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表格20-F
(标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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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b)或(g)条作出的登记声明 |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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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年度报告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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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过渡报告 |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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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贝壳公司报告 |
要求本壳公司报告的事件发生日期
为从________到__________的过渡期
委托档案号:001-39087
有道公司
(在其章程中指明的注册人的确切名称)
不适用
(注册人姓名翻译成英文)
开曼群岛
(成立法团或组织的管辖权)
望上路399号,
滨江区杭州310051,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
周峰
首席执行官
电话:+ 86 0571-8985-2163
邮箱:zf@rd.netease.com
滨江区望上路3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310051
(公司联系人的姓名、电话、电子邮件和/或传真号码和地址)
根据该法第12(b)节注册或将注册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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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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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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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交易所名称 在其上注册 |
美国存托股票,每份ADS代表一股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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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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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证券交易所 |
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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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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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证券交易所 |
*不是为了交易,只是为了美国存托股票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该法第12(g)节注册或将注册的证券:
[无]
根据该法第15(d)节有报告义务的证券:
[无]
注明截至年度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时发行人的资本或普通股类别的流通股数量。
120,459,757股普通股,包括32,471,397股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以及87,988,360股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
如果注册人是《证券法》第405条所定义的知名且经验丰富的发行人,请用复选标记表示。是☐没有
如果此报告是年度报告或过渡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不需要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节提交报告。是☐没有
注意–勾选上述方框不会免除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要求提交报告的任何注册人根据这些条款承担的义务。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1)在过去12个月内(或要求注册人提交此类报告的较短期限内)是否已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报告,以及(2)在过去90天内是否已遵守此类提交要求。是否☐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在过去12个月内(或在要求注册人提交此类文件的较短期限内)是否以电子方式提交了根据S-T规则第405条(本章第232.405条)要求提交的每个交互式数据文件。是否☐
通过复选标记指明注册人是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非加速申报人还是新兴成长型公司。见《交易法》第12b-2条中“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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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加速披露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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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披露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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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加速披露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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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成长型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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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交易法》第13(a)节规定的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已就编制或发布其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15 U.S.C.7262(b))第404(b)节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提交报告和证明。☒
如果证券是根据该法第12(b)节登记的,请用复选标记表明备案中包括的登记人的财务报表是否反映了对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的错误更正。☐
用复选标记表明这些错误更正中是否有任何重述需要对注册人的任何执行官根据§ 240.10D-1(b)在相关恢复期间收到的基于激励的补偿进行恢复分析。☐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编制本备案中包含的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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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认会计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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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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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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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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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针对上一个问题已勾选“其他”,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选择遵循的财务报表项目。☐第17项☐第18项
如果这是一份年度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空壳公司(定义见《交易法》第12b-2条)。是☐没有
(仅适用于过去五年内涉及破产程序的发行人)
用复选标记表明在根据法院确认的计划分配证券之后,注册人是否已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和报告。是☐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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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道计算机”指北京网易有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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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道集团公司”是指有道公司、其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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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道广州计算机”指有道(广州)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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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道杭州”指网易有道信息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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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道HK 」指有道(香港)有限公司,一间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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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道信息”指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
除非另有说明,本年度报告中所有人民币对美元及美元对人民币的换算均为人民币6.9931元兑1.00美元,汇率为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于2025年12月31日发布的H.10统计数据中规定的汇率。我们不对任何人民币或美元金额可能已或可能已按任何特定汇率或根本不兑换成美元或人民币(视情况而定)作出任何陈述。
前瞻性信息
本年度报告包含构成前瞻性陈述的陈述。这份年度报告中包含的许多前瞻性陈述可以通过使用诸如“预期”、“相信”、“可能”、“预期”、“应该”、“计划”、“打算”、“估计”和“潜力”等前瞻性词语来识别。
前瞻性陈述出现在本年度报告的多个地方,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我们的意图、信念或当前预期的陈述。前瞻性陈述基于我们管理层的信念和假设以及我们管理层目前可获得的信息。此类陈述受到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由于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标题为“项目3”一节中确定的因素,实际结果可能与前瞻性陈述中明示或暗示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载于本年度报告。这些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与以下相关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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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举措的成功,包括广告和促销活动以及我们和竞争对手的新产品和内容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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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开发和应用我们的技术以支持和扩展我们的产品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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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学习行业的竞争,特别是中国学习服务和智能设备的细分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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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政策和法规的变化以及我们调整我们的运营和业务实践以适应不断变化的中国监管环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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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流动性和经营业绩的其他因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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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3”下讨论的其他风险因素。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
如果这些风险或不确定性中的任何一个成为现实,或者关于我们的业务和我们经营所在市场的基本假设被证明是不正确的,我们的实际结果可能与本年度报告中描述的预期、估计或预期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
前瞻性陈述仅在作出之日起生效,除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范围外,我们不承担任何义务根据新信息或未来发展更新这些陈述或公开发布对这些陈述的任何修订,以反映以后的事件或情况或反映意外事件的发生。
第一部分
项目1。董事、高级管理层和顾问的身份
不适用。
项目2。提供统计数据和预期时间表
不适用。
项目3。关键信息
Youdao,Inc.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业务。Youdao,Inc.通过其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可变利益实体(VIE)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本年度报告中使用的“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我们的”或“有道”是指有道公司及其子公司,除非另有说明。我们和我们的直接和间接子公司没有,而且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几乎不可能在VIE中拥有任何股权,因为现行中国法律法规限制外商投资于从事增值电信服务的公司,并禁止外商投资于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经营业务的公司。因此,我们依赖与VIE的某些合同安排,这使我们能够被视为会计目的的VIE的主要受益人,并在满足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合并VIE的条件的情况下将其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财务报表中。尽管如此,我们股本证券的投资者应注意,他们购买的是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本证券,而不是我们的子公司或VIE发行的股本证券。此类投资者或控股公司本身均不拥有VIE的股权所有权、直接投资或通过此类所有权或投资控制VIE。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非中国居民的投资者不得直接持有VIE的股权。
VIE结构涉及ADS投资者的独特风险。在2023、2024和2025年,VIE及其子公司产生的收入金额分别占我们总净收入的77.0%、73.4%和66.9%。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VIE及其附属公司的总资产(不包括应收有道集团公司其他公司的款项)分别相当于截至同日我们合并总资产的48.8%及53.6%。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据我们所知,与VIE的合同协议尚未在中国法院进行测试。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重大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或以其他方式显着改变我们的公司结构。我们和我们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重大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VIE的合同安排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从而显着影响我们合并VIE的财务业绩和我们公司整体财务业绩的能力。如果我们无法有效执行我们对VIE资产和运营的合同控制权,我们的A类普通股、我们的ADS或其他股本证券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有关VIE结构相关风险的详细讨论,请参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对于当前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则与为我们和VIE在中国的运营建立VIE结构的协议有关,包括未来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可能采取的行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这可能会影响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如果中国政府发现我们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或者如果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则或其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VIE中的利益”以及“项目3”下讨论的其他风险因素。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的影响
根据经2023年《综合拨款法》(“HFCAAA”)修订的《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如果SEC确定我们提交了由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是由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当局采取的立场而连续两年未受到PCAOB的检查,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国家证券交易所或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SEC,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们的审计师。2022年5月,在我们提交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SEC最终将我们列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报告,撤销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出于这个原因,我们没有让我们的证券受到HFCAAA规定的交易禁令的风险,除非PCAOB做出新的决定。每年,PCAOB将决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公司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继续使用总部位于这些司法管辖区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并将面临我们的证券受到HFCAA规定的交易禁令的风险。无法保证我们不会在未来任何财政年度被认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如果我们连续两年被如此认定,我们将受到HFCAA禁止交易的约束。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和“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师,未来我们的ADS可能会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AA被禁止在美国进行交易。ADS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合同安排及公司Structure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公司,目前通过我们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子公司以及VIE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开展几乎所有业务运营。我们的某些中国子公司与VIE保持着一系列合同安排,通过这些安排,我们和VIE在中国开展了很大一部分业务。是VIE持有对其业务运营的某些关键经营许可材料,为我们的客户提供服务,并与我们的供应商签订合同。我们这样经营我们和VIE的业务,是因为中国法律法规限制外商投资从事增值电信服务的公司,禁止外商投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经营业务的公司。与VIE订立的这些合同安排允许我们(i)被视为VIE的主要受益人,(ii)获得VIE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以及(iii)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并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拥有购买VIE全部或部分股权的独家选择权。这些合同安排包括经营协议、股权质押协议、独家购买选择权协议、股东表决权信托协议、贷款协议、合作协议(视情况而定)。由于这些合同安排,出于会计目的,我们被视为VIE的主要受益者,并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将其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财务报表中,前提是满足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VIE合并的条件。
我们在某些名义股东拥有的VIE中没有任何股权。因此,即使这些合同安排允许我们出于会计目的被视为VIE的主要受益人,这导致在满足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VIE合并条件的情况下将VIE的经营业绩合并在我们的财务报表中,我们在VIE中没有股权所有权、直接投资或控制(通过此类所有权或投资),我们在执行这些合同安排时可能面临更高的风险和成本,因为与这些合同安排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有关的现行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可能会不时修改。关于VIE的代持股东相关风险,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中国政府认定这些协议是非法的,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的处罚,或者被迫放弃我们在VIE中的利益。
资金和其他资产的转移
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有道公司通过向我们的全资香港子公司出资或提供贷款的方式向其汇款,我们的香港子公司通过向其出资的方式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汇款。Youdao,Inc.还通过提供贷款的方式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之一Youdao Information汇款。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我们被允许通过贷款而不是出资的方式将资金汇入VIE。在2023年、2024年和2025年,我们没有向VIE提供任何贷款。VIE主要使用运营和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为其运营提供资金。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4.A.公司的历史和发展——选定的简明合并时间表”,以及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包含在本年度报告的其他部分。
截至2025年12月31日,Youdao,Inc.已通过中间控股公司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累计出资1.262亿美元,并作为有道公司的长期投资入账。此外,有道公司在2024年之前通过贷款向有道信息提供的资金为455.0美元,这些贷款作为对子公司的贷款入账。在2024年和2025年,有道信息分别向Youdao,Inc偿还了3000万美元和1100万美元的贷款。这些资金已被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用于其运营。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有道信息和有道杭州根据VIE协议向VIE的名义股东提供的贷款余额为人民币2100万元(300万美元)。详见“第4项。公司信息— 4.C。组织Structure —与VIE和VIE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贷款协议。”VIE可根据相关合同安排通过支付服务费的方式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转移现金。2023、2024和2025年,VIE分别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转账人民币32.875亿元、人民币30.912亿元和人民币17.690亿元(2.530亿美元),作为支付或预付服务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有道信息和有道杭州为内容制作、销售和营销、研发以及一般和行政职能维持了一定的人员,以支持VIE的运营。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VIE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预付的服务费分别为人民币11.872亿元和人民币3.69亿元(52.8百万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VIE拖欠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服务费余额分别为人民币7.395亿元和人民币9,630万元(约合1,380万美元)。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不存在VIE与非VIE之间转移的其他资产。
我们证券的投资者应注意,就业务中的现金在中国或中国实体而言,由于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有道公司、其子公司或VIE转移现金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这些资金可能无法用于中国境外的运营或其他用途。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所告知,对于VIE根据VIE协议欠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任何金额,除非中国税务机关另有要求,我们能够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结算这些金额,前提是VIE有足够的资金这样做。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被允许向其股东支付股息,并最终向有道公司支付股息,但只能从其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这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在中国注册的实体支付股息受到限制,这可能导致可用于支付股息或向我们证券的股东进行分配的现金受到限制。例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被要求对某些法定储备基金进行拨款或可能对某些可自由支配的基金进行拨款,这些基金不能作为现金股息分配,除非公司发生有偿付能力的清算。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风险因素概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款项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以及向VIE提供贷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我们和VIE的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如果出于中国企业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非中国股东和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Youdao,Inc.之前没有宣布或支付任何现金股息或实物股息,也没有计划在近期就我们的股票或代表我们普通股的ADS宣布或支付任何股息。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以运营和扩展我们的业务。截至本年度报告发布之日,我们没有制定现金管理政策来规定资金在有道公司、我们的子公司、VIE和投资者之间如何转移。相反,资金可以根据本节讨论的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进行转移。见“项目8。财务信息— 8.A.合并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股息政策。”
为便于说明,下表反映了在中国境内可能需要缴纳的假设税款,假设:(i)我们有应课税收入,以及(ii)我们决定在未来支付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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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场景(1) 法定税收和 标准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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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税前收益(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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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 |
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盈余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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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 |
可供分配的净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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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 |
按10%标准税率代扣代缴税款(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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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 |
对母公司/股东的净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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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 |
% |
注意事项:
(1)为本例的目的,简化了计税。假设不考虑时间差异的账面税前收益金额等于中国的应纳税所得额。
(2)根据VIE协议的条款,销售服务费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VIE收取。就所有呈报期间而言,这些费用确认为VIE的收入成本,相应金额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确认为服务收入,并在合并中予以消除。出于所得税目的,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在单独的公司基础上提交所得税。所支付的费用由VIE确认为税收减免,并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确认为收入,并且是税收中性的。
一旦VIE达到累积盈利水平,由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占用某些商标和版权,将更新协议以反映此类商标和版权使用的费用,其基础是它们将有资格获得税收中性待遇。
(3)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国投资企业(“FIE”)向其在中国境外的直接控股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如果FIE的直接控股公司注册在香港或与中国有税收协定安排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则适用5%的较低预提所得税税率,但须在分配时进行资格审查。为了这个假设例子的目的,本表是根据将适用全额预扣税的征税情景编制的。
上表是在假设VIE的所有利润将作为费用在税收中性合同安排下分配给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情况下编制的。如果未来VIE的累计收益超过支付给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费用,或者如果公司间实体之间当前和预期的费用结构被确定为非实质性且中国税务机关不允许,则VIE可以就VIE中滞留现金的金额向我们中国子公司进行不可扣除的转移。这将导致此类转移成为VIE的不可扣除费用,但仍是中国子公司的应税收入。这样的转移和相关的税收负担将使我们的税后收入减少到税前收入的大约50.6%。我们的管理层认为,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很小。
外汇限制和在实体之间、跨境和向美国投资者转移现金的Ability
未来,如果我们实现盈利,有道公司向其股东和ADS持有人支付股息(如果有的话)以及偿还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的能力将取决于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将其任何境外净资产转移至有道公司方面受到某些限制,特别是在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下,股息只能从可分配利润中支付。可分配利润是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确定的净利润,减去任何累计亏损的恢复以及法定准备金和其他需要提取的准备金的拨款。我们的每间中国附属公司须在弥补过往年度的累计亏损(如有)后,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以拨付若干法定储备金,直至该等资金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因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没有足够的可分配利润来向我们支付股息。
此外,如果满足一定的程序要求,包括利润分配、贸易和服务相关外汇交易在内的经常项目支付可以外币进行,而无需事先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的批准。但是,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则需要得到政府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银行的批准或登记。中国政府或其授权银行可不时酌情采取措施,限制经常账户或资本账户交易的外币准入。如果外汇当局阻止我们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外汇需求,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支付股息给我们的离岸中介控股公司或最终母公司,因此,我们的ADS的股东或投资者。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不会颁布新的法规或政策,这可能会进一步限制人民币汇入或汇出中国。鉴于现有的限制或将不时作出的任何修订,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目前或未来的中国子公司将能够履行其各自以外币计价的付款义务,包括将股息汇至中国境外。如果我们的任何子公司未来以自身名义发生债务,管理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有道公司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需要对某些法定公积金进行拨款,这些法定公积金不得作为现金股息分配,除非公司发生了有偿付能力清算的情况。
关于对ADS投资的中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见“第10项。附加信息— 10.E.税收。”
最近的监管发展
网络安全审查措施
2021年12月28日,CAC公布了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生效,废止了2020年4月13日颁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平台运营者,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申请网络安全审查,且以境外上市为目标的用户个人信息超过百万的平台运营者,必须申请网络安全审查。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已咨询主管政府机构,该机构确认,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在《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颁布前已在国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无需通过CAC的网络安全审查即可进行证券发行或维持其证券已上市的国外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地位。基于咨询,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认为,根据目前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我们无需通过CAC的网络安全审查即可进行证券发行或维持我们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地位。然而,由于法规可能发生变化,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后来中国证监会、CAC或其他监管机构要求我们获得他们对我们未来离岸发行的批准,我们可能无法及时获得此类批准,或者根本无法获得,即使获得此类批准也可能被撤销。任何此类情况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此外,影响我们运营的全行业法规的实施可能会限制我们吸引新客户和/或用户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显着下降。因此,我们公司和我们业务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采取的影响我们业务的行动带来的潜在不确定性。
截至本年报出具之日,我们没有涉及任何调查或成为被CAC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启动的网络安全审查对象,也没有收到任何来自CAC的这方面的询问、通知、警告、处分或任何对我们上市地位的监管异议。
境外上市和证券发行需证监会备案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或《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上市的,应当履行备案程序,并向证监会报告相关信息。境外上市试行办法生效日前已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境内公司,无需向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以保持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地位,但需在该境内公司在其证券已上市的境外证券交易所完成后续证券发行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外上市试行办法自新颁布以来,其解释、适用和执行可能会不时发生变化。如果我们未来的任何发行、上市或任何其他筹资活动需要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程序,我们是否能够及时完成备案程序是不确定的,或者根本无法确定。我们一直密切关注中国有关海外上市所需的中国证监会、CAC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任何必要批准的监管发展。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我们未收到证监会的问询、通知、警告、处分或监管异议。
我们的运营和海外证券发行需要中国当局的许可
“第3项”中披露的除外。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遵守《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和课后辅导负担的意见》和中国相关政府当局发布的实施措施已对我们和VIE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继续对其产生影响”“项目3。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未能获得、维持或更新我们和VIE在中国开展业务所需的其他许可、批准、许可、注册或备案,可能会对我们和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项目3。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面临有关互联网视听节目许可要求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人工智能行业面临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重大的前期投资和商业化不确定性。将人工智能整合到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中可能会导致潜在的侵权索赔和更高的监管合规成本”和“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受制于有关数据保护的各种法律和其他义务,任何未能遵守适用法律和义务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根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我们认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已从中国政府当局获得必要的许可和许可,这是其在中国的材料业务运营所必需的,包括ICP许可、出版经营许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和商业表演许可。鉴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的演变性质以及相关政府当局的执法实践,我们或任何VIE可能需要在未来获得额外的许可、许可、备案或业务运营的批准。如果我们或任何VIE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未能获得或保持任何所需的许可或批准,中国相关监管机构可能会采取行动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此外,如果我们或任何VIE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此类批准、许可、注册或备案,或者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要求我们或任何VIE在未来获得此类批准、许可、注册或备案,我们或相关VIE可能无法及时或根本无法获得此类必要的批准、许可、注册或备案,即使获得此类批准、许可、注册或备案也可能被撤销。任何此类情况都可能使我们或相关VIE承担罚款和其他监管、民事或刑事责任,我们或相关VIE可能会被政府主管部门命令暂停相关运营,这将对我们和VIE的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有关我们和VIE在中国运营所需的许可和批准的风险,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未能获得、维持或更新我们和VIE在中国开展业务所需的其他许可、批准、许可、注册或备案,可能会对我们和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项目3。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面临互联网视听节目许可要求方面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此外,中国政府表示有意对海外证券发行实施更多监管,并公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此类交易。就我们之前的海外发行和纽交所上市地位而言,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i)没有被要求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任何许可或完成任何备案,以及(ii)没有被要求通过CAC的网络安全审查。
但是,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政府机构将如何对海外上市和发行进行一般监管,以及我们是否需要就未来的海外证券发行完成任何备案或获得中国证监会、CAC或任何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任何特定监管批准。如果我们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此类备案或批准,或者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要求我们在未来完成此类备案或获得此类批准,我们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此类要求,或者根本无法满足此类要求,即使获得此类批准也可能被撤销。任何此类情况都可能使我们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暂停业务和吊销所需的许可证,显着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显着下降或一文不值。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在海外发行证券或维持我们的ADS的上市地位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部门的批准、备案或其他要求,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或其他要求。”
组织Structure
以下图表显示了我们的公司结构,包括我们的主要子公司和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的主要VIE。

注意事项:
(1)有道HK目前经营我们的海外在线营销和AI驱动的订阅业务。
(2)林街店教育的股东为我们的董事丁磊(他也是我们的控股股东网易的首席执行官、董事和最大股东),以及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兼董事周峰,分别持有林街店教育99%和1%的股权。
(3)有道电脑的股东为我们的董事丁磊(亦为我们的控股股东网易的首席执行官、董事及最大股东),以及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兼董事周峰,各自持有有道电脑约71%及29%的股权。
(4)有道广州电脑的股东为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兼董事周峰,以及我们的高级副总裁Yinghui Wu,分别持有有道广州电脑99%和1%的股权。
与VIE及VIE各自股东的合约安排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从事增值电信服务和某些其他业务的公司的外资所有权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或禁止。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有道信息和有道杭州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对外国投资施加的上述限制,我们根据我们与VIE及其各自股东之间的一系列合同安排,通过在中国的VIE开展我们在中国的很大一部分业务。由于这些合同安排,出于会计目的,我们被视为VIE的主要受益者,并将其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财务报表中,前提是满足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合并VIE的条件。在2023、2024和2025年,VIE及其子公司产生的收入金额分别占我们总净收入的77.0%、73.4%和66.9%。因此,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取决于我们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而这又取决于中国境内的VIE根据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和VIE的股东之间的某些合同安排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服务费。2023、2024和2025年,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VIE收取的服务费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8.8 10亿元、人民币26.264亿元和人民币22.185亿元(3.172亿美元)。
以下为有道信息、有道计算机与有道计算机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概要。除合作协议外,与其他主要VIE的合同安排与下文讨论的相应合同安排基本相似。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完整文本,请参阅作为本年度报告的证据提交的副本。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除本年度报告中披露的不确定因素外,“第4项。公司信息— 4.C。组织Structure —与VIE和VIE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有效、具有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然而,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也告知我们,当前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法规仍在不断发展,其解释和适用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采取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相反的观点。不确定是否会采纳任何与VIE结构有关的新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采纳,它们将如何影响VIE结构。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进一步告知我们,如果中国政府当局发现建立运营我们的增值电信服务和其他业务的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政府对此类业务的外国投资的限制,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包括被禁止持续经营。此外,在为我们提供对VIE的控制权方面,这些合同安排可能不如股权所有权有效。如果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其在此类合同安排下的各自义务,我们在中国执行此类合同安排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并且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并花费额外资源来执行此类安排。我们还可能不得不依赖中国法律下的法律补救措施,包括寻求具体的履行或禁令救济,以及要求损害赔偿,我们无法保证这将是有效的。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受到中国对中国公司支付股息的某些中国法律限制和外汇管制等限制,这些限制使我们无法不受限制地获得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的收入。我们获得VIE收入的途径也受到限制,因为我们在VIE中没有股权所有权,并且必须依赖VIE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服务费。有关与这些合同安排和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的更详细描述,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从本年度报告第42页开始。
合作协议
有道计算机与有道信息于2015年7月1日订立合作协议,即有道计算机合作协议。根据有道计算机合作协议,有道信息同意向有道计算机提供以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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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包括但不限于制作网络广告和软件的分发与维护)及计算机软件运行的技术支持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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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技术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器维护、开发服务器软件及相关维护和更新。
有道计算机已同意按照有道计算机合作协议中规定的某些公式与有道信息分享其每月收入(税后和费用后)。有道计算机合作协议自2015年7月1日起生效,并将继续有效,除非在发生重大违反协议的情况下,通过非违约方的书面通知予以终止。
林界点教育与有道信息于2019年1月18日订立合作协议,即林界点教育合作协议,据此,有道信息已同意向林界点教育提供以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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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管理软件和其他技术软件)的开发和计算机软件运行的技术支持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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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商标、域名、技术秘密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及
林界点教育已同意按照林界点教育合作协议中规定的某些公式与有道信息分享其每月收入(税后和费用后)。林街店教育合作协议自2019年1月18日起生效,并将继续有效,除非在发生重大违反协议的情况下,通过非违约方的书面通知予以终止。
有道广州电脑与有道杭州于2022年1月1日订立合作协议,即有道广州电脑合作协议,据此,有道杭州已同意向有道广州电脑提供以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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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管理软件和其他技术软件)的开发和计算机软件运行的技术支持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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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商标、域名、技术秘密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及
有道广州电脑已同意按照有道广州电脑合作协议中规定的某些公式与有道杭州共享其每月收入(税后和费用后)。有道广州计算机合作协议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并将继续有效,除非在发生实质性违反协议的情况下,通过非违约方的书面通知予以终止。
经营协议
为确保订约各方成功履行各项协议,有道计算机的股东丁磊及周峰各自与有道计算机及有道信息订立经营协议,每项协议自2016年9月26日起生效。根据经营协议,有道计算机、丁先生及周博士各自同意,除日常业务过程中的交易外,未经有道信息事先书面同意,有道计算机将不会订立任何会对有道计算机的资产、负债、权利或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有道信息还同意提供履约担保,并在有道计算机经营所需的范围内,酌情为流动资金用途的贷款提供担保。作为反担保,有道计算机同意将经营中的应收账款及全部资产质押给有道信息,截至本年度报告日该质押尚未实施。此外,丁先生和周博士各自同意,根据有道信息的指示,任命有道信息推荐的候选人为有道计算机的董事会成员、总裁、首席财务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份经营协议的期限为自执行之日起20年,经有道信息书面同意,可以展期。
股权质押协议
有道计算机股东丁先生及周博士各自与有道信息订立股权质押协议,各协议自2016年9月26日起生效。根据该等股权质押协议,丁先生和周博士各自将其各自在有道计算机的股权质押给有道信息,以担保其在适用贷款协议、独家购买选择权协议、股东投票权信托协议和经营协议项下的义务。丁先生和周博士各自进一步同意,未经有道信息事先书面同意,不转让或质押其各自持有的有道计算机股权。各股权质押协议将保持约束力,直至各自出质人丁先生或周博士(视情况而定)履行其在上述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该等股权质押协议项下的股权质押已在中国主管监管机构登记。
独家购买选择权协议
有道计算机的股东丁先生及周博士各自与有道信息及有道计算机订立独家购买选择权协议,各协议自2016年9月26日起生效。根据独家购买选择权协议,丁先生和周博士各自授予有道信息一项选择权,以购买其各自在有道计算机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价格等于其支付的原始及任何额外实收资本。此外,根据每份独家购买选择权协议,有道计算机已授予有道信息一项选择权,以与该等资产的账面净值相等的价格购买有道计算机或其子公司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有道计算机、丁先生和周博士各自同意,未经有道信息事先书面同意,不对有道计算机的任何股权或资产进行转让、抵押或允许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每份独家购买选择权协议应一直有效,直至有道信息或其指定人收购有道计算机的全部股权或资产或直至有道信息以书面通知单方面终止该协议。
股东表决权信托协议
有道计算机的股东丁先生和周博士各自与有道信息订立股东表决权信托协议,每项协议自2016年9月26日起生效。根据股东表决权信托协议,丁先生和周博士各自同意不可撤销地委托有道信息指定的人代表其行使其作为有道计算机股东有权享有的全部表决权和其他股东权利。每份股东表决权信托协议在丁先生或周博士(如适用)仍为有道计算机股东期间保持有效,除非有道信息以书面通知单方面终止协议。
贷款协议
有道计算机的股东丁先生及周博士各自与有道信息订立贷款协议,每项协议自2016年9月26日起生效。根据这些贷款协议,有道信息为丁先生和周医生每人提供了无息贷款。贷款所得款项分别由丁先生及周博士各自用于支付代价,以收购其各自于有道电脑的股权。贷款可以通过将丁先生和周博士各自在有道计算机的股权转让给有道信息或其指定人或通过有道信息确定的其他方式偿还。每项贷款协议的期限为自该协议日期起计10年,除非有道资讯另有决定,否则将自动延长10年期限。
我们面临着与立足于并在中国拥有我们和VIE的大部分业务相关的各种法律和运营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和VIE的运营和/或我们正在登记出售的证券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或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中国政府有重大权力对像我们这样的中国公司开展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维持我们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地位的能力施加影响,这是政府认为适当的,以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实现监管、政治和社会目标。
我们还面临与中国政府最近的声明和监管行动相关的风险,包括与离岸发行的监管批准、反垄断监管行动、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使用可变利益实体的监管相关的风险。例如,中国政府最近表示有意对海外证券发行实施更多监管,并公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此类交易。见“第3项。关键信息——近期监管发展”,了解有关这些新法律法规的更多信息。虽然我们认为,据我们所知,我们和VIE的业务运营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不违反任何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但我们无法保证未来颁布的新规则或法规不会对我们施加任何额外要求或以其他方式收紧对VIE结构公司的监管。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确定我们在海外发行证券或维持ADS的上市地位需要事先批准,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获得此类批准,或者根本无法获得此类批准。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也可能采取行动,要求我们或建议我们不要进行此类发行或维持我们ADS的上市地位。如果我们继续进行任何此类发行或维持我们的ADS的上市地位而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必要批准,或者如果我们无法遵守我们已完成的发行可能采用的任何新的批准要求,我们可能会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行动或其他制裁。这些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我们和VIE在中国的业务施加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或接受外国投资的能力,延迟或限制将海外发行证券的收益汇回中国或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ADS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见“第3项。关键信息——从本年度报告第5页开始的“近期监管发展”,以及“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在境外发行证券或维持我们ADS的上市地位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备案或其他要求,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或其他要求”,见本年度报告第39页。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中国政府对我们和VIE的业务运营具有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它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和VIE的运营,这可能导致我们和VIE的运营和我们ADS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和VIE的运营,或可能对我们未来的海外发行或对我们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控制,这可能导致我们和VIE的运营和我们的ADS价值发生重大变化”,见本年度报告第46页。
在投资ADS之前,你应该仔细考虑一下这份年报中的所有信息。请在下面找到我们面临的主要风险和不确定性的摘要,在相关标题下组织。特别是,由于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中国公司,您应该特别注意标题为“第3项”的小节。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和“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3.A. [保留]
3.B.资本化和负债
不适用。
3.C。要约原因及所得款项用途
不适用。
3.D.风险因素
下面请找到我们面临的主要风险的摘要,在相关标题下组织。除非另有说明,与总部设在中国并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所有法律和运营风险也适用于在香港开展的业务。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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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在综合基础上运营和运营我们的某些产品和服务的有限历史相关的风险。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在经营某些产品和服务方面的历史有限。这可能会使我们难以评估我们的未来前景以及与这些产品和服务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见本年度报告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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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开发和应用我们的技术以支持和扩展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产品的能力相关的风险,以应对行业趋势和用户偏好的快速变化。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未能开发和应用我们的技术来支持和扩展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或者如果我们未能及时响应行业趋势和用户偏好的快速变化,我们可能会失去市场份额,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见本年度报告第16页。
•
与我们有效拓宽货币化模式的能力相关的风险。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无法有效拓宽我们的变现渠道”,见本年度报告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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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的业务战略和产品变化相关的风险。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战略和产品的变化可能使我们难以评估我们的未来前景”,见本年度报告第16页。
•
与我们遵守《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和课后辅导负担的意见》及实施措施相关的风险。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遵守《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和课后辅导负担的意见》和中国相关政府当局发布的实施措施已对我们和VIE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继续受到影响”,见本年度报告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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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技术与学习融合的用户接受度和市场趋势变化相关的风险。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业务的成功和未来增长将受到技术与学习融合的用户接受度和市场趋势的影响”,见本年度报告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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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及时和具有成本效益地改进或扩展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产品的能力相关的风险。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无法及时且具有成本效益地改进或扩展我们的产品和服务”,见本年度报告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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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未来实现盈利能力相关的风险。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过去发生了净亏损,可能无法按预期保持和提高盈利能力”,见本年度报告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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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维持和提高品牌认知度的能力相关的风险。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依赖于我们品牌的持续成功,如果我们未能保持和提高我们品牌的认知度,我们的声誉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损害”,见本年度报告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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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以可接受的条件获得足够资本的能力相关的风险。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需要大量资金来为我们的运营提供资金并应对商业机会。如果我们不能以可接受的条件获得足够的资本,或者根本无法获得足够的资本,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见本年度报告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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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的重大营运资金需求相关的风险。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有重大的营运资金需求,并且历来经历营运资金赤字。如果我们未来继续出现营运资金赤字,我们的业务、流动性、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见本年度报告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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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的长期和短期投资相关的风险。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面临与我们的长期和短期投资相关的风险”,见本年度报告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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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的智能设备供应商的运营严重中断相关的风险。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智能设备供应商运营的重大中断可能会潜在地影响我们的运营,针对我们供应商的任何重大不当行为或纠纷可能会潜在地损害我们的业务和声誉”,见本年度报告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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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工智能技术和进步伴随的不确定性相关的风险。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人工智能行业面临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重大的前期投资和商业化不确定性。将人工智能整合到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中,可能会导致潜在的侵权索赔和更高的监管合规成本”,见本年度报告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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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负责任地使用我们的技术相关的风险,包括在我们的产品中使用人工智能。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与负责任地使用我们的技术相关的问题,包括在我们的产品中使用人工智能,可能会导致声誉受损、财务损害或法律责任”,见本年度报告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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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的信息技术和潜在网络安全事件相关的风险。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严重依赖信息技术,该技术的任何故障、不足、中断或安全漏洞,包括任何网络安全事件,都可能损害我们有效运营业务的能力”,见本年度报告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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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家长期存在的上市公司,与广泛且不断演变的监管、报告和合规要求相关的风险。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作为一家长期存在的上市公司,我们受到广泛且不断变化的监管、报告和合规要求的约束,这可能会增加我们的成本并使我们面临合规风险”,见本年度报告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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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根据中国法律就我们在海外发行证券或维持我们ADS的上市地位获得批准、备案或其他要求的能力相关的风险。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在境外发行证券或维持我们ADS的上市地位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备案或其他要求,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或其他要求”,见本年度报告第39页。
与我们与网易的关系相关的风险
与我们与网易的关系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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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从与网易的业务合作中受益的能力相关的风险。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与网易的关系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不再能够从与网易的业务合作中受益,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见本年度报告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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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网易市场地位、品牌认知度或财务状况的任何负面发展相关的风险。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与网易关系相关的风险—网易市场地位、品牌认知度或财务状况的任何负面发展都可能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本年度报告第40页。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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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为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建立VIE结构的协议相关的现行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存在不确定性。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有关为我们和VIE在中国的运营建立VIE结构的协议的当前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存在不确定性,包括未来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可能采取的行动,这可能会影响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如果中国政府发现我们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或者如果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则或其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VIE中的利益”,见本年度报告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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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下的义务相关的风险。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其签订的合同安排项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见本年度报告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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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颁布的《外商投资法》的解释和实施存在不确定性。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和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本年度报告第44页的《外商投资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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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在大部分业务运营中依赖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相关的风险。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的大部分业务运营依赖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股权所有权有效”,详见本年度报告第44页。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我们还受到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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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变化相关的风险。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或全球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和VIE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本年度报告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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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制度方面的不确定性,包括执法方面的不确定性,以及中国的规则和法规可以在很少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迅速改变。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包括执法方面的不确定性,以及中国的规则和法规可以在几乎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迅速变化,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见本年度报告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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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政府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和VIE的运营,或对我们未来的海外发行或外国对我们的投资施加更多控制权相关的风险。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和VIE的运营,或可能对我们未来的海外发行或对我们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控制,这可能导致我们和VIE的运营和我们的ADS价值发生重大变化”,见本年度报告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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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投资者在实施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外国判决或根据外国法律在中国对我提起诉讼方面遇到困难相关的风险。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您可能会在根据外国法律对我们或我们在年度报告中提到的管理层实施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外国判决或在美国境外提起诉讼方面遇到困难”,见本年度报告第47页。
