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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A 1 ea174696-f1a6 _ yipointer.htm 表格F-1第6号修正案

于2023年3月9日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注册号:333-262405

 

 

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第6号修正案

 

F-1型

 

注册声明

根据1933年《证券法》

 

易珀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人的确切名称在其章程中指明)

 

不适用

(将登记员姓名翻译成英文)

 

开曼群岛   7500   不适用

(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权

成立法团或组织)

 

(初级标准工业

分类代码编号)

 

(国税局雇主

身份证号)

 

胜科国际水务中心402-404室

江心洲科技路33号,
南京市建业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

+86-4008280910

(登记处主要行政办公室的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包括区号)

 

Cogency全球公司。

122东42nd街,18号楼层

纽约,NY 10168

(800) 221-0102

(服务代理人的姓名、地址(包括邮编)及电话号码(包括区号)

副本: 

William S. Rosenstadt,Esq。

Mengyi“Jason”Ye,Esq。

Ortoli Rosenstadt LLP

麦迪逊大道366号,3号rd楼层

纽约,NY10017

电话:212-588-0022

Benjamin A. Tan,Esq。

Sichenzia Ross Ference LLP

美洲大道1185号,31号St楼层

纽约,NY 10036

电话:212-930-9700

 

建议向公众出售的大致开始日期:在本登记声明生效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

如果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415条规则延迟或连续发售本表格上登记的任何证券,请选中以下方框。☒

如果根据《证券法》第462(b)条提交本表格,以便为一次发行登记更多证券,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次发行的先前有效登记声明的《证券法》登记声明编号。☐

如果本表格是根据《证券法》第462I条规则提交的生效后修订,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生效登记声明的《证券法》登记声明编号。☐

如果本表格是根据《证券法》第462(d)条提交的生效后修订,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生效登记声明的《证券法》登记声明编号。☐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1933年《证券法》第405条所界定的新兴成长型公司。

新兴成长型公司

如果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请勾选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证券法》第7(a)(2)(B)节规定的任何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注册人特此在可能需要的一个或多个日期对本注册声明进行修订,以延迟其生效日期,直至注册人提交进一步修订,其中明确规定本注册声明此后应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8(a)节生效,或直至本注册声明在委员会根据上述第8(a)节确定的日期生效。

 

 

 

 

解释性说明

 

本注册声明包含两份招股说明书,如下所述。

 

公开发行说明书。一份招股章程,用以供注册人透过公开发售招股章程封面所指名的包销商公开发售最多3,000,000股注册人的普通股(“公开发售招股章程”)。

 

转售说明书。供出售股东转售最多400,000股注册人普通股之招股章程(「转售招股章程」)。

 

除以下要点外,《转售说明书》与《公开发售说明书》基本相同:

 

它们包含不同的外盖和内盖;

 

公开发售招股章程第1页的招股章程摘要部分中的发售部分被删除,代之以转售招股章程第Alt-1页的发售部分;

 

公开发售说明书第43页的所得款项用途一节被删除,代之以转售说明书第Alt-2页的所得款项用途一节;

 

公开发售说明书第45页和第46页的资本化和稀释部分分别从转售说明书中删除;

 

售股股东部分包含在售股说明书中,从售股说明书的Alt-3页开始;

 

公开发售说明书中对转售说明书的提述将从转售说明书中删除;

 

公开发售说明书第112页的承销部分被删除,代之以转售说明书第Alt-4页的售股股东分配计划部分;

 

公开发售说明书第118页的法律事项部分被删除,代之以转售说明书第Alt-6页的法律事项部分;和

 

公开发售说明书的封底部分已从转售说明书中删除。

 

注册人已在本注册报表中,在财务报表之后,列入一套备用页数,以反映《转售说明书》与《公开发售说明书》的上述差异。

 

 

 

 

本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不完整,可能会有所更改。在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登记声明生效之前,我们不会出售这些证券。本招股说明书不是出售这些证券的要约,也不是在任何不允许要约或出售的州征求购买这些证券的要约。

 

初步前景 待完成,日期为2023年3月9日

 

 

易珀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3,000,000股普通股

 

这是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5625美元,我们称之为“普通股”。我们预计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将为每股5.00美元。

 

在这次发行之前,我们的普通股没有公开市场。我们计划申请将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股票代码为YBZN。这次发行取决于我们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或其他国家交易所上市的普通股。我们不能保证我们的普通股能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成功上市。

 

我们的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Weiming Jin目前是我们87%的已发行和流通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其中100%由Ause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Holdings Co.,Limited直接持有,Ause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Holdings Co.,Limited是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由金先生100%持有。在本次发行结束后,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将拥有我们已发行和未发行普通股的大约71%。根据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标准,我们目前符合“受控公司”的定义,只要我们仍然是该定义下的受控公司,我们就有资格利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治理要求的某些豁免。金先生将有权决定所有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将合计持有我们股本71%的投票权,以防止您和其他股东影响重大决策,包括董事选举、组织文件修订以及任何合并、合并、出售我们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或其他需要股东批准的重大公司交易。”

 

请投资者注意,您购买的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的股票,而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票,该公司的业务由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进行,这种结构对投资者具有独特的风险。

 

这是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普通股的发行。我们通过PRC的子公司开展业务。您将不会、也可能永远不会直接拥有位于中国的运营实体的所有权。在重组解散了VIE结构之后,Yi Po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现在通过股权控制并获得PRC子公司业务运营的经济利益(如果有的话)。我们不使用可变利益实体(“VIE”)结构。

  

Yi Po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简称“Yi Po Holdings”)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并非一家中国运营公司。作为一家本身没有实质性业务的控股公司,该公司通过其PRC子公司,特别是南京鼎旭鑫汇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易泊WFOE”)及其子公司江苏易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江苏易泊”),开展其在中国的所有业务和经营业务。由于我们的公司结构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业务由我们的PRC子公司进行,这给投资者带来了独特的风险。此外,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改变有关外资在公司经营所在行业的所有权的规则和规定,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和/或我们登记出售的证券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可能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我们的普通股投资者应该知道,他们并不直接持有中国经营实体的股权,而是只购买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Yi Po Holdings的股权,该公司间接拥有PRC子公司100%的股权。我们在这次发行中发行的普通股是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票,而不是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的股票。参见“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做生意有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开展商业活动的方式施加重大影响。我们目前不需要获得中国当局的批准才能在美国交易所上市,但是,如果我们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未来需要获得批准,并且被中国当局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我们将无法继续在美国交易所上市,这将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见第29页。

 

 

 

 

投资我们的普通股有很高的风险。在购买任何普通股之前,你应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16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中有关投资我们普通股的重大风险的讨论。

 

特别是,由于我们基本上所有的业务都是通过PRC的子公司进行的,我们在中国的业务面临某些法律和运营风险,包括中国政府的法律、政治和经济政策、中美关系或中国或美国法规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PRC管理我们目前业务的法律和法规有时是模糊和不确定的,因此,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的业务和/或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或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最近,PRC政府在几乎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和声明,以规范在中国的经营活动,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加强对以可变利益实体结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

 

2021年12月28日,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简称“CAC”)与PRC其他12个政府部门联合颁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拥有至少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如果打算在外国上市,必须向CAC申请网络安全审查。正如我们的PRC法律顾问观韬律师事务所所确认的,由于我们不是拥有超过一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在线平台运营商,我们不受CAC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进行的网络安全审查,并且出于同样的原因,如果《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安全管理草案”)按提议颁布,我们将不受CAC的网络数据安全审查。参见“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做生意有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开展商业活动的方式施加了重大影响。我们目前不需要获得中国当局的批准才能在美国交易所上市,但是,如果我们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未来需要获得批准,并且被中国当局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我们将无法继续在美国交易所上市,这将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见第29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根据我们的PRC法律顾问观韬律师事务所的通知,PRC没有任何相关法律或法规明确要求我们就我们的海外上市计划寻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任何其他PRC政府机构的批准,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我们的任何子公司也没有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任何其他PRC政府机构就我们的海外上市计划提出的任何询问、通知、警告或制裁。但在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了《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试行办法》,境内公司在境外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上市的,应当履行备案程序,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情况。由于这些声明和PRC政府的监管行动是新发布的,它们的解释、适用和执行不明确,而且与海外证券发行和其他资本市场活动有关的其他监管规定的制定、解释和执行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向投资者发行或继续发行证券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与其业务或行业有关的现行或未来法律法规的阻碍,我们的证券价值可能会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或者受到PRC政府当局的干预或中断,如果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i)没有收到或保留PRC政府要求的此类备案、许可或批准,(ii)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此类备案、许可或批准,(iii)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我们需要在未来获得此类备案、许可或批准,或(iv)PRC政府在几乎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进行干预或打断。由于PRC政府的这些声明和监管行动是新发布的,官方指导意见和相关实施规则尚未发布,因此很难确定立法或行政法规制定机构将在多长时间内做出回应,以及现有或新的法律法规或详细的实施和解释将被修改或颁布(如果有的话),以及这些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将对我们的日常业务运营、接受外国投资和在美国或其他外汇市场上市的能力产生的潜在影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或PRC其他监管机构未来可能会颁布法律、法规或实施细则,要求我公司或我公司的任何子公司在美国上市前必须获得中国监管机构的批准。换言之,尽管公司目前不需要获得任何PRC中央(或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许可,也没有收到任何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通知,但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直接或间接的不利影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与其业务或行业有关的现有或未来法律法规的阻碍,我们的证券的价值可能会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或者受到PRC政府当局的干预或中断,如果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i)没有收到或保持此类许可或批准,(ii)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此类许可或批准,(iii)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我们必须在未来获得此类许可或批准,或(iv)PRC政府在几乎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进行干预或打断。请参阅本说明书第22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和第37页开始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以讨论这些法律和运营风险以及在决定购买我们的普通股之前应考虑的信息。

 

此外,自2021年以来,中国政府加强了反垄断监管,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1)成立国家反垄断局;(2)修订和颁布反垄断法律法规,包括:《反垄断法》(PRC《反垄断法》修正案于2022年6月24日发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各行业反垄断指南、《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3)扩大针对互联网企业和大型企业的反垄断执法。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中国政府近期有关反垄断的声明和监管行动并未影响我们开展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在美国或其他外汇市场上市的能力,因为本公司及其PRC子公司均未从事受这些声明或监管行动约束的垄断行为。

 

 

 

 

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A,如果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或PCAOB无法连续三年检查发行人的审计师,发行人的证券将被禁止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发布了一份认定报告,其中发现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以下地点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1)由于被中国大陆的一个或多个当局采取的立场;以及(2)香港,一个特别行政区和PRC属地,因为被香港的一个或多个当局采取的立场。此外,PCAOB的报告确定了受这些决定约束的特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外国公司责任法案》,该法案于2022年12月29日签署成为法律,修订了HFCAA,并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如果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连续三年不受PCAOB检查。2022年8月26日,PCAOB宣布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财政部签署了《协议声明》。该标准作业程序与两项有关检查和调查的协议(合称“标准作业程序协议”)建立了一个具体的、负责任的框架,使PCAOB能够按照美国法律的要求,对设在中国内地和香港的审计公司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查。2022年12月15日,PCAOB宣布,它能够确保在2022年完全检查和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PCAOB撤销了此前在2021年做出的决定,即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内地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然而,会计师公会能否继续令人满意地对总部设在中国内地和香港的会计师公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仍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和我们的核数师无法控制的若干因素。PCAOB继续要求中国内地和香港的全面准入,并计划在2023年初及以后恢复定期检查,并继续进行正在进行的调查,并根据需要启动新的调查。PCAOB还表示,如果需要,它将立即采取行动,考虑是否需要向HFCAA发布新的决定。

 

截至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审计师WWC,P.C.不受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宣布的无法全面检查或调查的决定的约束。该公司的审计机构位于美国,在PCAOB注册,并接受PCAOB的检查。如果后来确定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公司的审计师,原因是某个外国司法管辖区的主管部门采取了立场,那么这种不检查可能会导致HFCAA禁止交易公司的证券,并最终导致证券交易所决定将公司的证券摘牌。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美国证交会和PCAOB最近发表的联合声明、纳斯达克提交的拟议规则修改,以及《外国公司问责法》,都呼吁在评估新兴市场公司审计师的资格时,对它们适用更多、更严格的标准,尤其是那些不受PCAOB检查的非美国审计师。这些进展可能会给我们的发行增加不确定性。

 

我们目前没有任何现金管理政策规定公司、我们的子公司或投资者之间现金转移的目的、金额和程序。相反,资金可以根据适用的PRC法律法规进行转移。如果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PRC或香港或PRC或香港实体,由于PRC政府干预或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这些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PRC或香港以外的业务或其他用途。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如果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PRC或香港或PRC或香港实体,由于PRC政府干预或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这些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PRC或香港以外的业务或其他用途。”

 

根据PRC现行的外汇管理条例,利润分配、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等经常项目的支付可以外币进行,而无需事先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但须符合某些程序要求。因此,我们的PRC子公司可以向我们支付外币股息,而无需事先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但条件是这些股息汇出PRC符合PRC外汇法规规定的某些程序,例如我们的股东或我们的公司股东的最终股东(他们是PRC居民)的海外投资登记。但是,如果要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外币贷款,则需要得到有关政府当局的批准或登记。PRC政府也可以自行决定在未来限制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PRC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PRC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如有)中向本公司支付股息。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除涉及洗钱和犯罪活动的资金转移外,香港政府对资金在香港境内、进出香港(包括从香港到PRC的资金)的转移没有任何限制或限制。开曼群岛法律规定,公司可从其利润或股票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股息将导致公司无法支付其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到期的债务,则不得支付股息。除此之外,易珀控股向投资者转移现金的能力没有任何限制。见“招股说明书摘要----与子公司之间的现金转移”,“招股说明书摘要----风险因素摘要”,以及“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如果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PRC或香港或PRC或香港实体,由于PRC政府干预或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这些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PRC或香港以外的业务或其他用途,”“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我们依赖我们的子公司支付股息,这受到PRC法律的限制”和“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我们的PRC子公司在向我们支付股息或支付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这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会依赖我们的子公司(包括总部设在PRC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如果我们的任何PRC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发生债务,管理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它们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根据开曼群岛的法律,易宝控股可通过贷款或出资向我们在香港注册的子公司提供资金,而不受资金数额的限制。根据香港有关法律,我们的附属公司可透过股息分配向易宝控股提供资金,而不受资金数额的限制。香港向开曼群岛的股息转移不受限制。PRC现行法规允许义宝外商独资企业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如有)中向本公司支付股息。公司间资金转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订,《民间借贷案件规定》),该规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融资活动。正如我们的PRC律师观韬律师事务所所告知的,《民间借贷案件规定》并不禁止使用一家子公司产生的现金为另一家子公司的运营提供资金。我们没有收到任何其他限制的通知,这些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的PRC子公司在PRC子公司之间转移现金的能力。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均未向投资者进行过转让、分红或分配,也没有投资者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进行过转让、分红或分配。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易珀控股与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间并无进行任何股息、分派或转让。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派发任何现金股息。此外,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一家子公司产生的现金没有被用于为另一家子公司的运营提供资金,我们预计我们在子公司之间转移现金的能力不会遇到任何困难或限制。见第1页的“招股说明书摘要——与子公司之间的现金转移”,第14页的“招股说明书摘要——易宝控股的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摘要”,以及从第F-1页开始的“合并财务报表”。

 

根据适用的美国联邦证券法,我们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符合降低上市公司报告要求的条件。请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11页开始的“我们作为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的意义”,以获取更多信息。

 

投资我们的普通股涉及高度的风险,包括损失您的全部投资的风险。请参阅从第16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了解您在购买我们的普通股之前应该考虑的因素。

 

    每普通股     合计(4)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1)   $ 5.00     $ 15,000,000  
承销折扣(2)   $ 0.35     $ 1,050,000  
收入给我们,未计费用(3)   $ 4.65     $ 13,950,000  

 

(1)

每股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假定为每股5.00美元。

 

(2) 我们已同意向承销商支付相当于(i)由承销商介绍给我们的投资者的发行总收益的7%和(ii)由公司提供的投资者的总收益的7%的折扣。这张表假定所有投资者都是由承销商介绍给我们的。此外,我们已同意向承销商支付相当于发行总收益的0.5%(1/2%)的折扣,作为不记名费用。我们已同意在本次发行的适用截止日期向承销商发行认股权证(“承销商认股权证”),金额相当于我们在本次发行中出售的普通股总数的7%。有关承销商认股权证的其他条款的描述以及承销商将收到的其他补偿的描述,请参见“承销”。

 

(3) 不包括应付给承销商的费用和开支。承销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总额载于题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一节。

 

(4) 假定承销商不行使其超额配股权的任何部分。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任何州证券委员会或任何其他监管机构均未批准或不批准这些证券,也未确定本招股说明书是否真实或完整。任何相反的陈述都是刑事犯罪。

 

这一提议是在坚定承诺的基础上进行的。承销商有义务接受并支付所有股份,如果任何此类股份被接受。我们已授予承销商一项选择权,可全部或部分行使一次或多次,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45天内,以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减去承销折扣)向我们购买最多额外的普通股,以弥补超额配售(如果有)。如果承销商全额行使期权,应支付的承销折扣总额将为1,050,000美元,扣除费用前的总收益将为13,950,000美元。

 

承销商预计将在2023年前后按“承销”项下规定的付款交付普通股。

 

 

本招股说明书的日期为,2023

 

 

 

 

目 录

 

关于前瞻性陈述的披露
前景摘要 1
提供 13
风险因素 16
收益用途 43
股息政策 44
资本化 45
稀释 46
Management’s Discussion and Analysis of FINANCIAL CONDITION AND RESULTS OF OPERATIONS 47
商业 61
条例 74
管理 86
主要股东 92
关联方交易 93
股本说明 96
符合未来出售条件的股份 105
税收 106
承销 112
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 115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 117
法律事项 118
专家 119
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120
财务报表索引 F-26

 

i

 

 

我们或任何承销商均未授权任何人向您提供任何信息或作出任何陈述,但不包括在本招股说明书或我们编制的任何自由书写的招股说明书中。我们和承销商均不对他人可能提供给您的任何信息负责,也不对其可靠性提供任何保证。本招股说明书是一项仅出售特此提供的证券的要约,但仅限于在合法的情况下和在合法的司法管辖区内出售。本招股章程所载的资料,只在本招股章程日期是准确的,不论本招股章程的交付时间或任何证券的出售。自该日期起,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已发生变化。

 

美国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均未采取任何行动,以允许在任何此类司法管辖区公开发行我们的证券或持有或分发本招股说明书。凡在美国以外的司法管辖区持有本招股章程的人士,须知悉并遵守适用于该等司法管辖区的有关本次发行及本招股章程的分发的任何限制。

 

 

 

适用于本章程的公约

 

除非我们另有说明,否则本招股说明书中的所有信息均假定承销商不行使其超额配股权。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股章程中所用的术语“易宝控股”、“我们”、“我们”、“本公司”及“本公司”均指易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术语“PRC子公司”及“运营子公司”指南京鼎旭鑫汇科技有限公司,或易宝外商独资企业及其子公司江苏易泊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或江苏易泊车,根据PRC法律成立的实体。

 

  “中国”或“PRC”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招股章程而言,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

 

 

“港元”、“HKD”或“港元”是指香港的法定货币;

 

 

“江苏易泊车”是指江苏易泊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一家根据PRC法律组建的外商独资公司,是易珀WFOE的全资子公司;

 

  “普通股”指公司的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5625美元;

 

  “SEC”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美元”、“USD”、“美元”或“美元”是指美国的法定货币;

 

  “Yi Po Holdings”指Yi Po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

 

  “Yi Po HK”指香港公司、Yi Po Holdings的全资附属公司Guangyan Hong Kong Group Co.,Ltd.;

 

  “宜宝外商独资企业”指南京鼎旭鑫汇科技有限公司,一家根据PRC法律组建的外商独资公司,是宜宝香港的全资子公司;

 

本招股说明书仅为方便读者阅读,将一定金额的人民币按特定汇率折算成美元。所有提到的“美元”、“USD”、“美元”或“美元”都是指美元。有关汇率列示如下:

 

   

截至

6月30日,

 
    2022     2021  
             
期末人民币:1美元汇率     6.6994       6.4586  
期末HKD:1美元汇率     7.84739       7.7661  
期均人民币:1美元汇率     6.4984       6.4721  
期间平均HKD:1美元汇率     7.83079       7.7615  

 

   

截至

12月31日,

 
    2021     2020  
             
期末人民币:1美元汇率     6.3551       6,5249  
期末HKD:1美元汇率     7.7973       7.7530  
期均人民币:1美元汇率     6.3703       6.8976  
期间平均HKD:1美元汇率     7.7991       7.7562  

 

我们修订了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便对我们的普通股实行1比32的反向股票分割。除非另有说明,本招股章程内的所有资料均已作出调整,以落实于二零二二年七月九日实施的普通股1比32的反向拆股。

 

三、

 

 

关于前瞻性陈述的披露

 

本招股说明书包含前瞻性陈述,反映了我们目前的预期和对未来事件的看法,所有这些都受到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前瞻性陈述给出了我们目前的预期或对未来事件的预测。您可以通过以下事实来识别这些陈述:它们与历史或当前的事实并不完全相关。你可以找到很多(但不是全部)这样的陈述,它们使用的词语包括:“近似”、“相信”、“希望”、“预期”、“预期”、“估计”、“项目”、“打算”、“计划”、“将”、“将”、“应该”、“可能”、“可能”或本招股说明书中的其他类似表述。这些声明可能涉及我们的增长战略、财务业绩以及产品和开发计划。您必须仔细考虑任何此类声明,并应理解许多因素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我们的前瞻性声明不同。这些因素可能包括不准确的假设和各种各样的其他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一些已知的和一些不确定的。任何前瞻性陈述都无法保证,未来的实际结果可能会有很大差异。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前瞻性陈述中讨论的结果不同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我们的目标和战略;

 

  我们未来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推出新的产品和服务;

 

  我们的收入、成本或支出的预期变化;

 

  我们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和市场接受度的期望;

 

  我们的客户,包括合并账户客户的预期增长;

 

  我们行业的竞争;

 

  与本行业有关的政府政策及规例;及
     
  关于新冠疫情病毒的传播及其对公司运营、对公司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以及总体经济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的不确定性;以及

 

我们在“风险因素”下描述了可能影响我们业务的某些重大风险、不确定性和假设,包括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我们的前瞻性陈述建立在管理层的信念和假设的基础上,这些信念和假设是基于管理层在做出这些陈述时可以获得的信息。我们提醒您,实际结果和结果可能而且很可能与我们的前瞻性陈述所表达、暗示或预测的内容存在重大差异。因此,在依赖任何前瞻性陈述时,你应该小心谨慎。除联邦证券法要求外,我们没有任何意图或义务在本招股说明书发布后公开更新任何前瞻性陈述,无论是由于新信息、未来事件、假设变化或其他原因。

 

 

 

前景摘要

 

以下摘要全部由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所载的更详细的资料和财务报表加以限定,并应与之一并阅读。除了本摘要外,我们促请你在决定是否购买我们的普通股之前,仔细阅读整个招股说明书,特别是在“风险因素”下讨论的投资我们的普通股的风险。

 

投资者应注意,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最终控股公司Yipo Holdings并不直接拥有在PRC的任何实质性业务,而我们在本招股说明书中描述的PRC业务是通过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江苏易泊车运营的。

 

概述

 

Yi Po Holdings是一家控股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没有自己的实质性业务,我们通过我们的子公司江苏易泊车开展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易珀控股通过江苏易泊车在PRC提供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和智能停车场闸门产品。

 

我们通过我们在PRC的运营子公司,于2018年进入智能停车行业。目前,我们已在中国21个城市的约81个停车场安装了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其中包括我们自营的9个停车场。

 

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广泛应用于自营停车场业务和合作经营停车场业务,这是一个具有车辆自动登录、出入口认证、监控和收费管理功能的电子网络系统。我们推出了全国网络停车平台,为车主提供车位搜索、导航引导、非接触式支付、会员优惠、车主找车等多种服务,为车主提供便捷的停车体验。我们还提供智能停车场闸门产品,将我们的智能停车软件系统与机电产品(即普通停车场闸门)相结合。我们的车辆通行效率体现在停车场闸门产品中安装的智能管理系统,它可以保存和存储诸如车辆出入口记录、出入口时间等信息。

 

我们在中国拥有广泛的营销网络,并与39个区域经销商建立了合作关系,这些经销商在全国范围内提供营销和推广服务。广泛的经销商授权渠道降低了我们的整体运营成本。经销商为我们与合作伙伴在停车场和停车位的运营和管理方面的合作提供便利。经销商也推广和宣传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和我们的全国网络停车平台。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居民安全防范意识的提高,商住建筑对智能停车管理系统产品的需求日益增长。这为智能停车场带来了巨大的市场。基于对智能泊车行业市场和投资的把握,江苏易泊车荣获中国知名机构中国品牌影响力评估委员会颁发的“2020年中国智能泊车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和“2020年中国最具投资合作价值智能泊车平台”荣誉。

 

随着我们对交通运输、物业管理、城市规划等不同垂直行业的理解逐渐加深,我们的目标是结合各垂直行业的数字化和智能化发展需求,开发和提供更全面的智能停车解决方案。我们相信,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将提高我们业务的可持续性。我们还计划在我们的国家网络停车平台上与商家合作,这可能会带来更多的商业合作机会。

 

我们的收入包括:(一)经销商牌照费;(二)停车场管理系统费用;(三)停车位租赁费;以及(四)其他相关收入。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六个月,我们的净收入为2452883美元,与2021年同期的2795500美元相比,减少了342617美元,降幅为12.26%。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净收入为5,277,517美元,与2020年同期的2,786,853美元相比,增加了2,490,664美元,增幅为89.37%。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的净收入从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880,439美元下降至664,767美元,降幅为215,672美元,降幅为24.50%。我们的净收入从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480,230美元增加到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1,948,612美元,增幅为1,468,382美元,增幅为305.77%。

 

新冠疫情的影响

 

一种新型冠状病毒(“新冠疫情”)持续爆发,导致过去一年全球各地的商店和商业设施遭到隔离、旅行限制和临时关闭。2020年3月,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冠疫情为大流行病。鉴于新冠疫情的迅速扩大性质,以及由于我们基本上所有的业务和员工都集中在中国,我们认为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对我们业务成果的潜在影响还将取决于今后的事态发展和可能出现的关于新冠疫情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的新信息,以及政府当局和其他实体为遏制新冠疫情或减轻其影响而采取的行动,几乎所有这些都超出我们的控制范围。

 

新冠疫情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根据中国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自2020年1月底至2020年3月,根据南京当地政府政策,我们的员工和经销商被暂时禁止外出。我们的业务于2020年4月重新开业。

 

2020年上半年,我们暂停了所有现场营销和广告活动。我们在大流行期间把这些活动转移到网上。截至2020年6月,我们已恢复现场营销和广告活动。

 

1

 

我们的业务表现在2020年上半年受到负面影响。不过,由于2020年下半年中国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业务表现有所回升。此外,我们还收到了对智能停车行业感兴趣并希望加入我们成为经销商的投资者的兴趣。

 

 

2022年,除12月外,仍有多个新冠疫情区域爆发。因此,中国政府采取了极端措施来控制病毒的传播,包括封锁城市、限制城市之间的旅行和暂停营业。2022年12月,中国突然取消了限制性的零新冠政策,导致病毒大规模快速传播。2022年中国的新冠疫情形势给我们的业务发展和收入下降带来了挑战。然而,停车场自动化管理软件系统的销售超出了我们的预期。软件销售的利润率远高于停车场管理业务。因此,尽管营收低于预期,但该公司的净利润几乎接近预期。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在中国的限制性零新冠政策突然解除,在中国的流动已逐渐恢复正常。然而,经济和金融市场可能受到影响,导致经济衰退,这可能影响我们筹集资本的能力或减缓潜在的商业机会。新冠疫情的未来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其影响程度将取决于若干因素,包括大流行病的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以及政府遏制新冠疫情蔓延的措施和相关政府刺激措施的宏观经济影响。我们不能向你保证,如果有的话,我们将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数额或条件提供融资。

 

由于围绕新冠疫情爆发的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合理估计与新冠疫情爆发和应对有关的业务中断及其相关财务影响。我们相信,我们目前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我们预期的业务活动现金流量将足以满足我们预期的营运资金需求和未来12个月的资本支出。然而,我们将来可能需要额外的资本,为我们的持续业务提供资金。增发和出售额外股权将进一步稀释我们的股东。负债的发生将导致固定债务的增加,并可能导致限制我们业务的经营契约。

 

我们的竞争优势

 

我们认为,以下竞争优势有助于我们取得成功,并使我们有别于竞争对手:

 

一体化国家网络停车平台:以一体化国家网络停车平台,通过不同功能系统的协调与组合,提供城市级智能停车全流程服务,通过国家网络停车平台,数字化、电子化传输停车场管理、运营、维护、收费等信息。它能在市场竞争中以较低的运营成本快速满足客户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和个性化的需求。

 

便利的付款服务:如果车主使用停车场,车主可以通过扫描停车场二维码或通过我国网络停车平台支付停车费。我们的系统可以快速连接到移动支付选项,包括微信、支付宝、银联和ETC。

 

  营销网络优势:我们在21个城市的经销商与我们建立了合作关系,并负责提供全国性的营销和推广服务。经销商提供推广和宣传,便利我们和潜在的合作伙伴,即停车场的所有者,通过安装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和停车场大门,并使用我们的全国网络停车平台,在停车场运营方面达成合作。

 

我们的增长战略

 

我们的商业模式和竞争优势为我们提供了多种增长途径。我们打算执行以下关键战略:

 

 

我们积极参与停车场管理的数字化和智能化,专注于智能停车解决方案的开发:我们相信,我们为车主提供一站式停车解决方案的能力,使我们能够充分利用停车场管理数字化产业化带来的机遇。智能停车解决方案有望成为我们的核心业务,并在我们的业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计划将我们的智能停车解决方案的应用扩展到更多的行业和部门,包括智能城市和智能社区。

 

  我们开发在线技术平台和营销渠道:我们不断完善和优化我们的全国网络停车平台,为车主提供停车位搜索、导航引导、非接触式支付、会员优惠和车主找车等功能。这样的停车平台努力满足车主的多样化需求,为他们提供数字化停车信息和便捷的停车体验。

 

  我们降低了总体运营成本:考虑到智能泊车行业的激烈竞争和新冠疫情的爆发,我们打算通过经销商授权来降低我们的整体成本,以加强我们的短期现金流。经销商方便我们和潜在合作伙伴实现停车场和停车位的运营管理合作,并推广和宣传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和我们的全国网络停车平台。

 

2

 

 

公司Structure

 

Yi Po Holdings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作为一家没有实质性业务的控股公司,益宝控股通过其PRC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在重组解散了VIE结构后,易宝控股现在通过股权控制并获得PRC子公司业务运营的经济利益(如果有的话)。我们不使用VIE结构。

 

下面的图表说明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公司结构。有关本公司历史的更多详情,请参阅本招股说明书第62页开始的“业务—公司Structure”。

 

 

我们的子公司和业务职能

 

Yi Po Holdings是一家于2020年3月19日成立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的控股公司,而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没有自己的实质性业务,我们通过我们在PRC的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

 

Yi Po HK于2020年4月28日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成立。Yi Po HK是我们的全资子公司,目前并不从事任何活跃的业务,只是作为一家控股公司。

 

宜宝外商独资企业于2021年3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根据PRC法律,该公司是Yi Po HK的全资子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实体。

 

江苏易停车于2018年8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其注册经营范围包括智能化技术、智慧停车技术研发、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服务与咨询、停车场管理服务等。江苏易泊车是我们的营运公司。

 

3

 

 

重组

 

2021年8月24日,易珀WFOE与江苏易泊车及江苏易泊车的全体股东订立了一系列VIE协议(“VIE协议”),从而建立了VIE结构。由于这些VIE协议,易宝WFOE被视为江苏易泊车的主要受益者,出于会计目的,我们将江苏易泊车视为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可变利益实体。我们已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江苏易泊车及其子公司的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2022年2月19日,易珀WFOE、江苏易泊车及江苏易泊车的股东签署了终止VIE协议。VIE结构被解散。

 

2022年2月23日,江苏易泊车的一名股东将其持有的部分股份转让给一名非中国人。因此,江苏易泊车从一家中国本土企业转型为一家外资合资企业。

 

于2022年3月4日及2022年3月9日,易珀WFOE与江苏易泊车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以购买江苏易泊车的全部股权。重组于2022年6月1日完成。因此,江苏易泊车成为易宝外商独资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江苏易泊车是一家外商投资的合资企业,在易宝外商投资公司收购其100%股权时,我们的PRC法律顾问观韬律师事务所认为,易宝外商投资公司的成立和易宝外商投资公司对江苏易泊车的上述收购不受《并购规则》的约束,也不需要根据《并购规则》获得中国证监会或中国商务部的批准。然而,我们的PRC律师进一步表示,对于如何解释或实施《并购规则》存在不确定性。

 

与我们的子公司之间的现金转账

 

我们目前没有任何现金管理政策规定公司、我们的子公司或投资者之间现金转移的目的、金额和程序。相反,资金可以根据适用的PRC法律法规进行转移。如果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PRC或香港或PRC或香港实体,由于PRC政府干预或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这些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PRC或香港以外的业务或其他用途。

 

根据PRC现行的外汇管理条例,利润分配、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等经常项目的支付可以外币进行,而无需事先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但须符合某些程序要求。因此,我们的PRC子公司可以向我们支付外币股息,而无需事先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但条件是这些股息汇出PRC符合PRC外汇法规规定的某些程序,例如我们的股东或我们的公司股东的最终股东(他们是PRC居民)的海外投资登记。但是,如果要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外币贷款,则需要得到有关政府当局的批准或登记。PRC政府也可以自行决定在未来限制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PRC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PRC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如果有的话)中向公司支付股息。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除涉及洗钱和犯罪活动的资金转移外,香港政府对资金在香港境内、进出香港(包括从香港到PRC的资金)的转移没有任何限制或限制。开曼群岛法律规定,公司可从其利润或股票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股息将导致公司无法支付其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到期的债务,则不得支付股息。除此之外,易珀控股向投资者转移现金的能力没有任何限制。见“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如果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PRC或香港或PRC或香港实体,由于PRC政府干预或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这些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PRC或香港以外的业务或其他用途,”“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依赖PRC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的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PRC子公司向我们支付款项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我们的PRC子公司在向我们支付股息或支付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这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

 

 

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会依赖我们的子公司(包括总部设在PRC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如果我们的任何PRC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发生债务,管理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它们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根据开曼群岛的法律,易宝控股获准通过贷款或出资向我们在香港注册的子公司提供资金,而不受资金数额的限制。根据香港有关法律,我们的附属公司可通过股息分配向易宝控股提供资金,而不受资金数额的限制。香港开曼群岛的股息转移没有任何限制。PRC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外商独资企业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如果有的话)中向公司支付股息。

 

PRC有货币和资本转移规定,要求我们遵守资本流动的某些要求。公司可以通过投资(通过增加公司在PRC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向其PRC子公司转移现金(美元)。必要时,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可以通过活期贷款的方式相互转账。公司之间的资金转移受《民间借贷案件处理规定》的约束,该规定于2020年8月20日实施,旨在规范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融资活动。正如我们的PRC律师观韬律师事务所所告知的,《民间借贷案件规定》并不禁止使用一家子公司产生的现金为另一家子公司的运营提供资金。我们没有收到任何其他限制的通知,这些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的PRC子公司在PRC子公司之间转移现金的能力。本公司在PRC的子公司迄今未向本公司转移任何收益或现金。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披露之日,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未发生资产转移或现金转移。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尚未向美国投资者派发任何股息或股息。该公司的业务主要通过其子公司进行。本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其主要资产仅包括在其PRC子公司持有的所有权权益。公司依靠其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来满足营运资金和现金需求,包括必要的资金:(一)向股东支付股息或现金分配;(二)偿还任何债务;(三)支付运营费用。由于PRC的法律法规(见下文)要求在支付股息之前每年拨出10%的税后收入作为普通储备基金,公司的PRC子公司在这方面以及在下文提到的其他方面,将部分净资产作为股息转移给公司的能力受到限制。

 

关于从本公司向其子公司转移现金,增加本公司在PRC子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向当地商务部门备案,而股东贷款需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当地局备案。除了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之外,对这种现金转移或收益分配没有任何限制。

 

关于股息的支付,我们注意到以下几点:

 

1. 目前,PRC法规只允许从根据会计准则和PRC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中支付股息(对PRC法规的详细描述见下文);

 

2. 根据《PRC会计准则》,我们的PRC子公司每年须拨出至少10%的税后净收益作为法定盈余公积,直至该等公积的累积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

 

3. 该等储备金不得作为现金股利分配;

 

4. 我们的PRC子公司也可以将其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除非发生清算,这些基金也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不参与共同福利基金;和

 

5. 债务的发生,特别是管理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子公司支付股东股息或进行其他现金分配的能力。

 

如果由于上述原因,我们的子公司无法在需要时向公司支付股东股息和/或支付其他现金,公司的运营、投资、收购或其他需要营运资金的活动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然而,我们的运营和业务,包括我们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的投资和/或收购,将不会受到影响,只要资本没有转入或转出PRC。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未向投资者进行任何转让、股息或分配,也未有投资者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进行任何转让、股息或分配。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易珀控股与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间并无进行任何股息、分派或转让。在可预见的未来,公司打算将收益用于研发、开发新产品和扩大产能。因此,我们预期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派发任何现金股息。此外,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一家子公司产生的现金没有用于为另一家子公司的运营提供资金,我们预计我们在各子公司之间转移现金的能力不会遇到任何困难或限制。

 

5

 

 

监管许可

 

我们的子公司已按照PRC的相关法律法规获得了我们开展业务所需的所有必要许可和批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经营所需的唯一许可是PRC子公司的营业执照。PRC的营业执照是由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许可证,允许公司在政府管辖范围内开展特定业务。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及我们在PRC的附属公司已从PRC当局获得所有必要的许可、许可或批准,以从事目前在中国开展的业务,并且没有任何许可或批准被拒绝。下表详细介绍了我们PRC子公司持有的许可证和权限。

 

批准

 

接受者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有效性  

 

地区

  允许的行为范围
营业执照   宜宝WFOE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   2021年3月16日   无限   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高塘路88号理想名苑12号楼501室   一般项目: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服务;咨询策划服务;网络技术服务;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工业设计服务;互联网销售(销售需取得许可的商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执照   江苏易泊车   南京市建掖区市场监督管理   2022年6月10日   无限   南京市建掖区科技路33号1号楼402-404室  

智能技术及智能停车设备的研发;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停车场管理服务;智能车库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智能停车设备的销售与安装;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经营;充电桩销售;集中式快充站(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PRC的子公司不需要我们的停车场管理业务的特定许可证。然而,可适用的法律和条例可能会收紧,并可能引入新的法律或条例,以施加额外的政府批准、许可证和许可证要求。如果我们在不经意间断定不需要此类批准,未能获得并维持我们的业务所需的此类批准、执照或许可,或应对监管环境的变化,我们可能会承担责任、受到处罚和运营中断,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我们的普通股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子公司均未申请、未收到或未被中国当局批准在纳斯达克上市,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子公司也未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PRC任何其他政府部门就本公司计划在海外上市提出的任何询问、通知、警告或处罚。我们相信,根据PRC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不需要获得中国当局的许可才能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这些证券。然而,如果任何中国当局随后通知我们,要求我们批准这次发行和/或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我们可能无法及时获得这种许可,如果有的话。如果发生这种风险,我们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很大限制或完全受阻,目前提供的证券可能会大幅贬值,变得一文不值。

 

2006年8月8日,六个PRC监管机构联合通过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该条例于2006年9月8日生效,并于2009年6月22日修订。《并购规则》规定,由PRC公民直接或间接控制、为境外上市目的而设立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根据我们对本招股章程时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理解,我们将不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要求其根据《并购规则》批准本次发行以及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上市和交易。然而,对于如何解释或实施《并购规则》仍存在一些不确定性,我们的PRC法律顾问的上述意见将受任何新的法律、规则和条例的约束,或以与《并购规则》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详细实施和解释的约束。我们不能向你保证,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相关中国政府机构会得出同样的结论。

 

6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并于2021年7月6日向社会公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要加强对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如推进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国境外上市公司的风险和事件,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保护要求等类似事项。目前仍不确定PRC政府当局将如何监管海外上市,以及我们是否需要获得任何具体的监管批准。此外,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后来颁布新的规则或解释,要求我们获得他们对本次发行和任何后续发行的批准,我们可能无法获得此类批准,这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发行或继续发行证券的能力。

 

2021年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发布《国务院关于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境外上市规定草案》)。《境外上市条例草案》要求,PRC境内企业寻求在境外发行上市(“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完成中国证监会的备案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相关信息。境外发行和上市包括直接和间接发行和上市。主要经营活动在PRC境内的企业,以境外企业(境外发行人)的名义,以相关PRC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为基础,发行上市的,按照《境外上市条例草案》的规定,视为境外间接发行上市行为。因此,根据《海外上市条例草案》,拟议的发行将被视为间接海外发行和上市。因此,本公司须在《境外上市条例草案》生效后,完成相关申报程序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相关信息。

 

2021年12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正式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取代原《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0)。《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年)规定,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及开展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的网络平台运营者(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合称“运营者”),应当进行网络安全审查,控制100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如果寻求在外国上市,必须经过网络安全审查机构的网络安全审查。由于我们不是运营商,也不控制超过100万用户的个人信息,我们不需要根据《网络安全审查措施》(2021年)申请网络安全审查。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试行办法》,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上市的,应当履行备案程序,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情况。由于这些声明和PRC政府的监管行动是新发布的,它们的解释、适用和执行不明确,而且与海外证券发行和其他资本市场活动有关的其他监管规定的制定、解释和执行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向投资者发行或继续发行证券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与其业务或行业有关的现有或未来法律法规的阻碍,我们的证券价值可能会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或者受到PRC政府当局的干预或中断,如果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i)没有收到或保留PRC政府要求的此类备案、许可或批准,(ii)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此类备案、许可或批准,(iii)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我们需要在未来获得此类备案、许可或批准,或(iv)PRC政府在几乎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进行干预或打断。因此,《试行办法》生效后,本公司须履行备案程序,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相关信息。

 

我们的PRC法律顾问观韬律师事务所告知我们,根据其对PRC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我们将不需要在本次发行中获得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上市和交易的上述批准,因为我们没有通过合并或收购PRC国内公司来建立我们的PRC子公司,这些公司使用《并购规则》中定义的股权作为对价。

 

然而,在海外发行的背景下如何解释或实施《并购规则》仍存在一些不确定性,上述意见受任何新的法律、规则和条例或与《并购规则》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详细实施和解释的约束。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相关PRC政府机构会得出与我们的PRC律师相同的结论,因此我们可能会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PRC监管机构的监管行动或其他制裁。这些监管机构可能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施加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的经营特权,延迟或限制将本次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限制或禁止我们在PRC的子公司支付或汇出股息,或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声誉和前景以及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目前尚不确定公司未来何时以及是否需要获得PRC政府的许可才能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甚至在获得许可后,是否会被拒绝或撤销。

 

7

 

 

PRC政府可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业务,这可能导致我们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例如,PRC政府最近公布了一些新的政策,对某些行业,如教育和互联网行业产生了重大影响,我们不能排除它将来发布有关任何行业的条例或政策的可能性,这些条例或政策可能会对我们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最近,PRC政府在几乎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和声明,以规范在中国的经营活动,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加强对以可变利益实体结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正如我们的PRC法律顾问观韬律师事务所所确认的,我们目前在中国开展业务不受CAC的网络安全审查,因为:(i)我们在业务运营中不拥有大量个人信息;(ii)我们在业务中处理的数据不影响国家安全,因此可能不会被当局归类为核心或重要数据。此外,正如我们的PRC律师所确认的,我们不受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合并控制审查,原因是我们从我们那里获得的收入水平,并由我们的审计机构WWC,P.C.审计,以及我们目前不打算提议或实施任何对中国境内收入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公司的控制权或决定性影响的收购。

 

虽然我们目前不需要获得任何PRC政府机构的许可才能获得此类许可,也没有收到任何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或开展日常业务的通知,但立法或行政法规制定机构将在多长时间内做出回应,以及现有或新的法律法规或详细的实施和解释(如果有的话)将被修改或颁布,以及这些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将对我们的日常业务运营产生的潜在影响,都是非常不确定的,接受外国投资并将我们的证券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交易所上市的能力。如需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本次发行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是否能够获得此类批准。”和“我们可能会受到PRC有关隐私、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各种法律法规的约束。”我们可能会对不当使用或盗用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承担责任。”

 

风险因素摘要

 

投资我们的普通股有很高的风险。以下是使我们的普通股投资具有投机性或风险性的重要因素的摘要。重要的是,本摘要并未涉及我们面临的所有风险。请参阅本说明书“风险因素”标题下所载和以引用方式纳入的信息,以进一步讨论本风险因素摘要中概述的风险以及我们面临的其他风险。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有关的风险

 

从本招股说明书第16页开始,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有关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我们在一个竞争激烈和快速发展的行业中的经营历史有限;我们可能很难评估我们的前景,我们可能无法有效地管理我们的增长。见"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有关的风险–我们在一个竞争激烈和快速发展的行业中的经营历史有限;我们可能难以评估我们的前景,我们可能无法有效地管理我们的增长”在第16页。

 

  如果我们产品的市场发展慢于我们的预期,我们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见"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有关的风险–如果我们产品的市场发展慢于我们的预期,我们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在第16页。

 

  如果我们不能继续创新,或我们不能适应行业的变化,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的不利影响。见"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有关的风险–如果我们不能继续创新或未能适应行业的变化,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在第16页。

 

  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中国汽车保有量的影响。见"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有关的风险–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中国汽车保有量的影响”在第16页。

 

  我们的许可协议规定我们有义务向经销商支付未来的佣金,如果我们没有必要的资金支付此类款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影响。见"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许可协议规定我们有义务向经销商支付未来的佣金,如果我们没有支付此类款项所需的资金,我们的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影响”在第17页。

 

  我们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们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我们与供应商关系的变化或困难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见"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们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我们与供应商关系的变化或困难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在第17页。

 

  我们的业务依赖于某些主要客户,我们与主要客户关系的变化或困难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见"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有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依赖于某些主要客户,我们与主要客户的关系的变化或困难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在第17页。

 

8

 

 

  如果我们不能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地位。见"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有关的风险–如果我们不能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地位”在第18页。

 

  如果我们不能以有效和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推广和维护我们的品牌,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损害。见"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有关的风险–如果我们未能以有效和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推广和维持我们的品牌,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损害”在第18页。

 

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有关的风险

 

与本招股章程第21页开始的公司结构有关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我们的PRC子公司在向我们支付股息或支付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这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参阅第28页的“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的PRC子公司在向我们支付股息或支付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这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在PRC经营有关的风险

 

与在PRC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从本招股说明书第22页开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PRC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包括法律执行的不确定性,以及中国法律法规的突然或意外变化,几乎不会提前通知,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并限制您和我们可以获得的法律保护。见"风险因素–与在PRC做生意有关的风险– PRC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包括法律执行的不确定性,以及中国法律法规的突然或意外变化,几乎不会提前通知,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并限制您和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第31页。

 

  PRC政府可能会在任何时候干预或影响我们的业务,或对海外发行和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施加更多的控制,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和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见"风险因素–与在PRC经商有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经营活动的方式施加重大影响。我们目前不需要获得中国当局的批准才能在美国交易所上市,但是,如果我们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未来需要获得批准,并且被中国当局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我们将无法继续在美国交易所上市,这将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在第29页。

 

  PRC政府采取任何行动,加强对境外发行和境外投资于境内发行机构的监督和控制,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发行或继续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见"风险因素–与在PRC经商有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经营活动的方式施加重大影响。我们目前不需要获得中国当局的批准才能在美国交易所上市,但是,如果我们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未来需要获得批准,并且被中国当局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我们将无法继续在美国交易所上市,这将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在第29页。

 

  中国经济、政治、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风险因素–与在PRC经商有关的风险–中国经济、政治、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25页。

 

  中国政府对我们开展商业活动的方式施加了重大影响。我们目前不需要获得中国当局的批准才能在美国交易所上市,但是,如果我们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未来需要获得批准,并且被中国当局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我们将无法继续在美国交易所上市,这将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见"风险因素–与在PRC经商有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经营活动的方式施加重大影响。我们目前不需要获得中国当局的批准才能在美国交易所上市,但是,如果我们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未来需要获得批准,并且被中国当局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我们将无法继续在美国交易所上市,这将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在第29页。

 

  美国证交会和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简称“PCAOB”)最近发表的联合声明、纳斯达克提交的规则修改提案,以及美国参议院通过的一项法案,都要求在评估新兴市场公司审计师的资格时,对它们适用更多、更严格的标准,尤其是那些不受PCAOB检查的非美国审计师。这些发展可能会给我们的产品增加不确定性。见"风险因素——与在PRC做生意有关的风险——美国证交会和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简称“PCAOB”)最近发表的联合声明、纳斯达克提交的规则修改提案,以及美国参议院通过的一项法案,都要求在评估新兴市场公司审计师的资格时,对它们适用更多、更严格的标准,尤其是不受PCAOB检查的非美国审计师。这些发展可能会给我们的产品增加不确定性。”第34页。
     
  我们可能会受制于PRC有关隐私、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各种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对不当使用或盗用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承担责任。见"风险因素——与在PRC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受到PRC有关隐私、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各种法律法规的约束。我们可能会对不当使用或盗用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承担责任”在第32页。

9

 

 

  《并购规则》和PRC的某些其他法规为外国投资者收购中国公司规定了复杂的程序,这可能使我们更难通过在中国的收购来实现增长。见"风险因素–与在PRC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并购规则》和PRC的某些其他法规为外国投资者收购中国公司规定了复杂的程序,这可能使我们更难通过在中国进行收购来实现增长”在第36页。

 

  本次发行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是否能够获得批准。见"风险因素–与在PRC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本次发行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是否能够获得此类批准”在第36页。

 

  如果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PRC或香港或PRC或香港实体,由于PRC政府干预或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这些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PRC或香港以外的业务或其他用途。见"风险因素–与在PRC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如果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PRC或香港或PRC或香港实体,由于PRC政府干预或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这些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PRC或香港以外的业务或其他用途”在第28页。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风险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从本招股说明书第37页开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可能波动较大,可能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参见第37页的“风险因素——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我们可能会经历极端的股价波动,包括任何与我们的实际或预期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或前景无关的股价上涨,使潜在投资者难以评估我们普通股快速变化的价值。请参阅第38页的“风险因素——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经历极端的股价波动,包括任何与我们的实际或预期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或前景无关的股价上涨,从而使潜在投资者难以评估我们普通股快速变化的价值”。

  如果你在这次发行中购买我们的普通股,你的股票的账面价值将立即被大幅稀释。见"风险因素–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如果您在本次发行中购买我们的普通股,您的股票的账面价值将立即被大幅稀释”在第40页。

 

  我们没有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也不期望在可预见的将来支付股息。见"风险因素–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风险–我们没有向股东支付股息,并且预期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支付股息”在第39页。

 

追究外国公司责任法 

美国的法律法规,包括《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A,可能会限制或取消我们与某些公司完成业务合并的能力,特别是那些在中国有大量业务的收购候选者。

2021年3月24日,SEC通过了与HFCAA某些披露和文件要求的实施相关的临时最终规则。根据SEC随后制定的程序,如果被SEC认定为“非检查”年,已确定的发行人将被要求遵守这些规定。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外国公司问责法案》,该法案于2022年12月29日签署成为法律,修订了HFCAA,并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如果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连续三年不受PCAOB检查的话。如果我们的审计师连续两年不能接受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或PCAOB的检查,我们的证券在任何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以及在美国的任何场外交易都将被禁止。2021年9月22日,PCAOB通过了一项实施HFCAA的最终规则,该规则为PCAOB提供了一个框架,供其根据HFCAA的设想,在确定PCAOB是否无法检查或调查位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时,因为该司法管辖区的一个或多个当局采取的立场。2021年12月2日,美国证交会发布修正案,最终确定了在HFCAA中实施提交和披露要求的规则。这些规则适用于SEC认定的注册人,这些注册人提交了年度报告,并附有位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而PCAOB由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主管机构采取的立场而无法进行彻底的检查或调查。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了一份报告,说明其无法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彻底检查或调查,原因是PRC当局在这些司法管辖区采取了立场。2022年8月26日,PCAOB宣布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财政部签署了《协议声明》。该标准作业程序连同两项关于检查和调查的协议(合称“标准作业程序协议”),建立了一个具体的、负责任的框架,使PCAOB能够按照美国法律的要求,对设在中国内地和香港的审计公司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查。2022年12月15日,PCAOB宣布,它能够确保在2022年完全检查和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PCAOB撤销了此前在2021年做出的决定,即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内地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然而,会计师公会能否继续令人满意地对总部设在中国内地和香港的会计师公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仍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和我们的核数师无法控制的若干因素。PCAOB继续要求中国内地和香港的全面准入,并计划在2023年初及以后恢复定期检查,并继续进行正在进行的调查,并根据需要启动新的调查。PCAOB还表示,如果需要,它将立即采取行动,考虑是否需要向HFCAA发布新的决定。

10

 

 

截至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审计师WWC,P.C.不受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完全宣布的无法检查或调查注册公司的决定的约束。它的总部设在加利福尼亚州圣马特奥,接受了PCAOB的定期检查,最后一次检查是在2020年,因此不受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宣布的决定的约束。如果由于PCAOB决定不能在未来的时间对我们的审计员进行检查或全面调查,我们的普通股交易在未来被HFCAA禁止,纳斯达克可能决定将我们的普通股退市,我们的普通股交易可能被禁止。然而,这些最近的发展将给我们的发行增加不确定性,我们不能向你保证,纳斯达克或监管机构是否会在考虑我们审计师的审计程序和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人员和培训的充足性、或与我们的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资源的充足性、地域范围或经验后,对我们适用更多和更严格的标准。

 

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美国证交会和PCAOB最近发表的联合声明、纳斯达克提交的拟议规则修改,以及《外国公司问责法》,都呼吁在评估新兴市场公司审计师的资质时,对它们适用更多、更严格的标准,尤其是那些不受PCAOB检查的非美国审计师。”这些进展可能会给我们的发行增加不确定性。

 

成为“新兴成长型公司”的意义

 

作为一家在上一财年收入不到12.35亿美元的公司,我们符合《2012年创业启动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JOBS Act)中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可能会利用较低的报告要求,而这些要求原本适用于规模较大的上市公司。特别是,作为一家新兴的成长型公司,我们:

 

  可以只提交两年的已审计财务报表,也可以只提交两年的有关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报告,或“MD & A”;

  

  不要求提供详细的叙述性披露,讨论我们的薪酬原则、目标和要素,并分析这些要素如何与我们的原则和目标相吻合,这通常被称为“薪酬讨论和分析”;

 

  不要求我们的审计员就我们的管理层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对我们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提供证明和报告;

 

  不需要从我们的股东那里获得关于高管薪酬或黄金降落伞安排的非约束性咨询投票(通常称为“薪酬发言权”、“频率发言权”和“黄金降落伞发言权”投票);

  

  不受某些高管薪酬披露规定的约束,这些规定要求披露按绩效计薪的图表和首席执行官的薪酬比率;

