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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4.18 6 ea028257901 _ ex4-18.htm 盛丰物流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互之间的营运资金贷款协议形式的英文翻译

附件 4.18

 

合同编号:XXXXXXXX

 

营运资本贷款合约

 

(2024年版)

 

特别提示:本合同由出借人和借款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都是双方意向的真实表达。为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特别要求借款人充分关注与双方权利义务相关的所有条款和条件,特别是黑体内容。

 

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分行

 

负责人:XXX联系人: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邮政编码:XXXXXX

 

电话:XXXXXXXXXX传真:/邮箱:/

 

借款人: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手机: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邮政编码:XXXXXX

 

电话:XXXXXXXXXX传真:/邮箱:/

 

【请确保借款人准确完整填写上述信息,确保后续通知及法律文件及时送达】

 

借贷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特此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基本规定

 

第一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以下用途。未经出借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出借人有权对贷款收益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贷款用途:支付运费

 

第二条贷款金额和期限

 

2.1本合同项下借款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为XXX、XXX、XXX.XX(文字:XXX)。数字与文字如有出入,以书面形式为准。

 

2.2本合同期限按方法1(1/2)确定如下:

 

(1)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XX个月,自实际提款之日起计算(多次提款的,自首次提款之日起算)。

 

(二)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

 

2.3对于每次提款,提款日为贷款资金实际记入借款人账户的日期,还款日为贷款票据上记载的还款日(对于分期还款,按本合同约定或双方另行约定的还款时间表执行)。任何提款的还款日期不得超过本合同的借款期限。

 

第三条利率、利息和费用

 

3.1【人民币贷款利率确定方法】

 

人民币贷款利率确定如下:

 

每笔贷款的利率通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加一个浮动利差确定。基准利率为每笔贷款提款日(提款日/合同生效日)(首次利率确定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定期贷款最优惠利率(LPR)。浮动利差为负(加/减)20个基点(一个基点= 0.01%)。增加的利差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对于多次回撤,每次回撤的利率分别计算。利率确定日前一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未公布相关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适用该中心最近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一个利率确定日后,无论是否发生回撤,贷款利率按A(A/B)方法调整如下:

 

A.以12(1/3/6/12)个月为一期,每期分段调整一次。第二期及以后的利率确定日为第一个利率确定日之后整整一期的对应日。贷款人根据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适用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和浮动利差调整该日贷款利率。如果调整月份没有第一个利率确定日对应的日期,则适用该月的最后一天。

 

B.整个贷款期限内不作调整。

 

3.2【外币贷款利率确定方法】

 

2

 

外币贷款利率采用方法确定____/_____(1/2/3)如下:【不适用的部分省略】

 

3.3本合同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逐日计息,按___月(月/季/半年)结息。到期时,任何未偿还的利息将与本金一起偿还。对于英镑、澳元、加元或新元的贷款,日费率=年率/365;对于其他货币,日费率=年率/360。

 

3.4对于人民币贷款,本合同项下逾期付款的罚息为原贷款利率加50%。外币贷款,逾期罚息为原利率加____/_个基点。挪用贷款的罚息为原贷款利率加50%。

 

3.5除利息外,对于贷款的未支付部分,借款人还应向贷款人支付承诺费。承诺费按第二条规定的借款金额与收费期内日均未偿余额的差额计算,按年费率____/____‰,按法____/___(1/2)支付:(1)在收费期届满时一次性支付;或(2)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于每日____/___(月/季/半年)的20日分期支付给贷款人。

 

对于分期承诺费支付,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支付,出借人有权暂停支付或取消借款人部分或全部未提取的贷款。

 

第4条提款(不适用于循环贷款)

 

4.1借款人应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提取贷款,采用1号办法(1/2/3):

 

(1)按[日期]一次性提款;

 

(二)自合同生效日起一次或多次提款至____/____/___;

 

(3)按以下时间表提款;借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可根据资金需求更改提款时间或金额,但最迟必须在___之前提款。

 

提款日期

提款金额
/ /
/ /
/ /

 

