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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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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0年3月13日秘密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注册号333-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表格F-1
注册声明
在下面
1933年证券法
领先的理想公司
(注册人在其章程中指定的确切姓名)
不适用
(注册人姓名的英文翻译)
| 开曼群岛 (州或其他司法管辖区 公司或组织) |
3711 (一级标准工业 分类代码) |
不适用 (国税局雇主 身份证号码。) |
8号楼D座8楼,
望京东园四区,
北京市朝阳区1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
+86 (10) 8742-7209
(注册人主要行政办公室的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包括区号)
(服务代理的姓名、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包括区号))
| 复制到: | ||||
Z. Julie Gao,ESQ。 世达、Arps、Slate、Meagher & Flom LLP C/O 42/F,爱丁堡大厦,地标 皇后大道中15号 香港 +852 3740-4700 |
李海平,ESQ。 世达、Arps、Slate、Meagher & Flom LLP 安静嘉里中心2座46楼 上海市南京西路15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86 (21) 6193-8200 |
David T. Zhang,ESQ。 Steve Lin,ESQ。 柯克兰和埃利斯国际律师事务所 转交地标格洛斯特大厦26楼 皇后大道中15号 香港 +852 3761-3300 |
||
拟向公众出售的大约开始日期:在本注册声明生效日期后尽快。
如果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415条规定延迟或连续发售本表格上登记的任何证券,请检查以下方框。o
如果提交此表格是为了根据《证券法》第462(b)条为发行注册额外的证券,请选中以下框并列出同一发行较早有效的注册声明的证券法注册声明编号。o
如果本表格是根据《证券法》第462(c)条提交的生效后修订,请选中以下框并列出同一发行较早生效的注册声明的《证券法》注册声明编号。o
如果本表格是根据《证券法》第462(d)条提交的生效后修订,请选中以下框并列出同一发行较早生效的注册声明的《证券法》注册声明编号。o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1933年《证券法》第405条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
新兴成长型公司ý
如果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根据《证券法》第7(a)(2)(B)条提供。o
注册费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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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类名称的证券 待注册 |
建议的最大值 综合产品 价格(2)(3) |
数量 注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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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1) |
美元 | 美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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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人特此在可能需要延迟其生效日期的一个或多个日期修改本注册声明,直到注册人提交进一步的修改,具体说明本注册声明此后将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8(a)条生效,或直到注册声明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上述第8(a)条行事之日生效决定。
本初步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不完整,可能会发生变化。在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注册声明生效之前,不得出售这些证券。本初步招股说明书不是出售这些证券的要约,我们不会在任何不允许要约或出售的司法管辖区征求购买这些证券的要约。
初步招股说明书(待完成)
日期,2020年。
美国存托股票
领先的理想公司
代表A类普通股
这是领先的Ideal Inc.首次公开发行美国存托股票。每份ADS代表我们的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我们预计每个ADS的首次公开募股价格将在美元和美元之间。
在此次发行之前,美国存托凭证或我们的A类普通股没有公开市场。我们打算申请美国存托凭证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代码为“LI”。
根据适用的美国联邦证券法,我们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有资格降低上市公司报告要求。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将成为[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所定义的“受控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的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想先生将立即持有超过50%的董事选举投票权。参见“主要股东”。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我们的流通股本包括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李想先生实益拥有我们所有已发行和流通的B类普通股。在本次发行完成后,这些B类普通股将占我们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大约%,以及我们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总投票权的%,假设承销商不行使购买额外ADS的选择权。除投票权和转换权外,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享有相同的权利。每股A类普通股享有一票表决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在某些条件下,每股B类普通股有权获得10票投票权,并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
投资我们的ADS涉及风险。请参阅从第14页开始的“风险因素”。
每个ADS的价格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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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ADS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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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售价格 |
美元 | 美元 | ||
承保折扣和佣金 |
美元 | 美元 | ||
收益,在支出之前,给我们 |
美元 | 美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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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授予承销商购买最多额外ADS的选择权。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任何其他监管机构均未批准或不批准这些证券,也未就本招股说明书的准确性或充分性作出判断。任何相反的陈述都是刑事犯罪。
承销商预计将在2020年左右以美元付款交付ADS。
(按字母顺序)
| 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 | 摩根士丹利 | 瑞银投资银行 |
招股说明书日期为2020年。
[页面故意留空用于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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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经销商、销售人员或其他人均无权提供本招股说明书或我们可能授权向您交付或提供的任何免费书面招股说明书中未包含的任何信息或代表任何内容。您不得依赖任何未经授权的信息或陈述。本招股说明书是仅出售特此提供的ADS的要约,并且仅在合法的情况下和司法管辖区出售。本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信息仅在其发布之日为最新信息。
我们或任何承销商均未在需要为此目的采取行动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美国除外)进行任何会允许本次发行或拥有或分发本招股说明书或任何已提交的免费书面招股说明书的任何事情。持有本招股说明书或任何免费书面招股说明书的美国境外人士必须了解并遵守与美国存托凭证的发行和本招股说明书或任何免费书面招股说明书在美国境外的分发有关的任何限制。
直到2020年(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后的第25天),所有购买、出售或交易ADS的交易商,无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都可能需要提交招股说明书。这是经销商在担任承销商时以及就其未售出的配股或认购提交招股说明书的义务之外的义务。
i
目 录
招股说明书摘要
以下摘要完全符合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出现的更详细信息和财务报表,并应与其一并阅读。除本摘要外,我们敦促您在决定是否投资我们的ADS之前,仔细阅读整个招股说明书,尤其是“风险因素”中讨论的投资我们ADS的风险。本招股说明书包含来自我们委托并由China Insights Consultancy或独立研究公司CIC编写的行业报告的信息,以提供有关我们行业的信息。我们将本报告称为CIC报告。
概述
我们是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创新者。我们设计、开发、制造和销售优质智能电动SUV。通过我们的产品、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我们为家庭提供安全、方便和具有成本效益的移动解决方案。我们是第一个在中国成功将增程电动汽车商业化的公司。我们的第一款车型Li One是一款六座大型优质电动SUV,配备增程系统和尖端的智能车辆解决方案。我们于2019年11月开始量产锂一,截至2020年2月29日交付超过2,000锂一。
我们致力于满足中国家庭的出行需求。为此,我们战略性地专注于价格范围为人民币200,000元(约28,000美元)至人民币500,000元(约70,000美元)的SUV细分市场。随着消费能力的增强,中国家庭倾向于选择大型SUV进行日常通勤和周末家庭旅行。作为中国最具竞争力的SUV车型之一,Li One有能力抓住这一细分市场的巨大增长机会。我们相信,Li One为我们的客户提供了无与伦比的物有所值的性能、功能和大型优质SUV的客舱空间,但价格接近紧凑型优质SUV。
我们利用技术为客户创造价值。我们将内部开发工作集中在我们专有的增程系统和智能车辆解决方案上。我们专有的续航里程扩展系统使客户能够享受电动汽车的所有好处,同时摆脱通常与纯电动汽车或BEV相关的续航里程焦虑。我们相信,我们的增程解决方案将有助于在中国更广泛、更早地采用电动汽车。我们的范围扩展解决方案还使我们能够显着降低材料成本或BOM成本,与同类BEV和ICE车辆相比,这导致Li One的价格更具竞争力。此外,我们还开发了标志性的四显示交互系统、全覆盖的车内语音控制系统和高级驾驶辅助系统,为我们的客户提供安全愉快的驾驶和乘坐体验。此外,我们的 使用固件无线升级或FOTA升级使我们能够在整个车辆生命周期中提供附加功能并不断提高车辆性能。
我们将客户互动数字化,并建立了自己的直销和服务网络,以不断提高运营效率。凭借我们整合的线上线下平台,与依赖第三方经销商接触客户的汽车制造商相比,我们可以实现更高的销售和营销效率。特别是,我们开发了一个数据驱动的闭环数字平台来管理从销售线索到客户评论的所有客户互动,这使我们能够显着降低客户获取成本。
质量对我们的业务至关重要。我们在内部制造并与行业领先的供应商合作,以确保我们车辆的高质量。我们在中国江苏省常州市建立了自己最先进的制造基地,这使我们的工程和制造团队能够无缝协作并简化反馈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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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的产品改进和质量改进。我们还实施了严格的质量控制协议和测量来选择和管理我们的供应商。
我们计划在2022年推出全尺寸优质电动SUV,该SUV将配备我们的下一代EREV动力总成系统。
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面临的挑战
按销量计算,中国既是世界上最大的乘用车市场,也是最大的新能源汽车市场。根据中投公司的报告,中国的新能源汽车市场目前偏向于纯电动汽车,2018年在中国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中有74.1%是纯电动汽车。我们相信智能电动汽车代表了汽车行业的未来。然而,新能源汽车在中国的发展目前面临以下两个基本挑战。
充电基础设施不足
充电基础设施目前是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的瓶颈。BEVS充电解决方案的不便和所需的时间很长,导致范围焦虑,这限制了用例并阻碍了BEVS在中国的广泛接受。
中国面临私人和公共快速充电基础设施不足的问题。私人充电基础设施的发展受到人口密度高的城市住宅停车位有限、适合安装家庭充电档位的住宅停车位比例低以及老化住宅区电网容量限制等因素的影响。根据中投公司的报告,截至2019年9月30日,中国一线城市只有不到25%的家庭拥有适合安装家庭充电站的停车位,而美国这一比例超过70%。因此,中国大量的BEV所有者不得不依赖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根据中投公司的报告,截至2019年9月30日,新能源PARC与公共快速充电摊位的比率为18.7:1。这表明中国公共快速充电摊位的数量不足以支持BEV的增长。
与ICE车辆相比,成本高得多
目前制造新能源汽车(尤其是BEV)的成本远远超过可比的ICE汽车。虽然政府补贴和其他优惠激励措施使汽车制造商能够以具有竞争力的价格为新能源汽车定价,但补贴的逐步取消使汽车制造商难以将新能源汽车定价在对消费者有吸引力的水平上,同时仍为自己创造适当的利润。
新能源汽车对汽车制造商的成本较高主要归因于当前的电池技术水平。根据中投公司的报告,广泛用于BEV的锂离子电池价格昂贵,2019年的价格约为每千瓦时166美元。与大型ICE SUV相比,替代ICE动力系统的电池、电动机和电气控制器的增量成本可能会导致大型电池电动SUV的BOM成本额外增加30%至35%。此外,BEV通常在车身和悬架系统中使用更高比例的轻质材料,例如铝,以平衡重量并适应大尺寸的电池组。
我们的解决方案
为了应对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面临的挑战,我们开发了专有的EREV技术,并将其应用于我们的第一款车型Li One。
电动汽车的纯电力驱动由其电动机,但其能源和动力来自其电池组和范围扩展系统。范围扩展系统使用专为高燃油消耗效率设计的ICE、发电机和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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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ucer来连接它们。我们的Li One电力推进系统由一个140千瓦的后驱电动机、一个100千瓦的前驱电动机和一个40.5千瓦时的电池组组成,支持180公里的电动NEDC续航里程。Li One的增程系统包括一个1.2升涡轮增压发动机、一个100千瓦的发电机和一个45升的油箱。凭借其集成的动力总成系统,Li One提供了800公里的全新欧洲驾驶循环,从0到100公里每小时的加速时间为6.5秒,能源效率为每100公里6.8升或每100公里20.2千瓦时公里,取决于它的驾驶模式。
笔记:
通过慢充、快充和加油可以补充个人的能量。即使客户无法使用充电基础设施,Li One也可以运行,从而完全消除范围焦虑。为了提供与同类BEV相同的续驶里程,Li One需要的电池容量要少得多。更小的电池组不仅成本更低,而且有助于更具成本效益的车身结构设计,从而减少车身和悬架系统中昂贵的铝制零件的使用。因此,Li One的BOM成本接近于ICE车辆的BOM成本,并且远低于同类BEV的BOM成本。
得益于其全电动驱动推进,Li One提供了与BEV类似的高质量驾驶体验,例如平稳加速、卓越的噪音、振动和粗糙度性能或NVH性能。由于其高能效的增程系统,Li One的总体能耗水平远低于同类ICE车辆。与ICE车主相比,我们的Li One客户享有更低的总运营成本,包括更低的售后服务成本和能源消耗成本。此外,我们的Li One客户还可以受益于中国与车辆相关的免税以及中国某些城市有利于新能源汽车的地方政府政策,例如车辆牌照申请没有配额限制和交通限制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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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们相信我们的EREV技术将有助于加速电动汽车在中国的采用,并为中国建设低碳排放社会的国家举措做出贡献。对于消费者而言,我们相信Li One在性能、经济性和用户体验方面不仅比BEV更具竞争优势,而且比ICE车辆更具竞争优势。
我们的优势
我们相信以下优势有助于我们取得成功并使我们与竞争对手区分开来:
我们的策略
我们的目标是成为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的领先者。我们通过我们的产品、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为家庭提供安全、方便和具有成本效益的移动解决方案。我们渴望为每个人创造一条可持续的道路来拥抱汽车电气化。我们打算采取以下策略来实现我们的使命:
我们的挑战
我们增长战略的成功执行受到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包括与以下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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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需求,尤其是EREV;
•消费者对乘用车的需求;和
•政府激励或补贴或其他有利政府政策的变化。公司历史和结构
Leading Ideal Inc.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实质性业务。我们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我们在中国的VIE开展业务。
我们成立了北京CHJ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或北京CHJ,并于2015年4月开始运营。
2017年4月,我们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将CHJ Technologies Inc.注册为我们的离岸控股公司,以促进离岸融资,该公司后来于2019年4月更名为Leading Ideal Inc.。
2017年5月,Leading Ideal成立Leading Ideal HK Limited,前身为CHJ Technologies Limited,作为其中间控股公司。2017年12月,Leading Ideal HK Limited成立全资中国子公司北京凯轮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凯轮科技,从事智能互联功能和ADAS的研发以及综合管理。团体。Leading Ideal HK Limited后来成立了全资中国子公司,以服务于各种职能,包括Leading(厦门)私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Leading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我们收购重庆力帆汽车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重庆智造汽车有限公司。
2019年7月,Leading Ideal Inc.通过与北京CHJ及其股东签订一系列合同安排,通过Wheels Technology获得了对我们的VIE之一北京CHJ的控制权。与北京CHJ的合同安排随后进行了修订和重述,主要是为了反映北京CHJ股权的变化,最近一次是在2020年1月。Wheels Technology还于2019年4月与我们的另一个VIE、北京新点交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或新点信息及其股东签订了一系列合同安排。我们主要根据这些合同安排通过我们的VIE在中国开展业务,但我们的VIE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利益冲突。
2019年10月,北京CHJ成立重庆领先理想汽车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我们出售了重庆智造汽车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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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说明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的公司结构,包括我们的主要子公司和VIE:
笔记:
成为新兴成长型公司的意义
作为上一财年收入低于10.7亿美元的公司,根据经修订的2012年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或JOBS Act,我们有资格成为“新兴成长型公司”。与普遍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要求相比,新兴成长型公司可能会利用特定的减少报告和其他要求。这些规定包括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在评估新兴成长型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时免除审计师证明要求。JOBS法案还规定,新兴成长型公司无需遵守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直到私营公司被要求遵守此类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为止。我们不打算“选择退出”为新兴成长型公司提供的此类豁免。
我们将继续成为一家新兴的成长型公司直到(i)我们的年度总收入至少为10.7亿美元的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中的最早日期;本次发行完成五周年后我们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我们拥有的日期,在前三年期间,发行了超过10亿美元的不可转换债券;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或交易法,我们被视为“大型加速申报者”的日期,如果截至我们最近完成的第二财政季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由非关联公司持有的ADS的市值超过7亿美元,就会发生这种情况。一旦我们不再是一家新兴的成长型公司,我们将无权享受上述JOBS法案中规定的豁免。
成为受控公司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的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想先生将实益拥有我们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占总投票权的%,假设承销商不行使他们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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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额外的ADS,或我们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比,占总投票权的百分比,假设购买额外ADS的选择权已全部行使。因此,我们将成为[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所定义的“受控公司”,因为李先生将持有超过50%的董事选举投票权。作为“受控公司”,我们可以选择不遵守某些公司治理要求。
成为外国私人发行人的影响
我们是《交易法》规则意义上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美国证券规则和法规的某些规定的约束。此外,与美国国内发行人要求向SEC提交的信息相比,我们需要向SEC提交或提供的信息将不那么广泛和及时。此外,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我们被允许在与[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全球市场]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显着不同的公司治理事项方面采用某些母国惯例。如果我们完全遵守[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全球市场]公司治理上市标准,这些做法对股东的保护可能会少于他们所享有的保护。目前,我们不打算依赖母国的做法 我们完成此次发行后的公司治理。
企业信息
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花园四区8号楼D座8楼,邮编100102。我们在这个地址的电话号码是+ 86(10)8742-7209。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P.O. Box 309,Ugland House,Grand Cayman KY1-1104,开曼群岛。我们在美国的流程服务代理位于。
投资者应向我们主要执行办公室的地址和电话号码提交任何查询。我们的主要网站是www.lixiang.com。我们网站上包含的信息不属于本招股说明书的一部分。
适用于本招股说明书的约定
除非我们另有说明,否则本招股说明书中的所有信息均假设承销商未行使购买额外ADS的选择权,以从我们这里购买最多代表A类普通股的额外ADS。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并且仅就本招股说明书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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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普通股”是指我们的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为0.0001美元;
•“ICE”是指内燃机;
•“Leading Ideal”、“我们”、“我们的”、“我们的公司”或“我们的”是指Leading Ideal Inc.,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及其子公司和VIE及其各自的子公司,作为上下文需要;
•“MPV”是指多用途车辆;
•“管理系统更新项目”是指制造商建议零售价;
•“NEDC”是指新的欧洲驾驶周期;
•“新能源汽车”是指新能源乘用车,主要包括(i)“BEV”,指纯电动乘用车,“EREV”,指增程电动乘用车,以及“PHEV”,指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普通股”或“股份”是指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人民币”或“人民币”是指中国的法定货币;
•“SUV”是指运动型多功能车;
•“US $”或“U.S. Dollars”是指美国的法定货币;和
•“VIE”是指可变利益实体,“我们的VIE”是指北京CHJ和新电信息。我们的报告货币是人民币。本招股说明书包含从人民币到美元的翻译,仅为方便读者。除非另有说明,所有人民币对美元的换算均按人民币6.96 18元兑1.00美元的汇率进行,即董事会H.10统计发布中规定的截至2019年12月31日生效的中午买入汇率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我们不表示本招股说明书中提及的任何人民币或美元金额可能已经或可能转换为美元或人民币,视情况而定,以任何特定汇率,或根本没有。2020年3月6日,人民币中午买入价为人民币6.92 98元兑1.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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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祭品
发售价格 |
我们目前估计每个ADS的首次公开募股价格将在美元和美元之间。 | |
我们提供的ADS |
ADS(或ADS,如果承销商行使其全额购买额外ADS的选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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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后立即发行的ADS |
ADS(或ADS,如果承销商行使其全额购买额外ADS的选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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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后立即发行和流通的普通股 |
普通股,包括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或普通股,如果承销商行使其全额购买额外ADS的选择权,包括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该数字假设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立即将我们所有已发行优先股以一对一的方式转换为我们的A类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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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存托凭证 |
每份ADS代表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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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人将持有由您的ADS代表的相关A类普通股。您将不时拥有我们、美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和持有人以及受益所有人之间的存托协议中规定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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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为我们的A类普通股支付任何现金股息。但是,如果我们就我们的A类普通股宣派股息,存托人将根据存托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在扣除其费用和开支后,向您支付其在我们的A类普通股上收到的现金股息和其他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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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将您的ADS交给存托人以换取A类普通股。保管人将向您收取任何此类交换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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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可能会在未经您同意的情况下修改或终止存款协议。如果您在存款协议修订后继续持有您的ADS,则您同意受经修订的存款协议的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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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理解美国存托凭证的条款,您应该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美国存托股票说明”部分。您还应该阅读存款协议,这是作为附件提交的注册声明,包括本招股说明书。购买额外ADS的选择权我们已授予承销商选择权,可在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起30天内行使,以购买最多额外的ADS。收益的使用我们预计我们将从此次发行中获得约100万美元的净收益,如果承销商行使其全额购买额外ADS的选择权,假设每个ADS的首次公开募股价格为美元,我们将获得约100万美元的净收益,这是扣除我们应付的估计承销折扣和佣金以及估计发行费用后的首次公开募股价格估计范围的中点。我们打算将此次发行的净收益用于(i)研究 和新产品的开发,资本支出,包括进一步开发制造设施,以及一般企业用途和营运资金。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所得款项用途”。锁定我们、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我们的现有股东[以及我们的某些期权持有人]已与承销商达成一致,在此后的180天内不出售、转让或处置任何ADS、A类普通股或类似证券本招股说明书的日期,除某些例外情况外。此外,我们不会授权或允许作为保管人,在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起180天内接受任何A类普通股的任何存款或发行任何ADS,除非我们明确同意此类存款或发行未经代表承销商的代表事先书面同意,我们已同意不提供此类同意。上述规定不影响ADS持有人取消其ADS和 撤回相关的A类普通股。请参阅“符合未来销售条件的股票”和“承销”。10
[定向ADS计划应我们的要求,承销商已保留以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出售给我们的一些董事、高级职员、员工、业务伙伴和相关人员通过定向ADS计划。]风险因素请参阅本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风险因素”和其他信息,以讨论您在投资ADS之前应仔细考虑的风险。上市我们打算申请将ADS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代码为“LI”。我们的ADS和股票不会在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任何自动报价系统上交易。付款和结算承销商预计将于2020年通过The Depository Trust Company的设施交付ADS并付款。存托本次发行后将立即发行的普通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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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汇总合并财务数据
以下是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损失数据汇总报表和汇总合并现金流量数据以及截至12月31日的汇总合并资产负债表数据,2018年和2019年来自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包含的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您应该阅读本“汇总财务数据”部分以及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包含的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附注以及“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或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和呈报的。我们的历史结果不一定代表未来期间的预期结果。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期间的综合损失数据汇总报表。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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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20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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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
(以千为单位,股票和每股数据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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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损失数据汇总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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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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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 |
— | 280,967 | 40,358 | |||||||
—其他销售和服务 |
— | 3,400 | 488 | |||||||
| | | | | | | | | | | |
总收入 |
— | 284,367 | 40,846 | |||||||
| | | | | | | | | | | |
销售成本: |
||||||||||
—汽车销售 |
— | (279,555 | ) | (40,156 | ) | |||||
—其他销售和服务 |
— | (4,907 | ) | (704 | ) | |||||
| | | | | | | | | | | |
总销售成本 |
— | (284,462 | ) | (40,860 | ) | |||||
| | | | | | | | | | | |
总损失 |
— | (95 | ) | (14 | ) | |||||
| | | | | | | | | | | |
营业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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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与开发 |
(793,717 | ) | (1,169,140 | ) | (167,936 | ) | ||||
—销售、一般和行政 |
(337,200 | ) | (689,379 | ) | (99,023 | ) | ||||
| | | | | | | | | | | |
总营业费用 |
(1,130,917 | ) | (1,858,519 | ) | (266,959 | ) | ||||
| | | | | | | | | | | |
运营损失 |
(1,130,917 | ) | (1,858,614 | ) | (266,973 | ) | ||||
其他收入/(费用) |
(34,379 | ) | (559,260 | ) | (80,334 | ) | ||||
| | | | | | | | | | | |
所得税费用前亏损 |
(1,165,296 | ) | (2,417,874 | ) | (347,307 | ) | ||||
| | | | | | | | | | | |
净亏损 |
(1,532,318 | ) | (2,438,536 | ) | (350,27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Leading Ideal Inc.普通股股东应占净亏损 |
(1,849,638 | ) | (3,281,607 | ) | (471,375 | ) | ||||
用于计算每股净亏损的加权平均普通股数量 |
||||||||||
基本和稀释 |
255,000,000 | 255,000,000 | 255,000,000 |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亏损 |
||||||||||
基本和稀释 |
(7.25 | ) | (12.87 | ) | (1.85 | ) | ||||
净亏损 |
(1,532,318 | ) | (2,438,536 | ) | (350,27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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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综合收益总额,税后净额 |
12,954 | 2,851 | 410 | |||||||
| | | | | | | | | | | |
综合亏损总额,税后净额 |
(1,519,364 | ) | (2,435,685 | ) | (349,86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Leading Ideal Inc.普通股股东应占综合亏损 |
(1,836,684 | ) | (3,278,756 | ) | (470,96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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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列出了我们截至所示日期的汇总资产负债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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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2月3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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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20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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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的 | 实际的 | 备考(1) | 备考 调整后(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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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美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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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千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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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合并资产负债表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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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70,192 | 1,296,215 | 186,190 | 1,296,215 | 186,190 | |||||||||||||||||
受限制的现金 |
25,000 | 140,027 | 20,114 | 140,027 | 20,114 | |||||||||||||||||
定期存款和短期投资 |
859,913 | 2,272,653 | 326,446 | 2,272,653 | 326,446 | |||||||||||||||||
总资产 |
5,780,940 | 9,513,422 | 1,366,519 | 9,513,422 | 1,366,519 | |||||||||||||||||
负债总额 |
2,977,676 | 4,932,291 | 708,480 | 3,283,601 | 471,660 | |||||||||||||||||
夹层权益总额 |
5,199,039 | 10,255,662 | 1,473,134 | — | — | |||||||||||||||||
股东总数(亏损)/ |
(2,395,775 | ) | (5,674,531 | ) | (815,095 | ) | 6,229,821 | 894,859 | ||||||||||||||
总负债、夹层权益和股东(亏损)/权益 |
5,780,940 | 9,513,422 | 1,366,519 | 9,513,422 | 1,366,519 | |||||||||||||||||
笔记: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期间的汇总合并现金流量数据。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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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20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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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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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千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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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合并现金流量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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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1,346,805 | ) | (1,793,710 | ) | (257,649 |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191,512 | ) | (2,574,836 | ) | (369,853 |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1,108,658 | 5,655,690 | 812,389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现金的净(减少)/增加 |
(426,360 | ) | 1,340,866 | 192,604 |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现金 |
521,883 | 95,523 | 13,721 |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现金 |
95,523 | 1,436,389 | 206,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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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风险因素
对我们ADS的投资涉及重大风险。在投资我们的ADS之前,您应该仔细考虑本招股说明书中的所有信息,包括下述风险和不确定性。以下任何风险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任何此类情况下,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跌,您可能会损失全部或部分投资。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作为我们行业的新进入者,我们的经营历史有限,面临着重大挑战。
我们成立于2015年,于2019年11月开始批量生产我们的第一款车型Li One,截至2020年2月29日交付了2,000多辆Li One。对我们的车辆的需求或我们开发、制造和交付车辆的能力或我们未来的盈利能力做出判断没有历史依据。很难预测我们未来的收入和适当的支出预算,我们对可能出现并影响我们业务的趋势的洞察力可能有限。您应该根据我们作为行业新进入者面临的风险和挑战来考虑我们的业务和前景,包括我们不断推进电动汽车技术(包括EREV技术)、开发和制造安全、可靠、和吸引客户的优质车辆;大量车辆的交付和维修;盈利;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建立一个广受认可和尊重的品牌;扩展我们的车辆 阵容;驾驭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提高和保持我们的运营效率;有效管理供应链;并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条件,包括技术发展和竞争格局的变化;并有效地管理我们的增长。
虽然我们目前专注于配备增程系统的SUV,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产品路线图将继续专注于这种车型,我们可能会在其他类别中推出新车型或使用我们经验较少的其他技术,因为我们可能会不时调整我们的战略和计划,以作为我们行业的新进入者保持竞争力。
如果我们未能应对任何或所有这些风险和挑战,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与EREV相关的风险。
EREV技术是先进的技术,成功商业化的例子有限。虽然我们相信EREV技术将是应对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面临的挑战的有效解决方案,但不能保证它们会像我们预期的那样有效并获得市场的认可。此外,我们的业务和未来的经营业绩将取决于我们继续开发EREV技术并以具有成本效益和及时的方式提高性能和效率的能力。我们的研发工作可能不足以适应EREV技术的变化以及其他EV技术(包括BEV技术)的发展,这可能会降低EREV技术的竞争优势。随着技术的发展,我们可能计划升级或调整我们的车辆,并推出采用最新技术(包括EREV技术)的新车型。这将需要我们在研发方面投入资源并进行合作 与我们的供应商有效地进行新设计,从数据分析和客户反馈中获得可操作的见解,并有效应对技术变化以及政策和监管发展。
作为第一家在中国成功将EREV商业化的公司,迄今为止,我们在EREV批量生产方面的经验有限。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保持高效和自动化的制造能力和流程,或可靠的组件供应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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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使我们能够满足质量、价格、设计、工程和生产标准,以及满足Li One和未来车型市场需求的产量。
我们还相信用户对EREV的信心对于推广我们的车辆至关重要。因此,如果消费者不相信EREV的技术和功能优势,他们将不太可能购买我们的EREV。范围扩展系统的任何缺陷或重大故障,或有或没有任何理由对EREV的任何负面看法,都可能削弱消费者对EREV的信心,引起消费者的安全担忧,并对我们的品牌名称、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同样,如果供应商和其他第三方不相信我们的业务会成功,他们将不太可能投入时间和资源与我们建立业务关系。
我们按计划大规模开发、制造和交付高质量和吸引客户的汽车的能力未经证实,并且仍在不断发展。
我们业务的可持续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及时执行计划的能力,以开发、制造和交付高质量和对客户有吸引力的大型汽车。我们自己的常州制造工厂目前的年产能为100,000辆,我们计划在2022年充分利用并增加到200,000辆。我们的常州制造工厂将继续生产Li One,并在必要的工具和夹具升级方面进行额外投资,生产我们计划中的全尺寸优质增程电动SUV。迄今为止,我们在平衡产量、车辆质量和吸引力方面的汽车制造经验有限,因此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或根本无法实现商业上可行的车辆的目标产量。
我们为实现目标产量而持续开发、制造和交付高质量汽车现在并将面临风险,包括:
从历史上看,汽车制造商预计会定期推出新的和改进的车型,以跟上市场的步伐。为了保持竞争力,我们可能需要比原计划更早或更频繁地推出新车型并对现有车型进行改款。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推出的Li One或任何未来车型的改款将如我们预期的那样吸引客户。
此外,我们依赖第三方供应商提供和开发我们车辆中使用的许多关键部件和材料。如果我们的供应商在向我们提供或开发必要组件方面遇到任何困难,我们可能会延迟交付车辆。Li One或未来车型的开发、制造和交付的任何延迟,或对现有车型进行改款的任何延迟,都可能使我们受到客户投诉,并对我们的声誉、对我们车辆的需求和我们的增长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上述任何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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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为负,并且没有盈利,所有这些都可能在未来继续。
自成立以来,我们一直没有盈利。我们在2018年和2019年分别产生了15亿元人民币和24亿元人民币(3.503亿美元)的净亏损。此外,我们在2018年和2019年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负人民币13亿元和人民币18亿元(2.576亿美元)。我们在2018年和2019年的资本支出分别为人民币9.707亿元和人民币9.529亿元(1.369亿美元)。我们的合同义务(包括资本承诺、经营租赁承诺、融资租赁、借款和债务)可能会进一步加剧我们产生正现金流的压力。我们预计将继续投资于Li One的生产量增加、常州制造工厂的扩建、零售店和交付和服务中心的扩建以及研发,以进一步扩大我们的业务。这些投资可能不会及时或根本不会导致收入增加或净现金流量为正。
由于多种原因,我们可能无法产生足够的收入或继续蒙受重大损失,包括对我们车辆的需求不足、竞争加剧和此处讨论的其他风险,我们可能会产生不可预见的费用,或遇到困难、并发症或延误在获得收入或实现盈利方面。
我们的车辆可能不符合客户的期望,并且可能存在缺陷。
我们的车辆,包括Li One,可能不符合客户的期望。我们车辆的任何产品缺陷或任何其他未能按预期运行的故障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导致不利的宣传、收入损失、交付延迟、产品召回、产品责任索赔、对我们的品牌和声誉的损害,重大费用,包括保修和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
我们的车辆可能存在缺陷。我们的车辆使用大量第三方和内部软件代码以及复杂的硬件进行操作。先进技术本质上是复杂的,随着时间的推移,缺陷和错误可能会被揭示出来。我们对第三方服务和系统的长期一致性能的控制是有限的。虽然我们对车辆的软件和硬件系统进行了广泛的内部测试,但我们评估系统和车辆长期性能的参考框架有限。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或根本无法检测和修复车辆中的任何缺陷。
此外,范围扩展系统的任何缺陷或重大故障都可能削弱客户对EREV的信心。如果我们的任何车辆未能按预期运行,我们可能需要延迟交付、启动产品召回、自费提供保修期内的服务或更新,并面临潜在的诉讼,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业务、财务状况和操作的结果。
我们可能无法在竞争激烈的中国汽车市场取得成功,尤其是其高端SUV细分市场。
中国汽车市场竞争激烈。我们与ICE汽车以及包括BEV在内的新能源汽车竞争。我们当前和潜在的许多竞争对手和/或新的市场进入者拥有比我们多得多的财务、技术、制造、营销和品牌、人才和其他资源,并且可能能够将更多资源投入到设计、开发、制造、营销、销售和支持他们的车辆。尤其是在高端SUV领域,有许多经验丰富的国际竞争对手。
鉴于激烈的价格竞争和政府补贴的逐步取消,我们预计未来中国汽车市场的竞争将加剧。影响竞争的因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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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技术创新、产品质量和安全、产品定价、销售效率、制造效率、服务质量、品牌以及设计和造型。竞争加剧可能导致汽车销量下降和库存增加,这可能导致价格下行压力,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我们成功与其他汽车品牌竞争的能力将是我们未来在现有和新市场取得成功以及我们的市场份额的基础。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我们的市场中成功竞争。如果我们竞争对手的产品以更具竞争力的价格成功与我们的车辆的质量或性能竞争或超越,我们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地继续建立、维护和加强我们的品牌,我们的品牌和声誉可能会因对我们、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员工、股东、同行、业务合作伙伴或我们行业的负面宣传而受到损害。一般的。
我们的业务和前景受到我们开发、维护和加强品牌能力的影响。如果我们不这样做,我们可能会失去建立大量客户的机会。推广和定位我们的品牌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提供高质量车辆和服务以及按预期与客户互动的能力,而我们在这些领域的经验有限。此外,我们预计我们开发、维护和加强品牌的能力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品牌推广工作的成功。我们通过媒体、口碑、活动和广告来营销我们的品牌。这种努力可能不会达到预期的结果。如果我们不发展和维护强大的品牌,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声誉和品牌容易受到许多难以或不可能预测、控制以及成本高昂或无法补救的威胁的影响。我们的车辆不时受到媒体或其他第三方的审查。任何负面评论或将我们与竞争对手进行不利比较的评论都可能对消费者对我们车辆的看法产生不利影响。关于我们的负面宣传,例如涉嫌不当行为、不道德的商业行为或其他不当活动,或与我们的业务、董事、高级职员、员工或股东有关的谣言,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业务和经营业绩,即使他们毫无根据或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这些指控,即使未经证实或毫无根据,也可能导致监管机构或政府机构以及私人团体对我们进行询问、调查或其他法律诉讼。针对我们的任何监管查询或调查和诉讼,对我们不当商业行为的看法 或我们管理团队任何成员的不当行为(其中包括)可能会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导致我们承担大量成本来为自己辩护。关于我们的供应商或我们密切合作的其他业务合作伙伴的任何负面市场认知或宣传,或针对他们发起的任何监管调查或调查和诉讼,也可能对我们的品牌和声誉产生影响,或使我们受到监管调查或调查或诉讼。此外,任何关于汽车行业,尤其是新能源汽车行业的负面媒体宣传,或我们经营所在行业的其他汽车制造商(包括我们的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也可能对我们的声誉和品牌产生负面影响。特别是,鉴于社交媒体(包括微信和微博)在中国的普及,任何负面宣传,无论是否真实,例如道路事故、车辆自燃或其他感知或实际 安全问题可能会迅速扩散并损害客户对我们品牌的看法和信心。通常与新能源汽车相关的对电池劣化的感知或实际担忧也可能对客户对EREV尤其是我们车辆的信心产生负面影响。如果我们无法保持良好的声誉或进一步提高我们的品牌知名度,我们吸引和留住客户、第三方合作伙伴和关键员工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损害,从而损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业绩运营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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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收到了数量有限的Li One订单,尽管客户支付了押金并进行了在线确认,但所有订单都可能被客户取消。
我们的客户可能会因我们无法控制的许多原因取消他们的订单,我们过去曾经历过订单取消的情况。此外,即使客户支付了定金并等待了三天,他们的订单自动成为确认订单,他们也可以终止订单。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我们取消了不到2%的不可退还押金的累计确认订单。由于偏好、竞争发展和其他因素的潜在变化,从预订到交付的潜在漫长等待也可能影响客户最终是否购买的决定。如果我们在交付Li One或未来车型时遇到延误,大量订单可能会被取消。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订单不会被取消,并最终导致车辆的最终购买、交付和销售。此类取消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品牌形象、 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
我们目前依赖于单一车型产生的收入,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依赖于数量有限的车型产生的收入。
我们的业务最初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Li One的销售和成功,这将是我们在市场上唯一的生产车型,直到我们计划在2022年推出全尺寸优质增程电动SUV。如果我们的产品种类和周期不符合消费者的期望,或者无法在我们预计的时间表以及成本和数量目标上实现,我们未来的销售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鉴于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的业务将依赖于单一或有限数量的车型,如果特定车型不受市场欢迎,我们的销量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这反过来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特别是Li One是为中国家庭设计和制造的,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如果由于中国家庭平均消费能力发生重大变化、中国家庭数量显着减少、市场定位不匹配或其他原因导致对我们车辆的需求显着下降,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为Li One提供统一价格的单一标准配置可能不如我们预期的那样有效。我们提供优质和技术功能,这些功能通常由我们的竞争对手作为Li One标准的昂贵附加组件提供,以节省客户的时间和金钱,同时减轻我们在生产、销售和支持方面的负担。但是,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此类努力会成功。客户可能更喜欢基于多样化品味和需求的个性化功能。此外,我们的统一定价仍可能大大超过某些客户的预算。如果我们无法满足各种客户需求,以统一定价推广我们的单一标准配置,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未来的增长取决于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需求,尤其是EREV。
对我们车辆的需求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总体需求和采用情况,尤其是EREV。新能源汽车市场仍在快速发展,其特点是技术瞬息万变、竞争激烈、政府监管和行业标准不断发展,以及消费者需求和行为不断变化。
其他可能影响新能源汽车采用的因素,特别是EREV,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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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任何因素都可能改变消费者对我们车辆的需求,包括导致当前或潜在客户不购买我们的车辆。如果新能源汽车,尤其是EREV的市场没有按照我们的预期发展或发展速度比我们预期的要慢,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将受到影响。
我们未来的增长取决于消费者对乘用车的需求,其前景受到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虽然中国目前是全球主要的汽车市场之一,但我们无法预测未来消费者对乘用车的需求将如何发展。2018年中国乘用车销量达到2440万辆。然而,自2018年7月以来,中国汽车行业销量同比出现负增长,截至2019年10月,中国新车购买量已连续16个月下降。在市场放缓的情况下,某些在中国运营的汽车制造商遭遇了业绩下滑或财务困难。中国汽车行业可能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中国总体经济状况、中国人口城镇化率、家庭可支配收入增长、新车成本、贸易紧张局势和其他政府保护主义措施,以及税收和与汽车购买相关的激励措施。如果中国消费者对乘用车的需求 没有按预期恢复,或者根本没有恢复,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或国产汽车的中国政府政策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增长受益于中国中央和地方政府支持新能源汽车和国产汽车开发的政策。
中国政府一直对ICE车辆实施严格的车辆排放标准。2018年12月28日,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电动汽车能耗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生效,以规范电动汽车的能效。作为EREV,Li One配备了基于ICE的增程系统和电动机,因此需要符合这两个标准。如果电动汽车能耗标准和车辆排放标准变得更加严格,我们可能会产生大量成本来获得先进的能源技术来升级我们的车辆或设计新车,如果我们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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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新能源汽车分类和车牌政策的变化已经影响并可能继续影响我们的业务。在中国的某些城市,市政府实施配额和抽签或招标制度来限制发放给ICE车辆的牌照数量,但免除新能源汽车的这些限制,以激励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发展。尽管如此,2018年1月,北京市政府宣布只允许BEV被视为不受牌照限制的NEV,并且在北京,EREV将被视为ICE车辆以获取牌照。2018年12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国家发改委发布了《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将电动汽车归类为电动汽车,尽管其对北京市政府的影响车牌政策仍不确定。变化 在地方或中央层面关于新能源汽车和车牌分类的政府政策中,可能会对Li One和我们未来车辆的需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进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条件和前景。
此外,支持新能源汽车的政府激励措施或补贴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电动汽车享受一定的政府优惠和补贴,包括免征车辆购置税、一次性政府补贴、部分城市免车牌限制、部分城市免驾驶限制、充电设施公用事业费率优惠。然而,中国中央政府已开始实施对部分新能源汽车购买者补贴的逐步淘汰时间表,其中规定2019年和2020年对部分新能源汽车购买者的补贴金额将比2017年减少48%水平。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任何变化都会有利于我们的业务。此外,由于政策变化而减少、取消或歧视性地应用政府补贴和经济激励措施,由于以下原因减少对此类补贴和激励措施的需求 新能源汽车的成功、财政紧缩或其他因素可能会影响政府的激励措施或补贴,并导致新能源汽车行业或特别是新能源汽车行业的竞争力下降。
我们的汽车销售也受到政府政策的影响,包括对进口汽车征收关税。根据中国政府的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进口乘用车(原产于美国的除外)的关税降至15%。因此,国产汽车的定价优势可能会减弱。国家发改委和中国商务部于2019年6月30日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特别管理办法(2019年)》,即2019年负面清单,自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取消了新能源汽车汽车的外资所有权。此外,到2022年,ICE乘用车汽车制造商的外资所有权限制将被取消。因此,外国新能源汽车竞争对手以及未来的外国ICE汽车制造商可以在中国建立全资设施,而无需国内合资伙伴。例如,特斯拉有 在没有合资伙伴的情况下完成了在上海的工厂建设,并已开始运营。这些变化可能会加剧市场竞争并降低我们的定价优势,进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充分控制与我们的运营相关的成本。
我们已投入大量资金发展和发展我们的业务,包括开发和制造我们的第一个模型Li One、购买土地和设备、建造我们的制造设施、采购所需的原材料以及建立我们的销售和服务基础设施。我们预计将进一步产生影响我们盈利能力的大量成本,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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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推出新车型和改进现有车型时的研发费用、扩大制造能力的支出、额外的运营成本和生产量增加的费用、原材料采购成本以及我们建立品牌时的销售和分销费用并营销我们的车辆。尤其是铝和钢等原材料的价格受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影响而波动,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铝和钢等原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将增加我们的收入成本和运营费用,并可能降低我们的利润率。此外,货币波动、关税或石油短缺以及其他经济或政治状况可能导致运费和原材料成本大幅增加。此外,我们可能无法控制与我们的服务(包括售后)相关的成本增加 服务。我们未来盈利的能力不仅取决于我们成功营销我们的车辆和其他产品和服务的能力,还取决于我们控制成本的能力。如果我们无法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设计、开发、制造、营销、销售和维修我们的车辆并提供服务,我们的利润率、盈利能力和前景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遇到供应商对我们车辆中使用的原材料或组件的供应中断,其中一些是我们供应的组件的单一来源供应商。
Li One使用我们从150多家供应商处采购的1,900多个零件,其中一些目前是我们这些组件的单一来源供应商,我们预计这可能会继续用于我们未来可能生产的车辆。供应链使我们面临交付失败或组件短缺的多种潜在来源。
我们不控制我们的供应商或他们的商业行为。因此,我们无法保证他们制造的组件的质量将保持一致并保持高标准。这些组件的任何缺陷或质量问题或与这些第三方供应商相关的任何不合规事件都可能导致我们的车辆出现质量问题,从而损害我们的品牌形象和经营业绩。此外,我们无法保证供应商遵守道德商业惯例,例如环境责任、公平工资惯例和遵守童工法等。缺乏证明的合规性可能会导致我们寻找替代供应商,这可能会增加我们的成本并导致我们的产品延迟交付、产品短缺或我们的其他运营中断。
此外,合格的替代供应商或为Li One的某些高度定制的组件开发我们自己的替代品可能既费时又费钱。零部件供应的任何中断,无论是否来自单一来源供应商,都可能暂时中断我们车辆的生产,直到替代供应商完全符合我们的资格或能够以其他方式向我们提供所需的材料。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以可接受的条件或根本无法成功保留替代供应商或供应品。业务条件的变化、不可抗力、政府变化或我们无法控制或预期的其他因素,也可能影响我们的供应商及时向我们交付组件的能力。此外,如果我们的需求显着增加或需要更换现有供应商,则无法保证在需要时以对我们有利的条件提供额外供应, 或者根本没有,或者任何供应商会向我们分配足够的供应品以满足我们的要求或及时完成我们的订单。上述任何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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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行业及其技术正在迅速发展,可能会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化。其他新能源汽车技术的突破或ICE技术的改进可能会对我们车辆的需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中国汽车市场开展业务,包括快速发展的新能源汽车市场,这可能不会成为我们目前的预期。我们可能无法跟上中国新能源汽车技术的变化,因此我们的竞争力可能会受到影响。我们的研发工作可能不足以适应新能源汽车技术的变化,更具体地说,包括EREV技术。随着技术的变化,我们计划升级或调整我们的车辆并推出新车型,以提供具有最新技术的车辆,包括EREV技术,这可能涉及大量成本并降低我们对现有车辆的投资回报。在我们快速发展的行业背景下,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与其他NEV、其他BEV甚至其他EREV进行有效竞争,并将最新技术集成到我们的车辆中。即使我们能够跟上技术的变化并开发新模型,我们之前的 模型可能会比预期更快地过时,从而可能降低我们的投资回报。
新能源技术的发展,例如先进的柴油、乙醇、燃料电池或压缩天然气,或内燃机或ICE燃料经济性的改进,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而我们不会目前预计。此外,电池技术的任何革命性突破,包括那些显着缩短充电时间或提高单次充电BEV范围的突破,都可能影响EREV的市场需求。我们未能成功应对现有技术的变化可能会严重损害我们的竞争地位,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不能有效地管理我们的增长,我们可能无法成功营销和销售我们的车辆。
我们扩大了我们的业务,随着我们提高产量,将需要显着扩张,特别是在销售的潜在增长方面,为我们的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扩大我们的零售、交付和服务中心网络,并管理不同型号的车辆。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成功管理这种扩张和增长的能力。我们在进行这种扩张时面临的风险包括:
任何未能有效管理我们的增长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执行官、关键员工和合格人员的持续努力,如果我们失去他们的服务,我们的运营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
我们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执行官和在各个领域具有专业知识的关键员工的持续努力。如果我们的一名或多名执行官或关键员工无法或不愿意继续为我们服务,我们可能无法更换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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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松、及时或根本没有。随着我们建立品牌并变得更加知名,竞争对手或其他公司可能挖走我们人才的风险也会增加。我们行业的特点是对人才的高需求和激烈竞争,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吸引或留住合格的员工或其他高技能员工。此外,由于我们的EREV基于与传统ICE车辆不同的技术平台,因此可能无法雇用在此类车辆方面接受过足够培训的人员,我们将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费用来培训我们雇用的员工。我们还需要在软件开发等领域拥有足够的人才。此外,由于我们公司相对年轻,我们培训新员工并将其融入我们的运营的能力可能无法满足我们业务不断增长的需求,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增长能力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的任何执行官和关键员工终止与我们的服务,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可能会产生额外的费用来招聘、培训和留住合格人员。我们没有为我们的关键人员购买任何“关键人员”保险。如果我们的任何执行官或关键员工加入竞争对手或组建竞争公司,我们可能会失去客户、专业知识以及关键专业人士和员工。我们的每位执行官和关键员工都与我们签订了雇佣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但是,如果我们的执行官或关键员工与我们之间发生任何争议,他们的竞业禁止协议中包含的竞业禁止条款可能无法执行,尤其是在这些执行官居住的中国,理由是我们没有为他们提供足够的补偿 他们的竞业禁止义务,这是中国相关法律所要求的。
我们的服务,包括通过第三方提供的服务,可能不会被我们的客户普遍接受。如果我们无法为客户提供或安排足够的服务,我们的业务和声誉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服务或我们使用我们的线上和线下渠道与客户互动的努力会成功,这可能会影响我们的收入以及我们的客户满意度和营销。此外,我们无法确保第三方提供的服务的可用性或质量,例如道路援助、车辆物流以及汽车融资和保险。如果第三方提供的任何服务变得不可用或不足,我们客户的体验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进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虽然我们的车辆可以在我们的交付和服务中心进行维修,但部分服务将通过授权的车身和喷漆车间进行。我们自己的交付和服务中心以及授权的车身和油漆车间在为EREV提供服务方面的经验有限。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服务安排将充分满足客户的服务要求,令他们满意,或者我们和我们的授权车身和喷漆车间将有足够的资源随着我们交付的车辆数量的增加及时满足这些服务要求。
此外,如果我们无法通过我们的交付和服务中心以及授权的车身和涂装店的组合推出和建立广泛的服务网络,客户满意度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进而可能对我们的销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经营成果,和前景。
我们可能会受到产品责任索赔的影响,如果我们无法成功地针对此类索赔进行辩护或投保,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财务状况和流动性。
我们可能会受到产品责任索赔的影响,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汽车行业经历了重要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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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索赔,如果我们的车辆无法按预期运行或出现故障导致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死亡,我们将面临索赔的固有风险。鉴于我们对车辆的现场经验有限,我们在这方面的风险尤为明显。针对我们的成功产品责任索赔可能需要我们支付大量金钱赔偿。此外,产品责任索赔可能会对我们的车辆和业务产生大量负面宣传,并抑制或阻止我们未来车辆的商业化,这将对我们的品牌、业务、前景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任何保险范围可能不足以涵盖所有潜在的产品责任索赔。任何寻求重大金钱损失的诉讼都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被迫采取产品召回或其他行动,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形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增长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的车辆将来被召回,我们可能会受到不利的宣传、我们的品牌受损以及成本责任。未来,如果我们的任何车辆(包括从我们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任何系统或零件)被证明有缺陷或不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在不同时间自愿或非自愿地发起召回。此类召回,无论是自愿的还是非自愿的,都可能涉及大量费用,并可能对我们在目标市场的品牌形象以及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增长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车辆受机动车辆标准的约束,未能满足此类强制性安全标准将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所有销售的车辆都必须符合销售车辆的市场的各种标准。我们的车辆必须达到或超过中国所有规定的安全标准。严格的测试和使用经批准的材料和设备是达到这些标准的要求之一。车辆必须通过各种测试和认证程序,并在收到工厂交货、销售或用于任何商业活动之前获得中国强制认证,并且此类认证也需要定期更新。此外,中国政府定期对认证车辆进行监督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果我们的认证到期未能更新,认证车辆存在缺陷导致质量或安全事故,或者在后续检查中发现认证车辆始终不符合认证要求,CCC 可能会被暂停甚至撤销。自CCC撤销之日起或暂停期间,任何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车辆不得继续交付、销售、进口或用于任何商业活动。我们未能满足机动车辆标准将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车辆目前使用锂离子电池,据观察,锂离子电池会着火或排放烟雾和火焰。
我们生产的电池组使用我们从第三方供应商处购买的锂离子电池。在极少数情况下,锂离子电池可以通过排放烟雾和火焰来快速释放它们所包含的能量,从而点燃附近的材料以及其他锂离子电池。我们实施了电池管理系统,可自动监控电池组的温度、功率输出和其他状态,包括将电池组温度保持在理想范围内的热管理系统。但是,我们的车辆或其电池组可能仍会出现故障,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诉讼、产品召回或重新设计工作,所有这些都将是耗时且昂贵的。此外,公众对锂离子电池是否适合汽车使用的负面看法或任何未来涉及锂离子电池的事件,例如车辆或其他火灾,即使不涉及我们的车辆,也可能严重损害 我们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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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在我们的设施中储存锂离子电池。电池的任何不当处理都可能导致我们设施的运行中断。虽然我们已经实施了与处理单元相关的安全程序,但与单元相关的安全问题或火灾可能会扰乱我们的运营。此类损坏或伤害可能导致不利的宣传和潜在的安全召回。此外,竞争对手的电动汽车或储能产品的任何故障都可能对我们和我们的产品造成间接的不利宣传。此类不利宣传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产生负面影响,并损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
我们面临与自动驾驶技术相关的风险。
我们的车辆目前配备了通过ADAS实现的2级自动驾驶功能。我们计划通过持续的研发来提高和扩大我们车辆的自动驾驶能力水平。自动驾驶作为一种不断发展的复杂技术,存在风险,并且不时发生与此类技术相关的事故。此类技术的安全性部分取决于用户交互,用户可能不习惯使用此类技术。如果发生与我们未来的自动驾驶技术相关的事故,我们可能需要承担责任、政府审查和进一步监管。上述任何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品牌形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增长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对我们车辆系统的任何未经授权的控制或操纵都可能导致对我们和我们的车辆失去信心并损害我们的业务。
我们的车辆包含复杂的信息技术系统。例如,我们的车辆设计有内置数据连接,以接受和安装我们的定期远程更新,以改进或更新我们车辆的功能。我们设计、实施和测试了旨在防止未经授权访问我们的信息技术网络、我们的车辆及其系统的安全措施。但是,黑客将来可能会尝试未经授权访问修改、更改和使用我们的网络、车辆和系统,以控制或更改我们车辆的功能、用户界面和性能特征,或访问存储在车辆中或由车辆生成的数据。将来可能会发现漏洞,我们的补救工作可能不会成功。对我们的车辆或其系统的任何未经授权的访问或控制或任何数据丢失都可能导致对我们的法律索赔或诉讼。此外,无论 其真实性、未经授权访问我们的车辆、其系统或数据的报告,以及可能导致我们的车辆、其系统或数据能够被“黑客攻击”的其他因素,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产生负面影响并损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
我们的分销模式不同于目前汽车制造商的主要分销模式,其长期可行性未经证实。
我们的分销模式在当今的汽车行业并不常见,尤其是在中国。我们拥有并经营我们的分销网络,通过该网络我们直接向客户而非通过经销商进行汽车销售。这种车辆分配模式相对较新,其长期有效性未经证实,尤其是在中国。因此,它使我们面临重大风险,因为它总体上需要大量支出,并且与传统经销商系统相比,我们的分销和销售系统的扩张速度较慢。例如,我们将无法利用通过经销商系统开发的长期建立的销售渠道来增加我们的销量。此外,我们将与拥有完善分销渠道的汽车制造商竞争。我们扩大零售店网络以及交付和服务中心可能无法完全满足客户的期望。我们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有效发展的能力 我们自己的销售渠道和营销策略。实施我们的商业模式受制于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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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挑战,包括获得政府当局的许可和批准,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应对这些挑战。
由于我们业务的季节性和我们运营成本的波动,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因期间而异。
由于许多因素,包括可能影响我们车辆需求的季节性因素,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因期间而异。乘用车的销量通常在1月和2月下降,尤其是在农历新年前后,在春季和夏季逐渐攀升,通常在日历年的第四季度达到顶峰。我们有限的经营历史使我们难以判断我们业务季节性的确切性质或程度。此外,某些地区任何异常恶劣的天气条件都可能影响对我们车辆的需求。如果我们的收入不符合我们对这种季节性需求的预期,我们的经营业绩也可能受到影响,因为我们的许多费用是基于预期的年收入水平。
我们还预计我们的期间间经营业绩将根据我们的经营成本而有所不同,我们预计在未来期间,随着我们(其中包括)设计、开发和制造我们的EREV和新模型、建造和装备新的制造设施来生产此类组件,开设新的零售店和交付中心,增加我们的销售和营销活动,并增加我们的一般和行政职能,以支持我们不断增长的业务。
由于这些因素,我们认为我们的经营业绩的期间间比较不一定有意义,并且不能依赖这些比较作为未来业绩的指标。此外,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不符合股票研究分析师或投资者的预期。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的ADS的交易价格可能会突然或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大幅下跌。
我们现有常州制造工厂的扩建可能会受到延误、中断、成本超支或可能无法产生预期收益的影响。
我们计划到2022年扩大我们的常州制造工厂,为Li One和未来车型的进一步量产做准备。扩张可能会遇到延误或其他困难,并且需要大量资金。当我们将单班生产安排改为两班生产安排时,我们可能会遇到质量、流程或其他问题。我们目前对制造设施的租约将于2020年12月到期。尽管我们有合同选择权,可以在租赁结束前以建筑成本购买该制造设施的基础物业,或者如果我们未能购买该物业,则重新谈判租赁,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运营或常州制造工厂的扩建不会中断。任何未能按计划和在预算内完成扩张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生产能力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法律,建设项目须遵守广泛而严格的政府监督和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审批和备案、建设用地和项目规划审批、疾病控制审批、环保审批、排污许可证、排水许可证,安全生产审批,消防审批,并完成有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我们进行的部分建设项目正在办理法律规定的必要审批程序,包括我们常州制造工厂的扩建项目,该项目需要市政府的批准。因此,经营此类建设项目的相关实体可能会受到行政不确定性、罚款或暂停使用此类项目的影响。上述任何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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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商业计划需要大量资金。此外,我们未来的资本需求可能需要我们发行额外的股权或债务证券,这可能会稀释我们的股东或引入可能限制我们的运营或我们支付股息能力的契约。
我们将需要大量资金来进行研发、扩大生产能力以及推出我们的零售店以及交付和服务中心。随着我们提高生产能力和运营,我们可能还需要大量资金来维护我们的物业、厂房和设备,而此类成本可能高于我们目前的预期。我们预计我们的资本支出水平将受到消费者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需求的显着影响。我们的经营历史有限这一事实意味着我们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的历史数据有限。因此,我们未来的资本要求可能不确定,实际资本要求可能与我们目前的预期不同。我们可能会寻求股权或债务融资来为我们的部分资本支出提供资金。我们可能无法及时或以可接受的条件或根本无法获得此类融资。 如果我们无法以可接受的条件获得足够的资本,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获得必要融资以执行我们的业务计划的能力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一般市场状况和投资者对我们业务计划的接受程度。这些因素可能使此类融资的时间、金额、条款和条件对我们没有吸引力或无法获得。如果我们无法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我们将不得不大幅减少支出、推迟或取消我们计划的活动,或者大幅改变我们的公司结构。我们可能无法获得任何资金或偿还我们产生的任何债务,并且我们可能没有足够的资源来按预期开展业务,这两者都可能意味着我们将被迫缩减或停止我们的业务。
此外,我们未来的资本需求和其他业务原因可能需要我们发行额外的股权或债务证券或获得信贷额度。发行额外的股票或与股票挂钩的证券可能会稀释我们的股东权益。债务的产生将导致偿债义务增加,并可能导致经营和融资契约限制我们的运营或我们向股东支付股息的能力。
我们保留有关客户的某些信息,这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客户关注或各种隐私和消费者保护法的影响。
我们使用车辆的电子系统在获得必要许可的情况下记录有关每辆车使用的某些信息,以帮助我们进行车辆诊断、维修和保养,并帮助我们定制和优化驾驶和乘坐体验。我们的客户可能会反对使用这些数据,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在开展我们的业务时拥有和使用我们客户的驾驶行为和数据可能会使我们承受中国和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立法和监管负担,这些负担可能需要通知数据泄露,限制我们对此类信息的使用,并阻碍我们获得新客户或向现有客户营销的能力。如果客户声称我们不当发布或披露了他们的敏感个人信息,我们可能面临法律索赔和声誉损害。我们可能会因遵守法律、法规、 行业标准或合同义务。如果第三方不当获取和使用我们客户的敏感个人信息,我们可能需要花费大量资源来解决这些问题。
信息安全和隐私问题的失败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并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
我们在信息安全和隐私方面面临重大挑战,包括机密信息的存储、传输和共享。我们传输和存储机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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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客户的私人信息,例如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用户帐户、密码以及支付或交易相关信息。
中国法律要求我们确保用户、客户和分销商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和真实性,这对于保持他们对我们的车辆和服务的信心也至关重要。我们采取了严格的信息安全政策,并部署了先进的措施来实施这些政策,其中包括先进的加密技术。然而,技术的进步、我们产品和服务的复杂程度和多样性的提高、黑客专业知识水平的提高、密码学或其他领域的新发现仍可能导致我们的网站、理想汽车应用程序遭到破坏或破坏,或我们车辆的电子系统。如果我们无法保护我们的系统以及存储在我们系统中的信息免遭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披露、中断、修改或破坏,则此类问题或安全漏洞可能会导致损失,导致我们的 对机密信息所有者的责任,或使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处罚。此外,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我们产生大量成本或要求我们以不利于我们业务的方式改变我们的业务实践,包括我们的数据实践。
我们的保修准备金可能不足以支付未来的保修索赔,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为新车提供五年或10万公里的有限保修,为电池组、电机、电机控制器提供八年或12万公里的有限保修。目前,我们还为每位初始车主提供4,999元人民币(或更低的销售金额)的终身保修,但在2019年5月31日之前预订并在12月31日之前确认订单的人除外,在某些条件下,2020年将免费为初始所有者提供此类延长终身保修。我们的保修计划类似于其他汽车制造商的保修计划,旨在涵盖所有零件和人工,以修复车身、底盘、悬架、内饰、电气系统、电池、动力总成和制动系统的材料或工艺缺陷。它还涵盖保修范围内的免费道路援助。我们计划根据估计成本和实际保修成本的变化记录和调整保修准备金。然而, 由于我们最近才首次交付Li One,因此我们没有关于我们车辆的保修索赔或估计保修准备金的经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保修准备金将足以支付未来的保修索赔。我们将来可能会受到重大和意外的保修索赔的影响,从而产生大量费用,进而对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的车主修改我们的车辆,无论是否使用第三方售后市场产品,车辆可能无法正常运行,这可能会造成负面宣传并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
汽车爱好者可能会寻求改装我们的车辆,包括使用第三方售后市场产品,以改变其外观或提高其性能,这可能会危及车辆安全系统。我们不测试,也不认可此类修改或第三方产品。此外,使用不当的外部电缆或不安全的充电插座可能会使我们的客户受到高压电力的伤害。此类未经授权的修改可能会降低我们车辆的安全性,并且此类修改造成的任何伤害都可能导致不利的宣传,从而对我们的品牌产生不利影响并损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
我们已经并可能继续根据我们的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期权和其他类型的奖励,这可能会导致基于股份的薪酬费用增加。
我们于2019年7月通过了一项股份激励计划,目的是向员工、董事和顾问授予基于股份的薪酬奖励,以激励他们的表现并使他们的利益与我们的利益保持一致。根据我们的股权激励计划,我们有权授予期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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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型的奖项。根据所有奖励可发行的A类普通股的最大数量为100,000,000股。截至2019年12月31日,根据我们的股票激励计划购买总计54,760,000股A类普通股的奖励已授予且尚未发行,不包括在相关授予日期后被没收或取消的奖励。因此,一旦我们完成此次发行,许多奖励将可以行使,然后我们将在此次发行完成之日记录重大的基于股份的薪酬费用。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我们未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为2330万美元。
我们认为,授予股份奖励对我们吸引和留住关键人员和员工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未来我们将继续向员工授予股份奖励。因此,我们与基于股份的薪酬相关的费用可能会增加,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潜在候选人和现有员工通常会考虑他们获得的与就业相关的股权奖励的价值。因此,我们吸引或留住高技能员工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我们股权或股权奖励的感知价值下降的不利影响。此外,无法保证根据我们的股权激励计划预留供发行的股份数量将足以授予足以招聘新员工和补偿现有员工的股权奖励。
我们可能需要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索赔进行辩护,这可能非常耗时,并会导致我们产生大量成本。
实体或个人,包括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持有或获得专利、版权、商标或其他专有权利,这些权利会阻止、限制或干扰我们制造、使用、开发、销售或营销我们的车辆或组件的能力,这可能会导致使我们更难经营我们的业务。有时,我们可能会收到知识产权持有人关于其专有权利的通信。持有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公司可能会提起诉讼,指控侵犯此类权利或以其他方式主张其权利并敦促我们获得许可。我们对与我们的设计、软件或人工智能技术相关的商标的应用和使用可能会被认定侵犯了现有的商标所有权和权利。此外,如果我们被确定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我们可能需要执行以下一项或多项操作:
如果成功向我们提出侵权索赔,并且我们未能或无法获得被侵权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许可,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任何诉讼或索赔,无论是否有效,都可能导致巨额成本、负面宣传以及资源和管理注意力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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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无法阻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地位。
我们认为我们的商标、服务标志、专利、域名、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和类似的知识产权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我们依靠商标和专利法、商业秘密保护以及与我们的员工和其他人签订的保密和许可协议来保护我们的专有权利。
我们投入了大量资源来开发我们自己的知识产权。未能维护或保护这些权利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此外,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可能会对我们当前和未来的收入以及我们的声誉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历来存在缺陷和无效。因此,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能不如美国或其他发达国家有效。此外,监管未经授权使用专有技术既困难又昂贵。我们依靠专利、版权、商标和商业秘密法以及披露限制的组合来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尽管我们努力保护我们的专有权利,但第三方可能会试图复制或以其他方式获取和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或寻求法院声明他们没有侵犯我们的知识产权。监控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既困难又昂贵,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步骤将防止盗用我们的知识产权。有时,我们可能不得不 诉诸诉讼来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可能会导致大量成本和资源转移。
由于我们的专利可能会到期且可能不会延期,我们的专利申请可能不会被授予,我们的专利权可能会受到质疑、规避、无效或范围限制,我们的专利权可能无法有效保护我们。特别是,我们可能无法阻止他人开发或利用竞争技术,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拥有590项已授权专利和332项待批专利申请。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所有未决的专利申请都将产生已发布的专利。即使我们的专利申请成功并相应地获得专利,这些专利将来是否会受到质疑、规避或无效仍不确定。此外,根据任何已发布专利授予的权利可能不会为我们提供有意义的保护或竞争优势。任何专利下的权利要求可能不够广泛,无法阻止其他人开发与我们相似或取得与我们相似结果的技术。他人的知识产权也可能阻止我们许可和利用我们的专利。在我们已经开发和正在开发我们的技术的领域中,存在许多他人拥有的专利和正在申请的专利。这些专利和专利申请可能优先于我们的 专利申请,并可能使我们的专利申请无效。最后,除了那些可能要求优先权的人之外,我们现有的任何专利或未决专利申请也可能受到其他人的质疑,理由是它们在其他方面无效或无法执行。
流行病和流行病、自然灾害、恐怖活动、政治动荡和其他爆发可能会扰乱我们的生产、交付和运营,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全球流行病、中国或世界其他地方的流行病,或对传染病传播的恐惧,例如埃博拉病毒病、2019年冠状病毒病(COVID-19)、中东呼吸综合征、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征、H1N1流感、H7N9流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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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流感以及飓风、地震、海啸或其他自然灾害可能会扰乱我们的业务运营,减少或限制我们的材料和服务供应,产生大量成本来保护我们的员工和设施,或导致区域或全球经济困境,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实际或威胁的战争、恐怖活动、政治动荡、内乱和其他地缘政治不确定性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类似的不利影响。这些事件中的任何一个或多个都可能阻碍我们的生产和交付工作,并对我们的销售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当前的新冠疫情已经对我们业务的许多方面产生了不利影响,包括生产、供应链以及销售和交付。作为中国在全国范围内遏制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努力的一部分,我们的常州制造工厂于2020年2月暂时但长期关闭。我们和我们的供应商和业务合作伙伴仍在从中国全面停工和延迟开始运营中恢复过来。尽管我们的业务目前正在运营,但由于生产、销售、由于中国的临时旅行限制以及在我们的业务机构和常州制造工厂遵守疾病控制协议的必要性而导致的交付。我们的供应商及时交付原材料、零部件或其他服务的能力也受到不利影响 因类似原因受到影响,尤其是位于中国湖北省等关键地区的地区。COVID-19的全球传播也可能影响我们的海外供应商。由于担心或担心COVID-19的传播,消费者不愿意亲自访问我们的零售店或送货和服务中心以购买潜在的新车,而那些决定访问的人可能会遇到暂时关闭商店和减少营业时间的情况。虽然目前无法合理估计这种业务中断的持续时间和相关财务影响,但我们预计2020年上半年的综合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并对后续期间产生潜在的持续影响。此外,我们预计新冠疫情可能会对我们常州制造工厂以及我们在中国的零售店和交付和服务中心的扩张产生不利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在 2020.COVID-19已传播到许多其他国家,并对金融市场产生了全球经济影响。新冠疫情在世界主要国家的全球蔓延可能导致全球经济陷入困境,其对我们经营业绩的影响程度将取决于未来的发展,这些发展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新冠疫情能够在不久的将来被消除或遏制,或者根本无法消除,或者类似的爆发不会再次发生。如果新冠疫情及其对我们业务的干扰持续很长时间,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也容易受到自然灾害和其他灾难的影响。尽管我们的服务器托管在异地位置,但我们的备份系统无法实时捕获数据,如果服务器出现故障,我们可能无法恢复某些数据。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任何备份系统都足以保护我们免受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断电、电信故障、闯入、战争、骚乱、恐怖袭击或类似事件的影响。上述任何事件都可能导致中断、财产损坏、生产延迟、故障、系统故障、技术平台故障或互联网故障,这可能导致数据丢失或损坏或软件或硬件故障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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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保险范围有限,这可能使我们面临巨额成本和业务中断。
我们为我们的产品和业务运营提供有限责任保险。对我们的成功责任索赔,无论由于我们的客户遭受的伤害是否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没有任何业务中断保险。任何业务中断事件都可能给我们带来巨额成本并转移我们的资源。
我们正在或可能面临与战略联盟或收购相关的风险。
我们已经并可能在未来与多个第三方建立战略联盟,包括合资企业或少数股权投资,以不时推进我们的业务目标。这些联盟可能使我们面临许多风险,包括与共享专有信息、第三方不履约以及建立新战略联盟的费用增加相关的风险,其中任何一个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监控或控制这些第三方的行为的能力可能有限,并且如果这些第三方中的任何一个因与其业务相关的事件而受到负面宣传或声誉损害,由于我们与任何此类第三方的关联,我们也可能遭受负面宣传或损害我们的声誉。
此外,如果出现适当的机会,我们可能会收购与我们现有业务互补的额外资产、产品、技术或业务。除了可能的股东批准外,我们可能需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和许可才能进行收购,并遵守任何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这可能会导致延迟和成本增加,如果我们不这样做,可能会破坏我们的业务战略。此外,识别和完成收购的成本可能很高。此外,过去和未来的收购以及随后将新资产和业务整合到我们自己的业务中需要我们管理层的高度关注,并可能导致我们现有业务的资源转移,进而可能对我们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收购的资产或业务可能不会产生我们预期的财务结果。收购可能导致使用 大量现金、股权证券的潜在摊薄发行、重大商誉减值费用的发生、其他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以及所收购业务的潜在未知负债风险。任何被收购的业务都可能涉及源自收购前历史时期的法律诉讼,对于此类法律诉讼对我们造成的任何损害,我们可能无法获得全额赔偿,或根本无法获得赔偿,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经营成果。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我们已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一项重大缺陷,如果我们未能实施和维护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系统,我们可能无法准确报告我们的经营业绩,履行我们的报告义务,或防止欺诈。
在此次发行之前,我们是一家私人公司,会计人员和其他资源有限,可用于解决我们的内部控制和程序。我们需要对财务报告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以提供可靠的财务报告,并结合适当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旨在防止欺诈。就我们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审计而言,我们和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发现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存在一个重大缺陷:2019年12月31日。根据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或PCAOB制定的标准的定义,“重大缺陷”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或缺陷的组合,因此有合理的可能性材料 我们公司的年度或中期财务报表的错报将不会被及时防止或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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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的重大弱点与我们缺乏足够称职的财务报告和会计人员有关,他们对美国GAAP有适当的了解,无法设计和实施正式的期末财务报告政策和程序,以解决复杂的美国GAAP技术会计问题并准备并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的财务报告要求审查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披露。重大缺陷如果不及时纠正,可能会导致我们未来的合并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我们和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均未对我们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评估,以识别和报告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和其他控制缺陷。我们是否对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进行了正式评估,或者我们是否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可能发现了其他缺陷。
