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表格20-F
(标记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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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b)或12(g)条作出的登记声明 |
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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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年度报告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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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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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过渡报告 |
财政期间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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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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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贝壳公司报告 |
要求本壳公司报告的事件发生日期
对于从到的过渡期
委托档案号:001-36396
(在其章程中指明的注册人的确切名称)
不适用
(注册人姓名翻译成英文)
开曼群岛
(成立法团或组织的管辖权)
西大望路22号院1号楼S7-02,
北京市朝阳区100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
袁莉,首席财务官
西大望路22号院1号楼S7-02,
北京市朝阳区100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话:+ 86 1085150515
邮箱:ir@leju.com
(公司联系人的姓名、电话、电邮及/或传真号码及地址)
根据该法第12(b)节注册或将注册的证券:
无
根据该法第12(g)节注册或将注册的证券:
(班级名称)
根据该法第15(d)节有报告义务的证券:
无
(班级名称)
注明截至年度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时发行人的每一类资本或普通股的流通股数量。
137,839,249股普通股(不包括在根据我们的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奖励行使或归属时为未来发行预留的批量发行ADS而向我们的存托银行发行的3,180,170股普通股),截至2023年12月31日,每股面值0.00 1美元。
如果注册人是《证券法》第405条所定义的知名且经验丰富的发行人,请用复选标记表示。
☐是否
如果此报告是年度报告或过渡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不需要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节提交报告。
☐是否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1)在过去12个月内(或要求注册人提交此类报告的较短期限内)是否已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报告,以及(2)在过去90天内是否已遵守此类提交要求。
是否☐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在过去12个月(或在注册人被要求提交此类文件的较短时间内)是否以电子文件方式提交了根据S-T条例第405条(本章第232.405条)要求提交的每一份互动数据文件。
是否☐
通过复选标记指明注册人是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非加速申报人还是新兴成长型公司。见《交易法》第12b-2条中“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定义(勾选一):
大型加速申报器☐ |
加速申报器☐ |
非加速文件管理器 |
新兴成长型公司☐ |
如果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交易法》第13(a)节提供的任何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一词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已就编制或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15 U.S.C. 7262(b))第404(b)节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提交报告和证明。☐
如果证券是根据该法第12(b)节进行登记的,请用复选标记表明备案中包括的登记人的财务报表是否反映了对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的错误更正。☐
用复选标记表明这些错误更正中是否有任何重述需要对注册人的任何执行官根据§ 240.10D-1(b)在相关恢复期间收到的基于激励的补偿进行恢复分析。☐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编制本备案中包含的财务报表所使用的会计基础:
美国公认会计原则 |
已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其他☐ |
如已针对上一问题勾选“其他”,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选择遵循的财务报表项目。
第17项☐第18项☐
如果这是一份年度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空壳公司(定义见《交易法》第12b-2条)。
☐是否
(仅适用于过去五年内涉及破产程序的发行人)
用复选标记表明在根据法院确认的计划分配证券之后,注册人是否已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和报告。
☐是否☐
介绍
除非另有说明和文意另有所指,本年度报告表格20-F中提及:
| ● | “乐居”为向乐居控股有限公司; |
| ● | “可变利益实体”或“VIE”为北京乐居、乐居方浩和北京嘉居酒及其各自的子公司。可变利益实体是在中国开展业务的中国公司,出于会计目的,它们的财务业绩已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并入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投资者正在购买乐居控股有限公司的权益,这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业务。乐居控股有限公司在可变利益实体中没有任何股权所有权; |
| ● | “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或“我们的”指乐居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我们通过(i)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以及(ii)与我们保持合同安排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 |
| ● | “ADS”是指我们的美国存托股票,每份美国存托股票代表一股普通股;在2022年5月20日之前,我们的每份美国存托股票代表一股普通股。2022年5月20日,我们对ADS与普通股的比率进行了更改,从一份ADS代表一股普通股更改为一份ADS代表十股普通股,或ADS比率更改。除另有说明外,ADS比率变动已追溯反映于本年度报告表格20-F |
| ● | “阿里巴巴”是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 ● | “北京乐居”向北京易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 ● | “北京嘉桔酒”向北京嘉桔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 | “北京迈腾”向北京迈腾丰顺科技有限公司; |
| ● | 「中国」或「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年度报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
| ● | “交易法”是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 |
| ● | “易居”是指向开曼群岛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易居(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前身实体; |
| ● | “易居企业”是指易居(中国)企业控股有限公司,一家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获豁免公司(股份代号:2048); |
| ● | “O2O服务”是要线上到线下的服务,包括与开发商新建住宅的营销衔接; |
| ● | “普通股”转换为我们的普通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 |
| ● | “人民币”和“人民币”是指中国的法定货币; |
| ● | “上海新浪乐居”向上海新浪乐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 | “乐居方浩”为上海乐居方浩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原名上海易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1
| ● | “上海易越”为上海易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 | “新浪”是对新浪公司; |
| ● | “腾讯”指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或其若干联属公司与我们订立“第7项”所述的协议。大股东及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与腾讯的交易及协议”(如适用); |
| ● | “TM之家”是对TM之家有限公司; |
| ● | “美元”“美元”“美元”“美元”是指美国的法定货币;而 |
| ● | “微信”是腾讯的社交通讯平台“微信”。 |
2
前瞻性陈述
这份20-F表格年度报告包含涉及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前瞻性陈述。除历史事实陈述外,所有陈述均为前瞻性陈述。这些陈述涉及已知和未知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其他因素,这些因素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业绩或成就与前瞻性陈述中明示或暗示的内容存在重大差异。
你可以通过“可能”、“将”、“预期”、“预期”、“目标”、“估计”、“打算”、“计划”、“相信”、“可能”或其他类似表达等词语或短语来识别这些前瞻性陈述。我们的这些前瞻性陈述主要基于我们目前对未来事件和财务趋势的预期和预测,我们认为这些事件和财务趋势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业务战略和财务需求。这些前瞻性陈述包括:
| ● | 我们预期的增长战略; |
| ● | 我们未来的业务发展、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 |
| ● | 我们的收入和某些成本或费用项目的预期变化; |
| ● | 我们吸引客户的能力,并进一步提高我们的品牌认知度; |
| ● | 房地产服务行业的趋势与竞争;及 |
| ● | 针对中国房地产行业的政府政策、法规、措施。 |
您应该通读这份年度报告和我们在这份年度报告中提到的文件,并理解我们未来的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甚至更糟。我们通过这些警示性声明来限定我们所有的前瞻性声明。本年度报告的其他部分包括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因素。此外,我们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运作。新的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不时出现,我们的管理层无法预测所有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我们也无法评估所有因素对我们业务的影响或任何因素或因素组合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任何前瞻性陈述中包含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的程度。
你不应该依赖前瞻性陈述作为对未来事件的预测。我们不承担更新或修改任何前瞻性陈述的义务,无论是由于新信息、未来事件或其他原因。
3
第一部分
项目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顾问的身份
不适用。
项目2.提供统计数据和预期时间表
不适用。
项目3.关键信息
我们的控股公司Structure以及与可变利益主体的合同安排
乐居控股有限公司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而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在可变利益实体中没有股权所有权。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在中国的可变利益实体(包括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开展业务。中国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互联网行业进行限制和附加条件,广告行业行政实践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我们通过可变利益实体经营我们的部分业务,并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来开展可变利益实体的业务运营。可变利益实体贡献的收入分别占我们2021、2022和2023年总收入的99.9%、100.0%和100.0%。本年度报告中使用的“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我们的”是指乐居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乐居ADS的持有人持有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乐居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通过投资乐居ADS,他们在中国的可变利益实体中没有、也可能永远不会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可变利益实体是在中国开展业务的中国公司,出于会计目的,它们的财务业绩已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并入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乐居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业务。我们在可变利益实体中没有任何股权所有权。
我们的附属公司、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股东已订立一系列合约协议,包括独家认购期权协议、贷款协议、股权质押协议、授权委托书、独家业务合作协议。与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股东的每套合同安排中包含的条款基本相似。由于合同安排,我们对这些公司拥有有效控制权,并被视为这些公司的主要受益者,出于会计目的,我们已将这些公司的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合并财务报表中。乐居及其投资者均未对可变利益实体拥有股权、直接对外投资或通过此类所有权或投资控制可变利益实体,合同安排不等同于对可变利益实体的业务拥有股权。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然而,在向我们提供对可变利益实体的控制权方面,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我们可能会产生大量成本来执行安排的条款。此外,这些协议尚未在中国法院进行测试。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的部分运营依赖与北京乐居、乐居方浩和北京嘉居酒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和“—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如果任何此类利益冲突未能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4
有关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乐居与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的权利地位的现行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也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确定是否会采纳与可变利益实体结构有关的任何新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采纳,它们将提供什么。如果我们或任何可变利益实体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许可或批准,中国监管机构将拥有广泛的酌处权,以采取行动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在中国经营我们的广告服务业务和房地产在线业务的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政府对广告业或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外资限制,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外商投资法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可能如何影响我们当前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方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我们的公司结构受到与我们与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相关的风险的影响。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与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规定或对现有规定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或有不同的解释,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乐居、其中国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以及乐居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对可变利益实体和我们公司的整体财务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中国监管部门可能不允许VIE结构,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有关我们公司结构相关风险的详细描述,请参阅“第3项”下披露的所有风险。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我们面临着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我们的业务运营主要在中国进行,我们受制于复杂且不断发展的中国法律法规。例如,我们面临与境外发行的监管批准、反垄断监管行动以及对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的监督相关的风险,以及中国政府有关使用可变利益实体的监管和声明,这可能会影响我们开展某些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交易所上市的能力。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有关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风险的详细描述,请参阅“项目3.D.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下披露的风险。
中国政府在监管我们的运营方面的重要权力及其对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发行以及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的监督和控制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实施全行业监管,包括数据安全或反垄断相关监管,在这种性质下可能会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显著下降。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中国法律制度产生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中国执法和快速发展的规则和法规方面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和“——中国外商投资法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可能如何影响我们当前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方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5
我们的运营所需的中国当局的许可
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和中国的可变利益实体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截至本年度报告日,北京乐居、北京嘉聚酒、北京易盛乐居财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北京微客联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均为北京乐居的子公司,北京嘉聚酒的子公司北京易盛乐居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及乐居方浩分别持有当地工信部省级分公司颁发的有效ICP许可证,用于经营我司增值电信业务。北京乐居、北京易盛乐居财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地方分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业务,北京乐居及其子公司从事广告业务的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广告业务。这些牌照对于我们线上房地产业务的运营是必不可少的。此外,北京乐居、乐居方浩和/或北京佳居酒及其各自的子公司均不具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和视听节目网络传播许可证,也不在申请这些许可证。对于我们认为受这些许可要求约束的那些视频/音频节目和某些其他形式的内容,这些节目和内容由新浪通过我们与新浪的合同安排托管。在SINA不具备必要的证照许可的情况下,我们的视频/音频节目以及由SINA主办的其他内容存在被政府主管部门叫停的风险。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即使相关内容的基础托管可能由合格的第三方提供,政府也不会要求我们单独获得这些许可证,以便运营我们自己的网站和许可给我们的那些网站。如果我们被要求申请此类许可证,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采购和维持此类额外许可证。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方达伙伴所告知,除互联网出版许可和在线传输视听节目的许可外,我们认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已从中国政府当局获得了业务运营所需的所有必要许可和许可。
此外,中国政府已表示有意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投资于中国发行人的发行实施更多监督和控制。就我们过去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而言,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i)没有被要求从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监会获得许可或完成备案,(ii)没有被要求通过中国网信办或CAC的网络安全审查,以及(iii)没有收到或没有被中国证监会或CAC拒绝此类必要许可。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方达伙伴已咨询政府机构,后者确认,根据目前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在最新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颁布前已在国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无需通过CAC的网络安全审查即可进行证券发行或维持其证券已上市的国外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地位。因此,我们认为,根据目前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我们无需因进行证券发行而接受CAC的网络安全审查。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或《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境外上市公司在同一市场完成后续证券发行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外上市公司在申请发行并在不同市场上市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外上市公司通过单次或多次收购、换股、股份转让或其他方式购买中国境内资产,且该购买行为构成中国境内资产直接或间接上市的,还需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此外,要求境外上市公司在发生并公告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发生以下任一重大事项:(一)该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二)任何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主管部门对该上市公司采取的调查、制裁或其他措施;(三)上市地位发生变更或上市板块转移;(四)该上市公司自愿或强制退市。境外发行上市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使上市公司不再需要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应当在本情形发生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具体报告和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同日,证监会还召开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发布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生效之日(即2023年3月31日)或之前已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视同现有发行人。现有发行人无需完成填权手续,涉及再融资等后续事项时需向证监会备案。
6
根据《关于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的通知》,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方达伙伴告知我们,根据目前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我们无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许可或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然而,由于境外上市试行办法相对较新,且没有关于现有发行人在《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通知》下的报告义务的明确指导或解释,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是否需要就我们最近的退市安排向中国证监会履行报告程序。
如果(i)我们没有收到或维持任何许可或批准或完成任何报告义务,(ii)我们无意中得出结论,某些许可、批准已获得或不需要,或某些报告义务已完成或不需要,或(iii)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解释发生变化,并且我们在未来成为额外许可、批准或报告义务的要求的约束,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获得此类许可或批准或完成此类报告义务,或根本,即使获得此类批准,也可能被撤销。任何此类情况都可能使我们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暂停营业和吊销所需的许可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未能获得或保持适用于我们提供的各种在线房地产服务的许可证、许可证或批准,我们可能会招致重大经济处罚和其他政府制裁”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法律,我们的离岸发行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和/或报告和备案,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和报告义务。”
追究外国公司责任法
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A,如果SEC确定我们提交了由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且该审计报告连续两年未受到PCAOB的检查,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交易。自2019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起,我们已委任YU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P.C.或YU CPA进行合并财务报表审计。Yu CPA是一家美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在PCAOB注册,可接受PCAOB的检查,未被纳入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的决定。我们的前任审计员在2012年至2018年财政年度与我们在中国的业务相关的工作没有受到美国会计委员会的检查。无法保证我们目前的审计师或我们聘用的任何未来审计师将在我们整个聘用期间继续接受PCAOB的全面检查,这可能会影响我们在美国保持交易的能力。相关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导致ADS价值大幅下降。尽管我们认为HFCAA和相关法规目前对我们没有影响,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不会有任何进一步的HFCAA或相关法规的实施和解释,这可能会对我们构成监管风险并对我们施加限制。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尽管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是在PCAOB注册的,目前接受定期的PCAOB检查,但如果后来确定PCAOB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我们的审计师,投资者将被剥夺这种检查的好处,我们的ADS可能会被禁止交易。”
通过我们组织的现金和资产流动
乐居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业务。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和中国的可变利益实体在中国开展业务。因此,尽管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在控股公司层面获得融资,但乐居控股有限公司向股东支付股息和偿还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的能力可能取决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以及我们的中国综合可变利益实体支付的许可和服务费用。如果我们的任何子公司未来以自身名义发生债务,管辖该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乐居控股有限公司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获准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向乐居控股有限公司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可变利益实体被要求对某些法定储备基金进行拨款,或可能对某些可自由支配的基金进行拨款,这些基金不能作为现金股息分配,除非公司发生有偿付能力的清算。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5项。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控股公司Structure。”
7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在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将其任何净资产转让给我们方面受到某些限制。外商独资企业将红利汇出中国,还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管局指定的银行审查。受限制的金额包括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实收资本和法定储备金以及我们没有合法所有权的可变利益实体的净资产,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分别总计4210万美元、4170万美元和4170万美元。此外,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向中国境外实体的现金转移受中国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因此,由于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我们的控股公司、我们的子公司或中国的可变利益实体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中国境内的可变利益实体的资金可能无法用于中国境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例如向美国投资者支付股息。与我们在中国的业务的资金流动相关的风险,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在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付款方面受到限制,这可能会限制我们满足流动性要求的能力”和“项目3.D.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影响您的投资价值。”
根据中国法律,乐居控股有限公司只能通过出资或贷款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只能通过贷款向可变利益实体提供资金,但须满足适用的政府登记和批准要求。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乐居控股有限公司向我们的中间控股公司及附属公司分别提供未偿还本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人民币4,000万元及人民币4,000万元的贷款,而可变利益实体分别获得人民币4,000万元、人民币4,000万元及人民币4,000万元作为资本或投资。此外,乐居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的现金转移受中国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因此,乐居持有的资金可能无法为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或在中国的可变利益实体的运营提供资金。见“第3项。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影响你的投资价值。”
乐居控股有限公司 2015年度宣布并支付现金股息为2,690万美元。它目前没有任何计划在可预见的未来支付我们普通股的任何现金股息。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以运营和扩展我们的业务。见“项目8。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股息政策。”有关对我们ADS投资的中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请参阅“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
精选合并财务数据
以下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选定综合经营报表数据以及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选定综合资产负债表数据均来自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载我们的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选定的合并财务数据应与我们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附注以及“项目5。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在本年度报告中。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和列报的。
我们选定的截至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合并经营报表数据以及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数据均来自我们未包含在本年度报告中的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
我们选定的合并财务数据还包括某些非GAAP衡量标准,这些衡量标准不是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要求的,也不是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提出的,但之所以包括在内,是因为我们认为它们表明了我们的经营业绩,并被投资者和分析师用来评估我们行业中的公司。
8
我们的历史结果并不一定表明任何未来时期的预期结果。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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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定的合并运营报表数据 |
|
2019 |
|
2020 |
|
2021 |
|
2022 |
|
2023 |
|
(单位:千美元,股票和每股数据除外) |
|||||||||
收入 |
|
|
|
|
|
|
|
|
|
|
电子商务 |
|
547,184 |
|
547,895 |
|
411,097 |
|
278,464 |
|
266,134 |
网络广告 |
|
143,779 |
|
170,783 |
|
122,522 |
|
64,707 |
|
50,720 |
上市 |
|
1,642 |
|
848 |
|
498 |
|
11 |
|
— |
净收入总额 |
|
692,605 |
|
719,526 |
|
534,117 |
|
343,182 |
|
316,854 |
收入成本 |
|
(68,298) |
|
(73,762) |
|
(55,801) |
|
(30,604) |
|
(23,095) |
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 |
|
(607,165) |
|
(622,026) |
|
(645,623) |
|
(418,501) |
|
(349,560) |
其他营业收入,净额 |
|
598 |
|
381 |
|
560 |
|
298 |
|
(2,940) |
运营收入(亏损) |
|
17,740 |
|
24,119 |
|
(166,747) |
|
(105,625) |
|
(58,741) |
所得税前收入(亏损)和附属公司股权收入(亏损) |
|
19,871 |
|
31,687 |
|
(163,408) |
|
(101,794) |
|
(57,554) |
净收入(亏损) |
|
10,872 |
|
20,998 |
|
(149,924) |
|
(89,691) |
|
(55,773) |
归属于乐居控股有限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 |
|
11,522 |
|
19,302 |
|
(150,934) |
|
(89,668) |
|
(55,934) |
每ADS收益(亏损)(1): |
|
|
|
|
|
|||||
基本 |
|
0.85 |
|
1.42 |
|
(11.05) |
|
(6.54) |
|
(4.07) |
摊薄 |
|
0.85 |
|
1.40 |
|
(11.05) |
|
(6.54) |
|
(4.07) |
计算中使用的ADS加权平均数: |
|
|
|
|
|
|||||
基本 |
|
13,577,079 |
|
13,607,079 |
|
13,665,216 |
|
13,704,238 |
|
13,754,135 |
摊薄 |
|
13,581,175 |
|
13,756,457 |
|
13,665,216 |
|
13,704,238 |
|
13,754,135 |
注意:
| (1) | 2022年5月10日,我们宣布将其ADS与普通股的比例从代表一(1)股普通股的一(1)股ADS更改为代表十(10)股普通股的一(1)股ADS。ADS比率变动自2022年5月20日起生效。对我们的ADS持有者来说,ADS比率的变化与一比十的反向ADS拆分具有相同的效果。ADS比率的变化对我们的基础普通股没有影响。2019年、2020年和2021年的ADS和每ADS收益(亏损)进行了相应的追溯调整。 |
截至12月31日, |
||||||||||
部分合并资产负债表数据 |
|
2019 |
|
2020 |
|
2021 |
|
2022 |
|
2023 |
|
(单位:千美元)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159,012 |
|
284,489 |
|
250,314 |
|
123,378 |
|
48,204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扣除备抵 |
|
148,467 |
|
204,586 |
|
37,486 |
|
3,408 |
|
1,717 |
流动资产总额 |
|
383,201 |
|
522,707 |
|
320,875 |
|
143,504 |
|
79,423 |
无形资产,净值 |
|
45,581 |
|
34,213 |
|
23,298 |
|
12,458 |
|
1,790 |
总资产 |
|
524,480 |
|
641,961 |
|
437,248 |
|
216,111 |
|
102,191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4,407 |
|
7,106 |
|
7,632 |
|
4,805 |
|
1,496 |
流动负债合计 |
|
237,513 |
|
316,890 |
|
260,708 |
|
144,194 |
|
94,683 |
负债总额 |
|
272,121 |
|
347,176 |
|
286,189 |
|
163,151 |
|
103,487 |
乐居控股有限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
|
255,401 |
|
295,927 |
|
151,255 |
|
53,235 |
|
(1,173) |
9
非GAAP财务指标
下表列出了在规定期间内,我们调整后的经营收益(亏损)、调整后的净利润(亏损)以及调整后的归属于乐居控股有限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我们提出这些非GAAP财务指标是因为我们的管理层使用它们来评估我们的经营业绩、制定业务计划以及就资本分配做出战略决策。这些非公认会计准则财务指标使我们的管理层能够评估我们的经营业绩,而无需考虑非现金费用的影响,包括股权报酬费用、业务合并产生的无形资产摊销和商誉减值。我们还认为,它们是我们经营业绩的指标,并被投资者和分析师用来评估我们行业中的公司。这些非GAAP衡量我们业绩的指标不是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要求的,也不是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提出的。此类衡量标准不是衡量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财务业绩或流动性,不应被视为替代运营收入、净收入或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得出的任何其他业绩衡量标准,也不应被视为替代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作为流动性衡量标准。我们对这类措施的介绍可能无法与其他公司提出的类似标题的措施相提并论。您不应该将我们提出的这些措施与其他公司提出的此类措施进行比较,因为并非所有公司都使用相同的定义。
我们将调整后的经营收益(亏损)定义为扣除股权激励费用、企业合并产生的无形资产摊销和商誉减值前的经营收益(亏损)。
我们将调整后净收益(亏损)定义为扣除股权激励费用、企业合并产生的无形资产摊销、商誉减值、股权激励费用的所得税影响、企业合并产生的无形资产摊销、商誉减值前的净收益(亏损)。
我们将调整后归属于乐居控股有限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定义为扣除股份补偿费用(扣除非控股权益)、企业合并产生的无形资产摊销(扣除非控股权益)、商誉减值(扣除非控股权益)和所得税对股份补偿费用的影响、企业合并产生的无形资产摊销以及商誉减值前的净利润(亏损)。
我们根据对法定税务处理的评估以及税前项目发生地所在司法管辖区的适用税率,以及预期将实现由此产生的税务利益(如有),来确定不包括在调整后净收入(亏损)和调整后归属于乐居控股有限公司股东的净收入(亏损)中的项目的税务影响。在我们预计不会实现税收优惠(由于经营亏损历史或其他因素导致与递延税项资产相关的估值备抵)的某些司法管辖区,适用0%的税率。根据调节表中反映的非公认会计原则收入,所反映的税率是适当的。
使用上述非公认会计准则财务指标作为分析工具存在重大限制,因为它们并不包括影响我们在该期间的运营收入(亏损)、净收入(亏损)和归属于乐居控股有限公司股东的净收入(亏损)的所有项目。我们通过在我们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财务指标的对账中以及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提供我们的股份补偿费用、业务收购产生的无形资产摊销和商誉减值的相关披露来弥补这些限制,在评估我们的业绩时应考虑所有这些因素。
10
下表按照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计算和列报,采用最直接可比的财务计量方法,对我们列报期间的调整后经营收益(亏损)、调整后净利润(亏损)和归属于乐居控股有限公司股东的调整后净利润(亏损)进行了核对: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19 |
|
2020 |
|
2021 |
|
2022 |
|
2023 |
|
|
(单位:千美元) |
|||||||||
运营收入(亏损) |
|
17,740 |
|
24,119 |
|
(166,747) |
|
(105,625) |
|
(58,741) |
股份补偿费用(1) |
|
3,597 |
|
2,978 |
|
1,657 |
|
1,824 |
|
1,766 |
业务收购产生的无形资产摊销 |
|
12,611 |
|
11,180 |
|
10,558 |
|
10,558 |
|
10,558 |
调整后运营收入(亏损) |
|
33,948 |
|
38,277 |
|
(154,532) |
|
(93,243) |
|
(46,417) |
净收入(亏损) |
|
10,872 |
|
20,998 |
|
(149,924) |
|
(89,691) |
|
(55,773) |
股份补偿费用(1) |
|
3,597 |
|
2,978 |
|
1,657 |
|
1,824 |
|
1,766 |
业务收购产生的无形资产摊销 |
|
12,611 |
|
11,180 |
|
10,558 |
|
10,558 |
|
10,558 |
所得税优惠: |
|
|
|
|
|
|||||
当前 |
|
— |
|
— |
|
— |
|
— |
|
— |
延期(2) |
|
(3,153) |
|
(2,795) |
|
(2,640) |
|
(2,640) |
|
(2,640) |
调整后净收入(亏损) |
|
23,927 |
|
32,361 |
|
(140,349) |
|
(79,949) |
|
(46,089) |
净收入(亏损) |
|
11,522 |
|
19,302 |
|
(150,934) |
|
(89,668) |
|
(55,934) |
股份补偿费用(1) |
|
3,597 |
|
2,978 |
|
1,657 |
|
1,824 |
|
1,766 |
业务收购产生的无形资产摊销 |
|
12,611 |
|
11,180 |
|
10,558 |
|
10,558 |
|
10,558 |
所得税优惠: |
|
|
|
|
|
|||||
当前 |
|
— |
|
— |
|
— |
|
— |
|
— |
延期(2) |
|
(3,153) |
|
(2,795) |
|
(2,640) |
|
(2,640) |
|
(2,640) |
归属于乐居控股有限公司股东的经调整净收益(亏损) |
|
24,577 |
|
30,665 |
|
(141,359) |
|
(79,926) |
|
(46,250) |
注意事项:
| (1) | 股权激励费用包括我们根据易居股份激励计划为我们自己的计划和授予员工的期权而记录的股权激励费用。 |
| (2) | 系指因购置确认的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与其在财务报表中报告的金额之间的暂时性差异而确认的递延税项负债的实现。对股权激励费用和商誉减值的所得税影响为零。 |
11
与可变利益实体相关的财务信息
下表列出截至呈列日期的可变利益实体和其他实体的财务状况简明合并时间表。
选定的简明综合损益表信息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
合并 |
|
|
||||
公司 |
可变利息 |
|||||||
子公司 |
实体 |
消除 |
合并总计 |
|||||
美元 |
||||||||
(单位:千) |
||||||||
净收入总额 |
|
— |
|
334,563 |
|
(17,709) |
|
316,854 |
收入成本 |
|
(6,322) |
|
(16,773) |
|
— |
|
(23,095) |
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 |
|
(26,504) |
|
(340,765) |
|
17,709 |
|
(349,560) |
其他经营(亏损)收入,净额 |
|
(3,038) |
|
98 |
|
— |
|
(2,940) |
经营亏损 |
|
(35,864) |
|
(22,877) |
|
— |
|
(58,741) |
所得税前亏损及附属公司股权收益(亏损) |
|
(35,579) |
|
(21,975) |
|
— |
|
(57,554) |
净亏损 |
|
(20,326) |
|
(35,447) |
|
— |
|
(55,773)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
合并 |
|
|
||||
公司 |
可变利息 |
|||||||
子公司 |
实体 |
消除 |
合并总计 |
|||||
美元 |
||||||||
(单位:千) |
||||||||
净收入总额 |
|
11 |
|
376,282 |
|
(33,111) |
|
343,182 |
收入成本 |
|
(6,210) |
|
(24,394) |
|
— |
|
(30,604) |
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 |
|
(85,979) |
|
(365,633) |
|
33,111 |
|
(418,501) |
其他营业收入,净额 |
|
24 |
|
274 |
|
— |
|
298 |
经营亏损 |
|
(92,154) |
|
(13,471) |
|
— |
|
(105,625) |
所得税前亏损及附属公司股权收益(亏损) |
|
(90,633) |
|
(11,161) |
|
— |
|
(101,794) |
净亏损 |
|
(78,809) |
|
(10,882) |
|
— |
|
(89,691)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
合并 |
|
|
||||
公司 |
可变利息 |
|||||||
子公司 |
实体 |
消除 |
合并总计 |
|||||
美元 |
||||||||
(单位:千) |
||||||||
净收入总额 |
|
498 |
|
582,290 |
|
(48,671) |
|
534,117 |
收入成本 |
|
(8,071) |
|
(47,730) |
|
— |
|
(55,801) |
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 |
|
(79,342) |
|
(614,952) |
|
48,671 |
|
(645,623) |
其他营业收入,净额 |
|
116 |
|
444 |
|
— |
|
560 |
经营亏损 |
|
(86,799) |
|
(79,948) |
|
— |
|
(166,747) |
所得税前亏损及附属公司股权收益(亏损) |
|
(86,435) |
|
(76,973) |
|
— |
|
(163,408) |
净亏损 |
|
(68,394) |
|
(81,530) |
|
— |
|
(149,924) |
12
精选简明合并资产负债表信息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
|
|
合并 |
|
|
||||
公司 |
可变利息 |
|||||||
子公司 |
实体 |
消除 |
合并总计 |
|||||
美元 |
||||||||
(单位:千)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25,365 |
|
22,839 |
|
— |
|
48,204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扣除备抵 |
|
708 |
|
1,009 |
|
— |
|
1,717 |
流动资产总额 |
|
170,215 |
|
51,549 |
|
(142,341) |
|
79,423 |
无形资产,净值 |
|
1,775 |
|
15 |
|
— |
|
1,790 |
总资产 |
|
174,980 |
|
69,552 |
|
(142,341) |
|
102,191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 |
|
138,189 |
|
(136,693) |
|
1,496 |
流动负债合计 |
|
4,383 |
|
226,993 |
|
(136,693) |
|
94,683 |
负债总额 |
|
4,825 |
|
235,355 |
|
(136,693) |
|
103,487 |
乐居控股有限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
|
170,159 |
|
(165,684) |
|
(5,648) |
|
(1,173)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
|
|
合并 |
|
|
||||
公司 |
可变利息 |
|||||||
子公司 |
实体 |
消除 |
合并总计 |
|||||
美元 |
||||||||
(单位:千)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32,582 |
|
90,796 |
|
— |
|
123,378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扣除备抵 |
|
780 |
|
2,628 |
|
— |
|
3,408 |
流动资产总额 |
|
139,755 |
|
107,852 |
|
(104,103) |
|
143,504 |
无形资产,净值 |
|
12,353 |
|
105 |
|
— |
|
12,458 |
总资产 |
|
164,672 |
|
155,542 |
|
(104,103) |
|
216,111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4,137 |
|
99,028 |
|
(98,360) |
|
4,805 |
流动负债合计 |
|
35,508 |
|
207,046 |
|
(98,360) |
|
144,194 |
负债总额 |
|
38,629 |
|
222,882 |
|
(98,360) |
|
163,151 |
乐居控股有限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
|
126,047 |
|
(67,069) |
|
(5,743) |
|
53,235 |
选定的简明合并现金流量信息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
合并 |
|
|||
公司 |
可变利息 |
|||||
子公司 |
实体 |
合并总计 |
||||
美元 |
||||||
(单位:千) |
||||||
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7,853) |
|
(65,797) |
|
(73,650) |
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1,875 |
|
706 |
|
2,581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740) |
|
— |
|
(740)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
合并 |
|
|||
公司 |
可变利息 |
|||||
子公司 |
实体 |
合并总计 |
||||
美元 |
||||||
(单位:千) |
||||||
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14,784) |
|
(93,192) |
|
(107,976)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80 |
|
(74) |
|
6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52) |
|
— |
|
(52) |
13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
合并 |
|
|||
公司 |
可变利息 |
|||||
子公司 |
实体 |
合并总计 |
||||
美元 |
||||||
(单位:千)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1,539 |
|
(41,428) |
|
(39,889) |
投资活动(使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749) |
|
431 |
|
(318)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1,033 |
|
— |
|
1,033 |
a. |
[保留] |
b. |
资本化和负债 |
不适用。
c. |
要约的原因及所得款项用途 |
不适用。
d. |
风险因素 |
风险因素汇总
投资于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涉及重大风险。以下是我们面临的重大风险摘要,在相关标题下进行了组织。这些风险在第3项中有更全面的讨论。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
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
| ● | 我们的业务容易受到中国房地产行业波动的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政府针对中国房地产行业的措施的重大不利影响。 |
| ● | 我们可能无法有效竞争,这可能会显着降低我们的市场份额,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未能继续开发和扩展我们的内容、服务产品和功能,以及开发或纳入支持它们的技术,可能会危及我们的竞争地位。 |
| ● | 未能以合理的成本吸引和留住合格的人员可能会危及我们的竞争地位。 |
| ● | 我们的收入很大一部分来自中国的几个主要城市中心,由于我们集中在这些主要城市地区,我们面临市场风险。 |
| ● | 我们必须遵守中国和其他有关隐私和网络安全的适用法律。不当使用或披露数据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14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 ● | 乐居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在可变利益实体中没有股权所有权。我们主要通过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和在中国的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开展业务。乐居ADS的持有人持有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乐居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在中国的可变利益实体中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与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或有不同的解释,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乐居、其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可变利益实体以及乐居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对可变利益实体和我们公司作为一个集团的财务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
| ● | 我们的部分运营依赖于与北京乐居、乐居方浩和北京嘉居酒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
| ● | 我们强制执行我们与北京乐居、乐居方浩或北京嘉居酒的股东之间的股权质押协议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基于中国法律法规的限制。 |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 ● | 中国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中国的整体经济增长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从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
| ● | 根据中国法律,我们的离岸发行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和/或报告和备案,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和报告义务。 |
| ● | 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开展具有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并可能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我们的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中国政府在监督和控制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发行以及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方面的重大权威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显着下降或一文不值。见网页上的风险系数37了解详情。 |
| ● |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在向我们支付股息或支付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这可能会限制我们满足流动性要求的能力。见网页上的风险系数43了解详情。 |
| ● | 国际贸易政策的变化和不断加剧的政治紧张局势,特别是美国和中国之间的紧张局势,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
| ● | 虽然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是在PCAOB注册的,目前正在接受定期的PCAOB检查,但如果后来确定PCAOB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我们的审计师,投资者将被剥夺这种检查的好处,我们的ADS可能会被禁止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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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的ADS相关的风险
| ● | 我们的ADS从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纽约证券交易所退市,可能会继续对我们的ADS的交易和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ADS将重新上市,或者一旦重新上市,它们将继续上市。 |
| ● | 我们ADS的市场价格一直并可能继续高度波动。 |
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
我们过去的经营活动产生了净亏损和负现金流,我们可能无法实现或维持盈利。
你们不应该依赖我们以前任何时期的收入或毛利润作为我们未来收入的指标。我们的收入可能会下降,或我们的收入增长率可能会因多种原因而放缓,包括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下降、竞争加剧、替代商业模式的出现、法规和政府政策的变化、总体经济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年度报告中描述的其他风险。
2021年、2022年和2023年,我们分别净亏损1.499亿美元、8970万美元和5580万美元。我们在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的运营现金流分别为负3990万美元、1.08亿美元和7360万美元。我们持续经营的能力取决于我们成功执行业务计划的能力,包括实施平衡增长战略和有效的财务管理,这有助于优化运营成本和费用结构。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未来从经营活动中产生净收入或正现金流。如果我们无法实现盈利或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来满足我们的资金需求,我们可能无法持续经营。不能保证我们能获得额外的融资。我们获得额外融资的能力受制于若干因素,这些因素可能超出我们的控制范围。这些因素包括市场对我们服务的需求、我们发展战略的有效性、我们控制成本和费用以及有效管理我们的增长的能力、市场竞争、宏观经济和监管环境。详细讨论请见“第五项。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本年度报告中从第F-1页开始包含的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是基于我们将继续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假设编制的。我们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审计师已在其审计报告中包含一个解释性段落,该段落涉及对我们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怀疑,其中考虑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变现资产以及清偿负债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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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业务容易受到中国房地产行业波动的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主要在中国开展房地产服务业务。我们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房地产行业的状况,尤其是取决于中国新物业交易量。中国私人住宅房地产的需求近年来增长迅速,但这种增长往往伴随着房地产交易量和价格的波动和波动。中国房地产行业的供需波动是由经济、社会、政治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多年来,国家和地方两级政府都宣布并实施了各种旨在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措施,在一些情况下是为了刺激进一步开发和更多购买住宅房地产单位,在另一些情况下是为了限制这些活动增长过快。这些措施可能会影响房地产买家购买额外单位的资格、他们的首付要求和融资,以及开发商可获得的土地和他们获得融资的能力。这些措施已经影响并将继续影响中国房地产市场的状况,并造成房地产定价和交易量的波动。见“—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政府针对中国房地产行业的措施的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可能存在中国房地产行业如此活跃的情况,以致房地产开发商看到对营销举措的需求减少,并减少了在此类举措上的支出,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潜在的不利影响。如果中国房地产行业的波动对房地产营销支出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政府针对中国房地产行业的措施的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的房地产行业受到政府监管,包括旨在控制房地产价格的措施。无论是中央政府层面还是地方政府层面的规定都时有发生变化,对房地产市场的刺激或打压,很难预见调控变化的时机或方向。自2016年以来,地方政府宣布了各种限制购房的措施,包括调整特别是在一线城市的要求首付的百分比、对购房者施加更严格的资格要求、限制个人可以购买的最大住房数量以及在审查新的在售住宅价格上限时加强审查。2018年,中央和地方政府强调“房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一般性行政政策,不断实施限制政策,遏制房价明显上涨。2019年,中央重申坚持“房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一般性行政政策,明确提出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工具。2021年7月13日,中国若干主管部门颁布了《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其中规定,地方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包括警告和约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向公众曝光、在刑事犯罪情况下提请安全和司法机关查处等。2022年12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印发《十四条之下扩大内需战略实施方案》第五年规划,再次强调“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原则,要求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发展预期的引导,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加快构建以租购并举的多元供给和多种支持渠道为特征的住房体系,稳步落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支持居民出于自身居住目的的合理需求。2022年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公布了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措施。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于2023年7月发布的通知进一步延长了本办法的适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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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三季度,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旨在刺激经济、稳定中国房地产业的政策。2023年7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延长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期限的通知》,进一步延长了此前通知规定的措施适用期限。2023年8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存量首套住房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到,住户(包括借款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在当地无住房单元的,无论是否使用过贷款购买住房单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2023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降低购买首套住房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到,购买首套住房的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可以向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申请新发放贷款置换存量贷款,或者协商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同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差别化按揭贷款政策的通知》,一方面将购买第一套、第二套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分别下调至20%、30%,另一方面将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下调至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最优惠利率加20个基点。此后,包括下调贷款基准利率和购房首付要求、取消或放宽限购等在内的一线、二线城市地方政府均宣布了更多具体政策。预计这些措施将有助于改善中国经济和房地产市场。
2024年1月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建立市级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其中提到,指导地级以上城市建立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协调机制应当提供符合融资支持条件的房地产项目清单,并将该清单发至地方金融机构。通知要求,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项目进行评估,并根据这些项目的建设和财务状况提供资金支持。截至2024年2月28日,31个省份的276个城市建立了协调机制,共有约6000个房地产拟建项目和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总额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
不过,这些措施将持续多久,以及中央或地方政府是否会进一步收紧政策或采取限制性较小的新措施,都不确定。政府政策的频繁变化也可能产生不确定性,可能会抑制对房地产的投资。由于政府政策可能导致交易量或房地产价格下降,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有效竞争,这可能会显着降低我们的市场份额,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每一项主要业务活动中都面临竞争。我们面临各种竞争对手,我们可能会在一个或多个业务线上与之竞争。例如,我们与中国领先的房地产互联网门户网站房房网(前身为搜房网)展开竞争,与由中国主要的在线房地产上市平台58同城运营的安居客网络展开竞争。此外,我们还与基于移动设备的新闻提供商,例如头条网,竞争我们的在线广告业务。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比我们拥有更多的知名品牌、更大的访客数量和更广泛的分销渠道,无论是整体上,还是在我们经营的特定地区。
在中国提供在线房地产服务的业务竞争日益激烈。建立基于互联网的业务的进入门槛较低,从而允许新进入者迅速涌现。新的竞争格局对我们提出了额外的要求,即增加我们向客户提供的资源量,提高我们的服务质量,以留住客户。随着中国在线房地产服务行业不断发展,我们当前或未来的竞争对手或许能够更好地定位自己,以吸引资金,并随着行业的成熟而展开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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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面临来自其他提供电子商务、广告、上市和类似服务的媒体公司的竞争。任何这些竞争对手可能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性能、价格、范围、创造力或其他优势方面比我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显着优势。这些产品和服务可能比我们提供的服务获得更大的市场认可,从而削弱我们的品牌。中国在线房地产服务行业的竞争加剧可能使我们难以留住现有客户和吸引新客户,并可能导致我们的收入减少或我们开展业务的成本和费用增加。
我们当前或未来的任何竞争对手也可能从更大、成熟和资金充足的公司获得投资或与其建立其他商业或战略关系,并获得比我们大得多的财务、营销和内容许可和开发资源。此外,我们的一些竞争对手得到了地方政府的支持,这可能会使我们在与他们在当地市场竞争时处于不利地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成功地与当前或未来的竞争对手竞争。未能在中国房地产互联网服务市场进行有效竞争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未能继续开发和扩展我们的内容、服务产品和功能,以及开发或纳入支持它们的技术,可能会危及我们的竞争地位。
作为一家提供在线服务的公司,我们参与的行业特点是技术和新产品及服务瞬息万变。我们部分依赖于通过在我们的网站和移动设备上提供有吸引力和有用的内容和工具来吸引客户到我们的平台,以帮助寻求购买住宅物业和家居用品的客户。此外,我们持续产生和维持在线广告服务收入的能力取决于我们的创新能力。为了保持竞争力,我们必须继续开发和扩展我们的内容和服务产品。我们还必须继续增强和改进我们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的用户界面、功能和特性。这些努力可能需要我们在内部开发,或者许可越来越复杂的技术。此外,我们的许多竞争对手正在不断推出与互联网相关的新产品、服务和技术,这将要求我们更新或修改我们自己的技术以跟上步伐。如果我们无法更新或修改我们自己的技术,竞争对手开发的新的互联网相关产品、服务和技术可能会使我们的产品和服务过时。开发新的产品、服务和技术并将其整合到我们现有的业务中可能既昂贵又耗时。此外,此类新特性、功能和服务可能无法获得市场认可或服务于提升我们的品牌忠诚度。我们可能无法成功纳入新的互联网技术,或者,为了这样做,我们可能会产生大量费用。如果我们未能有效和及时地开发和引入或获取新的特性、功能、服务或技术,我们可能无法继续吸引新用户,也可能无法留住现有用户。如果我们未能成功融入新的互联网技术,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增长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未能以合理的成本吸引和留住合格的人员可能会危及我们的竞争地位。
由于我们这个行业的特点是需求大,人才竞争激烈,我们可能需要提供更高的薪酬和其他福利,以便在未来吸引和留住优质的销售、技术和其他运营人员。我们与其他从事在线房地产服务和互联网相关业务的公司以及与平面媒体竞争合格人员。我们过去曾不时经历,而且我们预期未来会继续经历,难以聘用及挽留具备适当资历的高技能员工。在中国一些我们有业务的城市和我们打算扩展到的其他城市,可能会有有限的合格个人供应。我们必须及时聘用和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以跟上我们快速增长的步伐,同时在我们各个地理位置的运营中保持始终如一的服务质量。我们还必须为我们的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提供持续的培训,以便他们掌握我们运营各个方面的最新知识,并能够满足我们对高质量服务的需求。如果我们不这样做,我们的服务质量可能会在我们经营的一个或多个市场下降,这反过来可能会导致对我们品牌的负面看法,并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吸引或留住我们实现业务目标所需的优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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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非常依赖高级管理团队的房地产行业经验和知识,以及他们与其他行业参与者的关系。比如我们的董事长周忻先生和我们的董事兼首席执行官贺寅宇先生,他们对我们未来的成功都特别重要。我们不对我们高级管理团队的任何成员进行关键人物保险。失去一名或多名高级管理团队成员可能会阻碍我们有效管理业务和实施增长战略的能力。为我们目前的高级管理层寻找合适的替代者可能很困难,因为对这类人才的竞争非常激烈。
如果我们未能成功吸引新的人员、留住和激励我们现有的人员,或留住我们的高级管理层,我们可能会失去竞争力,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面临将电子商务业务模式应用于房地产行业的相关风险,我们的新产品和服务可能表现不如预期。
我们的电子商务业务成立于2011年,经历了快速增长成为我们线上房地产服务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我们一般已能有效管理该产品的增长,并与第三方物业发展商保持合约安排,让我们以可接受的条款向潜在的房地产购买者出售折扣券,但无法保证我们未来将继续能够这样做。客户对我们服务的投诉或负面宣传可能会削弱消费者对我们服务的信心和使用。我们也可能会探索新的房地产电子商务产品或其他产品供应。开发新产品或举措可能涉及各种风险,无法保证此类产品或举措可能会成功开发、按预期表现或受到客户好评。未能成功开发或推出新产品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收入增长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收入很大一部分来自中国的几个主要城市中心,由于我们集中在这些主要城市地区,我们面临市场风险。
我们的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中国的主要城市中心,包括长江三角洲、广州和长春。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约64%的收入来自长三角、广州和长春。我们预计这三个城市中心将继续成为重要的收入来源。如果这些主要城市中心中的任何一个发生对当地房地产行业或在线广告产生负面影响的事件,例如严重的经济衰退或收缩、自然灾害,或由于不利的政府政策或其他原因导致增长放缓,对我们服务的需求可能会显着下降,我们的业务和增长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全球或中国经济的严重或长期低迷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全球宏观经济环境面临重重挑战。中国经济的增速自2010年以来就已经在放缓。一些世界主要经济体的中央银行和金融当局采取的扩张性货币和财政政策的长期影响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包括放松这些政策可能产生的问题。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已发出加息意向信号。俄乌冲突在欧洲和世界各地造成并继续加剧重大的地缘政治紧张局势。这场冲突以及对俄罗斯实施广泛的经济制裁可能会提高能源价格并扰乱全球市场。中东和其他地区的动荡、恐怖主义威胁以及战争的可能性可能会加剧全球市场的波动。中国与包括周边亚洲国家在内的其他国家的关系也引发了担忧,这可能会产生潜在的经济影响。特别是,美中未来在贸易政策、条约、政府法规和关税等方面的关系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中国的经济状况对全球经济状况,以及国内经济和政治政策的变化以及预期或感知的中国整体经济增长率具有敏感性。全球或中国经济的任何严重或长期放缓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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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维持或提升我们的品牌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认为,“乐居”品牌与中国领先的房地产在线平台相关联,这对我们业务的持续成功非常重要。品牌是我们销售和营销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们能否持续成功地维护和提升我们的品牌和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通过进一步发展和保持整个运营过程中的服务质量来满足客户需求的能力,以及我们应对竞争压力的能力。
