(即违约后的损失,或LGD)和违约时的风险敞口(“EAD”),或CECL = PD*LGD*EAD。集团以客户付款行为和贷款表现的历史信息考虑PD,并根据观察到的行业经验进一步调整影响。PDs是基于集团分配给每个客户的各自内部风险等级。违约损失额是根据违约敞口损失程度的历史信息确定的。EAD是根据集团在违约时预期在贷款期限内所欠的金额计算的。集团还纳入CECL中的前瞻性信息,同时考虑到对贷款预期期限内宏观经济状况的一系列预测。模型中使用的宏观经济因素包括历来是信贷损失增加和减少的关键驱动因素的变量,例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由中国国家统计局制定,它反映了实物商品消费和餐饮收入的国内市场总量)。每笔贷款的预期期限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确定。信用损失备抵还包括管理叠加,允许管理层反映经济预测的不确定性,并说明模型不精确和集中风险。

CECL方法适用于估计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信用损失,主要包括融资应收款、合同资产和集团的应收款项。

CECL方法也适用于某些表外信贷敞口,例如未作为衍生工具入账的财务担保。为本集团表外贷款提供的财务担保在ASC 460项下核算,属于ASC 326范围,适用CECL方法。担保的预期信用损失(或有方面)应当在ASC 460项下核算的担保责任(非或有方面)之外单独核算。此外,或有负债使用CECL生命周期方法确定。

(h)
融资债务

对于从提供资金的合作伙伴(包括合并信托和资产支持证券化债务的第三方投资者以及某些机构提供资金的合作伙伴收到的用于为集团表内贷款提供资金的收益,集团将其作为提供资金的债务(“提供资金的债务”)记录在其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计应付利息按融资债务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一)
担保应收款和负债

对于由若干机构资助伙伴提供资金的表外贷款,本集团提供存款并通过在借款人违约时补偿其本金和利息支付的方式不时向机构资助伙伴补充该等存款,在ASC 460、担保项下作为担保责任入账。

自2019年起,集团开始与直接向若干机构资助伙伴提供担保服务的第三方保险公司及担保公司合作。根据相关资金担保安排,第三方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将向这些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本息支付,以防借款人违约。然而,集团须不时向该等保险公司及担保公司的银行账户提供存款及补充该等存款,以防该等保险公司及担保公司在借款人违约时履行其担保责任。有效地,集团提供风险保障措施或保证金,以在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对借款人违约履行保证或保险义务时予以补偿。这些融资担保合同在符合ASC 815-10-15-58项下范围例外的情况下,在ASC 460、担保项下作为担保责任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由若干其他机构资助伙伴提供资金的表外贷款,该等机构资助伙伴保留集团促成的贷款的信贷风险,并不要求集团根据相关安排提供任何担保。因此,本集团并无就该等机构资助伙伴提供资金的表外贷款记录应收担保或担保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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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文附注2(g)所述,在ASC 460项下核算的为本集团表外贷款提供的财务担保属于ASC 326范围,适用CECL方法。

贷款开始时担保负债的估计公允价值根据贴现现金流模型确定,并参考使用CECL存续期方法估计的预期损失率。在初始确认后,随着担保人在基础贷款的期限内解除担保风险,担保负债继续通过在净收入中记录贷记而减少,作为综合经营报表上的“担保收入”。

该担保的预期信用损失(记录为“或有担保负债”的或有方面)在ASC 460项下核算的担保负债(记录为“递延担保收入”的非或有方面)之外单独核算。或有担保负债采用CECL存续期方法确定,并在贷款开始时全额确认。在每个报告日,本集团按组合基准计量相关贷款的或有担保负债,担保的相关信用损失在综合经营报表中记为“或有担保负债拨备”。

下表列出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与递延担保收入相关的债务活动: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千元)

 

期初余额

 

 

894,858

 

 

 

1,538,385

 

 

 

975,102

 

新增借款初始递延担保收益公允价值

 

 

3,162,811

 

 

 

2,100,541

 

 

 

2,754,379

 

释放递延担保收入

 

 

(2,519,284

)

 

 

(2,663,824

)

 

 

(2,423,570

)

期末余额

 

 

1,538,385

 

 

 

975,102

 

 

 

1,305,911

 

下表列出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与或有担保负债相关的债务活动: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千元)

 

期初余额

 

 

882,107

 

 

 

1,808,540

 

 

 

1,079,000

 

担保或有负债准备

 

 

3,203,123

 

 

 

3,655,548

 

 

 

3,174,787

 

净现金支出

 

 

(2,276,690

)

 

 

(4,385,088

)

 

 

(3,709,596

)

期末余额

 

 

1,808,540

 

 

 

1,079,000

 

 

 

54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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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按公允价值计算的贷款

集团不时根据与各自资助伙伴订立的相关合作协议,于贷款逾期一天时取得分期贷款,或向若干资助伙伴购买连续或累计于若干天逾期的若干每月还款的全部贷款。
 

对于本集团从相关融资伙伴取得或购买的贷款,本集团根据ASC 825,金融工具使用公允价值选择权进行会计处理,并在综合资产负债表“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项下作为“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贷款”入账。

由于所收购或购买的贷款并非在价格易于观察的活跃市场上交易,集团采用贴现现金流量估值方法,通过使用适当贴现率对估计的未来净现金流量进行贴现,估计从出资伙伴处获得或购买的贷款的公允价值。未来现金流量净额是根据合同现金流量估计的,并考虑到贷款在购置或购买时的估计未来信贷回收。贷款的公允价值变动以净额报告,并在综合经营报表的“财务担保衍生工具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贷款的公允价值变动”中记录。

(k)
担保衍生品

为确定该担保的会计处理,本集团考虑了ASC 815-10-15-58下的范围例外标准。为了符合这一范围例外的条件,财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以下所有三个标准:(a)规定支付款项仅用于偿还因债务人因发生违约事件或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加速通知而未能在规定的付款日期或加速付款日期履行其所要求的付款义务的被担保方;(b)只有在债务人因(a)中所述条件而支付款项的义务已逾期的情况下才能支付;(c)被担保方是,作为合同中接收担保项下任何索赔的付款的先决条件,无论是通过直接法律所有权还是通过其他安排,在开始时还是在整个期限内都面临不付款的风险。

对于本集团提供的不符合ASC 815-10-15-58项下范围例外的财务担保,本集团将与这些机构资助伙伴的财务担保合同作为衍生工具在ASC 815、衍生工具和套期保值项下进行会计处理,并以公允价值在综合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资产或负债记录。

ASC 815范围内的衍生资产和负债,要求在开始时以公允价值入账,并按照ASC 820,公允价值计量,在持续的基础上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因此,财务担保衍生工具将在每个报告期末以财务担保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确认损益进行后续盯市。融资担保衍生工具的估计公允价值由本集团根据贴现现金流模型,参考累计损失率和担保服务成本边际的估计确定。

(l)
收入确认

本集团综合考虑了相关会计准则,认为本集团对其表内贷款的安排及为其表外贷款提供的担保服务不属于ASC 606,客户合同收入的范围。因此,合并经营报表中“信用便利化服务收入”中包含的“融资收入”和“担保收入”应分别按照ASC 310,应收款项和ASC 460,担保进行会计处理。其他收入流按照ASC 606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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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ASC 606,当客户获得对承诺的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的金额反映出该实体预期为换取该等商品或服务而获得的对价(扣除增值税)时,确认收入。集团确定其与客户的合同以及这些合同中的所有履约义务。然后,集团确定交易价格,并将交易价格分配给集团与客户的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在集团履行其履约义务时或在集团履行其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出于原始付款期限超过12个月的考虑,集团确定安排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反映客户信用风险的折现率,用于调整收入确认的起始对价。重大融资部分产生的利息收入在集团综合经营报表中记为“融资收入”。

ASC范围内收入分拆606

下表按收入来源分列集团在ASC 606范围内的营业收入情况: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千元)

 

分期电商平台服务收入

 

 

 

 

 

 

 

 

 

分期电商平台服务收入

 

 

1,585,625

 

 

 

1,236,679

 

 

 

1,370,533

 

其他服务

 

 

164,884

 

 

 

85,608

 

 

 

138,147

 

分期电商平台服务收入合计

 

 

1,750,509

 

 

 

1,322,287

 

 

 

1,508,680

 

信用便利服务收入

 

 

 

 

 

 

 

 

 

贷款便利化与配套服务费——以信贷为导向

 

 

4,178,477

 

 

 

5,201,429

 

 

 

3,843,372

 

发起后服务费——以信用为导向

 

 

823,404

 

 

 

1,124,495

 

 

 

1,145,190

 

信贷便利化服务收入合计

 

 

5,001,881

 

 

 

6,325,924

 

 

 

4,988,562

 

科技赋能服务收入

 

 

 

 

 

 

 

 

 

贷款便利化与匹配服务费——基于绩效

 

 

702,774

 

 

 

695,872

 

 

 

101,490

 

发起后服务费-基于绩效

 

 

280,574

 

 

 

197,561

 

 

 

206,790

 

转介服务费

 

 

349,927

 

 

 

603,361

 

 

 

1,587,248

 

其他服务

 

 

307,178

 

 

 

384,582

 

 

 

185,807

 

科技赋能服务收入合计

 

 

1,640,453

 

 

 

1,881,376

 

 

 

2,081,335

 

贷款便利化和服务费——以信用为导向,以绩效为基础

 

 

5,985,229

 

 

 

7,219,357

 

 

 

5,296,842

 

ASC范围内营业总收入606

 

 

8,392,843

 

 

 

9,529,587

 

 

 

8,578,577

 

 

下表按收入确认时间分列本集团在ASC 606范围内的营业收入情况: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千元)

 

在时间点确认的收入

 

 

7,155,654

 

 

 

7,876,188

 

 

 

7,110,549

 

随着时间的推移确认的收入

 

 

1,237,189

 

 

 

1,653,399

 

 

 

1,468,028

 

ASC范围内营业总收入606

 

 

8,392,843

 

 

 

9,529,587

 

 

 

8,578,577

 

 

F-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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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团在ASC 606项下的收入确认政策如下:

分期电商平台服务

线上直销

集团主要透过其零售网站www.fenqile.com及其APP从事电子产品的网上直销,并在较小程度上从事具有分期付款条款的家电产品及日用百货产品。

网上直销收入在承诺的商品或服务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的时点确认,一般发生在客户接受商品或服务时。对于集团在货物或服务作为委托人转让给客户之前控制货物或服务的安排,由于其主要负责履行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承诺,受到库存风险的影响,并在确定价格方面拥有酌处权,因此收入按毛额入账。否则,收入将按净额入账。出售商品或服务一般附有退货权,在确定确认收入金额时作为可变对价入账。返回津贴是根据历史经验估计的,对所有呈列期间都不重要。

就该等交易而言,集团产生应收下单借款人的融资款项。网上直销收入及相关应收融资款项作为向延长付款期限的借款人销售产品或服务入账,并在集团履约义务得到履行时按合同现金流量现值入账。

网上直销最初产生的应收融资款可能随后由附注2(f)中讨论的表内或表外贷款所得款项提供资金。

其他服务

集团还经营在线市场,使第三方卖家能够向客户提供其商品或服务。集团根据所提供服务的销售金额赚取佣金费用。收入在基础交易完成时的时间点确认,即在客户接受基础货物或服务时确认。根据ASC 606-10-55-39,集团将服务费按净额确认为收入,因为集团是代理,不存在一般库存风险或没有确定价格的酌情权。对于本集团代表客户选择分期付款条款的客户向第三方卖方付款的这些交易,本集团产生应从借款人处获得的融资应收款项,这些款项随后可能由附注2(f)中所述的表内或表外贷款收益提供资金。

信用便利化服务和科技赋能服务

在信贷便利服务下,收入来自贷款便利和服务费——面向用户和资金伙伴双方提供中介服务的信贷。此外,担保服务产生担保收入。集团还从表内贷款中产生融资收入,这些贷款的资金来源是成立合并信托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化债务,以及由合并小额信贷公司提供资金的贷款。

集团通过以利润分享模式为基础的贷款便利和服务费-绩效、转介服务,以及包括向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服务、订阅服务等在内的其他服务,产生科技赋能服务收入。

贷款便利化和服务费

就表外贷款而言,本集团并无记录由该等贷款产生的应收融资款项,亦无记录对融资伙伴的融资债务。集团赚取贷款便利及服务费,并将其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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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便利服务收入”和“科技赋能服务收入”根据各自安排(如适用)。

