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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4.32 8 xnet-20251231xex4d32.htm EX-4.32

附件 4.32

机密

股权转让协议

由和之间

深圳市一物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金山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星瀚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其他相关方

日期:2026年3月3日


内容

简历

2

第1款

定义

2

第1.01款

定义

2

第1.02款

释义规则

3

第2款

股权转让

3

第2.01款

股权转让

3

第2.02款

转让对价

4

第2.03款

转让对价的支付

4

第3款

收盘

5

第3.01款

对卖方履行平仓义务的条件

5

第3.02款

对投资者的缴款或平仓义务的条件

5

第3.03款

交易结束

8

第3.04款

卖方在完成第一笔星瀚智联付款时交付的款项以及公司和卖方在收盘时交付的款项

9

第3.05款

投资者在收盘时交付的

9

第4款

卖方和管理层股东的陈述和保证

9

第4.01款

卖方的陈述及保证

9

第4.02款

管理层股东(不包括星瀚智联)和集团公司的陈述和保证

9

第4.03款

对申述及保证的依赖

10

第5节

投资者的陈述及保证

10

第6款

盟约

10

第6.01款

业务的进行

10

第6.02款

获取信息

10

第6.03款

若干事件的通告

11

第6.04款

名称的使用

11

第6.05款

税务合作与信息交流

11

第6.06款

不得招揽或谈判

12

第6.07款

保密

13

第6.08款

公开公告

14

第6.09款

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或备案;人员变动

14

第6.10款

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14

第6.11款

移交

15

第6.12款

进一步行动

15

第6.13款

交割后契约

15

第7节

税务事项

18

第7.01款

税务赔偿

18

第7.02款

交易税

19

第8款

赔偿

19

第8.01款

申述及保证的存续

19

第8.02款

赔偿

19

第8.03款

转让对价支付违约

22

i


第9节

终止

23

第9.01款

终止

23

第9.02款

若干条文的存续期

25

第10款

杂项

25

第10.01款

费用

25

第10.02款

转让

25

第10.03款

整个协议

26

第10.04款

可分割性

26

第10.05款

豁免

26

第10.06款

效力及修订

26

第10.07款

通告

27

第10.08款

对口单位

27

第10.09款

不可抗力

27

第10.10款

管辖法律;争议解决

28

第10.11款

违约补救措施

28

第10.12款

语言

28

附件1

集团公司名单

43

附表a

公司及现有股东的基本资料

44

附表b

截至交易截止日公司资本化情况表

45

附表c

定义

46

附表d

披露时间表附表

47

另附

47

附表e

交易的收盘凭证

48

附表f

有关交易的结账缴款通知书表格

49

附表g

深圳市一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表格

50

附表h

深圳市一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证明

51

附表I-1

卖方的陈述及保证

52

附表I-2

管理层股东(不包括星瀚智联)和集团公司的陈述和保证

53

附表J

投资者的陈述及保证

54

附表K

通知信息

55

附表l

交接名单

56

附表m

57

(1)

雇佣合同

57

(2)

保密协议

57

(3)

非竞争协议和知识产权所有权协议

57

二、


股权转让协议

本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由下列各方于2026年3月3日(“签署日期”)在中国订立:

(1)深圳市一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正式组建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南山街道临海大道59号海事中心港务大厦0610-E13室;
(2)李浩(“首席执行官”),中国公民,身份证号。******************,居住于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4号院2号楼4层6单元10室;
(3)刘颖巧,中国公民,身份证号。******************,居住于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三路2号深圳软件园11号楼7-8楼;
(4)Wu Lei,中国公民,身份证号。******************,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人才服务中心20110401号;(连同李浩、刘英巧,“密钥管理”);
(5)中列出的其他实体附件1(集团公司名单)至本协议,公司除外;
(6)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迅雷”或“卖方”),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正式组建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社区白石路3709号迅雷大厦2101– 2107室;
(7)武汉金山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山云”),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正式组建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四路306号金山集团武汉总部项目一期5号楼2层(11号地块);及
(8)深圳市星瀚智联科技有限公司(“星瀚智联”),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正式组建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南山街道义海大道1167号海事中心港务大厦0610-E51室。

以上各方在本文中统称为“各方”,各自单独称为“一方”。

就本协定而言:

(a) 南京科慧智投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


南京易芒悦联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宇信吉科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智汇苑东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单独或合计称为“员工持股平台”;

(b) 星瀚智联与关键管理人员单独或合称“管理层股东”;
(c) 金山云和星瀚智联单独或者合计持有的证券简称为“投资者.”为免生疑问,星瀚智联仅就其通过星瀚智联股权转让交易(定义见下文)获得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14亿元视为本协议项下的投资者,而金山云仅就其通过丨金山云丨股权转让交易(定义见下文)获得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7600万元视为本协议项下的投资者。

简历

然而,截至签署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8亿元,现有股东合计持有公司100%的股权。公司详情及现有股东截至签署日期的持股比例载于附表A;

然而,公司主要从事内容交付网络(CDN)及基于边缘计算的加速服务、AI算力平台服务等相关业务(“主要业务”);

然而,卖方拟:(1)将公司20%的股权(对应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7,600万元,已缴足)以人民币5,000万元的对价转让给金山云(该交易,“金山云股权转让交易”);(2)将公司30%的股权(对应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14亿元,已缴足)以人民币7,500万元的对价转让给星瀚智联(该交易,“星瀚智联股权转让交易,连同金山云股权转让交易,“本次交易”),且投资者拟向卖方购买该等股权。交易完成时公司的股权结构载于附表B。

因此,考虑到本协议所载的相互盟约和协议,双方特此约定如下:

第1节定义

第1.01节定义

2


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应具有附表C中规定的含义。

第1.02节解释规则

(a)对“本协议”、“本协议”、“本协议”、“本协议”、“本协议下”和类似表述的引用应指本协议整体,而不是指本协议的任何特定条款。除另有规定外,凡提述各章节及分节,均指本协议各章节及分节;

(b)“包括”一词应视为“包括但不限于”;

(c)本协定中的标题和标题仅供参考,不影响对本协定的解释;

