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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5 2 展览5june172026renoteso.htm EX-5 附件 2026年6月17日5日re notes意见v1
Cleary Gottlieb Steen & Hamilton LLP或关联实体在上述每个地点都设有办事处。
附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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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7日
美国运通公司
Vesey街200号
纽约,纽约10285
女士们先生们:
We have act as special counsel to 美国运通公司,a New York
法团(“公司”),根据注册声明就其发售
表格S-3(编号333-276975)上公司本金总额750,000,000欧元
2034年6月16日到期的3.835%固定浮动利率票据(“证券”)。这样的登记
声明,经修订,截至其最近生效日期(2026年6月10日),只要与
证券(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430B(f)(2)条确定,
经修订(《证券法》)),在此称为“注册声明”,相关
招股章程,日期为2024年2月9日,并经其招股章程补充,日期为
2026年6月10日,在此称为《招股说明书》。该证券是根据一项高级
日期为2007年8月1日的契约(“基础契约”),由公司与
纽约梅隆银行,作为受托人(“受托人”),经第一次补充
截至2021年2月12日的契约(“第一次补充契约”)和由
截至2023年5月1日的第二份补充契约(“第二份补充
义齿”和以第一次补充义齿为补充的基础义齿和第
第二份补充契约,即「契约」),由公司与受托人各自订立。
在得出以下意见时,我们审查了以下内容
文件:
(a)条款协议的签立副本,日期为2026年6月10日,双方于
公司及其附表一所指名的若干承销商,以及
美国运通公司 –债务证券–承销协议
以引用方式并入其中的基本条文;
(b)注册声明;
(c)招股说明书;
(d)义齿的签立副本;及
美国运通公司,第2页
(e)一份由公司签立的全球证券副本及
经受托人认证。
此外,我们已审核经核证或其他方式的正本或副本
以令我们满意的方式确定公司的所有该等公司记录及该等其他
文件,我们已经进行了这样的法律调查,因为我们认为适当的
以下观点的依据。
在提出以下意见时,我们假定了所有
作为原件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以及与所有文件原件的符合性
作为副本提交给我们。此外,我们已经假设并没有验证准确性关于
我们审查过的每一份文件的事实事项。
基于上述情况,并受制于进一步的假设和资格
载于下文,我们认为该证券已获公司有效发行及
是公司的有效、有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的义务,有权享有
义齿。
凡前述意见涉及效力、约束力或
公司任何协议或义务的可执行性,(a)我们假设
公司与该等协议或义务的另一方已信纳该等法律
在达成此类协议所需的范围内适用于它的要求或
可对其强制执行的义务(除非并无就公司作出该等假设
关于纽约州法律的事项)和(b)此种意见受
适用的破产法、破产法和影响债权人权利的类似法律
公平的一般原则。
我们注意到,根据法规,纽约州的法律规定,一
以美国货币以外的货币作出的判决或判令应
按判决入口日的通行汇率折算成美元
或法令。没有相应的联邦法规,也没有控制性的联邦法院裁决
这个问题。因此,我们对联邦法院是否会判给
以美元以外的货币进行判断,或者,如果这样做,它是否会下令转换
的判决成美元。
上述意见仅限于纽约州法律。
兹同意将本意见作为证物备案至公司的
2026年6月17日表格8-K的当前报告以及标题下使用我们的名字
注册说明书和招股说明书中的“法律事项”。在给予这样的同意时,我们确实
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公约》规定须经其同意的人员类别
《证券法》第7条或《证券交易规则和条例》
下的佣金。
非常真正属于你,
Cleary GOTTLIEB STEEN & HAMILTON LLP
/s/Francesca L. Odell
Francesca L. Odell,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