4.2借款人未按约定提取的,出借人有权注销借款人未提取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五条偿还

 

5.1借款人应按第1(1/2)号办法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

 

(一)到期一次性偿还。

 

3

 

(2)按以下时间表分期偿还(如有需要可附加页数)。利率按浮动隔夜利率(第3.2条第一部分方法三)确定的贷款,不得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预定还款日期

预定还款金额
/ /
/ /

 

5.2属于下列情形的贷款,借款人收到相应资金后立即还款,不适用提前还款处罚:/

 

5.3除第5.2条另有规定外,提前还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提前还款金额×剩余贷款期限(月)×____/____‰。未满1个月的剩余月份,计为1个月。

 

第六条循环贷款特别规定(可选条款——不适用)

 

【本条按合同规定不适用。】

 

第7条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为最高额担保,相应的最高额担保合同包括但不限于1号(1/2/3,允许多选):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

 

被担保人:福建云联盛丰实业有限公司;XXX

 

(二)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

 

抵押人:/

 

(三)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编号:/)

 

出质人:/

 

第8条财务契约(可选条款——不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应遵守以下财务指标:/

 

第9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解决方式为1号(1/2):

 

(一)按照提交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将争议提交福州仲裁委员会在福州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二)在出借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的。

 

4

 

第十条其他事项

 

10.1本合同一式两(2)份正本,借款人、出借人、____/___各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下列附件与双方相互确认的其他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提款通知(模板)

 

附件2:委托支付协议

 

附件3:/

 

第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A.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将争议提交福州仲裁委员会按照适用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具有约束力。

 

B.如提交仲裁,双方同意采用简易程序,法律文书(包括仲裁相关文书)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本合同记载的居住地址(如有变更,书面通知)。投递信息进入收件人系统即构成有效投递。

 

C.双方同意,提起仲裁后,如果债务义务能够确定,仲裁庭可以作出事先裁定;如果存在抵押权而没有任何其他抵押或扣押,仲裁庭可以授权拍卖机构拍卖抵押物,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D.本合同项下借款仅用于借款人的日常经营活动,不得流入固定资产、股权投资或其他受限领域。

 

E.设立4个月观察期;观察期过后,借款人在本行偿还贷款占融资交易的比例不低于

 

F.借款人应定期向出借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并向出借人证明财务报表准确反映营业收入、利润、资产、负债、权益。

 

G.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有效经营性资产质押(抵押)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担保。

 

H.借款人应当定期向出借人报告对外担保情况,并承诺向出借人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出借人担保金额信息。在贷款期限内,如果财务指标低于约定的标准(如有),贷款人可以立即宣布贷款到期,要求提前还款,暂停进一步付款,或者要求借款人提供贷款人可以接受的合法有效的担保。

 

一、借款人违反上述任何一项规定的,出借人有权宣布融资到期,收回部分或全部融资,或要求借款人提供额外担保。

 

5

 

第二部分具体术语

 

第一条利率和利息

 

1.1以期限利率或浮动隔夜利率定价的外币贷款,利率确定日(T日;若T日不是营业日,则采用最近的前一个营业日)的定价基准为路透或彭博终端显示的定价基准对应的T-N个营业日的利率值。定价基准为负的,按零处理。营业日是指定价基准管理机构辖区内的营业日。对于期限利率,N = 2;对于浮动隔夜利率,N = 5。

 

为免生疑问,本合同项下的SOFR期限利率是指经替代参考利率委员会(ARRC)认可的由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公布的SOFR期限利率;SONIA期限利率是指Refinitiv公布的SONIA期限利率。

 

定价基准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当时的市场通行规则。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的,借款人应当予以配合。

 

1.2本合同项下浮动利率贷款,违约后利率调整规则不变。

 

1.3按月结算的,结算日期为每月20日;按季度结算的,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每半年结算的,为每年的6月20日和12月20日。

 

1.4第一个计息期自实际提款日起至第一个清算日止;最后一个计息期自倒数第二个计息期结束之次日起至最后一个清算日止;其他期间自上一期结束之次日起至下一个清算日止。

 

