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Vecinity Inc. –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
1.姓名.Vecinity Inc.董事会通过的这一计划(“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并经不时修订,称为「Vecinity Inc. –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the“计划”).
2.计划的目的.该计划的目的是使公司能够将向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提供服务的个人和实体的薪酬和利益与公司的成功和长期股东价值联系起来。
3.标题和定义
3.1.章节标题完全是为了方便读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构成解释计划的基础。
3.2.在本规划中,下列术语应具有其旁边所列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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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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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作为此类术语根据《守则》第424条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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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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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管理股权激励和股票奖励计划的法律要求、美利坚合众国的任何适用法律、规则和条例以及根据该计划授予奖励的任何国家、州或司法管辖区,作为此类法律、规则、条例和要求应不时到位,包括任何证券交易所规则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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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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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计划授予的期权或股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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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标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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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参与者之间的书面协议或公司提供的通知,其中载明授予参与者奖励的条款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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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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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或在适用法律及公司注册文件的规限下,包括注册成立证明书和附例、为执行本计划(或其任何方面)而获管理局授权的任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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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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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指依据《加州公司法》第25102(o)条颁发裁决的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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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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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任何参与者持有的任何其他文件所载的任何定义,除非董事会在参与者的授标协议中另有决定,否则“原因”一词须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违反公司或关联公司与参与者之间的雇佣条款或咨询协议的任何重要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参与者的任何保密义务(包括关于本计划的保密和根据本计划作出的任何授予)、不当使用公司或关联公司的机密信息或违反信任或违反参与者的任何不竞争义务的事件;
(b)构成违反参与者对公司或关联公司的信托义务和忠诚义务的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披露公司或关联公司的机密信息,以及接受或招揽从公司或关联公司与之有业务往来的个人、顾问或公司实体获得未经授权或未披露的利益,无论其性质如何,或资金或承诺从中收取;
(c)参与者的任何欺诈行为或挪用公司或关联公司的资金;
(d)董事会合理地认为对公司或附属公司的利益有重大损害或损害的参与者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或与之有关的事态;
(e)任何涉及道德败坏或影响公司或附属公司的重罪的定罪;
(f)根据适用法律有理由撤销和/或减少参与者的遣散费权利的情况;
(g)参与者实质性和持续拒绝或忽视履行要求其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遵守有关保密和合理工作场所行为的政策),前提是此种职责预计将由以类似能力受聘的人履行(因死亡、疾病或其他客观上无行为能力而除外);或者
(h)参与者的聘用意向书或咨询协议中定义为原因的任何其他原因;
为免生疑问,澄清了关于参与者是否因故被终止的确定,应由董事会本着诚意作出,并应是最终的,对参与者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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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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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指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凡提述《守则》或根据其订立的规例的特定条文,须包括该条文或规例、根据该条文颁布的任何有效规例,以及修订、补充或取代该条文或规例的任何未来法例或规例的任何类似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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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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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公司的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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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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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cinity Inc.,一家根据特拉华州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或因公司不是存续实体的公司合并或合并而产生的任何继任公司,或在任何并购交易或结构变更中承担该计划的任何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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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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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公司或关联公司为向该公司提供善意服务而聘用的任何自然人或实体,但雇员除外,包括前述为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的实体所聘用的任何个人,且该等服务不与集资交易中的证券要约或出售有关,不直接或间接促进或维持公司股份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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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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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会或董事会的任何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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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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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指已签署雇佣协议并已开始受雇于公司或任何关联公司的任何人,或该公司工资单上的任何人,并具体排除根据适用法律可能被视为公司或关联公司的雇员的任何人(就激励期权而言,公司或公司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的雇员,这些术语在代码第424条中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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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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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参与者为行使期权及购买一股股份而须支付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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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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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期权而言,(i)该等期权获完全行使的时间,或(ii)该等期权的授出日期起计十(10)年,或(iii)该等期权根据下文第11及13条届满的时间,两者中较早者;就股票授标而言–(i)该等股票授标完全归属的时间,或(ii)该等期权根据下文第11及13条届满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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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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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经修订、不时修订的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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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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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的是,截至任何日期,公司普通股的价值确定如下:
(i)如普通股在任何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则公平市值应为该普通股的收市销售价格(或收盘出价,如无销售报告),如在该证券交易所所报的在确定时间之前的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ii)如果普通股由认可的证券交易商定期报价,但未报告销售价格,则公允市场价值应为确定日前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普通股的高出价和低要价之间的平均值,或;
(iii)在没有上述任何情况下,其公平市场价值须由公司董事会诚意厘定;
(iv)对于属于激励期权的期权,在没有上述(i)或(ii)的情况下,董事会在确定之日善意确定的价值为公平市场价值;但前提是董事会应根据《守则》第422(c)(1)节和所有适用的美国税务条例以及据此颁布的其他适用指南作出此类确定;和
(v)对于不属于激励期权但授予美国参与者的期权,在没有上述(i)或(ii)的情况下,董事会根据适用的美国税务条例和根据《守则》第409A条颁布的其他适用指南确定的截至确定之日为公平市场价值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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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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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批准授予奖励的日期,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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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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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被授予作为一份“激励股票期权”在《守则》第422条的涵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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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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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任何一项(不包括任何结构变更或分拆交易):
(a)出售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的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资产,或出售或处置公司一间或多于一间附属公司(不论是否以合并或其他方式),倘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的实质上全部资产由该等附属公司或附属公司持有;
