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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0.2 6 D65441Dex102.htm EX-10.2 EX-10.2

表10.2

执行版本

交叉编辑协议

本协议(本协议)日期为2020年10月9日,由美国摩根大通银行(JPMorgan Chase Bank,N.A. )签署和签署,作为ABL担保方(如下文所定义)的行政代理和抵押品代理(以此种身份,与其继承人和指派人以此种身份,以及以下更具体定义的“ABL代表” ) ,威尔明顿储蓄基金协会(Wilmington Savings Fund Society,FSB) ( “WSFS” ) ,不是以其个人身份,而是仅作为抵押品代理(以此种身份,与其继承人和指派人以此种身份正如下面更具体地定义的, “退出可转换票据代表” )对于退出可转换票据有担保的当事人(如下面定义的,但仅限于退出可转换票据下的义务、与之相关的、或由在其日期存在的退出可转换票据契约及其相关的任何退出可转换票据担保文件所证明的)和每一信用当事人(如下面定义的) 。

而Hi-Crush Inc. ,a Delaware Corporation( “借款人” ) ,ABL代表及若干金融机构及其他实体为该日期(经修订、重述、修订及重述、不时延长、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的) “现有ABL协议”的若干信贷协议的订约方,根据该协议,该等金融机构及其他实体已同意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及提供其他金融便利,这些贷款和其他金融便利由信贷各方担保;

而借款人作为发行人(以该身份为“退出可换股票据发行人” ) 、WSFS作为契约受托人(受托人) 、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及若干金融机构及其他实体为该特定退出可换股票据契约的订约方,该契约日期为本协议日期(经不时修订、重述、修订及重述、延长、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订) ( “退出可换股票据契约” ) ,据此,借款人已向退出可换股票据持有人发行高级有抵押可换股票据(连同根据退出可换股票据契约而发行的任何额外票据及PIK票据(各自定义于退出可换股票据契约内) ,而该等票据由信贷各方担保;

然而,借款人及其他信贷当事人已授予抵押品中的ABL代表担保权益作为支付及履行ABL义务的担保,并授予抵押品中的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担保权益作为支付及履行退出可换股票据义务的担保。

因此,在考虑到上述两项公约及其所载的其他良好和有价值的考虑(这些公约的存在和充足性得到所有缔约方的明确承认)的情况下,缔约方同意如下:

第1节.定义;施工规则。

1.1UCC定义。在统一的商业法典中定义的术语如下:账户、动产票据、商业侵权索赔、存款账户、文件、设备、一般无形资产、货物、工具、存货、投资财产、信用证、信用证权利、记录和证明义务。

1.2定义术语。本文所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BL协议”指(a)现有ABL协议及(b)任何其他信贷协议、贷款协议、票据协议、本票、契约或其他协议或文书,以证明或规管任何负债或其他财务安排的条款


除非该等协议或文书明确规定该协议或文书并非本协议( “替代ABL协议” )的意图,亦并非本协议或文书所指的ABL协议,否则该协议或文书已招致全部或部分延长、取代、再融资或退还根据现有ABL协议(不论该等替代、退还或再融资是否为“营运资金”融资、资产基础设施或其他方式)或本条款(b)所提述的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书。根据本协议对ABL协议的任何提及应视为对当时存在的ABL协议的提及。

“ABL债权人”统称为“贷款人”和ABL协议中定义的其他“有担保当事人” ,或根据ABL协议指定为本协议的“ABL债权人”的任何人。

第5.2(a)条所指的“间接融资” 。

“ABL文件”是指ABL协议、每个ABL安全文件、每个ABL担保和彼此在ABL协议中定义的“信用文件” 。

“ABL担保”是指任何信用方对任何或所有ABL义务的任何担保。

“ABL担保人”是指任何ABL担保的担保方。

“ABL留置权”是指由ABL安全文件创建的任何留置权。

“ABL债项”指(a)根据ABL协议或ABL债权人根据ABL协议或ABL DIP融资而作出的所有贷款的所有本金及利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呈请后利息)及溢价(如有的话) ; (b)就根据ABL协议发出的任何信用证或类似票据而言,所有偿还债务(如有的话)及利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呈请后利息) ; (c)根据第10.5条构成ABL债项的所有额外债务,(d)所有其他有担保债务(如现有的ABL协议所界定的)和(e)所有担保债务、弥偿、费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向ABL代表或任何ABL债权人支付的所有费用和付款)以及根据ABL文件不时支付的其他款项,无论破产程序是否允许或允许。凡就任何ABL义务(不论是由任何信贷当事人或代表任何信贷当事人,作为担保的收益,对任何抵销权的强制执行或以其他方式)所作的任何付款,在任何方面被宣布为欺诈转易契,或在任何方面被撤销或要求支付予管有债项的债务人、任何退出可换股票据的有担保当事人、接管人或类似的人,则原拟予以履行的义务或其部分,为本协议的目的以及ABL有担保各方和退出可转换票据有担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被视为恢复和未履行,好像没有发生这种付款。

“ABL债务支付日”是指(a)ABL债务(构成未分摊或有债务的债务除外)以现金全额支付(或根据ABL文件的条款以现金抵押或抵销)的第一个日期, (b)所有根据ABL文件提供信贷的承诺均已终止,(c)没有根据ABL文件发出的未偿还信用证或类似票据(根据ABL文件的条款已作现金抵押或注销的除外)和(d)终止或现金抵押(数额相当于ABL代表合理满意的)所有银行服务义务和互换义务。

“申请后资产”的涵义载于第5.2(b)条。

 

2


“ABL优先抵押品”指除退出可换股票据以外的所有优先抵押品。

“ABL代表”具有本导言部分所述的含义。在任何替代ABL协议或任何其他ABL协议的情况下,ABL代表应是在该协议中被确定为指定ABL代表的人。如果在任何时候有一系列以上的ABL义务未履行,控制ABL代表应为“ABL代表” 。

“ABL有担保当事人”是指ABL代表、ABL债权人和ABL义务的任何其他持有人。

“ABL担保文件”是指借款人、不时的其他信贷当事人及其ABL担保当事人代表为ABL担保当事人的可损害利益而订立的、截至本协议日期的任何附加担保文件(如ABL协议中所定义的) 、任何附加质押,担保协议或抵押,为担保各方的利益而设立或意图设立有利于ABL代表的留置权,以及根据上述协议执行的任何转让文书、控制协议、锁存函或其他文书或协议,以及根据ABL协议指定为本协议的“ABL担保文件”的任何其他文件。

“存取期”指在任何强制执行行动开始后,就每宗可换股票据的优先抵押品而言,(a)可换股票据代表根据第3.4(c)及(b)条向可换股票据代表发出选择通知,要求获得该等可换股票据的包裹或项目的优先抵押品的日期,即可换股票据代表向可换股票据代表发出通知,表明该可换股票据代表(或其代理人)已取得该等包裹的管有权或控制权的日期后第5(5)个营业日或退出可换股票据的优先抵押品,最早于(i)Abl代表最初取得实际管有权的日期(即“初步取得日期” )后360日(即“初步取得日期” )结束,移走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对该等包裹或项目的实际使用,或实际使用,该等包裹或项目的退出可换股票据的优先权抵押品,加上在最初的取得日期后的若干天(如有的话) ,该等日期被法律或法院命令停止或以其他方式禁止就相关的ABL优先权抵押品行使补救,(ii)与该包裹或项目的退出可换股票据有关的全部或实质上全部的ABL优先抵押品被出售、收取或清盘的日期; (iii)ABL义务付款日期及(iv)导致该强制执行行动的失责行为已以书面治愈或免除的日期。

“额外债项”的涵义载于第10.5(b)条。

“协议”具有本协议导言部分所述的含义。

“银行服务”指由任何ABL债权人或ABL债权人的任何附属公司向任何信用方提供的以下每一种银行服务和任何一种: (a)商业信用卡, (b)储值卡和(c)金库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控制付款、自动清算所交易、退货项目、透支和州际托存网络服务) 。

“银行服务义务”指与银行服务有关的任何及所有信贷当事人的义务,不论其是否绝对或或有或有,以及在任何情况下或在任何情况下成立、产生、证明或取得(包括所有续期、展期及修改及其替代) 。

 

3


“破产法”指不时修订的美国破产法(11U.C.101等) 。

“借款人”在这里的独奏会中有其含义。

“营业日”指(a)除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日期外,根据德克萨斯州、特拉华州或纽约的法律规定或允许银行关闭或实际上关闭的日子,以及(b)如适用的营业日涉及任何欧洲美元贷款,而商业银行在伦敦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

“抵押品”指任何信贷方现在拥有或以后取得的所有资产,而在该等资产中,留置权是在任何时间授予或拟授予任何ABL有担保的一方作为任何ABL债务的担保,而任何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的一方作为任何退出可换股票据债务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帐目、动产票据、知识产权、文件、一般无形资产、票据、存货、投资物业、信用证及信用证权利、支持债务)存款账户、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商业侵权索赔、设备、货物、以及对上述收益和产品的加入、替换和替换,连同所有书籍和记录、客户名单、信用档案、计算机档案、程序、打印件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计算机材料和记录,以及在任何时间证明或与上述任何内容有关的任何一般无形资产,及各信用方现时或以后在ABL证券文件及退出可换股票据证券文件所载的所有其他资产。

“可比较担保文件”是指就受任何高级担保文件约束的任何高级抵押品而言,在同一信贷当事人酌情授予的同一高级抵押品上产生担保权益的该初级担保文件。

“控制ABL代表”指(a)就现有ABL协议而言,在ABL义务支付日之前,根据现有ABL协议的ABL代表直至根据现有ABL协议的ABL义务支付日; (b)就现有ABL协议而言,在ABL义务支付日之后,但就所有替代ABL协议而言,在ABL义务支付日之前,在现有的ABL协议和所有替换的ABL协议的ABL付款日期之后,ABL代表构成任何当时未偿还的ABL协议的最大未偿还本金金额的一系列ABL义务,而ABL代表构成任何当时未偿还的ABL协议的最大未偿还本金金额的一系列ABL义务。

“控制退出可转换票据代表”是指(a)在退出可转换票据义务支付日之前,就本协议日期存在的退出可转换票据契约而言,退出可转换票据代表; (b)在退出可转换票据义务支付日之后,就本协议日期存在的退出可转换票据契约而言,但在退出可转换票据义务支付日之前,就所有替换票据协议而言,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一系列退出可换股票据债务,该系列退出可换股票据债务构成任何当时尚未偿还的一系列退出可换股票据债务中与替换票据协议有关的最大本金金额,以及(c)在退出可换股票据债务支付日期之后,就在其日期存在的退出可换股票据契约及所有替换票据协议而言,退出可转换票据代表一系列退出可转换票据义务,该系列退出可转换票据义务构成任何当时未偿还的一系列退出可转换票据义务中最大的未偿还本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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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许可”是指任何和所有授予版权、版权或版权下的任何权利的协议(不论信用方是被许可方还是许可方) 。

“版权”指所有美国版权,包括但不限于软件和数据库中的版权,以及所有“面具作品” (根据《美国版权法》第17号美国法典第901条的定义) ,不论是已注册的还是未注册的,现在或以后生效的,以及就任何和所有上述内容而言: (a)所有注册和申请; (b)所有注册和申请的延期和延期; (c)就过去、现在和将来的侵权行为提出起诉的所有权利; (d)所有许可证、索赔,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和诉讼收益,以及(e)因出售、租赁、许可、转让或其他处分而产生的所有付款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付款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