由于季节性变化,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波动或受到其他方面的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营业收入和收益历来在第一季度都大大低于其他季度。由于中国房地产行业客户在中国春节假期期间和前后的房地产交易、广告和营销活动减少,每年第一季度通常贡献我们年度收入的最小部分,这通常发生在每年的1月或2月,并且由于中国北方的寒冬天气。相比之下,由于9月和10月期间房地产交易、广告和营销活动增加,每年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通常为我们的年度收入贡献更大的一部分。出于这个原因,我们的运营结果可能无法按季度进行比较。
如果我们不能有效和高效地管理我们的增长,我们的经营业绩或盈利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打算继续主要在当前市场开展业务。我们业务的增长可能会对我们的管理、运营、技术等资源提出实质性要求。我们计划中的增长也可能对我们提出重大要求,以保持我们的服务质量。为了管理和支持我们的增长,我们必须继续改善我们现有的运营、行政和技术系统以及我们的财务和管理控制,并招聘、培训和留住更多合格的房地产服务专业人员以及其他行政和销售及营销人员,特别是在我们拓展新市场时。我们可能无法有效和高效地管理我们的业务增长,招聘和留住合格的人员,并将新的扩张融入我们的运营。因此,我们的服务质量可能会恶化,我们的经营业绩或盈利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意外的网络中断或安全漏洞,包括“黑客攻击”或计算机病毒攻击,可能会导致服务延迟或中断,从而导致我们网站的使用和性能下降,并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
我们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互联网基础设施的性能和可靠性、我们服务提供商网络上带宽和服务器的持续可访问性以及我们技术平台的持续性能、可靠性和可用性。未能保持我们的计算机和硬件系统的令人满意的性能、可靠性、安全性和可用性,可能会对我们的声誉以及我们吸引和维持客户和访客流量的能力造成重大损害。与我们的网络基础设施相关的主要风险包括:
| ● | 导致我们的服务器持续关闭的任何故障或系统故障,包括可能归因于持续断电的故障,或试图未经授权访问我们的系统导致数据丢失或损坏或软件或硬件故障; |
| ● | 国家骨干网的任何中断或故障,这将阻止我们的客户和用户访问我们的网站; |
| ● | 火灾、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任何损害;以及 |
| ● | 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和类似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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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病毒和黑客攻击可能导致延迟或其他服务中断,并可能对我们的硬件、软件系统和数据库造成重大损害,对我们的业务活动造成干扰,例如对我们的电子邮件和其他通信系统造成干扰,破坏安全和无意中泄露机密或敏感信息,通过使用拒绝服务或类似攻击无意中传输计算机病毒和中断对我们网站的访问。此外,计算机病毒的无意传播可能使我们面临重大损失或诉讼风险以及可能的责任。我们在北京维护大部分服务器和备份服务器,我们网站上的所有信息每周都有备份。在我们的每周备份程序之间发生的任何黑客攻击、安全漏洞或其他系统中断或故障都可能扰乱我们的业务或导致我们丢失,并且无法恢复数据,例如房地产房源、联系信息和其他重要客户信息。
确保通过公共网络安全传输机密信息,对于维护我们的客户和用户的信心至关重要。我们现有的安全措施可能不足以保护这类机密信息。此外,计算机和网络系统很容易受到计算机黑客的入侵。安全漏洞可能会使我们因未能保护机密客户信息而面临诉讼和潜在责任,并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降低我们吸引客户和用户的能力。未来的安全漏洞(如果有的话)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也没有维护涵盖与我们的系统有关的损失的保单,也没有业务中断保险。此外,我们的财产保险保单的低承保限额可能不足以赔偿我们的所有损失,特别是可能发生的任何业务和声誉损失。为了提高我们的业绩并防止我们的服务中断,我们可能不得不进行大量投资来部署额外的服务器或创建一个或多个我们网站的副本以反映我们的在线资源,这两种情况都可能增加我们的开支并减少我们的净收入。
任何未能保护我们的商标、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相信,我们的商标、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任何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的行为都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从历史上看,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记录一直很差,侵犯知识产权继续对在中国开展业务构成严重风险。监测和防止未经授权的使用是困难的,我们为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而采取的措施可能不够充分。我们已经注册了我们几乎所有移动应用程序的软件著作权,并且软件著作权在没有在中国注册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强制执行,但注册本身可能无法充分保护免受第三方对我们的知识产权主张权利的潜在滥用、侵权或其他挑战。
此外,中国和国外知识产权法律的适用具有不确定性和演变过程,可能使我们面临风险。如果我们无法充分保护我们的品牌、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失去这些权利,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影响。我们通常对员工和顾问施加合同义务,并采取了其他预防措施来维护我们专有信息的机密性,并限制使用专有信息,而不是为了我们公司的利益。然而,如果我们的员工和顾问不履行其合同义务或盗用我们的数据库和其他专有信息,我们的业务将因此受到影响。
由于互联网域名权利在中国没有受到严格监管或强制执行,其他公司在其域名中加入了与“乐居”商标或其中文等效物在书写或发音上相似的元素。这可能会导致这些公司与我们公司之间的混淆,并可能导致我们的品牌价值被稀释,从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受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侵权或盗用索赔,这可能会迫使我们承担大量法律费用,如果对我们不利,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
我们的一些竞争对手可能拥有版权、商标、商业秘密和互联网内容,他们可能会利用这些权利对我们提出索赔。我们向我们的员工提供有关程序的培训,这些程序旨在降低我们可能在没有适当许可或必要的第三方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开发或提供任何内容或应用程序的可能性。然而,这些程序可能无法有效地完全防止未经授权发布或使用版权材料或侵犯第三方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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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相关行业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可执行性和保护范围,特别是在中国,是不确定的,并且仍在演变。例如,随着我们面临日益激烈的竞争,随着诉讼成为中国解决纠纷的更普遍方式,我们面临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索赔主体的更高风险。根据法律法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理由明知上传、链接的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在接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相关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可以追究损害赔偿责任。涉及用户在网站上未经授权发布版权内容的案件导致的任何诉讼都可能给我们带来重大成本,并转移我们管理层对我们业务运营的时间和注意力,并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产生不利影响,即使我们最终被免除所有责任。
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除其他原因外,我们不会因我们的ADS在OTC Pink上报价、用户在美国和其他司法管辖区访问、下载和使用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能力、美国和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投资者对我们的ADS的所有权、外国法院的域外适用外国法律或其他原因而受制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知识产权法,例如美国。如果在美国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对我们提出的侵权索赔成功,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支付巨额罚款或其他损害赔偿和罚款,删除相关内容或签订许可协议,而这些协议可能无法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或根本无法获得。即使这些指控或索赔可能毫无根据,但针对任何这些指控或索赔的辩护将既昂贵又耗时,并可能大大转移我们管理层和其他人员的努力和资源。
我们必须遵守中国和其他有关隐私和网络安全的适用法律。不当使用或披露数据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产生和处理大量数据。我们面临处理和保护大量数据所固有的风险。特别是,我们面临与来自我们平台上的交易和其他活动的数据有关的一些挑战,包括:
| ● | 保护我们系统中和托管的数据,包括防止外部各方对我们系统的攻击或欺诈行为或我们员工的不当使用; |
| ● | 解决与隐私和共享、安全、安保和其他因素有关的关切;遵守与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转移、披露和安全有关的适用法律、规则和条例,包括监管和政府当局提出的与这些数据有关的任何请求。 |
总的来说,我们预计数据安全和数据保护合规将受到国内和全球监管机构的更多关注和重点,并在未来吸引持续或更多的公众监督和关注,这可能会增加我们的合规成本,并使我们面临与数据安全和保护相关的更高风险和挑战。如果我们无法管理这些风险,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暂停业务和吊销所需执照,我们的声誉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有关数据安全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和执法制度正在演变,可能会受到不同的解释或重大变化。此外,中国不同的监管机构,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工信部、CAC、公安部和市场监管总局(SAMR),都以不同的标准和应用强制实施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律法规。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以下是最近中国在这一领域的某些监管活动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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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
| ● | 202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起施行。除其他外,《数据安全法》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相关活动规定了安全审查程序。2021年7月,国务院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节水、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和国防科学等关键行业或部门的关键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其损坏、故障故障或数据泄露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民生和公共利益。2021年12月,CAC会同其他主管部门联合颁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采购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其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必须接受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进一步规定,掌握个人信息超百万用户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网络平台运营者,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前,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请网络安全审查。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没有任何主管部门发布任何细则或实施细则,我们也没有被任何政府主管部门告知我们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此外,现行监管制度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的确切范围仍不明确,中国政府当局在适用法律的解释和执行方面可能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不确定我们是否会被视为中国法律规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我们可能需要承担除我们已履行的中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之外的其他义务。 |
| ● | 2021年11月,CAC发布《网络数据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本条例草案规定,数据处理人是指在其数据收集、存储、利用、传输、公布和删除等数据处理活动中,对数据处理的目的和方式具有自主权的个人或组织。根据这些条例草案,数据处理者应就某些活动申请网络安全审查,其中包括(一)处理超过一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在国外上市,以及(二)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任何数据处理活动。然而,截至这份年度报告发布之日,当局尚未就确定一项活动是否“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标准作出澄清。此外,规定要求,处理“重要数据”或在境外上市的数据处理者,必须自行或委托数据安全服务商进行年度数据安全评估,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网安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本条例草案仅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其各自的规定和预期通过或生效日期可能会发生重大不确定性的变化。 |
个人资料及私隐
| ● |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公布的《互联网平台领域反垄断指南》,自2021年2月7日起施行,禁止网络平台经营者通过强制手段收集用户信息。 |
| ● | 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整合个人信息权利和隐私保护方面的零散规则,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我们不时更新我们的隐私政策,以满足中国政府当局的最新监管要求,并采取技术措施以系统的方式保护数据和确保网络安全。尽管如此,《个人信息保护法》提升了个人信息处理的保护要求,本法的诸多具体要求在实践中仍有待CAC、其他监管部门、法院等予以明确。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进一步调整我们的业务实践,以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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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与数据相关的立法相对较新,其下的某些概念仍有待监管机构的解释。如果我们拥有的任何数据属于受到更严格审查的数据类别,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对这类数据采取更严格的保护和管理措施。《网络安全审查措施》和《网络数据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对于这些要求是否适用于已经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例如我们,仍不明确。我们现阶段无法预测这些措施和规定的影响,如果有的话,我们将密切监测和评估规则制定过程中的任何发展。如果《网络安全审查措施》和已颁布的《网络数据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版本要求像我们这样的发行人批准网络安全审查和采取其他具体行动,我们将面临这些额外程序能否由我们及时完成的不确定性,或者根本无法完成,这可能会使我们受到政府执法行动和调查、罚款、处罚、暂停我们的不合规运营或将我们的应用程序从应用程序商店中移除,并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我们尚未涉及任何由CAC据此作出的关于网络安全审查的正式调查。
一般而言,遵守现有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监管机构未来可能颁布的与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可能会造成成本高昂并导致我们产生额外费用,并使我们受到负面宣传,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业务运营。这类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如何实施和解释,也存在不确定性。
此外,世界各地的监管当局已经采纳或正在考虑多项有关数据保护的立法和监管提案。这些立法和监管提案,如果获得通过,以及对其不确定的解释和适用,除了可能被罚款外,还可能导致一项命令,要求我们改变我们的数据做法和政策,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于2018年5月25日生效的《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包括对接收或处理欧洲经济区居民个人数据的公司的运营要求。该条例确立了适用于个人数据处理的新要求,赋予个人新的数据保护权利,并对严重的数据泄露行为进行处罚。个人也有权根据这一条例获得经济或非经济损失的赔偿。虽然我们没有在欧洲经济区开展任何业务,但如果欧洲经济区的居民访问我们的网站或我们的移动平台并输入受保护的信息,我们可能会成为本条例条款的约束。
如果我们未能获得或保持适用于我们提供的各种在线房地产服务的许可证、许可证或批准,我们可能会招致重大的经济处罚和其他政府制裁。
中国的互联网和网络广告行业受到中国政府的高度监管。中国政府各监管机构,如国务院、工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GAPPRFT、公安部,均有权发布和实施有关互联网和广告行业各方面的法规。此外,可能会通过新的法律、规则和条例,或发布对现有法律、规则和条例的新解释,以解决不时出现的问题。因此,适用于互联网和网络广告行业的任何现行和未来中国法律、规则和法规的解释和实施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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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可变利益实体,包括北京乐居、方浩和北京佳居酒,以及其各自的子公司,均须在适用于其各自业务的范围内,从工信部或其当地对应方获得并保持增值电信服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以便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并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获得具体包括经营广告业务的营业执照,以便在中国从事广告活动。北京乐居、北京嘉聚酒、北京易盛乐居财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北京微客联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均为北京乐居的子公司,北京嘉聚酒旗下北京易盛乐居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及乐居方浩均持有当地工信部省级分公司颁发的有效ICP许可证,用于经营我司增值电信业务。北京乐居、北京易盛乐居财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地方分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业务。北京乐居及其子公司从事广告业务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广告业务。这些牌照对于我们线上房地产业务的运营是必不可少的。ICP许可证由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年度审查。ICP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年审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对持证主体的合规情况进行年度检查。ICP许可证年审申请文件我们已经提交。在对这些许可证进行年度审查时以及为此目的,政府当局没有要求披露我们的完整公司结构,因此我们没有提供此类信息。到目前为止,他们还没有就这些年度审查对我们的公司结构发表任何意见。此外,与ICP许可证有关的法规还规定,ICP许可证持有人必须首先获得工信部的主管对应方的批准,或就其股权结构的后续更新或与该ICP许可证持有人有关的某些其他事项进行备案。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顺利通过我们的ICP许可证的年度审查,或及时完成我们的ICP许可证与当地工信部同行的备案记录的更新和更新。
此外,北京乐居、乐居方浩和/或北京佳居酒及其各自的子公司可能需要获得额外的许可证。例如,向这类节目、其他网站或网站上的数据发布、播放和传输图形、视频和音频节目或网页链接,可能被视为提供互联网出版服务以及在互联网上传输视频和音频节目,这可能需要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和视听节目在线传输许可证。在我们的电子商务业务运营期间,我们发布信息,包括图形、网页链接到视频、直播、其他网站或我们运营的网站上的数据。可变利益主体及其子公司没有互联网出版许可和视听节目网络传输许可,也不在申请这些许可。对于我们认为受这些许可要求约束的那些视频/音频节目和某些其他形式的内容,此类节目和内容由新浪通过我们与新浪的合同安排托管。在新浪不具备必要的证照许可的情况下,我们的视频/音频节目及新浪主办的其他内容存在被政府主管部门叫停的风险。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即使相关内容的基础托管可能由合格的第三方提供,政府也不会要求我们单独获得这些许可证,以便运营我们自己的网站和许可给我们的那些网站。如果我们被要求申请此类许可证,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采购和维持此类额外许可证。
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则和法规,未能获得和/或维持开展业务所需的许可和许可可能会使我们受影响的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受到各种处罚,包括没收收入、对其业务运营处以罚款和/或限制,或停止运营。可变利益实体业务运营的任何此类中断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根据中国广告法律法规,我们将确保我们的广告内容真实、准确并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有关广告服务的法规。”违反这些法律法规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包括罚款、停止传播广告的命令以及发布更正误导性信息的公告的命令。尽管我们已作出重大努力以确保我们的广告完全符合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此类广告中包含的所有内容均真实、准确并符合法律法规,特别是考虑到这些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我们被发现违反适用的中国广告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受到损害,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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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01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电子商务法》一般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要求的,必须取得行政许可。此外,《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规定了多项新的义务,包括:(一)对平台商户进行核查和登记,(二)确保包括数据隐私在内的平台网络安全,(三)确保公平交易和平台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宣传交易信息保全和交易规则,(五)保护知识产权。详见“监管——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监管”。这些监管要求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由于尚未出台详细的解释和实施细则,《电子商务法》如何解读和实施尚不确定。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目前的业务运营在所有方面都满足了《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义务。如果中国政府当局认定我们没有遵守根据《电子商务法》提出的所有要求,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和/或其他制裁。
我们可能因我们网站上的信息以及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产品和服务而承担潜在责任,我们可能会因抗辩此类潜在责任而承担重大成本并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可能因此类信息而受到中国监管机构的处罚或其他严重后果。
我们在我们的网站上提供第三方内容,例如房地产房源、承包商信息清单、第三方网站链接、客户和用户提供的广告和内容,我们的社区导向服务。此外,我们的网站,家居网,是第三方家居经销商向消费者提供他们的产品和服务的平台。我们可能会因此类第三方信息或通过我们的网站销售的商品和服务而承担责任。除其他外,我们可能会面临断言,即通过直接或间接提供此类第三方内容或其他网站的链接,我们应对提供此类内容或运营这些网站的各方的诽谤、疏忽、版权或商标侵权或其他行为承担责任。我们还可能面临以下断言:我们网站上的内容,包括我们内部编制的统计数据或其他数据,或链接到我们网站的网站中包含的信息包含虚假信息、错误或遗漏,用户和我们的客户可能会就由于依赖或以其他方式与不正确信息有关而蒙受的损失寻求损害赔偿。我们还可能因为这种不正确的信息而受到政府的罚款和其他制裁。此外,作为互联网广告服务提供商,我们的相关综合可变利益实体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有义务监控我们网站上显示的广告内容是否符合适用法律。
特别是2023年2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要求广告主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包括查验广告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违反适用法律可能导致处罚,包括罚款、没收广告费、责令停止传播违规广告和责令发布纠正误导信息的广告。严重违法的,中国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得受理当事人的广告审查申请。此外,我们的网站可能被用作欺诈交易的平台。我们为防范第三方内容或信息的责任而采取的措施可能不足以免除我们的相关民事和其他责任。任何此类索赔,无论有无依据,都可能耗费辩护时间,并导致诉讼和管理层注意力和资源的重大转移。即使这些索赔不会导致我们承担责任,我们也可能在调查和针对这些索赔进行辩护时产生大量费用,并使我们的声誉受到损害。我们的一般责任保险可能不涵盖我们面临的所有潜在索赔,也可能不足以赔偿我们可能承担的所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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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对财务报告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可能会导致我们不准确地报告我们的财务业绩或未能防止欺诈,并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受制于美国证券法规定的报告义务。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和相关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包括管理层关于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报告。本报告必须包含管理层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我们有时会聘请一位专业顾问来协助我们进行这样的努力。我们努力实施标准化内部控制程序并开发必要的内部测试,以验证内部控制程序的正确应用及其有效性,这是我们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重点关注的领域。
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结束时,我们一直是《就业法》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不再是《就业法》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利用了适用于非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其他上市公司的某些豁免要求,其中最重要的是,没有被要求遵守第404节的审计师证明要求。尽管我们不再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但作为《交易法》第12b-2条所定义的“非加速申报人”,我们仍然没有被要求拥有外部审计师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于2023年12月31日有效。见“项目15。控制和程序。”然而,如果我们未来未能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我们的管理层可能无法得出结论,我们在合理的保证水平上对财务报告拥有有效的内部控制。
此外,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有可能,如果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该会计师可能已经发现了重大弱点和缺陷,或者如果它对我们的内部控制或我们的控制的记录、设计、操作或审查水平不满意,或者如果它对要求的解释与我们不同,则可能会出具保留报告。
此外,如果我们未能保持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充分性,由于这些标准不时被修改、补充或修订,我们可能无法持续得出结论,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我们对财务报告拥有有效的内部控制。我们可能无法预测和识别可能对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问题或对财务报告至关重要的其他风险。通常,如果我们未能实现并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环境,我们可能会在财务报表中出现重大错报,并且未能履行我们的报告义务,这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对我们报告的财务信息失去信心。这反过来可能会限制我们进入资本市场,损害我们的经营业绩,并导致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下降。此外,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不力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更大的欺诈或滥用公司资产的风险,并使我们受到监管调查和民事或刑事制裁。
中国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经济近年来经历了劳动力成本的上涨。预计中国平均工资将继续增长。近年来,我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也有所提高。除非我们能够通过提高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将这些增加的劳动力成本转嫁给我们的客户,否则我们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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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以及为员工向指定政府机构支付养老金、住房基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各种法定员工福利方面一直受到监管要求的约束。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支付报酬、确定职工试用期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受到要求。如果我们决定解雇部分员工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我们的雇佣或劳动惯例,中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规则可能会限制我们以合意或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实现这些改变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被派遣雇员旨在作为一种补充就业形式,其根本形式应该是需要雇员的企业和组织直接雇用。此外,《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的借调员工人数不得超过其劳动力总数的10%,用人单位有两年过渡期遵守该要求。我们的一些中国子公司、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使用借调员工进行其主要业务活动。过渡期已于2016年2月29日结束,该等中国附属公司、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及其附属公司已按规定完成将借调雇员的百分比降至10%以下。如果中国公司被认为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对借调员工的使用限制,我们可能会被罚款并产生其他费用,以对我们目前的雇佣做法做出必要的改变。
由于劳工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仍在不断发展,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雇佣实践没有也不会违反中国的劳工相关法律法规,这可能会使我们遭受劳资纠纷或政府调查。如果我们被认为违反了劳动法规,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向我们的员工提供额外补偿,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业务的成功运营取决于中国互联网基础设施和电信网络的性能和可靠性。
我们的业务取决于中国互联网基础设施的性能和可靠性。基本上所有的互联网接入都是在工信部的行政管制和监管监督下,通过国有控股的电信运营商来维持。此外,中国的国家网络通过中国政府控制的国际网关与互联网连接。这些国际网关一般是国内用户唯一可以连接互联网的网站。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将在中国发展更先进的互联网基础设施。如果中国的互联网基础设施出现中断、故障或其他问题,我们可能无法使用替代网络。此外,中国的互联网基础设施可能无法支持与互联网使用持续增长相关的需求。
我们还依赖中国联通(香港)和中国电信,主要通过本地电信线路和互联网数据中心为我们提供数据通信容量,以托管我们的服务器。在中国联通(香港)或中国电信的固定电信网络出现中断、故障或其他问题时,或若中国联通(香港)或中国电信以其他方式未能提供此类服务,我们无法获得替代服务。任何计划外的服务中断都可能扰乱我们的运营,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导致我们的收入减少。此外,对于中国联通(香港)和中国电信提供的服务的成本,我们也无法控制。如果我们为电信和互联网服务支付的价格大幅上涨,我们的毛利率可能会大幅降低。此外,如果向互联网用户收取的互联网接入费或其他费用增加,我们的用户流量可能会减少,进而可能导致我们的收入下降。
我们在监管事项、公司治理和公开披露方面受到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的约束,这既增加了我们的成本,也增加了不合规的风险。
我们受制于各种理事机构的规则和规定,例如,负责保护投资者和监督其证券公开交易的公司的证券交易委员会,以及中国和开曼群岛的各种监管当局,以及适用法律下新的和不断演变的监管措施。我们遵守新的和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的努力已经导致并可能继续导致一般和行政费用增加,并将管理时间和注意力从创收活动转移到合规活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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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有不同的解释,随着新指南的出现,它们在实践中的应用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演变。这种演变可能会导致合规事项的持续不确定性,以及不断修订我们的披露和治理实践所需的额外成本。如果我们未能解决并遵守这些规定以及任何后续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损害。
任何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包括健康流行病的爆发,以及其他非常事件都可能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运营。
我们的运营很容易受到自然灾害和其他类型灾害的干扰和破坏,包括地震、火灾、洪水、环境事故、电力损失、通信故障和类似事件。如果在我们经营的地区发生任何自然灾害或其他非常事件,我们经营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严重损害。我们的业务也可能受到健康流行病爆发的重大不利影响,包括H7N9禽流感、H1N1猪流感、禽流感、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或SARS、埃博拉、新冠肺炎或其他流行病。在中国发生的任何此类事件都可能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运营,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潜在的战略投资、收购或新的业务举措可能会破坏我们有效管理业务的能力。
战略投资、收购或新业务举措以及任何后续新公司或业务的整合都需要我们的管理层给予极大关注,特别是要确保这些变化不会破坏任何现有的合作,或影响我们的用户对我们的服务和客户支持的看法和看法。此外,在收购或新业务举措的情况下,我们的管理层将需要确保收购或新业务有效地融入我们现有的业务。我们管理层注意力的转移以及在整合中遇到的任何困难都可能对我们管理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战略投资、收购或新业务举措可能使我们面临潜在风险,包括:
| ● | 与新业务、服务、技术和人员同化相关的风险; |
| ● | 不可预见或隐藏的负债; |
| ● | 转移我们现有业务和技术的资源; |
| ● | 无法产生足够的收入来抵消交易的成本和费用;和 |
| ● | 由于新业务或投资的整合,与员工、客户和用户的关系可能受到损失或损害。 |
我们的某些租赁办公场所包含租赁权益的缺陷,如果我们被迫搬迁受此类缺陷影响的业务,我们的运营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截至2024年3月31日,我们在中国13个城市租赁了15个办公场所,此外还在香港设有一个分支办事处,并在中国北京设有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这些租赁物业中的一些包含租赁权益方面的缺陷,包括房东未能就15处租赁场所向中国政府当局适当登记租赁。
根据中国法规,在租户缺乏房东所有权或租赁权证据的情况下,租赁协议可能无效或无法执行,也可能受到第三方的质疑。此外,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虽然未能登记租赁协议并不影响其在租户与房东之间的有效性,但该租赁协议可能会受到向房东租赁同一物业且该第三方所订立的租赁协议已在中国主管政府机构正式登记的第三方的质疑且无法执行。如果我们继续占用我们租赁下的租赁场所,这种风险可能会得到缓解。此外,房东和租客可能会因此类未登记租约而被处以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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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采取措施,促使我们的业主取得有关租赁所有权或权利的有效证据,完成租赁登记手续,以及续签租赁协议。但是,我们不能向您保证,这样的缺陷将被及时或根本治愈。如果我们被要求搬迁受此类缺陷影响的业务,我们的运营可能会中断,并可能产生额外的搬迁费用。
我们的商业保险范围有限。
中国保险业仍处于早期发展阶段,中国保险公司仅提供有限业务保险产品。因此,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没有任何业务中断保险或诉讼保险。任何业务中断、诉讼或自然灾害都可能导致我们产生大量成本并导致我们的资源被转移,并严重扰乱我们的运营,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与我们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由于其对我们公司的控股所有权权益,我们可能无法以对我们有利的条件解决此类冲突。
易居企业于2020年11月成为我司控股股东。于2021年11月24日,TM Home(一家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易居企业及Alibaba Investment Limited分别拥有70.23%及29.77%权益)通过向易居企业购买76,401,247股我们的普通股,完成收购易居企业先前直接持有的我们已发行股本的合计55.8%权益。易居企业仍将是我们的最终控股实益拥有人。
易居企业通过对TM家居的持股,可能会不时做出其认为符合其业务和股东最佳利益的战略决策。这些决定可能与我们自己会做出的决定不同。易居企业有关我们或我们的业务的决定可能会以有利于易居企业从而有利于易居企业自己的股东的方式解决,这可能与我们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一致。我们可能无法解决任何潜在的冲突,即使我们这样做,该解决方案可能对我们不利,而不是我们与一个非关联股东打交道。即使双方寻求以旨在近似于非关联方之间本可实现的条款进行业务交易,这在实践中也可能不会成功。
易居企业与我们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还包括以下方面:
| ● | 我们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官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我司董事长周忻先生现任易居企业董事长兼执行董事。我们的一些董事会成员和执行官也是易居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和执行官,和/或还拥有易居企业的股份或期权。当这些人面临可能对易居企业和我们产生不同影响的决定时,这些关系可能会产生,或者似乎会产生利益冲突。 |
| ● | 出售我们公司的股份。易居企业通过其在TM Home的持股,可能会决定将其持有的我们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给第三方,包括我们的竞争对手之一,从而使该第三方对我们的业务和我们的事务具有实质性影响力。这样的出售可能有悖于我们某些股东的利益,包括我们的雇员或我们的公众股东。 |
| ● | 分配商机。我们和易居企业都认为有吸引力的商业机会可能会出现,这将补充我们各自的业务。易居企业可能会决定自己抓住机会,这会阻止我们利用这个机会。 |
易居企业的关联公司与我们之间也可能产生利益冲突,比如易居。我们与易居就我们之间的各种持续关系达成了协议,这可能会引起利益冲突。见“第7项。大股东与关联交易— B.关联交易—与易居的交易及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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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控股实益拥有人易居企业正在考虑重组计划,如果完成,我们可能会经历控制权变更。
2023年4月,易居企业宣布就易居企业先前发行的若干票据进行建议重组,或建议重组,这可能会导致我公司的控股实益拥有人发生变更。如建议重组所设想,为易居企业若干票据持有人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易居企业或债权人SPV将采取的一系列步骤的结果,阿里巴巴投资及其关联公司将分别持有TM家居约54.207%和10.793%的股份,这将导致易居企业不再是乐居的控股实益拥有人。TM家居剩余35%的股份将由易居企业及其关联公司持有,其中15%将转让给易居企业委派的TM家居高级管理层成员持有的特殊目的载体。易居企业将进一步通过合理努力出售或促使出售债权人SPV和阿里巴巴投资持有的TM家居股份,这将导致乐居的实益所有权发生进一步变化。乐居控股实益拥有人的潜在变动须待建议重组完成后方可作实。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易居企业尚未完成建议重组事项。此外,易居企业已开始与其顾问就制定新的重组计划进行讨论。
不能保证我们与新浪的关系将以令人满意的条件继续下去。
通过新浪和易居在2009年签订的一项协议,我们拥有新浪的房地产业务。我们业务的一些主要网站的域名由SINA拥有,并通过我们最初于2009年与SINA签订的协议授权给我们,这些协议的条款到2019年,我们在2014年对这些协议进行了修订和重申,以延长到2024年3月。这些网站有相当数量的用户是通过其他新浪网站链接的。根据与新浪的广告库存代理协议,我们是新浪在2024年3月之前向房地产广告商销售广告的独家代理。作为年度报告的日期,我们尚未与SINA续签协议,并正在就未来的潜在合作进行谈判。在一定程度上,我们依赖新浪的持续合作,根据我们与新浪的协议享有我们的权利。不能保证我们与新浪的关系将以令人满意的条件继续下去。此外,新浪作为我们的主要股东和合同对手方的双重角色可能会导致利益冲突。
有关易居企业或新浪的任何负面发展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品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受益于我们与我们的控股实益拥有人易居企业及其关联公司(例如易居)在营销我们的服务方面的关系,包括向其客户提供服务。我们的业务和品牌继续与易居企业及其附属公司的业务和品牌紧密相连。新浪是我们的主要股东。我们在新浪平台上运营的网站,成功与否也取决于新浪的品牌和形象。如果易居企业或新浪失去市场地位或遭受任何负面宣传,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我们的营销努力、我们与战略合作伙伴和客户的关系、我们的声誉和品牌产生不利影响。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在中国经营我们的广告服务业务和房地产在线业务的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政府对广告行业或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的外国投资的限制,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乐居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根据中国法律为外国人。由于中国政府对互联网行业的外国投资的限制以及广告行业行政实践的不确定性,我们通过与我们的关联中国实体的合同安排开展部分业务。我们关于新建住宅物业的电子商务业务是通过我们与乐居方浩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运营的。我们关于家居的电子商务业务是通过我们与北京嘉居酒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来运营的。我们的新建住宅物业网站在线广告业务和我们的二次上市业务是通过我们与北京乐居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来运营的。北京乐居及其子公司、乐居方浩以及北京嘉居酒及其子公司和分公司持有对我们的业务运营至关重要的许可证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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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透过中国附属公司上海新浪乐居、上海易悦及北京麦腾与北京乐居、乐居方浩、北京嘉居酒及其各自股东订立一系列合约安排。这些合同安排使我们能够(i)指导对北京乐居、方浩、北京嘉居酒及其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活动;(ii)作为我们中国子公司提供服务的对价从三个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获得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以及(iii)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并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拥有购买可变利益实体全部或部分股权的独家选择权,或要求可变利益实体的任何现有股东随时酌情将可变利益实体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我们指定的其他中国个人或实体。这些协议使我们成为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会计目的的“主要受益者”。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说明,请参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然而,乐居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在可变利益实体中没有股权所有权,我们主要通过可变利益实体在中国开展业务。乐居ADS的持有人持有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乐居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在中国的可变利益实体中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与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规定或对现有规定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或有不同的解释,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如果我们无法维护我们对中国子公司资产的合同控制权,我们可能无法偿还票据和其他债务,我们的股票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这些子公司贡献了我们2023年收入的100.0%。乐居、其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可变利益实体以及乐居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对可变利益实体和我们公司作为一个集团的财务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如果中国政府发现这些合同安排不符合其对互联网业务或广告行业的外商投资的限制,或者如果中国政府另有发现我们、北京乐居、方浩或北京嘉居酒或其任何子公司和分支机构违反中国法律或法规或缺乏经营我们业务所需的许可或执照,中国监管机构,包括监管广告公司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监管互联网信息服务公司的工信部在处理此类违规行为时将拥有广泛的酌处权,包括:
| ● | 吊销我们的业务和经营许可证; |
| ● | 停止或限制我们的业务; |
| ● | 对他们认为通过非法经营取得的我们的任何收入,处以罚款或没收; |
| ● | 施加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可能无法遵守的条件或要求; |
| ● | 要求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关联公司重组相关的所有权结构或运营;或 |
| ● | 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害的监管或执法行动。 |
任何这些处罚的实施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这些处罚中的任何一项导致我们无法指导北京乐居、乐居方浩或北京嘉居酒中任何一家对其经济业绩产生最显着影响的活动,和/或我们未能从北京乐居、乐居方浩或北京嘉居酒中的任何一家获得经济利益,我们可能无法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该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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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们认为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遵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政府将同意我们的合同安排符合中国许可、注册或其他监管要求、现有政策或未来可能采用的要求或政策。对于不遵守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中国政府拥有确定可纠正或惩罚措施的广泛酌处权。如果中国政府认定我们或可变利益实体不遵守适用法律,它可以撤销可变利益实体的业务和经营许可,要求可变利益实体停止或限制可变利益实体的经营,限制可变利益实体的征收权,封锁可变利益实体的网站,要求可变利益实体重组我们的经营,施加可变利益实体可能无法遵守的附加条件或要求,对可变利益实体的业务经营或其客户施加限制,或对可能对其业务有害的可变利益实体采取其他监管或执法行动。任何这些或类似事件都可能严重扰乱我们或可变利益实体的业务运营或限制可变利益实体开展大部分业务运营,这可能对可变利益实体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其中任何一种情况导致我们无法指导对其经济业绩影响最大的任何可变利益实体的活动,和/或我们未能从任何可变利益实体获得经济利益,我们可能无法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这些实体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我们的部分运营依赖于与北京乐居、乐居方浩和北京嘉居酒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我们依赖与北京乐居、乐居方浩和北京嘉居酒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来运营我们的在线房地产业务。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说明,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这些合同安排在为我们提供对北京乐居、方浩或北京嘉居酒的控制权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这些合同安排受中国法律管辖,并规定在中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因此,这些合同将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任何争议将根据中国法律程序解决。如果任何其他方未能履行其在这些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和资源来执行此类安排,并且我们将不得不依赖中国法律规定的法律补救措施,包括寻求具体的履行或禁令救济以及索赔损害,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这将是有效的。此外,中国的法律环境并不像美国等其他司法管辖区那样发达。因此,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这可能导致难以对北京乐居、乐居方浩和北京嘉居酒施加有效控制,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在2021年、2022年和2023年,北京乐居、乐居方浩、北京嘉居酒及其各自的子公司和分公司合计分别贡献了我们总净营收的99.9%、100.0%和100.0%。在我们无法执行合同安排的情况下,我们可能无法授权指导对北京乐居、乐居方浩、北京嘉居酒及其各自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活动,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并且我们可能无法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北京乐居、乐居TERM0、北京嘉居酒及其各自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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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如果任何此类利益冲突未能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已指定为中国国民的个人为可变利益实体在中国的股东。这些人可能和我们有利益冲突。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当出现利益冲突时,他们将以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或利益冲突将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此外,它们可能违反或导致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违反或拒绝续签现有的允许我们有效控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合同安排。目前,我们没有安排解决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与我们公司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我们依赖他们遵守开曼群岛和中国的法律,这些法律规定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对我们公司负有受托责任,这要求他们本着诚信和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不利用他们的职位谋取私利。如果我们无法解决我们与可变利益实体的个人股东之间可能出现的任何潜在利益冲突或纠纷,我们将不得不依靠法律程序来强制执行我们的权利,这可能代价高昂且不成功。
我们强制执行我们与北京乐居、乐居方浩或北京嘉居酒的股东之间的股权质押协议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基于中国法律法规的限制。
根据可变利益实体北京乐居、方浩及北京嘉居酒相关的股权质押协议,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将其在可变利益实体中的股权质押给我司子公司,以保证其及相关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履行相关合同安排项下义务。该等股权质押协议项下的股权质押已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当地分支机构办理登记。根据全国人大于2020年5月28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民法典》,禁止质权人与出质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在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将质押股权的所有权转移给质权人。然而,根据《中国民法典》,当债务人到期未能偿付债务时,质权人可以选择要么与出质人订立协议以获得质押股权,要么从拍卖或出售质押股权的收益中寻求付款。如果任何可变利益实体或其股东未能履行其在股权质押协议项下由质押担保的义务,在协议项下发生违约的情况下,一种补救措施是要求出质人以拍卖或私下出售的方式出售相关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股权,并将所得款项汇给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扣除相关税费和费用。此类拍卖或私下出售可能不会导致我们收到相关综合可变利益实体的股权的全部价值。我们认为进行公开拍卖程序的可能性很小,因为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我们的首选方法是要求作为与可变利益实体股东的独家看涨期权协议一方的中国子公司指定另一名中国个人或实体收购可变利益实体的股权,并根据独家看涨期权协议替换现有股东。
此外,在股权质押协议项下股权质押对股权的当地市场监管总局分支机构登记表中,质押给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已登记股权金额列示为出质人在可变利益实体注册资本中的部分。与可变利益实体股东的股权质押协议规定,质押的股权构成相关合同安排下任何及所有债务、义务和负债的持续担保,因此质押范围不应受可变利益实体注册资本金额的限制。然而,无法保证中国法院不会采取股权质押登记表所列金额代表已登记和完善的抵押品的全部金额的立场。如果是这样,在股权质押协议中本应担保的债务超过股权质押登记表所列金额,则可以被中国法院判定为无担保债务,在债权人中享有最后优先权,往往根本不必偿还。我们没有为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利益质押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的协议,尽管可变利益实体根据独家看涨期权协议授予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购买可变利益实体的资产及其在其子公司的股权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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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与北京乐居、乐居方浩和北京佳居酒订立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并发现我们、北京乐居、乐居丨豪芳丨或北京佳居酒欠下额外税款可能会减少我们的净收入和您的投资价值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关联方之间的安排和交易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计或质疑。如果中国税务机关认定我们与北京乐居、乐居方浩或北京嘉居酒订立的合同安排不代表公平价格,并以转让定价调整的形式调整北京乐居、乐居方浩、北京嘉居酒或其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不利后果。转让定价调整可能(其中包括)导致北京乐居、方浩、北京嘉居酒或其子公司和分公司记录的费用扣除减少,进而可能增加其中国税务负债。此外,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对未足额缴纳税款的可变利益实体征收滞纳金和其他处罚。如果可变利益实体的税务负债增加,或者发现它们受到滞纳金或其他处罚,我们的综合净收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中国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中国的整体经济增长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从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基本上在中国开展所有业务。由于房地产行业对企业支出、信贷状况和个人可自由支配的支出水平高度敏感,在一般经济低迷时期,它往往会下降。因此,我们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中国的经济发展。虽然中国经济在过去三十年中经历了显着增长,但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以及中国各经济部门之间的增长并不均衡。中国政府可能会实施旨在有利于整体经济的措施,即使这些措施预计会对房地产行业产生负面影响。房地产行业对信贷政策也很敏感。近年来,中国政府根据各种经济形势,多次调整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和基准利率。未来任何货币紧缩都可能减少经济中的整体流动性,减少可用于房地产购买的信贷量。更高的利率可能会增加那些依靠抵押贷款为购买房产提供资金的购房者的借贷成本。这些可能会对房地产的整体需求产生负面影响,并对我们的经营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未来将继续保持快速或稳定的经济增长或旨在创造稳定经济增长的信贷或其他政府政策的变化不会对房地产行业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主要通过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和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我们的子公司一般受适用于外商在中国投资的法律法规,特别是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的约束。中国的法律制度是以成文法规为基础的。先前的法院判决可能会被引用以供参考,但先例价值有限。中国立法法规逐步增强对各种形式外商在华投资的保护。然而,中国还没有发展出一个完全一体化的法律体系,最近颁布的法律法规可能没有充分涵盖中国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特别是,由于这些法律法规较新,这些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此外,中国的任何诉讼都可能旷日持久,并导致大量成本以及资源和管理层注意力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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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我们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行为有重大监督,并可能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的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中国政府最近发布了对某些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政策,我们不能排除它在未来发布直接或间接影响我们行业的法规或政策或要求我们寻求额外许可以继续我们的运营的可能性,这也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的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因此,我们公司和我们业务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采取的影响我们业务的行动带来的潜在不确定性。
中国《外商投资法》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可能如何影响我们当前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方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可变利益实体”结构已被包括美国在内的多家以中国为基地的公司所采用,以在目前受外商在华投资限制的行业中获得必要的牌照和许可。见“—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和“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2019年3月15日,中国全国人大批准《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法》体现了一种预期的中国监管趋势,即根据现行国际惯例和统一外国和国内投资的公司法律要求的立法努力,使其外商投资监管制度合理化。但由于比较新,在其解释和实施方面仍存在不确定性。例如,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是指外国个人、企业或其他实体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虽然没有明确将合同安排归类为外国投资的一种形式,但无法保证通过合同安排进行的外国投资在未来不会被解释为该定义下的一种间接外国投资活动。此外,定义中包含包罗万象的规定,包括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的投资。因此,对于未来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颁布的规定,将合同安排作为对外投资的一种形式,仍留有余地。在上述任何情况下,我们的合同安排是否会被视为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要求将是不确定的。此外,如果未来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条款授权公司就现有合同安排采取进一步行动,我们可能会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是否能够及时完成这些行动,或者根本无法完成。未能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应对任何这些或类似的监管合规挑战可能会对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影响你的投资价值。
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实施管制,在某些情况下,对将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人民币与其他货币之间的货币兑换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利用我们的收入和资金的能力,特别是在投资和贷款等资本账户交易方面。我们收到的几乎所有收入都是人民币。在我们目前的结构下,我们的收入将主要来自中国子公司的股息支付。外币供应短缺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汇出足够的外币以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款项,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其外币计价义务的能力。
根据中国现行法规,人民币可用于“经常账户交易”,其中包括股息支付以及货物和服务进口的支付,但须遵守某些程序要求。尽管自1996年以来人民币已完全可自由兑换经常账户交易,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政府当局不会限制或消除我们在未来为经常账户交易购买和保留外币的能力。
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用于与“资本账户交易”相关的支付,主要包括投资和贷款,一般需要获得外管局和其他中国政府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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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2016年第四季度持续的中国资本外流和人民币兑美元贬值,中国央行和外管局近几个月实施了一系列资本管制措施,包括对以中国为基地的企业境外收购、支付股息和偿还股东贷款的外汇汇出的更严格的审查程序。例如,2017年1月26日,外管局发布外管局3号文,对境内主体利润汇出境外主体的若干资本管制措施作出规定,包括:(i)在真实交易原则下,银行必须核对有关利润分配、税务申报记录原版和经审计财务报表的董事会决议;(ii)境内主体在汇出利润前必须持有收入以核算以前年度的亏损。中国政府可能会继续加强资本管制,外管局可能会对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跨境交易采取更多限制和实质性审查程序。对资本项目交易的人民币可兑换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关联的中国运营公司在海外进行投资或通过债务或股权融资(包括通过我们的贷款或出资)获得外汇的能力。
人民币币值波动可能对你的投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人民币兑换成包括美元在内的外币,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有时显著且不可预测。人民币兑美元和其他货币的币值受中国政治和经济形势变化以及中国外汇政策等影响。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未来人民币对美元不会大幅升值或贬值。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的政策会对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由于我们的成本和开支大多以人民币计价,人民币对美元升值会增加我们以美元计价的成本。此外,由于我们在中国的运营子公司和综合可变利益实体以人民币获得收入,人民币兑美元的任何大幅贬值都可能对我们以美元计算的收入和财务状况、我们普通股的价值以及应付的任何股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在我们的经营需要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的程度上,人民币对美元的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我们的人民币兑换成美元,以支付我们普通股的股息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对我们可获得的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对我们的财务数据产生的这些和其他影响可能会对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和你们的投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可用的对冲选择非常有限,以减少我们对汇率波动的风险敞口。迄今为止,我们没有进行任何对冲交易,以努力降低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虽然我们可能决定在未来进行对冲交易,但这些对冲的可用性和有效性可能有限,我们可能无法充分对冲我们的风险敞口或根本无法对冲。此外,我们的货币汇兑损失可能会因中国外汇管制规定而被放大,这些规定限制了我们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的能力。因此,汇率波动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项目11。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外汇风险。”
国际贸易政策的变化和不断加剧的政治紧张局势,特别是美国和中国之间的紧张局势,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国际贸易政策发生变化,政治紧张局势加剧,特别是美国和中国之间,但也是乌克兰冲突、对俄罗斯的制裁、哈马斯-以色列冲突和红海航运袭击的结果。美国政府发表声明和采取某些行动,可能导致美国和国际对华贸易政策的潜在变化。在此背景下,针对美国政府发起的不断变化的贸易政策、条约、关税以及对中国企业的制裁和限制,中国已经实施并可能进一步实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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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和政治紧张局势加剧可能会降低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投资、技术交流和其他经济活动水平,这将对全球经济状况、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以及国际贸易政策产生不利影响。它还可能对我们经营所在司法管辖区的财务和经济状况以及我们的海外扩张、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虽然跨境业务目前可能不是我们关注的领域,但如果我们计划未来在国际上扩展业务,政府对国际贸易的任何不利政策或对中国公司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影响消费者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影响我们的竞争地位,或阻止我们在某些国家开展业务。此外,如果任何此类紧张局势或不利的政府贸易政策损害中国经济或整个全球经济,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中国有关中国居民设立离岸特殊目的公司的法规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承担责任或受到处罚,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注资的能力,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增加注册资本或分配利润的能力,或可能以其他方式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2014年7月,外管局颁布了《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和通过专用工具往返投资外汇管制有关问题的通告》,即外管局37号文。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居民以境外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在境内企业合法拥有的资产或股权或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外管局37号文中称为“特殊目的载体”,就其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境外实体,向外管局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外管局37号文“控制权”一词广义定义为中国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理、表决权、回购、可转债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在境外特殊目的载体或中国公司取得的运营权、受益权或决策权。外管局37号文进一步要求,在特殊目的载体的基本信息发生任何变化,例如中国居民个人股东、名称或经营期限发生变化;或与特殊目的载体有关的任何重大变化,例如中国个人增加或减少出资、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分立或其他重大事件时,修改登记。如果境外控股公司的中国居民股东未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完成登记,则中国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将其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的利润和收益分配给境外公司,境外公司向其中国子公司追加出资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此外,未能遵守上述外管局登记和修订要求可能导致根据中国法律对规避适用的外汇限制承担责任。
我们已要求身为中国居民的受益所有人提出外管局要求的必要申请、备案和修订。然而,我们无法提供任何保证,即我们所有身为中国居民的实益拥有人将继续作出、获得或修改本外管局条例所要求的任何适用登记或批准。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未能或无法遵守其中规定的登记程序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限制我们的跨境投资活动,或限制我们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贡献额外资本的能力,或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公司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此外,不遵守外管局登记要求可能会导致中国法律规定的规避外汇限制的责任。此外,根据我们与腾讯的协议,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上海新浪乐居、上海易悦和北京麦腾被限制向我们支付股息,直到我们的每一位作为中国居民并按上述规定接受外管局登记的个人实益股东向外管局提交其申请,以及每一家该等中国子公司按要求向外管局提交申请。
由于不确定外管局条例将如何解释或实施,我们无法预测这些条例将如何影响我们的业务运营或未来战略。例如,我们的外汇活动可能受到更严格的审查和批准程序,包括汇出股息和外币计价借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我们决定收购一家中国境内公司,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或该公司的所有者(视情况而定)将能够获得必要的批准或完成外管局规定要求的必要备案和登记。这可能会限制我们实施收购战略的能力,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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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遵守中国有关员工持股计划或购股权计划登记要求的规定,可能会使中国计划参与者或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处分。
根据适用的法规和外管局规则,中国公民参与境外公开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票期权计划,需要在外管局注册并完成某些其他程序。2012年2月,外管局颁布《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本规则,如果中国居民参与境外上市公司的任何股票激励计划,合格的中国境内代理人必须(其中包括)代表该参与者向外管局提出申请,就该股票激励计划进行外管局登记,并获得与该参与者持有的股票期权或股票的行使或出售有关的购买外汇的年度津贴的批准。此类参与的中国居民因出售股票和境外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而获得的外汇收入,在分配给这些参与者之前,必须全额汇入由中国代理人开立和管理的中国集合外币账户。我们和我们被授予股票期权的中国员工受此规则约束,我们已在上海当地的外管局分支机构登记了我们现有的员工持股计划和股票期权计划。然而,如果我们现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票期权计划发生任何变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和我们的中国期权持有人将能够及时或根本修改此类登记。如果我们或我们的中国期权持有人未能遵守这些规定,我们或我们的中国期权持有人可能会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员工股票激励计划外汇登记。”
根据中国法律,我们的离岸发行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和/或报告和备案,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和报告义务。