贷款便利撮合及后发起服务收入-整体

集团向借款人及作为贷款人的融资伙伴提供中介服务。提供的中介服务包括(i)贷款便利和匹配服务,(ii)发起后服务(即账户维护、收款和付款处理),以及(iii)财务担保(如有)。集团对所有这些服务进行了评估,得出的结论是,贷款便利和匹配服务与发起后服务是不同的,因此是单独的履约义务。该财务担保(如有)在ASC 815,衍生工具和套期保值或ASC 460,担保(如适用)的范围内,并在贷款开始时以公允价值入账。剩余对价根据向客户提供的每项服务的相对独立售价分配给每项履约义务。集团主要采用预期成本加保证金法厘定因采纳ASC 606而导致的相对独立售价。

交易价格为集团预期向其客户转让承诺服务而有权获得的代价金额,扣除增值税。交易价格包含可变服务费,采用预期价值法估算,并以未来期间很可能不会大幅转回的可变对价金额为限。集团评估可变对价的估计是否受到限制。

贷款便利和匹配服务的收入在借款人的借款请求与作为贷款人的融资伙伴成功匹配时在时间点确认。由于此履约义务随着时间的推移得到履行,发起后服务的收入在相关贷款的期限内按比例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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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亦提供担保服务的由若干机构资助伙伴提供资金的表外贷款,在该业务模式下的贷款便利及撮合及后发起服务收入分别在“信贷便利服务收入”项下记为“贷款便利及撮合服务费-信贷导向”及“发起后服务费-信贷导向”。担保服务收入在ASC 460(附注2(f))下的信用便利服务收入项下记作“担保收入”。

对于由若干其他机构资助伙伴提供资金的表外贷款,如本集团不提供担保服务,且不承担借款人在应付贷款人的本金和利息方面的信用风险,则本集团根据基础表外贷款的表现按预定利率收取贷款便利和服务服务费。该业务模式下的贷款便利化及撮合后发放服务收入在“科技赋能服务收入”下分别记为“贷款便利化及撮合服务费-绩效为基础”和“发起后服务费-绩效为基础”。

转介服务

集团透过就其提供的贷款及其他产品将其自有平台上的用户转介至第三方平台或公司而提供转介服务。集团将第三方平台或公司视为其客户,并根据预先约定的由该等客户包销或接收的交易金额或转介给该等客户的合格用户数量的费率向客户收取服务费。交易价格包含可变服务费,采用预期价值法估算,并以未来期间很可能不会大幅转回的可变对价金额为限。集团评估可变对价的估计是否受到限制。该业务模式下的收入在贷款发放、合格用户点击或其他履约义务得到履行时实现成功推荐时,确认为“技术赋能服务收入”下的“推荐服务”。

科技赋能服务收入下的其他服务

集团还从事其他业务,主要包括向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并向客户提供订阅服务(以前称为会员服务),以获得在集团平台和APP上销售产品和服务的收益。集团自该等业务产生的收入于履行履约责任时记入“科技赋能服务收入”项下。

融资收益

集团从其应收融资款项中产生融资收入,其中包括利息收入及其他。

利息收入采用实际利率法在应收融资期限内确认。直接发起成本包括直接归属于发起融资应收款的成本,包括与那些个人从事与发起融资应收款有关的活动所花费的时间直接相关的供应商成本和人员成本。考虑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特征以及每笔单项融资应收款金额相对较小,集团确定发起单项融资应收款产生的直接发起成本微不足道,并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并在综合经营报表的“处理和服务成本”中记录。本集团停止应计利息收入,并在对是否足额、及时收取利息或本金存在合理怀疑时,将截至该日期的所有应计但未支付的利息转回。

其他收入包括表内贷款的提前还款和逾期付款所收取的费用,在提前还款的情况下按预付本金贷款金额的一定百分比的利息或在逾期付款的情况下按逾期金额的一定百分比计算。

客户激励

为激励个人客户使用平台及APP,集团主要提供两大类奖励优惠券:具有降低未来购买产品售价的规定折扣金额的现金优惠券和具有减少未来分期还款的规定折扣金额的还款优惠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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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券和偿还券均由集团酌情免费赠送,赠送时不与平台和APP的任何交易或先前交易挂钩。按照ASC 606-10-32-27,现金券和偿还券在客户未来购买或申请时作为集团收入的减少入账。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为收入减少的现金息票及还款息票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05亿元、人民币8,940万元及人民币8,660万元。

合同余额

本集团将其获得对价以换取转让给客户的产品或服务的权利归类为应收款或合同资产。应收款是一种无条件的对价权利,而合同资产是一种以时间流逝以外的因素为条件的对价权利。通常,贷款便利和撮合服务确认的收入金额超过贷款开始时按照预定付款时间表向客户开具的账单金额。集团并无无条件享有该等超额金额的权利。应收服务费是指集团已履行其履约义务并拥有无条件获得对价权利的对价。在每个报告日,本集团评估合同资产和应收款项是否存在任何减值迹象。减值损失(如有)在综合经营报表中记为“合同资产和应收款项拨备”。

合同负债与每个报告期末未履行的履约义务有关,包括在订阅服务和发起后服务中预收客户的现金付款,记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中包含的“递延服务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年初计入合同负债余额的确认收入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660万元和人民币1.06亿元。

剩余履约义务

余下的履约义务披露提供了截至报告期末尚未确认的交易价格总额,并解释了本集团预计何时在收入中确认这些金额。此外,作为一种实际的权宜之计,本集团不包括原始期限为一年或更短的合同。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分配给与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的客户合同相关的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总额分别为人民币4.38亿元和人民币4.22亿元。鉴于合同条款的情况,预计几乎所有剩余履约义务将在未来三年内确认为收入。

实用权宜之计

本集团已在ASC 606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以下实务变通:

当履约义务为原期限为一年或以下的合同的一部分时,未披露剩余的履约义务。

集团在摊销期为一年或一年以下时将销售佣金支出为所产生的费用。销售佣金支出记入合并经营报表的“销售和营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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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是指库存现金、存放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活期存款,不受提取或使用限制。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集团并无任何现金等价物。

 

(n)
受限制现金

受限制现金主要指:(i)从借款人收到但尚未偿还给出资伙伴的现金或从出资伙伴收到但尚未分配给借款人的现金,这些现金无法用于为集团的一般流动性需求提供资金;(ii)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为合伙商业银行预留的保证金;(iii)通过合并信托和ABS收到但尚未分配的现金。

 

(o)
受限制的定期存款和短期投资

受限制的定期存款包括(i)为集团从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的定期存款,以及(ii)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作为机构融资伙伴存放于合伙商业银行并为其预留的定期存款。

短期投资是指银行定期存款和结构性存款,是在特定金融机构进行的具有浮动利率和本金担保的特定存款。它们的原始期限为大于三个月但小于一年。根据ASC 825,金融工具,对于利率与基础资产业绩挂钩的结构性存款,本集团在初始确认日选择了公允价值法,并以公允价值计量这些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由投资的市场价值反映。

(p)
库存,净额

存货,由可供销售的产品组成,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者列示。2023年9月前,存货成本采用移动平均成本法确定。自2023年9月起,采用先进先出成本法确定存货成本。该等变动对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未按照ASC 250-10-S99-3进行追溯应用。可变现净值是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的预计售价,较少合理可预测的处置和运输成本。由于滞销商品和损坏商品导致存货成本减记至可变现净值的调整入账,这取决于历史和预测的消费者需求以及促销环境等因素。集团对所购买的产品承担所有权、风险和报酬。减记在综合经营报表的收入成本中记录。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所有库存余额均为可供销售的产品。

集团亦提供与集团线上市场相关的履约相关服务,相关佣金费用的收入在“分期电商平台服务收入”项下确认。第三方卖方保持其存货的所有权,因此这些产品不包括在集团的存货中。

 

(q)
长期投资

本集团的长期投资包括对使用计量备选办法核算的私营公司的股权投资、使用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和以贷款形式进行的债权投资。

采用计量备选办法核算的股权投资
 

本集团以公允价值计量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投资除外,通过收益计量。对于本集团对其没有重大影响且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投资,本集团选择按成本减去减值并加减后续调整数记录这些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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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可观察到的价格变化。在这一计量备选方案下,每当同一发行人的相同或类似投资在有序交易中出现可观察到的价格变动时,就需要对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变动。集团作出合理努力,以识别已知或可合理知悉的价格变动。集团还对这些投资在每个报告日是否发生减值进行定性评估。若定性评估表明该投资发生减值,则本集团需根据ASC 820的原则对该投资的公允价值进行估计。如果公允价值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本集团须在其综合经营报表“投资损失”项下确认相当于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差额的减值损失。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

集团采用权益会计法对其拥有重大影响但不拥有多数股权或以其他方式控制的股权投资、根据ASC 323投资-权益法和合资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权益法下,本集团初始按成本入账投资,权益被投资单位的成本与标的权益公允价值在权益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中的差额确认为权益法商誉,计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权益法投资。本集团其后调整投资的账面值,以于投资日期后将其按比例应占各股权被投资方的净收益或亏损确认为收益及来自被投资方的现金分配(如有)。本集团根据ASC 323对权益法投资进行减值评估。权益法投资的减值损失在价值下降确定为非暂时性时,在“投资相关减值”项下确认为收益。

债权投资

为长期投资而持有的贷款按未偿还本金列账,并根据任何核销、贷款损失准备金、任何递延费用或成本以及合并资产负债表上的任何未摊销溢价或折价进行调整。本集团在综合经营报表中使用实际利率法记录与债务投资相关的利息收入。确认的信贷损失备抵反映了集团对将无法收取的金额的最佳估计。

(r)
财产、设备和软件,净额

财产、设备和软件净额按成本减累计折旧、摊销和减值(如有)列报。折旧和摊销在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直线法计算。在建工程指在建建筑物及相关房地,按实际建造成本减任何减值亏损列示。在建工程在建成可供预定使用时转入相应类别的财产和设备。维修和保养费用在发生时计入费用,资产改良资本化。处置或报废资产的成本和相关累计折旧从账目中剔除,由此产生的任何收益或损失在其综合经营报表的“其他,净额”项下反映。估计可使用年限如下:

类别

估计有用寿命

计算机和设备

3年

家具和固定装置

4-5年

租赁权改善

在租赁物改良的预期年限或租期中较短者

Software

3-10年

 

(s)
土地使用权,净额

 

土地使用权指以建设办公为目的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内按直线法摊销,约30年。

(t)
长期资产减值

 

歼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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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例如市场条件的重大不利变化将影响资产的未来使用)表明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无法完全收回或使用寿命比本集团最初估计的要短时,就对长期资产进行减值评估。当这些事件发生时,本集团通过将资产的账面价值与预期使用资产及其最终处置产生的未来未折现现金流量的估计进行比较来评估长期资产的减值。预期未来未折现现金流量之和低于资产账面价值的,本集团按照资产账面价值超过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减值损失。

(u)
其他资产

 

合并资产负债表其他资产主要为对机构资金合作方、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的长期存款、与投资相关的预付款、其他长期资产。本集团评估这些资产的可收回性,并建立备抵以反映预期可收回的净额。备抵是管理层在考虑历史收款活动、资产性质、当前商业环境和可能影响可收回性的相关前瞻性因素后对预期信用损失的估计。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其他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准备分别为人民币2.31亿元和人民币2.28亿元。

集团已于2023年在与投资相关预付国内私人银行股权相关的「投资亏损」项下确认额外亏损人民币2.06亿元,且于2024年及2025年期间并无录得更多亏损。

(五)
公允价值计量

金融工具

会计准则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获得的价格或转移负债所支付的价格。在确定要求或允许以公允价值入账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时,本集团考虑其将进行交易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的市场,并考虑市场参与者在对资产或负债定价时将使用的假设。

会计指引建立了公允价值层次结构,要求主体在计量公允价值时最大限度地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并尽量减少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金融工具在公允价值层次结构中的分类是基于对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输入水平。会计指引确立了可用于计量公允价值的三个输入水平:

第1级适用于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的资产或负债。
第2级适用于存在除第1级所包含的报价以外的对资产或负债可观察到的输入值的资产或负债,例如类似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相同资产或负债在交易量不足或交易不频繁的市场(不太活跃的市场)中的报价;或可观察到或主要可从可观察市场数据得出或得到证实的重要输入值的模型派生估值。
第3级适用于估值方法中存在对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要意义的不可观察输入值的资产或负债。