•
与我们依赖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相关的风险。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股权的其他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本年度报告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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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监管离岸控股公司对中国实体的贷款和直接投资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相关的风险。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以及向VIE提供贷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我们和VIE的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本年度报告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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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PCAOB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相关的风险。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见本年度报告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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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可能禁止我们的ADS在美国交易相关的风险。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师,未来根据经2023年《综合拨款法》修订的《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AA,我们的ADS可能会被禁止在美国进行交易。ADS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本年度报告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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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的中国企业所得税目的相关的风险。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出于中国企业所得税目的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非中国股东和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见本年度报告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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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海外监管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调查或收集证据有困难相关的风险。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海外监管机构可能难以在中国境内开展调查或收集证据”,见本年度报告第55页。
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相关的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我们还面临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相关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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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ADS交易价格波动相关的风险。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相关的风险—无论我们的经营业绩如何,我们的ADS的交易价格一直波动,并可能继续波动”,见本年度报告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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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您无法参与供股相关的风险。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相关的风险—由于无法参与供股,您的持股可能会被稀释”,见本年报第60页。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我们在经营我们的某些产品和服务方面的历史有限。这可能使我们难以评估我们的未来前景以及与这些产品和服务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我们在经营某些主要产品和服务方面的历史有限。例如,作为巩固我们作为专门从事学习和广告的AI解决方案提供商地位的努力的一部分,我们在2025年推出了一系列新的产品和服务,包括有道词典笔X7 Pro,以及全新的辅导笔有道Space X。这些新产品和服务产品仍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尚未产生可观的收入,也无法保证它们可能成为我们公司未来的关键增长动力。我们有限的历史可能使我们难以评估我们的未来前景以及与新产品和服务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我们的历史表现可能无法表明我们的未来前景和经营业绩。
管理不断增长的新产品和服务组合涉及重大挑战和风险,包括与我们以下能力相关的挑战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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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我们的运营、行政和财务系统以及跨业务部门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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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市场宣传我们的新产品和服务,并将其用户群货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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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获得足够的融资,以支持新产品和服务以及收购业务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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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和应用必要的技术,以支持我们扩展的产品和服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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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销售我们的各种产品,实现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的协同效应和成本节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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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在向新业务和市场扩张时遇到的竞争、监管、营销和其他挑战。
如果我们无法成功应对这些风险和不确定性,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开发和应用我们的技术来支持和扩展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或者如果我们未能及时响应行业趋势和用户偏好的快速变化,我们可能会失去市场份额,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相信,我们的技术对我们的业务至关重要,尤其是当我们努力从一家专注于K12领域的在线教育公司向一家服务于更广泛的教育行业的以技术为重点的智能学习公司进行重大业务转型时。多年来,我们开发了多项核心技术,以支持我们全面的产品和服务套件。例如,我们在2023年推出了我们的大语言模型(LLM)——孔子,这是中国第一个专门针对教育领域的LLM。我们还推出了一系列基于AI的学习工具,这些工具以基于AI的技术为特色,以促进个性化和高效的学习。然而,技术开发活动,特别是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技术,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无法保证我们将继续实现技术突破,交付先进的技术和功能,并成功地将这些成果应用到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产品中。此外,人工智能技术的特点是技术变化迅速,行业趋势不断演变,这是很难预测的。如果我们未能跟上最新的技术发展和行业趋势,我们可能会遭受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下降以及我们的竞争地位。
我们还依靠技术来建立和维护我们的IT基础设施。智能学习行业受制于快速的技术变革和创新,并受到不可预测的产品生命周期和用户偏好的影响。我们的技术可能会过时或不足,我们可能难以及时和合算地跟随和适应智能学习行业的技术变化。我们的竞争对手开发和引入的新技术和解决方案可能会降低我们的产品的吸引力或过时,从而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影响。此外,我们在技术方面的大量投资可能不会产生预期的结果。如果我们未能继续开发、创新和利用我们的技术,或者如果我们的竞争对手开发或应用更先进的技术,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有效拓宽我们的变现渠道。
我们计划探索更多机会,将我们的用户群、内容和技术货币化,例如,向我们现有的业务客户提供额外的技术解决方案,为我们的新客户、用户和/或业务合作伙伴提供创新服务和解决方案,以应对他们不断变化的业务需求,并向用户提供额外的订阅选项,以增加他们在我们这里的支出。如果这些努力未能达到我们预期的结果,我们可能无法增加或保持我们的收入增长。具体地说,为了增加我们的用户数量以及他们的参与度和支出水平,我们将需要应对一系列挑战,包括提供始终如一的高质量和有效的学习内容、产品和服务;继续创新并保持领先于竞争对手;以及提高我们的销售和营销工作的有效性和效率。如果我们未能应对任何这些挑战,特别是如果我们未能提供高质量的学习内容、产品和服务以满足用户的偏好和需求,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地增加我们的用户数量和增加他们的支出,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战略和产品的变化可能使我们难以评估我们的未来前景。
我们历来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学术AST业务。2021年,我们学术AST业务的净收入约占我们净收入的25.0%。为全面遵守中国政府于2021年下半年采纳的适用中国监管规定,我们处置了Academic AST业务,此后未从该业务中产生收入。我们完成了转型,成为一家专门从事学习和广告的AI解决方案提供商,并开发了一套全面的产品和服务产品。近期我们推出了有道词典笔X7 Pro、有道空间X等多款智能学习新产品。
我们的业务战略和产品的重大变化不仅使我们的历史业绩不再表明我们未来的业绩,它们还可能产生以下部分或全部意外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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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用户、客户和业务合作伙伴可能无法以积极的方式收到我们的业务战略和产品的变化,与这些方的关系可能会受到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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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新产品和服务可能不会像我们期望的那样被我们的用户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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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新产品和服务可能无法吸引用户和客户或产生成功所需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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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的新业务和我们试图进入的新市场的基本假设和估计可能被证明是不正确的,这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经营业绩低于我们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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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们进入新业务的程度而言,我们之前的经营历史对投资者评估我们未来的业绩和前景的用处可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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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新产品和服务可能成本高昂且耗时,需要我们在研究和产品开发、开发新技术以及加大销售和营销力度方面进行大量投资,所有这些都可能不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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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我们的业务战略和产品的变化而需要的组织结构变化可能会导致员工的不满,这可能会使我们更难留住关键员工。
如果我们无法成功应对这些风险和不确定性,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遵守《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和课后辅导负担的意见》和中国相关政府当局发布的实施措施已对我们和VIE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继续受到影响。
中国民办教育行业,尤其是课外辅导行业,经历了严格的审查,最近受到了重大监管变化的影响,这些变化对该行业的业务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特别是2021年7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联合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和课后辅导负担的意见》或《减轻负担意见》,对课后辅导机构提出了一系列经营要求,其中包括,禁止在义务教育阶段审批新的学业课后辅导机构,或学术类AST机构;授权所有现有学术类AST机构注册为非营利性机构;强制重新批准教育类APP,禁止学术类AST机构资本化和外资参与,加强对非学术类辅导的预征和审批要求的监管。为落实减负意见,2021年9月,中国教育部或教育部联合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发布通知,要求所有学术AST机构在2021年底前完成非营利性注册,并发出通知,要求所有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提供学术科目辅导服务的线上课外辅导机构在2021年底前获得民办学校经营许可。见“第4项。公司信息— 4.B.业务概况—法规—民办教育相关法规—课后辅导及教育APP相关法规”,详情了解。
我们和VIE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已经并可能继续受到我们迄今为止采取的行动的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被要求在未来遵守减轻负担意见及其实施措施。我们正在密切关注不断演变的监管环境,并正在努力寻求政府当局的指导和合作,以遵守《减轻负担意见》及其实施措施。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不再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和高中生开设学术科目的AST课程。关于我们的非学历课后辅导服务,在减负意见中规定,地方主管部门要针对不同的辅导类别,确定相应的主管部门,并分类制定标准,审批相关的非学历辅导机构。我们遵循内部准则进行必要的登记和备案,除非不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将利用我们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及时获得、维护和更新必要的许可证和许可。然而,我们可能无法及时或根本无法获得和维持所有必要的执照、许可、批准和备案或通过所有必要的评估。
国务院公布了《民办教育法实施细则》修订本,即《实施细则》修订本,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其中包括)利用互联网技术从事在线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相关民办学校经营许可。见“第4项。公司信息— 4.B.业务概况—法规—民办教育相关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细则。”此外,中国政府当局还发布了几项旨在加强对课后辅导机构监管的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引导和规范教育类移动APP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或《关于教育类APP的意见》、《中小学生课后辅导教材管理办法(试行)》和《课后辅导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教育部联合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分别于2022年3月3日和2022年12月8日颁布了《关于规范非学历课后培训机构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中小学生非学历课后辅导的意见》,对非学历课后辅导机构提出了一定的合规要求。教育部发布《课后辅导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明确了课外辅导机构的各类无投诉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课外辅导机构更多详情及其他规定详见“第四项。公司信息— 4.B.业务概况—法规—民办教育相关法规—课后辅导及教育APP相关法规。”
我们现有辅导服务的某些方面可能被视为不完全符合上述有关课后辅导服务的法律法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在解释和实施方面拥有重大的自由裁量权,并可能不时对此类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地方规则的遵守情况进行检查。我们一直在并将继续努力遵守此类规定以及相关政府当局在此类检查期间的要求。但是,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遵守此类规定和要求,或者根本无法遵守。如果我们未能遵守这些规定和要求,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暂停我们和VIE运营的监管命令或其他监管和纪律制裁,这可能会对我们和VIE的业务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政府是否以及如何颁布有关私立教育行业的额外法律、法规和指南,包括那些为在教育领域普遍适用更严格的社会和道德标准而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指南,也无法保证我们能够及时或完全遵守任何此类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未能恢复合规可能会对我们和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更多相关法律法规详见“第四项。公司信息— 4.B.业务概况—法规—民办教育相关法规。”
我们业务的成功和未来增长将受到技术与学习融合的用户接受度和市场趋势的影响。
我们在智能学习行业运营,我们的商业模式特点是将技术与学习紧密结合,以提供更高效和更具吸引力的学习体验。然而,智能学习在中国仍然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用于预测用户需求或偏好或可供我们依赖的行业标准的经过验证的方法有限。此外,即使中国互联网和移动设备激增,我们认为,我们的一些目标学生可能仍然倾向于选择传统的、面对面的课程而不是在线课程,因为他们发现前者更贴心、更可靠。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在未来将继续对我们的用户具有吸引力。如果我们的智能设备和服务对用户的吸引力降低,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及时和经济高效地改进或扩展我们的产品和服务。
我们定期不断更新我们现有的产品和服务,并开发新的产品、服务和内容,以满足用户的需求和不断变化的市场趋势。新的产品、服务和内容可能不会像我们预期的那样被我们的用户接受,我们可能无法像我们的竞争对手引入竞争产品那样迅速地引入它们。开发新产品、服务和内容可能是昂贵和耗时的,需要我们在研究和产品开发、开发新技术以及加大销售和营销力度方面进行大量投资,所有这些都可能不会成功。如果我们由于财务限制、未能吸引合格人员或其他原因而未能成功地改进或扩展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产品,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影响。
我们过去发生了净亏损,可能无法像预期的那样保持和改善盈利能力。
我们2023年净亏损人民币5.501亿元,2024年和2025年实现盈利,净收入分别为人民币7520万元和人民币97.0百万元(约合1390万美元)。我们计划在未来继续保持和提高我们的盈利能力。然而,这类计划可能不会像预期的那样及时和延伸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无法按计划或根本无法保持和提高盈利能力。此外,我们打算在研发、产品开发以及销售和营销方面投入巨资。这些投资预计将导致我们的运营费用迅速增加,包括近期绝对金额和占收入的百分比迅速增加,这可能会导致近期的净亏损。这些努力的成本可能比我们预期的要高,我们的净收入可能不会有足够的增长来抵消费用。我们可能会继续采取行动和进行不会产生最佳财务结果的投资,甚至可能在短期内导致显着增加的经营亏损,但无法保证我们将保持和提高我们的盈利能力。这些因素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依赖于我们品牌的持续成功,如果我们不能保持和提高我们品牌的认知度,我们的声誉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相信,我们“有道”品牌的市场知名度为我们的成功做出了重大贡献。维护和提升我们的品牌对于我们扩大业务规模以及吸引和留住用户的努力至关重要。未能维持和提高我们的品牌认知度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投入了大量资源来维护和推广我们的品牌,但我们不能向您保证这些努力一定会成功。如果我们无法进一步提高我们的品牌认知度,或如果我们的品牌形象受到任何负面宣传的负面影响,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还可能受到与网易或网易集团任何成员相关的负面宣传的负面影响;另见“—网易市场地位、品牌认知度或财务状况的任何负面发展都可能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需要大量资金来资助我们的运营和应对商机。如果我们不能以可接受的条件获得足够的资本,或者根本无法获得足够的资本,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不时在内容和产品开发、技术、品牌、销售和营销方面进行投资,以保持竞争力。过去,我们的主要流动资金来源包括来自业务运营的现金、网易集团的贷款以及发行和出售我们的普通股或优先股所获得的收益。见“项目7。大股东与关联交易— 7.B.关联交易。”如果我们需要筹集额外资金来为我们的运营和应对商机提供资金,我们可能无法按照我们可以接受的条件这样做,或者根本无法做到。此类融资的条款可能对我们的股东具有稀释性或潜在的稀释性,新投资者愿意购买我们证券的价格可能低于我们普通股的当前市场价格。新证券的持有人还可能拥有优先于现有股东的权利、优先权或特权。此外,全球经济状况恶化或世界各地区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升级可能会对我们获得额外融资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如果需要新的融资来源,但不足或无法获得,我们可能需要根据可用资金(如果有的话)修改我们的增长和运营计划以及业务战略,这将损害我们发展业务的能力。
我们有很大的营运资金需求,并且历来经历过营运资金赤字。如果我们未来继续出现营运资金赤字,我们的业务、流动性、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我们的资金状况以及经营资产和负债的变化,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营运资本赤字(即流动负债总额超过流动资产总额)分别为人民币14.602亿元和人民币12.124亿元(1.734亿美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未偿还的应付网易集团的有息短期贷款金额为人民币8.780亿元(1.256亿美元),约占我们流动负债的29.9%。该贷款在一年内偿还,由网易集团垫付给我们,为我们的业务运营提供营运资金。根据网易集团于2024年5月发布的支持函,网易集团拟在自2025年4月15日起不少于十二个月的期间内为我们的持续经营提供财务支持。2021年4月,我们与网易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期限为2024年3月31日的3亿美元循环贷款融资协议。2023年9月,我们与网易订立协议,将该循环贷款融资协议进一步延长至2027年3月31日。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和网易均已批准将贷款融资的到期日(包括已在其下提取的贷款)延长至2030年3月31日。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有未偿还的应付网易集团的有息长期借款金额为1.171亿美元(或相当于人民币8.149亿元),这些借款是从网易提供的上述融资中提取的。尽管有上述协议,如果网易要求我们偿还这些贷款,我们的流动性、财务状况和现金流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多种因素,无法保证我们将产生足够的净收入或经营现金流来满足我们的营运资金需求并在到期时偿还我们的负债。有关我们计划采取的行动,以解决我们的营运资金赤字问题,请参阅“项目5。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5.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成功地采取任何这些行动,包括审慎管理我们的营运资金,或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筹集额外的股权或债务融资,尤其是在充满挑战的监管环境中。我们无法在必要时采取这些行动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与我们的长期和短期投资相关的风险。
我们目前将一部分资本投资于长期和短期投资。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长期投资主要包括对私人控股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权投资,短期投资主要包括中国商业银行发行的与基础资产表现挂钩的浮动利率、购买时到期日在一年内的金融产品。由于估值的不确定性等因素,这些投资的收益率可能大大低于预期,我们投资的公允价值可能会大幅波动。任何未能实现我们预期从这些投资中获得的收益或这些投资的公允价值的重大波动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023、2024和2025年分别确认长期投资减值损失人民币4,370万元、零和人民币2,570万元(370万美元)。
如果我们未能留住现有或吸引新的广告客户,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的在线营销服务净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3.319亿元、人民币19.750亿元和人民币25.388亿元(3.630亿美元)。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未来留住我们的广告客户,不断吸引新的广告客户或完全能够留住我们的广告客户。如果我们的广告客户发现他们可以在其他地方产生更好的回报,或者如果我们的竞争对手提供更好的广告服务以适应我们广告客户的目标,我们可能会失去我们的广告客户。此外,第三方可能开发和使用某些技术来阻止我们的广告客户的广告在我们的平台上的显示,这可能反过来导致我们失去广告客户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由于我们的许多广告客户不受长期合同的约束,他们可能很容易减少或终止与我们的广告安排,而不会产生重大责任。未能留住现有广告客户或吸引新的广告客户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的很大一部分品牌广告客户已通过各种第三方广告代理与我们订立广告协议。因此,我们依赖第三方广告代理商向我们的品牌广告商进行销售,并向其收取付款。我们的广告客户和广告代理商的财务稳健性可能会影响我们的应收账款回收。
任何未能与网红互动并保持牢固关系,或他们无效的营销和推广,都可能削弱我们在线营销服务的吸引力。
我们利用我们广泛的全球影响者数据库和先进技术,如LLM和图像识别,来开发关键意见领袖(“KOL”)营销。因此,我们与这些网红互动并保持牢固关系的能力对于我们在线营销服务的增长和长期成功至关重要。然而,并不能保证我们会成功地吸引、培养或留住我们的网红。网红注意力的竞争是激烈的,我们有效吸引他们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来自更大平台的竞争、网红偏好变化或我们自身资源限制等因素的限制。
我们还利用LLM、图像识别等一系列AI技术,分析网红视频的趋势,评估KOL视频转化成效,以及驱动高转化率。然而,无法保证网红们的营销推广会取得成效。网红营销活动受到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包括网红可信度和兼容性、受众接受度以及宣传内容的质量。我们可能并不总是能够识别、培养和匹配合适的影响者来促进我们客户的业务,如果有的话。如果网红未能引起受众的共鸣,他们的营销努力的有效性可能会受到影响。任何这些事件都可能导致我们客户的不满,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剥离业务和资产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已经并可能在未来进行与我们的某些业务和资产相关的资产剥离或其他处置交易。为全面遵守中国政府于2021年下半年采纳的适用中国监管规定,我们处置了Academic AST业务。这些决定主要基于我们的管理层对这些业务的商业模式和成功可能性的评估,以及我们对监管要求变化的反应。然而,我们的判断可能不准确,我们可能无法从这些交易中获得预期的战略和财务利益。我们的财务业绩可能会受到与剥离业务相关的收益损失的影响而受到不利影响。这些因素可能使投资者和分析师难以根据我们的历史财务表现预测我们未来的盈利潜力。
我们还可能因潜在的误解而受到负面宣传的影响,即剥离的业务仍是我们合并后集团的一部分,尤其是在此类剥离业务面临重大监管风险的情况下。另一方面,我们无法向贵公司保证,剥离业务不会寻求向我们的竞争对手提供服务的机会或其他与我们的利益相冲突的机会。如果剥离业务与我们之间可能产生的任何利益冲突不能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减少或消除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所有权权益可能会对我们的运营、前景或长期价值产生负面影响。我们可能会失去对我们自己的业务发展有用的资源或专有技术。我们实现现有业务多元化或扩张或进入新业务领域的能力可能会降低,我们可能不得不修改我们的业务战略,更专注于我们已经拥有必要专业知识的业务领域。我们可能过早出售我们的权益,从而放弃了如果我们不出售我们本来会获得的收益。选择要处置的业务、为它们寻找买家以及就可能相对缺乏流动性、没有容易确定的公平市场价值的所有权权益谈判价格也将需要我们的管理层给予重大关注,并可能从我们现有的业务中转移资源,进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激烈的竞争,这可能导致定价压力和市场份额损失,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竞争激烈的智能学习行业运营,在业务的各个方面都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包括对用户、用户注册、技术和人才的竞争。例如,我们面临课程和教育内容的线上和线下供应商对我们的辅导服务产品的竞争。我们还面临来自在线词典和翻译解决方案提供商的知识工具竞争,以及来自智能硬件或设备制造商的智能设备产品竞争。我们还与广告商和他们的预算竞争,不仅与互联网公司竞争,还与其他类型的广告媒体竞争,例如报纸、杂志和电视。我们现在和未来的一些竞争对手可能比我们拥有更大的品牌认知度以及财政和其他资源,这可能使我们更难维持或获得市场份额。如果我们不能有效地与当前或未来的竞争对手竞争,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影响。竞争加剧可能导致定价压力,降低我们对产品和服务收取更高价格的能力。日益激烈的竞争格局还可能导致与潜在付费用户的销售周期更长、更复杂,并导致我们将市场份额输给竞争对手,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用户可能出于多种原因决定不使用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包括认为他们的学习成绩没有改善或对我们的产品普遍不满意,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业务的成功取决于我们提供高质量学习体验和帮助用户实现学习目标的能力。由于多种原因,我们可能并不总是能够满足用户的期望,其中许多原因是我们无法控制的。由于我们的用户对我们未能帮助他们实现预期目标的看法,他们对我们产品质量的整体不满,我们可能会面临更多的用户不满。这些因素可能会导致用户参与度降低,并增加吸引潜在用户的挑战,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不能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我们的品牌和业务可能会受到影响。
我们依靠专利、版权、商标和商业秘密法律和合同对披露的限制相结合来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尽管我们寻求在适用时为我们的知识产权获得版权、专利或其他适当保护,但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地做到这一点,或者我们获得的保护可能不足以保护我们的所有知识产权。特别是,我们主要依靠我们内部开发的学习内容来提供高质量的智能学习服务。尽管我们努力保护我们的专有教育内容和其他知识产权,但未经授权的各方可能会在未经我们同意的情况下试图复制或复制我们的知识产权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监测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的情况是困难和昂贵的,我们不能确定我们所采取的步骤将有效防止我们的知识产权被盗用。如果我们未能成功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不时受到与第三方知识产权有关的侵权索赔。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内容、产品和服务产品或我们的技术不会或不会侵犯第三方持有的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专利、专有技术)。我们可能会不时遇到关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和义务的纠纷,我们可能不会在这些纠纷中胜诉。
我们采取了政策和程序,禁止我们的用户、员工和业务合作伙伴侵犯第三方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他们不会违反我们的政策,在我们的辅导服务中或通过我们提供服务的任何媒介未经适当授权使用第三方版权材料或知识产权。如果我们的用户、员工和业务合作伙伴使用他人拥有的知识产权或版权,可能会就相关专有技术和发明以及其他专有资产的权利产生纠纷。此外,我们可能会因未经授权复制或分发我们辅导服务中使用的材料而承担责任。尽管我们制定了规则和程序,使版权所有者能够向我们提供涉嫌侵权的通知,但鉴于我们提供的可用内容的数量,我们无法识别和删除或禁用所有可能存在的潜在侵权内容,我们可能会遇到知识产权索赔。如果对我们提出任何第三方侵权索赔,我们可能会被迫从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中挪用管理层的时间和其他资源来抗辩这些索赔,或者可能会被禁止使用此类知识产权或相关内容,我们可能会产生许可或使用费,或者被迫开发我们自己的替代品。因此,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受到损害,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维持或提高我们的学费水平。
我们的经营业绩受到我们的辅导服务产品定价的影响。我们主要根据市场对我们课程的需求、我们的运营成本、竞争对手收取的价格以及总体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确定我们辅导服务的学费。我们不能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未来保持或提高我们的学费水平而不对我们的辅导服务产品的需求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季度经营业绩可能会出现波动,这使得我们的经营业绩难以预测,并可能导致我们的季度经营业绩不达预期。
我们的季度经营业绩在过去一直波动,可能会继续波动,这取决于许多因素,其中许多因素是我们无法控制的。我们的经营业绩往往是季节性的。例如,由于9月份开学,我们往往会在第三季度经历智能设备的强劲销售。基于这些原因,将我们的经营业绩进行连续季度环比比较可能没有意义,您不应依赖我们过去的业绩作为我们未来业绩的指示。我们在特定时期的季度和年度净收入以及成本和支出占我们收入的百分比可能与我们的历史或预计的比率存在显着差异,我们在未来几个季度的经营业绩可能会低于预期。
如果我们无法有效管理我们的增长或执行我们的战略,我们的业务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近年来大幅增长,我们预计未来将继续推动我们业务的增长。然而,我们的历史表现可能并不代表我们未来的增长或财务业绩。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以与过去相同的速度管理我们的增长,或者避免未来的任何下滑。此外,随着我们继续使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产品多样化,我们将需要不断增强和升级我们的技术,优化我们的品牌、销售和营销努力,并扩大、培训和管理我们的教职员工和研发人员。所有这些努力都需要大量的管理、财政和人力资源。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有效地管理我们的增长,我们目前的技术、基础设施和运营能力将足以和成功地支持我们不断扩大的运营,或者我们的战略和新的业务计划将被成功执行。如果我们无法有效管理我们的增长或执行我们的战略,我们的扩张可能不会成功,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的任何重大中断或我们未能保持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的令人满意的性能、安全性和完整性将减少访客流量,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的正常运作对我们的业务至关重要。我们严重依赖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来运营我们的业务。在升级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包括我们的在线平台、移动应用程序、系统和软件时,我们可能会遇到问题。我国技术基础设施的发展、升级和实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新服务的启动前测试期间未发现的问题可能只有在我们的整个客户群可以使用此类服务时才会变得明显。因此,如果我们未能及时发现或解决技术错误,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可能无法正常运作。此外,由于自然灾害、电力或电信故障、空气质量问题、环境条件、计算机病毒或试图损害我们的系统、犯罪行为和类似事件,我们的系统可能容易受到损害或中断。这些事件和其他事件可能会导致家教服务交付中断、我们的工具和服务以及应用程序的可用性或其他影响我们运营的事件的不可用。如果我们经历频繁或持续的服务中断,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受到损害,我们的用户可能会转向我们的竞争对手,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学费的退款或潜在退款纠纷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辅导服务的退款政策是基于多个因素,包括课程总长度,提出退款要求时课程是否已开始,等等。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4.B.业务概览—我们如何产生收入——学费。”退款请求的数量和退款金额可能受到多个因素的影响,其中许多因素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学生对我们的辅导服务产品质量的不满、由于受欢迎的导师离职而导致我们教师的教学质量下降、与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有关的隐私问题、关于我们或一般辅导服务提供商的负面宣传,以及中国法律法规对像我们这样的辅导服务提供商收取的费用和学费的任何变化或发展。我们可能被要求向用户支付的任何退款款项,以及我们为处理退款和解决退款纠纷可能产生的费用,都可能是巨大的,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大量的退款和退款纠纷也可能产生负面宣传,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
智能设备供应商运营的重大中断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运营,针对供应商的任何重大不当行为或纠纷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声誉。
我们的某些智能设备供应商受到各种法规的约束,并被要求获得和保持各种资格、政府许可和批准。如果这些供应商中的任何一家因未能遵守监管要求而失去资格或资格,我们可能无法及时或根本无法找到替代供应商。此外,一般经济状况也可能对我们供应商的财务可行性产生不利影响,导致他们无法提供我们运营中使用的原材料和/或服务。我们供应商运营的重大中断可能会潜在地影响我们的运营,针对我们供应商的任何重大不当行为或纠纷可能会潜在地损害我们的业务和声誉。
此外,供应商可能无法提供符合我们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和/或服务。如果我们无法及时确定替代材料或供应商并确保其使用获得批准,我们的业务、运营以及新产品和/或服务的开发可能会受到损害。在所供应的物品是产品性能不可或缺的或包含独特技术的情况下,供应商的任何变化都可能需要大量努力或投资,任何现有供应合同的损失都可能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人工智能行业面临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重大的前期投资以及商业化的不确定性。将人工智能整合到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中可能会导致潜在的侵权索赔和更高的监管合规成本。
我们正在将人工智能纳入我们产品和服务的各个部分。例如,在2023年,我们推出了自己的LLM —— Confucius,并推出了一套基于Confucius能力的AI驱动工具。与大多数新兴技术一样,人工智能也有其自身的一系列不确定性、风险和挑战,这些都可能影响其采用和我们的业务。人工智能算法可能存在缺陷,所使用的数据可能不完整或有偏差。我们或其他人的不适当或有争议的数据做法可能会限制对我们的AI增强型产品和内容的接受。某些人工智能应用可能会引发道德问题。如果我们基于人工智能的产品因其对人权、隐私、就业或其他社会事务的影响而引起争议,我们将面临声誉损害或法律影响的风险。虽然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有可能简化内容创作流程并降低成本,但企业将生成式人工智能整合到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产品中可能需要大量的前期投资。此外,在将生成人工智能商业化的经济可行性方面也存在不确定性。尽管生成式AI在商业应用方面大有可为,但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例如输出的质量和可靠性、客户接受度和明确的行业标准,这些都需要在广泛采用之前解决。
此外,围绕AI生成内容(AIGC)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保护也存在不确定性。使用AIGC工具还可能导致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和其他法律问题。如果我们无法获得使用AIGC工具所需的任何授权或许可,无论是由于未能识别权利人还是任何其他原因,我们都可能侵犯他人的权利并遭遇索赔。此类第三方侵权索赔可能会导致金钱索赔、增加许可或使用费或减少我们用户的内容。
关于生成人工智能的监管和法律框架正在不断发展。2022年11月25日,CAC、工信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根据这些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损害国家形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此外,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其中包括)建立并维护算法机制审查、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2023年7月10日,CAC公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本办法除其他外规定,任何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型AI产品提供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办理备案手续。2025年3月14日,CAC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签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办法,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AI生成的合成内容进行标注,告知用户该内容为AI生成。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4.B.业务概览—法规—与生成式AI相关的法规”,以获取有关中国生成式AI法规的详细信息。但是,由于这些法律法规还比较新,在解释和实施方面还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是否能够及时或完全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果我们无法完成所有必要的备案和/或评估,或无法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如果我们与任何第三方就知识产权或数据安全发生任何争议,我们的声誉、业务运营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与中国境外新兴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和使用相关的监管框架也在迅速演变,许多外国政府机构、国家或机构已经出台或正在考虑增加与人工智能的开发和整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美国,人工智能技术一直是行政命令的主题。与此同时,州一级也出台了立法。例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在2024年颁布了几项新法律,进一步规范了人工智能技术的使用,例如《加州人工智能透明度法案》,该法案要求覆盖的人工智能提供商应让用户可以选择包括清单披露,以将内容识别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其他州也通过了以人工智能为重点的立法,例如科罗拉多州的《人工智能法案》,该法案将要求“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的开发人员和部署人员实施某些防范算法歧视的保障措施。在欧洲,2024年8月1日,《欧洲人工智能法案》(Europea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或欧盟AI法案生效,该法案为欧盟市场的AI建立了一个全面的框架。欧盟AI法案适用于在欧盟开发、使用和/或提供AI的公司,包括围绕透明度、符合性评估和监测、风险评估等方面的要求,并提议对违反最高3500万欧元或上一财政年度全球年度总营业额的7%的被禁止做法处以罚款,以较高者为准。除了欧盟和美国,其他司法管辖区也在制定人工智能法规,这一领域将继续成为全球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对人工智能提供商的监管可能会影响我们对人工智能的使用以及我们提供和改进人工智能相关服务的能力,因为在这一领域将不断需要额外的合规措施和对我们运营的改变。
与负责任地使用我们的技术相关的问题,包括我们产品中的人工智能,可能会导致声誉受损、财务损害或法律责任。
与AI计算芯片和相关硬件-软件系统所支持的人工智能的负责任开发、部署和使用相关的担忧,包括与我们的产品或服务相关使用的担忧,可能会导致声誉或财务损害以及潜在的法律责任,并可能导致我们为解决此类担忧而产生重大成本。人工智能技术涉及新兴和不断发展的法律、社会、道德和政策问题,并带来可能影响其采用的风险和挑战,进而影响对我们产品和/或服务的需求。如果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中构建或部署的AI系统被指控产生意外有害后果、侵犯知识产权、违反数据保护或隐私法,或在人权、就业流离失所、算法偏见、公共安全或其他社会问题方面引起争议,我们的品牌、声誉和商业关系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即使这些系统是由第三方而不是由我们开发、实施或运营的。此外,我们可能被要求不断建立和完善与人工智能支持基础设施的负责任设计、测试和商业化相关的内部治理政策、风险管理框架、技术保障措施和合规程序。如果这种内部治理框架被认为是不充分的,或者如果我们未能在我们的产品生命周期和销售渠道中充分评估和减轻与人工智能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受到监管询问、行政处罚、民事索赔或合同责任,并可能遭受品牌或声誉损害。我们或更广泛的行业未能充分解决与负责任地使用人工智能相关的担忧,可能会更普遍地削弱公众对人工智能的信心,减缓人工智能技术的采用,并对我们的产品和/或服务的需求产生不利影响。
未能保持最佳库存水平可能会增加我们的库存持有成本或导致我们失去销售。
保持最佳库存水平对我们的财务健康至关重要。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存货余额分别约占流动资产总额的11.8%及8.2%。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各种因素,包括不断变化的消费趋势和偏好以及竞争产品的推出,我们面临库存风险。此外,出于备货目的,我们一般会在实际销售时间之前对我们销售的产品进行需求预测。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能够准确预测这些趋势和事件,并在任何时候保持充足的库存水平。我们销售的产品的市场需求意外减少可能导致库存过多或过时,我们可能会因滞销商品和损坏商品而将存货成本减记至估计可变现净值,这反过来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库存不足可能导致我们失去销售,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也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受到有关我们和我们的业务、股东、关联公司、董事、管理人员、讲师、助教和其他员工、业务合作伙伴以及我们经营所在行业的任何负面宣传的不利影响,无论其准确性如何,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业务。
对我们和我们的业务、股东、关联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导师、助教和其他员工、业务合作伙伴以及我们经营所在行业的负面宣传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品牌和声誉。有关这些当事人的负面宣传可能涉及各种各样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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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教官、助教和其他员工涉嫌不当行为、不当活动或不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包括我们的员工在销售和营销活动期间向潜在用户作出的虚假陈述,以及向潜在用户提供据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广告和促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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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或我们的董事、股东、关联公司、管理人员、导师、助教和其他员工的虚假或恶意指控或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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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涉嫌就业歧视、工资和工时违规有关的就业相关索赔;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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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们未能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而导致的政府和监管机构调查或处罚。
另见“—网易市场地位、品牌认知度或财务状况的任何负面发展都可能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除传统媒体外,中国越来越多地使用社交媒体平台和类似设备,包括即时通讯应用程序、社交媒体网站和其他基于互联网的通信形式,为个人提供与广大消费者和其他感兴趣的人接触的机会。即时通讯应用程序和社交媒体平台上的信息几乎是即时的,其影响并没有给我们提供补救或纠正的机会。传播信息的机会,包括不准确的信息,似乎是无限的,随时可以获得。有关我公司、股东、董事、管理人员、教官、助教等员工的信息,随时可能在此类平台上发布。与任何此类负面宣传或不正确信息相关的风险无法完全消除或减轻,并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损害。
我们的声誉和业务可能会因我们的用户和员工的不当行为、不当活动和滥用我们的内容、产品和服务而受到不利影响,其中许多是我们无法控制的。
我们的课程经过多轮内部审查后才被广泛发布。我们定期并积极监控我们的直播课程以及其他内容和通信,以确保我们能够识别可能被视为不适当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的内容。当发现任何不适当或违法的内容时,我们会及时移除该内容。然而,由于我们对我们的用户、教师和助教的实时和离线行为的控制有限,如果任何不当行为与我们的内容、产品和服务相关联,我们保护我们声誉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此外,如果我们的任何用户、教师和助教在通过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发起的接触后遭受或声称遭受了伤害,我们可能会面临民事诉讼或其他责任。针对有关非法或不适当活动的指控,中国政府当局可能会进行干预,并就不遵守中国有关在互联网上传播信息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追究我们的责任,并对我们进行行政处罚或其他制裁,例如要求我们限制或停止我们的内容、产品或服务。因此,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影响,我们的声誉、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还面临其他类型的员工欺诈或其他不当行为的风险。其他类型的员工不当行为包括故意不遵守政府法规、从事未经授权的活动以及在销售和营销活动中向我们的潜在用户进行虚假陈述,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并不总是能够阻止员工的不当行为,我们为预防和检测这种活动而采取的预防措施可能无法有效控制未知或未管理的风险或损失,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不会因任何不适当或非法的内容而受到责任索赔或法律或监管责任,这可能会使我们承担责任并对我们的声誉造成损害。
尽管我们实施了各种监控程序来识别和删除不适当或非法的内容,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内容产品中不会包含任何不适当或非法的内容。我们提供的内容不仅包括我们内部开发的内容,例如我们专有的竞猜银行,还包括我们的用户生成的内容。如果个人或公司、政府或其他实体认为任何内容提供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政府政策或侵犯其合法权利,我们可能会面临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或法律或监管制裁,例如要求我们限制或停止我们的内容、产品或服务。即使这样的索赔没有成功,为这样的索赔进行辩护可能会使我们承担大量费用。此外,任何关于我们内容产品中不适当或非法内容的指控都可能导致重大负面宣传,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与我们平台相关的隐私问题或安全漏洞可能会导致经济损失、损害我们的声誉、阻止用户使用我们的产品,并使我们面临法律处罚和责任。
我们收集、处理和存储有关我们的用户、业务合作伙伴和员工的大量数据,包括涉及我们用户的个人和交易数据。虽然我们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来保护这些数据,但并不能保证这些措施一定会成功。用于未经授权访问数据和系统、禁用或降低服务或破坏系统的技术正在不断发展,我们可能无法预测、阻止或阻止此类技术或以其他方式实施适当的预防措施,以避免未经授权访问此类数据或我们的系统。
与所有互联网服务一样,我们的服务容易受到软件漏洞、计算机病毒、互联网蠕虫、入侵、网络钓鱼攻击、试图以拒绝服务的方式使服务器超载,以及未经授权使用我们和第三方计算机系统的类似攻击和中断,其中任何一种都可能导致系统中断、延迟或关闭,并导致关键数据丢失或未经授权访问我们的数据或用户的数据。计算机恶意软件、病毒以及计算机黑客和网络钓鱼攻击在我们的行业中变得更加普遍。我们用来促进与其他互联网平台互动的任何功能都有可能增加黑客可能对我们的用户账户的访问范围。尽管很难确定任何特定的中断或攻击可能直接导致哪些损害(如果有的话),但我们未能保持我们的产品和技术基础设施的性能、可靠性、安全性和可用性,使我们的用户满意,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留住现有用户和吸引新用户的能力。尽管我们有旨在保护我们和用户数据的系统和流程,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这些措施将提供绝对的安全性。我们在防范网络攻击方面可能会产生大量成本,如果我们的系统或第三方的系统发生实际或感知到的安全漏洞,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花费大量资源来减轻安全漏洞并处理与任何此类漏洞相关的事项,包括通知用户或监管机构。
我们严重依赖信息技术,该技术的任何故障、不足、中断或安全漏洞,包括任何网络安全事件,都可能损害我们有效运营业务的能力。
我们严重依赖关键、复杂和相互依赖的信息技术系统,包括基于互联网的系统,来支持我们的业务流程。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漏洞事件,不断对我们的信息技术系统安全进行审查、维护和升级。尽管实施了这些措施,但我们的信息技术系统很容易受到外部或内部安全事件、故障、恶意入侵、网络犯罪、恶意软件、错位或丢失数据、编程或人为错误或其他类似事件的损害。系统故障、事故或安全漏洞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中断,并可能导致不适当地访问、篡改、修改或窃取我们的数据或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产品开发造成重大破坏,此外还可能需要大量资源支出来补救。这类事件还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等重要信息的丢失,并可能加速第三方开发或制造竞争产品。如果任何中断或安全漏洞将导致我们的数据或应用程序丢失或损坏,或不适当地披露机密或专有信息,我们可能会承担责任,我们的研发计划可能会被推迟。
作为一家长期存在的上市公司,我们受到广泛且不断变化的监管、报告和合规要求的约束,这可能会增加我们的成本并使我们面临合规风险。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需要持续遵守适用于公众公司的广泛法律、规则和法规,包括与公司治理、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披露控制和程序、上市标准和投资者关系有关的法律、规则和法规。这些要求是复杂的,不断演变,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以不同的方式解释或执行,这可能要求我们投入大量的管理时间和资源,并产生大量的合规和专业成本。
监管标准、会计规则或执行优先事项的变化,或我们内部控制系统的设计或操作中的缺陷,可能要求我们实施增强或补救措施,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需要,这些措施可以及时或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实施,或者它们不会导致重大缺陷、重述或其他不利后果。
我们受制于有关数据保护的各种法律和其他义务,任何未能遵守适用法律和义务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受到与数据安全和隐私相关的各种监管要求的约束,包括对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限制,以及采取措施防止个人数据被泄露、窃取或篡改的要求。见“第4项。公司信息— 4.B.业务概况—法规——互联网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相关法规。”有关数据保护的监管要求在不断变化,可能会受到不同的解释或重大变化,这使得我们在这方面的责任范围不确定。例如,《中国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6月生效,但在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方面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些监管要求可能会以与我们的做法不一致的方式被解释和应用。此外,CAC于2019年8月22日发布了《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要求,除其他外,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使用、转移和披露14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建立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规则和用户协议,以明显、明确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2023年10月16日,CAC公布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监管要求,据此,(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一旦定位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或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通过互联网发布涉及隐私信息,应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二)个人信息处理人在获取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前,应经相关责任人或其授权管理人员同意,记录获取实例,并实施技术措施,防止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进行任何非法处理。此外,2025年12月26日,CAC等八家监管机构发布了《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对此类有害信息进行分类,明确识别和标识规则,禁止在未成年人定向服务中传播或在显著路段展示。此外,2025年12月29日,CAC办公厅发布通知,要求办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人在每年1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合规审计报告。此外,中国监管部门近期已采取措施加强数据保护监管,并进行了多轮相关检查。
此外,中国监管部门近期已采取措施加强对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监管。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石油集团)颁布了《中国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8月20日,中国石油集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8日,CAC公布了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生效,并废止了2020年4月13日颁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此类措施进一步重申并扩大了网络安全审查的适用范围。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采购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从事数据处理活动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其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必须接受网络安全审查。此外,持有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在境外进行公开发行前,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提出网络安全审查申请。2021年8月17日,国务院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22年1月4日,CAC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22年7月7日,CAC公布了《出境数据传输安全评估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2024年3月22日,CAC公布了《关于促进和规范跨境数据流动的若干规定》。2024年9月24日,国务院公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25年2月14日,CAC公布了《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2025年3月21日,CAC发布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2025年9月11日,CAC发布《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这些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反映了中国政府进一步努力加强对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安全的法律保护。见“第4项。有关公司的资料— 4.B.业务概览—法规—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及隐私保护的法规》,以了解中国有关数据保护及隐私的法规详情。
我们相信,据我们所知,我们的业务运营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不违反任何现行有效的上述中国法律法规。我们一直采取并将继续采取合理措施,遵守此类法律、法规、公告、规定和检查要求;但由于此类法律、法规、公告和规定较新,这些公告和规定如何实施仍有待改变。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能够及时调整我们的运营以适应它。对这类法律、法规、公告和规定的不断变化的解释或任何未来的监管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生成和处理个人和行为数据施加额外的限制。由于全球对这一领域的关注增加,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政府为在数据隐私方面适用更严格的社会和道德标准而采取的额外法规、法律和政策的约束。如果我们需要改变我们的业务模式或做法以适应这些公告和规定以及未来的法规、法律和政策,我们可能会产生额外的费用。
许多海外司法管辖区已经建立了数据隐私和网络安全法律框架,例如,欧盟(“欧盟”)通过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该条例要求发起机构和公司遵守有关个人数据处理的规则,包括其使用、保护和确保个人访问自己的数据,以更正或删除关于自己的个人数据。GDPR还对个人数据在欧盟以外的转移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这些要求需要对个人数据的潜在跨境转移进行仔细考虑和详细的风险评估,以确保遵守GDPR。除了进行数据转移影响评估外,公司可能还需要引入额外的保障措施,并制定合同条款,以确保此类转移不会降低数据主体在GDPR下原本拥有的保护水平。未能满足GDPR要求可能会导致最高2000万欧元的罚款或前一财务年度全球营业额的4%,以较大者为准。
我们或我们的第三方合作伙伴未能维护我们用户数据的安全或未能遵守适用的隐私、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合同条款、行业标准和其他要求,可能会导致民事或监管责任,包括政府或数据保护机构的执法行动和调查、罚款、处罚、要求我们以某种方式停止运营的强制执行令、诉讼或负面宣传,并可能要求我们在回应和捍卫指控和索赔方面花费大量资源。此外,有关我们未能充分保护用户数据,或以其他方式违反适用的隐私、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合同条款、行业标准或其他要求的索赔或指控,可能会导致我们的声誉受损以及用户或合作伙伴对我们失去信心,可能导致我们失去用户、广告商、内容提供商、其他业务合作伙伴和收入,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面临互联网视听节目许可要求方面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未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现称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其属地局颁发的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其属地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包括制作、编辑涉及教育内容的视听节目并在网上向广大公众播放此类内容。而只有国有或国有控股实体才有资格申请视听节目网传许可。见“第4项。公司信息— 4.B.业务概况—法规——视听节目网传相关法规。”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或《视听节目规定》,特别是“互联网视听节目”范围的解释和实施,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我们以直播形式提供直播课程,现场音频/视频数据通过平台在特定接收者之间即时传输,无需进一步编辑。此外,我们还在我们的在线平台上向我们的用户提供直播课程和某些其他音视频内容的视频记录。我们认为,我们传输的原始数据的性质使我们有别于一般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提供商。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最终不会采取与我们的意见相反的观点。临时实施SAPPRFT颁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暂定类别,或类别,以广义的方式描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提供或在我们的平台上提供的内容是否属于“互联网视听节目”的定义。中国政府可能会发现,我们的上述活动或在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上提供的任何其他内容属于“互联网视听节目”的定义,因此受制于互联网视听节目的许可要求。我们目前没有持有视听节目网传许可证。如果中国政府为视听节目条款的目的确定我们的内容应被视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获得在线传输视听节目的许可。然而,我们没有资格申请此类许可证,因为我们不是国有或国有控股实体。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罚款、法律制裁或被勒令暂停提供我们的相关内容。
我们未能获得、维持或更新我们和VIE在中国开展业务所需的其他许可、批准、许可、注册或备案,可能会对我们和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多个监管机构,例如国家工商总局、CAC、工业和信息化部(MIIT)、国家广电总局、民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福利部,对我们业务运营的不同方面进行监管,我们被要求获得在中国开展业务所需的广泛许可、批准、许可、注册和备案,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已获得所有这些许可或将继续维持或更新所有这些许可、许可、许可、注册和备案。
我们可能会被视为提供某些服务或进行某些活动,因此由于互联网相关的中国法规和法律对某些术语缺乏官方解释,我们可能会受到某些许可、批准、许可、注册和备案的约束。例如,在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和/或网站上发布或由我们以其他方式发布的某些内容可能被视为“在线表演”或“互联网文化产品”,而我们对此类内容的使用可能被视为“互联网文化活动”,因此我们可能需要获得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证才能提供和运营此类内容。此外,由于“在线出版服务”的定义较为宽泛,且会受到不断变化的解释,通过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在线分发内容,包括我们的课程材料,可能会被视为“在线出版服务”,因此我们可能需要获得在线出版许可证。此外,我们在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上以直播形式提供某些课程,有关当局可能将其视为直播平台,因此可能要求我们作为直播平台进行必要的备案。我们或第三方在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和网站上发布可能被视为新闻信息的信息,而在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和网站上发布此类信息可能被视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因此要求我们获得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此外,我们在中国境内运营的移动应用程序在运营前需完成备案程序。此外,根据经修订的实施细则,我们目前提供的服务可能会被视为构成“在线教育活动”,因此,我们可能需要获得私立学校运营许可。尽管如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政府当局是否会发布更明确的解释和规则,或颁布有关在线学习服务许可的新法律法规。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或完全成功地获得相应的许可、批准或备案。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将向用户印制、提供体育教材视为“出版物发行”的,可以要求取得《出版许可证》。此外,《教育APP意见》要求,所有教育APP均需在教育领域省级主管监管部门备案。继《教育APP意见》发布后,我们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了我们的教育APP。不过,为落实《减负意见》,教育部要求所有已在相关政府部门备案的教育类APP重新备案,以确保此类教育类APP符合《减负意见》下的相关合规要求,而我们已经为我们的某些教育类APP完成了此类重新备案,也正在对某些其他教育类APP进行重新备案。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没有因缺乏任何执照、批准、许可、登记和备案而受到任何重大罚款或其他形式的重大监管或行政处罚或处分。然而,我们无法向贵方保证,中国政府当局不会采取不同的看法,或不会要求我们在未来获得任何额外的许可、批准、许可、登记和备案,包括但不限于上述那些。此外,虽然我们已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又称ICP许可证),特别允许我们提供某些互联网信息服务,但由于中国政府当局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ICP许可证涵盖了我们目前提供的所有电信服务,如果我们的ICP许可证被发现未涵盖我们目前提供的所有电信服务,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获得额外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更新我们现有的ICP许可证。2023年7月10日,CAC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暂行管理办法》,即《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办法》,该办法于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生成性AI服务办法规定,除其他外,任何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性AI产品的提供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由于生成性AI服务办法的颁布和实施可能会发生变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可能会及时或根本无法按其要求完成相关评估和备案。此外,我们可能会在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VIE之间开发新的业务线或改变我们当前某些业务的运营,这可能要求我们获得额外的许可、批准、许可、注册和备案,而无法保证我们能够及时或完全成功地获得此类许可、批准、许可、注册和备案。未能获得或更新此类许可、批准、许可、注册、评估或备案可能会使我们承担罚款和其他监管、民事或刑事责任,我们可能会被政府主管部门命令暂停我们的服务,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维持我们现有的许可、批准、注册或许可,以在中国提供我们当前的在线服务,在其当前期限届满时更新其中任何一项,或更新现有许可或不时获得我们业务扩展所需的额外许可、批准、许可、注册或备案。如果我们不这样做,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受制于国际化经营的风险。
我们在海外市场推出了有道广告、AI驱动订阅等产品和服务。由于我们计划在更多的新兴市场和地区扩大我们的业务,由于各种法律要求和市场条件,我们可能不得不调整我们的业务模式以适应当地市场。我们的国际业务和扩张努力已经导致并可能继续导致成本增加,并面临各种风险,包括竞争加剧、我们的知识产权执法不确定、海外市场条件和用户偏好的变化和演变、遵守外国法律法规的复杂性以及政治或社会动荡或经济不稳定。
我们的国际业务也可能受到中国与其他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关系的任何恶化以及我们经营所在外国政府当局实施的制裁和出口管制以及其他地缘政治挑战的负面影响。此外,遵守适用的中国和外国法律法规,如进出口要求、反腐败法、税法、外汇管制和现金返还限制、数据隐私要求、劳动法、限制外商投资、反竞争法规和中国新颁布的反长臂管辖相关法律法规,增加了在外国司法管辖区开展业务的成本和风险敞口。尽管我们已实施政策和程序以遵守这些法律法规,但我们或我们的员工、承包商或代理商的违规行为仍可能发生。在某些情况下,遵守一国的法律法规可能违反另一国的法律法规。违反这些法律法规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国际增长努力和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近年来,对美中关系和贸易争端的担忧不断。这些紧张局势的特点是双方都征收了更高的关税和报复性措施,反映出解决感知到的贸易失衡的更广泛战略。虽然这些发展没有直接影响我们的业务,但它们可能会影响我们向这些市场出口商品的客户。此外,旷日持久的贸易争端可能会扰乱全球经济状况,可能会影响我们的业务和增长前景。
另外,我们也可能会根据筛选外国投资和收购的国内外法律受到审查和执行。在美国和非美国司法管辖区,这些监管要求可能会根据相关公司的类型和公司的投资者概况对公司进行不同的对待。由于这些法律,特定投资者的投资可能需要向当地监管机构备案,这反过来可能会给我们的业务带来额外成本,影响我们的运营,和/或限制我们从事战略交易的能力,否则这些交易可能对我们和我们的投资者有利。这些法律也会定期修改和更新。例如,最近美国财政部投资安全办公室发布了一项执行第14105号行政命令的最终规则(“境外投资规则”),其中规定建立一个新的国家安全监管框架,以控制来自美国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某些敏感行业部门的对外投资,包括香港和澳门。境外投资规则于2025年1月生效,限制美国人直接和间接投资于在半导体和微电子、量子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系统三个技术领域内从事特定“涵盖活动”的与中国有特定联系的公司。值得注意的是,特朗普总统于2025年2月20日发布了《美国优先贸易政策备忘录》,其中提议进一步扩大关注的一组技术。这些规则可能会限制我们从事某些类型的商业运营的能力;如果我们从事此类受关注技术的开发,它们也可能会限制我们从美国和其他来源筹集资金的能力。
此外,美国第一贸易政策备忘录还提议,除其他外,(a)外国对手公司使用的限制美国投资者所有权权利和保护的可变利益实体和附属结构应受到严格审查,(b)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被指示确定是否对《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涵盖的公司维持适当的财务审计标准。尽管相关机构可能会考虑启动规则制定程序,以落实美国优先贸易政策备忘录的相关方面,但任何此类规定的具体时间表、范围和最终内容仍不确定,可能会发生变化。本备忘录产生的任何新的或更严格的规定都可能对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施加额外的合规负担、限制进入美国资本市场或增加退市风险。
我们的业务运营,特别是我们的海外在线营销活动,受到美国对数据访问和传输不断演变的监管限制所带来的更高的合规风险和运营挑战的影响。2024年2月28日,美国政府发布第14117号行政命令(EO 14117),旨在阻止包括中国在内的“关注国家”获取美国的大宗敏感个人数据和政府相关数据。美国司法部发布了一项实施EO 14117的综合最终规则,标题为防止相关国家访问美国人的大量敏感个人数据和美国政府相关数据(“最终规则”),该规则于2025年4月8日生效。根据最终规则,涉及“被覆盖人员”或与中国有特定联系的实体的某些数据交易可能会被禁止或限制,包括数据经纪活动、供应商协议、雇佣协议和投资安排。遵守这些要求预计会增加我们的运营成本。不遵守最终规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重大处罚,包括民事罚款或刑事制裁,以及美国当局可能进行的调查。
