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23年11月7日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登记号:333-[ • ]
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F-1型
注册声明
在
1933年《证券法》
WF国际有限公司
(注册人的确切名称在其章程中指明)
不适用
(将登记员姓名翻译成英文)
| 开曼群岛 | 1711 | 不适用 | ||
| (国家或其他管辖权 公司或组织) |
(初级标准工业 分类代码编号) |
(国税局雇主 识别号码) |
万兴路477号7号楼1单元11层1110号
中国四川成都,610041
电话:+ 86(28)86210882
(登记处主要行政办公室的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包括区号)
Puglisi & Associates
图书馆大道850号,套房204
纽瓦克,DE 19711
电话:(302)738-6680
(服务代理人的姓名、地址(包括邮编)及电话号码(包括区号)
所有来文,包括来文的副本
发送给代理服务,应发送至:
| 理查德·I·安斯洛,彼岸。 王玮,esq。 Ellenoff Grossman & Schole LLP 美洲大道1345号,11楼 纽约,NY 10105 电话:(212)370-1300 |
Ralph V. De Martino,Esq。 Cavas Pavri,esq。 Arentfox Schiff LLP 西北K街1717号。 华盛顿特区20006 电话:(202)724-6848 |
建议向公众出售的大致开始日期:于本登记声明生效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开始。
如果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415条规则,在本表格上登记的任何证券将延迟或连续发售,请选中以下方框。☒
如果根据《证券法》第462(b)条提交本表格,以便为一次发行登记更多证券,请选中以下方框,并列出同一次发行的先前有效登记声明的《证券法》登记声明编号。☐
如果本表格是根据《证券法》第462(c)条提交的生效后修订,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生效登记声明的《证券法》登记声明编号。☐
如果本表格是根据《证券法》第462(d)条提交的生效后修订,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生效登记声明的《证券法》登记声明编号。☐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1933年《证券法》第405条所界定的新兴成长型公司。
新兴成长型公司
如果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请勾选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证券法》第7(a)(2)(B)节规定的任何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登记官特此在可能需要的一个或多个日期对本登记声明进行修订,以推迟其生效日期,直至登记官提交进一步修订,其中明确规定本登记声明此后应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8(a)节生效,或直至登记声明在委员会根据上述第8(a)节确定的日期生效。
本初步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不完整,可能会有所更改。在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登记声明生效之前,我们不得出售这些证券。本初步招股章程不是出售这些证券的要约,我们也不会在任何不允许出售或出售这些证券的司法管辖区招揽购买这些证券的要约。
| 初步前景 | 待完成,日期为2023年11月7日 |
1,600,000股普通股
WF国际有限公司
这是WF国际有限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该公司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几乎所有业务都在中国。在本招股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WF”指的是我们的控股公司WF国际有限公司,而“我们”、“本公司”或“本公司”指的是WF及其合并子公司。
我们发行1,6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01美元。我们预计这些股票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将在每股4.00美元至4.75美元之间。在这次发行之前,我们的普通股没有公开市场。我们已申请将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纳斯达克”)上市,股票代码为“WXM”。我们不能保证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成功上市;但是,除非我们在纳斯达克上市,否则我们不会完成这次发行。
完成发行后,我们将成为纳斯达克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受控公司”,因为我们的董事兼首席执行官Ke Chen女士实益拥有我们已发行和未发行普通股的70%,并将在发行完成后立即实益拥有约54%的已发行和未发行普通股,前提是承销商不行使其超额配股权。只要我们仍然是该定义下的受控公司,我们就可以选择依赖,并且可以依赖某些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要求的豁免。如需更多信息,包括与成为“受控公司”相关的风险的更详细描述,请参阅“招股说明书摘要——作为受控公司的影响”和“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将成为纳斯达克上市规则中定义的“受控公司”。虽然我们不打算依赖《纳斯达克上市规则》下的‘受控公司’豁免,但我们可以选择在未来依赖这一豁免,而你将不会获得受这些公司治理要求约束的公司的股东同样的保护。"
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律的定义,我们既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也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者”,因此,我们可能会选择遵守某些降低了的上市公司报告要求。请参阅“招股说明书摘要——作为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的意义”和“招股说明书摘要——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的意义”。
投资我们的普通股涉及重大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登记出售的证券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或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我们在本招股说明书中提供的普通股是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份,该公司本身没有重大业务,基本上所有业务都是通过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或“中国”)设立的经营实体进行的。有关我们公司结构的描述,请参阅从第61页开始的“公司Structure”。
此外,由于我们基本上在中国开展所有业务,我们在中国开展几乎所有业务都面临法律和运营风险,包括与中国政府的法律、政治和经济政策、中美关系或中国或美国法规相关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和/或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并影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近期,中国政府启动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并就规范在华经营行为发表了多项公开声明,其中一些声明提前发布的时间非常短,包括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加强对境外上市中国企业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等。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元泰律师事务所所告知的,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没有直接受到这些监管行动或声明的约束,因为我们没有实施任何垄断行为,我们的业务不涉及收集用户数据、涉及网络安全或涉及任何其他类型的限制性行业。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简称“试行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该办法要求中国境内公司在特定条件下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外发行上市方案,并由其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与境外公司境外发行上市相关的证券。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元泰律师事务所认为,我们必须遵守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试行办法》的备案要求。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已就本次发行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备案,但尚未完成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的程序。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我们在中国证监会的申报程序,或者根本不能完成。此外,不保证中国政府将来不会采取其他行动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实施新的规则,这些要求我们公司或我们的任何子公司在美国上市或进行任何未来的发行之前获得中国当局的监管批准。如果我们不能完全遵守新的监管规定,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在美国交易所上市、发售或继续发售我们的普通股的能力,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这将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导致我们的普通股大幅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请参阅从第18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了解有关这些法律和操作风险的讨论,以及在决定购买我们的普通股之前应考虑的其他信息。
此外,由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简称“PCAOB”)最近实施了更严格的标准,如果我们的审计师不能接受全面检查,我们的证券可能会被禁止交易。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结论称,由于中国当局在这些司法管辖区采取的立场,PCAOB无法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彻底检查或调查。PCAOB在其认定报告中列出了总部位于中国大陆或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这份名单不包括我们的审计机构ZH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该公司总部设在科罗拉多州丹佛市,可以接受PCAOB的检查。2022年12月15日,PCAOB董事会认定,PCAOB能够确保对总部位于中国内地和香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查,并投票决定撤销之前的相反决定。每年,PCAOB都会决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内地和香港等地的审计事务所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查。然而,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有权全面检查和调查中国内地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我们的现任审计师是否有能力全面配合PCAOB的审计工作底稿,可能会产生不确定性。这种缺乏检查的情况可能导致《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HFCA法》)禁止我们的证券交易,并最终导致证券交易所决定将我们的证券摘牌。如果你想出售或购买我们的证券,这样的禁止将严重损害你的能力,而与除名有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此外,这样的禁令将严重影响我们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件筹集资本的能力,或根本不影响,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外国公司问责法案》,2022年12月29日,拜登总统签署了一项名为《2023年综合拨款法案》(Consolidated Appropriations Act,2023)的法律,其中包括与《加速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相同的条款,并修订了《HFCA法案》。然而,如果中国当局在未来阻碍或以其他方式未能为PCAOB的准入提供便利,PCAOB理事会将考虑是否有必要做出新的决定。如果PCAOB后来确定它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那么这种不检查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证券从证券交易所退市。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根据HFCA法案被摘牌。我们的普通股被除名,或被除名的威胁,可能会对贵方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2022年12月29日颁布的《加速外国公司问责法》修订了《HFCA法》,并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如果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连续三年)不受PCAOB检查的话。
我们的高级职员和董事将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因为他们在公司持有大量股份,特别是我们的董事兼首席执行官Ke Chen女士,她目前实益拥有我们70%的已发行普通股,预计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将拥有我们约54%的已发行普通股,假设承销商不行使其超额配股权。有关陈女士实益所有权的更多信息,请参阅第9页的“主要股东”和“风险因素——与发行和拥有普通股相关的风险——我们的董事和首席执行官对我们公司有重大影响。”她的利益可能与我们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一致,她可能阻止或导致控制权变更或其他交易”,见第49页。
作为一家控股公司,WF依靠我们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其现金和融资需求。如果我们在中国的任何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发生债务,管理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WF支付股息的能力。未来,包括本次发行在内的海外融资活动所募集的现金收益可能会由我们通过出资或股东贷款(视情况而定)转移至我们的中国子公司。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和我们的子公司之间没有现金流。根据我们的律师对开曼群岛法律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的意见,开曼群岛法律对WF向其股东转让现金或支付股息或其他现金分配的能力没有任何限制,只是在题为“股息政策”的一节中规定了限制。在WF及其子公司中,现金可以根据需要以出资或股东贷款的形式从WF及其子公司山友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转移到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因为中国法律法规允许我们仅通过出资或贷款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并且只有在我们满足中国适用的政府登记和批准/备案要求的情况下。公司之间的资金转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订,《民间借贷案件规定》),该规定于2021年1月1日实施,旨在规范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融资活动。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元泰律师事务所所告知的,《私人借贷案件规定》并不禁止将一家子公司产生的现金用于为另一家子公司的日常生产和经营提供资金。我们尚未收到任何可能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子公司之间转移现金的限制的通知。我们相信,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除涉及洗钱和犯罪活动的资金转移外,香港政府对资金在香港境内、进出香港(包括从香港到中国的资金)的转移没有任何限制。中国政府对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和将货币汇出中国实行管制。此外,《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公司支付给非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除非根据中国中央政府与非中国居民企业为纳税居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之间的条约或安排而减少,否则应按10%的税率征收预扣税。此外,如果我们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中国或香港或中国或香港实体,则在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我们公司及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的情况下,这些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在中国或香港以外的运营或其他用途。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附属公司并没有向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或中国以外的投资者作出任何转让、股息或其他分配,
包括美国投资者,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没有向我们的任何子公司或中国以外的投资者(包括美国投资者)进行任何转让、贷款或出资。此外,我们的主要运营子公司成都善友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善友暖通”)一直保持现金流管理政策,这些政策规定了现金转移的目的、金额和程序。每一笔现金转入或转出善友暖通空调,都必须得到至少两名经理级人员的内部批准,包括提交证明文件(如付款收据或发票)、审查文件和执行付款。不允许一名员工完成现金转移的每一个阶段,而只能完成整个过程的特定部分。只有财务部有权进行现金转移。在财务部门内,付款审批、付款执行、记录保存和审计的角色是分开的,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见“招股说明书摘要——股息和其他分配。”
| 每股 | 合计 | |||||||
| 公开发行价格 | $ | 4.375 | $ | 7,000,000 | ||||
| 承销费及佣金(1)(2) | $ | 0.306 | $ | 490,000 | ||||
| 收入给我们,未计费用 | $ | 4.069 | $ | 6,510,000 | ||||
| (1) | 指相当于每股7.0%(或每股0.306美元)的承销折扣和佣金。 |
| (2) | 不包括支付给承销商的相当于本次发行总收益1.0%的非问责费用津贴,也不包括偿还承销商的某些费用。此外,我们已同意在本次发行结束时,向作为承销商代表的The Benchmark Company,LLC和Axiom Capital Management,Inc.发行补偿认股权证,自本次发行开始销售之日起五年内行使,使代表有权以相当于公开发行价格100%的每股行使价购买本次发行中出售的股票数量的5%。本招股章程所包括的注册说明书亦涵盖该等认股权证及在行使认股权证时可发行的股份。关于承销商将收到的其他赔偿条款的说明,见"承保.” |
我们给予承销商代表30天的选择权,购买最多240,000股普通股,完全是为了弥补超额配售,如果有的话。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或任何其他监管机构都没有批准或不批准这些证券,也没有确定本招股说明书是否真实或完整。任何相反的陈述都是刑事犯罪。
承销商预计将于2023年[ ● ]日在付款后向买方交付普通股。
基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AXIOM CAPITAL MANAGEMENT,INC。
联合账簿管理人
本招股说明书的日期为2023年[ ● ]号。
目 录
| 页 | ||
| 关于这个前景 | 1 | |
| 前景摘要 | 3 | |
| 风险因素 | 18 | |
| 关于前瞻性陈述的注意事项 | 53 | |
| 收益用途 | 54 | |
| 股息政策 | 55 | |
| 资本化 | 56 | |
| 稀释 | 57 | |
| 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 | 58 | |
| 公司历史和结构 | 60 | |
| Management’s Discussion and Analysis of FINANCIAL CONDITION AND RESULTS OF OPERATIONS | 63 | |
| 行业 | 82 | |
| 商业 | 84 | |
| 条例 | 97 | |
| 管理 | 112 | |
| 主要股东 | 118 | |
| 关联方交易 | 119 | |
| 股本说明 | 122 | |
| 符合未来出售条件的股份 | 134 | |
| 税收 | 135 | |
| 承销 | 141 | |
| 本次发行的费用 | 150 | |
| 法律事项 | 150 | |
| 专家 | 150 | |
| 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 150 | |
| 合并财务报表索引 | F-1 |
你只应依赖本招股说明书所载的资料。我们没有,承销商也没有,授权任何人向你提供不同的信息。如果有人向你提供不同或不一致的信息,你不应该依赖它。我们没有,承销商也没有,在任何不允许出售或出售证券的司法管辖区提出出售证券的要约。除本招股说明书正面的日期外,你不应认为本招股说明书所载的资料在任何日期都是准确的。
对于美利坚合众国以外的投资者(“美国”或“美国”):我们或承销商均未采取任何行动,允许在需要为此采取行动的美国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发售或持有或分发本招股说明书。持有本招股章程的美国境外人士,必须知悉并遵守与本招股章程在美国境外发行和发行普通股有关的任何限制。
| i |
除另有说明外,在本招股说明书中,下列术语应具有下列含义:
| “开曼群岛” | 开曼群岛 | |
| “中国”或“中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词有相关的含义。在法律、法规和规则的情况下,“中国”或“中国”仅指中国大陆的此类法律、法规和规则。当用于“中国”、“中国”或“中国”的政府、政府当局、监管机构、法院、司法管辖区、税务、实体、企业、个人和居民时,仅指中国大陆的政府、政府当局、监管机构、法院、司法管辖区、税务、实体、企业、个人和居民。 | |
| “代码” | 经修正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 | |
| 《交易法》 | 经修正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 | |
| “纳斯达克” | 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 |
| “普通股” | 我们的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01美元 | |
| “PCAOB” | 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 | |
| “人民币”或“人民币” | 中国法定货币 | |
| “PFIC” | 一家被动的外国投资公司 | |
| “SEC” |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 |
| 《证券法》 | 经修正的1933年《证券法》 | |
| “善友HK” | 山友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根据香港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是WF的全资附属公司。 | |
| “山友暖通空调” | 成都善友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善友的全资子公司。 | |
| “四川善友”或“外商独资企业” | 四川善游智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善游HK全资拥有 |
|
| “美元”、“美元”、“美元”和“美元” | 美国法定货币 | |
| “WF” | WF国际有限公司,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 |
我们的报告货币是美元。我们在中国成立的实体的功能货币是人民币。我们在香港注册的实体的功能货币是港元(“HKD”)。此登记声明包含将某些人民币金额按特定汇率转换为美元金额,仅为方便读者使用。本招股说明书中的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的汇率是根据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发布的H.10统计数据中规定的汇率。除非另有说明,对于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未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记录的金额,本招股说明书中所有从人民币兑换成美元和从美元兑换成人民币的汇率均为人民币6.8676元兑1.00美元。我们不作任何表示,任何人民币或美元的金额可能已或可能已兑换成美元或人民币(视情况而定),以任何特定的汇率,或根本没有。中国政府对其外汇储备实行管制,部分是通过直接监管人民币兑换外汇的方式。
本登记说明所列数字可作四舍五入调整。因此,各种表格中显示为总数的数字可能不是前面数字的算术汇总。
为清楚起见,本招股说明书遵循英文命名惯例,即名字后跟姓氏,无论个人的名字是中文还是英文。例如,我们的主席的名字将显示为“姜妮”,尽管在中文中,姜妮的名字显示为“姜妮”。
| 1 |
我们的财政年度结束日期是9月30日。提及某个“财政年度”指的是截至该日历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2023年11月,我们的每一股面值为0.0001美元的已发行和未发行普通股被细分为100股每股面值为0.000001美元的普通股(“股份细分”),这样在股份细分之后,我们的法定股本就变成了50,000美元,分为50,000,000,000股每股面值为0.000001美元的普通股,我们总共有10,000,000股已发行和未发行的面值为0.000001美元的普通股。股份拆细完成后,每股面值为0.000001美元的1,000,000,000股经核准但未发行的普通股被重新指定并重新归类为每股面值为0.000001美元的1,000,000,000股优先股(“重新指定”),因此在重新指定后,公司的法定股本立即变为50,000美元,分为(i)每股面值为0.000001美元的49,000,000,000股普通股和(ii)每股面值为0.000001美元的1,000,000,000股优先股。在分拆和重新指定之后,股东无偿放弃了总计4,500,000股普通股(“放弃”),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保持不变。在投降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共有5,5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0.000001美元,已发行和未发行。除本招股章程另有规定外,在股份拆细及移交生效前,与我们的普通股有关的所有股份及每股数字均已作出调整,以配合股份拆细及移交生效。
除非另有说明或文意另有所指,否则本招股说明书中的所有信息均假定承销商不行使其超额配股权。
我们从我们自己的内部估计、调查和研究,以及从公开信息、行业和一般出版物以及由第三方进行的研究、调查和研究中获得本招股说明书中的行业、市场和竞争地位数据。行业出版物、研究、调查、研究和预测一般都说,它们所载的资料是从据信可靠的来源获得的,但不能保证这些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从这些来源获得的预测和其他前瞻性信息受到与本招股说明书中其他前瞻性陈述相同的限制和不确定性的影响,并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在“风险因素”下描述的因素。这些因素和其他因素可能导致结果与这些预测和其他前瞻性信息中表达的结果大不相同。
我们对本招股说明书中使用的对我们的业务很重要的商标拥有所有权,其中许多是根据适用的知识产权法注册的。仅为方便起见,本招股说明书中提及的商标、服务标记和商品名称均不包含®、™和其他类似符号,但此类引用无意以任何方式表明,我们不会在适用法律的最大范围内主张我们的权利或适用许可人对这些商标、服务标记和商品名称的权利。
本招股说明书可能包含他人的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号。据我们所知,本招股说明书中的所有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品名称均为其各自所有者的财产。我们不打算使用或展示其他公司的商标、服务标志或商品名称,以暗示与任何其他人的关系,或由任何其他人对我们的背书或赞助。
| 2 |
请投资者注意,你们在此次发行中购买的是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普通股,而不是我们在中国有业务的子公司的股权。这种公司结构涉及独特的风险。
本摘要重点介绍了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所载的某些信息。本摘要并不包含您在购买本次发行的股票之前应考虑的所有信息。你应该仔细阅读整个招股说明书,包括我们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说明,以及“风险因素”中描述的风险。本摘要包含涉及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前瞻性陈述,例如关于我们的计划、目标、期望、假设或未来事件的陈述。这些陈述涉及估计、假设、已知和未知风险、不确定性和其他因素,这些因素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前瞻性陈述明示或暗示的任何未来结果、业绩或成就存在重大差异。见“关于前瞻性陈述的注意事项”。
概述
WF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为豁免公司的控股公司。作为一家控股公司,WF基本上所有的业务都是通过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进行的,主要是2009年在中国成都开展业务的善友暖通空调。
我们主要从事为暖通空调系统及地暖系统提供供应、安装、装修及/或维修服务。我们已为大型商业项目提供暖通空调系统的供应、安装和装修服务,如中国各地的国际金融广场暖通空调项目、成都万科魅力城、成都来福士广场、成都银仕广场、成都地铁一号。十行,还有攀枝花金海大酒店。我们目前专注于为提供高端全装修住宅的商业地产开发客户提供服务。
自2017年以来,我们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或产品,涵盖供暖和净水解决方案。我们现在提供的服务包括销售,安装,装修,和/或维护服务的暖通空调系统,地暖系统和净水系统在高端的全装修住宅项目。
我们目前的主要重点是与提供高端全装修住宅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我们为这些客户提供暖通空调系统和地暖系统的全面机电解决方案。这种方法使我们成为机电产品和安装服务的综合供应商。
我们由一支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推动。在首席执行官Ke Chen的带领下,我们的业务已在成都形成了强大的客户基础,并已扩展到包括中国四川省眉山市和绵阳市在内的邻近城市。随着我们客户群的扩大,对我们服务的需求在最近几年有所增长。我们主要通过包括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在内的订约服务创收。在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收入分别约为1130万美元和1530万美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净亏损约为4000美元,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净收入分别约为30万美元。在截至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的六个月中,我们的收入分别约为750万美元和480万美元。在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六个月中,我们的净收入约为80万美元,在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六个月中,我们的净亏损约为20万美元。
| 3 |
我们的收入模式
我们的收入来自三个主要来源:建筑项目(包括设备销售和安装服务)、产品销售以及安装、维护和维修服务。我们出售的主要产品是面向商业客户的中央空调。
我们的优势
我们认为,以下优势有助于我们的增长,并使我们有别于竞争对手:
| ● | 与主要客户的长期关系; |
| ● | 与我们的主要供应商和分包商的稳定关系; |
| ● | 知名品牌带来的竞争优势; |
| ● | 优质工程和服务,以及安全和环境保证;以及 |
| ● | 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 |
我们的策略
我们打算通过以下关键战略来发展我们的业务:
| ● | 通过收购拥有这些资格的公司,获得信誉良好的品牌的经销商资格; |
| ● | 建立完善的销售渠道,向零售市场拓展; |
| ● | 通过多渠道方式扩大我们的产品和服务; |
| ● | 投资于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客户体验和提高运营效率的技术;以及 |
| ● | 吸引、发展和留住顶尖人才,以支持我们的发展。 |
我们的公司历史和Structure
WF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于2023年3月2日成立。作为一家没有实质性业务的控股公司,WF通过其中国子公司善友暖通在中国开展几乎所有的业务。
我们于2009年6月通过山友暖通在暖通空调行业开始了我们的业务。随着我们业务的增长,为了促进国际资本对我们的投资,我们于2023年1月启动了如下所述的重组,涉及新的离岸和在岸实体,并于2023年5月完成。
2023年3月22日,善友香港成立为香港有限公司,是WF的全资子公司。善游香港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任何业务。2023年4月28日,四川善友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是善友香港的一家外商独资子公司。四川善友也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经营业务。
5月,山友股份从山友暖通的两个股东Ke Chen和金山耀手中收购了山友暖通的100%股权。
下面的图表显示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公司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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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我们的历史、子公司和公司结构的详细信息,请参阅第61页的“公司历史和Structure”。
股息和其他分配
WF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实质性业务,也不产生任何收入。我们目前基本上所有的业务都是通过山友暖通进行的。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只有在满足适用的政府注册和批准要求的情况下,才能通过贷款或出资向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请参阅第29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对境外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我们使用此次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融资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下,我们依赖中国子公司的股息支付来满足我们可能需要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包括向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或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所需的资金。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产生并保留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并将其重新投资于我们的业务。如果我们的任何中国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发生债务,管理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它们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与我们的子公司之间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之间没有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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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之间的资金转移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订,《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的约束,该规定于2021年1月1日在中国实施,旨在规范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融资活动。《民间借贷案件处理规定》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民间借贷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一)出借人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用于转贷;(二)出借人将从另一营利性法人贷款获得的资金转贷,向其雇员筹集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对象出借资金;(四)出借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意图将所借资金用于违法犯罪目的时,出借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五)出借行为违反公共秩序或者道德规范;(六)出借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元泰律师事务所所告知的那样,《私人借贷案件规定》并不禁止将一家子公司产生的现金用于为另一家子公司的日常生产和经营提供资金。我们尚未收到任何其他限制的通知,这些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子公司之间转移现金的能力。见《规章——与私人借贷有关的规章》。
根据我们的律师对开曼群岛法律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的意见,开曼群岛法律对WF向其股东转让现金或支付股息或其他现金分配的能力没有任何限制,只是在标题为“股息政策”的一节中规定了限制。在WF及其附属公司中,现金可根据需要以出资或股东贷款(视情况而定)的形式从WF和山友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转移至中国的附属公司,因为中国法律法规允许我们仅通过出资或贷款向中国的附属公司提供资金,并且只有在我们满足中国适用的政府注册和批准要求的情况下。我们相信,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除涉及洗钱和犯罪活动的资金转移外,香港政府对资金在香港境内、进出香港(包括从香港到中国的资金)的转移没有任何限制。中国政府对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和将货币汇出中国实行管制。此外,《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公司支付给非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除非根据中国中央政府与非中国居民企业为纳税居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之间的条约或安排而减少,否则应按10%的税率征收预扣税。此类投资者转让普通股所获得的任何收益也须按10%的现行税率缴纳中国所得税,如果股息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的收入,则在来源时将被扣缴。另见第31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做生意有关的风险——应付给我们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息和我们的外国投资者出售我们的普通股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税”。此外,如果我们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中国或香港或中国或香港实体,则在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我们公司及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的情况下,这些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在中国或香港以外的运营或其他用途。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中国或香港或中国或香港实体,在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我们公司及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的情况下,这些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在中国或香港以外的运营或其他用途,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并可能导致我们无法维持我们的增长和扩张战略”,见第24页。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子公司没有向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或中国境外的投资者(包括美国投资者)进行任何转让、股息或其他分配,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也没有向我们的任何子公司或中国境外的投资者(包括美国投资者)进行任何转让、贷款或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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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们在与美国投资者之间转移现金的能力受到限制。向外国投资者派发的股息必须经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汇局)指定的处理利润汇出的银行审核。审查将包括对交易文件的合理审查。经指定银行审核批准后,我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商独资企业可将股息汇给善友香港,除非中国政府临时出台相关政策,阻止外商独资企业及时将股息汇给善友香港。尽管如此,我们仍打算保留我们所有的可用资金和本次发行后的任何未来收益,以及包括本次发行在内的海外融资活动的现金收益,以资助我们业务的发展和增长。因此,我们预期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派发任何现金股息。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之间没有进行任何转让、股息或其他分配。未来,我们可能会根据现行法定限额,通过出资或股东贷款(视情况而定)将海外融资活动(包括本次发行)所募集的现金收入转移至我们的中国子公司。
我们的子公司善友暖通空调一直保持现金流管理政策。我们子公司善友暖通空调的每一笔现金转移都必须得到至少两名经理级别人员的内部批准,包括提交证明文件(如付款收据或发票)、审查文件和执行付款。不允许一名员工完成现金转移的每一个阶段,而只能完成整个过程的特定部分。只有财务部有权进行现金转移。在财务部门内,付款审批、付款执行、记录保存和审计的角色是分开的,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只能从其留存收益中支付股息。然而,我们的每间中国附属公司须在弥补上一年度的累计亏损(如有)后,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以支付某些法定储备金,直至该等资金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各自的这部分净资产不得作为股息分配给股东。见《股利分配条例》。然而,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任何子公司均未向我们的控股公司或任何美国投资者进行任何股息或其他分配。另见第30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依赖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境外现金和融资需求,以及对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汇款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限制我们获取这些实体运营产生的现金的能力”。
此外,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外币实行管制,在某些情况下,还对人民币汇出中国大陆实行管制。如果外汇管制制度使我们无法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外币需求,我们可能无法将现金转移出中国大陆,并以外币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无法保证中国政府不会干预或限制我们在组织内或向外国投资者转移或分配现金的能力,这可能导致无法或禁止在中国境外进行转移或分配,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请参阅第32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做生意有关的风险——汇率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收入的能力”。
影响本公司的风险摘要
我们的业务受到多种风险和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这在“风险因素”和本招股说明书的其他部分中有更全面的描述。我们敦促您阅读“风险因素”和本招股说明书全文。我们的主要风险可归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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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在中国做生意有关的风险
我们在中国做生意一般会面临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和不确定因素:
| ● | 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了《中国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试行办法》。根据《试行办法》,中国政府对境外发行和境外投资于中国境内发行人的发行实施更多的监督和控制。如果我们不能完全遵守这些新的监管规定,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发行或继续发行普通股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我们普通股的价值大幅下降或这些股票变得一文不值。见"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了《中国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试点办法》。根据《试行办法》,中国政府对境外发行和境外投资于中国境内发行人的发行实施更多的监督和控制。如果我们不能完全遵守这些新的监管规定,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发行或继续发行普通股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我们普通股的价值大幅下降或这些股票变得一文不值。”从第18页开始; | |
| ● | 中国政府的政治和经济政策或中美关系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我们无法维持我们的增长和扩张战略。见"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做生意有关的风险——中国政府的政治和经济政策或中美关系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我们无法维持我们的增长和扩张战略.”从第19页开始; |
| ● | 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见"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从第20页开始; |
| ● | 中国政府对我们开展业务活动的方式施加重大影响。中国政府也可能在任何时候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和发行,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我们的普通股可能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见"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开展业务活动的方式施加重大影响。中国政府也可能在任何时候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和发行,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我们的普通股可能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从第22页开始; | |
| ● | 中国的规则和条例可能会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改变,而且中国法律、规则和条例的解释和执行中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您和我们可以获得的法律保护。见"风险因素——中国的规则和规定可能会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改变,而中国法律、规则和规定的解释和执行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您和我们可以获得的法律保护。”从第22页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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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如果我们的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中国或香港或中国或香港实体,则在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我们公司及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的情况下,这些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在中国或香港以外的运营或其他用途,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并可能导致我们无法维持我们的增长和扩张战略。见"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中国或香港或中国或香港的实体,在中国政府干预或限制我们公司及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时,这些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在中国或香港以外的运营或其他用途,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并可能导致我们无法维持我们的增长和扩张战略。”从第24页开始; | |
| ● | 在履行法律程序、执行外国判决或根据外国法律在中国对我们或招股说明书中提到的我们的管理层提起诉讼方面,您可能会遇到困难。见"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您可能会在履行法律程序、执行外国判决或根据外国法律在中国对我们或招股说明书中提到的我们的管理层提起诉讼方面遇到困难。”从第25页开始; | |
| ● | 根据《并购规则》和/或中国相关监管机构未来颁布的任何其他法规,任何获得事先批准的要求都可能会延迟此次发行,如果需要,未能获得任何此类批准,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声誉以及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还可能给此次发行带来不确定性,并影响我们向境外投资者发行或继续发行证券的能力。见"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并购规则》和/或中国相关监管机构未来颁布的任何其他法规获得事先批准的要求,可能会延迟本次发行,如果需要,未能获得任何此类批准,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声誉以及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还可能对本次发行造成不确定性,并影响我们向境外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从第25页开始; |
| ● | 中国对境外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我们使用本次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的资本贡献,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融资和扩张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对境外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我们将此次发行的收益用于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融资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从第29页开始; | |
| ● | 我们依赖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海外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中国子公司将现金转移出中国和/或汇款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限制我们获取这些实体运营产生的现金的能力。见"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依赖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海外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中国子公司将现金转移出中国和/或汇款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限制我们获取这些实体运营产生的现金的能力。"从第30页开始;和 | |
| ● | 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根据HFCA法被除名。我们的普通股被除名,或被除名的威胁,可能会对贵方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2022年12月29日颁布的《加速外国公司问责法》对《HFCA法》进行了修订,并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如果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接受PCAOB的检查。见"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根据HFCA法案被摘牌。我们的普通股被除名,或被除名的威胁,可能会对贵方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2022年12月29日颁布的《加速外国公司问责法》对《HFCA法》进行了修订,并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如果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接受PCAOB的检查。”从第33页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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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有关的风险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有关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未能获得投标合同可能对我们的运营和财务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依赖于成功的投标,如果我们未能获得投标合同,可能会对我们的运营和财务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从第35页开始; |
| ● | 对项目期限或成本的错误或不准确的估计可能导致重大损失或对我们的收入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见"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对项目期限或成本的错误或不准确的估计可能会导致重大损失或对我们的收入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从第35页开始; |
| ● | 我们的收入和利润率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我们过去的收入和利润率可能并不代表我们未来的财务表现。见"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收入和利润率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变动订单,我们过去的收入和利润率可能不代表我们未来的财务表现。”从第38页开始; | |
| ● | 我们的一些主要客户需要获得大量融资。他们不能及时获得足够的资金,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财政业绩和状况。见"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一些主要客户需要获得大量融资。他们不能及时获得足够的资金,可能严重限制他们完成现有项目、扩大业务或履行对我们的付款义务的能力,从而可能影响我们的财务业绩和状况。”从第36页开始; | |
| ● | 我们可能无法收到客户为我们的工作而支付的全部款项。见"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无法收到客户应为我们的工作支付的全部款项。如果由于对我们所做工作的争议而未能向我们全额支付保证金,我们的流动性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从第39页开始;以及 |
| ● | 如果供应链中断,过度依赖我们的主要供应商和分包商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不利影响。见"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过度依赖我们的主要供应商和分包商可能会在供应链中断的情况下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不利影响。”从第39页开始。 |
| ● | 我们的分包商表现不理想或没有分包商,可能会对我们的营运及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见"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分包商表现不理想或没有分包商可能会对我们的运营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从第40页开始。 | |
| ● | 我们发现,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如果我们不能充分纠正这一重大缺陷,或如果我们在未来遇到其他重大缺陷,或未能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我们可能无法准确或及时地报告我们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或遵守适用于上市公司的会计和报告要求,这可能会对投资者对我们的信心和我们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发现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如果我们不能充分纠正这一重大缺陷,或者如果我们在未来遇到其他重大缺陷,或者未能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我们可能无法准确或及时地报告我们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或遵守适用于上市公司的会计和报告要求,这可能会对投资者对我们的信心和我们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从第43页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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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风险和我们普通股的所有权
除上述风险和不确定性外,我们还面临与普通股和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 ● | 我们的普通股或普通股的活跃交易市场可能不会发展,我们的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大幅波动。见"风险因素—与本次发行和我们普通股的所有权相关的风险—我们的普通股或普通股的活跃交易市场可能不会发展,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大幅波动”从第45页开始; |
| ● | 纳斯达克可能会对我们的首次上市和持续上市采用更多和更严格的标准,因为我们计划进行小规模的公开发行,而内部人士将持有我们上市证券的很大一部分。见"风险因素—与本次发行和普通股所有权相关的风险— 纳斯达克可能会对我们的首次和持续上市采用更多和更严格的标准,因为我们计划进行一次小规模的公开发行,而内部人士将持有我们上市证券的很大一部分”从第45页开始; |
| ● | 我们的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可能波动很大,这可能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见"风险因素----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风险和我们普通股的所有权----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可能波动较大,可能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从第46页开始; | |
| ● | 某些上市公司最近的首次公开发行经历了极端的波动,似乎与相关公司的基本表现无关。这些公司的公开发行规模与我们预期的公开发行规模相当。我们可能经历类似的波动,这可能使潜在投资者难以评估我们普通股的价值。见"风险因素——与本次发行和普通股所有权相关的风险——近期某些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经历了极端波动,这些波动似乎与相关公司的基本业绩无关。我们可能经历类似的波动,这可能使潜在投资者难以评估我们普通股的价值"从第47页开始;以及 |
| ● | 由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大大高于每股有形账面净值,你将立即经历大量的稀释。见"风险因素—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和我们普通股的所有权—由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大大高于每股有形账面净值,您将立即经历大幅稀释”从第48页开始。 |
中国最近的监管发展
近期,中国政府启动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并就规范在华经营行为发表了多项公开声明,其中一些声明提前发布的时间非常短,包括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加强对境外上市中国企业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等。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最近于2022年6月24日修订并于2022年8月1日生效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并购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规定了额外的程序和要求,可能使外国投资者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除其他事项外,此项规定要求,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或在中国有实质性业务的外国公司控制权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如触发《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某些门槛,须提前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国务院于2008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8年。此外,《反垄断法》规定,涉及国家安全的交易,也应当按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此外,2021年1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对从事与军事有关或对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某些其他行业的中国公司的收购,在完成任何此类收购之前必须接受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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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6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公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这些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并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如推进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面临的风险和事件。根据《意见》,中国监管机构应加快证券境外发行和上市相关规则制定,更新与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动、保密信息管理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预计将在《网络安全法》和《数据安全法》的框架下或在《网络安全法》和《数据安全法》之外通过许多条例、准则和其他措施。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尚未发布任何官方指导意见或相关实施细则,现阶段对这些意见的解释仍不明确。请参阅第25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并购规则》和/或中国相关监管机构未来颁布的任何其他法规获得事先批准的任何要求可能会延迟本次发行,如果需要,未能获得任何此类批准,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声誉以及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给本次发行带来不确定性,影响我们向境外投资者发行或继续发行证券的能力”。
此外,2021年7月10日,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简称“CAC”)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拟授权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一系列活动进行网络安全审查,包括拥有百万以上用户个人数据的公司在境外上市。2021年12月28日公布并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年版)规定,凡控制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寻求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也应接受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年版)进一步列出了评估相关活动的国家安全风险时应考虑的因素,其中包括:(一)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盗、泄露、销毁、非法使用或出境的风险;(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在境外上市后受到外国政府影响、控制或恶意使用的风险。CAC表示,根据新规定,拥有超过100万用户数据的公司现在在其他国家寻求上市时必须申请网络安全批准,因为这些数据和个人信息可能“受到外国政府的影响、控制和恶意利用”。此次网络安全审查还将调查海外IPO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试行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试行办法》适用于(i)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中国境内公司”)直接进行的境外证券发行和/或上市,以及(ii)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并根据在中国境内公司的权益进行估值的境外公司(“间接发行”)。海外公司发行的股票或股票挂钩证券,如果(i)该海外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产生的合并收入、利润、总资产或净资产的50%以上归属于中国境内公司,则该公司发行的股票或股票挂钩证券将被视为间接发行,(ii)以下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适用:其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境内进行;其主要营业地点位于中国境内;或负责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大多数为中国公民或居民。决定将基于“实质重于形式”。《试行办法》要求:(1)中国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上市方案提交境外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备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2)中国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上市相关业务首次签订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至迟于每年1月31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一年度与境外发行上市相关的经营活动年度报告。
同日,中国证监会还举行了《试行办法》发布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了《境外备案通知》,其中明确:(一)在《试行办法》生效之日或之前,已提交境外发行上市有效申请但未获得境外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批准的中国境内公司,可以合理安排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申请的时间,并应在其境外发行和上市完成前完成备案;(ii)在《试行办法》生效日期之前已获得境外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批准(如已在美国市场完成注册)但尚未完成间接境外上市的中国境内公司,将给予六个月的过渡期;此类公司的后续发行将需要遵守《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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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元泰律师事务所的建议,由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占我们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的合并收入、利润、总资产或净资产的50%以上,并且我们的业务的关键部分在中国开展,本次发行将被视为间接发行,我们将遵守《试行办法》规定的备案要求。
《试行办法》可能会使我们在未来面临额外的合规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或完全获得《试行办法》规定的备案程序的批准。无法保证中国政府不会采取更多行动,对海外发行和外国投资于中国发行者的发行实施更多的监督和控制。如果我们不能完全遵守新的监管规定,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发行或继续发行普通股的能力,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这将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导致我们的普通股大幅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
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中国财政部、国家秘密保护局、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保密和档案管理局》),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国家保密和档案局要求,境内机构(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在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的过程中,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境内机构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或境外注册成立),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境内单位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与国家秘密、政府工作秘密有关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事项的,应当依法向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部门备案。有关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有不明确或者争议的,应当报请有关保密行政部门确定。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在中国内地承接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相关业务过程中出具的工作文件,应当保留在中国内地。需要向中国大陆以外地区转移或传送此类文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我们认为,本次发行不涉及泄露任何国家机密或政府机构的工作机密,也不涉及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然而,我们可能需要执行与保密和档案管理局有关的额外程序。有关程序的具体要求目前尚不清楚,我们不能确定我们是否能够完成有关程序。
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元泰律师事务所所进一步告知的,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除下表“监管许可”项下所列的中国子公司持有的许可和许可以及中国证监会根据《试行办法》提出的备案要求外,WF及其任何子公司目前均无需就其业务经营取得中国证监会、CAC或中国其他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管批准或许可,我们的发行(包括向外国投资者出售证券)和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或规则在美国上市,也没有收到中国证监会、CAC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对我们的业务运营、我们在美国的发行和上市的任何询问、通知、警告、制裁或监管异议。我们一直密切关注中国的监管动态,以了解我们的业务运营和海外上市(包括此次发行)所需的中国证监会、CAC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任何必要批准。然而,在有关海外证券发行和其他资本市场活动的监管规定的制定、解释和执行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中国政府可能会采取行动,对中国境内发行人在境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对这些公司的投资施加更多的监督和控制,这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境外投资者发行或继续发行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如果未来确定业务运营和本次发行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CAC或任何其他监管机构的额外批准或许可,而我们没有收到或保持这些批准或许可,或者我们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此类批准或许可,或者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我们需要在未来获得批准或许可,我们可能会受到主管监管机构的调查、罚款或处罚,被勒令暂停我们的相关业务并纠正任何违规行为,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的能力,延迟或限制将本次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或采取其他禁止从事相关业务或进行任何发行的行动,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的业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AC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也可能采取行动,要求我们或建议我们在普通股结算和交割前停止发行。因此,如果你在预期结算和交付之前从事市场交易或其他活动,你这样做的风险是结算和交付可能不会发生。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并购规则》和/或中国相关监管机构未来颁布的任何其他法规获得事先批准的任何要求都可能会延迟本次发行,如果需要,未能获得任何此类批准,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声誉以及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对本次发行造成不确定性,影响我们向境外投资者发行或继续发行证券的能力。第25页和“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开展业务活动的方式施加重大影响。”中国政府也可能在任何时候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和此次发行,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我们的普通股可能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见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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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许可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及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已从中国当局收到从事目前在中国开展的业务所需的所有许可、许可或批准,并且没有任何许可或批准被拒绝。许可证和许可包括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业企业资格证书。下表提供了我们中国子公司持有的许可证和权限的详细信息。
| 公司 | 许可证/许可 | 发证当局 | 有效性 |
| 四川善友智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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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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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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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善友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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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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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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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制造许可证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23年2月27日至2026年2月27日 | |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23年12月19日到期 |
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元泰律师事务所所告知的,除《试行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的海外上市备案要求外,我们或我们的任何中国子公司目前均无需在根据任何现行中国法律、法规或规则在美国上市之前获得中国当局的监管批准,包括获得中国证监会、CAC或我们的业务或本次发行(包括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所需的任何其他相关中国监管机构的批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已就本次发行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备案,但尚未完成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的程序。
然而,在制定、解释和执行有关海外证券发行和其他资本市场活动的监管规定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未来确定我们的业务或本次发行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CAC或任何其他监管机构的批准,我们可能会面临中国证监会、CAC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处罚。这些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施加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的能力,限制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延迟或限制将此次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或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我们的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请参阅第25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并购规则》和/或中国相关监管机构未来颁布的任何其他法规获得事先批准的要求,可能会延迟本次发行,如果需要,未能获得任何此类批准,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声誉以及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给本次发行带来不确定性,影响我们向境外投资者发行或继续发行证券的能力”。此外,中国政府可能会采取行动,对在海外发行和/或外国投资于此类公司的中国发行人的发行施加更多的监督和控制,这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境外投资者发行或继续发行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开展业务活动的方式施加重大影响。中国政府也可能在任何时候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和此次发行,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我们的普通股可能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见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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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的意义
上一财年,我们的收入不到12.35亿美元。因此,我们符合2012年《创业启动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中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的条件,并可能利用降低的公开报告要求。这些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 ● | 被允许在我们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文件中只提交两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两年的相关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 |
| ● | 在评估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时,没有被要求遵守审计师认证的要求; |
| ● | 在定期报告、代理声明和登记声明中减少有关高管薪酬的披露义务;以及 |
| ● | 豁免要求就高管薪酬举行不具约束力的咨询投票,以及股东批准之前未获批准的任何“金降落伞”付款。 |
我们可以利用这些规定,直到我们的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即根据本次发行首次出售我们的普通股之日的第五个周年之后。然而,如果某些事件在五年期结束前发生,包括如果我们成为“大型加速申报人”,如果我们的年度总收入超过12.35亿美元,或者如果我们在任何三年期内发行超过10亿美元的不可转换债券,我们将在五年期结束前不再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
JOBS法第107节规定,新兴成长型公司可利用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第7(a)(2)(B)节规定的延长过渡期,遵守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我们选择利用这一延长的过渡期,并承认根据JOBS法案第107节,这种选举是不可撤销的。
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的意义
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将根据《交易法》作为具有“外国私人发行人”身份的非美国公司进行报告。即使在我们不再符合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资格后,只要我们符合《交易法》规定的外国私人发行人的资格,我们将不受《交易法》的某些条款及其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规则的约束,包括:
| ● | 根据《交易法》规定,美国国内上市公司必须发布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报表; |
| ● | 《交易法》中对根据《交易法》登记的任何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的征求作出规定的章节; |
| ● | 《交易法》中要求内部人员公开报告其股份所有权和交易活动的条款,并对从短期内进行的交易中获利的内部人员规定责任;以及 |
| ● | 根据《交易法》的规定,在发生特定的重大事件时,需要向SEC提交10-Q表格的季度报告,其中包含未经审计的财务和其他特定信息,以及8-K表格的当前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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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或SEC要求的其他报告)向SEC提交一份20-F表格的年度报告,其中包含由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我们可以利用这些豁免,直到我们不再是一个外国私人发行者。如果超过50%的已发行有投票权证券由美国居民持有,并且以下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适用,我们将不再是外国私人发行人:(i)我们的大多数执行官或董事是美国公民或居民;(ii)我们超过50%的资产位于美国;或(iii)我们的业务主要在美国管理。
外国私人发行公司和新兴成长型公司也不受美国证交会某些范围更广的高管薪酬披露规定的约束。因此,如果我们不再有资格成为一家新兴增长公司,但仍然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公司,我们将继续不受这些规则的约束,并将继续被允许在披露这些事项方面遵循我们本国的惯例。
作为受控公司的意义
我们预期,我们的董事兼首席执行官Ke Chen女士将在此次发行后拥有我们的大部分普通股,我们将成为纳斯达克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受控公司”。只要我们是一家“受控公司”,我们就可以选择依赖并可能依赖公司治理规则的某些豁免,包括:
| ● | 我们董事会的多数成员必须是独立董事,这一规定得到了豁免; |
| ● | 我们的行政总裁的薪酬必须由独立董事决定或建议的规则的豁免;及 |
| ● | 我们的董事提名人选必须由独立董事单独挑选或推荐,这一规定得到了豁免。 |
虽然我们不打算依赖《纳斯达克上市规则》下的“受控公司”豁免,但我们可以选择在未来依赖这一豁免。因此,你将不会得到同样的保护提供给那些受这些公司治理要求约束的公司的股东。我们作为一家“受控公司”的地位可能会使我们的普通股对某些投资者的吸引力下降,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有关的风险----我们将是纳斯达克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受控公司"。虽然我们不打算依赖《纳斯达克上市规则》中的‘受控公司’豁免,但我们可以选择在未来依赖这一豁免,而你将不会享有受这些公司治理要求约束的公司的股东所享有的同样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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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
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中国四川成都万兴路477号7号楼1单元11层1110号,中国610041,我们的电话号码是+ 86(28)86210882。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是Ogier Global(Cayman)Limited,89 Nexus Way,Camana Bay,Grand Cayman,KY1-9009,Cayman Islands的办事处或我们的董事在任何时候决定的开曼群岛的其他地点。我们在美国的加工服务代理是Puglisi & Associates,850 Library Avenue,Suite 204,Newark,DE 19711。
提供
| 提供的证券: | 1,600,000股普通股,以坚定承诺为基础(如承销商全额行使超额配股权,则为1,840,000股普通股)。 | |
| 首次发行价格: | 我们估计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将在每股普通股4.00美元至4.75美元之间. | |
| 发行前已发行普通股的数量: | 5,500,000股普通股。 | |
| 发行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 | 7,340,000股普通股,假设充分行使承销商的超额配股权,7,100,000股普通股,假设不行使承销商的超额配股权. | |
| 收益用途: | 我们打算将此次发行的净收益用于(收购具有信誉良好的暖通空调品牌授权分销商资格的公司、在价值链上的业务扩张和开发多样化的增值服务、技术投资、新雇员;以及一般公司用途和营运资金。关于收益用途的更多信息,见"所得款项用途”在第55页。 | |
| 锁定协议 | 除某些例外情况外,本公司所有董事、高级职员及某些股东已与承销商达成协议,在本公司F-1表格登记声明生效后的六个月内,不直接或间接出售、转让或处置本公司的任何普通股或可转换为普通股、可行使或可交换为普通股的证券。见"可供日后出售的股份"和“承销”了解更多信息。 | |
| 代管赔偿: | 本次发行的净收益300,000美元将用于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18个月内为一个托管账户提供资金,其中100,000美元将根据托管协议的条款在截止日期后的一年周年时释放给公司,其余不受任何赔偿要求约束的部分将在截止日期的18个月周年时返还给公司。如果我们必须根据与承销商签订的承销协议的条款向承销商作出赔偿,该账户将被使用。 | |
| 拟议的纳斯达克代码: | 我们已申请将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上市,股票代码为“WXM”。 | |
| 转让代理人和登记员 | VStock Transfer,LLC | |
| 风险因素: | 投资我们的普通股涉及重大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正在登记出售的证券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或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作为一名投资者,你应该能够承担投资的全部损失。你应仔细考虑载于风险因素”部分从第18页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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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我们的普通股是高度投机性的,涉及很大程度的风险。在投资本公司前,你应仔细考虑以下风险,以及本招股说明书所载的其他信息。下文讨论的风险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支付股息的能力、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以及向投资者发行和继续发行证券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目前不知道或我们目前认为不重要的其他风险和不确定性也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支付股息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您可能会损失全部或部分投资。