(d)依据本协定交付的任何证书或其他文件中使用的所有定义术语应具有本文赋予它们的含义,除非其中另有定义;

(e)本协议中对任何法律、协议、文书或其他文件的任何提述,系指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的法律、协议、文书或文件;

(f)术语“书面”或“书面”及类似表述是指任何形式的可见复制品,包括印刷、打字或电子传输;和

(g)对任何人的提述应包括该人的继承人和许可转让人。

第二节股权转让

第2.01款股权转让

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在交易完成时:

(a)卖方应将注册资本人民币7,600万元、无偿且无任何产权负担的公司股权转让给金山云(“金山云出售股权”),并应将注册资本人民币1.14亿元、无偿且无任何产权负担的公司股权转让给星瀚智联(“星瀚智联出售股权”,连同金山云出售股权、“出售股权”),且投资人同意取得该等出售股权。

(b)自交易结束之日起及之后,公司的所有股权应由股东按照附表B所列各自的持股比例持有,但凡股东协议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载有关于

3


投资者的权利,以该等规定为准。

(c)双方承认并同意,就每个投资者而言,其支付适用的转让对价的义务和相应的交割应是分开的。金山云履行交割义务的先决条件之一为星瀚智联股权转让交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成;但星瀚智联履行交割义务不以金山云股权转让交易完成为条件。

第2.02款转让对价

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作为金山云股权转让交易的对价,金山云应向卖方支付合计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金山云转让对价”)。作为星瀚智联股权转让交易的对价,星瀚智联应向卖方支付合计金额为人民币7,500万元(“星瀚智联转让对价”,与金山云转让对价一起,“转让对价”)。为免生疑问,上述转让对价包含所有适用税项。

第2.03节转让对价的支付

星瀚智联须于本协议执行日后十(10)个营业日内及星瀚智联股权转让交易截止日,分别将星瀚智联转让对价的百分之二十(20%)(即人民币1,500万元,“第一星瀚智联付款”)及星瀚智联转让对价的百分之八十(80%)(即人民币6,000万元,“第二星瀚智联付款”)以电汇方式汇至卖方以下银行账户,或卖方于交易截止日前至少十(10)个营业日以书面指定并经星瀚智联确认的其他账户。首笔星汉智联支付简称“首笔星汉智联支付”,第二笔星汉智联支付构成“星汉智联结账”。星瀚智联股权转让交易的结款通知格式见附表F。

金山云应于金山云股权转让交易截止日,以电汇立即可用的人民币资金的方式将金山云的转让对价全额汇入卖方的以下银行账户,或卖方可能在交易截止日前至少十(10)个工作日以书面指定并经金山云确认的其他账户(“金山云截止”,连同星瀚智联截止、单独或合计“截止”)。金山云股权转让交易的交割缴款通知书格式见附表F。

4


卖方银行账户信息:

户名: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账号:755901747310602

银行:招商银行深圳蛇口支行

第3节结账

第3.01节卖方履行平仓义务的条件

卖方完成交易的义务应以卖方在交易结束时或之前满足或书面放弃以下各项条件为前提:

(a)申述、保证和契诺。本协议规定的相关投资者的陈述和保证,自本协议之日起至交易结束之日止,各方面均应真实、准确(明确涉及某一特定日期的陈述和保证除外,自该特定日期起应真实、准确),相关投资者在交易结束之日或之前根据本协议规定须履行的所有契诺和协议均应已妥为履行;

(b)交易文件。交易文件的每一方(卖方除外)应已就交易的完成正式签署并向卖方交付其作为一方的每一份交易文件;

(c)批准交易。卖方董事会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应已通过决议,批准卖方就本次交易签署和履行交易文件;

(d)关键员工与相关集团公司应已按附表M所列形式和实质订立雇佣协议、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和知识产权所有权协议;及

(e)首创星瀚智联支付。星瀚智联应已根据本协议第2.03节完成第一笔星瀚智联付款。

第3.02节投资者缴款或平仓义务的条件

1.星瀚智联支付第一期转让对价的义务,须以星瀚智联在第一次星瀚智联支付时或之前满足或书面放弃以下各项条件为前提:

(a)盟约和协定。须由卖方于首次星瀚智联付款当日或之前履行的所有契诺及协议根据

5


适用的交易文件应已妥为履行;及

(b)交易文件。本协议各方(星瀚智联除外)应已正式签署并向星瀚智联交付本协议。

2.星瀚智联支付第二期转让对价的义务须在星瀚智联交割当日或之前(第3.02(e)和3.02(l)节除外)由星瀚智联满足或书面放弃;而金山云支付转让对价的义务须在交易交割当日或之前由金山云满足或书面放弃以下各项条件:

(a)申述、保证和契诺。(i)适用的交易文件所载卖方的陈述和保证,自该等交易文件签立之日起及截至交易结束之日起,在所有方面均应真实、准确和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明确涉及某一特定日期的陈述和保证除外,该等陈述和保证自该特定日期起应真实、准确和完整),及卖方根据适用的交易文件规定须于交易截止日期或之前履行的所有契诺及协议,均须已妥为履行;(ii)适用的交易文件所载管理层股东(星汉智联除外)及集团公司的陈述及保证,自该等交易文件签立之日起及截至交易截止日期止,在各方面均属真实、准确及完整,且不具误导性(明确涉及指明日期的陈述及保证除外,须于该指明日期真实、准确及完整),而管理层股东(星汉智联除外)及集团公司根据适用交易文件须于交易截止日期或之前履行的所有契诺及协议,均已妥为履行;

(b)交易文件。交易文件的每一方(相关投资者除外)应已正式签署并向该投资者交付其作为当事方的每一份交易文件;

(c)没有政府命令。任何政府机构均不得制定、发布、颁布、执行或订立任何法律或政府命令,使交易单证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成为非法,或限制或禁止;

(d)没有诉讼或诉讼。不存在针对任何集团公司、任何管理层股东(星汉智联除外)、任何现有股东或寻求限制交易文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实质性改变交易条款的主要业务的未决或威胁索赔,或根据该投资者的合理和善意判断,可以合理地预期会导致此类交易的完成不可行、非法、不可取,