在确定重大缺陷后,我们已采取并计划继续采取补救措施。参见“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但是,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这些措施可能会完全解决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中的这一重大缺陷,或者我们将来可能不会发现其他重大缺陷或重大缺陷。
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将成为美国的一家上市公司,但须遵守《交易法》、《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及[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的规则和条例的报告要求。全球市场]。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或第404条将要求我们在从12月结束的财政年度开始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中包括管理层关于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报告2021年31月。此外,一旦我们不再是JOBS法案中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证明并报告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我们的管理层可能会得出结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无效。此外,即使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认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我们的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独立测试后,如果对我们的内部控制或我们的控制记录、设计、运行或审查的水平不满意,或者如果它解释了与我们不同的相关要求。此外,在我们成为上市公司后,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的报告义务可能会给我们的管理、运营和财务资源和系统带来巨大压力。我们可能无法及时完成我们的评估测试和任何必要的补救措施。
在记录和测试我们的内部控制程序的过程中,为了满足第404条的要求,我们可能会发现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其他弱点和缺陷。此外,如果我们未能对财务报告保持充分和有效的内部控制,因为这些标准会不时修改、补充或修订,根据第404条,我们可能无法持续得出结论,我们对财务报告具有有效的内部控制。如果我们未能实现并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环境,我们可能会在财务报表中出现重大错报并未能履行我们的报告义务,这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对我们报告的财务信息失去信心。这反过来可能会限制我们进入资本市场的机会,损害我们的经营业绩,并导致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下降。此外, 对财务报告的无效内部控制可能使我们面临越来越大的欺诈或滥用公司资产的风险,并使我们可能从我们上市的证券交易所退市、监管调查以及民事或刑事制裁。我们可能还需要重述以前期间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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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比预期更快地更新我们的制造设备,我们可能不得不缩短因任何此类更新而退役的任何设备的使用寿命,由此导致的折旧加速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已经投资并预计将继续大量投资于我们认为最先进的工具、机械和其他制造设备,用于制造Li One的产品线,我们将此类设备的成本折旧为预期使用寿命。然而,制造技术可能会迅速发展,我们可能会决定以比预期更快的速度使用尖端设备更新我们的制造工艺。此外,随着我们的工程和制造专业知识以及效率的提高,我们可能能够使用更少的安装设备来制造我们的产品。因此将提前退役的任何设备的使用寿命将缩短,导致此类设备的折旧加速,并且在我们拥有此类设备的范围内,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我们的信息技术和通信系统的中断或故障可能会影响我们有效提供服务的能力。
我们的理想汽车应用程序、车载技术系统以及其他数字化的销售、服务、客户关系、内部信息和知识管理系统依赖于我们的信息技术和通信系统的持续运行。这些系统很容易受到火灾、恐怖袭击、自然灾害、断电、电信故障、计算机病毒、计算机拒绝服务攻击或其他损害我们系统的企图等因素的损坏或中断。我们的数据中心也容易受到闯入、破坏和故意破坏行为以及潜在中断的影响。我们的一些系统并不是完全冗余的,我们的灾难恢复计划无法考虑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我们数据中心的任何问题都可能导致我们的服务长时间中断。此外,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技术性强且复杂,可能包含错误或漏洞,这可能导致我们的服务中断 或我们系统的故障。
我们可能会受到反腐败、反贿赂、反洗钱、金融和经济制裁以及类似法律的约束,不遵守此类法律可能会使我们受到行政、民事和刑事处罚、附带后果、补救措施、和法律费用,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声誉。
我们可能会受到我们开展活动所在的各个司法管辖区的反腐败、反贿赂、反洗钱、金融和经济制裁以及类似法律法规的约束,包括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和其他反腐败法律法规。FCPA禁止我们和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员工和代表我们行事的业务合作伙伴(包括代理人)为影响官方决定或获得或保留业务或以其他方式获得优惠待遇。FCPA还要求公司制作和保存准确反映资产交易和处置的账簿、记录和账目,并维持适当的内部会计控制系统。违反这些法律或法规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声誉、财务状况和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操作。
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我们与政府机构和国有附属实体的官员和雇员有直接或间接的互动。我们还与政府机构和国有附属实体有业务合作。这些互动使我们面临越来越多的与合规相关的问题。我们正在实施旨在确保我们和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员工、代表、顾问、代理人和业务合作伙伴遵守适用的反腐败、反贿赂、反洗钱、金融和经济制裁以及类似的法律法规。然而,我们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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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程序可能不够充分,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员工、代表、顾问、代理人和业务合作伙伴可能会从事我们可能要对其负责的不当行为。
不遵守反腐败、反贿赂、反洗钱或金融和经济制裁法律可能会使我们受到举报人投诉、不利的媒体报道、调查以及严厉的行政、民事和刑事制裁、附带后果、补救措施和法律费用,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声誉、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经营成果。
在我们的日常业务过程中,我们可能会受到法律诉讼。如果这些诉讼的结果对我们不利,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在我们的日常业务过程中,我们可能会不时受到法律诉讼,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的客户、我们的竞争对手、民事或刑事调查和诉讼中的政府实体或其他实体可能会对我们提出因实际或涉嫌违法而引起的索赔。这些索赔可以根据各种法律提出,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责任法、消费者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劳动和就业法、证券法、侵权法、合同法、财产法和员工福利法。无法保证我们将成功地在法律和行政诉讼中为自己辩护或根据各种法律维护我们的权利。即使我们成功地尝试在法律和行政诉讼中为自己辩护或根据各种法律主张我们的权利, 针对相关各方行使我们的权利可能是昂贵、耗时且最终徒劳的。这些行为可能会使我们面临负面宣传以及巨额金钱损失和法律辩护费用、禁令救济以及刑事、民事和行政罚款和处罚。
任何金融或经济危机,或此类危机的感知威胁,包括消费者信心的显着下降,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08年全球金融市场经历了重大动荡,美国、欧洲和其他经济体陷入衰退。从2008年和2009年的低点复苏不平衡,全球金融市场面临新的挑战,包括2011年以来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升级、乌克兰的敌对行动、美联储量化宽松的结束、自2014年以来欧元区经济放缓、英国退欧影响的不确定性以及持续的贸易争端和关税。目前尚不清楚这些挑战是否会得到控制以及它们各自可能产生什么影响。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世界主要经济体的中央银行和金融当局采取的扩张性货币和财政政策的长期影响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中国的经济状况对全球经济状况很敏感。最近有迹象表明 中国的经济增长速度在下降。中国经济发展的任何长期放缓都可能导致信贷市场收紧、市场波动加剧、企业和消费者信心突然下降以及企业和消费者行为发生巨大变化。优质产品(例如我们的汽车)的销售部分取决于可自由支配的消费者支出,并且更容易受到整体经济状况不利变化的影响。为应对经济状况的不确定性,消费者可能会延迟、减少或取消购买我们的车辆,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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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际贸易的紧张局势,尤其是美国和中国的贸易政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尽管跨境业务可能不是我们的重点领域,但如果我们计划在未来在国际上销售我们的产品,任何不利的政府国际贸易政策,例如资本管制或关税,都可能影响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影响我们产品的竞争地位,或阻止我们在某些国家/地区销售产品。如果实施任何新的关税、立法或法规,或者重新谈判现有的贸易协定,此类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最近,国际经济关系的紧张加剧,例如美国和中国之间的The One。美国政府最近并最近提议对从中国进口的某些产品征收额外的、新的或更高的关税,以惩罚中国所谓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中国的回应是强加, 并提议对从美国进口的某些产品征收额外的、新的或更高的关税。经过数月的相互报复行动,2020年1月15日,美国和中国签订了《美利坚合众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贸协定》,作为第一阶段贸易协议,于2020年2月14日生效。
由于我们依赖供应商的零部件,其中一些在海外,中国政府的关税可能会影响我们产品的成本。
对我们车辆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的总体、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当前国际贸易的紧张局势以及此类紧张局势的任何升级都可能对此类总体、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以及对我们车辆的相应需求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租约的意外终止、未能续租我们现有场所的租约或未能以可接受的条款续租此类租约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租赁场地用于制造、研发、零售店、交付和服务中心和办公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没有大量额外成本或我们应付的租金成本增加的情况下续签相关租赁协议。如果租赁协议以远高于当前费率的租金续签,或出租人授予的当前现有优惠条款未延长,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
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外商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
根据2019年负面清单,某些业务领域的外资所有权受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例如,外国投资者不得持有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不包括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和呼叫中心)50%以上的股权。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或FIE。为遵守2019年负面清单,我们计划通过某些中国实体(包括北京CHJ和新电信息)在中国开展某些业务。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详细说明,请参阅“公司历史和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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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汉坤律师事务所认为,(i)我们的全资子公司Wheels Technology和我们在中国的VIE的所有权结构,无论是目前还是在本次发行生效后,不会导致任何违反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Wheels Technology、我们的VIE及其各自受中国法律管辖的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有效且具有约束力,并且不会导致违反中国现行法律或法规的任何明确规定。然而,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告知我们,当前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应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且无法保证中国监管机构会采取与我们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一致的观点。
不确定是否会采用与VIE结构相关的任何新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采用,它们将提供什么。特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19年3月15日通过了《外商投资法》,即《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9年12月26日批准了《外商投资法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如果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将代表与VIE结构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将如何进一步解释和实施存在不确定性。请参阅“—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新颁布的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解释和实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以及它们可能如何影响我们当前公司的生存能力 结构、公司治理和运营。”
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我们的VIE的所有权结构、合同安排和业务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者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我们的VIE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许可或批准,相关中国监管机构将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来采取行动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包括:
任何这些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进而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这些事件中的任何一个导致我们无法指导对其经济表现影响最大的VIE的活动,和/或我们无法从我们的VIE中获得经济利益,我们可能无法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实体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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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依靠与VIE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来控制我们的业务,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我们一直依赖并期望继续依赖与我们的VIE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来开展我们在中国的部分业务。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说明,请参阅“公司历史和结构”。我们VIE的各自股东可能不会以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也可能不会履行他们在这些合同下的义务。如果我们直接拥有VIE,我们将能够行使我们作为股东的权利来控制我们的VIE,以行使股东的权利来改变我们的VIE董事会,这反过来又可以实施变更,在管理和运营层面遵守任何适用的受托义务。然而,根据合同安排,如果我们的VIE及其各自的股东未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我们将依赖中国法律规定的法律救济来违约。这些法律补救措施 在为我们提供对VIE的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如果我们的VIE或其各自的股东未能履行其在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并花费额外资源来执行此类安排,并依赖中国法律规定的法律补救措施,包括合同补救措施,这些补救措施可能不充分或有效。我们合同安排下的所有协议均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因这些合同安排产生的争议将在中国通过仲裁解决。然而,中国的法律框架和制度,尤其是与仲裁程序有关的法律框架和制度,并不像美国等其他一些司法管辖区那样发达。因此,中国法律体系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与此同时,关于VIE背景下的合同安排应如何安排的先例很少,也几乎没有正式指导 根据中国法律解释或执行。如果有必要采取法律行动,此类仲裁的最终结果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此外,根据中国法律,仲裁员的裁决是终局的,当事人不能就仲裁结果向法院提出上诉,如果败诉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仲裁裁决,胜诉方只能通过仲裁裁决承认程序在中国法院执行仲裁裁决,这将需要额外的费用和延迟。如果我们无法执行这些合同安排,或者如果我们在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过程中遭受重大延误或面临其他障碍,我们可能无法对我们的VIE施加有效控制,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参见“—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解释和执行的不确定性以及 法规可能会限制您和我们可以获得的法律保护。”
我们执行我们与VIE股东之间的股权质押协议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中国法律法规的限制。
根据北京CHJ与新电信息、我们的VIE及其各自的股东以及我们的全资中国子公司Wheels Technology之间的股权质押协议,北京CHJ和新点信息的每位股东同意将其在相关VIE中的股权质押给我们的子公司,以确保北京CHJ和新点信息履行相关VIE在相关合同安排下的义务。股权质押协议项下新电信息股东的股权质押已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地方分局登记。此外,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地方分局股权质押协议项下股权质押登记表中,质押给车轮科技的登记股权总额占注册资本的100%新店 信息。我们正在登记与北京CHJ相关的股权质押协议项下的股权质押。与我们的VIE的股权质押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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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规定,质押股权构成相关协议项下任何及所有债务、义务和责任的持续担保,质押范围不受该VIE注册资本金额的限制。但是,中国法院可能会采取这样的立场,即股权质押登记表上列出的金额代表已登记和完善的抵押品的全部金额。在这种情况下,股权质押协议中应担保的超过股权质押登记表所列金额的债务可由中国法院认定为无担保债务,通常在债权人中享有最后优先权。
我们VIE的注册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VIE北京CHJ和新点信息的注册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些股东可能会违反或导致我们的VIE违反或拒绝续签我们与他们和我们的VIE的现有合同安排,这将对我们有效控制我们的VIE并从以下方面获得经济利益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他们。例如,股东可能会导致我们与VIE的协议以对我们不利的方式履行,其中包括未能及时向我们支付合同安排下的应付款项。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当出现利益冲突时,任何或所有这些股东将以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或者此类冲突将以对我们有利的方式解决。
目前,我们没有任何安排来解决这些股东与我们公司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李想、李铁、沈亚楠、樊铮、Qinghua Liu均为本公司董事或执行董事。我们依靠这些股东遵守开曼群岛和中国的法律,其中规定董事对公司负有受信义务,要求他们真诚地行事,并以他们认为最符合公司利益的方式行事,不得利用其职位谋取个人利益。目前,中国法律并无具体明确的指引来解决中国法律与开曼群岛法律之间在与公司治理相关的任何冲突方面的任何冲突。如果我们无法解决我们与VIE股东之间的任何利益冲突或争议,我们将不得不依赖法律程序,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中断并使我们面临重大不确定性 任何此类法律程序的结果。
我们VIE的股东可能涉及与第三方的个人纠纷或其他可能对其各自在相关VIE中的股权以及我们与相关实体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例如,如果我们VIE的任何股东与其配偶离婚,配偶可以主张该股东持有的相关VIE的股权是其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应由该股东与其配偶分割。如果该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相关股权可能会被股东的配偶或其他不受我们合同安排义务约束的第三方获得,这可能导致我们失去对相关VIE的有效控制权。我们。同样,如果我们的VIE的任何股权被第三方继承 合同安排不具有约束力,我们可能会失去对相关VIE的控制权,或者不得不通过产生不可预测的成本来维持这种控制权,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损害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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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他们可能会确定我们或我们的VIE欠税,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您的投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关联方之间的安排和交易可能会在交易进行的纳税年度后十年内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计或质疑。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要求中国的每家企业向相关税务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及与关联方的交易报告。税务机关发现关联交易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可以对税收进行合理调整。如果中国税务机关确定合同安排不是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订立的,从而导致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则和法规不允许减税,我们可能面临重大和不利的税务后果,并以转让定价调整的形式调整我们VIE的收入。转移 定价调整可能(其中包括)导致我们的VIE为中国税务目的记录的费用扣除额减少,这反过来可能会增加其税务负债,而不会减少Wheels Technology的税务费用。此外,如果Wheels Technology要求我们的VIE的股东根据合同协议以名义价值或无价值转让其在我们的VIE中的股权,则此类转让可被视为赠与,并使Wheels Technology缴纳中国所得税。此外,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根据适用法规对我们的VIE征收滞纳金和其他罚款,以应对调整后但未缴纳的税款。如果我们的任何VIE的税务负债增加或他们需要支付滞纳金和其他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的VIE中的任何一个破产或受到解散或清算程序的影响,我们可能无法使用VIE持有的对我们的业务运营至关重要的资产并从中受益。
作为我们与VIE合同安排的一部分,这些实体未来可能持有对我们业务运营至关重要的某些资产。如果我们的任何一个VIE破产并且其全部或部分资产受到第三方债权人的留置权或权利的约束,我们可能无法继续我们的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经营状况和结果。根据合同安排,未经我们事先同意,我们的VIE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抵押或处置其资产或业务中的合法或实益权益。如果我们的任何一个VIE进行自愿或非自愿清算程序,无关的第三方债权人可能会对部分或全部这些资产主张权利,从而阻碍我们经营业务的能力,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操作。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预计我们几乎所有的收入都将来自中国,并且我们几乎所有的业务,包括我们所有的制造,都在中国进行。因此,我们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受到中国经济、政治和法律发展的影响。中国经济在许多方面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经济不同,包括政府参与的数量、发展水平、增长率、外汇控制和资源配置。尽管中国政府采取了强调利用市场力量进行经济改革、减少生产性资产的国有化以及在企业中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的措施,但中国很大一部分生产性资产仍归企业所有。政府。中国政府还对中国的经济增长实施重大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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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战略性地分配资源,控制外币债务的支付,制定货币政策并为特定行业或公司提供优惠待遇。虽然中国经济在过去几十年经历了显着增长,但这种增长在不同地区和经济部门之间并不均衡,可能不会持续下去,中国经济自2012年以来的增长放缓就证明了这一点。中国经济状况、中国政府政策或中国法律法规的任何不利变化都可能对中国整体经济增长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类发展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导致对我们的服务和解决方案的需求减少,并对我们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您和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
中国的法律制度是以成文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与普通法制度不同,先前的法院判决可被引用以供参考,但判例价值有限。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并受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以及普遍适用于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各种中国法律法规的约束。然而,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相对较新且中国法律体系不断快速发展,许多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并不总是统一的,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则的执行存在不确定性。
有时,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行政和法院程序来行使我们的合法权利。然而,由于中国行政和法院当局在解释和执行法定和合同条款方面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与更发达的法律体系相比,评估行政和法院诉讼的结果以及我们享有的保护水平可能更加困难。此外,中国的法律制度部分基于政府政策和内部规则,其中一些没有及时或根本没有公布,并且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因此,我们可能直到违规后的某个时间才意识到我们违反了任何这些政策和规则。此类不确定性,包括我们的合同、财产(包括知识产权)和程序权利的范围和影响的不确定性,以及未能对中国监管环境的变化做出反应,可能会产生重大和 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并阻碍我们继续经营的能力。
新颁布的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们如何影响我们当前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运营的可行性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019年3月15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该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现行规范外商在华投资的三部法律,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附属条例。201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了《外商投资法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中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体现了预期的中国监管趋势,即根据现行国际惯例理顺其外商投资监管制度,以及统一外国和国内投资的公司法律要求的立法努力。然而,由于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相对较新, 其解释和实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包括我们在内的许多中国公司都采用了VIE结构,以在目前受外国投资影响的行业中获得必要的执照和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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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限制。请参阅“—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和“公司历史和结构”。根据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是指外国个人、企业或其他实体在中国直接或间接进行的投资活动。虽然它没有明确将合同安排归类为外国投资的一种形式,但不能保证通过合同安排的外国投资在未来不会被解释为一种间接外国投资活动。此外,该定义包含一个包罗万象的条款,规定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的投资,为未来的法律留有余地,理事会颁布的行政法规或规定,将合同安排作为外国投资的一种方式。给定 综上所述,不确定我们的合同安排是否会被视为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的市场准入许可要求。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商投资按照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的“负面清单”进行。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投资“负面清单”中的禁止行业,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限制行业必须满足“负面清单”中规定的某些条件。未来我们的VIE及其子公司经营的增值电信服务行业是否会受到即将发布的“负面清单”中规定的外商投资限制或禁止,尚不确定,尽管它受到当前生效的2019年负面清单中规定的外商投资限制。此外,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并未规定具有VIE结构的现有公司必须采取哪些行动才能获得市场准入许可,如果该结构被视为一种方法 的外国投资。如果我们的VIE结构被视为一种外商投资方式,并且我们的任何业务运营都将属于“负面清单”,如果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最终“负面清单”的解释和实施要求像我们这样具有现有VIE结构的公司完成进一步的行动,例如中国商务部授予的市场准入许可,我们面临能否及时获得或根本无法获得此类许可的不确定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将如何进一步解释和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相关政府部门未来对2019年中国外商投资法的解释和实施不会对我们当前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任何方面的可行性产生重大影响。
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汽车以及互联网相关业务和公司法规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变化的不利影响。
我们在高度监管的行业中运营。特别是,我们的汽车制造在中国受到广泛的法规约束。参见“法规——纯电动乘用车生产管理规定”、“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法规——汽车销售规定”和“法规——缺陷汽车召回规定”。多个中国监管机构,例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工信部以及中国商务部,负责监督我们运营的不同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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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获得与我们的运营相关的广泛的政府批准、执照、许可和注册,并在我们的制造和车辆中遵守多项强制性标准或技术规范。然而,这些法规的解释可能会发生变化,新法规可能会生效,这可能会扰乱或限制我们的运营,降低我们的竞争力,或导致大量的合规成本。例如,根据工信部于2017年1月6日发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我们的车辆必须符合工信部根据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和相关标准不时规定和修订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审查项目和标准中规定的要求。此外,某些备案必须由汽车经销商通过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由相关商务部门运营的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系统,并在基本信息变更记录后30日内更新信息。此外,我们的直销模式在汽车行业相对较新且不常见,无法保证该模式不会受到进一步监管。由于我们正在扩大我们的销售和分销网络并在中国开设更多零售店,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此类备案。如果我们当前或未来的任何销售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未能进行必要的备案,该等销售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可能会被责令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或处以最高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此外,新能源汽车行业在中国相对较新,中国政府尚未采取明确的监管框架来监管 行业还。由于我们可能受制于的一些法律、规则和法规主要是为了适用于ICE车辆而颁布的,或者相对较新,因此它们对我们业务的解释和应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例如,虽然国家发改委于2018年12月10日颁布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将我们的汽车归类为电动汽车,目前尚不清楚我们的车辆何时会被地方当局视为免于北京ICE车辆车牌抽签系统的电动汽车。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已经或将继续及时或完全满足所有法律、规则和法规。此外,中国监管机构对此类法律、规则和法规的解释可能会发生变化,这可能会对批准的有效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获得或完成的资格、执照、许可和注册。任何不遵守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受到罚款、限制和限制,以及暂停或撤销我们已经获得或提交的某些证书、批准、许可、执照或备案。
此外,中国政府对互联网行业的公司施加外资所有权限制以及许可和许可要求。参见《条例——外商在华投资条例》和《条例——增值电信业务条例》。这些法律法规相对较新且不断发展,其解释和执行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难以确定哪些作为或不作为可能被视为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
由于外国投资在中国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业务受到限制,我们不直接开展此类业务,我们预计将依赖与VIE的合同安排来经营增值电信服务。北京车力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北京CHJ的全资子公司北京车力星,目前持有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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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服务,或ICP许可证。除了ICP许可证外,我们的VIE可能需要为我们通过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开展的某些服务获得额外的增值电信业务运营许可证,或更新我们现有的ICP许可证。未能获得或更新此类许可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使我们受到制裁,损害相关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或对我们产生其他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依赖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依赖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包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以及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所需的资金。当前的中国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在满足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相关法定条件和程序(如有)后,从其累计税后利润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每家中国附属公司每年须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以拨付若干储备基金,直至拨出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截至2019年12月31日,由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我们的VIE报告了累计亏损,我们的VIE尚未提取法定准备金。详细讨论适用的中国法规 股息分配的管理,参见“条例——股息分配条例”。此外,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未来代表自己承担债务,管理其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他们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此外,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我们的子公司根据他们目前与我们的VIE签订的合同安排调整其应税收入,其方式将对他们向我们支付股息和其他分配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参阅“—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他们可能会确定我们或我们的VIE欠税,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价值产生负面影响你的投资。”
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进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利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资助和开展我们的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限制。请参阅“—如果我们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则此类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或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中国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和更严格的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的整体经济和中国的平均工资近年来有所增长,预计还会增长。近年来,我们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也有所提高。我们预计我们的劳动力成本,包括工资和员工福利,将会增加。除非我们能够将这些增加的劳动力成本转嫁给我们的客户,否则我们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向指定的员工支付各种法定员工福利(包括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方面受到更严格的监管要求。政府机构为了我们员工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支付报酬、确定员工试用期和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等方面受到更严格的要求。如果我们决定解雇我们的一些员工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我们的雇佣或劳工惯例,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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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规则可能会限制我们以理想或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实现这些变化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仍在不断发展,我们的雇佣行为可能违反中国的劳动相关法律法规,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劳资纠纷或政府调查。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已遵守或将能够遵守所有与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与缴纳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如果我们被视为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我们可能需要向我们的员工提供额外补偿,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您可能会在根据外国法律对我们或我们在招股说明书中指定的管理层进行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外国判决或在中国提起诉讼时遇到困难。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公司,而我们几乎所有的业务都在中国开展,而且我们几乎所有的资产都位于中国。此外,我们所有的高级管理人员大部分时间都居住在中国境内,我们所有的高级管理人员都是中国公民。因此,我们的股东可能难以向我们或中国境内的人提供程序服务。此外,中国与开曼群岛等许多国家和地区没有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条约。因此,在中国承认和执行任何这些非中国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就不受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条款约束的任何事项作出的判决可能很困难或不可能。
汇率波动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人民币对美元和其他货币的价值受中国政治和经济状况变化以及中国外汇政策等因素的影响。2005年7月,中国政府改变了数十年来人民币与美元挂钩的政策,人民币兑美元在接下来的三年中升值了20%以上。2008年7月至2010年6月期间,这种升值停止,人民币和美元之间的汇率保持在窄幅范围内。自2010年6月以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有时波动幅度很大且不可预测。2016年第四季度,在美元飙升和中国资本持续外流的背景下,人民币大幅贬值。2017年人民币兑美元升值约10%,扭转了连续三年贬值的局面。2018年一季度,人民币继续 欣赏。然而,从2018年第二季度到2019年第三季度,人民币贬值了10%以上。随着外汇市场的发展以及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国际化的进展,中国政府未来可能会宣布进一步调整汇率制度,未来人民币兑美元可能会大幅升值或贬值。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政策会如何影响人民币和美元之间的汇率。
中国政府仍面临巨大的国际压力,要求采取更灵活的货币政策。人民币的任何大幅升值或贬值都可能对我们的收入、收益和财务状况,以及我们以美元计价的ADS的价值和应付的任何股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如果我们需要将我们从首次公开募股中收到的美元兑换成人民币以支付我们的运营费用,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收到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人民币兑美元大幅贬值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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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着减少我们收益的美元等值,这反过来可能对我们的ADS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提供的对冲选择非常有限,以减少我们面临的汇率波动风险。迄今为止,我们尚未进行任何对冲交易以减少我们面临的外汇风险。虽然我们可能决定在未来进行对冲交易,但这些对冲的可用性和有效性可能有限,我们可能无法充分对冲我们的风险敞口或根本无法对冲。此外,我们的货币汇兑损失可能会因中国外汇管制法规限制我们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的能力而放大。因此,汇率波动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对境外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境外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注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获准利用本次发行的所得款项,通过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注资来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但须遵守适用的政府注册、金额的法定限制和批准要求。更多详情,请参见“条例——外汇条例”。这些中国法律法规可能会严重限制我们使用本次发行所得款项净额转换的人民币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中国设立新实体提供资金、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投资或收购任何其他中国公司的能力,或在中国建立新的VIE。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必要的注册或备案,或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准(如果有的话),关于未来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的贷款或我们未来对中国子公司的出资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如果我们 未能完成此类注册或备案,或获得此类批准,我们使用我们从离岸发行中收到或预期收到的收益以及资本化或以其他方式资助我们的中国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17年12月2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即第11号令。2018年1月31日,《敏感行业境外投资目录(2018年版)》或《敏感行业目录》发布。第11号令规定的境外投资,是指位于中国境内的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资产、股权进行投资,或者提供融资、担保,取得境外所有权的投资活动,中国个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进行的控制、管理权和其他相关利益以及境外投资也受第11号令的约束。根据11号令,在实施前,中国企业对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或对非敏感行业的直接投资,投资额超过3亿美元,需要 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个人)间接投资金额超过3亿美元的非敏感投资,需分别报国家发改委批准或备案。然而,第11号令的解释和应用仍存在不确定性,我们不确定我们对收益的使用是否会受到第11号令的约束。如果我们未能在第11号令适用的情况下及时获得批准、完成备案或用我们的收益(视情况而定)报告我们的海外投资,我们可能会被迫暂停或停止我们的投资,或受到处罚或其他责任,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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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收入的能力并影响您的投资价值。
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将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根据现行的中国外汇法规,利润分配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等经常项目的支付可以在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国家外汇管理局事先批准的情况下以外币支付,但须遵守有一定的程序要求。但是,如果要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支出,例如偿还外币贷款,则需要获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登记。因此,我们需要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才能使用我们中国子公司和VIE运营产生的现金,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偿还他们各自对中国境外实体的债务,或 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在中国境外支付其他资本支出。参见“法规——外汇法规”。任何不遵守适用的外汇法规的行为都可能使我们受到行政罚款或刑事处罚(如果严重),这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自2016年以来,中国政府再次收紧外汇政策,并加强对重大境外资本流动的审查。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更多限制和大量审查程序,以监管资本账户下的跨境交易。中国政府未来也可能自行决定限制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我们几乎所有的收入都以人民币计价。如果外汇管制系统阻止我们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外币需求,我们可能无法向我们的股东(包括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支付外币股息。
有关中国居民境外投资活动的中国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向我们分配利润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使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居民受益所有人承担中国法律规定的责任和处罚。
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中国居民或实体就其设立或控制为境外投融资目的而设立的境外实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此外,当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发生某些重大事件时,此类中国居民或实体必须更新其外管局登记。参见“条例——外汇条例——离岸投资”。
如果我们的中国居民或实体股东未在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完成登记,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向我们分配其利润和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的收益,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资本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此外,未能遵守外管局注册要求可能导致中国法律规定的逃避适用外汇限制的责任。
但是,我们可能不会被告知在我们公司中持有直接或间接权益的所有中国居民或实体的身份,我们也不能强迫我们的实益拥有人遵守外管局的注册要求。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所有身为中国居民或实体的股东或实益拥有人均已遵守外管局规定,并将在未来进行或获得外管局规定的任何适用登记或批准。此类股东或实益拥有人未能遵守外管局规定,或我们未能修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外汇登记,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或法律制裁,限制我们的海外或跨境投资活动,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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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我们分配或支付股息或影响我们的所有权结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的并购规则和某些其他中国法规为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某些收购制定了复杂的程序,这可能使我们更难以通过在中国的收购来寻求增长。
多项中国法律法规制定了程序和要求,可能会使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除《反垄断法》本身外,其中还包括中国六家监管机构于2006年通过并于2009年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或《并购规则》,2011年颁布的《商务部关于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或《安全审查规则》。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法律法规要求在外国投资者控制中国境内企业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之前通知中国商务部。此外,《反垄断法》要求将任何集中行为提前通知中国商务部。 如果触发某些阈值,则承诺。而且,《安全审查规则》规定,外国投资者引发“国防和安全”担忧的并购以及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并购获得对国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的并购引起“国家安全”担忧的交易须接受中国商务部的严格审查,并禁止任何绕过安全审查的企图,包括通过代理或合同控制安排来构建交易。未来,我们可能会通过收购互补业务来发展我们的业务。遵守相关法规的要求以完成此类交易可能非常耗时,并且任何所需的批准程序,包括中国商务部的批准,可能会延迟或抑制我们完成此类交易的能力,这可能会影响我们扩展业务或保持市场份额的能力。
任何未能遵守有关员工股票激励计划注册要求的中国法规的行为可能会使中国计划参与者或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制裁。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国居民必须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登记并完成某些其他程序。参见“条例——就业和社会福利条例——员工股票激励计划”。当我们公司在美国公开上市时,我们和参与我们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国居民员工将受这些规定的约束。如果我们或任何这些中国居民雇员未能遵守这些规定,我们或这些雇员可能会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制裁。我们还面临监管不确定性,这可能会限制我们根据中国法律为董事、执行官和员工采取额外激励计划的能力。
终止任何税收优惠待遇和政府补贴或征收任何额外税费和附加费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目前受益于多项税收优惠待遇。例如,北京CHJ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办理一定的申请手续后,自2019年起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终止我们目前享有的任何所得税优惠待遇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来能够维持或降低我们当前的有效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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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已从中国地方政府部门获得多项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来自中国地方政府当局采取的酌情激励措施和政策。地方政府可随时决定变更或终止此类财政补贴。停止此类财政补贴或征收任何额外税款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则此类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或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外设立并在中国境内设有“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实施细则》将实际管理机构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生产、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全面、实质性控制和全面管理的机构。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4月发布并于2014年1月修订的通知,即82号文,为确定中国控制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是否符合以下条件提供了某些具体标准:在境外注册成立,位于中国。虽然82号文仅适用于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境外企业,不适用于中国个人或像我们这样的外国人控制的境外企业,但通知中规定的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的一般 关于在确定所有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适用“实际管理机构”测试的立场。根据82号文,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境外注册企业将因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而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并将仅就其全球收入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i)日常运营管理的主要地点在中国;与企业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有关的决策是由中国境内的组织或人员作出或批准的;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决议位于或保存在中国;至少50%的有表决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习惯性地居住在中国。
我们认为,就中国税务而言,我们在中国以外的实体均不是中国居民企业。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由中国税务机关确定,“实际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中国税务机关确定我们是企业所得税目的的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将就我们的全球收入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将被要求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报告义务。此外,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所实现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税,非中国企业的税率为10%,非中国企业的税率为20%个人(在每种情况下,受任何适用税收协定的规定约束),如果此类收益被视为来自中国。不清楚我们公司的非中国股东是否 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将能够要求其税务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利益。任何此类税收都可能降低您在ADS中的投资回报。
根据相关税收协定,我们可能无法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通过我们的香港子公司支付给我们的股息获得某些利益。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因此依赖中国子公司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部分流动资金需求。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国“居民企业”向外国企业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目前适用10%的预扣税率,除非任何此类外国投资者的注册司法管辖区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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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待遇。根据《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偷税漏税的安排》,如果香港居民企业拥有不少于25%的股份,则该预扣税率可降至5%。一家中国企业。此外,2015年8月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要求非居民企业确定其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条件,并提交相关报告和税务机关的材料。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2月3日发布的《关于税收协定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或9号文,自2018年4月1日起生效,在确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关于与股息、利息或 税收协定中的特许权使用费,若干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是否有义务在十二个月内向第三国或地区的居民支付申请人收入的50%以上,申请人经营的业务是否构成实际业务活动,以及税收协定的对方国家或地区是否对相关收入不征税或免税或以极低的税率征税,将被考虑在内,并将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根据其他相关税收法规,还有其他条件可以享受降低的预扣税率。参见“税收——中国税收”。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我们位于中国的子公司和VIE报告了累计亏损,因此它们没有用于离岸分销的留存收益。未来,我们打算将所有收益(如果有的话)再投资于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用于在中国运营和扩展我们的业务。如果我们的税收政策发生变化以允许我们的收益离岸分配,我们将需要缴纳大量的预扣税。我们对享受税收优惠待遇资格的决定可能会受到相关税务机关的质疑,我们可能无法向相关税务机关完成必要的备案并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的香港子公司支付的股息享受安排下5%的优惠预扣税率。
我们面临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
2015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若干企业所得税事项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7号公告将其税收管辖范围不仅包括间接转让,还包括通过外国中间控股公司的境外转让涉及其他应税资产转让的交易。此外,国家税务总局7号公告对如何评估合理的商业目的提供了一定的标准,并为集团内部重组和通过公开证券市场买卖股权引入了安全港。国家税务总局7号公告也对应税资产的外国转让人和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费用的人)提出了挑战。非居民企业通过处置境外控股股权间接转让应税资产进行“间接转让”的 公司、作为转让方的非居民企业、受让方或直接拥有应税资产的中国实体,可以向有关税务机关申报间接转让。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境外控股公司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减少、规避或递延中国税收而设立的,中国税务机关可以无视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因此,从该间接转让中获得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费用的人有义务预扣适用的税款,目前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税率为10%。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37号公告,自12月起施行。 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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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37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做法和程序。
我们面临未来私募股权融资交易、股份交换或其他涉及非中国居民企业投资者转让本公司股份的交易的报告和后果的不确定性。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追究此类非居民企业的备案或受让人的扣缴义务,并要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协助备案。因此,我们和非居民企业在此类交易中可能面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7号公告和37号公告承担申报义务或被征税的风险,并且可能需要花费宝贵的资源来遵守这些规定或确定我们和我们的非居民企业不应根据这些规定征税,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控制我们公司无形资产(包括我们的公司印章和印章)的托管人或授权用户未能履行其责任,或盗用或滥用这些资产,我们的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法律,公司交易的法律文件使用签字单位的印章或印章,或由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部门登记备案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尽管我们通常使用印章来签订合同,但我们每个中国子公司、我们的VIE及其子公司的指定法定代表显然有权代表此类实体签订合同,而无需印章并约束此类实体。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我们的VIE及其子公司的所有指定法定代表都是我们高级管理团队的成员,他们与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我们的VIE及其子公司签署了雇佣协议,根据这些协议,他们同意遵守他们的各种职责欠我们的。为了维护我们的印章和我们中国实体的印章的物理安全,我们通常将这些物品存储在只有我们每个子公司、我们的VIE及其子公司的法律或财务部门的授权人员才能访问的安全位置。尽管我们监控此类授权人员,但不能保证此类程序将防止所有滥用或 疏忽。因此,如果我们的任何授权人员滥用或盗用我们的公司印章或印章,我们可能会在维持对相关实体的控制方面遇到困难,并对我们的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如果指定的法定代表人获得印章的控制权以努力获得对我们任何中国子公司、我们的VIE或其子公司的控制权,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我们的VIE、及其子公司需要通过新的股东或董事会决议来指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我们需要采取法律行动寻求归还印章,向有关部门申请新印章,或以其他方式为违反代表对我们的受信义务寻求法律补救,这可能需要大量时间和资源,并将管理层的注意力从我们的日常业务上转移开。此外,受影响的实体可能无法收回以下公司资产 如果受让人依赖代表的明显权力并真诚行事,则在发生此类盗用时出售或转让超出我们的控制范围。
我们的租赁物业权益可能存在缺陷,我们租赁受此类缺陷影响的物业的权利受到挑战,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造成重大干扰。
根据中国法律,所有租赁协议均须在当地房屋管理部门登记。我们目前在中国租赁多处场所,其中一些业主尚未完成其所有权登记或我们向有关当局的租赁登记。未能完成这些必需的注册可能会使我们的房东、出租人和我们面临潜在的罚款。如果没有及时或根本没有获得这些注册,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或可能不得不搬迁我们的办公室并蒙受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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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出租人未向我们提供某些租赁财产的部分所有权证书或其他类似证明或授权文件。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该等出租人有权将相关不动产出租给我们。如果出租人无权将不动产出租给我们,并且此类不动产的所有者拒绝批准我们与各自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协议,我们可能无法根据各自的租赁协议向业主行使租赁该等物业的权利。如果作为此类租赁不动产的真正所有者的第三方声称我们的租赁协议无效,我们可能需要腾出这些不动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根据相关租赁协议向出租人提出索赔,要求其因违反相关租赁协议而获得赔偿。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合适的替代地点是 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随时可用,或者根本无法获得,如果我们无法及时搬迁我们的业务,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本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审计报告由未经PCAOB检查的审计师编写,因此,我们的投资者被剥夺了此类检查的好处。
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本招股说明书中的审计报告,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和在PCAOB注册的公司的审计师,美国法律要求接受PCAOB的定期检查,以评估其对美国法律和专业标准的遵守情况。由于我们的审计师位于中国,PCAOB目前无法在未经中国当局批准的情况下进行检查,因此我们的审计师目前不受PCAOB的检查。2018年12月7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发布联合声明,强调美国监管机构在监督在中国有重要业务的美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方面面临的持续挑战。联合声明反映了对这一问题的高度关注。然而,目前尚不清楚SEC和PCAOB将采取哪些进一步行动及其对 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
PCAOB在中国境外对其他公司进行的检查发现这些公司的审计程序和质量控制程序存在缺陷,这些缺陷可能会作为检查过程的一部分得到解决,以提高未来的审计质量。由于PCAOB在中国缺乏检查,PCAOB无法定期评估我们审计师的审计及其质量控制程序。因此,投资者可能会被剥夺PCAOB检查的好处。
与接受PCAOB检查的中国境外审计师相比,PCAOB无法对中国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得评估我们审计师的审计程序或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变得更加困难。投资者可能对我们报告的财务信息和程序以及我们的财务报表质量失去信心。
作为美国监管持续关注获取目前受国家法律(尤其是中国)保护的审计和其他信息的一部分,2019年6月,一个由两党议员组成的团体在美国国会两院提出了法案,如果获得通过,将要求SEC保留一份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外国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名单。拟议的《确保海外上市公司在我们的交易所(公平)法案中的质量信息和透明度》规定了对这些发行人的更高披露要求,并从2025年开始,连续三年从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退市列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名单的发行人。该立法的颁布或其他增加美国监管机构获取审计信息的努力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对包括我们在内的受影响发行人的不确定性,并且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受影响的。目前尚不清楚这项拟议的立法是否会被颁布。此外,最近有媒体报道美国政府内部就可能限制或限制中国公司进入美国资本市场进行了审议。如果任何此类审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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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由此产生的立法可能会对中国、美国上市发行人的股票表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SEC对“四大”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提起的诉讼可能导致财务报表被认定为不符合《交易法》的要求。
2012年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其实践规则第102(e)条以及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四大”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们的审计师)启动了行政诉讼程序。SEC启动的第102(e)条程序涉及这些公司无法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106条应SEC的要求提供文件,包括审计工作底稿,因为由于中国法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具体指令的限制,位于中国的审计师无法合法地直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文件。诉讼程序提出的问题并非特定于我们的审计师或我们,而是同等影响所有位于中国的审计公司和所有在美国上市的证券的中国企业。
2014年1月,行政法官做出了一项初步决定,即这些公司中的每一家都应被禁止在SEC执业六个月。此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了审查初始决定的请愿书,促使SEC专员审查初始决定,确定是否存在任何违规行为,如果存在,则确定对这些审计公司采取的适当补救措施。
2015年2月,“四大”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们的审计师)均同意谴责并向SEC支付罚款,以解决争议并避免暂停其在SEC执业和审计美国上市公司的能力。和解协议要求两家公司遵循详细程序,并寻求通过中国证监会向SEC提供查阅中国公司审计文件的权限。根据和解条款,针对四家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诉讼在和解生效四年后被视为在有偏见的情况下被驳回。四年纪念发生在2019年2月6日。
虽然我们无法预测SEC是否会进一步质疑这四家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在美国监管机构要求提供审计工作底稿方面是否遵守美国法律,或者此类质疑的结果是否会导致SEC实施暂停等处罚,如果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额外的补救措施,我们按照SEC要求提交财务报表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影响。确定我们没有按照SEC要求及时提交财务报表可能最终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从交易所退市或根据《交易法》终止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注册,或两者兼而有之,这将大大减少或有效终止我们在美国的A类普通股的交易。
如果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重新启动行政程序,根据最终结果,在中国有主要业务的美国上市公司可能会发现很难或不可能就其在中国的业务聘请审计师,这可能导致财务报表被确定为不符合《交易法》的要求,并可能导致退市。此外,有关针对这些审计公司的诉讼的任何负面消息都可能导致投资者对中国和美国上市公司的不确定性,我们股票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如果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暂时被拒绝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执业,并且我们无法及时找到另一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我们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意见,我们的财务报表可能被确定为不符合 交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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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的ADS和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我们的ADS的活跃交易市场可能不会发展,我们的ADS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大幅波动。
我们计划申请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我们的ADS。在本次发行完成之前,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没有公开市场,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ADS会发展流动性公开市场。如果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的ADS没有形成活跃的公开市场,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和流动性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的ADS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将由我们与承销商根据多种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后我们的ADS交易价格可能会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因此,我们证券的投资者的ADS价值可能会大幅下降。
我们的ADS的交易价格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
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我们的ADS的交易价格可能会波动并可能大幅波动。这可能是由于广泛的市场和行业因素,例如其他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的市场价格的表现和波动。许多中国公司已经或正在美国股票市场上市其证券。其中一些公司的证券经历了重大波动,包括与首次公开募股相关的价格下跌。这些中国公司证券在发行后的交易表现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对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总体态度,从而可能影响我们美国存托凭证的交易表现,无论我们的实际经营业绩如何。
除了市场和行业因素外,我们的ADS的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因我们自身运营的特定因素而高度波动,包括以下因素:
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导致我们的ADS交易的数量和价格发生巨大而突然的变化。
过去,上市公司的股东经常在其证券市场价格不稳定后对这些公司提起证券集体诉讼。如果我们卷入集体诉讼,可能会转移我们管理层对我们业务和运营的大量注意力和其他资源,并要求我们承担大量费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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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诉讼辩护,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经营业绩。任何此类集体诉讼,无论是否成功,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限制我们未来筹集资金的能力。此外,如果成功向我们提出索赔,我们可能需要支付重大损失,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双重投票结构将限制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
在本次发行完成之前,我们的授权和已发行普通股将分为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某些股份仍未指定,我们的董事有权指定和发行此类股份认为合适)]。对于需要股东投票的事项,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作为一个类别一起投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A类普通股持有人每股享有一票投票权,B类普通股持有人每股享有[十]票投票权。我们将在此次发行中出售代表A类普通股的ADS。每股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而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在任何B类普通转让时 持有人向非持有人关联方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发行的股份,此类B类普通股将自动立即转换为相等数量的A类普通股。
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想先生将实益拥有普通股,占我们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总投票权的百分比,因为我们的双重投票结构具有不同的投票权,假设承销商不行使购买额外ADS的选择权。参见“主要股东”。本次发行后,李先生将继续对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产生相当大的影响,例如选举董事和批准重大合并、收购或其他企业合并交易。这种所有权的集中可能会阻碍、延迟或阻止我们公司的控制权变更,作为出售我们公司的一部分,这可能会剥夺我们其他股东获得其股票溢价的机会,并可能降低我们ADS的价格。这种集中控制将限制 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任何潜在的合并、收购或其他控制权变更交易,而A类普通股和ADS的持有人可能认为这些交易是有益的。
我们的双重投票结构可能会使代表我们A类普通股的ADS没有资格纳入某些股票市场指数,从而对ADS的交易价格和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
某些指数提供商已宣布限制将具有多类股票结构的公司纳入其某些指数。例如,标普道琼斯和富时罗素改变了将上市公司股票纳入某些指数的资格标准,包括标准普尔500指数、将拥有多类股份的公司和公众股东持有不超过总投票权5%的公司排除在此类指数之外。因此,我们的双重投票结构可能会阻止将代表我们A类普通股的ADS纳入此类指数,这可能会对代表我们A类普通股的ADS的交易价格和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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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不发布有关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或者如果他们不利地改变了对我们ADS的建议,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我们ADS的交易市场将受到行业或证券分析师发布的关于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的影响。如果覆盖我们的一名或多名分析师降级我们的ADS,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如果其中一名或多名分析师不再关注我们或未能定期发布关于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失去金融市场的知名度,进而可能导致我们ADS的市场价格或交易量下降。
大量ADS的销售或可供销售可能对其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在公开市场上出售大量ADS,或认为这些出售可能发生,可能会对我们ADS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严重削弱我们通过股票发行筹集资金的能力未来。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或证券法,本次发行中出售的ADS将可以自由交易,不受限制或进一步注册,我们现有股东持有的股份未来也可能在公开市场上出售,但须遵守《证券法》第144条和第701条以及适用的锁定协议的限制。本次发行后将立即发行ADS(相当于A类普通股),或者如果承销商行使其全额购买额外ADS的选择权,则将有ADS(相当于A类普通股)。就此次发行而言,我们、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和现有股东 未经承销商事先书面同意,已同意在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起180天内不出售我们的任何A类普通股或ADS或以其他方式受到类似的锁定限制,但某些例外情况除外。但是,根据金融业监管局的适用法规,承销商可以随时解除这些证券的这些限制。我们无法预测会产生什么影响(如果有的话),我们的大股东或任何其他股东持有的证券的市场销售或这些证券未来出售的可用性将影响我们ADS的市场价格。有关本次发行后出售我们证券的限制的更详细说明,请参阅“承销”和“符合未来销售条件的股票”。
由于我们预计在此次发行后的可预见未来不会支付股息,因此您必须依靠我们ADS的价格升值来获得投资回报。
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本次发行后的任何未来收益,以资助我们业务的发展和增长。因此,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支付任何现金股息。因此,您不应依赖对我们ADS的投资作为任何未来股息收入的来源。
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分配股息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宣派和支付股息,未来股息的时间、金额和形式(如有)将取决于(其中包括)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我们的资本需求和盈余、分配金额,如果有的话,我们从我们的子公司收到的、我们的财务状况、合同限制和我们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因此,您对我们ADS的投资回报可能完全取决于我们ADS未来的任何价格升值。无法保证我们的ADS在此次发行后会升值,甚至无法维持您购买ADS的价格。您可能无法实现对我们ADS的投资回报,甚至可能会失去对我们ADS的全部投资。
由于首次公开募股价格远高于每股有形账面净值的备考,您将立即经历大量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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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在本次发行中购买ADS,您为每份ADS支付的费用将高于现有股东为其普通股支付的相应金额。因此,您将立即体验到每份ADS美元的大幅稀释(假设没有行使收购A类普通股的未行使期权)。该数字代表(1)我们在本次发行生效后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每个ADS的备考有形账面净值与(2)假设的每个ADS的首次公开募股价格之间的差额,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列的预计首次公开募股价格范围的中点。有关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您对我们ADS的投资价值将如何稀释的更完整说明,请参阅“稀释”。
我们尚未确定此次发行的部分净收益的具体用途,我们可能会以您可能不同意的方式使用这些收益。
我们尚未确定本次发行的部分净收益的具体用途,我们的管理层将在决定如何使用这些收益方面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您做出投资决定之前,您将没有机会评估收益是否得到了适当的使用。您必须依赖我们管理层对本次发行所得款项净额用途的判断。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所得款项净额将以改善我们的经营业绩或提高我们的ADS价格的方式使用,也无法保证这些所得款项净额将仅用于产生收入或升值的投资。
无法保证我们不会在任何纳税年度就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归类为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这可能会对我们的ADS或类别的美国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A普通股。
非美国公司,例如我们公司,将被归类为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任何纳税年度如果(i)至少75%的总收入该年度包括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收入测试”);或该年度至少50%的资产价值(通常基于资产的季度价值的平均值)可归属于资产产生被动收入或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资产测试”)。尽管这方面的法律并不完全明确,但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目的,我们将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视为归我们所有,因为我们控制着他们的管理决策,并有权获得与之相关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将他们的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合并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财务报表中。但是,如果确定我们不是该产品的所有者 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合并VIE,我们可能被视为当前纳税年度和任何后续纳税年度的PFIC。假设我们是我们合并的VIE及其子公司的所有者,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并基于我们资产的当前和预期价值以及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考虑到来自以下方面的预期现金收益,以及我们在本次发行之后的预期市值),我们目前预计在当前纳税年度或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成为PFIC。
虽然我们不希望成为或成为PFIC,但在这方面无法做出任何保证,因为确定我们是否是或将成为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是每年进行的事实密集型调查,取决于,部分地,根据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和分类。我们的ADS市场价格的波动可能导致我们在当前或随后的纳税年度成为或成为PFIC,因为我们用于资产测试的资产价值,包括我们的商誉和其他未入账无形资产的价值,可能会不时参考我们ADS的市场价格确定。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也可能受到我们使用流动资产和本次发行筹集的现金的方式和速度的影响。国税局也有可能质疑我们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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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收入或资产或我们的商誉和其他未入账无形资产的估值,这可能导致我们公司在当前或未来的纳税年度被或被归类为PFIC。
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定义见“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成为或成为PFIC,则某些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可能适用于该美国持有人。请参阅“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注意事项——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
根据中国法律,本次发行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并购规则》要求通过收购中国境内公司而形成并由中国公司或个人控制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该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尚不明确,本次发行最终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如果需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不确定我们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获得批准,如果未能获得或延迟获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批准,我们将受到中国证监会和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这可能包括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的罚款和处罚、对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能力的限制或限制,以及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形式的制裁。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汉坤律师事务所告知我们,根据其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我们将无需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批准上市的申请以及我们的ADS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全球市场]的交易,因为(i)中国证监会目前尚未发布任何关于我们根据本招股说明书进行的发行是否受本规定约束的明确规则或解释,公司成立领行(厦门)私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领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亿之南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智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Wheels Technology通过直接投资而不是通过合并或征用“中国境内公司”的股权或资产的方式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该术语在并购规则中定义,本条例中没有任何条款明确将合同安排归类为一种 交易受其监管。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相关中国政府机构会得出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相同的结论,因此我们可能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行动或其他制裁。这些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处以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的经营特权,延迟或限制将本次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或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美国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也可能采取行动,要求我们或建议我们在结算和交付特此提供的ADS之前停止此次发行。因此,如果您在预期和结算和交付之前从事市场交易或其他活动,您 这样做的风险是可能不会发生结算和交付。此外,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后来颁布新的规则或解释要求我们获得他们对本次发行的批准,我们可能无法获得此类批准要求的豁免,如果以及何时建立了获得此类豁免的程序。有关此类批准要求的任何不确定性和/或负面宣传都可能对ADS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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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包含可能对我们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的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反收购条款。
我们将采用将在本次发行完成前立即生效的第二份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本发行后备忘录和公司章程包含限制他人获得我们公司控制权或导致我们进行控制权变更交易的能力的条款。这些规定可能会阻止第三方寻求在要约收购或类似交易中获得我们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剥夺我们的股东以高于现行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其股份的机会。我们的董事会有权在股东不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情况下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确定其名称、权力、偏好、特权和相关参与、可选或特殊权利以及资格、限制或限制,包括股息权、转换权、投票权 权利、赎回条款和清算优先权,其中任何一项或全部可能大于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相关的权利,以ADS或其他形式。优先股可以快速发行,其条款旨在延迟或阻止我们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或者使管理层更难罢免。如果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发行优先股,我们的ADS价格可能会下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的投票权和其他权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并且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公司。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2020年修订版)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东对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利、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董事对我们的受托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的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先例以及英格兰的普通法,其法院的决定对开曼群岛的法院具有说服力,但不具有约束力。开曼群岛。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股东的权利和我们董事的受托责任并不像某些国家的法规或司法先例那样明确 美国的司法管辖区。特别是,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不如美国发达。美国的一些州,例如特拉华州,拥有比开曼群岛更完善和司法解释的公司法体系。此外,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在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像我们这样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的股东没有检查公司记录或获取这些公司股东名单副本的一般权利。根据我们的公司章程,我们的董事有权决定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我们的股东可以检查我们的公司记录,但没有义务将它们提供给我们的股东。这可能会使您更难获得确定股东动议所需的任何事实或向其他股东征求与代理权竞争有关的代理权所需的信息。
我们的母国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与在美国等其他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要求有很大不同。如果我们未来选择遵循母国的做法,我们的股东所获得的保护可能会少于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规则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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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上述所有因素,我们的公众股东在面对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采取的行动时,可能比作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公众股东更难保护他们的利益。美国。有关开曼群岛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之间的重大差异的讨论,请参阅“股本说明——公司法的差异”。
如果我们被鼓励在未来发行CDR,您对我们ADS的投资可能会受到影响。
目前,中国中央政府正在提出新规则,允许在中国境外上市的中国科技公司通过创建中国存托凭证在中国股市上市。一旦CDR机制到位,我们可能会考虑并受到不断变化的中国政府政策的鼓励,以发行CDR并允许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交易我们的CDR。但是,在中国寻求CDR会对您对我们ADS的投资带来正面还是负面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ADS持有人可能无权就存款协议下产生的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这可能导致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对原告不利的结果。
管理代表我们A类普通股的ADS的存托协议规定,在存托人有权要求将索赔提交仲裁的情况下,纽约市的联邦或州法院对审理和裁决根据存款协议产生的索赔具有专属管辖权,在这方面,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ADS持有人放弃对他们可能因我们的A类普通股、ADS或存款协议引起或与之相关的对我们或存托人提出的任何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包括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提出的任何索赔。