(b)公司与另一实体或与另一实体进行的合并(包括反向三角合并)、合并、合并或类似交易,或为实现紧接合并前公司的全部或基本上全部股东不再直接或间接为公司股东的安排计划;或
(c)向与公司现有股东无关的第三方出售公司全部或几乎全部普通股,无论是通过在12个月期间或在同一收购协议范围内发生的单一交易或一系列相关交易;
在获得董事会具体确认的情况下,该定义还可能包括公司当前股东(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购买紧接收购前该股东不拥有的公司全部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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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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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激励期权以外的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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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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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一股股份的期权,授予参与者,但须遵守本计划的规定和适用的期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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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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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参与者之间的书面协议或公司的通知,其中载明授予参与者期权的条款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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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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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根据计划第5节授予奖励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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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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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这个意思Vecinity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包括对其的任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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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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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计划的规定和适用的授予协议,向参与者授予受限制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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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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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适用的归属日获发行一股股份的或有权利,但须遵守本计划及适用的授标协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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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16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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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根据《交易法》第16条颁布的规则16b-3,不时生效并适用于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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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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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授予、行使或归属奖励时向参与者发行或可发行的公司普通股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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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拆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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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将公司资产转让或出售给公司股东持有其当时在公司持有的相同各自所有权股份的公司或公司实体的交易[即–将资产转让给公司的‘姊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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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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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限制性股票或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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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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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普通股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普通股价格定期报价的其他市场或全国性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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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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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任何重新国内化、股份翻转、为公司创建一个将持有公司几乎所有股份的控股公司或涉及公司的任何其他交易,其中紧接该交易之前已发行的公司普通股继续代表,或在紧接该交易之后通过投票权转换为或交换代表存续、收购或产生的公司的股本至少过半数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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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任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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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指与公司合并或并入的任何实体,或公司的某些业务或某些资产被转让给的任何实体,或购买了公司几乎所有的资产或普通股的任何实体,包括该实体的任何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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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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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裁决或由此衍生的权利相关的任何适用法律要求支付的任何适用税款和其他强制性付款,例如社会保障和健康税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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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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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雇员而言,终止雇用,就董事而言,终止董事职务及就顾问而言,该人与公司或附属公司的咨询或顾问关系届满或终止,或该人的授标协议所载的任何终止事件的发生;
就本计划而言,以下情况不应被视为终止(i)雇员–带薪休假、病假、带薪产假、婴儿护理假、医疗紧急假、军事预备役或董事会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休假;及(ii)顾问–任何临时中断该人向公司和/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的情况,这已获得董事会书面授权;
终止不包括公司与任何关联公司之间或关联公司之间的任何参与者的转让,也不包括“雇员”、“董事”和“顾问”之间以及反之亦然的参与者敬业度状态的任何变化(不减损此种身份变化可能导致的不同税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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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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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任何雇员而言,该雇员与公司或关联公司之间不再存在雇佣关系的授予日之后的第一个日期,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然而,就因故终止而言,终止日期是公司或关联公司向该雇员发送有关该终止的通知的日期;
就任何顾问而言,(i)顾问与公司或附属公司之间的协议终止日期;或(ii)公司或附属公司或顾问向另一方发送有关终止协议的通知的日期,以较早者为准;
就董事而言,个人不再担任适用的董事会成员的授出日期后的首个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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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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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任何奖励或股份而言–出售、转让、转让、质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等奖励或股份或将任何权利授予该等奖励或股份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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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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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授予日为美国居民或为税务目的被视为美国居民的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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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税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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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守则》的适用条款颁布(或在适用范围内提议)的任何财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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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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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计划确定并在授予协议中规定的授予或解除限制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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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划的管理
4.1.董事会有权管理该计划。
4.2.在符合计划、任何适用法律及公司法团文件的规定下,董事会有权酌情:(i)向参与者授予奖励;(ii)确定授予的每项奖励的条款和规定(不必完全相同),包括但不限于授予每位参与者的奖励数量、有关授予奖励的时间和授予范围的规定,出售的相关股份及(激励期权除外)有关奖励及/或股份的可转让性的限制的性质及期限;(iii)修订、修改或补充(经受该等修订不利影响的参与者同意)每项未偿奖励的条款,除非计划条款另有包括;(iv)解释计划;(v)订明、修订及撤销与计划有关的规则及规例,包括公司或任何联属公司经营所在的司法管辖区的授标协议及规管授标的规则的形式;(vi)授权根据计划转换或替代任何或所有奖励或股份,并在必要时取消或暂停奖励,但除非获得参与者同意,否则参与者的利益不会受到重大损害;(vii)加速或推迟(经参与者同意)参与者全部或部分行使的权利,任何先前授出的期权或全部或部分授予任何先前授出的股票奖励;(viii)决定参与者的任何增聘范围或减少对先前授出的期权的归属时间表的影响;(ix)授权任何人代表公司签立任何必要的文书,以实现董事会先前授予的奖励的授予;及(x)作出所有认为对管理该计划必要或可取的其他决定。
4.3.本计划应适用于董事会通过本计划后授予的奖励。
4.4.除非理事会另有决定,否则理事会的所有决定、决定和解释均为最终决定,并对所有参与者具有约束力。
5.资格.可向雇员、董事或顾问授予奖励,但如服务尚未开始,则授予将视实际服务的开始情况而定。根据本协议授予的奖励既不赋予参与者参与的权利,也不取消其根据本计划或公司或关联公司的任何其他奖励或股票计划参与任何其他授予奖励的资格。根据激励期权的定义,激励期权只能授予被允许接收此类期权的员工。
6.为该计划预留的股份.