6


或导致对任何集团公司、任何管理层股东(星瀚智联除外)或主要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尽职调查。仅就金山云而言,金山云应已完成与主要业务和集团公司有关的业务、财务、法律和税务尽职调查,并应对其结果合理信纳(为免生疑问,金山云执行本协议应被视为确认金山云对该等尽职调查结果合理信纳);

(f)投资人以外的其他各方的批准和同意。本协议各方(投资者除外)应已获得完成交易文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所需的所有政府、证券交易所、批准和备案要求以及所有相关的第三方同意(包括现有股东放弃其与股权转让相关的优先购买权或其他类似的优先权(如有)),且该等同意和批准不得实质上改变交易文件的商业条款,并应在交易结束时保持完全有效;

(g)投资者的批准和同意。该等投资者应已完成相关证券交易所披露(如适用),并应已获得完成交易文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所需的所有政府批准和备案以及所有相关的第三方同意,且该等同意和批准不得实质上改变交易文件的商业条款,并应在交易结束时保持完全有效;

(h)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得发生对任何集团公司或任何管理层股东(星汉智联除外)单独或合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也不得合理预期发生任何可能单独或合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i)批准交易。有关各方应已取得(w)至(x)项规定的下列批准:

(w)

各集团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应已通过决议,批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交易文件的签署和履行;及

(x)

卖方董事会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应已通过决议,批准卖方就本次交易签署和履行交易文件;

7


(j)董事会。股东大会和公司执行董事应已根据《股东协议》第7.1.1节通过决议,批准组建董事会;

(k)结业证书。该投资者应已收到卖方、集团公司和管理层股东分别以附表E所列形式签发的收盘凭证,证明适用于该投资者的本第3.02条所列的所有事项(第3.02(e)和3.02(g)条除外)均已得到满足;

(l)仅就金山云而言,星瀚智联股权转让交易应已于金山云股权转让交易拟交割日的同日完成;

(m)关键员工与相关集团公司应已按附表M所列形式和实质订立雇佣协议、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和知识产权所有权协议,且雇佣协议应规定不少于三(3)年的期限;和

(n)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纳斯达克:XNET)应已满足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关于该交易的适用披露要求(包括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披露该交易所需的适用报告和/或表格),并应已同时在其官方网站的“投资者关系”部分下发布相关披露信息。

第3.03节交易结束

在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及条件的情况下,星瀚智联交割及金山云交割应在不迟于第3.01及3.02条所载各方义务的所有先决条件(根据其条款须于交割日达成的条件除外)根据本协议达成或豁免且投资者已收到付款通知(为免生疑问,卖方应就星瀚智联应付的第一期及第二期转让对价分别向星瀚智联发出付款通知),或在投资者、公司及卖方以书面形式相互议定的其他时间或其他日期(星瀚智联交割日与金山云交割日,合称“交割日”)发出。交割可通过远程交换电子文件或签名页的方式,或通过投资者、公司和卖方相互书面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为免生疑问,前提是投资者交割的所有适用先决条件已获满足或豁免,星瀚智联交割的完成应发生在金山云交割完成之前)。

8


第3.04节卖方在完成第一笔星瀚智联付款时交付的款项以及公司和卖方在收盘时交付的款项

在第一笔星瀚智联付款完成后并在收到该款项后一(1)个工作日内,卖方应向星瀚智联出具确认卖方已收到第一期转让对价的收据。

收盘时,公司和卖方应向各投资者交付以下文件:

(a)一份附有公司印章的股东名册副本(该份附有公司印章的副本须于截止日期后三(3)个营业日内寄发至该投资者提供的通讯地址),格式载于附表G;

(b)一份加盖公司印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出资证明副本(出资证明原件须于截止日期后三(3)个营业日内寄至该投资者提供的通讯地址),格式见附表H;及

(c)在收到投资者支付的适用转让对价后一(1)个工作日内,卖方应向该投资者出具确认卖方已收到该投资者支付的转让对价的收据。

第3.05节投资者在收盘时交付的

收盘时,各投资者应:

(a)支付适用的转让对价,并向卖方交付证明该等付款的银行付款确认书副本;和

(b)向卖方及公司交付由该投资者妥为签立的交易文件。

第四节卖方和管理层股东的陈述和保证

第4.01节卖方的陈述和保证

卖方特此向投资者作出,自本协议之日起,截至交易结束之日止,本协议附表I-1所载的陈述和保证。

第4.02节管理层股东(不含星瀚智联)和集团公司的陈述和保证

管理层股东(不含星瀚智联)及集团公司特此联合、分别向投资者作出,截至本

9


协议及截至交易截止日,本协议附表I-2所载的陈述及保证。

第4.03节对申述和保证的依赖

卖方、管理层股东(不包括星汉智联)及集团公司充分理解并承认,投资者依据卖方、管理层股东(不包括星汉智联)及集团公司在本第4条、本协议其他条款及其他交易文件中作出的陈述、保证和契诺(如适用于他们各自)订立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因此,任何不真实、不准确或具有误导性的陈述、保证或约定,或未能适当履行任何此类陈述、保证或约定,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投资者有权根据本协议、其他交易文件和适用法律寻求金钱或非金钱补救、获得赔偿和/或终止本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

第五节投资者的陈述与保证

各投资者特此分别而非共同向卖方作出本协议附表J中规定的陈述和保证。

第6条契诺

第6.01节业务行为

除本协议另有明文规定外,各集团公司及管理层股东(不包括星汉智联)应促使各集团公司自本协议之日起至交易结束时:(a)按照与以往惯例一致的正常过程开展业务;(b)尽最大努力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业务完好无损;(c)未经投资者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同意采取附表I-2第1.16节所述的任何行动。此外,在交割日后,各集团公司应、管理层股东应促使各集团公司通过合理的商业努力,不断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其关键供应商和客户的稳定(包括但不限于及时与阿里云续签采购协议或与阿里云订立新的采购协议)。

第6.02节获取信息

各集团公司以及管理层股东(不包括星瀚智联)应促使各集团公司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交易完成前,在获得金山云至少五(5)个工作日的书面通知和合理要求的情况下:(a)允许金山云及其代表在正常营业时间内访问各集团公司的办公室、物业、簿册和记录以及其他文件和设施;(b)