6家中国监管机构于2006年通过并于2009年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或《并购规则》要求,通过收购中国境内公司为上市目的而形成的、由中国个人或实体控制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必须在该特定目的载体的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法规的解释和适用仍不明确,我们历史上和未来的离岸发行最终可能需要证监会的批准。如果需要证监会批准,我们能否或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获得批准是不确定的,即使我们获得这样的证监会批准,批准也可能被撤销。任何未能就我们的任何境外发行获得或延迟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如果我们获得此类批准被撤销,将限制我们的融资能力,使我们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其中可能包括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进行罚款和处罚,限制或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的能力,以及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形式的制裁。
2021年12月27日,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管理办法,从事负面清单规定禁止经营业务的境内公司寻求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此外,公司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比照适用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规定。由于负面清单相对较新,这些新要求的解释和实施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我们这样的上市公司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会受到这些新要求的约束也不清楚。如果我们被要求遵守这些要求而未能及时这样做,如果有的话,我们的业务运营、财务状况、业务前景和融资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和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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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直接和间接发行证券或者上市的,应当履行备案程序,向证监会报告信息;境内公司未履行备案程序或者在备案文件中隐瞒重大事实或者重大内容造假的,该境内公司可能受到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比如警告和罚款。发行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境外发行上市确定为境内公司间接境外发行上市:(一)发行人境内经营实体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收入或者利润中的任何一项,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相应数字的50%以上;(二)其主要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开展或者其主要营业地位于中国境内,或发行人负责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为中国公民或住所在中国;(iii)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市场间接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指定境内主要经营主体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全部备案手续,发行人提出境外市场上市申请的,发行人应当在该申请提交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同日,证监会还召开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发布新闻发布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通知》,其中明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生效之日(即2023年3月31日)或之前已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视同现有发行人。不要求这些已有发行人完成填权手续,涉及再融资等后续事项时,要求其向证监会备案。
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境外上市公司在同一市场完成后续证券发行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外上市公司在其申请发行并在不同市场上市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外上市公司通过单次或多次收购、换股、股份转让或其他方式购买中国境内资产,且该购买行为构成中国境内资产直接或间接上市的,还需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此外,要求境外上市公司在发生并公告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发生以下任一重大事件:(一)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二)外国证券监管机构或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采取的调查、制裁或其他措施;(三)上市地位发生变更或上市板块转移;(四)上市公司自愿或强制退市。境外发行上市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使上市公司不再需要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应当在本情形发生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具体报告和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颁布的任何新规则或法规不会对我们提出额外要求或以其他方式收紧对具有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的公司的监管。如果未来确定我们的离岸发行或退市安排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批准和备案或其他程序,包括《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版和《网络数据安全条例草案》下的网络安全审查,则不确定我们是否能够或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和报告程序,并且任何此类批准、备案或报告可能会被撤销或拒绝。任何未能就我们的境外发行和退市安排获得或延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和报告程序,或如果我们获得了任何此类批准或备案的撤销,将使我们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这些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施加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的能力,限制我们在中国的经营特权,延迟或限制将我们离岸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或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我们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也可能采取行动,要求我们,或使我们认为可取的是,在所发售股份结算和交付之前停止我们的境外发行,或改变我们目前的退市安排。因此,如果投资者在结算和交割的预期和之前从事市场交易或其他活动,他们这样做的风险是可能不会发生结算和交割。有关此类批准要求的任何不确定性或负面宣传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声誉和我们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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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关在中国进行收购的法规要求我们获得商务部的某些批准,未能获得此类批准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声誉和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由中国六家监管机构联合发布并于2009年由商务部修订的《并购规则》,其中包括旨在要求商务部批准由境内公司、企业或在岸实体的自然人设立或控制的离岸实体进行的与此类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相关的收购。然而,并购规则的解释和实施仍不明确,目前在相关方之间就商务部关于对外收购的批准要求的范围和适用性尚无共识。
我们与北京乐居、乐居方浩和北京嘉居酒及其各自的股东分别订立了合同安排,这为我们控制这些实体中的每一个提供了实质性的能力。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如果商务部随后确定此类合同安排需要他们的批准,我们可能需要申请补救批准。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获得商务部的此类批准或豁免此类批准。无法获得商务部的此类批准或豁免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可能会受到商务部的某些行政处罚或其他制裁。商务部或其他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进行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的经营特权,延迟或限制将美元汇回中国,或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声誉和前景以及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产生进一步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
并购规则和中国的某些其他法规为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一些收购规定了复杂的程序,这可能使我们更难通过在中国的收购来追求增长。
并购规则和最近通过的有关并购的法规和规则建立了额外的程序和要求,这可能会使外国投资者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例如,《并购规则》要求,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控制权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如果(i)涉及任何重要行业,(ii)该交易涉及已经或可能对国家经济安全产生影响的因素;或(iii)该交易将导致持有著名商标或中国老字号的境内企业控制权发生变更,应事先通知商务部。允许一家市场主体控制另一家市场主体或对另一家市场主体施加决定性影响的兼并、收购或合同安排,在触发2008年8月国务院发布并于2018年修订的《经营者集中事先告知门槛规定》规定的门槛时,也必须提前告知商务部。此外,商务部2011年8月发布的《关于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的实施细则》明确,境外投资者涉及“事关国家安全的行业”的并购须经商务部严格审查,禁止任何试图绕过此类安全审查的活动,包括通过代理或合同控制安排构建交易。随着新颁布的《外商投资法》生效,这些法律法规也在不断演变。2020年12月19日,《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由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这些措施具体规定了关于外国投资的安全审查机制,包括受审查的投资类型、审查范围和程序等。由于这些措施最近颁布,负责此类安全审查的指定办公室尚未发布官方指导意见。现阶段,对这些措施的解释在哪些方面构成“重要的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服务和产品”,以及这些措施是否可能适用于在这些新措施颁布之前实施或完成的外国投资等多个方面仍不明确。未来,我们可能会通过收购互补业务来发展我们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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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我们可能会通过收购互补业务来发展我们的业务。遵守上述法规和其他规则的要求来完成此类交易可能会非常耗时,任何必要的批准程序,包括获得商务部或其当地同行的批准,都可能会延迟或抑制我们完成此类交易的能力。我们认为,我们的业务不在与国家安全相关的行业,但我们不能排除商务部或其他政府机构可能在未来发布与我们的理解相反的解释或扩大此类安全审查的范围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未来在中国的收购,包括通过与目标实体达成合同控制安排的方式进行的收购,可能会受到严格审查或禁止。我们通过未来收购扩大业务或维持或扩大市场份额的能力将因此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在向我们支付股息或支付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这可能会限制我们满足流动性要求的能力。
乐居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它依赖其中国子公司的股息以及可变利益实体向其中国子公司支付的服务和其他费用,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例如向其股东(包括其ADS持有人)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所需的资金,并为其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提供服务。
可变利益实体由我们指定的某些中国个人直接持有,因此无法向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支付股息。我们有权根据与可变利益实体订立的独家业务合作协议,通过我们的相关中国子公司向可变利益实体收取服务费,这些协议连同与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股东订立的其他协议,使我们能够享受可变利益实体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我们与可变利益实体订立的这些合约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与北京乐居、乐居方浩和北京嘉居酒订立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并发现我们、北京乐居、方浩或北京嘉居酒欠下额外税款可能会减少我们的净收入和您的投资价值。”可变利益实体已经并将继续根据它们之间的独家技术支持协议向我们的相关中国子公司支付服务费。
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每间中国附属公司须每年拨出一定数额的税后利润(如有的话),以拨付若干法定准备金。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此外,《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公司支付给非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将适用10%的预提税率,除非根据中国中央政府与非中国居民企业注册成立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之间的条约或安排另有豁免或减免。我们没有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收到任何股息支付或其他分配,并且由于我们目前打算保留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所有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以资助我们业务的发展和增长,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收到任何股息支付或其他分配。
此外,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在未来代表自己产生债务,则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可变利益实体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服务费的能力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这可能会限制我们满足流动性要求的能力。我们与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使我们能够防止它们订立可能对我们不利的债务安排,因为这些合同安排为我们提供了指导对可变利益实体的经济表现影响最大的活动的能力。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股东之间的独家看涨期权协议明确规定,适用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不得,其股东应确保可变利益实体不会在未经我们适用的中国子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产生任何贷款或提供任何担保。然而,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进行可能有利于我们的业务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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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境外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向我们的中国运营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
作为我们中国运营子公司的境外控股公司,乐居可以向其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可变利益实体提供贷款,也可以向其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出资,但须满足适用的政府注册和批准要求。
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提供的任何贷款,根据中国法律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不能超过法定限额,并且必须在当地的外管局对应方进行登记。外商投资公司外债总额的法定限额为经商务部或当地对应方批准的外商投资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数额的差额。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2017年1月11日发布的外债通知,我国子公司或合并可变利益实体或其他中国境内实体的外债总额不得超过其各自净资产的两倍。根据上述通知和中国其他有关外债的法律,自2017年1月11日起的一年宽限期内,外商投资公司外债总额的法定限额,由其自行选择,要么为投资总额与商务部或当地对应部门批准的注册资本数额的差额,要么为其各自净资产的两倍。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中的任何一家在宽限期内需要借入任何外债,很可能会选择将其各自净资产的两倍作为外债限额。我们可以向相关中国子公司发放贷款,金额不超过其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金额之间的差额或上述净资产的两倍。就可变利益实体或其他中国境内实体而言,外国金额总额的上限为根据上述通知各自净资产的两倍。根据国家发改委于2023年1月1日发布并于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的《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查登记管理办法》,我们向可变利益实体或其他中国运营公司发放的超过一年的贷款,必须向国家发改委或其当地对应机构备案,还必须向国家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
我们还可能决定通过出资的方式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2019年12月30日,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颁布《外商投资信息报送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办法,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及时转发商务部门。外管局还就外商投资企业将外币注册资本兑换成人民币及此类人民币资金的流动和使用情况发布了几份通知。目前要求出资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备案。2015年3月,外管局发布《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币资本金结算管理方式的通知》,即外管局19号文,于2015年6月生效,并于2019年和2023年3月进行了修订。根据外管局19号文,外商投资企业可选择将其注册资本由外币酌情转换为人民币,转换后的人民币资本可用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投资,这将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
外管局也在2011年11月颁布通知,禁止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其外币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金提供委托贷款或偿还向非金融企业借入的贷款。违反这些通告可能会导致严厉的罚款或其他处罚。这些通知可能会限制我们向可变利益实体和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子公司转移资金的能力,并且我们可能无法将资金兑换成人民币以投资或收购任何其他中国公司,或在中国建立其他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尽管有这些外管局通告的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使用其经营活动产生的人民币收入,通过向可变利益实体提供委托贷款或向此类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提供贷款为相关综合可变利益实体提供资金,以向此类可变利益实体提供出资。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使用外币注册资本转换而来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其正常业务过程和业务范围内的任何活动,包括购买或租赁服务器和其他设备,并为其根据适用的专属技术支持协议向相关综合可变利益实体提供服务的其他运营需求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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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中国法规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于中国实体施加的各种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必要的政府注册或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准(如果有的话),关于未来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的贷款或任何综合可变利益实体或我们未来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的出资。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此类注册或获得此类批准,我们为中国业务提供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终止我们目前在中国可获得的任何税收优惠待遇或对我们征收任何额外的中国税款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于2008年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告》部分修正的《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通告》,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其前两个盈利年度的所得税有资格免征,后三年减按5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税率为12.5%。上海新浪乐居于2022年8月延续软件企业资质,并按年度进行考察。2021年,上海新浪乐居续展“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享受随后三年15%的优惠法定税率。2024年,上海新浪乐居延续“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享受未来三年15%的优惠法定税率。如果上海新浪乐居未能保持“高新技术企业”地位,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最高可提高至25%。上海新浪乐居所享有的税收优惠待遇的损失或潜在损失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各地方政府也向我们提供了酌定的税收优惠待遇。但是,在任何时候,这些地方政府可能会决定减少或取消这些税收优惠待遇。此外,这些地方实施税法可能会被认定违反国家法律或法规,因此,我们可能会因此被追溯征收更高的税收。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我们需要为这些突发事件计税。报告税务或有事项的会计要求的变化、这些税收优惠待遇的任何减少或取消以及任何追溯征收更高的税款都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对于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或归属于中国设立非中国公司的其他资产,或由其非中国控股公司拥有的位于中国的不动产,我们面临不确定性。
我们对涉及非中国居民企业投资者转让我公司股份的私募股权融资交易、股份交换或其他交易的报告和后果面临不确定性。
2015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份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即SAT公报7。根据SAT Bulletin 7,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资产,包括在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可能会被重新定性并被视为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资产,如果这种交易安排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逃避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设立的。因此,这种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7,“中国应税资产”包括归属于中国境内机构的资产、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以及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就其而言,直接持有人(即非中国居民企业)转让所得收益需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就间接转移中国机构的资产而言,由此产生的收益将计入被转移的中国机构或营业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因此将按25%的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如果基础转让涉及位于中国的不动产或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与非居民企业的中国设立或营业地无关,则将按10%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但须遵守适用的税收协定或类似安排(如有)下的税收优惠待遇,且有义务为转让支付款项的一方负有扣缴义务。虽然SAT Bulletin 7不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但SAT Bulletin 7的适用存在不确定性。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居民投资者可能面临根据SAT Bulletin 7进行税务申报或预扣义务的风险,我们可能需要花费宝贵的资源来遵守SAT Bulletin 7或确定我们不应根据SAT Bulletin 7被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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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税务机关不会酌情调整任何资本收益,并对转让方和受让方施加报税和代扣代缴或缴税义务,而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被要求协助备案。对转让我们的股份征收的任何中国税或对此类收益的任何调整将导致我们产生额外成本,并可能对贵公司在我们的投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应付给我们的股息可能需要缴纳中国预扣税,或者我们可能需要就我们的全球收入缴纳中国税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分配给我们投资者的股息可能需要缴纳中国预扣税,我们的投资者可能需要就我们的普通股或ADS的转让缴纳中国预扣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所有内外资投资公司将按25%的税率征收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中国子公司向其外国母公司支付的股息将按10%的税率征收预扣税,除非该外国母公司的注册成立司法管辖区与中国有税收协定规定降低预扣税税率,或根据中国税法以其他方式免税或减税。
根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管理办法》,自2015年11月起生效,我们的香港子公司需要获得当地国家税务总局分局的批准,才能按照中国内地与香港关于避免重复征税和防止对所得税款逃税的安排,享受5%的预扣税率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在通告中进一步明确,对没有经营实质的“导管”或空壳公司,将拒绝给予税收协定优惠,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通过实益所有权分析,确定是否给予税收协定优惠。现阶段尚不清楚本通函是否适用于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透过我们的香港附属公司向我们支付的股息。然而,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可能不会被视为其中国子公司的任何股息的“实益拥有人”,因此将按10%的税率缴纳预扣税。因此,无法保证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将能够享受预扣税率优惠。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国境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组建且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境内的企业可能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因此需按其全球收入的25%的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被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人员、账户和财产进行物质和整体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国家税务总局随后发布的通告规定,中国公司或中国公司集团控股的外国企业,如果满足以下要求,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境内,将被归类为“居民企业”:(i)主要在中国负责其日常运营职能的高级管理层和核心管理部门;(ii)其财务和人力资源决策须经中国境内的个人或机构确定或批准;(iii)其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以及其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档案位于或保存在中国;以及(iv)企业有表决权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半数以上居住在中国。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较新,对居民企业问题相关条款的解释存在歧义。尽管我们的境外控股公司不受任何中国公司或公司集团的控制,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我们不会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将按全球收入25%的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然而,我们从中国子公司获得的股息收入可能免征中国税,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此类收入对中国居民收款人免征。然而,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将如何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且中国外汇管理当局尚未发布关于处理向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实体的出境汇款的指导意见,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有资格获得此类中国企业所得税豁免或减免。此外,在有关认定中国来源收入的规定的解释方面也存在不明确之处。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支付给我们普通股或ADS的非居民持有人的任何股息,以及这些投资者可能从转让我们的普通股或ADS中获得的收益,可能被视为来自中国的收入,因此需要缴纳10%的中国预扣税(非居民个人持有人则为20%),除非根据条约或适用的中国法律另有豁免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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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在新的中国税制下成为中国居民企业并获得股息以外的收入,我们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将因我们的全球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征税而受到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我们将利润分配给最终股东,我们将产生增量的中国股息预扣税成本。然而,对于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分配的利润部分,不一定有增量的中国股息预扣税,因为即使我们不是中国税务居民,它们也会被征收中国股息预扣税。
未能获得批准或完成我们在中国的房地产代理和经纪业务所需的备案可能会限制我们提供房地产代理和经纪服务或建立新的中国运营实体的能力。
目前,我们主要使用VIE,及其子公司为我们的电子商务业务提供支持。VIE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某些支持服务可能被视为中国法律下的房地产代理和经纪服务。根据此前于2011年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资在华房地产代理和经纪业务的所有权须经政府批准。据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中国直接设立或投资于任何注册经营范围为房地产代理和经纪服务的公司,以及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通过其子公司间接设立或投资于任何公司,可能须经商务部或其当地对应方批准后,方可向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其当地对应方注册该公司。虽然VIE设立或投资注册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子公司未取得商务部地方主管分支机构的批准,但VIE下属从事房地产代理、经纪业务的子公司均已取得并保持具有该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且该等子公司均未因缺乏该批准而收到主管部门的警告或处罚通知。
2015年4月生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通过将房地产中介和经纪业务从外商投资限制类中移除,放开了对外资在华所有权的限制。在新的目录下,VIE不再需要商务部或其当地同行批准设立或投资任何注册经营范围为房地产代理和经纪服务的新的中国子公司。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VIE未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准的历史违规行为不会被中国政府当局认定为违规行为。如果历史违规行为被中国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违规,我们的相关子公司将被处以警告、罚款甚至吊销执照。
此外,根据有关房地产代理、经纪业务的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我们已为我们的25个中国运营实体完成了向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当局的备案,这些实体目前提供的支持服务在中国法律下被视为房地产代理和经纪服务。
虽然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是在PCAOB注册的,目前正在接受定期的PCAOB检查,但如果后来确定PCAOB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我们的审计师,投资者将被剥夺这种检查的好处,我们的ADS可能会被禁止交易。
我们已委任Yu CPA,自2019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起对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Yu CPA是一家美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在PCAOB注册,可以接受PCAOB的检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s LLP)是我们的前任审计师,审计了我们2012至2018财年的合并财务报表。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s LLP)与我们在中国的业务相关的审计工作未受到PCAOB的检查。
作为在SEC注册并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PCAOB注册的公司,根据美国法律,我们的审计师必须接受PCAOB的定期检查,以评估其是否符合美国法律和专业标准。然而,无法保证我们目前的审计师或我们聘用的任何未来审计师将在我们整个聘用期间继续接受PCAOB的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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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AOB目前无法在未经中国政府当局批准的情况下在中国进行检查。由于我们在中国有实质性的业务,如果后来确定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投资者可能会被剥夺这种检查的好处。任何不是由审计师出具的、完全由PCAOB检查的审计报告,或缺乏PCAOB对在中国开展的审计工作的检查,导致PCAOB无法定期评估我们的审计师的审计及其质量控制程序,都可能导致无法保证我们的财务报表和披露是充分和准确的。
根据HFCAAA,如果SEC确定我们提交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且连续两年未受到PCAOB的检查,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场外交易市场交易。
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SEC,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YU CPA的总部不在中国大陆或香港,在本报告中未被确定为受PCAOB认定的事务所。每年,PCAOB将决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公司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根据HFCAA,如果我们在未来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我们的证券将被禁止在美国交易。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并且我们无法或尚未在非美国交易所上市,并且没有在美国以外的市场发展,您在希望出售或购买我们的证券时的能力将受到重大损害,这将对我们的证券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此外,这些情况将严重影响我们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件筹集资本的能力,或者根本不影响,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我们的ADS相关的风险
我们的ADS从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纽约证券交易所退市,可能会继续对我们的ADS的交易和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ADS将重新上市,或者一旦重新上市,它们将继续上市。
2024年4月29日,纽交所向SEC提交了一份表格25,要求我们的ADS停止上市,该表格在提交后10天生效。在2024年4月11日纽约证券交易所暂停我们的ADS交易后,我们的ADS已在场外交易平台粉色报价,代码为“LEJUY”。我们的ADS从纽约证券交易所退市对我们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除其他外,导致投资者处置我们的ADS,并限制:
| ● | 我们ADS的流动性; |
| ● | 我们ADS的市场价格; |
| ● | 将考虑投资于我们ADS的机构和其他投资者的数量; |
| ● | 有关我们ADS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信息的可用性; |
| ● | 愿意在我们的ADS中执行交易的经纪自营商的数量;以及 |
| ● | 我们为继续经营而获得股权或债务融资的能力。 |
缺乏活跃的交易市场可能会限制投资于我们ADS的流动性,这意味着您可能无法有时或以对您有吸引力的价格出售您拥有的我们的ADS。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对我们ADS的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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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ADS的市场价格一直并可能继续高度波动。
我们的ADS自2014年4月首次公开发行以来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2024年4月29日,纽交所向SEC提交了一份表格25,要求我们的ADS停止上市,该表格在提交后10天生效。在2024年4月11日纽约证券交易所暂停我们的ADS交易后,我们的ADS已在场外交易平台粉色报价,代码为“LEJUY”。
场外交易市场是一个比纽交所有限得多的市场。我们的ADS在场外市场的报价可能会导致现有股东和潜在股东交易我们的ADS的流动性较低的市场,可能会压低我们ADS的交易价格,并可能对我们未来筹集资金的能力产生长期不利影响。
2023年,我们纽交所ADS的收盘价,从低点0.94美元到高点5.52美元不等。自纽约证券交易所于2024年4月11日停牌以来,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从OTC标记的ADS的收盘交易价格范围为每ADS 0.19美元至1.08美元。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例如广泛的市场和行业因素,包括其他已在美国上市证券的中国房地产服务公司的表现和市场价格波动,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一直并可能继续高度波动并受到广泛波动。此外,全球金融危机和许多国家随之而来的经济衰退,已经并可能继续助长全球股市的极端波动。
除了广阔的市场和行业波动外,我们自身经营的特定因素可能会对我们ADS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包括以下方面:
| ● | 我们的净收入、收益和现金流的变化; |
| ● | 关于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的新投资、收购、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或合资企业的公告; |
| ● |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宣布新服务和扩展; |
| ● | 证券分析师财务预估变动; |
| ● | 我们运营指标的波动; |
| ● | 关键人员的增补或离任; |
| ● | 解除对我们已发行股本证券的锁定或其他转让限制或出售额外股本证券; |
| ● | 关于我们、我们的竞争对手或我们的行业的有害负面宣传; |
| ● | 影响我们或我们行业的监管发展; |
| ● | 在公开市场或其他股票挂钩证券出售额外ADS,或对这些事件的看法;和 |
| ● | 潜在的诉讼或监管调查。 |
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导致我们的ADS交易的数量和价格发生巨大而突然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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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乐居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且未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豁免公司,其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在美国特拉华州或其他州注册成立的公司或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实践存在显着差异,这些实践可能对股东的保护较少。
乐居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目前未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作为一家开曼群岛公司,乐居的公司事务受其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修订版)》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以及英格兰的普通法,但不遵循最近的英国成文法。
此外,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根据其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乐居无需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此外,由于乐居目前未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乐居不受任何上市规则或上市标准的约束。如果乐居继续遵循此前适用于其的纽交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乐居董事会或管理层(视情况而定)可随时酌情停止遵循任何或所有这些上市标准。2024年5月,乐居独立董事辞去董事会职务,乐居董事会决议解散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乐居董事会自2024年5月起开始承担这些委员会的职能和职责,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乐居董事会不存在独立董事。乐居董事会缺少独立董事可能会产生潜在的利益冲突,因为董事有权决定可能与乐居股东利益发生冲突的审计、管理层薪酬和董事提名等问题。因此,乐居的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会为股东提供比他们作为在特拉华州或美国其他州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股东或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或其他证券交易所的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所享有的保护更少的保护。
我们是《交易法》规则含义内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
由于我们符合《交易法》规定的外国私人发行人资格,我们可豁免遵守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美国证券规则和条例的某些条款,包括:
| ● | 《交易法》规定的要求向SEC提交表格10-Q的季度报告或表格8-K的当前报告的规则; |
| ● | 《交易法》中关于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征集的条款; |
| ● | 《交易法》中要求内部人公开报告其股份所有权和交易活动以及从短时间内进行的交易中获利的内部人的责任的条款;以及 |
| ● | FD规则下重大非公开信息发行人的选择性披露规则。 |
我们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与财务业绩和重大事件相关的新闻稿也通过6-K表格提供给SEC。然而,与美国国内发行人要求向SEC提交的信息相比,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或提供的信息不那么广泛,也不那么及时。因此,如果您投资于美国国内发行人,您可能无法获得相同的保护或信息,这些保护或信息将提供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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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没有发表研究报告或发表关于我们业务的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报告,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我们ADS的交易市场将部分取决于证券或行业分析师发布的关于我们或我们业务的研究和报告。如果研究分析师没有建立和保持足够的研究覆盖范围,或者如果覆盖我们的一位或多位分析师下调我们的ADS或发布关于我们业务的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如果这些分析师中的一位或多位停止对我们公司的报道或未能定期发布关于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在金融市场上失去知名度,这反过来可能会导致我们ADS的市场价格或交易量下降。
我们大量ADS的出售或可供出售,或可感知的出售或可供出售,可能会对其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在公开市场销售我们的ADS,或认为这些销售可能发生,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下降。截至2024年3月31日,我们有137,839,249股已发行普通股(不包括在根据我们的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奖励行使或归属时为未来发行预留的批量发行ADS而向我们的存托银行发行的3,180,170股普通股)。截至2024年3月31日,TM Home、新浪和腾讯合计持有我们已发行普通股的约82.9%。任何这些主要股东出售或认为出售大量我们的ADS可能会对我们ADS的现行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此类出售或感知出售也可能使我们更难在未来以我们认为合适的时间和价格出售股权或与股权相关的证券。此外,如果我们用额外发行的普通股全部或部分支付我们未来的收购,您在我们公司的所有权权益将被稀释,这反过来可能对我们ADS的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公司章程包含反收购条款,这些条款可能对我们的普通股和ADS持有人的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包含限制他人取得我们公司控制权或导致我们进行控制权变更交易的能力的条款。这些规定可能会通过阻止第三方在要约收购或类似交易中寻求获得我们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剥夺我们的股东以高于现行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其股份的机会。例如,我们的董事会有权在我们的股东不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情况下,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确定他们的指定、权力、优先权、特权、相关参与、可选或特殊权利以及资格、限制或限制,包括股息权、转换权、投票权、赎回条款和清算优先权,其中任何或所有可能高于与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权利,以ADS形式或其他方式。优先股可以迅速发行,其条款旨在推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化,或使解除管理层变得更加困难。如果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发行优先股,我们的ADS价格可能会下跌,我们的普通股和ADS持有人的投票权和其他权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股份有限公司。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不时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东对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利、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的董事对我们的信托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以及英国普通法,其法院对开曼群岛法院的裁决具有说服力,但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东的权利和我们的董事的信托义务没有像美国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或司法先例那样明确确立。特别是,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不如美国发达。美国一些州,如特拉华州,比开曼群岛更充分地发展和司法解释了公司法机构。此外,关于开曼群岛公司,原告在试图向美国州或联邦法院主张派生债权时可能面临特殊障碍,包括但不限于与管辖权和地位有关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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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像我们这样的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的股东没有查阅公司记录的一般权利(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抵押和押记登记册以及我们股东的特别决议除外)或获取这些公司的股东名单副本。根据我们现有的组织章程,我们的董事有酌情权决定我们的公司记录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由我们的股东进行检查,但没有义务向我们的股东提供这些记录。这可能会使您更难获得所需的信息,以证明股东动议所需的任何事实,或就代理权竞争向其他股东征集代理权。
作为我国母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与对在美国等其他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要求有很大不同。因此,根据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规则和条例,我们的股东可能会得到比其他情况下更少的保护。
由于上述所有情况,面对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采取的行动,我们的公众股东可能比作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公众股东更难以保护他们的利益。
我们的股东对我们作出的判决可能无法在我们的母国管辖范围内执行。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的大部分资产位于美国境外。我们目前很大比例的业务是在中国进行的。此外,我们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的绝大多数是美国以外国家的国民和居民。因此,如果您认为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或其他方式侵犯了您的权利,您可能很难或不可能在美国境内向我们或这些人实施送达程序或在美国对我们或这些人提起诉讼。即使你们成功提起这类诉讼,开曼群岛和中国的法律也可能使你们无法对我们的资产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资产执行判决。
尽管在开曼群岛没有法定承认在美国联邦或州法院获得的判决,开曼群岛也不是任何关于对等执行或承认此类判决的条约的缔约方,但在该司法管辖区获得的外国资金判决将在开曼群岛法院按普通法得到承认和执行,而无需对基础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任何重新审查,根据以下原则,在开曼群岛大法院就外国判决债务启动诉讼:外国主管法院的判决对判决债务人施加支付已作出该判决的清算款项的义务,前提是该判决(i)由具有主管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ii)对判决债务人施加支付已作出判决的清算款项的责任,(iii)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iv)不涉及税款、罚款或罚款,(v)与开曼群岛就同一事项作出的判决并不矛盾,且(vi)不可以欺诈为由进行弹劾,且不是以违反自然正义或开曼群岛公共政策的方式获得的,也不属于其强制执行的种类。
然而,如果开曼群岛法院判定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从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导致支付具有刑事或惩罚性性质的义务,开曼群岛法院不太可能执行该判决。如果在别处提起并行诉讼,开曼群岛法院可以中止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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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监管机构可能很难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或收集证据。
在美国常见的股东索赔或监管调查,在中国一般很难作为法律或实践问题进行追究。例如,在中国,为在中国境外发起的监管调查或诉讼提供所需信息存在重大法律和其他障碍。尽管中国当局可能会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以实施跨境监管,但在缺乏相互和务实合作机制的情况下,与美国证券监管部门的这种合作可能并不高效。此外,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在本条下的详细解释或实施细则尚待出台的情况下,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无法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面临的困难。另请参阅“—与我们的ADS相关的风险—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了解与作为开曼群岛公司投资于我们相关的风险。
你作为ADS的持有者,可能比我们的普通股持有者拥有更少的权利,必须通过存托人行使这些权利。
ADS的持有者与我们的股东没有同等的权利,只能根据存款协议的规定对基础普通股行使投票权。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召开股东大会所需的最短通知期为七个日历日。当召开股东大会时,您可能不会收到足够的股东大会通知,以允许您撤回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普通股,以允许您就任何特定事项进行投票。此外,存托人及其代理人可能无法及时向您发送投票指示或执行您的投票指示。我们将尽一切合理努力促使存托人及时向贵方提供投票权,但我们无法向贵方保证,贵方将及时收到投票材料,以确保贵方能够指示存托人对贵方ADS所代表的基础普通股进行投票。此外,保存人及其代理人将不对任何未能执行任何投票指示、任何投票的方式或任何此类投票的效果负责。因此,如果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普通股未按您的要求进行投票,您可能无法行使您的投票权,并且您可能缺乏追索权。此外,以ADS持有人的身份,你将不能召集股东大会。
贵方投资我们ADS的回报将主要取决于我们ADS未来的任何价格升值。
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开曼群岛的法律,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派发股息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我们的股东可以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不得超过我们董事会建议的金额。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宣布和支付股息,股息的时间、金额和形式将取决于(其中包括)我们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我们的资本需求和盈余、我们从子公司收到的分配金额(如果有的话)、我们的财务状况、合同限制和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因此,贵方对我们ADS的投资回报很可能主要取决于我们ADS未来的任何价格升值。不能保证我们的ADS会升值,甚至维持你购买ADS时的价格。您可能无法实现投资于我们ADS的回报,甚至可能损失您对我们ADS的全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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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能不会收到我们普通股的股息或其他分配,并且您可能不会收到任何价值,如果向您提供这些股息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
我们ADS的存托人已同意在扣除其费用和开支后,向您支付其或托管人收到的普通股或我们ADS基础的其他存款证券的现金股息或其他分配。您将按照您的ADS所代表的普通股数量的比例获得这些分配。但是,如果保存人认为向ADS的任何持有人提供分配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则不承担责任。例如,如果向ADS持有人进行分销的证券由根据《证券法》需要登记但未根据适用的登记豁免进行适当登记或分销的证券组成,则该分销将是非法的。保存人还可以确定,通过邮件分配某些财产是不可行的。此外,某些分发的价值可能低于邮寄它们的成本。在这些情况下,保存人可决定不分配此类财产。我们没有义务根据美国证券法登记通过此类分配收到的任何ADS、普通股、权利或其他证券。我们也没有义务采取任何其他行动,允许向ADS持有人分配ADS、普通股、权利或其他任何东西。这意味着,如果我们向您提供这些股票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您可能不会收到我们对我们的普通股进行的分配或它们的任何价值。这些限制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DS价值出现实质性下降。
您可能无法参与供股,并可能因此经历持股稀释。
我们可能会不时向我们的股东分配权利,包括获得证券的权利。根据存款协议,除非权利的分配和出售以及与这些权利相关的证券根据《证券法》对所有ADS持有人免于登记,或者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否则存托人将不会向ADS持有人分配权利。保存人可以,但不是被要求,试图将这些未分配的权利出售给第三方,并且可以允许这些权利失效。我们可能无法根据《证券法》确立注册豁免,我们没有义务就这些权利或基础证券提交注册声明或努力宣布注册声明生效。因此,ADS持有人可能无法参与我们的配股发行,并可能因此而遭遇持股稀释。
您可能会受到转让您的ADS的限制。
你的ADS可以在存托人的账簿上转让。然而,保存人可在其认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合宜情况下随时或不时关闭其转让账簿。此外,通常在我们的账簿或存托人的账簿关闭时,或在我们或存托人认为由于法律或任何政府或政府机构的任何要求,或根据存款协议的任何规定,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这样做是可取的,存托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拒绝交付、转让或登记ADS的转让。
我们认为,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是一家被动的外国投资公司(PFIC),这可能会对美国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我们将被归类为“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或任何纳税年度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如果(i)我们在该年度的总收入的75%或更多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组成,或(ii)我们在该年度的资产价值的50%或更多(通常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归属于产生或持有用于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尽管这方面的法律不明确,但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将可变利益实体视为由我们拥有,这不仅是因为我们对这些实体的运营行使有效控制,还因为我们有权获得它们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将它们的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根据我们的资产构成(特别是保留大量现金),以及我们ADS的市场价格,我们认为,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我们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我们很可能是当前纳税年度的PFIC,除非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上涨和/或我们将我们持有的大量现金和其他被动资产投资于产生或为产生主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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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在任何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美国持有人(定义见“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可能会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普通股确认的收益以及收到ADS或普通股的分配而产生显着增加的美国联邦所得税,但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此类收益或分配被视为“超额分配”。此外,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任何一年被归类为PFIC,我们通常将在该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所有后续年份继续被视为PFIC。如果我们在任何纳税年度被视为PFIC,包括进行“按市值计价”选举的可能性,我们敦促每个美国持有人就投资于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咨询其税务顾问。
见“项目10”下的讨论。附加信息— E.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涉及如果我们被或被归类为PFIC,则投资于ADS或普通股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包括进行“按市值计价”选举的可能性。
项目4.关于公司的信息
a. |
公司历史与发展 |
乐居控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由当时在纽交所上市的中国领先房地产服务企业易居集团注册成立为我司控股孙公司。在我们于2014年4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易居一直是我们的母公司和控股股东,直到2016年12月30日。基本上我们所有的业务都是通过51talk Housing Technology Corporation,或51talk Housing,Omnigold Holdings Limited,或Omnigold,China E-Real Estate Holdings Limited,或E-Real,以及易居中国(天津)控股有限公司,或易居天津旗下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可变利益实体进行的,作为易居重组的一部分,它们各自于2013年12月成为我们的子公司。51talk房屋于2008年由新浪和易居的合资企业注册成立,经营新浪房产家居网站及相关业务,包括在线广告服务。51talk房屋于2009年成为易居的合并子公司,于2012年成为易居的全资子公司。Omnigold于2010年10月由易居注册成立,经营家居服务业务,目前由我们拥有84%的股权。易居和易居天津分别于2011年6月和2012年3月由易居注册成立,由我们全资拥有。易实注册成立,以经营房地产电子商务业务。易居天津支持我们的房地产电商业务。
由于中国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和广告业务的外资所有权和投资的法律限制,我们通过与中国的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开展此类活动。我们有关新建住宅物业的电子商务业务是通过我们与乐居方浩(前身为上海易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运营的。我们关于家居的电子商务业务是通过我们与北京嘉居酒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来运营的。我们的新建住宅物业网站在线广告业务和我们的二次上市业务是通过我们与北京乐居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来运营的。我们已透过中国附属公司上海新浪乐居、上海易悦及北京麦腾与北京乐居、乐居方浩、北京嘉居酒及其各自股东订立一系列合约安排。由于这些合同安排,乐居控股有限公司通过中国子公司成为这些中国实体的主要受益人,并将其作为可变利益实体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这些实体的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财务报表中。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说明,请参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2014年4月17日,我武生物ADS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开始交易,代码为“LEJU”。扣除承销佣金和我们应付的发行费用后,我们从首次公开募股中筹集了约1.014亿美元的净收益。在我们首次公开募股的同时,我们还通过私募从腾讯筹集了1890万美元的净收益,扣除了我们应付的估计费用和开支。
2022年5月20日,我们将ADS与普通股的比率从一份ADS代表一股普通股更改为一份ADS代表十股普通股。除另有说明外,本年度报告中有关股份和每股数据的所有信息均对ADS比率变动具有追溯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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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9日,纽交所向SEC提交了一份表格25,要求我们的ADS停止上市,该表格在提交后10天生效。在2024年4月11日纽约证券交易所暂停我们的ADS交易后,我们的ADS已在场外交易平台粉色报价,代码为“LEJUY”。
我们与易居企业和TM家居的关系
2020年11月4日,易居企业完成了对我公司控股权的收购。易居企业通过向周方发行166,918,440股其普通股或易居企业股份的方式向周忻先生及其某些关联实体或周方购买(i)51,925,996股普通股,以及通过向SINA各方发行78,676,790股易居企业股份的方式向SINA Corporation及其关联实体或SINA各方购买(ii)24,475,251股乐居普通股。这些交易完成后,易居企业获得了我们76,401,247股普通股的实益所有权,我们成为易居企业的子公司,我们的财务业绩自那时起并入易居企业的账户。于2021年11月24日,TM Home(一家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后分别由易居企业及Alibaba Investment Limited或Alibaba Investment分别拥有70.23%及29.77%权益)完成收购我们已发行股本的合共55.8%权益。TM家居通过向易居企业发行6,854,839股普通股,向易居企业购买了76,401,247股我们的普通股。截至2024年3月31日,TM Home拥有76,401,247股我们的普通股,约占我们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55.4%。
2023年4月,易居企业宣布就易居企业先前发行的若干票据进行建议重组,或建议重组,这可能会导致我公司的控股实益拥有人发生变更。如建议重组所设想,为易居企业若干票据持有人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易居企业或债权人SPV将采取的一系列步骤的结果,阿里巴巴投资及其关联公司将分别持有TM家居约54.207%和10.793%的股份,这将导致易居企业不再是乐居的控股实益拥有人。TM家居剩余35%的股份将由易居企业及其关联公司持有,其中15%将转让给易居企业委派的TM家居高级管理层成员持有的特殊目的载体。易居企业将进一步通过合理努力出售或促使出售债权人SPV和阿里巴巴投资持有的TM家居股份,这将导致乐居的实益所有权发生进一步变化。乐居控股实益拥有人的潜在变动须待建议重组完成后方可作实。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易居企业尚未完成建议重组事项。此外,易居企业已开始与其顾问就制定新的重组计划进行讨论。
我们还与易居企业的附属公司易居保持着持续的合作关系。我们与易居的协议包括主交易协议、离岸过渡服务协议(经修订)、在岸过渡服务协议(经修订)、竞业禁止协议和在岸合作协议。见“第7项。大股东与关联交易— B.关联交易—与易居的交易及协议。”
我们与新浪的关系
通过新浪与易居于2009年订立的协议,我们拥有新浪的房地产业务。我们业务的一些网站的域名由SINA拥有,并通过我们最初于2009年与SINA签订的协议授权给我们,这些协议的条款到2019年,我们在2014年对其进行了修订和重申,以延长到2024年。这些网站有相当数量的用户是通过其他新浪网站链接的。根据与新浪的广告库存代理协议,我们是新浪在2024年之前向房地产广告商销售广告的独家代理。截至年报日期,我们尚未与SINA续签协议,并正在就未来的潜在合作进行谈判。
2017年3月21日,我们与SINA订立注册权协议,该协议授予SINA与根据日期为2014年3月31日的投资者权利协议授予易居和腾讯的普通股相同的注册权。
见“第7项。大股东与关联交易— B.关联交易—与SINA的交易和协议”,了解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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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与腾讯的关系
2014年3月,根据我们与易居和腾讯签订的股份购买和认购协议,腾讯以1.8亿美元现金从易居收购了19,201,800股我们的普通股,即完全稀释后我们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5%,包括所有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以及收购我们已授予和已发行股份的任何其他权利。在我们完成首次公开发行的同时,腾讯以每股普通股等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每股普通股的价格向我们购买了2,029,420股普通股,以在我们完成首次公开发行时在完全稀释的基础上保持我们15%的股权。关于向腾讯出售股份,我们已于2014年3月31日与易居和腾讯订立投资者权利协议,该协议授予易居和腾讯就其拥有的我们的普通股享有某些登记权,授予腾讯某些董事会代表权,并对易居或腾讯转让我们的普通股施加某些限制。
2019年1月,我们与腾讯订立了一系列独家广告代理协议。根据独家广告代理协议,我们是腾讯的独家房地产广告代理,向中国某些地区的房地产广告商销售广告,包括天津和四川、安徽、山西、广西和福建省。2019年3月,我们与腾讯订立广告代理协议,据此,我们是腾讯在中国某些其他地区的不动产广告代理。2020年1月,我们与腾讯续签并订立广告代理协议,据此,我们是腾讯在中国多个地区的不动产广告代理。根据2020年4月签署的独家广告代理协议,中国此类地区为黑龙江、山西、天津、福建、广西、贵州、重庆、四川和江苏省部分城市。2021年初,我们与腾讯续签了广告代理协议,合作区域与2020年保持一致。2022年初,我们与腾讯续签广告代理协议,目前合作区域为北京、天津、河北、福建、四川、重庆、贵州、云南,以及江苏省部分城市。
见“第7项。大股东及关联交易— B.关联交易—与腾讯的交易及协议”,了解更多信息。
企业信息
我司主要行政办公地点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2号院1号楼S7-02,邮编100022。我们在这个地址的电话号码是+ 86 1085150515。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PO Box 309,Ugland House,Grand Cayman,KY1-1104,Cayman Islands的办事处。此外,我们在中国大陆设有17个分支机构,在香港设有一个分支机构。
b. |
业务概况 |
概述
我们是中国领先的房地产O2O服务提供商。我们通过我们的在线平台提供房地产电子商务和在线广告服务,该平台包括覆盖405个城市的本地网站、各种移动应用程序和微信小程序。
电子商务。我们主要提供与新建住宅物业销售相关的电子商务服务。我们为新建住宅物业提供的O2O服务包括(i)销售折扣券和促进在线看房、实体物业参观、营销活动和预售客户支持,以及(ii)向个别经纪人发放佣金券和提供信息平台,他们可以在该平台上将潜在的个人物业买家推荐给与我们合作的房地产开发商,以赚取成功推荐的佣金。
在线广告。关于在线广告服务,我们主要通过打包的在线跨媒体和跨平台产品组合,包括我们和其他独立网点拥有的产品组合,向广告商(主要是物业开发商)提供全面的广告投放服务。我们还从腾讯和其他独立媒体购买了广告资源。2017年底,我们推出了乐居财经,这是一个在线平台,提供有关房地产行业、市场和开发商的信息和新闻,以他们的财务表现为特色。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向广告商提供的广告销售和品牌推广服务,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和家居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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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历史上主要在新浪新住宅和家居网站上销售广告,这些网站由我们运营。此外,我们是新浪主页和非房地产网站的独家广告代理商,涉及销售给广告商的广告,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和家居供应商。我们还向房地产中介提供收费的线上房源服务,向个人售楼者提供免费服务。
我们在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的总收入分别为5.341亿美元、3.432亿美元和3.169亿美元。我们在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的净亏损分别为1.499亿美元、8970万美元和5580万美元。
我们的O2O平台
我们为消费者提供多个线上线下接入点。我们通过自有网站、微博、微信、天猫、各类移动应用、微信小程序触达消费者。这些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使我们能够更好地接触到潜在的购买者,然后我们能够为他们提供我们的线下服务。我们还提供互补性的线下服务,以培养客户忠诚度,确保优越的客户体验。
网站
我们的互联网业务包括中国各地的当地房地产网站,我们要么直接运营,要么外包给当地的外包合作伙伴。这些地方网站向房地产消费者和参与者提供特定区域的房地产新闻、信息、物业数据和在线社区访问权限。我们相信,我们在这些城市中的每一个城市的本地存在使我们能够提供适合当地情况的服务,从而增强我们的网站对消费者和寻求有针对性的广告机会的广告商的吸引力。
通过我们的直接运营和外包给当地合作伙伴,我们在中国运营网站。我们经营以下网站:
| ● | 新的住宅物业网站,包括乐居网,观众被自动引导到具有本地化信息和服务的本地网站,覆盖405个城市;在乐居网,我们为客户提供购买物业折扣券的能力;和 |
| ● | 房地产媒体网站,包括B2B平台乐居财景网,提供有关房地产行业、市场和开发商的信息和新闻,以其财务表现为特色。 |
我们在覆盖71个城市的每个直营地方网站上销售在线广告。我们还将334个本地网站外包给第三方,后者向我们支付网站运营权的固定费用。我们拥有或运营的网站上的用户流量数量、我们实现对广告商具有吸引力的用户人口特征的能力,以及我们通过网站流量跟踪工具和报告系统展示此类用户流量和人口特征的能力,是维持我们直接运营的网站的广告收入以及我们外包给第三方的网站的固定费用的重要因素。我们在内部跟踪此类数据,并确定持续转换为直接运营的城市。
移动应用
我们的主要移动应用包括“乐居置业”(“口袋乐居”的升级版)、“来可”和“乐居财经”,每个应用都有iOS和Android操作系统的版本。
| ● | 乐居置业,口袋乐居的升级版,是一个全面、专业的房产电商平台。它为消费者和新房和现房的潜在买家,以及潜在的住宅租房者提供个性化服务。这些服务包括当地市场新闻、调度入户走访、挑选、获取购房优惠、特价推荐、当地房价解读、购房指南、物业评估、税费计算、房贷计算等。 |
| ● | 来客是置业顾问和潜在购房者之间的沟通工具。它通过实时大数据分析向潜在购房者推送信息,帮助置业顾问接触目标客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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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乐居财经是一款手机APP,提供有关房地产行业、市场和开发商的信息和新闻,以他们的财务表现为特色。 |
2014年3月,我们推出了基于(i)我们公司开发的现有移动应用程序的移动电子商务平台,包括“乐居家居购买”(“口袋乐居”的升级版),以及(ii)中国领先的两个社交媒体平台微博和微信。我们的移动平台旨在通过移动设备连接购房者和开发商以及房地产经纪人,让潜在购房者查看房地产项目的详细信息,与销售代理进行实时聊天,预约看房,预订个人单位,购买折扣券。我们的移动电子商务平台还将连接房地产销售人员和代理商与潜在的购房者和卖家,包括通过实时聊天服务,此外还提供更新的客户数据和分析以及预约实地访问的设施。
2014年6月,我们正式启动了首个“维信到家大促”,将维信平台作为我们移动电子商务平台的组成部分。2014年7月,我们升级了移动电子商务平台,整合了我们所有的移动资源,为开发者提供三组独特的移动推广工具,包括媒体渠道、传播工具和电子商务工具,为我们的客户进一步增强移动营销。从那时起,我们不断在我们的移动平台上增加新的产品,包括各种互动营销游戏。
2015年7月,我们与国内领先的移动交通平台滴滴出行合作推出创新移动产品,为使用私家车的客户安排个人站点访问。
补充线下服务
我们的线下服务包括实体物业访问和呼叫中心,这使我们的网站浏览者能够联系我们或房地产开发商的代表,以获取有关新住宅物业和我们服务的信息。我们的服务也可在开发商的展示厅和通过房地产经纪人获得。我们还组织开展物业开发商线下营销活动,推介其新入住楼盘。
我们的服务
我们提供与新建住宅物业销售相关的电子商务服务,以及与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和家居相关的在线广告服务。
电子商务
我们的电子商务收入主要来自销售由发展商推广的新住宅物业的折扣券,以及发展商从佣金券业务支付的佣金。我们从2012年第一季度开始销售折扣券,从2022年下半年开始销售佣金券。我们在2021年、2022年和2023年从电子商务服务产生的收入分别为4.111亿美元、2.785亿美元和2.661亿美元,分别占这些期间总收入的77.0%、81.1%和84.0%。