如果我们或保管人反对基于弃权的陪审团审判要求,法院将根据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根据该案件的事实和情况确定弃权是否可执行。据我们所知,与根据联邦证券法引起的索赔有关的合同争议前陪审团审判豁免的可执行性尚未由美国最高法院最终裁决。但是,我们认为合同争议前陪审团审判豁免条款通常是可执行的,包括根据管辖存款协议的纽约州法律。在确定是否执行合同争议前陪审团审判放弃条款时,法院通常会考虑一方是否有意、明智和自愿放弃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我们认为存款协议和美国存托凭证就是这种情况。建议您咨询法律顾问 关于在投资ADS之前的陪审团豁免条款。
如果您或ADS的任何其他持有人或受益所有人就存款协议或ADS引起的事项向我们或存托人提出索赔,包括根据联邦证券法提出的索赔,您或此类其他持有人或受益所有人可能无权就此类索赔获得陪审团审判,这可能会限制和阻止针对我们和/或保管人的诉讼。如果根据保管协议对我们和/或保管人提起诉讼,则只能由适用初审法院的法官或法官审理,这将根据不同的民事程序进行,并可能导致与陪审团审判不同的结果,包括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可能对原告不利的结果。
然而,如果该陪审团审判豁免条款没有得到执行,在法院诉讼继续进行的情况下,它将根据与陪审团审判的存款协议的条款进行。存款协议或ADS的任何条件、规定或规定均不构成ADS的任何持有人或受益所有人或我们或托管人对遵守美国联邦证券法及其颁布的规则和法规的任何实质性规定的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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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股东对我们作出的某些判决可能无法执行。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公司,我们的大部分资产位于美国境外。我们几乎所有的业务都在中国进行。此外,我们所有现任董事和高级职员都是美国以外国家的国民和居民。这些人的几乎所有资产都可能位于美国境外。因此,如果您认为您的权利受到美国联邦证券法或其他方面的侵犯,您可能很难或不可能在美国对我们或这些人提起诉讼。即使您成功提起此类诉讼,开曼群岛和中国的法律也可能使您无法对我们的资产或我们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资产执行判决。有关开曼群岛和中国相关法律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
[我们现有的主要股东及其附属公司参与此次发行将减少我们ADS的可用公众持股量。
如果我们现有的任何主要股东及其附属公司表示有兴趣购买本次发行中提供的任何ADS,如果这些现有主要股东中的任何一个被分配了他们表示对本次发行感兴趣的全部或部分ADS并购买了任何此类ADS,则此类购买可能会减少我们ADS的可用公众持股量。因此,与其他投资者购买这些ADS相比,这些实体在本次发行中购买我们的ADS可能会降低我们ADS的流动性。]
我们是《证券法》意义上的新兴成长型公司,可能会利用某些减少的报告要求。
我们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根据JOBS法案的定义,我们可能会利用适用于非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要求的某些豁免,其中最重要的是,只要我们是一家新兴的成长型公司,就无需遵守第404条的审计师证明要求,直到我们首次上市之日起五周年。
JOBS法案还规定,新兴成长型公司无需遵守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直到私营公司被要求遵守此类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为止。由于我们选择使用此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证券法》第7(a)(2)(B)条规定的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因此我们的财务报表可能无法与遵守与上市公司生效日期。
我们是《交易法》规则意义上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规定的约束。
由于我们是《交易法》下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美国证券规则和法规的某些规定的约束,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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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提交表格20-F的年度报告。此外,我们打算每季度通过新闻稿发布我们的业绩,并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全球市场]的规则和规定分发。与财务业绩和重大事件相关的新闻稿也将以表格6-K的形式提供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然而,与美国国内发行人要求向SEC提交的信息相比,我们需要向SEC提交或提供的信息将不那么广泛和及时。因此,您可能无法获得与投资美国国内发行人时相同的保护或信息。
ADS持有人的投票权受存款协议条款的限制,您可能无法行使您的权利来指导您的ADS所代表的A类普通股的投票方式。
ADS的持有人与我们的注册股东没有相同的权利。作为美国存托凭证的持有人,您将无权直接参加我们的股东大会或在此类会议上投票。您只能根据存托协议的规定,通过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间接行使由您的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相关A类普通股所持有的投票权。根据保管协议,您只能通过向保管人发出投票指示来投票。如果我们指示存托人征求您的指示,那么在收到您的投票指示后,存托人将尽可能尝试根据这些指示对由您的ADS代表的相关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如果我们不指示保管人征求您的投票指示,保管人仍可以按照您的指示进行投票,但不会 需要这样做。除非您在股东大会的记录日期之前撤回股份并成为此类股份的登记持有人,否则您将无法直接就您的ADS所代表的相关A类普通股行使投票权。根据我们将在本次发行完成前立即生效的第二份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我们公司要求向我们的注册股东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最短通知期为[七]天。
召开股东大会时,您可能不会收到足够的会议提前通知以撤回您的ADS所依据的A类普通股并成为此类股份的登记持有人以允许您参加股东大会并就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任何具体事项或决议直接投票。此外,根据我们将在本次发行完成前立即生效的发行后备忘录和公司章程,为了确定有权出席任何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股东,我们的董事可能会关闭我们的会员名册并提前确定此类会议的记录日期,并且我们的股东名册的关闭或此类记录日期的设置可能会阻止您撤回您的ADS所依据的A类普通股并在记录日期之前成为此类股份的登记持有人,以便您 不能出席股东大会或直接投票。如果我们征求您的指示,保管人将通知您即将进行的投票,并将安排将我们的投票材料交付给您。我们已同意就股东大会向存托人发出充分的事先通知。尽管如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您会及时收到投票材料,以确保您可以指示存托人对您的ADS所代表的相关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此外,保管人及其代理人不对未能执行投票指示或他们执行您的投票指示的方式负责。这意味着您可能无法行使您的权利来指导您的ADS所代表的A类普通股的投票方式,如果您的ADS所代表的A类普通股没有按照您的要求进行投票,您可能没有法律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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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不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我们ADS的托管人将向我们提供全权委托代理人,以对您的ADS所依据的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除非在有限的情况下,这可能会对您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美国存托凭证的存托协议,如果您不投票,存托人将向我们提供全权委托代理人,以在股东大会上对您的美国存托凭证所依据的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除非:
此全权委托代理的效果是,如果您不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您不能阻止我们对您的ADS所依据的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除非在上述情况下。这可能会使股东更难影响我们公司的管理层。我们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不受此全权委托代理的约束。]
您作为ADS持有人向托管人提出索赔的权利受到托管协议条款的限制。
根据存管协议,因存管协议或由此拟进行的交易或因拥有美国存托凭证而引起或基于存管协议或涉及存管人的任何针对或涉及存管人的诉讼或程序只能在[纽约,纽约],并且您作为我们ADS的持有人,将不可撤销地放弃您可能对任何此类诉讼的地点设置提出的任何反对意见,并不可撤销地在任何此类诉讼或诉讼中服从此类法院的专属管辖权。
保管人可自行决定要求将因保管协议产生的关系引起的任何争议或分歧提交并最终通过根据保管协议所述条款进行的仲裁解决,尽管仲裁条款不排除您根据联邦证券法在联邦法院提出索赔。此外,如果您在此类仲裁中失败,您可能需要负责仲裁员的费用以及双方根据存款协议就此类仲裁产生的其他费用。此外,我们可能会在未经您同意的情况下修改或终止存款协议。如果您在存款协议修订后继续持有您的ADS,则您同意受经修订的存款协议的约束。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美国存托股票说明”。
如果向您提供这些股票是非法或不切实际的,您可能不会收到我们A类普通股的股息或其他分配,并且您可能不会从中获得任何价值。
我们ADS的托管人已同意在扣除其费用和开支后,向您支付其或托管人收到的A类普通股或我们ADS相关的其他托管证券的现金股息或其他分配。您将收到与您的ADS所代表的A类普通股数量成比例的这些分配。但是,如果保管人认为向任何ADS持有人提供分配是非法或不切实际的,则保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例如,如果ADS由以下证券组成,则向ADS持有人进行分配将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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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根据《证券法》进行注册,但未根据适用的注册豁免进行适当注册或分发。保管人还可以确定通过邮件分发某些财产是不可行的。此外,某些分发的价值可能低于邮寄它们的成本。在这些情况下,保存人可以决定不分配此类财产。我们没有义务根据美国证券法注册通过此类分配收到的任何ADS、A类普通股、权利或其他证券。我们也没有义务采取任何其他行动来允许向ADS持有人分发ADS、A类普通股、权利或任何其他东西。这意味着,如果我们向您提供A类普通股是非法或不切实际的,您可能不会收到我们对A类普通股的分配或任何价值。这些限制可能会导致我们ADS的价值大幅下降。
由于无法参与供股,您的持股可能会被稀释。
我们可能会不时向我们的股东分配权利,包括购买证券的权利。根据存款协议,保管人不会向ADS持有人分配权利,除非分配和出售权利与这些权利相关的证券要么根据《证券法》对所有ADS持有人免于注册,要么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进行注册。保管人可以但不要求尝试将这些未分配的权利出售给第三方,并可能允许这些权利失效。我们可能无法根据《证券法》建立注册豁免,并且我们没有义务就这些权利或相关证券提交注册声明或努力宣布注册声明生效。因此,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无法参与我们的供股,并可能因此而稀释其持股。
您的ADS转让可能会受到限制。
您的ADS可在托管人的账簿上转让。但是,保管人可以随时或不时在其认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适当情况下关闭其账簿。托管人可能会出于多种原因不时关闭其账簿,包括与配股等公司事件有关,在此期间,托管人需要在特定时期内在其账簿上保留确切数量的ADS持有人。保管人也可以在紧急情况下、周末和公共假期关闭账簿。当我们的股份登记册或托管人的账簿关闭时,托管人通常可以拒绝交付、转让或登记我们的ADS转让,或在任何时候,如果我们或保管人认为由于法律或任何政府或政府机构的任何要求,或根据保管协议的任何规定,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这样做是可取的。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将承担增加的成本,特别是在我们不再符合“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资格之后。
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将成为一家上市公司,并预计会产生我们作为一家私人公司没有产生的大量法律、会计和其他费用。2002年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及随后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全球市场]实施的规则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实践提出了各种要求。作为上一财年净收入低于10.7亿美元的公司,根据JOBS法案,我们有资格成为“新兴成长型公司”。新兴成长型公司可以利用特定的减少报告和其他普遍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要求。这些规定包括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在评估新兴成长型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时免除审计师证明要求,以及允许推迟采用新的或修订的 会计准则,直到这些准则适用于私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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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预计这些规则和法规会增加我们的法律和财务合规成本,并使一些公司活动更加耗时和昂贵。在我们不再是“新兴成长型公司”之后,我们预计会产生大量费用并投入大量管理工作以确保遵守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的要求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其他规则和条例。例如,由于成为上市公司,我们将需要增加独立董事的人数,并采取有关内部控制和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政策。我们还预计,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运营将使我们获得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变得更加困难和更加昂贵,并且我们可能需要接受降低的保单限额和承保范围,或者为获得相同或类似的保险而承担更高的成本覆盖。此外,我们将产生相关的额外费用 符合我们的上市公司报告要求。我们也可能更难找到合格的人在我们的董事会任职或担任执行官。我们目前正在评估和监控与这些规则和法规有关的发展,我们无法以任何程度的确定性预测或估计我们可能产生的额外成本金额或此类成本的时间。
过去,上市公司的股东经常在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不稳定后对该公司提起证券集体诉讼。如果我们卷入集体诉讼,可能会转移我们管理层对我们业务的大量注意力和其他资源,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经营业绩,并需要我们承担大量费用来为诉讼辩护。任何此类集体诉讼,无论是否成功,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限制我们未来筹集资金的能力。此外,如果成功向我们提出索赔,我们可能需要支付重大损失,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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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关于前瞻性陈述的特别说明
本招股说明书包含前瞻性陈述,反映了我们目前对未来事件的预期和看法。前瞻性陈述主要包含在标题为“招股说明书摘要”、“风险因素”、“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和“业务”的部分中。已知和未知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其他因素,包括“风险因素”下列出的因素,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业绩或成就与前瞻性陈述中明示或暗示的结果、业绩或成就存在重大差异。
您可以通过诸如“可能”、“可能”、“将”、“将”、“预期”、“预期”、“目标”、“估计”、“打算”等词语或短语来识别其中一些前瞻性陈述、“计划”、“相信”、“是/可能会”、“潜力”、“继续”或其他类似的表达方式。我们的这些前瞻性陈述主要基于我们对未来事件的当前预期和预测,我们认为这些事件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业务战略和财务需求。这些前瞻性陈述包括与以下相关的陈述:
这些前瞻性陈述涉及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尽管我们认为我们在这些前瞻性陈述中表达的期望是合理的,但我们的期望以后可能会被发现是不正确的。我们的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的重要风险和因素通常在“招股说明书摘要——我们的挑战”、“风险因素”、“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本招股说明书中的业务”、“监管”等部分。您应该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和我们参考的文件,并理解我们未来的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甚至更糟。我们通过这些警示性声明来限定我们所有的前瞻性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包含我们从各种政府和私人出版物中获得的某些数据和信息。这些出版物中的统计数据还包括基于一些假设的预测。汽车市场或其任何部分可能不会以市场数据预测的速度增长,或者根本不会增长。这些市场或细分市场未能以预期速度增长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ADS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性质导致与我们市场的增长前景或未来状况相关的任何预测或估计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此外,如果后来发现市场数据所依据的任何一项或多项假设不正确,实际结果可能与基于这些假设的预测不同。您不应过分依赖这些前瞻性陈述。
本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前瞻性陈述仅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中作出陈述之日的事件或信息有关。除法律要求外,我们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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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义务公开更新或修改任何前瞻性陈述,无论是由于新信息、未来事件或其他原因,在陈述作出之日之后或反映意外事件的发生。您应该完整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和我们在本招股说明书中提及并作为注册声明附件提交的文件,本招股说明书是其中的一部分,并理解我们未来的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实际结果存在重大差异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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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款项用途
我们估计,在扣除估计的承销折扣和佣金以及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我们将从此次发行中获得约100万美元的净收益,如果承销商行使其全额购买额外ADS的选择权,则约为100万美元。这些估计基于假设的每ADS首次公开募股价格为美元,即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示价格范围的中点。假设的首次公开募股价格每ADS美元增加(减少)1.00美元,将使我们从此次发行中获得的净收益增加(减少)美元,假设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列我们提供的ADS数量保持不变,并在扣除估计的承销折扣和佣金以及我们应付的估计费用后。
本次发行的主要目的是为所有股东的利益为我们的股票创造一个公开市场,通过向他们提供股权激励来留住有才华的员工,并获得额外的资本。我们计划将本次发行的净收益用于以下用途:
上述内容代表了我们根据我们目前的计划和业务条件使用和分配本次发行的净收益的当前意图。然而,我们的管理层将有很大的灵活性和自由裁量权来应用此次发行的净收益。如果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或业务条件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以不同于本招股说明书所述的方式使用本次发行的收益。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ADS和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我们尚未确定本次发行的部分净收益的具体用途,我们可能会以您可能不同意的方式使用这些收益。”
在上述任何用途之前,我们计划将此次发行的净收益投资于短期、计息、债务工具或活期存款。
在使用本次发行的收益时,中国法律法规允许我们作为境外控股公司仅通过贷款或出资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仅通过贷款向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提供资金,须满足适用的政府注册和批准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获得这些政府注册或批准(如果有的话)。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对境外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境外发行的收益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或提供额外注资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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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政策
我们的董事会可酌情决定是否分配股息,但须遵守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要求,即我们公司只能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中支付股息,并且始终规定,如果这会导致我们公司无法支付我们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到期的债务,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股息不得超过董事会建议的金额。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为我们的A类普通股支付股息,形式、频率和金额也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运营和收益、资本要求和盈余、一般财务状况、合同限制以及我们董事会的其他因素的董事可能认为相关。
在此次发行后的可预见未来,我们预计不会为我们的A类普通股支付任何现金股息。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来运营和扩展我们的业务。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依赖中国子公司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包括向股东支付的任何股息。中国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参见“规定——股息分配规定”。
如果我们为我们的A类普通股支付任何股息,我们将向作为此类A类普通股的登记持有人的存托人支付就我们ADS所依据的A类普通股应付的股息,然后,托管人将按照ADS持有人持有的ADS相关A类普通股的比例向ADS持有人支付此类金额,但须遵守存款协议的条款,包括根据该协议应付的费用和开支。参见“美国存托股票说明”。我们A类普通股的现金股息(如果有)将以美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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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写
下表列出了我们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资本总额:
您应该阅读本表以及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包含的相关附注以及“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下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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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9年12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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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的 | 备考 | 备考 作为 调整(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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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美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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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千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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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层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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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Pre-A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面值0.0001美元;50,000,000已授权、已发行和未偿还;未发行和未偿还以备考方式) |
434,886 | 62,467 | — | — | |||||||||||||||
A-1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面值0.0001美元;129,409,092已授权、已发行和未偿还;未发行和未偿还以备考方式) |
980,949 | 140,905 | — | — | |||||||||||||||
A-2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面值0.0001美元;126,771,562已授权、已发行和未偿还;未发行和未偿还以备考方式) |
1,074,959 | 154,408 | — | — | |||||||||||||||
A-3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面值0.0001美元;65,498,640已授权、已发行和未偿还;未发行和未偿还以备考方式) |
619,770 | 89,024 | — | — | |||||||||||||||
70
| |
截至2019年12月31日 | ||||||||||||||||||
|---|---|---|---|---|---|---|---|---|---|---|---|---|---|---|---|---|---|---|---|
| |
实际的 | 备考 | 备考 作为 调整(1) |
||||||||||||||||
|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美元 | |||||||||||||
| |
(以千计) |
||||||||||||||||||
B-1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面值0.0001美元;115,209,526已授权、已发行和未偿还;未发行和未偿还以备考方式) |
1,347,607 | 193,572 | — | — | |||||||||||||||
B-2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面值0.0001美元;55,804,773已授权、已发行和未偿还;未发行和未偿还以备考方式) |
710,303 | 102,029 | — | — | |||||||||||||||
B-3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面值0.0001美元;119,950,686股已获授权、已发行和流通在外;未发行和流通在备考基础上) |
1,551,080 | 222,799 | — | — | |||||||||||||||
C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面值0.0001美元;已授权249,971,721股,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244,172,860股;未发行和流通在备考基础上) |
3,536,108 | 507,93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夹层权益总额 |
10,255,662 | 1,473,13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东(亏损)/权益: |
|||||||||||||||||||
A类普通股(面值0.0001美元;3,847,384,000股已授权股份和15,000,000股已发行和流通在外;921,817,139股已发行和流通在备考基础上) |
10 | 1 | 645 | 92 | |||||||||||||||
B类普通股(面值0.0001美元;240,000,000股已授权、已发行和流通股;240,000,000股已发行和流通股,以备考方式计算) |
155 | 22 | 155 | 22 | |||||||||||||||
额外实收资本(2) |
— | — | 11,551,967 | 1,659,337 | |||||||||||||||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
15,544 | 2,233 | 15,544 | 2,233 | |||||||||||||||
累计赤字 |
(5,690,240 | ) | (817,351 | ) | (5,338,490 | ) | (766,8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东总额(亏损)/权益(2) |
(5,674,531 | ) | (815,095 | ) | 6,229,821 | 894,85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夹层权益总额和股东(亏损)/权益(2) |
4,581,131 | 658,039 | 6,229,821 | 894,85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笔记:
71
稀释
如果您投资于我们的ADS,您的权益将被稀释至每个ADS的首次公开募股价格与本次发行后我们每个ADS的有形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稀释是由于每股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大大超过我们目前已发行普通股的现有股东应占每股普通股的账面价值。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我们的有形账面净值为百万美元,即每股普通股美元和每股ADS美元。有形账面净值代表我们的综合有形资产总额减去综合负债总额。稀释是通过从假设的每股普通股首次公开募股价格中减去每股普通股的有形账面净值来确定的,在我们将从此次发行中获得的额外收益生效后,这是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列的预计首次公开募股价格范围的中点,经调整以反映ADS与普通股的比率,并在扣除承销折扣和佣金以及我们应付的预计发行费用后。由于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具有相同的股息和其他权利,但投票权和转换权除外,稀释是基于所有已发行和流通的普通股 股份,包括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
不考虑2019年12月31日之后有形账面净值的任何其他变化,除了使我们以假设的首次公开募股价格每ADS美元出售本次发行中提供的ADS生效,首次公开募股价格估计范围的中点,在扣除承销折扣和佣金以及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我们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调整后有形账面净值的备考将为美元,或每股普通股美元和每股ADS美元。这意味着对现有股东的每股普通股和每股ADS的有形账面净值立即增加,对购买ADS的投资者而言,每股普通股和每股ADS的有形账面净值立即摊薄。这个祭品。下表说明了这种稀释:
| |
每普通 分享 |
每个ADS | ||||
|---|---|---|---|---|---|---|
假设首次公开募股价格 |
美元 | 美元 | ||||
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有形账面净值 |
美元 | 美元 | ||||
我们的优先股转换生效后的备考有形账面净值 |
美元 | 美元 | ||||
在我们的优先股转换和本次发行生效后,备考作为调整后的有形账面净值 |
美元 | 美元 | ||||
本次发行对新投资者的有形账面净值摊薄金额 |
美元 | 美元 | ||||
假设的首次公开募股价格每ADS美元增加(减少)1.00美元,将使我们的备考作为本次发行生效后调整后的有形账面净值增加(减少)美元,本次发行生效后,备考为调整后的每股普通股和每股ADS有形账面净值,按每股普通股美元和每股ADS美元计算,以及备考稀释为调整后的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假设本招股说明书封面上规定的我们提供的ADS数量没有变化,则在本次发行中向新投资者提供的ADS按每股普通股美元和每股ADS美元计算,扣除承销折扣和佣金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后。
下表总结了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调整的备考情况,现有股东与新投资者在向我们购买的普通股(以ADS或股份形式)数量方面的差异,扣除承销折扣前支付的总对价以及每股普通股和每股ADS支付的平均价格和
72
佣金和估计的发行费用。普通股总数不包括在行使购买授予承销商的额外ADS的选择权时可发行的ADS的A类普通股。
| |
普通股 购买 |
|
|
|
|
||||||||||||||
|---|---|---|---|---|---|---|---|---|---|---|---|---|---|---|---|---|---|---|---|
| |
总考虑 | 平均 价格每 普通的 分享 |
|
||||||||||||||||
| |
平均 价格每 广告 |
||||||||||||||||||
| |
数字 | 百分 | 数量 | 百分 | |||||||||||||||
现有股东 |
美元 | % | 美元 | 美元 | |||||||||||||||
新投资者 |
美元 | % | 美元 | 美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美元 | 1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面讨论的作为调整后信息的备考仅供说明。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的有形账面净值可能会根据我们ADS的实际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和本次发行的其他定价条款进行调整。
上述讨论和表格假设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未行使任何未行使的股票期权。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有54,760,000股A类普通股可在行使未行使购股权时发行,平均加权行使价为每股0.1美元。如果行使这些选择权中的任何一个,将对新投资者造成进一步稀释。
73
目 录
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
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是因为与成为开曼群岛豁免公司相关的某些利益,例如:
然而,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存在某些缺点。这些缺点包括但不限于:
我们的组成文件不包含要求对我们、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和股东之间的争议(包括根据美国证券法产生的争议)进行仲裁的规定。
我们几乎所有的业务都在中国进行,我们几乎所有的资产都位于中国。我们所有的董事和高级职员都是美国以外司法管辖区的国民或居民,他们的大部分资产位于美国境外。因此,股东可能难以在美国境内向这些人提供程序服务,或在美国对我们或这些人提起诉讼,或对我们或他们执行在美国获得的判决。州法院,包括基于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的判决。
我们已指定(位于)作为我们的代理人,在根据美国证券法对我们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可以向其送达程序。
Maples and Calder LLP,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已告知我们,开曼群岛法院是否会(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针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的判决存在不确定性以美国联邦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为基础,受理在开曼群岛针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提起的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的原始诉讼。
Maples and Calder LLP已通知我们尽管在开曼群岛没有法定执行在美国联邦或州法院获得的判决(并且开曼群岛不是任何相互执行或承认此类判决的条约的缔约方),开曼群岛法院将根据普通法,承认并执行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外币判决,而无需根据该原则重新审查相关争议的实质外国主管法院的判决规定判定债务人有义务支付已作出该判决的清算金额,前提是该判决(i)是终局的和决定性的,不具有税收性质,罚款,或罚款;不是以某种方式获得的,也不是一种
74
其执行违反自然正义或开曼群岛的公共政策。然而,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开曼群岛法院不太可能执行从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如果开曼群岛法院裁定该判决导致支付刑事或惩罚性付款的义务。如果同时在其他地方提起诉讼,开曼群岛法院可以中止执行程序。
汉坤律师事务所,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已经建议我们中国法院是否会(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作出的判决存在不确定性,受理在每个司法管辖区针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提起的原始诉讼。
汉坤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告知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作出了规定。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根据中国与判决地国之间的条约或司法管辖区之间的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中国与美国或开曼群岛之间不存在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约和其他形式的互惠。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如果中国法院认定外国判决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则不会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执行外国判决。因此,不确定中国法院是否以及基于何种依据执行判决 由美国或开曼群岛的法院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外国股东可以根据中国法律就与合同或其他财产利益有关的纠纷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可以根据法律或当事人在选择中国法院解决争议的合同中的明确相互同意接受诉因如果此类外国股东能够与中国建立足够的联系,使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并满足其他程序要求,其中包括原告必须在案件中拥有直接利益,并且必须有具体的索赔,事实基础,和案件的原因。中国法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决定是否受理该诉状。股东可以自行参与诉讼,也可以委托任何其他人或中国法律顾问代表该股东参与诉讼。 股东。外国公民和公司在诉讼中将享有与中国公民和公司相同的权利,除非此类外国公民或公司的本国司法管辖区限制了中国公民和公司的权利。然而,美国股东将难以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对我们提起诉讼,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美国股东将难以,仅通过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建立与中国的联系,使中国法院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具有管辖权。
75
公司历史和结构
我们成立了北京CHJ并于2015年4月开始运营。
2017年4月,我们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将CHJ Technologies Inc.注册为我们的离岸控股公司,以促进离岸融资,该公司后来于2019年4月更名为Leading Ideal Inc.。
2017年5月,Leading Ideal成立Leading Ideal HK Limited,前身为CHJ Technologies Limited,作为其中间控股公司。2017年12月,Leading Ideal HK Limited成立全资中国子公司Wheels Technology,从事智能连接功能和ADAS的研发以及本集团的综合管理。Leading Ideal HK Limited后来成立了全资中国子公司,以服务于各种职能,包括Leading(厦门)私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Leading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我们收购重庆力帆汽车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重庆智造汽车有限公司。
2019年7月,Leading Ideal Inc.通过与北京CHJ及其股东签订一系列合同安排,通过Wheels Technology获得了对北京CHJ的控制权。与北京CHJ的合同安排随后进行了修订和重述,主要是为了反映北京CHJ股权的变化,最近一次是在2020年1月。Wheels Technology还于2019年4月与新点信息及其股东签订了一系列合同安排。
2019年10月,北京CHJ成立重庆领先理想汽车有限公司,目前已列入工信部整车生产企业目录。
2019年12月,我们出售了重庆智造汽车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
76
下图说明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的公司结构,包括我们的主要子公司和VIE:
笔记:
与我们的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从事增值电信服务和某些其他业务的公司的外资所有权施加了某些限制或禁止。Leading Ideal Inc.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Wheels Technology是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也是中国法律项下的外商投资企业。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我们主要根据Wheels Technology、我们的VIE及其各自股东之间的一系列合同安排,通过我们在中国的VIE北京CHJ和新点信息在中国开展业务。
我们与VIE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使我们能够(i)对我们的VIE行使有效控制,获得我们VIE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拥有购买我们VIE全部或部分股权的独家选择权。
由于我们对Wheels Technology的直接所有权以及与VIE的合同安排,我们被视为VIE的主要受益人,我们将VIE及其子公司视为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合并实体。我们已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VIE及其子公司的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以下是Wheels Technology、我们的VIE及其各自股东之间当前有效的合同安排的摘要。
使我们能够有效控制VIE的协议
授权书和业务经营协议。根据各自于2020年1月签订的授权委托书,北京CHJ各股东不可撤销地授权Wheels Technology作为其事实上的受权人行使其作为股东的所有权利。
77
北京CHJ,包括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作为股东投票和签署任何决议的权利,任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以及出售、转让、质押和处置全部或部分股份的权利。该股东持有的部分股权。这些授权书的有效期为10年。应车轮科技的要求,北京CHJ各股东应在其授权期限届满前延长其授权期限。
根据Wheels Technology、新点信息与新点信息各股东于2019年4月签订的业务经营协议,新点信息不会采取任何可能对其资产、业务、人力资源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资源、权利、义务、或未经Wheels Technology事先书面同意的业务运营。新电信息及其股东进一步同意接受并严格遵守车轮科技对新电信息日常经营、财务管理、选举车轮科技任命的董事的指示。新电信息股东同意将其作为新电信息股东获得的任何股息或任何其他收入或权益立即无条件转让给Wheels Technology。除非Wheels Technology提前终止本协议,否则本协议有效期为10年,并且可以 在到期前应Wheels Technology的要求续订。新电信息及其股东无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根据业务经营协议,新电信息各股东已于2019年4月签署授权书,不可撤销地授权车轮科技作为其实际受权人行使其作为新电股东的全部权利。信息。该等授权书的条款与上述北京CHJ股东签署的授权书基本相似。
配偶同意书。北京CHJ九名股东的配偶,合计持有北京CHJ 49.3%的股权,均已签署配偶同意书。相关股东的每位签字配偶均承认,北京CHJ相关股东持有的北京CHJ股权为该股东的个人资产,并非由已婚夫妇共同拥有。每个签约配偶也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对相关股权的权利以及他或她根据适用法律可能有权享有的任何相关经济权利或利益,并承诺不对此类股权和相关资产作出任何权利主张。每位签约配偶均已同意并承诺,在任何情况下,他或她都不会进行任何与合同安排和配偶同意书相矛盾的行为。
新电信息九名股东的配偶共同持有新电信息98.1%的股权,各自签署了配偶同意书,其中包含的条款与上述与北京CHJ相关的配偶同意书基本相似。
股权质押协议。根据Wheels Technology与北京CHJ股东于2020年1月签订的股权质押协议,北京CHJ的股东已同意将北京CHJ的100%股权质押给Wheels Technology,以保证股东履行其在股权期权协议和授权委托书项下的义务,以及北京CHJ履行其在股权期权协议、授权书项下的义务,以及根据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向Wheels Technology支付服务费。如果北京CHJ或任何股东违反股权质押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Wheels Technology作为质权人将有权处置所质押的北京CHJ股权,并优先收取所得款项。这样的处置。北京CHJ的股东也承诺,没有 经Wheels Technology事先书面同意,他们不会处置、设置或允许对质押股权进行任何产权负担。
78
2019年4月,Wheels Technology、新点信息与新点信息各股东签订了股权质押协议,其中条款与上述与北京CHJ相关的股权质押协议基本相似。
我们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部门完成了与新电信息相关的股权质押登记,我们正在办理与北京CHJ相关的股权质押登记。
允许我们从VIE获得经济利益的协议
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根据车轮科技与北京CHJ于2020年1月签订的独家咨询服务协议,车轮科技拥有向北京CHJ提供北京CHJ业务所需的软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独家权利。未经车轮科技事先书面同意,北京CHJ不接受任何第三方提供的受本协议约束的任何相同或类似服务。北京CHJ同意向Wheels Technology支付相当于其季度净收入100%的年度服务费或根据Wheels Technology对相关季度的全权酌情决定权以及双方同意的某些其他技术服务的金额进行调整,两者均应在Wheels Technology在结束后30天内发送发票后10天内支付相关日历季度。车轮技术 在适用的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因履行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而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拥有独家所有权。为保证北京CHJ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股东已同意根据股权质押协议将其在北京CHJ的股权质押给Wheels Technology。除非Wheels Technology另行终止,否则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的有效期为10年。应Wheels Technology的要求,本协议的期限可以在到期前续签。
2019年4月,车轮科技、新电信息与新电信息各股东签订了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其中条款与上述与北京CHJ相关的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基本相似。
为我们提供购买VIE股权和资产的选择权的协议
股权期权协议。根据Wheels Technology、北京CHJ与北京CHJ各股东于2020年1月签署的股权期权协议,北京CHJ的股东不可撤销地授予Wheels Technology购买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独家选择权。北京CHJ,北京CHJ已不可撤销地授予Wheels Technology购买其全部或部分资产的独家选择权。Wheels Technology或其指定人士可行使该等选择权,以其各自在北京CHJ的实收资本金额与适用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购买股权。Wheels Technology或其指定人员可以行使选择权,以适用的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购买资产。北京CHJ的股东已承诺,未经Wheels Technology事先书面同意,他们不会(其中包括)(i)转让或以其他方式 处置其在北京CHJ的股权,对其在北京CHJ的股权设置任何质押或产权负担,变更北京CHJ的注册资本,将北京CHJ与任何其他实体合并,(v)处置北京CHJ的重大资产(正常业务过程中除外),修改北京CHJ的公司章程。股权期权协议的有效期为10年,可应Wheels Technology的要求续签。
79
2019年4月,Wheels Technology、新点信息与新点信息的各股东签订了股权期权协议,其中包括与上述与北京CHJ相关的股权期权协议基本相似的条款。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汉坤律师事务所认为:
然而,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也告知我们,当前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应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采取与我们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相反的观点。不确定是否会采用与VIE结构相关的任何新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采用,它们将提供什么。如果我们或我们的VIE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许可或批准,相关中国监管机构将拥有广泛的酌情权采取行动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 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和“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新颁布的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解释和实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以及它们如何影响我们当前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运营的可行性。”
80
目 录
选定的合并财务数据
以下选定的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综合损失数据表和选定的合并现金流量数据以及截至12月31日的选定合并资产负债表数据,2018年和2019年来自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包含的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您应该阅读本“选定的合并财务数据”部分以及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包含的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附注以及“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和呈报的。我们的历史经营业绩不一定代表未来期间的预期经营业绩。
下表列出了我们选定的所示期间综合损失数据的综合报表。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2018 | 2019 |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
(以千为单位,股票和每股数据除外) |
|||||||||
综合损失数据汇总报表: |
||||||||||
收入: |
||||||||||
—汽车销售 |
— | 280,967 | 40,358 | |||||||
—其他销售和服务 |
— | 3,400 | 488 | |||||||
| | | | | | | | | | | |
总收入 |
— | 284,367 | 40,846 | |||||||
| | | | | | | | | | | |
销售成本: |
||||||||||
—汽车销售 |
— | (279,555 | ) | (40,156 | ) | |||||
—其他销售和服务 |
— | (4,907 | ) | (704 | ) | |||||
| | | | | | | | | | | |
总销售成本 |
— | (284,462 | ) | (40,860 | ) | |||||
| | | | | | | | | | | |
总损失 |
— | (95 | ) | (14 | ) | |||||
| | | | | | | | | | | |
营业费用: |
||||||||||
—研究与开发 |
(793,717 | ) | (1,169,140 | ) | (167,936 | ) | ||||
—销售、一般和行政 |
(337,200 | ) | (689,379 | ) | (99,023 | ) | ||||
| | | | | | | | | | | |
总营业费用 |
(1,130,917 | ) | (1,858,519 | ) | (266,959 | ) | ||||
| | | | | | | | | | | |
运营损失 |
(1,130,917 | ) | (1,858,614 | ) | (266,973 | ) | ||||
其他收入/(费用) |
(34,379 | ) | (559,260 | ) | (80,334 | ) | ||||
| | | | | | | | | | | |
所得税费用前亏损 |
(1,165,296 | ) | (2,417,874 | ) | (347,307 | ) | ||||
| | | | | | | | | | | |
净亏损 |
(1,532,318 | ) | (2,438,536 | ) | (350,27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Leading Ideal Inc.普通股股东应占净亏损 |
(1,849,638 | ) | (3,281,607 | ) | (471,375 | ) | ||||
用于计算每股净亏损的加权平均普通股数量 |
||||||||||
基本和稀释 |
255,000,000 | 255,000,000 | 255,000,000 |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亏损 |
||||||||||
基本和稀释 |
(7.25 | ) | (12.87 | ) | (1.85 | ) | ||||
净亏损 |
(1,532,318 | ) | (2,438,536 | ) | (350,27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综合收益总额,税后净额 |
12,954 | 2,851 | 410 | |||||||
| | | | | | | | | | | |
综合亏损总额,税后净额 |
(1,519,364 | ) | (2,435,685 | ) | (349,86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Leading Ideal Inc.普通股股东应占综合亏损 |
(1,836,684 | ) | (3,278,756 | ) | (470,965 | ) | ||||
81
下表列出了我们选择的截至所示日期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数据。
| |
截至12月31日, | |||||||||
|---|---|---|---|---|---|---|---|---|---|---|
| |
2018 | 2019 |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
(以千计) |
|||||||||
选定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数据: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70,192 | 1,296,215 | 186,190 | |||||||
受限制的现金 |
25,000 | 140,027 | 20,114 | |||||||
定期存款和短期投资 |
859,913 | 2,272,653 | 326,446 | |||||||
总资产 |
5,780,940 | 9,513,422 | 1,366,519 | |||||||
负债总额 |
2,977,676 | 4,932,291 | 708,480 | |||||||
夹层权益总额 |
5,199,039 | 10,255,662 | 1,473,134 | |||||||
股东总额(亏损)/权益 |
(2,395,775 | ) | (5,674,531 | ) | (815,095 | ) | ||||
总负债、夹层权益和股东(亏损)/权益 |
5,780,940 | 9,513,422 | 1,366,519 | |||||||
下表列出了我们选定的所示期间的合并现金流量数据。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2018 | 2019 |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
(以千计) |
|||||||||
选定的合并现金流数据: |
||||||||||
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1,346,805 | ) | (1,793,710 | ) | (257,649 |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191,512 | ) | (2,574,836 | ) | (369,853 |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1,108,658 | 5,655,690 | 812,389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现金的净(减少)/增加 |
(426,360 | ) | 1,340,866 | 192,604 |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现金 |
521,883 | 95,523 | 13,721 |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现金 |
95,523 | 1,436,389 | 206,325 | |||||||
82
目 录
管理层的讨论和分析
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您应该结合标题为“选定的合并财务数据”的部分以及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包含的相关附注阅读以下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本讨论包含基于当前预期的前瞻性陈述,涉及风险和不确定性。由于各种因素,包括“风险因素”和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所述的因素,我们的实际结果和选定事件的时间可能与这些前瞻性陈述中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请参阅“关于前瞻性陈述的特别说明”。
概述
我们是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创新者。我们设计、开发、制造和销售优质智能电动SUV。通过我们的产品、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我们为家庭提供安全、方便和具有成本效益的移动解决方案。我们是第一个在中国成功商业化eREV的公司。我们的第一款车型Li One是一款六座大型优质电动SUV,配备增程系统和尖端的智能车辆解决方案。我们于2019年11月开始量产锂一,截至2020年2月29日交付超过2,000锂一。
影响我们经营业绩的关键因素
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受到许多影响中国汽车行业的一般因素的影响,其中包括中国整体经济增长、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任何增长、消费者支出和消费升级的增长、原材料成本和竞争环境。它们还受到影响中国新能源汽车行业的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电池和其他新能源技术的发展、充电基础设施的发展以及对尾气排放对环境影响的认识不断提高。任何这些一般因素的不利变化都可能对我们的车辆需求产生不利影响,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虽然我们的业务受到这些一般因素的影响,但我们的经营业绩更直接地受到以下公司特定因素的影响。
我们吸引订单和实现交付目标的能力
我们的经营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吸引客户订单和实现车辆交付目标的能力,这两者都会影响我们的销量。适当的车辆定价对于我们在中国汽车市场保持竞争力同时保持我们未来实现和保持盈利的能力至关重要。当我们的高档SUV与其他汽车制造商的可比高档车型竞争时,有吸引力的价格有助于增加订单,进而可能有助于我们的销量和收入增长。此外,成功管理生产量增加和质量控制以向客户交付足够数量和高质量的车辆对我们至关重要。作为EREV的新制造商,我们的质量控制流程可能会面临挑战。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开发、制造和交付高质量汽车并吸引客户的能力,按时和 大规模未经证实且仍在不断发展。”和“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被迫进行产品召回或其他行动,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形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增长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83
我们控制生产和材料成本的能力
我们的销售成本主要包括直接生产和材料成本。我们未来的盈利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以有效方式制造车辆的能力。作为制造过程的一部分,我们采购各种组件、原材料和其他供应品。由于我们采用EREV技术,我们能够显着降低Li One的电池和车身材料成本,从而降低我们的BOM成本,与同类ICE车辆相当。我们预计我们的销售成本将主要受我们的产量影响。我们的销售成本也将在较小程度上受到某些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尽管我们通常会通过与供应商的安排来管理这些成本并将其波动降至最低。随着我们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以及我们成为中国新能源汽车行业的主要参与者,我们预计将拥有更高的议价能力,从而获得更多 供应商的优惠条件,包括定价和付款条件。
我们执行有效营销的能力
我们执行有效营销的能力将影响我们订单的增长。对我们车辆的需求直接影响我们的销量,进而有助于我们的收入增长以及我们实现和维持盈利能力的能力。车辆订单可能部分取决于潜在客户是否认为有必要在竞争车型中购买我们的车辆作为他们的第一辆、第二辆或更换汽车,而这反过来又取决于潜在客户对我们品牌的看法。我们根据我们在销售和品牌知名度的各个阶段的需求,通过准确分析营销渠道的有效性来指导我们的营销渠道选择和营销支出。有效的营销可以帮助扩大我们以有效的成本促进汽车销售的努力。
我们保持和提高运营效率的能力
我们的经营业绩进一步受到我们维持和提高经营效率的能力的影响,以我们的总经营费用占收入的百分比来衡量。这对我们业务的成功和我们逐步实现盈利的前景很重要。随着我们业务的增长,我们期望进一步提高我们的运营效率并实现规模经济。
运营结果的关键组成部分
收入
我们的收入包括汽车销售和其他销售和服务收入。我们于2019年12月开始确认汽车销售收入,当时我们开始交付Li Ones。我们还确认来自周边产品和服务的收入,包括车辆销售的嵌入式产品和服务,例如充电站、车辆互联网连接服务、FOTA升级和初始所有者的延长终身保修,以及我们的Li Plus会员资格等独立服务。当前的新冠疫情影响了我们业务的许多方面。虽然目前无法合理估计这种业务中断的持续时间和相关财务影响,但我们预计2020年上半年的收入将受到不利影响。
销售成本
我们的销售成本包括直接生产和材料成本、劳动力成本、制造费用(包括与生产相关的资产折旧)、运输和物流成本以及估计保修成本的准备金。
84
营业费用
我们的运营费用包括研发费用以及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
研发费用
我们的研发费用包括(i)设计和开发费用,主要包括咨询费和验证和测试费,我们研发人员的员工薪酬,包括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用于我们研发活动的设备和软件的折旧和摊销费用以及租金和其他费用。研发成本于产生时支销。
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
我们的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包括(i)研发人员以外员工的员工薪酬,包括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营销和促销费用,租金和相关费用,主要用于我们的办公室、零售店以及送货和服务中心,折旧和摊销费用主要与生产开始前的租赁改良、厂房、设施和设备有关,以及(v)办公用品和其他费用。
利息支出
利息支出代表与我们的债务相关的应计利息,包括可转换债务、我们制造设施的融资租赁、应付担保票据和短期借款。
投资收益,净额
投资收益主要包括短期投资收益和长期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外汇(损失)/收益,净额
外汇(损失)/收益净额代表外汇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或收益。
权益法被投资方的亏损份额
权益法被投资方的亏损份额主要包括我们对合营被投资方的亏损份额。
认股权证和衍生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
认股权证和衍生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包括在我们的B-3系列融资和C系列融资期间发行的认股权证的公允价值变动以及从我们的优先股中分离出来的转换特征。
税收
开曼群岛
开曼群岛目前不根据利润、收入、收益或升值对个人或公司征税,也不征收遗产税或遗产税性质的税。除了印花税外,开曼群岛政府没有其他可能对我们征收的税款,印花税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签署或带入的文书。
85
开曼群岛的管辖权。此外,开曼群岛不对股息支付征收预扣税。
香港
我们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Leading Ideal HK Limited须就其在香港经营产生的应课税收入缴纳16.5%的香港利得税。根据香港税法,我们在香港的附属公司就我们的外国所得收入免征香港所得税。此外,我们在香港的附属公司向我们支付的股息无需缴纳任何香港预扣税。
中国
北京CHJ符合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而其他中国公司则按统一税率25%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中国税法和会计准则确定的实体的全球收入计算的。
我们的车辆销售须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减去我们已经支付或承担的增值税。根据中国法律,我们亦须缴纳增值税附加费。
我们在中国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给我们香港子公司的股息将适用10%的预扣税率,除非香港子公司满足《中国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所得税和资本税方面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的所有要求,并获得相关税务机关的批准,在这种情况下,支付给香港子公司的股息将按5%的标准税率缴纳预扣税。自2015年11月1日起,上述批准要求已被取消,但香港实体仍需向相关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包,如果相关税务机关随后对申请包进行审查,拒绝享受5%的优惠税率,则应缴纳滞纳金。
如果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或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任何子公司被视为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居民企业”,则其全球收入将按25%。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则此类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或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收后果。”
经营成果
下表载列我们于呈列期间的综合经营业绩概要。此信息应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
86
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包含的相关说明。任何时期的经营业绩并不一定代表我们未来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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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2018 | 2019 |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
(以千计) |
|||||||||
收入: |
||||||||||
—汽车销售 |
— | 280,967 | 40,358 | |||||||
—其他销售和服务 |
— | 3,400 | 488 | |||||||
| | | | | | | | | | | |
总收入 |
— | 284,367 | 40,846 | |||||||
| | | | | | | | | | | |
销售成本: |
||||||||||
—汽车销售 |
— | (279,555 | ) | (40,156 | ) | |||||
—其他销售和服务 |
— | (4,907 | ) | (704 | ) | |||||
| | | | | | | | | | | |
总销售成本 |
— | (284,462 | ) | (40,860 | ) | |||||
| | | | | | | | | | | |
总损失 |
— | (95 | ) | (14 | ) | |||||
| | | | | | | | | | | |
营业费用: |
||||||||||
—研究与开发 |
(793,717 | ) | (1,169,140 | ) | (167,936 | ) | ||||
—销售、一般和行政 |
(337,200 | ) | (689,379 | ) | (99,023 | ) | ||||
| | | | | | | | | | | |
总营业费用 |
(1,130,917 | ) | (1,858,579 | ) | (266,959 | ) | ||||
| | | | | | | | | | | |
运营损失 |
(1,130,917 | ) | (1,858,614 | ) | (266,973 | ) | ||||
其他收入/(费用) |
||||||||||
利息支出 |
(63,467 | ) | (83,667 | ) | (12,018 | ) | ||||
利息收入 |
3,582 | 30,256 | 4,346 | |||||||
投资收益,净额 |
68,135 | 49,375 | 7,091 | |||||||
权益法被投资方的亏损份额 |
(35,826 | ) | (162,725 | ) | (23,374 | ) | ||||
外汇(损失)/收益,净额 |
(3,726 | ) | 31,977 | 4,593 | ||||||
认股权证和衍生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 |
— | (426,425 | ) | (61,252 | ) | |||||
其他,净 |
(3,077 | ) | 1,949 | 280 | ||||||
| | | | | | | | | | | |
所得税费用前亏损 |
(1,165,296 | ) | (2,417,874 | ) | (347,30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净亏损 |
(1,532,318 | ) | (2,438,536 | ) | (350,27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收入
我们于2019年12月开始产生收入,当时我们开始交付Li Ones。我们在2019年录得人民币2.81亿元(4,040万美元)的汽车销售收入和人民币340万元(50万美元)的其他销售和服务收入。
销售成本
我们2019年的销售成本为人民币2.845亿元(4,090万美元),主要包括BOM成本、生产成本以及与销售Li Ones相关的估计保修成本准备金。
总损失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2019年产生了人民币9.5万元(1.4万美元)的总亏损。
87
研发费用
我们的研发费用从2018年的人民币7.937亿元增加到2019年的人民币12亿元(1.679亿美元),增幅为47.3%,主要是由于(i)由于我们于2019年准备并开始生产Li One时验证和测试费用增加,设计和开发费用从人民币4.237亿元增加至人民币6.033亿元(8,670万美元)随着我们研发部门的扩张,员工薪酬开支从人民币311.2百万元增加至人民币461.9百万元(66.4百万美元)。
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
我们的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从2018年的人民币3.372亿元大幅增加至2019年的人民币6.894亿元(9,90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i)营销和促销费用从人民币35.1百万元增加至人民币176.4百万元(25.3百万美元),主要是由于随着我们零售店的扩张,试驾车辆和陈列室车辆的数量增加,由于相关员工人数增加,员工薪酬开支从人民币171.9百万元增加至人民币238.4百万元(34.2百万美元),由于我们的零售店以及交付和服务中心网络的扩张,租金和相关费用从人民币1,37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7,890万元(1,130万美元)。
运营损失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2019年的经营亏损为人民币19亿元(2.670亿美元),而2018年为人民币11亿元。
利息支出
我们的利息支出从2018年的人民币6,350万元增加到2019年的人民币8,370万元(1,200万美元),增幅为31.8%,主要是由于我们2019年的债务增加,包括2019年第一季度发行的本金总额为2500万美元的可转换本票以及应付担保票据的摊销债务贴现。
投资收益,净额
我们的净投资收益从2018年的人民币6,810万元大幅下降至2019年的人民币4,940万元(71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我们对理财产品的投资规模下降,部分被公允价值的增加所抵消。长期投资的价值变动。
权益法被投资方的亏损份额
我们在权益法被投资方的亏损份额从2018年的人民币3,580万元大幅增加至2019年的人民币1.627亿元(2,34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我们在一家合资被投资方的股权,由于研究和业务发展。
外汇(损失)/收益,净额
我们在2019年录得净汇兑收益人民币3,200万元(460万美元),而2018年的净汇兑亏损为人民币370万元,主要是由于2019年的汇率波动。
88
认股权证和衍生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
我们在2019年录得认股权证和衍生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损失人民币4.264亿元(6,130万美元),这是由于我们的认股权证和衍生负债的公允价值增加导致我们的认股权证和衍生负债的公允价值增加。公司。
净亏损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2019年产生了24亿元人民币(3.503亿美元)的净亏损,而2018年为15亿元人民币。
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在此次发行之前,我们为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资金的主要流动资金来源是历史夹层股权融资活动提供的净现金。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人民币37亿元(5.328亿美元)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受限现金、定期存款和短期投资,其中人民币16亿元(2.365亿美元)以人民币计价,21亿元人民币(2.963亿美元)以美元计价。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主要包括手头现金、定期存款和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高流动性投资,这些投资不受提取或使用限制,原始期限为三个月或更短。
2019年10月,我们获得了一份信用证,根据该信用证,我们可以从一家商业银行借款最多人民币200.0百万元。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分别为人民币13亿元和人民币18亿元(2.576亿美元)。我们相信,我们目前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我们预期的经营现金流量将足以满足我们自本招股说明书之日起至少未来12个月的预期营运资金需求、资本支出和债务偿还义务。本次发行后,我们可能会决定通过额外融资来增强我们的流动性头寸或增加我们未来运营和投资的现金储备。发行和出售额外股权将导致我们的股东进一步摊薄。债务的产生将导致固定债务增加,并可能导致限制我们运营的经营契约。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将以我们可接受的金额或条款提供融资,如果有的话。
下表载列我们于呈列期间的现金流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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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2018 | 2019 |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
(以千计) |
|||||||||
汇总合并现金流量数据 |
||||||||||
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1,346,805 | ) | (1,793,710 | ) | (257,649 |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191,512 | ) | (2,574,836 | ) | (369,853 |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1,108,658 | 5,655,690 | 812,389 | |||||||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现金的影响 |
3,299 | 53,722 | 7,717 | |||||||
| | | | | | | | | |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现金的净(减少)/增加 |
(426,360 | ) | 1,340,866 | 192,604 |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现金 |
521,883 | 95,523 | 13,721 | |||||||
| | | | | | | | | | |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现金 |
95,523 | 1,436,389 | 206,3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9
经营活动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8亿元(2.576亿美元),主要是由于我们针对(i)非现金项目调整后的净亏损人民币24亿元(3.503亿美元)人民币7.891亿元(1.134亿美元),主要包括认股权证和衍生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权益法被投资方的亏损份额以及折旧和摊销,以及经营资产和负债净增加人民币1.536亿元(2,210万美元)。经营资产和负债的净增加主要是由于(i)存货增加人民币510.5百万元(73.3百万美元),主要包括原材料和产成品,以及预付款增加和其他流动资产人民币4.427亿元(6,360万美元),与原材料和可抵扣增值税的预付款有关,部分被(i)原材料的贸易和应付票据增加所抵消 人民币6.023亿元(8,650万美元),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增加人民币1.163亿元(1,670万美元),主要包括应付薪金和福利、应付研发费用和可退还押金未履行订单,以及递延收入增加人民币6,260万元(900万美元),主要包括未履行订单的不可退还押金。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3亿元,主要是由于我们调整了(i)人民币1.949亿元的非现金项目后的净亏损人民币15亿元,其中主要包括折旧和摊销,利息支出和未实现的投资收益以及权益法被投资方的亏损分摊以及经营资产和负债净增加人民币310.4百万元。经营资产和负债的净增加主要是由于(i)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增加人民币200.4百万元,主要包括可抵扣增值税,由于支付租金押金和供应押金,其他非流动资产增加人民币116.5百万元,以及与租赁相关的经营租赁资产和负债净增加人民币98.9百万元支付土地使用权,部分被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增加人民币161.7元所抵消 万元,计提研发费用及其他费用增加所致。
投资活动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26亿元(3.699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i)我们对短期投资和定期存款的净投资为人民币14亿元(2.064亿美元),购买模具和工具、生产设施以及租赁资产改良为人民币9.529亿元(1.369亿美元),与收购重庆智造汽车有限公司相关的款项人民币5.60亿元(8,040万美元),以及股权投资人民币9,800万元(1,410万美元),部分被净额抵消向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收取贷款所得款项人民币4.90亿元(7,040万美元)。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91.5百万元。这主要是由于(i)购买厂房、设备、工具和租赁资产改良人民币9.707亿元,向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提供贷款人民币4.9亿元,以及股权投资人民币213.3元百万,部分被购买和提取短期投资的所得款项净额人民币15亿元所抵消。
融资活动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57亿元(8.124亿美元),主要来自(i)所得款项人民币1.012亿元(1,450万美元)、人民币15亿元(219.8美元)百万),以及人民币36亿元(5.21亿美元)来自
90
B-2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持有人的应收款项以及B-3系列和C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发行,以及所得款项人民币2.333亿元(3,350万美元)和人民币168.1元(2,410万美元)分别来自发行可转换债务和借款。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1亿元,主要归因于(i)我们分别向B-1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持有人收取应收款项和发行B-2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所得款项人民币285.0百万元和人民币688.8百万元,以及我们发行可转换债券所得款项人民币150.0百万元。
资本支出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资本支出分别为人民币9.707亿元和人民币9.529亿元(1.369亿美元)。在这些期间,我们的资本支出主要用于收购厂房、设备、工具和租赁资产改进,主要用于零售店以及交付和服务中心和实验室。我们目前估计,我们未来[三]年的资本支出,包括我们自己的常州制造工厂的改进和扩张、研发以及我们的销售和服务网络的扩张,将约为10亿美元,自2020年1月起的12个月内将产生约11亿元人民币(1.590亿美元)。对于我们目前运营的年产能为100,000辆汽车的常州制造工厂,我们计划花费更多资金购买和采购额外的工具和夹具 对工厂进行升级改造,分阶段将年产能提高到20万辆。我们目前估计此类资本支出将约为100万美元,其中大约%预计将通过本次发行的净收益、现有手头现金和汽车销售现金提供资金,其余大约%预计将通过未来的股权和债务融资获得资金。我们预计我们的资本支出水平将受到客户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需求的显着影响。我们的经营历史有限这一事实意味着我们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的历史数据有限。因此,我们未来的资本要求可能不确定,实际资本要求可能与我们目前预期的不同。如果本次发行的收益和我们业务活动的现金不足以为未来资本提供资金 要求,我们未来可能需要寻求股权或债务融资。我们将继续进行资本支出以支持我们业务的预期增长。
91
合同义务
下表列出了我们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合同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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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期间到期的付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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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小于 1年 |
1-3年 | 3-5年 | 超过5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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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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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承诺 |
195,966 | 188,390 | 7,576 | — | — | |||||||||||
经营租赁义务和承诺 |
1,800,138 | 212,868 | 296,671 | 235,003 | 1,055,596 | |||||||||||
购买义务 |
1,899,879 | 1,899,879 | — | — | — | |||||||||||
融资租赁负债 |
310,018 | 310,018 | — | — | — | |||||||||||
短期借款 |
233,287 | 233,287 | — | — | — | |||||||||||
可转换债务 |
600,000 | 600,000 | — | — | — | |||||||||||
应付利息(1) |
226,227 | 226,22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5,265,515 | 3,670,669 | 304,247 | 235,003 | 1,055,59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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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资本承诺是与生产设施、设备和工具的建设和购买有关的承诺。经营租赁义务和承诺代表与我们的办公室、零售店以及交付和服务中心相关的租赁协议下的最低付款额。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我们没有任何重大资本和其他承诺、长期义务或担保。
表外承诺和安排
我们没有订立任何表外财务担保或其他表外承诺来担保任何第三方的付款义务。我们没有签订任何与我们的股票挂钩并归类为股东权益或未反映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衍生工具合同。此外,我们在转移到未合并实体的资产中没有任何保留或或有权益,作为对该实体的信贷、流动性或市场风险支持。我们在向我们提供融资、流动性、市场风险或信贷支持或与我们一起从事租赁、对冲或产品开发服务的任何未合并实体中没有任何可变权益。
关键会计政策
如果一项会计政策要求基于对作出该估计时高度不确定的事项的假设作出会计估计,并且如果可以合理地使用不同的会计估计,则该会计政策被认为是关键的,或合理可能定期发生的会计估计变更,可能对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我们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这要求我们做出判断、估计和假设。我们根据最近可用的信息、我们自己的历史经验以及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合理的各种其他假设,不断评估这些估计和假设。由于估计的使用是财务报告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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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估计变化的结果。我们的一些会计政策在应用中需要比其他会计政策更高程度的判断,并要求我们做出重大会计估计。
以下对关键会计政策、判断和估计的描述应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其他披露一起阅读。在审阅我们的财务报表时,您应考虑(i)我们选择的关键会计政策,影响此类政策应用的判断和其他不确定性,以及报告结果对条件和假设变化的敏感性。
收入确认
我们确认来自汽车销售和周边产品和服务的收入。我们于2018年1月1日采用了ASC 606,客户合同收入,采用了完全追溯法。
收入在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或在转移时确认。根据合同条款和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商品和服务的控制权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在某个时间点转移。
与客户的合同可能包括多项履约义务。对于此类安排,我们根据每项履约义务的相对独立售价将收入分配至每项履约义务。我们一般根据向客户收取的价格确定独立售价。如果独立售价不可直接观察,则根据可观察信息的可用性,使用预期成本加保证金进行估计。在估计每项可明确区分的履约义务的相对售价时已作出假设和估计,对这些假设和估计的判断变化可能会影响收入确认。
汽车销售
我们确认来自车辆和其他嵌入式产品和服务的销售收入。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多项可明确区分的履约义务,包括销售Li One、充电档位、车辆互联网连接服务、FOTA升级以及初始所有者的延长终身保修(受某些条件约束),这些义务按照ASC 606进行核算。我们提供的标准保修按照ASC 460,保证进行核算,当我们将Li One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估计成本记录为负债。
客户仅在扣除他们有权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政府补贴后支付的金额,这些补贴是代表他们申请并由我们根据适用的政府政策向政府收取的。我们得出的结论是,政府补贴应被视为其向客户收取的新能源汽车交易价格的一部分,因为补贴是授予新能源汽车购买者的,如果由于购买者的过错我们没有收到补贴,这些购买者仍需对该金额负责。
根据ASC 606,根据相对估计的单独售价,将总合同价格分摊至每项可明确区分的履约义务。车辆及充电站销售收入于产品控制权转移至客户时确认。对于车辆互联网连接服务和FOTA升级,收入在服务期内采用直线法确认。对于初始所有者的延长保修期,鉴于经营历史有限且缺乏历史数据,收入在最初的延长保修期内按直线法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我们将继续定期监控成本模式并调整收入确认模式以反映实际成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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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车辆和所有嵌入式产品和服务的购买价格必须提前支付,这意味着付款是在我们转让产品或服务之前收到的,我们记录了与这些相关的分配金额的合同负债(递延收入)未履行的义务。
Li Plus会员销售
我们亦向客户出售Li Plus会员资格,而Li Plus会员费总额根据相对估计独立售价分配至每项履约义务。每项履约义务的收入在服务期内或在相关产品或服务交付或会员资格到期时(以较早者为准)确认。
实用的权宜之计和豁免
鉴于车辆销售的大部分合同对价已分配至Li One的销售,并在车辆控制权转移时确认为收入,我们选择将获得合同的成本计入费用,即签订销售合同后一年内。
产品保修
我们根据与客户在车辆销售时签订的合同为所有新车提供产品保修。我们为所售车辆累积保修准备金,其中包括对维修或更换保修车辆的预计成本的最佳估计。这些估计主要基于对未来索赔的性质、频率和平均成本的估计。鉴于我们相对较短的销售历史,这些估计本质上是不确定的,历史或预计保修经验的变化可能会导致未来保修准备金发生重大变化。预计在未来12个月内产生的保修准备金部分包括在应计负债和其他流动负债中,而剩余余额则包括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非流动负债中。保修成本在综合全面亏损报表中记录为销售成本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重新评估 定期累积保修的充分性。
当与我们的供应商就回收的具体细节达成一致并且回收的金额几乎是确定的时,我们承认回收与保修相关的成本的好处。
VIE的整合
子公司是指我们直接或间接控制一半以上投票权、有权任命或罢免大多数董事会成员的实体,或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过半数票,或有权根据股东或股权持有人之间的法规或协议管理被投资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VIE是我们或我们的任何子公司通过合同安排有权指导对实体经济业绩影响最大的活动、承担风险并享受通常与实体所有权相关的回报的实体,因此,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是该实体的主要受益人。
本集团内所有重大公司间结余及交易已于合并时对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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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补偿
我们向符合条件的员工、董事和顾问授予股票期权,并根据ASC 718,薪酬—股票薪酬核算基于股份的薪酬。
以服务条件和首次公开募股的发生为业绩条件授予的员工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奖励,按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量。满足服务条件的期权的累计股权激励费用,在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时,采用分级归属法记录。
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用于衡量股票期权的价值。公允价值的确定受普通股公允价值以及对许多复杂和主观变量的假设的影响,包括预期股价波动、无风险利率和预期股息。这些奖励的公允价值是在考虑独立估值建议后确定的。
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费用确认中使用的假设代表管理层的最佳估计,但这些估计涉及固有的不确定性和管理层判断的应用。如果因素发生变化或使用不同的假设,则任何期间的股份报酬费用可能会有重大差异。此外,奖励公允价值的估计并非旨在预测实际未来事件或获得股份奖励的受让人最终将实现的价值,和后续事件并不表明Lead Ideal Inc.出于会计目的对公允价值进行的原始估计的合理性。
2019年7月,我们的董事会和成员批准了一项股权激励计划,我们将其称为2019年计划,以确保和留住有价值员工的服务,董事或顾问,并激励这些人为我们的业务成功尽最大努力。根据2019年计划下的所有奖励可发行的A类普通股的最大总数为100,000,000股,但须进一步修订。
我们从2015年开始向员工授予股票期权。结合我们于2019年7月的重组,我们将购股权从北京CHJ转让给Leading Ideal Inc.。2019年计划项下的购股权的合约期限为自授予日起十年。授予的期权具有服务和绩效条件。期权一般计划在五年内归属,奖励的五分之一将在授予奖励的日历年结束时归属。同时,授予的期权仅可在我们首次公开募股时行使。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我们尚未确认授予的期权的任何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费用,因为我们认为在事件发生之前不太可能满足业绩条件。因此,这些仅在我们首次公开募股发生时才可行使的期权的股份补偿费用将在首次公开募股完成时采用分级归属法确认。
期权的公允价值
对于授予雇员、董事和顾问的购买普通股的股票期权,归类为股权奖励,相关的股份报酬费用将根据奖励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该公允价值采用二项式计算期权定价模型。公允价值的确定受股价以及对许多复杂和主观变量的假设的影响,包括预期股价波动、实际和预计的员工股票期权行权行为、无风险利率和预期股息。普通股的公允价值使用收益法/贴现现金流量法进行评估,鉴于奖励所依据的股份在授予时并未公开交易,因此对缺乏流通性进行了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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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出期权的公允价值于授出日期使用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估计,并使用以下假设。
| |
12月31日, 2018 |
12月31日, 2019 |
||
|---|---|---|---|---|
行使价(美元) |
0.10 | 0.10 | ||
普通股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美元) |
0.77-0.89 | 0.90-1.45 | ||
无风险利率 |
3.67%-3.93% | 1.59%-3.17% | ||
预期期限(年) |
10.00 | 10.00 | ||
预期股息收益率 |
0% | 0% | ||
预期波动率 |
45%-51% | 42%-48% |
无风险利率是根据截至期权估值日的美国主权债券收益率曲线估计的。授予日和每个期权估值日的预期波动率是根据可比公司每日股价回报的年化标准差估计的,时间范围接近期权的预期到期日。我们从未就其股本宣派或支付任何现金股息,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支付任何股息。预期期限是期权的合同期限。
普通股的公允价值
下表列出了在独立估值公司的协助下,我们在股票期权授予日估计的普通股公允价值。
|
估价日期
|
公允价值 每股 (美元) |
德洛姆 | 折扣率 | |||||||
|---|---|---|---|---|---|---|---|---|---|---|
2018年1月1日 |
0.77 | 20 | % | 30 | % | |||||
2018年7月1日 |
0.89 | 20 | % | 28 | % | |||||
2019年1月1日 |
0.90 | 15 | % | 28 | % | |||||
2019年7月1日 |
1.27 | 10 | % | 27 | % | |||||
2019年12月31日 |
1.45 | 10 | % | 27 | % | |||||
在确定我们普通股的授予日公允价值以记录与员工股票期权相关的基于股份的薪酬时,我们在独立估值公司的协助下,评估使用收益法估计本公司的企业价值,并依赖收益法(贴现现金流量,或DCF法)确定价值。确定我们普通股的公允价值需要对我们预计的财务和经营业绩、我们独特的业务风险、我们股票的流动性以及我们在估值时的经营历史和前景做出复杂和主观的判断。
用于计算普通股公允价值的主要假设包括:
收入法涉及将适当的WACC应用于基于盈利预测的估计现金流量。我们的预期收入和盈利增长率,以及主要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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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取得的成就,有助于我们普通股的公允价值从2016年到2019年增加。然而,这些公允价值本质上是不确定和高度主观的。用于推导公允价值的假设与我们的业务计划一致。这些假设包括:中国现有的政治、法律和经济状况没有重大变化;我们保留有能力的管理人员、关键人员和员工以支持我们持续运营的能力;市场状况与经济预测没有重大偏差。这些假设本质上是不确定的。
在选择合适的WACC时评估了与实现我们的预测相关的风险,范围从27%到30%。期权定价法用于将股权价值分配给优先股和普通股。这种方法涉及估计潜在流动性事件的预期时间,例如出售我们公司或首次公开募股,以及估计我们股本证券的波动性。预期时间基于我们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计划。
导致确定的公允价值差异的重要因素
我们普通股的确定公允价值从2018年1月1日的每股0.77美元增加至2019年1月1日的每股0.90美元。我们认为普通股公允价值的增加主要是由于以下因素:
我们普通股的确定公允价值从截至2019年1月1日的每股0.90美元增加至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每股1.45美元。我们认为普通股公允价值的增加主要是由于以下因素:
认股权证和衍生负债
由于认股权证和衍生负债并未在活跃市场上以易于观察的报价进行交易,我们使用重大不可观察输入数据(第3级)来计量这些认股权证和衍生负债在开始时和随后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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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确定这些认股权证和衍生负债公允价值的重要因素、假设和方法包括应用贴现现金流量法,该方法涉及某些重大估计,如下所示:
折扣率
| 日期 |
折扣率 | |||
|---|---|---|---|---|
2019年1月7日 |
31 | % | ||
2019年3月31日 |
31 | % | ||
2019年6月30日 |
30 | % | ||
2019年7月2日 |
30 | % | ||
2019年9月30日 |
29 | % | ||
2019年12月31日 |
29 | % | ||
上表所列的折现率基于权益成本,该成本是使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或CAPM计算的,CAPM是估计权益所需回报率的最常用方法。在CAPM下,股权成本是通过考虑多项因素确定的,包括无风险利率、系统风险、股权市场溢价、我们公司的规模以及我们实现预测预测的能力。
可比公司
在推导权益成本作为收益法下的折现率时,我们选择了某些上市公司作为我们的指导公司。指引公司的选择基于以下标准:(i)他们设计、开发、制造和销售电动汽车,以及他们的股票在香港或美国公开交易。
以下总结了第3级认股权证和衍生负债的期初和期末余额的前滚:
| |
合计 | |||
|---|---|---|---|---|
| |
人民币 |
|||
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第3级认股权证和衍生负债的公允价值 |
— | |||
发行 |
1,240,859 | |||
未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
504,164 | |||
锻炼 |
(45,858 | ) | ||
到期 |
(77,739 | ) | ||
转换为报告货币 |
27,264 | |||
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第3级认股权证和衍生负债的公允价值 |
1,648,690 | |||
未实现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和到期在综合综合损失表中记录为“认股权证和衍生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在此次发行之前,我们一直是一家私人公司,会计人员和其他资源有限,可用于解决我们的内部控制问题。我们的管理层尚未完成对我们内部控制和财务报告程序有效性的评估,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尚未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就我们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审计而言,我们和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发现我们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一项重大缺陷。根据PCAOB制定的标准的定义,“重大缺陷”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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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或缺陷的组合,使得本公司年度或中期合并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有可能无法及时防止或发现。
确定的重大弱点与我们缺乏足够称职的财务报告和会计人员有关,他们对美国GAAP有适当的了解,无法设计和实施正式的期末财务报告政策和程序,以解决复杂的美国GAAP技术会计问题并准备并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的财务报告要求审查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披露。我们和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均未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我们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评估,以识别和报告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任何弱点。我们是否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正式评估,或者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其他重大缺陷或 可能已发现控制缺陷。
为了弥补我们发现的重大缺陷,我们采取了多项措施,包括:(i)聘请具有美国GAAP和SEC报告要求工作经验的额外合格财务和会计人员,为会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人员确定明确的角色和职责,以解决复杂的会计和财务报告问题,以及澄清报告要求并加强相关监督,以解决复杂和非经常性交易及相关会计问题。我们还在为会计和财务报告人员建立定期的美国GAAP和SEC财务报告培训计划,并将继续监控这些措施的有效性,并进行我们管理层认为适当的任何更改。
但是,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所有这些措施都足以及时或根本无法修复我们的重大缺陷。参见“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发现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一个重大缺陷,如果我们未能实施和维护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系统,我们可能无法准确报告我们的运营结果、履行我们的报告义务或防止欺诈。”