10


向金山云及其代表提供与各集团公司和业务相关的财务和运营数据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集团公司的月度或其他定期关键经营数据、集团公司的资本表或金山云合理要求的其他业务信息,以及金山云或其关联公司上市地(如适用)所在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和上市规则规定的报告和披露要求,金山云所必需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6.03节某些事件的通知

在交易结束前,卖方、管理层股东(不包括星汉智联)和集团公司应在知悉下文(a)和(b)项所列任何事项后立即以书面通知投资者;管理层股东(不包括星汉智联)和集团公司应在知悉下文(c)项所列任何事项后立即以书面通知投资者:(a)合理预期会导致违反任何陈述的任何事件、情况或事实,该方根据适用的交易文件作出的保证或契诺,或会导致交易文件下的任何陈述或保证在任何方面不真实或不准确的保证或契诺;(b)该方知悉的任何事实、变更、条件或情况,已导致或将合理预期导致本协议第3节所载的任何条件无法满足;及(c)已对资产、负债、业务产生或合理预期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重大发展,集团公司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经营成果、客户或供应商关系、员工关系、预测或前景。

第6.04节名称的使用

未经金山云或其关联机构事先书面同意,无论丨金山云在相关时间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任何股权,本协议各方(金山云除外)均不得,也不得促使其各自的关联机构为任何营销、广告、促销或其他目的,使用、发布或复制金山云或其任何关联机构的名称,包括但不限于使用“金山云,无论是单独使用还是与任何其他词语结合使用,或任何类似的公司名称、商号、商标、产品或服务名称、域名、图形符号、徽标、标记、标识符或描述,以使第三方能够识别金山云或其任何关联公司。

第6.05节税务合作和信息交流

如投资者、迅雷或其各自的关联公司需要根据适用的税法进行税务申报,或参与或进行任何审计或其他税务相关程序,则集团公司和

11


管理层股东应与投资者和迅雷公司合作,提供投资者或迅雷公司合理要求的信息,包括相关纳税申报表和纳税证明副本、相关工作底稿及其他涉税材料。集团公司和管理层股东应并应促使其各自的关联公司按照投资者或迅雷的合理要求提交根据本第6.05条提供的文件或信息。投资者、迅雷或其各自关联机构应对根据本第6.05条获得的所有信息进行保密,但与提交税务申报、退税申请、审计或其他程序有关的需要披露的情况除外。

第6.06节不得招揽或谈判

管理层股东(不包括星瀚智联)在此向投资者承诺,未经投资者事先书面同意,自本协议之日起至(a)交易结束,或(b)本协议终止(以较早者为准),除交易文件另有规定外,管理层股东(不包括星瀚智联)不得且应促使集团公司、现有股东、其各自的关联公司及上述人士各自的代表:(i)征求、发起、考虑,鼓励或接受任何人提出的与以下有关的建议或要约:(1)收购或购买公司或任何集团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股权,或收购或购买公司或任何集团公司的资产(建议在符合以往惯例的正常业务过程中出售的存货除外),(2)涉及公司或任何集团公司的任何合并、合并或其他业务合并,或(3)任何资本重组,结构重组或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未按照以往惯例进行的任何其他业务交易;或(ii)参与任何有关上述任何事项的讨论、谈话、谈判或其他通讯,或向任何人提供与上述事项有关的任何信息,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与任何人合作、协助、参与或鼓励任何人进行任何上述事项的任何努力或尝试。管理层股东(不包括星瀚智联)应并应促使集团公司和现有股东立即停止并导致终止在本协议执行(如有)之前发起的与上述任何事项有关的任何讨论、谈话、谈判或其他通信。任何人提出与前述任何事项有关的建议或要约,或发起任何询价或联系,管理层股东(不含星瀚智联)应及时通知投资者。为免生疑问,卖方依据本协议向金山云、星瀚智联转让公司股权不构成违反本节规定。

卖方在此向投资者承诺,在没有事先书面

12


投资者的同意,自本协议之日起至(a)交易完成或(b)本协议终止(以较早者为准),除非交易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卖方不得且应促使其关联公司及其各自的代表:(i)征求、发起、考虑、鼓励或接受任何人提出的与以下有关的任何提议或要约:(1)收购或购买卖方持有的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股权,或收购或购买本公司或任何集团公司的资产(在符合以往惯例的正常业务过程中拟出售的存货除外),(2)涉及本公司或任何集团公司的任何合并、合并或其他业务合并,或(3)任何资本重组、结构重组或任何其他业务交易,但不是在符合以往惯例的正常业务过程中进行的;或(ii)参与任何有关上述任何事项的讨论、谈话、谈判或其他通讯,或向任何人提供与上述事项有关的任何信息,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与任何人合作、协助、参与或鼓励任何人进行任何上述事项的任何努力或尝试。为免生疑问,卖方依据本协议向金山云、星瀚智联转让公司股权不构成违反本节规定。

此外,自本协议之日起至(a)交易结束,或(b)本协议终止(以较早者为准)中较早者,卖方在此向投资者承诺,其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持有的任何相关出售股权,也不得对其持有的任何相关出售股权设置任何产权负担。

第6.07节保密

除非提供保密信息的一方事先另有书面约定,其他任何一方均不得披露,而担保人(为免生疑问,本第6.07条项下的担保人应指截止日期或之前的卖方、集团公司及管理层股东(不包括星汉智联),并应指截止日期及之后的集团公司及管理层股东)应促使集团公司不以任何方式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机密信息”是指:(a)本协议、其他交易文件和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存在;(b)本协议和其他交易文件的任何条款、条件或其他方面;(c)与本协议和其他交易文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有关的谈判状态;(d)与一方的业务、财务状况、客户信息或其他事项有关的任何机密或专有信息和其他机密事项,该缔约方已经或可能根据交易文件向其他缔约方披露。