新建住宅物业的O2O服务
我们的O2O产品包括出售新住宅物业的折扣券。潜在购买者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乐居网,以及通过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访问我们的O2O服务。潜在购买者还可以在新住宅的展示房屋和通过房地产开发商获得我们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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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券。折扣券使购买者有权在特定开发项目以低于广告价格的折扣从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房产。潜在购房者可在乐居网及其各自的当地网站在线购买折扣券,也可在新楼盘开发的展厅线下购买。我们与开发商订立安排,据此我们提供O2O服务,包括出售折扣券,以促进和促进物业销售。每一种这样的安排都是特定于特定发展的。该安排可能会在事先约定的日期终止,或持续到开发项目的所有物业均已售出,如开发商和我们事先约定的那样。优惠券可能会在规定的到期日到期,通常是在促销期结束时,或者当与优惠券相关的开发项目的所有物业都已售出时。当潜在购房者购买折扣券作为我们O2O服务的一部分时,购房者将优惠券的付款汇至购房者在独立支付平台提供商维护的账户或直接汇至乐居的支付宝或微信支付账户。经购房者确认赎回折扣券购买物业,折扣券的款项将转给我们。但是,如果由于任何原因没有赎回息票,付款将退还给购买者,我们不会从交易中获得收入。
佣金券。我们向个人经纪人发放佣金券,并提供一个信息平台,他们可以在该平台上向与我们合作的房地产开发商的特定房源提供有关潜在个人购房者的信息。个人经纪人转介的潜在购房者只要与房地产开发商达成具体成交交易,个人经纪人将赎回成功转介的佣金券,我们就可以从开发商那里赚取成功转介的佣金。我们将在履行义务的某一时点确认服务收入,并由房地产开发商确认。同时,将个别券商支付的佣金券转给我们。不过,如因任何原因未赎回息票,则会将款项退还个别券商。提前收到的任何佣金和其他款项将推迟到履行义务时支付。个人经纪人成功推荐,我们将在赎回佣金券、确认地产商成功推荐后,才支付佣金。为推动佣金券业务,我们在2022年免费发放了大部分佣金券或出于小额考虑。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指定期间销售优惠券的某些运营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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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 |
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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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了 |
结束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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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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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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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潜在购买者发放的优惠券数量(交易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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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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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01 |
兑换券数量(笔数)(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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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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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65 |
注意:
| (1) | 向潜在购买者发放的优惠券数量,该优惠券被购买者用于在期间内获得与购买物业有关的折扣或从房地产开发商获得成功推荐的佣金。我们从赎回的销售券中确认收入。在佣金券业务方面,除了兑换券,来自开发商的确认来证明义务的履行将是确认收入的先决条件。见“项目5。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A.经营成果—关键会计估计。” |
我们已与中国银联订立安排,以使用其支付平台收取折扣券的款项。这份协议的期限延长至2025年。任何一方可在向另一方发出30日书面通知后终止协议。根据协议,银联为客户提供在线或现场支付的能力。
在线广告
我们的大部分在线广告收入是通过向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和家居供应商在内的广告商销售房地产和家居网站上的广告而产生的。我们在2021、2022和2023年从广告服务产生的收入分别为1.225亿美元、6470万美元和5070万美元,分别占这些期间总收入的22.9%、18.9%和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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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至2024年初,我们运营新浪房产网站house.sina.com.cn和新浪家居网站jiaju.sina.com.cn,我们有权获得这些网站的所有广告收入。此外,根据与新浪的代理协议,我们是新浪主页和非房地产网站的独家广告代理,用于销售给广告商的广告,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和家居供应商。我们有权从这些其他网站的广告中获得85%的收入。凭借新浪强大的品牌认知度、在中国网络空间的市场影响力以及庞大的用户群,我们帮助房地产广告商在中国许多大城市接触到他们的目标受众。房地产广告主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商、代理商和经纪人以及家居和改善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和提供者。
此外,作为新浪非房地产网站的独家房地产广告代理,我们为我们的房地产广告客户在新浪房地产网站以及非房地产网站上的广告提供了便利。新浪网站上的房地产广告产品包括在线广告和赞助安排。在线广告安排允许广告商在新浪网站的特定区域投放广告,以特定格式,例如横幅和文字链接,并在特定时间段内投放广告。赞助安排允许广告商赞助新浪网站上的特定区域,以换取合同期内的固定付款。新浪网站上的房地产广告还包括与当地商业伙伴的外包安排带来的收入。来自外包安排的收入收取固定费用,并在合同期内按比例确认。
我们与SINA就我们与SINA的关系订立了多项协议,包括广告库存代理协议、经修订和重述的域名和内容许可协议、经修订和重述的商标许可协议以及经修订和重述的软件许可和支持服务协议。有关这些协议的说明,请参见“项目7。大股东与关联交易— B.关联交易—与新浪的交易及协议。”
2019年,我们与腾讯订立了一系列广告代理协议,据此,我们是腾讯的不动产广告代理,包括在中国某些地区拥有独家广告权。我们还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从微信、微博、今日头条和UC Web等其他各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中获得了广告收入。我们通过在这些网站上销售在线广告获得收入。在线广告的收入通常基于广告期间的固定费用,并按比例确认。
历史上,我们为现有住宅物业的销售和租赁提供在线住宅上市服务。我们在2021年、2022年和2023年从在线上市服务产生的收入分别为50万美元、11,274美元和零。房地产经纪人使用了我们的上市服务。支付挂牌费使他们有权在认购期内为物业张贴多个房源。我们的上市认购合约通常期限最长为一年,按月支付固定费用。认购费一般是固定的,因城而异。
品牌推广
我们采用多种营销和品牌推广方式,以提高我们的品牌认知度,吸引开发商客户和房地产购买者,包括广告安排和乐居会员俱乐部。乐居会员俱乐部会员免费。用户可以在我们的网站——乐居网上在线注册加入乐居会员俱乐部,通过短信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号码确认后成为会员。
我们通过面向开发商和其他行业参与者的促销活动,包括行业颁奖典礼、小组讨论和类似活动,在我们直接运营当地网站的71个城市开展广告活动。
销售与市场营销
我们的新房广告收入和家居广告收入大部分来自我们的直销队伍。我们还通过第三方广告代理商从销售中获得新房和家居广告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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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打造了一支在网络广告、互联网和房地产行业经验丰富的销售和营销团队。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的销售和营销团队由240名人员组成。我们的销售和营销人员与当地市场的客户密切合作,帮助我们深入了解这些当地市场的发展、竞争格局和新的市场机会,这有助于我们为每个地区制定价格和策略。
为了激励我们的销售和营销人员,他们的薪酬大部分由佣金和奖金等绩效激励组成。销售配额按月、季、年销售计划分配给所有销售人员。此外,我们采取了择优晋升制度,以激励我们的销售人员。
季节性
中国房地产行业的特点是季节性波动,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收入在每个季度之间出现明显波动。由于中国房地产行业客户在中国春节假期期间和前后的房地产交易、广告和营销活动减少,每年第一季度通常贡献我们年度收入的最小部分,这通常发生在每年的1月或2月,并且由于中国北方的寒冬天气。相比之下,由于9月和10月期间房地产交易、广告和营销活动增加,每年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通常为我们的年度收入贡献更大的一部分。
竞争
我们在每一项主要业务活动中都面临来自其他公司的竞争。我们与这些公司的竞争主要取决于我们吸引消费者访问我们网站的能力。我们主要根据楼盘房源的质量和数量以及其他信息内容和服务来争夺消费者。我们还根据网站流量、消费者忠诚度、地理覆盖范围和服务范围来争夺开发者的业务。我们还竞争与销售、房地产服务、广告、科技和互联网行业相关的技能和经验的合格员工。我们面临各种竞争对手,我们可能会在一个或多个业务线上与之竞争。例如,我们与中国领先的房地产互联网门户网站房房网(前身为搜房网)展开竞争,与由中国主要的在线房地产上市平台58同城运营的安居客网络展开竞争。此外,我们还与基于移动设备的新闻提供商,例如头条网,竞争我们的在线广告业务。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比我们拥有更多的知名品牌、更多的访客数量和更广泛的分销渠道,无论是整体而言,还是在我们经营的特定地区。我们还与竞争房地产广告和房源支出的通用型和以房地产为重点的报纸、杂志、电视和户外广告等传统广告媒体竞争。
我们的一些竞争对手可能比我们拥有更多的资本市场准入、更多的金融和其他资源以及更长的经营历史。例如,提供房地产和房地产相关信息服务的各大通用型网站,由于其更成熟的品牌名称、更大的用户群和广泛的互联网分销渠道,可能比我们更有优势。
技术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我们的客户,我们利用了我们的关键专有技术,并开发了专门用于我们的房地产和家庭相关互联网网站服务的技术基础设施。我们技术平台的关键组件包括:
| ● | 搜索平台。我们的搜索平台旨在支持对我们的列表数据库进行有针对性的搜索。除了关键词搜索功能外,我们的搜索平台还提供额外的搜索功能,通过各种搜索条件提高搜索准确性,包括基于位置、价格和物业类型的搜索。此外,我们的搜索引擎能够通过条件过滤和聚合搜索结果来细化搜索。 |
| ● | 大型系统基础设施。结合专有的内部解决方案和第三方解决方案,我们设计的系统能够以高度的可扩展性和可靠性处理大量数据流。我们使用并行计算技术和低成本计算机集群来处理大量访客流量并处理大量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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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反欺诈和反垃圾邮件技术。我们在IT系统中纳入了反欺诈技术,以期解决我们当地分支机构可能出现的不合规活动。我们在客户关系管理主文件中维护广告价格和折扣数据。我们的系统会自动触发任何偏离预设折扣的风险警报,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我们总部的预先批准邮件。我们的系统还生成任何此类异常的每周报告,供我们的总部审查。我们还有一个反垃圾邮件系统,通过它我们能够检测和过滤垃圾邮件,以期保护我们的员工。我们试图通过机器学习能力和可定制的规则,不断提高我们技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
我们在北京维护我们的服务器和备份服务器。我们相信,我们的服务器托管合作伙伴提供了显着的运营优势,包括高质量的带宽、恒定的室温以及增强的能力,以保护我们的系统免受断电、闯入和其他服务中断的外部原因的影响。我们没有经历过任何材料系统故障。
保险
我们维持财产保险,以涵盖我们财产的一部分可能受到的损害。此外,我们按照适用的法律、规章制度为员工提供医疗、失业等保险。我们没有维护涵盖与我们的系统有关的损失的保单,也没有业务中断保险。
监管
我们受制于中国多项有关房地产服务公司的法律法规。本节概述目前适用于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的主要中国法律法规。
一般
电信业,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受到中国政府的高度监管。国务院、工信部等政府主管部门发布或实施的条例,几乎涵盖了电信网络运营的方方面面,包括进入电信业、允许的经营活动范围、资费政策和外商投资等。
工信部在国务院领导下,除其他外,负责:
| ● | 制定和执行电信业政策、标准和规章; |
| ● | 发放提供电信和互联网服务的许可证; |
| ● | 制定电信和互联网服务资费和服务收费政策; |
| ● | 监督电信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运营;以及 |
| ● | 维护经营者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 |
除了中国中央政府颁布的条例,一些地方政府还颁布了适用于在各自管辖范围内运营的互联网公司的地方规则。
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并于2018年10月和2021年4月进行了修订。此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其他部委和机构发布了进一步规范我们广告业务的规定,如下文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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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行业外资准入限制
2000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电信条例》,并于2014年7月和2016年2月进行了修订,将中国境内所有电信业务分类为基础电信业务或增值电信业务。根据2016年3月1日生效、2019年6月6日修订的《电信业务分类》,互联网信息服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
国务院2001年12月公布《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则》,2008年9月、2016年2月、2022年3月修订,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设立的资本化、出资人资格和申请程序等方面提出了详细要求。根据本行政规则,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或者以提供增值电信服务为目标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投资者最终出资比例不得超过50%。此外,根据发改委、商务部2021年12月27日颁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和2022年10月26日颁布并于2023年1月1日生效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除电子商务、境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呼叫中心服务外,允许外商投资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的比例不得超过50%。
2006年7月,工信部公开发布《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即工信部通知,重申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则》中的若干规定。根据工信部通知,任何外国投资者如有意投资中国电信业务,必须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且该企业必须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信部通知规定,禁止境内电信企业以任何形式向境外投资者出租、转让、出售电信许可证,禁止以任何形式向境外投资者提供任何资源、场所、设施等帮助,用于其在中国境内非法经营任何电信业务。
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规定
一般
在互联网网站上提供房地产和与家庭相关的内容及其他内容,须遵守适用的中国有关电信行业和互联网的法律、规则和条例,并受包括工信部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内的各政府部门监管。根据适用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被归类为增值电信业务,商业运营商在中国开展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业务,必须取得工信部或其省级对口单位的ICP许可证。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从事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只需向工信部或省级对口单位备案。此外,条例还规定,涉及敏感和战略性部门的互联网内容提供的运营商,包括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医药和医疗器械,必须获得当局就这些部门的额外批准。
在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变利益实体北京乐居、可变利益实体北京嘉居酒的子公司北京易盛乐居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可变利益实体乐居方浩各自持有当地工信部省级分公司颁发的有效ICP许可证,用于经营我们的增值电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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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通知要求,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或其股东)必须拥有其在增值电信业务中使用的域名和商标,并有与此类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为遵守工信部通知,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北京乐居已注册为多个类别的中英文双语言“乐居”商标的所有者或正在申请成为其所有者,并已获得乐居网和乐居网的域名。可变利益实体北京家居酒旗下北京易生乐居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了家居网的域名。
2022年12月31日,CAC等三地主管部门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取而代之的是,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拒绝不良信息的传播。此外,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算法机制和原则审查、科技伦理审查、用户登记、信息发布审查、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互联网诈骗、安全评估监测、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制定并公开算法推荐服务规则,配备与算法推荐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持。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根据2016年2月由GAPPRFT和工信部联合发布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凡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主体,均须取得GAPPRFT颁发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在《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中广义上定义为利用信息网络向社会公众提供具有编辑、创作或者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作品。可变利益主体及其子公司不具备网络出版许可。对于我们认为受这些许可要求约束的内容,此类内容由新浪通过我们与新浪的合同安排托管。在SINA不具备必要的证照许可的情况下,我们由SINA托管的内容存在被政府主管部门暂停的风险。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即使相关内容的底层托管由合格的第三方提供,政府也不会要求我们单独获得这些许可证,以便运营我们自己的网站和许可给我们的那些网站。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未能获得或保持适用于我们提供的各种在线房地产服务的许可证、许可证或批准,我们可能会受到重大经济处罚和其他政府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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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传输视听节目
GAPPRFT、工信部联合颁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8年1月起施行,2015年8月修订。本行政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通过互联网(含移动网络)向社会公众提供视听节目服务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需取得GAPPRFT颁发的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在GAPPRFT办理一定的注册手续。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提供者一般被要求为中国政府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此类提供者开展的业务必须满足GAPPRFT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和指导目录。2008年5月,GAPPRFT发布了经2015年8月修订的《关于网络传输视听节目许可申请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对网络传输视听节目许可的申请审批流程作出了详细规定。通知还规定,在本行政规定颁布前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提供者,只要其违法违规行为(如有)轻微且能及时整改且在本行政规定颁布前最近三个月内无违规记录,也有资格申请许可。2010年4月,GAPPRFT发布了2017年3月修订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类别(暂行)》,将互联网视听节目分为四类。可变利益主体及其子公司不具备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对于我们认为受这些许可要求约束的内容,此类内容由新浪通过我们与新浪的合同安排托管。在SINA不具备必要的证照许可的情况下,我们由SINA托管的内容存在被政府主管部门暂停的风险。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即使相关内容的底层托管由合格的第三方提供,政府也不会要求我们单独获得这些许可证,用于运营我们自己的网站和许可给我们的那些网站。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未能获得或保持适用于我们提供的各种在线房地产服务的许可证、许可证或批准,我们可能会受到重大经济处罚和其他政府制裁。”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有关规定
根据CAC于2016年6月29日颁布并于2022年8月1日起修订生效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的主体,应当依法依规取得资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违法信息。CAC负责移动互联网应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各地网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2023年7月21日,工信部发布了《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申请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APP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App运营者应当向住所地省级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其网络接入服务商、App分发平台(包括小程序、快应用等分发平台)应当通过国家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系统在线提交查验审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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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互联网私隐的规例
中国宪法规定,中国法律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隐私,禁止侵犯这些权利。近年来,中国政府当局颁布了有关互联网使用的立法,以保护个人信息不被任何未经授权的披露。《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识别公民身份或者涉及任何公民隐私的电子信息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收集或者提供给他人。ICP经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明确信息收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征得公民同意,并对收集到的个人信息保密。禁止ICP经营者泄露、篡改、损毁、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收集的个人信息。要求ICP经营者采取技术和其他措施,防止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发生任何未经授权的泄露、损坏或丢失。《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禁止ICP经营者侮辱、诽谤第三人或者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根据MITT颁布并于2013年9月生效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和ICP经营者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或使用的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负责。未征得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ICP经营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ICP经营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损坏,不得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要求ICP经营者采取一定措施,防止泄露、损害、篡改、丢失用户个人信息。根据《中国网络安全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运营者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必须遵守合法性、适当性和必要性原则,并严格在个人信息主体授权范围内。如发生任何未经授权泄露、损坏或丢失收集到的个人信息的情况,网络运营者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及时向当局报告事件。任何用户明知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法规或与用户的任何约定非法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或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不准确、错误的,用户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或更正收集的个人信息。
进一步授权电信主管部门责令ICP运营商整改擅自披露。ICP经营者违反互联网隐私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备案、关闭网站、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8月发布并于2015年11月生效的《刑法第九修正案》,相应修改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标准,强化了非法收集、交易、提供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认定。此外,任何ICP提供者未按适用法律要求履行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相关义务且拒不依令整改的,将因(i)大规模传播非法信息;(ii)因客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影响;(iii)犯罪活动证据严重丢失;或(iv)其他严重情形,以及(x)向他人非法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或(y)窃取或非法获取任何个人信息的任何个人或实体,承担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自2017年6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个人信息侵权相关定罪量刑的若干标准。如果互联网用户在互联网上发布任何违禁内容或从事非法活动,中国政府有权命令ICP运营商上交个人信息。民法典在单独一章中进一步规定了人格权,并重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在需要了解的基础上,适时合法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安全和隐私,不得过度处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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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手机APP采集使用信息安全方面,根据201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开展打击APP非法采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监管的公告》,APP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符合《中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应当对从用户获取的个人信息安全负责,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此外,App运营者不应以捆绑、暂停安装或其他默认形式强制用户进行授权,不应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用户协议收集个人信息。这样的监管要求,在2019年10月31日工信部发布的《关于APP侵害用户个人权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中得到了强调。2019年11月28日,CAC、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违法行为认定方法》。该规定进一步说明了APP运营者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某些常见违法行为,包括“未公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规则”“未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该APP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违反必要性原则收集与该APP所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未按法律规定提供删除、更正个人信息功能”“未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其中,应用程序运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即构成“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一)未经用户同意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或者激活收集任何用户个人信息的权限;(二)收集个人信息或者激活收集明确拒绝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许可,或反复征求用户同意,如用户对该APP的正常使用受到干扰;(iii)应用运营者实际收集到的任何用户个人信息或应用运营者激活的收集任何用户个人信息的权限超出该用户授权该APP运营者收集的个人信息范围;(iv)以非明示方式征求任何用户同意;(v)未经该用户同意修改任何用户激活收集任何个人信息权限的设置;(vi)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和任何算法定向推送任何信息,未提供非定向推送这类信息的选项;(七)以欺诈、欺骗等不正当方式误导用户许可收集其个人信息或激活收集这类用户个人信息的权限;(八)未向用户提供撤回其收集个人信息许可的手段和方法;(九)违反该APP运营方颁布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规则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2019年8月22日,CAC颁布了《儿童信息保护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要求互联网服务经营者在收集、使用、转移或者披露儿童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明显、明确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征得其同意。同时,互联网服务运营商在存储儿童个人信息时,应采取加密等措施。2021年3月12日,CAC等三地主管部门联合发布了《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则》。《规则》对地图导航APP、网约车APP、即时通讯APP、网络社区APP等多种常见移动互联网应用,分别规定了必要的个人信息采集范围。这类APP的经营者不得以用户拒绝提供个人非必要信息为由拒绝向用户提供基本服务。2021年4月26日,工信部发布《互联网移动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暂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草案提出了“明确同意”和“最低限度必要”两项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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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除其他外,(一)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以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二)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定在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小范围内,以避免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不同类型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信息处理将受到同意、转移、安全等方面的各种规则的约束。个人信息经办单位应当对其个人信息经办活动承担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经办的个人信息安全。对不遵守规定的主体,可责令改正、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并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或其他处罚。2022年6月7日,CAC发布了《数据跨境转移安全评估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数据跨境转移前,数据处理者应当对风险进行评估,并应当申请进行安全评估。除其他外,这些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运营期间产生和收集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在中国境内存储,除非在预期的数据传输之前,已满足某些特定标准,例如中国政府当局进行的已完成的官方安全评估。
2月22日,2023年2月22日,CAC公布了《个人信息跨境转移标准协议》的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本条款附加跨境数据转移协议标准模板,可作为满足《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个人信息跨境转移条件的可用选项。
境外发行上市监管规定
2021年7月6日,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这些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如推进对中资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的监管制度建设。
2021年12月27日,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管理办法,从事负面清单规定禁止经营业务的境内公司寻求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此外,公司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比照适用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规定。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直接和间接发行证券或者上市的,应当履行备案程序,向证监会报告信息;境内公司未履行备案程序或者在备案文件中隐瞒重大事实或者重大内容造假的,该境内公司可能受到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比如警告和罚款。发行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境外发行上市确定为境内公司间接境外发行上市:(一)发行人境内经营实体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收入或者利润中的任何一项,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相应数字的50%以上;(二)其主要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开展或者其主要营业地位于中国境内,或发行人负责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为中国公民或住所在中国;(iii)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市场间接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指定境内主要经营主体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全部备案手续,发行人提出境外市场上市申请的,发行人应当在该申请提交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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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证监会还召开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发布新闻发布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通知》,其中明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生效之日(即2023年3月31日)或之前已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视同现有发行人。不要求这些已有发行人完成填权手续,涉及再融资等后续事项时,要求其向证监会备案。
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境外上市公司应当自其后续在同一市场发行证券完成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外上市公司应当自其申请在不同市场发行上市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外上市公司通过单次或多次收购、换股、股份转让或其他方式购买中国境内资产,且该购买行为构成中国境内资产直接或间接上市的,还需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此外,要求境外上市公司在发生并公告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发生以下任一重大事件的情况:(一)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二)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采取的调查、制裁或其他措施;(三)上市地位发生变更或转上市板块;(四)上市公司自愿或强制退市。境外发行上市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使上市公司不再需要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应当在本情形发生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具体报告和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国家保密总局、国家档案局发布《关于加强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本规则重申,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提供商为境内公司直接和间接国际发售和上市而在中国境内制作的工作底稿,应保留在中国大陆,且未经中国大陆主管部门事先批准,不得将该等工作底稿带、邮寄或以其他方式转交给中国大陆境外的收件人。此外,规则建立了《中国证券法》规定的跨境监管合作机制,加强了《境外上市试行办法》规定的跨境监管合作,将国际发售上市跨境监管的总体方向从“由境内监管机构主导或取决于境内监管机构检查结论”的方式转向“跨境监管合作”机制。
规则规定,除其他外,(一)涉及境内企业的国际发行上市活动,要求境内企业严格遵守保密和档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二)在国际发行上市过程中,境内企业如需向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证券服务提供者及国际监管机构公开披露或提供含有国家秘密的任何材料,政府机构的工作秘密或具有敏感影响(即如泄露有损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境内企业应完成审批/备案等监管程序;(iii)为境内企业在国际发行上市期间提供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中国大陆制作的工作底稿应存放在中国大陆,所有此类工作底稿向中国大陆境外收件人传送需经中国大陆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信息内容及用户身份和信息保密的规定
中国的互联网内容也从国家安全的角度受到监管和限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保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任何努力进行以下行为的,在中国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
| ● | 获得不正当进入具有国家战略重要性的计算机或系统; |
| ● | 传播具有政治破坏性的信息; |
| ● | 泄露政府机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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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传播虚假商业信息;或者 |
| ● | 侵犯知识产权。 |
公安部还颁布措施,禁止以导致政府机密泄露或传播破坏社会稳定内容等方式使用互联网。公安部和地方对口单位有这方面的监督检查权力,我们可能要服从地方安保局的管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中国政府可以吊销其许可证并关闭其网站。
2019年12月15日,CAC颁布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些规定,网络信息内容制作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以下内容的违法信息:(一)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民族团结;(三)损害国家名誉或者利益;(四)侵犯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或者荣誉;(五)鼓吹恐怖主义或者极端主义;(六)煽动民族仇恨或者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七)损害国家宗教政策,宣传异端或迷信思想;(八)造谣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九)传播淫秽、色情、武力、残暴和恐怖或教唆犯罪;(十)侮辱、诽谤他人或者侵犯其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此外,网络信息内容平台应当设置网络信息内容审查管理机制,制定细则。平台应当设置负责人,配备与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加强培训和考试,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在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举报便民渠道并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编制年度报告。网络信息内容制作者违反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平台应当采取包括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和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和内容,保存相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网络信息内容平台违反规定的,由网络空间主管部门约谈、警示、责令暂停信息更新,采取包括限制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在内的措施,并对网络行为进行限制和行业禁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于2020年4月13日发布,2021年12月28日修订,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根据本办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前,应当预先判断产品和服务投入使用后可能产生的国家安全风险。此类产品和服务会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经营者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请进行网络安全审查。此外,2021年修订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插入了与网络安全相关的“外国”列名额外监督程序。拥有至少一百万用户个人数据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和数据处理商,如果计划在外国上市公司,则必须申请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的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对任何网络产品和服务、数据处理活动或公司在境外上市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可以自愿进行网络安全审查。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任何违规行为都将根据《网络安全法》和《数据安全法》进行处罚,其制裁措施包括(其中包括)政府执法行动和调查、罚款、处罚、暂停我们的不合规业务。
为遵守这些法律法规,我们要求我们的用户接受在我们的网站注册和使用的用户条款或服务协议,据此他们同意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遵守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我们也对我们网站上发布的信息保持持续的监视和监控。然而,我们采取的措施可能并不足以确保我们网站上发布的所有信息都符合这些法律法规。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必须遵守中国和其他有关隐私和网络安全的适用法律。不当使用或披露数据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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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用户身份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在中国也受到监管。中国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保持充分的保护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2005年12月,公安部颁布《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利用标准技术措施进行互联网安全保护。此外,《规范互联网内容服务市场秩序规则》通过禁止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擅自收集、披露或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增强了对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保护的决定》,其中规定,中国境内所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订立服务协议或者向用户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其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2013年7月,工信部发布《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受到严格要求,保护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禁止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收集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收集的个人信息,应当仅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向该用户提供的服务相关联使用,并严格保密。为遵守这些法律法规,我们要求我们的用户接受在我们的网站注册和使用的用户条款或服务协议,据此他们同意向我们提供某些个人信息并同意我们在某些约定的情况下使用他们提供的个人信息,并且我们建立了信息安全系统以保护用户的隐私。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6月起施行。这些解读为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提供了更为实际的定罪量刑标准。
2022年12月8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本办法,工业、电信数据处理者应当先根据数据类别,再定期根据其安全等级对数据进行分类,根据行业需求、业务需求、数据来源和用途等因素对数据进行分类识别,并制作数据分类清单。此外,工业、电信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分类管理制度,将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目录向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对同时处理不同等级数据且难以采取单独保护措施的,实行最高等级要求的保护。该办法还对工业和电信数据处理者规定了与(其中包括)实施数据安全工作制度、管理密钥管理、数据收集、数据存储、数据使用、数据传输、数据提供、数据公示、数据销毁、安全审计和应急预案等相关的某些义务。
2021年9月15日,CAC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要责任方责任的意见》。按照《意见》,要求网站平台作为信息内容管理的主要责任方,履行具体责任,其中包括:强化平台社群规则、加强账号规范管理、完善内容审核机制、提高信息内容质量、管理信息内容传播、加强重点功能管理等。
2021年10月26日,CAC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本条例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按照“背景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用户账号用户在注册账号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和账号名称信息的安全,防止擅自进入和信息泄露、篡改和丢失;未经互联网用户账号用户授权和同意,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提供、泄露个人信息和账号名称信息。不得非法买卖互联网用户账号名信息。互联网用户账号用户注销账号后,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依法删除其个人信息和账号名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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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7日,CAC发布了《互联网用户账户信息管理规定》,对互联网用户账户信息的规定作出了指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管理主体责任,具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账号信息核查、信息内容安全、生态治理、应急处置、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
信息安全相关条例
全国人大立法,禁止利用互联网破坏公共安全、传播破坏社会稳定内容或泄露国家机密。破坏公共安全包括破坏国家安全和侵犯国家、社会或公民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包括任何煽动藐视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颠覆中国政府或其政治制度、散布破坏社会的谣言或涉及邪教活动、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或暴力的内容。国家秘密的广义定义包括有关中国国防、国家事务和中国当局确定的其他事项的信息。
根据适用规定,ICP经营机构必须完成强制性安全备案手续,并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更新网站的信息安全和监控系统,还必须报告任何公开传播违禁内容的情况。
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8年4月27日修正。根据本法,电信服务经营者或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一)向社会开展相关反恐宣传教育;(二)为主管部门防范和侦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三)落实网络安全和信息监测制度以及安全和技术防范措施,避免传播恐怖主义信息,删除恐怖主义信息,一经发现立即停止传播,保存相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四)提供服务前审查客户身份。任何违反中国反恐怖主义法的行为都可能导致严厉的处罚,包括巨额罚款。
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国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依照本法,网络运营者在开展业务和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履行保障网络安全的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2022年9月12日,CAC提出了一系列中国网络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对某些违规行为规定了更严格的法律责任。这类修正案草案发布征求公众意见及其最终形式、解释和实施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整合了个人信息权和隐私保护方面的零散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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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该法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数据安全法要求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提供、公布,要合法、正当地进行。《数据安全法》对开展数据活动的实体和个人规定了数据安全和隐私义务。数据安全法还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以及此类数据被篡改、破坏、泄露、非法获取、非法使用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程度,引入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对每个相应类别的数据采取适当程度的保护措施。例如,要求重要数据的处理者指定负责数据安全的人员和管理机构,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开展风险评估并向主管部门备案风险评估报告。国家核心数据,即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关键民生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数据,实行更严格的管理制度。此外,《数据安全法》对那些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活动规定了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并对某些数据和信息施加了出口限制。此外,《数据安全法》还规定,未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向任何外国司法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任何数据。由于最近颁布了《数据安全法》,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对我们的业务实践进行进一步的调整以符合这部法律,以及最终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可能要求的任何调整。
2021年7月6日,中国监管部门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其中包括完善数据安全、跨境数据传输、保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中规定,将努力修订关于加强证券境外发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落实境外上市公司信息安全责任,加强跨境信息提供机制和程序规范管理。
2021年12月28日,CAC修订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这些修订措施的审查范围扩大到有意购买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和从事数据处理活动的数据处理运营商,这些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根据修改后的办法第七条,拥有上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经营者,在境外挂牌前,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请网络安全审查。此外,修订后的措施还规定,如果当局认为某些网络产品和服务、数据处理活动和在外国上市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即使运营商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报告网络安全审查的义务,当局也可以启动网络安全审查。修订后的办法还详细阐述了在评估相关活动的国家安全风险时应考虑的因素,其中包括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销毁和非法使用或出境的风险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数据在外国列名中被外国政府影响、控制和恶意使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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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4日,CAC发布《网络数据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这些条例草案规定,数据处理者是指自主确定处理数据的目的和方式的个人或组织。根据本条例草案,数据处理者应当对下列活动申请网络安全审查:(一)取得大量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发展或公共利益的数据资源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合并、重组或分立;(二)处理用户个人信息超百万的数据处理者境外上市;(三)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香港上市;(四)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其他数据处理活动。此外,境外上市的数据处理商应当开展年度数据安全评估。条例草案仍不清楚这些要求是否适用于已在美国和香港上市的公司,例如我们。我们现阶段无法预测这些条例草案的影响,如果有的话,我们将密切监测和评估规则制定过程中的任何发展。如果法规草案的已颁布版本要求在美国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公司完成网络安全审查和其他具体行动的审批,例如我们,我们将面临能否及时获得此类审批的不确定性,或者根本无法获得此类审批。此外,如果条例草案的最终版本获得通过,我们在进行数据处理活动和年度数据安全评估时可能会受到审查,并可能在满足其要求方面面临挑战,并对我们在数据处理方面的内部政策和做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基于上述情况,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预计,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现行适用的中国网络安全法律不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23年12月8日,CAC发布《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附《网络安全事件分类指南》和《网络安全事件信息报告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本办法草案,网络经营者在中国境内通过网络建设、运营网络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草案的规定报告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网络安全事件是指人为因素、软硬件缺陷或故障、自然灾害等对网络和其中的信息系统或数据造成损害并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事件。办法草案将网络安全事件分为一般、严重、重大或极其重大四个级别。严重及以上级别的网络安全事件,必须在一小时内使用网络安全事件信息报告表向监管机构报告。经营者未按办法草案报告网络安全事件的,网信办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因经营者迟报、不报、谎报、瞒报网络安全事件造成重大有害后果的,经营者和责任人将依照适用法律从重处罚。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本稿尚未正式通过。在颁布时间表、最终内容、解释和实施等方面存在不确定性。
2021年7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根据本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节水、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和国防科学等重点行业或领域的重要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以及一旦对其造成损害、故障或数据泄露,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条例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侵入、干扰、破坏任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非法活动,不得危害任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条例还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主要责任人对其运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负全责。此外,各重要行业和部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适用于本行业或部门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规则,确定本行业或部门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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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2日,工信部和其他两个主管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规定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滥用网络产品的安全漏洞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非法收集、销售、发布有关此类安全漏洞的信息。明知上述违法行为的,不得为违法行为人提供技术支持、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帮助。根据本规定,网络产品提供者、网络运营者、收集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的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接收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的渠道并保持该渠道可用,并保留至少六个月的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接收日志。该条款还禁止向产品提供者以外的海外组织或个人提供未披露的漏洞。
2022年7月7日,CAC发布《跨境数据传输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办法,数据处理人向境外转移任何数据,涉及(i)重要数据;(ii)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人和处理个人信息超过百万的数据处理人向境外转移的个人信息;(iii)数据处理人自上一年度1月1日以来已经提供10万人的个人信息或10万人的境外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人向境外转移的个人信息;或(iv)CAC要求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在转移境外之前向主管部门申请安全评估。此外,2022年8月31日,CAC颁布了《出境数据传输安全评估备案指引(第1版)》,其中规定,出境数据传输行为包括(i)数据处理者在境外传输和存储在中国境内运营期间产生的数据;(ii)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访问、使用、下载或导出由数据处理者收集和生成并存储在中国境内的数据;以及(iii)CAC规定的其他行为。2024年3月22日,CAC颁布了第二版《出境数据传输安全评估备案指引》,对如何申请安全评估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不会将任何用户的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转移至中国境外。
2024年3月22日,CAC发布《促进和规范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定》。该条款规定了豁免履行跨境数据转移安全评估或备案程序的情形,并进一步明确了数据处理者按照上述办法规定办理这些程序的门槛和场景。
2021年8月20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整合个人信息权利和隐私保护方面的零散规则,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除其他外,(一)处理个人信息应当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应当以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二)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必要的最小范围,以达到处理目的,避免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经办的个人信息安全。违法主体可被责令改正,或暂停、终止提供服务,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或其他处罚。
此外,国家保密局还出台规定,授权对其认为泄露国家秘密或在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未遵守国家秘密保护立法的任何网站进行封禁访问。具体地说,在中国设有公告板、聊天室或类似服务的互联网公司,在经营此类服务之前必须申请特定批准。
此外,2006年3月起施行的公安部颁布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要求所有ICP经营者对其用户的某些信息(包括用户注册信息、登录注销时间、IP地址、用户发帖内容和时间)至少保存60天,并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交上述信息。2012年12月中国全国人大公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ICP经营者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时,必须向用户索取身份信息。ICP经营者如遇到违禁信息,要立即停止传递此类信息,删除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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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1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协助实施互联网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含义和犯罪的严峻形势。
互联网平台公司相关反垄断事项规定
2008年8月1日生效的《中国反垄断法》禁止订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等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垄断行为。2022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进行了修改,其中规定,经营者非法集中的罚款提高到“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百分之十的;经营者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最高可处5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修订后的《反垄断法》还规定,有证据表明该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消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交易,即使该集中未达到备案门槛,主管部门也有权对其进行调查。
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正式颁布《互联网平台领域反垄断指南》。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官方解读,这些指导意见主要涵盖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五个方面。该指引禁止互联网平台的某些垄断行为,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参与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用户和经营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禁止具有支配地位的平台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如利用大数据和分析在定价和其他交易条件方面歧视客户、胁迫交易对手作出排他性安排、利用技术手段屏蔽竞争对手的接口、在商品展示的搜索结果中进行有利定位、利用捆绑服务销售服务或产品、强制收集不必要的用户数据)。此外,指引还强化互联网平台关联交易反垄断并购审查,保障市场竞争。2021年8月17日,SMAR发布《互联网禁止不正当竞争规定(征求意见稿)》,禁止经营者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进行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不当行为,影响用户选择或者阻碍、损害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
有关广告服务的规例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监管中国的广告活动。根据适用法规,在中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的公司,必须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其中具体包括在其经营范围内经营广告业务。公司在没有此类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广告活动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收入和责令停止广告经营。广告公司的营业执照在存续期间有效,因违法违规被吊销、吊销许可证的除外。
北京乐居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广告业务,允许其从事广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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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告法律法规还对在中国的广告规定了某些内容要求,其中包括禁止虚假或误导性内容、最高级的措辞、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或涉及淫秽、迷信、暴力、歧视或侵犯公共利益的内容。中国广告法律法规要求广告商、广告代理商和广告分销商确保其制作或分发的广告内容真实且完全符合适用法律。在提供广告服务时,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分销商必须审查广告商为广告提供的证明文件,并核实广告内容是否符合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在分发受政府审查和批准的广告之前,广告分销商有义务核实是否已执行此类审查并已获得批准。违反这些规定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没收广告收入、责令停止传播广告和责令发布纠正误导信息的广告。涉及严重违规情形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可以吊销违规者的证照。为遵守这些法律法规,我们维持一个专责小组对广告材料进行审查,以确保内容在展示此类广告之前不违反法律法规,并且我们还要求广告商在广告受到政府特别审查时提供政府批准的证明。
2015年12月发布、2021年4月修订的《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要求,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并对房地产中介、经纪人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具体要求作出详细规定。
2023年2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要求,广告主应当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此外,《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还要求互联网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承担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二)审查、查验和登记广告主的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记录保存广告活动电子数据,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终止之日起不少于三年;(三)查验广告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一致、经要求无行政许可或缺乏其他证明文件的广告,互联网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和代理服务,互联网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四)配备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评员,有条件的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核;(五)依法参加广告行业统计调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数据。
有关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规定
中国规范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主要法规包括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2019年8月最新修订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2011年1月发布、2016年3月修订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根据这些法律,公司经营房地产经纪业务必须在其开展业务的每个地方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地办事处注册。此外,房地产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发改委、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4月起施行。目录将房地产中介和经纪服务从限制类中删除。2017年6月修订的目录及后续更新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并未涵盖房地产中介和经纪服务。据此,设立或投资子公司从事房地产代理和经纪服务,不受商务部或其当地对应部门的批准。
2021年7月13日,中国当局颁布了《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其中规定,地方当局对房地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包括警告约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向社会曝光、刑事犯罪案件提请安全和司法机关查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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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做出以下监管表述:(一)重申经营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公司的登记要求;(二)进一步明确经纪服务内容;(三)加大对经纪服务价格、费用和交易合同的监管力度;(四)强化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我们主要利用VIE及其子公司为我们的电子商务业务提供支持。VIE各从事房地产代理、经纪业务的子公司均已取得并保持具有该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我国25家经营主体已完成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未能获得我们在中国的房地产代理和经纪业务所需的批准或完成备案可能会限制我们提供房地产代理和经纪服务或建立新的中国运营实体的能力。”
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条例