1.5贷款利息=贷款本金×日利率×实际使用天数。

 

采用简复利组合法(第3.2条方法三)计息的贷款,计提规则为:对于基准利率部分,每日利息=(贷款本金+前一日起累计每日利息)×适用每日基准利率;对于非营业日,利息等于最近的前一个营业日;但如本金发生变动,应相应重新计算利息。价差部分使用单利。

 

等额本息还款,月供公式为:

 

月供= [贷款本金×期间费率×(1 +期间费率)^ n ]/[(1 +期间费率)^ n-1 ]

 

1.6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确定方式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贷款人将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不另行通知借款人。

 

1.7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设定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的,贷款人有权按年重新评估利率折扣,并可根据国家政策、借款人资信、抵押品条件等情况,酌情部分或全部收回该折扣,并及时通知借款人。

 

1.8除特别说明外,本合同中的贷款利率均为采用单利计算的年化利率。

 

6

 

第二条贷款发放和支付

 

2.1借款人必须满足以下提款先决条件;否则贷款人没有支付任何资金的义务,除非贷款人同意提前支付:

 

(一)除信用贷款外,借款人已提供出借人可以接受的担保,并办理了所有相关担保手续;

 

(二)本合同或者借贷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未发生违约事件;

 

(三)提供的贷款用途文件与约定用途一致;

 

(四)已提交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2.2借款人提款时提供的单证应当为正本;不能提供正本的,经出借人同意,可以提供加盖借款人公章的复印件。

 

2.3借款人应在提款前至少5个银行营业日向贷款人提交提款通知。通知一经提交,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不得撤回。借款人应当在用作支付账户的预留账户对应的借款单上加盖公章或者财务章。

 

对同时加盖公章和财务章的票据,在借款单上加盖任一章即构成有效借款单。

 

2.4出借人批准提款时,将贷款记入指定借款人账户,视为出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贷款。

 

2.5根据监管要求和贷款人的管理政策,超过一定额度或者满足其他条件的贷款,应当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出借人应当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付款授权,按照约定用途将贷款资金划转给收款人。为此目的,借贷双方应另行签订委托支付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在出借人场所开立或指定专用账户进行委托支付。

 

第三条偿还

 

3.1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在每个还款日和每个结算日之前的银行营业日,借款人应在贷款人的还款账户中保持充足的资金。出借人有权在还款或结算日借记账户,或要求借款人配合办理借记授权。

 

7

 

如果还款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全部到期金额,出借人有权决定还款顺序。

 

还款账户被暂停、冻结、停止、注销的,或者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当在出借人处办理账户变更手续。变更生效前,原账户无法按规定借记的,借款人应当亲自到出借人处办理还款。未更新账户或亲自出现导致延迟付款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3.2对于全额或部分提前还款,借款人应至少提前10个银行营业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贷款人同意,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

 

3.3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借款人应于提前还款日结清提前还款日至预定还款日的全部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对于合并的简复利计算,提前还款时的任何未偿利息应在提前还款日之后继续累积,直至全部支付。

 

3.4出借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收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3.5提前还款或提前召回减少实际贷款期限的,利率等级不得变动;继续执行原贷款利率。

 

第4条循环贷款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循环贷款,在循环信用额度使用期间,借款人贷款的任何时间未偿还余额总额不得超过循环信用额度,且该额度随还款而递减(第五条第一部分情形规定的还款金额为届时在循环信用额度中扣除的金额)。

 

第5条担保

 

5.1除信用贷款外,借款人应为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出借人可接受的有效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5.2本合同项下担保物损坏、贬值、发生权属纠纷或者被查封、没收,或者担保人违反保证合同约定,或者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对出借人债权不利的,借款人应当及时通知出借人,并提供出借人可以接受的其他担保。

 

5.3出借人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担保物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进行重新评估。担保物价值减少或者担保人能力减弱的,借款人应当提供与减少额相当的附加担保,或者提供出借人可以接受的其他担保。

 

