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3.1
首席执行官的认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关于中国平潭海洋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本报告日期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表格20-F的年度报告(“报告”),本公司首席执行官卓新荣证明:根据18 U.S.C.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的第1350条,据我所知:
| (1) |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节的要求;和 |
| (2) | 报告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 2022年5月16日 | ||
| 经过: | /s/卓新荣 | |
| 名称: | 卓新荣 | |
| 标题: | 首席执行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