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根据《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商户进行核查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管行政部门、税务行政部门对商户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还应当做好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技术措施等措施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电子商务法》还明确要求平台经营者采取必要行动,保障平台公平交易,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包括编制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信息备案及交易规则,在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展示此类文件,并在交易完成后保存此类信息不少于三年。依法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要求平台经营者在收到指明涉嫌侵权初步证据的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如删除、屏蔽和断开超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并将通知转发给其平台上的商户。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明知或应当知道平台上的商家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其平台上的商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有关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任何商家以其他方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将与其平台上的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电子商务法》对电商平台经营者就卖家在电商平台上进行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包括向税务机关报送电商平台上卖家身份信息和其他与纳税有关的信息,提出了协助征税的要求。不遵守要求,可能导致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被处以罚款,严重的还可能导致电子商务平台暂停业务经营。
有关商标的规例
现行有效的《中国商标法》和《中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均对注册商标和商号的持有人提供保护。中国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授予注册商标十年的可续期权利。此外,商标许可协议必须向中国商标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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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局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后,如该商标初审通过,将就该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公示。任何人可以在该公示后三个月内对该商标申请提出异议。然后,中国商标局将决定谁有权获得商标注册,其决定可向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上诉,该委员会的决定可通过司法程序进一步上诉。公示期后三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被推翻的,中国商标局将批准注册并颁发注册证书,商标据此注册,有效期为十年,除非另有撤销。截至2024年3月31日,我司在中国拥有或许可注册商标332件,在中国商标局待审的各行业类别商标申请28件。
有关雇用的规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雇主必须与全职雇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有雇主必须向其雇员补偿至少相当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中国的雇主被要求为雇员提供涵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基金的福利计划。根据2018年7月20日中共办公厅、国务院发布的《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在大多数情况下,雇主还被要求在其雇佣关系终止后向其雇员提供遣散费。我们已促使我们所有的全职雇员与我们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向我们的雇员提供适当的福利和就业福利。
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修正案,被派遣雇员旨在作为一种补充雇佣形式,仅适用于临时、辅助或替代职位,基本形式应为需要雇员的企业和组织直接雇佣。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的派遣员工数量不得超过其劳动力总量的“一定比例”。于2014年3月生效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进一步将这一百分比设定为10%,并为遵守这一要求提供了两年的过渡期。不遵守这些要求,可能会被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与外国投资有关的条例
2019年3月15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国外商投资法,中国给予外商投资主体国民待遇,但经营“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类”或“禁止类”行业的外商投资主体除外,由国务院发布或批准。
2019年12月30日,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颁布《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送办法》,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或间接开展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商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首次报告。首次报告信息发生变更,涉及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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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9日,发改委、商务部颁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下设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机制。在发改委下设立工作机制办公室,由发改委、商务部牵头,承担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日常工作。根据《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在对重要文化产品和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和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或其他任何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进行投资,导致外国投资者取得所投资企业实际控制权之前,外国投资者或有关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工作机制办公室报告。
有关外汇管制管理的规例
外汇管理局
中国外汇兑换的主要法规是2008年8月修订的《中国外汇管理条例》。根据本条例及中国其他条例及规则,人民币可兑换为其他货币,以进行经常账户交易,包括派发股息、支付利息、贸易及与服务有关的外汇交易。将人民币兑换成其他货币以及将兑换后的外币汇出中国境外进行资本项目交易,如注资、贷款、汇回投资和在中国境外的证券投资,需事先获得国家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的批准或登记。
作为一家拥有中国子公司的离岸控股公司,乐居可(i)向其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出资;(ii)成立新的中国子公司并向这些新的中国子公司提供出资;(iii)向其中国子公司或综合可变利益实体提供贷款;或(iv)在离岸交易中收购在中国有业务运营的离岸实体。然而,大多数这些用途须遵守中国的法规和批准,例如:
| ● | 对我公司中国子公司在属于限制类对外投资行业经营的出资,须经商务部或当地对应部门批准; |
| ● | 我们对中国子公司的贷款不能超过法定限额,即投资总额与经商务部或当地对应方批准的此类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之间的差额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17年1月发布的《关于全覆盖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办法计算的限额,且必须在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登记;和 |
| ● | 我们对可变利益主体的贷款必须在发改委备案,也必须在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登记。 |
根据2015年6月生效、2019年和2023年3月修订的外管局19号文,外商投资企业可选择将其注册资本由外币酌情转换为人民币,转换的人民币资本可用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投资,这将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此外,外管局19号文禁止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其外币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金提供委托贷款或偿还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违反这些通告可能会导致严厉的处罚,包括重罚。这些通知可能会限制我们向可变利益实体和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的子公司转移资金的能力,并且我们可能无法将外币计价资金兑换成人民币以投资或收购任何其他中国公司,或在中国建立其他综合可变利益实体。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向我们的中国运营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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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外管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调整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2018年10月和2019年12月修订的外管局59号文,对当时现行的外汇手续进行了实质性修订和简化。根据外管局59号文,开立各类特殊目的外汇账户(如设立前费用账户、外汇资金账户、担保账户)不再需要外管局批准。境外投资者将人民币收益再投资中国境内不再需要外管局审批或核查。
2013年5月,外管局颁布了《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2019年12月修订的配套文件的通知》,其中明确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对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的管理采取登记方式进行。机构和个人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银行应当根据外管局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的登记信息,办理与来华直接投资有关的外汇业务。
2015年2月,外管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适用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外管局13号文,自2015年6月起施行,并于2019年12月修订。在外管局13号文下,现行外汇手续将进一步简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将由银行办理,不再由外管局及其分支机构办理。
2017年1月,外管局颁布外管局3号文,对境内主体利润向境外主体汇出的若干资本管制措施作出规定,包括:(一)在真实交易原则下,银行必须对有关利润分配、税务备案记录和经审计财务报表的董事会决议进行核查;(二)境内主体在汇出利润前必须对以前年度的亏损进行收入核算。
2020年4月10日,外管局颁布了《外管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即外管局8号文,其中规定,在资金用途真实、符合现行资本账户相关收益使用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账户项下收益进行境内支付,每次交易前无需向银行提交证明此类支付真实性的材料。
2023年12月4日,外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便利跨境贸易投资的通知》,即外管局第28号通知,其中规定,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特定其他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的额度内自行举借外债。外管局第28号通知取消了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金额不得超过等值300万美元的限制,但累计汇出金额不得超过中国实体拟投资总额的15%。此外,外管局28号通知将资本账户资产变现账户调整为资本账户结算账户。境内股权转让方(包括机构和个人)从境内当事人收到的外币股权转让对价资金,以及境内企业通过境外上市筹集的外汇资金,可以直接汇入资金账户结算账户。资金账户结算账户资金可酌情结算使用。境内股权转让方从外商投资企业收到的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即直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或待付款结算账户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可以直接划入境内股权转让方的人民币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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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2014年7月,外管局颁布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居民就其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实体,以境外投融资为目的,以该等中国居民合法拥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股权或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外管局37号文中称为“特殊目的载体”,向外管局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外管局37号文“控制权”一词广义定义为中国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理、表决权、回购、可转债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在境外特殊目的载体上取得的运营权、受益权或决策权。外管局37号文进一步要求,在特殊目的载体的基本信息发生任何变化,例如中国居民个人股东、名称或经营期限发生变化;或特殊目的载体发生任何重大变化,例如中国个人增加或减少出资、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分立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对登记进行修订。如果境外控股公司的中国居民股东未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完成登记,则中国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将其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的利润和收益分配给境外公司,境外公司向其中国子公司追加出资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此外,未能遵守上述外管局登记和修订要求可能导致根据中国法律对规避适用的外汇限制承担责任。
我们已要求身为中国居民的受益所有人提出外管局要求的必要申请、备案和修订。然而,我们无法提供任何保证,即我们所有身为中国居民的实益拥有人将继续作出、获得或修改本外管局条例所要求的任何适用登记或批准。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未能或无法遵守其中规定的登记程序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限制我们的跨境投资活动,或限制我们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贡献额外资本的能力,或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公司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此外,不遵守外管局登记要求可能会导致根据中国法律规避外汇限制的责任。
员工股票激励计划之外汇登记
2012年2月,外管局发布关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本规则,中国实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中国实体有雇佣或劳动关系并被境外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其他工作人员或个人,必须通过可能是该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的合格中国境内代理人,在外管局注册并完成某些其他程序。此类中国居民参与人还必须保留境外委托机构,以办理其行使股票期权、买卖相应股票或权益、资金划转等相关事宜。中国代理人应(其中包括)代表该中国居民参与者向外管局提出申请,就该股票激励计划进行外管局登记,并获得与该参与者持有的股票期权或股票的行权或出售有关的购买外汇的年度津贴批准。此外,如果股票激励计划、中国代理人或境外委托机构或其他重大方面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则要求中国代理人修改与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外管局登记。此类参与的中国居民因出售股票和境外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而获得的外汇收入,必须全额汇入由中国代理人开立和管理的中国集合外币账户,然后再分配给此类参与者。我们和我们的中国居民雇员谁被授予股票期权或我公司的其他股权激励受本规则的约束。如果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居民参与者未来未能遵守这些规定,我们和/或我们的中国居民参与者可能会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
有关股息分派的规例
根据适用法规,在中国的外商独资企业只能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支付股息。此外,要求中国境内外商独资企业每年至少按中国会计准则规定的税后利润的10%计入一般公积,直至其累计公积金总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但是,这些储备资金不得作为现金红利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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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组织Structure |
以下图表说明了我们的公司结构,包括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的主要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

注意事项:
| (1) | Omnigold Holdings Ltd.目前由Branco Overseas Ltd.持股84%,Lead Spriti Management Ltd.持股10%,Cando Management Limited持股6%。Lead Spriti Management Ltd由独立第三方全资拥有。Cando Management Limited由我们公司的一名员工全资拥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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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北京易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或北京乐居,是一家于2008年在中国成立的可变利益实体,目前由Xudong Zhu先生拥有80%权益,由贺寅宇先生拥有20%权益,而上海乐居方浩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或乐居方浩及北京嘉居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或北京嘉居酒均为于2011年在中国成立的可变利益实体,目前由贺寅宇先生拥有70%权益,由马伟杰先生拥有30%权益。通过一系列合同安排,北京乐居、乐居方浩和北京嘉居酒被视为这些公司的主要受益者,出于会计目的,我们已将这些公司的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合并财务报表中。乐居及其投资者均不对可变利益实体拥有股权、直接对外投资或通过此类所有权或投资控制可变利益实体,合同安排不等同于对可变利益实体的业务拥有股权。请参阅本节下面的更多信息。上海易越、乐居IT、上海新浪乐居、上海方芯、北京迈腾各自注册的经营范围中包含计算机软件开发业务,属于现行有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代理、经纪业务的VIE及其子公司注册经营范围含房地产经纪服务业务,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限制类中剔除。因此,房地产经纪服务业务现在属于中国法律允许的外商投资范畴,与上海易悦、乐居IT、上海新浪乐居、上海房信、北京麦腾及其所有子公司各自登记的经营范围所列的其他业务一起,未列入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City Rehouse、上海乐居方浩、北京乐居和北京佳居酒,分别全资拥有8家、3家、60家和2家子公司。 |
中国法律法规目前禁止外国投资者对提供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持股50%以上,这是增值电信服务的一种。由于存在此类限制,我们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是通过中国境内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进行的,即北京乐居、方浩和北京嘉居酒,或可变利益实体。
我们已透过中国附属公司上海新浪乐居、上海易悦及北京麦腾与北京乐居、乐居方浩、北京嘉居酒及其各自股东订立一系列合约安排。这些合同安排使我们能够(i)指导对北京乐居、方浩、北京嘉居酒及其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活动;(ii)作为我们中国子公司提供服务的对价从三个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获得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以及(iii)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并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拥有购买可变利益实体全部或部分股权的独家选择权,或要求可变利益实体的任何现有股东随时酌情将可变利益实体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我们指定的其他中国个人或实体。
由于这些合同安排,我们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成为这些中国实体的主要受益人,并将其作为可变利益实体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这些实体的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财务报表中。我们几乎所有的收入都来自可变利益实体,我们依赖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中国的可变利益实体支付给我们的股息和服务费。2021年、2022年和2023年,除可变利益实体外的实体合计分别贡献了我们总净营收的0.1%、0.0%和0.0%。我们未通过与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进行的业务主要包括外包安排业务、在线广告业务的支持服务以及包含在我们的电子商务业务中的代理服务。于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根据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与综合可变利益实体之间的所有服务协议从可变利益实体收取的服务费总额分别为1,750万美元、2,980万美元及1,030万美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可变利益实体应收服务费金额为790万美元。
2020年11月,与北京乐居、乐居方浩和北京嘉居酒的合同安排通过新的VIE合同安排进行了修订和重述,更多细节总结如下。
以下是与可变利益实体有关的目前有效的合同安排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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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我们提供对可变利益实体的有效控制的协议
独家认购期权协议。我们的全资间接附属公司上海新浪乐居已与可变利益实体北京乐居及其股东订立独家期权协议。我们的全资间接附属公司上海颐悦已与可变利益实体乐居方浩及其股东订立独家看涨期权协议。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北京麦腾已与可变利益实体北京佳居酒及其股东订立独家期权协议。在每种情况下,根据独家认购期权协议,本公司各中国附属公司均有权要求适用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在任何时间及不时将其于适用可变利益实体的任何或全部股权转让予本公司各自的中国附属公司及/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相当于分别欠可变利益实体的适用股东的未偿还贷款的对价(或按转让的股权比例的部分贷款金额)或(如适用)为象征性价格,除非政府当局或中国法律要求使用另一金额作为购买价格,在这种情况下,购买价格应为该请求下的最低金额。每份独家认购期权协议应保持有效,除非在适用的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所持有的全部股权已转让给本公司适用的中国子公司或其指定人的情况下终止。
贷款协议。根据上海新浪乐居、Xudong Zhu先生和贺寅宇先生之间的贷款协议,上海新浪乐居分别向Xudong Zhu先生授予人民币800万元和向贺寅宇先生授予人民币200万元的无息贷款,仅用于其对北京乐居的投资。根据上海易悦、贺寅宇先生及方浩先生之间的贷款协议,上海易悦分别向贺寅宇的TERM2授出人民币1,050万元及向马伟杰授出人民币450万元的无息贷款,仅用作彼等于乐居TERM4的投资。根据北京麦腾、贺寅宇先生及马伟杰先生之间的贷款协议,北京麦腾分别向贺寅宇的TERM2及马伟杰的TERM3授出人民币1,050万元的无息贷款,仅用于其对北京嘉居酒的投资。
每笔贷款的期限自协议日期开始,并于贷款人根据独家看涨期权协议行使其独家看涨期权之日结束,或当某些已界定的终止事件发生时,例如如果贷款人向借款人发送要求还款的书面通知,或在借款人违约时,以较早者为准。
在出借人行使其独家看涨期权后,借款人可以通过将其在可变利益实体中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个人或实体来偿还贷款,并将此种转让的收益用作偿还贷款。如果此类转让的收益等于或低于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本金,则该贷款被视为无息。如果此类转让的收益高于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本金,则任何盈余被视为贷款协议项下贷款的利息。
授权书。我们的全资间接附属公司上海新浪乐居已与可变利益实体北京乐居及其股东订立授权书。我们的全资间接附属公司上海颐悦已与可变利益实体乐居方浩及其股东订立授权委托书。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北京麦腾已与可变利益实体北京佳居酒及其股东订立授权委托书。
根据每份授权书,各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不可撤销地委任本公司适用的中国附属公司及其指定人士(包括董事及其继任者和清盘人取代董事,但不包括那些非独立或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人)为其实际代理人代其行使,并同意并承诺未经该等实际代理人的事先书面同意,不行使其就其在适用可变利益实体的股权所拥有的任何和所有权利。
只要每个股东持有适用的可变利益实体的股权,每份授权书应保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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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协议。我们的全资间接附属公司上海新浪乐居已与可变利益实体北京乐居及其股东订立股权质押协议。我们的全资间接附属公司上海颐悦已与可变利益实体乐居方浩及其股东订立股权质押协议。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北京麦腾已与可变利益实体北京佳居酒及其股东订立股权质押协议。根据每份该等股权质押协议,各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同意将其各自在其拥有的适用可变利益实体中的全部股权(包括为股份支付的任何利息或股息)质押给本公司的适用中国子公司作为担保权益,以保证履行合同义务和支付未偿债务。有关适用的可变利益实体的质押自完成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时生效,并在适用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在合同安排下的所有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且适用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在合同安排下的所有未偿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继续有效。
在违约事件(定义见各股权质押协议)发生时和持续期间,我公司各中国子公司有权要求适用的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立即支付适用的可变利益实体根据独家业务合作协议应付的任何金额、偿还任何贷款和支付任何其他到期付款,并且我公司各中国子公司有权根据任何适用的中国法律和适用的股权质押协议行使作为担保方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经向适用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发出书面通知,以该等股权转换为或从拍卖或出售股权所得收益的货币估值为基础,与股权优先受偿。
法律法规要求的每一份股权质押协议的登记将根据股权质押协议的条款和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
其他。可变利益实体的每一股东均已确认:(i)其配偶无权主张各自可变利益实体的任何权益(连同其中的任何其他权益)或对各自可变利益实体的日常管理施加影响;(ii)如果其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离婚或任何其他事件导致其无法行使其作为各自可变利益实体股东的权利,他将采取必要行动维护其在相应可变利益实体中的利益(连同其中的任何其他利益),其继任者(包括其配偶)将不会主张在相应可变利益实体中的任何利益(连同其中的任何其他利益),大意是股东在相应可变利益实体中的利益不受影响。
可变利益实体各股东的配偶(如适用)已签署一项承诺,大意是(i)各自股东在各自可变利益实体中的权益(连同其中的任何其他权益)不属于共有财产的范围,并且(ii)她无权或控制各自股东的此类权益,并且不会对此类权益提出任何主张。
将可变利益实体的经济利益转让给美国的协议
独家商务合作协议。我们的全资间接附属公司上海新浪乐居已与可变利益实体北京乐居订立独家业务合作协议。我们的全资间接附属公司上海颐悦已与可变利益实体乐居方浩订立独家业务合作协议。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北京麦腾已与可变利益实体北京佳居酒订立独家业务合作协议。
根据每份该等独家业务合作协议,本公司适用的中国附属公司向适用的可变利益实体提供一系列技术支持、咨询和其他服务,服务费应包括适用的可变利益实体在扣除可变利益实体就上一财政年度的任何累计赤字、运营成本、费用、税收和其他法定缴款后的综合利润总额的100%。尽管有上述规定,我公司各中国子公司可根据中国税法和税务惯例调整服务费的范围和金额,适用的可变利益实体将接受此类调整。我公司中国子公司应按月计算服务费,并向适用的可变利益实体开具相应发票。尽管各独家业务合作协议中有付款安排,我公司的中国子公司仍可调整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适用的可变利益实体将接受任何此类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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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未经本公司各中国子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在适用的排他性业务合作协议期限内,就受排他性业务合作协议约束的服务及其他事项,适用的可变利益实体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第三方提供的相同或任何类似服务,且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建立与适用的排他性业务合作协议所形成的类似的合作关系。本公司各中国附属公司可委任其他方(可与适用的可变利益实体订立若干协议)向适用的可变利益实体提供适用的排他性业务合作协议项下的服务。
每份独家业务合作协议还规定,本公司的适用中国子公司在履行适用的独家业务合作协议期间拥有由适用的可变利益实体开发或创建的任何和所有知识产权的独家所有权和权益。
每份排他性业务合作协议应保持有效,除非(a)根据适用的排他性业务合作协议的规定终止;(b)由本公司适用的中国子公司以书面形式终止;或(c)本公司适用的中国子公司或适用的可变利益实体的已到期业务期限的延长被政府当局拒绝,届时适用的排他性业务合作协议将在该业务期限终止时终止。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方大伙伴认为:
| ● | 上述北京乐居、乐居方浩和北京嘉居酒的股权结构均符合现行中国法律法规;和 |
| ● | 上述每一项合同安排,在每种情况下均受中国法律管辖,根据目前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根据其各自的条款是有效的、具有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的,并且不违反目前有效的中国法律或法规。 |
然而,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方达伙伴所告知,当前或未来的中国法律、规则和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无法保证中国监管机构最终不会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的观点相反。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进一步告知我们,如果中国监管机构认定我们在中国经营互联网和广告业务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政府对外国投资此类行业的限制,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在中国经营我们的广告服务业务和房地产在线业务的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政府对广告业或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外商投资的限制,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和“—我们执行我们与北京乐居、乐居丨方浩或北京嘉居酒的股东之间的股权质押协议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基于中国法律法规的限制。”此外,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外商投资法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可能如何影响我们当前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方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d.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我司主要行政办公位于西大望路22号院1号楼S7-02,办公面积约548平方米。截至2024年3月31日,我们在中国各地的15个当地办事处和香港办事处租赁了总建筑面积约为10,100平方米的物业。我们租赁的物业主要是办公用房,有一部分是向关联方租赁的。我们相信,我们现有的租赁房地足以满足我们目前的业务运营,并且可以根据商业上合理的条款获得额外的空间,以满足我们未来的要求。
项目4B.未解决的工作人员评论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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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5.经营和财务审查及前景
您应该阅读以下关于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并结合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以及本年度报告中表格20-F其他部分中包含的相关说明。此讨论可能包含基于当前预期的前瞻性陈述,其中涉及风险和不确定性。由于各种因素,包括“项目3”下所述因素,我们的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前瞻性陈述中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或表格20-F中本年度报告的其他部分。
a. |
经营业绩 |
概述
我们是中国领先的O2O房地产服务提供商。我们通过我们的在线平台提供房地产电子商务和在线广告服务,该平台包括覆盖405个城市的本地网站、各种移动应用程序和微信小程序。我们将我们的线上平台与互补的线下服务相结合,以促进住宅物业交易。
电子商务。我们主要提供与新建住宅物业销售相关的电子商务服务。我们为新建住宅物业提供的O2O服务包括(i)出售折扣券及便利在线看楼、实物物业参观及预售客户支持,以及(ii)向个别经纪人发放佣金券及提供信息平台,他们可在该平台上将潜在的个人物业买家转介给与我们合作的房地产开发商,以赚取成功转介的佣金。对于折扣券业务,我们通过销售用于购买物业的折扣券获得收入。对于佣金券业务,我们赚取成功推荐的开发商的佣金。我们在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的电子商务服务收入分别为4.111亿美元、2.785亿美元和2.661亿美元,分别占这些期间总收入的77.0%、81.1%和84.0%。截至2021年、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折扣券的电子商务收入分别为4.111亿美元、1.830亿美元和2840万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佣金券业务收入分别为零、9550万美元和2.377亿美元。
在线广告。我们在我们的承包商平台网站和各种移动应用程序上销售广告。从历史上看,我们主要在新浪新住宅和家居网站上销售广告,这些网站由我们运营到2024年4月。此外,我们是新浪主页和非房地产网站的独家广告代理商,涉及销售给广告商的广告,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和家居供应商。我们在2021、2022和2023年的在线广告服务收入分别为1.225亿美元、6470万美元和5070万美元,分别占这些期间总收入的22.9%、18.9%和16.0%。
历史上,我们曾向房地产中介提供收费的线上房源服务,并向个人售楼者提供免费服务。截至2024年3月,我们运营新浪房产网站上的现售或出租住宅房源。我们在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的上市服务收入分别为50万美元、11,274美元和零。
我们在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的总收入分别为5.341亿美元、3.432亿美元和3.169亿美元。我们在2021年、2022年和2023年分别产生了1.499亿美元、8970万美元和5580万美元的净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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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我们经营业绩的重要因素
中国房地产行业
我们的经营业绩一直且预计将继续受到中国房地产行业总体表现的影响。中国房地产行业的状况对我们的每个业务板块都有重大影响,尤其是我们的新房业务,该业务严重依赖于物业开发的新盘推出量和市场交易量。
| ● | 中国经济增长、城市化速度以及对住宅和商业物业的需求。中国的经济增长主要集中在中国的城市地区,经济增长、更高的生活水平、人口增长和城市化是购买或出租住宅物业需求的主要驱动力。因为我们专注于中国的城市地区,中国的经济增长和城市化对我们的运营很重要。中国房地产行业依赖于中国整体经济增长以及相关的住宅物业需求。 |
| ● | 政府政策。中国政府通过其政策和其他经济措施对房地产行业施加相当大的直接和间接影响。中国政府对与房地产交易相关的房地产购买和税收进行监管。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容易受到中国房地产行业波动的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政府针对中国房地产行业的措施的重大不利影响。”实施新的政策、法律法规,或改变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可能对中国房地产市场产生实质性影响,从而影响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
| ● | 信贷的可得性和成本。信贷的可获得性和成本对客户购买物业的能力和他们能够支付的价格有实质性的影响。这影响了开发商能够营销和销售的物业数量,这是影响我们经营业绩的一个重要因素。中国政府对可能以信贷融资的物业购买价格的比例进行监管,信贷价格一般是基准利率的函数。如果利率波动或监管变化影响购买物业融资的可用性和成本,房地产行业的状况以及我们的经营业绩都会受到影响。 |
| ● | 新建住宅地产项目供应情况。中国房地产行业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以可承受的价格推出新的住宅房地产项目。整体经济、竞争和政府土地政策等因素会影响新项目的价格和可用性。中国政府和地方当局控制新项目的各个方面,包括开发土地的数量和成本,每一个方面都会影响新开发项目的供应和我们的经营业绩。 |
中国互联网行业
我们是一家互联网公司,我们的大部分收入来自我们在网站上提供的电子商务和在线广告服务。因此,我们的运营结果严重依赖于中国互联网行业的持续发展。互联网在中国已经成为一种越来越有吸引力、性价比越来越高的广告渠道。然而,中国的互联网行业受到严格监管。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几乎涵盖了互联网行业的各个方面,包括行业进入、允许的经营活动范围和外国投资。此外,中国政府对在中国的广告相关销售征收营业税、增值税、附加费和文化建设费,例如销售我们的电子商务、在线广告、上市和其他增值服务。此外,由于我们的一家中国子公司目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它享有中国税务机关或当地政府政策下的优惠法定税率。实施新的法律法规,或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变更,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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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创新能力和市场接受我们的服务
我们在一个竞争激烈的行业经营,我们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提供对开发商和潜在物业购买者具有吸引力的创新电子商务和广告服务,这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具有重大影响。例如,我们于2011年4月在中国房地产市场开创了电子商务服务的先河,通过为我们的合作开发商提供在线拍卖作为促销工具。在2012年初,我们推出了楼价折扣券,作为与线上广告和线下客户发起相结合的合作开发商产生买家的手段。2015年和2016年,我们通过推出包括私家车或虚拟现实技术的现场参观等新服务,不断升级准购房者的现场参观体验。2016年12月,我们基于我们和战略合作伙伴拥有的交叉利用数据库推出了新的广告产品,从而能够更准确地定位潜在买家。在2017年,我们推出了我们的新营销产品,在鲜轩坊,以简化交易流程。在此期间,我们的大数据赋能广告产品新套件在我们的开发者客户中越来越受欢迎,我们的移动营销策略开始产生积极的结果。我们的经营业绩将继续受到我们不断发展的电子商务和广告服务,包括我们未来可能引入的任何创新,在市场上取得成功的程度的重大影响。
我们维护和扩展线上平台的能力
消费者可以通过各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我们的电话呼叫中心以及物业展厅和其他物理位置访问我们的服务。我们的互联网业务包括中国各地的本地网站,我们要么直接运营,要么外包给本地外包合作伙伴。由于我们新房业务的许多客户都是一次性购房者,我们依赖我们的在线平台作为引入新业务的关键驱动因素。维护和扩展我们的线上平台以继续覆盖广大客户群的成本对我们的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
我们有效竞争的能力
我们在每项主要业务活动中都面临竞争。我们与其他电子商务提供商竞争关键市场的市场份额、与开发者的关系以及网页流量的获取。我们与其他在线业务竞争人才,在较小程度上与传统业务竞争。我们的行业竞争日益激烈,这种竞争在未来一段时期可能会继续加剧。由于建立基于互联网的业务的进入门槛通常较低,因此有可能出现新的进入者并迅速扩大其经营规模。我们预计,将有更多的公司进入中国的在线房地产和与家庭相关的互联网服务行业,并将引入更广泛的这方面的在线服务。
我们在中国拓展新地理区域的能力
我们收入的很大一部分集中在中国的主要城市中心。我们预计,在短期内,它们将继续占我们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我们还可能扩展到新的地理区域和行业,并增加我们目前经营的区域和行业的市场份额。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已建立中国405个城市的房地产相关内容、搜索服务、营销和房源覆盖。我们在新渗透的城市和我们打算增加我们存在的城市取得成功的能力将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可能会产生大量额外的经营费用,包括雇用新的销售和其他人员,以扩大我们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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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定的运营项目声明
收入
折扣券的电子商务。我们向个人购房者提供折扣券,使他们能够以高于我们收取的费用面值的折扣从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特定物业。折扣券最初是从购房者那里预先收取的,可随时退还,然后再用于购买指定的房产。因此,这些费用在我们的综合资产负债表中记录为来自客户的预付款。在此背景下,我们确定我们的客户为个人物业买家,并确定了一项单一的履约义务为出售折扣券。我们仅在从我们的客户或开发商处获得证明使用优惠券的确认函时,才确定折扣券的销售在某个时间点得到满足。成交价格为我们收取的折扣券费用,固定在与个人购房者的合同中。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折扣券的电子商务收入分别为4.111亿美元、1.830亿美元和2840万美元。
佣金券的电子商务。我们向个人经纪人发放佣金券并提供信息平台,他们可以在平台上向与我们合作的房地产开发商的特定房源提供潜在个人购房者的信息。只要个别经纪人转介的潜在买家与地产商达成具体交易,个别经纪人就会赎回成功转介的佣金券,我们就可以赚取成功转介的开发商的佣金。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我们的客户确定为房地产开发商,并确定了一项单一的履约义务,为开发商提供成功的物业购买推荐。我们将在履行义务的某一时点确认服务收入,并由房地产开发商确认。提前收到的任何佣金和其他款项将被推迟到履行义务时支付。交易价格是我们收取的佣金,在确认函中确定。个人经纪人成功转介,我们只会在赎回佣金券,确认地产商成功转介物业后,才会支付佣金。我们有酌情权决定为个别经纪商成功推荐而支付的佣金金额。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佣金券业务收入分别为零、9550万美元和2.377亿美元。
在线广告。就线上广告服务而言,我们主要透过打包的线上跨媒体及跨平台产品组合,包括我们及其他独立网点拥有的产品组合,向广告商(即物业开发商)提供全面的广告投放服务。当我们是广告商的订约方并主要负责向广告商提供指定服务时,我们认为我们在这一安排中担任委托人。我们在指定服务转让给广告商之前控制该服务,因为(i)我们有酌情权决定使用哪些媒体渠道以及投放何种类型的广告,(ii)我们面临一定的损失风险,即支付给媒体渠道的成本(根据包括收视率(CPM)或点击(CPC)或其他方法在内的多项方法向我们收取)无法通过从广告商获得的总对价来补偿,(iii)我们有酌情权决定向广告商收取的费用,这会影响我们的利润率,因为所产生的成本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我们以毛额为基础报告从广告商获得的收入以及支付给与这些交易相关的媒体机构的成本。
此外,我们认为我们作为代理那些我们仅从某些媒体机构赚取约定回扣的安排,并将这些回扣按净额确认为收入。媒体机构以媒体机构服务预付款或现金的形式授予我们回扣,主要基于广告商的总支出。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会与我们的广告商分享从媒体渠道赚取的一定金额的回扣,这将作为回扣的减少入账,我们将这样的净回扣金额确认为收入。
上市。上市服务有权让房地产经纪人在指定时间内在网站上发布特定区域的房产信息并对其进行信息更改,以换取固定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确定我们的客户是房地产经纪人,并确定了在展示的合同期内和很可能收款时以直线法随时间确认的单一履约义务。交易价格为合同中规定的固定费用。对房产中介不给回扣、不给折扣。
92
收入成本
收入成本包括与网站制作相关的成本,其中包括就互联网连接、内容和服务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编辑人员相关成本、无形资产摊销、与网站制作设备相关的折旧以及就广告资源向媒体机构支付的费用。
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
销售、一般及行政开支包括市场推广开支、编辑人员以外人员的薪酬及福利、第三方专业服务开支、与办公室及行政职能有关的租金付款以及我们公司办公室使用的物业及设备折旧及其他行政开支。我们的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还包括与互联网内容无关的无形资产的摊销,包括我们与新浪的许可协议。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还包括坏账费用。坏账可能是由于开发商客户未就所提供的服务支付欠我们的金额,以及在我们将某些网站外包给的第三方未能支付欠我们的固定费用的情况下。
营销和广告费用主要包括有针对性的线上和线下营销成本,用于推广我们的电子商务项目和我们自己的品牌建设,例如乐居物业参观、赞助营销活动、在线或印刷广告、公关和赞助活动。我们在发生时将所有营销广告费用支出,并在发生时将这些费用记录在综合经营报表的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项下。我们的直接营销活动的性质是,它们旨在吸引在线广告的订阅者和潜在的购房者购买折扣券。
佣金券业务下的佣金,是个别券商成功转介所支付的费用,在赎回佣金券并经地产商确认后支付。我们在发生时将所有房地产代理佣金支出,并在发生时将这些成本记录在综合经营报表的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项下。赎回佣金券产生的任何费用将与个别券商在合并经营报表上成功推荐的佣金相抵。
股份补偿费用
2013年11月,我们通过了一项股份激励计划,即乐居计划,该计划允许我们向为我们提供服务的员工、管理人员、董事和个人顾问提供各种基于股份的激励奖励。该计划允许授予三类奖励:期权、受限制股份和受限制股份单位。根据乐居计划或乐居奖励池下的所有奖励可发行的最大股份数量最初为10,434,783股普通股,并应在乐居计划生效日期的第三个、第六个和第九个周年纪念日各按转换后的完全稀释基础自动增加当时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2016年12月1日,乐居奖池自动增加7,553,422股普通股。2019年12月1日,乐居奖池自动增加7,833,224股普通股。2022年12月1日,乐居奖池自动增加8,020,119股普通股。乐居计划于2023年12月1日到期。乐居奖池的规模上限为33,841,548股普通股。根据乐居计划的条款和适用的奖励协议,任何在到期日尚未兑现的股份奖励将继续有效。截至2024年3月31日,我们根据乐居计划授予的已发行期权的相关普通股总数为9,507,804股,根据乐居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为零。
2023年,我们为根据乐居计划授予员工和董事的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记录了180万美元的补偿费用。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有60万美元与根据乐居计划授予的未归属购股权和限制性股票相关的未确认补偿费用总额,我们预计这些费用将在0.31年的加权平均期间内确认。
其他营业收入
我们的其他营业收入主要涉及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从地方政府获得的现金补贴,以鼓励我们在某些地方地区开展业务。
93
2023年9月,我们与TM Home订立协议。根据本协议,TM家居自2023年10月1日起将其线上平台业务委托给我们运营。我们同意补偿TM Home因运营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并分享运营产生的任何利润。受托经营的收益或亏损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中确认为“其他经营收益(亏损),净额”。该协议可于2024年12月31日经双方同意续签。
利息收入,净额
我们赚取的利息收入主要来自银行存款和与所提供服务的交易价格的融资部分相关确认的利息收入,扣除与借款相关的利息支出。
其他收入,净额
其他收入净额涉及有价证券的已实现收益、有价证券的未实现收益、外汇损失/(收益)、出售为销售而持有的财产的收入以及由存托人偿还我们与建立和维护ADS计划相关的费用。
我们的报告货币是美元,而我们的某些子公司有美元以外的功能货币,例如人民币和港元。以其他货币进行的交易按交易发生时的现行汇率记录。交易损益在综合经营报表中确认。
所得税
我们作为豁免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开曼群岛目前不对基于利润、收入、收益或升值的公司征税。就股份支付股息和资本将不在开曼群岛征税,向任何股份持有人支付股息或资本将不需要预扣税款,处置股份所得收益也不需要缴纳开曼群岛所得税或公司税。
我们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子公司向非英属维尔京群岛居民的人士支付的所有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补偿和其他金额,以及非英属维尔京群岛居民就我们公司的任何股份、债务义务或其他证券实现的任何资本收益,均免受《英属维尔京群岛所得税条例》的所有规定的约束。
我们在香港的附属公司须就根据香港税务条例厘定的应课税利润按16.5%的税率征收利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企业均适用统一的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但适用特殊优惠税率的除外。此外,《企业所得税法》还对2007年3月16日(即《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之日)之前成立的、根据当时有效的税法或条例有权享受所得税优惠税率的企业,规定了自其生效之日起五年过渡期。
上海新浪乐居获批高新技术企业地位。上海新浪乐居于2018年和2021年续签“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18年至2023年享受15%的优惠法定税率。
由于过去几年发生的亏损,我们有一个税收优惠。根据中国税法,我们被允许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实体进行最长十年的结转亏损,对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实体进行最长五年的结转亏损。如果我们在该期间发生亏损的合并实体与在该期间赚取利润的合并实体相比,以更高的有效税率缴纳所得税,我们可能会在我们在合并基础上盈利的期间获得税收优惠。
94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我们中国子公司应付给非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应缴纳高达20%的预扣税,尽管根据中国当局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目前有效的预扣税为10%。香港实体直接持有的中国子公司的股息,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就所得款项征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安排,可享受5%的预扣税率减免,但须根据《非居民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税收规则获得当地国家税务总局分局的批准。鉴于各自的中国子公司没有支付股息,我们的香港子公司没有寻求批准此类预扣税率优惠。我们香港子公司的股息免征预扣税。股息支付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或开曼群岛无需缴纳预扣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外国或地区法律成立且“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境内的企业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将按其全球收入的25%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被定义为对企业的制造和经营、人员和人力资源、财务和金库、财产和其他资产的取得和处置具有物质和整体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目前尚不清楚中国税务机关将如何解释这样一个宽泛的定义。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我们将不会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并按我们全球收入的25%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应付给我们的股息可能需要缴纳中国预扣税,或者我们可能需要就我们的全球收入缴纳中国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分配给我们投资者的股息可能需要缴纳中国预扣税,我们的投资者可能需要就我们的普通股或ADS的转让缴纳中国预扣税。”
附属公司股权收入/(亏损)
关联公司是我们对其有重大影响但不能控制的实体。对关联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会计法核算。在这种方法下,我们应占关联公司收购后的利润或亏损在损益表中确认为来自关联公司股权的收入/(亏损)。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收益(亏损)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利润与我们合并的非全资子公司的少数股权有关。
95
经营成果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期间的综合经营业绩摘要。这些信息应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包含的相关说明一起阅读。任何时期的经营业绩并不一定代表未来任何时期可能预期的结果。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
(单位:千美元,股票和每股数据除外) |
|||||
收入: |
|
|
|
|
|
|
电子商务 |
411,097 |
|
278,464 |
|
266,134 |
|
网络广告 |
122,522 |
|
64,707 |
|
50,720 |
|
上市 |
498 |
|
11 |
|
— |
|
净收入总额 |
534,117 |
|
343,182 |
|
316,854 |
|
收入成本 |
(55,801) |
|
(30,604) |
|
(23,095) |
|
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 |
(645,623) |
|
(418,501) |
|
(349,560) |
|
其他营业收入(亏损) |
560 |
|
298 |
|
(2,940) |
|
经营亏损 |
(166,747) |
|
(105,625) |
|
(58,741) |
|
利息收入,净额 |
3,130 |
|
2,335 |
|
1,261 |
|
其他收入(亏损),净额 |
209 |
|
1,496 |
|
(74) |
|
所得税前收入(亏损)及附属公司股权亏损 |
(163,408) |
|
(101,794) |
|
(57,554) |
|
所得税优惠 |
13,498 |
|
12,120 |
|
1,781 |
|
附属公司股权亏损前亏损 |
(149,910) |
|
(89,674) |
|
(55,773) |
|
附属公司股权亏损 |
(14) |
|
(17) |
|
— |
|
净亏损 |
(149,924) |
|
(89,691) |
|
(55,773) |
|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收益(亏损) |
1,010 |
|
(23) |
|
161 |
|
归属于乐居控股有限公司股东的净亏损 |
(150,934) |
|
(89,668) |
|
(55,934) |
|
每ADS亏损: |
|
|
||||
基本 |
(11.05) |
|
(6.54) |
|
(4.07) |
|
摊薄 |
(11.05) |
|
(6.54) |
|
(4.07) |
|
计算中使用的ADS加权平均数: |
|
|
||||
基本 |
13,665,216 |
|
13,704,238 |
|
13,754,135 |
|
摊薄 |
13,665,216 |
|
13,704,238 |
|
13,754,135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总收入。中国房地产行业经历了自2021年下半年以来的急剧下滑,许多房地产开发商面临严峻的运营挑战。经济低迷对我们的在线广告和电子商务业务产生了直接的负面影响。由于房地产行业持续下滑,部分客户交易对价的可收回金额和时间无法合理预期。自2022年1月1日起,乐居未确认来自该等客户的收入,直至实际收到交易对价。总收入从2022年的3.432亿美元下降7.7%至2023年的3.169亿美元,主要是由于电子商务服务和在线广告服务的收入减少。电子商务收入从2022年的2.785亿美元下降4.4%至2023年的2.661亿美元,主要是由于折扣券的电子商务收入减少,部分被佣金券的电子商务收入增加所抵消。折扣券的电子商务收入从2022年的1.83亿美元下降84.5%至2023年的2840万美元。佣金券的电子商务收入从2022年的9550万美元增长148.9%至2023年的2.377亿美元。在线广告收入从2022年的6470万美元下降21.6%至2023年的507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房地产开发商对在线广告的需求减少,因为中国房地产行业经历了自2022年下半年以来的急剧低迷,许多房地产开发商面临严峻的运营挑战。
收入成本。收入成本从2022年的3060万美元下降24.5%至2023年的231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从与我们的在线广告业务相关的媒体平台购买的广告资源成本下降。
96
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从2022年的4.185亿美元下降16.5%至2023年的3.496亿美元,主要是由于与公司电子商务业务相关的营销费用减少。
其他营业收入(亏损)。2023年其他经营亏损为290万美元,而2022年其他经营收入为3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向TM Home偿还了310万美元,这被确认为其他经营亏损。
运营亏损。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2023年产生了5870万美元的运营亏损,而2022年为1.056亿美元。
利息收入,净额。2023年利息收入为130万美元,而2022年为23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减少。
其他收入(亏损),净额。我们在2023年的其他净亏损为7.42万美元,这是外汇损失,而2022年的其他净收益为150万美元,其中包括120万美元的外汇收益。
所得税优惠。2023年的所得税优惠为180万美元,而2022年为1210万美元,原因是这两年的税前亏损和附属公司的股权。
净亏损。我们在2023年产生了55.8美元的净亏损,而2022年为8970万美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总收入。中国房地产行业经历了自2021年下半年以来的急剧下滑,许多房地产开发商面临严峻的运营挑战。经济低迷对我们的在线广告和电子商务业务产生了直接的负面影响。由于房地产行业持续下滑,部分客户交易对价的可收回金额和时间无法合理预期。自2022年1月1日起,乐居未确认来自该等客户的收入,直至实际收到交易对价。总收入从2021年的5.341亿美元下降36%至2022年的3.432亿美元,主要是由于电子商务服务和在线广告服务的收入减少。电子商务收入从2021年的4.111亿美元下降32%至2022年的2.785亿美元,主要是由于折扣券收入减少,部分被从2022年下半年开始的佣金券业务收入所抵消。折扣券的电子商务收入从2021年的4.111亿美元下降55%至2022年的1.830亿美元。来自房地产开发商的佣金券业务的电子商务收入在2022年为9550万美元。在线广告收入从2021年的1.225亿美元下降47%至2022年的647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房地产开发商对在线广告的需求减少。
收入成本。收入成本从2021年的5580万美元下降45%至2022年的306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从媒体平台购买的广告资源成本下降,以及编辑人员相关成本下降。
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从2021年的6.456亿美元下降35%至2022年的4.185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坏账准备减少了9750万美元,以及与我们的电子商务业务相关的营销费用减少,部分被个别经纪人与佣金券业务相关的成功推荐所支付的佣金增加所抵消。2021年录得的坏账拨备主要是由于确认公司来自若干客户的未偿还在线广告相关应收款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额外损失准备,这些客户的信用质量恶化。
其他营业收入。由于从地方政府获得的现金补贴减少,2022年其他营业收入为30万美元,而2021年为60万美元。
运营亏损。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2022年产生了1.056亿美元的运营亏损,而2021年的亏损为1.667亿美元。
利息收入,净额。2022年利息收入为230万美元,而2021年为31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与短期借款相关的确认的利息支出增加,已与利息收入相抵。
97
其他收入,净额。我们在2022年的其他净收入为150万美元,而2021年为2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2022年的外汇收益为120万美元。
所得税优惠。2022年和2021年的所得税收益分别为1210万美元和1350万美元,原因是这两年的税前亏损和附属公司的股权。
净亏损。我们在2022年产生了89.7美元的净亏损,而2021年为1.499亿美元。
关键会计估计
我们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这要求我们做出判断、估计和假设。我们根据最近可获得的信息、我们自己的历史经验以及我们认为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的各种其他假设,不断评估这些估计和假设。由于使用估计是财务报告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我们的估计发生变化,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不同。以下对重要会计判断和估计的描述应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中包含的其他披露内容一并阅读。
信用风险集中
可能使我们面临集中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应收账款和客户存款。我们将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存放在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
在2020年1月1日之前,我们定期审查其客户的信誉,并在应收账款账龄超过一年的特定情况下要求其客户提供抵押品或其他担保。我们主要根据围绕特定客户信用风险的因素建立信用损失准备金,包括客户的信誉、应收账款的账龄以及与账户相关的其他特定情况。应收账款余额在用尽所有催收努力后予以核销。
我们采用会计准则更新(ASU)2016-13,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编纂为会计准则编纂专题326),自2020年1月1日起,要求对以摊余成本持有的金融工具进行当期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和确认。
我司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客户保证金、预付款项中记载的其他应收款以及其他流动资产和应收关联方款项均在ASC主题326范围内。
为估计预期信用损失,我们对其客户的风险特征进行了识别,并对信用评级良好的客户(战略型客户)、具有质押信用风险的客户(质押型客户)、具有高信用风险的客户(高风险型客户)和剩余的(正常风险型客户)对这些应收款进行个别评估。对于每个客户,我们考虑了历史结算模式、债务人过去的违约经历、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整体经济环境,也考虑了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对当前和未来发展环境的评估。这是根据我们的具体事实和情况在每个季度进行评估的。
按各风险类别划分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信用损失准备余额如下: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2 |
|
2023 |
|
(单位:千美元) |
||||
存在质押信用风险的客户余额 |
|
2,354 |
|
2,120 |
高信用风险客户的余额 |
|
105,189 |
|
99,692 |
具有正常风险的客户的余额 |
|
4,306 |
|
2,166 |
合计 |
|
111,849 |
|
103,978 |
98
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客户保证金、应收关联方款项以及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中记录的其他应收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备抵,以反映预期信用损失。
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占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总额10%及以上的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明细如下:
|
截至12月31日, |
|||
2022 |
|
2023 |
||
(单位:千美元) |
||||
客户A |
||||
应收账款,毛额 |
|
88,286 |
|
86,338 |
信贷损失备抵 |
|
(88,286) |
|
(86,338) |
应收账款,净额 |
|
— |
|
— |
长期资产的评估
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资产的账面值可能无法按照ASC子主题360-10,物业、厂房和设备:整体,我们会对其长期存在的资产,例如固定资产和购买或获得的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减值评估。当这些事件发生时,我们通过将资产的账面金额与资产使用及其最终处置预计产生的未来未折现净现金流进行比较来评估长期资产的可收回性。如果预期未折现现金流的总和低于资产的账面价值,我们将确认减值损失,该减值损失等于账面价值超过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长期资产减值分别为零和零。
最近的会计公告
见“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2。主要会计政策摘要——(ac)近期发布的尚未采纳的会计公告。”
外币波动的影响
见“第3项。关键信息-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人民币币值波动可能对您的投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第11项。关于市场风险-外汇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政府政策的影响
见“第3项。关键信息-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政府针对中国房地产行业的措施的重大不利影响,”“第3项。关键信息-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和“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B.业务概览-监管。”
b. |
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
我们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一直是易居的出资、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和同时向腾讯的私募,以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包括库存现金和存放在银行的存款,这些存款不受提取或使用限制,原始期限为三个月或更短。
99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期间的现金流量摘要: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单位:千美元) |
||||||
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39,889) |
(107,976) |
(73,650)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318) |
6 |
2,581 |
|||
筹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1,033 |
(52) |
(740)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减少) |
(33,311) |
(124,747) |
(73,296) |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285,707 |
252,396 |
127,649 |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252,396 |
127,649 |
54,353 |
|||
2021年、2022年和2023年,我们分别净亏损1.499亿美元、8970万美元和5580万美元。我们在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的运营现金流分别为负3990万美元、1.08亿美元和7360万美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为4820万美元,限制性现金为620万美元,营运资本为负1530万。因此,我们对自本报告提交之日起未来十二个月的持续运营能力感到担忧。
这些不利情况表明,我们持续经营的能力存在重大疑问。我们公司的流动性取决于我们增强经营现金流、从投资者获得资本融资以及从商业银行借款为我们的一般运营提供资金的能力。我们持续经营的能力取决于我们成功执行业务计划的能力。我们计划重组我们的产品,这可能会产生更好的现金流,例如佣金券业务。我们还计划继续实施我们的成本控制举措,以提高成本和费用效率。
然而,我们可能在未来需要额外的资本。如果我们确定我们的现金需求超过了我们当时手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数量,我们可能会寻求发行股票或债务证券或获得信贷便利。增发和出售额外股权将导致对我们股东的进一步稀释。产生债务将导致固定债务增加,并可能导致经营契约限制我们的经营。
然而,与我们成功实施管理层的业务计划有关的重大不确定性,这些业务计划缺乏足够的历史数据作为证据。此外,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获得额外融资或更新我们目前的银行借款来为我们的运营提供资金。这些不利条件和事件,以及与我们管理层的计划有关的重大不确定性,让人对我们是否会持续经营产生了重大怀疑。有关这些风险的讨论,请参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过去的经营活动产生了净亏损和负现金流,我们可能无法实现或持续盈利。”
经营活动
2023年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为7370万美元,主要包括经非现金交易调整后的净亏损5580万美元,包括折旧和摊销1200万美元、信贷损失准备金830万美元以及应收关联方款项增加2950万美元。
2022年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为1.08亿美元,主要包括经非现金交易调整后的净亏损8970万美元,包括折旧和摊销1260万美元、信贷损失准备金1370万美元以及其他流动负债和应计费用减少5510万美元。
2021年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为3990万美元,主要包括经非现金交易调整后的净亏损1.499亿美元,包括1.113亿美元的信贷损失准备金,其他流动负债和应计费用减少4430万美元,预付费用和其他流动资产增加1720万美元,但被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减少6190万美元部分抵消。
100
投资活动
2023年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260万美元,主要包括用于处置财产和设备的260万美元。
2022年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6352美元。
2021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30万美元,主要包括110万美元用于购买财产和设备以及无形资产,部分被处置财产和设备收益的80万美元所抵消。
融资活动
2023年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0.7百万美元,主要是由于偿还了0.7百万美元的短期借款。
2022年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0.05亿美元,主要包括与短期借款相关的利息支出0.05亿美元。
2021年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1.0百万美元,主要是短期借款收益0.8百万美元。
控股公司Structure
未来,我们可能会严重依赖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股息和其他分配可能存在潜在限制。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我们根据上海新浪乐居、上海易悦和北京麦腾各自目前与相关综合可变利益实体订立的合同安排调整我们的应税收入,其方式可能会对上海新浪乐居、上海易悦和北京麦腾向我们支付股息和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在中国的附属公司,包括上海新浪乐居、上海易悦及北京麦腾,各自为中国外商独资企业,只能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中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累计税后利润(如有),以拨付法定公积金,直至该等资金总额达到其各自注册资本的50%。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这些储备金和工作人员福利、奖补资金不作为现金红利进行分配。此外,我们作为中国子公司、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和综合可变利益实体的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和额外实缴资本进行的投资,也受到中国法律法规对其分配和转让的限制。
因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和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在中国的子公司以现金股息、贷款或垫款的形式向我们转让其净资产的能力受到限制。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受限制净资产的金额为3600万美元,即注册资本和额外实收资本累计批给法定储备金。
作为一家境外控股公司,中国法律法规允许乐居仅通过贷款或出资从其境外筹资活动的收益中向其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仅通过贷款向可变利益实体提供资金,在每种情况下均须满足适用的政府注册和批准要求。因此,乐居在需要时向其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可变利益实体提供及时财务支持的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尽管有上述规定,乐居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使用其自身的留存收益(而不是外币计价资本折算的人民币),通过中国子公司向可变利益实体提供的委托贷款,或向此类可变利益实体的名义股东提供的直接贷款向可变利益实体提供财务支持,这些贷款将作为注资提供给可变利益实体。向名义股东提供的此类直接贷款将在我们的综合财务报表中根据可变利益实体的股本予以消除。
101
材料现金需求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任何后续中期期间,我们的重大现金需求主要包括经营租赁承诺。
我们打算用我们现有的现金余额和其他融资选择为我们现有和未来的重大现金需求提供资金。我们将继续作出现金承诺,以支持我们业务的增长。
资本支出。我们在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的资本支出分别为110万美元、10万美元和46280美元。过去,我们的资本支出主要包括购买物业和设备以及我们运营中使用的无形资产。我们主要用手头现金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为资本支出提供资金。
经营租赁义务。我们的经营租赁义务与我们根据与公司办公室出租人的租赁协议承担的义务有关。截至2023年12月31日,加权平均剩余租期为4.1年的经营租赁项下未来租赁付款总额为1230万美元,其中310万美元为短期。
长期债务义务。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不存在本金及现金利息构成的长期债务。
我们没有订立任何财务担保或其他承诺,以保证任何第三方的付款义务。我们没有订立任何与我们的股份挂钩并归类为股东权益的衍生合约,或没有反映在我们的综合财务报表中。此外,我们在转让给未合并实体的资产中没有保留或或有权益,作为对该实体的信贷、流动性或市场风险支持。我们没有订立支持转让资产的信用、流动性或市场风险的合同安排。我们没有因在未合并实体中持有的可变权益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义务,也没有与与我们自己的权益挂钩和分类的衍生工具相关的义务,或者没有反映在财务状况表中。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没有任何重大资本及其他承诺、长期义务或担保。
c. |
研发、专利与许可等 |
研究与开发
我们相信,我们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于保持我们的长期竞争力至关重要。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雇用了130名软件开发人员和其他技术相关人员。我们开发了一个技术基础设施,专门用于我们的房地产和家庭相关的互联网网站服务。此外,我们还开发了我们的专有移动应用程序,包括“乐居置业”(“口袋乐居”的升级版本)、“乐居二收房”、“来可”和“乐居财经”。
知识产权