作为上一财年收入低于10.7亿美元的公司,根据JOBS法案,我们有资格成为“新兴成长型公司”。新兴成长型公司可以利用特定的减少报告和其他普遍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要求。这些规定包括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在评估新兴成长型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时免除审计师证明要求。
控股公司结构
Leading Ideal Inc.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实质性业务。我们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我们在中国的VIE开展业务。因此,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如果我们现有的中国子公司或任何新成立的子公司在未来代表自己承担债务,管理其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他们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只能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在中国的每个子公司和VIE每年都必须至少拨出其税后利润的10%(如有),为某些法定公积金提供资金,直到该等公积金达到其税后利润的50%。注册资本。此外,我们在中国的每家外商独资子公司都可以 将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的部分税后利润分配给企业扩张基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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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金和福利基金,我们的每个VIE可以根据中国会计准则酌情将其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任意盈余基金。法定公积金及全权委托基金不可作为现金股息分配。外商独资公司将股息汇出境外,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银行审核。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并无派付股息,亦将无法派付股息,直至其产生累计溢利并符合法定公积金的规定。
通货膨胀
迄今为止,中国的通货膨胀并未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7年12月、2018年和2019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分别为1.8%、1.9%和4.5%。虽然我们过去没有受到通货膨胀的重大影响,但如果中国未来出现更高的通货膨胀率,我们可能会受到影响。例如,某些运营费用,例如员工薪酬和租金以及办公室、零售店和交付和服务中心的相关费用,可能会因通胀上升而增加。此外,由于我们资产的很大一部分由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短期投资组成,高通胀可能会显着降低这些资产的价值和购买力。我们无法对冲中国通胀上升的风险。
季节性
乘用车的销量通常在1月和2月下降,尤其是在农历新年前后,在春季和夏季逐渐攀升,通常在日历年的最后三个月达到顶峰。我们有限的经营历史使我们难以判断我们业务季节性的确切性质或程度。此外,某些市场的任何异常恶劣的天气条件都可能影响对我们车辆的需求。
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外汇风险
我们的支出主要以人民币计值,因此我们面临与人民币和美元之间变动相关的风险。迄今为止,我们尚未进行任何对冲交易以减少我们面临的外汇风险。此外,您对我们ADS的投资价值将受到美元和人民币汇率的影响,因为我们的业务价值实际上以人民币计价,而我们的ADS将以美元交易。
人民币兑美元及其他货币的价值可能会波动,并受(其中包括)政治和经济状况变化以及中国政府采取的外汇政策的影响。2005年7月21日,中国政府改变了人民币与美元挂钩的政策。取消盯住美元后,人民币兑美元在接下来的三年里升值了20%以上。2008年7月至2010年6月期间,这种升值停止,人民币和美元之间的汇率保持在窄幅范围内。自2010年6月以来,中国政府允许人民币兑美元再次缓慢升值,自2010年6月以来已升值超过10%。2015年8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计划通过授权做市商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供平价来提高人民币兑美元的中间价 由中国人民银行参考前一日银行间外汇市场收盘汇率、外币供求情况以及国际主要货币汇率变化情况操作。自2016年10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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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人民币加入其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该等变动及额外的未来变动可能会增加人民币兑外币交易价值的波动。中国政府未来可能会进一步改革其汇率制度,包括使人民币可自由兑换。因此,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政策会如何影响人民币和美元之间的汇率。
如果我们需要将美元或其他货币兑换成人民币用于我们的运营,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或其他货币以向供应商付款或支付我们普通股或ADS的股息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对我们可用的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估计,在扣除承销折扣和佣金以及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如果承销商不行使购买额外ADS的选择权,我们将从此次发行中获得约100万美元的净收益,以每份ADS的首次发行价格为基础,即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示的预计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范围的中点。假设我们将本次发行所得款项净额全额转换为人民币,美元兑人民币升值10%,从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6.96 18元兑1.00美元的汇率转换为人民币7.6580元兑1.00美元,将导致我们本次发行的净收益增加人民币百万元。相反,如果美元兑人民币贬值10%,从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6.96 18元兑1.00美元的汇率降至人民币6.2656元兑1.00美元的汇率,将导致我们的 本次发行的净收益。
利率风险
我们面临的利率风险主要与超额现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有关,这些现金主要存放在计息银行存款和理财产品中。生息工具带有一定程度的利率风险。我们没有因市场利率变化而面临重大风险,我们也没有使用任何衍生金融工具来管理我们的利率风险敞口。
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可能会将本次发行的净收益投资于生息工具。对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生息工具的投资都带有一定程度的利率风险。由于利率上升,固定利率证券的公允市场价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而如果利率下降,浮动利率证券产生的收入可能低于预期。
最近发布的会计公告
最近发布的与我们相关的会计声明清单包含在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3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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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行业
中国乘用车市场概况
自2009年以来,按销量计算,中国一直是全球最大的乘用车市场。在经济增长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的推动下,2018年中国乘用车销量达到2440万辆。尽管如此,根据CIC报告,2018年中国的私家车PARC渗透率仅为16.6%,而2018年美国为60.5%。尽管2018年和2019年放缓,但预计2019年至2024年中国乘用车市场将以3.4%的复合年增长率增长,显着高于同期世界乘用车市场1.0%的预期复合年增长率。中投公司报告。
高档车细分市场
近年来,中国的消费能力持续强劲增长。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国平均消费能力与发达经济体消费者相近的小康和富裕人口已超过5亿。随着中国城市化的持续推进,越来越多的低线城市及其周边乡镇实现了比大城市更快的经济增长,从而产生了更多的小康和富裕家庭,消费能力不断提高。
中国乘用车市场可根据品牌分类分为入门、中型和高档车细分市场。尽管自2018年以来中国乘用车整体销量放缓,但在富裕和富裕人口不断增长的推动下,高档车细分市场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继续以18.1%的复合年增长率快速增长。特别是,通常更喜欢高档车的非首次购房者的增长对这一细分市场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根据中投公司的报告,预计高档车细分市场将继续跑赢中国乘用车市场的其他细分市场,2019年至2024年的复合年增长率为11.6%,预计最终将占乘用车总销量的21.9%到2024年在中国的销量。
下图说明了所示期间按品牌分类的中国乘用车销量。
资料来源:中国洞察咨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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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V细分市场
中国乘用车市场也可以根据车型分为轿车、SUV和MPV细分市场。按销量衡量,到2020年,SUV细分市场预计将成为最大的细分市场。它也已成为并将继续成为中国乘用车市场增长最快的部分。根据中投公司报告,2016年至2018年SUV销量以5.0%的复合年增长率增长,渗透率从38.9%增长至43.5%。预计2019-2024年SUV销量将继续以5.0%的复合年增长率增长,2024年实现49.2%的渗透率。快速增长反映了中国客户对更大的车辆驾驶室空间和在不同道路条件下的卓越驾驶体验的偏好。
下图说明了报告期内中国按车型划分的乘用车销量。
资料来源:中国洞察咨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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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V可按尺寸升序分为小型、紧凑型、中型、大型和全尺寸SUV。中型和大型SUV,包括中型、大型和全尺寸SUV,是2016年至2018年销量增长最快的。2016年至2018年中型及大型SUV整体销量以13.7%的复合年增长率增长,预计2019年至2024年以14.4%的复合年增长率增长,明显高于其他SUV的销量增长。中型和大型SUV不断增长的需求主要是由于中国平均家庭规模的扩大和对更好乘坐体验的追求。独生子女政策的取消预计将增加中国的平均家庭规模,从而推动对更大、座位更多的车辆的需求。此外,由于城市地区的停车位有限,大多数家庭更愿意选择能够满足多种出行需求的汽车。随着汽车已成为家庭的延伸 家庭、中型和大型SUV最适合为所有家庭成员提供优质的乘坐体验。根据中投公司的报告,中型和大型SUV是非首次购买者的偏好,2018年中国乘用车销量的一半来自非首次购买者寻找第二辆或更换汽车。
下图说明了所示期间按规模划分的中国SUV销量。
资料来源:中国洞察咨询公司
笔记:
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
高增长潜力
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新能源汽车市场。近年来,中国政府大力支持并实施各项优惠政策,推动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发展。此外,随着新能源汽车技术的快速进步、消费者环保意识的增强以及对新能源汽车接受度的提高,中国新能源汽车销量的增长已超过ICE汽车。根据中投公司报告,中国新能源汽车销量从2016年的30万辆增加至2018年的100万辆,复合年增长率为86.5%。2019年前9个月,尽管乘用车整体销量同比下降10.9%,但新能源汽车销量同比增长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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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新能源汽车销量仅占乘用车总销量的4.3%,未来增长潜力巨大。工信部于2019年12月发布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草案将中国新能源汽车的目标销量设定为到2025年占汽车总销量的25%。根据中投公司的报告,预计2019年至2024年新能源汽车销量将继续以35.3%的复合年增长率增长。
下图说明了所示期间在中国的新能源汽车销量。
资料来源:中国洞察咨询公司
广泛采用BEV的挑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和现行市场分类标准,我国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电动汽车、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在这些新能源汽车中,BEV在过去几年获得了最优惠的政府政策,已成为新能源汽车市场中最大的细分市场,占2018年新能源汽车总销量的74.1%。
BEV在中国的广泛采用面临着各种挑战。充电基础设施不足是BEV发展的关键制约因素。私人充电基础设施的发展受到人口密度高的城市住宅停车位有限、适合安装家庭充电站的住宅停车位比例低以及老化住宅区电网容量限制的影响。截至2019年9月30日,中国一线城市汽车保有量与住宅停车位之比低于2比1,中国一线城市拥有适合安装家庭充电停车位的家庭不到25%,相比之下,美国超过70%。因此,中国大量的BEV所有者不得不依赖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根据CIC报告,截至2019年9月30日,NEV PARC与公共充电摊位的比率为7.8:1。截至2019年9月30日,仅快速充电摊位 占公共充电摊位总数的41.9%,NEV PARC与公共快速充电摊位的比例为18.7:1。大多数充电摊位需要超过30分钟的等待和充电时间,这比消费者的预期要长。
此外,通常与BEV相关的范围焦虑目前在很大程度上仍未解决。目前,中国市场上可用的BEV的典型续航里程为300至500公里,而ICE车辆的典型续航里程为700至800公里。与ICE车辆相比,BEV相对较短的行驶里程限制了BEV的驾驶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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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从汽车制造商的角度来看,BEV的高成本对实现盈利构成了挑战。对于大型SUV,BEV的BOM成本比同等尺寸和性能的ICE车辆高40%到50%,主要是由于与BEV使用昂贵且笨重的电池和昂贵的铝材料相关的大量成本,这些材料通常用于平衡车辆重量。锂离子电池成本的下降已经放缓。尽管不含增值税的锂离子电池平均成本从2010年的每千瓦时855美元大幅下降至2019年的每千瓦时166美元,但预计该成本仅会下降至每千瓦时111美元。未来五年,表明进一步降低锂离子电池成本的空间有限。鉴于BEV的高BOM成本,BEV汽车制造商正在努力实现盈利,特别是考虑到激烈的价格竞争和逐步淘汰 政府补贴。
根据CIC报告,除了上述广泛采用BEV的主要挑战外,消费者目前还担心电池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退化以及与BEV相关的电池安全性。
EREV:一个有前途的新能源汽车解决方案
EREV是一种具有基于燃料的增程系统的电动车辆。EREV技术于二十世纪初首次引入,并已成功应用于某些海外市场。例如,Nissan Note系列是2018年日本最畅销的乘用车,在日本实现了136,000辆的销量,其中65.6%是EREV车型E-POWER。LEVC TX系列出租车是2018年1月推出的另一款成功的EREV,已在欧洲运送了超过1300万名乘客,并帮助出租车司机每周节省约100英镑。
EREV技术虽然在海外市场得到了成功的应用,但在中国市场还没有得到广泛的开发。Li One是中国第一个成功商业化的EREV,为中国定义了一个具有巨大增长潜力的新细分市场。汽车制造商将不得不投入大量投资来制造EREV,因为现有的ICE车辆平台不容易安装增程系统、电池和电动机。此外,工程师将必须优化车辆NVH性能,在动力系统的不同驾驶模式之间切换时提高平稳性,并提高能源效率。
EREV具有许多功能,有助于解决BEV广泛采用的主要限制。eRev技术减轻了新能源汽车对充电基础设施的依赖,并延长了续驶里程以消除续航里程焦虑。此外,与BEV相比,EREV还为汽车制造商提供了更好的经济模型,因为EREV消除了对大容量昂贵电池的需求以及BEV通常需要的轻质材料的广泛使用,有效降低了BOM成本。成本结构使EREV制造商能够提供比BEV更具竞争力的价格,同时实现更好的经济性。考虑到消费者购买ICE车辆需额外缴纳10%的车辆购置税,EREV在定价方面可能与ICE车辆一样具有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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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说明了按动力总成类型划分的大型SUV的BOM成本比较。
资料来源:中国洞察咨询公司
笔记:
下图列出了EREV、ICE车辆、PHEV和BEV的主要功能的比较。
资料来源:中国洞察咨询公司
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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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列出了三种大型SUV在能源效率方面的比较。
资料来源:中国洞察咨询公司
笔记:
高端中型和大型SUV细分市场的竞争格局
目前,中国高端中型和大型SUV细分市场的竞争由全球领先的汽车制造商和中国新能源汽车初创公司主导。与进口SUV相比,国产SUV具有价格优势,因为它们不受进口车关税的约束。此外,购买国产新能源SUV免征车辆购置税,而进口SUV大部分为ICE车辆,需缴纳车辆购置税。大多数国产新能源SUV都是受限于BEV面临的挑战的BEV。力一作为第一款成功商业化的大型增程电动SUV,具有独特的EREV技术和市场定位优势,以具有竞争力的价格提供卓越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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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说明了中国高端中型和大型SUV细分市场的竞争格局。
资料来源:中国洞察咨询公司
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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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商业
概述
我们是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创新者。我们设计、开发、制造和销售优质智能电动SUV。通过我们的产品、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我们为家庭提供安全、方便和具有成本效益的移动解决方案。我们是第一个在中国成功商业化eREV的公司。我们的第一款车型Li One是一款六座大型优质电动SUV,配备增程系统和尖端的智能车辆解决方案。我们于2019年11月开始量产锂一,截至2020年2月29日交付超过2,000锂一。
我们致力于满足中国家庭的出行需求。为此,我们战略性地专注于价格范围为人民币200,000元(约28,000美元)至人民币500,000元(约70,000美元)的SUV细分市场。随着消费能力的增强,中国家庭倾向于选择大型SUV进行日常通勤和周末家庭旅行。作为中国最具竞争力的SUV车型之一,Li One有能力抓住这一细分市场的巨大增长机会。我们相信,Li One为我们的客户提供了无与伦比的物有所值的性能、功能和大型优质SUV的客舱空间,但价格接近紧凑型优质SUV。
我们利用技术为客户创造价值。我们将内部开发工作集中在我们专有的增程系统和智能车辆解决方案上。我们专有的续航里程扩展系统使客户能够享受电动汽车的所有好处,同时摆脱通常与BEV相关的续航里程焦虑。我们相信,我们的增程解决方案将有助于在中国更广泛、更早地采用电动汽车。我们的增程解决方案还使我们能够显着降低BOM成本,与同类BEV和ICE车辆相比,Li One的价格更具竞争力。此外,我们还开发了我们标志性的四显示交互系统、全覆盖的车内语音控制系统和ADAS,为我们的客户提供安全愉快的驾驶和乘坐体验。此外,我们对FOTA升级的利用使我们能够提供额外的功能并改进车辆 在整个车辆生命周期中持续表现。
我们将客户互动数字化,并建立了自己的直销和服务网络,以不断提高运营效率。凭借我们整合的线上线下平台,与依赖第三方经销商接触客户的汽车制造商相比,我们可以实现更高的销售和营销效率。特别是,我们开发了一个数据驱动的闭环数字平台来管理从销售线索到客户评论的所有客户互动,这使我们能够显着降低客户获取成本。
质量对我们的业务至关重要。我们在内部制造并与行业领先的供应商合作,以确保我们车辆的高质量。我们在中国江苏省常州市建立了自己最先进的制造基地,这使我们的工程和制造团队能够无缝协作并简化反馈循环,以实现快速的产品改进和质量改进。我们还实施了严格的质量控制协议和测量来选择和管理我们的供应商。
我们计划在2022年推出全尺寸优质电动SUV,该SUV将配备我们的下一代EREV动力总成系统。
Leading Ideal Inc.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实质性业务。我们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我们在中国的VIE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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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面临的挑战
按销量计算,中国既是世界上最大的乘用车市场,也是最大的新能源汽车市场。根据中投公司的报告,中国的新能源汽车市场目前偏向于纯电动汽车,2018年在中国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中有74.1%是纯电动汽车。我们相信智能电动汽车代表了汽车行业的未来。然而,新能源汽车在中国的发展目前面临以下两个基本挑战。
充电基础设施不足
充电基础设施目前是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的瓶颈。BEVS充电解决方案的不便和所需的时间很长,导致范围焦虑,这限制了用例并阻碍了BEVS在中国的广泛接受。
中国面临私人和公共快速充电基础设施不足的问题。私人充电基础设施的发展受到人口密度高的城市住宅停车位有限、适合安装家庭充电档位的住宅停车位比例低以及老化住宅区电网容量限制等因素的影响。根据中投公司的报告,截至2019年9月30日,中国一线城市只有不到25%的家庭拥有适合安装家庭充电站的停车位,而美国这一比例超过70%。因此,中国大量的BEV所有者不得不依赖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根据中投公司的报告,截至2019年9月30日,新能源PARC与公共快速充电摊位的比率为18.7:1。这表明中国公共快速充电摊位的数量不足以支持BEV的增长。
与ICE车辆相比,成本高得多
目前制造新能源汽车(尤其是BEV)的成本远远超过可比的ICE汽车。虽然政府补贴和其他优惠激励措施使汽车制造商能够以具有竞争力的价格为新能源汽车定价,但补贴的逐步取消使汽车制造商难以以对消费者有吸引力的水平为新能源汽车定价,同时也为汽车制造商带来适当的盈利能力。
新能源汽车对汽车制造商的成本较高主要归因于当前的电池技术水平。根据中投公司的报告,广泛用于BEV的锂离子电池价格昂贵,2019年的价格约为每千瓦时166美元。与大型ICE SUV相比,替代ICE动力系统的电池、电动机和电气控制器的增量成本可能会导致大型电池电动SUV的BOM成本额外增加30%至35%。此外,BEV通常在车身和悬架系统中使用更高比例的轻质材料,例如铝,以平衡重量并适应大尺寸的电池组。
我们的解决方案
为了应对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面临的挑战,我们开发了专有的EREV技术,并将其应用于我们的第一款车型Li One。
电动汽车的纯电力驱动由其电动机,但其能源和动力来自其电池组和增程系统。Range Extension System使用设计为具有高燃油消耗效率的专用ICE、发电机和连接它们的减速器发电。我们的Li One电力推进系统由一个140千瓦的后驱电动机、一个100千瓦的前驱电动机和一个40.5千瓦时的电池组组成,支持180公里的电动NEDC续航里程。Li One的增程系统由1.2升涡轮增压发动机组成,为EREV目的进行了配置和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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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千瓦的发电机,和一个45升的油箱。凭借其集成的动力总成系统,Li One提供800公里的总NEDC续航里程,从0到100公里每小时的加速时间为6.5秒,能源效率为每100公里6.8升或每100公里20.2千瓦时,具体取决于其驾驶方式。
笔记:
通过慢充、快充和加油可以补充个人的能量。即使客户无法使用充电基础设施,Li One也可以运行,从而完全消除范围焦虑。为了提供与同类BEV相同的续驶里程,Li One需要的电池容量要少得多。更小的电池组不仅成本更低,而且有助于更具成本效益的车身结构设计,从而减少车身和悬架系统中昂贵的铝制零件的使用。因此,Li One的BOM成本接近于ICE车辆的BOM成本,并且远低于同类BEV的BOM成本。
得益于其全电动驱动推进,Li One提供了与BEV类似的高质量驾驶体验,例如平稳加速和卓越的NVH性能。由于其高能效的增程系统,Li One的总体能耗水平远低于同类ICE车辆。与ICE车主相比,我们的Li One客户享有更低的总运营成本,包括更低的售后服务成本和能源消耗成本。此外,我们的Li One客户还可以受益于中国与车辆相关的免税以及中国某些城市有利于新能源汽车的地方政府政策,例如车辆牌照申请没有配额限制和交通限制豁免。
综上所述,我们相信我们的EREV技术将有助于加速电动汽车在中国的采用,并为中国建设低碳排放社会的国家举措做出贡献。对于消费者而言,我们相信Li One在性能、经济性和用户体验方面不仅比BEV更具竞争优势,而且比ICE车辆更具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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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优势
我们相信以下优势有助于我们取得成功并使我们与竞争对手区分开来。
极具竞争力的产品和价格,以抓住快速增长的大型SUV市场机遇
根据中投公司的报告,SUV细分市场增长最快,按销量计算,到2020年将成为中国乘用车市场的最大细分市场。在该细分市场中,中型和大型SUV的销量预计将增长最快,主要受家庭规模扩大以及在中国追求更好的驾驶和乘坐体验的推动。
为了抓住快速增长的SUV市场机会,我们推出了我们的第一款车型Li One,这是一款专为家庭设计的大型优质增程电动SUV。我们设计的Li One达到C-NCAP安全标准下的五星级,以确保高水平的安全。凭借我们专有的eRev技术和智能车辆解决方案,Li One提供卓越的驾驶和乘坐体验,同时运行成本低于同级ICE SUV。
凭借我们的专有技术和高运营效率,我们能够以人民币328,000元的统一价格为Li One定价,并提供全优质配置。我们相信Li One是其价格范围内最具竞争力的SUV车型,具有无与伦比的性价比、卓越的性能、功能和舱室空间。
成功商业化专有EREV技术
Li One是中国第一个成功商业化的EREV。我们专有的续航里程扩展系统使客户能够享受电动汽车的所有好处,同时摆脱通常与BEV相关的续航里程焦虑。凭借具有竞争力的BOM成本结构和动力总成的高燃油效率,Li One在市场上比BEV和ICE车辆都具有竞争优势。
我们相信,我们在EREV的成功商业化方面具有显着的先发优势。此外,我们的动力总成系统,包括增程系统,具有FOTA功能。凭借我们车辆日常使用的大量闭环数据反馈,我们能够通过FOTA升级不断优化增程系统的控制算法和软件配置。
此外,我们的Li One客户可受益于中国与车辆相关的免税以及中国某些城市有利于新能源汽车的地方政府政策,例如车辆牌照申请没有配额限制和交通限制豁免。我们相信,我们的EREV解决方案将有助于加速中国消费者对电动汽车的采用,并为中国建设低碳排放社会的国家举措做出贡献。
提供卓越用户体验的智能车辆解决方案
利用行业尖端技术,我们开发了专有的智能车辆解决方案,以显着提升我们的用户体验。
我们是第一个推出使用高性能Qualcomm 820A平台和Android-Linux双系统的车载技术系统。我们标志性的四显示交互系统和全覆盖的车内语音控制系统为驾驶员和乘客提供卓越的用户体验。
我们与包括Mobileye和Bosch在内的全球领先合作伙伴合作开发我们的ADAS解决方案。所有LI ONE都配备了ADAS作为标准功能,这使得驾驶和乘坐体验更加安全和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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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车辆生命周期中,FOTA升级使我们能够不断为我们的智能解决方案添加新功能并提高系统性能。我们还利用我们的云功能远程监控和响应车辆状况,以确保我们所有车辆的高性能。
销售和营销效率高
我们开发了自己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平台,可以直接与客户互动,从销售线索到客户评论。凭借完全数字化的流程和持续的数据驱动优化,我们希望在销售和营销方面实现比依赖第三方经销商接触客户的汽车制造商更高的效率。
我们建立了自己的直销和服务网络。与中国现有汽车制造商的经销商模式相比,我们的销售和服务网络更高效,因为决策过程缩短,潜在的利益冲突更少。
我们相信,高销售和营销效率将使我们能够在相对早期的阶段实现盈利。
有效的质量控制能力
质量对我们的业务至关重要。我们建立了自己最先进的常州制造基地,这使我们能够在整个制造过程中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协议和测量。我们的工程和制造团队无缝协作,能够结合客户反馈以快速改进产品和提高质量。
我们在车辆开发和验证过程中应用严格的标准。我们对传统高端汽车制造商的质量控制最佳实践进行基准测试,以加强测试和验证。截至2020年2月29日,我们已累计为Li One进行了超过810万公里的道路测试。
我们以高质量标准与世界一流的供应商合作。我们的主要供应商包括博格华纳、博世、CATL和Mobileye等全球领先企业。我们还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协议和测量来选择和管理供应商。
结合汽车、智能设备和互联网行业的专业知识
我们的团队在他们的专业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我们富有远见的管理团队的主要成员平均拥有超过16年的行业经验。我们的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想先生是中国互联网行业成功的连续创业者。在创立我们公司之前,李先生创立了汽车之家(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ATHM),并将其打造成中国领先的汽车消费者在线目的地。
我们团队的资深成员来自传统汽车、智能设备和互联网行业。他们密切合作并相互补充,以推动我们公司内部的创新。例如,我们标志性的四显示交互系统是通过利用我们互联网团队的在线用户界面设计能力、我们智能设备团队的硬件能力和我们汽车团队的内饰设计能力创建的。
我们的文化将最佳技术公司的创新思维、快速周期产品开发和适应性流程与最佳汽车公司的高可靠性和卓越运营相结合。
我们的策略
我们的目标是成为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的领先者。我们通过我们的产品、技术和商业模式为家庭提供安全、方便和具有成本效益的移动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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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我们渴望为每个人创造一条可持续的道路来拥抱汽车电气化。我们打算采取以下策略来实现我们的使命。
专注SUV细分市场,成功推出未来车型
我们将继续开发具有一流性能的新SUV车型,包括计划于2022年推出的全尺寸优质增程电动SUV,因为我们相信更大的平均家庭规模和不断增长的消费能力所创造的不断扩大的市场机会中国的消费者。我们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受家庭信任的稳固品牌,并有选择地扩展我们的产品线,以在我们的目标价格范围内提供更多SUV车型,包括在成本可能与同类ICE车辆持平时提供纯电动SUV。
在电气化、汽车智能化和自动驾驶方面持续创新
我们将在计划于2022年推出的新车中引入下一代EREV平台。借助下一代EREV技术,我们的目标是提高系统的能源效率并缩小其尺寸,以增加车辆的可用内部空间。我们还打算继续增强我们的智能汽车解决方案,特别是通过提高计算能力和带宽。此外,我们计划逐步提升我们的2级自动驾驶,并最终开发4级自动驾驶技术。
进一步优化销售和营销效率
我们计划利用我们整合的线上和线下平台来优化我们的销售和营销效率。此外,我们将继续加强我们的数字化系统,以整合和连接汽车销售和维修过程的所有阶段,以实现比依赖第三方经销商接触客户的汽车制造商更高的销售和营销效率。
我们计划继续优化我们的直销模式。我们将优先考虑对高端SUV需求较高的城市,并稳步扩展到中国更广泛的地区,以满足潜在客户日益增长的需求。我们计划开设零售店和交付和服务中心作为核心客户的实地前哨,并授权和合作第三方车身和喷漆店,以高效和有效地扩展我们的服务覆盖范围。
继续追求卓越运营和成本改进
随着车辆继续集成日益复杂和关键任务的软件,我们相信确保该软件的质量变得越来越重要。我们打算将更大比例的开发工作分配给提高软件质量,同时继续逐步改进我们的车辆硬件。
同时,我们将继续优化运营成本。我们将遵循按成本设计的理念,从一开始就以限制制造、销售和分销最终产品的总成本的方式设计车辆。例如,我们将继续最大限度地减少个性化配置选项,以实现尽可能高的规模经济。此外,由于我们灵活的开发和采购流程,随着成本的降低,我们希望能够快速对我们车辆的新组件进行认证。
我们的车辆
我们在中国设计、开发、制造和销售优质新能源汽车。我们目前专注于配备EREV动力系统的优质SUV,为中国家庭提供安全、方便和具有成本效益的移动解决方案。我们的第一辆量产车Li One是一款六座大型优质增程电动SUV。我们于2019年11月开始批量生产Li 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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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制造工厂。我们计划在2022年推出我们的第二款车型,即全尺寸优质增程电动SUV。
李一
Li One是一款大型优质增程电动SUV。这款六座(可选七座)长5,020毫米,轴距为2,935毫米,提供长距离、高性能、高效能耗和灵活电源的组合。
以人民币328,000元(约合46,000美元)的建议零售价计算,Li One在一个标准包装中包含40多项优质和技术功能,这些功能通常仅包含在中国建议零售价超过人民币600,000元(约合84,000美元)的车辆上。客户只需选择外观和内饰颜色、车轮样式和座椅布局(六座或七座)。
力一配备全面的主动和被动安全解决方案。它是根据2018年中国新车评估计划或C-NCAP的5星级评级标准设计的。Li One包括以下关键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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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One有一个标准的MSRP,尽管政府的补贴正在逐步取消,但我们不打算提高Li One的价格。目前,我们的Li One客户可以受益于中国与车辆相关的免税以及中国某些城市有利于新能源汽车的地方政府政策,例如车辆牌照申请没有配额限制和交通限制豁免。
未来车辆
我们计划在2022年推出全尺寸优质增程电动SUV。它目前正在开发中,将配备我们的下一代EREV动力总成。我们相信,这款计划中的SUV将使我们能够瞄准高端SUV细分市场的更广阔市场。未来,当与同类ICE车辆实现成本平价时,我们也可能考虑开发BEV。
技术
EREV动力总成
我们开发了自己的EREV动力总成,主要由电力推进系统和增程系统组成。
凭借我们专有的EREV技术,我们能够定制并不断优化不同场景下的车辆控制策略。我们目前提供三种驾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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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我们的车辆可以继续行驶大约30公里,从电池中排出电力。
下图说明了Li One的EREV驾驶方式。
LI ONE — EREV驾驶模式
笔记:
每个EREV驾驶模式都经过优化,以平衡NVH性能、动力总成输出和能源消耗,以便对充电基础设施有不同访问权限的客户可以使用我们的Li One获得类似的驾驶体验。
EREV动力系统能够以比ICE动力系统更高的效率提供推进。增程系统中的发动机仅用于推动发电机,从不直接推动车辆。因此,发动机可以始终以最高效的状态运行,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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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况和车速,不像内燃机车辆中的发动机会以波动的效率运行,以适应不断变化的路况和车速。EREV动力总成因此避免了城市驾驶期间通常与ICE车辆动力总成相关的能量损失。
我们能够应用FOTA升级来改进EREV操作策略并控制固件和软件。我们还能够利用我们的云功能在用户许可的情况下远程诊断系统状态。
智能交互系统
我们设计的车辆通过智能交互和连接为中国家庭提供优质的用户体验。
四显示交互系统
标志性的四显示交互系统通过仪表盘集群、中央信息显示器、前排乘客显示器和中央控制面板为驾驶员和乘客提供方便、人性化的服务。我们采用Linux-Android汽车双系统架构,配备高性能高通820A芯片。这两套系统是连接的,但仍然可以独立运行。基于Linux的系统主要用于车辆驾驶控制,基于Android汽车的系统主要用于车载娱乐和交互。我们应用基于Android的休眠和激活算法来确保快速激活四个显示器及其系统。
LI一—四显示交互系统
全覆盖车内语音控制系统
我们还部署了使用四个全方位高灵敏度数字麦克风的全覆盖车内语音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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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语音控制系统为车内交互提供了全面的解决方案。乘客可以通过在车内自然交谈来查看路线、打电话、听音乐和其他音频程序、配置系统设置、控制车窗以及发起其他活动。该系统足够智能,可以对频繁使用的命令做出快速响应。先进的自然语言处理算法能够以足够的精度分析人声,从而提高系统的交互质量。
FOTA升级
我们的车辆系统通过FOTA升级进行了可扩展性设计,可提高系统性能并使客户能够访问新功能。如果升级过程中出现问题,我们的FOTA升级也可以自动回滚并稍后重试。我们的FOTA升级支持同步升级和驾驶,为客户提供最大的灵活性。通过FOTA升级,我们能够为我们的车内互动和娱乐系统添加更多功能,提高动力总成性能,并优化车辆和系统控制算法。
自动驾驶
Li One配备了ADAS,这是我们增强的2级自动驾驶解决方案。我们有选择地使用来自全球领先供应商的自动驾驶硬件,包括Mobileye EyeQ4视觉芯片、毫米波雷达和12个超声波传感器、转向系统和电子稳定程序以及来自博世的iBooster 2.0电子制动系统。我们的ADAS是根据中国复杂的道路条件进行优化和调整的。我们目前的ADAS解决方案包括10多个驾驶员辅助功能,包括自适应巡航控制、自动紧急制动、自动停车辅助、前向碰撞警告、智能大灯控制、变道辅助、车道偏离警告、车道保持辅助和侧视辅助。
研究与开发
作为一家新兴的汽车制造商,我们严重依赖研发来建立和加强我们的市场地位。我们主要在中国北京开展与车辆和智能技术相关的研发活动。我们还在中国江苏省常州市设有生产工程和技术中心。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超过1,000名从事研发的员工,其中超过390名从事智能技术开发。
车辆
我们的车辆研发团队涵盖从概念到完成的车辆设计、开发和生产的所有领域,包括内外设计、车身设计和工程、电气工程和集成、电池工程、EREV动力总成技术、车辆集成、性能测试,以及技术和专利管理。
我们的汽车研发团队成员在各自领域平均拥有约十年的行业经验,其中许多来自梅赛德斯-奔驰、日产和上汽集团等全球和国内领先的汽车制造商。
情报系统
我们的智能系统研发团队支持我们在智能、连接性、用户界面设计和自动驾驶方面的多学科研究工作。我们已经实施了一项全面的计划,为我们的车辆开发我们专有的自动驾驶技术。利用我们在系统开发、算法、模拟、解决方案方面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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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系统集成,我们计划从2级自动驾驶,最终推进到4级自动驾驶。
车辆设计与工程
我们在EREV和各种组件和系统的设计和工程方面开发了重要的内部能力。我们的汽车造型团队由来自全球知名汽车制造商的经验丰富的设计师组成,已将“光环”定义为我们理想汽车汽车系列的设计语言。我们拥有内部车辆开发能力,在EREV动力总成架构、底盘以及电池、电机和电控系统方面具有核心竞争力。特别是,我们在电池管理系统和车辆控制单元的设计、开发和制造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我们在整个设计和工程过程中利用计算机辅助工程模拟分析,并在我们的七个实验室进行性能验证和可靠性测试。此外,我们的工程和制造团队与我们的供应商和合作伙伴一起设计关键组件,以在整个研究和制造过程中实现成本优化。 开发过程及之后。
销售与市场营销
数字化销售和营销
我们开发了自己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平台,可以直接与客户互动,从销售线索到客户评论。
我们通过三个渠道带来稳定的销售线索:零售店、媒体平台和用户口碑。我们将这些线索转换为我们的理想汽车系统中的注册用户,该系统由我们的官方网站、理想汽车应用程序和我们的微信公众号组成。该系统自动建立用户行为模型,记录和分析每个用户从引导到注册,再到交易的转换效率。通过我们的数据分析,我们不断优化销售线索、产品展示和销售流程的来源。同时,通过我们在线系统内的用户参与,我们鼓励车主自愿推广我们的车辆,产生高质量的销售线索。因此,形成了飞轮,从而提高了转换效率并降低了客户获取成本。
一旦用户下订单,我们就会通过我们的销售和服务网络为用户提供送货、财务和售后服务。通过在闭环过程中收集用户行为和反馈,我们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减少人员相关费用以及门店和配送中心的投资,最终降低线下服务成本。
直销和服务网络
我们建立和运营我们自己的销售和分销基础设施,并直接向客户销售我们的车辆。我们相信,我们的直销模式不仅显着提高了经济和运营效率,而且为我们的客户提供了与我们的价值观和品牌形象相一致的卓越购买体验。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主要城市拥有15家零售店,每家零售店的面积为200至400平方米。客户访问商店进行车辆检查、试驾和下订单。我们将门店设在目标客户可能光顾的选定购物中心,而不是中央商务区或地标性建筑。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主要城市拥有16个交付和服务中心。送货和服务中心进行面对面的送货和维护和维修,一般位于交通便利的郊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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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客户可以通过我们的理想汽车应用程序或我们的网站支付人民币5,000元的押金来下订单,该押金在三天后将不予退还。他们的订单也会在押金支付三天后自动成为确认订单,并且在交货前不需要客户提供额外的押金。然后,我们的交付专家将跟进客户的交付前事宜,例如融资和家用充电器安装。一旦车辆到达物流中心,我们的送货专家将联系客户安排送货。对于来自没有理想汽车配送服务中心的城市的客户,我们还可以提供远程配送服务。
市场营销
我们已经能够对我们的公司和我们的车辆进行大量媒体报道。我们的主要营销目标是建立品牌知名度和忠诚度,产生销售线索,并将客户意见整合到产品开发过程中。
我们将营销工作重点放在媒体、口碑、活动和广告上。我们利用的媒体包括主流市场领先的汽车媒体、技术媒体、行业媒体、本地媒体和关键意见领袖。我们预计口碑将成为我们销售线索的强大驱动力,无需传统广告且营销成本相对较低,尤其是当我们有更多车辆上路时。我们组织或参与展示和展示我们车辆的活动,例如品牌和产品发布、工厂开放日、国际车展以及为存款者提供的全国试点试驾。我们相信,我们的媒体、口碑推荐以及基于事件的品牌推广和营销工作的结合是我们现阶段品牌推广和营销的关键。
服务和保修
我们为新车提供五年或100,000公里的有限保修,为电池组、电动机和电动机控制器提供八年或120,000公里的有限保修。目前,我们还为每位初始车主提供4,999元人民币(或更低的销售金额)的终身保修,但在2019年5月31日之前预订并在12月31日之前确认订单的人除外,在某些条件下,2020年将免费为初始所有者提供此类延长终身保修。我们还在保修期内为Li的车主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免费路边援助。
车主可以在我们目前覆盖中国13个主要城市的交付和服务中心或LI Auto授权的车身和喷漆店维修他们的车辆。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覆盖中国34个城市的41家Li Auto授权车身和喷漆店网络,并计划到2020年进一步扩展到覆盖65个城市的72家店。
增值服务
我们提供一套增值服务来满足客户的需求并让他们保持参与。
为了丰富客户的拥有体验,我们推出了Li Plus付费会员计划。会员福利涵盖售后服务、第三方车载娱乐服务和生活方式组成部分。该计划目前有五类福利,包括车辆的付费定期服务、免费车辆接送、无限高速数据计划、Li Music会员资格以及我们的服务和产品折扣。目前,我们还为成功推荐的会员奖励会员积分,可用于兑换我们在线商店中的商品。在我们交付更多车辆、收集更多数据并更好地了解客户需求后,我们可能会不断将更多服务添加到计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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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提供嵌入在车辆销售中的某些服务,包括安装充电站和车辆互联网连接服务。
我们与多家商业银行合作,为客户提供汽车金融服务。我们不收取任何融资服务费,也没有义务为任何融资提供便利。在交付前一个月,如果需要,我们的交付专员将打开汽车金融应用程序,客户可以在我们的理想汽车应用程序上完成程序。由于商业银行处理汽车金融应用程序,我们的客户可以在我们的理想汽车应用程序上跟踪他们的应用程序状态。客户还可以在理想汽车应用程序上为他们的购买付款。
我们与汽车保险公司合作,为客户购买各种汽车保险产品提供便利,这些产品可由分配给每个客户的交付专家处理。
制造、供应链和质量控制
制造业
我们被列入工信部的汽车制造商目录,我们在自己最先进的常州工厂生产Li One。常州制造基地占地50公顷,已建设厂房面积约185,000平方米。它由冲压、焊接、喷漆和组装四个车间和一座办公楼组成。目前的生产能力为20JPH(每小时工作)或每年100,000台,并可通过额外的机械和生产线安装扩展到40JPH或每年200,000台。
我们工厂的生产是高度自动化的。我们的冲压线使用线性七轴机器人,它能够通过按下按钮和混合生产钢和铝零件来切换工具。在冲压车间,高速柔性生产线首先生产大型车身面板,然后进行全自动质量检测蓝光扫描,对其进行100%的尺寸检测。在焊接车间,我们实现了所有焊点的100%自动化。在喷漆车间,我们使用了28个喷漆机器人,以确保车身涂层的一致性。
我们的生产管理相关IT系统和自动化生产设备协同工作,显着提高了我们的运营效率。例如,螺杆拧紧是立一质量的关键部件。Li One上有1,300多个收紧点,其中超过500个是关键点。所有紧固值均由系统监控和控制,以确保紧固扭矩值和紧固角与车型完美匹配。所有紧缩值和数据都上传到我们的制造执行系统进行监控,可以追溯到十多年前。
供应链
我们与150多家供应商合作生产1,916个采购零件,以建造我们的Li One。随着产量的增加,我们预计将受益于规模经济。我们与关键零部件供应商建立了密切的合作伙伴关系,例如电池组的CATL、电机的博格华纳、电机控制器的汇川、挡风玻璃的圣戈班和多模式混合动力变速器的SDS。
我们在做出采购决策时会考虑质量、成本和交货时间。我们的供应商质量工程师负责管理供应商的生产过程,以确保符合我们的质量标准。APQP(高级产品质量计划)和PPAP(生产零件批准流程)程序以高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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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实施了供应商关系管理系统,与供应商合作进行预测、订购、接收和退货。我们的供应管理团队与供应商密切合作,以确保所需供应的可用性。
质量控制
以业内一流的实践为基准,我们开发了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涵盖车辆的整个生命周期,从产品设计到售后服务,涵盖硬件、软件和服务。
对于Li One测试和验证,我们保持了1,700多项车辆测试措施,包括500多项关键测试措施,以确保高质量。截至2020年2月29日,我们已进行了超过810万公里的道路测试,包括试验场的增强可靠性测试和面向一般用户的道路车辆耐久性测试。测试涵盖极端工作条件下的道路环境测试,例如极端温度和湿度以及高海拔和ADAS性能测试。我们不仅在出现质量问题时解决这些问题,而且还预先评估和预防问题。我们研究了市场召回中常见的1,000多个问题,并确认我们的解决方案是足够的。Li One量产前,我们进行了专项检查,杜绝了其他汽车制造商遇到的19个问题。
数据安全和保护
凭借车辆的智能化和连接性水平,以及我们与客户交互的高度集成系统,我们非常重视数据安全和保护。我们已实施程序来规范员工在用户数据方面的行为,以保护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我们还采用了严格的访问控制机制,在满足业务需求的同时保护用户隐私。此外,我们采用多种技术解决方案来预防和检测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方面的风险,例如加密和日志审计。我们的内部云数据安全团队以及外部数据安全专家不断检查和测试我们的数据安全系统,以确保立即修复任何发现的漏洞。
竞赛
中国汽车市场竞争激烈,我们预计未来将变得更具竞争力。我们相信,无论动力总成技术如何,我们的车辆都会与优质SUV竞争。我们认为,我们市场上的主要竞争因素是:技术创新、产品质量和安全、产品定价、销售效率、制造效率、品牌以及设计和造型。我们认为,与我们的竞争地位相关的积极因素包括精确的消费者定位和产品定位、创新设计和技术、BOM成本管理、分销成本管理以及作为一家公司的总体管理效率。有关与我们行业竞争相关的风险,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无法在竞争激烈的中国汽车市场上取得成功,尤其是其高端SUV细分市场”。
知识产权
我们相信我们在车辆工程、开发和设计领域拥有强大的能力。因此,我们的成功至少部分取决于我们保护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的能力。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依靠专利、专利申请、商业秘密(包括员工和第三方保密协议、版权法、商标、知识产权许可和其他合同权利)的组合来建立和保护我们对技术的专有权利。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590项已授权专利和332项待批专利申请、343项注册商标和67项待批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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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我们还持有或以其他方式合法使用21项软件或艺术作品的注册著作权和62个注册域名,包括立享网。我们打算继续就我们的技术提交额外的专利申请。
车辆交付
下表载列我们截至所示期间末的累计车辆交付数据。
| |
2019年11月 | 2019年12月 | 2020年1月 | 2020年2月 | |||||||||
|---|---|---|---|---|---|---|---|---|---|---|---|---|---|
李一交付(1) |
— | 973 | 2,153 | 2,422 | |||||||||
笔记:
雇员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我们分别拥有1,593名和2,628名员工。我们所有的员工都在中国。
下表载列截至2019年12月31日按职能划分的员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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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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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雇员 |
百分比 | |||||
|---|---|---|---|---|---|---|---|
研究与开发 |
1,005 | 38.2 | % | ||||
生产 |
1,003 | 38.2 | % | ||||
销售与市场营销 |
475 | 18.1 | % | ||||
一般和行政支持 |
145 | 5.5 | % | ||||
| | | | | | | | |
合计 |
2,628 | 1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我们吸引、留住和激励合格员工的能力。我们为员工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基于绩效的现金奖金和股权激励、全面的培训和发展计划以及其他附加福利和激励措施。我们相信我们与雇员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我们并无经历任何重大劳资纠纷或停工。尚未签订集体谈判协议。
根据中国法规的要求,我们参加了各种政府法定职工福利计划,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根据中国法律,我们须按雇员薪金、奖金及若干津贴的指定百分比向雇员福利计划供款,最高金额由当地政府不时规定。
我们与员工签订标准劳动合同。我们还与所有员工签订了标准保密协议。
物业和设施
我们的总部位于中国北京。目前,我们拥有中国江苏省常州市一块约185,000平方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截至2068年9月11日和2069年1月23日的期限内的工厂所有权,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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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租赁了一些设施。下表载列我们主要租赁设施的位置、大致规模、主要用途及租赁期:
|
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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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大小 (建筑)在 平方米 |
主要用途 | 租期 | ||||
|---|---|---|---|---|---|---|---|
| 北京 | 59,954 | 总部、办公室、研发 | 15年 | ||||
北京 |
9,389 |
办公室 |
2.8年至11.2年 |
||||
北京、上海、南京、郑州、苏州、成都、重庆、天津、杭州、广州、武汉、西安、深圳、济南、宁波、石家庄 |
61,487 |
销售、营销和客户服务 |
0.8年至8年 |
||||
常州、重庆、北京 |
202,573 |
车辆制造、工程和设计服务 |
1.2年至15年 |
||||
保险
我们持有各种保险单,以防范风险和意外事件。我们提供财产保险、机械故障保险、公共责任保险、商业一般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司机责任保险和内陆运输保险。除了按照中国法律的要求为我们的员工提供社会保障保险外,我们还为我们的员工提供补充商业医疗保险。我们不购买业务中断保险或关键人物保险。我们相信我们的保险范围足以涵盖我们的关键资产、设施和负债。
法律诉讼
我们可能会不时受到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或行政索赔和诉讼。我们目前不是任何重大法律或行政诉讼的一方。
诉讼或任何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无论结果如何,都可能导致大量成本和我们资源的转移,包括我们管理层的时间和注意力。有关法律或行政程序对我们的潜在影响,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在我们的日常业务过程中受到法律诉讼。如果这些诉讼的结果对我们不利,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正在或可能面临与战略联盟或收购相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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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规定
本节概述了影响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活动的最重要的规则和法规。
涵盖纯电动乘用车制造的法规和批准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并于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鼓励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和产能合作,促进兼并重组,建立战略联盟,开展产品联合研发,组织联合制造,加大产业整合力度。鼓励整合产、学、研、用等领域的主导资源,鼓励汽车产业核心企业形成产业联盟和产业联合体。此外,这些规定将EREV归类为电动汽车。
根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纳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我们的车辆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其中包括符合其中规定的一定标准,符合工信部规定的其他安全技术要求,并通过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满足这些条件并经工信部批准后,符合条件的车辆将列入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如果新能源汽车制造商未经主管部门事先批准制造或销售任何型号的新能源汽车,包括工信部将其列入《车辆制造商和产品公告》,则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没收任何非法制造和销售的车辆和备件,并撤销其业务 许可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国家质检总局(已并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条例》,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以及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第一批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清单,质检总局负责监管和质量认证工作。汽车。汽车及零部件在获得中国指定认证机构认证为合格产品并获得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出口或用于经营活动。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自2014年7月14日起施行,2015年9月29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指导意见》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导意见(2015-2020年)》于2015年10月9日生效,中国政府鼓励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如充电站和电池换电站,只有集中充电和电池更换电站才需要获得有关部门的建设许可批准。2016年7月25日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通知》 规定电动汽车充电和换电基础设施的运营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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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为其设施的安全投保责任保险。鼓励充电换电设施制造商和电动汽车制造商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保障个人用户。
汽车销售规定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商务主管部门运营的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系统向有关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必须在变更后30日内更新。
缺陷汽车召回条例
2012年10月22日,国务院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修订。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这些管理规定,汽车产品的制造商必须采取措施消除其销售的产品中的缺陷,并召回所有有缺陷的汽车产品。未召回的,国务院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缺陷产品。如果从事车辆销售、租赁或维修的经营者发现任何汽车产品存在任何缺陷,则必须停止销售、租赁或使用有缺陷的产品,并必须协助制造商召回这些产品。制造商必须召回 他们的产品通过公开渠道并公开宣布缺陷。制造商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或修复缺陷,包括纠正、识别、修改、更换或退回产品。制造商试图隐瞒缺陷或不按照相关规定召回有缺陷的汽车产品将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11月27日发布、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生产企业发现其汽车存在潜在缺陷的,必须及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质检总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任何缺陷的,制造商必须停止制造、销售或进口相关汽车产品,并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召回此类产品。
产品责任规定
根据1993年2月22日颁布并于2000年7月8日、2009年8月27日和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禁止制造商生产或销售不符合保护人类健康和确保人类和财产安全的适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产品必须没有威胁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缺陷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方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不合规产品的制造商和销售商可能会被责令停止生产或销售产品,并可能被没收产品和罚款。违反标准或者要求的销售收入,也可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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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新能源汽车相关的有利政府政策
新能源汽车购买者的政府补贴
2015年4月22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一天。本通知规定,购买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规定的新能源汽车的,可以获得中国政府的补贴。根据本通知,买方可以按原价减去补贴金额向卖方购买新能源汽车,卖方可以在新能源汽车出售给买方后从政府获得补贴金额。工信部于2019年6月11日将Li One添加到本目录中,并有资格获得此类补贴。该通知还提供了提供补贴的初步逐步淘汰时间表。
2016年12月29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的通知》,自1月1日起施行,2017年,调整现有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补贴标准,将地方补贴上限设为国家补贴金额的50%,并进一步规定2019年至2020年部分新能源汽车(燃料电池汽车除外)购买者的国家补贴比2017年补贴标准降低20%。
补贴标准每年进行审查和更新。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国家发改委于3月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的通知》规定了现行补贴标准2019年2月26日。现行补贴标准在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过渡期后减少国家补贴金额并取消地方补贴,但新能源客车和燃料电池汽车补贴除外。地方层面的支持针对充电基础设施或其他“短板”和运营服务的建设。
免征车辆购置税
2017年1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至12月2020年31月,购买符合工信部发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中的合格新能源汽车,包括2017年12月31日前上市的新能源汽车,不征收适用于ICE车辆的车辆购置税。力一号于2019年6月12日被列入本目录第二十五批,力一号的购买者可享受本次免税。
不征收车船税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于2018年7月10日联合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车船税收优惠政策》,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商用车车辆,插电式(包括增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免征车船税,而BEV和燃料电池乘用车免征车船税。符合条件的车辆列入工信部、国家税务总局不时发布的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Li One于2019年7月1日被工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列入本目录,免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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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牌照
近年来,为了控制道路上的机动车辆数量,中国的一些地方政府,如上海、天津、深圳、广州和杭州,已经发布了对车辆牌照发放的限制。这些限制一般不适用于新能源汽车(包括EREV)的牌照发放,这使得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更容易获得牌照。例如,在上海,地方将根据《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向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发放新牌照,与ICE车辆购买者相比,无需此类合格购买者通过某些车牌招标程序并支付车牌购买费。然而,在北京,根据《北京市鼓励实施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EREV在获得牌照时被视为ICE车辆。 北京的潜在EREV购买者必须参加抽签以获得购买许可证,而不是根据北京地方当局确定的配额申请新能源汽车牌照。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激励政策
2016年1月11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国家发改委、与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十三五”期间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激励政策和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自2016年1月11日起施行。根据该通知,中央财政部门预计将向部分地方政府提供资金和补贴,用于充电设施及其他相关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部分地方政府还对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实施了激励政策。例如,根据9月25日起施行的《关于审查和支持北京市公共电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暂行规定的通知》,2018年及2018年9月28日起施行的《北京市2018-2019年电动汽车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审核支持实施细则》,某些公用充电设施运营商可能会根据其充电能力和运营审查结果获得补贴。
面向汽车制造商和进口商的CAFC和NEV信贷计划
2017年9月27日,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汽车企业,据此,要求每个规模以上的汽车制造商和汽车进口商将其新能源汽车积分或NEV积分维持在零以上,无论其是否制造或进口NEV或ICE汽车,新能源汽车积分只能通过制造或进口新能源汽车获得。因此,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将在获得和计算新能源汽车积分方面享有优先权。
新能源汽车积分等于汽车制造商或汽车进口商的总实际分数减去其总目标分数。目标分数为汽车制造商或汽车进口商的燃料能源汽车年产量/进口量乘以工信部规定的新能源汽车信用率所得的乘积,而实际得分为各新能源车型得分乘以各自新能源汽车产量/进口量的乘积。超额的正新能源汽车信用是可以交易的,可以通过工信部建立的信用管理系统出售给其他企业。负的新能源汽车信用可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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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从其他制造商或进口商处购买多余的正新能源汽车信用来抵消。作为只生产新能源汽车的制造商,在我们获得自己的制造许可证后,我们将能够通过我们未来制造的每辆汽车的制造工厂制造新能源汽车来获得新能源汽车积分,并可能将我们多余的正新能源汽车信用出售给其他汽车制造商或进口商。
外商在华投资条例
外商投资限制规定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活动主要受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不时颁布和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目录》的管辖。最新版外商投资目录于2017年7月28日生效,将外商投资行业分为三类:(i)“鼓励”、“限制”和“禁止”。后两类纳入负面清单,该清单于2017年首次引入外商投资目录,并明确了外商投资进入的限制措施。
2018年6月28日,商务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即2018年负面清单,取代2017年《外商投资目录》所附负面清单,取消限制关于外商投资新能源汽车制造商。2019年6月,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2019年负面清单,自2019年7月起施行,取代2018年负面清单。2019年6月,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还联合发布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即2019年鼓励目录,该目录于2017年生效,取代了外商投资目录下的“鼓励”类。未列入2019年负面清单的行业是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一般对外商投资开放,除非中国其他法规有特别限制。一些 受限行业仅限于股权或合同合资企业,而在某些情况下,中国合作伙伴必须持有此类合资企业的多数股权。此外,限制类项目可能需要遵守更高级别的政府审批要求。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禁止类行业。提供增值电信服务属于2019年负面清单限制类,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但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呼叫中心除外。
根据国务院2001年12月发布、最近一次修订于2016年2月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的最终外资股权不得超过50%。此外,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拥有增值电信业务的任何股权,必须满足多项严格的绩效和运营经验要求,并获得工信部和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当地同行的批准,在授予批准方面保留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工信部于2006年7月发布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重申了外商投资电信业务的规定,要求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获得电信 在中国开展任何增值电信业务的业务经营许可证。
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我们预计未来将依赖与VIE的合同安排在中国经营增值电信服务。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我们依赖与VIE的合同安排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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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各自的股东对我们的业务行使控制权,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权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外商投资法
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现行的三部外商在华投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法律,和《外商独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附属条例。《外商投资法》体现了预期的中国监管趋势,即根据现行国际惯例理顺其外商投资监管制度,以及统一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的公司法律要求的立法努力。《外商投资法》从投资保护和公平竞争的角度,为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和管理建立了基本框架。
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是指一个或者多个自然人、商业实体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或者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进行的投资活动,其投资活动包括:情况:(i)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取得企业的股份、股权、资产份额或其他类似权益;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投资新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根据《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将公布或者批准公布特别管理措施目录,或者“负面清单”。外商投资法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但在“负面清单”中被视为“限制”或“禁止”行业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由于“负面清单”尚未公布,是否会与现行的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有所不同尚不清楚。《外商投资法》规定,在外国限制或禁止行业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获得中国相关政府部门的市场准入许可和其他批准。
此外,《外商投资法》规定,根据现行外商投资管理法律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五年内保持其结构和公司治理。
此外,《外商投资法》还为外国投资者及其在中国的投资提供了若干保护性规则和原则,其中包括:地方政府必须遵守对外国投资者的承诺;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除特殊情况外,禁止征收、征用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及时作出公平合理的赔偿;禁止强制性技术转让;以及合法取得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知识产权许可费、赔偿或补偿,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结算时收到的款项,可以人民币或外币自由汇入和汇出。此外,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如果不遵守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要求报告投资信息。
201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了《外商投资法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法实施细则》重申了《外商投资法》的某些原则,并进一步规定,其中,(i)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形式或治理结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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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的生效日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强制性规定,该外商投资企业应不迟于2025年1月1日完成变更登记;如果没有这样做,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可以予以公示;股权转让的规定,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合营合同规定的利润和剩余资产的分配,在合营期间可以继续适用《外商投资法》。
有关与《外国投资法》相关的风险的详细讨论,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新颁布的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解释和实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以及它们如何影响我们当前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操作。”
增值电信业务条例
2000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最近一次修订于2016年2月,为中国的电信服务提供商提供了监管框架。《电信条例》将中国的所有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或增值电信业务。增值电信服务是指通过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和信息服务。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工信部最近于2019年6月更新的《电信条例》附件将互联网信息服务或ICP服务归类为增值电信业务。根据《电信条例》及相关管理办法,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首先取得工信部或其 省级对口。否则,此类运营商可能会受到制裁,包括更正令和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在严重侵权的情况下,责令关闭网站。
根据2000年国务院发布、2011年修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分为“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商业ICP服务经营者在中国从事任何商业ICP服务必须获得ICP许可证,而如果经营者仅在非商业基础上提供互联网信息,则不需要ICP许可证。
除上述规定和办法外,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提供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6年6月发布的《移动互联网应用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规定,包括取得相关资质,负责信息安全管理。
我们期望通过我们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向我们的客户提供信息和服务,这可能被视为上述规定中定义的商业互联网信息服务。VIE北京车力星已获得ICP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5月29日。
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我们的业务受各种消费者保护法的约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于2013年修订并于2014年3月15日生效。它对经营者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和义务。不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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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消费者保护法可能会使我们受到行政制裁,例如发出警告、没收非法收入、处以罚款、下令停止经营、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潜在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互联网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条例
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网络安全法》要求网络运营者,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其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我们须遵守该等要求,因为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运营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并提供某些互联网服务。《网络安全法》进一步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还必须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机密性和可用性。《网络安全法》重申了其他现行个人数据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对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处理、存储和披露的要求,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采取技术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其收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损坏、丢失。违反《网络安全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注销备案、关闭网站或者刑事责任。
电子商务条例
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电子商务法》首次确立了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的监管框架,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出了一定的要求。根据《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技术措施等措施,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电子商务法》还明确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平台公平交易,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包括制定平台服务协议、交易信息备案、交易规则等。,在平台网站上显着展示此类文件,并保留此类信息不少于 交易完成后三年。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将其自营业务与使用平台的经营者的业务明确区分、标注,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标明为自营的业务,应当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土地和建设项目开发条例
土地出让条例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制度。土地使用者必须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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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在一定期限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可以在使用期限内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土地进行商业开发。根据《国有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须按转让合约的规定缴付地价。缴纳地价后,土地使用者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证明取得土地使用权。
建设项目规划规定
根据建设部1992年12月发布、2011年1月修订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规划管理条例》,土地规划和使用,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7年10月28日颁布并于2015年4月24日和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在城乡规划区内建设任何结构、固定装置、道路、管道或者其他工程项目,必须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获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6月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部门申请开工许可证。25、2014年,2014年10月25日实施,2018年9月19日修订。
根据建设部2000年4月4日发布、2009年10月19日修订的《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申报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3年12月2日发布实施的《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竣工后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审查备案申请,并在工程竣工后领取《备案表》进行验收。
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条例
环境保护条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9年12月26日颁布、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经营或其他活动过程中排放或将要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实施有效的环境保护保障措施和程序,控制和妥善处理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电磁辐射,以及在此类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危害。
环境保护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个人或企业实施各种行政处罚。此类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限制或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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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责令恢复、责令披露相关信息或予以公告、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责令关闭企业。任何污染环境导致损害的个人或实体也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承担责任。此外,环保组织还可以对排放有害公共福利的污染物的实体提起诉讼。
安全生产条例
根据相关建筑安全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2年6月29日公布,2009年8月27日和2014年8月31日修订,12月1日起施行,201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要建立安全生产保障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此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安排安全生产培训,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防护用品。汽车及零部件制造商须遵守此类环境保护和工作安全要求。
消防条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8年4月29日公布、2008年10月28日和2019年4月23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9年4月30日发布、2009年5月1日实施、2012年7月17日修订、11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大型拥挤场地(包括2500平方米以上生产厂房的建设)和其他特殊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向消防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并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完成消防评估验收手续。其他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完成消防设计备案和消防安全备案 取得施工许可证并经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建设单位在该场地投入使用前未通过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将被(i)责令暂停建设、使用该场地。项目,或经营相关业务,以及人民币30,000元至人民币300,000元的罚款。
知识产权条例
专利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订),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中国的专利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法律管理工作。中国专利制度采用在先原则,这意味着当一个以上的人对同一发明提出不同的专利申请时,只有首先提出申请的人才有权获得该发明的专利。要获得专利,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满足三个标准: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发明的专利有效期为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有效期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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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条例
1991年6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1年和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无论是否出版,均享有著作权,其中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作品,社会科学、工程技术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一定的法律权利,包括出版权、署名权和复制权。201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将著作权保护范围扩大到互联网活动、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产品和软件产品。此外,《著作权法》规定了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管理的自愿登记制度。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侵权人应当承担各种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向著作权人道歉、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等。 版权所有者。在严重的情况下,侵犯版权者也可能会受到罚款和/或行政或刑事责任。
根据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2013年1月30日修订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软件著作权人可以授权他人行使该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商标法
商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该法于1982年8月23日通过,随后分别于1993年、2001年、2013年和2019年修订,以及国务院于200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最近于2014年4月29日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办理商标注册。商标局对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经商标所有人申请,可以再延长十年。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许可协议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另一方,该协议必须报商标局备案。与专利一样,《商标法》在商标注册方面采用了先申请原则。如果申请的商标与 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产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其他商标,可以驳回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不得损害他人先取得的现有商标权,也不得预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通过该商标获得“足够信誉”的商标。当事人的使用。
域名规定
工信部于2017年8月24日发布《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取代工信部于2004年11月5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根据这些办法,工信部负责中国互联网域名的管理。域名注册遵循先申请原则。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申请人将在完成注册程序后成为该等域名的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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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条例
外汇管理局
根据1996年1月29日颁布并最近于2008年8月5日修订的《中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其他相关中国政府部门颁布的各项规定,人民币可兑换为其他货币用于经常项目项目,例如与贸易相关的收支以及利息和股息的支付。直接股权投资、贷款、投资汇回等资本项目项目,将人民币兑换成其他货币,并将兑换后的外币汇出境外,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所在地办事处事先批准。
在中国进行的交易的付款必须以人民币支付。除非另有批准,中国公司不得将从国外收到的外币付款汇回国内或保留在国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的经常项目账户中保留外汇,但不得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设定的上限。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益可以保留或出售给从事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于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益,一般需要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才能将该收益保留或出售给从事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2012年11月19日发布,2012年12月17日起施行,2015年5月4日、10月10日进一步修订,2018年和2019年12月30日,开立外汇账户和将外汇存入与直接投资相关的账户,不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该通知还简化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国公司股权所需的外汇相关登记,进一步完善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结汇管理。
《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币管理政策的通知》,即国家外汇管理局第13号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30日修订,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行政审批,简化外汇登记手续。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13号文,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应在银行登记。
2015年3月30日发布、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30日修订的《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资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其实际业务需要,与银行结算其资本账户中外汇资金中有关外汇管理部门已确认货币出资权益的部分(或银行已登记将货币出资注入账户的部分)。根据本通函,目前,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自行结汇100%的外汇资金;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如实将资金用于自身经营目的;普通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金额进行境内股权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首先通过 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在登记地外汇管理部门或银行开立相应的结汇待付账户。
2016年6月9日发布施行的《关于改革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规定,在中国注册的企业也可以将外债从外币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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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自行决定。本通知还规定了资本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外币资本和外债)项下外汇自主折算的综合标准,适用于所有在中国注册的企业。
2017年1月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改革优化真实合规核查工作的通知》,对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境外机构规定了若干资本管制措施,包括:(i)银行应按照真实交易原则检查有关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纳税申报记录的原始版本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境内实体在汇出利润之前应持有收入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此外,根据本通知,境内机构在办理对外投资登记手续时,应当详细说明资金来源和使用安排,并提供董事会决议、合同等证明。
2019年10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其中允许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将外币资本折算的人民币用于境内股权投资,作为只要股权投资是真实的,不违反适用法律,符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规定。但是,由于该通知是新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主管银行在实践中将如何执行尚不清楚。
根据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公司登记的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增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重大变更,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当地相应部门登记,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备案。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13号文及其他有关外汇的法律法规,企业设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银行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资本发生变化或其他与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有关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的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完成备案后,向其注册地银行办理变更登记。根据相关外汇法律法规,该等银行外汇登记自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一般不超过四个星期。
综上所述,如果我们打算在外商独资子公司成立时或成立后通过注资向其提供资金,我们必须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其当地对应机构登记我们的外商独资子公司的设立和任何后续增资,通过企业登记系统进行备案,并在当地银行进行登记。交流相关事宜。
外国公司向其中国子公司提供的贷款
外国投资者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提供的贷款在中国被视为外债,并受各种法律法规的监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管理暂行规定》、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外债统计监督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根据这些规则和规定,向中国实体提供的外债形式的股东贷款不需要事先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但是,该外债必须在十五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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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合同签订后的工作日。根据本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余额不得超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
2017年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覆盖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即中国人民银行第9号通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第9号通知,自2017年1月12日起一年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决定采用现行有效的外债管理机制,或中国人民银行第9号通知规定的机制。中国人民银行9号通知规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主开展人民币或外币跨境融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9号通知,企业跨境融资余额(以下及以下提取的余额)采用风险加权法计算,不得超过一定的规定上限。中国人民银行9号文进一步规定,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为其净资产的200%,即净资产限额。企业 必须在签订相关跨境融资合同后,在提取外债资金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备案。
基于上述,如果我们通过股东贷款向我们的外商独资子公司提供资金,此类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子公司总投资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如果适用现行有效的外债管理机制,我们将需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登记此类贷款,或此类贷款的余额将采用风险加权法和净资产限额,如果中国人民银行第9号通知规定的机制适用,我们将需要在其信息系统中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第9号通知,自2017年1月11日起一年过渡期后,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评估中国人民银行第9号通知的整体执行情况后,确定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融资管理机制。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均未颁布和公开 这方面的任何进一步规则、条例、通知或通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未来将采用何种机制,以及在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时将对我们施加哪些法定限制尚不确定。
离岸投资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工具境外投融资和往返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第37号通知,自2014年7月4日起施行,中国居民在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必须在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登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被定义为中国居民为投资和融资目的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中国居民在中国或境外持有的企业资产或权益。控制权,是指通过收购、信托、代持股份、表决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载体的经营权、收益权或决策权。此类中国居民还需要修改注册或随后向当地外汇局备案 境外公司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境外公司资本发生重大变化的。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37号文登记手续的往返投资外汇管理问题的操作指引》,自2014年7月4日起作为国家外汇管理局37号文的附件施行。。
根据相关规定,不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37号文规定的登记程序可能会导致相关境内公司的外汇活动被禁止,包括向其境外母公司或关联公司支付股息和其他分配,以及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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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使相关中国居民根据中国外汇管理条例受到处罚。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的创始人李想先生以及我们所知的目前直接或间接持有我们公司所有权权益的其他十名中国居民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第37号通知的要求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了初始登记。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与中国居民境外投资活动相关的中国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向我们分配利润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使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居民受益所有人暴露到责任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处罚。”
股息分配规定
