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12.1
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认证
根据根据第302条通过的《交易法》第13a-14(a)/15d-14(a)条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我,华伟,证明:
1.我已经查看了奥盛创新有限公司表格20-F上的年度报告;
2.据我所知,本报告不包含对重大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也未省略陈述作出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鉴于作出此类陈述的情况,在本报告所述期间不会引起误解;
3.据我所知,本报告所载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允反映了注册人截至本报告所述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法》第13a-15(e)和15d-15(e)条所定义)以及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如《交易法》第13a-15(f)条所定义)以及公司的15d-15(f),并具有:
(a)设计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或使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在我们的监督下进行设计,以确保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将与注册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告知我们,特别是在本报告编写期间;
(b)设计此类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使此类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在我们的监督下进行设计,以根据公认会计原则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
(c)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此类评估提出了截至本报告所述期间结束时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结论;和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年度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内发生的注册人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任何变更,该变更已对注册人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有可能合理地产生重大影响;和
5.根据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我已向注册人的审计师和注册人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执行同等职能的人员)披露:
(a)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存在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缺陷,这些缺陷和缺陷很可能会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b)涉及管理层或在注册人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其他雇员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 日期:2021年5月17日 | 华伟 |
| 华伟 | |
| 首席执行干事兼首席财务官 | |
| (首席执行官兼首席财务和会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