此外,由于不断变化的经济、政治和监管条件,跨司法管辖区的税收政策、法律和税率可能会发生重大变化,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2021年12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新的全球最低税种(通常称为“第二支柱”)的第二支柱GloBE示范规则,其中对大型跨国企业引入了15%的最低有效税率。范围内的跨国企业被要求为其经营所在的每个司法管辖区计算其第二支柱有效税率,并可能被征收等于计算的有效税率与15%最低税率之间的差额的补足税。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各司法管辖区已颁布立法,从2024年、2025年和2026年开始实施或部分实施第二支柱规则,后续年度还将有更多司法管辖区跟进,或已宣布计划在未来这样做。经合组织于2026年1月5日发布了关于支柱2的新行政指导,该指导修改了各国在本国法律中颁布的框架的关键方面。我们已经并将继续评估这些立法发展对我们经营所在司法管辖区的影响。鉴于这些规则会受到持续的变化和澄清,规则的解释和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无法保证这些立法发展不会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开发或维持与移动行业关键参与者的关系,或开发或提供与这些操作系统、网络、设备和标准有效运行的产品和服务。
我们通过各种移动设备在iOS和Android系统上提供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我们依赖于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与我们无法控制的流行设备和移动操作系统的互操作性。设备或其系统的任何改变,降低我们产品和服务的功能或给予竞争性产品或服务优惠待遇,都可能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发展与移动行业关键参与者的关系,或开发与其操作系统、网络、设备和标准有效运行的产品和服务。我们还与移动行业的主要参与者合作,在各自应用商店的首页展示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并推荐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以帮助我们吸引潜在用户。如果我们不能以合理的成本或根本无法维持这样的关系,我们可能无法在他们各自的平台上获得足够的曝光率,这将削弱我们获取流量的能力。此外,我们受制于应用商店的条款、政策和条件。如果任何关键参与者发现我们违反其应用商店的条款、政策和条件,它可能会向我们寻求经济损失或从其应用商店中删除我们的产品。这样的事件也会损害我们与关键参与者的关系。此外,如果我们开发产品和服务的系统、网络和设备数量增加,将导致我们的成本和费用增加,并对我们的净利率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无法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进行销售和营销活动,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依靠我们的销售和营销努力来吸引新的用户和客户,并扩大用户和客户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使用。我们的销售和营销活动可能不会受到市场的欢迎,也可能不会导致我们预期的销售水平。我们也可能无法保留或招聘足够数量的有经验的销售和营销人员,或培训新雇用的销售和营销人员,我们认为这对于经济高效地实施我们的销售和营销战略至关重要。此外,中国智能学习行业的销售和营销方法和工具正在快速演变。这要求我们不断增强我们的销售和营销方法,并尝试新的方法,以跟上行业发展和用户偏好。未能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从事销售和营销活动可能会降低我们的市场份额,导致我们的净收入下降,对我们的盈利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损害。
我们的成功有赖于我们的高级管理团队和其他关键员工的持续努力。
我们依赖于我们的高级管理层和其他关键员工的持续贡献。失去我们任何高级管理层或其他关键员工的服务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中国合格人才竞争激烈。如果我们的一名或多名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键员工无法或不愿意继续担任目前的职务,我们可能无法及时找到替代人员,或者根本无法找到替代人员,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干扰。此外,如果我们高级管理团队的任何成员或我们的任何其他关键人员加入竞争对手或组建或投资于竞争业务,我们可能会失去专有技术、关键专业人员和其他宝贵资源,这反过来可能导致我们的客户选择使用该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而不是我们的。我们未来的成功还取决于我们吸引大量合格员工和留住现有关键员工的能力。如果我们无法做到这一点,我们的业务和增长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需要大幅增加我们的合格员工数量并留住关键员工,这可能会导致我们大幅增加与薪酬相关的成本,包括基于股份的薪酬。
我们可能成为第三方(例如我们的竞争对手)的有害行为的对象,包括向监管机构投诉和公开传播对我们业务的恶意评估,这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一直是,并且在未来可能是,包括我们的竞争对手在内的第三方反竞争、骚扰或其他有害行为的目标。此类行为可能包括就我们的运营、会计、商业关系、商业前景和商业道德向监管机构提出匿名或其他投诉。此外,任何人,无论是否与我们有关,都可能在匿名的基础上在网上发布直接或间接针对我们的指控。我们可能会因此类第三方行为而受到政府或监管机构的调查,并可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并产生大量成本来解决此类第三方行为,并且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或根本无法最终反驳每一项指控。我们的声誉也可能因公开传播有关我们业务的匿名指控或恶意声明而受到重大负面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地从收购中寻求协同效应,或实现我们期望从最近和未来的投资、战略联盟和收购中获得的收益。
我们可能会不时结成战略联盟或进行战略投资和收购,以补充和增强我们现有的业务。我们进行的任何交易都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与另一家公司整合或整合被收购公司、业务、资产或技术的过程可能会产生不可预见的经营困难和支出。我们面临风险的领域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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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管理时间和重点从经营我们的业务转移到收购整合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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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收购的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或对其他业务的投资相关的潜在重大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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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股东和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对交易的批准方面的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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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海外收购而言,需要整合跨不同文化和语言的业务,并应对与特定国家相关的特定经济、货币、政治和监管风险;和
我们未能解决与我们未来的收购和投资相关的这些风险或遇到的其他问题,可能导致我们无法实现此类收购或投资的预期收益,产生意外的负债和费用,并普遍损害我们的业务。我们还可能在将我们的业务与新投资或收购的业务相结合、实施我们的战略或实现预期的收入、盈利能力、生产力或其他收益水平方面遇到困难。此外,如果我们收购或投资的业务或我们的战略联盟或合作伙伴关系随后没有产生预期的财务业绩,或如果发生任何商誉减值测试触发事件,我们可能需要重新评估或减记与此类交易有关的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的价值,这将损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此外,当有必要或可取地进行此类收购或投资以保持竞争力或扩大我们的业务时,我们可能无法确定适当的战略投资或联盟目标。即使我们确定了一个合适的目标,我们也可能无法成功谈判交易条款。如果我们对我们仅拥有少数股权的公司没有控制权,我们无法确保这些公司在其业务运营中始终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被投资方的重大违规行为可能会对我们的声誉和投资价值造成重大损害。
我们可能需要就我们的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确认减值损失。
我们过去曾收购和投资,并可能继续收购和投资其他业务,我们认为这些业务将有助于扩大或增强我们现有的产品或实现我们的战略目标。如果我们收购其他公司并支付的对价超过被收购公司所拥有的对价资产和负债的可辨认公允价值的公允价值,则购买价款超过所收购的可辨认资产和承担的负债的公允价值的部分将记为商誉。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商誉为人民币1.099亿元(1570万美元),主要来自我们的历史收购,我们的无形资产为人民币1.0百万元(0.1百万美元)。按照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商誉和无限期无形资产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减值测试。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无法收回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如测试显示商誉或无形资产发生减值,将按公允价值减记其账面值。我们的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的任何减值损失都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2021年确认企业合并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人民币5,680万元。2023年度、2024年度或2025年度未确认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的减值支出。
我们可能会不时因我们的经营而受到诉讼、指控、投诉和调查,我们的声誉和经营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在我们的日常业务过程中,我们一直并可能继续卷入法律和其他纠纷,包括对我们的潜在侵犯第三方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指控,以及客户对我们的退款政策、课程内容、我们的设备质量和数据安全的投诉和其他不满。我们未来可能会因在我们平台上发布的广告或内容而参与政府调查。针对我们的任何索赔,无论有无根据,都可能是耗时且昂贵的辩护或诉讼,转移我们管理层的注意力和资源,或损害我们的品牌资产。如果针对我们的诉讼或政府程序成功,我们可能需要支付大量损害赔偿或罚款和/或签订可能不基于商业上合理条款的特许权使用费或许可协议,或者我们可能根本无法签订此类协议。我们还可能失去或被限制提供我们的某些内容、产品和服务的权利,或被要求对我们的内容提供或商业模式进行更改。因此,我们的内容、产品和服务范围可能会缩小,这可能会对我们吸引新用户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广告和促销内容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和其他行政行为。
根据中国广告、定价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我们有义务监控我们的广告和促销内容,以确保此类内容真实、准确并完全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国《定价法》规定,禁止经营者使用虚假或者误解的定价方式,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此外,进一步禁止教育或培训广告含有科研院所、学术机构、教育组织、行业协会、专业人员或受益人使用其姓名或形象保证考试通过或教育或培训效果、推荐和/或背书等内容。此外,《减负意见》规定,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空间和居民区展示的网络平台和广告牌上发布、播放与课外辅导服务有关的广告。违反这些法律法规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没收我们的广告收入、停止传播广告的命令以及发布更正误导性信息的公告的命令。在涉及我们严重违规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当局可能会迫使我们终止我们的广告业务或吊销我们的许可证。
中国相关监管机构在解释和实施广告、定价和反不正当竞争方面拥有重大酌处权。我们无法向贵方保证,我们广告中所包含的所有内容均按广告、定价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并在所有方面均符合这些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也无法向贵方保证,我们能够及时或根本无法对被视为不符合此类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整改,特别是考虑到这些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我们被发现违反适用的中国广告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受到损害,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负面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保持对财务报告的有效内部控制,我们可能无法准确和及时地报告我们的经营业绩,履行我们的报告义务或防止欺诈和投资者对我们公司的信心以及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下降。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受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约束。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要求我们评估和确定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报告此类内部控制的任何重大缺陷,并提供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管理报告。
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自2025年12月31日起生效。见“项目15。控制和程序——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我司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鉴证结论认为,我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自2025年12月31日起有效。然而,无法保证我们或我们的审计师不会发现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存在被视为重大缺陷并导致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在未来任何期间无效的缺陷。如果我们未能保持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充分性,由于这些标准不时被修改、补充或修订,我们可能无法持续得出结论,我们根据第404节对财务报告拥有有效的内部控制。然而,如果我们未能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环境,我们的财务报表可能会出现重大错报,无法履行我们的报告义务,这可能导致投资者对我们报告的财务信息失去信心。这反过来可能会限制我们进入资本市场,损害我们的经营业绩,并导致对我们ADS交易价格的负面影响。此外,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可能使我们面临更大的欺诈或滥用公司资产的风险,并可能使我们从纽约证券交易所退市、受到监管调查以及民事或刑事制裁。
我们已授予并可能继续授予股份激励,这可能会导致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费用增加。
我们分别于2015年2月(于2018年4月和2024年11月修订)和2023年4月通过了两项股份激励计划,我们将其分别称为2015年计划和2023年计划,目的是向员工、高级职员、董事和顾问授予基于股份的薪酬奖励,以激励他们的业绩并促进我们业务的成功。
我们使用基于公允价值的方法核算基于股份的奖励的补偿成本,并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我们的综合运营报表中确认费用。截至2026年3月31日,根据2015年计划已发行的购买合共1,889,607股普通股和代表合共727,473股普通股的限制性股票单位的期权,以及根据2023年计划已发行的代表合共133,890股普通股的限制性股票单位。此外,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分别记录了基于根据网易激励计划授予员工的奖励分配给我们的基于股份的薪酬费用,分别为人民币40万元、人民币40万元和人民币150万元(约合0.2百万美元)。见“第7项。大股东与关联交易— 7.B.关联交易—与网易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
我们认为,授予股份奖励对我们吸引和留住关键人员和员工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将在未来继续授予股份奖励。因此,我们与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相关的费用可能会增加。我们还可能继续根据网易激励计划授予员工的奖励记录分配给我们的股份薪酬,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股份薪酬增加。我们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的任何增加都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未能按照中国法规的要求为各种员工福利计划提供足够的供款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
在中国运营的公司被要求参加各种政府资助的员工福利计划,包括某些社会保险、住房基金和其他以福利为导向的支付义务,并以相当于员工工资(包括奖金和津贴)的一定百分比的金额向计划供款,最高不超过当地政府不时在我们员工所在地点规定的最高金额。鉴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中国地方政府对员工福利计划的要求并没有得到一致的执行。为了高效管理我们在一些城市的员工的就业福利计划贡献,我们聘请第三方代理为我们的员工做出贡献。我们未能为各种员工福利计划作出供款,以及未能遵守适用的中国劳工相关法律,可能会使我们受到逾期付款罚款,我们可能会被要求为这些计划补足供款以及支付滞纳金和罚款。如果我们因未足额支付员工福利而受到滞纳金或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中国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有权(其中包括)签订书面雇佣合同、在特定情况下签订无固定期限雇佣合同、领取加班工资以及终止或更改劳动合同条款的雇员的保护。此外,中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额外的限制,并增加了解雇员工所涉及的成本。就我们需要大幅削减劳动力而言,中国劳动合同法可能会对我们及时和具有成本效益地这样做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此外,对于雇佣合同包含竞业禁止条款的员工,中国劳动合同法要求我们在终止此类雇佣后的竞业禁止期限内按月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将增加我们的运营费用。
此外,中国法律法规要求我们在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开立住房基金账户,并为我们的员工向指定的政府机构支付各种法定的员工福利,包括养老金、住房基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政府机构可能会审查雇主是否已充分支付必要的法定雇员福利,那些未能充分支付的雇主可能会受到滞纳金、罚款和/或其他处罚。如果我们未能缴纳足够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缴款,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我们预计,我们的劳动力成本,包括工资和员工福利,将继续增加。除非我们能够通过提高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将这些增加的劳动力成本转嫁给我们的客户,否则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与我们租赁的不动产有关的某些风险。
我们从第三方租赁不动产,主要用于我们在中国的办公室用途,而大部分此类租赁物业的租赁协议并未按照中国法律的要求在中国政府当局登记。尽管不这样做本身并不会使租赁无效,但我们可能会被中国政府当局命令纠正此类不合规行为,如果此类不合规行为未在特定时间内得到纠正,我们可能会因我们的租赁协议未在相关中国政府机构登记而被中国政府当局处以人民币1,000元和人民币10,000元不等的罚款。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并不知悉任何监管或政府行动、索赔或调查正在考虑中,或第三方对我们使用我们的租赁物业提出任何质疑,而我们的租赁协议并未在政府当局登记。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由于我们未能登记我们的任何租赁协议,政府当局不会对我们处以罚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相关出租人未向我们提供某些租赁物业的部分所有权证明或其他类似证明。因此,我们无法向贵方保证此类出租人有权将相关不动产出租给我们。倘出租人无权向我们出租该等物业,而该等物业的业主拒绝批准我们与各自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协议,我们可能无法根据各自的租赁协议对业主强制执行我们出租该等物业的权利。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并不知悉任何第三方在未取得适当所有权证明的情况下就使用我们的租赁物业提出任何索赔或质疑。如果我们的租赁协议被作为此类租赁不动产的真实所有者的第三方主张为无效,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腾空这些物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根据相关租赁协议向出租人发起索赔,要求他们对违反相关租赁协议的行为进行赔偿。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随时可以找到合适的替代地点,或者根本无法提供,如果我们无法及时搬迁我们的业务,我们的业务可能会中断。
中国主要社交网络特性和功能的任何变化、中断、不连续性都可能严重限制我们继续扩大用户群的能力,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我们维持庞大用户群或客户群以及吸引新用户和客户的能力。我们利用中国的社交网络作为用户获取和参与的工具。例如,我们利用微信/微信使用户能够访问我们的服务。如果我们未能利用这类社交网络,我们吸引或留住用户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严重损害。如果这些社交网络中的任何一个对其功能或支持做出对我们不利的更改,或停止向我们提供其功能或支持,我们可能无法及时或根本无法找到类似规模的替代平台,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提供类似的功能或支持。此外,我们可能无法与其他社交网络运营商建立或维持关系,以支持我们在经济上可行的条件下的业务增长,或者根本没有。我们与主要社交网络运营商的关系的任何中断或中断都可能严重和负面地影响我们继续扩大用户群的能力,而上述情况的任何发生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运营取决于中国互联网基础设施和电信网络的表现。
我们业务的成功运营取决于中国互联网基础设施和电信网络的表现。几乎所有的互联网接入,都是在工信部的行政管制和监管监督下,通过国有电信运营商进行维护。此外,我们与有限数量的省级电信服务提供商的多个子公司订立合同,并依靠它们通过当地电信线路为我们提供数据通信能力。在中国互联网基础设施或电信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电信网络出现中断、故障或其他问题时,我们对替代网络或服务的访问受到限制。我们的平台定期为大量用户和广告商提供服务。随着我们业务的扩展,我们可能需要升级我们的技术和基础设施,以跟上我们平台上不断增长的流量。然而,我们无法控制电讯服务供应商所提供服务的成本。如果我们为电信和互联网服务支付的价格大幅上涨,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如果向互联网用户收取的互联网接入费或其他费用增加,我们的用户流量可能会下降,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受到第三方支付处理相关风险。
我们接受通过中国主要的第三方在线支付渠道支付,以及银行转账和信用卡。我们还可能受到与我们提供的各种支付方式有关的欺诈、用户数据泄露和其他非法活动的影响。此外,我们的业务依赖于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账单、支付和托管系统,以维护客户支付的准确记录并收取此类款项。如果这些支付处理和托管服务的质量、效用、便利性或吸引力下降,或者如果我们出于任何原因不得不改变使用这些支付服务的模式,我们公司的吸引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还受制于各种规则、法规和要求,无论是监管还是其他,监管电子资金转账,这些规则、法规和要求可能会发生变化或被重新解释,从而使我们难以或不可能遵守。如果我们未能遵守这些规则或要求,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和更高的交易费用,并无法接受客户当前的在线支付解决方案,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涉及在线支付服务的业务受到若干风险的影响,这些风险可能对第三方在线支付服务提供商向我们提供支付处理和托管服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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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加剧,包括来自其他老牌中国互联网公司、支付服务提供商和从事其他金融科技服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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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链接第三方在线支付服务提供商的支付系统的规则或做法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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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以及对从买家处收集的信息的使用和安全性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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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中断、系统故障或未能有效扩展系统以处理庞大且不断增长的交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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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第三方在线支付服务提供商的成本,包括银行通过在线支付渠道处理交易所收取的费用,这也将增加我们的收入成本;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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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准确管理资金或资金损失,无论是由于员工欺诈、安全漏洞、技术错误或其他原因。
我们目前没有任何业务保险。
中国的保险公司目前提供的保险产品并不像较发达经济体的保险公司那样广泛。目前,我们没有任何业务责任或中断保险来覆盖我们的运营。我们已经确定,为这些风险投保的成本以及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购买此类保险的相关困难使得我们拥有此类保险是不切实际的。任何未投保的业务中断都可能导致我们产生大量成本和资源转移,这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日益关注环境、社会和治理事项可能会给我们带来额外成本,或使我们面临额外风险。未能遵守有关环境、社会和治理事项的法律法规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近年来,中国政府和公共倡导团体越来越关注环境、社会和治理(“ESG”)问题,这使得我们的业务对ESG问题以及与环境保护和其他ESG相关事项相关的政府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更加敏感。投资者倡导团体、某些机构投资者、投资基金和其他有影响力的投资者也越来越关注ESG实践,近年来越来越重视其投资的影响和社会成本。无论哪个行业,投资者和中国政府对ESG和类似事项的更多关注可能会阻碍获得资本,因为投资者可能会因对公司ESG实践的评估而决定重新分配资本或不承诺资本。任何ESG关注或问题都可能增加我们的监管合规成本。如果我们不适应或遵守投资者和中国政府对ESG事项不断变化的期望和标准,或被认为没有对ESG问题日益增长的关注做出适当回应,无论是否有法律要求这样做,我们可能会遭受声誉损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ADS的价格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与自然灾害、极端天气条件、健康流行病(例如爆发新冠疫情)和其他灾难性事件相关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运营。
中国过去经历了重大的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极端天气条件,以及与流行病相关的健康恐慌,任何类似事件都可能在未来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未来发生影响我们经营业务的地区的灾难或其他中断,我们的运营可能会因人员损失和财产损失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即使我们没有受到直接影响,这样的灾难或中断也可能影响我们的运营或财务状况。
此外,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公共卫生流行病的影响,例如爆发新冠疫情、禽流感、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或非典、寨卡病毒、埃博拉病毒、冠状病毒或其他疾病。如果我们的任何员工被怀疑感染了传染病,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进行隔离或暂停运营。此外,未来任何疫情爆发都可能限制受影响地区的经济活动,导致业务量减少、我们的办事处暂时关闭或以其他方式扰乱我们的业务运营,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用户指标和其他估计在衡量我们的经营业绩时会受到不准确的影响,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
我们不断审查用户指标,例如MAU,以评估增长趋势、衡量我们的绩效并做出战略决策。这些指标是使用内部数据计算得出的,可能并不代表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虽然这些数字是基于我们认为对适用的衡量期间的合理估计,但在衡量我们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如何在庞大的用户群中使用方面存在固有的挑战。例如,由于通过多种移动设备访问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等各种原因,实际的个人用户数量,很可能会低于我们的MAU,这可能是显着的。我们对用户注册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进行验证或确认的能力有限,以确定创建的新用户账户是否实际上是由正在注册重复账户的现有用户创建的。因此,我们MAU的数量可能夸大了访问我们产品和服务的个人数量。此外,由于我们各种智能设备和学习服务的不同性质和参与模式,MAU在衡量从一种产品或服务到另一种产品或服务的用户参与度的相关指标的程度上可能存在差异。例如,我们有道词典移动APP的一次性用户和经常使用我们辅导服务的用户,均等计为一个MAU。如果投资者认为我们的经营指标不能准确代表我们的经营业绩,或者如果我们发现我们的经营指标存在重大不准确之处,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在海外发行证券或维持我们的ADS的上市地位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部门的批准、备案或其他要求,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或其他要求。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或《并购规则》旨在要求由中国公司或个人控制的、为寻求通过收购中国境内公司或资产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而组建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在其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之前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可能会发生变化,并可能会不时演变。如果根据并购规则需要获得证监会批准,我们是否有可能获得批准是不确定的,并且任何未能获得或延迟获得证监会批准我们未来在海外发行证券将使我们受到证监会和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
此外,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业务。我们和VIE在中国的运营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中国政府对我们和VIE的业务运营具有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可能会影响我们和VIE的运营,这可能会导致我们和VIE的运营以及我们ADS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中国政府最近表示有意对像我们这样的中国发行人的海外发行和/或外国投资实施更多监管。例如,2021年7月6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颁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其中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并提出采取有效措施,例如推动相关监管制度建设,以应对中资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尽管此类意见并未明确“非法证券活动”的定义。此类意见进一步规定,将修订国务院关于这些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上市的特别规定,从而明确国内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职责。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或《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上市的,应当履行备案程序,并向证监会报告相关信息。此外,《境外上市试行办法》生效日前已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境内公司,需在该境内公司在其证券已上市的境外证券交易所完成后续证券发行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外上市试行办法自新颁布以来,其解释、适用和执行可能会发生变化,并可能不时演变。如果我们未来的任何发行、上市或任何其他筹资活动需要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程序,我们是否能够及时完成备案程序是不确定的,或者根本无法确定。
此外,2021年12月28日,CAC公布了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平台运营者,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申请网络安全审查,拟在境外上市的用户个人信息超过百万的平台运营者,必须申请网络安全审查。对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解释、适用和执行以及是否进行证券发行或维持我们在纽交所的上市地位将受到网络安全审查程序的影响,这些程序可能会发生变化,并可能会不时进行演变。
我们认为,据我们所知,我们和VIE的业务运营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不违反上述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然而,我们不能保证未来颁布的新规则或条例不会对我们提出任何额外要求或以其他方式收紧对VIE结构公司的监管。如果证监会或其他相关中国监管机构随后确定,我们未来在海外发行证券或维持我们ADS的上市地位需要事先批准或任何备案,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获得此类批准,或者根本无法获得此类批准。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也可能采取行动,要求我们或建议我们不要进行此类发行或维持我们ADS的上市地位。如果我们继续进行任何此类发行或维持我们的ADS的上市地位,而没有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在必要范围内的批准,或者如果我们无法遵守我们在发布上述参考意见之前完成的发行可能采用的任何新的批准要求,我们可能会面临来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行动或其他制裁。这些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我们和VIE在中国的业务施加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的能力,限制我们在中国的经营特权,延迟或限制将海外发行证券的收益汇回中国或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和VIE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ADS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
此外,如果我们未来拟在海外发行证券或ADS上市的任何新法律法规要求从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获得或完成任何其他批准、备案和/或其他管理程序,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能够及时或根本获得所需的批准或完成所需的备案或其他监管程序。任何未能获得相关批准或完成备案和其他相关监管程序的情况都可能使我们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行动或其他制裁,这可能对我们和VIE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影响我们和VIE运营的全行业法规的实施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显着下降。因此,我们公司的投资者以及我们和VIE的业务面临中国政府采取的影响我们和VIE业务的行动的潜在不确定性。
与我们与网易的关系相关的风险
如果我们不再能够从我们与网易的业务合作中受益,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的控股股东网易是中国领先的互联网科技公司。我们的业务显著受益于网易的品牌名称和强大的市场地位和用户基础,我们与网易在多个领域进行合作,例如广告安排、用户获取和IT基础设施。此外,我们还获得了网易集团的资金支持。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未来继续受益于我们与网易的合作关系。如果我们无法以对我们有利的条款维持与网易的关系,或者根本无法维持,我们将需要寻找替代的业务合作伙伴和服务提供商,这可能无法及时和/或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进行,或者根本无法做到,我们可能会失去对关键战略资产的准入,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网易的市场地位、品牌认知度或财务状况的任何负面发展都可能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网易强大的品牌认知度提升了我们的美誉度和可信度,我们已经受益,并预计将继续受益。与网易或网易集团任何成员相关的任何负面宣传或与网易的市场地位、财务状况或遵守适用的法律或监管要求有关的任何负面发展将可能对我们的声誉和品牌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我们与网易集团合作,从他们的产品和服务吸引用户流量到我们的产品,如果网易的市场地位减弱,我们通过网易进行销售和营销的有效性可能会受到损害,进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见“第7项。大股东与关联交易— 7.B.关联交易”,以获取有关我们与网易集团关联交易的更多信息。
我们的控股股东网易已经并将继续有效控制我们公司的股东行动的结果。网易的利益可能与我们其他股东和ADS持有人的利益不一致。
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的控股股东网易实益拥有我们8.9%的已发行和流通A类普通股和74.3%的已发行和流通B类普通股,占我们已发行和流通股本总额的总投票权的67.1%(不包括以ADS形式回购的5,334,815股A类普通股)。网易的投票权使其有权控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纽交所要求需要股东批准的某些行动,包括授权合并计划、修改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增加法定股本。
网易的投票控制可能会导致发生可能不利于您作为ADS持有人的交易,并可能阻止可能对您有利的交易。例如,网易的投票控制权可能会阻止涉及我们控制权变更的交易,包括您作为ADS持有人可能会在其他情况下获得ADS高于当时市场价格的溢价的交易。此外,网易未被禁止向第三方出售我们的控股权,并且可能会在未经贵方批准且不提供购买贵方ADS的情况下这样做。如果网易被收购,否则发生控制权变更或进行公司重组,收购人、继任者或其他第三方可能有权行使网易的投票控制权和合同权利,并可能以可能与网易有很大差异的方式这样做。
我们可能与网易存在利益冲突,并且由于网易对我们公司的控股所有权权益,我们可能无法以对我们有利的条款解决此类冲突。
网易和我们之间可能会在与我们现有关系相关的多个领域出现利益冲突。我们确定的潜在利益冲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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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网易的协议。我们与网易就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订立了一系列业务合作协议,包括不竞争协议,该协议已在我们于2019年10月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后生效。与非关联第三方之间谈判达成的类似协议相比,这些协议可能对我们不利。此外,网易可能会利用其对我们的控制权,阻止我们在其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向其提出法律索赔,尽管我们在此类协议和我们可能不时与网易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下的合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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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网易的竞争与商机分配。根据不竞争协议,网易和我们各自同意受到某些不竞争限制,包括有义务向另一方提及某些类型的商业机会。这些竞业禁止限制可能会严重影响我们实现收入来源多样化的能力,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未来可能会出现我们和网易都感兴趣的业务机会,这些机会可能会补充我们各自的业务。网易持有大量商业利益,其中一些可能直接或间接与我们竞争。我们可能会被阻止利用网易已经进入的新的商业机会,或者自己决定利用这些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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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招聘和保留。我们可能会在招聘员工方面与网易展开竞争,尤其是计算机程序员、工程师、销售等有经验或对互联网行业感兴趣的员工。根据不竞争协议,我们与网易有一项不招揽安排,该协议限制网易和我们各自雇用对方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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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我们公司的股份。根据适用的证券法,网易可能会决定将其持有的我们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出售给第三方,包括我们的竞争对手之一,从而赋予该第三方对我们的业务和我们的事务的实质性影响。这样的出售可能有悖于我们的雇员或我们的其他股东或ADS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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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网易的竞争对手发展业务关系.我们与网易的竞争对手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这可能会限制我们为公司和我们的其他股东或ADS持有人的最佳利益服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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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董事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我们的董事丁磊也是网易的首席执行官、董事和最大股东,以及某些VIE的名义股东。当丁磊面临着对网易和我们可能产生不同影响的决定时,这些关系可能会产生或似乎会产生利益冲突。
在本年度报告所述期间,我们对网易的财务贡献并不重大,网易可能会不时做出其认为符合其整体业务最佳利益的战略决策,这可能与我们自己做出的决策不同。网易有关我们或我们业务的决定可能有利于网易,因此有利于网易股东,这可能不一定与我们的利益和我们其他股东的利益一致。网易可能会做出决定,或遭遇不利趋势,这可能会扰乱或终止我们与网易的合作或我们对网易用户群的访问。此外,如果网易为了与我们竞争而寻求更改或违反与我们的不竞争协议条款,鉴于网易对我们的控股权,此类冲突可能无法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如果网易与我们竞争,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虽然我们现在是一家独立的公众公司,并设有一个审计委员会,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负责审议和批准所有拟议的关联方交易,包括网易与我们之间的交易,但我们可能无法解决所有潜在的利益冲突,即使我们这样做,该解决方案对我们的好处可能低于我们与非控股股东打交道的情况。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与为我们和VIE在中国的业务建立VIE结构的协议相关的当前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存在不确定性,包括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可能采取的未来行动,这可能会影响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如果中国政府发现我们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或者如果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则或其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VIE中的利益。
外商在华投资增值电信服务业和某些其他业务受到广泛监管,受到众多限制或禁止。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商务部最新公布、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市场进入特别管理措施清单或负面清单,除少数例外情况外,境外投资者一般不得拥有某一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50%以上的股权。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公司,我们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目前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因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没有资格在中国提供增值电信服务和某些其他业务。为确保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我们通过我们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开展此类业务活动,与VIE及其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这使我们能够(i)被视为VIE的主要受益人,(ii)获得VIE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以及(iii)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拥有购买VIE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和资产的独家选择权。由于这些合同安排,出于会计目的,我们被视为VIE的主要受益人,因此将其财务业绩合并为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VIE,前提是满足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VIE的条件。见“第4项。公司信息— 4.C。组织Structure —与VIE和VIE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详情请查阅。
如果中国政府发现我们经营增值电信服务和其他业务的合同安排不符合其对外国投资此类业务的限制,或者如果中国政府以其他方式发现我们或VIE违反中国法律或法规或缺乏经营我们和VIE业务所需的许可或执照,则中国相关监管机构(包括工信部和上汽集团)在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时将拥有广泛的酌处权,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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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与VIE之间的任何交易,终止或对我们和VIE的运营设置限制或繁重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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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罚款、没收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或VIE的收入,或施加我们或VIE可能无法遵守的其他要求;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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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我们重组我们的所有权结构或运营,包括终止与VIE的合同安排和注销VIE的股权质押,这反过来会影响我们巩固和从VIE获得经济利益的能力。
任何这些行动都可能对我们和VIE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进而对我们和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可能会引入新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以施加额外的要求,对我们的公司结构和合同安排构成额外的挑战。例如,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21年7月24日联合颁布了《减轻负担意见》,其中规定,(一)禁止学术类AST机构通过股票市场上市募集资金或进行任何资本化活动;(二)禁止外资通过并购、受托经营、加盟特许经营或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任何学术类AST机构。减负意见规定,违反前述规定的,予以整改。减轻负担意见进一步指出,对10至12年级学生的学科辅导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参照减轻负担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2022年2月,教育部发布2022年工作计划,规定对10至12年级学生的AST机构监管,严格“参照”《减负意见》相关规定进行。关于如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参照《减负意见》实施面向10至12年级学生的学科辅导机构管理,目前仍不确定。
关于减负意见和相关落实措施,我们进行了一系列合规措施。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不再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或高中生开设学术科目的AST课程。我们可能会采取进一步的必要措施,以遵守当前和未来的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相信,据我们所知,我们的合同安排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不违反现行有效的任何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然而,现行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可能会发生变化,并可能会不时演变,因此我们不能排除中国监管当局可能采取与我们相反的观点的可能性。如果任何这些事件导致我们无法指导VIE的活动或我们未能从VIE中获得经济利益和/或我们无法主张我们对在中国开展我们和VIE几乎所有业务的VIE的资产的合同控制权,我们可能无法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该实体,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导致我们的ADS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中国法律禁止或限制外资在中国的某些业务中的股权所有权,我们一直依赖并预计将继续依赖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来经营我们在中国的业务。
然而,在为我们提供对VIE的控制权方面,这些合同安排可能不如股权所有权有效。任何VIE及其各自股东可能违反其与我们的合同安排,其中包括未能以可接受的方式开展业务或采取其他有损我们利益的行动。如果VIE的股东违反这些合同安排的条款并自愿清算VIE,或VIE宣布破产,其全部或部分资产成为第三方债权人的留置权或权利,或在未经我们同意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可能无法进行我们的部分或全部业务运营或以其他方式从我们的关联实体持有的资产中受益,这可能对我们和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大多数VIE的名义股东也是公司的实益拥有人。特别是,VIE的名义股东为首席执行官兼公司股东周峰先生,网易首席执行官、董事兼第一大股东丁磊先生。我武生物控股股东Inc.与高级副总裁、公司股东Yinghui Wu先生。我们、VIE及其股东之间的合同协议的可执行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VIE及其股东是否会履行这些合同协议。他们在执行这些合同协议方面的利益可能与我们的利益或我们股东的利益不一致。如果他们的利益与我们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发生分歧,可能会潜在地增加他们可能寻求违反这些合同安排行事的风险。如果任何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其各自在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执行允许我们在会计目的上被视为VIE的主要受益人的合同安排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我们合并VIE财务业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影响。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并花费额外资源来执行此类安排。我们还可能需要依赖中国法律规定的法律补救措施,包括寻求具体的履行或禁令救济,以及合同补救措施,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根据中国法律,这些补救措施将是充分的或有效的。此外,如果任何第三方主张这些股东在任何VIE中的股权权益,我们根据合同安排行使股东权利或取消股份质押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损害。如果VIE的股东与第三方之间的这些或其他争议损害合同安排,我们合并VIE财务业绩的能力将受到影响,进而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的合同安排受中国法律管辖,并规定在中国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因此,这些协议将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任何争议将根据中国法律程序解决,这些程序可能会限制我们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同时,关于VIE背景下的合同安排应如何根据中国法律解释或执行的先例很少,也很少有正式指导。
此外,VIE的股东可能涉及与第三方的个人纠纷或其他可能对其各自在VIE中的股权以及合同安排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例如,在该股东与其配偶离婚的情况下,配偶方可主张该股东持有的VIE的股权是其婚姻或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应由该股东与其配偶分割。如果这种主张得到主管法院的支持,相关股权可能由股东的配偶或不受我们合同安排约束的其他第三方获得,这可能导致我们失去对VIE的有效控制。即使我们收到VIE的代名人股东的配偶的同意函,其中该配偶承诺他或她不会采取任何行动干预我们控制此类VIE的合同安排,包括声称该股东持有的VIE的股权是其婚姻或社区财产的一部分,我们也无法向您保证这些承诺将得到遵守或有效执行。如果其中任何一项被违反或变得无法执行并导致法律诉讼,这可能会扰乱我们的业务,分散我们管理层的注意力,并使我们在任何此类法律诉讼的结果方面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同样,如果VIE的任何股权由当前合同安排对其没有约束力的第三方继承,我们可能会失去对VIE的控制权,或者不得不以不可预测的成本维持这种控制权,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损害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如果有必要采取法律行动,此类裁决的最终结果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我们无法执行这些合同安排,或者如果我们在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过程中遇到重大延误或其他障碍,出于会计目的,我们可能无法被视为VIE的主要受益人,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我们和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外国投资法》的影响。
2019年3月15日,中国全国人大颁布了《外商投资法》,该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规范外商在华投资的现行三部法律,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合营企业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配套规章。《外商投资法》体现了一种预期的中国监管趋势,即根据现行国际惯例和统一外国和国内投资的公司法律要求的立法努力,使其外商投资监管制度合理化。已颁布的外商投资法并未提及此前草案中包含的“实际控制”、“以合同或信托方式控制中国公司”等概念,也未对通过合同安排进行控制作出具体规定,因此这一监管议题在外商投资法下仍不明确。不过,《外商投资法》虽未明确将合同安排归为外商投资的一种形式,但在“外商投资”的定义下有包罗万象的规定,包括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因此,对于未来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颁布的规定,将合同安排作为对外投资的一种形式,仍留有余地。此外,如果未来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规定要求公司就现有合同安排采取进一步行动,例如解除我们现有的合同安排和/或处置我们的相关业务运营,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是否能够及时完成此类行动,或者根本无法完成。未能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应对任何这些或类似的监管合规挑战可能会对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大部分业务运营依赖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股权所有权有效。
我们主要一直依赖并预计将继续依赖与VIE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来运营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在为我们提供对VIE的控制权方面,这些合同安排可能不如股权所有权有效。例如,VIE及其股东可能违反其与我们的合同安排,其中包括未能以可接受的方式开展业务或采取其他有损我们利益的行动。如果我们拥有这些VIE的股权所有权,我们将能够行使我们作为股东的权利,以实现VIE董事会的变动,而这反过来又可以在管理和运营层面实施变动,但须遵守任何适用的信托义务。然而,在目前的合同安排下,我们依赖于VIE及其股东履行各自的义务。VIE的股东的行为可能不符合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或可能不履行其在这些合同下的义务。这些风险在我们打算通过与VIE的合同安排经营我们业务的某些部分的整个期间都存在。如果与这些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仍未解决,我们将不得不通过中国法律和仲裁、诉讼和其他法律程序的运作来执行我们在这些合同下的权利。因此,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在确保我们对业务运营相关部分的控制权方面可能不如股权所有权有效。
我们的合约安排受中国法律管辖。因此,这些合同将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任何争议将根据中国法律程序解决。
中国法律制度不断演变的性质可能会限制我们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同时,关于如何根据中国法律解释或执行VIE背景下的合同安排,鲜有先例,也很少有正式指导。仲裁庭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酌情决定必要时采取法律行动的该仲裁的最终结果。此外,根据中国法律,仲裁员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当事人不能在法院对仲裁结果提出上诉,如果败诉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胜诉当事人只能在中国法院执行仲裁裁决,这将需要额外的费用和延误。如果我们无法执行这些合同安排,或者如果我们在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过程中遇到重大延误或其他障碍,出于会计目的,我们可能不会被视为VIE的主要受益人,我们开展我们和VIE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VIE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VIE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这些股东可能拒绝签署或违反,或导致VIE违反,或拒绝续签我们与他们和VIE之间的现有合同安排,这将对我们出于会计目的被视为VIE的主要受益人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股东可能会导致我们与VIE的协议以对我们不利的方式履行,原因包括(其中包括)未能及时向我们汇出根据合同安排到期的付款。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当出现利益冲突时,这些股东中的任何一个或所有股东将以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或此类冲突将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目前,我们没有任何安排来解决这些股东与我们公司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如果我们无法解决我们与这些股东之间的任何利益冲突或纠纷,我们将不得不依赖法律诉讼,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中断,并使我们对任何此类法律诉讼的结果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
与VIE相关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他们可能会确定我们或VIE欠缴额外税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贵方投资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关联方之间的安排和交易可能会在交易进行时的纳税年度后十年内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计或质疑。如果中国税务机关认定VIE合同安排不是以公平交易的方式订立,导致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则和条例不允许的税收减少,并以转让定价调整的形式调整VIE的收入,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的不利税务后果。除其他外,转让定价调整可能会导致VIE为中国税务目的记录的费用扣除减少,这反过来可能会增加其税务负债,而不会减少我们中国子公司的税务费用。此外,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根据适用法规对VIE征收调整后但未缴纳的税款的滞纳金和其他罚款。如果VIE的税务负债增加或被要求支付滞纳金和其他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失去使用VIE持有的许可证、批准和资产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从中受益,这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使我们无法进行部分或全部业务运营,并限制我们的增长。
作为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的一部分,VIE持有某些对其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资产、许可证和许可证,例如ICP许可证。合同安排包含条款,具体规定VIE的股东有义务确保VIE的有效存在,并限制VIE的重大资产处置。然而,如果VIE的股东违反这些合同安排的条款并自愿清算VIE,或VIE宣布破产,其全部或部分资产成为第三方债权人的留置权或权利,或在未经我们同意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可能无法进行我们的部分或全部业务运营或以其他方式从VIE持有的资产中受益,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任何VIE进行自愿或非自愿清算程序,其股东或不相关的第三方债权人可能会对此类VIE的部分或全部资产主张权利,从而阻碍我们经营业务的能力并限制我们的增长。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中国或全球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和VIE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基本上我们和VIE的所有资产和业务都位于中国。因此,我们和VIE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一般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的影响。中国或全球经济状况、政策、法律法规的任何不利变化都可能对我们经营所在国家的整体经济增长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类发展可能会对我们和VIE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导致对我们服务的需求减少,并对我们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利影响。中国或全球经济的任何长期放缓都可能减少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并对我们和VIE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法律制度方面的不确定性,包括执法方面的不确定性,以及中国的规则和法规可以在很少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迅速改变,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法律体系是以成文法规为基础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不同的是,大陆法系下的法院既往判决可能被引用以供参考,但判例价值有限。
1979年,中国政府开始颁布全面规范经济事务的法律法规体系。过去三十年立法的总体效果,显著增强了对各种形式的外国在华投资的保护。然而,中国还没有发展出完全一体化的法律体系,最近颁布的法律法规可能没有充分涵盖中国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特别是这些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由于中国行政和法院当局在解释和实施法定条款和合同条款方面拥有自由裁量权,因此可能难以评估行政和法院诉讼的结果以及我们享有的法律保护水平。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影响我们对法律要求的相关性以及我们执行合同权利或侵权索赔的能力的判断。此外,监管不确定性可能会通过不值得或轻率的法律行动或威胁来利用,试图从我们那里获得付款或利益。
中国政府对我们和VIE的业务开展具有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并可能在政府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干预或影响我们和VIE的运营,以进一步实现监管、政治和社会目标。
中国政府最近发布了对我们的行业以及我们和VIE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的新政策,我们不能排除未来进一步发布可能进一步对我们和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有关我们行业的法规或政策的可能性。此外,中国政府最近还表示有意对在海外进行的证券发行和其他资本市场活动以及对像我们这样的中国公司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的监督和控制。中国政府一旦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在极端情况下变得一文不值。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所有方面遵守新的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被勒令纠正、暂停或终止任何被监管机构视为非法并受到重大处罚的行为或服务,这可能会对我们和VIE的业务、财务状况、运营结果和前景造成重大损害。
此外,中国的法律体系部分基于政府政策和内部规则,其中一些没有及时发布或根本没有发布。因此,我们可能要到违规之后的某个时间才知道我们违反了这些政策和规则中的任何一项。此外,中国的任何行政和法院诉讼程序都可能旷日持久,导致大量成本以及资源和管理层注意力的转移。
中国政府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和VIE的运营,或可能对我们未来的海外发行或外国对我们的投资施加更多控制,这可能导致我们和VIE的运营和我们的ADS价值发生重大变化。
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中国政府对我们和VIE的业务运营具有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它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和VIE的运营,这可能导致我们和VIE的运营和我们ADS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中国政府最近表示有意对像我们这样的中国发行人的海外发行和/或外国投资实施更多监管。例如,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上市的,应当履行备案程序,并向证监会报告相关信息。此外,《境外上市试行办法》生效日前已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境内公司,需在该境内公司在其证券已上市的境外证券交易所完成后续证券发行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外上市试行办法自新颁布以来,其解释、适用和执行仍不明确。如果我们未来的任何发行、上市或任何其他筹资活动都需要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程序,我们是否能够及时完成备案程序是不确定的,或者根本无法完成。
此外,2021年12月28日,CAC公布了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平台运营者,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申请网络安全审查,拟在境外上市的用户个人信息超过百万的平台运营者,必须申请网络安全审查。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解释、适用和执行以及是否进行证券发行或维持我们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地位将受制于网络安全审查程序,均存在不确定性。
中国政府机构将如何对海外上市进行一般监管,以及我们是否需要就我们的海外发行完成备案或获得中国证监会、CAC或任何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任何特定监管批准,仍然存在不确定性。如果中国证监会、CAC或其他政府机构后来颁布新的规则或解释,要求我们获得他们对我们未来海外发行的批准或维持我们ADS的上市地位,我们可能无法及时获得此类批准,或者根本无法获得此类批准,即使获得此类批准也可能被撤销。任何此类情况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此外,影响我们和VIE运营的全行业法规的实施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显着下降。因此,我们公司的投资者以及我们和VIE的业务面临中国政府采取的影响我们和VIE业务的行动的潜在不确定性。
在根据外国法律对我们或我们在年度报告中提到的管理层实施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外国判决或在美国境外提起诉讼方面,您可能会遇到困难。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公司,目前通过我们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子公司以及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和VIE之间的合同安排在中国开展几乎所有业务运营。基本上我们和VIE的所有资产都在美国境外。此外,我们的大多数高级管理人员在很大一部分时间内居住在美国境外,并且大多数不是美国国民。我们在美国没有任何物质业务或资产。关于我们与VIE、我们的创始人和股东的合同安排,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有道公司的权利状态也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我们的股东可能很难对我们或中国境内的那些人,包括香港进行程序性送达。此外,中国和香港都没有与开曼群岛和许多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条约,规定法院的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因此,在美国境外承认和执行在美国法院获得的与不受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条款约束的任何事项有关的判决可能是困难的或不可能的。
在缺乏相互务实合作机制的情况下,一般任何国家都很难为海外发起的监管调查或诉讼提供必要的信息。跨境股东索赔或监管调查在中国一般很难作为法律或实践问题进行追究和执行。例如,在中国,获得在中国境外或其他有关外国实体的股东调查或诉讼所需的信息有法律要求。尽管中国地方当局可能会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以实施跨境监管,但在缺乏相互和务实合作机制的情况下,与美国证券监管部门的这种监管合作一直没有效率。未经中国有权证券监管机构根据《中国证券法》的规定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当事人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另请参阅“—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相关的风险—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面临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
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我们主要依靠中国子公司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包括为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提供服务。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的能力,反过来取决于他们根据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和VIE的股东之间为遵守中国外国投资法律的某些限制而订立的某些合同安排从VIE收到的作为服务费的付款。我们证券的投资者应注意,就业务中的现金在中国或中国实体而言,由于中国政府干预或对Youdao,Inc.或其子公司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或VIE转移现金的能力,这些资金可能无法用于中国境外的运营或其他用途。有关此类合同安排的更多信息,请参见“项目4。公司信息— 4.C。组织Structure —与VIE和VIE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分配股息的能力是基于其可分配收益。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如有)中向其各自的股东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每间中国附属公司及VIE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以拨出法定准备金,直至该准备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发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付款的能力。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其各自股东分配股息或其他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进行可能有利于我们的业务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为应对2016年第四季度持续的资本外流和人民币兑美元贬值,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在随后几个月实施了一系列资本管制措施,包括对中资公司为海外收购、股息支付和股东贷款偿还而汇出外汇的更严格审查程序。例如,2017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推进外汇管理改革提高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或外管局3号文规定,银行在处理境内企业向其境外股东的5万美元以上红利汇出交易时,应当根据真实交易本金,审核该境内企业的相关董事会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国政府可能会继续加强资本管制,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股息和其他分配可能会在未来受到更严格的审查。任何关于我们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的规定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能力、进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利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公司支付给非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除根据中国中央政府与该非中国居民企业为税收居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之间的条约或安排减少的股息外,将适用10%的税率的预扣税。
我们控制的无形资产,包括印章和印章的保管人或授权用户可能不履行其责任,或挪用或滥用这些资产。
根据中国法律,公司交易的法律文件,包括协议和合同,是使用签字实体的印章或印章或由其指定在中国相关工商机关登记备案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署的。
为了确保我们的印章和印章的使用,我们建立了使用这些印章和印章的内部控制程序和规则。在任何情况下,印章和印章有意使用,负责人员将提交申请,然后由授权员工根据我们的内部控制程序和规则进行验证和批准。此外,为了维护我们印章的物理安全,我们一般将它们存放在只有授权员工才能进入的安全地点。虽然我们监控这类授权雇员,但程序可能不足以防止所有滥用或疏忽的情况。我们的员工可能存在滥用职权的风险,例如,通过签订未经我们批准的合同或寻求获得我们的子公司或VIE的控制权。如果任何员工出于任何原因获得并滥用或挪用我们的印章和印章或其他控制性无形资产,我们的正常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干扰。我们可能不得不采取公司或法律行动,这可能需要大量时间和资源来解决并从我们的运营中转移管理层。
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我们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以及向VIE提供贷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我们和VIE的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向中国子公司转移的任何资金,无论是作为股东贷款还是作为注册资本的增加,以及我们向VIE提供的任何外国贷款,均需获得中国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注册。根据中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FIE)的相关规定,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出资须向商务部(MOFCOM)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申报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授权的当地银行登记。此外,(i)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获得的任何外国贷款均需在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注册,以及(ii)我们的任何中国子公司不得获得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差额的贷款,或作为替代方案,仅获得受《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覆盖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或《中国人民银行第9号通知》规定的计算方法和限制的贷款。此外,我们向VIE提供的任何中长期贷款都必须在发改委和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我们可能无法及时获得这些政府批准或完成此类注册(如果有的话),这与我们未来对中国子公司的出资或外国贷款或我们对VIE的贷款有关。如果我们未能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报告、登记或备案,我们使用海外融资活动收益和将中国业务资本化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我们和VIE的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4.A.公司的历史和发展——我们的公司历史。”
