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表格20-F
(标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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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b)或(g)条作出的登记声明 |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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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年度报告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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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过渡报告 |
对于从到的过渡期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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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贝壳公司报告 |
要求本壳公司报告的事件发生日期
委员会文件编号:001-39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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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章程所指明的注册人的确切名称) |
不适用 |
(注册人姓名翻译成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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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团或组织的司法管辖权) |
北京市顺义区101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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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 |
李铁,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 电话:+ 86(10)8742-7209 邮箱:ir@lixiang.com
北京市顺义区101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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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联系人的姓名、电话、电邮及/或传真号码及地址) |
根据该法第12(b)节注册或将注册的证券:
各班级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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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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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的各交易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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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
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
根据该法第12(g)节注册或将注册的证券:
无 |
(班级名称) |
根据该法第15(d)节有报告义务的证券:
无 |
(班级名称) |
请注明截至年度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时发行人的每一类资本或普通股的流通股数量:
截至2025年12月31日,A类普通股1,780,376,942股(不包括向存托银行发行的用于大宗发行ADS的4,693,246股A类普通股,用于在根据我们的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奖励行使或归属时为未来发行而保留),每股面值0.0001美元,B类普通股355,812,08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如果注册人是《证券法》第405条所定义的知名且经验丰富的发行人,请用复选标记表示。
是☐否
如果此报告是年度报告或过渡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不需要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节提交报告。
☐是否
注意——勾选上述方框不会免除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要求提交报告的任何注册人根据这些条款承担的义务。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1)在过去12个月内(或要求注册人提交此类报告的较短期限内)提交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报告,以及(2)在过去90天内一直遵守此类提交要求。
是☐否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在过去12个月内(或在要求注册人提交此类文件的较短期限内)是否以电子方式提交了根据S-T规则第405条(本章第232.405条)要求提交和发布的每个交互式数据文件。
是☐否
通过复选标记指明注册人是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非加速申报人,还是新兴成长型公司。见《交易法》第12b-2条中“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定义。
大型加速文件管理器 |
加速申报器☐ |
非加速申报人☐ |
新兴成长型公司☐ |
如果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交易法》第13(a)节规定的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 |
“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已就编制或发布其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15 U.S.C. 7262(b))第404(b)节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提交报告和证明。☒
如果证券是根据该法第12(b)节登记的,请用复选标记表明备案中包括的登记人的财务报表是否反映了对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的错误更正。☐
用复选标记表明这些错误更正中是否有任何重述需要对注册人的任何执行官根据§ 240.10D-1(b)在相关恢复期间收到的基于激励的补偿进行恢复分析。☐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编制本备案中包含的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基础:
美国公认会计原则 |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其他☐ |
如果针对上一个问题已勾选“其他”,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选择遵循的财务报表项目。
☐第17项☐第18项
如果这是一份年度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空壳公司(定义见《交易法》第12b-2条)。
☐是否
(仅适用于过去五年内涉及破产程序的发行人)
用复选标记表明在根据法院确认的计划分配证券之后,注册人是否已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和报告。
☐是TERM0☐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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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介绍
在本年度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文意另有所指:
| ● | “ADRs”是指为ADS提供证据的美国存托凭证; |
| ● | “ADS”指美国存托股,每份美国存托股代表我公司的两股A类普通股; |
| ● | “中央结算系统”是指由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设立并运营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
| ● | “中国”或“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除文意另有所指及仅为本年度报告之目的(如描述法律或税务事项、当局、实体或人士)外,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 |
| ● | “A类普通股”指理想汽车公司的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为0.0001美元; |
| ● | “B类普通股”指理想汽车公司的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为0.0001美元; |
| ● | “OTA”指空中,一种通过云端网络远程更新车辆固件和软件的技术 |
| ● |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 ● | “港元”或“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 |
| ● | 「香港上市规则」指经不时修订或补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
| ● | 「香港交易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 ● | “HPC”指大功率充电; |
| ● | “ICE”指内燃机; |
| ● | “理想汽车”、“我们”或“我们公司”是指开曼群岛的一家控股公司理想汽车及其子公司,在描述我们的运营和综合财务信息时,指VIE及其各自的子公司,除非此处另有说明。为避免混淆,“理想汽车”或“我们的控股公司”仅指理想汽车;“我们的子公司”是指理想汽车 Inc.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的实体,从而合并了它们的财务信息;对于“可变利益实体”或“VIE”,请参见下文列出的单独定义。理想汽车公司不自行进行经营,在VIE中不拥有任何股权; |
| ● | “主板”是指香港交易所经营的股票市场(不含期权市场),独立于香港联交所创业板市场并与之平行运作; |
| ● | “美团”是指美团,前身为美团点评,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
| ● | “MPV”指多用途汽车; |
| ● | “NEV”指新能源乘用车,主要包括(i)“BEV”指电池电动乘用车,(ii)“EREV”指增程式电动乘用车,以及(iii)“PHEV”指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
| ● | “NOA”是指先进驾驶辅助系统上的导航; |
1
| ● | “普通股”或“股份”指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 |
| ● | “PCAOB”指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这是一家由美国国会设立的非营利性公司,负责监督上市公司的审计等; |
| ● | “人民币”或“人民币”是指中国的法定货币; |
| ● | “SEC”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
| ● | “SUV”是指运动型多功能车; |
| ● | “美元”或“美元”是指美国的法定货币;而 |
| ● | “VIE”是指可变利益实体,即在中国开展业务运营的中国公司,与其各自的股东和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其财务信息已为会计目的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并入理想汽车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而理想汽车公司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合并的“VIE”包括北京CHJ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或北京CHJ,以及北京新点交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或新点信息。 |
任何表格中确定为总金额的金额与其中所列金额之和之间的任何差异都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我们的报告货币是人民币。这份年度报告包含从人民币到美元的翻译,完全是为了方便读者。除非另有说明,所有人民币兑换美元的汇率均为人民币6.9931元兑1.00美元,这是美联储理事会H.10统计发布中规定的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有效汇率。我们不对本年度报告中提及的任何人民币金额可能已经或可能以任何特定汇率转换为美元作出任何陈述,或根本不作任何陈述。
2
前瞻性信息
这份年度报告包含前瞻性陈述,反映了我们目前的预期和对未来事件的看法。这些前瞻性陈述主要载于“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览”和“第5项。运营和财务审查与前景。”这些前瞻性陈述是根据1995年美国《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的“安全港”条款做出的。已知和未知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其他因素,包括“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业绩或成就与前瞻性陈述中明示或暗示的内容存在重大差异。
你可以通过“可能”、“可能”、“将”、“将”、“将”、“预期”、“预期”、“目标”、“估计”、“打算”、“计划”、“相信”、“是/可能”、“潜在”、“继续”或其他类似表达等词语或短语来识别其中一些前瞻性陈述。我们的这些前瞻性陈述主要基于我们目前对未来事件的预期和预测,我们认为这些事件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业务战略和财务需求。这些前瞻性陈述包括与以下相关的陈述:
| ● | 我们的目标和战略; |
| ● | 我们未来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
| ● | 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在内的汽车市场预期前景; |
| ● | 我们对我们车辆的需求和市场接受度的期望; |
| ● | 我们对我们与用户、供应商、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战略合作伙伴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的期望; |
| ● | 我们行业的竞争; |
| ● | 有关我们行业的政府政策及规例;及 |
| ● | 全球和中国的总体经济和商业状况。 |
这些前瞻性陈述涉及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尽管我们认为我们在这些前瞻性陈述中表达的预期是合理的,但我们的预期可能会在以后被发现是不正确的。我们的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大不相同。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的重要风险和因素一般在“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览”,“第5项。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以及本年度报告中的其他章节。您应该通读这份年度报告和我们所参考的文件,但要理解我们未来的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甚至更糟。我们通过这些警示性声明来限定我们所有的前瞻性声明。