 

  有资格为根据《JOBS法》§ 107采用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申请更长的分阶段实施期;以及

 

  将不会被要求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评估。

 

我们打算利用所有这些减少的报告要求和豁免,包括根据JOBS法案§ 107采用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的较长的分阶段实施期。我们选择使用分阶段执行期,可能会使我们难以将我们的财务报表与非新兴成长型公司和其他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比较,这些公司已根据《JOBS法案》第107条选择退出分阶段执行期。

 

我们将继续作为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直至(i)我们的年度总收入至少为12.35亿美元的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ii)我们的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即完成此次发行五周年之后的最后一天;(iii)我们在前三年期间发行了超过10亿美元的不可转换债券的日期;或(iv)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或《交易法》,我们被视为“大型加速申报人”的日期,如果非关联公司持有的普通股的市值在我们最近完成的第二财季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超过7亿美元,就会发生这种情况。一旦我们不再是一家新兴的成长型公司,我们将无权享受上文讨论的JOBS法案中规定的豁免。

 

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的意义

 

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的规定,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商。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规定的限制。例如:

 

  我们不需要提供像国内上市公司那样多的《交易法》报告,也不需要提供那么频繁的报告;

 

  在中期报告方面,我们只被允许遵守母国的要求,这些要求没有适用于国内上市公司的规则严格;

 

11

 

 

  我们不需要在某些问题上提供同样程度的信息披露,例如高管薪酬;

 

  我们不受FD条例旨在防止发行人有选择地披露重大信息的规定的约束;

 

  我们不需要遵守《交易法》中有关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的规定;和

 

我们不需要遵守《交易法》第16条的规定,该条要求内部人公开报告其股票所有权和交易活动,并确定内部人对任何“短线”交易所获利润的责任。

 

作为受控公司的意义

 

控股公司不受多数独立董事要求的限制。受控制的公司须遵守纳斯达克标准的豁免,该标准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由多数独立董事组成。

  

在纳斯达克上市的证券符合“受控公司”资格的上市公司,必须遵守该交易所的持续上市标准,以维持其上市。纳斯达克采用了定性上市标准。不遵守这些公司治理要求的公司可能会失去上市地位。根据纳斯达克的规定,“受控公司”是指一个人、一个实体或一个集团拥有超过50%投票权的公司。根据纳斯达克规则,受控公司不受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约束,包括:

 

  董事会的多数成员必须由独立董事组成;

 

  要求上市公司设立一个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和治理委员会,并有书面章程说明该委员会的宗旨和职责;

 

  要求上市公司设立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并有书面章程说明该委员会的宗旨和职责;以及

 

  对提名和治理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进行年度绩效评估的要求。

 

受控公司仍必须遵守交易所的其他公司治理标准。其中包括设立一个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或非管理董事的特别会议。

 

完成发行后,假设承销商不行使超额配股权,我们的控股股东Weiming Jin将实益拥有我们已发行和流通普通股总数的约67%,占总投票权的约67%,或我们已发行和流通普通股总数的64.7%,假设超额配股权已全部行使。因此,我们将成为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615(c)条所定义的“受控公司”,因为我们的控股股东将拥有超过50%的选举董事的投票权。作为一家“受控公司”,我们可以选择不遵守某些公司治理要求。我们不打算依赖这些豁免,但我们可以选择在我们完成这一提议之后这样做。

 

公司信息

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建掖区江心洲科技路33号胜科国际水务中心402-404室。我们在这个地址的电话号码是+ 86-4008280910。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Osiris International Cayman Limited,Suite # 4-210,Governors Square,23 Lime Tree Bay Avenue,PO Box 32311,Grand Cayman KY1-1209,Cayman Islands。我们在美国的流程服务代理是Cogency Global Inc.,地址是纽约东42街122号,18楼,纽约10168号。投资者如有任何查询,请通过我们主要执行办公室的地址和电话号码与我们联系。

 

12

 

 

提供

 

以下是要约条款摘要:

 

发行人   易珀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我们提供的证券  

3,0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5625美元。

 

发行价格   我们目前估计,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将为每股普通股5.00美元。
     
发行前已发行普通股   10,000,000股普通股。
     
超额配股权  

我们已给予承销商一项为期45天的选择权,以购买最多额外的普通股(如果有的话)。

     
本次发行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13,000,000股(如果承销商行使全额购买额外普通股的选择权,则为13,450,000股)。

     

代表认股权证

 

购买210,000股普通股的保证(或241,500股普通股,如果代表行使其选择权,全额购买这些额外的保证)。认股权证将于任何时间行使,并不时全部或部分行使,由发售结束时起至发售生效后五(5)年届满。认股权证可按发行价格的普通股每股价格行使。认股权证不得赎回或撤销。

     
收益用途  

我们估计,如果承销商行使超额配股权,在扣除承销折扣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全额购买额外普通股(假设发行价格为每股5.00美元),我们将从此次发行中获得约13,675,000美元或约15,756,250美元的净收益。

     
    我们打算将此次发行的净收益主要用于一般公司用途,包括营运资金。有关更多信息,请参见“收益的使用”。
     
建议纳斯达克交易代号及上市  

我们计划申请将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股票代码为YBZN。这次发行取决于我们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或其他国家交易所上市的普通股。我们不能保证我们的普通股将会获准上市,也不能保证我们的普通股将会发展出一个流动的交易市场。

     
锁定  

我们的董事、行政人员及所有股东已与承销商达成协议,在自普通股开始买卖之日起6个月内,不对我们的任何普通股或可转换为普通股的证券进行发售、发行、出售、签约出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然而,持有5%或以上已发行普通股的股东,已与承销商达成协议,自普通股开始买卖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要约出售、发行、出售、签约出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任何普通股或可转换为普通股的证券。本公司亦被禁止在此期间进行发行,并被禁止重新定价或更改现有期权和认股权证的条款。有关更多信息,请参见“承保”。

     
转移代理  

Transhare公司。

     
风险因素   请参阅“风险因素”,了解您在投资我们的普通股之前应仔细考虑的风险。

 

除非我们另有特别说明,否则本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不假定承销商行使超额配股权。

  

13

 

 

益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摘要

 

本招股说明书所载的合并财务报表反映了注册人、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母公司Yi Po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下表为简明合并附表,分别汇总了注册人、开曼群岛注册母公司Yi Po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并剔除了调整:

 

综合业务报表信息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  
    父母    

非VIE

子公司

    VIE     消除     合并  
收入   $     $ 2,452,883     $     $     $ 2,452,883  
收入成本   $     $ (495,447 )   $     $     $ (495,447 )
分担非VIE子公司的亏损   $     $     $     $     $  
VIE收入/(损失)份额   $     $     $     $     $  
净收入   $     $ 664,767     $     $     $ 664,767  
综合收入   $     $ 498,790     $     $     $ 498,790  

 

    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  
    父母    

非VIE

子公司

    VIE     消除     合并  
收入   $     $     $ 2,795,500     $     $ 2,795,500  
分担非VIE子公司的亏损   $     $     $     $     $  
VIE造成的损失份额   $     $     $     $     $  
净收入   $     $     $ 880,439     $     $ 880,439  
综合收入   $     $     $ 891,662     $     $ 891,662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  
    父母    

非VIE

子公司

    VIE     消除     合并  
收入   $     $     $ 5,277,517     $     $ 5,277,517  
分担非VIE子公司的亏损   $     $     $     $     $  
VIE造成的损失份额   $     $     $     $     $  
净收入   $     $     $ 1,948,612     $     $ 1,948,612  
综合收入   $     $     $ 1,976,885     $     $ 1,976,885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  
    父母    

非VIE

子公司

    VIE     消除     合并  
收入   $     $     $ 2,786,853     $     $ 2,786,853  
分担非VIE子公司的亏损   $           $     $     $  
VIE造成的损失份额   $           $     $     $  
净收入   $           $ 480,230     $     $ 480,230  
综合收入   $     $     $ 527,530     $     $ 527,530  

 

合并资产负债表信息

 

    截至2022年6月30日  
    父母    

非VIE

子公司

    VIE     消除     合并  
流动资产   $     $ 11,242,774     $     $     $ 11,242,774  
对非VIE子公司的投资   $     $     $     $     $  
通过VIE协议在VIE中的权益   $     $     $     $     $  
非流动资产   $     $ 13,675,060     $     $     $ 13,675,060  
负债总额   $     $ 10,335,187     $     $     $ 10,335,187  
股东权益   $     $ 3,339,873     $     $     $ 3,339,873  

 

14

 

 

          截至2021年6月30日  
    父母    

非VIE

子公司

    VIE     消除     合并  
流动资产   $     $               $ 10,676,367     $               $ 10,676,367  
对非VIE子公司的投资   $     $     $     $     $  
通过VIE协议在VIE中的权益   $     $     $     $     $  
非流动资产   $     $     $ 3,009,742     $     $ 3,009,742  
负债总额   $     $     $ 11,636,154     $     $ 11,636,154  
股东权益   $ -     $     $ 1,755,860     $ (- )   $ 1,755,860  

 

    截至2021年12月31日  
    父母    

非VIE

子公司

    VIE     消除     合并  
流动资产   $     $               $ 12,758,688     $               $ 12,758,688  
对非VIE子公司的投资   $     $     $     $     $  
通过VIE协议在VIE中的权益   $     $     $     $     $  
非流动资产   $     $     $ 4,100,245     $     $ 4,100,245  
负债总额   $     $     $ 14,017,851     $     $ 14,017,851  
股东权益   $     $     $ 2,841,083     $ (- )   $ 2,841,083  

 

    截至2020年12月31日  
    父母    

非VIE

子公司

    VIE     消除     合并  
流动资产   $     $     $ 6,946,935     $     $ 6,946,935  
对非VIE子公司的投资   $     $     $     $     $  
通过VIE协议在VIE中的权益   $     $     $     $     $  
非流动资产   $     $     $ 3,780,078     $     $ 3,780,078  
负债总额   $     $     $ 9,862,815     $     $ 9,862,815  
股东权益   $     $     $ 864,198     $     $ 864,198  

 

合并现金流量信息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  
    父母    

非VIE

子公司

    VIE     消除     合并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 (1,562,670 )   $     $     $ (1,562,670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1,436,292     $           $ 1,436,292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112,585 )   $     $     $ (112,585 )

 

    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  
    父母    

非VIE

子公司

    VIE     消除     合并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     $ 2,876,950     $     $ 2,876,950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 (10,537 )         $ (10,537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69,612     $     $ 69,612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  
    父母    

非VIE

子公司

    VIE     消除     合并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     $ 1,115,730     $     $ 1,115,730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 (1,138,525 )         $ (1,138,525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80,861     $     $ 80,861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  
    父母    

非VIE

子公司

    VIE     消除     合并  
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 1,356,334     $     $ 1,356,334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 (1,556,695 )   $     $ (1,556,695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 452,426     $     $ 452,426  

 

15

 

 

风险因素

 

投资我们的普通股有很高的风险。在决定是否投资于我们的普通股之前,你应仔细考虑以下所述的风险,以及本招股说明书中列出的所有其他信息,包括标题为“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的部分,以及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说明。如果这些风险真的发生,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或现金流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交易价格下跌,导致你们的全部或部分投资损失。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有关的风险

 

我们在一个竞争激烈和快速发展的行业中的经营历史有限;我们可能很难评估我们的前景,我们可能无法有效地管理我们的增长。

 

我们成立于2018年8月,在智能泊车行业拥有有限的经营历史,该行业竞争激烈且发展迅速。我们对可能发展和影响我们业务的趋势的洞察力可能有限,我们在预测和应对行业趋势和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时可能会犯错误。

 

在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六个月中,我们96%和56%的收入分别来自经销商许可费。在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收入的73%和97%分别来自经销商许可费。

 

我们的历史业绩和增长可能并不代表我们未来的表现,我们可能无法继续我们的增长或保持我们的历史增长率。如果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如智能泊车系统)没有像我们预期的那样发展,或者如果我们未能继续满足用户的需求,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可能无法有效地管理我们的增长。我们的业务扩张可能会增加我们业务的复杂性,并对我们的管理、业务、财务和人力资源造成重大压力。我们目前和计划中的人员、系统、程序和控制可能不足以支持我们今后的行动。如果我们不能有效地管理我们的增长,我们的业务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的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产品的市场发展慢于我们的预期,我们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的成功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智能泊车系统的普遍采用,但我们不能确定智能泊车系统的采用趋势将在未来持续下去。很难预测客户对我们产品的采用率和需求,智能泊车系统市场的未来增长率和规模。如果我们的产品不能继续获得市场认可,或者由于缺乏客户认可、技术挑战、经济状况疲软、数据安全或隐私问题、政府监管、竞争技术和解决方案或信息技术支出减少而导致需求减少,将导致收入减少,我们的业务将受到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不能继续创新,或如果我们不能适应行业的变化,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的不利影响。

 

智能泊车系统行业高科技产品的日益发展,呼应了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同样,我们的竞争对手也在不断创新,以提高用户体验。我们将继续投入大量资源,开发和改进我们现有的产品,并推出新的服务,吸引更多的参与者参与我们的服务。我们的行业正在发生的变化和发展也可能要求我们重新评估我们的业务模式,并对我们的长期战略和业务计划采取重大改变。我们未能创新和适应这些变化,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中国汽车保有量的影响。

 

我们的智能停车系统、全国联网停车平台、停车场闸门产品的重要功能是控制和管理车辆的流动。只有当某一城镇或某一特定地区的车辆保有量达到一定水平,并且为了控制和管理车辆或交通流量,市场才会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产生需求。随着市场上汽车数量的增加,对我们产品的需求也增加了。如果中国政府发展汽车工业或鼓励家庭拥有汽车的政策发生变化,将影响汽车数量,特别是私家车数量的增减,这将影响市场对我们的产品和/或服务的需求。

 

我们今后可能需要大量额外资金。不能保证我们能够获得更多的资金。

 

过去,我们一直依赖股东股权出资所得来满足资本金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未来获得资本,以满足我们维持运营和改善财务业绩的资本要求。如果我们不能满足营运资金和一般商业用途的未来资金需求,我们可能会出现经营亏损,限制我们的营销努力,并减少或消除资本支出。如果是这样,我们的经营业绩、业务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受到不利影响。如果不能以合理的条件提供足够的额外资金,我们可能无法实施我们的扩张计划或为我们的业务购买额外的设备,我们将不得不相应地修改我们的业务计划。

 

16

 

 

我们的许可协议规定我们有义务向经销商支付未来的佣金,如果我们没有必要的资金支付此类款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影响。

 

江苏易泊车与每个经销商分别签订了经销商授权协议。经销商许可协议的期限通常为3年。协议将自动续签,除非任何一方在当前协议到期前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我们根据这些协议获得了收入,作为回报,经销商将从我们那里获得佣金。经销商的佣金是根据经销商专属区域内所有转介停车场项目的五年净收益的20%计算的,每年支付一次。该公司尚未向特许经营商支付佣金。我们将于2023年4月首先向经销商支付佣金。根据经销商许可协议,我们有义务向经销商支付此类佣金,这些未来的义务可能会增加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的风险。不能保证我们将拥有支付这种款项所需的资金,或能够在需要时筹集这种资金。如果我们无法筹集额外资金或维持足够的流动性以履行到期的付款义务,我们可能严重违反我们的经销商许可协议,我们的交易对手可能会寻求对我们采取法律行动或补救措施,这将损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有义务根据收到的收入支付的佣金金额为0。

 

我们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们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我们与供应商关系的变化或困难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

 

我们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们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我们认为,每个时期的主要供应商都是那些占该时期总采购的10%以上的供应商。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江苏易泊车有一家主要供应商为公司提供100%的采购总额。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江苏易泊车有一家主要供应商为公司提供约25%的采购。截至2021年12月31日,供应商占公司应付账款的43%。截至2020年12月31日,供应商占公司应付账款的20%。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江苏易泊车有两家供应商占公司应付账款的10%以上。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江苏易泊车有一家供应商占公司应付账款的10%以上。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江苏易泊车的一家主要供应商占公司采购总额的约100%。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江苏易泊车有一家主要供应商,约占公司采购总额的100%。截至2022年6月30日,供应商占公司应付账款的68%。截至2021年6月30日,供应商占公司应付账款的比例为0%。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江苏易泊车有一家供应商占公司应付账款的10%以上。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江苏易泊车有一家供应商占公司应付账款的10%以上。

 

我们的供应商可能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江苏易泊车一般与他们订立合作协议,而不强制要求他们保持与我们的关系的任何合同义务。因此,无法保证江苏易泊车能够与任何供应商保持稳定和长期的业务关系。如果不能维持与供应商的现有关系或在未来建立新的关系,可能会对公司以价格优势和及时的方式获得销售给客户的商品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公司无法从现有供应商或其他供应来源获得充足的货物供应,公司可能无法满足客户的订单,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依赖于某些主要客户,我们与主要客户关系的变化或困难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江苏易泊车的一个客户占公司收入的10%。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江苏易泊车没有客户占公司收入的10%以上。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江苏易泊车有一个客户常州华东大酒店有限公司,占公司应收账款的57%。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有一个客户,常州华东大酒店有限公司,分别占公司应收账款的45%。如果江苏易泊车不能与主要客户保持长期关系,或在不同时期将主要客户替换为同等客户,则此类销售的损失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江苏易泊车有两个客户,占公司收入的10%。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江苏易泊车有两个客户占公司收入的10%以上。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江苏易泊车有一家客户常州华东大酒店有限公司,占公司应收账款的78%。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有一个客户,常州华东大酒店有限公司,占公司应收账款的46%。如果江苏易泊车不能与主要客户保持长期关系,或在不同时期将主要客户替换为同等客户,则此类销售的损失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快速扩张可能使我们的资源、管理和运营基础设施严重紧张,这可能损害我们满足对我们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的能力,并损害我们的业务成果。

 

为了适应我们预期的增长,我们将需要动用资本资源和专门的人员来实施和升级我们的会计、业务和内部管理系统,并加强我们的记录保存和合同跟踪系统。这些措施将要求我们投入更多的财政资源和人员来优化我们的业务基础设施,并招聘更多的人员来培训和管理我们不断增长的员工基础。如果我们不能以高效率和低成本的方式成功实施这些措施,我们将无法满足对我们的产品和/或服务的需求,这将损害我们的收入增长,并损害我们的整体财务表现。

 

17

 

 

我们不能保证我们的增长战略会成功,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增长、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的增长战略可能会遇到许多障碍,包括但不限于来自同类企业的竞争加剧、意外成本以及与营销努力和政府监管相关的成本。因此,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我们将能够成功地克服这些障碍,并在任何其他市场建立我们的产品和/或服务。我们不能成功实施这一内部增长战略,可能会对我们的增长、未来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或现金流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的业务有赖于高级管理层的持续努力。如果我们的一名或多名主要管理人员不能或不愿意继续担任他/他们目前的职务,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

我们的业务运作有赖于我们的高级管理层的持续服务,特别是本招股说明书中提到的执行官。虽然我们向管理层提供了不同的激励措施,但我们不能向你们保证,我们能够继续保留他们的服务。如果我们的一名或多名主要管理人员不能或不愿继续担任他/他们目前的职位,我们可能无法轻易或根本无法替换他们,我们未来的增长可能受到限制,我们的业务可能受到严重干扰,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可能会为招聘、培训和留住合格人员而产生额外费用。

 

我们的董事、管理层和股东一直并可能不时受到负面宣传或索赔、争议、诉讼、其他法律和行政诉讼和罚款,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董事、管理层和股东一直并可能不时受到诉讼、监管调查、诉讼和/或负面宣传,或面临与商业、证券或其他事项有关的潜在责任和费用。

此外,我们不能保证将来不会威胁或对我们、其他股东、董事和高级职员采取与诉讼有关或由诉讼引起的额外强制执行措施。我们对这些当事人的行为没有控制权或控制有限,这些当事人的任何不当行为或不当行为都可能给我们带来负面宣传,从而损害我们的品牌和声誉。此外,索赔和诉讼可能要求我们增加资源,这可能反过来损害我们的业务。

 

如果我们不能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地位。

 

我们的知识产权对我们的业务很重要。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在中国拥有16项注册软件著作权和2项注册专利。

 

我们与我们的一些雇员和顾问签订保密协议,并控制对我们的文件和其他许可信息的访问和分发。尽管采取了这些预防措施,第三方仍有可能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复制或以其他方式获取和使用我们的技术,或独立开发类似的技术。由于中国的法律体系,特别是知识产权制度,总体上比较薄弱,因此在中国实施知识产权往往比较困难。此外,对手方可能违反保密协议,我们可能无法对任何此类违反提供充分的补救。因此,我们可能无法有效地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或在中国或其他地方执行我们的合同权利。此外,对任何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监管是困难、耗时和昂贵的,我们所采取的步骤可能不足以防止我们的知识产权被盗用。如果我们诉诸诉讼来强制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这种诉讼可能会造成巨大的成本,并转移我们的管理和财政资源。我们不能保证我们会在这类诉讼中胜诉。任何未能保护或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不能以有效和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推广和维护我们的品牌,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相信,有效地发展和保持我们品牌的知名度对于吸引新客户和留住现有客户至关重要。我们品牌的成功推广和我们吸引客户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营销工作的有效性和我们用来推广我们产品的渠道的成功。目前,我们通过口碑、经销商和网络促销来推广我们的品牌。我们未来的营销努力很可能需要我们支付大量额外费用,包括印刷媒体和视频广告。这些努力可能不会在不久的将来增加收入,或者根本不会增加收入,即使增加了收入,也可能无法抵消所产生的费用。如果我们不能成功地推广和维护我们的品牌,同时产生大量费用,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受到不利影响,这可能会损害我们发展业务的能力。

 

我们一直并可能继续不时受到投诉、索赔、争议、管制行动、仲裁和法律程序的影响。如果这些投诉、索赔、争议、监管行动、仲裁和法律程序的结果对我们不利,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流动性、现金流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一直并可能不时继续受到或卷入各种投诉、索偿、争议、监管行动、仲裁和法律程序。第三方可在行政、民事或刑事调查和诉讼中对我们提出此类指控、索赔和诉讼,包括车主、供应商、雇员、商业伙伴、政府或监管机构、竞争对手或其他第三方。

 

18

 

 

由于我们与不同的经销商和停车场所有人建立了合同关系,我们可能会卷入合同纠纷引起的法律诉讼。此外,我们曾经并可能不时卷入与劳工及雇佣有关的纠纷,并受雇员提出的上述申索所规限。投诉、索赔、仲裁、诉讼和诉讼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我们不确定上述索赔是否会发展为诉讼或监管处罚和其他纪律处分。

 

与诉讼相关的负面宣传也可能会降低客户对我们提供的服务的接受度,无论这些指控是否成立,也无论我们最终是否负有责任。诉讼、诉讼、仲裁和监管行动可能导致我们产生巨额成本或罚款、冻结我们的资产、使用我们的大部分资源并转移管理层对我们日常运营的注意力,或实质性地改变或暂停我们的业务运营,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运营结果和业务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在我们成为一家上市公司之后,我们可能会面临更多的索赔和诉讼。这些索赔可能会使管理层的时间和注意力从我们的业务上转移开,并导致调查和辩护的巨大成本,无论索赔的是非曲直如何。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我们对这些索赔的抗辩不成功,我们可能会选择或被迫支付巨额损害赔偿金,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我们可能会不时评估并可能完成战略投资或收购,这可能需要管理层的高度重视,扰乱我们的业务,并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评估和考虑战略投资、合并、收购或联盟,以进一步提高我们产品的价值并更好地为我们的客户服务。这些交易如果完成,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我们能够发现适当的商业机会,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地完成交易,即使我们完成了这样的交易,我们也可能无法获得收益或避免这种交易的困难和风险。

 

战略投资或收购将涉及商业关系中常见的风险,包括:

 

 

吸收和整合被收购企业的业务、人员、系统、数据、技术、产品和服务方面的困难;

 

 

获得的技术、产品或业务无法达到预期的收入、盈利能力、生产率或其他效益水平;

 

  在留住、培训、激励和整合关键人员方面存在困难;

 

  将管理层的时间和资源从我们的正常日常业务中转移出去;

 

  在成功地将许可或获得的技术和权利纳入我们的产品方面遇到的困难;

  

 

在合并后的组织内维持统一的标准、控制、程序和政策方面的困难;

 

  与被收购企业的客户、雇员和供应商保持关系方面的困难;

 

 

监管风险,包括在现有监管机构保持良好信誉,或在交易完成前或交易完成后获得任何必要的批准,以及受制于新的监管机构

对被收购企业的监督;

 

 

承担含有对我们不利的条款的合同义务,要求我们许可或放弃知识产权,或增加我们承担责任的风险;

 

  未能成功地进一步开发所获得的技术;

 

 

被收购企业在被收购前的活动的责任,包括知识产权侵权索赔、违法、商业纠纷、税务责任和其他已知和未知的责任;以及

 

  对我们现有业务的潜在干扰。

 

19

 

 

我们可能不会进行任何投资或收购,或者任何未来的投资或收购可能不会成功,可能不会使我们的业务战略受益,可能不会产生足够的收入来抵消相关的收购成本,或者可能不会产生预期的收益。此外,我们不能向贵方保证,任何未来对新业务或新技术的投资或收购将导致新的或增强的产品和/或服务的成功开发,或任何新的或增强的产品,如果开发出来,将获得市场认可或证明是有利可图的。

 

缺乏保险可能会使我们面临巨大的成本和业务中断。

 

任何控股公司或我们的子公司都没有为我们的业务的资产、财产和潜在责任投保。没有保险可能使我们的企业得不到充分的保护,不受损失。如果我们因火灾、爆炸、洪水、其他自然灾害或事故或业务中断而蒙受重大损失或承担责任,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财务和经营业绩可能受到流行病、自然灾害和其他灾难的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财务和经营业绩可能受到流行病爆发的重大不利影响,这些流行病包括但不限于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猪流感、禽流感、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CoV)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CoV)。由于目前的新冠疫情大流行病,我们经历并可能继续经历业务放缓和暂时中止。如果减速或暂停持续很长时间,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在这种疫情爆发期间,中国可能会采取某些卫生措施,包括对来自任何传染病猖獗地区的游客进行隔离。这些限制性措施可能对这一时期的国家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和减缓。在中国或我们的目标市场,为控制传染病或其他不利的公共卫生发展而采取的任何长期限制措施,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作产生重大和不利的影响。

 

同样,自然灾害、战争(包括战争的可能性)、恐怖活动(包括恐怖活动的威胁)、社会动荡和为应对而采取的加强旅行安全措施、与旅行有关的事故,以及地缘政治的不确定性和国际冲突,都将影响整体经济环境,并可能反过来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可能没有充分准备应对重大事件或危机的应急计划或恢复能力,因此,我们的业务连续性可能受到不利和重大影响,进而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

 

20

 

 

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有关的风险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将依赖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任何对宜宝外商独资企业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的限制,或向我们支付股息的任何税务影响,都可能限制我们向母公司支付费用或向普通股股东支付股息的能力。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基本上所有的业务都是通过我们的PRC子公司进行的,这是一家在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可能依赖PRC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包括向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所需的资金,以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和支付我们的运营费用。如果我们的PRC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任何子公司均未向我们的控股公司或任何美国投资者进行任何股息或其他分配。

 

根据PRC法律法规,我们的PRC子公司是一家在中国的外商独资企业,只能从其根据PRC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中支付股息。此外,外商独资企业须每年至少拨出累计税后利润的10%(如有的话),以拨出一定的法定储备金,直至该储备金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为止。

 

我们的PRC子公司主要以人民币产生收入,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因此,任何对货币兑换的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PRC子公司使用其人民币收入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PRC政府可能会继续加强资本管制,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汇局)可能会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下的跨境交易提出更多限制和实质性审查程序。对PRC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支付其他款项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投资或收购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些投资或收购可能有利于我们的业务、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公司支付给非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除PRC中央政府与非中国居民企业注册地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之间的条约或安排另有豁免或减免外,适用最高10%的预扣税率。对PRC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能力、进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利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1

 

 

与在中国做生意有关的风险

 

在获取在中国境外进行股东调查或诉讼所需的信息或与外国实体有关的其他信息方面存在重大的法律和其他障碍。

 

我们基本上所有的业务都在中国进行,我们的大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层都在中国,这是一个新兴市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某些新兴市场,美国证交会、美国司法部和其他机构在对非美国公司和非美国人士,包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和执行诉讼时,往往会遇到很大的困难。此外,在我们开展业务的新兴市场,我们的公众股东可能拥有有限的权利和很少的实际补救措施,因为在美国常见的股东索赔,包括集体诉讼证券法和欺诈索赔,在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新兴市场,通常很难作为法律或实际情况进行。例如,在中国,获取在中国境外或以其他方式与外国实体有关的股东调查或诉讼所需的信息存在重大的法律和其他障碍。虽然中国地方当局可能会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当局建立监管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但在缺乏相互和务实合作机制的情况下,与美国证券监管当局的监管合作并不有效。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PRC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外国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PRC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因此,未经PRC证券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外国证券监管机构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因此,面对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采取的行动,我们的公众股东可能比作为在美国注册的公司的公众股东更难以保护他们的利益。

 

PRC对境外控股公司向PRC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本次发行和/或未来融资活动的收益向PRC运营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

 

2014年7月,外管局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和特殊目的载体往来投资外汇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外管局37号文,取代了之前的75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第37号文要求PRC居民,包括PRC个人和PRC公司实体,就其直接或间接的境外投资活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37号文适用于我们的股东,他们是PRC居民,并且可能适用于我们将来可能进行的任何海外收购。

 

根据外管局37号文,PRC居民在外管局37号文实施之前或之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外特殊目的载体或特殊目的载体的,必须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此类投资登记。此外,任何PRC居民如果是某一特殊目的公司的直接或间接股东,都必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更新其有关该特殊目的公司的登记,以反映任何重大变化。此外,此类特殊目的公司在中国的任何子公司都必须敦促PRC居民股东更新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的登记,以反映任何重大变化。如果该SPV的任何PRC居民股东未进行必要的登记或更新登记,该SPV在中国的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向该SPV分配其利润或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所得,该SPV也可能被禁止向其在中国的子公司追加出资。2015年2月,外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外管局第13号通知。根据外管局第13号通知,境外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申请,包括外管局第37号通知要求的申请,必须向符合条件的银行而不是外管局提交。符合条件的银行应在外管局的监督下审查申请并接受登记。我们已尽最大努力通知直接或间接持有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股份的PRC居民或实体,以及我们所知的PRC居民完成外汇登记。然而,我们可能不会被告知所有PRC居民或在我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实体的身份,我们也不能强迫我们的受益所有人遵守外管局的登记要求。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我们的所有其他股东或实益拥有人是PRC居民或实体已经遵守,并将在未来作出,获得或更新任何适用的登记或批准,根据规定,外管局条例。这些股东或受益所有人不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或我们不修改PRC子公司的外汇登记,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或法律制裁,限制我们的海外或跨境投资活动,限制我们的PRC子公司向我们分配或支付股息的能力,或影响我们的所有权结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22

 

 

此外,由于这些与外汇和对外投资有关的条例相对较新,其解释和执行也在不断演变,不清楚这些条例以及今后有关离岸或跨境投资和交易的任何条例将如何由有关政府当局解释、修订和执行。例如,我们的外汇活动,例如股息汇款和外币借款,可能会受到更严格的审查和批准程序,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我们无法向贵方保证,我们已遵守或将能够遵守所有适用的外汇和对外投资相关规定。此外,如果我们决定收购一家PRC国内公司,我们不能保证我们或该公司的所有者(视情况而定)将能够获得必要的批准或完成外汇法规要求的必要备案和登记。这可能会限制我们实施收购战略的能力,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作为一家拥有PRC子公司的海外控股公司,我们可以向我们的关联实体转移资金,或通过贷款或出资的方式为我们的经营实体提供资金。我们作为境外实体向本公司PRC子公司提供的任何出资或贷款,包括本次发行所得款项,均受上述PRC法规的约束。我们可能无法及时获得必要的政府注册或批准,如果有的话。如果我们未能获得此类批准或进行此类注册,我们向本公司PRC子公司提供股权或贷款或为其运营提供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其流动性和为其营运资金和扩张项目提供资金以及履行其义务和承诺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我们必须将发行所得汇至中国,然后才能用于我们在中国的业务,这个过程可能需要几个月才能完成。

 

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将此次发行的收益发回中国的过程可能需要长达六个月的时间。作为我们在PRC运营子公司的境外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会向我们在PRC的子公司提供贷款,也可能会向我们在PRC的子公司提供额外的资本。向我们的PRC子公司提供的任何贷款均受PRC法规的约束。例如,我们向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子公司提供的贷款,为其活动提供资金,不能超过法定限额,必须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

 

为汇出发售所得款项,我们必须采取以下步骤:

 

 

首先,我们将开设一个专门的外汇账户,用于资本账户交易。开立该账户必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一定的申请表、身份证件、交易文件、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被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已开立资本账户交易专用外汇账户。

 

  第二,我们将把发行所得汇入这个特殊的外汇账户。

 

 

第三,我们会申请结汇。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向外管局提交某些申请表、身份证件、给指定人员的缴款令和纳税证明。

 

这一过程的时间很难估计,因为不同外管局分支机构的效率可能有很大差异。通常,这一过程需要几个月,但法律要求在申请后180天内完成。

 

我们也可能决定以出资的方式为我们的子公司提供资金。这些出资必须得到商务部或其当地对应部门的批准。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获得这些政府批准,如果有的话,关于我们未来对我们的子公司的出资。如果我们未能获得此类批准,我们使用此次发行的收益和将我们的中国业务资本化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融资和扩展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获得此类批准,我们使用此次发行的收益和将我们的中国业务资本化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融资和扩展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23

 

 

PRC对海外控股公司向PRC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PRC实体的监管,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向我们的PRC运营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

 

我们是一家海外控股公司,通过我们在PRC的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我们可以向我们的PRC子公司提供贷款,或者我们可以向我们的PRC子公司提供额外的资本,或者我们可以设立新的PRC子公司并向这些新的PRC子公司提供资本,或者我们可以通过海外交易收购在中国有业务的海外实体。

 

这些方式大多受PRC法规和批准或注册的约束。例如,我们向我们在PRC的全资子公司提供的贷款,为其活动提供资金,不得超过法定限额,并且必须在当地的外管局注册。如果我们决定以出资方式为我们在PRC的全资子公司融资,这些出资必须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登记,在PRC商务部报告外国投资信息,或在中国其他政府机构登记。由于对发放给PRC境内公司的外币贷款的限制,我们不太可能向我们的合并关联实体提供此类贷款,该实体是一家PRC境内公司。此外,由于对从事某些业务的PRC国内企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我们不太可能通过出资的方式为合并后的关联实体的活动提供资金。

 

外管局公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的通知》,即外管局19号文,自2015年6月起施行,取代《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币资本金支付结算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外管局19号文,对外商投资公司外币计价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的流动和使用进行规范,不得将人民币资本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贷款或偿还已转让给第三方的银行贷款。虽然外管局19号文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币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用于在中国境内的股权投资,但也重申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币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其经营范围以外的目的的原则。因此,目前尚不清楚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否会在实际操作中允许这些资金用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投资。外管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外管局16号文,自2016年6月9日起施行,重申了外管局19号文的部分规定,但将禁止外商投资公司以外币计价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的规定,改为禁止使用该资本金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19号文和16号文的,可处以行政处罚。国家外汇管理局第19号文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第16号文可能会严重限制我们将我们持有的任何外币(包括本次发行的净收益)转移到我们在PRC的子公司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在中国的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2019年10月25日,外管局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即外管局28号文,除其他外,允许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币计价资本折算的人民币在中国境内进行股权投资,只要股权投资是真实的、不违反适用法律、符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然而,由于外管局28号文是新颁布的,外管局和相关银行在实践中将如何执行尚不清楚。

 

鉴于PRC法规对境外控股公司向PRC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各种要求,我们不能保证我们能够及时完成必要的政府注册或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准(如果有的话),涉及我们未来向PRC子公司或合并关联实体提供的贷款或我们未来对PRC子公司的出资。因此,我们是否有能力在需要时向我们的PRC子公司或合并关联实体提供及时的财务支持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此类注册或获得此类批准,我们使用预期从此次发行中获得的收益以及将我们的PRC业务资本化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PRC政府的政治和经济政策的不利变化可能会对中国的整体经济增长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从而减少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并对我们的竞争地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基本上我们所有的业务都是在中国进行的。因此,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受制于中国的经济、政治和法律发展。虽然中国经济已不再是计划经济,但PRC政府继续通过直接配置资源、货币和税收政策,以及一系列其他政府政策,如鼓励或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某些行业、控制人民币和外币的兑换,以及调节一般或特定市场的增长,对中国的经济增长实施重大控制。

 

24

 

 

有时,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行政和法庭程序来执行我们的法律权利。在中国,任何行政和法院程序都可能旷日持久,造成巨大的成本,并转移资源和管理注意力。由于PRC行政和法院当局在解释和执行法律条款和合同条款方面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与较发达的法律体系相比,评估行政和法院诉讼的结果以及我们所享有的法律保护水平可能更加困难。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妨碍我们执行已签订的合同的能力,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PRC的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以政府政策和内部规则为基础的,有些政策和内部规则没有及时公布或根本没有公布,而且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因此,我们可能直到违反这些政策和规则之后的某个时候才知道我们违反了这些政策和规则。对我们的合同、财产(包括知识产权)和程序权利的这种不可预测性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并妨碍我们继续开展业务的能力。

 

在过去30年里,政府的这些参与对中国的显著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应对最近全球和中国经济的低迷,PRC政府采取了旨在刺激中国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如果PRC政府当前或未来的政策未能帮助中国经济实现进一步增长,或者PRC政府政策的任何方面限制了我们行业的增长,或以其他方式对我们的业务、增长率或战略产生负面影响,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所有的业务都在中国。因此,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总体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以及中国整体经济持续增长的影响。

 

中国经济在许多方面不同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经济,包括政府参与的程度、发展水平、增长率、外汇管制和资源配置。尽管中国政府实施了一些措施,强调利用市场力量进行经济改革,减少生产性资产的国家所有权,并在工商企业中建立更好的公司治理,但中国的生产性资产仍有很大一部分归政府所有。此外,中国政府通过实施产业政策,继续在规范行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中国政府还通过配置资源、控制外币计价债务的支付、制定货币政策以及向特定行业或公司提供优惠待遇,对中国的经济增长实施重大控制。

 

尽管中国经济在过去几十年里经历了显著增长,但无论是在地理上还是在经济的各个部门之间,增长都是不均衡的。中国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鼓励经济增长,引导资源配置。其中一些措施可能有利于中国整体经济,但可能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例如,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政府对资本投资的控制或税收法规变化的不利影响。此外,中国政府过去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包括提高利率,以控制经济增长的速度。这些措施可能会导致中国经济活动减少,自2012年以来,中国经济增长已经放缓。中国经济的任何长期放缓都可能减少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并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我们可以被归类为中国的“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中国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并于2008年1月1日生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外设立并在中国境内设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这意味着,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该企业的处理方式与中国企业类似。《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将事实上的管理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会计和财产进行实质性的、全局性的管理和控制”。

2009年4月22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根据事实管理机构标准将在境外注册的中国投资控股企业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解释了企业所得税法的适用及其对中国企业或集团控制的境外实体的实施。根据《通知》,在境外司法管辖区注册并由中国企业或集团控股的企业,如果(一)其负责日常经营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在中国境内居住或履行职责;(二)其财务或人事决定由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个人作出或批准;(三)其大量资产和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记录保存在中国;以及(四)其所有拥有表决权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居住在中国境内,则该企业或集团将被归类为“非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应按其全球收入的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向其非中国股东支付股息时,必须按10%的税率缴纳预扣税。由于我们几乎所有的业务和高级管理人员都在PRC境内,而且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仍将如此,我们可能被视为PRC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因此按其全球收入的25%的税率缴纳PRC企业所得税。然而,尚不清楚《通知》是否适用于由中国自然人控制的离岸企业。因此,尚不清楚税务机关将如何根据每个案件的事实确定税务居民身份。

 

25

 

 

如果PRC税务机关认定我们是PRC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那么可能会产生一系列不利的PRC税收后果。首先,我们在全球范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PRC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义务可能需要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我们的例子中,这意味着非中国来源的收入将按25%的税率征收PRC企业所得税。目前,我们没有任何非中国来源的收入,因为我们在中国进行我们的销售。然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PRC子公司向我们支付的股息将被视为“居民企业之间的合格投资收益”,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应被视为“免税收益”。第二,未来有关新的“居民企业”分类的指引可能会导致以下情况:我们就普通股支付的股息,或我们的非中国股东从我们的普通股转让中获得的收益,可能被视为来自中国的收入,因此可能需要缴纳10%的PRC预扣税。然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对较新,在对来自中国的收入的解释和识别以及预扣税款的适用和评估方面存在模糊之处。如果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我们被要求为应付给我们的非中国股东的股息扣缴PRC所得税,或者如果非中国股东被要求为转让其普通股的收益缴纳PRC所得税,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您的投资价值可能会大幅减少。此外,如果我们被PRC税务机关视为“居民企业”,我们将在中国和我们拥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国家纳税,而我们的PRC税款可能无法抵扣这些其他税款。

 

我们必须遵守《反海外腐败法》和中国的反腐败法律。

 

我们必须遵守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该法禁止美国公司为获取或保留业务而向外国官员行贿或支付其他被禁止的款项。外国公司,包括我们的一些竞争对手,不受这些禁令的约束。PRC还严格禁止贿赂政府官员。我们的某些供应商为PRC政府所有,我们与他们的交易很可能被认为是与政府官员为此目的进行的。腐败、敲诈、贿赂、行贿、盗窃等欺诈行为在中国时有发生。我们的政策是禁止我们的雇员,并劝阻我们的代理人、代表和顾问从事这种做法。如果我们的竞争对手采取这些做法,他们可能会从一些公司的人员那里得到优惠待遇,使我们的竞争对手在获得业务方面具有优势,或者从政府官员那里得到优势,他们可能会优先获得新的许可证,这将使我们处于不利地位。我们的雇员、代理人、代表和顾问可能并不总是受我们的控制。如果他们中的任何一个违反了《反海外腐败法》或其他反腐败法律,我们可能要承担责任。如果那样的话,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的惩罚。此外,美国政府可能会寻求让我们对我们投资或收购的公司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后续责任承担责任。

 

PRC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包括法律执行方面的不确定性,以及中国法律法规的突然或意外变化(几乎不会提前通知),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并限制您和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

 

PRC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我们业务的法律法规,以及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与客户的安排的执行和履行,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些法律和条例有时含糊不清,可能会在未来发生变化,其官方解释和执行可能难以预测,几乎不会事先通知。新颁布的法律或条例的效力和解释,包括对现有法律和条例的修订,可能会被延迟,如果我们依赖法律和条例,而这些法律和条例后来被采用或解释的方式与我们对这些法律和条例的理解不同,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影响。影响现有和拟议的未来业务的新法律和条例也可追溯适用。我们无法预测对现行或新的PRC法律或法规的解释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什么影响。

 

我们的所有业务都是通过我们在PRC的子公司进行的。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PRC法律法规管辖。我们在PRC的子公司一般受适用于在中国的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的约束,特别是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约束。PRC的法律制度是以成文法为基础的。先前的法院判决可供引用,但判例价值有限。

 

自1979年以来,PRC的立法和法规大大加强了对在中国的各种形式的外国投资的保护。然而,中国尚未形成一个完全一体化的法律体系,最近颁布的法律法规可能不足以涵盖中国经济活动的所有方面。特别是,由于这些法律和条例是相对较新的,而且由于公布的决定数量有限而且不具约束力,这些法律和条例的解释和执行涉及不确定性。此外,PRC的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以政府政策和内部规则为基础的(其中有些没有及时公布,或根本没有公布),这些政策和规则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因此,我们可能直到违反这些政策和规则之后的某个时候才知道我们违反了这些政策和规则。此外,在中国的任何诉讼都可能旷日持久,并导致巨额成本和资源和管理注意力的转移。

 

26

 

 

PRC政府对我们的业务有重大的监督和自由裁量权,并可在政府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干预或影响我们的业务,以促进监管、政治和社会目标。PRC政府最近公布了一些新政策,这些政策对某些行业,如教育和互联网行业产生了重大影响,我们不能排除将来发布有关我们行业的法规或政策的可能性,这些法规或政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PRC政府最近表示有意加强对证券发行和其他资本市场活动的监督和控制,这些活动是在海外进行的,也是对像我们这样的中国公司的外国投资。PRC政府一旦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在极端情况下变得一文不值。

 

PRC对境外控股公司向PRC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本次发行的收益向PRC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的资本贡献,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融资和扩张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作为我们在PRC运营的子公司的境外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会向我们在PRC的子公司提供贷款,或者我们可能会向我们在PRC的子公司提供额外的资本。

 

向我们的PRC子公司提供的任何贷款均受PRC法规的约束。例如,我们向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贷款,为其活动提供资金,不得超过法定限额,必须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2015年3月30日,外管局发布了关于规范外商投资公司外币兑换人民币行为的通知——汇发〔 2015 〕 19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账户中货币出资经外汇主管部门确认(或货币出资已登记入账)的外汇资本,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结算。允许以投资为主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向型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投资规模开展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或将外汇结算账户待付人民币资金转入被投资企业账户。

 

2013年5月10日,外管局发布21号文,自2013年5月13日起施行。根据21号文,外汇局简化了外国直接投资相关外汇的登记、开户和兑换、结算、资金汇出等外汇管理程序。

 

21号文可能会严重限制我们转换、转让和使用本次发行及在中国境内发行任何额外股本证券的净收益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在PRC为业务融资和扩张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也可能决定以出资的方式为我们的子公司提供资金。这些出资必须得到商务部或其当地对应部门的批准,通常不超过30个工作日才能完成。我们可能无法及时获得这些政府批准,如果有的话,关于我们未来对PRC子公司的出资。如果我们得不到这样的批准,我们将无法将我们在PRC的业务资本化,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影响你的投资价值。

 

PRC政府对人民币兑换外币实行管制,在某些情况下,对人民币汇出中国实行管制。我们几乎所有的收入都是以人民币计的。根据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PRC子公司的股息支付。可获得的外汇短缺可能会限制我们的PRC子公司汇出足够的外汇,以支付股息或其他付款给我们,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其外币计价的债务。根据PRC现行的外汇管理条例,经常项目的支付,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和贸易相关交易的支出,可以外币支付,而无需事先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但须符合某些程序要求。但是,如果要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外币贷款,则需要得到有关政府当局的批准。PRC政府也可以自行决定在未来限制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如果外汇管制制度使我们无法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货币需求,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向我们的证券持有者支付股息。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我们依靠我们的子公司支付股息,这受到PRC法律的限制。

 

我们是开曼群岛的一家控股公司,通过我们在PRC的子公司经营我们的核心业务。因此,我们是否有资金向股东支付股息和偿还债务,取决于从PRC子公司收到的股息。如果PRC子公司发生债务或亏损,它们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分配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损害。因此,我们支付股息和偿还债务的能力将受到限制。PRC法律规定,股息只能从我们在PRC的子公司根据PRC会计原则计算的税后利润中支付,这在许多方面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公认会计原则不同。PRC法律还规定,在PRC成立的企业应将其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作为法定准备金。这些法定准备金不能作为现金股利分配。此外,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未来可能签订的银行信贷安排或其他协议中的限制性条款也可能限制我们的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这些对我们资金供应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我们向股东支付股息和偿还债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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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PRC或香港或PRC或香港实体,由于PRC政府干预或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这些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PRC或香港以外的业务或其他用途。

 

易宝控股、其香港和PRC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和资产转移受到限制。PRC政府对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和将货币汇出PRC实行管制。请参阅“风险因素——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影响你的投资价值。”此外,《PRC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公司支付给非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按10%的税率征收预扣税,但根据PRC中央政府与非中国居民企业为纳税居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之间的条约或安排予以减征的除外。–参见“风险因素–我们的PRC子公司在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这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除涉及洗钱和犯罪活动的资金转移外,香港政府对资金在香港境内、进出香港(包括从香港到PRC的资金)的转移没有任何限制或限制。不过,我们不能保证香港政府将来不会颁布新的法例或规例,施加这些限制。

 

由于上述原因,如果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PRC或香港或PRC或香港实体,由于PRC政府干预或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这些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PRC或香港以外的业务或其他用途。

 

我们的PRC子公司在向我们支付股息或支付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这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开曼群岛的一家控股公司。我们可能需要PRC子公司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流动性需求,包括向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以及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所需的资金。如果我们的PRC子公司将来代表它们自己承担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它们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

 

PRC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PRC子公司仅从其根据PRC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PRC附属公司须每年拨出其各自累积利润的至少10%(如有的话),以拨出一定的储备金,直至拨出的总额达到其各自注册资本的50%。我们的PRC子公司也可以根据PRC会计准则将其各自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酌情分配给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这些储备不能作为现金股利分配。这些对我们PRC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的限制,可能会对我们的增长、投资或收购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的影响,这些投资或收购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利,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

 

如果我们的任何PRC子公司宣布破产或进入解散或清算程序,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PRC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破产法》规定,如果企业未能在债务到期时清偿债务,并且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显然不足以清偿债务,企业将被清算。

 

我们在PRC的子公司持有某些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非常重要的资产。如果我们的PRC子公司进行自愿或非自愿的清算程序,不相关的第三方债权人可能会对部分或全部这些资产主张权利,从而妨碍我们经营业务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自2012年12月17日起施行)和《关于外商直接投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自2013年5月13日起施行),如果我们的PRC子公司进行了自愿或非自愿清算程序,我们向境外股东汇出外汇不再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事先批准,但我们仍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目前尚不清楚,“登记”是否只是一种形式,还是涉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相关分支机构过去进行的那种实质性审查程序。

 

28

 

 

中国政府对我们开展商业活动的方式施加了重大影响。我们目前不需要获得中国当局的批准才能在美国交易所上市,但是,如果我们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未来需要获得批准,并且被中国当局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我们将无法继续在美国交易所上市,这将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Yi Po Holdings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作为一家本身没有实质性业务的控股公司,该公司通过其PRC子公司在中国开展其所有业务和经营其业务。由于我们的公司结构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业务由我们在PRC的子公司进行,这给投资者带来了独特的风险。此外,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改变有关外资在公司经营所在行业所有权的规则和规定,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和/或我们登记出售的证券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可能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中国政府已经并将继续通过监管和国有制对中国经济的几乎所有领域实施实质性控制。我们在中国经营的能力可能会因中国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受到损害,包括与税收、环境法规、土地使用权、财产和其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变化。这些管辖区的中央或地方政府可对现有条例实施新的、更严格的条例或解释,这将需要我们增加开支和作出努力,以确保我们遵守这些条例或解释。因此,未来的政府行动,包括不继续支持最近的经济改革、不恢复更集中的计划经济或在实施经济政策时出现地区或地方差异的任何决定,可能会对中国或其特定地区的经济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并可能要求我们放弃我们当时在中国房地产中持有的任何权益。

 

鉴于中国政府最近的声明表明,有意对海外发行和/或外国投资于中国发行人的发行施加更多的监督和控制,任何此类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发行或继续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毫无价值。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于2021年7月6日向社会公开。《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加强对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如推进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国概念境外上市公司的风险和事件。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尚未收到PRC政府当局就《意见》提出的任何询问、通知、警告或制裁。

 

2021年6月10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PRC数据安全法》,该法于2021年9月生效。PRC《数据安全法》对开展数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数据安全和隐私义务,并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以及数据被篡改、破坏、泄露、非法获取或使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引入了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PRC数据安全法》还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活动规定了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并对某些数据或信息施加了出口限制。

 

2021年7月初,中国监管部门对几家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展开了网络安全调查。中国网络安全监管机构7月2日宣布,已开始对滴滴全球公司(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DIDI)展开调查,并在两天后下令将该公司的应用从智能手机应用商店下架。2021年7月5日,中国网络安全监管机构对另外两个互联网平台发起了同样的调查,这两个平台分别是中国全卡车联盟有限公司(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YMM)和BOSS of KANZHUN LIMITED(纳斯达克代码:BZ)。2021年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家庭作业负担和校外辅导的指导意见》,规定外资通过并购、特许经营发展、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投资于这类企业,不得进入这一领域。

 

2021年8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补充并具体规定了《网络安全审查措施》中关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规定。该条例除其他外规定,某些行业或部门的保护部门应在确定某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后及时通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经营者。

 

2021年8月20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颁布了《PRC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11月生效。作为PRC第一部专门保护个人信息的系统、全面的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除其他外规定:(一)使用生物特征和个人位置跟踪等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征得个人同意;(二)使用敏感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应当将使用的必要性和对个人权利的影响通知个人;(三)个人信息经营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公司的业务部门可能会受到其经营所在省份的各种政府和监管干预。该公司可能受到各种政治和监管实体的监管,包括各种地方和市政机构以及政府部门。公司可能会为遵守现有和新通过的法律法规而增加必要的费用,或对任何不遵守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此外,政府和监管机构的干预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

 

29

 

 

此外,公司未来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时间和是否需要获得PRC政府的许可,以及即使获得许可,是否会被拒绝或撤销,都是不确定的。虽然公司目前不需要获得任何PRC联邦或地方政府的许可才能获得此类许可,也没有收到任何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拒绝,但我们的业务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与其业务或行业相关的现有或未来法律法规的不利影响。

 

2021年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发布《国务院关于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境外上市规定草案》)。《境外上市条例草案》要求,PRC境内企业寻求在境外发行上市(“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完成中国证监会的备案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相关信息。境外发行和上市包括直接和间接发行和上市。主要经营活动在PRC境内的企业,以境外企业(境外发行人)的名义,以相关PRC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为基础,发行上市的,按照《境外上市条例草案》的规定,视为境外间接发行上市行为。因此,根据《海外上市条例草案》,拟议的上市将被视为间接海外发行和上市。因此,本公司须在《境外上市条例草案》生效后,完成相关申报程序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相关信息。

 

此外,2021年12月28日,CAC、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和其他几个主管部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审查办法》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取代了现有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根据修订后的《审查办法》,拥有100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如拟在境外上市,必须申请网络安全审查。根据国家密码管理局官网发布的一组与《修订审核办法》发布相关的问答,该局一名官员表示,网络平台运营商应在向非中国证券监管机构提交上市申请之前申请网络安全审核。鉴于《订正审查措施》的发布时间最近,而且这些措施尚待生效,因此普遍缺乏指导,而且在解释和执行这些措施方面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例如,尚不清楚网络安全审查的要求是否适用于拥有超过100万用户个人数据的“在线平台运营商”的后续发行,而该运营商的离岸控股公司已在海外上市。此外,CAC于2021年11月发布了《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境外上市的数据处理商必须自行或聘请数据安全服务提供商进行年度数据安全审查,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向市网络安全部门提交年度数据安全审查报告。如果《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目前的形式颁布,我们作为一家海外上市公司将被要求进行年度数据安全审查,并遵守相关的报告义务。

 