2015年3月30日,外管局颁布《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即外管局19号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外管局19号文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改革,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决定结汇外汇资本金,但继续禁止外商投资企业将外汇资本金转换成的人民币资金用于超出经营范围的支出、提供委托贷款或偿还非金融企业间借款。外管局发布《关于改革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制政策的通知》,即外管局16号文,自2016年6月起施行。根据外管局16号文规定,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也可以自行决定将外债由外币兑换成人民币。外管局16号文规定了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的可自主支配的资本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外币资本和外债)项下外汇折算的一体化标准。外管局16号文重申公司外币计价资本折算的人民币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超出其经营范围或中国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的原则,而此类折算的人民币不得作为借款提供给其非关联实体。2019年10月23日,外管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即28号文。28号文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金在中国境内进行股权投资,前提是此类投资不违反负面清单,且标的投资项目真实、符合中国法律。然而,对于28号文以及未来任何其他外汇相关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仍存在不确定性。违反这些通告可能会导致严厉的罚款或其他处罚。外管局19号文和外管局16号文可能会严重限制我们使用我们首次公开发行、同时向Orbis进行的私募配售和后续发行所得款项净额所转换的人民币为VIE在中国设立新实体提供资金、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投资或收购任何其他中国公司或在中国设立新VIE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和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我们的投资者无法获得此类检查的好处。
我们的审计师,即出具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载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注册的公司,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据此,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定期进行检查,以评估其遵守适用的专业标准的情况。审计机构位于中国大陆,该地区历来是PCAOB无法在2022年之前完全进行检查和调查的司法管辖区。结果,我们和我们的ADS投资者被剥夺了这种PCAOB检查的好处。PCAOB过去无法对中国大陆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得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程序或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比受PCAOB检查的中国大陆以外的审计师更难评估。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报告,撤销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然而,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这些司法管辖区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和我们ADS的投资者将被剥夺此类PCAOB检查的好处,这可能导致ADS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对我们的审计程序和报告的财务信息以及我们财务报表的质量失去信心。
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师,我们的ADS可能会在未来根据经2023年《综合拨款法》修订的《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A被禁止在美国进行交易。ADS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HFCAA,如果SEC确定我们提交了一家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是由于外国司法管辖区当局采取的立场而连续两年未受到PCAOB的检查,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国家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SEC,其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我们的审计师受该认定的约束。2022年5月,在我们提交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SEC最终将我们列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2022年12月15日,PCAOB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其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出于这个原因,我们没有让我们的证券受到HFCAAA规定的交易禁令的风险,除非PCAOB做出新的决定。
每年,PCAOB将决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公司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这些司法管辖区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并将面临我们的证券受到HFCAA规定的交易禁令的风险。根据HFCAA,如果我们在未来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我们的证券将被禁止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如果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被禁止在美国交易,我们就无法确定我们将能够在非美国交易所上市,或者我们的证券市场将在美国以外发展。禁止在美国进行交易将在很大程度上削弱您在您希望出售或购买我们的ADS时的能力,与退市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对我们的ADS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此外,这样的禁令将严重影响我们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筹集资金的能力,或者根本不影响,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汇率波动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贵方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人民币兑美元和其他货币的币值受中国政治和经济形势变化以及中国外汇政策等影响。2005年7月,中国政府改变了几十年来人民币与美元币值挂钩的政策,人民币在随后的三年里对美元升值超过20%。在2008年7月至2010年6月期间,这种升值消退,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维持在一个狭窄的区间内。自2010年6月以来,人民币兑美元一直波动,有时波动明显且不可预测。在2017年人民币对美元升值约7%的同时,2018年和2019年人民币对美元分别贬值约5%和1%。自2016年10月1日起,人民币与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一起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构成特别提款权的一篮子货币。随着外汇市场的发展以及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国际化的进展,中国政府未来可能会宣布进一步改变汇率制度,并不能保证人民币未来不会对美元大幅升值或贬值。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政策会对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基本上我们所有的收入和成本都是以人民币计价的。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我们依靠我们在中国的运营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人民币的任何重大重估都可能对我们以美元换算时以人民币报告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以美元计算的ADS的价值和任何应付股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我们的收入的能力,并影响您的投资价值。
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实行管制,在某些情况下,对货币汇出中国实行管制。我们收到的收入基本上全部是人民币。在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下,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主要依靠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股息支付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根据中国现行外汇法规,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可以使用外币支付经常项目,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具体而言,在现有汇兑限制下,未经外管局事先批准,我们在中国的中国子公司的运营产生的现金可用于向我公司支付股息。但是,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则需要得到相应政府当局的批准或登记。因此,我们需要获得外管局的批准,才能使用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的运营产生的现金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偿还各自欠中国境外实体的债务,或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在中国境外支付其他资本支出。中国政府未来可能会限制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如果外汇管制制度阻止我们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外汇需求,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向我们的股东,包括ADS的持有者支付股息。
中国的某些法规可能会增加我们通过收购追求增长的难度。
除其他外,中国六家监管机构于2006年通过并于2009年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或《并购规则》规定了额外的程序和要求,这些程序和要求可能会使外国投资者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此类规定要求,除其他外,如果触发国务院于2008年发布并于2024年最后修订的《经营者集中事先通知门槛规定》规定的某些门槛,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或在中国有实质性经营业务的外国公司控制权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应提前通知商务部。此外,2008年生效、最近一次修订于2022年6月24日的中国石油集团颁布的《反垄断法》要求,视同集中、涉及有规定成交额门槛的当事人的交易,须经商务部清零后方可完成。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颁布了《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旨在明确互联网平台的一项活动可能被认定为垄断行为的部分情形以及明确对涉及VIE结构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审查。此外,2011年9月生效的中国国家安全审查规则要求,从事军事相关或对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某些其他行业的中国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收购在完成任何此类收购之前必须接受安全审查。此外,2021年1月起施行的发改委、商务部颁布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外商投资办法》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规定进行安全审查。我们可能会寻求与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相辅相成的潜在战略收购。遵守这些法规的要求来完成此类交易可能会非常耗时,任何必要的批准程序,包括获得商务部的批准或许可,都可能会延迟或抑制我们完成此类交易的能力,这可能会影响我们扩大业务或保持市场份额的能力。
中国有关中国居民设立离岸特殊目的公司的法规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承担责任或受到处罚,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注资的能力,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增加注册资本或分配利润的能力,或可能以其他方式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2014年7月,外管局颁布了《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和通过境外专用工具往返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或外管局37号文,以取代《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专用工具融资和往返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或外管局75号文,该通知自外管局37号文颁布之日起停止生效。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居民(包括中国个人和中国企业实体)就其直接或间接境外投资活动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外管局37号文适用于身为中国居民的我们的股东,并可能适用于我们未来进行的任何海外收购。
外管局37号文要求就中国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离岸实体向中国政府当局进行登记和批准。外管局37号文“控制权”一词广义上定义为中国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理、表决权、回购、可转债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在境外特殊目的载体上取得的运营权、受益权或决策权。此外,作为SPV的直接或间接股东的任何中国居民必须更新其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就该SPV进行的备案登记,以反映任何重大变化。此外,此类SPV在中国的任何子公司均须敦促中国居民股东更新其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的登记。如果此类SPV的任何中国股东未能进行必要的登记或更新先前提交的登记,则此类SPV在中国的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向SPV分配其利润或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的收益,并且SPV也可能被禁止向其在中国的子公司追加出资。2015年2月13日,外管局颁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外管局第13号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外管局13号通知,入境外商直接投资和出境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申请,包括外管局37号文要求的申请,将在符合条件的银行而不是外管局备案。符合条件的银行将在外管局监督下直接审核申请并接受登记。外管局第13号通知进一步规定,取消入境外商直接投资和出境境外直接投资年检。相反,相关实体或个人(视情况而定)应向外管局登记其入境外国直接投资和出境海外直接投资权益的数据和信息。
这些规定可能会对我们现在和未来的结构和投资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已要求据我们所知是中国居民的股东根据本条例的要求提出必要的申请、备案和修订。我们打算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所有必要的申请和备案都将得到适当提出,所有其他要求都将得到满足。我们还打算以符合这些法规和任何其他相关立法的方式构建和执行我们未来的海外收购。然而,由于目前不确定外管局的规定,以及有关离岸或跨境交易的任何未来立法,将如何由相关政府当局就我们公司的中国实益拥有人重组、我们未来的离岸融资或收购进行解释和实施,我们无法提供任何保证,即我们将能够遵守规定或其他立法要求的、符合资格或获得任何批准。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公司的任何中国实益拥有人或我们投资的任何中国公司现在或将来能够遵守这些要求。此类个人未能或无法遵守外管局的规定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或法律制裁,例如限制我们的跨境投资活动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公司分配股息或从我们公司获得外汇计价贷款的能力,或阻止我们进行分配或支付股息。因此,我们的业务运营和我们向您进行分配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由于这些外汇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一直在不断演变,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这些法规,以及未来有关离岸或跨境交易的任何法规,将如何由相关政府当局解释、修订和实施。例如,我们的外汇活动可能受到更严格的审查和批准程序,例如汇出股息和外币计价借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我们决定收购一家中国境内公司,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或该公司的所有者(视情况而定)将能够获得必要的批准或完成外汇法规要求的必要备案和登记。这可能会限制我们实施收购战略的能力,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任何未能遵守中国有关员工股票激励计划登记要求的规定可能会使中国计划参与者或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处罚。
2012年2月,外管局颁布了《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取代了此前于2007年颁布的规则。根据本规则,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非中国公民参与境外公开上市公司的任何股票激励计划,除少数例外情况外,须通过境内合格代理人(可能是该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向外管局注册,并完成某些其他程序。此外,还必须保留境外委托机构,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或卖出、股份权益买卖等相关事宜。我们及我们的行政人员及其他身为中国公民或在中国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并获授予期权的雇员须受本规例规限。未能完成外管局注册可能会使他们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他们行使股票期权或将出售股票所得收益汇入中国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额外限制。我们还面临监管方面的不确定性,这可能会限制我们根据中国法律为董事、执行官和员工采取额外激励计划的能力。见“第4项。公司信息— 4.B.业务概况—规章—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如果出于中国企业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非中国股东和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外设立且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将按25%的税率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将“事实管理主体”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生产、人员、账户和财产实行充分实质控制和全面管理的主体。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简称STA)发布了一份通知,称为STA 82号文,其中对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控制企业的“事实上的管理主体”是否位于中国境内提供了一定的具体标准。尽管本通告仅适用于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企业,而不适用于由中国个人或外国人控制的企业,但通告中规定的标准可能反映了STA关于在确定所有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适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文本的一般立场。根据STA82号文,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将因其在中国拥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而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并且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会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i)日常运营管理的主要地点在中国;(ii)有关企业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的决定是由中国境内的组织或人员作出或须经批准的;(iii)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决议位于或维持在中国;及(iv)至少50%有投票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惯常居住在中国。
我们认为,就中国税务而言,我们公司不是中国居民企业。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取决于中国税务机关的确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就企业所得税目的确定我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将按25%的税率就我们的全球收入缴纳中国企业收入。此外,我们将被要求从我们支付给非居民企业股东的股息中预扣10%的预扣税,包括ADS的持有人。此外,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可能需要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普通股实现的收益按10%的税率缴纳中国税,前提是此类收益被视为来自中国。此外,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支付给我们的非中国个人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的股息以及这些股东转让ADS或普通股实现的任何收益可能需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中国税(在股息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从源头上扣缴)。这些税率可能会因适用的税收协定而降低,但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公司的非中国股东在实践中是否能够获得其税收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尚不清楚。任何此类税收可能会降低您对ADS或普通股的投资回报。
我们面临中国居民企业的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
STA于2015年2月3日发布了关于非税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的若干企业所得税事项的公告,即STA Bulletin 7。STA Bulletin 7将其税务管辖范围扩大到通过外国中间控股公司的离岸转让涉及应税资产转让的交易。此外,STA Bulletin 7引入了内部集团重组和通过公开证券市场买卖股本证券的安全港。STA Bulletin 7也给应税资产的外国转让方和受让方(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人)带来了挑战。
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即STA37号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STA公报37进一步明确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做法和程序。
非居民企业通过处置境外控股公司股权间接转让应税资产,属于间接转让的,非居民企业作为转让方或者受让方,或者直接拥有应税资产的中国主体,可以向有关税务机关报告该间接转让情况。中国税务机关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境外控股公司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且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减少、避免或递延中国税款,则可以无视该公司的存在。因此,此类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项的人有义务代扣适用的税款,目前对于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税率为10%。如果受让人未预扣税款且转让人未缴纳税款,转让人和受让方都可能受到中国税法的处罚。
我们在涉及中国应税资产的某些过去和未来交易的报告和其他影响方面面临不确定性,例如离岸重组、出售我们海外子公司的股份和投资。根据STA Bulletin 7和/或STA Bulletin 37,如果我公司是此类交易的转让方,我公司可能会被征收备案义务或税款,如果我公司是此类交易的受让方,则可能会被征收预扣税义务。对于非中国居民企业的投资者转让我公司的股份,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被要求协助根据STA Bulletin 7和/或STA Bulletin 37进行备案。因此,我们可能被要求花费宝贵资源以遵守STA Bulletin 7和/或STA Bulletin 37或要求我们向其购买应税资产的相关转让方遵守这些通知,或确定我们公司不应根据这些通知被征税,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SEC对“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中国关联公司,包括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提起的诉讼,可能会导致财务报表被确定为不符合《交易法》的要求。
2012年12月,SEC对包括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四大中国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行政诉讼,指控这些公司违反了美国证券法和SEC的相关规则和规定,没有向SEC提供这些公司关于某些在美国公开交易的中国公司的审计工作底稿。
2014年1月22日,主持此事的行政法法官或ALJ作出初步裁决,认为每一家公司都违反了SEC的业务规则,没有向SEC出示审计文件和其他文件。最初的裁决对每一家公司进行了谴责,并在六个月内禁止它们在SEC执业。
2015年2月6日,这四家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各自同意向SEC提出谴责和支付罚款,以解决争端,并避免暂停其在SEC执业和审计美股上市公司的能力。和解要求这些公司遵循详细的程序,并寻求通过证监会向SEC提供查阅中国公司审计文件的途径。根据和解条款,针对这四家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基础程序在和解进入四年后被视为存在偏见而被驳回。四年大关发生在2019年2月6日。虽然我们无法预测SEC是否会进一步质疑这四家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在美国监管机构要求审计工作底稿方面遵守美国法律的情况,或者这种质疑的结果是否会导致SEC施加暂停等处罚,但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受到额外的补救措施,我们按照SEC要求提交财务报表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影响。如果认定我们没有按照SEC的要求及时提交财务报表,最终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DS从纽约证券交易所退市或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终止我们的普通股注册,或两者兼而有之,这将大幅减少或有效终止我们的ADS在美国的交易。
监管在中国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信息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并使我们对我们网站上显示的信息承担责任。
中国政府通过了有关互联网接入以及通过互联网传播新闻和其他信息的法规。根据这些规定,禁止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和互联网出版商通过互联网发布或展示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损害中国国家尊严或具有反动、淫秽、迷信、欺诈或诽谤性等内容。不遵守这些要求可能会导致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许可证和其他许可证被吊销,相关网站被关闭。网站经营者还可能对网站上显示或链接的此类被审查信息承担责任。如果我们的平台或内容被发现违反任何此类要求,我们可能会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我们的运营或声誉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海外监管机构可能很难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或收集证据。
在缺乏相互务实合作机制的情况下,一般任何国家都很难为海外发起的监管调查或诉讼提供必要的信息。跨境股东索赔或监管调查在中国一般很难作为法律或实践问题进行追究和执行。例如,在中国,提供在中国境外发起的监管调查或诉讼所需的信息是有法律要求的。尽管中国当局可能会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以实施跨境监督管理,但在缺乏相互和务实合作机制的情况下,与美国证券监管部门的这种合作可能并不高效。此外,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或第一百七十七条,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取证活动。此外,《境外上市试行办法》规定,除其他外,境内公司或个人在提供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相关文件和材料进行调查取证前,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虽然《境外上市试行办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上述规定的详细解释或实施细则尚待出台,但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无法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并获得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事先同意,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面临的困难。
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相关的风险
我们拥有不同投票权的双重股权结构可能会对ADS的价值和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拥有不同投票权的双重股权结构是否会导致ADS的市场价格更低或更波动、负面宣传或其他不利后果。某些指数提供商已宣布限制将具有多类股票结构的公司纳入其某些指数。过去,某些指数提供商和股东咨询公司曾表示反对多类别股份结构,有些将多类别股份结构的公司排除在其指数之外,或引发对其公司治理的担忧。由于我们的双重阶级结构,我们将很可能被排除在这些指数和采取类似行动的其他股票指数之外。鉴于投资资金持续流入寻求追踪某些指数的被动策略,将其排除在某些股票指数之外可能会排除其中许多基金的投资,并可能降低ADS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此外,几家股东咨询公司已宣布反对使用多类结构,而我们的双类结构可能会导致股东咨询公司发布关于我们公司治理的负面评论,在这种情况下,ADS的市场价格和流动性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无论我们的经营业绩如何,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一直波动,并可能继续波动。
ADS的交易价格很可能会波动,并可能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而出现宽幅波动。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因为广泛的市场和行业因素,包括其他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并在美国上市其证券的公司的表现和市场价格波动。除了市场和行业因素外,ADS的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因我们自身运营的特定因素而高度波动,包括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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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的新投资、收购、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或合资企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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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宣布新产品、解决方案和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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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我们的服务或我们的行业的有害负面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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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务报告缺乏有效内部控制的指控导致财务;公司治理政策不足,或涉及中国发行人的欺诈指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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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对我们已发行股本证券的锁定或其他转让限制或出售额外股本证券;和
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导致ADS交易的数量和价格发生巨大而突然的变化。
此外,整个股票市场,特别是互联网相关公司和其他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公司的市场价格表现和波动,可能会影响我们ADS的价格和交易量的波动。在美国上市的一些中国公司的证券经历了大幅波动,而这种波动往往与这类公司的经营业绩无关,包括在某些情况下,其证券的交易价格大幅下跌。这些公司证券的交易表现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对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总体态度,因此可能会影响我们ADS的交易表现,无论我们的实际经营表现如何。此外,任何有关公司治理实践不充分或其他中国公司的会计、公司结构或其他事项造假的负面消息或看法,也可能对包括我们在内的广大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态度产生负面影响,无论我们是否从事了任何不适当的活动。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随之而来的经济衰退和许多国家信贷市场的恶化,已经并可能继续助长全球股市的极端波动。这些广泛的市场和行业波动可能会对我们ADS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的ADS价格波动或缺乏积极表现也可能对我们留住关键员工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其中大多数员工已被授予期权或其他股权激励。
过去,公众公司的股东往往会在其证券的市场价格出现不稳定时期后,对这些公司提起证券集体诉讼。如果我们卷入了集体诉讼,这可能会转移我们管理层对我们业务和运营的大量注意力和其他资源,并要求我们为诉讼辩护而承担大量费用,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运营结果。任何此类集体诉讼,无论是否成功,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限制我们未来筹集资金的能力。此外,如果对我们的索赔成功,我们可能需要支付重大损害赔偿,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不发布关于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或者如果他们不利地改变了他们对ADS的建议,ADS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ADS的交易市场将受到行业或证券分析师发布的有关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的影响。如果一位或多位覆盖美国的分析师下调ADS评级,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如果这些分析师中的一个或多个停止覆盖我们或未能定期发布关于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在金融市场上失去知名度,进而可能导致ADS的市场价格或交易量下降。
大量ADS的出售或可供出售可能会对其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在公开市场出售大量ADS,或认为这些出售可能发生,可能会对ADS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严重损害我们未来通过股票发行筹集资金的能力。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拥有32,646,271股A类普通股(不包括以ADS形式回购的5,334,815股A类普通股)和87,988,360股B类普通股流通股。代表我们在首次公开发行中出售的A类普通股的ADS可由我们的“关联公司”以外的人自由转让,无需根据《证券法》进行限制或进一步登记。剩余的已发行普通股将可供出售,但须遵守《证券法》第144条和第701条规定的数量和适用的其他限制。我们无法预测我们的重要股东或任何其他股东持有的证券的市场销售或这些证券可供未来出售将对ADS的市场价格产生何种影响(如果有的话)。
卖空者采用的技术可能会压低ADS的市场价格。
卖空是卖出卖方并不拥有但已向第三方借款的证券,意图在日后买回相同的证券以归还出借人的做法。卖空者希望从出售借入证券和购买替换股份之间的证券价值下降中获利,因为卖空者预计在该购买中支付的金额将低于其在出售中获得的金额。由于证券价格下跌符合卖空者的利益,许多卖空者发布或安排发布关于相关发行人及其业务前景的负面意见,以便在卖空证券后制造负面的市场势头并为自己创造利润。这些空头攻击在过去曾导致市场抛售股票。
几乎所有业务都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一直是卖空的对象。大部分审查和负面宣传都集中在对财务报告缺乏有效内部控制导致财务和会计违规和错误、公司治理政策不充分或缺乏遵守这些政策的指控,在许多情况下还涉及欺诈指控。因此,这些公司中的许多公司目前正在对这些指控进行内部和外部调查,并在此期间受到SEC或其他美国当局的股东诉讼和/或执法行动的影响。
目前尚不清楚这种负面宣传会对我们产生什么影响。如果我们成为任何不利指控的对象,无论这些指控被证明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我们可能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来调查这些指控和/或为自己辩护。虽然我们会强烈防御任何此类卖空者的攻击,但我们可能会受到言论自由原则、适用的州法律或商业保密问题的限制,无法对相关卖空者采取行动。这种情况可能代价高昂且耗时,并可能分散我们管理层对发展业务的注意力。即使这些指控最终被证明是毫无根据的,针对我们的指控可能会严重影响我们的业务运营,对ADS的任何投资都可能大幅减少,甚至变得一文不值。
因为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支付股息,你必须依靠ADS的价格升值来获得投资回报。
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为我们业务的发展和增长提供资金。因此,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派发任何现金股息。因此,你不应该依赖对ADS的投资作为未来任何股息收入的来源。
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分配股息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但须遵守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要求。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可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宣布和支付股息,未来股息的时间、金额和形式(如果有的话)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我们的资本需求和盈余、我们从子公司收到的分配金额(如果有的话)、我们的财务状况、合同限制以及我们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因此,您对ADS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完全取决于ADS未来的任何价格升值。不能保证ADS会升值,甚至维持你购买ADS时的价格。你可能无法实现投资于我们ADS的回报,甚至可能会失去对ADS的全部投资。
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或《公司法》以及《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东对我们的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利、我们的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的董事对我们的信托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以及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普通法,其法院对开曼群岛法院的裁决具有说服力,但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东的权利和我们的董事的信托义务没有像美国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或司法先例那样明确确立。特别是,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不如美国发达。美国一些州,如特拉华州,比开曼群岛更充分地发展和司法解释了公司法机构。此外,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在美国联邦法院发起股东派生诉讼。此外,虽然根据特拉华州法律,控股股东对其控制的公司及其少数股东负有受托责任,但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控股股东不对我们公司或我们的少数股东承担任何此类受托责任。因此,我们的控股股东可以以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行使他们作为股东的权力,包括行使对其股份的投票权,但只受非常有限的公平约束,包括行使修改开曼公司组织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的投票权必须是为了公司整体利益的善意行使。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像我们这样的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的股东没有查阅公司记录的一般权利(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抵押和押记登记册、股东通过的任何特别决议以及向开曼注册处处长付款后的现任董事名单除外)或获取这些公司的股东名单副本。根据我们的MAA,我们的董事有酌情决定权来确定我们的股东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检查我们的公司记录,但没有义务向我们的股东提供这些记录。这可能会使您更难获得所需的信息,以证明股东动议所需的任何事实,或就代理权竞争向其他股东征集代理权。
作为我国母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与对在美国等其他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要求有很大不同。如果我们选择遵循母国惯例,我们的股东可能会得到比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规则和法规更少的保护。
由于上述所有情况,面对我们的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采取的行动,我们的公众股东可能比他们作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公众股东更难以保护他们的利益。
我们的股东对我们获得的某些判决可能无法执行。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股份有限公司,我们几乎所有的资产都位于美国境外。我们目前基本上所有的行动都是在中国进行的。此外,我们目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大多是中国公民和美国以外国家的居民。这些人的大部分资产位于美国境外。因此,如果您认为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或其他方式侵犯了您的权利,您可能很难或不可能在美国对我们或这些个人提起诉讼。即使你们成功提起这类诉讼,开曼群岛和中国的法律也可能使你们无法对我们的资产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资产执行判决。然而,存款协议赋予您向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提交对我们的索赔的权利,即使法院判决没有,仲裁裁决也可能对我们和我们在中国的资产强制执行。
ADS持有人可能无权就存款协议下产生的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这可能会导致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对原告(s)不利的结果。
管辖代表我们A类普通股的ADS的存款协议规定,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ADS持有人放弃对他们可能因我们的股票、ADS或存款协议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对我们或存托人的任何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包括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提出的任何索赔。
如果我们或保存人反对基于这一放弃的陪审团审判,法院将不得不根据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情况来确定该放弃是否可强制执行。据我们所知,与根据联邦证券法产生的索赔有关的合同争议前陪审团审判豁免的可执行性尚未得到美国最高法院的最终裁决。然而,我们认为,合同纠纷前陪审团审判豁免条款通常是可强制执行的,包括根据管辖存款协议的纽约州法律,或由纽约市的联邦或州法院执行,该法院对存款协议下产生的事项拥有非排他性管辖权。法院在确定是否执行合同约定的争议前陪审团审判放弃时,一般会考虑当事人是否明知、明知、自愿放弃了陪审团审判权。我们认为,就存款协议和ADS而言,情况将会如此。建议您在投资ADS之前咨询法律顾问关于陪审团豁免条款。
如果您或ADS的任何其他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就存款协议或ADS下产生的事项(包括根据联邦证券法提出的索赔)向我们或存托人提出索赔,您或此类其他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可能无权就此类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这可能具有限制和阻止针对我们或存托人的诉讼的效果。如果根据存款协议对我们或保存人提起诉讼,则可能仅由适用的审判法院的法官或法官审理,这将根据不同的民事程序进行,并可能导致与陪审团审判不同的结果,包括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可能不利于原告的结果。
尽管如此,如果适用法律不允许这一陪审团审判豁免,则可以根据与陪审团审判的存款协议条款进行诉讼。存托协议或ADS的任何条件、规定或规定均不能作为ADS的任何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或我们或存托人对遵守美国联邦证券法的任何实质性条款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的豁免。
ADS持有人的投票权受到存款协议条款的限制,您可能无法行使您的权利来指导您的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的投票。
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没有义务召开股东年度大会。我们的MAA规定,我们可以(但没有义务)每年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作为ADS的持有者,您将没有任何直接权利出席我们的股东大会或在此类会议上投票。您将只能根据存款协议的规定,通过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间接行使附属于您的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的投票权。根据存款协议,您只能通过向作为您的ADS基础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的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来投票。在收到您的投票指示后,存托人可以根据您的指示尝试对您的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如果我们要求您的指示,那么在收到您的投票指示后,存托人将尝试按照这些指示对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如果我们没有指示保存人征求你的指示,保存人仍然可以按照你的指示进行投票,但不是必须这样做。除非您在股东大会记录日期之前撤回股份并成为该等股份的登记持有人,否则您将无法直接就基础A类普通股行使任何投票权。召开股东大会时,您可能无法收到足够的会议提前通知,以使您能够撤回您的ADS相关股份,并在股东大会的记录日期之前成为此类股份的登记持有人,以便您能够出席股东大会并就将在股东大会上审议和表决的任何特定事项或决议直接投票。此外,根据我们的MAA,为确定那些有权出席任何股东大会并在其上投票的股东,我们的董事可能会关闭我们的会员名册和/或提前确定该会议的记录日期,而我们的会员名册的这种关闭或此类记录日期的设置可能会阻止您在记录日期之前撤回您的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并成为此类股份的登记持有人,从而您将无法出席股东大会或直接投票。凡有任何事项要在股东大会上付诸表决,保存人将通知您即将进行的投票,并在我们要求时将我们的投票材料交付给您。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您将及时收到投票材料,以确保您可以指示存托人对您的股份进行投票。此外,保存人及其代理人不对未执行投票指示或其执行你的投票指示的方式负责。这意味着您可能无法行使您的权利来指导您的ADS基础股票如何投票,并且如果您的ADS基础股票未按您的要求投票,您可能没有法律补救措施。
我们拥有不同投票权的双重类别股份结构将限制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
我们采取了双重股权结构。我们的普通股包括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就需要股东投票的事项而言,每股A类普通股有权投一票,每股B类普通股有权投三票。每股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
网易、周博士和作为我们员工的某些个人少数股东共同实益拥有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所有已发行和流通的B类普通股。截至2026年3月31日,这些B类普通股占我们已发行和流通股本总额的约72.9%,占我们已发行和流通股本总额的89.0%(不包括以ADS形式回购的5,334,815股A类普通股)。特别是,网易拥有的B类普通股占我们截至2026年3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股本总额的约54.2%,占我们已发行和流通股本总额的总投票权的66.1%(不包括以ADS形式回购的5,334,815股A类普通股)。
由于这种双重股权结构和所有权集中,网易和B类普通股的其他持有人作为一个集团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影响,包括有关合并、合并、清算和出售我们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选举董事和其他重大公司行动的决定。他们可能会采取不符合我们或我们其他股东最佳利益的行动。这种所有权集中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其他股东失去作为出售我们公司的一部分而获得其股份溢价的机会,并可能降低ADS的价格。这种集中控制将限制你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潜在合并、收购或其他控制权变更交易。
由于无法参与供股,你可能会遇到持股被稀释的情况。
我们可能会不时向我们的股东分配权利,包括获得证券的权利。但是,除非我们根据《证券法》同时注册权利和权利所涉及的证券,或者获得注册要求的豁免,否则我们无法在美国向您提供此类权利。根据存款协议,存托人将不会向ADS持有人分配权利,除非权利的分配和出售以及这些权利所涉及的证券根据《证券法》对所有ADS持有人免于登记,或者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进行登记。保存人可以,但不是被要求,试图将这些未分配的权利出售给第三方,并且可以允许这些权利失效。我们可能无法根据《证券法》确立注册豁免,我们没有义务就这些权利或基础证券提交注册声明,或努力宣布注册声明生效。因此,ADS的持有人可能无法参与我们的配股发行,并可能因此而遭遇持股稀释。
您可能会受到转让您的ADS的限制。
你的ADS可以在存托人的账簿上转让。然而,保存人可在其认为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合宜情况下,随时或不时结账。存托人可能会在紧急情况下、在周末和公共假日关闭账簿。存托人一般可在我们的股份登记册或存托人的簿册关闭时拒绝交付、转让或登记转让我们的ADS,或在任何时候,如果我们或存托人认为由于法律或任何政府或政府机构的任何要求,或根据存款协议的任何规定,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这样做是可取的。
我们是《交易法》规则所指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
由于我们符合《交易法》规定的外国私人发行人资格,我们可豁免遵守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美国证券规则和条例的某些条款,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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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法》规定的要求向SEC提交10-Q表格季度报告或8-K表格当前报告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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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法》中关于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征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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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法》中要求内部人公开报告其股票所有权和交易活动以及从短时间内进行的交易获利的内部人的责任的条款;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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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条例下重大非公开信息发行人的选择性披露规则。
我们将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此外,我们打算每季度将我们的业绩作为新闻稿发布,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规定分发。与财务业绩和重大事件相关的新闻稿也将通过6-K表格提交给SEC。然而,与美国国内发行人要求向SEC提交的信息相比,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或提供的信息将不那么广泛,也不那么及时。因此,您可能无法获得相同的保护或信息,如果您投资于美国国内发行人,这些保护或信息将提供给您,这可能使海外监管机构难以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或收集证据。
我们是纽交所规则意义上的“受控公司”,因此,我们可以依赖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豁免,为其他公司的股东提供保护。
我们是纽交所规则所定义的“受控公司”,因为网易实益拥有我们总投票权的50%以上。只要我们仍然是这个定义下的受控公司,我们就被允许选择依赖,而且我们目前依赖的是公司治理规则的某些豁免,包括豁免我们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必须是独立董事的规则。因此,您将无法获得对受这些公司治理要求约束的公司的股东提供的相同保护。
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被允许在公司治理事项方面采用某些母国做法,这些做法与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如果我们完全遵守纽交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这些做法对股东的保护可能会比他们所享受的要少。
作为一家在纽交所上市的公司,我们受制于纽交所的公司治理上市标准。然而,纽交所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母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作为我国母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纽交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我们已经遵循并打算继续遵循开曼群岛公司治理实践,以代替纽交所的公司治理要求,即上市公司必须拥有多数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至少由三名成员组成。就我们未来选择遵循母国惯例的程度而言,我们的股东可能会获得比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所享有的保护更少的保护。
无法保证我们在当前或任何未来的纳税年度不会成为被动的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这可能会对ADS或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美国投资者造成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一般而言,非美国公司是指在任何课税年度(i)其资产平均价值的50%或以上(一般按季度确定)由产生或为生产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组成,或(ii)其总收入的75%或以上由被动收入组成的任何课税年度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用途的PFIC。就上述计算而言,直接或间接拥有(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拥有)另一家公司股份价值至少25%的非美国公司被视为其持有另一家公司资产的比例份额,并直接获得其在另一家公司收入中的比例份额。被动收益一般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某些收益。出于这些目的,现金是一种被动资产。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通常在与产生主动收入的业务活动相关的范围内被定性为主动资产。
根据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以及我们的资产的估计价值,包括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这是基于ADS的价格,我们认为我们不是我们的2025纳税年度的PFIC。然而,我们在任何课税年度的PFIC地位将取决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以及我们不时的资产价值(这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ADS的市场价格,该市场价格一直波动)。由于我们持有大量现金和金融投资,如果我们的资产(包括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的价值是参照我们的市值确定的,我们的ADS市场价格的波动可能会导致我们成为当前或任何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此外,就PFIC规则而言,我们与VIE之间的合同安排将如何处理尚不完全清楚,如果VIE出于这些目的不被视为由我们拥有,我们可能会成为或成为PFIC。此外,我们的商誉应该在多大程度上被定性为活跃资产并不完全清楚。此外,我们对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状态是一种年度确定,只能在该年度结束后才能做出。由于这些原因,并且由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可能会随着时间而改变,因此无法保证我们在任何纳税年度都不是或将不会是PFIC。如果我们是美国纳税人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美国纳税人通常会受到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影响,包括增加处置收益和“超额分配”的纳税义务以及额外的报告要求。见“第10项。附加信息— 10.E.税收—重要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
项目4。有关公司的资料
4.A.公司历史沿革与发展
我们的主要业务里程碑
2007年,我们推出了我们的旗舰有道词典,这是中国领先的语言应用程序。
2012年,网易推出了网易云课堂,这是一个提供主要针对中国成年人的在线课程的平台,于2019年5月被我们收购。
2014年,我们通过推出有道课堂,战略性地将产品扩展到包括在线课程,该课程于2016年更名为有道精品课程。同年,网易推出了中国大学MOOC,这是一个主要针对中国大学生和成年人提供在线课程的平台,于2019年5月被我们收购。
2021年,我们正式推出了教育数字化解决方案业务,并引入了第二代有道智能学习终端,这是一款通过学校的AI技术实现纸质作业处理自动化并提供学习诊断的设备。
我们于2021年第四季度停止提供学术AST业务,以充分遵守中国政府于2021年下半年采纳的适用的中国监管要求。
2022年,我们推出了多款新的智能学习设备,主要包括有道词典笔X5,它搭载了首款词典笔智能操作系统。
2023年,借助生成性AI技术的快速发展,我们开发了自己的LLM Confucius,并推出了一套自2023年以来以Confucius的能力为基础的AI驱动工具,包括Hi Echo,一种通过Confucius启用的AI驱动的数字人类语言教练,提供个性化的英语口语练习和实时反馈,以及Mr. P AI Tutor,一种基于会话的工具,旨在将Confucius的应用扩展到学生跨主要学科的实时和多模态学习特征。
2024年,我们借助强大的LLM能力,以更个性化的功能升级有道灵视,并推出了一批全新的智能学习产品,如有道词典笔X7、有道词典笔X7 Pro和有道词典笔A7 Pro。
2025年,我们推进了AI原生战略,扩大了我们的Confucius LLM产品组合,并将其嵌入我们的学习服务、在线营销服务和智能设备,推出了Scholar AI、AI广告投放优化器和有道iMagicBox等新的AI产品,并推出了全新的辅导笔有道SpaceOne和有道Space X,扩大了我们的智能设备产品组合。

我们的公司历史
我们于2006年3月通过有道信息开始运营。2007年9月,有道电脑在中国注册成立。我们通过有道信息和有道电脑开展业务,然后他们被网易控制。
2014年,我们战略性地将重心转向智能学习行业。此后,我们成功开发了多种技术驱动的智能设备和学习服务。
2014年11月,我们目前的最终控股公司有道公司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
2016年7月,有道HK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有道HK目前经营我们的海外在线营销和人工智能驱动的订阅业务。
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通过若干交易,我们收购了有道信息的全部权益,并通过某些合同安排,收购了有道计算机的控制权。
2018年4月,我们向某些投资者发行了总计6,814,815股A系列优先股,总对价为7,000万美元。
由于中国法律法规对从事增值电信服务和某些其他业务的公司的外资所有权施加限制,我们的某些中国子公司与VIE及其各自的股东通过此类合同安排订立了一系列经修订和重述的合同安排,出于会计目的,我们被视为每个VIE的主要受益人。我们将它们视为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VIE,并已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这些实体的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前提是满足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VIE合并条件。我们在这份年度报告中将有道信息和有道杭州称为我们的外商独资实体或WFOE,并将有道计算机、林介点教育和有道广州计算机称为VIE。有关VIE结构的更多细节和风险,请见“— 4.C。组织Structure —与VIE和VIE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和“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2019年10月,我们完成了首次公开发行,其中我们以ADS的形式发售和出售了总计5,600,000股A类普通股。在首次公开发行的同时,我们以私募方式向Orbis发行和出售了7,352,941股A类普通股。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我们所有已发行和流通的A系列优先股在一对一的基础上自动转换为A类普通股。2019年10月25日,美国存托凭证开始在纽交所交易,交易代码为“DAO”。
2021年2月,我们通过ADS的后续发行筹集了约2.316亿美元的净收益。
我公司总部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市滨江区望上路399号310051。我们在这个地址的电话号码是+ 86 0571-8985-2163。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PO Box 309,Ugland House,Grand Cayman,KY1-1104,Cayman Islands。我们在美国的process服务代理是Cogency Global Inc.,地址为122 East 42nd Street,18th Floor,New York,N.Y. 10168。我们的主要网站是www.youdao.com。本公司网站所载资料不属于本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SEC在www.sec.gov上维护着一个互联网站点,其中包含报告、信息声明以及有关以电子方式向SEC提交文件的发行人的其他信息。
选定的简明合并时间表
下表列出了作为VIE主要受益者的其全资子公司,即有道信息和有道杭州、其其他子公司、我们在所述期间合并的VIE及其子公司,有道公司及其选定的简明财务信息合并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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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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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道,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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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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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 受益人 VIE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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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及其 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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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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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人民币千元)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9,892 |
|
|
|
83,402 |
|
|
|
242,421 |
|
|
|
257,006 |
|
|
|
— |
|
|
|
592,721 |
|
受限制现金 |
|
|
— |
|
|
|
808 |
|
|
|
93 |
|
|
|
2,666 |
|
|
|
— |
|
|
|
3,567 |
|
短期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63,064 |
|
|
|
— |
|
|
|
63,064 |
|
应收账款,净额 |
|
|
— |
|
|
|
193,406 |
|
|
|
43,962 |
|
|
|
181,276 |
|
|
|
— |
|
|
|
418,644 |
|
应收网易集团款项 |
|
|
— |
|
|
|
7,940 |
|
|
|
4,876 |
|
|
|
66,884 |
|
|
|
— |
|
|
|
79,700 |
|
应收有道集团款项 公司(1) |
|
|
2,745,919 |
|
|
|
154,649 |
|
|
|
1,796,917 |
|
|
|
1,190,394 |
|
|
|
(5,887,879 |
) |
|
|
— |
|
其他资产 |
|
|
27 |
|
|
|
219,400 |
|
|
|
123,061 |
|
|
|
314,211 |
|
|
|
— |
|
|
|
656,699 |
|
总资产 |
|
|
2,755,838 |
|
|
|
659,605 |
|
|
|
2,211,330 |
|
|
|
2,075,501 |
|
|
|
(5,887,879 |
) |
|
|
1,814,395 |
|
合同负债 |
|
|
— |
|
|
|
40,396 |
|
|
|
64,625 |
|
|
|
856,003 |
|
|
|
— |
|
|
|
961,024 |
|
应付网易集团款项 |
|
|
2,414 |
|
|
|
2,140 |
|
|
|
13,484 |
|
|
|
3,959 |
|
|
|
— |
|
|
|
21,997 |
|
应付有道集团公司款项(1) |
|
|
7,125 |
|
|
|
1,041,093 |
|
|
|
4,069,581 |
|
|
|
770,080 |
|
|
|
(5,887,879 |
) |
|
|
— |
|
网易集团短期借款 |
|
|
— |
|
|
|
— |
|
|
|
878,000 |
|
|
|
— |
|
|
|
— |
|
|
|
878,000 |
|
网易集团长期借款 |
|
|
496,000 |
|
|
|
— |
|
|
|
417,000 |
|
|
|
— |
|
|
|
— |
|
|
|
913,000 |
|
子公司和VIE的赤字/(投资)(2) |
|
|
4,387,757 |
|
|
|
3,673,106 |
|
|
|
(124,120 |
) |
|
|
— |
|
|
|
(7,936,743 |
) |
|
|
— |
|
其他负债 |
|
|
2,500 |
|
|
|
301,093 |
|
|
|
497,242 |
|
|
|
328,851 |
|
|
|
— |
|
|
|
1,129,686 |
|
负债总额 |
|
|
4,895,796 |
|
|
|
5,057,828 |
|
|
|
5,815,812 |
|
|
|
1,958,893 |
|
|
|
(13,824,622 |
) |
|
|
3,903,707 |
|
有道股东的(赤字)/权益(2) |
|
|
(2,139,958 |
) |
|
|
(4,387,757 |
) |
|
|
(3,604,482 |
) |
|
|
55,496 |
|
|
|
7,936,743 |
|
|
|
(2,139,958 |
) |
非控制性权益 |
|
|
— |
|
|
|
(10,466 |
) |
|
|
— |
|
|
|
61,112 |
|
|
|
— |
|
|
|
50,646 |
|
股东总额(赤字)/权益 |
|
|
(2,139,958 |
) |
|
|
(4,398,223 |
) |
|
|
(3,604,482 |
) |
|
|
116,608 |
|
|
|
7,936,743 |
|
|
|
(2,089,312 |
) |
负债总额和股东" (赤字)/权益 |
|
|
2,755,838 |
|
|
|
659,605 |
|
|
|
2,211,330 |
|
|
|
2,075,501 |
|
|
|
(5,887,879 |
) |
|
|
1,814,39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
|
有道, 公司。 |
|
|
其他 子公司 |
|
|
初级 受益人 VIE的 |
|
|
VIE及其 子公司 |
|
|
消除 |
|
|
合计 |
|
|
|
(人民币千元)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4,542 |
|
|
|
136,393 |
|
|
|
38,752 |
|
|
|
260,044 |
|
|
|
— |
|
|
|
439,731 |
|
受限制现金 |
|
|
— |
|
|
|
305 |
|
|
|
281 |
|
|
|
1,404 |
|
|
|
— |
|
|
|
1,990 |
|
短期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298,290 |
|
|
|
— |
|
|
|
298,290 |
|
应收账款,净额 |
|
|
— |
|
|
|
172,429 |
|
|
|
63,379 |
|
|
|
145,435 |
|
|
|
— |
|
|
|
381,243 |
|
应收网易集团款项 |
|
|
— |
|
|
|
220,338 |
|
|
|
7,611 |
|
|
|
93,410 |
|
|
|
— |
|
|
|
321,359 |
|
应收有道集团公司款项(1) |
|
|
2,689,676 |
|
|
|
135,406 |
|
|
|
1,342,311 |
|
|
|
369,620 |
|
|
|
(4,537,013 |
) |
|
|
— |
|
其他资产 |
|
|
69 |
|
|
|
164,682 |
|
|
|
108,167 |
|
|
|
259,514 |
|
|
|
— |
|
|
|
532,432 |
|
总资产 |
|
|
2,694,287 |
|
|
|
829,553 |
|
|
|
1,560,501 |
|
|
|
1,427,717 |
|
|
|
(4,537,013 |
) |
|
|
1,975,045 |
|
合同负债 |
|
|
— |
|
|
|
44,930 |
|
|
|
54,322 |
|
|
|
748,455 |
|
|
|
— |
|
|
|
847,707 |
|
应付网易集团款项 |
|
|
2,182 |
|
|
|
5,928 |
|
|
|
11,356 |
|
|
|
3,352 |
|
|
|
— |
|
|
|
22,818 |
|
应付有道集团公司款项(1) |
|
|
— |
|
|
|
1,253,944 |
|
|
|
3,164,893 |
|
|
|
118,176 |
|
|
|
(4,537,013 |
) |
|
|
— |
|
网易集团短期借款 |
|
|
— |
|
|
|
— |
|
|
|
878,000 |
|
|
|
— |
|
|
|
— |
|
|
|
878,000 |
|
网易集团长期借款 |
|
|
509,588 |
|
|
|
— |
|
|
|
417,000 |
|
|
|
— |
|
|
|
— |
|
|
|
926,588 |
|
子公司和VIE的赤字/(投资)(2) |
|
|
4,152,680 |
|
|
|
3,415,219 |
|
|
|
(122,460 |
) |
|
|
— |
|
|
|
(7,445,439 |
) |
|
|
— |
|
其他负债 |
|
|
3,895 |
|
|
|
271,969 |
|
|
|
503,624 |
|
|
|
454,541 |
|
|
|
— |
|
|
|
1,234,029 |
|
负债总额 |
|
|
4,668,345 |
|
|
|
4,991,990 |
|
|
|
4,906,735 |
|
|
|
1,324,524 |
|
|
|
(11,982,452 |
) |
|
|
3,909,142 |
|
有道股东的(赤字)/权益(2) |
|
|
(1,974,058 |
) |
|
|
(4,152,680 |
) |
|
|
(3,346,234 |
) |
|
|
53,475 |
|
|
|
7,445,439 |
|
|
|
(1,974,058 |
) |
非控制性权益 |
|
|
— |
|
|
|
(9,757 |
) |
|
|
— |
|
|
|
49,718 |
|
|
|
— |
|
|
|
39,961 |
|
股东总额(赤字)/权益 |
|
|
(1,974,058 |
) |
|
|
(4,162,437 |
) |
|
|
(3,346,234 |
) |
|
|
103,193 |
|
|
|
7,445,439 |
|
|
|
(1,934,097 |
) |
负债总额和股东" (赤字)/权益 |
|
|
2,694,287 |
|
|
|
829,553 |
|
|
|
1,560,501 |
|
|
|
1,427,717 |
|
|
|
(4,537,013 |
) |
|
|
1,975,045 |
|
(2)
它代表消除了有道公司、其他子公司、VIE的主要受益人以及VIE及其子公司之间的投资。
(3)
代表在合并层面消除公司间技术咨询及相关服务。
(5)
它代表了在有道公司、其他子公司、VIE的主要受益人以及VIE及其子公司之间消除集团内部贷款。
4.B.业务概览
有道是什么
有道让学习发生。
自创立以来,有道一直开发和使用技术,为各个年龄段的用户提供学习应用、内容、设备和解决方案。
有道的战略定位是一家专注于学习和广告的AI解决方案提供商。有道奉行AI原生战略,专注于开发用于学习和营销的垂直LLM,在关键的学习和广告工作流程中部署AI代理,并将这些能力整合到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中。
如今,对于数千万人来说,有道是查找一个单词、翻译一门外语、选修课程或充当广告优质平台的首选目的地。通过科技,我们每天丰富各个年龄段的人的生活,引导他们踏上追求知识、分享思想的征程。
有道提供什么
有道成立于2006年,是中国领先的互联网技术公司网易的一部分,致力于提供围绕内容、社区、通信和商业的在线服务。2007年,我们推出了旗舰有道词典,这是中国领先的语言应用程序。有道词典2025年平均MAU为3910万。有道的战略定位是一家专注于学习和广告的AI解决方案提供商。
有道词典的早期成功,使我们吸引了海量的用户群,建立了强大的品牌,并扩展到广泛的产品和服务,满足人们的终身学习需求:

•
在线学习—主要包括(1)数字内容服务,提供交互式学习功能,主要包括有道灵石,(2)STEAM课程(主要通过有道精品课程),主要由有道iCode,以及(3)成人课程,主要包括中国大学MOOC.我们利用当前课程提供的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来培训讲师和助教,并为我们的课程开发提供信息,
这有助于我们吸引和留住学生。我们将核心技术整合到学习和教学过程中,在我们的在线学习中创造一种引人入胜、互动和定制的学习体验。
•
人工智能驱动的订阅—订阅服务集合,由先进技术赋能,由孔子法学硕士。这些服务便捷、智能、功能强大。我们免费提供其中一些服务,并主要通过订阅和广告将其庞大的用户群货币化。此外,这些服务也帮助带动了我们的学习服务和其他产品和服务的自然用户流量。
•
线上营销服务—不同形式广告的生成和提供,主要包括由AI技术和全球营销推广服务推动的基于效果的广告服务。
•
智能设备—主要包括有道词典笔和有道辅导笔.我们处理这类设备的方法是将AI算法和数据处理无缝集成到硬件设备中,以补充我们AI驱动的订阅服务和学习服务。我们的智能设备让我们进一步提升用户的学习体验和效率。
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建立在一套共同的核心技术之上,这使我们能够利用从单个产品或服务中获得的数据洞察力来帮助优化我们的整个产品和服务组合。自成立以来,我们的业务发生了重大变化,我们正在不断重新构想和创新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我们这样做,不仅是为了迎合,而是为了影响,我们用户的学习习惯和生活方式,实现他们的目标,丰富他们的生活。
我们的技术
我们在技术方面的领先地位是由我们聪明、富有创造力、多元化和敬业的团队打造的。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一支由581名研发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团队,他们的专长涵盖广泛的学科领域,从自然语言处理和计算机视觉,到自动语音识别、机器学习和数据挖掘。我们还创立了我们的创新中心有道AI Lab,以驱动技术、增强创新并培养有抱负的工程师和企业家,以推动我们的长期增长。
多年来,我们开发了以下核心技术,通过我们全面的产品和服务套件为用户提供有效和愉快的学习体验。通过应用先进的AI和LLC驱动技术,我们在以下核心技术上实现了高效、高质量的线下和线上模式:
•
大语言模型(LLM)。2025年,我们达到了一个重要的技术里程碑,推出了孔子 LLM 3.0,具体解决了数学推理、平衡准确性和推理延迟方面的历史挑战,方法是应用强化学习范式,采用有针对性的熵正则化、近期样本恢复和特定策略硬度加权等创新策略。这一最新迭代以更小的参数占位实现了98%的K12数学准确率,与第三方模型相比,推理速度提高了四倍,补充了2025年引入的儒家-o1,一种轻量级的推理模型,以尖端技术推进循序渐进的推理。这些专有进步建立在2024年由孔子 LLM 2.0及其AI驱动的服务套件——包括基于对话的P先生AI家教,升级后的数字人嗨回声,和QAnything RAG平台—为学生提供个性化、分学科的分析和指导。今天,先进能力的孔子生态系统无缝集成到我们的学习服务中,例如有道灵石和有道桌面翻译,以及旗舰智能硬件如嗨回声特征在有道词典笔.