我们的版权、商标、商业秘密、域名和其他知识产权对我们的业务很重要。我们依靠知识产权法和与我们的关键员工以及我们的某些客户、合作者和其他人的合同安排来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尽管采取了这些措施,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防止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2024年3月31日,我司拥有注册著作权152项,在中国拥有或许可注册商标332项,在中国商标局待审的各行业类别商标申请28项,在中国拥有专利申请1项,拥有或许可注册域名59个。
我们拥有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乐居置业”(“口袋乐居”的升级版本)、“乐居二收房”、“来可”和“乐居财经”的软件版权。我们已经注册了我们几乎所有移动应用程序的软件版权。
102
d. |
趋势信息 |
中国房地产行业经历了自2021年下半年以来的急剧下滑,许多房地产开发商面临严峻的运营挑战。这对我们的网络广告和电子商务业务产生了直接的负面影响。除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披露的情况外,我们并不知悉自2024年1月1日以来期间有任何合理可能对我们的净收入、收入、盈利能力、流动性或资本资源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趋势、不确定性、要求、承诺或事件,或导致所披露的财务信息不一定表明未来的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
e. |
关键会计估计 |
我们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这要求我们做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我们对资产和负债、或有资产和负债以及总收入和支出等方面的报告。在持续的基础上,我们根据历史经验和在当时情况下被认为是合理的各种其他假设评估我们的估计,其结果构成对从其他来源不易看出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作出判断的基础。由于我们的财务报告流程固有地依赖于估计和假设的使用,我们的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不同。
我们认为,在以下情况下,会计估计至关重要:(i)会计估计要求我们对作出会计估计时高度不确定的事项作出假设,以及(ii)各期间合理可能发生的估计变化或使用我们在当期合理可能使用的不同估计,将对我们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这些关键的估计将在下文讨论。有关我们其他重要会计估计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包含的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2。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客户保证金、记入预付款项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流动资产的当期预期信用损失备抵以及应收关联方款项
我们根据各自应收款项的信用风险,对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客户保证金、预付款项中记载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流动资产以及应收关联方款项的当期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了预估备抵。在评估我们客户的风险特征时需要有重大的判断力。对信用评级良好的客户(战略型客户)、存在质押信用风险的客户(质押型客户)、信用风险较高的客户(高风险型客户)和剩余的(正常风险型客户),分别对备抵金额进行了个别评定。对于每个客户,我们考虑了历史结算模式、债务人过去的违约经历、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整体经济环境,也考虑了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对当前和未来发展环境的评估。这些程序还包括集团聘用的具有专门技能的专业人员的参与。
就递延税项资产计提所得税及估值备抵
在根据我们经营所在的各个司法管辖区的税法确定所得税费用时,需要做出重大判断。在计算我们的有效所得税率时,需要对应税和可扣除项目的时间和金额进行估计,这将调整在各个税收管辖区赚取的税前收入。通过我们对当地税收法规的解读,对在各个税收管辖区赚取的收入的税前收入的调整反映在各种税务申报中。尽管我们认为我们在此讨论的估计和判断是合理的,但实际结果可能与估计金额存在重大差异。
103
我们记录了估值备抵,以将我们的递延税项资产减少到更有可能实现的金额。估值备抵的确定需要有重大判断。在评估评估备抵的必要性时,我们会考虑所有应税收入来源,包括预计的未来应税收入、冲销应税暂时性差异和正在进行的税务规划策略。如果确定我们能够变现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超过账面净值,或者我们无法变现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我们将在做出这种确定的期间调整估值备抵,相应地增加或减少收益。
安全港
这份20-F表格年度报告包含前瞻性陈述。这些声明是根据《交易法》第21E条的“安全港”条款作出的。这些前瞻性陈述可以通过“将”、“预期”、“预期”、“未来”、“打算”、“计划”、“相信”、“估计”、“可能”、“打算”、“正在审查”、“有可能”、“受制于”等术语以及类似的陈述来识别。除其他外,标题为“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第4项。公司信息”,以及“第5项。运营和财务审查与前景”这份关于20-F表格的年度报告以及我们的战略和运营计划中包含前瞻性陈述。我们还可能在提交给SEC的文件中、在我们提交给股东的年度报告中、在新闻稿和其他书面材料中以及在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或员工向第三方作出的口头陈述中做出书面或口头的前瞻性陈述。非历史事实的陈述,包括关于我们的信念和预期的陈述,属于前瞻性陈述,可能会发生变化,而这种变化可能是重大的,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先前一个或多个期间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前瞻性陈述涉及固有风险和不确定性许多重要因素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本年度报告20-F表格中的任何前瞻性陈述中所包含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无论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潜在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中国房地产交易量持续低迷、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政府措施、中国经济增长进一步放缓、中国房地产服务业未能像预期的那样快速发展或成熟,由于我们未能满足客户需求和/或其他原因,我们的品牌或形象价值降低,我们无法成功执行在中国拓展新地域市场的战略或战略联盟和其他新业务举措的商业计划,我们未能管理增长,我们失去竞争优势,以及我们向SEC提交的文件中概述的其他风险。本年度报告中关于表格20-F和展品中提供的所有信息截至本年度报告中关于表格20-F的日期,我们不承担更新任何此类信息的任何义务,除非适用法律要求。
项目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
a.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下表列出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有关我们的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资料。
董事和执行官 |
|
年龄 |
|
职位/职称 |
周忻 |
|
56 |
|
执行主席 |
贺寅宇 |
|
49 |
|
董事兼首席执行官 |
黄灿浩 |
|
66 |
|
董事 |
Minyi Zhang |
|
47 |
|
董事 |
顾海燕 |
49 |
董事 |
||
左琼 |
|
44 |
|
首席运营官 |
袁莉 |
|
43 |
|
首席财务官 |
104
自我们成立以来,周忻一直担任我们的执行主席。周先生目前是易居企业的执行董事兼董事长。他是易居企业旗下易居的联合创始人之一,自易居成立以来一直担任易居董事长。周先生曾于2003年至2009年担任易居首席执行官,并自2012年4月起担任易居首席执行官。周先生目前也是钜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JP)的董事。他还曾于2009年至2012年4月担任易居旗下公司中国房产信息集团的联席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周先生在中国房地产行业拥有超过25年的经验。1997年至2003年,任上海房地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上海金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先生2016年被新浪、人民日报联合评为“中国经济年度人物”,2016年获得第八届中国商业领袖论坛“中国商业领袖奖”,2010年获得Enterprise Asia“杰出企业家奖”,2005年获得“中国房地产服务业特别贡献奖”,被中国城市物业博览会委员会评为“2005年房地产服务业十大影响力人物”之一。周先生目前担任中房信协会副主席、大自然保护协会中国理事、中房信开发商和投资者协会副主席,以及中房信协会房地产服务委员会主席。他还是上海市企业家协会轮值主席。周先生在中国上海大学获得学士学位。
贺寅宇自2024年5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自2011年9月起担任首席执行官。2011年1月至2011年8月任我司副总裁,2008年8月至2010年12月任战略规划总监。在加入乐居之前,何先生曾于2004年至2008年担任博闻资讯周刊中国的出版人和总编辑。2000年至2004年,在国际文传电讯社(中国)通讯社担任资深记者和研究员,覆盖中国IT、电信、金融、媒体行业,为创始成员。曾在中国经营网(CBN)、上海电视台、东方广播电台、证券导报、东方网、财经总监杂志社(经济学人集团旗下)等多家媒体担任记者、记者、评论员、主播等职务,获上海大学学士、硕士学位。
黄灿浩自2014年3月起担任我司董事。黄先生目前担任易居企业的执行董事和副董事长,以及易居企业的关联公司易居的董事。2007年9月至2009年12月任易居首席运营官,2000年至2007年任副总裁。在加入易居之前,黄先生曾于1985年至2000年在上海第一百货商店有限公司担任经理。黄先生获得上海大学学士学位。
Minyi Zhang自2021年8月起担任我司董事。张先生目前担任腾讯营销解决方案垂直销售与运营部总经理、易车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张总负责部门的整体业务战略和发展,并领导包括垂直销售、运营和营销洞察服务团队在内的各个团队。他于2009年加入腾讯。张先生获得上海交通大学自动化学士学位和中欧国际工商学院(CEIBS)MBA学位。
顾海燕自2024年5月起担任我司司长。顾女士目前担任新浪公司和微博公司(纳斯达克:WB和HKEX:9898)的总法律顾问,该公司是中国领先的社交媒体平台,也是新浪的控股子公司。自1999年加入新浪,顾女士于2001年7月至2013年2月担任法律部主任,自2013年2月起担任总法律顾问。在加入新浪之前,顾女士于1999年2月至2001年6月担任北京市民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顾女士于2004年获得对外经贸大学国际法硕士学位,并于1997年获得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学士学位。
左琼自2018年3月起担任我行首席运营官。她曾于2015年1月起担任我们控股股东易居企业的关联公司易居创新研究中心首席执行官。2012年至2015年,左女士在中国A股上市的领先文化和娱乐公司Rastar Group担任人力资源副总裁。2007年至2012年,左女士担任中国领先的互联网门户网站新浪网华南分公司副总经理。左女士获得湖北经济学院工商管理学士学位。
105
袁莉自2023年2月起担任我行财务总监。袁女士自2017年6月起担任我们的副首席财务官。在此之前,她自2008年11月起担任我们控股股东易居企业的关联公司易居投资者关系主管。袁女士获得了强生威尔士大学的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b. |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薪酬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向执行官支付了总计约30万美元的现金。我们总共向董事支付了大约10万美元的现金。我们没有预留或累积任何金额,以向我们的执行官和董事提供养老金、退休金或其他类似福利。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依法须缴纳相当于每位员工工资一定百分比的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其他法定福利以及住房公积金。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我们与每一位执行官都签订了雇佣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的每一位执行官都受雇于特定的时间段。我们可随时因执行人员的某些行为(例如对重罪定罪或认罪或涉及道德败坏、对我们不利的重大疏忽或不诚实行为的任何罪行,或不当行为或未能履行约定职责)而因故终止雇用,而无须事先通知或支付薪酬。我们也可以在提前六十天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无故终止执行官的雇佣。在这种被我们解雇的情况下,我们将按照雇佣协议的规定向执行官提供遣散费。执行人员可在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的情况下随时辞职。
每位执行官已同意在其雇佣协议终止或到期期间和之后严格保密并不使用我们的任何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我们的客户或潜在客户的任何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或我们收到且我们负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的机密或专有信息,除非在履行与雇佣相关的职责时或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执行官还同意向我们保密披露他们在执行官受雇于我们期间构思、开发或简化为实践的所有发明、设计和商业秘密,并将其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转让给我们,并协助我们获得和执行这些发明、设计和商业秘密的专利、版权和其他合法权利。
此外,每位执行官已同意在其受雇期间,通常在最后受雇日期之后的一年内,受到不竞争和不招揽限制的约束。具体而言,每名执行人员已同意不(i)向我们的任何客户招揽与我们的业务性质相同或相似的业务;(ii)向任何已知的潜在客户招揽与已成为书面或口头出价标的或基本上准备成为标的的业务性质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我们的要约或提议;(iii)招揽已知受我们雇用或聘用的任何人的雇用或服务;或(iv)以其他方式干扰我们的业务或账户,包括我们与任何供应商或供应商之间的任何关系或协议。
我们还与每位董事和执行官签订了赔偿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同意就这些人因担任我们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而提出的索赔而产生的某些责任和费用向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赔偿。
股份激励计划
2013年11月,我们采纳了乐居计划,该计划允许我们向为我们提供服务的员工、管理人员、董事和个人顾问提供各种基于股份的激励奖励。该计划允许授予三类奖励:期权、受限制股份和受限制股份单位。根据乐居计划下的所有奖励可发行的最高股份数量最初为乐居10,434,783股普通股,并将在乐居计划生效日期的第三、第六和第九个周年纪念日各按转换后的完全稀释基础自动增加当时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乐居计划于2014年7月进行了修订和替换,其中包含与原乐居计划基本相同的条款。2016年12月1日,乐居计划下的奖励池自动增加7,553,422股普通股。2019年12月1日,乐居奖池自动增加7,833,224股普通股。2022年12月1日乐居奖池
106
自动增加8,020,119股普通股。乐居计划于2023年12月1日到期。乐居奖池的规模上限为33,841,548股普通股。根据乐居计划的条款和适用的奖励协议,任何在到期日尚未兑现的股份奖励将继续有效。
2023年,我们为根据乐居计划授予员工和董事的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记录了180万美元的补偿费用。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有60万美元与根据乐居计划授予的未归属购股权和限制性股票相关的未确认补偿费用总额,我们预计这些费用将在0.31年的加权平均期间内确认。
以下段落描述了乐居计划的主要条款。
计划管理。我们的董事会,或由我们的董事会或董事指定的委员会,将管理该计划。委员会或全体董事会将酌情决定每项期权授予的条款和条款及条件。
授标协议。根据该计划授予的期权和其他奖励由一份授予协议证明,该协议规定了每项授予的条款、条件和限制。此外,授标协议还可能规定,如果我们或承销商的任何代表就我们任何证券的发行的任何登记提出要求,则授予的证券在我们根据《证券法》提交的登记声明生效日期之后有180天的锁定期。获授期权的行权价格可由我们的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的委员会全权酌情修改或调整,而无需我们的股东或期权的接受者批准。
资格。我们可能会向我们公司或我们的任何相关实体的员工、董事和顾问授予奖励,这些实体包括我们的子公司或我们持有重大所有权权益的任何实体。
加速对公司交易的奖励。未兑现的奖励将在发生控制权变更公司交易时终止并加速,如果继任实体不承担我们在该计划下的未兑现奖励。在此情况下,每项未完成的奖励将成为完全归属并可立即行使,奖励的转让限制将被解除,回购或没收权将在紧接控制权变更交易日期之前终止,但承授人在我们的持续服务不得在该日期之前终止。
期权的期限。每份期权授予的期限应在授予协议中载明,但期限自授予之日起不超过十年。
归属时间表。一般来说,我们的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的委员会确定或授予协议指定归属时间表。
转让限制。授予者不得以遗嘱以外的任何方式转让奖励或继承法和激励购股权可仅由购股权人在购股权人存续期内行使。
终止该计划。该计划于2023年12月1日自动终止。终止不会损害任何奖励接受者的权利,除非接受者同意。
截至2024年3月31日,我们根据乐居计划授予的已发行期权的相关普通股总数为9,507,804股,根据乐居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为零。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4年3月31日,根据该计划向我们的执行官和董事以及作为一个整体的其他个人(包括我们的某些员工和易居的员工)授予的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不包括在其授予日期之后被没收或取消的奖励,以及未使已行使的期权或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如有)生效的奖励。
107
|
普通 |
|
|
|
||||
底层 |
运动 |
|||||||
期权/受限 |
价格(2) |
|||||||
姓名 |
股份 |
(美元/股) |
授予日期 |
到期日期(2) |
||||
周忻 |
|
360,000 |
*(1) |
4.60 |
2013年12月1日 |
|
不适用 |
|
|
100,000 |
|
5.54 |
2015年12月14日 |
2025年12月13日 |
|||
|
60,000 |
|
3.24 |
2017年3月30日 |
2027年3月29日 |
|||
|
60,000 |
|
1.55 |
2018年3月21日 |
2028年3月20日 |
|||
30,000 |
|
1.41 |
2018年6月27日 |
2028年6月26日 |
||||
|
120,000 |
1.00 |
2021年4月23日 |
2031年4月22日 |
||||
贺寅宇 |
|
100,000 |
* |
不适用 |
2014年3月18日 |
不适用 |
||
|
120,000 |
|
5.54 |
2015年12月14日 |
2025年12月13日 |
|||
|
250,000 |
|
3.24 |
2017年3月30日 |
2027年3月29日 |
|||
|
150,000 |
|
1.55 |
2018年3月21日 |
2028年3月20日 |
|||
|
150,000 |
|
1.41 |
2018年6月27日 |
2028年6月26日 |
|||
|
150,000 |
* |
不适用 |
2019年5月28日 |
不适用 |
|||
|
500,000 |
* |
不适用 |
2020年6月17日 |
不适用 |
|||
400,000 |
0.10 |
2021年4月23日 |
2031年4月22日 |
|||||
黄灿浩 |
|
15,000 |
|
5.54 |
2015年12月14日 |
2025年12月13日 |
||
|
30,000 |
|
1.55 |
2018年3月21日 |
2028年3月20日 |
|||
|
30,000 |
|
1.41 |
2018年6月27日 |
2028年6月26日 |
|||
60,000 |
1.00 |
2021年4月23日 |
2031年4月22日 |
|||||
左琼 |
|
150,000 |
|
1.55 |
2018年3月21日 |
2028年3月20日 |
||
|
120,000 |
1.41 |
2018年6月27日 |
2028年6月26日 |
||||
|
100,000 |
* |
不适用 |
2019年5月28日 |
不适用 |
|||
|
300,000 |
* |
不适用 |
2020年6月17日 |
不适用 |
|||
200,000 |
0.10 |
2021年4月23日 |
2031年4月22日 |
|||||
袁莉 |
|
15,000 |
5.54 |
2015年12月14日 |
2025年12月13日 |
|||
|
60,000 |
|
1.55 |
2018年3月21日 |
2028年3月20日 |
|||
|
60,000 |
|
1.41 |
2018年6月27日 |
2028年6月26日 |
|||
|
60,000 |
|
1.00 |
2021年4月23日 |
2031年4月22日 |
|||
其他个人作为一个群体 |
|
10,082,633 |
** |
0.10至9.68 |
2013年12月1日至2021年4月23日 |
2025年4月27日至2031年4月22日或不适用 |
注意事项:
| (1) | 这些期权随后被放弃注销,以换取相同数量、归属时间表相同、购买价格等于原期权行权价的限制性股票。 |
| (2) | 期权和我们的大部分限制性股票受制于三年的归属时间表,其中三分之一的基础普通股在授予日的第一个、第二个和第三个周年日分别归属。 |
*代表受限制股份。
* *包括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c. |
董事会惯例 |
我们的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无需以任职资格方式持有我公司任何股份。董事如据其所知以任何方式(不论直接或间接)对与我公司订立的合约或安排或建议的合约或安排具有利害关系,则必须在先审议订立合约或安排问题的董事会议上声明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如他知道他的利害关系随后存在,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在他知道他具有或已经具有利害关系后,在第一次董事会议上声明其利害关系的性质。除董事会会议主席取消资格外,任何董事可就任何合约或安排或建议合约或安排投票,即使他可能对该等合约或安排感兴趣,如他这样做,他的投票将被计算在内,并可在审议该合约或安排或建议合约或安排的董事会会议上被计算在法定人数之内。董事可行使公司的所有权力,借入款项、抵押或抵押其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承诺、财产和资产(现在和未来)以及未收回的资本,并在符合开曼群岛公司法的情况下,发行债权证、债券或其他证券,不论是直接或作为我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责任或义务的抵押担保。我们的非执行董事均未与我们订立服务合约,就终止服务时的利益作出规定。
2023年,我司董事会召开会议或通过一致书面决议代替开会6次。
108
董事会各委员会
由于乐居目前未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乐居不受任何上市规则或上市标准的约束。2024年5月6日,乐居独立董事从其董事会辞职,乐居董事会决议解散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乐居董事会自2024年5月起承担这些委员会的职能和职责。截至本年度报告日,乐居董事会无独立董事。与乐居当前公司治理实践相关的风险,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ADS相关的风险——由于乐居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未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其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在美国特拉华州或其他州注册成立的公司或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实践有很大不同,这些实践可能对股东的保护较少。”
董事的职责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对我们公司负有受托责任,包括忠诚的义务、诚实行事的义务和诚实行事并以我们的最大利益为目标的义务。我们的董事也必须只为适当的目的行使他们的权力。我们的董事还对我们公司负有责任,以谨慎和勤勉的态度行事,使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这种义务,并有义务行使他们实际拥有的技能。此前曾认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必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更大程度的技能。然而,英国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护理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在履行对我们的注意义务时,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遵守我们不时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根据这些章程赋予股份持有人的类别权利。如果董事所欠的义务被违反,我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如果董事所欠的义务被违反,股东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有权获得损害赔偿。
我们的董事会拥有管理、指导和监督我们的业务事务所必需的一切权力。我们董事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其中包括:
| ● |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并在该等会议上向股东报告其工作; |
| ● | 宣派股息及分派; |
| ● | 委任主席团成员及厘定主席团成员的任期; |
| ● | 行使我公司的借款权力,以我公司的财产作抵押;以及 |
| ● | 批准转让我们公司的股份,包括将这些股份登记在我们的股份登记册中。 |
董事及高级人员的任期
我们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命并由董事会酌情任职。我们的董事不受任期限制,任期至股东以普通决议或董事会罢免或其职位以其他方式出缺时为止。如(其中包括)董事(i)破产或有针对他的接收令或暂停任何付款或与其债权人复合;(ii)死亡或精神不健全;(iii)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而辞职;(iv)未经我们董事会的特别缺席许可,连续六次缺席我司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决议腾空其职务;(v)被法律禁止担任董事;或(vi)根据我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任何其他规定被免职。
d. |
员工 |
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我们分别拥有2,434名、1,326名及871名员工。2022年的下降主要是由于来自房地产开发商的运营挑战以及新冠疫情死灰复燃的影响,
109
导致房地产开发和销售双双下滑,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们的网络广告和电子商务业务。2023年的下降主要是由于来自其他房地产开发商的运营挑战以及中国经济的整体下行。该表列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按业务领域划分的雇员人数:
数量 |
百分比 |
||||
|
员工 |
|
员工 |
||
销售 |
240 |
27.6 |
% |
||
软件开发商和其他技术相关 |
130 |
14.9 |
% |
||
社论 |
137 |
15.7 |
% |
||
客户支持 |
241 |
27.7 |
% |
||
公司办公室 |
123 |
14.1 |
% |
||
合计 |
871 |
100.0 |
% |
我们向我们的销售人员支付工资和销售佣金的组合,并向所有其他员工支付工资。我们认为,我们与员工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关系,我们没有经历过任何重大的劳资纠纷。
我们特别强调对员工的培训,我们认为他们是我们最宝贵的财富。所有新聘用的员工,在三个月的试用期内,都要进行强化培训。我们还邀请外部专家,包括易居研训院的专家,为我们的员工提供持续的课堂培训。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实施培训计划,包括聘请培训人员、准备培训材料、选择培训场地和收集反馈。
由于在线营销服务的销售竞争激烈,我们强烈强调旨在提高销售人员的销售和营销技能的培训计划。除了为新员工提供培训外,我们的销售人员还参加每周的运营会议,其中包括额外的培训机会。
我们对所有员工进行季度绩效评估,同时使用基于绩效的奖金和职位晋升作为激励措施,以鼓励强劲的绩效。我们努力保持协作的企业文化,我们的中高层员工一般都有资格参与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
e. |
股份所有权 |
下表列出截至2024年3月31日我们普通股的实益拥有权资料:
| ● | 我们的每一位董事和执行官;和 |
| ● | 我们认识的每个人实益拥有我们普通股的5.0%以上。 |
110
截至2024年3月31日,我们有137,839,249股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不包括向我们的存托银行发行的3,180,170股普通股,用于在根据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授予的奖励行使或归属时为未来发行保留的批量发行ADS。实益所有权是根据SEC的规则和规定确定的。在计算一个人实益拥有的股份数量和该人的所有权百分比时,我们将该人有权在2024年3月31日起的60天内获得的股份包括在内,包括通过行使任何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或转换任何其他证券。然而,这些股份不包括在计算任何其他人的所有权百分比中。
实益拥有的股份 |
|||||
|
数 |
|
% |
||
董事和执行官: |
|
|
|||
周忻 |
* |
* |
|||
贺寅宇 |
* |
* |
|||
黄灿浩 |
* |
* |
|||
Minyi Zhang(1) |
— |
— |
|||
顾海燕(2) |
— |
— |
|||
左琼 |
* |
* |
|||
袁莉 |
* |
* |
|||
全体董事和执行官作为一个整体(†) |
1,843,353 |
1.3 |
|||
主要股东: |
|
||||
TM家居有限公司(3) |
76,401,247 |
55.4 |
|||
新浪公司(4) |
16,642,623 |
12.1 |
|||
腾讯控股有限公司(5) |
21,231,220 |
15.4 |
|||
注意事项:
*不到我们总流通股的1%。
(†)除下文脚注另有披露外,我们每名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营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2号院1号楼S7-02,邮编100022。
| (1) | Minyi Zhang先生的经营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397号腾云大厦200233。 |
| (2) | 顾海燕女士的营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E路10号院西8号新浪广场100193。 |
| (3) | 根据报告人于2021年11月24日向SEC提交的附表13D/A,代表TM Home持有的76,401,247股普通股。TM家居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易居企业和阿里巴巴投资分别拥有70.23%和29.77%的股权。TM家居通过向易居企业发行6,854,839股普通股的方式向易居企业购买了76,401,247股普通股。易居企业是一家注册于开曼群岛的有限责任公司,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2048),其注册办事处位于开曼群岛大开曼KY1-1104 Ugland House PO Box 309 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的办事处,香港主要办事处位于香港湾仔Queen’s Roard East 248号大新金融中心40楼。 |
2023年4月,易居企业宣布就易居企业先前发行的若干票据进行建议重组,或建议重组,这可能会导致我公司的控股实益拥有人发生变更。如建议重组所设想,为易居企业若干票据持有人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易居企业或债权人SPV将采取的一系列步骤的结果,阿里巴巴投资及其关联公司将分别持有TM家居约54.207%和10.793%的股份,这将导致易居企业不再是乐居的控股实益拥有人。TM家居剩余35%的股份将由易居企业及其关联公司持有,其中15%将转让给易居企业委派的TM家居高级管理层成员持有的特殊目的载体。易居企业将进一步通过合理努力出售或促使出售债权人SPV和阿里巴巴投资持有的TM家居股份,这将导致乐居的实益所有权发生进一步变化。乐居控股实益拥有人的潜在变动须待建议重组完成后方可作实。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易居企业尚未完成建议重组事项。此外,易居企业已开始与其顾问就制定新的重组计划进行讨论。
| (4) | 代表新浪持有的16,642,623股普通股。新浪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新浪是一家服务于中国和全球华人社区的领先网络媒体公司。新浪公司主要行政办公场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新浪广场8号,邮编100193。 |
| (5) | 指THL O Limited持有的21,231,220股,THL O Limited是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是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或腾讯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见“第7项。关联交易——与腾讯的交易和协议”了解更多信息。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 |
111
| 开曼群岛,营业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号三太古广场29楼。腾讯在港交所上市。 |
据我们所知,截至2024年3月31日,我们的26,552,413股普通股由美国的四名记录持有人持有,约占我们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9.3%(包括向我们的存托银行发行的3,180,170股普通股,用于大宗发行ADS,在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授予的奖励行使或归属时为未来发行而保留)。这些持有人之一是我们ADS计划的存托人摩根大通 Bank,N.A.,该公司在记录中持有25,925,078股普通股,约占截至2024年3月31日我们在记录中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8.8%(包括向其发行的3,180,170股普通股,用于批量发行ADS,这些ADS是在我们的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奖励行使或归属时为未来发行而保留的)。我们在美国的ADS的实益拥有人数量很可能比我们在美国的普通股记录持有人数量要多得多。
关于授予我们的董事、执行官和员工的期权,请参阅“— B.董事和执行官的薪酬”。
f. |
披露注册人为追回错误判赔而采取的行动 |
不适用。
项目7.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交易
a. |
主要股东 |
请参阅“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E.持股”。
b. |
关联交易 |
与易居企业及TM家居的交易及协议
与易居企业的交易。我们已成为易居企业的子公司,我们的财务业绩自2020年11月4日起并入易居企业的账目。我们的执行董事长周忻先生是易居企业的董事。易居企业在2018年之前由易居控股。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从向易居企业提供在线广告服务中获得的收入分别为36,334美元、零和零,我们确认易居企业提供的营销渠道服务费用分别为2,060万美元、770万美元和960万美元。易居企业根据提供各种企业支持服务的实际成本估计向我们收取了费用,2022年和2023年分别为130万美元和60万美元。
与TM Home的交易和协议。2023年9月,我们与TM Home订立协议。根据本协议,TM家居自2023年10月1日起将其线上平台业务委托给我们运营。我们同意补偿TM Home因运营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并分享运营产生的任何利润。我们确认向TM Home偿还310万美元,这被确认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其他经营亏损。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我们的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330万美元和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3080万美元。
与易居的交易和协议
与我们从易居剥离相关的协议
我们与易居就我们之间的各种持续关系达成了协议。其中包括主交易协议、离岸过渡服务协议、在岸过渡服务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和在岸合作协议。以下是这些协议的摘要。
112
主交易协议
主交易协议包含有关我们从易居剥离的条款。主交易协议规定了交叉赔偿,通常将对由我们进行或转让给我们的与当前和历史房地产在线服务业务和运营相关的所有负债承担财务责任,并且通常将对与易居所有其他当前和历史业务和运营相关的负债承担财务责任,在每种情况下,无论这些负债何时产生。主交易协议还包含赔偿条款,根据这些条款,我们和易居将就违反主交易协议或任何相关协议的行为相互赔偿。
此外,我们已同意赔偿易居因我们提交给SEC的文件中的错误陈述或遗漏以及我们在首次公开募股完成后专门为纳入易居的年度或季度报告而向易居提供的信息而产生的责任,但仅限于该信息与我们或我们的业务有关的范围内,或在易居向我们提供事先书面通知的范围内,该信息将包含在其年度或季度报告中,并且该责任不是由易居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同样,易居将就易居提供给我们专门用于纳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文件的信息向我们赔偿责任。
主交易协议包含一项一般性免责声明,根据该协议,各方将相互免除因在我们首次公开发行的注册声明的首次提交日期或之前发生的事件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包括与实施我们首次公开发行的活动有关的责任。一般解除不适用于根据主交易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在各方之间分配的责任。
此外,根据主交易协议,我们同意尽我们合理的最大努力使用易居选定的同一家独立认证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并维持与易居相同的会计年度,直至(i)易居集团(定义见其中)不再拥有我们当时已发行证券至少20%投票权的第一个日期和(ii)易居集团不再是我们当时已发行有表决权证券的最大实益拥有人的第一个日期(不考虑某些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情况)之后发生的第一个易居财政年度终了,以较早者为准。我们也同意用我们合理的最大努力完成我们的审计,并及时向易居提供所有财务和其他信息。
主交易协议将在易居集团停止合计拥有我们当时未偿还证券至少20%投票权的第一个日期后五年自动终止。经当事人相互书面同意,本协议可以提前终止。
离岸过渡服务协议(经修订)
根据离岸过渡服务协议,易居同意,在服务期间,易居将为我们提供各种企业支持服务,包括:
| ● | 会计支持; |
| ● | 行政支持; |
| ● | 营销支持; |
| ● | 内部控制支持; |
| ● | 客户服务支持;以及 |
| ● | 法律支持。 |
易居还可能为我们提供我们和易居未来可能会不时识别的额外服务。可聘请第三方提供离岸过渡服务协议涵盖的服务。
113
离岸过渡服务协议规定,根据协议提供服务将不会使此类服务的提供者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是由服务提供者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直接造成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的责任限于为特定服务支付的价格或服务的接受者自己执行服务或雇用第三方执行服务的成本中的较低者。根据离岸过渡服务协议,每项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均由接受者就与提供服务或接受者严重违反第三方协议有关的所有第三方索赔作出赔偿,除非索赔是由服务提供者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直接引起的。
根据离岸过渡服务协议提供的服务所需支付的价格应为提供此类服务的实际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包括归属于直接从事服务的雇员、临时工和承包商的补偿和差旅费用以及在执行服务中消耗的材料和用品。间接费用包括占用、信息技术监督等部门间接费用产生的提供服务的直接费用。
离岸过渡服务协议规定了一个服务期,从我们首次公开发行的F-1表格登记声明首次向SEC公开提交之日开始,到易居停止合计拥有我们当时已发行证券至少20%的投票权或不再是我们当时已发行有投票权证券的最大实益拥有人之日结束,不考虑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获得我们证券的机构投资者的持股,且不是有目的的,也不是具有改变或影响我们控制权的效果。
任何一方可通过提前90天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与全部或部分服务有关的离岸过渡服务协议。协议对易居提前终止的情况规定了提前终止费,但未量化金额或具体说明计算方法,为此类费用。
该协议的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并将在此类服务的服务期最后一天营业结束时就任何服务终止,除非双方已书面同意延长服务期。
陆上过渡服务协议(经修订)
在岸过渡服务协议采用与离岸过渡服务协议类似的条款和条件。根据在岸过渡服务协议,易居(中国)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上海房地产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易居上海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同意,于适用服务期内,向北京乐居、北京嘉居酒、乐居方浩、上海新浪乐居、北京麦腾、上海易悦及City Rehouse或乐居中国实体及/或其指定的中国关联公司提供各种企业支持服务,包括会计支持、行政支持、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支持、营销支持、客户服务支持和法律支持。易居上海还可能向乐居中国实体提供乐居中国实体和易居上海未来可能不时识别的额外服务。易居上海可聘请其中国关联公司或其他第三方提供在岸过渡服务协议涵盖的服务。
根据在岸过渡服务协议提供的服务所需支付的价格应为提供此类服务的实际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包括可归属于直接从事提供服务的雇员、临时工和承包商的补偿和差旅费以及在提供服务时消耗的材料和用品。间接费用包括占用、信息技术监督等部门间接费用产生的提供服务的直接费用。
在岸过渡服务协议规定的服务期从我们首次公开发行的F-1表格登记声明首次向SEC公开提交之日开始,并在以下日期中的最早日期结束:(i)乐居中国实体终止服务的日期,(ii)易居上海终止服务的日期,以及(iii)2025年12月31日。
易居上海或乐居中国实体均可通过提前90天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全部或部分服务。该协议规定了乐居中国实体提前终止的情况下的提前终止费,但没有量化该费用的金额或具体说明计算方法。
114
易居根据根据离岸和在岸过渡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实际成本估计向我们收取了费用,2021、2022和2023年分别为140万美元、零和零。
竞业禁止协议
竞业禁止协议规定竞业禁止期从协议日期开始,至(i)易居首次停止拥有我们当时已发行证券的合计至少20%投票权之日后三年和(ii)2014年3月12日(即我们首次公开发行的F-1表格登记声明首次向SEC公开提交之日)后五年(以较晚者为准)结束。本协议可在各方相互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提前终止。
易居已同意在提供房地产电子商务、在线广告和上市服务的业务的非竞争期间不与我们竞争,在世界任何地方。我们已同意在不竞争期间内不与易居在其向SEC提交的定期文件中所述的易居开展的任何业务进行竞争,但我们在首次公开募股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我们所从事的业务除外。
竞业禁止协议还规定了互不招揽义务,即易居和我们均不得在竞业禁止期间未经另一方同意聘用或咨询服务终止后六个月内聘用或招揽聘用另一方的任何在职雇员或向另一方提供咨询服务的个人,或聘用另一方的任何前雇员或向另一方提供咨询服务的个人,但通过不针对此类雇员或个人的一般非定向广告进行的招揽活动而不会导致在竞业禁止期间内聘用的除外。
陆上合作协议
根据这项在岸合作协议,易居上海、北京乐居、北京家居酒和乐居方浩同意,他们将在分享有关产品和/或服务的潜在需求的信息以及开发客户方面相互合作。如果任何一方知道其客户、供应商或其他业务伙伴可能对任何其他方的主要业务的产品和/或服务有需求,它将与该另一方共享此类信息,但前提是不违反任何适用法律及其在对该方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或其他条款。此外,双方同意在商业上合理的范围内并以认为适当的方式相互合作,推荐任何其他方的主要产品和/或服务,与客户联合推介和谈判,并与客户订立协议。当事人与客户共同订立协议的,应当通过友好协商,以公平原则和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和/或服务的公平市场价值为基础,以书面形式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各方同意不对其根据协议提供的合作和协助收取任何费用,除非另行明确约定。
在岸合作协议规定的期限自其执行之日起,至易居集团(定义见其中)停止合计拥有我们当时已发行证券至少20%的投票权或不再是我们当时已发行有表决权证券的最大实益拥有人之日止,不考虑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获得我们证券的机构投资者的持股,而不是出于目的,也不是为了改变或影响我们的控制权。在岸合作协议不提供任何提前终止权。
与易居的其他交易及协议
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通过向易居提供在线广告服务获得的收入分别为0.5百万美元、0和0。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确认易居提供服务的费用分别为0.9百万美元、0.7百万美元和0.1百万美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我们对易居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0万美元和26,493美元。
115
与新浪的交易及协议
2008年,新浪将旗下房地产家居网站和网络房地产广告业务重组为单独的单位,拥有自己的法人机构、管理团队、广告运营、系统和实体设施。根据重组,新浪和易居成立了一家合资企业51talk房屋,该合资企业随后于2013年12月成为我们的全资子公司,作为易居公司重组的一部分。合资公司的条款为51talk房屋提供了权利,初步期限为十年,以使用易居房地产信息数据库并运营新浪房地产和家居网站,包括使用新浪商标、域名、网站技术和某些软件的许可。
2009年,新浪与51talk房屋订立经修订及重列的广告库存代理协议、域名和内容许可协议、重列的商标许可协议以及软件许可和支持服务协议。2014年3月,我们与新浪签订了广告库存代理协议、经修订和重述的域名和内容许可协议、经修订和重述的商标许可协议以及经修订和重述的软件许可和支持服务协议。2014年3月签订的协议的主要影响是将我们与新浪的协议期限延长至2024年。截至年报日期,我们尚未与SINA续签协议,并正在就未来的潜在合作进行谈判。
广告库存代理协议
根据广告库存代理协议,我们拥有在所有新浪非房地产网站上向房地产、家居和建筑材料广告商销售广告的独家权利。我们被要求向新浪支付在新浪非房地产网站上销售广告所产生收入的大约15%的新浪费用,但受限于我们可能销售的广告数量以及我们根据销售的广告数量向新浪支付的费用的某些限制。此外,我们授权新浪为我们的独家代理商,在我们的直营网站上销售与房地产无关的广告。我们有权获得这些销售产生的大约85%的收入。经修订和重述的广告库存代理协议的初始期限为十年,将于2024年3月到期。
域名和内容许可协议
根据经修订和重述的域名和内容许可协议,新浪的关联公司或许可人授予我们在中国房地产互联网运营中使用其五个域名的独家许可,即house.sina.com.cn、jiaju.sina.com.cn、construction.sina.com.cn、dichan.sina.com.cn和esf.sina.com.cn。此外,许可人还授予我们使用与许可给我们的域名相关的网站的所有内容的独家许可,其版权由许可人拥有或由第三方提供商拥有,但可由许可人分许可,无需支付任何额外费用,也不违反与该第三方提供商的任何协议条款。对于其他经营内容,我们可能会独立与业主订立协议,并将负责采购内容的相关费用。这些许可证的初始期限为10年,将于2024年3月到期。
经修订及重述的商标许可协议
根据经修订和重述的商标许可协议,SINA的一家关联公司通过位于乐居网的网站以及位于house.sina.com.cn、jiaju.sina.com.cn、construction.sina.com.cn、dichan.sina.com.cn和esf.sina.com.cn的网站,授予我们使用三个SINA商标的非独占许可和使用四个SINA相关商标的独占许可。这些许可证的初始期限为10年,将于2024年3月到期。
116
经修订和重述的软件许可和支持服务协议
根据经修订和重述的软件许可和支持服务协议,新浪的一家子公司或许可方授予我们使用(i)用于(其中包括)互联网内容发布、广告发布、销售管理、采购报销、财务管理流程、统计、监测和审查的专有软件的非排他性许可;(ii)某些当前软件产品和接口,以便利我们使用此类当前软件产品;(iii)数据库;(iv)对许可软件的某些改进;以及(v)相关文档和硬件,在每种情况下,只要此类项目(许可方改进除外)存在并已根据2009年执行的软件许可和支持服务协议交付给我们。许可方还向我们提供了运营我们的网站和便利我们使用许可软件所需的基础设施。此外,许可方还提供了支持服务,包括日常维护、技术支持和硬件支持。这些许可证的初始期限为10年,将于2024年3月到期,并且免收任何费用(某些例外情况除外)。但是,如果由于业务需求的变化,使用许可软件或基础设施或提供支持服务有任何合理的、增量的成本,我们被要求向许可人偿还所有这些成本。
注册权协议
关于SINA成为我们的主要股东,于2017年3月21日,我们与SINA订立注册权协议,该协议授予SINA与根据日期为2014年3月31日的投资者权利协议授予易居和腾讯的普通股相同的注册权。注册权详细说明见“—授予易居、腾讯、新浪注册权。”
与新浪的其他交易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我们对新浪的应付余额分别为140万美元和130万美元,即应付给新浪的在线广告资源费。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从新浪购买的广告资源确认的总成本分别为1,010万美元、0.1百万美元和35,259百万美元。
与腾讯的交易及协议
战略合作
2019年1月,我们与腾讯订立了一系列独家广告代理协议。根据独家广告代理协议,我们是腾讯的独家房地产广告代理,向中国某些地区的房地产广告商销售广告,包括天津和四川、安徽、山西、广西和福建省。2019年3月,我们与腾讯订立广告代理协议,据此,我们是腾讯在中国某些其他地区的不动产广告代理。2020年1月,我们与腾讯续签并订立广告代理协议,据此,我们是腾讯在中国多个地区的不动产广告代理。根据2020年4月签署的独家广告代理协议,中国此类地区为黑龙江、山西、天津、福建、广西、贵州、重庆、四川和江苏省部分城市。2021年初,我们与腾讯续签了广告代理协议,合作区域与2020年保持一致。
投资者权利协议
于2014年3月31日,即易居根据股份购买及认购协议向腾讯出售股份的截止日期,我们与易居及腾讯订立投资者权利协议,该协议授予易居及腾讯(其中包括)就其拥有的我们的普通股的若干登记权利。注册权详细说明见“—授予易居、腾讯、新浪注册权。”
与易居和腾讯的投资者权利协议还向腾讯授予了某些董事会代表权,并对易居或腾讯转让我们的普通股施加了某些限制。
董事会代表。只要腾讯是我们至少10%已发行和已发行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腾讯将有权指定一名董事进入我们的董事会。
117
与腾讯的其他交易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我们分别有190万美元和80万美元的应收腾讯账款余额,这是预付给腾讯的在线广告资源费。截至2021年、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从腾讯购买的广告资源确认的总成本分别为1870万美元、1480万美元和1370万美元。此外,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代表客户作为代理向腾讯支付的广告资源费用分别为250万美元、180万美元和170万美元。
对转移的限制。只要腾讯是我们至少10%已发行及已发行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i)我们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导致我们与腾讯同意的某些特定实体控制我们,(ii)以私下协商交易的方式向某些特定实体发行占我们已发行及已发行股本10%以上的股本证券,或(iii)以私下协商交易的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将需要腾讯的事先书面同意,易居向某些特定实体提供的占我们已发行和流通股本10%以上的股本证券,在每种情况下,除某些例外情况外。未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腾讯不会通过私下协商交易的方式将腾讯持有的我们的股本证券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给某些特定实体,但某些例外情况除外。
易居、腾讯及新浪获授予注册权
2014年3月31日,我们与易居和腾讯订立了投资者权利协议,其中授予易居和腾讯(其中包括)就其拥有的我们的普通股的某些登记权。2017年3月21日,我们与SINA订立注册权协议,该协议授予SINA与根据日期为2014年3月31日的投资者权利协议授予易居和腾讯的普通股相同的注册权。
要求注册权。易居、腾讯和新浪有权要求我们对其普通股的发售和出售进行登记。易居、腾讯和新浪分别有权获得总计三项此类注册。然而,我们没有被要求准备和提交(i)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超过两份需求登记声明,或(ii)在任何其他登记声明生效日期后的120天内的任何需求登记声明。如果需求登记涉及包销的公开发售,而管理承销商在其合理意见中告知,要求列入需求登记的证券数量超过了在该发售中合理可以出售而不会对该发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最大数量,我们将在该需求登记中包括,最多不超过最大发售规模,按照优先顺序:(i)请求方建议登记的可登记证券;及(ii)我们建议登记的任何证券及任何其他证券持有人已要求登记的任何证券。如果管理承销商确定少于所有提议出售的可登记证券可包括在该发行中,则包括在该发行中的可登记证券应根据每一请求方寻求登记的可登记证券在各自请求方之间按比例分配。
上架登记权。一旦我们有资格根据《证券法》颁布的第415条规则提交货架登记声明,易居、腾讯和新浪将有权要求我们提交涵盖其普通股的货架登记声明。然而,我们将不会被要求在任何12个月期间准备和提交超过两个货架登记声明。
搭载注册权。如果我们提议为发行我们的普通股提交登记声明,而不是在《证券法》第145条规则所述类型的交易中或根据任何员工福利计划向我们的员工提交,那么我们必须向易居、腾讯和新浪提供机会,将其全部或任何部分可登记证券纳入登记。如果搭载登记涉及包销的公开发售,而管理承销商在其合理意见中告知,要求列入搭载登记的证券数量连同我们或任何其他证券持有人正在登记的证券,超过了合理地可以在该发行中出售而不会对该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最大数量,则(i)如果我们启动搭载登记,我们将在该登记中列入我们建议首先登记的证券,并按比例将最大发售规模的剩余部分分配给所有其他出售证券持有人;(ii)如果我们的证券的任何持有人发起了搭载登记,我们将在不超过最大发售规模的情况下,首先包括该发起证券持有人提议注册的证券,然后按比例分配任何其他出售证券持有人的证券,最后是我们提议注册的证券。
118
停电时段。我们有权享有两个禁售期,在任何连续12个月期间内合计不超过90天,在此期间,如果我们根据董事会的善意判断,被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当时法律并未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我们可以延迟提交登记声明或延迟其有效性,并且有合理的可能性认为此类披露或与招股说明书相关的任何其他行动将对任何重大融资、收购、合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干扰,涉及我公司的资产处置、企业重组或其他谈判的重大交易。
注册的费用。我们将支付与任何需求或搭载注册有关的所有费用,但易居、腾讯和新浪应承担并支付所有(i)经纪佣金,(ii)应付给任何存托机构的ADS发行费用,(iii)佣金、费用、价差、折扣、转让税、印花税,(iv)其律师或其他顾问的费用和开支,但以我们将支付的某些金额为限,以及(v)他们自己的自付费用,在每种情况下,仅针对该持有人的可注册证券。
与若干相关客户及供应商的交易
与云南慧想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或慧想居的交易。汇香居是我们的投资关联公司之一。我们拥有其51%的股权,具有重大影响力。惠香居于2024年2月解散。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我们的应付余额分别为0.1百万美元和0.2百万美元,这是来自汇享居的平台服务费预付款。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平台服务为汇享居带来的总收入分别为50万美元、10万美元和零。
与上海天纪浩方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前称上海云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或天纪网络的交易。天际网络在2021年5月之前一直由我司执行董事长周忻先生控制,此后成为易居企业的子公司。我们在2021年前五个月购买了69.8万美元的技术服务。2021年6月起与天纪网络的交易及余额计入与易居企业的交易。
与钜派投资 Ltd.或钜派的交易。我司执行董事长周忻先生为钜派董事。我们在2021年、2022年和2023年分别从钜派购买了零、24,372美元和零的服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我们没有应收钜派款项余额或应付钜派款项余额。
与Alibaba Investment Limited,或Alibaba Investment的交易。自2021年11月4日起,阿里投资为对我司控股股东TM家居具有重大影响的股东。我们在2021年、2022年和2023年分别购买了90万美元、90万美元和10万美元的服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我们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0.5百万美元和0.2百万美元,这是在线广告资源和技术服务的预付费用。
与管理层的交易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董事和执行官的薪酬。”
与北京乐居、乐居方浩及北京嘉居酒(可变利益实体)的合约安排
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购股权及受限制股份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董事、高管薪酬——股份激励计划。”
c. |
专家和法律顾问的利益 |
不适用。
119
项目8.财务信息
a. |
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 |
我们附上了作为本年度报告一部分提交的合并财务报表。
法律程序
我们目前没有参与任何重大的法律或仲裁程序。我们可能会不时受到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索赔和法律诉讼,例如因使用他人物品或照片而对我们提出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和雇佣纠纷以及因使用我们的折扣券而对我们提出的索赔。这种索赔或法律行动,即使没有依据,也可能导致大量财政和管理资源的支出,并可能导致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股息政策
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开曼群岛的法律,即我公司只能从利润或股份溢价中支付股息,并且始终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会导致我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无法支付到期债务,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分配股息拥有完全的酌处权。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不得超过我们董事会建议的金额。我们的董事会打算仅在离岸实体有现金可用的情况下支付股息。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支付股息,形式、频率和金额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运营和收益、资本要求和盈余、一般财务状况、合同限制和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如果我们支付任何股息,我们将向我们的ADS持有人支付与我们普通股持有人相同的金额,但须遵守存款协议的条款,包括根据协议应付的费用和开支。我们普通股的现金股息,如果有的话,将以美元支付。
我们主要依靠中国子公司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前提是我们海外实体的现有现金得到充分利用,包括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
根据我们董事会的授权,我们于2015年5月15日或前后为截至2015年4月10日已发行和流通的每一股普通股或截至2015年4月10日流通的每一股ADS支付了0.20美元的现金股息。我们的董事会根据(其中包括)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我们的资本需求和盈余、我们从子公司收到的分配金额(如有)、我们的财务状况、合同限制和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来决定任何未来股息的时间、金额和形式(如有)。
乐居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它主要依靠中国子公司的股息来满足现金需求,包括向股东支付任何股息。中国法规可能会限制乐居中国子公司向乐居支付股息的能力。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有关股利分配的监管规定。”
b. |
重大变化 |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所披露外,自本年度报告所载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日期起,我们并无经历任何重大变动。
项目9.瓷砖报价和上市
a. |
发售及上市详情 |
我武生物ADS于2014年4月17日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为“LEJU”。在2022年5月20日之前,我们的每份ADS代表一股普通股。2022年5月20日,我们将ADS与普通股的比率从一份ADS代表一股普通股更改为一份ADS代表十股普通股。
120
2024年4月29日,纽交所向SEC提交了一份表格25,要求我们的ADS停止上市,该表格在提交后10天生效。在2024年4月11日纽约证券交易所暂停我们的ADS交易后,我们的ADS已在场外交易平台粉色报价,代码为“LEJUY”。
b. |
分配计划 |
不适用。
c. |
市场 |
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于2024年4月11日暂停我们的ADS交易后,我们的ADS(每份代表我们的十股普通股)已在场外交易平台粉色报价,代码为“LEJUY”。
d. |
出售股东 |
不适用。
e. |
稀释 |
不适用。
f. |
发行费用 |
不适用。
项目10.附加信息
a. |
股本 |
不适用。
b. |
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我们的事务受我们不时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的管辖。
以下是我们当前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重要条款摘要,该备忘录和章程细则于2014年3月10日通过一项特别决议,并在我们于2014年4月完成以ADS为代表的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后立即生效,只要它们与我们普通股的重要条款有关。
注册办事处及对象
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的办事处,地址为PO Box 309,Ugland House,Grand Cayman,KY1-1104,Cayman Islands,或我们的董事会可能不时决定的其他地点。我们公司成立的对象是不受限制的,我们有充分的权力和权力执行《公司法》(不时修订)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法律未禁止的任何对象。
董事会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C.董事会惯例。”
121
普通股
一般。我们所有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均已缴足且不可评税。我们的普通股以记名形式发行,并在我们的会员名册登记时发行。非开曼群岛居民的我国股东可自由持有其普通股并投票。我公司不得发行无记名、可转让股份。
会员名册。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必须保留一份成员登记册,其中应记入:
| ● | 成员的姓名和地址,连同各成员所持股份的声明,该声明应确认(i)就各成员的股份支付或同意视为已支付的金额,(ii)各成员所持股份的数量和类别,以及(iii)成员所持有的每一相关类别的股份是否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投票权,如果具有,该投票权是否有条件; |
| ● | 任何人的姓名作为会员记入注册纪录册的日期;及 |
| ● | 任何人不再是会员的日期。 |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公司的成员名册是其中所列事项的表面证据(即,除非被反驳,否则成员名册将就上述事项提出事实推定),而在成员名册中登记的成员被视为根据开曼群岛法律的事项,拥有与其在成员名册中的名称相对应的股份的合法所有权。
如任何人的姓名被错误地记入或遗漏在我们的会员名册内,或任何人已不再是我们公司的会员的事实在名册内有任何失责或不必要的延误,受委屈的人或会员(或我们公司或我们公司本身的任何会员)可向开曼群岛大法院申请命令更正该名册,而法院可拒绝该申请,或如信纳案件的公正,作出清册整改令。
股息。我们的普通股股东有权获得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宣布的股息。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任何股息不得超过我们的董事建议的金额。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息只能从合法可用的资金中宣布和支付,即从利润或我们的股份溢价账户中宣布和支付,前提是如果这将导致我们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则可能不支付股息。
投票权。每名股东有权就普通股有权投票的所有事项以举手表决或以投票表决方式就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以其名义的每一股份投一票。任何股东大会的投票均采用举手表决方式,除非要求进行投票表决(在宣布举手表决结果之前或之后)。该等会议的主席或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亲自出席或委托有权投票的股东,并合共持有不少于我公司已缴足有表决权股本百分之十的股东,可要求进行投票表决。
股东通过的普通决议需要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投简单多数票的赞成票,而特别决议需要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投赞成票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赞成票。在《公司法》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的情况下,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也可以由我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一致书面决议通过。如更改名称或更改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等重要事项,均须作出特别决议。
转让普通股。我们的任何股东均可通过通常或共同形式的转让文书或我们的董事会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其全部或任何普通股,但须经我们的董事会批准或经董事会书面授权批准股份转让的董事的书面同意。
122
然而,我们的董事会可全权酌情拒绝登记任何未缴足股款或我们公司拥有留置权的普通股的任何转让。我们的董事会也可以拒绝登记任何普通股的任何转让,除非:
| ● | 向我们提交转让文书,并附上与之相关的普通股证书以及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以表明转让人进行转让的权利; |
| ● | 转让文书仅就一类股份而言; |
| ● | 如有需要,转让文书已正确盖章; |
| ● | 转让的普通股没有任何有利于我们的留置权; |
| ● | 与转让有关的任何费用已支付给我们;或 |
| ● | 在转让给共同持有人的情况下,转让给的共同持有人不超过四个。 |
如果我们的董事拒绝登记转让,他们被要求在递交转让文书之日后的两个月内,向转让人和受让人各自发送拒绝登记的通知。
清算。在我公司清盘时,经特别决议批准,清盘人可在股东之间以实物或实物方式分割我公司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不论其是否由同类财产组成),并可为此目的在上述拟分割的任何财产上设定其认为公平的价值,并可决定如何在股东之间或不同类别的股东之间进行这种分割。清盘人可在同样的制裁下,为作为清盘人的分担人的利益,将该等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归属于该等信托上的受托人,并须作出认为合适的同样制裁,但不得迫使任何股东接受任何股份或其他据此而负有任何法律责任的证券。我们是一家根据《公司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的成员的责任仅限于他们分别持有的股份未支付的金额(如果有的话)。我们的组织备忘录包含一个声明,我们的会员的责任是如此有限。
要求发行普通股和没收普通股。我们的董事会可不时就其普通股的任何未付款项向股东发出催缴通知。已被催缴且仍未支付的普通股将被没收。
赎回、回购及退还普通股。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选择或由其持有人的选择,按照我们的董事会在发行此类股份之前可能确定的条款和方式发行此类股份可予赎回的条款。我公司也可以回购我们的任何股份(包括任何可赎回股份),前提是此类购买的方式和条款已获得我们股东的普通决议批准,或获得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其他授权。根据《公司法》,任何股份的赎回或回购可以从我公司的利润中或从为该赎回或回购目的而进行的新发行股份的收益中支付,如果我公司能够在支付后立即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则可以从资本(包括股份溢价账户和资本赎回储备)中支付。此外,根据《公司法》,不得赎回或回购此类股份(i)除非已全额缴清;(ii)如果此类赎回或回购将导致没有已发行和流通的股份;或(iii)如果公司已开始清算。此外,我公司可能会接受无偿放弃任何已缴足股份。
123
股份变动权。如果在任何时候,我们的股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或系列的股份,则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所附带的全部或任何特别权利(除非该类别或系列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可经该类别或系列已发行股份的多数持有人书面同意或经该类别或系列股份持有人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批准而更改。以优先股或其他权利发行的任何类别或系列的股份持有人所获授予的权利,除非该类别或系列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不会被视为因创建或发行与该现有类别股份享有同等地位的更多股份而被更改。
股东大会和股东提案。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没有义务召开股东年度大会。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我们可以(但没有义务)在每一年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在召集该会议的通知中指明该会议本身,而年度股东大会应在我们的董事可能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
股东周年大会和我们的任何其他股东大会可以由我们的董事会过半数召集。召开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和我们的任何其他股东大会都需要至少七个日历天的提前通知。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由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组成,代表不少于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我公司已发行流通股所附票数的三分之一。
开曼群岛法律只规定股东有有限的权利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并没有规定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但是,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允许我们的股东持有合计不少于我们公司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已发行股本的三分之一的股份,要求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董事有义务召集该次会议,并在该次会议上将如此要求的决议付诸表决;然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并没有规定我们的股东有权在股东周年大会或非该等股东召集的特别股东大会上提出任何提案。
选举及罢免董事。除非我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另有决定,我们的公司章程规定,我们的董事会将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没有关于董事在达到任何年龄限制时退休的规定。
董事有权委任任何人为董事,以填补董事会的临时空缺或作为现有董事会的补充。我们的股东也可以通过普通决议委任任何人为董事。
董事可藉普通决议被罢免,不论是否有因由。
此外,如任何董事(i)破产或有对其作出的接收令或暂停付款或与其债权人复合,(ii)死亡或精神不健全,(iii)以书面通知公司而辞任其职务;(iv)未经我们董事会特别请假,连续六次缺席我司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决议腾空其职务;(v)被法律禁止担任董事或(vi)根据我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任何其他规定被免职。
董事会会议记录。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我们的业务将由我们的董事会管理和进行。董事会会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可由董事会确定,除非另定人数,否则将由包括董事长在内的大多数董事组成。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规定,董事会可不时酌情行使我公司的一切权力,以筹集或借入款项,抵押或抵押我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承诺、财产和资产(现在和未来)以及未收回的资本,以及发行我公司的债权证、债券和其他证券,不论是直接或作为我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责任或义务的抵押担保。
124
检查账簿和记录。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没有一般权利查阅或获取我们的股东名单或公司记录的副本(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抵押和押记登记册以及我们的股东的特别决议除外)。然而,我们打算向我们的股东提供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资本的变化。我们的股东可不时以普通决议:
| ● | 增加我们的股本的金额,将分为决议规定的类别和数额的股份; |
| ● | 合并并将我们的全部或任何股本分割为比我们现有股份更大数额的股份; |
| ● | 将我们现有的股份,或其中任何股份细分为金额较少的股份,但在细分中,就每一减少的股份支付的金额与未支付的金额(如有的话)之间的比例,须与就产生减少的股份的股份的情况相同;或 |
| ● | 注销于决议通过之日尚未由任何人采取或同意由任何人采取的任何股份,并按如此注销的股份数额减少我们的股本数额。 |
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特别决议,但须经开曼群岛大法院根据我们公司关于确认此类减持的命令的申请确认,以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减少我们的股本或任何资本赎回储备。
反收购条款。我们目前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股东可能认为有利的我们公司或管理层控制权的变更,包括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在一个或多个系列中发行优先股以及指定此类优先股的价格、权利、优惠、特权和限制而无需我们的股东进一步投票或采取行动的条款。
然而,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只能行使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授予他们的权利和权力,这些权利和权力经不时修订和重述,以实现适当的目的,并出于他们所认为的善意,以符合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
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是一家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开曼群岛《公司法》区分了普通居民公司和豁免公司。任何在开曼群岛注册但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的公司可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豁免公司的要求与普通公司的要求基本相同,但以下列出的豁免和特权除外:
| ● | 获豁免公司无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股东周年申报表; |
| ● | 获豁免公司的会员名册,无须开放查阅; |
| ● | 获豁免公司无须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
| ● | 获豁免公司可发行无面值股份; |
| ● | 获豁免公司可就未来征收任何税项取得承诺(此种承诺通常在一审中给予30年); |
| ● | 获豁免公司可在另一法域以延续方式注册,并在开曼群岛注销注册; |
| ● | 获豁免的公司,可注册为有限存续期公司;及 |
125
| ● | 获豁免公司可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
“有限责任”是指每个股东的责任限于该股东在该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上未支付的金额(例外情况除外,例如涉及欺诈、建立代理关系或非法或不正当目的或法院可能准备戳穿或揭开公司面纱的其他情况)。
c. |
材料合同 |
除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和“项目4”中所述以外,我们没有订立任何重大合同。公司信息”,“第7项。主要股东与关联交易— B.关联交易”,或本年度报告表格20-F的其他地方。
d. |
外汇管制 |
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中国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e. |
税收 |
开曼群岛税务
开曼群岛目前不对基于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的个人或公司征税,也不存在遗产税或遗产税性质的税收。除印花税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执行或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提交或在开曼群岛法院出示的文书外,没有可能对我们的ADS或开曼群岛政府征收的普通股持有人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税项。开曼群岛不是适用于向我公司支付或由我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的任何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方。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
就股份支付股息和资本将不在开曼群岛征税,向任何股份持有人支付股息或资本将不需要预扣税款,处置股份所得收益也不需要缴纳开曼群岛所得税或公司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外设立且在中国境内具有“事实上的管理主体”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将事实管理主体定义为对企业的经营、生产、人员、账户和财产实行充分实质控制和统筹管理的主体。200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SAT 82号文,最近一次修订于2017年12月29日,为确定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控股企业的“事实上的管理主体”是否位于中国提供了一定的具体标准。尽管本通知仅适用于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企业,不适用于中国个人或外国人控制的企业,但该通知所载标准可能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确定包括乐居控股有限公司在内的所有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应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文本的一般立场。根据SAT 82号文,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会因其在中国拥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而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i)日常运营管理的主要地点在中国;(ii)有关企业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的决定由中国境内的组织或人员作出或须经其批准;(iii)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决议位于或维持在中国;(iv)至少50%的有投票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习惯性地居住在中国。
126
尽管乐居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其在境外实体中持股形式的主要资产不符合上述条件(iii),其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决议位于和维持在境外,但对于包括上述SAT 82号文和条件(iii)在内的中国法规的解释以及SAT 82号文对乐居控股有限公司的适用性存在不确定性,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须由中国税务机关确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