经常性公允价值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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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应收关联方款项、应付账款、应付关联方款项的账面价值因其短期性而近似公允价值。应收融资款按摊余成本计量。融资债务和应计应付利息按摊余成本列账。由于所采用的利率反映了可比金融工具当前市场报价收益率,应收融资款、融资债务和应计应付利息的账面金额与其各自的公允价值相近。

对于由若干机构资助伙伴提供资金的表外贷款,集团按公允价值核算提供的财务担保。本集团使用重大不可观察输入值计量该等担保负债的公允价值。如果排除这些因素,第3级资产或负债的估计公允价值将受到重大百分比变化的影响,或基于诸如工具的性质和不可观察输入值相对于估值中使用的其他输入值的重要性等定性因素,本集团认为不可观察输入值是重要的。

集团的受限制定期存款及短期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根据市场同类产品的现行利率确定(第2级)。

本集团对从相关出资伙伴取得或购买的贷款选择了公允价值选择权。本集团使用重大不可观察输入值计量这些贷款的公允价值(第3级)。

按非经常性基准进行公允价值计量

本集团仅在确认减值费用的情况下,以非经常性基础以公允价值计量某些金融资产。如果同一发行人的相同或类似投资在有序交易中就可观察到的价格变动计提减值损失或进行公允价值调整,则本集团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计量备选方案下按非经常性基础上的公允价值计量。本集团的非金融资产,例如物业、设备及软件,只有在被确定为减值时,才会以公允价值计量。

 

(w)
销售成本

销售成本包括产品的采购价格、运费和装卸费,以及存货减记。从供应商接收产品的运费计入存货,在向客户销售产品时确认为销售成本。就每一个呈报期间而言,存货的减记都微不足道。

(x)
筹资成本

融资成本包括集团支付给融资合作伙伴的利息费用,包括合并信托和资产支持证券化债务的某些机构融资合作伙伴和第三方投资者,以为其表内贷款提供资金,某些费用以及与获得这些债务有关的递延债务发行成本的摊销,例如发起费和法律费用。

(y)
加工和维修费用

处理和服务成本主要包括与信用评估、客户和系统支持、付款处理服务以及与发起、促进和服务贷款相关的收款服务相关的供应商成本。

(z)
销售和营销费用

销售和营销费用主要包括广告费用和工资以及从事营销和业务发展活动的人员的相关费用。广告费用,主要包括在线广告和线下户外促销活动的成本,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并计入综合经营报表的销售和营销费用。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广告费用总额分别为人民币9.9亿元、人民币10.19亿元及人民币11.60亿元。

(AA)
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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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主要包括参与开发技术平台和网站的IT专业人员的工资和相关费用、服务器和其他设备折旧、带宽和数据中心成本。由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成本微不足道,所有研发成本已在发生时计入费用。

(BB)
一般和行政费用

一般和行政费用包括涉及一般公司职能的雇员的工资和相关费用,包括财务、法律和人力资源;与使用设施和设备相关的成本,例如折旧费用、租金和其他一般公司相关费用。

(CC)
租约

根据ASC主题842(租赁),集团在开始时确定一项安排是否为或包含租赁。使用权资产和负债在租赁开始日根据剩余租赁付款在租赁期内的现值确认。本集团仅考虑在租赁开始时固定和可确定的付款。

集团根据不可撤销租约租赁若干办公用房,于不同日期到期,直至2028年11月。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集团经营租赁的加权平均剩余租期为1.4年,加权平均折现率为5.65%。

不可撤销经营租赁协议下的未来最低租赁付款如下: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千元人民币

 

2026

 

 

32,970

 

2027

 

 

8,858

 

2028年及以后

 

 

3,028

 

未来租赁付款总额

 

 

44,856

 

贴现剩余租赁付款的影响

 

 

(1,943

)

租赁负债总额

 

 

42,913

 

-短期部分

 

 

32,346

 

-长期部分

 

 

10,567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营租赁成本分别为人民币45.3百万元、人民币42.2百万元及人民币41.0百万元,其中不包括原条款少于12个月的租赁合同成本。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短期租赁成本分别为人民币1,980万元、人民币2,250万元及人民币2,450万元。与经营租赁相关的补充现金流信息如下:

 

 

截至12月底止年度
31, 2025

 

 

 

千元人民币

 

经营租赁的现金支付

 

 

44,606

 

以经营租赁负债换取的使用权资产

 

 

21,630

 

 

(dd)
股份补偿

授予集团雇员及非雇员、董事及非雇员董事的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例如股票期权及受限制股份单位,于授予日根据奖励的公允价值按照ASC 718,补偿-股票补偿计量。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扣除估计没收,在必要的服务期(即归属期)内按直线法确认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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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有基于共享的奖励的条款或条件的修改被视为将原奖励交换为新的奖励。增量补偿费用等于紧接修改后的修改后的奖励的公允价值超过紧接修改前的原始奖励的公允价值的部分。对于截至修改日已归属的股票期权,本集团立即将增量价值确认为补偿费用。对于截至修改日仍未归属的股票期权,在该等股票期权剩余服务期内确认增量补偿费用。

授予的股票期权和受限制股份单位一般在四年内归属。

每份获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授予日公司普通股股票的收盘价确定。因此,公司采用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对首次公开发行后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每份获授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公允价值由公司普通股于授予日的收盘价厘定。

没收是在授予时估计的,如果实际没收与这些估计不同,则在以后各期进行修订。集团使用历史数据来估计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的没收,并仅就预期归属的奖励记录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

(ee)
税收

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是根据相关税务管辖区的法律规定的。

递延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法计提,需要对已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事件的预期未来税务后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在这种方法下,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是根据财务报表和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使用预期差异转回当年有效的已颁布税率确定的。

递延税项资产在这些资产变现的可能性大于不变现的情况下予以确认。在作出这一决定时,集团考虑了所有正面和负面的证据,包括预计未来应课税收入的未来冲销和近期经营的结果。如果基于现有证据的权重,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部分或全部不会变现的可能性更大,本集团将记录估值备抵以减少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

不确定的税务状况

为评估不确定的税务状况,集团对税务状况计量和财务报表确认采用可能性大于不可能的阈值和两步法。在两步法下,第一步是通过确定现有证据的权重是否更有可能表明该地位将得到维持,包括解决相关上诉或诉讼程序(如果有的话),来评估确认的税务状况。第二步,将税收优惠衡量为结算时实现的可能性超过50%的最大金额。集团将与所得税事项有关的利息及罚款(如有)分类于所得税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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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
每股净收益

基本每股净收益除以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计算得出。每股普通股净收入是根据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一起计算的,因为这两类股票在公司未分配净收入中拥有相同的分红权。

每股摊薄净收益的计算方法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收益除以该期间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和稀释普通等值股份的加权平均数。普通等值股份包括可转换票据转换时可发行的普通股,使用if-转换法,以及在行使未行使的股票期权和授予限制性股票单位时可发行的普通股,使用库存股法。普通等值股份不计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分母,如果计入此类股份将具有反稀释性。

(gg)
分部报告

集团主要为中国客户从事网上直销服务及网上消费金融服务。本集团并不为内部报告的目的而区分市场或业务线。集团在内部报告中不区分业务条线之间的收入、成本和费用,而是按性质整体报告成本和费用。集团的首席营运决策者,已被确定为首席执行官,在作出有关分配资源和评估集团整体业绩的决策时审查综合业绩,因此,集团只有一个分部。由于集团的大部分长期资产均位于中国,而集团的收入主要来自中国,故并无呈列地域分部。

(hh)
法定准备金

本公司的附属公司、VIE及VIE于中国成立的附属公司须拨付若干不可分派储备金。

根据在中国成立的外国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法律,集团注册为外商独资企业的附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须从其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确定的年度税后利润中拨款,以储备资金,包括一般储备基金、企业扩张基金以及员工奖金和福利基金。拨给一般准备金的款项必须至少为按照中国公认会计原则计算的年度税后利润的10%。普通公积金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的,不需拨付。企业扩张基金和员工奖金福利基金的拨款由各自公司酌情决定。

此外,根据中国公司法,合并后的VIE和VIE的子公司,注册为中国境内公司,必须从其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确定的年度税后利润中拨出包括法定盈余基金和酌情盈余基金在内的不可分配储备基金。对法定盈余基金的拨款必须是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确定的年度税后利润的10%。法定盈余资金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的,无需拨付。酌情盈余基金的拨款由有关公司酌情决定。

普通公积金、企业扩张基金、法定盈余基金和任意盈余基金的使用,仅限于冲减亏损或增加各自公司的注册资本。职工奖金福利基金属于负债性质,仅限于向职工发放专项奖金和为全体职工集体谋福利的资金支付。这些准备金不得以现金分红、贷款或垫款等方式转入公司,也不得进行分配,除非处于清算状态。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于中国注册成立的实体的一般储备基金及法定盈余基金的利润拨款分别约为人民币84.0百万元、人民币71.7百万元及人民币82.6百万元。

(二)
重大风险和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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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风险

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外币实行管制。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集团受该等政府管制的以人民币计价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及受限制定期存款及短期投资分别为人民币40.18亿元及人民币39.74亿元。人民币的价值受制于中央政府政策的变化以及影响中国外汇交易系统市场供求的国际经济和政治发展。在中国,法律规定某些外汇交易只能由经授权的金融机构按中国央行规定的汇率进行交易。集团在中国以人民币以外货币进行的汇款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中国外汇监管机构处理,这些机构需要某些证明文件才能处理汇款。

经营及合规风险

2017年8月,国务院颁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即《融资担保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9年10月,中国银监会等八家中国监管机构颁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即《融资性担保补充规定》。融资担保附则规定,除其他外,向各类机构资金合作方提供客户推荐、资信评估等服务的机构,未经必要批准,不得直接或变相提供任何融资担保服务。否则,监管部门可能会对《融资担保条例》规定的处罚作出规定,并妥善解决集团现有业务。

由于缺乏进一步的解释,《融资担保条例》中“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或《融资担保补充规定》中“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确切定义和范围尚不明确。集团透过不同种类的安排向机构资助伙伴提供各种投资者保护措施,包括提供保证金,以及在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就借款人违约履行担保或保险义务时向其提供赔偿的风险保障措施。不确定这些或其中某些安排是否会被视为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倘该等安排被视为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法规,集团可能会受到处罚及/或被要求改变其现有业务模式,因此,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为努力确保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集团目前已通过有资格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自有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了部分投资者保护措施。集团将融资担保附属公司的实收资本由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3亿元增加至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30亿元。集团将继续努力减轻相关合规风险。

 

信用风险集中

F-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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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续)

 

信用风险是本集团贷款业务最重大的风险之一。本集团根据其应收融资款的估计可能损失记录信用损失准备金。除应收融资款外,主要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受限制定期存款和短期投资、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合同资产和应收款项以及对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的存款等财务报表细列项目中可能使本集团面临重大集中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集团持有其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及受限制定期存款及短期投资于中国知名金融机构及获国际认可评级机构高评级的国际金融机构。截至2025年12月31日,集团约98%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及受限制定期存款及短期投资于中国金融机构持有,其余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及受限制定期、存款及短期投资于中国境外金融机构持有。融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及应收账款通常是无抵押的,来自于从中国客户赚取的收入。与这些应收款和合同资产有关的风险通过集团对其借款人进行的信用评估以及集团对未偿余额的持续监测过程而得到缓解。

客户、供应商、资金合作伙伴集中

没有来自客户的收入个别占呈列的任何期间的总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不存在分别于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分别占本集团应收融资款和合同资产及应收款项账面金额10%以上的应收融资款或应收合同资产及应收客户款项。

有1家、0家及1家存货供应商分别占集团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采购总额的10%以上。1家供应商分别占集团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应付账款的10%以上,具体如下: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5

 

库存供应商A

 

*

 

 

 

18.4

%

库存供应商B

 

 

11.0

%

 

*

 

 

*不到10%。

有两个、两个及两个机构资助伙伴占集团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总资助成本的10%以上。机构资助伙伴分别于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占集团资助债务的10%以上,详情如下: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5

 

机构资金合作伙伴A

 

 

49.9

%

 

 

35.6

%

机构资助伙伴B

 

 

12.3

%

 

*

 