经PRC律师观韬律师事务所确认,自《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后,我们将不会受到CAC的网络安全审查,因为我们目前没有超过100万用户的个人信息,并且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不会收集超过100万用户的个人信息,根据我们的理解,这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网络安全审查措施》的约束;如果《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按提议颁布,我们也不会受到CAC的网络数据安全审查,因为我们目前没有超过一百万用户的个人信息,也不会收集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而且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将来,我们不会收集超过一百万用户的个人信息或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我们的理解是,这可能会使我们受制于安全管理草案。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根据我们的PRC法律顾问观韬律师事务所的通知,PRC没有任何相关法律或法规明确要求我们就我们的海外上市计划寻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任何其他PRC政府机构的批准,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我们的任何子公司也没有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任何其他PRC政府机构就我们的海外上市计划提出的任何询问、通知、警告或制裁。但在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了《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试行办法》,境内公司在境外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上市的,应当履行备案程序,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情况。由于这些声明和PRC政府的监管行动是新发布的,它们的解释、适用和执行不明确,在制定、解释和执行与海外证券发行和其他资本市场活动有关的其他监管规定方面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向投资者发行或继续发行证券的能力可能受到与其业务或行业有关的现行或未来法律法规的阻碍,我们的证券价值可能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或受到PRC政府当局的干预或中断,如果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i)没有收到或保留PRC政府要求的此类备案、许可或批准,(ii)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此类备案、许可或批准,(iii)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我们需要在未来获得此类备案、许可或批准,或(iv)PRC政府在几乎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进行干预或打断。由于PRC政府的这些声明和监管行动是新发布的,官方指导意见和相关实施规则尚未发布,因此很难确定立法或行政法规制定机构将在多长时间内做出回应,以及现有或新的法律法规或详细的实施和解释将被修改或颁布(如果有的话),以及这些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将对我们的日常业务运营、接受外国投资和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交易所上市的能力产生的潜在影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或PRC其他监管机构未来可能会颁布法律、法规或实施细则,要求我公司或我公司的任何子公司在美国上市前必须获得中国监管机构的批准。换言之,尽管公司目前不需要获得任何PRC中央(或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许可,也没有收到任何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通知,但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直接或间接的不利影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与其业务或行业有关的现有或未来法律法规的阻碍,我们的证券的价值可能会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或者受到PRC政府当局的干预或中断,如果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i)没有收到或保持此类许可或批准,(ii)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此类许可或批准,(iii)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我们必须在未来获得此类许可或批准,或(iv)PRC政府在几乎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进行干预或打断。

 

30

 

 

与PRC法律制度有关的不确定性,包括法律执行的不确定性,以及中国法律法规的突然或意外变化,几乎没有提前通知,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并限制您和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

 

PRC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我们业务的法律法规,以及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与客户的安排的执行和履行,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些法律和条例有时含糊不清,可能会在未来发生变化,其官方解释和执行可能难以预测,几乎不会事先通知。新颁布的法律或条例的效力和解释,包括对现有法律和条例的修订,可能会被延迟,如果我们依赖法律和条例,而这些法律和条例后来被采用或解释的方式与我们目前对这些法律和条例的理解不同,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影响。影响现有和拟议的未来业务的新法律和条例也可追溯适用。我们无法预测对现行或新的PRC法律或法规的解释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什么影响。

 

PRC法律制度是以成文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下的法院先前判决可供参考,但判例价值有限。此外,PRC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任何新的或变化都可能影响我们在中国的商业环境和经营能力。

 

有时,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行政和法庭程序来执行我们的法律权利。在中国,任何行政和法院程序都可能旷日持久,造成巨大的成本,并转移资源和管理注意力。由于PRC行政和法院当局在解释和执行法律条款和合同条款方面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与较发达的法律体系相比,评估行政和法院诉讼的结果以及我们所享有的法律保护水平可能更加困难。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妨碍我们执行已签订的合同的能力,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PRC的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以政府政策和内部规则为基础的,有些政策和内部规则没有及时公布,或根本没有公布,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因此,我们可能直到违反这些政策和规则之后的某个时候才知道我们违反了这些政策和规则。对我们的合同、财产和程序权利的这种不可预测性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并妨碍我们继续开展业务的能力。

 

汇率波动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证券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人民币对美元、欧元和其他外币的汇率变动,除其他外,还受到中国政治和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人民币的任何重大升值都可能对我们的收入和财务状况,以及我们股票的价值和以美元计算的股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如果我们需要将我们从公开发行中获得的美元兑换成人民币用于我们的业务,那么人民币对美元的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我们的人民币兑换成美元,以支付我们的普通股股息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对人民币的升值将对我们可获得的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此外,人民币对其他货币的波动可能会增加或减少进出口成本,从而影响我国产品相对于外国制造商的产品或依赖外国投入的产品的价格竞争力。

 

自2005年7月起,人民币不再盯住美元。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干预外汇市场,以防止汇率在短期内出现大幅波动,但从中长期来看,人民币对美元可能会大幅升值或贬值。此外,未来PRC当局可能会取消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限制,减少对外汇市场的干预。

 

PRC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现行有效的《PRC劳动合同法》最初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后来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PRC《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根据《劳动合同法》有权签订书面雇佣合同、在某些情况下签订无固定期限雇佣合同、领取加班工资以及终止或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的雇员的保护。此外,《劳动合同法》规定了额外的限制,并增加了解雇雇员所涉及的费用。如果我们需要大幅减少劳动力,《劳动合同法》可能会对我们及时和具有成本效益地这样做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的业务结果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此外,对于雇佣合同中包含非竞争条款的雇员,《劳动合同法》要求我们在终止雇佣后每月支付补偿金,这将增加我们的运营费用。

 

我们预计我们的劳动力成本,包括工资和员工福利,将继续增加。除非我们能够通过提高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将这些增加的劳动力成本转嫁给我们的车辆购买者,否则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31

 

 

PRC有关PRC居民境外投资活动的规定,我们的PRC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向我们分配利润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使我们或我们的PRC居民受益所有人面临PRC法律规定的责任和处罚。

 

2014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境外投融资和往返投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即“37号文”。根据37号文,中国居民向离岸公司“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简称“特殊目的载体”)贡献境内资产或权益,必须事先在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登记。37号文还要求,如果发生与特殊目的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变化,如PRC个人出资的增加或减少、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分立或其他重大事件,PRC居民的登记应予修订。以往返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的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如实披露股东实际控制方等相关信息。

 

目前,我们所有直接或间接持有Yi Po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股份的股东,以及我们所知的PRC居民,均已完成我们最近公司重组所需的外汇登记。然而,我们可能不会被告知所有PRC居民或在我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实体的身份,我们也不能强迫我们的受益所有人遵守外管局的登记要求。因此,我们不能向您保证,我们的所有股东或作为PRC居民或实体的实益拥有人已经遵守,并将在未来进行或获得任何适用的注册或批准,根据外管局的规定。这些股东或实益拥有人不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或我们不修改我们PRC子公司的外汇登记,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或法律制裁,限制我们的海外或跨境投资活动,限制易宝外商投资公司向我们分配或支付股息的能力,或影响我们的所有权结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受制于PRC有关隐私、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各种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对不当使用或盗用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承担责任。

 

我们可能会受制于PRC有关隐私、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各种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在不断演变和发展。对我国适用或可能适用的法律的范围和解释往往不确定,而且可能相互冲突,特别是在外国法律方面。特别是,有许多关于隐私以及收集、分享、使用、处理、披露和保护个人信息和其他用户数据的法律和条例。这类法律和条例的范围往往各不相同,可能有不同的解释,而且不同法域之间可能不一致。

 

我们希望获得有关我们业务的各个方面以及我们的雇员和第三方的信息。我们还保留有关我们业务的各个方面以及我们的雇员的信息。客户、员工和公司数据的完整性和保护对我们的业务至关重要。我们的客户和员工希望我们能充分保护他们的个人信息。适用的法律要求我们对我们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保护这些信息。

 

经第7号修正案(2009年2月28日生效)和第9号修正案(2015年11月1日生效)修订的《PRC刑法》禁止机构、公司及其雇员出售或以其他方式非法泄露公民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个人信息,或通过盗窃或其他非法方式获取这些信息。2016年11月7日,PR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PRC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网络安全法》,网络经营者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收集个人信息,只能收集用户提供服务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提供者也有义务为其产品和服务提供安全维护,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定。

 

《PRC民法典》(由PR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20年5月28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为中国民法规定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侵权索赔提供了主要法律依据。PRC的监管机构,包括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信部和公安部,越来越注重数据安全和数据保护领域的监管。

 

PRC有关网络安全的监管规定不断变化。例如,中国的各种监管机构,包括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都以不同的、不断变化的标准和解释执行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律法规。2020年4月,中国政府颁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网络安全审查措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在购买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时,必须通过网络安全审查。

 

32

 

 

2016年11月,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国第一部《网络安全法》(简称《CSL》),该法于2017年6月生效。《CSL》是PRC第一部系统地规定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监管要求的法律,使许多以前监管不足或不受监管的网络空间活动受到政府审查。违反《CSL》的法律后果包括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暂停相关业务、清盘整改、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相关许可证等。2020年4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PRC其他监管机构颁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并于2020年6月生效。根据《网络安全审查措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在购买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时,必须通过网络安全审查。2021年7月10日,国家网信办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稿(《办法草案》),要求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方”外,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的任何“数据处理者”也应接受网络安全审查,并进一步详细说明在评估相关活动的国民保障集团风险时应考虑的因素,其中包括:(一)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盗、泄露、销毁、非法使用或出境的风险;(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受到影响、控制的风险,或在海外上市后被外国政府恶意利用。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表示,根据拟议规则,持有超过100万用户数据的公司现在在其他国家上市时必须申请网络安全批准,因为此类数据和个人信息可能“受到外国政府的影响、控制和恶意利用”。网络安全审查还将调查海外IPO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我们不知道将会通过什么条例,也不知道这些条例将如何影响我们和我们在纳斯达克的上市。如果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认定我们受这些规定的约束,我们可能会被要求从纳斯达克退市,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和处罚。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PRC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数据安全法》还规定了处理个人数据的实体和个人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包括任何实体或个人不得通过窃取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此类数据,且此类数据的收集和使用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遵守CSL和任何其他网络安全及相关法律的成本和其他负担可能会限制我们产品和服务的使用和采用,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如果已颁布的《网络安全审查措施》规定由像我们这样的公司完成网络安全审查和其他具体行动的审批,我们将面临能否及时获得此类审批或根本无法获得此类审批的不确定性。

 

2021年7月10日,国家网信办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稿(《审查办法》)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12月28日,国家网信办联合有关部门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取代《审查办法》,《审查办法》要求,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开展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的数据处理者(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合称“运营者”),应进行网络安全审查,任何控制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商,如果寻求在外国上市,必须经过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的网络安全审查。

 

根据2021年9月1日颁布的《数据安全法》和将于2022年2月15日实施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年),由于我们不是运营商,也不控制超过100万用户的个人信息,我们不需要申请CAC的网络安全审查。然而,如果中国证监会、CAC或其他监管机构后来颁布新的规则或解释,要求我们获得他们对本次发行和任何后续发行的批准,我们可能无法获得此类批准,我们可能会面临中国证监会、CAC或其他PRC监管机构的制裁,因为未能获得他们的批准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我们的投资者发行或继续发行证券的能力,并且目前发行的证券可能会大幅贬值,变得毫无价值。

 

2021年8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补充并具体规定了《网络安全审查措施》中关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规定。该条例除其他外规定,某些行业或部门的保护部门应在确定某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后及时通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经营者。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PIPL规范个人身份信息的收集,并寻求解决算法歧视问题。违反PIPL的公司可能会受到警告和警告、强制改正、没收相应收入、暂停相关服务和罚款。我们没有收集个人最终用户的可识别或敏感的个人信息,例如身份证号码和真实姓名,这意味着我们对客户个人信息的潜在访问或接触是有限的。然而,如果我们无意中访问或接触到客户的个人身份信息,那么我们可能会面临更高的PIPL风险。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包括CAC在内的PRC监管机构会采取与我们相同的观点,也无法保证我们能够完全或及时地遵守这些法律。如果我们受到CAC要求的任何强制性网络安全审查和其他具体行动的约束,我们面临着是否能及时完成或完全完成任何许可或其他必要行动的不确定性。鉴于这种不确定性,我们可能会被进一步要求暂停我们的相关业务,关闭我们的网站,或面临其他处罚,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3

 

 

如果我们直接受到最近涉及在美上市中国公司的审查、批评和负面宣传,我们可能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调查和解决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运营、此次发行和我们的声誉的问题,并可能导致贵方对我们普通股的投资损失,特别是如果此类问题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和解决的话。

 

最近,几乎所有业务都在中国的美国上市公司受到了投资者、金融评论员和美国证交会等监管机构的密切关注、批评和负面宣传。许多审查、批评和负面宣传都集中在财务和会计违规行为、对财务会计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治理政策不足或不遵守这些政策,以及在许多情况下欺诈指控。由于审查、批评和负面宣传,许多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公开交易股票价值急剧下降,在某些情况下,几乎变得一文不值。这些公司中有许多现在受到股东诉讼和美国证交会执法行动的影响,并正在对这些指控进行内部和外部调查。目前尚不清楚这种全行业的审查、批评和负面宣传将对我们的公司、我们的业务和这次发行产生什么影响。如果我们成为任何不利指控的对象,无论这些指控被证明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我们将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调查这些指控和/或为公司辩护。这种情况可能会使我们的管理层分心。如果这些指控没有被证明是毫无根据的,我们的公司和业务将受到严重阻碍,你方对我们普通股的投资可能会变得一文不值。

 

在保护您的利益和行使您作为股东的权利方面,您可能会遇到困难,因为我们基本上在中国开展所有业务,而且我们几乎所有的管理人员和董事都居住在美国以外的地区。

 

虽然我们在开曼群岛注册,但我们基本上在中国开展所有业务。我们所有的现任管理人员和几乎所有的董事都居住在美国境外,这些人的资产基本上都位于美国境外。如果股东大会是在中国召开的,你在选举董事和出席股东大会时可能难以对本公司或该等董事进行尽职调查。我们计划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地点待定,可能在中国。由于上述原因,我们的公众股东在通过针对我们的管理层、董事或主要股东的行动来保护他们的利益方面,可能比完全或主要在美国境内开展业务的公司的股东更加困难。

 

新冠疫情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都有影响。

 

新冠疫情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根据中国相关监管部门要求,自2020年1月底至2020年3月,根据当地政府政策,公司员工和经销商暂时禁止外出。我们的营销业务于2020年4月重新开业。

 

2020年上半年,我们暂停了所有现场营销和广告活动。我们在大流行期间把这些活动转移到网上。截至2020年6月,我们已恢复现场营销和广告活动。

 

我们的业务表现在2020年上半年受到负面影响,但由于2020年下半年中国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业务表现有所回升。此外,我们也收到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的兴趣,他们对智能停车行业感兴趣,并希望加入我们作为经销商。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2022年仍有区域性的冠状病毒疾病爆发(如北京和上海),在中国的流动仍然有限。在有新冠疫情报告的封闭和控制区域,封锁措施将继续进行。一些城市要求居民进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必须出示新冠阴性检测结果。虽然最近的这些区域性疫情没有影响公司的运营,但这种情况可能会影响经济和金融市场,导致经济衰退,影响我们筹集资金的能力,或减缓潜在的商业机会。新冠疫情的未来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其影响程度将取决于若干因素,包括大流行病的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以及政府遏制新冠疫情蔓延的措施和相关政府刺激措施的宏观经济影响。我们不能向你保证,如果有的话,我们将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数额或条件提供融资。

 

由于围绕新冠疫情爆发的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合理估计与新冠疫情爆发和应对相关的业务中断和相关财务影响。

 

我们相信,我们目前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额外股本和债务融资所得以及我们预期的业务现金流将足以满足我们预期的营运资金需求和未来12个月的资本支出。然而,我们将来可能需要额外的资本,为我们的持续业务提供资金。增发和出售额外股权将进一步稀释我们的股东。负债的发生将导致固定债务的增加,并可能导致限制我们业务的经营契约。

 

美国证交会和PCAOB最近发表的联合声明、纳斯达克提交的规则修改提案,以及《外国公司责任法案》,都要求在评估新兴市场公司审计师的资格时,对它们适用更多、更严格的标准,尤其是那些不受PCAOB检查的非美国审计师。这些发展可能会给我们的产品增加不确定性。

 

2020年4月21日,SEC主席杰伊·克莱顿和PCAOB主席威廉·D·杜恩克三世以及SEC其他高级职员发布了一份联合声明,强调了投资于总部位于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或在新兴市场拥有大量业务的公司的相关风险。这份联合声明强调了PCAOB无法在中国检查审计师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风险,以及新兴市场更高的欺诈风险。

 

2020年5月18日,纳斯达克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了三份提案,内容包括:(一)对主要在“限制性市场”运营的公司适用最低发行规模要求;(二)对限制性市场公司采用与管理层或董事会资格有关的新要求;(三)根据公司审计师的资格对申请人或上市公司适用更多和更严格的标准。

 

34

 

 

2020年5月20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要求外国公司证明,如果PCAOB无法审计特定报告,因为该公司使用的是不受PCAOB检查的外国审计师,则该公司不为外国政府所有或控制。如果PCAOB连续三年无法检查公司的审计师,发行人的证券将被禁止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交易。2020年12月2日,美国众议院批准了《外国公司责任法案》。2020年12月18日,《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签署成为法律。

 

2021年3月24日,美国证交会宣布已通过临时最终修正案,以实施国会授权的提交和披露法案要求。临时最终修订将适用于SEC认定的注册人,这些注册人提交了10-K、20-F、40-F或N-CSR表格的年度报告,并附有一家位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而PCAOB已确定,由于该司法管辖区的某个主管部门采取的立场,它无法进行彻底的检查或调查。美国证交会将实施一个程序来识别此类注册人,任何已识别的注册人都将被要求向美国证交会提交文件,证明其不是由该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政府实体拥有或控制的,并且还将要求在注册人的年度报告中披露此类注册人的审计安排和政府对其的影响。

 

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外国公司问责法案》,该法案于2022年12月29日签署成为法律,修订了HFCAA,并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如果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连续三年)不受PCAOB检查的话。

 

2021年9月22日,PCAOB通过了一项实施HFCAA的最终规则,该规则为PCAOB提供了一个框架,供其根据HFCAA的设想,在确定PCAOB是否无法检查或调查位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时,因为该司法管辖区的一个或多个当局采取的立场。

 

2021年12月2日,美国证交会发布修正案,最终确定了在HFCAA中实施提交和披露要求的规则。这些规则适用于美国证交会认定的注册人,这些注册人提交的年度报告中包含了一家位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而PCAOB由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某个主管机构采取的立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而无法进行彻底的检查或调查。最后修订自2022年1月10日起生效。在注册人开始提交2021年年度报告后不久,SEC将开始在其网站上识别并列出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

 

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了一份报告,称其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原因是PRC当局在这些司法管辖区采取了立场。

 

2022年8月26日,PCAOB宣布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财政部签署了《协议声明》。该标准作业程序连同两项关于检查和调查的协议(合称“标准作业程序协议”),建立了一个具体的、负责任的框架,使PCAOB能够按照美国法律的要求,对设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公司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查。2022年12月15日,PCAOB宣布,它能够确保在2022年完全检查和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PCAOB撤销了此前在2021年做出的决定,即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内地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然而,会计师公会能否继续令人满意地对总部设在中国内地和香港的会计师公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仍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和我们的核数师无法控制的若干因素。PCAOB继续要求中国内地和香港的全面准入,并计划在2023年初及以后恢复定期检查,并继续进行正在进行的调查,并根据需要启动新的调查。PCAOB还表示,如果需要,它将立即采取行动,考虑是否需要向HFCAA发布新的决定。

 

由于在中国无法获得PCAOB的检查,PCAOB无法全面评估中国审计师的审计和质量控制程序。因此,投资者可能被剥夺这种PCAOB检查的好处。PCAOB无法对中国境内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得评估这些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程序或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比接受PCAOB检查的境外审计师更加困难,这可能导致我们股票的现有和潜在投资者对我们的审计程序和报告的财务信息以及我们财务报表的质量失去信心。

 

我们的审计师WWC,P.C.是一家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出具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所载的审计报告,作为在美国上市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PCAOB注册的公司的审计师,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根据这些法律,PCAOB会定期进行检查,以评估我们的审计师是否符合适用的专业标准。我们的审计员总部设在加利福尼亚州圣马特奥,定期接受PCAOB的检查,最后一次检查是在2020年。如果后来确定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因为某个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当局采取了立场,我们的证券交易可能会被《外国公司责任法》禁止,因此交易所可能会决定将你的证券摘牌。

 

这些最近的发展可能会给我们的发行增加不确定性,我们不能向你保证纳斯达克或监管机构是否会在考虑我们的审计师的审计程序和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人员和培训的充足性,或与我们的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资源、地域范围或经验的充足性之后,对我们适用更多和更严格的标准。

 

35

 

 

如果PCAOB无法从2021年开始连续三年检查我们的审计师,原因是某个外国管辖当局采取的立场,我们的股票可能会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被除名。我们的股票退市,或它们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HFCAA)于2020年12月18日颁布。HFCAA规定,如果SEC认定一家公司提交了由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而该审计报告自2021年起连续三年未受到PCAOB的检查,SEC应禁止此类股票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交易。

 

2021年3月24日,SEC通过了与HFCAA某些披露和文件要求的实施相关的临时最终规则。如果一家公司被美国证交会认定为“非检查”年,那么该公司将被要求遵守这些规定,该程序随后将由美国证交会制定。美国证交会正在评估如何实施HFCAA的其他要求,包括上述上市和交易禁令要求。

 

尽管我们有一家在PCAOB注册并接受PCAOB检查的美国审计师,但如果后来确定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是因为某个外国司法管辖区的主管机构采取的立场,公司和投资者仍将面临风险。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可能禁止我们的证券交易,因此交易所可能决定将我们的证券摘牌。

 

《并购规则》和PRC的某些其他法规为外国投资者收购中国公司规定了复杂的程序,这可能使我们更难通过在中国的收购来实现增长。

 

六个PRC监管机构于2006年8月通过并于2009年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条例》和《并购规则》,以及其他一些有关并购的条例和规则,规定了额外的程序和要求,这些程序和要求可能会使外国投资者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包括在某些情况下要求外国投资者控制PRC境内企业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必须提前通知商务部。例如,《并购规则》规定,外国投资者控制PRC境内企业的控制权变更交易,如果(一)涉及重要行业,(二)该交易涉及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或(三)该交易将导致持有著名商标或PRC老字号的境内企业的控制权发生变更,应事先通知商务部。此外,2008年生效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颁布的《反垄断法》要求,被视为集中的交易,涉及具有特定营业额门槛的各方(即,在上一个会计年度,(一)参与交易的所有经营者的全球总营业额超过100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两家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或(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总营业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且至少有两家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须经中国商务部批准后方可完成。

 

此外,《反垄断法》要求,如果触发某些阈值,经营者集中应事先通知商务部。此外,2011年9月生效的商务部发布的安全审查规则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提出“国防和安全”问题的并购,以及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获得对国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从而引发“国家安全”问题的并购,都要受到商务部的严格审查。该规则禁止任何试图绕过安全审查的活动,包括通过代理或合同控制安排安排安排交易。未来,我们可能会通过收购互补性的业务来发展我们的业务。遵守上述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则的要求来完成此类交易可能会耗费时间,而任何必要的审批程序,包括获得商务部或其当地同行的批准,都可能会延迟或阻碍我们完成此类交易的能力,这可能会影响我们扩大业务或保持市场份额的能力。

 

本次发行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是否能够获得批准。

 

由六个PRC监管机构通过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条例》或《并购规则》要求,通过收购PRC境内公司并由PRC公司或个人控制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为上市目的而成立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必须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我们的PRC法律顾问观韬律师事务所告知我们,根据其对PRC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我们将不需要在本次发行中获得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上市和交易的上述批准,因为我们没有通过合并或收购PRC国内公司来建立我们的PRC子公司,这些公司使用《并购规则》中定义的股权作为对价。

 

然而,我们的PRC法律顾问进一步告知我们,在海外发行的背景下,如何解释或实施《并购规则》仍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其以上概述的意见受任何新的法律、规则和条例或与《并购规则》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详细实施和解释的约束。我们不能向你保证,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有关PRC政府机构会得出与我们相同的结论。如果确定本次发行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我们可能会因未能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而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PRC监管机构的处罚。这些制裁可能包括对我们在PRC的业务进行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PRC的经营特权,延迟或限制将本次发行的收益汇回PRC,限制或禁止我们的PRC子公司支付或汇出股息,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声誉和前景以及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此外,中国证监会或其他PRC监管机构也可能采取行动,要求我们在我们所发行的普通股结算和交付之前停止发行,或使我们采取适当行动。因此,如果你在我们所发行的普通股的结算和交付之前进行市场交易或其他活动,你这样做的风险是结算和交付可能不会发生。

 

36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风险

 

在这次发行之前,我们的普通股没有公开市场,你可能不能以你支付的价格或更高的价格出售我们的普通股,或者根本不能出售。

 

在这次发行之前,我们的普通股没有公开市场。我们已申请将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然而,一个活跃的普通股公开市场在发售后可能不会发展或维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普通股的市价和流动性将受到重大的不利影响。我们的普通股不会在任何交易所上市,也不会在任何场外交易系统挂牌交易。

 

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可能波动较大,可能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最近,在最近的一些首次公开发行中,出现了极端的股价上涨,随后股价迅速下跌和股价剧烈波动的情况,特别是在公开发行规模相对较小的公司中。作为一家市值相对较小、公众持股量相对较小的公司,我们可能会经历比大市值公司更大的股价波动、更低的交易量和更少的流动性。特别是,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受到价格快速大幅波动、交易量低和买卖价差大的影响。这种波动,包括任何股票上涨,可能与我们的实际或预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或前景无关,使潜在投资者难以评估我们普通股的快速变化的价值。这可能是由于广泛的市场和行业因素,包括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其他公司的表现和市场价格的波动,这些公司的证券已在美国上市。除市场和行业因素外,普通股的价格和交易量可能因我们自身业务的特定因素而高度波动,包括以下因素:

 

我们的收入、收益和现金流的变化;

 

经营指标的波动;

 

关于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的新投资、收购、战略伙伴关系或合资企业的公告;

 

由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宣布新的解决方案和服务及扩展;

 

终止或不续签合同或我们与主要客户或战略投资者的关系中的任何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证券分析师对财务估计的变动;

 

关于我们、我们的竞争对手或我们的行业的有害负面宣传;

 

关键人员的增补或离职;

 

解除对我们已发行股本证券的锁定或其他转让限制,或出售额外股本证券;

 

影响我们或我们的行业的监管发展;及

 

潜在的诉讼或监管调查。

 

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导致普通股交易的数量和价格发生巨大而突然的变化。此外,股票市场一般会经历价格和数量的波动,这些波动往往与我们这样的公司的经营业绩无关或不成比例。这些广泛的市场和行业波动可能会对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的普通股价格波动或缺乏积极表现,也可能对我们留住关键员工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这些员工大多获得了股票激励。

 

此外,如果我们的普通股的交易量很低,那么买卖数量相对较少的人很容易影响我们普通股的价格。这种低交易量也可能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格大幅波动,在任何交易日都会出现很大百分比的价格变动。我们的普通股股东也可能无法立即变现他们的投资,或者由于交易量小而被迫以低价出售。如果在购买时,我们的普通股的买入价和卖出价之间存在很高的价差,那么股票就必须以相对百分比为基础大幅升值,投资者才能收回投资。广泛的市场波动和一般的经济和政治状况也可能对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由于这种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我们的普通股时可能会蒙受损失。我们的普通股市价下跌,亦会对我们发行额外普通股或其他证券的能力,以及我们日后获得额外融资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我们不能保证一个活跃的普通股市场将会发展或持续下去。如果一个活跃的市场没有发展起来,我们普通股的持有者可能无法随时出售他们所持有的股票,或者根本无法出售他们的股票。

 

过去,上市公司的股东经常在其证券的市场价格处于不稳定时期后对公司提起证券集体诉讼。如果我们卷入集体诉讼,可能会转移管理层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的大量注意力和其他资源,并要求我们为诉讼辩护而承担大量费用,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运营结果。任何此类集体诉讼,无论是否成功,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限制我们未来筹集资金的能力。此外,如果对我们的索赔成功,我们可能需要支付重大损害赔偿,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7

 

 

我们可能会经历极端的股价波动,包括任何与我们的实际或预期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或前景无关的股价上涨,使潜在投资者难以评估我们普通股快速变化的价值。

 

除了上文“——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可能波动,可能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中提到的风险之外,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受到极端波动的影响,这似乎与我们业务的基本表现无关。特别是,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受到快速和大幅的价格波动、交易量低和买卖价差大的影响,因为在这次发行之后,我们的公开流通股相对较少。这种波动性,包括任何股票上涨,可能与我们的实际或预期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或前景无关。

 

我们的普通股股东也可能不能立即变现他们的投资,或可能由于交易量小而被迫以低价出售。广泛的市场波动和一般的经济和政治状况也可能对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由于这种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我们的普通股时可能会蒙受损失。此外,潜在的极端波动可能会使公众投资者对我国股票的价值感到困惑,扭曲市场对我国股票价格和我国公司财务业绩及公众形象的看法,对我国普通股的长期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无论我国实际或预期的经营业绩如何。如果我们遇到这种波动,包括股价的快速上涨和下跌,似乎与我们的实际或预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或前景无关,可能会使潜在投资者难以评估我们普通股快速变化的价值,并了解其价值。

 

如果我们不能建立和维持适当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我们编制准确的财务报表或遵守适用条例的能力就会受到损害。

 

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404节,我们将被要求提交管理层关于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报告,包括由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然而,虽然我们仍然是一家新兴的成长型公司,但我们将不需要包括由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可能导致财务报表错误,进而可能导致我们的财务报告错误和/或财务报告延迟,这可能要求我们重述我们的经营业绩。在评估我们遵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404节的情况时,我们可能不会发现我们内部控制中的一个或多个重大缺陷。为了维持和改进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我们将需要花费大量资源并提供重要的管理监督。对我们的内部控制进行任何适当的改革,可能需要对我们的董事和雇员进行具体的合规培训,为修改我们现有的会计制度而产生大量成本,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来完成,并转移管理层对其他业务问题的注意力。然而,这些改变可能不会有效地维持我们的内部控制的充分性。

 

如果我们不能断定我们对财务报告有有效的内部控制,投资者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失去信心,普通股的价格可能会下跌,我们可能会受到诉讼或监管执法行动的影响。此外,如果我们不能满足《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404条的要求,普通股可能无法继续在纳斯达克上市。

 

我们可能无意中违反了《交易法》第13(k)条(执行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402条),因此可能受到制裁。

 

《交易法》第13(k)条规定,拥有根据《交易法》第12条登记的一类证券的公司,直接或间接(包括通过任何子公司)以个人贷款的形式向或为公司的任何董事或执行官提供或维持信贷是非法的。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向公司首席执行官兼董事会主席Weiming Jin全资拥有的若干关联方提供的贷款被视为公司向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个人贷款,可能违反了《交易法》第13(k)条。这些贷款已于2023年2月偿还给我们。被发现违反《交易法》第13(k)条的发行人可能受到民事制裁,包括禁令补救和罚款,以及刑事制裁。对我们实施任何此类制裁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或现金流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的要求可能会使我们的资源紧张,并转移管理层的注意力。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将遵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或《交易法》、《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的报告要求、我们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要求以及其他适用的证券法规。尽管《JOBS法案》使最近的改革成为可能,但遵守这些规则和规定仍将增加我们的法律、会计和财务合规成本以及投资者关系和公共关系成本,使某些活动更加困难、耗时或成本更高,并增加对我们的系统和资源的需求,尤其是在我们不再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之后。除其他事项外,《交易法》要求我们提交有关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的年度和当前报告以及代理声明。

 

38

 

 

由于在本招股说明书和要求上市公司提交的文件中披露信息,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将变得更加明显,我们认为这可能会导致威胁或实际的诉讼,包括竞争对手和其他第三方的诉讼。如果这些索赔获得成功,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损害,即使这些索赔不会导致诉讼或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这些索赔以及解决这些索赔所需的时间和资源可能会转移我们管理层的资源,并对我们的业务、品牌、声誉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还预计,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这些新的规则和规定将使我们获得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的成本更高,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接受减少的保险或承担更高的成本来获得保险。这些因素也可能使我们更难吸引和留住董事会的合格成员,特别是在我们的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以及合格的执行官员中任职。

 

我们没有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也不期望在可预见的将来支付股息。

 

我们从未就我们的普通股宣布或支付任何现金股息。我们一直在为我们的业务运营和扩张保留资金。我们预计,我们将保留任何收益,以支持运营,并为我们业务的增长和发展提供资金。因此,我们预期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派发现金股息。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将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未来收益、资本要求、财务状况和未来前景以及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因此,只有当我们成功上市,并且我们的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上涨时,你方才能获得投资我们的普通股的回报。

 

普通股的价格和本次发行的其他条款由我们和我们的承销商共同决定。

 

如果你在这次发行中购买我们的普通股,你将支付的价格不是在一个竞争性的市场上确定的。相反,你将付出由我们和代表共同决定的代价。我们普通股的发行价格可能与我们的资产、账面价值、历史经营业绩或任何其他既定的价值标准无关。在将来可能发展的任何市场上,如有任何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但不能保证,可能会高于或低于你方为我们的普通股支付的价格。

 

公开披露信息的义务可能会使我们在竞争对手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这些竞争对手都是私营公司。

 

发行完成后,我们将成为美国的一家上市公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一旦发生对公司和股东具有重大意义的事项,我们将被要求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定期报告。虽然我们可以对我们的一些发展进行保密处理,但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将需要披露重要的协议或财务业务结果,如果我们是一家私营公司,我们将不需要披露这些协议或结果。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有机会获得这些信息,否则这些信息将是保密的。这可能使他们在与我们公司竞争时具有优势。同样,作为一家美国上市公司,我们将受到美国法律的约束,而我们的竞争对手大多是中国的私营公司,不需要遵守这些法律。如果遵守美国法律会增加我们的开支或降低我们对这些公司的竞争力,我们的上市公司地位可能会影响我们的经营业绩。

 

如果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或其他股票市场成功上市,有资格在未来出售的股票可能会对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因为未来在公开市场出售大量已发行普通股可能会降低我们普通股的价格。

 

由于在公开市场上大量出售我们的股票,或者认为这些股票可能会出售,我们的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跌。此外,这些因素可能使我们更难通过未来发行普通股来筹集资金。此次发行中出售的所有普通股均可自由转让,不受《证券法》的限制或进一步登记。其余的普通股将是规则144中定义的“限制性证券”。在第144条规则或《证券法》规定的其他豁免允许的范围内,这些普通股可以不经《证券法》登记而出售。请参阅“未来可供出售的股票”。

 

39

 

 

如果你在这次发行中购买我们的普通股,你的股票的账面价值将立即被大幅稀释。

 

投资者在这次发行中购买我们的普通股,其每股价格将大大超过经调整的每股有形账面净值。因此,在此次发行中购买普通股的投资者将立即被稀释每股3.69美元,这相当于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每股5美元与截至2022年6月30日调整后的每股有形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有关稀释的更多信息,你可能会经历作为投资于这次发行的结果,见本招股说明书中题为“稀释”的部分。

 

出售或认为出售大量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格下跌。

 

我们所有的行政人员、董事及所有股东已同意自普通股开始买卖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出售我们的普通股,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予延长。然而,持有5%或以上已发行普通股的股东,已与包销商达成协议,自普通股开始买卖之日起12个月内,不会要约出售、发行、出售、签约出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任何普通股或可转换为普通股的证券。见“锁定协议”。受这些锁定协议约束的普通股在这些锁定协议到期后将有资格在公开市场上出售,但须遵守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144条规定的限制。如果我们的股东在公开市场出售大量我们的普通股,我们的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跌。此外,这种潜在稀释的风险可能导致股东试图出售他们的普通股和投资者卖空我们的普通股。这些出售也可能使我们更难在未来以我们认为合理或适当的时间和价格出售股票或与股票有关的证券。

 

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不发表研究报告,或发表有关我们业务的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报告,普通股的市价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普通股的交易市场将部分取决于证券或行业分析师发表的关于我们或我们业务的研究和报告。如果研究分析师没有建立和保持足够的研究覆盖范围,或者如果一个或多个覆盖我们的分析师下调普通股评级,或者发布关于我们业务的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如果其中一名或多名分析员停止报道我们的公司,或不能定期发表有关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在金融市场失去能见度,而这又可能导致普通股的市价或交易量下跌。

 

我们的管理层将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以决定如何使用本次发行的任何净收益,你方可能不同意我们如何使用这些收益,并且这些收益可能不会成功投资。

 

我们的管理层将拥有广泛的酌情决定权,决定如何使用本次发行的任何净收益,并可将其用于除本次发行时所设想的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以及不一定能改善我们的经营业绩或提高我们普通股的价值的方式。因此,贵方将依赖本公司管理层对以现金为基础行使认股权证所得收益在本次发行中的用途的判断,而贵方将没有机会作为投资决定的一部分,评估所得收益的使用是否适当。收益的投资方式可能不会给你带来任何有利的回报。

 

我们是《证券法》意义上的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可能会利用某些减少的报告要求。

 

我们是一家《JOBS法案》中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可能会利用适用于其他非新兴成长型公司的上市公司的某些豁免要求,其中最重要的是,只要我们仍然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就不需要遵守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的审计师证明要求。因此,如果我们选择不遵守此类审计师证明要求,我们的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他们认为重要的某些信息。

 

40

 

 

根据《交易法》的规定,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商,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规定的约束。

 

由于我们符合《交易法》规定的外国私人发行人的资格,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美国证券规则和条例的某些规定的约束,包括:

 

 

根据《交易法》的规定,向SEC提交10-Q表格的季度报告或8-K表格的当前报告;

 

 

《交易法》中关于根据《交易法》登记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的征求的规定;

 

 

《交易法》中要求内部人公开报告其股票所有权和交易活动以及从短期交易中获利的内部人的责任的条款;以及

 

  FD条例规定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发行人的选择性披露规则。

 

我们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此外,我们打算在半年的基础上发布我们的业绩,作为新闻稿,根据纳斯达克的规则和条例分发。与财务业绩和重大事件相关的新闻稿也将通过6-K表格提交给SEC。

 

然而,与美国国内发行人需要向SEC提交的信息相比,我们需要向SEC提交或提供的信息将不那么广泛,也不那么及时。因此,如果你投资于美国国内的发行商,你可能得不到同样的保护或信息。

 

我们可能会在未来失去我们的外国私人发行者地位,这可能会导致大量的额外成本和费用。

 

如上所述,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商,因此,我们不需要遵守《交易法》的所有定期披露和当前报告要求。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的确定每年在发行人最近完成的第二财政季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进行,因此,关于我们地位的下一次确定将在2023年6月30日进行。例如,如果超过50%的普通股由美国居民直接或间接持有,而我们未能满足维持我们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所需的额外要求,我们将失去我们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如果我们在这一天失去我们的外国私人发行人身份,我们将被要求从2023年12月31日开始向SEC提交美国国内发行人表格的定期报告和注册声明,这些表格比外国私人发行人可获得的表格更加详细和广泛。我们还必须强制遵守美国联邦代理要求,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和主要股东将受到《交易法》第16条的短期利润披露和回收条款的约束。

 

此外,根据纳斯达克上市规则,我们将失去依赖某些公司治理要求豁免的能力。作为一家不是外国私人发行公司的美国上市公司,我们将产生大量额外的法律、会计和其他费用,而我们作为外国私人发行公司不会产生这些费用,以及会计、报告和其他费用,以维持在美国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无法保证我们在任何纳税年度都不会成为一家被动的外国投资公司(PFIC),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普通股或认股权证的美国投资者造成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一般而言,非美国公司是指在任何纳税年度,如果(i)其总收入的75%或以上由被动收入构成,或者(ii)其资产(通常按季度确定)的平均价值的50%或以上由产生或持有用于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构成,则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就上述计算而言,我们将被视为拥有我们在资产中的比例份额,并从我们直接或间接拥有25%(按价值计算)股票的任何其他公司的收益中赚取我们的比例份额。

 

根据我们目前经营业务的方式、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预期构成以及我们的资产价值,我们预计在当前的纳税年度或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成为PFIC。然而,这是一个必须在每一应纳税年度结束后每年作出的事实性决定,PFIC规则的适用在几个方面存在不确定性。我们的资产价值一般会参照我们的普通股的市价来决定,而普通股的市价可能会有很大的波动。此外,我们的PFIC地位将取决于我们经营工作空间业务的方式(以及我们来自工作空间会员的收入在多大程度上继续符合PFIC目的的活跃条件)。由于这些不确定因素,我们不能保证我们在目前的纳税年度不会成为PFIC,或将来不会成为PFIC。

 

如果我们是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在此期间美国投资者拥有我们的普通股或认股权证,某些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可能适用于该美国投资者。参见“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的重要考虑——被动外国投资公司”。

 

41

 

 

我们是纳斯达克上市要求所指的“受控公司”,因此,我们将有资格获得并打算依赖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豁免。你将不会有同样的保护提供给那些受这些要求约束的公司的股东。

 

根据纳斯达克的规定,我们是一家“受控公司”,因为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计实益拥有超过50%的总投票权。只要我们仍然是这个定义下的受控公司,我们就可以选择依赖公司治理规则的某些豁免,包括:

 

  我们董事会的多数成员必须是独立董事,这一规定得到了豁免;

 

 

我们的行政总裁的薪酬必须由独立董事决定或建议的规则的豁免;及

 

 

我们的董事提名人选必须由独立董事单独挑选或推荐,这一规定得到了豁免。

 

尽管我们目前不打算依赖纳斯达克上市规则中的“受控公司”豁免,但我们可以选择在未来依赖这些豁免。因此,你可能得不到对受这些公司治理要求约束的公司的股东提供的同样的保护。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将持有我们总股本71%的投票权,以防止您和其他股东影响重大决策,包括选举董事、修改我们的组织文件以及任何合并、合并、出售我们的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或其他需要股东批准的重大公司交易。

 

我们的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Weiming Jin目前是我们87%的已发行和流通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其中100%由Ause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Holdings Co.,Limited直接持有,Ause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Holdings Co.,Limited是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由金先生100%持有。在本次发行结束后,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将拥有我们已发行和未发行普通股的大约71%。根据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标准,我们目前符合“受控公司”的定义,只要我们仍然是该定义下的受控公司,我们就有资格利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治理要求的某些豁免。金先生将有权决定所有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

 

因此,只要Yi Po Holdings在我们的普通股中拥有控股或重要的投票权,它通常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并在适用法律的限制下控制或重大影响所有影响我们的事项,包括:

 

  董事的选举;

 

  决定我们的业务方向和政策,包括人员的任免;

 

  关于公司交易的决定,例如合并、企业合并、控制权变更交易或资产的购置或处置;

 

  我们的融资和股息政策;

 

  与我们的报税表有关的决定;及

 

  薪酬和福利计划及其他人力资源政策决定。

 

易宝控股可能有不同于你的利益,可能以你不同意的方式投票,这可能对你的利益不利。即使其他股东,包括在此次发行中购买股票的股东反对,也可能采取公司行动。这种所有权集中可能会延迟、阻止或阻止我们公司的控制权变更或其他流动性事件,可能会剥夺我们的股东作为出售或其他流动性事件的一部分而获得普通股溢价的机会,并可能最终影响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加强对开曼群岛的监测。

 

2021年2月,开曼群岛被列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反洗钱活动受到更多监控的司法管辖区名单,通常被称为“FATF灰名单”。如果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将某一管辖区置于更多的监测之下,这意味着该国已承诺在商定的时限内迅速解决已查明的战略缺陷,并在这一时限内受到更多的监测。目前尚不清楚这一名称将保留多长时间,以及这一名称将对公司产生什么影响(如果有的话)。

 

董事及高级人员的薪酬。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本公司无需披露向我们的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个人薪酬,本公司也没有在其他地方公开披露这一信息。公司的执行人员、董事和管理人员获得固定和可变的报酬。它们还按照市场惯例获得好处。他们薪酬的固定部分按市场条件确定,并每年调整。可变部分包括现金奖金和股票奖励(或现金等价物)。根据先前商定的企业目标向执行干事和管理人员支付现金奖金。股份(或现金等价物)根据购股权授予。

 

42

 

 

收益用途

 

根据假定的每股普通股5.00美元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我们估计,在扣除承销折扣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我们将从此次发行中获得约13,675,000美元的净收益,假设承销商不行使其超额配股权。

 

我们计划将本次发行所得的净收益用于以下目的:

 

用途说明   估计数
数额
净收益
(美元)
    %  
停车场智能化系统的开发与升级   $ 2,051,250       15 %
增加和购置停车场   $ 6,153,750       45 %
放置更多带有广告的停车场大门   $

2,735,000

      20 %
周转资金和一般公司事项   $ 2,735,000       20 %
合计   $

13,675,000

      100 %

 

以上是根据我们目前的计划和业务条件,我们目前打算使用和分配本次发行的净收益。然而,我们的管理层将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酌处权来运用这次发行的净收益。如果发生意外事件或业务条件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以不同于本招股说明书所述的方式使用本次发行的收益。如果我们从这次发行中获得的净收益不会立即用于上述目的,我们打算投资于短期的、计息的银行存款或债务工具。

 

这次发行的净收益必须汇回中国,我们才能使用这些资金来发展我们的业务。汇款的程序可能需要几个月后完成本次发行,我们将不能使用在中国的发行收益,直到汇款完成。有关更多信息,请参见“风险因素”。

 

43

 

 

股息政策

  

我们打算保留任何未来的收益,为我们的业务扩张提供资金。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派发任何现金股息。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获豁免的公司可从利润或股份溢价中支付其股份的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股息将导致该公司无法支付其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到期的债务,则不得支付股息。

 

作为一家控股公司,如果我们决定将来为我们的任何普通股支付股息,我们将依赖于从我们的香港子公司Yi Po HK收到的资金。

 

PRC现行法规允许义宝外商独资企业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如果有的话)中向义宝香港支付股息。此外,宜宝外商独资企业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的话),作为法定储备金,直至该储备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虽然法定储备金除其他方式外,可用于增加注册资本和消除未来亏损超过各自公司的留存收益,但储备金不能作为现金红利分配,除非在清算时。

 

PRC政府还对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和将货币汇出PRC实行管制。因此,我们可能难以完成必要的行政程序,以取得和汇出外汇,以支付我们的利润的股息,如果有的话。此外,如果我们在PRC的子公司和附属公司将来自行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它们支付股息或支付其他款项的能力。如果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无法从我们的业务中获得全部收入,我们可能无法为我们的普通股支付股息。

 

如果有的话,我们普通股的现金红利将以美元支付。就税务而言,义宝香港可能被视为非居民企业,因此,义宝外商独资企业向义宝香港支付的任何股息可能被视为来自中国的收入,因此可能需要按不超过10%的税率缴纳PRC预扣税。参见《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税收》。

 

为使我们向股东支付股息,我们将依赖江苏易泊车支付给宜宝外商独资企业的股息,以及作为外商独资企业的股息分配给宜宝香港的股息。江苏易泊车支付给宜宝外商独资企业的某些款项需缴纳PRC税款,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费。此外,如果江苏易泊车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发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

 

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逃税的安排》或《双重避税安排》,如果香港居民企业持有PRC项目不少于25%的股份,10%的预扣税率可降至5%。然而,5%的预扣税率并不自动适用,而且必须满足某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a)香港项目必须是相关股息的实益拥有人;(b)香港项目必须在收到股息前的连续12个月内直接持有PRC项目不少于25%的股权。

 

44

 

 

资本化

 

下表列出了我们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资本情况:

 

  在实际的基础上;和

 

 

在经调整后的基础上,以反映我们在本次发行中以每股普通股5.00美元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发行和出售的普通股,并扣除估计折扣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

 

您应结合“所得款项用途”、“部分合并财务和经营数据”、“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以及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说明阅读本表。

 

   

截至2022年6月30日

 
   

实际

(已审计)

    备考(1)  
短期银行贷款   $ -       -  
股东权益:                
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5625美元     1,563       2,031  
额外实收资本(2)       338,157       14,012,689  
应收订阅费     (50,000 )     (50,000 )
法定储备金     -       -  
留存收益     3,140,935       3,140,935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90,782 )     (90,782 )
股东权益总额     3,339,873       17,014,873  
总资本   $ 3,339,873      

17,014,873

 

 

(1) 以假定的每股5美元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出售3,000,000股普通股,并反映扣除承销折扣、不记名费用津贴和我们估计的发行费用后的收益的应用。
   
(2) 预估调整后的额外实收资本反映了我们预期收到的净收益,扣除了承销折扣和非问责费用备抵以及其他费用。我们预计将收到约13,675,000美元的净收益(15,000,000美元的发行,减去1,050,000美元的承销折扣(占总收益的7%),不记名费用为发行总收益的0.5%(1/2%),记名费用为200,000美元,发行费用为0美元。

 

假设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为每股普通股5美元,每增加(减少)1.00美元,作为调整后的总资本的预计金额将增加(减少)276万美元,假设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的我们发行的普通股数量保持不变,并扣除承销折扣、不记名费用津贴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

 

如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述,我们发行的普通股数量增加(减少)100万股,将使作为调整后总资本的预计金额增加(减少)462.5万美元,假设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述的每股普通股的假定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没有变化。

 

45

 

 

稀释

 

如果您投资于我们的普通股,您的利息将被稀释至每股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与发行后每股普通股的预计有形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稀释的原因是,每股普通股的发行价格大大超过我们目前已发行和流通的普通股的现有股东应占每股普通股的账面价值。截至2022年6月30日,我们归属于股东的有形账面净值为3339873美元,约合每股普通股0.33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每股普通股的有形账面净值是指总资产减去无形资产和总负债的金额,除以已发行和流通的普通股数量。

 

我们将有普通股在发行完成后发行和流通,或普通股假设不包括超额配股权的全部行使。我们在发行后的预计有形账面净值将为17014873美元,即每股普通股约1.31美元,这意味着我们收到了发行和增发股票的净收益,但不考虑2022年6月30日之后有形账面净值的任何其他变化。这将导致投资者在这次发行中稀释每股普通股约3.69美元,比假定的每股普通股5美元的发行价格减少约73.8%。由于投资者在此次发行中购买普通股,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将增加每股0.98美元,有利于现有股东。

 

下表列出了发行后每股普通股的有形账面净值估计数,以及根据上述确定的承诺发行假设对购买普通股的人的稀释。我们的普通股数目已作追溯调整,以反映股本的增加。详见“股本说明”。

 

   

提供
没有
过度-
分配

   

提供
随着
过度-
分配

 
假定每股普通股发行价   $ 5.00     $ 5.00  
发行前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   $ 0.33     $ 0.33  
因新投资者付款而增加的每股普通股   $ 0.98     $ 1.09  
发售后每股普通股的备考有形账面净值   $ 1.31     $ 1.42  
每股普通股对新投资者的稀释   $ 3.69     $ 3.58  

 

假设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每股普通股5美元,每增加(减少)1.00美元,我们在本次发行后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预估调整后有形账面净值将增加(减少)每股普通股约0.21美元,并将增加(减少)对新投资者的稀释每股普通股0.79美元,假设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的我们发行的普通股数量保持不变,并扣除承销折扣、不记名费用备抵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

 

我们发行的普通股数量增加(减少)100万股,将使我们在本次发行后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经调整的有形账面净值增加(减少)约每股普通股0.30美元,对新投资者的稀释将减少(增加)约每股普通股0.30美元,假设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的每股普通股的假定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保持不变,并扣除我们应付的估计承销折扣、非问责费用津贴和估计发行费用。作为调整后信息的形式仅为说明性信息,我们将根据实际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和定价确定的本次发行的其他条款对这些信息进行调整。

 

如果承销商全额行使超额配股权,发行后每股普通股经调整的有形账面净值的形式将为19096123美元,现有股东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的增加额将为1.09美元,本次发行中新投资者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的立即摊薄额将为3.58美元。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2年6月30日经调整后的形式,现有股东和新投资者在从我们购买的普通股数量、支付的总对价和每股普通股平均价格(未扣除对承销商的估计折扣、不记名费用津贴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方面的差异。

 

    普通股
已购买
    合计
考虑
    平均

普通
 
    编号     百分比     金额     百分比     分享  
现有股东     10,000,000       76.9 %   $ 339,720       2.2 %   $ 0.03  
新投资者(1)     3,000,000       23.1 %   $ 15,000,000       97.8 %   $ 5.00  
合计     13,000,000       100 %   $ 15,339,720       100 %   $ 5.03  

 

 

  (1) 不包括超额配股权。

 

上文所讨论的作为调整信息的形式仅仅是说明性的。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的有形账面净值将根据我们的普通股的实际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和定价确定的其他发行条款进行调整。

 

46

 

 

Management’s Discussion and Analysis of FINANCIAL CONDITION AND RESULTS OF OPERATIONS

 

以下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应与我们的财务报表和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的相关说明一并阅读。本讨论包含前瞻性陈述,反映了我们当前的预期,其中涉及风险和不确定性。有关与这些陈述相关的不确定性、风险和假设的讨论,请参见“关于前瞻性陈述的披露”。由于许多因素的影响,实际结果和事件发生的时间可能与我们在前瞻性陈述中所讨论的有很大的不同,包括在“风险因素”和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中所述的因素。

 

概述

 

Yi Po Holdings是一家控股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没有自己的实质性业务,我们通过我们的子公司江苏易泊车开展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易珀控股通过江苏易泊车在PRC提供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和智能停车场闸门产品。

 

我们通过我们在PRC的运营子公司,于2018年进入智能停车行业。目前,我们已在中国21个城市的约81个停车场安装了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其中包括我们自营的9个停车场。

 

我们的收入包括:(一)经销商许可费;(二)停车场管理系统费用;(三)停车位租赁费;(四)其他相关收入。

 

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广泛应用于自营停车场业务和合作经营停车场业务,这是一个具有车辆自动登录、出入口认证、监控和收费管理功能的电子网络系统。我们推出了全国网络停车平台,为车主提供车位搜索、导航引导、非接触式支付、会员优惠、车主找车等多种服务,为车主提供便捷的停车体验。我们还提供智能停车场闸门产品,将我们的智能停车软件系统与机电产品(即普通停车场闸门)相结合。我们的车辆通行效率体现在停车场闸门产品中安装的智能管理系统,它可以保存和存储诸如车辆出入口记录、出入口时间等信息。

 

我们在中国拥有广泛的营销网络,并与39个区域经销商建立了合作关系,这些经销商在全国范围内提供营销和推广服务。广泛的经销商授权渠道降低了我们的整体运营成本。经销商为我们与合作伙伴在停车场和停车位的运营和管理方面的合作提供便利。经销商也推广和宣传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和我们的全国网络停车平台。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居民安全防范意识的提高,商住建筑对智能停车管理系统产品的需求日益增长。这为智能停车场带来了巨大的市场。基于对智能泊车行业市场和投资的把握,江苏易泊车荣获中国知名机构中国品牌影响力评估委员会颁发的“2020年中国智能泊车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和“2020年中国最具投资合作价值智能泊车平台”荣誉。

 

随着我们对交通运输、物业管理、城市规划等不同垂直行业的理解逐渐加深,我们的目标是结合各垂直行业的数字化和智能化发展需求,开发和提供更全面的智能停车解决方案。我们相信,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将提高我们业务的可持续性。我们还计划在我们的国家网络停车平台上与商家合作,这可能会带来更多的商业合作机会。

 

新冠疫情的影响

 

