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1
根据第1350条作出的核证,如根据第906条通过的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关于ImmuCell Corporation(“公司”)于本文件发布之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季度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报告”),本人,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Michael F. Brigham,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的18 U.S.C. § 1350,证明:
| (1) | 报告完全符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3(a)或15(d)节(如适用)的要求;和 |
| (2) | 报告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
本证明是根据18 U.S.C.第1350条和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和《交易法》颁布的S-K条例(“第601(b)(32)项”)第601(b)(32)项提供的。根据第601(b)(32)项第(ii)款,就《交易法》第18条而言,本证明(a)不应被视为“已提交”,或以其他方式受该条的责任约束,并且(b)不应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根据《证券法》或《交易法》提交的任何文件中,除非公司具体通过引用将其纳入。
| /s/Michael F. Brigham | |
| Michael F. Brigham | |
|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
| 2025年8月14日 |
第906节要求的这份书面声明的签名原件已提供给ImmuCell Corporation,并将由ImmuCell Corporation保留,并应要求提供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