3
第一部分。
项目1。 |
董事、高级管理层和顾问的身份 |
不适用。
项目2。 |
提供统计数据和预期时间表 |
不适用。
项目3。 |
关键信息 |
我们控股公司与VIE及其股东的Structure及合同安排
下面的图表说明了我们的公司结构,包括我们的主要子公司和VIE,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

4
理想汽车公司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而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在VIE及其子公司中没有股权所有权。我们通过(i)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ii)与我们保持合同安排的VIE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中国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增值电信服务和某些其他业务进行限制和附加条件。因此,我们通过VIE及其子公司在中国经营这些业务,并依靠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VIE及其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来指导VIE的业务运营。这种结构使投资者能够在中国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外国直接投资的领域分享中国公司的经济利益。VIE贡献的收入在我们2023、2024和2025年的总收入中所占比例不到0.1%。本年度报告中使用的“理想汽车”、“我们”或“我们公司”是指理想汽车及其子公司,在描述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开展的业务以及VIE和综合财务信息时,指中国境内的VIE,包括但不限于北京CHJ和新点信息。ADS的投资者不是在中国购买VIE的股权,而是购买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的股权,可能永远不会直接持有中国VIE的股权。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及其名义股东已订立一系列合同协议,包括授权书、业务运营协议、股权质押协议、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以及股权期权协议。这些合同安排的每一套中包含的条款基本相似。由于合同安排,我们(i)有权指导对其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VIE活动,并且(ii)从VIE中获得对其可能具有重大意义的经济利益。因此,理想汽车 Inc.被视为VIE及其子公司的主要受益人,出于会计目的,已将这些公司的财务信息合并到其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中。理想汽车及其投资者均不对这些VIE拥有股权(包括外商直接投资),也不通过此类股权拥有权控制这些VIE,合同安排不等同于对这些VIE的业务拥有股权。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
然而,在为我们提供对VIE及其子公司的控制权方面,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VIE的名义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我们可能会为执行安排的条款而产生大量成本。因此,VIE结构对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投资者而言涉及独特的风险。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及其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作为一个整体,没有在中国的法庭上进行测试。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依赖与VIE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来维持对VIE的控股财务权益,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VIE的注册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关于我国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与VIE及其名义股东的合同安排的权利地位的现行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确定是否会采纳任何与可变利益实体结构有关的新的中国法律或法规,如果采纳,它们将提供什么。如果我们或任何VIE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许可、许可、注册或批准,中国监管机构将拥有广泛的酌处权,可根据适用法律采取行动处理此类违规或未采取行动。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的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解释和实施正在演变,我们无法完全确定它们可能如何影响我们当前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运营的可行性。”
5
我们的公司结构受到与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相关的风险的影响。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或有不同的解释,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我们的控股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及其子公司以及我们公司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VIE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显着影响VIE和我们公司整体的财务业绩。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不允许VIE结构,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有关我们公司架构相关风险的详细描述,请参阅“第3项”下披露的风险。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我们面临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各种法律和运营风险和不确定性。我们的业务运营主要在中国进行,我们受制于复杂且不断发展的中国法律法规。中国政府已就某些行业使用合同安排、中国发行人的离岸发行和上市以及外国投资的监管批准、反垄断监管行动以及对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的监督等领域发布声明并开展监管行动。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就我们的海外发行和上市(如适用)完成备案或获得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网信办或CAC或任何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任何特定监管批准。此外,如果未来的监管更新要求在国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公司(例如我们)完成网络安全审查或其他具体行动的许可,我们将面临能否及时获得此类许可的不确定性,或者根本无法获得此类许可。因此,我们面临与这些声明和监管行动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这可能会影响我们开展某些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上市和进行发行的能力。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有关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风险的详细描述,请参见“第3项。关键信息— D.Risk Factors — Risks related to doing business in China。”
中国政府在监管我们的行业和运营方面的重要权威,以及对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发行以及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的监督和控制,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这种性质的全行业监管的实施可能会导致这类证券的价值显著下降。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监督和酌处权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中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发展,包括有关中国规则和法规的强制执行以及有时是快速变化的法律制度,可能会导致不确定性,从而对我们的运营以及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的法律体系正在发展,这可能导致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的不确定性。”
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
根据经2023年《综合拨款法》修订的《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A,如果SEC确定我们提交了由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且该审计报告连续两年未受到PCAOB的检查,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SEC,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们的审计师。2022年5月,在我们提交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SEC最终将我们列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报告,撤销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出于这个原因,在我们提交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我们没有被确定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并且预计在我们以20-F表格提交这份年度报告后不会被如此确定。
6
每年,PCAOB将决定是否可以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检查和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拥有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完全权限,并且我们继续使用总部位于这些司法管辖区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无法保证我们不会在未来任何财政年度被认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如果我们连续两年被如此认定,我们将成为HFCAA下的禁止交易对象。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运营所需的中国当局的许可
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和中国的VIE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及其子公司已从中国政府当局获得对我们的子公司和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的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必要许可和许可,其中包括(其中包括)测绘资格证书、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ICP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传播经营许可证以及无线电传输设备型号批准证书。鉴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变化的解释和实施以及政府当局不断变化的执法实践,我们可能需要在未来为我们的业务运营获得额外的许可、许可、备案或批准。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有关汽车和互联网相关业务和公司的法规的复杂性和变化的不利影响。”
截至本年报日期,就我们过去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而言,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i)无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许可,(ii)无需通过CAC的网络安全审查,以及(iii)未收到或未被任何中国当局拒绝此类必要许可。
然而,中国政府颁布了某些法规和规则,以加强对由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发行以及外国投资于中国发行人的发行的监督和控制。就未来在海外的任何资本市场活动而言,我们可能需要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接受CAC进行的网络安全审查,或满足中国监管机构未来可能采用的其他监管要求。如果这些要求适用于或变得适用于我们,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遵守这些要求,或者根本无法遵守。任何未能获得或延迟获得所需批准或完成所需程序的情况都可能使我们受到中国证监会、CAC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施加的限制和处罚,其中可能包括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的罚款和处罚,延迟或限制将我们海外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行为。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监督和酌处权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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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我们组织的现金和资产流动
理想汽车公司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业务。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和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因此,尽管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在控股公司层面获得融资,但理想汽车向股东支付股息和偿还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的能力可能取决于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以及VIE及其子公司支付的许可和服务费。如果我们的任何子公司未来以自身名义发生债务,管理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理想汽车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被允许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向理想汽车公司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及其子公司被要求对某些法定储备基金进行拨款或可能对某些可自由支配的基金进行拨款,这些基金不能作为现金股息分配,除非公司发生有偿付能力的清算。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5项。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流动性和资本资源—控股公司Structure。”