一种新型冠状病毒(“新冠疫情”)持续爆发,导致过去一年全球各地的商店和商业设施遭到隔离、旅行限制和临时关闭。2020年3月,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冠疫情为大流行病。鉴于新冠疫情的迅速扩大性质,以及由于我们基本上所有的业务和员工都集中在中国,我们认为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对我们业务成果的潜在影响还将取决于今后的事态发展和可能出现的关于新冠疫情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的新信息,以及政府当局和其他实体为遏制新冠疫情或减轻其影响而采取的行动,几乎所有这些都超出我们的控制范围。

 

47

 

 

新冠疫情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根据中国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自2020年1月底至2020年3月,根据南京当地政府政策,我们的员工和经销商被暂时禁止外出。我们的业务于2020年4月重新开业。

 

  2020年上半年,我们暂停了所有现场营销和广告活动。我们在大流行期间把这些活动转移到网上。截至2020年6月,我们已恢复现场营销和广告活动。

 

  我们的业务表现在2020年上半年受到负面影响。不过,由于2020年下半年中国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业务表现有所回升。此外,我们还收到了对智能停车行业感兴趣并希望加入我们成为经销商的投资者的兴趣。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2022年仍有区域性的冠状病毒疾病爆发(如北京和上海),在中国的流动仍然有限。在有新冠疫情报告的封闭和控制区域,封锁措施将继续进行。一些城市要求居民进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必须出示新冠阴性检测结果。虽然最近的这些区域性疫情没有影响公司的运营,但这种情况可能会影响经济和金融市场,导致经济衰退,影响我们筹集资金的能力,或减缓潜在的商业机会。新冠疫情的未来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其影响程度将取决于若干因素,包括大流行病的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以及政府遏制新冠疫情蔓延的措施和相关政府刺激措施的宏观经济影响。我们不能向你保证,如果有的话,我们将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数额或条件提供融资。

 

由于围绕新冠疫情爆发的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合理估计与新冠疫情爆发和应对有关的业务中断及其相关财务影响。我们相信,我们目前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我们预期的业务活动现金流量将足以满足我们预期的营运资金需求和未来12个月的资本支出。然而,我们将来可能需要额外的资本,为我们的持续业务提供资金。增发和出售额外股权将进一步稀释我们的股东。负债的发生将导致固定债务的增加,并可能导致限制我们业务的经营契约。

 

经营成果

 

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

 

下表列出了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综合经营业绩摘要。下文所列的历史结果并不一定表明今后任何时期可能出现的结果。

 

    结束的六个月        
    6月30日,     变化  
    2022     2021     金额     %  
净收入   $ 2,452,883     $ 2,795,500     $ (342,617 )     (12.26 )%
收益成本     (495,447 )     (723,056 )     227,609       (31.48 )%
毛利     2,948,330       3,518,556       (570,226 )     (16.21 )%
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     (1,082,099 )     (920,635 )     161,464       17.54 %
经营收入     4,030,429       4,439,191       (408,762 )     (9.21 )%
利息收入(支出),净额     11,019       22,110       (11,091 )     (50.16 )%
其他收入(损失)和支出共计     11,019       22,110       (11,091 )     (50.16 )%
所得税拨备前收入     886,356       1,173,919       (287,563 )     (24.50 )%
准备金     (221,589 )     (293,480 )     71,891       (24.50 )%
净收入     664,767       880,439       (215,672 )     (24.50 )%

 

48

 

 

净收入

 

下表列出了各类型收入的毛利和毛利率的计算方法:

 

    结束的六个月
6月30日,
    变化  
    2022     2021     金额     %  
经销商许可费                        
净收入   $ 2,359,496       1,568,255       791,241       50.45 %
收益成本     129,711       308,356       (178,645 )     (57.93 )%
毛利   $ 2,229,785       1,259,899       969,886       76.98 %
毛利率     94.50 %     80.34 %     14.16 %     17.63 %
                                 
泊车管理系统                                
净收入   $ -       1,051,716       (1051716.00 )     (100.00 )%
收益成本     86,305       211,429       (125124.00 )     (59.18 )%
毛利   $ (86,305 )     840,287       (926592.00 )     (110.27 )%
毛利率     - %     79.90       -       - %
                                 
停车位租赁费                                
净收入   $ 93,387       175,268       (81,881 )     (46.72 )%
收益成本     276,885       203,271       73,614       36.21 %
毛利   $ (183,498 )     (28,003 )     (155,495 )     555.28 %
毛利率     (196 )%     (16 )     (180.51 )     1129.82 %
                                 
其他相关收入                                
净收入   $ 0.00       261.00       (261.00 )     (100.00 )
收益成本     2546.00       0.00       2546.00       -  
毛利   $ (2546.00 )     261.00       (2807.00 )     (1075.48 )
毛利率     - %     100.00       -       -  
                                 
合计                                
净收入   $ 2,452,883       2,795,500       (342,617 )     (12.26 )%
收益成本     (495,447 )     (723,056 )     227,609       (31.48 )%
毛利   $ 2,948,330       3,518,556       (570,226 )     (16.21 )%
毛利率     79.80 %     74.14 %     5.67 %     7.64 %

  

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六个月,我们的净收入为2452883美元,与2021年同期的2795500美元相比,减少了342617美元,降幅为12.26%。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新冠疫情死灰复燃以及为遏制病毒而实施的限制。尽管经销商牌照费上涨,但人们的行动受到了限制,这减少了停车需求,从而导致停车位租赁费略有下降。同时,公司正在开发新一代停车管理系统,暂时停止向新客户发放上一代系统的许可证,因此停车管理系统收入减少,公司利润相应减少。

 

经销商许可费

 

经销商许可费收入增加了791,241美元,增幅为50.45%,从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1,568,255美元增至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2,359,496美元。这主要是因为公司加大了品牌推广力度,加大了对区域代理商的营销投入。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收入成本为129711美元,比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308356美元减少178645美元,降幅为57.93%。减少的原因是公司优化了对区域代理商的支持政策。

 

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六个月,毛利润和毛利率分别为2229785美元和94.50%,而2021年同期分别为1259899美元和80.34%。这一增加是因为其费用相应减少。

 

泊车管理系统

 

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六个月,我们停车管理系统的净收入为0美元。这是由于正在开发新一代停车管理系统。此外,公司暂时停止向新客户发放上一代系统的许可证,因此我们没有这方面的收入。

 

49

 

 

停车位租赁费

 

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六个月,停车位租赁费净收入为93,387美元,收入成本为276,885美元,而2021年同期分别为175,268美元和203,271美元。我们的停车费总损失为(81,881美元)。这是由于遏制目前的新冠疫情而限制了行动。

 

其他相关收入

 

我们租用停车场大门上的广告位。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六个月,我们的广告毛亏损为2546.00美元。这一亏损是因为,尽管在营销这些广告空间方面投入了资金,但今年上半年没有任何广告业务。

 

销售、一般和行政费用

 

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六个月,我们的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为1082099美元,与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六个月(920635美元)相比,增加了161464美元,增幅为17.54%。这主要是因为在上半年,公司加大了吸引区域代理商和推广我们品牌的力度。我们的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包括广告费用、停车场大门交付的送货费用、员工工资、办公室费用以及长期递延费用的摊销。

 

利息费用

 

利息费用和银行费用主要来自银行转账费用和存款利息的抵消。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利息收入分别约为11019美元和22110美元。

 

准备金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所得税拨备为(221,589)美元,与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293,480)美元相比,增加了71,891美元,增幅为24.50%。根据PRC的所得税法,公司一般按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所得税拨备增加主要是由于所得税拨备前收入增加,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为886,356美元,而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为1,173,919美元。

 

净收入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的净收入从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880,439美元下降至664,767美元,降幅为215,672美元,降幅为24.50%。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

 

下表列出了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经营业绩摘要。下文所列的历史结果并不一定表明今后任何时期可能出现的结果。

 

    结束的那些年              
    12月31日,     变化  
    2021     2020     金额     %  
净收入   $ 5,277,517     $ 2,786,853     $ 2,490,664       89.37 %
收益成本     1,017,378       689,501       327,877       47.55 %
毛利     4,260,139       2,097,352       2,162,787       103.12 %
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     (2,245,212 )     (1,444,469 )     (800,743 )     55.44 %
经营收入     6,505,351       3,541,821       2,963,530       83.67 %
利息收入(支出),净额     65,112       6,299       58,813       933.69 %
其他收入(损失)和支出共计     (15,587 )     (11,207 )     (4,380 )     39.08 %
所得税拨备前收入     1,999,340       641,676       1,357,664       211.58 %
准备金     (50,728 )     (161,446 )     110,718       (68.58 )%
净收入     1,948,612       480,230       1,468,382       305.77 %

 

50

 

 

净收入

 

下表列出了各类型收入的毛利和毛利率的计算方法:

 

   

结束的那些年

12月31日,

    变化  
    2021     2020     金额     %  
经销商许可费                        
净收入   $ 3,851,651       2,700,101       1,151,550       42.65 %
收益成本     324,269       466,145       (141,876 )     30.44 %
毛利   $ 3,527,382       2,233,956       1,293,426       57.90 %
毛利率     91.58 %     82.74 %     8.85 %     10.69 %
                                 
泊车管理系统                                
净收入   $ 1,118,648       0       1,118,648       -  
收益成本     318,448       0       318,448       -  
毛利   $ 800,200       0       800,200       -  
毛利率     71.53 %     - %     - %     -  
                                 
停车位租赁费                                
净收入   $ 306,565       86,697       219,868       253.61 %
收益成本     374,661       223,356       151,305       67.74 %
毛利   $ (68,096 )     (136,659 )     68,563       (50.17 )%
毛利率     (22.21 )%     (157.63 )%     135.42 %     (85.91 )%
                                 
其他相关收入                                
净收入   $ 653       55       598.00       1087.27 %
收益成本     0       0       0.00       -  
毛利   $ 653       55       598.00       1087.27 %
毛利率     100.00 %     0 %     100.00 %     -  
                                 
合计                                
净收入   $ 5,277,517       2,786,853       2,490,664       89.37 %
收益成本     1,017,378       689,501       327,877       47.55 %
毛利   $ 4,260,139       2,097,352       2,162,787       103.12 %
毛利率     80.72 %     75.26 %     5.46 %     7.26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净收入为5,277,517美元,与2020年同期的2,786,853美元相比,增加了2,490,664美元,增幅为89.37%。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经销商许可费和停车管理系统费用增加。

 

经销商许可费

 

经销商许可费收入增加了1151550美元,增幅为42.65%,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700101美元增至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3851651美元。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区域经销商逐年增加。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收入成本为324269美元,比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466145美元减少141876美元,降幅为30.44%。收入成本的下降是由于公司更多地专注于发展停车业务,相对减少了对该业务的投资。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毛利润和毛利率分别为3527382美元和91.58%,而2020年同期为2233956美元和82.74%。许可费的毛利率增加是因为其成本相应下降。

 

51

 

 

泊车管理系统

 

泊车管理系统是2021年的新业务。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们停车管理系统的毛利润为80.02万美元。

 

停车位租赁费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停车位租赁费净收入为306565美元,收入成本为374661美元,而2020年同期分别为86697美元和223356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停车费总亏损为68096美元。这是因为市场已逐渐改善,我们预计我们的大部分停车位将在2022年底实现盈利。

 

其他相关收入

 

来自其他相关收入的净收入为653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2020年同期的55美元相比,增加了598美元,增幅为1087.27%。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合作社停车场相应增加。

 

销售、一般和行政费用

 

在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年度,我们通过我们在中国的VIE产生了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2,245,212美元),与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年度(1,444,469美元)相比,增加了(800,743美元)或55.44%。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扩大了停车位租赁业务。专业人员的薪金和有关的办公室费用也相应增加。

 

利息费用

 

利息费用和银行费用主要来自银行转账费用,由存款利息抵消。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利息收入分别约为65112美元和6299美元。

 

准备金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所得税拨备为(50,728)美元,而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所得税拨备为(161,446)美元。根据PRC的所得税法,公司一般需按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所得税拨备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所得税拨备前收入分别增加约1999340美元和641676美元。

 

净收入

 

我们的净收入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480,230美元增加到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1,948,612美元,增幅为1,468,382美元,增幅为305.77%。

 

52

 

 

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

 

截至2022年6月30日,我们有83222美元现金。公司营运资金及其他资金需求主要来自股东权益贡献和经营现金流。现金需要用来支付存货、工资、销售费用、租金、所得税、其他经营费用,以及偿还债务的采购。

 

尽管公司管理层认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将足以满足公司正常的营运资金需求,但其偿还当前债务的能力将取决于其未来至少在未来12个月内变现当前资产的能力。管理层考虑了历史经验、经济、汽车行业趋势、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可收回性以及存货变现情况。基于这些考虑,管理层认为公司有足够的资金来满足其营运资金需求和债务,因为这些债务将在财务报告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到期。然而,并不能保证管理层的计划会成功。有许多因素可能会导致公司的计划不达标,例如中国的汽车总数量、经济状况、行业内有竞争力的价格,以及我们的经销商和供应商的持续支持。如果未来的运营现金流和其他资本资源不足以满足其流动性需求,公司可能被迫减少或推迟其预期的扩张计划,出售资产,获得额外的债务或股本,或对其全部或部分债务进行再融资。

 

下表汇总了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现金流数据:

 

    结束的六个月
6月30日
 
    2022     2021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1,562,670 )   $ 2,876,951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1,436,292 )     (10,537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112,585 )     69,612  
汇率对现金的影响     (9,898 )     9,048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净减少额   $ (238,963 )   $ 2,936,026  

 

业务活动

 

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主要包括按折旧和摊销、应收账款和合同负债等非现金项目调整的净收入,并根据周转资本变动的影响进行调整。与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2876951美元相比,2022年6月30日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为(1562670)美元,减少了(4439621)美元。业务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减少是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全国许多地方都实施了旅行限制,这降低了人们的外出意愿和停车需求。在此期间,公司专注于市场营销、品牌推广、系统开发和升级。例如,我们正在开发新的第二代停车管理系统,我们已经从江苏泊车管家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一个停车系统软件的版权。

 

投资活动

 

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六个月,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为1436292美元,而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六个月,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为10537美元。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增加的原因是,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其他流动资产1378563美元被重新归类为短期投资。

 

筹资活动

 

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六个月,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约为(112585)美元,与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六个月提供的现金净额69612美元相比,减少了(182197)美元,即(261.73)%。所用现金减少的原因是扩大了停车位租赁业务。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们有332083美元的现金。公司营运资金及其他资金需求主要来自股东权益贡献和经营现金流。现金需要用来支付存货、工资、销售费用、租金、所得税、其他经营费用,以及偿还债务的采购。

 

53

 

 

尽管公司管理层认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将足以满足公司正常的营运资金需求,但其偿还当前债务的能力将取决于其未来至少在未来12个月内变现当前资产的能力。管理层考虑了历史经验、经济、汽车行业趋势、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可收回性以及存货变现情况。基于这些考虑,管理层认为公司有足够的资金来满足其营运资金需求和债务,因为这些资金将在财务报告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到期。然而,并不能保证管理层的计划会成功。有许多因素可能会导致公司的计划不达标,例如中国的汽车总数量、经济状况、行业内有竞争力的价格,以及我们的经销商和供应商的持续支持。如果未来的运营现金流和其他资本资源不足以满足其流动性需求,公司可能被迫减少或推迟其预期的扩张计划,出售资产,获得额外的债务或股本,或对其全部或部分债务进行再融资。

 

下表汇总了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现金流数据:

 

    结束的那些年
12月31日,
 
    2021     2020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1,115,730     $ 1,356,334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1,138,525 )     (1,556,695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80,861       452,426  
汇率对现金的影响     7,419       14,467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净减少额   $ 65,485     $ 266,532  

 

业务活动

 

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主要包括按折旧和摊销、应收账款和合同负债等非现金项目调整的净收入,并根据周转资本变动的影响进行调整。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为1115730美元,比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1356334美元减少240604美元,降幅为17.74%。业务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减少是由于业务费用相应增加。

 

投资活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1138525美元,比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使用的现金净额1556695美元减少418170美元,降幅为26.86%。所用现金减少是因为公司购买了更多的固定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

 

筹资活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80861美元,比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提供的现金净额452426美元减少371565美元,降幅为82.13%。所用现金减少的原因是扩大了停车位租赁业务。

 

54

 

 

合同义务

 

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

 

公司的办公空间和停车场有各种经营租约。

 

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六个月,经营租赁费用分别为269,394美元和42,497美元。

 

未贴现的未来最低租赁付款时间表如下:

 

截至12月31日,      
2023     239,099  
2024     249,445  
2025     54,229  
2026     -  
合计     542,773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

 

公司有一份办公场地经营租赁合同和八份停车场经营租赁合同。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和负债在启动日根据租赁期内租赁付款的现值予以确认。用于计算现值的贴现率是增量借款率,如果有的话,是租赁中的内含利率。本公司主要根据其在PRC的租期确定每项租赁的增量借款率,约为4.75%。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营租赁费用分别为459087美元和212617美元。

 

未贴现的未来最低租赁付款时间表如下:

 

截至12月31日,        
2022       379,701  
2023       377,810  
2024       285,467  
2025       57,167  
2026       -  
合计         1,100,145  

 

资产负债表外安排

 

除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所披露的情况外,我们并没有通过我们在中国的VIE订立任何财务担保或其他承诺,以保证任何第三方的付款义务。我们没有订立任何与其股份挂钩并归类为股东权益或未反映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衍生合约。此外,我们在转让给未合并实体的资产中没有任何保留或或有权益,而该实体是作为对该实体的信贷、流动性或市场风险支持的。我们在向我们提供融资、流动性、市场风险或信贷支持或与我们一起从事租赁、对冲或研发服务的任何未合并实体中没有任何可变权益。

 

55

 

 

关键会计政策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是基于其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报表。这些原则要求公司管理层作出估计和判断,影响所报告的资产、负债、销售和费用、现金流量以及或有资产和负债的相关披露。估计数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收入确认、存货变现、长期资产减值和所得税。公司的估计是基于历史经验和它认为在当时情况下是合理的各种其他假设。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数不同。如果这些估计数与实际结果之间存在重大差异,未来的财务报表将受到影响。

 

本公司管理层认为,在本登记报表所载本公司已审计综合财务报表附注2所述的重要会计政策中,下列会计政策涉及更大程度的判断和复杂性。因此,公司管理层认为,这些是充分了解和评估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最关键因素。

 

估计数的使用

 

按照美利坚合众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作出影响所报告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数额的估计和假设。实际结果和结果可能与管理层的估计和假设不同。特别是,新型冠状病毒(“新冠疫情”)大流行及其对全球经济状况和我们的业务造成的不利影响,可能会影响未来的估计,包括但不限于我们的贷款损失备抵、存货估值、公允价值计量、资产减值费用和贴现率假设。前一年的某些金额已重新分类,以符合本年度的列报方式。由于四舍五入的关系,数额和百分比可能并不合计。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按净值减去预期信贷损失估计数入账。管理部门定期审查未清账户,并为可疑账户提供备抵。如果不再可能收回原始发票金额,本公司将从呆账备抵中部分或全部注销余额。

 

收入确认

 

2014年,FASB发布了收入确认指南(ASC 606),并于2016年发布了最终修订。ASC 606的基本原则是确认收入,以反映按预期收取的金额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情况。ASC 606创建了一个五步模型,要求各实体在考虑合同条款时作出判断,包括:(1)确定与客户的合同或协议;(2)确定我们在合同或协议中的履约义务;(3)确定交易价格;(4)将交易价格分配给单独的履约义务;(5)在履行每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只有当公司很可能收取其有权获得的对价以换取其向客户转让的服务时,公司才会将五步模式应用于合同。公司的结论是,新的指导意见不要求对其收入确认程序作出任何重大改变。

 

该公司的收入来自经销商许可费、停车位租赁费、车主会员费。

 

经销商许可费被确认为履约义务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得到履行,通常,如协议所示,在经销商许可期内平均得到确认。从代理商收到的预付款被记为“合同负债”。合同负债随着时间的推移被确认为收入。已收到的此种预付款不予退还。

 

停车位租赁费确认为履约义务在本公司向客户提供停车位时得到履行,而停车管理系统对费用进行了计算,或按照协议所示租赁期间的平均时间计算。

 

车主的会员费被确认为履约义务在会员制有效期内平均随时间的推移而得到履行。预收会员款项记为“应计项目和其他应付款”。应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随着时间的推移被确认为收入。已收到的此种预付款不予退还。

 

所得税

 

所得税是根据ASC第740号《所得税会计》规定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记录为财务和税务报告与净营业亏损结转之间的所有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产生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年度的净变化。

 

当管理层认为,所有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一部分很有可能变现时,递延所得税资产将减去估值备抵。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在颁布之日根据税法和税率变化的影响进行调整。

 

不确定的税务状况所产生的税收优惠,只有在税务机关审查后,该税务状况很有可能得以维持的情况下,才可予以确认。这一决定是基于这一立场的技术优点,并假定充分了解所有相关信息的有关税务当局将审查每一不确定的税务立场。虽然公司相信这些估计是合理的,但不能保证这些事项的最终结果不会与历史所得税准备金和应计项目所反映的结果不同。

 

56

 

  

财产和设备&折旧

 

财产和设备按历史成本扣除累计折旧后的净额列报。修理和保养在发生时计入费用。财产和设备在下列期间按直线法折旧:

 

租赁权改善   估计使用寿命或剩余寿命中较短者
办公设备   3年
机动车辆   4年

 

长期资产减值

 

本公司根据ASC 360“长期资产和待处置长期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对财产和设备及可摊销无形资产的减值进行会计处理,该会计处理要求本公司在发生表明该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无法收回的事件或情况时,对该资产的可收回性进行评估。当长期资产或资产组的账面价值无法收回时(当账面价值超过使用和处置产生的未折现现金流量总额时),确认减值损失,并按账面价值超过该资产(或资产组)公允价值的部分计量。

 

新会计公告

 

2021年7月,FASB发布了ASU 2021-5,租赁(主题842):出租人——具有可变租赁付款的某些租赁。本更新中的修正案修正了专题842,该专题对公共企业实体和除公共企业实体以外的大多数实体的生效日期不同。修正案对所有实体在2021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有效,对公共企业实体在这些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有效,对所有其他实体在2022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有效。本更新中的修订解决了利益攸关方的关切,修订了出租人的租赁分类要求,使其与专题840下的做法保持一致。如果符合以下两项标准,出租人应将不依赖于参考指数或费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租赁分类并将其作为经营租赁进行核算:1)按照第842-10-25-2至25-3段中的分类标准,租赁将被归类为销售型租赁或直接融资租赁;2)否则,出租人将确认第一天的损失。

 

2021年5月,FASB发布了ASU 2021-4,每股收益(主题260),债务——修改和消除(子主题470-50),补偿——股票补偿(主题718),以及衍生品和套期保值——实体自有权益合同(子主题815-40):发行人对独立股权分类书面认购期权的某些修改或交换的会计处理(FASB新兴问题工作组的共识)。本更新中的修订对所有实体在2021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包括这些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一实体应对在修正案生效之日或之后发生的修改或交换前瞻性地适用修正案。允许所有实体及早领养,包括在过渡时期领养。如果一个实体选择在一个过渡时期提前通过本更新中的修正案,则应在包括该过渡时期的财政年度开始时适用该指南。FASB发布这一更新是为了澄清和减少发行人对独立股权分类书面认购期权(例如认股权证)的修改或交换的会计处理的多样性,这些期权在修改或交换后仍属于股权分类。

 

2016年2月,FASB发布了会计准则更新第2016-02号(ASU2016-02)“租赁(主题842)”。ASU2016-02要求承租人在财务状况表中确认一项支付租赁款项的负债(租赁负债)和一项使用权资产,该资产代表其在租赁期内使用标的资产的权利。ASU2016-02在2018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中期和年度报告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领养。

 

就融资租赁而言,承租人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在财务状况表中确认一项使用权资产和一项租赁负债,最初按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计量

 

  在综合收益表中将租赁负债利息与使用权资产摊销分开确认

 

  在现金流量表中对融资活动中租赁负债本金部分的偿还以及经营活动中租赁负债利息和可变租赁付款的支付进行分类。

 

就经营租赁而言,承租人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在财务状况表中确认一项使用权资产和一项租赁负债,最初按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计量

 

  确认单一的租赁费用,其计算使租赁费用在租赁期内按一般直线法分配

 

  在现金流量表中对经营活动中的所有现金支付进行分类。

 

57

 

 

2018年7月,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会计准则更新第2018-11号(ASU2018-11),对ASC 842进行了修订,以便各实体可以选择不重新计算过渡期间的比较期间(“840选项下的比较数据”)。ASU2018-11允许各实体将其首次申请日期改为采纳期的开始日期。在这样做时,各实体将:

 

  在比较期间适用ASC 840。

 

  提供ASC 840要求的所有期间的披露,这些期间继续按照ASC 840的规定列报。

 

  确认采用ASC 842作为对采用期间留存收益的累积效应调整的影响。

 

此外,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还发布了对《会计准则》第2016-02号文件的一系列修订,涉及现有的过渡方法,并澄清了关于出租人成本和新租赁标准其他方面的指导意见。

 

管理层将审查会计公告,并计划于2019年11月1日采用经修订的追溯采用法采用新准则。权宜之计的过渡方法允许各实体通过确认采用期间留存收益期初余额的累积效应调整数来初步适用这些要求。由于选择了这一过渡方法,以往各期将不再重报。采用这一ASU将导致记录额外的租赁资产和负债,而对作为公司的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没有影响。

  

管理层目前正在评估这一更新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管理部门将评估贷款损失准备金方法的现行设计是否符合这些新的要求。

 

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信用风险

 

银行的现金存款存放在中国的金融机构,这些存款没有联邦保险。因此,本公司存在与银行存款中无保险部分相关的集中信用风险。本公司在这类账户中没有遭受任何损失,并认为它没有面临重大的信用风险。

 

与在中国做生意有关的风险

 

最近州政府对在美上市中国公司的商业活动的干预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最近,中国政府宣布将加强对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监管。根据新措施,中国将加强对跨境数据流动和安全的监管,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惩治证券欺诈发行、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还将检查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控制杠杆率。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简称“CAC”)还对几家在美国上市的科技巨头展开了网络安全调查,重点是反垄断、金融科技监管,最近,随着《数据安全法》的通过,企业如何收集、存储、处理和传输数据。我们的业务和商业利益在台湾和中国大陆。如果中国政府的干预扩大,通过代理,我们的商业利益受到影响,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尽管目前还没有明显的直接影响。

 

58

 

 

集中

 

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

 

本公司存在与供应商和客户有关的集中风险。如果不能维持与供应商或客户的现有关系,以在未来建立新的关系,可能会对公司以价格优势和及时的方式获得销售给客户的商品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公司无法从现有供应商或其他供应来源获得充足的货物供应,公司可能无法满足客户的订单,这可能对收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集中于按客户类型产生的销售收入包括以下内容:

 

    截至  
   

6月30日,

2022

   

6月30日,

2021

 
占公司销售额的百分比            
客户A     50 %     60 %
客户B     10 %     15 %

 

上述表格列出了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来自占公司总收入10%以上的客户的收入。

 

    截至  
   

6月30日,

2022

   

6月30日,

2021

 
占公司应收账款的百分比
客户A     0 %     0 %

 

上表显示,在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六个月中,来自客户A的应收账款占比不超过10%。

 

    截至  
   

6月30日,

2022

   

6月30日,

2021

 
占公司预付款的百分比
客户A     78 %     46 %
客户B     0 %     0 %

 

下表列出了占公司应付账款总额10%或以上的两家供应商的总表:

 

    截至  
   

6月30日,

2022

   

6月30日,

2021

 
占公司应付账款的百分比
供应商A     0 %     8 %
供应商B     0 %     10 %
供应商C     68 %        

 

59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

 

本公司存在与供应商和客户有关的集中风险。如果不能维持与供应商或客户的现有关系,以在未来建立新的关系,可能会对公司以价格优势和及时的方式获得销售给客户的商品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公司无法从现有供应商或其他供应来源获得充足的货物供应,公司可能无法满足客户的订单,这可能对收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集中于客户产生的销售收入类型包括:

 

    截至  
    12月31日,
2021
    12月31日,
2020
 
占公司销售额的百分比            
客户A     42 %     46 %

 

上述表格列出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占公司总收入10%以上的客户的收入

  

    截至  
    12月31日,
2021
    12月31日,
2020
 
占公司应收账款的百分比
客户A     10 %     0 %

 

上表显示,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客户A的应收账款占比不超过10%。

 

    截至  
    12月31日,
2021
    12月31日,
2020
 
占公司预付款的百分比
客户A     57 %     45 %
客户B     11 %     6 %

 

下表列出了占公司应付账款总额10%或以上的两家供应商的总表:

 

    截至  
    12月31日,
2021
    12月31日,
2020
 
占公司应付账款的百分比
供应商A     10 %     20 %
供应商B     43 %     0 %

 

60

 

 

商业

 

概述

 

Yi Po Holdings是一家控股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没有自己的实质性业务,我们通过我们的子公司江苏易泊车开展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易珀控股通过江苏易泊车在PRC提供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和智能停车场闸门产品。

 

我们通过我们在PRC的运营子公司,于2018年进入智能停车行业。目前,我们已在中国21个城市的约81个停车场安装了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其中包括我们自营的9个停车场。

 

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广泛应用于自营停车场业务和合作经营停车场业务,这是一个具有车辆自动登录、出入口认证、监控和收费管理功能的电子网络系统。我们推出了全国网络停车平台,为车主提供车位搜索、导航引导、非接触式支付、会员优惠、车主找车等多种服务,为车主提供便捷的停车体验。我们还提供智能停车场闸门产品,将我们的智能停车软件系统与机电产品(即普通停车场闸门)相结合。我们的车辆通行效率体现在停车场闸门产品中安装的智能管理系统,它可以保存和存储诸如车辆出入口记录、出入口时间等信息。

 

我们在中国拥有广泛的营销网络,并与39个区域经销商建立了合作关系,这些经销商在全国范围内提供营销和推广服务。广泛的经销商授权渠道降低了我们的整体运营成本。经销商为我们与合作伙伴在停车场和停车位的运营和管理方面的合作提供便利。经销商也推广和宣传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和我们的全国网络停车平台。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居民安全防范意识的提高,商住建筑对智能停车管理系统产品的需求日益增长。这为智能停车场带来了巨大的市场。基于对智能泊车行业市场和投资的把握,江苏易泊车荣获中国知名机构中国品牌影响力评估委员会颁发的“2020年中国智能泊车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和“2020年中国最具投资合作价值智能泊车平台”荣誉。

 

随着我们对交通运输、物业管理、城市规划等不同垂直行业的理解逐渐加深,我们的目标是结合各垂直行业的数字化和智能化发展需求,开发和提供更全面的智能停车解决方案。我们相信,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将提高我们业务的可持续性。我们还计划在我们的国家网络停车平台上与商家合作,这可能会带来更多的商业合作机会。

  

61

 

 

公司Structure

 

Yi Po Holdings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作为一家没有实质性业务的控股公司,益宝控股通过其PRC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在重组解散了VIE结构后,易宝控股现在通过股权控制并获得PRC子公司业务运营的经济利益(如果有的话)。我们不使用VIE结构。

 

以下图表说明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公司结构:

 

 

62

 

 

我们的子公司和业务职能

 

Yi Po Holdings是一家于2020年3月19日成立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的控股公司,而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没有自己的实质性业务,我们通过我们在PRC的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

 

Yi Po HK于2020年4月28日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成立。Yi Po HK是我们的全资子公司,目前并不从事任何活跃的业务,只是作为一家控股公司。

 

宜宝外商独资企业于2021年3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根据PRC法律,该公司是Yi Po HK的全资子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实体。

 

江苏易停车于2018年8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其注册经营范围包括智能化技术、智慧停车技术研发、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服务与咨询、停车场管理服务等。江苏易泊车是我们的营运公司。

 

重组

 

2021年8月24日,易珀WFOE与江苏易泊车及江苏易泊车的全体股东订立了一系列VIE协议(“VIE协议”),从而建立了VIE结构。由于这些VIE协议,易宝WFOE被视为江苏易泊车的主要受益者,出于会计目的,我们将江苏易泊车视为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可变利益实体。我们已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江苏易泊车及其子公司的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2022年2月19日,易珀WFOE、江苏易泊车及江苏易泊车的股东签署了终止VIE协议。VIE结构被解散。

 

2022年2月23日,江苏易泊车的一名股东将其持有的部分股份转让给一名非中国人。因此,江苏易泊车从一家中国本土企业转型为一家外资合资企业。

 

于2022年3月4日及2022年3月9日,易珀WFOE与江苏易泊车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以购买江苏易泊车的全部股权。重组于2022年6月1日完成。因此,江苏易泊车成为易宝外商独资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江苏易泊车是一家外商投资的合资企业,在易宝外商投资公司收购其100%股权时,我们的PRC法律顾问观韬律师事务所认为,易宝外商投资公司的成立和易宝外商投资公司对江苏易泊车的上述收购不受《并购规则》的约束,也不需要根据《并购规则》获得中国证监会或中国商务部的批准。然而,我们的PRC律师进一步表示,对于如何解释或实施《并购规则》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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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产品和服务

 

通过我们在PRC的子公司,我们主要提供以下四类产品和服务:(1)停车场服务,(2)智能停车管理系统,(3)停车场大门,以及(4)全国网络停车平台。车辆进出停车场将被识别为高清质量,并由智能泊车管理系统进行监控。停车管理、运行、维护、收费等信息将在全国联网停车平台内进行数字化、电子化记录。

 

1. 停车场服务

 

我们通过我们的PRC子公司,通过我们的六(6)个自营停车场为车主提供停车场。我们租赁停车场,独立经营停车场,为公众提供短期和长期停车服务。停车场的面积介乎20,000平方尺至160,000平方尺。我们透过我们的智能泊车管理系统(如下所述)经营停车场,该系统由我们安装及维护。我们来自自营停车场的收入主要来自短期泊车车辆和长期泊车车辆的停车位租赁费。

 

我们还与第三方运营的停车场合作,在那里安装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和停车场门(如下所述)。我们把这些停车场称为合作经营的停车场。我们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为我们提供在其停车场安装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停车场闸门和其他停车设备的权利。我们可以请广告商在停车场的大门上刊登他们的商业广告。合作经营停车场的收入主要来自停车场大门广告费和智能停车管理系统维护费。所有车辆所有人的停车位租赁费都分配给合作伙伴。

 

  2. 智能停车管理系统  

 

智能泊车管理系统是具有车辆自动登录、出入口认证、监控、计费功能的自动化电子网络系统,包括扫描、信息传输、监控、中央管理单元、数据管理单元和命令执行等功能。该系统采用计算机控制、信息识别、数据存储处理、通信传输等技术,实现对出入口管理、现场安全管理的自动控制,并根据预设的收费标准实现自动收费。

 

智能停车管理系统既适用于我们的自营停车场,也适用于合作经营的停车场。对于自营停车场,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停车位租赁费,而对于合作经营的停车场,我们的收入来自智能停车管理系统维护费。系统维护费通常根据停车场车辆流量的不同,收取总车位租赁费的1%至25%。

 

  3. 停车场大门

 

停车场闸门由水平阻挡状态或垂直释放状态的机电栏杆组成,通过实时提示允许或禁止车辆实时通行,实现对交通流量的自动控制和管理。  

 

停车场闸门主要用于居住区、企事业单位、景区、写字楼、商业购物区等需要管控车辆出入的场所。停车场闸门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智能停车管理系统集成使用。

64

 

 

我们从第三方供应商采购定制的停车场闸门及相关硬件设备,并在这些硬件设备上安装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同时,将硬件设备的数据接口与国家网络停车平台连接起来,实现软硬件结合,即智能设备。智能设备将进行调试和测试,直到所有测试结果正确,然后在停车场正式投入使用。

 

我们的停车场门产品包括重型停车场门,无动力广告停车场门,高速停车场门,自动返回高速停车场门。

 

重型停车场门的特点:

 

重型停车场大门的高度约为1.77米。单个栏杆的开口距离可达7米,一对栏杆的开口距离可达14米。沉重的停车场大门里有一个大型的广告展示区和LED照明设备。根据我们的供应商,这样的重型停车场门能够有效地抵抗八级以下的台风通过其加强设计。

 

无动力广告停车场大门的特点:

 

无动力广告停车场大门的高度约为1.77米。单个栏杆的开口距离可达7米。可在30米内远程操作。无电广告停车场的大门安装了多项保护措施,包括防风、电机的高温保护和防浪涌保护。  

 

自动返回高速停车场门的特点:

 

自动返回高速停车场门的高度约为1.22米。单个栏杆的开口距离可达3米。栏杆向左或向右的方向可以调整。它可以在30米的距离内远程操作。自动返回高速停车场闸门改进了其安全设计,能够在高速时升降,在慢速时升降,并自动返回到原来的位置。自动返回式高速停车场闸门配有高速伺服电机和交通灯显示屏。

 

4. 国家网络停车平台

 

全国联网停车平台是一个软件应用程序,车主可以通过手机下载。该平台既用于我们的自营停车场,也用于合作经营的停车场。全国联网停车平台为车主提供车位搜索、导航引导、非接触式支付、会员优惠、车主找车等功能。公司认为,这种停车平台满足了车主的多样化需求,为他们提供了数字停车信息和便捷的停车体验。

 

停车位搜索功能

 

我们的停车平台通过GPS定位获得附近的空车位数量。车主可以通过我们的停车平台搜索空车位。

 

导航制导功能

 

如果车主通过我们的停车平台找到合适的停车场或停车位,车主可以进一步使用导航功能,系统将通过一键导航为车主导航到目标停车场。

 

非接触式支付功能

 

当车主进出停车场时,我们的停车平台将通过移动支付功能,根据在停车场停留的时间自动收取车位租赁费。

 

会员折扣功能

 

车主可在全国联网停车平台购买会员卡。当车主成为我国网络停车平台会员时,可享受车位租金5%-50 %的优惠。会员在不同时间加入我们的泊车平台,可享受不同的折扣。

 

车主的汽车搜索功能

 

在输入车牌号或车位号后,车主的寻车功能可以帮助车主找到车辆的停车地址,导航到停车位的路线和车辆的位置。

 

65

 

 

业务模式和收入来源

 

在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六个月以及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经销商许可费、停车位租赁费和其他相关收入。2020年底开始销售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和停车场闸机,已产生收入包括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和停车场闸机的销售,以及智能停车管理系统维护费。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正在开发新一代停车管理系统,未继续授权前一代。此外,随着越来越多的车主使用我们的国家网络停车平台,车辆所有权会员费预计将成为我们的收入来源之一。

 

经销商许可费

 

通过我们在PRC的子公司,我们采用了经销商授权模式。江苏易泊车在中国拥有广泛的营销网络,并与39家区域经销商建立了合作关系。截至2021年和2020年,我们的经销商许可费分别约为人民币60万元(约合8.7万美元)和人民币1860万元(约合270万美元),占总收入的73%和97%。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的经销商许可费分别约为1580万元人民币(合2.34美元)和1050万元人民币(约合157万美元),占总收入的96%和56%。

 

经销商建立自己的团队,并在经销商的专属区(通常是中国的一个城市)内为我们提供推广和宣传服务。经销商通过安装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和停车场闸门以及使用我们的全国网络停车平台,促进我们与潜在合作伙伴,即停车场所有者之间的合作,以实现停车场的运营和管理。

 

通过我们在PRC的子公司,我们与每个经销商签订单独的经销商许可协议。经销商许可协议的期限通常为3年。协议将自动续签,除非任何一方在当前协议到期前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我们从单个经销商处收取的经销商许可费金额在200万元至400万元人民币之间,约合29万美元至58万美元,基于此类经销商许可费的水平。经销商可在经销商许可协议约定的一定期限内分期支付经销商许可费。我司经销商支付经销商许可费后,授权经销商作为我司在指定区域内的业务代理,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我司商标、商号、标识、全国网络停车系统软件著作权。作为回报,经销商将从我们那里获得佣金。经销商的佣金是根据经销商专属区域内所有推荐停车场项目的五年净收益的20%计算的,每年支付一次。我们将于2023年4月首先向经销商支付佣金。根据经销商许可协议,我们有义务向经销商支付此类佣金,这些未来的义务可能会增加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的风险。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有义务根据收到的收入支付的佣金金额为0。见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许可协议规定我们有义务向经销商支付未来的佣金,如果我们没有支付此类款项所需的资金,我们的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影响。”

 

我们为经销商提供市场检查、业务培训等业务支持。然后提供智能停车场系统操作指导、停车设备知识培训、停车设备及系统安装指导等支持。我们也提供相应的支持,如操作和维护停车设备和系统。我们的义务是协议中规定的具体服务和可交付成果,根据中国大陆地区的不同,条款可能略有不同。

2021年和2020年,随着营销网络扩张需求的增加,经销商许可费在我们的收入中占比较高。

 

其他收入

 

除经销商许可费外,我们的其他收入包括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以及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停车位租赁费和其他相关收入。

 

停车位租赁费是我们向客户提供停车位时的费用。我们根据我们和合作停车场商定的停车费的百分比收取费用。

 

其他相关收入是租赁停车场大门上的广告位所收取的费用。2022年,我们的停车位租赁收入约为93,387美元,其他相关收入为0美元。2021年,我们的停车位租赁收入约为175,268美元,其他相关收入为261美元。

 

66

 

 

2020年底开始销售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和停车场闸机,已产生包括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和停车场闸机销售、智能停车管理系统维护费在内的收入。此外,随着越来越多的车主使用我们的全国网络停车平台,车辆所有权会员费预计将成为我们的收入来源之一。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正在开发新一代停车管理系统,并暂时停止向新客户发放上一代系统的许可证。

 

车主的会员费是提前从会员那里收到的款项。已收到的此种预付款不予退还。车主一次性支付人民币298元,约合43美元,在全国联网停车平台上购买会员卡。会员将在我们的停车平台上获得停车费的终身折扣,并在他们推荐新会员购买会员卡时获得奖励积分。此类奖励积分可用于支付停车费。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销售了7187张会员卡,收入为人民币2,141,726元(约合324,504美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我们销售了5,654张会员卡,产生了1,684,892元人民币(约合243,000美元)的收入。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已售出501张会员卡,产生收入149,298元人民币(约合22,285美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我们已售出606张会员卡,产生了180,588元人民币(约合27,961美元)的收入。

 

我们的行业

 

我们主要经营智能停车行业,这是门禁和管理行业的一个子行业。门禁管理行业是安全防护行业的一个子行业。智能停车行业、停车行业、门禁管理行业和安全防护行业之间的关系如下:

 

 

安全防护行业概况

 

安全防护产品是指用于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和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专用设备、软件和系统。安全防护产业是在计算机、多媒体、网络通信、自动控制、电子仪表、传感、机电一体化等技术发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安全防护行业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监控、门禁和管理、防盗报警、楼宇对讲等。通常具有防盗、防抢、防抢、防事故等功能的安全防护产品,常用于住宅小区、智能楼宇、监狱、机关、学校、道路交通、商场、超市、机场、海关,其中包括智能停车管理系统、闭路视频监控产品、楼宇对讲系统、安全巡逻系统、防盗报警系统、防盗门、防盗锁、消防器材等。安全防护行业是我国集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工程、系统集成于一体的朝阳产业。安全防护产品集公共安全和技术防护于一体,具有巨大的潜在市场。安全防护行业是构建社会安全防范体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访问控制和管理行业概览 

门禁与管理行业是安全防护行业的子行业之一,通过使用验证装置或识别方法来控制进出某一区域或某一建筑物的人员或车辆的行为。主要门禁管理产品包括智能停车管理系统、智能门禁管理系统、智能门禁停车场闸机管理系统、智能收费管理系统、智能考勤管理系统、智能巡逻管理系统、路障机、感应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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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禁和管理行业发展迅速,提高了中国的整体生活质量,符合政府对公共安全的要求。上世纪90年代以前,中国基本上依靠人工和机械停车场闸门来控制和管理人员和车辆的流动。随着中国城市人口的快速扩张和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必须采用科学、先进的管理方法来控制和管理人员和车辆的流动。 

中国门禁管理行业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如下。

  (1) 车辆保有量增加;

 

  (2) 提高住宅社区和办公楼的财产管理标准;

 

  (3) 加速城市化;以及

 

  (4) 更高的公共安全秩序标准。

 

中国停车行业概况

中国汽车保有量近5年保持稳步增长,从2016年的约1.9亿辆增长至2021年的约3.95亿辆,期间CAGR达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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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的带动下,汽车相关产业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然而,停车位的数量远远低于车辆的数量,这导致了中国大多数城市的停车困难。2020年,中国新增停车位约1264万个,而车辆数量增加了2000多万辆。2020年,中国停车位与保留车辆数量之比和理想国际标准之比分别为1:0.4和1:1.3。中国的停车位数量仍有大幅增长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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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智能停车行业概况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和居民安全防范意识的提高,商住建筑对智能停车管理系统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近年来一直保持着20%以上的增速。在智能停车场建设和传统停车场改造的推动下,2025年整体智能停车市场规模将达到1.4万亿元人民币,约合0.203万亿美元,2020-2025年期间CAGR为19%。中国智能停车市场的收入主要来自智能停车场系统的销售收入和停车场运营的停车费。未来智能停车系统的销售收入预计只占一小部分。智能停车场的运营是收入的主要来源,这将大大提高停车场的利用率,并带来大量的停车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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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增长战略

 

我们在2018年进入智能停车行业。我们在中国拥有广泛的营销网络,并在中国各地保留了39家区域经销商。目前,我们已在中国21个城市的停车场安装了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我们的业务增长得益于关键产品、领先技术和运营模式。我们的增长战略包括:

 

我们积极参与停车管理的数字化和智能化,致力于智能停车解决方案的开发。

 

我们继续积极参与停车管理的数字化和智能化,并专注于智能停车解决方案的开发。我们相信,我们为车主提供一站式停车解决方案的能力使我们能够充分利用数字工业化带来的机遇。智能停车解决方案将成为我们的核心业务,并在我们的业务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我们计划将我们的智能停车解决方案的应用扩展到更多的行业和部门,包括智能城市和智能社区。

 

此外,随着我们对交通运输、物业管理、城市规划等不同垂直行业的理解逐渐加深,我们的目标是结合各个垂直行业的数字化和智能化发展需求,开发和提供更全面的智能停车解决方案。我们相信,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将提高我们业务的可持续性。

 

我们开发在线技术平台和营销渠道。

 

通过我们在PRC的子公司,我们继续改进和优化我们的全国网络停车平台,该平台为车主提供诸如停车位搜索、导航引导、非接触式支付、会员折扣和车主的汽车搜索等功能。这样的停车平台满足了车主的多样化需求,为车主提供了数字化停车信息和便捷的停车体验。

 

国家网络停车平台对我们的长期增长和客户保留至关重要。进一步拓宽应用程序和微信小程序形式的互联网产品矩阵,将产品和服务扩展到更全面的日常生活场景,构建更具竞争力的内容聚合和数据分发一站式平台。

 

为了优化用户体验,我们将加大对完善用户管理的投入,这将提高用户的忠诚度和留存率,并为我们的全国网络停车平台贡献价值。我们还计划在我们的国家网络停车系统上与商家合作,这可能会带来更多的商业合作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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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降低了整体运营成本。

 

考虑到智能泊车行业的激烈竞争和新冠疫情的爆发,我们打算通过经销商授权来降低我们的整体成本,以加强我们的短期现金流。经销商方便我们和潜在合作伙伴实现停车场和停车位的运营管理合作,并推广和宣传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和我们的全国网络停车平台。

 

除自营停车场业务外,对合作经营停车场业务进行升级优化,提高资金效率。通过我们在PRC的子公司,我们将协助合作伙伴安装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停车场大门和其他停车设备,以建立智能停车场。减少自营停车场业务投资,重点争取更多合作停车业务收入来源。

 

竞争优势

 

智能停车行业是我国的一个新兴行业,市场规模巨大。我们相信,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在中国智能停车行业的国内市场具有强大的竞争优势。

 

一体化国家网络停车平台

 

我们将互联网与传统的停车场业务相结合,创造了先进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旨在克服停车信息的局限性,提供高质量的停车体验。

 

通过一体化的云平台,通过不同功能的协调与组合,提供城市级智能停车全流程服务,通过全国联网停车平台,数字化、电子化传输停车管理、运行、维护、计费等信息。它能以较低的运营成本快速满足客户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和个性化的需求。

 

便利的支付服务

 

我们为车主提供便捷的缴费服务。如果车主使用停车场,可以通过扫描停车场二维码或者通过我国网络停车平台支付停车费。我们的系统可以快速连接到微信、支付宝、银联和ETC等移动支付选项。

 

与传统的人工缴费模式相比,我们的缴费方式更加便捷,减少了车辆进出停车场的排队时间,降低了人工成本。

 

营销网络优势

 

我们在中国建立了一个全国性的营销网络。我们来自28个城市的优质经销商与我们建立了合作关系,并负责提供全国性的营销和推广服务。经销商提供推广和宣传,便利我们和潜在的合作伙伴,即停车场的所有者,通过安装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和停车场大门,并使用我们的全国网络停车平台,在停车场运营方面达成合作。作为回报,我们为经销商提供佣金作为一种商业激励机制。广泛的经销商授权渠道将降低我们的总体成本,并加强我们的短期现金流。

 

目前,通过我们在PRC的子公司,我们已在中国21个城市的大约81个停车场安装了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其中包括我们自营的9个停车场。每年的智能停车场数量保持稳定增长。

 

我们的供应商

 

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主要是智能软件和机电产品的结合。我们采购的原材料是停车场大门的硬件设备。我们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们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我们认为,每个时期的主要供应商都是那些占该时期采购总额10%以上的供应商。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江苏易泊车有一家主要供应商为公司提供100%的采购总额。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江苏易泊车有一家主要供应商为公司提供约25%的采购。截至2021年12月31日,供应商占公司应付账款的43%。截至2020年12月31日,供应商占公司应付账款的20%。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江苏易泊车有两家供应商占公司应付账款的10%以上。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江苏易泊车有一家供应商占公司应付账款的10%以上。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江苏易泊车的一家主要供应商占公司采购总额的约100%。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江苏易泊车有一家主要供应商,约占公司采购总额的100%。截至2022年6月30日,供应商占公司应付账款的68%。截至2021年6月30日,供应商占公司应付账款的比例为0%。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江苏易泊车有一家供应商占公司应付账款的10%以上。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江苏易泊车有一家供应商占公司应付账款的10%以上。

 

70

 

 

我们的客户和销售

 

我们的收入来自经销商许可费、停车管理系统费用、停车位租赁费和其他相关收入。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常州华东大酒店有限公司占公司收入的42%。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常州步花洞酒店有限公司占公司收入的46%。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常州华东大酒店有限公司占公司收入的50%。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常州步花洞酒店有限公司占公司收入的60%。江苏易泊车根据不同的客户,与客户签订为期三至四年的协议。根据已签署的协议,江苏易泊车向客户租赁停车位,并从车主收取停车位租赁费作为收入。停车位租赁费在江苏易泊车向车主提供停车位时予以确认。费用由停车管理系统计算。

 

竞争

 

中国的智能停车行业是一个市场广阔的新兴行业。我们认为,未来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智能停车行业,市场竞争将趋于激烈。目前的智能停车企业多为民营中小企业。除了在技术和销售价格方面进行竞争外,这些公司显然倾向于在业务能力的规模和改进方面进行竞争。我们的主要竞争对手包括但不限于北京悦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厦门科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研究与开发

 

我们将继续加强我们的研发能力,并致力于我们产品的质量保证,以保持和提高我们的市场地位。为了提高我们的核心技术和开发性能稳定的新产品,我们将投入更多资源,通过改进我们现有的产品和开发产品的新特性来提高我们的研发和质量保证能力。通过内部培训和外部招聘,我们目前拥有一支由11人组成的内部研发(“研发”)团队,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该团队约占员工总数的48%。

 

我们的技术开发得到了我们对研发投资的资金支持、我们的研发基础设施和一支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的支持。我们的研发项目包括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国家网络停车平台和电动汽车停车场充电系统以及上述项目的版本升级。此外,我们目前拥有16项软件著作权和2项专利。详情请参阅本招股章程的“业务-知识产权”一节。

 

我们计划在2021年第四季度聘请外部技术公司开发适用于iOS和Android的停车应用程序,并安排内部二次开发适用于iOS和Android的停车应用程序。目前,这类项目正处于开发阶段。

 

知识产权

 

我们依靠我们的软件版权来保护我们的国内商业利益,并确保我们在我们的行业中的竞争地位。江苏易泊车拥有16项软件著作权,有效保护期分别为50年。有效保护期届满后,不再申请延期。江苏易泊车持有的软件著作权如下:

 

没有。  

注册

编号

  注册批准日期   发行日期   标题   登记地点
1.   2020SR1862748   2020-12-21   2020-12-02   易泊车安全结算系统V1.0   中国
2.   2020SR1864764   2020-12-21   2020-09-28   易泊车分时租赁平台V1.0   中国
3.   2020SR1862747   2020-12-21   2020-10-23   Easy Parking会员管理系统V1.0   中国
4.   2020SR1864763   2020-12-21   2020-09-10   易车位交易平台V1.0   中国
5.   2020SR1852322   2020-12-18   2020-06-26   易停车新能源充电系统V1.0   中国
6.   2020SR1854630   2020-12-18   2020-11-13   易停车会员智能推荐广告系统V1.0   中国
7.   2020SR1854629   2020-12-18   2020-07-25   易停车智能客流统计系统V1.0   中国
8.   2020SR1854646   2020-12-18   2020-03-26   Easy Parking特许经营停车结算系统V1.0   中国
9.   2020SR1852093   2020-12-18   2020-05-18   易停车室内智能寻车系统V1.0   中国
10.   2020SR1854647   2020-12-18   2020-03-13   Easy Parking Member Mall服务系统V1.0   中国
11.   2020SR1847369   2020-12-17   2020-02-20   易停车大数据平台V1.0   中国
12.   2020SR1847384   2020-12-17   2020-03-18   易停车智能停车云系统V1.0   中国
13.   2020SR1847491   2020-12-17   2020-04-23   易泊车无人值守泊车控制平台V1.0   中国
14.   2020SR1847368   2020-12-17   2020-01-16   易泊车新一代智能泊车系统V1.0   中国
15.   2020SR1847493   2020-12-17   2020-08-25   Easy Parking Unionpay结算系统V1.0   中国
16.   2020SR1847364   2020-12-17   2020-07-16   Easy Parking Non-Inductive Payment System V1.0   中国

 

71

 

 

江苏易泊车持有的专利如下:

 

No.   发明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公共

(公告)日期

  持有人(1)
1   隐藏网关一体机   外观设计专利   ZL202030283710.6   2020年10月13日   江苏易泊车
2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隐藏式网关一体机   实用新型专利   ZL202021039081.3   2021年2月26日   江苏易泊车

 

(1) 这两项专利于2022年3月由公司关联方江苏优创易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转让给江苏易泊。

 

雇员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有24名全职雇员。截至2022年6月30日,我们有24名全职员工。每个部门的雇员人数如下:

 

部门  

截至

12月31日,

2021

   

截至

6月30日,

2022

    截至
日期
这个
招股说明书
 
主席办公室     2       2       2  
人力资源与行政     6       2       2  
金融     3       4       4  
研究与开发     11       11       11  
操作     1       5       5  
合计     23       24       24  