与在中国做生意有关的风险
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了《中国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试行办法》。根据《试行办法》,中国政府对境外发行和境外投资于中国境内发行人的发行实施更多的监督和控制。如果我们不能完全遵守这些新的监管规定,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发行或继续发行普通股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我们普通股的价值大幅下降或这些股票变得一文不值。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试行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本试行办法适用于(一)中国境内公司直接进行的境外证券发行和/或上市,以及(二)间接发行。海外公司发行的股票或股票挂钩证券,如果(i)该海外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产生的合并收入、利润、总资产或净资产的50%以上归属于中国境内公司,则该公司发行的股票或股票挂钩证券将被视为间接发行,(ii)以下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适用:其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境内进行;其主要营业地点位于中国境内;或负责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大多数为中国公民或居民。将在“实质重于形式”的基础上做出决定。《试行办法》要求:(1)中国境内公司向境外发行上市方案在境外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2)其承销商在中国境内公司首次签订境外发行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至迟于每年1月31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一年度与境外发行证券上市相关的经营活动年度报告。
同日,中国证监会还举行了《试行办法》发布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了《境外备案通知》,其中明确:(一)在《试行办法》生效之日或之前,已提交境外发行上市有效申请但未获得境外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批准的中国境内公司,可以合理安排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申请的时间,并应在其境外发行和上市完成前完成备案;(ii)在《试行办法》生效日期之前已获得境外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批准(如已在美国市场完成注册)但尚未完成间接境外上市的中国境内公司,将给予六个月的过渡期;此类公司的后续发行将需要遵守《试行办法》。
根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元泰律师事务所的建议,由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占我们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的合并收入、利润、总资产或净资产的50%以上,并且我们的业务的关键部分在中国开展,本次发行将被视为间接发行,我们将遵守《试行办法》规定的备案要求。
《试行办法》可能会使我们在未来面临额外的合规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或完全获得《试行办法》规定的备案程序的批准。如果不能根据《试行办法》获得备案要求的批准,可能会严重拖延我们发行普通股的进度,甚至完全阻碍我们发行或继续发行普通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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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的政治和经济政策或中美关系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我们无法维持我们的增长和扩张战略。
我们几乎所有的业务都在中国进行,我们几乎所有的收入都来自中国。因此,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经济、政治和法律发展或中国与美国或其他国家政府之间政府关系变化的影响。美国和中国未来在贸易政策、条约、政府规章和关税方面的关系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中国经济在许多方面不同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经济,包括政府参与的程度、发展水平、增长率、外汇控制和资源分配。虽然中国政府实施了一些措施,强调利用市场力量进行经济改革,减少生产性资产的国家所有权,并在工商企业中建立更好的公司治理,但中国的生产性资产仍有很大一部分归政府所有。此外,中国政府通过实施产业政策,继续在规范行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中国政府还通过配置资源、控制外币计价债务的支付、制定货币政策、监管金融服务和机构以及向特定行业或公司提供优惠待遇,对中国的经济增长实施重大控制。
虽然中国经济在过去四十年中经历了显著的增长,但无论是在地理上还是在经济的各个部门之间,增长都是不均衡的。中国政府已采取各种措施鼓励经济增长和引导资源配置。其中一些措施可能有利于中国的整体经济,但也可能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受到政府对资本投资的控制或适用于我们的税收法规变化的重大不利影响。此外,中国政府过去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包括提高利率,以控制经济增长的速度。这些措施可能导致经济活动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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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中国政府对中国企业在境外融资(包括通过VIE安排)提供了新的指导。有鉴于此,美国证交会加强了对寻求在美国证交会注册证券的中国公司的披露要求。由于我们几乎所有的业务都设在中国,未来中国、美国或其他任何限制中国公司融资或其他活动的规则和法规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
我们基本上所有的业务都在中国进行,并受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管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受适用于在中国的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制度是以成文法规为基础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不同的是,先前的法院判决可供引用,但判例价值有限。1979年,中国政府开始颁布一套全面的法律、规章和条例,规范一般的经济事项,特别是外国投资(包括外商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的形式。这些法律、条例和法律要求是相对较新的,而且经常变化,它们的解释和执行可能会引起不确定性,从而可能限制我们所能获得的法律保护的可靠性。此外,中国的法律体系部分基于政府政策和内部规则,其中一些没有及时发布或根本没有发布,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因此,我们可能不知道我们违反了这些政策和规则,直到违反发生之后。
在中国,任何行政和法院程序都可能旷日持久,造成巨大的成本,并转移资源和管理注意力。由于中国的行政和法院当局在解释和执行法定和合同条款方面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与较发达的法律体系相比,评估行政和法院诉讼的结果以及我们享有的法律保护水平可能更加困难。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妨碍我们执行已签订的合同的能力,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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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对我们开展业务活动的方式施加重大影响。中国政府也可能在任何时候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和发行,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我们的普通股可能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
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的约束。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有很大的监督和自由裁量权,它可能会影响我们的业务,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此外,中国政府最近还表示,有意对境外发行和境外投资中国发行者的发行实施更多的监督和控制。任何此类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此外,直接针对我们业务的全行业法规的实施可能会导致我们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未来的政府行动,包括决定不继续支持最近的经济改革和恢复更集中的计划经济,或在执行经济政策方面出现地区或地方差异,可能会对中国或其特定地区的经济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并可能要求我们放弃我们当时在中国业务中持有的任何利益。因此,中国政府采取的影响我们业务的行动,使我们公司和我们业务的投资者面临潜在的不确定性。
中国的规则和条例可能会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改变,而且中国法律、规则和条例的解释和执行中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您和我们可以获得的法律保护。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受中国法律、规则和法规的约束,这些法律、规则和法规通常适用于在中国的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制度是以成文法规为基础的。与英美法系不同,英美法系是一种法律案件作为判例的价值有限的制度。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政府开始颁布管理一般经济事务的全面的法律法规体系。过去四十年来,立法的总体效果显著增加了对中国各种形式的外国或私营部门投资的保护。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相对较新,而中国的法律体系在很短的时间内仍在快速发展,因此许多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并不总是统一的,并且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则的执行存在不确定性。
有时,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行政和法庭程序来执行我们的法律权利。然而,由于中国的行政和法院当局在解释和执行法定和合同条款方面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与较发达的法律体系相比,评估行政和法院诉讼的结果以及我们享有的法律保护水平可能更加困难。此外,中国的法律体系部分基于可能具有追溯效力的政府政策和内部规则(其中一些没有及时发布或根本没有发布)。因此,我们可能直到违反这些政策和规则之后的某个时候才知道我们违反了这些政策和规则。这些不确定性,包括对我们的合同、财产(包括知识产权)和程序权利的范围和影响的不确定性,以及对中国监管环境变化的任何不响应,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妨碍我们继续经营的能力,并降低贵公司在WF的投资价值。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即《意见》,于2021年7月6日向社会公开。《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加强对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如推进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国概念境外上市公司的风险和事件,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保护要求等类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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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4日,CAC发布《网络数据安全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接受公开征求意见,截止2021年12月13日。网络数据安全条例草案规定,数据处理者是指自主确定数据处理目的和方式的个人或组织。处理百万以上用户个人数据的数据处理者拟境外上市的,应当申请网络安全审查。此外,处理重要数据或者境外上市的数据处理者应当自行或者聘请数据安全服务机构进行年度数据安全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数据安全评估报告报送地方网信行政主管部门。
2021年12月28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年版)颁布并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其中迭代了任何控制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寻求在外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行为,也应接受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年版)进一步阐述了在评估相关活动的国家安全风险时应考虑的因素,其中包括:(一)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盗、泄露、销毁、非法使用或出境的风险;(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在国外上市后受到外国政府影响、控制或恶意使用的风险。CAC表示,根据拟议的规则,持有超过100万用户数据的公司现在在其他国家寻求上市时必须申请网络安全批准,因为这些数据和个人信息可能会“受到外国政府的影响、控制和恶意利用”。此次网络安全审查还将调查海外IPO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我们认为,根据我们的中国律师的意见,本公司或其任何中国子公司均不是《中国网络安全法》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措施》所定义的任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商,因为本公司或其任何中国子公司均不从事可能严重危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和工业等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此外,本公司或其任何中国子公司均不是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控制超过100万用户的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商”,因为我们的业务运营不涉及收集个人信息。因此,我们不受《网络安全审查措施》的约束,也不需要通过CAC组织的安全评估,遵守这些规定不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重大影响。但是,我们不能向您保证,中国的监管机构不会采取相反的观点,也不会随后要求我们接受网络安全审查,并对我们的违规行为处以罚款或处罚。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试行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元泰律师事务所所告知的,《试行办法》要求我们在本次发行完成前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中国证监会必须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在本次发行完成前完成备案程序并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备案结果。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已就本次发行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备案,但尚未完成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的程序。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我们在中国证监会的申报程序,或者根本不能完成。如果我们不遵守《试行办法》的规定,我们可能会被责令整改、警告和罚款。无法保证中国政府不会采取更多行动,对海外发行和外国投资于中国发行者的发行实施更多的监督和控制。如果我们不能完全遵守新的监管规定,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发行或继续发行普通股的能力,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这将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导致我们的普通股大幅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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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中国或香港或中国或香港实体,则在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我们公司及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的情况下,这些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在中国或香港以外的运营或其他用途,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并可能导致我们无法维持我们的增长和扩张战略。
WF是一家海外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重大业务,通过其在中国设立的运营子公司开展几乎所有的业务。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现金和资产基本上全部位于中国。在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子公司没有向我们的控股公司或中国以外的投资者进行任何转让、股息或其他分配。中国公司之间的资金转移受《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的约束,该规定于2021年1月1日实施,旨在规范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融资活动。《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并未禁止中国公司的子公司之间的现金转移。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尚未收到任何可能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另一家中国子公司转移现金的限制的通知。但是,我们与美国投资者之间的现金转移能力受到限制,向外国投资者分配的股息应由外管局指定的处理利润汇出的银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该中国机构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原始税务记录表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原始税务记录表上盖章和背书,注明利润的实际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经指定银行审核批准后,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企业可将股息汇给善友香港,除非中国政府临时出台相关政策,阻止外商独资企业将股息及时汇给善友香港。
根据我们的律师对开曼群岛法律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的意见,开曼群岛法律对WF向股东转让现金或支付股息或其他现金分配的能力没有任何限制,但在标题为“股息政策。”在WF及其附属公司中,现金可根据需要以出资或股东贷款(视情况而定)的形式从WF及其附属公司善友香港转移至中国附属公司,因为中国法律法规允许我们仅通过出资或贷款向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提供资金,并且只有在我们满足中国适用的政府注册和批准要求的情况下。我们相信,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除涉及洗钱和犯罪活动的资金转移外,香港政府对资金在香港境内、进出香港(包括从香港到中国的资金)的转移没有任何限制。中国政府对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和将货币汇出中国实行管制。此外,《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公司支付给非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除非根据中国中央政府与非中国居民企业为纳税居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之间的条约或安排而减少,否则应按10%的税率征收预扣税。此外,如果我们的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中国或香港或中国或香港实体,则在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我们公司及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的情况下,这些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在中国或香港以外的运营或其他用途,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可能导致我们无法维持我们的增长和扩张战略。
无法保证中国政府将来不会干预或限制我们在中国子公司或向外国投资者转移或分配现金的能力,这可能导致我们无法或禁止在中国境外进行转移或分配,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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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法律程序、执行外国判决或根据外国法律在中国对我们或招股说明书中提到的我们的管理层提起诉讼方面,您可能遇到困难。
WF是一家根据开曼法律成立的开曼控股有限公司。我们几乎所有的业务都在中国进行,我们几乎所有的资产都在中国。此外,我们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和部分董事,即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兼董事Ke Chen女士、我们的首席财务官郑静女士、我们的首席运营官刘子怡女士、我们的首席运营官和我们的董事提名人陈思琪女士和Xiaoyuan Zhang女士,在很大一部分时间内居住在中国大陆,并且是中国公民。因此,我们的股东可能很难向我们或那些在中国境内的人提供程序服务。此外,中国与开曼和许多其他国家和地区没有规定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条约。因此,在中国承认和执行上述任何非中国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就不受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条款约束的任何事项作出的判决可能是困难的或不可能的。
在美国很常见的股东索赔,包括证券法的集体诉讼和欺诈索赔,在中国通常很难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或实际情况来进行。例如,在中国,在获取股东在中国境外进行调查或诉讼所需的信息或与外国实体有关的其他信息方面存在重大的法律和其他障碍。虽然中国地方当局可能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当局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以实施跨境监督管理,但在缺乏相互和实际合作机制的情况下,与美国证券监管当局的这种监管合作并不有效。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因此,未经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境外当事人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另请参阅“—与我们的股票和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的”,因为与投资于我们作为开曼控股公司相关的风险。
根据《并购规则》和/或中国相关监管机构未来颁布的任何其他法规,获得事先批准的要求可能会延迟本次发行,如果需要,未能获得任何此类批准,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声誉以及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还可能给本次发行带来不确定性,并影响我们向境外投资者发行或继续发行证券的能力。
2006年8月8日,中国6个监管机构,包括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和外管局,联合通过了《并购规则》,该规则于2006年9月8日生效,并于2009年6月22日修订。除其他事项外,《并购规则》还包括一些条款,这些条款旨在要求为中国公司的证券在境外上市而成立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和交易之前,必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2006年9月21日,中国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特殊目的载体境外上市审批程序。然而,《并购规则》在境外特殊目的载体的范围和适用性方面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尽管《并购规则》的适用情况仍不明朗,但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元泰律师事务所告知我们,在本次发行中,不需要根据《并购规则》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因为(i)中国证监会目前尚未发布任何关于招股说明书下的发行是否受《并购规则》约束的最终规则或解释;以及(ii)我们在中国成立了子公司四川善友,在四川善友收购善友暖通空调5%的股权时,四川善友通过直接投资而不是通过与中国国内公司合并或收购的方式,最终由一名无关联的外国个人拥有,此次收购不是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对中国国内企业的收购。然而,对于如何解释和实施《并购规则》仍存在不确定性,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受任何新的法律、规则和条例或任何形式的与《并购规则》有关的详细实施和解释的约束。我们不能向你们保证,中国的有关政府机构,包括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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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得出与我们的中国律师相同的结论。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随后确定我们需要根据《并购规则》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者如果中国证监会或任何其他中国政府机构在我们上市前颁布任何解释或实施规则,要求我们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政府机构的批准,我们可能会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不利行动或处罚。在任何此类情况下,这些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施加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的经营特权,延迟或限制将此次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或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声誉和前景以及我们完成此次发行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也可能采取行动,要求我们或建议我们在本招股说明书所发行的普通股结算和交割前停止发行。因此,如果你在预期结算和交付之前从事市场交易或其他活动,你这样做的风险是可能不会发生这种结算和交付。参见“监管——与海外上市和并购相关的监管”。
此外,2011年9月生效的中国商务部发布的安全审查规则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提出“国防安全”问题的并购,以及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取得对国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提出“国家安全”问题的并购,都要接受商务部的严格审查。该规则还禁止任何试图绕过安全审查的活动,包括通过代理或合同控制安排安排安排交易。此外,根据安全审查,外国投资如果能够实际控制某些关键部门的资产,如关键农产品、能源和资源、设备制造、基础设施、运输、文化产品和服务、信息技术、互联网产品和服务、金融服务和技术部门,则必须事先获得指定政府当局的批准。
2021年7月6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公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这些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并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如推进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面临的风险和事件。根据《意见》,中国监管机构应加快证券境外发行和上市相关规则制定,更新现有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动、保密信息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预计将在《网络安全法》和《数据安全法》的框架下或在《网络安全法》和《数据安全法》之外通过许多条例、准则和其他措施。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尚未发布任何官方指导意见或相关实施细则,现阶段对这些意见的解释仍不明确。
2021年11月14日,CAC发布《网络数据安全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对网络数据安全合规要求作了更详细的规定。
2021年12月28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年版)颁布,并于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其中反复规定,凡控制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寻求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也应接受网络安全审查。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元泰律师事务所所告知的,我们不属于上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或“在线平台运营商”之列。本公司通过善游香港及其附属公司从事暖通空调服务,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均未从事《个人信息保护法》所界定的数据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提供、发布和删除数据。此外,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均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措施》所界定的任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商。然而,《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最近获得通过,《网络互联网数据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制定过程中,《意见》尚不清楚中国有关政府部门将如何解释、修订和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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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网络安全审查措施》不适用于我们,或者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并且将来确定《网络安全审查措施》将适用于我们,我们在进行数据处理活动时可能会受到审查,并可能在满足其要求方面面临挑战,并对我们的内部政策和做法做出必要的改变。我们可能因遵守《网络安全审查措施》而产生大量成本,这可能导致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果我们不能完全遵守《网络安全审查措施》,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很大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的证券可能会大幅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试行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元泰律师事务所所告知的,《试行办法》要求我们在本次发行完成前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而中国证监会必须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在本次发行完成前完成备案程序并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备案结果。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已就本次发行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备案,但尚未完成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的程序。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我们在中国证监会的申报程序,或者根本不能完成。如果我们不遵守《试行办法》的规定,我们可能会被责令整改、警告和罚款。无法保证中国政府不会采取更多行动,颁布新的法律或法规,或实施新的规则,对海外发行和外国投资于中国发行人的发行实施更多的监督和控制。如果我们不能完全遵守新的监管规定,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发行或继续发行普通股的能力,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这将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导致我们的普通股大幅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见“——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中国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试行办法》。根据《试行办法》,中国政府对境外发行和境外投资于中国境内发行人的发行实施更多的监督和控制。如果我们不能完全遵守新的监管要求,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发售或继续发售普通股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我们普通股的价值大幅下降或这些股票变得一文不值。”见第18页。
我们所处的行业并不是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的行业。因此,根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元泰律师事务所的建议,除中国境内公司从事与我们类似的业务所需的许可外,我们不需要获得中国当局的任何许可,包括中国证监会、CAC或任何其他批准我们业务所需的政府机构。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及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已从中国当局收到从事目前在中国开展的业务所需的所有必要许可、许可或批准,没有任何许可或批准被拒绝。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元泰律师事务所所告知的,除中国证监会的海外上市申请要求(如《试行办法》)外,我们或我们的任何子公司目前都不需要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或规则(包括中国证监会、CAC或批准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所需的任何其他相关中国监管机构)在美国上市之前获得中国监管机构的批准。
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元泰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告知的那样,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除《试行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的海外上市备案要求外,我们无需就此次发行(包括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获得任何中国政府机构的许可。然而,如果我们没有收到或保持批准和上市申报要求,或我们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此类批准,或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以致我们需要在未来获得批准,我们可能会受到主管监管机构的调查、罚款或处罚,被勒令暂停我们的相关业务并纠正任何不合规行为,被禁止从事相关业务或进行任何发行,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的业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AC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也可能采取行动,要求我们在结算和交付普通股之前停止发行,或使我们采取适当行动。因此,如果你在预期结算和交付之前从事市场交易或其他活动,你这样做的风险是结算和交付可能不会发生。此外,如果中国证监会、CAC或其他监管机构后来颁布新的规则或解释,要求我们获得他们的批准或完成所需的备案或其他监管程序,我们可能无法获得对此类批准要求的豁免,如果获得此类豁免的程序已经建立。有关批准规定的任何不确定性或负面宣传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声誉和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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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关收购的法规规定了大量的监管审批和审查要求,这可能使我们更难通过收购实现增长。
根据《中国反垄断法》,企业进行与在华业务相关的收购时,如果交易双方在中国市场的收入超过一定门槛,且买方将获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或决定性影响,则必须事先通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而根据《并购规则》,在中国企业或居民设立或控制的境外公司收购与中国企业或居民有关联的境内公司的情况下,必须获得商务部的批准。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则和条例还要求对某些并购交易进行安全审查。由于我们的收入水平,我们拟议收购的控制权或对任何在中国境内收入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司的决定性影响,将受到SAMR合并控制审查。因此,我们可能进行的许多交易都可能受到SAMR合并审查。遵守有关条例的规定以完成这类交易可能是耗时的,任何所需的批准程序,包括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批准,可能会延迟或阻碍我们完成这类交易的能力,这可能会影响我们扩大业务或保持市场份额的能力。如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商务部的做法不变,我们执行投资和收购战略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未来是否能够及时完成大型收购或完全完成收购可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中国有关中国居民投资境外公司的规定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承担责任或受到处罚,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注资的能力,或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分配利润的能力。
外管局于2014年7月4日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和特殊目的载体往来投资外汇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外管局37号文,取代了外管局于2005年10月21日发布的此前通称为“外管局75号文”的通知。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居民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境外实体、用于境外投融资的境外分支机构,以境外居民在境内企业合法拥有的资产或股权或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外管局37号文中称为“特殊目的载体”,向外管局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外管局37号文还要求在特殊目的载体发生任何重大变化时,如中国个人增加或减少出资、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分立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对登记进行修订。如果持有特殊目的载体权益的中国股东未履行规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注册,该特殊目的载体的中国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向境外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和开展后续跨境外汇活动,特殊目的载体向其中国子公司追加出资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此外,如果不遵守上述各项外管局登记要求,可能导致中国法律规定的规避外汇管制的责任。
我们已通知我们所持股份的主要受益所有人(我们知道他们是中国居民)他们的申报义务,并且我们知道所有主要受益所有人已按照国家外管局第37号通知的要求在当地外管局分行或合格银行完成了必要的登记。然而,我们可能并非在任何时候都知道我们所有身为中国居民的实益拥有人的身份。我们无法控制我们的受益所有人,也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所有的中国居民受益所有人都将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第37号文及随后的实施规则。作为中国居民的我们的实益拥有人未能根据外管局第37号文及后续实施细则及时登记或修改他们的外管局登记,或作为中国居民的我们公司未来实益拥有人未能遵守外管局第37号文及后续实施细则规定的登记程序,可能会使这些实益拥有人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此外,由于国家外汇管理局37号文是最近颁布的,尚不清楚相关的中国政府机构将如何解释、修订和实施该条例以及未来有关离岸或跨境交易的任何条例,我们无法预测这些条例将如何影响我们的业务运营或未来战略。未能注册或遵守相关规定,也可能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资本的能力,并限制我们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公司分配股息的能力。这些风险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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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能遵守中国有关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要求的规定,中国计划参与者或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处罚。
2012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取代了2007年3月颁布的规则。根据本规则,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且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国公民和非中国公民,除少数例外情况外,必须通过境内合格代理人(可能是该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在外管局登记,并完成某些其他程序。此外,还必须保留一家境外受托机构,以处理与行使或出售购股权及购买或出售股份和权益有关的事项。如果我们采用股权激励计划,我们的高管和其他在中国公民或在中国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并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期权或其他奖励的员工将在我们公司成为海外上市公司时遵守本规定。未能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注册可能会使他们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也可能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资本的能力,并限制我们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分配股息的能力。我们还面临监管方面的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根据中国法律为董事、高管和员工采取额外激励计划的能力。
中国对境外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我们使用本次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的资本贡献,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融资和扩张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一家海外控股公司,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我们可以向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但须经政府机构批准或向其备案,并受金额限制,或者我们可以向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提供额外的资本。
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在中国的WOFE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向其提供的任何贷款均受中国法规和外汇贷款登记的约束。例如,我们向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企业提供的贷款,为其活动提供资金,不能超过法定限额,而且必须在当地的外管局注册。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范围内,应当按照真实性原则使用资金,自用自用。外商投资企业的资金不得用于下列用途:(一)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以外的支付或者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支付;(二)直接或间接用于银行本金担保产品以外的证券投资,但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四)支付购买非自用不动产的相关费用(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除外)。
外管局公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的通知》,即外管局19号文,自2015年6月起施行,取代《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币资本金支付结算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虽然外管局19号文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币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用于在中国境内的股权投资,但也重申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币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其经营范围以外的目的的原则。因此,目前尚不清楚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实际操作中是否会允许这些资金用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投资。外管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外管局16号文,自2016年6月9日起施行,重申了外管局19号文的部分规定,但将禁止外商投资公司以外币计价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改为禁止使用该资本金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19号文和16号文的,可处以行政处罚。国家外汇管理局第19号文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第16号文可能会严重限制我们将我们持有的任何外币(包括本次发行的净收益)转移给我们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在中国的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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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3日,外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即外管局28号文,并于同日生效。外管局28号文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经营范围不含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金在中国境内进行股权投资。由于外管局28号文是近期才发布的,其解释和实际执行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鉴于中国法规对境外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的贷款和直接投资规定了各种要求,以及中国政府可能会酌情限制在未来的经常账户交易中使用外币,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必要的政府注册或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准(如果有的话),涉及我们未来向中国子公司提供的贷款或我们未来对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企业的出资。因此,我们是否有能力在需要时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及时的财务支持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此类注册或获得此类批准,我们使用预期从此次发行中获得的收益以及将我们的中国业务资本化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依赖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海外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中国子公司将现金转移出中国和/或汇款支付股息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限制我们获取这些实体运营产生的现金的能力。
我们依赖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海外现金和融资需求,包括向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为公司间贷款提供资金、偿还我们在中国境外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以及支付我们的费用所需的资金。适用于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法律、规则和法规只允许从其留存收益(如果有的话)中支付股息,这些收益是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
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在中国注册成立的每一家子公司,在弥补以前年度的累计亏损(如果有的话)后,必须每年至少拨出10%的税后利润,为某些法定准备金提供资金,直到这些资金的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由于这些法律、规则和条例的影响,我们在中国注册的子公司将其各自净资产的一部分作为股息转让给股东的能力受到限制。截至2022年9月30日、2021年9月30日和2023年3月31日,这些受限制的净资产是WFOE和善友暖通空调的实收资本,分别为1,935,356美元、1,935,356美元和1,942,976美元。然而,无法保证中国政府不会干预或限制我们在组织内或向外国投资者转移或分配现金的能力,这可能导致无法或禁止在中国境外进行转移或分配,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汇款能力,可能会限制我们获得这些实体的运营所产生的现金的能力,包括进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利的投资或收购,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主要以人民币产生全部收入,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为其他货币。因此,对外汇兑换的任何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使用其人民币收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中国政府可能会继续加强资本管制,外管局可能会对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下的跨境交易提出更多限制和实质性审查程序。对我们的外商独资企业向我们支付股息或支付其他款项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进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利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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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我们可能被视为中国税务方面的居民企业,因此,我们的全球收入可能需要缴纳中国所得税。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这两项法律均于2008年1月1日生效,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8年12月29日),根据中国境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设立的“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境内的企业,在税收方面可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并可按其全球收入的25%的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和业务、人员、会计账簿和资产进行实质性和全面管理和控制的管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4月22日发布了《关于根据事实管理机构认定中国控股离岸公司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的通知》或国家税务总局第82号通告。国家税务总局第82号通告规定了某些特定标准,用以确定中国控制的境外注册企业的“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是否位于中国境内。尽管82号文只适用于由中国企业控制的离岸企业,而不适用于由个人或外国企业控制的企业,但国家税务总局82号文规定的确定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确定离岸企业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应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标准的总体立场,无论这些企业是否由中国企业控制。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的居民企业,我们将按全球收入25%的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我们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可能会因我们的全球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被征税而大幅减少。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须由中国税务机关确定,对“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
应付给我国外国投资者的股息和我国外国投资者出售我国普通股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税款。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营业场所或者营业场所但与该设立营业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适用10%的中国预扣税,前提是该股息来源于中国境内。此类投资者转让股份所获得的任何收益也须按10%的现行税率缴纳中国所得税,如果股息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的收入,则在来源时将被扣缴。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的普通股所支付的股息,以及从我们的普通股转让中获得的任何收益,可能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的收入,因此可能需要缴纳中国税款。参见“条例——与税收有关的条例”。此外,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支付给非中国居民的个人投资者的股息以及这些投资者转让股份所获得的任何收益,可能需要按现行20%的税率缴纳中国所得税。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中国的任何纳税义务都可以减少。然而,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的居民企业,我们的普通股股东是否能够享受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所得税条约或协议的好处,目前还不清楚。如果支付给我们的非中国投资者的股息,或这些投资者转让我们普通股的收益需要缴纳中国税,你方对我们普通股的投资价值可能会大幅下降。
我们和我们的股东在他们的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方面面临不确定性。
2015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文将其税务管辖权扩大到涉及通过境外转让外国中间控股公司转让应税资产的交易。此外,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文为集团内部重组和通过公开证券市场买卖股权引入了安全港。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通告还对应税资产的外国转让人和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人)提出了质疑。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来源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第37号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SAT 37号文进一步明确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扣的做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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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通过处置境外控股公司股权间接转让应税资产的,属于间接转让的,作为转让方或者受让方的非居民企业或者直接拥有应税资产的中国单位,可以向有关税务机关报告间接转让情况。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境外控股公司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减少、避免或推迟缴纳中国税款而设立的,中国税务机关可以不予考虑。因此,这种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人有义务代扣适用的税款,目前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税率为10%。根据中国税法,如果受让人未预扣税款而转让人未缴纳税款,转让人和受让人都可能受到处罚。
我们在涉及中国应税资产的某些过去和未来交易的报告和其他影响方面面临不确定性,例如海外重组、出售我们海外子公司的股份和投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通告和/或国家税务总局第37号通告,如果我们公司是此类交易的转让方,我们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申报义务或纳税义务,如果我们公司是此类交易的受让方,则可能需要承担预扣税义务。对于非中国居民企业的投资者转让不符合公开证券市场安全港条件的我公司股份,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被要求协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文和/或国家税务总局第37号文进行备案。因此,我们可能需要花费宝贵的资源来遵守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通告和/或国家税务总局第37号通告,或要求我们购买应税资产的相关转让方遵守这些通告,或确定我们公司不应根据这些通告被征税,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对货币兑换的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我们的收入的能力。
我们所有的收入都是以人民币计的。人民币目前可以在“经常账户”下自由兑换,“经常账户”包括股息、贸易和与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但不能在“资本账户”下自由兑换,“资本账户”包括外国直接投资和贷款,包括我们可能从在岸子公司获得的贷款。目前,中国子公司可以购买外币结算“经常账户交易”,包括向我们支付股息,而无需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并遵守某些程序要求。然而,有关的中国政府当局可能会限制或取消我们在未来为经常账户交易购买外币的能力。由于我们预计未来收入的很大一部分将以人民币计价,任何现有和未来的货币兑换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利用人民币收入为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业务活动提供资金和/或将现金转移出中国以外币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的能力。资本账户下的外汇交易仍然受到限制,需要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登记。这可能会影响我们为子公司通过债务或股权融资获得外币的能力。此外,无法保证中国政府不会干预或限制我们在组织内或向外国投资者转移或分配现金的能力,这可能导致我们无法或禁止在中国境外进行转移或分配,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汇率波动可能给我们造成外汇损失,并可能减少我们普通股的价值和以美元计算的股息。
人民币兑美元及其他货币的币值可能波动,并受(其中包括)政治及经济状况的变化及中国政府所采取的外汇政策所影响。2015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改变了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的计算方式,要求提交参考汇率的做市商考虑前一天的收盘即期汇率、外汇供求以及主要货币汇率的变化。2017年,人民币对美元升值约6.3%;2018年,人民币对美元贬值约5.7%。自2018年底至2020年12月底,人民币对美元升值约5.10%。很难预测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的政策,包括美联储的任何加息,会对未来人民币和美元的汇率产生什么影响。国际社会仍对中国政府施加巨大压力,要求其采取更灵活的汇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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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美国政府,后者威胁要把中国列为“汇率操纵国”,这可能导致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的更大波动。然而,中国政府仍可自行决定在未来限制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因此,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政府政策会如何影响人民币与美元或其他货币之间的汇率。此外,中国央行定期干预外汇市场,以限制人民币汇率波动,实现政策目标。如果人民币和美元之间的汇率出现意料之外的波动,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我们的美元普通股的价值和股息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我们可能无法以美元向股东支付股息。人民币对美元升值会产生汇兑损失,人民币对美元贬值会产生汇兑收益。
未能按照中国法规的要求为各种员工福利计划提供足够的供款和为员工的工资预扣个人所得税,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
在中国经营的公司必须参加各种政府规定的雇员福利缴款计划,包括某些社会保险、住房基金和其他以福利为导向的支付义务,并向这些计划缴款,金额相当于我们雇员工资的某些百分比,包括奖金和津贴,但不超过当地政府在我们经营业务的地点不时规定的最高金额。鉴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中国地方政府对雇员福利缴款计划的要求并未得到一致执行。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通过中国政府规定的福利缴款计划为我们的员工提供社会保障保险,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包括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基金计划。然而,我们没有为这类社会保障保险计划提供足够的缴款。因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因少支付的员工福利而被收取滞纳金和罚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在中国经营的公司还必须根据每个员工的实际工资,为员工的工资预扣个人所得税。我们可能会因少缴的雇员福利和少扣的个人所得税而被征收滞纳金和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根据HFCA法被除名。我们的普通股被除名,或被除名的威胁,可能会对贵方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2022年12月29日颁布的《加速外国公司问责法》对《HFCA法》进行了修订,并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如果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接受PCAOB的检查。
HFCA法案于2020年12月18日颁布。HFCA法案规定,如果SEC认定一家公司提交了由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而该审计报告自2021年起连续三年未受到PCAOB的检查,SEC应禁止该公司的股票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交易。
2021年3月24日,SEC通过了关于执行《HFCA法案》的某些披露和文件要求的临时最终规则。如果一家公司被美国证交会认定为“非检查”年,那么该公司将被要求遵守这些规定。该程序随后将由美国证交会制定。美国证交会正在评估如何实施《HFCA法》的其他要求,包括上述上市和交易禁令要求。
2021年9月22日,PCAOB通过了一项实施《HFCA法》的最终规则,该规则为PCAOB提供了一个框架,供其根据《HFCA法》的设想,在确定PCAOB是否因为某个外国司法管辖区的一个或多个当局采取的立场而无法检查或调查位于该司法管辖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时使用。
2021年12月2日,SEC发布了修正案,以最终确定实施HFCA法案中提交和披露要求的规则。这些规则适用于SEC认定的注册人,这些注册人提交了年度报告,并附有位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而PCAOB由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主管机构采取的立场而无法进行彻底的检查或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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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了一份认定报告,发现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i)中国和(ii)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我们的审计机构ZH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部设在科罗拉多州丹佛市,其总部既不在中国内地也不在香港。此外,本报告并未将其确定为受PCAOB认定的公司。
2022年8月26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PCAOB签署了《关于对设在中国内地和香港的审计公司进行检查和调查的议定书》。根据证交会披露的与《议定书》有关的情况介绍,PCAOB应拥有选择任何发行人审计进行检查或调查的独立酌处权,并有不受限制地向证交会移交信息的能力。
2022年12月15日,PCAOB董事会认定,PCAOB能够确保对总部位于中国内地和香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查,并投票决定撤销之前的相反决定。然而,如果中国当局在未来阻碍或未能为PCAOB的准入提供便利,PCAOB理事会将考虑是否有必要发布新的裁决。尽管如此,如果PCAOB后来决定不能彻底检查或调查我们的审计师,纳斯达克可能决定将我们的普通股除牌,那么根据《HFCA法》,我们的普通股可能被禁止交易。
此外,2022年12月29日颁布的《综合拨款法》修订了《HFCA法》,将非检查年数从三年减至两年。
此外,多家基于股权的研究机构在考察了中国公司的公司治理实践、关联方交易、销售实践和财务报表后,最近发布了关于中国公司的报告,这些报告导致了美国国家交易所的特别调查和暂停上市。对我们进行任何类似的审查,无论它是否有价值,都可能导致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下跌,转移管理资源和精力,导致我们为自己抵御谣言而产生费用,并增加我们为董事和高级职员保险支付的保费。
我们的审计师是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出具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所载的审计报告,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PCAOB注册的公司的审计师,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根据这些法律,PCAOB定期进行检查,以评估其是否符合适用的专业标准。我们的审计员目前正在接受PCAOB的检查。PCAOB目前可以查阅我们审计员的工作文件。然而,最近的事态发展将给我们的发行增加不确定性,我们不能向你保证,纳斯达克或监管机构是否会在考虑到我们的审计程序和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人员和培训的充足性、或与我们的财务报表审计有关的资源的充足性、地域范围或经验后,对我们适用更多和更严格的标准。
如果我们的审计师不受PCAOB的检查,SEC可能会提出可能对我们产生影响的额外规则或指导。例如,2020年8月6日,美国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向当时的美国总统发布了《保护美国投资者免受中国公司重大风险报告》。该报告建议证交会执行五项建议,以解决那些没有为PCAOB提供充分机会履行其法定任务的司法管辖区的公司。这些建议中的一些概念随着《氢氟碳化合物法案》的颁布而得到实施。然而,有些建议比《氢氟碳化合物法案》更为严格。例如,如果一家公司的审计师没有受到PCAOB的检查,该报告建议,一家公司退市前的过渡期将于2022年1月1日结束。
美国证交会宣布,美国证交会的工作人员正在准备一份关于实施HFCA法案的规则的综合提案,以解决PWG报告中的建议。目前尚不清楚美国证交会何时完成规则制定,这些规则何时生效,以及PWG的建议中有哪些(如果有的话)将被采纳。除了《氢氟碳化合物法案》的要求之外,这一可能的条例的影响尚不确定。虽然我们了解到,中国证监会、美国证交会和PCAOB之间已经就检查PCAOB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对话,但我们不能保证我们能够遵守美国监管机构的要求。这种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的证券可能被摘牌,并被禁止在国家证券交易所早于《HFCA法》所要求的时间进行交易。如果我们的证券届时不能在另一证券交易所上市,这样的除名将严重损害你在你希望出售或购买我们的普通股时的能力,而与潜在除名有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对我们普通股的价格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美国和中国的新法律法规或法律法规的变化可能会影响我们在纳斯达克上市的能力,这可能会严重损害我们普通股的市场和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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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有关的风险
我们的业务依赖于成功的投标,如果我们未能获得投标合同,可能会对我们的运营和财务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通过招标程序获得了大部分业务。总有一种风险是,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地投标新项目,或者我们计划在未来投标的新项目大幅减少。因此,授予我们的暖通空调安装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以及从这些项目中获得的收入金额,在不同时期可能会有很大差异。如果我们的项目在未来大幅减少,我们的收入将相应减少。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业务和财政状况将受到不利影响。此外,我们不能保证我们未来项目的条款和条件将与我们现有的项目相当,或我们的投标书将由客户选择。在竞争性招标过程中,我们可能不得不降低我们的服务费或向我们的客户提供更优惠的条件,以提高我们的投标的竞争力。如果我们不能相应地控制我们的成本和保持我们的竞争力,我们的业务结果将受到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的大多数客户都保持了一个评估系统,以确保服务提供商在管理、行业专业知识、财务能力、声誉和法规遵从性方面达到某些标准,这些标准可能会不时发生变化。在通过客户的资格预审后,我们成为客户的候选供应商。我们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参与投标过程。我们不能保证将来会继续满足客户的投标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不会获得新的项目,我们的业务运营、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作为我们扩大客户基础和减少客户集中的战略的一部分,我们一直在调整我们的项目选择战略,以越来越多地考虑客户基础的多样化,并通过参与竞争性招标,努力探索和确保新客户的项目。然而,这些努力可能会对我们的投标成功率产生负面影响,因为我们会增加投标频率,并回应客户的投标邀请,而我们之前可能没有业务关系。不能保证我们将来能取得与过去相同或更高的投标成功率。根据我们的历史投标成功率,可能很难预测我们未来的业务量。
对项目期限或成本的错误或不准确的估计可能导致重大损失或对我们的收入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暖通空调安装和维护项目通常是通过竞争性招标程序授予的。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项目期限,我们通过估算我们的成本来确定投标价格。我们不能保证我们提交的标书不会有错误和差错。这些错误和错误可能表现为不准确的估计、对重要投标条款的疏忽、无意的印刷错误、计算中的错误等。如果根据我们在提交的投标中的错误或错误而授予我们的项目的条款,我们可能受合同的约束,承担相应损失的项目。
尽管我们努力通过在报价时考虑到材料价格上涨的某些估计数来控制成本的潜在增加,但对项目进度、项目成本的不准确估计以及我们在投标准备过程中的技术困难可能会导致我们在实际执行授予的项目时成本超支。在某些情况下,客户可能会要求更改工作范围,并在商定相应的更改订单的基础上予以接受。因此,对我们来说,准确估计和控制我们在每个项目中的成本是至关重要的。许多因素会影响我们完成项目所花费的时间和实际涉及的成本,例如劳动力和材料的短缺和成本上升、恶劣的天气条件、客户指示的施工计划的变化、严格的技术要求、威胁索赔和与主要承包商、分包商和供应商的材料纠纷、事故以及政府政策的变化。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也可能出现其他不可预见的问题或情况。如果出现任何这类因素并仍未解决,我们的项目工程可能会延迟完成,或者我们可能会出现成本超支,或者我们的客户甚至可能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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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家暖通空调服务提供商,我们主要面向房地产行业的客户。由于延迟取得政府有关机构或当局的特定许可或批准、物业的建筑或布局设计有重大改变、物业发展商的建筑或上市时间安排有变动,以及其他对我们而言属外生的因素,可能会导致我们的项目时限延长或项目开始或完成的时间延迟,物业发展项目可能会延迟。未能按照规格和质量标准完成我们的合同暖通空调安装工作可能会导致纠纷、合同终止、责任或有关项目的回报低于预期。此类延迟或客户未能完成或单方面终止合同可能会导致我们的收入或盈利能力低于我们最初的预期。我们不能保证我们目前和今后的项目不会出现费用超支或拖延的情况。如果发生这种费用超支或延误,我们的费用可能会增加,超出我们的预算,或被要求支付违约金,从而减少或消除我们合同的利润。
此外,我们的收入是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计费是根据合同条款的进度索赔。因此,项目的延迟或延期将影响我们的账单、收入、运营现金流和财务业绩。如果我们的项目在开始或完成过程中出现重大延迟,或者我们的项目执行时间被大幅延长,我们也可能在特定时期内经历收入和利润的大幅下降,甚至出现亏损。如果采购订单已经完成,因此影响到我们的业务现金流,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向我们的供应商和分包商付款,尽管项目出现延误。项目延迟也可能导致与其他项目执行和直接劳动力分配的时间表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不得不聘请更多的分包商来补充直接劳动力的短缺,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利润率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主要客户占我们总收入的很大一部分。
我们对少数主要客户的依赖对我们的业务运作和财务表现构成重大风险。在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前三大客户分别占我们总收入的约74.7%和54.7%。在截至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的六个月中,我们的前两大客户分别占我们总收入的约46.1%和70.1%。虽然我们与其中一些客户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但他们没有义务在未来继续向我们提供业务,而且业务水平可能根本无法与过去相比。
如果我们的任何主要客户减少授予我们的项目的数量或规模或终止他们与我们的业务关系,如果我们未能从其他客户那里获得类似规模的新合同作为替代,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财务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我们的任何主要客户遇到流动性问题,导致结算进度付款的延迟或违约,可能会对我们的现金流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我们的一些主要客户需要获得大量融资。他们不能及时获得足够的资金,可能严重限制他们完成现有项目、扩大业务或履行对我们的付款义务的能力,从而可能影响我们的财务业绩和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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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家暖通空调服务提供商,我们主要面向房地产行业的客户。这些房地产开发商的客户从事资本密集型业务。直到最近,中国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主要通过银行借款、销售收益、房地产项目的预售收益以及发行股票和债务证券的收益为其业务提供资金。它们通过逐案提供给它们的信贷额度为其项目获得商业银行融资。房地产开发公司能否为土地使用权收购和房地产开发获得足够的融资,以及能否偿还其现有的境内和境外债务,取决于许多超出其控制范围的因素,包括贷款人对其信誉的看法、抵押品的充足性(如果有的话)、资本市场的市场状况、投资者对其证券的看法、中国经济以及影响房地产公司或房地产购买者融资的可得性和成本的中国政府法规。
自2003年以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简称“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方针,中国商业银行被禁止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土地使用权垫付贷款。大量现金流是通过预售产生的,受政府限制。特别是,中国关于房地产预售的法规一般规定,房地产项目预售所得款项只能用于该项目的建设。政府对预售的任何额外潜在限制,都可能显著增加我们房地产客户的融资需求。此外,通过公司间转账或将资金从境内子公司转移到境外母公司的能力受到中国政府法规的限制,这些法规限制使用一家子公司多余的现金资源为另一家子公司或境外母公司的债务提供资金。此外,适用于中国商业银行的准备金要求通常会限制中国企业(包括我们的房地产客户)可获得的商业银行信贷额度,而任何此类准备金要求的提高都可能进一步限制。
此外,中国的其他一些法规限制通过外部融资和其他方式筹集资本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如果房地产客户没有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他们就不能为该项目向中国银行借款。 |
| ● | 地产客户在达到有关规例所指明的某些发展里程碑之前,不能预售项目中的未完成住宅单位。 |
| ● | 房地产客户不能为某一特定项目从中国银行借款,除非他们从自己的资金中为该项目的总投资额提供至少35%的资金。 |
| ● | 房地产开发公司被严格限制使用从当地银行获得的贷款的收益为该银行所在地区以外的房地产开发提供资金。 |
| ● | 中国的银行被禁止接受空置超过三年的房产作为贷款的抵押品。 |
2017年2月13日,中国资产管理业协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则第4号——私募股权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商和项目》。规则4规定,中国资产管理协会将暂停接受任何私募股权和资产管理计划,该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位于北京、上海、广州、苏州、天津、武汉、郑州、济南和成都(本公司经营所在地)等房价被认为上涨过快的特定城市的任何普通住宅物业项目。此外,私人股本和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以银行委托贷款、信托计划或转让资产受益权益的形式为任何房地产开发商融资,以获取土地使用权或补充营运资金。
2020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召开了中国12家主要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议。在会议上,中国人民银行和MOHURD提出了一项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活动的试点计划,该计划随后得到了贯彻。试点方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设定了三个目标:扣除已售项目预收款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净负债与权益比率不超过100%;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与短期借款的比率不低于1。根据目标完成数,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息负债年增长率上限为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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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的《通知》将所有中资银行划分为五(5)级,并对不同级别的银行提供房地产贷款设置了不同的限制。例如,一级银行的房地产贷款余额占其人民币贷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40%,而五级银行的房地产贷款余额占其人民币贷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2.5%。
上述政府措施在过去一年对房地产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例如,中国恒大集团、佳兆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和阳光城集团有限公司等少数几家房地产开发商在2021年经历了中国住宅房地产市场交易量下降、某些融资机会关闭、短期流动性面临重大挑战和压力的情况。这场危机还导致了一些值得注意的破产案例,中国最大的开发商碧桂园预计,2023年上半年将出现高达76亿美元的亏损,这引发了投资者对潜在贷款违约的担忧。中国恒大在债务重组期间于2023年8月申请美国破产,该公司在2021年拖欠了3000亿美元的巨额债务,这预示着房地产行业的早期麻烦。不能保证中国政府将来不会采取更多和更严格的行业政策、法规和措施,也不能保证现行政策和法规在实施过程中何时或是否会放松或逆转,或以其他方式得到某种程度的加强。如果这些政策保持不变或变得更加严格,它们可能会继续影响中国住宅房地产市场的增长速度,其中一些可能会导致交易量和平均售价下降,阻止开发商筹集所需资金,增加开发商启动新项目的成本,并增加开发商以优惠条件获得融资的负担,或者根本没有影响。此外,中国经济增长的放缓以及房地产市场的放缓,可能导致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贷款活动中变得更加谨慎,从而对我们的房地产客户获得融资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客户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的客户内部产生的现金流和外部融资将足以使他们及时履行其合同义务和融资义务。由于中国政府目前实施的措施(以及未来可能实施的其他措施)限制了我们的客户获得额外资本的机会,以及在现有债务安排下对他们的行为施加的限制,我们无法保证他们将能够获得足够的资金来为计划购买的土地和土地使用权提供资金,并完成他们的项目。如果我们的任何主要客户在为其项目获得足够资金方面遇到困难,他们可能会减少授予我们的项目的数量或规模或终止他们与我们的业务关系,如果我们未能从其他客户那里获得类似规模的新合同作为替代,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财务表现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我们的任何主要客户遇到流动性问题,导致结算进度付款的延迟或违约,可能会对我们的现金流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我们的收入和利润率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变动订单,我们过去的收入和利润率可能不代表我们未来的财务表现。
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收入分别约为1130万美元和1530万美元,毛利润约为140万美元和150万美元(毛利率分别约为12.5%和9.9%)。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分别产生了约4000美元的净亏损(净亏损幅度约为0.0%)和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的净收入约为30万美元(净利润率约为1.8%)。
在截至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的六个月中,我们的收入分别约为750万美元和480万美元,毛利润约为170万美元和60万美元(毛利率分别约为22.4%和11.9%)。截至2023年3月31日止六个月的净收入约为80万美元(净利润率约为11.2%),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六个月的净亏损约为20万美元(净利润率约为4.3%)。
鉴于我们业务的性质,我们的收入和利润率在本质上受我们在某一年从事的项目的数量、规模和类型、所涉及的服务的性质及其各自的完成阶段(这会影响我们收入的确认时间)所驱动的波动。由于我们主要通过竞争性招标来确保我们的项目,我们对不同项目采取的招标策略(包括我们的目标利润率)以及这些项目在一年内完成的工作量将影响我们每年的整体利润率。
我们还可能遇到无法预见的业务和运营需求或其他无法预料的发展,这些可能超出我们的控制范围,可能导致我们的开支增加,并可能对我们的利润率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在我们成为一家上市公司后,我们还将产生额外的法律、合规、会计和其他费用,而我们作为一家私营公司没有产生这些费用,这可能会增加我们的运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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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如何,我们的历史财务信息的趋势只是对我们过去业绩的分析,并不具有任何积极意义,或可能不一定反映我们未来的财务业绩,这将取决于我们获得新业务机会和控制成本的能力。由于所需的劳动力和分包服务数量、工程技术要求的复杂性、我们的投标策略以及不时出现的竞争性投标环境等因素,我们的项目的利润率可能会因项目的不同而波动。
我们实现或保持盈利能力的能力也受到市场发展和竞争的影响。不能保证未来成都和四川地区的暖通空调服务项目数量不会减少。例如,在我们集中服务的中国西南部,经济低迷可能会阻碍该地区的建设计划。此外,我们不能保证房地产开发市场不会出现日益激烈的行业竞争,这可能会压低房地产开发商的供应商和服务供应商等下游供应方利益相关者的利润率,也不能保证暖通空调安装服务市场的竞争和价格下行压力不会加剧。因此,我们无法保证我们未来的收入和利润率将保持在与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相当的水平。我们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收入和利润率大幅下降的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收到客户应为我们的工作支付的全部款项。如果由于对我们所做工作的争议而未能向我们全额支付保证金,我们的流动性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在我们的建筑项目中,我们的客户经常扣留合同金额的3%至10%作为保修保证金,直到保修期结束。保修期一结束,保修金就交给我们了。执行保修服务所需的任何金额超过保修押金是我们的责任,因此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此外,无法保证我们的客户将在相关保修期结束时向我们全额支付保修押金。由于对我们所进行的工程的争议而未能收到我们的客户应支付的全部款项,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流动性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供应链中断,过度依赖我们的主要供应商和分包商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与主要供应商密切合作,以确保业务顺利开展。在截至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的六个月以及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设备和材料采购总额的62.6%、63.6%、58.9%和38.9%被分配用于从东芝购买设备。我们对从东芝获得的批发经销商资格地位感到自豪。但是,如果我们不能保持一定的销售业绩,我们与东芝的批发经销商合同可能会提前终止。
我们没有与我们的暖通空调系统供应商或分包商订立任何长期协议。因此,我们无法保证现有供应商提供的材料、消耗品或分包服务的稳定性或质量。如果我们的任何主要供应商停止运营,我们可能会被迫寻找其他来源,这可能会影响我们的盈利能力和财务业绩。我们正在制定计划,为我们供应链的任何潜在中断做好准备,包括但不限于制定长期协议,改善供应商管理和沟通,以及为供应商制定应急计划。然而,不能保证我们能够以类似的成本和质量水平从其他供应商采购。
我们依赖第三方分包商在我们的管理和监督下为我们的合同进行安装工作。如果分包商由于任何原因,包括财务状况恶化,不能按照谈判条件提供服务,我们可能会受到延误,被要求以更高的价格从其他来源购买服务,或产生其他意外费用。这可能会减少要实现的利润,或导致合同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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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分包商表现不理想或没有分包商,可能会对我们的营运及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我们聘请了分包商作为我们的劳动力和安装团队。在截至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的六个月中,我们产生的分包费用分别约为510万美元和450万美元。在截至2021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产生的分包费用分别约为160万美元和470万美元。我们不能保证能够像我们自己的工作人员那样,直接和有效地监测这些分包商的业绩。此外,我们无法聘请合格的分包商,可能会妨碍我们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的能力。
