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1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条注册的证券说明
First United Corporation(“我们”、“我们”和“我们的”)经其章程(“章程”)授权,可发行最多27,000,000股股本。在这些股份中,25,000,000股被归类为普通股,每股面值0.01美元,2,000,000股被归类为优先股,每股无面值,可按一个或多个系列发行,具有我们董事会可能不时确定的投票权、指定、优先权和其他权利、资格、限制和限制。董事会已指定30,000股我们的优先股为固定利率累积永久优先股,A系列(“A系列优先股”)。
除了上文讨论的在一个或多个系列中发行我们的授权优先股的权力外,我们的章程还允许我们的董事会在未经一般股东批准但受制于任何优先股的权利的情况下,通过在任何一个或多个方面设定或更改股票股份的优先权、转换或其他权利、投票权、限制、股息限制、资格或赎回条款或条件,对任何类别或系列的已授权但未发行的股本进行分类和重新分类。
截至2026年2月27日,共有6,501,382股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没有已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我们的优先股。
我们的普通股是我们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注册的唯一一类股本证券。该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交易,交易代码为“FUNC”。
以下是我们股本的一般条款摘要。本摘要并不意味着在所有方面都是完整的。股本的全部条款载于我们的章程和章程,并受适用的马里兰州法律,包括马里兰州一般公司法或“MGCL”的限制。
普通股
一般
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有权就提交给股东投票的所有事项对记录在案的每一股拥有一票表决权。普通股股东在董事选举中不享有累积投票权。根据可能适用于任何已发行优先股的优惠,普通股持有人有权从合法可用于此目的的资金中获得我们的董事会宣布的可按比例分配的股息。普通股持有人没有优先购买权,也没有权利将其普通股转换为任何其他证券。普通股不可赎回。我们普通股的所有流通股都已全额支付且不可评估。
普通股的转让代理是Computershare Trust Company,N.A。
股息及其他分派
宣布普通股股息由董事会酌情决定。我们受制于与支付股息有关的各种银行监管政策和要求,包括保持充足资本高于监管最低要求的要求。我们向普通股持有人支付股息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是否收到来自拥有信托权力的马里兰州特许商业银行马里兰第一联合银行和信托的股息。联邦和州法律都对银行支付股息的能力施加了限制。如果存款机构被认为“资本不足”,或者如果支付股息会使该机构“资本不足”,联邦法律禁止受保存款机构支付股息。马里兰州特许银行可能只从未分割的利润中支付股息,或者,与
事先获得马里兰州金融监管办公室的批准,来自超过所需资本存量100%的盈余。然而,如果马里兰州一家银行的盈余低于其所需股本的100%,那么现金股息可能不会超过净收益的90%。除了这些具体限制外,如果监管机构确定支付股息将构成不安全或不健全的银行业务,银行监管机构有能力禁止金融机构提议的股息,否则根据适用法律是允许的。
作为一般公司法事项,美吉姆禁止我们就我们的股本(包括普通股)支付股息,除非在实施拟议的股息后,(i)我们将能够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的债务,以及(ii)我们的总资产将大于我们的总负债加上(除非我们的章程另有允许)所需的金额,如果我们在股息发放时被解散,以满足解散时优先权利高于获得分红者的股东的解散时的优先权利。尽管我们无法根据上文第(ii)项支付股息,但我们仍可能从(a)我们进行分配的财政年度的净收益,(b)我们上一财政年度的净收益,或(c)我们前八个财政季度的净收益之和中支付股息。
A系列优先股的条款赋予其持有人权利,如果按照我们的董事会宣布的那样,从合法可供支付的资产中,在每个股息期以每股A系列优先股1,000美元的清算优先权按每年9%的利率获得累积现金股息。A系列优先股的股息将在每年的2月15日、5月15日、8月15日和11月15日按季度支付。只要A系列优先股的任何股份仍然流通在外,除非所有先前股息期的所有应计和未支付的股息已经支付或同时宣布并全额支付,我们的普通股就不能支付或宣布股息,除了仅以普通股支付的股息。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也不得以对价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购我们普通股的任何股份,除非我们已全额支付了所有先前股息期A系列优先股的所有应计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 ● | 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购我们的普通股,以管理我们的员工福利计划,并符合以往惯例(包括根据公开宣布的回购计划进行购买,以抵消因授予、归属或行使基于股权的薪酬而导致的稀释流通股增加); |
| ● | 马里兰第一联合的经纪自营商子公司在其日常业务过程中仅以做市、稳定价格或客户便利交易为目的的普通股购买或以其他方式收购; |
| ● | 根据马里兰第一联合的发售,马里兰第一联合的经纪自营商附属公司购买或以其他方式收购其由相关经纪自营商附属公司承销的股票以进行回售; |
| ● | 与任何股东权利计划或根据任何股东权利计划回购权利有关的低于A系列优先股的任何股息或权利或股本分配; |
| ● | 为非马里兰第一联合或其子公司之一的任何其他人(包括作为受托人或托管人)的实益所有权收购任何低于或与A系列优先股同等的股本的记录所有权;和 |
| ● | 将低于A系列优先股的股本交换或转换为其他初级股票或与A系列优先股相当的股票,以换取或转换为其他 |