 

我们所有的员工都在中国工作。我们的雇员不受劳工组织的代表,也不受集体谈判协议的约束。我们相信,我们与员工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关系。根据PRC法律,我们必须按雇员工资、奖金和某些津贴的特定百分比向雇员福利计划缴款,但不超过当地政府不时规定的最高金额。根据中国法规的要求,我们参加了由地方政府组织的各种员工社会保障计划。我们为部分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涵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大类社会保险。我们相信,我们在实质上遵守了PRC的相关雇佣法律。

 

除我们直接聘用的全职员工外,我们还与江苏领航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外包协议,由江苏领航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向我们提供外包人员,用于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和设备维护。江苏领航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负责与外包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外包人员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我们通过这个协议间接雇用了14个人。

 

财产说明

  

租赁财产

 

江苏易泊车有一份办公场地经营租赁合同和六份停车场经营租赁合同。

 

江苏易泊车现与南京江鑫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为期36个月的租约,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建豫区江鑫洲科技路33号胜科国际水务中心402-404室一处办公空间作销售及营销用途,面积为747平方米,自2022年3月9日起,2020年至2025年3月8日止。平均每月租金约为5万元人民币,约合7300美元,每季度支付一次。

 

72

 

 

江苏易泊车目前在中国五个城市拥有六个自营停车场的经营租赁。江苏易泊取得停车场使用权,独立经营停车场,并在我们的自营停车场向公众提供短期和长期停车服务。此类停车场的出租人包括政府机构、物业服务公司和其他私营公司。

 

地点   停车场数目   租金   条款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安怀东路   227  

24.9万元

(约USD 36000美元)

  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

(租期已延长至出租人要求江苏易泊车归还房舍之日)

湖北省宜昌市巩义村社区   373  

654,166元

(约为94900美元),

年增长4%

  2020年10月10日至2025年10月9日
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桥头大道   168  

人民币360,000元

(约为52000美元)

  2020年9月18日至
2026年9月30日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52  

30,000元人民币

(约USD 4300美元)

  2019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常州市天宁区观河东路火车站南广场一区   300  

1,280,000元人民币

(约合183000美元)

  2020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50  

12.5万元

(约USD 18000美元)

  2020年1月10日至2025年1月9日

我们认为,我们的办公空间足以满足我们近期的需要,如果需要,将以商业上合理的条件提供适当的额外空间,以适应我们业务的任何扩展。

  

法律程序

 

在我们的日常业务过程中,我们可能会不时卷入法律诉讼。我们目前不是任何实质性法律或行政诉讼的当事方。诉讼或任何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无论结果如何,都可能导致巨大的成本和资源的转移,包括我们管理层的时间和注意力。

 

我们和一位前雇员发生了劳资纠纷,这位前雇员是我们的前首席执行官兼运营总裁。根据2020年7月20日的申诉,该雇员对江苏易泊车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总额约为人民币120万元(约合17.4万美元)。初审法院江宁经济开发区法院于2020年12月20日驳回了本案。该雇员于2020年12月14日提出上诉,中级法院在2021年4月13日发布的判决中,撤销了发回重审的初审法院判决。2021年10月12日,经法院调解,江苏易泊车与该雇员订立和解协议,协议规定江苏易泊车向该雇员支付人民币63万元(约合9.8万美元)。江苏易泊车已支付结算金额。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除上述所述劳动诉讼外,我们不涉及任何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资产负债表或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或行政诉讼,但本说明书所述除外。

 

季节性

 

我们的经营业绩和经营现金流历来不受季节性变化的影响。

 

保险

 

我们按照适用的PRC法律为员工提供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保险。我们不保有关键人物保险。在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六个月以及2021和2020财年,我们没有就我们的业务提出任何重大保险索赔。

 

73

 

 

条例

 

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多项PRC法律法规的约束。本节概述了与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和运营相关的最重要的PRC法律法规以及这些法规的主要规定。

  

作为一家电子制造公司,我们受到多个政府部门的监管,其中包括:

 

管理电信和电信相关活动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和其他增值电信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监管货币政策的形成和实施,发行货币,监督商业银行并协助管理融资;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进行投融资和往返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外管局37号文;

 

PRC商务部或商务部公布了《外商投资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以增值税代征营业税试点方案》,进一步公布《关于全力推进以增值税代征营业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公司和外国投资条例

 

PRC法人实体的设立、经营和管理受《PRC公司法》管辖,该法由PR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3年12月29日颁布,并于1994年7月1日生效。《PRC公司法》随后于1999年12月25日、2004年8月28日、2005年10月27日、2013年12月28日和2018年10月26日进行了修订(最近一次修订于2018年10月26日生效)。PRC的公司法一般适用于两类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类公司都具有法人地位,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的责任以其所出资的注册资本为限。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也适用《PRC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

 

2020年1月1日,《PRC外商投资法》(简称《外商投资法》)和《PRC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生效,并同时取代了此前规范外商在华投资的三部法律,即《PR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PR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PRC外商独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配套条例。FIL规定了外国投资的定义以及促进、保护和管理外国投资活动的框架。根据《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是指外国个人、企业或其他实体在PRC境内直接或间接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联合在PRC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收购PRC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部分或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联合在PRC投资新项目,(四)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的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及其实施条例允许在2020年1月1日之前成立、公司结构和治理不符合《PRC公司法》或《PRC合伙企业法》(如适用)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五年过渡期内维持其公司结构和治理,但需要在过渡期届满前根据适用的PRC法律进行调整。

 

2019年12月30日,PRC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外商投资信息报送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直接或者间接开展投资活动,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应当向商务部和当地对应方报送投资信息,包括通过购买境内企业的股权或认购境内企业的增资而设立的企业,其后续变更需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或变更报告。

 

74

 

 

根据FIL,中国在外国投资管理方面采取了建立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制度。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批准后,不时印发、修改或者发布。负面清单列出了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和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禁止外商投资进入禁止类行业,限制类行业的外商投资必须满足负面清单规定的若干条件。对负面清单以外行业的外国投资和国内投资将一视同仁。由PRC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商务部于2020年6月23日发布并于2020年7月23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版)》,以及由发改委、商务部于2020年12月27日发布并于2021年1月27日起施行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版)》,取代之前的负面清单和鼓励目录,列出了鼓励、限制、禁止的产业类别。

 

泊车设施业务规例

 

2021年5月7日,发改委、住建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促进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据此,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全面参与停车设施建设、设备研发、产品供应、停车设施维护、运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停车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准入标准已经降低。允许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申请投资经营公共停车设施。原则上,不设最少泊车位数目。细化了停车设施设备分类、审批管理办法。小型停车设施项目和在自有土地上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备案机制。停车费的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停车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停车设施水平、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各种因素,并区分不同的区域、地点、时段、车型和占用年限。停车收费标准应当科学制定、区别对待、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消费者保护条例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颁布的《PRC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3年10月25日修订,于2014年3月15日生效,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和中国消费者的权益。根据本法,经营者必须保证销售的商品符合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真实信息,保证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不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可能使经营者承担退还货款、更换商品、修理、停损、赔偿、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甚至可能使经营者受到刑事处罚。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要求赔偿损失。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此外,经营者欺骗消费者的,不仅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还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支付相当于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三倍的额外损害赔偿金。经营者故意提供不合格或者有缺陷的产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被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给予不超过所遭受损失数额两倍的惩罚性赔偿。

 

75

 

 

广告条例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于1994年10月27日颁布并于2018年10月26日修订的《PRC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确保其制作、传播的广告内容真实、完全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广告内容不包括(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或者涉及国家秘密,(二)含有“国家”、“最高”、“最好”等词语,以及(三)涉及民族、种族、宗教和性别歧视的信息。此外,在提供广告服务时,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必须审查广告商为广告提供的证明文件,并核实广告内容。在发布须经政府审查和批准的广告之前,广告出版商有义务核实这种审查是否已经实施并已获得批准。通过因特网发布或传送广告不得损害用户对网络的正常使用。特别是,在互联网网页上发布的广告,如弹出式广告,必须以明显的接近标志表示,以确保此种广告一键关闭。如果因特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用其服务传播非法广告,则必须防止这种广告的传播。

 

SAIC于2016年7月4日通过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简称《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根据《互联网广告办法》,广告经营者和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必须对广告主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进行审查、核实和记录,并定期保持更新的核实记录。此外,广告经营者和出版商必须审查广告商提供的证明文件,并在出版前核实广告内容。广告内容与证明文件不一致或者证明文件不完整的,广告经营者、出版人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或者出版服务。《互联网广告办法》还禁止下列活动:(一)提供或使用应用程序和硬件截获、过滤、掩盖或跳过合法广告;(二)利用网络接入、网络设备技术和应用程序破坏合法广告的正常数据传输或篡改、屏蔽合法广告或擅自加载广告;(三)利用虚假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互联网媒体价值,诱使他人提供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的错误要约。

 

违反这些条例可能导致处罚,包括罚款、没收广告收入、命令停止传播广告和命令发布纠正误导信息的广告。在严重违规的情况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可强制违规者终止其广告经营,甚至吊销其营业执照。此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可以承担民事责任。

 

网络安全、信息安全、隐私和数据保护条例

 

2020年5月28日,PR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PRC民法典》(《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民法典》,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合法获取并保证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或者传送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购买、出售、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除《民法典》外,PRC政府机关还颁布了其他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被滥用或擅自泄露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2000年12月28日由中国国家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颁布并于2009年8月27日修订的《中国国家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5年12月13日由公安部颁布并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2012年12月28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颁布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1993年2月22日发布、最近于2015年7月1日修订的《PRC国家安全法》,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监督制度和机制,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核心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防范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2016年11月7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颁布了《PRC网络安全法》(简称《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网络安全法》要求网络运营者履行一定的网络安全保护职能,加强网络信息管理。例如,根据《网络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运营者在PRC运营期间,一般应储存在PRC境内收集和制作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网络运营者应当通过公布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明确告知收集使用的目的、方法和范围,并征得个人信息被采集者的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或销毁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或未经其个人信息被收集者事先同意而将其泄露给他人,除非已对此种信息进行处理,以防止特定的人被识别和恢复此种信息。个人如发现网络经营者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经营者与个人之间的协议,有权要求网络经营者删除个人信息;如发现经营者收集和存储的信息有误,有权要求网络经营者改正。该经营者应采取措施删除信息或纠正错误。

 

76

 

 

2019年底,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简称“CAC”)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管理规定》(简称“CAC令5号”),进一步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的规范和管理,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CAC令》第5号,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除其他外,必须:(一)不得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如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二)加强对该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上发布的广告的审查;(三)颁布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完善用户协议,明确用户权利和义务,履行法律法规、规则和公约规定的管理责任;(四)建立投诉举报渠道;(五)编制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管理年度工作报告。此外,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除其他外,不得(一)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二)从事网络流量诈骗、恶意流量改道等与虚假账户、非法交易账户或操纵用户账户有关的活动;(三)以干扰信息展示的方式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此外,2020年4月13日,CAC、国家发改委和其他几个主管部门联合颁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审查办法》),并于2020年6月1日生效。审查措施确立了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基本框架,并提供了进行网络安全审查的主要规定。根据《审查办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审查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此外,相关监管当局仍有权对被认为能够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审查。如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根据自我评估和自我评估认为其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可以在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之前自愿向CAC提交网络安全审查。尽管提出了自愿申请,但有关当局有权据此启动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的重点是评估与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有关的国民保障集团风险,主要考虑到以下因素:(一)由于购买和使用网络产品和服务而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非法控制、干扰或破坏的风险,以及其重要数据被窃取、泄露或销毁的风险;(二)由于网络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而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业务连续性造成的潜在损害;(三)安全、公开、透明,网络产品和服务来源的多样性;供应商的可靠性;以及由于政治、外交、贸易和其他原因造成供应中断的风险;(iv)网络产品和服务供应商遵守PRC法律、行政法规和部委规则的程度;(v)可能损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或国家安全的其他因素。使用未经备案或未通过网络安全审查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可受到以下处罚:(一)暂停使用此类网络产品和服务;(二)处以此类网络产品和服务购买价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三)对网络产品和服务的高级工作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021年7月10日,CAC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稿,征求公众意见,其中要求,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外,任何开展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的“数据处理者”也应接受网络安全审查,并进一步阐述了在评估相关活动的国民保障集团风险时应考虑的因素,审查办法中已规定的因素除外,包括:(一)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盗的风险,(二)在国外上市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受到外国政府影响、控制或恶意使用的风险。具体而言,这类修订后的措施草案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数据处理者”,如拥有超过100万用户的个人信息,并准备在国外上市,必须向相关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报告,以进行网络安全审查。目前,对于此类措施草案中“赴境外上市”的确切范围,尚无进一步的官方解释,因此我们不能排除此类规定可能适用于赴港上市的可能性。此外,2021年8月17日,国务院颁布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涉及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相关科技产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重要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以及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和公共利益的设施和信息系统, 或如发生任何与此有关的资料外泄。根据这些规定,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识别CII的规则,并进一步组织在相关行业和领域识别此类CII,同时考虑到这些规定中规定的因素。有关当局还应通知被确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的运营商。然而,由于这些规定是新颁布的,而且政府当局可能会进一步颁布关于解释和实施这些规定的详细规则或解释,包括关于在不同行业和领域识别CII的规则,我们或我们向其提供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其他运营商是否可能被识别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仍不清楚。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15年8月29日发布并于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PRC刑法第九修正案》,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适用法律规定的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义务,拒不依令整改的,造成(一)大规模传播非法信息;(二)泄露用户信息造成严重后果;(三)犯罪行为证据灭失,情节严重;(四)其他严重情节。此外,任何个人或实体(一)向他人非法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或(二)窃取或非法获取任何个人信息,在严重情况下将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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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释义明确了《PRC刑法》第253A条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几个概念,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罪”、“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此外,这些解释还具体规定了这种犯罪的“严重情节”和“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实施互联网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服务经营者的含义和相关犯罪情节的严重性。

 

2021年6月10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颁布了《PRC数据安全法》(简称《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起施行。《数据安全法》规定了开展数据活动的实体和个人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义务。《数据安全法》还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以及数据被篡改、破坏、泄露、非法获取、使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引入了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需要对每一类别的数据采取适当程度的保护措施。例如,重要数据处理者应指定负责数据安全的人员和管理机构,对其数据处理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向主管当局提交风险评估报告。此外,《数据安全法》为那些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活动规定了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并对某些数据和信息实行出口限制。

 

2021年11月14日,CAC公布了《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其中明确数据处理者处理百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应当申请网络安全审查。此外,《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还规定了数据处理者通过互联网进行的数据处理活动的其他具体要求,包括个人数据保护、重要数据安全、跨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和网络平台运营者的义务。例如,在下列情况之一中,数据处理者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删除或匿名化个人信息:(一)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已达到或不再需要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二)与用户商定或在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中规定的存储期限已过;(三)服务已被终止或账户已被个人注销;或(四)由于使用自动数据收集技术而未经个人同意而不可避免地收集了不必要的个人信息或个人信息。对于重要数据的处理,应遵守具体要求。例如,重要数据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责任人,设立数据安全管理部门,并在其重要数据认定后15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网信办备案。

 

处理重要数据或者在境外(含香港)上市的数据处理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数据安全服务机构进行年度数据安全评估,每年1月31日前向设区的市级网络空间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数据安全评估报告。在PRC境内收集和生成的数据提供给境外数据处理者的,包括重要数据的,或者相关数据处理者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者处理个人信息超过一百万的,数据处理者应当经过国家网信办组织的跨境数据传输安全评估。截至最后可行日期,《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通过。

 

2021年8月20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整合了个人信息权和隐私保护方面的零散规则,将于2021年11月生效。个人信息保护法旨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保障个人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定义,个人信息是指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信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但不包括匿名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以及在中国境外的某些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向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或在中国境内对自然人的行为进行分析和评估的活动。《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有关个人同意的情形以及个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的订立或履行所必需的情形。它还就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规定了某些具体规则,例如向个人告知目的、处理方法、处理的个人信息类型和保留期限,以及通过共同处理或委托等方式获得个人信息的第三方的义务。处理超过有关当局和CIIO规定的门槛的个人信息的处理者必须在PRC境内储存在PRC境内收集和制作的个人信息。具体而言,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决策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确保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的公平、公正,不得在定价和其他交易条件方面对个人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移动App个人信息保护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被认定不符合此类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的移动应用可能会被要求暂停或终止服务,运营商也可能受到处罚,包括没收非法收入和罚款。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规定了其个人信息得到处理的自然人的权利,并特别注意14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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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守上述有关网络安全、信息安全、隐私和数据保护的法律法规,可能会使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或数据处理者受到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经营、关闭网站或应用程序、吊销许可证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有关外汇管制的规例

 

外币兑换条例

 

根据1996年1月29日国务院颁布、1996年4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5日修订的《PRC外汇管理条例》,经有关金融机构对交易的真实性和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检验,人民币在贸易和服务业外汇交易、股息支付等经常项目上可以自由兑换,但在直接投资等资本支出项目上不可以自由兑换,在PRC境外的贷款或证券投资,除非事先获得PRC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当地对应方的批准。

 

2015年3月30日,外管局发布19号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外管局于2016年6月9日进一步颁布了16号文,其中包括对19号文的某些条款进行了修订。根据19号文和16号文的规定,外商投资公司外币计价注册资本转换成人民币资本的流动和使用受到监管,除非经营范围另有规定,否则不得将人民币资本用于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或向关联企业以外的人提供贷款。违反19号文或16号文的行为可能导致行政处罚。

 

2017年1月18日,外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制完善真实性合规核查工作的通知》(简称“3号文”),对境内实体向境外实体汇出利润的若干资本管制措施作出规定,包括:(一)在真实交易原则下,银行应当核查有关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报税记录原件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二)境内实体在汇出利润前,应当对以前年度的亏损进行会计处理。此外,根据第3号通知,境内实体应详细说明资金来源和利用安排,并在完成与对外投资有关的登记程序时提供董事会决议、合同和其他证明。

 

2019年10月23日,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通知》(简称“28号文”),明确允许在核定经营范围内没有股权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只要投资真实、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使用结汇所得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此外,28号文规定,部分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将注册资本、外债和境外上市的资金收入用于境内支付,但无需事先向相关银行提供境内支付的真实性证明。

 

PRC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条例

 

2014年7月4日,外汇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进行投融资和往返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外汇局37号文”),以简化审批流程,促进跨境投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第37号通告,(一)在PRC居民或实体以其合法的在岸和离岸资产或股票对境外特殊目的载体进行投资之前,他们必须就其投资向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进行登记;(二)在初始登记之后,当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发生与基本信息(包括此类PRC公民或居民、名称和经营期限、投资金额增减、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或分立)有关的重大事项时,他们必须更新其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

 

外汇局于2015年2月13日进一步颁布了《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允许PRC居民或实体在符合条件的银行登记注册或控制境外投资或融资境外实体。符合条件的银行在外管局的监督下,直接审查申请并进行登记。

 

不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37号文规定的登记程序,可能导致相关在岸公司的外汇活动受到限制,包括向其境外母公司或关联公司支付股息和其他分配,并可能使相关PRC居民受到PRC外汇管理条例的处罚。不时控制该公司的PRC居民须就其在该公司的投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此外,如果不遵守上述各项外管局登记要求,可能会导致PRC法律规定的规避外汇管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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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条例

 

商标

 

商标受1982年8月23日通过、1993年、2001年、2013年、2019年修订的《PRC商标法》和2002年8月3日国务院颁布、2014年4月29日修订的《PRC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负责办理商标注册,对注册商标给予十年的有效期,如果第一个十年期满或任何延长的十年期满后提出要求,再给予十年的有效期。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许可协议,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另一方。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必须向商标局备案才能备案,而不提交商标使用许可申请的,不得与善意的第三方进行抗辩。许可使用人应当监督商标所使用商品的质量,被许可使用人应当保证该商品的质量。

 

PRC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取“先备案”原则。已经注册的商标与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或者已经初审同意在同类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可以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任何人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先取得的现有权利,也不得预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通过他人使用而获得“一定声誉”的商标。

 

域名

 

互联网域名注册及相关事项主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简称“工信部”)于2004年11月5日颁布并于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规定,该办法被工信部于2017年8月24日颁布并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颁布并于2019年6月18日起施行的《全国顶级域名注册实施细则》所取代。域名所有者必须注册他们的域名,工信部负责PRC互联网域名的管理。域名服务遵循“先到先取”的原则。域名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信息,并与其签订注册协议。在注册程序完成后,申请人将成为此类域名的持有者。

 

专利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1984年3月12日颁布并于1992年9月4日、2000年8月25日、2008年12月27日和2020年11月11日修订的《PRC专利法》(续版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以及国务院2010年1月9日颁布并于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的《PRC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PRC的专利。省、自治区、市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专利管理工作。PRC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专利。发明专利的有效期为二十年,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有效期为十年,自申请之日起。中国的专利制度采用“先申请”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不止一个人对同一项发明提出专利申请,首先提交申请的人将获得一项专利。发明或实用新型要取得专利权,必须符合三个标准: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三方必须获得专利所有人的同意或适当的许可才能使用该专利。否则,使用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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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1990年9月7日颁布、1991年6月1日实施、2001年10月27日、2010年2月26日和2020年11月11日修订的《PRC著作权法》(最近一次修订于2021年6月1日生效)和国务院2002年8月2日颁布、2011年1月8日和2013年1月30日修订的《PRC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最近一次修订于2013年3月1日生效),PRC国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出版,享有著作权,其中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各种权利,包括出版权、着作权和复制权。

 

任何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作品,如根据PRC与作者所属国家或作者永久居住国签订的协议或根据两国均为缔约国的国际条约取得版权,应受PRC版权法的保护。在PRC境内首次出版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作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得著作权。

 

依照国务院2001年12月20日颁布、2013年1月30日修订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软件著作权人可以授权他人行使该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税务条例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07年3月16日颁布、2008年1月1日生效、2017年2月24日和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PRC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2007年12月6日颁布、2008年1月1日生效、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PRC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内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统一为2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PRC居民企业一般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在PRC没有分支机构的非中国居民企业应按10%的税率缴纳与其在PRC取得的收入有关的企业所得税,而根据外国或地区的法律设立的企业,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PRC,即被视为PRC居民企业,一般按其全球收入的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EITIR将“事实上的管理机构”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和运营、人员、会计和财产进行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简称“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4月发布并于2017年12月修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根据实际管理主体认定境外注册为居民企业的中控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国家税务总局82号文”),由PRC公司或PRC公司集团控制的境外注册企业,如符合下列条件,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即列为“居民企业”:(一)负责其日常经营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管理部门主要设在PRC;(二)其财务和人力资源决定须由设在PRC的人员或机构决定或批准;(三)其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其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文件位于或保存在PRC;(iv)企业有表决权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中有不少于一半在PRC居住。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7月发布了附加规则,为国家税务总局第82号文的实施提供了更多指导,并于2014年1月发布了对国家税务总局第82号文的修订,授权其省级分支机构决定中国控股的海外注册企业是否应被视为PRC居民企业。尽管国家税务总局第82号通知、附加指导意见及其修正案仅适用于由PRC企业控制的境外注册企业,而不适用于由PRC个人或外国人控制的企业,但通知中规定的确定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确定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应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标准的总体立场,无论这些企业是由PRC企业、个人还是外国人控制。如果我们的境外实体被视为PRC居民企业,这些实体可按其全球收入的25%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我们的PRC子公司分配的股息在被视为“合格居民企业的股息”的范围内可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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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有权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而不是25%的统一法定税率。只要企业能够保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地位,税收优惠待遇就会继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自2018年4月25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办法修订本(2018年修订本)》的公告,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采取“自主判断、申报享受、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和有关税收规定,自主确定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目录(2017年修订版)》所列时间自主计算减免税,通过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并保留有关资料,以备查阅。

 

股息预扣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公司向其外国投资者支付的股息,如属于该法所界定的非居民企业,须按10%的税率缴纳预扣税,但与PRC签订的有关税收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2006年8月21日颁布的《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安排》,如果香港居民企业经PRC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符合该税收安排的有关条件和要求,香港居民企业从PRC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的预扣税率可从《企业所得税法》和《所得税法》适用的10%降至5%。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并于2009年2月20日生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务条约中股息条款若干问题的通知》,如果PRC税务机关酌情决定,公司因主要由税收驱动的结构或安排而享受所得税税率的降低,PRC税务机关可以调整税收优惠待遇。此外,2019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条约待遇管理办法》(“35号文”),该办法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取代了2015年颁布的《非居民企业享受条约待遇管理办法》。35号文取消了纳税人税收协定资格证明的备案程序,规定非居民纳税人可通过“资格自评、协定优惠申领、留证查验”机制享受税收协定优惠。

 

非居民纳税人经自评后,可以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但须收集并留存有关证明文件,供税务机关备案后检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2月3日颁布并于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协定中承认受益所有人的通知》,根据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一定原则,综合分析确定受益所有人,申请人在收到所得款项后12个月内有义务向第三国(地区)居民缴纳所得款项50%以上的,或申请人从事的商业活动不构成实质性商业活动,包括实质性制造、分销、管理和其他活动,申请人不太可能被承认为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受益所有人。

 

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PRC增值税暂行条例》,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1月5日、2016年2月6日、2017年11月19日修订,以及财政部(财政部)1993年12月25日颁布、2008年12月18日、2011年10月28日修订的《PRC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组织和个人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装配劳务、销售劳务、无形资产,PRC境内的不动产和进口货物为增值税(简称“增值税”)的纳税人,在PRC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和个人,必须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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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1月1日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实施了《以增值税代征营业税试点方案》,该方案在某些地区对某些“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并最终于2013年扩大到全国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23日发布、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国家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的营业税纳税人已全部纳入试点范围,应代缴增值税。2017年11月19日,《PRC营业税暂行条例》废止。

 

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增值税政策改革的公告》(“第39号公告”),对增值税进行了一定的减税安排。根据第39号公告,(一)对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活动或按现行适用税率16%或10%征收增值税的进口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分别调整为13%或9%;(二)对纳税人购买的现行适用10%抵扣税率的农产品,抵扣税率调整为9%;(三)对纳税人购买的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的农产品,按13%征收增值税,增值税进项税额按10%的扣减率计算;(iv)出口按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货物或劳务,在适用的出口退税率相同的情况下,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v)出口按10%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货物或跨境应税活动,在出口退税率相同的情况下,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第39号公告于2019年4月1日生效,如与现行规定发生冲突,以公告为准。第39号公告进一步规定,提供电信服务、现代服务或生活服务的增值税合格纳税人,准予将应税采购的合格进项增值税抵扣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提供服务的应征增值税销项税额。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企业所得税

 

2009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698号文”)。通过颁布和实施第698号文,PRC税务机关加强了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PRC居民企业股权的审查。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2月3日进一步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7号文”),取代了698号文的部分规定。7号文引入了与698号文明显不同的新税制。7号文扩大了其税收管辖范围,不仅包括698号文规定的间接转让,还包括通过外国中间控股公司的离岸转让,转让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和在中国境内设立和存放的资产的交易。在如何评估合理商业目的方面,7号文也提供了比698号文更明确的标准,并引入了适用于集团内部重组的安全港情景。非居民企业为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实施不符合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PRC居民企业的股权或者其他资产的,PRC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认定为直接转让PRC居民企业的股权或者其他资产。

 

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从源头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简称“国家税务总局37号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并取代698号文和7号文的部分规定,并于2018年6月15日进行了部分修订。除其他外,国家税务总局第37号文简化了对非居民企业征收的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37号通告,如果负责预扣此类所得税的一方没有或无法预扣本应向有关税务机关预扣的税款,该一方可能会受到处罚。取得该收入的非居民企业未向有关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预扣税款的,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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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就业和社会福利有关的规例

 

劳动合同法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1994年7月5日颁布、1995年1月1日生效并于2009年8月27日和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PRC劳动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07年6月29日颁布、2008年1月1日生效并于2012年12月28日生效并于2013年7月1日生效的《PRC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颁布并于2008年9月18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必须以书面形式执行。劳动关系已经确立但尚未订立正式合同的,应当自职工开始工作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雇主必须建立劳动安全和卫生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并为雇员提供相关培训。雇员还必须遵守劳动安全和卫生规定。

 

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

 

根据PRC法律法规,PRC的企业必须参加某些雇员福利计划,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即基本养老金计划、基本医疗保险计划、失业保险计划、工伤保险计划和生育保险计划,以及住房公积金。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10年10月28日颁布、2011年7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正的《PRC社会保障法》,以及1999年1月22日施行、2019年3月24日修正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缴纳暂行条例》、2004年1月1日施行、2010年12月20日修正的《工伤保险条例》、1月22日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等PRC相关法律法规,1999年和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计划缴费。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只由用人单位缴纳,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补缴,并处自到期之日起计算的滞纳金,每日0.05%;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处以欠款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务院1999年4月3日颁布、2002年3月24日和2019年3月24日修订的《住房基金管理条例》,在PRC的企业必须向住房公积金主管管理中心登记,经该中心审核,企业应当在有关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还要求企业及时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违反本规定,未在指定期限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处以1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款。

 

根据中共办公厅、PRC办公厅于2018年7月20日公布的《国税、地税征收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税务机关征收。根据2018年9月13日公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有效开展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和2018年9月21日公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稳定社保缴费征收工作精神的紧急通知》,各地负责征收社会保险的主管部门,严禁企业自行征收历史未缴社会保险金。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1月1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重申,各级税务机关不得组织自收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纳税人以前年度的欠税。

 

84

 

 

股利分配条例

 

根据适用的PRC法律和法规,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只能从其根据PRC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中支付股息。此外,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每年至少拿出各自累计税后利润的10%(如有的话)作为法定准备金,除非这些准备金已达到各自企业注册资本的50%。PRC公司可以根据PRC会计准则的规定,酌情将部分税后利润拨入其他准备金。这些储备不能作为现金股利分配。PRC公司不得分配任何利润,直至以前会计年度的任何亏损被抵消,并备用金到位。以前财政年度留存的利润可与本财政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一起分配。

 

并购规则及海外上市条例

 

2006年8月8日,中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SAIC、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六家PRC监管机构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并购规则》),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并于2009年6月22日由中国商务部修订。除其他事项外,《并购规则》规定,由PRC公司或个人设立或控制的境外公司,如有意收购与该PRC公司或个人有关联的任何其他PRC境内公司的股权或资产,则该收购必须提交商务部批准。《并购规则》还要求,通过收购PRC境内公司并由PRC公司或个人控制的境外上市目的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在其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之前,必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自FIL及其实施条例于2020年1月1日生效以来,《并购规则》的规定在不违反FIL及其实施条例的情况下仍然有效。根据2008年8月1日生效的《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备案门槛的,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反垄断备案前,不得实施集中。根据2011年2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和《证券审查规则》,自2011年3月3日起施行,外国投资者并购引起“国防和安全”关切的,以及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取得对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引起“国家安全”关切的,由PRC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严格审查。2011年8月25日,商务部发布《商务部关于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规定的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国投资者应当向商务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外国投资者对本国企业的并购是否属于安全审查的范围,应当根据并购交易的实质和实际影响来确定。任何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代表他人持有股份、信托安排、多层次再投资、租赁、贷款、合同控制或海外交易,实质上逃避证券审查。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试行办法》,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上市的,应当履行备案程序,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情况。由于这些声明和PRC政府的监管行动是新发布的,它们的解释、适用和执行不明确,而且与海外证券发行和其他资本市场活动有关的其他监管规定的制定、解释和执行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向投资者发行或继续发行证券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与其业务或行业有关的现有或未来法律法规的阻碍,我们的证券价值可能会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或者受到PRC政府当局的干预或中断,如果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i)没有收到或保留PRC政府要求的此类备案、许可或批准,(ii)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此类备案、许可或批准,(iii)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我们需要在未来获得此类备案、许可或批准,或(iv)PRC政府在几乎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进行干预或打断。因此,《试行办法》生效后,本公司须履行备案程序,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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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董事和执行干事

 

下表列出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有关本公司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资料。

 

以下是有关我们的董事、执行官和其他关键员工的信息。

 

姓名     年龄     职位)
Weiming Jin     57     首席执行官、董事和董事会主席
中原“Alex”Chen     40     首席财务官
金鑫     28     首席运营官
Chao Wang     28     首席技术官
Chao Chen     34     董事
Jehn Ming Lim *(1)(2)(3)     42     独立董事提名人、审计委员会主席
童子健*(1)(2)(3)     44     独立董事提名人、薪酬委员会主席
陶锋*(1)(2)(3)     54     独立董事提名人、提名委员会主席

 

(1) 审计委员会成员
(2) 赔偿委员会成员
(3) 提名委员会成员

 

*

该个人须获委任并同意担任该职位,该职位自本招募说明书所构成的注册说明书生效之日起生效。

 

Weiming Jin,首席执行官、董事、董事会主席

 

Weiming Jin先生自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担任公司首席执行官、董事和董事会主席。2015年12月至2017年11月,任兰州康正恒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兼董事长,主要负责汽车超市的经营管理。从2011年9月到2015年12月,金先生担任兰州巨恒商贸有限公司的首席执行官,负责运营,并带领代理品牌“艾登堡”蓬勃发展,连续五年在全国代理销售额中排名第一。在此期间,他担任甘肃省江苏商会常务理事、副会长。

 

中原首席财务官陈永力

 

Alex Chen自2022年4月起担任我们的首席财务官。在此之前,他曾担任杭州君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战略与投资总监,负责宏观和行业投资策略的制定。2011年8月至2018年12月任御石资本投资副总裁,主要负责文化产业基金、基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2005年7月至2011年7月任毕马威杭州公司经理,主要负责审计和项目尽职调查。2005年获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学士学位,2007年成为注册总会计师(CGA)会员。

 

金鑫,首席运营官

 

金鑫先生自成立以来一直担任我们的首席运营官,主要负责执行我们的战略计划,扩展我们的业务,管理日常运营。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任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师,负责建筑设计。金鑫先生于2016年6月在苏州大学文正学院获得城市建筑设计学士学位,并于2021年9月在兰州大学获得建筑工程副学士学位。

 

Chao Wang,首席技术官

 

Chao Wang先生自成立以来一直担任我们的首席技术官,主要负责构建我们的软件系统和大数据平台。在此之前,他曾担任常州晨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伙人,负责产品框架设计。王先生于2016年在四川美术学院获得设计管理学士学位。

 

86

 

 

Chao Chen,主任

 

Chao Chen先生自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担任公司董事,主要负责公司的运营和管理。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任江苏易泊车CEO,负责日常经营管理。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任浙江世强医药有限公司学术专家,负责产品销售、研究、医药产品开发等工作。2012年6月至2017年12月任兰州聚恒商贸有限公司监事,期间负责产品销售工作。陈先生于2013年在南京农业大学获得动物医学学士学位。

 

Jehn Ming Lim,独立董事提名人兼审计委员会主席

 

Jehn Ming Lim自2022年7月起担任我们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审计委员会主席。在为美国的上市公司和私营公司提供财务会计和咨询服务方面,林先生拥有超过17年的经验。自2020年5月起担任Kandi Technologies,Corp.(纳斯达克股票代码:KNDI)的首席财务官,并担任Jiuzi Holdings,Inc.(纳斯达克股票代码:JXZN)的独立董事。在此之前,他于2019年2月至2020年5月担任大公艺术有限公司(NYSE MKT:TKAT)的首席财务官。2013年1月至2019年2月,他担任美国金融咨询公司Albeck Financial Services的董事总经理,主要负责监督SEC报告、GAAP技术咨询、财务报表审计准备、尽职调查和内部控制合规服务。他监督并完成了10多个在华美国上市公司的公开上市申请(通过表格S-1和F-1、SPAC和表格10反向并购交易),并管理了多个项目,包括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咨询、SOX404、预审程序、SEC财务报告、财务预测模型开发以及IPO和并购交易的尽职调查。2008年10月至2012年12月和2006年9月至2008年10月分别担任美国两家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经理和高级审计师,2004年9月至2006年7月在美国安永担任审计师,在私营和上市公司审计方面拥有丰富经验。Lim先生以优异成绩毕业于加州大学圣巴巴拉分校,获得商业经济学文学士学位。我们相信,由于专业经验和资历的原因,林先生有资格在我们的董事会任职。

 

童子健,独立董事提名人兼薪酬委员会主席

 

自2022年7月起,童子健一直担任我们的独立董事提名人、薪酬委员会主席。在此之前,他曾担任CNZF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负责研究、确定和跟踪行业趋势,审查尽职调查和法律文件。2012年1月至2017年6月,他担任中国人才集团(CTG)投资者关系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主要负责公司年会、董事会会议和月度管理会议,以及月度和年度股东报告的编写。2010年8月至2011年12月,他担任Rodobo International Inc.财务副总裁,主要负责监督会计业务的各个方面,包括应付账款、应收账款、工资和税务准备,并制定了适当的收入和支出跟踪方法。他于2001年在大连海事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年在法国波尔多高等经济与商业研究所(INSEEC)获得银行与保险硕士学位,并于2017年成为英国特许管理会计师协会(CIMA)会员。我们相信,由于专业经验和资历的原因,童先生有资格在我们的董事会任职。

 

独立董事提名人、提名委员会主席陶锋

 

自2022年7月起,陶锋一直担任我们的独立董事提名人、提名委员会主席。在此之前,他曾担任浙江中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专业从事企业投融资、企业并购、不良资产处置、房地产、金融保险、知识产权等法律服务。2003年1月至2006年4月任浙江美赫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2001年12月至2002年12月任浙江L & H律师事务所律师。他于1991年在宁波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并于2000年在浙江大学获得经济法和经济学硕士学位。我们相信冯先生因其专业经验和资格而有资格担任我们的董事会成员。

 

家庭关系

 

Weiming Jin是辛金的父亲。其他董事、董事提名人或执行人员之间不存在S-K条例第401项所定义的其他亲属关系。

 

选举主席团成员

 

我们的行政人员由董事会委任,并由董事会酌情决定。

 

董事会

 

我们的董事会将由五名董事组成,并在注册说明书(本招股说明书是其中的一部分)的有效性声明后宣布。董事不需要持有我们公司的任何股份就有资格担任董事。在符合有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Shlomo Kramer取消资格的规定下,董事可就任何合约、拟议合约或安排投票,而他或她在合约、拟议合约或安排中有重大利益。董事可行使公司的一切权力,借入款项、抵押其业务、财产及未收回的资本,并在借入款项时发行债权证或其他证券,或作为公司或任何第三者的任何债务的担保。与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并无订立董事服务合约,订明终止雇用时的福利。

 

董事会各委员会

 

在本招股章程所包含的注册声明宣布生效之前,我们打算在董事会下设立一个审计委员会、一个薪酬委员会以及一个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打算在完成这项提议之前,为这三个委员会中的每一个委员会通过一份章程。每个委员会的成员和职能如下。

 

87

 

 

审计委员会。我们的审计委员会将由Jehn Ming Lim、童子健和陶锋组成,由Jehn Ming Lim担任主席。我们已经确定这三个人符合纳斯达克规则5605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则10A-3的“独立性”要求。我们已经确定Jehn Ming Lim有资格成为“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审计委员会将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程序以及对我们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审计委员会除其他外将负责:

 

  选择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并预先批准该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允许从事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业务;

 

  与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一起审查任何审计问题或困难以及管理层的回应;

 

  根据《证券法》,审查和批准S-K条例第404项所界定的所有拟议关联方交易;

 

  与管理层和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讨论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审查有关我们内部控制是否充分的主要问题,以及鉴于重大控制缺陷而采取的任何特别审计步骤;

 

  每年审查和重新评估审计委员会章程的充分性;

 

  与管理层和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和定期举行会议;和

 

  定期向董事会汇报。

 

赔偿委员会。我们的薪酬委员会将由Jehn Ming Lim、童子健和陶锋组成,由童子健担任主席。我们已经确定这三个人符合纳斯达克规则5605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则10A-3的“独立性”要求。薪酬委员会将协助董事会审查和批准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人员有关的薪酬结构,包括所有形式的薪酬。我们的行政总裁不得出席任何审议其薪酬的委员会会议。赔偿委员会除其他外将负责:

 

  检讨行政人员的整体薪酬,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检讨非雇员董事的薪酬,并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及
     
  定期审查和批准任何长期激励薪酬或股权计划、计划或类似安排、年度奖金以及员工养老金和福利计划。

 

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将由Jehn Ming Lim、童子健和陶锋组成,由陶锋担任主席。我们已经确定这三个人符合纳斯达克规则5605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则10A-3的“独立性”要求。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将协助董事会挑选有资格成为我们董事的个人,并决定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除其他外将负责:

 

  向董事会推荐被提名人,以供选举或重新当选为董事会成员,或被任命填补董事会的任何空缺;

 

  每年与董事会一起审查董事会目前的组成,包括独立性、年龄、技能、经验和为我们提供的服务等特点;

 

  选择并向董事会推荐担任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以及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成员的董事名单;以及

 

  监督遵守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包括审查我们的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确保适当的遵守。

 

88

 

 

董事的职责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对我们负有受托责任,包括忠诚的义务,诚实、真诚和以我们的最大利益为目标行事的义务。我们的董事也必须只为适当的目的行使他们的权力。我们的董事也对我们公司负有一项责任,那就是要以娴熟和谨慎的方式行事。英格兰法院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护理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我们的董事在履行他们对我们的注意义务时,必须确保遵守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根据这些章程赋予股份持有人的集体权利。在某些有限的特殊情况下,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承担的责任被违反,股东可能有权以我们的名义要求赔偿。

 

我们的董事会拥有一切必要的权力来管理、指导和监督我们的商业事务。董事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并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向股东报告其工作;

 

  宣布股息和分配;

 

  委任主席团成员及决定主席团成员的任期;

 

  行使本公司的借款权及以本公司的财产作抵押;及

 

  批准转让我们公司的股份,包括将这些股份登记在我们的股份登记册上。

 

参与某些法律程序

 

据我们所知,在过去五年中,除交通违法或类似的轻罪外,我们没有任何董事或管理人员在刑事诉讼中被定罪,也没有任何董事或管理人员参与任何司法或行政程序,导致判决、法令或最终命令禁止该人未来违反或禁止受联邦或州证券法律约束的活动,或发现任何违反联邦或州证券法律的行为,但在未经制裁或和解的情况下被驳回的事项除外。除了我们在下文“关联方交易”中的讨论中所述以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参与与我们或我们的任何关联公司或联营公司进行的任何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则和规定必须披露的交易。

 

商业行为和道德守则

 

我们目前没有适用于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和雇员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守则;但是,我们打算在不久的将来通过一项与我们申请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有关的守则。

 

外国私人发行人豁免

 

按照美国证交会的定义,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商”。因此,根据纳斯达克的规则和条例,我们可能会选择遵守母国治理要求和其中的某些豁免,而不是遵守纳斯达克的公司治理标准。我们可以选择利用给予外国私人发行者的下列豁免:

 

免于在10-Q表格上提交季度报告,或在8-K表格上提供当前报告,在重大事件发生后四天内披露重大事件。

 

豁免第16条关于内部人出售普通股的规则,这将提供比受《交易法》约束的美国公司股东更少的这方面的数据。

 

豁免适用于国内发行人的纳斯达克规则,这些发行人要求在决定给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商业行为和道德守则豁免后四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虽然我们要求董事会批准任何此类豁免,但我们可能选择不以纳斯达克规则中规定的方式披露豁免,这是外国私人发行人豁免所允许的。

 

我们的董事会有一个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并有一份说明该委员会的宗旨和职责的书面章程,这一要求得到了豁免。

 

被提名的董事由(1)在只有独立董事参与的投票中占董事会独立董事多数的独立董事,或(2)仅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委员会选择或推荐由董事会选择的规定不受此项规定的限制,并通过正式的书面章程或董事会决议(如适用),以处理提名程序。

 

89

 

 

此外,纳斯达克规则5615(a)(3)规定,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者可以依赖我们本国的公司治理实践来代替纳斯达克规则5600系列和规则5250(d)中的某些规则,但前提是我们遵守纳斯达克的违规通知要求(规则5625)、投票权要求(规则5640),并且我们有一个符合规则5605(c)(3)的审计委员会,由符合规则5605(c)(2)(A)(ii)的独立性要求的委员会成员组成。如果我们依赖本国的公司治理实践来代替纳斯达克的某些规则,我们的股东可能不会得到与受纳斯达克所有公司治理要求约束的公司股东相同的保护。如果我们选择这样做,只要我们继续符合外国私人发行者的资格,我们就可以利用这些豁免。

 

虽然我们被允许遵守某些符合开曼岛要求的公司治理规则,而不是纳斯达克的许多公司治理规则,但我们打算遵守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者的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规则。

 

其他公司治理事项

 

2002年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以及随后由证交会实施的相关规则,要求包括我们在内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守各种公司治理惯例。此外,纳斯达克的规则规定,外国私人发行者可以遵循本国的惯例,以取代纳斯达克的公司治理标准,但有某些例外情况,但这种豁免违反美国联邦证券法律的情况除外。

 

由于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商,我们的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层不受《交易法》第16条规定的短期利润和内幕交易报告义务的约束。然而,根据《交易法》第13条和美国证交会的相关规则,他们将有义务报告股票所有权的变化。

 

受控公司

 

我们预计将继续是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所指的受控公司,因此,我们有资格并打算继续依赖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豁免。

 

在纳斯达克上市的证券符合“受控公司”资格的上市公司,必须遵守该交易所的持续上市标准,以维持其上市。纳斯达克采用了定性上市标准。不遵守这些公司治理要求的公司可能会失去上市地位。根据纳斯达克的规定,“受控公司”是指一个人、一个实体或一个集团拥有超过50%投票权的公司。根据纳斯达克规则,受控公司不受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约束,包括:

 

  董事会的多数成员必须由独立董事组成;

 

  要求上市公司设立一个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和治理委员会,并有书面章程说明该委员会的宗旨和职责;

 

  要求上市公司设立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并有书面章程说明该委员会的宗旨和职责;以及

 

  对提名和治理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进行年度绩效评估的要求。

 

受控公司仍必须遵守交易所的其他公司治理标准。其中包括设立一个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或非管理董事的特别会议。

 

完成发行后,我们的控股股东Weiming Jin将实益拥有约67%的已发行及未发行普通股,占总投票权的67%,假设承销商不行使其超额配股权,或占我们已发行及未发行普通股总数的64.7%,假设超额配股权已全部行使。因此,我们将成为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615(c)条所定义的“受控公司”,因为我们的控股股东将拥有超过50%的选举董事的投票权。作为一家“受控公司”,我们可以选择不遵守某些公司治理要求。我们不打算依赖这些豁免,但我们可以选择在我们完成这一提议之后这样做。

 

90

 

 

行政补偿

 

赔偿汇总表

 

下表列出了关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薪酬的某些信息,这些薪酬由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以及薪酬总额超过10万美元的其他薪酬最高的执行官(“指定执行官”)赚取或支付给他们。

 

姓名和主要职务   年份    

工资

(美元)

   

奖金

(美元)

   

股票

奖项

(美元)

   

选择

奖项

(美元)

   

非股权

奖励

计划

Compensation

   

推迟

Compensation

收益

    其他    

合计

(美元)

 
Weiming Jin,   2021     $ 65,000            -            -            -            -            -            -     $ 65,000  
首席执行官   2022     $ 65,000       -       -       -       -       -       -     $ 65,000  
                                                                       
Alex Chen,   2021     $ 120,000       -       -       -       -       -       -     $ 120,000  
CFO   2022     $ 120,000       -       -       -       -       -       -     $ 120,000  
                                                                       
辛金,   2021     $ 19,200       -       -       -       -       -       -     $ 19,200  
COO   2022     $ 19,200       -       -       -       -       -       -     $ 19,200  
                                                                       
Chao Wang,   2021     $ 18,500       -       -       -       -       -       -     $ 18,500  
CTO   2022     $ 18,500       -       -       -       -       -       -     $ 18,500  

 

与指定执行干事签订的就业协议

 

我们与高级行政人员订立了雇佣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有权在任何时候因某高级行政人员的某些行为,如被裁定犯有任何犯罪行为、任何严重或故意的不当行为或任何严重、故意、严重疏忽或持续违反任何雇佣协议的规定,或从事任何可能使该高级行政人员的继续受雇对我们公司不利的行为,而终止该高级行政人员的雇用,但不收取任何报酬。

 

2020年1月1日,我们与首席执行官Weiming Jin先生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雇佣协议。金先生有权获得每年6.5万美元的基本工资和酌定奖金。2023年1月1日,我们与金先生续签了雇佣协议,将雇佣期限延长三年,基本年薪仍为6.5万美元和酌情奖金。

 

2019年10月1日,我们与首席运营官金鑫先生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雇佣协议。金先生有权获得每年19200美元的基本工资和酌定奖金。2022年11月1日,我们与金先生续签了雇佣协议,将雇佣期限延长三年,基本年薪仍为19,200美元和酌情奖金。

 

2021年5月1日,我们与首席技术官Chao Wang先生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雇佣协议。王立军有权获得每年18500美元的基本工资和酌定奖金。

 

2022年4月1日,我们与首席财务官Alex Chen先生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雇佣协议。金先生有权获得12万美元的年基本工资和酌情奖金。

 

董事薪酬

 

2020年1月1日,我们与公司董事Chao Chen先生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雇佣协议。陈先生因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而获得报酬。陈先生有权获得2.8万美元的年基本工资和酌情奖金。2023年1月1日,我们与陈先生续签了雇佣协议,将雇佣期限延长三年,基本年薪仍为2.8万美元和酌情奖金。

 

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没有对董事的服务进行补偿,只是补偿他们因出席董事会会议而产生的自付费用,但Chao Chen因担任执行董事而获得约2.8万美元。

 

我们已与每位独立董事签订了董事聘书,并同意每年支付40,000美元的报酬。我们亦会补偿所有董事因他们以该等身分提供服务而自掏腰包的开支。

 

91

 

 

主要股东

 

除特别注明外,下表列出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普通股的实益拥有权的资料:

 

  我们的每一位董事和执行官;和

 

  我们所认识的每一位实益拥有我们5%以上普通股的人在转换后的基础上。

 

下表中的计算基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已发行的10,000,000股普通股,以及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立即发行和未发行的普通股,假设承销商不行使其超额配股权。我们所有持有我们普通股的股东都有同样的投票权。

 

受益人的所有权是根据证交会的规则和条例确定的。在计算一个人实益拥有的股份数目和该人的所有权百分比时,我们计算了该人有权在60天内获得的股份,包括通过行使任何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或转换任何其他证券获得的股份。但是,这些股份不包括在计算任何其他人的所有权百分比时。

 

截至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我们有6个登记在册的股东,其中没有一个位于美国。

 

   

普通股

实益拥有

本次发行前

   

实益拥有的股份

本次发行后

 
    编号     %     编号     %  
董事和执行干事:                        
Weiming Jin(1)     8,700,000       87 %     8,700,000       66.92 %
金鑫     200,000       2 %     200,000       1.54 %
Chao Wang     -       -       -       -  
Chao Chen     300,000       3 %     300,000       2.31 %
Alex Chen     -       -       -       -  
Jehn Ming Lim     -       -       -       -  
子建通     -       -       -       -  
陶锋     -       -       -       -  
全体董事和执行干事(8人)     9,200,000       92 %     9,200,000       70.77 %
                                 
其他5%股东:                                
奥森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     8,700,000       87 %     8,700,000       66.92 %

 

(1)

Weiming Jin被视为通过Ause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Holdings Co.,Limited实益拥有8,700,000股普通股,Ause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Holdings Co.,Limited是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持有我们8,700,000股普通股。Weiming Jin对澳森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唯一的表决权和决定权。

 

92

 

 

关联方交易

 

就业协议

 

参见“管理——就业协议”。

 

与关联方的其他交易

 

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止年度,本公司与下列关联方发生交易:

 

关联方名称   关系的性质
Chao Chen   公司员工、江苏优创易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Weiming Jin   首席执行官
江苏优创易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Weiming Jin管理的公司
江苏易珀传媒有限公司   江苏优创易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
南京群青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与南京三租管理有限公司建立伙伴关系
南京三租管理有限公司   Weiming Jin管理的公司
金鑫   首席执行官助理,Weiming Jin之子
江苏易泊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Weiming Jin控制的公司

 

应收关联方款项

 

公司向Chao Chen先生预付了零美元和57,257美元作为业务营运资金,并在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六个月内收到零美元和零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收Chao Chen款项余额分别为16191美元和17068美元。Chao Chen先生的欠款已于2022年11月11日偿还。

 

在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六个月内,公司分别向Weiming Jin先生预付了零美元和2670758美元,作为代表公司开展业务的营运资金,并分别收到了零美元和151736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收Weiming Jin先生的款项分别为零美元和零美元。

 

在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六个月内,公司向江苏优创易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优创易珀”)预付了3,063,157美元和1,112,856美元作为业务营运资金,并收到了2,988,523美元和31,528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收优创易宝的余额分别为19252美元和零美元。

 

公司向江苏易播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易播传媒”)预付了113442美元和1597美元,作为业务营运资金,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六个月,公司分别收到了零美元和1597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收Yi Po Media的余额分别为113,442美元和零美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Jiangsu Youchuang Yi Po Intelligent Technology Limited向Nanjing Sanzu Management Co. Limited转账的金额为0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收南京三租管理有限公司的余额分别为1864550美元和3150455美元。截至本日,本公司尚未收到南京三族管理有限公司的欠款。

 

在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六个月内,公司分别向Xin Jin先生预付了2238美元和零美元作为业务营运资金,并收到了零美元和零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收辛进先生的款项余额分别为2239美元和2360美元。截至今日,金鑫先生已偿还本公司的欠款。

 

公司向江苏易泊泊车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易泊泊车”)预付了1103,930美元和零美元的营运资金,并在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六个月内分别收到了零美元和零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收Yi Po Parking的余额分别为1103930美元和13258美元。截至今日,本公司尚未收到易铂泊车的欠款。

 

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对关联方的应收账款分别为3,117,364美元和3,183,141美元。

 

应付关联方款项

 

在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六个月内,公司向Chao Chen先生借了零美元和53,886美元,并分别偿还了45,732美元和9,262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付Chao Chen先生的余额分别为零美元和零美元。这类余额是无息的、无担保的,而且没有协议就有适当的需求。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为经营目的向Weiming Jin先生借入4451美元,偿还了零美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未向Weiming Jin先生借入任何资金,偿还了10056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付Weiming Jin先生的余额分别为7436美元和90545美元。这样的余额是无息的,无担保的,没有协议的适当需求。

 

93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为经营目的向优创易宝借款55,381美元,偿还985,345美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未向优创易宝借入任何资金,偿还了15,528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付优创易宝的余额分别为零美元和58,382美元。这样的余额是无息的,无担保的,没有协议的适当需求。

 

公司出于商业目的从南京群青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Qunqing Equity Investment LLP)借入156,729美元和0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偿还额分别为0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付群青律师事务所的余额分别为156,729美元和136,898美元。这种余额是无息的、无担保的,而且没有协议就可以要求支付。

 

公司出于经营目的向南京三租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南京三租”)借款3,580,357美元和0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偿还3,589,357美元和0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付南京三租的余额分别为零美元和零美元。这样的余额是无息的,无担保的,没有协议的适当需求。

 

在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六个月内,公司欠Xin Jin先生的工资为14,927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付辛进先生的余额分别为14927美元和零美元。

 