外包使我们面临与分包商或第三方的不履约、延迟履约或不达标履约有关的风险。因此,我们可能会遇到质量下降或项目延迟完成的情况。如果我们的分包商违约,我们可能还会因采购分包服务的延误或更高的价格而产生额外费用。我们通常要为分包商的违约承担责任。我们可能会面对由我们的分包商造成的潜在缺陷所引起的索赔,而我们过去并没有发现这些缺陷。这些事件可能对我们的盈利能力、财务业绩和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并导致诉讼或损害赔偿索赔。
我们的分包商可能会因违反安全、环境或雇佣法律及规例而受到指控,这可能会影响他们续领有关牌照,甚至可能导致他们的牌照被吊销。如果在我们的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这种情况,我们可能不得不指定另一个分包商进行替换,并且可能会产生额外的时间和费用。
如果我们的分包商违反任何有关健康及安全事宜的法律、规则或规例,我们有时可能会被有关当局作为主要被告起诉。此外,我们未来可能无法为我们的新项目聘请合适的分包商。我们没有与分包商订立任何长期服务协议。我们现有的分包商没有义务在未来接受我们的建议。如果我们未能聘请合适的分包商来满足我们的项目需要和要求,我们的运营和财务状况将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有责任赔偿由于我们未能按时完成工作而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我们的客户通常要求我们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按照他们的项目计划完成我们的工作。如果我们未能做到这一点,我们可能有责任按规定的比率每天向我们的客户作出赔偿,除非与我们的客户商定延长期限。
不能保证今后不会发生这种项目延误。任何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的情况,不论是否由我们造成,都可能导致我们承担支付巨额赔偿的责任,或至少损害我们在业界的声誉,并妨碍我们赢得未来业务的能力。因此,我们的声誉、业务和财务业绩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如果建筑工地不遵守安全措施,就可能发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致命事故。
在我们的经营过程中,我们要求我们的雇员和分包商(包括他们的雇员)遵守和执行我们的工作和安全政策所规定的所有安全措施和程序。然而,我们不能保证我们的雇员或分包商不会违反适用的法律、规则或条例。如果任何此类雇员或分包商未能遵守我们在建筑工地的安全措施,可能会发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致命事故。这些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以致无法从我们和我们的分包商的保险单中完全收回。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没有发生任何会对我们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或财产损失。
我们依赖关键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我们的成功和成长取决于我们是否有能力识别、雇用、培训和留住合适、有技能和合格的员工,包括具备必要经验或行业专长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如果任何关键人员,例如我们的管理团队成员或技术人员,在未来停止与我们合作,而我们无法及时找到合适的替代者,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我们业务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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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服务和其他应收款方面面临信用风险,我们在收取应收款方面可能遇到延迟或违约。
我们面临与我们的服务和其他应收款有关的信用风险,这可能导致延迟或拖欠收到付款。我们的客户通常在我们达到合同规定的某些计费阶段后的30天内付款,这些计费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合同、设备到达或按比例完成设备安装。然而,由于中国实施的新冠疫情封锁政策,我们的一些客户延迟付款,我们将付款期限延长了三个月或更短。截至2023年3月31日,我们的应收账款和票据(不包括信贷损失准备金)约为270万美元,截至2023年7月31日,其中约60万美元仍未支付。我们不能保证我们的客户会及时和全额结算他们的发票。此外,根据合同条款,我们的客户可能会在支付给我们的每笔款项中持有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我们的客户可能无法及时或全额向我们发放此种保证金,这可能对我们的现金流和营运资金产生重大影响。
如果延迟或拖欠付款或应收保留金未能如期发放,我们的现金流和营运资金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正采取措施主动管理这些风险,包括与客户保持密切沟通,并采取必要行动追回未付款项。我们也在探索其他融资方案,以支持我们的营运资金需求。尽管如此,在收取我们的大部分服务和其他应收款方面的困难也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项目相关的纠纷和诉讼在我们的行业中屡见不鲜。我们的业绩可能会受到此类纠纷和诉讼的不利影响。
与项目相关的纠纷和诉讼在我们的行业中并不少见。由于各种原因,我们可能与我们的客户、分包商、材料供应商、工人和其他与我们的项目有关的各方发生纠纷。这类纠纷可能与工程延迟完工、交付不合格工程、人身伤害或与工程有关的劳动补偿有关。
处理合同纠纷、诉讼和其他法律诉讼有时可能需要我们管理层的高度关注和投入。处理法律诉讼和纠纷既费钱又费时,可能会大大分散我们管理层的精力和资源。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与任何主要客户或主要供应商并无重大争议。
我们的业绩取决于中国建设项目的数量,特别是在四川省。
我们的业务主要集中在四川省。该地区暖通空调服务行业的未来增长和盈利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建筑项目的可获得性。这些项目的可获得性取决于一系列因素,包括四川省的总体经济状况、土地供应政策以及房地产开发商的投资计划和战略。
如果中国政府的土地供应政策发生变化,可能会影响房地产开发计划和房地产开发商的土地收购策略,进而影响该地区对暖通空调服务的需求。这种情况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承认这些外部因素构成的潜在风险,并正在采取积极步骤减轻这些风险。我们正在密切监测可能影响我们业务的市场趋势和政策变化,我们正在使我们的服务多样化,以减少我们对任何一个部门或地理区域的依赖。尽管作出了这些努力,但不能保证我们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不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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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格局和外部因素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在中国暖通空调服务行业内竞争激烈的环境中运作。我们的一些竞争对手拥有更多的资源,可能比我们处于更有利的地位,拥有更好的融资能力、更先进的技术专长和更大的市场份额。此外,只要新参与者具备必要的技能、行业知识、资本和监管批准,他们就可以进入该行业。
竞争加剧可能导致营业利润率下降和市场份额损失,这可能对我们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我们认识到这种竞争格局带来的潜在风险,并正在采取积极措施,以保持在竞争中的领先地位。这些措施包括投资于研发,以提高我们的技术能力,加强我们的客户服务,以及探索机会,扩大我们的服务范围,使我们有别于我们的竞争对手。我们还专注于保持强劲的财务状况,并积极管理我们的成本,以保持在定价方面的竞争力。尽管我们相信我们的战略举措将有助于我们保持竞争力,但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在这方面取得成功,竞争可能继续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建筑工人成本上升和劳动力短缺可能会增加我们的成本并影响我们的业绩。
暖通空调的安装和维护工作通常是劳动密集型的。然而,中国的暖通空调服务行业正面临熟练工人短缺的问题。中国日益老龄化的劳动力进一步加剧了技能人才的缺乏。过去几年,中国的劳动力成本显著上升。如果中国的劳动力成本持续增加,我们的成本在未来可能会大幅增加,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也不能保证今后几年的劳动力供应充足。所有的劳动密集型项目都更容易受到劳动力短缺的影响,我们的分包费,包括我们的分包商的劳动力成本可能会增加。如果劳动力成本显著增加,而我们不得不通过增加工资来保留我们的劳动力(同样,我们的分包商保留他们的劳动力),我们的员工成本和分包成本将会增加,从而降低我们的盈利能力。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或我们的分包商未能保留我们现有的劳动力或及时招聘足够的劳动力来应付我们现有或未来的项目,我们可能无法及时完成我们的项目,从而导致违约金和财务损失。
未能按照中国法规的要求为各种员工福利计划提供足够的供款和为员工的工资预扣个人所得税,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
在中国经营的公司必须参加各种政府规定的雇员福利缴款计划,包括某些社会保险、住房基金和其他以福利为导向的支付义务,并向这些计划缴款,金额相当于我们雇员工资的某些百分比,包括奖金和津贴,但不超过当地政府在我们经营业务的地点不时规定的最高金额。鉴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中国的地方政府未能始终如一地执行雇员福利缴款计划的要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不支付住房资金的情况下,以较低的基础支付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有权责令相关中国子公司补足少缴的差额,并处以0.05%的逾期罚款。否则,将处以相当于未付款额一(1)至三(3)倍的罚款。住房基金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有关中国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住房基金。在中国经营的公司还必须根据每个员工的实际工资,为员工的工资预扣个人所得税。我们可能会因少缴的雇员福利和少扣的个人所得税而被征收滞纳金和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如果不能保持二级专业承包商的资格和标准,将会影响我们的业务运作。
作为建筑和安装工程的二级专业承包商,我们有义务保持中国政府为建筑公司在中国合法经营和从事建筑活动而制定的某些资格标准所规定的某些资格和标准。不遵守这些标准可能会导致我们丧失资格,包括我们的二级专业承包商地位。我们目前的资质标准包括:至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要求,拥有一支具有特定资质和经验的关键人才队伍,并以合格的工程质量证明成功的工程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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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不能保持这些资格标准中的任何一项,我们可能会失去二级专业承包商的地位,无法投标某些项目或获得某些政府合同,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财务表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能保证我们能够保持我们的资格。任何不这样做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结果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有关详情,请参阅《规例-有关暖通空调建造及服务的规例》。
如果分包商无法承担索赔赔偿,则聘请分包商处理与事故相关的损害风险可能会导致连带责任,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与分包商签订合同,以减轻与事故相关索赔相关的风险。这些合同规定,分包商对安装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或损坏引起的任何索赔承担责任。概述分包商在建筑事故中的责任的条款,对合同中涉及的所有各方都可以强制执行。
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元泰律师事务所所告知的,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发包方和分包方对确保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安全负有共同责任。因此,不能通过相关法规下的合同协议免除潜在的赔偿责任。
如果对分包商和我们都提出了与事故有关的索赔,如果分包商缺乏足够的财政资源来履行裁决的损害赔偿,或者如果我们对分包商的索赔不成功,我们将被追究此类索赔的责任。这种情况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结果和整体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发现,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如果我们不能充分纠正这一重大缺陷,或如果我们在未来遇到其他重大缺陷,或未能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我们可能无法准确或及时地报告我们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或遵守适用于上市公司的会计和报告要求,这可能会对投资者对我们的信心和我们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在此之前,我们一直是一家私营公司,从未被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评估我们的内部控制,因此,我们可能难以及时满足这些报告要求。我们的管理层尚未完成对我们对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也没有对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然而,在编制和审计本招股说明书所载的合并财务报表过程中,我们和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发现,截至2021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存在一个重大缺陷。根据美国证交会规定的报告要求,“重大缺陷”是指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或缺陷的组合,因此有合理的可能性无法及时防止或发现我们公司年度或中期合并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
查明的重大缺陷与会计工作人员和资源有限导致职责分工不充分有关。作为一家会计资源有限的公司,管理层的大量时间和注意力已经并将从我们的业务中转移出来,以努力遵守这些监管要求。这种对管理层时间和注意力的转移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一重大缺陷如果不能及时得到补救,可能会导致我们今后的合并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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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来弥补这一重大缺陷:
| ● | 任命了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他们拥有丰富的美国上市公司经验,并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F-1表格注册声明生效后担任我们的董事会成员。 |
我们还计划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的一年内,通过以下措施弥补这一重大缺陷:
| ● | 建立内部审计职能,制定会计政策、手册和结账程序。 | |
| ● | 通过聘请外部咨询公司协助我们评估《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的合规要求和改进总体内部控制,加强既定的内部审计职能; |
| ● | 聘用更多具有相关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证交会报告经验和资格的合格会计人员,以加强财务报告职能,并建立财务和系统控制框架; |
| ● | 为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人员实施定期和持续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会计和财务报告培训方案;加强会计政策、手册和结算程序,以提高期末财务结算流程的质量和准确性;以及 |
| ● | 成立审计委员会,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F-1表格注册声明生效后加强公司治理。 |
我们的管理层,包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并不期望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我们的内部控制能够100%地防止或发现所有可能发生的错误和欺诈。一个控制系统,无论设计和操作得多么好,只能提供合理的,而不是绝对的,保证控制系统的目标得到满足。此外,控制系统的设计必须反映这样一个事实,即存在资源限制,控制的好处必须相对于其成本加以考虑。由于所有控制系统的固有局限性,任何对控制的评估都不能绝对保证我们公司内部的所有控制问题和欺诈事件(如果有的话)都已被发现。
发行完成后,我们将成为一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受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约束。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404节将要求我们在从年度报告开始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中列入管理层关于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报告。此外,一旦我们不再是《JOBS法》所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而成为《交易法》第12b-2条所定义的“大型加速申报人”或“加速申报人”,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证明并报告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我们的管理层可能会得出结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无效的。此外,即使我们的管理层认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独立测试后,如果对我们的内部控制或我们的控制的记录、设计、操作或审查水平不满意,或者对相关要求的解释与我们不同,它可能会发布一份合格的报告。此外,在我们成为一家上市公司后,我们的报告义务可能会在可预见的将来对我们的管理、业务和财务资源及系统造成重大压力。我们可能无法及时完成我们的评估测试和任何必要的补救措施。
在记录和测试我们的内部控制程序的过程中,为了满足第404节的要求,我们可能会发现我们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其他弱点和缺陷。此外,如果我们不能保持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充分内部控制,因为这些标准不时被修改、补充或修正,我们可能无法持续得出结论,我们根据第404节对财务报告拥有有效的内部控制。如果我们不能实现和维持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环境,我们的财务报表可能出现重大错报,不能履行我们的报告义务,这可能会使投资者对我们报告的财务信息失去信心。这反过来可能会限制我们进入资本市场,损害我们的经营业绩,并导致我们股票的交易价格下降。
此外,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不力可能使我们面临更大的欺诈或滥用公司资产的风险,并可能使我们从我们上市的证券交易所退市、受到监管调查和民事或刑事制裁。我们可能还需要重述以前各期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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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风险和我们普通股的所有权
我们的普通股或普通股的活跃交易市场可能不会发展,我们的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大幅波动。
我们已申请在纳斯达克上市。在这次发行完成之前,我们的普通股没有公开市场,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我们的普通股将会发展一个有流动性的公开市场。如果我们的普通股在完成发行后没有形成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我们的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和流动性可能会受到重大的不利影响。我们的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是我们与承销商根据几个因素协商确定的,我们不能保证我们的普通股在此次发行后的交易价格不会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因此,我们证券的投资者的普通股价值可能会大幅下降。
纳斯达克可能会对我们的首次和持续上市采用更多和更严格的标准,因为我们计划进行小规模的公开发行,而内部人士将持有我们上市证券的很大一部分。
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101条规定,纳斯达克对证券在纳斯达克的首次和继续上市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纳斯达克可使用这种自由裁量权拒绝首次上市,对特定证券的首次或继续上市适用额外或更严格的标准,或根据现有或发生的任何事件、条件或情况暂停或摘牌特定证券,使纳斯达克的首次或继续上市在TERM4不可取或没有根据,即使这些证券符合所有列举的在纳斯达克首次或继续上市的标准。此外,纳斯达克利用其酌处权拒绝首次或继续上市,或在以下情况下适用更多和更严格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聘请了未经PCAOB检查的审计师,PCAOB无法检查的审计师,或没有显示出足够的资源、地域范围或经验来充分进行公司审计的审计师;(二)公司计划进行小规模公开发行,这将导致内部人士持有公司上市证券的很大一部分。纳斯达克担心,发行规模不足以确定公司的初始估值,也没有足够的流动性来支持公司的公开市场;以及(iii)公司没有表现出与美国资本市场足够的联系,包括没有美国股东、业务、董事会或管理层成员。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规模将相对较小,在发行完成后,我们公司的内部人士将持有公司上市证券的很大一部分。纳斯达克可能会对我们的首次和持续上市采用更严格的额外标准,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上市申请被延迟甚至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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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可能波动很大,这可能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
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我们的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可能波动很大,也可能波动很大。这可能是由于广泛的市场和行业因素,例如其他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公司的表现和市场价格的波动,这些公司的证券已在美国上市。许多中国公司已经或正在将其证券在美国股市上市。其中一些公司的证券经历了大幅波动,包括与首次公开发行有关的价格下跌。这些中国公司的证券在发行后的交易表现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对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总体态度,因此可能会影响我们普通股的交易表现,无论我们的实际经营表现如何。
除了市场和行业因素外,我们的普通股的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因我们自身业务的特定因素而高度波动,包括以下因素:
| ● | 影响我们或我们行业的监管发展; |
| ● | 我们季度业务结果的实际或预期波动以及我们预期结果的变化或修订; |
| ● | 证券研究分析师对财务估计的变动; |
| ● | 健康和保健产品市场的状况; |
| ● | 高级管理人员的增补或离职; |
| ● | 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波动; |
| ● | 我们已发行股份的禁售期或其他转让限制解除或届满;及 |
| ● | 有关中国上市公司的负面报道。 |
| ● | 额外普通股的出售或预期的潜在出售。 |
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导致我们的普通股票的交易量和价格发生巨大而突然的变化。
过去,上市公司的股东经常在其证券的市场价格处于不稳定时期后,对这些公司提起证券集体诉讼。如果我们卷入集体诉讼,可能会转移管理层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的大量注意力和其他资源,并要求我们为诉讼辩护而承担大量费用,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运营结果。任何此类集体诉讼,无论是否成功,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限制我们未来筹集资金的能力。此外,如果对我们的索赔成功,我们可能需要支付重大损害赔偿,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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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上市公司最近的首次公开发行经历了极端的波动,这些公司的公开发行规模与我们预期的公开发行规模相当,这似乎与相关公司的基本业绩无关。我们可能经历类似的波动,这可能使潜在投资者难以评估我们普通股的价值。
除了上文“----我们的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可能波动,可能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中提到的风险外,我们的普通股可能受到极端波动的影响,这似乎与我们业务的基本业绩无关。最近,上市和首次公开发行规模相当的公司经历了股价极端上涨、随后股价迅速下跌的情况,而这种股价波动似乎与相关公司的基本业绩无关。虽然这种波动的具体原因尚不清楚,但我们预期的公众持股量可能会放大少数股东采取的行动对我们普通股价格的影响,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股价偏离一个更能反映我们业务基本表现的价格,可能会显著偏离。如果我们的普通股经历的上涨和下跌似乎与我们的实际或预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或前景无关,潜在投资者可能难以评估我们普通股快速变化的价值。此外,如果我们的普通股在发行后价格下跌,或者如果这些投资者在价格下跌之前购买我们的普通股,我们的普通股投资者可能会遭受重大损失。
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不发表有关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或他们对我们普通股的建议作出不利的改变,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我们的普通股交易市场将受到行业或证券分析师发表的有关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的影响。如果一名或多名分析师对我们的普通股进行评级下调,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跌。如果其中一名或多名分析师不再报道我们,或未能定期发表有关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在金融市场上失去知名度,进而可能导致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或交易量下降。
大量普通股的出售或可供出售可能会对其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在发行完成后,在公开市场上出售大量普通股,或认为这些出售可能发生,可能会对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严重损害我们未来通过股票发行筹集资金的能力。在这次发行中出售的普通股将可以自由交易,不受《证券法》的限制或进一步登记,我们现有股东持有的股票将来也可以在公开市场上出售,但须遵守《证券法》第144条的限制和适用的锁定协议。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我们将有7,100,000股普通股在发行后立即发行,或7,340,000股普通股,假设承销商充分行使超额配股权。关于此次发行,我们和我们在“管理层”一节中提到的每一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某些股东已同意,在未经代表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自本招股说明书日期起的六个月内不出售任何普通股,但某些例外情况除外。然而,承销商可随时解除这些证券的限制,但须遵守金融业监管局(“FINRA”)的适用条例。我们无法预测我们的主要股东或任何其他股东所持证券的市场销售情况,或这些证券未来可供出售的情况,将对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何种影响。请参阅“承销”和“符合未来出售条件的股份”,更详细地说明在本次发行后出售我们的证券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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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们预计在这次发行后的可预见的将来不会派发股息,你必须依靠我们普通股的价格升值来获得投资回报。
我们目前打算保留我们所有的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的收益,以资助我们业务的发展和增长。因此,我们预期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派发任何现金股息。因此,你不应依赖投资于我们的普通股作为未来股息收入的来源。
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分配股息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宣布并支付股息,未来股息的时间、金额和形式(如果有的话)将取决于(其中包括)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我们的资本要求和盈余、我们从我们的子公司收到的分配金额(如果有的话)、我们的财务状况、合同限制以及我们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因此,贵方对我们普通股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完全取决于我们普通股未来的价格升值。我们不能保证我们的普通股在这次发行后会升值,甚至不能保证你购买我们普通股的价格。你对我们普通股的投资可能得不到回报,你甚至可能损失你的全部投资。
由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大大高于每股预计有形账面净值,你将经历立即和大幅度的稀释。
如果你在这次发行中购买普通股,你将为每一股支付比现有股东为其普通股支付的相应金额更多的钱。因此,你将立即经历每股3.36美元的大幅稀释,这相当于我们在本次发行生效后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每股有形账面净值0.37美元与假定的每股4.375美元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示的估计公开发行价格区间的中间点)之间的差额。请参阅“稀释”,更完整地说明在本次发行完成后贵方对我们普通股的投资价值将如何被稀释。
你必须依赖我们的管理层对这次发行的净收益的使用的判断,这种使用可能不会产生收入或提高我们的股价。
我们计划将此次发行的净收益主要用于扩大我们的制造设施、寻求商业发展机会和营运资金以及其他一般公司用途。见“收益的使用”。然而,我们的管理层在运用我们收到的净收益方面将有相当大的酌处权。作为投资决策的一部分,你将没有机会评估收益是否得到了恰当的使用。所得款项净额可能被用于公司用途,但不会提高我们实现或保持盈利能力的努力,或提高我们的股价。这次发行的净收益可投资于不产生收入或失去价值的投资。
如果我们被归类为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拥有我们普通股的美国纳税人可能会对美国联邦所得税产生不利影响。
一家非美国公司,如美国公司,将被归类为被动外国投资公司,即所谓的PFIC,在任何纳税年度,如果在该年度:
| ● | 我们这一年的总收入中至少有75%是被动收入;或者 |
| ● | 在应纳税年度,我们的资产(在每个季度末确定)中产生被动收入或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的平均百分比至少为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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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动收入一般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不包括因积极从事某项贸易或业务而产生的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和处置被动资产的收益。
如果我们被确定为任何纳税年度(或其中的部分)的PFIC,包括在持有我们普通股的美国纳税人的持有期内,美国纳税人可能需要承担更多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责任,并可能需要遵守额外的报告要求。
根据我们在本次发行中筹集的现金数额,以及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任何其他资产,在我们当前的纳税年度或以后的任何年度,我们的资产中可能有超过50%的资产是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我们将在任何特定的纳税年度结束后作出这一决定。尽管这方面的法律不明确,但我们将我们的合并附属实体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我们所有,因为我们将它们的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就PFIC的分析而言,一般而言,非美国公司被视为拥有其在任何实体的总收入和资产中按比例所占份额,而该实体被视为拥有按价值计算至少25%的股权。
有关PFIC规则对我们的适用以及如果我们被确定为PFIC对美国纳税人的影响的更详细讨论,请参见“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的重要考虑——被动外国投资公司”。
我们打算通过的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包含反收购条款,这些条款可能对我们普通股股东的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的一些条款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股东认为有利的公司或管理层控制权的变更,包括授权董事会在董事会决定的时间和条款和条件下发行股票的条款和条件,而无需股东进一步投票或采取行动。根据开曼群岛的法律,我们的董事只可行使根据我们的公司章程授予他们的权利和权力,因为他们相信真诚是符合我们公司的最大利益和适当的目的。
我们的董事和首席执行官对我们公司有很大的影响力。她的利益可能与我们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一致,她可能阻止或导致控制权变更或其他交易。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本公司董事兼首席执行官Ke Chen女士实益拥有本公司约70%的已发行普通股。完成发行后,陈女士将实益拥有约3,850,000股普通股,约占我们已发行普通股的54%。
因此,陈女士在决定提交股东批准的任何公司交易或其他事项的结果方面可能具有重大影响力,包括合并、合并、任命董事和其他重大公司行动。陈水扁还将有权阻止或促成控制权的变更。未经陈女士同意,我们可能无法进行可能对我们或我们的少数股东有利的交易。此外,陈女士可能会违反她的受托责任,将商业机会从我们这里转移到她自己或其他人身上。陈女士的利益可能与我们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同。集中于我们的普通股的所有权可能会导致我们的普通股的价值大幅下降。有关陈女士及其关联实体的更多信息,请参阅“主要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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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的定义,我们将是一家“受控公司”。虽然我们不打算依赖《纳斯达克上市规则》下的“受控公司”豁免,但我们可以选择在未来依赖这一豁免,而你将不会得到受这些公司治理要求约束的公司的股东同样的保护。
我们希望我们的董事兼首席执行官Ke Chen女士将在此次发行后拥有我们的大部分普通股。根据《纳斯达克上市规则》,个人、集团或其他公司拥有50%以上投票权的公司是“受控公司”,被允许选择依赖并可以依赖公司治理规则的某些豁免,包括:
| ● | 我们董事会的多数成员必须是独立董事,这一规定得到了豁免; |
| ● | 我们的首席执行官的薪酬必须完全由独立董事决定或建议的规则的豁免;和 |
| ● | 我们的董事提名人选必须由独立董事单独挑选或推荐,这一规定得到了豁免。 |
因此,你将不会得到同样的保护提供给那些受这些公司治理要求的公司的股东。
虽然我们不打算依赖《纳斯达克上市规则》下的“受控公司”豁免,但我们可以选择在未来依赖这一豁免。如果我们选择依赖“受控公司”豁免,投资者将不会享有受这些公司治理要求约束的公司股东所享有的同等保护。我们作为一家受控制公司的地位,可能会使我们的普通股对某些投资者的吸引力下降,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
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并且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的。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开曼群岛的《公司法》(经修订)和开曼群岛的普通法管辖。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东对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利、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的董事对我们的信托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于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以及英格兰的普通法,其法院的裁决对开曼群岛的法院具有说服力,但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东的权利和董事的信托义务并不像美国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或司法判例所规定的那样明确。特别是,开曼群岛的证券法律体系不如美国发达。美国的一些州,如特拉华州,比开曼群岛有更完善的公司法体系和司法解释。此外,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在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像我们这样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东没有查阅公司记录的一般权利(除了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抵押和押记登记册以及股东通过的任何特别决议)或获得这些公司成员登记册的副本。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须提供本公司现任董事名单(如适用的话,包括本公司现任候补董事名单),供任何人在缴付费用后查阅。根据本公司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本公司董事有酌情权决定本公司股东是否可查阅本公司的公司纪录,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查阅本公司的纪录,但无须向本公司股东提供。这可能使您更难获得所需的信息,以确定股东动议所需的任何事实,或征求与代理权竞争有关的其他股东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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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是我们的母国,它的某些公司治理做法与在美国等其他司法管辖区注册的公司的要求有很大的不同。目前,我们不打算在任何公司治理事项上依赖母国的做法。然而,如果我们选择在未来遵循我们本国的做法,我们的股东可能会得到比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规则和条例更少的保护。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面对我们的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采取的行动,公众股东可能比作为在美国注册的公司的公众股东更难以保护他们的利益。关于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注册的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之间的重大差异的讨论,请参见“股本说明——公司法的差异”。
你可能无法在股东周年大会或非股东召集的特别大会前提出建议。
开曼群岛法律只规定股东有要求召开大会的有限权利,而没有规定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大会。然而,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允许持有股份的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上有权投票的本公司已发行及未发行股份所附的全部投票总数不少于30%。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的董事有义务召开股东大会,并将所要求的决议在大会上表决。召开大会至少需要提前5个整日通知。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是指持有已发行及未发行股本三分之一的个人,或由代表亲自出席,或由正式授权的代表或代表出席的法团或其他非自然人。就这些目的而言,“晴天”是指不包括(a)发出或当作发出通知的日期和(b)发出通知或通知将生效的日期的期间。然而,我们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并不赋予股东在股东周年大会或特别大会上提出任何建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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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股东对我们作出的某些判决可能无法执行。
我们是开曼群岛的一家控股公司,我们几乎所有的资产都位于美国境外。我们目前基本上所有的业务都是在中国进行的。此外,我们目前的董事和管理人员大多是美国以外国家的国民和居民。这些人的资产基本上全部位于美国境外。具体而言,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兼董事Ke Chen女士、我们的首席财务官郑静女士、我们的董事提名人、陈思琪女士和Xiaoyuan Zhang女士均为中国公民,均居住在中国大陆。因此,如果你认为你的权利受到美国联邦证券法律或其他方面的侵犯,你可能很难或不可能在美国对我们或这些个人提起诉讼。即使你成功地提起了这类诉讼,开曼群岛和中国的法律也可能使你无法对我们的资产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资产执行判决。有关开曼群岛和中国相关法律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
我们是《证券法》意义上的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可能会利用某些减少的报告要求。
我们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正如《JOBS法案》所定义的那样,我们可能会利用某些豁免条款,来满足适用于不属于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要求,其中最重要的是,只要我们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就无需遵守第404条的审计师证明要求。
《JOBS法》还规定,新兴增长型公司无需遵守任何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直至要求私营公司遵守此类新的或经修订的会计准则之日。换句话说,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可以推迟采用某些会计准则,直到这些准则适用于私营公司。我们选择利用延长的过渡期。由于这次选举,我们未来的财务报表可能无法与其他符合这些新的或经修订的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生效日期的上市公司进行比较。
根据《交易法》的规定,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商,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规定的约束。
由于根据《交易法》,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商,因此我们不受美国证券规则和条例中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商的某些条款的约束,包括:
| ● | 根据《交易法》的规定,向SEC提交10-Q表格的季度报告或8-K表格的当前报告; |
| ● | 《交易法》中关于根据《交易法》登记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请求的规定; |
| ● | 《交易法》中要求内部人公开报告其股份所有权和交易活动以及从短期交易中获利的内部人的责任的条款;以及 |
| ● | FD条例规定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发行人的选择性披露规则。 |
我们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此外,我们打算根据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规则和条例,每半年通过新闻稿发布我们的业绩。与财务业绩和重大事件相关的新闻稿也将通过6-K表格提交给SEC。然而,与美国国内发行人需要向SEC提交的信息相比,我们需要向SEC提交或提供的信息将不那么广泛,也不那么及时。因此,如果你投资于一家美国国内发行商,你可能得不到同样的保护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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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们的普通股上市,我们将产生显著增加的成本,并投入大量的管理时间。
作为一家公开报告公司,我们将产生额外的法律、会计和其他费用,特别是在我们不再符合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资格之后。例如,我们将被要求遵守美国证交会的规则和条例以及纳斯达克规则的附加要求,包括适用的公司治理实践。我们预计,遵守这些要求将增加我们的法律和财务合规成本,并将使一些活动更加耗时和昂贵。此外,我们预计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将需要把注意力从运营和其他业务事项上转移,以便将大量时间用于这些上市公司的要求。我们无法预测或估计由于成为一家上市公司而可能产生的额外成本的数目或这些成本的发生时间。
此外,与公司治理和公开披露有关的法律、条例和标准不断变化,给上市公司带来了不确定性,增加了法律和财务合规成本,并使某些活动更加耗时。这些法律、条例和标准的解释各不相同,在许多情况下是由于缺乏具体规定,因此,随着管理机构和理事机构提供新的准则,这些法律、条例和标准在实践中的适用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演变。这可能导致合规事项方面的不确定性持续存在,并导致不断修订披露和治理做法所需的成本增加。我们打算投入资源,以遵守不断变化的法律、条例和标准,这种投资可能导致一般和行政开支增加,并将管理层的时间和注意力从创收活动转移到合规活动上。如果我们为遵守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所做的努力与监管机构或理事机构所打算开展的活动由于其应用和实践的模糊性而不同,监管机构也可能对我们提起法律诉讼,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如果本次发行的参与者数量有限,购买了相当大比例的股票,实际公众持股量可能会低于预期,我们的普通股价格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证券诉讼,并使您更难出售您的普通股。
作为一家进行规模相对较小的公开发行的公司,我们面临的风险是,少数投资者将购买高比例的发行。虽然承销商必须在这次发行中向至少300个轮次股东(轮次股东是指购买至少100股的股东)出售股票,以确保我们达到纳斯达克的首次上市标准,但我们并没有对承销商规定他们向个人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最大数量。如果在发行过程中,承销商确定对我们普通股的需求集中在数量有限的投资者,而这些投资者决定在发行后持有他们的股票,而不是在市场上交易,那么其他股东可能会发现,我们普通股的交易和价格受到我们普通股有限供应的影响(正面或负面)。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投资者可能会发现我们的普通股比他们原本预期的更不稳定。股价出现这种波动的公司可能更有可能成为证券诉讼的对象。此外,如果我们的公众持股量有很大一部分由少数投资者持有,较小的投资者可能会发现更难出售他们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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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股说明书包含前瞻性陈述,反映了我们目前的预期和对未来事件的看法。这些前瞻性陈述主要包含在题为“招股说明书摘要”、“风险因素”、“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我们的业务”和“监管”的章节中。已知和未知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其他因素,包括列在“风险因素”下的因素,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业绩或成就与前瞻性陈述中明示或暗示的存在重大差异。
你可以通过“可能”、“将”、“预期”、“预期”、“目标”、“估计”、“打算”、“计划”、“相信”、“是/可能”、“潜在”、“继续”或其他类似的表达方式来识别其中一些前瞻性陈述。我们的这些前瞻性陈述主要基于我们目前对未来事件的预期和预测,我们认为这些事件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业务战略和财务需求。这些前瞻性陈述包括以下方面的陈述:
| ● | 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大流行的预期或潜在影响,以及政府、客户、供应商和公司的相关应对措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
| ● | 我们对服务需求增长的依赖; |
| ● | 我们有效竞争的能力; |
| ● | 我们的大部分供应依赖少数供应商; |
| ● | 我们的大部分收入依赖于数量有限的客户; |
| ● | 实施我们的扩张计划和我们为我们的计划增长获得资本资源的能力; |
| ● | 我们通过招标获得项目的能力; |
| ● | 我们准确估计项目执行时间框架、项目持续时间或成本的能力; |
| ● | 我们有能力拓展新的业务、行业或国际业务,并进行合并、收购、投资或撤资; |
| ● | 一般经济和政治条件,包括与暖通空调服务行业有关的条件; |
| ● | 自然灾害、恐怖活动等事件可能对商业活动造成的干扰; |
| ● | 我们按照客户的项目计划完成工作的能力;以及 |
| ● | 其他因素在“风险因素”一节在这份招股说明书中。 |
这些前瞻性陈述受到各种重大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包括我们无法控制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虽然我们认为我们在这些前瞻性陈述中表达的期望是合理的,但我们的期望以后可能会被发现是不正确的。本招股说明书中的前瞻性陈述仅涉及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作出陈述之日的事件或信息。除法律要求外,我们没有义务公开更新或修改任何前瞻性陈述,无论是由于新信息、未来事件或其他原因,在作出陈述之日之后,或反映意外事件的发生。你应当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和我们在此提及的文件,并理解我们未来的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甚至更糟。我们用这些警示性声明来限定我们所有的前瞻性声明。除法律要求外,我们不承担更新前瞻性陈述的任何义务。
本招股说明书包括我们从行业出版物以及由第三方进行的研究、调查和研究中获得的统计数据及其他行业和市场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由第三方行业研究公司TechNavio发布的行业报告(“TechNavio报告”),其中包含有关暖通空调服务行业的信息。行业出版物和第三方研究、调查和研究一般表明,它们的资料是从被认为可靠的来源获得的,尽管它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的准确性或完整性。这些出版物中的统计数据还包括基于若干假设的预测。尽管我们相信这些行业出版物和第三方研究、调查和研究是可靠的,但请注意不要过分重视这些信息。
此外,暖通空调服务行业新的和迅速变化的性质,导致任何有关我们行业的增长前景或未来状况的预测或估计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此外,如果市场数据所依据的任何一项或多项假设后来被发现不正确,实际结果可能与基于这些假设的预测不同。你不应该过分依赖这些前瞻性陈述。
| 53 |
我们估计,在扣除估计的承销折扣和佣金以及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我们将从此次发行中获得约520万美元的净收益,并基于假定的每股普通股4.375美元的首次发行价格(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示的估计公开发行价格区间的中间点)(不包括行使承销商的超额配股权)。假设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增加(减少)1.00美元,扣除我们应付的估计承销折扣和佣金以及估计发行费用总额,并假设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我们发行的普通股数量没有变化,本次发行的净收益将增加(减少)大约140万美元。
本次发行的净收益300,000美元将用于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18个月内为一个托管账户提供资金,其中100,000美元将根据托管协议的条款在截止日期后的一年周年时释放给公司,其余不受任何赔偿要求约束的部分将在截止日期的18个月周年时返还给公司。如果我们必须根据与承销商签订的承销协议的条款对承销商进行赔偿,则应使用该账户。我们计划将此次发行的净收益用于以下用途:
| · | 约50%用于收购拥有信誉良好的暖通空调品牌授权分销商资格的公司,尽管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尚未确定或参与任何有关任何潜在目标的实质性讨论; |
| · | 约25%用于扩大价值链上的业务和开发多样化的增值服务; |
| · | 约10%用于投资于技术以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客户体验、提高客户参与度和优化运营效率; |
| · | 约5%用于吸引、培养和留住人才以支持我们的发展;以及 |
| · | 约10%用作一般公司用途及营运资金。 |
以上是根据我们目前的计划和业务条件,我们目前打算使用和分配本次发行的净收益。然而,我们的管理层将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酌处权来运用这次发行的净收益。如果发生意外事件或业务条件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以不同于本招股说明书所述的方式使用本次发行的收益。
在使用此次发行的收益时,中国法律法规允许我们仅通过贷款或出资向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并且只有在我们满足适用的政府注册和批准要求的情况下。出资的相关备案和登记程序通常需要大约八周时间才能完成。贷款的备案和登记过程通常需要大约四周或更长时间才能完成。尽管我们目前认为在完成有关未来向中国子公司的出资和贷款的备案和登记程序方面没有重大障碍,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这些备案和登记,或者根本无法完成。我们不能向你保证,如果有的话,我们将能够及时满足这些要求。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对境外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我们使用此次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融资和扩张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在使用所得款项净额之前,我们打算将所得款项净额以短期、计息、金融工具或活期存款形式持有。
| 54 |
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宣布或支付股息有酌处权,但须遵守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规定。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所有红利都受到某些限制,即我们公司只能从利润或股票溢价中支付红利,而且我们必须始终能够在红利或红利支付之日之后的正常经营过程中支付到期的债务。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支付股息,形式、频率和金额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运营和收益、资本要求和盈余、一般财务状况、合同限制和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
我们从未就我们的普通股宣派或派发现金股息。我们目前没有任何现金分红的计划。相反,我们目前打算保留我们所有的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以经营和发展我们的业务。
我们普通股的现金红利,如果有的话,将以美元支付。
| 55 |
下表列出截至2023年3月31日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我们的资本化情况如下:
| ● | 在实际基础上; |
| ● | 在调整后的基础上,以反映本次发行中出售的1,600,000股普通股(不行使超额配股权),假定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每股4.375美元(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示预计公开发行价格区间的中间值),在扣除我们应付的包销折扣及佣金及估计发行费用后;及 | |
| ● | 在调整后的基础上,以反映本次发行中出售的1,840,000股普通股(充分行使超额配股权),假定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每股4.375美元(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示预计公开发行价格区间的中间值),扣除我们应付的承销折扣及佣金及估计发行费用。 |
下文反映的调整可能会发生变化,并基于现有信息和我们认为合理的某些假设。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东权益总额和资本总额将根据实际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和定价确定的其他发行条件进行调整。您应结合“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以及合并财务报表和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的相关说明阅读本表。
| 截至 三月 31, 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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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 | 备考 经调整后未行使超额配股权(1) |
备考 经调整 与充分 行使 过度- 分配选择(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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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
| 债务 | ||||||||||||
| 短期借款-担保 | 2,270,107 | 2,270,107 | 2,270,107 | |||||||||
| 长期借款-担保 | 200,216 | 200,216 | 200,216 | |||||||||
| 股东权益 | ||||||||||||
| 普通股,面值0.000001美元,核准股份49,000,000,000股,已发行和未发行普通股5,500,000股,经调整后已发行和未发行普通股7,100,000股,经调整后已发行和未发行普通股7,340,000股,经调整后已发行和未发行普通股,可充分行使超额配股权 | 6 | 7 | 7 | |||||||||
| 优先股,面值0.000001美元,授权1,000,000,000股,无已发行和未发行股票 | — | — | — | |||||||||
| 额外实收资本 | 2,136,663 | 7,294,208 | 8,260,208 | |||||||||
| 法定盈余准备金 | 7,620 | 7,620 | 7,620 | |||||||||
| 累计利润 | 68,584 | 68,584 | 68,584 | |||||||||
|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 (180,955 | ) | (180,955 | ) | (180,955 | ) | ||||||
| 股东权益总额 | 2,031,918 | 7,189,464 | 8,155,464 | |||||||||
| 总资本 | 4,502,241 | 9,659,787 | 10,625,787 | |||||||||
| (1) | 我们估计,在扣除我们应付的估计承销折扣和估计发行费用后,根据假定的每股普通股4.375美元的发行价格(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示的估计公开发行价格区间的中间点),这些净收益将约为520万美元。 | |
| (2) | 如果超额配股权全部行使,根据假定的每股4.375美元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示的估计公开发行价格区间的中间点),在扣除承销折扣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本次发行给我们的净收益将约为610万美元。 |
| 56 |
如果您投资于我们的普通股,您的利息将被稀释至每股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与发行后每股普通股的预计有形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稀释的原因是,每股普通股的发行价格大大超过了我们目前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现有股东应占每股普通股的账面价值。截至2023年3月31日,我们归属于股东的有形账面净值为200万美元,约合每股普通股0.37美元。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是指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除以已发行普通股的数量。
在发行完成后,我们将有7,100,000股普通股发行在外,或7,340,000股普通股发行在外,假设承销商完全行使超额配股权,基于每股普通股4.375美元的假定发行价格(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示的估计公开发行价格区间的中间点)。我们在发行后的预计有形账面净值将约为每股普通股1.01美元,这意味着收到发行和增发股票的净收益,但不考虑2023年3月31日之后有形账面净值的任何其他变化。这将使这次发行的投资者稀释每股普通股约3.37美元,比假定的每股普通股4.375美元的发行价格(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示的估计公开发行价格区间的中间点)减少约77%。由于投资者在这次发行中购买普通股,每股普通股的有形账面净值将为现有股东增加每股0.64美元。
下表列出了发行后每股普通股的有形账面净值估计数,以及购买发行中普通股的投资者得到的稀释。
| 提供 没有过- 分配 |
超额配售 | |||||||
| 假定每股普通股发行价 | $ | $ | ||||||
| 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 | $ | 0.37 | $ | 0.37 | ||||
| 因新投资者付款而增加的每股普通股 | $ | 0.64 | $ | 0.74 | ||||
| 发售后每股普通股的预估有形账面净值 | $ | 1.01 | $ | 1.11 | ||||
| 每股普通股对新投资者的稀释 | $ | 3.37 | $ | 3.27 | ||||
假设承销商的超额配股权未被行使,假设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每股普通股4.375美元(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示的估计公开发行价格区间的中间点)每增加(减少)1.00美元,作为调整后总资本的预计金额将增加(减少)140万美元,假设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的我们发行的普通股数量保持不变,并扣除承销折扣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
| 57 |
我们在开曼群岛注册是为了享受以下好处:
| ● | 政治和经济稳定; |
| ● | 有效的司法制度; |
| ● | 有利的税收制度; |
| ● | 没有外汇管制或货币限制;及 |
| ● | 提供专业和支助服务。 |
然而,在开曼群岛成立公司也存在某些不利因素。这些缺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与美国相比,开曼群岛的证券法律体系较不发达,这些证券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明显较少;以及 |
| ● | 开曼群岛的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
我们的宪法文件不包含要求对我们、我们的管理人员、董事和股东之间的纠纷进行仲裁的条款,包括根据美国证券法产生的纠纷。目前,我们基本上所有的行动都在美国境外进行,我们的资产基本上都在美国境外。我们的大多数官员是美国以外司法管辖区的国民或居民,他们的资产有很大一部分位于美国境外。具体来说,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兼董事Ke Chen女士,我们的首席财务官郑静女士,我们的首席运营官刘子怡女士和我们的董事提名人,陈思琪女士和Xiaoyuan Zhang女士都是中国公民,都居住在中国大陆。因此,股东可能难以在美国境内向这些人送达诉讼程序,或难以对我们或他们执行在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包括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作出的判决。
我们已指定Puglisi & Associates作为我们的代理人,在根据美国证券法对我们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均可向其送达诉讼程序。
我们在开曼群岛法律方面的律师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和我们在中国法律方面的律师Yuan Tai Law Offices分别告知我们,开曼群岛法院和中国法院是否会:
| ● | 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作出的判决;或 |
| ● | 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受理在各自司法管辖区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原始诉讼。 |
| 58 |
判决的执行/民事责任的执行
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告知我们,开曼群岛法院不太可能(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任何国家的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作出的对我们不利的判决;(ii)在开曼群岛提起的原始诉讼中,根据美国或任何国家的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施加责任,只要这些规定所规定的责任是刑事性质的。虽然在开曼群岛,对在美国联邦或州法院获得的判决没有法定强制执行(开曼群岛也不是相互强制执行或承认此类判决的任何条约的缔约国),但在此种管辖权下获得的判决将在开曼群岛法院得到普通法的承认和强制执行,而无需对根本争端的是非曲直进行任何重新审查,在开曼群岛大法院就外国判决债务提起诉讼,只要(i)是由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ii)对判决债务人施加支付已作出判决的清算款项的责任,(iii)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iv)不涉及税收、罚款或罚款,(v)不能以欺诈为由弹劾,而且不是以违反自然正义或开曼群岛公共政策的方式获得的,也不是以违反自然正义或公共政策的方式执行的。如果同时在其他地方提起诉讼,开曼群岛法院可中止执行程序。
我们的中国律师袁泰律师事务所告知我们,中国民事诉讼法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作出了规定。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对等原则,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如果中国法院认为外国判决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中国法院将不承认或执行这些外国判决。然而,目前中国没有条约或互惠安排规定承认和执行美国或开曼群岛法院裁决的外国判决。因此,不确定中国法院是否会执行美国或开曼群岛法院作出的判决。
| 59 |
公司历史
WF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于2023年3月2日成立。作为一家没有实质性业务的控股公司,WF通过其中国子公司善友暖通在中国开展几乎所有的业务。
我们于2009年6月通过善友暖通空调开始了我们在暖通空调服务行业的业务。随着我们业务的增长,为了促进国际资本对我们的投资,我们于2023年1月启动了如下所述的重组,涉及新的离岸和在岸实体,并于2023年5月完成。
2023年3月22日,善友香港成立为香港有限公司,是WF的全资子公司。善游香港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任何业务。2023年4月28日,四川善友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是善友香港的一家外商独资子公司。四川善友也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经营业务。
2023年5月,山友股份向山友暖通的两名股东Ke Chen和金山耀收购山友暖通的100%股权。
公司Structure
下面的图表显示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公司结构:

我们所处的行业并不是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的行业。因此,根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元泰律师事务所的建议,除中国境内公司从事与我们类似的业务所需的许可外,我们不需要获得中国当局的任何许可,包括中国证监会、CAC或任何其他批准我们业务所需的政府机构。但是,如果我们没有收到或保持批准,或者我们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此类批准,或者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我们需要在未来获得批准,我们可能会受到主管监管机构的调查、罚款或处罚,被勒令暂停我们的相关业务并纠正任何违规行为,被禁止从事相关业务或进行任何发行,这些风险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这些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及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已从中国当局收到从事目前在中国开展的业务所需的所有许可、许可或批准,并且没有任何许可或批准被拒绝。许可证和许可包括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业企业资格证书。下表提供了我们中国子公司持有的许可证和权限的详细信息。
| 60 |
| 公司 | 许可证/许可 | 发证当局 | 有效性 |
| 四川善友智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长期
|
| 成都善友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
|
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
|
长期
|
| 安全制造许可证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23年2月27日至2026年2月27日 |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23年12月19日到期 |
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元泰律师事务所所告知的,除《试行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的海外上市备案要求外,我们或我们的任何子公司目前都不需要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或规则在美国上市之前获得中国监管机构的批准,包括中国证监会、CAC或批准我们在中国开展业务所需的任何其他相关中国监管机构的批准。然而,中国政府可能会采取行动,对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对这些公司的投资施加更多的监督和控制,这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毫无价值。
| 61 |
在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以及截至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的六个月,善友暖通空调贡献了我们合并收入的100%,占我们合并总资产的约97.7%,占我们合并总负债的约100%,善友暖通空调与我们的财务状况、现金流和经营业绩之间没有进行调节。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本说明书中F-1至F-61页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附注。
我们的子公司
我们的业务主要由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山友暖通进行。以下是关于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的信息:
| 姓名 | 成立日期 | 主要业务 | ||||
| 四川善友智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2023年4月28日 | 没有业务的控股公司 | ||||
| 成都善友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 2009年6月3日 | 从事为暖通空调系统、地暖系统及净水系统提供供应、安装、装修及/或维修服务 |
| 62 |
Management’s Discussion and Analysis of FINANCIAL CONDITION AND RESULTS OF OPERATIONS
以下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应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的相关说明一并阅读。本讨论和分析以及本招股说明书的其他部分包含基于我们当前信念、计划和预期的前瞻性陈述,其中涉及风险、不确定性和假设。由于若干因素,我们的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前瞻性陈述中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包括在“风险因素”和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列出的因素。您应该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以了解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我们的前瞻性陈述存在重大差异的重要因素。本文所列的所有金额均来自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所列的合并财务报表。我们的财务报表是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
概述
WF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为豁免公司的控股公司。作为一家本身没有实质性业务的控股公司,该公司基本上所有的业务都是通过其中国子公司进行的,主要是2009年在中国成都开展业务的善友暖通空调。
我们主要从事为暖通空调系统及地暖系统提供供应、安装、装修及/或维修服务。
我们目前只为企业对企业的商业客户提供服务。我们主要与提供高端全装修住宅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为他们提供全面的HVAC相关机电解决方案。通过为暖通空调系统和地暖系统提供此类全面解决方案,我们已将自己定位为机电产品和安装服务的综合供应商。
我们通过我们的子公司,主要从事三个业务线:HAVC系统安装和维修项目,空调销售,以及其他定制服务。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商业住宅的HAVC系统的供应、安装、装修和维护服务。然而,我们受到了中国政府在2022年初采取更严格措施遏制新冠亚变异(omicron)疫情的负面影响,以及自2020年下半年以来出台的严格金融监管导致房地产行业整体疲软。随着对新冠疫情的控制措施的结束,以及中国政府自2022年底以来推出的一系列支持房地产融资的措施,我们开始经历逐步复苏。在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六个月内,由于上述指标和房地产公司融资状况的逐步改善,新启动项目的数量和规模有所增加,在建项目的数量有所增加。有关影响我们公司运营的最新法规和规则的更多信息,请参见“法规——与房地产有关的法规”。虽然中国政府已采取并可能调整其措施或在未来采取新的措施以寻求支持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政府的政策在最近几年对住宅房地产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目前,我们公司主要服务于中国川渝地区的当地房地产开发商。与中国大型房地产开发商的激进扩张相比,这些开发商客户大多专注于单个城市的深度和长期开发项目。中国大型房地产开发商的财务状况令其举步维艰,其中一些开发商已申请破产,包括中国最大房地产开发商之一恒大集团最近申请的破产。我们并不知悉任何发展商客户所面对的财务问题,亦没有遇到任何延迟或拖欠该等客户款项的情况。然而,鉴于中国房地产市场最近的发展,我们计划采取更严格的措施,以确保我们的开发商客户拥有健全和稳定的财务状况,以避免任何延迟或拖欠我们的付款。此外,为了适应房地产行业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并使我们的业务多样化,我们积极与房地产行业以外的客户合作。我们的业务包括为程力汽车、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中铁二局和通威集团建造新的工厂。我们也在积极探索学校和医院等公共项目的机会。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一些主要客户需要获得大量融资。他们未能及时获得足够的融资,可能会严重限制他们完成现有项目、扩展业务或履行对我们的付款义务的能力,从而可能影响我们的财务表现和状况,“有关中国房地产行业近期发展的潜在影响的更多信息,包括中国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破产,可能会影响我们当前和未来的业务。”
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六个月,我们的总收入增加了约270万美元,即55.7%,达到约750万美元,而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六个月约为480万美元。在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总收入减少了约400万美元,即26.1%,至约1130万美元,而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约为1530万美元。我们预计2023年全年收入将恢复至新冠疫情前水平,随后保持小幅稳定增长态势,政府鼓励房企多渠道融资、地方政府推进超大型城市城中村改造的预期措施支撑。我们还相信,我们未来的收入增长将受到我们向零售市场扩张的支持,我们将利用庞大的消费人口基础,以及由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的改善居住环境质量的城市旧住宅区改造带来的销售机会。
影响我们经营业绩的主要因素
基本上我们所有的业务和资产都位于中国。因此,我们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受到中国经济增长、市场竞争、政治和监管环境的影响。
此外,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也受到驱动中国暖通空调市场的因素的影响,例如新建筑活动的数量和规模。任何这些一般因素的不利变化都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虽然我们的业务受到影响我们行业的一般因素的影响,但我们的经营业绩更直接地受到以下具体因素的影响。
| 6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活动
我们目前的重点是为中国的新住宅地产开发项目提供、安装和维修暖通空调系统。我们项目的规模取决于客户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相应规模。截至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止六个月,我们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来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暖通空调系统安装服务,截至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止六个月,收入分别约为580万美元和290万美元,占总收入的约77.7%和59.3%。在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暖通空调系统安装服务中获得的收入分别约为620万美元和980万美元,约占总收入的55.0%和64.0%。需要注意的是,建筑活动的变化,特别是与中国房地产开发有关的变化,可能会严重影响对我们的服务和产品的需求,从而影响我们的业务和财务表现。
设备费用和分包费
设备成本是采购设备的成本,这些设备被我们用于我们的HAVC系统安装和维修项目,以及空调销售。根据项目规模、具体技术要求、所需完成时间框架以及我们的人力资源,我们可能会聘请分包商协助我们完成现场工作。因此,我们的分包费包括支付给这些分包商的款项,并可能因项目规模、参与程度和工作的复杂性而有所不同。我们的分包费占我们总销售成本的很大一部分。设备成本和分包费的波动可能会影响我们的毛利率。在获得项目之后,分包费和设备费用可能会在招标阶段与最初的估计数发生波动。如果分包费或设备成本意外增加,以致本公司在没有足够补偿或项目收入增加的情况下产生大量额外成本,我们的财务业绩和盈利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项目的授予
收购有利可图的项目仍然是维持我们增长的关键因素。我们的暖通空调系统安装和维修项目通常是在逐个项目的基础上执行的。由于我们主要通过竞争性招标取得项目,如果我们不能以令人满意的价格取得新项目,可能会对我们的收入和整体财务表现造成不利影响。
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及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的营运业绩
下表概述了我们所列六个月的业务结果,包括绝对数额和所列六个月总收入的百分比。这些资料应与我们未经审计的简明综合财务报表和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的相关说明一并阅读。任何时期的行动结果并不一定表明我们今后的趋势。
| 64 |
| 在截至3月31日的六个月里, | ||||||||||||||||
| 百分比 | ||||||||||||||||
| 2023 | 2022 | 改变 | 改变 | |||||||||||||
| 收入 | $ | 7,505,446 | $ | 4,819,647 | 2,685,799 | 55.7 | % | |||||||||
| 收入成本 | (5,827,779 | ) | (4,244,381 | ) | (1,583,398 | ) | 37.3 | % | ||||||||
| 毛利 | 1,677,667 | 575,266 | 1,102,401 | 191.6 | % | |||||||||||
| 销售费用 | (40,685 | ) | (63,025 | ) | 22,340 | (35.4 |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376,003 | ) | (662,050 | ) | 286,047 | (43.2 | )% | |||||||||
| 业务收入(损失) | 1,260,979 | (149,809 | ) | 1,410,788 | (941.7 | )% | ||||||||||
| 其他费用,净额 | (134,346 | ) | (122,466 | ) | (11,880 | ) | 9.7 | % | ||||||||
| 所得税准备金 | (284,319 | ) | 66,044 | (350,363 | ) | (530.5 | )% | |||||||||
| 净收入(亏损) | $ | 842,314 | $ | (206,231 | ) | 1,048,545 | (508.4 | )% | ||||||||
收入
我们的收入来自项目、产品和服务。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六个月,总收入增加约270万美元,即55.7%,达到约750万美元,而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六个月约为480万美元。
我们收入类别的收入概述如下:
| 在截至3月31日的六个月里, | ||||||||||||||||
| 2023 | 2022 | 改变 | 变化(%) | |||||||||||||
| (未经审计) | (未经审计) | |||||||||||||||
| 收入 | ||||||||||||||||
| 收入-项目 | $ | 6,488,918 | $ | 2,981,173 | $ | 3,507,745 | 117.7 | % | ||||||||
| 收入-产品 | 811,433 | 1,647,781 | (836,348 | ) | (50.8 | )% | ||||||||||
| 收入-服务 | 205,095 | 190,693 | 14,402 | 7.6 | % | |||||||||||
| 总收入 | $ | 7,505,446 | $ | 4,819,647 | $ | 2,685,799 | 55.7 | % | ||||||||
项目收入
与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六个月相比,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六个月暖通空调供应、安装和维修项目的收入增加了约350万美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与2022年同期相比,截至2023年3月31日止六个月进行中项目的工作进度有所增加,原因是自2022年底以来对新冠疫情的控制措施结束,以及截至2023年3月31日止六个月期间新启动项目的数量和规模增加,这是由于如下所述的一系列支持性房地产金融法规。
中国政府在2022年初采取了更严格的措施来遏制新冠亚变异病毒(omicron)的爆发,包括更多的旅行限制令和更长的隔离时间,导致我们的项目在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六个月的工作进度延迟。自2022年12月取消上述措施以来,我们在正常运营期间没有遇到任何中断。因此,我们的项目的工作进度相对有所增加。
此外,2022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时任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采取金融支持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鼓励房地产企业多渠道融资,降低房地产行业流动性风险。2023年7月,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进一步发布关于延长金融支持房地产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政策期限的通知,有望显著缓解房地产企业短期偿债压力。随着多项支持性监管措施的生效,房地产企业的融资状况正在逐步改善。因此,在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六个月期间,我们新发起的项目的数量和规模都有所增加。
| 65 |
总之,对我们业务的积极影响可归因于一系列因素,包括先前授予的建设项目的启动和推进、正在进行的项目的正常建设进度的恢复,以及更有利的监管环境。
产品销售收入
与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六个月相比,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六个月空调销售收入减少了约80万美元。收入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在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六个月内,我们的一个主要客户订购的空调销售量低于2022年,这符合该客户要求的工作时间表。
服务收入
安装、维护和维修服务的收入保持稳定,与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六个月相比,在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六个月略有增加约14000美元。
收入成本
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六个月,总收入成本增加约160万美元,即37.3%,增至约580万美元,而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六个月约为420万美元。收入成本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收入增加。
我们对不同收入类别的收入成本概述如下:
| 在截至3月31日的六个月里, | ||||||||||||||||
| 2023 | 2022 | 改变 | 变化(%) | |||||||||||||
| 收入成本 | ||||||||||||||||
| 收入成本-项目 | $ | 5,057,662 | $ | 2,794,782 | $ | 2,262,880 | 81.0 | % | ||||||||
| 收入成本-产品 | 603,779 | 1,290,403 | (686,624 | ) | (53.2 | )% | ||||||||||
| 收入成本----服务 | 166,338 | 159,196 | 7,142 | 4.5 | % | |||||||||||
| 总收入成本 | $ | 5,827,779 | $ | 4,244,381 | $ | 1,583,398 | 37.3 | % | ||||||||
我们的项目收入成本增加了大约230万美元,即81.0%,从截至2023年3月31日止六个月的大约510万美元增加到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六个月的大约280万美元。项目收入成本的增加与我们项目收入的增加是一致的。
截至2023年3月31日止六个月,我们的产品销售收入成本从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六个月的约130万美元降至约60万美元,降幅约为70万美元,降幅为53.2%。产品销售收入成本的下降与我们产品销售的下降是一致的。
我们的服务收入成本增加了约7000美元,即4.5%,从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六个月的约159000美元增至截至2023年3月31日止六个月的约166000美元。服务收入成本的增加与我们服务收入的增加是一致的。
毛利
我们的毛利润增加了约110万美元,即191.6%,从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六个月的约60万美元增加到截至2023年3月31日止六个月的约170万美元。截至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止六个月,我们的整体毛利率分别为22.4%和11.9%。
| 66 |
我们的毛利和不同收入类别的毛利率总结如下:
| 在截至3月31日的六个月里, | ||||||||||||
| 2023 | 2022 | 变化/% | ||||||||||
| 项目 | ||||||||||||
| 毛利 | $ | 1,431,256 | $ | 186,391 | 1,244,865 | |||||||
| 毛利率 | 22.1 | % | 6.3 | % | 15.8 | % | ||||||
| 产品 | ||||||||||||
| 毛利 | $ | 207,654 | $ | 357,378 | (149,724 | ) | ||||||
| 毛利率 | 25.6 | % | 21.7 | % | 3.9 | % | ||||||
| 服务 | ||||||||||||
| 毛利 | $ | 38,757 | $ | 31,497 | 7,260 | |||||||
| 毛利率 | 18.9 | % | 16.5 | % | 2.4 | % | ||||||
| 合计 | ||||||||||||
| 毛利 | $ | 1,677,667 | $ | 575,266 | 1,102,401 | |||||||
| 毛利率 | 22.4 | % | 11.9 | % | 10.4 | % | ||||||
与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六个月相比,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六个月期间,项目的毛利润增加了约120万美元。截至2023年3月31日止六个月的项目毛利率由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六个月的6.3%升至22.1%。某些房地产客户遇到了流动性问题,导致我们在收取合同付款方面存在不确定性,导致这些客户的项目出现亏损。这些项目的费用在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六个月内全部确认。在2023年,我们与这些客户达成协议,收回我们的未偿还应收款项,相应的收入在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六个月内得到确认,同期几乎没有确认收入成本,导致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六个月的毛利润增加。此外,一家主要供应商同意在该项目结算期间降低整个项目期间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价格,导致实际成本大大低于先前的预算,因此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六个月的毛利率高于2022年同期。
与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六个月相比,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六个月的产品销售毛利润增加了约10万美元。截至2023年3月31日止六个月的产品毛利率由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六个月的21.7%上升至25.6%。主要原因是,在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六个月期间,我们专注于销售利润更高的产品,并停止签订在合同验收阶段产生边际利润或亏损的设备销售合同。