“信用方”指借款人、退出可换股票据发行人、所有ABL担保人及所有退出可换股票据担保人。

“强制执行行动”指就ABL义务或退出可换股票据义务而言,就保证该等义务的任何抵押品而行使任何权利及补救措施,或根据ABL文件或退出可换股票据文件或适用法律(如适用)开始或检控强制执行任何权利及补救措施,包括行使任何抵销权或追索权,以及有担保债权人根据任何适用法域的统一商业法典或破产法典行使任何权利或补救办法。

“股本权益”指就该人的任何股份、权益、参与或其他等同(不论指定)的公司股份、会员权益或合伙权益(或任何其他拥有权益)而言。

“退出可转换票据持有人”指在任何退出可转换票据契约中界定的“持有人”或类似条款,而退出可转换票据发行人向其发行退出可转换票据,或根据任何退出可转换票据契约被指定为本协议的“退出可转换票据持有人”的任何人。

“退出可转换票据”具有在本说明中所述的含义,并应包括根据任何替换票据协议发行的任何票据。

“退出可转换票据DIP融资”具有第5.2(b)条所述的含义。

“退出可转换票据凭证”是指退出可转换票据契约、每个退出可转换票据安全凭证、退出可转换票据、每个退出可转换票据担保以及彼此之间的“票据凭证”或在任何退出可转换票据契约中定义的类似术语。

“退出可转换票据担保”是指任何信贷当事人对任何或所有退出可转换票据义务的任何担保。

“退出可转换票据担保人”是指任何退出可转换票据担保人的一方。

“退出可转换票据契约”具有本说明所述的含义,并应包括任何一项或多项其他协议、契约或设施,以延长退出可转换票据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到期、合并、重组、退还、替换或再融资的期限,不论是由相同或任何其他代理人、受托人、贷款人、贷款人团体,债权人或一组债权人,不论是否增加根据该等协议、契约或安排而可能招致的任何欠债的数额,亦不论是否增加该等协议、契约或安排,即“替代票据协议” 。凡提述本项下的退出可换股票据契约,须当作提述当时存在的退出可换股票据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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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可换股票据发行人具有在本说明中所述的含义。

“退出可转换票据留置权”是指由退出可转换票据担保文件创建的任何留置权。

“退出可换股票据义务”指每一信用方不时根据、与任何退出可换股票据有关的、或由任何退出可换股票据文件证明或担保的,包括但不限于欠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各方或其中任何一方的任何及所有性质的义务,根据第10.5条,在任何退出可换股票据、退出可换股票据或DIP融资及构成退出可换股票据义务的所有额外债务中所界定的“契约义务”或类似的术语,不论是否就本金、利息(包括利息、费用及开支)而言,如不就该等信贷方提出破产呈请,则该等利息、费用及开支本应计入任何退出可换股票据义务,不论是否准许就有关破产程序中的利息、费用及开支向该信贷当事人提出申索,费用、保费(如有的话)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向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或任何退出可换股票据持有人支付的所有费用及付款) 、补偿或其他方式,以及根据任何退出可换股票据文件的条款到期或到期的所有款项。凡就任何退出可换股票据的义务(不论是由任何信贷当事人或代表任何信贷当事人,作为担保的收益、对任何抵销权利的强制执行或以其他方式)所作的付款,在任何方面被宣布为欺诈转易契,或在任何方面被撤销或要求支付予任何管有债项的债务人、任何ABL有担保的一方、接管人或类似的人,则原拟予以履行的义务或其部分,为本协议的目的,退出可转换票据有担保各方和ABL有担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视为恢复和未履行,好像没有发生这种付款。

“退出可转换票据债务支付日”是指(a)退出可转换票据债务(构成未分摊或有债务的债务除外)以现金全额支付的第一个日期,以及(b)退出可转换票据文件项下所有延长信贷的承诺已终止的所有日期。

“退出可转换票据优先抵押品”指由以下各项组成的所有抵押品: (a)不动产; (b)汽车及其他受产权证书规限的资产; (c)超过该等一级外国附属公司所发行有投票权股本权益的66%的一级外国附属公司的股本权益; (d)并非一级外国附属公司的外国附属公司的股本权益; (e)所有外国知识产权,及(f) (x)所有有关抵押品的担保及担保,及上述条款(a)至(e)所提述的任何上述项目的所有产品,但在构成退出可换股票据优先权抵押品的范围内,以及(y)上述条款(a)至(e)所提述的任何上述项目的所有收益;然而,“退出可转换票据优先抵押品”不包括处置退出可转换票据契约所允许的任何退出可转换票据优先抵押品的收益或任何其他有关退出可转换票据义务的文件,但条件是(i)根据上文(a)至(e)及(ii)条,该等收益本身并不构成退出可转换票据优先抵押品,而无须适用于根据退出可转换票据义务的强制性提前还款。可转换票据文件或其他有关可转换票据退出义务的文件,在每种情况下,除非此种收益产生于对退出可转换票据的处置,优先抵押品是由本协议允许的退出可转换票据持有人采取的强制执行行动所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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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可转换票据代表”具有本导言部分所述的含义。如属任何替代票据协议或任何其他退出可换股票据协议,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须为该协议所指明的人。如果在任何时候有一系列以上的退出可转换票据义务未履行,控制退出可转换票据代表应为“退出可转换票据代表” 。

“退出可转换票据有担保各方”指退出可转换票据代表、受托人、退出可转换票据持有人及退出可转换票据义务的任何其他持有人(视属何情况而定) 。

“退出可换股票据担保文件”指(i)退出可换股票据发行人、不时之其他信贷当事人及其代表为退出可换股票据担保的当事人(但仅就退出可换股票据项下与之相关的义务)之间,统称为(i)截至本协议日期的质押及担保协议,或以在本协议日期存在的退出可换股票据契约及与之有关的任何退出可换股票据的安全文件为证, (ii)任何退出可换股票据契约所界定的任何额外的“安全文件”或类似的术语, (iv)为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的各方的利益而为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而订立或意图订立的任何额外的质押、安全协议或按揭,以及(v)任何转让文书,为本协议的目的,控制协议、锁盒信件或根据上述执行的其他文书或协议,以及根据退出可转换票据契约指定为“退出可转换票据安全文件”的任何文件。

“破产程序”指(a)根据《破产法》就任何信贷当事人提起的任何自愿或非自愿案件或程序; (b)就任何信贷当事人或就其资产的重要部分提起的任何其他自愿或非自愿破产、重组或破产案件或程序,或任何破产、清算、重组或其他类似案件或程序; (c)任何清算、解散,(d)为债权人的利益或为任何信用方的资产及负债的任何其他编组而作出的任何一般转让。

“知识产权”是指,总体而言,版权、版权许可、专利、专利许可、商标、商标许可、商业秘密和商业秘密许可。

“初级抵押品”是指,就任何初级有担保的一方而言,其有初级留置权的任何抵押品。

“初级文件”指: (a)就任何退出可换股票据的初级债务而言,退出可换股票据的文件或任何其他与该初级债务有关的证明或交付的文件、文书或证书; (b)就任何与该初级债务有关的证明或交付的初级债务而言,退出可换股票据的文件或任何其他与该初级债务有关的证明或交付的文件、文书或证书。

“初级留置权”指(a)就任何ABL优先抵押品而言,所有确保退出可换股票据义务的留置权; (b)就任何退出可换股票据优先抵押品而言,所有确保退出可换股票据义务的留置权。

“初级债务”指(a)就任何ABL优先抵押品、所有退出可换股票据债务及(b)就任何退出可换股票据优先抵押品、所有ABL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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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代表”指(a)就任何ABL义务或任何ABL优先抵押品而言,该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及(b)就任何退出可换股票据义务或任何退出可换股票据优先抵押品而言,该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

“初级担保当事人”指(a)相对于ABL优先担保物、所有退出可转换票据持有人和(b)相对于退出可转换票据优先担保物、所有ABL担保当事人。

“初级担保文件”是指相对于任何初级担保当事人而言,为初级担保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文件。

“留置权”指任何抵押、留置、质押、押记、信托契据、担保权益或抵押,以担保或规定支付任何人的任何义务,不论该等义务是由合约、法律运作或其他方式产生的(包括任何有条件出售协议、资本租赁或其他产权保留协议下的卖方或出租人的权益) 。

“留置权优先权”是指相对于ABL代表或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在抵押品中的任何留置权,第2.1条所指明的优先权顺序。

“呈请书后资产”具有第5.2(a)条所述含义。

“专利许可”是指授予专利的任何权利、对专利的任何权利或根据专利的任何权利的所有协议(无论任何信用方是许可方或许可方) 。

“专利”是指美国的所有专利和发明证书,或类似的工业产权,无论现在或以后是否有效,以及就任何和所有上述内容而言, (a)因此,所有申请, (b)所有重新发布、分割、延续、部分延续、延长、延续和重新审查, (c)其中所述的所有发明和改进, (d)就过去、现在和将来的侵权行为提出起诉的所有权利, (e)由此产生的所有许可、索赔、损害赔偿和诉讼收益,(f)因出售、租赁、许可证、转让或其他处置而产生的所有付款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付款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

“人”指个人、合伙企业、公司(包括商业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非法人协会、合营企业或其他实体,或政府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任何受托人、接管人、托管人或类似的官员。

“申请后利息”是指在任何破产程序启动后(或在破产程序启动时除外)产生的费用或费用或其他费用的任何利息或权利,不论该等破产程序是否允许或允许。

“优先抵押品”指ABL优先抵押品或退出可换股票据优先抵押品。

“收益”是指(a) 《统一商业法典》第9条就抵押品定义的所有“收益” ,以及(b)当任何抵押品被自愿或非自愿出售、交换、收取或处置时,可收回或收回的任何东西。

“不动产”是指任何信贷当事人对其持有的不动产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包括任何费用利息、租赁权利息、地役权或许可权,以及任何其他使用或占有不动产的权利,包括通过合同产生的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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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换ABL协议”具有在ABL协议的定义中阐述的含义。

“替换票据协议”在“退出可转换票据契约”的定义中有其含义。

“有担保债务”是指ABL债务和退出可转换票据债务。

“有担保当事人”是指ABL有担保当事人和退出可转换票据有担保当事人。

“证券文件”是指,合在一起,ABL证券文件和退出可转换票据证券文件。

“高级抵押品”是指对任何高级有抵押的一方而言,指其拥有高级留置权的任何抵押品。

“高级文件”指(a)就任何作为高级法律责任的高级法律责任而言,该高级法律责任文件或与该高级法律责任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文书或证明书的证明或交付; (b)就任何作为退出可换股票据的高级法律责任而言,该退出可换股票据的文件或与该高级法律责任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文书或证明书的证明或交付。

“高级留置权”指(a)就ABL优先抵押品而言,所有确保ABL义务的留置权; (b)就退出可换股票据优先抵押品而言,所有确保退出可换股票据义务的留置权。

“高级债务”指(a)就任何ABL优先抵押品而言,所有ABL债务及(b)就任何退出可换股票据而言,所有退出可换股票据债务。

“高级债务支付日”指(a)就ABL债务而言、ABL债务支付日及(b)就任何退出可换股票据债务而言、退出可换股票据债务支付日。

“高级代表”指(a)就任何ABL优先抵押品而言,即为控制ABL代表的ABL代表;及(b)就任何退出可换股票据优先抵押品而言,即为控制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的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