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付关联方的金额分别为176854美元和285825美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与下列关联方发生交易:

 

关联方名称   关系的性质
Chao Chen   公司员工、江苏优创易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Weiming Jin   首席执行官
江苏优创易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Weiming Jin管理的公司
江苏易珀传媒有限公司   江苏优创易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
南京群青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与南京三租管理有限公司建立伙伴关系
南京三租管理有限公司   Weiming Jin管理的公司
金鑫   首席执行官助理,Weiming Jin之子
江苏易泊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Weiming Jin控制的公司

 

应收关联方款项

 

公司向Chao Chen先生预付了58050美元作为业务营运资金,并在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年度收到了41023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收Chao Chen款项余额分别为17068美元和零美元。截至财务报表可供印发之日,公司未收到任何付款。

 

公司向Weiming Jin先生预支5588美元和2670758美元,作为代表公司开展业务的营运资金,并在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年度分别收到2727731美元和12226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收Weiming Jin款项余额分别为零美元和2656142美元。

 

公司向江苏优创易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优创易珀”)预支3,615,663美元和1,112,856美元,作为业务营运资金,并在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年度收到3,756,537美元和975,397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收优创易宝的余额分别为零美元和137,459美元。

 

公司向江苏易播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易播传媒”)预支100466美元和1597美元,作为业务营运资金,并在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年度分别收到102103美元和零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收Yi Po Media的余额分别为0美元和1597美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Jiangsu Youchuang Yi Po Intelligent Technology Limited已向Nanjing Sanzu Management Co. Limited转移了3,142,916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收南京三租管理有限公司的余额分别为3,150,455美元和零美元。截至财务报表印发之日,公司收到付款1109346美元。

 

公司向Xin Jin先生预付了2355美元作为业务营运资金,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收到的款项为零。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收辛进先生的余额分别为2360美元和零美元。截至财务报表可供印发之日,公司未收到任何付款。

 

公司向江苏易泊泊车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易泊泊车”)预付了197,032美元,作为业务营运资金,并在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年度收到了183,805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收Yi Po Parking的余额分别为13258美元和零美元。截至财务报表可供印发之日,公司未收到任何付款。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收关联方款项分别为3183141美元和2795198美元。

 

94

 

 

应付关联方款项

 

公司为商业目的向Chao Chen借款0美元和53,886美元,并在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年度偿还了45,732美元和9,262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付Chao Chen的余额分别为0美元和44624美元。这类余额是无息的、无担保的,而且没有协议就有适当的需求。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为经营目的向Weiming Jin先生借款90,328美元,未偿还零美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未向Weiming Jin先生借入任何资金,偿还了10056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付Weiming Jin先生的余额分别为90545美元和零美元。这种余额是无息的、无担保的,而且没有协议就可以要求支付。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为经营目的向优创易宝借款1,043,587美元,偿还985,345美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未向优创易宝借入任何资金,偿还了15,528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付优创易宝的余额分别为58,382美元和零美元。这种余额是无息的、无担保的,而且没有协议就可以要求支付。

 

公司出于经营目的向南京群青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群青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6512美元和78117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偿还额分别为零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付群青律师事务所的余额分别为136898美元和78117美元。这种余额是无息的、无担保的,而且没有协议就可以要求支付。

 

公司为经营目的从南京三租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三租”)借入2737121美元和76586美元,并在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年度偿还了2815610美元和零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付南京三租的余额分别为零美元和76586美元。这种余额是无息的、无担保的,而且没有协议就可以要求支付。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付关联方的金额分别为285825美元和199327美元。

 

95

 

 

股本说明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不时修订和重申的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下文我们称之为《公司法》或《开曼公司法》)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的约束。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法定股本为50,000美元,分为32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5625美元的普通股。我们将在此次发行中发行的所有股票将以全额支付的方式发行。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共有10,000,000股普通股已发行和流通在外。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以下是经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公司法》中与普通股的重要条款有关的重要条款的摘要。它们并不声称是完整的。其副本已提交或将作为证物提交注册说明书,而本招股说明书是注册说明书的一部分。普通股的描述反映了我们的资本结构的变化,这些变化将在我们经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生效时发生。

 

下面的讨论主要涉及普通股和普通股股东的权利。

 

普通股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本公司并无尚未行使的期权、认股权证及其他可转换证券。

 

上市

 

我们计划申请将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股票代码为YBZN。我们不能保证我们能在纳斯达克成功上市;但是,除非我们收到有条件的批准信,否则我们不会完成这次发行。

 

转让代理人及注册官

 

普通股的转让代理和登记人是Transhare公司。

 

股息

 

我们的普通股股东有权获得董事会宣布的股息。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普通决议宣布股息,但股息不得超过我们的董事建议的数额。本公司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订明,可从本公司合法可动用的资金中宣派及派发股息。根据开曼群岛的法律,我们公司可以从利润或股票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股息将导致我们公司无法支付其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到期的债务,则不得支付股息。

 

96

 

 

投票权

 

在每一次股东大会上,每一位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如股东是法团,则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出席)将对每一普通股有一(1)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包括一名或多于一名股东,持有不少于所附已发行股份及未发行股份的三分之一的表决权,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或由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出席,如属法团或其他非自然人,则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出席。作为开曼群岛豁免公司,《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必须召开股东年度大会。本公司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可(但无义务)于每年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其周年大会。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将在召开大会的通知中指明该次大会,而周年大会将在其董事决定的时间及地点举行。除年度大会外,每一次大会均应为特别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及我们的任何其他股东大会,可由其董事会或主席的过半数召集,或在仅属特别股东大会的情况下,经股东要求,在交存请求书之日持有不少于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已发行及未发行股份所附票数的三分之一,在这种情况下,董事有义务召集该股东大会,并在该会议上将所要求的决议付诸表决;本公司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并不赋予其股东任何权利,可在股东周年大会或非该等股东召集的特别股东大会上提出任何建议。如要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他股东大会,须提前至少十(10)个历日发出通知,除非根据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该通知已获豁免。

 

由股东通过的普通决议,要求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如属法团,则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出席大会的有权投票的股东所投普通股所附票数的简单多数投赞成票,而特别决议则要求亲自或通过代理人(或如属法团,则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投普通股所附票数的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投赞成票,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出席大会。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也可以在《公司法》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的情况下,由我们公司的所有股东签署一致的书面决议通过。如更改名称或更改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等重要事项,均须作出特别决议。

 

在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中,对非居民或外国股东持有或行使普通股的投票权并无外国法律或本公司章程或其他组成文件所施加的限制。然而,任何人均无权在任何股东大会或普通股股东的任何单独会议上投票,除非该人在该会议的记录日期已登记,且除非该人目前就公司普通股应付的所有催缴款项或其他款项已付清。

 

优先购买权

 

根据本公司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本公司并无适用于本公司发行普通股的优先购买权。

 

清盘

 

在清盘或其他情况下返还资本时(转换、赎回或购买普通股时除外,如可供股东分配的资产足以在清盘开始时偿还全部股本,则盈余应按其在清盘开始时所持股份的面值的比例分配给普通股股东,但须从有应付款项的股份中扣除,因未付电话费或其他费用而应支付给本公司的所有款项。如果我们可供分配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实收资本,我们将分配这些资产,使亏损由我们的股东按其所持股份的面值比例承担。

 

97

 

 

普通股的追缴和普通股的没收

 

本公司董事会可在不早于指定付款时间起计14天届满前,向股东发出通知,要求股东缴付其普通股的任何未付款项。被催缴但仍未缴的普通股将被没收。

 

赎回、回购及交出普通股

 

根据《公司法》和其他适用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选择或这些股份的持有者的选择,按照董事会或我们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决定的条款和方式发行可赎回的股份。本公司亦可按董事会或股东的普通决议所批准的条款及方式,回购本公司的任何股份。根据《公司法》,任何股份的赎回或回购可以从本公司的利润中支付,也可以从为赎回或回购目的而发行的新股份的收益中支付,或者从资本(包括股份溢价账户和资本赎回准备金)中支付,前提是本公司能够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立即支付到期债务。此外,根据《公司法》,此类股份不得被赎回或回购(a)除非已全部付清;(b)如果此类赎回或回购将导致没有未发行股份;(c)如果公司已开始清算。此外,本公司可接受无偿交出任何已缴足股款的股份。

 

股份权利的变更

 

如在任何时间,我们的股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则任何类别的股份所附带的全部或任何权利,可经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多数持有人书面同意,或经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大会通过的普通决议批准,作出重大不利变动。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明文规定,否则任何类别股份的持有人所获授予的权利,不得被视为因创设、配发或发行与该类别股份同等或其后由我公司赎回或购买任何类别股份而产生重大不利变动。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不应被视为因设立或发行具有优先股或其他权利的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具有增强或加权表决权的股份而造成实质性的不利改变。

 

资本变动

 

我们可不时藉股东的普通决议:

 

  以其认为合宜的新股份增加本公司的股本;
     
  将我们的全部或任何股本合并和分割为比其现有股份数额更大的股份;
     
  将其现有股份或其中任何股份细分为数额较少的股份,但在细分中,每一减少股份的已付款额与未付款额(如有的话)之间的比例,须与减少股份所来自的股份的比例相同;及
     
  注销于该决议通过之日尚未由任何人取得或同意由任何人取得的任何股份,并将其股本数额减去如此注销的股份数额。

 

根据《公司法》和目前赋予持有某一类别股份的股东的任何权利,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特别决议,以法律授权的任何方式减少其股本和任何资本赎回准备金。

 

98

 

 

查阅簿册及纪录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普通股股东一般无权查阅或索取我们的股东名单或公司记录的副本(除了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按揭和押记登记册以及股东通过的任何特别决议)。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现任董事的姓名可通过在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进行的查询获得。但是,我们将向股东提供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参阅“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增发普通股

 

本公司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授权董事会不时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在可动用的范围内,从已获授权但未获发行的股份中,发行额外的普通股。

 

我们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亦授权董事会不时订立一系列或多于一系列优先股,并就任何一系列优先股厘定该系列优先股的条款及权利,包括:

 

系列的名称;
     
该系列的股票数量;
     
股息权、股息率、转换权、投票权;及
     
赎回的权利和条款以及清算优先权。

 

我们的董事会可以在授权但未发行的范围内发行优先股,而无需股东采取行动。发行这些股份可能会稀释普通股股东的投票权

 

获豁免公司

 

根据《公司法》,我们是一家受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区分了普通居民公司和豁免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但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经营业务的任何公司均可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获豁免公司的规定与普通公司的规定基本相同,但获豁免公司须:

 

  无须向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提交股东年度报表;
     
  无须开放其成员登记册以供查阅;
     
  无须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可发行无面值股份;
     
  可就未来征收的任何税项取得保证(此种保证通常在第一种情况下为20年);
     
  可在另一法域继续登记,并在开曼群岛撤销登记;
     
  可注册为限期公司;及
     
  可注册为独立的投资组合公司。

  

“有限责任”是指每个股东的责任限于该股东就该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未支付的金额(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如涉及欺诈、建立代理关系或非法或不正当目的或法院可能准备撕破或揭开公司面纱的其他情况)。

 

公司法的差异

 

《开曼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源自英格兰和威尔士较早的《公司法》,但没有遵循联合王国最近颁布的法律,因此,《开曼公司法》与现行的《英格兰公司法》之间存在重大差异。此外,《开曼公司法》不同于适用于美国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下文概述了适用于我们的《开曼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的公司的类似法律之间的某些重大差异。

 

99

 

 

    特拉华州   开曼群岛
组织文件的标题   法团证明书及附例   成立法团证明书及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董事的职责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公司的业务和事务由董事会管理或在董事会的指导下管理。董事在行使其权力时,负有保护公司利益的受托责任和忠于股东最佳利益的受托责任。注意义务要求董事以知情和审慎的方式行事,并在作出商业决定之前,将他们可以合理获得的所有重要信息告知自己。注意义务还要求董事在监督和调查公司员工的行为时保持谨慎。忠诚义务可概括为诚信行事的义务,而不是出于自身利益,并以董事合理地认为符合股东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一家公司的董事是该公司的受托人,因此认为他对该公司负有下列责任——为了该公司的最大利益而真诚行事的责任,不因其董事职位而获利的责任(除非公司准许他这样做),以及不使自己处于公司利益与其个人利益或对第三者的责任相冲突的情况下的责任。

 

开曼群岛一家公司的一名董事对该公司负有一项责任,那就是要以娴熟的技巧和谨慎的态度行事。过去曾认为,董事在执行职务时,无须表现出比他或她的知识和经验的人所能合理预期的更高程度的技能。然而,英格兰法院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照顾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

         
对董事的个人法律责任的限制   在符合下述限制的情况下,公司注册证书可规定消除或限制董事因违反作为董事的受托责任而对公司或其股东的金钱损害赔偿的个人责任。此类规定不能限制违反忠诚、恶意、故意不当行为、非法支付股息或非法购买或赎回股票的责任。此外,公司注册证书不能限制在此项规定生效日期之前发生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赔偿责任。  

在董事责任限制方面,《公司法》没有与特拉华州法律类似的条款。然而,作为一项公共政策,开曼群岛法律不允许限制董事的赔偿责任,只要赔偿责任是董事犯罪或董事本人欺诈、不诚实或故意违约的结果。

 

董事、高级人员、代理人及其他人士的赔偿   任何法团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如曾是、现在是或被威胁成为诚信行事的一方,并以他认为符合法团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而如就刑事法律程序而言,并无合理因由相信他的行为是非法的,则法团有权就实际及合理招致的款额,向该等人士作出弥偿。  

开曼群岛法律并不限制公司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对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赔偿作出规定的程度,除非开曼群岛法院认为任何此种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对犯罪的后果作出赔偿,或对受赔偿者本人的欺诈或不诚实行为作出赔偿。

 

本公司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订明,董事及高级人员(但不包括本公司的核数师)在处理本公司的业务或事务(包括由于任何判断错误)或在执行或履行其职责、权力、权限或酌处权(包括在不影响上述一般性的原则下)方面,须就其所招致的一切诉讼、法律程序、讼费、费用、开支、损失、损害或法律责任,获得弥偿及保障,而该等诉讼、法律程序、讼费、讼费、费用、开支、损失、损害或法律责任除外,这些人在开曼群岛或其他地方的任何法院为有关本公司或其事务的任何民事诉讼进行辩护(不论成功与否)而招致的损失或法律责任。此外,我们已与董事及高级行政人员订立补偿协议,向这些人士提供超出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所规定的额外补偿。

 

根据上述条款,我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可能被允许就《证券法》引起的责任进行赔偿,我们已被告知,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意见,这种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是不可执行的。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们可以支付或同意支付由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我们的任何高级职员就上述任何事项所招致的任何法律费用,条件是该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职员必须偿还我们所支付的金额,但最终认定该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该高级职员无责任赔偿该等法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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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兴趣的董事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如果(i)有关该利害关系董事的关系或利益的重要事实被披露或为董事会所知,并且董事会以大多数无利害关系董事的赞成票授权进行交易,即使无利害关系董事的人数不足法定人数,在该交易中拥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该交易中不会被撤销,(ii)该等重要事实已披露或为有权就该等交易投票的股东所知悉,而该等交易是以股东投票的方式以诚意特别批准的,或(iii)该交易在获授权、批准或批准时对法团是公平的。根据特拉华州法律,董事可以对任何交易承担责任,因为该董事在交易中获得了不正当的个人利益。   感兴趣的董事交易受公司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约束。
         
投票要求  

公司成立证明书可包括一项条文,规定任何公司行动须获得董事或股东的绝对多数批准。

 

此外,根据特拉华州法律,涉及有利益关系的股东的某些企业合并需要得到非利益关系股东的绝对多数的批准。

 

为了保护股东,某些事项必须作为开曼群岛法律的事项,由股东通过特别决议予以批准,包括修改组织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任命检查人员检查公司事务、减少股本(在有关情况下须经法院批准)、更改名称、授权合并计划或以延续至另一法域的方式转让或对公司进行合并或自愿清盘。

 

《开曼公司法》规定,一项特别决议必须由有权在大会上亲自或通过代理人投票和投票的股东,或由有权在大会上投票的股东一致书面同意,以至少三分之二的多数或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规定的更高百分比通过。

 

《开曼公司法》只定义了“特别决议”。因此,一家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可以对“普通决议”的定义进行整体调整,也可以针对具体条款进行调整。

         
董事投票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除非公司成立证书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应由亲自出席会议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会议并有权就董事选举投票的股份的多数票选出。   我们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订明,我们的董事可由董事会决议委任,以填补董事会的临时空缺,或增补董事会成员,或由股东以普通决议委任。
         
累积投票   除非成立为法团的证明书有此规定,否则不得为选举董事而进行累积投票。   除非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有此规定,否则不得对董事选举进行累积投票。
         
董事关于附例的权力   成立为法团的证明书可授予董事采纳、修订或废除附例的权力。   本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只可由股东以特别决议修订。
         
董事的提名及罢免及董事会成员的填补空缺   股东一般可提名董事,但须遵守公司章程中的预先通知规定和其他程序要求。持股过半数的股东可在有理由或无理由的情况下罢免董事,但在某些情况下涉及分类董事会或公司采用累积投票的情况除外。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董事职位空缺须由当选或在职的董事过半数填补。   董事的提名和罢免以及董事会空缺的填补须遵守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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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及类似安排  

根据特拉华州的法律,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合并、合并、交换或出售公司的全部或基本全部资产必须得到董事会的批准,并且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必须获得批准。根据特拉华州法律,在某些情况下,参与某些重大公司交易的公司的股东可能有权获得评估权,根据评估权,该股东可以获得现金,金额相当于该股东所持股份的公允价值(由法院确定),以代替该股东在交易中原本将获得的对价。

 

特拉华州法律还规定,母公司可根据其董事会的决议,与任何子公司合并,而该子公司拥有每一类股本的至少90%,而无需经该子公司的股东投票表决。在任何此类合并时,子公司的异议股东将拥有评估权。

 

开曼公司法允许开曼群岛公司之间以及开曼群岛公司和非开曼群岛公司之间的合并和合并。为此目的,(a)“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成公司合并,并将其经营、财产和负债归属于作为存续公司的其中一个公司;(b)“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组成公司合并为一个合并公司,并将这些公司的经营、财产和负债归属于合并公司。为了实施这种合并或合并,每个组成公司的董事必须批准一份合并或合并的书面计划,然后必须由(a)每个组成公司的股东的特别决议授权,以及(b)在该组成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中可能指明的任何其他授权。该计划必须连同一份关于合并或存续公司偿付能力的声明、一份每个组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清单、一份将向每个组成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提供合并或合并证书副本的承诺以及合并或合并通知将在《开曼群岛公报》上公布的承诺一并提交公司注册处处长。按照这些法定程序进行的合并或合并不需要法院批准。

 

开曼群岛母公司与其在开曼群岛的一个或多个子公司之间的合并不需要得到股东决议的授权。为此目的,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拥有至少90%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公司。

 

除非开曼群岛法院放弃这一要求,否则组成公司的固定或浮动担保权益的每一持有人都必须表示同意。

 

除某些有限的情况外,开曼群岛组成公司的持不同意见的股东在反对合并或合并时,有权获得其股份的公允价值。此种异议人权利的行使将排除异议股东行使他或她可能因持有股份而有权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但以合并或合并无效或非法为由寻求救济的权利除外。

         
        此外,亦有法律条文便利公司的重建和合并,但该安排须经(a)股东或类别股东(视属何情况而定)价值的75%,或(b)代表作出该安排的债权人或每类债权人(视属何情况而定)价值的75%的多数同意,而在每种情况下,该等债权人或类别债权人均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为此目的而召开的一个或多个会议并参加表决。会议的召开以及随后的安排必须得到开曼群岛大法院的批准。持异议的股东有权向法院表明不应批准该项交易的意见,预计法院会批准这项安排。如果它确定:(a)关于法定多数票的法定规定已经得到满足;(b)股东在有关会议上得到公平的代表,并且法定多数票是真诚地行事,没有强迫少数人促进不利于该类别利益的利益;(c)该安排可以由该类别的聪明和诚实的人就其利益行事而合理地批准;(d)该安排不是根据《开曼公司法》的某些其他规定更适当地予以批准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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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收购要约在四个月内被受影响股份的90%的持有人提出并接受时,要约人可在自该四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个月期限内,要求剩余股份的持有人按照要约的条款转让该等股份。可以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反对,但如果要约已经得到批准,除非有欺诈、恶意或串通的证据,这种反对不太可能成功。

 

       

如果一项安排和重组因此获得批准,或者如果一项收购要约被提出并被接受,持不同意见的股东将不享有与评估权类似的权利,否则,特拉华州公司的持不同意见的股东通常可以获得评估权,从而有权以司法确定的股票价值获得现金付款。

 

股东诉讼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股东通常可以提起集体诉讼和派生诉讼,其中包括违反信托义务、公司浪费和未按照适用法律采取的行动。在此类诉讼中,法院通常有权允许胜诉方追回与此类诉讼相关的律师费。   原则上,我们通常会是适当的原告,而作为一般规则,派生诉讼不得由少数股东提起。然而,根据开曼群岛极有可能具有说服力的英格兰当局,可以预期开曼群岛法院将遵循和适用普通法原则(即Foss诉Harbottle案及其例外情况),以便允许非控股股东以公司的名义对以下行为提起集体诉讼或派生诉讼,以质疑:(a)非法或越权关于公司,因此不能得到股东的批准;(b)虽然不是越权的行为,但需要获得合格多数(或特别多数)(即超过简单多数)的授权,但尚未获得授权;(c)构成“对少数人的欺诈”的行为,而不法分子本身控制着公司。
         
查阅公司纪录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有权在正常营业时间内为任何适当目的进行检查,并有权获得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如果有的话)的股东名单和其他簿册和记录的副本,但以公司可获得这些附属公司的簿册和记录为限。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的股东一般无权查阅或获得该公司的股东名单或其他公司记录的副本(除公司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这些公司通过的任何特别决议以及这些公司的抵押和押记登记册之外)。然而,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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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提案   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或章程中有规定,否则特拉华州法律不包括限制股东在会议前提出业务的方式的条款。   《开曼公司法》只规定股东有要求召开大会的有限权利,并没有规定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大会。然而,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持有我们已发行股本不少于三分之一投票权的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董事会有义务召开一次特别股东大会,并在股东大会上将所要求的决议付诸表决。除了这一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外,我们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并没有赋予我们的股东在会议上提出提案的其他权利。作为一家被豁免的开曼群岛公司,根据法律,我们没有义务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以书面同意方式批准公司事宜   特拉华州法律允许股东采取行动,但须经已发行股份持有人签署书面同意,且该持有人的票数不得少于授权或在股东大会上采取这种行动所需的最低票数。   《开曼公司法》和我们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股东可以通过一致的书面决议批准公司事项,该决议由本应有权在不举行会议的情况下在大会上就此事项进行表决的每一股东签署或代表其签署。
         
召开特别股东大会   特拉华州法律允许董事会或根据公司注册证书或公司章程授权的任何人召集股东特别会议。   《开曼公司法》没有关于股东大会程序的规定,而这些规定通常载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请看上面。
         
重组      

一家公司可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任命一名重组官员,理由是该公司:

 

(a)不能或相当可能不能偿付其债项;及

 

(b)打算根据《公司法》、外国法律或通过合意重组的方式向其债权人(或其类别)提出妥协或安排。

 

除其他事项外,大法院可在聆讯该项呈请时作出命令,委任一名重组人员,该人员具有法院所命令的权力及执行法院所命令的职能。(i)在呈交委任重组高级人员的呈请后但在委任重组高级人员的命令作出前的任何时间,及(ii)在委任重组高级人员的命令作出前,在该命令解除前,不得对公司进行任何诉讼、诉讼或展开任何其他法律程序(刑事法律程序除外),不得通过任何将公司清盘的决议,亦不得对公司提出任何清盘呈请,但如获法院许可,则属例外。然而,即使呈交了委任重组人员或委任重组人员的呈请,对公司全部或部分资产拥有担保的债权人,仍有权在无须法院许可及无须提述获委任的重组人员的情况下,强制执行该担保。

         
解散;清盘   根据《特拉华总公司法》,除非董事会批准解散提议,解散必须得到持有公司100%总投票权的股东的批准。只有由董事会发起解散,才能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简单多数获得批准。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特拉华州公司在其公司注册证书中列入与董事会发起的解散有关的绝对多数投票要求。   根据《开曼公司法》和我们的条款,公司可以由我们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清盘,或者,如果清盘是由我们的董事会发起的,可以由我们的成员通过特别决议清盘,或者,如果我们的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可以由我们的成员通过普通决议清盘。此外,公司可根据开曼群岛法院的命令进行清盘。法院有权在若干具体情况下下令清盘,包括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公正和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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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未来出售条件的股份

 

完成发行后,我们将有普通股发行和流通,前提是承销商不行使超额配股权购买更多的普通股。其中,普通股将由参与此次发行的投资者公开持有,普通股将由我们的现有股东持有,其中一些股东可能是我们的“关联公司”,该术语在《证券法》第144条中定义。根据第144条的定义,发行人的“关联公司”是指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机构控制或由发行人控制或与发行人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人。在这次发行之前,我们的普通股没有公开市场。虽然我们打算将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但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我们的普通股将发展成一个正常的交易市场。

 

在这次发行后,我们未来在公开市场出售大量普通股,或认为可能会出售,可能会不时对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如下文所述,由于合同和法律对转售的限制,我们目前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中,只有有限数量的股票将在这次发行后立即出售。然而,在这些限制失效后,未来在美国公开市场出售大量普通股,包括在行使未行使期权时发行的普通股,或此类出售的可能性,可能会对我们普通股在美国的市场价格和我们未来筹集股本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在此次发行中出售的所有普通股将可由我们在美国的“关联公司”以外的人自由转让,不受《证券法》的限制或进一步登记。我们的一个“关联公司”购买的普通股不得转售,除非根据有效的登记声明或登记豁免,包括根据下文所述的《证券法》第144条规定的豁免。

 

现有股东持有的普通股,以及在本次发行完成后行使未行使期权时可发行的任何普通股,将是“限制性证券”,这一术语在《证券法》第144条中定义。这些受限制证券只有在经过登记或符合《证券法》第144条或第701条规定的登记豁免条件下才能在美国出售。这些规则说明如下。

 

锁定协议

 

除有限的例外情况外,我们的董事、执行人员和所有股东均同意,不直接或间接提供、质押、宣布出售意向、出售意向、出售意向、出售意向、出售意向、购买意向、出售意向、出售意向、购买意向、购买意向、购买意向、购买意向、购买意向、购买意向、购买意向、购买意向、购买意向、购买意向、购买意向、购买意向、购买意向、购买意向、购买意向、购买意向、购买意向、购买意向、购买意向、购买意向、购买意向、购买意向、购买意向、购买意向、购买意向、购买意向、购买意向、购买意向在未经包销商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自普通股开始买卖之日起6个月内持有我们的普通股或该等其他证券的任何经济后果。然而,持有5%或以上已发行普通股的股东,已与包销商达成协议,自普通股开始买卖之日起12个月内,不会要约出售、发行、出售、签约出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任何普通股或可转换为普通股的证券。

 

本公司亦被禁止在此期间进行发行,并被禁止重新定价或更改现有期权和认股权证的条款。见“承保”。

 

第144条规则

 

根据《证券法》第144条的规定,我们在此次发行前发行的所有普通股都是“限制性股票”,只有在根据《证券法》或根据豁免登记要求获得有效登记声明的情况下,才能在美国公开发售。根据现行有效的第144条规则,凡已实益拥有我们的受限制股份至少六个月的人,一般有权在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后90天内根据《证券法》出售受限制证券而无需登记,但须受某些额外限制。

 

根据第144条,我们的附属公司受到额外的限制。我们的附属公司只可在任何三个月内出售若干受限制股份,但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

 

  当时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1%,即在本次发行后约等于普通股;或

 

  在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出售通知的日期之前的四周历周内,我们普通股的平均每周交易量。

 

根据第144条出售受限制证券的附属公司不得索取订单或安排索取订单,他们也须遵守通知规定和有关我们的现有公共信息的可获得性。

 

不是我们的附属公司的人士只受其中一项额外限制,即提供有关我们的最新公开资料的要求,如果他们实益拥有我们的受限制股份超过一年,则此项额外限制不适用。

 

第701条规则

 

一般而言,根据现行有效的《证券法》第701条,我们的每一名雇员、顾问或顾问,如果根据补偿性股票或期权计划或其他与补偿有关的书面协议,向我们购买我们的普通股,在我们依据第144条成为《交易法》规定的报告公司90天后,有资格转售这些普通股,但不遵守第144条所载的某些限制,包括持有期。

 

条例S

 

S条例一般规定,在境外交易中进行的销售不受《证券法》的登记或招股说明书交付要求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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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以下对投资于我们的普通股的开曼群岛、PRC和美国联邦所得税的重大影响的摘要是基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有效的法律及其相关解释,所有这些都可能会发生变化。本摘要并不涉及与我们的普通股投资有关的所有可能的税务后果,例如州、地方和其他税法下的税务后果。

 

以下关于美国联邦所得税对“美国持有者”的影响的简要描述将适用于您,如果您是股票的受益所有人,并且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目的,

 

  是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

 

  根据美国、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组建的公司(或作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公司应纳税的其他实体);

 

  不论其来源如何,其收入均需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的遗产;或

 

  (1)受美国境内法院的主要监督,并由一名或多名美国人控制所有重大决定的信托,或(2)具有根据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条例有效的可被视为美国人的选举。

 

开曼群岛税务

 

开曼群岛目前不根据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对个人或公司征税,也不征收遗产税或遗产税。除了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或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执行的文书可能适用的印花税外,开曼群岛政府不征收可能对我们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税款。开曼群岛不是适用于向本公司支付或由本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的任何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国。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

 

在开曼群岛,就股份支付股息和资本无须缴税,向任何普通股股东支付股息或资本无须扣缴,处置普通股所得的收益亦无须缴付开曼群岛所得税或公司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

 

根据《PRC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PRC境外设立并在PRC内设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应按其所得的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将“事实上的管理机构”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生产、人员、账目和财产实行全面、实质性控制和全面管理的机构。200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份名为“82号文”的通知,为确定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控股企业的“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是否位于中国提供了一些具体标准。虽然本通知仅适用于PRC企业或PRC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企业,不适用于由PRC个人或外国人控制的离岸企业,但该通知所载的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确定所有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适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标准的总体立场。根据第82号通知,PRC企业或PRC企业集团控制的境外注册企业,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才被视为PRC税务居民:(一)日常经营管理的主要地点在PRC;(二)与企业财务和人力资源有关的决定由PRC的组织或人员作出或须经其批准;(三)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决议,位于或保留在PRC;(iv)至少50%的有表决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惯常居住在PRC。

 

106

 

 

2017年3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务专项调查和相互协商程序调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6号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税务机关通过相关申报审核、同期数据管理、利润水平监测等手段,对企业实施专项税务调整监测管理。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特殊税务调整风险的,可以向企业送达税务风险提示《告知书》。企业收到特别税收调整风险提示或者发现存在特别税收调整风险的,可以自行调整补缴税款。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税务机关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税收调查和调整。企业要求税务机关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殊税收调整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启动特殊税收调查程序。其中还规定,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对税前扣除的全额进行特别税收调整:

 

(1) 企业及其关联方转让或者接受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取或者支付使用费;

 

  (2) 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但不对其价值作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3) 企业以融资和上市为主要目的在境外设立控股公司或融资公司,仅就融资和上市活动产生的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4) 因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劳务交易价款的支付、收取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的应纳税所得额或所得额;且

 

  (5) 企业向未履行职能、承担风险且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

 

尽管我们相信我们的所有关联方交易,包括我们的PRC子公司和合并关联实体向我们的非中国实体支付的所有款项,都是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的,我们的估计是合理的,但相关税务机关的最终决定可能与我们的财务报表中记录的金额不同,并可能对我们在作出此类决定的一个或多个期间的财务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我们认为,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任何实体都不是就PRC税收而言的PRC居民企业。我们并不认为易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符合上述所有条件。易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在PRC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作为一家控股公司,其关键资产是其在其子公司的所有权权益,其关键资产位于PRC境外,其记录(包括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决议)保存在境外。出于同样的原因,我们认为我们在中国境外的其他实体也不是PRC的居民企业。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须由PRC税务机关确定,对“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不能保证PRC政府最终会采取与我们一致的观点。

 

但是,如果PRC税务机关认定易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为PRC居民企业,就企业所得税而言,我们可能需要从我们支付给非居民企业股东的股息中预扣20%的预扣税。此外,非居民企业股东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普通股而获得的收益,如被视为来自PRC境内,则需缴纳10%的PRC税。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确定为PRC居民企业,我们的非中国个人股东是否需要为这些非中国个人股东获得的股息或收益缴纳任何PRC税。如果对这些股息或收益适用任何PRC税,则一般适用20%的税率,除非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可以降低税率。然而,也不清楚的是,如果Yi Po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被视为PRC居民企业,Yi Po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的非中国股东是否能够要求享受其税收居住国与PRC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

 

如果本公司不被视为PRC居民企业,非PRC居民的普通股股东将不因我们分配的股息或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股份而获得的收益而被征收PRC所得税。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应税资产,特别是PRC居民企业的股权,间接处置境外控股公司的股权进行“间接转让”的,作为转让方的非居民企业或者直接拥有该应税资产的受让人或者PRC实体,可以向有关税务机关报告该间接转让。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境外控股公司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减少、避免或推迟PRC税收而设立的,PRC税务机关可以不予考虑。因此,这种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PRC企业所得税,而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人有义务代扣适用的税款,目前PRC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税率为10%。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居民投资者可能被要求提交报税表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通告被征税,我们可能被要求花费宝贵的资源来遵守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通告,或确定我们不应根据这些通告被征税。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 PRC税务机关加强对收购交易的审查,可能会对我们未来可能进行的收购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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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

 

以下讨论是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的摘要,该考虑因素一般适用于在本次发行中购买我们的普通股并根据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或该法典将我们的普通股作为“资本资产”(一般是为投资而持有的财产)的美国持有者(定义见下文)对我们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这一讨论是以现有的美国联邦税法为基础的,该法律可能有不同的解释或变化,可能具有追溯效力。没有要求美国国税局或IRS就下文所述的任何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作出裁决,也不能保证IRS或法院不会采取相反的立场。此外,本讨论并不涉及美国联邦遗产、赠与和替代性最低税收考虑因素、对某些净投资收入的联邦医疗保险税收、信息报告或备用预扣税,或与我们普通股的所有权或处置有关的任何州、地方和非美国税收考虑因素。以下摘要并未涉及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所有方面,这些方面根据特定投资者的个人情况或对处于特殊税务状况的人可能很重要,例如: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

 

  养恤金计划;

 

  合作社;

 

  受监管的投资公司;

 

  房地产投资信托;

 

  经纪-交易商;

 

  选择采用按市值计价的会计方法的交易者;

 

  某些前美国公民或长期居民;

 

  免税实体(包括私人基金会);

 

  个人退休账户或其他递延税款账户;

 

  对替代性最低税负有责任的人;

 

  根据任何雇员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作为补偿而取得其普通股的人;

 

  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将持有普通股作为跨式、对冲、转换、推定出售或其他综合交易的一部分的投资者;

 

  拥有美元以外的功能货币的投资者;

 

  实际或建设性地拥有我们普通股10%或以上(通过投票或价值)的人;或

 

  合伙企业或作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合伙企业应纳税的其他实体,或通过这些实体持有普通股的人,

 

所有这些人都可能受到与下文讨论的税收规则大不相同的税收规则的约束。

 

我们敦促每位美国股东就美国联邦税收适用于其特定情况,以及我们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的州、地方、非美国和其他税收考虑征询其税务顾问的意见。

 

108

 

 

一般

 

就本讨论而言,“美国持有人”是我们普通股的受益所有人,即,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

 

  是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

 

  在美国或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下成立或组建的公司(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公司的其他实体);

 

  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目的,其收入包括在总收入中的遗产,无论其来源如何;或

 

  信托(i)其管理受美国法院的主要监督,且有一名或多名美国人有权控制信托的所有重大决定,或(ii)在其他方面有效地选择根据《守则》被视为美国人。

 

  如果合伙企业(或在美国联邦所得税方面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实体)是我们普通股的受益所有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税务待遇一般将取决于合伙人的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活动。我们促请持有我们普通股的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就投资我们普通股的事宜咨询其税务顾问。

 

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考虑因素

 

一家非美国公司,如我们公司,在任何纳税年度,如果(i)该年度总收入的75%或以上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构成,或(ii)该年度资产价值的50%或以上(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可归属于产生或持有用于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或资产测试,则该公司将被归类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的PFIC。被动收入通常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处置被动资产的收益等。被动资产是指产生被动收益的资产,包括用于投资的资产,以及现金、易于转换为现金的资产和营运资金。公司的商誉和其他未入账的无形资产被考虑在内,根据公司在每个类别中产生的收入的相对数额,可以分为主动或被动。我们将被视为拥有资产的比例份额,并从我们直接或间接拥有25%或以上(按价值计算)股票的任何其他公司的收入中获得比例份额。

 

根据我们目前和预计的收入和资产、此次发行的预期收益,以及我们在此次发行后对普通股市场价格的预测,我们预计在当前纳税年度或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成为PFIC。然而,在这方面不能作出任何保证,因为关于我们是否成为或将成为PFIC的决定是每年作出的一个事实决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将取决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和分类,包括我们的战略投资业务相对于我们的其他业务所产生的收入的相对数额,以及我们的战略投资业务相对于我们的其他业务所持有的资产的价值。由于相关规则的适用存在不确定性,IRS可能会质疑我们将某些收入和资产归类为非被动资产,这可能会导致我们在本年度或以后年度被归类为或成为PFIC。此外,我们普通股的市价波动,可能会使我们在当前或未来的应课税年度成为私人股本投资公司,因为就资产测试而言,我们的资产价值,包括我们的商誉和未入账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可能会不时参照我们普通股的市价(可能波动)来确定。在估计我们的商誉和其他未入账的无形资产的价值时,我们考虑了我们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预期市值。除其他事项外,如果我们的市值低于预期或随后下降,我们可能成为或成为当前或未来应纳税年度的PFIC。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也可能受到我们如何和多快使用我们的流动资产和在这次发行中筹集的现金的影响。如果我们从产生被动收入的活动中获得的收入比我们从产生非被动收入的活动中获得的收入显著增加,或者我们决定不将大量现金用于主动目的,我们成为PFIC的风险可能会大幅增加。

 

如果我们在任何一年内是私人股本投资委员会的成员,而在任何一年内,美国持有者持有我们的普通股,我们一般会在该美国持有者持有我们的普通股的所有后续年份继续被视为私人股本投资委员会,除非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再被视为私人股本投资委员会,而该美国持有者作出了被视为唯一的选择。

 

下面在“股息”和“出售或其他处置”下的讨论是基于我们不会或不会被归类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的PFIC。下面“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中将讨论如果我们被视为PFIC,通常适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

 

109

 

 

股息

 

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从我们的当期或累计收益和利润中支付的任何现金分配,一般将作为美国持有者实际或推定收到的当日的股息收入计入美国持有者的总收入。因为我们不打算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来决定我们的收入和利润,我们支付的任何分配通常都会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的“股息”。从我们的普通股收到的股息将不符合从美国公司收到的股息中允许公司扣除的股息。

 

个人和其他非公司的美国股东可按适用于“合格股息收入”的较低资本利得税率对任何此类股息征税,前提是满足某些条件,包括(i)我们支付股息的普通股可在美国的成熟证券市场上随时交易,(ii)在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和上一个纳税年度,我们既不是PFIC,也不被视为美国股东,以及(iii)某些持有期要求得到满足。我们打算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普通股。如果这一上市获得批准,我们认为普通证券一般应被视为可在美国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上随时交易。不能保证这些普通股在今后几年将继续被视为在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我们促请美国股东咨询他们的税务顾问,以了解是否可以就普通股支付较低的股息费率。

 

就美国的外国税收抵免而言,我们普通股的股息通常被视为来自外国的收入,并且通常构成被动类别的收入。管理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则很复杂,敦促美国持有者就其特定情况下外国税收抵免的可获得性咨询其税务顾问。

 

出售或其他处置

 

美国股东一般会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普通股时确认收益或损失,其金额等于处置后实现的金额与持有人调整后的普通股税基之间的差额。这种收益或损失一般是资本收益或损失。如果普通股持有时间超过一年,任何此类资本收益或损失将是长期的。非公司美国持有者(包括个人)一般将按优惠税率对长期资本收益征收美国联邦所得税。资本损失的可扣除性可能受到限制。美国持有者确认的任何此类收益或损失通常将被视为外国税收抵免限制目的的美国来源收入或损失,这可能会限制外国税收抵免的可用性。建议每一美国股东咨询其税务顾问,了解如果对我们的普通股的处置征收外国税收的后果,包括任何税收协定的适用性和外国税收抵免在其特定情况下的可获得性。

 

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

 

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者持有我们的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除非美国持有者做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如下所述),美国持有者通常会对(i)我们向美国持有者进行的任何超额分配(这通常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支付给美国持有者的任何分配,超过前三个纳税年度支付的平均年度分配的125%,或者如果更短,超过美国持有者持有普通股的期间)受特别税收规则的约束,(ii)在出售或其他处置中实现的任何收益,包括在某些情况下质押普通股。根据PFIC规则:

 

  超额分配或收益将在美国股东持有普通股期间按比例分配;

 

  分配给当前纳税年度以及在我们被归类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每个“PFIC前年度”)之前的美国持有者持有期的任何纳税年度的金额,将作为普通收入纳税;以及

 

  分配给前一个应纳税年度(PFIC前年度除外)的金额,将按该年度适用于个人或公司的最高税率征税,并增加一个额外税额,税额相当于每一个该等应纳税年度被视为递延税款的利息。

 

110

 

 

作为上述规则的替代办法,PFIC中“可销售股票”(定义见下文)的美国持有者可以对此类股票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如果美国股东就我们的普通股作出这一选择,该持有人一般会(i)将在该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普通股的公允市场价值超过该普通股的调整税基的部分(如有的话)作为普通收入计入我们是PFIC的每个纳税年度,以及(ii)将调整后的普通股税基超过该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普通股的公允市场价值的部分(如有的话)作为普通亏损扣除,但是,这种扣除将只允许在以前由于按市值计算的选举而列入收入的净额的范围内进行。美国股东调整后的普通股税基将进行调整,以反映按市值计价的选举所产生的任何收入或损失。如果美国股东就我们的普通股作出按市价计算的选择,而我们不再被列为私人股本投资公司,则在我们不被列为私人股本投资公司的任何期间,该股东无须考虑上述的收益或损失。如果美国持有者作出按市价计算的选择,该美国持有者在我们是PFIC的一年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普通股时确认的任何收益将被视为普通收入,任何损失将被视为普通损失,但这种损失将仅被视为普通损失,其范围是先前因按市价计算的选择而计入收入的净额。

 

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只适用于“可交易股票”,即在每个日历季度至少15天内以非最低数量交易的股票,或在符合条件的交易所或其他市场上定期交易的股票,如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法规所定义。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后将被视为可上市股票。我们预期,我们的普通股应符合正常交易的条件,但在这方面我们不能作出任何保证。

  

由于从技术上讲,不能对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较低级别的PFIC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因此美国持有者可能继续受PFIC规则的约束,该美国持有者在我们持有的任何投资中的间接权益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股权。

 

我们不打算为美国持有者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进行合格的选举基金选举,如果有这些信息的话,将会导致不同于(而且通常不那么不利的)上述PFIC的一般税收待遇的税收待遇。

 

如果美国股东在我们是PFIC的任何纳税年度持有我们的普通股,该股东通常必须提交一份年度IRS表格8621。你应该咨询你的税务顾问关于拥有和处置我们的普通股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如果我们是或成为PFIC。

 

111

 

 

承销

 

就本次发行而言,我们将与作为承销商代表的Boustead Securities,LLC或本次发行的代表签订承销协议。代表可聘请其他经纪人或交易商作为与此项要约有关的次级代理或代表他们选定的交易商。承销商已同意在坚定承诺的基础上,以发行价格减去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列的承销折扣,向我们购买其以下名称对面所列的普通股数量:

 

承保人名称   数目
普通
股票
 
Boustead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000,000  

 

如承销商购买任何普通股,则承销商承诺购买本招股说明书所提供的所有普通股。承销商没有义务购买下述承销商购买普通股的超额配股权所涵盖的普通股。包销商发行普通股,但须事先出售,但须经其律师批准法律事项,以及包销商收到高级职员证书和法律意见等包销协议所载的其他条件,如向包销商发行并由其接受。承保人保留撤回、取消或修改向公众发出的要约和拒绝全部或部分订单的权利。

 

超额配股权

 

我们已给予承销商45天的选择权,以每股普通股的发行价格减去承销折扣和佣金,购买最多不超过普通股总数的额外普通股(相当于此次发行中售出的普通股数量的15%)。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承销商可在45天内行使这一选择权,仅用于支付承销商出售的普通股超过上表所列普通股总数的部分。如果购买了任何额外的普通股,承销商将按每股普通股5.00美元,即每股普通股的发行价格提供额外的普通股。

 

费用、佣金和费用偿还

 

我们将向承销商支付相当于此次发行总收益的百分之七(7%)的折扣。包销商初步建议按本招股章程封面所载的发售价格向公众发售普通股,并按该价格减去本招股章程封面所载的上述费用(“包销折扣”)后的价格向交易商发售普通股。如我方发行的所有普通股均未按发行价格出售,承销商可通过补充本招股说明书的方式更改发行价格和其他出售条款

 

下表显示了本次发行应支付给承销商的承销费/佣金:

 

   
普通
分享
    合计
没有
过度-
分配
选择
    共计
完全超过-
分配
选择
 
                   
公开发行价格   $ 5.00     $ 15,000,000     $ 17,250,000  
承销费及佣金(7%)(1)   $ 0.35     $ 1,050,000     $ 1,207,500  
收益,未计费用,给我们   $ 4.65     $ 13,950,000     $ 16,042,500  
非问责费用津贴(1/2%)     -     $ 75,000     $ 86,250  

 

(1) 这些费用不包括如下所述的保险商担保或费用偿还。

 

除现金佣金外,我们还将向承销商偿还其非应计费用,即发行总收益的0.5%(1/2%),并偿还不超过20万美元的应计自付费用。此类自付费用包括不超过15万美元的保险商法律顾问费、尽职调查、路演、差旅费、入职费、背景调查费和DTC资格费用,以及不超过5万美元的费用。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我们已支付了94,500美元的应付费用,这笔费用将退还给我们,但保证人根据《保险法》第5110(f)(2)(C)条的规定实际没有支付这笔费用。

 

我们估计,除承销费和佣金外,我们与发行有关的应付费用总额约为102万美元。

 

112

 

 

我们已同意向承销商发行并在此登记认股权证,以购买至多普通股(相当于在本次发行中出售的普通股的百分之七(7%),包括承销商购买额外普通股的超额配股权),并在此登记此类基础普通股。认股权证将于任何时间行使,并不时全部或部分行使,由发售结束时起至发售生效后五(5)年届满。认股权证的行使价格为每股普通股发行价格的125%。包销商认股权证不得赎回或撤销。

 

包销商认股权证不得出售、转让、转让、质押或质押,也不得作为任何对冲、卖空、衍生工具、看跌期权或看涨期权交易的标的,这些交易将导致任何人在紧接发售开始后的180天内对证券进行有效的经济处置,而本招股说明书是其中的一部分(根据FINRA规则5110),但这些认股权证可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包销商的任何继任者、高级职员、经理、成员或合伙人,以及辛迪加或销售集团的成员及其各自的高级职员、经理、成员或合伙人。包销商认股权证可行使全部或较少数量的股份,将提供无现金行使,并将包含立即“附带”登记权的条款,费用由我们承担,自发售生效之日起为期五年。我们已为承销商登记了本次发行中承销商认股权证的普通股。

 

承销商打算只在我们获准发行普通股的州向他们的零售客户发行我们的普通股。我们一直依赖于对“担保证券”的蓝天注册要求的豁免。在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是“担保证券”。如果我们无法达到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标准,那么我们将无法依赖涵盖证券豁免的蓝天注册要求,我们将需要在我们计划出售股票的每个州注册发行。因此,除非我们满足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要求,并且我们在该交易所上市的申请获得批准,否则我们将不会完成此次发行。

 

以上并不是对包销协议和认购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的完整陈述。包销协议的一种形式作为证物包括在注册说明书中,而本招股说明书是其中的一部分。

 

第一次拒绝权

 

自本次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在我们进行注册承销的公开发行(除本次发行外)、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证券(债务或股权)、合并、收购另一家公司或企业、控制权变更、出售几乎所有资产、企业合并的情况下,承销商有权根据其代表的惯常条款和条件,优先选择担任主承销商或管理承销商、独家或联合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类似身份,资本重组或其他类似交易(无论我们在此类交易中是否被视为收购方、出售方或两者都不是)。根据FINRA规则5110(f)(2)(E)(i),自公开发售开始销售之日或美国与包销商之间的合约终止之日起,这种优先购买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

 

锁定协议

 

我们已同意,除包销协议所列的某些例外情况外,未经包销商事先书面同意,自包销协议签立之日起,并自普通股开始买卖之日起持续6个月,(i)要约、质押、宣布出售意向、出售、合约出售、出售任何购买期权或合约、购买任何出售期权或合约、授予任何直接或间接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处置的期权、权利或认股权证,或根据《证券法》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一份登记声明,内容涉及任何普通股或任何可转换为普通股、可行使或可交换为普通股的证券,或(ii)订立任何互换或其他协议,以全部或部分转移普通股或任何此类其他证券所有权的任何经济后果。

 

113

 

 

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及所有股东同意,在未经包销商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自普通股开始交易之日起至多6个月内,不提供、发行、出售、出售、合约出售、担保、授予任何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普通股或其他可转换为普通股或可行使或可交换为普通股的证券的选择权。然而,持有5%或以上已发行普通股的股东,已与包销商达成协议,自普通股开始买卖之日起12个月内,不会要约出售、发行、出售、签约出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任何普通股或可转换为普通股的证券。

 

在此期间,我们不得进行任何其他发行,也不得重新定价或更改现有期权和认股权证的条款。

 

包销商可在禁售期届满前的任何时间,自行决定解除部分或全部受禁售协议规限的普通股,而无须发出通知。在决定是否解除锁定协议中的股份时,除其他因素外,包销商将考虑证券持有人请求解除股份的理由、请求解除股份的股份数量和当时的市场条件。

 

价格稳定

 

承销商必须遵守《证券法》和《交易法》,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法》第10b-5条和M条。本规则及规例可限制承保人作为委托人买卖股本股份的时间。根据这些规则和条例,保证人:

 

不得从事与我们的证券有关的任何稳定价格活动;及

 

除非《交易法》允许,否则不得投标或购买我们的任何证券,或试图诱使任何人购买我们的任何证券,直至该人完成参与分销。

 

发行价格的厘定

 

我们所发行的普通股的公开发行价格是由我们根据与潜在投资者的讨论,根据我们公司的历史和前景、我们业务的发展阶段、我们对未来的业务计划及其实施的程度、对我们管理层的评估、类似公司的公开股价、发行时证券市场的一般情况以及其他被认为相关的因素,与承销商协商确定的。

 

证券的电子发售、销售和分销。

 

电子形式的招股说明书可由承销商交付给潜在投资者。电子形式的招股说明书将与此类招股说明书的纸质版本相同。除电子格式的招股说明书外,承销商网站上的信息以及承销商维护的任何其他网站上所载的任何信息均不属于招股说明书或注册说明书的一部分,而本招股说明书是其中的一部分。

 

外国监管机构对购买我们普通股的限制

 

我们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允许在美国境外公开发行我们的普通股,或允许在美国境外持有或分发本招股说明书。持有本招股章程的美国境外人士,必须知悉并遵守与本招股章程在美国境外的发行及发行有关的任何限制。

 

赔偿

 

我们已同意就根据《证券法》和《交易法》引起的与发行有关的责任向承销商作出赔偿,并对承销商可能需要为这些责任支付的款项作出贡献。我们获悉,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根据《证券法》赔偿责任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是不可执行的。

 

纳斯达克上市申请书

 

我们计划申请批准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报价,股票代码为“YBZN”。如果没有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上市批准函,我们将不会完成和结束此次发行。我们收到的上市批准函与实际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并不相同。上市批准书只是为了确认,如果我们在这次发行中出售了若干普通股,足以满足适用的上市标准,我们的普通股实际上就会上市。

 

如果申请获得批准,我们的普通股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五天内开始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交易。如果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我们将继续遵守上市规定和公司治理标准。我们预计这些新的规则和条例将显著增加我们的法律、会计和财务合规成本。

 

114

 

 

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

 

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我们之所以在开曼群岛注册,是因为与成为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有关的某些好处,例如:

 

政治和经济稳定;

 

有效的司法制度;

 

有利的税收制度;

 

没有外汇管制或货币限制;及

 

提供专业和支助服务。

 

然而,在开曼群岛成立公司也存在某些不利因素。这些缺点包括:

 

与美国相比,开曼群岛的证券法律体系较不发达,为投资者提供的保护较少;以及

 

开曼群岛的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修订和重述的备忘录和条款不包含要求对我们、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和股东之间的纠纷进行仲裁的条款,包括根据美国证券法产生的纠纷。

 

基本上我们所有的资产都在美国境外。此外,我们的大多数董事和管理人员是美国以外国家的国民和/或居民,这些人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位于美国境外。因此,股东可能很难在美国境内向这些人送达诉讼程序,或对他们或我们执行在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包括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作出的判决。

 

我们已指定为我们的代理人,在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联邦证券法在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对我们提起的任何诉讼或根据纽约州证券法在纽约州纽约州纽约州最高法院对我们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可以向他送达诉讼程序。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观韬律师事务所告知我们,中国民事诉讼法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作出了规定。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司法管辖权之间的对等关系,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国与开曼群岛或美国没有任何条约或其他协定规定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因此,中国法院是否会执行这两个司法管辖区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尚不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外国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执行,或者外国法院可以依照国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承认、执行,或根据互惠原则。

  

115

 

 

经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加入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对等原则申请、请求承认、执行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复核,认为外国法院申请、请求承认、执行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违反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承认其效力的裁定,必要时,应当发出执行令,执行令依照有关法律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基本原则和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的判决、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

 

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应当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对等原则处理。

 

关于开曼群岛法律的律师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已告知我们,对于开曼群岛法院是否会(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作出的判决,或(ii)受理在开曼群岛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提起的原始诉讼,存在不确定性。

 

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进一步告知我们,美国和开曼群岛之间目前没有关于强制执行判决的法律或条约。但是,在美国获得的判决,可以在开曼群岛大法院对外国判决债务提起诉讼,在开曼群岛法院按普通法予以承认和执行,而无需对根本争端的是非曲直进行任何重新审查,条件是:(一)由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判决;(二)对判决债务人规定支付已作出判决的清算款项的责任;(三)是最终判决;(四)不涉及税款,罚款或处罚;(v)不是以违反开曼群岛自然正义或公共政策的方式获得的,也不是以违反自然正义或公共政策的方式获得的。此外,不确定开曼群岛法院是否会执行:(1)美国法院在针对我们或其他人的诉讼中获得的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的判决;或(2)根据《证券法》对我们或其他人提起的原始诉讼。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已通知我们,开曼群岛的法律存在不确定性,即根据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从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是否会被开曼群岛的法院确定为刑事或惩罚性质。