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分配股息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2004年、2005年、2013年和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现行监管制度下,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只能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除外商投资法律另有规定外,中国公司须至少提取其税后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直至该公积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在抵消以前会计年度的任何亏损之前,中国公司不能分配任何利润。以前会计年度留存的利润可以与本会计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一起分配。
税收条例
企业所得税
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17年2月24日和2018年12月29日进行了修订。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修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均需在中国纳税。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或者依照外国法律设立但实际或实际上在中国境内控制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根据外国法律组建并在中国境外进行实际管理,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者没有机构、场所的企业。 设立机构或场所,但有来自中国境内的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条例,统一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但是,如果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或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或场所但在中国境内取得的相关收入与其设立的机构或场所之间没有实际关系。他们,企业所得税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按10%的税率征收。
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随后不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实施细则》由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5日发布,随后于2008年12月15日和2011年10月28日进行了修订。2017年11月19日,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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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根据本条例、规章和决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货物销售、提供加工、修理、更换服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进口货物的企业和个人,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2019年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根据本公告,增值税一般适用税率简化为13%、9%、6%和0%,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3%。
股息预扣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向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或营业场所的非中国居民投资者宣派的股息,一般适用10%的所得税税率,或有该等机构或营业场所,但相关收入与该机构或营业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以该等股息来源于中国境内为限。
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所得税和资本税方面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及其他适用的中国法律,如果香港居民企业被中国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符合本安排和其他适用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和要求,香港居民企业从中国居民企业收到的股息的10%预扣税可减至5%。但是,根据2009年2月20日发布的《关于执行税收协定中股息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如果中国相关税务机关酌情决定,如果公司因主要受税收驱动的结构或安排而受益于此类降低的所得税率,则此类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调整税收优惠待遇。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2月3日发布并于2018年4月1日生效的《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若干问题的通知》,在确定申请人在税收待遇方面的“受益所有人”地位时与股息、利息、或税收协定中的特许权使用费,若干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是否有义务在十二个月内向第三国或地区的居民支付其收入的50%以上,申请人经营的业务是否构成实际的商业活动,以及税收协定的对方国家或地区是否不征收任何税款或对相关收入给予任何免税或以极低的税率征税,将被考虑在内,这些因素将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本通知进一步规定,申请人拟证明其身份为 “受益所有人”必须按照《关于印发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规定,向有关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文件。
间接转让税
2015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即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7号文,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包括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可以重新定性并视为中国应税资产的直接转让,如果该安排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避免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设立的。因此,来自该间接转让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在确定交易安排是否存在“合理的商业目的”时,应考虑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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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因素包括,除其他外,相关境外企业股权的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应税资产;相关离岸企业的资产是否主要包括在中国的直接或间接投资,或如果其收入主要来自中国;境外企业及其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资产是否具有真实的商业性质,并以其实际功能和风险敞口为证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7号文规定,支付方未扣缴或未扣缴税款的,转让方应在法定期限内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延迟支付适用税款将使转让方承担违约利息。国家税务总局7号文不适用于投资者通过公开证券交易所出售股份的交易,该等股份是在公开证券交易所获得的。2017年10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非中国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税款问题的通知》,即国家税务总局第37号通知,经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修订。坐。国家税务总局37号文进一步细化了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税款的计算、申报和缴纳义务的相关实施细则。尽管如此,国家税务总局7号文的解释和适用仍存在不确定性。国家税务总局7号文可能由税务机关确定适用于我们的境外交易或出售我们的股份或涉及非居民企业(作为转让方)的境外子公司的股份。
就业和社会福利条例
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订,主要旨在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或者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禁止用人单位强迫员工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员工支付加班费。此外,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及时支付给职工。
社会保险
根据2004年1月1日实施并于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1997年7月1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计划的决定》、1998年12月1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计划的决定》,1999年1月22日颁布的《失业保险办法》和2011年7月1日实施并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要求用人单位为中国境内的职工提供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这些款项支付给地方行政当局。任何未缴纳社会保险的雇主可以 被责令改正违规行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规定的供款,并处以滞纳金。用人单位仍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的,可以处以逾期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018年7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和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将全权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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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
根据1999年国务院发布、2002年和2019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用人单位必须在指定的管理中心进行登记,并开立银行账户,用于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和职工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的住房公积金。
员工股票激励计划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12年2月15日发布的《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员工、董事、监事、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且为中国公民或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非中国公民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少数情况除外,须通过合格的境内代理人(可能是该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并完成某些其他程序。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一些关于员工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通知。根据这些通知,在中国工作的员工行使股票期权或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将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须向相关税务机关提交与员工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相关的文件,并为行使股票期权或购买限制性股票的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倘雇员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缴纳或中国附属公司未能预扣所得税,中国附属公司可能会受到税务机关或其他中国政府部门的制裁。
并购规则与海外上市
2006年8月8日,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个国家政府和监管机构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购管理办法》,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并于2009年6月22日。并购规则(其中包括)要求,如果由中国公司或中国公民设立或控制的境外公司拟收购与中国公民有关联的任何其他中国境内公司的股权或资产,此类收购须报商务部批准。并购规则还要求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或为境外上市目的设立并由中国公司或个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该特殊目的公司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境外上市交易前,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见“风险 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的并购规则和某些其他中国法规为外国投资者收购中国公司制定了复杂的程序,这可能使我们更难通过在中国的收购来实现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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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管理
董事和执行官
下表列出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董事和执行官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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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执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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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职位/头衔 | |||
|---|---|---|---|---|---|
| 李想 | 38 |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 |||
| 沈亚楠 | 42 | 董事兼总裁 | |||
| 李铁 | 42 | 董事兼首席财务官 | |||
| 马东辉 | 45 | 总工程师 | |||
| 王兴 | 41 | 董事 | |||
| 樊铮 | 41 | 董事 | |||
| 王华东 | 34 | 董事 | |||
| Tianyang Zhao | 39 | 董事 | |||
| 殷晓斌 | 37 | 董事 | |||
| 黄明明 | 47 | 董事 | |||
| Yong Zhao | * | 董事 | |||
| Qinghua Liu | 45 | 董事 | |||
李想是我们的创始人,自我们成立以来一直担任我们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先生也是汽车之家(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ATHM)的创始人,并于2008年6月至2016年9月担任其董事,2013年5月至2015年6月担任其总裁,2008年6月至2013年5月担任其执行Vice President。汽车之家是中国领先的汽车消费者在线目的地。李先生担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北京四维图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并担任多家民营公司的董事会成员。
沈亚楠是我们的联合创始人,自2015年11月起担任我们的董事兼总裁。沉先生于2006年至2015年10月在联想担任多个职位,最近担任联想负责全球供应链运营的Vice President和摩托罗拉移动中国被联想收购后的Shlomo Kramer。沉先生于2004年10月至2006年2月在埃森哲公司担任管理顾问。在此之前,沉先生于2002年6月至2004年9月担任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IT董事。沉先生于1999年获得上海交通大学工业外贸学士学位,并于2000年获得爱丁堡大学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硕士学位。沉先生于2012年获得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学位。
李铁是我们的联合创始人,自2016年7月起担任我们的董事兼首席财务官。李先生于2013年1月至2016年6月担任汽车之家(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ATHM)财务Vice President。在2008年加入汽车之家之前,李先生于2002年至2008年在普华永道北京办事处工作。李先生于1999年和2002年获得清华大学学士和硕士学位。
马东辉是我们的联合创始人,自我们成立以来一直担任我们的首席工程师,负责研究和开发。马先生于2011年6月至2015年9月在三一重型汽车车身有限公司担任研究院院长。在此之前,马先生于2010年6月至2011年6月在IAT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高级项目经理。马先生于2003年12月至2010年5月担任建世国际汽车设计(北京)有限公司车身部部长。马先生于1999年获得武汉理工大学动力工程学士学位,2003年获得上海大学机械制造与自动化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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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自2019年7月起担任我们的董事。王先生是美团点评的联合创始人、首席执行官兼董事长,美团点评是中国领先的服务电子商务平台,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王先生负责美团点评的整体战略规划、业务方向和管理,并在多家公司的董事会任职。在2010年共同创立美团点评之前,他于2005年12月共同创立了中国第一家大学社交网站校内网,并于2005年12月至2007年4月担任其首席执行官。校内网后来更名为人人公司(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RENN)。王先生还于2007年5月共同创立了专注于微博的社交媒体公司饭富网,并于2007年5月至2009年7月负责该公司的管理和运营。王先生于7月获得清华大学电子工程学士学位 2001年,2005年1月获得特拉华大学电气工程硕士学位。
樊铮自2019年7月起担任我们的董事。范先生共同创立了汽车之家(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ATHM),并于2005年6月至2016年10月担任其Vice President。在此之前,范先生共同创立了PCPOP.com,并于2000年1月至2005年5月担任其Vice President。范先生于1999年获得河北理工大学计算机管理学士学位。
王华东自2019年7月起担任我们的董事。王先生自2010年起在中国领先的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经纬中国工作,自2014年起担任合伙人。在加入经纬中国之前,王先生于2008年至2010年担任搜狐的高级编辑,主要关注新技术和初创公司的报道。王先生于2007年至2008年在雅虎中国担任运营专家,负责在线社区的运营。王先生于2007年获得西北工业大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学士学位。王先生目前在经纬中国投资的多家公司的董事会任职,包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纳斯达克股票代码:SY)。
Tianyang Zhao自2019年7月起担任我们的董事。赵先生现任首钢集团副总经理、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总经理,该公司目前管理着20只基金,管理资产600亿元人民币。赵先生担任多家公司的董事,并自2018年1月起担任香港上市公司首长协合国际企业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兼董事长。作为专业投资者,赵先生拥有北京大学理学学士、经济学硕士学位和长江商学院EMBA学位。
殷晓斌自2019年7月起担任我们的董事。尹先生自2014年4月起在中金阿尔法(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董事、首席投资官、投资委员会成员。在此之前,尹先生于2010年10月至2014年4月担任主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Vice President。2007年10月至2010年10月,尹先生担任毕马威咨询(中国)的交易服务经理。2005年8月至2007年10月,他在毕马威华振审计担任助理经理。尹先生目前在多家公司的董事会任职,包括与中金阿尔法有关联的公司,并在与中金阿尔法有关联的多家实体担任高级管理职位。尹先生于2005年获得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黄明明自2019年7月起担任我们的董事。黄先生的早期职业生涯曾在惠普、Siebel Systems和PeopleSoft工作,后来共同创立了Web Directory 265.com(后来被谷歌收购)和个人云存储服务KanBox(后来被阿里巴巴收购)。2014年,黄先生创立了Future Capital Discovery Fund,专门从事早期科技领域的投资。黄先生目前在多家公司的董事会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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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包括北京CHJ。黄先生于1994年获得上海交通大学电气工程学士学位,2001年获得芝加哥大学布斯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Yong Zhao自2019年7月起担任我们的董事。赵先生是宁波天世仁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L.P.的董事总经理。赵先生在金融行业拥有逾10年经验。在加入宁波天世仁和之前,赵先生曾在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私募股权投资部投资委员会任职。在加入易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前,赵先生曾在上海国际集团创投担任执行董事和投资委员会成员。Yong Zhao先生于2004年获得西南财经大学管理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得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学位。
Qinghua Liu自2019年7月起担任我们的董事。刘先生于2009年9月至2018年7月担任盛拓时代(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执行Vice President。在此之前,刘先生于2004年7月至2009年9月先后担任PCPOP.com的Vice President和总裁。刘先生于2002年7月至2004年7月担任ZOL.com.cn总编辑。刘先生于1999年9月至2002年7月担任中国信息世界主编。刘先生于1999年获得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软件学士学位。
董事会
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宣布我们在表格F-1上的注册声明生效后,我们的董事会将由董事组成,其中包含本招股说明书。董事无需以资格方式持有本公司任何股份。董事可以就其拥有重大利益的任何合同、拟议合同或安排进行投票,前提是(i)该董事,如果他或她在此类合同或安排中的利益是重大的,已在他或她这样做的可行的最早董事会会议上宣布了他或她的利益的性质,具体或通过一般通知的方式,以及如果该合同或安排是与关联方的交易,则该交易已获得审计委员会的批准。董事可行使本公司的所有权力,借入资金、抵押或抵押其企业、财产和未收回的资本,并在任何时候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借入资金或作为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责任或义务的担保。我们的董事均未与我们签订服务合同,规定在终止董事服务时提供福利。
董事会委员会
我们将在F-1表上的注册声明生效后立即在董事会下设立三个委员会,其中包括本招股说明书: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以及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将为三个委员会中的每一个通过章程。每个委员会的成员和职能如下所述。
审计委员会。我们的审计委员会将由、和组成。将担任我们审计委员会的主席。我们已确定,并且每个人都满足[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第303A条/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第5605(c)(2)条]的“独立性”要求,并符合下的独立性标准经修订的《交易法》第10A-3条规则。我们已确定有资格成为“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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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将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对我们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审计委员会将负责,其中包括:
薪酬委员会。我们的薪酬委员会将由、和组成。将担任我们薪酬委员会的主席。我们已确定并满足[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第303A条/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第5605(a)(2)条]的“独立性”要求。薪酬委员会将协助董事会审查和批准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有关的薪酬结构,包括所有形式的薪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不得出席任何审议其薪酬的委员会会议。薪酬委员会将负责,其中包括:
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将由、和组成。将担任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主席。我们已确定并满足[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第303A条/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第5605(a)(2)条]的“独立性”要求。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将协助董事会选择有资格成为我们董事的个人,并确定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将负责,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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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职责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对我们公司负有受信义务,包括忠诚义务、诚实行事的义务以及以他们认为符合我们最佳利益的善意行事的义务。我们的董事还必须仅出于适当目的行使权力。我们的董事还对我们公司负有以技能和谨慎行事的义务。以前认为,董事在履行其职责时不需要附件出比其知识和经验丰富的人可以合理预期的更高程度的技能。然而,英国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谨慎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在履行对我们的注意义务时,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遵守我们不时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以及授予股份持有人的类别权利。 如果我们的董事违反义务,我们公司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董事的义务被违反,股东可能有权获得损害赔偿。
我们的董事会拥有管理、指导和监督我们的业务所需的所有权力。我们董事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
董事和高级职员的条款
我们的董事可由股东的普通决议选举产生。或者,我们的董事会可以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并投票的简单多数董事的赞成票任命任何人担任董事以填补我们董事会的临时空缺或作为现有董事会的补充。我们的董事不会自动受到任期的限制,直到他们被我们的股东通过普通决议免职为止。此外,董事将不再担任董事如果他(i)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安排或和解;死亡或被发现或变得精神不健全。以书面通知辞去其职务;未经董事会特别休假,连续三次缺席我们的董事会会议,我们的董事会决定腾出他的办公室;或(v)根据我们章程的任何其他规定被免职 协会的。
我们的高级职员由董事会任命并由其酌情决定任职,并可被董事会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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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协议和赔偿协议
我们已与每位执行官签订了雇佣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的每位执行官都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受雇。对于执行官的某些行为,例如定罪或认罪重罪或任何涉及道德败坏、疏忽或不诚实行为对我们不利的犯罪,我们可以随时因故终止雇佣,恕不另行通知或支付报酬,或不当行为或未能履行约定的职责。我们也可以在提前三个月发出书面通知后无故终止执行官的雇佣。在我们终止的这种情况下,我们将根据执行官所在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的明确要求向执行官提供遣散费。执行官可在提前三个月发出书面通知的情况下随时辞职。
每位执行官已同意在其雇佣协议终止或到期期间和之后严格保密且不使用,除非在履行与雇佣相关的职责时或根据适用法律,我们的任何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我们客户或潜在客户的任何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或我们收到且我们对其负有机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的机密或专有信息。执行官还同意向我们保密地披露他们在执行官受雇于我们期间构思、开发或减少实践的所有发明、设计和商业秘密,并将其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转让给我们,并协助我们获得和执行这些发明、设计和商业秘密的专利、版权和其他合法权利。
此外,每位执行官已同意在其受雇期间以及通常在最后受雇日期后的一年内受非竞争和非招揽限制的约束。具体而言,每位执行官已同意不(i)接触我们的供应商、客户、以我们代表的身份向执行官介绍的客户或联系人或其他人或实体,目的是与此类人或实体开展业务这将损害我们与这些人或实体的业务关系;未经我们明确同意,受雇于我们的任何竞争对手或向我们的任何竞争对手提供服务,或以委托人、合作伙伴、许可人或其他方式聘用我们的任何竞争对手;直接或间接寻求,在执行官终止之日或之后,或在此类终止前一年,征求我们雇用的任何员工的服务,而无需 我们的明确同意。
我们还与每位董事和执行官签订了赔偿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同意赔偿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因这些人因担任我们公司的董事或高级职员而提出的索赔而产生的某些责任和费用。]
董事和执行官的薪酬
在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向执行官支付了总计约人民币620万元(90万美元)的现金,我们没有向非执行董事支付任何报酬。我们没有预留或累积任何金额来向我们的执行官和董事提供退休金、退休金或其他类似福利。法律要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为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其他法定福利以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相当于每位员工工资一定百分比的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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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激励计划
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
2019年7月,我们的董事会和成员批准了一项股权激励计划,我们将其称为2019年计划,以确保和留住有价值员工的服务,董事或顾问,并激励这些人为我们的业务成功尽最大努力。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根据2019年计划下的所有奖励可发行的A类普通股的最大总数为100,000,000股,可进一步修订。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根据2019年计划购买54,752,000股A类普通股的奖励已授予并保持流通,不包括在相关授予日期后被没收或取消的奖励。
以下段落描述了2019年计划的主要条款。
奖项类型。2019年计划允许授予期权、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单位奖励和股票增值权或董事会批准的其他类型的奖励。
计划管理。我们的董事会或由一名或多名董事会成员组成的委员会负责管理2019年计划。委员会或董事会决定(其中包括)有资格获得奖励的员工、授予每位合格员工的期权类型、授予每位合格员工的期权数量以及条款和每个期权授予的条件。
奖励协议。根据2019计划授予的奖励由奖励协议证明,该协议规定了每个选项的条款、条件和限制,其中可能包括选项的期限、在受让人的就业或服务终止的情况下适用的规定,以及我们单方面或双边修改、修改、暂停、取消或撤销奖励的权力。
合格。我们可能会向我们公司的员工、顾问和董事授予奖励。
归属时间表。一般而言,计划管理员确定归属时间表,该时间表在相关奖励协议中指定。
期权的行使。计划管理员确定每个奖励的行权价格,该价格在相关奖励协议中有所规定。如果在计划管理员在授予时确定的时间之前未行使,则已归属和可行使的期权将终止。但是,最长可行使期限为自授予之日起十年。如果授予员工期权,该员工在授予期权之前拥有代表我们所有类别股票或我们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投票权10%以上的股票,期权的期限自授予之日起不超过五年。
转移限制。除2019年计划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合格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奖励,例如转让给合格员工的直系亲属,由合格员工或合格员工的直系亲属控制的控股公司,或为合格员工或合格员工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设立的信托,或经计划管理员批准。
2019年计划的终止和修订。除非提前终止,否则2019年计划的期限为十年。在适用法律的限制下,董事会有权终止、修改、添加或删除计划的任何条款。但是,2019年计划的终止、修订或修改不得以任何重大方式对先前根据2019年计划授予的任何奖励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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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总结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根据2019年计划授予我们某些董事和执行官的期权,不包括在相关授予日期后被没收或取消的奖励。
|
姓名
|
A级 普通股 标的期权 获奖 |
锻炼 价格 (美元/股) |
日期 授予 |
日期 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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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亚楠 |
15,000,000 | 0.10 | 11/2/2015 | 11/2/2025 | ||||||
马东辉 |
* | 0.10 | 11/2/2015 | 11/2/2025 | ||||||
李铁 |
* | 0.10 | 1/1/2017 | 1/1/2027 | ||||||
合计 |
35,000,000 | |||||||||
笔记: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其他员工作为一个整体持有奖励购买本公司19,752,000股A类普通股,平均加权行使价为每股0.1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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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主要股东
除特别注明外,下表列出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我们普通股在转换基础上的实益所有权信息:
下表中的计算基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已发行的944,842,814股A类普通股和240,000,000股B类普通股,按转换基准计算,假设承销商不行使购买额外ADS的选择权,本次发行完成后立即发行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
实益所有权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则和规定确定。在计算一个人实益拥有的股份数量和该人的所有权百分比时,我们包括了该人有权在60天内获得的股份,包括通过行使任何选择权,权证或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证券的转换。但是,这些股份不包括在任何其他人的所有权百分比的计算中。
| |
实益拥有的普通股 在此之前 |
实益拥有的普通股 本次发行后立即 |
||||||||||||||||||||||
|---|---|---|---|---|---|---|---|---|---|---|---|---|---|---|---|---|---|---|---|---|---|---|---|---|
| |
A级 普通的 分享 |
B级 普通的 分享 |
%的 有益的 所有权† |
%的 聚合的 投票 力量†† |
A级 普通的 分享 |
B级 普通的 分享 |
%的 有益的 所有权† |
%的 聚合的 投票 力量†† |
||||||||||||||||
董事和执行官* *: |
||||||||||||||||||||||||
李想(1) |
104,446,998 | 240,000,000 | 29.1 | % | 74.9 | % | ||||||||||||||||||
沈亚楠(2) |
15,000,000 | — | 1.3 | % | 0.4 | % | ||||||||||||||||||
李铁(3) |
13,749,341 | — | 1.2 | % | 0.4 | % | ||||||||||||||||||
马东辉 |
— | — | — | — | ||||||||||||||||||||
王兴(4) |
126,666,385 | — | 10.7 | % | 3.8 | % | ||||||||||||||||||
樊铮(5) |
82,080,285 | — | 6.9 | % | 2.5 | % | ||||||||||||||||||
王华东 |
— | — | — | — | ||||||||||||||||||||
Tianyang Zhao |
— | — | — | — | ||||||||||||||||||||
殷晓斌 |
— | — | — | — | ||||||||||||||||||||
黄明明 |
— | — | — | — | ||||||||||||||||||||
Yong Zhao |
— | — | — | — | ||||||||||||||||||||
Qinghua Liu |
* | — | * | * | ||||||||||||||||||||
所有董事和执行官作为一个整体 |
348,980,904 | 240,000,000 | 49.7 | % | 82.2 | % | ||||||||||||||||||
主要股东: |
||||||||||||||||||||||||
安普利有限公司(1) |
104,446,998 | 240,000,000 | 29.1 | % | 74.9 | % | ||||||||||||||||||
紫金环球股份有限公司(4) |
126,666,385 | — | 10.7 | % | 3.8 | % | ||||||||||||||||||
彩虹六有限公司(5) |
82,080,285 | — | 6.9 | % | 2.5 | % | ||||||||||||||||||
浙江利奥(香港)有限公司(6) |
68,632,479 | — | 5.8 | % | 2.1 | % | ||||||||||||||||||
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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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九龙柯士甸道西1号国际贸易中心82楼1室殷晓斌先生的营业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52层05单元。王华东先生的营业地址为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38号泰康金融大厦2601室,邮编100026。Tianyang Zhao先生的营业地址为中国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中铁建广场14楼。王兴先生的营业地址为中国北京市朝阳区Wang Jing东路4号B & C座。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没有普通股由美国的记录持有者持有。
我们在本次发行中发行的ADS将代表A类普通股。
我们不知道有任何安排可能在随后的日期导致我们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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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与我们的VIE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
参见“公司历史和结构”。
私募
参见“股本说明——证券发行历史”。
股东协议
参见“股本说明——证券发行历史——股东协议”。
雇佣协议和赔偿协议
参见“管理——雇佣协议和赔偿协议”。
分享激励计划
参见“管理——股份激励计划”。
其他关联交易
我们与北京亿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或附属公司北京亿航的交易包括(i)购买研发服务,2018年分别为人民币240万元和人民币2510万元(360万美元),以及2019年分别采购材料,2018年和2019年分别为人民币3.1万元和人民币690万元(100万美元),以及截至12月应付北京亿航的款项分别为人民币510万元和人民币920万元(130万美元)31、2018年和2019年。
我们与Neolix Technologies Co.,Ltd或附属公司Neolix Technologies的交易包括(i)2018年和2019年电池组和材料的销售额分别为人民币340万元和人民币190万元(30万美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应收Neolix Technologies的款项分别为人民币180万元和人民币150万元(20万美元)。
我们与AIRX(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或附属公司AIRX的交易包括(i)购买设备和安装服务,2018年分别为人民币320万元和人民币200万元(30万美元),以及2019年,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应付AIRX的款项分别为人民币60万元和人民币50万元(7.5万美元)。
155
目 录
股本说明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公司,我们的事务受我们不时修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2020年修订版)(我们在下文中称为公司法)以及开曼群岛普通法。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的法定股本为500,000美元,分为5,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包括3,830,157,186股A类普通股、240,000,000股B类普通股、50,000,000股A系列优先股、A-1系列优先股,126,771,562系列A-2优先股,65,498,640股A-3系列优先股、115,209,526股B-1系列优先股、55,804,773股B-2系列优先股、119,950,686股B-3系列优先股和267,198,535股C系列优先股。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15,000,000股A类普通股、240,000,000股B类普通股、50,000,000股Pre-A系列优先股、129,409,092股A-1系列优先股、126,771,562股A-2系列优先股、65,498,640股A-3系列优先股,115,209,526股B-1系列优先股,55,804,773股B-2系列优先股,119,950,686股B-3系列优先股和267,198,535股C系列优先股 已发行和未偿还。我们所有已发行和流通的普通股和优先股均已缴足。
紧接本次发行完成前,我们的法定股本将更改为美元,分为以下股份:(i)每股面值美元的A类普通股,面值的B类普通股0.0001美元,[董事会根据我们的发行后备忘录和公司章程确定的一个或多个类别(无论如何指定),每股面值为0.0001美元的股份]。紧接在本次发行完成之前,我们所有已发行和流通的优先股和A类普通股将在一对一的基础上转换为、重新指定和重新分类为A类普通股,除李想先生持有的股份将转换为、重新指定及重新分类为B类普通股外。在进行此类转换和重新指定后,我们将发行A类普通股和流通在外,并发行B类普通股 并且未偿还,假设承销商不行使购买额外ADS的选择权。
我们的发行后备忘录和文章
[我们将采用第二份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该章程将在本次发行完成前立即生效并完全取代我们当前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以下是发行后备忘录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中与我们普通股的重要条款相关的重要条款摘要。
我们公司的目标。根据我们的发行后备忘录和公司章程,我们公司的目标不受限制,我们有充分的权力和授权来执行开曼群岛法律不禁止的任何目标。
普通股。我们的普通股分为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除投票权和转换权外,我们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将拥有相同的权利。我们的普通股以记名形式发行,并在我们的股东名册中登记时发行。我们可能不会向不记名发行股票。我们的非开曼群岛居民股东可以自由持有和投票。
会员名册。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必须保存会员名册,并且必须在其中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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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确认每个成员持有的股份数量和类别,并确认每个成员持有的每个相关类别的股份是否根据我们的公司章程具有投票权,如果是,该投票权是否有条件);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公司的股东名册是其中所列事项的初步证据(即,除非被反驳,否则股东名册将对上述事项提出事实推定)。本次发行结束后,我们将执行必要的程序,立即更新我们的股东名册,以记录并实施我们公司向存托人(或其托管人或代名人)发行的股份。一旦我们的股东名册如此更新,我们的股东名册中记录的股东将被视为对与其姓名相关的股份拥有合法所有权,尤其是,存托人(或其托管人或代名人)将被视为我们股东名册中以其名义列出的股份数量的登记合法持有人,即本次发行中发行的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股份。
如果任何人的姓名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被记入或从我们的会员名册中省略,或者如果在我们的名册中出现违约或不必要的延迟,则任何人已不再是会员的事实,受害的人或成员或任何成员或我们公司本身可以向开曼群岛大法院申请更正登记册的命令,法院可以拒绝该申请,或者如果对案件的公正性感到满意,下令更正登记册。
转换。每股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转换为B类普通股。在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向B类普通股持有人或其关联方以外的任何人出售、转让、转让或处置B类普通股时,此类B类普通股应自动立即转换为相同数量的B类普通股A普通股。
股息。我们的董事可能会不时就我们已发行的股份宣派股息(包括中期股息)和其他分派,并授权从我们公司合法可用的资金中支付相同的款项。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股息不得超过董事建议的金额。我们的发行后备忘录和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从我们公司合法可用的资金中宣派和支付股息。根据开曼群岛的法律,本公司可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中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这会导致我们公司无法支付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到期的债务,则不得支付股息。
投票权。对于所有须由股东投票表决的事项,A类普通股的每位持有人每股享有一票投票权,B类普通股的每位持有人有权就所有须投票表决的事项享有每股[十]票投票权。我们的股东大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就提交给我们股东投票的所有事项作为一个类别一起投票。除非要求进行投票表决,否则在任何股东大会上的投票均以举手方式进行。该会议的主席或任何一名持有不少于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份所附票数[10]%的股东可要求进行投票表决。
股东在会议上通过的普通决议需要在会议上投票的普通股所附投票的简单多数票的赞成票,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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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要求在会议上获得不少于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二的赞成票。更改名称或更改我们的发行后备忘录和公司章程等重要事项将需要特别决议。我们的股东可以(其中包括)通过普通决议分割或合并其股份。
股东大会。作为开曼群岛豁免公司,公司法规定我们没有义务召开股东周年大会。我们的发行后备忘录和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可以(但没有义务)在每年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在召集会议的通知中具体说明该会议,年度股东大会将在我们董事可能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
股东大会可由我们的董事会主席或我们的董事(根据我们的董事会决议行事)召集。召开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如有)和我们的任何其他股东大会需要至少提前[七]天通知。任何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由一名或多名持有股份的股东组成,这些股份合计(或由代理人代表)不少于已发行股份所附所有投票权的[三分之一]以及有权在该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公司法》仅赋予股东有限的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并未赋予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提出任何提案的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可能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的发行后备忘录和公司章程规定,应任何一名或多名持有股份的股东的要求,这些股份的总票数不少于我们公司所有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股份所附的所有投票权的[三分之一]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我们的董事会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在该会议上将如此要求的决议付诸表决。但是,我们的发行后备忘录和公司章程并未赋予我们的股东任何权利,可以在此类股东未召集的年度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之前提出任何提案。
普通股的转让。在遵守以下限制的前提下,我们的任何股东都可以通过通常或普通形式的转让文书或我们董事会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其全部或任何普通股。
我们的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决定拒绝登记任何未缴足或我们有留置权的普通股的任何转让。我们的董事会也可以拒绝登记任何普通股的任何转让,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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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的董事拒绝登记转让,他们必须在提交转让文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转让人和受让人各自发送此类拒绝通知。
转让登记可在提前十个日历日通过此类一份或多份报纸上的广告发出通知后,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全球市场]的规则,通过电子方式或任何其他方式暂停并在我们的董事会不时确定的时间和期限内关闭登记册;但前提是根据我们的董事会的决定,在任何一年中,转让登记不得暂停或登记关闭超过30天。
清算。在本公司清盘时,如果可供股东分配的资产将足以偿还清盘开始时的全部股本,盈余将按股东在清盘开始时持有的股份面值的比例分配给我们的股东,但须从有到期款项的股份中扣除,因未付电话费或其他原因而应付给我们公司的所有款项。如果我们可供分配的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实收资本,则该等资产将被分配,以便尽可能由我们的股东按所持股份的面值比例承担损失他们。
要求股份和没收股份。我们的董事会可能会不时在指定的付款时间和地点之前[至少14天]向股东发出通知,要求股东支付其股份的任何未付款项。已被要求但仍未支付的股份将被没收。
股份的赎回、回购和交出。我们可能会根据此类股份可赎回的条款发行股份,由我们选择或由这些股份持有人选择,按照可能确定的条款和方式,在发行此类股份之前,由我们的董事会或我们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我们公司也可以按照董事会或股东普通决议批准的条款和方式回购我们的任何股份。根据《公司法》,任何股份的赎回或回购可以从我们公司的利润中支付,也可以从为此类赎回或回购而发行的新股份的收益中支付,或从资本(包括股份溢价账和资本赎回储备)中提取,如果本公司能够在支付后立即支付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到期的债务。此外,根据公司法,此类股份不得 赎回或回购(a)除非已缴足,(b)如果此类赎回或回购将导致没有已发行股份或(c)如果公司已开始清算。此外,本公司可接受无偿交出任何缴足股款的股份。
股份权利的变更。每当我们公司的资本被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时,任何此类类别所附的权利可以,受任何类别当时所附的任何权利或限制的约束,只有在该类别[所有]已发行股份的持有人书面同意或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单独会议上通过的[普通决议]批准的情况下,才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授予已发行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的权利,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不会被视为因设立、配发、或发行与该现有股份类别享有同等地位的其他股份。
发行额外股份。我们的发行后备忘录和公司章程授权我们的董事会不时发行额外的普通股,由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在可用的授权但未发行的股份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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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发行后备忘录和公司章程还授权我们的董事会不时设立一个或多个优先股系列,并就任何系列优先股确定该系列的条款和权利,包括:
我们的董事会可以在授权但未发行的范围内发行优先股,而无需我们的股东采取行动。发行这些股份可能会稀释普通股持有人的投票权。
检查账簿和记录。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普通股的持有人无权检查或获取我们的股东名单或我们的公司记录的副本。但是,我们打算向我们的股东提供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参阅“在哪里可以找到其他信息”。
反收购条款。我们的发行后备忘录和公司章程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股东可能认为有利的我们公司或管理层的控制权变更,包括以下条款:
但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只能出于正当目的以及他们真诚地认为符合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才能行使根据我们的发行后备忘录和公司章程授予他们的权利和权力。
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是一家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区分了普通居民公司和豁免公司。任何在开曼群岛注册但主要在开曼群岛境外开展业务的公司均可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豁免公司的要求与普通公司的要求基本相同,但豁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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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是指每个股东的责任仅限于股东对公司股份未支付的金额(特殊情况除外,例如涉及欺诈、建立代理关系或非法或不当目的或法院可能准备揭开或揭开公司面纱的其他情况)。]
公司法的差异
《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源自较旧的英格兰公司法,但并未遵循最近的英国成文法,因此《公司法》与现行的英格兰公司法之间存在重大差异。此外,公司法不同于适用于美国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下文概述了适用于我们的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之间的重大差异。
合并和类似安排。公司法允许开曼群岛公司之间以及开曼群岛公司与非开曼群岛公司之间的合并和合并。就这些目的而言,(i)“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组成公司的合并,并将其业务、财产和负债归属于其中一家公司,如存续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组成公司合并为一家合并公司,并将这些公司的业务、财产和负债归属于合并公司。为了实现此类合并或合并,每个组成公司的董事必须批准书面合并或合并计划,然后必须由(i)每个组成公司的股东的特别决议授权,以及此类其他授权(如有),如该组成公司的公司章程所规定。这 书面合并或合并计划必须连同关于存续公司或合并公司偿付能力的声明一起提交给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每个组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清单,并承诺将向每个组成公司的成员和债权人提供合并或合并证书的副本,以及合并或合并的通知将在开曼群岛公报上公布。按照这些法定程序进行的合并或合并不需要法院批准。
开曼母公司与其开曼子公司之间的合并不需要该开曼子公司股东的决议授权如果将合并计划的副本提供给要合并的开曼子公司的每个成员,除非该成员另有同意。为此,如果一家公司持有的已发行股份合计占子公司股东大会上至少90%的投票权,则该公司是子公司的“母公司”。
除非开曼群岛法院放弃此要求,否则需要获得对组成公司的固定或浮动担保权益的每个持有人的同意。
除某些有限情况外,不同意合并或合并的开曼组成公司的股东有权获得其股份的公允价值(如果双方未达成一致,将由开曼群岛法院裁定)在反对合并或合并时,前提是反对股东严格遵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行使异议权将排除异议股东行使他或她因持有股份而可能有权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但以合并或合并无效或非法的。
除了与合并和合并有关的法定条款外,《公司法》还包含通过安排计划促进公司重组和合并的法定条款,前提是该安排得到了将要与之进行安排的每一类股东和债权人的过半数批准,并且他们必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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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代表每一类股东或债权人(视情况而定)的价值的四分之三,这些股东或债权人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为此目的召开的一个或多个会议并投票。会议的召开及随后的安排必须得到开曼群岛大法院的批准。虽然持不同意见的股东有权向法院表达不应批准交易的观点,但如果法院确定以下情况,则有望批准该安排:
公司法还包含强制收购的法定权力,这可能有助于在要约收购时“挤出”持不同意见的少数股东。当要约收购在四个月内被受影响股份的90%的持有人提出并接受时,要约人可以在该四个月期限届满后的两个月内,要求剩余股份的持有人根据要约条款将该等股份转让给要约人。可以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异议,但在已获批准的要约的情况下,除非有欺诈、恶意或串通的证据,否则这不太可能成功。
如果通过安排计划的安排和重组因此获得批准和批准,或者如果要约收购被提出并被接受,根据上述法定程序,持异议的股东将不享有与评估权相当的权利,否则通常可供特拉华州公司的持不同意见的股东使用,提供以司法确定的股份价值收取现金付款的权利。
股东诉讼。原则上,我们通常是适当的原告,作为一般规则,少数股东不得提起衍生诉讼。然而,根据英国当局,这在开曼群岛很可能具有说服力,预计开曼群岛法院将遵循和应用普通法原则(即Foss v. Harbottle中的规则及其例外情况),即非控股股东可能被允许针对该公司提起集体诉讼或衍生诉讼。的名字,我们公司在以下情况下挑战行动:
董事和执行官的赔偿和责任限制。开曼群岛法律不限制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对高级职员和董事的赔偿规定的范围,除非开曼群岛法院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为民事欺诈或犯罪后果提供赔偿。我们的发行后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规定,我们将赔偿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免受此类董事或高级职员招致或承受的所有诉讼、诉讼、成本、收费、开支、损失、损害或责任,但不包括由于该人的不诚实、故意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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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欺诈,在我们公司的业务或事务的进行中(包括由于任何判断错误)或在执行或履行其职责、权力、权限或酌情决定权时,包括在不影响上述一般性的情况下,任何成本、开支、该董事或高级职员在开曼群岛或其他地方的任何法院为有关我们公司或其事务的任何民事诉讼进行辩护(无论成功与否)而招致的损失或责任。该行为标准通常与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允许的特拉华州公司相同。
此外,我们已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签订了赔偿协议,为这些人提供超出我们发行后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规定的额外赔偿。
就根据上述规定可能允许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员对根据《证券法》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的范围内,我们已获悉,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意见,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规定的公共政策,因此无法执行。
董事的受信义务。根据特拉华州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的董事对公司及其股东负有受信义务。这种义务有两个组成部分: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董事真诚地行事,并像普通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一样谨慎行事。根据这项职责,董事必须了解并向股东披露有关重大交易的所有合理可用的重要信息。忠诚义务要求董事以他合理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他不得利用其公司职位谋取个人利益或利益。这项职责禁止董事进行自我交易,并规定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优先于董事、高级职员或控股股东拥有的任何利益,而不是由董事、高级职员或控股股东共享 股东一般。一般而言,董事的行为被推定为在知情的基础上,本着善意并The Honest相信所采取的行动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但是,这一推定可能会因违反一项受托义务的证据而被反驳。如果董事提供有关交易的此类证据,则董事必须证明交易的程序公平性,并且该交易对公司具有公允价值。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的董事是公司的受托人,因此被认为他对公司负有以下义务——为公司的最佳利益真诚行事的义务,不基于其董事职位赚取个人利润的义务(除非公司允许他这样做),不将自己置于公司利益与其个人利益或对第三方的义务相冲突的位置的义务,以及为实现此类权力的目的而行使权力的义务。开曼群岛公司的董事对公司负有以技能和谨慎行事的义务。以前认为,董事在履行其职责时不需要附件出比其知识和经验丰富的人可以合理预期的更高程度的技能。然而,英国和联邦法院已经朝着客观标准迈进 关于所需的技能和谨慎,开曼群岛可能会遵循这些规定。
股东通过书面同意采取行动。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来取消股东通过书面同意采取行动的权利。开曼群岛法律和我们的发行后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可以通过由有权在不召开会议的情况下在股东大会上就该事项投票的每位股东或其代表签署的一致书面决议来批准公司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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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提案。根据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股东有权在股东年会上提出任何提案,前提是该提案符合管理文件中的通知规定。董事会或管理文件中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可以召集特别会议,但股东可能无法召集特别会议。
《公司法》仅赋予股东有限的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并未赋予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提出任何提案的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可能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的发行后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允许我们持有股份的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不少于我们公司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已发行股份所附所有投票权的[三分之一],以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我们的股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董事会有义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在该会议上将如此要求的决议付诸表决。除了这种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外,我们的发行后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不赋予我们的股东任何其他在年度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之前提出提案的权利 会议。作为一家获豁免的开曼群岛公司,我们没有法律义务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累积投票。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明确规定,否则不允许对董事选举进行累积投票。累积投票有可能促进少数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权,因为它允许少数股东将股东有权获得的所有投票权投给一名董事,从而增加了股东在选举该董事方面的投票权。开曼群岛法律没有关于累积投票的禁令,但我们的发行后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累积投票。因此,与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相比,我们的股东在此问题上获得的保护或权利并不少。
罢免董事。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否则只有在获得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过半数批准的情况下,才能罢免具有分类董事会的公司的董事。根据我们的发行后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在遵守其中包含的某些限制的情况下,董事可以通过我们股东的普通决议在有理由或无理由的情况下被免职。董事将任职至其任期届满或其继任者被选举并符合资格,或直至其职位以其他方式空缺。此外,董事将不再担任董事如果他(i)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安排或和解;死亡或被发现或变得精神不健全。以书面通知辞去其职务;未经董事会特别休假,缺席会议 我们的董事会连续召开了三次会议,我们的董事会决定腾出他的办公室;(v)根据我们公司章程的任何其他规定被免职。
与感兴趣的股东的交易。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包含适用于特拉华州公司的企业合并法规,除非公司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明确选择不受此类法规的管辖,自该人成为有利益关系的股东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与“有利益关系的股东”进行某些业务合并。有利益关系的股东通常是指在过去三年内拥有或拥有目标公司15%或以上已发行有投票权股份的个人或团体。这会限制潜在收购方对目标公司进行两级投标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股东都不会受到平等对待。如果(其中包括)在该股东成为有利益关系的股东之日之前,董事会批准了该业务,则该法规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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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或导致该人成为利益股东的交易。这鼓励特拉华州公司的任何潜在收购方与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协商任何收购交易的条款。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类似的法规。因此,我们无法利用特拉华州企业合并法规提供的保护类型。然而,虽然开曼群岛法律并未规范公司与其主要股东之间的交易,但它确实规定此类交易必须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善意进行,不得对少数股东构成欺诈。
解散;结束。根据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除非董事会批准解散提议,否则解散必须得到持有公司总投票权100%的股东的批准。只有在董事会发起解散的情况下,才能获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简单多数批准。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特拉华州公司在其公司注册证书中包含与董事会发起的解散有关的绝对多数投票要求。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公司可以通过开曼群岛法院的命令或其成员的特别决议进行清盘,或者如果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则可以通过普通决议进行清盘其成员。法院有权在若干特定情况下下令清盘,包括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公正和公平的。根据《公司法》和我们的发行后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我们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的特别决议解散、清算或清盘。
股份权利的变更。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否则公司可以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过半数批准的情况下更改该类别股份的权利。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和我们的发行后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每当我们公司的资本分为不同的类别时,任何此类类别所附的权利可能会受到任何权利或限制班级,只有在该类别[所有]已发行股份的持有人书面同意或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单独会议上通过的[普通决议]批准的情况下,才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授予已发行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的权利,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不会被视为由 创建、配发或发行与此类现有股份享有同等地位的其他股份。
管理文件的修订。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否则公司的管理文件可以在有权投票的大多数已发行股份的批准下进行修改。在开曼群岛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我们的发行后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只能通过股东的特别决议进行修改。
非居民或外国股东的权利。我们的发行后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对非居民或外国股东持有或行使我们股份的投票权的权利没有任何限制。此外,我们的发行后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中没有规定必须披露股东所有权的所有权门槛。
证券发行历史
以下是我们过去三年证券发行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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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
2017年4月28日,我们向Vistra(开曼)有限公司发行了1股普通股,该股份立即转让给AMP Lee Ltd.,向AMP Lee Ltd.发行了898,999股普通股,向DA Gate Limited发行了54,000股普通股,以及向Sea Wave Overseas Limited发行了47,000股普通股。
2019年4月4日,我们进行了100比1的股份分割,将我们当时已发行和流通的普通股分为1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并向C & J发行了总计380,496,562股普通股国际有限公司、AMP Lee Ltd.、DA Gate Limited、Sea Wave Overseas Limited、Rainbow Six Limited、Angel Like Limited、Fresh Drive Limited、Light Room Limited、Wisdom Haoxin Limited、Hybrid Innovation Limited和Striver Holdings Limited,每股面值0.0001美元。
2019年6月14日,我们回购并注销了所有普通股,并向C & J International Limited发行了60,000,000股A类普通股,向DA Gate Limited发行了15,000,000股A类普通股,向AMP Lee Ltd发行了240,000,000股B类普通股,面值为美国每个0.0001美元。
2019年7月2日,我们回购并注销了向C & J International Limited发行的60,000,000股A类普通股。
历史上,北京CHJ发行了某些股权。请参阅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包含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1和20。
优先股
2019年6月14日,我们向AMP Lee Ltd.、Sea Wave Overseas Limited、Rainbow Six Limited和Fresh Drive Limited发行了总计35,000,000股Pre-A系列优先股,总计8,295,455股A系列A-1 Sea Wave Overseas Limited的优先股,Rainbow Six Limited和Angel Like Limited,向Angel Like Limited和Striver Holdings Ltd.提供总计13,944,872股A-2系列优先股,向AMP Lee Ltd.提供总计22,607,595股A-3系列优先股,Rainbow Six Limited、Light Room Limited和Wisdom Haoxin Limited,(v)向AMP Lee LTED、Sea Wave Overseas Limited、Rainbow Six Limited和Wisdom Haoxin Limited合计24,415,264股B-1系列优先股,向AMP Lee Ltd.合计20,969,173股B-2系列优先股,Rainbow Six Limited和Hybrid Innovation Limited,向AMP Lee Ltd.、Rainbow Six Limited、Angel Like Limited和Striver Holdings Ltd.提供总计40,264,203股B-3系列优先股。
2019年7月2日,我们向Running Goal Limited、Future Capital Discovery Fund I,LP和Future Capital Discovery Fund II,LP发行了总计15,000,000股Pre-A系列优先股,总计68,022,728股A-1优先股给浙江利奥(香港)有限公司,Rainbow Six Limited和Roydswell Noble Limited,浙江利奥(香港)有限公司合共10,564,297股A-3系列优先股,Tembusu Limited,GZ Limited,East合共24,796,752股B-1系列优先股Jump Management Limited和Future Capital Discovery Fund II,LP,(v)GZ Limited、Future Capital Discovery Fund II,L.P.和灿谷有限公司合共9,405,576股B-2系列优先股,将可转换本票转换为Future Capital Discovery Fund I后合共26,000,877股B-3系列优先股,L.P.和Future Capital Discovery Fund II,L.P.,灿谷有限公司,BRV Aster Fund II,L.P.,BRV Aster Opportunity Fund I,L.P。 和Unicorn Partners II Investments Limited,以及总计217,394,164股C系列优先股,总代价为462,809,299.0美元,授予Amp Lee Ltd.、Zijin Global Inc.、West Mountain Pond Limited、Lai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td.、Raffles Fund SPC — GX Alternative SP、字节跳动(香港)有限公司、彩虹六号有限公司、Angel Like Limited、Striver Holdings Ltd.、灿谷有限公司、BRV Aster Fund II,L.P.、Future Capital Discovery Fund I,L.P.和Unicorn Partners II Investments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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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9日,我们发行了(i)宁波美华明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宁波美华明世、上海华盛灵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认股权证行权后共计53,090,909股A-1系列优先股,或上海华盛灵飞、嘉兴资智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嘉兴紫智益豪、厦门元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厦门元嘉,天津蓝驰新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或天津蓝驰新合持有的认股权证行权后合共112,826,690股A-2系列优先股、上海静恒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上海静恒,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熙茂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宁波梅山熙茂、上海华盛灵飞、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中卡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宁波梅山中卡,以及杭州上一嘉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杭州上一嘉诚,天津蓝驰新和持有的认股权证行权后合共32,326,748股A-3系列优先股,上海经恒,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宏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宁波梅山宏展、嘉兴资智一号、厦门元嘉、深圳嘉源启航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或深圳嘉源启航和宁波梅山中卡,行使认股权证后合计65,997,510股B-1系列优先股嘉兴泛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嘉兴泛和、天津蓝池信和、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山行世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宁波梅山山行世纪、湖北梅花盛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或沪美美华盛、厦门新威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厦门新威创、杭州宜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杭州宜兴、北京清庙庄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北京清庙庄、嘉兴紫智义豪,厦门元嘉,中华TH Capital Limited,(v)宁波梅山山行世纪和宁波梅山宏展持有的认股权证行权后的B-2系列优先股共计4,238,338股,厦门新威创持有的认股权证行权后的B-3系列优先股共计32,493,920股,嘉兴资智一号,青岛车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青岛车盈、宁波天世仁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LP或宁波天世仁和,以及车美(上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持有的认股权证行权后合共22,170,330股C系列优先股 (有限合伙),或Chemei Shanghai、Xingrui Capital Inc.和Xiamen Xinweidaucro。
2019年9月3日,我们在行使北京首信金源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或北京首信金源持有的认股权证后发行了总计21,191,686股B-2系列优先股,吉林首钢禅业振兴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吉林首钢振兴、成都首钢四路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或成都首钢四路持有的认股权证行权后,共计21,191,686股B-3系列优先股,吉林首钢振兴持有的认股权证行权后合共4,608,366股C系列优先股。
2020年1月3日,我们发行了(i)厦门海丝奇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厦门海丝持有的认股权证行权后共计1,958,556股C系列优先股,以及共计2,150,571股Lighthouse KW Corp.或Lighthouse的C系列优先股。
2020年1月23日,我们向AMP Lee Ltd.、Rainbow Six Limited、Angel Like Limited、Striver Holdings Ltd.、Future Capital Discovery Fund II,LP、Future Capital Discovery Fund I,LP、灿谷有限公司、BRV Aster Fund II,LP、BRV Aster Opportunity Fund I,L.P.,Unicorn Partners II Investments Limited,嘉兴资智一号,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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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威创、青岛车盈、宁波天师仁和、吉林首钢振兴、成都首钢四路,在行使反稀释权后。
2020年1月23日,我们在厦门新微创持有的认股权证行权后向厦门新微创发行了3,051,908股B-1系列优先股。
从历史上看,北京CHJ发行了某些优先股权。自2019年7月起,我们进行了重组,并向北京CHJ的股权持有人发行了Pre-A、A-1、A-2、A-3、B-1、B-2和B-3系列优先股,以换取紧接重组前他们在北京CHJ持有的各自优先股权。请参阅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包含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1和21。
可转换本票
2019年1月和3月,我们向Future Capital Discovery Fund I,LP、Future Capital Discovery Fund II,LP、Unicorn Partners II Investments Limited发行了本金总额为2500万美元、单利年利率为8%的可转换本票,BRV Aster Opportunity Fund I,LP,和BRV Aster Fund II,L.P.根据可转换承兑票据协议,自2019年7月起重组结束时,全部可转换承兑票据将转换为11,873,086股B-3系列优先股。2019年7月2日,结合重组,所有可转换承兑票据均转换为B-3系列优先股。
期权和认股权证
2019年7月2日,我们向厦门远嘉、上海华盛灵飞、嘉兴紫芝亿豪、宁波美华明石、杭州上一家城、天津蓝旗信和、上海景恒、宁波梅山中卡、宁波梅山西茂、宁波梅山宏展、深圳嘉源启航、嘉兴泛和、厦门鑫威创、宁波梅山山星世纪、杭州宜兴、北京清庙庄、湖北梅花盛石、北京首新金源、成都首钢四路、吉林首钢振兴、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泰益合伙、LP、或泰益、宁波天师仁和和青岛车盈共购买53,090,909股A-1系列优先股,112,826,690股A-2系列优先股,32,326,748股A-3系列优先股,65,997,510股B-1系列优先股、25,430,024股B-2系列优先股和53,685,606股B-3系列优先股。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等认股权证均已全部行权。
2019年7月2日,我们向长沙湘江龙珠股权基金合伙企业、LP或长沙龙珠、厦门鑫威创、吉林首钢振兴、嘉兴盈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LP或嘉兴盈源发行了总对价为67,164,645美元的认股权证,北京兴瑞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或北京兴瑞,和厦门海丝购买总计32,577,557股C系列优先股。
2020年1月3日,我们取消了购买嘉兴盈源向我们交出的3,840,305股C系列优先股的认股权证。同日,我们注销了Tembusu Limited向我们交出的3,051,908股B-1系列优先股,并向厦门芯威创发行了购买总计3,051,908股B-1系列优先股的认股权证。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发行的所有认股权证均已全部行使或注销。
发行认股权证以购买Pre-A、A-1、A-2、A-3、B-1、B-2和B-3系列优先股只是过渡性安排,作为2019年7月重组的一部分。
我们已向我们的某些董事、执行官和员工授予购买A类普通股的选择权。参见“管理——股份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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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协议
我们于2019年7月2日与股东(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持有人以及购买我们优先股的认股权证持有人)签订了股东协议,并于2020年1月3日对其进行了修订。股东协议规定了某些股东权利,包括登记权、优先购买权、参与权、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权、信息和检查权、拖延权、赎回权、清算权和反稀释共同权利。投资偏好,并包含管理我们董事会和其他公司治理事项的规定。特别权利以及公司治理条款将在本次发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注册权
我们已向股东授予若干登记权。下文载列根据股东协议授予的登记权的说明。
要求注册权。在(i)2021年7月4日或本次发行结束后的任何时间,持有所有此类持有人持有的当时流通在外的可注册证券的投票权至少百分之二十五(25%)的持有人可以书面要求我们对可注册证券的至少百分之二十五(25%)进行注册证券。我们有权在提交注册声明对我们或我们的会员造成重大损害的期间推迟提交注册声明,条件是我们向要求注册的持有人提供一份由我们的首席执行官签署的证书,说明根据我们董事会的善意判断,在不久的将来提交此类注册声明将对我们和我们的股东造成重大损害。但是,我们不能在任何六(6)个月期间多次行使延期权,并且在此期间不能注册任何其他证券 时期。我们有义务进行不超过两(2)次已宣布有效的需求注册。此外,如果可注册证券是通过包销发行的方式提供的,并且主承销商告知我们营销因素需要限制要包销的证券数量,承销商可以排除最多百分之七十(70%)的要求注册的可注册证券,但前提是首先将所有其他股本证券排除在注册和承销发行之外,并且条件是代表非排除持有人登记的股份数量按此类持有人要求包括的可登记证券的各自数量按比例分配给所有持有人。
在表格F-3或表格S-3上注册。持有所有持有人持有的当时流通在外的可注册证券的投票权至少百分之二十五(25%)的持有人可以要求公司在表格F-3或表格S-3上进行注册,如果我们有资格在这样的表格。我们有权在此类提交将对我们或我们的成员造成重大损害的期间推迟提交注册声明,条件是我们向要求注册的持有人提供一份由我们的首席执行官签署的证书,说明根据我们董事会的善意判断,在不久的将来提交此类注册声明将对我们和我们的股东造成重大损害。但是,我们不能在任何六个月期间多次行使延期权,也不能在此期间登记任何其他证券。我们有义务进行不超过两(2)次已完成的需求注册 在任何十二(12)个月内宣布生效。此外,如果可注册证券是通过包销发行的方式提供的,并且主承销商告知我们营销因素需要限制要包销的证券数量,承销商可以排除最多百分之七十(70%)的要求注册的可注册证券,但前提是首先将所有其他股本证券排除在注册和承销发行之外,并且条件是代表非排除持有人登记的股份数量按此类持有人要求包括的可登记证券的各自数量按比例分配给所有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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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载注册权。如果我们提议为我们自己的账户注册我们的任何股本证券,或为该持有人股本证券的任何持有人(可注册证券持有人除外)的账户,与此类股本证券的公开发售有关,我们将为我们的可注册证券的持有人提供参与此类注册的机会。如果发行涉及承销我们的股本证券,并且主承销商告知我们营销因素需要限制承销的证券数量,承销商可排除(i)要求在本次发行中注册的所有可注册证券和最多百分之七十(70%)要求在任何其他公开发行中注册的可注册证券,但在每种情况下,仅在首先从注册和包销发行中排除所有其他股本证券(为我们账户出售的证券除外)之后,以及 条件是代表非除外持有人登记的股份数量按此类持有人要求包括的可登记证券的各自数量按比例分配给所有持有人。
注册费用。我们将承担与根据股东协议进行的注册、备案或资格相关的所有注册费用,但适用于可注册证券销售的承销折扣和销售佣金除外。
义务的终止。我们没有义务在(i)本次发行结束之日的第五(5)周年,以及对于任何持有人,该持有人无需注册即可出售的日期,在任何九十(90)天内,根据《证券法》第144条规定的所有此类持有人的可注册证券。
170
目 录
美国存托股票说明
[美国存托股票
作为存托人将发行您有权在本次发行中收到的ADS。每个ADS将代表A类普通股的所有权权益,我们将根据我们、存托人和您作为ADR持有人之间的存托协议,将其存入作为存托人代理人的托管人处。将来,每个ADS还将代表存放在托管人处但尚未直接分发给您的任何证券、现金或其他财产。除非您特别要求,否则所有ADS将以簿记形式在我们的托管人的账簿上发行,并且定期报表将邮寄给您,以反映您在此类ADS中的所有权权益。在我们的描述中,对美国存托凭证或ADR的引用包括您将收到的反映您对ADS所有权的声明。
保管人办公室位于。
您可以通过您的经纪人或其他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ADS。如果您直接持有ADS,通过在托管人的账簿上以您的名义注册ADS,您就是ADR持有人。此描述假设您直接持有ADS。如果您通过您的经纪人或金融机构提名人持有ADS,您必须依靠该经纪人或金融机构的程序来维护本节所述的ADR持有人的权利。您应该咨询您的经纪人或金融机构,以了解这些程序是什么。
作为ADR持有人,我们不会将您视为我们的股东,您也不会拥有任何股东权利。开曼群岛法律管辖股东权利。由于存托人或其代名人将是所有已发行ADS所代表股份的登记股东,因此股东权利属于该记录持有人。您的权利是ADR持有人的权利。该等权利源自我们、存托人和所有根据存托协议不时发行的美国存托凭证的注册持有人之间订立的存托协议的条款。托管人及其代理人的义务也载于托管协议。由于存托人或其代名人实际上是股份的登记所有人,您必须依靠它代表您行使股东的权利。存款协议和美国存托凭证受纽约法律管辖。
以下是我们认为存款协议的重要条款的摘要。尽管如此,因为它是一个摘要,它可能不包含您可能认为重要的所有信息。如需更完整的信息,您应该阅读整个存款协议和包含您的ADS条款的ADR表格。您可以阅读存款协议的副本,该协议作为注册声明的附件提交,本招股说明书构成该声明的一部分。您还可以在位于100 F Street,NE,Washington,D.C. 20549的SEC公共参考室获取存款协议的副本。您可以拨打1-800-732-0330联系SEC,获取有关公共资料室运作的信息。您还可以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网站http://www.sec.gov上找到注册声明和随附的存款协议。
股票股息和其他分配
我将如何获得ADS相关股票的股息和其他分配?
我们可能会就我们的证券进行各种类型的分配。托管人已同意,在可行的范围内,在将收到的任何现金转换为美元后,它将向您支付其或托管人收到的股票或其他托管证券的现金股息或其他分配,并且在所有情况下,进行存款协议中规定的任何必要的扣除。您将收到与您的ADS所代表的标的证券数量成比例的这些分配。
171
除下文所述外,保管人将按其权益比例按以下方式向ADR持有人交付此类分配:
我们没有义务根据《证券法》提交注册声明,以便向ADR持有人提供任何权利。
如果托管人确定上述任何分配对任何特定注册ADR持有人不可行,托管人可以选择其认为对该ADR持有人可行的任何分配方法,包括外币、证券或财产的分配,或者它可以代表ADR持有人保留此类项目,而无需支付利息或对其进行投资,作为存放的证券,在这种情况下,ADS也将代表保留的项目。
172
任何美元都将通过在美国银行开出的整美元和美分支票进行分配。零碎美分将被扣留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并由保管人根据其当时的惯例进行处理。
如果保管人认为向任何ADR持有人提供分配是非法或不切实际的,则保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不能保证存托人能够以指定的汇率兑换任何货币或以指定的价格出售任何财产、权利、股份或其他证券,也不能保证任何此类交易能够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
存款、取款和取消
存托人如何发行美国存托凭证?
如果您或您的经纪人向托管人存入股票或收取股票的权利的证据,并支付与此类发行有关的托管人的费用和开支,则托管人将发行ADS。对于根据本招股说明书发行的美国存托凭证,我们将与此处指定的承销商安排存入此类股份。
未来存放在托管人处的股份必须附有某些交付文件,并且在存放时将以ADR持有人的利益的托管人的名义或托管人可能的其他名称进行登记直接的。
托管人将为托管人的账户持有所有存入的股份(包括由我们或代表我们存入的与本招股说明书相关的发行有关的股份)。因此,ADR持有人对股份没有直接的所有权权益,仅拥有存款协议中包含的权利。托管人还将持有因存入股份或替代存入股份而收到的任何额外证券、财产和现金。存入的股票和任何此类附加项目被称为“存入的证券”。
在每次存入股份、收到相关交付文件并遵守存入协议的其他规定后,包括支付存托人的费用和收费以及任何税款或其他欠款或收费,保管人将以有权获得的人的名义或根据其命令发行一个或多个ADR,以证明该人有权获得的ADS数量。除非特别要求,否则所有发行的ADS都将成为托管人直接注册系统的一部分,注册持有人将收到托管人的定期报表,其中将显示以该持有人名义注册的ADS数量。ADR持有人可以要求不通过托管人的直接注册系统持有ADS,并要求发行经过认证的ADR。
ADR持有人如何取消ADS并获得存入的证券?
当您在存托人办公室交出您的ADR证书时,或者当您在直接注册ADS的情况下提供适当的说明和文件时,存托人将在支付某些适用的费用、收费和税款后,将相关股票交付给您或根据您的书面命令。根据您的风险、费用和要求,托管人可以在您要求的其他地方交付托管证券。
托管人只能在以下情况下限制提取托管证券:
173
此提款权不受存款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限制。
记录日期
如果可行,保管人可以在与我们协商后确定记录日期,以确定将有权(或有义务,视情况而定)的注册ADR持有人:
投票权
我如何投票?
如果您是ADR持有人并且存托人要求您向其提供投票指示,您可以指示存托人如何行使由您的ADS代表的相关股份的投票权。在收到我们的任何会议通知或征求同意或代理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存托人将向注册的ADR持有人分发通知,说明存托人收到的投票材料中包含的信息,并描述您可以如何指示存托人行使由您的ADS代表的相关股份的投票权。为使指示有效,保存人必须以指定的方式并在指定的日期或之前收到它们。如果保管人在保管人确定的响应日期或之前未收到您的指示,则不得视为已向保管人发出投票指示以向我们指定的人提供全权委托代理人。这 存托人将在可行的情况下,根据相关股份或其他存托证券的规定和管理,按照您的指示对股份或其他存托证券进行投票或让其代理人投票。保管人只会按照您的指示投票或尝试投票。保存人本身不会行使任何投票权。此外,保存人或其代理人均不对任何未能执行任何投票指示、任何投票的方式或任何投票的效果负责。尽管存托协议或任何ADR中包含任何内容,存托人可以在法律或法规或ADS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不禁止的范围内,代替分发提供给托管人的与托管证券持有人的任何会议或征求同意或代理有关的材料,分发给注册持有人 ADR向此类持有人提供或以其他方式向此类持有人宣传有关如何检索此类材料或应要求接收此类材料的说明的通知(即,通过参考包含要检索的材料的网站或索取副本的联系人)材料)。
[根据我们的发行后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存托人将能够向我们提供投票指示,而无需亲自或委托代理人亲自出席会议。此类投票指示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邮件、快递或其他公认的交付方式提供给我们,我们同意接受任何此类交付,只要在会议之前及时收到。我们将努力在确定每次股东大会的日期后立即向存托人提供书面通知,以使其能够征求和接收投票指示。一般来说,保存人将要求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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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人应在每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收到指示。根据我们预计将通过的发行后备忘录和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所需的最短通知期为[七]天。托管人可能没有足够的时间征求投票指示,您或通过经纪人、交易商或其他第三方持有其ADS的人可能会,将没有机会行使指导您的ADS所代表的A类普通股将如何投票的权利。]
尽管有上述规定,我们已告知保管人,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和我们的组成文件,每份文件均自保管协议之日起生效,在任何股东大会上的投票都是举手表决,除非(在宣布举手结果之前或之时)要求进行投票表决。如果根据我们的组成文件以举手方式对任何决议或事项进行投票,则保管人将避免投票和投票指示(或视为投票指示,如上所述)保存人从持有人处收到的信息将失效。无论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是否要求,保管人都不会要求进行投票或参与要求进行投票。
不保证您会及时收到投票材料以指示存托人投票,您或通过经纪人、交易商或其他第三方持有其美国存托凭证的人可能没有机会行使投票。
报告和其他通讯
ADR持有人能否查看我们的报告?
托管人将在托管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室向ADR持有人提供托管协议、托管证券的规定或管理,以及托管人或其代名人作为存入证券持有人收到并普遍提供给存入证券持有人的任何来自我们的书面通信。
此外,如果我们向我们的股份持有人普遍提供任何书面通信,并且我们将其副本(或英文翻译或摘要)提供给托管人,它将分发给注册的ADR持有人。
费用和开支
我将负责支付哪些费用和开支?
存托人可以向每个发行ADS的人收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股票存款为基础的发行、与股票分配、权利和其他分配有关的发行、根据我们宣布的股票股息或股票分割的发行或根据合并,证券交换或任何其他影响ADS或存入证券的交易或事件,以及每个人交出ADS以提取存入证券或其ADR因任何其他原因被取消或减少,每100个ADS(或其任何部分)5.00美元发行、交付、减少、取消或交出,视情况而定。存托人可以出售(通过公开或私下出售)在该存款之前就股份分配、权利和/或其他分配收到的足够证券和财产,以支付该费用。
ADR持有人、存入或提取股票的任何一方或交出ADS或向其发行ADS的任何一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我们宣布的股票股息或股票分割发行,或关于ADR或存入证券的股票交换或ADS的分配),以适用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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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根据我们与托管人之间不时的协议支付托管人和托管人的任何代理人(托管人除外)的所有其他费用和开支。根据我们与保管人之间的协议,上述费用可能会不时修改。
我们的托管人已同意向我们偿还与建立和维护ADR计划相关的某些费用,包括投资者关系费用以及交易所申请和上市费用。保管人和我们都无法确定向我们提供的确切金额,因为(i)将发行和未偿还的ADS数量,向ADS持有人收取的费用水平以及我们与ADR计划相关的可报销费用目前尚不清楚。存托人直接向为提款目的存入或交出美国存托凭证的投资者或为他们行事的中介机构收取发行和注销美国存托凭证的费用。托管人通过从分配的金额中扣除这些费用或通过出售部分可分配财产来支付费用来收取向投资者进行分配的费用。托管人可以通过扣除方式收取托管服务年费 来自现金分配,或通过直接向投资者收费,或通过向代表他们行事的参与者的记账系统账户收费。托管人通常会抵消向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进行的分配所欠的金额。但是,如果不存在分配且保管人未及时收到欠款,保管人可以拒绝向未提供任何进一步服务的持有人提供任何进一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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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这些费用和开支,直到支付这些费用和开支为止。由保管人酌情决定,保管协议项下的所有费用和收费均应提前和/或在保管人宣布欠款时到期。
缴纳税款
ADR持有人必须支付托管人或托管人就任何ADS或ADR、托管证券或分配应付的任何税款或其他政府费用。如果ADR持有人欠任何税款或其他政府费用,存托人可以(i)从任何现金分配中扣除其金额,或出售存入的证券(通过公开或私人出售)并从净收益中扣除欠款此类销售。在任何一种情况下,ADR持有人仍需对任何差额负责。此外,如果托管人或托管人或代表托管人或托管人就任何ADR支付任何税款或其他政府费用(包括任何罚款和/或利息),则由ADS代表的任何托管证券或由此证明的任何分配,包括但不限于,如果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税发[2009]82号通知或任何其他发布和不时修订的通知、法令、命令或裁决是 无论是否适用,此类税款或其他政府费用将由其持有人支付给存款人。通过持有或已经持有ADR,持有人及其所有先前持有人共同和各自同意赔偿,为每个保管人及其代理人辩护并使其免受伤害。如果未支付任何税款或政府费用,存托人也可以拒绝进行任何登记、转让登记、拆分或合并存入证券或提取存入证券,直至支付完毕。如果任何现金分配需要预扣任何税款或政府费用,存托人可以从任何现金分配中扣除需要预扣的金额,或者在非现金分配的情况下,出售已分配的财产或证券(通过公开或私人出售)以支付此类税款,并将任何剩余的净收益分配给有权获得的ADR持有人。
通过持有ADR或其中的权益,您将同意就任何人提出的任何索赔向我们、保管人、其托管人以及我们或他们各自的任何董事、雇员、代理人和附属公司作出赔偿,并使他们每个人免受损害。与税收有关的政府当局,因任何退税、降低源泉预扣税率或获得的其他税收优惠而增加的税款、罚款或利息。
重新分类、资本重组和合并
如果我们采取影响存入证券的某些行动,包括(i)面值的任何变化、拆分、合并、取消或存入证券的其他重新分类,或未向ADR持有人进行的任何分配或任何资本重组、重组、合并、合并、清算、接管、破产或出售我们的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则托管人可以选择:
如果托管人未选择上述任何选项,则其收到的任何现金、证券或其他财产将构成托管证券的一部分,然后每个ADS将代表此类财产的相应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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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和终止
如何修改存款协议?
我们可能会与托管人达成协议,以任何理由在未经您同意的情况下修改托管协议和美国存托凭证。ADR持有人必须至少提前[30]天收到任何征收或增加任何费用或收费(股票转让或其他税收和其他政府收费、转让或登记费、电缆、电传或传真传输费用、送货费用或其他此类费用),或以其他方式损害ADR持有人的任何实质性现有权利。此类通知无需详细描述由此生效的具体修订,但必须为ADR持有人提供访问此类修订文本的方式。如果ADR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继续持有一个或多个ADR,则该ADR持有人被视为同意此类修改并受如此修改的存款协议的约束。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任何政府机构或监管机构应通过新的法律、规则或法规,需要修改或补充 存款协议或ADR的形式以确保遵守,我们和存托人可以根据此类更改后的法律、规则或法规随时修改或补充存款协议和ADR,哪些修订或补充可能会在发出通知之前或在合规所需的任何其他时间段内生效。但是,任何修改都不会损害您交出ADS和接收标的证券的权利,除非是为了遵守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存款协议如何终止?
