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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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天公诚有限责任公司
华贸城3座34楼
北京市建国路77号100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25年12月31日
RE:关于研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同意书–表格F-3
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或“中国”,仅就本同意的目的而言,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的合格律师。
我们担任研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该公司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其备案表格为F-3,可在货架登记声明中登记公司最高300,000,000美元的证券。
我们在此同意在此注册声明中提及我们的名字。
本同意书仅就F-3表格的提交向您提供,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第7条或SEC的规则和条例要求获得同意的人员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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