与VIE的合同安排的解释和执行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执行此类协议的能力。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构成VIE结构一部分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或者如果现行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未来有不同的解释,我们根据VIE协议清偿VIE欠款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严重阻碍。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及其子公司在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将其任何净资产转让给我们方面受到某些限制。外商独资企业将股息汇出中国境外,还须经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指定的银行审查。这些限制以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实收资本、额外实收资本、法定公积金和我们没有合法所有权的VIE的净资产为基准。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及其子公司受到的此类限制总额分别为人民币201亿元和人民币212亿元。有关我们在中国业务的资金流动的风险,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法律,理想汽车公司只能通过出资或贷款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也只能通过贷款为VIE或其子公司提供资金,但须满足适用的政府登记和批准要求。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理想汽车公司向我的中间控股公司、附属公司及VIE提供的贷款本金额的未偿还余额分别为人民币494亿元及人民币494亿元。
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包括北京Co Wheels Technology Co.,Ltd.或Wheels Technology,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此外,我们各中国附属公司、VIE及其中国附属公司须每年至少拨出其各自累积利润的10%(如有),以拨付若干储备资金,直至拨出的总额达到其各自注册资本的50%。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及其子公司也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此外,如果Wheels Technology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则管理该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付款的能力。此外,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我们根据我们现有的合同安排调整我们的应税收入,其方式将对Wheels Technology向我们支付股息和其他分配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包括车轮科技)向我们分配股息的能力或对VIE向车轮科技支付款项的能力的任何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满足流动性要求的能力。
对股息或分派征税
理想汽车的股息来源部分来自其中国子公司(包括车轮科技)支付的股息,该股息部分依赖于根据与VIE的合同安排从VIE收到的付款。我们从未就我们的普通股宣布或支付任何股息,我们目前不打算向股东或ADS持有人支付股息。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为我们业务的发展和增长提供资金。需缴纳股息税的未分配收益预计将在可预见的未来无限期地进行再投资。见“项目8。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股息政策。”有关对我们ADS投资的中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请参阅“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
8
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理想汽车公司无需就收入或资本利得缴税。一旦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将不征收开曼群岛预扣税。为便于说明,以下讨论反映了中国大陆境内可能需要缴纳的假设税款,假设:(i)我们有应税收益,(ii)我们决定在未来支付股息:
|
计税(1) |
|
|
假设税前收益(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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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 |
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盈余税(3) |
|
(25) |
% |
可供分配的净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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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 |
按10%标准税率代扣代缴税款(4) |
|
(7.5) |
% |
对母公司/股东的净分配 |
|
67.5 |
% |
注意事项:
| (1) | 就本例而言,税务计算已简化。假设的账面税前收益金额,不考虑时间差异,在中国假设等于应纳税所得额。 |
| (2) | 根据VIE协议的条款,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就向VIE提供的服务向VIE收取费用。这些服务费将确认为VIE的费用,相应金额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确认为服务收入并在合并中消除。出于所得税目的,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在单独的公司基础上提交所得税申报表。所支付的服务费由VIE确认为税收减免,并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确认为收入,并且是税收中性的。 |
| (3) | 我们的某些子公司和VIE有资格在中国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或自2022年以来的第一个盈利日历年开始的两年内免征所得税,并在随后的连续三年内按标准法定税率降低50%。然而,这种税收优惠受资格限制,属于临时性质,在未来支付分配时可能无法获得。就本假设示例而言,上表反映了全额法定税率有效的最大税收情景。 |
| (4) |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在中国境外的直接控股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直接控股公司注册地在香港或与中国有税收协定安排的其他法域的,适用5%的较低预提所得税税率,但须在分配时进行资格审查。就本假设示例而言,上表假设了适用全额预扣税的最大税收情景。 |
上表是在假设VIE的所有利润将作为费用在税收中性合同安排下分配给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情况下编制的。如果未来VIE的累计收益超过支付给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服务费(或者如果公司间实体之间当前和预期的费用结构被确定为非实质性且中国税务机关不允许),VIE可以就VIE中的滞留现金金额向我们中国子公司进行不可扣除的转移。这将导致此类转移成为VIE的不可扣除费用,但仍是中国子公司的应税收入。我们的管理层认为,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很小。
截至2025年12月31日,VIE及其子公司未向车轮科技支付任何服务费。
9
与VIE相关的财务信息
下表列出了我们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和其他实体在所示年份和截至日期的简明合并时间表。
损益表信息简明合并附表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初级 |
|
VIE和 |
|
|
|||||
其他 |
受益人 |
VIE’ |
消除 |
合并 |
||||||||
理想汽车 |
子公司 |
VIE的 |
子公司 |
调整 |
总计 |
|||||||
(人民币千元) |
||||||||||||
第三方收入 |
— |
|
112,272,534 |
|
3,804 |
|
36,173 |
|
— |
|
112,312,511 |
|
公司间收入(1) |
— |
|
573,721 |
|
7,586,221 |
|
1,010,264 |
|
(9,170,206) |
|
— |
|
第三方成本 |
— |
(90,841,490) |
(481,487) |
(4,476) |
— |
(91,327,453) |
||||||
公司间成本 |
— |
|
(7,052,318) |
|
— |
|
(295) |
|
7,052,613 |
|
— |
|
第三方费用 |
(33,461) |
|
(15,234,858) |
|
(5,656,411) |
|
(581,445) |
|
— |
|
(21,506,175) |
|
公司间费用 |
— |
(1,614,298) |
(503,295) |
— |
2,117,593 |
— |
||||||
分占子公司的收入,VIE和VIE的子公司的收入(2) |
1,095,363 |
|
1,896,675 |
|
411,236 |
|
— |
|
(3,403,274) |
|
— |
|
其他收益 |
62,536 |
|
1,486,352 |
|
180,853 |
|
88,511 |
|
— |
|
1,818,252 |
|
所得税前收入 |
1,124,438 |
1,486,318 |
1,540,921 |
548,732 |
(3,403,274) |
1,297,135 |
||||||
所得税(费用)/福利 |
— |
|
(375,965) |
|
355,754 |
|
(137,496) |
|
— |
|
(157,707) |
|
净收入 |
1,124,438 |
|
1,110,353 |
|
1,896,675 |
|
411,236 |
|
(3,403,274) |
|
1,139,428 |
|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利润 |
— |
|
14,990 |
|
— |
|
— |
|
— |
|
14,990 |
|
归属于理想汽车股东的净利润 |
1,124,438 |
|
1,095,363 |
|
1,896,675 |
|
411,236 |
|
(3,403,274) |
|
1,124,438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
初级 |
|
VIE和 |
|
|
||||||
其他 |
受益人 |
VIE’ |
消除 |
合并 |
||||||||
理想汽车 |
子公司 |
VIE的 |
子公司 |
调整 |
总计 |
|||||||
(人民币千元) |
||||||||||||
第三方收入 |
|
— |
|
144,411,378 |
|
24,963 |
|
23,605 |
|
— |
|
144,459,946 |
公司间收入(1) |
|
— |
|
272,269 |
|
10,397,969 |
|
1,733,503 |
|
(12,403,741) |
|
— |
第三方成本 |
|
— |
|
(114,312,446) |
(483,642) |
(7,720) |
— |
(114,803,808) |
||||
公司间成本 |
|
— |
|
(9,163,047) |
|
(17,502) |
|
(202) |
|
9,180,751 |
|
— |
第三方费用 |
|
(29,476) |
|
(14,978,984) |
|
(5,934,108) |
|
(1,611,040) |
|
(83,416) |
|
(22,637,024) |
公司间费用 |
|
— |
|
(3,126,729) |
(174,967) |
(4,721) |
3,306,417 |
— |
||||
分占子公司的收入,VIE和VIE的子公司的收入(2) |
|
7,821,521 |
|
3,908,546 |
|
293,273 |
|
— |
|
(12,023,340) |
|
— |
其他收益 |
|
240,305 |
|
1,596,959 |
|
151,358 |
|
307,888 |
|
— |
|
2,296,510 |
所得税前收入 |
|
8,032,350 |
|
8,607,946 |
4,257,344 |
441,313 |
(12,023,329) |
9,315,624 |
||||
所得税费用 |
|
— |
|
(773,537) |
|
(348,797) |
|
(148,040) |
|
— |
|
(1,270,374) |
净收入 |
|
8,032,350 |
|
7,834,409 |
|
3,908,547 |
|
293,273 |
|
(12,023,329) |
|
8,045,250 |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利润 |
|
— |
|
12,900 |
|
— |
|
— |
|
— |
|
12,900 |
归属于理想汽车股东的净利润 |
|
8,032,350 |
|
7,821,509 |
|
3,908,547 |
|
293,273 |
|
(12,023,329) |
|
8,032,350 |
10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初级 |
|
VIE和 |
|
|
|||||
其他 |
受益人 |
VIE’ |
消除 |
合并 |
||||||||
理想汽车 |
子公司 |
VIE的 |
子公司 |
调整 |
总计 |
|||||||
(人民币千元) |
||||||||||||
第三方收入 |
— |
|
123,847,956 |
|
— |
|
3,376 |
— |
123,851,332 |
|||
公司间收入(1) |
— |
|
276,005 |
|
11,129,769 |
2,643,402 |
(14,049,176) |
— |
||||
第三方成本 |
— |
|
(96,019,319) |
|
(323,732) |
(11,530) |
— |
(96,354,581) |
||||
公司间成本 |
— |
|
(7,865,495) |
|
(5,323) |
— |
7,870,818 |
— |
||||
第三方费用 |
(44,419) |
|
(13,481,777) |
|
(5,284,417) |
(1,275,066) |
(4,195) |
(20,089,874) |
||||
公司间费用 |
— |
|
(5,987,526) |
|
(126,164) |
(68,874) |
6,182,564 |
— |
||||
分占子公司的收入,VIE和VIE的子公司的收入(2) |
11,716,065 |
|
8,348,144 |
|
2,146,866 |
— |
(22,211,075) |
— |
||||
其他收益 |
32,493 |
|
1,101,328 |
|
811,144 |
1,099,921 |
— |
3,044,886 |
||||
所得税前收入 |
11,704,139 |
|
10,219,316 |
|
8,348,143 |
2,391,229 |
(22,211,064) |
10,451,763 |
||||
所得税(费用)/福利 |
(6) |
|
1,601,731 |
|
— |
(244,363) |
— |
1,357,362 |
||||
净收入 |
11,704,133 |
11,821,047 |
8,348,143 |
2,146,866 |
(22,211,064) |
11,809,125 |
||||||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利润 |
— |
|
104,992 |
|
— |
— |
— |
104,992 |
||||
归属于理想汽车股东的净利润 |