机构资金合作伙伴C

 

*

 

 

 

24.4

%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并无占集团表外贷款来源超过10%的机构资助伙伴。

F-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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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续)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分别有2家和3家担保公司在集团对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存款中的占比超过10%。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5

 

担保公司A

 

 

12.1

%

 

 

14.4

%

担保公司B

 

 

20.4

%

 

 

14.1

%

担保公司C

 

*

 

 

 

11.0

%

 

*不到10%。

(jj)
最近的会计公告

2023年12月,FASB发布了ASU第2023-09号,所得税(主题740)-所得税披露的改进。ASU第2023-09号要求提供有关报告实体有效税率调节的分类信息以及有关已缴纳所得税的额外信息。该指南在未来基础上对2024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有效。允许提前收养。采纳该准则对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并无重大影响。

2025年7月,FASB发布ASU第2025-05号,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ASU第2025-05号为所有实体提供了一种实用的权宜之计,为公共企业实体以外的实体提供了一种会计政策选择,用于估计根据主题606核算的交易产生的流动应收账款和流动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该指南对2025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以及这些年度报告期内的中期报告期有效。允许提前收养。集团目前正在评估采用这一准则对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2024年11月,FASB发布ASU 2024-03,损益表-报告综合收入-费用分类披露(子主题220-40)。此次更新中的修订旨在改进有关公共企业实体费用的披露,并满足投资者关于在通常呈现的费用标题(例如销售成本、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以及研发)中有关费用类型(包括购买库存、员工薪酬、折旧、摊销和损耗)的更详细信息的要求。ASU2024-03在2026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和2027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过渡期间生效。集团目前正在评估新指引对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2025年12月,FASB发布ASU第2025-10号,政府补助(主题832)。ASU第2025-10号确立了关于企业实体收到的政府赠款的确认、计量和列报的指导意见。该指南对2028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包括年内的过渡期)和一年后的所有其他实体有效。允许提前收养。集团目前正在评估采用这一准则对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F-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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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续)

 

 

3.融资应收款,净额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应收融资款净额包括以下各项: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5

 

 

 

(人民币千元)

 

短期:

 

 

 

 

 

 

短期应收融资款

 

 

4,693,817

 

 

 

5,521,164

 

应计应收利息

 

 

77,022

 

 

 

127,948

 

信贷损失备抵

 

 

(102,124

)

 

 

(198,694

)

应收短期融资款总额,净额

 

 

4,668,715

 

 

 

5,450,418

 

长期:

 

 

 

 

 

 

长期应收融资款

 

 

114,247

 

 

 

171,101

 

信贷损失备抵

 

 

(1,820

)

 

 

(3,723

)

长期应收融资款总额,净额

 

 

112,427

 

 

 

167,378

 

 

该等余额为在集团平台及APP上交易的贷款产生的短期及长期应收融资款项,原始期限一般最长可达三年,且无抵押品。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按集团标准冲销政策核销的贷款分别为人民币57.48亿元及人民币66.66亿元。该集团确定,该集团很可能无法收回这些贷款的未付本金。

下表汇总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按到期日分列的应收融资款余额: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5

 

 

 

(人民币千元)

 

几个月后到期

 

 

 

 

 

 

0 - 12

 

 

4,693,817

 

 

 

5,521,164

 

13 - 24

 

 

114,178

 

 

 

171,101

 

25 - 36

 

 

69

 

 

 

 

应收融资款总额(不含应计应收利息)

 

 

4,808,064

 

 

 

5,692,265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应收融资款信用损失备抵活动分别包括以下内容:

 

截至本年度
12月31日,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千元)

 

期初余额

 

(197,407

)

 

 

(61,681

)

 

 

(103,944

)

信用损失准备

 

(627,061

)

 

 

(865,524

)

 

 

(1,016,742

)

冲销

 

939,992

 

 

 

1,083,815

 

 

 

1,226,618

 

从先前冲销中收回的款项

 

(177,205

)

 

 

(260,554

)

 

 

(308,349

)

期末余额

 

(61,681

)

 

 

(103,944

)

 

 

(202,417

)

 

F-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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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续)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逾期应收融资款账龄分析如下:

 

千元人民币

 

1 - 29
天数
逾期

 

 

30 - 59
天数
逾期

 

 

60 - 89
天数
逾期

 

 

90 - 179
天数
逾期

 

 

合计
逾期

 

 

当前

 

 

合计

 

2024年12月31日

 

 

93,205

 

 

 

67,796

 

 

 

58,292

 

 

 

143,553

 

 

 

362,846

 

 

 

4,445,218

 

 

 

4,808,064

 

2025年12月31日

 

 

221,633

 

 

 

165,269

 

 

 

160,909

 

 

 

324,523

 

 

 

872,334

 

 

 

4,819,931

 

 

 

5,692,265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应收融资款分别为人民币1.44亿元和人民币3.25亿元,处于非应计状态。非应计应收融资款的融资收益按收付实现制确认。非应计应收融资款的现金收款将首先应用于任何未支付的本金、滞纳金(如有),然后再确认融资收入。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非应计应收融资款项所赚取的利息及滞纳金分别为人民币74.1百万元、人民币59.5百万元及人民币60.1百万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根据与若干机构资助伙伴订立的投资协议(附注10),已将金额为人民币1190万元及人民币11.97亿元的应收融资款项作为抵押。

信贷质量指标

下表提供了关于拖欠的信息,这是融资应收款的主要信用质量指标。贷款摊余成本按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发起年份列报:

 

 

贷款起源于

 

千元人民币

 

1 - 29
天数
逾期

 

 

30 - 59
天数
逾期

 

 

60 - 89
天数
逾期

 

 

90 - 179
天数
逾期

 

 

合计
逾期

 

 

当前

 

 

合计

 

2023年及以前

 

 

2

 

 

 

5

 

 

 

22

 

 

 

103

 

 

 

132

 

 

 

426

 

 

 

558

 

2024

 

 

2,738

 

 

 

1,819

 

 

 

2,513

 

 

 

16,231

 

 

 

23,301

 

 

 

55,312

 

 

 

78,613

 

2025

 

 

218,893

 

 

 

163,445

 

 

 

158,374

 

 

 

308,189

 

 

 

848,901

 

 

 

4,764,193

 

 

 

5,613,094

 

合计

 

 

221,633

 

 

 

165,269

 

 

 

160,909

 

 

 

324,523

 

 

 

872,334

 

 

 

4,819,931

 

 

 

5,692,265

 

 

4.合同资产和应收款,净额

下表提供了有关本集团与客户的合同资产和担保应收款的信息:

歼40


深圳乐信控股有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续)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5

 

 

 

(人民币千元)

 

短期:

 

 

 

 

 

 

合同资产

 

 

3,721,794

 

 

 

1,572,959

 

合同资产信用损失备抵

 

 

(203,027

)

 

 

(79,802

)

合同资产,净额

 

 

3,518,767

 

 

 

1,493,157

 

应收服务费

 

 

956,827

 

 

 

1,092,334

 

应收服务费信用损失备抵

 

 

(149,057

)

 

 

(152,709

)

应收服务费,净额

 

 

807,770

 

 

 

939,625

 

应收担保款

 

 

1,179,026

 

 

 

1,356,857

 

应收担保款项信用损失备抵

 

 

(57,506

)

 

 

(26,543

)

应收担保款项,净额

 

 

1,121,520

 

 

 

1,330,314

 

长期:

 

 

 

 

 

 

合同资产

 

 

242,786

 

 

 

178,424

 

合同资产信用损失备抵

 

 

(24,988

)

 

 

(10,110

)

合同资产,净额

 

 

217,798

 

 

 

168,314

 

应收担保款

 

 

105,535

 

 

 

153,641

 

应收担保款项信用损失备抵

 

 

(5,931

)

 

 

(4,459

)

应收担保款项,净额

 

 

99,604

 

 

 

149,182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信用损失备抵活动分别包括以下内容: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千元)

 

期初余额

 

 

(269,592

)

 

 

(497,974

)

 

 

(440,509

)

规定

 

 

(622,564

)

 

 

(680,482

)

 

 

(580,989

)

冲销

 

 

438,002

 

 

 

812,307

 

 

 

831,907

 

从先前冲销中收回的款项

 

 

(43,820

)

 

 

(74,360

)

 

 

(84,032

)

期末余额

 

 

(497,974

)

 

 

(440,509

)

 

 

(273,623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逾期余额分别为人民币4.5亿元和人民币3.72亿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88%的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余额源于2025年。

 

5.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5

 

 

 

(人民币千元)

 

应收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款项(i)

 

 

697,472

 

 

 

504,027

 

对机构资助伙伴的存款(二)

 

 

94,196

 

 

 

378,238

 

以公允价值担保衍生资产(附注9)

 

 

-

 

 

 

1,010,471

 

预付库存供应商款项

 

 

63,195

 

 

 

59,189

 

预缴进项增值税

 

 

38,506

 

 

 

46,017

 

租金存款及其他流动资产(三)

 

 

68,281

 

 

 

517,472

 

按公允价值计算的贷款(四)

 

 

359,690

 

 

 

342,640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合计

 

 

1,321,340

 

 

 

2,858,054

 

 

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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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集团在第三方支付服务供应商开立账户,主要是为了便利从/向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收取和转移资金、利息和服务费。应收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款项的余额代表这些账户中暂时持有的金额。
(二)
余额是指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为直接满足本息支付义务而向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存入的存款。
(三)
余额包括按公允价值处置贷款的应收款项和应收融资款人民币 3.60 百万和人民币 454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百万
(四)
本集团对从相关出资伙伴取得或购买的贷款选择了公允价值选择权。作为说明2(j),集团使用重大不可观察输入值计量该等贷款的公允价值。

 

6.物业、设备及软件、净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5

 

 

 

(人民币千元)

 

计算机和设备

 

 

317,923

 

 

 

362,674

 

家具和固定装置

 

 

17,156

 

 

 

18,093

 

租赁权改善

 

 

68,961

 

 

 

75,212

 

Software

 

 

107,917

 

 

 

110,135

 

在建工程

 

 

480,112

 

 

 

773,287

 

财产、设备和软件共计

 

 

992,069

 

 

 

1,339,401

 

累计折旧摊销

 

 

(378,959

)

 

 

(444,355

)

财产、设备和软件共计,净额

 

 

613,110

 

 

 

895,046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物业、设备及软件折旧及摊销开支分别为人民币71.0百万元、人民币75.6百万元及人民币71.0百万元。

7.土地使用权,净额

 

 

2024

 

 

2025

 

 

 

(人民币千元)

 

账面总额

 

 

1,032,000

 

 

 

1,032,000

 

累计摊销

 

 

(169,133

)

 

 

(203,533

)

账面净额

 

 

862,867

 

 

 

828,467

 

 

土地使用权是指以建设办公为目的取得的土地使用权。2020年,集团向地方当局取得土地使用权,现金代价为人民币10.0亿元,现按直线法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内摊销,约为30年。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每年与土地使用权相关的摊销费用为人民币34.4百万元。土地使用权质押用于集团长期借款。参见附注11。借款。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来期间的摊销费用估计如下:

 

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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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续)

 

 

 

2025

 

 

 

(人民币千元)

 

2026

 

 

34,400

 

2027

 

 

34,400

 

2028

 

 

34,400

 

2029

 

 

34,400

 

2030

 

 

34,400

 

此后

 

 

656,467

 

预期摊销费用总额

 

 

828,467

 

 

8.长期投资

股权投资

采用计量备选办法核算的股权投资

本集团不具备易于确定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采用计量备选办法进行会计处理。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集团采用计量替代方法入账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52亿元及人民币1.25亿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累计未实现的股权投资公允价值向上调整数为零。

在2024年和2025年,没有记录与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投资相关的减值费用。2023年,由于财务表现低于预期,集团确认了与无法轻易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相关的9230万元减值。截至2025年12月31日,采用计量替代法核算的股权投资累计减值准备为人民币1.76亿元。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使用计量替代办法入账的集团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变动情况:

 

 

 

截至12月31日,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千元)

 

年初长期投资

 

 

212,700

 

 

 

120,384

 

 

 

151,523

 

加法

 

 

 

 

 

31,139

 

 

 

4,728

 

处置

 

 

 

 

 

 

 

 

(31,139

)

减值

 

 

(92,316

)

 

 

 

 

 

 

年底长期投资

 

 

120,384

 

 

 