与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六个月相比,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六个月服务毛利润增加了约7000美元。截至2023年3月31日止六个月的服务毛利率由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六个月的16.5%上升至18.9%。主要原因是我们继续为我们的一个长期客户提高服务合同价格。
销售费用
销售费用减少约22000美元,即35.4%,从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六个月的约63000美元降至截至2023年3月31日止六个月的约41000美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样板房建造支出减少约31000美元,因为我们优化了营销战略,以减少建造样板房的支出和雇用更多的销售员。由于我们雇用了更多的销售人员来推广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并维持我们与主要客户的关系,销售人员的薪金和福利增加了约9000美元,抵消了这一减少额。
一般和行政费用
一般和行政费用减少约30万美元,即43.2%,从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六个月的约70万美元降至截至2023年3月31日止六个月的约40万美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一)雇员薪金减少约22000美元,原因是与业绩有关的雇员报酬略有减少,以及在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六个月内授予的新项目合同数量减少;(二)由于上述薪金总额减少,我们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支出减少约14000美元;(三)折旧、租金和办公室费用净减少约14000美元,主要与我们新装修的办公室的费用支出有关,在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六个月内投入使用,而在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六个月内没有与办公室装修有关的增量费用;(iv)由于我们的收款情况有所改善,信贷损失准备金减少了约30万美元。由于公司在政府当局为减轻新冠疫情影响而采取的行动结束后努力获取新项目,差旅、餐饮和娱乐费用增加约19000美元,部分抵消了减少额。
| 67 |
其他费用,净额
其他费用增加约12000美元,主要原因是:(一)就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向一家商业保理公司支付的代理费增加,导致在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六个月内,某些项目资金从应收账款兑换现金流,导致其他财务费用净增加约6000美元;(二)由于公司借款本金增加,利息费用增加约4000美元。
所得税准备金
截至2023年3月31日止六个月的所得税费用较2022年同期增加约40万美元,原因是应税收入增加,以及截至2023年3月31日止六个月的信贷损失准备金减少导致递延费用税收优惠减少。
净收入(亏损)
由于上述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我们的净收入增加了约100万美元,即508.4%,从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六个月的净亏损约20万美元增加到截至2023年3月31日止六个月的净收入约80万美元。
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经营业绩
下表列出了我们所列各财政年度的业务结果摘要,包括绝对数额和所列各财政年度总收入的百分比。这些信息应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的相关说明一并阅读。任何时期的行动结果并不一定表明我们今后的趋势。
| 截至9月30日的财政年度, | ||||||||||||||||
| 百分比 | ||||||||||||||||
| 2022 | 2021 | 改变 | 改变 | |||||||||||||
| 收入 | $ | 11,318,065 | $ | 15,309,314 | (3,991,249 | ) | (26.1 | )% | ||||||||
| 收入成本 | (9,900,958 | ) | (13,795,430 | ) | 3,894,472 | (28.2 | )% | |||||||||
| 毛利 | 1,417,107 | 1,513,884 | (96,777 | ) | (6.4 | )% | ||||||||||
| 销售费用 | (140,517 | ) | (175,293 | ) | 34,776 | (19.8 |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1,039,266 | ) | (664,848 | ) | (374,418 | ) | 56.3 | % | ||||||||
| 经营收入 | 237,324 | 673,743 | (436,419 | ) | (64.8 | )% | ||||||||||
| 其他费用,净额 | (237,519 | ) | (302,319 | ) | 64,800 | (21.4 | )% | |||||||||
| 所得税准备金 | (4,027 | ) | (98,911 | ) | 94,884 | (95.9 | )% | |||||||||
| 净(亏损)收入 | $ | (4,222 | ) | $ | 272,513 | (276,735 | ) | (101.5 | )% | |||||||
收入
我们的收入来自项目、产品和服务。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总收入减少约400万美元,即26.1%,至约1130万美元,而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约为1530万美元。
| 68 |
我们收入类别的收入概述如下:
| 截至9月30日的财政年度, | ||||||||||||||||
| 2022 | 2021 | 改变 | 变化(%) | |||||||||||||
| 收入 | ||||||||||||||||
| 收入-项目 | $ | 6,894,587 | $ | 10,853,017 | $ | (3,958,430 | ) | (36.5 | )% | |||||||
| 收入-产品 | 4,166,388 | 4,305,828 | (139,440 | ) | (3.2 | )% | ||||||||||
| 收入-服务 | 257,090 | 150,469 | 106,621 | 70.9 | % | |||||||||||
| 总收入 | $ | 11,318,065 | $ | 15,309,314 | $ | (3,991,249 | ) | (26.1 | )% | |||||||
项目收入
与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相比,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来自暖通空调供应、安装和服务项目的收入减少了约400万美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我们的项目进度有所延迟,以及由于对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的房地产行业实施了更严格的财务规定,授予的项目数量减少,详情如下。
中国政府在2022年初采取了更严格的措施来遏制新冠疫情,包括更多的旅行限制令和更长的隔离时间,这对我们的项目产生了重大影响。这些措施导致工人无法执行任务,设备运输时间延长,供应商交货中断。因此,我们项目的进展被推迟了。
2020年下半年,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协同相关部门,制定了重点房地产企业财务监测和融资管理规则,限制了房地产企业的借贷能力。2020年12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进一步限制了房地产企业贷款渠道和规模。由于融资难度加大,房地产企业无法维持高杠杆、高周转的扩张模式。结合2020年以来疫情对经济的持续影响,部分房企在2021年下半年至2022年出现资金困难和违约,导致房地产行业整体走弱。因此,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数量有所减少,由于资金问题,现有项目的建设暂停。此外,房地产公司对新建筑项目实施了更严格的预算控制措施。总之,新项目减少、现有项目暂停施工以及更严格的预算控制对我们的收入产生了不利影响。
产品销售收入
与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相比,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的空调销售收入减少了约10万美元。收入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我们的一个主要客户订购的销售量比前一年的订购量减少。然而,收入的减少被房地产开发商销售我们的产品的增加所抵消,这符合客户要求的工作时间表。
服务收入
安装、维护和维修服务的收入保持稳定,与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相比,在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略有增加约10万美元。
收入成本
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总收入成本减少约390万美元,即28.2%,至约990万美元,而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约为1380万美元。收入成本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收入减少。
| 69 |
我们对不同收入类别的收入成本概述如下:
| 截至9月30日的财政年度, | ||||||||||||||||
| 2022 | 2021 | 改变 | 变化(%) | |||||||||||||
| 收入成本 | ||||||||||||||||
| 收入成本-项目 | $ | 6,209,976 | $ | 9,804,147 | $ | (3,594,171 | ) | (36.7 | )% | |||||||
| 收入成本-产品 | 3,475,607 | 3,822,577 | (346,970 | ) | (9.1 | )% | ||||||||||
| 收入成本----服务 | 215,375 | 168,706 | 46,669 | 27.7 | % | |||||||||||
| 总收入成本 | $ | 9,900,958 | $ | 13,795,430 | $ | (3,894,472 | ) | (28.2 | )% | |||||||
我们的项目收入成本减少了约360万美元,即36.7%,从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的约980万美元降至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的约620万美元。项目收入成本的下降与我们项目收入的下降是一致的。
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产品销售收入成本从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的约380万美元降至约350万美元,降幅约为30万美元,降幅为9.1%。产品销售收入成本的下降与我们产品销售的下降是一致的。
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服务收入成本增加了约47,000美元,即27.7%,从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的约169,000美元增至约215,000美元。服务收入成本的增加与我们服务收入的增加是一致的。
毛利
我们的毛利润从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的约150万美元略降至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的约140万美元,降幅约为9.7万美元,降幅为6.4%。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的财年,我们的整体毛利率分别为12.5%和9.9%。
我们的毛利和不同收入类别的毛利率总结如下:
| 截至9月30日的财政年度, | ||||||||||||
| 2022 | 2021 | 变化/% | ||||||||||
| 项目 | ||||||||||||
| 毛利 | $ | 684,611 | $ | 1,048,870 | (364,259 | ) | ||||||
| 毛利率 | 9.9 | % | 9.7 | % | 0.2 | % | ||||||
| 产品 | ||||||||||||
| 毛利 | $ | 690,781 | $ | 483,251 | 207,530 | |||||||
| 毛利率 | 16.6 | % | 11.2 | % | 5.4 | % | ||||||
| 服务 | ||||||||||||
| 毛利 | $ | 41,715 | $ | (18,237 | ) | 59,952 | ||||||
| 毛利率 | 16.2 | % | (12.1 | )% | 28.3 | % | ||||||
| 合计 | ||||||||||||
| 毛利 | $ | 1,417,107 | $ | 1,513,884 | (96,777 | ) | ||||||
| 毛利率 | 12.5 | % | 9.9 | % | 2.6 | % | ||||||
| 70 |
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项目的毛利率保持稳定。与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相比,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的毛利润减少了约40万美元,这与项目收入的减少是一致的。
与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相比,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的产品销售毛利润增加了约20万美元。主要原因是,为了扩大我们的客户基础,我们向我们在截至2021年9月的财政年度获得的某些客户提供了优惠合同条款,这降低了我们的毛利润。
与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相比,服务毛利润在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增加了约60,000美元。主要原因是为了与某主要客户建立合作关系,我们在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至2021年连续两年向该客户提供低价。然后,我们在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提高了对客户的服务价格,以实现盈利。除来自该客户的毛利外,我们的保养及维修服务的整体毛利率亦有所上升,因为我们增加了杂项服务合约的盈利能力,令我们的服务业务的整体毛利率有所上升。
销售费用
与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相比,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的销售费用减少了约35000美元,即19.8%。减少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们优化了营销战略,以减少建造样板房的支出和雇用更多的销售员,样板房建设支出减少了约81000美元。由于我们雇用了更多的销售人员来推广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并维持我们与主要客户的关系,销售人员的薪金增加了约46000美元,抵消了这一减少额。
一般和行政费用
一般和行政费用增加了约40万美元,即56.3%,从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的约60万美元增加到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的约100万美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一)由于2022年9月30日终了财政年度项目盈利能力提高,管理人员人数增加,以及参与项目的个人薪金中与业绩有关的部分增加,雇员薪金增加约51000美元;(二)由于上述薪金总额增加,我们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支出增加约29000美元;(三)租金总额增加约69000美元,折旧和办公费用主要与我们新装修的办公室的成本支出有关,该办公室在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投入使用;以及(iv)由于房地产行业信用风险增加,信用损失拨备增加约30万美元。
其他费用,净额
其他费用减少约65000美元,主要原因是财务费用减少约10万美元。在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向一家商业保理公司支付了约117,000美元的代理费,以换取某些项目基金的应收账款产生的现金流,而在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这笔费用有所减少。利息支出净增加约50000美元,部分抵消了减少额,主要原因是:(一)与2021年9月30日终了财政年度相比,2022年9月30日终了财政年度从华能贵诚信托和渣打银行以外的银行借入的贷款期限较长,利息支出增加58000美元;(二)9月30日终了财政年度从渣打银行借入的贷款利息支出减少8000美元,与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相比,2022年是由于每月偿还本金和利息导致本金减少。
所得税准备金
与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相比,我们在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减少了约9.5万美元,原因是在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应税收入减少,以及信贷损失准备金增加导致递延所得税优惠增加。
| 71 |
净(亏损)收入
由于上述因素的综合作用,我们的净收入减少了约30万美元,即101.5%,从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的净收入约30万美元减少到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的净亏损约4000美元。
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截至2023年3月31日,我们的营运资金约为110万美元,现金和限制现金约为70万美元。在评估我们的流动性时,我们监测和分析我们的手头现金和我们的业务支出承诺。我们的流动资金需求是为了满足我们的营运资金需求和运营费用义务。到目前为止,我们主要通过业务活动的现金流以及从银行和第三方的借款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
我们相信,我们目前的周转资金足以支持我们今后十二个月的业务。然而,如果我们在商业条件或其他发展方面遇到变化,或者如果我们发现并希望寻求投资、收购、资本支出或类似行动的机会,我们将来可能需要额外的财政资源。如果我们确定我们的现金需求超过了我们当时手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数量,我们可能会寻求获得额外的债务融资。负债的发生将导致固定债务的增加,并可能导致限制我们业务的经营契约。我们不能向你保证,如果有的话,我们将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数额或条件提供融资。
现金流
截至2023年3月31日及2022年3月31日止六个月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止六个月的现金流的主要组成部分。
|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 | ||||||||
| 2023 | 2022 | |||||||
| 经营活动提供的(用于)现金净额 | $ | (551,654 | ) | $ | 481,272 | |||
| 投资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 116,248 | (132,177 | ) | |||||
| 筹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559,019 | (204,981 | ) | |||||
| 汇率变动对现金和限制现金的影响 | 22,476 | 5,824 | ||||||
| 现金和限制现金净增加额 | $ | 146,089 | $ | 149,938 | ||||
业务活动
截至2023年3月31日止六个月,用于业务活动的现金净额约为60万美元,主要原因是应收账款和票据增加约130万美元,这与我们的收入增加相对应,预付给供应商的款项增加约40万美元,合同资产增加约10万美元,应付账款减少约170万美元,合同负债减少约10万美元。业务活动中使用的现金净额被净收入约80万美元、合同履行费用减少约150万美元所部分抵消,原因是我们减少了项目费用、库存减少约10万美元、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负债增加约20万美元、应付税款增加约40万美元。
| 72 |
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六个月,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约为50万美元,主要原因是信贷损失准备金的非现金调整约为30万美元,存货减少约20万美元,其他应收款减少约50万美元,合同资产减少约40万美元,应付账款增加约130万美元,原因是我们的一家主要供应商提高了信用额度,合同负债增加约70万美元。业务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被约20万美元的净亏损、约140万美元的应收账款增加、由于我们减少了项目费用,合同履行床增加了约120万美元以及应付税款减少了约10万美元部分抵消。
投资活动
在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六个月内,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约为10万美元,原因是从向股东提供的贷款中收到的还款约为20万美元,但因购买设备约为28000美元而部分抵销。
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六个月,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约为10万美元,原因是借给一名股东的款项约为85000美元,购买设备的款项约为48000美元。
筹资活动
在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六个月内,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约为60万美元,主要是来自银行和第三方的贷款收益约为250万美元,由银行和第三方的贷款还款约190万美元部分抵消。
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六个月,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约为20万美元,主要原因是偿还银行和第三方的贷款约为200万美元,偿还股东的贷款约为20万美元,这部分被银行和第三方的贷款收益约为200万美元所抵消。
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现金流的关键组成部分。
| 截至9月30日的财政年度 | ||||||||
| 2022 | 2021 |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968,190 | $ | (1,108,366 | )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447,173 | ) | (42,246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用于)现金净额 | (206,394 | ) | 1,446,913 | |||||
| 汇率变动对现金和限制现金的影响 | (54,257 | ) | 3,632 | |||||
| 现金和限制现金净增加额 | $ | 260,366 | $ | 299,933 | ||||
| 73 |
业务活动
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业务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约为100万美元,主要原因是净亏损约为4000美元,信贷损失准备金的非现金调整约为30万美元,其他应收款减少约为50万美元,应付账款增加约为70万美元,原因是供应商提高了信贷限额,合同负债增加约为80万美元,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负债增加约为20万美元。业务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被下列因素部分抵消:预付给供应商的现金增加约10万美元,因为我们预付给第三方承包商以确保空调供应;合同资产增加约20万美元;合同履行费用增加约120万美元,因为我们承担了新项目的费用,这些项目没有达到计费的绩效里程碑。
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约为110万美元,主要原因是合同履行成本增加了约230万美元,因为我们的项目成本增加,合同资产增加了约120万美元,因为我们在年底交付了更多的空调,库存增加了约20万美元,其他应收款增加了约50万美元,例如项目保证金,这与我们的收入增长一致。业务活动中使用的现金净额被净收入约30万美元、应收账款减少约200万美元、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负债增加约10万美元、合同负债增加约40万美元和应付税款增加约20万美元所抵消。
投资活动
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约为40万美元,原因是支付给一名股东的贷款约为20万美元,购买设备约为20万美元。
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约为42000美元,原因是设备采购约为26000美元,软件采购预付款约为16000美元。
筹资活动
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约为20万美元,主要原因是偿还银行和第三方的贷款约为290万美元,偿还股东贷款约为20万美元。筹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被银行和第三方贷款收益约290万美元部分抵消。
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约为140万美元,主要来自银行和第三方的贷款收益约为260万美元。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被偿还银行和第三方贷款约110万美元和偿还股东贷款约10万美元所抵消。
合并资产负债表重大变动项目分析
截至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9月30日
下表列出截至所列日期我们的资产和负债细目。
| 74 |
| 3月31日, | 9月30日, | |||||||
| 2023 | 2022 | |||||||
| (未经审计) | ||||||||
| 流动资产 | ||||||||
| 现金 | $ | 184,896 | $ | 156,538 | ||||
| 限制现金 | 454,616 | 270,192 | ||||||
| 应收账款和票据,净额 | 2,352,267 | 1,076,766 | ||||||
| 库存 | 36,625 | 168,510 | ||||||
| 合同资产净额 | 788,953 | 1,066,580 | ||||||
| 合同履行费用 | 2,773,869 | 4,189,127 | ||||||
| 预付给供应商的款项 | 572,053 | 143,105 | ||||||
| 应收股东款项 | 93,118 | 238,353 | ||||||
| 其他应收款,净额 | 188,814 | 181,400 | ||||||
| 递延IPO费用 | 201,307 | — | ||||||
| 流动资产总额 | 7,646,518 | 7,490,571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187,102 | 170,404 | ||||||
| 使用权资产----经营租赁 | 105,229 | 113,572 | ||||||
| 限制现金-非流动 | 79,843 | 146,536 | ||||||
| 合同资产,净额----非流动 | 701,065 | 222,100 | ||||||
| 软件预付款 | 42,138 | 33,722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43,685 | 122,299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1,259,062 | 808,633 | ||||||
| 总资产 | $ | 8,905,580 | $ | 8,299,204 | ||||
| 流动负债 | ||||||||
| 短期银行贷款 | $ | 2,038,558 | $ | 1,405,778 | ||||
| 长期贷款的当期部分 | 231,549 | 255,207 | ||||||
| 经营租赁负债-流动 | 31,439 | 28,777 | ||||||
| 合同负债 | 1,215,767 | 1,313,292 | ||||||
| 应付账款 | 1,304,117 | 2,893,955 | ||||||
| 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负债 | 1,068,929 | 868,586 | ||||||
| 应交税费 | 698,813 | 319,659 | ||||||
| 流动负债合计 | 6,589,172 | 7,085,254 | ||||||
| 非流动负债 | ||||||||
| 长期贷款 | 200,216 | 175,722 | ||||||
| 经营租赁负债----非流动 | 84,274 | 96,941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284,490 | 272,663 | ||||||
| 负债总额 | $ | 6,873,662 | $ | 7,357,917 | ||||
| 75 |
应收账款和票据,净额
应收帐款和应收票据是指从我们的合同工作中产生的应收客户款项。我们的应收账款和票据从2022年9月30日的约110万美元增加到2023年3月31日的约240万美元,增幅约为130万美元,即118.5%。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与2022财政年度同期相比,截至2023年3月31日止六个月的总收入增加了约270万美元,即55.7%。
合同履行费用
合同履行费用是指迄今为止为履行某一具体项目而发生的费用。合同履行成本从2022年9月30日的约420万美元降至2023年3月31日的约280万美元,降幅约为140万美元,即33.8%。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在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六个月期间,一些重大项目已完工,从合同履行费用中确认了约170万美元的项目费用。
库存
存货减少约10万美元,即78.3%,从2022年9月30日的约20万美元降至2023年3月31日的约40000美元。这一减少是由于及时交货并及时收到客户付款,导致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产品销售导致在途库存减少,而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情况是这样的。
合同资产净额
合同资产包括根据保留金规定应付的款项和超过开票金额确认的收入。合同资产从2022年9月30日的约130万美元增加到2023年3月31日的约150万美元,增加了约20万美元,即15.6%。增加的原因是在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六个月内完成了某些重大合同。
应付账款
应付账款减少约160万美元,即54.9%,从2022年9月30日的约290万美元降至2023年3月31日的约130万美元。2022年3月,我们的一家主要供应商向我们提供了750万元人民币(约合110万美元)的信贷额度,用于设备采购,并以独立个人拥有的一处房产和本公司股东拥有的房产作抵押。我们已在接近该信贷限额的到期日期时部分付清了未付余额。应付账款减少的另一个原因是,在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六个月内核实项目完成情况后,我们向分包商支付了结算款项。
合同负债
合同负债从2022年9月30日的约130万美元减少到2023年3月31日的约120万美元,减少了约10万美元,即7.4%。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截至2023年3月31日止六个月期间达到的项目里程碑增加,导致截至2022年10月1日计入合同负债的已确认收入增加。
应交税费
应缴税款从2022年9月30日的约30万美元增加到2023年3月31日的约70万美元,增幅约为40万美元,即118.6%。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六个月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
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
下表列出截至所列日期我们的资产和负债细目。
| 76 |
| 9月30日, | 9月30日, | |||||||
| 2022 | 2021 | |||||||
| 流动资产 | ||||||||
| 现金 | $ | 156,538 | $ | 279,262 | ||||
| 限制现金 | 270,192 | — | ||||||
| 应收账款净额 | 1,076,766 | 1,503,013 | ||||||
| 库存 | 168,510 | 200,206 | ||||||
| 合同资产净额 | 1,066,580 | 1,054,153 | ||||||
| 合同履行费用 | 4,189,127 | 3,423,441 | ||||||
| 预付给供应商的款项 | 143,105 | 56,226 | ||||||
| 应收股东款项 | 238,353 | — | ||||||
| 其他应收款,净额 | 181,400 | 705,293 | ||||||
| 流动资产总额 | 7,490,571 | 7,221,594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170,404 | 26,058 | ||||||
| 使用权资产----经营租赁 | 113,572 | 240,183 | ||||||
| 限制现金-非流动 | 146,536 | 33,638 | ||||||
| 合同资产,净额----非流动 | 222,100 | 192,696 | ||||||
| 软件预付款 | 33,722 | 16,134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22,299 | 38,454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808,633 | 547,163 | ||||||
| 总资产 | $ | 8,299,204 | $ | 7,768,757 | ||||
| 流动负债 | ||||||||
| 短期银行贷款 | $ | 1,405,778 | $ | 1,551,976 | ||||
| 长期贷款的当期部分 | 255,207 | 302,650 | ||||||
| 经营租赁负债-流动 | 28,777 | 28,746 | ||||||
| 合同负债 | 1,313,292 | 685,613 | ||||||
| 应付账款 | 2,893,955 | 2,464,420 | ||||||
| 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负债 | 868,586 | 745,303 | ||||||
| 应付股东款项 | — | 181,659 | ||||||
| 应交税费 | 319,659 | 330,609 | ||||||
| 流动负债合计 | 7,085,254 | 6,290,976 | ||||||
| 非流动负债 | ||||||||
| 长期贷款 | 175,722 | 229,827 | ||||||
| 经营租赁负债----非流动 | 96,941 | 204,484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 272,663 | $ | 434,311 | ||||
| 负债总额 | $ | 7,357,917 | $ | 6,725,287 | ||||
应收账款净额
应收帐款是指从我们的合同工作中产生的应收客户款项。截至2022年9月30日,我们的应收账款减少了约40万美元,即28.4%,从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约150万美元降至约110万美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与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相比,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总收入减少约400万美元,即26.1%;(二)由于房地产行业信用风险增加,应收账款信用损失备抵增加。
| 77 |
其他应收款,净额
其他应收款从2021年9月30日的约70万美元减少至2022年9月30日的约20万美元,降幅约为50万美元,即74.3%。这一减少主要是由于在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内完成了一个空调项目,导致我们收回了160万元人民币(约合20万美元)的项目保证金。
合同履行费用
合同履行费用是指迄今为止为履行某一具体项目而发生的费用。合同履行成本从2021年9月30日的约340万美元增加到2022年9月30日的约420万美元,增幅约为80万美元,即22.4%。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与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相比,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增加。
应付账款
应付账款从2021年9月30日的约250万美元增至2022年9月30日的约290万美元,增幅约为40万美元,即17.4%。自2022年3月起,我们的一家主要供应商为我们提供了750万元人民币(约合110万美元)的设备采购信用额度,并以独立个人拥有的房地产和本公司股东拥有的房地产为抵押。应付账款的增加主要是由于我们从该供应商处未完成的采购,因为该供应商增加了信用额度。
合同负债
合同负债从2021年9月30日的约70万美元增加到2022年9月30日的约130万美元,增幅约为60万美元,即91.6%。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我们从客户收到的付款超过了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确认的收入,因为合同中规定的付款里程碑是在我们完成工作的进展之前。
承诺与或有事项
在正常的业务过程中,我们会受到意外损失的影响,例如因我们的业务而引起的法律诉讼和索赔,这些损失涉及范围广泛的事项,包括税务事项。根据FASB ASC第450-20号,“或有损失”,我们将在很可能发生负债并且损失金额可以合理估计时,记录此类或有损失的应计项目。在截至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的六个月中,我们没有记录任何应计损失或有事项。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3年3月31日我们的合同义务:
| 按期间开列的应付款项 | ||||||||||||||||||||
| 合同义务 | 合计 | 不到1年 | 1 – 3年 | 3 – 5年 | 5年以上 | |||||||||||||||
| 短期贷款–银行 | $ | 2,038,558 | $ | 2,038,558 | $ | — | $ | — | $ | — | ||||||||||
| 长期贷款–银行 | 334,084 | 180,585 | 153,499 | — | — | |||||||||||||||
| 长期贷款–第三方 | 97,681 | 50,964 | 46,717 | — | — | |||||||||||||||
| 经营租赁债务 | 136,292 | 41,936 | 83,872 | 10,484 | — | |||||||||||||||
| 合计 | $ | 2,606,615 | $ | 2,312,043 | $ | 284,088 | $ | 10,484 | $ | — | ||||||||||
下表汇总了我们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合同义务:
| 按期间开列的应付款项 | ||||||||||||||||||||
| 合同义务 | 合计 | 不到1年 | 1 – 3年 | 3 – 5年 | 5年以上 | |||||||||||||||
| 短期贷款–银行 | $ | 1,405,778 | $ | 1,405,778 | $ | — | $ | — | $ | — | ||||||||||
| 长期贷款–银行 | 44,340 | 44,340 | — | — | — | |||||||||||||||
| 长期贷款–第三方 | 386,589 | 210,867 | 175,722 | — | — | |||||||||||||||
| 经营租赁债务 | 151,823 | 40,486 | 80,972 | 30,365 | — | |||||||||||||||
| 合计 | $ | 1,988,530 | $ | 1,701,471 | $ | 256,694 | $ | 30,36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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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外安排
我们没有表外安排,包括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3年3月31日会影响我们的流动性、资本资源、市场风险支持和信用风险支持或其他利益的安排。
关键会计政策和估计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作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资产负债表日的资产和负债的报告金额、或有资产和负债的披露以及报告期间的收入和支出的报告金额。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会计估计数包括用于计算合同履行费用和应计合同费用的预算费用、用于计算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贴现率、财产和设备的使用寿命、长期资产的减值、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的信用损失备抵、递延税款资产和不确定的税务状况以及其他准备金和意外开支。尽管公司确定没有重要的会计估计数,但最重要的估计数涉及用于合同履行费用和应计合同费用计算的预算费用,以及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的信贷损失备抵。
预算费用
预算费用由公司根据所涉主要供应商和分包商不时提供的报价和管理层的经验编制。为了保持预算费用的准确性和最新情况,我们的管理层每年对预算费用进行审查,方法是将预算金额与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比较。
信贷损失准备金
公司考虑了各种因素,包括性质、历史收款经验、应收账款余额和合同资产的账龄、信用质量和客户的特定风险特征、当前经济状况、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回收期以及定性和定量调整,以估计信用损失。本公司采用损失率法和个别具体估值法计算信用损失,并考虑公司历史和未来状况的相关因素,对风险率进行合理估计。对于账龄不足一年的应收账款和未逾期的合同资产,本公司采用损失率法,即历史损失率法和调整损失率法相结合,对信用损失进行估算。对于账龄超过一年的应收账款和逾期未还的应收账款,本公司采用个别特定的估值方法估算信用损失。
公司认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用的估计数是合理和审慎的。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数不同。如果这些估计数与实际结果之间存在重大差异,未来的财务报表将受到影响。
虽然我们的重要会计政策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中有更全面的描述,但我们认为没有影响财务报表编制的重要会计政策。
| 79 |
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通货膨胀风险
通货膨胀因素,如人员和间接费用的增加,可能会损害我们的经营业绩。尽管我们不认为通货膨胀对我们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了重大影响,但如果收入没有随着成本的增加而增加,未来的高通货膨胀率可能会对我们保持当前水平的毛利率和营业费用占销售收入的百分比产生不利影响。
利率风险
我们面临利率风险,而我们有短期和长期的银行和第三方贷款未偿还。虽然我们的贷款的利率是固定的贷款条件,和利率可能会改变,在续贷。
外汇风险
我们的经营实体的功能货币是人民币,我们的报告货币是美元。因此,我们面临外汇风险,因为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受到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波动的影响。如果人民币对美元贬值,我们在财务报表中以美元表示的收入、收益和资产的价值就会下降。我们没有进行任何对冲交易,以减少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
新冠疫情的影响
一种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于2019年12月在中国首次出现,并在全球蔓延。新冠疫情导致2020年上半年中国出现隔离、旅行限制以及商店和商业设施暂时关闭。2020年3月,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冠疫情为全球大流行病。鉴于新冠疫情的迅速扩大性质,以及我们几乎所有的业务和员工都集中在中国,我们认为它已经并可能继续影响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虽然我们目前已全面运作,但对我们行动成果的潜在影响还将取决于今后的事态发展和可能出现的有关新冠疫情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的信息,以及政府当局和其他实体为遏制新冠疫情或减轻其影响而采取的行动,这些行动几乎都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
新冠疫情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80 |
| ● | 在中国政府强制封锁期间,我们的供应链受到了一些干扰,供应商延迟交付材料和设备,导致我们的项目进度延迟。虽然我们所有的主要供应商目前都已全面投入运营,但它们未来的运营中断将影响我们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能力。此外,由于新冠疫情造成商业航班和货运航班减少、港口和其他航运基础设施中断,导致向客户交付我们产品的运输时间增加。这限制了我们履行订单的能力,我们无法及时满足对我们产品或服务的所有需求,这对我们的收入和与客户的关系产生了不利影响。 |
| ● | 2022年3月,中国爆发了一场新的新冠亚变异病毒(omicron)疫情,比之前的病毒变异病毒传播得更快、更容易。因此,中国的相关地方政府当局对不同省份或城市实施了新一轮的封锁、隔离或旅行限制。虽然我们的产品供应在最初延迟7至20天后恢复正常,但一些客户由于延迟接受所转让的商品或服务以及居家订单而延迟付款。我们为客户提供了长达3个月的延期付款条件。截至2023年3月31日,我们的应收账款和票据(不包括信贷损失准备金)为260万美元,截至2023年7月31日,约有60万美元的应收账款仍未清偿。我们积极监测我们的应收账款状况,并定期与我们的客户沟通,以确保及时收款或对任何延误作出回应。我们预计在收取应收帐款方面不会遇到困难,因为在新冠疫情期间,我们在收取款项方面没有遇到任何重大困难,也不知道可能影响我们客户支付能力的任何问题。尽管如此,除了封锁造成的临时劳动力短缺,我们在四川省成都市的封锁期间没有出现库存、材料短缺或员工人数减少的情况。 |
世界卫生组织(WHO)于2023年5月5日宣布,新冠疫情不再是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从长远来看,新冠疫情的后果可能对许多国家的经济和金融市场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全球经济衰退或衰退。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某些产品或服务的需求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控股公司Structure
WF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实质性业务。我们主要通过在中国的中国子公司开展业务。因此,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取决于我们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如果我们现有的中国子公司或任何新成立的子公司在未来代表它们产生债务,管理它们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它们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在中国的全资外国子公司只可从其留存收益(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这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在中国的每一家子公司必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果有的话),用于为某些法定准备金提供资金,直到这些准备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此外,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部分税后利润分配给企业扩张基金和员工奖金及福利基金。法定储备金和全权委托基金不作为现金红利分配。外商独资公司将股息汇出中国,须经外管局指定的银行审查。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没有支付股息,在产生累计利润并达到法定公积金要求之前不能支付股息。
| 81 |
近年来,中国的暖通空调服务行业经历了显著的增长。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以及对环境和健康问题的日益关注,都推动了暖通空调服务市场的扩张。因此,对高质量暖通空调服务和解决方案的需求猛增。根据市场和消费者数据提供商TechNavio的数据,2022年全球暖通空调服务市场价值约为690.3亿美元,预计2027年将增长至约1441亿美元,2022至2027年的复合年增长率为15.86%。
全球-HVAC服务市场规模及预测2022-2027年
| 年份 | 2022 | 2023 | 2024 | 2025 | 2026 | 2027 | ||||||||||||||||||
| 市场规模(十亿美元) | 69.03 | 75.42 | 86.00 | 100.66 | 118.67 | 144.10 |
资料来源:TechNavio开发。
暖通空调服务市场进一步细分为非住宅和住宅市场。根据TechNavio的数据,从2022年到2027年,住宅市场的复合年增长率将达到20.97%。住宅将是整个市场中增长最快的部分,将从2022年的约146.6亿美元增长到2027年的约379.8亿美元。2022-2027年,住宅板块将贡献31.06%的整体市场增量。我们一直在与提供高端全装修住宅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随着我们继续利用暖通空调服务市场的住宅领域带来的机遇,我们预计会有进一步的增长。
我们相信,我们的业务将与这个蓬勃发展的全球市场一起增长,我们准备利用基于以下因素的增长机会进行扩张:
| ● | 中国暖通空调服务市场呈现强劲增长,并有望持续.根据TechNavio的数据,2022年,中国对全球暖通空调服务市场的贡献率为28.32%。由于中国的高增长潜力,全球暖通空调服务市场在2022-2027年期间将保持高增长。中国在2022-2027年期间的同比增长率将在9.05%至21.24%之间变化。中国可能会在2027年保持其在该市场的领导地位,预计在2022年至2027年期间,该市场的复合年增长率将达到15.66%。该市场正在经历大幅增长,主要是由于建筑活动增加和人口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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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预计随着成渝经济圈的发展,暖通空调服务市场将蓬勃发展。中国中央委员会和国务院于2021年10月发布的成渝经济圈建设总体规划,将成都、重庆的某些区以及四川的其他14个城市确定为“成渝经济圈”。成渝经济圈占地约4570万亩,人口超过9600万,截至2021年GDP达6.3万亿元人民币(约合9847亿美元),在中国西部腹地创造了一个巨大的市场。各地区经济强劲,为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21年,重庆人均GDP达到86,879元,成都人均GDP达到94,622元(四川省人均GDP为64,326元)。成渝地区的经济规模和潜力,将有助于打造强大的国内市场。该地区经济强劲,加上中国政府推动的新型城镇化计划,将为成渝地区的建筑业提供巨大的市场机遇,进而推动辅助服务业,如暖通空调服务业。自2009年以来,我们一直在成渝经济圈的中心地带开展业务,相信我们处于有利地位,能够利用这一增长机遇,为该地区在经济圈内的发展做出贡献。 |
| ● | 我们选择的品牌合作伙伴巧妙地拥抱中国的绿色发展趋势。全球变暖现象导致对暖通空调安装服务的需求增加。随着气温继续上升,必须采取有效的气候控制解决办法。中国建设部和科技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和2035年远景规划》,明确了中国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向纵深发展的目标,为整个国家和建筑业提供了清晰的发展导向。东芝空调在中国一直被公认为最节能的空调设备之一,自日本节能中心(ECCJ)于1990年启动此类奖励计划以来,该公司已32次获得ECCJ日本节能奖。东芝空调设备已经成为中国节能空调的首选品牌之一。自2011年以来,我们一直是东芝的经销商,我们是东芝空调设备的授权经销商,并被授权安装东芝空调。我们与东芝的合作关系使我们能够满足对节能暖通空调解决方案日益增长的需求。通过提供东芝产品并利用其节能声誉,我们可以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并为该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做出贡献。 |
| ● | 中国公众健康意识的提高.全球新冠疫情引发了人们对改善整体健康状况和优先考虑健康生活的高度关注。室内空气质量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因为真菌、粉尘和细菌等污染物吸入后会对个人健康产生有害影响。建筑物内的通风和空调条件与各种健康问题直接相关,包括呼吸道感染和哮喘,并推动了对确保室内空气清洁和健康的暖通空调解决方案的需求。由于我们在设计和安装暖通空调系统方面的专业知识,我们能够很好地满足对改善室内空气质量和注重健康的暖通空调解决方案日益增长的需求。我们在设计、安装和维护暖通空调系统方面的专业知识与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保持一致。通过解决公众健康和卫生问题意识的提高,我们提供暖通空调服务,为我们在中国的客户创造更健康的生活环境。 |
挑战
人才短缺
HVAC服务行业广泛依赖劳动力进行运营,由于HVAC技术人员的需求增加,市场增长受到限制。需要各种技术人员进行暖通空调的安装和维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电气控制工、钣金工、隔热技工。HVAC技术人员需要接受安装、修理和更换所有形式的HVAC系统的培训。目前,中国合格员工的供需存在缺口。劳动力供应增长缓慢是中国和世界范围内暖通空调安装和维护服务市场的一个主要问题。
劳动力成本增加
过去几年,中国的劳动力成本几乎翻了一番。由于暖通空调服务行业人手短缺,而中国工人的一般平均工资有所上升,劳动力成本上升是中国暖通空调服务行业面临的挑战之一。盈利能力相对较低的公司可能难以承受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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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WF国际有限公司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为豁免公司的控股公司。作为一家本身没有实质性业务的控股公司,该公司基本上所有的业务都是通过其中国子公司进行的,主要是2009年在中国成都开展业务的善友暖通空调。
我们的主要业务是为暖通空调系统及地暖系统提供供应、安装、装修及维修服务。我们为大型商业项目提供暖通空调系统的供应、安装和装修服务,这些项目包括办公室、酒店、制造业、机场和医院,例如中国各地的国际金融广场暖通空调项目、成都万科魅力之城、成都来福士广场、成都银仕广场、成都地铁一号。十行,还有攀枝花金海大酒店。我们目前专注于为提供高端全装修住宅的商业地产开发客户提供服务。
自2017年以来,我们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或产品,涵盖供暖和净水解决方案。我们现在提供的服务包括销售、安装、维护和/或在高端全装修住宅项目中提供暖通空调系统、地暖系统和净水系统。
我们进行的著名项目包括但不限于:(i)为吉宝凌云峰阁项目(位于中国成都的一个7.2英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安装1,585个东芝品牌的单元,(ii)46个三菱电机品牌单位,用于泸湖生态城B3集团空调项目(一个1.33英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iii)864个东芝品牌空调单位,用于Y9集团项目(一个5.27英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iv)692个东芝品牌空调单位和692个布罗兰牌新风单位,用于C13集团空调项目(一个4.0英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v)431个东芝品牌单位,用于C20集团空调项目(2.8英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vi)608个格力品牌单位为光明荣富空调新风项目(3.33亩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608套Brolan品牌新风单元;(vii)为首开云珠明府一期一段项目(3.33亩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625套东芝品牌单元;(viii)为成都龙光世纪中心项目提供20000平方米格力品牌单元的暖通空调服务。
我们目前的主要重点是与提供高端全装修住宅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我们为这些客户提供全面的机电解决方案,包括为暖通空调系统和地暖系统提供供应、安装、装修和维护服务。这种方法使我们成为机电产品和安装服务的综合供应商。一般来说,我们不保留任何库存,因为我们的材料和设备是在逐个项目的基础上购买和消耗的。为本公司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供应商主要包括:(一)空调、新风通风、地暖系统和净水系统及相关材料的设备供应商;(二)本公司设备和材料的分包服务供应商。在执行我们的项目时,我们一般负责规划工程、安排直接劳动力和分包商、采购材料和设备、工作监督和质量控制,并确保遵守客户的要求。我们主要将暖通空调系统的安装和装修工程分包给我们的分包商,我们依靠我们内部项目团队的专业知识来确保工作质量符合客户的期望和规定的时间表。我们的内部团队负责监督工程质量、采购设备和材料、与客户沟通、处理项目结算和控制成本。有关我们供应商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标题为“——我们的供应商”的段落。
我们由一支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推动。在首席执行官Ke Chen的带领下,我们的业务已在成都形成了强大的客户基础,并已扩展到包括中国四川省眉山市和绵阳市在内的周边城市。随着我们客户群的扩大,近年来对我们服务的需求也在增长。我们主要通过包括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在内的订约服务创收。在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收入分别约为1130万美元和1530万美元。我们在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产生了约4000美元的净亏损,在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产生了约30万美元的净收入。在截至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的六个月中,我们的收入分别约为750万美元和480万美元。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六个月,我们的净收入约为80万美元,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六个月,我们的净亏损约为2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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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优势
我们认为,以下优势有助于我们的增长,并使我们有别于竞争对手:
| ● | 与主要客户的长期关系。我们已经和我们的专业建立了长期的关系。顾客。例如,在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两个最大的客户聘用我们的服务期从大约七年到十年不等。自2016年以来,我们与前五大客户中的两家签订了79份合同,这两家客户都是专注于高端混合用途房地产开发和运营的房地产开发商,例如成都“麓湖生态城”项目,该项目占地8300亩,预计开发周期为20年,已持续10年。我们相信,由于我们始终如一地满足客户的需求,我们与客户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因此经常被邀请提交标书。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在44个客户的招标批准名单上。 |
| ● | 与我们的主要供应商和分包商的稳定关系。我们与主要供应商和分包商建立了稳定的业务关系。多年来,我们与我们的五大供应商保持了持久的伙伴关系,时间跨度约为2至12年。与我们的供应商和分包商保持良好和长期的关系,使我们能够有效地谈判具有竞争力的价格,并确保可靠的设备和材料供应以及服务。此外,我们与我们最大的两个分包商进行了大约两年的合作。通过与我们的分包商保持稳定的关系,我们的客户受益于始终如一的服务质量、及时的工程交付和较少的成本超支。 |
| ● | 高效的招标流程和成本控制管理。利用我们在暖通空调服务行业的多年运营经验和专业知识,我们开发了一个高效和系统的投标审查流程。投标评审过程涉及多个阶段,以确保正确估计项目的潜在成本、有效分配资源和向客户提供有竞争力的价格,同时保持可接受的利润率。我们的管理团队在准确预测项目成本方面经验丰富,因为这是我们提供一次性费用报价的惯例。我们的成本分析和准确的预测使我们能够保持健康的利润率,并为我们的客户提供卓越的价值。 |
| ● | 知名品牌带来的竞争优势。HVAC服务提供商的竞争优势往往是由所提供产品的品牌带来的。我们利用我们的行业知识和强大的品牌关系来指导我们的客户,包括高端和中端房地产开发开发商客户和商业基础设施项目客户,在他们的品牌选择。我们的专业知识帮助他们根据他们的具体项目要求做出明智的购买决定。自2011年以来,我们一直是知名空调制造商东芝的经销商;自2019年以来,我们一直是中国另一家领先空调制造商格力的经销商;自2020年以来,我们一直是工程项目知名品牌AO史密斯的授权代表和美的空调的授权销售经销商。目前,高端房地产开发商更喜欢购买东芝空调,因为该品牌享有灵活服务机制和高性价比的声誉。根据暖通空调和家居行业新闻的互联网出版商艾肯网络发布的2021年报告,东芝空调销量在2021年同比增长超过50%。 |
| ● | 优质工程和服务,以及安全和环境保证。我们非常重视安全和质量控制,因为它们会直接影响我们的声誉、服务质量和盈利能力,而这是我们的客户在选择服务提供商时的关键评估标准。我们采取了一套全面的职业健康和安全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发生。我们的技术人员都是合格的专业人员,他们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副建造师注册证书》、《建筑业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审查证书》、《电气工作(包括低压电气工作)特殊作业证书》等证书。这些资格验证了我们团队成员在各自领域的技能、服务质量和专业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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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 我们拥有一支经验丰富且充满激情的管理团队,他们带领我们加速增长,并制定了我们的战略方向,所有这些都以向客户提供综合优质服务的统一目标为基础。我们的公司文化、战略愿景和运营执行是由我们的创始人Ke Chen女士推动的。陈女士是一位企业家,从事暖通空调服务行业十多年,积累了exten丰富的经验。我们相信,我们管理团队的洞察力和能力能够有效地帮助我们理解、分析和监测我们的行业趋势和客户的愿望,并建立良好的业务关系,从而为我们的业务增长创造更多的机会。 |
我们的挑战
| ● | 到目前为止,获得资本的渠道有限,已经放慢了我们获得更多市场份额的步伐。为了扩大我们在中国更多省市的业务,我们需要大量资金来支持我们的服务扩张。我们的客户通常要求信用证或预扣合同价格的3%至10%,作为我们履行和遵守合同的担保。迄今为止,由于银行贷款程序相对复杂和耗时,获得充足资本的渠道有限,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们的业务发展,并抑制了我们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我们需要额外的资本来扩大我们的业务。 |
| ● | 遵守法规对于维护商业声誉和避免潜在的处罚至关重要。中国的暖通空调系统受到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提高能源效率的严格环境法规的约束。中国政府为暖通空调系统供应商制定了包括安全、环境和能效标准的法规,旨在促进使用环保和节能系统,同时确保安全和质量。作为空调系统的供应商,我们必须确保我们的资质准确地反映我们遵守这些规定,以保持我们的商业声誉,并避免潜在的处罚。 |
| ● | 在吸引和留住技术工人的同时探索节约成本的措施,对于保持质量标准至关重要。近年来,由于暖通空调工人的短缺,我国暖通空调服务市场的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随着中国快速的城市化进程和建筑业的发展,对暖通空调服务的需求激增。然而,熟练工人的供应未能跟上这一需求,导致劳动力成本大幅上升。暖通空调工人的短缺导致公司之间的竞争加剧,以确保并留住有才能的人才,进一步推高了工资和开支。为了克服这一挑战,我们致力于留住技术和管理人员,不断优化施工流程和技术,减少对工人技能水平的依赖。我们也在探索节约成本的措施,以保持与质量标准的平衡。此外,我们继续致力于与我们的分包商保持公平的合同条款,以确保及时完成项目并保持高水平的服务质量。 |
我们的增长战略
我们打算通过以下关键战略来发展我们的业务:
| ● | 通过收购拥有此类资质的公司,获得知名品牌的经销商资质。中国的暖通空调市场由几个知名空调品牌主导。这些知名品牌已经确立了自己作为市场领导者的地位,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消费者的信任。自2011年以来,我们一直是知名空调制造商东芝的经销商;自2019年以来,我们一直是中国另一家领先空调制造商格力的经销商;自2020年以来,我们一直是工程项目知名品牌AO史密斯的授权代表。为了不断扩大我们的产品供应,我们计划通过收购拥有此类资格的公司,获得更多的资格,包括但不限于东芝控制系统解决方案批发分销商资格和三菱电机在四川省的批发分销商资格。这些资质提供了几个好处,例如可以以更低的成本优先获得产品,独家定价和折扣以提高利润率,提高市场信誉和声誉,获得技术支持以提高销售额和客户满意度,以及培训和发展机会以提高销售和服务品牌产品的技能。为此,我们计划利用此次发行的部分收益,通过收购拥有此类资质的公司,获得知名品牌的经销商资质。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我们尚未发现或参与任何有关此类潜在目标的实质性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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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立完善的销售渠道,向零售市场拓展。我们致力于提供最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这反映在我们通过整合二级和零售市场渠道建立全面销售渠道的努力上。作为批发商和服务提供商,我们为我们的渠道提供全面的支持服务,包括产品批发、系统设计、安装服务和售后维护。此外,我们计划扩大通过提供综合家用产品系统进入零售市场,提供全面的制冷、供暖和通风服务。我们的目标是为客户提供高质量和无缝的家居舒适解决方案,我们提供全面的系统集成服务,不仅包括产品销售,还包括实现这一战略的设计和安装。 |
| ● | 通过多渠道方式扩展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我们计划在物业移交前与客户的物业管理团队进行协调,确保无缝安装,并将自己定位为市场上的优质供应商。我们将利用各种广告渠道和我们的销售团队直接接触潜在客户,提供全面的安装后服务,如软装集成和附加服务,如水过滤系统和安装墙壁和橱柜系统,以提高客户体验。我们亦会与地产发展商紧密合作,打造样板房,并定期提供系统维修服务,提供整体解决方案,提升我们的产品及服务对客户的价值。 |
| ● | 投资于技术以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客户体验和提高运营效率.我们将继续与第三方软件开发商合作开发我们的业务流程管理(BPM)系统。该系统将包括一个移动应用程序、一个开放的供应商门户和一个供内部使用的专有供应链平台。我们相信这个系统可以有效地帮助我们提高安装效率和减少环境影响,而将新技术融入我们的业务将使我们有别于我们的竞争对手,并带来更高的盈利能力和更强的行业竞争地位。 |
| ● | 吸引、发展和留住顶尖人才,以支持我们的发展.我们计划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方案和职业发展机会,以吸引和雇用有经验的销售经理,支持我们进入新的市场和服务。我们还将投资于各级培训方案,从管理和技术角度为我们的管理人员和员工提供持续的发展机会。我们的重点是为我们的销售、技术和管理团队吸引和培养顶尖人才。我们相信,通过投资于我们的员工,我们可以提高我们的竞争力,并确保我们在市场上的长期成功。通过投资于我们的员工,我们相信我们可以建立一个高绩效的团队,推动我们在市场上取得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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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市场
我们参与了中国暖通空调服务行业的两个主要领域,即商业市场和住宅市场。商业市场进一步细分为三类:商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工业项目。商业项目主要包括酒店和商业综合体,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涉及公共交通设施,如地铁站、机场、巴士总站以及数据中心。工业项目指的是工厂、冷藏设施和仓库。
商业项目中使用的中央空调产品主要有螺杆式压缩机、单元式空调系统、组合式空调机组等。该市场的主要品牌包括江森自控、约克、特灵和麦克维尔。相比之下,住宅市场分为零售和工程项目。零售项目主要服务于个人客户,工程项目可进一步细分为小型项目和高端全装修项目。
住宅项目使用的中央空调产品主要类型为一体机和多联机,主导品牌包括大金、日立、东芝、三菱电机、格力、美的等。在商用市场,我们的主要品牌是江森自控和约克。在住宅市场,我们主要使用东芝作为我们的品牌选择暖通空调设备安装。
目前,我们的主要重点是服务于房地产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他们是我们的主要客户。我们主要专注于商业和高端住宅项目,我们的主要产品是中央空调,我们的主要服务是HVAC系统安装。
我们的收入模式
我们在商业和住宅市场提供暖通空调系统和地暖系统的全面供应、安装、装修和维护服务。
我们的收入来自三个主要来源:建筑项目(包括设备销售和安装服务)、产品销售以及安装、维护和维修服务。我们的主要销售产品是面向商业客户的中央空调。
项目
我们的主要重点是为建筑项目中的暖通空调系统提供设备销售和安装服务。我们还扩大了我们的服务,包括安装和维护地暖系统,我们的产品销售包括净水系统。我们能够为各种场所提供设备销售和安装服务,包括办公室、酒店、医院、数据中心、购物中心和教育机构。我们的项目通常包括三个主要阶段,包括售前、销售和售后。在售前阶段,我们分析客户的实际和潜在需求,并根据他们的需求定制系统配置计划。在销售阶段,我们提供满足客户设计需求的产品安装服务。在售后阶段,我们提供保修期内的维修服务,利用产品供应商和分包商提供的保修(如果有)。
| ● | 暖通空调系统 |
一般来说,暖通空调系统代表着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是任何建筑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提供热舒适和可接受的室内空气质量,这对于维持一个健康和生产环境的建筑居住者是必不可少的。HVAC系统的功能主要包括控制和保持建筑物/空间内空气的温度和湿度的空调。新风通风系统的功能是调节建筑物/空间内空气的流入和流出,方法是将经过处理/过滤的空气引入建筑物/空间,同时将废气抽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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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空调系统的设计和安装会对建筑物的能耗、维护成本和居住者的舒适度产生重大影响。高能效的暖通空调系统可以降低建筑物的能耗和运营成本,从而实现长期成本节约。适当的维护和定期维修也可以提高暖通空调系统的寿命和可靠性,最大限度地减少意外故障或故障的风险。
我们中央空调项目的主要产品包括东芝中央空调、江森自控约克、格力空调等。我们的主要重点是服务于企业对企业市场,重点是高端房地产项目。我们与领先的全国性房地产开发商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提供1-4年的集中采购服务,服务于中国西南地区的客户。在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空调项目合计分别占总收入的约58.4%和70.3%,在截至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的六个月,合计分别占总收入的约76.6%和59.1%。
我们通风项目的主要产品包括美国Broan和东芝全热交换器。这些产品是专门为满足我们的商业客户的需求而设计的,这些客户涉及各种建筑项目,如购物中心、办公楼、医院和工厂,以及由房地产开发商统一进行装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通风项目在我们的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分别约为零和零。在截至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的六个月内,我们的通风项目没有产生任何收入。
| ● | 地暖系统 |
我们是A.O.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简称“A.O.史密斯”)在四川地区供暖系统工程项目的独家分销商。在现有的暖通空调客户基础上,我们通过向这些现有客户提供供暖系统的采购和安装服务,成功地横向扩展了我们的业务。这一扩展使我们能够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为空调和供暖需求提供全面的解决方案。我们也在努力扩大客户基础,包括其他商业项目承包商和业主。在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供热项目分别占总收入的约2.6%和0.6%,在截至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的六个月,分别占总收入的约9.8%和2.8%。
产品销售
我们还从批发和零售设备中获得收入,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向高端房地产开发商和非房地产行业客户(如学校、办公楼、食堂和工厂)销售空调产品和净水产品,分别占我们截至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止六个月以及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总收入的约10.8%、34.2%、36.8%和28.1%。
安装、维护和维修服务
我们还提供独立的安装、维护和维修服务。我们的客户将为我们提供安装、维护或维修的暖通空调系统。在截至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的六个月,以及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安装、维护和维修服务分别占总收入的约2.7%、4.0%、2.3%和1.0%。
客户
强大而可靠的客户基础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我们通过各种渠道吸引客户,例如招标过程和现有客户的推荐。多年来,我们通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建立了强大的品牌形象,并通过长期合作建立了忠实的客户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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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我们专注于为房地产行业提供服务,我们的客户群主要由信誉良好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参与建设项目的备受推崇的私营企业组成。因此,我们公司的潜在客户基础有限。我们与主要客户保持着稳定的关系。
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我们的最大客户分别占总收入的约50.9%和28.7%,以及截至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止六个月的总收入的约32.1%和54.8%。在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三个最大客户分别占总收入的约74.7%和54.7%。同样,我们的两个最大客户分别占截至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止六个月收入的46.1%和70.1%。
我们的大部分业务都是通过招标过程获得的。我们通过两种方式参与招标:单个项目招标和联合采购项目招标,这取决于项目的范围和期限。在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分别有31.4%和40.7%的收入来自单个项目招标的项目。在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分别有60.0%和44.8%的收入来自联合采购项目招标。在截至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的六个月中,我们分别有47.5%和23.2%的收入来自单个项目招标项目,我们分别有45.8%和63.8%的收入来自联合采购项目招标。
| ● | 对于单个项目招标,我们参与客户的招标过程,并在中标后为项目提供设备销售和/或安装服务。 |
| ● | 对于联合采购项目招标,客户发布未来2-3年的采购订单。我们将获得该品牌制造商的授权,提交联合招标。中标后,品牌制造商和客户将签订未来2-3年的战略合作协议,协议规定在战略合作协议期限内以固定价格购买设备。我们将与客户签订未来2-3年的具体项目的销售和安装服务合同。我们还将与制造商签订采购合同,以完成销售和安装业务。 |
在通过客户的资格预审后,我们成为客户的候选供应商,增加了我们参与项目的机会,因为有些项目只接受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的投标。
供应商
我们的业务依赖于两种主要类型的供应商。第一类包括暖通空调设备制造商,特别是像东芝这样的空调制造商,以及提供环境技术开发和空气净化设备销售的公司。我们与领先的品牌制造商建立了合作关系,包括东芝开利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和成都玖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此外,我们还与专门为舒适的智能家居系统提供综合解决方案的公司合作,例如好想家舒适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以及生产压缩空气净化设备的公司,例如杭州山力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我们的合作关系使我们能够为客户提供广泛的选择,为他们的设施选择HVAC系统。在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有一家主要供应商,约占我们采购总额的49.6%。在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两个主要供应商分别约占我们采购总额的27.7%和13.7%。在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六个月内,我们有一家主要供应商占我们采购总额的49.0%。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六个月,两家主要供应商分别占我们采购总额的53.2%和10.4%。
分包商也是我们的供应商。这些分包商提供专门服务,如安装、维护和修理工作。通过与这些分包商合作,我们能够扩大我们的能力,并为我们的客户提供更广泛的服务。我们根据分包商的专业知识、经验和在业内的声誉,精心挑选分包商。我们进行彻底的尽职调查,以确保我们的分包商达到我们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高标准。总体而言,我们认为利用分包商是一种合理的风险管理策略。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分包商无法承担索赔赔偿,则聘请分包商处理与事故相关的损害风险可能导致连带责任,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在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有两个主要的分包商,分别约占我们采购总额的1.8%和1.5%。在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有一个主要的分包商,约占我们采购总额的15.4%。在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六个月里,我们有一个主要的分包商,占我们采购总额的3.8%。在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六个月里,我们有一个主要的分包商,占我们采购总额的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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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我们致力于与我们的设备制造商和分包商保持强有力的伙伴关系。我们将继续与包括分包商在内的现有供应商合作,并确定和确保新的供应商,以扩大我们的供应基础。
市场营销与销售
我们通常不会进行广泛的广告宣传。相反,我们非常重视与客户建立牢固的关系,并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以满足他们的需求。满意的客户经常将我们介绍给他们的同行,并与我们分享他们即将开展的项目的信息,这使我们能够随时了解情况,并为满足他们对暖通空调和其他服务的需求做好准备。
通过利用我们现有的客户基础,我们能够与我们的客户建立长期的关系,这种关系建立在信任和对客户需求的深刻理解之上。我们努力与客户保持开放的沟通渠道,随时了解他们即将开展的项目,并为他们提供满足其独特要求的定制解决方案。我们以客户为中心的方法使我们能够建立强大的行业声誉,并通过口碑推荐和满意客户的正面评价吸引新的业务。我们自己的销售团队的薪酬包括固定的基本工资和奖金,基于他们的表现。我们为我们的销售团队提供定期培训和内部开发的系统,以帮助他们成为熟练和高效的销售人员。
作为我们增长战略的一部分,我们计划将此次发行的部分收益投资于聘用更有经验、对暖通空调服务市场有深入了解的销售专业人士。有了一支规模更大、经验更丰富的销售团队,我们将更有能力与其他暖通空调供应商竞争,并发展新业务。
质量控制
作为一家暖通空调系统和服务提供商,我们了解质量控制在确保我们的系统达到性能、可靠性和安全性的最高标准方面所起的关键作用。为此,我们在整个设计、安装和维护过程中建立了严格的质量控制流程。总体而言,我们对质量控制的关注是我们作为暖通空调系统和服务供应商成功的关键因素。
设计阶段
我们的质量控制过程始于设计阶段,在设计阶段,我们与客户密切合作,以了解他们的具体需求和要求。我们遵循行业最佳实践和准则,以确保我们的设计在能效、舒适度和室内空气/水/供暖质量方面得到优化。我们还进行详细的质量审查和测试,以验证我们的设计符合所有相关的监管标准和规范,暖通空调,净水系统和地暖系统。
安装阶段
在安装阶段,我们密切监控过程的每一步,以确保我们的服务是按照最高的工艺和安全标准提供的。我们与合格、经验丰富的安装分包商团队合作,他们遵循法律协议和程序,确保我们的系统正确、安全地安装。我们的客户在每笔付款之前进行流程检查。检查期间进行的所有必要检测都会被记录下来,并在项目完成后提交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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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和服务业务
我们对质量控制的承诺延伸到我们的维护和服务操作,这有助于确保我们的系统以最佳和高效的方式运行。我们的售后服务是收费的,由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完成,他们使用先进的诊断工具快速识别和解决任何问题。我们对质量的关注确保我们的客户对已安装系统的性能和可靠性以及我们的服务感到满意。
研究与开发
研发是推动我们致力于创新和持续改进的核心价值。我们努力保持在技术的前沿,开发创新的HVAC组件和设备,以提高HVAC系统的性能、效率和安装的便利性。我们已就下列技术取得专利:
| ● | 移动式红外定位布线装置:一种利用红外技术精确定位和布线HVAC元件的装置。 |
| ● | 空调管道错位排水指南:一种设计用于引导冷凝从空调管道远离建筑物或住宅的部件,如果管道不是直线安装或不是水平的。 |
| ● | 用于空调施工的液压升降机:在安装或施工过程中,用于将重型暖通空调部件,如空调机组,提升和放置在狭窄或难以触及的空间中的装置。 |
| ● | 中央空调管路钳件:一种用于将中央空调系统中的暖通空调管路牢牢夹住的部件,以减少泄漏或损坏系统的风险。 |
| ● | 中央空调冷凝水管道吊装组件:用于将冷凝水管道提升和放置在中央空调系统中的组件,确保其牢固地固定在适当的位置,以防止泄漏或损坏。 |
| ● | 中央空调柔性软管连接装置:一种用于连接中央空调系统中的柔性软管的装置,确保它们牢固连接并正确对齐,以减少泄漏或损坏的风险。 |
| ● | 中央空调室内单元限制吊装组件:在安装或施工过程中,用于限制中央空调系统室内单元高度的组件,确保其正确定位和固定,以防止损坏单元或建筑物。 |
有关这些专利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商业——知识产权”。
我们已聘请第三方成都易信科技有限公司开发BPM系统,以支持我们自己的供应链,包括采购设备、材料和安装分包商。BPM系统已启动,并自2023年6月开始全面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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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事项
根据我们业务的性质,我们不属于高风险或重污染行业。作为我们对环境责任和可持续性的承诺的一部分,我们已将设计我们的暖通空调系统作为优先事项,使其尽可能节能和环保,同时仍能满足客户的具体要求和偏好。我们相信,我们有责任提供暖通空调解决方案,不仅满足客户的需求,而且最大限度地减少他们对环境的影响。我们提供节能选择,以帮助我们的客户减少他们的能源消耗和碳足迹。我们相信,我们遵守了有关环境事务的当地法律和条例。我们没有面临任何环境警告、调查、争议、索赔或诉讼,也没有受到任何中国政府当局的惩罚。
竞争
我们的经营环境竞争激烈。我们的一些竞争对手已经建立了强大的品牌认知度和客户忠诚度,而其他竞争对手可能专注于特定的利基市场或提供较低价格的解决方案。我们相信,我们的竞争优势在于我们能够提供量身定制的暖通空调解决方案,满足客户的独特需求和偏好,同时保持高标准的质量和环境责任。我们还通过提供持续的维护和支持服务,努力与客户建立长期关系。
我们的竞争对手主要是中国四川省的本地公司,如四川志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面向中央空调市场的企业客户。它们提供受欢迎的品牌,如格力、大金和约克。虽然志成机电也提供消防和智能系统,但他们没有涉足供暖或净水领域,我们计划在这些领域扩大我们的业务。
然而,我们相信我们在以下行业主要竞争因素方面有效地与我们的竞争对手竞争:
| ● | 高质量、节能和环保的暖通空调系统 |
| ● | 针对不同客户需求和预算的综合解决方案 |
| ● | 熟练的技术员和分包商小组,负责适当的安装、维护和修理 |
| ● | 使用新技术提高性能和能源效率 |
| ● | 为创新而进行的研究和开发投资 |
| ● | 与长期客户和供应商的牢固关系 |
| ● | 遵守关于安全和保护的环境法律和条例。 |
通过上述竞争因素,我们能够接触到广泛的消费者基础,并迅速应对来自竞争对手的竞争以及自然灾害、健康流行病和其他爆发,如新冠疫情造成的变化所造成的市场变化和干扰。
材料合同
以下是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前两年内,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作为一方签订的所有重要协议的摘要,不包括我们在正常业务过程中签订的合同。
空调安装工程
山友暖通空调于2022年4月6日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订立建筑合同,据此,山友暖通空调同意在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空调安装项目,固定价格为人民币340万元(约合50万美元),但须根据客户确定的工作进度对完工日期进行调整。山友暖通同意就非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每一天的延误向客户补偿合同总价的0.5%。善友暖通空调还向客户提供了101000元人民币(约合14000美元)的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将在项目完成后退还善友暖通空调。客户有权自其向买方交付已完工的房地产单位之日起,在两年的保修期内扣减合同总价的5%,作为保修保证金。在保修期结束后,山友暖通有权在客户书面确认不存在质量问题和任何相关索赔后,获得保修金的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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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设备采购合同
善友暖通空调于2019年12月27日和2021年12月30日与一家建筑材料配送公司签订了两份采购合同,总价约为人民币5710万元(约合800万美元),据此,善友暖通同意为鹭湖生态城项目供应空调设备,但须根据客户确定的工作进度进行调整。客户有权预扣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两年,自其作为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商将已完工的房地产物业单元交付给购房者并由客户向政府有关部门完成备案之日起。在保修期结束后,山友暖通有权在客户书面确认不存在质量问题和任何相关索赔后,获得保修金的退款。
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合同
山友暖通空调于2020年8月17日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固定价格为2510万元人民币(约合350万美元)的购买合同,据此,山友暖通空调同意在2021年6月15日之前为该项目提供空调设备和安装服务,但须根据客户确定的工作进度进行调整。客户有权在自检查日期起两年的保修期内扣缴合同总价的3%作为保修金。在保修期结束后,山友暖通空调有权在客户确认不存在质量问题和任何相关索赔以抵消保修金的情况下,获得保修金的退款。合同已基本履行,并处于最后付款阶段。
与东芝开利空调销售(上海)有限公司的采购协议
善友暖通空调于2022年5月9日与东芝开利空调销售(上海)有限公司(简称“东芝”)签订采购协议,据此,善友暖通空调向东芝采购空调相关设备,金额为人民币1270万元(约合180万美元)。东芝同意为各种部件提供为期两(2)年至十(10)年的保修,免费用于与质量有关的维修需要,包括部件更换。
多联机空调设备采购合同
山友暖通空调于2023年7月6日签订采购合同,以约3680万元人民币(约合540万美元)的价格向一家建筑材料分销公司供应空调设备,但须根据客户确定的实际供应和接受的产品进行价格调整。客户有权预扣合同总价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从2026年1月20日起为两年。保修期届满后,山友暖通有权在客户书面确认不存在质量问题及任何相关索赔后,获得保修金的退款。山友还同意在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客户提供合同总价的2%作为履约保证金。山友暖通同意在不履行协议、违约导致协议终止或其单方面终止协议的情况下,向客户支付合同价款的30%。
季节性
由于住宅和商业建筑对供暖、通风和空调的基本需求,全年不断需要提供和安装暖通空调系统。虽然全年的需求水平可能存在差异,例如夏季制冷和冬季供暖需求增加,但对暖通空调系统的需求并不局限于任何特定季节。此外,定期维护和修理进一步促进了整个季节的稳定需求。因此,我们的服务一直有稳定的需求,季节性波动极小。
知识产权
我们的业务依赖于商标、专利、版权、一个域名、商号、商业秘密和其他专有权利的组合,以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子公司有一项商标注册申请待审,七项在中国注册的专利和一个域名。
我们与我们的雇员和顾问订立协议,这些雇员和顾问在开始雇佣或咨询关系时可能会获得我们的专有信息。这些协议一般规定,个人因雇用或咨询关系而作出或构思的所有发明、想法、发现、改进和可受版权保护的材料,以及在关系期间向这些个人开发或公布的所有机密信息,都是我们的专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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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我们通过中国政府规定的福利缴款计划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障保险。我们为公司所有的车辆保有商业责任保险。我们不承保任何关键人物人寿保险,产品责任和专业责任保险。即使我们购买了这类保险,保险也可能无法充分保护我们免受产品责任或专业责任索赔的财务影响。我们没有购买任何财产保险或业务中断保险。我们已经确定,为相关风险投保的成本以及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购买此类保险的相关困难使其不切实际。我们认为我们的保险范围足以满足我们在我们经营所在地区的业务运营。
属性
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中国四川省成都市。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并不拥有任何不动产。下表列出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与我们的租赁设施有关的某些资料。
| 土地/物业使用者 | 地点 | 尺寸(平方米) | 任期 | 主要用途 | ||||
| 成都善友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龙溪中心11-19层7号楼1单元万兴路477号。 | 485.12平方米 | 2021年8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 | 办公室 | ||||
| 四川善友智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龙溪中心11-19层7号楼1单元万兴路477号。 | 73.84平方米 | 2023年4月20日至2028年4月19日 | 办公室 |
我们认为,上述办事处是足够的,适合我们目前的需要,如果需要,将提供适当的额外或替代空间,以适应我们业务的任何此类扩展。
雇员
截至2022年9月30日、2021年9月30日和2020年9月30日,我们分别有24名、24名和16名全职员工。下表列出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按职能划分的雇员的细目。
| 职能 | 编号 | 百分比 | ||||||
| 行政管理 | 2 | 7 | % | |||||
| 金融 | 3 | 11 | % | |||||
| 销售与市场营销 | 3 | 11 | % | |||||
| 操作 | 3 | 11 | % | |||||
| 工程设计中心 | 16 | 59 | % | |||||
| 合计 | 27 | 100 | % | |||||
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我们吸引、激励、培训和留住合格人才的能力。我们相信,我们为员工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方案和鼓励自我发展的环境,因此,我们总体上能够吸引和留住合格的员工,并保持一个稳定的核心管理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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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国法规的要求,我们参加了地方政府组织的各种职工社会保障计划,包括养老金、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保险。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必须按员工工资、奖金和某些津贴的特定百分比向员工福利计划缴款,最高限额由当地政府不时规定。
我们的雇员不受劳工组织的代表,也不受集体谈判协议的约束。我们相信,我们与员工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关系,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经历过任何重大的劳资纠纷。
法律程序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并不知道有任何针对我们或我们的附属公司的重大、正在进行的、待决或威胁的诉讼,我们或任何附属公司亦不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任何重大诉讼或未决诉讼。
我们可能不时受制于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或行政申索及法律程序。无论结果如何,诉讼或任何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都可能造成巨大的成本,并占用我们的资源,包括我们管理层的时间和注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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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节概述了影响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活动的最重要的规则和条例。