11,704,133 |
|
11,716,055 |
|
8,348,143 |
2,146,866 |
(22,211,064) |
11,704,133 |
||||
资产负债表信息简明合并明细表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
|
|
初级 |
|
VIE和 |
|
|
|||||
其他 |
受益人 |
VIE’ |
消除 |
合并 |
||||||||
理想汽车 |
子公司 |
VIE的 |
子公司 |
调整 |
总计 |
|||||||
(人民币千元)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3,949,313 |
|
51,327,251 |
|
528 |
|
1,414,673 |
|
— |
|
56,691,765 |
|
受限制现金 |
— |
|
212,946 |
|
— |
|
3,368 |
|
— |
|
216,314 |
|
定期存款和短期投资 |
— |
|
40,499,596 |
|
— |
|
3,831,811 |
|
— |
|
44,331,407 |
|
应收贸易账款,净额 |
— |
|
118,661 |
|
— |
|
1,162 |
|
— |
|
119,823 |
|
应收集团公司款项(4) |
50,309,768 |
|
(202,132) |
|
17,012,448 |
|
3,679,148 |
|
(70,799,232) |
|
— |
|
库存 |
— |
|
8,752,439 |
|
— |
|
— |
|
— |
|
8,752,439 |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7,416 |
|
4,982,319 |
|
46,236 |
|
138,275 |
|
— |
|
5,174,246 |
|
对子公司的投资(2) |
24,338,730 |
|
24,478,195 |
|
— |
|
— |
|
(48,816,925) |
|
— |
|
VIE和VIE子公司的合同权益(2) |
— |
|
— |
|
8,771,151 |
|
— |
|
(8,771,151) |
|
— |
|
长期投资 |
14,890 |
|
758,782 |
|
430,844 |
|
75,000 |
|
(430,844) |
|
848,672 |
|
固定资产、工厂及设备,净值(3) |
1 |
|
22,511,812 |
|
179,350 |
|
83,775 |
|
— |
|
22,774,938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净额 |
— |
|
8,505,827 |
|
24,364 |
|
569,122 |
|
— |
|
9,099,313 |
|
无形资产,净值(3) |
— |
|
1,057,764 |
|
114,051 |
|
20,159 |
|
— |
|
1,191,974 |
|
商誉 |
— |
5,484 |
— |
— |
— |
5,484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
3,319,331 |
|
525 |
|
14,350 |
|
— |
|
3,334,206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
1,574,851 |
|
17,400 |
|
162,986 |
|
— |
|
1,755,237 |
|
总资产 |
78,620,118 |
|
167,903,126 |
|
26,596,897 |
|
9,993,829 |
|
(128,818,152) |
|
154,295,818 |
|
短期借款 |
5,982,366 |
|
235,379 |
|
— |
|
— |
|
— |
|
6,217,745 |
|
贸易及应付票据 |
— |
|
39,737,260 |
|
832,433 |
|
9,526 |
|
— |
|
40,579,219 |
|
应付集团公司款项(4) |
3,549 |
|
70,687,457 |
|
285,795 |
|
332,789 |
|
(71,309,590) |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
|
26,482 |
|
139 |
|
23 |
|
— |
|
26,644 |
|
递延收入,当前 |
— |
|
1,621,429 |
|
— |
|
— |
|
— |
|
1,621,429 |
|
营业租赁负债,流动 |
— |
|
1,619,534 |
|
14,694 |
|
56,128 |
|
— |
|
1,690,356 |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14,948 |
|
12,242,471 |
|
979,261 |
|
175,580 |
|
— |
|
13,412,260 |
|
长期借款 |
— |
|
3,299,203 |
|
— |
|
— |
|
— |
|
3,299,203 |
|
递延收入,非流动 |
— |
|
624,734 |
|
— |
|
— |
|
— |
|
624,734 |
|
非流动经营租赁负债 |
— |
|
5,628,955 |
|
5,476 |
|
624,526 |
|
— |
|
6,258,957 |
|
融资租赁负债,非流动 |
— |
|
348,506 |
|
— |
|
— |
|
— |
|
348,506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
691,652 |
|
— |
|
— |
|
— |
|
691,652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
|
6,360,360 |
|
904 |
|
24,106 |
|
— |
|
6,385,370 |
|
负债总额 |
6,000,863 |
|
143,123,422 |
|
2,118,702 |
|
1,222,678 |
|
(71,309,590) |
|
81,156,075 |
|
股东权益合计 |
72,619,255 |
24,779,704 |
24,478,195 |
8,771,151 |
(57,508,562) |
73,139,743 |
||||||
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
78,620,118 |
|
167,903,126 |
|
26,596,897 |
|
9,993,829 |
|
(128,818,152) |
|
154,295,818 |
|
11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
|
|
初级 |
|
VIE和 |
|
|
|||||
其他 |
受益人 |
VIE’ |
消除 |
合并 |
||||||||
理想汽车 |
子公司 |
VIE的 |
子公司 |
调整 |
总计 |
|||||||
(人民币千元)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4,943,339 |
|
57,210,590 |
|
531 |
|
3,746,663 |
|
— |
|
65,901,123 |
|
受限制现金 |
— |
|
3,463 |
|
— |
|
3,386 |
|
— |
|
6,849 |
|
定期存款和短期投资 |
2,613,125 |
|
41,783,722 |
|
— |
|
2,507,701 |
|
— |
|
46,904,548 |
|
贸易应收账款 |
— |
|
130,854 |
|
— |
|
4,258 |
|
— |
|
135,112 |
|
应收集团公司款项(4) |
49,408,573 |
|
12,116,225 |
|
26,461,093 |
|
3,271,021 |
|
(91,256,912) |
|
— |
|
库存 |
— |
|
8,185,604 |
|
— |
|
— |
|
— |
|
8,185,604 |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23,955 |
|
4,984,024 |
|
13,565 |
|
155,002 |
|
— |
|
5,176,546 |
|
对子公司的投资(2) |
20,111,191 |
|
21,882,046 |
|
— |
|
— |
|
(41,993,237) |
|
— |
|
VIE和VIE子公司的合同权益(2) |
— |
|
— |
|
8,244,617 |
|
— |
|
(8,244,617) |
|
— |
|
长期投资 |
45,799 |
|
705,560 |
|
— |
|
171,538 |
|
— |
|
922,897 |
|
固定资产、工厂及设备,净值(3) |
2 |
|
20,101,000 |
|
915,156 |
|
124,775 |
|
— |
|
21,140,933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净额 |
— |
|
7,519,723 |
|
191,911 |
|
612,329 |
|
— |
|
8,323,963 |
|
无形资产,净值(3) |
— |
|
302,065 |
|
98,139 |
|
666,853 |
|
(152,106) |
|
914,951 |
|
商誉 |
— |
5,484 |
— |
— |
— |
5,484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
2,537,752 |
|
1,301 |
|
3,127 |
|
— |
|
2,542,180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
1,860,190 |
|
30,982 |
|
297,716 |
|
— |
|
2,188,888 |
|
总资产 |
77,145,984 |
|
179,328,302 |
|
35,957,295 |
|
11,564,369 |
|
(141,646,872) |
|
162,349,078 |
|
短期借款 |
— |
|
281,102 |
|
— |
|
— |
|
— |
|
281,102 |
|
贸易及应付票据 |
— |
|
51,749,882 |
|
502,722 |
|
1,343,590 |
|
— |
|
53,596,194 |
|
应付集团公司款项(4) |
3,721 |
|
79,087,602 |
|
11,234,068 |
|
897,615 |
|
(91,223,006) |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
|
11,321 |
|
148 |
|
23 |
|
— |
|
11,492 |
|
递延收入,当前 |
— |
|
1,396,489 |
|
— |
|
— |
|
— |
|
1,396,489 |
|
营业租赁负债,流动 |
— |
|
1,366,644 |
|
21,235 |
|
50,213 |
|
— |
|
1,438,092 |
|
融资租赁负债,流动 |
— |
|
— |
|
95,205 |
|
— |
|
— |
|
95,205 |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12,482 |
|
10,423,976 |
|
1,636,454 |
|
324,410 |
|
— |
|
12,397,322 |
|
长期借款 |
6,254,897 |
|
1,896,701 |
|
— |
|
— |
|
— |
|
8,151,598 |
|
递延收入,非流动 |
— |
|
720,531 |
|
— |
|
— |
|
— |
|
720,531 |
|
非流动经营租赁负债 |
— |
|
5,051,746 |
|
16,216 |
|
667,776 |
|
— |
|
5,735,738 |
|
融资租赁负债,非流动 |
— |
|
346,914 |
|
296,070 |
|
— |
|
— |
|
642,984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
860,362 |
|
— |
|
4,637 |
|
— |
|
864,999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
|
5,392,331 |
|
273,131 |
|
31,488 |
|
— |
|
5,696,950 |
|
负债总额 |
6,271,100 |
|
158,585,601 |
|
14,075,249 |
|
3,319,752 |
|
(91,223,006) |
|
91,028,696 |
|
股东权益合计 |
70,874,884 |
20,742,701 |
21,882,046 |
8,244,617 |
(50,423,866) |
71,320,382 |
||||||
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
77,145,984 |
|
179,328,302 |
|
35,957,295 |
|
11,564,369 |
|
(141,646,872) |
|
162,349,078 |
|
12
现金流量信息简明合并明细表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
初级 |
|
VIE和 |
|
|
||||||
其他 |
受益人 |
VIE’ |
消除 |
合并 |
||||||||
理想汽车 |
子公司 |
VIE的 |
子公司 |
调整 |
总计 |
|||||||
(人民币千元) |
||||||||||||
(用于)/由公司间交易提供的现金净额(5) |
— |
|
(15,452,986) |
|
14,442,722 |
|
1,010,264 |
|
— |
|
— |
|
与外部实体的交易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
166,907 |
|
(1,894,358) |
|
(6,264,194) |
|
(619,752) |
|
— |
|
(8,611,397)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166,907 |
|
(17,347,344) |
|
8,178,528 |
|
390,512 |
|
— |
|
(8,611,397) |
|
(用于)/由公司间交易提供的现金净额(6) |
(2,497,737) |
|
11,844,754 |
|
— |
|
— |
|
(9,347,017) |
|
— |
|
与外部实体的其他投资活动 |
1,416,010 |
|
(562,665) |
|
(341,451) |
|
(1,215,019) |
|
— |
|
(703,125) |
|
投资活动(使用)/提供的现金净额 |
(1,081,727) |
|
11,282,089 |
|
(341,451) |
|
(1,215,019) |
|
(9,347,017) |
|
(703,125) |
|
公司间交易使用的现金净额(6) |
— |
|
— |
|
(7,837,077) |
|
(1,509,940) |
|
9,347,017 |
|
— |
|
与外部实体的其他融资活动 |
14,661 |
|
752,741 |
|
— |
|
— |
|
— |
|
767,402 |
|
筹资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
14,661 |
|
752,741 |
|
(7,837,077) |
|
(1,509,940) |
|
9,347,017 |
|
767,402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初级 |
|
VIE和 |
|
|
|||||
其他 |
受益人 |
VIE’ |
消除 |
合并 |
||||||||
理想汽车 |
子公司 |
VIE的 |
子公司 |
调整 |
总计 |
|||||||
(人民币千元) |
||||||||||||
(用于)/由公司间交易提供的现金净额(5) |
— |
|
(5,708,550) |
|
3,975,047 |
|
1,733,503 |
|
— |
|
— |
|
与外部实体的交易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
205,249 |
|
23,018,655 |
|
(6,598,239) |
|
(692,505) |
|
— |
|
15,933,160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205,249 |
|
17,310,105 |
|
(2,623,192) |
|
1,040,998 |
|
— |
|
15,933,160 |
|
公司间交易提供的现金净额(6) |
6,751,926 |
|
23,149,993 |
|
— |
|
— |
|
(29,901,919) |
|
— |
|
与外部实体的其他投资活动 |
(2,543,595) |
|
(46,101,140) |
|
(151,074) |
|
7,658,640 |
|
— |
|
(41,137,169)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4,208,331 |
|
(22,951,147) |
|
(151,074) |
|
7,658,640 |
|
(29,901,919) |
|
(41,137,169) |
|
公司间交易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6) |
— |
|
1,081 |
|
2,774,074 |
|
