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Dycom Industries, Inc.
首席执行干事根据
18《美国法典》第1350条
根据
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关于Dycom Industries, Inc.(“公司”)于本协议日期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截至2024年7月27日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报告”),以下签署人兹证明,据其所知:
1.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节的要求;和
2.报告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
|
|
|
|
| 日期: |
2024年8月22日 |
|
|
| /s/Steven E. Nielsen |
| Steven E. Nielsen |
|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的《美国法典》第18编第63章第1350条要求的这份书面声明的签名原件已提供给戴康工业公司,并将由戴康工业公司保留,并应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8条的规定,此证明将不被视为“已提交”,或以其他方式受该部分的责任约束。本证明不会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根据1933年《证券法》或1934年《证券交易法》提交的任何文件中,即使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文件是通过引用并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