6.1.在本计划期限内,公司将随时储备和保持足够数量的股份,以满足根据本计划及公司未来可能采纳的任何其他股票和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奖励,
受任何以股票分割、反向股票分割、派发股票红利或类似资本重组事件等方式对公司股本作出的调整,在此后的任何时间。这些股份可能是授权但未发行的普通股,或重新获得公司的普通股。如果期权应被没收、取消、交换放弃;到期;或由于任何原因而未被全额行使而无法行使,则受其约束的股份,除非该计划已被终止,否则将可供未来根据该计划授予。除有关激励期权外,根据该计划发行并随后由公司根据公司可能拥有的任何回购权回购的股份将可供未来根据该计划授予。
6.2.根据激励期权行权可根据本计划发行的股份数量合计最高不超过20万股(第“ISO股票限额”)(可按计划第13条的规定作出调整)。
6.3.这些股份构成公司普通股的一部分,他们在所有意图和目的上享有与公司普通股所附带的权利同等的权利,但须遵守本计划和授予协议的规定。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和章程的任何变更,可能会改变公司普通股所附带的权利,也应适用于股份,本协议的规定应在因任何此类变更而产生的必要修改后适用。
6.4.根据本计划授予奖励不应以任何方式限制公司在未来创造额外和/或其他类别或系列股本,包括可能以任何方式对根据本计划向参与者提供的现有股份拥有任何权利、优先权或特权的类别股票。根据本计划授予奖励不应使任何参与者有权在公司资本发生任何变化、结构变化、分拆交易、并购交易或清算时获得任何补偿(此处规定的调整除外),所有这些详见下文第13节。
7.期权
7.1.格兰特
7.1.1.董事会可全权酌情不时授予期权。根据该计划授予的期权,应以书面期权协议为凭证。每份期权协议应说明(其中包括)期权是激励期权还是不合格股票期权、授予的期权数量、归属日期、行权价格、税收途径以及董事会酌情规定的其他条款和条件,但前提是这些条款和条件与本计划一致。
7.1.2.尽管有上述规定,每份期权的行权价格应设定在或高于适用的每股价格,否则应受《守则》要求的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守则》第422条及其下适用的美国税务条例适用于激励期权的条款。
7.1.3.尽管有上述规定,每份并非激励期权但授予美国参与者的期权,其行权价格应设定为或高于根据该期权可购买的每股公平市场价值(在该期权的授予日确定),否则应定价,并应遵守《守则》第409A条和适用的美国税务条例以及根据其规定的任何适用指南所要求的条款和条件,以便(在最大可能的范围内)豁免该期权不受《守则》第409A条的要求。
7.1.4.激励期权的特殊要求。
7.1.4.1.如果参与者在计划和公司任何其他股票期权计划下的任何日历年度内首次可行使激励期权的股票的总公允市场价值应超过100,000美元,则此类期权应被视为不合格股票期权。该等公允市场价值自每份该等激励期权授予之日起确定。
7.1.4.2.如在建议授予时该个人拥有(或根据《守则》被视为拥有)拥有公司所有类别股票总合并投票权超过10%的股票,则不得向该个人授予任何激励期权,除非(a)该激励期权的行使价格至少为授予该激励期权时该公司股份公平市场价值的110%,且(b)该激励期权自该激励期权授予之日起五年届满后不可行使。
7.2.归属
7.2.1董事会应酌情设定归属标准,这将取决于满足标准的程度,确定将归属的期权数量。董事会可根据持续受雇或与公司或任何关联公司的接触或基于持续受雇或接触以及实现全公司、业务单位或个人目标,或董事会酌情确定的任何其他条件,设定归属标准。 归属条件和时间表应在适用的期权协议中设定。自到期日届满后,不得再行使期权。个别期权的归属条款可能有所不同。
7.2.2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期权的归属应在任何无薪休假期间推迟。恢复服务后,归属将继续进行,每个剩余归属日期应按该无薪休假期间的天数(即移动整个剩余归属时间表并按无薪休假天数延长)推迟。尽管有前述规定,以下不得推迟期权的归属:带薪休假、带薪病假、带薪产假、婴幼儿照护假、医疗急诊假、军队预备役。
7.2.3在获得董事会特别批准的情况下,尽管有上述规定,期权协议可以但不必包括一项规定,即参与者可以在参与者终止日期之前的任何时间选择行使全部或部分未归属部分的期权,但须遵守期权协议中规定的条款(“早期锻炼机制”).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否则如此购买的任何未归属股份将受制于有利于公司的回购权以及公司形式的提前行使股份购买协议中所述的所有其他限制。任何回购权的条款将在适用的期权协议和提前行使购股协议中具体规定。
7.2.4公司与任何关联公司之间或关联公司之间的任何参与者转让时,期权的归属应继续。
7.3.期权可在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可能行使的时间或时间上受不违反计划的其他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7.4.行使期权
7.4.1.期权应通过向公司提交行权通知的方式行使,其形式由公司设定,并附有如下所述的付款。期权的行使须于公司接获行使通知并连同根据该行使所购买的每一股份须支付的全部行使价付款后发生,其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并在符合下文第10.3节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将发行该已行使期权的相关股份,但如此发行的股份不得交付予参与者或任何第三方,除非且直至所有适用税款均已支付至公司完全信纳,且须遵守适用法律。
7.4.2.除非计划或期权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期权可全部或部分行使,但须遵守到期日,前提是该期权并非以零头股份行使,详见下文第10.3节。
7.4.3.在到期日之后提交的期权行权通知,或未包含行权表格要求的所有详细信息的期权行权通知,不予受理,也不具有任何效力。
7.4.4.参与者应签署任何适用法律或公司为发行股份而要求的任何文件。
7.4.5.作为行使期权的条件,公司可要求行使该等期权的人在任何该等行使时声明并保证,购买股份仅用于投资,而目前并无任何出售或分销该等股份的意图,前提是公司的大律师认为需要此类表示。
7.4.6.如果公司在行使任何期权时提出要求,并作为行使任何期权的条件,参与者应作为一方加入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任何协议,该协议规定了公司股东的某些义务以及对公司股票转让股份的某些限制和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带来”条款的条款,通过执行公司要求的任何文件,包括任何合并或收养协议。
7.5.考虑
7.5.1.受期权约束的每一股份的行使价应由董事会根据适用法律以其唯一和绝对酌情权确定,但须遵守董事会不时确定的任何准则,但受授予美国参与者的期权约束的每一股份的行使价不应低于上文第7.1.2和7.1.3节详述的每股公平市场价值。每份期权协议将包含为其所涵盖的每份期权确定的行权价格。
7.5.2.行权价应在行使期权时以现金或支票支付,或以董事会确定的任何其他方式支付。如果公司的普通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董事会可能会考虑允许无现金行使,或任何其他行使方式,但须遵守适用法律的规定。如果在行使期权之日,公司随后允许无现金行使,参与者将能够通过这样一个符合适用法律并确保及时向公司交付支付行使价和任何税款所需金额的计划,参与“当日出售”无现金经纪行使计划,其中涉及一名或多名经纪人。
7.5.3.行使价应以董事会酌情决定的公司或参与者的主要经济环境的货币(即公司的功能货币或参与者的支付货币)计价。
8.限制性股票
8.1.董事会将根据以下条款和条件确定将向谁提出购买限制性股票的要约以及该要约的条款,包括股份数量、参与者将支付的购买价格、股份将受到的限制以及限制性股票的所有其他条款和条件。限制性股票须遵守公司与参与者之间的书面奖励协议,其形式由董事会不时批准。受限制股份奖励将于奖励协议以电子或书面形式交付予该人之日起三十(30)日内,由参与者签署及交付奖励协议并向公司全额支付股份而获接纳。倘该等人士未于该三十(30)天内签立及交付授标协议及向公司全额支付股份,则要约将终止,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任何代表受限制股份的证明书,须载有董事会厘定的图例。
8.2.自授予日开始,在签订授标协议和支付股份的适用购买价款的前提下,参与者应就所有限制性股票成为公司的股东,并应拥有股东的所有权利,包括对该等股份的投票权,以及收取就该等股份作出的分配的权利,包括定期现金股息(董事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条件是,在没有相反的董事会行动的情况下,就任何限制性股票作为股息或其他方式分配的任何股份或任何其他财产(定期现金分配除外),如果限制尚未失效,则应受到与该限制性股票所涵盖的股份相同的限制,详见适用的授予协议。
8.3.参与者不得在授予协议中详述的限制失效之前转让或出售根据该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制期限”).