“高级有担保当事人”指(a)关于ABL优先抵押品、所有ABL有担保当事人和(b)关于退出可转换票据优先抵押品、所有退出可转换票据持有人。

“高级安全文件”是指关于任何高级义务的安全文件,即确保此类高级义务的安全文件。

“互换义务”是指ABL协议中定义的任何“互换义务” 。

“商标许可”是指授予商标的任何权利或对商标的任何权利的任何和所有协议(无论信用方是许可方还是许可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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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指所有美国商标、服务商标、认证商标、集体商标、商号、公司名称、D/B/AS、商号、虚拟商号、互联网域名、贸易风格、标识、其他来源或商业标识、设计和类似性质的一般无形资产、有关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签名和履历数据的公开权和隐私权,以及就任何和所有上述内容而言: (a)所有注册和申请,(b)以此为标志的业务的商誉; (c)就过去、现在及将来的侵权或摊薄或对商誉的任何损害而提出诉讼的所有权利; (d)由此产生的所有许可证、申索、损害赔偿及诉讼收益; (e)因出售、租赁、牌照转让或其他处置而产生的所有付款及特许权使用费及付款及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

“商业秘密许可证”是指任何和所有授予商业秘密的权利或对商业秘密的权利的协议(无论信贷当事人是被许可人还是许可人) 。

“商业秘密”指任何商业秘密及所有其他机密或专有信息及专有技术,不论是否已减为书面形式或其他有形形式,不论该等书面形式或其他有形形式现已生效、拥有或使用,或在任何时间考虑在任何信贷当事人的业务中使用,包括就任何及所有上述事项而言: (a)所有体现、纳入或以任何方式提述该等文件及东西; (b)所有就过去提出诉讼的权利,(c)由此产生的所有许可证、索赔、损害赔偿和诉讼收益,以及(d)因出售、租赁、许可、转让或其他处置而产生的所有付款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付款权利和特许权使用费。

“未分摊或有债务”指在任何时间,在适用的情况下,就任何贷款(在适用的情况下,如《ABL协议》或《退出可换股票据契约》所界定)的本金、利息和保费(如有的话)及有关的费用和破碎费(不包括(a) )而适用的ABL债务或退出可换股票据债务,(b)就ABL债项而言,该等债项当时并无就该等债项作出申索或要求付款的申索或要求(如ABL债项或退出可换股票据债项(如适用)作补偿,则获弥偿者并无就该等债项发出补偿通知) 。

“统一商业代码”或“UCC”是指在适用的管辖范围内不时生效的统一商业代码。

1.3建筑规则。术语的定义同样适用于定义的术语的单数和复数形式。在上下文需要时,任何代词都应包括相应的阳性、阴性和中性形式。“包括” 、 “包括”和“包括”应视为后面加上“不受限制”一语。“将”一词应解释为与“将”一词具有相同的含义和效力。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a)此处对任何协议、文书或其他文件的任何定义或提及,应解释为指不时经修订、补充或修改的协议、文书或其他文件(但对此处所述的修正、补充或修改的任何限制除外) ; (b)此处对任何人的任何提及,应解释为包括该人的继承人和指派人; (c)此处的“本” 、 “本”和“本”等字,(d)凡提述本协议的条款、部分、证物及附表,均须解释为提述本协议的条款及部分、证物及附表;及(e) “资产”及“财产”等字,须解释为具有相同的涵义及效力,并提述任何及所有有形及无形资产及财产。包括现金、证券、账户和合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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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留置优先权。

2.1留置权从属地位。尽管就任何抵押品而言,任何初级留置权或就任何抵押品而言,任何高级留置权的批予、扣押或完善的日期、方式或次序,以及尽管《联合法团》 、任何适用法律、任何保安文件、任何上述或任何其他情况中的任何指称的或实际的缺陷或不足,初级代表在此同意就该等抵押品而言:

(a)就该等抵押品而取得的任何高级留置权,不论该等抵押品是如何取得的,不论是以批予、订立、实施法律、代位代位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均须在就该等抵押品而取得的任何初级留置权之前及之前,仍属高级留置权(不论该高级留置权是否隶属于任何保证任何其他义务的留置权) ;及

(b)就该等抵押品而取得的初级留置权,不论该等抵押品是如何取得的,不论是以批予、订立、实施法律、代位权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在所有方面,均须较该等抵押品的高级留置权为初级及次级。

2.2禁止对留置权提出异议。就任何抵押品而言,初级代表代表每一初级担保方,就该抵押品而言,同意该抵押品不应,并在此放弃任何权利:

(a)在任何法律程序(包括任何破产程序)中,对该等抵押品的任何高级留置权的优先权、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提出质疑或支持他人提出质疑;或

(b)就该等抵押品或该等抵押品的高级留置权,要求、要求、抗辩或以其他方式主张或申索其可能拥有的任何编组、评估、估价或类似权利的利益,但如该等权利在本协议中明确授予,则属例外。

2.3义务的性质。代表其本身的退出可转换票据和其他退出可转换票据有担保的当事人承认,ABL债务的一部分代表的是具有循环性质的债务,其数额可以随时或不时地增加、减少或偿还,并随后重新偿还,ABL债务或任何ABL文件的条款可以免除、修改、延长、修正,不时根据其条款予以重述或补充,并且在每一情况下,在不通知或同意退出可转换票据有担保的当事人的情况下,在不影响本条款的规定的情况下,可增加、替代或再融资ABL债务总额。ABL代表本身及其他ABL有担保各方承认,任何退出可换股票据债务的金额可予增加、取代或再融资,而任何退出可换股票据文件或其任何条文可不时根据其条款获豁免、修改、延长、修订、重述或补充,退出可转换票据的债务总额可以在未经ABL担保各方通知或同意的情况下,在不影响本条款的情况下增加。第2.1条所规定的留置优先权,不得因任何该等修订、修改、补充、延期、偿还、重续、增加、更换、续期、重述或再融资的ABL义务或退出可换股票据义务或其任何部分而改变或以其他方式受影响。第2.3条的条文并不旨在构成放弃适用于退出可换股票据义务的金额或条款的ABL协议所载的任何限制,或适用于退出可换股票据义务的金额或条款的退出可换股票据契约所载的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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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没有新的留置权。(a)在ABL债项付款日期前,任何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的一方不得取得或持有任何为任何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的一方的任何资产的留置权,而该等资产亦不受ABL代表根据ABL文件所拥有的留置权的规限,但受本条所列留置权优先权的规限。如任何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一方(尽管如此,并违反了本条例)取得或持有任何信贷一方的任何资产的留置权,而该等资产亦不受ABL代表根据ABL文件所享有的留置权的规限,则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一方(或有关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一方)须受本条例所订明的留置权优先权的规限,在无需任何其他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的一方进一步同意的情况下,尽管在任何其他退出可换股票据文件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仍须当作为ABL代表的利益而持有并已持有该留置权,作为ABL义务的担保(但须受留置权优先权及其他条款的规限) ,并须迅速以书面通知ABL代表该留置权的存在。

(b)在退出可换股票据债务缴付日期前,任何ABL有担保的一方不得取得或持有对任何保证ABL债务的信贷一方的任何资产的留置权,而该等资产亦不受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在退出可换股票据文件下的留置权的规限,但须受此处所列留置权优先权的规限。如任何ABL有担保的一方(尽管如此,并违反了本协议)取得或持有任何有担保ABL债务的信贷一方的任何资产的留置权,而该等资产亦不受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根据退出可换股票据文件所拥有的留置权的规限,则ABL代表(或有关ABL有担保的一方)须在符合本协议所载的留置权优先权的情况下,在无需任何其他ABL有担保的一方进一步同意的情况下,尽管在任何其他ABL文件中有相反的规定,仍须当作为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的利益而持有并已持有该留置权,作为退出可换股票据义务的担保(但须受留置权优先权及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规限) ,并须迅速以书面通知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该留置权的存在。

2.5单独提供担保和单独分类。每一有担保方承认并同意: (a)根据ABL担保文件和退出可转换票据担保文件授予的留置权构成两种单独和不同的留置权授予; (b)除其他外,由于其在担保物上的不同权利,退出可转换票据义务与ABL义务有根本不同,应在任何重组计划中单独分类,破产程序中提出或通过的清算计划或类似计划。如果认为ABL义务和退出可转换票据义务的索赔构成同一类(而不是单独一类有担保索赔)的索赔,则按照前一句的规定进一步实现当事人的意图,然后,ABL有担保当事人和退出可转换票据有担保当事人在此承认并同意,所有分配均应视为对信贷当事人分别有一类ABL债务债权和退出可转换票据债务债权,其效果是,在ABL优先担保物或退出可转换票据优先担保物的总价值足够的情况下(为此目的忽略了其他有担保当事人持有的所有债权) ,除就本金、诉前利息和其他债权向其分配的款项外,ABL有担保各方或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各方均有权分别从ABL有担保各方和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各方的每一组优先抵押品中获得的与请愿后利息有关的所有欠款,在就其他有担保当事人所持有的债权作出任何分配之前,其他有担保当事人在此承认并同意将其以其他方式收到或应收的款项移交给其他有担保当事人,以在必要的范围内实现本句的意图,即使这种转移具有减少总追偿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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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关于完善留置权的行动的协定。(a)破产管理署署长代表本身及其他破产管理署署长有担保的一方同意,现或其后针对不动产而提出的以破产管理署署长代表的名义或为该代表的利益而提出的所有抵押、信托契据、契据及类似文书(统称“抵押” ) ,均须载有以下记法: "该抵押在本条所述财产上所产生的留置权,较小,并从属于任何抵押所产生的该财产上的留置权,根据不时修订的日期为2020年10月9日的间盘协议的规定,FSB作为退出可转换票据代表,现在或以后授予威尔明顿储蓄基金协会的信托契据或类似票据。 "

(b)ABL代表及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各自在此承认,在其持有或代表其持有的情况下,根据ABL担保文件或退出可换股票据担保文件,包括根据适用的任何存款账户控制协议,对抵押品的实际拥有或“控制” (如《统一商业守则》所界定的那样) ,该等管有或控制亦为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及其他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订约方或ABL代表及其他ABL有担保订约方(视适用而定)的利益,仅限于为完善其于该等抵押品的担保权益所需的范围。前一句不得解释为就该等抵押品,向ABL代表或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或代表该人行事的任何第三方)施加任何责任,或在适用情况下,向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任何其他退出可换股票据担保方、ABL代表或任何其他ABL担保方提供与该等抵押品有关的任何权利,但本协议所指明的权利除外,ABL担保文件及退出可换股票据担保文件(如适用) ,但在ABL债务支付日发生后(只要退出可换股票据债务支付日不发生) ,ABL代表须(i)以信贷各方的唯一成本及开支交付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在其管有或控制下的抵押品,连同退出可换股票据文件所规定的范围内的任何必要批注,或(ii)直接及交付该等抵押品,作为主管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另有指示;此外,在退出可换股票据债务支付日(只要ABL债务支付日不会发生)发生后,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须(i)交付ABL代表,在信贷当事人的唯一成本和费用下,其拥有或控制的抵押品连同ABL文件所要求的任何必要背书,或(ii)作为主管管辖法院另有指示,直接和交付该抵押品。本协议的条文仅旨在规管ABL有担保各方与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各方之间各自的留置权优先次序,并不向ABL有担保各方或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各方施加任何有关处置任何抵押品(或其任何收益)的义务,而该等抵押品(或其任何收益)会与先前已完善的留置权相抵触,或会与该等抵押品(或其任何收益)的任何申索相抵触,而该等抵押品(或收益)会有利于并非有担保各方的任何其他人。

第3节.执行权。

3.1独家执行。在高级债务支付日发生之前,不论是否由任何信贷当事人启动或针对任何信贷当事人启动了破产程序,高级有担保当事人均有权在未经任何初级有担保当事人协商或同意的情况下,就高级抵押品采取和继续采取任何强制执行行动(包括信贷竞价其债务的权利) ,但须受第5.1条所列的但书的约束。高级代表和其他高级有担保当事人在高级文件规定的违约或违约事件发生和持续期间,可按照其根据高级文件的条款和条件以其全权酌情决定的顺序和方式,就高级债务和高级抵押品采取和继续任何强制执行行动。