5.4如以应收账款作为本合同的担保,出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部分或者全部本金或者提供出借人可以接受的额外合法有效、足够的担保:(一)出质人应收付款义务人款项的坏账比例连续2个月增加的;(二)支付义务人逾期未还的应收款项超过该义务人应收款项总额的5%的;(三)出质人与支付义务人发生贸易或者债务纠纷(包括质量、技术、或服务纠纷)可能导致应收款无法按时收回的。

 

8

 

第六条账户管理

 

6.1借款人应当在出借人处指定专用资金归集账户,用于接收相应的销售收入或计划还款资金。非现金销售结算,借款人应确保收到后及时记入资金归集账户。

 

6.2出借人有权对资金归集账户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了解和监督资金的流入和流出。借款人应当予以配合。出借人有要求的,借款人应当与出借人签订专用账户监控协议。

 

第七条申述和保证

 

借款人向出借人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7.1借款人具有借款人法律行为能力,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7.2本合同的签订已获得一切必要的授权或批准,不违反借款人的公司章程或适用的法律法规,不与其他合同义务相冲突。

 

7.3借款人合法合规经营,资信良好,已偿付全部到期债务,不存在故意拖欠银行贷款或利息的情形。

 

7.4借款人组织结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一年生产经营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不良记录。

 

7.5向出借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没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

 

7.6向贷款人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均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真实、公允、完整地反映了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自最近一次财务报告以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7.7借款人未隐瞒任何诉讼、仲裁、债权。不存在可能影响借款人签署或履行本合同或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能力的未决程序。

 

7.8借款人没有隐瞒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任何可能对其财务状况或还款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9

 

第八条借款人的承诺

 

8.1在约定期限内,按约定用途提取使用贷款。贷款收益不得用于股东分红、奖金、罚款、金融资产、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下贷款除外)、股权投资;不得用于伪造财政收入、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不得流入股票市场、期货市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禁止或限制的其他领域。

 

8.2按本合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其他应付款项。

 

8.3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手段,包括所有贷款用途,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贷款支付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按贷款人要求定期报告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8.4接受出借人资信检查;按出借人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反映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财务会计数据和信息;积极协助和配合出借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调查、了解、监督。

 

8.5对于到期(包括宣布立即到期)的未偿还贷款本金、利息以及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应付金额,不得以任何形式分配股息或利润。

 

8.6对合并、分立、减资、股权变动、股权质押、重大资产负债转移、对外担保、重大境外投资、债务融资实质性增加等可能对出借人债权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应当取得出借人的事先书面同意或者对出借人债权的实现作出满意的安排。

 

8.7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通知出借人:(一)公司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二)解散、清盘、清算、暂停经营、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申请(或被)破产;(三)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者资产冻结、扣押、监管;(四)涉及重大案件、经济纠纷的股东、董事、现任高级管理人员;(五)影响还款能力的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8.8及时、充分、准确地向出借人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事项。

 

8.9及时接收贷款人发出或交付的所有通知。

 

8.10以不降低偿付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转让、设立担保权益、设立信托、证券化);在不损害出借人权利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担保。

 

8.11本合同项下贷款以信用方式发放的,定期向贷款人准确报告对外担保情况,并按要求签订账户监控协议。

 

8.12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拍卖费等。

 

8.13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权优先于借款人对其股东的债务,并至少与借款人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享有同等地位。

 

10

 

8.14偿还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出借人通过抵减或处置质押资产获得的资金)不足以偿还本合同及其他合同项下欠出借人的全部债务的,出借人有权确定偿还顺序。

 

8.15加强环境、社会、治理(ESG)风险管理,接受出借人检查。按要求向贷款人提供ESG报告。

 

第九条贷款人的承诺

 

9.1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9.2对借款人提供的非公开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0条违约

 

10.1以下任一情形构成借款人违约:

 

(一)借款人未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其他应付款项,或者未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或者作出虚假陈述、保证、承诺的;

 

(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对出借人的债权产生不利影响,或者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借款人未提供其他可以接受的担保的;

 

(三)借款人未偿还任何其他已到期(包括已宣布立即到期)的债务,或者以已经或者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的方式违反其他约定的;

 