尽管有上述规定:(a)每一方可披露机密信息:(i)仅供其自用、向其附属公司以及向雇员、高级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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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银行、贷款人、会计师、法律顾问、税务顾问、业务合作伙伴、代表或顾问(“代表”)需要了解此类机密信息的该缔约方或其关联公司,前提是每一此类人已被告知此类机密信息的机密性质,并须承担与本第6.07条规定的基本类似的保密义务;(ii)任何适用法律的要求;(iii)任何主管政府当局、司法机构或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b)每个投资者可向其现有或潜在合作伙伴、投资者、需要了解此类机密信息的融资提供者或受让人,前提是每一此类人已被告知此类机密信息的机密性质,并须承担与本节6.07中规定的基本类似的保密义务。

第6.08节公开公告

未经卖方和投资者事先书面同意,其他任何一方均不得、也不得促使相关人员就交易文件或根据交易文件拟进行的交易发布任何新闻稿或发布任何公告,也不得就上述事项以任何方式与任何媒体进行沟通。根据适用法律或任何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要求集团公司作出任何公告或披露的,集团公司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前向卖方和投资者提供该公告的草案,并就该公告的内容与卖方和投资者进行协商。

第6.09节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或备案;人员变动

公司及卖方及投资者应与公司合作,于截止日期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完成并无论如何不迟于截止日期后二十(20)个营业日(或所有投资者另有书面约定的其他时间)完成交易文件项下拟进行的变更登记(包括公司股东及董事会成员的变更),更换集团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系迅雷或其关联公司的员工与星瀚智联认为需要指定的人员,以及与公司新章程有关的登记和/或备案手续,向公司有权登记机关办理,并取得有权登记机关颁发的新营业执照。

第6.10节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应、卖方及投资者应与公司合作,在截止日期后尽快完成并在任何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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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迟于截止日期后二十(20)个工作日或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登记或备案后五(5)个工作日(以较晚者为准),以符合公司现行有效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方式变更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股东大会层面取得该等变更管理人的批准),使公司董事会成为该员工股权激励计划项下的新管理人。

第6.11款移交

公司和卖方应在截止日期后十五(15)个营业日内,将本协议附表L所列材料和事项移交给星瀚智联指定的人员。

第6.12节进一步行动

各缔约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采取或促使其他缔约方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并作出或促使其他缔约方采取适用法律规定的一切必要、适当或可取的事情,并执行和交付一切必要的文件和其他文书,以满足本协议第3节规定的所有条件,履行本协议和其他交易文件的规定,完成本协议和其他交易文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第6.13节结束后的盟约

(a)

在交易完成后,集团公司和管理层股东特此向投资者和迅雷承诺,集团公司和管理层股东应并应促使各集团公司:

(i)全面遵守并逐步完善各集团公司各方面的公司治理标准,有效落实和全面执行此类公司治理标准,包括但不限于遵守与公司登记管理、增值电信、内容交付、人工智能、数据安全和信息保护、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出口管制、税收、劳工和反腐败有关的适用法律。集团公司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内部企业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控制管理政策),全面落实并严格执行;

(二)时刻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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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和良好商业惯例,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登记管理、增值电信、内容交付、人工智能、数据安全和信息保护、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出口管制、税收、劳工和反腐败有关的法律。关于合法合规经营,集团公司及管理层股东特此承诺如下:

(aa)在交易完成后,上海一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一物”)及管理层股东应促使上海一物在不迟于交易结束之日起九(9)个月内按照适用法律完成注销登记,并在此期间将上海一物拥有的全部知识产权(为免生疑问,上海一物拥有的知识产权仅包括商标)转让给公司;

(bb)自截止日起三(3)个月内,公司须将Onething Cloud APP从HK Onething Limited的Apple Store开发者账户迁移至现有集团公司或新成立公司的Apple Store开发者账户,并须完成将HK Onething Limited的Apple Store开发者账户及该账户维护管理的相关账户文件和信息移交给卖方指定的人员;

(CC)在截止日期后,就集团公司与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Reddot Tech Limited、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迅雷计算机(深圳)有限公司之间的应收应付款项的历史豁免事项,集团公司应按照适用的法规完成所需的报税程序(为免生疑问,迅雷应就集团公司的此类行为提供必要的合作);

(dd)截止日期后,集团公司应按要求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完成向主管部门提交大语文模型的备案手续,并应逐步停止向无法在中国境内完成备案的大语文模型(包括但不限于ChatGPT和Gemini)提供接入服务;

(ee)在截止日期后六(6)个月内,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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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评定机构按照适用法律和主管部门要求对集团公司信息系统进行评定,进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评定,完成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备案;

(iii)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各自的知识产权及合法使用知识产权,并完善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尽最大努力维护集团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利益,并尽合理的最大商业努力避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在交割后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合集团公司业务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政策);

(iv)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聘用具有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和工作经验的员工,并按照中国法律与全体员工签订雇佣合同以及保密、竞业禁止和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v)按照中国法律,及时、全面申报并缴纳全体职工的全部适用社会保险金,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部分,并对截止日未缴纳或未缴纳的社会保险金进行补缴或适当的会计计提;

(vi)根据中国法律或适用的当地税务法规,及时、充分申报适用于全体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并适当履行预扣义务,并对截止交割日需预扣的税款作出适当的会计准备;除上述规定外,按照中国法律或适用的当地税务法规,及时履行纳税义务和提交其他纳税申报表或履行预扣义务;

(vii)确保与关联公司的交易符合公平交易原则;

(viii)确保不存在账外销售收入、账外负债、账外应收款项、集团公司管理层股东、本集团员工占用集团公司资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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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其各自的关联公司;特别是在截止日期后,管理层股东在此承诺,未经投资者事先书面同意,其本人或其各自的关联公司均不得使用集团公司的任何资金或付款偿还其个人债务,或以其他方式与任何第三方产生任何会对集团公司整体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关系;

(ix)根据所有适用法律和中国公认会计原则,在截止日期后的日常业务过程中以一致的方式编制财务报表,并确保该等财务报表在所有方面完整、准确,公允地反映集团公司截至相关日期和该等财务报表所涵盖的相关期间的事件、资产和负债、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不受其中未反映的任何异常或非经常性项目的影响。集团公司编制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基础和准则,应当与前两个会计年度所采用的会计基础和准则保持一致,但根据适用法律要求采用新的会计准则的除外;

(x)遵守所有适用的反腐败法律、反腐败和反商业贿赂政策以及所有适用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律法规,并适当履行反洗钱义务;和