与外国投资有关的条例
中国公司的设立、经营和管理主要受2018年修订的《中国公司法》管辖,该法律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批准《外商投资法》,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和阐述《外商投资法》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法》和《实施细则》均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取代了此前关于外商在华投资的三部主要法律,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自然人、外国企业或其他外国组织)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之一:(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部分或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项目,(四)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投资的。《实施细则》引入了透明原则,并进一步规定,在中国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也适用《外商投资法》和《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法》和《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管理适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其中,“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市场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不低于给予国内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外商投资进入特定领域或行业的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公布,或者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公布。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国投资将获得国民待遇。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于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投资领域,境外投资者投资于限制投资领域的,应当符合持股、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同时,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列出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的具体产业、领域和地区。现行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活动的行业准入许可要求分为两类,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于2021年12月27日颁布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2021年版)》或《2021年负面清单》,以及商务部于10月26日颁布的《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目录》(2022年版)或《2022年鼓励类产业目录》,2022年,并于2023年1月1日生效。除非受到中国其他法律的具体限制,否则未列入这两类的行业通常被视为“允许”外国投资。暖通空调服务行业不在负面清单上,因此我们对外资所有权不受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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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当地对应方办理。外国投资者投资于依法须取得许可的行业或领域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负责发放许可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适用于中国境内投资者的同等条件和程序,对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政府主管部门不得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步骤和期限等方面对外国投资者作出歧视性要求。但是,外国投资者不符合相关要求,拟投资负面清单规定的行业或领域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不予许可或许可企业注册。外国投资者投资于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投资领域或者行业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外国投资者停止投资活动,限期处置股份或者资产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上述投资发生前的状态,没收违法所得。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负面清单规定的外商投资准入限制特别管理措施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该投资者限期改正,并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有关要求。外国投资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适用外国投资者投资于禁止的领域或者行业的情形的前述规定。
根据《外商投资法》和《实施细则》,以及商务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信息报送办法》,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送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将上述投资信息及时报送商务主管部门。此外,商务部应当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接收和处理市场监管总局转发的投资信息和部门间共享信息。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提交初次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和年度报告等方式报告投资信息。
此外,《外商投资法》还规定,在《外商投资法》实施之前,根据以前规范外商投资的法律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五年内保持其结构和公司治理。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法》实施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调整组织形式或组织结构,也可以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五年内保持现有结构和公司治理。自2025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或者组织结构,未办理适用的变更登记的,有关市场监管部门不得为该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其他登记,并应当公示有关情况。但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或者组织结构调整后,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合作经营企业的当事人可以继续办理有关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收益或者剩余资产的分配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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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外商投资法》和《实施细则》还对外国投资者及其在中国的投资规定了其他保护性规则和原则,其中包括:地方政府应当遵守对外国投资者的承诺;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禁止征收或者征用外国投资者的投资;禁止强制技术转让等。
我们的外商独资子公司四川善友智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外商投资实体和善友香港作为外国投资者,必须遵守《外商投资法》、《实施细则》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信息报告要求,并完全符合要求。
股利分配条例
中国有关公司股利分配的主要法律、规则和条例是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适用于外商投资公司的《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则,中国境内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均须计提至少10%的税后利润作为一般储备,直至其储备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中国公司不得分配任何利润,除非以前会计年度的任何亏损被抵消。以前财政年度留存的利润可与本财政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一起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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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暖通空调建造及服务有关的规例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1997年11月1日通过并于2019年4月23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根据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已完成建设项目的履约记录等,分为不同等级。只有通过资格审查并取得适当的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与其资格等级范围相称的建筑活动。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有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其职业资格证书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工程承包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在资质等级允许的经营范围内承揽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经营环境保护和安全的法律法规,采取措施,控制和清除施工现场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等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危害。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加强施工作业安全,实行安全作业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人员伤亡和其他作业事故。建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该企业的经营安全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建筑业企业(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电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建设、扩建、改建的企业)实行资质监督管理。企业应当根据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设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最近一次修订于2018年12月22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包括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建筑劳务资质。山友暖通所持有的二类施工资质(不含铁路、民航二类施工资质)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颁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建筑物活动的建设承接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安全生产条件,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下承接许可范围内的项目。建设承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建设承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程和操作规程,保障单位安全生产所需的投资资金,对承建的建设项目进行定期、专项检查,并记安全检查结果。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人员担任。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消除安全生产事故的潜在风险,并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设承建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考核,经认定合格的人才可以担任。施工单位应当为在施工现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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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友暖通现持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施工二类资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二类施工资质标准如下:(1)企业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2)企业主要人员包括:1)机电工程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人,其中一类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经验,具有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专业齐全;3)持证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有施工人员、质量人员、安全人员、机械师、材料师、数据师等人员齐全;4)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电工、管道工、通风机、焊工等中级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3)企业工程业绩记录:近5年,企业承接单笔合同金额在800万元以上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项目2个,工程质量合格。
按照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2019年4月24日二次修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建工程。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应当确定建设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经理和建设管理负责人。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对其分包给总承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上述工程的质量负连带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职。
与房地产有关的规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金融支持的通知》,2022年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16条,内容涉及六个方面,包括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增长、支持预售住房项目竣工、支持困境房地产开发商风险处置、依法保护住房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分阶段调整部分金融监管政策,加大对租赁物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此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23年7月10日发布的《关于延长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期限的通知》,《关于延长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期限的通知》规定的相关政策的适用期限统一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规例
2021年12月24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适用的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承包者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承包者应当根据适用的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和噪声。施工单位应监督承包者执行此种计划。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区域,施工作业应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划》,工程施工承包人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部门备案。工程建设承包人应当及时清除、运输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和其他固体废弃物,并按照环境卫生部门的要求加以利用或处理。工程建设承包人不得擅自倾倒、乱扔垃圾、堆放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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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规例
中国通过了全面的知识产权立法,包括版权、商标、专利和域名。中国是主要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签署国,自2001年12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一直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成员。
版权
1990年9月7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分别于2001年10月27日、2010年2月26日和2020年11月11日修订。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将版权保护扩大到互联网活动、互联网上传播的产品和软件产品。此外,还有一个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管理的自愿登记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2001年12月20日颁布、2011年1月8日和2013年1月30日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家版权局于2002年2月20日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对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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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根据中国证监会1982年8月23日颁布并分别于1993年2月22日、2001年10月27日、2013年8月30日和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家证监会商标局负责商标在中国的注册管理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成立了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解决商标纠纷。注册商标自批准注册之日起十年内有效。注册人可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十二个月内申请将注册续期。如注册人未能及时提出申请,可给予额外六个月的宽限期。如注册人在宽限期届满前未提出申请,则该注册商标应予注销。续期登记的有效期为十年。2014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申请商标注册和延续的要求。
专利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1984年3月12日颁布并分别于1992年9月4日、2000年8月25日、2008年12月27日和2020年10月1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务院2001年6月15日颁布并于2002年12月28日和2010年1月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专利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市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三种专利,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专利的有效期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为十年,自申请之日起。中国的专利制度采用“先到先备案”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同一项发明有一个以上的人提交专利申请,首先提交申请的人将获得一项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际适用性,才能取得专利权。第三方必须获得专利所有人的同意或适当的许可才能使用该专利。否则,擅自使用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域名
2017年8月24日,工信部发布《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域名管理办法》对域名注册进行了规范,例如中国的国家顶级域名“.CN”。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2019年6月18日发布实施了《全国顶级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系列规定,据此,《全国顶级域名注册实施细则》规定了域名注册的具体规则;《全国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全国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规定,域名争议由经CNNIC认可的争议解决服务机构受理和解决。
外汇条例
中国外汇管理的主要法规是1996年1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4月1日起施行,后于1997年1月14日和2008年8月5日修订;1996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结售汇和付汇管理条例》,199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些规定,利润分配、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等经常项目的支付可以外币进行,无需事先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但须符合某些程序要求。相比之下,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用于支付资本账户项目,如偿还外币计价贷款、海外直接投资以及在中国境外投资证券或衍生产品,则需要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登记。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将其税后股息兑换成外汇,并将这些外汇从其在中国的外汇银行账户中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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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30日,外管局发布《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外管局19号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外管局19号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账户中的外币出资,可以酌情转换为人民币。
2016年6月9日,外管局发布了《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账户外汇结算管理政策的通知》,即外管局16号文。外管局16号文统一了境内所有机构的自主结汇。全权结汇是指经有关政策确认的资本账户外汇资本金(包括外汇资本金、境外上市所得款项汇出的外汇贷款和资金),可以根据境内机构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进行结算。全权委托结汇占外汇资本的比例暂定为100%。违反外管局19号文或外管局16号文的,可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此外,外管局16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在企业经营范围内,应当遵循真实、自用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结汇取得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和人民币资本,不得用于下列用途:(一)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以外的支付或者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支付;(二)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银行担保产品以外的证券或者金融计划;(三)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四)用于建设或者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房地产企业除外),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
有关中国居民持有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规例
外汇局于2013年5月1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自2013年5月13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外汇局或其所在地分支机构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直接投资的管理,应当以登记方式进行,银行应当根据外汇局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的登记信息办理与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有关的外汇业务。
外管局于2014年7月4日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境外投融资和往来投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或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居民或实体设立或控制境外投融资境外实体,须向外管局或其所在地分支机构办理登记。此外,当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发生与基本信息变更(包括此类中国公民或居民、名称和经营期限的变更)、增资或减资、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或分立有关的重大事件时,此类中国居民或实体必须更新其国家外汇管理局注册信息。外管局发布37号文,以取代《关于中国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载体从事融资和往返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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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还颁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外汇局13号文,允许中国居民或实体在符合条件的银行登记注册设立或控制境外投资或融资境外实体。然而,中国居民提出的补救登记申请,如果以前没有遵守外管局37号文,则仍然属于外管局有关地方分支机构的管辖范围。如果持有特殊目的载体权益的中国股东未履行规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注册,该特殊目的载体的中国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向境外母公司分配利润和开展后续跨境外汇活动,该特殊目的载体向其中国子公司追加出资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
2017年1月26日,外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制完善真实性合规核查工作的通知》,即外管局3号文,对境内实体向境外实体汇出利润的若干资本管制措施作出规定,包括:(一)在真实交易原则下,银行应核查有关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报税记录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原件;(二)境内实体在汇出利润前,应对以前年度的亏损进行会计处理。此外,根据外管局第3号通知,境内实体应详细说明资金来源和利用安排,并在完成与对外投资有关的登记手续时提供董事会决议、合同和其他证明。
与私人借贷有关的规例
公司之间的资金转移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或《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的约束,该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发布,分别于2020年8月19日和2020年12月29日修订,以规范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活动。《民间借贷案件处理规定》不适用于金融机构及其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借贷业务的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有关金融服务引起的纠纷。
《民间借贷案件处理规定》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民间借贷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一)出借人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用于转贷;(二)出借人将从另一营利性法人贷款获得的资金转贷,向其雇员筹集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对象出借资金;(四)出借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意图将所借资金用于违法犯罪目的,出借资金;(五)违反公共秩序或者道德规范;(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此外,《民间借贷案件处理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民间借贷合同订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四倍以下的利率。《民间借贷案例规定》并未禁止使用一家子公司产生的现金为另一家子公司的运营提供资金。
与税务有关的规例
所得税
根据2007年3月16日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并于2017年2月24日和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外设立并在中国境内设有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就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言,被视为居民企业,其全球所得一般适用25%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将事实上的管理机构定义为在实践中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会计和财产进行“实质性和全局性管理和控制”的管理机构。在中国没有分支机构的非中国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的收入,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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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7号文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2月10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或《国家税务总局698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月28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中的部分规定,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698号文中的部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文就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包括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和场所的资产、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在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投资)或中国应税资产提供了全面的指导原则,并加强了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例如,当一家非居民企业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某些中国应税资产的境外控股公司的股权时,如果中国税务机关认为该转让除了逃避企业所得税外没有其他合理的商业目的,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文允许中国税务机关将中国应税资产的间接转让重新归类为直接转让,因此对该非居民企业征收10%的中国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通告列出了税务机关在确定间接转让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时应考虑的几个因素。然而,无论这些因素如何,与满足以下所有标准的间接转让有关的总体安排将被视为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i)被转让的中介企业的股权价值的75%或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应税资产;(ii)在间接转让前一年期间的任何时间,该中介企业的资产价值(不包括现金)的90%或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在中国的投资,或在间接转让前一年期间,其90%或以上的收入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iii)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课税资产的中介企业及其任何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履行的职能和承担的风险有限,不足以证明其经济实质;(iv)间接转让中国应课税资产所得收益应缴纳的外国税款低于直接转让这些资产的潜在中国税款。另一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通告,属于安全港范围的间接转移将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通告缴纳中国税款。安全港包括符合条件的集团重组、公开市场交易和税收协定或安排下的豁免。
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来源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第37号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8年6月15日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37号文,股权转让所得扣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方从股权转让中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股权净值是指取得上述股权的计税依据。股权的计税依据为:(一)股权转让方在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费用,或(二)在取得该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方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费用。持股期间发生价值减少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可以确认收益或者损失的,应当对净值进行相应调整。企业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可以按照该权益进行分配的金额。多项投资或者收购发生部分转让股权的,企业应当按照转让比例,从股权的全部成本中确定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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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2年9月4日颁布、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国家税务总局7号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在发生间接转让的情况下,有义务向转让人支付转让价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作为扣缴义务人。未代扣代缴或者代扣代缴全部应纳税款的,股权转让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向有关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不代扣代缴,股权转让人不缴纳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以对转让人征收滞纳金利息。此外,税务机关还可以追究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并处以未缴税款50%至300%不等的罚款。扣缴义务人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7号文向中国税务机关提交了与间接转移有关的资料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对扣缴义务人的处罚。
股息分配预扣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在中国没有设立或营业地点的非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和其他中国来源的收入,或者如果设立,相关股息或其他中国来源的收入实际上与在中国的设立或营业地点无关,应按20%的标准预提税率缴纳所得税。然而,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将税率从20%降至10%。但是,如果中国与外国控股公司的司法管辖区之间有税收协定,例如,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对所得进行双重征税的安排》或《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及其他适用的中国法律,如果香港居民企业经中国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符合《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和其他适用法律的相关条件和要求,则可以适用较低的预扣税率,香港居民企业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扣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2月20日发布的《关于执行税务条约中红利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如果中国有关税务机关酌情决定某公司因主要由税收驱动的结构或安排而受益于此类降低的所得税率,中国税务机关可以调整税收优惠待遇;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条约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该公告于2018年2月3日发布,于2018年4月1日生效。如果公司的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将根据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这可能不利于确定其“受益所有人”的能力,因而可能无法享受双重避税安排下的优惠。
增值税
依照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公布、2008年11月10日、2016年2月6日、2017年11月1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1993年12月25日公布、2008年12月15日、2011年10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修理和更换服务或进口货物,应缴纳增值税或增值税。除非另有规定,增值税的税率为销售17%,服务6%。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即32号文,根据该通知,(一)对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原适用17%、11%增值税税率的货物,其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二)购买原适用11%税率的农产品,税率调整为10%;(三)购买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适用16%税率的货物,按12%的税率计算;(四)原适用17%税率和17%出口退税率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6%;(五)原适用11%税率和11%出口退税率的出口货物和跨境应纳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0%。32号文于2018年5月1日生效,将取代与32号文不一致的现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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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1月1日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实施了《征收增值税代征营业税试点方案》,即在部分地区对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代征营业税,并最终于2013年扩大到全国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以增值税代征营业税试点方案实施细则》,“现代服务业”包括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新服务业、后勤保障、有形财产租赁、鉴证和咨询服务。《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于2016年3月23日公布,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7月11日修正,规定各地区、各行业实行增值税代征。
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广汽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该公告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一)原适用16%和10%增值税税率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税率分别调整为13%和9%;(二)原适用10%税率的农产品,该税率须调整为9%;(iii)就购买农产品以生产或委托加工须按13%的税率征收的货品而言,该等税款须按10%的税率计算;(iv)就出口货品及服务而言,原须按16%的税率及16%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五)原适用税率为10%、出口退税率为10%的货物出口和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与就业有关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或《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作出了规定。用人单位自确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年内未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纠正这种情况,从确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后的第二天起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天,支付职工工资的两倍。《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也要求在某些终止合同时支付赔偿金。此外,如果雇主打算强制执行与雇员签订的雇佣合同或非竞争协议中的非竞争条款,则必须在劳动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限制期内按月向雇员作出补偿。在大多数情况下,雇主还被要求在其雇佣关系终止后向其雇员提供遣散费。
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中国的企业必须参加某些雇员福利计划,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即养老金计划、医疗保险计划、失业保险计划、工伤保险计划和生育保险计划,以及住房公积金,并向这些计划或基金缴纳相当于当地政府不时规定的雇员在其经营地点或所在地的工资(包括奖金和津贴)的一定百分比的款项。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责令其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规定的缴费,有关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住房基金管理条例》,对未缴纳住房基金缴款的企业,可以责令其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规定的缴款;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可以处以1万元或者5万元不等的罚款,并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通过中国政府规定的福利缴款计划为我们的员工提供社会保障保险,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包括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基金计划。然而,我们没有为这类社会保障保险计划提供足够的缴款。因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因少付的员工福利而被收取滞纳金和罚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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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没有按照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员工福利计划作出足够的供款。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未能按照中国法规的要求向某些员工福利计划提供足够的供款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
2012年12月28日,《劳动合同法》修订,对劳务派遣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并于2013年7月1日生效。根据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全日制职工同工同酬,只能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使其不超过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临时工”是指任期不到六个月的职位;“辅助工”是指为雇主的核心业务提供服务的非核心业务职位;“代替工”是指在正式雇员因休假、学习或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期间,可以临时替换为派遣工的职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年1月24日颁布并于2014年3月1日生效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工与全日制职工同工同酬。允许用人单位使用派遣工担任临时、辅助或替代岗位,派遣工人数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10%。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人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可以对每名不符合规定的被派遣劳动者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单位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许可证。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20年5月28日颁布并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用人单位在工作中对他人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方对劳务派遣人员在劳务派遣期间工作过程中对他人造成的伤害、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有关海外上市及并购的规例
2006年8月8日,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六家中国监管机构颁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则》,该规则于2006年9月8日生效,并于2009年6月22日进行了修订。除其他事项外,《并购规则》还要求,通过收购中国境内公司、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控制、为境外上市目的而成立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必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2006年9月,中国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特殊目的载体境外上市审批程序。中国证监会的审批程序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一系列文件。尽管(i)中国证监会目前尚未发布任何明确的规则或解释,说明本招股说明书中的此类发行是否受《并购规则》的约束;(ii)我们以直接投资方式而非与中国境内公司合并或收购的方式设立了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四川善友,并且在四川善友收购善友HVAC 5%的股权时,四川善友的最终所有人为一名无关联的外国个人,此次收购不是《并购规则》所界定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对中国境内企业的收购。然而,法规的解释和适用仍不明确,根据《并购规则》,此次发行最终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如果根据《并购规则》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我们是否有可能获得批准是不确定的,如果未能获得或延迟获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批准,我们将受到中国证监会和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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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规则》和其他有关并购的条例和规则规定了额外的程序和要求,这些程序和要求可能使外国投资者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例如,《并购规则》规定,外国投资者控制中国境内企业的控制权变更交易,如果(一)涉及重要行业,(二)该交易涉及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或(三)该交易将导致持有著名商标或中国老字号的境内企业的控制权发生变更,应事先通知商务部。
此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2月3日印发的《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2011年8月25日印发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外国投资者提出“国防和安全”问题的并购,以及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获得对国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提出“国家安全”问题的并购,均需接受商务部的严格审查,该规定禁止任何试图绕过此类安全审查的活动,包括通过代理或合同控制安排安排安排交易。
2021年7月6日,国务院、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并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如推进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面临的风险和事件。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根据《并购规则》和/或中国相关监管机构未来颁布的任何其他法规获得事先批准的任何要求可能会延迟本次发行,如果需要,未能获得任何此类批准,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声誉以及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还可能给此次发行带来不确定性,并影响我们向境外投资者发行或继续发行证券的能力。”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试行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本试行办法适用于(一)中国境内公司直接进行的境外证券发行和/或上市,以及(二)间接发行。海外公司发行的股票或股票挂钩证券,如果(i)该海外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产生的合并收入、利润、总资产或净资产的50%以上归属于中国境内公司,则该公司发行的股票或股票挂钩证券将被视为间接发行,(ii)以下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适用:其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境内进行;其主要营业地点位于中国境内;或负责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大多数为中国公民或居民。这一决定将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试行办法》要求:(1)中国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上市方案提交境外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备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2)中国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上市前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2)中国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上市前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一年度与境外证券发行相关的经营活动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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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中国证监会还举行了《试行办法》发布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了《境外备案通知》,其中明确:(一)在《试行办法》生效之日或之前,已提交境外发行上市有效申请但未获得境外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批准的中国境内公司,可以合理安排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申请的时间,并应在其境外发行和上市完成前完成备案;(ii)在《试行办法》生效日期之前已获得境外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批准(如已在美国市场完成注册)但尚未完成间接境外上市的中国境内公司,将给予六个月的过渡期;此类公司的后续发行将需要遵守《试行办法》。
关于收紧房地产开发公司融资政策的规定
2017年2月13日,中国资产管理业协会或AMAC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则第4号——私募股权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商和项目》,以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房地产领域的行为。其中,《4号备案规则》明确,AMAC不接受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或私募基金以债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和成都等“热门城市”普通住宅物业的备案申请。
2020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管理制度的通知》,据此,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支机构)房地产贷款余额与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的比例(以下简称房地产贷款比例)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与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的比例(以下简称住房贷款比例),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确定的管理要求,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确定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应参照并执行这些要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和类型,对不同阶段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进行管理,综合考虑房地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展规模、绩效等因素,及时调整适用机构的覆盖范围、分级设置、管理要求和相关指标的统计覆盖范围。这一比例目前在12.5%至40.0%之间。2020年12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超过管理要求的,对超过2%以内的,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2年为业务调整过渡期;对超过2%及以上的,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4年为业务调整过渡期。房地产贷款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分别设定业务调整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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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董事提名人及执行人员
下表列出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有关我们的执行人员、董事和董事提名人选的信息。除另有说明外,本公司董事及执行人员的办公地址为四川成都万兴路477号7号楼1单元11层1110号,中国四川成都万兴路610041号。
| 姓名 | 年龄 | 在本公司的职位 | ||
| 倪江 | 34 | 女主席 | ||
| Ke Chen | 41 | 首席执行官兼董事 | ||
| 经正 | 34 | 首席财务官 | ||
刘子怡 |
43 | 首席运营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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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思琪 | 37 | 董事提名人 | ||
| Xiaoyuan Zhang | 35 | 董事提名人 | ||
| Trent D. Davis | 55 | 董事提名人 |
自2023年3月起,倪江一直担任我们的主席。此前,她曾于2021年6月至2023年8月在投资咨询公司China Pinx Investment Group Limited担任管理合伙人,为打算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提供投资咨询服务。2016年3月至2020年9月,她在专注于房地产和高科技企业的全球投资公司HNS Investment LLC担任投资经理,主要负责美国当地投资的房地产和科技初创公司的管理和运营。此外,江女士在2014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担任Hong Sheng LLC的总经理,该公司是一家全球性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业务包括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和新建物业的销售,主要负责美国华盛顿州地区大型房地产项目的开发、物业管理和房屋销售。在获得投资咨询和房地产经验之前,她曾在香港凤凰卫视担任电视节目主持人和记者,报道美国西海岸的主流新闻。江女士在西雅图的华盛顿大学获得了传播学学士学位。
自2023年6月起,Ke Chen一直担任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董事。她自2013年3月起担任善友暖通董事长。在此之前,她曾在成都嘉力辰信息有限公司担任客户经理,该公司是一家专注于互联网增值应用的网络安全服务提供商,主要负责西南地区的业务发展,以及与技术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从2003年9月到2007年6月,陈女士担任信息公司北京环球港信信息有限公司的培训经理,负责该公司在中国各地的七个分支机构的销售人员培训。陈女士在电子科技大学获得应用数学学士学位。
郑晶自2023年6月起担任公司首席财务官。自2021年10月起,她还担任成都力维嘉科技有限公司的首席财务官,该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定制家具、安装服务和标准家具的中国家具公司。她的主要职责包括领导股权融资项目、监督业务运营以及协调公司各子公司的财务活动。此前,她曾于2016年9月至2021年8月、2011年9月至2015年9月担任咨询、税务和交易服务提供商安永华明律师事务所成都分公司高级鉴证经理,负责处理香港上市公司的会计事项,并积累了在香港首次公开发行的经验。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郑女士在汽车维修服务提供商成都景山启悦科技公司担任高级财务经理,负责公司的财务制度、会计政策和投资业务。郑女士在中国四川大学获得了企业管理学士学位。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
刘子怡自2023年10月起担任我们的首席运营官。此前,她曾于2017年8月至2023年6月担任中国特许医药贸易公司湖北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的销售和大客户总监,协助建立销售和大客户团队。2014年9月至2016年8月,刘女士担任中国医药公司湖北半瑞佳医药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建立并规范公司管理体系,建设对外事务部。2013年6月至2014年8月,刘女士在中国制药公司北京泰德制药有限公司担任新产品国家发展总监和董事长办公室主任,负责制定市场定位和市场推广战略,改善组织结构和部门效率。在此之前,刘女士还在2005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间担任投资和投资咨询服务提供商辉瑞投资有限公司的高级区域经理和高级区域经理,负责监督销售团队和实现销售目标。刘女士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经济管理学院获得工程学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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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琪将担任我们的董事后,我们的注册声明在表格F-1生效,本招股说明书是其中的一部分。陈女士现任武汉蓝易思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该公司是一家医药和医疗设备供应商,负责制定营销和电子商务战略,并建立业务发展系统。从2022年6月到2022年12月,她在同一家公司的市场部担任总监,负责制定市场部计划,并与电商运营团队合作。从2020年12月至2022年6月,陈女士担任制药公司四川科伦药业有限公司的业务发展经理,监督商业伙伴的选择和合同谈判。2020年4月至2020年12月,她担任医药公司湖北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大客户经理总监,负责监督人员绩效并管理部门项目计划和预算。在此之前,她于2015年9月至2020年3月担任该公司的大客户经理,专注于客户关系管理和品牌推广项目的设计与实施。2008年8月至2012年1月任湖北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负责产品营销和品牌推广工作。陈女士在中国四川大学获得药学学士学位。
本招股说明书所载的F-1表格登记声明生效后,Xiaoyuan Zhang将担任本公司董事。自2018年9月起,她担任四川森淼融联科技有限公司(纳斯达克:AIHS)的首席财务官和财务主管,该公司是一家专注于中国网约车行业的融资和服务公司。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担任中国线上线下教育服务提供商Color Star Technology Co., Ltd.(纳斯达克:CSCW)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席。张女士曾于2010年10月至2018年9月担任安永华明律师事务所成都分公司高级审计师兼鉴证经理,参与了在中国内地、香港和新加坡上市的多家上市公司以及大型国有和外资投资企业的审计工作。张女士在中国成都的西南财经大学获得了会计学和法学双学士学位。张女士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级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
Trent D. Davis将在我们的F-1表格注册声明生效后担任我们的董事,本招股说明书是其中的一部分。自2018年3月21日起,戴维斯先生担任四川森淼融联科技有限公司(纳斯达克:AIHS)的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以及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成员,该公司是一家专注于中国网约车行业的融资和服务公司。戴维斯先生目前还担任Paulson Investment Company,LLC的首席执行官,该公司是一家专门为中小市值市场提供私人股本的精品投资公司。戴维斯先生曾于2014年12月至2018年12月担任Whitestone Investment Network,Inc.的总裁兼首席运营官,该公司专门为小型创业型公司提供高管咨询服务,并对中小型公司进行重组、资本重组和战略投资。目前,戴维斯先生是INVO Bioscience(OTC:INVO)的董事,该公司是一家医疗设备公司,专注于为诊断为不孕不育的患者提供简化、低成本的治疗。戴维斯先生曾于2016年9月至2019年8月担任Eastside Distilling公司(纳斯达克:EAST)副董事长兼首席董事,该公司是一家高品质精酿烈酒制造商。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作为Dataram Corporation(纳斯达克:DRAM)的首席独立董事,Davis先生帮助该公司成功完成了与黄金勘探和开发公司U.S. Gold公司(纳斯达克:USAU)的反向合并。Dataram Corporation(TERM0:DRAM)开发、制造和销售主要用于全球企业服务器和工作站的内存产品。在此之前,从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戴维斯先生担任Majesco Entertainment Company(纳斯达克:COOL)董事会主席,该公司是一家创新的开发商、营销商、发行商和分销商,为世界各地的消费者提供互动娱乐。2013年11月至2014年7月,戴维斯先生担任Paulson Capital Corp.(纳斯达克:PLCC)总裁兼董事,直到他成功完成Paulson与VBI Vaccines(纳斯达克:VBIV)的反向合并。他继续担任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成员,直到2016年5月。从2005年7月至2014年10月,戴维斯先生还担任Paulson Capital Corp的子公司Paulson Investment Company,Inc.的首席执行官,并负责监督50多家客户公司在公开和私人交易中的约6亿美元银团。2003年,戴维斯先生担任国家投资银行协会理事会主席。戴维斯先生拥有林菲尔德学院的商业和经济学学士学位,以及波特兰大学的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戴维斯先生有资格担任我们的董事会成员,因为他对金融和上市公司问题、资本市场、咨询和创业经验有很深的了解,在运营和执行管理方面有广泛的专业知识。
| 113 |
董事会和委员会
本招股说明书所包含的F-1表格登记声明生效后,我们的董事会将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执行董事和三名独立董事。我们亦会设立一个审核委员会、一个提名及企业管治委员会,以及一个薪酬委员会,以符合我们在表格F-1上的注册声明的效力,而本招股章程是其中的一部分。我们将为三个委员会中的每一个委员会通过一份章程。我们董事会的每个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如下所述。
审计委员会
陈思琦女士、Xiaoyuan Zhang女士和Trent D. Davis先生将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张女士将担任审计委员会主席。我们的每个审计委员会成员将满足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的“独立性”要求,并满足《交易法》第10A-3条规定的独立性标准。我们的董事会已确定,张女士拥有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经验,这使他有资格成为美国证交会规则和条例所定义的“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对我们财务报表的审计。我们的审计委员会将履行若干职能,包括:
| ● | 评估我们的独立核数师的独立性和表现,并评估他们的资格,并聘请这些独立核数师; |
| ● | 批准年度审计、季度审查、税务和其他与审计有关的服务的计划和费用,并事先批准独立审计员提供的任何非审计服务; |
| ● | 根据法律规定,监督独立审计员的独立性和独立审计员合伙人在我们业务团队中的轮换; |
| ● | 审查将列入20-F表格年度报告和6-K表格当前报告的财务报表,并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员一起审查年度审计结果和审查我们的季度财务报表; |
| ● | 代表董事会监督我们的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和公司治理职能的各个方面; |
| ● | 事先审查和批准任何拟议的关联交易,并就任何已批准的交易向全体董事会报告;和 |
| ● | 为管理层和董事会制定的法律、道德和风险管理合规计划提供监督协助,包括《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的实施,并就公司治理问题和政策决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赔偿委员会
陈思琦女士、Xiaoyuan Zhang女士和Trent D. Davis先生将担任我们的薪酬委员会成员,陈女士将担任薪酬委员会主席。我们所有的薪酬委员会成员都符合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的“独立性”要求,并符合《交易法》第10A-3条规定的独立性标准。我们的薪酬委员会将负责监督我们的董事会,并就我们的行政人员和一般雇员的薪金和其他薪酬向他们提出建议,并就我们的薪酬政策和做法提供协助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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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
陈思琦女士、Xiaoyuan Zhang女士和Trent D. Davis先生将担任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的成员,戴维斯先生将担任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的主席。我们的所有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成员将满足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的“独立性”要求,并符合《交易法》第10A-3条规定的独立性标准。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将负责物色并向董事会推荐新的潜在董事提名人选,以供董事会审议和审查我们的公司治理政策。
Code of Ethics
我们在F-1表格上的注册声明生效后,我们将根据纳斯达克和证交会的规则,采用适用于我们所有高管、董事和员工的道德准则。道德准则将指导我们业务各个方面的商业和道德原则编纂成文。我们会将一份《Code of Ethics》的副本存档,作为注册说明书的证据,而本招股说明书是其中的一部分。您可以通过访问我们在SEC网站www.sec.gov上的公开文件来查看这些文件。
家庭关系
任何董事、董事提名人、执行人员或其他获选担任董事或高级人员所依据的人之间或之间并无家庭关系或其他安排或谅解。
董事的职责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下列受托责任:
| (一) | 在董事或高级人员认为符合公司整体最佳利益的情况下诚信行事的责任; | |
| (二) | 为授予该等权力的目的而行使权力的责任,而不是为附带目的行使权力的责任; | |
| (三) | 董事不应以不适当的方式限制未来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 |
| (四) | 在不同类别的股东之间公平行使权力的义务; | |
| (五) | 不使自己处于对公司的责任与其个人利益发生冲突的地位的责任;及 | |
| (六) | 行使独立判断的责任。 |
我们的董事也对我们公司负有责任,要行使他们实际拥有的技能,以及在类似情况下一个理性谨慎的人会行使的谨慎和勤奋。过去曾认为,董事在执行职务时,无须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的人所能合理预期的更高程度的技能。然而,英格兰法院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照顾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我们的董事在履行他们对我们的注意义务时,必须确保遵守我们不时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
如上文所述,董事有义务不使自己处于冲突的境地,这包括不进行自我交易或因其地位而以其他方式受益的义务。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不这样做就违反了这一义务,股东可以事先原谅和/或授权,但须由董事充分披露。这可以通过在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给予许可的方式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在股东大会上的股东批准来实现。
| 115 |
因此,由于多个业务关联,我们的管理人员和董事可能在向多个实体提供符合上述标准的商业机会方面承担类似的法律义务。此外,当我们的董事会根据上述标准评估特定的商业机会时,可能会产生利益冲突。我们不能向你保证,上述任何冲突都将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得到解决。此外,我们的每一位高级职员和董事对他们担任高级职员或董事的其他业务都有预先存在的信托义务。
如果我们的董事所负的责任被违反,我们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某些有限的特殊情况下,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承担的责任被违反,股东可能有权以我们的名义要求赔偿。你应该参考"股本说明——开曼群岛公司法与美国公司法的比较”,以获取有关我们在开曼群岛法律下的公司治理标准的更多信息。
董事及高级人员的任期
我们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和以普通决议投票的股东任命和行使酌处权。我们的董事不受固定任期的限制,任期至下一次要求委任董事的股东大会,直至他们的继任者获得正式委任,或在他们去世、辞职或因股东普通决议被免职时为止。除其他事项外,如董事以书面辞职、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一般作出任何安排或组合,或被发现精神不健全或变得精神不健全,则董事的职位将自动腾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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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
我们与每一位行政人员都签订了雇佣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的每一位执行官员的初始任期为两年或三年,并可连续自动延长一年,除非任何一方在适用的任期结束前至少30天向另一方发出不延长的通知。
执行人员有权领取固定薪金,并有权参加我们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果有的话)和其他公司福利,每项福利均由董事会不时决定。
我们可随时因某些行为,如对重罪的定罪或认罪,或对我们不利的严重疏忽或不诚实行为,或不当行为或未能履行约定的职责,终止该执行人员的雇用,而无须通知或支付报酬。在这种情况下,执行干事将无权因解雇而领取任何遣散费或其他款项,他享有所有其他福利的权利也将终止,但任何适用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我们亦可在执行主任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所载的任何权力被解除职务时,或在提前30天发出书面通知后,在没有任何因由的情况下,立即终止该执行主任的雇用。在我们终止合同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向执行人员提供以下遣散费和福利:自终止合同之日起支付三个月基薪的现金。
如果执行干事的职责和责任有任何重大变化,或他或她的年薪或年薪有实质性减少,他或她可在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情况下随时终止其雇用。在这种情况下,执行干事将有权获得相当于其基薪三个月的报酬。此外,如果我们或我们的继任者在与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合并、合并、或将我们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转让或出售给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时终止雇佣协议,则该执行人员在终止雇佣协议时有权获得以下遣散费和福利:(1)一笔相当于三个月基本工资的现金付款,其数额相当于其在终止雇佣协议前有效的年薪中的较大者,(2)一次性支付现金,相当于终止前一个财政年度按比例分配的目标年度奖金;(3)在终止后的三个月内支付我们的健康计划下的持续健康福利的保费;(4)立即将执行官持有的任何未归属股权奖励中当时未归属部分的100%归属。雇佣协议亦载有与保密、不竞争及不邀约有关的惯常限制性契约,以及就该执行人员因他或她是本公司的高级人员而提出的申索而招致的某些法律责任及开支,向该执行人员作出赔偿。
2023年6月,Ke Chen与我们签订了一份雇佣协议。根据雇佣协议,陈女士将于2023年6月18日至2026年6月17日担任我们的首席执行官。陈女士有权领取每年40000美元的固定基薪。此外,她有权获得授予日价值为每年20,000美元的限制性股票单位。陈女士也有权参加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的任何标准员工福利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我们董事会决定的任何退休计划、人寿保险计划、健康保险计划和旅行/假期计划。在此之前的2019年6月,Ke Chen与我们的子公司山友暖通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陈女士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担任善友暖通总经理。陈女士享有每月5000元人民币的固定工资,并辅以绩效奖金和其他津贴。陈女士也有权参加中国法律规定的善友暖通空调的任何福利计划。
2023年6月,Jing Zheng与我们签订了一份雇佣协议。根据雇佣协议,郑女士于2023年6月18日至2026年6月17日担任我们的首席财务官。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生效之日起,郑女士有权获得每年78000美元的固定基薪。郑女士也有权参加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的任何标准员工福利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我们董事会决定的任何退休计划、人寿保险计划、健康保险计划和旅行/假期计划。
2023年10月,刘子怡与我们签订了一份雇佣协议。根据雇佣协议,刘女士将于2023年10月9日至2026年10月8日担任我们的首席运营官。刘女士有权领取每年78000美元的固定基薪。刘女士也有权参加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的任何标准员工福利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我们董事会确定的任何退休计划、人寿保险计划、健康保险计划和旅行/假期计划。
董事和执行干事的报酬
在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执行人员已从善友暖通获得总计约人民币164170元。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必须缴纳相当于每名员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其他法定福利以及住房公积金。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我们遵守了有关此类福利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
在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董事会没有成员以董事身份获得薪酬。从历史上看,我们没有给董事发过薪水。任何董事在终止其于本公司的董事职务时,均无权获得任何补偿或利益,但他们已因所提供的服务而获得的补偿除外。我们亦会补偿所有董事因他们以该等身分所提供的服务而自掏腰包的开支。
| 117 |
下表列出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董事提名人及5%或以上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对我们普通股的实益拥有权的资料。
我们根据证交会的规则确定了实益所有权。这些规则通常将证券的实益所有权归属于对这些证券拥有单独或共享投票权或投资权的人。该人还被视为有权在60天内取得实益所有权的任何担保的实益拥有人。除另有说明外,本表所列的人对其实益拥有的所有股份拥有唯一的表决权和投资权,但须遵守适用的共有财产法。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有5,500,000股流通在外的普通股,由美国的记录持有人持有。除上文所披露的情况外,我们没有任何股东通知我们,它与注册经纪自营商有关联,或从事证券承销业务。我们并不知悉有任何安排可能会在随后的日期导致我们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 发售前 | 提供后 | |||||||||||||||
| 实益拥有人的姓名及地址(1) | 受益所有权的数量和性质 | 占流通股比例(2) | 受益所有权的数量和性质 | 占流通股比例(3) | ||||||||||||
| 5%或以上的股东 | ||||||||||||||||
| KeC控股有限公司(4) | 2,805,000 | 51 | % | 2,805,000 | 40 | % | ||||||||||
| 京山Y控股有限公司(6) | 1,045,000 | 19 | % | 1,045,000 | 15 | % | ||||||||||
| Emerald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LLC(5) | 1,650,000 | 30 | % | 1,650,000 | 23 | % | ||||||||||
| 执行官、董事和董事提名人 | ||||||||||||||||
| 倪江(5) | 1,650,000 | 30 | % | 1,650,000 | 23 | % | ||||||||||
| Ke Chen(4) (7) | 3,850,000 | 70 | % | 3,850,000 | 54 | % | ||||||||||
| 经正 | — | — | — | — | ||||||||||||
| 刘子怡 | — | — | — | — | ||||||||||||
| 陈思琪 | — | — | — | — | ||||||||||||
| Xiaoyuan Zhang | — | — | — | — | ||||||||||||
| Trent D. Davis | — | — | — | — | ||||||||||||
| 全体董事、董事提名人和执行干事(七人) | 5,500,000 | 100 | % | 5,500,000 | 77 | % | ||||||||||
| * | 不到百分之一。 | |
| (1) | 除下文另有说明外,本公司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营业地址为中国四川成都万兴路477号7号楼1单元11层1110号,电话:610041。 | |
| (2) | 基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已发行和未发行的5,500,000股普通股。 | |
| (3) | 以发行后已发行的7,100,000股普通股为基础,假设承销商没有行使超额配股权。 | |
| (4) | 我们的行政总裁Ke Chen是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KeC Holdings Limited的唯一股东,对KeC Holdings Limited持有的普通股拥有投票权和决定权。KeC Holdings Limited的地址是Ritter House,Wickhams Cay II,PO Box 3170,Road Town,Tortola VG1110,British Virgin Islands。 | |
| (5) | 我们的主席倪江是Emerald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LLC的唯一股东,该公司是一家特拉华州公司,对Emerald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LLC持有的普通股拥有投票权和决定权。Emerald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LLC的地址是251 Little Falls Drive,Wilmington,State of Delaware 19808,USA。 | |
| (6) | 我们首席执行官Ke Chen的丈夫姚金山是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京山控股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对京山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1,045,000股普通股拥有投票权和决定权。JingshanY Holdings Limited的地址是Ritter House,Wickhams Cay II,PO Box 3170,Road Town,Tortola VG1110,British Virgin Islands。此外,根据美国证交会的规定,金山耀拥有他的妻子、我们的首席执行官Ke Chen持有的2,805,000股普通股的实益所有权,除非姚先生否认对这些股份的实益所有权。 | |
| (7) | Ke Chen是金山耀的妻子,因此根据美国证交会的规定,他拥有股份的实益所有权,除非陈女士否认对这些股份的实益所有权。 |
| 118 |
在完成发行之前,我们打算通过一个审计委员会章程,要求委员会持续审查所有关联方交易,所有此类交易都要得到委员会的批准。
以下是我们公司自前两个会计年度开始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发生的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余额
应收帐款----关联方
| 关联方名称 | 关系 | 自然 | 3月31日, 2023 |
9月30日, 2022 |
9月30日, 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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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审计) | ||||||||||||||||||
| 四川善友机电 有限公司 |
2023年7月13日前由金山耀(公司主要股东之一)控股,截至2023年7月13日已不再是关联方 |
产品销售 | $ | 47,921 | $ | 46,264 | $ | — | ||||||||||
应收股东款项
| 关联方名称 | 关系 | 自然 | 3月31日, 2023 |
9月30日, 2022 |
9月30日, 2021 |
|||||||||||
| (未经审计) | ||||||||||||||||
| Ke Chen | 校长 股东,首席 执行干事 和主任 公司 |
股东 贷款 |
$ | 93,118 | * | $ | 238,353 | — | ||||||||
应收股东款项为无抵押、无息及应收款项。
*这些应收账款预计将在本登记报表公开提交前全额偿还,但将在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公司未经审计简明合并财务报表中列为未偿还。
应付股东款项
| 关联方名称 | 关系 | 自然 | 3月31日, 2023 |
9月30日, 2022 |
9月30日, 2021 |
|||||||||||
| (未经审计) | ||||||||||||||||
| Ke Chen | 校长 股东,首席 执行干事 和主任 公司 |
股东 贷款 |
$ | — | $ | — | $ | 181,659 | ||||||||
应付股东的款项为无抵押、免息及可按要求偿还。
租赁负债-关联方
| 关联方名称 | 关系 | 自然 | 3月31日, 2023 |
9月30日, 2022 |
9月30日, 2021 |
|||||||||||||
| (未经审计) | ||||||||||||||||||
| Ke Chen | 校长 股东,首席 执行干事 和主任 公司 |
租赁 | $ | 115,713 | $ | 125,718 | $ | 145,787 | ||||||||||
| 119 |
关联交易
对关联方的销售
| 3月31日, 2023 |
结束的那些年 9月30日, |
|||||||||||||||||
| 关联方名称 | 关系 | 自然 | (未经审计) | 2022 | 2021 | |||||||||||||
| 四川善友机电有限公司 | 2023年7月13日前由金山耀(公司主要股东之一)控股,截至2023年7月13日已不再是关联方 |
提供服务 | $ | — | $ | 48,757 | $ | — | ||||||||||
| 四川善友机电有限公司 | 2023年7月13日前由金山耀(公司主要股东之一)控股,截至2023年7月13日已不再是关联方 |
产品销售 | $ | — | — | 20,679 | ||||||||||||
| 合计 | $ | — | $ | 48,757 | $ | 20,679 | ||||||||||||
从关联方购买
| 3月31日, 2023 |
结束的那些年 9月30日, |
|||||||||||||||||
| 关联方名称 | 关系 | 自然 | (未经审计) | 2022 | 2021 | |||||||||||||
| 武汉善友伟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于2021年8月20日前由金山耀(公司主要股东之一)控股,截至2021年8月20日已不再是关联方 | 提供服务 | $ | — | $ | — | $ | 3,827 | ||||||||||
关联方提供的贷款担保
截至2023年3月31日、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3月31日,Ke Chen、金山耀及其直系亲属和四川山友机电有限公司(简称“山友机电”)分别为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了约160万美元、150万美元和180万美元的担保。
截至2023年3月31日,Ke Chen、金山耀及其直系亲属善友机电和四川昆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银行贷款反担保金额为130万美元。四川昆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金山耀在2023年8月2日之前控制的一家公司,此后不再是关联方。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Ke Chen、金山耀及其直系亲属善友机电就公司银行贷款向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反担保金额分别约为140万美元和160万美元。
截至2023年3月31日、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Ke Chen为公司从独立第三方借款提供的担保金额分别约为10万美元、40万美元和30万美元。
相关方提供的认捐