(四)借款人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经营能力、现金流量指标违反约定标准或者恶化,对本合同项下履约具有或者潜在具有影响的;

 

(五)借款人的股权结构、生产经营、对外投资发生或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的重大不利变化;

 

(六)借款人涉及或者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资产冻结、扣押、强制执行,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罚,或者因监管违规被媒体曝光,对业绩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影响的;

 

(七)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失踪或被司法机关调查、限制,对业绩有影响或潜在影响的;

 

(八)借款人利用与关联方的虚假合同、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交易,获取出借人资金或者信用,或者通过关联交易规避出借人债权的;

 

(九)借款人已经或者可能解散、清盘、清算、暂停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或者申请(或者被)破产的;

 

(十)借款人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ESG事项上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责任事故或者重大ESG风险事件,已经或者可能影响业绩的;

 

11

 

(十一)对于信用借款,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盈利能力、资产负债率、经营现金流不符合出借人信用借款条件;或者借款人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将其有效经营资产质押/抵押给他人或者对外提供担保,影响履约的;

 

(十二)贷款资金使用不正常或者不遵守委托支付的;

 

(十三)可能对出借人债权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10.2借款人违约时,出借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行动:

 

(一)要求借款人限期整改违约;

 

(二)调整贷款的支付方式;

 

(三)降低对借款人的授信额度;

 

(四)调整已发放和/或未发放贷款利率;

 

(五)暂停本合同及与借款人的其他合同项下的付款,部分或全部取消未提取的贷款和其他融资;

 

(6)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未偿还贷款和其他融资以及与借款人的其他合同立即到期,并收取所有未偿还的金额;

 

(七)要求借款人赔偿因违约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

 

(八)法律、本合同规定或者出借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10.3借款到期时(包括宣布立即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的,出借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款率从逾期之日起收取罚息。未按时付息的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按逾期罚息利率收取复利。罚息/复利的计提规则遵循本合同的结息规则。

 

10.4借款人擅自使用贷款的,出借人有权自挪用之日起按挪用罚款率对挪用部分收取罚息。挪用期间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按挪用罚款率收取复利。

 

10.5第10.3条和第10.4条两种情形同时适用的,适用较高的处罚率;不能同时适用。

 

10.6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或其他应付款项的,出借人有权通过媒体公开催收。

 

10.7借款人的关联方与借款人之间的控制或控制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借款人的关联方发生第10.1条规定的任何情形(第(1)款和第(2)款除外),已经或者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的,出借人有权采取本合同规定的一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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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自动解除出借承诺

 

11.1如果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恶化,贷款人可以自动取消对借款人的所有未完成的贷款承诺,而不会事先通知。

 

11.2第二部分第10.1条和第10.7条规定的任何事件的发生构成借款人信用状况的恶化。

 

第12条抵销

 

12.1如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已到期(包括已宣布立即到期)的债务,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从借款人在工商银行持有的任何人民币或外币账户中抵销相应金额,直至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偿还完毕。抵销资金不足偿还本合同或其他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出借人有权确定还款顺序。

 

12.2冲抵资金币种与合同币种不同的,按冲销日出借人适用的汇率进行折算。抵销日至结算日(出借人将资金转换为合同币种并实际偿还债务之日)之间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费用以及因币种波动产生的汇兑差额,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三条权利义务的转让

 

13.1出借人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方,而无需经借款人同意。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13.2贷款人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商银行’)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其他工商银行分支机构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或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债权转让给其他工商银行分支机构管理。借款人承认这一点,此类行为不需要借款人的进一步同意。接受权利义务的工商银行分行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仲裁或者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生效、修正、终止

 

14.1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并一直有效至借款人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为止。

 

14.2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由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作出。修改后的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经修订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原条款在修订生效前仍然有效。

 

14.3本合同的修改和终止不影响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本合同解除不影响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13

 

第十五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或争议,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解决。

 

第十六条诉讼/仲裁文件送达地址的确认

 