•
机器翻译.我们成功开发了业界领先的神经机器翻译(NMT)技术,与传统的机器翻译模型相比,该技术利用语言数据的深度学习产生了明显更好的翻译结果。由我们专有的LLM提供支持孔子,我们行业领先的翻译模型利用模型融合和在线直接偏好优化(DPO)等技术来提高翻译性能。凭借更少的参数,我们的LLC驱动的机器翻译提供了优于许多在线NMT模型的离线翻译质量。
•
计算机视觉(CV).我们提供一套广泛的专有光学字符识别(OCR)技术,专门用于识别大量物理学习材料。我们的OCR技术能够快速准确地识别(i)草书笔迹;(ii)公式,(iii)混合语言的文本;以及(iv)倾斜文本。我们应用各种专有的CV技术,例如图像拼接和校正模型,以在笔扫描仪中实现最佳性能。我们的CV技术用途广泛且稳健,能够适应来自不同扫描笔结构的各种光学条件,这为我们的产品设计赋予了极大的灵活性,并最终导致我们在智能设备市场的竞争力。
•
语言数据挖掘.我们开创性地开发了以“平行”语言对爬行数亿个单词和表达的系统。这使我们能够准确翻译数百万个罕见的、“字典外”的单词、短语和术语,例如电影的标题、书籍、个人的名字、新的技术术语。在
此外,我们还能够使用自然语言处理(NLP)技术从网络双语句子对中进行挖掘。为了实现最佳翻译结果,我们将平行语言数据与我们的算法对齐,以过滤有噪声、不太可靠的数据。
•
自动语音识别(ASR)和文本转语音(TTS).我们开发了先进的ASR技术,中英文准确率行业领先。我们使用用户生成的大量人声数据来加强我们的ASR模型,以提高识别精度。我们的ASR技术在降噪、语音分离和实时ASR方面产生了卓越的结果。我们还开发了业界领先的TTS能力,将文本转换成中文、英文、日文、韩文和葡萄牙文的类人语音,由机器学习提供支持,促进与用户进行栩栩如生的互动。
•
自适应学习的数据分析.我们构建了专有的自适应学习引擎和机器学习技术,用于分析来自学生与我们互动的海量数据,以了解学生的学习进度,提供智能和个性化的反馈,并对他们未来的表现做出预测。
•
直播技术。我们的直播技术和平台可以提供卓越的可靠性、可扩展性和性能。我们专有的视听编码和流媒体技术使我们能够以低流失率同时将每个直播课程流式传输给大量参与者,即使是在薄弱的互联网连接上。我们还提供各种功能,例如多用户之间的语音聊天和各种视觉和音频效果,以增强直播学习体验。
我们的供品
一种整体性的产品创新方式
学习是一个终生的过程。考虑到这一点,我们提供全面的产品和服务组合,以满足人们一生中不同的学习需求。
•
在线学习,主要包括数字内容服务、STEAM课程、成人课程;
•
人工智能驱动的订阅,主要包括有道词典和其他词典和翻译工具,以及基于人工智能的学习工具,由我们的孔子LLM,如嗨回声,P先生AI家教和学者AI;
•
线上营销服务,主要包括基于绩效的广告服务和全球营销推广服务;以及
我们采取综合、整体的方法来发展和管理我们的产品,从而产生显着的规模经济和协同效应。我们知识工具和服务的庞大忠实用户群为我们其他具有强大货币化潜力的产品和服务提供了自然流量。随着我们继续发展我们的学习服务,主要包括数字内容服务、STEAM课程和成人课程,我们也受益于我们强大的课程和内容开发能力。这些协同效应有效地降低了我们的产品开发和用户获取成本,使我们能够投资于技术并以可扩展的方式推出新产品。
我们的产品从技术和数据角度进行了全面整合——我们构建了核心技术来支持我们的全系列产品,并且通过我们庞大的用户群,我们积累了广泛的数据,以深化我们的数据洞察力并训练我们的算法,以推动运营效率并增强我们产品的用户体验。
在线学习
我们开发了全面的在线学习产品,迎合不同年龄段的多样化学习需求。我们的在线学习产品主要包括(i)数字内容服务;(ii)STEAM课程;及(iii)成人课程。为了更好地满足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我们战略性地扩展了我们的数字内容服务,同时对我们的STEAM课程和成人课程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调整。
数字内容服务
具有互动学习功能的数字内容服务主要包括有道灵视。例如,在有道灵石内部,我们根据学生多样化、不断变化的学习需求,为他们定制学习赛道,为他们提供学习成绩评估、个性化的习题库和小考、定制化的学习规划和辅导服务,以提升他们的学习成绩。有道灵视还采用小班课形式,提升学生的学习体验和效率。
2023年,我们在有道灵石推出了基于人工智能的高校招生顾问,这是一个复杂的工具,旨在指导学生完成通常复杂而令人生畏的选择高校的过程。此外,我们还在有道灵时推出AI竞猜推荐,这是一项旨在增强学习的功能。学生观看教育视频后,AI竞猜推荐为学生提供量身定制的竞猜问题,强化理解,评估对素材的把握。
2024年,我们升级了有道灵时,采用分层教学方式和针对个人学习需求和能力的小班体验。此外,我们预先录制的视频教程将复杂的主题分解为可管理的部分,帮助学生取得更好的学习效果。此外,我们还为学生提供高校招生咨询服务,于2024年升级为基于AI的高校招生顾问,提供更加及时和个性化的支持。
2025年,我们增强了有道灵石的高校规划解决方案,以提供更加个性化、差异化的体验。借助Confucius,我们将基于AI的大学录取顾问升级为一个集成规划平台,改进了学校推荐和录取分析。我们还引入了AI Essay评分功能,根据考试评分标准进行设计,以提供全面、个性化的评估,并提供量身定制的反馈报告。
蒸汽课程
我们目前的STEAM课程主要包括计算机编码课程,这些课程非常强调信息学编程,并经过不断迭代以增强其有效性。我们已从大班形式过渡到更小、更专注的课程,确保为学生提供更个性化和更有吸引力的学习体验。
成人课程
我们的成人课程主要包括中国大学MOOC,截至2025年12月31日,该课程提供了超过12,000门课程,使其成为中国领先的MOOC平台。中国大学MOOC课程不是预录就是直播。
我们线上学习的特点
技术驱动的学习体验
我们将技术融入到学习教学过程的每一个主要方面,确保高超的学习体验。我们以技术为驱动的学习经验提供了以下关键优势:
•
AI辅导.我们提供一套先进的基于AI的技术,我们统称为“AI辅导”,让学习更加个性化和高效,同时保持高水平的人情味。
•
知识图谱.基于我们的AI技术和数据分析,我们构建了描绘不同知识点、概念和学习目标的海量“知识图谱”,并支持由我们的课程开发专业人员策划的大型竞猜库,以帮助学生理解主题。
•
自适应学习.与一刀切的方法不同,我们跟踪每个学生的学习进度,然后以最有利于这类学生的节奏和难度水平动态调整我们的教学以适应学生独特的学习需求。我们的适应性学习方法还让教师深入了解学生如何随着个别学生以及学科和班级水平的演变而在课程中移动,这使他们能够做出适当的教学、干预和课程开发决策。
•
定制学习内容.利用我们卓越的自适应学习技术和数据分析,我们收集学生在整个学习周期中的学习和行为数据,以帮助我们了解他们的学习进度,并通过我们的自适应学习模型预测他们将如何表现以实现未来的学习目标。这使我们能够为我们的用户提供适合其学习进度的个性化学习内容,以确保持续的学习改进。
学习内容开发
我们专注于培养创造力、工匠精神和团队精神,为我们的用户开发最好的内容。纵观这些年,我们观察到,许多在线教育提供商依赖数量有限的热门“明星老师”来提供优质内容。针对这一局限,我们对课程设置和学习内容实行标准化制度,确保教学质量高。
我们对学生学习模式和行为的广泛数据洞察为我们在各级的学习内容开发决策提供了信息。例如,我们的自适应学习解决方案在单个学生、学科和班级层面生成详细数据,例如最常犯的错误,用于指导我们的学习内容开发过程。我们的学习内容
开发工作还受到来自教师和学生的第一手反馈和建议以及我们的智能设备产生的分析的影响。见“—学习服务—智能设备。”
在线学习交付
我们主要以互动学习或直播形式提供我们的在线学习,这提供了以下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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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我们的在线学习可以是强大的和互动的,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以推动互动、参与、效率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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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访问、灵活和可扩展.互动学习或直播形式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学生的灵活性,最大限度地利用了我们的教学资源,并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迅速扩大了我们的用户群。
人工智能驱动的订阅
有道词典
有道词典于2007年推出,是我们的第一个主要产品和旗舰在线语言工具。今天,它是中国最受欢迎和最值得信赖的在线词典和翻译工具。有道词典具有以下核心特色和长处:
内容广泛。有道词典为用户提供了轻松、直观的访问我们内部编辑人员创建的简明词典的途径。在网页参考挖掘技术的支持下,它还提供了大量机器生成的语言相关内容,包括音频发音、网络俚语、流行语和双语例句。
优越的翻译结果。有道词典把单词、句子甚至段落翻译成一个人说话、打字、写字或拍照的样子。我们相信有道词典提供一流的准确性和翻译质量,由我们专有的Confucius LLM提供支持,它不断学习如何从庞大的网页和用户数据库中提供更准确和听起来更自然的翻译。
丰富的以用户为中心的功能。有道词典提供了多种增强用户体验的工具和功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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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相机翻译,在我们先进的OCR技术的支持下,用户可以使用他们的相机近乎即时地从100多种语言的图像中翻译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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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语音转语音和语音转文字翻译,在我们的ASR和TTS能力的支持下,当用户说话时,它会立即翻译成文字或口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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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档翻译,它允许用户上传并快速翻译各种格式的整个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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鼠标移过翻译,可以作为主流网页浏览器的插件,让用户可以即时查看屏幕上显示的文字的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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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机型,允许用户在不连接互联网的情况下访问词典和翻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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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指南,一款个性化、支持AI的写作评估工具,适用于所有年龄段的学生,涵盖词汇、语法和时态。借助我们自主研发的OCR和NLP技术,写作指南最近推出了一项选词建议功能,旨在使学生能够提供无可挑剔、无错误的写作。
我们将有道词典设计为一个一体化应用程序,将用户连接到广泛的学习工具和资源,其界面专为吸引用户流量到我们的其他产品而构建。
目前,有道词典主要通过我们的有道词典移动应用程序进行访问,该应用程序包含了我们全系列的在线词典和翻译服务,尽管用户可以通过各自的网站访问在线词典功能和翻译功能。有道词典免费提供一些功能,用户可以选择为额外的特权、功能和内容支付订阅费,通常是AI驱动的功能。2024年,有道词典推出AI翻译和AI驱动的同声传译,进一步满足用户需求。2025年推出有道词典11,增强AI原生体验,升级AI同声传译能力。
基于AI的学习工具
2023年,我们推出了自己的法学硕士课程Confucius。Confucius是中国首个专门针对教育领域的法学硕士。孔子通过驾驶一套人工智能驱动的教育产品和服务,迅速脱颖而出。2023年,我们顺利完成了
孔子向中国网信办备案,此举凸显了监管机构对我们技术专长和负责任创新的信心。在Confucius LLM的支持下,我们引入了基于AI的学习工具,主要包括Hi Echo和Mr. P AI Tutor。
嗨回声。2023年,我们推出了人工智能驱动的虚拟英语家教Hi Echo。Hi Echo是世界上第一个数字人类语言教练。Hi Echo由Confucius提供支持,提供个性化的英语语言练习,根据每个用户的能力和喜好量身定制。这款创新的语言教练于2023年8月首次在有道词典笔X6 Pro上推出,随后于10月推出移动应用版本,迅速积累了超10万用户。Hi Echo拥有全面的表达文库和地道的口音,提供旨在提高英语水平的定制建议。Hi Echo涵盖不同对话场景的不同主题,使用户能够参与现实的对话设置。此外,Hi Echo独特的评估系统提供内容、发音和语法的实时反馈,确保整体学习体验。2024年,我们推出了专门针对儿童的更新版本,并与雅思进入官方合作,以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
P AI导师先生。2024年,我们推出了Mr.P AI Tutor,这是一款基于会话的AI工具,旨在将孔子的应用扩展到学生跨主要学科的实时和多模态学习特性,这是中国首个全学科AI导师。为了增强Mr.P AI Tutor的深度分析推理能力,我们最近将其与DeepSeek-R1和Confucius模型集成,为用户提供更直观、响应更灵敏、更具成本效益的服务。这款创新的AI导师在智能设备和应用中都有推出,受到了用户的好评。
学者AI。2025年,我们推出了Scholar AI,这是一个集成的AI驱动的抄袭检测和写作细化应用程序,用于支持学生和学者的研究论文写作。此外,我们最近还与学术和研究诚信领域的全球领导者Turnitin建立了官方合作伙伴关系。
作为我们持续创新的一部分,我们最近推出并开源了LobsterAI,一种24/7全场景的个人助理代理,并推出了有道宝库,这是一种专为深度研究和学习场景设计的新的代理AI知识库产品。
其他人工智能驱动的订阅
其他人工智能驱动的订阅主要包括(i)有道桌面翻译,主要面向中国用户的领先桌面词典工具;(ii)U-Dictionary,在海外市场提供的在线词典和翻译应用程序;(iii)iRecord,基于LLM能力的音频转录工具;(iv)LectMate,一款面向留学讲座场景的同声传译软件;(v)iArch,一款AI家居设计软件;(vi)Baby Genius,一款AI婴儿生成器;(vii)One Translate Translator,一款面向旅行者的翻译工具;(viii)AI Podcast Assistant,一个音频合成平台,可将文本文档即时转换为录音室质量的播客;以及(ix)有道Anydub,实现多语言内容制作自动化的AI音视频翻译工具。
在线营销服务
我们通过提供不同形式的广告提供在线营销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横幅、文字链接、视频、logo、按钮和富媒体。我们的在线营销服务主要包括基于效果的广告服务,这是由人工智能技术推动的,以及全球营销和推广服务。自2024年以来,我们加强了与网易在在线营销服务方面的协作,这进一步巩固了我们在游戏和其他行业的广告客户群。
基于绩效的广告服务
我们的国内在线营销服务专注于基于效果的广告。我们基于效果的广告服务提供全面的广告服务,其特点是基于AI的数据挖掘和应用。2024年,利用我们先进的AI技术和增强的数据基础设施,我们升级了实时API(RTA)技术能力,从而拓宽了我们的客户群并扩大了应用范围。2025年,我们推出了AI广告投放优化器,这是一款支持需求分析、策略制定、数据分析和迭代优化的端到端AI驱动解决方案,并引入了集成自动化创意制作的第二代版本,进一步提高了广告投放效率。
此外,利用我们在人工智能方面的进步,我们在2024年开发了一种先进的广告LLM,专为跨越各种营销场景的多功能应用程序而设计。这种强大的模式通过为目标受众量身定制高质量、引人入胜且符合品牌的消息传递来增强内容生成。它还通过分析用户行为、偏好、市场趋势来优化广告投放,确保广告在正确的时间到达正确的受众。基于这些模型能力,我们在2025年推出了有道iMagicBox,这是一个人工智能驱动的创意套件,可自动生成高质量的广告资产,帮助广告商更高效地扩展内容创作。
此外,我们的人工智能驱动的LLM通过数据驱动的洞察力和绩效分析不断完善广告策略,从而提高了转化效率。我们通过深化先进数据分析与算法优化的融合,进一步强化AI在广告效率中的作用。通过整合机器学习能力,它可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消费者行为,最大限度地提高广告客户的参与度和投资回报。我们的目标是通过利用我们的AI能力,进一步提高我们模型的定位精准度和广告相关性,同时扩大我们在客户获取方面的努力,以提供更个性化和有效的广告解决方案。
全球营销和推广服务
我们还提供有道广告,这是一种全球领先的数字营销解决方案,用于在全球市场进行品牌扩张,它提供四种主要类型的服务,包括整合营销、网红活动、付费社交广告和直播服务。
例如,我们的整合营销活动为客户提供了精确的、数据驱动的分析和有效的品牌战略。我们的网红活动旨在精心挑选符合品牌需求的网红,确保根据当地用户偏好创造跨主流媒体平台展示的有影响力的内容。此外,我们通过直播和其他直播服务,帮助品牌与其受众建立强大的联系。为提高网红营销服务的效率,我们开发了一个复杂的评估模型,用于评估网红视频转化效果。该模型分析了网红视频趋势和流量,使网红和品牌之间能够实现更具战略性的一致性,从而推动更高的转化率。
2025年,我们与谷歌建立了官方合作伙伴关系,提供优质广告库存和优化工具的访问权限,并支持更有影响力的国际活动。
智能设备
我们开发和提供智能设备,让用户的学习更有成效、更有效率。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的智能设备是由我们或与第三方合作开发和设计的,而此类设备的制造则根据原始设备制造商协议外包给第三方制造商。
有道词典笔
2018年,我们推出了有道词典笔,这是一款时尚、现代的电子翻译笔,具有强大的中英文翻译能力。在我们行业领先的NMT和OCR技术的支持下,用户只需使用有道词典笔扫描单词,其屏幕将即时显示单词的翻译和定义,无需连接互联网。
我们在2023年推出了有道词典笔X6 Pro和有道词典笔S6。有道词典笔X6 Pro,我们的旗舰产品,搭载AI语法教学和数字人类语言教练的应用,Hi Echo,由我们的Confucius LLM提供支持。
我们在2024年推出了有道词典笔X7,在2025年推出了有道词典笔A7 Pro。有道词典笔X7采用Hi Echo和Mr. P AI Tutor,这是我们专有的AI驱动应用程序,可满足广泛的教育需求,包括单词查找、文章提炼、语言学习和语法教学。有道词典笔A7 Pro启用即时扫描和翻译。
有道辅导笔
2025年,我们推出了有道SpaceOne,这是我们首款将Confucius与DeepSeek推理模型融合的大屏辅导笔,提供深度分析推理以及图像识别、照片到语音转换和语音听写,以支持复杂的问题解决。此外,我们还推出了有道Space X,它以精准扫描长篇多图题、AI驱动的视频讲解和基于AI的错误分类账为特色,帮助学生更高效地复习和巩固知识。
全球机遇
我们看到了在海外市场扩张的巨大机遇。凭借我们在中国发展庞大用户群并从中获利的经验,我们有能力满足海外市场对在线营销服务和人工智能驱动的订阅的新兴、未满足的需求。
目前,我们在海外提供的主要产品是有道广告,这是一种全球领先的数字营销解决方案,用于在全球市场进行品牌扩张,提供四种主要类型的服务,包括整合营销、网红活动、付费社交广告和直播服务。在我们的AI技术、推荐算法、神经机器翻译等专有技术的支持下,我们通过有道广告连接网红和名人,并触达全球用户。
我们还针对海外用户提供一系列人工智能驱动的订阅服务,主要包括(i)U-Dictionary,我们在海外市场提供的在线词典和翻译应用程序,(ii)iRecord,基于LLM能力的音频转录工具;以及(iii)LectMate,一款面向留学讲座场景的同声传译软件。
我们计划继续在全球扩张,通过完善现有产品和推出新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当地需求,巩固我们在海外市场的地位。
我们如何产生收入
学费
我们对我们的数字内容服务、STEAM课程、成人课程以及中国大学MOOC课程的一部分收取学费。学费一般是提前收取,初步记为递延收入。当承诺的辅导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我们的客户时,我们确认收入。我们接受通过中国主要的第三方在线支付解决方案、银行转账和信用卡支付学费。
我们的辅导服务的退款政策是基于多个因素,包括课程的总长度,以及提出退款要求时课程是否已开始,等等。例如,对于我们的一些辅导服务,如果要求退款时课程尚未开始,我们会在支付学费后的90天内提供无条件全额退款,如果自课程开始日期起不到30天,我们会提供有条件的全额退款。
订阅费用
虽然用户可以免费访问我们的词典或基于AI的学习工具,例如有道词典,或者订阅他们的会员资格以获得额外的功能、内容和特权。例如,我们为用户提供有道词典的付费订阅,如果用户选择自动续订条款或六个月或一年订阅,则可以享受折扣。
广告
我们的平台为广告商提供了一个强大的媒介,以吸引我们庞大的用户群。
我们主要提供基于效果的广告解决方案,用户点击我们平台上显示的广告商的促销链接和签约第三方的互联网属性,并直接与广告商互动。我们主要按每次点击收取基于效果的广告解决方案费用。我们还从全球营销和推广服务中获得收入,这些服务提供四种主要类型的服务,包括整合营销、网红活动、付费社交广告和直播服务。我们的全球营销和推广服务通常作为固定广告费收取。
我们提供各种格式的广告,包括横幅广告、视频广告,以及当用户激活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时自动出现的展示广告。
智能设备销售情况
我们通过零售商或分销商向客户销售智能设备。我们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确认收入,这通常发生在交付给最终客户或交付给分销商时。
许可费
我们主要通过有道智能云将我们的技术和服务授权给商业客户,为此我们在特定时期内获得固定的授权费用或按消费付费的授权费用。
销售、营销和品牌
自成立以来,我们一直专注于通过更好的产品和服务提供卓越的学习体验。这让我们打造了一个强大的有道品牌,通过口碑产生显著的有机流量。我们相信,我们在中国以及越来越多地在国外的品牌声誉和知名度,为我们提供了最好、最具成本效益的营销渠道。
我们主要从线上渠道产生用户流量和潜在客户。作为一项关键的销售和营销战略,我们交叉销售我们全面的产品和服务组合,这使我们能够通过适度的流量获取和营销支出有效地扩展我们的业务。例如,我们知识工具的庞大和忠诚的用户群为我们的学习服务产生了自然流量。此外,我们还采用移动营销,例如在应用商店、领先的移动新闻应用和社交媒体平台上投放品牌广告和营销活动,以及通过旨在提高我们在热门搜索引擎结果中排名的优化技术。
我们还从事线下营销和品牌推广,以补充我们的整体销售和营销策略。2025年,我们在世界AI大会上展示了我们专有的Confucius LLM,展示了涵盖家教、智慧教育和全球化扩张等场景的AI应用矩阵。
知识产权
我们通过注册我们的专利、商标、版权和域名来开发和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组合。我们还通过了一套全面的知识产权管理内部规则。这些准则规定了我们员工的义务,并创建了与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报告机制。
我们拥有我们内部开发的内容的版权。我们与我们的教职员工和研发员工签订了标准的员工协议,其中规定,他们在受雇于我们时创造的知识产权是我们的知识产权。我们通常会与我们的讲师签订协议,根据这些协议,这些讲师将课程的现场或录制视频中的知识产权授予我们。
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了约706项专利,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了548项商标,在中国国家版权局注册了381项复制权,以及207个域名,其中包括我们的核心商标(“有道”和“有道”)以及我们主要运营网站的域名的注册。
数据隐私和安全
我们认为,数据安全对我们的业务运营至关重要,因为数据是我们竞争优势的基础。我们有内部规则和政策来管理我们如何使用和共享个人信息,以及协议、技术和系统,以确保此类信息不会被不当访问或披露。用户在使用我们的产品之前必须承认用户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根据这些条款和条件,他们同意我们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收集、使用和披露他们的数据。
从内部政策的角度来看,我们在“需要知道”的基础上限制对存储用户和内部数据的服务器的访问。我们还采用数据加密系统,旨在确保数据的安全存储和传输,并防止任何未经授权的公众或第三方以任何未经授权的方式访问或使用我们的数据。此外,我们对用户数据实施全面的数据屏蔽,目的是抵御潜在的黑客攻击或安全攻击。
内容审核
我们致力于遵守有关通过互联网提供内容的适用法律法规。对于我们上传的内容,我们在公开发布前进行内部审核和测试,并持续监控直播课程。对于用户生成的内容,我们要求用户在注册时同意,他们不得在违反任何第三方权利或任何适用的法律或法规的情况下分发内容。
我们的技术还使我们能够及时监控并从我们的平台上删除不适当或非法的内容。文本、图像和视频由我们的内容监控团队进行筛选,并辅以定期过滤我们平台的系统。我们还通过各种公开举报渠道,对违法或不当内容进行识别和删除。我们的法律团队也可能会采取进一步行动,追究内容创作者对任何非法或不适当内容的责任。
由于我们平台上显示的内容数量巨大,我们可能无法始终及时识别非法、不当或可能被中国政府发现有异议的内容。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不会因任何不适当或非法的内容而受到责任索赔或法律或监管责任,这可能会使我们承担责任并对我们的声誉造成损害。”
保险
我们不为因火灾、地震、洪水或任何其他灾害造成的伤害、死亡或损失而承保我们的设备和设施的任何责任保险或财产保险保单。与中国行业惯例一致,我们不保营业中断险,也不保关键人物寿险。
季节性
我们已经经历并预计将继续经历我们的经营业绩的季节性波动。例如,由于9月份开学,我们的智能设备往往会在第三季度出现强劲销售。
竞争
我们在竞争激烈的智能学习行业运营,在业务的各个方面都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包括对用户、用户注册、技术和人才的竞争。我们面临课程和教育内容的线上和线下供应商对我们的辅导服务产品的竞争。我们还面临着来自在线词典和翻译解决方案提供商对我们的知识工具、硬件或智能设备制造商对我们的智能设备产品的竞争。我们也竞争广告主和他们的预算,不仅和互联网公司竞争,还和其他类型的广告媒体竞争,比如报纸、杂志、电视。
我们根据多个因素竞争用户、用户注册人数和客户,主要包括以下因素:
我们认为,基于上述因素,我们处于有效竞争的有利位置。然而,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拥有更长的运营历史、更大的品牌认知度以及更大的学生和用户群。关于市场竞争相关风险的讨论,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面临激烈的竞争,这可能导致定价压力和市场份额损失,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许可证和批准
下表列出了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在中国开展业务所需获得的材料许可和批准清单,但须进一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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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 |
持有许可证的实体 |
类型 实体 |
监管当局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为孔子 |
有道电脑 |
VIE |
北京市网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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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fucius的生成式AI服务备案 |
有道电脑 |
VIE |
北京市网信办、北京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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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许可证 |
有道电脑 |
VIE |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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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许可证 |
林街店教育 |
VIE |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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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许可证 |
有道广州电脑 |
VIE |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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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批发) |
有道资讯 |
WFOE |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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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面向零售) |
有道杭州 |
WFOE |
杭州市滨江区新闻出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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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面向零售) |
有道电脑 |
VIE |
北京市海淀区新闻出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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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 |
有道电脑 |
VIE |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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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批发) |
林街店教育 |
VIE |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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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 |
有道广州电脑 |
VIE |
广州市新闻出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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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 |
有道电脑 |
VIE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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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 |
林街店教育 |
VIE |
郑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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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演出许可证 |
有道电脑 |
VIE |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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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演出许可证 |
有道杭州 |
WFOE |
杭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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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牌照 |
有道乐博(北京)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
VIE的子公司 |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
条例
增值电信服务相关法规
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即《电信条例》,于2016年2月6日最后一次修订,以规范中国境内的电信活动。电信条例将电信服务分为两类,即“基础设施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根据《电信条例》,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即增值税经营者,必须首先取得工信部或其省级对口单位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增值税许可证。2017年7月3日,工信部颁布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经营增值税所需的许可种类、取得该许可的资格和程序以及该许可的管理和监督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2019年6月6日最后一次修订的《电信服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即2015年工信部目录,将信息服务定义为“以信息收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建设为手段,通过公共通信网络或互联网为用户提供的信息服务”。此外,信息服务继续划为增值税一类,明确为2015年工信部目录下的信息发布和传递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实时互动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
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即ICP办法,最后一次修订是在2024年12月6日,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根据ICP办法,任何从事提供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任何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前,应取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子类增值税许可证,即ICP许可证。根据上述规定,“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一般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网络广告、网页建设等网络应用服务。根据ICP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下列信息:(一)违反《中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三)损害国家荣誉或利益;(四)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或者破坏民族团结;(五)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政策,或者鼓吹宗教邪教、封建迷信;(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七)传播淫秽色情,鼓吹赌博、暴力、杀人、搞恐怖主义,或者教唆他人犯罪的;(八)侮辱、诽谤他人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者(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禁止的。
除《电信条例》和上述其他规定外,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上提供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受《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约束,该规定由CAC颁布并于2022年6月14日最后一次修订,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移动互联应用的提供者受本条款规定的要求约束,包括取得资质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并对信息安全负责。
2015年工信部目录将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定义为“利用相应机房设施,以外包租赁形式为用户的服务器或其他互联网/网络相关设备提供的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和管理服务,以及数据库系统、服务器等设备的租赁、此类设备存储空间的租赁、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赁等应用服务。”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还包括互联网资源协同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网络相关手段,以随时可用、随需使用、随时扩展和协同共享为特点,凭借在数据中心上建立的设备和资源,为用户提供的数据存储、互联网应用开发环境、互联网应用部署、运营管理服务。并依据《电信条例》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经营者还应当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我们通过我们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向我们的用户提供信息和服务,这些信息和服务被归类为上述规定中定义的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境内的VIE已分别获得ICP许可证。有道计算机ICP许可证有效期至2028年5月5日,林街店教育ICP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8月26日,有道广州计算机ICP许可证有效期至2027年8月10日。
2023年7月21日,工信部发布关于移动互联网APP备案的通知,据此,APP运营者应通过国家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系统向其住所地省级对口单位完成APP备案。对本通知颁布前开展业务的APP进行并完成APP填报的现有APP,给予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的过渡期。《通知》发布后拟上线营业的APP,持有人应按《通知》要求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业务。
外商投资相关法规
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颁布了《外商投资法》,该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规范外商在华投资的现行法律三部,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合营企业法》和《外商投资全权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附属条例。《外商投资法》生效日前设立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除其他外,可在2020年1月1日后五年内保持企业形式。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外商投资企业”(FIEs)是指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部或部分投资的任何企业,“外国投资”是指任何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大陆的直接或间接投资,包括:(i)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大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ii)获得股票份额、股票权益、财产份额,中国境内企业的其他类似权益;(iii)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大陆投资新项目;(iv)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投资。
外商投资法规定,中国对外商投资实行设立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政府一般不征收外商投资,特殊情况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对外国投资者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外国投资者被禁止投资负面清单上的禁止行业,投资该清单上的限制行业时必须遵守规定的要求。当进入某一行业需要许可证时,外国投资者必须申请一个,政府必须与国内企业的申请一视同仁,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此外,要求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信息报告备案,外商投资应当接受国家安全审查。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也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华投资。
2019年12月26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据此,“投资合同”系指外国投资者(即外国自然人、外国企业或其他外国组织)在中国境内直接或间接投资所形成的相关协议,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合同、股份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财产转让合同或其他类似权益,新建项目合同等当事人因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行业或者因限制类行业违反规定的行政措施,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0年12月19日,发改委、商务部联合颁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其中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机制作出规定,包括受审查的投资类型、审查范围和程序等。国家发改委下设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工作机制办公室”),开展外商投资安全审查例行工作。外国投资者或中国有关方面必须在(一)涉及国防安全的军工、军工配套产业等领域投资,军事设施、军工设施周边地区投资;(二)涉及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资源、重要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交通服务、重要文化产品和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和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等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投资前,向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安全审查,并取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当外国投资者(i)持有标的超过50%的股权,(ii)即使持有标的低于50%的股权,也拥有对标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投票权,或(iii)对标的的经营决策、人力资源、会计和技术等产生重大影响时,控制权即存在。
关于外商投资法相关风险的详细讨论,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和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外商投资法》的影响。”
外商投资限制相关规定
根据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商务部、发改委最新颁布的负面清单,在提供增值电信服务方面,外资持股比例不能超过50%(电商、国内多方通信、储转存和呼叫中心除外)。最新的负面清单进一步规定,境内公司从事外商投资禁止业务、拟在境外市场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应当取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2022年4月7日,国务院公布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条例修正案》或修订后的《FITE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作为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电信企业重点监管条例的修订后的FITE条例规定,禁止电信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持有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外商投资企业50%以上的股权,但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外国投资者拟投资或设立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增值电信企业,必须获得工信部的批准,后者在给予批准方面保留相当大的酌处权。
2024年4月8日,工信部发布《关于扩大增值电信服务开放试点工作的通知》,据此,取消(i)互联网数据中心、(ii)内容交付网络、(iii)互联网接入服务、(iv)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v)信息发布平台和交付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业务除外)、(vi)指定试点地区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多项服务的外资所有权限制。然而,本通告为新颁布,其解释、适用和执行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006年7月13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增值电信服务管理的通告》,即工信部2006年通告,其中要求:(一)境外投资者只能通过设立具有有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电信企业,在中国境内经营电信业务;(二)境内许可证持有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境外投资者出租、转让、出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提供任何资源,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便利在中国境内无证经营电信业务的场所或设施;(iii)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或其股东必须直接拥有其日常经营中使用的域名和注册商标;(iv)每个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必须拥有经批准的业务经营所必需的设施,并在其许可覆盖的地理区域内维护此类设施;(v)所有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应提高网络和信息安全,制定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并设立应急预案,确保网络和信息安全。省级通信管理局作为地方主管电信业务规范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未按上述要求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可以吊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为遵守上述外国投资限制,我们通过VIE及其子公司在中国经营我们的增值电信服务。然而,中国现有或未来有关对外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与为我们和VIE在中国的运营建立VIE结构的协议有关的当前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存在不确定性,包括未来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可能采取的行动,这可能会影响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如果中国政府发现我们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或者如果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则或其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VIE中的利益。”
民办教育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国《教育法》或《教育法》规定了与中国基本教育制度有关的规定,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制度、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和教育证书制度。《教育法》规定,政府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建立和运营学校和其他类型的教育机构,原则上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运营学校和其他类型的教育组织。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细则
2002年12月28日,中国石油集团颁布《民办教育促进法》,即《民办教育法》,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8年12月29日。根据修订后的《民办教育法》,民办学校举办者可自行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设立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经有关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2021年4月7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正案,或修订实施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规定,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在线教育活动,是监管部门鼓励的,应当符合互联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使用互联网技术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民办学校经营许可证,以及互联网经营许可证。还应当建立实施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安全措施。民办学校一旦发现适用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传播的信息,应立即停止传递该信息,并采取进一步补救措施,如删除该信息,以防止其传播。应当保存有关情况的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其关联方订立的协议的监管,并应按年度对该交易进行审查。
现有和未来的在线民办教育行业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以及地方政府将如何出台与适用于像我们这样的在线教育服务商的具体要求相关的实施细则,都存在不确定性。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遵守中国相关政府当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学生作业和课后辅导负担的意见以及根据该意见发布的实施措施已对我们和VIE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继续受到影响。”
课后辅导和教育APP相关规定
教育部联合若干其他中国政府部门于2019年8月10日发布了《关于引导和规范教育类移动应用程序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或《关于教育类应用程序的意见》,其中要求(其中包括)以学校教职员工、学生或家长为主要用户、以教育或学习为主要应用场景的为学校教学和管理、学生学习和学生生活或家校互动提供服务的移动应用程序(“教育类应用程序”)向省级教育主管监管机构备案。2019年11月11日,教育部发布《教育类手机APP备案管理办法》。2020年,教育部建立了可用于提交教育APP投诉的公共渠道,并根据投诉的严重程度设置了处罚积分制度。对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证实的严重投诉,对相关教育类APP提供者进行适当数量的记分处罚,也可能需要采取补救措施。如果教育类APP提供商在12个月内收到12分或以上的处罚或某些类型的严重投诉,教育部可以撤销该提供商的备案、将该提供商列入黑名单、将其教育类APP从应用商店下架、公示投诉或禁止该提供商在六个月内提交任何备案。可就未备案或未取得相关许可;信息违法或不适当;不适当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违反中小学和线上课外培训项目相关要求等多种事项对教育类APP提供商和用户进行投诉。
2021年7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联合颁布《减轻负担意见》,其中规定,(一)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不再批准新设课外辅导机构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学科辅导服务,并将现有提供学科辅导服务的课外辅导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二)已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提供学科辅导服务的线上课外辅导机构,由政府主管部门履行审核、再审批程序,且如未能获得此类批准,将导致其先前的备案和ICP许可证被注销;(iii)禁止学术AST机构通过股票市场上市筹集资金或进行任何资本化活动以及禁止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筹资活动投资于学术AST机构,或通过支付现金或发行证券的方式收购学术AST机构的资产;(iv)禁止外资通过并购、受托经营、加入特许经营或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制或参与任何学术AST机构。违反前述规定的,予以整改。
此外,《减负意见》明确了课后辅导机构必须满足的一系列经营要求,其中包括:(一)课后辅导机构不得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周末和课间提供学科辅导服务;(二)线上辅导,每节不超过三十分钟,培训不迟于晚上9:00结束;(三)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展示的网络平台和广告牌上发布、播放与课后辅导服务有关的广告,公共空间和居民区;(四)严禁提供海外教育课程;(五)将义务教育学科类辅导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抑制过度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六)政府主管部门对课后辅导机构预收取费用实行风险管控,并提出设立第三方托管人、风险准备金等要求,加强对辅导服务相关贷款的监管;(七)禁止学龄前儿童线上辅导,也严禁为学龄前儿童提供线下学科(含外语)辅导服务;(八)不再批准新建为学龄前儿童和10至12年级学生提供学科辅导服务的课后辅导机构;(九)对10至12年级学生学科辅导机构参照《减负意见》相关规定实施管理和监督。
2021年8月25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了《中小学生课后辅导教材管理办法(试行)》,其中规定,(i)中小学生课后辅导教材和编制该辅导教材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该办法规定的若干要求,其中包括,辅导教材应当遵循国家课程标准,不得提前提供学校课程内容;(二)课后辅导机构应当建立辅导教材内部管理制度和编制该辅导教材的工作人员;(三)课后辅导机构应当对辅导教材进行内部审查,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辅导教材进行外部审查;(四)课后辅导机构只能使用经过内部和外部审查的辅导教材或者已正式公布材料的;(v)校后辅导机构应当将辅导材料和编制该材料的工作人员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备案;(vi)校后辅导机构违反措施的,将予以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使用相关辅导材料;校后辅导机构逾期拒不整改或者违规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其民办学校经营许可证。
2021年9月7日,教育部在其官网发布消息称,教育部联合其他两个政府主管部门发布通知,要求所有学术AST机构在2021年底前完成非营利注册,所有学术AST机构在完成注册前,暂停招生和收费。
2021年9月18日,教育部在官网进一步发布消息称,教育部办公厅联合其他五个政府主管部门发布通告,要求所有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提供学科辅导服务的线上课外辅导机构在2021年底前取得民办学校经营许可,所有线上课外辅导机构在取得许可前,暂停招生和收费。
2021年9月9日,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福利部办公厅联合印发《课后辅导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对课后辅导机构聘用教师、科研人员和助教人员提出了一系列要求。违反此类要求的课后辅导机构将受到整改。课外辅导机构多次违反要求或违反若干要求的,该课外辅导机构禁止招生,整改期间不得开展辅导活动;且该课外辅导机构逾期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严重的,可被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其民办学校经营许可证。
2022年3月3日,教育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颁布了《关于规范非学历课后培训机构的通知》,其中规定,(一)非学历课后辅导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证明;(二)非学历课后辅导机构应当确保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适合学生的年龄、心智和身体特点及认知水平;(三)培训内容、培训学时、收费项目,非学历课后辅导机构收费标准等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四)非学历课后辅导机构向中小学生提供课后培训活动,应当采用服务合同形式,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其收费行为;(五)非学历课后辅导机构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禁止垄断行为和任何形式的价格欺诈;(六)非学历课外辅导机构预收取的费用,应存入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一次性收取学费,或变相充值、量卡超过60节课或课程时长超过三个月;(七)非学历课外辅导机构应遵守有关场所、设施和消防安全的要求。
2022年11月30日,教育部联合其他十二个政府主管部门发布了《关于规范中小学生非学历课后辅导的意见》,其中重申,地方主管部门对不同的辅导类别确定相应的主管部门,并应结合当地实际,对相应类别的线上线下辅导机构制定设立和审批程序的基本标准。此外,意见规定,地方主管部门要规范日常经营,加强对非学历课外辅导的日常监管,包括:(一)在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上,非学历辅导机构不得开设学历辅导课程,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不迟于20:30结束,线上培训不迟于21:00结束;(二)在价格上,非学历辅导机构应遵循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根据培训费用、市场供求等情况制定价格;并向主管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开;(三)预收费用方面,辅导机构收取的所有费用均应存入专用账户;不得以培训贷款方式支付培训费用;预收费用应纳入监管,不得超过60节课、课程时长三个月以上、一次或以充值方式收取超过人民币5000元,卡等变相收费;(四)通过国家课后教育培训监管服务平台,将所有非学历辅导机构纳入统一管理。
教育部发布《课后辅导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明确了课后辅导机构的各类无投诉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根据该办法,任何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开展课外辅导,且满足以下条件的,构成课外辅导机构擅自开展的行为,责令停止机构经营,退回收取的费用,并处以罚款:(一)有线下培训的特定培训场所或者线上培训的网站或者申请,(二)有两个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组织结构和分工。此外,对课外辅导机构管理混乱,涉及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要求该等课外辅导机构定时整改,并给予警告:(一)违反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规定招生的;(二)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布的其他有关规定招聘和管理从业人员的;(三)违法收取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用管理,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布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四)含有与网络课外辅导辅导无关的网络游戏内容和链接;(五)未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保留培训内容、培训数据和网络课外辅导直播培训画面;(六)违法发布广告;(七)可能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其他紊乱情况。退费后没收违法所得(如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执照。
2025年1月3日,教育部发布《课后培训监管服务国家平台申报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教育部负责国家平台的建设、优化、运维,指导各地按要求将所有培训机构纳入国家平台全流程监管。课后培训机构应当主动将所有预收费用置于监管之下,通过国家平台介绍、展示和销售相关课程和服务,取得国家平台认证的合规证书或代码,按要求接入和使用相关数据,并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享受相应权益。
我们目前的做法可能被视为不完全遵守上述法律法规,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及时或根本遵守上述法律法规。详细讨论请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遵守中国相关政府当局根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学生的作业和课后辅导负担的意见》及其发布的实施措施已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继续影响我们和VIE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
视听节目网传相关规定
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包括通过移动网络向公众提供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为,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现称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与工信部联合颁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或《视听节目规定》。视听节目规定下,“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定义为制作、编辑、整合视听节目,通过互联网向广大群众提供,并为他人上传、传输视听节目提供服务的活动,要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取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在国家广电总局办理一定的登记手续。一般来说,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必须是国有或国有控股实体,这类提供者开展的业务必须满足国家广电总局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和指导目录。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暂定类别暂行实施办法》或《类别》,其中明确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范围,某些涉及(其中包括)教育内容的专门性视听节目的制作和编辑,并在网上向广大公众播放此类内容,均包含在类别中。
我们目前没有持有视听节目网传许可证。我们是否会被中国相关政府部门要求获得在线传输视听节目的许可存在不确定性。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面临互联网视听节目许可要求方面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互联网直播服务相关规定
2016年11月4日,CAC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行政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据此,“互联网直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像和文字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互联网直播服务商”是指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此外,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在其服务运营过程中,应当采取查验身份信息真实性、备案等多种措施。
2017年7月12日,CAC发布关于开展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所有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的企业均应向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自2017年7月15日起生效,否则CAC或所在地对应机构可能会对这类企业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2018年8月1日工信部、文化和旅游部或MOCT等多个政府机构联合发布的《关于收紧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的通知》,直播服务提供者需在上线开展服务后30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有关规定
最近于2025年6月3日修订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办法》或《广播电视节目办法》,适用于设立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或制作某一专题节目、专栏节目、综艺节目、动画动画片、广播剧和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和进行节目版权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办法》,任何拟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的主体,必须首先取得SAPPRFT或其当地分支机构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的许可。
互联网文化活动相关规定
文化部颁布的《互联网文化暂行管理规定》或《互联网文化规定》,即MOC(现称MOCT),要求从事商业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取得MOC颁发的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文化活动”在《互联网文化规定》中被定义为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相关服务的行为,包括(i)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输入、播放;(ii)将文化产品发布在互联网上或通过互联网传送给计算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视机和游戏机等终端用户,供网络用户浏览、使用或下载的网络传播;(iii)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示和竞争。此外,《互联网文化条款》将“互联网文化产品”定义为通过互联网制作、播放和传播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表演和戏剧(节目)、网络演出、网络艺术作品和网络漫画等专门为互联网制作的互联网文化产品,以及由音乐娱乐、游戏、表演和戏剧(节目)、表演、艺术作品、漫画等文化产品通过一定手法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我们目前没有持有互联网文化经营经营许可证。2019年5月14日,商务部办公厅颁布《关于调整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范围并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网络音乐、网络秀剧、网络演出、网络艺术作品、网络漫画、展示和游戏属于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范围的活动,并进一步明确教育直播活动不属于网络表演。尽管如此,目前尚不清楚中国地方政府当局是否会采取不同的做法。此外,中国政府当局是否会发布更明确的解释和规则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仍不确定。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未能获得、维持或更新我们和VIE在中国开展业务所需的其他许可、批准、许可、注册或备案,可能会对我们和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商务部于2016年12月2日发布《网上履约业务经营管理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网络演出经营者从事网络演出活动,应当取得商务部互联网文化经营经营许可证。“线上演出”是指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现场文化艺术表演等活动为主要内容,以音视频形式实时传播或上传传播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而“线上演艺活动”被定义为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线上演艺产品和服务以获取利益的经营活动。
《网络演出经纪机构办法》由商务部颁布,自2021年8月30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从事商业性演出经纪活动的网络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取得商业性演出许可证。为符合办法中的要求,有道计算机和有道杭州分别取得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道计算机的商业演出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3日,有道杭州的商业演出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4月2日。
网络出版相关法规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或《网络出版规定》,由SAPPRFT(现改革为中共中央宣传部下属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和工信部联合发布,任何提供网络出版服务的主体,应当取得网络出版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网络出版物”是指具有经编辑、制作或加工等出版特征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开放的数字作品,包括:(i)书面作品、图片、地图、游戏、漫画、音像读物和其他含有文学、艺术、科学或其他领域有用知识或思想的原创数字作品;(ii)内容与任何已出版的书籍、报纸、期刊、音像/视频产品内容相同的数字作品,电子出版物等;(iii)网络文献数据库或其他数字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收藏或其他方式衍生自上述任何作品;(iv)SAPPRFT可能确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作品。
我们目前没有持有网络出版许可证。目前尚不清楚中国地方政府当局是否会采取不同的做法。此外,中国政府当局是否会发布更明确的解释和规则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仍不确定。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未能获得、维持或更新我们和VIE在中国开展业务所需的其他许可、批准、许可、注册或备案,可能会对我们和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旅游条例
由中国石油集团颁布、最近于2018年10月26日修订的《中国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2020年11月29日修订的国务院公布的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除其他外,是指从事吸引、组织、接待旅游者业务,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和经营国内、出境、边境旅游的任何单位;前述业务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安排运输服务、安排住宿服务、为导游或领队提供服务、提供旅游咨询服务和旅游活动设计。
2023年8月10日,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北京市旅行社组织或承担的未成年人旅游服务标准》。根据该标准,(一)旅行社组织游学时应当与未成年人的法定或者授权监护人订立包团旅游合同,或者承办游学时应当与组织者订立合作协议;(二)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监护人书面指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照料能力的第三人应当陪同未成年人游学;(三)旅行社应当向符合条件的餐饮、住宿、交通等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鼓励供应商为未成年人提供更高标准、更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六)旅行社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性别、性格、心理等特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游学团队在旅游交通、住宿、餐饮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责任,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等。
互联网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相关法规
中国宪法规定,中国法律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隐私,禁止侵犯这些权利。中国政府当局颁布了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被滥用或未经授权披露的法律法规。由中国石油集团颁布的《维护互联网安全决定》可能会使违反者在中国受到刑事处罚,原因是:(i)不当进入具有战略重要性的计算机或系统;(ii)传播具有政治破坏性的信息;(iii)泄露国家机密;(iv)传播虚假商业信息;或(v)侵犯知识产权。公安部已颁布措施,禁止以导致国家机密泄露或传播破坏社会稳定内容等方式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公安部和地方安全分局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关闭其网站。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工信部发布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令》,任何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必须征得用户同意,遵守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原则,并在规定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活动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特定人员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网上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发布公民个人信息;(二)未经该公民同意,向他人提供合法收集的与公民有关的信息(信息经处理、无法追溯到特定人员且无法追回的除外);(三)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违反适用的规章制度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四)通过购买、违反适用的规则和规定接受或交换此类信息。
根据中国石油集团发布的《刑法第九修正案》,任何个人或实体未按适用法律要求履行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相关义务,且拒不奉令整改的,将因(i)大规模传播非法信息;(ii)因客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影响;(iii)严重丢失犯罪证据;或(iv)其他严重情况,受到刑事处罚,任何个人或实体(a)以违反适用法律的方式向他人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或(b)窃取或非法获取任何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中国《网络安全法》或中国石油集团发布的《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可用于独立识别或与其他信息相结合以识别个人个人信息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经生物鉴定的个人信息、住址和电话号码等。《网络安全法》还规定:(一)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性、合法性和必要性原则,公开数据收集使用规则,明确表述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手段和范围,并征得被收集数据的人的同意;(二)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也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被收集数据的人给予的同意范围,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达成的协议,处置其保存的个人信息;(三)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损毁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数据的人同意,不得将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但如果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追回,因而无法与特定人员匹配,这种情况属于例外。2025年10月28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对《中国网络安全法》进行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国网络安全法》细化了不同类型网络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并大幅提高了某些违法行为的罚款。
此外,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打击APP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打击行动公告,开展打击手机APP违反适用法律法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行动,禁止经营者收集与其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或变相强制用户给予授权。此外,工信部、公安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公布APP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认定方法的通知》,为识别APP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提供了进一步的细节。
2019年8月22日,CAC发布《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适用于通过互联网收集、存储、使用、转移和披露14岁以下儿童或儿童个人信息的行为。《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要求,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规则和用户协议,以明显、明确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网络运营者在征得子女监护人同意时,应当明确告知若干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存储、使用、转移和披露子女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更正、删除子女个人信息的方法等。网络保护儿童个人信息的规定还要求,网络运营者在收集、存储、使用、转移和披露儿童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守一定的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运营者应当指定特定人员负责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并应当按照最低限度授权的原则,严格设置其工作人员对儿童个人信息的信息访问权限。
根据2021年3月12日由CAC、工信部及其他部分政府主管部门颁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公布常用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则》的通知,“必要个人信息”是指保障APP基本功能服务正常运行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没有这些信息,APP无法实现其基本功能服务。学习教育APP,基本功能服务为“线上辅导、线上上课等”,必要的个人信息为注册用户的手机号码。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该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该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最初于2021年5月1日生效,最近于2025年3月18日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版本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一次性一般性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暂停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客户同意收集使用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无论是否变相。否则,这类网络交易经营者可能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和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证照等。
2021年6月10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颁布《中国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数据安全法》对开展数据活动的实体和个人规定了数据安全和隐私义务。数据安全法还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以及此类数据被篡改、破坏、泄露、非法获取、使用时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引入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对每个相应类别的数据采取适当水平的保护措施。比如,重要数据处理者应当指定负责数据安全的人员和管理机构,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开展风险评估并向主管部门备案风险评估报告。此外,《数据安全法》对那些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活动规定了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并对某些数据和信息施加了出口限制。未经中国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的任何实体或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执法部门提供在中国境内存储的数据。
2021年8月20日,中国石油集团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旨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的处理,保障个人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个人信息是指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任何记录在案的信息,但不包括匿名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具体规定了个人敏感信息的处理规则,其中包括生物特征、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轨迹和位置、十四岁以下青少年个人信息等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一经泄露或被非法使用,极易侵犯人格尊严或损害生命财产安全。个人信息经办人应当对其个人信息经办活动承担责任,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经办的个人信息安全。否则,将责令个人信息处理人员整改或暂停、终止提供服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或其他处罚。
2021年12月28日,CAC公布了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废止了2020年4月13日颁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平台运营者,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申请网络安全审查,拟在境外上市的用户个人信息超过百万的平台运营者,必须申请网络安全审查。
2021年7月30日,国务院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除其他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即CII,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运输、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中一旦受到损害、停用或其数据公开,可能严重损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运营商应当基于平准化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采取技术防护措施等必要措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御网络攻击和犯罪活动,确保CII安全稳定运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并且,上述相关重要行业的主管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CII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及时通知经营者和国务院公安厅。
2021年7月6日,中国国务院办公厅会同另一主管部门联合颁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即《证券活动意见》,其中要求加强对境外上市中资公司的行政和监管,提出修订这类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相关规定,并明确国内主管行业监管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证券活动意见还要求完善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动和涉密信息管理等法律法规。
2022年1月4日,CAC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或《算法推荐规定》,该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对使用算法推荐技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出了若干新的合规要求。具体而言,算法推荐条款要求,此类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不特定于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用户提供取消算法推荐服务的便捷选项。此外,这类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2022年7月7日,CAC颁布了《出境数据转移安全评估办法》,即《出境数据转移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出境数据转移办法规定,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向CAC报告其出境数据转移的安全评估:(一)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者处理个人信息超过一百万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三)数据处理者,自上一年度1月1日以来累计提供个人信息10万条或者境外个人敏感个人信息1万条的,在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四)CAC规定的需要报告出境数据转移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根据CAC颁布的《出境数据传输安全评估报告指引》,出境数据传输是指(i)数据处理者将其在中国境内运营过程中收集或产生的数据在境外进行传输或存储,(ii)数据处理者收集和生成的数据在中国境内存储,而境外机构或个人能够查询、检索、下载和获取此类数据;以及(iii)CAC规定的其他出境数据传输活动。
2024年3月22日,CAC发布了《促进和规范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定》,对数据出境转移治理框架进行了精简和明晰。根据这项规定,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重要数据进行识别和申报。数据未被相关主管部门或地区告知或公示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无需将其外传数据转移的安全评估作为重要数据报备。该规定还规定了出境数据转移的特定豁免,其中,出境数据转移豁免出境数据转移的合规性要求,例如,出境数据转移的安全评估、出境个人信息转移标准合同的执行或个人信息保护的认证过程。这些豁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i)在国际贸易、跨国运输、学术合作、全球制造和营销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其中不包含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ii)数据处理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除外)自当年1月1日以来累计向境外转移个人信息(不包括敏感个人信息)少于10万人的情况。此外,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行制定数据负面清单,数据处理者可以向境外当事人提供任何未列入负面清单的数据,无需进行安全评估。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方以外的数据处理方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收件人转移个人信息10万以上但不足100万人(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向境外收件人转移个人信息不足1万人的,要求其要么与境外收件人订立个人信息跨境转移标准合同,要么取得个人信息保护证明。
2025年10月14日,CAC、SAMR联合颁布了《跨境个人信息转移认定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个人信息处理者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取得跨境个人信息转移证明:(一)不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二)自当年1月1日起,转移10万以上100万以下个人的个人信息(不含个人敏感信息),或者1万以下个人的个人敏感信息(不含重要数据)。在申请认证之前,个人信息处理者必须履行几项法律义务,包括:(i)告知个人有关数据转移的情况;(ii)获得个人的单独同意;以及(iii)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通过选择认证方式在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必须通过有权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审核的专业认证机构申请认证。申请一经批准,专业机构将颁发证书,有效期三年。个人信息处理者可在期满前六个月申请续期。
CAC于2022年6月修订了《移动应用程序管理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并强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从事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必要的个人信息范围的相关规定。此类应用程序提供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用户同意处理个人信息,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提供不必要的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其基本功能和服务。
2022年6月27日,CAC公布了《互联网用户账户信息管理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或《账户信息规定》,适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登记、使用、管理互联网用户的账户信息。账户信息规定还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处理互联网用户的账户信息,并采取措施防止擅自进入和泄露、篡改、丢失个人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民投诉举报入口,公示投诉举报方式,完善受理、甄别、处置、反馈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处理用户和群众的投诉举报。
2023年10月16日,国务院公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监管要求,据此,(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一旦定位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或者通过互联网发布涉及隐私信息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当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二)办理个人信息处理人应当经相关责任人或者其授权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查阅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记载查阅事例,并实施技术措施,防止任何非法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三)未成年人监护人可以要求行使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查抄、复印、更正、补充、删除的权利。而且,这项规定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痴迷预防制度,合理限制未成年人网络消费行为,防范和打击不良价值倾向。
2025年12月26日,CAC等8个监管部门联合发布了《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或《分类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分类办法将可能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划分为特定类型,明确了相关识别标准和内容标注义务,并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用文字提示或通用符号对这类信息进行显著标识。分类办法还禁止任何个人或单位在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制作、复制、发布或传播此类信息,或禁止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在首页、顶屏、弹窗、热搜、排名、推荐和特色板块等显著板块展示任何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提供算法推荐或生成AI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实施适当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不得向未成年人传递此类信息。
2024年9月24日,国务院公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除其他外,网络数据处理者开展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国家安全审查。2025年2月14日,CAC公布了《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即《个人信息保护审计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审计办法》要求,自行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必须确保其内部合规团队或指定的外部专业机构进行定期审计,以评估个人信息处理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情况。条例规定,处理超千万个人个人数据的数据控制者,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此外,CAC等负责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机关可以责成个人信息处理者聘请外部专业组织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一)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发现可能严重影响个人权利或表明严重缺乏安全措施的重大风险时;(二)在处理活动可能侵犯众多个人权利时;或(三)在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变更、灭失、毁损影响到上百万个人的,或影响超10万个人的敏感个人信息。为推进上述工作,CAC办公厅于2025年12月29日发布了《关于报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情况的通知》,其中规定,办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人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情况。
2025年3月21日,CAC发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即《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范的“人脸识别技术”,是指基于个人面部信息识别个人的个人生物特征识别技术。该办法确立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面部信息的基本要求和处理规则。例如,在使用面部识别技术处理个人面部信息之前,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向相关个人提供全面的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i)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姓名或联系方式;(ii)处理面部信息的目的和方法;(iii)处理后的面部信息的保留期限。根据办法,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同时尽量减少对个人权利的影响,并对人脸信息实施严格的保护措施。此外,个人信息处理者一旦存储的人脸信息记录数量达到10万条,应在30日内向主管网信部门完成备案手续。
2025年9月11日,CAC发布《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办法》,即《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建立了所有网络运营者(包括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中国境内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类、报告和管理的综合框架。一旦发现或意识到网络安全事件,网络运营者必须根据《网络安全事件分类指南》评估其严重性。对于归类为“相对重大”或以上的事件,适用以下报告程序,该程序根据运营商类型和事件临界程度而有所不同:(i)对于任何涉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CII)的事件,网络运营商必须立即向有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在1小时内。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保护主管部门后续要在30分钟内向CAC和公安部报告。(二)属于中央国家机关或其直属机构的网络运营者,须在2小时内向其内部网络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对于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件,该内部主管部门须在随后1小时内向CAC报告。CAC将随后通知有关部门。(iii)其他网络运营者须在4小时内向所在地省级网络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省级主管部门要再在1小时内向CAC报告,并同步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2025年11月22日,CAC会同公安部发布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草案”)。条文草案旨在规范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运营的大型网络平台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根据草案规定,网络平台符合以下特定条件的,(一)具有海量用户群(注册用户超过5000万或月活跃用户超过1000万),(二)经营复杂业务类型(提供关键网络服务或管理多个业务线),或(三)拥有和处理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的,由CAC和公安部指定为“大型网络平台”。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条文草案规定,通过这类大型网络平台提供服务的网络数据处理商(“大型网络平台服务商”),应当:(一)从其高级管理人员中指定一名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二)设立独立的负责个人信息保护的部门;(三)跨不同场景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尽管条款草案尚未生效,但鼓励大型网络平台公司主动增强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为潜在的实施做准备。
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的法规
2022年前,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分散的条例和细则中对生成式AI技术的规定。例如,根据2019年底CAC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除其他外,不得(i)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ii)从事网络流量诈骗、恶意流量改路及其他与虚假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或操纵用户账号有关的活动;或(iii)以干扰信息展示的方式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根据2019年11月18日由CAC、文化和旅游部、NRTA联合发布的《网络视听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利用任何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的新应用和技术,制作、发布、传播不真实的视听信息,网络视听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必须以显著方式标注。此外,任何网络视听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基于深度学习和虚拟现实的新应用和技术制作、发布、传播虚假消息。
自2021年底以来,中国政府主管部门专门颁布了若干法律,对与生成式AI技术密切相关的算法推荐和深度合成技术进行规范。2021年12月31日,CAC、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这些规定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必须(i)履行算法安全责任,(ii)建立和加强算法机制审查、技术伦理审查、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查、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和网络诈骗、安全评估和监测、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iii)制定和发布算法推荐相关服务的管理规则。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该服务(i)开展任何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侵害第三方合法利益的非法活动,或(ii)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任何信息。此外,不应利用算法优势,对其他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不合理的限制,或阻碍、阻挠其法律服务的正常运行。具有舆情特征或社会动员能力特征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必须在其服务上线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在CAC备案系统备案。
2022年11月25日,CAC、工信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根据这些规定,深度合成技术是指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或任何其他生成或合成算法,产生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或其他网络信息的任何技术。这些规定强调,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作为信息安全的首要责任主体,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CAC等政府主管部门发现深合成服务存在严重信息安全风险的,可以根据职责和适用法律要求深合成服务商和技术支持人暂停信息更新、用户账号注册或其他相关服务。深合成服务商、技术支持者应当采取措施,整改消除隐患,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或技术支持者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治安管理相关法律予以处罚。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深度合成服务商和/或技术支持人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7月10日,CAC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暂行管理办法》或《生成式AI服务办法》,“生成式AI技术”是指具有生成文本、图像、音频、视频或其他内容的能力的模型及相关技术,“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是指利用生成式AI技术提供生成式AI服务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或其他方式提供此类服务的组织或个人)。生成型AI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开展培训前、优化培训和其他培训数据处理活动,其中包括:(一)使用来源合法的数据和基本模型,(二)不侵犯他人拥有的知识产权,(三)培训数据包含任何个人信息的,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事先征得个人同意,(四)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培训数据质量,增强培训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和多样性。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还应当按照适用法律承担网络信息内容制作者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责任,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与用户订立服务协议,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综合管理规定》对使用生成式AI技术产生的图像、视频等内容进行标注。任何具有社会舆论特征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型AI服务提供者,均应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算法建议规定完成备案手续。对违反《生成性AI服务办法》的生成性AI服务提供者,将按照适用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能职责,对该等生成性AI服务提供者进行警示、通报批评并责令该等生成性AI服务提供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提供相关服务。这类生成性AI服务提供者违反《生成性AI服务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相关法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对该生成型AI服务商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9月7日,中国科技部等九个中国政府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科学技术伦理审查办法(试行)》。根据本办法,开展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或其他科技活动的组织,其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当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具有动员公众意见、引导社会意识能力的算法模型、应用、系统的研究开发,应当接受伦理审查。此外,作为伦理审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对于涉及数据和算法的科技活动,(一)数据的收集、存储、处理、使用等数据处理活动,以及数据新技术的研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应有适当的数据安全风险监测和应急预案;(二)算法、模型和系统的设计、实施和应用,应当坚持公平、透明、可靠、可控的原则,并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2025年3月14日,CAC发布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就AI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出了要求。此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I生成的文本、语音、视频、图像或虚拟场景。根据这些规则和规定,所有AI生成的合成内容都必须带有明确的标签,以告知用户内容是AI生成的。例如,在AI生成的文本的开头、结尾或中间添加文字提示、一般符号提示或其他明确的标签,表示内容包含AI生成的素材。此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AI生成内容的元数据进行隐式标注。“隐式标签”包括生成的合成内容的属性信息,比如服务商的名称或代码、内容序列号等生产要素信息。鼓励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在AI生成的合成内容中使用数字水印等形式的隐式标签。