(32,677,074) |
|
29,901,919 |
|
— |
|
与外部实体的其他融资活动 |
(685,342) |
|
269,694 |
|
— |
|
— |
|
— |
|
(415,648) |
|
筹资活动(使用)/提供的现金净额 |
(685,342) |
|
270,775 |
|
2,774,074 |
|
(32,677,074) |
|
29,901,919 |
|
(415,648)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初级 |
|
VIE和 |
|
|
|||||
其他 |
受益人 |
VIE’ |
消除 |
合并 |
||||||||
理想汽车 |
子公司 |
VIE的 |
子公司 |
调整 |
总计 |
|||||||
(人民币千元) |
||||||||||||
(用于)/由公司间交易提供的现金净额(5) |
— |
|
(2,869,165) |
|
225,763 |
|
2,643,402 |
|
— |
|
— |
|
与外部实体的交易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
56,515 |
|
62,188,526 |
|
(3,958,498) |
|
(7,593,022) |
|
— |
|
50,693,521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56,515 |
|
59,319,361 |
|
(3,732,735) |
|
(4,949,620) |
|
— |
|
50,693,521 |
|
公司间交易使用的现金净额(6) |
(3,589,329) |
|
(15,616,488) |
|
— |
|
— |
|
19,205,817 |
|
— |
|
与外部实体的其他投资活动 |
2,137,626 |
|
133,450 |
|
(195,386) |
|
(2,087,758) |
|
— |
|
(12,068)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1,451,703) |
|
(15,483,038) |
|
(195,386) |
|
(2,087,758) |
|
19,205,817 |
|
(12,068) |
|
公司间交易提供的现金净额(6) |
— |
|
— |
|
3,926,604 |
|
15,279,213 |
|
(19,205,817) |
|
— |
|
与外部实体的其他融资活动 |
1,547,552 |
|
(862,167) |
|
— |
|
(500,000) |
|
— |
|
185,385 |
|
筹资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
1,547,552 |
|
(862,167) |
|
3,926,604 |
|
14,779,213 |
|
(19,205,817) |
|
185,385 |
|
注意事项:
(1) |
主要代表公司间技术及其他服务费用的冲销。 |
(2) |
它代表消除了理想汽车 Inc.对我们子公司的投资以及在VIE和VIE的子公司中的合同权益。 |
(3) |
代表消除公司间转让长期资产的未实现利润。 |
(4) |
它代表了理想汽车、VIE和我们子公司之间的公司间余额的抵销。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没有向VIE收取管理费的余额。应收集团公司款项和应付集团公司款项分别为理想汽车、VIE、我公司之间提供的资金。 |
(5) |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附属公司主要就若干服务费向VIE支付的现金分别为人民币26亿元、人民币17亿元、人民币10.0亿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VIE没有向WFOE支付管理费(根据与VIE的每项管理费安排)。 |
13
(6)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附属公司向VIE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53亿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VIE向附属公司提供的现金净额分别为人民币327亿元及人民币15亿元。 |
a. |
[保留] |
部分财务数据
以下选定的综合(亏损)/收益报表数据和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选定综合现金流量数据以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选定综合资产负债表数据均来自我们的经审计的综合财务报表,这些数据从第F-1页开始包含在本年度报告中。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亏损数据和选定综合现金流量数据的选定综合报表以及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选定综合资产负债表数据均来自我们未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未包括在本年度报告中。我们的历史结果不一定代表未来期间的预期结果。您应该阅读这份选定的财务数据以及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以及“项目5”下的相关附注和信息。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在本年度报告中。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或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和列报的。
下表列出了我们选定的综合(亏损)/收益综合报表所示年份的数据。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1 |
2022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单位:千,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
||||||||||||
综合(亏损)/收益数据精选合并报表: |
|
|
|
|
|
|
|
|
||||
收入: |
|
|
|
|
|
|
|
|
||||
—车辆销售 |
|
26,128,469 |
|
44,106,434 |
|
120,294,667 |
138,538,092 |
106,683,100 |
|
15,255,480 |
||
—其他销售及服务 |
|
881,310 |
|
1,180,382 |
|
3,556,665 |
5,921,854 |
5,629,411 |
|
804,995 |
||
总收入 |
|
27,009,779 |
|
45,286,816 |
|
123,851,332 |
144,459,946 |
112,312,511 |
|
16,060,475 |
||
销售成本(1) |
|
|
|
|
||||||||
—车辆销售 |
|
(20,755,578) |
|
(35,688,343) |
|
(94,482,347) |
(111,121,036) |
(87,591,473) |
|
(12,525,414) |
||
—其他销售及服务 |
|
(492,747) |
|
(808,017) |
|
(1,872,234) |
(3,682,772) |
(3,735,980) |
|
(534,238) |
||
总销售成本 |
|
(21,248,325) |
|
(36,496,360) |
|
(96,354,581) |
(114,803,808) |
(91,327,453) |
|
(13,059,652) |
||
毛利 |
|
5,761,454 |
|
8,790,456 |
|
27,496,751 |
29,656,138 |
20,985,058 |
|
3,000,823 |
||
营业费用: |
|
|
|
|
||||||||
—研发(1) |
|
(3,286,389) |
|
(6,780,032) |
|
(10,586,129) |
(11,071,358) |
(11,314,949) |
|
(1,618,016) |
||
— Selling,General and Administrative(1) |
|
(3,492,385) |
|
(5,665,301) |
|
(9,767,955) |
(12,229,323) |
(10,664,857) |
|
(1,525,055) |
||
—其他营业收入,净额 |
— |
— |
264,210 |
663,657 |
473,631 |
67,728 |
||||||
总运营费用。 |
|
(6,778,774) |
|
(12,445,333) |
|
(20,089,874) |
(22,637,024) |
(21,506,175) |
|
(3,075,343) |
||
(亏损)/营运收入 |
|
(1,017,320) |
|
(3,654,877) |
|
7,406,877 |
7,019,114 |
(521,117) |
|
(74,520) |
||
其他收益 |
|
864,508 |
|
1,495,522 |
|
3,044,886 |
2,296,510 |
1,818,252 |
|
260,007 |
||
(亏损)/所得税前收入 |
|
(152,812) |
|
(2,159,355) |
|
10,451,763 |
9,315,624 |
1,297,135 |
|
185,487 |
||
净(亏损)/收入 |
|
(321,455) |
|
(2,032,348) |
|
11,809,125 |
8,045,250 |
1,139,428 |
|
162,935 |
||
归属于理想汽车普通股股东的净(亏损)/收益 |
|
(321,455) |
|
(2,012,215) |
|
11,704,133 |
8,032,350 |
1,124,438 |
|
160,792 |
||
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
|
|
|
|
||||||||
基本 |
|
1,853,320,448 |
|
1,941,230,998 |
|
1,967,863,759 |
1,993,191,951 |
2,015,070,194 |
|
2,015,070,194 |
||
摊薄 |
1,853,320,448 |
1,941,230,998 |
2,115,376,392 |
2,129,273,430 |
2,142,727,527 |
2,142,727,527 |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亏损)/每股收益 |
|
|
|
|
||||||||
基本 |
|
(0.17) |
|
(1.04) |
|
5.95 |
4.03 |
0.56 |
|
0.08 |
||
摊薄 |
(0.17) |
(1.04) |
5.55 |
3.79 |
0.54 |
0.08 |
||||||
净(亏损)/收入 |
|
(321,455) |
|
(2,032,348) |
|
11,809,125 |
8,045,250 |
1,139,428 |
|
162,935 |
||
其他综合(亏损)/收益合计 |
|
(516,687) |
|
1,327,761 |
|
(30,766) |
53,128 |
(653,432) |
|
(93,440) |
||
综合(亏损)/收入合计 |
|
(838,142) |
|
(704,587) |
|
11,778,359 |
8,098,378 |
485,996 |
|
69,495 |
||
归属于理想汽车普通股股东的综合(亏损)/收益 |
|
(838,142) |
|
(684,454) |
|
11,673,367 |
8,085,478 |
471,006 |
|
67,352 |
||
注意:
| (1) | 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分配如下: |
14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1 |
2022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单位:千) |
||||||||||||
销售成本 |
|
26,713 |
|
44,845 |
|
46,631 |
39,728 |
35,996 |
|
5,147 |
||
研发费用 |
|
741,793 |
|
1,333,710 |
|
1,552,421 |
1,257,921 |
782,917 |
|
111,956 |
||
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 |
|
332,850 |
|
674,610 |
|
779,637 |
1,333,256 |
438,841 |
|
62,753 |
||
合计 |
|
1,101,356 |
|
2,053,165 |
|
2,378,689 |
2,630,905 |
1,257,754 |
|
179,856 |
||
下表列出了我们选定的截至所示日期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数据。
截至12月31日, |
||||||||||||
2021 |
2022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单位:千) |
||||||||||||
部分合并资产负债表数据: |
|
|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27,854,224 |
|
38,478,016 |
91,329,030 |
65,901,123 |
56,691,765 |
|
8,106,815 |
|||
受限制现金 |
|
2,638,840 |
|
1,940,142 |
479 |
6,849 |
216,314 |
|
30,932 |
|||
定期存款和短期投资 |
|
19,668,239 |
|
18,031,395 |
11,933,255 |
46,904,548 |
44,331,407 |
|
6,339,307 |
|||
总资产 |
|
61,848,913 |
|
86,537,951 |
143,467,471 |
162,349,078 |
154,295,818 |
|
22,064,007 |
|||
负债总额 |
|
20,784,611 |
|
41,351,644 |
82,892,249 |
91,028,696 |
81,156,075 |
|
11,605,162 |
|||
股东权益合计 |
|
41,064,302 |
|
45,186,307 |
60,575,222 |
71,320,382 |
73,139,743 |
|
10,458,845 |
|||
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
|
61,848,913 |
|
86,537,951 |
143,467,471 |
162,349,078 |
154,295,818 |
|
22,064,007 |
|||
下表列出了我们选定的所示年份的综合现金流数据。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1 |
2022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单位:千) |
||||||||||||
部分合并现金流数据: |
|
|
|
|
|
|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8,340,385 |
|
7,380,266 |
50,693,521 |
15,933,160 |
(8,611,397) |
(1,231,413)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4,257,244) |
|
(4,364,661) |
(12,068) |
(41,137,169) |
(703,125) |
(100,546) |
||||
筹资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
|
16,709,533 |
|
5,639,392 |
185,385 |
(415,648) |
767,402 |
109,737 |
||||
汇率变动对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
(472,129) |
|
1,270,097 |
44,513 |
198,120 |
(452,773) |
(64,746)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净变动 |
|
20,320,545 |
|
9,925,094 |
50,911,351 |
(25,421,537) |
(8,999,893) |
(1,286,968) |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
10,172,519 |
|
30,493,064 |
40,418,158 |
91,329,509 |
65,907,972 |
9,424,715 |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
30,493,064 |
|
40,418,158 |
91,329,509 |
65,907,972 |
56,908,079 |
8,137,747 |
||||
b. |
资本化和负债 |
不适用。
c. |
要约的原因及所得款项用途 |