(十一)在集团公司现有和未来业务和经营的各个方面,逐步完善和遵守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相关法律。

(b)如果投资者基于卖方的任何承诺而放弃了本协议第3.02节中规定的任何先决条件,则卖方应遵守该承诺并在投资者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相关事项。

第七节税务事项

第7.01款税务赔偿

尽管本协议的任何其他规定可能与本第7.01条相冲突,集团公司在此共同和分别承诺,就任何投资者受偿方因公司或任何其他集团公司的任何税务责任(包括任何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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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附表I-2第1.13节中规定的陈述和保证),包括任何投资者受偿方因与此类税款有关的任何争议或其他程序而蒙受的任何损失。根据本协议第8.02(b)节的规定,根据本节进行的赔偿还应受到适用于投资者有权索赔的所有损失的可扣除门槛、损失汇总和总体上限的限制。

第7.02款交易税

对于适用法律规定的交易文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所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对交易双方各自征收的任何税款,各方均应负责按照适用法律规定报备和缴纳其需承担的税款。

第8节赔偿

第8.01条申述及保证的存续

卖方、集团公司和/或管理层股东(不包括星瀚智联)在交易文件和交割交割交割文件中作出的陈述和保证,自交易交割之日起十二(12)个月期间(“存续期”)有效。存续期内,投资者有权就卖方、集团公司和/或管理层股东(不包括星瀚智联)作出的任何不真实、不准确或被违反的陈述或保证(各自称为“违约”)按照本第8条进行索赔,卖方、集团公司和/或管理层股东(不包括星瀚智联)因违反上述陈述和保证而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投资者或其代表在交易结束前实际知悉任何违约行为而减少或放弃。存续期届满后,投资者不再有权就任何违反上述陈述和保证的行为提出任何索赔,除非该违约行为是由于卖方、集团公司和/或管理层股东(不包括星瀚智联)的欺诈或故意隐瞒所致。

第8.02节赔偿

(a)关于所有责任、损失、损害赔偿、索赔、成本和开支、利息、裁决、判决和罚款(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和顾问的法律费用和开支,以及投资者因任何人或其他方面提出的任何索赔而蒙受的任何损失)(统称为“损失”),无论是在交易结束之前或之后发生的(以及就下文第(iii)项而言,无论这些事项是否已在披露附表中披露或以其他方式披露),直接遭受或招致的投资者赔偿各方或卖方(为免生疑问,卖方仅有权就根据第8.02(a)(ii)条产生的损失、投资者赔偿当事人或卖方(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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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应有权获得集团公司和/或管理层股东的赔偿(星瀚智联是否包括在内,相关事项是否涉及管理层股东的赔偿义务,按以下规定确定),从而使投资者赔偿方或卖方(如适用)处于与未发生以下事项相同的经济和商业地位:

(i)集团公司及/或管理层股东(不包括星瀚智联)违反其根据交易文件或交割交割文件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或保证;

(ii)集团公司及/或管理层股东违反其根据本协议订立的任何契诺、承诺或协议;及

(iii)集团公司在结账前欠缴的未缴职工社会保险缴款和住房公积金缴款引起的任何争议(包括由此产生的任何罚款、滞纳金、结算金额及其他类似费用和开支)。

为免生疑问,就上文第8.02(a)节所述事项而言,管理层股东仅在该等事项于2022年4月15日(“管理层接管日”)之后独立出现(即该等事项完全和直接产生于管理层接管日期之后发生的新事件、行动或情况,且与管理层接管日期之前存在的任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行动、事件、情况、协议或不作为)没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时,才与集团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否则,该等事项由集团公司单独赔偿。

(b)尽管有第8.02(a)节的上述规定:(i)对于每个投资者的投资者受偿方或卖方(如适用),集团公司和/或管理股东不对该投资者的投资者受偿方或卖方(如适用)因第8.02(a)节所述事项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除非此类损失的总额超过人民币500,000元(“可扣除”)。为免生疑问,一旦达到免赔额,集团公司和/或管理层股东(星瀚智联是否包括在内,取决于第8.02(a)节规定的事项被违反,以及该事项是否涉及管理层股东的赔偿义务)应对该投资者的投资者受赔方或卖方(如适用)在免赔额以内和以上的损失进行连带赔偿;但该投资者的所有投资者受赔方有权主张的所有损失的总和和最高金额应限于:(x)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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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投资者支付的适用转让对价金额;加上(y)自交易截止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六(6%)的单利利率按该转让对价计算的利息总额(为免生疑问,该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利息总额=转让对价×(自交易截止日起至全额支付损失之日的日历天数≤ 365)×6%;为免生疑问,就星瀚智联支付的第一期转让对价,该利息自第一期星瀚智联付款之日起计算;就星瀚智联支付的第二期转让对价及金山云支付的转让对价,该利息自交易截止日起计算)。就卖方而言,卖方有权主张的所有损失的总额和最高金额应限于:(x)根据本次交易中的估值计算的紧接交易结束后卖方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对应的价值(即人民币5000万元);加上(y)自交易结束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六(6%)的单利利率按该价值金额计算的利息总额;(ii)在符合上述第(i)项规定的情况下,就管理层股东而言,除非第8.02(a)节所述事项产生于管理层股东的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否则每个管理层股东的合计和最高赔偿责任应限于该管理层股东在该时间直接和间接处置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所实现的实际善意收益金额,及各管理层股东除该等于公司的股权外的个人资产及家庭资产,不涉及应付予该等投资者的投资者获弥偿方或卖方(如适用)的弥偿;(iii)在符合上述(i)及(ii)项的规定下,当投资者的投资者获弥偿方或卖方(如适用)向集团公司及管理层股东提出弥偿要求时(是否包括星汉智联取决于第8.02(a)条所述的事项被违反,以及该事项是否涉及管理层股东的弥偿义务),该等投资者的投资者受偿方或卖方(如适用)应首先向集团公司寻求赔偿,而在集团公司无法完全履行该等赔偿义务的情况下,管理层股东(是否包括星瀚智联取决于第8.02(a)节规定的事项被违反,以及该事项是否涉及管理层股东的赔偿义务)应对集团公司无法履行的部分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对于因以下事项(无论是在交易结束之前还是之后)而导致的投资者受偿方直接遭受或招致的所有损失,卖方应对投资者受偿方进行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从而使投资者受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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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相同的经济商务地位,如同未发生下列事项:

(i)卖方违反卖方根据交易文件或交割交割品作出的任何陈述、陈述或保证;

(ii)卖方违反卖方根据交易文件订立的任何契诺、承诺或协议;及

(iii)出售股权的所有权或与出售股权有关的申索的任何潜在缺陷。

为免生疑问,就上文第8.02(c)节所述事项而言,只有当此类事项在2020年4月2日至管理层接管日期(“卖方管理期”)期间独立出现(即此类事项完全和直接源于卖方管理期内发生的新事件、行动或情况,并且与卖方管理期之前存在的任何事项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行动、事件、情况、协议或不作为),卖方才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该等事项由集团公司单独赔偿。尽管有第8.02(c)节的上述规定,对于每个投资者的所有投资者赔偿当事人,卖方不对因第8.02(c)节所述事项引起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除非此类损失的总额超过人民币500,000元(“卖方可扣除”)。为免生疑问,一旦达到卖方免赔额,卖方应赔偿该等投资者受赔方在卖方免赔额以内及以上的损失;但卖方应付各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受赔方的赔偿总额最高限额以人民币1000万元为限。

第8.03节转让对价支付违约

若非由于任何归属于卖方、集团公司或管理层股东(不含星瀚智联)的原因,且除非卖方另有约定,金山云未能按照本协议第3.03节的规定向卖方足额支付适用的转让对价,则金山云应按逾期未支付的应支付转让对价部分的0.01%/天的比例向卖方支付违约金,该比例为金山云应付的转让对价部分的0.01%。如星瀚智联未能在本协议执行之日后十(10)个营业日内足额支付星瀚智联应付的第一期转让对价,或未能足额支付星瀚智联根据本协议第3.03节应支付的第二期转让对价,星瀚智联应按星瀚智联应付的适用转让对价(包括第一期转让对价和第二期转让对价,视情况而定)逾期未付部分的0.01%/日的比例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如果任何投资者未能支付任何适用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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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对于星瀚智联,包括第一期转让对价和第二期转让对价)超过二十五(25)天(“逾期付款期”),除非卖方与该投资人另有约定继续履行本协议(并根据双方约定确定是否支付上述违约金),卖方有权终止卖方与该投资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该投资人与卖方在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股权转让交易,且卖方应根据本协议第9.01节,在扣除任何未支付的违约金(如有)后,向该投资者退还该投资者已支付的转让对价。

凡本协议第3.02(2)节(第3.02(e)和3.02(g)节除外)规定的所有平仓先决条件均已满足,但该投资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放弃平仓,除卖方有权要求支付逾期违约金和行使上述终止权外,卖方还应有权要求该投资者赔偿卖方产生的中介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和财务咨询费及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直接损失。除非卖方与该投资者另有约定继续履行本协议,否则卖方应在逾期付款期限届满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行使该终止权。

如果本协议第3.02(2)节(第3.02(e)和3.02(g)节除外)规定的所有平仓先决条件均已满足,但卖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放弃平仓,则任何投资者除根据第9.01节终止本协议外(仅限于该投资者与卖方之间),均有权要求卖方赔偿此类投资者受赔方产生的中介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和财务咨询费和开支)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直接损失。

第9节终止

第9.01款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向双方送达书面通知,本协议可在交易结束日期之前的任何时间终止:

(a)投资者有权在以下任何事件发生时终止本协议:(i)已发生导致或合理预期将导致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或情况,或第3.02条所述的任何平仓先决条件已无法满足且该投资者未放弃;(ii)本协议中所述卖方的任何陈述或保证不真实或不准确;(iii)集团公司、管理层股东(不包括星汉智联)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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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所载任何无法治愈的契诺或协议的卖方;(iv)公司为债权人的利益进行资产的一般转让,或由公司提起或针对公司寻求对公司启动刑事程序、破产或无力偿债程序的任何法律程序,或公司破产、资不抵债、受清算、注销登记、破产重组(包括债务重组)或类似程序的约束;或(v)已发生投资者根据第8.03条有权终止本协议的任何情况;

(b)卖方有权根据第8.03条终止本协议;

(c)如交易未能在本协议执行日期(“最后截止日”)后九十(90)天内完成,卖方或投资者均可终止本协议;但前提是,如果交易未能在最后截止日或之前完成是由于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而导致或导致的,且该失败未被另一方放弃,该缔约方无权根据本条第9.01(c)款终止本协议(为免生疑问,如果交易未能在最后截止日期或之前发生是由集团公司和/或管理层股东(不包括星汉智联)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引起或导致的,卖方也无权根据本条第9.01(c)款终止本协议);

(d)任何政府当局发出任何命令、法令或裁决,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以限制、禁止或以其他方式阻止根据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而该等命令、法令、裁决或其他行动已成为最终的和不可上诉的;或

(e)经各方书面协议,本协议终止。

为免生疑问,如任何投资者或卖方选择终止本协议,该终止仅应终止该投资者与卖方及其他相关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该投资者与卖方之间在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股权转让交易,不影响任何其他投资者或卖方及其他相关方(不包括已选择终止本协议的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也不涉及该其他投资者与卖方之间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股权转让交易。

在根据本节终止本协议后,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各方应通过合理的商业努力,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公司的地位恢复到交易文件签署前的状态。特别是,在哪里,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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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终止,任何投资者已在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股东或任何投资者委派的任何人已在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董事,各方应配合执行必要的文件并完成必要的程序,以将公司的股权结构、董事会组成和章程备案状态恢复至本协议执行前的状态。凡在本协议终止时,任何投资者已向卖方支付全部或部分适用的转让对价,卖方应在本协议终止后十(10)个营业日内,并在公司董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股权登记和章程备案恢复至本协议执行前的状态后,向该投资者退还扣除任何未支付的违约金(如有)后该投资者已支付的全部款项。每延迟一天,卖方应按转让对价未退还部分的每日0.01%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凡卖方根据本第9.01条行使其终止权,卖方作出的该终止决定对公司、管理层股东(不包括星瀚智联)及集团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9.02条若干条文的存续