3.2暂停和放弃。每名初级代表代表其本身和其他初级担保当事人同意,在高级债务支付日之前,但须遵守第5.1节所列的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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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他们不会采取或安排采取任何行动,而该行动的目的或效果是对任何高级抵押品作出留置,以确保任何初级债项与该高级抵押品的留置权相等或与该高级抵押品的留置权相等,或给予任何初级有担保的一方相对于该高级抵押品的留置权的优先权或优先权;

(ii)他们不会以任何方式反对、反对、反对、妨碍、阻碍或延迟任何方式,不论是通过司法程序(包括提出破产程序)或以其他方式,反对、反对、反对、妨碍、阻碍或延迟任何高级有担保当事人对高级抵押品的任何止赎、出售、租赁、交换、转让或其他处置,或反对或延迟任何高级有担保当事人或代表任何高级有担保当事人就高级抵押品而采取的任何其他强制执行行动(或不允许采取任何强制执行行动) ;

(iii)他们无权(x)指示高级代表或任何其他高级有担保当事人就高级抵押品行使任何权利、补救或权力,或根据高级抵押品的高级安全文件,或(y)同意或反对高级代表或任何其他高级有担保当事人行使任何权利,就高级抵押品或根据高级抵押品的高级安全文件,或就行使或不行使任何该等权利的时间或方式(或在该等权利可能具有本条第(iii)款所述的任何该等权利的范围内) ,不论作为高级抵押品的初级留置权债权人,或以其他方式,他们在此不可撤销地放弃该等权利) ;

(iv)他们不会就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或在任何诉讼、破产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中,就任何高级有担保当事人寻求损害赔偿或以特定的履行、指示或其他方式获得救济而提出任何申索,而任何高级有担保当事人均无须负法律责任,任何高级有担保当事人就高级抵押品采取或不采取的任何行动,或根据高级抵押品的高级文件采取或不采取的任何行动;

(v)他们不会就以下事项展开司法或非司法止赎法律程序,寻求委任受托人、接管人、清盘人或获委任或接任的类似官员,企图采取任何行动以管有任何高级抵押品,就高级抵押品行使任何权利、补救或权力,或以其他方式采取任何行动以强制执行其权益或变现;及

(vi)他们不会寻求并在放弃任何权利的情况下,将高级抵押品或其任何部分在高级抵押品的任何丧失抵押品赎回权或其他处置时予以处置;

但尽管有上述情况,任何初级有担保当事人均可在从向高级代表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180天( “停顿期” )期间(即“停顿期” )结束后,就初级文件或适用法律所规定的高级抵押品行使其权利和补救办法(而从该权利和补救办法收回的任何款项均为高级有担保当事人的利益) ,只有在根据初级文件和在初级文件中界定的“违约事件”发生之后和持续期间才可发出通知;然而,进一步规定,尽管有上述情况,任何初级有担保当事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行使或继续行使任何此种权利或补救办法,即使停顿期届满,(i)任何高级有担保当事人须已开始并正在努力就任何高级抵押品行使其任何权利及补救措施(将就该等行使向初级代表发出的迅速通知) ,或正在努力尝试放弃任何中止或禁止该等行使的规定,或(ii)就任何信贷当事人而言,破产程序须已展开;及进一步提供,在任何信贷当事人启动或针对任何信贷当事人启动的任何破产程序中,初级代表和初级担保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行动,但第5条明确允许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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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判决债权人。在任何退出可转换票据有担保的一方因其作为无担保债权人的权利的强制执行而成为有关抵押品的判决留置权债权人的情况下,就所有目的(包括与ABL留置权和ABL义务有关的目的)而言,该判决留置权受本协议的条款的约束,其程度与确保退出可转换票据义务的所有其他留置权受本协议的条款的约束相同。如果任何ABL有担保的一方因其作为无担保债权人的权利的强制执行而成为有关抵押品的判决留置债权人,则该判决留置就所有目的(包括就退出可换股票据留置权及退出可换股票据义务而言)而言,均须受本协议的条款的约束,与所有其他保证ABL义务的留置权受本协议的条款的约束相同。

3.4合作;信息共享和获取。(a)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本身及其他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各方同意,各自须就ABL有担保各方就ABL优先抵押品(以信贷各方的唯一成本及开支)行使其在此所载的权利,采取ABL代表合理要求采取的行动。ABL代表本人和其他ABL担保各方同意,各自应采取退出可转换票据代表合理要求退出可转换票据担保各方就退出可转换票据优先权抵押品(以信贷各方的唯一成本和费用)行使本协议所规定的权利而采取的行动。

(b)如破产管理署署长代表在行使其根据破产管理署署长安全文件所享有的权利时,或以其他方式获管有或控制载有识别或关乎退出可换股票据优先抵押品的资料的任何信贷当事人的簿册及纪录,破产管理署署长代表须迅速将该事实通知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并应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的要求,并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在其后尽快通知该代表,可向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提供该等簿册及纪录以供查阅及复制,或向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提供该等簿册及纪录的副本(以信贷各方的唯一成本及开支为限) 。如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在行使其根据退出可换股票据的证券文件所享有的权利时,获管有或控制载有识别或关乎任何ABL优先抵押品的资料的任何信用方的簿册及纪录,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须迅速将该事实通知ABL代表,并应ABL代表的要求,并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在其后尽快将该事实通知ABL代表,向ABL代表提供这类书籍和记录以供检查和重复,或提供ABL代表的副本(仅由信贷各方承担费用) 。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特此不可撤销地授予ABL代表一项与适用法律相一致的非排他性的全球许可或使用权,在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的权益范围内,并由ABL代表合理地要求,可在不支付版税或其他补偿的情况下行使,以使用其现在或以后拥有、许可使用的任何知识产权,信贷当事人为了使ABL代表和ABL担保当事人按照ABL担保文件和其他ABL担保文件的条款和条件,购买、使用、销售、收回、占有、存储、装配、制造、加工、销售、转让、分配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BL优先担保物中包括的与ABL优先担保物的清算、处置或变现有关的任何资产。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同意,任何对任何信贷当事人的知识产权的出售、转让或其他处置(不论是以丧失抵押品赎回权或其他方式)将受第3.4条所规定的ABL代表的权利的约束。ABL代表特此不可撤销地授予退出可转换票据代表一项非排他的全球许可或使用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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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适用的法律,在ABL代表在其中的权益范围内,并由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合理地要求而无须支付版税或其他补偿而可行使的情况下,使用任何现时或以后由信贷各方拥有、授权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的知识产权,以便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及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的各方购买、使用、市场、收回、拥有、贮存、装配、制造、加工、销售、转让,根据退出可转换票据证券文件和其他退出可转换票据文件的条款和条件,分配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退出可转换票据优先抵押品中包括的与清算、处置或实现退出可转换票据优先抵押品有关的任何资产。ABL代表同意,任何信贷当事人知识产权的出售、转让或其他处置(无论是以止赎方式还是以其他方式)将受第3.4条所规定的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的权利的约束。

(c)如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或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的任何代理人或代表,或任何接管人,在任何强制执行行动开始后,须取得对退出可换股票据的任何优先抵押品的管有或实际控制,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须迅速将该事实以书面通知破产管理署署长代表,而破产管理署署长代表须在其后的10(10)个营业日内,就ABL代表是否希望行使本协议项下的访问权,书面通知退出可转换票据代表此外,如ABL代表、ABL代表的任何代理人或代表,或任何接管人,须就任何与强制执行行动有关的退出可换股票据的优先抵押品取得管有或实际控制,则ABL代表须迅速通知退出可换股票据的代表,ABL代表正在任何情况下行使其在本协议下的访问权及其在第3.4条下的权利。在破产管理署署长代表向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发出该通知后,破产管理署署长代表及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须真诚地就破产管理署署长代表行使该等访问权进行磋商,有此种使用权可适用于任何出口可转换票据的包裹或项目的优先抵押品,而该等优先抵押品是合理地需要的,以使ABL代表能够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将由原材料及在制品组成的ABL优先抵押品转换为可销售的制成品及/或将该等ABL优先抵押品运送至可发生该等转换的地点,以其他方式制备ABL优先抵押品以供出售和(或)安排或实施ABL优先抵押品的出售,均须按照在一般业务过程中完成该等事宜的方式进行。按照“存取期限”的定义,存取权利将适用于不同的出口可转换票据的不同的包裹或项目,在不同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不同的存取期限将适用于每一个这样的包裹或项目。(i)在任何有关的进入期间内, (i)ABL代表及其代理人、代表及指定人均有不可撤销的、非排他的进入权利及免租的使用权,就上述目的而言,退出可转换票据优先抵押品的有关包裹或项目及(ii)ABL代表须在以下条件下有责任就退出可转换票据代表在有关进入期间开始后所招致的该等退出可转换票据优先抵押品的所有营运成本(据了解,营运成本并不包括保险)向其偿付(y)由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或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的各方实际支付的权利及(y) ,ABL代表在进入期间使用的任何退出可换股票据优先抵押品的情况下,须适当及合理地小心,并修理和更换ABL代表或其代理人、代表或指定人士所造成的任何损害(普通的磨损除外) ,并将退出可换股票据优先抵押品留在与占用开始时大致相同的条件下,ABL代表或其代理人、代表或被指认者(普通磨损除外)的使用或控制,ABL代表在使用、占用或占有ABL优先权抵押品的所有重大方面均须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ABL代表对退出可转换票据代表和退出可转换票据持有人造成的任何伤害或损害,应予以赔偿并保持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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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或财产(不包括普通的损耗)以及由ABL代表或其代理人、代表或指定人占用、使用或控制或由其控制下的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直接造成的任何损失、债权、负债或费用;然而,但ABL代表和ABL债权人不会对由于ABL优先抵押品不存在而导致的退出可转换票据优先抵押品价值的任何减损承担任何责任。ABL代表及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须合作及运用合理的努力,确保其在上述进入期间的活动不会对上述另一方的活动造成重大干扰,包括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有权向潜在买方展示退出可换股票据的优先抵押品,并将退出可换股票据的优先抵押品作好准备以供出售。根据“进入期间”一词的定义,如发出命令或禁制令,或因法律的施行而准予或以其他方式有效,禁止ABL代表行使其在本条例下的任何权利,则根据第3.4条授予ABL代表的进入期间,须在该禁止期间内予以中止,并须在其后按第3.4条的规定继续留任。如ABL代表(真诚行事)书面通知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为使ABL代表能够转换,退出可换股票据优先抵押品是合理需要的,则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不得在有关退出可换股票据优先抵押品的存取期内,撤销或以其他方式出售、移走或处置退出可换股票据优先抵押品,如上文所述,运输或安排出售ABL优先抵押品;但本协议所载的任何条款均不得限制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在进入期限届满前出售、移走、转让或处置退出可换股票据优先抵押品,但如买方,受让人或受让人同意受本条第3.4(c)条的条文的书面约束(为了ABL代表和ABL有担保当事人的利益) 。

3.5本合同项下的信用方无其他权利。除本协议第3.6条另有规定外,任何ABL有担保缔约方或退出可转换票据有担保缔约方如违反本协议的条款强制执行其权利或补救措施,任何信用缔约方均无权将此种违反作为ABL有担保缔约方或退出可转换票据有担保缔约方的任何行动的抗辩,亦不得声称该等违反行为是针对任何ABL有担保的一方或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的一方而提出的反申索或撤销或追讨的依据。