托管人可以并且必须在我们的书面指示下,通过在此类终止通知中规定的日期前至少[30]天向ADR注册持有人邮寄此类终止通知来终止托管协议和ADR;但前提是如果保管人已(i)根据保管协议辞去保管人的职务,则保管人将不会向注册持有人提供此类终止通知,除非继任保管人在保管协议生效之日起[45]天内不会根据保管协议开展业务。这样的辞职,根据保管协议被取消保管人的身份,保管人将不会向ADR的注册持有人提供此类终止通知,除非继任保管人在我们首次向保管人提供移除通知后的[90]天不会根据保管协议运营。终止后,托管人的唯一责任是(i)将托管证券交付给ADR 放弃其ADR的持有人,以及持有或出售从存入的证券中收到的分配。自终止日期起六个月届满后,托管人将尽快出售剩余的托管证券并持有此类出售的净收益(只要它可以合法地这样做),而无需承担利息责任,为尚未交出ADR的ADR持有人提供信托。进行此类出售后,托管人将没有义务对此类收益和其他现金进行核算。
对ADS持有人的义务和责任的限制
限制我们的义务和保管人的义务;对ADR持有人和ADS持有人的责任限制
在任何ADR的发行、登记、转让登记、分立、合并或取消,或交付任何相关分配之前,我们或托管人或其托管人可能会不时要求:
178
ADR的发行、接受股份存款、ADR的登记、转让登记、分立或合并或股份的撤回,一般或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暂停,当ADR登记册或任何存管证券登记册关闭时,或当存管人认为任何此类行动是可取的时;假如撤回股份的能力可能仅在以下情况下受到限制:(i)由于关闭存托人的过户簿或我们的过户簿或与股东大会投票有关的股份存入,或支付股息,支付费用、税款和类似费用,以及遵守与ADR或提取存入证券有关的任何法律或政府法规。
存管协议明确限制了存管人、我们以及我们和存管人各自代理人的义务和责任。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我们、保管人或任何此类代理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托管人或其代理人均无义务出庭、起诉或抗辩与任何托管证券或ADR有关的任何诉讼、诉讼或其他程序。我们和我们的代理人只有义务出庭、起诉或抗辩与任何存入证券或ADR有关的任何诉讼、诉讼或其他程序,我们认为这些诉讼、诉讼或其他程序可能涉及我们的费用或责任,如果我们对所有费用(包括律师的费用和支出)和责任的赔偿令我们满意,并根据需要经常提供。保管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充分回应由其或代表其维护的与保管协议、任何注册持有人或ADR持有人有关的任何和所有信息要求或请求,任何ADR或与存款协议或ADR相关的任何ADR,只要此类信息是由任何合法当局(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则、法规、 行政或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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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银行、证券或其他监管机构。对于任何证券存管机构、清算机构或结算系统与存管证券的记账式结算或其他方式有关或由此产生的作为或不作为,存管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托管人将不对任何非其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的托管人的破产负责,也不承担与之相关或由此产生的责任。托管人和托管人可以使用第三方交付服务和信息提供者,这些信息涉及定价、代理投票、公司诉讼、集体诉讼以及与ADR和托管协议相关的其他服务,并使用当地代理人提供特殊服务,例如出席证券发行人的年度会议。尽管保管人和托管人将在选择和 保留此类第三方供应商和本地代理,他们将不对他们在提供相关信息或服务时出现的任何错误或遗漏负责。
此外,对于ADR的任何注册持有人或其中的受益所有人未能根据针对此类持有人或受益所有人的所得税支付的非美国税款获得抵免利益,我们、保管人或托管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责任。责任。对于持有人或受益所有人因其对ADR或ADS的所有权而可能产生的任何税务后果,我们和保管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托管人或其代理人均不对任何未能执行对任何托管证券进行投票的任何指示、任何此类投票的方式或任何此类投票的效果负责。保管人或其任何代理人均不对ADR的注册持有人或ADS权益的受益所有人因任何人或实体,无论是否可预见,也无论可能提出此类索赔的诉讼类型如何。
在存款协议中,协议的每一方(为免生疑问,包括每个持有人和受益所有人和/或ADR权益持有人)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不可撤销地放弃其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利任何诉讼中的陪审团,因股份或其他存托证券、美国存托凭证或美国存托凭证、存托协议或其中拟进行的任何交易,或违反这些交易而直接或间接对存托人和/或公司提起的诉讼或程序(无论是基于合同、侵权、普通法或任何其他理论)。
托管人可以拥有和交易我们任何类别的证券和ADS。
ADS权益的披露
如果任何存入证券的规定或管辖任何存入证券的规定可能要求披露或限制存入证券、其他股份和其他证券的实益所有权或其他所有权,并可能规定阻止转让、投票或其他权利以强制执行此类披露或限制,您同意遵守所有此类披露要求和所有权限制,并遵守我们可能就此提供的任何合理指示。我们保留指示您交付ADS以取消和撤回存入证券的权利,以允许我们直接作为股份持有人与您打交道,并通过持有ADS或其中的权益,您将同意遵守此类指示。
保管人的账簿
托管人或其代理人将维护ADR的登记、转让登记、合并和分立登记簿,该登记簿将包括托管人的直接登记系统。ADR的注册持有人可以在所有合理时间在保管人办公室检查此类记录,但仅限于为了与其他持有人的利益进行沟通
180
我们公司的业务或与存款协议有关的事项。当保存人认为合适时,该登记册可能会不时关闭。
保管人将维护交付和接收ADR的设施。
约定
在存款协议中,每个ADR的注册持有人和每个持有ADS权益的人,在接受根据存款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发行的任何ADS(或其中的任何权益)后,出于所有目的将被视为:
适用法律
存款协议和ADR将受纽约州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在存款协议中,我们已服从纽约州法院的管辖,并指定了一名代理人代表我们提供程序服务。尽管有上述规定,基于存款协议或其拟进行的交易的任何诉讼可由存托人在开曼群岛、香港、中国和/或美国的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或通过启动英语仲裁提起无论是在纽约,根据美国仲裁协会的商业仲裁规则在纽约或在香港遵循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
181
目 录
符合未来销售条件的股票
本次发行完成后,假设承销商不行使购买额外ADS的选择权,我们将拥有已发行ADS,约占我们已发行普通股的%。本次发行中出售的所有ADS可由我们的“关联公司”以外的人自由转让,不受证券法限制或进一步注册。在公开市场上大量销售我们的ADS可能会对我们ADS的现行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在此次发行之前,我们的普通股或美国存托凭证没有公开市场。我们打算申请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美国存托凭证,但我们不能向您保证美国存托凭证会发展正常的交易市场。我们预计不会为我们的普通股发展交易市场,而不是由美国存托凭证代表。
锁定协议
我们已同意,在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后的180天内,[不提供、出售、出售合同、质押、授予任何购买选择权、进行任何卖空、出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除非在本招股说明书中提供,我们的任何普通股或ADS或与我们的普通股或ADS实质上相似的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我们的普通股、ADS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交换的证券的任何期权或认股权证,或代表有权接收我们的普通股、美国存托凭证或任何此类实质上类似的证券(根据现有的员工股票期权计划,或在转换或交换截至目前已发行的可转换或可交换证券时,该锁定协议签署之日),]未经承销商代表事先书面同意。
此外,我们的每位高级职员、董事和股东[以及某些期权持有人]还就我们的普通股签订了自本招股说明书之日起180天的类似锁定协议,但某些例外情况除外,ADS和与我们的普通股或ADS基本相似的证券。这些限制也适用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根据定向股份计划在发售中获得的任何ADS(如果有)。这些各方共同拥有我们[所有]已发行普通股,本次发行不生效。
我们不知道任何重要股东有任何计划出售我们的大量ADS或普通股。但是,一名或多名现有股东或可转换或交换为或可行使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证券的所有者未来可能会出售大量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我们无法预测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未来销售,或未来出售的ADS或普通股的可用性,将不时对我们的ADS的交易价格产生什么影响(如果有)。在公开市场上大量出售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或认为这些出售可能发生,可能会对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第144条
除本次发行中出售的普通股外,我们将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的所有普通股,是“受限制证券”,该术语在《证券法》第144条中定义,并且只能在美国公开出售如果它们受《证券法》下的有效注册声明的约束,或根据《证券法》颁布的第144条和第701条规定的注册要求豁免。一般而言,自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起90天后,在出售时没有,并且在出售前三个月内没有,我们的附属公司并已实益拥有我们的受限证券至少六个月,将有权在未根据《证券法》注册的情况下出售受限证券,前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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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的当前公开信息,并将有权不受限制地出售实益拥有至少一年的受限证券。作为我们的附属公司并实益拥有我们的受限证券至少六个月的人可以在任何三个月内出售一定数量的受限证券(连同与他们一起进行的任何销售)不超过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
我们的附属公司根据规则144进行的销售还须遵守与销售方式、通知和有关我们的当前公开信息的可用性相关的某些要求。
规则701
一般而言,根据现行有效的《证券法》第701条,我们的每位员工,在本次发行完成之前就补偿性股票计划或其他书面协议从我们这里购买我们普通股的顾问或顾问有资格根据规则144转售这些普通股,但不遵守某些限制,包括第144条规定的持有期。但是,规则701的股票仍将受禁售安排的约束,并且只有在禁售期届满时才有资格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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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以下对投资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重大开曼群岛、中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总结基于截至本注册声明之日有效的法律及其相关解释,所有这些都可能发生变化。本摘要不涉及与投资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有关的所有可能的税务后果,例如美国州和地方税法或开曼群岛以外司法管辖区的税法规定的税务后果,中国和美国。就开曼群岛税法事宜的讨论而言,它代表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Maples and Calder LLP的意见;在涉及中国税法的范围内,这是汉坤律师事务所的意见,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
开曼群岛税收
开曼群岛目前不根据利润、收入、收益或升值对个人或公司征税,也不征收遗产税或遗产税性质的税。除了印花税外,开曼群岛政府没有其他可能对我们征收的税款,印花税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执行或执行后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执行的文书。就我们的普通股支付股息和资本无需在开曼群岛征税,向我们普通股的任何持有人支付股息或资本无需预扣,出售我们普通股的收益也无需缴纳开曼群岛所得税或公司税。开曼群岛不是适用于向我们公司支付或由我们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的任何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方。没有外汇管制规定或货币限制 在开曼群岛。
中国税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外设立并在中国境内设立“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实施细则》将实际管理机构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生产、人员、账务、财产实施全面、实质性控制和全面管理的机构。200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份通知,即国家税务总局82号文,为确定在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控制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是否位于中国提供了某些具体标准。虽然本通知仅适用于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境外企业,不适用于中国个人或外国人控制的境外企业,通知中规定的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应用“实际管理机构”文本来确定 所有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82号文,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境外注册企业将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因为其“实际管理机构”仅在中国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i)日常运营管理的主要地点在中国;与企业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有关的决策是由中国境内的组织或人员作出或批准的;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决议位于或保存在中国;至少50%的有表决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习惯性地居住在中国。
我们认为,就中国税务而言,Leading Ideal Inc.并非中国居民企业。Leading Ideal Inc.不受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我们认为Leading Ideal Inc.不满足上述所有条件。Leading Ideal Inc.是一家在中国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作为控股公司,其关键资产是其在子公司的所有权权益,其关键资产位于中国境外,其记录(包括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决议)保存在中国境外。但是,税务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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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决于中国税务机关的决定,“实际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无法保证中国政府最终会采取与我们一致的观点。
如果中国税务机关确定Leading Ideal Inc.为企业所得税目的的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可能需要从我们支付给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持有人)的股息中预扣10%的预扣税我们的ADS。此外,非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可能需要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普通股所实现的收益缴纳10%的中国税,如果此类收入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确定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的非中国居民个人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是否会就此类非中国居民个人股东获得的股息或收益缴纳任何中国税。如果任何中国税收适用于此类股息或收益,则通常按20%的税率适用,除非适用的税收协定可提供降低的税率。然而,它也是 不清楚如果Leading Ideal Inc.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Leading Ideal Inc.的非中国股东是否能够要求其税务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利益。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则此类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或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收后果。”
美国联邦所得税注意事项
以下讨论是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的摘要,该考虑因素通常适用于美国持有人(定义见下文)在本次发行中收购我们的ADS并将我们的ADS作为“资本资产”(通常,为投资而持有的财产)根据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经修订)(“法典”)。本讨论基于现有的美国联邦税法,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或更改,可能具有追溯效力。未就下述任何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寻求美国国税局(“IRS”)的裁决,并且无法保证IRS或法院不会采取相反的立场。此外,本讨论不涉及美国联邦遗产税、赠与税、替代性最低税和其他非所得税考虑因素、某些净投资收入的医疗保险税、任何预扣税或 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权或处置相关的信息报告要求(包括根据《守则》第1471至1474节或《守则》第3406节),或任何州、地方或非美国税务考虑因素。以下摘要并未涉及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所有方面,这些方面可能对特定投资者的个人情况或处于特殊税收情况的人很重要,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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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这些人都可能受到与下文讨论的税收规则大不相同的税收规则的约束。
敦促每位美国持有人就美国联邦税收在其特定情况下的应用以及州、地方、非美国和其他税务考虑咨询其税务顾问,以了解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
一般的
出于本次讨论的目的,“美国持有人”是我们ADS或A类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即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
如果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在美国联邦所得税方面被视为合伙企业)是我们ADS或A类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税收待遇通常取决于合伙人的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活动。敦促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就对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投资咨询其税务顾问。
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通常预计美国存托凭证的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相关股份的实益拥有人。本讨论的其余部分假设我们的ADS的美国持有人将以这种方式对待。因此,存入或提取ADS的A类普通股通常无需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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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动外国投资公司的考虑
非美国公司,例如我们公司,将在任何纳税年度被归类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如果(i)其总收入的75%或更多该年度包括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收入测试”)或该年度资产价值的50%或更多(通常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归因于资产产生或持有以产生被动收入(“资产测试”)。为此,将现金和易于转换为现金的资产归类为被动资产,并考虑本公司的商誉和其他未入账无形资产。被动收入通常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处置被动资产的收益等。我们将被视为拥有一定比例的资产份额,并从我们直接或间接拥有的任何其他公司的收入中获得一定比例的份额,在 至少25%(按价值计算)的股票。
尽管这方面的法律并不完全明确,但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目的,我们将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视为归我们所有,因为我们控制着他们的管理决策,并有权获得与之相关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将他们的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合并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财务报表中。但是,如果确定我们不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VIE的所有者,我们可能会在当前纳税年度和任何后续纳税年度被视为PFIC。
假设我们是我们的VIE及其子公司的所有者,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并基于我们当前和预计的收入和资产,包括此次发行的收益,以及对我们资产价值的预测,考虑到此次发行后我们ADS的预计市场价值,我们预计在当前纳税年度或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成为PFIC。虽然我们不希望成为或成为PFIC,但在这方面无法做出任何保证,因为确定我们是否将成为或成为任何应税的PFIC是每年做出的事实密集型决定,部分取决于,根据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和分类。我们的ADS市场价格的波动可能导致我们在当前或未来的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因为我们用于资产测试的资产价值,包括我们的商誉和未入账无形资产的价值,可能是 不时参考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波动)确定。在估计我们的商誉和其他未入账无形资产的价值时,我们已经考虑了此次发行的预期现金收益和我们的预期市值。如果我们的市值低于预期或随后下降,我们可能会或成为当前纳税年度或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此外,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也可能受到我们使用流动资产和本次发行筹集的现金的方式和速度的影响。在产生被动收入的活动的收入相对于我们产生非被动收入的活动的收入显着增加的情况下,或者我们决定不为主动目的部署大量现金,我们被或成为PFIC的风险可能会大幅增加。这也是可能的 IRS可能会质疑我们对某些收入或资产的分类或我们的商誉和其他未入账无形资产的估值,这可能导致我们公司在当前或未来的纳税年度被归类为或成为PFIC。由于相关规则的应用存在不确定性,并且由于PFIC身份是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每年做出的事实认定,因此无法保证我们在当前纳税年度或任何未来的纳税年度不会成为PFIC年。
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则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中讨论的PFIC规则通常将适用于该美国持有人的该纳税年度,除非美国持有人进行某些选举,否则即使我们不再是PFIC,也将在未来几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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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在“—股息”和“—销售或其他处置”下的讨论是基于我们不会或不会被归类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如果我们在任何纳税年度被视为PFIC,则普遍适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将在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中讨论。
股息
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从我们当前或累计的收益和利润中支付给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现金分配(包括任何中国预扣税款),在美国持有人(对于A类普通股)或存托人(对于ADS)实际或推定收到之日,通常将作为股息收入计入美国持有人的总收入中。由于我们不打算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我们的收入和利润,因此我们支付的任何分配通常将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股息”。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收到的股息将不符合通常允许公司扣除的股息。非公司美国持有人将按照适用于“合格股息收入”的较低资本利得税率纳税,前提是某些条件是 满意,包括(1)我们的ADS或支付股息的普通股易于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交易,或者,如果我们根据中国税收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法律,我们有资格享受美国-中国所得税条约(“条约”)的利益,(2)我们既不是PFIC,也不是此类美国持有人在股息发生的纳税年度的PFIC已支付和前一个纳税年度,(3)满足一定的持有期要求。我们预计我们打算申请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的ADS(但不是我们的A类普通股)将被视为在美国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但是,无法保证我们的ADS将被视为在以后几年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
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的中国居民企业(参见“—中国税收”),我们可能有资格享受条约的好处。如果我们有资格获得此类福利,我们为A类普通股支付的股息,无论此类股份是否由ADS代表,都将有资格享受上一段所述的减税税率。
就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支付的股息(如果有)通常将被视为来自外国来源的收入,并且通常构成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的被动类别收入。根据美国持有人的个人事实和情况,美国持有人可能有资格就对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收到的股息征收的任何不可退还的外国预扣税申请外国税收抵免,但受许多复杂限制的约束分享。不选择为预扣的外国税款申请外国税收抵免的美国持有人可以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就此类预扣申请扣除,但仅限于该持有人选择为所有可抵扣外国所得税这样做的一年。管理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则很复杂,其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美国持有人的个人事实和情况。因此,敦促美国持有人咨询他们的 税务顾问关于在其特定情况下外国税收抵免的可用性。
出售或其他处置
美国持有人通常会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时确认资本收益或损失,其金额等于处置时实现的金额之间的差额以及持有人在此类ADS或A类普通股中调整后的税收基础。如果ADS或A类普通股的持有时间更长,则任何资本收益或损失都将是长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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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一年,并且通常是出于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目的的美国来源收益或损失。非公司美国持有人的长期资本收益通常有资格享受较低的税率。如果处置美国存托凭证或A类普通股的收益在中国征税,则该收益可被视为条约项下的中国来源收益。如果美国持有人没有资格享受条约的好处或未能选择将任何此类收益视为中国来源,那么该美国持有人通常将无法使用因处置美国存托凭证而征收的任何中国税收所产生的外国税收抵免或A类普通股,除非此类抵免可用于(受适用限制)针对来自同一收入类别(通常为被动类别)的外国来源的其他收入应缴纳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资本损失的可扣除性可能会受到限制。敦促美国持有人 如果对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处置征收外国税,请咨询他们的税务顾问的税务后果,包括在其特定情况下外国税收抵免的可用性。
被动外商投资公司规则
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并且除非美国持有人进行盯市选择(如下所述),美国持有人通常会在(i)我们向美国持有人进行的任何超额分配(这通常是指在纳税年度内支付给美国持有人的任何分配)方面遵守特殊税收规则大于前三个纳税年度支付的平均年度分配的125%,或者,如果较短,美国持有人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期限),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所实现的任何收益。根据PFIC规则:
如果我们是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以及我们的任何子公司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我们的合并VIE或其任何子公司也是PFIC,就这些规则的应用而言,此类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拥有较低级别PFIC股份的比例数量(按价值计算)。敦促美国持有人就PFIC规则对我们的任何子公司、我们合并的VIE或其子公司的应用咨询其税务顾问。
作为上述规则的替代方案,PFIC中“有价股票”的美国持有人可以对此类股票进行盯市选择,前提是此类股票在合格的交易所或其他市场上定期交易,如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法规中定义。出于这些目的,我们的ADS,而不是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时将被视为有价股票,这是用于这些目的的合格交易所。我们预计我们的ADS应符合定期交易的条件,但在这方面无法做出任何保证。如果美国持有人做出此选择,持有人通常会(i)将我们是PFIC的每个纳税年度的超出部分(如果有)计入普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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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ADS的公平市场价值超过此类ADS的调整后计税基础,以及作为普通损失扣除超出部分(如果有),ADS调整后的计税基础超过在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此类ADS的公平市场价值,但此类扣除仅允许在先前因标记为-市场选举。美国持有人在ADS中调整后的税基将进行调整,以反映按市值计价选择产生的任何收入或损失。如果美国持有人对归类为PFIC的公司进行按市值计算的选择,并且该公司不再归类为PFIC,在该公司未被归类为PFIC的任何期间,持有人无需考虑上述收益或损失。如果美国持有人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则该美国持有人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在我们是PFIC的一年中,我们的ADS将被视为普通收入,任何损失将被视为普通损失,但此类损失将仅在先前因按市值计价选择而计入收入的净额范围内被视为普通损失。
因为不能对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较低级别的PFIC进行按市值计算的选择,进行按市值计价选择的美国持有人可能继续受PFIC规则的约束,该规则涉及该美国持有人在我们持有的任何投资中的间接权益,这些投资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的PFIC股权目的。
我们不打算为美国持有人提供必要的信息,以进行合格的选择基金选择,如果有的话,这将导致税收待遇不同于(并且通常不如)上述PFIC的一般税收待遇。
如果美国持有人在我们是PFIC的任何纳税年度拥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则持有人通常必须提交年度IRS表格8621。如果我们是或成为PFIC,您应该就拥有和处置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咨询您的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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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承保
我们和下列承销商已就所提供的ADS签订了承销协议。在某些条件下,每个承销商已分别同意购买下表所示数量的ADS。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摩根士丹利有限责任公司和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承销商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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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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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S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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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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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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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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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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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商承诺接受并支付所有提供的ADS(如果有的话),但下述选择权涵盖的ADS除外,除非且直到该选择权被行使。承销协议还规定,如果承销商违约,也可以增加未违约承销商的购买承诺或终止发行。
某些承销商预计将通过其各自的销售代理在美国境内外进行要约和销售。在美国的任何要约或销售将由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经纪交易商进行。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将通过其在美国SEC注册的经纪自营商附属公司Goldman Sachs & Co. LLC在美国提供ADS。
承销商可以选择从我们这里购买最多额外的ADS,以支付承销商销售的ADS数量超过上表所列总数。他们可以在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起30天内行使该选择权。如果根据此选项购买任何额外的ADS,承销商将按与上表所列大致相同的比例分别购买额外的ADS,并将按照与提供ADS相同的条款提供额外的ADS。
下表显示了我们向承销商支付的每个ADS和总承销折扣和佣金。这些金额是在不行使和完全行使承销商购买额外ADS的选择权的情况下显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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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我们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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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运动 | 充分锻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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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ADS |
$ | $ | |||||
合计 |
$ | $ | |||||
承销商向公众出售的美国存托凭证最初将按本招股说明书封面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发行。承销商出售给证券交易商的任何ADS可能会以每个ADS最高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的折扣出售。美国存托凭证首次发行后,代表可以变更发行价格和其他销售条款。承销商发行美国存托凭证须经接收和接受,承销商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任何订单。
[我们、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我们的现有股东[和我们的某些期权持有人]已与承销商达成一致,但某些例外情况除外,在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起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后180天期间,不得处置或对冲其任何普通股或ADS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交换为我们的普通股或ADS的证券,除非事先获得代表的书面同意。本协议不适用于任何现有的员工福利计划。]有关某些转让限制的讨论,请参阅“符合未来销售条件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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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行之前,美国存托凭证没有公开市场。首次公开发售价格已由代表与我们协商。在确定ADS的首次公开募股价格时要考虑的因素中,除了当前的市场条件外,还有我们的历史业绩、对业务潜力和盈利前景的估计,对我们管理层的评估以及对相关业务公司市场估值的上述因素的考虑。我们和承销商均无法向投资者保证,我们的ADS将形成活跃的交易市场,或者ADS将在公开市场上以或高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进行交易。
我们打算申请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代码为“LI”。
就发行而言,承销商可以在公开市场上买卖美国存托凭证。这些交易可能包括卖空、稳定交易和购买以弥补卖空创建的头寸。卖空涉及承销商出售的ADS数量多于他们在发行中需要购买的数量,而空头头寸代表后续购买未涵盖的此类出售金额。“备兑空头头寸”是指不超过上述承销商选择权可行使的额外ADS数量的空头头寸。承销商可以通过行使购买额外ADS的选择权或在公开市场上购买ADS来弥补任何备兑空头头寸。在确定ADS的来源以弥补备兑空头头寸时,承销商将考虑(其中包括)可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的ADS的价格与价格相比 他们可以根据上述选项购买额外的ADS。“裸”卖空是指任何卖空头寸超过可行使上述期权的额外ADS数量的卖空。承销商必须通过在公开市场上购买ADS来弥补任何此类裸空头寸。如果承销商担心ADS在定价后公开市场上的价格可能存在下行压力,从而可能对购买发行的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则更有可能建立裸空头寸。稳定交易包括承销商在发行完成前在公开市场上对美国存托凭证的各种投标或购买。
承销商也可以进行惩罚性投标。当特定承销商向承销商偿还其收到的部分承销折扣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因为代表在稳定或空头回补交易中回购了由该承销商或为其账户出售的ADS。
为弥补空头头寸和稳定交易而进行的购买,以及承销商为自己的账户进行的其他购买,可能具有防止或阻止我们ADS市场价格下跌的效果,并与实施罚单一起,可能会稳定,维持或以其他方式影响ADS的市场价格。因此,美国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开市场上可能存在的价格。承销商无需从事这些活动,并可随时终止任何这些活动。这些交易可能会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全球市场]、场外交易市场或其他地方进行。
我们估计我们在发行总费用中的份额(不包括承销折扣和佣金)将约为$。
我们已同意就某些责任(包括1933年《证券法》规定的责任)向几家承销商提供赔偿。
电子格式的招股说明书可在参与发行的一名或多名承销商或销售集团成员(如有)维护的网站上提供。承销商可以同意将一些ADS分配给承销商和销售集团成员,以出售给他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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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经纪账户持有人。互联网分配将由代表分配给可能在与其他分配相同的基础上进行互联网分配的承销商和销售集团成员。
承销商及其各自的附属机构是从事各种活动的全方位服务金融机构,这些活动可能包括销售和交易、商业和投资银行、咨询、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本金投资、对冲、做市、经纪和其他金融和非金融活动和服务。某些承销商及其各自的附属公司已经并可能在未来向发行人以及与发行人有关系的个人和实体提供各种此类服务,他们为此收取或将收取惯常的费用和开支。
在其各种业务活动的日常过程中,承销商及其各自的附属公司、高级职员、董事和雇员可以购买、出售或持有广泛的投资,并积极交易证券、衍生品、贷款、商品、货币、信用违约掉期和其他金融工具为他们自己的账户和他们的客户的账户,并且此类投资和交易活动可能涉及或涉及发行人的资产、证券和/或工具(直接、作为担保其他义务或其他)和/或与发行人有关系的个人和实体的抵押品。承销商及其各自的附属公司也可能就此类资产、证券或工具传达独立的投资建议、市场色彩或交易想法和/或发表或表达独立的研究观点,并可随时持有或向客户建议他们应该获得,多头和/或空头头寸 此类资产、证券和工具。
[应我们的要求,承销商已将本招股说明书提供的最多%的ADS以首次公开发售价格保留给我们的一些现有股东、员工、董事、已表示有兴趣在此次发行中购买ADS的高级职员和其他与我们相关的人员。[如果这些人购买,这些ADS将受到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所述的180天锁定限制。]本次发行中可供公众出售的ADS数量将减少到这些人的程度购买此类预留ADS。任何未如此购买的预留ADS将由承销商按照与本招股说明书提供的其他ADS相同的基础向公众提供。]
承销商不打算向全权委托账户的销售额超过其提供的ADS总数的5%。
Goldman Sachs L.L.C.的地址位于香港中环皇后大道2号长江中心68楼。摩根士丹利有限责任公司的地址是1585 Broadway,New York,New York 10036,United States。UBS Securities LLC的地址是1285 Avenue of the Americas,New York,New York 10019,United States。
销售限制
不得在美国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采取任何行动,允许在需要为此目的采取行动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公开发行美国存托凭证或持有、流通或分发本招股说明书。因此,不得直接或间接提供或出售ADS,招股说明书或与ADS相关的任何其他发售材料或广告均不得在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或从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分发或发布,除非在导致遵守任何此类国家或司法管辖区的任何适用法律、规则和法规的情况下。建议持有本招股说明书的人士自行了解并遵守与本招股说明书的发售和分发有关的任何限制。本招股说明书不构成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出售本招股说明书提供的任何证券的要约或要约购买要约 要约或招揽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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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
本文件尚未提交给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仅针对某些类别的豁免人员。因此,如果您在澳大利亚收到此文件:
如果您无法确认或保证您是《公司法》下的豁免资深投资者、关联人或专业投资者,则根据本文件向您提出的任何要约均无效且无法接受;
百慕大
ADS只能在符合百慕大2003年投资业务法的规定的情况下在百慕大发售或出售,该法案规范了百慕大的证券销售。此外,非百慕大人(包括公司)不得在百慕大开展或从事任何贸易或业务,除非适用的百慕大法律允许此类人这样做。
英属维尔京群岛
ADS不会,也不得提供给公众或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任何人,以供我们或代表我们购买或订阅。ADS可提供给根据2004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各为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但仅限于向完全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外的相关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提出并由其接收的要约英属维尔京群岛。
本招股说明书尚未且不会在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服务委员会注册。根据《2010年证券和投资业务法》或SIBA或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共发行人守则,没有或将不会就ADS准备任何注册招股说明书。
就SIBA而言,ADS可提供给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包括(i)受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服务委员会监管的某些实体,包括银行、保险公司、SIBA下的持牌人以及公共、专业和私人共同基金;一家公司,任何在认可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根据SIBA定义为“专业投资者”的人,即(a)其日常业务涉及(无论是为该人自己的账户还是他人的账户)收购或处置同类财产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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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财产,或我们财产的很大一部分;(b)已签署声明,表明他个人或与其配偶共同拥有超过1,000,000美元的净资产,并同意被视为专业投资者。
加拿大
ADS只能出售给购买者,或被视为购买者,作为认可投资者的委托人,如国家文书45-106招股说明书豁免或证券法(安大略省)第73.3(1)小节所定义,并且被允许客户,如国家文书31-103注册要求中所定义,豁免和持续的注册人义务。ADS的任何转售都必须根据适用证券法的招股说明书要求的豁免或在不受其约束的交易中进行。
如果本招股说明书(包括对其的任何修订)包含虚假陈述,加拿大某些省或地区的证券立法可能会为买方提供撤销或损害赔偿的补救措施,但解除或损害赔偿的救济由购买者在购买者所在省或地区证券立法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买方应参考买方所在省或地区证券立法的任何适用条款以了解这些权利的详情或咨询法律顾问。
根据National Instrument 33-105 Underwriting Conflicts(“NI 33-105”)第3A.3节(或者,对于由非加拿大司法管辖区的政府发行或担保的证券,第3A.4节),承销商无需遵守NI 33-105关于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承销商利益冲突的披露要求。
开曼群岛
本招股说明书不构成对开曼群岛公众的美国存托凭证的邀请Or Offer,无论是通过出售还是认购的方式。ADS或A类普通股尚未在开曼群岛直接或间接发售或出售,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发售或出售。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
根据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的发行证券规则,本文件涉及豁免要约,如DFSA规则手册或OSR的发行证券规则模块中所定义。本文档仅用于分发给OSR中定义的这些规则中指定类型的人员。不得将其交付给任何其他人或由任何其他人依赖。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不负责审查或核实与豁免要约相关的任何文件。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尚未批准本文件,也未采取措施核实其中所载信息,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文件所涉及的ADS可能缺乏流动性和/或转售受到限制。所提供ADS的潜在购买者应对ADS进行自己的尽职调查。如果您不理解本文件的内容,您应该咨询授权的财务 顾问。
欧洲经济区
对于已实施招股说明书指令的欧洲经济区的每个成员国(每个,一个相关成员国),每个承销商声明并同意,自招股说明书指令在该相关成员国实施之日起生效状态,除了以下情况外,它没有也不会向该相关成员国的公众提供作为本招股说明书所设想的发行标的的ADS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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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条款而言,与任何相关成员国的任何ADS相关的“向公众要约”的表述是指以任何形式和任何方式传达有关要约条款的充分信息以及要发行的ADS,以使投资者能够决定购买或认购ADS,因为该成员国可能会通过在该成员国实施招股说明书指令的任何措施而有所不同,招股说明书指令一词是指指令2003/71/EC(及其修正案,包括2010 PD修订指令,在相关成员国实施的范围内),并包括相关成员国的任何相关实施措施和表述“2010 PD修订指令”是指指令2010/73/EU。
香港
在不构成《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所指的向公众要约的情况下,不得通过(i)以外的任何文件在香港发售或出售美国存托凭证,香港法例),《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及其下订立的任何规则所指的“专业投资者”,在其他情况下,不会导致该文件成为《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所指的“招股说明书”,并且没有广告,与美国存托凭证有关的邀请或文件可能会发出或由任何人管有以发出(在每种情况下,无论是在香港还是其他地方),其目的是,或可能被香港公众访问或阅读的内容(除非香港法律允许这样做) 仅出售给香港境外人士或仅出售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和任何规则所指的“专业投资者”的美国存托凭证除外在此之下制作。
以色列
本文件不构成以色列证券法5728-1968项下的招股说明书,也未向以色列证券管理局备案或批准。在以色列,本招股说明书仅可分发给且仅针对以色列证券法第一附录或附录中列出的投资者,主要包括对信托基金的联合投资;公积金;保险公司;银行、投资组合经理、投资顾问、特拉维夫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的成员、承销商,每个人都为自己的账户购买;风险投资基金;股权超过5000万新谢克尔的实体和“合格个人”,每个定义见附录(可能会不时修订),统称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应提交书面确认其属于附录范围。
日本
ADS没有也不会根据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进行注册,并且ADS不会直接或间接在日本或向或为其利益提供或出售任何日本居民(此处使用的术语是指居住在日本的任何人,包括根据日本法律组建的任何公司或其他实体),或其他人
196
直接或间接在日本或向日本居民重新发售或转售,除非根据《金融工具和交易法》和任何其他适用法律、法规和日本的部级指导方针。
韩国
ADS不得直接或间接提供、出售和交付,或提供或出售给任何人以直接或间接在韩国或韩国的任何居民重新提供或转售,除非根据韩国的适用法律和法规,包括《韩国证券交易法》和《外汇交易法》及其下的法令和条例。美国存托凭证尚未在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注册以在韩国公开发售。此外,除非ADS的购买者遵守与购买有关的所有适用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外汇交易法》及其附属法令和法规下的政府批准要求),否则不得将ADS转售给韩国居民的ADS。
科威特
除非“规范证券谈判和投资基金设立”的第31/1990号法律要求获得科威特商业和工业部的所有必要批准,其执行条例和根据该条例发布的或与之相关的各种部长命令已与ADS的营销和销售有关,这些条例不得在科威特国营销、出售或销售。本招股说明书(包括任何相关文件)或其中包含的任何信息均无意导致在科威特境内签订任何性质的合同。
马来西亚
根据2007年资本市场和服务法,与证券的发售和销售有关的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发售材料或文件已经或将不会在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或委员会注册,以供委员会批准。因此,本招股说明书以及与要约或出售或认购或购买证券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或材料不得流通或分发,也不得提供或出售证券,或被邀请直接或间接向马来西亚人认购或购买,但(i)委员会批准的封闭式基金除外;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的持有人;作为委托人获得证券的人,如果要约的条款是只能以不低于RM250,000(或等值的外币)的代价购买证券 交易;个人净资产总额或与配偶的共同净资产总额超过百万令吉(或等值外币)的个人,不包括个人主要居所的价值;(v)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每年总收入超过RM300,000(或等值的外币)的个人;与其配偶共同,年总收入为RM400,000(或等值的外币),过去十二个月的每年;根据最近的审计账目,总净资产超过1000万令吉(或等值的外币)的公司;总净资产超过1000万令吉(或等值的外币)的合伙企业;银行持牌人或2010年纳闽金融服务和证券法中定义的保险持牌人;(x)定义的伊斯兰银行持牌人或回教保险持牌人 在2010年纳闽金融服务和证券法中;委员会可能指定的任何其他人;前提是,在上述(i)至中的每一个类别中,证券的分配由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的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分布
197
在马来西亚,本招股说明书受马来西亚法律约束。本招股说明书不构成也不得用于公开发售或发行、认购或购买要约、邀请认购或购买任何需要根据《资本市场和服务法》向委员会登记招股说明书的证券200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本招股说明书没有也不会在中国流通或分发,美国存托凭证不得直接或间接提供或出售,也不会直接或间接提供或出售给任何人重新发行或转售,除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外,向任何中国居民提供。
卡塔尔
在卡塔尔国,此处包含的要约是根据该人的要求和倡议,在特定预期接收者的专属基础上提出的,仅供个人使用,绝不应被解释为向公众出售证券的全面要约或试图在卡塔尔国以银行、投资公司或其他方式开展业务。本招股说明书和相关证券尚未获得卡塔尔中央银行或卡塔尔金融中心监管局或卡塔尔国任何其他监管机构的批准或许可。本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信息仅应在需要了解的基础上与卡塔尔的任何第三方共享,以评估所包含的要约。接收方不得将本招股说明书分发给卡塔尔的第三方,超出本协议条款的范围,并应由该接收方承担责任。
沙特阿拉伯
本招股说明书不得在沙特阿拉伯王国分发,除非向资本市场管理局颁布的证券要约法规允许的人分发。资本市场管理局不对本招股说明书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陈述,并明确表示不对因依赖本招股说明书的任何部分而产生或招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特此提供的证券的潜在购买者应对与证券有关的信息的准确性进行自己的尽职调查。如果您不理解本招股说明书的内容,您应该咨询授权的财务顾问。
新加坡
本招股说明书尚未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注册为招股说明书。因此,不得传播或分发本招股说明书以及与我们的ADS的要约或销售或认购或购买邀请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或材料,也不得提供或出售我们的ADS,或被邀请直接或间接向新加坡人(i)根据《证券及期货法》第274条、新加坡第289章或SFA向机构投资者以外的其他人发出认购或购买邀请,根据第275(1A)条,并根据SFA第275条规定的条件,以及根据SFA第275条规定的条件,或以其他方式向相关人员或任何人提供根据,并根据SFA的任何其他适用条款的条件,在每种情况下均须遵守SFA中规定的条件。
如果我们的ADS由以下相关人员根据第275条认购或购买:(a)一家公司(不是SFA第4A条定义的合格投资者),其唯一业务是持有投资并且其全部股本由一个或多个个人拥有,每个人都是合格投资者;(b)以持有投资为唯一目的的信托(如果受托人不是合格投资者),并且信托的每个受益人都是
198
作为合格投资者的个人;分享,该公司的债权证、股份单位和债权证或受益人在该信托中的权利和权益(无论如何描述)不得在该公司或该信托根据SFA第275条获得美国存托凭证后六个月内转让,除外:(1)向机构投资者(对于SFA第274条下的公司)或SFA第275(2)条中定义的相关人员,或根据以下条款提出的要约的任何人分享,该公司的债权证和股份单位和债权证或该信托中的此类权利和权益是在每笔交易中以不少于200,000新元(或等值的外币)的代价获得的,根据SFA第275条规定的条件,该金额是否以现金或通过证券或其他资产的交换支付,并进一步为公司支付;(2)如果没有 转让的代价是或将会给予;(三)依法转让的。
南非
由于南非证券法的限制,不提供美国存托凭证,并且不得在南非或向地址在南非的人转让、出售、放弃或交付要约,除非以下一项或多项适用以下豁免:
南非没有“向公众要约”(该术语在2008年第71号南非公司法(经修订或重新制定)(“南非公司法”)中定义)与美国存托凭证的问题有关。因此,本文件不,也不打算构成根据南非公司法准备和注册的“注册招股说明书”(该术语在南非公司法中定义),并且未经批准,和/或提交给,南非公司和知识产权委员会或南非的任何其他监管机构。在南非发行或发售ADS构成在南非向南非认购或出售ADS的要约,仅适用于第96(1)条规定的“向公众要约”豁免范围内的人(a)南非公司法。因此,南非境内的人不得根据或依赖本文件 属于南非公司法第96(1)(a)条(此类人员称为“SA相关人员”)。本文件所涉及的任何投资或投资活动仅在南非提供给南非相关人员,并且仅与南非相关人员在南非从事。
199
瑞士
ADS不会在瑞士公开发售,也不会在第六瑞士交易所或第六瑞士交易所或瑞士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或受监管的交易设施上市。本招股说明书的编制未考虑第1条下发行招股说明书的披露标准。652a或艺术。瑞士义务法典或披露标准第1156条用于根据艺术上市招股说明书。27 ff。六项上市规则或瑞士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或受监管交易设施的上市规则。
本招股说明书或与我们公司或美国存托凭证有关的任何其他发售或营销材料均未或将不会提交给任何瑞士监管机构或获得任何瑞士监管机构的批准。特别是,本招股说明书不会提交给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也不会受到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的监督,并且ADS的要约没有也不会根据《瑞士联邦集体投资计划法》(“CISA”)获得授权。根据CISA为集体投资计划中的利益收购方提供的投资者保护不扩展到美国存托凭证的收购方。
台湾
ADS没有也不会被注册、提交或批准,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通过公开发售或在构成台湾证券交易法或相关法律所指的要约的情况下在台湾发售或出售以及需要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登记、备案或批准的规定。台湾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均未获授权在台湾提供或销售美国存托凭证。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根据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或阿联酋的法律,本招股说明书无意构成股份或其他证券的要约、出售或交付。ADS没有也不会根据2000年第4号联邦法律注册,涉及阿联酋证券和商品管理局和阿联酋证券和商品交易所,或在阿联酋中央银行、迪拜金融市场、阿布扎比证券市场或任何其他阿联酋交易所。
本次发行、美国存托凭证及其权益尚未获得阿联酋中央银行或阿联酋任何其他相关许可机构的批准或许可,并且不构成根据《商业公司法》在阿联酋公开发售证券,1984年第8号联邦法律(经修订)或其他。
就其在阿联酋的使用而言,本招股说明书严格保密,分发给有限数量的投资者,不得提供给原始接收者以外的任何人,不得复制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不得直接或间接向阿联酋公众提供或出售ADS中的权益。
英国
本招股说明书仅分发给且仅针对:(1)英国境外的人士;(2)属于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金融促进)令2005(“命令”)第19(5)条规定的投资专业人士;(3)高净值公司,和其他可以合法传达的人,属于命令第49(2)(a)至(d)条的范围(所有属于(1)-(3)范围内的人统称为“相关人员”))。ADS仅供相关人员使用,任何认购、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取ADS的邀请、要约或协议将仅与相关人员进行。任何非相关人士不应作为或依赖本招股说明书或其任何内容。
200
目 录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费用
下面列出了我们预计与此次发行相关的总费用明细,不包括承销折扣和佣金。除SEC注册费、金融业监管局申请费以及[NYSE/NASDAQ]申请和上市费外,所有金额均为估算值。
SEC注册费 |
美元 | |||
FINRA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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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申请和上市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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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和雕刻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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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费用和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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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费用和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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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各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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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美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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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法律事务
我们由Skadden、Arps、Slate、Meagher & Flom LLP代表处理与美国联邦证券和纽约州法律有关的某些法律事务。承销商由Kirkland & Ellis International LLP代表处理与美国联邦证券和纽约州法律有关的某些法律事务。本次发行中提供的ADS所代表的A类普通股的有效性将由Maples and Calder LLP为我们传递。与中国法律有关的某些法律事务将由汉坤律师事务所为我们转交,而由金杜律师事务所为承销商转交。Skadden,Arps,Slate,Meagher & Flom LLP在受开曼群岛法律管辖的事项上可能依赖Maples and Calder LLP,在受中国法律管辖的事项上可能依赖汉坤律师事务所。Kirkland & Ellis International LLP可能会依赖金杜律师事务所处理受中国法律管辖的事项。
202
专家
本招股说明书所载截至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以及截至该日止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而纳入的,根据该公司作为审计和会计专家的授权。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营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DBS银行大厦6楼。
203
在哪里可以找到其他信息
我们已根据《证券法》以F-1表格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注册声明,包括相关证据,内容涉及将在本次发行中出售的ADS所代表的相关普通股。我们还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了表格F-6的相关注册声明,以注册ADS。本招股说明书构成F-1表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并不包含注册声明中包含的所有信息。您应该阅读我们的注册声明及其附件和时间表,以获取有关我们和我们的ADS的更多信息。
在本招股说明书构成部分的F-1表注册声明生效后,我们将立即遵守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的《交易法》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因此,我们将被要求向SEC提交报告,包括20-F表格的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向SEC提交的所有信息均可通过互联网在SEC网站www.sec.gov上获得。
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根据《交易法》,我们不受规定代理声明的提供和内容的规则以及我们的执行官、董事和主要股东不受《交易法》第16条规定的报告和短期利润回收规定的约束。此外,根据《交易法》,我们不需要像根据《交易法》注册证券的美国公司那样频繁或迅速地向SEC提交定期报告和财务报表。但是,我们打算向存托人提供我们的年度报告,其中将包括对运营的审查和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以及所有股东大会通知和其他普遍可用的报告和通讯给我们的股东。保存人将向持有人提供此类通知、报告和通讯 ADS,如果我们要求,将向ADS的所有记录持有者邮寄存托人从我们那里收到的任何股东大会通知中包含的信息。
204
目 录
合并财务报表索引
F-1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致Leading Ideal Inc.的董事会和股东
对财务报表的意见
我们审计了Leading Ideal Inc.及其子公司(“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相关的综合亏损、股东赤字变化和现金流量合并报表。那些年结束了,包括相关附注(统称为“合并财务报表”)。我们认为,合并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的财务状况,以及其当时结束年度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符合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
意见依据
这些合并财务报表是本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根据我们的审计对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和证券和证券的适用规则和法规,我们必须独立于公司。交易委员会和PCAOB。
我们根据PCAOB的标准和美国普遍接受的审计标准对这些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这些标准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审计,以合理保证合并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由于错误或欺诈导致的重大错报。
我们的审计包括执行评估合并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程序,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以及执行应对这些风险的程序。该等程序包括在测试基础上检查有关综合财务报表中的金额和披露的证据。我们的审计还包括评估管理层所使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大估计,以及评估合并财务报表的整体列报。我们相信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s/普华永道中天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
2020年3月13日
自2019年以来,我们一直担任公司的审计师。
F-2
目 录
领先的理想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
(所有金额均以千为单位,股票和每股数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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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2月3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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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2019 | 2019 | 2019 | 20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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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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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2(e) |
备考 (注30) |
备考 附注2(e) (未经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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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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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厂房及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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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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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70,192 | 1,296,215 | 186,190 | 1,296,215 | 186,190 | |||||||||||
受限制的现金 |
25,000 | 140,027 | 20,114 | 140,027 | 20,114 | |||||||||||
定期存款和短期投资 |
859,913 | 2,272,653 | 326,446 | 2,272,653 | 326,446 | |||||||||||
应收账款 |
— | 8,303 | 1,193 | 8,303 | 1,193 | |||||||||||
库存 |
155 | 518,086 | 74,418 | 518,086 | 74,418 | |||||||||||
预付款和其他流动资产 |
1,318,040 | 812,956 | 116,774 | 812,956 | 116,774 | |||||||||||
持有待售资产,流动 |
21,040 | 17,599 | 2,528 | 17,599 | 2,528 | |||||||||||
| | | | | | | | | | | | | | | | | |
流动资产总额 |
2,294,340 | 5,065,839 | 727,663 | 5,065,839 | 727,663 | |||||||||||
| | | | | | | | | | | | | | | | | |
非流动资产: |
||||||||||||||||
长期投资 |
177,141 | 126,181 | 18,125 | 126,181 | 18,125 | |||||||||||
固定资产、工厂及设备,净值 |
1,647,648 | 2,795,122 | 401,494 | 2,795,122 | 401,494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净额 |
365,534 | 510,227 | 73,290 | 510,227 | 73,290 | |||||||||||
无形资产,净值 |
671,384 | 673,867 | 96,795 | 673,867 | 96,795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591,803 | 311,933 | 44,806 | 311,933 | 44,806 | |||||||||||
持有待售资产,非流动 |
33,090 | 30,253 | 4,346 | 30,253 | 4,346 | |||||||||||
| | | | | | | | | | | | | | |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3,486,600 | 4,447,583 | 638,856 | 4,447,583 | 638,856 | |||||||||||
| | | | | | | | | | | | | | | | | |
总资产 |
5,780,940 | 9,513,422 | 1,366,519 | 9,513,422 | 1,366,519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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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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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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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借款 |
20,000 | 238,957 | 34,324 | 238,957 | 34,324 | |||||||||||
贸易和应付票据 |
337,107 | 624,666 | 89,728 | 624,666 | 89,728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5,747 | 9,764 | 1,403 | 9,764 | 1,403 | |||||||||||
递延收入,当前 |
— | 56,695 | 8,144 | 56,695 | 8,144 | |||||||||||
营业租赁负债,流动 |
41,904 | 177,526 | 25,500 | 177,526 | 25,500 | |||||||||||
融资租赁负债,流动 |
66,111 | 360,781 | 51,823 | 360,781 | 51,823 | |||||||||||
认股权证和衍生负债 |
— | 1,648,690 | 236,820 | — |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1,272,126 | 867,259 | 124,574 | 867,259 | 124,574 | |||||||||||
可转换债务,流动 |
— | 692,520 | 99,474 | 692,520 | 99,474 | |||||||||||
持有待售负债,流动 |
6,378 | 2,862 | 411 | 2,862 | 411 | |||||||||||
| | | | | | | | | | | | | | | | | |
流动负债合计 |
1,749,373 | 4,679,720 | 672,201 | 3,031,030 | 435,381 | |||||||||||
| | | | | | | | | | | | | | | | | |
非流动负债: |
||||||||||||||||
递延收入,非流动 |
— | 5,943 | 853 | 5,943 | 853 | |||||||||||
非流动经营租赁负债 |
223,316 | 241,109 | 34,633 | 241,109 | 34,633 | |||||||||||
融资租赁负债,非流动 |
360,385 | — | — | — | — | |||||||||||
可转换债务,非流动 |
644,602 | — | — | — | —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 5,519 | 793 | 5,519 | 793 | |||||||||||
| | | | | | | | | | | | | | |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1,228,303 | 252,571 | 36,279 | 252,571 | 36,279 | |||||||||||
| | | | | | | | | | | | | | | | | |
负债总额 |
2,977,676 | 4,932,291 | 708,480 | 3,283,601 | 471,660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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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及或有事项(附注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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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附附注是这些合并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3
领先的理想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所有金额均以千为单位,股票和每股数据除外)
| |
截至12月3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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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2019 | 2019 | 2019 | 2019 |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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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2(e) |
备考 (注30) |
备考 附注2(e) (未经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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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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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层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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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Pre-A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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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值0.0001美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50,000,000美元已获授权、已发行和未偿还;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未以备考方式发行和未偿还) |
175,847 | 434,886 | 62,467 | — | — | |||||||||||
A-1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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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值0.0001美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9,409,092已授权、已发行和未偿还;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未以备考方式发行和未偿还) |
907,658 | 980,949 | 140,905 | — | — | |||||||||||
A-2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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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值0.0001美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6,771,562已授权、已发行和未偿还;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未以备考方式发行和未偿还) |
1,099,816 | 1,074,959 | 154,408 | — | — | |||||||||||
A-3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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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值0.0001美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65,498,640已授权、已发行和未偿还;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未发行和未偿还) |
676,458 | 619,770 | 89,024 | — | — | |||||||||||
B-1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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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值0.0001美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15,209,526已授权、已发行和未偿还;截至12月31日未以备考方式发行和未偿还) |
1,621,561 | 1,347,607 | 193,572 | — | — | |||||||||||
B-2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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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值0.0001美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55,804,773已授权、已发行和未偿还;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未以备考方式发行和未偿还) |
818,899 | 710,303 | 102,029 | — | — | |||||||||||
B-3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
||||||||||||||||
(面值0.0001美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未获授权、已发行和流通;截至2019年12月31日已获授权、已发行和流通的119,950,686股股份;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未以备考方式发行和流通) |
— | 1,551,080 | 222,799 | — | — | |||||||||||
所附附注是这些合并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4
领先的理想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所有金额均以千为单位,股票和每股数据除外)
| |
截至12月31日, | |||||||||||||||
|---|---|---|---|---|---|---|---|---|---|---|---|---|---|---|---|---|
| |
2018 | 2019 | 2019 | 2019 | 2019 |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美元 |
|||||||||||
| |
|
|
附注2(e) |
备考 (注30) |
备考 附注2(e) (未经审计) |
|||||||||||
| |
|
|
|
(未经审计) |
|
|||||||||||
C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
||||||||||||||||
(面值0.0001美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未获授权、已发行和流通;截至2019年12月31日已获授权249,971,721股,已发行和流通244,172,860股;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未以备考方式发行和流通) |
— | 3,536,108 | 507,930 | — | — | |||||||||||
应收B-2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持有人的款项 |
(101,2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夹层权益总额 |
5,199,039 | 10,255,662 | 1,473,13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东(亏损)/权益 |
||||||||||||||||
A类普通股 |
||||||||||||||||
(面值0.0001美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已获授权的3,847,384,000股和已发行和流通的15,000,000股;截至2019年12月31日以备考方式已发行和流通的921,817,139股) |
10 | 10 | 1 | 645 | 92 | |||||||||||
B类普通股 |
||||||||||||||||
B类普通股(面值0.0001美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240,000,000股已授权、已发行和流通在外;截至2019年12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在备考基础上的240,000,000股) |
155 | 155 | 22 | 155 | 22 | |||||||||||
额外实收资本 |
— | — | — | 11,551,967 | 1,659,337 | |||||||||||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
12,693 | 15,544 | 2,233 | 15,544 | 2,233 | |||||||||||
累计赤字 |
(2,408,633 | ) | (5,690,240 | ) | (817,351 | ) | (5,338,490 | ) | (766,8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东总额(亏损)/权益 |
(2,395,775 | ) | (5,674,531 | ) | (815,095 | ) | 6,229,821 | 894,85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负债、夹层权益和股东(亏损)/权益 |
5,780,940 | 9,513,422 | 1,366,519 | 9,513,422 | 1,366,51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附附注是这些合并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5
目 录
领先的理想公司
综合损失综合报表
(所有金额均以千为单位,股票和每股数据除外)
| |
|
截至12月31日的年度, | ||||||||||
|---|---|---|---|---|---|---|---|---|---|---|---|---|
| |
|
2018 | 2019 | 2019 | ||||||||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收入: |
||||||||||||
汽车销售 |
— | 280,967 | 40,358 | |||||||||
其他销售和服务 |
— | 3,400 | 488 | |||||||||
| | | | | | | | | | | | | |
总收入 |
— | 284,367 | 40,846 | |||||||||
| | | | | | | | | | | | | |
销售成本: |
||||||||||||
汽车销售 |
— | (279,555 | ) | (40,156 | ) | |||||||
其他销售和服务 |
— | (4,907 | ) | (704 | ) | |||||||
| | | | | | | | | | | | | |
总销售成本 |
— | (284,462 | ) | (40,860 | ) | |||||||
| | | | | | | | | | | | | |
总损失 |
— | (95 | ) | (14 | ) | |||||||
| | | | | | | | | | | | | |
营业费用: |
||||||||||||
研究与开发 |
(793,717 | ) | (1,169,140 | ) | (167,936 | ) | ||||||
销售、一般和行政 |
(337,200 | ) | (689,379 | ) | (99,023 | ) | ||||||
| | | | | | | | | | | | | |
总营业费用 |
(1,130,917 | ) | (1,858,519 | ) | (266,959 | ) | ||||||
| | | | | | | | | | | | | |
运营损失 |
(1,130,917 | ) | (1,858,614 | ) | (266,973 | ) | ||||||
|
||||||||||||
利息支出 |
(63,467 | ) | (83,667 | ) | (12,018 | ) | ||||||
利息收入 |
3,582 | 30,256 | 4,346 | |||||||||
投资收益,净额 |
68,135 | 49,375 | 7,091 | |||||||||
权益法被投资方的亏损份额 |
(35,826 | ) | (162,725 | ) | (23,374 | ) | ||||||
外汇(损失)/收益,净额 |
(3,726 | ) | 31,977 | 4,593 | ||||||||
认股权证和衍生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 |
— | (426,425 | ) | (61,252 | ) | |||||||
其他,净 |
(3,077 | ) | 1,949 | 280 | ||||||||
| | | | | | | | | | | | | |
所得税费用前亏损 |
(1,165,296 | ) | (2,417,874 | ) | (347,30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持续经营净亏损 |
(1,165,296 | ) | (2,417,874 | ) | (347,307 | ) | ||||||
|
(367,022 |
) |
(20,662 |
) |
(2,968 |
) |
||||||
| | | | | | | | | | | | | |
净亏损 |
(1,532,318 | ) | (2,438,536 | ) | (350,275 | ) | ||||||
| | | | | | | | | | | | | |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增加至赎回价值 |
(317,320 | ) | (743,100 | ) | (106,740 | ) | ||||||
优先股股东在终止时的视同股息,净额(附注23) |
— | (217,362 | ) | (31,222 | ) | |||||||
汇率变动对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影响 |
— | 117,391 | 16,862 | |||||||||
| | | | | | | | | | | | | |
Leading Ideal Inc普通股股东应占净亏损. |
(1,849,638 | ) | (3,281,607 | ) | (471,375 | ) | ||||||
| | | | | | | | | | | | | |
包括: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持续经营业务净亏损 |
(1,482,616 | ) | (3,260,945 | ) | (468,407 | ) | |||||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终止经营净亏损 |
(367,022 | ) | (20,662 | ) | (2,968 | ) | |||||
|
||||||||||||
基本和稀释 |
255,000,000 | 255,000,000 | 255,000,000 | |||||||||
|
||||||||||||
基本和稀释 |
||||||||||||
持续经营 |
(5.81 | ) | (12.79 | ) | (1.84 | ) | ||||||
停止运营 |
(1.44 | ) | (0.08 | ) | (0.01 | ) | ||||||
| | | | | | | | | | | | | |
每股净亏损 |
(7.25 | ) | (12.87 | ) | (1.85 | ) | ||||||
| | | | | | | | | | | | | |
净亏损 |
(1,532,318 | ) | (2,438,536 | ) | (350,275 | ) | ||||||
其他综合收益,税后净额 |
||||||||||||
外币换算调整,税后净额 |
12,954 | 2,851 | 410 | |||||||||
| | | | | | | | | | | | | |
其他综合收益总额,税后净额 |
12,954 | 2,851 | 410 | |||||||||
| | | | | | | | | | | | | |
综合亏损总额,税后净额 |
(1,519,364 | ) | (2,435,685 | ) | (349,865 | ) | ||||||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增加至赎回价值 |
(317,320 | ) | (743,100 | ) | (106,740 | ) | ||||||
优先股股东在终止时的视同股息,净额(附注23) |
— | (217,362 | ) | (31,222 | ) | |||||||
汇率变动对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影响 |
— | 117,391 | 16,862 | |||||||||
| | | | | | | | | | | | | |
Leading Ideal Inc普通股股东应占综合亏损. |
(1,836,684 | ) | (3,278,756 | ) | (470,96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附附注是这些合并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6
目 录
领先的理想公司
股东赤字变动综合报表
(所有金额均以千为单位,股票和每股数据除外)
| |
A级普通 分享 |
B级普通 分享 |
|
|
|
|
|||||||||||||||||||
|---|---|---|---|---|---|---|---|---|---|---|---|---|---|---|---|---|---|---|---|---|---|---|---|---|---|
| |
|
累计 其他 综合的 (损失)/收入 |
|
|
|||||||||||||||||||||
| |
数字 股份 |
数量 | 数字 股份 |
数量 | 附加的 已付 资本 |
累计 赤字 |
合计 股东 赤字 |
||||||||||||||||||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截至2018年1月1日的余额 |
15,000,000 | 10 | 240,000,000 | 155 | 106,080 | (261 | ) | (665,075 | ) | (559,091 | ) | ||||||||||||||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增加至赎回价值 |
— | — | — | — | (106,080 | ) | — | (211,240 | ) | (317,320 | ) | ||||||||||||||
外币换算调整,税后净额 |
— | — | — | — | — | 12,954 | — | 12,954 | |||||||||||||||||
净亏损 |
— | — | — | — | — | — | (1,532,318 | ) | (1,532,31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余额 |
15,000,000 | 10 | 240,000,000 | 155 | — | 12,693 | (2,408,633 | ) | (2,395,77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19年1月1日的余额 |
15,000,000 | 10 | 240,000,000 | 155 | — | 12,693 | (2,408,633 | ) | (2,395,775 | ) | |||||||||||||||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增加至赎回价值 |
— | — | — | — | — | — | (743,100 | ) | (743,100 | ) | |||||||||||||||
汇率变动对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影响 |
— | — | — | — | — | — | 117,391 | 117,391 | |||||||||||||||||
外币换算调整,税后净额 |
— | — | — | — | — | 2,851 | — | 2,851 | |||||||||||||||||
优先股股东在终止时的视同股息,净额(附注23) |
— | — | — | — | — | — | (217,362 | ) | (217,362 | ) | |||||||||||||||
净亏损 |
— | — | — | — | — | — | (2,438,536 | ) | (2,438,53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余额 |
15,000,000 | 10 | 240,000,000 | 155 | — | 15,544 | (5,690,240 | ) | (5,674,53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附附注是这些合并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7
目 录
领先的理想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
(所有金额均以千为单位,股票和每股数据除外)
| |
截至12月31日的年度, | |||||||||
|---|---|---|---|---|---|---|---|---|---|---|
| |
2018 | 2019 |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净亏损 |
(1,532,318 | ) | (2,438,536 | ) | (350,275 | ) | ||||
已终止经营业务的净亏损(税后净额) |
367,022 | 20,662 | 2,968 | |||||||
调整净亏损与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净现金: |
||||||||||
折旧及摊销 |
60,496 | 116,391 | 16,719 | |||||||
汇兑损失/(收益) |
3,726 | (31,977 | ) | (4,593 | ) | |||||
未实现投资损失 |
28,781 | 13,221 | 1,899 | |||||||
利息支出 |
63,467 | 83,667 | 12,018 | |||||||
权益法被投资方的亏损份额 |
35,826 | 162,725 | 23,374 | |||||||
减值损失 |
— | 18,066 | 2,595 | |||||||
认股权证和衍生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 |
— | 426,425 | 61,252 | |||||||
处置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损失 |
2,563 | 602 | 86 | |||||||
经营资产和负债的变化: |
||||||||||
预付款和其他流动资产 |
(200,408 | ) | (442,745 | ) | (63,596 | ) | ||||
库存 |
3,127 | (510,546 | ) | (73,335 | )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变动 |
(206,764 | ) | (144,693 | ) | (20,784 | ) | ||||
经营租赁负债变动 |
107,894 | 153,415 | 22,037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116,515 | ) | 8,512 | 1,223 | ||||||
应收账款 |
— | (8,303 | ) | (1,193 | ) | |||||
递延收入 |
— | 62,638 | 8,997 | |||||||
贸易和应付票据 |
(62,500 | ) | 602,276 | 86,512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3,049 | 4,017 | 577 |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161,674 | 116,349 | 16,714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 5,519 | 793 | |||||||
| | | | | | | | | | | |
用于持续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 |
(1,280,880 | ) | (1,782,315 | ) | (256,012 | ) | ||||
用于终止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 |
(65,925 | ) | (11,395 | ) | (1,637 | ) | ||||
| | | | | | | | | | | |
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1,346,805 | ) | (1,793,710 | ) | (257,649 | ) | ||||
| | | | | | | | | |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购买物业、厂房及设备及无形资产 |
(970,733 | ) | (952,901 | ) | (136,876 | ) | ||||
出售物业、厂房及设备 |
413 | 1,648 | 237 | |||||||
购买长期投资 |
(213,303 | ) | (98,000 | ) | (14,077 | ) | ||||
定期存款 |
— | (1,725,148 | ) | (247,802 | ) | |||||
提取定期存款 |
— | 1,265,877 | 181,832 | |||||||
短期投资的安置 |
(5,737,600 | ) | (7,998,736 | ) | (1,148,947 | ) | ||||
撤回短期投资 |
7,278,670 | 7,020,989 | 1,008,502 | |||||||
贷款给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力帆控股”) |
(490,000 | ) | (8,000 | ) | (1,149 | ) | ||||
向力帆控股收取贷款本金 |
— | 490,000 | 70,384 | |||||||
与收购重庆智能制造汽车有限公司(“重庆智能制造”)相关的支付现金,扣除收购现金 |
25,004 | (560,000 | ) | (80,439 | ) | |||||
| | | | | | | | | | | |
用于持续投资活动的净现金 |
(107,549 | ) | (2,564,271 | ) | (368,335 | ) | ||||
用于终止投资活动的净现金 |
(83,963 | ) | (10,565 | ) | (1,518 | ) | ||||
| | | | | | | | |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191,512 | ) | (2,574,836 | ) | (369,853 | ) | ||||
| | | | | | | | | | | |
所附附注是这些合并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8
领先的理想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续)
(所有金额均以千为单位,股票和每股数据除外)
| |
截至12月31日的年度, | |||||||||
|---|---|---|---|---|---|---|---|---|---|---|
| |
2018 | 2019 |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借款所得款项 |
— | 233,287 | 33,510 | |||||||
向B-1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持有人收取应收款项所得款项 |
285,000 | — | — | |||||||
发行B-2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收益 |
688,800 | — | — | |||||||
向B-2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持有人收取应收款项所得款项 |
— | 101,200 | 14,536 | |||||||
发行B-3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收益 |
— | 1,530,000 | 219,771 | |||||||
发行C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收益 |
— | 3,626,924 | 520,975 | |||||||
支付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发行成本 |
(15,142 | ) | (3,791 | ) | (545 | ) | ||||