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确定乐居控股有限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可能需要从我们支付给属于非居民企业的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的股息中预扣10%的预扣税。此外,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可能需要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普通股实现的收益缴纳10%的中国税,前提是此类收入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确定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的非中国个人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是否会就这些非中国个人股东获得的股息或收益缴纳任何中国税。如果对此类股息或收益适用任何中国税,则通常适用20%的税率,除非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可获得降低的税率。但也尚不清楚,如果乐居控股有限公司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乐居控股有限公司的非中国股东是否能够要求享受其税务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2月颁布SAT公报7。根据SAT公告7,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资产,包括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可能会被重新定性并被视为中国应税财产的直接转让,如果这种交易安排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逃避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设立的。因此,这种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根据SAT Bulletin 7,“中国应税资产”包括归属于中国境内机构的资产、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以及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就间接转让中国机构的资产而言,由此产生的收益将与被转让的中国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一起计入,因此将按25%的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如果基础转让涉及位于中国的不动产或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与非居民企业的中国设立或营业地无关,则将按10%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但须遵守适用的税收协定或类似安排下的税收优惠待遇,且有义务为转让支付款项的一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尽管SAT Bulletin 7似乎不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但SAT Bulletin 7的适用存在不确定性,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居民投资者可能面临根据SAT Bulletin 7进行税务申报或预扣义务的风险,我们可能需要花费宝贵的资源来遵守SAT Bulletin 7或确定我们不应根据SAT Bulletin 7被征税。
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
以下讨论是根据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将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作为“资本资产”(一般是为投资而持有的财产)的美国持有人(定义见下文)对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有关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的摘要。这一讨论基于现有的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或变化,可能具有追溯效力。无法保证美国国税局或法院不会采取相反立场。本讨论并未根据特定投资者的个人情况讨论美国联邦所得税可能对其重要的所有方面,包括受与下文概述的有显着差异的特殊税收规则约束的投资者(例如,某些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经纪自营商、已选择对其证券采用按市值计价方法核算的证券交易商、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受监管的投资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和免税组织(包括私人基金会)、非美国持有人、持有人(直接、间接,或建设性地)我们股票的10%或更多(通过投票或价值),根据任何员工购股权或其他方式作为补偿获得其ADS或普通股的持有人,将持有其ADS或普通股作为跨式、对冲、转换、建设性出售或其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综合交易的一部分的投资者,或拥有美元以外功能货币的投资者)。此外,本次讨论不涉及美国联邦遗产、赠与、医疗保险和最低税收考虑,或任何非美国、州和地方税收考虑。我们敦促每个美国持有人就投资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美国联邦、州、地方和非美国税务考虑咨询其税务顾问。
127
一般
就本讨论而言,“美国持有人”是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受益所有人,即,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i)是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ii)在美国联邦所得税方面被视为公司的公司(或其他实体)成立于或根据以下法律组建,美国或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iii)无论其来源如何,其收入都可计入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毛收入的遗产;或(iv)信托(a)其管理受美国法院的主要监督,并有一名或多名美国人有权控制信托的所有重大决定;或(b)以其他方式有效选择被视为美国人。
如果合伙企业(或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实体)是我们ADS或普通股的受益所有人,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税务待遇一般将取决于合伙人的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活动。我们敦促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合伙企业和此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就投资于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特定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咨询其税务顾问。
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目的,通常预期美国ADS持有人一般将被视为ADS所代表的基础股份的受益所有人。本讨论的其余部分假定,我们ADS的美国持有者将受到这种待遇。因此,为ADS存入或提取普通股一般不会被征收美国联邦所得税。
被动外资公司考虑
一家非美国公司,例如我们公司,将被归类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如果在任何特定纳税年度的情况下,(i)其该年度总收入的75%或更多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组成,或(ii)其资产价值的50%或更多(通常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在该年度可归属于产生或持有用于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为此目的,现金和易于转换为现金的资产被归类为被动资产,公司的商誉和其他与活跃经营活动相关的未入账无形资产一般可归类为主动资产。被动收入通常包括,除其他外,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被动资产处置的收益。我们将被视为拥有我们在资产中的比例份额,并从我们直接或间接拥有25%或更多(按价值计算)股票的任何其他公司的收入中赚取我们的比例份额。
尽管这方面的法律不明确,但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将可变利益实体视为由我们拥有,这不仅是因为我们对这些实体的运营行使有效控制,还因为我们有权获得它们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将它们的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根据我们的资产构成(特别是保留大量现金),以及我们ADS的市场价格,我们认为,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我们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我们很可能是当前纳税年度的PFIC,除非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上涨和/或我们将我们持有的大量现金和其他被动资产投资于产生或持有用于产生主动收入的资产。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任何一年被归类为PFIC,则下文在“被动外国公司投资公司规则”下讨论的PFIC规则一般将适用于该美国持有人在该纳税年度,除非美国持有人做出某些选择,即使我们不再是PFIC,也将在未来几年适用。然而,如果我们不再是PFIC,前提是贵公司没有做出如下所述的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贵公司可以通过就ADS或普通股(如适用)做出“视同出售”选择来避免PFIC制度的一些不利影响。如果做出此类选择,您将被视为已按公允市场价值出售我们的ADS或您持有的普通股,并且此类视为出售的任何收益将受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中所述规则的约束。在视同出售选择之后,只要我们没有在随后的纳税年度成为PFIC,您的ADS或做出此类选择的普通股将不会被视为PFIC的股份,并且您通常不会受到下述关于您从我们收到的任何“超额分配”或实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普通股的任何收益的规则的约束。处理视同出售选举的规则非常复杂。每个美国持有者应就做出视同出售选择的可能性和考虑咨询其税务顾问。
如果我们在任何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则适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一般在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下讨论。
128
股息
根据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下的讨论,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的从我们当前或累计收益和利润中为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支付的任何现金分配(包括任何预扣税款的金额),通常将作为美国持有人实际或推定收到的当天的股息收入计入美国持有人的毛收入,如果是普通股,或者如果是ADS,则由存托人作为股息收入。由于我们不打算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来确定我们的收益和利润,因此支付的任何分配通常会作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股息”报告。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收到的股息将没有资格获得允许公司就从美国公司收到的股息扣除的股息。
非美国公司(在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或上一个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的公司除外)通常将被视为合格的外国公司(i)如果它有资格享受与美国签订的全面税收条约的好处,而美国财政部长认为该条约对本条款而言是令人满意的,并且其中包括信息交流计划;或(ii)就其就股票(或就该股票而言的ADS)支付的任何股息而言,该股票可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随时交易。我们的ADS于2014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11日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我们的ADS从纽约证券交易所退市,随后在OTC Pink上报价,出于这些目的,这在美国不被视为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如果我们的ADS仍然从纽约证券交易所退市,并且不能在美国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上以其他方式易于交易,我们的ADS收到的股息通常不符合作为合格外国公司的股息收入征税的资格。此外,如上所述,我们认为我们是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的PFIC。你应该咨询你的税务顾问关于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支付的股息的较低税率的可用性。
如果我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可能有资格享受美国-中国所得税条约(美国财政部长已为此目的确定为令人满意的)的好处,并在向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支付的股息方面被视为合格的外国公司。从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获得的股息将不符合允许公司获得的股息扣除条件。建议每个美国持有者就我们就ADS或普通股支付的任何股息适用于合格股息收入的降低税率的可用性咨询其税务顾问。
股息通常将被视为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目的的外国来源收入,通常将构成被动类别收入。如果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美国持有人可能需要就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支付的股息缴纳中国预扣税。美国持有人可能有资格根据一些复杂的限制,就ADS或普通股股息所征收的任何外国预扣税申请外国税收抵免。美国持有人如果不选择就预扣的外国税款申请外国税收抵免,则可以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就此类预扣税款申请扣除,但仅限于该美国持有人选择就所有可抵扣的外国所得税申请扣除的一年。管理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则很复杂。建议每个美国持有者就其特定情况下外国税收抵免的可用性咨询其税务顾问。
如上文所述,我们认为,我们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是PFIC,我们很可能在当前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敦促美国持有人在其特定情况下就ADS或普通股股息的减税税率的可获得性咨询其税务顾问。
129
ADS或普通股的出售或其他处置
受制于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下的讨论。美国持有人一般会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普通股时确认资本收益或损失,金额等于处置时实现的金额与美国持有人在此类ADS或普通股中调整后的税基之间的差额。如果ADS或普通股持有时间超过一年,则任何资本收益或损失将是长期收益或损失,并且出于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目的,通常将是美国来源的收益或损失。资本损失的扣除可能会受到限制。如果我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并且处置ADS或普通股的收益在中国需缴税,则根据美国-中国所得税条约,此类收益可能被视为用于外国税收抵免目的的中国来源收益。然而,根据财政部条例,如果美国持有人没有资格享受条约的好处或不选择适用条约,那么该持有人可能无法申请因处置ADS或普通股而征收的任何中国税而产生的外国税收抵免。建议美国持有人咨询其税务顾问,了解如果对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处置征收外国税收的税务后果,包括在其特定情况下外国税收抵免或扣除的可用性、他们根据条约获得福利的资格以及财政部条例的潜在影响。
如上所述,我们认为我们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是PFIC,我们很可能在当前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敦促美国持有人在其特定情况下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普通股的税务考虑咨询其税务顾问。
被动外商投资公司规则
如上所述,我们认为我们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是PFIC,我们很可能在当前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除非美国持有人就ADS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如下所述),否则无论我们是否仍然是PFIC,美国持有人一般都将受到具有惩罚效果的特殊税收规则的约束,关于(i)我们向美国持有人进行的任何超额分配(这通常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支付给美国持有人的任何分配,该分配高于前三个纳税年度支付的平均年度分配的125%,或者,如果更短,则为美国持有人对ADS或普通股的持有期);(ii)出售或其他处置实现的任何收益,包括在某些情况下质押ADS或普通股。根据PFIC规则:
| ● | 超额分配和/或收益将在美国持有人的ADS或普通股持有期内按比例分配; |
| ● | 在我们被归类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每个,PFIC前年度)之前,分配给当前纳税年度和美国持有者持有期内的任何纳税年度的金额将作为普通收入征税; |
| ● | 分配给每个先前纳税年度的金额(PFIC前年度除外)将按该年度适用于美国持有者的最高有效税率征税;和 |
| ● | 将对每个前一个纳税年度的应占税款征收相当于通常适用于少缴税款的利息费用的额外税款,PFIC前年度除外。 |
如果我们是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在此期间,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而我们的任何非美国子公司也是PFIC,则为适用这些规则的目的,该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拥有按比例(按价值)的较低级别PFIC的股份。建议每个美国持有人就PFIC规则适用于我们的任何子公司咨询其税务顾问。
130
作为上述规则的替代方案,PFIC中“可交易股票”的美国持有者可能会就我们的ADS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盯市选择仅适用于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国家证券交易所定期交易的股票,或在外汇交易所或代表合法和健全的公平市场价值的股票。如果进行了按市值计价的选择,美国持有人一般会(i)将在该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ADS的公允市场价值超过该ADS的调整后计税基础的部分(如果有的话)作为普通收入计入我们是PFIC的每个纳税年度;以及(ii)将ADS的调整后计税基础超过该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这类ADS的公允市场价值的部分(如果有的话)作为普通损失扣除,但仅限于之前因按市值计价选举而计入收入的净额。美国持有者在ADS中的调整后税基将进行调整,以反映因按市值计价选举而产生的任何收入或损失。如果美国持有人进行了有效的按市值计价选择,在我们是PFIC的每一年,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时确认的任何收益将被视为普通收入,损失将被视为普通损失,但仅限于先前因按市值计价选择而计入收入的净额。我们的ADS于2014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11日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我们的ADS从纽交所退市,随后在OTC Pink报价。按市值计价的选择仅适用于“可销售股票”,即根据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条例的定义,在每个日历季度至少十五(15)天内在合格交易所或其他市场上交易(微量数量除外)的股票。因此,如果我们的ADS仍然从纽约证券交易所退市,并且没有在合格的交易所或其他市场上市,如上所述,我们的ADS将不会被视为出于这些目的的“可上市股票”,美国持有人将没有资格就我们的ADS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
如果美国持有人对被归类为PFIC的公司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而该公司不再被归类为PFIC,则在该公司未被归类为PFIC的任何时期内,美国持有人将无需考虑上述按市值计价的收益或损失。
由于从技术上讲,无法对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较低级别的PFIC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因此就我们的ADS进行按市值计价选择的美国持有人可能会继续受制于关于该美国持有人在我们被归类为PFIC的任何非美国子公司的间接权益的一般PFIC规则。
我们不打算提供美国持有人进行合格的选举基金选举所需的信息,如果有这些信息,将导致与上述PFIC的一般税收待遇不同的税收待遇。
此外,如果美国持有人在我们是PFIC的任何纳税年度拥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该持有人通常需要提交美国IRS表格8621和美国财政部可能要求的其他信息。建议每个美国持有人咨询其税务顾问,了解如果我们被归类为或被归类为PFIC对该持有人的潜在税务后果,包括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举的可能性。
f. |
股息和支付代理 |
不适用。
g. |
专家声明 |
不适用。
h. |
展示文件 |
我们此前向SEC提交了经修订的F-1表格(注册号:333-194505)的注册声明,包括其中包含的招股说明书,以注册以ADS为代表的普通股的发行和销售与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相关。我们还向SEC提交了我们在F-6表格上的注册声明(注册号333-195067),以注册我们的ADS。
131
我们须遵守《交易法》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根据《交易法》,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报告和其他信息。具体而言,我们被要求每年提交一份20-F表格,不迟于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即12月31日。向SEC提交的所有信息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在SEC网站www.sec.gov上获得,或在SEC维护的公共参考设施中检查和复制,地址为100 F Street,N.E.,Washington,D.C. 20549。你可以要求文件的副本,在支付复制费后,通过写信给SEC。
我们将向我们的ADS的存托人摩根大通银行,N.A.提供我们的年度报告,其中将包括对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运营和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的审查,以及向我们的股东普遍提供的所有股东大会通知以及其他报告和通讯。存托人将向ADS持有人提供此类通知、报告和通讯,并应我们的要求,将向所有ADS记录持有人邮寄存托人从我们收到的任何股东大会通知中包含的信息。
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不受《交易法》规定季度报告和代理报表的提供和内容的规则的约束,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主要股东不受《交易法》第16条中包含的报告和短期利润回收条款的约束。
我们的网站是www.leju.com。在向SEC以电子方式提交每份报告后,我们会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在我们的网站上免费提供我们关于表格20-F的年度报告以及对此类报告的任何修订。此外,我们应要求向我们的股东和ADS持有人免费提供我们年度报告的电子或纸质副本。我们网站上包含的信息不属于向SEC提交或提供给SEC的本报告或任何其他报告的一部分。
i. |
子公司信息 |
有关我们子公司的清单,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j. |
向证券持有人提交的年度报告 |
不适用。
项目11.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利率风险
我们的利率风险敞口主要涉及原始期限为三个月或以下的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我们向银行借款一年所产生的利息支出。于2021年9月,我们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订立一年期人民币500万元的融资协议。该利率定价为比贷款最优惠利率高65个基点。银行借款是无担保和无抵押的。我们已于2022年9月偿还人民币500万元的借款。于2022年3月,我们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订立为期一年的人民币500万元的融资协议。该利率定价为比贷款最优惠利率高80个基点。银行借款是无担保和无抵押的。我们已于2023年3月偿还银行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我们没有使用任何衍生金融工具来管理我们的利息风险敞口。生息工具具有一定程度的利率风险。我们没有因为利率变化而面临重大风险。然而,我们未来的利息收入可能会因为市场利率的变化而低于预期。
外汇风险
我们几乎所有的收入和大部分开支都是以人民币计价的。我们不认为我们目前有任何重大的直接外汇风险,我们没有使用任何远期合约、货币借款或衍生工具来对冲此类风险敞口。尽管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总体上应该是有限的,但由于我们的业务价值实际上是以人民币计价的,而我们的ADS将以美元进行交易,因此贵公司对我们ADS的投资价值将受到美元与人民币之间汇率的影响。
132
人民币兑换成包括美元在内的外币,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有时显著且不可预测。人民币对包括美元在内的其他货币的币值受中国政治和经济状况的变化以及中国的外汇政策等影响。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政策会对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如果我们的经营需要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用于支付我们的普通股或ADS的股息,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对我们可获得的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以人民币或港元计价的现金余额为5390万美元,以美元计价的现金余额为50万美元。假设我们将截至2023年12月31日以美元计价的现金余额0.5百万美元按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1.00美元兑换人民币7.08 27元的汇率转换为人民币,则该现金余额将为人民币341万元。假设人民币对美元进一步升值1%,截至2023年12月31日,这一现金余额将减少至人民币337万元。假设人民币兑美元贬值1%,截至2023年12月31日,这一现金余额将增加至人民币344万元。
项目12.股票证券以外的证券的说明
a. |
债务证券 |
不适用。
b. |
认股权证及权利 |
不适用。
c. |
其他证券 |
不适用。
d. |
美国存托股票 |
我们的ADS持有者可能需要支付的费用和收费
存托人可以向每个被发行ADS的人收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股份存款发行、与股份分配、权利和其他分配有关的发行、根据美国宣布的股票股息或股票分割发行或根据合并、证券交换或影响ADS或已存入证券的任何其他交易或事件发行的发行,以及为提取已存入证券而交出ADS或其ADS因任何其他原因被取消或减少的每个人,每发行、交付、减少、取消或交出100份ADS(或其任何部分)5.00美元,视情况而定。存托人可以出售(通过公开或私下出售)在此类存款之前就股份分配、权利和/或其他分配而收到的足够的证券和财产,以支付此类费用。
ADR持有人、任何存取股份的一方或任何交出ADS的一方或向其发行ADS的一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美国宣布的股票股息或股票分割或股票交易所就ADS或所存证券或ADS的分配而发行)应承担以下额外费用,以适用者为准:
| ● | 每份ADR或ADR对经证明或直接登记的ADR的转让收取1.50美元的费用; |
| ● | 根据存款协议进行的任何现金分配,每ADS最高收取0.05美元的费用; |
133
| ● | 对于存托人在管理ADR时提供的服务,每个日历年(或其中的一部分)每ADS收取最高0.05美元的费用(该费用可在每个日历年定期收取,并应在存托人在每个日历年设定的记录日期或记录日期对ADR持有人进行评估,并应按照下一项后续规定中所述的方式支付); |
| ● | 存托人和/或其任何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人和代表持有人因遵守外汇管制条例或与外国投资有关的任何法律或法规而发生的费用、收费和开支)在为股份或其他已存入证券提供服务、出售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已存入证券)、交付已存入证券或与存托人或其托管人遵守适用法律有关的其他方面发生的费用、收费和开支的补偿费用,规则或条例(这些费用和收费应按比例向截至存托人设定的一个或多个记录日期的持有人评估,并应由存托人全权酌情通过向这些持有人开具账单或从一次或多次现金股息或其他现金分配中扣除此类费用的方式支付);证券分销(或与分销有关的证券销售)的费用,这种费用的数额相当于每份ADS发行费0.05美元,用于执行和交付ADS,而这些费用本应因存入此类证券(将所有此类证券视为股票)而收取,但哪些证券或出售该证券的净现金收益反而由存托人分配给有权获得这些证券的持有人; |
| ● | 股票转让或其他税收及其他政府收费; |
| ● | 因存放或交付股份而应贵方要求而产生的电缆费、电传费和传真费; |
| ● | 与存入或提取已存入证券有关的任何适用登记册上的已存入证券的转让登记的转让或登记费; |
| ● | 就外币兑换为美元而言,摩根大通银行应从该外币中扣除其和/或其代理人(可能是分部、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如此指定的与该等兑换有关的费用、开支和其他收费;和 |
| ● | 存托人为指导、管理和/或执行根据存款协议公开和/或私下出售证券而使用的存托人的任何部门、分支机构或关联机构的费用。 |
此类外币兑换,可由摩根大通 Bank,N.A.和/或其代理人担任委托人。
我们将根据我们与保存人之间不时签订的协议,支付保存人和保存人的任何代理人(托管人除外)的所有其他费用和开支。根据我们与保存人之间的协议,上述费用可能会不时修改。
134
保存人向我们作出的费用及其他付款
我们的保存人已同意根据我们和保存人可能不时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向我们偿还与建立和维护ADR计划相关的某些费用。存托人可以根据我们和存托人可能不时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向我们提供就ADR计划或其他方式收取的固定金额或部分存托人费用。存托人直接向为退出目的而存入股票或交出ADS的投资者或向为其代理的中介机构收取其发行和注销ADS的费用。存托人通过从分配的金额中扣除这些费用或通过出售部分可分配财产来支付费用来收取向投资者进行分配的费用。存托人可以从现金分配中扣除、直接向投资者开单或者向代为记账的参与者记账式系统账户收取其存管服务年费。存托人一般会抵销向ADS持有人进行的分配所欠的金额。但是,如果不存在分配,并且存托人未及时收到所欠款项,则存托人可以拒绝向未支付所欠费用和开支的持有人提供任何进一步的服务,直到这些费用和开支已经支付。根据存托人的酌处权,根据存管协议所欠的所有费用和收费应提前到期和/或在存托人宣布拖欠时到期。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从存托人处获得的与建立和维护ADS计划相关的费用偿还为零。
135
第二部分
项目13.违约、拖欠股息和拖欠
没有。
项目14.对证券持有人权利和所得款项用途的重大修改
没有。
项目15.控制和程序
披露控制和程序
截至本年度报告所涉期间结束时,我们的管理层在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参与下,根据《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的含义,对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基于这一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本年度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时,我们现有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是有效的,可以合理保证,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和提供的报告中要求我们披露的信息在SEC规则和表格规定的时间段内得到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以及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要求我们披露的信息被积累并传达给我们的管理层,包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以便及时做出有关所需披露的决定。
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报告
我们的管理层负责建立和维护对财务报告的充分内部控制(定义见《交易法》规则13a-15(f))。我们的内部控制系统旨在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已公布的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公允列报提供合理保证。所有的内部控制制度,无论设计得多么好,都有先天的局限性。因此,即使那些被确定为有效的系统也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错报,只能在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方面提供合理保证。此外,对未来期间的任何有效性评估的预测都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由于条件的变化,控制可能变得不充分,或者政策或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恶化。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则的要求,我们的管理层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在进行这一评估时,它使用了Treadway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年)内建立的标准。
基于这一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本年度报告不包括我公司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因为我们作为《交易法》第12b-2条所定义的“非加速申报人”,不需要我们的外部审计师提供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根据《就业法案》的定义,我们曾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结束时,我们已不再是一家。我们利用了适用于非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其他上市公司的某些豁免要求,其中最重要的是,没有被要求遵守第404节的审计师证明要求。尽管我们不再是“新兴成长型公司”,但作为《交易法》第12b-2条所定义的“非加速申报人”,我们仍然没有被要求拥有外部审计师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136
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有可能,如果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该会计师可能已经发现了重大弱点和缺陷,或者如果它对我们的内部控制或我们的控制的记录、设计、操作或审查水平不满意,或者如果它对要求的解释与我们不同,则可能会出具保留报告。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
除上述情况外,在2023年期间,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没有发生任何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
项目16. [保留]
项目16A.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乐居董事会已确定,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乐居没有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乐居董事会承担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和职责。我们认为,考虑到乐居目前的规模,保留一位有资格成为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独立董事成本过高且负担沉重。
项目16B.道德守则
我们的董事会通过了适用于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员工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我们已在F-1表格(编号:333-194505)上提交了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作为我们注册声明的附件,该准则也可在我们的官方网站ir.leju.com的投资者关系部分下查阅。
项目16C.主计长费用和服务
下表列出了我们的主要外聘核数师YU CPA在所示期间提供的某些专业服务按以下指定类别划分的费用总额。在下文所示期间,我们没有向我们的审计师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
2023 |
|
审计费用(1)-YU注册会计师 |
560,000 |
580,000 |
||
注意事项:
| (1) | “审计费用”是指我们的主要审计师为审计我们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查我们的比较中期财务报表而提供的专业服务所收取的总费用。 |
我们审计委员会的政策是预先批准外部审计师提供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包括审计服务、审计相关服务、税务服务和上述其他服务,但审计委员会在审计完成前批准的微量服务除外。
项目16D.Exemptions of the Listing Standards for Audit Committees
没有。
137
项目16e.发行人和关联购买者购买股票证券
2023年11月14日,我们宣布了一项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被授权以ADS的形式回购我们自己的普通股,在此后截至2024年11月13日的12个月期间,总价值最高可达200万美元。截至2024年3月31日,我们根据该计划在公开市场上以6.20万美元购买了总计52,334份ADS,加权平均价格为每份ADS 1.18美元,包括回购佣金。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述期间回购的一些信息。
(c)共计 |
||||||||
数量 |
(d)最大 |
|||||||
ADS |
美元价值 |
|||||||
购买为 |
可能的ADS |
|||||||
(a)共计 |
部分公开 |
尚未 |
||||||
数量 |
(b)平均 |
宣布 |
已购买 |
|||||
ADS |
已付价格 |
计划或 |
根据计划 |
|||||
期 |
|
已购买 |
|
每ADS(美元) |
|
节目 |
|
或程序 |
2023年11月1日– 11月30日 |
|
41,934 |
|
1.15 |
|
41,934 |
|
1,951,981.37 |
2023年12月1日– 12月31日 |
|
10,400 |
|
1.34 |
|
10,400 |
|
1,938,015.21 |
合计 |
|
52,334 |
|
不适用 |
|
52,334 |
|
不适用 |
项目16F.Change in registrant’s certifying account
不适用。
项目16G.corporate governance
不适用。
项目16H.Mine安全披露
不适用。
项目16一.关于阻止检查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披露。
不适用。
项目16J.内幕交易政策
不适用。
项目16K.cybersecurity
风险管理和战略
我们实施了评估、识别和管理来自网络安全威胁的物质风险以及监测物质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检测、缓解和补救的健全流程。我们还将网络安全风险管理融入到我们的整体企业风险管理体系中。
138
我们建立了动态多层次的网络安全防御体系,有效缓解内外部网络威胁。这一综合系统横跨多个安全域,包括网络、主机、应用层。它集威胁防御、持续监控、深度分析、快速响应等一系列安全能力,以及战略欺骗和反制等功能于一体。我们管理网络安全风险和保护敏感数据的方法是多方面的,包括技术保障、程序协议、对我们公司网络的严格监控计划、对我们的安全措施进行持续的内部和外部评估、坚实的事件响应框架,以及为我们的员工定期举办的网络安全培训课程。我们的IT部门积极参与对我们的应用程序、平台和基础设施的持续监控,以确保及时识别和应对潜在问题,包括新出现的网络安全威胁。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没有经历任何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发现任何已影响或合理可能对我们、我们的业务战略、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网络安全威胁。
治理
我们的董事会负责监督我们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我们的董事会应(i)保持对我们公司当前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与网络安全事项相关的披露的监督,(ii)每季度审查我们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和网络安全官或网络安全风险管理官提出的任何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重大风险状态的更新,以及相关的披露问题(如有),以及(iii)审查我们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官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中有关网络安全事项的披露。
在管理层面,我们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官员负责评估、识别和管理来自网络安全威胁对我们公司的重大风险,并监测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检测、缓解和补救。我们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官员每季度向我们的董事会报告(i)任何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网络安全威胁对我们公司造成的重大风险的状态的更新,以及相关的披露问题(如有),以及(ii)我们在表格20-F的年度报告中关于网络安全事项的披露。
如果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我们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官员将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内部评估,如果确定该事件可能是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我们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官员将在适当的范围内及时向我们的披露委员会、我们的董事会以及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和外部法律顾问报告事件和评估结果。我局网络安全风险管理人员应编制网络安全事件的披露材料,供披露委员会和董事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必要)审议批准后,再向社会传播。
139
第三部分
项目17.财务报表
我们选择根据项目18提供财务报表。
项目18.财务报表
乐居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综合财务报表载于本年度报告末。
项目19.展览
140
附件编号 |
|
文件说明 |
|---|---|---|
4.6 |
||
4.7 |
||
4.8 |
||
4.9 |
||
4.10 |
||
4.11 |
||
4.12 |
||
4.13 |
||
4.14 |
||
4.15 |
||
4.16 |
||
4.17 |
||
4.18 |
||
141
附件编号 |
|
文件说明 |
|---|---|---|
4.19 |
||
4.20 |
||
4.21 |
||
4.22 |
||
4.23 |
||
4.24 |
||
4.25 |
||
4.26 |
||
4.27 |
||
4.28 |
||
4.29 |
||
4.30 |
||
142
附件编号 |
|
文件说明 |
|---|---|---|
4.31 |
||
4.32 |
||
4.33 |
||
4.34 |
||
4.35 |
||
4.36 |
||
4.37 |
||
4.38 |
||
4.39 |
||
4.40 |
||
4.41 |
||
4.42 |
||
143
附件编号 |
|
文件说明 |
|---|---|---|
4.43 |
||
4.44 |
注册人与新浪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签订的注册权协议(通过参考我们于2017年4月21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36396)的附件 4.42并入本文) |
|
4.45* |
||
8.1* |
||
11.1 |
注册人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通过参考F-1表格(文件编号:333-194505)上的注册声明(经修订,最初于2014年3月12日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附件 99.1并入本文) |
|
12.1* |
||
12.2* |
||
13.1** |
||
13.2** |
||
15.1* |
||
15.2* |
||
16.1 |
||
97.1* |
||
101.INS * |
内联XBRL实例文档 |
|
101.SCH *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方案文档 |
|
101.CAL *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计算linkbase文档 |
|
101.DEF * |
内联XBRL分类学扩展定义linkbase文档 |
|
101.LAB *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标签Linkbase文档 |
|
101.PRE * |
内联XBRL分类学扩展演示linkbase文档 |
|
104* |
封面页交互式数据文件(内嵌在内联XBRL文档中) |
*随函提交
* *随函提供
144
签名
注册人特此证明,其符合表格20-F提交的所有要求,并已妥为安排并授权以下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年度报告。
LEJU控股有限公司 |
|||
签名: |
/s/贺寅宇 |
||
姓名: |
贺寅宇 |
||
职位: |
董事兼首席执行官 |
||
日期:2024年5月14日 |
|||
145
F-1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致股东及董事会
乐居控股有限公司
对财务报表的意见
我们审计了所附的乐居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其可变利益实体(统称“集团”)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的相关合并经营报表、综合收益(亏损)、权益变动及现金流量报表,以及相关附注(统称“合并财务报表”)。我们认为,综合财务报表按照美利坚合众国公认会计原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列报集团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三年各年度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强调事项-持续经营
所附综合财务报表乃假设集团持续经营而编制。如综合财务报表附注2(b)所述,集团已累积重大经营亏损,且尚未产生有利的营运资金及经营现金流。这些情况对其持续经营的能力提出了重大质疑。管理层关于这些事项的计划也在附注2(b)中说明。合并财务报表不包括这种不确定性结果可能导致的任何调整。
意见依据
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由集团管理层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根据我们的审计对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被要求对集团具有独立性。
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进行了审计。这些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审计,以就合并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本集团无须对其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我们亦未受聘进行审计。作为我们审计的一部分,我们被要求了解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但目的不是对集团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因此,我们不表示这种意见。
我们的审计包括执行程序以评估合并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以及执行应对这些风险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在测试的基础上审查有关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数额和披露的证据。我们的审计还包括评估管理层所使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大估计,以及评估合并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方式。我们认为,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关键审计事项
下文通报的关键审计事项是由当前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审计产生的事项,该事项已传达或要求传达给审计委员会,并且(i)涉及对合并财务报表具有重要意义的账目或披露,以及(ii)涉及我们特别具有挑战性、主观或复杂的判断。关键审计事项的沟通不会以任何方式改变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整体意见,我们也不会通过传达下文的关键审计事项,就关键审计事项或与其相关的账目或披露提供单独意见。
F-2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定金、其他应收款和应收关联方款项的当期预期信用损失备抵(“CECL”)。
如合并财务报表附注2(y)所述,本集团自2020年1月1日起采用会计准则更新(ASU)2016-13,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编纂为会计准则编纂专题326),其中要求对以摊余成本持有的金融工具的当期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计量和确认。集团管理层根据各自应收款的信用风险,估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合同资产、押金、其他应收款以及应收关联方款项的CECL备抵为1.2054亿美元。这些应收款对存在质押信用风险的客户(质押类客户)进行个别评估,信用风险高的(高风险类客户)和剩余的(正常风险类客户)采用拨备矩阵进行集体评估。备抵金额已根据历史结算模式、债务人过往违约经历、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整体经济环境,以及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对当前和未来环境发展的评估,按资产账面值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估计的差额计量。这些程序还包括集团聘用的具有专门技能的专业人员的参与。
由于对集团综合财务状况的重要性以及在评估这些应收款的CECL时涉及主观判断和管理层估计,我们已将CECL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保证金、其他应收款以及应收关联方款项的备抵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
处理该事项涉及就形成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总体意见履行程序和评估审计证据。我们应对CECL备抵风险的审计程序包括(i)获得理解并评估管理层制定信用损失备抵的方法;(ii)评估估值模型的适当性;(iii)在抽样基础上测试管理层在计算CECL时的基本投入的准确性,包括账龄报告、历史核销和回收、借款人的财务信息。(iv)评估管理层为估计信用损失备抵而作出的重大假设和判断的合理性,包括通过将个别评估客户(质押类型客户,高风险型客户)和正常风险型客户分成不同类别,拨备矩阵中每个类别应用的估计损失率基础(参考历史违约率)和特定的个别重大借款人,以及前瞻性信息和;(v)评估本集团聘请的专家的能力、能力和客观性。
F-3
持续经营评估
本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按综合财务报表附注2(b)所述的持续经营会计基础编制。本集团已在其财务报表附注中讨论到,其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对于集团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疑问,有一个关键判断。
集团编制了未来现金流量预测,其中涉及对未来市场状况、未来经济状况下的收入和现金流产生能力、正在进行和计划进行的员工缩编等关键变量的重大判断和估计。
审计上述集团的持续经营评估是复杂的,并涉及高度的审计师判断,以评估集团持续经营分析中使用的现金流量预测、潜在融资活动和其他假设的合理性。如果全球金融市场和经济状况一直并将继续因宏观经济、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和一系列不可预测的事件而波动,本集团执行平衡现金流管理和潜在融资交易的能力尤其具有判断力。
处理该事项涉及就形成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总体意见履行程序和评估审计证据。除其他外,我们的审计程序包括:(i)通过将管理层使用的假设与历史业绩、经济和行业指标以及公开可得信息进行比较,评估模型中用于估计自我们发表意见之日起未来12个月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管理层假设和方法;(ii)评估关键假设,包括现金流量预测中与收入和重大付款的时间有关的假设,将其与后续期间的可用收入数据、现有支出支付水平进行比较,和公开的市场数据;(iii)将假设与减值评估中使用的假设进行比较,例如针对长期资产;(iv)对关键假设进行敏感性分析,以确定其对未来现金流量预测的影响;(v)评估本集团关于持续经营评估的披露是否充分。
/s/Yu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P.C。 |
|
|
|
我们自2020年起担任集团核数师。 |
|
纽约,纽约 |
|
2024年5月14日 |
|
F-4
LEJU控股有限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
(除股份数据外,以美元计)
12月31日, |
||||
|
2022 |
|
2023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当前资产: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123,378,034 |
48,204,096 |
||
受限制现金 |
4,270,695 |
6,149,118 |
||
应收账款,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分别扣除备抵111,848,582美元和103,977,555美元 |
3,407,877 |
1,717,150 |
||
客户存款,扣除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备抵后分别为3878996美元和3206238美元 |
3,860,127 |
60,075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预付费用和其他流动资产,分别扣除备抵555,963美元和363,880美元 |
6,110,770 |
4,411,773 |
||
应收关联方款项,扣除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备抵后分别为743美元和12995675美元 |
2,475,800 |
18,880,597 |
||
流动资产总额 |
143,503,303 |
79,422,809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14,204,363 |
9,931,956 |
||
无形资产,净值 |
12,458,175 |
1,790,070 |
||
使用权资产 |
18,943,473 |
9,943,411 |
||
递延税项资产,净额 |
25,457,487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扣除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备抵后分别为120,130美元和106,660美元 |
1,544,658 |
1,102,985 |
||
总资产 |
216,111,459 |
102,191,231 |
||
负债和权益 |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包括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VIE无追索权乐居的短期借款分别为零和零) |
717,915 |
— |
||
应付账款(包括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无追索权的合并VIE应付账款分别为653700美元和36210美元) |
653,700 |
36,210 |
||
应计工资和福利费用(包括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不求助于乐居的综合VIE的应计工资和福利费用分别为10717186美元和5244295美元) |
12,728,091 |
6,875,651 |
||
应交所得税(包括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不追索乐居的合并VIE应交所得税分别为零和零) |
25,202,771 |
— |
||
其他应缴税款(包括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无追索权的合并VIE的其他应缴税款分别为8684712美元和6654473美元) |
9,695,893 |
7,129,280 |
||
应付关联方款项(包括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应付不追索乐居的综合VIE关联方款项分别为668153美元和1496517美元) |
4,804,591 |
1,496,517 |
||
客户垫款(包括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无追索权的综合VIE客户垫款分别为43096996美元和39858256美元) |
43,100,136 |
39,924,941 |
||
租赁负债,流动(包括租赁负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无追索权的合并VIE的流动分别为5013721美元和3026771美元) |
5,037,796 |
3,026,771 |
||
应计营销和广告费用(包括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不求助于乐居的合并VIE的应计营销和广告费用分别为29533704美元和27027664美元) |
29,988,108 |
27,437,583 |
||
其他流动负债(包括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没有追索乐居的综合VIE的其他流动负债分别为10,317,192美元和6,955,252美元) |
12,264,895 |
8,756,053 |
||
流动负债合计 |
144,193,896 |
94,683,006 |
||
递延税项负债(包括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无追索权的合并VIE的递延税项负债分别为435,848美元和383,124美元) |
3,517,837 |
824,771 |
||
租赁负债,非流动(包括租赁负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无追索权的合并VIE的非流动分别为15,400,328美元和7,979,349美元) |
15,439,595 |
7,979,349 |
||
负债总额 |
163,151,328 |
103,487,126 |
||
承付款项和或有事项(附注14) |
||||
股东权益(赤字): |
||||
普通股(面值0.00 1美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分别授权1,000,000,000股、已发行和流通股137,172,601股和137,839,249股 |
137,173 |
137,839 |
||
额外实收资本 |
803,300,763 |
805,105,876 |
||
库存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分别为零和5.2334亿股 |
— |
(60,930) |
||
累计赤字 |
(738,602,296) |
(794,536,455) |
||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
(11,601,054) |
(11,819,819) |
||
乐居控股有限公司股东权益合计(赤字) |
53,234,586 |
(1,173,489) |
||
非控股权益 |
(274,455) |
(122,406) |
||
总股本(赤字) |
52,960,131 |
(1,295,895) |
||
总负债和权益(赤字) |
216,111,459 |
102,191,231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5
LEJU控股有限公司
综合业务报表
(除股份数据外,以美元计)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收入 |
||||||
电子商务 |
|
411,097,123 |
278,463,695 |
266,134,068 |
||
网络广告 |
|
122,522,232 |
64,707,215 |
50,720,362 |
||
上市 |
|
497,615 |
11,274 |
— |
||
净收入总额 |
|
534,116,970 |
343,182,184 |
316,854,430 |
||
收入成本 |
|
(55,800,726) |
(30,603,426) |
(23,094,753) |
||
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 |
|
(645,623,660) |
(418,501,176) |
(349,560,513) |
||
其他营业收入(亏损),净额 |
|
560,394 |
297,663 |
(2,940,023) |
||
经营亏损 |
|
(166,747,022) |
(105,624,755) |
(58,740,859) |
||
利息收入,净额 |
|
3,130,211 |
2,334,540 |
1,260,896 |
||
其他收入(亏损),净额 |
|
208,875 |
1,496,392 |
(74,190) |
||
税前亏损及附属公司股权亏损 |
|
(163,407,936) |
(101,793,823) |
(57,554,153) |
||
所得税优惠 |
|
13,497,784 |
12,120,235 |
1,781,581 |
||
附属公司股权亏损前亏损 |
|
(149,910,152) |
(89,673,588) |
(55,772,572) |
||
附属公司股权亏损,税后净额为零 |
|
(13,871) |
(17,089) |
— |
||
净亏损 |
|
(149,924,023) |
(89,690,677) |
(55,772,572) |
||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收益(亏损) |
|
1,009,512 |
(22,483) |
161,587 |
||
归属于乐居控股有限公司股东的净亏损 |
|
(150,933,535) |
(89,668,194) |
(55,934,159) |
||
每ADS亏损1: |
||||||
基本 |
(11.05) |
(6.54) |
(4.07) |
|||
摊薄 |
(11.05) |
(6.54) |
(4.07) |
|||
用于计算每ADS亏损的股份 |
||||||
基本 |
13,665,216 |
|
13,704,238 |
|
13,754,135 |
|
摊薄 |
13,665,216 |
|
13,704,238 |
|
13,754,135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12022年5月10日,乐居宣布将其美国存托股(“ADS”)改为普通股(“Share”)比例,由一(1)份ADS代表一(1)股改为一(1)份ADS代表十(10)股。ADS比率变动自2022年5月20日起生效。对乐居的ADS持有者而言,ADS比率的变化与一比十的反向ADS拆分具有相同的效果。ADS比率变动对乐居的基础股份没有影响。2021年每ADS亏损已作相应追溯调整。
F-6
LEJU控股有限公司
合并
综合收益(亏损)报表
(单位:美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净亏损 |
|
(149,924,023) |
(89,690,677) |
(55,772,572) |
||
其他综合收益(亏损),税后净额为零: |
||||||
外币换算调整 |
|
4,282,498 |
(10,232,583) |
(228,303) |
||
综合损失 |
|
(145,641,525) |
(99,923,260) |
(56,000,875) |
||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综合收益(亏损) |
|
1,021,108 |
(78,314) |
152,049 |
||
|
||||||
乐居控股有限公司股东应占综合亏损 |
|
(146,662,633) |
(99,844,946) |
(56,152,924)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7
LEJU控股有限公司
合并权益变动表(赤字)
(除股份数据外,以美元计)
乐居合计 |
||||||||||||||||||||||
持股 |
||||||||||||||||||||||
累计 |
有限 |
|||||||||||||||||||||
额外 |
其他 |
股东’ |
非- |
|||||||||||||||||||
实缴 |
累计 |
综合 |
订阅 |
股权 |
控制 |
总股本 |
||||||||||||||||
|
普通股 |
库存股票 |
|
资本 |
|
赤字 |
|
收入(亏损) |
|
应收款项 |
|
(赤字) |
|
利益 |
|
(赤字) |
||||||
|
数 |
|
$ |
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1年1月1日余额 |
136,326,020 |
|
136,326 |
— |
— |
|
799,536,607 |
|
(498,000,567) |
|
(5,695,204) |
(50,286) |
295,926,876 |
(1,141,916) |
294,784,960 |
|||||||
净收入(亏损) |
— |
— |
— |
— |
— |
(150,933,535) |
— |
|
— |
|
(150,933,535) |
|
1,009,512 |
|
(149,924,023) |
|||||||
股份补偿 |
— |
— |
— |
— |
|
1,657,278 |
|
— |
|
— |
|
— |
|
1,657,278 |
|
— |
|
1,657,278 |
||||
限制性股票归属 |
349,999 |
350 |
— |
— |
(350) |
— |
— |
— |
— |
— |
— |
|||||||||||
行使购股权 |
146,582 |
147 |
— |
— |
207,878 |
— |
— |
50,286 |
258,311 |
— |
258,311 |
|||||||||||
出售非控股权益 |
— |
— |
— |
— |
|
75,333 |
|
— |
|
— |
|
— |
|
75,333 |
|
(75,333) |
|
— |
||||
外币换算调整 |
— |
— |
— |
— |
— |
— |
4,270,902 |
— |
4,270,902 |
11,596 |
4,282,498 |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136,822,601 |
136,823 |
— |
— |
801,476,746 |
(648,934,102) |
(1,424,302) |
— |
151,255,165 |
(196,141) |
151,059,024 |
|||||||||||
净亏损 |
— |
— |
— |
— |
— |
(89,668,194) |
— |
— |
(89,668,194) |
(22,483) |
(89,690,677) |
|||||||||||
股份补偿 |
— |
— |
— |
— |
1,824,367 |
— |
— |
— |
1,824,367 |
— |
1,824,367 |
|||||||||||
限制性股票归属 |
350,000 |
350 |
— |
— |
(350) |
— |
— |
— |
— |
— |
— |
|||||||||||
外币换算调整 |
— |
— |
— |
— |
— |
— |
(10,176,752) |
— |
(10,176,752) |
(55,831) |
(10,232,583) |
|||||||||||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137,172,601 |
137,173 |
— |
— |
803,300,763 |
(738,602,296) |
(11,601,054) |
— |
53,234,586 |
(274,455) |
52,960,131 |
|||||||||||
净收入(亏损) |
— |
— |
— |
— |
— |
(55,934,159) |
— |
— |
(55,934,159) |
161,587 |
(55,772,572) |
|||||||||||
股份补偿 |
— |
— |
— |
— |
1,765,781 |
— |
— |
— |
1,765,781 |
— |
1,765,781 |
|||||||||||
库存股票 |
— |
— |
(52,334) |
(60,930) |
— |
— |
— |
— |
(60,930) |
— |
(60,930) |
|||||||||||
限制性股票归属 |
266,668 |
266 |
— |
— |
(266) |
— |
— |
— |
— |
— |
— |
|||||||||||
行使购股权 |
399,980 |
400 |
— |
— |
39,598 |
— |
— |
— |
39,998 |
— |
39,998 |
|||||||||||
外币换算调整 |
— |
— |
— |
— |
— |
— |
(218,765) |
— |
(218,765) |
(9,538) |
(228,303) |
|||||||||||
2023年12月31日余额 |
137,839,249 |
137,839 |
(52,334) |
(60,930) |
805,105,876 |
(794,536,455) |
(11,819,819) |
— |
(1,173,489) |
(122,406) |
(1,295,895)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8
LEJU控股有限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美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2022 |
2023 |
|||
|
|
|
||||
经营活动: |
||||||
净亏损 |
|
(149,924,023) |
(89,690,677) |
(55,772,572) |
||
调整以调节净收入(亏损)与经营活动提供/(用于)的净现金: |
||||||
折旧及摊销 |
|
13,369,416 |
12,582,314 |
12,030,029 |
||
附属公司股权亏损 |
|
13,871 |
17,089 |
— |
||
信贷损失备抵 |
|
111,267,396 |
13,743,558 |
8,318,386 |
||
股份补偿 |
|
1,657,278 |
1,824,367 |
1,765,781 |
||
有价证券未实现亏损(收益) |
1,722,700 |
— |
— |
|||
非现金租赁费用 |
4,860,980 |
4,519,231 |
3,024,351 |
|||
利息支出 |
9,147 |
51,972 |
1,534 |
|||
处置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损失(收入) |
|
(98,699) |
29,844 |
1,309,239 |
||
其他 |
167,579 |
— |
(87,842) |
|||
经营性资产负债变动情况: |
||||||
应收账款 |
61,918,496 |
24,213,386 |
5,294,754 |
|||
合同资产 |
|
458,775 |
1,603,704 |
— |
||
客户存款 |
469,505 |
(6,614,821) |
4,548,075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5,165,007 |
1,437,931 |
(29,509,912) |
||
有价证券 |
1,369,581 |
1,185,893 |
— |
|||
使用权资产 |
(2,604,610) |
(53,555) |
5,975,711 |
|||
预付费用及其他流动资产 |
|
(17,241,261) |
19,816,231 |
1,550,761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64,497 |
(258,462) |
460,160 |
||
应付账款 |
|
(1,228,688) |
(909,353) |
(598,631) |
||
应计工资和福利费用 |
|
(7,872,273) |
(8,174,397) |
(5,673,703) |
||
应交所得税 |
|
(2,134,475) |
(33,249,906) |
(24,433,064) |
||
其他应交税费 |
|
(3,271,899) |
(7,783,636) |
(2,615,300)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526,038 |
(2,827,332) |
(3,308,074) |
||
租赁负债,流动 |
120,414 |
(543,852) |
(2,011,025) |
|||
其他流动负债和应计费用 |
|
(44,291,642) |
(55,071,737) |
(9,017,232)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9,569,781) |
22,666,371 |
25,245,257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2,522,902) |
(2,491,596) |
(2,686,149) |
|||
租赁负债,非流动 |
(2,289,230) |
(3,998,292) |
(7,460,246) |
|||
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39,888,803) |
(107,975,725) |
(73,649,712) |
||
投资活动: |
||||||
物业及设备及无形资产的按金及购买款项 |
|
(1,115,482) |
(139,795) |
(46,280) |
||
处置财产和设备的收益 |
|
797,174 |
146,147 |
2,627,334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318,308) |
6,352 |
2,581,054 |
||
融资活动: |
||||||
行使期权所得款项 |
258,311 |
— |
39,998 |
|||
短期借款收益 |
784,230 |
746,990 |
— |
|||
偿还短期借款 |
— |
(746,990) |
(717,915) |
|||
支付短期借款利息 |
(9,147) |
(51,972) |
(1,534) |
|||
回购股份 |
— |
— |
(60,930) |
|||
筹资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
|
1,033,394 |
(51,972) |
(740,381) |
||
汇率变动对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
5,862,923 |
(16,725,828) |
(1,486,476)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净减少额 |
|
(33,310,794) |
(124,747,173) |
(73,295,515) |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
285,706,696 |
252,395,902 |
127,648,729 |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
252,395,902 |
127,648,729 |
54,353,214 |
||
补充披露现金流信息: |
||||||
缴纳的所得税 |
|
1,358,100 |
141,144 |
454,376 |
||
支付的利息费用 |
9,147 |
51,972 |
1,534 |
|||
取得使用权资产产生的租赁负债的非现金信息 |
|
2,064,279 |
2,783,430 |
601,633 |
||
非现金投融资活动: |
||||||
与业务处置有关的额外实缴资本增加/(减少) |
75,333 |
— |
— |
|||
就业务处置确认的非控股权益 |
(75,333) |
— |
— |
|||
与合并资产负债表金额的对账: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250,313,799 |
123,378,034 |
48,204,096 |
|||
受限制现金 |
2,082,103 |
4,270,695 |
6,149,118 |
|||
现金流量表中显示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合计 |
252,395,902 |
127,648,729 |
54,353,214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9
LEJU控股有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单位:美元)
1.组织和主要活动
乐居控股有限公司(“公司”或“乐居”)于2013年11月20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为一家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透过其附属公司及综合可变利益实体(“VIE”),主要从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房地产及家居行业提供在线广告、电子商务服务及上市服务。本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合并VIE统称为“集团”。
易居(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易居控股”)为公司的母公司,自公司注册成立至2016年12月30日止。易居控股、旗下子公司及VIE,不含集团,统称“易居”。2016年12月30日,易居控股回购了SINA Corporation(“SINA”)持有的全部普通股,总对价包括40,651,187股乐居普通股和129,038,150美元现金。由于此次交易,易居控股不再是乐居的控股股东,但仍为第一大股东,而新浪自2016年12月30日起成为乐居的主要股东。易居控股由周忻先生最终控制。
2020年11月4日,易居(中国)企业控股有限公司(“易居企业”)向周忻先生及其若干关联实体(“周方”)购买(i)51,925,996股乐居普通股,向新浪购买(ii)24,475,251股乐居普通股。这些交易完成后,易居企业获得乐居76,401,247股普通股的实益所有权,乐居成为易居企业的子公司。新浪仍将是乐居的主要股东。
2021年11月24日,TM Home Limited(“TM Home”),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由易居企业和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拥有70.23%和29.77%,完成向易居企业收购乐居的76,401,247股普通股。这些交易完成后,乐居成为TM家居的子公司,此后该公司也由易居企业控股。新浪仍是乐居的主要股东。2023年8月15日,易居企业向Alibaba Investment Limited认购TM Home若干股份。因此,TM家居由易居企业及Alibaba Investment Limited自那时起分别拥有约89.207%及10.793%。
下表列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主要子公司及合并VIE:
|
日期 |
|
地点 |
|
百分比 |
|
|
|
注册成立 |
|
注册成立 |
|
所有权 |
|
|
上海新浪乐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新浪乐居”) |
08/5/08 |
|
中国 |
|
100 |
% |
|
易居城市再购房房地产中介(上海)有限公司(“城市再购房”) |
10年3月4日 |
|
中国 |
|
100 |
% |
|
上海易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易越”) |
2011年9月16日 |
|
中国 |
|
100 |
% |
|
北京迈腾丰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迈腾”) |
2012年1月4日 |
|
中国 |
|
84 |
% |
|
北京易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乐居”) |
2008年2月13日 |
|
中国 |
|
VIE |
||
上海乐居方浩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乐居方浩”)(原名上海易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11年12月5日 |
|
中国 |
|
VIE |
||
北京嘉聚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嘉聚酒”) |
2012年3月22日 |
|
中国 |
|
VIE |
2.主要会计政策摘要
(a)列报依据
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利坚合众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和列报的。
歼10
(b)流动性和持续经营
本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预期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和清算负债。截至2023年12月31日,集团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为4820万美元,受限制现金为615万美元,营运资金为负1526万。集团还产生了5874万美元的经营亏损,截至该日止年度的经营现金流出额为7365万美元。集团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现金水平可能不足以支付自这些综合财务报表发布之日起未来十二个月的经营活动。从受疫情影响的时期开始,由于集团的许多开发商客户不得不长时间关闭其项目销售中心和展厅,房地产交易量显着减少。这对集团的电子商务服务造成不利影响,许多房地产开发商也缩减了在线广告支出。尽管中国在2022年底开始修改新冠肺炎零政策,但2023年的经济环境和房地产市场仍未恢复。客户仍需时间从疫情的经济影响中恢复,为集团未来收入带来重大不确定性。
这些因素令人对集团自该等综合财务报表发布之日起未来十二个月持续经营的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管理层旨在缓解对集团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疑虑的计划包括试图提高其业务盈利能力,即从其运营中产生足够现金流以及时满足其运营需求的能力。管理层计划无法缓解对集团持续经营能力的实质性疑虑。无法保证集团将成功实现其战略计划,无法保证集团未来的资本筹集将足以支持其持续运营,也无法保证任何额外融资将及时获得或以可接受的条款获得(如果有的话)。如果集团无法筹集足够的资金或发生事件或情况,以致集团不符合其战略计划,将对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量和实现其预期业务目标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综合财务报表的编制假设集团将持续经营,因此不包括可能因这种不确定性的结果而导致的任何调整。