与出版有关的条例
国务院颁布、最近于2024年12月6日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适用于出版活动,即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或者发行,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根据《出版管理条例》,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出版物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的相关许可。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或《出版物市场规定》,由国家邮政局和商务部联合颁布,任何企业和个人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取得国家邮政局或当地对应单位的出版经营许可证。这类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可以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有关广告及推广的规例
中国管理广告业务的主要法规是《中国广告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广告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要求,从事广告活动的企业,必须向国家工商总局或其所在地分支机构取得经营范围中明确包含广告的营业执照。
适用的中国广告法律、规则和条例包含对中国境内广告内容的某些禁止(包括禁止误导性内容、最高级措辞、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或涉及淫秽、迷信、暴力、歧视或侵犯公共利益的内容)。禁止麻药、精神药物、有毒或放射性药物的广告,传播某些其他产品的广告,如烟草、专利产品、药品、医疗仪器、农用化学品、食品、酒类和化妆品,也受到特定的限制和要求。教育和/或培训广告不得包含以下内容:(一)对升学成功、通过考试、取得学位资格或合格证书、教育或培训效果的明示或默示保证;(二)有关考试机构或其人员、或人员在教育或培训中设置考题的明示或默示;(三)科研院所、学术机构、教育组织、行业协会、专业人员或受益人以其名义或形象推荐和/或背书。
减负意见要求,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空间和居民区展示的网络平台和广告牌上发布、播放与课后辅导服务有关的广告。此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11月3日联合其他政府主管部门颁布了《课后辅导广告管控通知》,其中明确了《减轻负担意见》下的此类要求适用于学术和非学术辅导的广告,相关地方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实现此类要求。
适用的中国广告法律、规则和条例要求广告商、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分销商确保其制作或分发的广告内容真实并符合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条例。违反这些法律、规章和规定,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没收广告收入、责令停止传播广告和责令发布广告纠正误导信息。涉及严重违法行为的,国家工商总局或其属地分支机构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者许可。此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分销商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如侵犯知识产权、擅自使用姓名或肖像及诽谤等,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上一次修订于2025年6月27日、于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国石油集团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经营者不得对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用户评价、赞誉等进行虚假、误导性商业宣传,以欺骗、误导客户。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间接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恶意退款,从而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适用于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体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直接或间接进行的产品或服务推广的商业广告活动。按照办法,以弹窗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明确标注“关闭”按钮,确保一键关闭。并且,从事互联网广告的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或者其他活动的,应当承担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义务和责任。
与定价相关的法规
中国《定价法》,即《定价法》,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于1997年12月29日颁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定价法》,禁止经营者使用虚假或者误解的定价方式,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否则,这类经营者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
知识产权相关法规
版权及软件注册
中国石油集团于1990年颁布了《中国版权法》,即《版权法》,最后一次修订是在2020年11月11日,修订自2021年6月1日起生效。修改后的版权法将著作权保护范围扩大到互联网活动、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产品和软件产品、音像作品以及符合作品特点的任何其他智力成果。此外,还有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管理的自愿登记制度。针对通过互联网发布或传输的内容涉及侵犯著作权的问题,国家版权局或NCAC、工信部联合颁布了《互联网相关版权行政保护办法》。
为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权益,鼓励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促进软件业务发展,制定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NCAC发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程序》,该程序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许可合同登记和转让合同登记。
专利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通过的《中国专利法》或《专利法》,一项可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际适用性。不能为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用于诊断或治疗疾病的方法、动植物品种或通过核转化获得的物质授予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属专利局负责受理、审查、批准专利申请。专利法最后一次修订是在2020年10月17日,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据此,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的发明、10年的实用新型和15年的外观设计,均自申请日起算。除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外,任何第三方用户使用该专利必须获得专利所有人的同意或适当许可,否则使用将构成对专利持有人权利的侵犯。
商标
商标受《中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属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商标注册,给予注册商标10年保护期,经商标所有人请求,可连续延续10年。中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取“先备案”原则。已作注册的商标与已经注册的另一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或者经初审同意在同类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可以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任何人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先取得的既有权利,也不得提前注册已被另一方当事人使用并已通过该当事人使用获得“足够名誉度”的商标。不得使用恶意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适用法律予以处罚。
域名
根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或《域名办法》,任何拥有域名根服务器的当事人,以及在中国境内运营域名根服务器的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取得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信部或通信管理局的许可。域名注册一般采取“先申请后注册”的方式,在完成申请程序后,域名申请人即成为域名持有人。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公布《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民法典》,犯罪人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就业、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相关条例
就业
根据《中国劳动法》和《中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书面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雇佣关系时执行。所有雇主必须向其雇员提供至少相当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要求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和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适当的工作场所安全培训。此外,中国政府继《中国劳动合同法》之后,不断推出各种新的劳动相关法规。除其他外,新的年假要求规定,几乎所有雇员都可以享受5至15天的年假,并进一步要求雇主就雇员无法休的任何年假天数向雇员补偿三倍于其每日工资的金额,但某些例外情况除外。而且,一般要求所有中国企业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因工作性质或企业经营特点不适宜实行这种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企业经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制度或综合工作时间制度。
社会保险
中国社会保险法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详细阐述了不遵守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国企业应当为职工提供福利计划,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必须通过向当地社会保险主管部门或者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方式提供社会保险,并为或者代为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相关社会保险费。2018年7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制度改革方案》,其中规定,中国STA成为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全权责任人。
住房基金
根据《住房资金管理条例》,职工本人和单位用人单位缴存的住房资金,归职工所有。
用人单位应当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资金缴存登记,并在委托银行代其职工开立住房资金账户。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缴纳和缴存住房基金缴款,禁止逾期缴纳或者缴存不足。
外汇相关法规
外汇兑换条例
中国外汇兑换的主要法规为《中国外汇管理条例》或《外汇管理条例》。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人民币一般可自由兑换用于支付经常项目,如与贸易和服务有关的外汇交易和股息支付,但不得自由兑换用于资本项目,如在中国境外直接投资、贷款或证券投资,除非事先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管局或当地对应方的批准。
外管局颁布的《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即外管局19号文,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决定结汇外汇资本金。外汇资本兑换的人民币将保存在指定账户中,如果FIE需要从该账户进一步付款,则仍需提供证明文件并与银行进行审查程序。此外,外管局19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性、自用原则。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和外商投资企业结汇取得的人民币资本金,不得用于以下目的:(一)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以外的支付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支付;(二)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三)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款(包括第三方垫款)或偿还已转借给第三方的人民币银行贷款;或(iv)直接或间接用于购买非自用不动产相关费用(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除外)。
根据《关于改革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制政策的通知》或外管局16号文规定,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也可以自行决定将外债由外币兑换为人民币。外管局16号文对资本项目项下(包括但不限于外币资本和外债)自行决定的外汇折算统一标准进行了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外管局16号文重申公司外币计价资本折算的人民币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超出其经营范围或中国法律禁止的用途的原则,而此类折算人民币不得作为贷款提供给其非关联实体。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外汇管理通告》,允许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条件是遵守现有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并在境内投资的项目真实、符合适用法律法规。
外债条例
外国实体作为直接或间接股东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贷款,在中国境内被视为外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管理暂行规定》、《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等多项法律法规的规范。根据这些规则和规定,向中国实体以外债形式提供的股东贷款不需要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但这类外债必须在订立外债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在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登记备案。根据本议事规则,外商投资企业(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未偿外债余额、(二)期限超过一年的累计外债金额合计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其注册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或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余额的差额。
2017年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PBOC)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覆盖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PBOC Circular 9),其中对中国实体,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和境内企业,就其外债规定了上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9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规则下建立以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为基础的跨境融资监管制度,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机构和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国境内注册但不包括政府融资载体和房地产企业的分支机构,可以按照该制度相关规定开展外币跨境融资。人行9号文规定,除其他事项外,跨境融资主体的外币未偿金额以该主体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为限,按照人行9号文规定的公式计算。人行9号文还规定,自2017年1月11日起的一年期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人行9号文或者《外债管理暂行规定》选择一种方式开展外币跨境融资。这一年期限结束后,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外币跨境融资的方式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外管局确定。截至本年度报告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外管局均未颁布和公开这方面的任何进一步的规则、条例、通知或通告。此外,根据人行9号文,对外贷款必须在贷款协议签订后,且借款人提取该对外贷款任何金额前至少三个工作日,通过外管局在线备案系统向外管局备案。
2023年1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发布《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查注册管理办法》,即《外债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根据《外债办法》,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发生的中长期外债(即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将适用《外债办法》。中国企业不得募集中长期外债,除非且直至完成审查登记程序并取得国家发改委颁发的登记证书。此外,《外债办法》要求中国企业在对中长期外债交易进行实质性修改前,先向国家发改委进行登记,并在每次提取中长期外债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发改委运营的网络平台,向国家发改委提交信息,包括中国企业的主要经营指标和有关该等债务的详细情况,以及国家发改委要求的其他具体信息。中国企业违反《外债办法》规定募集中长期外债的,该中国企业及主要责任人除其他后果外,可被立案调查或予以公开警告处罚。此外,中国企业未按照外债办法报告相关情况的,发改委应当责令该中国企业整改,未按时整改或者违规情节严重的,可以对中国企业和主要责任人予以正式警示。外债办法也适用于中国企业间接发生中长期外债。如果中国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进行,并且通过境外企业依赖或基于该中国企业的股权、资产、收入或其他类似权利在中国境外发生债务,则该企业将被视为间接产生中长期外债。
中国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条例
外管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和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进行往返投资的外汇管制有关问题的通告或外管局37号文,对中国居民或实体利用特殊目的载体(SPV)在境内寻求境外投融资或进行往返投资的外汇事项进行规范。根据外管局37号文,SPV是指中国居民(包括个人和实体)为寻求离岸融资或进行离岸投资而直接或间接设立或控制的离岸实体,使用合法的在岸或离岸资产或权益,而“往返投资”是指中国居民通过SPV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即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取得所有权、控制权和经营权。外管局37号文“控制权”一词广义上定义为中国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理、表决权、回购、可转债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在境外特殊目的载体上取得的运营权、受益权或决策权。外管局37号文规定,在向SPV出资前,中国居民须在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完成外汇登记。外管局颁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外管局第13号通知,规定入境外商直接投资和出境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申请,包括外管局37号文要求的,由符合条件的银行代替外管局备案。外管局13号通知进一步规定,取消入境外商直接投资和出境境外直接投资年检。相反,相关实体或个人(视情况而定)应向外管局登记其入境外国直接投资和出境海外直接投资权益的数据和信息。
如果注册的SPV发生重大变化,例如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包括中国居民、名称和经营期限发生变化)、投资金额增减、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或分立等,则需要对注册进行修改。不遵守外管局37号文及后续通知规定的登记程序,或对通过往返投资方式设立的FIE的控制人作出虚假陈述或未披露,可能导致相关FIE的外汇活动受到限制,包括向其境外母公司或关联公司支付股息和其他分配,例如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的收益,以及境外母公司的资金流入,并可能使相关中国居民或实体受到中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处罚。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外管局于2012年2月颁布了《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或《股票期权规则》,取代了此前外管局于2007年3月发布的规则。根据股票期权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非中国公民参与境外上市公司的任何股票激励计划,除少数例外情况外,均需通过境内合格代理人(可能是该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向外管局注册,并完成某些其他程序。股票激励计划发生重大变化、境内合格或其他重大变化的,要求境内合格代理人修改与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外管局登记。此外,还必须保留境外委托机构,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或卖出、股份权益买卖等相关事宜。
此外,STA已发出若干有关雇员购股权或受限制股份的通函。根据本通告,在中国工作的雇员行使购股权或获授受限制股份将须缴付中国个人所得税。该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有义务向相关税务机关备案与员工购股权或限制性股票相关的文件,并代扣这些员工行使购股权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未缴纳或中国子公司未按相关法律法规代扣所得税,中国子公司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或其他中国政府部门的制裁。
与税务有关的条例
企业所得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或统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企业均适用统一的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但给予特殊行业和项目税收优惠的除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而非25%的统一法定税率。企业只要能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身份,税收优惠待遇就继续。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外设立且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境内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这意味着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它可以被视为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或者营业地,或者在中国境内有设立或者营业地但其所得与该设立或者营业地无实际关系的,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企业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所得税实行源头扣缴,由缴款人担任扣缴义务人。2008年1月1日之后产生的、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支付给其外国企业投资者的股息,需缴纳10%的预扣税,除非任何此类外国投资者的注册成立法域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规定了优惠的预扣税安排。
《关于以实际管理主体认定境外注册为居民企业的中方控股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或STA82号文,对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控股企业的“事实上的管理主体”是否位于境内,提供了一定的具体认定标准。根据STA82号文,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将因其在中国拥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而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并且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会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i)日常运营管理的主要地点在中国;(ii)有关企业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的决定是由中国境内的组织或人员作出或须经其批准;(iii)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决议位于或维持在中国;及(iv)至少50%有投票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惯常居住在中国。
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双重课税及防止收入逃税的安排,中国企业向香港企业支付股息的预扣税率可在香港企业直接持有中国企业至少25%股份且满足若干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从10%的标准税率降至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税务协议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香港居民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其中包括:(i)必须是一家公司;(ii)必须直接拥有中国居民企业规定百分比的股权和投票权;以及(iii)必须在收到股息之前的整个12个月内直接拥有中国居民企业的该规定百分比。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即STA7号公告,将其税务管辖范围扩大到涉及境外中间控股公司境外转让方式转移应税资产的交易。根据STA公告7,非居民企业在无任何正当经营目的且旨在规避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该间接转让须重新分类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为评估中国应税财产的间接转让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必须综合考虑与间接转让有关的所有安排,并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STA公告7中规定的因素。此外,SAT Bulletin 7引入了内部集团重组和通过公开证券市场买卖股本证券的安全港。
国家税务总局晚些时候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即STA37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扣缴做法和程序。
此外,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就所得税款逃税的安排,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还需就任何跨境股东贷款项下支付的利息预扣10%(或7%,如果支付给符合中国与香港税收协定利益的香港居民)的税款。根据STA和外管局于2013年7月9日颁布的《关于服务贸易和其他交易对外付款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该公告于2013年9月1日生效,并于2018年6月15日进行了修订,在支付任何此类股东贷款的任何利息和本金之前,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必须出示就任何此类股东贷款向外管局注册的证据,并可能被要求提供就此类付款向中国税务机关备案的证据,该证据须经税务机关核查。
增值税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颁布并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增值税实施细则》,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以及将货物进口到中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一般需为销售产品产生的收入缴纳增值税或增值税,而就应税采购缴纳的合格进项增值税可以冲抵该销项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STA2016年3月28日颁布的《关于增值税代营业税试点项目中文化发展费政策及征收管理的通知》,在中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体代理机构和户外广告经营经营者应缴纳文化发展费,为广告收入的3%。自2019年7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及其在北京市、浙江省、江苏省地方分局发布的关于调整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一系列通知,文化发展费减按50%征收至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月26日,财政部进一步颁布《关于继续实施文化发展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其中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省级财政、宣传部门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文化事业发展情况,在应纳金额的50%范围内,减免文化发展费。截至本年度报告日,相关省级财政、宣传部门未再发布关于降低文化发展费的通知。
并购及海外上市相关规定
商务部、国资委、STA、国家工商总局(现称SAMR)、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外管局联合通过《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或《并购规则》。并购规则要求,在某些情形下,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控制权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应事先通知商务部:(i)该交易涉及中国重要行业,(ii)该交易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或(iii)该中国境内企业在中国拥有驰名商标或历史中文商号。除其他事项外,《并购规则》还要求(i)中国实体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SPV之前获得MOFCOM批准,前提是他们打算利用SPV以SPV新发行的股份或股份互换的代价收购其在中国公司的股权,并通过在境外市场上市SPV的方式将其在中国公司的股权在境外上市;(ii)SPV在以股份互换方式收购中国实体或中国个人持有的中国公司股权前获得商务部批准;(iii)SPV在境外上市前获得证监会批准。
并购规则进一步要求,境外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或在中国有实质性经营业务的外国公司控制权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如触发国务院发布的《经营者集中事先通知门槛规定》规定的某些门槛,应提前通知商务部。此外,中国石油集团颁布的《反垄断法》要求,视同集中、涉及有规定成交额门槛的当事人的交易,经商务部清零后方可完成。
2023年2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或《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1)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上市的,应当履行备案程序,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信息;(2)发行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境外发行上市确定为境内公司间接境外发行上市:(i)资产总额、净资产、发行人境内经营实体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入或利润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相应数字的50%以上;(二)其主要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进行或者其主要营业地位于中国境内,或者发行人负责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为中国公民或者住所在中国;(三)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市场间接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指定境内主要经营主体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全部备案手续,发行人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外市场上市申请的,发行人应当在提交申请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
同日,中国证监会召开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发布新闻发布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通知》,其中,明确(1)在《境外上市试行办法》生效日前已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境内公司,不要求立即办理备案手续,但如涉及未来筹资活动,可要求办理备案手续;(2)对在《境外上市试行办法》生效日前已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境内公司,给予六个月的过渡期,已取得境外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批准(如在香港市场完成聆讯或在美国市场完成注册),但未完成境外间接上市;如境内公司未能在该六个月过渡期内完成境外上市,要求其按要求向证监会备案;(三)证监会将征求相关监管部门意见,完成适当符合合规要求的合同安排企业境外上市备案,通过使其能够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支持这些企业发展壮大。
2023年2月24日,证监会联合其他政府部门发布《关于加强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若干规定》或《境外上市档案规则》,作为《境外上市试行办法》的配套规则,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境外上市档案规则》,境内公司寻求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发行证券或者上市的,证券公司、证券相关服务提供者为该等境内公司提供服务的,应当建立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履行保密和档案管理职责,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境外上市档案规则》规定,除其他外,境内公司在提供或者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前,应当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并向保密行政机关备案。
反垄断条例
2008年8月1日生效、最后一次修订于2022年6月24日的中国石油集团颁布的《反垄断法》和2023年4月15日生效的2023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要求,视同集中、涉及有规定营业额门槛的当事人的交易,必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清零后方可完成。浓度未达到阈值但有证据表明浓度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权要求对经营者集中度进行审查。以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涉及国家安全的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不遵守上述规定,可能导致被责令停止集中、在规定期限内处置股份/资产或转让经营,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预先集中状态,或被罚款。
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旨在明确互联网平台的一项活动可能被认定为垄断的部分情形以及明确涉及VIE结构的经营者集中也应当接受反垄断审查。2023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关于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定》和《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完善了有关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反垄断规则。根据本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通过使用数据、算法、技术和平台规则等方式,通过意向联络、交换敏感信息、一致行动等方式,与其他相竞争的经营者订立垄断协议。不遵守上述规定的,可被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反长臂管辖条例
商务部于2020年9月19日发布《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即商务部2020年第4号令。根据商务部2020年第4号令,工作机制根据调查结果,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决定是否将涉外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并就列入情况进行公告:(一)对中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造成损害的程度;(二)对中国企业合法权益的损害程度,其他组织或个人;(三)是否遵守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四)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外国实体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工作机制可以决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一)限制或者禁止该外国实体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二)限制或者禁止该外国实体在中国境内投资;(三)限制或者禁止该外国实体有关人员或者运输工具进入中国境内;(四)限制或者取消工作许可,外国实体相关人员在中国的停留或居留资格;(v)对外国实体处以与案件严重程度相对应的罚款;(vi)其他必要措施。
2021年1月9日,商务部公布《关于反制境外无理适用境外立法等措施的规则》或《商务部令》2021年第1号。依照商务部2021年第1号令,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外国立法和其他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与第三国(或地区)或者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正常经济、贸易和有关活动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如实报告该事项。工作机制在评估是否存在境外不正当适用外国立法等措施时,将统筹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否违反国际法或国际关系基本原则;(二)对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潜在影响;(三)对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潜在影响;(四)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工作机制认定存在境外立法和其他措施无理适用的情形的,商务部可以发出禁止接受、执行、遵守有关境外立法和其他措施的禁令。中国境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豁免遵守禁令。
4.C。组织Structure
以下图表显示了我们的公司结构,包括我们的主要子公司和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的主要VIE。

注意事项:
(1)有道HK目前经营我们的海外在线营销和AI驱动的订阅业务。
(2)林街店教育的股东为我们的董事丁磊(他也是我们的控股股东网易的首席执行官、董事和最大股东),以及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兼董事周峰,分别持有林街店教育99%和1%的股权。
(3)有道电脑的股东为我们的董事丁磊(亦为我们的控股股东网易的首席执行官、董事及最大股东),以及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兼董事周峰,各自持有有道电脑约71%及29%的股权。
(4)有道广州电脑的股东为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兼董事周峰,以及我们的高级副总裁Yinghui Wu,分别持有有道广州电脑99%和1%的股权。
与VIE及VIE各自股东的合约安排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从事增值电信服务和某些其他业务的公司的外资所有权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或禁止。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有道信息和有道杭州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对外国投资施加的上述限制,我们根据我们与VIE及其各自股东之间的一系列合同安排,通过在中国的VIE开展我们和VIE在中国的大部分业务。由于这些合同安排,出于会计目的,我们被视为VIE的主要受益者,并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VIE合并条件范围内,在满足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VIE合并条件范围内,将其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财务报表中。在2023、2024和2025年,VIE及其子公司产生的收入金额分别占我们总净收入的77.0%、73.4%和66.9%。因此,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取决于我们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而这又取决于中国境内的VIE根据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和VIE的股东之间的某些合同安排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服务费。2023、2024和2025年,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VIE收取的服务费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8.8 10亿元、人民币26.264亿元和人民币22.185亿元(3.172亿美元)。
以下为有道信息、有道计算机与有道计算机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概要。除合作协议外,与其他主要VIE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与下文讨论的相应合同安排基本相似。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完整文本,请参阅作为本年度报告的证据提交的副本。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除本年度报告中披露的不确定性因素外,以下所述合同安排在中国现行法律下是有效的、具有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的。然而,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也告知我们,当前或未来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采取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相反的观点。不确定是否会采纳与VIE结构有关的任何新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采纳,它们将如何影响VIE结构。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进一步告知我们,如果中国政府当局发现建立运营我们的增值电信服务和其他业务的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政府对此类业务的外国投资的限制,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包括被禁止持续经营。此外,在为我们提供对VIE的控制权方面,这些合同安排可能不如股权所有权有效。如果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其在此类合同安排下的各自义务,我们在中国执行此类合同安排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并且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并花费额外资源来执行此类安排。我们还可能不得不依赖中国法律规定的法律补救措施,包括寻求具体的履行或禁令救济,以及要求损害赔偿,我们无法保证这些措施将是有效的。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受到中国对中国公司支付股息的某些中国法律限制和外汇管制等限制,这些限制使我们无法不受限制地获得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的收入。我们获得VIE收入的渠道也受到限制,因为我们在VIE中没有股权所有权,并且必须依赖VIE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服务费。有关与这些合同安排和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的更详细描述,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从本年度报告第42页开始。
合作协议
有道计算机与有道信息于2015年7月1日订立合作协议,即有道计算机合作协议。根据有道计算机合作协议,有道信息同意向有道计算机提供以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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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包括但不限于制作网络广告和软件的分发与维护)及计算机软件运行的技术支持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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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技术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器维护、开发服务器软件及相关维护和更新。
有道计算机已同意按照有道计算机合作协议中规定的某些公式与有道信息分享其每月收入(税后和费用后)。有道计算机合作协议自2015年7月1日起生效,并将继续有效,除非在发生重大违反协议的情况下,通过非违约方的书面通知予以终止。
林界点教育与有道信息于2019年1月18日订立合作协议,即林界点教育合作协议,据此,有道信息已同意向林界点教育提供以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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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管理软件和其他技术软件)的开发和计算机软件运行的技术支持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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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商标、域名、技术秘密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及
林界点教育已同意按照林界点教育合作协议中规定的某些公式与有道信息分享其每月收入(税后和费用后)。林街店教育合作协议自2019年1月18日起生效,并将继续有效,除非在发生重大违反协议的情况下,通过非违约方的书面通知予以终止。
有道广州电脑与有道杭州于2022年1月1日订立合作协议,即有道广州电脑合作协议,据此,有道杭州已同意向有道广州电脑提供以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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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管理软件和其他技术软件)的开发和计算机软件运行的技术支持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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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商标、域名、技术秘密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及
有道广州电脑已同意按照有道广州电脑合作协议中规定的某些公式与有道杭州共享其每月收入(税后和费用后)。有道广州电脑合作协议已于2022年1月1日生效,并将继续有效,除非在发生重大违反协议的情况下,以非违约方的书面通知予以终止。
经营协议
为确保订约各方成功履行各项协议,有道计算机的股东丁磊及周峰各自与有道计算机及有道信息订立经营协议,每项协议自2016年9月26日起生效。根据经营协议,有道计算机、丁先生及周博士各自同意,除日常业务过程中的交易外,未经有道信息事先书面同意,有道计算机将不会订立任何会对有道计算机的资产、负债、权利或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有道信息还同意提供履约担保,并在有道计算机经营所需的范围内,酌情为流动资金用途的贷款提供担保。作为反担保,有道计算机同意将经营中的应收账款及全部资产质押给有道信息,截至本年度报告日该质押尚未实施。此外,丁先生和周博士各自同意,根据有道信息的指示,任命有道信息推荐的候选人为有道计算机的董事会成员、总裁、首席财务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份经营协议的期限为自执行之日起20年,经有道信息书面同意,可以展期。
股权质押协议
有道计算机股东丁先生及周博士各自与有道信息订立股权质押协议,各协议自2016年9月26日起生效。根据该等股权质押协议,丁先生和周博士各自将其各自在有道计算机的股权质押给有道信息,以担保其在适用贷款协议、独家购买选择权协议、股东投票权信托协议和经营协议项下的义务。丁先生和周博士各自进一步同意,未经有道信息事先书面同意,不转让或质押其各自持有的有道计算机股权。各股权质押协议将保持约束力,直至各自出质人丁先生或周博士(视情况而定)履行其在上述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该等股权质押协议项下的股权质押已在中国主管监管机构登记。
独家购买选择权协议
有道计算机的股东丁先生及周博士各自与有道信息及有道计算机订立独家购买选择权协议,各协议自2016年9月26日起生效。根据独家购买选择权协议,丁先生和周博士各自授予有道信息一项选择权,以购买其各自在有道计算机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价格等于其支付的原始及任何额外实收资本。此外,根据每份独家购买选择权协议,有道计算机已授予有道信息一项选择权,以与该等资产的账面净值相等的价格购买有道计算机或其子公司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有道计算机、丁先生和周博士各自同意,未经有道信息事先书面同意,不对有道计算机的任何股权或资产进行转让、抵押或允许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每份独家购买选择权协议应一直有效,直至有道信息或其指定人收购有道计算机的全部股权或资产或直至有道信息以书面通知单方面终止该协议。
股东表决权信托协议
有道计算机的股东丁先生和周博士各自与有道信息订立股东表决权信托协议,每项协议自2016年9月26日起生效。根据股东表决权信托协议,丁先生和周博士各自同意不可撤销地委托有道信息指定的人代表其行使其作为有道计算机股东有权享有的全部表决权和其他股东权利。每份股东表决权信托协议在丁先生或周博士(如适用)仍为有道计算机股东期间保持有效,除非有道信息以书面通知单方面终止协议。
贷款协议
有道计算机的股东丁先生及周博士各自与有道信息订立贷款协议,每项协议自2016年9月26日起生效。根据这些贷款协议,有道信息为丁先生和周医生每人提供了无息贷款。贷款所得款项由丁先生及周博士各自用于支付代价以收购其各自于有道电脑的股权。贷款可以通过将丁先生和周博士各自在有道计算机的股权转让给有道信息或其指定人或通过有道信息确定的其他方式偿还。每一笔贷款协议的期限均为自该协议之日起10年,除非有道信息另有决定,否则将自动再延长10年。
4.D.物业、厂房及设备
我们目前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中国杭州310051滨江区望上路399号。我们在杭州、北京、石家庄、郑州、西安和多个其他中国城市租赁办公室,总面积约为69,000平方米。这些设施目前容纳了我们的管理总部,以及我们的大部分销售和营销、研发、产品和服务运营,以及一般和行政活动。
我们以公平条件向网易集团和其他第三方租赁我们目前占用的所有设施。我们相信,我们目前租赁的设施足以满足我们在可预见的未来的需求。
没有。
项目5。经营和财务审查及前景
您应该阅读以下讨论连同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包含的相关说明。本讨论包含有关我们业务和运营的前瞻性陈述。由于许多因素,包括我们在“项目3.D.风险因素”和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中描述的因素,我们的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目前预期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
以下包括对我们在所示期间的某些关键绩效指标的讨论。有关这些指标的定义以及如何计算这些指标的说明,请参阅本年度报告中的“简介”。
5.A.经营成果
概述
我们在中国的智能学习行业运营,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受到影响该行业的若干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中国经济增长、互联网和移动服务的持续渗透以及技术的发展,所有这些都让中国人在学习上花费了更多。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也受到一些新兴市场和技术趋势的影响,例如技术与学习的融合和新的学习场景的出现。此外,由于我们的净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来自在线营销服务,我们的经营业绩也受到影响我们的广告商及其广告预算的一般因素的影响。
我们历来有很大一部分净收入来自辅导服务,包括我们的学术AST业务,该业务主要专注于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我们出售了我们的学术AST业务,作为我们努力全面遵守中国政府在2021年下半年通过的新监管要求的一部分。
在我们处置了Academic AST业务后,我们将重点转移到战略上以数字化学习内容和STEAM课程为核心的辅导服务上。2023、2024和2025年,我们从辅导服务产生的净收入分别为人民币29.141亿元、人民币23.847亿元和人民币20.863亿元(2.983亿美元),分别占我们总净收入的约54.1%、42.4%和35.3%。我们预计辅导服务将继续占我们总净收入的主要部分。此外,为了更好地满足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我们战略性地扩展了我们的数字内容服务,同时自2024年以来对我们的STEAM课程和成人课程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调整。因此,我们预计数字内容服务的收入贡献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
我们正在积极探索通过技术创新提升智能设备业务的方式。作为智能学习的领导者,我们对我们的智能设备进行了大量投资,以保持在技术前沿。2023、2024和2025年,我们从智能设备产生的净收入分别为人民币9.092亿元、人民币9.037亿元和人民币7.396亿元(1.058亿美元),分别约占我们总净收入的16.9%、16.1%和12.5%。我们智能设备业务的未来增长将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我们将行业领先技术与我们的旗舰智能设备相结合的能力,以及我们不断升级我们的产品以适应用户不断变化的需求的能力。
2023、2024和2025年,我们从在线营销服务产生的净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3.319亿元、人民币19.750亿元和人民币25.388亿元(约合3.630亿美元),分别占我们总净收入的约24.7%、35.1%和43.0%。2025年的同比增长是由对网易集团和海外市场的需求增加推动的,这进一步受到我们对AI技术的持续投资的推动。为推动我们在线营销业务的持续增长,我们期望挖掘更多具有显着增长潜力的市场,并使我们的客户群多样化,以涵盖更广泛的垂直行业。
我们一直在加快努力,使我们的货币化能力多样化。例如,我们战略性地专注于在有道灵视内部推广我们的旗舰产品和数字内容服务,这显示出强劲的增长潜力。我们将继续投入资源开发更多的解决方案,例如在线营销服务和人工智能驱动的订阅服务,并将其推广到更广泛的客户。
我们在战略重点上的转变可能会带来一些额外的风险和挑战。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战略和产品的变化可能使我们难以评估我们的未来前景。”
运营结果的关键组成部分
净收入
我们有三个可报告的分部:(i)学习服务,(ii)智能设备,以及(iii)在线营销服务。我们根据管理层用于监测业绩和做出经营决策的组织单位来确定我们的可报告分部。有关我们的三个可报告分部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中包含的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期间的净收入细分,以绝对金额和占总净收入的百分比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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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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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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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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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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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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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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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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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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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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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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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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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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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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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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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8,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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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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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7,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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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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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0,5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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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1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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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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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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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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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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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6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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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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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6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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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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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
线上营销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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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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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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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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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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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8,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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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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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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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收入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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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9,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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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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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5,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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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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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9,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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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9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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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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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服务。学习服务的大部分净收入来自我们的辅导服务。为免生疑问,我们将辅导服务定义为主要包括我们的数字化学习内容和现有的在线课程。2023、2024和2025年,辅导服务产生的净收入分别为人民币29.141亿元、人民币23.847亿元和人民币20.863亿元(2.983亿美元),占我们学习服务净收入总额的绝大部分。
对于销售我们的数字学习内容的收益,它们最初记录为递延收入,并在交付时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为收入。销售我们的在线课程所产生的学费最初记录为递延收入,并在不同辅导课程的平均学习期间内按比例确认。课程的学习期间是指课程交付的期间加上课程完成后客户查看课程录音回放的估计期间。我们的在线课程的估计加权平均学习期限为本年度报告所述期间的五个月。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辅导服务递延收入分别为人民币6.383亿元和人民币5.930亿元(8480万美元)。
除了辅导服务,我们还从其他学习服务中获得净收入,这些服务主要是收费的高级服务。这些服务主要包括:(a)向我们的AI驱动订阅服务(例如有道词典)的用户销售订阅包,允许他们访问额外的功能、内容和特权;(b)向商业客户授权技术和解决方案,包括通过有道智能云。
智能设备。我们从智能设备的销售中获得净收入,目前主要包括有道词典笔和有道辅导笔。2023、2024和2025年,智能设备产生的净收入分别为人民币9.092亿元、人民币9.037亿元和人民币7.396亿元(1.058亿美元)。
线上营销服务。我们通过提供不同形式的广告产生在线营销服务的净收入,包括但不限于横幅、文字链接、视频、徽标、按钮和富媒体。我们主要提供基于效果的广告解决方案,主要按点击次数收费,以及全球营销和推广服务,通常按固定广告费收费。在2023、2024和2025年,我们分别从上述广告服务中产生了90.0%、92.1%和94.9%的在线营销服务净收入。
收入成本
我们的学习服务收入成本主要包括(i)与我们的全职教师和服务运营人员相关的成本,主要包括支付给我们的教师和助教的工资和其他福利以及根据收入分享安排支付给我们的某些教师的费用;(ii)第三方在线支付提供商收取的支付渠道费用;(iii)我们向我们的辅导服务的学生分发的课程材料的成本,例如教科书和练习本;以及(iv)技术支持成本。
我们的智能设备收入成本主要包括(i)与智能设备销售相关的成本和(ii)与智能设备相关的运营人员相关的成本。
我们的在线营销服务收入成本主要包括(i)流量获取成本,主要包括支付给通过此类第三方互联网资产分发我们广告商广告的第三方的费用;(ii)与工资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支付给支持我们在线营销服务的运营人员的工资和其他福利。
下表列出了所示期间我们的收入成本的细分,以绝对金额和占总收入成本的百分比以及占净收入总额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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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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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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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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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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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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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总量% 成本 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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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总量% 净 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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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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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总量% 成本 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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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总量% 净 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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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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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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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总量% 成本 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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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总量% 净 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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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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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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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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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9,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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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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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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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1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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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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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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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6,2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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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9,6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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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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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
智能设备 |
|
|
552,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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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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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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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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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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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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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6,4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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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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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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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
线上营销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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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5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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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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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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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63,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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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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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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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49,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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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4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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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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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
总收入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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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1,7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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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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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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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7,4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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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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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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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2,1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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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0,7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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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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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7 |
|
毛利
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分别录得毛利人民币27.675亿元、人民币27.485亿元和人民币26.168亿元(3.742亿美元)。
于2023、2024及2025年,我们的整体毛利率分别为51.4%、48.9%及44.3%。同期,学习服务毛利率分别为63.2%、61.4%及60.2%,智能设备毛利率分别为39.2%、38.7%及46.4%,线上营销服务毛利率分别为31.7%、36.0%及27.1%。随着我们继续努力降低学习服务、智能设备和在线营销服务的收入成本,我们预计我们将能够优化我们在每个细分领域的毛利。
营业费用
下表列出了所示期间我们的运营费用的细分,以绝对金额和占总运营费用的百分比以及占总净收入的百分比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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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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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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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
|
20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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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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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总量% 营业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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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总量% 净 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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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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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总量% 营业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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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总量% 净 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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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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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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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总量% 营业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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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总量% 净 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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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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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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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和营销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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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8,4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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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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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2 |
|
|
|
1,872,586 |
|
|
|
7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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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4 |
|
|
|
1,684,323 |
|
|
|
240,855 |
|
|
|
7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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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6 |
|
研究与开发 开支 |
|
|
743,364 |
|
|
|
23.0 |
|
|
|
13.8 |
|
|
|
539,998 |
|
|
|
20.8 |
|
|
|
9.6 |
|
|
|
514,232 |
|
|
|
73,535 |
|
|
|
2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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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
|
一般和行政 开支 |
|
|
221,996 |
|
|
|
6.9 |
|
|
|
4.1 |
|
|
|
187,0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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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
|
|
3.3 |
|
|
|
196,9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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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165 |
|
|
|
8.2 |
|
|
|
3.3 |
|
总营业费用 |
|
|
3,233,788 |
|
|
|
100.0 |
|
|
|
60.1 |
|
|
|
2,599,670 |
|
|
|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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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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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95,5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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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2,555 |
|
|
|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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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
|
销售和营销费用。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主要包括(i)与我们的营销和品牌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与我们的在线流量获取渠道有关的费用;(ii)与工资有关的费用,主要包括支付给我们的销售和营销人员的工资和其他福利;以及(iii)我们支付给我们将某些销售和营销职能外包给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金额。我们预计将进一步提高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的效率,以在长期内随着时间的推移降低其占收入的百分比。
研发费用。我们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i)与工资有关的费用,主要包括支付给我们的研发和相关人员的工资和其他福利;(ii)支付给外部供应商的软件测试和其他服务的费用;以及(iii)我们的研发和相关人员占用的场地租金。我们预计将增加对人工智能等领先技术的使用投资,旨在通过利用这些先进技术降低我们的研发相关劳动力成本。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研发费用占收入的百分比将有所下降。
一般及行政开支。我们的一般和行政费用主要包括(i)与工资有关的费用,主要包括支付给我们的管理和行政人员的工资和其他福利;(ii)支付给第三方专业服务提供商的费用;以及(iii)就应收款项提供的信贷损失准备金。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的一般和管理费用将持平。
税收
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的所得税费用分别为人民币1110万元、人民币600万元和人民币1660万元(240万美元)。我们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适用不同的所得税税率。以下概述影响我们在开曼群岛、香港和中国适用税率的主要因素。
开曼群岛
开曼群岛目前不对基于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的个人或公司征税,也不存在遗产税或遗产税性质的税收。
除印花税外,开曼群岛政府没有征收可能对我们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税款,印花税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执行或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提交的文书。此外,开曼群岛不对股息支付征收预扣税。
香港
我们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须征收香港两级利得税制度,根据该制度,首批200万港元的应课税利润的税率为8.25%,任何超过200万港元的应课税利润的税率为16.5%。向其股东支付的股息在香港无须缴纳预扣税。
中国
我们的子公司、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是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因此,根据相关的中国所得税法,就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根据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企业普遍适用25%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但适用特殊优惠税率的除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HNTE”)资格的实体有资格获得15%的优惠税率,但须满足每三年重新申请HNTE身份的要求。有道信息、北京灵石睿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获得HNTEs资格,2023、2024、2025年享受15%的优惠税率。有道杭州获HNTE资格,2023、2024年享受15%优惠税率。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主体均处于累计赤字状态。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国税法和会计准则确定的实体的全球收入计算。
根据中国增值税法和相应的增值税实施细则,我们的主要子公司和VIE一般按提供服务6%、销售一般货物13%和销售电子出版物9%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我们亦须就在中国提供广告服务收取文化发展费,适用比率为3%,以广告收入为基础,并须于2019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减按50%。
作为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会通过优道HK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获得股息。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则规定,中国实体为所得税目的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股息须按10%的税率缴纳中国预扣税,但须通过与中国签订的适用税收协定予以减免。根据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双重课税及防止对所得税款逃税的安排,中国企业向香港企业支付股息的预扣税率可在香港企业直接持有该中国企业至少25%的股份且满足若干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从10%的标准税率降至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协议分红条款适用问题的通知》或STA81号文,STA于2009年2月20日颁布并于同日起施行,有关税务机关认为我们进行的交易或安排以享受优惠税务待遇为首要目的的,有关税务机关可以调整优惠税务待遇。此外,根据STA于2018年2月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生效的《关于税务条约中“受益所有人”若干问题的通告》或STA 9号文,其中规定了确定“受益所有人”地位的某些详细因素,具体而言,如果申请人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则可能导致申请人“受益所有人”地位的否定确定,因此,申请人可能无法享受上述降低的5%的预扣税率。此外,根据STA于2019年10月发布并于2020年1月1日生效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条约待遇管理办法》,即STA 35号文,非居民企业无需取得相关税务机关的前置审批即可享受减免的预扣税。非居民企业及其扣缴义务人可以自行评估,经确认符合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规定标准,直接适用减征后的代扣代缴税率,并在办理报税时备案必要的表格和证明文件,由相关税务机关进行税后备案审查。因此,如果优道HK满足上述及其他相关税务规则和法规规定的条件,则其从中国子公司收到的股息可能能够受益于5%的预提税率。不过,若不被视为“实益拥有人”,优道HK将无法享受5%的预提税率。
如果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或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任何子公司被视为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居民企业”,将按25%的税率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出于中国企业所得税目的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非中国股东和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关键会计政策和判断
我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这要求我们的管理层做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资产和负债的报告金额、资产负债表日或有负债的披露以及合并报表中报告期间的收入和支出。我们不断评估这些判断和估计基于我们自己的历史经验、对当前业务和其他条件的了解和评估,我们基于现有信息和我们认为合理的假设对未来的预期,这些共同构成我们对从其他来源不易看出的事项作出判断的基础。由于使用估计数是财务报告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的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数不同。我们的一些会计政策在应用中需要比其他会计政策更高的判断力。
关键会计政策的选择、影响这些政策应用的判断和其他不确定性以及报告结果对条件和假设变化的敏感性是审查我们的财务报表时应考虑的因素。我们认为,以下会计政策涉及编制我们的财务报表时使用的最重要的判断和估计。您应结合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中包含的其他披露内容阅读以下关于关键会计政策、判断和估计的描述。
列报依据
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编制所附综合财务报表时遵循的重要会计政策概述如下。
合并原则
子公司是指我们直接或间接控制半数以上投票权、有权任免董事会过半数成员、或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过半数票、或有权根据股东或权益持有人之间的法规或协议对被投资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进行管理的实体。
合并VIE是指我们或我们的任何子公司通过合同安排有权指导对实体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活动,并有义务吸收损失或有权获得实体可能对实体具有重大意义的利益的实体,因此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是该实体的主要受益人。
集团内所有重要的公司间余额和交易已在合并时消除。
收入确认
我们对所有期间的报告采用了ASC 606,即客户合同收入(“ASC 606”)。根据ASC 606,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在承诺的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我们的客户时确认,金额反映了我们预期有权获得以换取这些商品或服务的对价,减去对退货津贴、促销折扣、回扣和增值税的估计。
学习服务
辅导服务
我们的辅导服务以在线直播课程或在线预录视频课程或数字学习内容形式提供。关于我们的线上直播课程,一旦课程完成,我们还为客户提供“内容播放服务”,让他们在指定的时间段内不受限制地访问以前的线上直播课程。课程的在线直播和内容播放服务,以及与课程相关的其他教学活动,在合同背景下高度相互依赖和相互关联,仅被视为在线直播课程的附属服务,因此不是可区分的,也不是单独销售的。因此,在线直播课程作为在其学习期内履行的单一履约义务入账。线上直播课程的学习时段是指课程交付期间加上课程结业后客户查看课程录音回放的预计时段。我们的在线直播课程产生的收入在不同课程的估计平均学习期间内按比例确认。我们根据客户在课程上花费的预期学习时间,以及客户根据历史客户的学习行为和新推出的课程与现有课程的相似性,考虑对每门课程预计学习周期的最佳估计。关于在线预录视频课程,净收入在不同课程的估计平均学习期内按比例确认,与在线直播课程类似。