16.1借款人确认本合同封面记载的地址为与本合同项下争议有关的诉讼/仲裁文件的服务地址。借款人同意,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可以利用封面记载的传真号码、手机、电子邮件等电子联系方式,以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通知书、交费通知书、答辩通知书、证据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传票、听证通知书、判决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合规通知书、证据材料等。

 

16.2借款人同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可以上述一种或多种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多种方式,适用最早交付时间。当信息到达收货地址的系统时,发货就完成了。收件人不在、拒收或寄回未被受理的,以邮政寄回日期为送达日期。电子送达,在法院/仲裁机构系统中显示为发送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16.3上述送达规定适用于仲裁、诉讼、其他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监督程序。

 

16.4借款人应确保本合同记载的地址、联系人、传真、手机、邮件等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信息发生变化的,借款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出借人。诉讼/仲裁期间电子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缔约方应当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和法院/仲裁机构;否则,送达至原地址(包括电子送达)仍然有效,借款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16.5本条款的规定为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明确约定的特殊条款,独立于其他条款生效。无论其他条款是否被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主管部门认定为无效或撤销,本条款仍然有效。

 

第17条整个协议

 

第一部分(基本条款)和第二部分(具体条款)共同构成完整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这两个部分的术语相同,含义相同。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借款由两部分共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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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通知

 

18.1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出。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记载的地址为通信和联系地址。通信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任何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18.2任何一方当事人拒绝接受送达或者其他无法送达的情形,通知方可以采取公证方式或者公告送达。

 

第十九条增值税特别规定

 

19.1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付出借人的利息和费用含增值税。

 

19.2借款人要求出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首先在出借人处完成信息登记,包括公司全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银行、账号等。借款人应确保此类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按出借人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19.3自行收取增值税发票的,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提供一份标明收款人身份的盖章授权书,指定收款人凭身份证件原件收取发票。指定的催收人应当每次向出借人补发一份盖章的授权书。对于邮寄发票,借款人应提供准确、可交付的邮寄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出借人。

 

19.4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不可抗力、税务机关原因,出借人不能按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出借人可以延期开具,不承担任何责任。

 

19.5借款人在收取后或第三方邮寄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出借人的原因造成增值税发票遗失或损坏,导致借款人无法取得相应增值税发票抵扣的,出借人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19.6发生销售退回、暂停服务、开具错误、销售打折等情形的,借款人应当将发票原件退回或者向出借人提供有效证明,用于发票注销或者红字发票开具。如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借款人按适用法律法规规定须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借款人应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通知贷款人开具。

 

19.7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税率调整,出借人有权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第二十条其他

 

20.1出借人未行使、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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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本合同任何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本合同的整体效力。

 

20.3本合同中的‘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主要出资人’、‘关键管理人员’等用语,与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 2006 〕 3号)及其后续修订中的相应用语具有相同含义。

 

20.4本合同中的‘环境、社会、治理风险’是指借款人及其主要分包商、供应商及其他关键相关方在其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治理缺陷和管理失误而产生的可能对环境和社会造成危害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能源消耗、污染、土地、健康、安全、搬迁、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相关环境和社会问题等。

 

20.5贷款人按照业务规定为本合同项下贷款准备的记录和凭证,构成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人关系的有效证据,对借款人具有约束力。

 

20.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因任何法律、国家政策、监管规定的颁布或修订,致使出借人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出借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取消未支取的贷款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20.7在本合同中:(1)对本合同的任何提述均包括对其的修订或补充;(2)章节标题仅供参考,不构成对本合同内容或范围的任何解释或限制。

 

双方确认:借贷双方已充分协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出借人已具体提请借款人注意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所有条款,以求完整和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和澄清。借款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所有合同条款(包括第一部分—基本条款和第二部分—具体条款)。双方对所有合同条款理解完全一致,对本合同内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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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文字)

 

(本页为合同签字页,无正文)

 

贷款人(盖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

 

日期:XXX XX、20XX

 

借款人(盖章):盛丰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XXX XX、20XX

 

本人作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特此确认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向贷款人借款,本合同加盖的印章真实有效,借款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理完毕。

 

法定代表人/借款人授权代表(盖章):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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