如本协议根据第9.01条终止,则本协议立即失效,双方均不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进一步责任,但以下情况除外:(a)第1节(定义)、第6.04节(使用名称)、第6.07节(保密)、第6.08节(公告)、第7节(税务事项)、第8节(赔偿)、第9.02节(某些条款的存续)和第10节(杂项)应在该终止后继续有效;(b)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不得免除任何一方因在该终止前发生的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而产生的责任。

第10款杂项

第10.01款费用

各缔约方同意各自承担与交易文件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费)。

第10.02款转让

本协议对双方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符合其利益。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但任何投资者可在事先书面通知公司后将其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关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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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3节整个协议

交易文件及据此交付的所有其他文件(包括任何相关附件、附录和附表)构成双方就交易标的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双方先前就该标的事项达成的所有书面和口头协议和承诺。

为完成与交易有关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手续而需要的,各方应按照该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格式签署与交易有关的简化股权转让协议或其他文件(“简式协议”)。该简式协议应仅用于向政府当局提交以完成相关登记和交易程序,各方就交易达成的协议及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应受本协议管辖。

第10.04节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其他约定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或公共政策被认定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本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和约定应保持完全有效,前提是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经济或法律实质不以任何方式对任何一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一旦任何条款或约定被认定为无效、非法或无法执行,双方应本着诚意协商,以在双方可接受的范围内最能反映双方原意的方式修改本协议,以便最大限度地完成本协议项下最初设想的交易。

第10.05款豁免

任何一方可:(a)延长任何其他方履行任何义务或其他行为的时间;(b)放弃本协议或依据本协议交付的任何文件所载任何其他方作出的陈述和保证中的任何不准确之处;或(c)放弃任何其他方遵守本协议所载的任何契诺或放弃满足该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的任何条件。任何此类延期或放弃只有在由受其约束的缔约方签署的书面文书中规定的情况下才具有效力。对本协议任何条款或条件的任何放弃,不得解释为对同一条款或条件的任何后续违反的放弃,或未来对同一条款或条件的放弃,或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或条件的放弃。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根据本协议提供的所有权利和补救措施都是累积的,不排除任何其他可用的权利或补救措施。

第10.06节生效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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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自双方签署或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在双方签署或加盖印章时生效。

第10.07节通知

(a)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请求或其他通信均应以书面形式(包括通过电子邮件)发出,并应按本协议附表K所列地址(或至少提前十(10)天由收件人以书面通知其他各方的其他地址)送达、发送或邮寄给相关方。

(b)依据本条第10.07条交付的任何通知、请求或其他通信,应被视为妥为发出或交付:(i)如以专人送达,在送达本协议指明的收件人地址时;(ii)如以电子邮件发送,当发件人的电子邮件系统显示成功送达收件人记录在案的电子邮件地址时;或(iii)如以国家认可的快递服务送达,则在送达该快递人后的第三(3)天,但前提是已填写正确的收件人地址和联系方式,并已全额预付快递费。

第10.08款对应方

本协议可由多个对应方签署和交付,每一方视为正本,但应共同构成同一文书。

第10.09款不可抗力

(a)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在执行本协议时不可预见的任何事件,其发生是不可避免的或其后果是不可克服的,并导致任何一方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法律变更以及任何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或不可克服的类似事件,包括国际商业惯例公认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b)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履约受到影响的一方可在该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暂停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得被视为违反本协议;但该受影响方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形式迅速通知其他各方,并应在十五(15)天内按照适用法律提供证明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和/或持续的证明文件;否则,该事件不应被视为不可抗力事件。

(c)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迅速本着诚意相互协商,寻求公平合理的解决办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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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减轻该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不利影响。

第10.10节管辖法律;争议解决

(a)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本协议的形成、有效性、解释和履行以及根据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管辖。中国法律无相关规定的,适用一般国际商业惯例。

(b)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包括其履行、解释、违约、终止或有效性(“争议”),应首先通过争议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争议。

第10.11节违约的补救措施

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违约义务的补救措施既包括特定的履约行为,也包括金钱损害赔偿的,非违约方(或非违约方共同承担,非违约方不止一方的)有权选择补救的形式。

第10.12节语文

本协议以中文执行。

[签名页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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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证明,双方已于上述首次写入之日正式签署本协议。

深圳市一物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盖章)

签名:

/s/吴克宁

姓名:

吴克宁

职位:

获授权签字人





作为证明,双方已于上述首次写入之日正式签署本协议。

深圳市水景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盖章)

签名:

/s/吴克宁

姓名:

吴克宁

职位:

获授权签字人


作为证明,双方已于上述首次写入之日正式签署本协议。

深圳前海一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盖章)

签名:

/s/刘颖巧

姓名:

刘颖巧

职位:

获授权签字人


作为证明,双方已于上述首次写入之日正式签署本协议。

北京一事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盖章)

签名:

/s/吴克宁

姓名:

吴克宁

职位:

获授权签字人


作为证明,双方已于上述首次写入之日正式签署本协议。

江西捷点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盖章)

签名:

/s/刘颖巧

姓名:

刘颖巧

职位:

获授权签字人


作为证明,双方已于上述首次写入之日正式签署本协议。

西安一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盖章)

签名:

/s/刘颖巧

姓名:

刘颖巧

职位:

获授权签字人


作为证明,双方已于上述首次写入之日正式签署本协议。

上海一物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盖章)

签名:

/s/刘颖巧

姓名:

刘颖巧

职位:

获授权签字人


作为证明,双方已于上述首次写入之日正式签署本协议。

深圳市九章启点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盖章)

签名:

/s/刘颖巧

姓名:

刘颖巧

职位:

获授权签字人


作为证明,双方已于上述首次写入之日正式签署本协议。

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盖章)

签名:

/s/吴克宁

姓名:

吴克宁

职位:

获授权签字人


作为证明,双方已于上述首次写入之日正式签署本协议。

武汉金山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盖章)

签名:

/s/邹涛

姓名:

邹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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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作为证明,双方已于上述首次写入之日正式签署本协议。

深圳市星瀚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盖章)

签名:

李浩

姓名:

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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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授权签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