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3.4

同意书表格
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一家合资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我们已获ANEW HEALTH LIMITED(“公司”)聘用,就与中国法律法规相关的某些法律事项提供意见。
我们在此同意将本同意书用作F-1表格上经修订的注册声明(“注册声明”)的证据,以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我们进一步同意使用我们的名称以及在注册声明和构成其一部分的招股说明书中对我们的所有提及。
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其颁布的条例要求获得同意的人员类别。
| 广东卫斯理律师事务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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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5/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