金山耀和Ke Chen的直系亲属拥有的两处房产被抵押给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反担保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的担保截至2023年3月31日、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分别约为90万美元、140万美元和160万美元。
| 120 |
Ke Chen拥有的一家商店被质押给公司的一家主要供应商,其展期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00,000元(约合141,000美元),期限为五年,可用于公司的采购交易。
与关联方的租赁安排
2021年8月1日,山友暖通与Ke Chen签订了一份经营租赁协议,以每年40,486美元(合人民币288,000元)的租金租用一间面积为485.12平方米的办公室。租期为五年,至2026年7月31日止。
2023年4月20日,四川善友与Ke Chen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以每年约3,589美元(24,000元人民币)的租金租用一间73.84平方米的办公室。租期为五年,至2028年4月19日止。
股票发行
见 “证券发行史。”
就业协议
参见“管理——就业协议”。
| 121 |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的事务受不时修订和重申的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的约束,我们在下文将其称为《公司法》。
我们打算在本次发行完成之前,通过一份经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将其称为下文的章程细则),并将全部取代我们目前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
我们的法定股本包括每股面值0.000001美元的49,000,000,000股普通股和每股面值0.000001美元的1,000,000,000股优先股。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已发行和流通的普通股为5,500,000股。
根据《公司法》,我们于2023年3月2日成为一家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开曼群岛一家获豁免的公司:
| ● | 是一家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的公司; |
| ● | 禁止在开曼群岛与任何人、商号或公司进行贸易,除非是为了促进在开曼群岛以外经营的获豁免公司的业务(为此目的,可在开曼群岛订立和订立合同,并在开曼群岛行使在开曼群岛以外经营业务所需的一切权力); |
| ● | 无须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
| ● | 无须公开其会员名册,以供该公司的股东查阅; |
| ● | 可就将来征收的任何税项取得保证; |
| ● | 可在另一法域继续登记,并在开曼群岛撤销登记; |
| ● | 可注册为限期公司;及 |
| ● | 可注册为独立的投资组合公司。 |
以下是我们拟议的《章程》和《公司法》的重要条款的摘要,这些条款涉及我们预期将在本次发行完成前立即生效的普通股的重要条款。
普通股
股息。在不违反任何其他类别或系列股份的任何权利及限制下,我们的董事会可不时宣布已发行股份的股息,并授权从我们合法可动用的资金中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各自的权利以普通决议宣布股息,但股息不得超过我们的董事建议的数额。根据开曼群岛的法律,我们公司可以从我们的利润或股票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股息将导致我们公司无法支付在分配或股息支付之日之后的正常业务过程中到期的债务,则不得支付股息。
| 122 |
投票权。我们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在我们公司的股东大会上收到通知、出席、发言和投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我们的普通股股东在任何时候,均须就在任何该等股东大会上提交我们的股东表决的所有事项,作为一个单一类别共同投票。在任何大会上,付诸表决的决议,须以投票方式决定,投票须在会议主席指示的时间及方式作出,而投票结果须当作会议的决议。
根据开曼群岛的法律,(一)普通决议要求获得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我国股东所投普通股的简单多数票的赞成票;(二)特别决议要求获得不少于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我国股东所投普通股的三分之二的赞成票。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一些重要事项,如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更改名称、减少股本和公司清盘,需要股东以特别决议批准。
非居民或外国股东的权利。我们的章程对非居民或外国股东持有或行使我们公司普通股投票权的权利没有任何限制。此外,我们的章程中没有任何规定要求我们公司披露超过任何特定所有权门槛的股东所有权。
清盘;清算。在清盘或其他情况下(转换、赎回或购买股份时除外)返还资本时,如果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的资产足以偿还全部股本,则盈余应按其所持股份的面值在我们的股东之间分配,但须从有应付款项的股份、因未支付催缴款项或其他原因而应支付给我们公司的所有款项中扣除。如果我们可供分配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实收资本,则应分配这些资产,使亏损尽可能由我们的股东按其所持股份的面值比例承担。
呼吁普通股和没收普通股。本公司董事会可不时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和地点之前至少14天向股东发出通知,要求股东支付其普通股的任何未付款项。任何已被催缴但仍未缴的普通股将被没收。
救赎。回购和退还普通股。我们可以根据董事会决定的条款和方式,或根据我们的选择,或根据持有人的选择,发行可赎回的股份,我们也可以按照董事会或股东普通决议批准的条款和方式回购我们的任何股份。根据《公司法》,开曼群岛公司的股票可以从公司利润、从为此目的新发行股票的收益或从资本(包括股票溢价账户和资本赎回准备金)中赎回或回购,但前提是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授权这样做,而且开曼群岛公司有能力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此外,根据《公司法》,不得赎回或回购任何此类股份(1)除非已全部缴足,(2)如果此类赎回或回购将导致没有未发行的股份,或(3)如果公司已开始清算。此外,根据《公司法》,本公司可接受无偿交出任何已缴足股款的股份,除非由于交出股份而导致没有未发行的股份(作为库存股持有的股份除外)。
没有优先购买权。普通股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或优先购买权。
附于股份的权利的变更。如股本在任何时间被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或系列,则任何类别或系列所附带的权利(除非该类别或系列的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可在符合本章程的规定下,经该类别或系列已发行股份至少三分之二的持有人书面同意,或经该类别或系列股份的持有人在该类别或系列股份的单独会议上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的决议批准,予以更改或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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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收购条款。我们章程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股东可能认为有利的公司或管理层控制权变更,包括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指定这些优先股的价格、权利、优先权、特权和限制,而无需我们的股东进一步投票或采取行动。
获豁免公司的特别考虑。根据《公司法》,我们是一家受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区分了普通居民公司和豁免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但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经营业务的任何公司均可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豁免公司的规定与普通公司的规定基本相同,但以下所列的豁免和特权除外:
| ● | 获豁免的公司无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股东周年申报表; |
| ● | 获豁免公司的会员名册无须开放供查阅; |
| ● | 获豁免的公司无须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
| ● | 获豁免的公司可发行无面值的股份; | |
| ● | 获豁免的公司不得邀请开曼群岛的公众认购其任何证券; |
| ● | 获豁免的公司可就未来征收的任何税项取得保证(此种保证通常在第一种情况下为20年); |
| ● | 获豁免的公司可在另一法域继续注册,并可在开曼群岛撤销注册; |
| ● | 获豁免的公司可注册为限期公司;及 |
| ● | 获豁免的公司可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
“有限责任”是指每个股东的责任限于该股东未支付的公司股份的金额(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如涉及欺诈、建立代理关系或非法或不正当目的或法院可能准备戳破或揭开公司面纱的其他情况)。
优先股
董事会有权不时指定和发行一个或多个类别或系列的优先股,并确定和确定每一此种授权类别或系列的相对权利、优先权、指定、资格、特权、选择权、转换权、限制和其他特殊或相对权利。这种行动可能会对我们的普通股股东的投票权和其他权利产生不利影响,或者可能会阻止任何个人或集团取得我们控制权的企图。
开曼群岛公司法与美国公司法的比较
开曼群岛的公司受《公司法》管辖。《公司法》以英国法律为蓝本,但没有遵循最近颁布的《英国法》成文法,而且有别于适用于美国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下文概述了适用于我们的《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注册的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之间的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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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及类似安排
《开曼群岛公司法》允许两家开曼群岛公司之间或开曼群岛公司与在另一法域注册的公司之间进行合并或合并(条件是由该另一法域的法律提供便利)。).为此目的,(i)“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成公司合并,并将其经营、财产和负债归属于作为存续公司的其中一个公司;(ii)“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组成公司合并为一个合并公司,并将这些公司的经营、财产和负债归属于合并公司。
如果合并或合并是在两个开曼群岛公司之间进行的,每个公司的董事必须批准一份载有某些规定信息的合并或合并书面计划。然后,该计划或合并或合并必须得到(a)每一公司股东的特别决议(通常是价值的662/3%的多数)的授权;以及(b)该组成公司的组织章程中可能规定的其他授权(如果有的话)。合并或合并的书面计划必须提交给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并附有关于合并或存续公司的偿付能力的声明、每个组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清单,以及将向每个组成公司的成员和债权人提供合并或合并证书副本的承诺,以及合并或合并的通知将在开曼群岛公报上公布。按照这些法定程序进行的合并或合并不需要法院批准。
如果将合并计划的副本发给拟合并的开曼子公司的每个成员,则开曼母公司与其开曼子公司或其子公司之间的合并不需要该子公司股东的决议授权,除非该成员另有约定。为此,如果一家公司持有的已发行股份合计至少占该子公司股东大会投票总数的百分之九十(90%),那么它就是该子公司的“母公司”。
必须取得组成公司固定或浮动担保权益的每一持有人的同意,除非法院放弃这种要求。如果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确信《公司法》的要求(包括某些其他手续)已得到遵守,公司注册处处长将登记合并或合并计划。
如果合并或合并涉及外国公司,则程序类似,但就该外国公司而言,开曼群岛公司的董事必须作出声明,表明在作出适当查询后,他认为下述要求已得到满足:(一)外国公司的章程文件和外国公司成立法域的法律允许或不禁止合并或合并,及该等法律及该等宪制文件的任何规定已获或将会获遵从;(ii)该等呈请书或其他类似法律程序并无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提出并仍未完成,亦无为将该外国公司清盘或清盘而作出的命令或通过的决议;(iii)该等接管人、受托人、管理人或其他类似人士并无在任何司法管辖区获委任,并就该外国公司、其事务或其财产或其任何部分行事;(iv)该等计划或命令并无作出,在外国公司的债权人的权利被暂停或继续受到限制的任何法域,已经订立或作出妥协或其他类似安排。
如果尚存的公司是开曼群岛公司,则开曼群岛公司董事还须作出声明,表明在作出适当查询后,他认为下列各项要求已获满足:(一)外国公司有能力偿付其到期债务,而合并或合并是善意的,并非旨在欺骗外国公司的无担保债权人;(二)就该外国公司给予该存续或合并公司的任何担保权益的转让而言,(a)该转让已获同意或批准,(b)该转让获得外国公司的章程文件的许可,并已根据该外国公司的章程文件获得批准;(c)该外国公司的司法管辖区有关该转让的法律已得到或将得到遵守;(iii)该外国公司在合并或合并生效后,将不再根据相关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成立、注册或存在;(iv)没有其他理由表明允许合并或合并有损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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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采用上述程序的情况下,《公司法》规定,如果持不同意见的股东遵循规定的程序,则有权在其对合并或合并持不同意见时,按其股份的公允价值获得付款。实质上,这一程序如下:(a)股东必须在对合并或合并进行表决前,向组成公司提出反对合并或合并的书面意见,包括声明如果合并或合并经表决授权,股东提议要求支付其股份;(b)在合并或合并获得股东批准之日后20天内,组成公司必须向提出书面反对的每一名股东发出书面通知;(c)股东必须在收到该组成公司的书面通知后20天内,向该组成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表明其反对意见的意向,除其他细节外,包括要求支付其股份的公允价值;(d)在上文(b)段所列期间届满之日后7天内,或在提交合并或合并计划之日后7天内,以较晚者为准,组成公司,存续公司或合并公司必须向每一持不同意见的股东发出书面要约,以公司确定为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其股份,如果公司和股东在要约发出之日后30天内商定价格,公司必须向股东支付该金额;(e)如果公司和股东未能在该30天期限内商定价格,则在该30天期限届满之日后20天内,公司(以及任何持不同意见的股东)必须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交申请,以确定公允价值,并且该申请必须附有一份公司未能与之就其股份的公允价值达成协议的持不同意见的股东的姓名和地址清单。在聆讯该呈请时,法院有权厘定该等股份的公平价值,并有权厘定公司须按厘定为公平价值的款额支付的公平利率(如有的话)。任何异议股东的名字出现在公司提交的名单上,可以充分参与所有程序,直到公允价值确定。异议股东的这些权利在某些情况下是不具备的,例如,在相关日期持有在认可证券交易所或认可交易商间报价系统上存在公开市场的任何类别的股份的异议者,或者这些股份的对价是在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任何公司的股份或存续或合并公司的股份。
此外,开曼群岛法律也有单独的法律条款,在某些情况下为公司的重组或合并提供便利,安排计划通常更适合于复杂的合并或涉及广泛持有的公司的其他交易,在开曼群岛通常被称为“安排计划”,可能相当于合并。如果根据一项安排计划寻求合并(该安排计划的程序比在美国完成一项合并通常需要的程序更严格,完成时间更长),则该安排必须得到(a)价值75%的股东的批准,或(b)代表价值75%的债权人(视情况而定)的多数同意,这些债权人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并在为此目的召开的一次或多次会议上投票。会议的召开以及随后安排的条款必须得到开曼群岛大法院的批准。虽然持不同意见的股东有权向法院表明不应批准交易的观点,但如果法院确信:
| ● | 关于法定多数票的法定规定已得到满足; | |
| ● | 股东在有关会议上得到了公平的代表;法定多数是在不强迫少数股东促进有损于该类别股东利益的情况下真诚地行事; | |
| ● | 该安排可由该类别的聪明及诚实的人就其利益行事而合理地批准;及 | |
| ● | 根据《公司法》的其他一些条款,这种安排不会受到更恰当的制裁。 |
如果一项安排和以安排计划的方式进行的重组因此得到批准和认可,或者如果按照上述法定程序提出并接受了一项要约,任何持不同意见的股东将不享有与评估权类似的权利,否则美国公司的持不同意见的股东通常可以享有评估权,从而有权以司法确定的股份价值获得现金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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挤出条款
《公司法》还包含一项强制收购的法定权力,这可能有助于在要约收购时“挤出”持不同意见的少数股东。当收购要约在四个月内被提出收购要约的90%股份的持有人接受时,要约人可在自该四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个月期限内,要求剩余股份的持有人按照要约的条款将该等股份转让给要约人。可以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反对,但如果要约已获批准,则不太可能成功,除非有证据表明股东存在欺诈、恶意、串通或不公平待遇。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类似于合并、重组和/或合并的交易可以通过这些法定规定的其他方式实现,例如通过合同安排进行股本交换、资产收购或对经营企业的控制。
股东诉讼
原则上,我们通常是起诉我们作为一家公司所犯错误的适当原告,而作为一般规则,小股东不得提起派生诉讼。然而,根据英国当局的意见,开曼群岛法院很可能在开曼群岛具有说服力,可以预期开曼群岛法院将适用并遵循普通法原则(即Foss诉Harbottle案的规则及其例外情况,该规则限制了股东代表公司提起派生诉讼或个人诉讼以索赔反映公司遭受的损失的情况),这些原则允许少数股东以一家公司对以下事项提出质疑:
| ● | 一家公司正在采取或提议采取非法行动或超越其权限范围的行动; | |
| ● | 被控诉的行为虽然不超出权力范围,但只有在获得简单多数票以上的授权后才能正式实施;或 |
| ● | 那些控制公司的人正在“对少数人进行欺诈”。 |
如果该股东的个人权利受到侵犯或即将受到侵犯,该股东可能直接有权对我们提起诉讼。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补偿及责任限制
开曼群岛法律并不限制公司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对高级职员和董事的赔偿作出规定的程度,除非开曼群岛法院认为任何此种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对民事欺诈或犯罪后果作出赔偿。
我们的章程允许对高级职员和董事在处理我们公司的业务或事务(包括由于任何判断错误)或在执行或履行该人的职责、权力、权限或酌处权(包括在不影响上述一般性的原则下)方面的诉讼、诉讼、费用、费用、费用、开支、损失、损害或以他们的身份承担的责任(不是由于这些董事或高级职员的不诚实或欺诈)进行赔偿,该获弥偿人在开曼群岛或其他地方的任何法院为有关本公司或其事务的任何民事诉讼辩护(不论成功与否)而招致的损失或法律责任。这一行为标准一般与《特拉华总公司法》所允许的特拉华州公司相同。
此外,我们向独立董事发出的聘书,以及我们与执行人员签订的雇佣协议,为这些人士提供了超出我们经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所规定的额外赔偿。
根据上述条款,我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可能被允许就《证券法》引起的责任进行赔偿,我们已被告知,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意见,这种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是不可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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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受托责任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的董事对公司及其股东负有受托责任。这项义务有两个组成部分: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董事本着诚信行事,在类似情况下,通常谨慎的人也会谨慎行事。根据这项职责,董事必须告知自己,并向股东披露与重大交易有关的所有可合理获得的重要信息。忠诚义务要求董事以他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他不得利用公司职务谋取私利。这一义务禁止董事自行交易,并规定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优先于董事、高级职员或控股股东拥有的任何利益,而这些利益一般不为股东所共有。一般而言,董事的行动须推定为在知情的基础上,本着诚意及诚实地相信所采取的行动符合法团的最佳利益而作出。然而,这一推定可被违反一项信托义务的证据所反驳。如果董事就某项交易提出此种证据,该董事必须证明该交易在程序上的公正性,并证明该交易对公司具有公允价值。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的董事是该公司的受托人,因此认为他或她对该公司负有下列义务:为公司的最佳利益真诚行事的义务,不因其董事地位而获利的义务(除非该公司允许他或她这样做),在公司的利益与他或她的个人利益或他或她对第三者的责任发生冲突时,不将他或她置于某一位置的责任,以及为该等权力的目的而行使权力的责任。开曼群岛一家公司的董事对该公司负有一项义务,即行使他们实际拥有的技能,以及一名相当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这种谨慎和勤奋。以前曾认为,董事在履行其职责时,无须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的人所能合理预期的更高的技能。然而,英格兰法院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照顾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
以书面同意方式提出的股东诉讼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可以取消股东在其公司注册证书中以书面同意行事的权利。我们的章程规定,股东不得以一致书面决议的方式批准公司事项,该决议由本应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而无需举行会议的每一股东签署或代表该股东签署。
股东提案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但须遵守管理文件中的通知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可由董事会或管理文件中授权召开的任何其他人召集,但股东可不得召集特别会议。
《公司法》仅规定股东有要求召开大会的有限权利,并未规定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大会。然而,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的章程允许我们的股东持有总计不少于30%的已发行和未发行的本公司股票的投票权,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要求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董事会有义务召开一次股东特别大会,并在该会议上将所要求的决议付诸表决。除了这一要求召开大会的权利外,我们现行的公司章程并没有规定我们的股东在大会上提出提案的其他权利。作为一家被豁免的开曼群岛公司,我们在法律上没有义务召开年度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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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有具体规定,否则不允许对董事选举进行累积投票。累积投票可能有助于少数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权,因为它允许少数股东将股东有权获得的所有选票投给一名董事,这增加了股东在选举该董事方面的投票权。开曼群岛的法律没有禁止累积投票,但我们的条款没有规定累积投票。因此,我们的股东在这个问题上得到的保护或权利并不比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少。
董事的免职
根据《特拉华总公司法》,拥有分类董事会的公司的董事只有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的情况下,才可因由被免职,除非公司证书另有规定。根据我们的章程,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董事可以通过一项普通决议,在有理由或无理由的情况下被免职(该决议要求获得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股东所投普通股的简单多数票的赞成票)。任何董事的委任,可按本公司与该董事所议定的任期;但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得默示该任期。此外,如董事(i)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安排或组合;(ii)死亡或被发现精神不健全或变得精神不健全;(iii)以书面通知方式辞职;(iv)未经董事会特别许可,连续三次缺席董事会会议,而董事会决议撤销其职位;或(v)根据本章程细则的任何其他条文被免职。
与有关股东的交易
《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载有一项适用于特拉华州公司的企业合并法规,根据该法规,除非公司在其公司注册证书中明确选择不受该法规管辖,否则禁止公司在该人成为相关股东之日起三年内与“相关股东”进行某些企业合并。感兴趣的股东通常是指在过去三年内拥有或拥有目标公司15%或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个人或集团。这会限制潜在收购者对收购目标进行两级出价的能力,在这种出价中,所有股东都不会得到平等对待。除其他事项外,如果在该股东成为有关股东之日之前,董事会批准了导致该人成为有关股东的企业合并或交易,则该规约不适用。这会鼓励特拉华州公司的任何潜在收购者与收购目标的董事会协商任何收购交易的条款。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类似的法规。因此,我们无法利用特拉华州企业合并法规所提供的保护类型。然而,尽管开曼群岛法律并不规范公司与其重要股东之间的交易,但它确实规定,此类交易必须是真诚的,以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和适当的公司目的,而不是构成对少数股东的欺诈。
重组。
一家公司可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任命一名重组官员,理由是该公司:
(a)不能或相当可能不能偿付其债项;及
(b)打算根据《公司法》、外国法律或通过合意重组的方式向其债权人(或其类别)提出妥协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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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其他事项外,大法院可在聆讯该项呈请时,作出命令,委任一名重组人员,具有法院所命令的权力及执行法院所命令的职能。(i)在呈交委任重组高级人员的呈请后但在委任重组高级人员的命令作出前的任何时间,及(ii)在委任重组高级人员的命令作出前,在该命令解除前,不得对公司进行任何诉讼、诉讼或展开任何其他法律程序(刑事法律程序除外),不得通过任何将公司清盘的决议,亦不得对公司提出任何清盘呈请,但如获法院许可,则属例外。然而,即使呈交了委任重组人员或委任重组人员的呈请,对公司全部或部分资产拥有担保的债权人仍有权在没有法院许可的情况下,在不提及所委任的重组人员的情况下,强制执行该担保。
解散;清盘
根据《特拉华总公司法》,除非董事会批准解散提议,解散必须得到持有公司100%总投票权的股东的批准。只有由董事会发起解散,才能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简单多数获得批准。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特拉华州公司在其公司注册证书中列入与董事会发起的解散有关的绝对多数投票要求。
根据《公司法》,开曼群岛公司可根据开曼群岛法院的命令或其成员的特别决议进行清盘,如果该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则可根据其成员的普通决议进行清盘。法院有权在若干具体情况下下令清盘,包括在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公正和公平的情况下。根据《公司法》,我们的公司可以由我们的股东以特别决议清盘、清算或解散,如果我们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则由我们的股东以普通决议解散。
股份权利的变更
根据《特拉华总公司法》,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公司可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后,变更该类别股份的权利。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和我们的章程,如果我们的股本被分成一个以上类别或一系列的股份,我们可以在获得该类别或一系列已发行股份至少三分之二的持有人的书面同意或在该类别或一系列股份的持有人的单独会议上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的决议的批准下,改变该类别或一系列股份所附带的权利。
管理文件的修订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公司的管理文件可经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而修改。根据《公司法》和我们的章程,我们的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只有在股东特别决议的情况下才能修改。
反洗钱——开曼群岛
如果在开曼群岛的任何人知道或怀疑或有合理理由知道或怀疑另一人从事犯罪行为或洗钱,或参与恐怖主义或恐怖主义融资和财产,并且在受管制部门或其他贸易、专业、商业或就业过程中注意到有关该知情或怀疑的信息,该人将被要求向(i)开曼群岛财务报告管理局报告此种知情或怀疑,根据开曼群岛《犯罪收益法》(修订版),如果披露涉及犯罪行为或洗钱,或者(二)根据开曼群岛《恐怖主义法》(修订版),如果披露涉及参与恐怖主义或资助恐怖分子和财产,则为警官或以上级别的警官,或财务报告机构。此类报告不应被视为违反保密规定或违反任何法规或其他法规对信息披露施加的任何限制。
数据保护–开曼群岛
根据开曼群岛《数据保护法(修订版)》(《数据保护法》),我们根据国际公认的数据隐私原则承担某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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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通告
导言
本隐私声明使我们的股东注意到,通过您在本公司的投资,您将向我们提供某些个人信息,这些信息构成《数据保护法》所指的个人数据(“个人数据”)。在下面的讨论中,“公司”指的是我们和我们的附属公司和/或代表,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投资者数据
我们只会在合理需要的范围内,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可合理预期的范围内,收集、使用、披露、保留和保护个人资料。我们只会处理、披露、转移或保留个人资料,其范围是持续进行我们的活动或遵守我们所受的法律和监管义务所需的合法范围。我们只会根据《数据保护法》的要求转移个人数据,并会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信息安全措施,防止未经授权或非法处理个人数据,防止个人数据意外丢失、销毁或损坏。
在我们使用这些个人数据时,我们将被描述为《数据保护法》所指的“数据控制者”,而我们的关联公司和服务提供商在我们的活动中可能从我们那里收到这些个人数据,它们可能会为《数据保护法》的目的充当我们的“数据处理者”,或者可能会为他们自己的合法目的处理与向我们提供的服务有关的个人信息。
我们也可以从其他公共来源获得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股东和/或与作为投资者的股东有关的任何个人有关的下列信息:姓名、居住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方式、公司联系方式、签名、国籍、出生地、出生日期、纳税证明、信用记录、通信记录、护照号码、银行账户详细信息、资金来源详细信息以及与股东投资活动有关的详细信息。
这影响了谁
如果你是一个自然人,这会直接影响到你。如果你是一个公司投资者(包括,为这些目的,法律安排,如信托或获豁免的有限合伙),向我们提供与你在公司的投资有关的任何原因与你有关的个人的个人资料,这将与这些个人有关,你应将本隐私声明的内容传送给这些个人,或以其他方式告知他们其内容。
公司如何使用股东的个人资料
公司作为资料控制者,可为合法目的收集、储存和使用个人资料,特别包括:
| a) | 为履行我们在任何采购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而必须这样做; |
| b) | 这对于遵守我们所承担的法律和监管义务(例如遵守反洗钱和FATCA/CRS要求)是必要的;和/或 |
| c) | 这是为了我们的合法利益的目的所必需的,而这些利益并不被你们的利益、基本权利或自由所凌驾。 |
如果我们希望将个人资料用于其他特定目的(如适用,包括任何需要您同意的目的),我们将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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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们可能会转移你的个人资料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可能在法律上有义务与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或税务信息管理局等有关监管机构分享有关你方持股的个人资料和其他信息。反过来,他们可以与外国当局,包括税务当局交换这一信息。
我们预计将向向我们提供服务的人员及其各自的附属机构(其中可能包括位于美国、开曼群岛或欧洲经济区以外的某些实体)披露个人数据,这些实体将代表我们处理您的个人数据。
我们采取的数据保护措施
我们或我们正式授权的附属机构和/或代表在开曼群岛以外的任何个人数据转移应符合《数据保护法》的要求。
我们和我们正式授权的附属机构和/或代表应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信息安全措施,以防止未经授权或非法处理个人数据,防止个人数据意外丢失、销毁或损坏。
如有任何个人资料遭泄露,可能会对你的利益、基本权利或自由,或与有关个人资料有关的资料主体构成风险,我们将通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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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历史
以下是我们自成立以来证券发行的摘要:
2023年3月2日,我们向Ogier Global Subscriber(Cayman)Limited发行了1股普通股作为认购人股份。同日,这些认购人的份额被转让给Emerald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LLC。2023年3月2日,我们向Emerald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LLC发行了999股普通股。2023年5月22日,我们分别向Emerald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LLC、KeC Holdings Limited和JingshanY Holdings Limited发行了20,000股普通股、51,000股普通股和19,000股普通股。
2023年11月,我们每一股面值为0.0001美元的已发行和未发行普通股被细分为100股每股面值为0.000001美元的普通股(“股份细分”),这样,在股份细分之后,我们的法定股本就变成了50,000美元,分为50,000,000,000股每股面值为0.000001美元的普通股,我们总共有10,000,000股已发行和未发行的面值为0.000001美元的普通股。股份拆细完成后,每股面值为0.000001美元的1,000,000,000股经核准但未发行的普通股被重新指定并重新归类为每股面值为0.000001美元的1,000,000,000股优先股(“重新指定”),因此在重新指定后,公司的法定股本立即变为50,000美元,分为(i)每股面值为0.000001美元的49,000,000,000股普通股和(ii)每股面值为0.000001美元的1,000,000,000股优先股。在分拆和重新指定之后,股东无偿放弃了总计4,500,000股普通股,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保持不变。在投降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共有5,5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0.000001美元,已发行和未发行。除本招股章程另有规定外,在股份拆细及移交生效前,与我们的普通股有关的所有股份及每股数字均已作出调整,以配合股份拆细及移交生效。
上市
我们已申请将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股票代码为“WXM”。我们不能保证我们的普通股能成功地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但是,除非我们上市,否则我们不会完成这次发行。
转让代理人及注册官
我们的普通股的转让代理和注册商是VStock Transfer,LLC。转账代理和登记员的地址是18 Lafayette Place,Woodmere,New York 11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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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发行后,我们将有普通股发行,假设承销商没有行使他们的超额配股权购买额外的普通股。在本次发行中出售的所有普通股将可由我们的“关联公司”以外的人自由转让,不受《证券法》的限制或进一步登记。在公开市场出售大量普通股可能会对我们普通股的现行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在这次发行之前,我们的普通股没有公开市场。我们已申请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我们的普通股,但我们不能向你保证一个正常的交易市场将会发展。我们不能保证我们的普通股能成功地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但是,除非我们上市,否则我们不会完成这次发行。
锁定协议
我们已同意在F-1表格的登记声明生效后的六个月内,不发出要约、出售、合约出售、质押、授予任何购买期权、卖空期权、出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与我们的普通股基本相似的普通股或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我们的普通股的期权,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交换的证券,或代表收取权利的证券,我们的普通股或任何此类实质上类似的证券(不包括根据在该锁定协议签署之日已发行的可转换或可交换证券转换或交换时存在的雇员购股权计划),未经代表事先书面同意。
此外,我们的每名董事、行政人员及持有我们5%或以上普通股的股东,亦已就我们的普通股及与我们的普通股大致相仿的证券,订立类似的锁定协议,为期六个月,但有若干例外情况除外。这些股东共同拥有我们所有未发行的普通股,但不影响此次发行。
第144条规则
除在本次发行中出售的普通股外,我们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的所有普通股均为《证券法》第144条规定的“限制性证券”,只有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效登记声明或根据《证券法》规定的144条和第701条规定的登记要求豁免的情况下,才能在美国公开出售。一般而言,在出售时不是或在出售前三个月内不是我们的附属公司,并已实益拥有我们的受限制证券至少六个月的人(或其股份被合并的人),将有权在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后的90天内,在不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的情况下出售受限制证券,但仅限于有关我们的现有公开信息,并有权在不受限制的情况下出售实益拥有的受限制证券至少一年。作为我们的附属公司并实益拥有我们的受限制证券至少六个月的人士,可在任何三个月内出售若干受限制证券,但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
| ● | 假设承销商不行使其超额配股权,即相当于71,000股普通股的当时已发行普通股的1%;或 |
| ● | 在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出售通知的日期之前的四个日历周内,我们普通股的平均每周交易量。 |
根据第144条规则,我们的附属公司的销售也须遵守与销售方式、通知和提供有关我们的当前公共信息有关的某些要求。
第701条规则
一般而言,根据目前有效的《证券法》第701条,我们的每一名雇员、顾问或顾问,如果在完成发行之前执行了补偿性股票计划或其他书面协议,向我们购买我们的普通股,就有资格依据第144条转售这些普通股,但不遵守第144条所载的某些限制,包括持有期。
| 134 |
以下关于投资于我国普通股的重大开曼群岛、中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讨论是基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有效的法律及其相关解释,所有这些解释都可能发生变化。本讨论并不涉及与我们的普通股投资有关的所有可能的税务后果,例如根据国家、地方和其他税法产生的税务后果。就讨论涉及开曼群岛税法事项而言,它代表了我们开曼群岛律师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的意见。在讨论涉及中国税法事项的范围内,它代表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元泰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在讨论涉及美国税法问题的范围内,它代表了Ellenoff Grossman & Schole LLP的观点。
以下摘要描述了购买、拥有和处置普通股的某些开曼群岛、中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的后果,但它并不是对可能与购买普通股的决定相关的所有税收考虑的全面描述。本摘要以开曼群岛的税法及其下的条例和美国的税法及其下的条例为基础,截至本摘要发布之日,这些法律和条例可能会发生变化。
潜在投资者应咨询其专业顾问,了解根据其国籍、居住国或居住国的法律购买、持有或出售任何股份可能产生的税务后果。
开曼群岛税务
开曼群岛目前不根据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对个人或公司征税,也不征收遗产税或遗产税。除了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执行或在执行后带入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的文书的印花税外,开曼群岛政府不征收可能对我们的投资者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税项。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
在开曼群岛,就我们的普通股支付股息和资本将不需要缴税,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向任何普通股持有者支付股息或资本不需要扣缴税款,处置我们的普通股所得收益也不需要缴纳开曼群岛所得税或公司税。
在开曼群岛,就发行我们的普通股或就我们的普通股的转让文书而言,无须缴付印花税,除非有关文书是在开曼群岛的司法管辖区内或在执行后签立的,或我们的公司在开曼群岛的土地上持有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外设立并在中国境内设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就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言,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其全球收入和纳税义务一般适用统一的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实施细则》,“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和业务、人员和人力资源、财务和财产进行物质和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4月发布的第82号文明确规定,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某些境外注册企业,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将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a)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管理部门主要在中国境内办公;(b)其财务和人力资源决定须经中国境内的个人或机构决定或批准;(c)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公司印章,其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文件位于或保存在中国;(d)有表决权的企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半数或更多惯常居住在中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82号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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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7月27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在境外注册成立的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45”),为国家税务总局第82号文的实施提供更多指导。SAT Bulletin 45规定了确定中国居民企业地位的程序和管理细节以及确定后事项的管理。如果中国税务机关认定WF国际有限公司在中国企业所得税方面为中国居民企业,可能会产生若干不利的中国税务后果。例如,WF国际有限公司可按其全球应税收入的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对于我们支付给非中国企业股东的股息,以及非中国企业股东转让我们的普通股或普通股所获得的收益,将征收10%的预扣税,对于我们支付给非中国个人股东的股息,以及非中国个人股东转让我们的普通股或普通股所获得的收益,可能将征收20%的预扣税。
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的居民企业,我们的普通股或普通股的持有者是否能够享受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所得税条约或协议的好处。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因素——如果我们在中国企业所得税方面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于2009年4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第59号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8年6月15日修订(“国家税务总局37号文”)。通过颁布和实施国家税务总局第59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第37号文,中国税务机关加强了对非中国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审查。
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逃税的安排》或《税务安排》,凡被视为非中国税务居民企业的香港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中国企业至少25%的股份,该中国企业向该香港居民企业支付股息的预扣税率由10%的标准税率降至5%,但须经中国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议红利条款适用问题的通知》(“81号文”),该税收安排对手方的居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了根据税收安排享受减少的预扣税:(i)它必须采取公司的形式;(ii)它必须直接拥有该中国居民企业规定比例的股权和投票权;(iii)它应在收到股息之前的连续12个月内的任何时间直接拥有该中国居民企业的该比例的资本。此外,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享受条约待遇管理办法》要求,非居民纳税人应当确定是否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并提交纳税申报表或扣缴申报,接受税务机关的进一步监督和监督。因此,如果WF国际有限公司满足第81号通知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则和条例规定的条件,它从外商独资企业获得的股息可享受5%的预提税率。但根据81号文,如果有关税务机关认为我们的交易或安排主要是为了享受优惠的税务待遇,有关税务机关可能会在未来调整优惠的预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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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
以下是关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某些重要考虑因素的讨论,这些考虑因素与以下定义的美国持有者购买、拥有和处置我们的普通股有关,该持有者在本次发行中购买我们的普通股,并根据《守则》将我们的普通股作为“资本资产”(一般是为投资而持有的财产)持有。这一讨论是以现有的美国联邦所得税法为基础的,该法律可能有不同的解释或变化,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对于下文所述的任何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没有要求美国国税局(IRS)作出裁决,也不能保证IRS或法院不会采取相反的立场。本讨论并未涉及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所有方面,这些方面根据特定投资者的个人情况可能对其很重要,包括受特别税收规则约束的投资者(例如,某些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受监管的投资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经纪自营商、选择按市值计价的证券交易商、合伙企业(或其他在美国联邦所得税方面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实体)及其合伙人、免税组织(包括私人基金会)、非美国持有者的投资者、拥有(直接或间接,或建设性地)5%或以上的有表决权股份,作为跨式、对冲、转换、建设性出售或其他综合交易的一部分持有普通股的投资者),或拥有美元以外功能货币的投资者,所有这些人都可能受到与下文概述的税收规则有很大不同的税收规则的约束。此外,本讨论不涉及除美国联邦所得税法以外的任何税法,包括任何州、地方、替代性最低税或非美国税收考虑,或针对非劳动收入的联邦医疗保险税。我们促请每一位潜在投资者就投资于我们普通股的美国联邦、州、地方和非美国收入及其他税务考虑征询其税务顾问的意见。
一般
为本讨论的目的,“美国持有者”是我们普通股的受益所有人,即,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i)是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ii)在美国或美国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创建或根据其法律组建的公司(或其他在美国联邦所得税方面被视为公司的实体),(iii)其收入包括在美国联邦所得税毛收入中的遗产,无论其来源如何,(iv)信托(A)的管理受美国法院的主要监督,并且有一名或多名美国人有权控制信托的所有重大决定,或(B)根据《守则》选择被视为美国人的信托。
如果合伙企业(或在美国联邦所得税方面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实体)是我们普通股的受益所有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税务待遇将取决于合伙人的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活动。我们促请合伙企业和持有我们普通股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就投资我们的普通股事宜咨询他们的税务顾问。
下文所述讨论仅针对购买本次发行普通股的美国股东。我们敦促潜在购买者咨询他们自己的税务顾问,了解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对他们的具体情况的适用,以及购买、拥有和处置我们的普通股对他们造成的州、地方、外国和其他税务后果。
对我们普通股的股息和其他分配征税
根据下文讨论的被动型外国投资公司规则,我们就普通股向贵公司分配的现金或其他财产(包括从普通股中预扣的任何税款)一般将在贵公司收到之日作为股息收入计入您的总收入,但仅限于从我们的当期或累计收益和利润中支付的分配(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对于美国公司持有者,这些股息将不能享受公司从其他美国公司获得的股息所允许的股息扣除。
对于非公司美国股东,包括个人美国股东,股息将按适用于合格股息收入的较低资本利得率征税,前提是(1)普通股在美国的成熟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或者我们有资格享受与美国签订的经批准的合格所得税协议的好处,其中包括信息交流计划,(2)我们在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或上一个纳税年度不是被动外国投资公司(如下所述),(3)满足某些持有期要求。我们促请你谘询你的税务顾问,以了解我们的普通股所支付股息的较低税率,包括本招股章程日期后任何法律变更的影响。
| 137 |
如果分配的金额超过我们当前和累积的收益和利润(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它将首先被视为您的普通股税基的免税回报,如果分配的金额超过您的税基,超出的部分将被作为资本收益征税。我们不打算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计算我们的收入和利润。因此,美国持有者应当预期,分配将被视为股息,即使根据上述规则,该分配将被视为资本的非应税回报或资本收益。
普通股处置的税务
根据下文讨论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您将确认任何出售、交换或其他应税处置股份的应税收益或损失,等于该股份实现的金额(以美元计)与您在普通股中的计税基础(以美元计)之间的差额。收益或损失将是资本收益或损失。如果你是持有普通股超过一年的非公司美国股东,包括个人美国股东,你可能有资格享受任何此类资本收益的减税。资本损失的可扣除性受到限制。
被动外国投资公司
非美国公司在任何纳税年度都被视为PFIC,如果有以下情况:
| ● | 在该课税年度,其总收入的至少75%为被动收入;或 |
| ● | 其资产价值的至少50%(基于某一应纳税年度资产季度价值的平均值)可归属于产生或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资产测试”)。 |
被动收入一般包括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包括因积极从事某项贸易或业务而产生的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处置被动资产的收益。我们将被视为拥有我们在资产中的按比例份额,并从我们直接或间接拥有至少25%(按价值计算)股份的任何其他公司的收入中赚取我们的按比例份额。在为PFIC资产测试的目的确定我们资产的价值和组成时,(1)我们在这次发行中筹集的现金一般会被认为是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2)我们的资产价值必须根据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值不时确定,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非被动资产的价值低于我们所有资产(包括在本次发行中筹集的现金)在资产测试的任何特定季度测试日期的价值的50%。
我们必须每年就我们是否是PFIC作出单独的决定。根据我们在本次发行中筹集的现金数额,加上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任何其他资产,在我们当前的纳税年度或以后的任何纳税年度,我们可能有超过50%的资产是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我们将在任何特定的纳税年度结束后作出这一决定。尽管这方面的法律不明确,但我们将我们的合并附属实体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所拥有的实体,这不仅是因为我们对这些实体的运营行使有效控制,而且还因为我们有权享受它们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将它们的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特别是,由于我们在资产测试中的资产价值一般将根据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确定,而且由于现金一般被认为是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我们的私人股本投资委员会的地位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和我们在这次发行中筹集的现金数额。因此,普通股市场价格的波动可能导致我们成为私人股本投资公司。此外,PFIC规则的适用在几个方面存在不确定性,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将受到我们如何以及以多快的速度使用我们在此次发行中筹集的现金的影响。我们没有义务采取措施降低我们被列为私人股本公司的风险,而且如上所述,我们的资产价值的确定将取决于可能不在我们控制范围内的重大事实(包括我们不时发行的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和我们在这次发行中筹集的现金数额)。如果我们在你持有普通股的任何一年都是私人股本公司,那么在你持有普通股的以后所有年份,我们将继续被视为私人股本公司。然而,如果我们不再是私人股本投资公司,而你以前没有按下文所述及时作出“按市价计算”的选举,你可以就普通股作出“清洗选举”(如下文所述),以避免私人股本投资公司制度的一些不利影响。
| 138 |
如果我们是你持有普通股的纳税年度的私人股本投资公司,除非你作出如下所述的“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否则你从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包括质押)普通股中获得的任何“超额分配”和任何收益都将受到特别税收规则的约束。你在某一纳税年度收到的分配,如果超过你在前三个纳税年度或你持有普通股期间收到的平均年度分配的125%,将被视为超额分配。根据这些特别税收规则:
| ● | 超额分配或收益将在你持有普通股期间按比例分配; |
| ● | 分配给贵方当前纳税年度的金额,以及分配给贵方在我们作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之前的任何纳税年度的金额,将被视为普通收入,并且 |
| ● | 分配给其他各课税年度的款额,须适用该年度的最高税率,而一般适用于少缴税款的利息费,须就每一该等年度的应占税项征收。 |
分配给处置或“超额分配”年份之前年份的金额的纳税义务不能被这些年份的任何净经营亏损抵消,出售普通股实现的收益(但不是亏损)不能被视为资本,即使您将普通股作为资本资产持有。
PFIC中“可销售股票”(定义如下)的美国持有者可以按市值计算,选择此类股票,以摆脱上述税收待遇。如果你在你持有(或被视为持有)普通股的第一个纳税年度作出按市价计算的选择,而我们被确定为该纳税年度的私人股本投资公司,你将在每年的收入中包括一笔数额,相当于在该纳税年度结束时普通股的公平市场价值超过你调整后的普通股基础的部分(如果有的话),超出部分将被视为普通收入,而不是资本收益。如果普通股的调整基础超过其在纳税年度结束时的公允市场价值,则允许你承担普通损失。然而,此种普通损失只在你以前应课税年度收入中所包括的普通股按市价计算的净收益的范围内才可容许。按市价计算的收入中所包括的金额,以及实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普通股的收益,均视为普通收入。普通损失处理也适用于在实际出售或处置普通股时发生的任何损失,但这种损失的数额不超过这种普通股以前按市值计算的净收益。你在普通股的基础将被调整,以反映任何这样的收入或损失金额。如果你作出有效的按市价计算的选择,适用于不属于私人股本投资公司的公司的分配的税务规则将适用于我们的分配,但上文在“——对我们普通股的股息和其他分配征税”中讨论的合格股息收入适用的较低资本利得率一般不适用。
按市值计价的选择仅适用于“可交易股票”,即在每个日历季度至少15天内(“定期交易”)在合格交易所或其他市场(如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法规所定义)(包括纳斯达克)以非最低数量交易的股票。如果普通股在纳斯达克定期交易,如果你是普通股的持有者,如果我们成为或成为PFIC,你就可以选择按市值计价。
或者,持有PFIC股票的美国人可以就此类PFIC进行“合格选择基金”选举,以选择退出上述税收待遇。美国持有人若就PFIC作出有效的合格选举基金选择,一般会将该持有人在该纳税年度的公司收益和利润中所占的比例计入该纳税年度的总收入。但是,只有当合格的选择基金选举委员会按照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条例的要求向该美国持有人提供关于其收益和利润的某些信息时,才能进行该基金的选举。我们目前不打算准备或提供使你能够进行合格的选举基金选举的信息。如果你在我们作为PFIC的任何纳税年度持有普通股,你将被要求在每一年提交IRS表格8621,并提供关于这些普通股的某些年度信息,包括关于普通股的分配和处置普通股实现的任何收益。
| 139 |
如果你没有及时作出“按市价计算”的选举(如上所述),如果我们在你持有我们的普通股期间的任何时候是私人股本投资公司,那么即使我们在未来一年不再是私人股本投资公司,这些普通股将继续被视为你的私人股本投资公司的股票,除非你在我们不再是私人股本投资公司的那一年作出“清洗选举”。“清洗选举”会导致此类普通股被视为在去年最后一天按其公允市场价值出售,而在这一天,我们被视为私人股本投资委员会。清洗选举确认的收益将受制于将收益视为超额分配的特殊税收和利息收费规则,如上所述。由于清洗选举的结果,你的普通股将有一个新的税基(相当于在我们被视为私人股本投资公司的最后一年的最后一天的普通股的公平市值)和持有期(新的持有期将从最后一天的第二天开始)。
我们促请你方就PFIC规则适用于你方对我们普通股的投资和上文讨论的选举事宜咨询你方税务顾问。
信息报告和备份扣留
有关我们普通股的股息支付,以及出售、交换或赎回我们普通股的收益,可能需要向美国国税局报告信息,并可能需要美国的备用预扣税。但是,备用预扣税将不适用于提供正确的纳税人识别号并在IRS表格W-9上做出任何其他必要证明的美国持有人,或者在其他方面免于备用预扣税的人。被要求确定其豁免身份的美国持有者通常必须在IRS表格W-9上提供此类证明。敦促美国持有者就美国信息报告和备用扣缴规则的适用问题咨询其税务顾问。
备用预扣税不是额外的税。作为备用预扣税预扣的金额可以从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中扣除,您可以通过向IRS提交适当的退款申请并提供任何必要的信息来获得根据备用预扣税规则预扣的任何超额金额的退款。我们不打算为个人股东预扣税款。然而,通过某些经纪人或其他中间人进行的交易可能需要缴纳预扣税(包括备用预扣税),法律可能要求这些经纪人或中间人预扣此类税款。
根据2010年《雇佣激励措施以恢复就业法案》,某些美国股东必须报告与我们的普通股有关的信息,但有某些例外情况(包括某些金融机构账户中持有的普通股的例外情况),方法是附上完整的IRS表格8938,“特定外国金融资产报表”,以及他们持有普通股的每一年的纳税申报表。
| 140 |
Benchmark Company LLC和Axiom Capital Management,Inc.(统称“代表”)担任下列承销商的联席账簿管理人和代表。根据承销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以下承销商已分别同意在坚定承诺的基础上,以公开价格减去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的承销折扣,向我们购买以下数量的普通股:
| 承销商 | 普通股数量 | |||
| 基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 [●] | |||
| Axiom资本管理公司。 | [●] | |||
| T总 | 1,600,000 | |||
承销协议规定,承销商购买本次发行中包含的普通股的义务取决于法律顾问对法律事项的批准和其他条件。承销商有义务购买所有普通股(不包括下文所述的超额配股权所涵盖的那些),如果他们购买任何股份。
由承销商向公众发售的普通股最初将按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发售。承销商向证券交易商出售的任何普通股,可按不超过每股[ • ]美元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的折扣价出售。未按首次发行价格出售全部股份的,承销商可以变更发行价格和其他出售条款。代表们告诉我们,承销商不打算向全权委托账户销售产品。
预计某些承销商将通过各自的销售代理在美国境内外进行报价和销售。在美国的任何要约或销售都将由在美国证交会注册的经纪自营商进行。
我们已授予承销商一项自本招募说明书之日起30天内可行使的选择权,以公开发行价格减去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的承销折扣后购买最多240,000股额外普通股。承销商行使这一选择权的唯一目的是弥补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超额配售(如果有)。在行使期权的范围内,每个承销商必须购买与其初始购买承诺大致成比例的额外股票。根据该期权发行或出售的任何普通股将按照与本次发行标的的其他普通股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发行和出售。
折扣、佣金和费用
下表显示了我们就本次发行向承销商支付的承销折扣(假设我们授予承销商的超额配股权已被行使或未被行使):
| 每股 | 合计 没有 行使 过度- 分配 选择 |
合计 随着 行使 过度- 分配 选择 |
||||||||||
| 公开发行价格 | $ | 4.375 | $ | 7,000,000 | $ | 8,050,000 | ||||||
| 承销折扣(1) | $ | 0.306 | $ | 490,000 | $ | 563,500 | ||||||
| 141 |
| (1) | 不包括相当于我们从出售我们的普通股所收到的总收益的1.0%的非问责费用,或偿还承销商的某些费用。 |
我们已同意偿还承销商与这次发行有关的费用,最高可达175000美元,并负责背景调查费用,金额不超过7500美元。我们还同意向承销商支付相当于本次发行总收益的1.00%的不记名费用津贴。我们估计本次发行的总费用将由我们支付,不包括我们应支付的承销折扣和承销商费用,约为110万美元。
我们已向代表们预付30000美元,以部分支付其自付费用。预支款将退还给我们,前提是这些自付费用没有实际发生,或低于根据《金融管理局细则》第5110(g)(4)(A)条规定的预支款。
代表的认股权证
我们亦已同意向代表发出认股权证,以购买相当于本次发行所售证券的5%的若干证券。代表认股权证的行使价格将等于普通股公开发行价格的100%,并可在无现金基础上行使。代表的认股权证可在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至本次发行开始销售之日起满五年的期间内随时行使,并可不时全部或部分行使。我们不能赎回众议员的逮捕令。本招股说明书还包括代表认股权证的出售和这种认股权证所依据的普通股。
代表的手令和相关证券被FINRA视为补偿,因此受FINRA规则5110的约束。根据FINRA规则5110,代表的认股权证或行使代表的认股权证后发行的任何证券均不得出售、转让、转让、质押或质押,也不得作为任何套期保值、卖空、衍生产品、卖出或认购交易的标的,在紧接发行代表的认股权证所依据的发售开始销售之日后的180天内,导致任何人对这些证券进行有效经济处分,但FINRA规则5110(e)(2)允许的某些例外情况除外。
锁定协议
我们、我们的每一位董事和高级职员以及我们的普通股股东在注册说明书生效日期(本招股说明书是其一部分)之前,已经同意或受到合同限制,在本招股说明书生效日期后的六个月内,未经代表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
| ● | 发行(就我们而言)、要约、质押、出售、合约出售、出售任何购买期权或合约、购买任何出售期权或合约、授予任何期权、购买、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处置我们的普通股或其他股本的任何股份或任何可转换为、可行使或可交换为我们的普通股或其他股本的证券的权利; |
| ● | 就我们而言,就任何普通股或其他股本股份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行使或可交换为普通股或其他股本的证券,根据《证券法》提交任何登记声明,但在本次发行截止日期后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S-8表格登记声明除外;或 |
| ● | 订立任何互换或其他协议、安排、对冲或交易,将我们的普通股或其他股本或任何可转换为普通股或其他股本、可行使或可交换为普通股或其他股本的证券的所有权的任何经济后果,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地转移给另一方, |
上述任何要点中所述的任何交易是否将通过交付我们的普通股或其他股本、其他证券、现金或其他方式来解决,或公开宣布进行上述任何交易的意向。
| 142 |
第一次拒绝权
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12个月内,我们已授予代表们在未来每一次公开和私募股权和债券发行(包括所有与股票相关的融资)以及我们或任何继任者和任何子公司进行的每一笔并购交易中担任牵头或联席投资银行家、牵头或联席账簿管理人、牵头或联席配售代理和/或投资银行家/顾问的权利。
赔偿代管协议
我们已同意向承销商赔偿某些责任,包括《证券法》规定的责任,或为承销商可能因任何这些责任而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作出贡献。
在执行和交付承销协议的同时,我们将与美国的第三方托管代理建立一个托管账户,并将从此次发行中获得的300,000美元作为该账户的资金,承销商可利用这些资金为承销商在发行后18个月期间提出的任何善意赔偿要求提供资金,其中,100,000美元将根据托管协议的条款,在本次发行结束后一年的周年日发放给公司。托管账户将计息,我们可以自由地将资产投资于证券。所有不受赔偿要求约束的资金将在适用期限到期后退还给我们。我们将支付托管代理的合理费用和开支。
发行价格的厘定
在这次发行之前,这些普通股没有公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将由我们与承销商协商确定。在确定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时,我们和承销商预计将考虑多项因素,包括:
| ● | 本招股章程所载的资料,以及可供承销商查阅的资料; |
| ● | 我们的前景以及我们所竞争的行业的历史和前景; |
| ● | 对我们管理的评估; |
| ● | 我们对未来收益的展望; |
| ● | 发行时证券市场的一般状况; |
| ● | 一般可比公司的公开交易证券的近期市场价格和需求;以及 |
| ● | 承销商和我们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 |
本初步招股章程封面所载的估计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可能会因市场状况及其他因素而有所变动。我们和承销商都不能向投资者保证,我们的普通股将会发展出一个活跃的交易市场,或者这些股票将在公开市场上以或高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交易。
稳定
就发行而言,承销商可以根据《交易法》M条例从事稳定交易、超额配售交易、覆盖交易的辛迪加、惩罚性出价和被动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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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稳定交易允许出价购买基础证券,只要稳定出价不超过指定的最大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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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超额配售是指承销商出售的普通股超过承销商有义务购买的股票数量,从而形成银团空头头寸。空头头寸可以是备兑空头头寸,也可以是裸空头头寸。在备兑空头头寸中,承销商超额配售的股票数量不超过他们在超额配股权中可能购买的股票数量。在裸空头头寸中,所涉及的股份数量大于超额配股权的股份数量。承销商可通过行使超额配股权和/或在公开市场购买股票的方式平仓任何有担保的空头头寸。 |
| ● | 银团回补交易包括在分配完成后在公开市场购买股票,以回补银团空头头寸。在决定平仓的股份来源时,除其他事项外,承销商将考虑我们在公开市场上可购买的普通股的价格,与他们通过超额配股权购买股票的价格相比。如果承销商卖出的股票超过超额配股权(裸空头头寸)所能覆盖的数量,则只能通过在公开市场买入股票来平仓。如果承销商担心公开市场的股票价格在定价后可能面临下行压力,从而对购买股票的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则更有可能建立裸空头头寸。 | |
| ● | 惩罚性出价允许代表在银团成员最初出售的普通股在稳定价格或银团回补交易中购买以回补银团空头头寸时,从银团成员那里收回出售特许权。 | |
| ● | 在被动做市中,作为承销商或潜在承销商的股票做市商可以在不受限制的情况下,对我们的普通股进行投标或购买,直到有稳定价格的投标时为止。 |
这些稳定交易、覆盖交易的辛迪加和惩罚性出价可能具有提高或维持普通股市场价格或防止或阻止普通股市场价格下跌的效果。因此,普通股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开市场本来可能存在的价格。这些交易可以在纳斯达克或其他地方进行,一旦开始,可以随时终止。
关系
承销商及其附属机构是从事各种活动的全面服务金融机构,其中可能包括证券交易、商业和投资银行、财务咨询、投资管理、本金投资、对冲、融资和经纪活动。某些承销商及其附属公司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可能不时与我方进行交易并为我方提供服务,而他们可能会因此获得惯常的费用和费用补偿。此外,在其各种业务活动的正常过程中,承销商及其各自的附属机构可以进行或持有一系列广泛的投资,并为其自己的账户和客户的账户积极交易债务和股本证券(或相关衍生证券)和金融工具(可能包括银行贷款和/或信用违约互换),并可随时持有此类证券和工具的多头和空头头寸。此类投资和证券活动可能涉及我们或我们的关联公司的证券和/或工具。承销商及其附属机构也可就此类证券或金融工具提出投资建议和/或发表或发表独立的研究意见,并可持有此类证券或金融工具的多头和/或空头头寸,或向客户推荐他们购买的头寸。
普通股的电子发售、销售及分销
电子形式的招股说明书可在承销商维护的网站上查阅。此外,承销商可以向证券交易商出售普通股,而证券交易商将普通股转售给网上经纪账户持有人。除电子格式的招股章程外,承销商网站上的信息以及承销商维护的任何其他网站上包含的任何信息均不属于招股章程或注册声明的一部分,而本招股章程是招股章程的一部分,未经我们或承销商以承销商身份批准和/或背书,投资者不应依赖。
销售限制
除美国以外,我们或承销商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允许在任何需要为此采取行动的司法管辖区公开发行本招股说明书所提供的证券。本招股章程所提供的证券不得直接或间接发售或出售,本招股章程或与任何此类证券的发售和出售有关的任何其他发售材料或广告也不得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分发或发布,除非在符合该司法管辖区适用规则和条例的情况下。凡持有本招股章程的人士,请知悉并遵守与本招股章程的发行及分发有关的任何限制。本招股章程并不构成出售要约或邀请购买本招股章程所提供的任何证券的要约或邀请,在该等要约或邀请为非法的任何司法管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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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须知
欧洲经济区潜在投资者须知
就欧洲经济区的每个成员国而言,本招股说明书所述的普通股要约不得在该成员国向公众发出,除非招股说明书已获该成员国的主管当局批准,或在适当情况下已获另一成员国批准并通知该成员国的主管当局,所有这些均符合《招股说明书条例》,但根据《招股说明书条例》的下列豁免,可在任何时候向该成员国的公众发出任何普通股要约:
| ● | 对《招股章程条例》所界定的合格投资者的任何法律实体; |
| ● | 在招股说明书指令允许的情况下,向少于150名自然人或法人(不包括《招股说明书条例》所定义的合格投资者)提供,但须事先征得我们为任何此类要约指定的相关交易商或交易商的同意;或 |
| ● | 在《章程规例》第1(4)条所指的任何其他情况下, |
但此类普通股发行不得要求我们或任何承销商根据《招股章程条例》第3条发布招股章程或根据《招股章程条例》第23条补充招股章程。
就本条文而言,在任何成员国,“向公众发售证券”一词是指以任何形式和任何方式就发售条款和拟发售的普通股提供充分信息的通信,以使投资者能够决定购买或认购普通股,而“招股章程条例”一词是指条例(EU)2017/1129。
普通股的出卖人没有授权,也没有授权代表他们通过任何金融中介机构发出任何普通股要约,但由承销商发出的要约除外,其目的是按本招股章程的设想最终配售普通股。因此,除承销商外,普通股的任何买方均无权代表卖方或承销商提出任何进一步的普通股要约。
英国潜在投资者须知
本招股说明书仅分发给并仅针对联合王国境内属于《招股说明书条例》所界定的合格投资者的人,这些人也属于(一)属于《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金融促进)令》(2005年令)第19(5)条范围内的投资专业人士,或(二)高净值实体,以及可合法向其发送招股说明书的其他人,属于该命令第49(2)(a)至(d)条范围内的人(每个此类人被称为“相关人员”)。本招股说明书及其内容是保密的,不应由收件人向英国境内的任何其他人分发、出版或复制(全部或部分)或披露。在联合王国的任何人如果不是相关的人,则不应采取行动或依赖本文件或其任何内容。
致法国潜在投资者的通知
本招股说明书或与本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普通股有关的任何其他发行材料均未提交给Autorit é des March é s Financiers或欧洲经济区其他成员国的主管当局的审批程序,也未通知Autorit é des March é s Financiers。普通股尚未发售或出售,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向法国公众发售或出售。本招股章程或任何其他与普通股有关的发售资料过去或将来均不会:
| ● | 在法国向公众发布、发行、分发或促使其发布、发行或分发;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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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用于在法国向公众认购或出售普通股的任何要约。 |
此类要约、销售和分销将仅在法国进行:
| ● | 向合格投资者(investisseurs qualifi é s)和/或受限制的投资者圈子(cercle restreint d’investisseurs),在每种情况下都为自己的账户进行投资,所有这些都按照法国《货币与金融法》第L.411-2条、D.411-1条、D.411-2条、D.734-1条、D.744-1条、D.754-1条和D.764-1条的规定进行; |
|
| ● | 授权代表第三方从事投资组合管理的投资服务供应商;或 |
| ● | 根据《法国法典》第L.411-2-II-1 °-or-2 °-或3 °mon é taire et financier和《总则》第211-2条(R è glement G é n é ral)不构成公开发售(Appel public à l’é pargne). |
普通股可直接或间接转售,但须符合《法国货币与金融法典》第L.411-1、L.411-2、L.412-1和L.621-8条至L.621-8-3条的规定。
致瑞士潜在投资者的通知
本文件以及与作为本招股说明书所设想的发行标的的普通股有关的任何其他发行或营销材料,均不构成《瑞士债务法》第652a条或第1156条所规定的招股说明书,也不构成《瑞士联邦集体投资计划法》第5条所理解的简明招股说明书。普通股和普通股的相关股份均不会在瑞士六大交易所上市,因此,与普通股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文件,并不声称符合瑞士六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以及瑞士六大交易所上市规则所附的相应招股说明书计划。
普通股是在瑞士以私人配售的方式发售的,即只向少数选定的投资者发售,不公开发售,而且只向不打算向公众发行普通股的投资者发售。投资者将不时单独接洽。本文件以及与普通股有关的任何其他发行或营销材料都是保密的,仅供与在瑞士发行普通股有关的个别投资者使用,不构成对任何其他人的要约。本文件只可供与本文件所述的发行有关的投资者使用,未经我们明确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分发或提供给其他人。它不得与任何其他要约一起使用,尤其不得在瑞士境内或从瑞士向公众复制和/或分发。
澳洲潜在投资者须知
本招股说明书不是正式的披露文件,也没有、也不会提交给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它并不意味着包含投资者或其专业顾问为2001年《公司法》第6D.2部分(澳大利亚)的目的而在招股说明书或其他披露文件(2001年《公司法》(澳大利亚)中所定义)或为2001年《公司法》第7.9部分(澳大利亚)的目的而在产品披露声明中所期望找到的与普通股有关的所有信息。
根据2001年《公司法》(澳大利亚)第761G条和第761GA条的定义,澳大利亚不向“零售客户”发售普通股。根据2001年《公司法》(澳大利亚)第761G条的规定,本次发行仅在澳大利亚面向“批发客户”进行,因此,尚未编制或将编制与证券相关的招股说明书、产品披露声明或其他披露文件。
| 146 |
除向批发客户外,本招股说明书在澳大利亚不构成要约。通过提交普通股申请,你代表并向我们保证你是2001年《公司法》(澳大利亚)第761G条所指的批发客户。如本招股章程的任何收件人并非批发客户,则不得向该收件人发出有关普通股的要约或申请邀请,亦不得接受该收件人提出的有关普通股的申请。在澳大利亚向接收方提出的任何要约,以及因接受此种要约而产生的任何协议,都是针对个人的,只能由接收方接受。此外,通过申请普通股,贵方向我方承诺,在自普通股发行之日起的12个月内,贵方不会将普通股的任何权益转让给澳大利亚境内的任何人,但不会转让给批发客户。
香港准投资者须知
在不构成《公司条例》(第1章)所指的向公众作出要约的情况下,除(i)项外,该等普通股不得藉任何文件在香港发售或出售。香港法例第32条),或(ii)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所指的“专业投资者”。香港法例第571条)及根据本条例订立的任何规则,或(iii)在不会导致该文件成为《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所指的“招股章程”的其他情况下。香港法例第32条)及任何人不得为发行目的而发出或管有与普通股有关的广告、邀请书或文件(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而该等广告、邀请书或文件所针对的,或其内容相当可能可供查阅或阅读,香港的公众人士(除非根据香港法律获准许),但不包括只向或拟只向香港以外的人或只向《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专业投资者”处置的普通股。香港法例第571条)及据此订立的任何规则。
日本潜在投资者须知
本招股说明书中所提供的普通股没有也不会根据日本金融工具和交易法进行登记。这些普通股没有发售或出售,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在日本发售或出售,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发售或出售给任何日本居民(包括根据日本法律组建的任何公司或其他实体)或为其账户发售或出售,除非(i)根据《金融工具和交易法》的登记要求豁免和(ii)符合日本法律的任何其他适用要求。
致新加坡潜在投资者的通知
本招股章程并未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登记为招股章程。因此,本招股说明书及与普通股的发售或出售、或认购或购买邀请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或材料,不得流通或分发,普通股也不得发售或出售,或成为直接或间接向新加坡人发出认购或购买邀请的对象,但(i)根据新加坡第289章《证券及期货法》(“SFA”)第274条向机构投资者发出,(ii)根据第275(1)条向相关人士发出,或任何人依据第275(1A)条,并按照SFA第275条规定的条件,或(iii)以其他方式依据并按照SFA任何其他适用条款的条件,在每种情况下均须遵守SFA规定的条件。
凡根据证监会第275条认购或购买普通股的有关人士是:
| ● | 一间公司(该公司并非认可投资者(定义见SFA第4A条)),其唯一业务是持有投资,而其全部股本由一名或多于一名个人拥有,每名个人均为认可投资者;或 |
| ● | 信托(如受托人并非认可投资者),其唯一目的是持有投资,而该信托的每名受益人均为认可投资者的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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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团的股份、债权证及股份单位及债权证或受益人在该信托中的权利及权益(不论如何描述),不得在该法团或该信托依据根据SFA第275条提出的要约取得普通股后六个月内转让,但以下情况除外:
| ● | 向机构投资者(根据SFA第274条为公司)或SFA第275(2)条所界定的有关人士,或根据要约向任何人发出要约,要约的条件是,以每笔交易不少于200,000新元(或等值的外币)的代价取得该公司的该等股份、债权证及股份和债权证单位,或该信托的该等权利和权益,不论该等金额是以现金或交换证券或其他资产的方式支付,并就法团而言,按照《证监会条例》第275条所指明的条件; |
| ● | 没有或将不会对转让给予任何考虑;或 |
| ● | 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转移的。 |
致加拿大潜在投资者的通知
普通股只能出售给购买或被视为购买的购买者,这些购买者是National Instrument 45-106 Prospectus Exemptions(安大略省)或《证券法》第73.3(1)小节中定义的合格投资者,并且是National Instrument 31-103注册要求、豁免和持续注册人义务中定义的允许客户。任何普通股的转售必须根据适用证券法的招股说明书要求的豁免或在不受其约束的交易中进行。
加拿大某些省或地区的证券立法可向买方提供撤销或损害赔偿的补救办法,如果本招股说明书(包括其任何修订)包含虚假陈述,但前提是买方在买方所在省或地区的证券立法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或损害赔偿的补救办法。买方应参考买方所在省份或地区证券立法的任何适用条款,了解这些权利的细节,或咨询法律顾问。
根据National Instrument 33-105 Underwriting Conflicts(NI 33-105)第3A.3节(或者,对于由非加拿大管辖区的政府发行或担保的证券,第3A.4节),承销商无需遵守NI 33-105关于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承销商利益冲突的披露要求。
致开曼群岛潜在投资者的通知
本招股说明书不构成在开曼群岛公开发售或购买或出售普通股的邀请,无论是以出售或认购的方式。普通股票没有在开曼群岛发售或出售,也不会在开曼群岛直接或间接发售或出售。
致中国潜在投资者的通知
本招股章程并无亦不会在中国传阅或分发,我们的普通股不得发售或出售,亦不得向任何人发售或出售,以直接或间接地向中国任何居民重新发售或转售,除非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及法规。就本款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台湾、香港或澳门。
致台湾潜在投资者须知
这些普通股没有、也不会根据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向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登记或备案,或由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且不得通过公开发行在台湾发售或出售,也不得在构成《台湾证券交易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所指的需要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登记、备案或批准的要约的情况下在台湾发售或出售。在台湾,没有任何人或实体被授权在台湾发行或出售普通股。
| 148 |
致卡塔尔潜在投资者的通知
在卡塔尔国,本协议所载的要约是应特定意向的接受者的请求和主动提出的,仅供个人使用,绝不应被解释为向公众出售证券的全面要约或在卡塔尔国以银行、投资公司或其他方式做生意的企图。本招股说明书及相关证券未经卡塔尔中央银行或卡塔尔金融中心监管局或卡塔尔国任何其他监管机构批准或许可。本招股说明书所载的资料只应在需要了解的情况下与卡塔尔境内的任何第三方分享,以评估所载的要约。收件人将本招股说明书分发给卡塔尔境内第三方的任何超出本说明书条款的内容均不被允许,并应由收件人承担责任。
致科威特潜在投资者的通知
除非第31/1990号法律“规范证券谈判和投资基金的设立”所要求的科威特商业和工业部的所有必要批准、其执行条例以及根据该条例或与之相关而颁布的各部级命令已就普通股的营销和销售给予批准,否则不得在科威特国进行营销、要约销售或销售。本招股说明书(包括任何相关文件)或其中所载的任何信息均无意促成在科威特境内订立任何性质的合同。我们和承销商要求科威特境内的投资者向我们或任何承销商索取本招股说明书的副本时,必须对本招股说明书保密,不得复制本招股说明书,也不得将本招股说明书分发给科威特境内的任何其他人。此外,投资者还必须遵守所有司法管辖区对发行、营销和销售普通股规定的限制。
致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潜在投资者的通知
普通股没有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发售或出售,也不会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直接或间接发售或出售,除非:(1)遵守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所有适用法律和条例;(2)通过经授权和许可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提供投资建议和/或从事外国证券经纪活动和/或交易的个人或公司实体。根据《商业公司法》(1984年第8号联邦法(经修订))或其他规定,本招股说明书所载信息不构成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公开发行证券,也不是公开发行,仅面向经验丰富的投资者。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投资者须知
本文件涉及根据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发售证券规则》在DFSA规则手册或OSR的发售证券规则模块中定义的豁免发售。本文件仅拟分发给OSR中定义的那些规则中指定类型的人员。不得将其交付任何其他人或由任何其他人依赖。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没有责任审查或核实与豁免要约有关的任何文件。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没有批准这份文件,也没有采取措施核实其中所载的信息,对此不负任何责任。本文件所涉及的普通股可能缺乏流动性和/或在转售方面受到限制。发行的普通股的潜在购买者应自行对普通股进行尽职调查。如果您不理解本文件的内容,您应该咨询授权的财务顾问。
致沙特阿拉伯潜在投资者的通知
本招股说明书不得在沙特阿拉伯王国分发,但根据资本市场管理局发布的《证券发行条例》允许的人员除外。资本市场管理局不对本招股说明书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陈述,并明确表示不对因本招股说明书的任何部分而引起或因依赖本招股说明书的任何部分而招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在此提供的证券的潜在购买者应对与证券有关的信息的准确性进行自己的尽职调查。如阁下不明白本招股章程的内容,应谘询获授权的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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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列出了我们预计与此次发行相关的总费用(不包括承销折扣和佣金)。除SEC注册费、纳斯达克上市费和FINRA申报费外,所有金额均为估算值。
| SEC注册费 | $ | 1,355 | ||
| 纳斯达克上市费用 | 50,000 | |||
| FINRA申请费 | 2,375 | |||
| 法律费用及开支 | 520,000 | |||
| 会计费用和开支 | 495,000 | |||
| 印刷和雕刻费用 | 18,000 | |||
| 转账代理费 | 3,000 | |||
| 杂项费用 | 10,223 | |||
| 合计 | $ | 1,099,953 |
我们正由Ellenoff Grossman & Schole LLP代表处理与美国联邦证券和纽约州法律有关的某些法律事项。承销商由ArentFox Schiff LLP代理,涉及美国联邦证券和纽约州法律的某些法律事务。本次发行的普通股的有效性将由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为我们传递。有关中国法律的某些法律事项将由元泰律师事务所为我们转交,由PacGate律师集团为承销商转交。Ellenoff Grossman & Schole LLP可就受开曼群岛法律管辖的事项依赖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而就受中国法律管辖的事项依赖Yuan Tai Law Offices。ArentFox Schiff LLP在中国法律管辖的事项上可能依赖PacGate律师事务所。
本公司截至2022年9月30日、2021年9月30日及截至2021年9月30日止各会计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均依据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ZH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和会计专家授权出具的报告列入本招股说明书。
ZH CPA,LLC的办公室位于1600 Broadway,Suite 1600,Denver,Colorado,80202 USA。
我们已根据《证券法》以F-1表格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了一份登记声明,其中包括相关证物,涉及将在此次发行中出售的基础普通股。这份招股说明书是F-1表格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并不包含注册声明中包含的所有信息。你应阅读我们的登记声明及其证物和附表,以获得有关我们和我们的普通股的更多信息。
本招股说明书所包含的F-1表格登记声明生效后,我们将立即遵守《交易法》中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者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因此,我们将被要求向SEC提交报告,包括20-F表格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您可以在SEC网站www.sec.gov上通过互联网阅读我们提交给SEC的文件,包括注册声明。您也可以免费索取这些文件的副本,请致电610041,中国四川成都万兴路477号7号楼1单元11层1110,或致电+ 86(28)8621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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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索引
WF国际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 未经审计的简明合并财务报表 截至2023年3月31日及2022年3月31日止六个月 | |
| 截至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9月30日的未经审计简明合并资产负债表 | F-2 |
| 截至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止六个月未经审计的简明综合经营报表和综合收益表 | F-3 |
| 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及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未经审核简明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 F-4 |
| 截至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止六个月未经审计的简明合并现金流量表 | F-5 |
| 未经审计的简明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 F-6 – F-29 |
| 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财政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 | |
|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PCAOB ID:6413) | F-30 |