3.6违反行为。(a)如任何ABL有担保方或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方违反本协议,开始或参与针对任何信用方或抵押品的任何诉讼或程序,则该信用方在ABL代表或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如适用)事先书面同意下,可介入作为本协议的抗辩或延期答辩,而任何ABL有担保方或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方(如适用)可介入作为抗辩或延期答辩,可以以其或其名义或以其信用方的名义进行干预和干预。

(b)任何ABL有担保的一方或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的一方,如违反本协议,以任何方式就抵押品采取、企图或威胁采取任何行动(包括企图就本协议实现或强制执行任何补救措施) ,或没有采取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行动,任何ABL有担保方或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方(以其本身的名义或以有关信贷方的名义) ,或有关信贷方,可酌情通过强制令、具体表现和/或其他适当的公平救济,获得针对该ABL有担保方或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方的救济,经ABL代表代表每个ABL有担保缔约方和退出可转换票据代表代表每个退出可转换票据有担保缔约方的理解和同意,ABL有担保缔约方“或退出可转换票据有担保缔约方” ,在适用情况下,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届时可能难以确定,可能无法弥补;以及(ii)每个退出可转换票据有担保缔约方或退出可转换票据有担保缔约方,在适用情况下,放弃任何抗辩,即信贷当事人和(或)退出可转换票据有担保当事人和(或)ABL有担保当事人在适用情况下不能证明损害和(或)通过授予损害赔偿而使损害全部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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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高级抵押品收益的适用;留置权的处置和释放;通知和保险。

4.1收益的适用。

(a)申请高级抵押品的收益。高级代表和初级代表特此同意,其中任何一方根据任何强制执行行动或在任何破产程序中收到的所有高级抵押品及其所有收益,均应适用,

首先,支付高级代表与此种强制执行行动或破产程序有关的费用、费用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费用以及法院费用) ,

第二,按照高级文件的规定支付高级债务,直至高级债务支付之日,

第三,支付初级代表与任何执行行动或破产程序有关的费用、费用和费用,

第四,根据初级债务的条款支付初级债务,以及

第五,余额(如有的话)可由信贷当事人或任何有合法权利获得与有管辖权的法院相同或相同的权利的人指示。

在任何强制执行行动中,不论是否根据破产程序,在没有按照资产类型分配所收到的对价的情况下,作为一个整体出售一家信贷当事人的所有收益,或任何信贷当事人的全部资产,在根据上文第“第一”条支付款项后,须按上文第“第二”条的规定按以下方式分配:首先向ABL代表申请根据ABL文件的条款履行ABL义务,最多可达在出售出售中处置的抵押品时或由该信用方拥有的帐面价值(如属整体出售该信用方的情况下) ,其次,可转换票据代表根据可转换票据的条款申请可转换票据的退出义务,条件是该等收益超过该等抵押品出售时的帐面价值(据了解,帐面价值须于适用购买生效后厘定) 。

(b)有限的义务或责任。高级代表在行使补救时,无论是作为有担保债权人还是其他方式,对于任何收益的充足性,或对于任何作为或不作为,高级代表均不对初级代表或任何初级有担保当事人负有任何义务或责任,但违反每一方根据本协议的条款所承担的明示义务的作为或不作为除外。

(c)担保品的分离。在高级债务支付日发生之前,任何(i)高级抵押品, (ii)高级抵押品的收益,或(iii)因任何理由(包括因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或在破产程序中行使该初级抵押品可享有的任何权利)可由初级代表的主管人员或初级代表知悉的对高级抵押品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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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高级代表发出的关于拥有或控制的通知后,应将其隔离并以信托形式持有,并迅速支付给高级代表,以高级有担保当事人的利益为目的,以与收到的相同的形式,并附有任何必要的背书,每个初级有担保当事人特此授权高级代表作为初级代表的代理人作出任何此种背书(该授权连同利息是不可撤销的) 。每个初级担保当事人都同意,如果在任何时候收到通知或获得实际知识,该当事人因任何理由撤销以前就高级债务支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项,初级担保方应迅速向高级代表支付其收到的任何付款,然后由高级代表拥有或控制,并应迅速将其当时持有的任何高级担保物交给高级代表,本协议所载的规定应恢复,犹如尚未支付一样,直至在支付和清偿全部高级义务之前。

4.2释放留置权。在根据高级文件的条款释放、出售或处置导致解除对高级抵押品的高级留置权(包括根据任何强制执行行动进行的任何出售或其他处置)的高级抵押品时(除因该强制执行行动的结果外,因发生高级债项付款日期而解除高级留置权外) ,高级抵押品的初级留置权(不包括高级抵押品在高级债务支付日发生后剩余的部分收益)应在没有任何人进一步同意或采取行动的情况下自动无条件解除。初级代表在没有任何代表或任何种类的保证(明示或暗示)的情况下,须迅速执行及交付释放文件及文书,并须采取高级代表所要求的进一步行动,以证明第4.2条所述初级留置权的解除。初级代表特此指定高级代表及高级代表的任何正式授权人员或正式授权人员,并有完全的替代权力,作为其真正和合法的代理律师,其完全的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书应由初级代表代替,并不时以初级代表的名义或以高级代表本人的名义全权酌情决定,为执行第4.2条的规定,采取任何及所有适当的行动,并签立及交付为实现第4.2条的目的而可能需要或需要的任何及所有文件及文书,包括任何融资报表、批注、转让、释放或其他文件或转让文书(该等委任连同利息是不可撤销的) 。

4.3某些不动产通知;保险。

(a)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须在对任何储蓄互助社优先抵押品存放或以其他方式存放的信贷当事人所拥有的任何地产展开强制执行行动前,给予该储蓄互助社代表最少四十五(45)天的通知,或将该等地产剥夺任何信贷当事人的权利。

(b)抵押品的收益包括保险收益,因此,留置权优先权适用于最终处置保险收益。对于退出可转换票据代表,ABL代表有唯一的和排他的权利,以调整解决保险索赔的任何承保损失,盗窃或破坏ABL优先抵押品。退出可转换票据代表与ABL代表一样,有唯一和排他的权利在退出可转换票据的任何承保损失、盗窃或破坏的情况下,调整保险索赔的清偿。该等保险的所有收益均须汇交ABL代表或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视属何情况而定) ,而每个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及ABL代表均须(如有需要)以合理方式合作,按照第4.1条支付保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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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节.破产程序。

5.1提出动议.在高级债务支付日之前,初级代表代表自己和其他初级担保当事人同意,在任何破产程序中或与任何破产程序有关的情况下,任何初级担保当事人不得就任何高级抵押品在任何性质的聆讯或程序中担任任何职务,或以其他方式采取任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就高级代表或任何其他高级有担保当事人根据《破产法》第506(a)条或其他规定就任何高级抵押品或该等当事人根据《破产法》第506(a)条提出的任何申索的价值而持有的任何留置权或申索的裁定(包括该等留置权或申索的有效性及可执行性)而言;但初级代表可(i)在破产程序中提出申索的证明,(ii)就任何反对或以其他方式寻求反对或以其他方式寻求不允许任何反对或以其他方式寻求不允许初级担保当事人就高级抵押品提出申索的人所提出的任何动议或其他书状,提出任何必要的回应或抗辩书状,但须受本协议所载的限制所规限,且只在符合本协议所施加的条款及对初级代表的限制的情况下,方可如此。

5.2筹资事项。

(a)如任何信贷当事人在ABL债务支付日之前的任何时间在美国成为任何破产程序的受制方,如果ABL代表或其他ABL有担保的一方希望同意(或不反对)根据《破产法》使用现金抵押品,或根据《破产法》向任何信贷一方提供融资,或同意(或不反对)由任何第三方向任何信贷一方提供此种融资(任何此种融资, “ABL DIP融资” ) ,则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同意,代表其本身及其他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的一方,认为每个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的一方(a)将被视为已同意、将不会对任何其他反对或支持的人提出反对,以未能为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的留置权提供“足够保护”为理由,或以任何其他理由(并不会纯粹由于退出可换股票据融资而要求提供任何足够保护)而使用该等现金抵押品或进行该等可换股票据的再融资,及(b)该退出可换股票据在任何再融资上的留置权(并将根据本条例被视为具有次等效力)将属次要性质。优先抵押品(i)以与ABL留置权相同的条款向ABL DIP融资的附属(而该附属不会以任何方式改变本协议的条款) ,(ii)向破产管理署署长有担保的各方提供任何适当的保护,以及(iii)由破产管理署署长代表或其他破产管理署署长有担保的各方同意的任何“分出” ,只要(w)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保留其对抵押品的留置权,以确保退出可换股票据的义务(在每宗个案中,包括根据《破产守则》在案件开始后产生的收益)及仅就退出可换股票据的优先抵押品而言,该等留置权的优先权与根据《破产法》在案件开始前所存在的优先权相同,任何保证该等ABL融资的留置权均属初级,并从属于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在退出可换股票据优先权抵押品上的留置权,(x)为任何该等ABL优先抵押品取得担保的所有留置权,均须优先于或与ABL代表及ABL贷款人就ABL优先抵押品取得担保的留置权相等; (y)如ABL代表就债务人的呈请后资产获得替代或足够的保护留置权以确保ABL义务,而该替代或足够的保护留置权在任何退出可换股票据的优先抵押品上(1)该等作为退出可换股票据优先抵押品的一部分的呈请后资产( “票据后呈请资产” )的替代或足够保护留置权属初级及次级留置权,以支持退出可换股票据优先抵押品上的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及(2)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亦获债务人就该等票据后呈请资产的替代或足够保护留置权,以确保退出可换股票据的义务及(z)(a)此类循环贷款的本金总额(包括循环贷款中的任何未收回部分,并包括任何字母的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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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此种ABL融资发放和不偿还的信贷,以及ABL协议下未偿还的债务本金总额和无资金支持的承诺(应在不考虑任何破产程序造成的任何减少或终止的情况下计算) 。不超过ABL协议项下未偿还债务本金总额的110%和无资金支持的承诺(不影响因ABL协议违约而导致的任何承诺的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ABL有担保的任何一方都不会寻求在任何退出可转换票据优先抵押品上获得启动留置权,并且在此所包含的任何内容都不应被视为是退出可转换票据有担保的任何一方同意使用退出可转换票据优先抵押品支付任何适当的保护款项。