关于我们的数字化学习内容,它们与在线直播课程和定制规划服务一起提供给客户。客户既可以线上流式传输数字化学习内容,也可以线下下载观看。可下载的数字学习内容、流媒体服务、在线直播课程和定制策划服务在合同中被视为不同的履约义务。交易价款一般提前收取,并根据相关单独售价分配给合同中的每一项履约义务。我们将可下载的数字学习内容的收入确认为履约义务在交付时得到履行,并在服务期内按比例确认流媒体服务和定制策划服务的收入。对于在线直播课程,收入在估计的平均学习期内按比例确认。
在线直播课程和在线预录视频课程的估计加权平均学习时长在所述期间为五个月。
向客户提供辅导服务的退款政策,取决于在提出退款请求时课程是否已经开始、课程长度、客户参加的课程数量等标准。见“第4项。公司信息— 4.B.业务概览—我们如何产生收入——学费”,以获取有关我们退款政策的更多信息。我们采用预期价值法,基于历史退款比例在组合基础上估算退款负债,从而确定要赚取的交易价格。如果实际退款金额超过我们的估计,这种超额金额将从净收入中扣除。我们还向我们的客户提供折扣券,用于购买辅导服务,在确认相关交易时作为收入减少处理。
收费优质服务
收费的高级服务收入,大多以消费或按月订阅的方式运作,主要来自提供有道词典、有道智慧云的高级服务,以及翻译服务。向客户收取的预付订阅费递延支付,并由我们在订阅期内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在此期间客户可获得我们提供的优质服务。向客户收取的购买翻译服务的费用在提供相关服务时确认为收入。我们还为客户提供智能云系统接入,客户可以通过该系统使用自动扫描、图像识别和语音识别服务。我们根据消费基础或在服务期内按比例确认与智能云服务相关的收入。
智能设备
我们通过零售商或分销商向客户销售有道词典笔和有道辅导笔等智能设备。我们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确认收入,这通常发生在交付给最终客户或交付给分销商时。
除了一定的学习服务,我们还提供有道智能学习终端等设备,方便客户的教育需求。对于此类情况,我们确定智能设备是ASC 606项下的一项单独履约义务,因为客户可以自行从设备中受益,并且我们交付设备的承诺可与学习服务分开识别。我们以预期成本加利润差法确定对每项履约义务的独立售价。设备的收入在交付给客户时确认。
线上营销服务
我们的在线营销收入主要来自基于效果的广告,其中我们与广告商达成每次点击费用(“CPC”)广告安排,根据该安排,我们根据广告完成的动作数量确认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用户点击链接时。我们向广告主提供技术增强型广告解决方案,包括建议广告主优化投放策略、选择投放渠道和空间、选择关键词等。这些广告策划服务不是可区分的,不被视为单独的履约义务,而是广告履约义务的一部分。
我们还提供网红活动营销服务,其中我们与客户签订合同,通过选择符合客户要求的网红、广告制作以及确保在社交媒体上的发布来提供服务。这是一项固定费用的单一履约义务。收入于服务交付时确认。
对于有展示期的线上营销服务,合同可能包含典型期限在三个月以下的多项履约义务,通常作为固定广告费收取。每项履约义务一般代表不同形式的广告,包括但不限于横幅、文字链接、视频、标识、按钮和富媒体。在我们有多个履约义务的安排下,交易价格使用相对的单独售价分配给每个履约义务。我们一般根据向客户收取的价格来确定单机售价。如果履约义务没有单独出售,我们通过考虑我们平台的类似热度的广告区域的定价、类似格式的广告、竞争对手的报价以及其他市场情况来估计单独的售价。分配给每项履约义务的对价金额在单个广告展示期内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通常在三个月内。
我们的在线营销服务通过利用第三方互联网资产(包括网页内容、软件和移动应用程序)上的流量,扩大广告商的促销链接和广告的分布。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是广告商的主要义务人,因为我们主要对客户负责,承担库存风险,并在确定定价方面拥有酌处权。支付给第三方互联网物业运营商的款项计入流量获取成本。
某些客户可能会收到批量返利,这些返利作为可变对价入账。我们参考其历史业绩估算年度预期收入体量,减少确认收入。
实用权宜之计
我们在ASC 606下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了以下实务权宜之计:
(一)
对于我们预计在合同开始时我们向客户转让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到客户为该商品或服务付款之间的期间为一年或更短的合同,重大融资成分的影响没有调整。
(二)
考虑到将组合方法应用于一组学生的行为与单独考虑每一种行为的效果不会有重大差异,我们在确定客户的学习期时应用了组合方法。
合同负债
合同负债是指递延收入。递延收入与我们的收入确认标准未达到的学习学费、在线营销服务和从客户收到的费用的收费保费服务有关。
应收款项,净额
我司应收款项适用于ASC 326范围内的信用损失计量。为估计预期信用损失,我们已识别客户的相关风险特征以及相关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其中包括规模、服务或我们提供的产品的类型,或这些特征的组合。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已归入资金池。对于每个池,我们考虑过去的收款经验、当前的经济状况、未来的经济状况(外部数据和宏观经济因素)以及我们客户收款趋势的变化。这是根据我们的具体事实和情况在每个季度进行评估的。
商誉
商誉是指购买对价超过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承担的负债的公允价值的部分。
商誉不摊销,但在年底前每年在报告单位一级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发生很可能使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事件或情况发生变化,则在年度测试之间进行减值测试。在ASC 350-20-35下,我们可以选择是先应用定性评估再应用定量评估,如有必要,还是直接应用定量评估。如果我们绕过定性评估,或者基于定性评估,如果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可能性很大,我们将进行定量减值测试。量化减值测试是将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值进行比较。如果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超过其账面值,则商誉不发生减值。如果报告单位的账面值超过其公允价值,则应按等于该超出部分的金额确认减值损失,金额以分配给该报告单位的商誉总额为限。
应用商誉减值测试需要管理层做出重大判断,包括确定报告单位、将资产和负债分配给报告单位、将商誉分配给报告单位以及确定每个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估计报告单位公允价值的判断包括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定适当的贴现率和作出其他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的变化可能会对确定每个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产生重大影响。商誉分配给学习服务部门。2023、2024或2025年未确认商誉减值费用。
长期资产减值
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例如市场条件的重大不利变化将影响资产的未来使用)表明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无法完全收回或使用寿命比我们最初估计的要短时,就对长期资产进行减值评估。当这些事件发生时,我们通过将资产的账面价值与预期使用资产及其最终处置产生的未来未折现现金流量的估计进行比较来评估长期资产的减值。如果预期未来未折现现金流量之和低于资产的账面价值,我们根据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减值损失。2023、2024、2025年度未确认无形资产减值损失。
股份补偿
我们向具有业绩条件和服务条件的员工、董事和顾问授予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单位(RSU)。根据ASC 718(薪酬-股票薪酬),我们确定向董事、员工和顾问授予期权和RSU,这些期权和RSU分类为股权奖励,并在授予日根据奖励的公允价值计量。
我们采用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购股权公允价值的确定受到普通股公允价值以及有关若干复杂和主观变量的假设的影响,这些变量包括预期股价波动、实际和预计的员工购股权行使行为、无风险利率和预期股息。在我们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后,我们公开交易的ADS的市场价格被用作普通股公允价值的指标,以记录基于股份的补偿费用。RSU是根据授予日标的普通股的公允市场价值计量的。授予服务条件的购股权和受限制股份单位的股份补偿费用在必要服务期内使用分级归属法扣除估计没收后入账,因此仅记录预期最终归属的股份奖励的费用。
我们还确认网易授予我们员工的RSU的补偿费用。RSU是根据授予日标的普通股的公允市场价值计量的。然后,在必要的服务期内,就预期按分级归属基础归属的RSU数量(扣除估计没收)记录相关的股份补偿费用。
优道股份激励计划
我们分别于2015年2月(于2018年4月和2024年11月修订)和2023年4月通过了两项员工股份激励计划,我们分别将其称为2015年计划和2023年计划。这些员工股份激励计划可能会不时修改、重述和/或补充。关于2015年计划和2023年计划的关键条款,见“项目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6.B.薪酬—股份激励计划。”
我们没有在2024年或2025年授予任何期权。2023年根据2015年计划授予的每份期权的公允价值是在授予日使用以下假设估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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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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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
预期波动 |
|
|
96.30 |
% |
预期股息收益率 |
|
|
0 |
% |
无风险利率 |
|
|
3.42 |
% |
预期期限(年) |
|
|
6 |
|
基础普通股公允价值(美元) |
|
4.94-7.69 |
|
授予日和各期权估值日的预期波动率是根据时间跨度接近期权预期期限届满的可比同业公司历史股价内嵌的日收益率的年化标准差估计的。我们没有就我们的股本宣布或支付任何现金股息,并且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支付任何股息。预期期限为期权的合同期限。我们根据期权估值日以美元计价的美国国债到期收益率估算无风险利率。
网易股份激励计划
2009年11月,网易通过了一项针对网易员工、董事和顾问的限制性股票单位计划,即2009年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网易在综合运营和综合收益报表中确认基于股份的补偿费用,基于最终预期归属的奖励,并考虑了估计没收。2009年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于2009年11月17日生效,为期10年,除非提前终止。2009年RSU计划根据其条款于2019年11月16日到期。网易董事会于2019年10月批准2019年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或2019年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作为2009年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的替代,该计划于2023年2月修订并更名为经修订和重述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或2019年股份计划。没收是根据网易过去五年的历史经验估计的,如果实际没收与这些估计不同,则在后续期间进行修订。
所得税
为财务报告目的,当期所得税是根据收入/(损失)提供的,并根据相关税务管辖区的规定,就不应课税或不可为所得税目的扣除的收入和费用项目进行调整。递延所得税采用负债法计提。在这种方法下,递延所得税通过对财务报表账面值与现有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适用适用于未来年度的已颁布法定税率,就暂时性差异的税务后果确认。资产或负债的税基是为税务目的归属于该资产或负债的金额。税率变动对递延税项的影响在变动期间的综合经营报表和综合(亏损)/收益中确认。提供估值备抵,以减少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如果认为更有可能的是,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某一部分,或全部将无法变现。
不确定的税务状况
为了评估不确定的税务状况,我们对税务状况计量和财务报表确认采用了更可能的阈值和两步法。在两步法下,第一步是通过确定现有证据的权重是否表明更有可能维持该地位,包括解决相关上诉或诉讼程序(如果有的话),来评估确认的税务状况。第二步,将税收优惠衡量为结算时实现的可能性超过50%的最大金额。我们在综合资产负债表的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项下和其他项下确认利息和罚款(如果有的话),净额在我们的综合经营报表和综合(亏损)/收入中。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没有任何重大的未确认的不确定税务状况,我们也没有确认任何相关的利息和罚款。
库存股票
我们将回购的普通股按成本法核算,并将这类库存股作为普通股股东权益的组成部分。注销库存股记录为减少普通股、额外实收资本和留存收益(如适用)。购买价格超过面值的部分首先分配给额外的实收资本,任何剩余的超额部分全部计入留存收益。我们可能会不时在行使期权和归属RSU时使用库存股。库存股补发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记为追加实收资本的减少。
经营成果
下表汇总了我们在所列年份的绝对金额和占总收入百分比的综合经营业绩。这些信息应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包含的相关说明一起阅读。任何时期的经营业绩并不一定代表未来任何时期可能预期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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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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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
|
|
2024 |
|
|
2025 |
|
|
|
人民币 |
|
|
% |
|
|
人民币 |
|
|
%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份额和每股/ADS数据除外) |
|
净收入 |
|
|
5,389,208 |
|
|
|
100.0 |
|
|
|
5,625,919 |
|
|
|
100.0 |
|
|
|
5,909,019 |
|
|
|
844,979 |
|
|
|
100.0 |
|
收入成本(1) |
|
|
(2,621,746 |
) |
|
|
(48.6 |
) |
|
|
(2,877,428 |
) |
|
|
(51.1 |
) |
|
|
(3,292,191 |
) |
|
|
(470,777 |
) |
|
|
(55.7 |
) |
毛利 |
|
|
2,767,462 |
|
|
|
51.4 |
|
|
|
2,748,491 |
|
|
|
48.9 |
|
|
|
2,616,828 |
|
|
|
374,202 |
|
|
|
44.3 |
|
营业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1) |
|
|
(2,268,428 |
) |
|
|
(42.2 |
) |
|
|
(1,872,586 |
) |
|
|
(33.4 |
) |
|
|
(1,684,323 |
) |
|
|
(240,855 |
) |
|
|
(28.6 |
) |
研发费用(1) |
|
|
(743,364 |
) |
|
|
(13.8 |
) |
|
|
(539,998 |
) |
|
|
(9.6 |
) |
|
|
(514,232 |
) |
|
|
(73,535 |
) |
|
|
(8.7 |
) |
一般及行政开支(1) |
|
|
(221,996 |
) |
|
|
(4.1 |
) |
|
|
(187,086 |
) |
|
|
(3.3 |
) |
|
|
(196,964 |
) |
|
|
(28,165 |
) |
|
|
(3.3 |
) |
总营业费用 |
|
|
(3,233,788 |
) |
|
|
(60.1 |
) |
|
|
(2,599,670 |
) |
|
|
(46.3 |
) |
|
|
(2,395,519 |
) |
|
|
(342,555 |
) |
|
|
(40.6 |
) |
(亏损)/营运收入 |
|
|
(466,326 |
) |
|
|
(8.7 |
) |
|
|
148,821 |
|
|
|
2.6 |
|
|
|
221,309 |
|
|
|
31,647 |
|
|
|
3.7 |
|
利息收入 |
|
|
8,348 |
|
|
|
0.2 |
|
|
|
3,919 |
|
|
|
0.1 |
|
|
|
2,428 |
|
|
|
347 |
|
|
|
0.0 |
|
利息支出 |
|
|
(69,472 |
) |
|
|
(1.3 |
) |
|
|
(73,090 |
) |
|
|
(1.3 |
) |
|
|
(62,972 |
) |
|
|
(9,005 |
) |
|
|
(1.1 |
) |
其他,净额 |
|
|
(11,578 |
) |
|
|
(0.2 |
) |
|
|
1,585 |
|
|
|
0.1 |
|
|
|
(47,134 |
) |
|
|
(6,740 |
) |
|
|
(0.7 |
) |
(亏损)/税前收入 |
|
|
(539,028 |
) |
|
|
(10.0 |
) |
|
|
81,235 |
|
|
|
1.5 |
|
|
|
113,631 |
|
|
|
16,249 |
|
|
|
1.9 |
|
所得税费用 |
|
|
(11,089 |
) |
|
|
(0.2 |
) |
|
|
(6,009 |
) |
|
|
(0.1 |
) |
|
|
(16,589 |
) |
|
|
(2,372 |
) |
|
|
(0.3 |
) |
净(亏损)/收入 |
|
|
(550,117 |
) |
|
|
(10.2 |
) |
|
|
75,226 |
|
|
|
1.4 |
|
|
|
97,042 |
|
|
|
13,877 |
|
|
|
1.6 |
|
归属于非控股的净亏损 利益 |
|
|
182 |
|
|
|
0.0 |
|
|
|
6,987 |
|
|
|
0.1 |
|
|
|
10,304 |
|
|
|
1,473 |
|
|
|
0.2 |
|
净(亏损)/收入归属于 公司普通股股东 |
|
|
(549,935 |
) |
|
|
(10.2 |
) |
|
|
82,213 |
|
|
|
1.5 |
|
|
|
107,346 |
|
|
|
15,350 |
|
|
|
1.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净(亏损)/每股普通股收入/ADS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基本 |
|
|
(4.53 |
) |
|
|
|
|
|
0.70 |
|
|
|
|
|
|
0.91 |
|
|
|
0.13 |
|
|
|
|
摊薄 |
|
|
(4.53 |
) |
|
|
|
|
|
0.70 |
|
|
|
|
|
|
0.90 |
|
|
|
0.13 |
|
|
|
|
加权平均数普通 股份/ADS用于计算净 (亏损)/每股普通股收益/ADS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基本 |
|
|
121,381,857 |
|
|
|
|
|
|
117,426,938 |
|
|
|
|
|
|
118,084,439 |
|
|
|
118,084,439 |
|
|
|
|
摊薄 |
|
|
121,381,857 |
|
|
|
|
|
|
118,173,469 |
|
|
|
|
|
|
119,851,130 |
|
|
|
119,851,130 |
|
|
|
|
注意:
(1)
下表列出了我们的股权激励费用,包括根据网易激励计划授予员工的奖励分配给我们的股权激励费用。另见“项目7。大股东与关联交易— 7.B.关联交易—与网易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2023 |
|
|
2024 |
|
|
2025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单位:千) |
|
收入成本 |
|
|
1,645 |
|
|
|
2,359 |
|
|
|
784 |
|
|
|
112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
|
6,071 |
|
|
|
1,183 |
|
|
|
3,275 |
|
|
|
468 |
|
研发费用 |
|
|
8,020 |
|
|
|
8,712 |
|
|
|
18,763 |
|
|
|
2,683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
15,061 |
|
|
|
10,342 |
|
|
|
11,868 |
|
|
|
1,698 |
|
合计 |
|
|
30,797 |
|
|
|
22,596 |
|
|
|
34,690 |
|
|
|
4,961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净收入
我们的净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56.259亿元增长5.0%至2025年的人民币59.090亿元(8.450亿美元)。
学习服务
我们从学习服务产生的净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27.473亿元下降4.2%至2025年的人民币26.306亿元(3.762亿美元),这是由辅导服务收入减少推动的,但部分被其他学习服务收入的增加所抵消。
•
辅导服务.我们的辅导服务产生的净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23.847亿元下降12.5%至2025年的人民币20.863亿元(2.983亿美元)。2025年,我们继续对客户获取采取有纪律的、战略性的方法,其中更加强调更高ROI(投资回报率)的参与。我们认为,这一战略增强了我们业务的整体韧性和运营效率。
•
其他学习服务. 我们从其他学习服务产生的净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3.626亿元增长到2025年的人民币5.443亿元(约合7780万美元),增长了50.1%,这主要是由于我们以人工智能为驱动的订阅服务的销售额大幅增长。
智能设备
我们的智能设备分销产生的净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9.037亿元下降到2025年的人民币7.396亿元(1.058亿美元),下降了18.2%,这主要是由于2025年智能学习设备的需求下降。
线上营销服务
我们在线营销服务产生的净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19.750亿元增长28.5%至2025年的人民币25.388亿元(3.630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网易集团和海外市场的需求增加,这是由我们对人工智能技术的持续投资所推动的。
收入成本
我们的收入成本从2024年的人民币28.774亿元增长14.4%至2025年的人民币32.922亿元(约合4.708亿美元)。
学习服务
我们的学习服务收入成本保持稳定,从2024年的人民币10.602亿元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10.462亿元(1.496亿美元)。
智能设备
我们的智能设备收入成本从2024年的人民币5.536亿元下降到2025年的人民币3.965亿元(5670万美元),下降了28.4%,这主要是由于我们的智能设备在2025年的销售额下降。
线上营销服务
我们的在线营销服务收入成本从2024年的人民币12.636亿元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18.495亿元(2.645亿美元),增长了46.4%,这主要是由于共享给第三方互联网资产的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11.545亿元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17.744亿元(2.537亿美元),这与同期的收入增长大体一致。
毛利&毛利率
与2024年的61.4%相比,2025年学习服务的毛利率稳定在60.2%。我们智能设备的毛利率从2024年的38.7%增至2025年的46.4%。这一改善是由2025年新推出的有道词典笔带来的更高毛利率推动的。在线营销服务的毛利率从2024年的36.0%下降至2025年的27.1%,这主要是由于我们战略性地扩大了广告服务的客户群。由于与新客户的合作仍处于初期阶段,这些客户的毛利率具有未来改善的潜力。
2025年,我们的整体毛利润为人民币26.168亿元(3.742亿美元),低于2024年的人民币27.485亿元。2024年和2025年,我们的整体毛利率分别为48.9%和44.3%。
营业费用
我们的总运营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25.997亿元下降7.9%至2025年的人民币23.955亿元(约合3.426亿美元)。
销售和营销费用
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18.726亿元下降到2025年的人民币16.843亿元(2.409亿美元),下降了10.1%,这是由于营销支出从2024年的人民币11.062亿元下降到2025年的人民币9.449亿元(1.351亿美元)。
研发费用
我们的研发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5.40亿元下降4.8%至2025年的人民币5.142亿元(约合735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研发员工人数减少,导致2025年的工资节省。
一般和行政费用
我们的一般和管理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1.871亿元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1.970亿元(合2820万美元),增长了5.3%,这主要是由于2025年我们的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增加。
净收入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2024年和2025年的净收入分别为人民币7520万元和人民币9700万元(合1390万美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见“项目5。经营和财务审查与前景— 5.A.经营业绩—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年度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年度相比”,从我们于2025年4月15日向SEC提交的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第118页开始(证券法文件编号001-39087)。
非GAAP财务指标
我们考虑并使用非GAAP财务指标,例如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非GAAP净收入/(亏损)和非GAAP基本和摊薄收益/(亏损)每ADS,作为审查和评估我们的经营业绩和制定我们的业务计划的补充指标。
我们将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Non-GAAP净收入/(亏损)定义为不包括股权激励费用、长期投资减值、长期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以及归属于非控制性权益的收入/(亏损)的GAAP调整为Non-GAAP调节项目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收入/(亏损)。归属于公司股东的非公认会计准则净利润/(亏损)使我们的管理层能够在不考虑上述非现金费用的影响的情况下评估我们的经营业绩。我们认为,这些非公认会计准则财务指标为投资者提供了有用的信息,有助于他们理解和评估我们目前的经营业绩和前景,就像管理层所做的那样,如果他们愿意的话。
非GAAP财务指标未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定义,也未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列报。非GAAP财务指标作为分析工具存在局限性,可能无法反映影响我们运营的所有费用项目。此外,我们使用的非GAAP财务指标可能与其他公司,包括同行公司使用的非GAAP指标不同,因此它们的可比性可能有限。
这些非公认会计原则财务指标的列报不应被视为与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和列报的财务信息隔离或替代。我们鼓励投资者和其他人全面审查我们的财务信息,而不是依赖于单一的财务指标。
下表列出了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非公认会计原则净(亏损)/收入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亏损)/收入的对账,这是最直接可比的公认会计原则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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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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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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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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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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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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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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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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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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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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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亏损)/收益 公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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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93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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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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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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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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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股份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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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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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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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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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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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减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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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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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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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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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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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长期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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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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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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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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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 |
GAAP与非GAAP调节亏损项目 归属于非控制性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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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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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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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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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
) |
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净(亏损)/收入归属于普通 公司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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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39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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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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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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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184 |
|
Non-GAAP基本净(亏损)/每股收益/A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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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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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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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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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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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GAAP摊薄净(亏损)/每股收益/A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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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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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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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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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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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会计公告
有关最近会计公告的详细讨论,请参阅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中包含的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2。
5.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现金流和营运资金
我们的流动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来自我们业务运营的现金、网易集团的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以及出售和发行我们的股票所获得的收益。网易集团借款情况详见“第7项。大股东与关联交易— 7.B.关联交易。”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营运资本赤字(流动负债总额超过流动资产总额)分别为人民币14.602亿元和人民币12.124亿元(1.734亿美元)。网易集团已为我们在2025年的持续经营提供财务支持,并打算根据网易集团于2024年5月发布的支持函,在本年度报告日期之后继续为我们的持续经营提供财务支持。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未偿还的应付网易集团的有息短期贷款金额为人民币8.780亿元(1.256亿美元),构成我们流动负债的很大一部分。该贷款在一年内偿还,用于为我们业务的日常运营提供流动资金。2021年4月,我们与网易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价值3亿美元的循环贷款融资协议。2023年9月,我们与网易订立协议,将该循环贷款融资协议进一步延长至2027年3月31日。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和网易均已批准将贷款融资的到期日(包括已在其下提取的贷款)延长至2030年3月31日。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有未偿还的应付网易集团的有息长期借款金额为1.171亿美元(或相当于人民币8.149亿元),是从上述融资中提取的。偿还此类贷款将对我们的流动性、财务状况和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除了网易的资金支持,我们还将继续评估和寻求有吸引力的融资机会,包括发行债务或股本证券以及获得额外的信贷便利。
我们认为,我们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现有现金、现金等价物、限制性现金和短期投资余额,以及来自控股股东网易的持续资金支持,将足以为我们至少未来十二个月的持续经营活动、资本支出和其他义务提供资金。
我们可能会不时决定通过额外资本和/或融资来增强我们的流动性状况或为未来的扩张和收购增加我们的现金储备。发行和出售额外股权,包括可转换债务证券,将导致对我们股东的进一步稀释。发生债务将导致固定债务增加,并可能导致经营契约限制我们的经营。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有的话,将以我们可以接受的金额或条款提供融资。如果我们无法按要求获得额外的股权或债务融资,我们的业务运营和前景可能会受到影响。
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自己没有实质性业务,我们的大部分业务是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进行的。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被允许通过出资或贷款向我们在中国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但须遵守适用的批准登记、向政府部门备案和报告程序以及对出资和贷款金额的限制。此外,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可能仅通过委托贷款向VIE提供人民币资金。见“第4项。公司信息— 4.B.业务概况—法规——与外汇有关的法规”和“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以及向VIE提供贷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我们和VIE的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现金的能力受到中国法律法规的各种限制。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就股权支付的股息和其他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出于中国企业所得税目的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非中国股东和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的汇总合并现金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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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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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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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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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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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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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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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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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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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千) |
|
经营活动(使用)/提供的现金净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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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14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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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91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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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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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91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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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5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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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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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36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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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30 |
) |
筹资活动(使用)/提供的现金净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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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4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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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5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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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6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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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6 |
|
汇率变动对现金、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和受限制的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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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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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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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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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净(减少)/增加额和 受限制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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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55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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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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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56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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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2 |
) |
期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 年度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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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4,4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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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9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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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48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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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726 |
|
期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 年度人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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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931 |
|
|
|
599,489 |
|
|
|
444,9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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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24 |
|
经营活动
2025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5520万元(约合790万美元)。我们的净收入人民币97.0百万元(合1390万美元)与经营活动提供的净现金之间的差异是由于(i)应收网易集团款项增加人民币2.444亿元,主要是由于向网易集团提供的在线营销服务的销售增加;以及(ii)由于辅导服务的毛账单减少,合同负债(主要包括与未达到收入确认标准的学生收到的学费相关的递延收入)减少人民币1.133亿元,被应计负债及其他应付款增加人民币98.3百万元部分抵销,主要为线上营销服务及学习服务的应计负债。
2024年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67.9百万元。我们的净收入人民币7520万元之间的差额及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乃由于(i)因辅导服务销售减少导致合同负债(主要包括与未达到收入确认标准的从学生收到的学费有关的递延收入)减少人民币9160万元;(ii)应收账款增加人民币6850万元,主要是由于智能设备销售增加;(iii)应付网易集团款项减少人民币6040万元,主要是由于有道在2024年结算了更多应付款项;(iv)应收网易集团款项增加人民币5,340万元,主要是由于向网易集团提供的在线营销服务的销售增加,部分被应计负债和其他应付款增加人民币5,720万元所抵消,这主要包括学习服务的应计负债以及应计营销费用和技术服务费。
2023年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4.381亿元。我们的净亏损人民币5.501亿元与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之间的差异是由于(i)应收账款减少人民币44.0百万元,主要是由于智能设备的销售减少,这是由于我们不断努力精简智能设备投资回报率较低的营销渠道;以及(ii)应计负债和其他应付款增加人民币35.9百万元,主要包括在线营销服务的应计负债,这是由于通过第三方互联网资产销售基于效果的广告增加,部分被智能设备采购减少导致的1.234亿元应付账款减少所抵销。
投资活动
2025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2.534亿元(约合3620万美元),归因于(i)购买短期投资人民币3.37亿元,浮动利率;(ii)购买物业、设备和软件人民币2560万元,部分被短期投资到期收益人民币1.032亿元抵销。
2024年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3.6百万元,归因于(i)购买短期投资人民币25.0百万元,浮动利率;(ii)支付长期投资人民币19.2百万元;及(iii)购买物业、设备及软件人民币11.8百万元,部分由短期投资到期收益人民币35.0百万元抵销。
2023年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256亿元,归因于(i)短期投资到期收益人民币2.702亿元,部分被(i)购买浮动利率短期投资人民币1.10亿元;以及(ii)购买物业、设备和软件人民币17.9百万元所抵消。
融资活动
2025年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4560万元(650万美元),这是由于(i)网易集团提供的350万美元(或相当于人民币2520万元)的长期贷款;以及(ii)根据奖励计划向我们的员工发行普通股收到的收益人民币2090万元。
2024年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2.285亿元,这是由于网易集团的长期借款6710万美元(或相当于人民币4.880亿元),部分被(i)偿还网易集团的长期借款3000万美元(或相当于人民币2.214亿元);以及(ii)为回购有道ADS支付的现金人民币6230万元所抵消。
2023年融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8.9百万元,归因于为回购有道ADS支付的现金1.275亿元,部分被网易集团的长期借款1,4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9,930万元)所抵消。
材料现金需求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任何后续中期期间,我们的重大现金需求主要包括营运资金需求、资本支出、偿还网易的短期/长期贷款、经营租赁义务、购买承诺和资本承诺。
我们的资本支出主要与购买服务器、计算机和软件有关。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的资本支出分别为人民币1790万元、人民币1180万元和人民币2560万元(约合370万美元)。我们打算用现有的现金余额为未来的资本支出提供资金。
下表列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重大现金需求(资本支出除外)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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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期间分列的应付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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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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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三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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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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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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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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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网易短期/长期借款(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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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8,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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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6,588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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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04,5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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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租赁承诺(2) |
|
|
22,690 |
|
|
|
10,813 |
|
|
|
9,170 |
|
|
|
42,673 |
|
采购承诺(3) |
|
|
83,746 |
|
|
|
1,248 |
|
|
|
— |
|
|
|
84,994 |
|
资本承诺(4) |
|
|
3,921 |
|
|
|
— |
|
|
|
— |
|
|
|
3,921 |
|
合计 |
|
|
988,357 |
|
|
|
938,649 |
|
|
|
9,170 |
|
|
|
1,936,176 |
|
注意事项:
(1)
包括来自网易的短期贷款,以及从网易提供的3亿美元循环贷款融资中提取的长期贷款,到期日为2027年3月31日。
(2)
主要包括我们办公场所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协议项下的承诺。在2023、2024和2025年,我们的租金支出分别为人民币74.0百万元、人民币68.2百万元和人民币64.9百万元(约合930万美元)。
(3)
主要包括购买内容、营销服务和智能设备的最低承诺。
(4)
主要由购买固定资产的承诺和租赁物改良款构成。
我们打算用我们现有的现金余额和其他融资选择为我们现有和未来的重大现金需求提供资金。我们将继续作出现金承诺,包括资本支出,以支持我们业务的短期和/或长期增长。
我们没有订立任何财务担保或其他承诺,以保证任何第三方的付款义务。我们在转让的资产中没有保留或或有权益。我们没有订立支持转让资产的信用、流动性或市场风险的合同安排。我们没有因在未合并实体中持有的可变权益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义务,也没有与与我们自己的权益挂钩和分类的衍生工具相关的义务,或者没有反映在财务状况表中。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没有任何重大资本及其他承诺、长期义务或担保。
表外安排
我们没有订立任何财务担保或其他承诺,以保证任何第三方的付款义务。我们没有订立任何与我们的股份挂钩并归类为股东权益或未反映在我们的综合财务报表中的衍生合约。此外,我们在转让给未合并实体的资产中没有任何保留或或有权益,作为对该实体的信贷、流动性或市场风险支持。我们在向我们提供融资、流动性、市场风险或信贷支持或与我们一起从事租赁、对冲或产品开发服务的任何未合并实体中没有任何可变权益。
控股公司Structure
Youdao,Inc.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实质性运营。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和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业务。2023年、2024年和2025年,VIE产生的收入金额和
他们的子公司分别占我们总净营收的77.0%、73.4%和66.9%。因此,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取决于我们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而这又取决于中国的VIE根据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和VIE的股东之间的某些合同安排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服务费。见“第4项。公司信息— 4.C。组织Structure —与VIE和VIE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于2023、2024及2025年,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向VIE收取的服务费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8.8 10亿元、人民币26.264亿元及人民币22.185亿元(3.172亿美元)。如果我们的子公司或任何新成立的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发生债务,管理其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
此外,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被允许仅从根据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或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根据中国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VIE和在中国的子公司必须从其税后利润中拨出可供分配的公积金,包括(i)法定盈余基金和(ii)酌情盈余基金。对法定盈余基金的拨款必须至少为按照中国公认会计原则计算的税后利润的10%。法定盈余资金达到VIE注册资本50%的,不需拨款。对酌情盈余基金的拨款由VIE酌情决定。
作为一家境外控股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被允许仅通过贷款或出资从我们的境外筹资活动收益中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并且仅通过贷款向VIE提供资金,在每种情况下均须满足适用的政府注册和批准要求。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对境外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我们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以及向VIE提供贷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我们和VIE的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在需要时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提供及时财务支持的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尽管有上述规定,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使用他们自己的留存收益(而不是外币计价资本换算成的人民币),通过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贷款或直接向VIE的名义股东提供贷款向VIE提供财务支持,这些贷款将作为注资向VIE提供。向VIE的名义股东提供的此类直接贷款将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根据此类VIE的股本予以消除。
5.C。研发、专利与许可等
我们大力投资于技术创新——突破语言和文化界限,将多媒体内容数字化,提高课堂参与度,并使学习过程个性化。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4.B.业务概览—我们的技术。”
5.D.趋势信息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披露的情况外,我们并不知悉2025年有任何合理可能对我们的净收入、收入、盈利能力、流动性或资本资源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趋势、不确定性、要求、承诺或事件,或导致所披露的财务信息不一定表明未来的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
5.E.关键会计估计
我们认为,在以下情况下,会计估计至关重要:(i)会计估计要求我们对作出会计估计时高度不确定的事项作出假设,以及(ii)各期间合理可能发生的估计变化或使用我们在当期合理可能使用的不同估计,将对我们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我们的财务报表中还有其他需要估计但不被视为关键的项目,如上文所定义。这些项目和其他项目中使用的估计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有关我们的重要会计政策和相关判断的详细讨论,请参阅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包含的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2。
辅导服务收入确认客户不同课程平均学习周期估算
我们在客户的估计平均学习期内确认销售在线直播课程和在线预录视频课程的收入,从课程开始交付的时间点开始。
所需估算的性质–不同课程的平均学习周期。不同课程的平均学习周期进行周期评估。考虑到表明估计值变化的事件或情况可能发生变化,我们在有情况变化指标的情况下,以年度为基础或更频繁地评估不同课程的平均学习周期。我们考虑定性和定量因素来确定不同课程的平均学习周期。
使用的假设。假设或估计的变化可能会对不同课程的平均学习期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可能会影响测试结果。以下是我们在制作不同课程的平均学习周期时使用的关键假设:
•
客户在课程上花费的预期学习时间。我们跟踪客户在课程上花费的学习时间,这是每个客户在每个课程的一个时期内花费的累积学习时间。当某一时期的学习时间超过所有客户对这类课程的累计学习时间并不重要时,我们对学习期的终点进行假设,并将其作为预期加以应用。预期学习时间越长,平均学习周期越长。
•
客户参加课程的预期次数。我们跟踪客户参加课程的学习次数,这是每门课程在一段时间内每个客户参加课程的累计次数。当客户在某一时期内参加的次数超过所有客户对此类课程的累计学习次数不具有实质性时,我们对学习期的终点进行假设,并将其作为预期加以应用。预期次数越多,平均学习周期越长。
•
新开办课程与现有课程的相似之处。我们对新推出的课程与包含在新课程中的现有课程之间的相似性做出假设,并影响我们对与新课程具有相似特征的其他课程的客户类别和课程性质的假设。
结合我们对估计的定期审查,考虑到历史客户的学习行为和管理层的判断,对假设进行了相应的评估。这些假设的更新将影响不同课程的平均学习期和相应确认的收入。如果不同课程的估计平均学习周期延长,收入将在更长的时期内确认,反之亦然。有关辅导服务收入确认的更多信息,请参见本年度报告表格20-F所载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的附注2中的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项目6。董事、高级管理层和员工
6.A.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下表列出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各董事及执行人员的姓名、年龄及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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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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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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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职称 |
丁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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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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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
周峰 |
|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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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首席执行官 |
Harry Heung Yeung Shum |
|
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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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
Jimmy Lai |
|
69 |
|
独立董事 |
Lei Jin |
|
48 |
|
总裁 |
Yinghui Wu |
|
46 |
|
高级副总裁 |
Peng Su |
|
46 |
|
高级副总裁 |
Yongwei Li |
|
46 |
|
副总裁 |
丁磊自2015年1月起担任我司董事。丁先生是网易的创始人,目前担任网易的董事和首席执行官。在网易,2001年3月至2005年11月,丁先生担任首席架构师,2001年6月至2001年9月,他担任代理首席执行官和代理首席运营官。从1999年7月到2001年3月,丁先生担任网易的联席首席技术官,从1999年7月到2000年4月,他还担任网易的临时首席执行官。丁先生分别于1997年5月和2008年1月成立了广州网易和上海易事特。丁先生拥有电子科技大学通信技术理学学士学位。
周峰目前担任本公司首席执行官,自2018年4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在2007年加入我们之前,周博士曾在ChinaRen Inc.担任软件工程师,在那里他领导了该公司互联网电子邮件系统的开发。周博士
获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学士、硕士学位,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计算机科学博士学位。
Harry Shum自2019年10月起担任我们的董事。沈先生还自2018年9月起担任美团点评独立非执行董事,自2023年7月起担任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Shum先生于1996年加入微软研究院,担任位于华盛顿州雷德蒙德的研究员。1998年,他作为创始成员之一加入位于中国北京的微软亚洲研究院(前称微软研究院中国),随后在那里度过了九年,成为微软亚洲研究院的董事总经理。从2007年到2013年,Shum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负责必应搜索产品开发。从2013年到2020年2月,他担任微软人工智能和研究集团执行副总裁,负责智能战略和跨越基础设施、服务、APP和代理的前瞻性研发工作。自2003年以来,沈先生曾在包括清华大学在内的多所大学担任兼职教授。Shum先生在卡内基梅隆大学获得了机器人学博士学位。
Jimmy Lai自2019年10月起担任我司董事。赖先生自2017年11月起担任信也科技集团(NYSE:FINV)的独立董事、自2018年2月起担任华米科技有限公司(NYSE:ZEPP)的独立董事、自2024年6月起担任51 Talk(NYSE:COE)的独立董事以及自2021年3月起担任Acepodia Inc.的首席财务官。此前,赖先生曾于2015年至2018年担任51talk无忧英语(NYSE:COE)、2013年至2015年担任Chukong Technologies Corp.、2011年至2013年担任GameWave Corporation的首席财务官。在此之前,赖先生曾在多家在美国上市的上市公司担任首席财务官,并在其他公司担任各种与财务相关的职务。赖先生在台湾国立成功大学获得统计学学士学位,在得克萨斯大学达拉斯分校获得MBA学位。赖先生是一名在德克萨斯州获得执照的注册会计师。
Lei Jin目前担任我行总裁。在2005年加入我们之前,金先生于2003年至2005年在英特尔公司(纳斯达克:INTC)担任软件工程师。金先生获得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Yinghui Wu目前担任我行高级副总裁。在2005年加入我们之前,吴先生于2004年至2005年在搜狐公司(纳斯达克:SOHU)担任技术经理。吴先生获得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Peng Su目前担任我行高级副总裁。在加入我们之前,苏先生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中国)工作了超过12年,担任过各种职务,包括其代表和后来的首席代表。苏先生在北卡罗来纳州立大学获得硕士学位。
Yongwei Li自2019年5月起担任我行财务副总裁。在加入我们之前,李先生于2013年至2019年期间在微博公司(纳斯达克:WB)和新浪公司(纳斯达克:SINA)担任财务总监。李先生此前曾于2005年至2013年期间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最后一次担任审计经理。李先生获得暨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李先生具备协会特许注册会计师会员资格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资格。
6.B.赔偿
2025年,我们向董事和执行官支付了总计人民币1650万元(240万美元)的现金薪酬。我们没有预留或累积任何金额以向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提供养老金、退休金或其他类似福利。我司中国子公司和VIE及其子公司依法须缴纳相当于每位员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法定福利和住房公积金。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我们与每一位执行官都签订了雇佣协议。我们的每一位执行官都将无限期受雇,直到根据雇佣协议或根据执行官与我们之间的共同协议终止雇佣。我们可以在任何时候因故终止执行官的雇佣,在某些事件中无需提前通知。除某些例外情况外,我们或执行官可随时通过提前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雇佣关系。每一位执行官已同意,除非我们明确同意,在其雇佣协议终止期间和之后的所有时间,严格保密且不使用我们的任何机密信息,包括我们的用户、客户和供应商的机密信息。此外,每位执行官已同意在其受雇期间和终止雇佣后的12个月内受某些竞业禁止和不招揽限制的约束。
我们还与每位董事和执行官签订了赔偿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同意就这些人因担任我们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而提出的索赔而产生的某些责任和费用向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赔偿。
股权激励计划
2015年股票激励计划
我们于2015年2月采纳了员工股份激励计划,我们称之为2015年计划,该计划可能会不时修订、重述和/或补充。2015年计划于2018年4月修订,并于2024年11月进一步修订。2015年计划的目的是通过将员工、董事和顾问的个人利益与我们股东的利益联系起来,并通过为这些个人提供卓越表现的激励,从而为我们的股东带来优越的回报,从而促进我们公司的成功并提高其价值。根据2015年计划授予的股权奖励,我们被授权发行的普通股的最大总数为10,222,222股。截至2026年3月31日,根据2015年计划,购买总计1,889,607股普通股的期权尚未发行,其中1,790,547股此类期权已归属并可行使。截至同日,代表合共727,473股普通股的受限制股份单位已根据2015年计划获授予及发行在外,将以新股或现有股份归属。
以下段落概述了2015年计划的条款。
奖项类型。2015年计划允许授予期权、限制性股份、限制性股份单位、股份增值权、股息等价物、股份支付、递延股份和计划管理人设计和批准的其他类型的奖励。
计划管理。2015年计划由董事会或董事会可能指定的董事会委员会管理。
资格。公司的任何雇员、董事或顾问均有资格参与2015年计划,由计划管理人确定。
授标协议。2015年计划下的每项奖励均应仅由公司与参与者签署的奖励协议作为证据并受其管辖,包括对其的任何修订。授标协议可以包括授标期限、参与者的雇用或服务终止时适用的条款以及公司单方面或双边修改、修改、中止、取消或撤销授标的权力。授标协议还应包括计划管理人可能规定的附加条款。
授予条件。2015年计划的计划管理人应确定每项奖励的规定、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奖励类型、奖励归属时间表、将授予的奖励数量和奖励将涵盖的股份数量、行权价格、对奖励的任何限制或限制以及每项奖励的期限。
控制权变更后加速奖励。一旦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除非计划管理人另有决定,否则先前根据2015年计划授予的任何奖励应立即归属。
防止稀释。如发生任何股息、股份分割、合并或交换股份、合并、安排或合并、分拆、资本重组或以其他方式向我们的股东分配公司资产(正常现金股息除外),或任何其他影响股本的变动,计划管理人应作出必要的比例调整(如有),以反映有关(i)根据2015年计划可能发行的股份总数和类型的该等变动;(ii)任何未兑现奖励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之相关的任何适用业绩目标或标准);(iii)根据2015年计划的任何未兑现奖励的授予或每股行使价。
修订、暂停或终止2015年计划。经董事会批准,计划管理人可以终止、修改或修改2015年计划;但前提是,在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规则所必需和可取的范围内,除非公司决定遵循母国惯例不寻求股东批准对2015年计划的任何修改或修改,公司应以所要求的方式和程度获得股东对任何计划修改的批准。未经参与者事先书面同意,2015年计划的任何终止、修订或修改均不得以任何重大方式对先前根据2015年计划授予的任何奖励产生不利影响。
2023年股票激励计划
我们于2023年4月采纳了员工股份激励计划,我们称之为2023年计划,该计划可能会不时修订、重述和/或补充。2023年计划的目的是通过将员工、董事和顾问的个人利益与我们股东的利益联系起来,并通过为这些个人提供卓越表现的激励,从而为我们的股东带来优越的回报,从而促进我们公司的成功并提高其价值。根据2023年计划授予的股权奖励,我们被授权发行的普通股的最大总数为5,668,625股。截至2026年3月31日,根据2023年计划已授出及发行在外的合共133,890股普通股的受限制股份单位,将以新股或现有股份归属。
以下段落概述了2023年计划的条款。
奖项类型。2023年计划允许授予期权、限制性股份、限制性股份单位、股份增值权、股息等价物、股份支付、递延股份和计划管理人设计和批准的其他类型的奖励。
计划管理。2023年计划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的董事会委员会管理。
资格。公司的任何雇员、董事或顾问均有资格参与2023年计划,由计划管理人确定。
授标协议。2023计划下的每项奖励均应仅由公司与参与者签署的奖励协议(包括对其的任何修订)作为证据并受其管辖。授标协议可以包括授标期限、参与者的雇用或服务终止时适用的条款,以及公司单方面或双边修改、修改、中止、取消或撤销授标的权力。授标协议还应包括计划管理人可能规定的附加条款。
授予条件。2023年计划的计划管理人应确定每项奖励的规定、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奖励类型、奖励归属时间表、将授予的奖励数量和奖励将涵盖的股份数量、行权价格、对奖励的任何限制或限制以及每项奖励的期限。
控制权变更后加速奖励。一旦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除非计划管理人另有决定,否则先前根据2023年计划授予的任何奖励应立即归属。
防止稀释。如发生任何股息、股份分割、合并或交换股份、合并、安排或合并、分拆、资本重组或以其他方式向我们的股东分配公司资产(正常现金股息除外),或任何其他影响股本的变动,计划管理人应作出必要的比例调整(如有),以反映有关(i)根据2023年计划可能发行的股份总数和类型的该等变动;(ii)任何未兑现奖励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与此相关的任何适用业绩目标或标准);(iii)2023年计划下任何未兑现奖励的授予或每股行使价。
修订、暂停或终止2023年计划。经董事会批准,计划管理人可以终止、修订或修改2023年计划。未经参与者事先书面同意,2023年计划的任何终止、修订或修改均不得以任何重大方式对先前根据2023年计划授予的任何奖励产生不利影响。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授予董事和执行官的已发行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单位的基础普通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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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 基础股权 授予的奖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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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价格 (美元/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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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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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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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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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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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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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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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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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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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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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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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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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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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ry Heung Yeung Shu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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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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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年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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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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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年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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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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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美元至4.5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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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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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2022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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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2028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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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52 |
|
|
不适用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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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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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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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Jimmy La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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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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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年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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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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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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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及2022年1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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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2028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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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4,552 |
|
|
不适用 |
|
(1) |
|
2025年5月30日 |
|
|
不适用 |
|
(2) |
Lei Jin |
|
|
20,000 |
|
|
4.5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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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25日 |
|
|
2027年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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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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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959 |
|
|
不适用 |
|
(1) |
|
2025年5月30日 |
|
|
不适用 |
|
(2) |
Yinghui Wu |
|
|
20,000 |
|
|
4.5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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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25日 |
|
|
2027年1月25日 |
|
|
|
|
|
8,750 |
|
|
不适用 |
|
(1) |
|
2025年5月30日 |
|
|
不适用 |
|
(2) |
Peng S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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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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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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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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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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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美元至4.5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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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及2021年1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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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2027年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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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750 |
|
|
不适用 |
|
(1) |
|
2025年5月30日 |
|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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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Yongwei L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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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30日 |
|
|
2027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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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00 |
|
|
3.5美元至4.5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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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及2021年1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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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2027年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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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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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适用 |
|
(1) |
|
2025年5月30日 |
|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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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全体董事和执行官作为一个整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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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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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该等个人所持有的受限制股份单位并无行使价。
(2)
这些个人(s)持有的受限制股份单位没有到期日。
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的员工作为一个整体持有(i)购买1,889,607股普通股的期权,行使价从每股1.5美元至每股4.5美元不等,加权平均行使价为每股3.3美元,以及(ii)代表861,363股普通股的限制性股票单位。
有关我们对根据2015年计划和2023年计划授予的奖励的会计政策和估计的讨论,请参阅“项目5。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5.A.经营成果—关键会计政策和判断—股份报酬。”
6.C。董事会惯例
董事会
我们的董事会由四名董事组成。董事无需持有我公司任何股份即可具备担任董事的资格。只要周博士在我们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立即实益拥有的普通股不少于50%,他的持股实体将有权提名至少一名非独立董事,但不得超过当时在任的所有非独立董事的三分之一,其任免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以普通决议批准。在符合《MAA》的规定下,我公司可藉普通决议委任任何人为董事,而董事会可藉出席董事会会议并有表决权的其余董事的简单多数投赞成票,委任任何人为董事,以填补临时空缺或增补现有董事会成员。在符合适用法律或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则对审计委员会批准的任何单独要求的情况下,董事可就任何合同、拟议合同或安排进行投票,尽管他可能对其中感兴趣,如果他这样做,他的投票将被计算在内,并可在我们审议任何此类合同或拟议合同或安排的任何董事会议上被计入法定人数,但该董事须在首次审议订立合约或安排的问题的董事会会议上声明其利益的性质(如果他知道他的利益随后存在),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在他知道他有或已经变得如此感兴趣后,在董事会的首次会议上声明其利益的性质。董事可行使公司的所有权力,借入款项、抵押或押记其承诺、财产和未催缴的资本,以及在借入款项时发行债权证或其他证券,或作为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责任或义务的担保。我们的非执行董事均未与我们订立服务合约,就终止服务时的利益作出规定。
董事会各委员会
我们在董事会下成立了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并通过了三个委员会各自的章程。每个委员会的成员和职能介绍如下。
审计委员会。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由Harry Shum先生和Jimmy Lai先生组成,并由Jimmy Lai先生担任主席。我们确定,Harry Shum先生和Jimmy Lai先生均满足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第303A条的要求,并符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A-3条规定的独立性标准。我们确定Jimmy Lai先生符合“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资格。审计委员会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对我们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审计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
在考虑其对独立核数师的年度业绩评估后,审查并建议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任命、重新任命或罢免独立核数师;
•
批准独立审计师的薪酬和聘用条款,并预先批准我们的独立审计师允许提供的所有服务;
•
与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一起审查审计存在的问题或困难及管理层的回应;
•
与我们的独立审计师讨论,其中包括财务报表的审计,包括是否应披露任何重大信息,有关会计和审计原则和惯例的问题;
•
审查和批准20-F表第7项中定义的所有拟议关联方交易,包括网易与我们之间的交易;
•
与管理层和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讨论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
•
审查我们的会计和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及为监测和控制重大财务风险敞口而采取的任何特殊步骤;
•
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并承担内部审计职能年度绩效评价;
•
监督遵守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并向董事会报告此类遵守情况;和
薪酬委员会。我们的薪酬委员会由Harry Shum先生和Jimmy Lai先生组成,并由Harry Shum先生担任主席。我们确定,两位董事均满足《纽交所公司治理规则》第303A条的“独立性”要求。薪酬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审查和批准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有关的薪酬结构,包括所有形式的薪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可能不会出席任何审议其薪酬的委员会会议。薪酬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
•
与我们的管理层协商,监督补偿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
审查和批准,或建议董事会批准,我们的执行人员的薪酬;
•
审查并建议董事会就我们的非执行董事的薪酬作出决定;
•
定期审查并批准任何激励薪酬或股权计划、方案或其他类似安排;
•
只有在考虑到与该人独立于管理层有关的所有因素后,才能选择薪酬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和
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由Harry Shum先生和Jimmy Lai先生组成,并由Harry Shum先生担任主席。我们确定,两位董事均满足《纽交所公司治理规则》第303A条的“独立性”要求。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协助董事会挑选有资格成为我们董事的个人,并确定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
•
向董事会推荐被提名人以供选举或连任董事会成员,或获委任以填补董事会任何空缺;
•
审查和评估符合其需要的董事会的规模、组成、职能和职责;
•
根据董事会批准的标准审查候选人在董事会或董事会下属委员会的成员资格;
董事的职责及职能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对我们公司负有受托责任,包括忠诚义务、诚实行事的义务以及以他们认为符合我们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的义务。我们的董事也必须仅出于适当目的行使其权力。我们的董事也对我们公司负有义务,行使他们实际拥有的技能,以及一个合理审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谨慎和勤奋。此前曾认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必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更高程度的技能。然而,英格兰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护理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在履行对我们的注意义务时,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遵守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并不时予以修订和重述。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欠的义务被违反,我们公司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在有限的特殊情况下,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承担的义务被违反,股东可能有权以我们的名义寻求损害赔偿。根据我们的MAA,我们董事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其中包括)(i)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并在该等会议上向股东报告其工作,(ii)宣派股息,(iii)委任高级职员并确定其任期和职责,以及(iv)批准我们公司的股份转让,包括将该等股份登记于我们的股份名册。此外,在出现票数相同的情况下,我们的董事会主席除了个人投票外,还有权投第二票或决定票。
董事及高级人员的任期
我们的官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由董事会酌情任职。每名董事不受任期限制,任期至其继任者就任时或直至其去世、以普通决议辞职或被免职或获得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参加表决的其他董事简单多数的赞成票(以较早者为准)为止。倘(其中包括)该董事(i)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安排或组成;(ii)死亡或被我公司发现精神不健全;(iii)以书面通知方式向我公司辞职;(iv)被法律或NYSE规则禁止担任董事;或(v)根据我们的MAA的任何其他规定被免职。
有兴趣的交易
董事可根据适用法律或适用的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开曼群岛法律对审计委员会批准的任何单独要求,就其感兴趣的任何合同或交易进行投票,但条件是任何董事在该合同或交易中的利益性质由他或她在其审议和对该事项的任何投票时或之前披露。
6.D.雇员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3,595名全职员工,其中大部分位于我们在中国北京、西安、成都、石家庄、合肥、广州、杭州和南京的办事处。下表列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按职能划分的全职雇员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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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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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全职 雇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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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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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人员(1)及产品和服务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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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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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