不适用。
15
d. |
风险因素 |
风险因素汇总
投资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涉及重大风险。以下是我们面临的重大风险摘要,按标题组织。这些风险将在下文进行更全面的讨论。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 ● | 在竞争激烈的中国汽车市场,我们可能不会成功。 |
| ● | 我们过去有净亏损,可能无法维持我们的盈利能力。 |
| ● | 我们的车辆的性能可能不符合用户的期望,并且可能包含缺陷。 |
| ● | 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地继续建立、维护和加强我们的品牌,我们的品牌和声誉可能会因对我们、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员工、股东、同行、商业伙伴或我们整个行业的负面宣传而受到损害。 |
| ● | 我们可能会遇到来自我们的第三方供应商的原材料或用于我们车辆的组件供应中断,其中一些供应商是我们为其供应的组件提供的单一来源供应商。 |
| ● | 我们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执行官、关键员工和合格人员的持续努力,如果我们失去他们的服务,我们的运营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 |
| ● | 中国政府对新能源汽车或国产汽车有利的政策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当前国际贸易紧张局势和国际政治紧张局势加剧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
| ● | 全球半导体芯片和存储组件供应短缺可能会扰乱我们的运营,并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
| ● | 我们可能被迫进行产品召回或其他行动,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形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增长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
| ● | 我们在国际上扩展业务和运营可能会面临挑战,我们在国际市场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法律、监管、政治和经济风险的不利影响。 |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 ● |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在VIE中没有股权。我们通过(i)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ii)我们与之保持合同安排的VIE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因此,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投资者不是在中国购买VIE的股权,而是在购买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权。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规定或对现有规定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VIE和我们公司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VIE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显着影响我们合并VIE和我们公司作为一个集团的财务业绩。 |
| ● | 我们依靠与VIE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来维持对VIE的控股财务权益,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
16
| ● | 我们执行我们与VIE股东之间的股权质押协议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基于中国法律法规的限制。 |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 ● | 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中国的法律制度正在发展,这可能导致不确定性,从而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
| ● | 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有关汽车和互联网相关业务和公司的法规的复杂性和变化的不利影响。 |
| ● | 汇率波动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贵方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终止任何税收优惠待遇和政府补贴或征收任何额外税费和附加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
| ● | 我们的租赁物业权益可能存在缺陷,我们租赁受此类缺陷影响的物业的权利受到挑战,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造成重大干扰。 |
| ● | 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监督和酌处权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 ● |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 |
| ● | 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与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
| ● | 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交易价格一直而且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
| ● | 我们的双重类别投票结构将限制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 |
17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在竞争激烈的中国汽车市场,我们可能不会成功。
中国汽车市场竞争激烈。我们与ICE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竞争。在新能源汽车市场内部,包括国内整车厂和合资企业在内的传统汽车主机厂占据了相当大一部分的市场份额,并享有既定的品牌认知度、广泛的分销网络和庞大的制造规模。我们的EREV也受到越来越激烈的竞争,更多的进入者进入这一细分市场。我们目前和潜在的许多竞争对手或新的市场进入者比我们拥有明显更多的资金、技术、制造、营销和品牌、人才和其他资源,并且可能能够将更多的资源用于其车辆的设计、开发、制造、营销、销售和支持。例如,我们认为比亚迪在新能源汽车市场占据主导地位,尤其是对于价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2.86万美元)的新能源汽车,而对于价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2.86万美元)的新能源汽车,特斯拉在该细分市场占据主导地位。与此同时,来自智能手机行业的经验丰富的进入者,如华为的和谐智能移动联盟(HIMA)和小米,正在进一步加剧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的竞争格局,其热门车型达到了可观的交付数量。
鉴于激烈的价格竞争和政府补贴的逐步取消,我们预计未来中国汽车市场的竞争将加剧。2026年1月和2月,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出现同比下滑,主要原因是市场供应大量涌入以及政府子公司的持续淘汰。这种市场疲软凸显了消费者需求的波动性以及我们面临的明显竞争压力。影响竞争的因素包括(其中包括)技术创新、产品质量和安全、产品定价、销售效率、制造效率、服务质量、品牌以及设计和造型。竞争加剧可能导致汽车单位销量下降和库存增加,这可能导致价格下行压力,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在现有市场和新市场上与其他车辆品牌竞争市场份额。如果我们竞争对手的产品以更具竞争力的价格成功地与我们的车辆的质量或性能竞争或超越,我们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过去有净亏损,可能无法维持我们的盈利能力。
尽管我们在2023年、2024年和2025年分别产生了118亿元人民币、80亿元人民币和11亿元人民币(1.629亿美元)的净收入,但我们在2023年之前发生了净亏损。此外,尽管2025年全年实现盈利,但我们在2025年第三季度产生了人民币6.244亿元的净亏损。我们在2025年录得经营亏损人民币5.211亿元(7,450万美元),而2024年的经营收入为人民币70亿元,2023年的经营收入为人民币74亿元。虽然我们在2023年和2024年的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分别为人民币507亿元、人民币159亿元,但我们在2025年的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86亿元(12亿美元)。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的资本支出分别为人民币65亿元、人民币77亿元和人民币42亿元(合6.014亿美元)。我们的合同义务,包括资本承诺、经营租赁义务、购买义务、融资租赁和借款,可能会加剧我们保持盈利的压力。我们预计将继续投资于研发、新车型的生产爬坡、发展我们的制造基地,以及扩大零售店、展厅、交付和服务中心以及充电网络,以进一步扩大我们的业务。这些投资可能不会导致收入增加,或者根本不会,我们可能无法保持盈利能力,未来可能再次出现净亏损。由于多种原因,我们可能无法产生足够的收入或产生重大亏损,包括对我们的车辆缺乏需求、竞争加剧以及本文讨论的其他风险,我们可能会产生不可预见的费用,或在获得收入或保持盈利能力方面遇到困难、复杂情况或延迟。
我们的车辆的性能可能不符合用户的期望,并且可能包含缺陷。
我们的车辆的表现可能不符合用户的期望。任何产品缺陷或我们的车辆未能按预期执行或运营的任何其他故障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导致负面宣传、收入损失、交付延迟、产品召回、产品责任索赔、损害我们的品牌,以及包括保修和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运营结果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费用。
18
我们的车辆可能存在设计和制造缺陷。我们的车辆的设计和制造是复杂的,可能包含潜在的缺陷和错误,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车辆无法按预期执行或操作,甚至导致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例如,由于某些硬件相关的安全风险,我们在2025年第三季度主动召回了11,411辆2024 Li MEGA。此外,我们的车辆使用大量的第三方和内部软件代码以及复杂的硬件进行操作。我们主要依赖第三方供应商提供和开发我们车辆中使用的许多关键部件和材料。先进技术本质上是复杂的,缺陷和错误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显露出来。我们对第三方服务和系统的长期一致性能的控制是有限的。我们对第三方供应商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也有有限的控制。虽然我们对我们车辆的软件和硬件系统进行了广泛的内部测试,但我们有一个有限的参照系来评估我们的系统和车辆的长期性能。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检测和修复车辆中的任何缺陷,或者根本无法做到。
此外,我们在测试、交付和维修车辆方面的运营历史有限。尽管我们在需要人工操作的车辆的测试、交付和维修的每个过程中都建立了严格的协议,但我们的员工或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可能会出现操作不当、疏忽或未能遵守协议的情况。这种人为错误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车辆无法按预期执行或运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完全防止人为错误。
此外,与我们的EREV动力总成或5C超级充电技术以及我们的自动驾驶系统相关的任何技术缺陷或重大性能问题都可能削弱用户对我们车辆的信心。如果我们的任何车辆未能按预期执行或运营,无论是由于人为错误或其他原因,我们可能需要延迟交付、发起产品召回、在保修期内提供服务或更新,费用由我们承担,并面临潜在的诉讼,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地继续建立、维护和加强我们的品牌,我们的品牌和声誉可能会因对我们、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员工、股东、同行、商业伙伴或我们整个行业的负面宣传而受到损害。
我们的业务和前景受到我们发展、维护和加强品牌的能力的影响。如果我们做不到这一点,我们可能会失去建立临界数量用户的机会。推广和定位我们的品牌很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提供高质量车辆和服务以及按预期与用户互动的能力,而我们在这些领域的经验有限。此外,我们预计,我们发展、维护和加强品牌的能力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品牌努力的成功。我们通过媒体、口碑、活动和广告来营销我们的品牌。这种努力可能无法取得预期的结果。如果我们不发展和保持强大的品牌,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声誉和品牌很容易受到许多威胁的影响,这些威胁可能难以预测或无法控制,成本高昂或无法补救。我们的车辆不时接受媒体或其他第三方审查。任何直接针对我们车辆的负面评论,无论是否真实,或将我们与竞争对手进行不利比较的评论都可能对消费者对我们车辆的看法产生不利影响。有关我们的负面宣传,例如被指控的不当行为、不道德的商业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活动,或与我们的业务、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股东有关的谣言,或关于使用与我们相同或相似品牌名称的第三方的负面宣传,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业务和经营结果,即使它们是毫无根据的、不相关的或令人满意的处理。这些指控,即使未经证实或毫无根据,也可能导致监管或政府当局以及私人方面对我们进行调查、调查或采取其他法律行动。针对我们的任何监管询问或调查和诉讼、对我们不当商业行为的看法或我们管理团队的任何成员认为的不当行为,除其他外,可能会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导致我们为自己辩护而产生重大成本。关于我们的供应商或我们密切合作的其他业务合作伙伴的任何负面市场看法或宣传,或对他们发起的任何监管询问或调查和诉讼,也可能对我们的品牌和声誉产生影响,或使我们受到监管询问或调查或诉讼。此外,我们的品牌和声誉可能会受到公众对我们管理团队(包括我们的创始人)的声明和社交媒体活动的反应的重大影响。任何有争议的言论或被认为的不当行为都可能导致负面宣传,并对投资者和消费者的信心产生不利影响。
19
此外,任何有关汽车行业,特别是新能源汽车行业的负面媒体宣传,或我们经营所在行业的其他汽车制造商的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包括我们的竞争对手,也可能对我们的声誉和品牌产生负面影响。特别是,鉴于社交媒体,如微信、抖音和微博在中国的流行,任何负面宣传,无论是否真实,如道路事故、车辆自燃或其他感知或实际的安全问题,都可能迅速扩散,并损害用户对我们品牌的认知和信心。对经常与新能源汽车相关的电池劣化的感知或实际担忧也可能对用户对我们车辆的信心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我们无法保持良好的声誉或进一步提高我们的品牌认知度,我们吸引和留住用户、第三方合作伙伴和关键员工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损害,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遇到来自我们的第三方供应商的原材料或用于我们车辆的组件供应中断,其中一些供应商是我们为其供应的组件提供的单一来源供应商。