| 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 | F-31 |
| 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止年度的合并经营报表和综合(亏损)收益表 | F-32 |
| 截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的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 F-33 |
| 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止年度的合并现金流量表 | F-34 |
|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 F-35 |
F-1
WF国际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美元,除非另有说明)
| 3月31日, 2023 |
9月30日, 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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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审计)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当前资产: | ||||||||
| 现金 | $ | 184,896 | $ | 156,538 | ||||
| 限制现金 | 454,616 | 270,192 | ||||||
| 应收账款和票据,净额 | 2,352,267 | 1,076,766 | ||||||
| 库存 | 36,625 | 168,510 | ||||||
| 合同资产净额 | 788,953 | 1,066,580 | ||||||
| 合同履行费用 | 2,773,869 | 4,189,127 | ||||||
| 预付给供应商的款项 | 572,053 | 143,105 | ||||||
| 应收股东款项 | 93,118 | 238,353 | ||||||
| 其他应收款,净额 | 188,814 | 181,400 | ||||||
| 递延IPO费用 | 201,307 | — | ||||||
| 流动资产总额 | 7,646,518 | 7,490,571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187,102 | 170,404 | ||||||
| 使用权资产----经营租赁 | 105,229 | 113,572 | ||||||
| 限制现金-非流动 | 79,843 | 146,536 | ||||||
| 合同资产,非流动净额 | 701,065 | 222,100 | ||||||
| 软件预付款 | 42,138 | 33,722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43,685 | 122,299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1,259,062 | 808,633 | ||||||
| 总资产 | 8,905,580 | 8,299,204 | ||||||
| LIABILITIES AND SHAREHOLDERS’EQUITY | ||||||||
| 流动负债: | ||||||||
| 短期银行贷款 | 2,038,558 | 1,405,778 | ||||||
| 长期贷款的当期部分 | 231,549 | 255,207 | ||||||
| 经营租赁负债-流动 | 31,439 | 28,777 | ||||||
| 合同负债 | 1,215,767 | 1,313,292 | ||||||
| 应付账款 | 1,304,117 | 2,893,955 | ||||||
| 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负债 | 1,068,929 | 868,586 | ||||||
| 应交税费 | 698,813 | 319,659 | ||||||
| 流动负债合计 | 6,589,172 | 7,085,254 | ||||||
| 非流动负债 | ||||||||
| 长期贷款 | 200,216 | 175,722 | ||||||
| 经营租赁负债----非流动 | 84,274 | 96,941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284,490 | 272,663 | ||||||
| 负债总额 | 6,873,662 | 7,357,917 | ||||||
| 股东权益: | ||||||||
| 普通股,面值0.000001美元,授权股49,000,000,000股,截至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9月30日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股票分别为5,500,000股* | 6 | 6 | ||||||
| 优先股,面值0.000001美元,授权股份1,000,000,000股,截至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9月30日分别无已发行和未发行股份* | — | — | ||||||
| 额外实收资本 | 2,136,663 | 1,935,356 | ||||||
| 法定储备金 | 7,620 | — | ||||||
| 累计利润(赤字) | 68,584 | (766,110 | ) | |||||
|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 (180,955 | ) | (227,965 | ) | ||||
| 总股东权益 | 2,031,918 | 941,287 | ||||||
| 总负债和股东权益 | $ | 8,905,580 | $ | 8,299,204 | ||||
*股份及每股数据以追溯基准呈列,以反映重组(注1)及于2023年11月3日生效的股份拆细、重新指定及股份移交(注11)。
所附附注是这些简明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2
WF国际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和综合收入(损失)
(美元,除非另有说明)
| 截至六个月 3月31日, |
||||||||
| 2023 | 2022 | |||||||
| (未经审计) | (未经审计) | |||||||
| 收入 | $ | 7,505,446 | $ | 4,819,647 | ||||
| 收入成本 | (5,827,779 | ) | (4,244,381 | ) | ||||
| 毛利 | 1,677,667 | 575,266 | ||||||
| 营业费用 | ||||||||
| 销售费用 | (40,685 | ) | (63,025 |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376,003 | ) | (662,050 | ) | ||||
| 总营业费用 | (416,688 | ) | (725,075 | ) | ||||
| 业务收入(损失) | 1,260,979 | (149,809 | ) | |||||
| 其他收入(费用) | ||||||||
| 利息支出,扣除利息收入 | (75,265 | ) | (71,133 | ) | ||||
| 其他融资成本 | (58,867 | ) | (53,057 | ) | ||||
| 其他(费用)收入,净额 | (214 | ) | 1,724 | |||||
| 其他费用共计,净额 | (134,346 | ) | (122,466 | ) | ||||
| 所得税前收入(亏损) | 1,126,633 | (272,275 | ) | |||||
| 所得税(提供)福利 | (284,319 | ) | 66,044 | |||||
| 净收入(损失) | 842,314 | (206,231 | ) | |||||
| 其他综合收益 | ||||||||
| 外币折算调整 | 47,010 | 16,160 | ||||||
| 综合收入(损失) | $ | 889,324 | $ | (190,071 | ) | |||
| 每股收益(亏损) | ||||||||
| 基本和稀释* | $ | 0.15 |
$ | (0.04 | ) | |||
| 加权平均数 | ||||||||
| 基本和稀释* | 5,500,000 |
5,500,000 | ||||||
*股份及每股数据以追溯基准呈列,以反映重组(注1)及于2023年11月3日生效的股份拆细、重新指定及股份移交(注11)。
所附附注是这些简明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3
WF国际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股东权益变动
(美元,除非另有说明)
| 累计 | ||||||||||||||||||||||||||||
| 普通 | 附加 | 累计 | 其他 | |||||||||||||||||||||||||
| 股票 | 付费 | 法定 | 利润 | 综合 | ||||||||||||||||||||||||
| 股票* | 金额 | 在资本 | 储备金 | (赤字) | 收入(损失) | 合计 | ||||||||||||||||||||||
| 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余额 | 5,500,000 | $ | 6 | $ | 1,935,356 | $ | — | $ | (761,888 | ) | $ | (130,004 | ) | $ | 1,043,470 | |||||||||||||
| 本期净亏损 | — | — | — | — | (206,231 | ) | — | (206,231 | ) | |||||||||||||||||||
| 外币折算 调整 |
— | — | — | — | — | 16,160 | 16,160 | |||||||||||||||||||||
| 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未经审计) | 5,500,000 | $ | 6 | $ | 1,935,356 | $ | — | $ | (968,119 | ) | $ | (113,844 | ) | $ | 853,399 | |||||||||||||
| 累计 | ||||||||||||||||||||||||||||
| 普通 | 附加 | 累计 | 其他 | |||||||||||||||||||||||||
| 股票 | 付费 | 法定 | 利润 | 综合 | ||||||||||||||||||||||||
| 股票* | 金额 | 在资本 | 储备金 | (赤字) | 收入(损失) | 合计 | ||||||||||||||||||||||
| 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余额 | 5,500,000 | $ | 6 | $ | 1,935,356 | $ | — | (766,110 | ) | (227,965 | ) | 941,287 | ||||||||||||||||
| 股东出资 | — | — | 201,307 | — | — | — | 201,307 | |||||||||||||||||||||
| 该期间的净收入 | — | — | — | — | 842,314 | — | 842,314 | |||||||||||||||||||||
| 法定储备金拨款 | — | — | — | 7,620 | (7,620 | ) | — | — | ||||||||||||||||||||
| 外币折算 调整 |
— | — | — | — | — | 47,010 | 47,010 | |||||||||||||||||||||
| 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余额(未经审计) | 5,500,000 | $ | 6 | $ | 2,136,663 | $ | 7,620 | $ | 68,584 | $ | (180,955 | ) | $ | 2,031,918 | ||||||||||||||
*股份及每股数据以追溯基准呈列,以反映重组(注1)及于2023年11月3日生效的股份拆细、重新指定及股份移交(注11)。
所附附注是这些简明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4
WF国际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美元,除非另有说明)
| 截至六个月 3月31日, |
||||||||
| 2023 | 2022 | |||||||
| (未经审计) | (未经审计)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净收入(亏损) | $ | 842,314 | $ | (206,231 | ) | |||
| 为调节净收入(亏损)与业务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用于)而作出的调整: | ||||||||
| 折旧 | 17,601 | 478 | ||||||
| 信贷损失准备金 | 32,987 | 287,400 | ||||||
| 递延税款准备金 | (16,742 | ) | (82,322 | ) | ||||
| 非现金经营租赁费用 | 18,578 | 35,419 | ||||||
| 经营资产和负债的变化: | ||||||||
| 应收帐款和应收票据 | (1,259,618 | ) | (1,390,857 | ) | ||||
| 合同履行费用 | 1,528,500 | (1,172,385 | ) | |||||
| 库存 | 135,774 | 189,884 | ||||||
| 合同资产 | (131,450 | ) | 447,911 | |||||
| 其他应收款 | (904 | ) | 521,407 | |||||
| 预付给供应商的款项 | (417,232 | ) | 15,475 | |||||
| 经营租赁负债 | (20,642 | ) | (15,072 | ) | ||||
| 应付账款 | (1,667,120 | ) | 1,345,888 | |||||
| 合同负债 | (142,301 | ) | 650,806 | |||||
| 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负债 | 166,611 | (66,965 | ) | |||||
| 应交税费 | 361,990 | (79,564 | ) | |||||
| 经营活动提供的净现金(美元) | (551,654 | ) | 481,272 |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向股东提供的贷款 | — | (84,506 | ) | |||||
| 从股东贷款收到的还款 | 151,377 | — | ||||||
| 购置不动产和设备 | (28,033 | ) | (47,671 | ) | ||||
| 购买软件的预付款项 | (7,096 | ) | — | |||||
| Net CASH Provided BY(USED IN)INVESTING ACTIVITIES | 116,248 | (132,177 | ) | |||||
| 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偿还股东贷款 | — | (183,769 | ) | |||||
| 银行贷款和第三方贷款收益 | 2,436,892 | 2,038,968 | ||||||
| 偿还银行贷款和第三方贷款 | (1,877,873 | ) | (2,060,180 | ) | ||||
| 由(用于)融资活动提供的净现金 | 559,019 | (204,981 | ) | |||||
| 外汇汇率变动对现金和限制现金的影响 | 22,476 | 5,824 | ||||||
| 现金和受限现金净增加 | 146,089 | 149,938 | ||||||
| 年初现金和受限现金 | 573,266 | 312,900 | ||||||
| 年末现金和受限现金 | $ | 719,355 | $ | 462,838 | ||||
| 补充现金流披露: | ||||||||
| 支付所得税的现金 | $ | 2,073 | $ | — | ||||
| 利息支付的现金 | $ | 75,265 | $ | 71,133 | ||||
| 补充非现金融资信息: | ||||||||
| 股东出资* | $ | 201,307 | $ | — | ||||
| 与首次公开发行有关的递延费用* | $ | (201,307 | ) | $ | — | |||
*根据本公司与Emerald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LLC订立的股份认购协议,出资的支付将通过放弃Emerald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LLC向本公司提供的股东贷款以支付其首次公开发行费用的方式解决。
所附附注是这些简明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5
WF国际有限公司(“WF”)是一家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2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WF除了持有其子公司的所有未发行股票外,没有其他实质性业务。WF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
本公司通过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或“中国”)的全资子公司,为大型商业项目和提供高端全装修住宅的商业房地产开发客户提供供暖、通风和空调(“HVAC”)系统、新风通风系统和地暖系统的供应、安装、装修和维护服务。
组织和重组
WF在其当时的股东共同控制下完成了以下组织和重组,这些股东在重组前共同拥有WF的大部分股本。
2023年3月22日,WF根据香港法律成立山友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山友香港”)。善游香港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实质性业务。
2023年4月28日,善友香港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四川善友智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WFOE”或“四川善友”)。WFOE也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实质性业务。
2023年5月8日,根据股权转让协议,WFOE完成了对成都善友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善友暖通”)5%股权的收购,交易对价约为人民币50万元(约合6.8万美元)。上述转让的对价是参照山友暖通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净资产值确定的。山友暖通根据中国法律于2009年6月3日成立,主要经营公司的所有业务。
2023年5月22日,公司与山友暖通当时的现有股东签订股份认购协议,根据协议,WF向当时的现有股东发行总计70,000股普通股,对价为人民币1,210万元(约合170万美元)。该代价乃参照山友暖通空调截至2023年5月22日的资产净值厘定。
2023年5月22日,公司签订了一份股份认购协议,根据该协议,WF向Emerald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LLC发行总计30,000股普通股,价格为816,000美元。上述转让的对价是双方在公平基础上达成的,并参照公司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净资产值确定。代价的支付将通过放弃Emerald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LLC向本公司提供的股东贷款以支付其首次公开发行费用来解决。
2023年5月29日,根据股权转让协议,WFOE以1160万元人民币(约合160万美元)的价格完成了对成都善友暖通空调95%股权的收购。该代价乃参照山友暖通空调截至2023年5月22日的资产净值厘定。收购完成后,善友暖通成为WFOE的全资子公司。
在重组前后,公司及其子公司(如上所述)均由大股东有效控制,因此,根据会计准则编纂(“ASC”)805-50-25,重组被视为同一控制下的实体的资本重组。按照ASC 805-50-45-5的规定,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合并按历史成本入账,并按照上述交易自第一个期间开始时生效的方式编制,在所附未经审计的简明合并财务报表中列报。
作为为发行目的而进行的重组的一部分,于2023年11月,公司股东及公司董事会批准将每股面值为0.0001美元的已发行及未发行股份拆分为100股每股面值为0.000001美元的股份,因此紧随股份拆细后,公司的法定股本变为50,000美元,分为每股面值为0.000001美元的50,000,000,000股普通股,已发行及未发行普通股的数量变为10,000,000股。股份拆细完成后,每股面值为0.000001美元的1,000,000,000股已获授权但未发行的普通股被重新指定并重新归类为每股面值为0.000001美元的1,000,000,000股优先股(“重新指定”),因此紧随重新指定后,公司的法定股本变为50,000美元,分为(i)每股面值为0.000001美元的49,000,000,000股普通股和(ii)每股面值为0.000001美元的1,000,000,000股优先股。
在股份拆细及重新指定后,公司股东于同日将合共4,500,000股面值为0.000001美元的普通股无偿交还公司。退股后,已发行和流通的普通股数量变为5,500,000股。
随附的未经审计简明合并财务报表反映了WF和以下各实体的活动:
F-6
| 姓名 | 背景 | 所有权 | ||
| 山友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 ·香港公司 ·20 23年3月22日成立 ·一家控股公司 |
WF 100%持股 | ||
| 四川善友智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20 23年4月28日成立 ·注册资本1,000,000元人民币(约合0.2百万美元)·一家控股公司 |
由善友HK持有100% | ||
| 成都善友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于2009年6月3日 ·注册资本12,000,000元人民币(约合190万美元) ·暖通空调系统、新风通风系统、地暖系统和净水系统的供应、安装、装修和维修服务 |
外商独资企业100%拥有 |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列报依据
随附的未经审计简明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规则和条例编制的,包括公司管理层认为为公允列报其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所需的所有正常和经常性调整。管理层认为,包括正常经常性调整在内的所有调整都已包括在内,这些调整被认为是公允列报财务报表所必需的。中期结果并不一定表明全年的预期结果。本F-1表格所载的临时资料应与本F-1表格所载截至2022年9月30日及2021年9月30日止年度的年度资料一并阅读。
合并原则
未经审计的简明综合财务报表包括本公司及其全资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合并后,WF及其子公司之间的所有交易和结余均已消除。
子公司是指WF直接或间接控制半数以上投票权、或有权管理财务和经营政策、任免董事会多数成员或在董事会会议上投多数票的实体。
估计数和假设的使用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未经审计的简明合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作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资产负债表日的资产和负债的报告金额、或有资产和负债的披露以及报告期间的收入和支出的报告金额。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会计估计数包括用于计算合同履行费用和应计合同费用的预算成本、用于计算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贴现率、财产和设备的使用寿命、长期资产的减值、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的信用损失备抵、递延税款资产和不确定的税务状况,以及其他准备金和意外开支。尽管公司确定没有重要的会计估计数,但最重要的估计数涉及用于合同履行费用和应计合同费用计算的预算费用,以及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的信贷损失备抵。
预算费用
预算费用由公司根据所涉主要供应商和分包商不时提供的报价和管理层的经验编制。为了使预算费用保持准确和最新,我们的管理层每年对预算费用进行审查,方法是将预算金额与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比较。
F-7
信贷损失准备金
该公司考虑了各种因素,包括性质、历史收款经验、应收账款余额和合同资产的账龄、信用质量和客户的特定风险特征、当前经济状况、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回收期以及定性和定量调整,以估计信用损失。本公司采用损失率法和个别具体估值法计算信用损失,并考虑公司历史和未来状况的相关因素,对风险率进行合理估计。对于账龄不足一年的应收账款和未逾期的合同资产,本公司采用损失率法,即历史损失率法和调整损失率法相结合,对信用损失进行估算。对于账龄超过一年的应收账款和逾期未还的应收账款,本公司采用个别特定的估值方法估算信用损失。
公司认为,编制未经审计的简明综合财务报表所使用的估计数是合理和审慎的。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数不同。如果这些估计数与实际结果之间存在重大差异,未来的财务报表将受到影响。
外币折算和交易
本公司的报告货币为美元。本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以人民币(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开展业务。本公司在香港的子公司以当地货币港元作为其功能货币开展业务。一般而言,为合并目的,本公司子公司的功能货币不是美元的资产和负债,按照ASC主题830-30“财务报表的转换”,使用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换算成美元。收入和支出按这一期间的平均汇率折算。外国子公司财务报表换算产生的损益作为累计其他综合收益(损失)的单独组成部分记入股东权益报表。现金流量也按各期间的平均换算率折算;因此,现金流量表中报告的数额不一定与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相应余额的变动一致。
截至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9月30日,计入累计其他综合损失的换算调整数分别为180955美元和227965美元。除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9月30日的股东权益外,资产负债表上的金额分别为6.8676元人民币和7.1135元人民币,折算成1.00美元。股东权益账户是按历史比率列报的。截至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的6个月,损益表账户采用的平均换算率分别为6.9761元人民币和6.3694元人民币至1.00美元。
现金
现金包括银行和库存现金,这些现金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原始期限为三个月或更短,不受提取或使用的限制。本公司在中国设有所有银行账户。根据《存款保障计划条例》,中国境内银行账户的现金余额受存款保障计划保障。最高保障为每位存款人每人50万元人民币,包括本金和利息。
限制现金
受限制现金是指银行为保证与履约有关的或有债务,例如质量索赔免赔额而签发的担保书所需的现金存款。本公司须保留相当于合同总金额5%-10 %的金额,以支付受取款限制的存款,固定期限为3-33个月。
应收账款和票据,净额
应收账款包括主要来自客户的应收账款,这些应收账款代表已赚取但尚未收回的加工收入。应收账款净额最初按公允价值计量,其后按摊余成本减去预期信用损失备抵后计量。应收票据指应收客户贸易账款。这些票据是无息的,在十二个月内支付。
F-8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
合同资产包括根据保留金规定应付的款项和超过开票金额确认的收入。
应收留存额是指在完成某些里程碑、满足其他合同条件或项目完成之前,已部分扣留付款的向客户开具发票的金额。保留协议因项目而异,可能有长达五年的未结余额,这取决于若干情况,例如合同具体条款、项目执行情况以及随着公司在完成工作方面取得进展而可能出现的其他变数。
超过开票金额确认的收入是指合同收入超过迄今累计合同开票金额的部分。我们的某些合同载有规定,在合同规定得到满足之前,所赚取的收入的一部分将作为一种担保形式从付款中扣除。
具有一年以上无条件开票权的开票期限的合同资产被归为非流动资产。
合同负债包括从客户收到的超过已确认收入的付款。
合同资产和负债在每个报告所述期间终了时按合同逐项以净头寸列报。
截至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9月30日,合同负债余额根据我们预期何时完成确认收入所需任务的时间分类为流动负债。
合同履行费用
合同履行成本直接涉及到履行到目前为止所发生的具体项目的成本。在确定为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费用的适当会计处理办法时,本公司采用下列标准,如果达到这些标准,就会导致资本化:(1)费用与合同或具体可识别的预期合同直接相关;(ii)婴儿床产生或增加实体的资源,用于在未来履行(或继续履行)履约义务;(iii)费用预计将被收回。评估这一标准需要运用判断,特别是在考虑费用是否产生或增加用于履行未来履约义务的资源以及费用是否预期可收回时。公司已确定,在符合相关具体标准的情况下,与系统安装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很可能有资格作为合同履行费用资本化。
本公司在预期合同期内利用合同履行成本与收入成本相对应的系统基础,以反映本公司将服务控制权移交给客户的模式。
合同履行费用在其被处置时或在其使用或处置预计不会产生进一步经济利益时予以终止确认。
在每个报告日,本公司通过将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本公司预期收到的剩余对价金额减去根据相关合同提供服务的相关成本进行比较,确定合同履行成本是否受损。
截至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9月30日,合同履行费用分别为2773869美元和4189127美元。在截至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的六个月期间,截至2022年10月1日和2021年10月1日计入合同履行成本的已确认收入成本分别为2792221美元和1261585美元。
信贷损失准备金
信用损失准备金是管理层对投资组合内在可能损失的最佳估计。自2020年10月1日起,公司采用ASC 326,“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计量”。这一指导意见用一种基于“预期损失”的方法来估计某些类型金融工具的信贷损失,取代了“已发生损失”减损方法,并要求考虑范围更广的合理和可支持的信息,以便为信贷损失估计提供依据。指导意见要求金融资产按预期收取的净额列报。信用损失准备金是一种估值账户,从金融资产的成本中扣除,以按预期在该金融资产上收取的金额列示账面净值。
F-9
根据2016-13年会计准则,本公司面临包括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在内的金融资产的信贷损失。该公司考虑了各种因素,包括性质、历史收款经验、应收账款余额和合同资产的账龄、信用质量和客户的特定风险特征、当前经济状况、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回收期以及定性和定量调整,以估计信用损失。本公司采用损失率法和个别具体估值法计算信用损失,并考虑公司历史和未来状况的相关因素,对风险率进行合理估计。对于账龄不足一年的应收账款和未逾期的合同资产,本公司采用损失率法,即历史损失率法和调整损失率法相结合,对信用损失进行估算。对于账龄超过一年的应收账款和逾期未还的应收账款,本公司采用个别特定的估值方法估算信用损失。
在综合资产负债表中列报的金融资产是扣除信贷损失备抵后的净额。信贷损失备抵的计量通过当期预期信贷损失费用确认。当期预期信用损失费用作为一般和行政费用的一部分列入综合业务和综合收入(损失)报表。注销记入资产被视为无法收回的期间。截至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9月30日,应收账款备抵分别为324341美元和272029美元,合同资产备抵分别为32573美元和52366美元。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认为,最近颁布但尚未生效的其他会计准则,如果目前采用的话,不会对公司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收益表和综合收益表以及现金流量表产生重大影响。
库存
存货主要包括本公司为直接销售或提供保养和维修服务而采购的设备,按成本或可变现净值中的较低者列报。存货成本采用特定识别方法计算。成本超过每一项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的部分,确认为存货价值减少的备抵。可变现净值是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售价减去完成和销售产品的任何成本来估计的。
物业及设备净额
财产和设备按成本减累计折旧列报。折旧是在资产的估计使用寿命内用直线法计算的。估计使用寿命如下:
| 有用的生活 | ||
| 汽车 | 10年 | |
| 租赁权改善 | 租期和催缴使用年限中较短者 |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报废的资产的成本和相关累计折旧从账目中扣除,任何收益或损失均列入综合业务报表和综合收益(损失)。保养和维修支出在发生时记入收益,而预计会延长资产使用寿命的增建、更新和改进则资本化。公司还重新评估折旧期间,以确定随后发生的事件和情况是否需要对使用寿命作出修订估计。
财产和设备的报废或处置、费用和相关的累计折旧被删除,由此产生的任何收益或损失均在综合业务报表和综合收益(损失)中确认。
递延IPO费用
公司遵守FASB ASC主题340-10-S99-1,“其他资产和递延成本—— SEC材料”(“ASC 340-10-S99”)和SEC员工会计公告主题5A,“发行费用”的要求。递延首次公开发行费用包括截至资产负债表日与拟议公开发行直接相关的承销、法律、会计和其他专业费用,这些费用将在拟议公开发行完成后计入股东权益。如果拟议的公开发行被证明不成功,这些递延成本以及将产生的额外费用将记入运营。
长期资产减值
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如市场条件的重大不利变化将影响资产的未来使用)表明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无法收回时,就对长期资产进行减值审查。本公司根据资产预期产生的未折现未来现金流量评估资产的可收回性,并在使用资产预期产生的未折现未来现金流量估计数加上处置资产的预期净收益(如果有的话)低于资产的账面价值时确认减值损失。如果发现减值,本公司将根据贴现现金流量法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至其估计的公允价值,或在可获得且适当的情况下,减至可比的市场价值。截至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9月30日,未确认长期资产减值。
公允价值计量
有关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和相关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进行了定义,并要求披露公司持有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F-10
会计准则界定了公允价值,建立了公允价值计量披露的三级估值层次结构,并提高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要求。这三个层次的定义如下:
| ● | 对估值方法的第一级投入是活跃市场中相同资产或负债的报价(未经调整)。 |
| ● | 对估值方法的第2级投入包括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和负债的报价,以及在金融工具基本上整个期限内可直接或间接观察到的资产或负债的投入。 |
| ● | 对估值方法的第3级投入是不可观察的,对公允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
公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限制性现金、应收账款和票据、不包括保证金的其他应收款、合同资产和负债、应收股东款项、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负债、银行和第三方贷款、应收股东款项和租赁负债。由于这些金融工具的短期性质,其账面价值接近其公允价值。对于租赁负债,公允价值接近其在期末/年末的账面价值,因为用于贴现合同的利率接近市场利率。长期银行和第三方贷款的账面金额接近其公允价值,因为相关利率接近金融机构目前为类似期限债务工具提供的利率。
公司注意到,在报告所述的任何时期内,各级之间没有转移。截至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9月30日,本公司没有任何以经常性或非经常性公允价值计量的工具。
收入确认
本公司遵循《会计准则更新》(ASU)第2014 — 09号《客户合同收入》(主题606)(“会计准则编纂(ASC)606”)的收入会计要求。本ASU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允许本公司确认收入,即向客户转让货物和服务的收入,其数额反映本公司预期在此种交换中有权获得的对价。这将要求公司确定合同履约义务,并根据货物和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间,确定是否应在某一时点或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
为了实现这一核心原则,公司采用了五步模型来确认来自客户合同的收入。五步模式要求公司:(一)确定与客户的合同;(二)确定合同中的履约义务;(三)确定交易价格,包括在未来很可能不会发生重大逆转的情况下的可变对价;(四)将交易价格分配给合同中的相应履约义务;(五)在公司履行履约义务时(或在公司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如果合同是以书面形式承诺的,当事人的权利,包括付款条件得到确认,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对价可能大量收取,本公司将对与客户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一段时间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公司系统安装项目合同的期限从一年到三年不等。系统安装项目合同的收入一般是根据对由于控制权持续转移给客户而转移给客户的价值的直接计量确认的,公司有权在发生费用时向客户开具账单。履约义务包括公司出售的HAVC系统、供暖系统和设备以及将要进行的连续系统安装。通常情况下,收入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确认的,使用的是一种产出方法来衡量进度。产出法确认收入的依据是直接计量迄今为止转让的货物或服务相对于根据合同里程碑承诺的剩余货物或服务对客户的价值。在建建筑类合同的任何预期损失,在确定损失期间全部记入收益。合同费用包括所有直接设备、材料和人工费用以及与合同履行有关的间接费用,如间接人工和用品。延长或修改合同条款的合同修改一般是为了在修改后的合同剩余期限内(即实际上像新合同一样)确认修改后的条款的影响。
F-11
公司确定是否与客户有合同的部分工作是评估公司是否有可能收取其有权获得的大部分对价,以换取将转让给客户的商品或服务。在评估公司很可能会收取大部分代价时,公司考虑了以下因素:
| 1) | 习惯商业惯例及其对客户的了解 |
本公司从大型建筑公司或政府所有的建筑公司采购合同,这些公司负责建造HAVC或供暖系统项目。从历史上看,从政府拥有的公司或大型建筑公司收取其此类服务的应收账款并未导致任何重大减记。因此,该公司相信它将基本上收集其所有的考虑。
| 2) | 付款条件 |
本公司与客户的合同中有根据某些条件的完成而规定的付款条件。付款条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结算阶段:1)签订购买和安装合同,2)购买的设备到达,3)设备验收,4)按比例完成设备安装,5)项目完成,6)保修期届满。由于本公司的客户必须在合同期内的不同结算阶段向本公司付款,因此本公司认为,进度付款限制了本公司面临的信用风险,本公司将能够在不同阶段逐步收取大部分对价。
暖通空调和供暖系统的安装收入和销售收入合并起来,视为一项履约义务。转让设备和安装的承诺无法单独识别,这一点可以从以下事实得到证明:公司提供了一项重要的服务,将货物和服务整合到客户已签订合同的一个系统中。公司目前没有任何合同修改,合同目前没有任何可变对价。在公司的销售和安装合同中,交易价格在公司设备和系统部件的履约义务和安装收入中是可以明确识别的。
公司根据ASC 606-10-55-17采用完工百分比法(产出法)确认其成本。产出法确认收入的依据是直接计量迄今为止转让的货物或服务相对于根据合同里程碑承诺的剩余货物或服务对客户的价值。本公司在安装空调方面有悠久的历史,因此有能力根据迄今完成的工程进度与总进度之比,合理估计已发生的费用和预期发生的费用。
此外,系统安装项目通常包括保证类型的保证,即公司的履约没有重大缺陷,并符合公司合同的规格,这不会产生单独的履约义务。如果保修条款为客户提供了额外的服务,例如延长维修服务,这种保修将作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入账,即使它已嵌入系统和安装销售合同中,一般是在安装后一至五年之间。
本公司对其系统安装项目没有退货、退款或类似义务。
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F-12
产品销售收入要求公司在一般为一年或一年以下的特定时间内,一次性或根据客户的交货通知交付设备。销售合同有一项履行义务,该义务在某一时点得到履行。这是设备交付并被客户接受的时间点。设备的控制权,包括空调(暖通空调系统中的设备)和热水锅炉(地暖系统中的设备),在客户接受产品时根据ASC 606-10-25:27转移给客户,原因如下:(1)客户在运输过程中不对产品进行控制;(2)客户在产品被客户接受之前不能接受和消费产品提供的利益,同时客户确实指定了产品的某些要素,但这并不会对公司将产品转让给其他客户的能力产生实际或合同上的限制。公司能够以很少或没有额外费用的方式将产品转给其他客户,因此它有替代公司的另一种用途;(3)公司没有可强制执行的权利要求支付迄今为止完成的履约费用。
一般而言,公司控制产品,因为它有义务(i)履行产品交付和(ii)作为合法所有者承担任何库存风险。此外,在确定转售产品交付的销售价格时,本公司有权确定其销售价格,以确保为产品交付安排带来利润。本公司认为,所有这些因素都表明本公司在这一交易中扮演着委托人的角色。因此,产品销售收入按毛额列报。
收入在综合业务报表和扣除销售税的综合(亏损)收入中列报。本公司不提供对先前支付或交付的金额的退款、回扣、承兑后的退货权或价格保护权。对未完成合同的任何估计损失的准备金,根据目前的合同估计数,记入可能发生此种损失的期间。设备费用在发生期间计入费用。
其他服务的收入主要包括安装、维护和修理服务,这些服务不属于系统安装项目合同或产品销售的范围。服务期限通常不到一个月。本公司在服务完成并被客户接受时确认服务收入。从历史上看,这些服务的收入并不重要。
附注14汇总并披露了公司的分类收入流。
公司没有与客户签订合同的实质性增量成本,也没有任何摊销费用。
增值税(“增值税”)
收入代表产品或服务的发票价值,扣除增值税。增值税是以总销售价格为基础的,增值税税率从3%到13%不等,取决于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类型。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实体,可以将支付给供应商的合格进项增值税抵减其产出性增值税负债。进项增值税和销项增值税之间的增值税净余额记入应纳税额。本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提交的所有增值税申报表自提交之日起五年内一直在接受税务机关的审查。
所得税
本公司按照ASC 740的规定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征税费用是根据财政年度的结果调整的项目,这些项目是不可评税的或不允许的。所得税按资产负债表日已颁布或实质上已颁布的税率计算。
递延税款采用资产和负债法对综合财务报表中资产和负债的账面值与计算应课税利润时所用的相应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原则上,所有应税暂时性差异均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税项资产在很可能取得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课税利润时予以确认。递延税款的计算采用预期适用于资产变现或负债清偿期间的税率。递延税款在损益表中记入或贷记,除非它与直接记入或贷记股本的项目有关,在这种情况下,递延税款也在股本中处理。当管理层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很可能无法变现时,递延所得税资产将减去估值备抵。现行所得税是根据有关税务机关的法律规定的。
F-13
只有当税务状况“更有可能”在税务审查中得以维持,并假定发生税务审查时,不确定的税务状况才被视为一种好处。确认的金额是在审查时实现的可能性大于50%的最大税收优惠金额。对于未达到“更有可能”标准的税务职位,不会记录任何税收优惠。没有因少缴所得税而产生的罚款和利息被归类为发生期间的所得税费用。中国在2021年至2022年提交的纳税申报表须经任何适用的税务机关审查。
其他财务费用
其他财务费用指与公司贷款和保理业务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担保费、保理代理费和银行收取的服务费。所有其他财务费用在发生时计入费用。
综合收入(亏损)
综合收入(损失)由两部分组成:净收入(损失)和其他综合收入。其他综合收益指的是收入、支出、损益,按照公认会计原则,它们被记为股东权益的一部分,但不包括在净利润中。其他综合收益包括因本公司不使用美元作为其记账本位币而产生的外币折算调整。
每股收益
公司根据ASC 260,即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EPS)。ASC 260要求公司提供基本和稀释后的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是净收益(亏损)除以当期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稀释每股收益对潜在普通股(如可转换证券、期权和认股权证)的每股稀释效应,就好像它们是在所述期间开始时或发行日期(如果较晚)转换的一样。具有反稀释效应的潜在普通股(即增加每股收益或减少每股亏损的普通股)不包括在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在截至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的六个月内,没有稀释性股份。
雇员福利
公司的全职雇员有权享受员工福利,包括医疗、住房基金、养老金、失业保险和其他福利,这些都是政府规定的固定缴款计划。本公司须根据中国的有关规定,在一定上限的前提下,按雇员各自工资的一定百分比计提这些福利,并从应计金额中向国家资助的计划提供现金捐助。截至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的六个月,上述计划的总开支分别为56573美元和63938美元。
法定储备金
根据适用于中国的法律,中国实体必须从税后利润中拨入不可分配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在一定的累积限制下,“法定盈余公积金”要求每年拨款10%的税后利润,直至每年年底拨款总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确定)。对于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应每年从“储备基金”中拨款。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合计批款达到注册资本的50%(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在每年年底确定)之前,每年的“准备金”批款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如果公司有前期的累计亏损,公司可以用本期税后净收益抵销累计亏损。
意外情况
本公司不时成为日常业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法律诉讼的一方。本公司在这些事项可能发生时计提相关费用,其数额可以合理估计。与意外损失有关的法律费用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公司管理层预计,单独或合计处理此类索赔和诉讼所产生的任何负债不会对公司的综合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一般被定义为:(i)任何人及其直系亲属持有公司10%或以上的证券;(ii)公司管理层及其直系亲属;(iii)直接或间接控制、受公司控制或与公司共同控制的人;或(iv)任何能够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当资源或义务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时,该交易即被视为关联方交易。关联方可以是个人或公司实体。不能假定涉及关联方的交易是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进行的,因为可能不存在竞争性、自由市场交易的必要条件。如果就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陈述,则不应意味着关联方交易的完成条件与正常交易中的条件相当,除非此种陈述能够得到证实。
F-14
租赁
2016年2月,FASB发布了ASU 2016-02,租赁(主题842),要求将租赁资产和负债记录在资产负债表上。截至2020年10月1日,公司根据经修订的追溯办法,采纳了这一ASU及相关修订,并选择在采纳ASU2016-02的同时,及早采纳以下租赁政策:(i)对于租期为12个月或以下的租赁,公司选择不承认这些短期租赁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义务;(ii)公司选择对2020年10月1日之前订立的现有安排采用一揽子切实可行的权宜之计,以不重新评估(a)一项安排是否属于或包含一项租赁,(b)适用于现有租赁的租赁分类,及(c)初始直接费用。
公司在租赁开始时确定一项安排是否构成租赁,并在租赁开始时将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记录在其综合资产负债表上。该公司根据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总额的现值计量其租赁负债,并根据其增量借款率进行折现,因为其租赁中隐含的利率是无法确定的。本公司的增量借款率是本公司为抵押借款所需支付的估计利率,相当于整个租赁期内的租赁付款总额。本公司根据在开始日期或之前向出租人支付的款项调整的相应租赁负债,以及根据租约产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量使用权资产。当出租人向本公司提供标的资产时,本公司开始确认租金费用。
最近发布的会计公告
本公司考虑所有会计准则更新(“ASU”)的适用性和影响。管理层定期审查发布的新会计准则。根据经修订的2012年《创业启动法》(《创业启动法》),公司符合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定义,并选择利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这推迟了这些会计准则的采用,直到它们适用于私营公司。
2019年12月,FASB发布了ASU 2019-12,《所得税(主题740):简化所得税会计处理》。本增订中的修正案删除了专题740中一般原则的某些例外情况,从而简化了所得税的会计核算。这些修正还通过澄清和修正现有的指导意见,改进了公认会计原则在专题740其他领域的一致适用和简化。对于公共企业实体,本更新中的修订适用于2020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和这些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对所有其他实体而言,修正案对自2021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对自2022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的过渡期生效。允许早日通过这些修正,包括在任何过渡时期通过(1)尚未发布财务报表期间的公共企业实体和(2)尚未发布财务报表期间的所有其他实体。2021年10月1日采用该会计准则对公司未经审计的简明合并财务报表没有重大影响。
2020年2月,FASB发布了ASU 2020-02,在ASU第2016-13号《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中增加了ASC第326-20-S99节,对从事贷款活动的注册人的贷款损失进行会计处理,并修订了第842-10-S65-1段,以提供ASU第2016-02号《租赁》(主题842)的过渡和开放生效日期信息。在2019年12月举行的AICPA关于当前SEC和PCAOB发展的全国会议上,SEC工作人员宣布,不会反对不符合公共企业实体定义的公共企业实体,除非要求在另一实体提交给SEC的文件中纳入或纳入其财务报表或财务信息,该文件采用的是自2020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以及自2021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的过渡期,主题为842,即租赁。这些日期与会计准则更新第2019-10号、金融工具——信贷损失(主题326)、衍生工具和套期保值(主题815)以及租赁(主题842):生效日期中修订的主题842的生效日期一致。2020年10月1日采用ASU326并未对公司未经审计的简明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认为,其他最近颁布但尚未生效的会计准则,如果目前采用的话,不会对公司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业务报表和综合(亏损)收入报表及现金流量表产生重大影响。
F-15
附注3 –应收账款和票据净额
应收帐款和应收票据净额包括:
| 2023年3月31日 | 2022年9月30日 | |||||||
| (未经审计) | ||||||||
| 应收账款----第三方 | $ | 2,599,565 | $ | 1,302,531 | ||||
| 应收账款----关联方 | 47,921 | 46,264 | ||||||
| 应收票据 | 29,122 | — | ||||||
| 减:信贷损失备抵 | (324,341 | ) | (272,029 | ) | ||||
| 应收帐款和应收票据共计,净额 | $ | 2,352,267 | $ | 1,076,766 | ||||
信贷损失准备金的变动情况如下:
| 2023年3月31日 | 2022年9月30日 | |||||||
| (未经审计) | ||||||||
| 期初余额 | $ | 272,029 | $ | 61,706 | ||||
| 加法 | 41,910 | 234,616 | ||||||
| 汇率影响 | 10,402 | (24,293 | ) | |||||
| 期末余额 | $ | 324,341 | $ | 272,029 | ||||
附注4 –合同资产/(负债)
该公司的合同资产分为两部分,包括应收保留金和确认的收入超过开票金额。
合同负债是指从客户收到的超过收入的付款。合同负债增加,因为公司向客户预付了某些合同的款项。合同负债减少,因为公司确认了履行相关履约义务的收入。合同负债的变化与客户付款和履约义务完成时间的波动有关。
F-16
列入合同资产/(负债)的数额如下:
| 3月31日, 2023 |
2022年9月30日 | |||||||
| (未经审计) | ||||||||
| 合同资产: | ||||||||
| 应收留存金 | $ | 801,623 | $ | 296,853 | ||||
| 超过账单金额的确认收入 | 720,968 | 1,044,193 | ||||||
| 合同资产共计 | 1,522,591 | 1,341,046 | ||||||
| 减:信贷损失备抵 | (32,573 | ) | (52,366 | ) | ||||
| 合同资产共计,净额 | 1,490,018 | 1,288,680 | ||||||
| 合同资产,流动 | 788,953 | 1,066,580 | ||||||
| 合同资产,非流动 | $ | 701,065 | $ | 222,100 | ||||
| 合同负债: | ||||||||
| 从客户收到的超过收入的付款 认可 |
$ | (1,215,767 | ) | $ | (1,313,292 | ) | ||
截至2022年10月1日和2021年10月1日计入合同负债的已确认收入信息:
|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 | ||||||||
| 2023 | 2022 | |||||||
| (未经审计) | (未经审计) | |||||||
| 从客户收到的超过已确认收入的付款 | $ | (1,295,334 | ) | $ | (66,983 | ) | ||
附注5 –财产和设备净额
财产和设备净额包括:
| 2023年3月31日 | 2022年9月30日 | |||||||
| (未经审计) | ||||||||
| 汽车 | $ | 50,225 | $ | 48,488 | ||||
| 租赁权改善 | 163,165 | 130,034 | ||||||
| 小计 | 213,390 | 178,522 | ||||||
| 减:累计折旧 | (26,288 | ) | (8,118 | )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 187,102 | $ | 170,404 | ||||
截至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止六个月的折旧费用分别为17601美元和478美元。
F-17
附注6 –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负债
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负债包括:
| 2023年3月31日 | 2022年9月30日 | |||||||
| (未经审计) | ||||||||
| 从供应商收到的可退还押金 | $ | 128,575 | $ | 385,464 | ||||
| 应计合同费用 | 54,686 | 67,338 | ||||||
| 其他应付款 | 631,475 | 226,205 | ||||||
| 应付薪金 | 254,193 | 189,579 | ||||||
| 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负债共计 | $ | 1,068,929 | $ | 868,586 | ||||
附注7 –关联方结余和往来
关联方余额
应收帐款----关联方
| 关联方名称 | 关系 | 性质 交易 |
3月31日, 2023 |
9月30日, 2022 |
||||||||||
| (未经审计) | ||||||||||||||
| 四川善友机电有限公司。 | 2023年7月13日前由金山耀(公司主要股东之一)控股,截至2023年7月13日已不再是关联方 |
产品销售 | $ | 47,921 | $ | 46,264 | ||||||||
应收股东款项
| 关联方名称 | 关系 | 性质 交易 |
3月31日, 2023 |
9月30日, 2022 |
||||||||
| (未经审计) | ||||||||||||
| Ke Chen | 本公司主要股东、行政总裁及董事 | 股东贷款 | $ | 93,118 | * | $ | 238,353 | |||||
应收股东款项为无抵押、无息及应收款项。
*这些应收账款预计将在本登记报表公开提交前全额偿还,但将在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公司未经审计简明合并财务报表中列为未偿还。
租赁负债-关联方
| 关联方名称 | 关系 | 性质 交易 |
3月31日, 2023 |
9月30日, 2022 |
||||||||||
| (未经审计) | ||||||||||||||
| Ke Chen | 本公司主要股东、行政总裁及董事 | 租赁 | $ | 115,713 | $ | 125,718 | ||||||||
关联方交易
F-18
对关联方的销售
| 截至六个月 3月31日, |
||||||||||||||
| 关联方名称 | 关系 | 性质 交易 |
2023 | 2022 | ||||||||||
| (未经审计) | (未经审计) | |||||||||||||
| 四川善友机电有限公司。 | 2023年7月13日前由金山耀(公司主要股东之一)控股,截至2023年7月13日已不再是关联方 |
提供服务 | $ | — | $ | 41,781 | ||||||||
关联方提供的贷款担保
截至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9月30日,Ke Chen、金山耀及其直系亲属和四川善友机电有限公司(“善友机电”)分别为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了高达1,644,586美元和1,450,118美元的担保。
截至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9月30日,Ke Chen、金山耀及其直系亲属善友机电和四川昆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山耀在2023年8月2日之前控制的公司,自那时起不再是关联方)就公司银行贷款向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反担保金额分别为1,310,502美元和1,405,778美元。
截至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9月30日,Ke Chen为公司从独立第三方借款提供的担保金额分别为97,681美元和386,589美元。
相关方提供的认捐
金山耀和Ke Chen的直系亲属拥有的两处房产被抵押给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反担保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的担保截至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9月30日分别为873,668美元和1,405,778美元。
Ke Chen拥有的一家商店被抵押给公司的一家主要供应商,其展期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00,000元(约合141,000美元),期限为五年,可在公司购买交易期间使用。
与关联方的租赁安排
2021年8月1日,公司与Ke Chen签订经营租赁协议,租用一间485.12平方米的办公室,年租金为40,486美元(人民币288,000元)。租期为五年,至2026年7月31日止。
附注8 –信贷安排
短期贷款–银行
截至2023年3月31日,短期银行贷款未清余额如下:
F-19
| 银行名称 | 到期日 | 利息 率 |
抵押/担保 | 金额 | ||||||||||
| (未经审计) | ||||||||||||||
| 中国农村商业银行 | 2023年11月21日 | 4.15 | % | 山友机电、Ke Chen、金山耀、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 | $ | 436,834 | ||||||||
| 中国农村商业银行 | 2023年11月21日 | 5.4 | % | 山友机电、Ke Chen、金山耀、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 | 873,668 | |||||||||
| 中国银行 | 2023年11月29日 | 3.85 | % | 无担保 | 728,056 | |||||||||
| 合计 | $ | 2,038,558 | ||||||||||||
截至2022年9月30日,短期银行贷款余额如下:
| 银行名称 | 到期日 | 利息 率 |
抵押/担保 | 金额 | ||||||||||
| 中国农村商业银行 | 2023年1月18日(2023年1月全额偿还) | 4.35 | % | 山友机电、Ke Chen、金山耀、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 | $ | 421,734 | ||||||||
| 中国农村商业银行 | 2022年12月13日(2022年12月全额偿还) | 5.4 | % | 山友机电、Ke Chen、金山耀、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 | 632,600 | |||||||||
| 中国农村商业银行 | 2022年12月16日(2022年12月全额偿还) | 5.40 | % | 山友机电、Ke Chen、金山耀、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 | 351,444 | |||||||||
| 合计 | $ | 1,405,778 | ||||||||||||
长期贷款–银行
截至2023年3月31日,长期银行贷款余额如下:
F-20
| 银行名称 | 到期日 | 利息 率 |
抵押/担保 | 金额 | ||||||||||
| (未经审计) | ||||||||||||||
| 渣打银行 | 2023年5月5日(2023年5月全额偿还) | 16.50 | % | 由Ke Chen和Ke Chen的直系亲属担保 | $ | 13,132 | ||||||||
| 微众银行 | 2025年2月23日 | 18.00 | % | 由Ke Chen担保 | 320,952 | |||||||||
| 合计 | $ | 334,084 | ||||||||||||
截至2022年9月30日,长期银行贷款余额如下:
| 银行名称 | 到期日 | 利息 率 |
抵押/担保 | 金额 | ||||||||||
| 渣打银行 | 2023年5月5日(2023年5月全额偿还) | 16.50 | % | 由Ke Chen和Ke Chen的直系亲属担保 | $ | 44,340 | ||||||||
长期贷款–第三方
截至2023年3月31日,第三方长期贷款的未清余额如下:
| 银行名称 | 到期日 | 利息 率 |
抵押/担保 | 金额 | ||||||||||
| (未经审计) | ||||||||||||||
| 华能贵诚信托 | 2025年2月23日 | 18.00 | % | 由Ke Chen担保 | $ | 97,681 | ||||||||
截至2022年9月30日,第三方长期贷款的未偿余额如下:
| 银行名称 | 到期日 | 利息 率 |
抵押/担保 | 金额 | ||||||||||
| 华能贵诚信托 | 2024年7月23日(2023年2月全额偿还) | 18.00 | % | 由Ke Chen担保 | $ | 128,863 | ||||||||
| 华能贵诚信托 | 2024年7月23日(2023年2月全额偿还) | 18.00 | % | 由Ke Chen担保 | 128,863 | |||||||||
| 华能贵诚信托 | 2024年7月23日(2023年2月全额偿还) | 18.00 | % | 由Ke Chen担保 | 128,863 | |||||||||
| 合计 | $ | 386,589 | ||||||||||||
截至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3月31日的六个月期间,与上述贷款有关的利息支出分别为75265美元和71133美元。
F-21
附注9 –税项
所得税
开曼群岛
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本公司无需就收入或资本利得缴税。此外,在向股东支付股息时,不征收开曼群岛预扣税。
香港
根据现行的香港税务条例,公司须就其在香港经营所产生的应课税收入缴付16.5%的所得税。2017年12月29日,香港政府宣布实行两级利得税率制度。在两级税率制度下,本公司的香港附属公司善友香港,首批200万港元的应课税利润将适用8.25%的较低税率,其余应课税收入将继续按现行16.5%的税率课税。两级税制自2018年和2019年评估年度(即2018年4月1日或之后)起生效。两级费率的适用仅限于关联实体中的一家指定企业。善友香港由本公司提名为适用于二零二二年及二零二一年评估年度的两级税率的实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
WFOE及其子公司善友暖通空调受中国所得税法管辖,在中国经营的所得税准备金是根据现行法律、解释和惯例,按期间内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计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国企业在经过适当的税收调整后,须按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所得税准备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下:
| 截至六个月 | ||||||||
| 3月31日 | ||||||||
| 2023 | 2022 | |||||||
| (未经审计) | (未经审计) | |||||||
| 当前 | $ | 301,061 | $ | 16,278 | ||||
| 推迟 | (16,742 | ) | (82,322 | ) | ||||
| 准备金 | $ | 284,319 | $ | (66,044 | ) | |||
所得税费用调节如下:
| 截至六个月 3月31日, |
||||||||
| 2023 | 2022 | |||||||
| (未经审计) | (未经审计) | |||||||
| 所得税前收入(亏损) | $ | 1,126,633 | $ | (272,275 | ) | |||
| 开曼群岛法定所得税税率 | 0 | % | 0 | % | ||||
| 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所得税 | — | — | ||||||
| 所得税费用减少(增加),原因是: | ||||||||
| 不同法域的费率差异 | 281,658 | (68,069 | ) | |||||
| 不可抵扣开支的税务影响 | 19,403 | 84,347 | ||||||
| 递延所得税费用 | (16,742 | ) | (82,322 | ) | ||||
| 所得税费用 | $ | 284,319 | $ | (66,044 | ) | |||
下表列出截至该表所列日期本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总额的重要组成部分:
F-22
递延所得税资产–中国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下:
| 2023年3月31日 | 2022年9月30日 | |||||||
| (未经审计) | ||||||||
| 信贷损失准备金 | $ | 100,494 | $ | 88,932 | ||||
| 应计费用 | 43,191 | 33,367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 $ | 143,685 | $ | 122,299 | ||||
信用损失准备金在作为费用项目在纳税申报表上扣除之前,必须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批准。应计费用也造成了暂时性差异,可在公司实际支付时作为费用项目在纳税申报单上扣除。
不确定的税务状况
公司根据技术优势评估每个不确定的税务状况(包括可能适用的利息和罚款),并衡量与税务状况相关的未确认利益。一个不确定的税务状况只有在税务审查中“更有可能”维持这种状况,并假定会发生税务审查的情况下,才被认为是一种好处。确认的金额是在审查时实现的可能性大于50%的最大税收优惠金额。对于未达到“更有可能”标准的税务职位,不会记录任何税收优惠。与少缴所得税相关的罚款和利息在发生期间被归类为所得税费用。公司根据技术优势评估每个不确定的税务状况(包括可能适用的利息和罚款),并衡量与税务状况相关的未确认利益。截至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9月30日,本公司不存在任何重大未确认的不确定税务状况。
应缴税款包括下列各项:
| 2023年3月31日 | 2022年9月30日 | |||||||
| (未经审计) | ||||||||
| 应缴增值税 | $ | 180,642 | $ | 114,883 | ||||
| 应付所得税 | 514,491 | 203,493 | ||||||
| 其他应缴税款 | 3,680 | 1,283 | ||||||
| 总计 | $ | 698,813 | $ | 319,659 | ||||
附注10 –集中和风险
信用风险
可能使公司面临重大集中信贷风险的金融工具主要是现金。在中国,每家银行的现金存款保险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截至2023年3月31日,现金和限制现金余额为4940244元人民币(719355美元),存放在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其中3883889元人民币(565538美元)有信用风险。虽然管理层认为这些金融机构的信贷质量很高,但它也不断监测它们的信贷价值。
本公司还面临来自应收账款和票据、合同资产、应收股东款项和其他应收款的风险。对这些资产进行信用评估。已对参考以往违约经验和当前经济环境确定的估计无法收回的数额作了备抵。
F-23
外汇风险
公司几乎所有的费用交易都是以人民币计价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几乎都是以人民币计价的。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成外币。在中国,法律规定某些外汇交易只能由经授权的金融机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本公司在中国境内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汇款,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中国外汇管理机构办理,这些机构需要一定的证明文件,才能影响汇款。
如果公司需要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用于资本支出和营运资金及其他业务用途,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将对公司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反之,如果公司决定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用于支付股息、战略收购或投资或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对人民币的升值将对公司可获得的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本公司在履行与通过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金融负债相关的债务时遇到困难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通过应用财务状况分析和监测程序来控制的。必要时,公司将向其他金融机构寻求短期融资或商业保理公司,以换取某些项目应收账款的现金流,或从公司关联方和股东获得资金支持,以解决流动资金短缺问题。
利率风险
由于存在未偿还的短期和长期贷款,本公司面临利率风险。虽然公司贷款的利率在贷款期限内是固定的,而且利率在续贷时可能会发生变化。
客户集中风险
截至2023年3月31日止六个月,两个客户分别占公司总收入的32.1%和14.0%。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六个月,两个客户分别占公司总收入的54.8%和15.3%。
截至2023年3月31日,四个客户分别占应收账款余额的24.9%、14.9%、11.3%和10.6%。截至2022年9月30日,三家客户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22.2%、19.7%和10.1%。
供应商集中风险
截至2023年3月31日止六个月,一家供应商占公司采购总额的49.0%。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六个月,两家供应商分别占公司采购总额的53.2%和10.4%。
截至2023年3月31日,两个供应商分别占应付账款余额的45.9%和13.1%。截至2022年9月30日,两家供应商分别占应付账款余额的33.6%和14.5%。
F-24
附注11 –股东权益
普通股
WF于2023年3月2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核准的普通股数量为500,000,000股,面值为0.0001美元。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为100,000股。
于2023年11月,公司股东及公司董事会批准将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已发行及未发行股份拆细为100股每股面值0.000001美元的股份(“股份拆细”),使紧随股份拆细后,公司的法定股本变为50,000美元,分为每股面值0.000001美元的50,000,000,000股普通股,而已发行及未发行普通股的数目变为10,000,000股。股份拆细完成后,每股面值为0.000001美元的1,000,000,000股已获授权但未发行的普通股被重新指定并重新归类为每股面值为0.000001美元的1,000,000,000股优先股(“重新指定”),因此紧随重新指定后,本公司的法定股本变为50,000美元,分为(i)每股面值为0.000001美元的49,000,000,000股普通股和(ii)每股面值为0.000001美元的1,000,000,000股优先股。
在股份拆细及重新指定后,公司股东于同日将合共4,500,000股面值为0.000001美元的普通股无偿交还公司。退股后,已发行和流通的普通股数量变为5,500,000股。
受限制的净资产
公司支付股息的能力主要取决于公司从其子公司获得的资金分配。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外商独资企业及其子公司善友暖通空调(统称“善友中国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随附的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未经审计简明综合财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业绩与善友中国子公司的法定财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业绩不同。
山友中国附属公司须每年拨出最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的话),以拨出若干法定储备金,直至该等储备金达到其各自注册资本的50%。此外,善友中国子公司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部分税后利润分配给企业扩张基金和员工奖金及福利基金。善友中国子公司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酌情将其各自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至任意盈余基金。法定储备金和全权委托基金不作为现金红利分配。外商独资公司将股息汇出中国,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银行审查。截至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9月30日,公司的法定准备金留存收益分别为7620美元和零。
由于上述限制,善友中国子公司将其资产转移至本公司的能力受到限制。中国的外汇和其他法规可能会进一步限制善友中国子公司以股息、贷款和垫款的形式向本公司转移资金。截至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9月30日,受限制的金额是善友中国子公司的实收资本和法定准备金,分别为1942976美元和1935356美元。
附注12 –租约
租赁承诺
本公司与一名关联方就一处办公空间签订了一份不可撤销的经营租赁协议,该协议将于2026年7月31日到期。本公司根据ASC 842对办公室租约进行核算。这份办公室租约在租约开始时就被归类为经营租赁。经营租赁导致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使用权资产和经营租赁负债是根据采用日期为2020年10月1日或开始日期(以较早日期为准)的租赁期内的租赁付款现值确认的。这些租赁没有提供明确或隐含的回报率,公司在确定单个租赁的租赁付款现值时,根据开始日期的中国当地银行确定了增量借款利率。租赁的递增借款率是公司在抵押基础上必须支付的利率,以便在类似期限内借入与资产的租赁付款相等的金额。该租约不包含任何剩余价值担保或重大限制性契约。租赁费用在本公司估计为5年的租期内按直线法确认。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根据这些经营租约为未来五年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承诺如下:
F-25
经营租赁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 截至六个月 3月31日, |
||||||||
| 2023 | 2022 | |||||||
| (未经审计) | (未经审计) | |||||||
| 经营租赁费用 | $ | 18,578 | $ | 35,419 | ||||
有关本公司租约的其他资料如下:
| 3月31日, 2023 |
9月30日, 2022 |
|||||||
| (未经审计) | ||||||||
| 加权平均剩余期限 | ||||||||
| 经营租赁 | 3.34 | 3.83 | ||||||
| 加权平均贴现率 | ||||||||
| 经营租赁 | 10.80 | % | 10.80 | % | ||||
| 因终止经营租赁负债而终止确认的使用权资产 | $ | — | $ | (74,416 | ) | |||
下表列出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未来各期的最低租赁付款额:
| 截至3月31日的12个月, | 租赁付款 | ||||
| 2024 | $ | 41,936 | |||
| 2025 | 41,936 | ||||
| 2026 | 41,936 | ||||
| 2027 | 10,484 | ||||
| 此后 | — | ||||
| 租赁付款共计 | 136,292 | ||||
| 减:折扣 | (20,579 | ) | |||
| 租赁负债现值 | $ | 115,713 | |||
截至2023年3月31日,该公司在一年内到期的最低短期租赁付款为41936美元。
附注13 –承付款项和意外开支
意外情况
法律
本公司不时成为某些法律诉讼以及某些声称和未声称的索赔的当事方。对未经审计的简明综合财务报表而言,个别和合计的应计金额以及与此类事项有关的合理可能损失总额并不重要。
新冠疫情
自2020年初以来,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的爆发已迅速蔓延到世界许多地区。尽管新冠疫情仍在持续,且由于中国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公司自2020年3月起已恢复正常经营。奥密克戎变种的死灰复燃导致中国许多地区在2022年头几个月出现了隔离要求、旅行限制以及商店和商业设施的临时关闭。由于新冠疫情卷土重来,该公司的业务受到严重干扰,特别是系统安装项目收入和应收账款的收款过程。从长远来看,新冠疫情的后果可能对许多国家的经济和金融市场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全球经济衰退或衰退。这可能会对我们某些产品或服务的需求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F-26
通货膨胀
通货膨胀因素,如人员和间接费用的增加,可能会损害公司的经营业绩。虽然公司并不认为通货膨胀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了重大影响,但如果收入没有随着成本的增加而增加,未来的高通货膨胀率可能会对公司保持目前水平的毛利润率和营业费用占销售收入的百分比产生不利影响。
附注14 –分部信息
公司遵循ASC 280,分部报告,要求公司披露分部数据的依据是管理层如何决定向每个分部分配资源和评估其业绩。公司的主要经营决策者(即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及其直接下属,包括公司的首席财务官)审查合并提交的财务信息,并附上按业务部门分列的收入、收入成本和毛利润信息,以便分配资源和评价财务业绩。没有部门管理人员对低于合并单位一级的职等或构成部分的业务、业务成果和计划负责。此外,该公司的所有收入都完全来自中国。根据ASC 280制定的定性和定量标准,公司认为自己在一个可报告分部内运营。
按业务项目分列的收入、收入成本和毛利润情况如下:
| 截至六个月 3月31日, |
||||||||
| 2023 | 2022 | |||||||
| (未经审计) | (未经审计) | |||||||
| 收入-项目 | $ | 6,488,918 | $ | 2,981,173 | ||||
| 收入-产品 | 811,433 | 1,647,781 | ||||||
| 收入-服务 | 205,095 | 190,693 | ||||||
| 总收入 | $ | 7,505,446 | $ | 4,819,647 | ||||
| 截至六个月 3月31日, |
||||||||
| 2023 | 2022 | |||||||
| (未经审计) | (未经审计) | |||||||
| 收入成本–项目 | $ | 5,057,662 | $ | 2,794,782 | ||||
| 收入成本–产品 | 603,779 | 1,290,403 | ||||||
| 收入成本–服务 | 166,338 | 159,196 | ||||||
| 总收入成本 | $ | 5,827,779 | $ | 4,244,381 | ||||
| 截至六个月 3月31日, |
||||||||
| 2023 | 2022 | |||||||
| (未经审计) | (未经审计) | |||||||
| 毛利-项目 | $ | 1,431,256 | $ | 186,391 | ||||
| 毛利-产品 | 207,654 | 357,378 | ||||||
| 毛利润-服务 | 38,757 | 31,497 | ||||||
| 毛利润总额 | $ | 1,677,667 | $ | 575,266 | ||||
F-27
附注15 –随后发生的事件
本公司评估了自2023年3月31日之后至可供发布合并财务报表之日发生的事件的影响,并得出结论认为,除了附注1和附注11中披露的股份拆分、重新指定和股份放弃外,没有发生需要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或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后续事件。
附注16 –母公司的简明财务资料
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条例S-X第4-08(e)(3)条“财务报表一般说明”对合并子公司的受限净资产进行了测试,并得出结论认为本公司披露母公司简明财务报表是适用的。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该子公司没有向本公司支付任何股息。为提供仅母公司的财务信息,本公司采用权益会计法记录其对子公司的投资。此种投资在本公司单独的简明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对子公司的投资”,而子公司的收益则列示为“对子公司收益的份额”。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通常包含的某些信息和脚注披露被压缩和省略。
截至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重大资本及其他承诺、长期债务或担保。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 2023年3月31日 | 2022年9月30日 | |||||||
| (未经审计)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其他资产 | ||||||||
| 对子公司的投资 | $ | 1,830,611 | $ | 941,287 | ||||
| 递延IPO费用 | 201,307 | |||||||
| 总资产 | 2,031,918 | 941,287 | ||||||
| LIABILITIES AND SHAREHOLDERS’EQUITY | ||||||||
| 承诺与或有事项 | ||||||||
| 股东权益 | ||||||||
| 普通股,面值0.000001美元,授权股49,000,000,000股,截至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9月30日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股票分别为5,500,000股* | 6 | 6 | ||||||
| 优先股,面值0.000001美元,授权股份1,000,000,000股,截至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9月30日分别无已发行和未发行股份* | — | — | ||||||
| 额外实收资本 | 2,136,663 | 1,935,356 | ||||||
| 法定储备金 | 7,620 | — | ||||||
| 累计利润(赤字) | 68,584 | (766,110 | ) | |||||
|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 (180,955 | ) | (227,965 | ) | ||||
| 股东权益总额 | 2,031,918 | 941,287 | ||||||
| 负债和股东权益共计 | $ | 2,031,918 | $ | 941,287 | ||||
*股份及每股数据以追溯基准呈列,以反映重组(注1)及于2023年11月3日生效的股份拆细、重新指定及股份移交(注11)。
F-28
母公司经营报表和综合收益(亏损)
| 截至六个月 3月31日, |
||||||||
| 2023 | 2022 | |||||||
| (未经审计) | (未经审计) | |||||||
| 其他收入(费用) | ||||||||
| 子公司权益收益(亏损) | $ | 842,314 | $ | (206,231 | ) | |||
| 其他收入(支出)共计,净额 | 842,314 | (206,231 | ) | |||||
| 净收入(损失) | 842,314 | (206,231 | ) | |||||
| 外币翻译调整 | 47,010 | 16,160 | ||||||
| 综合收入(损失) | $ | 889,324 | $ | (190,071 | ) | |||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 在截至3月31日的六个月里, | ||||||||
| 2023 | 2022 | |||||||
| (未经审计) | (未经审计)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净收入(亏损) | $ | 842,314 | $ | (206,231 | ) | |||
| 为调节净收入与业务活动所用现金净额而作出的调整: | ||||||||
| 子公司权益(收入)损失 | (842,314 | ) | 206,231 | |||||
| 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 — | ||||||
| 现金变动 | — | — | ||||||
| 期初现金和受限现金 | — | — | ||||||
| 期末现金和受限现金 | $ | — | $ | — | ||||
F-29

致股东和董事会
WF国际有限公司
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的意见
我们审计了所附WF国际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两年期间各年度的相关合并经营报表和综合(亏损)收益、股东权益变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附注(统称“合并财务报表”)。我们认为,合并财务报表按照美利坚合众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两年期间各年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意见依据
这些合并财务报表是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根据我们的审计对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必须对公司保持独立。
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进行了审计。这些标准要求我们计划和进行审计,以便对合并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由于错误或欺诈造成的重大错报有合理的把握。本公司没有被要求对其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我们也没有受聘进行审计。作为审计的一部分,我们需要了解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但目的不是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因此,我们不表示这种意见。
我们的审计工作包括执行评估合并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程序,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以及执行应对这些风险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在测试的基础上审查关于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数额和披露情况的证据。我们的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采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大估计,以及评价合并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方式。我们认为,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其他事项
正如合并财务报表附注1、附注11、附注15和附注16所述,股份数量已追溯调整,以反映2023年11月3日的股份拆分、重新指定和股份移交。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列的已发行和未发行股票的相关数量和每股收益也作了相应调整。
| ZH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自2023年以来,我们一直担任公司的审计师。 |
| 科罗拉多州丹佛 |
| 2023年6月30日(附注1、附注11、附注15及附注16所披露的股份拆细、重新指定及股份移交的影响除外,日期为2023年11月7日) |
1600 Broadway,Suite 1600,Denver,CO,80202,USA。电话:1.30 3.386.72 24传真:1.30 3.386.7 101邮箱:admin @ zhcpa.us
F-30
WF国际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美元,除非另有说明)
| 9月30日, 2022 |
9月30日, 2021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当前资产: | ||||||||
| 现金 | $ | 156,538 | $ | 279,262 | ||||
| 限制现金 | 270,192 | — | ||||||
| 应收账款净额 | 1,076,766 | 1,503,013 | ||||||
| 库存 | 168,510 | 200,206 | ||||||
| 合同资产净额 | 1,066,580 | 1,054,153 | ||||||
| 合同履行费用 | 4,189,127 | 3,423,441 | ||||||
| 预付给供应商的款项 | 143,105 | 56,226 | ||||||
| 应收股东款项 | 238,353 | — | ||||||
| 其他应收款,净额 | 181,400 | 705,293 | ||||||
| 流动资产总额 | 7,490,571 | 7,221,594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170,404 | 26,058 | ||||||
| 使用权资产----经营租赁 | 113,572 | 240,183 | ||||||
| 限制现金-非流动 | 146,536 | 33,638 | ||||||
| 合同资产,非流动净额 | 222,100 | 192,696 | ||||||
| 软件预付款 | 33,722 | 16,134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22,299 | 38,454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808,633 | 547,163 | ||||||
| 总资产 | 8,299,204 | 7,768,757 | ||||||
| LIABILITIES AND SHAREHOLDERS’EQUITY | ||||||||
| 流动负债: | ||||||||
| 短期银行贷款 | 1,405,778 | 1,551,976 | ||||||
| 长期贷款的当期部分 | 255,207 | 302,650 | ||||||
| 经营租赁负债-流动 | 28,777 | 28,746 | ||||||
| 合同负债 | 1,313,292 | 685,613 | ||||||
| 应付账款 | 2,893,955 | 2,464,420 | ||||||
| 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负债 | 868,586 | 745,303 | ||||||
| 应付股东款项 | — | 181,659 | ||||||
| 应交税费 | 319,659 | 330,609 | ||||||
| 流动负债合计 | 7,085,254 | 6,290,976 | ||||||
| 非流动负债 | ||||||||
| 长期贷款 | 175,722 | 229,827 | ||||||
| 经营租赁负债----非流动 | 96,941 | 204,484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272,663 | 434,311 | ||||||
| 负债总额 | 7,357,917 | 6,725,287 | ||||||
| 股东权益: | ||||||||
| 普通股,面值0.000001美元,授权股49,000,000,000股,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已发行和流通股分别为5,500,000股* | 6 | 6 | ||||||
| 优先股,面值0.000001美元,已授权1,000,000,000股,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分别无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股票* | — | — | ||||||
| 额外实收资本 | 1,935,356 | 1,935,356 | ||||||
| 累计赤字 | (766,110 | ) | (761,888 | ) | ||||
|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 (227,965 | ) | (130,004 | ) | ||||
| 总股东权益 | 941,287 | 1,043,470 | ||||||
| 总负债和股东权益 | $ | 8,299,204 | $ | 7,768,757 | ||||
*股份及每股数据以追溯基准呈列,以反映重组(注1)及于2023年11月3日生效的股份拆细、重新指定及股份移交(注11)。
所附附注是这些合并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31
WF国际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美元,除非另有说明)
| 截止财政年度 9月30日, |
||||||||
| 2022 | 2021 | |||||||
| 收入 | $ | 11,318,065 | $ | 15,309,314 | ||||
| 收入成本 | (9,900,958 | ) | (13,795,430 | ) | ||||
| 毛利 | 1,417,107 | 1,513,884 | ||||||
| 营业费用 | ||||||||
| 销售费用 | (140,517 | ) | (175,293 |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1,039,266 | ) | (664,848 | ) | ||||
| 总营业费用 | (1,179,783 | ) | (840,141 | ) | ||||
| 经营收入 | 237,324 | 673,743 | ||||||
| 其他收入(费用) | ||||||||
| 利息支出,扣除利息收入 | (146,295 | ) | (96,611 | ) | ||||
| 其他融资成本 | (89,732 | ) | (206,964 | ) | ||||
| 其他(费用)收入,净额 | (1,492 | ) | 1,256 | |||||
| 其他费用共计,净额 | (237,519 | ) | (302,319 | ) | ||||
| (亏损)所得税前收入 | (195 | ) | 371,424 | |||||
| 所得税规定 | (4,027 | ) | (98,911 | ) | ||||
| 净(亏损)收入 | (4,222 | ) | 272,513 | |||||
| 其他综合(损失)收入 | ||||||||
| 外币折算调整 | (97,961 | ) | 41,871 | |||||
| 综合(损失)收入 | $ | (102,183 | ) | $ | 314,384 | |||
| (亏损)每股收益 | ||||||||
| 基本和稀释* | $ | (0.00 | ) | $ | 0.05 | |||
| 加权平均数 | ||||||||
| 基本和稀释* | 5,500,000 | 5,500,000 | ||||||
*股份及每股数据以追溯基准呈列,以反映重组(注1)及于2023年11月3日生效的股份拆细、重新指定及股份移交(注11)。