8.4.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届满未被事先没收的,应当向参与者交付归属于该限制性股票的股份凭证(或者,如果之前已发行凭证,则在归还之前已发行的凭证时交付替换凭证)。除适用法律、参与者受约束的适用协议或董事会施加的其他限制另有规定外,所有图例应在交付给参与者时从上述证书中删除。虽有前述规定,以采用记账记账方式为限,不得出具实证。
8.5.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在任何无薪休假期间,限制期限应予推迟。恢复服务后,限制期限应继续,并按该无薪假期的天数延长。尽管有前述规定,但以下不得顺延限制期限:带薪休假、带薪病假、带薪产假、婴幼儿照护假、医疗急救假、军队预备役。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应在公司与任何关联公司之间或关联公司之间的任何参与者转让时继续进行。
如公司在授予或归属限制性股票时提出要求,并作为发行任何无限制股份的条件,参与者应作为任何一方加入任何
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协议规定了公司股东的某些义务以及对公司股票转让股份的某些限制和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带来”条款的条款,通过执行公司要求的任何文件,包括任何合并或收养协议。
9.限制性股票单位
9.1.格兰特
9.1.1.董事会可全权酌情不时授予受限制股份单位。根据该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单位,应以书面授予协议为凭证。每份授标协议应说明(其中包括)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单位数量、归属日期、税收途径以及董事会酌情规定的其他条款和条件,但前提是这些条款和条件与本计划一致。
9.2.归属.
8.2.1董事会应酌情设定归属标准,根据达到标准的程度,该标准将确定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单位的数量和发行股票的时间。董事会可根据对公司或任何关联公司的持续参与或服务,或基于持续参与或服务以及实现全公司、业务单位或个人目标,或董事会酌情确定的任何其他条件,包括与在一定时期内发生首次公开募股或并购交易有关的条件,设定归属标准。归属条件和时间表应在适用的授予协议中设定。
8.2.2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在任何无薪休假期间,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归属将被推迟。恢复服务后,归属将继续进行,每个剩余归属日期应按该无薪休假期间的天数(即移动整个剩余归属时间表并按无薪休假天数延长)推迟。尽管有前述规定,以下不得延期授予限制性股票单位:带薪休假、带薪病假、带薪产假、婴幼儿照护假、医疗急诊假、军队预备役。
8.2.3限制性股票单位的归属应在公司与任何关联公司之间或关联公司之间的任何参与者转让时继续进行。尽管如此,归属条件可能会发生变化,以符合当地的税收影响,但对归属的任何变化应以参与者的书面同意为前提。
9.3.限制性股票单位的结算.在限制性股票单位归属后,公司应在合理时间内以参与者的名义发行股票,但须遵守适用法律并支付与该发行相关的任何税务责任。
9.4.投票权.限制性股票单位持有人在限制性股票单位结算时发行股份前无表决权。
9.5.债权人的权利.限制性股票单位持有人除公司一般债权人的权利外,不享有其他权利。限制性股票单位代表公司的一项无资金和无担保债务,但须遵守适用的授标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9.6.受限制股份单位的转让或过户.除非适用的授标协议另有规定,然后仅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限制性股票单位不得预期、转让、附加附加、选择、转让或受制于任何债权人的程序,无论是自愿、非自愿或通过法律实施。违反本节规定的行为,无效。然而,本条并不妨碍参与者指定受益人,在参与者死亡的情况下,该受益人将获得任何已发行的既得限制性股票单位,也不排除通过遗嘱或根据血统和分配法律转让既得限制性股票单位。
9.7.股息等值支付.董事会可允许持有限制性股票单位的参与者在向股份持有人支付股息时获得相当于以股息方式支付的金额的已发行限制性股票单位的付款。董事会全权酌情决定,该等股息等值可在向股东支付股息的同时支付,或延迟至根据受限制股份单位发行股份时支付,并可能受制于与受限制股份单位相同的归属要求。如果董事会允许对限制性股票单位进行股息等值支付,则此类支付的条款和条件将在授予协议中规定。
10.奖励条款及条件.根据该计划授予的奖励应以相关奖励协议为证明,并应遵守以下条款和条件以及奖励协议中包含的与之不抵触的其他条款和条件,由董事会确定:
10.1.裁决的不可转让性.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激励期权的情况除外),除非根据下文第11.2.1.2节,否则奖励不得由参与者转让。由此产生的裁决或权利不受抵押、扣押或其他故意设押的约束,且不得就此签发授权书,无论该授权书是立即生效还是在未来日期生效。
10.2.一次性福利. 奖励和相关股份是授予参与者的非常、一次性福利,不是也不应被视为任何目的的工资组成部分,包括在计算任何适用法律规定的任何所需遣散费(如适用)时。
10.3.分数.奖励不得转换为股份的零头。代替发行零碎股份,在授予奖励的一小部分时,公司应将奖励的任何该等零碎(代表获得0.5或更多股份的权利)转换为一股股份,并应将奖励的任何该等零碎(代表在不发行任何股份的情况下获得少于0.5股股份的权利)消灭。
10.4.任期.任何奖励的全部或部分行使或归属,不得在该奖励的到期日后进行。
11.终止雇用或聘用。
11.1.未归属奖励.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在终止的情况下:(i)截至终止日期尚未归属的任何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或其部分,须立即于终止日期届满,及(ii)任何仍受限制的限制性股票 应受制于计划和/或授予协议中规定的某些方的回购权。