我们与各种第三方供应商合作采购零部件,包括电池和半导体芯片,以制造我们的车辆。一些第三方供应商目前是我们从两个或更多供应商中挑选出来的单一来源供应商,这些供应商在市场上可以随时获得这些组件,我们预计这可能会继续对我们未来的车辆符合市场惯例。我们还依赖从我们的第三方供应商采购的关键原材料,例如钢铁和铝。这些原材料的价格可能会根据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而波动,包括市场状况和全球对这些材料的需求,因此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供应链使我们面临交付失败或组件短缺的多个潜在来源。我们可能仍会遇到供应链限制,因为中国汽车行业正在经历结构性变化,这导致对先进组件和芯片的需求增加,其中许多用于我们的汽车。虽然我们正在探索战略投资和长期供应协议以确保我们的电池供应,但这些努力最终可能无法成功缓解全行业短缺的系统性风险。值得注意的是,自2025年下半年以来,在远程新能源汽车需求激增和基础设施部署的推动下,全行业先进电池片短缺,为我们的产量爬坡带来了重大挑战。这种供应方面的限制,如果延长,可能会导致采购成本增加或延迟履行我们的订单积压。例如,从2025年末开始,由于某些核心部件,特别是电池单元的供应限制,我们的Li i6车型出现了严重的交付延迟。此外,目前国际贸易和政治的紧张局势,包括美国政府对中国半导体产业施加的各种限制,也可能对我们的芯片供应产生不利影响。过去,我们调整了交付展望,未来可能会由于各种原因继续进行类似的调整,例如供应链限制或消费者需求不足,而这种调整可能会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价格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不控制我们的第三方供应商或他们的商业行为。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他们制造的组件的质量将是一致的,并保持高标准。这些组件的任何缺陷或质量问题或与这些第三方供应商相关的任何不合规事件都可能导致我们的车辆出现质量问题,从而损害我们的品牌形象和运营结果。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第三方供应商遵守道德商业惯例,例如环境责任、公平工资惯例以及遵守童工法等。缺乏证明的合规性可能会导致我们寻找替代供应商,这可能会增加我们的成本,并导致我们的产品延迟交付、产品短缺或我们的运营受到其他干扰。
此外,合格的替代第三方供应商或为我们车辆的某些高度定制的组件开发我们自己的替代品可能既耗时又昂贵。组件供应的任何中断,无论是否来自单一来源供应商,都可能暂时中断我们车辆的生产,直到替代供应商完全符合我们的要求或能够以其他方式向我们提供所需材料。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以可接受的条件或完全成功地保留替代的第三方供应商或供应品。商业条件的变化、不可抗力、政府变动或我们无法控制或预期的其他因素,也可能影响我们的第三方供应商及时向我们交付组件的能力。此外,如果我们遇到需求大幅增加或需要更换我们现有的第三方供应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在需要时,将以对我们有利的条款提供额外的供应,或者根本没有,或者任何第三方供应商将向我们分配足够的供应,以满足我们的要求或及时完成我们的订单。上述任何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
我们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执行官、关键员工和合格人员的持续努力,如果我们失去他们的服务,我们的运营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
我们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执行官和在各个领域具有专长的关键员工的持续努力。如果我们的一名或多名执行官或关键员工无法或不愿意继续为我们提供服务,我们可能无法轻松、及时或根本无法更换他们。随着我们建立品牌并变得更加知名,竞争对手或其他公司可能挖走我们人才的风险也会增加。我们行业的特点是对人才的高需求和激烈竞争,特别是在车辆智能、自动驾驶、具身AI、基础模型和机器人技术领域的合格人才方面,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吸引或留住合格的员工或其他高技能员工。2025年,我们在核心业务部门经历了经理人的大幅更替。由于这些人拥有有关我们核心技术和战略规划的关键知识,他们的离开——尤其是如果他们加入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会破坏我们的竞争优势,并对我们的业务前景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由于我们的车辆基于与传统ICE车辆不同的技术平台,在此类车辆方面受过充分培训的个人可能无法雇用,我们将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费用来培训我们雇用的员工。在软件开发等领域,我们也需要足够的人才。此外,由于我们的公司正在迅速发展,我们培训新员工并将其融入我们的运营的能力可能无法满足我们业务不断增长的需求,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增长能力和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的任何执行官和关键员工终止与我们的服务,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可能会产生额外的费用来招聘、培训和留住合格的人员。我们的关键人员没有获得任何“关键人物”保险。如果我们的任何执行官或关键员工加入竞争对手或组建竞争公司,无论非竞争协议是否到位和可执行,我们可能会失去用户、专有技术以及关键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们的每一位执行官和关键员工都与我们签订了雇佣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然而,如果我们的执行官或关键员工与我们之间发生任何争议,他们的竞业禁止协议中包含的竞业禁止条款可能无法执行,尤其是在这些执行官居住的中国,理由是我们没有就他们的竞业禁止义务向他们提供足够的补偿,这是中国法律所要求的。
中国政府对新能源汽车或国产汽车有利的政策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业务的增长得益于中国政府在中央和地方层面支持新能源汽车和国产汽车发展的政策。
中国政府一直在对ICE车辆实施严格的车辆排放标准。2025年5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SAMR)、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电动汽车能耗标准第1部分:乘用车》,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对电动汽车的能效进行规范。我们的EREV同时配备了基于ICE的增程系统和电动机,因此需要遵守这两项标准。如果电动汽车能耗标准和汽车排放标准明显变得更严格,我们可能会产生大量成本,以获得先进的能源技术来升级我们的车辆或设计新的车辆(如果我们有能力的话),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新能源汽车分类和车牌政策的变化已经影响到,并可能继续影响我们的业务。在中国的某些城市,市政府实施配额和摇号或竞价制度,以限制向ICE车辆发放的车牌数量,但免除新能源汽车的这些限制,以激励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发展。尽管如此,我们在北京和上海销售的EREV没有资格享受BEV可用的车牌限制豁免,这可能减少了我们车辆的两个主要市场北京和上海对EREV的需求,北京的BEV也受到车牌排长队的影响。由于新能源汽车渗透率持续上升,无法保证其他市政府不会对EREV甚至BEV采取类似的限制性政策。政府在地方或中央层面对新能源汽车和车牌分类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现有和未来的EREV的需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进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1
此外,支持新能源汽车的政府激励或补贴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新能源汽车享受的有利政府奖励和补贴一直在减少。中国中央政府逐步取消对新能源汽车购买者的补贴,国家层面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自本年度报告发布之日起停止。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中国新能源汽车相关政府利好政策—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政府补贴”详见。2025年12月,中国中央政府出台政策,通过提供补贴鼓励消费者在2026年将旧车更换为新的新能源汽车。例如,客户更换在规定日期之前注册的现有车辆,在购买新的新能源汽车时有资格获得补贴。中国地方政府也一直在对用于置换目的的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实施奖励和补贴政策。然而,如果这些有利的激励和补贴在未来缩减,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意愿可能会下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汽车销售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监管政策的任何进一步变化将对我们的业务有利。此外,任何因为政策变化而减少、取消或歧视性地应用政府补贴和经济激励措施,由于新能源汽车的成功感知、财政紧缩或其他因素而减少对此类补贴和激励措施的需求,都可能影响政府的激励措施或使其消退,并导致新能源汽车行业普遍竞争力下降。
我们的汽车销售还受到政府政策的影响,例如对进口汽车征收关税,取消对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和ICE乘用汽车制造商的外资所有权限制。因此,外国NEV竞争对手和外国ICE汽车制造商可以在中国建立全资制造设施,而无需国内合资伙伴。比如,特斯拉在没有合资伙伴的情况下,在上海建厂制造电子汽车。这些变化可能会加剧市场竞争并降低我们的定价优势,进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当前国际贸易紧张局势和国际政治紧张局势加剧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近年来,国际关系中的贸易和政治紧张局势加剧,特别是美国和中国之间。这些紧张局势影响了两国的外交和经济关系,给整个国际经济造成了不确定因素。紧张局势加剧可能会降低主要经济体之间的贸易、投资、技术交流和其他经济活动水平。美中两国和其他国家间关系的现有紧张局势和任何进一步恶化,都可能对全球,特别是美国和中国的总体、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美国和中国之间的紧张关系导致美国对从中国进口的产品征收额外或更高的关税,并限制某些产品销往美国,而这种紧张关系自2025年初以来一直在加剧。中国已作出回应,对从美国进口的产品征收并提议征收额外或更高的关税,以及其他措施。这些行动可能对国际贸易、全球金融市场以及全球经济状况的稳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年度报告日,围绕美国关税政策、如何实施以及其他国家将如何应对,仍存在较高的不确定性。关税增加和贸易紧张局势是否会对国际贸易造成进一步的干扰和不确定性,并导致全球经济下滑,也仍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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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依赖供应商的零部件,其中一些在海外。此外,我们的某些技术,例如与芯片、人工智能和自动驾驶应用相关的技术,未来可能会受到美国政府和其他司法管辖区的限制。因此,政府限制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政策可能会影响对我们车辆的需求,影响我们产品的竞争地位,并使我们无法在某些国家销售产品。
如果实施任何新的关税、立法或法规,或者重新谈判现有的贸易协定,这些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近年来,美国商务部在中国出台了半导体、半导体制造、超级计算机、先进计算项目和终端用途相关限制措施。这些制裁和出口管制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供应链、商业伙伴或客户产生不利影响。例如,2025年1月14日,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宣布了一项最终规则,禁止涉及销售或进口集成特定硬件和软件的联网车辆或单独销售的那些组件的某些交易,这些交易与中国或俄罗斯有足够的联系。“网联车”一词的定义较为宽泛,包含了大部分具备智能功能的乘用车。美国政府还自2024年9月起将对中国电动汽车的关税税率从25%提高到100%。此外,欧盟委员会还于2024年10月将不同品牌个别费率的中国电动汽车关税提高至最高45.3%。尽管我们目前没有向美国或欧盟出口车辆,但由于贸易或政治紧张局势,美国、欧盟和其他地方的此类限制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供应链、业务合作伙伴或客户产生不利影响。
出口管制措施也可能影响我们的供应链和技术发展。美国政府发布了新规则,扩大了军事最终用途的定义,并取消了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国家出口的某些许可例外的适用性,从而扩大了美国公司向在中国拥有可支持军事最终用途业务的公司销售某些物品的出口许可要求。美国政府还将使用某些受管制的美国原产技术或软件生产的在美国境外制造的商品的销售限制扩大到特别名单上的公司,以及为特别名单上的公司生产半导体器件的美国原产半导体制造设备的使用限制。2025年9月,美国工业和安全局发布了一项临时最终规则,将出口限制扩大到由实体清单、军事最终用户清单上指定的被列名方以及某些OFAC制裁计划直接或间接、单独或合计拥有50%或更多股份的非美国实体。2025年10月30日,在一系列旨在缓解美中贸易紧张关系的谈判之后,美国宣布暂停这项临时最终规则一年,该规则于2025年11月10日生效。由于我们依赖供应商的零部件,其中一些在海外,中国、美国或任何其他政府或其他贸易紧张局势或不利的贸易政策的关税和出口管制措施可能会影响我们产品的成本或性能。例如,随着对使用某些受管制的美国原产技术或软件以及其他美国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的限制不断扩大和演变,未来美国的出口管制可能会对我们的一些重要供应商或客户产生重大影响或针对他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未能按照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及时获得替代供应或需求来源,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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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美国政府还努力限制美国对中国的对外投资。2023年8月9日,美国拜登政府发布行政命令,指示财政部制定一项对外直接投资审查计划,该计划将要求报告或(在更狭隘的情况下)禁止美国人涉及“涵盖的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的投资。2024年10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执行该行政命令的最终规则,提供了技术规格和执行条例其他方面的细节,并于2025年1月2日生效。这就是所谓的境外投资规则。境外投资规则对从事与(i)半导体和微电子、(ii)量子信息技术和(iii)人工智能系统相关活动的与“相关国家”(目前仅有中国)相关的实体的广泛投资,对美国人施加了投资禁令和通知要求。这些实体被统称为“被覆盖的外国人”。受境外投资规则约束的美国人被禁止进行或被要求报告涉及被定义为“涵盖交易”的涵盖外国人的交易,尽管境外投资规则将一些投资排除在涵盖交易的范围之外,包括那些公开交易证券的投资。境外投资规则为包括我们在内的中国发行人的跨境合作、投资和融资机会引入了新的障碍和不确定性。我们不认为我们会被定义为境外投资规则下的涵盖外国人士,因为我们不从事“涵盖活动”(定义见境外投资规则)或以其他方式符合境外投资规则中规定的涵盖外国人士的定义。然而,不能保证美国财政部会采取与我们相同的观点。如果我们被视为“有担保的外国人”,如果美国人要从事涉及收购我们的股权的“有担保交易”(定义见境外投资规则),这些美国人可能需要根据境外投资规则发出通知。此外,尽管美国人收购公开交易证券(例如我们的ADS)将被豁免于境外投资规则下的担保交易范围,但鉴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演变,并且我们不能排除由于美国财政部采取的不同观点、对境外投资规则的潜在修订或引入额外法规而在未来被视为担保外国人士的可能性,该规则仍可能限制我们从美国投资者筹集资本或或有股权资本的能力。例如,2025年2月21日,美国白宫发布了特朗普总统的“美国优先投资政策”备忘录,概述了几项举措,以激励美国盟友和合作伙伴的投资,同时限制涉及包括中国在内的“外国对手”的投资。除其他外,该政策旨在扩大美国对外投资法规涵盖的行业领域,并通过实施制裁来补充对外限制。2025年12月18日,《2025年综合境外投资国家安全法》(简称COINS法)签署成为法律。COINS法案将保持境外投资规则的核心不变,同时在某些方面扩大其范围和覆盖范围。硬币法案将在财政部发布新规定(以通知和评论为准)之前生效,它必须在2027年3月13日之前这样做。因此,财政部可能会根据《硬币法》进一步修订或扩大现有的禁令和限制。任何此类扩张都可能进一步加深包括我们在内的中国发行人的跨境合作、投资和融资机会的不确定性。如果我们筹集此类资本的能力受到重大负面影响,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造成不利影响,我们的ADS的价值可能会显着下降。