(b)如任何信贷当事人在可换股票据的退出义务付款日之前的任何时间,在美国成为任何破产程序的规限,如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或其他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订约方希望同意(或不反对)根据《破产法》向任何信贷订约方提供融资,或同意(或不反对)由任何第三方向任何信贷订约方提供该等融资(任何该等融资, “退出可换股票据DIP融资” ) ,则ABL代表本身及其他ABL有担保订约方同意,每一ABL有担保的一方(a)将被视为已同意,将不会提出反对,亦不支持任何其他反对该等退出可换股票据的人,理由是未能为ABL代表就抵押品的留置权提供“足够的保护” ,以确保ABL的责任,或基于任何其他理由(亦不会纯粹因该等退出可换股票据的留置权而要求提供任何足够的保护)而反对该等退出可换股票据的留置权的优先权(i)该等退出可换股票据的抵押品(i)以与退出可换股票据的留置权相同的条款进行融资,而该等从属地位不会以任何方式改变本协议的条款) ,(ii)向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的各方提供任何适当的保护,以及(iii)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或其他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的各方同意的任何“分出” ,只要(w)ABL代表保留对抵押品的留置权,以确保ABL的义务(在每种情况下,包括根据《破产法》在案件开始后产生的收益)以及仅就ABL优先抵押品而言,该等留置权的优先权与根据《破产法》在案件开始前所存在的优先权相同,而任何为该等退出可换股票据DIP融资提供担保的留置权,均为初级留置权,并从属于ABL代表对ABL优先权抵押品的留置权,(x)为任何该等退出可换股票据的优先抵押品提供担保的所有退出可换股票据优先权抵押品的留置权,均须优先于或与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的留置权及退出可换股票据贷款人为退出可换股票据的优先抵押品提供担保的所有留置权; (y)如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就债务人的呈请后资产获得替代或足够保护留置权,以确保退出可换股票据的义务,而这种替代或适当的保护留置权是在任何ABL优先担保物上,(1)作为ABL优先抵押品的一部分的该等呈请后资产( “ABL呈请后资产” )的替代或足够保护留置权属初级及次级留置权,以支持ABL优先抵押品的ABL代表;及(2)ABL代表亦就该等ABL呈请后资产接获债务人的替代或足够保护留置权,以确保ABL的义务;及(z)该等退出可换股票据DIP融资的本金总额(包括循环承付款中未收回的部分,并包括根据该退出可换股票据DIP融资而发出及未获偿还的任何信用证的面值,连同退出可换股票据契约项下的未偿还债务本金总额及无资金支持的承诺(该等债务总额须在不考虑任何破产程序所导致的任何减少或终止的情况下计算) ,在紧接该等退出可换股票据到期前,不超过退出可换股票据契约项下的未偿还债务本金总额及未获供资承诺总额的110% (不影响因退出可换股票据违约而导致的任何终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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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在任何情况下,任何退出可转换票据有担保的当事人都不会寻求获得ABL优先担保物的启动留置权,而在此所包含的任何内容都不应被认为是ABL有担保的当事人对使用ABL优先担保物的任何适当保护付款的同意。

(c)在任何破产程序中授予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或破产管理署署长代表的所有留置权,不论是否作为足够的保护,均拟并须当作受留置权优先权及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及条件所规限。

5.3免于自动停留。在ABL债务支付日之前,退出可转换票据代表代表自己和其他退出可转换票据有担保的各方同意,在没有ABL代表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任何一种情况下,他们都不会在任何破产程序中寻求自动中止或任何其他中止的救济,也不会就任何ABL优先抵押品采取任何减损行动。在退出可转换票据债务支付日之前,ABL代表代表其本身和其他ABL担保各方同意,在没有退出可转换票据代表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任何情况下,在任何破产程序中,他们都不会寻求自动中止或任何其他中止的救济,也不会在任何破产程序中就任何退出可转换票据优先抵押品采取任何减损行动。此外,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及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均不得就任何抵押品寻求自动逗留的宽免,而无须向另一方提供30(30)天的事先书面通知,除非ABL代表及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另有约定。

5.4充分保护。(a)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本身及其他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各方同意,在ABL债项付款日期前,只要ABL代表及其他ABL有担保各方符合第5.4(b)条的规定,该代表及其他ABL有担保各方均不得反对、反对或支持任何反对或反对的人,(i)ABL代表或其他ABL有担保当事人要求充分保护其在抵押品中的权益或向ABL代表或其他ABL有担保当事人提供的任何适当保护; (ii)ABL代表或任何其他ABL有担保当事人基于对抵押品缺乏足够保护的申索而对任何动议、救济、行动或程序提出的反对;或向ABL代表或任何其他ABL有担保的一方提供的费用、费用或其他金额,作为对其在抵押品中的权益的充分保护;但上述条款(i)至(iii)所述的任何行动均不违反第5.2条。退出可转换票据代表本身和其他退出可转换票据有担保的当事人进一步同意,在ABL债务支付日之前,他们中任何一方都不应支持根据《破产法》第506(c)条主张或强制执行任何索赔的任何其他人,或在与ABL优先权相同的情况下,对保留或处置任何ABL优先权抵押品的成本或费用优先于或高于ABL优先权的其他人。尽管本节和第5.2(a) (i) (y)节有相反的规定,但在任何破产程序中,在不违反本协议的所有其他规定(包括第5.2(a) (i) (x)节和第5.3节)的情况下,如果ABL有担保的当事人(或其任何子集)得到充分的保护,包括构成ABL优先担保物的附加担保物(在此种附加担保物上有替换留置权)和与ABL次级融资或现金担保物的使用有关的超优先权债权,而ABL有担保订约方并不反对向其提供足够的保护,则就任何该等ABL融资或使用现金抵押品而言,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本身及任何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订约方,可作为对其在ABL优先抵押品中的权益的足够保护,寻求或接受(而ABL代表及ABL有担保各方不得反对)仅由(x)同一额外抵押品的替代留置权组成的充分保护,在与其他退出可转换票据相同的基础上,在ABL优先抵押品上的退出可转换票据在ABL优先抵押品上的退出可转换票据在ABL优先抵押品上的退出可转换票据在ABL优先抵押品上的退出可转换票据在ABL优先抵押品上的退出可转换票据在ABL优先抵押品上的退出可转换票据在ABL优先抵押品上的退出可转换票据在ABL优先抵押品上的退出可转换票据在ABL优先抵押品上的退出可转换票据在ABL优先抵押品上的退出可转换票据在所有方面都低于ABL优先抵押品;然而,条件是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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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票据代表应根据《破产法》第1129(a) (9)条,代表其本身和退出可转换票据有担保的当事人,在给予足够保护的任何规定和(或)命令中不可撤销地同意,可根据任何重组计划,以现金、债务、股权或其他财产的任何组合,在重组计划生效之日,以与该等债权的允许数额相等的价值,支付该等次级优先债权。

(b)破产管理署署长代表本身及其他破产管理署署长有担保各方同意,在退出可换股票据的债务缴付日期前,只要退出可换股票据的代表及其他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各方符合第5.4(a)条的规定,该等代表及其他退出可换股票据的有担保各方均不得反对、质疑或支持任何反对或质疑的人,(i)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或其他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各方就其在抵押品中的权益提供足够保护的要求,或向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或其他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各方提供足够保护的要求; (ii)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或任何其他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各方就任何动议、济助提出的反对,基于对抵押品缺乏足够保护的申索而采取的行动或程序,或(iii)定期支付相当于向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或任何其他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的一方提供的利息、费用、开支或其他款项,作为对其在抵押品中的权益的足够保护;但上述(i)至(iii)条所述的任何行动均不违反第5.2条。破产管理署署长代表本身及其他破产管理署署长有担保的一方进一步同意,在退出可换股票据义务付款日之前,任何一方均不得支持根据《破产法》第506(c)条提出或强制执行任何申索的其他人,或在与退出可换股票据留置权相同的情况下,就保留或处置任何退出可换股票据优先权抵押品的成本或开支而提出或强制执行该等申索的其他人。尽管本节和第5.2(b) (i) (y)节有相反规定,但在任何破产程序中,在不违反本协议的所有其他规定(包括第5.2(b) (i) (x)节和第5.3节)的情况下,如果退出可转换票据有担保各方(或其任何子集)获得足够的保护,包括构成退出可转换票据优先权抵押品的额外抵押品(在该等额外抵押品上有替换留置权)和与任何退出可转换票据的倾斜融资或使用现金抵押品有关的超优先权申索,而退出可转换票据有担保各方不反对向其提供足够的保护,然后,就任何该等退出可换股票据的DIP融资或使用现金抵押品而言,ABL代表本身及任何ABL有担保订约方,可寻求或接受(而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及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订约方不得反对)仅由(x)同一额外抵押品的替代留置权组成的充分保障,作为对其在退出可换股票据中的权益的适当保障,附属于保证退出可换股票据义务的留置权,而该退出可换股票据在与退出可换股票据上的其他Abl留置权相同的基础上进行融资优先抵押品如此附属于本协议下的退出可换股票据义务,及(y)就授予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各方的超优先权申索而言,在所有方面均属次要;但条件是Abl代表须已不可撤销地同意,根据《破产法》第1129(a) (9)条,破产法典第1129(a) (9)条,代表其本身和ABL有担保的当事人,在给予充分保护的任何规定和(或)命令中规定,在任何重组计划下,可以以现金、债务、股权或其他财产的任何组合,以在重组计划生效之日具有与该等债权的允许数额相等的价值,支付该等次级优先债权。

5.5无竞争。初级代表本人和初级有担保当事人同意,在高级债务支付日之前,他们中任何人不得对(或支持任何其他有争议的人) (a)高级代表或任何高级有担保当事人要求充分保护其在高级抵押品中的权益的任何请求(除非在适用情况下违反第5.2(a)或(b)条) ,或(b)高级代表或任何高级有担保当事人对任何动议的反对根据高级代表或任何高级有担保当事人的要求(除非在适用情况下违反第5.2(a)或(b)条的情况下)其在高级抵押品中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或根据适用于破产程序的任何法律提出的任何其他类似要求) ,只要授予高级代表的任何留置权作为对其权益的充分保护受本协议的约束,救济、诉讼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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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回避问题。如果任何高级有担保当事人在任何破产程序中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向任何信贷当事人的破产财产认领、移交或以其他方式支付,原因包括被认定为欺诈或优惠转让的原因在内的任何原因被避免或命令支付或认领该数额,则任何与高级义务有关的数额(追偿) ,不论是作为担保收益收到的款项、对任何抵销权的强制执行还是以其他方式收到的,然后,高级义务应在恢复的范围内恢复,并视为未履行,犹如未发生付款,高级义务付款日期应视为未发生。如果本协议应在恢复之前终止,则本协议应全面恢复生效,且此种提前终止不应减损、解除、解除、损害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双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初级担保当事人一致认为,他们中的任何一方都无权受益于影响或以其他方式与根据本协议作出的任何分配或分配有关的任何撤销诉讼,无论是否出于偏好,但有一项理解和一致认为,以其他方式向他们提供的撤销诉讼的好处,应按照本协议规定的优先次序予以分配和移交申请。

5.7破产程序中的资产处置。初级代表和任何其他初级有担保当事人均不得在破产程序中或以其他方式反对出售或处分高级有担保当事人支持的任何高级抵押品,而初级代表及其他初级担保方将被视为已根据《破产法》第363条(及以其他方式)同意出售由高级担保方支持的任何高级抵押品,并已解除其对该等资产的留置权,只要每一有担保方的留置权对任何该等出售的收益附加与本协议就该等高级抵押品所规定的留置权优先权相同的留置权;但本条第5.7条不适用于任何出售或处置不动产的情况,除非破产管理署署长代表已接获至少四十五(45)天前完成任何该等出售的通知,

5.8其他事项。如高级代表或任何高级有担保当事人就任何初级抵押品拥有或取得《破产法》第363条或第364条所规定的权利,高级代表代表其本身及其他高级有担保当事人同意,在未经初级代表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主张任何该等权利;但如初级代表提出要求,高级代表应按照初级代表的要求及时行使这些权利,包括就这些权利付款的任何权利。

5.9请愿后的利益。初级代表和任何初级有担保当事人均不得反对或寻求质疑高级代表或任何其他高级有担保当事人在任何破产程序中就由申请后权益组成的高级义务提出的任何请求,以优先权的价值为限,以高级代表和其他高级有担保当事人为受益人,在不考虑初级代表是否存在留置权的情况下,初级代表代表初级担保当事人对担保物。

5.10破产程序的效力。双方在此明确承认,本协议是《破产法》第510(a)条规定的“排序居次协议” ,应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前、期间和之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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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节.退出可转换票据文件和ABL文件。

(a)每名信贷方及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本身及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各方均同意,该代表不得在任何时间执行或交付任何与本协议不一致或违反本协议的任何退出可换股票据文件的修订或其他修改。