151,523

 

 

 

125,112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集团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3.8百万元及零。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录得投资亏损分别为人民币1.5百万元、人民币2.4百万元及人民币19.2百万元于“投资亏损”,乃由于按比例分担权益被投资方的净亏损所致。

债权投资

该债权投资为向被投资方提供的有息贷款形式,由集团于2018年9月收购,本金为人民币1.2亿元。本集团取得的贷款的票面利率为与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挂钩的浮动利率。此次贷款是为了向被投资方提供初始运营资金。

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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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续)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投资损失”中记录的投资损失组为零;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未记录与此项应收贷款相关的利息收入。于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集团按摊余成本入账的应收贷款为人民币1.19亿元。

9.公允价值计量

反复出现

下表列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按经常性公允价值计量和入账的集团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等级:

 

2024年12月31日

 

1级
输入

 

 

2级
输入

 

 

3级
输入

 

 

余额
公允价值

 

 

 

(人民币千元)

 

物业、厂房及设备

 

 

 

 

 

 

 

 

 

 

 

 

限制性定期存款

 

 

 

 

 

58,497

 

 

 

 

 

 

58,497

 

短期投资

 

 

 

 

 

80,000

 

 

 

 

 

 

80,000

 

按公允价值计算的贷款

 

 

 

 

 

 

 

 

359,690

 

 

 

359,690

 

总资产

 

 

 

 

 

138,497

 

 

 

359,690

 

 

 

498,187

 

负债

 

 

 

 

 

 

 

 

 

 

 

 

担保衍生负债

 

 

 

 

 

 

 

 

668,610

 

 

 

668,610

 

负债总额

 

 

 

 

 

 

 

 

668,610

 

 

 

668,610

 

 

2025年12月31日

 

1级
输入

 

 

2级
输入

 

 

3级
输入

 

 

余额
公允价值

 

 

 

(人民币千元)

 

物业、厂房及设备

 

 

 

 

 

 

 

 

 

 

 

 

限制性定期存款

 

 

 

 

 

78,458

 

 

 

 

 

 

78,458

 

短期投资

 

 

 

 

 

 

 

 

 

 

 

 

按公允价值计算的贷款

 

 

 

 

 

 

 

 

342,640

 

 

 

342,640

 

担保衍生资产

 

 

 

 

 

 

 

 

1,010,471

 

 

 

1,010,471

 

总资产

 

 

 

 

 

78,458

 

 

 

1,353,111

 

 

 

1,431,569

 

 

本集团受限制定期存款和短期投资的公允价值根据市场上同类产品的现行利率(第2级)确定。对于由若干机构资助伙伴提供资金的表外贷款,由于集团提供的财务担保并不在报价易于观察的活跃市场进行交易,集团使用重大的不可观察输入值来计量这些担保衍生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第3级)。对于本集团收购或购买的不在活跃市场交易且价格易于观察的表外贷款,本集团采用涉及重大不可观察投入的贴现现金流法计量这些贷款的公允价值(第3级)。

 

如果计量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财务模型中使用的重要输入值在当前市场上变得不可观察或可观察,则转入或转出公允价值等级分类。这些转移自发生期间开始时起被视为有效。本集团在呈列的每个期间均未将任何资产或负债转入或转出第2级和第3级。

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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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不可观察输入

本集团采用贴现现金流模型估计担保衍生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取得或购买的贷款的公允价值。下表列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用于集团第3级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不可观察输入值的量化信息:

 

 

 

 

 

输入范围

 

 

 

 

 

2024年12月31日

 

 

2025年12月31日

 

金融
仪器

 

不可观察
输入

 

最低

 

 

最大值

 

 

加权-
平均

 

 

最低

 

 

最大值

 

 

加权-
平均

 

担保衍生品

 

累计损失率(i)

 

 

1.3

%

 

 

9.9

%

 

 

5.9

%

 

 

1.4

%

 

 

8.1

%

 

 

5.0

%

 

担保服务成本利润率

 

 

7.5

%

 

 

7.5

%

 

 

7.5

%

 

 

7.5

%

 

 

7.5

%

 

 

7.5

%

按公允价值计算的贷款

 

预期未来回收率(二)

 

 

2.6

%

 

 

2.6

%

 

 

2.6

%

 

 

2.0

%

 

 

2.0

%

 

 

2.0

%

 

(一)
以贷款未偿本金余额的百分比表示。
(二)
以取得/购买的贷款本金余额的百分比表示。

下表汇总了与担保衍生工具公允价值相关的活动: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千元)

 

年初担保衍生负债公允价值(第三级)

 

 

861,304

 

 

 

1,357,601

 

 

 

668,610

 

现金收款

 

 

5,512,818

 

 

 

5,544,708

 

 

 

6,358,217

 

净现金支出

 

 

(5,284,198

)

 

 

(7,522,940

)

 

 

(8,036,519

)

公允价值变动(i)

 

 

267,677

 

 

 

1,289,241

 

 

 

(779

)

年末担保衍生负债/(资产)公允价值(第三级)

 

 

1,357,601

 

 

 

668,610

 

 

 

(1,010,471

)

 

(一)
在合并经营报表中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财务担保衍生工具和贷款的公允价值变动净额”。 公允价值变动主要是由于偿还贷款时解除担保义务而实现的公允价值收益,部分被重新计量预期损失率的公允价值损失所抵消。

下表汇总了与获得或购买的贷款的公允价值相关的活动: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4

 

 

2025

 

 

 

(千元人民币,百分比除外)

 

年初取得/购买的贷款公允价值(第3级)

 

 

420,483

 

 

 

359,690

 

获得/购买的贷款开始时的公允价值

 

 

4,592,538

 

 

 

2,542,351

 

现金收款

 

 

(4,923,343

)

 

 

(3,010,218

)

公允价值变动(i)

 

 

310,007

 

 

 

507,381

 

处置

 

 

(39,995

)

 

 

(56,564

)

年末取得/购买的贷款公允价值(第3级)

 

 

359,690

 

 

 

342,640

 

 

 

(一)
在合并经营报表上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融资担保衍生工具和贷款的公允价值变动”。

 

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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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著的经常性第3级公允价值负债输入敏感性

上述某些不可观察输入值的变动可能对担保衍生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产生重大影响。下表汇总了在假设累计损失率变动的情况下,估计不利变动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担保衍生负债和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担保衍生资产的公允价值分别产生的影响: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千元人民币,百分比除外)

 

 

 

加权平均累计损失率(i)

 

 

5.9

%

 

 

如果累计损失率:担保衍生负债公允价值增加/(减少):

 

 

 

 

 

增加10%(二)

 

 

417,725

 

 

 

减少10%(二)

 

 

(417,725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千元人民币,百分比除外)

 

 

 

加权平均累计损失率(i)

 

 

5.0

%

 

 

如果累计损失率:担保衍生资产公允价值增加/(减少):

 

 

 

 

 

增加10%(二)

 

 

(319,096

)

 

 

减少10%(二)

 

 

319,096

 

 

 

 

(一)
以贷款原始本金余额的百分比表示。
(二)
以原始累计损失率的百分比表示。

上述某些不可观察输入值的变动可能对按公允价值计算的贷款的公允价值产生重大影响。鉴于预期未来回收率的假设变化,下表汇总了估计不利变化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按公允价值计算的贷款公允价值的影响: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4

 

 

2025

 

 

 

(千元人民币,百分比除外)

 

加权平均预期未来回收率(i)

 

 

2.6

%

 

 

2.0

%

如果预期未来回收率:按公允价值计算的贷款公允价值增加/(减少):

 

 

 

 

 

 

增加10%(二)

 

 

35,969

 

 

 

34,639

 

减少10%(二)

 

 

(35,969

)

 

 

(34,639

)

 

(一)
以取得/购买的贷款本金余额的百分比表示。
(二)
以原预期未来回收率的百分比表示。

 

其他金融工具

以下为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不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为披露目的估计公允价值的其他金融工具。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动受限制现金、短期投资、应收关联方款项、对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的存款、短期应收融资款和短期合同资产及应收款项由于其短期性,属于账面价值接近公允价值的金融资产。

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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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账款、应付关联方款项、短期借款、短期融资债务和可转换票据由于其短期性,是账面价值接近公允价值的金融负债。

 

非经常性

本集团仅在确认减值费用的情况下,以非经常性基础以公允价值计量某些金融资产。本集团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计量备选方案下按非经常性基础的公允价值计量,前提是对同一发行人的相同或类似投资在有序交易中的可观察价格变动计提减值损失或进行公允价值调整。所使用的相关输入值分类为第3级公允价值计量。

集团的非金融资产,例如物业、设备及软件,只有在被确定为减值时,才会以公允价值计量。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采用市场法估值方法以非经常性基础以公允价值计量一项投资,其中重大不可观察输入值(第3级)包括基于选定可比公司加权平均的企业价值与净资产倍数。公司于2023年确认与该投资相关的减值人民币9230万元。2024年和2025年没有录得额外减值。

10.筹资债务

下表分别汇总了集团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未偿还融资债务: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5

 

 

 

(人民币千元)

 

短期:

 

 

 

 

 

 

对出资伙伴的负债

 

 

2,754,454

 

 

 

2,440,685

 

短期融资债务合计

 

 

2,754,454

 

 

 

2,440,685

 

长期:

 

 

 

 

 

 

对出资伙伴的负债

 

 

1,197,211

 

 

 

850,590

 

长期资金债务总额

 

 

1,197,211

 

 

 

850,590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发生了以下与集团资金合作伙伴相关的重大活动:

对出资伙伴的负债

集团使用来自资金合作伙伴的收益为其表内贷款提供资金,包括合并信托和资产支持证券化债务的第三方投资者。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这些对融资伙伴的负债的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7.4%和5.5%。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资助伙伴分别为集团产生的未偿还应收融资款提供资金总额人民币43.80亿元及人民币33.07亿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190万元和人民币11.97亿元的应收融资款被质押为抵押品,以担保由融资合作伙伴提供资金的基础贷款。

 

11.借款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集团主要向银行进行短期借款,加权平均年利率分别约为5.6%及4.3%。该集团也有长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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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平均年利率为3.9%和3.5%的银行。此类借款以人民币和美元计价。所有借款均指定用于支持集团的一般运营或在建工程,无法用于为集团的应收融资提供资金。

集团于2024年12月31日的若干短期借款,金额为人民币49.8百万元,以集团定期存款质押人民币50.0百万元作抵押。截至2025年12月31日,集团短期借款180.0百万元质押定期存款80.0百万元。

集团于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的长期借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85亿元及人民币6.6亿元,以集团土地使用权质押作抵押。

12.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5

 

 

 

(人民币千元)

 

应缴税款

 

 

1,044,650

 

 

 

1,006,972

 

应付机构资助伙伴的资金(i)

 

 

854,805

 

 

 

853,918

 

按公允价值担保衍生负债(附注9)

 

 

668,610

 

 

 

-

 

应计工资和福利

 

 

443,082

 

 

 

307,538

 

应计风险管理费

 

 

371,741

 

 

 

491,108

 

应计营销费用

 

 

165,612

 

 

 

193,580

 

其他应计费用

 

 

134,621

 

 

 

249,183

 

递延收入

 

 

107,678

 

 

 

554,419

 

应付第三方款项(二)

 

 

81,520

 

 

 

630,323

 

应计专业费用和外包费

 

 

60,777

 

 

 

26,590

 

其他应付款

 

 

41,261

 

 

 

23,516

 

短期租赁负债

 

 

39,723

 

 

 

32,346

 

应计应付利息

 

 

5,596

 

 

 

1,991

 

应计和其他流动负债总额

 

 

4,019,676

 

 

 

4,371,484

 

 

(一)
应付余额主要包括从借款人收到但由于结算时滞尚未转入机构资金合作伙伴账户的还款。
(二)
其中包括来自第三方的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36.0 百万和人民币 587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分别为百万。

 

13.关联方余额及交易情况

 

下表列出集团的三个主要关联方及其与集团的关系:

 

实体或个人名称

 

与集团的关系

吉安市奥信联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吉安市奥信联”)

 

吉安奥信联由集团高级管理层的直系亲属控制。

L.P.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L.P.”)