11.2.既得期权
11.2.1.非因故终止。
11.2.1.1.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在非因故终止的情况下,于终止日期归属的任何期权或其部分可予行使,但仅限于在终止日期后(i)第九十(90)天或(ii)到期日(以较早者为准)结束的一段时间内(但须遵守下文第13条关于提前到期或某些事件的其他处理的规定)行使,但仅限于该期权在终止日期时归属的范围内。如在终止日期后,参与者未在上述或期权协议规定的时间内行使其期权,则该期权自动失效。
11.2.1.2.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如果(i)因参与者死亡或残疾而终止或(ii)参与者在第11.2.1.1节所述期间内死亡,则可由参与者在残疾情况下行使选择权(在截至死亡之日所赋予的范围内)、参与者的法定监护人、参与者的遗产,或由通过遗赠或继承获得行使选择权权利的人(“受让人"),但仅限于在(1)死亡日期后十二(12)个月的日期或因残疾而终止日期(视情况而定)(或选择协议中指明的更长或更短的期间)或(2)到期日(以较早者为准)结束的期间内(但须遵守下文第13条关于在某些事件上提前到期或其他治疗的规定)。如果在因残疾(视情况而定)死亡或终止后,未在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期权,则该期权将到期。向任何受让人转让期权须以向公司提供书面通知及受让人签署公司要求的任何文件为准。任何选择权的所有条款,无论是在本计划、选择权协议和/或与该选择权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均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11.2.1.3.如果仅仅因为发行股票将违反任何适用法律的要求而在任何时候禁止在终止日期或死亡之后行使期权,那么该期权将在以下情况下到期:(i)在终止的情况下-在合计九十(90)天期间结束时,或(ii)在死亡的情况下-在合计十二(12)个月期间结束时,在此期间行使期权不会违反此类要求。
11.2.1.4.明确了在终止日期之后的这些期间内,参与者的奖励权利不得继续归属。
11.2.1.5.董事会有权全权酌情延长上文第11.2.1.1– 11.2.1.3条详述的行权期;但除非获得受此影响的参与者的同意,不得(i)就根据《守则》第424(h)条或任何美国税务条例或其下的其他指引将构成该奖励的延期或续期的任何奖励奖励奖励,或(ii)就根据《守则》第409A条或任何美国税务条例或其下的其他指引将构成该奖励的延期或续期的任何美国参与者所持有的任何奖励作出该等延期。
11.2.2. 因故终止.如参与者受雇或受聘于公司的工作因故终止,则截至终止日期尚未行使的任何奖励或其部分应立即于终止日期届满。
11.3.任何参与者均无权就其在终止日期被阻止继续授予奖励向公司提出索赔。该等参与者不得
有权就裁决获得任何补偿,如果该参与者与公司的雇佣或聘用未被终止,则本应归属于他本人。
12.没有雇佣、服务、奖励或股份的权利.授出奖励、归属任何奖励或根据计划发行股份,均不会对公司或联属公司施加任何义务,以继续雇用任何雇员或聘用任何顾问或提供董事服务,且不会削弱或影响公司或联属公司在任何时间和/或在任何或无任何原因的情况下终止该参与者的雇佣或服务关系的权利,无论是否有因由,即使该终止是在紧接任何奖励归属之前。任何参与者或其他人不得就获授任何奖励或任何奖励的归属提出任何申索,不论该申索在紧接授出后或归属前已届满。没有义务统一对待参与者,或奖励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奖励的条款和条件以及董事会对每个参与者的决定和解释不必相同(无论这些参与者是否处于类似的情况)。
计划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阻止公司采纳、调整或继续有效的补偿安排,而补偿安排可能(但不必)规定授予奖励或股份。
13.受该计划规限的股份的调整
13.1.因资本变动而作出的调整.如果公司的普通股在任何时候通过派发股票红利(红股)、股票分割、合并或交换股票、资本重组或公司或公司的任何其他类似事件进行变更或交换,并在相同情况发生的情况下,则受ISO股份限制的股份数量和类别,受该计划约束的奖励的基础股份数量和类别以及期权的行权价格应进行适当和公平的调整,以便通过该事件保持奖励所代表的比例权益部分和期权的总行权价格,提供了但不得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或其他发行股份的认购权分配(供股)而作出调整。零碎股份按照上述第10.3节的规定处理。除本协议另有明文规定外,公司发行任何类别的股票或可转换为任何类别股票的证券,均不得影响期权基础股份的授予数量或行使价,且不得因此而作出调整。根据本条作出的任何调整,如有需要,应以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裁定或批准为准。除非获得受影响参与者的同意,如果调整将构成根据《守则》第424(h)条或任何美国税务条例或其下的其他指南对期权的修改,则不得根据计划(i)就激励期权进行调整;如果调整将构成根据《守则》第409A条或任何美国税务条例或其下的其他指南对期权的修改,则不得根据计划(i)对美国参与者持有的任何期权进行调整。
13.2.结构性变化所致的调整。在发生结构性变动时,受计划规限的奖励的基础股份应根据与公司普通股相关的交换进行交换或转换为公司或继任公司的股票,而行使价(如适用)和奖励基础股份的数量应根据结构变动的条款进行调整。所需的调整应完全由董事会本着诚意确定,并应在收到所需的任何批准,包括必要时的任何税务裁定后方可作出。
13.3.因分拆交易而作出的调整。如果发生分拆交易,董事会可以确定奖励持有人有权获得新公司的股权
根据分拆交易中授予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权益,并考虑到奖励条款,包括归属时间表和行使价(如适用),因分拆交易而形成。有关分拆交易范围内参与者权利的确定应由董事会全权酌情决定。
13.4.并购交易.