 

116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

 

下面列出的是总费用的细目,不包括承销折扣,预计将产生与我们的这次发行。除SEC注册费、FINRA申请费和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费外,所有金额均为估算值。

 

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费   $ 1,900.95  
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费用   $ 10,000.00  
FINRA申请费   $ 3,087.50  
法律费用及开支   $ 630,000.00  
会计费用和开支   $ 350,000.00  
印刷和雕刻费用   $ 25,000.00  
杂项费用   $ 5,000.00  
费用共计   $ 1,024,988.45  

 

这些费用由我们承担。承销折扣将由我们按照发行中出售的普通股数量的比例承担。

 

117

 

 

法律事项

 

我们由Ortoli Rosenstadt LLP代表,处理与美国联邦证券和纽约州法律有关的某些法律事项。承销商由Sichenzia Ross Ference LLP代理,涉及美国联邦证券和纽约州法律的某些法律事项。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将为我们传递本次发行的普通股的有效性以及与开曼群岛法律有关的其他法律事项。有关PRC法律的某些法律事项将由观韬律师事务所为我们转交。Ortoli Rosenstadt LLP可依赖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处理受开曼群岛法律管辖的事项,并可依赖观韬律师事务所处理受PRC法律管辖的事项。

 

118

 

 

专家

 

根据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WWC,P.C.作为会计和审计专家的权威所作的报告,列入了本招股说明书和注册报表其他部分所载的Yi Po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WWC,P.C.的办公室位于2010 Pioneer Court,San Mateo,加利福尼亚州 94403。

 

119

 

 

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我们已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了一份F-1表格的登记声明,其中包括根据《证券法》提供的有关证物和附表,涵盖本招股说明书所提供的普通股。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关于我们和普通股的信息,请参阅我们的登记声明及其证物和时间表。本招股说明书概述了合同的重要条款和我们推荐给你的其他文件。由于招股说明书可能不包含您可能认为重要的所有信息,您应该查看这些文件的全文。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将立即遵守《交易法》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这些要求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者。因此,我们将被要求向SEC提交报告,包括20-F表格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信息。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商,我们不受《交易法》第14(a)、(b)和(c)节所载联邦代理规则规定的向股东提供代理声明和内容的规则的约束,我们的执行官、董事和主要股东不受《交易法》第16节所载的报告和短期利润回收条款的约束。

 

这样提交的登记声明、报告和其他信息可在SEC维护的公共参考设施查阅和复制,地址为100 F Street,N.E.,Washington,D.C. 20549。你可以在支付复制费后,通过写信给证交会索取这些文件的副本。请致电美国证交会1-800-SEC-0330,进一步了解公共资料室的运作情况。SEC还拥有一个网站,其中包含报告、代理声明和其他有关发行人的信息,比如我们,这些发行人通过电子方式向SEC提交文件。该网站的地址是http://www.sec.gov。该网站上的信息不属于本招股说明书的一部分。

 

任何经销商、销售人员或其他人均无权提供任何信息或代表本招股说明书中未包含的任何内容。您不得依赖任何未经授权的信息或陈述。本招股说明书是一项仅出售在此提供的证券的要约,但仅限于在合法的情况下和在合法的司法管辖区内出售。本招股说明书所载的资料仅为截至日期的最新资料。

 

120

 

 

财务报表索引

 

怡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

 

2022年6月30日及2021年12月31日

 

益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其可变利益实体

 

财务报表

 

目 录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   F-2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未经审计的中期简明合并资产负债表   F-3  
       
截至二零二一年及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的未经审核中期简明综合收益表及综合收益表   F-4  
       
截至二零二一年及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的未经审核中期简明综合股东权益变动表   F-5  
       
截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的未经审核中期简明综合现金流量表   F-6  
       
未经审计的临时简明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F-7 – F-25  

 

F-1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至: 董事会和股东
  易珀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检讨结果中期财务资料

 

我们审阅了随附的益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简明综合资产负债表,以及截至2021年6月30日和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期间的相关简明综合收益表和综合收益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附注(统称中期财务报表)。根据我们的审查,我们不知道应对所附的临时财务报表作出任何重大修改,以使其符合美利坚合众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

 

我们之前按照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的标准,审计了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两年期间各年度的相关收益和综合收益表、权益变动和现金流量表;我们在2022年8月2日的报告中对这些财务报表发表了无保留意见。我们认为,所附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简明合并资产负债表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与其所依据的资产负债表相比较,是公允的。

 

审查结果的依据

 

这些中期财务报表是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是按照PCAOB的标准进行检讨的。审查临时财务资料主要包括应用分析程序和向负责财务和会计事项的人员进行查询。它的范围远远小于按照PCAOB标准进行的审计,审计的目的是对整个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因此,我们不表示这种意见。我们是一家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必须对公司保持独立。

 

/s/WWC,P.C。  
WWC,PC。

注册会计师

PCAOB ID No.1171

 

我们从2021年开始担任公司的审计师。

加利福尼亚州圣马特奥

 

2022年12月9日

 

 

 

F-2

 

 

益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其可变利益实体

合并资产负债表

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

 

    6月30日,
2022
    十二月
31,
 
    (未经审计)     2021  
                 
物业、厂房及设备            
流动资产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83,222     $ 332,083  
短期投资     686,625       2,202,957  
应收账款净额     4,503       1,660  
关联方应收款项     3,117,364       3,183,141  
合同资产-流动     4,537,829       4,289,001  
库存     35,279       -  
其他流动资产     2,777,952       2,749,847  
流动资产总额     11,242,774       12,758,689  
                 
非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工厂及设备,净值     387,004       470,117  
其他长期资产     189,241       806,094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净额     579,172       982,009  
合同资产–非流动     1,276,869       1,842,025  
非流动资产合计     2,432,286       4,100,245  
总资产   $ 13,675,060     $ 16,858,934  
                 
LIABILITIES AND SHAREHOLDERS’EQUITY                
流动负债                
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及应计费用     3,395,173       4,260,112  
应交税费     751,702       416,113  
经营租赁负债-流动     219,680       254,292  
合同负债-流动     3,504,030       5,158,020  
关联方应付款项     176,854       285,825  
流动负债合计     8,047,439       10,374,362  
                 
非流动负债                
经营租赁负债----非流动     345,158       503,249  
合同负债-非流动     1,942,590       3,140,240  
非流动负债合计     2,287,748       3,643,489  
负债总额   $ 10,335,187     $ 14,017,851  
                 
承诺与或有事项     -       -  
                 
股东权益                
                 
已授权普通股320,000,000股,面值0.00015625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10,000,000股   $ 1,563     $ 1,563  
应收订阅费     (50,000 )     (50,000 )
额外实收资本     338,157       338,157  
留存收益     3,140,935       2,476,168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90,782 )     75,195  
股东权益合计     3,339,873       2,841,083  
总负债和股东权益   $ 13,675,060     $ 16,858,934  

 

见财务报表附注。

 

F-3

 

 

益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其可变利益实体

未经审计的中期简明综合收益表和综合收益表

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

 

    6月30日,
2022
    6月30日,
2021
 
收入,净额   $ 2,452,883     $ 2,795,500  
收入成本     (495,447 )     (723,056 )
毛利     1,957,436       2,072,444  
                 
营业费用                
销售和营销费用     (773 )     (212,803 )
一般和行政费用     (1,081,326 )     (707,832 )
      (1,082,099 )     (920,635 )
                 
营业收入     875,337       1,151,809  
                 
其他收入(支出)                
其他收入(支出),净额     -       -  
利息收入,净额     11,019       22,110  
其他收入(损失)和支出共计     11,019       22,110  
                 
税前利润     886,356       1,173,919  
                 
所得税     (221,589 )     (293,480 )
                 
净收入   $ 664,767     $ 880,439  
                 
其他综合收入(损失):                
外币折算收入(亏损)     (165,977 )     11,223  
综合收益总额   $ 498,790     $ 891,662  
                 
税前收入                
基本   $ 0.05     $ 0.09  
摊薄   $ 0.05     $ 0.09  
                 
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基本     10,000,000       10,000,000  
摊薄     10,000,000       10,000,000  

  

见财务报表附注。

 

F-4

 

 

益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其可变利益实体

未经审计的中期简明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

 

    普通股     订阅     附加
支付
    保留     累计
其他
综合
    合计  
    股份数量     票面价值     应收款项     资本     收益     损失     股权  
余额,2021年12月31日     10,000,000     $ 1,563     $ (50,000 )   $ 338,157     $ 2,476,168     $ 75,195     $ 2,841,083  
净收入                                     664,767               664,767  
外币折算调整                                             (165,977 )     (165,977 )
余额,2022年6月30日     10,000,000     $ 1,563     $ (50,000 )   $ 338,157     $ 3,140,935     $ (90,782 )   $ 3,339,873  
                                                         
2020年12月31日     10,000,000     $ 1,563     $ (50,000 )   $ 338,157     $ 527,556     $ 46,922     $ 864,198  
净收入                                     880,439               880,439  
外币折算调整                                             11,223       11,223  
余额,2021年6月30日     10,000,000     $ 1,563     $ (50,000 )   $ 338,157     $ 1,407,995     $ 58,145     $ 1,755,860  

 

见财务报表附注。

 

F-5

 

 

益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其可变利益实体

未经审计的中期简明合并现金流量表

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

 

    6月30日,
2022
    6月30日,
202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收入   $ 664,767     $ 880,439  
折旧及摊销     70,991       38,196  
使用权资产摊销     363,264       -  
资产和负债变动                
应收账款减少(增加)额     (3,019 )     -  
预付给供应商的减少(增加)额     (107,259 )     (1,578,963 )
应收关联方款项减少(增加)额     (100,860 )     57,743  
合同资产减少(增加)额     1,236       246  
库存减少(增加)额     (36,370 )     -  
其他资产减少(增加)额     (67,428 )     1,242,002  
其他长期资产减少(增加)额     593,223       158,100  
应付账款(减少)增加额     (993,593 )     633,725  
应计负债和其他负债(减少)增加额     327,633       2,470,585  
合同负债(减少)增加额     (2,500,142 )     (1,662,351 )
应付税款(减少)增加额     368,021       452,898  
应付关联方工资(减少)增加额     15,388       -  
租赁负债(减少)增加额     (158,522 )     184,331  
经营活动产生的(用于)现金净额     (1,562,670 )     2,876,95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购置固定资产     (10,218 )     (10,537 )
收购投资     1,446,510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1,436,292       (10,537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关联方收益,净额     (112,585 )     69,612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112,585 )     69,612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减少额)     (238,963 )     2,936,026  
                 
外币折算对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9,898 )     9,048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期初     332,083       266,598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期末   $ 83,222     $ 3,211,672  
                 
补充现金流量信息                
已付利息   $ -     $ -  
缴纳的所得税   $ -     $ -  

 

见财务报表附注。

 

F-6

 

 

益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其可变利益实体

未经审计的临时简明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注1 –组织和陈述的基础

 

易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本公司是一家投资控股公司,其主要业务是通过其子公司及其可变利益实体进行的,如下所述。益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统称为“公司”或“益宝”。

 

广研香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研香港”)于2020年4月28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它是Yi Po Cayman的全资子公司。

 

南京鼎旭新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外商独资企业”)于2021年3月16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PRC”)注册成立。南京外商独资企业是光研香港的全资子公司。

 

江苏易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江苏易宝”)于2018年8月22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PRC”)注册成立。江苏优创易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执行董事金鑫分别拥有江苏易珀51.0%及49%的股权。该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停车场运营、停车位租赁、车主会员费和停车场管理特许经营。

 

2021年8月24日,南京WFOE与江苏易宝和江苏易宝的股东签订了一系列合同协议,这些协议统称为可变利益实体协议(“VIE协议”),根据VIE协议规定的条款,江苏易宝出于会计目的成为公司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其中公司指导江苏易宝资产的部署、使用和处置,公司是江苏易宝经营业绩的主要受益人。

 

2022年2月19日,易珀WFOE、江苏易泊车及江苏易泊车的股东签署了终止VIE协议。此后VIE结构被解散。

 

2022年2月23日,江苏易泊车的一名股东将其持有的部分股份转让给一名非中国人。因此,江苏易泊车从一家中国本土企业转型为一家外资合资企业。

 

于2022年3月4日及2022年3月9日,易珀WFOE与江苏易泊车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以购买江苏易泊车的全部股权。重组于2022年6月1日完成。因此,江苏易泊车成为易宝外商独资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在易珀外商独资企业收购其100%股权时,江苏易泊车是一家外商投资合资企业。

 

南京外商独资企业与江苏易宝的合同安排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并不直接持有江苏易宝的任何股权。相反,本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一系列合同安排,控制和获取江苏易铂业务经营的经济利益。

 

南京WFOE、江苏易宝和江苏易宝股东于2021年8月24日签订了一系列合同安排,1)排他性期权协议,2)排他性业务合作协议,以及3)股份质押协议,即VIE协议。这些VIE协议旨在向南京外商独资企业提供在所有重大方面与其作为江苏易宝唯一股东所拥有的权力、权利和义务相当的权利,包括绝对控制权以及对江苏易宝资产、财产和收入的权利。

 

F-7

 

 

益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其可变利益实体
未经审计的临时简明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注1 –组织和陈述的基础(续)

 

下文详细介绍了每一项VIE协议:

 

排他性期权协议

 

根据排他性期权协议,江苏易宝股东不可撤销地授予南京WFOE(或其指定人)在PRC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任何时间一次或多次购买江苏易宝股东在江苏易宝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或资产的排他性权利。购买价格为人民币10元,并受适用的PRC法律法规要求的任何评估或限制。

 

该协议自签署协议的各方生效,有效期为10年,可由南京外商独资企业或其指定人酌情延长。

 

排他性商业合作协议

 

根据江苏易宝与南京外商独资企业之间的《独家业务合作协议》,南京外商独资企业利用江苏易宝在技术、业务管理和信息方面的优势,独家向江苏易宝提供与其日常业务运营和管理相关的技术支持、咨询服务和其他管理服务。对于南京外商独资企业根据本协议向江苏易宝提供的服务,南京外商独资企业有权收取服务费,服务费应根据南京外商独资企业提供的服务时数和小时数计算。服务费应该大约相当于江苏易宝的净利润。

 

独家商业合作协议有效期为10年,除非在到期前南京外商独资企业和江苏易宝双方书面确认后提前终止。否则,本协议只能由南京外商独资企业延长,江苏易珀无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股份质押协议

 

根据南京外商独资企业与合计持有江苏外商独资企业100%股权的江苏外商独资企业若干股东(“江苏外商独资企业股东”)之间的股份质押协议,江苏外商独资企业股东将其在江苏外商独资企业的全部股权质押给南京外商独资企业,以保证江苏外商独资企业履行排他性业务合作协议项下的义务。根据股份质押协议的条款,如果江苏易宝违反其在独家业务合作协议下的合同义务,南京WFOE作为质权人将有权享有某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质押股权所产生的股息的权利。江苏易宝股东还同意,一旦发生《股份质押协议》中规定的任何违约事件,南京WFOE有权根据适用的PRC法律处置质押股权。江苏易宝股东还同意不处置质押的股权,或采取任何可能损害南京外商独资权益的行动。

 

股份质押协议的生效日期为业务合作协议项下的服务费全部支付完毕及江苏易宝在业务合作协议项下的义务终止之时。

 

股份质押协议的目的是(1)保证江苏易宝履行排他性业务合作协议项下的义务,(2)确保江苏易宝的股东不会转让或转让质押的股权,或在未经南京易宝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设置或允许任何可能损害南京易宝权益的产权负担,以及(3)提供南京易宝对江苏易宝的控制权。

 

F-8

 

 

益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其可变利益实体
未经审计的临时简明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注1 –组织和陈述的基础(续)

 

本公司的结论是,本公司是江苏易宝及其子公司的主要受益人,应合并财务报表。本公司是基于VIE协议的主要受益人,根据VIE协议,江苏易宝的每个股东将其作为江苏易宝的股东的权利质押给南京外商独资企业。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江苏易宝所有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进行投票、处置股东在江苏易宝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监督和审查江苏易宝的运营和财务信息。因此,本公司通过南京外商独资企业被视为持有江苏易宝及其子公司的全部有表决权的股权。

 

于本报告所述期间,本公司未向江苏易铂或其附属公司提供任何财务或其他支持。然而,根据独家商业合作协议,本公司可在VIE协议期间提供完整的技术支持、咨询服务和其他服务。尽管VIE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公司可能会向江苏易宝提供财务支持,以满足其营运资金要求和资本化目的。在确定公司是VIE的主要受益人时,考虑了VIE协议的条款和公司向VIE提供财政支持的计划。因此,VIE的财务报表并入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

 

基于上述VIE协议,南京外商独资企业对江苏易宝及其子公司拥有有效控制权,这使得南京外商独资企业能够获得其全部预期剩余收益,并吸收VIE及其子公司的预期亏损。因此,本公司根据会计准则编纂,或ASC,810-10,合并,合并江苏易宝及其子公司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的账目。益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统称为“公司”或“益宝”。

 

 

F-9

 

 

益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其可变利益实体
未经审计的临时简明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 – SIGNIFICANT会计政策摘要

 

列报依据和合并原则

 

所附未经审计的临时简明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利坚合众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包括所有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和现金流量。本公司与其附属公司之间的所有重大公司间交易和结余在合并时予以抵销。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VIE结构被解散,以前的可变利益实体成为全资子公司,继续在财务报表中合并。为会计目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列报没有受到本公司与各经营实体之间的关系的重大影响,该关系由本文所载和提及的实体之间的关系从基于合同的VIE关系转变为全资拥有的母/子公司关系。

 

未经审计的临时简明合并财务报表不包括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要求的完整财务报表的所有信息和脚注。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年度财务报表中通常包含的某些信息和附注披露已根据S-X条例第10条进行了精简或省略。公司管理层认为,未经审计的中期简明合并财务报表是在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相同的基础上编制的,包括所有必要的正常经常性调整,以公允地陈述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截至2021年6月30日和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未经审计的中期简明合并资产负债表来自该日期的经审计财务报表,但不包括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要求的所有信息和脚注。业务的中期结果不一定表明整个财政年度或任何未来期间的预期结果。这些财务报表应与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公司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相关附注一并阅读。

 

估计数的使用

 

按照美利坚合众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作出影响所报告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数额的估计和假设。实际结果和结果可能与管理层的估计和假设不同。特别是,新型冠状病毒(“新冠疫情”)大流行及其对全球经济状况和我们的业务造成的不利影响,可能会影响未来的估计,包括但不限于我们的贷款损失备抵、存货估值、公允价值计量、资产减值费用和贴现率假设。前一年的某些金额已重新分类,以符合本年度的列报方式。由于四舍五入的关系,数额和百分比可能并不合计。

 

功能货币和列报货币

 

本公司的功能货币是本公司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的货币,即人民币(“RMB”)。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成美元,在支付方面可能受到PRC的货币限制,包括其子公司或可变利益实体向本公司分配股息或留存收益。

 

以实体功能货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交易按交易当日的汇率入账。在每个报告所述期间终了时,以外币计价的货币项目按报告所述期间终了时的现行汇率折算。期末结算货币项目和换算货币项目产生的汇兑差额列入当期损益表。

 

为编制这些财务报表,本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按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以美元表示,股东权益账户按历史汇率换算,收入和支出项目按期间的加权平均汇率换算。由此产生的换算调整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部分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项下列报。

 

F-10

 

 

益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其可变利益实体
未经审计的临时简明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注2 – SIGNIFICANT会计政策摘要(续)

 

翻译使用的汇率如下:

 

美元兑人民币   期间
结束
    平均  
2022年6月30日     6.6994       6.4984  
2021年6月30日     6.4586       6.4721  
2021年12月31日     6.3551       6.3703  
2020年12月31日     6.5286       6.9032  

 

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本公司采用ASC 820“公允价值计量”定义公允价值,为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建立了三级估值层次,并提高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要求。有资格作为金融工具的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管理层认为,它们的账面金额是对公允价值的合理估计,因为这类工具从产生到预期实现之间的时间很短,而且在适用的情况下,它们的现行利率相当于目前的利率。这三个层次的定义如下:

 

第1级——对估值方法的投入是活跃市场中相同资产或负债的报价(未经调整)。

 

第2级——对估值方法的投入包括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和负债的报价,以及在金融工具基本上整个期限内可直接或间接观察到的资产或负债的投入。

 

第3级——对估值方法的投入是不可观察的,对公允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由于这些金融工具的短期性质,其估计公允价值接近其公允价值。确定哪一类资产或负债属于层次结构需要做出重大判断。该公司每年对等级披露进行评估。

  

关联方

 

公司采用了ASC 850,关联方披露,用于识别关联方和披露关联方交易。

 

现金及等价物

 

本公司将购买的所有原期限为三个月或更短的高流动性投资视为现金等价物。在所附合并财务报表中列报的所有合并现金及等价物均为江苏易铂的资产。江苏易宝的大部分现金及等价物存放在PRC的金融机构,但这些机构被视为资本充足、信用评级较高的机构;管理层认为,由于这些机构破产,本公司在这些金融机构的存款发生损失的可能性不大;因此,本公司和江苏易宝没有确认任何归类为现金及等价物的银行存款的潜在损失。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按净值减去预期信贷损失估计数入账。管理部门定期审查未清账户,并为可疑账户提供备抵。如果不再可能收回原始发票金额,本公司将从呆账备抵中部分或全部注销余额。

 

F-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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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 – SIGNIFICANT会计政策摘要(续)

 

收入确认

 

2014年,FASB发布了收入确认指南(ASC 606),并于2016年发布了最终修订。ASC 606的基本原则是确认收入,以反映按预期收取的金额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情况。ASC 606创建了一个五步模型,要求各实体在考虑合同条款时作出判断,包括:(1)确定与客户的合同或协议;(2)确定我们在合同或协议中的履约义务;(3)确定交易价格;(4)将交易价格分配给单独的履约义务;(5)在履行每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只有当公司很可能收取其有权获得的对价以换取其向客户转让的服务时,公司才会将五步模式应用于合同。公司的结论是,新的指导意见不要求对其收入确认程序作出任何重大改变。

 

该公司的收入来自经销商许可费、停车位租赁费、车主会员费、停车管理软件销售和其他相关收入。

 

经销商许可费被确认为履约义务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得到履行,通常,如协议所示,在经销商许可期内平均得到确认。从经销商处收到的预付款被记为“合同负债”。合同负债随着时间的推移被确认为收入。已收到的此种预付款不予退还。

 

该公司根据每个经销商的会员协议向经销商提供各种支持服务。这些支持服务成本作为收入成本列报,包括直接和间接的人工、销售培训费用以及支付给外部承包商的费用。随着履约义务的履行,收入和相关费用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确认。

 

停车位租赁费确认为履约义务在本公司向客户提供停车位时得到履行,而停车管理系统对费用进行了计算,或按照协议所示租赁期间的平均时间计算。

 

车主的会员费被确认为履约义务在会员制有效期内平均随时间的推移而得到履行。预收会员款项记为“应计项目和其他应付款”。应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随着时间的推移被确认为收入。已收到的此种预付款不予退还。

 

停车管理软件费被确认为履约义务在公司完成安装、测试停车管理系统并交付给客户的时间点得到履行,而这些费用是根据设置和软件测试期间产生的人工和材料成本计算的。

 

F-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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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 – SIGNIFICANT会计政策摘要(续)

 

广告

 

本公司将广告费用计入所发生的费用,并将其计入销售费用。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6个月,公司分别录得431美元和27392美元的广告和促销费用。

 

所得税

 

所得税是根据ASC第740号《所得税会计》规定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记录为财务和税务报告与净营业亏损结转之间的所有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产生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年度的净变化。

 

当管理层认为,所有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一部分很有可能变现时,递延所得税资产将减去估值备抵。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在颁布之日根据税法和税率变化的影响进行调整。

 

不确定的税务状况所产生的税收优惠,只有在税务机关审查后,该税务状况很有可能得以维持的情况下,才可予以确认。这一决定是基于这一立场的技术优点,并假定充分了解所有相关信息的有关税务当局将审查每一不确定的税务立场。虽然公司相信这些估计是合理的,但不能保证这些事项的最终结果不会与历史所得税准备金和应计项目所反映的结果不同。

 

每股收益(亏损)

 

每股基本收益(亏损)的计算方法是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收益(亏损)除以该年度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每股摊薄收益(亏损)的计算方法是,将经稀释普通股等价物(如有的话)影响调整后的普通股股东应占净收益(亏损)除以该期间已发行普通股和稀释普通股等价物的加权平均数。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本公司没有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因此,未单独计算每股摊薄收益。

  

财产和设备&折旧

 

财产和设备按历史成本扣除累计折旧后的净额列报。修理和保养在发生时计入费用。财产和设备在下列期间按直线法折旧:

 

租赁权改善   估计使用寿命或剩余寿命中较短者
办公设备   3年
机动车辆   4年

 

F-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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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 – SIGNIFICANT会计政策摘要(续)

 

长期资产减值

 

本公司根据ASC 360“长期资产和待处置长期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对财产和设备及可摊销无形资产的减值进行会计处理,该会计处理要求本公司在发生表明该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无法收回的事件或情况时,对该资产的可收回性进行评估。当长期资产或资产组的账面价值无法收回时(当账面价值超过使用和处置产生的未折现现金流量总额时),确认减值损失,并按账面价值超过该资产(或资产组)公允价值的部分计量。

 

研究与开发

 

本公司和江苏易铂将研发费用作为定期费用支出。本公司将这些费用归类为收入成本。公司和江苏易铂在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六个月内确认的研发费用分别为112172美元和211429美元。

 

新会计公告

 

2021年7月,FASB发布了ASU 2021-5,租赁(主题842):出租人——具有可变租赁付款的某些租赁。本更新中的修正案修正了专题842,该专题对公共企业实体和除公共企业实体以外的大多数实体的生效日期不同。修正案对所有实体在2021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有效,对公共企业实体在这些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有效,对所有其他实体在2022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有效。本更新中的修订解决了利益攸关方的关切,修订了出租人的租赁分类要求,使其与专题840下的做法保持一致。如果符合以下两项标准,出租人应将不依赖于参考指数或费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租赁分类并将其作为经营租赁进行核算:1)按照第842-10-25-2至25-3段中的分类标准,租赁将被归类为销售型租赁或直接融资租赁;2)否则,出租人将确认第一天的损失。

 

2021年5月,FASB发布了ASU 2021-4,每股收益(主题260),债务——修改和消除(子主题470-50),补偿——股票补偿(主题718),以及衍生品和套期保值——实体自有权益合同(子主题815-40):发行人对独立股权分类书面认购期权的某些修改或交换的会计处理(FASB新兴问题工作组的共识)。本更新中的修订对所有实体在2021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包括这些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一实体应对在修正案生效之日或之后发生的修改或交换前瞻性地适用修正案。允许所有实体及早领养,包括在过渡时期领养。如果一个实体选择在一个过渡时期提前通过本更新中的修正案,则应在包括该过渡时期的财政年度开始时适用该指南。FASB发布这一更新是为了澄清和减少发行人对独立股权分类书面认购期权(例如认股权证)的修改或交换的会计处理的多样性,这些期权在修改或交换后仍属于股权分类。

 

2016年2月,FASB发布了会计准则更新第2016-02号(ASU2016-02)“租赁(主题842)”。ASU2016-02要求承租人在财务状况表中确认一项支付租赁款项的负债(租赁负债)和一项使用权资产,该资产代表其在租赁期内使用标的资产的权利。ASU2016-02在2018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中期和年度报告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领养。

 

F-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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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 – SIGNIFICANT会计政策摘要(续)

 

就融资租赁而言,承租人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在财务状况表中确认一项使用权资产和一项租赁负债,最初按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计量

 

在综合收益表中将租赁负债利息与使用权资产摊销分开确认

 

在现金流量表中对融资活动中租赁负债本金部分的偿还以及经营活动中租赁负债利息和可变租赁付款的支付进行分类。

 

就经营租赁而言,承租人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在财务状况表中确认一项使用权资产和一项租赁负债,最初按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计量

 

确认单一的租赁费用,其计算使租赁费用在租赁期内按一般直线法分配

 

在现金流量表中对经营活动中的所有现金支付进行分类。

 

2018年7月,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会计准则更新第2018-11号(ASU2018-11),对ASC 842进行了修订,以便各实体可以选择不重新计算过渡期间的比较期间(“840选项下的比较数据”)。ASU2018-11允许各实体将其首次申请日期改为采纳期的开始日期。在这样做时,各实体将:

 

在比较期间适用ASC 840。

 

提供ASC 840要求的所有期间的披露,这些期间继续按照ASC 840的规定列报。

 

确认采用ASC 842作为对采用期间留存收益的累积效应调整的影响。

 

此外,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还发布了对《会计准则》第2016-02号文件的一系列修订,涉及现有的过渡方法,并澄清了关于出租人成本和新租赁标准其他方面的指导意见。

 

管理层将审查会计公告,并计划于2019年11月1日采用经修订的追溯采用法采用新准则。权宜之计的过渡方法允许各实体通过确认采用期间留存收益期初余额的累积效应调整数来初步适用这些要求。由于选择了这一过渡方法,以往各期将不再重报。采用这一ASU将导致记录额外的租赁资产和负债,而对作为公司的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没有影响。

  

管理层目前正在评估这一更新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管理部门将评估贷款损失准备金方法的现行设计是否符合这些新的要求。

 

F-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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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3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净额由下列各项组成:

 

   

6月30日,

2022

   

12月31日,

2021

 
应收账款     4,503       1,660  
呆账备抵     -       -  
共计,净额     4,503       1,660  

 

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六个月,坏账费用分别为零美元和零美元。

 

附注4 –短期投资

 

下表概述了公司的短期投资:

 

    截至2022年6月30日  
    1级     2级     3级     合计  
银行理财     -       686,625       -       686,625  
      -       686,625       -       686,625  

 

    截至2021年12月31日  
    1级     2级     3级     合计  
银行理财     -       2,202,957       -       2,202,957  
      -       2,202,957       -       2,202,957  

 

附注5 –合约资产

 

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的预付款项被归类为流动资产,总计:

 

    6月30日,     12月31日,  
    2022     2021  
合同资产-流动     4,537,829       4,289,001  
合同资产–非流动     1,276,869       1,842,025  
共计,净额     5,814,698       6,131,026  

 

对于未完成履约义务的服务合同,在履约义务之前发生的任何费用均记入合同资产。

 

F-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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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6 –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的其他流动资产包括:

 

   

6月30日,

2022

   

12月31日,

2021

 
短期存款     -       -  
雇员储备金     145,332       536,362  
预付给供应商的款项     2,626,093       2,189,977  
应计利息收入     6,527       23,507  
共计,净额     2,777,952       2,749,846  

 

注7 –物业及设备

 

财产和设备,净额包括:

 

   

6月30日,

2022

   

12月31日,

2021

 
按成本计算:            
租赁权改善     52,243       55,074  
机动车辆     386,285       401,780  
办公设备     168,296       172,402  
      606,824       629,256  
                 
减:累计折旧     (219,820 )     (159,139 )
共计,净额     387,004       470,117  

 

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六个月,折旧费用分别为68207美元和38196美元。

 

附注8 –其他长期资产

 

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的其他长期资产和存款包括:

 

   

6月30日,

2022

   

12月31日,

2021

 
软件许可     15,087       285,271  
培训费     174,154       520,823  
共计,净额     189,241       806,094  

 

F-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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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9 –关联方交易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与下列关联方发生交易:

 

关联方名称   关系的性质
Chao Chen   公司员工、江苏优创易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Weiming Jin   首席执行官
江苏优创易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Weiming Jin管理的公司
江苏易珀传媒有限公司   江苏优创易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
南京群青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与南京三租管理有限公司建立伙伴关系
南京三租管理有限公司   Weiming Jin管理的公司
金鑫   首席执行官助理,Weiming Jin之子
江苏易泊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Weiming Jin控制的公司

 

应收关联方款项

 

公司向Chao Chen先生预付了零美元和57,257美元作为业务营运资金,并在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六个月内收到零美元和零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收Chao Chen款项余额分别为16191美元和17068美元。截至财务报表可供印发之日,公司未收到任何付款。

 

公司向Weiming Jin先生预付了零美元和2,670,758美元,作为代表公司开展业务的营运资金,并在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六个月内分别收到零美元和151,736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收Weiming Jin先生的款项分别为零美元和零美元。

 

公司向江苏优创易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优创易珀”)预支3,063,157美元和1,112,856美元作为业务营运资金,并在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六个月内收到2,988,523美元和31,528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收优创易宝的余额分别为19252美元和零美元。

 

公司向江苏易播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易播传媒”)预付113442美元和1597美元,作为业务营运资金,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公司分别收到零美元和1597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收Yi Po Media的余额分别为113,442美元和零美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Jiangsu Youchuang Yi Po Intelligent Technology Limited已向Nanjing Sanzu Management Co. Limited转移了一笔零美元的款项。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收南京三租管理有限公司的余额分别为1864550美元和3150455美元。截至财务报表印发之日,公司收到付款0美元

 

公司向Xin Jin先生预付了2238美元和零美元作为业务营运资金,并在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六个月内分别收到零美元和零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收辛进先生的款项余额分别为2239美元和2360美元。截至财务报表可供印发之日,公司未收到任何付款。

 

F-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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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9 –关联方交易(续)

 

公司向江苏易泊泊车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易泊泊车”)预支1103,930美元和零美元,作为业务营运资金,并在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六个月内分别收到零美元和零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收Yi Po Parking的余额分别为1103930美元和13258美元。截至财务报表可供印发之日,公司未收到任何付款。

 

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收关联方款项分别为3117364美元和3183141美元。

 

应付关联方款项

 

公司为商业目的向Chao Chen借款0美元和53,886美元,并在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六个月内偿还了45,732美元和9,262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付Chao Chen先生的余额分别为零美元和零美元。这种余额是无息的、无担保的,而且没有协议就可以要求支付。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为经营目的向Weiming Jin先生借入4451美元,偿还金额为零。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未向Weiming Jin先生借入任何资金,偿还了10056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付Weiming Jin先生的余额分别为7436美元和90545美元。这类余额是无息的、无担保的,而且没有协议就有适当的需求。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为经营目的向优创易宝借款55,381美元,偿还985,345美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未向优创易宝借入任何资金,偿还了15,528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付优创易宝的余额分别为零美元和58,382美元。这类余额是无息的、无担保的、没有协议的到期需求。

 

公司出于商业目的从南京群青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Qunqing Equity Investment LLP)借入156,729美元和0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偿还额分别为0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付群青律师事务所的余额分别为156,729美元和136,898美元。这种余额是无息的、无担保的,而且没有协议就可以要求支付。

 

公司为经营目的从南京三租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南京三租”)借入3580357美元和零美元,并在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年度偿还了3589357美元和零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付南京三租的余额分别为零美元和零美元。这类余额是无息的、无担保的,而且没有协议就有适当的需求。

 

在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六个月里,该公司欠辛进的工资为14927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付辛进先生的余额分别为14927美元和零美元。

 

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应付关联方的金额分别为176854美元和285825美元。

 

F-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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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0 –租赁

 

公司有一份办公场地经营租赁合同和八份停车场经营租赁合同。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和负债在启动日根据租赁期内租赁付款的现值予以确认。用于计算现值的贴现率是增量借款率,如果有的话,是租赁中的内含利率。本公司主要根据其在PRC的租期确定每项租赁的增量借款率,约为4.75%。

 

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六个月,经营租赁费用分别为269,394美元和42,497美元。

 

未贴现的未来最低租赁付款时间表如下:

 

在截至6月30日的几年里,      
2023     239,099  
2024     249,445  
2025     54,229  
2026     -  
合计     542,773  

 

注11 –股东权益

 

本公司获准发行320,0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0.00015625美元。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有10,000,000股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股票,每股面值为0.00015625美元。

 

2022年7月9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批准对已发行普通股进行反向股票分割,比例为1:32,每股面值没有任何变化。财务报表中的股票数量和每股价格已作相应的追溯调整,以反映这一反向股票分割。

 

2020年3月19日,Yi Po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公司”或“Yi Po”)在开曼岛注册成立。公司的股本为50000美元,分为320,000,000股普通股(反向分割前1股换32股),每股面值为0.00015625美元。

 

截至2020年11月,股东已出资约289,720美元(人民币2,000,000元)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

 

F-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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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2 –分段和地理信息

 

该公司认为,它在一个业务部门经营,包括经销商许可费、停车位租赁费和其他相关收入;它在一个地理位置中国经营。该公司将其收入分类,说明收入和现金流动的性质、数额、时间和不确定性如何受到经济因素的影响。

 

销售收入包括:

 

    六个月结束  
   

6月30日,
2022

   

6月30日,
2021

 
经销商许可费     2,359,496       96 %     1,568,255       56 %
泊车管理系统     -       -       1,051,716       38 %
停车位租赁费     93,387       4 %     175,268       6 %
其他相关收入             - %     261       - %
合计     2,452,883       100 %     2,795,500       100 %

 

直接费用包括:

 

    六个月结束  
    6月30日,
2022
    6月30日,
2021
 
经销商运营成本及培训费     129,711       26 %     308,356       43 %
泊车管理系统     86,305       18 %     211,429       29  
停车位租赁服务费用     276,885       56 %     203,271       28 %
其他相关费用     2,546       - %     -       -  
合计     495,447       100 %     723,056       100 %

 

毛利(亏损)包括以下各项:

 

    六个月结束  
    6月30日,
2022
    6月30日,
2021
 
经销商许可证     2,229,785       114 %     1,259,899       61 %
泊车管理系统     (86,305 )     -5 %     840,287       40  
停车位租赁     (183,498 )     -9 %     (28,003 )     -1 %
其他相关     (2,546 )     - %     261       -  
合计     1,957,436       100 %     2,072,444       100 %

 

F-21

 

 

益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其可变利益实体
未经审计的临时简明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注13 –集中、风险和不确定性

 

美国和全球总体经济状况的恶化,包括长期通货膨胀对我们的客户和供应商的影响,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

 

我们的业务和业务结果可能受到国家或全球经济条件变化的不利影响。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通货膨胀、利率上升、资本市场的可用性、能源的可用性和成本(包括燃油附加费)、流行病和公共卫生危机(包括新冠疫情)造成的负面影响、俄罗斯和乌克兰之间的军事冲突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及政府管理经济状况的举措的影响。这些条件的影响可能会以客户基础和/或我们的客户支出减少的形式传递给我们的业务,因为整个行业的支出可能会减少和/或我们的供应商承受经济压力以转嫁增加的成本。

 

与在中国做生意有关的风险

 

最近州政府对在美上市中国公司的商业活动的干预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最近,中国政府宣布将加强对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监管。根据新措施,中国将加强对跨境数据流动和安全的监管,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惩治证券欺诈发行、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还将检查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控制杠杆率。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简称“CAC”)还对几家在美国上市的科技巨头展开了网络安全调查,重点是反垄断、金融科技监管,最近,随着《数据安全法》的通过,企业如何收集、存储、处理和传输数据。我们的业务和商业利益在台湾和中国大陆。如果中国政府的干预扩大,通过代理,我们的商业利益受到影响,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尽管目前还没有明显的直接影响。

 

信用风险

 

银行的现金存款存放在中国的金融机构,这些存款没有联邦保险。因此,本公司存在与银行存款中无保险部分相关的集中信用风险。本公司在这类账户中没有遭受任何损失,并认为它没有面临重大的信用风险。

 

集中

 

本公司存在与供应商和客户有关的集中风险。如果不能维持与供应商或客户的现有关系,以在未来建立新的关系,可能会对公司以价格优势和及时的方式获得销售给客户的商品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公司无法从现有供应商或其他供应来源获得充足的货物供应,公司可能无法满足客户的订单,这可能对收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F-22

 

 

益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其可变利益实体
未经审计的临时简明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注13 –浓度、风险和不确定性(续)

 

集中于客户产生的销售收入类型包括:

 

    截至  
   

6月30日,

2022

   

6月30日,

2021

 
占公司销售额的百分比            
客户A     50 %     60 %
客户B     10 %     15 %

 

上述表格列出了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来自占公司总收入10%以上的客户的收入。

 

    截至  
   

6月30日,

2022

   

6月30日,

2021

 
占公司应收账款的百分比
客户A     0 %     0 %
                 

上表显示,在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六个月中,来自客户A的应收账款占比不超过10%。

 

    截至  
   

6月30日,

2022

   

6月30日,

2021

 
占公司预付款的百分比
客户A     78 %     46 %
客户B     0 %     0 %

 

下表列出了占公司应付账款总额10%或以上的两家供应商的总表:

 

    截至  
   

6月30日,

2022

   

6月30日,

2021

 
占公司应付账款的百分比
供应商A     0 %     8 %
供应商B     0 %     10 %
供应商C     68 %        

 

F-23

 

 

益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其可变利益实体
未经审计的临时简明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4 –合同责任

 

对于未完成履约义务的服务合同,在履约义务之前收到的任何付款均记入合同负债。预收款项将不予退还,并将在履行履约义务后在未来摊销。

 

合同负债包括下列各项:

 

   

6月30日,

2022

   

12月31日,

2021

 
不劳而获的经销商许可证-当前     3,504,030       5,158,020  
不劳而获的经销商许可证-非现行     1,942,590       3,140,240  
共计,净额     5,446,620       8,298,260  

 

附注15 –所得税

 

开曼群岛

 

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实体无需对收入或资本收益征税。此外,公司向其股东支付的股息在开曼群岛无需缴纳预扣税。

 

香港

 

根据香港税法成立的实体,法定所得税率为16.5%。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本公司无经营利润或税项负债。

 

中国、PRC

 

本公司在中国经营所产生的收入须按25%的利得税税率缴纳,净经营亏损自发生亏损年度的下一年起,结转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的净营业收入为3,100,750美元,将于2025年到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去估值备抵,因为管理层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部分变现的可能性较大。

 

F-24

 

 

益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其可变利益实体
未经审计的临时简明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5 –所得税(续)

 

所得税前的净应税收入(亏损)及其所得税准备金包括以下各项:

 

    六个月结束  
   

6月30日,

2022

   

6月30日,

2021

 
归属于中国的收入     886,356       1,173,919  
PRC法定税率     25 %     25 %
税费     221,589       293,480  
永久差异             -  
估价津贴             -  
税费,净额     221,589       293,480  

  

附注16 –后续事件

 

本公司评估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但在截至2022年10月13日的财务报表发布之前发生的后续事件。除下文披露的任何嗣后事项外,没有需要向财务报表披露或调整的其他嗣后事项。

 

F-25

 

 

财务报表索引

 

怡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

 

2021年及2020年12月31日

 

益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其可变利益实体

 

财务报表

 

目 录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 F-27
   
合并资产负债表 F-28
   
综合收益表和综合收益表 F-29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F-30
   
合并现金流量表 F-31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F-32 – F-50

 

F-26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至: 董事会和股东

易珀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关于财务报表的意见

 

我们审计了随附的益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其可变利益实体(统称“本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两年期间各年度的相关合并收益和综合收益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附注(统称“财务报表”)。我们认为,财务报表按照美利坚合众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两年期间每年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意见基础

 

这些财务报表是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根据我们的审计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必须对公司保持独立。

 

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进行了审计。这些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进行审计,以便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由于错误或欺诈造成的重大错报有合理的把握。本公司没有被要求对其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我们也没有受聘进行审计。作为审计的一部分,我们需要了解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但目的不是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因此,我们不表示这种意见。

 

我们的审计包括执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程序,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以及执行应对这些风险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在测试的基础上审查关于财务报表中的数额和披露的证据。我们的审计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采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大估计,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方式。我们认为,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s/WWC,P.C。  

WWC,PC。

注册会计师

 

我们从2021年开始担任公司的审计师。

 

加利福尼亚州圣马特奥

2022年8月2日

 

 

F-27

 

 

益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其可变利益实体

合并资产负债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

 

    12月31日,
2021
    12月31日,
2020
 
                 
物业、厂房及设备            
流动资产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332,083     $ 266,598  
短期投资     2,202,957       1,378,563  
应收账款净额     1,660       -  
关联方应收款项     3,183,141       2,795,198  
合同资产-流动     4,289,001       2,217,494  
其他流动资产     2,749,846       289,082  
流动资产总额     12,758,688       6,946,935  
                 
非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工厂及设备,净值     470,117       223,917  
其他长期资产     806,094       803,626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净额     982,009       1,510,654  
合同资产–非流动     1,842,025       1,241,881  
非流动资产合计     4,100,245       3,780,078  
总资产   $ 16,858,933     $ 10,727,013  
                 
LIABILITIES AND SHAREHOLDERS’EQUITY                
流动负债                
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及应计费用     4,260,112       1,467,805  
应交税费     416,113       70,497  
经营租赁负债-流动     254,292       384,587  
合同负债-流动     5,158,020       3,305,364  
关联方应付款项     285,825       199,327  
流动负债合计     10,374,362       5,427,580  
                 
非流动负债                
经营租赁负债----非流动     503,249       887,002  
合同负债-非流动     3,140,240       3,548,233  
非流动负债合计     3,643,489       4,435,235  
负债总额   $ 14,017,851     $ 9,862,815  
                 
承诺与或有事项     -       -  
                 
股东权益                
                 
已授权普通股320,000,000股,面值0.00015625,10,000,000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   $ 1,563     $ 1,563  
应收订阅费     (50,000 )     (50,000 )
额外实收资本     338,157       338,157  
留存收益     2,476,168       527,556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75,195       46,922  
股东权益合计     2,841,083       864,198  
总负债和股东权益   $ 16,858,934     $ 10,727,013  

 

见财务报表附注。

 

F-28

 

 

益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其可变利益实体

综合收益表和综合收益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

 

    12月31日,
2021
    12月31日,
2020
 
收入,净额   $ 5,277,517     $ 2,786,853  
收入成本     (1,017,378 )     (689,501 )
毛利     4,260,139       2,097,352  
                 
营业费用                
销售和营销费用     (32,341 )     (5,809 )
一般和行政费用     (2,212,871 )     (1,438,660 )
      (2,245,212 )     (1,444,469 )
                 
营业收入     2,014,927       652,883  
                 
其他收入(支出)                
其他收入(支出),净额     (80,699 )     (17,506 )
利息收入,净额     65,112       6,299  
其他收入(损失)和支出共计     (15,587 )     (11,207 )
                 
税前利润     1,999,340       641,676  
                 
所得税     (50,728 )     (161,446 )
                 
净收入   $ 1,948,612     $ 480,230  
                 
其他综合收入(损失):                
外币折算收入(亏损)     28,273       47,300  
综合收益总额   $ 1,976,885     $ 527,530  
                 
税前收入                
基本   $ 0.19     $ 0.05  
摊薄   $ 0.19     $ 0.05  
                 
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基本     10,000,000       10,000,000  
摊薄     10,000,000       10,000,000  

  

见财务报表附注。

 

F-29

 

 

益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其可变利益实体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

 

    普通股     订阅     额外支付     保留     累计其他综合     合计  
    股份数量     票面价值     应收款项     资本     收益     损失     股权  
2020年12月31日     10,000,000     $ 1,563     $ (50,000 )   $ 338,157     $ 527,556     $ 46,922     $ 864,198  
净收入                                     1,948,612               1,948,612  
外币折算调整                                             28,273       28,273  
余额,2021年12月31日     10,000,000     $ 1,563     $ (50,000 )   $ 338,157     $ 2,476,168     $ 75,195     $ 2,841,083  
                                                         
2019年12月31日     10,000,000     $ 1,563     $ (50,000 )   $ 48,437     $ 47,326     $ (378 )   $ 46,948  
净收入                                     480,230               480,230  
外币折算调整                                             47,300       47,300  
出资                             289,720               -       289,720  
2020年12月31日     10,000,000     $ 1,563     $ (50,000 )   $ 338,157     $ 527,556     $ 46,922     $ 864,198  

 

见财务报表附注。

 

F-30

 

 

益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其可变利益实体

合并现金流量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

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收入1,948,612美元480,230美元折旧和摊销114,12741,186资产和负债变动应收账款减少(增加)(1,656)1,124,622预付供应商款项减少(增加)(1,628,021)30,710应收关联方款项减少(增加)(310,871)(2,643,527)合同资产减少(增加)(2,556,893)(2,878,046)其他资产减少(增加)(818,959)(245,746)其他长期资产减少(增加)19,429(760,020)(减少)应付账款增加2,680,772(98,417)(减少)应计增加及其他负债64,8701,012,932(减少)合同负债增加1,240,3775,450,497(减少)应付税款增加342,86947,476(减少)租赁负债增加21,074(205,56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用于)1,115,7301,356,334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收购投资(784,888)(1,303,742)购买固定资产(353,637)(252,953)投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1,138,525)(1,556,695)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关联方收益,净额80,861162,706出资所得-289,720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80,861452,426外币折算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7,41914,467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减少额)65,485266,532现金、现金等价物及限制性现金-期初266,59866现金、现金等价物及限制性现金-期初332,083美元266,598补充现金流量信息支付利息-支付所得税-

见财务报表附注。

 

F-31

 

 

益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其可变利益实体
财务报表附注

 

注1 –组织和陈述的基础

 

易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本公司是一家投资控股公司,其主要业务是通过其子公司及其可变利益实体进行的,如下所述。益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统称为“公司”或“益宝”。

 

广研香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研香港”)于2020年4月28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它是Yi Po Cayman的全资子公司。

 

南京鼎旭新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外商独资企业”)于2021年3月16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PRC”)注册成立。南京外商独资企业是光研香港的全资子公司。

 

江苏易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江苏易宝”)于2018年8月22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PRC”)注册成立。江苏优创易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执行董事金鑫分别拥有江苏易珀51.0%及49%的股权。该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停车场运营、停车位租赁、车主会员费和停车场管理特许经营。

 

2021年8月24日,南京WFOE与江苏易宝和江苏易宝的股东签订了一系列合同协议,这些协议统称为可变利益实体协议(“VIE协议”),根据VIE协议规定的条款,江苏易宝出于会计目的成为公司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其中公司指导江苏易宝资产的部署、使用和处置,公司是江苏易宝经营业绩的主要受益人。

 

2022年2月19日,易珀WFOE、江苏易泊车及江苏易泊车的股东签署了终止VIE协议。此后VIE结构被解散。

 

2022年2月23日,江苏易泊车的一名股东将其持有的部分股份转让给一名非中国人。因此,江苏易泊车从一家中国本土企业转型为一家外资合资企业。

 

于2022年3月4日及2022年3月9日,易珀WFOE与江苏易泊车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以购买江苏易泊车的全部股权。重组于2022年6月1日完成。因此,江苏易泊车成为易宝外商独资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在易珀外商独资企业收购其100%股权时,江苏易泊车是一家外商投资合资企业。

 

南京外商独资企业与江苏易宝的合同安排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并不直接持有江苏易宝的任何股权。相反,本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一系列合同安排,控制和获取江苏易铂业务经营的经济利益。

 

南京WFOE、江苏易宝和江苏易宝股东于2021年8月24日签订了一系列合同安排,1)排他性期权协议,2)排他性业务合作协议,以及3)股份质押协议,即VIE协议。这些VIE协议旨在向南京外商独资企业提供在所有重大方面与其作为江苏易宝唯一股东所拥有的权力、权利和义务相当的权利,包括绝对控制权以及对江苏易宝资产、财产和收入的权利。

 

F-32

 

 

益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其可变利益实体
财务报表附注

 

注1 –组织和陈述的基础(续)

 

下文详细介绍了每一项VIE协议:

 

排他性期权协议

 

根据排他性期权协议,江苏易宝股东不可撤销地授予南京WFOE(或其指定人)在PRC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任何时间一次或多次购买江苏易宝股东在江苏易宝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或资产的排他性权利。购买价格为人民币10元,并受适用的PRC法律法规要求的任何评估或限制。

 

该协议自签署协议的各方生效,有效期为10年,可由南京外商独资企业或其指定人酌情延长。

 

排他性商业合作协议

 

根据江苏易宝与南京外商独资企业之间的《独家业务合作协议》,南京外商独资企业利用江苏易宝在技术、业务管理和信息方面的优势,独家向江苏易宝提供与其日常业务运营和管理相关的技术支持、咨询服务和其他管理服务。对于南京外商独资企业根据本协议向江苏易宝提供的服务,南京外商独资企业有权收取服务费,服务费应根据南京外商独资企业提供的服务时数和小时数计算。服务费应该大约相当于江苏易宝的净利润。

 

独家商业合作协议有效期为10年,除非在到期前南京外商独资企业和江苏易宝双方书面确认后提前终止。否则,本协议只能由南京外商独资企业延长,江苏易珀无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股份质押协议

 

根据南京外商独资企业与合计持有江苏外商独资企业100%股权的江苏外商独资企业若干股东(“江苏外商独资企业股东”)之间的股份质押协议,江苏外商独资企业股东将其在江苏外商独资企业的全部股权质押给南京外商独资企业,以保证江苏外商独资企业履行排他性业务合作协议项下的义务。根据股份质押协议的条款,如果江苏易宝违反其在独家业务合作协议下的合同义务,南京WFOE作为质权人将有权享有某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质押股权所产生的股息的权利。江苏易宝股东还同意,一旦发生《股份质押协议》中规定的任何违约事件,南京WFOE有权根据适用的PRC法律处置质押股权。江苏易宝股东还同意不处置质押的股权,或采取任何可能损害南京外商独资权益的行动。

 

股份质押协议的生效日期为业务合作协议项下的服务费全部支付完毕及江苏易宝在业务合作协议项下的义务终止之时。

 

股份质押协议的目的是(1)保证江苏易宝履行排他性业务合作协议项下的义务,(2)确保江苏易宝的股东不会转让或转让质押的股权,或在未经南京易宝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设置或允许任何可能损害南京易宝权益的产权负担,以及(3)提供南京易宝对江苏易宝的控制权。

 

F-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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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注1 –组织和陈述的基础(续)

 

本公司的结论是,本公司是江苏易宝及其子公司的主要受益人,应合并财务报表。本公司是基于VIE协议的主要受益人,根据VIE协议,江苏易宝的每个股东将其作为江苏易宝的股东的权利质押给南京外商独资企业。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江苏易宝所有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进行投票、处置股东在江苏易宝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监督和审查江苏易宝的运营和财务信息。因此,本公司通过南京外商独资企业被视为持有江苏易宝及其子公司的全部有表决权的股权。

 

于本报告所述期间,本公司未向江苏易铂或其附属公司提供任何财务或其他支持。然而,根据独家商业合作协议,本公司可在VIE协议期间提供完整的技术支持、咨询服务和其他服务。尽管VIE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公司可能会向江苏易宝提供财务支持,以满足其营运资金要求和资本化目的。在确定公司是VIE的主要受益人时,考虑了VIE协议的条款和公司向VIE提供财政支持的计划。因此,VIE的财务报表并入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

 

基于上述VIE协议,南京外商独资企业对江苏易宝及其子公司拥有有效控制权,这使得南京外商独资企业能够获得其全部预期剩余收益,并吸收VIE及其子公司的预期亏损。因此,本公司根据会计准则编纂,或ASC,810-10,合并,合并江苏易宝及其子公司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的账目。益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统称为“公司”或“益宝”。

 

 

F-34

 

 

益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其可变利益实体
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 – SIGNIFICANT会计政策摘要

 

列报依据

 

本公司的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

 

合并原则

 