 

L.P.为集团的股权投资。

 

(a)
本集团订立以下重大关联方交易:

 

(一)
向关联方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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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千元)

 

向L.P.提供的服务。

 

 

 

 

 

4,408

 

 

 

13,425

 

合计

 

 

 

 

 

4,408

 

 

 

13,425

 

 

(二)
向关联方购买服务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千元)

 

向吉安奥信联购买服务

 

 

14,753

 

 

 

35,561

 

 

 

40,314

 

合计

 

 

14,753

 

 

 

35,561

 

 

 

40,314

 

 

(三)
向关联方提供/(偿还)的资金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千元)

 

向L.P.提供的资金。

 



 

45,914

 



 

51,607

 

L.P.偿还的资金

 

 

 

 

 

(37,534

)

 

(四)
向关联方预付股份认购款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千元)

 

预付股份认购L.P。

 

 

-

 

 

 

-

 

 

 

38,091

 

 

(b)
本集团有以下重大关联方余额:

 

(一)
应收关联方款项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5

 

 

 

(人民币千元)

 

集团应收L.P.款项

 

 

61,722

 

 

 

84,531

 

合计

 

 

61,722

 

 

 

84,531

 

 

 

(二)
应付关联方款项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5

 

 

 

(人民币千元)

 

 

 

 

 

 

 

 

集团因吉安奥信联

 

 

10,927

 

 

 

8,708

 

合计

 

 

10,927

 

 

 

8,708

 

 

(三)
向关联方预付股份认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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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5

 

 

 

(人民币千元)

 

 

 

 

 

 

 

 

预付股份认购L.P。

 

 

-

 

 

 

38,091

 

合计

 

 

-

 

 

 

38,091

 

 

14.税收

a)增值税(“增值税”)

 

于呈列期间,集团须就销售电子产品、家电产品及一般商品的网上直销收入征收13%的增值税(如适用),并就订阅费、第三方卖家佣金费用、推荐服务费及向其在中国的客户提供服务所赚取的金融服务收入征收6%的增值税。

根据中国税法,集团亦须就增值税付款征收附加费。

b)所得税

 

开曼群岛

该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公司无需就收入或资本收益缴税。此外,开曼群岛不对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征收预扣税。

香港

根据现行《香港税务条例》,公司于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须就其在香港经营所产生的应课税收入征收16.5%的所得税。此外,于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向公司支付股息无须缴付任何香港预扣税。自2018年课税年度起,公司于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所赚取的首笔200万港元的利润将按现行税率的一半(即8.25%)课税,而余下的利润将继续按现行16.5%的税率课税。

中国大陆

《企业所得税(“EIT”)法》一般对所有企业适用25%的法定所得税率,但对符合条件的HTE和软件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

我们的一家中国子公司在2022年至2024年、2025年至2027年符合HNTE资格,并有权在2022年至2024年、2025年至2027年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相关文件应予保留,以备日后审查之用。

我们的两家中国子公司有权享受中国西部大开发战略15%的优惠所得税率。因此,两家子公司在2023-2030年适用15%的优惠所得税率。同时,广西地税局按照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免征40%的所得。我们的一家中国子公司有权享受2023年至2027年9%的所得税优惠税率。相关文件应予保留,以备日后审查之用。

我们的一家中国子公司自2021年起获得“国家鼓励发展的软件企业”资格。因此,它有权获得2021年和2022年的所得税豁免,以及2023年至2025年12.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国家鼓励发展的软件企业”每年接受有关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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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的其他中国附属公司、VIE及VIE的附属公司须按25%的法定所得税率征收。

中国股息预扣税

根据中国全国人大于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于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实施细则,2008年1月1日之后产生并由中国境内的国际金融机构支付给其非居民企业外国投资者的股息须缴纳10%的预扣税,除非任何此类外国投资者的注册成立司法管辖区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规定了不同的预扣税安排。根据中国与香港的税务安排,作为“实益拥有人”并直接持有中国居民企业25%或以上股权的合格香港税务居民有权获得5%的预扣税率。公司注册成立的开曼群岛与中国并无税务协定。

自2023年起,公司决定将中国子公司的年度利润的一定比例汇入其境外母公司,用于分红。本集团按年度利润的一定比例按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累计计提人民币8,920万元的预提所得税负债。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与中国子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人民币73.73亿元相关的未确认税项负债为人民币7.37亿元。集团仍打算无限期地将这些剩余收益再投资于其中国子公司。

公司未就合并VIE的累计未分配利润所代表的外部基差计提任何税款,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确认的税项负债为人民币4.19亿元,因为经审查后确定,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将该等金额免税转移至公司中国子公司。

企业所得税法包括一条规定,如果实体的有效管理或控制地在中国境内,则在中国境外组织的法人实体将被视为中国所得税目的的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如果非居民法人实体在中国境内发生对制造和业务运营、人员、会计、财产等的实质性和全盘管理和控制,将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尽管目前由于对该问题的中国税务指引有限而产生不确定性,但集团认为,就中国所得税而言,集团在中国境外组织的实体不应被视为居民企业。若中国税务机关随后认定公司及其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子公司应被视为居民企业,则公司及其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子公司将被征收中国所得税,税率为25%。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的所得税费用前收入构成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千元人民币,百分比除外)

 

所得税费用前收入

 

 

1,326,786

 

 

 

1,353,735

 

 

 

2,075,603

 

非内地亏损
中国业务

 

 

(86,910

)

 

 

(120,072

)

 

 

(179,871

)

中国内地业务收入

 

 

1,413,696

 

 

 

1,473,807

 

 

 

2,255,474

 

适用于中国大陆业务的所得税费用

 

 

239,365

 

 

 

231,086

 

 

 

377,680

 

适用于非中国大陆业务的所得税费用

 

 

123

 

 

 

(17

)

 

 

(24,757

)

中国股息预扣税

 

 

21,353

 

 

 

22,206

 

 

 

45,603

 

所得税费用总额

 

 

260,841

 

 

 

253,275

 

 

 

398,526

 

中国内地业务有效税率

 

 

16.9

%

 

 

15.7

%

 

 

16.7

%

集团有效税率

 

 

19.7

%

 

 

18.7

%

 

 

19.2

%

 

F-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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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续)

 

集团并无因潜在少缴所得税开支而产生任何利息及罚款。

集团所得税费用构成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综合全面收益表所包括的所得税开支的当期及递延部分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千元)

 

当期所得税费用

 

 

328,391

 

 

 

545,985

 

 

 

607,087

 

递延所得税费用

 

 

(67,550

)

 

 

(292,710

)

 

 

(208,561

)

所得税费用

 

 

260,841

 

 

 

253,275

 

 

 

398,526

 

 

下表列出中国法定企业所得税(“EIT”)税率与集团上一年度2023及2024年实际税率之间的调节: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中国法定EIT率*

 

 

25.0

%

 

 

25.0

%

免税期的影响

 

 

(6.5

)%

 

 

(8.7

)%

不可扣除费用的影响

 

 

2.5

%

 

 

2.0

%

研发税收抵免的效果

 

 

(4.7

)%

 

 

(4.6

)%

估值备抵变动

 

 

4.9

%

 

 

2.1

%

与其他法域法定税率的税率差异及其他

 

 

(3.1

)%

 

 

1.3

%

预提所得税的影响

 

 

1.6

%

 

 

1.6

%

集团的有效税率

 

 

19.7

%

 

 

18.7

%

*由于集团的大部分业务均位于中国,故采用中国法定所得税率进行调节。

 

下表列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中国法定企业所得税(“EIT”)税率与集团实际税率之间的调节: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金额

 

 

百分比

 

中国法定EIT率*

 

 

518,901

 

 

 

25.0

%

外国税收影响

 

 

20,211

 

 

 

1.0

%

估值津贴变动

 

 

1,523

 

 

 

0.1

%

非应税或不可扣除项目

 

 

 

 

 

 

研发学分

 

 

(63,123

)

 

 

-3.0

%

适用于子公司和合并VIE的免税期

 

 

(118,751

)

 

 

-5.7

%

其他

 

 

(5,838

)

 

 

-0.3

%

其他调整

 

 

 

 

 

 

预扣税款

 

 

45,603

 

 

 

2.2

%

实际税率

 

 

398,526

 

 

 

19.2

%

 

*由于集团的大部分业务均位于中国,故采用中国法定所得税率进行调节。

 

下表列出与集团有关的免税期影响: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单位:千,每股金额除外)

 

免税期效应

 

 

86,655

 

 

 

118,003

 

 

 

118,751

 

基本每股净收益效应

 

 

0.26

 

 

 

0.36

 

 

 

0.35

 

稀释每股净收益效应

 

 

0.24

 

 

 

0.35

 

 

 

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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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税项资产和递延税项负债

递延所得税费用反映用于财务报告目的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值与用于所得税目的的金额之间的暂时性差异的净税务影响。递延所得税资产构成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4

 

 

2025

 

递延所得税资产

 

 

 

 

 

 

-信用损失准备金

 

 

1,388,365

 

 

 

1,323,782

 

-递延担保收入和其他应计费用

 

 

895,892

 

 

 

984,756

 

-或有担保负债

 

 

269,750

 

 

 

136,048

 

-净营业亏损结转

 

 

104,798

 

 

 

104,882

 

-超过扣除限额的广告费用

 

 

8,094

 

 

 

7,942

 

-投资相关损失

 

 

75,440

 

 

 

75,440

 

减:估值备抵

 

 

(107,117

)

 

 

(108,640

)

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

 

 

2,635,222

 

 

 

2,524,210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1,540,842

 

 

 

1,763,235

 

 

递延税项负债的构成部分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4

 

 

20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收合同资产和服务费

 

 

858,273

 

 

 

425,197

 

-应收担保款

 

 

305,281

 

 

 

369,874

 

-预提所得税

 

 

22,206

 

 

 

45,603

 

递延所得税负债总额

 

 

1,185,760

 

 

 

840,674

 

递延所得税负债净额

 

 

91,380

 

 

 

105,212

 

估值备抵变动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年初余额

 

 

(13,038

)

 

 

(78,471

)

 

 

(107,117

)

新增

 

 

(66,967

)

 

 

(35,746

)

 

 

(6,383

)

反转

 

 

1,534

 

 

 

7,100

 

 

 

4,860

 

年末余额

 

 

(78,471

)

 

 

(107,117

)

 

 

(108,640

)

 

当本集团确定未来很可能不会使用递延税项资产时,对递延税项资产计提估值备抵。集团考虑正面和负面证据,以确定部分或全部递延税项资产变现的可能性是否更大。除其他事项外,该评估考虑了近期亏损的性质、频率和严重程度以及对未来盈利能力的预测。这些假设需要作出重大判断,而对未来应课税收入的预测与集团为管理基础业务而采用的计划和估计是一致的。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时适用25%的法定所得税率或适用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集团评估多种因素,包括前几年年度报税时税前扣除信用损失准备的成功经验,得出信用损失准备产生的递延税项资产变现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分别于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的信用损失准备未计提估值备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集团经营亏损结转净额分别约人民币4.22亿元及人民币4.19亿元,分别来自集团若干附属公司、VIE及VIE于中国成立的附属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递延税项资产产生的经营亏损结转净额分别为人民币3.81亿元和人民币3.8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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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剩余的人民币4,080万元和人民币3,210万元预计将在到期前使用,考虑到各自实体的未来应税收入。截至2025年12月31日,经营亏损结转净额人民币3,410万元、人民币7,490万元、人民币2.52亿元、人民币3,060万元及人民币2,720万元,如不使用,将分别于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及2030年到期。

不确定的税收状况

本集团并无就呈列的每一期间确认任何重大未确认的税务优惠。集团没有产生任何与未确认的税收优惠相关的利息,没有将任何罚款确认为所得税费用,也没有预计自2025年12月31日起的12个月内未确认的税收优惠将发生任何重大变化。

15.普通股

2013年11月,公司成立为开曼群岛豁免公司,发行125,0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于2014年7月,本公司根据附注1所述重组成为本集团的控股公司。

2017年12月26日,公司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完成IPO。在此次发行中,12,000,000股ADS,代表24,000,000股A类普通股,以每股ADS 9.00美元的价格向公众发行和出售。公司从IPO中获得的总收益(扣除发行费用)约为人民币6.51亿元(1亿美元)。

紧接IPO完成前,公司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由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组成,每股面值0.0001美元。所有已发行及尚未发行的首次公开发售前A类普通股按一比一基准自动重新指定为B类普通股,所有已发行及尚未发行的首次公开发售前优先股按一比一基准自动转换及重新指定为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持有人享有同等权利,但A类普通股持有人在需要股东投票的事项上有权获得每股一票的投票权,而B类普通股持有人有权获得每股十票的投票权。每股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该集团的结论是,采用双重股权结构对其合并财务报表没有重大影响。