13.4.1在不减损董事会在计划下的一般权力的情况下,如发生任何并购交易,董事会有权(但无义务)全权酌情决定,无需参与者同意和采取行动,也无需任何事先通知要求,确定以下任何一项:(i)规定承担或交换奖励和/或股份以换取奖励和/或股份和/或继任公司或其母公司或关联公司的其他证券或权利;和/或(ii)规定交换奖励或股份以换取货币补偿(包括为免生疑问而将奖励兑现以换取净值);和/或(iii)确定所有未归属的奖励和未行使的已归属期权将在该并购交易之日到期而无需付款;和/或(iv)确定交换、假设,上述详述的转换或购买将受制于任何付款或托管安排,或在并购交易范围内确定的与公司普通股有关的任何其他安排和/或(v)规定根据董事会确定的条款和条件加速归属全部或部分股份的此类奖励。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决定,在并购交易完成后,任何裁决的条款应以其他方式修订、修改或终止,这是董事会善意认为适当的。在承担和/或替代裁决的情况下,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否则应作出适当调整,以反映该等行动,且裁决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和条件应基本保持不变,包括但不限于归属时间表,所有这些均以董事会的决定为准,而该决定应由董事会全权酌情决定和最终决定。根据本节的规定,在并购交易之后向参与者授予任何奖励和/或股份的替代品,应被视为完全符合本计划的条款。根据本条第14.4款交换的奖励和/或股份的价值应完全由董事会本着诚意确定,除其他外,应基于公平市场价值,其决定应是最终决定,并对所有参与者具有约束力。
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且在不减损前述规定的情况下,任何未承担或交换奖励和/或股份和/或其他证券或权利或未兑现的奖励,应在紧接并购交易完成之前到期。委员会根据本条第14.4条所拥有的权力及权力,或其行使或实施,均不得(i)以任何方式受到可能导致任何裁决持有人的任何不利后果(税务或其他方面)的限制或限制,及(ii)如,除其他外,在授予时作为裁决的特征,应被视为构成该持有人在本计划下的权利的变更或修正,也不应将任何此类不利后果(以及任何相关税务机关的任何税务裁决或其他批准或确定可能导致的任何不利税务后果)视为构成该持有人在本计划下的权利的变更或修正。
13.4.2为施行本条第13.4条,确定前述假设或交换的机制,须由董事会与继任公司议定。
13.4.3在不减损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发生并购交易,董事会有权全权酌情要求参与者在设定的时间段内行使所有既得期权,并按照适用于
作为并购交易的一部分,其他股东出售了他们公司的普通股。各参与者承认并同意,董事会有权授权其任何一名成员就该参与者所持股份以惯常形式签署股票转让契据,且该股票转让契据对该参与者具有约束力。
13.4.4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根据上述确定的并购交易范围内的奖励处理方法将在董事会唯一认为会阻止并购交易发生,或对并购交易构成重大风险的情况下,董事会可对参与者持有的不同奖励确定不同的处理方式,以便在并购交易范围内并非对所有奖励都一视同仁。
13.4.5如果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该并购交易中公司股份的每股价值(“价外奖励”),董事会有权取消并终止该等期权,该期权自并购交易完成时生效,无需考虑
13.4.6如果在并购交易时取消奖励,公司应以就并购交易向公司未在董事会中有代表的任何其他股东提供通知的方式向这些参与者提供通知。该等通知应根据本公司的记录发送至参与者最后已知的地址。公司不承担任何义务确保参与者实际收到该通知。
13.4.7经澄清,除其他外,本第13.4节应适用于根据并购交易定义(c)小节合计构成并购交易的部分交易,而在每项此类交易中,董事会应拥有本第13.4节规定的全部权力和权力。
13.5.清算.如果公司被提议解散或清算,除非董事会另有规定,所有裁决将在紧接此类提议行动完成之前到期。
13.6.参与者应签署公司或任何继承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母公司要求的任何文件,以影响在本第13条范围内确定的任何行动。未能执行任何该等文件可能会导致该参与者所持有的任何奖励到期和取消,由董事会以其唯一和绝对酌情权决定。
14.税收和预扣税
14.1.就奖励和/或股份征收的任何税款,包括但不限于授予奖励和/或行使或将奖励归属为股份,和/或转让、放弃或奖励和/或股份到期,以及/或出售股份,应由参与者单独承担,如其继承人或受让人死亡,则应由参与者承担。公司、关联公司或任何代其行事的人,均无须直接或间接承担前述税款,亦无须在参与者的薪金或薪酬中累加该等税款。适用的税款应从出售股份的收益中扣除,或由参与者支付给公司或关联公司。在不减损前述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和关联公司有权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规则、法规的要求预扣税款,并有权从公司或关联公司(如适用)以其他方式应支付给参与者的款项中扣除任何税款。
14.2.公司在授予、行使或归属奖励时交付股份或出售或转让股份的义务须由参与者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支付其应缴的所有税款(或董事会和受托人(如适用)满意的付款规定)。
14.3.参与者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或计划须承担的、由公司或关联公司支付的、或公司或关联公司须支付的任何税款(包括与税款和/或预扣税款有关的任何类型的利息和/或罚款和/或关联差异),经请求后,参与者应立即向公司和/或适用关联公司作出赔偿。公司和关联公司可以通过从参与者的工资或薪酬中扣除受赔偿的金额来行使此类赔偿。此外,公司应被允许指示出售参与者的股份,以支付该参与者可能就其奖励承担的任何税务责任。
14.4.为免生疑问,现澄清根据本计划或任何次级计划授出的任何奖励的税务处理并无保障,虽然奖励可能会根据某一税务途径授出,但它们可能会在未来成为受制于不同的税务途径。例如-公司可能会采取行动,其目的或效果是修改、延长或更新该参与者所持有的任何激励期权(因为《守则》第424(h)节中使用了“修改”、“延长”或“更新”等条款),前提是董事会认为适当且有其唯一和绝对酌情权要求。
