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表5.1
Paul,Weiss,Rifkind,Wharton & Garrison LLP
美洲大道1285号
纽约,纽约10019-6064
2026年2月5日
Carrier Global Corporation
巴斯德大道13995号
佛罗里达州棕榈滩花园33418
表格S-3的注册声明
女士们先生们:
我们已就公司今天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法案”)及其下的规则和条例(“规则”)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公司S-3表格上的注册声明(“注册声明”)担任特拉华州公司(“公司”)的特别顾问。贵公司已要求我们就根据登记声明进行登记的证券的合法性提供我们的意见。登记声明涉及根据该法案登记的公司普通股50,074,109股(“股份”),每股面值0.01美元(“普通股”),可能由公司的某些股东不时发售和出售。
就提供本意见而言,我们已审查登记声明的正本,或经认证或以其他方式识别令我们满意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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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已研究(i)我们认为适当的公司法团纪录,包括经修订的公司注册证书副本及经修订的公司附例,每份均由公司核证于本函日期生效,以及经公司核证的公司董事会有关发行股份的决议副本,以及(ii)我们认为相关及必要的其他证书、协议及文件,作为以下意见的基础。我们还依赖公职人员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书。
我们在审查上述文件时,未经独立调查,假定所有签字的真实性、所有已执行我们审查过的任何文件的个人的法律行为能力、作为原件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真实性、作为有效现有协议或其他文件的经认证、照相、复制或符合的副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正本的一致性、所有后一种文件的真实性以及证书、记录、协议中有关事实事项的陈述,我们检查过的仪器和文件是准确和完整的。
基于上述情况,并在遵守所述假设、例外情况和资格的前提下,我们认为,股份已获得公司方面所有必要的公司行动的正式授权,并获得有效发行、全额支付和不可评税。
上述意见仅限于《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我们仅就目前有效的法律,以及这些法律下的规则、条例和命令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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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此同意将本意见作为注册声明的证据,并同意在注册声明中包含的招股说明书中“法律事项”标题下使用我们的名称。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该法案或规则要求其同意的人员类别。
| 非常真正属于你, | |
| /s/Paul,Weiss,Rifkind,Wharton & Garrison LL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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