(b)每一信用方及ABL代表本身及ABL有担保各方均同意,在任何时间不得执行或交付与本协议不一致或违反本协议的任何ABL文件的任何修订或其他修改。

(c)如高级代表就任何高级担保文件订立任何修订、放弃或同意,而该等修订、放弃或同意对初级有担保当事人并无重大不利,目的是在任何高级担保文件的任何条文中加入、删除、放弃或同意更改该等条文,或以任何方式更改该等文件所载任何当事人的权利,则每项修订、放弃或同意仅就任何高级抵押品而言,然后,该修订、放弃或同意须在未经任何初级有担保当事人同意或采取行动的情况下自动适用于该可比较担保文件的任何可比较条文(但所有该等修订、放弃及修改须受本条款的规限) ;但(i)该修订、放弃或同意不得具有移走受任何初级担保文件留置的资产的效力,但如第4.2条准许解除留置权,则在没有初级代表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作出任何对初级有担保当事人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且不以类似或类似方式影响高级有担保当事人的修订、放弃或同意,则属例外。 (iii)任何该等修订,对于根据初级文件适用于初级代表的任何条文,应在未经初级代表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作出放弃或同意,而(iv)该修订、放弃或同意的通知,须在该通知生效后不迟于30(30)日给予初级代表;但如没有发出该通知,则不影响该通知的效力及有效性。

第7节.购买期权。

7.1行使通知。(a)如果ABL文件规定的“违约事件”至少连续45(45)天未得到履行或未得到执行,且ABL的必要债权人未同意不采取补救措施(或如果早些时候,在ABL代表通知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代表ABL债权人)须行使补救措施)后五(5)个营业日内,或由于根据ABL文件的条款,所有或部分退出可换股票据持有人(但不包括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作为一个单一集团而根据ABL文件的条款加速履行ABL的任何义务,应在五(5)个工作日之前书面通知ABL代表,可随时选择从ABL有担保的各方购买ABL的所有(但不少于所有)义务(包括ABL文件下的无资金支持的承诺(如有的话) 。退出可转换票据持有人向ABL代表发出的通知不可撤销。

(b)如(i)退出可换股票据项下的“违约事件”文件连续至少45(45)日仍未得到执行或未得到执行,而所需退出可换股票据持有人并未同意放弃行使补救措施(或如较早时,在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通知ABL代表其(代表退出可换股票据持有人)须行使补救措施后五(5)个营业日内或(ii)由于根据退出可换股票据文件的条款,所有或部分ABL债权人作为单一集团行事,根据退出可换股票据文件的条款加速履行任何退出可换股票据的义务,应在五(5)个营业日的任何时间,向退出可换股票据持有人发出事先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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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退出可换股票据持有人购买所有(但不少于所有)退出可换股票据义务(包括退出可换股票据文件项下的无资金承诺(如有的话) 。债权人发出的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的通知,不可撤销。

7.2买卖。(a)在上述第7.1(a)条所拟的通知所指明的有关退出可换股票据持有人的日期(该日期不得少于五(5)个营业日,亦不得多于二十(20)个历日) ,在ABL代表接获有关退出可换股票据持有人选择行使该等选择权的通知后,ABL债权人须向有关退出可换股票据持有人出售,而有关退出可换股票据持有人须向ABL贷款人购买ABL义务(包括ABL文件项下无资金支持的承诺(如有的话) ,但ABL代表和ABL有担保各方应保留信贷各方根据ABL文件的条款获得赔偿或无害的所有权利,但不应保留对此种担保的任何权利。

(b)在上述第7.1(b)条所拟的通知所指明的日期(该日期不得少于5(5)个营业日,亦不得多于20(20)个历日) ,在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接获有关ABL债权人选择行使该等选择权的通知后,退出可换股票据持有人须向相关ABL债权人出售,而相关ABL债权人须向退出可换股票据持有人购买退出可换股票据的义务(包括退出可换股票据文件项下无资金支持的承诺(如有的话) ,但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及其他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的各方,须保留信贷各方根据退出可换股票据文件的条款获弥偿或认为无害的所有权利,但不得保留对该等担保的任何权利。

7.3购买价款的支付。于上文第7.1(a)及第7.1(b)条所拟进行的该等购买及出售当日,有关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订约方或有关ABL有担保订约方(视适用而定) ,(a)为ABL有担保各方(就购买ABL债项而言)或为适用的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各方(就购买退出可换股票据债项而言)的利益,向ABL代表支付所有ABL债项或退出可换股票据债项(视适用而定)的全部款项,然后是未偿还和未支付的款项(包括本金、利息、费用及开支) 。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法律费用,但具体不包括任何预付保费、终止或类似费用) , (b)以合理需要的方式和金额向ABL代表或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提供现金抵押,以确保ABL代表和ABL担保各方或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和退出可换股票据担保各方获得担保,连同与任何已发行及未偿还信用证(不超过该等信用证未到期总金额的105% )有关的适用信用证发行银行及适用联属机构,以及由ABL文件或退出可换股票据文件担保的现金管理债务,以及(c)就互换协议及银行服务债务所担保的债务而言,向ABL代表或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提供现金抵押,金额将由有关信贷方根据该协议支付,如果它要终止这种互换协议或协议管理这种银行服务义务在购买日期。此种购货价格和现金抵押品应以联邦资金的电汇方式汇往ABL代表或适用的退出可转换票据有担保各方为此目的可酌情以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7.4对陈述和保证的限制。任何售卖方(或ABL代表或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如适用)在没有任何种类的代表或保证的情况下,以及在没有任何种类的追索权的情况下,均不得明示作出该等购买,但售卖方须代表及保证(经明确同意及承认,ABL代表或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代表或保证的代理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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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有担保当事人,即使作为卖方当事人,也须作出任何此种陈述和保证: (a)在适用情况下从其购买的ABL义务或退出可换股票据义务的金额; (b)该ABL有担保当事人或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当事人在适用情况下拥有ABL义务或退出可换股票据义务,(c)该ABL有担保的一方或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的一方,如适用,有权转让该ABL有担保的一方或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的一方,而该转让已获妥为授权。

第8节.信赖;放弃;等。

8.1依赖。ABL文件被认为已经执行和交付,根据该协议所有的信贷延期都被认为已经或已经发生。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本身及其他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订约方,明确放弃由ABL代表及其他ABL有担保订约方接纳及依赖本协议的所有通知。退出可换股票据文件被视为已签立及交付,而根据该协议作出或招致的所有信贷延期均被视为已根据该协议作出或招致。ABL代表本身及其他ABL有担保各方明确放弃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及其他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各方接受及依赖本协议的所有通知。

8.2无保证或责任。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及ABL代表承认及同意,双方均未就任何其他ABL文件或任何退出可换股票据文件的执行、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可收回性或可执行性作出任何表示或保证。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代表退出可换股票据持有人)及ABL代表将有权根据其认为适当的不时修订的法律及通常做法,管理及监督各自向任何信用方提供信贷的延期。

8.3无豁免。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因该一方或任何其他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因任何信用方不遵守ABL文件或退出可换股票据文件的条款及条件而损害或损害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下的权利或利益。

第9节。无条件的义务。高级代表和高级有担保各方就任何抵押品以及初级代表和初级有担保各方就该等抵押品所享有的所有权利、利益、协议和义务,不论:

(a)任何高级文件或初级文件缺乏效力或可执行性,而不论高级代表和高级有担保当事人的留置权是否未得到完善或因任何理由而可撤销;

(b)所有或任何高级债项或初级债项的付款时间、方式或地方的任何更改,或所有或任何其他条款的任何更改,或任何修订、放弃或其他修改,包括增加任何高级债项或初级债项的款额,不论该等更改是以行为或其他方式作出的;

(c)对任何抵押品或任何其他资产的留置权的任何交换、解除或不完全,或对所有或任何高级义务或初级义务或其任何保证的任何修订、放弃或其他修改,不论是以书面或以行为过程或其他方式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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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就任何信贷当事人启动任何破产程序;或

(e)任何其他情况,如以其他方式可能构成任何信贷当事人就任何有担保债务或任何初级有担保当事人就本协议可获得的抗辩或解除的情况。

第10款.杂项。

10.1代位权。退出可转换票据代表本身及代表退出可转换票据有担保各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ABL代表或任何ABL有担保各方支付的款项,不得授权退出可转换票据代表或任何退出可转换票据有担保各方就其行使代位权,直至ABL债务支付日为止。在ABL债务支付日之后,ABL代表同意执行退出可转换票据代表或任何退出可转换票据有担保的一方可合理地请求以代位向任何该等人移交由该等人向ABL代表付款而产生的ABL债务权益的文件、协议和文书,只要ABL代表就此而招致的所有费用及开支(包括所有合理的法律费用及付款)均由信贷各方应要求支付。ABL代表本身及代表ABL有担保各方同意,在退出可换股票据义务支付日之前,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或任何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各方支付的款项不得使ABL代表或任何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各方就其行使代位权。在退出可转换票据债务支付日之后,退出可转换票据代表同意执行ABL代表或任何ABL有担保的一方合理要求的文件、协议和文书,以代位权向任何该等人转让退出可转换票据债务中由该等人向退出可转换票据代表付款而产生的权益的证据,只要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就该等可换股票据而招致的所有费用及开支(包括所有合理的法律费用及付款)均由信贷各方应要求支付。

10.2进一步保证。每名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及ABL代表将于任何时间及不时(按借款人的唯一成本及开支)迅速签立及交付所有进一步的文书及文件,并采取一切可能需要或需要的进一步行动,或另一方可合理要求采取的进一步行动,为保护在此批出或拟批出的任何权利或权益,或使ABL代表或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能够行使及强制执行其在本条例下的权利及补救措施;但如该等诉讼违反任何法律,则任何一方无须就任何付款或分配、签立任何文书或文件,或采取第10.2条所提述的任何其他行动,则属例外,命令或其他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如有争议或争议,该一方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任何付款或分配进行交互,而无须根据第10.2条就该付款或分配承担进一步责任。

10.3冲突。如果本协议的条款与ABL文件或退出可转换票据文件的条款发生冲突,本协议的条款应受管辖。

10.4条款的持续性质。除第5.5条另有规定外,本协议应继续有效,且在(a)ABL债务支付日的较早日期前,不应由任何一方终止;但如在终止后订立替代ABL协议,有关有担保各方应任何一方的要求,同意将本协议恢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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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直至下一个退出可转换票据债务支付日或ABL债务支付日之后的较早时间发生;及(b)退出可转换票据债务支付日;但如在终止后订立替换票据协议,有关有担保当事人应任何信贷当事人的要求同意,就本协议所载条款及条件恢复本协议,直至下一个ABL债务支付日或可转换票据债务支付日之后的较早时间发生。这是一项持续的协议,ABL有担保各方和退出可转换票据有担保各方可继续在任何时候并在没有通知其他各方的情况下,根据本协议的信念,向任何信贷各方提供信贷和其他金融便利、贷款和提供债务或为其利益。在接获信贷各方通知后,表示信贷各方(或其中任何一方)已订立替代ABL协议(该通知须包括新ABL代表的身份(如适用) ,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须迅速(在任何情况下,在适用要求后10日内) ,除非ABL代表或新ABL代表另有协议,(i)订立该等文件及协议(包括对本协议的修订或补充) ,而信贷各方或新的ABL代表须合理要求,以便向新的ABL代表或适用的新的ABL有担保各方提供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与本协议的条款一致的情况下,在每宗个案中,向新的ABL代表提供其所持有的任何ABL优先抵押品,连同任何必要的背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新的ABL代表获得对此类ABL优先抵押品的控制权) ,以及(iii)采取信贷各方或新的ABL代表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行动,向新的ABL代表或适用的ABL担保各方提供本协议的好处。新任ABL代表应以书面形式同意退出可转换票据代表受本协议条款约束。在接获信贷各方通知后,表示信贷各方(或其中任何一方)已订立替代票据协议(该通知如适用,须包括新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的身份) ,ABL代表须迅速(在任何情况下,在适用要求后10日内,除非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或新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另有约定,(i)如信贷各方或新的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合理地提出要求,可订立该等文件及协议(包括对本协议的修订或补充) ,以便向新的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或适用的新的退出可换股票据的有担保各方提供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与本协议的条款相一致的情况下,在每一情况下所预期的权利,(ii)向新的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交付由其持有的任何退出可换股票据优先抵押品,连同任何必要的背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新的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取得对该退出可换股票据优先抵押品的控制权) ,(iii)采取信贷各方或新的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合理要求的其他行动,向新的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或适用的退出可换股票据担保各方提供本协议的利益。新的退出可转换票据代表应以书面形式同意ABL代表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