(c)合并基础
合并财务报表包括乐居、其主要拥有的附属公司及其VIE、北京乐居、方浩及北京嘉居酒的财务报表。所有公司间交易和余额已在合并中消除。
集团评估其在私营公司的每项权益,以确定被投资方是否为VIE,如果是,集团是否为该VIE的主要受益人。在确定集团是否为主要受益人时,集团考虑集团(1)是否有权指挥对VIE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活动,以及(2)是否获得VIE可能对VIE具有重大意义的经济利益。如果被视为主要受益人,集团将合并VIE。
VIE安排
中国法规目前禁止或限制外资拥有提供互联网内容和广告服务的公司。为遵守这些规定,集团通过其VIE及其子公司提供此类活动。为向集团提供对其VIE及其附属公司的有效控制及收取实质上所有经济利益的能力,公司的若干附属公司上海新浪乐居、上海易悦及北京麦腾(统称“外资拥有的附属公司”)分别与北京乐居、乐居方浩及北京嘉居酒(统称“VIE”)及其各自股东订立一系列合约安排,概述如下:
外资持股 |
||||||
外籍人士姓名 |
子公司’ |
|||||
拥有 |
经济所有权 |
|
||||
子公司 |
|
VIES的 |
|
VIE名称 |
|
VIE的活动 |
上海新浪乐居 |
|
|
% |
北京乐居 |
|
经营网络广告及上市业务 |
上海怡悦 |
|
|
% |
乐居方浩 |
|
经营电商业务 |
北京迈腾 |
|
|
% |
北京佳居酒 |
|
运营线上家居业务 |
F-11
这些VIE持有开展禁止或限制公司外资所有权的互联网内容和广告服务活动所需的必要许可证和许可。此外,这些VIE持有经营此类业务所需的租赁和其他资产,并产生了集团的大部分收入。
将VIE的经济利益转让给集团的协议
独家咨询和技术支持协议。根据外资子公司与各自VIE之间的独家咨询和技术支持协议,外资子公司向各自的VIE提供一系列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并有权获得相关费用。这份排他性技术支持协议的期限将在VIE解散时到期。除非本协议明确规定,未经外资子公司事先书面同意,VIE不得聘请任何第三方提供外资子公司根据本协议提供的服务。
对VIE提供有效控制的协议
独家认购期权协议。VIE各股东已与各自的外国拥有的附属公司订立独家认购期权协议。根据该等协议,VIE的各股东均已向各自的外国拥有的子公司或其指定人授予不可撤销和无条件的选择权,以在当时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酌情收购该股东在VIE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收购VIE全部股权的代价将等于VIE的注册资本,如中国法律规定代价高于注册资本,代价将为中国法律许可的最低金额。此外,VIE不可撤销且无条件地授予各自的外国拥有的子公司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购买VIE的全部或部分资产的独家选择权。购买VIE资产的行权价格将等于其各自的账面价值,如果中国法律要求价格高于账面价值,则价格将是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金额。认购期权可由各自的外资子公司或其指定人行使。
贷款协议。根据VIE股东与各自外资子公司之间的贷款协议,各自外资子公司均已向VIE股东授予无息贷款,仅用于其购买VIE的股权、在VIE中进行的投资或经营活动。每份贷款协议将于自执行之日起二十年或VIE的业务期限届满时(以较早者为准)到期。
股东表决权代理协议。VIE各股东均已不可撤销地授予各自外资子公司指定的任何人行使其届时作为VIE股东有权享有的所有投票权的权力,包括宣派股息、任命和选举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权利以及其他投票权。
每份股东表决权代理协议的期限为二十年,除非各方以书面或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提前终止。协议期限将在到期时自动延长一年,前提是外资子公司至少在到期前30天向其他方发出要求延长的书面通知,且同一机制随后将在每一次延长期限届满时适用。
股权质押协议。VIE各股东亦分别与各自的外资附属公司订立股权质押协议。据此,这些股东将各自在VIE中的股权进行质押,以保证VIE义务的履行。外资子公司作为质权人,将有权享有某些权利,包括出售质押股权的权利。根据股权质押协议,VIE的各股东未经各自的外国拥有的子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出售、质押、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对其各自在VIE中的股权设置任何新的产权负担。外资控股子公司享有的股权质权将在VIE股东充分履行上述协议项下各自义务时到期。这些VIE的股权质押已在国家工商总局相关地方分局,即上汽集团进行了登记。
F-12
与VIE结构相关的风险
公司认为,外国拥有的子公司与VIE的合同安排符合中国法律,并具有法律可执行性。然而,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公司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并且VIE股东的利益可能与公司的利益产生分歧,这可能会潜在地增加他们寻求违反合同条款行事的风险,例如影响VIE在被要求时不支付服务费。
公司对VIE的控制能力还取决于授权书,外资子公司要对VIE中所有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进行表决。如上文所述,公司认为本授权书具有法律可执行性,但可能不如直接股权所有权有效。
此外,如果发现法律结构和合同安排违反任何现行中国法律法规,公司可能会受到罚款或其他诉讼。公司认为该等行动不会导致公司、外资拥有的附属公司或VIE清盘或解散。
公司透过其附属公司及透过合约安排,有权(1)指导对实体经济表现影响最大的VIE活动,以及(2)有权从VIE中获得利益。因此,公司是VIE的主要受益者,并合并了VIE的财务业绩。
F-13
集团VIE的以下财务报表金额和余额在扣除公司间余额和交易后被纳入所附合并财务报表:
截至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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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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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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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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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90,795,643 |
22,838,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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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制现金 |
4,270,695 |
6,098,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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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净额 |
2,627,814 |
1,009,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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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存款,净额 |
3,860,127 |
60,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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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关联方款项,净额 |
2,289,594 |
18,750,3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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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流动资产,净额 |
4,007,633 |
2,792,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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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总额 |
107,851,506 |
51,549,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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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动资产合计 |
47,690,614 |
18,002,672 |
||
总资产 |
155,542,120 |
69,552,073 |
||
应付账款 |
653,700 |
36,210 |
||
应计工资和福利费用 |
10,717,186 |
5,244,295 |
||
其他应交税费 |
8,684,712 |
6,654,473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668,153 |
1,496,517 |
||
客户垫款 |
43,096,996 |
39,858,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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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负债,流动 |
5,013,721 |
3,026,7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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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计营销和广告费用 |
29,533,704 |
27,027,664 |
||
其他流动负债 |
10,317,192 |
6,955,252 |
||
流动负债合计 |
108,685,364 |
90,299,438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435,848 |
383,124 |
||
租赁负债,非流动 |
15,400,328 |
7,979,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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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额 |
124,521,540 |
98,661,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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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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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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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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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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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收入 |
533,619,355 |
343,170,910 |
316,854,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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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成本 |
(47,730,331) |
(24,394,266) |
(16,773,3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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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亏损 |
(81,530,172) |
(10,882,414) |
(35,447,3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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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41,427,975) |
(93,191,543) |
(65,797,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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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431,057 |
(73,872) |
705,5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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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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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作为VIE义务抵押品或仅限于解决VIE义务的合并VIE资产。公司没有提供任何以前未按合同要求向VIE提供的财务支持。
(d)估计数的使用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做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资产和负债的报告金额以及在财务报表日期披露或有资产和负债以及报告期间收入和支出的报告金额。实际结果可能与此类估计不同。集团财务报表中反映的重大会计估计包括(i)收入确认,(ii)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客户保证金、预付款项中记录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流动资产的信用损失拨备以及应收关联方款项,(iii)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和商誉的减值评估,(iv)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v)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的估值和确认,(vi)财产和设备以及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vii)以及递延税项资产的所得税拨备和估值备抵。
F-14
(e)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本集团按经常性基准按公允价值记录其金融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反映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在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收到的价格或转移一项负债所支付的价格。在确定要求或允许以公允价值入账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时,本集团考虑其将进行交易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的市场,并考虑市场参与者在对资产或负债定价时将使用的假设。
本集团采用公允价值层次结构,要求实体在计量公允价值时最大限度地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并尽量减少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金融工具在公允价值层次结构中的分类是基于对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输入水平。可用于计量公允价值的输入值分为三个层次:
第1级适用于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的资产或负债。
第2级适用于存在除第1级所包含的报价以外的对资产或负债可观察到的输入值的资产或负债,例如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相同资产或负债在交易量不足或交易不频繁的市场(不太活跃的市场)中的报价;或模型衍生的估值,其中可观察到或主要可从可观察市场数据中得出或得到证实的重要输入值。
第3级适用于估值方法中存在对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要意义的不可观察输入值的资产或负债。
经常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由有价证券组成。本集团采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第一级)确定有价证券的公允价值。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不存在以非经常性基础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或负债。
对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应收账款、客户保证金、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收/应收关联方款项,由于其短期性,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相近。
(f)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采用购买会计法入账,因此,所收购的资产和负债按其在收购日的公允市场价值入账。收购成本超过所收购资产和负债(包括可辨认无形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记为商誉。
(g)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由库存现金和活期存款组成,不受提取和使用限制,原期限为三个月及以下。
(h)受限制现金
任何在法律上被限制使用的现金都被归类为受限制现金。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受限制现金余额为(i)130,745美元和零,这与作为房地产开发商服务的收款和付款有关。现金在银行的提现,要求房地产开发商预先审批。(ii)4,139,950美元和6,149,118美元,这是某些诉讼的全部争议金额和估计的最高损害赔偿,被法院冻结与相关的诉讼,并作为受限制的银行余额入账。
F-15
(i)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包括分类为交易证券的证券。交易证券是指主要为了在近期内卖出而买入和持有的权益证券,它们以公允价值报告,未实现和已实现的损益均作为其他收入(损失)报告。有价证券的公允价值以相同工具(第一级)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为基础。
(j)客户存款
集团为其开发商客户提供在线房地产电子商务服务。部分房地产开发商要求集团支付可退还的预付定金,以获得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独家权利。该等按金须按订金协议所订明的若干预先厘定标准退还予集团。客户存款根据集团对退款日期的估计记为流动资产或非流动资产。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集团确认客户存款预期信用损失3878996美元和3206238美元,这主要是由于客户存款逾期3158826美元和3195718美元。
(k)对附属公司的投资
关联公司是指本集团对其有重大影响,但不受其控制的实体。集团一般认为普通股20%或更高的所有权权益代表他们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假设。
对关联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会计法核算。在此方法下,集团应占联营公司的收购后利润或亏损在损益表中确认,其应占收购后变动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本集团与其关联公司之间交易的未实现收益以本集团在关联公司的权益为限予以抵销;未实现损失也予以抵销,除非该交易提供了所转让资产减值的证据。当集团在附属公司分担的亏损等于或超过其在该附属公司的权益时,集团不确认进一步亏损,除非集团已代该附属公司承担债务或支付款项。
每当业务环境的事件或变化显示投资的账面价值可能无法完全收回时,本集团须对其投资进行减值评估。当投资出现非暂时性的价值损失时,将记录减值损失。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集团确定没有此类事件。本集团于报告的任何期间并无录得任何减值亏损。
(l)租赁
2019年1月1日,本集团通过了经修订的ASU第2016-02号《租赁(主题842)》,取代了主题840下的租赁会计指引,一般要求承租人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经营和融资租赁负债以及相应的使用权资产,并围绕租赁安排产生的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提供强化披露。
该集团选择适用过渡方法允许的实际权宜之计,即允许该集团将采用期间的开始时间作为首次适用的日期,不确认十二个月或以下期限租赁的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不将非租赁部分与租赁部分分开,不重新评估租赁分类、处理初始直接成本或现有或已到期合同是否包含租赁。本集团采用修正追溯法,未对以往比较期间进行调整。根据新的租赁准则,集团在开始时确定一项安排是否为或包含租赁。使用权资产和负债在租赁开始日根据剩余租赁付款在租赁期内的现值确认。本集团仅考虑在租赁开始时固定和可确定的付款。
F-16
ASC 842要求承租人使用租赁内含利率或,如果该利率无法轻易确定,则使用其增量借款利率对其未付租赁付款额进行贴现。由于集团的大部分租赁没有提供隐含费率,集团使用其增量借款利率作为租赁的贴现率。集团的增量借款利率估计为近似于类似条款和付款的抵押基础上的利率。使用权资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成本包括根据租赁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调整的租赁负债的初始金额,加上所产生的任何初始直接成本减去收到的任何租赁奖励。集团的租赁条款可能包括延长或终止租赁的选择权。续租选择权在合理确定集团将行使该选择权时,在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范围内予以考虑。
租赁付款的租赁费用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
(m)财产和设备,净额
物业及设备按成本减累计折旧入账。折旧按以下估计可使用年限按直线法计算:
租赁权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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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期或其估计可使用年限中较短者 |
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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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固定装置和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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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年 |
机动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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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财产和设备的损益计入经营收益(损失)。
(n)无形资产,净值
收购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与新浪的广告代理协议和许可协议、客户关系、数据库许可在收购日以公允价值入账。除客户关系外,所有无形资产均在合同期内按比例摊销。获得的客户关系产生的无形资产根据预期从相应客户获得的收入的时间进行摊销。
(o)长期资产减值
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资产的账面值可能无法根据ASC 360-10,物业、厂房及设备:整体(“ASC 360-10”)收回时,本集团对其长期资产(例如固定资产和购买或收购的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减值评估。当这些事件发生时,本集团通过将资产的账面值与预期因使用资产及其最终处置而产生的未来未折现净现金流量进行比较来评估长期资产的可收回性。若预期未折现现金流量之和低于资产账面值,本集团将确认减值损失,该减值损失等于账面值超过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长期资产减值分别为零和零。
(p)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是针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在财务报表中报告的金额、经营亏损结转净额和贷项之间的暂时性差异,分别在资产或负债的报告金额预计将被收回或结算时适用于未来年度的已颁布法定税率确认的。如果根据现有证据的权重,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部分或全部很可能无法变现,则递延所得税资产将减少估值备抵。当期所得税是根据相关税务机关的法律规定的。
本集团仅在此类职位经审查后更有可能持续时,才确认与不确定的税务职位相关的税收优惠。对于此类头寸,本集团确认的税收优惠金额是在最终解决此类不确定头寸时有超过50%的可能性持续的最大税收优惠金额。本集团将利息及罚款作为所得税开支的组成部分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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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股份补偿
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在股份奖励的授予日计量,基于奖励的公允价值,并在必要的服务期内确认为费用。管理层已对预期没收作出估计,并仅就预期归属的股权奖励确认补偿成本。
(r)库存股
本集团将回购的股份按购买成本、库存股入账,并在股东权益中单独列示,因为本集团尚未决定对所收购股份的最终处置。本集团决定注销库存股时,原发行价格与回购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追加实收资本。
(s)收入确认
集团主要通过电子商务、在线广告和上市服务产生房地产在线收入,并根据每一收入来源与客户分别订立合同。收入入账,此前考虑了退款津贴和销售相关税费的估计减少。
集团已采纳ASU2014 —09、与客户订立合约的收入(主题606)及于2018年1月1日修订ASC 606的所有后续ASU,并选择追溯适用于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
该指引的核心原则是,一个实体应确认收入,以描述向客户转让承诺的商品或服务的金额,该金额反映了该实体预期有权获得以换取这些商品或服务的对价。为实现这一核心原则,本集团采取了以下步骤:
| ● | 第1步:确定与客户的合同 |
| ● |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
| ● |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
| ● | 第四步:将交易价款分配给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
中国房地产行业经历了自2021年下半年以来的急剧下滑,许多房地产开发商面临严峻的运营挑战。这对集团的在线广告和电子商务业务产生了直接和负面的影响。由于房地产行业持续下滑,部分客户交易对价的可收回金额和时间无法合理预期。自2022年1月1日起,本集团在实际收到交易对价前未确认来自该等客户的收入。
折扣券的电商化
集团向个人物业买家提供折扣券,使他们能够以高于集团收取的费用面值的折扣从房地产开发商购买特定物业。折扣券最初是从购房者那里预先收取的,可随时退还,然后再用于购买指定的房产。因此,这些费用在集团的综合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客户的预付款入账。在此背景下,集团确定其客户为个人物业买家,并确定一项单一履约义务为出售折扣券。集团只有在从其客户或开发商处获得证明使用优惠券的确认函时,才能确定折扣券的销售在某个时间点得到满足。成交价格为集团在与个别物业买家订立的合约中所厘定的折扣券费用。
F-18
佣金券的电商化
集团向个别经纪发行佣金券及提供资讯平台,彼等可据此向集团合作的特定房地产开发商的特定房源提供有关潜在个人物业买家的资料。只要个别经纪人转介的潜在买家与房地产开发商达成特定销售,个别经纪人赎回成功转介的佣金券,集团就可以赚取成功转介的开发商的佣金。在此情况下,集团已确定其客户为房地产开发商,并已确定一项单一履约义务,以向开发商提供成功的物业购买转介。本集团将在履行经房地产开发商确认的义务的特定时点确认服务收入。提前收到的任何佣金和其他款项将被推迟到履行义务时支付。成交价格为集团收取的佣金,在确认函中确定。集团将于赎回佣金券及确认房地产开发商成功推介物业后,才会就个别经纪的成功推介支付佣金。集团有酌情权厘定个别经纪商成功转介所支付的佣金金额。
下文载列集团来自电子商务的收入分类: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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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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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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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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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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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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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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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券的电商化 |
411,097,123 |
182,940,792 |
28,385,6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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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券的电商化 |
— |
95,522,903 |
237,748,3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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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总收入 |
411,097,123 |
278,463,695 |
266,134,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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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
就线上广告服务而言,集团主要透过打包的线上跨媒体及跨平台产品组合,包括集团及其他独立网点拥有的产品组合,向广告商(即物业开发商)提供全面的广告投放服务。
管理层认为,当集团是其广告商的订约方并主要负责向广告商提供指定服务时,集团在此安排中担任委托人。集团在指定服务转让予广告客户前控制该服务,因为(i)集团有酌情权决定使用哪些媒体渠道及投放何种类型的广告;(ii)支付予媒体渠道的成本按若干方法(包括收视率(CPM)或点击(CPC)或其他方法)向集团收取,集团承受一定的损失风险,无法以从广告商取得的总代价作为补偿;及(iii)集团有酌情权厘定向广告商收取的费用,由于所产生的成本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会影响集团的利润率。因此,集团按毛额报告从广告商赚取的收入以及支付给与这些交易相关的媒体机构的成本。
此外,管理层认为,集团作为代理那些安排,即集团仅从某些媒体机构赚取约定的回扣,并将这些回扣按净额确认为收入。媒体机构以媒体机构服务预付款或现金的形式授予集团回扣,主要基于广告商的总支出。在某些情况下,集团将与其广告商分享从媒体渠道赚取的一定金额的回扣,作为回扣的减少入账,集团将该等回扣净额确认为收入。
上市
房源服务使房地产经纪人有权在指定时间段内在网站上发布特定区域的房产信息并对其进行信息更改,以换取固定费用。
在此背景下,本集团确定其客户为房地产经纪人,并确定了在展示合同期内和很可能收款时按直线法随时间确认的单一履约义务。交易价格为合同中规定的固定费用。对房产经纪人不给回扣。
F-19
合同余额
在所有承诺均已兑现并因此在确认收入时初步记录一项合同资产之前,本集团并无无条件权利获得广告或上市服务的代价。在完成所有广告或上市服务后,合同资产将重新分类为应收款。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分别未确认合同资产净额。
收入分类
根据ASC 606-10-50,集团认为通过电子商务、在线广告和上市对来自与客户的合同的收入进行分类,以充分实现描述收入和现金流量的性质、金额、时间以及不确定性如何受到经济因素影响的披露目标。
实用权宜之计和豁免
对于集团原有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合同,集团采用适用于该等合同的实际权宜之计,截至报告期末或集团预计确认此项收入时,尚未披露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
(t)收入成本
收入成本包括与网站制作相关的成本,其中包括就互联网连接、内容和服务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编辑人员相关成本、无形资产摊销、与网站制作设备相关的折旧以及就广告资源向媒体机构支付的费用。
(u)营销和广告费用
市场推广及广告开支主要包括有针对性的线上及线下市场推广成本,以推广集团的电子商务项目及集团本身的品牌建设,例如乐居物业参观、赞助营销活动、线上或平面广告、公共关系及赞助活动。集团于发生时将所有营销广告成本支出,并于发生时将该等成本记入综合经营报表的「销售、一般及行政开支」内。集团直接营销活动的性质,旨在吸引网上广告的订阅者及潜在物业买家购买折扣券。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的营销和广告费用分别为442,975,679美元、237,268,507美元和51,548,015美元。
歼20
(v)佣金券业务项下的佣金
佣金券业务下的佣金,是个别券商成功推介时,在赎回佣金券并经地产商确认后支付的费用。集团将所有房地产代理佣金支出为已发生的费用,并在发生时将这些成本记入综合经营报表的“销售、一般及管理费用”中。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产生的佣金分别为零、91,338,490美元和233,941,608美元。赎回佣金券产生的任何费用将与个别券商在合并经营报表上成功推荐的佣金相抵。
(w)外币折算和交易。
本公司的功能货币为美元(「美元」),并作为本集团的报告货币。以美元以外货币计价的货币资产和负债,按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折算为美元。权益账户按历史汇率折算,收入、费用、损益按当年平均汇率折算。换算调整作为外币换算调整列报,并在合并权益变动表和综合收益(亏损)表中作为其他综合收益(亏损)的单独组成部分列示。
公司若干附属公司的财务记录以美元以外的当地货币维持,例如人民币(「人民币」)及港元(「 HKD 」),为其功能货币。以其他货币进行的交易按交易发生时的汇率记录。交易损益在综合经营报表中确认。
集团在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录得汇兑损失431686美元、汇兑收益1217262美元和汇兑损失74190美元,作为综合经营报表其他收入(亏损)净额的组成部分。
(x)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包括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和VIE收到的地方政府的现金补助。这些补贴一般是作为在某些当地地区开展业务的奖励而提供的,通常是根据增值税的金额以及集团在某些当地地区产生的所得税而发放的。该等补贴允许集团全权酌情使用资金,并由集团用于一般公司用途。地方政府对现金补贴额度有最终决定权。现金补贴560,394美元、297,663美元和147,773美元分别计入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其他营业收入。补贴在收到现金且已满足全部领取条件时予以确认。
(y)信用风险集中
可能使本集团面临集中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应收账款和客户存款。集团将其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存放于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
在2020年1月1日之前,集团定期审查客户的信誉,并在应收账款账龄超过一年的特定情况下要求客户提供抵押品或其他担保。本集团主要根据围绕特定客户信用风险的因素,包括客户的信誉、应收账款的账龄以及与账户相关的其他特定情况,建立信用损失备抵。应收账款余额在用尽所有催收努力后予以核销。
本集团自2020年1月1日起采用会计准则更新(ASU)2016-13,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编纂为会计准则编纂专题326),其中要求计量和确认以摊余成本持有的金融工具的当期预期信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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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团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客户保证金、记入预付款项的其他应收款以及其他流动资产和应收关联方款项均属于ASC主题326的范围。
为估计预期信用损失,本集团已识别其客户的相关风险特征,并对信用评级良好的客户(战略型客户)、具有质押信用风险的客户(质押型客户)、具有高信用风险的客户(高风险型客户)和剩余的(正常风险型客户)对这些应收款进行个别评估。对于每个客户,本集团考虑了历史结算模式、债务人过去的违约经历、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整体经济环境,以及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对当前和未来环境发展的评估。这是根据集团的具体事实和情况在每个季度进行评估的。
按各风险类别划分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信用损失准备余额如下:
截至12月31日, |
||||
|
2022 |
|
2023 |
|
$ |
$ |
|||
存在质押信用风险的客户余额 |
|
2,354,182 |
|
2,119,799 |
高信用风险客户的余额 |
|
105,189,074 |
|
99,692,281 |
具有正常风险的客户的余额 |
|
4,305,326 |
|
2,165,475 |
|
111,848,582 |
|
103,977,555 |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信用损失准备变动情况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 |
$ |
$ |
||||
截至1月1日的余额 |
|
12,683,779 |
115,374,631 |
111,848,582 |
||
拨备/(回拨) |
|
101,172,959 |
9,148,173 |
(3,977,566) |
||
注销 |
|
(600,847) |
(2,665,754) |
(2,079,499) |
||
外汇导致的变动 |
|
2,118,740 |
(10,008,468) |
(1,813,962) |
||
截至12月31日余额 |
|
115,374,631 |
111,848,582 |
103,977,555 |
||
客户存款备抵变动,具体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 |
$ |
$ |
||||
截至1月1日的余额 |
3,480 |
10,259,195 |
|
3,878,996 |
||
拨备/(回拨) |
10,286,671 |
4,035,869 |
|
(613,238) |
||
注销 |
— |
(10,216,240) |
|
— |
||
外汇导致的变动 |
(30,956) |
(199,828) |
|
(59,520) |
||
截至12月31日余额 |
10,259,195 |
3,878,996 |
|
3,206,238 |
||
预付费用和其他流动资产中的其他应收款备抵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 |
$ |
$ |
||||
截至1月1日的余额 |
335,386 |
|
150,770 |
|
555,963 |
|
拨备/(回拨) |
(190,200) |
|
434,867 |
|
(184,361) |
|
注销 |
— |
|
— |
|
— |
|
外汇导致的变动 |
5,584 |
|
(29,674) |
|
(7,722) |
|
截至12月31日余额 |
150,770 |
|
555,963 |
|
363,880 |
|
F-22
应付关联方款项备抵的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1 |
|
2022 |
|
2023 |
||
$ |
$ |
$ |
||||
截至1月1日的余额 |
3,188 |
|
1,175 |
|
743 |
|
拨备/(回拨)(1) |
(2,034) |
|
(346) |
|
13,105,115 |
|
注销 |
— |
|
— |
|
— |
|
外汇导致的变动 |
21 |
|
(86) |
|
(110,183) |
|
截至12月31日余额 |
1,175 |
|
743 |
|
12,995,675 |
|
| (1) | 2023年新增拨备主要受易居企业影响。详见附注13。 |
其他非流动资产备抵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
截至12月31日, |
|||
2022 |
|
2023 |
||
$ |
$ |
|||
截至1月1日的余额 |
|
|
120,130 |
|
拨备/(回拨) |
124,995 |
|
(11,564) |
|
注销 |
— |
|
— |
|
外汇导致的变动 |
(4,865) |
|
(1,906) |
|
截至12月31日余额 |
120,130 |
|
106,660 |
|
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占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总额10%及以上的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明细如下:
截至12月31日, |
||||
|
2022 |
|
2023 |
|
客户A |
$ |
$ |
||
应收账款,毛额 |
88,285,716 |
86,338,094 |
||
信贷损失备抵 |
(88,285,716) |
(86,338,094) |
||
应收账款,净额 |
— |
— |
||
(z)每ADS收益(亏损)
每份ADS基本收益(亏损)的计算方法是,将归属于ADS持有人的收益(亏损)除以该期间未偿还ADS的加权平均数。
每ADS摊薄收益(亏损)反映了如果发行ADS的证券或其他合约被行使或转换为ADS可能发生的潜在稀释。
F-23
下表列出所示期间每ADS基本和摊薄收益(亏损)的计算: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归属于乐居普通股股东的净亏损——基本及摊薄 |
$ |
(150,933,535) |
$ |
(89,668,194) |
$ |
(55,934,159) |
|||
加权平均未偿还ADS数量—基本 |
13,665,216 |
13,704,238 |
13,754,135 |
||||||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
— |
— |
— |
||||||
加权平均未偿ADS数量-摊薄 |
13,665,216 |
13,704,238 |
13,754,135 |
||||||
每ADS基本亏损 |
$ |
(11.05) |
$ |
(6.54) |
$ |
(4.07) |
|||
每ADS摊薄亏损 |
$ |
(11.05) |
$ |
(6.54) |
$ |
(4.07) |
|||
每ADS摊薄收益(亏损)反映了如果发行ADS的证券或其他合约被行使或转换为ADS可能发生的潜在稀释。每ADS摊薄收益(亏损)不包括以下工具,因为将它们包括在内将具有反稀释性: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购股权及受限制股份 |
|
15,617,986 |
15,156,318 |
972,201 |
||
(aa)非控制性权益
非控股权益在权益一节中分类为单独项目以及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披露,将乐居的权益与非控股权益持有人的权益区分开来。
(ab)综合收益(亏损)
综合收益(亏损)包括除所有者投资和分配给所有者以外的所有权益变动。就呈列年度而言,全面收益(亏损)总额包括净收益(亏损)及外币换算调整。
F-24
(ac)新采用的会计公告的影响
2022年6月,FASB发布ASU 2022-03,“公允价值计量(主题820)-受合同销售限制的权益证券的公允价值计量”,其中明确,股权证券的合同销售限制不被视为股权证券记账单位的一部分,因此在计量公允价值时不被考虑。修正案还明确,主体不能作为单独的记账单位,对合同约定的限售进行确认和计量。该指引还要求对受合同销售限制的权益类证券进行一定的披露。新指引被要求前瞻性地应用,自采用在收益中确认并在采用之日披露的修正后的任何调整。本指引对集团于2023年12月15日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及该等财政年度内的中期有效。允许提前收养。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采纳了该指引,对其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没有重大影响。
(三)最近发布的尚未采纳的会计公告
2023年3月29日,FASB发布了会计准则更新(ASU)2023-02,投资-权益法和合资企业(主题323):使用比例摊销法对税收抵免结构中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ASU2023-02允许报告实体选择使用比例摊销法对符合条件的税收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无论产生相关所得税抵免的程序如何。此前,这一会计方法仅适用于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LIHTC)结构中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除了扩大比例摊销法的范围外,修订还影响了以前未使用比例摊销法核算的LIHTC结构中现有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修订还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投资使用比例摊销法的实体应用ASC 323-740-25-3中的延迟股权出资指南,该指南要求就延迟股权出资确认一项负债,这些负债要么是(1)无条件且具有法律约束力,要么是(2)一旦该或有事件变得很可能,则取决于该未来事件。如果不适用比例摊销法,则不再允许实体使用关于延迟股权出资的指南,这会影响LIHTC结构的投资者,他们可能在采用新修订之前未选择比例摊销法而应用了延迟股权出资指南。修订还要求实体披露有关根据ASC 323-740使用比例摊销法核算的税收抵免计划产生所得税抵免和其他所得税优惠的所有投资的信息,包括该选定计划内不符合适用比例摊销法条件的投资。对于公共企业实体,修正案在2023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包括这些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对于所有其他实体,修正案对2024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有效,包括这些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允许所有实体在任何中期内提前采用。ASU目前预计不会对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2023年3月,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2023年第一次会计准则更新(ASU),ASU第2023-01号-租赁(主题842):共同控制安排,其中涉及会计准则编纂主题(ASC)842-租赁产生的两个不同问题:(1)在共同控制安排中应考虑的条款和条件,以及(2)在共同控制安排中对租赁物改良进行会计处理。ASU No. 2023-01为非管道债券义务人的私营公司和非营利实体使用共同控制安排的书面条款和条件提供了一种实用的权宜之计。书面条款和条件可用于确定:(1)是否存在租赁,如果存在,(2)该租赁的分类和会计处理。如果不存在书面条款和条件,则禁止适用实务权宜之计,实体必须使用该安排的可依法执行的条款和条件。这一实用权宜之计可按逐项安排适用。根据ASU第2023-01号,只要承租人通过租赁控制基础资产的使用,承租人将在改善的使用寿命内将租赁资产摊销给共同控制集团,无论租赁期限如何。出租人通过与非同一共同控制集团内的其他主体租赁取得标的资产使用控制权的,摊销期限不得超过共同控制集团的摊销期限。ASU第2023-01号还要求实体在承租人不再控制基础资产的使用时,通过对权益(或非营利实体的净资产)进行调整,将任何剩余的租赁物改良作为共同控制下的实体之间的转让进行会计处理。本ASU的租赁物改良部分适用于所有实体,包括公共企业实体。自2023年12月15日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包括这些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对于尚未可供发布的中期和年度财务报表,允许提前采用。如果一个实体在一个临时期间通过了这些修正,它必须在包括该临时期间的财政年度开始时通过这些修正。ASU目前预计不会对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F-25
3.租约
集团根据不可撤销的经营租赁协议租赁办公室,该协议于2024年至2028年的不同日期到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经营租赁的加权平均剩余租期分别为4.9年及4.1年,加权平均折现率分别为5.61%及5.62%。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租赁项下的未来租赁付款如下:
|
截至12月31日, |
|
2023 |
||
$ |
||
2024 |
3,107,892 |
|
2025 |
2,915,730 |
|
2026 |
2,698,043 |
|
2027 |
2,854,051 |
|
2028 |
713,513 |
|
然后此后 |
— |
|
未来租赁付款总额 |
12,289,229 |
|
贴现剩余租赁付款的影响 |
(1,283,109) |
|
租赁负债总额 |
11,006,120 |
|
租赁负债,流动 |
3,026,771 |
|
租赁负债,非流动 |
7,979,349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营租赁费用分别为6331194美元、5746967美元和3239121美元,其中不包括短期租赁费用。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短期租赁费用分别为2,302,019美元、1,233,347美元和1,228,558美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为计入经营租赁负债计量的金额支付的现金分别为6,287,094美元、5,698,668美元和3,789,504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因获得使用权资产而产生的租赁负债的非现金交易金额分别为2064279美元、2783430美元和601633美元。
4.物业及设备净额
财产和设备,净额包括以下各项:
截至12月31日, |
||||
|
2022 |
|
2023 |
|
$ |
$ |
|||
家具、固定装置和设备 |
|
9,160,115 |
6,570,915 |
|
租赁权改善 |
|
4,238,863 |
2,907,169 |
|
建筑物 |
|
11,742,004 |
8,783,340 |
|
机动车辆 |
|
806,712 |
699,823 |
|
合计 |
|
25,947,694 |
18,961,247 |
|
累计折旧 |
|
(11,743,331) |
(9,029,291)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14,204,363 |
9,931,956 |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折旧费用分别为2,374,493美元、1,743,030美元和1,364,324美元。
F-26
5.净无形资产
加权平均 |
||||||
剩余 |
||||||
摊销 |
||||||
截至12月31日, |
期间以年为单位 |
|||||
|
2022 |
|
2023 |
|
||
$ |
$ |
|||||
需摊销的无形资产由以下部分组成: |
||||||
与新浪广告代理协议 |
|
106,790,000 |
106,790,000 |
|
|
|
与新浪的许可协议 |
|
80,660,000 |
80,660,000 |
|
|
|
计算机软件许可证 |
|
1,841,885 |
139,394 |
|
|
|
无形资产总额,毛额 |
|
189,291,885 |
187,589,394 |
|
|
|
减:累计摊销 |
||||||
与新浪广告代理协议 |
|
99,725,921 |
105,780,844 |
|||
与新浪的许可协议 |
|
75,405,899 |
79,909,416 |
|||
计算机软件许可证 |
|
1,701,890 |
109,064 |
|||
累计摊销总额 |
|
176,833,710 |
185,799,324 |
|||
|
||||||
无形资产总额,净额 |
|
12,458,175 |
1,790,070 |
|||
与新浪订立的广告代理协议及许可协议(“新浪协议”)乃就集团于二零零九年收购51talk住宅科技公司(“COHT”)而确认,并向集团提供新浪房地产及家居相关频道的独家经营权以及在该等频道以及新浪其他网站上销售与房地产、家居及建筑材料有关的广告的独家权利。倘集团在上述渠道以外的新浪网站上销售广告,其将向新浪支付该等销售所产生收入约15%的费用。新浪协议原定到期日为2019年。2014年3月,SINA协议延长五年至2024年,无需额外考虑。新浪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收购成本确认为无形资产并在协议期限内摊销。
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摊销费用分别为10,994,923美元、10,839,284美元和10,665,705美元。该集团预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摊销费用分别为1786075美元和3996美元。
6.借款
截至12月31日, |
||||
2022 |
2023 |
|||
$ |
$ |
|||
短期借款 |
|
717,915 |
— |
|
2021年9月,集团与浦发银行订立一年期人民币500.00万元的融资协议。利率定为比贷款基础利率(“LPRP”)高65个基点。银行借款是无担保和无抵押的。这笔贷款已于2022年9月归还。
2022年3月,集团与浦发银行订立一年期人民币500.00万元的融资协议。利率以高于市场报价利率(LPR80个基点)定价。银行借款是无担保和无抵押的。这笔贷款已于2023年3月归还。
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确认的利息支出分别为9,147美元、51,972美元和1,534美元,计入利息收入净额。
F-27
7.其他收入(亏损),净额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1 |
2022 |
2023 |
||||
|
$ |
|
$ |
|
$ |
|
有价证券已实现收益 |
2,127,985 |
31,891 |
— |
|||
有价证券未实现收益(亏损) |
(1,722,700) |
— |
— |
|||
持有待售物业销售收入(亏损) |
(17,430) |
742 |
— |
|||
外汇收益(亏损) |
|
(431,686) |
1,217,262 |
(74,190) |
||
其他 |
252,706 |
246,497 |
— |
|||
合计 |
|
208,875 |
1,496,392 |
(74,190) |
||
8.所得税
下表汇总了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发生的所得税前收入(亏损):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 |
$ |
$ |
||||
所得税前亏损: |
||||||
中国 |
|
(148,696,060) |
(99,596,774) |
(54,239,842) |
||
中国境外 |
|
(14,711,876) |
(2,197,049) |
(3,314,311) |
||
合计 |
|
(163,407,936) |
(101,793,823) |
(57,554,153) |
||
所得税费用(福利)包括: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 |
$ |
$ |
||||
当前税 |
||||||
中国 |
|
(1,409,996) |
(32,295,286) |
(24,342,764) |
||
中国境外 |
|
4,895 |
276 |
2,075 |
||
|
(1,405,101) |
(32,295,010) |
(24,340,689) |
|||
递延税项 |
||||||
中国 |
|
(12,092,683) |
20,174,775 |
22,559,108 |
||
中国境外 |
|
— |
— |
— |
||
|
(12,092,683) |
20,174,775 |
22,559,108 |
|||
所得税优惠 |
|
(13,497,784) |
(12,120,235) |
(1,781,581) |
||
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免税。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企业均适用25%的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
上海新浪乐居获高新技术企业(“HNTE”)地位。上海新浪乐居于2018年和2021年续签“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18年至2023年享受15%的优惠法定税率。
F-28
集团在香港的附属公司须按根据有关香港税务条例厘定的应课税溢利按16.5%的税率征收利得税。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子公司无需缴税。
根据ASC740-10,本集团没有不确定的税务状况,也没有预计未来12个月内其未确认的税收优惠的负债会有任何显着增加。集团将与所得税事项有关的利息及罚款(如有)分类为所得税开支。
根据中国税务管理和征收法,少缴税款是由于税务机关错误或者纳税人计算错误造成的,其诉讼时效为三年。在没有明确界定的特殊情况下,诉讼时效将延长至五年,但少缴税款超过人民币100,000元(14,119美元)被具体列为特殊情况。发生转让定价相关调整的,诉讼时效为10年。偷税漏税不存在诉讼时效。
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主要构成如下:
截至12月31日, |
||||
|
2022 |
|
2023 |
|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应计工资支出 |
|
2,792,431 |
1,330,327 |
|
坏账准备 |
|
29,096,796 |
24,530,121 |
|
经营亏损结转净额 |
|
24,801,075 |
15,226,856 |
|
广告费用 |
|
1,013,274 |
413,645 |
|
应计费用 |
8,862,609 |
7,471,246 |
||
其他 |
|
508,950 |
41,955 |
|
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 |
|
67,075,135 |
49,014,150 |
|
估价津贴 |
|
(41,617,648) |
(49,014,150) |
|
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 |
|
25,457,487 |
— |
|
递延税项负债: |
||||
收购产生的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
|
3,517,837 |
824,771 |
|
递延所得税负债总额 |
|
3,517,837 |
824,771 |
|
大部分递延税项负债是因收购确认的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与其在财务报表中报告的金额之间的暂时性差异而确认的。
估值备抵变动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 |
$ |
$ |
||||
截至1月1日的余额 |
(5,714,480) |
(26,732,045) |
(41,617,648) |
|||
反转/(新增) |
(20,905,451) |
(17,978,965) |
(8,158,994) |
|||
注销 |
393,251 |
138,479 |
— |
|||
汇率换算导致的变动 |
(505,365) |
2,954,883 |
762,492 |
|||
截至12月31日余额 |
(26,732,045) |
(41,617,648) |
(49,014,150) |
|||
集团在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确认了20,905,451美元、17,978,965美元和8,158,994美元的递延税项资产估值备抵。
本集团评估现有的正面和负面证据,以估计是否将产生足够的未来应课税收入以利用现有的递延税项资产。评估的一个重要客观负面证据是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三年期间发生的累计损失。此类客观证据限制了集团考虑其他主观证据的能力,例如其对未来增长的预测。
F-29
所得税前收入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所得税拨备与实际所得税拨备的调节情况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
中国所得税率 |
|
25.00 |
% |
25.00 |
% |
25.00 |
% |
基于股份的补偿开支不可抵税 |
|
(0.25) |
% |
(0.45) |
% |
(0.77) |
% |
其他不能抵税的费用 |
|
0.17 |
% |
0.30 |
% |
(0.03) |
% |
免税期的影响 |
|
(5.29) |
% |
(5.15) |
% |
(4.97) |
% |
其他法域子公司经营不同税率的影响 |
|
(2.00) |
% |
(0.09) |
% |
(0.68) |
% |
估值津贴变动 |
|
(12.37) |
% |
(8.17) |
% |
(15.46) |
% |
预扣税 |
3.01 |
% |
0.48 |
% |
— |
% |
|
|
8.27 |
% |
11.92 |
% |
3.09 |
% |
|
免税期的总额和每股影响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 |
$ |
$ |
||||
总的美元效应 |
|
(8,646,324) |
(5,247,214) |
(2,862,485) |
||
每ADS效应—基本 |
|
(0.63) |
(0.38) |
(0.21) |
||
每ADS效应—稀释 |
|
(0.63) |
(0.38) |
(0.21)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集团的税项经营亏损结转净额分别为35,032,374美元和零。根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的公示,不符合HNTE资格的实体的税收经营亏损可用于冲销未来利润,这些利润可能分别结转至2027日历年和2028年历年,以及进一步分别结转至2032和2033年的合格HNTE。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中国子公司的未分配亏损约为151,205,387美元,未就此计提中国股息预扣税拨备。
9.股份补偿
乐居计划
2013年11月,公司采纳了一项股份激励计划(“乐居计划”),该计划允许公司向为集团提供服务的员工、高级职员、董事和个人顾问提供多种股份激励奖励。根据乐居计划,最多可发行的股份数目将为截至计划生效日期按转换后全面摊薄基准计算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的8%,并于乐居计划生效日期的第三、六及九周年各自动增加按当时按转换后全面摊薄基准计算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2016年12月1日,乐居计划下的奖励池自动增加7,553,422股普通股。2019年12月1日,乐居计划下的奖励池自动增加7,833,224股普通股。2022年12月1日,乐居计划下的奖励池自动增加8,020,119股普通股。期权有十年的寿命。
股票期权:
在2022年和2023年期间,没有根据乐居计划授予的期权。
2021年期间,公司向集团的某些员工授予了4,267,000份购买其普通股的期权,行使价为每股0.10美元至1.00美元,其中包括授予高级管理团队的600,000份期权,作为2020年奖金的一部分,如下所述。期权自授予日起十年到期,并在三年内的每个授予日周年日按比例归属。
歼30
公司已使用二项式模型估计根据乐居计划授予的期权的公允价值。每份期权的公允价值是在授予日使用以下假设估计的:
|
2021 |
||
无风险收益率 |
1.56 |
% |
|
期权的合同期限 |
|
||
估计波动性 |
72.06 |
% |
|
股息收益率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乐居计划下的期权活动摘要如下:
|
|
|
加权 |
|
||||
平均 |
||||||||
剩余 |
聚合 |
|||||||
加权 |
订约 |
内在 |
||||||
数量 |
平均 |
任期 |
价值 |
|||||
|
期权 |
|
行权价格 |
|
(年) |
|
期权 |
|
$ |
$ |
|||||||
截至2023年1月1日 |
|
14,889,650 |
|
2.70 |
|
|
|
|
已获批 |
— |
— |
||||||
已锻炼 |
|
(399,980) |
0.10 |
83,773 |
||||
没收 |
|
(1,439,283) |
3.19 |
|||||
过期 |
(3,328,379) |
4.60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9,722,008 |
2.15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已归属及预期归属 |
9,659,055 |
2.16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可行使 |
8,622,676 |
2.32 |
|
2021年授予的期权的加权平均授予日公允价值为每股1.74美元。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就授予集团雇员的购股权分别录得补偿开支1,519,778美元、1,789,992美元及1,765,781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行使了146,582份、零份和399,980份期权,总内在价值分别为193,492美元、零份和83,773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行使期权的收益分别为208025美元、0美元和39,998美元。
截至2023年12月1日止年度,有3,328,379份期权到期。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与根据乐居计划授予的未归属购股权相关的未确认补偿费用总额为560,602美元。该成本预计将在0.31年的加权平均期间内确认。
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在根据奖励协议规定的规定服务期归属股份之前被限制投票或获得股息。
公司于2019年向若干员工授出25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每份受限制股份的条款,受限制股份在三年内归属。
2019年3月15日,董事会通过高管团队部分奖金以限制性股票形式发放。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为2020年6月授予高级管理团队的800,000股限制性股票记录了1,225,000美元的补偿费用。
2020年5月28日,董事会还批准高管团队部分奖金以限制性股票的形式发放。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录得1,425,000美元的薪酬支出,并于2021年4月23日以每股0.10美元的行权价向高级管理团队授予600,000份期权。
2022年和2023年没有根据乐居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F-31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乐居计划下的受限制股份活动摘要如下:
|
|
加权 |
||
数量 |
平均 |
|||
受限 |
授予日期 |
|||
|
股份 |
|
公允价值 |
|
$ |
||||
截至2023年1月1日 |
|
266,668 |
|
1.50 |
已获批 |
— |
— |
||
既得 |
|
(266,668) |
1.50 |
|
没收 |
|
—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
— |
|
— |
2021年、2022年和2023年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公允价值总额分别为537,498美元、537,500美元和400,002美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就授予集团员工的限制性股票分别记录了137,500美元、34,375美元和零的补偿费用,其中不包括作为高级管理团队奖金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不存在与根据乐居计划授予的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关的未确认补偿费用。
10.员工福利计划
集团的中国子公司和VIE依法须缴纳一定比例的适用薪酬,用于退休福利、医疗保险福利、住房基金、失业和其他法定福利。中国政府对这类福利的支付负有直接责任。集团在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为这些福利捐款14677938美元、12357772美元和6462449美元。
11.利润分配
相关的中国成文法和法规允许集团的中国子公司和VIE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根据中国法律,集团各中国附属公司及VIE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以拨付法定储备金,直至该储备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本集团各对外投资的附属公司亦须由董事会酌情进一步拨出部分税后利润以拨付雇员福利基金。虽然除其他方式外,法定准备金可用于增加注册资本和消除各自公司超过留存收益的未来亏损,但除非这些子公司发生清算,否则准备金不得作为现金红利、贷款或垫款进行分配。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该集团的储备基金金额分别为10,125,676美元和10,225,550美元。
由于这些中国法律法规,集团的中国子公司和VIE以股息、贷款或垫款的形式转让其部分净资产(包括一般储备和注册资本)的能力受到限制。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此类受限部分分别为35,914,216美元和36,014,090美元。898.2249万美元和897.411万美元属于VIE的一般准备金和注册资本。
F-32
12.分段信息
集团作为单一分部经营及管理其业务。本集团采用管理方法确定经营分部。管理方法考虑了集团首席运营决策者(“CODM”)用于决策、分配资源和评估业绩的内部组织和报告。集团的主要经营决策者已被确定为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在作出有关分配资源和评估业绩的决策时审查集团整体的综合业绩。
下表汇总了集团的收入信息: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 |
$ |
$ |
||||
折扣券的电商化 |
|
411,097,123 |
182,940,792 |
28,385,689 |
||
佣金券的电商化 |
— |
95,522,903 |
237,748,379 |
|||
网络广告 |
|
122,522,232 |
64,707,215 |
50,720,362 |
||
上市 |
|
497,615 |
11,274 |
— |
||
|
534,116,970 |
343,182,184 |
316,854,430 |
|||
地理
集团来自外部客户的收入基本上全部位于中国。
主要客户
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二年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并无来自收益占总收益10%或以上的客户。
13.关联方结余及交易
下表列出主要关联方及其与本集团的关系:
公司名称 |
|
与集团的关系 |
易居企业 |
乐居执行董事长周忻先生为易居企业董事长。易居企业在2018年7月成为香港上市公司之前,是易居的子公司。乐居于2020年11月4日成为易居企业的子公司。 |
|
易居 |
|
易居控股共同控制下至2016年12月30日,易居控股于2016年12月31日至2020年11月4日为第一大股东。乐居执行董事长周忻先生为易居的最终控制人。(注1)。 |
TM首页 |
公司母公司,由易居企业控股。TM家居由易居企业及Alibaba Investment Limited分别拥有约89.207%及10.793%。 |
|
新浪 |
|
具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
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或其若干联属公司(“腾讯”) |
|
具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
Alibaba Investment Ltd.或其若干联属公司(“阿里巴巴”) |
2021年11月4日至2023年8月15日对公司控股股东TM家居具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
|
上海天纪浩方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天纪网络”)(原名上海云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乐居执行董事长周忻先生为天际网络2021年5月最终控制人。天际网络自2021年5月起成为易居企业子公司。 |
云南慧想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慧想居”) |
集团投资联属公司之一及集团拥有51%股权,具有重大影响 |
|
上海全筑易家居配件有限公司(“全筑易”) |
集团投资联属公司之一及集团拥有13.5%股权,具有重大影响 |
|
钜派投资有限公司(“钜派”) |
乐居执行董事长周忻先生为钜派董事。易居控股对钜派、乐居影响显著 |
F-33
乐居IPO后,易居开始根据2014年3月与乐居IPO相关的协议向集团收取企业服务费。根据这些服务安排,易居向集团提供各种企业支持服务,包括一般财务和会计、人力资源管理、行政、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运营管理、法律和信息技术。安排中的终止条款已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修订,易居继续根据经修订的服务安排提供该等服务。易居根据提供此类服务的实际成本估计向集团收取费用,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该费用为1,352,382美元。
自2022年起,易居企业向集团提供此类服务。易居企业根据提供此类服务的实际成本估计向集团收取费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费用分别为1,335,164美元和569,092美元。
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 |
$ |
$ |
||||
易居根据服务协议提供的企业服务 |
1,352,382 |
— |
— |
|||
易居企业提供的企业服务 |
— |
1,335,164 |
569,092 |
|||
偿还TM Home(注a) |
— |
— |
3,087,796 |
|||
在线广告资源费确认为从新浪购买的收入成本 |
|
10,078,875 |
110,464 |
35,259 |
||
在线广告资源费确认为从腾讯购买的收入成本 |
18,671,019 |
14,787,449 |
13,727,964 |
|||
从易居购买的服务/支付给易居的租金成本 |
|
886,866 |
700,726 |
131,511 |
||
向易居企业购买的服务 |
20,557,777 |
7,694,981 |
9,562,138 |
|||
向阿里巴巴购买的服务(注b) |
875,072 |
855,183 |
135,987 |
|||
从钜派购买的服务 |
— |
24,372 |
— |
|||
向天际网络购买的服务(注c) |
69,762 |
— |
— |
|||
向关联方采购服务合计 |
52,491,753 |
25,508,339 |
27,249,747 |
|||
向易居提供的在线广告服务 |
|
484,185 |
— |
— |
||
为易居企业提供的服务 |
36,334 |
— |
— |
|||
向Investing关联公司提供的服务 |
548,075 |
109,934 |
— |
|||
向关联方提供的网络广告服务合计 |
1,068,594 |
109,934 |
— |
|||
代客户向腾讯支付广告资源费用(注D) |
2,502,309 |
1,798,079 |
1,667,914 |
|||
注A:2023年9月,公司与TM家居订立协议,TM家居自2023年10月1日起将其线上平台业务委托给公司运营。公司同意补偿TM Home因运营产生的任何损失。同样,该业务的任何利润将由公司分享。这些金额是由于运营产生的损失而应付给TM Home的赔偿。委托经营产生的亏损确认为“其他经营收入(亏损),净额”。此类协议可在2024年12月31日经双方同意后续签。
注b:阿里巴巴自2021年起成为公司关联方。
注C:金额为2021年1-5月向天际网络购买服务而剩余期间购买服务的金额计入易居企业金额。
注d:由于集团仅从某些媒体渠道赚取约定的回扣,并将该等回扣按净额确认为收入,因此集团已确定其作为该等安排的代理人。媒体机构以媒体机构服务预付款或现金的形式授予集团回扣,主要基于广告商的总支出。对于其作为代理的履约义务,收入在扣除供应商的广告投放成本后入账,等于为其费用或佣金保留的金额。就代表客户的广告资源向腾讯支付的费用是就此类安排向腾讯支付的费用。
该等交易按关联方确定并议定的对价金额计量。
F-34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应收关联方款项包括:
|
截至12月31日, |
|||
|
|
2022 |
|
2023 |
$ |
$ |
|||
腾讯(1) |
1,855,275 |
782,140 |
||
阿里巴巴(2) |
498,258 |
239,973 |
||
易居企业(3) |
— |
30,827,666 |
||
易居 (4) |
123,010 |
26,493 |
||
当前预期信贷损失备抵 |
(743) |
(12,995,675) |
||
合计 |
2,475,800 |
18,880,597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应付关联方款项包括以下各项:
截至12月31日, |
||||
|
2022 |
|
2023 |
|
$ |
$ |
|||
新浪(5) |
|
1,382,173 |
1,346,340 |
|
投资关联公司 (6) |
124,208 |
150,177 |
||
易居企业(3) |
3,298,210 |
— |
||
合计 |
|
4,804,591 |
1,496,517 |
|
| (1)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应收腾讯款项为预付网络广告资源费用。 |
| (2)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应收阿里巴巴款项为预付网络广告资源及技术服务费用。 |
| (3)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应收/应付易居企业的款项为应收易居企业在线广告收入、应付易居企业收取的营销服务费及应付TM家居的净业绩(见附注a)。 |
| (4)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应收易居款项主要为向易居购买服务的预付款。 |
| (5)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应付新浪的款项为应付在线广告资源费。 |
| (6)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应付联属公司款项为汇想居垫款。 |
F-35
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应付/(应收)易居款项的滚存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 |
$ |
$ |
|||||
1月1日余额 |
|
129,566 |
2,201,127 |
(123,010) |
|||
易居根据服务协议提供的企业服务 |
(A) |
1,352,382 |
— |
— |
|||
向易居提供的服务 |
(A) |
(484,185) |
— |
— |
|||
从易居购买的服务/支付给易居的租金成本 |
(A) |
886,866 |
700,726 |
131,511 |
|||
收到/(付款)净额 |
(b) |
316,498 |
(3,024,863) |
(34,994) |
|||
12月31日余额 |
|
2,201,127 |
(123,010) |
(26,493)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2 |
|
2023 |
|
$ |
$ |
|||
服务费净结果(A及B) |
(123,010) |
(26,493) |
||
应付/(自)易居款项 |
(123,010) |
(26,493) |
||
(A) |
表示由易居提供或向易居提供的服务。 |
(b) |
表示公司与易居之间活动的净现金流。 |
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应付/(应收)易居企业款项的滚存情况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
$ |
$ |
$ |
||||
1月1日余额 |
|
2,238,543 |
3,950,839 |
3,298,210 |
|||
易居企业提供的企业服务 |
(c) |
— |
1,335,164 |
569,092 |
|||
为易居企业提供的服务 |
(c) |
(36,334) |
— |
— |
|||
向易居企业购买的服务 |
(c) |
20,557,777 |
7,694,981 |
9,562,138 |
|||
对TM Home的补偿 |
(D) |
— |
— |
3,087,796 |
|||
净支付 |
(e) |
(18,809,147) |
(9,682,774) |
(47,344,902) |
|||
12月31日余额 |
|
3,950,839 |
3,298,210 |
(30,827,666) |
|||
(c) |
表示由易居企业提供或向易居企业提供的服务。 |
(D) |
表示对TM Home的补偿。见上文注a。 |
(e) |
表示公司与易居企业之间活动的净现金流。 |
14.回购股份
2023年11月14日,公司董事会已授权一项股份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公司可能在未来12个月内回购最多200万美元的股份,截至2024年11月13日。2023年,该公司以60930美元的价格回购了总计52334股股票。最终处置未定,公司已将成本单独列示为从股东权益中扣除。
F-36
15.承诺与或有事项
本集团须受制于其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索偿及法律程序。这些事项中的每一项都受到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其中一些事项可能会被作出对集团不利的决定。集团不认为任何该等事项会对其业务、资产或营运产生重大影响。
16.后续事件
纽约证券交易所的除牌通知
2024年4月11日,公司收到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的通知,NYSE Regulation的工作人员已决定启动程序,将公司的美国存托股票(“ADS”)从纽约证券交易所摘牌,每股代表公司的十(10)股普通股。公司ADS于2024年4月11日纽交所收市后停牌。截至2024年4月29日,纽约证券交易所已遵守其规定,禁止该公司的ADR在该交易所上市。
F-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