14.5. 公司打算根据该计划向美国参与者授予的奖励可豁免或遵守《守则》第409A条(包括该条的任何修订或替代),该计划应如此解释。尽管本计划或根据本计划订立的任何授标协议另有规定,除非董事会以其唯一和绝对酌情权另有决定,否则不得根据本计划授予、递延、加速、延长、支付或修改任何授标,其方式将导致根据《守则》第409A条对参与者征收额外税款。如果董事会合理地确定,由于《守则》第409A条的规定,可能无法在《计划》条款或相关奖励协议(视情况而定)所设想的时间就该计划下的任何奖励支付款项,而不会导致持有该奖励的参与者根据《守则》第409A条被课税,包括由于该参与者是《守则》第409A条规定的“特定雇员”,公司将在不会导致参与者根据《守则》第409A条承担任何税务责任的第一天支付此类款项。公司须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以诚意执行本条的规定;但公司、董事会或公司任何雇员、董事或代表均不得就本条及遵守《守则》第409A条规定向参与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在不限制上述规定的情况下,除非董事会以其唯一和绝对酌处权另有决定,上述第13条涉及美国参与者的条款应受《守则》第409A条的要求和限制的约束。尽管《计划》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如在该生效日期后,董事会决定任何裁决可能受《守则》第409A条及相关的财政部指引(包括在该生效日期后可能发出的财政部指引)规限,董事会可采纳该计划及适用的授标协议的该等修订或采纳其他政策及程序(包括具追溯效力的修订、政策及程序),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或适当的(a)豁免裁决不受《守则》第409A条的约束和/或保留就裁决提供的利益的预期税务处理,或(b)遵守《守则》第409A条和相关的财政部指导的要求,从而避免根据该条适用任何罚款税。
15.股份于证券交易所登记
15.1.如果在公司普通股或其各自的存托凭证在证券交易所登记之前有必要进行有关公司股本的重组或某些其他安排,则也可以就参与者及其奖励和/或股份进行此类安排或重组。
15.2.参与者承认,如果公司的普通股或其各自的存托凭证应在任何证券交易所登记交易,或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下,参与者行使其期权、归属其股票奖励或出售股份的权利可能受到某些限制(包括锁定期),这将由公司或其承销商要求,参与者无条件同意并接受任何此类限制,并应执行公司在这方面要求的任何承诺。
15.3.公司不承诺促使普通股或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普通股或股份的交易登记(如果有的话)应在一定期限内进行。
16.股份所附带的权利
16.1.平等权利.这些股份构成公司普通股的一部分,在所有意图和目的上,它们应与公司普通股所附带的权利享有同等权利,但须遵守本计划和任何授标协议的规定。股份作为公司普通股的一部分,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否则不得以任何方式保护股份不被稀释。特此明确,股份不构成单独类别的股份,而是公司普通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公司注册证书的任何变更,附例或任何其他法团文件,可能会改变公司普通股所附带的权利,也应适用于股份,本协议的规定应在任何此类改变引起的必要修改后适用。
根据本计划授予奖励和发行股份不应以任何方式限制公司在未来创造额外和/或其他类别的股份,包括类别股份,这些股份可能以任何方式优先于根据本计划向参与者提供的现有普通股。在符合上述第13.1节的规定下,根据本计划授予奖励和股份不应使任何参与者有权在公司资本发生任何变化时获得任何补偿。
16.2.转让及出售股份.任何股份的出售或转让须按照公司的注册文件进行。
16.3.带上.为免生疑问,兹澄清,作为公司普通股的一部分,在行使期权时发行的股份或与股票奖励有关或与此有关的股份应受公司注册文件或公司普通股的部分或所有持有人所受约束的任何股东协议或类似协议中所载的任何附带条款的约束。
16.4.无股东权利.任何参与者不得享有公司股东原本应享有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会议上投票或收取股息,直至向该参与者发行该等股份。继公司发行该等股份后,参与者应享有与其他普通股持有人相同的投票权
公司股票。尽管有上述规定,但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只要公司的普通股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在行使期权时或与股票奖励有关时发行的任何股份应由不可撤销的代理人投票,该代理人应分配给董事会指定的一个或多个人。股份应由代理持有人按照出席适用会议并在适用会议上投票的公司其他股东的投票或代签书面同意的相同比例进行表决。作为收到根据本计划授予的奖励的条件和作为发行任何股份的条件,参与者将被要求签署此类代理。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代理人将在任何股份转让时转让,除非此种转让发生在并购交易或公司首次公开募股时或之后。
16.5.财务报表.参与者无权接收或审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即使在股份发行和参与者登记为公司股东后也是如此。
17.回购权
以下规定须以收到适用法律要求的任何批准为准,并在公司普通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有效:
17.1.因故终止的情形下的回购:如参与者与公司或关联公司的雇佣或聘用因故终止,或在终止后发现参与者实施了构成因故的行为,则因授予、行使或归属奖励而已向参与者发行的任何股份应应后者的要求以原始购买价格(行权价)和该等股份当时的公允市场价值中的较低者退还公司。
17.2.在为竞争对手工作的情况下回购:公司有权以原始购买价格(行权价)和当时的公允市场价值中的较低者购买已发行给参与者的任何股份,该参与者与公司或关联公司的雇佣或聘用因任何原因被终止,如果终止后,该参与者将开始向公司的竞争对手或关联公司或该竞争对手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工作或提供服务。就本节而言,“竞争者”是指在公司业务领域内经营、开展或管理业务的任何个人或实体。这一限制仅限于终止雇用后1年的时间段。
17.3.如果董事会已确定应根据上述第17.1-17.2条中的任何一条回购参与者的股份,则该参与者有义务根据董事会发布的指示出售该参与者根据计划收到的任何股份。董事会在这方面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
17.4.如适用法律不允许公司根据第17.1-17.2条回购股份,公司可将该计划项下的该等权利转让予公司现有股东(为免生疑问,因根据该计划或任何其他雇员福利计划授予的奖励的授予、行使或归属而持有股份的其他参与者除外)。
18.对计划的修改.