随附的合并财务报表包括公司、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的账目。公司间的重大结余、投资和资本(如果有的话)已在合并过程中消除。

 

估计数的使用

 

按照美利坚合众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作出影响所报告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数额的估计和假设。实际结果和结果可能与管理层的估计和假设不同。特别是,新型冠状病毒(“新冠疫情”)大流行及其对全球经济状况和我们的业务造成的不利影响,可能会影响未来的估计,包括但不限于我们的贷款损失备抵、存货估值、公允价值计量、资产减值费用和贴现率假设。前一年的某些金额已重新分类,以符合本年度的列报方式。由于四舍五入的关系,数额和百分比可能并不合计。

 

上一年列报方式的重新分类

 

前几年的某些资产由于一致性和可比性而被重新分类,公司的经营业绩不受影响。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其他流动资产1378563美元被重新归类为短期投资。

 

功能货币和列报货币

 

本公司的功能货币是本公司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的货币,即人民币(“RMB”)。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成美元,在支付方面可能受到PRC的货币限制,包括其子公司或可变利益实体向本公司分配股息或留存收益。

 

以实体功能货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交易按交易当日的汇率入账。在每个报告所述期间终了时,以外币计价的货币项目按报告所述期间终了时的现行汇率折算。期末结算货币项目和换算货币项目产生的汇兑差额列入当期损益表。

 

为编制这些财务报表,本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按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以美元表示,股东权益账户按历史汇率换算,收入和支出项目按期间的加权平均汇率换算。由此产生的换算调整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部分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项下列报。

 

F-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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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注2 – SIGNIFICANT会计政策摘要(续)

 

翻译使用的汇率如下:

 

美元兑人民币   期末     平均  
2021年12月31日     6.3551       6.3703  
2020年12月31日     6.5286       6.9032  

 

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本公司采用ASC 820“公允价值计量”定义公允价值,为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建立了三级估值层次,并提高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要求。有资格作为金融工具的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管理层认为,它们的账面金额是对公允价值的合理估计,因为这类工具从产生到预期实现之间的时间很短,而且在适用的情况下,它们的现行利率相当于目前的利率。这三个层次的定义如下:

 

  第1级——对估值方法的投入是活跃市场中相同资产或负债的报价(未经调整)。

 

  第2级——对估值方法的投入包括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和负债的报价,以及在金融工具基本上整个期限内可直接或间接观察到的资产或负债的投入。

 

  第3级——对估值方法的投入是不可观察的,对公允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由于这些金融工具的短期性质,其估计公允价值接近其公允价值。确定哪一类资产或负债属于层次结构需要做出重大判断。该公司每年对等级披露进行评估。

  

关联方

 

公司采用了ASC 850,关联方披露,用于识别关联方和披露关联方交易。

 

现金及等价物

 

本公司将购买的所有原期限为三个月或更短的高流动性投资视为现金等价物。在所附合并财务报表中列报的所有合并现金及等价物均为江苏易铂的资产。江苏易宝的大部分现金及等价物存放在PRC的金融机构,但这些金融机构被视为资本充足、信用评级较高的机构;管理层认为,由于这些金融机构破产,本公司在这些金融机构的存款发生损失的可能性不大;因此,本公司和江苏易宝没有确认任何归类为现金及等价物的银行存款的潜在损失。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按净值减去预期信贷损失估计数入账。管理部门定期审查未清账户,并为可疑账户提供备抵。如果不再可能收回原始发票金额,本公司将从呆账备抵中部分或全部注销余额。

 

F-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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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 – SIGNIFICANT会计政策摘要(续)

 

收入确认

 

2014年,FASB发布了收入确认指南(ASC 606),并于2016年发布了最终修订。ASC 606的基本原则是确认收入,以反映按预期收取的金额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情况。ASC 606创建了一个五步模型,要求各实体在考虑合同条款时作出判断,包括:(1)确定与客户的合同或协议;(2)确定我们在合同或协议中的履约义务;(3)确定交易价格;(4)将交易价格分配给单独的履约义务;(5)在履行每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只有当公司很可能收取其有权获得的对价以换取其向客户转让的服务时,公司才会将五步模式应用于合同。公司的结论是,新的指导意见不要求对其收入确认程序作出任何重大改变。

 

该公司的收入来自经销商许可费、停车位租赁费、车主会员费、停车管理软件销售和其他相关收入。

 

经销商许可费被确认为履约义务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得到履行,通常,如协议所示,在经销商许可期内平均得到确认。从经销商处收到的预付款被记为“合同负债”。合同负债随着时间的推移被确认为收入。已收到的此种预付款不予退还。

 

该公司根据每个经销商的会员协议向经销商提供各种支持服务。这些支持服务成本作为收入成本列报,包括直接和间接的人工、销售培训费用以及支付给外部承包商的费用。随着履约义务的履行,收入和相关费用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确认。

 

停车位租赁费确认为履约义务在本公司向客户提供停车位时得到履行,而停车管理系统对费用进行了计算,或按照协议所示租赁期间的平均时间计算。

 

车主的会员费被确认为履约义务在会员制有效期内平均随时间的推移而得到履行。预收会员款项记为“应计项目和其他应付款”。应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随着时间的推移被确认为收入。已收到的此种预付款不予退还。

 

停车管理软件费被确认为履约义务在公司完成安装、测试停车管理系统并交付给客户的时间点得到履行,而这些费用是根据设置和软件测试期间产生的人工和材料成本计算的。

 

F-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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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 – SIGNIFICANT会计政策摘要(续)

 

广告

 

本公司将广告费用计入所发生的费用,并将其计入销售费用。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的广告和促销费用分别为28873美元和4491美元。

 

所得税

 

所得税是根据ASC第740号《所得税会计》规定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记录为财务和税务报告与净营业亏损结转之间的所有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产生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年度的净变化。

 

当管理层认为,所有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一部分很有可能变现时,递延所得税资产将减去估值备抵。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在颁布之日根据税法和税率变化的影响进行调整。

 

不确定的税务状况所产生的税收优惠,只有在税务机关审查后,该税务状况很有可能得以维持的情况下,才可予以确认。这一决定是基于这一立场的技术优点,并假定充分了解所有相关信息的有关税务当局将审查每一不确定的税务立场。虽然公司相信这些估计是合理的,但不能保证这些事项的最终结果不会与历史所得税准备金和应计项目所反映的结果不同。

 

每股收益(亏损)

 

每股基本收益(亏损)的计算方法是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收益(亏损)除以该年度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每股摊薄收益(亏损)的计算方法是,将根据稀释性普通股等价物(如果有的话)的影响进行调整后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收益(亏损)除以该期间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和稀释性普通股等价物的加权平均数。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没有任何已发行普通股等价物;因此,没有单独计算每股摊薄收益。

  

财产和设备&折旧

 

财产和设备按历史成本扣除累计折旧后的净额列报。修理和保养在发生时计入费用。财产和设备在下列期间按直线法折旧:

 

租赁权改善 估计使用寿命或剩余寿命中较短者
办公设备 3年
机动车辆 4年

 

F-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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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 – SIGNIFICANT会计政策摘要(续)

 

长期资产减值

 

本公司根据ASC 360“长期资产和待处置长期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对财产和设备及可摊销无形资产的减值进行会计处理,该会计处理要求本公司在发生表明该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无法收回的事件或情况时,对该资产的可收回性进行评估。当长期资产或资产组的账面价值无法收回时(当账面价值超过使用和处置产生的未折现现金流量总额时),确认减值损失,并按账面价值超过该资产(或资产组)公允价值的部分计量。

 

研究与开发

 

本公司和江苏易铂将研发费用作为定期费用支出。本公司将这些费用归类为收入成本。公司和江苏易宝在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年度确认的研发费用分别为318,448美元和零美元。

 

新会计公告

 

2021年7月,FASB发布了ASU 2021-5,租赁(主题842):出租人——具有可变租赁付款的某些租赁。本更新中的修正案修正了专题842,该专题对公共企业实体和除公共企业实体以外的大多数实体的生效日期不同。修正案对所有实体在2021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有效,对公共企业实体在这些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有效,对所有其他实体在2022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有效。本更新中的修订解决了利益攸关方的关切,修订了出租人的租赁分类要求,使其与专题840下的做法保持一致。如果符合以下两项标准,出租人应将不依赖于参考指数或费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租赁分类并将其作为经营租赁进行核算:1)按照第842-10-25-2至25-3段中的分类标准,租赁将被归类为销售型租赁或直接融资租赁;2)否则,出租人将确认第一天的损失。

 

2021年5月,FASB发布了ASU 2021-4,每股收益(主题260),债务——修改和消除(子主题470-50),补偿——股票补偿(主题718),以及衍生品和套期保值——实体自有权益合同(子主题815-40):发行人对独立股权分类书面认购期权的某些修改或交换的会计处理(FASB新兴问题工作组的共识)。本更新中的修订对所有实体在2021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包括这些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一实体应对在修正案生效之日或之后发生的修改或交换前瞻性地适用修正案。允许所有实体及早领养,包括在过渡时期领养。如果一个实体选择在一个过渡时期提前通过本更新中的修正案,则应在包括该过渡时期的财政年度开始时适用该指南。FASB发布这一更新是为了澄清和减少发行人对独立股权分类书面认购期权(例如认股权证)的修改或交换的会计处理的多样性,这些期权在修改或交换后仍属于股权分类。

 

2016年2月,FASB发布了会计准则更新第2016-02号(ASU2016-02)“租赁(主题842)”。ASU2016-02要求承租人在财务状况表中确认一项支付租赁款项的负债(租赁负债)和一项使用权资产,该资产代表其在租赁期内使用标的资产的权利。ASU2016-02在2018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中期和年度报告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领养。

 

F-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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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 – SIGNIFICANT会计政策摘要(续)

 

就融资租赁而言,承租人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在财务状况表中确认一项使用权资产和一项租赁负债,最初按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计量

 

  在综合收益表中将租赁负债利息与使用权资产摊销分开确认

 

  在现金流量表中对融资活动中租赁负债本金部分的偿还以及经营活动中租赁负债利息和可变租赁付款的支付进行分类。

 

就经营租赁而言,承租人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在财务状况表中确认一项使用权资产和一项租赁负债,最初按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计量

 

  确认单一的租赁费用,其计算使租赁费用在租赁期内按一般直线法分配

 

  在现金流量表中对经营活动中的所有现金支付进行分类。

 

2018年7月,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会计准则更新第2018-11号(ASU2018-11),对ASC 842进行了修订,以便各实体可以选择不重新计算过渡期间的比较期间(“840选项下的比较数据”)。ASU2018-11允许各实体将其首次申请日期改为采纳期的开始日期。在这样做时,各实体将:

 

  在比较期间适用ASC 840。

 

  提供ASC 840要求的所有期间的披露,这些期间继续按照ASC 840的规定列报。

 

  确认采用ASC 842作为对采用期间留存收益的累积效应调整的影响。

 

此外,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还发布了对《会计准则》第2016-02号文件的一系列修订,涉及现有的过渡方法,并澄清了关于出租人成本和新租赁标准其他方面的指导意见。

 

管理层将审查会计公告,并计划于2019年11月1日采用经修订的追溯采用法采用新准则。权宜之计的过渡方法允许各实体通过确认采用期间留存收益期初余额的累积效应调整数来初步适用这些要求。由于选择了这一过渡方法,以往各期将不再重报。采用这一ASU将导致记录额外的租赁资产和负债,而对作为公司的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没有影响。

  

管理层目前正在评估这一更新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管理部门将评估贷款损失准备金方法的现行设计是否符合这些新的要求。

 

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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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3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净额由下列各项组成:

 

   

12月31日,

2021

   

12月31日,

2020

 
应收账款     1,660       -  
呆账备抵     -       -  
共计,净额     1,660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年度坏账费用分别为零美元和零美元。

 

附注4 –短期投资

 

下表概述了公司的短期投资:

 

    截至2021年12月31日  
    1级     2级     3级     合计  
银行理财     -       2,202,957       -       2,202,957  
      -       2,202,957       -       2,202,957  

 

    截至2020年12月31日  
    1级     2级     3级     合计  
银行理财     -       1,378,563       -       1,378,563  
      -       1,378,563       -       1,378,563  

 

附注5 –合约资产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预付款项被归类为流动资产,总计:

 

    12月31日,     12月31日,  
    2021     2020  
合同资产-流动     4,289,001       2,217,494  
合同资产–非流动     1,842,025       1,241,881  
共计,净额     6,131,026       3,459,375  

 

对于未完成履约义务的服务合同,在履约义务之前发生的任何费用均记入合同资产。

 

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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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6 –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其他流动资产包括:

 

   

12月31日,

2021

   

12月31日,

2020

 
短期存款     -          
雇员储备金     536,362       113,634  
预付给供应商的款项     2,189,977       175,448  
应计利息收入     23,507       -  
共计,净额     2,749,846       289,082  

 

注7 –物业及设备

 

财产和设备,净额包括:

 

   

12月31日,

2021

   

12月31日,

2020

 
按成本计算:                
租赁权改善     55,074       53,610  
机动车辆     401,780       70,459  
办公设备     172,402       143,397  
      629,256       267,466  
                 
减:累计折旧     (159,139 )     (43,549 )
共计,净额     470,117       223,917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年度折旧费用分别为113722美元和41186美元。

 

附注8 –其他长期资产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其他长期资产和存款包括:

 

    12月31日,
2021
    12月31日,
2020
 
软件许可     285,271       396,656  
培训费     520,823       406,970  
共计,净额     806,094       803,626  

 

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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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9 –关联方交易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与下列关联方发生交易:

 

关联方名称   关系的性质
Chao Chen   公司员工、江苏优创易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Weiming Jin   首席执行官
江苏优创易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Weiming Jin管理的公司
江苏易珀传媒有限公司   江苏优创易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
南京群青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与南京三租管理有限公司建立伙伴关系
南京三租管理有限公司   Weiming Jin管理的公司
金鑫   首席执行官助理,Weiming Jin之子
江苏易泊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Weiming Jin控制的公司

 

应收关联方款项

 

公司向Chao Chen先生预付了58050美元作为业务营运资金,并在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年度收到了41023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收Chao Chen款项余额分别为17068美元和零美元。截至财务报表可供印发之日,公司未收到任何付款。

 

公司向Weiming Jin先生预支5588美元和2670758美元,作为代表公司开展业务的营运资金,并在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年度分别收到2727731美元和12226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收Weiming Jin款项余额分别为零美元和2656142美元。

 

公司向江苏优创易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优创易珀”)预支3,615,663美元和1,112,856美元,作为业务营运资金,并在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年度收到3,756,537美元和975,397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收优创易宝的余额分别为零美元和137,459美元。

 

公司向江苏易播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易播传媒”)预支100466美元和1597美元,作为业务营运资金,并在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年度分别收到102103美元和零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收Yi Po Media的余额分别为0美元和1597美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Jiangsu Youchuang Yi Po Intelligent Technology Limited已向Nanjing Sanzu Management Co. Limited转移了3,142,916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收南京三租管理有限公司的余额分别为3,150,455美元和零美元。截至财务报表印发之日,公司收到付款1109346美元。

 

公司向Xin Jin先生预付了2355美元作为业务营运资金,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收到的款项为零。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收辛进先生的余额分别为2360美元和零美元。截至财务报表可供印发之日,公司未收到任何付款。

 

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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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9 –关联方交易(续)

 

公司向江苏易泊泊车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易泊泊车”)预付了197,032美元,作为业务营运资金,并在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年度收到了183,805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收Yi Po Parking的余额分别为13258美元和零美元。截至财务报表可供印发之日,公司未收到任何付款。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收关联方款项分别为3183141美元和2795198美元。

 

应付关联方款项

 

公司为商业目的向Chao Chen借款0美元和53,886美元,并在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年度偿还了45,732美元和9,262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付Chao Chen的余额分别为0美元和44624美元。这类余额是无息的、无担保的,而且没有协议就有适当的需求。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为经营目的向Weiming Jin先生借款90,328美元,未偿还零美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未向Weiming Jin先生借入任何资金,偿还了10056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付Weiming Jin先生的余额分别为90545美元和零美元。这种余额是无息的、无担保的,而且没有协议就可以要求支付。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为经营目的向优创易宝借款1,043,587美元,偿还985,345美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未向优创易宝借入任何资金,偿还了15,528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付优创易宝的余额分别为58,382美元和零美元。这种余额是无息的、无担保的,而且没有协议就可以要求支付。

 

公司出于经营目的向南京群青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群青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6512美元和78117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偿还额分别为零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付群青律师事务所的余额分别为136898美元和78117美元。这种余额是无息的、无担保的,而且没有协议就可以要求支付。

 

公司为经营目的从南京三租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三租”)借入2737121美元和76586美元,并在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年度偿还了2815610美元和零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付南京三租的余额分别为零美元和76586美元。这种余额是无息的、无担保的,而且没有协议就可以要求支付。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付关联方的金额分别为285825美元和199327美元。

 

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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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0 –租赁

 

公司有一份办公场地经营租赁合同和八份停车场经营租赁合同。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和负债在启动日根据租赁期内租赁付款的现值予以确认。用于计算现值的贴现率是增量借款率,如果有的话,是租赁中的内含利率。本公司主要根据其在PRC的租期确定每项租赁的增量借款率,约为4.75%。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营租赁费用分别为459087美元和212617美元。

 

未贴现的未来最低租赁付款时间表如下:

 

截至12月31日,        
2022       379,701  
2023       377,810  
2024       285,467  
2025       57,167  
2026       -  
合计          1,100,145  

 

注11 –股东权益

 

本公司获准发行320,0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0.00015625美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有10,000,000股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股票,每股面值为0.00015625美元。

 

2022年7月9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批准对已发行普通股进行反向股票分割,比例为1:32,每股面值没有任何变化。财务报表中的股票数量和每股价格已作相应的追溯调整,以反映这一反向股票分割。

 

2020年3月19日,Yi Po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公司”或“Yi Po”)在开曼岛注册成立。公司的股本为50000美元,分为320,000,000股普通股(反向分割前1股换32股),每股面值为0.00015625美元。

 

截至2020年11月,股东已出资约289,720美元(人民币2,000,000元)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

 

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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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2 –分段和地理信息

 

该公司认为,它在一个业务部门经营,包括经销商许可费、停车位租赁费和其他相关收入;它在一个地理位置中国经营。该公司将其收入分类,说明收入和现金流动的性质、数额、时间和不确定性如何受到经济因素的影响。

 

销售收入包括:

 

    年份结束  
   

12月31日,

2021

   

12月31日,

2020

 
经销商许可费     3,851,651       73 %     2,700,101       97 %
泊车管理系统     1,118,648       21 %     -       - %
停车位租赁费     306,565       6 %     86,697       3 %
其他相关收入     653       - %     55       - %
合计     5,277,517       100 %     2,786,853       100 %

 

直接费用包括:

 

    年份结束  
   

12月31日,

2021

   

12月31日,

2020

 
经销商运营成本及培训费     324,269       32 %     466,145       68 %
泊车管理系统     318,448       31 %     -       -  
停车位租赁服务费用     374,661       37 %     223,356       32 %
其他相关费用     -       - %     -       -  
合计     1,017,378       100 %     689,501       100 %

 

毛利(亏损)包括以下各项:

 

    年份结束  
   

12月31日,

2021

   

12月31日,

2020

 
经销商许可证     3,527,382       83 %     2,233,956       106 %
泊车管理系统     800,200       18 %     -       -  
停车位租赁     (68,096 )     -1 %     (136,659 )     -6 %
其他相关     653       - %     55       -  
合计     4,260,139       100 %     2,097,352       100 %

 

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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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3 –集中、风险和不确定性

 

美国和全球总体经济状况的恶化,包括长期通货膨胀对我们的客户和供应商的影响,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

 

我们的业务和业务结果可能受到国家或全球经济条件变化的不利影响。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通货膨胀、利率上升、资本市场的可用性、能源的可用性和成本(包括燃油附加费)、流行病和公共卫生危机(包括新冠疫情)造成的负面影响、俄罗斯和乌克兰之间的军事冲突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及政府管理经济状况的举措的影响。这些条件的影响可能会以客户基础和/或我们的客户支出减少的形式传递给我们的业务,因为整个行业的支出可能会减少和/或我们的供应商承受经济压力以转嫁增加的成本。

 

与在中国做生意有关的风险

 

最近州政府对在美上市中国公司的商业活动的干预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最近,中国政府宣布将加强对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监管。根据新措施,中国将加强对跨境数据流动和安全的监管,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惩治证券欺诈发行、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还将检查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控制杠杆率。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简称“CAC”)还对几家在美国上市的科技巨头展开了网络安全调查,重点是反垄断、金融科技监管,最近,随着《数据安全法》的通过,企业如何收集、存储、处理和传输数据。我们的业务和商业利益在台湾和中国大陆。如果中国政府的干预扩大,通过代理,我们的商业利益受到影响,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尽管目前还没有明显的直接影响。

 

信用风险

 

银行的现金存款存放在中国的金融机构,这些存款没有联邦保险。因此,本公司存在与银行存款中无保险部分相关的集中信用风险。本公司在这类账户中没有遭受任何损失,并认为它没有面临重大的信用风险。

 

集中

 

本公司存在与供应商和客户有关的集中风险。如果不能维持与供应商或客户的现有关系,以在未来建立新的关系,可能会对公司以价格优势和及时的方式获得销售给客户的商品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公司无法从现有供应商或其他供应来源获得充足的货物供应,公司可能无法满足客户的订单,这可能对收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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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3 –浓度、风险和不确定性(续)

 

集中于客户产生的销售收入类型包括:

 

    截至  
    12月31日,
2021
    12月31日,
2020
 
占公司销售额的百分比            
客户A     42 %     46 %

 

上述表格列出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占公司总收入10%以上的客户的收入

 

    截至  
    12月31日,
2021
    12月31日,
2020
 
占公司应收账款的百分比
客户A     10 %     0 %

 

上表显示,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客户A的应收账款占比不超过10%。

 

    截至  
    12月31日,
2021
    12月31日,
2020
 
占公司预付款的百分比
客户A     57 %     45 %
客户B     11 %     6 %

 

下表列出了占公司应付账款总额10%或以上的两家供应商的总表:

 

    截至  
    12月31日,
2021
    12月31日,
2020
 
占公司应付账款的百分比
供应商A     10 %     20 %
供应商B     43 %     0 %

 

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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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4 –合同责任

 

对于未完成履约义务的服务合同,在履约义务之前收到的任何付款均记入合同负债。预收款项将不予退还,并将在履行履约义务后在未来摊销。

 

合同负债包括下列各项:

 

   

12月31日,

2021

   

12月31日,

2020

 
不劳而获的经销商许可证-当前     5,158,020       3,305,364  
不劳而获的经销商许可证-非现行     3,140,240       3,548,233  
共计,净额     8,298,260       6,853,597  

 

附注15 –所得税

 

开曼群岛

 

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实体无需对收入或资本收益征税。此外,公司向其股东支付的股息在开曼群岛无需缴纳预扣税。

 

香港

 

根据香港税法成立的实体,法定所得税率为16.5%。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无经营利润或税务负债。

 

中国、PRC

 

本公司在中国经营所产生的收入须按25%的利得税税率缴纳,净经营亏损自发生亏损年度的下一年起,结转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结转的净营业收入为2476170美元,将于2025年到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去估值备抵,因为管理层认为,所有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一部分很可能会变现。

 

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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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5 –所得税(续)

 

所得税前的净应税收入(亏损)及其所得税准备金包括以下各项:

 

    年份结束  
    12月31日,
2021
    12月31日,
2020
 
归属于中国的收入     1,999,340       641,676  
PRC法定税率     25 %     25 %
税费     499,835       160,419  
永久差异     (449,107 )     1,027  
估价津贴     -       -  
税费,净额     50,728       161,446  

  

附注16 –后续事件

 

于2022年3月4日及2022年3月9日,易珀WFOE分别与江苏易泊车的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以购买江苏易泊车的全部股权。重组于2022年6月1日完成。因此,江苏易泊车成为易宝外商独资企业的全资子公司。

 

F-50

 

 

 

3,000,000股普通股

 

 

易珀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前景

 

 

 

Boustead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2023

 

 

 

 

本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不完整,可能会有所更改。在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登记声明生效之前,我们不得出售证券。本初步招股章程并非出售该等证券的要约,而我们亦不会在任何不容许该等要约或出售的司法管辖区招揽任何购买该等证券的要约。

 

[ RESALE PROSPECTUS ALTERNATE PAGE ]

 

待完成

 

2023年3月9日

 

 

易珀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400,000股普通股

 

本招股章程涉及本公司现有股东Shunyu Limited(“售股股东”)根据本招股章程出售其部分普通股的可不时出售的Yi Po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的4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5625美元)(“普通股”)。

 

我们的证券目前没有在任何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我们已申请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股票代码为YBZN。

 

由于我们的证券目前没有设立公开市场,出售股东将以每股普通股5.00美元的价格出售,这是我们根据招股说明书所载的登记声明在公开发行中出售股票的价格。一旦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而该等转售股份有一个既定的市场,出售股东可不时按要约和出售时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市场价格,或按与该等现行市场价格有关的价格,或直接或透过经纪商以协议交易或上述出售方法的组合,出售该等转售股份。

 

我们的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Weiming Jin目前是我们87%的已发行和流通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其中100%由Ause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Holdings Co.,Limited直接持有,Ause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Holdings Co.,Limited是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由金先生100%持有。在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将拥有我们已发行和流通的普通股的大约71%。根据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标准,我们目前符合“受控公司”的定义,只要我们仍然是该定义下的受控公司,我们就有资格利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治理要求的某些豁免。金先生将有权决定所有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将合计持有我们股本71%的投票权,以防止您和其他股东影响重大决策,包括董事选举、组织文件修订以及任何合并、合并、出售我们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或其他需要股东批准的重大公司交易。”

 

请投资者注意,您购买的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的股票,而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票,该公司的业务由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进行,这种结构对投资者具有独特的风险。

 

 

 

 

这是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普通股的发行。我们通过PRC的子公司开展业务。您将不会、也可能永远不会直接拥有位于中国的运营实体的所有权。在重组解散了VIE结构之后,Yi Po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现在通过股权控制并获得PRC子公司业务运营的经济利益(如果有的话)。我们不使用可变利益实体(“VIE”)结构。

  

Yi Po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简称“Yi Po Holdings”)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并非一家中国运营公司。作为一家本身没有实质性业务的控股公司,该公司通过其PRC子公司,特别是南京鼎旭鑫汇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易泊WFOE”)及其子公司江苏易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江苏易泊”),开展其在中国的所有业务和经营业务。由于我们的公司结构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业务由我们的PRC子公司进行,这给投资者带来了独特的风险。此外,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改变有关外资在公司经营所在行业的所有权的规则和规定,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和/或我们登记出售的证券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可能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我们的普通股投资者应该知道,他们并不直接持有中国经营实体的股权,而是只购买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Yi Po Holdings的股权,该公司间接拥有PRC子公司100%的股权。我们在这次发行中发行的普通股是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票,而不是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的股票。参见“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做生意有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开展商业活动的方式施加重大影响。我们目前不需要获得中国当局的批准才能在美国交易所上市,但是,如果我们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未来需要获得批准,并且被中国当局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我们将无法继续在美国交易所上市,这将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见第29页。

 

投资我们的普通股有很高的风险。在购买任何普通股之前,你应该仔细阅读从招股说明书第16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中关于投资我们普通股的重大风险的讨论。

 

特别是,由于我们基本上所有的业务都是通过PRC的子公司进行的,我们在中国的业务面临某些法律和运营风险,包括中国政府的法律、政治和经济政策、中美关系或中国或美国法规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PRC管理我们目前业务的法律和法规有时是模糊和不确定的,因此,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的业务和/或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或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最近,PRC政府在几乎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和声明,以规范在中国的经营活动,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加强对以可变利益实体结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

 

2021年12月28日,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简称“CAC”)与PRC其他12个政府部门联合颁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拥有至少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如果打算在外国上市,必须向CAC申请网络安全审查。正如我们的PRC法律顾问观韬律师事务所所确认的,由于我们不是拥有超过一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在线平台运营商,我们不受CAC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进行的网络安全审查,并且出于同样的原因,如果《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安全管理草案”)按提议颁布,我们将不受CAC的网络数据安全审查。参见“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做生意有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开展商业活动的方式施加了重大影响。我们目前不需要获得中国当局的批准才能在美国交易所上市,但是,如果我们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未来需要获得批准,并且被中国当局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我们将无法继续在美国交易所上市,这将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见第29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根据我们的PRC法律顾问观韬律师事务所的通知,PRC没有任何相关法律或法规明确要求我们就我们的海外上市计划寻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任何其他PRC政府机构的批准,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我们的任何子公司也没有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任何其他PRC政府机构就我们的海外上市计划提出的任何询问、通知、警告或制裁。但在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了《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试行办法》,境内公司在境外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上市的,应当履行备案程序,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情况。由于这些声明和PRC政府的监管行动是新发布的,它们的解释、适用和执行不明确,而且与海外证券发行和其他资本市场活动有关的其他监管规定的制定、解释和执行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向投资者发行或继续发行证券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与其业务或行业有关的现行或未来法律法规的阻碍,我们的证券价值可能会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或者受到PRC政府当局的干预或中断,如果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i)没有收到或保留PRC政府要求的此类备案、许可或批准,(ii)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此类备案、许可或批准,(iii)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我们需要在未来获得此类备案、许可或批准,或(iv)PRC政府在几乎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进行干预或打断。由于PRC政府的这些声明和监管行动是新发布的,官方指导意见和相关实施规则尚未发布,因此很难确定立法或行政法规制定机构将在多长时间内做出回应,以及现有或新的法律法规或详细的实施和解释将被修改或颁布(如果有的话),以及这些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将对我们的日常业务运营、接受外国投资和在美国或其他外汇市场上市的能力产生的潜在影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或PRC其他监管机构未来可能会颁布法律、法规或实施细则,要求我公司或我公司的任何子公司在美国上市前必须获得中国监管机构的批准。换言之,尽管公司目前不需要获得任何PRC中央(或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许可,也没有收到任何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通知,但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直接或间接的不利影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与其业务或行业有关的现有或未来法律法规的阻碍,我们的证券的价值可能会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或者受到PRC政府当局的干预或中断,如果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i)没有收到或保持此类许可或批准,(ii)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此类许可或批准,(iii)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我们必须在未来获得此类许可或批准,或(iv)PRC政府在几乎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进行干预或打断。请参阅本说明书第22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和第37页开始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以讨论这些法律和运营风险以及在决定购买我们的普通股之前应考虑的信息。

 

此外,自2021年以来,中国政府加强了反垄断监管,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1)成立国家反垄断局;(2)修订和颁布反垄断法律法规,包括:《反垄断法》(PRC《反垄断法》修正案于2022年6月24日发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各行业反垄断指南、《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3)扩大针对互联网企业和大型企业的反垄断执法。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中国政府近期有关反垄断的声明和监管行动并未影响我们开展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在美国或其他外汇市场上市的能力,因为本公司及其PRC子公司均未从事受这些声明或监管行动约束的垄断行为。

 

 

 

 

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A,如果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或PCAOB无法连续三年检查发行人的审计师,发行人的证券将被禁止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发布了一份认定报告,其中发现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以下地点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1)由于被中国大陆的一个或多个当局采取的立场;以及(2)香港,一个特别行政区和PRC属地,因为被香港的一个或多个当局采取的立场。此外,PCAOB的报告确定了受这些决定约束的特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外国公司责任法案》,该法案于2022年12月29日签署成为法律,修订了HFCAA,并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如果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连续三年不受PCAOB检查。2022年8月26日,PCAOB宣布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财政部签署了《协议声明》。该标准作业程序与两项有关检查和调查的协议(合称“标准作业程序协议”)建立了一个具体的、负责任的框架,使PCAOB能够按照美国法律的要求,对设在中国内地和香港的审计公司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查。2022年12月15日,PCAOB宣布,它能够确保在2022年完全检查和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PCAOB撤销了此前在2021年做出的决定,即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内地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然而,会计师公会能否继续令人满意地对总部设在中国内地和香港的会计师公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仍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和我们的核数师无法控制的若干因素。PCAOB继续要求中国内地和香港的全面准入,并计划在2023年初及以后恢复定期检查,并继续进行正在进行的调查,并根据需要启动新的调查。PCAOB还表示,如果需要,它将立即采取行动,考虑是否需要向HFCAA发布新的决定。

 

截至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审计师WWC,P.C.不受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宣布的无法全面检查或调查的决定的约束。该公司的审计机构位于美国,在PCAOB注册,并接受PCAOB的检查。如果后来确定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公司的审计师,原因是某个外国司法管辖区的主管部门采取了立场,那么这种不检查可能会导致HFCAA禁止交易公司的证券,并最终导致证券交易所决定将公司的证券摘牌。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美国证交会和PCAOB最近发表的联合声明、纳斯达克提交的拟议规则修改,以及《外国公司问责法》,都呼吁在评估新兴市场公司审计师的资格时,对它们适用更多、更严格的标准,尤其是那些不受PCAOB检查的非美国审计师。这些进展可能会给我们的发行增加不确定性。

 

我们目前没有任何现金管理政策规定公司、我们的子公司或投资者之间现金转移的目的、金额和程序。相反,资金可以根据适用的PRC法律法规进行转移。如果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PRC或香港或PRC或香港实体,由于PRC政府干预或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这些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PRC或香港以外的业务或其他用途。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如果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PRC或香港或PRC或香港实体,由于PRC政府干预或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这些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PRC或香港以外的业务或其他用途。”

 

 

 

 

根据PRC现行的外汇管理条例,利润分配、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等经常项目的支付可以外币进行,而无需事先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但须符合某些程序要求。因此,我们的PRC子公司可以向我们支付外币股息,而无需事先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但条件是这些股息汇出PRC符合PRC外汇法规规定的某些程序,例如我们的股东或我们的公司股东的最终股东(他们是PRC居民)的海外投资登记。但是,如果要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外币贷款,则需要得到有关政府当局的批准或登记。PRC政府也可以自行决定在未来限制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PRC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PRC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如有)中向本公司支付股息。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除涉及洗钱和犯罪活动的资金转移外,香港政府对资金在香港境内、进出香港(包括从香港到PRC的资金)的转移没有任何限制或限制。开曼群岛法律规定,公司可从其利润或股票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股息将导致公司无法支付其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到期的债务,则不得支付股息。除此之外,易珀控股向投资者转移现金的能力没有任何限制。见“招股说明书摘要----与子公司之间的现金转移”,“招股说明书摘要----风险因素摘要”,以及“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如果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PRC或香港或PRC或香港实体,由于PRC政府干预或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这些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PRC或香港以外的业务或其他用途,”“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我们依赖我们的子公司支付股息,这受到PRC法律的限制”和“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我们的PRC子公司在向我们支付股息或支付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这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会依赖我们的子公司(包括位于PRC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如果我们的任何PRC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发生债务,管理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它们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根据开曼群岛的法律,Yi Po Holdings被允许通过贷款或出资向我们在香港注册的子公司提供资金,而不受资金数额的限制。根据香港有关法律,我们的附属公司可通过股息分配向易宝控股提供资金,而不受资金数额的限制。香港向开曼群岛的股息转移不受限制。PRC现行法规允许义宝外商独资企业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如有)中向本公司支付股息。公司之间的资金转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订,《民间借贷案件规定》),该规定于2021年1月1日实施,旨在规范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融资活动。正如我们的PRC律师观韬律师事务所所告知的,《民间借贷案件规定》并不禁止使用一家子公司产生的现金为另一家子公司的运营提供资金。我们没有收到任何其他限制的通知,这些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的PRC子公司在PRC子公司之间转移现金的能力。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均未向投资者进行过转让、分红或分配,也未有投资者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进行过转让、分红或分配。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易珀控股与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间并无进行任何股息、分派或转让。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派发任何现金股息。此外,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一家子公司产生的现金没有被用于为另一家子公司的运营提供资金,我们预计我们在子公司之间转移现金的能力不会遇到任何困难或限制。见第4页的“招股说明书摘要——与子公司之间的现金转移”,第14页的“招股说明书摘要——易宝控股的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摘要”,以及从第F-1页开始的“合并财务报表”。

 

根据适用的美国联邦证券法,我们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符合降低上市公司报告要求的条件。请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11页开始的“我们作为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的意义”,以获取更多信息。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任何州证券委员会或任何其他监管机构均未批准或不批准这些证券,也未确定本招股说明书是否真实或完整。任何相反的陈述都是刑事犯罪。

 

无论本招股章程的交付时间或本招股章程的一部分所登记的普通股的任何出售时间,你都不应假定本招股章程所载的登记声明中所载的信息在本招股章程所载的登记声明之外的任何日期都是准确的。

 

除本招股章程所载的资料外,任何交易商、销售员或任何其他人士均无权提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任何资料或作出任何陈述。如提供或作出该等资料或陈述,则该等资料或陈述不得被视为已获我们授权。除本招股章程所提供的证券外,本招股章程并不构成任何证券的出售要约或购买要约的邀约,亦不构成任何证券的出售要约或购买要约的邀约,亦不构成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人在该要约或邀约未获授权或属非法的情况下所作的任何证券的出售要约或购买要约的邀约。

 

本招股说明书的日期为2023年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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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关于前瞻性陈述的披露
前景摘要 1
提供 备选案文-1
风险因素 16
收益用途 备选方案2
股息政策 44
Management’s Discussion and Analysis of FINANCIAL CONDITION AND RESULTS OF OPERATIONS 47
商业 61
条例 74
管理 86
主要股东 92
关联方交易 93
股本说明 96
符合未来出售条件的股份 105
税收 106
出售股东 Alt-3
Selling Shareholder Plan OF DISTRIBUTION 备选案文-4
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 115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 117
法律事项 Alt-6
专家 119
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120
财务报表索引 F-1

 

至2023年第_____日(第25在本招股章程日期的次日),所有进行这些普通股交易的交易商,无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都可能被要求提交招股章程。此外,交易商在担任承销商时,还有义务就其未售出的配售或认购提交招股说明书。

 

Al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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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

 

售股股东发售的普通股  

400,000股普通股

     
发行前已发行普通股  

10,000,000股普通股(1)

     
发行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10,000,000股普通股(1)

     
发行价格   由于目前没有为我们的证券设立公开市场,出售股东将以每股普通股5.00美元的价格出售,这是我们根据招股说明书所载的登记声明在公开发行中出售股票的价格。一旦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而该等转售股份有一个既定的市场,出售股东可不时按要约和出售时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市场价格,或按与该等现行市场价格有关的价格,或直接或透过经纪商以协议交易或上述出售方法的组合,出售该等转售股份。
     
提供条件   售股股东将决定何时及如何出售本招股说明书所提供的证券。
     
收益用途   我们并不出售本招股章程所涵盖的任何普通股。因此,本招股章程所涵盖的普通股登记,我们将不会收取任何发售所得款项。
     
风险因素   投资我们的普通股是有风险的。请参阅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以了解在决定投资我们的普通股之前,你应该仔细考虑的因素。
     
上市   我们已申请将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
     
拟议交易代码   YBZN。
     
转移代理   Transhare公司。

 

 
(1) 在本次发行中出售我们的股票之前和之后,我们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不包括我们将在同时进行的“坚定承诺”公开发行中发行的3,000,000股普通股。

 

备选案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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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用途

 

我们将不会收到出售股东出售我们普通股的任何收益。此外,承销商将不会从出售股东出售普通股中获得任何补偿。售股股东将获得其根据本招股说明书发售的普通股的全部净收益。我们已同意为售股股东承担与普通股登记有关的开支。

 

备选方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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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股东

 

售股股东提出转售的普通股共包括400,000股普通股。

 

下表列出出售股东的名称、出售股东实益拥有的普通股数量和百分比、在本次发行中可能出售的普通股数量以及出售股东在发行后将拥有的普通股数量和百分比。下表所列信息是根据指定的售股股东或其代表提供的信息编制的。我们将不会从出售股东出售普通股中获得任何收益。

 

售股股东名称  

普通

股票

之前实益拥有

提供

   

之前的所有权百分比

提供(1)

   

将出售的普通股数量

   

发售后拥有的普通股数量

   

发售后的所有权百分比(1)

 
舜宇有限公司(1)     400,000       4.00 %     400,000       0       0 %

 

(1) 根据在本次发行中出售我们的股票之前和之后已发行和流通的10,000,000股普通股,不包括我们将在同时进行的“坚定承诺”公开发行中发行的3,000,000股普通股。

 

Alt-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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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ling SHAREHOLDERS PLAN OF DISTRIBUTION

 

由于我们的证券目前没有设立公开市场,出售股东将以每股普通股5.00美元的价格出售,这是我们根据招股说明书所载的登记声明在公开发行中出售股票的价格。一旦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而该等转售股份有一个既定的市场,出售股东可不时按要约和出售时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市场价格,或按与该等现行市场价格有关的价格,或直接或透过经纪商以协议交易或上述出售方法的组合,出售该等转售股份。

 

出售股东在处置股份或权益时,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或多种方法:

 

普通经纪交易和经纪自营商招揽买家的交易;

 

大宗交易中,经纪自营商将试图以代理身份出售股票,但可能将部分大宗交易作为委托人进行定位和转售,以促进交易;

 

由经纪自营商作为本金购买,并由经纪自营商为其帐户转售;

 

根据适用的交易所的规则进行的交易所分配;

 

私下协商的交易;

 

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宣布作为本招股说明书一部分的登记声明生效之日之后进行的卖空交易;

 

通过期权或其他套期保值交易的书面或结算,无论是通过期权交易所还是其他方式;

 

经纪自营商可与售股股东约定,按规定的每股价格出售一定数量的该等股份;及

 

任何此类销售方法的组合。

 

出售股东可不时质押或授予其拥有的部分或全部普通股的担保权益,如果质权人或担保方未能履行其担保义务,质权人或担保方可不时根据本招股说明书,或根据第424(b)(3)条规则对本招股说明书作出的修订或《证券法》修订出售股东名单的其他适用条款,将质权人、受让人或其他权益继承人列入本招股说明书下的出售股东名单。售股股东还可以在其他情况下转让证券,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质权人或其他利益继承人将是本招股说明书所指的售股受益所有人。

 

就出售我们的普通股或其中的权益而言,出售股东可与经纪自营商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对冲交易,而经纪自营商或其他金融机构在对冲他们所承担的头寸的过程中,可进行卖空普通股的交易。售股股东也可以卖空我们的普通股,并交付这些证券以结清空头头寸,或将普通股出借或质押给经纪自营商,而经纪自营商又可以卖出这些证券。出售股东还可以与经纪自营商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期权或其他交易,或创建一种或多种衍生证券,而这些证券需要向该经纪自营商或其他金融机构交付本招股说明书所提供的股票,而该经纪自营商或其他金融机构可根据本招股说明书(经补充或修订以反映该交易)转售该股票。

 

出售股东出售其所提供的普通股所得的总收益将是购买普通股的价格减去任何折扣或佣金。售股股东保留接受并不时与其代理人一起拒绝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通过代理人购买普通股的提议的权利。我们将不会收到这次发行的任何收益。

 

备选案文-4

 

 

售股股东聘请的经纪自营商可以安排其他经纪自营商参与销售。经纪自营商可从出售股东(或如任何经纪自营商代理购买股份,则可从买方)收取数额有待协商的佣金或折扣。出售股东并不期望这些佣金和折扣超过所涉交易类型的惯例,而且在任何情况下,任何经纪自营商获得的最高补偿都不会超过7%(7%)。

 

出售股东还可以依据《证券法》第144条规则,在公开市场交易中转售全部或部分股份,条件是这些股份符合标准并符合该规则的要求。

 

参与出售普通股或其中权益的任何承销商、代理人或经纪自营商,以及经纪自营商的关联股东,可以是《证券法》第2(11)节所指的“承销商”。根据《证券法》,他们在转售股票时获得的任何折扣、佣金、优惠或利润都可能是承销折扣和佣金。作为《证券法》第2(11)条所指“承销商”的售股股东,将受《证券法》招股说明书交付要求的约束。我们不知道售股股东与任何其他股东、经纪人、交易商、承销商或代理人之间存在任何有关出售或分配股份的安排,我们目前也无法估计此类补偿的金额(如果有的话)。有关股东与我们之间的任何重大关系的描述以及此类关系的描述,请参见“出售股东”。

 

在规定的范围内,我们将出售的普通股的股份、出售股东的名称、各自的购买价格和公开发行价格、任何代理人、交易商或承销商的名称、与特定要约有关的任何适用佣金或折扣,将在随附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列出,或在适当情况下,在包含本招股章程的注册说明书生效后的修订文件中列出。

 

为了遵守一些国家的证券法,在适用的情况下,普通股只能通过注册或持牌经纪人或交易商在这些法域出售。此外,在一些州,除非已登记或符合出售条件,或可获得登记或资格要求的豁免并得到遵守,否则不得出售普通股。

 

我们已告知售股股东,《交易法》M条例的反操纵规则可能适用于在市场上出售股票以及售股股东及其附属公司的活动。此外,我们将向售股股东提供本招股说明书(可能会不时补充或修订)的副本,以满足《证券法》的招股说明书交付要求。出售股东可就某些责任,包括根据《证券法》产生的责任,对参与涉及出售股份的交易的任何经纪自营商作出赔偿。

 

备选案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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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项

 

本次发行的普通股的有效性以及与开曼群岛法律有关的某些其他法律事项将由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为我们传递。Ortoli Rosenstadt LLP是我们公司在美国证券法律事务方面的法律顾问。有关PRC法律的法律事项将由观韬律师事务所为我们转交。Ortoli Rosenstadt LLP可就受PRC法律管辖的事项依赖观韬律师事务所,就开曼群岛法律管辖的事项依赖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

 

Alt-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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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0股普通股

 

 

 

易珀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前景

 

 

 

, 2023

  

 

 

 

第二部分

 

Prospectus中不需要的信息

 

项目6。董事及高级人员的补偿。

 

开曼群岛法律并不限制公司章程对高级职员和董事的赔偿作出规定的程度,除非开曼群岛法院认为任何此种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对民事欺诈或犯罪后果作出赔偿。

 

本公司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的高级人员及董事在处理本公司的业务或事务(包括由于任何判断失误)或在执行或履行其职责、权力、权限或酌情权(包括在不影响上述一般性的原则下)方面,因该等人的不诚实、故意失责或欺诈而招致或承受的一切诉讼、法律程序、讼费、费用、开支、损失、损害或法律责任,均须获赔偿,该董事或高级人员在开曼群岛或其他地方的任何法院为有关本公司或其事务的任何民事诉讼进行辩护(不论成功与否)而招致的损失或法律责任。

 

承销协议的形式将作为本登记声明的附件 1.1提交,该协议将规定我们的承销商和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对某些责任进行赔偿,包括根据《证券法》产生的责任,但仅限于此类责任是由本登记声明和某些其他披露文件中明确提供给我们的与承销商有关的书面信息引起的。

 

关于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产生的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可能被允许获得赔偿,我们被告知,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意见,这种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是不可执行的。

 

项目7。最近出售的未登记证券

 

创始交易

 

益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成立。成立后,我们分别向Ause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Holdings Co.,Limited、Chao Chen和Xin Jin发行了304,000,000股、9,600,000股和6,400,000股普通股。Ausen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由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董事会主席Weiming Jin控制。没有承销商参与这些证券的发行。该交易没有依据《证券法》S条例中规定的登记豁免进行登记。

 

2022年7月9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授权对已发行普通股进行反向股票分割,比例为1:32,授权普通股数量和每股面值没有任何变化。

 

二-1

 

 

项目8。展览和财务报表附表

 

(二)(a)下列文件作为本登记说明的一部分提交:

 

附件

编号

  说明
1.1**   包销协议的格式
3.1**   经修订及重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4.1**   保证人保证的形式
5.1+   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关于普通股登记有效性的意见
5.2+   Ortoli Rosenstadt LLP关于承销商认股权证登记有效性的意见
8.1**   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若干PRC税务事项的意见(载于附件 99.1)
10.1**   股份质押协议
10.2**   排他性期权协议
10.3**   排他性商业合作协议
10.4**   授权书的格式
10.5**   注册人与Weiming Jin的雇佣协议
10.6**   注册人与Xin Jin的雇佣协议
10.7**   注册人与Chao Wang的雇佣协议
10.8**   注册官与Chao Chen的雇佣协议
10.9**  

交易商牌照协议格式的英文翻译

10.10**  

合作停车场协议格式的英文翻译

10.11**  

销售及安装协议格式的英文翻译

10.12**   注册官与Alex Chen的雇佣协议
10.13**   致Jehn Ming Lim的董事要约函
10.14**   董事致Stephen Tong的收购要约函
10.15**   董事致陶峰的收购要约函
10.16**   VIE协议的终止协议
10.17**   股权转让协议的形式
14.1**   商业行为和道德守则
21.1**   附属公司名单
23.1+   WWC,P.C.的同意。
23.2+   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的同意书(载于附件 5.1)
23.3**   观韬律师事务所的同意书(包括在附件 99.1内)
23.4+   Ortoli Rosenstadt LLP的同意(列入附件 5.2)
23.5**   Jehn Ming Lim的同意
23.6**   Stephen Tong的同意
23.7**   陶凤的同意
99.1**   注册人的PRC法律顾问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某些PRC法律事项的意见

99.2+

 

表格20-F项目8.A.4下的豁免及申述请求

107+   申报费表

 

+ 随函提交
** 先前提交

 

(b)财务报表附表

 

附表被省略,因为其中要求列出的信息不适用,或列在综合财务报表或其附注中。

 

二-2

 

 

项目9。承诺。

 

在此签名的登记人承诺在承销协议规定的收盘时向承销商提供面额和以承销商要求的名称登记的证书,以便迅速向每一买方交货。

 

以下签名的注册人在此承诺:

 

  1) 在提出要约或出售的任何期间内,提交对本登记声明的生效后修正:

 

  (一) 列入1933年《证券法》第10(a)(3)节要求的任何招股说明书;

 

  (二) 在招股章程中反映在注册声明(或其最近的生效后修订)生效日期后出现的任何事实或事件,而这些事实或事件个别地或总体上代表注册声明所载信息的根本变化。尽管有上述规定,所提供证券数量的任何增加或减少(如果所提供证券的美元总价值不会超过已登记的数额)以及偏离估计的最高发行范围的低端或高端的任何情况,都可以根据第424(b)条(本章第230.424(b)条)提交给委员会的招股说明书的形式反映出来,如果总量和价格的变化合计不超过有效登记说明中“注册费的计算”表中所列的最高总发行价格的20%。

 

  (三) 列入以前未在登记说明中披露的有关分配计划的任何重要资料,或在登记说明中对此种资料作出的任何重大改动。

 

  2) 为确定1933年《证券法》规定的任何赔偿责任,每一项此类生效后的修订均应被视为与其中所提供的证券有关的新的登记声明,届时提供此类证券应被视为首次真诚地提供此类证券。

 

  3) 本条例旨在藉生效后的修订,将在发售终止时仍未售出的任何正在登记的证券,从登记中除名。

 

  4) 提交注册报表的生效后修订,以便在任何延迟发售开始时或在整个连续发售期间列入表格20-F第8.A项所要求的任何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和《证券法》第10(a)(3)节另有规定的信息无需提供,但登记人必须在招股说明书中通过生效后修订的方式列入本款所要求的财务报表和其他必要信息,以确保招股说明书中的所有其他信息至少与这些财务报表的日期相同。

 

  5) 为确定根据1933年《证券法》对任何购买者的任何赔偿责任,登记人根据第424(b)条作为与发行有关的登记声明的一部分而提交的每份招股说明书,不包括依据第430B条提交的登记声明或依据第430A条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应被视为登记声明的一部分,并应自其生效后首次使用之日起列入登记声明。但如属注册说明书的一部分的注册说明书或招股章程内所作的任何陈述,或在作为注册说明书一部分的注册说明书或招股章程内以提述方式并入或当作以提述方式并入的文件内所作的任何陈述,对于在首次使用前有销售合约时间的买方而言,均不得取代或修改在注册说明书或招股章程内所作的任何陈述,而该等陈述是在紧接首次使用日期前的注册说明书或招股章程内所作的,或在紧接该等文件内所作的任何该等陈述;

 

II-3

 

 

  6) 为确定登记人根据《证券法》在证券的初始分配中对任何购买者的赔偿责任:

下列签署人承诺,在根据本登记声明对下列签署人的证券进行首次发售时,无论以何种方式向买方出售证券,如果证券是通过以下任何通信方式向买方提供或出售的,则下列签署人将是买方的卖方,并将被视为向买方提供或出售此类证券:

 

  (一) 根据第424条规则要求提交的与发行有关的任何初步招股说明书或以下签名的注册人的招股说明书。

 

  (二) 由以下签署人拟备或代表以下签署人拟备或由以下签署人使用或提述的与发售有关的任何免费书面招股章程;

 

  (三) 与发售有关的任何其他免费书面招股章程中载有由或代表以下签名的注册人提供的有关以下签名的注册人或其证券的重要资料的部分;及

 

  (四) 以下签名的注册人向买方发出的任何其他属于要约中的要约的通信。

 

  7) 就根据1933年《证券法》产生的赔偿责任而言,根据上述规定或其他规定,注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制人员可以获得赔偿,注册人已被告知,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这种赔偿违反了该法案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是不可执行的。如就该等法律责任提出的弥偿要求(注册人支付注册人的董事、高级人员或控制人为成功抗辩任何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而招致或支付的开支除外)是由该等董事、高级人员或控制人就所登记的证券提出的,则除非注册人的大律师认为该事项已按控制先例解决,向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法院的这种赔偿是否违反了该法案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并将由对这一问题的最终裁决加以管辖。

 

  8) 为确定1933年《证券法》规定的任何赔偿责任,(i)根据第430A条规则作为本注册说明书的一部分提交的招股章程表格中遗漏的信息,以及注册人根据《证券法》第424(b)(1)或(4)或497(h)条提交的招股章程表格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本注册说明书被宣布生效时,应被视为本注册说明书的一部分;(ii)每一项包含招股章程表格的生效后修订,应被视为与其中所提供的证券有关的新的注册说明书,而该等证券在当时的发售,须视为该等证券的首次真诚发售。

 

II-4

 

 

签名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注册人证明其有合理理由相信其符合F-1表格提交的所有要求,并已正式安排下列签署人于2023年3月9日在中国南京市代表其签署本注册声明(经正式授权)。

 

  易珀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签名:

Weiming Jin

  姓名: Weiming Jin
  职位: 首席执行官、董事和
主席

 

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本登记声明已由以下人员在所示日期签署。

 

签名   标题   日期
         
Weiming Jin   首席执行官、董事、董事长   2023年3月9日
姓名:Weiming Jin   (首席执行干事)    
         
Alex Chen   首席财务官   2023年3月9日
姓名:Alex Chen   (首席执行干事)    
         
金鑫   首席运营官   2023年3月9日
姓名:Xin Jin        
         
Chao Wang   首席技术官   2023年3月9日
姓名:Chao Wang        
         
Chao Chen   董事   2023年3月9日
姓名:Chao Chen        

 

II-5

 

 

美国授权代表签名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下列签署人,即美利坚合众国的正式授权代表,已于2023年3月9日在纽约州纽约市签署本登记声明。

 

  签名: /s/Colleen A. De Vries
 

姓名:

职位:

科琳·A·德弗里斯
代表Cogency全球公司担任高级副总裁。

 

 

II-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