发行可转换债券所得款项 |
150,000 | 168,070 | 24,142 | |||||||
| | | | | | | | | | | |
持续融资活动提供的净现金 |
1,108,658 | 5,655,690 | 812,389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1,108,658 | 5,655,690 | 812,389 | |||||||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现金的影响 |
3,299 | 53,722 | 7,717 | |||||||
| | | | | | | | | |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现金的净(减少)/增加 |
(426,360 | ) | 1,340,866 | 192,604 |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现金 |
521,883 | 95,523 | 13,721 | |||||||
| | | | | | | | | | |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现金 |
95,523 | 1,436,389 | 206,325 | |||||||
减:年末终止经营活动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现金 |
331 | 147 | 21 | |||||||
| | | | | | | | | | | |
年末持续经营业务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现金 |
95,192 | 1,436,242 | 206,3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非现金投融资活动补充表 |
||||||||||
与收购重庆智造相关的应付款项 |
(650,000 | ) | (115,000 | ) | (16,519 | ) | ||||
应收B-2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持有人的款项 |
101,200 | — | — | |||||||
与购买物业、厂房及设备有关的应付款项 |
(346,602 | ) | (403,761 | ) | (57,997 | ) | ||||
应付发行费用 |
— | (20,929 | ) | (3,006 | ) | |||||
所附附注是这些合并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9
目 录
领先的理想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所有金额均以千为单位,股票和每股数据除外)
1.运营的组织和性质
Leading Ideal Inc.(“Leading Ideal”或“公司”)于2017年4月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为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通过其合并子公司和合并可变利益实体(“VIE”)和VIE的子公司(统称“本集团”),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的设计、开发、制造和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于本公司注册成立前及于2015年4月开始,本集团的业务由北京CHJ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或“北京CHJ”)及其附属公司开展。在本公司于2017年4月注册成立的同时,北京CHJ通过其一家全资子公司与管理团队(当时本公司的合法所有者)签订了股权委托协议,以获得对该公司的完全控制权。公司(“开曼股权委托协议”)。同年,本公司成立子公司Leading Ideal HK Limited(“Leading Ideal HK”)、北京凯斯科技有限公司(“Wheels Technology”或“WOFE”),以及合并后的VIE北京新店交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店信息”)。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及VIE于重组前由北京CHJ控制及合并。
本集团于2019年7月进行了重组(“重组”)。主要重组步骤描述如下:
所有重组相关合同均已于2019年7月2日由所有相关方签署,重组的所有行政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将北京CHJ海外的股本汇入本公司,已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
由于紧接重组前后本公司与北京CHJ的股权具有高度共同所有权,即使没有单一投资者控制北京CHJ或领先理想,本次重组交易被确定为缺乏经济实质的资本重组,并按照类似于共同控制交易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因此,本集团的财务资料于所有呈列期间均以结转基准呈列。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已发行股份的数量、合并股东赤字变动表、包括每股净亏损在内的每股信息已于合并财务报表中列报的最早期间期初追溯列报,以与重组中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进行比较。因此,普通股和已发行优先股的影响 本公司根据重组已追溯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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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续)
(所有金额均以千为单位,股票和每股数据除外)
1.运营的组织和性质(续)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列报的最早期间的期初或原始发行日期(以较晚者为准),就好像该等股份是由本集团在发行该等权益时发行的一样。
本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包括本公司、其子公司、合并VIE和VIE子公司的财务报表。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的主要子公司、合并VIE和VIE的子公司如下:
| |
公平 兴趣 握住 |
成立日期 或收购日期 |
地点 公司成立 |
主要活动 | |||||
|---|---|---|---|---|---|---|---|---|---|
子公司: |
|||||||||
领先理想香港有限公司(“领先理想香港”) |
100 | % | 2017年5月15日 | 中国香港 | 投资控股 | ||||
北京赛轮科技有限公司(“赛轮科技”) |
100 |
% |
2017年12月19日 |
中国北京 |
技术开发和企业管理 |
||||
领航(厦门)私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厦门领航”) |
100 | % | 2019年5月14日 | 中国厦门 | 投资控股 | ||||
北京领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领先”) |
100 |
% |
2019年8月6日 |
中国北京 |
销售及售后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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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续)
(所有金额均以千为单位,股票和每股数据除外)
1.运营的组织和性质(续)
| |
经济的 兴趣 握住 |
成立日期 或收购日期 |
地点 公司成立 |
主要活动 | |||||
|---|---|---|---|---|---|---|---|---|---|
可变利益实体 |
|||||||||
北京CHJ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CHJ”) |
100 | % | 2015年4月10日 | 中国北京 | 技术开发 | ||||
北京新店交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店信息”) |
100 | % | 2017年3月27日 | 中国北京 | 技术开发 | ||||
VIE的子公司 |
|||||||||
江苏CHJ汽车有限公司(“江苏CHJ”) |
100 | % | 2016年6月23日 | 中国常州 | 购买制造设备 | ||||
北京新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新点”) |
100 | % | 2017年1月5日 | 中国北京 | 技术开发 | ||||
江苏新电互动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XD”) |
100 |
% |
2017年5月8日 |
中国常州 |
销售及售后管理 |
||||
北京车力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车力星”) |
100 | % | 2018年6月25日 | 中国北京 | 技术开发 | ||||
重庆领先理想汽车有限公司(“重庆领先理想汽车”)。 |
100 | % | 2019年10月11日 | 中国重庆 | 汽车制造 | ||||
本公司的子公司Wheels Technology已与北京CHJ、新点信息(统称“VIE”)及其各自的股东订立合同安排,本公司通过该安排对VIE的运营行使控制权,并获得其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和剩余收益。
以下是Wheels Technology、VIE及其各自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摘要。
授权书和业务经营协议。
北京CHJ的每位股东均签署了一份授权书,不可撤销地授权Wheels Technology作为其事实上的受权人行使其作为北京CHJ股东的所有权利,包括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作为股东投票和签署任何决议的权利,任命董事、监事和高级职员的权利,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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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金额均以千为单位,股票和每股数据除外)
1.运营的组织和性质(续)
出售、转让、质押、处分该股东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这些授权书的有效期为10年。应车轮科技的要求,北京CHJ的各股东应在其授权期限届满前延长其授权期限。
根据Wheels Technology、新点信息与新点信息各股东之间的业务经营协议,新点信息不会采取任何可能对其资产、业务、人力资源、权利、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或未经Wheels Technology事先书面同意的业务运营。新电信息及其股东进一步同意接受并严格遵守车轮科技对新电信息日常经营、财务管理、选举车轮科技任命的董事的指示。新电信息股东同意将其作为新电信息股东获得的任何股息或任何其他收入或权益立即无条件转让给Wheels Technology。除非Wheels Technology提前终止本协议,否则本协议有效期为10年,并可应Wheels要求续签 到期前的技术。新电信息及其股东无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根据业务经营协议,新点信息各股东均已签署授权书,不可撤销地授权车轮科技作为其实际受权人行使其作为新点信息股东的全部权利。该等授权书的条款与上述北京CHJ股东签署的授权书基本相似。
配偶同意书。
北京CHJ九名股东的配偶,合计持有北京CHJ 49.3%的股权,均已签署配偶同意书。相关股东的每位签字配偶均承认,北京CHJ相关股东持有的北京CHJ股权为该股东的个人资产,并非由已婚夫妇共同拥有。每个签约配偶也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对相关股权的权利以及他或她根据适用法律可能有权享有的任何相关经济权利或利益,并承诺不对此类股权和相关资产作出任何权利主张。每位签约配偶均已同意并承诺,在任何情况下,他或她都不会进行任何与合同安排和配偶同意书相矛盾的行为。
新电信息九名股东的配偶共同持有新电信息98.1%的股权,各自签署了配偶同意书,其中包含的条款与上述与北京CHJ相关的配偶同意书基本相似。
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
根据车轮科技与北京CHJ之间的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车轮科技拥有向北京CHJ提供北京CHJ业务所需的软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独家权利。未经车轮科技事先书面同意,北京CHJ不接受任何第三方提供的受本协议约束的任何相同或类似服务。北京CHJ同意向Wheels Technology支付相当于其季度净额100%的年度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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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金额均以千为单位,股票和每股数据除外)
1.运营的组织和性质(续)
收入或根据Wheels Technology对相关季度的全权酌情决定调整的金额以及某些其他技术服务的共同商定金额,两者均应在Wheels Technology在相关日历季度结束后30天内发送发票后10天内支付。在适用的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Wheels Technology对因履行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而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拥有独家所有权。为保证北京CHJ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股东已同意根据股权质押协议将其在北京CHJ的股权质押给Wheels Technology。除非Wheels Technology另行终止,否则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的有效期为10年。应Wheels Technology的要求,本协议的期限可以在其之前续签。 到期。
Wheels Technology与新点信息之间的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包括与上述与北京CHJ相关的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基本相似的条款。
股权期权协议。
根据Wheels Technology、北京CHJ及北京CHJ各股东之间的股权期权协议,北京CHJ的股东已不可撤销地授予Wheels Technology购买其在北京CHJ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的独家选择权,北京CHJ已不可撤销地授予Wheels Technology购买其全部或部分资产的独家选择权。Wheels Technology或其指定人士可行使该等选择权,以其各自在北京CHJ的实收资本金额与适用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购买股权。Wheels Technology或其指定人员可以行使选择权,以适用的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购买资产。北京CHJ的股东已承诺,未经Wheels Technology事先书面同意,他们不会(其中包括)(i)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北京的股权 CHJ,对其在北京CHJ的股权设置任何质押或产权负担,更改北京CHJ的注册资本,将北京CHJ与任何其他实体合并,(v)处置北京CHJ的重大资产(除了正常业务过程),或修改北京CHJ的公司章程。独家期权协议的有效期为10年,可应Wheels Technology的要求续签。
Wheels Technology、新点信息与新点信息各股东之间的股权期权协议包括与上述与北京CHJ相关的股权期权协议基本相似的条款。
股权质押协议。
根据Wheels Technology与北京CHJ股东之间的股权质押协议,北京CHJ的股东已同意将北京CHJ的100%股权质押给Wheels Technology,以保证股东履行其在独家选择权协议和授权书项下的义务,以及北京CHJ履行其在独家期权协议、授权书项下的义务,以及根据独家咨询和向Wheels Technology支付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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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金额均以千为单位,股票和每股数据除外)
1.运营的组织和性质(续)
服务协议。如果北京CHJ或任何股东违反股权质押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Wheels Technology作为质权人将有权处置所质押的北京CHJ股权,并优先收取所得款项。这样的处置。北京CHJ的股东还承诺,未经Wheels Technology事先书面同意,他们不会对所质押的股权进行处置、设置或允许任何产权负担。
Wheels Technology与新点信息的股东签订了股权质押协议,其中包括与上述与北京CHJ相关的股权质押协议基本相似的条款。
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部门办理了与新电信息有关的股权质押登记。本集团仍在办理与北京CHJ相关的股权质押登记。
根据2017年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或《目录》,某些业务领域的外资所有权受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例如,外国投资者不得持有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电子商务除外)或整车制造商50%以上的股权。2018年修订《目录》,取消外商投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限制。
本集团的部分业务通过本集团的VIE进行,本公司为其最终主要受益人。管理层认为,与VIE和名义股东的合同安排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可执行性。名义股东表示他们不会违反合同安排。然而,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应用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包括管辖合同安排的法律法规,这可能会限制集团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如果VIE的名义股东减少他们在集团中的权益,他们的利益可能与本集团的利益不同,这可能会增加他们寻求违反合同安排行事的风险。
中国当局可能会发现本集团通过VIE运营其某些业务违反了禁止或限制从事此类业务和业务的公司的外资所有权的中国法律法规。虽然本集团管理层认为中国监管机构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作出此类裁决的可能性很小,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19年3月15日通过了《中国外商投资法》,该法于1月生效1、2020年,取代了现行规范外商在华投资的三部法律,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附属条例。中国外商投资法体现了预期的中国监管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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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金额均以千为单位,股票和每股数据除外)
1.运营的组织和性质(续)
根据现行国际惯例和立法努力,使其外国投资监管制度合理化,以统一外国和国内投资的公司法律要求。然而,由于它相对较新,其解释和实施仍然存在不确定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在“外商投资”的定义中增加了一个包罗万象的条款,使外商投资在其定义中,包括“外国投资者通过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颁布的规定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未进一步说明“其他方式”的含义。它为国务院颁布的未来立法留有余地,将合同安排作为一种外商投资形式进行规定。因此,不确定本集团的公司结构是否会被视为违反外商投资 规则,因为本集团目前正在利用合同安排经营某些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业务。此外,如果国务院规定的未来立法要求公司就现有合同安排采取进一步行动,本集团能否及时或根本无法完成该等行动可能面临重大不确定性。如果本集团未能采取适当和及时的措施来遵守任何这些或类似的监管合规要求,本集团目前的企业结构、企业管治和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本集团的公司结构或与VIE的合同安排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法规,中国监管机构可以在其各自的司法管辖区内:
施加任何该等处罚可能对本集团开展本集团业务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任何这些处罚的实施导致本集团失去指导任何VIE活动的权利(通过其在其子公司的股权)或获得其经济利益的权利,本集团将不再能够合并相关VIE及其子公司(如有)。管理层认为,本集团目前的所有权结构或与VIE的合同安排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很小。集团的运营依赖于VIE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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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营的组织和性质(续)
他们的名义股东履行他们与本集团的合同安排。这些合同安排受中国法律管辖,由这些协议引起的争议预计将在中国通过仲裁解决。管理层认为,根据中国法律,每项合同安排构成该等合同安排各方的有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但是,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及其对合同合法性、约束力和可执行性的适用由中国主管部门酌情决定,因此,无法保证相关中国当局将在每项合同安排的合法性、约束力和可执行性方面采取与本集团相同的立场。同时,由于中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许多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并不总是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则的统一和执行涉及不确定性,如果VIE或VIE的名义股东未能履行其在这些安排下的义务,这可能会限制本集团可用于执行合同安排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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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金额均以千为单位,股票和每股数据除外)
1.运营的组织和性质(续)
本集团VIE和VIE子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以及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以下合并财务信息包含在随附的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如下所示:
| |
作为 12月31日, 2018 |
作为 12月31日, 2019 |
|||||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当前资产: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12,479 | 240,933 | |||||
受限制的现金 |
25,000 | 14,455 | |||||
短期投资 |
859,913 | 1,278,153 | |||||
应收账款 |
— | 8,303 | |||||
集团内应收账款 |
42,417 | 1,927,560 | |||||
库存 |
155 | 389,031 | |||||
预付款和其他流动资产 |
1,257,772 | 556,112 | |||||
持有待售资产,流动 |
21,040 | 17,599 | |||||
非流动资产: |
|||||||
长期投资 |
670,633 | 600,615 | |||||
固定资产、工厂及设备,净值 |
1,451,776 | 1,755,686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净额 |
363,957 | 508,871 | |||||
无形资产,净值 |
671,384 | 673,517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265,090 | 130,749 | |||||
持有待售资产,非流动 |
33,090 | 30,253 | |||||
| | | | | | | | |
总资产 |
5,674,706 | 8,131,83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20,000 | 238,957 | |||||
贸易和应付票据 |
337,107 | 616,340 | |||||
集团内应付 |
9,824 | 3,732,883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5,747 | 5,469 | |||||
营业租赁负债,流动 |
41,093 | 176,669 | |||||
融资租赁负债,流动 |
66,111 | 360,781 | |||||
递延收入,当前 |
— | 56,695 |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1,240,061 | 660,010 | |||||
可转换债务,流动 |
— | 692,520 | |||||
持有待售负债,流动 |
6,378 | 2,862 | |||||
非流动负债: |
|||||||
递延收入,非流动 |
— | 5,943 | |||||
非流动经营租赁负债 |
222,738 | 241,109 | |||||
融资租赁负债,非流动 |
360,385 | — | |||||
可转换债务 |
644,602 | —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 5,519 | |||||
| | | | | | | | |
负债总额 |
2,954,046 | 6,795,75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这些余额已反映在本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并消除了公司间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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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营的组织和性质(续)
| |
年终 12月31日, 2018 |
年终 12月31日, 2019 |
|||||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持续经营净亏损 |
(1,076,613 | ) | (1,234,283 | ) | |||
终止经营的净亏损 |
(367,022 | ) | (20,662 | ) | |||
| |
年终 12月31日, 2018 |
年终 12月31日, 2019 |
|||||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1,223,050 | ) | (1,607,435 |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214,027 | ) | (1,976,964 |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1,019,824 | 3,782,378 | |||||
汇率变动对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现金的影响 |
(1,320 | ) | 19,746 | ||||
| | | | | | |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现金的净(减少)/增加 |
(418,573 | ) | 217,725 |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现金 |
456,383 | 37,810 | |||||
| | | | | | | |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现金 |
37,810 | 255,535 | |||||
| | | | | | | | |
减:年末终止经营活动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现金 |
331 | 147 | |||||
| | | | | | | | |
年末持续经营业务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现金 |
37,479 | 255,38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公司通过附注1(c)中披露的合同安排参与VIE。VIE持有的所有已确认资产均在上表中披露。
根据Wheels Technology、VIE和VIE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Wheels Technology有权指导本集团合并VIE和VIE子公司的活动,并可将资产从本集团合并VIE和VIE的子公司。因此,除本集团合并VIE的注册资本和中国法定公积金分别为人民币6,266,508元和人民币6,429,134元外,本集团合并VIE及VIE子公司中不存在仅可用于履行其义务的资产截至12月31日,分别为2018年和2019年。由于本集团的合并VIE和VIE的子公司根据中国公司法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无法就本集团合并VIE和VIE子公司的所有负债向Wheels Technology的一般信用追索。本集团股东亏损总额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合并VIE和VIE的子公司分别为人民币2,036,081元和人民币3,296,997元。
目前不存在可能要求本公司、Wheels Technology或本公司其他子公司向本集团提供额外财务支持的合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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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营的组织和性质(续)
合并的VIE和VIE的子公司。由于本公司通过合并的VIE和VIE的子公司在中国开展某些业务,本公司未来可能会酌情提供额外的财务支持,这可能使本集团面临亏损。
本集团自成立以来一直因经营而蒙受亏损。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集团持续经营业务产生的净亏损分别为人民币1,165,296元及人民币2,417,874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12月31日,累计亏损分别为人民币2,408,633元及人民币5,690,240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分别约为人民币1,346,805元及人民币1,793,710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12月31日,本集团营运资金分别为人民币544,967元及人民币2,034,809元。
本集团的流动资金基于其从经营活动中产生现金、从股权投资者处获得资本融资以及借入资金为其一般运营和资本扩张需求提供资金的能力。本集团持续经营的能力取决于管理层成功执行其业务计划的能力,包括增加收入,同时控制经营成本和费用以产生正经营现金流,以及从外部融资来源获取资金以产生正融资现金流动。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12月31日,本集团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分别为人民币70,192元及人民币1,296,215元,定期存款为零及人民币458,545元,短期投资分别为人民币859,913元及人民币1,814,108元。此外,本集团已取得为期一年的信用证,根据该信用证,本集团可向一家商业银行借款最多人民币200,000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人民币200,000元信贷中的人民币170,000元为 未使用。
根据现金流量预测和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定期存款和短期投资的现有余额,管理层认为,本集团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可持续经营,并将能够在综合财务报表发布后的未来十二个月内履行其经营付款义务和债务相关承诺。基于上述考虑,本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考虑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和清偿负债。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随附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利坚合众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US GAAP”)编制的。
本集团在编制随附的综合财务报表时所遵循的重要会计政策概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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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合并财务报表包括本公司、其子公司、VIE和本公司为最终主要受益人的VIE子公司的财务报表。
子公司是指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在其中的实体,控制二分之一以上的投票权;有权任命或罢免董事会(“董事会”)的多数成员;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过半数票或管理财务股东或股权持有人之间的法规或协议规定的被投资方的经营政策。
VIE是指本公司或其子公司通过合同安排承担与该实体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并享受通常与该实体所有权相关的回报的实体,因此本公司或其子公司是该实体的主要受益人。
本公司与其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之间的所有重大交易和余额已在合并时对销。
编制符合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合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作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资产负债表日的资产和负债的报告金额、或有资产和负债的相关披露、以及在合并财务报表和附注中报告的报告期内的收入和费用。
本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重大会计估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收入确认中每项可明确区分的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和确定这些义务的摊销期、股权激励安排的估值、公允价值投资价值,认股权证负债和衍生负债的公允价值、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长期资产减值评估、贸易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存货、产品的成本和可变现净值中较低者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保修和估价备抵。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不同。
本集团的报告货币为人民币(「人民币」)。本公司及其于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的功能货币为美元(「美元」)。其他附属公司、VIE及VIE附属公司的功能货币为其各自的当地货币。相应功能货币的确定基于ASC 830“外币事项”规定的标准。
以功能货币以外的货币计值的交易采用交易日期的现行汇率换算为功能货币。以外币计价的货币性资产和负债,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适用汇率折算为功能货币。以外币历史成本计量的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初始交易日的汇率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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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金额均以千为单位,股票和每股数据除外)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外币交易产生的汇兑收益或亏损计入综合全面亏损表。
功能货币不是人民币的本集团实体的财务报表由其各自的功能货币换算为人民币。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和负债,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本期产生的收益以外的权益账户按适当的历史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期间平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由此产生的外币换算调整计入综合全面亏损表的其他综合收益,累计外币换算调整在综合股东亏损表中作为累计其他综合收益的组成部分列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外币换算调整收入总额分别为人民币12,954元及人民币2,851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综合亏损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中的余额从人民币换算为美元,2019年仅为方便读者,按1.00美元= 6.96 18元人民币的汇率计算,代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2019年12月31日发布的H.10统计数据中规定的中午买入价。不表示人民币金额代表或可能已经或可能按照2019年12月31日的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变现或结算为美元。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是指存放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取和使用不受限制,原始期限为三个月或以下的库存现金、定期存款和高流动性投资。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12月31日,本集团在中国银联等在线支付平台管理的账户中持有的与车辆销售收款相关的现金总额分别为零和人民币5,243元,已在综合财务报表中分类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限制提取使用或作为担保质押的现金在合并资产负债表正文中单独列报,不计入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总额。本集团的受限制现金主要指(a)为开立信用证而在指定银行账户中持有的有抵押存款;(b)为偿还应付南京银行票据而在指定银行账户中持有的存款(附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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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合并现金流量表中报告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在我们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报如下:
| |
12月31日, 2018 |
12月31日, 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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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70,192 | 1,296,215 | |||||
受限制的现金 |
25,000 | 140,0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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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经营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现金总额 |
95,192 | 1,436,2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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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存款是指存放在银行的原始期限超过三个月但少于一年的余额。
短期投资是对浮动利率金融工具的投资。这些金融工具的到期日在一年内,并被归类为短期投资。本集团于初始确认日选择公允价值法,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投资。公允价值是根据各期末金融机构提供的类似金融产品的报价估算的。公允价值的变动在综合全面亏损表中反映为“投资收益净额”。
应收贸易账款主要包括代表客户向政府收取的与政府补贴相关的汽车销售金额。本集团就应收贸易账款提供拨备至我们合理相信将可收回的金额。本集团于贸易应收款项被视为无法收回时撇销。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确认呆账拨备。
存货按成本或可变现净值两者中的较低者列账。成本按加权平均法计算,包括所有购置成本及使存货达到现时地点及状况的其他成本。本集团根据对当前和未来需求预测的假设,记录过剩或陈旧存货的存货减记。如果手头库存超过未来需求预测,则冲销超出部分。本集团亦审阅存货以确定其账面价值是否超过存货最终出售时的可变现净值。这需要确定车辆的估计售价减去将手头存货转换为成品的估计成本。一旦存货减记,就会为该存货建立一个新的、成本较低的基础,随后事实和情况的变化不会导致该新建立的成本基础的恢复或增加。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未确认存货减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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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本集团在以下期间将长期资产分类为持有待售:(i)已批准并承诺出售资产或资产组(“资产”)的计划,该资产可在它的现状,寻找买方的积极计划和出售资产所需的其他行动已经启动,资产很可能出售,并且资产的转让预计有资格在一年内确认为已完成的出售(取决于某些事件或情况),(v)资产正在以相对于其当前公允价值合理的价格积极销售,并且计划不太可能发生重大变化或计划将被撤回。本集团最初及随后按账面价值或公允价值减去任何销售成本中的较低者计量分类为持有待售的长期资产。因该计量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均在 在满足持有待售标准的期间对长期资产进行减值。相反,收益通常不会在出售长期资产时确认,直到出售之日。在指定为持有待售资产后,本集团停止记录该资产的折旧费用。本集团在每个报告期评估持有待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任何出售成本,直至该资产不再分类为持有待售。
物业、厂房及设备按成本减累计折旧及减值亏损(如有)列账。物业、厂房及设备按足以撇销其成本减减值及残值(如有)的比率按直线法在其估计可使用年期内折旧。租赁资产改良按租赁期或相关资产的估计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者摊销。与建造物业、设备和软件有关的直接成本,以及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发生的直接成本,资本化为在建工程。在建工程转入特定的财产、设备和软件项目,这些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开始折旧。
预计使用寿命如下:
| |
有用的生活 | |
|---|---|---|
| 建筑物 | 20年 | |
| 建筑物改进 | 5至10年 | |
| 生产设施 | 5至10年 | |
| 设备 | 3至5年 | |
| 机动车辆 | 4年 | |
| 模具和工具 | 生产单位 | |
| 租赁改善 | 估计使用寿命或租赁期中较短者 |
维护和修理成本在发生时支销,而延长不动产、厂房和设备使用寿命的更新和改进成本则资本化为相关资产的增加。当资产报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时,成本及相关累计折旧和摊销将从其各自的账户中扣除,此类出售或处置的任何收益或损失反映在综合全面损失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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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按成本减累计摊销及减值(如有)列账。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直线法摊销如下:
| |
有用的生活 | |
|---|---|---|
| 汽车制造许可 | 不确定 | |
| 软件和专利 | 5年 |
长期资产包括物业、厂房及设备以及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当事件或情况变化(例如将影响资产未来使用的市场条件的重大不利变化)表明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无法根据ASC360收回时,对长期资产进行减值评估。本公司根据与其相关的预计未折现未来现金流量计量长期资产的账面价值。当估计未贴现未来现金流量低于被评估资产的账面价值时,就存在减值。减值亏损按资产账面价值超过其公允价值的金额计算。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确认零及人民币18,066元长期资产减值。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如果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资产很可能根据ASC 350发生减值,则更频繁地进行测试。本公司首先进行定性评估,以评估可能影响用于确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公允价值的重要输入数据的所有相关事件和情况。如果在进行定性评估后,本公司确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很可能发生减值,本公司通过比较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来计算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并进行量化减值测试。如果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公允价值,本公司按超出部分的金额确认减值损失。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减值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资产。
长期投资包括对上市公司和私营公司的投资。
本集团于2018年1月1日采用了ASU 2016-01。本集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收益的权益法投资以外的权益投资。对于公允价值不能轻易确定的股权投资,本集团选择按成本减去减值,并加上或减去可观察价格变动的后续调整记录这些投资。在该计量替代方案下,当同一发行人的相同或类似投资在有序交易中发生可观察到的价格变动时,需要对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变动。实施指南指出,主体应做出“合理努力”来识别已知或可以合理知晓的价格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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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ASC 321,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收益的股权投资,本集团不评估这些证券是否发生减值。对于本集团选择采用替代计量方法的股权投资,本集团在每个报告日对该投资是否发生减值进行定性评估。如果定性评估表明投资发生减值,本集团根据ASC 820的原则估计投资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低于投资账面价值的,本集团按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
对本集团可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实体的投资持有被投资方的普通股或实质普通股(或两者)投资但不拥有多数股权或控制权的,根据ASC主题323,投资—股权法和合资企业(“ASC 323”)使用权益会计法进行会计处理。权益法下,本集团初始按成本入账,被投资单位的成本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中标的股权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权益法商誉,这包括在我们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权益法投资中。本集团随后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在投资日期后将我们在每个股权被投资方的净收益或亏损中所占的比例确认为收益。本集团根据ASC 323对权益法投资进行减值评估。 当价值下降被确定为非暂时性时,权益法投资的减值损失在收益中确认。
本集团通过考虑包括但不限于当前经济和市场状况、公司经营业绩(包括当前盈利趋势和未贴现现金流量)以及其他公司特定信息等因素来评估其对私营公司的投资是否减值,例如最近的融资轮次。公允价值的确定,特别是对于收入模式尚不明确的私人控股公司的投资,需要作出重大判断来确定适当的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的变化可能会影响投资公允价值的计算。如果该评估表明存在减值,本集团估计该投资的公允价值并将该投资减记至其公允价值,并在综合综合亏损表中计入相应费用。
本集团在中国的全职雇员参加政府规定的固定供款计划,根据该计划向雇员提供若干退休金、医疗、雇员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福利。中国劳动法规要求本集团的中国子公司和VIE以及VIE的子公司根据员工工资的一定百分比向政府缴纳这些福利,最高限额由当地政府规定。本集团对所作出的供款以外的利益不承担任何法律义务。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于产生时支销的该等雇员福利开支总额分别约为人民币110,800元及人民币168,0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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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团根据车辆销售时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为所有新车提供产品保修。本集团对所售车辆计提保修准备金,其中包括对维修或更换保修物品的预计成本的最佳估计。这些估计主要基于对未来索赔的性质、频率和平均成本的估计。鉴于本集团的销售历史相对较短,这些估计本质上是不确定的,历史或预计保修经验的变化可能会导致未来保修准备金发生重大变化。预计在未来12个月内产生的保修准备金部分包括在应计负债和其他流动负债中,而剩余余额则包括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非流动负债中。保修成本在综合全面亏损报表中记录为销售成本的一个组成部分。 本集团定期重新评估保修应计费用的充分性。
当与本集团的供应商就回收的具体内容达成一致且回收金额几乎确定时,本集团确认从回收与保修相关的成本中获得的收益。
应计保修活动包括以下内容(以千计):
| |
12月31日, 2018 |
12月31日, 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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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初应计保修 |
— | — | |||||
产生的保修费用 |
— | (163 | ) | ||||
保修条款 |
— | 7,159 | |||||
| | | | | | | | |
年末累计保修 |
— | 6,9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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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集团于2018年10月向公众推出首款量产增程电动汽车Li One,并于2019年第四季度开始向客户交付。本集团的收入主要来自车辆和嵌入式产品和服务的销售,以及Li Plus会员的销售。
本集团于2018年1月1日采用完全追溯法采用ASC 606,客户合同收入。
收入在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或在转移时确认。根据合同条款和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商品和服务的控制权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在某个时间点转移。如果本集团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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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商品和服务的控制权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转移,则在合同期内参照完全履行该履约义务的进度确认收入。否则,收入在客户获得商品和服务控制权的时间点确认。
与客户的合同可能包括多项履约义务。对于此类安排,本集团根据其相对独立售价将收入分配至每项履约义务。本集团一般根据向客户收取的价格厘定独立售价。如果独立售价不可直接观察,则根据可观察信息的可用性,使用预期成本加保证金进行估计。在估计每项可明确区分的履约义务的相对售价时已作出假设和估计,对这些假设和估计的判断变化可能会影响收入确认。
当合同的任何一方已经履行时,本集团根据主体的履约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财务状况表中将合同作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列报。
合同资产是本集团为换取本集团已转让给客户的商品和服务而获得对价的权利。当本集团拥有无条件的对价权利时,记录应收款项。如果在支付该对价之前只需要一段时间,则获得对价的权利是无条件的。
如果客户支付对价或本集团有权获得无条件的对价金额,则在本集团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之前,本集团在付款或记录应收款项时列报合同负债(以较早者为准)。合同负债是指本集团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义务,而本集团已从客户处收取对价(或应付对价金额)。
汽车销售
本集团的收入来自销售车辆(目前为Li One)以及多项嵌入式产品和服务。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多项不同的履约义务,包括销售Li One、充电档位、车辆互联网连接服务、固件无线升级(或“FOTA升级”)和初始所有者在特定条件下的终身延长保修,这些义务按照ASC 606进行核算。本集团提供的标准保修按照ASC 460,担保入账,当本集团将Li One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估计成本记录为负债。
客户仅支付扣除其购买新能源汽车应享有的政府补贴后的金额,该金额由本集团根据适用的政府政策代为申请并由政府收取。本集团认为,政府补贴应作为其向客户收取的新能源汽车交易价格的一部分,由于补贴是授予新能源汽车购买者的,如果本集团因其拒绝或延迟提供申请信息等过错而未收到补贴,购买者仍需对该金额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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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ASC 606,根据相对估计的单独售价,将总合同价格分摊至每项可明确区分的履约义务。Li One和充电档位的销售收入在产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间点确认。对于车辆互联网连接服务和FOTA升级,本集团在服务期内采用直线法确认收入。对于初始业主延保,鉴于经营历史有限且缺乏历史数据,本集团在延保期内初步采用直线法确认收入,并将继续定期监控成本模式并调整收入确认模式以反映实际成本模式。
由于车辆和所有嵌入式产品和服务的合同价格必须提前支付,这意味着付款是在本集团转让商品或服务之前收到的,本集团就这些未履行义务的分配金额记录合同负债(递延收入)。
Li Plus会员销售
本集团亦出售Li Plus会员资格,以丰富客户的拥有体验。Li Plus会员费总额根据相对估计的独立售价分配至每项履约义务。每项履约义务的收入在服务期内或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交付或会员资格到期时确认,以较早者为准。
实用的权宜之计和豁免
鉴于车辆销售的大部分合同对价已分配至Li One的销售,并在车辆控制权转移时确认为收入,因此本集团选择在发生时将获得合同的成本计入费用,即签订销售合同后一年内。
销售成本包括直接生产和材料成本、劳动力成本、制造费用(包括与生产相关的资产折旧)、运输和物流成本以及估计保修成本的准备金。销售成本还包括对保修成本和费用的调整,以在存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估计可变现净值时减记存货的账面价值,并为过时或超过预测需求的现有存货提供准备。
研发(“R & D”)费用主要包括设计和开发费用,主要包括咨询费、验证和测试费;从事研究、设计和开发活动的员工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研发活动的设备和软件的折旧和摊销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研发成本于产生时支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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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销售和营销费用主要包括销售和营销人员的工资和其他补偿相关费用、营销和促销费用、零售店和交付和服务中心的租金和相关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一般和行政费用主要包括涉及一般公司职能的员工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包括财务、法律和人力资源、折旧和摊销费用,主要与租赁资产改进、厂房、设施和设备相关的费用。生产,租金和其他一般公司相关费用。
公允价值被定义为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在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转移一项负债所支付的价格。在确定需要或允许以公允价值记录或披露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时,本集团考虑其交易的主要或最有利市场,它还考虑了市场参与者在为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会使用的假设。
会计指南建立了公允价值层次结构,要求主体在计量公允价值时最大限度地使用可观察输入数据并尽量减少使用不可观察输入数据。金融工具在公允价值层级中的分类基于对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大意义的最低输入水平。会计指南建立了可用于计量公允价值的三个级别的输入:
第1级——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未经调整)。
第2级——在活跃市场中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可观察的、基于市场的输入数据(报价除外)。
第3级——估值方法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对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大意义。
如果可用,本集团使用市场报价来确定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如果无法获得市场报价,本集团将使用估值技术计量公允价值,该技术在可能的情况下使用当前基于市场或独立来源的市场参数,例如利率和货币汇率。
公司根据ASC 718,薪酬—股票薪酬,向符合条件的员工、董事和顾问授予股票期权,并对基于股票的薪酬进行核算。
以服务条件和首次公开募股(“IPO”)的发生为绩效条件授予的员工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奖励,在授予日公平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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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价值。满足服务条件的期权的累计股权激励费用将在首次公开募股完成时采用分级归属法记录。
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用于衡量股票期权的价值。公允价值的确定受普通股公允价值以及对许多复杂和主观变量的假设的影响,包括预期股价波动、无风险利率和预期股息。这些奖励的公允价值是在考虑独立估值建议后确定的。
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费用确认中使用的假设代表管理层的最佳估计,但这些估计涉及固有的不确定性和管理层判断的应用。如果因素发生变化或使用不同的假设,则任何期间的股份报酬费用可能会有重大差异。此外,奖励公允价值的估计并非旨在预测实际未来事件或获得股份奖励的受让人最终将实现的价值,及后续事项不代表本公司为会计目的作出的原始公允价值估计的合理性。
本集团于2018年1月1日采用了ASU第2016-09号,薪酬—股票薪酬(主题718):改进员工股份支付会计(“ASU 2016-09”),使用修改后的追溯过渡方法截至采用日期对权益的累积影响调整。由于采用了这种方法,本集团选择在没收发生时对其进行会计处理。截至采用日期,采用ASU 2016-09对本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没有任何重大影响。
当期所得税按照相关税务管辖区的规定入账。本集团根据ASC 740,所得税在资产和负债法下核算所得税。在这种方法下,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确认为因财务报表中现有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各自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以及经营亏损结转而产生的税收后果。递延税项资产及负债使用预期适用于该等暂时性差异预期可收回或结算年度的应课税收入的已颁布税率计量。税率变动对递延税项的影响于变动期间的综合全面亏损表中确认。如果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更有可能减少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则在必要时设立估值备抵 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会变现。
本集团记录与不确定税务状况相关的负债,尽管本集团相信本集团的纳税申报状况是可以支持的,但本集团认为,经税务机关审查,这些状况很可能无法完全维持。与未确认税收优惠相关的应计利息和罚款归类为所得税费用。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本集团未确认不确定的税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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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本集团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在运营和财务报告方面可以与本集团其他部分明确区分的业务和现金流量)被分类为持有待处置或已被处置时,报告终止经营,如果出售该部分(1)代表战略转变且(2)对本集团的财务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在综合全面亏损报表中,终止经营的业绩与持续经营的收入和费用分开报告,前期以比较为基础列报。终止经营的现金流量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附注21中单独列报。为列报持续经营和终止经营的财务影响,集团内部交易产生的收入和费用予以抵销,但被视为持续经营的收入和费用除外 处置已终止业务后。
本集团根据ASC 842,租赁(“ASC 842”)对租赁进行会计处理,该准则要求承租人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租赁并披露有关租赁安排的关键信息。本集团于2018年1月1日采用了ASC 842,以及适用于本集团的所有后续ASU澄清和改进,适用于财务报表中列报期间存在的每项租赁,采用修改后的追溯过渡法,以租赁开始日为首次采用日。因此,ASC 842要求的财务信息和披露是针对财务报表中列报的日期和期间提供的。本公司选择不对短期租赁适用ASC 842的确认要求。本公司还选择不将非租赁部分与租赁部分分开,因此,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将租赁部分和非租赁部分作为单一租赁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在租赁合同中只有一个供应商。采用ASC 842导致在采用日期确认使用权(“ROU”)资产人民币158,770元、流动经营租赁负债人民币14,575元和非流动经营租赁负债人民币142,751元。
集团确定如果合同包含一项租赁,则基于其是否有权从使用本集团不拥有的已识别资产中获得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以及是否有权指导使用已识别资产以换取对价。使用权资产代表本集团在租赁期内使用标的资产的权利,而租赁负债代表本集团支付租赁产生的租赁付款额的义务。使用权资产确认为租赁负债的金额,并根据收到的租赁奖励进行调整。租赁负债按租赁开始日未来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用于确定未来租赁付款额现值的利率是本集团的增量借款利率(“IBR”),因为本集团大部分租赁的内含利率不易确定。IBR是基于集团的假设利率 了解其借款的信用评级以及本集团在类似经济环境下以抵押方式借入与租赁付款额相等的金额将支付的利息。租赁付款额可以是固定的或可变的,但是,只有固定付款额或实质上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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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包括在本集团的租赁负债计算中。可变租赁付款额在产生该等付款义务的期间确认为经营费用。
土地使用权为经营租赁,期限约为50年。除土地使用权外,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从一年多到20年不等。经营租赁包括在本集团综合资产负债表的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流动和非流动经营租赁负债中。融资租赁包括在本集团综合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工厂及设备,净值、流动和非流动融资租赁负债中。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集团所有使用权资产均来自中国的租赁资产。
在售后回租交易中,一方(卖方-承租人)将其拥有的资产出售给另一方(买方-出租人),同时将同一资产的全部或部分租回剩余的经济寿命。卖方-承租人将资产的合法所有权转让给买方-出租人以换取对价,然后定期向买方-出租人支付租金以保留资产的使用权。本公司在确定资产转让是否应作为资产出售进行会计处理时,适用主题606中关于客户合同收入的要求。
除非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标准,否则卖方-承租人回购资产的选择权将排除将资产转让作为资产出售进行会计处理:
每股基本亏损的计算方法是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亏损除以期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采用二分类法。在二分类法下,净亏损根据普通股和其他参与证券的参与权在普通股和其他参与证券之间分配。如果根据合同条款他们没有义务分担损失,则净损失不会分配给其他参与证券。每股摊薄亏损的计算方法是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亏损除以期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和摊薄普通等价股的加权平均数。等价普通股包括使用如果转换法转换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务时可发行的股份,以及使用库存股法行使购股权时可发行的股份。普通等价股不包括在 当包含此类股份将具有反稀释作用时,计算每股稀释亏损的分母。
综合收益的定义包括本集团在一个期间内因交易和其他事件和情况引起的所有权益/(亏损)变动,不包括股东投资和向股东分配产生的交易。累计其他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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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呈列的收入包括累计外币换算调整。
ASC 280(Segment Reporting,简称ASC 280)为公司在其财务报表中报告有关经营分部、产品、服务、地理区域和主要客户的信息制定了标准。
根据ASC 280制定的标准,集团的首席运营决策者(“CODM”)已被确定为首席执行官,他在做出有关分配资源和评估集团整体业绩的决策时审查综合业绩,因此,本集团只有一个报告分部。就内部报告而言,本集团不区分市场或分部。由于本集团的长期资产主要位于中国,故并无呈列地区分部。
3.最近的会计公告
2016年6月,FASB发布了ASU第2016-13号(ASU 2016-13),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为其范围内的工具引入了新的信用损失指南。新指引引入了一种基于预期损失的方法来估计某些类型金融工具的信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贸易和其他应收账款、持有至到期的债务证券、贷款和租赁净投资。新指引还修改了可供出售债务证券的减值模型,并要求主体确定可供出售债务证券的全部或部分未实现损失是否为信用损失。该准则还表明,主体不得将证券处于未实现损失状态的时间长度作为判断是否存在信用损失的一个因素。2019年10月,FASB发布了ASU第2019-10号(ASU 2019-10),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修改了生效日期 信用损失如下。在2019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包括这些财政年度内的中期期间,符合SEC申报人定义的公共商业实体,不包括符合SEC定义的SRC的实体。2022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的所有其他实体,包括这些财政年度内的中期。允许所有实体在2018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提前采用,包括这些财政年度内的中期。本集团将于2023年1月1日采用ASU 2016-13。本集团正在评估采用该指引的影响。
2018年8月,FASB发布了ASU 2018-13,Fair Value Measurement(Topic 820):Disclosure Framework — Changes to the Disclosure Requirements for Fair Value Measurement,修改了ASC 820“Fair Value Measurement”(“ASC 820”)中的披露要求。对未实现损益变动、用于制定第3级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不可观察输入数据的范围和加权平均数的修订,计量不确定性的叙述性描述应仅适用于采用初始财政年度的最近中期或年度期间。所有其他修订应追溯适用于其生效日期呈列的所有期间。新准则对自2019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和这些财政年度内的中期期间的所有实体有效。允许提前采用。允许主体在发布时提前采用任何已删除或修改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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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的会计公告(续)
并将额外披露的采用推迟到其生效日期。本集团将在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第一个中期期间采用该ASU。本集团目前正在评估该会计准则更新对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4.集中度和风险
可能使本集团面临高度集中信用风险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短期投资和定期存款。此类资产面临的最大信用风险为其截至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金额。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12月31日,本集团大部分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及定期存款及短期投资由位于中国及香港的主要金融机构持有,管理层认为这些金融机构具有高信用质量。中国没有官方的存款保险计划,也没有类似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机构。然而,本集团相信任何该等中国银行倒闭的风险微乎其微。银行倒闭在中国并不常见,本集团认为,持有本集团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及定期存款的中资银行 根据公开信息,短期投资在财务上是稳健的。
几乎所有收入都将来自位于中国的客户。在任何呈列期间,概无客户的收入占本集团总收入的10%以上。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概无供应商单独占总采购量的10%以上。截至2018年12月31日,没有供应商占本集团应付贸易账款的10%以上。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只有两家供应商占本集团总采购量的10%以上。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只有一家供应商占本集团应付贸易账款的10%以上。该等供应商的集中度如下:
| |
总购买量 结束的一年 2019年12月31日 |
应付账款 作为 2019年12月31日 |
|||||
|---|---|---|---|---|---|---|---|
原材料供应商A |
22.8 | % | * | ||||
原材料供应商B |
10.4 | % | 15.5 | % | |||
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实施管制。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12月31日,本集团受该等政府控制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及定期存款及人民币短期投资分别为人民币891,257元及人民币1,646,275元。人民币的价值受制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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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集中度和风险(续)
中央政府政策的变化以及影响中国外汇交易系统市场供求的国际经济和政治发展。在中国,法律规定某些外汇交易只能由授权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设定的汇率进行交易。本集团在中国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汇款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中国外汇监管机构处理,这些机构需要某些证明文件才能处理汇款。
自2005年7月21日起,人民币兑一篮子特定外币被允许在狭窄和有管理的区间内波动,随后三年人民币兑美元升值超过15%。2008年7月至2010年6月期间,这种升值停止,人民币和美元之间的汇率保持在窄幅范围内。自2010年6月以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有时波动幅度很大且不可预测。2017年人民币兑美元升值约5.8%。2018年人民币兑美元贬值约5.0%。2019年人民币兑美元贬值约1.6%。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政策会如何影响人民币和美元之间的汇率。
5.收购重庆智造
2018年12月28日,本公司通过北京CHJ的全资子公司重庆新帆机械有限公司(“买方”或“新帆”)签订收购协议(“力帆收购协议”))与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力帆实业”或“卖方”)及其两家全资子公司重庆智造(“目标公司”)和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力帆乘用车”或“剥离接收方”)),收购重庆智造100%股权(“收购事项”)。重庆智造前身为重庆力帆汽车有限公司。
本次收购完成前,重庆智造于2018年11月将其大部分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义务转让给力帆乘用车(“剥离”)。剥离后,重庆智造仍保留其汽车制造许可、营运资金和部分租赁合同以及其他金融资产或负债(以下简称“保留资产和负债”)。
收购前,包括厂房、设备、车辆设计开发技术和原材料在内的关键经营资产已从重庆智造转让给力帆实业或力帆乘用车。所有员工合同、运营系统和流程也已转移到力帆乘用车。新繁没有获得可以创建或有能力促进创建输出的系统、标准、协议、惯例或规则。此次收购被确定为资产收购,因为没有获得足够的投入和流程来产生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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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收购重庆智造(续)
本次收购已于2018年12月29日(“收购日”)完成法定程序。本次收购的总对价为现金人民币650,000元,其中人民币535,000元于2019年支付。剩余代价人民币115,000元将于2020年支付。
2019年12月19日,新繁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力帆出售协议”),以现金对价人民币0.00 1元出售重庆智造100%股权。重庆智造与制造Li One无关的保留资产及负债于重庆智造出售完成后转出。于交易处置日2019年12月26日确认处置损失人民币4,503元。
下表分别汇总了截至收购日和处置日的收购资产和承担的负债余额:
| |
作为 日期 获得 |
作为 日期 处置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25,004 | 119 | |||||
短期借款(1) |
(20,000 | ) | (18,115 | ) | |||
营运资金(2) |
(382,350 | ) | (177,231 | ) | |||
融资租赁负债,流动(3) |
(66,111 | ) | (76,654 | ) | |||
融资租赁负债,非流动(3) |
(19,547 | ) | — | ||||
应收赔偿金(4) |
465,830 | 276,384 | |||||
| | | | | | | | |
收购/处置的净资产 |
2,826 | 4,503 | |||||
无形资产: |
|||||||
汽车制造许可(5) |
647,174 | — | |||||
| | | | | | | | |
合计 |
650,000 | 4,50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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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库存
库存包括以下内容:
| |
作为 12月31日, |
||||||
|---|---|---|---|---|---|---|---|
| |
2018 | 2019 | |||||
原材料、在制品和供应品 |
155 | 373,543 | |||||
成品 |
— | 144,543 | |||||
| | | | | | | | |
合计 |
155 | 518,08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的原材料、在制品和供应品主要包括在发生时转入生产成本的批量生产材料以及用于售后服务的备件。于2019年第四季度,本集团开始交付车辆及采购原材料以进行批量生产。
成品包括准备在生产工厂运输的车辆、为履行客户订单而运输的车辆、可在本集团销售和服务中心地点立即销售的新车辆。
7.预付款和其他流动资产
预付款和其他流动资产包括以下内容:
| |
截至12月31日, | ||||||
|---|---|---|---|---|---|---|---|
| |
2018 | 2019 | |||||
可抵扣增值税进项 |
317,243 | 495,150 | |||||
原材料预付款 |
6,191 | 192,032 | |||||
预付租金和押金 |
2,857 | 67,969 | |||||
应收力帆控股贷款(1) |
490,000 | 8,000 | |||||
应收力帆乘用车款项(附注5) |
465,830 | — | |||||
其他 |
35,919 | 49,805 | |||||
| | | | | | | | |
合计 |
1,318,040 | 812,95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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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固定资产、工厂及设备,净值
物业、厂房及设备及相关累计折旧如下:
| |
截至12月31日, | ||||||
|---|---|---|---|---|---|---|---|
| |
2018 | 2019 | |||||
模具和工具 |
— | 950,140 | |||||
生产设施 |
28,362 | 904,239 | |||||
建筑物 |
419,979 | 431,075 | |||||
建筑物改进 |
113,657 | 307,174 | |||||
租赁改善 |
24,344 | 139,118 | |||||
设备 |
77,224 | 138,102 | |||||
在建工程 |
1,064,682 | 110,341 | |||||
机动车辆 |
3,081 | 28,384 | |||||
| | | | | | | | |
合计 |
1,731,329 | 3,008,573 | |||||
减:累计折旧 |
(83,681 | ) | (195,385 | ) | |||
减:累计减值损失 |
— | (18,066 | ) | ||||
| | | | | | | | |
固定资产、工厂及设备,净值共计 |
1,647,648 | 2,795,12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建工程主要包括与车辆制造相关的生产设施、设备以及模具和工装,以及常州生产基地建设的一部分。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已完工资产转入各自的资产类别,并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开始折旧。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集团分别录得折旧开支人民币55,897元及人民币107,173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物业、厂房及设备已确认减值人民币18,066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未确认减值。
9.无形资产,净值
无形资产及相关累计摊销如下:
| |
截至12月31日, | ||||||
|---|---|---|---|---|---|---|---|
| |
2018 | 2019 | |||||
汽车制造许可(注5) |
647,174 | 647,174 | |||||
| | | | | | | | |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净值 |
647,174 | 647,174 | |||||
| | | | | | | | |
Software |
28,827 | 39,698 | |||||
专利 |
694 | 694 | |||||
| | | | | | | | |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 |
29,521 | 40,392 | |||||
减:累计摊销 |
(5,311 | ) | (13,699 | ) | |||
| | | | | | | | |
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净值 |
24,210 | 26,693 | |||||
| | | | | | | | |
无形资产,净值共计 |
671,384 | 673,86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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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无形资产,净值(续)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集团分别录得摊销费用人民币4,599元及人民币9,218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与无形资产相关的未来期间摊销费用估计如下:
| |
截至12月31日, 2019 |
|||
|---|---|---|---|---|
2020 |
8,020 | |||
2021 |
7,325 | |||
2022 |
6,515 | |||
2023 |
3,615 | |||
2024年及以后 |
1,218 | |||
| | | | | |
合计 |
26,693 | |||
| | | | | |
| | | | | |
| | | | | |
10.租赁
本集团的经营租赁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办公室、零售店及送货服务中心的租赁,而融资租赁主要包括生产厂房的租赁。
租赁费用构成如下: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2018 | 2019 | |||||
租赁成本 |
|||||||
融资租赁费用: |
|||||||
资产摊销 |
15,501 | 15,501 | |||||
租赁负债利息 |
18,841 | 19,943 | |||||
经营租赁成本 |
22,811 | 86,365 | |||||
短期租赁成本 |
2,682 | 6,801 | |||||
| | | | | | | | |
合计 |
59,835 | 128,6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经营租赁成本于综合全面亏损表确认为租金开支。
短期租赁成本于租赁期内以直线法于综合全面亏损表确认为租金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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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租赁(续)
与租赁相关的补充现金流量信息如下:
| |
截至12月31日的年度 | ||||||
|---|---|---|---|---|---|---|---|
| |
2018 | 2019 | |||||
为计入租赁负债计量的金额支付的现金: |
|||||||
来自经营租赁的经营现金流支付 |
121,681 | 77,643 | |||||
| | | | | | | | |
以租赁负债换取的使用权资产: |
|||||||
为换取新的经营租赁负债而获得的使用权资产 |
114,322 | 207,902 | |||||
| | | | | | | | |
与租赁相关的补充资产负债表信息如下(以千为单位,租赁条款和折现率除外):
| |
截至12月31日, | ||||||
|---|---|---|---|---|---|---|---|
| |
2018 | 2019 | |||||
经营租赁 |
|||||||
土地使用权,净额(i,ii) |
179,117 | 183,383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净额(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
186,417 | 326,844 | |||||
| | | | | | | | |
经营租赁资产总额 |
365,534 | 510,22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营业租赁负债,流动 |
41,904 | 177,526 | |||||
非流动经营租赁负债 |
223,316 | 241,109 | |||||
| | | | | | | | |
经营租赁负债总额 |
265,220 | 418,63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 |
2018 | 2019 | |||||
融资租赁 |
|||||||
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按成本计算(i) |
310,018 | 310,018 | |||||
累计折旧 |
(25,835 | ) | (41,336 | ) | |||
| | | | | | | | |
固定资产、工厂及设备,净值 |
284,183 | 268,68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融资租赁负债,流动 |
66,111 | 360,781 | |||||
融资租赁负债,非流动 |
360,385 | — | |||||
| | | | | | | | |
融资租赁负债总额 |
426,496 | 360,78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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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截至12月31日, | ||||||
|---|---|---|---|---|---|---|---|
| |
2018 | 2019 | |||||
加权平均剩余租期 |
|||||||
土地使用权 |
49年 | 48年 | |||||
经营租赁 |
7年 | 5年 | |||||
融资租赁 |
18年 | 17年 | |||||
加权平均贴现率 |
|||||||
土地使用权 |
5.7 | % | 5.7 | % | |||
经营租赁 |
5.8 | % | 5.7 | % | |||
融资租赁 |
5.7 | % | 5.7 | % | |||
租赁负债的到期日如下:
| |
截至12月31日, | ||||||||||||
|---|---|---|---|---|---|---|---|---|---|---|---|---|---|
| |
2018 | 2019 | |||||||||||
| |
经营 租赁 |
金融 租赁 |
经营 租赁 |
金融 租赁 |
|||||||||
2019 |
41,905 | — | — | — | |||||||||
2020 |
127,958 | 469,523 | 182,584 | 381,891 | |||||||||
2021 |
34,924 | — | 83,256 | — | |||||||||
2022 |
31,565 | — | 76,420 | — | |||||||||
2023 |
25,632 | — | 61,976 | — | |||||||||
此后 |
55,234 | — | 75,359 | — | |||||||||
| | | | | | | | | | | | | | |
未贴现租赁付款总额 |
317,218 | 469,523 | 479,595 | 381,891 | |||||||||
减:推算利息 |
(51,998 | ) | (43,027 | ) | (60,960 | ) | (21,110 | ) | |||||
| | | | | | | | | | | | | | |
总租赁负债 |
265,220 | 426,496 | 418,635 | 360,78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集团拥有主要用于Corporate Office和研发中心的额外经营租赁人民币1,320,543元尚未开始。该经营租赁将于2020年上半年开始,租赁期为15年(附注28)。
本集团通过其VIE和VIE的子公司,于2016年2月和2016年9月与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签订了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统称“常州合作协议”),以建立本集团的常州生产基地。附属企业(“开发商”)。公司拟建立生产基地,用于在中国设计、开发、制造高档电动汽车。
根据常州合作协议,发展商将负责根据本集团的要求建设常州生产基地,该生产基地由制造厂房、相关土地使用权、制造设备及设施等组成。
开发商从常州市政府获得了一期和二期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2018年9月11日至206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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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租赁(续)
一世)。常州生产基地——一期
本集团与开发商签订租赁合同,于2017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租赁一期土地及厂房,并进一步获得在租赁期结束前以建筑成本购买一期厂房及相关土地使用权的选择权。
鉴于土地的使用寿命不确定,一期土地的租赁或购买的土地使用权只能归类为经营租赁。由于本公司有权按成本购买一期工厂,且资产设计供本公司使用,因此该选择权可以合理确定会被行使,因此,一期工厂的租赁被归类为融资租赁。因此,在租赁商业日,一期土地和厂房的使用权资产分别为人民币70,508元和人民币310,018元,分别为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和购买选择权的行使价。在租赁商业日期或之前支付的初始直接成本和租赁付款以及在租赁商业日期之前收到的奖励并不重要。
二)。常州生产基地——二期
2018年9月,本集团与开发商进一步签订租赁协议,本集团向开发商购买二期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用于二期土地的使用和建设。租赁期限为2018年9月11日至2067年3月14日。购买的二期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亦归类为经营租赁,其总租金人民币24,420元已于2018年预付。二期土地使用权资产为人民币23,080元不含增值税。
本集团其后于二期土地上建造另一座制造厂房(「二期厂房」),总建设金额为人民币102,251元。二期生产建设已于2019年1月1日完成。
2019年8月,本集团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向开发商出售生产基地二期(包括二期土地使用权和二期厂房),总对价为人民币103,060元,含增值税。紧随转让后,本集团与开发商签订租赁协议,回租生产基地二期,租期自2019年9月1日(实际租赁开始日为所有权变更日)至12月31日,2020,并进一步获得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以人民币103,060元回购二期土地使用权及厂房的选择权。
由于回购选择权在行使选择权时不以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且回购的资产专供本公司使用,因此本公司不存在与所转让资产基本相同的替代资产。市场,因此,该交易不符合销售会计的条件,并作为融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集团已全额收到第三方开发商的销售对价,并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记录为短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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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非流动资产
其他非流动资产包括:
| |
截至12月31日, | ||||||
|---|---|---|---|---|---|---|---|
| |
2018 | 2019 | |||||
购买土地使用权的预付款 |
175,582 | 175,582 | |||||
长期存款 |
122,881 | 121,007 | |||||
购买物业、厂房及设备的预付款 |
283,112 | 11,754 | |||||
其他 |
10,228 | 3,590 | |||||
| | | | | | | | |
合计 |
591,803 | 311,93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长期投资
本集团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的长期投资包括:
| |
权益法 | 股权安全 和 很容易 可确定的 公允价值 |
公平 证券 没有容易 可确定的公平 价值观 |
合计 | |||||||||
|---|---|---|---|---|---|---|---|---|---|---|---|---|---|
2018年1月1日余额 |
4,364 | — | 18,150 | 22,514 | |||||||||
添加 |
98,000 | — | 115,303 | 213,303 | |||||||||
权益法被投资单位的亏损份额 |
(35,826 | ) | — | — | (35,826 | ) | |||||||
从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投资到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变化 |
— | 100,303 | (100,303 | ) | — | ||||||||
通过收益变动的公允价值 |
— | (28,780 | ) | — | (28,780 | ) | |||||||
外币换算 |
— | 5,930 | — | 5,930 | |||||||||
| | | | | | | | | | | | | | |
2018年12月31日余额 |
66,538 | 77,453 | 33,150 | 177,141 | |||||||||
| | | | | | | | | | | | | | |
添加 |
98,000 | — | — | 98,000 | |||||||||
权益法被投资单位的亏损份额 |
(162,725 | ) | — | — | (162,725 | ) | |||||||
通过收益变动的公允价值 |
— | 12,550 | — | 12,550 | |||||||||
权益法被投资单位权益变动 |
5,494 | — | — | 5,494 | |||||||||
减值 |
— | — | (5,000 | ) | (5,000 | ) | |||||||
外币换算 |
— | 721 | — | 721 | |||||||||
| | | | | | | | | | | | | | |
2019年12月31日余额 |
7,307 | 90,724 | 28,150 | 126,18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权益法
2018年9月11日,本集团以现金对价人民币98,000元收购被投资方A的49%实体权益,该合资企业旨在设计、开发和生产优化拼车服务的BEV。2019年1月30日,本集团与被投资方A的另一投资者按比例向被投资方A再投资人民币98,000元,因此保留了本集团49%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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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长期投资(续)
持股比例不变。本集团对被投资单位A具有重大影响,因此该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权益法被投资单位净亏损的份额在合并综合亏损表的“权益法被投资单位的亏损份额”中列示。
当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投资的账面价值可能无法完全收回时,本集团按权益法对其投资进行减值。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未确认权益法投资减值。
具有易于确定公允价值的股权证券
具有易于确定公允价值的股权证券是有价股权证券,即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公开交易股票。
下表列示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权益性证券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
|
灿谷有限公司
|
成本基础 | 未实现 收益/(损失) |
外国的 货币 翻译 |
公允价值 | |||||||||
|---|---|---|---|---|---|---|---|---|---|---|---|---|---|
截至2018年12月31日 |
100,303 | (28,780 | ) | 5,930 | 77,453 | ||||||||
截至2019年12月31日 |
100,303 | (16,230 | ) | 6,651 | 90,724 | ||||||||
2018年,公司购买了灿谷有限公司(“Cango”)发行的2,633,644股C系列优先股,现金对价总额为15,634美元(人民币100,303元)。鉴于Cango当时仍是一家私人控股公司,该投资最初记录在股权证券下,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2018年7月,Cango完成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Cango IPO”),公司持有的C系列优先股转换为Cango A类普通股。
Cango IPO完成后,本公司将该投资从公允价值不易于确定的权益性证券重新分类为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权益性证券。这些证券根据报告日活跃市场的报价采用市场法进行估值。本公司将使用这些输入数据的估值技术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的第一级。
未实现收益/(亏损)在投资收益中确认,并在综合综合亏损表中净额计算。
不能轻易确定公允价值的股本证券
无法确定公允价值的股本证券是指对无法轻易确定公允价值的私人控股公司的投资。本集团的投资不是普通股或实质上的普通股。于2018年1月1日采用ASU 2016-01后,本集团选择了计量替代方案,并按成本减去减值记录这些投资,并根据后续可观察价格变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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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长期投资(续)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集团未对这些投资进行任何向上或向下调整,因为在此期间未发现同一发行人的相同或类似投资在有序交易中出现可观察到的价格变动。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投资收益净额分别录得零及人民币5,000元减值开支。
13.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包括以下内容:
|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 |
到期 日期 |
校长 数量 |
息率 每年 |
||||||||||||
| |
2018 | 2019 | |||||||||||||
有抵押应付票据(1) |
2020年2月11日 | 108,737 | 5.5163 | % | — | 113,935 | |||||||||
担保借款(2) |
2020年12月31日 | 94,550 | 5.7000 | % | — | 95,022 | |||||||||
无抵押银行贷款(3) |
2020年10月7日 | 30,000 | 5.6550 | % | — | 30,000 | |||||||||
无抵押银行贷款(4) |
2019年2月7日 | 20,000 | 5.6550 | % | 2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20,000 | 238,95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债务贴现人民币5,963元在应付票据的存续期内摊销为利息费用。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止年度,确认零及人民币5,198元利息开支。
本公司已于2020年2月全额偿还该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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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包括以下内容:
| |
截至12月31日, | ||||||
|---|---|---|---|---|---|---|---|
| |
2018 | 2019 | |||||
购买物业、厂房及设备的应付款项 |
346,602 | 403,761 | |||||
应付薪金及福利 |
114,734 | 129,657 | |||||
收购重庆智造的应付款项(附注5) |
650,000 | 115,000 | |||||
应付研发费用 |
54,461 | 94,222 | |||||
客户垫款(1) |
— | 30,740 | |||||
应付发行费用 |
— | 20,929 | |||||
来自供应商的存款 |
12,422 | 18,150 | |||||
累积保修 |
— | 1,477 | |||||
因收购重庆智造而产生的应付供应商款项 |
73,794 | — | |||||
其他应付款 |
20,113 | 53,323 | |||||
| | | | | | | | |
合计 |
1,272,126 | 867,25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贸易和应付票据
贸易和应付票据包括以下内容:
| |
作为 | ||||||
|---|---|---|---|---|---|---|---|
| |
12月31日, 2018 |
12月31日, 2019 |
|||||
应付原材料贸易 |
22,390 | 624,666 | |||||
应付票据 |
314,717 | — | |||||
| | | | | | | | |
合计 |
337,107 | 624,66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可转换债务
可转换贷款
2017年11月,北京CHJ与常州武南新能源汽车投资有限公司(“武南”)签订可转换贷款协议,以每年8%的单利获得本金总额为人民币600,000元的可转换贷款。2017年12月收到本金人民币450,000元,2018年1月收到本金人民币150,000元。本金和应计利息应由北京CHJ在(i)发行日期后3年(以较早者为准)到期支付;北京CHJ从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法人后。根据可转换贷款协议,武南可在到期日前的任何时间将可转换贷款的未偿还本金转换为北京CHJ的股权,这实际上表明固定转换价格等于B-1系列优先股的发行价。转换时应免除应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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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可转换债务(续)
可转换本票
2019年1月和2019年3月,本公司发行了本金总额为25,000美元(人民币168,070元)的可转换承兑票据,年利率为8%。本金和应计利息应由本公司自发行之日起12个月到期支付。根据可转换承兑票据协议,全部可转换承兑票据将于重组完成时按B-3系列优先股的发行价转换为本公司11,873,086股B-3系列优先股。如果重组未在到期前完成,或控制权发生任何变化,持有人有权将部分或全部本金转换为北京CHJ的B-3系列优先股权,处置北京CHJ的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或首次公开募股。如果投资者选择行使转换选择权,则应免除应计利息。
可换股承兑票据文件规定,本公司现有债务与可换股承兑票据享有同等地位。如果本公司的任何未来债务优先于本可转换承兑票据,则该未来债务须经可转换承兑票据持有人事先书面同意。
转换前,可转换承兑票据持有人享有授予B-3系列优先股股东的所有权利,如股息权、赎回权、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共同销售权、反稀释、清算优先权。可转换承兑票据持有人还获得:
a)有权在接下来的两轮新融资中免费获得将发行的额外股份,以保持其持股比例(或可转换承兑票据持有人的转换持股比例)不变(“B-3系列反稀释认股权证”)");和
b)有权以购买价格的15%折扣获得将在接下来的两轮融资中发行的额外股份,最高认购金额等于其B-3系列优先股和可转换本票的投资金额(“B-3系列附加认股权证”)。
与可转换承兑票据一起发行的B-3系列反稀释认股权证和B-3系列附加认股权证根据ASC 480被视为独立金融负债,并根据ASC 480-10-55在发行日的公允价值被归类为负债,并随后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综合综合亏损表。授予可转换承兑票据持有人的B-3系列反稀释认股权证和B-3系列额外认股权证的初始公允价值为人民币14,161元。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注释23。
如果公司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的控制权或处置发生变化,如果可转换承兑票据持有人提出要求,持有人应享有与B-3系列优先股股东相同的清算优先权,如同转换已经发生了,可转换承兑票据在支付该清算优先权金额后应被视为已全额偿还。
2019年7月2日,随着本集团的重组,所有可转换承兑票据均转换为B-3系列优先股。本金25,000美元和应计利息1,376美元(人民币9,428元)减去B-3系列反稀释的初始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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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可转换债务(续)
授予可转换承兑票据持有人的认股权证和B-3系列额外认股权证被确认为相关B-3优先股的初始账面价值。
17.收入分解
按来源划分的收入包括以下内容: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2018 | 2019 | |||||
汽车销售 |
— | 280,967 | |||||
其他 |
— | 3,400 | |||||
| | | | | | | | |
合计 |
— | 284,36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递延收入