2018年1月,公司IPO的承销商行使期权购买额外的1,800,000股ADS,相当于3,600,000股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以全额覆盖超额配售。公司收到的与1,800,000份ADS相关的收益为人民币9,510万元(约合1,470万美元)。

2018年6月,向公司存托银行发行27,000,000股A类普通股,用于在集团股权激励计划下的奖励行使或归属时为未来发行预留的ADS批量发行。截至2020年12月31日,27,000,000股A类普通股中分别有1,578,904股被视为已发行但由于未转让给承授人而未发行在外。

于2021年6月,向公司存托银行发行15,000,000股A类普通股,用于在集团股权激励计划下的奖励行使或归属时为未来发行预留的ADS批量发行,总计用于批量发行ADS的股份为42,000,000股。

2022年3月16日,公司董事会批准了一项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公司可以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回购总额高达5000万美元的股票/ADS。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在此项回购计划下累计回购约2200万股ADS,总金额约为4800万美元。

于2025年1月,向公司存托银行发行10,000,000股A类普通股,用于在集团股权激励计划下的奖励行使或归属时为未来发行预留的ADS批量发行,总计用于批量发行ADS的股份为52,000,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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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1日,公司董事会批准了一项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公司可以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回购总额高达5000万美元的股票/ADS。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已根据该回购计划合计回购约1200万股,总金额约为2900万美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52,000,000股A类普通股中有4,051,610股因未转让给承授人而被视为已发行但未发行在外。
 

16.每股净收入

基本每股净收益是报告期内每一股已发行普通股可获得的净收益金额。稀释后每股净收益是报告期内每一股已发行普通股可获得的净收益金额,经调整以包括潜在稀释普通股的影响。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拥有潜在普通股,包括授予的股票期权、已发行的限制性股票单位和可在票据转换时发行的普通股。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购买具有反稀释性且不计入稀释每股净收益计算的普通股和限制性股份单位的股票期权按加权平均基准分别为17,525,547股、10,191,236股和2,820,577股。

下表列出所示期间每股基本及摊薄净收益的计算方法: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单位:千元人民币,除份额和每
分享数据)

 

基本每股净收益计算:

 

 

 

 

 

 

 

 

 

分子: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065,945

 

 

 

1,100,460

 

 

 

1,677,077

 

分母:

 

 

 

 

 

 

 

 

 

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基本

 

 

328,523,952

 

 

 

331,403,936

 

 

 

338,943,939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收益—基本

 

 

3.24

 

 

 

3.32

 

 

 

4.95

 

稀释每股净收益计算:

 

 

 

 

 

 

 

 

 

分子: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065,945

 

 

 

1,100,460

 

 

 

1,677,077

 

与可转换票据相关的利息费用转回

 

 

73,807

 

 

 

5,695

 

 

 

 

计算稀释每股净收益时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139,752

 

 

 

1,106,155

 

 

 

1,677,077

 

分母:

 

 

 

 

 

 

 

 

 

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基本

 

 

328,523,952

 

 

 

331,403,936

 

 

 

338,943,939

 

以库存股法行使未行使股票期权时可发行的普通股

 

 

2,838,399

 

 

 

3,379,947

 

 

 

4,959,621

 

以库存股法将已发行的受限制股份单位归属时可发行的普通股

 

 

220,666

 

 

 

4,477,466

 

 

 

11,186,317

 

可转换票据转换时可发行的普通股采用IF—converted method

 

 

28,237,965

 

 

 

1,695,160

 

 

 

 

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稀释

 

 

359,820,982

 

 

 

339,261,349

 

 

 

355,089,877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收益—摊薄

 

 

3.17

 

 

 

3.24

 

 

 

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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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员工福利计划

集团在中国的全职雇员有权通过中国政府规定的定额供款计划享受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基金计划在内的福利。中国劳动法规要求,集团根据员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这些福利,最高不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最高金额。集团对缴款以外的利益没有法律义务。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就该等雇员福利作出的供款总额分别为人民币1.685亿元、人民币1.986亿元及人民币1.129亿元。

 

18.分段信息

经营分部被定义为可获得独立财务信息的企业组成部分,由首席经营决策者(“CODM”)或决策小组在决定如何分配资源和评估业绩时定期进行评估。集团的首席运营官为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Jay Xiao先生。

集团的组织架构是基于主要经营决策者用来评估、查看和运营其业务运营的多项因素,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基础、产品和技术的同质化。集团的经营分部是根据集团主要经营决策者所审查的组织架构及资料,以评估经营分部的业绩。集团整体按性质对收入、成本及开支进行内部报告。因此,集团只有一个经营分部。

单一分部的会计政策与重要会计政策所述相同。主要经营决策者评估单一分部的业绩,并根据同样在综合经营报表和综合收益报表中报告为综合净收益的净收益决定如何分配资源。单一分部资产的计量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并资产总额列报。

主要经营决策者审查集团综合经营及综合收益报表所披露的综合层面的收入和支出,并使用净收入评估资产回报率,并通过对标集团竞争对手,监测预算与实际结果的对比情况,并在竞争分析中进行。竞争性分析和对预算与实际结果的监测被用于评估该部门的业绩和确定管理层的薪酬。

根据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地理位置,集团的大部分收入基本上来自中国。此外,集团的长期资产基本上全部位于中国并源自中国,归属于任何其他个别国家的长期资产数额并不重大。因此,没有列报地理部分。

19.法定准备金和限制性净资产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公司注册为外商独资企业的中国子公司须拨付若干储备资金,即一般储备基金、企业扩张基金以及员工奖金和福利基金,所有这些资金均从子公司按中国公认会计原则报告的年度税后利润中拨付。批款必须至少达到年度税后利润的10%以上的比例,计入一般公积金,直至该公积金达到子公司注册资本的50%。

此外,根据中国公司法,一家境内公司须提供法定盈余资金至少为其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报告的年度税后利润的10%,直至该法定盈余资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一家国内公司还必须根据董事会的酌情权,从其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报告的年度税后利润中提供可自由支配的盈余资金。前述公积金只能用于特定用途,不得作为现金红利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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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实体的分配只能从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计算的可分配利润中支付的要求,中国实体被限制将其部分净资产转让给公司。受限制的金额包括公司中国实体的实收资本、额外实收资本和法定储备。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集团相关中国实体的受限制净资产分别为人民币58.13亿元及人民币72.67亿元。集团相关中国实体的受限净资产占截至2025年12月31日合并净资产的60.8%。由于上述限制,母公司仅在附注24中披露简明财务信息。

20.股份补偿

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营成本和费用中确认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千元)

 

加工和维修费用

 

 

246

 

 

 

3,173

 

 

 

16,232

 

销售和营销费用

 

 

17,454

 

 

 

13,756

 

 

 

19,354

 

研发费用

 

 

23,547

 

 

 

10,715

 

 

 

13,353

 

一般和行政费用

 

 

76,605

 

 

 

66,979

 

 

 

47,236

 

股份补偿费用总额

 

 

117,852

 

 

 

94,623

 

 

 

96,175

 

 

集团在奖励的归属期内按直线法确认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扣除估计没收。集团授出的所有股份奖励仅为服务条件。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就股份补偿于综合经营报表确认的所得税优惠,而集团并无将任何股份补偿资本化,作为任何资产成本的一部分。

2017年10月,集团采纳其2017年股份激励计划(“2017年计划”),该计划允许向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员工、董事及其他合资格人士授予公司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份、限制性股份单位。根据2017年计划,根据所有奖励可发行的A类普通股的最大数量为27,859,634股,加上自2019年1月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开始的2017年计划的十年期间内公司每个财政年度的第一天的年度增加额,数额相当于上一个财政年度最后一天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股份总数的1.0%。期权奖励以董事会确定的行权价格授予。这些期权奖励一般在四年内归属,并在十年后到期。

F-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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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续)

 

股票期权

1)授予雇员、董事和非雇员董事的股票期权

下表列出了授予雇员、董事和非雇员董事的股票期权的活动摘要:

 

 

期权
优秀

 

 

加权
平均
运动
价格

 

 

加权
平均
剩余
订约
生活

 

 

聚合
内在
价值

 

 

 

(单位:千)

 

 

美元

 

 

(年)

 

 

(人民币
千)

 

2022年12月31日

 

 

21,862

 

 

 

0.6894

 

 

 

7.89

 

 

 

69,878

 

已获批*

 

 

8,695

 

 

 

1.2697

 

 

 

 

 

 

 

已锻炼

 

 

(1,927

)

 

 

0.4644

 

 

 

 

 

 

 

取消/没收

 

 

(10,773

)

 

 

0.7456

 

 

 

 

 

 

 

2023年12月31日

 

 

17,857

 

 

 

0.8850

 

 

 

7.43

 

 

 

38,242

 

已获批*

 

 

 

 

 

 

 

 

 

 

 

 

已锻炼

 

 

(3,506

)

 

 

0.6104

 

 

 

 

 

 

 

取消/没收

 

 

(2,334

)

 

 

1.4750

 

 

 

 

 

 

 

2024年12月31日

 

 

12,017

 

 

 

0.8351

 

 

 

6.53

 

 

 

178,662

 

已获批*

 

 

 

 

 

 

 

 

 

 

 

 

已锻炼

 

 

(5,419

)

 

 

0.5850

 

 

 

 

 

 

 

取消/没收

 

 

(1,134

)

 

 

1.1573

 

 

 

 

 

 

 

2025年12月31日

 

 

5,464

 

 

 

1.0084

 

 

 

5.99

 

 

 

27,830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归属及预期归属

 

 

5,264

 

 

 

1.0004

 

 

 

5.99

 

 

 

25,844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可行使

 

 

3,972

 

 

 

0.8625

 

 

 

5.43

 

 

 

24,234

 

 

*于呈报年度内并无向非雇员董事授出股票期权。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向雇员、董事及非雇员董事授出的股票期权的加权平均授予日公允价值分别为每股人民币5.0元、零及零。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已行使的股票期权的总内在价值分别为人民币8.9百万元、人民币37.0百万元及人民币1.33亿元。内在价值计算为股票期权行权日市值与行权价格的差额。

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就授予雇员、董事和非雇员董事的股票期权确认的股份补偿费用总额分别为人民币9,630万元、人民币5,850万元和人民币2,220万元。

2018年8月,公司将根据2017年计划授予的6,263,000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修改为5.15美元。1690万元的增量补偿费用等于紧接修改后的经修改奖励的公允价值超过紧接修改前的原奖励的公允价值的部分。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与授予集团雇员、董事及非雇员董事的非既得股票期权相关的未确认补偿成本(经估计没收调整)为人民币670万元。未确认赔偿费用总额预计将在1.3年的加权平均期间内确认,并可能根据估计没收的未来变化进行调整。


2023年3月,根据2017年计划授予的188.98万份股票期权以1.53美元的行权价交换新的期权;0.53万元的增量补偿费用等于超过公允价值的

F-58


深圳乐信控股有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续)

 

紧接修改后的修改后的裁决高于紧接修改前的原始裁决的公允价值。2023年12月,根据2017年计划授予的169.07万份股票期权被交换为新的期权,行权价为0.92美元;根据2017年计划授予的382.015万份股票期权被相同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单位所取代。人民币1,340万元的增量补偿开支等于紧接修改后的经修改奖励的公允价值超过紧接修改前的原奖励的公允价值的部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每份获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以公司普通股在授予日的收盘价确定,因此,每份获授股票期权的预计公允价值在授予日采用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进行估算,假设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预期波动

 

45.96%~46.68%

 

 

 

 

 

 

 

无风险利率(年利率)

 

3.58%~3.97%

 

 

 

 

 

 

 

行使倍数

 

 

1.5

 

 

 

 

 

 

 

预期股息率

 

 

 

 

 

 

 

 

 

预期期限(年)

 

 

10

 

 

 

 

 

 

 

授予日标的股票公允价值(美元)*

 

0.42~1.66

 

 

 

 

 

 

 

 

*2024年和2025年没有向雇员、董事和非雇员董事授予股票期权。

 

2)授予非雇员的股票期权

下表列出授予非雇员股票期权的活动概要:

 

 

期权
优秀

 

 

加权
平均
运动
价格

 