% |
研发及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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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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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 |
销售与市场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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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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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 |
一般和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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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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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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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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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 |
注意:
(1)
我们的教学人员包括(i)教员;及(ii)教学助理,专注于为学生提供学术和行政支持。
我们与全职员工订立标准雇佣合同。除了工资和福利,我们为全职员工提供基于绩效的奖金,并为我们的销售人员提供基于佣金的薪酬。
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参加由市和省政府为我们在中国的全职员工组织的各种员工社会保障计划,包括养老金、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保险。根据中国法律,我们须不时按该等雇员的薪金、奖金及某些津贴的特定百分比,向我们的中国全职雇员的雇员福利计划作出供款,最高金额由中国地方政府规定。
我们认为,我们与员工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关系,过去我们没有经历过任何实质性的劳资纠纷。我们的员工都没有工会代表。
我们还使用兼职员工提供的服务,包括主要担任教学、辅助秘书和技术角色的人员,例如翻译和网站维护和监控。
6.E.股份所有权
下表列出了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普通股的实益所有权信息:
•
我们认识的每个人实益拥有我们5%以上的普通股。
我们采用了双重等级的投票结构。下表的计算基于截至2026年3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的120,634,631股普通股,包括32,646,271股A类普通股(不包括以ADS形式回购的5,334,815股A类普通股)和87,988,360股B类普通股。
实益所有权是根据SEC的规则和规定确定的。在计算一个人实益拥有的股份数量和该人的所有权百分比时,我们将该人有权在60天内获得的股份包括在内,包括通过归属RSU、行使任何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或转换任何其他证券。然而,这些股份不包括在计算任何其他人的所有权百分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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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6年3月31日实益拥有的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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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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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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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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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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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计 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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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 动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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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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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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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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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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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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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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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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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磊(1) |
|
|
2,493,723 |
|
|
|
7.6 |
|
|
|
29,751,158 |
|
|
|
33.8 |
|
|
|
32,244,881 |
|
|
|
26.7 |
|
|
|
30.9 |
|
周峰(二) |
|
|
— |
|
|
|
— |
|
|
|
20,341,200 |
|
|
|
23.1 |
|
|
|
20,341,200 |
|
|
|
16.9 |
|
|
|
20.6 |
|
Harry Heung Yeung Shum |
|
|
67,419 |
|
|
|
0.2 |
|
|
|
— |
|
|
|
— |
|
|
|
67,419 |
|
|
|
0.1 |
|
|
|
0.0 |
|
Jimmy Lai |
|
|
67,419 |
|
|
|
0.2 |
|
|
|
— |
|
|
|
— |
|
|
|
67,419 |
|
|
|
0.1 |
|
|
|
0.0 |
|
Lei Jin(三) |
|
|
345,566 |
|
|
|
1.1 |
|
|
|
620,000 |
|
|
|
0.7 |
|
|
|
965,566 |
|
|
|
0.8 |
|
|
|
0.7 |
|
Yinghui Wu(4) |
|
|
20,000 |
|
|
|
0.1 |
|
|
|
1,640,000 |
|
|
|
1.9 |
|
|
|
1,660,000 |
|
|
|
1.4 |
|
|
|
1.7 |
|
Peng Su |
|
|
270,000 |
|
|
|
0.8 |
|
|
|
— |
|
|
|
— |
|
|
|
270,000 |
|
|
|
0.2 |
|
|
|
0.1 |
|
Yongwei Li |
|
|
26,300 |
|
|
|
0.1 |
|
|
|
— |
|
|
|
— |
|
|
|
26,300 |
|
|
|
0.0 |
|
|
|
0.0 |
|
全体董事和执行官作为一个整体 |
|
|
3,290,427 |
|
|
|
10.0 |
|
|
|
52,352,358 |
|
|
|
59.5 |
|
|
|
55,642,785 |
|
|
|
46.0 |
|
|
|
54.0 |
|
主要股东: |
|
|
|
|
|
|
|
|
|
|
|
|
|
|
|
|
|
|
|
|
|
网易公司(5) |
|
|
2,898,293 |
|
|
|
8.9 |
|
|
|
65,387,160 |
|
|
|
74.3 |
|
|
|
68,285,453 |
|
|
|
56.6 |
|
|
|
67.1 |
|
鹏贝壳控股有限公司(2) |
|
|
— |
|
|
|
— |
|
|
|
20,341,200 |
|
|
|
23.1 |
|
|
|
20,341,200 |
|
|
|
16.9 |
|
|
|
20.6 |
|
奥比斯(6) |
|
|
6,771,463 |
|
|
|
20.7 |
|
|
|
— |
|
|
|
— |
|
|
|
6,771,463 |
|
|
|
5.6 |
|
|
|
2.3 |
|
注意事项:
*对于本表所列的每个人和团体,百分比所有权的计算方法是,将该个人或团体实益拥有的股份数量除以(i)120,634,631股的总和,即截至2026年3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按转换后基准的普通股数量(不包括以ADS形式回购的5,334,815股A类普通股);以及(ii)该个人或团体持有的可行使的普通股或将在2026年3月31日后60天内归属的受限制股份单位的数量。
**对于本栏所包括的每一个人和团体,投票权百分比的计算方法是将该个人或团体实益拥有的投票权除以我们作为单一类别的所有普通股的投票权。
↓本所董事、执行人员除丁磊、Harry Heung Yeung Shum、Jimmy Lai外的其他人员的营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市滨江区望上路399号310051。
(1)
代表(i)1,175,000股ADS,代表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Dragon Creation Technology Limited持有的登记在册的1,175,000股A类普通股,(ii)1,318,723股ADS,代表网易持有的登记在册的1,318,723股A类普通股(其中丁先生为首席执行官、董事和最大股东),以及(iii)网易持有的登记在册的29,751,158股B类普通股。Dragon Creation Technology Limited由丁先生通过信托实益拥有。丁先生是信托的委托人,丁先生及其家人是信托的受益人。此外,截至2026年2月28日,丁先生通过Shining Globe International Limited实益拥有网易约45.5%的股权,而截至2026年2月28日,Shining Globe International Limited是网易1,450,300,000股普通股的记录所有者。Shining Globe International Limited由丁先生通过信托实益拥有。丁先生是信托的委托人,丁先生及其家人是信托的受益人。丁磊的营业地址为香港九龙鸿联道18号港门一号A座中国人寿中心8楼802室c/o。
(2)
代表Peng 贝壳控股有限公司(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最终由JTC Private Trust(Cayman)Limited作为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的信托的受托人全资拥有)持有的20,341,200股记录在案的B类普通股,周博士为委托人和唯一受益人。Peng 贝壳找房 Inc.的注册地址为Kingston Chambers,PO Box 173,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周博士的营业地址与我们主要执行办公室的地址相同。
(3)
代表(i)300,000股ADS,代表由Jin先生全资拥有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JinLei Quark Tech,Inc.持有的300,000股A类普通股和620,000股B类普通股,(ii)25,566股ADS,代表25,566股A类普通股,以及(iii)20,000股可在2026年3月31日后60天内行使的A类普通股基础购股权。JinLei Quark Tech,Inc.的注册地址为Kingston Chambers,PO Box 173,Road Town,Tortola,Virgin Islands(British)。金先生的营业地址与我们主要执行办公室的地址相同。
(4)
指Wu先生全资拥有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Ice River Tech,Inc.持有的登记在册的1,640,000股B类普通股,以及可在2026年3月31日后60天内行使的20,000股A类普通股标的购股权。Ice River Tech,Inc.的注册地址为Kingston Chambers,PO Box 173,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吴先生的营业地址与我们各主要行政办公室的地址相同。
(5)
开曼群岛公司NetEase,Inc.的营业地址为香港九龙鸿联道18号HarbourGate一号A座中国人寿中心8楼802室。网易是《交易法》下的申报公司,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和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6)
代表6,771,463股ADS,代表截至2026年2月18日Orbis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实益拥有的6,771,463股A类普通股。Orbis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的营业地址为25 Front Street,Hamilton,HM11,Bermuda。
据我们所知,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的A类已发行普通股中有32,462,271股由美国的一名记录持有人持有,该持有人是我们ADS计划的存托人,占截至该日期我们已发行和已发行普通股总数(不包括以ADS形式回购的5,334,815股A类普通股)的26.9%。我们并不知悉有任何安排可能会在随后的日期导致我们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6.F.披露注册人为追回错误授予的赔偿而采取的行动
没有。
项目7。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交易
7.A.主要股东
请参阅“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6.E.持股。”
7.B.关联交易
与网易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
下表列出我们在所示期间与控制我们或与我们处于共同控制下的实体或我们对其有重大影响的实体的重大关联方交易: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2023 |
|
|
2024 |
|
|
2025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单位:千) |
|
向网易集团提供的服务和产品 |
|
|
|
|
|
|
|
|
|
|
|
|
向网易集团提供的学习服务(1) |
|
|
22,052 |
|
|
|
18,453 |
|
|
|
53,401 |
|
|
|
7,636 |
|
向网易集团提供的智能设备(2) |
|
|
3,016 |
|
|
|
283 |
|
|
|
2,115 |
|
|
|
302 |
|
向网易集团提供的线上营销服务(三) |
|
|
42,776 |
|
|
|
163,850 |
|
|
|
865,401 |
|
|
|
123,751 |
|
向网易集团提供的其他服务(4) |
|
|
7,084 |
|
|
|
7,084 |
|
|
|
6,444 |
|
|
|
921 |
|
向网易集团提供的固定资产(5) |
|
|
737 |
|
|
|
638 |
|
|
|
5,167 |
|
|
|
739 |
|
向网易集团采购的服务和产品 及其他相关方 |
|
|
|
|
|
|
|
|
|
|
|
|
从网易集团购买的服务(6) |
|
|
162,522 |
|
|
|
121,139 |
|
|
|
90,272 |
|
|
|
12,909 |
|
向其他关联方购买的服务(7) |
|
|
17,785 |
|
|
|
10,023 |
|
|
|
— |
|
|
|
— |
|
向网易集团购买的固定资产(8) |
|
|
1,037 |
|
|
|
154 |
|
|
|
186 |
|
|
|
27 |
|
贷款相关交易 |
|
|
|
|
|
|
|
|
|
|
|
|
向网易集团借款的利息支出(9) |
|
|
69,472 |
|
|
|
73,090 |
|
|
|
62,972 |
|
|
|
9,005 |
|
从网易集团提取长期借款(10) |
|
|
99,289 |
|
|
|
487,971 |
|
|
|
25,150 |
|
|
|
3,596 |
|
偿还网易集团长期借款(10) |
|
|
— |
|
|
|
214,038 |
|
|
|
— |
|
|
|
— |
|
股权相关交易 |
|
|
|
|
|
|
|
|
|
|
|
|
网易计划(11)下的股份补偿 |
|
|
416 |
|
|
|
418 |
|
|
|
1,515 |
|
|
|
217 |
|
注意事项:
(2)
主要指网易集团内的实体作为分销商销售我们的智能设备的安排,其收入在交付给客户时确认。
(3)
主要指向网易集团内各实体提供的广告安排,以推广其自身的服务和产品。
(4)
主要指向网易集团内各实体提供的服务器租赁服务。
(5)
主要包括我们向网易集团提供的若干固定资产。
(6)
主要为写字楼租赁、购买Sever托管服务和广告服务。
(8)
主要包括我们向网易集团购买的若干固定资产和硬件。
(11)
代表根据网易激励计划分配给我们的基于股份的薪酬,基于该计划下授予我们的员工。有关网易激励计划的更多信息,请参见“第5项。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展望— 5.A.经营成果—关键会计政策与判断—股份薪酬—网易股份激励计划。”
下表列出截至所示日期与网易集团的余额: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
2024 |
|
|
2025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单位:千) |
|
应收网易集团款项 |
|
|
79,700 |
|
|
|
321,359 |
|
|
|
45,954 |
|
应付网易集团款项 |
|
|
21,997 |
|
|
|
22,818 |
|
|
|
3,263 |
|
网易集团短期借款 |
|
|
878,000 |
|
|
|
878,000 |
|
|
|
125,552 |
|
网易集团长期借款 |
|
|
913,000 |
|
|
|
926,588 |
|
|
|
132,500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应收网易集团的款项主要包括与向网易集团提供的服务和产品有关的未结算金额,如上述重大关联方交易的表格所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应付网易集团的金额主要包括与向网易集团购买的服务和产品有关的未结算金额,如上表所示的重大关联方交易。
网易集团于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的短期借款为以人民币计价的网易集团借款,须于一年内偿还,年利率为2.4%。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网易集团的长期贷款分别包括1.261亿美元及1.321亿美元的网易集团以美元及人民币计价的贷款,这些贷款是从到期日期为2027年3月31日的3亿美元循环贷款融资中提取的。
订约安排
见“第4项。公司信息— 4.C。组织Structure —与VIE和VIE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用于描述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和VIE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6.B.薪酬—雇佣协议和赔偿协议。”
股权激励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6.B.薪酬—股份激励计划。”
7.C。专家和法律顾问的利益
不适用。
项目8。财务资料
8.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
我们附上了作为本年度报告一部分提交的合并财务报表。
诉讼
我们涉及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索赔和法律诉讼。我们认为,这些行动的最终解决不会对我们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股息政策
我们之前没有宣布或支付任何现金股息或实物股息,我们也没有计划在可预见的未来就我们的股票或代表我们A类普通股的ADS宣布或支付任何股息。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以运营和扩展我们的业务。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我们主要依靠中国子公司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包括向股东支付的任何股息。中国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见“第4项。公司信息— 4.B.业务概况—法规—与外汇有关的法规”和“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收入的能力,并影响您的投资价值。”
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分配股息有酌处权,但须遵守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要求。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可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支付股息,形式、频率和金额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运营和收益、资本要求和盈余、一般财务状况、合同限制和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如果我们对我们的普通股支付任何股息,我们将向作为此类A类普通股的登记持有人的存托人支付就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应支付的股息,然后存托人将按照该ADS持有人所持有的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的比例向ADS持有人支付该等金额,但须遵守存款协议的条款,包括根据该协议应付的费用和开支。见“项目12。股票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的说明— 12.D.美国存托股票。”
8.B.重大变化
除本报告另有披露外,自本报告所载年度财务报表之日起,我们未发生任何重大变化。
项目9.The offer and listing
9.A.发售及上市详情
我们的ADS自2019年10月25日起在纽交所上市,代码为“DAO”。每份ADS代表一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9.B.分配计划
不适用。
9.C。市场
代表我们A类普通股的ADS自2019年10月25日起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为“DAO”。
9.D.出售股东
不适用。
9.E.稀释
不适用。
9.F.发行费用
不适用。
项目10.附加信息
10.A.股本
不适用。
10.B.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的事务受我们不时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
我们通过引用将我们的MAA纳入本年度报告,其表格作为附件 3.2提交给我们于2019年9月30日在SEC提交的F-1表格(文件编号333-234009)上的登记声明。我们于2019年9月27日以股东特别决议通过了MAA,该决议在我们首次公开发行代表我们A类普通股的ADS完成之前立即生效。
以下是我们的MAA和公司法中与我们普通股的重要条款相关的重要条款的摘要。
注册办事处及对象
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的办事处,地址为PO Box 309,Ugland House,Grand Cayman,KY1-1104,Cayman Islands。
根据我们的MAA第3条,我们为其成立的对象是不受限制的,我们有充分的权力和授权进行任何不受《公司法》或同样可能不时修订的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法律禁止的对象。
董事会
见“项目6。董事、高级管理层和员工。”
普通股
一般。普通股股东将享有除投票权和转换权之外的同等权利。我们所有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均已缴足且不可评税。代表普通股的证书以记名形式发行。我们不得向不记名股东发行股份。我国非开曼群岛居民股东可自由持有和转让其普通股。
股息。我们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获得我们的董事会根据我们的MAA和《公司法》可能宣布的股息。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任何股息不得超过我们的董事建议的金额。我们的MAA规定,股息可以从我们的利润中宣布和支付,无论是已实现的还是未实现的,或者从股份溢价账户中宣布和支付,或者在《公司法》允许的情况下。除非我们的董事确定,在支付后立即,我们将能够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的债务,并且我们有可合法用于此目的的资金,否则不得宣布和支付股息。
普通股的类别。我们的普通股分为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除转换权和投票权外,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应享有同等权利并相互享有同等地位,包括但不限于股息和其他资本分配的权利。
转换。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而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一旦任何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向该持有人的任何“非关联人士”出售、转让、转让或处置任何B类普通股,或任何B类普通股的实益所有权发生变更,任何非该B类普通股持有人的关联人士因此成为该B类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每一股该B类普通股将自动立即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就前述句子而言,特定股东的“关联人”是指直接或间接控制、受该特定股东控制或受其共同控制的任何人。具体而言,特定股东的关联公司还包括(a)该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和居住在同一家庭的其他个人;(b)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人控制的遗产、信托、合伙企业和其他人。就本定义而言,“控制”是指,就任何人而言,有权指导该人的管理或政策,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拥有该人50%以上的投票权,通过有权任命该人的董事会或类似理事机构的多数成员,或通过合同安排或其他方式。此外,如果B类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是公司的董事、执行人员、公司的雇员或公司的附属公司或合并关联实体,而该人不再是公司的董事、执行人员或公司的雇员或公司的附属公司或合并关联实体,则该人实益拥有的所有该等B类普通股应自动立即转换为同等数量的A类普通股。为免生疑问,任何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向同时为B类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的任何人出售、转让、转让或处置任何B类普通股,不得触发该等B类普通股自动转换为A类普通股。
投票权。就所有须经股东表决的事项而言,A类普通股及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在任何时候,均须就在任何该等股东大会上由成员提交表决的所有事项,作为一个类别共同投票。每股A类普通股对我公司股东大会所有表决事项享有一票表决权,每股B类普通股对我公司股东大会(含临时股东大会)所有表决事项享有三票表决权。所有股东决议均应以投票方式决定,不应以举手方式决定。
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由一名或多名持有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所有已发行和已发行股份的过半数的股份持有人亲自出席或通过代理人出席,如果是公司或其他非自然人,则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出席。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没有义务召开股东年度大会。我们的MAA规定,我们可能(但没有义务)在每一年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在召集该会议的通知中指定该会议为该会议,而年度股东大会将在我们的董事可能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然而,除非另有豁免,我们打算按照《上市规则》在纽交所的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举行年度股东大会。除股东周年大会外,每届股东大会均为特别股东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及我们的任何其他股东大会,可由我们的董事会或我们的董事长以过半数票召集,或根据股东的要求,在存放要求书之日持有不少于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已发行及已发行股份所附票数的三分之一,在此情况下,董事有义务召集该会议,并在该会议上将如此要求的决议付诸表决;然而,我们的MAA不向我们的股东提供任何权利,让他们在股东周年大会或非该等股东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之前提出任何提案。召开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和其他股东大会需要至少十五(15)个日历日的提前通知,除非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细则豁免该通知。
股东在会议上通过的普通决议需要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投普通股所附表决票的简单多数的赞成票,而特别决议还需要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投普通股所附表决票的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赞成票。如更改名称或对我们的MAA作出更改等重要事项将需要以特别决议作出。
此外,如果(i)周博士在我们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立即实益拥有不少于50%的普通股;以及(ii)周博士担任我们公司的董事或执行官,则未经周博士的持股实体的赞成票,不得采取以下任何行动,在该实体中,他应拥有与投票支持特别决议的所有成员的票数相等的票数,如果该事项未获得周博士持股实体的批准,则加一:(i)更改、修订或增加本条款,但该等更改、修订或增加对周博士持股实体的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废除;(ii)清算或解散我公司。
转让普通股。在遵守下述我们在MAA中的限制的情况下,我们的任何股东都可以通过以通常或普通形式或以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形式或我们董事会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的转让文书转让其全部或任何普通股。
我们的董事会可全权酌情拒绝登记任何未缴足或我们有留置权的普通股的任何转让。我们的董事会也可以拒绝登记任何普通股的任何转让,除非:
•
向我们提交转让文书,并附上与之相关的普通股证书以及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以表明转让人进行转让的权利;
•
转让给联名持有人的,普通股拟转让给的联名持有人不超过四名;及
•
就此向我们支付纽约证券交易所可能确定应支付的最高金额或我们的董事可能不时要求的较少金额的费用。
我司董事拒绝办理转让登记的,应当自递交转让文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分别向转让人和受让方发送拒绝登记通知。
在遵守纽交所要求的任何通知后,可暂停转让登记,并在我们的董事会以其绝对酌情权不时确定的时间和期间关闭登记册,但不得暂停转让登记,也不得在任何一年中暂停登记超过30天。
清算。在清盘或其他情况下(转换、赎回或购买普通股除外)获得资本回报时,如果我们的股东之间可供分配的资产足以在清盘开始时偿还全部股本,则盈余将按其在清盘开始时持有的股份面值的比例在我们的股东之间分配,但须从有应付款项的股份中扣除,应付我们公司的所有未付催缴或其他款项。如果我们可供分配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股本,则进行资产分配,使亏损由我们的股东按其所持股份面值的比例承担。在任何清算事件中,向普通股持有人分配任何资产或资本都是一样的。
要求发行普通股和没收普通股。我们的董事会可不时在规定的付款时间至少14个日历日前送达该等股东的通知中,就其普通股的任何未付款项(不论是由于普通股的面值或以溢价或其他方式)向该等股东发出催缴通知。已被催缴且仍未缴的普通股将被没收。
赎回、回购及退还普通股。我们可能会根据我们的董事会在发行此类股份之前可能确定的条款和方式,根据此类股份可被赎回的条款发行股份。我公司也可以回购我们的任何股份,前提是此类购买的方式和条款已获我们的董事会批准或获得MAA的其他授权。根据《公司法》,任何股份的赎回或回购可以从我公司的利润、股份溢价账户、资本赎回准备金中支付,如果公司能够在支付后立即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则可以从资本中支付。此外,根据《公司法》,不得(a)赎回或回购此类股份,除非其已全部缴清,(b)如果此类赎回或回购将导致没有流通在外的股份,或(c)如果公司已开始清算。此外,我公司可能会接受无偿放弃任何已缴足股份。
股份的权利变动。如果在任何时候我们的股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或系列的股份,则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所附带的权利(除非该类别或系列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无论我们公司是否正在被清盘,均可经代表该类别或系列已发行股份至少三分之二的持有人书面同意或经该类别或系列股份持有人在单独的会议上以特别决议批准而更改。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授予任何已发行类别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不应被视为因创建或发行与该现有类别股份享有同等地位的更多股份而产生重大不利变化。
检查账簿和记录。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没有一般权利查阅或获取我们的股东名单或公司记录的副本(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抵押和押记登记册、股东通过的任何特别决议以及在向开曼注册处支付款项后的现任董事名单除外)。然而,我们将向我们的股东提供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增发股票。我们的MAA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在可获得授权但未发行的股份的范围内,根据我们的董事会的决定不时增发普通股。
我们的MAA还授权我们的董事会不时建立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就任何系列的优先股确定该系列的条款和权利,包括:
我们的董事会可以在授权但未发行的范围内发行优先股,而无需我们的股东采取行动。发行这些股份可能会稀释普通股股东的投票权。
反收购条款。我们的MAA的某些规定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股东可能认为有利的我们公司或管理层的控制权变更,包括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以及指定此类优先股的价格、权利、优惠、特权和限制而无需我们的股东进一步投票或采取任何行动的规定。
豁免公司。我们是一家根据《公司法》注册成立的豁免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区分了普通居民公司和豁免公司。任何在开曼群岛注册但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的公司,可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豁免公司的要求与普通公司的要求基本相同,只是豁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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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会针对未来征收的任何税收获得承诺(此类承诺通常在一审中给予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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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另一法域以延续方式登记,并在开曼群岛注销登记;
“有限责任”是指每个股东的责任以该股东在该股东的公司股份上未支付的金额为限。
10.C。材料合同
除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及本年度报告所述以外,我们并无订立任何重大合约。
10.D.外汇管制
开曼群岛目前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
10.E.税收
以下关于开曼群岛、中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美国存托凭证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的讨论基于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有效的法律及其相关解释,所有这些都可能发生变化。本讨论不涉及与ADS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有关的所有可能的税务后果,例如州、地方和其他税法规定的税务后果。就讨论涉及开曼群岛税法事项而言,它代表了我们开曼群岛法律顾问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的意见。在讨论涉及中国税法事项的范围内,代表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意见。
开曼群岛税务
开曼群岛目前没有根据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对个人或公司征税,也没有遗产税或遗产税性质的税收。除印花税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或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执行后执行的文书外,没有可能对我们或开曼群岛政府征收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税收。开曼群岛不是适用于向我公司支付或由我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的任何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方。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
就ADS或A类普通股支付股息和资本将不会在开曼群岛征税,向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持有人支付股息或资本将不需要预扣税款,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获得的收益也不会被征收开曼群岛所得税或公司税。
就股份的发行或股份的转让文书而言,无须缴付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
根据于2008年1月1日生效、最近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外设立且在中国境内具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就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言,被视为“居民企业”,一般须就其全球收入征收25%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事实上的管理主体”被定义为对企业的制造和经营、人员和人力资源、财务和财产具有物质和整体管理和控制的主体。
此外,STA于2009年4月发布的STA 82号文规定,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某些境外注册企业,如果以下人员位于或常驻中国,将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a)负责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b)财务和人事决策机构;(c)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以及(d)有表决权的半数或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继STA 82号文之后,STA发布了STA公告45,于2011年9月生效,为STA 82号文的实施提供了更多指导。STA Bulletin 45提供了关于居民身份确定的程序和管理细节以及关于确定后事项的管理。我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作为一家控股公司,其主要资产是其对子公司的所有权权益,其主要资产位于中国境外,其记录(包括其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决议)均保持在中国境外。因此,我们不认为我公司符合上述所有条件或为中国税务目的的中国居民企业。出于同样的原因,我们认为我们在中国以外的其他实体也不是中国的居民企业。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取决于中国税务机关的确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无法保证中国政府最终会采取与我们一致的观点。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就中国企业所得税目的确定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可能会产生若干不利的中国税务后果。例如,将对我们支付给非中国企业股东(包括ADS持有人)的股息征收10%的预扣税。此外,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ADS持有人)可能需要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实现的收益按10%的税率缴纳中国税款,前提是此类收益被视为来自中国。此外,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支付给我们的非中国个人股东(包括ADS持有人)的股息以及此类股东转让ADS或A类普通股实现的任何收益可能需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在股息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从源头上扣缴)。这些税率可能会因适用的税收协定而降低,但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公司的非中国股东在实践中是否能够获得其税收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尚不清楚。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出于中国企业所得税目的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非中国股东和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重要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
以下是下文描述的拥有和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对美国持有人的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但本讨论并不旨在全面描述可能与特定个人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决定相关的所有税务考虑。
本讨论仅适用于持有ADS或基础A类普通股作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资本资产的美国持有人。此外,它没有描述根据美国持有人的特定情况可能相关的所有税收后果,包括任何最低税、对净投资收入征收的医疗保险缴款税以及适用于受特殊规则约束的美国持有人的税收后果,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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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按市值计价方法进行税务核算的证券交易商或交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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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跨式、综合或类似交易的一部分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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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归类为合伙企业的实体及其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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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实体、“个人退休账户”或“罗斯IR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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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使员工股票期权或以其他方式作为补偿而获得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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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或被视为拥有代表我们投票权或价值10%或更多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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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美国境外的贸易或业务有关的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人。
如果合伙企业(或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归类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实体或安排)拥有ADS或A类普通股,合伙人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待遇一般将取决于合伙人的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活动。拥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应就其拥有和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的特定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咨询其税务顾问。
本次讨论基于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或《法典》、行政声明、司法裁决、最终、临时和拟议的财政部条例,以及美国与中国之间的所得税条约或条约,所有这些都截至本协议发布之日,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具有追溯效力。本次讨论假定存款协议和任何相关协议项下的每项义务将按照其条款履行。
如本文所用,“美国持有人”是指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是ADS或A类普通股的受益所有人,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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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作为公司应课税的其他实体,在美国、美国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中或根据其法律创建或组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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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或信托,其收入无论来源如何,均需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
一般来说,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拥有ADS的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这些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的所有者。因此,如果美国持有人将ADS交换为这些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则不会确认收益或损失。
本讨论不涉及任何州、地方或非美国税法的影响,或除所得税之外的任何美国联邦税(例如美国联邦遗产税或赠与税的后果)。美国持有人应就在其特定情况下拥有和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的美国联邦、州、地方和非美国税务后果咨询其税务顾问。
分配的税收
本次讨论以下文“—被动外商投资公司规则”下的讨论为准。
除ADS或A类普通股的某些按比例分配外,就ADS或A类普通股支付的分配将被视为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的从我们当前或累计收益和利润中支付的股息。由于我们不维持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对我们的收益和利润的计算,预计分配一般将作为股息报告给美国持有人。股息将不符合股息已收扣除的条件。受制于适用的限制,“合格外国公司”支付给某些非公司美国投资者的股息应按适用于长期资本收益的优惠税率征税。非美国公司就在美国证券市场(如美国存托凭证上市的纽约证券交易所)上易于交易的股票所支付的股息而言,被视为合格的外国公司。如果非美国公司在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或前一个纳税年度是PFIC(或就相关美国持有人而言被视为PFIC),则优惠税率不适用。非公司美国持有者应咨询其税务顾问,以确定优惠税率是否将适用于他们收到的股息,以及他们是否受制于任何限制其按此优惠税率征税能力的特殊规则。
股息将包含在美国持有人的收入中,日期为美国持有人,或者在ADS的情况下,存托人的收据。以外币支付的任何股息收入的金额将是参考收款日有效的即期汇率计算的美元金额,而不论该支付是否在该日期事实上已转换为美元。如果股息在收到之日转换为美元,美国持有者一般不应被要求就收到的金额确认外币损益。如果股息在收到之日之后被兑换成美元,美国持有者可能会有外汇收益或损失。
股息将被视为外国来源的收入,用于外国税收抵免目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中所述,我们支付的股息可能需要缴纳中国预扣税。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股息收入的金额将包括就中国预扣税预扣的任何金额。根据适用的限制,这些限制因美国持有人的情况和下文有关某些财政部规定的讨论而有所不同,从股息支付中预扣的中国税款(如果美国持有人有资格享受条约福利,则税率不超过条约规定的适用税率)通常可抵减美国持有人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管理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则很复杂,美国持有者应该咨询他们的税务顾问,了解外国税收在他们特定情况下的可信性。例如,财政部法规规定,在没有选择适用适用的所得税条约的好处的情况下,为了使非美国所得税具有可贷记性,相关的非美国所得税规则必须符合某些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而我们尚未确定中国的所得税制度是否符合这一要求。然而,美国国家税务局(“IRS”)的通知(i)表明,财政部和IRS正在考虑对这些财政部规定进行修订,并且(ii)为在撤回或修改这一临时救济的通知或其他指导发布之日(或此类通知或其他指导规定的任何更晚日期)之前结束的应纳税年度提供减免。美国持有者应就中国税收在其特定情况下的可信赖性(包括享受条约福利的资格)咨询其税务顾问。美国持有人可以选择在计算其应税收入时扣除中国税款,而不是要求抵免,但须遵守适用的限制。选择扣除可贷记的外国税款而不是申请外国税收抵免适用于在相关纳税年度支付或应计的所有其他可贷记的外国税款。
ADS或A类普通股的出售或其他应税处置
本次讨论以下文“—被动外商投资公司规则”下的讨论为准。
美国持有人一般会确认ADS或A类普通股的出售或其他应税处置的资本收益或损失,金额等于出售或处置实现的金额与美国持有人在所处置的ADS或A类普通股中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在每种情况下均以美元确定。如果在出售或处置时,美国持有人已拥有ADS或A类普通股超过一年,则此类收益或损失将是长期资本收益或损失。非公司美国持有者确认的长期资本收益适用的税率低于适用于普通收入的税率。资本损失的扣除受到限制。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中所述,出售ADS或A类普通股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税款。根据该守则,美国人的资本收益通常被视为美国来源的收入。然而,有资格获得条约利益的美国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收益视为条约规定的外国来源收入,并就任何中国处置税申请外国税收抵免。财政部的规定一般不允许美国持有人就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的收益的中国所得税申请外国税收抵免,除非美国持有人有资格并选择适用该条约的好处。然而,如上所述,美国国税局发布的通知表明,财政部和美国国税局正在考虑对这些规定进行修订,并从其某些规定中提供临时减免,直到在撤回或修改这一临时减免的通知或其他指导发布之日(或相关通知或指导规定的任何更晚日期)之前结束的纳税年度。即使这些财政部条例没有禁止美国持有人就处置收益的任何中国所得税申请外国税收抵免,但外国税收抵免规则下的其他限制可能会阻止美国持有人就此类税收申请全部或部分外国税收抵免。中国对不可抵减的处置收益征收的任何税款都有可能被扣除或减少在处置上实现的金额。选择扣除(或减少通过金额实现的金额)外国税款而不是申请外国税收抵免,适用于在相关纳税年度支付或应计的所有其他可贷记的外国税款。管理外国税收抵免和外国税收可抵扣的规则很复杂。美国持有人应就对处置收益征收任何中国税的后果咨询其税务顾问,包括《条约》的资源配置规则、关于基于条约的返回头寸的任何报告要求以及在其特定情况下对处置收益征收的中国税的可信赖性或可扣除性(包括任何适用的限制)。
被动外商投资公司规则
一般而言,非美国公司是指在任何课税年度(i)其资产平均价值的50%或以上(一般按季度确定)由产生或为生产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组成,或(ii)其总收入的75%或以上由被动收入组成的任何课税年度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用途的PFIC。就上述计算而言,直接或间接拥有(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拥有)另一家公司股份价值至少25%的非美国公司被视为其持有另一家公司资产的比例份额,并直接获得其在另一家公司收入中的比例份额。被动收益一般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某些收益。出于这些目的,现金是一种被动资产。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通常在与产生主动收入的业务活动相关的范围内被定性为主动资产。
根据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以及我们的资产的估计价值,包括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这是基于ADS的价格,我们认为我们不是我们的2025纳税年度的PFIC。然而,我们在任何课税年度的PFIC地位是一种年度确定,将取决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以及我们不时的资产价值(这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通过参考ADS的市场价格来确定的,该市场价格一直在波动)。由于我们持有大量现金和金融投资,如果我们的资产(包括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的价值是参照我们的市值确定的,我们的ADS市场价格的波动可能会导致我们成为当前或任何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此外,就PFIC规则而言,我们与VIE之间的合同安排将如何处理尚不完全清楚,如果VIE出于这些目的不被视为由我们拥有,我们可能会成为或成为PFIC。此外,我们的商誉应该在多大程度上被定性为活跃资产并不完全清楚。此外,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可能会随着时间而改变。由于这些原因,无法保证我们在任何纳税年度都不是或将不会是PFIC。
如果我们是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并且我们拥有或被视为拥有股权的任何实体(包括我们的子公司和VIE)也是PFIC(任何此类实体,“较低级别的PFIC”),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拥有每个较低级别PFIC的股份的一定比例(按价值计算),并将根据下一段所述的规则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该规则涉及(i)较低级别PFIC的某些分配和(ii)较低级别PFIC的股份处置,在每种情况下,就好像美国持有人直接持有这些股份,即使美国持有人不会收到这些分配或处置的任何收益。
通常,如果我们是美国持有人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则该美国持有人在其ADS或A类普通股的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某些质押)中确认的收益将在其持有期内按比例分配。分配给销售或处置的纳税年度以及我们成为PFIC之前的任何一年的金额将作为普通收入征税。相互分配给其他应纳税年度的金额将酌情按该应纳税年度对个人或公司有效的最高税率征税,并将对每一该等年度产生的纳税义务征收利息。此外,如果美国持有人在其ADS或A类普通股任何一年收到的分配超过前三年或美国持有人持有期(以较短者为准)收到的ADS或A类普通股年度分配平均数的125%,则此类分配将以同样方式征税。如果我们是美国持有人拥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那么在美国持有人拥有此类ADS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后续年度,我们通常将继续被视为美国持有人的PFIC,即使我们不再满足PFIC身份的门槛要求,除非美国持有人及时做出“视同出售”选择,在这种情况下,视同出售的任何收益将根据上述PFIC规则征税。
或者,如果我们是PFIC,如果ADS在“合格交易所”“定期交易”,美国持有人可以就ADS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这将导致不同于前一段所述的PFIC的一般税收待遇的税收待遇。在每个日历季度至少有15天在合格交易所交易的ADS数量超过最低数量的任何日历年度,ADS将被视为定期交易。ADS上市的纽约证券交易所是这方面的合格交易所。如果美国持有人对我们作为PFIC的任何一个纳税年度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美国持有人一般会将该纳税年度结束时ADS的公平市场价值超过其调整后的税基的任何部分确认为普通收入,并将就ADS调整后的计税基础超过其在纳税年度结束时的公允市场价值的任何部分确认普通损失(但仅限于先前因按市值计价选择而包括的收入净额)。如果美国持有人做出选择,美国持有人在ADS中的计税基础将进行调整,以反映确认的收入或损失金额。在我们作为PFIC的一年中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所确认的任何收益将被视为普通收入,任何损失将被视为普通损失(但仅限于先前因按市值计价选择而包括的收入净额,任何超额被视为资本损失)。如果美国持有人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则在ADS上支付的分配将被视为上文“—分配的税收”下讨论的内容。美国持有者应该咨询他们的税务顾问,了解在他们的特定情况下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举的可得性和可取性。特别是,美国持有者应该仔细考虑按市值计价的选举对其ADS的影响,因为我们可能有更低级别的PFIC,但可能无法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举。
我们不打算提供美国持有者进行“合格选举基金”选举所需的信息,如果有这些信息,将导致与上述PFIC的一般税收待遇不同的税收待遇。
如果我们是美国持有者拥有任何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美国持有者通常会被要求向IRS提交年度报告。美国持有者应该咨询他们的税务顾问,以确定我们是否是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以及PFIC规则可能适用于他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所有权。
信息报告和备份扣留
在美国境内或通过某些与美国相关的金融中介机构支付股息和销售收益可能会受到信息报告和备用预扣税的约束,除非(i)美国持有人是公司或其他“豁免收款人”,以及(ii)在备用预扣税的情况下,美国持有人提供了正确的纳税人识别号并证明其不受备用预扣税的约束。支付给美国持有人的任何备用预扣款项的金额将被允许作为该美国持有人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的抵免额,并可能使该美国持有人有权获得退款,前提是及时向IRS提供所需信息。
某些个人(或某些特定实体)的美国持有人可能被要求报告与其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或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非美国账户有关的信息。美国持有者应就其与ADS和A类普通股有关的报告义务咨询其税务顾问。
10.F.股息和支付代理
不适用。
10.G.专家声明
不适用。
10.H。展示文件
我们之前以F-1表格(文件编号333-234009)向SEC提交了注册声明,经修订,以注册与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A类普通股。我们还在F-6表格(文件编号333-234194)上向SEC提交了相关注册声明,以注册代表我们A类普通股的ADS。
我们须遵守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的《交易法》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根据《交易法》,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报告和其他信息。具体而言,我们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每年提交一份20-F表格。向SEC提交的报告和其他信息的副本,可以在SEC维护的公共参考设施中进行检查和复制,地址为100 F Street N E,Room 1580,Washington,D.C. 20549。您可以要求这些文件的副本,在支付复制费后,通过写信给SEC。公众可以通过拨打委员会电话1-800-SEC-0330获得有关华盛顿特区公共资料室的信息。SEC还在www.sec.gov上维护一个网站,其中包含报告、代理和信息声明,以及有关使用其EDGAR系统向SEC提交电子文件的注册人的其他信息。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不受《交易法》规定季度报告和代理声明的提供和内容的规则的约束,我们的执行官、董事和主要股东不受《交易法》第16条中包含的报告和短期利润回收条款的约束。此外,根据《交易法》,我们不需要像根据《交易法》注册证券的美国公司那样频繁或迅速地向SEC提交定期报告和财务报表。
我们将向ADS的存托人纽约梅隆银行提供我们的年度报告,其中将包括对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运营和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的审查,以及向我们的股东普遍提供的所有股东大会通知以及其他报告和通讯。存托人将向ADS持有人提供此类通知、报告和通讯,并应我们的要求,将向所有ADS记录持有人邮寄存托人从我们收到的任何股东大会通知中包含的信息。
10.I.子公司信息。
不适用。
10.J.给证券持有人的年度报告
不适用。
项目11。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利率风险
我们的利率风险敞口主要与超额现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有关,这些现金大部分以计息银行存款形式持有。我们没有使用任何衍生金融工具来管理我们的利息风险敞口。生息工具具有一定程度的利率风险。我们没有因利率变化而暴露,也没有预期会暴露于重大风险之中。然而,我们未来的利息收入可能会因为市场利率的变化而低于预期。
外汇风险
我们几乎所有的净收入和支出都是以人民币计价的。我们不认为我们目前有任何重大的直接外汇风险,也没有使用任何衍生金融工具来对冲此类风险敞口。尽管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总体上应该是有限的,但由于我们的业务价值实际上是以人民币计价的,因此贵公司对ADS的投资价值将受到美元和人民币汇率的影响,而代表我们A类普通股的ADS将以美元进行交易。
人民币兑美元和其他货币的币值受中国政治和经济形势变化以及中国外汇政策等影响。2005年7月,中国政府改变了几十年来人民币与美元币值挂钩的政策,人民币在随后的三年里对美元升值超过20%。在2008年7月至2010年6月期间,这种升值消退,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维持在一个狭窄的区间内。自2010年6月以来,人民币兑美元一直波动,有时波动明显且不可预测。在2017年人民币对美元升值约7%的同时,2018年和2019年人民币对美元分别贬值约5%和1%。自2016年10月1日起,人民币与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一起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构成特别提款权的一篮子货币。随着外汇市场的发展以及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国际化的进展,中国政府未来可能会宣布进一步改变汇率制度,并不能保证人民币未来不会对美元大幅升值或贬值。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政策会对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如果我们的经营需要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人民币对美元升值会减少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用于支付我们的普通股或ADS的股息、偿还我们的未偿债务,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减少我们可用的美元金额。
通胀风险
自我们成立以来,中国的通货膨胀并未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据中国国家统计局数据,2024年12月和2025年12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变化百分比分别为上涨0.1%和0.8%,2023年12月为下降0.3%。尽管我们过去自成立以来没有受到通货膨胀的实质性影响,但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来不会受到中国更高的通货膨胀率的影响。
项目12。股票证券以外证券的说明
12.A.债务证券
不适用。
12.B.认股权证和权利
不适用。
12.C。其他证券
不适用。
12.D.美国存托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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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取股份或ADS持有人须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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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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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100份ADS(或100份ADS的一部分)5.00美元(或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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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ADS,包括因分配股份或权利或其他财产而产生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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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以提现为目的的ADS,包括如果存款协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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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于如果向您分配的证券是股票并且股票已存入以发行ADS时应支付的费用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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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给存管证券持有人的证券分配(包括权利)由存管人分配给ADS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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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您存入或提取股份时,在我们的股份登记册上向或从存托人或其代理人的名下转让和登记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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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和传真传输(在押金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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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人或托管人必须为任何ADS或基础ADS的股票支付的税款和其他政府费用,例如股票转让税、印花税或预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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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人或其代理人因服务已存入证券而招致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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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人直接向为退出目的而存入股票或交出ADS的投资者或向为其代理的中介机构收取其交付和交出ADS的费用。存托人通过从分配的金额中扣除这些费用或通过出售部分可分配财产来支付费用来收取向投资者进行分配的费用。存托人可以通过现金分配中扣除或者直接向投资者开单或者向代其行事的参与者记账式系统账户收费的方式收取其存托人服务年费。存托人可以通过从任何应付现金分配(或通过出售部分可分配的证券或其他财产)中扣除的方式向有义务支付这些费用的ADS持有人收取其任何费用。保存人一般可以拒绝提供吸引费用的服务,直到其对这些服务的费用得到支付。
存托人可能会不时向我们付款,以补偿我们通常因建立和维护ADS计划而产生的成本和费用,免除存托人向我们提供服务的费用和开支,或从向ADS持有人收取的费用中分享收益。存托人在履行其在存款协议下的职责时,可以使用由存托人拥有或附属的经纪人、交易商、外币交易商或其他服务提供商,这些服务提供商可能赚取或分享费用、价差或佣金。
存托人可以自己或通过其任何关联机构兑换货币,在这些情况下,作为其自己账户的委托人,而不是代表任何其他人担任代理人、顾问、经纪人或受托人,并赚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其将为自己账户保留的交易价差。收益基于(其中包括)根据存款协议进行的货币兑换所分配的汇率与存托人或其关联机构在为自己的账户买卖外币时收到的汇率之间的差额。存托人不表示根据存款协议在任何货币兑换中使用或获得的汇率将是当时可以获得的最优惠的汇率,或确定该汇率的方法将对ADS持有人最有利,但须遵守存托人在存款协议下的义务。可根据要求提供用于确定货币兑换所用汇率的方法。
第二部分
项目13。违约、拖欠股息和拖欠
没有。
项目14。对证券持有人权利和收益用途的重大修改
14.A. – 14.D.对证券持有人权利的重大修改
见“第10项。附加信息”对股东权利的描述,保持不变。
14.E.所得款项用途
不适用。
项目15。控制和程序
披露控制和程序
我们的管理层在首席执行官和财务副总裁的参与下,按照《交易法》第13a-15(b)条的要求,对截至本报告涵盖期间结束时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定义见《交易法》第13a-15(e)条)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
基于该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地确保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要求我们披露的信息在SEC规则和表格规定的时间段内得到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并且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要求我们披露的信息得到积累并传达给我们的管理层,包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财务副总裁,以便及时做出有关所需披露的决定。
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
我们的管理层负责根据《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建立和维护对财务报告的充分内部控制。根据《交易法》第13a-15(c)条的要求,我们的管理层根据Treadway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的框架对我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评估。基于这一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错报。此外,对我们对未来期间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任何评估的预测都会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控制可能会因为条件的变化而变得不充分,或者政策或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会恶化。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如其报告所述,该报告见本年度报告第F-2页的表格20-F。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
在本年度报告表格20-F所涵盖的期间内,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没有发生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
项目16。[保留]
项目16a。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我们的董事会已确定,独立董事兼我们审计委员会主席Jimmy Lai先生符合SEC规则含义内的“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资格,并具备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含义内的财务复杂性。Jimmy Lai先生满足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A-3条和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第303A条的“独立性”要求。
项目16b。Code of Ethics
我们的董事会通过了适用于我们所有董事、高级职员、员工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包括具体适用于我们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首席会计官或控制人以及为我们履行类似职能的任何其他人员的某些规定。我们已将经修订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作为本年度报告的附件 11.1以表格20-F提交,并将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的副本发布在我们的网站https://ir.youdao.com。兹承诺在收到任何人的书面请求后十个工作日内,免费向该人提供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副本。
项目16c。首席会计师费用和服务
核数师费
下表列出了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PricewaterhouseCoopers ZhongTian LLP)就所示期间提供的某些专业服务按以下指定类别划分的费用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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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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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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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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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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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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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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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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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费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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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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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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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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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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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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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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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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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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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计费用.审计费用是指我们的主要审计师为审计我们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协助和审查提交给SEC的文件而提供的专业服务所列出的每个财政年度的总费用。
(2)
税费.税费是指我们的主要审计师为税务合规和税务建议提供的专业服务在每个财政年度中收取的总费用。
我们审计委员会的政策是预先批准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包括审计服务和上述其他服务,但审计委员会在审计完成前批准的微量服务除外。
项目16d。审计委员会的上市标准豁免
不适用。
项目16e。发行人和关联购买者购买股票证券
2022年11月17日,我们的董事会授权我们在长达36个月的期间内,对我们最多2000万美元的A类普通股(包括ADS形式)采取股份回购计划(“2022年股份回购计划”)。2023年8月23日,我们的董事会授权我们根据2022年股份回购计划将回购总金额额外增加2000万美元。2025年11月,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对2022年股份回购计划的修订,将原定到期日延长一年至2026年11月17日。根据公司股份回购计划进行的回购,如获采纳,可视市场情况并根据适用的规则和规定,不时在公开市场上按现行市场价格、在公开市场交易、私下协商交易或大宗交易中进行,和/或通过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股份回购的时间和条件将受制于各种因素,包括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b-18条和第10b5-1条规定的要求。截至2026年3月31日,已根据该计划购买了总计约750万股A类普通股。
在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没有根据2022年股票回购计划购买任何ADS。截至2026年3月31日,根据该计划可能尚未购买的ADS的大约美元价值为6,194,003美元。
项目16F。注册人核证会计师的变动
不适用。
项目16g。企业管治
作为一家在纽交所上市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受纽交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的约束。然而,纽交所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母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作为我国母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纽交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我们目前打算遵循开曼群岛的公司治理实践,以代替纽交所的公司治理要求,即上市公司必须有多数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至少由三名成员组成。就我们未来选择遵循母国惯例的程度而言,我们的股东可能会获得比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所享有的保护更少的保护。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相关的风险—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被允许在公司治理事项方面采用某些母国做法,这些做法与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如果我们完全遵守纽交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这些做法对股东的保护可能会比他们所享受的要少。”
项目16h。矿山安全披露
不适用。
项目16i。关于阻止检查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披露
不适用。
项目16J。内幕交易政策
我们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购买、出售和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证券采取了内幕交易政策。内幕交易政策的副本作为本年度报告的证物备案。
项目16K。网络安全
网络安全风险管理
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是我们整体风险管理方案的组成部分。我们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计划提供了一个处理网络安全威胁和事件的框架,并促进了我们公司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该框架包括以下步骤:评估网络安全威胁的严重性、确定网络安全威胁的来源,包括网络安全威胁是否与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相关联、实施网络安全对策和缓解战略以及向管理层和我们的董事会通报重大网络安全威胁和事件。我们的网络安全委员会负责评估我们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计划,我们目前没有聘请第三方进行此类评估。此外,我们的网络安全办公室每年都会对所有员工进行培训。
第三部分
项目17。财务报表
我们选择根据项目18提供财务报表。
项目18。财务报表
优道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包含在本年度报告的末尾。
*随此提交
**特此提供
↓依据修订后的条例S-K第601项,该展品的部分内容已被省略。
签名
注册人特此证明,其符合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的所有要求,并已妥为安排并授权以下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年度报告。
|
|
有道公司 |
|
|
签名: |
/s/周峰 |
姓名: |
周峰 |
职位: |
首席执行官 |
日期:2026年4月15日
Independent的报告ent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向有道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关于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意见
我们审计了所附的优道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三年期间每年的相关合并经营和综合(亏损)/收益、股东赤字变化和现金流量报表,包括相关附注(统称“合并财务报表”)。我们还根据Treadway委员会(COSOO)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确立的标准,对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
我们认为,上述综合财务报表按照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三年期间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我们还认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根据COSOO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确立的标准,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意见的依据
公司管理层负责这些合并财务报表,负责维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并负责评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包括在项目15下出现的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中。我们的责任是在审计的基础上,对公司合并报表和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被要求对公司具有独立性。
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进行了审计。这些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审计,以就合并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是否由于错误或欺诈,以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取得合理保证。
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审计包括执行程序以评估合并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以及执行应对这些风险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在测试的基础上审查有关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数额和披露的证据。我们的审计还包括评估管理层使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大估计,以及评估合并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方式。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包括了解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存在重大缺陷的风险,并根据评估的风险测试和评估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我们的审计还包括执行我们认为在当时情况下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认为,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定义和局限性
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旨在根据公认会计原则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包括以下政策和程序:(i)与维护记录有关,这些记录以合理的细节准确和公平地反映公司资产的交易和处置;(ii)提供合理保证,交易记录是必要的,以允许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并且公司的收支仅根据公司管理层和董事的授权进行;以及(iii)就防止或及时发现未经授权的获取、使用、或处置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资产。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错报。此外,对未来期间的任何有效性评估的预测都会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由于条件的变化,控制可能变得不充分,或者政策或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会恶化。
关键审计事项
下文通报的关键审计事项是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本期审计产生的、已传达或要求传达给审计委员会的事项,(i)涉及对合并财务报表具有重要意义的账目或披露,以及(ii)涉及我们特别具有挑战性、主观或复杂的判断。关键审计事项的沟通不会以任何方式改变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意见,作为一个整体,我们也不会通过传达下文的关键审计事项,就关键审计事项或与其相关的账目或披露提供单独的意见。
辅导服务收入确认客户不同课程平均学习周期估算
如综合财务报表附注2(n)所述,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确认辅导服务收入为人民币21亿元。在线直播课程和在线预录视频课程的收入在客户的估计平均学习期内按比例确认。管理层考虑了客户通常在课程和其他学习行为模式上花费的平均时间,以得出每门课程的估计平均学习时间。应用于客户不同课程的估计平均学习期的重大管理假设,以确认辅导服务收入与客户根据历史客户的学习行为及新推出的课程与现有课程的相似性在课程上花费的预期学习时间及客户参加课程的预期次数有关。
我们确定执行与确认辅导服务收入的客户不同课程的平均学习期估计有关的程序是一项关键审计事项的主要考虑因素是管理层在制定这一估计时作出的重大判断,这反过来又导致在执行程序以评估管理层使用的重大假设的合理性时出现高度的审计师判断、主观性和努力。
处理该事项涉及就形成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总体意见履行程序和评估审计证据。这些程序包括测试与确认辅导服务收入的客户不同课程的平均学习周期估计的关键判断、输入和假设有关的控制的有效性。这些程序还包括(其中包括)通过评估管理层使用的方法的适当性来测试管理层为客户的不同课程制定平均学习周期估计的过程;测试管理层制定估计所使用的基础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相关性;以及评估管理层使用的重要假设。评估管理层的假设涉及(i)检查计算估计平均学习周期时使用的数学公式;(ii)参考历史数据评估客户将在课程上花费的预期学习时间和客户将参加课程的预期次数的合理性,并通过比较课程的特点评估新推出的课程与现有课程之间的相似性。
/s/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
2026年4月15日
我们自2019年起担任公司核数师。
有道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续)
(金额以千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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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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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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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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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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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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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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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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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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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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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2(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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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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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集团长期借款所得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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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28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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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7,971
|
|
|
|
25,150
|
|
|
|
3,596
|
|
偿还网易集团长期借款 |
|
|
— |
|
|
|
(214,038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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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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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A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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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543 |
) |
|
|
(62,300 |
) |
|
|
— |
|
|
|
— |
|
购买非控股权益 |
|
|
— |
|
|
|
— |
|
|
|
(381 |
) |
|
|
(54 |
) |
发行普通股所得款项根据 激励计划 |
|
|
9,312
|
|
|
|
16,879
|
|
|
|
20,869
|
|
|
|
2,984
|
|
筹资活动(使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
(18,942 |
) |
|
|
228,512
|
|
|
|
45,638
|
|
|
|
6,526
|
|
汇率变动对现金、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和受限制的现金 |
|
|
1,961
|
|
|
|
(2,45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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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
) |
|
|
(289 |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净(减少)/增加额和 受限制现金 |
|
|
(329,553 |
) |
|
|
144,558
|
|
|
|
(154,563 |
) |
|
|
(22,102 |
) |
期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 年度人物 |
|
|
784,484
|
|
|
|
454,931
|
|
|
|
599,489
|
|
|
|
85,726
|
|
期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 年度人物 |
|
|
454,931
|
|
|
|
599,489
|
|
|
|
444,926
|
|
|
|
63,62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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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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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披露现金流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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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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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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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支付所得税费用的现金 |
|
|
12,723
|
|
|
|
11,674
|
|
|
|
17,439
|
|
|
|
2,494
|
|
利息支出支付的现金 |
|
|
63,358
|
|
|
|
94,197
|
|
|
|
61,981
|
|
|
|
8,863
|
|
非现金投融资活动: |
|
|
|
|
|
|
|
|
|
|
|
|
应计负债及其他应付款变动相关 增加财产、设备和软件 |
|
|
2,556
|
|
|
|
692
|
|
|
|
2,896
|
|
|
|
414
|
|
应收代理发行普通股款项 根据激励计划 |
|
|
— |
|
|
|
— |
|
|
|
71
|
|
|
|
10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的调节: |
|
|
|
|
|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454,536
|
|
|
|
592,721
|
|
|
|
439,731
|
|
|
|
62,881
|
|
受限制现金 |
|
|
395
|
|
|
|
3,567
|
|
|
|
1,990
|
|
|
|
285
|
|
非流动受限制现金* |
|
|
—
|
|
|
|
3,201
|
|
|
|
3,205
|
|
|
|
458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总额 现金流量表 |
|
|
454,931
|
|
|
|
599,489
|
|
|
|
444,926
|
|
|
|
63,624
|
|
*非流动受限现金计入其他资产,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为净额。
随附的附注为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有道公司
CONSOLIDA的说明TED财务报表
(以千为单位的金额,除非另有说明,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1.运营
(a)主要活动
有道公司(“有道”或“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有道公司、其附属公司、综合可变利益实体(“VIE”)及VIE的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或“有道集团”。NetEase,Inc.(“母公司”或“网易”)、其子公司、合并VIE和VIE的子公司,除有道集团外,在此统称为“网易集团”。
集团提供多种学习内容、应用程序和解决方案,涵盖广泛的主题,并通过其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针对来自广泛年龄段的人的终身学习需求。集团的收入来自学习服务、智能设备以及在线营销服务。学习服务主要包括辅导服务和收费优质服务。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主要子公司及合并VIE情况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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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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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点和年份 合并 |
|
百分比 经济 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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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活动 |
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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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道(香港)有限公司 |
|
中国香港,2016年 |
|
100% |
|
提供在线营销服务 |
有道教育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
|
中国香港,2021 |
|
100% |
|
提供智能设备销售 |
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有道信息”) |
|
中国北京,2006年 |
|
100% |
|
提供智能设备和解决方案的销售,向VIE提供技术支持 |
网易有道信息技术(杭州)有限公司(“有道杭州”) |
|
中国杭州,2019 |
|
100% |
|
向VIE提供技术支持 |
网易有道(杭州)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有道智慧科技”) |
|
中国杭州,2021 |
|
100% |
|
提供智能设备销售 |
|
|
|
|
|
|
|
|
|
地点和年份 合并 |
|
百分比 有利 利益 |
|
主要活动 |
VIE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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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网易有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有道计算机”) |
|
中国北京,2007年 |
|
100% |
|
提供在线学习服务以及在线营销服务 |
杭州网易林介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林介点教育”) |
|
中国杭州,2019 |
|
100% |
|
提供在线学习服务 |
优道(广州)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优道广州计算机”) |
|
中国广州,2021 |
|
100% |
|
提供在线学习服务 |
(b)VIE安排
i)赋予公司指挥VIE活动权力的合同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从事增值电信服务和某些其他业务的公司的外资所有权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或禁止。中国子公司有道信息和有道杭州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对外国投资施加的上述限制,集团根据公司附属公司与VIE及其各自股东之间的一系列合同安排,通过中国境内的VIE在中国开展相当大一部分业务。
以下为有道信息、有道计算机与有道计算机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概要。除合作协议外,与其他主要VIE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与下文讨论的相应合同安排基本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