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tinum Group Metals Ltd.
追回政策
(《施政报告》)
本政策旨在遵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0D条、相关规则以及NYSE American LLC或Platinum Group Metals Ltd.(“公司”)股票未来上市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标准。
如果公司因重大不遵守美国联邦证券法规定的任何财务报告要求而被要求编制会计重述(包括任何必要的会计重述,以更正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中对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具有重大意义的错误,或如果该错误在本期更正或在本期未更正,将导致重大错报)(“财务重述”),则适用本政策,而这种财务重述的结果是,如果根据这种重述的结果计算,公司任何高管在恢复期内收到的任何基于激励的薪酬将会更低。如发生财务重述,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或董事会可能指定的其他人(董事会或本政策中称为“管理人”的其他人)应根据本政策作出决定并采取所设想的步骤。
财务重述不包括财务报表变更不是由于重大不遵守财务报告要求而引起的情况,例如但不限于追溯:(i)适用会计原则变更;(ii)由于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发生变化而对可报告分部信息进行修订;(iii)由于终止经营而重新分类;(iv)适用报告实体的变更,例如来自同一控制下实体的重组;(v)与先前业务合并有关的拨备金额调整;以及(vi)股票分割的修订,股票股利、反向股票分割或其他授权股份结构变动。
赔偿追回
如果需要进行财务重述,并且如果管理人确定公司任何执行官在追偿期内收到的任何基于激励的补偿(“已授予的补偿”)的金额如果是根据此类重述的财务业绩(“实际补偿”)计算的,则如果根据此类重述的财务业绩(“实际补偿”),则除下文规定的情况外,管理人应为公司的利益,取消、撤销或以其他方式寻求合理迅速地向该执行官进行追偿,而该执行官将被要求没收或偿还给公司,判给的补偿与实际补偿之间的差额,不考虑已支付的任何税款(“超额补偿”)。如果超额补偿的金额没有直接根据财务重述中的信息进行数学重新计算,例如当超额补偿的金额基于股价或股东总回报时,该金额必须基于对收到基于激励的补偿所依据的财务重述的影响的合理估计;并且公司必须保留确定该合理估计的文件,并向适用的证券交易所提供此类文件。
不可实施性
根据《交易法》第10D-1条规则和适用的证券交易所规则,在管理人认为不可行的情况下,管理人不得向执行官寻求此类注销、撤销、没收或追偿。
通知及机会获聆讯
在管理人决定根据本政策寻求取消、撤销、没收或追回之前,管理人应向适用的执行官提供书面通知和在合理时间后举行的管理人会议(可能是亲自或电话,由管理人决定)上发表意见的机会。
回收方法
如果管理人决定根据本政策寻求取消、撤销、没收或追偿,管理人应向适用的执行官提出书面还款要求,如果该执行官未在合理期限内根据可能需要的要求没收或投标还款,并且管理人确定该执行官不太可能这样做,则管理人可就任何此类取消、撤销、没收或还款寻求针对该执行官的法院命令,或自行决定其他方法以合理迅速追偿本协议项下的超额补偿。此类方法可包括但不限于:
要求偿还先前支付的基于激励的薪酬;
没收根据公司递延补偿计划作出的任何补偿贡献;
从执行官未来可能获得或将获得的任何补偿中抵消超额补偿的金额;
采取由管理人决定的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补救和恢复行动;或
前述的某种组合。
其他追偿权
董事会打算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适用这项政策。委员会可规定,任何有关于生效日期或之后收到的基于奖励的薪酬的雇佣协议或类似协议,须作为根据该协议授予任何福利的条件,规定执行人员同意遵守本政策的条款。本保单项下的任何追偿权是对任何其他:(i)根据任何雇佣协议中任何类似政策的条款,或与基于激励的补偿有关的类似协议,公司可能获得的补救或补偿追偿权利的补充,而不是代替,除非任何此类协议明确禁止此类追偿权利,以及(ii)公司可获得的法律补救。本政策的规定是对公司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4条和其他适用法律可能拥有的任何还款权利的补充(而不是代替)。
不赔偿或垫款
在适用法律的规限下,公司不得就任何超额补偿的损失对任何执行人员进行赔偿,包括通过支付或偿还任何涵盖任何潜在损失的保险单的保费,也不得就任何追讨超额补偿的行动向任何执行人员预付任何成本或开支。
其他定义
就本政策而言:
“执行官”一词是指公司的总裁、首席财务官、首席会计官(或如果没有该会计官,则为控制人)、公司任何负责主要业务单位、分部或职能(如销售、行政、财务)的副总裁、任何其他履行决策职能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为公司履行类似决策职能的任何其他人员。公司母公司或子公司的执行官,如果为公司履行此类决策职能,则被视为公司的执行官。“决策功能”排除了不显著的决策功能。
该政策适用于个人在开始担任执行官服务后获得的所有基于激励的薪酬,并且在该绩效期间的任何时间担任该基于激励的薪酬的执行官。
“财务报告计量”一词是指根据编制公司财务报表时使用的会计原则确定和列报的计量(包括非公认会计准则财务计量),以及全部或部分源自此类计量的任何计量。就本政策而言,一项衡量标准无需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包含在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文件中,即可构成财务报告衡量标准。
“基于激励的薪酬”一词是指全部或部分基于实现财务报告措施而授予、赚取或归属的所有薪酬,包括,例如,公司短期和长期激励计划下的奖金或奖励,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下的授予和奖励,以及此类奖金或奖励对公司递延薪酬计划或其他员工福利计划的贡献。为免生疑问,根据公司的非合格递延补偿计划(强制或自愿)递延的基于激励的补偿,以及任何与之匹配的金额和收益,均可根据本政策进行追偿。基于激励的薪酬不包括在不考虑实现财务报告措施的情况下授予、赚取和归属的奖励,例如时间归属奖励、酌情奖励和完全基于主观标准、战略措施或运营措施的奖励。
基于激励的薪酬在达到基于激励的薪酬奖励中规定的财务报告措施的公司会计期间被视为“已收到”,即使基于激励的薪酬的支付或授予发生在该期间结束之后。
“恢复期”是指公司被要求准备财务重述日期之前的三个已完成的财政年度,以及《交易法》第10D-1条规则和适用的证券交易所规则所定义的任何过渡期。
公司“被要求”准备财务重述的日期应根据《交易法》第10D-1条和适用的证券交易所规则确定。
政策解读
管理人根据本政策作出的任何决定、修改、解释或其他行动,应由其成员的过半数投票作出和采取。管理人拥有解释、解释、实施本政策的唯一权力,对管理本政策作出任何必要或可取的决定,并对本政策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进行修改、补充、撤销或替换。本政策旨在以符合《交易法》第10D条的要求以及SEC或适用的证券交易所采用的任何适用规则或标准的方式进行解释。
继任者
本政策对所有执行官员及其受益人、继承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具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
生效日期
本保单生效日期为2023年10月2日(“生效日期”)。本政策适用于执行官员在生效日期或之后收到的基于激励的薪酬,其原因是在生效日期或之后结束的任何财政期间实现了基于或源自财务信息的财务报告措施。在不限制本政策的范围或有效性的情况下,执行官在生效日期之前授予或收到的补偿仍受董事会于2017年3月20日批准的公司先前的回拨政策的约束。此外,本政策旨在并将作为公司在生效日期或之后建立或维持的任何基于激励的补偿协议、计划或计划的基本条款和条件纳入。
修订及终止
董事会可酌情不时修订本政策,并应视需要修订本政策,以反映SEC根据《交易法》第10D条通过的法规的变化,并遵守适用的证券交易所采用的任何规则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