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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5.2 5 ea026549001ex5-2 _呼湖科技.htm HuHUHUTECH International Group INC.美国法律顾问ORTOLI ROSENSTADT LLP关于正在登记的债务证券有效性的意见

附件 5.2

 

Ortoli | Rosenstadt LLP 麦迪逊大道366号
  3楼
  纽约,NY 10017
  电话:(212)588-0022
  传真:(212)826-9307

 

2025年11月19日

 

HUHUTECH International Group Inc。

3-1208天安智汇大院

菱湖路228号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214135

 

女士们先生们:

 

我们担任HUHUTECH International Group Inc.的美国法律顾问,该公司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公司”),涉及于本协议日期提交的F-3表格登记声明(“登记声明”),包括其所有修订和补充,以及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随附招股说明书,涉及公司发行总额不超过300,000,000美元的证券,其中可能包括普通股(“普通股”)、股份购买合同(“股份购买合同”),股份购买单位(“股份购买单位”)、认股权证(“认股权证”)、债务证券(“债务证券”)、权利(“权利”)、单位(“单位”,连同普通股、股份购买合同、股份购买单位、认股权证、债务证券、权利、“证券”)或证券的任何组合。

 

我们已审查以下文件的正本或副本,并经证明或以其他方式识别,令我们满意:(i)注册声明;(ii)注册声明所载的公司招股章程(“招股章程”);(iii)公司将订立的高级契约的形式(“高级契约”,作为注册声明的附件 4.2提交),(iv)公司将订立的次级契约的形式(“次级契约”,作为注册声明的附件 4.3提交,连同高级契约,“契约”),(v)Mourant Ozannes(Cayman)LLP日期为11月19日的意见,2025(作为注册声明的附件 5.1提交),(vi)通过引用并入或视为通过引用并入注册声明的每份文件,以及(vii)公司的法人文件和记录,以及我们认为必要或适当的其他文书、证书和文件,作为下文所表达意见的基础。在此类审查中,我们假定了作为原件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真实性、作为待执行文件的副本或草稿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与原始文件的一致性、所有签名的真实性以及个人或实体完成文件执行的法律权限或能力。至于对下文所表达的意见具有重要意义的各种事实问题,我们依赖了公职人员、公司董事和其他人的陈述或证明。

 

我们还假设,在未经独立调查的情况下,(i)每一份证券将由各方正式授权、签署和交付给他们,其形式基本上是作为登记声明的证据提交的形式(连同与证券有关的任何协议或证书(该等协议和文件,“操作协议”)),而买方则按照商定的对价并按照登记声明和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设想付款,(ii)每一份操作协议,在如此授权、签署和交付后,将构成一项法律,各方(公司除外)的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iii)在转换或行使(或其他基础)证券时发行的任何普通股将获得正式授权、有效发行、全额支付和不可评估,(iv)契约和债务证券以及任何相关的操作协议将受纽约州法律管辖,(v)公司是,并且在签署操作文件时,将在其公司或组织所管辖的法律下有效存在并具有良好的信誉,(vi)公司拥有执行和交付、履行其在经营协议和债务证券项下的义务的所有公司权力和授权,(vii)公司执行、交付和履行经营协议和债务证券不违反公司的任何组织文件或其注册地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以及(viii)执行,运营协议和债务证券的交付和履行以及任何债务证券的发行不与公司所受的任何协议或文书的条款相冲突或构成违反,或违反适用法律或违反对公司具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或政府机构施加的任何要求或限制。

 

 

 

 

在符合前述规定及注册声明所载资格的情况下,我们认为:

 

1. 债务证券,当(i)债务证券已获所有必要公司行动特别授权发行,(ii)与债务证券有关的适用契约已获公司正式授权、签立和交付,(iii)债务证券及其发行和出售的条款已根据适用契约正式确立并获所有必要公司行动授权,(iv)债务证券已由公司根据适用的契约及必要的公司行动妥为签立并会签,并已根据适用的包销或其他购买协议根据注册说明书、招股章程及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所设想的发行及交付,以支付有关款项,及(v)公司已收到必要的公司行动及适用的包销协议或其他购买协议所规定的代价,将是公司的有效及具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对公司强制执行.

 

前述意见受制于适用的破产、破产、重组、暂停、欺诈性转让、欺诈性转让或其他类似法律,这些法律一般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可执行性,这些法律不时生效,并受衡平法一般原则的约束,无论在衡平法程序中还是在法律上考虑,包括适用善意原则、公平交易原则、商业合理性原则、重要性原则、不合情理原则以及与公共政策和其他类似原则相冲突的原则。“公平的一般原则”包括但不限于:限制特定履行和禁令救济的可得性的原则;在选择了另一种补救措施的特定情况下限制补救措施的可得性的原则;要求寻求强制执行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和执行协议的合理性、善意和公平交易的原则;可能允许一方当事人纠正实质性未履行义务的原则;以及提供公平抗辩的原则,如放弃、缺失和不容反悔。我们对任何旨在放弃高利贷法利益的条款的可执行性不发表意见。如果提起实际的强制执行行动,我们的可执行性意见所涵盖的特定合同中的条款可能会由于本函中明确引用的原因以外的原因而被证明不可执行,但是(在本函中包含的所有例外情况、资格、排除和其他限制的情况下)我们认为,此类不可执行性不会阻止有权强制执行该合同的一方实现我们的可执行性意见所涵盖的该合同中的条款所声称为该方提供的主要利益。

 

我们的意见仅限于纽约州法律的适用,我们不对其他联邦法律、其他国家的法律、美国任何州的法律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或对任何州内的任何国内法或任何其他地方机构的法律的任何事项发表意见。没有对任何联邦证券法发表意见。我们的意见仅代表我们对法律的解释,对任何法院都没有约束力、法律效力,不受限制。可能会主张相反的立场,并且一个或多个法院可能会维持这种相反的立场。我们的意见是在本协议发布之日发表的,我们没有义务补充或修改本意见以反映任何变更,包括(i)在适用法律中具有追溯效力的变更,或(ii)在本协议中所述的任何事实、信息、文件、公司记录、契约、声明、陈述或假设变得不真实、不正确或不完整的变更。

 

本信提供给你们,供与注册声明相关使用,未经我们明确书面许可,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分发、引用或以其他方式提及。我们在此同意将本意见作为证物提交注册声明,并同意在注册声明中使用我们的名字,无论它出现在哪里。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7条或SEC的规则和条例要求获得同意的人员类别。

 

非常真正属于你,  
   
/s/Ortoli Rosenstadt LLP  
Ortoli Rosenstadt LL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