10.5修正案;豁免;再融资。(a)本协议的任何条文的任何修订、修改或补充,均不具效力,除非该等修订、修改或补充须以书面签署,并由ABL代表(根据适用的ABL协议按所需的ABL债权人的指示行事)及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按所需的退出可换股票据持有人的指示行事)签署,如本协议的修订或修改或补充影响任何信贷当事人的权利或职责,包括对第3.5、3.6、4.1、6、10.4、10.5、10.7或10.8条的修订或修改间接或直接影响任何信贷当事人、借款人及该等信贷当事人的权利或职责。ABL代表及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须在本协议附表10.9所指明的地址,将本协议任何无须由信用方签署的条文的任何修订、修改或补充,通知信用方,并向信用方提供该等修订、修改或补充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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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据了解,ABL代表及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在未获任何其他ABL有担保缔约方或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缔约方同意的情况下,可酌情决定订立补充协议(可采取修订及重述本协议的形式)是否有必要或适当,以促使任何信贷缔约方的额外负债或其他债务( “额外债务” )成为ABL义务或退出可换股票据义务,视情况而定,根据本协议,哪项补充协议应具体说明该等额外债务是否构成ABL义务或退出可换股票据义务,但该等额外债务须由ABL协议及退出可换股票据契约准许产生,而该等协议亦准许在适用情况下受本协议的条文规限,作为ABL义务或退出可换股票据义务。尽管本协议另有相反规定,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可在收到退出可换股票据发行人(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有权在无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最终依赖的)的高级人员证明书(定义见退出可换股票据契约)后,以任何该等补充协议获本协议及其他退出可换股票据文件授权或准许为条件,对其执行及交付任何该等补充协议作出条件。

(c)ABL代表及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可订立任何影响其或其本身根据本协议或以其他方式享有的权利、职责、负债或豁免权的修订、修改或补充,但该等修订、修改或补充并无义务作出。

(d)在每宗个案中,在没有向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发出通知或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ABL文件均可根据ABL文件的条款予以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予以修订,而不影响本协议的留置权从属地位或其他条文。

(e)退出可换股票据文件可根据其条款根据退出可换股票据文件的条款进行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在每种情况下均无须通知或经ABL代表同意,而不影响本协议的留置权从属地位或其他条款。

10.6关于信贷方财务状况的资料。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及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在此同意,任何一方均无责任就其已知的有关信用方的财务状况或任何该等情况(除ABL文件及退出可换股票据文件另有规定外)通知任何其他一方。如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或ABL代表全权酌情在任何时间或不时承诺向本协议的任何其他方提供任何资料,则该代表无须(a)在任何其后的场合向该另一方或任何其他方提供任何该等资料; (b)进行并非其常规业务程序的一部分的调查,或(c)披露任何其他资料。

10.7管辖法律.本协定应受纽约州法律的管辖和解释。

10.8提交管辖权;陪审团审判豁免。(a)每一ABL有担保的一方、每一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的一方及每一信用方不可撤销及无条件地就其本身及其财产向纽约州最高法院及美国新南区地方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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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诉讼或程序中,或为承认或执行任何判决而产生的任何诉讼或程序中,纽约及其任何上诉法院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同意,就任何该等诉讼或程序提出的所有申索,均可在纽约州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该联邦法院聆讯和裁定。每一方当事人都同意,在任何此种诉讼或程序中的最终判决应是结论性的,并可在其他法域根据判决提起诉讼或以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方式强制执行。本协议不影响任何ABL有担保的一方或退出可转换票据有担保的一方在任何管辖的法院以其他方式对任何信用方或其财产提起诉讼或诉讼的任何权利。

(b)每一ABL有担保的一方、每一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的一方及每一信贷的一方,在法律上及有效的范围内,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放弃(i)其现在或以后可能须就任何诉讼的地点作出的反对,根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诉讼或程序,在本条(a)款所指的任何法院提出,以及(ii)为维护该等诉讼或程序而设立一个不方便的论坛的抗辩。

(c)本协议的每一方不可撤销地同意按第10.9条所订定的通知方式送达法律程序,但无论如何不得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本协议的任何内容都不会影响本协议任何一方以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方式为程序服务的权利。

(d)双方在此放弃各自的权利,就任何基于或因本协议或本协议拟进行的任何交易而提出的申索或诉讼因由,包括合约申索、侵权申索、违反职责申索,以及所有其他普通法或法定申索,进行陪审团审判。每一方都表示,它已经审查了这一放弃,并且在与法律顾问协商之后,它知情并自愿放弃其陪审团的审判权利。如有诉讼,本协议副本可作为法院对审判的书面同意提交。

10.9通知。除非另有特别规定,本通告或其他通讯须以书面发出,并可由专人送达、传真或由隔夜快递速递服务或美国邮件发送,并须当作是在收到传真后或在收到美国邮件后五天(经核证,并附有已付邮资及妥善处理的邮资)以专人送达或由快递服务发送。为本协议的目的,双方的地址(直至更改通知按本条第10.9条的规定送达为止)须按本协议附表10.9所载列于每一方的姓名之下,或就每一方而言,须按该一方在书面通知中指定给所有其他各方的其他地址列出。

10.10继承人和分配人。本协议对本协议的每一方、ABL有担保的每一方及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的每一方及其各自的继任人和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并对其有益。本协议并不旨在或应解释为给予任何其他人根据本协议或任何抵押品的任何权利、补救或申索。

10.11标题。此处使用的章节标题仅供参考,不属于本协议的一部分,不影响本协议的构建,或在解释时应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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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可分割性。本协议中任何被认为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文,就该司法管辖区而言,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文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的情况下,在该等无效、非法性或不可执行性的范围内,均属无效;而在某一司法管辖区内某一条文的无效,不得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内使该条文无效。

10.13其他补救办法。为免生疑问,据了解,本协议概不阻止任何ABL有担保缔约方或任何退出可换股票据有担保缔约方行使任何现有补救办法,以加速到期ABL文件或退出可换股票据文件项下所欠的任何债务或其他债务,或要求根据有关担保付款。

10.14关于退出可转换票据代表。据了解并同意,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仅以其作为退出可换股票据契约项下的抵押品代理人的身份订立本协议,而根据该协议,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须按退出可换股票据持有人的指示行事,并不对本协议的条款或充足性负责。在订立本协议时,或在根据或根据本协议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时,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须享有并受退出可换股票据文件授予其的所有权利、豁免、弥偿及其他保护。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在本协议下或根据本协议不具有任何职责或义务,但在本协议中明确规定的职责和义务除外。尽管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不应解释为对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施加任何受托责任,而不论违约或违约事件是否已经发生及仍在继续。凡在本协议中提述任何作为、决定、要求、指示、同意、指定、指明、要求或批准、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或由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作出或将(或不会)遭受或遗漏的其他指示或行动,或提述任何选举、决定、意见、接受、使用判决、表示满意或行使其他酌情决定权,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须作出(或不作出)的权利或补救措施,据了解,在所有情况下,退出可换股票据代表均须按照退出可换股票据契约及其他退出可换股票据文件行事、给予、扣留、痛苦、遗漏、承担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及行使相同(或不应承担及行使相同)的权利或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退出可转换票据契约中所规定的退出可转换票据持有人所需百分比的方向。

10.15对应方;一体化;效力。本协议可由双方(并由本协议的不同当事方对不同的对方)执行,每一方均应构成一份正本,但在合并后均应构成一份单一合同。通过传真将本协议签字页的执行对应方交付,应作为本协议的手动执行对应方的交付有效。本协议应由双方执行后生效。本协议中的签立、签立、签立、交付及类似进口的文字,应视为包括电子签立、交付或以任何电子形式备存记录(包括以传真、电邮PDF方式交付) 。(c)任何其他电子手段,如复制实际执行签字页的图像,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与人工执行签字、实际交付签字或使用纸质记录系统(视情况而定)相同;但在没有事先书面同意和经其批准的程序的情况下,不得要求任何一方以任何形式或格式接受电子签字;但此外,在不限制上述情况的前提下, (a)在任何一方同意接受任何电子签字的范围内,该另一方有权依赖据称由本协议另一方提供或代表本协议另一方提供的电子签字,而无须进一步核查,也无须审查任何此种电子签字的外观或形式; (b)应本协议任何一方的请求,任何电子签字应立即由人工执行的另一方加以遵守。在不限制前述内容的一般性的情况下,本文的每一方在此(a)同意,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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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解决、重组、强制执行补救措施、破产程序或诉讼有关的所有目的,通过传真发送的电子签名,电子邮件PDF。或者任何其他电子手段,复制实际执行的签字页的图像和/或本协议的任何电子图像,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应与任何纸质原件相同; (b)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可以选择以任何格式的影像电子记录的形式创建本协议的一份或多份副本,该副本应视为在该人的正常业务过程中创建的,并销毁原纸文件(而所有该等电子记录就所有目的而言均须视为正本,并须与纸质记录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有效性及可执行性)及(c)仅基于缺乏本协议的纸质正本(包括其任何签署页)而放弃对本协议的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提出质疑的论点、抗辩或权利。

10.16增加的信贷缔约方。借款人或退出可换股票据发行人,如适用,须安排在本协议日期后成为信贷一方的每一人,藉由该人以本协议附件一的形式签立及交付另一份信贷一方合并协议,成为本协议的一方。

10.17其他补救办法。本协议对本协议双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对其有利;但除本协议第3.5、3.6、4.1、6、10.4、10.5、10.7和10.8条外,信用方不是本协议的受益人。

【签名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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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证明,双方自上述第一个书面协议之日起执行本协议。

 

摩根大通银行,N.A,作为ABL

代表及代表获担保的破产管理署署长

缔约方

通过:  

Stephanie Balette

姓名:Stephanie Balette
标题:授权官员

【编辑间协议签字页】


威尔明顿储蓄基金协会,FSB,

作为可换股票据的代表

代表退出可转换票据有担保各方

通过:  

/s/John Mcnichol

姓名:John Mcnichol
标题:信托干事

【编辑间协议签字页】


Hi-Crush Inc.
Oncore Processing LLC
Bulktracker Holdings LLC.
D&I Silica,LLC.
FB Industries USA Inc.
FB Logistics LLC
Hi-Crush 奥古斯塔有限责任公司
Hi-Crush Blair LLC
Hi-Crush 加拿大公司.
Hi-Crush 控股有限公司
Hi-Crush 投资公司.
Hi-Crush LMS LLC
Hi-Crush Permian Sand LLC
Hi-Crush Pods LLC
Hi-Crush 支撑剂有限责任公司
Hi-Crush 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Hi-Crush 怀特霍尔有限责任公司
Hi-Crush Wyeville Operating LLC.
PDQ Properties LLC
叉角龙物流控股有限公司
叉角龙物流有限公司
Propatch LLC
通过:  

Robert E. Rasmus

姓名:Robert E.Rasmus
标题:首席执行官

【编辑间协议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