所附附注是这些合并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32
WF国际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美元,除非另有说明)
| 累计 | ||||||||||||||||||||||||
| 附加 | 其他 | |||||||||||||||||||||||
| 普通股* | 付费 | 累计 | 综合 | |||||||||||||||||||||
| 股票* | 金额 | 在资本 | 赤字 | 收入(损失) | 合计 | |||||||||||||||||||
| 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余额 | 5,500,000 | $ | 6 | $ | 1,935,356 | $ | (1,034,401 | ) | $ | (171,875 | ) | $ | 729,086 | |||||||||||
| 财政年度净收入 | — | — | — | 272,513 | — | 272,513 | ||||||||||||||||||
| 外币折算 调整 |
— | — | — | — | 41,871 | 41,871 | ||||||||||||||||||
| 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余额 | 5,500,000 | 6 | 1,935,356 | (761,888 | ) | (130,004 | ) | 1,043,470 | ||||||||||||||||
| 财政年度净亏损 | — | — | — | (4,222 | ) | — | (4,222 | ) | ||||||||||||||||
| 外币折算 调整 |
— | — | — | — | (97,961 | ) | (97,961 | ) | ||||||||||||||||
| 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余额 | 5,500,000 | $ | 6 | $ | 1,935,356 | $ | (766,110 | ) | $ | (227,965 | ) | $ | 941,287 | |||||||||||
*股份及每股数据以追溯基准呈列,以反映重组(注1)及于2023年11月3日生效的股份拆细、重新指定及股份移交(注11)。
所附附注是这些合并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33
WF国际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美元,除非另有说明)
| 截止财政年度 9月30日, |
||||||||
| 2022 | 2021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净(亏损)收入 | $ | (4,222 | ) | $ | 272,513 | |||
| 为将净(亏损)收入与业务活动提供的净现金(用于)进行调节而作出的调整: | ||||||||
| 折旧 | 8,348 | 468 | ||||||
| 信贷损失准备金 | 298,354 | 33,520 | ||||||
| 递延税款准备金 | (94,946 | ) | (24,354 | ) | ||||
| 非现金经营租赁费用 | 59,086 | 36,145 | ||||||
| 经营资产和负债的变化: | ||||||||
| 应收账款 | 74,385 | 2,084,840 | ||||||
| 合同履行费用 | (1,193,547 | ) | (2,285,571 | ) | ||||
| 库存 | 13,934 | (191,957 | ) | |||||
| 合同资产 | (217,829 | ) | (1,153,595 | ) | ||||
| 其他应收款 | 487,639 | (496,537 | ) | |||||
| 预付给供应商的款项 | (100,056 | ) | (55,675 | ) | ||||
| 经营租赁负债 | (36,623 | ) | (40,570 | ) | ||||
| 应付账款 | 718,260 | 56,125 | ||||||
| 合同负债 | 751,453 | 383,033 | ||||||
| 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负债 | 182,034 | 105,001 | ||||||
| 应交税费 | 21,920 | 168,248 | ||||||
| Net CASH Provided by(USDED IN)Operating Activities | 968,190 | (1,108,366 | ) |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向股东提供的贷款 | (258,732 | ) | — | |||||
| 购置不动产和设备 | (167,700 | ) | (26,270 | ) | ||||
| 购买软件的预付款项 | (20,741 | ) | (15,976 | )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447,173 | ) | (42,246 | ) | ||||
| 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偿还股东贷款 | (178,615 | ) | (136,814 | ) | ||||
| 银行贷款和第三方贷款收益 | 2,925,365 | 2,632,929 | ||||||
| 偿还银行贷款和第三方贷款 | (2,953,144 | ) | (1,049,202 | ) | ||||
| 融资活动提供的净现金(用途) | (206,394 | ) | 1,446,913 | |||||
| 外汇汇率变动对现金和限制现金的影响 | (54,257 | ) | 3,632 | |||||
| 现金和受限现金净增加 | 260,366 | 299,933 | ||||||
| 年初现金和受限现金 | 312,900 | 12,967 | ||||||
| 年末现金和受限现金 | $ | 573,266 | $ | 312,900 | ||||
| 补充现金流披露: | ||||||||
| 支付所得税的现金 | $ | — | $ | 484 | ||||
| 利息支付的现金 | $ | 146,295 | $ | 96,611 | ||||
| 补充非现金投资信息: | ||||||||
| 以使用权资产换取新的经营租赁负债 | $ | — | $ | 152,869 | ||||
| 因终止经营租赁负债而终止确认的使用权资产 | $ | (74,416 | ) | $ | — | |||
| 下表列出了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列报的现金和限制现金的对账情况,这些现金与合并现金流量表中所列数额相同的合计数额: | ||||||||
| 现金 | $ | 156,538 | $ | 279,262 | ||||
| 限制现金 | 416,728 | 33,638 | ||||||
| 合并现金流量表所列现金和限制现金共计 | $ | 573,266 | $ | 312,900 | ||||
所附附注是这些合并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34
WF国际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美元,除非另有说明)
附注1 –业务和组织的性质
WF国际有限公司(“WF”)是一家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2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WF除了持有其子公司的所有未发行股票外,没有其他实质性业务。WF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
本公司通过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或“中国”)的全资子公司,为大型商业项目和提供高端全装修住宅的商业房地产开发客户提供供暖、通风和空调(“HVAC”)系统、新风通风系统和地暖系统的供应、安装、装修和维护服务。
组织和重组
WF在其当时的股东共同控制下完成了以下组织和重组,这些股东在重组前共同拥有WF的大部分股本。
2023年3月22日,WF根据香港法律成立山友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山友香港”)。善游香港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实质性业务。
2023年4月28日,善友香港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四川善友智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WFOE”或“四川善友”)。WFOE也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实质性业务。
2023年5月8日,根据股权转让协议,WFOE完成了对成都善友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善友暖通”)5%股权的收购,交易对价约为人民币50万元(约合6.8万美元)。上述转让的对价是参照山友暖通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净资产值确定的。山友暖通根据中国法律于2009年6月3日成立,主要经营公司的所有业务。
2023年5月22日,公司与山友暖通当时的现有股东签订股份认购协议,根据协议,WF向当时的现有股东发行总计70,000股普通股,对价为人民币1,210万元(约合170万美元)。该代价乃参照山友暖通空调截至2023年5月22日的资产净值厘定。
2023年5月22日,公司签订了一份股份认购协议,根据该协议,WF向Emerald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LLC发行总计30,000股普通股,价格为816,000美元。上述转让的对价是双方在公平基础上达成的,并参照公司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净资产值确定。代价的支付将通过放弃Emerald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LLC向本公司提供的股东贷款以支付其首次公开发行费用来解决。
2023年5月29日,根据股权转让协议,WFOE以1160万元人民币(约合160万美元)的价格完成了对成都善友暖通空调95%股权的收购。该代价乃参照山友暖通空调截至2023年5月22日的资产净值厘定。收购完成后,善友暖通成为WFOE的全资子公司。
在重组前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如上所述)实际上由大股东控制,因此,根据会计准则编纂(“ASC”)805-50-25,重组被视为同一控制下的实体的资本重组。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合并按历史成本入账,并按照上述交易自所附合并财务报表按照ASC 805-50-45-5所列第一期开始时生效的方式编制。
作为为发行目的而进行的重组的一部分,于2023年11月,公司股东及公司董事会批准将每股面值为0.0001美元的已发行及未发行股份拆细为100股每股面值为0.000001美元的股份(“股份拆细”),以使紧随股份拆细后,公司的法定股本变为50,000,000,000美元,分为每股面值为0.000001美元的50,000,000,000股普通股,而已发行及未发行普通股的数目变为10,000,000股。股份拆细完成后,每股面值为0.000001美元的1,000,000,000股已获授权但未发行的普通股被重新指定并重新归类为每股面值为0.000001美元的1,000,000,000股优先股(“重新指定”),因此紧随重新指定后,公司的法定股本变为50,000美元,分为(i)每股面值为0.000001美元的49,000,000,000股普通股和(ii)每股面值为0.000001美元的1,000,000,000股优先股。
在股份拆细及重新指定后,公司股东于同日将合共4,500,000股面值为0.000001美元的普通股无偿交还公司。退股后,已发行和流通的普通股数量变为5,500,000股。
F-35
WF国际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美元,除非另有说明)
随附的合并财务报表反映了WF和下列各实体的活动:
| 姓名 | 背景 | 所有权 | ||
| 山友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 ·香港公司 ·20 23年3月22日成立 ·一家控股公司 |
WF 100%持股 | ||
| 四川善友智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20 23年4月28日成立 ·注册资本1,000,000元人民币(约合0.2百万美元)·一家控股公司 |
由善友HK持有100% | ||
| 成都善友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于2009年6月3日 ·注册资本12,000,000元人民币(约合190万美元) ·暖通空调系统、新风通风系统、地暖系统和净水系统的供应、安装、装修和维修服务 |
外商独资企业100%拥有 |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列报依据
随附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利坚合众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U.S. GAAP”)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规则和条例编制的,包括公司管理层认为为公允列报其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所需的所有正常和经常性调整。
合并原则
合并财务报表包括本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财务报表。WF及其子公司之间的所有交易和结余已在合并时消除。
子公司是指WF直接或间接控制半数以上投票权、或有权管理财务和经营政策、任免董事会多数成员或在董事会会议上投多数票的实体。
估计数和假设的使用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作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资产负债表日的资产和负债的报告金额、或有资产和负债的披露以及报告期间的收入和支出的报告金额。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会计估计数包括用于计算合同履行费用和应计合同费用的预算费用、用于计算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贴现率、财产和设备的使用寿命、长期资产减值、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的信贷损失备抵、递延税款资产和不确定的税务状况以及其他准备金和意外开支。尽管公司确定不存在重要的会计估计数,但最重要的估计数涉及用于合同履行费用和应计合同费用计算的预算费用,以及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的信贷损失备抵。
预算费用
预算费用由公司根据所涉主要供应商和分包商不时提供的报价和管理层的经验编制。为了使预算费用保持准确和最新,我们的管理层每年对预算费用进行审查,方法是将预算金额与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比较。
信贷损失准备金
该公司考虑了各种因素,包括性质、历史收款经验、应收账款余额和合同资产的账龄、信用质量和客户的特定风险特征、当前经济状况、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回收期以及定性和定量调整,以估计信用损失。本公司采用损失率法和个别具体估值法计算信用损失,并考虑公司历史和未来状况的相关因素,对风险率进行合理估计。对于账龄不足一年的应收账款和未逾期的合同资产,本公司采用损失率法,即历史损失率法和调整损失率法相结合,对信用损失进行估算。对于账龄超过一年的应收账款和逾期未还的应收账款,本公司采用个别特定的估值方法估算信用损失。
公司认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用的估计数是合理和审慎的。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数不同。如果这些估计数与实际结果之间存在重大差异,未来的财务报表将受到影响。
F-36
WF国际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美元,除非另有说明)
外币折算和交易
本公司的报告货币为美元。本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以人民币(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开展业务。本公司在香港的子公司以当地货币港元作为其功能货币开展业务。一般而言,为合并目的,本公司子公司的功能货币不是美元的资产和负债,按照ASC主题830-30“财务报表的转换”,使用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换算成美元。收入和支出按这一期间的平均汇率折算。外国子公司财务报表换算产生的损益作为累计其他综合收益(损失)的单独组成部分记入股东权益报表。现金流量也按各期间的平均换算率折算;因此,现金流量表中报告的数额不一定与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相应余额的变动一致。
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计入累计其他综合损失的换算调整金额分别为227965美元和130004美元。除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的股东权益外,资产负债表上的金额分别为7.1135元人民币和6.4434元人民币,折算成1.00美元。股东权益账户是按历史比率列报的。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损益表账户采用的平均折算率分别为6.5532元人民币和6.5072元人民币至1.00美元。
现金
现金包括银行和库存现金,这些现金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原始期限为三个月或更短,不受提取或使用的限制。本公司在中国设有所有银行账户。根据《存款保障计划条例》,中国境内银行账户的现金余额受存款保障计划保障。最高保障为每位存款人每人50万元人民币,包括本金和利息。
限制现金
受限制现金是指银行为担保与履约有关的或有债务,如质量索赔免赔额而签发的保函所需的现金存款。本公司须保留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的5%-10 %的存款,这些存款须受取款限制,固定期限为8至33个月。
应收账款净额
应收账款包括主要来自客户的应收账款,这些应收账款代表已赚取但尚未收回的加工收入。应收账款净额最初按公允价值计量,其后按摊余成本减去预期信用损失备抵后计量。
F-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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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美元,除非另有说明)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
合同资产包括根据保留金规定应付的款项和超过开票金额确认的收入。
应收留存额是指在完成某些里程碑、满足其他合同条件或项目完成之前,已部分扣留付款的向客户开具发票的金额。保留协议因项目而异,可能有长达五年的未结余额,这取决于若干情况,例如合同具体条款、项目执行情况以及随着公司在完成工作方面取得进展而可能出现的其他变数。
超过开票金额确认的收入是指合同收入超过迄今累计合同开票金额的部分。我们的某些合同载有规定,在合同规定得到满足之前,所赚取的收入的一部分将作为一种担保形式从付款中扣除。
具有一年以上无条件开票权的开票期限的合同资产被归为非流动资产。
合同负债包括从客户收到的超过已确认收入的付款。
合同资产和负债在每个报告所述期间终了时按合同逐项以净头寸列报。
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合同负债余额根据我们预期完成确认收入所需任务的时间分类为流动负债。
合同履行费用
合同履行成本直接涉及到履行到目前为止所发生的具体项目的成本。在确定为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费用的适当会计处理办法时,本公司采用下列标准,如果达到这些标准,就会导致资本化:(1)费用与合同或具体可识别的预期合同直接相关;(ii)婴儿床产生或增加实体的资源,用于在未来履行(或继续履行)履约义务;(iii)费用预计将被收回。评估这一标准需要运用判断,特别是在考虑费用是否产生或增加用于履行未来履约义务的资源以及费用是否预期可收回时。公司已确定,在符合相关具体标准的情况下,与系统安装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很可能有资格作为合同履行费用资本化。
本公司在预期合同期内利用合同履行成本与收入成本相对应的系统基础,以反映本公司将服务控制权移交给客户的模式。
合同履行费用在其被处置时或在其使用或处置预计不会产生进一步经济利益时予以终止确认。
在每个报告日,本公司通过将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本公司预期收到的剩余对价金额减去根据相关合同提供服务的相关成本进行比较,确定合同履行成本是否受损。
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合同履行成本分别为4189127美元和3423441美元。在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截至2021年10月1日和2020年10月1日计入合同履行成本的已确认收入成本分别为1544042美元和1007477美元。
信贷损失准备金
信用损失准备金是管理层对投资组合内在可能损失的最佳估计。自2020年10月1日起,公司采用ASC 326,“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计量”。这一指导意见用一种基于“预期损失”的方法来估计某些类型金融工具的信贷损失,取代了“已发生损失”减损方法,并要求考虑范围更广的合理和可支持的信息,以便为信贷损失估计提供依据。指导意见要求金融资产按预期收取的净额列报。信用损失准备金是一种估值账户,从金融资产的成本中扣除,以按预期在该金融资产上收取的金额列示账面净值。
根据2016-13年会计准则,本公司面临包括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在内的金融资产的信贷损失。该公司考虑了各种因素,包括性质、历史收款经验、应收账款余额和合同资产的账龄、信用质量和客户的特定风险特征、当前经济状况、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回收期以及定性和定量调整,以估计信用损失。本公司采用损失率法和个别具体估值法计算信用损失,并考虑公司历史和未来状况的相关因素,对风险率进行合理估计。对于账龄不足一年的应收账款和未逾期的合同资产,本公司采用损失率法,即历史损失率法和调整损失率法相结合,对信用损失进行估算。对于账龄超过一年的应收账款和逾期未还的应收账款,本公司采用个别特定的估值方法估算信用损失。
F-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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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美元,除非另有说明)
在综合资产负债表中列报的金融资产是扣除信贷损失备抵后的净额。信贷损失备抵的计量通过当期预期信贷损失费用确认。当期预期信用损失费用作为一般和行政费用的一部分列入综合业务和综合(损失)收入报表。注销记入资产被视为无法收回的期间。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应收账款备抵分别为272029美元和61706美元,合同资产备抵分别为52366美元和12123美元。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认为,最近颁布但尚未生效的其他会计准则,如果目前采用的话,不会对公司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收益表和综合收益表以及现金流量表产生重大影响。
库存
存货主要包括本公司为直接销售或提供保养和维修服务而采购的设备,按成本或可变现净值中的较低者列报。存货成本采用特定识别方法计算。成本超过每一项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的部分,确认为存货价值减少的备抵。可变现净值是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售价减去完成和销售产品的任何成本来估计的。
物业及设备净额
财产和设备按成本减累计折旧列报。折旧是在资产的估计使用寿命内用直线法计算的。估计使用寿命如下:
| 有用的生活 | |||
| 汽车 | 10年 | ||
| 租赁权改善 | 租期和催缴使用年限中较短者 | ||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退休的资产的成本和相关累计折旧从账目中扣除,任何收益或损失均列入综合业务报表和综合(损失)收入。保养和维修支出在发生时记入收益,而预计会延长资产使用寿命的增建、更新和改进则资本化。公司还重新评估折旧期间,以确定随后发生的事件和情况是否需要对使用寿命作出修订估计。
财产和设备的报废或处置、费用和相关的累计折旧被删除,由此产生的任何收益或损失均在综合业务报表和综合(损失)收入中确认。
长期资产减值
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如市场条件的重大不利变化将影响资产的未来使用)表明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无法收回时,就对长期资产进行减值审查。本公司根据资产预期产生的未折现未来现金流量评估资产的可收回性,并在使用资产预期产生的未折现未来现金流量估计数加上处置资产的预期净收益(如果有的话)低于资产的账面价值时确认减值损失。如果发现减值,公司将根据贴现现金流量法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至其估计的公允价值,或在可获得且适当的情况下,减至可比的市场价值。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未确认长期资产减值。
F-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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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除非另有说明)
公允价值计量
有关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和相关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进行了定义,并要求披露公司持有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会计准则界定了公允价值,建立了公允价值计量披露的三级估值层次结构,并提高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要求。这三个层次的定义如下:
| ● | 对估值方法的第一级投入是活跃市场中相同资产或负债的报价(未经调整)。 |
| ● | 对估值方法的第2级投入包括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和负债的报价,以及在金融工具基本上整个期限内可直接或间接观察到的资产或负债的投入。 |
| ● | 对估值方法的第3级投入是不可观察的,对公允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
本公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限制性现金、应收账款、不包括保证金的其他应收款、合同资产和负债、应收股东款项、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负债、银行和第三方贷款、应收股东款项和租赁负债。由于这些金融工具的短期性质,其账面价值接近其公允价值。对于租赁负债,公允价值接近其年底的账面价值,因为用于贴现合同的利率接近市场利率。长期银行和第三方贷款的账面金额接近其公允价值,因为相关利率接近金融机构目前为类似期限债务工具提供的利率。
公司注意到,在报告所述的任何时期内,各级之间没有转移。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本公司不存在以经常性或非经常性公允价值计量的工具。
收入确认
本公司遵循《会计准则更新》(ASU)第2014 — 09号《客户合同收入》(主题606)(“会计准则编纂(ASC)606”)的收入会计要求。本ASU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允许本公司确认收入,即向客户转让货物和服务的收入,其数额反映本公司预期在此种交换中有权获得的对价。这将要求公司确定合同履约义务,并根据货物和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间,确定是否应在某一时点或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
为了实现这一核心原则,公司采用了五步模型来确认来自客户合同的收入。五步模式要求公司:(一)确定与客户的合同;(二)确定合同中的履约义务;(三)确定交易价格,包括在未来很可能不会发生重大逆转的情况下的可变对价;(四)将交易价格分配给合同中的相应履约义务;(五)在公司履行履约义务时(或在公司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如果合同是以书面形式承诺的,当事人的权利,包括付款条件得到确认,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对价可能大量收取,本公司将对与客户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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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除非另有说明)
一段时间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公司系统安装项目合同的期限从一年到三年不等。系统安装项目合同的收入一般是根据由于控制权持续转移给客户而转移给客户的价值的直接计量确认的,公司有权在发生费用时向客户开具账单。履约义务包括公司出售的HAVC系统、供暖系统和设备以及将要进行的连续系统安装。通常情况下,收入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确认的,使用的是一种产出方法来衡量进度。产出法确认收入的依据是直接计量迄今为止转让的货物或服务相对于根据合同里程碑承诺的剩余货物或服务对客户的价值。在建建筑类合同的任何预期损失,在确定损失期间全部记入收益。合同费用包括所有直接设备、材料和人工费用以及与合同履行有关的间接费用,如间接人工和用品。延长或修改合同条款的合同修改通常导致在修改后的合同剩余期限内(即实际上像新合同一样)确认修改后的条款的影响。
公司确定是否与客户有合同的部分工作是评估公司是否有可能收取其有权获得的大部分对价,以换取将转让给客户的商品或服务。在评估公司很可能会收取大部分代价时,公司考虑了以下因素:
| 1) | 习惯商业惯例及其对客户的了解 |
本公司从大型建筑公司或政府所有的建筑公司采购合同,这些公司负责建造HAVC或供暖系统项目。从历史上看,从政府拥有的公司或大型建筑公司收取其此类服务的应收账款并未导致任何重大减记。因此,该公司相信它将基本上收集其所有的考虑。
| 2) | 付款条件 |
本公司与客户的合同中有根据某些条件的完成而规定的付款条件。付款条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结算阶段:1)签订购买和安装合同,2)购买的设备到达,3)设备验收,4)按比例完成设备安装,5)项目完成,6)保修期届满。由于本公司的客户必须在合同期内的不同结算阶段向本公司付款,因此本公司认为,进度付款限制了本公司面临的信用风险,本公司将能够在不同阶段逐步收取大部分对价。
暖通空调和供暖系统的安装收入和销售收入合并起来,视为一项履约义务。转让设备和安装的承诺无法单独识别,这一点可以从以下事实得到证明:公司提供了一项重要的服务,将货物和服务整合到客户已签订合同的一个系统中。公司目前没有任何合同修改,合同目前没有任何可变对价。在公司的销售和安装合同中,交易价格在公司设备和系统部件的履约义务和安装收入中是可以明确识别的。
公司根据ASC 606-10-55-17采用完工百分比法(产出法)确认其成本。产出法确认收入的依据是直接计量迄今为止转让的货物或服务相对于根据合同里程碑承诺的剩余货物或服务对客户的价值。本公司在安装空调方面有悠久的历史,因此有能力根据迄今完成的工程进度与总进度之比,合理估计已发生的费用和预期发生的费用。
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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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除非另有说明)
此外,系统安装项目通常包括保证类型的保证,即公司的履约没有重大缺陷,并符合公司合同的规格,这不会产生单独的履约义务。如果保修条款为客户提供了额外的服务,例如延长维修服务,这种保修将作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入账,即使它已嵌入系统和安装销售合同中,一般是在安装后一至五年之间。
本公司对其系统安装项目没有退货、退款或类似义务。
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产品销售收入要求公司在一般为一年或一年以下的特定时间内,一次性或根据客户的交货通知交付设备。销售合同有一项履行义务,该义务在某一时点得到履行。这是设备交付并被客户接受的时间点。设备的控制权,包括空调(暖通空调系统中的设备)和热水锅炉(地暖系统中的设备),在客户接受产品时根据ASC 606-10-25:27转移给客户,原因如下:(1)客户在运输过程中不对产品进行控制;(2)客户在产品被客户接受之前不能接受和消费产品提供的利益,同时客户确实指定了产品的某些要素,但这并不会对公司将产品转让给其他客户的能力产生实际或合同上的限制。公司能够以很少或没有额外费用的方式将产品转给其他客户,因此它有替代公司的另一种用途;(3)公司没有可强制执行的权利要求支付迄今为止完成的履约费用。
一般而言,公司控制产品,因为它有义务(i)履行产品交付和(ii)作为合法所有者承担任何库存风险。此外,在确定转售产品交付的销售价格时,本公司有权确定其销售价格,以确保为产品交付安排带来利润。本公司认为,所有这些因素都表明本公司在这一交易中扮演着委托人的角色。因此,产品销售收入按毛额列报。
收入在综合业务报表和扣除销售税的综合(亏损)收入中列报。本公司不提供对先前支付或交付的金额的退款、回扣、承兑后的退货权或价格保护权。对未完成合同的任何估计损失的准备金,根据目前的合同估计数,记入可能发生此种损失的期间。设备费用在发生期间计入费用。
其他服务的收入主要包括安装、维护和修理服务,这些服务不属于系统安装项目合同或产品销售的范围。服务期限通常不到一个月。本公司在服务完成并被客户接受时确认服务收入。从历史上看,这些服务的收入并不重要。
附注14汇总并披露了公司的分类收入流。
公司没有与客户签订合同的实质性增量成本,也没有任何摊销费用。
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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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除非另有说明)
增值税(“增值税”)
收入代表产品或服务的发票价值,扣除增值税。增值税是根据总销售价格计算的,增值税税率在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从3%到13%不等,具体取决于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类型。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可以将支付给供应商的合格进项增值税抵减其产出性增值税负债。进项增值税和销项增值税之间的增值税净余额记入应纳税额。本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提交的所有增值税申报表,自提交之日起五年内一直在接受税务机关的审查。
所得税
本公司按照ASC 740的规定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征税费用是根据财政年度的结果调整的项目,这些项目是不可评税的或不允许的。所得税按资产负债表日已颁布或实质上已颁布的税率计算。
递延税款采用资产和负债法对综合财务报表中资产和负债的账面值与计算应课税利润时所用的相应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原则上,所有应税暂时性差异均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税项资产在很可能取得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课税利润时予以确认。递延税款的计算采用预期适用于资产变现或负债清偿期间的税率。递延税款在损益表中记入或贷记,除非它与直接记入或贷记股本的项目有关,在这种情况下,递延税款也在股本中处理。当管理层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很可能无法变现时,递延所得税资产将减去估值备抵。现行所得税是根据有关税务机关的法律规定的。
一个不确定的税务状况只有在税务审查中“更有可能”维持这种状况,并假定会发生税务审查的情况下,才被认为是一种好处。确认的金额是在审查时实现的可能性大于50%的最大税收优惠金额。对于未达到“更有可能”标准的税务职位,不会记录任何税收优惠。没有因少缴所得税而产生的罚款和利息被归类为发生期间的所得税费用。2020年至2022年提交的中国纳税申报表须经任何适用的税务机关审查。
其他财务费用
其他财务费用指与公司贷款和保理业务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担保费、保理代理费和银行收取的服务费。所有其他财务费用在发生时计入费用。
综合(损失)收入
综合(损失)收入由两部分组成:净(损失)收入和其他综合(损失)收入。其他综合(亏损)收入指的是收入、支出、收益和亏损,按照公认会计原则,它们被记为股东权益的一部分,但不包括在净利润中。其他综合(亏损)收入包括因本公司不使用美元作为其功能货币而产生的外币折算调整。
每股收益
本公司根据ASC 260的“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EPS”)。ASC 260要求公司提供基本和稀释后的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是净(亏损)收入除以当期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稀释每股收益对潜在普通股(如可转换证券、期权和认股权证)的每股稀释效应,就好像它们在所述期间开始时或发行日期(如果较晚)已被转换一样。具有反稀释效应的潜在普通股(即增加每股收益或减少每股亏损的普通股)不包括在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不存在稀释性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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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美元,除非另有说明)
雇员福利
公司的全职雇员有权享受员工福利,包括医疗、住房基金、养老金、失业保险和其他福利,这些都是政府规定的固定缴款计划。本公司须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在一定上限的前提下,按雇员各自工资的一定比例计提这些福利,并从应计金额中向国家资助的计划提供现金捐助。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上述计划的总开支分别为124,082美元和94,973美元。
法定储备金
根据适用于中国的法律,中国实体必须从税后利润中拨入不可分配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在一定的累积限制下,“法定盈余公积金”要求每年拨款10%的税后利润,直至每年年底拨款总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确定)。对于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应每年从“储备基金”中拨款。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公积金”的年度拨款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直至拨款总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在每年年底确定)。如果公司有前期的累计亏损,公司可以用本期税后净收益抵销累计亏损。
意外情况
本公司不时成为日常业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法律诉讼的一方。本公司在这些事项可能发生时计提相关费用,其数额可以合理估计。与意外损失有关的法律费用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公司管理层预计,单独或合计处理此类索赔和诉讼所产生的任何负债不会对公司的综合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一般被定义为:(i)任何人及其直系亲属持有公司10%或以上的证券;(ii)公司管理层及其直系亲属;(iii)直接或间接控制、受公司控制或与公司共同控制的人;或(iv)任何能够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当资源或义务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时,该交易即被视为关联方交易。关联方可以是个人或公司实体。不能假定涉及关联方的交易是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进行的,因为可能不存在竞争性、自由市场交易的必要条件。如果就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陈述,则不应意味着关联方交易的完成条件与正常交易中的条件相当,除非此种陈述能够得到证实。
租赁
2016年2月,FASB发布了ASU 2016-02,租赁(主题842),要求将租赁资产和负债记录在资产负债表上。自2020年10月1日起,公司根据经修订的追溯办法采纳了本《租赁单元》及相关修订,并选择在采纳《租赁单元2016-02》的同时,及早采纳以下租赁政策:(i)对于租期为12个月或以下的租赁,公司还选择适用ASC 842认可规定;(ii)公司选择对2020年10月1日之前订立的现有安排适用一揽子实用权宜之计,以不重新评估(a)一项安排是否属于或包含一项租赁,(b)适用于现有租赁的租赁分类,及(c)初始直接费用。
公司在租赁开始时确定一项安排是否构成租赁,并在租赁开始时将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记录在其综合资产负债表上。该公司根据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总额的现值计量其租赁负债,并根据其增量借款率进行折现,因为其租赁中隐含的利率是无法确定的。本公司的增量借款率是本公司为抵押借款所需支付的估计利率,相当于整个租赁期内的租赁付款总额。本公司根据在开始日期或之前向出租人支付的款项调整的相应租赁负债,以及根据租约产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量使用权资产。当出租人向本公司提供标的资产时,本公司开始确认租金费用。
重新分类
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公司分别将4,189,127美元和3,423,441美元从合同资产重新归类为合同履行成本。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公司分别将1193547美元和2285571美元的现金流出从合同资产变动重新分类为合同履行成本变动。
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公司分别将67,338美元和169,984美元从合同负债重新分类为应计负债。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公司分别将94041美元和222996美元的现金流入从合同负债变动重新分类为应计负债变动。
这些重新分类对报告的总资产、总负债、收入、净(亏损)收入或总现金流量没有影响。
最近发布的会计公告
本公司考虑所有会计准则更新(“ASU”)的适用性和影响。管理层定期审查发布的新会计准则。根据经修订的2012年《创业启动法》(《创业启动法》),公司符合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定义,并选择利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这推迟了这些会计准则的采用,直到它们适用于私营公司。
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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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美元,除非另有说明)
2019年12月,FASB发布了ASU 2019-12,《所得税(主题740):简化所得税会计处理》。本增订中的修正案通过删除专题740中一般原则的某些例外情况,简化了所得税的会计核算。这些修订还通过澄清和修订现有指导意见,改进了公认会计原则在专题740其他领域的一致适用和简化。对于公共企业实体,本更新中的修订对财政年度和这些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有效,从2020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对所有其他实体而言,修正案对自2021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和自2022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的过渡期有效。允许早日通过这些修正,包括在任何过渡时期通过(1)尚未发布财务报表期间的公共企业实体和(2)尚未发布财务报表期间的所有其他实体。2021年10月1日采用ASU对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没有重大影响。
2020年2月,FASB发布了ASU 2020-02,在ASU第2016-13号《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中增加了ASC第326-20-S99节,对从事贷款活动的注册人的贷款损失进行会计处理,并修订了第842-10-S65-1段,以提供ASU第2016-02号《租赁》(主题842)的过渡和开放生效日期信息。在2019年12月举行的AICPA关于SEC和PCAOB当前发展的全国会议上,SEC工作人员宣布,不会反对不符合公共企业实体定义的公共企业实体,除非要求将其财务报表或财务信息纳入或纳入另一实体提交给SEC的文件中,该文件采用的是自2020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以及自2021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的过渡期。这些日期与会计准则更新第2019-10号、金融工具——信贷损失(主题326)、衍生工具和套期保值(主题815)以及租赁(主题842):生效日期中修订的主题842的生效日期一致。2020年10月1日采用ASU326并未对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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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除非另有说明)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认为,其他最近颁布但尚未生效的会计准则,如果目前采用的话,不会对公司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业务报表和综合(亏损)收入报表及现金流量表产生重大影响。
附注3 –应收账款净额
应收账款净额包括:
| 2022年9月30日 | 2021年9月30日 | |||||||
| 应收账款----第三方 | $ | 1,302,531 | $ | 1,564,719 | ||||
| 应收账款----关联方 | 46,264 | — | ||||||
| 减:信贷损失备抵 | (272,029 | ) | (61,706 | ) | ||||
| 应收帐款共计,净额 | $ | 1,076,766 | $ | 1,503,013 | ||||
信贷损失准备金的变动情况如下:
| 2022年9月30日 | 2021年9月30日 | |||||||
| 期初余额 | $ | 61,706 | $ | 27,868 | ||||
| 加法 | 234,616 | 32,023 | ||||||
| 汇率影响 | (24,293 | ) | 1,815 | |||||
| 期末余额 | $ | 272,029 | $ | 61,706 | ||||
附注4 –合同资产/(负债)
该公司的合同资产分为两部分,包括应收保留金和确认的收入超过开票金额。
合同负债是指从客户收到的超过收入的付款。合同负债增加,因为公司向客户预付了某些合同的款项。合同负债随着公司确认履行相关履约义务的收入而减少。合同负债的变化与客户付款和履约义务完成时间的波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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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除非另有说明)
列入合同资产/(负债)的数额如下:
| 2022年9月30日 | 2021年9月30日 | |||||||
| 合同资产: | ||||||||
| 应收留存金 | $ | 296,853 | $ | 222,491 | ||||
| 超过账单金额的确认收入 | 1,044,193 | 1,036,481 | ||||||
| 合同资产共计 | 1,341,046 | 1,258,972 | ||||||
| 减:信贷损失备抵 | (52,366 | ) | (12,123 | ) | ||||
| 合同资产共计,净额 | 1,288,680 | 1,246,849 | ||||||
| 合同资产,流动 | 1,066,580 | 1,054,153 | ||||||
| 合同资产,非流动 | $ | 222,100 | $ | 192,696 | ||||
| 合同负债: | ||||||||
| 从客户收到的超过已确认收入的付款 | $ | (1,313,292 | ) | $ | (685,613 | ) | ||
截至2021年10月1日和2020年10月1日计入合同负债的已确认收入信息:
| 截至9月30日的财政年度 | ||||||||
| 2022 | 2021 | |||||||
| 从客户收到的超过已确认收入的付款 | $ | (335,447 | ) | $ | (284,173 | ) | ||
附注5 –财产和设备净额
财产和设备净额包括:
| 2022年9月30日 | 2021年9月30日 | |||||||
| 汽车 | $ | 48,488 | $ | 9,449 | ||||
| 租赁权改善 | 130,034 | 17,081 | ||||||
| 小计 | 178,522 | 26,530 | ||||||
| 减:累计折旧 | (8,118 | ) | (472 | )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 170,404 | $ | 26,058 | ||||
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的折旧费用分别为8348美元和468美元。
附注6 –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负债
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负债包括:
| 2022年9月30日 | 2021年9月30日 | |||||||
| 从供应商收到的可退还押金 | $ | 385,464 | $ | 255,455 | ||||
| 应计合同费用 | 67,338 | 169,984 | ||||||
| 其他应付款 | 226,205 | 225,037 | ||||||
| 应付薪金 | 189,579 | 94,827 | ||||||
| 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负债共计 | $ | 868,586 | $ | 745,3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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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除非另有说明)
附注7 –关联方结余和往来
关联方余额
应收帐款----关联方
| 关联方名称 | 关系 | 性质 交易 |
9月30日, 2022 |
9月30日, 2021 |
||||||||||
| 四川善友机电有限公司。 | 2023年7月13日前由金山耀(公司主要股东之一)控股,截至2023年7月13日已不再是关联方 |
产品销售 | $ | 46,264 | $ | — | ||||||||
应收股东款项
| 关联方名称 | 关系 | 性质 交易 |
9月30日, 2022 |
9月30日, 2021 |
||||||||
| Ke Chen | 本公司主要股东、行政总裁及董事 | 股东贷款 | $ | 238,353 | * | $ | — | |||||
应收股东款项为无抵押、无息及应收款项。
*这些应收款项预计将在本登记报表公开提交前全部偿还,但将在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列为未偿还款项。
应付股东款项
| 关联方名称 | 关系 | 性质 交易 |
9月30日, 2022 |
9月30日, 2021 |
||||||||
| Ke Chen | 本公司主要股东、行政总裁及董事 | 股东贷款 | $ | — | $ | 181,659 | ||||||
应付股东的款项为无抵押、免息及可按要求偿还。
租赁负债-关联方
| 关联方名称 | 关系 | 性质 交易 |
9月30日, 2022 |
9月30日, 2021 |
||||||||||
| Ke Chen | 本公司主要股东、行政总裁及董事 | 租赁 | $ | 125,718 | $ | 145,78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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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除非另有说明)
关联方交易
对关联方的销售
| 截止财政年度 9月30日, |
||||||||||||||
| 关联方名称 | 关系 | 性质 交易 |
2022 | 2021 | ||||||||||
| 四川善友机电有限公司。 | 2023年7月13日前由金山耀(公司主要股东之一)控股,截至2023年7月13日已不再是关联方 |
提供服务 | $ | 48,757 | $ | — | ||||||||
| 四川善友机电有限公司。 | 2023年7月13日前由金山耀(公司主要股东之一)控股,截至2023年7月13日已不再是关联方 |
产品销售 | — | 20,679 | ||||||||||
| 合计 | $ | 48,757 | $ | 20,679 | ||||||||||
从关联方购买
| 截止财政年度 9月30日, |
||||||||||||||
| 关联方名称 | 关系 | 性质 交易 |
2022 | 2021 | ||||||||||
| 武汉善友伟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于2021年8月20日前由金山耀(公司主要股东之一)控股,截至2021年8月20日已不再是关联方 | 提供服务 | $ | — | $ | 3,827 | ||||||||
关联方提供的贷款担保
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Ke Chen、金山耀及其直系亲属和四川善友机电有限公司(简称“善友机电”)分别为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了高达1,450,118美元和1,814,215美元的担保,为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的反担保分别为1,405,778美元和1,551,976美元。
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Ke Chen为公司从独立第三方借款提供的担保金额分别为386,589美元和270,238美元。
相关方提供的认捐
金山耀和Ke Chen的直系亲属拥有的两处房产被抵押给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反担保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的担保金额分别为1,405,778美元和1,551,976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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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美元,除非另有说明)
Ke Chen拥有的一家商店被抵押给公司的一家主要供应商,其展期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00,000元(约合141,000美元),期限为五年,可在公司购买交易期间使用。
与关联方的租赁安排
2021年8月1日,公司与Ke Chen签订经营租赁协议,租用一间485.12平方米的办公室,年租金为40,486美元(人民币288,000元)。租期为五年,至2026年7月31日止。
附注8 –信贷安排
短期贷款–银行
截至2022年9月30日,短期银行贷款余额如下:
| 银行名称 | 到期日 | 利息 率 |
抵押/担保 | 金额 | ||||||||||
| 中国农村商业银行 | 2023年1月18日(2023年1月全额偿还) | 4.35 | % | 由山友机电、Ke Chen、金山耀和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 421,734 | ||||||||
| 中国农村商业银行 | 2022年12月13日 (已于2022年12月全部偿还) |
5.4 | % | 由山友机电、Ke Chen、金山耀和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632,600 | |||||||||
| 中国农村商业银行 | 2022年12月16日(2022年12月全额偿还) | 5.40 | % | 由山友机电、Ke Chen、金山耀和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351,444 | |||||||||
| 合计 | $ | 1,405,778 | ||||||||||||
截至2021年9月30日,短期银行贷款的未偿余额如下:
| 银行名称 | 到期日 | 利息 率 |
抵押/担保 | 金额 | ||||||||||
| 中国农村商业银行 | 2022年1月26日(2021年12月全额偿还) | 4.35 | % | 由山友机电、Ke Chen、金山耀和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 465,593 | ||||||||
| 中国农村商业银行 | 2022年1月26日(2022年1月全额偿还) | 5.40 | % | 由山友机电、Ke Chen、金山耀和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1,086,383 | |||||||||
| 合计 | $ | 1,551,976 | ||||||||||||
F-50
WF国际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美元,除非另有说明)
长期贷款–银行
截至2022年9月30日,长期银行贷款余额如下:
| 银行名称 | 到期日 | 利息 率 |
抵押/担保 | 金额 | ||||||||||
| 渣打银行 | 2023年5月5日(2023年5月全额偿还) | 16.50 | % | 由Ke Chen担保和Ke Chen的直系亲属 | $ | 44,340 | ||||||||
截至2021年9月30日,长期银行贷款余额如下:
| 银行名称 | 到期日 | 利息 率 |
抵押/担保 | 金额 | ||||||||||
| 渣打银行 | 2023年5月5日(2023年5月全额偿还) | 16.50 | % | 由Ke Chen担保和Ke Chen的直系亲属 | $ | 119,548 | ||||||||
| 微众银行 | 2023年7月23日(2021年10月全额偿还) | 9.18 | % | 由Ke Chen担保 | 142,691 | |||||||||
| 合计 | $ | 262,239 | ||||||||||||
长期贷款–独立第三方
截至2022年9月30日,第三方长期贷款的未偿余额如下:
| 银行名称 | 到期日 | 利息 率 |
抵押/担保 | 金额 | ||||||||||
| 华能贵诚信托 | 2024年7月23日(2023年2月全额偿还) | 18.00 | % | 由Ke Chen担保 | $ | 128,863 | ||||||||
| 华能贵诚信托 | 2024年7月23日(2023年2月全额偿还) | 18.00 | % | 由Ke Chen担保 | 128,863 | |||||||||
| 华能贵诚信托 | 2024年7月23日(2023年2月全额偿还) | 18.00 | % | 由Ke Chen担保 | 128,863 | |||||||||
| 合计 | $ | 386,589 | ||||||||||||
F-51
WF国际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美元,除非另有说明)
截至2021年9月30日,第三方长期贷款的未偿余额如下:
| 借款人 姓名 |
到期日 | 利息 率 |
抵押/担保 | 金额 | ||||||||||
| 华能贵诚信托 | 2023年6月23日(2021年10月已全部偿还) | 10.80 | % | 由Ke Chen担保 | $ | 134,440 | ||||||||
| 华能贵诚信托 | 2023年6月23日(2021年10月已全部偿还) | 10.80 | % | 由Ke Chen担保 | 135,798 | |||||||||
| 合计 | $ | 270,238 | ||||||||||||
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与上述贷款有关的利息支出分别为146295美元和96611美元。
附注9 –税项
所得税
开曼群岛
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本公司无需就收入或资本利得缴税。此外,在向股东支付股息时,不征收开曼群岛预扣税。
香港
根据现行的香港税务条例,公司须就其在香港经营所产生的应课税收入缴付16.5%的所得税。2017年12月29日,香港政府宣布实行两级利得税率制度。在两级税率制度下,本公司的香港附属公司善友香港,首批200万港元的应课税利润将适用8.25%的较低税率,其余应课税收入将继续按现行16.5%的税率课税。两级税制自2018年和2019年评估年度(即2018年4月1日或之后)起生效。两级费率的适用仅限于关联实体中的一家指定企业。善友香港由本公司提名为适用于二零二二年及二零二一年评估年度的两级税率的实体。
F-52
WF国际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美元,除非另有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
WFOE及其子公司善友暖通空调受中国所得税法管辖,在中国经营的所得税准备金是根据现行法律、解释和惯例,按期间内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计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国企业在经过适当的税收调整后,须按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所得税准备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下:
| 截止财政年度 | ||||||||
| 9月30日 | ||||||||
| 2022 | 2021 | |||||||
| 当前 | $ | 98,973 | $ | 123,265 | ||||
| 推迟 | (94,946 | ) | (24,354 | ) | ||||
| 准备金 | $ | 4,027 | $ | 98,911 | ||||
所得税费用调节如下:
| 截止财政年度 9月30日, |
||||||||
| 2022 | 2021 | |||||||
| 所得税前(亏损)收入 | $ | (195 | ) | $ | 371,424 | |||
| 开曼群岛法定所得税税率 | 0 | % | 0 | % | ||||
| 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所得税 | — | — | ||||||
| 所得税费用(增加)减少的原因是: | ||||||||
| 不同法域的费率差异 | (49 | ) | 92,856 | |||||
| 不可抵扣开支的税务影响 | 99,022 | 30,409 | ||||||
| 递延所得税费用 | (94,946 | ) | (24,354 | ) | ||||
| 所得税费用 | $ | 4,027 | $ | 98,911 | ||||
下表列出截至该表所列日期本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总额的重要组成部分:
递延所得税资产–中国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下:
| 2022年9月30日 | 2021年9月30日 | |||||||
| 信贷损失准备金 | $ | 88,932 | $ | 22,322 | ||||
| 应计费用 | 33,367 | 16,132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 $ | 122,299 | $ | 38,454 | ||||
信用损失准备金在作为费用项目在纳税申报表上扣除之前,必须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批准。应计费用也造成了暂时性差异,可在公司实际支付时作为费用项目在纳税申报单上扣除。
F-53
WF国际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美元,除非另有说明)
不确定的税务状况
公司根据技术优势评估每个不确定的税务状况(包括可能适用的利息和罚款),并衡量与税务状况相关的未确认利益。只有当税务状况“更有可能”在税务审查中得以维持,并假定会发生税务审查时,不确定的税务状况才被视为一种好处。确认的金额是在审查时实现的可能性大于50%的最大税收优惠金额。对于未达到“更有可能”标准的税务职位,不会记录任何税收优惠。与少缴所得税相关的罚款和利息在发生期间被归类为所得税费用。公司根据技术优势评估每个不确定的税务状况(包括可能适用的利息和罚款),并衡量与税务状况相关的未确认利益。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本公司不存在任何重大未确认的不确定税务状况。
应缴税款包括下列各项:
| 2022年9月30日 | 2021年9月30日 | |||||||
| 应缴增值税 | $ | 114,883 | $ | 201,101 | ||||
| 应付所得税 | 203,493 | 123,997 | ||||||
| 其他应缴税款 | 1,283 | 5,511 | ||||||
| 总计 | $ | 319,659 | $ | 330,609 | ||||
附注10 –集中和风险
信用风险
可能使公司面临重大集中信贷风险的金融工具主要是现金。在中国,每家银行的现金存款保险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截至2022年9月30日,存放在中国金融机构的现金和受限现金余额为人民币4,077,924元(合573,266美元),其中人民币3,071,194元(合431,742美元)存在信用风险。虽然管理层认为这些金融机构的信贷质量很高,但它也不断监测它们的信贷价值。
公司还面临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应收股东款项和其他应收款的风险。对这些资产进行信用评估。已对参考以往违约经验和当前经济环境确定的估计无法收回的数额作了备抵。
外汇风险
公司几乎所有的费用交易都是以人民币计价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几乎都是以人民币计价的。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成外币。在中国,法律规定某些外汇交易只能由经授权的金融机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本公司在中国境内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汇款,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中国外汇管理机构办理,这些机构需要一定的证明文件,才能影响汇款。
如果公司需要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用于资本支出和营运资金及其他业务用途,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将对公司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反之,如果公司决定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用于支付股息、战略收购或投资或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对人民币的升值将对公司可获得的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本公司在履行与通过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金融负债相关的债务时遇到困难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通过应用财务状况分析和监测程序来控制的。必要时,公司将向其他金融机构寻求短期融资或商业保理公司,以换取某些项目应收账款的现金流,或从公司关联方和股东获得资金支持,以解决流动资金短缺问题。
利率风险
由于存在未偿还的短期和长期贷款,本公司面临利率风险。虽然公司贷款的利率在贷款期限内是固定的,而且利率在续贷时可能会发生变化。
F-54
WF国际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美元,除非另有说明)
客户集中风险
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三个客户分别占公司总收入的50.9%、13.1%和10.7%。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三个客户分别占公司总收入的28.7%、14.6%和11.4%。
截至2022年9月30日,三家客户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22.2%、19.7%和10.1%。截至2021年9月30日,两家客户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40.9%和10.1%。
供应商集中风险
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一家供应商占公司采购总额的49.6%。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三家供应商分别占公司采购总额的27.7%、15.4%和13.7%。
截至2022年9月30日,两家供应商分别占应付账款余额的33.6%和14.5%。截至2021年9月30日,三家供应商分别占应付账款余额的25.8%、19.9%和11.7%。
附注11 –股东权益
普通股
WF于2023年3月2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核准的普通股数量为500,000,000股,面值为0.0001美元。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为100,000股。
于2023年11月,公司股东及公司董事会批准将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已发行及未发行股份拆细为100股每股面值0.000001美元的股份(“股份拆细”),使紧随股份拆细后,公司的法定股本变为50,000美元,分为每股面值0.000001美元的50,000,000,000股普通股,而已发行及未发行普通股的数目变为10,000,000股。股份拆细完成后,每股面值为0.000001美元的1,000,000,000股已获授权但未发行的普通股被重新指定并重新归类为每股面值为0.000001美元的1,000,000,000股优先股(“重新指定”),因此紧随重新指定后,本公司的法定股本变为50,000美元,分为(i)每股面值为0.000001美元的49,000,000,000股普通股和(ii)每股面值为0.000001美元的1,000,000,000股优先股。
在股份拆细及重新指定后,公司股东于同日将合共4,500,000股面值为0.000001美元的普通股无偿交还公司。退股后,已发行和流通的普通股数量变为5,500,000股。
受限制的净资产
公司支付股息的能力主要取决于公司从其子公司获得的资金分配。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外商独资企业及其子公司善友暖通空调(统称“善友中国子公司”)仅从其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这些收益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业务结果与善友中国子公司的法定财务报表所反映的结果不同。
山友中国附属公司须每年拨出最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的话),以拨出若干法定储备金,直至该等储备金达到其各自注册资本的50%。此外,善友中国子公司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部分税后利润分配给企业扩张基金和员工奖金及福利基金。善友中国子公司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酌情将其各自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至任意盈余基金。法定储备金和全权委托基金不作为现金红利分配。外商独资公司将股息汇出中国,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银行审查。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公司法定准备金留存收益合计分别为零和零。
由于上述限制,善友中国子公司将其资产转移至本公司的能力受到限制。中国的外汇和其他法规可能会进一步限制善友中国子公司以股息、贷款和垫款的形式向本公司转移资金。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受限制的金额是善友中国子公司的实收资本,分别为1,935,356美元和1,935,356美元。
F-55
WF国际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美元,除非另有说明)
附注12 –租约
租赁承诺
公司与一名关联方就一处办公空间签订了一份不可撤销的经营租赁协议,该协议将于2026年7月31日到期;与一名独立第三方就一处办公空间签订了另一份不可撤销的经营租赁协议,该协议将于2025年5月10日到期(合同于2022年5月终止)。本公司根据ASC 842对办公室租约进行会计处理。这些办公室租约在租约开始时被归类为经营租赁。经营租赁导致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使用权资产和经营租赁负债是根据采用日期2020年10月1日或开始日期(以较早日期为准)的租赁期内的租赁付款现值确认的。这些租赁没有提供明确或隐含的回报率,公司在确定单个租赁的租赁付款现值时,根据开始日期的中国当地银行确定了增量借款利率。租赁的递增借款率是公司在抵押基础上必须支付的利率,以便在类似期限内借入与资产的租赁付款相等的金额。该租约不包含任何剩余价值担保或重大限制性契约。租赁费用在本公司估计为5年的租期内按直线法确认。
截至2022年9月30日,本公司对这些经营租约下未来五年的最低租赁付款的承诺如下:
经营租赁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 截止财政年度 9月30日, |
||||||||
| 2022 | 2021 | |||||||
| 经营租赁费用 | $ | 59,086 | $ | 36,145 | ||||
有关本公司租约的其他资料如下:
| 9月30日, 2022 |
9月30日, 2021 |
|||||||
| 加权平均剩余期限 | ||||||||
| 经营租赁 | 3.83 | 4.36 | ||||||
| 加权平均贴现率 | ||||||||
| 经营租赁 | 10.80 | % | 10.80 | % | ||||
| 以使用权资产换取新的经营租赁负债 | $ | — | $ | 152,869 | ||||
| 因终止经营租赁负债而终止确认的使用权资产 | $ | (74,416 | ) | $ | — | |||
下表列出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未来期间的最低租赁付款:
| 截至9月30日的12个月里, | 租赁付款 | |||||
| 2023 | $ | 40,486 | ||||
| 2024 | 40,486 | |||||
| 2025 | 40,486 | |||||
| 2026 | 30,365 | |||||
| 此后 | — | |||||
| 租赁付款共计 | 151,823 | |||||
| 减:折扣 | (26,105 | ) | ||||
| 租赁负债现值 | $ | 125,718 | ||||
F-56
WF国际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美元,除非另有说明)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在一年内到期的最低短期租赁付款为40486美元。
附注13 –承付款项和意外开支
意外情况
法律
本公司不时成为某些法律诉讼以及某些声称和未声称的索赔的当事方。应计数额以及与此类事项有关的合理可能损失总额,无论是个别的还是合计的,均不认为对合并财务报表具有重大意义。
新冠疫情
自2020年初以来,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的爆发已迅速蔓延到世界许多地区。尽管新冠疫情仍在持续,且由于中国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公司自2020年3月起已恢复正常经营。奥密克戎变种的死灰复燃导致中国许多地区在2022年头几个月出现了隔离要求、旅行限制以及商店和商业设施的临时关闭。由于新冠疫情卷土重来,公司的业务受到严重干扰,特别是系统安装项目收入和应收账款的收款过程。从长远来看,新冠疫情的后果可能对许多国家的经济和金融市场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全球经济衰退或衰退。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某些产品或服务的需求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通货膨胀
通货膨胀因素,如人员和间接费用的增加,可能会损害公司的经营业绩。虽然公司并不认为通货膨胀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了重大影响,但如果收入没有随着成本的增加而增加,未来的高通货膨胀率可能会对公司保持目前水平的毛利润率和营业费用占销售收入的百分比产生不利影响。
附注14 –分部信息
公司遵循ASC 280,分部报告,要求公司披露分部数据的依据是管理层如何决定向每个分部分配资源和评估其业绩。公司的主要经营决策者(即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及其直接下属,包括公司的首席财务官)审查合并提交的财务信息,并附上按业务部门分列的收入、收入成本和毛利润信息,以分配资源和评估财务业绩。没有部门管理人员对低于合并单位一级的职等或构成部分的业务、业务成果和计划负责。此外,该公司的所有收入都完全来自中国。根据ASC 280制定的定性和定量标准,公司认为自己在一个可报告分部内运营。
F-57
WF国际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美元,除非另有说明)
按业务项目分列的收入、收入成本和毛利润情况如下:
| 截止财政年度 9月30日, |
||||||||
| 2022 | 2021 | |||||||
| 收入-项目 | $ | 6,894,587 | $ | 10,853,017 | ||||
| 收入-产品 | 4,166,388 | 4,305,828 | ||||||
| 收入-服务 | 257,090 | 150,469 | ||||||
| 总收入 | $ | 11,318,065 | $ | 15,309,314 | ||||
| 截止财政年度 9月30日, |
||||||||
| 2022 | 2021 | |||||||
| 收入成本–项目 | $ | 6,209,976 | $ | 9,804,147 | ||||
| 收入成本–产品 | 3,475,607 | 3,822,577 | ||||||
| 收入成本–服务 | 215,375 | 168,706 | ||||||
| 总收入成本 | $ | 9,900,958 | $ | 13,795,430 | ||||
| 截止财政年度 9月30日, |
||||||||
| 2022 | 2021 | |||||||
| 毛利-项目 | $ | 684,611 | $ | 1,048,870 | ||||
| 毛利-产品 | 690,781 | 483,251 | ||||||
| 毛利(亏损)-服务 | 41,715 | (18,237 | ) | |||||
| 毛利润总额 | $ | 1,417,107 | $ | 1,513,884 | ||||
附注15 –随后发生的事件
本公司评估了自2022年9月30日之后至合并财务报表可供发布之日发生的事件的影响,并得出结论认为,除了附注1和附注11披露的股份拆分、重新指定和股份放弃外,没有发生需要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或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后续事件。
附注16 –母公司的简明财务资料
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条例S-X第4-08(e)(3)条“财务报表一般说明”对合并子公司的受限净资产进行了测试,并得出结论认为本公司披露母公司的财务报表是适用的。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该子公司没有向本公司支付任何股息。为提供仅母公司的财务信息,本公司采用权益会计法记录其对子公司的投资。此种投资在本公司单独的简明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对子公司的投资”,而子公司的收益则列示为“对子公司收益的份额”。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通常包含的某些信息和脚注披露被压缩和省略。
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重大资本及其他承诺、长期债务或担保。
F-58
WF国际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美元,除非另有说明)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 2022年9月30日 | 2021年9月30日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其他资产 | ||||||||
| 对子公司的投资 | $ | 941,287 | $ | 1,043,470 | ||||
| 总资产 | 941,287 | 1,043,470 | ||||||
| LIABILITIES AND SHAREHOLDERS’EQUITY | ||||||||
| 承诺与或有事项 | — | — | ||||||
| 股东权益 | ||||||||
| 普通股,面值0.000001美元,授权股49,000,000,000股,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已发行和流通股分别为5,500,000股* | 6 | 6 | ||||||
| 优先股,面值0.000001美元,已授权1,000,000,000股,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分别无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股票* | — | — | ||||||
| 额外实收资本 | 1,935,356 | 1,935,356 | ||||||
| 累计赤字 | (766,110 | ) | (761,888 | ) | ||||
|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 (227,965 | ) | (130,004 | ) | ||||
| 股东权益总额 | 941,287 | 1,043,470 | ||||||
| 负债和股东权益共计 | $ | 941,287 | $ | 1,043,470 | ||||
*股份及每股数据以追溯基准呈列,以反映重组(注1)及于2023年11月3日生效的股份拆细、重新指定及股份移交(注11)。
F-59
WF国际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美元,除非另有说明)
母公司经营报表和综合(亏损)收入
| 截止财政年度 9月30日, |
||||||||
| 2022 | 2021 | |||||||
| 其他收入(费用) | ||||||||
| 子公司权益(亏损)收入 | $ | (4,222 | ) | $ | 272,513 | |||
| 其他(费用)收入共计,净额 | (4,222 | ) | 272,513 | |||||
| 净(亏损)收入 | (4,222 | ) | 272,513 | |||||
| 外币翻译调整 | (97,961 | ) | 41,871 | |||||
| 综合(损失)收入 | $ | (102,183 | ) | $ | 314,384 | |||
F-60
WF国际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美元,除非另有说明)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 截至9月30日的财政年度, | ||||||||
| 2022 | 2021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净(亏损)收入 | $ | (4,222 | ) | $ | 272,513 | |||
| 为调节净收入与业务活动所用现金净额而作出的调整: | ||||||||
| 子公司权益损失(收入) | 4,222 | (272,513 | ) | |||||
| 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 — | ||||||
| 现金变动 | — | — | ||||||
| 现金和受限现金,年初 | — | — | ||||||
| 现金和限制现金,年底 | $ | — | $ | — | ||||
F-61
1,600,000股普通股
WF国际有限公司
前景
基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AXIOM CAPITAL MANAGEMENT,INC。
联合账簿管理人
[●], 2023
在2023年[ ● ]日(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后25天)之前,所有购买、出售或交易我们普通股的交易商,无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都可能被要求提交招股说明书。此外,交易商在担任承销商时,以及在其未售出的配售或认购方面,有义务提交招股说明书。
第二部分
Prospectus中不需要的信息
项目6。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地位。
开曼群岛法律并不限制公司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对高级职员和董事的赔偿作出规定的程度,除非开曼群岛法院认为任何此种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对欺诈或犯罪后果作出赔偿。本公司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将于完成发售时或之前生效)订明,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本公司须就以下事项向每名现任或前任秘书、董事(包括候补董事)及任何其他高级人员(包括投资顾问、管理人或清盘人)及其个人代表作出弥偿:
| (a) | 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人员在处理我们的业务或事务或在执行或履行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人员的职责、权力、权限或酌处权时招致或承受的一切诉讼、法律程序、讼费、费用、费用、开支、损失、损害或法律责任;及 |
| (b) | 在不限于上文(a)段的情况下,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职员在开曼群岛或其他地方的任何法庭或审裁处为涉及我们或我们事务的任何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程序(不论是否成功)辩护所招致的一切费用、开支、损失或法律责任。 |
然而,任何该等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人员,均不得就其本身的不诚实、故意失责或欺诈所引起的任何事宜获弥偿。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我们可以支付或同意支付由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我们的任何高级职员就上述任何事项所招致的任何法律费用,条件是该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职员必须偿还我们所支付的金额,但最终认定该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该高级职员无责任赔偿该等法律费用。
根据我们向董事发出的聘书及与执行人员订立的雇佣协议,我们同意向董事及执行人员就该等人士因担任该等董事或执行人员而提出的索偿而招致的某些法律责任及开支作出赔偿。
作为本登记声明的附件 1.1提交的承销协议的形式也将为我们和我们的高级职员及董事提供赔偿。
根据上述条款,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可能被允许就《证券法》引起的责任进行赔偿,我们已被告知,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意见,这种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是不可执行的。
项目7。最近出售的未登记证券。
在过去三年中,我们发行了以下普通股。我们认为,根据《证券法》关于不涉及公开发行的交易的第4(a)(2)节,或根据《证券法》关于发行人在离岸交易中的销售的S条例,以下每一项发行均免于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没有承销商参与这些普通股的发行。
2023年3月2日,我们发布了:
| (一) | 向Ogier Global Subscriber(Cayman)Limited提供一股普通股作为认购人股份;及 |
| (二) | 给Emerald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LLC的9,999股普通股(详情如下)。 |
2023年5月22日,我们与股东签订了一份股份认购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 (一) | 我们共向Emerald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LLC发行了30,000股普通股,其中9,999股普通股已于2023年3月2日发行,一股普通股已从Ogier Global Subscriber(Cayman)Limited转让,另外20,000股普通股已于2023年5月22日发行给Emerald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LLC。30,000股普通股的对价为816,000美元,这是双方在公平基础上商定的,并参照公司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净资产值确定。代价的支付将通过放弃Emerald Investments International,LLC向本公司提供的股东贷款以支付其首次公开发行费用来解决。 | |
| (二) | 我们总共向KeC控股有限公司发行了51,000股普通股,代价约为120万美元。代价乃参照山友暖通空调截至2023年5月22日的资产净值厘定。 | |
| (一) | 我们以大约466,000美元的价格向京山控股有限公司发行了19,000股普通股。代价乃参照山友暖通截至2023年5月22日的资产净值厘定。 |
于2023年11月,公司股东及公司董事会批准将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已发行及未发行股份拆细为100股每股面值0.000001美元的股份,使公司的法定股本在股份拆细后立即变为50,000美元,分为每股面值0.000001美元的50,000,000,000股普通股,而已发行及未发行的普通股数目变为10,000,000股。股份拆细完成后,每股面值为0.000001美元的1,000,000,000股已获授权但未发行的普通股被重新指定并重新归类为每股面值为0.000001美元的1,000,000,000股优先股(“重新指定”),因此紧随重新指定后,公司的法定股本变为50,000美元,分为(i)每股面值为0.000001美元的49,000,000,000股普通股和(ii)每股面值为0.000001美元的1,000,000,000股优先股。
在股份拆细及重新指定后,公司股东于同日将合共4,500,000股面值为0.000001美元的普通股无偿交还公司。退股后,已发行和流通的普通股数量变为5,500,000股。
二-1
项目8。展览和财务报表附表。
a)展品
请参阅本注册声明第II-5页开始的附件索引。
作为证据列入本登记说明的协议载有适用协议的每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这些陈述和保证完全是为了适用协议的其他当事方的利益而作出的,(i)不应被视为对事实的明确陈述,而是作为一种将风险分配给一方当事人的方式,如果这些陈述被证明是不准确的;(ii)在此种协议中可能已被限定为在适用协议的谈判中向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的披露;(iii)可适用不同于适用的证券法中的“重要性”合同标准;(iv)仅在适用协议的日期或协议中可能规定的其他日期作出。
我们承认,尽管列入了上述警示性声明,但我们有责任考虑是否需要额外具体披露有关重要合同条款的重要信息,以使本登记声明中的声明不具有误导性。
b)财务报表附表
附表被省略,因为其中要求列出的信息不适用,或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或其附注中显示。
项目9。承诺。
在此签名的注册人承诺在承销协议规定的收盘时向承销商提供面额和以承销商要求的名称注册的证书,以便迅速交付给每个购买者。
就根据第6项所述条款或其他条款可能允许注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制人对根据《证券法》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而言,注册人已被告知,SEC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是不可执行的。如就该等法律责任而提出的弥偿要求(注册人支付注册人的董事、高级人员或控制人为成功抗辩任何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而招致或支付的开支除外)是由该等董事、高级人员或控制人就所登记的证券而提出的,则除非注册人的大律师认为该事项已按控制先例解决,向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法院的这种赔偿是否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并将由这一问题的最终裁决加以管辖。
以下签名的注册人在此承诺:
| (1) | 为确定《证券法》规定的任何赔偿责任,根据第430A条规则作为本登记声明的一部分提交的招股说明书表格中遗漏的信息,以及注册人根据《证券法》第424(b)(1)或(4)或497(h)条规则提交的招股说明书表格中包含的信息,应被视为本登记声明自宣布生效时的一部分。 |
| (2) | 为确定《证券法》规定的任何赔偿责任,每一份包含招股说明书形式的生效后修订均应被视为与其中所提供的证券有关的新的登记声明,届时发行此类证券应被视为该证券的首次善意发行。 |
二-2
| (3) | 为确定《证券法》规定的对任何买方的赔偿责任,根据第424(b)条作为与发行有关的登记声明的一部分而提交的每份招股说明书,除依据第430B条提交的登记声明或依据第430A条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外,自生效后首次使用之日起,均应视为登记声明的一部分并包括在登记声明中;但条件是,任何在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所作的陈述,如属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或在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所作的陈述,如属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或在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以引用方式并入或被视为以引用方式并入的文件中所作的陈述,将不会取代或修改在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所作的任何陈述,而该等陈述是在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所作的,或在紧接该首次使用日期之前所作的任何该等文件中所作的陈述。 |
| (4) | 为确定登记人根据《证券法》在证券的初始分销中对任何买方的任何赔偿责任,以下签名的登记人承诺,在根据本登记声明由以下签名的登记人首次发行证券时,无论以何种承销方式向买方出售证券,如果证券是通过以下任何通信方式向买方提供或出售的,则以下签名的登记人将是买方的卖方,并将被视为向买方提供或出售此类证券: |
| (一) | 根据第424条规则要求提交的与发售有关的任何初步招股说明书或以下签名注册人的招股说明书; |
| (二) | 由或代表以下签署人拟备或由以下签署人使用或提述的与发售有关的任何免费书面招股章程; |
| (三) | 与发售有关的任何其他免费书面招股章程中载有由以下签名的注册人或其代表提供的有关以下签名的注册人或其证券的重要资料的部分;及 |
| (四) | 以下签名的注册人向买方发出的任何其他属于要约中的要约的通信。 |
II-3
签名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登记人证明其有合理理由相信其符合以F-1表格提交的所有要求,并已正式安排下列签署人代表其于2023年[ • ]在中国成都市正式授权签署本登记声明。
| WF国际有限公司 | |||
| 签名: | Ke Chen | ||
| 姓名: | Ke Chen | ||
| 职位: | 首席执行官 | ||
通过这些礼物认识所有人,以下每一位签署人构成并指定Ke Chen和经正,每一位单独行事,他或她的真实和合法的律师和代理人,具有完全的替代和重新替代权力,并以他或她的名义、地点和代替,以任何和所有身份在表格F-1上签署本登记声明(包括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462条提交的所有生效前和生效后的修订和登记声明),并将该声明连同所有证物一起提交,及与此有关的其他文件,连同证券交易委员会,授予上述事实上的律师及代理人(各自单独行事)充分的权力及授权,以作出及执行在该处所内及在该处所内必须及必须作出的每项作为及事情,并尽其本人可能或可能亲自作出的所有意图及目的,特此批准及确认任何该等事实上的律师及代理人,或其替代人或替代人,可凭藉本协议合法地作出或安排作出。
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本登记声明已由下列人士在所示日期以身份签署。
| 签名 | 标题 | 日期 | ||
| /s/倪江 | 女主席 | 2023年11月7日 | ||
| 倪江 | ||||
| Ke Chen | 首席执行官兼董事 | 2023年11月7日 | ||
| Ke Chen | (首席执行干事) | |||
| S/Jing Zheng | 首席财务官 | 2023年11月7日 | ||
| 经正 | (首席财务和会计干事) |
美国授权代表签名
根据1933年《证券法》,以下签署人,即WF国际有限公司在美国的正式授权代表,已于2023年11月7日在特拉华州纽瓦克签署本登记声明或其修正案。
| Puglisi & Associates | |||
| 签名: | /s/唐纳德·J·普格利西 | ||
| 姓名: | 唐纳德·J·普格利西 | ||
| 职位: | 董事总经理 | ||
II-4
EXHIBIT INDEX
| # | 表示管理合同或任何补偿性计划、合同或安排。 |
| ^ | 根据S-K条例第601(a)(6)项,展品的某些部分已被省略。本公司同意应要求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供任何省略部分的副本。 |
| + | 根据S-K条例第601(b)(10)(iv)项,展品的某些部分已被省略。本公司同意应要求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供任何省略部分的副本。 |
II-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