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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K 1 在岸_融资_ facili.htm 6-K 6-K

 

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表格6 – K

外国私营发行人的报告

根据规则13a-16或15d-16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

2026年7月

委员会文件编号 001-31583

南太集团公司

(注册人姓名)

 

南太地产公司

西乡乡古树社区南台路2号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会以表格20-F或表格40-F为掩护提交年度报告。

表格20-F表格40-F ☐

 

1

 


 

签名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要求,注册人已正式安排由以下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报告,并因此获得正式授权。

 

 

 

 

 

 

 

 

 

 

南太集团公司

 

 

 

 

日期:2026年7月13日

 

签名:

/s/Bo Hu

 

 

 

姓名:Bo Hu

 

 

 

职称:首席执行官

 

2

 


 

南太地产公司宣布获得7.4亿元人民币在岸融资,锚定在15年7亿元人民币英诺园再融资,利率为3.5%固定利率

 

长期债务重组预期降低资金成本,延长到期期限,每股价值走强

 

中国深圳-2026年7月13日-南太地产公司(OTC Pink:NTPIF)(“公司”,与公司的附属公司合称“集团”或“Nam Tai”)今天宣布了两笔在岸融资交易,总额为人民币7.4亿元,大大加强了公司的资本结构和长期财务状况。交易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平安银行”)为集团英诺园项目提供的已签署的人民币7亿元、15年期固定资产贷款,以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分行(“深圳农商银行”)为集团前海项目提供的已结账的人民币4000万元五年期非循环信贷额度牵头。这些融资旨在降低融资成本,延长集团的债务期限,保持近期现金流弹性,并支持集团的长期资本结构优化战略。

 

英诺公园7亿元长期再融资

公司全资附属公司Zastron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已于2026年7月6日与平安银行就英诺园项目订立人民币7亿元的长期固定资产贷款融资。该融资预计将用于偿还和替换集团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的项目现有贷款以及某些相关公司和股东贷款,但须遵守惯例提款条件,包括与现有贷款人协调、解除现有抵押品以及完成适用的抵押品登记程序。

 

新的再融资方案的主要特点和战略理由包括:

增加信贷便利:新融资提供的总信贷额度最高为人民币70,000万元,而原向中信银行提供的贷款的初始本金金额为人民币60,000万元。
降低固定利率:新贷款的固定年利率为3.5%,较原中信银行贷款利率4.3%降低80个基点。
延长期限配置文件:此次再融资将项目的长期期限重新设定为15年期贷款期限,为公司的核心运营资产之一提供了更大的稳定性。
改善近期现金流弹性:还款时间表按每半年递增一次的方式安排,以在贷款的最初几年保持现金流,其中

3

 


 

前五年累计偿还本金14,000.0万元,或融资金额的20%。

 

前海项目4000万元授信

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南太地产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已于近日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订立本金总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的五年期非循环信贷融资协议。该贷款的固定年利率为3.6%,期限为5年。

根据这项融资获得担保的资本将用于支持经许可的企业和项目层面的资本需求,包括公园管理、物业维护、绿化设施和其他经批准的营运资金需求。前海物业包括位于深圳宝安区范围内总建筑面积约1,207平方米的高楼层办公空间,目前为公司的主要企业办公场所。

 

首席执行官评论

Nam Tai首席执行官兼董事会成员Bo Hu评论道:

“在当前中国房地产环境下,获得如此规模的长期在岸再融资是一项显著成就。我们认为,人民币7亿元的英诺园再融资反映了南泰资产基础的质量以及我们团队在这些充满挑战的市场条件下的执行能力。

这些工具的固定年利率极具吸引力,低于批准时美国同期国债的现行收益率。更重要的是,再融资预计将延长我们的期限,降低我们的资本成本,并保持近期现金流的灵活性。我们对资本配置的长期承诺保持自律,专注于降低财务风险、保持现金流,并建立一个资本结构,以支持我们投资组合的充分、长期潜力,并为我们的股东持续创造价值。”

 

关于南太地产公司

南太地产公司是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注册成立并受BVI法律管辖的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并经营商业房地产项目的某些子公司。这些附属公司目前维持三个工业综合体项目,其中一个位于深圳光明,两个位于深圳宝安,另有一个位于东莞麻涌的待售住宅物业。向公司投资者关系团队发送电子邮件或访问https://www.namtai.com/,了解有关公司及其资产组合的更多信息。

 

前瞻性陈述

公司可能不时作出书面或口头“前瞻性陈述”,包括本报告和公司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文件中所载的陈述,这些陈述符合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27A条和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1E条的含义,包括根据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的安全港条款作出的陈述。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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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瞻性陈述包括关于本集团的信念、计划、目标、目标、期望、预期、前景、估计、意图的陈述,以及关于非历史事实的事项的其他陈述,并受到重大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并可能因各种因素而发生变化,其中许多因素超出了本集团的控制范围。前瞻性陈述不是对未来业绩的保证,涉及已知和未知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其他因素,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业绩或成就与此类前瞻性陈述中明示或暗示的内容存在重大差异。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与集团目前设想的战略、竞争、时机、材料成本增加、资本和融资需求、根据集团债务工具获得资金及其时机、集团再融资和偿还某些债务的能力、其优化调配资本的能力、其遵守合同条件、契约和义务的能力、集团出售某些资产的能力、建设和开发挑战或挫折、集团雇用和保留建筑承包商和分包商的能力有关的风险,集团获得各种项目建设所需材料和用品的能力、与建设有关的不可预见问题,包括环境、天气、灾难或其他问题、集团为其某些项目增加额外担保电力的能力、预计的区域发展、开发项目潜在租户的构成、发展内部或外部使用和货币化的轻资产能力、司法和监管挑战和/或延误、经济政策的变化,包括与贸易和/或关税有关的变化、地缘政治风险和国际冲突、再融资资金的预期节省或使用、总体经济状况的变化,中国房地产和信贷市场状况、适用法律、规则、法规和政府政策的变化,以及公司向SEC提交的文件中不时详述的其他因素。“可能”、“可能”、“应该”、“将”、“将”、“相信”、“希望”、“预期”、“估计”、“目标”、“预期”、“项目”、“打算”、“计划”、“潜力”、“寻求”、“继续”、“展望”等类似表述旨在识别前瞻性陈述。告诫读者不要过分依赖前瞻性陈述,这些陈述仅在本文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司明确表示不承担任何义务或承诺公开发布对此处包含的任何前瞻性陈述的任何更新或修订,以反映公司对此预期的任何变化或任何此类陈述所依据的事件、条件或情况的任何变化,但适用法律或法规可能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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