 

加权
平均
剩余
订约
生活

 

 

聚合
内在
价值

 

 

 

(单位:千)

 

 

美元

 

 

(年)

 

 

(人民币
千)

 

2022年12月31日

 

 

250

 

 

 

0.0001

 

 

 

4.58

 

 

 

1,654

 

已获批

 

 

 

 

 

 

 

 

 

 

 

 

已锻炼

 

 

 

 

 

 

 

 

 

 

 

 

取消/没收

 

 

 

 

 

 

 

 

 

 

 

 

2023年12月31日

 

 

250

 

 

 

0.0001

 

 

 

3.58

 

 

 

1,629

 

已获批

 

 

 

 

 

 

 

 

 

 

 

 

已锻炼

 

 

 

 

 

 

 

 

 

 

 

 

取消/没收

 

 

 

 

 

 

 

 

 

 

 

 

2024年12月31日

 

 

250

 

 

 

0.0001

 

 

 

2.58

 

 

 

5,211

 

已获批

 

 

 

 

 

 

 

 

 

 

 

 

已锻炼

 

 

(250

)

 

 

 

 

 

 

 

 

 

取消/没收

 

 

 

 

 

 

 

 

 

 

 

 

2025年12月31日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归属及预期归属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可行使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就授予非雇员的股票期权确认的股份补偿费用总额分别为零、零和零。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与授予集团非员工的非既得股票期权相关的未确认补偿成本(经估计没收调整)为零。不存在应确认的未确认补偿成本以及应根据估计没收的未来变化进行调整的情况。

F-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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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续)

 

受限制股份单位

下表列出授予雇员、董事及非雇员董事的受限制股份单位的活动摘要:

 

 

股份
优秀

 

 

加权
平均
授予日期
公允价值

 

 

 

(单位:千)

 

 

美元

 

2022年12月31日

 

 

1,378

 

 

 

3.17

 

已获批*

 

 

14,875

 

 

 

1.00

 

既得

 

 

(880

)

 

 

4.23

 

取消/没收

 

 

 

 

 

 

2023年12月31日

 

 

15,373

 

 

 

1.01

 

已获批*

 

 

9,725

 

 

 

1.13

 

既得

 

 

(5,183

)

 

 

1.11

 

取消/没收

 

 

(2,760

)

 

 

0.97

 

2024年12月31日

 

 

17,155

 

 

 

1.05

 

已获批*

 

 

7,196

 

 

 

3.52

 

既得

 

 

(5,107

)

 

 

1.20

 

取消/没收

 

 

(3,060

)

 

 

1.78

 

2025年12月31日

 

 

16,184

 

 

 

1.97

 

 

*于呈列年度,概无向非雇员董事授出受限制股份单位。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公允价值及内在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7.8百万元、人民币75.6百万元及人民币89.9百万元。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就受限制股份单位确认的股份补偿开支总额分别为人民币21.6百万元、人民币36.1百万元及人民币74.0百万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与未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相关的未确认补偿成本为人民币1.678亿元。未确认补偿成本总额预计将在2.7年的加权平均期间内确认。

歼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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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续)

 

21.承诺与或有事项

债务义务

集团的债务义务与1)应付给融资合作伙伴的融资债务和利息;2)支持集团一般运营的借款和3)承诺从某些机构融资合作伙伴购买拖欠贷款有关。

债务义务的预计偿还金额如下:

 

 

1 – 12
月份

 

 

13 – 24
月份

 

 

25 – 36
月份

 

 

36个月以上

 

 

合计

 

 

 

(人民币千元)

 

为债务义务提供资金

 

 

 

 

 

 

 

 

 

 

 

 

 

 

 

对其他出资伙伴的负债

 

 

2,440,685

 

 

 

850,590

 

 

 

 

 

 

 

 

 

3,291,275

 

利息支付(i)

 

 

92,565

 

 

 

52,981

 

 

 

 

 

 

 

 

 

145,546

 

融资债务总额

 

 

2,533,250

 

 

 

903,571

 

 

 

 

 

 

 

 

 

3,436,821

 

长期–定期借款

 

 

94,336

 

 

 

94,336

 

 

 

94,336

 

 

 

377,343

 

 

 

660,351

 

短期–定期借款

 

 

811,455

 

 

 

 

 

 

 

 

 

 

 

 

811,455

 

利息支付(i)

 

 

40,852

 

 

 

19,308

 

 

 

15,841

 

 

 

27,524

 

 

 

103,525

 

借款债务总额

 

 

946,643

 

 

 

113,644

 

 

 

110,177

 

 

 

404,867

 

 

 

1,575,331

 

承建

 

 

226,509

 

 

 

81,380

 

 

 

 

 

 

 

 

 

307,889

 

承诺购买拖欠贷款(二)

 

 

81,890

 

 

 

 

 

 

 

 

 

81,890

 

购买债务总额

 

 

308,399

 

 

 

81,380

 

 

 

 

 

 

 

 

 

389,779

 

(一)
浮动利率付息采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利率计算。
(二)
就与若干机构资助伙伴的安排而言,集团须于该等机构资助伙伴连续或累积拖欠贷款一段时间时,购买由该等机构资助伙伴资助的表外贷款。承诺购买拖欠贷款代表集团购买截至2025年12月31日该等机构资助伙伴尚未出售的拖欠贷款的不可撤销义务。

诉讼

集团可能不时受到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或行政索偿及法律程序的规限。

根据目前可获得的信息,管理层认为这些未解决事项的最终结果,无论是个别的还是总体的,都不合理地可能对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或现金流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然而,诉讼受制于固有的不确定因素,集团对这些事项的看法可能在未来发生变化。本集团在既有可能发生负债又能合理估计损失金额的情况下记录负债。专家组定期审查任何此类负债的必要性。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本集团在这方面没有记录任何重大负债。

22.随后发生的事件

年末至本综合财务报表日期之间未发生可能对实体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交易。

F-61


深圳乐信控股有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续)

 

23.母公司仅简明财务资料

公司的简明财务资料已根据SEC条例S-X规则5-04和规则12-04编制,采用与集团综合财务报表所载相同的会计政策,但公司使用权益法对其附属公司、VIE和VIE的附属公司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通常包含的某些信息和脚注披露已被压缩和省略。脚注披露包含与公司运营相关的补充信息,因此,这些报表不是报告实体的通用财务报表,应与集团综合财务报表附注一并阅读。

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2月31日,公司除已在合并报表中单独披露外,不存在重大资本及其他承诺或担保事项。

简明资产负债表(单位:千,股份和每股数据除外)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附注2(e)

 

物业、厂房及设备

 

 

 

 

 

 

 

 

 

流动资产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4,523

 

 

 

14,265

 

 

 

2,040

 

应收附属公司款项

 

 

348,316

 

 

 

547,997

 

 

 

78,363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7,234

 

 

 

13,699

 

 

 

1,959

 

流动资产总额

 

 

380,073

 

 

 

575,961

 

 

 

82,362

 

非流动资产

 

 

 

 

 

 

 

 

 

对子公司的投资

 

 

13,272,552

 

 

 

14,979,842

 

 

 

2,142,089

 

其他资产

 

 

660

 

 

 

107

 

 

 

15

 

非流动资产合计

 

 

13,273,212

 

 

 

14,979,949

 

 

 

2,142,104

 

总资产

 

 

13,653,285

 

 

 

15,555,910

 

 

 

2,224,466

 

负债

 

 

 

 

 

 

 

 

 

流动负债

 

 

 

 

 

 

 

 

 

应付附属公司、VIE及VIE的附属公司款项

 

 

2,903,332

 

 

 

3,559,792

 

 

 

509,039

 

短期借款

 

 

 

 

 

31,278

 

 

 

4,473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9,947

 

 

 

12,209

 

 

 

1,746

 

流动负债合计

 

 

2,913,279

 

 

 

3,603,279

 

 

 

515,258

 

负债总额

 

 

2,913,279

 

 

 

3,603,279

 

 

 

515,258

 

承诺和或有事项(附注21)

 

 

 

 

 

 

 

 

 

 

 

 

 

 

 

 

 

 

 

股东权益:

 

 

 

 

 

 

 

 

 

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授权1,889,352,801股,已发行309,554,410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发行265,184,774股;授权1,889,352,801股,已发行319,554,412股,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发行263,659,604股)

 

 

205

 

 

 

209

 

 

 

32

 

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授权110,647,199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的71,342,227股;授权110,647,199股,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的71,342,227股)

 

 

41

 

 

 

41

 

 

 

7

 

库存股票

 

 

(328,764

)

 

 

(493,846

)

 

 

(70,619

)

额外实收资本

 

 

3,314,866

 

 

 

3,396,667

 

 

 

485,717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29,559

)

 

 

(27,597

)

 

 

(3,946

)

留存收益

 

 

7,783,217

 

 

 

9,077,157

 

 

 

1,298,017

 

股东权益合计

 

 

10,740,006

 

 

 

11,952,631

 

 

 

1,709,208

 

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13,653,285

 

 

 

15,555,910

 

 

 

2,224,466

 

 

F-62


深圳乐信控股有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续)

 

简明经营报表及综合收益(单位: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附注2(e)

 

营业费用:

 

 

 

 

 

 

 

 

 

 

 

 

一般和行政费用

 

 

(15,749

)

 

 

(10,082

)

 

 

(13,827

)

 

 

(1,977

)

总营业费用

 

 

(15,749

)

 

 

(10,082

)

 

 

(13,827

)

 

 

(1,977

)

利息支出,净额

 

 

(73,750

)

 

 

(5,627

)

 

 

(869

)

 

 

(124

)

应占子公司收入

 

 

1,152,654

 

 

 

1,097,147

 

 

 

1,676,090

 

 

 

239,678

 

其他,净额

 

 

2,790

 

 

 

19,022

 

 

 

15,683

 

 

 

2,243

 

所得税费用前收入

 

 

1,065,945

 

 

 

1,100,460

 

 

 

1,677,077

 

 

 

239,819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065,945

 

 

 

1,100,460

 

 

 

1,677,077

 

 

 

239,819

 

其他综合收益:

 

 

 

 

 

 

 

 

 

 

 

 

外币换算调整,税后净额

 

 

7,297

 

 

 

(16,014

)

 

 

1,962

 

 

 

281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1,073,242

 

 

 

1,084,446

 

 

 

1,679,039

 

 

 

240,100

 

 

简明现金流量表(单位: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附注2(e)

 

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58,579

)

 

 

(43,400

)

 

 

(1,441

)

 

 

(206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处置长期投资收益

 

 

 

 

 

 

 

 

31,139

 

 

 

4,453

 

对集团公司资金使用的现金净额

 

 

(6,040

)

 

 

 

 

 

(201,608

)

 

 

(28,830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6,040

)

 

 

 

 

 

(170,469

)

 

 

(24,377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回购普通股

 

 

 

 

 

 

 

 

(202,129

)

 

 

(28,904

)

给股东的股息

 

 

(135,620

)

 

 

(164,433

)

 

 

(383,137

)

 

 

(54,788

)

偿还可转换贷款

 

 

(1,634,678

)

 

 

(504,237

)

 

 

 

 

 

 

向第三方借款所得款项

 

 

 

 

 

 

 

 

31,278

 

 

 

4,473

 

集团公司资金提供的现金净额

 

 

1,872,954

 

 

 

673,173

 

 

 

692,603

 

 

 

99,041

 

行使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

 

 

5,880

 

 

 

14,899

 

 

 

23,063

 

 

 

3,298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108,536

 

 

 

19,402

 

 

 

161,678

 

 

 

23,120

 

汇率变动对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2,596

 

 

 

491

 

 

 

(26

)

 

 

(4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增加/(减少)

 

 

46,513

 

 

 

(23,507

)

 

 

(10,258

)

 

 

(1,467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

 

 

1,517

 

 

 

48,030

 

 

 

24,523

 

 

 

3,507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48,030

 

 

 

24,523

 

 

 

14,265

 

 

 

2,040

 

列报依据

除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核算外,公司的会计政策与集团的会计政策相同。

对于公司仅简明的财务信息,公司按照ASC 323,投资——权益法和合资企业的规定,按照权益法核算记录对子公司的投资。这些资产在简明资产负债表中列报为“对子公司的投资”,而在子公司的股份在简明经营和综合收益表中列报为“对子公司的收益份额”。母公司仅简明财务资料应与集团综合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F-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