董事会有权不时全权酌情更新和/或更改本计划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但董事会认为,除非参与者与公司之间另有约定,否则此类更改不得实质上减损已根据本计划授予的奖励和/或股份所附带的权利。该等修订须经适用法律规定须经公司股东批准后方可作实。董事会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本计划,但此种终止不应对已经授予奖励的参与者的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
19.计划的生效日期及期限
19.1.该计划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应在通过之日起十(10)年内结束时终止。
19.2.公司应获得公司股东对采纳本计划或对本计划的任何修订的批准,如果股东的批准是必要的或可取的,以遵守任何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美国证券法或适用于根据本计划授予参与者的奖励的司法管辖区的证券法,或者如果任何当局或任何政府机构或任何国家证券交易所要求股东批准,包括但不限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19.3.计划的终止不应影响董事会在终止日期之前就根据计划授予的奖励行使根据本协议授予的权力的能力。
20.继任者和受让人.该计划及其后授予的任何裁决对公司的所有继承人和受让人以及一名参与者具有约束力,包括但不限于该参与者的遗产以及该遗产的遗嘱执行人、管理人或受托人,或破产中的任何接管人或受托人或参与者的债权人代表。
21.特别针对特定国家的规则。尽管本文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计划的条款和条件可通过以次级计划形式的计划增编(以下简称“次级计划"),而在次级计划所载的条款及条件与计划的任何条文相抵触的范围内,则以次级计划的条文为准。次级计划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仅适用于向次级计划中提及的特定国家管辖下的参与者发放的奖励,不适用于向任何其他参与者发放的奖励。任何该等次级计划的采纳须经董事会批准,如有需要,须经公司股东批准
22.杂项
22.1.通告.有关本计划的通知和请求应以挂号信或快递方式以书面形式发送至公司和参与者的地址,或以传真(但须提供收到的书面确认)方式发送,并附邮寄副本,具体如下:如果发送至公司-在其主要办事处;如果发送至参与者-发送至参与者的地址,如在公司登记处登记。此类通知应被视为在收件人处收到如下:如果以挂号邮件发送-在其在收件人所在国的邮局寄存邮寄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或在其在收件人所在国境外的邮局寄存邮寄后的七(7)个工作日内,如果以手工交付或传真方式发送并确认收到-在交付之日(或拒绝接收)。
22.2.本计划(连同与任何参与者订立的适用授标协议)构成公司与该参与者就授予该参与者的奖励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公司或任何代表其作出和/或作出的任何陈述和/或承诺和/或承诺,如在此或在授予协议中未明确表示,则不具有任何效力和效力。
22.3.豁免第16(b)条的法律责任.对于随后须遵守《交易法》第16(a)节关于公司的报告要求的参与者,董事会应根据计划实施交易并管理计划,其方式将确保与该参与者有关的每笔交易根据规则16b-3获得豁免(或满足第16(b)节下的另一项豁免),但本规定不得限制该参与者的销售,且该参与者可就根据计划交付的股份进行其他非豁免交易。
22.4.管治法.该计划应受特拉华州法律的管辖、解释和执行,不影响法律冲突原则。
23. 加州居民参与者的规定.
在股票成为上市证券和/或公司受《交易法》报告要求约束的日期(如果有的话)之前,此处规定的条款应适用于向加州参与者发行的期权。
23.1.尽管有计划第11条的规定,在加州参与者的持续服务状态终止的情况下,以下规则应适用于任何选择:
23.1.1.如果终止是出于死亡、“残疾”(定义见下文)或原因以外的原因,则加州参与者应在终止日期后至少有三十(30)天的时间在加州参与者有权在其终止日期行使的范围内行使其选择权,但在任何情况下,该选择权均不得在授予通知中规定的选择权期限届满后行使。
23.1.2.如果此类终止是由于死亡或“残疾”(定义见下文),则加州参与者应在此类终止日期后至少有六(6)个月的时间在加州参与者有权在其终止日期行使的范围内行使其选择权,但在任何情况下,该选择权均不得在授予通知中规定的选择权期限届满后行使。
就本节而言,“残疾”是指公司可接受的合格医师认为,由于加州参与者的疾病或受伤,加州参与者无法履行加州参与者在公司或美国子公司的职位的主要职责。
23.2.尽管在此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任何期权不得在授予日的第十(10)周年或之后行使,任何期权协议均应在授予日的第十(10)周年或之前终止。
23.3.公司应根据所有适用法律、规则和条例的要求,至少每年向期间的每一位加州参与者提供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财务信息摘要(经审计或未经审计)
该加州参与者有一项或多项奖励尚未兑现,就根据该计划获得股份的个人而言,在此期间该加州参与者拥有此类股份。如果(i)发行仅限于关键员工,其与公司相关的职责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同等信息,或(ii)计划或任何协议符合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701条规则的所有条件;但为确定此类合规性,任何注册国内合伙人应被包括在“家庭成员”的定义范围内(该术语在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701条中定义),则公司无需提供此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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