平价股票或初级股票,但仅限于根据2009年1月30日之前签订的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或随后就加速行使、结算或交换普通股达成的任何协议所要求的此类收购。
除了A系列优先股条款的限制外,我们未偿还债券的条款允许我们最多连续20个季度推迟支付其利息。如果我们做出这样的延期选择,我们将被禁止支付股息或分配,或回购、赎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购我们股本的任何股份,包括A系列优先股和普通股。
清算时的权利
在我们清算、解散或清盘的情况下,普通股持有人有权按比例分享任何已发行优先股的债务和清算优先权(如果有的话)支付后剩余的所有资产。A系列优先股的条款规定,在这种情况下,A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将有权获得每股金额,称为清算总金额,等于每股1000美元的固定清算优先权,加上截至支付之日的任何应计和未支付的股息,无论是否宣布。A系列优先股持有人将有权在支付或提供支付我们的债务和其他负债之后但在向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进行任何资产分配之前,从我们可分配给股东的资产中获得清算总额。
马里兰州法律、我们的章程和章程下的反收购条款
我们在下文总结的马里兰州法律和我们的章程和章程的规定可能具有反收购效果,并可能延迟、推迟或阻止股东可能认为符合其最佳利益的要约收购或收购企图,包括那些可能导致普通股市场价格溢价的企图。
马里兰州法律规定的企业合并。马里兰州《企业合并法》一般禁止公司与任何“感兴趣的股东”进行任何“企业合并”(定义为各种交易,包括合并、合并、股份交换、资产转让或股本证券的发行或重新分类),期限自感兴趣的股东成为感兴趣的股东的最近日期后五年。利害关系股东一般被定义为在公司拥有100名或更多的公司股票实益拥有人之日后,成为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票10%或更多表决权的实益拥有人的人,或作为公司的关联公司或联营公司并直接或间接为实益拥有人的人,在紧接所述日期之前的两年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以及在该公司拥有100名或更多其股票的实益拥有人的日期之后的任何时间,拥有该公司当时已发行股票的10%或更多的投票权。
未被禁止的企业合并必须由董事会建议,并经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已发行股份所有权投的至少80%的赞成票、作为单一表决集团共同投票以及将(或其关联公司将)为企业合并一方的利害关系股东或利害关系股东的关联公司或关联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以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持有人所有权投的三分之二的赞成票通过,作为一个单一的投票集团一起投票,除非(其中包括)公司的股东以现金或以感兴趣的股东为其股份支付的相同形式获得根据《马里兰州企业合并法》为其股份定义的最低价格。董事会在有关股东成为有关股东之前已豁免有关交易或有关股东的,本条文不适用。此外,董事会可以通过一项决议,批准或豁免特定企业合并、企业合并一般或一般按类型,具体确定的或未确定的现有或未来股东或其关联公司不受《马里兰州企业合并法》的企业合并条款的约束。
控制权股份收购。马里兰州《控制权股份收购法》一般规定,在“控制权股份收购”中获得的公司的“控制权股份”没有投票权,除非股东在会议上以有权就该事项投票的所有三分之二的赞成票批准,不包括所有感兴趣的股份。“控制股份”是指如果与某人先前获得的公司所有其他股份或该人有权行使或指示行使表决权的股份合并,除非完全凭借可撤销的代理人,否则该人有权直接或间接在以下任何投票权范围内行使或指示行使公司股份在选举董事时的投票权:十分之一或更多,但少于全部投票权的三分之一;三分之一或以上,但少于全部投票权的多数或全部投票权的多数或以上。“控制权股份收购”是指直接或间接收购控制权股份,但有特定例外情况。如果在控制权股份收购中获得的表决权或控制权股份未在股东大会上获得通过,那么,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可以以公允价值赎回任何或全部控制权股份。如该等控制权股份的表决权在股东大会上获得通过,且取得人成为有权投票的股份的过半数时,其他所有股东均可行使评估权。
优先股授权。章程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在不经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批准的情况下,以一个或多个系列发行我们的授权优先股,并对我们授权但未发行的股本的任何类别或系列进行分类和重新分类。董事会分类或重新分类的一系列优先股和任何其他股本股份可能拥有优于我们普通股持有人权利的权利。因此,这种“空白支票”股票,虽然无意作为抵御收购的防御措施,但可以快速、轻松地发行,可能会对普通股持有人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被发行的条款旨在推迟或阻止公司控制权的变更,或使解除管理层变得更加困难。
股东提名董事的事先通知程序。我们的章程允许股东提交董事提名。然而,要使提名适当地在会议之前到来,提名股东必须及时向我们的董事会主席或总裁发出提名的书面通知。为及时,提名必须在要求选举董事的股东大会日期之前不少于150天但不超过180天,而就本规定而言,该日期被视为与上一年度的股东年会在同一天和月份举行。通知必须在通知股东知悉的范围内包含以下信息:
| ● | 各被提名人的姓名及地址; |
| ● | 各被提名人的主要职业; |
| ● | 各被提名人所拥有的我们股本的股份数量; |
| ● | 通知股东的姓名、居住地址; |
| ● | 通知股东持有我司股本的股份数量; |
| ● | 建议提名人就建议提名人的姓名被置于董事提名的书面同意;及 |
| ● | 根据《交易法》第14A条要求披露的与拟议被提名人有关的所有信息,假设这些规定将适用于为拟议被提名人征集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