下表显示了本报告期内与结转递延收入相关的对账情况。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2018 | 2019 | |||||
递延收入——年初 |
— | — | |||||
添加 |
— | 338,702 | |||||
认可 |
— | (276,064 | ) | ||||
| | | | | | | | |
递延收入——年末 |
— | 62,638 | |||||
| | | | | | | | |
其中:递延收入,当期 |
— | 56,695 | |||||
递延收入,非流动 |
— | 5,943 | |||||
递延收入是分配给未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履约义务的合同负债。
本集团预计,分配至2019年12月31日未履行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中的人民币56,695元将确认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收入。剩余人民币5,943元将于2021年及以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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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2018 | 2019 | |||||
设计开发费用 |
423,721 | 603,332 | |||||
员工薪酬 |
311,214 | 461,922 | |||||
折旧和摊销费用 |
19,461 | 39,648 | |||||
差旅费 |
12,827 | 21,815 | |||||
租金及相关费用 |
11,761 | 14,269 | |||||
其他 |
14,733 | 28,154 | |||||
| | | | | | | | |
合计 |
793,717 | 1,169,14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
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 |
结束的一年 12月31日, |
||||||
|---|---|---|---|---|---|---|---|
| |
2018 | 2019 | |||||
员工薪酬 |
171,948 | 238,368 | |||||
营销和促销费用 |
35,134 | 176,383 | |||||
租金及相关费用 |
13,732 | 78,897 | |||||
折旧和摊销费用 |
41,035 | 57,650 | |||||
差旅费 |
13,803 | 20,171 | |||||
物业、厂房及设备减值 |
— | 18,066 | |||||
其他 |
61,548 | 99,844 | |||||
| | | | | | | | |
合计 |
337,200 | 689,37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停止运营
历史上,本集团的战略是开发低速小型电动汽车(“SEV”)并生产和销售其相关电池组。
2018年第一季度,由于集团业务和产品战略的转变,集团决定出售SEV业务。因此,与SEV生产相关的长期资产,包括制造设施和知识产权等已停止使用,这些资产被视为有效放弃。因此,SEV业务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已全部减值,2018年确认减值金额为人民币292,795元。
在SEV业务终止后,本集团仍向外部客户出售SEV电池组,并于2019年9月进一步决定出售SEV电池组业务并找到潜在买家。据此,公司得出结论,截至2019年9月30日,SEV电池组业务符合所有持有待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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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停止运营(续)
放弃或出售SEV业务及相关电池组业务代表本集团的战略转变,对本集团的财务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符合终止经营的标准。因此,SEV相关业务的历史财务结果被归类为已终止经营业务,而与上一年已终止经营业务相关的相关资产和负债被重新归类为持有待售资产/负债,以提供可比的财务信息。
下表载列已纳入本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已终止经营业务的资产、负债、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 |
作为 | ||||||
|---|---|---|---|---|---|---|---|
| |
12月31日, 2018 |
12月31日, 2019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331 | 147 | |||||
应收账款 |
4 | 191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1,825 | 832 | |||||
库存 |
10,394 | 7,385 | |||||
预付款和其他流动资产 |
8,486 | 9,044 | |||||
| | | | | | | | |
持有待售资产,流动 |
21,040 | 17,599 | |||||
| | | | | | | | |
固定资产、工厂及设备,净值 |
32,063 | 29,539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净额 |
897 | 186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130 | 528 | |||||
| | | | | | | | |
持有待售资产,非流动 |
33,090 | 30,253 | |||||
| | | | | | | | |
持有待售总资产 |
54,130 | 47,85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贸易和应付票据 |
1,464 | 423 | |||||
营业租赁负债,流动 |
958 | 47 |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3,956 | 2,392 | |||||
| | | | | | | | |
持有待售负债总额 |
6,378 | 2,86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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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停止运营(续)
| |
为了 | ||||||
|---|---|---|---|---|---|---|---|
| |
年终 12月31日, 2018 |
年终 12月31日, 2019 |
|||||
收入 |
8,376 | 9,654 | |||||
销售成本 |
(12,264 | ) | (18,981 | ) | |||
| | | | | | | | |
总损失 |
(3,888 | ) | (9,327 | ) | |||
营业费用 |
(70,401 | ) | (11,359 | ) | |||
长期资产减值 |
(292,795 | ) | — | ||||
| | | | | | | | |
已终止经营业务的经营亏损 |
(367,084 | ) | (20,686 | ) | |||
| | | | | | | | |
其他,净 |
62 | 24 | |||||
| | | | | | | | |
所得税费用前的终止经营亏损 |
(367,022 | ) | (20,662 | ) | |||
所得税费用 |
— | — | |||||
| | | | | | | | |
已终止经营业务的净亏损(税后净额) |
(367,022 | ) | (20,66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为了 | ||||||
|---|---|---|---|---|---|---|---|
| |
年终 12月31日, 2018 |
年终 12月31日, 2019 |
|||||
用于终止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 |
(65,925 | ) | (11,395 | ) | |||
用于终止投资活动的净现金 |
(83,963 | ) | (10,565 | ) | |||
22.普通股
2017年4月,本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7月,本公司根据附注1所述的重组成为本集团的控股公司。就C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C系列优先股”)的重组和发行而言,本公司3,847,384,000股授权股份被指定为A类普通股,240,000,000股授权股份被指定为B类普通股。每股A类普通股享有一票表决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在某些条件下,每股B类普通股有权获得10票投票权,并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重组后,本公司发行普通股和Pre-A、A-1、A-2、A-3、B-1、B-2和B-3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Pre-A、A-1、A-2、 A-3、B-1、B-2和B-3优先股”)给北京CHJ的股东,以换取他们在紧接重组前在北京CHJ持有的各自股权。Pre-A、A-1、A-2、A-3、B-1、B-2和B-3系列优先股将根据当时有效的转换价格转换为A类普通股。
2016年7月4日,北京CHJ发行Pre-A系列股份(“Pre-A系列普通股”),现金对价为人民币100,000元。Pre-A系列普通股被归类为权益,因为它们不可赎回。2017年7月,在A-2系列融资后,向Pre-A系列普通股的持有人授予了某些权利,包括或有赎回权。系列Pre-A普通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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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普通股(续)
有效地重新指定为系列Pre-A优先股。此类重新指定被记为回购和注销Pre-A系列普通股以及单独发行Pre-A系列优先股。因此,Pre-A系列优先股的公允价值超过从员工股东处回购的Pre-A系列普通股的公允价值的部分被记录为员工薪酬。而对于其他非员工系列Pre-A股东,该差额被确认为给予这些股东的视同股息。所有Pre-A系列普通股的公允价值超过这些股份账面价值的部分被记为Pre-A系列普通股的报废。公司选择将超出部分全部计入累计赤字。
23.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和认股权证
下表总结了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发行情况:
| |
|
|
|
|
截至2019年12月31日 | |||||||||||||
|---|---|---|---|---|---|---|---|---|---|---|---|---|---|---|---|---|---|---|
|
系列
|
发行日期 | 分享 发布 |
发行价 每股 |
收益 从 发行 |
分享 杰出的 |
携带 数量 |
||||||||||||
|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预科(1) |
2017年7月21日 | 50,000,000 | 人民币 | 2.00 | 100,000 | 50,000,000 | 434,886 | |||||||||||
A-1 |
2016年7月4日 | 129,409,092 | 人民币 | 6.03 | 780,000 | 129,409,092 | 980,949 | |||||||||||
A-2 |
2017年7月21日 | 126,771,562 | 人民币 | 7.89 | 1,000,000 | 126,771,562 | 1,074,959 | |||||||||||
A-3 |
2017年9月5日 | 65,498,640 | 人民币 | 9.47 | 620,000 | 65,498,640 | 619,770 | |||||||||||
B-1 |
2017年11月28日 | 115,209,526 | 人民币 | 13.11 | 1,510,000 | 115,209,526 | 1,347,607 | |||||||||||
B-2 |
2018年6月6日 | 55,804,773 | 人民币 | 14.16 | 790,000 | 55,804,773 | 710,303 | |||||||||||
B-3(2) |
2019年1月7日/7月2日 | 119,950,686 | 人民币 | 14.16 | 1,701,283 | 119,950,686 | 1,551,080 | |||||||||||
C(3) |
2019年7月2日/12月2日 | 248,281,987 | 美元 | 2.23 | 3,626,924 | 248,281,987 | 3,536,108 | |||||||||||
2020年1月23日,在行使B-3系列反稀释认股权证后,发行了18,916,548股C系列优先股。
F-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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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和认股权证(续)
B-3系列反稀释认股权证、B-3系列附加认股权证和C系列附加认股权证(统称为“认股权证”)被确定为独立负债工具,并在初始确认时按公允价值入账。发行B-3系列优先股和可转换承兑票据以及C系列优先股所收到的收益首先根据其初始公允价值分配给认股权证。认股权证按市场计价,变动记录在适用的后续报告期间的综合全面亏损报表中。认股权证应在首次公开募股完成或发生视同清算事件中较早者终止。
Pre-A、A-1、A-2、A-3、B-1、B-2、B-3和C系列优先股统称为“优先股”。所有系列优先股的面值相同,为每股0.0001美元。
优先股的主要权利、优先权和特权如下:
转换
本公司的优先股可根据持有人的选择随时转换为A类普通股,并将在符合条件的首次公开募股(“QIPO”)后自动转换为A类普通股1);或2)经每个类别的大多数已发行优先股的持有人书面同意转换每个类别。
优先股与普通股的初始转换比例为1:1,并应不时因股份拆分和合并、普通股(以转换为基础)股息和分配、重组、合并而进行调整和重新调整、合并、重新分类、交换、替换和稀释发行。
救赎
本公司应根据任何已发行优先股持有人的选择,赎回提出要求的持有人持有的所有已发行优先股(未支付股份除外),在(a)公司未能在2022年7月4日之前完成合格IPO(“QIPO”),或b)发生任何重大违约或相关法律的任何重大变化或任何其他因素的发生,已导致或可能导致本公司无法控制和合并任何中国子公司或VIE的财务报表,每股优先股可由该优先股股东选择从优先股股东合法可用的资金中赎回公司。
每股优先股(未支付股份除外)的赎回金额将等于优先股原始发行价的100%,加上截至赎回日的所有应计但未支付的股息和优先股原始发行价的单利,年利率为8%,根据股份细分、股份股息、重组、重新分类、合并、合并或类似的交易。
赎回后,C系列优先股优先于B-3系列优先股,B-3系列优先股优先于B-2系列优先股,B-2系列优先股优先于B-1系列优先股优先股,B-1系列优先股应排名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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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和认股权证(续)
对于A-3系列优先股,A-3系列优先股应优先于A-2系列优先股,A-2系列优先股应优先于A-1系列优先股,A-1系列优先股应优先于系列Pre-A优先股。
重组后,QIPO对Pre-A、A-1、A-2、A-3、B-1、B-2和B-3系列优先股的定义修改为与C系列优先股相同,并且所有优先股股东都可以选择,本公司于赎回日合法可供赎回的资金不足以赎回需要赎回的赎回股份总数的,1)要求本公司就赎回价的未付部分发行可转换承兑票据(“赎回票据”)或2)允许本公司在合法资金足以这样做时结转和赎回股份。该赎回票据应在不迟于赎回日期的24个月内到期并支付,简单年利率为8%。该赎回票据的每个持有人均有权自行选择将赎回票据的未付本金及其应计但未付利息转换为同一类别的优先股 要求以等于适用的原始发行价的每股转换价赎回;。
投票权
优先股持有人有权对每股普通股投一票,然后可以将持有的每一股已发行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优先股持有人与普通股股东一起投票,而不是作为一个单独的类别或系列,就提交给股东的所有事项进行投票。
股息
每位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就该持有人持有的每股股份收取股息,当该等资金或资产合法可用时,按比例从资金或资产中支付。此类股息仅应在董事会宣布时支付,并且不得累积。
自发行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未宣派优先股和普通股股息。
清算
在任何清算的情况下,优先股(Pre-A系列优先股除外)的持有人在支付股息和资产分配方面优先于Pre-A系列优先股和普通股的持有人。清算后,C系列优先股优先于B-3系列优先股,B-3系列优先股优先于B-2系列优先股,B-2系列优先股优先于B-1系列优先股分享,B-1系列优先股优先于A-3系列优先股,A-3系列优先股优先于A-2系列优先股,A-2系列优先股优先于A-1系列优先股,A-1系列优先股的排名高于Pre-A系列优先股和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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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和认股权证(续)
优先股(不包括未支付的股份和Pre-A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有权获得相当于(1)此类优先股原始发行价的100%中较高者的每股金额,加上按每年8%的简单利率计算并乘以一个分数的总利息和(2)优先股股东应收的金额如果公司所有可供分配给股东的资产按转换后的比例在所有成员之间分配。如果本公司仍有合法可供分配的资产,则本公司的该等剩余资产应分配给已发行且流通在外的Pre-A系列优先股和普通股的持有人。
优先股的会计处理
本公司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优先股分类为夹层权益,因为它们可在发生某些被视为清算事件和本公司无法控制的某些事件时由持有人选择赎回。优先股最初按公允价值扣除发行成本后入账。
本公司于发行日起至2022年7月4日(最早赎回日)期间确认优先股各自的赎回价值增加。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确认优先股增加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17,320元及人民币743,100元。
重组前,本公司已确定Pre-A、A-1、A-2、A-3、B-1、B-2和B-3系列优先股的主合同更类似于股权主人。优先股中嵌入的转换特征被认为符合ASC 815-15-25对衍生工具的定义,由于在视为清算时的可选赎回结算机制,如果每股分配金额高于固定赎回金额,则可能导致转换准备金以现金净额结算,而不是通过交付本公司普通股进行结算。这种类似股权的转换特征被认为与股权主体明确且密切相关,因此不保证分叉。本公司还评估了赎回特征和清算特征,并确定这些特征作为独立工具,不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因此无需分叉和 单独核算。
重组后,优先股的主合同更类似于债务主,因为优先股持有人在赎回时资金不足时具有潜在的债权,以及优先股条款中的其他类似债务的特征股份,包括赎回权。公司认为,从定性角度对重组前发行的所有优先股采用终止会计处理,但从定量角度来看,这些优先股修改前后公允价值的变化并不重大。因此,修改后的Pre-A、A-1、A-2、A-3、B-1、B-2和B-3系列优先股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增加了累计亏损修改前这些优先股的数量。
公司还重新评估了重组后所有优先股的转换特征、赎回特征和清算优先权。类股权转换特征被认为与债务主体不明确且密切相关,因此被分叉和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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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和认股权证(续)
使用公允价值入账。对于赎回特征,由于不会导致任何实质性的溢价或折价,也不会加速合同本金的偿还,因此与债务主体明确且密切相关,因此不应分叉单独核算。另一方面,清算优先权可能会导致大量溢价,并可能在发生或有赎回事件时加速偿还本金。因此,清算优先权被认为与债务主体没有明确和密切的关系,应分为两部分并单独核算。本公司确定了这些衍生负债的公允价值,并得出结论认为,截至2019年12月31日,分叉清算特征的公允价值最初并不重大。转换特征的衍生负债最初以公允价值从优先股中分离出来,随后按市值计价 在适用的后续报告期间在综合全面亏损表中确认公允价值变动的价值。
认股权证和转换特征衍生负债的变动总结如下:
| |
作为 12月31日, 2018 |
发行 | 公允价值 变化 |
锻炼 | 到期(*) | 翻译到 报告 货币 |
作为 12月31日, 2019 |
|||||||||||||||
|---|---|---|---|---|---|---|---|---|---|---|---|---|---|---|---|---|---|---|---|---|---|---|
认股权证负债 |
— | 174,846 | 292,305 | (45,858 | ) | (77,739 | ) | 8,196 | 351,750 | |||||||||||||
衍生负债——转换特征 |
— | 1,066,013 | 211,859 | — | — | 19,068 | 1,296,94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1,240,859 | 504,164 | (45,858 | ) | (77,739 | ) | 27,264 | 1,648,69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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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和认股权证(续)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的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活动总结如下:
| |
系列Pre-A | A-1系列 | A-2系列 | A-3系列 | B-1系列 | B-2系列 | B-3系列 | C系列 | 合计 | ||||||||||||||||||||||||||||||||||||||||||||||
|---|---|---|---|---|---|---|---|---|---|---|---|---|---|---|---|---|---|---|---|---|---|---|---|---|---|---|---|---|---|---|---|---|---|---|---|---|---|---|---|---|---|---|---|---|---|---|---|---|---|---|---|---|---|---|---|
| |
数字 的 分享 |
数量 (人民币) |
数字 的 分享 |
数量 (人民币) |
数字 的 分享 |
数量 (人民币) |
数字 的 分享 |
金额(人民币) | 数字 的 分享 |
数量 (人民币) |
数字 的 分享 |
金额(人民币) | 数字 的 分享 |
数量 (人民币) |
数字 的 分享 |
数量 (人民币) |
数字 的 分享 |
数量 (人民币) |
|||||||||||||||||||||||||||||||||||||
截至2018年1月1日的余额 |
50,000,000 | 175,847 | 129,409,092 | 847,530 | 126,771,562 | 1,027,497 | 65,498,640 | 631,803 | 93,464,682 | 1,228,448 | — | — | — | — | — | — | 465,143,976 | 3,911,1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1系列优先股的收益 |
— | — | — | — | — | — | — | — | 21,744,844 | 285,000 | — | — | — | — | — | — | 21,744,844 | 285,000 | |||||||||||||||||||||||||||||||||||||
发行优先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48,656,111 | 685,594 | — | — | — | — | 48,656,111 | 685,594 | |||||||||||||||||||||||||||||||||||||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增加至赎回价值 |
— | — | — | 60,128 | — | 72,319 | — | 44,655 | — | 108,113 | — | 32,105 | — | — | — | — | — | 317,32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余额 |
50,000,000 | 175,847 | 129,409,092 | 907,658 | 126,771,562 | 1,099,816 | 65,498,640 | 676,458 | 115,209,526 | 1,621,561 | 48,656,111 | 717,699 | — | — | — | — | 535,544,931 | 5,199,03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2系列优先股的收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7,148,662 | 101,200 | — | — | — | — | 7,148,662 | 101,200 | |||||||||||||||||||||||||||||||||||||
将可转换承兑票据转换为B-3系列优先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873,086 | 166,549 | — | — | 11,873,086 | 166,549 | |||||||||||||||||||||||||||||||||||||
发行B-3系列优先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8,077,600 | 1,395,015 | — | — | 108,077,600 | 1,395,015 | |||||||||||||||||||||||||||||||||||||
发行C系列优先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8,281,987 | 3,616,801 | 248,281,987 | 3,616,801 | |||||||||||||||||||||||||||||||||||||
优先股股东在终止时的视同股息/(出资) |
— | 281,638 | — | 284,655 | — | 115,806 | — | (15,139 | ) | — | (310,359 | ) | — | (130,312 | ) | — | (8,927 | ) | — | — | — | 217,362 | |||||||||||||||||||||||||||||||||
转换特征的分叉 |
— | (14,549 | ) | — | (254,121 | ) | (212,055 | ) | — | (92,256 | ) | — | (105,702 | ) | — | (47,231 | ) | — | (108,190 | ) | — | (231,909 | ) | — | (1,066,013 | ) | |||||||||||||||||||||||||||||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增加至赎回价值 |
— | — | — | 60,249 | — | 90,077 | — | 61,299 | — | 164,540 | — | 80,891 | — | 133,798 | — | 152,246 | — | 743,100 | |||||||||||||||||||||||||||||||||||||
汇率变动对优先股的影响 |
— | (8,050 | ) | — | (17,492 | ) | — | (18,685 | ) | — | (10,592 | ) | — | (22,433 | ) | — | (11,944 | ) | — | (27,165 | ) | — | (1,030 | ) | — | (117,39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余额 |
50,000,000 | 434,886 | 129,409,092 | 980,949 | 126,771,562 | 1,074,959 | 65,498,640 | 619,770 | 115,209,526 | 1,347,607 | 55,804,773 | 710,303 | 119,950,686 | 1,551,080 | 248,281,987 | 3,536,108 | 910,926,266 | 10,255,66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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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每股亏损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每股基本亏损和每股摊薄亏损已根据ASC 260计算如下:
| |
年终 12月31日, 2018 |
年终 12月31日, 2019 |
|||||
|---|---|---|---|---|---|---|---|
分子: |
|||||||
归属于Lead Ideal Inc.普通股股东的持续经营净亏损 |
(1,482,616 | ) | (3,260,945 | ) | |||
| | | | | | | | |
归属于Lead Ideal Inc.普通股股东的终止经营净亏损 |
(367,022 | ) | (20,662 | ) | |||
| | | | | | | | |
Leading Ideal Inc.普通股股东应占净亏损 |
(1,849,638 | ) | (3,281,60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母: |
|||||||
加权平均已发行普通股——基本股和稀释股 |
255,000,000 | 255,000,000 | |||||
| | | | | | | | |
归属于Lead Ideal Inc.普通股股东的持续经营业务的基本和摊薄每股净亏损。 |
(5.81 | ) | (12.79 | ) | |||
| | | | | | | | |
归属于Lead Ideal Inc.普通股股东的已终止经营业务的每股基本和摊薄净亏损。 |
(1.44 | ) | (0.08 | ) | |||
| | | | | | | | |
归属于Lead Ideal Inc.普通股股东的基本和摊薄每股净亏损 |
(7.25 | ) | (12.8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止年度,本公司拥有等价普通股,包括优先股、授予的期权和可转换债务。由于本集团于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止年度产生亏损,该等普通等价股具有反摊薄作用,不计入本公司每股摊薄亏损的计算。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不计入本公司每股摊薄亏损计算的优先股、授予的期权和可转换债务的加权平均数分别为518,689,896、21,658,638和45,778,620,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为767,751,031,031,3034,096和503,724分别于2019年12月31日。
25.股份补偿
2019年7月,本集团通过了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2019年计划”),允许本公司向其员工、董事和顾问授予本集团的期权。2019年计划允许本公司授予最多100,000,000股股份的购股权单位,但须作进一步修订。
本集团自2015年起开始向员工授予购股权。结合本公司于2019年7月的重组,本集团根据2019年计划向本公司转让北京CHJ的购股权。本集团于2019年计划项下的购股权合约期限为自授予日起十年。授予的期权具有服务和绩效条件。期权一般计划在五年内归属,奖励的五分之一将在授予奖励的日历年结束时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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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基于股份的薪酬(续)
同时,授予的期权仅可在本集团进行首次公开募股时行使。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本集团尚未就授予的期权确认任何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因为本集团认为在事件发生之前不太可能满足业绩条件。因此,这些仅在本集团首次公开募股时可行使的期权的股权激励费用将在首次公开募股完成时采用分级归属法确认。
下表总结了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根据2019年计划的购股权活动:
| |
数量 选项 杰出的 |
加权 平均 行使价 |
加权 平均 剩下的 合同期限 |
聚合的 内在的 价值 |
|||||||||
|---|---|---|---|---|---|---|---|---|---|---|---|---|---|
| |
|
美元 |
在几年 |
美元 |
|||||||||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未偿还 |
45,390,000 | 0.10 | 8.33 | 30,411 | |||||||||
的确 |
6,250,000 | 0.10 | |||||||||||
没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未偿还 |
51,640,000 | 0.10 | 7.57 | 41,31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确 |
3,430,000 | 0.10 | |||||||||||
没收 |
(310,000 | ) | 0.10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未偿还 |
54,760,000 | 0.10 | 6.73 | 73,92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内在价值计算为相关奖励的行使价与相关股票在每个报告日的估计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根据本公司2019年计划授予的期权的加权平均授予日公允价值分别为0.75美元和0.99美元,使用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计算。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根据本公司2019年计划授予的每项期权的公允价值在每次授予日使用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估计,假设(或其范围)如下表所示:
|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 |
2018 | 2019 | |||||
行使价(美元) |
0.10 | 0.10 | |||||
期权授予日普通股的公允价值(美元) |
0.77 - 0.89 | 0.90 - 1.45 | |||||
无风险利率 |
3.67% - 3.93% | 1.59% - 3.17% | |||||
预期期限(年) |
10.00 | 10.00 | |||||
预期股息收益率 |
0% | 0% | |||||
预期波动率 |
45% - 51% | 42% - 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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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基于股份的薪酬(续)
无风险利率是根据截至期权估值日的美国主权债券收益率曲线估计的。授予日和每个期权估值日的预期波动率是根据可比公司每日股价回报的年化标准差估计的,时间范围接近期权的预期到期日。本集团从未就其股本宣派或派付任何现金股息,且本集团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派付任何股息。预期期限是期权的合同期限。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与以IPO业绩条件授予的股票期权相关的未确认补偿费用分别为20,092美元和23,314美元,其中,未确认的薪酬费用13,893美元和18,159美元预计在IPO业绩目标实现时确认。
26.税收
本集团于中国销售车辆及备件的收入须缴纳13%的法定税率。
开曼群岛
本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通过其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子公司开展大部分业务。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本公司无须就收入或资本收益缴税。此外,在向股东支付股息时,不会征收开曼群岛预扣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CHJ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其他中国公司须按25%的统一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于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实施细则,1月1日之后产生的股息,2008年,在中国的外国投资企业向其非居民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支付的款项需缴纳10%的预扣税,除非任何此类外国投资者的注册司法管辖区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规定了不同的预扣安排。根据中国和香港之间的税收安排,作为“受益所有人”并直接持有中国居民企业25%或以上股权的合格香港税务居民有权享受减免的预扣税率5%。本公司注册成立地开曼群岛与中国并无税务条约。
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根据外国或地区的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位于中国的企业在中国税收方面被视为居民企业因此,其全球收入须按25%的税率缴纳中国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仅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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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金额均以千为单位,股票和每股数据除外)
26.税收(续)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非中国公司的生产经营、人事、会计、财产等进行全面管理和控制的实质实施地。根据对周围事实和情况的审查,本集团认为其在中国境外的业务不太可能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然而,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的指导和实施历史有限,企业所得税法的适用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本公司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本公司将就全球收入按25%的统一税率缴纳中国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自2008年起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从事研发活动的企业在确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有权将其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175%作为可抵扣费用(“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75%的加计扣除只能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直接申报,并经相关税务机关批准。
香港
根据现行香港税务条例,本集团于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须就其在香港经营业务产生的应课税收入缴纳16.5%的香港利得税。此外,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向本公司支付股息无需缴纳任何香港预扣税。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当期和递延所得税费用为零。
将中国法定所得税税率25%应用于本集团呈列年度的所得税费用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对账如下:
| |
年终 12月31日, 2018 |
年终 12月31日, 2019 |
|||||
|---|---|---|---|---|---|---|---|
所得税费用前亏损 |
(1,165,296 | ) | (2,417,874 | ) | |||
所得税抵免按中国法定所得税税率25%计算 |
(291,324 |
) |
(604,468 |
) |
|||
免税实体的税收影响和优惠税率 |
97,549 | 230,669 | |||||
加计扣除等的税收影响 |
(139,331 | ) | (121,177 | ) | |||
不可扣除的费用 |
109 | 27,031 | |||||
估价津贴的变化 |
332,997 | 467,945 | |||||
| | | | | | | | |
所得税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集团考虑正面和负面证据来确定部分或全部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否更有可能变现。该评估考虑(其中包括)近期损失的性质、频率和严重程度以及对未来盈利能力的预测。这些假设需要重大判断,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预测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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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金额均以千为单位,股票和每股数据除外)
26.税收(续)
本集团用于管理相关业务的计划和估计。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时适用25%的法定所得税率或适用的优惠所得税率。
本集团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由以下部分组成:
| |
12月31日, 2018 |
12月31日, 2019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净经营亏损结转 |
321,077 | 717,495 | |||||
应计费用及其他 |
7,385 | 12,545 | |||||
折旧及摊销 |
5,549 | 26,946 | |||||
长期资产减值 |
68,754 | 73,271 | |||||
未实现融资成本 |
11,401 | 27,520 | |||||
未实现投资损失 |
5,330 | 29,664 | |||||
| | | |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 |
419,496 | 887,441 | |||||
| | | | | | | | |
减:估价津贴 |
(419,496 | ) | (887,441 | ) | |||
| | | |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净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果管理层根据所有可用证据确定递延税项资产在未来纳税年度变现的可能性不大,则已提供全额估值备抵。估值拨备变动如下:
| |
12月31日, 2018 |
12月31日, 2019 |
|||||
|---|---|---|---|---|---|---|---|
估价津贴 |
|||||||
年初余额 |
86,499 | 419,496 | |||||
添加 |
332,997 | 467,945 | |||||
| | | | | | | | |
年末余额 |
419,496 | 887,44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确定的税务状况
本集团并无于各呈列期间识别任何重大未确认税务优惠。本集团未产生任何与未确认税收优惠相关的利息,未将任何罚款确认为所得税费用,且预计自2019年12月31日起12个月内未确认税收优惠不会发生任何重大变化。
27.公允价值计量
经常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
经常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包括:短期投资、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权益性证券投资、认股权证和衍生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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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公允价值计量(续)
下表列出了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按公允价值层级内按公允价值计量的主要金融工具。
| |
|
报告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使用 | |||||||||||
|---|---|---|---|---|---|---|---|---|---|---|---|---|---|
| |
公允价值 作为 12月31日, 2018 |
报价 在活跃 市场 相同资产 (级别1) |
重要的其他 可观察的输入 (级别2) |
重要的 不可观察 输入 (级别3)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短期投资 |
859,913 | — | 859,913 | — | |||||||||
具有易于确定公允价值的股本证券 |
77,453 | 77,453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资产 |
937,366 | 77,453 | 859,91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报告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使用 | |||||||||||
|---|---|---|---|---|---|---|---|---|---|---|---|---|---|
| |
公允价值 作为 12月31日, 2019 |
报价 在活跃 市场 相同资产 (级别1) |
重要的其他 可观察的输入 (级别2) |
重要的 不可观察 输入 (级别3)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短期投资 |
1,814,108 | — | 1,814,108 | — | |||||||||
具有易于确定公允价值的股本证券 |
90,724 | 90,724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资产 |
1,904,832 | 90,724 | 1,814,10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负债 |
|||||||||||||
认股权证责任 |
351,750 | — | — | 351,750 | |||||||||
衍生负债 |
1,296,940 | — | — | 1,296,940 | |||||||||
| | | | | | | | | | | | | | |
负债总额 |
1,648,690 | — | — | 1,648,69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估值技术
短期投资:短期投资是对浮动利率、到期日在一年内的金融工具的投资。公允价值以各期末银行提供的类似金融产品的报价为基础估计(第二级)。收益╱(亏损)于综合全面亏损表的「投资收益净额」确认。
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权益性证券: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权益性证券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公开交易股票的有价证券。这些证券根据报告日活跃市场的报价采用市场法进行估值。本公司将使用这些输入数据的估值技术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的第一级。收益╱(亏损)于综合全面亏损表的「投资收益净额」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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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公允价值计量(续)
认股权证及衍生负债:由于本集团的认股权证及衍生负债未在活跃市场交易且报价易于观察,本集团使用重大不可观察输入数据(第3级)在开始时和随后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量这些认股权证和衍生负债的公允价值。
用于确定这些认股权证和衍生负债公允价值的重要因素、假设和方法包括应用贴现现金流量法,该方法涉及某些重大估计,如下所示:
折扣率
|
日期
|
折扣率 | |||
|---|---|---|---|---|
2019年1月7日 |
31 | % | ||
2019年3月31日 |
31 | % | ||
2019年6月30日 |
30 | % | ||
2019年7月2日 |
30 | % | ||
2019年9月30日 |
29 | % | ||
2019年12月31日 |
29 | % | ||
上表所列的折现率基于权益成本,该成本是使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或CAPM计算的,CAPM是估计权益所需回报率的最常用方法。在CAPM下,股权成本是通过考虑多项因素确定的,包括无风险利率、系统风险、股权市场溢价、我们公司的规模以及我们实现预测预测的能力。
可比公司
在推导权益成本作为收益法下的折现率时,我们选择了某些上市公司作为我们的指导公司。指引公司的选择基于以下标准:(i)他们设计、开发、制造和销售电动汽车,以及他们的股票在香港或美国公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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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金额均以千为单位,股票和每股数据除外)
27.公允价值计量(续)
以下总结了第3级认股权证和衍生负债的期初和期末余额的前滚:
| |
合计 | |||
|---|---|---|---|---|
| |
人民币 |
|||
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第3级认股权证和衍生负债的公允价值 |
— | |||
发行 |
1,240,859 | |||
未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
504,164 | |||
锻炼 |
(45,858 | ) | ||
到期 |
(77,739 | ) | ||
转换为报告货币 |
27,264 | |||
| | | | | |
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第3级认股权证和衍生负债的公允价值 |
1,648,690 | |||
| | | | | |
| | | | | |
| | | | | |
未实现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和到期在综合综合损失表中记录为“认股权证和衍生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
在非经常性基础上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
非经常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包括:公允价值不能轻易确定的权益性证券投资、权益法投资、持有待用的长期资产和持有待售资产。对于公允价值不能轻易确定的权益性证券投资,报告期内未发生计量事项。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确认零减值提拨及人民币5,000元。对于权益法投资,所有呈列年度均未确认减值亏损。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集团录得已归类为已终止经营业务的SEV业务长期资产减值亏损人民币292,795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录得物业、厂房及设备减值亏损人民币18,066元。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但需要披露公允价值的资产和负债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包括现金等价物、定期存款、受限制现金、应收贸易账款、应收关联方款项、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短期借款、应付贸易账款和票据、应付关联方款项、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其他非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负债、长期债务和可转换债务。
本集团使用具有类似特征的证券的报价和其他可观察输入值对其在某些银行账户中持有的定期存款进行估值,因此,本集团将使用这些输入值的估值技术分类为第二级。本集团将使用输入值的估值技术分类为短期借款的第二级,因为与贷款银行的贷款协议项下的利率是根据市场现行利率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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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公允价值计量(续)
应收贸易账款、应收关联方款项、预付款项及其他流动资产、应付贸易账款及票据、应付关联方款项及应计费用及其他流动负债按摊销成本计量,鉴于到期时间较短,其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若。
长期债务和可转换债务按摊余成本计量。它们的公允价值是通过使用基于具有类似服务的可比机构的当前发行价的估计贴现率对预定现金流量进行贴现以估计到期日来估计的。这些长期债务义务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若,因为借款利率与本集团目前可用于具有类似条款和信用风险的融资义务的市场利率相似,并代表第二级计量。
28.承诺与或有事项
(a)资本承诺
本集团的资本承担主要与生产设施、设备和工具的建设和采购承诺有关。截至2019年12月31日,已签约但尚未反映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资本承诺总额如下:
| |
合计 | 小于 一年 |
1-3年 | 3-5年 | 超过5年 | |||||||||||
|---|---|---|---|---|---|---|---|---|---|---|---|---|---|---|---|---|
资本承诺 |
195,966 | 188,390 | 7,57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经营租赁承诺
本集团对不可撤销的经营租赁协议有未履行的承诺,该协议预计将于2020年上半年开始。截至2019年12月31日,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反映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经营租赁承诺如下:
| |
合计 | 小于 一年 |
1-3年 | 3-5年 | 超过5年 | |||||||||||
|---|---|---|---|---|---|---|---|---|---|---|---|---|---|---|---|---|
经营租赁承诺 |
1,320,543 | 30,284 | 136,995 | 148,187 | 1,005,07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购买义务
本集团的采购责任主要与原材料采购承诺有关。截至2019年12月31日,已签约但尚未反映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采购义务总额如下:
| |
合计 | 小于 一年 |
1-3年 | 3-5年 | 超过5年 | |||||||||||
|---|---|---|---|---|---|---|---|---|---|---|---|---|---|---|---|---|
购买义务 |
1,899,879 | 1,899,87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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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承诺和突发事件(续)
法律诉讼
本集团在一项负债很可能已经发生且损失金额能够合理估计时记录为负债。本集团定期检讨任何该等负债的需要。
重庆智造因本公司于2018年12月收购重庆智造之前签订的合同纠纷而面临正在进行的法律诉讼。这些法律诉讼中的大部分仍处于初步阶段,鉴于诉讼的现状,本公司无法预测这些案件的结果,或合理估计可能的损失范围(如有)。除本公司从力帆收购中承担并计入保留资产和负债的未付合同金额外,截至2019年12月26日,本公司未就这些情况记录任何预期损失付款的应计费用。除赔偿本公司从力帆乘用车取得的保留资产和负债外,力帆实业还在力帆收购协议中约定,将赔偿重庆智造在本次收购前签订的合同纠纷造成的任何损害和损失。公司的 收购重庆智造,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法律程序。
2019年12月26日,本集团出售重庆智造100%股权(附注5),重庆智造正在进行的法律诉讼被转出。
除上述法律诉讼外,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本集团不存在任何重大诉讼,也未记录任何重大负债。
29.关联方余额和交易
报告期内与本集团发生交易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
实体或个人名称
|
与本公司的关系 | |
|---|---|---|
| 北京亿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亿航”) | 附属公司 | |
| Neolix Technologies Co.,Ltd.(“Neolix Technologies”) | 附属公司 | |
| AirX(北京)科技有限公司(“AirX”) | 附属公司 |
本集团进行了以下重大关联交易:
| |
年终 12月31日, |
||||||
|---|---|---|---|---|---|---|---|
| |
2018 | 2019 | |||||
向北京亿航采购研发服务 |
2,412 | 25,106 | |||||
从北京亿航采购材料 |
31 | 6,914 | |||||
从AIRX购买设备和安装服务 |
3,233 | 1,994 | |||||
向Neolix Technologies销售电池组和材料 |
3,359 | 1,9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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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关联方余额和交易(续)
本集团有以下重大关联方余额:
| |
作为 12月31日, |
||||||
|---|---|---|---|---|---|---|---|
| |
2018 | 2019 | |||||
来自Neolix Technologies |
1,825 | 1,510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 |
2018 | 2019 | |||||
由于北京亿航 |
5,141 | 9,243 | |||||
由于AIRX |
606 | 521 | |||||
| | | | | | | | |
合计 |
5,747 | 9,764 | |||||
| | | | | | | | |
30.未经审计的备考资产负债表和转换优先股的每股净亏损
QIPO完成后,认股权证将终止,Pre-A、A-1、A-2、A-3、B-1、B-2、B-3和C系列优先股将自动转换为普通股。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未经审计的备考资产负债表假设已发生合格的首次公开募股,并呈现调整后的财务状况,就好像认股权证的终止和所有未偿还的Pre-A、A-1、A-系列的转换一样2、A-3、B-1、B-2、B-3和C优先股按合并财务报表附注23所述的一比一转换为普通股,于2019年12月31日发生。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未经审计备考每股净亏损在认股权证终止和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生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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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未经审计的备考资产负债表和优先股转换的每股净亏损(续)
年初或原发行日(如较晚)按一比一的转换比例如下:
| |
为了 年 结束 12月31日, |
|||
|---|---|---|---|---|
| |
2019 | |||
每股普通股的备考基本净亏损计算: |
||||
分子: |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亏损 |
(3,281,607 | ) | ||
Pre-A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转换的备考影响 |
273,588 | |||
A-1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转换的备考影响 |
327,412 | |||
A-2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转换的备考影响 |
187,198 | |||
A-3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转换的备考影响 |
35,568 | |||
B-1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转换的备考影响 |
(168,252 | ) | ||
B-2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转换的备考影响 |
(61,365 | ) | ||
B-3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转换的备考影响 |
97,706 | |||
C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转换的备考影响 |
151,216 | |||
终止认股权证的备考效力 |
214,566 | |||
因优先股转换而消除衍生负债的备考影响 |
211,859 | |||
| | | | |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备考净亏损——基本和摊薄 |
(2,012,1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母: |
||||
用于计算每股普通股的备考基本和摊薄净亏损的加权平均已发行普通股 |
255,000,000 | |||
Pre-A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转换的备考影响 |
50,000,000 | |||
A-1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转换的备考影响 |
129,409,092 | |||
A-2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转换的备考影响 |
126,771,562 | |||
A-3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转换的备考影响 |
65,498,640 | |||
B-1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转换的备考影响 |
115,209,526 | |||
B-2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转换的备考影响 |
55,804,773 | |||
B-3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转换的备考影响 |
111,925,157 | |||
C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转换的备考影响 |
113,132,281 | |||
| | | | | |
计算每股普通股的备考基本和摊薄净亏损的分母 |
1,022,751,031 | |||
| | | | | |
| | | | | |
| | | | |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普通股的备考基本和摊薄净亏损 |
(1.97 | ) | ||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摊薄备考每股净亏损的计算不包括所有具有首次公开募股业绩条件的未行使购股权的影响以及相关的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
31.受限净资产
本集团支付股息的能力主要取决于本集团从其附属公司收取资金分派。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允许本集团的子公司、合并的VIE和在中国注册成立的VIE的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反映的经营业绩与本集团子公司法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经营业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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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受限净资产(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条例》,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一定的法定公积金,即一般公积金、从企业中国法定财务报表中报告的净利润中提取的企业扩张基金和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外商投资企业须将其年度税后利润的至少10%计入一般公积金,直至该公积金达到根据企业中国法定财务报表计算的注册资本的50%。所有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扩张基金和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的拨款由董事会酌情决定。上述预留资金只能用于特定用途,不得作为现金股利分配。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境内企业必须至少提供其年度税后利润的10%的法定盈余基金,直至该法定盈余基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中国法定财务报表。境内企业还需要由董事会酌情从企业中国法定财务报表中报告的净利润中提供任意盈余基金。上述公积金只能用于特定用途,不得作为现金股利分配。
由于这些中国法律法规要求在支付股息前每年拨出税后净利润的10%作为一般公积金或法定盈余基金,本集团的中国子公司,合并后的VIE和VIE的子公司将其部分净资产转让给本公司的能力受到限制。
受限金额包括实收资本和法定公积金,减去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确定的累计赤字,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分别总计约人民币5,355,680元和人民币8,288,297元;因此,根据S-X条例第4-08(e)(3)条,简明母公司仅在附注32中披露了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以及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财务报表。
32.仅母公司简明财务信息
本公司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条例S-X规则4-08(e)(3)对其合并子公司和VIE的受限净资产进行了测试,财务报表的一般附注,并得出结论认为本公司仅适用于披露本公司的财务信息。
于呈列年度,附属公司并无向本公司支付任何股息。通常包含在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的某些信息和脚注披露已被压缩和省略。脚注披露包含与公司运营相关的补充信息,因此,这些报表不是报告主体的通用财务报表,应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一并阅读。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无重大资本及其他承诺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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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续)
(所有金额均以千为单位,股票和每股数据除外)
32.仅母公司简明财务信息(续)
简明资产负债表
| |
|
截至12月31日, | ||||||||
|---|---|---|---|---|---|---|---|---|---|---|
| |
2018 | 2019 | 2019 |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附注2(e)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当前资产: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45,341 | 641,007 | 92,075 | |||||||
定期存款和短期投资 |
— | 493,522 | 70,890 | |||||||
应收本集团附属公司款项 |
137,231 | 4,917,305 | 706,327 | |||||||
预付款和其他流动资产 |
— | 15,205 | 2,183 | |||||||
| | | | | | | | | | | |
流动资产总额 |
182,572 | 6,067,039 | 871,475 | |||||||
| | | | | | | | | | | |
非流动资产: |
||||||||||
对子公司、VIE和VIE子公司的投资 |
2,545,314 | 81,077 | 11,647 | |||||||
长期投资 |
77,452 | 90,724 | 13,032 | |||||||
| | | | | | | | |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2,622,766 | 171,801 | 24,679 | |||||||
| | | | | | | | | | | |
总资产 |
2,805,338 | 6,238,840 | 896,15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负债 |
||||||||||
流动负债: |
||||||||||
应计负债和其他流动负债 |
2,074 | 9,019 | 1,295 | |||||||
认股权证和衍生负债 |
— | 1,648,690 | 236,820 | |||||||
| | | | | | | | | | | |
流动负债合计 |
2,074 | 1,657,709 | 238,115 | |||||||
| | | | | | | | | | | |
负债总额 |
2,074 | 1,657,709 | 238,11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F-72
领先的理想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续)
(所有金额均以千为单位,股票和每股数据除外)
32.仅母公司简明财务信息(续)
| |
截至12月31日, | |||||||||
|---|---|---|---|---|---|---|---|---|---|---|
| |
2018 | 2019 | 2019 |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
|
|
附注2(e) |
|||||||
夹层股权 |
||||||||||
系列Pre-A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
175,847 | 434,886 | 62,467 | |||||||
A-1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
907,658 | 980,949 | 140,905 | |||||||
A-2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
1,099,816 | 1,074,959 | 154,408 | |||||||
A-3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
676,458 | 619,770 | 89,024 | |||||||
B-1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
1,621,561 | 1,347,607 | 193,572 | |||||||
B-2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
818,899 | 710,303 | 102,029 | |||||||
B-3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
— | 1,551,080 | 222,799 | |||||||
C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
— | 3,536,108 | 507,930 | |||||||
应收B-2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持有人的款项 |
(101,200 | ) | — | — | ||||||
| | | | | | | | | | | |
夹层权益总额 |
5,199,039 | 10,255,662 | 1,473,13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东赤字 |
||||||||||
A类普通股 |
10 | 10 | 1 | |||||||
B类普通股 |
155 | 155 | 22 | |||||||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
12,693 | 15,544 | 2,233 | |||||||
累计赤字 |
(2,408,633 | ) | (5,690,240 | ) | (817,351 | ) | ||||
| | | | | | | | | | | |
股东赤字总额 |
(2,395,775 | ) | (5,674,531 | ) | (815,09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负债、夹层权益和股东赤字 |
2,805,338 | 6,238,840 | 896,15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F-73
领先的理想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续)
(所有金额均以千为单位,股票和每股数据除外)
32.仅母公司简明财务信息(续)
综合损失简明报表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2018 | 2019 | 2019 |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营业费用: |
||||||||||
销售、一般和行政 |
(14,643 | ) | (5,114 | ) | (735 | ) | ||||
| | | | | | | | | | | |
总营业费用 |
(14,643 | ) | (5,114 | ) | (735 | ) | ||||
| | | | | | | | | | | |
运营损失 |
(14,643 | ) | (5,114 | ) | (735 | ) | ||||
其他收入/(费用) |
||||||||||
利息收入 |
598 | 20,505 | 2,945 | |||||||
利息支出 |
— | (9,332 | ) | (1,340 | ) | |||||
子公司、VIE和VIE子公司亏损中的权益 |
(1,487,183 | ) | (2,031,371 | ) | (291,789 | ) | ||||
认股权证和衍生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 |
— | (426,425 | ) | (61,252 | ) | |||||
投资收益/(亏损),净额 |
(28,780 | ) | 14,880 | 2,137 | ||||||
汇兑损失 |
(2,310 | ) | (1,084 | ) | (156 | ) | ||||
其他,净 |
— | (595 | ) | (85 | ) | |||||
| | | | | | | | | | | |
所得税费用前亏损 |
(1,532,318 | ) | (2,438,536 | ) | (350,275 | ) | ||||
所得税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净亏损 |
(1,532,318 | ) | (2,438,536 | ) | (350,275 | ) | ||||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增加至赎回价值 |
(317,320 | ) | (743,100 | ) | (106,740 | ) | ||||
优先股股东在终止时视为股息(附注23) |
— | (217,362 | ) | (31,222 | ) | |||||
汇率变动对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影响 |
— | 117,391 | 16,862 | |||||||
| | | | | | | | | | | |
Leading Ideal Inc普通股股东应占净亏损. |
(1,849,638 | ) | (3,281,607 | ) | (471,375 | ) | ||||
| | | | | | | | | | | |
净亏损 |
(1,532,318 | ) | (2,438,536 | ) | (350,275 | ) | ||||
其他综合收益,税后净额 |
||||||||||
外币换算调整,税后净额 |
12,954 | 2,851 | 410 | |||||||
| | | | | | | | | | | |
其他综合收益总额,税后净额 |
(1,519,364 | ) | (2,435,685 | ) | (349,865 | ) | ||||
| | | | | | | | | | | |
F-74
领先的理想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续)
(所有金额均以千为单位,股票和每股数据除外)
32.仅母公司简明财务信息(续)
现金流量简明表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2018 | 2019 |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224,318 | 26,492 | 3,806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对子公司、VIE和VIE子公司的付款和投资 |
(1,099,424 | ) | (4,384,396 | ) | (629,779 | ) | ||||
购买长期投资 |
(100,303 | ) | — | — | ||||||
定期存款的放置 |
— | (1,725,148 | ) | (247,802 | ) | |||||
提取定期存款 |
— | 1,265,877 | 181,832 | |||||||
短期投资的安置 |
— | (35,157 | ) | (5,050 | ) | |||||
| | | | | | | | |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1,199,727 | ) | (4,878,824 | ) | (700,799 | ) | ||||
| | | | | | | | | |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发行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收益,扣除发行成本 |
958,658 | 5,254,333 | 754,737 | |||||||
发行可转换本票的收益 |
— | 168,070 | 24,142 | |||||||
| | | | | | |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958,658 | 5,422,403 | 778,879 | |||||||
| | | | | | | | | | | |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4,716 | 25,595 | 3,676 | |||||||
| | | | | | | | | | | |
现金、现金等价物的净增加/(减少) |
(12,035 | ) | 595,666 | 85,562 |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 |
57,376 | 45,341 | 6,513 | |||||||
| | | | | | | | | | |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 |
45,341 | 641,007 | 92,075 | |||||||
| | | | | | | | | | | |
陈述基础
除对子公司和VIE投资的会计处理外,本公司的会计政策与本集团的会计政策相同。
对于本公司仅为简明财务信息,本公司根据ASC 323,投资-权益法和合资企业规定的权益会计法记录其对子公司和VIE的投资。
此类投资在简明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对子公司、VIE和VIE子公司的投资”,子公司的股份和VIE的亏损在简明报表中列示为“子公司、VIE和VIE子公司的亏损权益”的综合损失。母公司仅简明财务信息应与本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33.后续事件
2020年2月,公司将SEV相关电池业务出售给公司的关联公司,总对价为人民币6万元。公司进一步投资现金人民币60,000元
F-75
领先的理想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续)
(所有金额均以千为单位,股票和每股数据除外)
33.后续事件(续)
与其他投资者一起进入联属公司,由于额外投资,本公司在联属公司的股权在完全摊薄的基础上从12.24%增加到19.82%。
由于COVID-19的爆发以及于2020年1月开始实施的相关预防和控制措施,本集团推迟了2020年农历新年后常州制造工厂的复工,本集团供应商交付若干用于生产的原材料亦于短期内延迟。由于中国许多地区的旅行水平不同和公共卫生限制,向本集团客户交付汽车也被推迟。为尽量减少COVID-19疫情及相关市场变化的影响,本集团积极协调相关资源,调整生产经营安排,并及时与客户沟通。
在2020年2月暂时关闭后,本集团的大部分门店和配送中心目前已在减少的营业时间重新开业,并已开始向客户送货。本集团及其供应商正在以纪律严明和深思熟虑的方式恢复生产。2020年上半年的综合经营业绩将受到COVID-19爆发的不利影响。随着COVID-19在其他国家的扩张,公司仍难以估计影响的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这可能会进一步影响集团的供应链,并可能继续导致中国客户需求和供应链正常化的不确定性。
本集团对截至2020年3月13日(即合并财务报表可供发布之日)的后续事项进行了评估,未发现本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记录或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或交易。
F-76
[页面故意留空用于图形]
目 录
第二部分
招股说明书中不需要的信息
第6项。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赔偿。
开曼群岛法律不限制公司章程对高级职员和董事的赔偿规定的范围,除非开曼群岛法院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为民事欺诈或犯罪后果提供赔偿。
我们预计将在本次发行完成前立即生效的发行后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规定,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及其个人代表对所有诉讼、诉讼、费用、收费、费用、损失、此类人员招致或承受的损害或责任,但由于此类人员的不诚实、故意违约或欺诈而导致的除外,在或关于我们公司的业务或事务的进行(包括由于任何判断错误)或在执行或履行其职责、权力、权限或酌情决定权时,包括在不影响上述一般性的情况下,任何费用,花费,该董事或高级职员在开曼群岛或其他地方的任何法院为有关我们公司或其事务的任何民事诉讼进行辩护(无论成功与否)而招致的损失或责任。
根据赔偿协议,其形式作为本注册声明的附件 10.2提交,我们同意赔偿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因这些人因担任此类董事或高级职员而提出的索赔而产生的某些责任和费用。
承销协议的形式将作为本注册声明的附件 1.1提交,还将规定我们的承销商以及我们的高级职员和董事对某些责任的赔偿,包括根据《证券法》产生的责任,但仅限于此类责任是由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我们的与承销商有关的信息引起的,该信息明确用于本注册声明和某些其他披露文件。
在根据上述规定允许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员对根据《证券法》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的范围内,我们获悉,SEC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表达的公共政策,因此无法执行。
第7项。未注册证券的近期销售。
在过去三年中,我们发行了以下证券。我们认为,根据《证券法》第4(2)条,关于不涉及公开发售的交易或依赖《证券法》下关于发行人在离岸交易。没有承销商参与这些证券的发行。
|
证券/买方
|
| 销售日期或 发行 |
| 证券数量 | | 考虑 |
|---|---|---|---|---|---|---|
A类普通股 |
| | | |||
大门有限公司 |
| 2019年6月14日 | | 15,000,000 | | 1,500.00美元 |
B类普通股 |
|
|
|
|
|
|
安普利有限公司 |
| 2019年6月14日 | | 240,000,000 | | 24,000.00美元 |
系列Pre-A优先股 |
|
|
|
|
|
|
安普利有限公司 |
| 2019年6月14日 | | 10,000,000 | | 1,000.00美元 |
Ⅱ-1
|
证券/买方
|
| 销售日期或 发行 |
| 证券数量 | | 考虑 |
|---|---|---|---|---|---|---|
海浪海外有限公司 |
| 2019年6月14日 | | 10,000,000 | | 1,000.00美元 |
彩虹六有限公司 |
| 2019年6月14日 | | 7,500,000 | | 750.00美元 |
生鲜有限公司 |
| 2019年6月14日 | | 7,500,000 | | 750.00美元 |
跑步目标有限公司 |
| 2019年7月2日 | | 3,000,000 | | 300.00美元 |
未来资本发现基金I,L.P。 |
| 2019年7月2日 | | 3,000,000 | | 300.00美元 |
未来资本发现基金II,L.P。 |
| 2019年7月2日 | | 9,000,000 | | 900.00美元 |
A-1系列优先股 |
|
|
|
|
|
|
海浪海外有限公司 |
| 2019年6月14日 | | 2,986,364 | | 298.64美元 |
彩虹六有限公司 |
| 2019年6月14日 | | 3,650,000 | | 365.00美元 |
天使喜欢有限公司 |
| 2019年6月14日 | | 1,659,091 | | 165.91美元 |
浙江利奥(香港)有限公司 |
| 2019年7月2日 | | 58,068,182 | | 5,806.82美元 |
彩虹六有限公司 |
| 2019年7月2日 | | 8,295,455 | | 829.55美元 |
罗伊斯韦尔贵族有限公司 |
| 2019年7月2日 | | 1,659,091 | | 165.91美元 |
宁波梅花明石 |
| 2019年8月29日 | | 1,659,091 | | 行使认股权证 |
上海华盛灵飞 |
| 2019年8月29日 | | 16,590,909 | | 行使认股权证 |
嘉兴紫芝衣号 |
| 2019年8月29日 | | 1,659,091 | | 行使认股权证 |
厦门元嘉 |
| 2019年8月29日 | | 33,181,818 | | 行使认股权证 |
A-2系列优先股 |
|
|
|
|
|
|
天使喜欢有限公司 |
| 2019年6月14日 | | 1,267,716 | | 126.77美元 |
奋斗者控股有限公司 |
| 2019年6月14日 | | 12,677,156 | | 1,267.72美元 |
天津蓝驰新河 |
| 2019年8月29日 | | 12,677,156 | | 行使认股权证 |
上海静恒 |
| 2019年8月29日 | | 12,677,156 | | 行使认股权证 |
宁波梅山西茂 |
| 2019年8月29日 | | 34,228,322 | | 行使认股权证 |
上海华盛灵飞 |
| 2019年8月29日 | | 6,338,578 | | 行使认股权证 |
宁波梅山中卡 |
| 2019年8月29日 | | 3,803,147 | | 行使认股权证 |
杭州上一家城 |
| 2019年8月29日 | | 43,102,331 | | 行使认股权证 |
A-3系列优先股 |
|
|
|
|
|
|
安普利有限公司 |
| 2019年6月14日 | | 9,085,295 | | 908.53美元 |
彩虹六有限公司 |
| 2019年6月14日 | | 10,775,583 | | 1,077.56美元 |
光室有限公司 |
| 2019年6月14日 | | 1,690,287 | | 169.03美元 |
智慧浩信有限公司 |
| 2019年6月14日 | | 1,056,430 | | 105.64美元 |
浙江利奥(香港)有限公司 |
| 2019年7月2日 | | 10,564,297 | | 1,056.43美元 |
天津蓝驰新河 |
| 2019年8月29日 | | 2,112,859 | | 行使认股权证 |
上海静恒 |
| 2019年8月29日 | | 3,169,289 | | 行使认股权证 |
宁波梅山宏展 |
| 2019年8月29日 | | 4,225,719 | | 行使认股权证 |
嘉兴紫芝衣号 |
| 2019年8月29日 | | 2,112,859 | | 行使认股权证 |
厦门元嘉 |
| 2019年8月29日 | | 2,746,717 | | 行使认股权证 |
深圳嘉源启航 |
| 2019年8月29日 | | 10,564,297 | | 行使认股权证 |
宁波梅山中卡 |
| 2019年8月29日 | | 7,395,008 | | 行使认股权证 |
B-1系列优先股 |
|
|
|
|
|
|
安普利有限公司 |
| 2019年6月14日 | | 7,629,770 | | 762.98美元 |
海浪海外有限公司 |
| 2019年6月14日 | | 762,977 | | 76.30美元 |
彩虹六有限公司 |
| 2019年6月14日 | | 15,259,540 | | 1,525.95美元 |
智慧浩信有限公司 |
| 2019年6月14日 | | 762,977 | | 76.30美元 |
Ⅱ-2
|
证券/买方
|
| 销售日期或 发行 |
| 证券数量 | | 考虑 |
|---|---|---|---|---|---|---|
天布有限公司 |
| 2019年7月2日 | | 3,051,908 | | 305.19美元 |
广通有限公司 |
| 2019年7月2日 | | 9,918,701 | | 991.87美元 |
东跳管理有限公司 |
| 2019年7月2日 | | 11,444,655 | | 1,144.47美元 |
未来资本发现基金II,L.P。 |
| 2019年7月2日 | | 381,488 | | 38.15美元 |
嘉兴泛和 |
| 2019年8月29日 | | 3,814,885 | | 381.49美元 |
天津蓝驰新河 |
| 2019年8月29日 | | 3,051,908 | | 行使认股权证 |
宁波梅山山行世纪 |
| 2019年8月29日 | | 5,340,839 | | 行使认股权证 |
湖北梅花盛时 |
| 2019年8月29日 | | 1,144,465 | | 行使认股权证 |
厦门鑫威创 |
| 2019年8月29日 | | 30,519,080 | | 行使认股权证 |
杭州宜兴 |
| 2019年8月29日 | | 3,814,885 | | 行使认股权证 |
北京清庙庄 |
| 2019年8月29日 | | 6,103,816 | | 行使认股权证 |
嘉兴紫芝衣号 |
| 2019年8月29日 | | 762,977 | | 行使认股权证 |
厦门元嘉 |
| 2019年8月29日 | | 7,629,770 | | 行使认股权证 |
中华资本有限公司 |
| 2019年8月29日 | | 3,814,885 | | 行使认股权证 |
厦门鑫威创 |
| 2020年1月23日 | | 3,051,908 | | 行使认股权证 |
B-2系列优先股 |
|
|
|
|
|
|
安普利有限公司 |
| 2019年6月14日 | | 13,820,511 | | 1,382.05美元 |
彩虹六有限公司 |
| 2019年6月14日 | | 7,063,895 | | 706.39美元 |
混合创新有限公司 |
| 2019年6月14日 | | 84,767 | | 8.48美元 |
广通有限公司 |
| 2019年7月2日 | | 1,458,694 | | 145.87美元 |
未来资本发现基金II,L.P。 |
| 2019年7月2日 | | 882,987 | | 88.30美元 |
灿谷有限公司 |
| 2019年7月2日 | | 7,063,895 | | 706.39美元 |
宁波梅山山行世纪 |
| 2019年8月29日 | | 706,390 | | 行使认股权证 |
宁波梅山宏展 |
| 2019年8月29日 | | 3,531,948 | | 行使认股权证 |
北京首信金源 |
| 2019年9月3日 | | 21,191,686 | | 行使认股权证 |
B-3系列优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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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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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普利有限公司 |
| 2019年6月14日 | | 21,191,686 | | 2,119.17美元 |
彩虹六有限公司 |
| 2019年6月14日 | | 7,063,895 | | 706.39美元 |
天使喜欢有限公司 |
| 2019年6月14日 | | 1,412,779 | | 141.28美元 |
奋斗者控股有限公司 |
| 2019年6月14日 | | 10,595,843 | | 1,059.58美元 |
灿谷有限公司 |
| 2019年7月2日 | | 14,127,791 | | 1,412.78美元 |
未来资本发现基金II,L.P。 |
| 2019年7月2日 | | 1,199,820 | | 120.0美元加上可转换本票的转换 |
未来资本发现基金I,L.P。 |
| 2019年7月2日 | | 719,892 | | 72.0美元加上可转换本票的转换 |
BRV ASTER FUND II,L.P。 |
| 2019年7月2日 | | 4,729,772 | | 473.0美元加上可转换本票的转换 |
BRV Aster Opportunity Fund I,L.P。 |
| 2019年7月2日 | | 3,783,818 | | 378.4美元加上可转换本票的转换 |
Ⅱ-3
|
证券/买方
|
| 销售日期或 发行 |
| 证券数量 | | 考虑 |
|---|---|---|---|---|---|---|
Unicorn Partners II投资有限公司 |
| 2019年7月2日 | | 1,439,784 | | 144.0美元加上可转换本票的转换 |
厦门鑫威创 |
| 2019年8月29日 | | 14,127,791 | | 行使认股权证 |
嘉兴紫芝衣号 |
| 2019年8月29日 | | 706,390 | | 行使认股权证 |
青岛车盈 |
| 2019年8月29日 | | 3,531,948 | | 行使认股权证 |
宁波天师仁和 |
| 2019年8月29日 | | 14,127,791 | | 行使认股权证 |
吉林首钢振兴 |
| 2019年9月3日 | | 10,595,843 | | 行使认股权证 |
成都首钢寺路 |
| 2019年9月3日 | | 10,595,843 | | 行使认股权证 |
C系列优先股 |
|
|
|
|
|
|
安普利有限公司 |
| 2019年7月2日 | | 39,377,750 | | 80,000,000美元 |
紫金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
| 2019年7月2日 | | 105,115,219 | | 234,100,000美元 |
西山池塘有限公司 |
| 2019年7月2日 | | 898,037 | | 2,000,000美元 |
莱斯科技有限公司 |
| 2019年7月2日 | | 1,302,154 | | 2,900,000美元 |
莱佛士基金SPC—GX Alternative SP |
| 2019年7月2日 | | 1,347,055 | | 3,000,000美元 |
字节跳动(香港)有限公司 |
| 2019年7月2日 | | 13,470,553 | | 30,000,000美元 |
彩虹六有限公司 |
| 2019年7月2日 | | 21,357,922 | | 45,000,000美元 |
天使喜欢有限公司 |
| 2019年7月2日 | | 2,475,510 | | 5,000,000美元 |
奋斗者控股有限公司 |
| 2019年7月2日 | | 11,520,915 | | 21,809,299美元 |
灿谷有限公司 |
| 2019年7月2日 | | 15,774,736 | | 30,000,000美元 |
BRV ASTER FUND II,L.P。 |
| 2019年7月2日 | | 2,641,285 | | 5,000,000美元 |
未来资本发现基金I,L.P。 |
| 2019年7月2日 | | 1,056,514 | | 2,000,000美元 |
Unicorn Partners II投资有限公司 |
| 2019年7月2日 | | 1,056,514 | | 2,000,000美元 |
车美上海 |
| 2019年8月29日 | | 11,225,461 | | 行使认股权证 |
厦门鑫威创 |
| 2019年8月29日 | | 7,680,610 | | 行使认股权证 |
兴瑞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
| 2019年8月29日 | | 3,264,259 | | 行使认股权证 |
吉林首钢振兴 |
| 2019年9月3日 | | 4,608,366 | | 行使认股权证 |
厦门海丝 |
| 2020年1月3日 | | 1,958,556 | | 行使认股权证 |
灯塔 |
| 2020年1月3日 | | 2,150,571 | | 215.1美元 |
安普利有限公司 |
| 2020年1月23日 | | 3,341,986 | | 行使反稀释权 |
彩虹六有限公司 |
| 2020年1月23日 | | 1,113,995 | | 行使反稀释权 |
天使喜欢有限公司 |
| 2020年1月23日 | | 222,799 | | 行使反稀释权 |
奋斗者控股有限公司 |
| 2020年1月23日 | | 1,670,993 | | 行使反稀释权 |
未来资本发现基金II,L.P。 |
| 2020年1月23日 | | 189,215 | | 行使反稀释权 |
未来资本发现基金I,L.P。 |
| 2020年1月23日 | | 113,529 | | 行使反稀释权 |
灿谷有限公司 |
| 2020年1月23日 | | 2,227,991 | | 行使反稀释权 |
BRV ASTER FUND II,L.P。 |
| 2020年1月23日 | | 745,898 | | 行使反稀释权 |
BRV Aster Opportunity Fund I,L.P。 |
| 2020年1月23日 | | 596,718 | | 行使反稀释权 |
II-4
|
证券/买方
|
| 销售日期或 发行 |
| 证券数量 | | 考虑 |
|---|---|---|---|---|---|---|
Unicorn Partners II投资有限公司 |
| 2020年1月23日 | | 227,058 | | 行使反稀释权 |
嘉兴紫芝衣号 |
| 2020年1月23日 | | 111,400 | | 行使反稀释权 |
厦门鑫威创 |
| 2020年1月23日 | | 2,227,991 | | 行使反稀释权 |
青岛车盈 |
| 2020年1月23日 | | 556,998 | | 行使反稀释权 |
宁波天师仁和 |
| 2020年1月23日 | | 2,227,991 | | 行使反稀释权 |
吉林首钢振兴 |
| 2020年1月23日 | | 1,670,993 | | 行使反稀释权 |
成都首钢寺路 |
| 2020年1月23日 | | 1,670,993 | | 行使反稀释权 |
可转换本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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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ture Capital Discovery Fund I,L.P.、Future Capital Discovery Fund II,L.P.、Unicorn Partners II Investments Limited、BRV Aster Opportunity Fund I,L.P.和BRV Aster Fund II,L.P。 |
| 2019年1月和3月 | | | 本金总额为25,000,000美元 | |
认股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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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元嘉、上海华盛灵飞、嘉兴紫智翼号、宁波梅花明石、杭州上一家城、天津蓝旗信和、上海精恒、宁波梅山中卡、宁波梅山西茂、宁波梅山宏展、深圳嘉源启航、厦门新威达创、宁波梅山山星世纪、嘉兴泛和、杭州宜兴、北京清庙庄、湖北梅华盛石、北京首新金源、成都首钢四路、吉林振兴、泰益、宁波天师仁和和青岛车盈 |
| 2019年7月2日 | | 认股权证购买总计53,090,909股A-1系列优先股、112,826,690股A-2系列优先股、32,326,748股A-3系列优先股、65,997,510股B-1系列优先股、25,430,024股B-2系列优先股和53,685,606股优先股。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所有认股权证均已全部行权。 | | 总计34,335.75美元 |
长沙龙珠、厦门鑫威创、吉林首钢振兴、嘉兴瀛源、北京兴瑞、厦门海丝 |
| 2019年7月2日 | | 购买32,577,557股C系列优先股的认股权证。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所有认股权证均已全部行权。 | | 总计67,164,645美元 |
Ⅱ-5
|
证券/买方
|
| 销售日期或 发行 |
| 证券数量 | | 考虑 |
|---|---|---|---|---|---|---|
厦门鑫威创 |
| 2020年1月3日 | | 购买3,051,908股B-1系列优先股的认股权证。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本认股权证已全部行使。 | | 注销Tembusu Limited交出的3,051,908股B-1系列优先股 |
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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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董事、高级职员和雇员 |
| | 购买54,920,000股A类普通股的期权 | | 过去和未来为我们提供的服务 |
第8项。展品和财务报表附表。
请参阅本注册声明第II-8页开始的附件索引。
作为本注册声明附件的协议包含适用协议各方的陈述和保证。这些陈述和保证仅是为了适用协议的其他方的利益,并且(i)无意被视为绝对的事实陈述,而是作为将风险分配给其中一方的一种方式如果这些陈述被证明是不准确的;可能通过在适用协议的谈判中向另一方作出的披露而在该协议中被限定;可以应用“重要性”的合同标准与适用证券法下的“重要性”不同;仅在适用协议的日期或协议中可能指定的其他日期或日期作出。
我们承认,尽管包含上述警示性声明,但我们有责任考虑是否需要额外披露有关重大合同条款的重大信息,以使本注册声明中的声明不具有误导性。
附表已被省略,因为其中规定的信息不适用或显示在综合财务报表或其附注中。
第9项。承诺。
下面签名的注册人特此承诺在承销协议规定的交割时向承销商提供此类面额的证书,并以承销商要求的名称注册,以允许及时交付给每个购买者。
在根据第6项所述的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允许注册人的董事、高级职员和控制人对根据《证券法》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的情况下,注册人已被告知,SEC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表达的公共政策,因此无法执行。如果针对此类责任(注册人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人为成功为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辩护而招致或支付的费用由注册人支付)提出索赔,则由这样的导演,与被注册的证券有关的高级职员或控制人,除非其律师认为该事项已通过控制先例解决,否则注册人将提交给法院
II-6
适当的管辖权其此类赔偿是否违反《证券法》中规定的公共政策的问题,并将受此类问题的最终裁决管辖。
下面签名的注册人在此承诺:
II-7
目 录
领先的理想公司
附件索引
| 附件 数字 |
文件说明 | ||
|---|---|---|---|
| 1.1 | * | 包销协议形式 | |
| 3.1 | * | 经修订和重述的注册人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目前有效 | |
| 3.2 | * | 2020年1月3日通过的经修订和重述的注册人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的第1号修正案 | |
| 3.3 | * | 2020年1月23日通过的经修订和重述的注册人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的第2号修正案 | |
| 3.4 | * | 注册人第二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的表格(在本次发行结束时生效) | |
| 4.1 | * | 注册人美国存托凭证样本(包含在附件 4.3中) | |
| 4.2 | * | 普通股登记人样本证明 | |
| 4.3 | * | 美国存托凭证登记人、存托人和持有人之间的存托协议形式 | |
| 4.4 | * | 2019年7月2日登记人与其他各方之间的证券持有人协议 | |
| 4.5 | * | 2020年1月3日登记人与其他各方之间的证券持有人协议第1号修正案 | |
| 5.1 | † | Maples and Calder LLP关于注册普通股的有效性和某些开曼群岛税务事项的意见表 | |
| 8.1 | † | 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关于开曼群岛若干税务事宜的意见表(载于附件 5.1中) | |
| 8.2 | † | 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若干中国税务事项的意见表(载于附件 99.2) | |
| 10.1 | † | 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 | |
| 10.2 | * | 注册人与其董事和执行官之间的赔偿协议形式 | |
| 10.3 | * | 注册人与其执行官之间的雇佣协议形式 | |
| 10.4 | † | 注册人的VIE、其股东和Wheels Technology之间当前有效的已签署授权书的英文翻译,以及对注册人的每个VIE采用相同形式的所有已签署授权书的时间表 | |
| 10.5 | † | 注册人VIE个人股东的配偶签署的配偶同意书的英文翻译,目前有效,以及针对注册人VIE的每位股东采用相同形式的所有已签署配偶同意书的时间表 | |
| 10.6 | * | 北京CHJ、其股东与Wheels Technology于2020年1月16日签署的股权质押协议的英文翻译 | |
II-8
| 附件 数字 |
文件说明 | ||
|---|---|---|---|
| 10.7 | * | 2020年1月16日北京CHJ与Wheels Technology独家咨询服务协议的英文翻译 | |
| 10.8 | * | 北京CHJ、其股东与Wheels Technology于2020年1月16日签署的股权期权协议的英文翻译 | |
| 10.9 | † | 2019年4月2日新电信息、其股东与Wheels Technology之间的业务运营协议的英文翻译 | |
| 10.10 | † | 2019年4月2日新电信息及其股东与Wheels Technology股权质押协议的英文翻译 | |
| 10.11 | † | 2019年4月2日新电信息与车轮科技独家咨询服务协议的英文翻译 | |
| 10.12 | † | 新电信息、其股东与Wheels Technology于2019年4月2日签署的股权期权协议的英文翻译 | |
| 21.1 | † | 注册人的重要附属公司 | |
| 23.1 | * |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同意 | |
| 23.2 | † | Maples and Calder LLP的同意书表格(载于附件 5.1中) | |
| 23.3 | † | 汉坤律师事务所同意书(载于附件 99.2) | |
| 24.1 | * | 授权书(包含在签名页上) | |
| 99.1 | * | 注册人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 | |
| 99.2 | † | 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某些中国法律事务的意见表 | |
| 99.3 | † | 中国洞察咨询公司同意书 | |
II-9
目 录
签名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注册人证明其有合理理由相信其符合在表格F-1上提交的所有要求,并已正式促使以下签字人代表其签署本注册声明,并获得正式授权,于香港,2020。
| 领先的理想公司 | ||||||
签名: |
||||||
| 名称: | 李想 | |||||
| 职位: |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 |||||
II-10
授权书
签名出现在下方的每个人都构成并任命为事实上的受权人,并以任何和所有身份完全替代他或她做任何和所有行为和所有事情,并执行任何和所有上述受权人的文书代理人可能认为有必要或可取,以使注册人能够遵守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其制定的任何规则、法规和要求,与根据《证券法》对注册人的普通股(“股份”)进行登记有关,包括但不限于,以以下所示身份在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关于此类股份的F-1表注册声明(“注册声明”)上签署每个签名人姓名的权力和授权,对此类注册声明的任何和所有修订或补充,无论是 在此类注册声明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提交对根据《证券法》第462(b)条提交的任何相关注册声明的修订或补充,以及作为此类注册声明或其任何和所有修订的一部分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和所有文书或文件,此类修改是在此类注册声明生效日期之前还是之后提交;并且每个签署人在此批准并确认该受权人和代理人将根据本协议做或促使做的所有事情。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本注册声明已由以下人员在指定的日期和身份签署。
|
签名
|
标题
|
日期
|
||
|---|---|---|---|---|
| 李想 |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 |
, 2020 | ||
沈亚楠 |
董事兼总裁 |
, 2020 |
||
李铁 |
董事兼首席财务官 (首席财务及会计主任) |
, 2020 |
||
王兴 |
董事 |
, 2020 |
||
樊铮 |
董事 |
, 2020 |
||
王华东 |
董事 |
, 2020 |
II-11
|
签名
|
标题
|
日期
|
||
|---|---|---|---|---|
| Tianyang Zhao |
董事 | , 2020 | ||
殷晓斌 |
董事 |
, 2020 |
||
黄明明 |
董事 |
, 2020 |
||
Yong Zhao |
董事 |
, 2020 |
||
Qinghua Liu |
董事 |
, 2020 |
II-12
在美国的授权代表签名
根据1933年《证券法》,以下签名人、Leading Ideal Inc.在美国的正式授权代表已于2020年签署了本注册声明或其修订。
| 授权美国代表 | ||||||
签名: |
||||||
| 名称: | ||||||
| 职位: | ||||||
II-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