不断加剧的政治紧张局势可能会降低全球贸易、投资、技术交流和其他经济活动的水平,这将对全球经济状况和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任何这些因素都可能对我们的车辆需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从而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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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半导体芯片和存储组件供应短缺可能会扰乱我们的运营,并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自2025年下半年以来,全球半导体市场经历了显着的供应紧张和存储组件的价格波动,例如DRAM和NAND flash,这对我们的智能座舱和自动驾驶系统至关重要。这种短缺主要是由对高性能计算和人工智能基础设施的需求激增推动的,这使全球半导体产能严重紧张,并导致采购成本增加。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继续以合理的成本获得足够数量的存储组件或其他半导体组件,或者根本无法获得。这些组件的任何持续短缺或价格上涨都可能增加我们的销售成本,压缩我们的毛利率,并推迟我们的车辆生产和交付。
此外,不断升级的国际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可能会对半导体芯片的供应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目前的高端机型在很大程度上依赖英伟达生产的芯片,如果英伟达芯片的供应受到这种地缘政治紧张局势的负面影响,而我们未能及时找到替代供应商,或者根本没有找到替代供应商,我们的生产和交付可能会受到重大干扰。此外,虽然我们正在开发打算部署在我们下一代高端机型中的专有芯片,但这类芯片的合同制造依赖于数量有限的先进代工厂,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可能会扰乱我们与这些代工合作伙伴的接触,推迟生产时间,或以其他方式削弱我们按计划将自研芯片推向市场的能力。见“—当前国际贸易紧张局势和国际政治紧张局势加剧,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车辆中使用的许多半导体组件也是从单一来源购买的,尽管我们保留从多个来源获得组件的灵活性。转向替代供应商可能既费时又费钱。我们注意到,过去也发生过类似的供应中断情况。例如,从2020年10月到2022年底,由于新冠疫情,汽车半导体供应经历了全球短缺,这对我们在此期间的生产和交付产生了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被迫进行产品召回或其他行动,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形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增长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受到负面宣传、损害我们的品牌以及召回我们的车辆的费用。如果我们的任何车辆,包括从我们的供应商采购的任何系统或零部件,被证明存在缺陷或不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在不同时间,自愿或非自愿地发起召回。例如,由于某些硬件相关的安全风险,我们在2025年第三季度自愿召回了我们的2024 Li MEGA的11,411。此类召回,无论是自愿还是非自愿,都可能涉及大量费用,并可能对我们在目标市场的品牌形象以及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增长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在国际上扩展业务和运营可能会面临挑战,我们在国际市场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法律、监管、政治和经济风险的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着将我们的业务和业务在全球范围内扩展到新的地理市场所带来的挑战和风险。政府限制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政策可能会影响对我们车辆的需求,影响我们产品的竞争地位,并阻止我们在某些国家销售车辆或显着增加我们的成本。例如,在欧盟市场,欧盟委员会结束了反补贴调查,并于2024年10月将5年内个别费率的中国电动汽车关税提高至最高45.3%。在到期审查后,这些反补贴税可能会被延长连续五年。欧盟反补贴调查、由此产生的关税,以及国际市场上其他类似的调查和关税,如果我们决定进入欧盟市场,可能会对从中国,例如我们的BEV进口到国际市场产生不利影响,并对我们的竞争力产生负面影响。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的类似关税或其他贸易政策可能以类似方式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美国市场方面,2025年1月14日,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宣布了一项最终规则,禁止涉及销售或进口联网车辆的某些交易。此外,2024年9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将中国电动汽车关税从25%提高到100%。2025年4月,特朗普总统对所有国家征收10%的关税,并对一大批国家实施个性化更高的关税税率,其中包括对中国征收34%的额外关税,后来又增加了50%,以应对中国对美国征收的额外关税。增加的关税进一步对我们可能进行的任何未来对美国的国际扩张施加了额外的挑战和限制,尽管我们目前不在美国销售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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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地理市场可能有比我们现有市场更难预测或满足的竞争条件、用户偏好和可自由支配的支出模式。在某些市场,我们的运营经验相对较少,可能不会受益于任何率先上市的优势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成功。我们还可能面临保护主义政策,除其他外,这些政策可能会阻碍我们执行业务战略的能力,并使我们相对于国内公司处于竞争劣势。本土企业可能具有实质性的竞争优势,因为它们对本土用户有更多的了解和关注,以及它们更成熟的本土品牌名称,这要求我们通过更大的广告和促销活动投资,在该市场建立品牌知名度。国际扩张也可能需要大量资本投资,这可能会使我们的资源紧张,并对当前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增加我们当前运营的复杂性。我们受我们经营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如果我们的任何海外业务,或我们的关联公司或代理违反此类法律,我们可能会受到制裁或其他处罚,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声誉、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如果我们未能解决某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我们可能会面临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运营问题:
| ● | 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缺乏接受度,以及将我们的产品本地化以迎合当地口味的挑战; |
| ● | 使我们的产品符合法规和安全要求以及充电和其他电力基础设施; |
| ● | 未能吸引和留住具有国际视野、能够有效管理和运营当地业务的能干人才; |
| ● | 在确定适当的当地商业伙伴以及与他们建立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方面存在挑战; |
| ● | 无法控制我们的车辆通过二次销售的目的地范围; |
| ● | 国际支付系统和物流基础设施的可用性、可靠性、安全性; |
| ● | 维护高效和整合的内部系统(包括技术基础设施)以及实现这些系统与我们技术平台其他部分的定制和集成的挑战; |
| ● | 在复制或调整我们的公司政策和程序以适应与中国不同的运营环境方面的挑战; |
| ● | 限制我们利用地方当局认为对其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技术的能力的国家安全政策; |
| ● | 需要增加资源来管理我们所有国际业务的监管合规; |
| ● | 遵守隐私法和数据安全法以及跨不同法律体系的合规成本; |
| ● | 加强对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数据传输的限制和障碍; |
| ● | 不同的、复杂的、潜在不利的海关、进出口法律、税务规则和条例或其他贸易壁垒或限制相关的合规义务和不合规的后果,以及这些领域的任何新发展; |
| ● | 当地市场的经营许可或认证要求; |
| ● | 汇率波动; |
| ● | 特定司法管辖区的政治不稳定和总体经济或政治状况,包括领土或贸易争端、战争和恐怖主义;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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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进入新的地域市场所需的大量资金,包括在新市场推广我们的品牌、建立销售和服务网络的成本。 |
未能管理这些风险和挑战可能会对我们在国际上扩展业务和运营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经销模式不同于汽车制造商目前占主导地位的经销模式,其长期生存能力未经证实。
我们的经销模式在当今汽车行业并不常见,尤其是在中国。我们拥有并运营我们的分销网络,通过该网络我们直接向用户进行车辆销售,而不是通过经销商。这种经销车辆的模式比较新,长期有效性未经证实,尤其是在中国。因此,它使我们面临巨大的风险,因为它总体上需要大量支出,并规定我们的分销和销售系统的扩张速度低于传统的经销商系统。例如,我们将无法利用通过经销商系统开发的长期建立的销售渠道来增加我们的销售量。此外,我们将与拥有完善分销渠道的汽车制造商展开竞争。我们扩大零售商店、陈列室以及交付和服务中心的网络可能无法完全满足用户的期望。我们的成功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有效开发和运营我们自己的销售渠道和营销策略的能力。实施我们的商业模式面临许多重大挑战,包括从政府当局获得许可和批准,或向政府当局备案,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应对这些挑战。
我们在BEV生产和销售方面的经营历史有限,作为BEV市场的新进入者面临重大挑战。
我们成立于2015年,从2019年11月开始生产EREV,我们在2024年3月才开始交付我们的第一辆BEV。对我们的BEV需求或我们开发、制造和交付BEV的能力,我们扩大充电网络以满足我们的HPC BEV需求的能力,或我们在未来保持持续盈利能力的能力作出判断的历史依据有限。很难预测我们未来的收入和适当预算我们的开支,我们可能对可能出现并影响我们业务的趋势的洞察力有限,特别是当我们引入所有新车型或采用我们经验较少的技术时,例如BEV或BEV技术。您应该根据我们作为BEV市场新进入者所面临的风险和挑战来考虑我们的业务和前景,包括我们是否有能力不断推进我们的HPC BEV技术,开发和制造安全、可靠、优质的BEV,吸引用户,实现车辆大量交付和服务,以经济高效的方式建立一个广受认可和尊重的品牌,扩大我们的BEV阵容,驾驭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提高和保持我们的运营效率,有效管理供应链,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条件,包括技术发展和竞争格局的变化,并有效管理我们的增长。作为BEV市场的新进入者,我们可能会不时调整我们的战略和计划,以保持竞争力。如果我们未能应对任何或所有这些风险和挑战,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开发、制造、交付高质量、对用户有吸引力、如期、大规模的汽车的能力是未经证实的,并且还在不断发展。
我们业务的可持续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是否有能力及时执行我们的计划,以开发、制造和大规模交付高质量和吸引用户的汽车。我们的车辆是在我们自己的制造基地生产的,随着我们提高效率和技术能力,可以增加生产量。然而,我们的产能可能不足以满足我们车辆未来的需求。迄今为止,我们的汽车制造经验相对有限,无法平衡产量与车辆质量和吸引力,尤其是在BEV方面,因此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或根本实现商业上可行的车辆的目标产量。
我们继续开发、制造和交付高质量的汽车,以实现我们的目标生产量,现在和将来都将面临风险,包括:
| ● | 缺乏必要的资金; |
| ● | 我们的供应链出现延迟或中断; |
| ● | 我们的车辆所需技术的研发延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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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质量控制缺陷; |
| ● | 遵守环境、工作场所安全和其他法规;和 |
| ● | 成本超支。 |
从历史上看,汽车制造商预计会定期推出新的和改进的车型,以跟上市场的步伐。为了保持竞争力,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比原计划更早或更频繁地引入新车型并对现有车型进行改款。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现有车型的改款或我们推出的任何未来车型将如我们预期的那样吸引用户,或者任何新车型或改款的推出都不会影响现有车型的销售。
此外,我们主要依赖第三方供应商提供和开发我们车辆中使用的许多关键部件和材料。如果我们的供应商在向我们提供或开发必要的组件方面遇到任何困难,我们可能会在交付车辆方面遇到延迟。我们现有或未来车型的开发、制造和交付,或对现有车型进行改款的任何延迟,都可能使我们受到用户投诉,并对我们的声誉、对我们车辆的需求以及我们的增长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述任何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目前和在可预见的未来依赖于数量相对有限的车型所产生的收入。
尽管我们已经建立了多车型产品线,但我们目前和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相对有限的车型的销售和成功。我们目前的产品线主要包括外观设计相似的大型全尺寸SUV和一款MPV,可能对某些消费者没有吸引力。如果我们的产品种类、设计和周期没有达到消费者的期望,或者无法实现我们预计的时间表以及成本和数量目标,我们未来的销售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鉴于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的业务将依赖于数量相对有限的车型,如果特定车型未能及时推出或获得市场好评,我们的销量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进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的车辆主要集中在中国市场。如果我们的车辆需求因中国消费者消费能力下降、我们的潜在客户或用户数量减少、市场定位不匹配或其他原因而显着下降,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目前的定价模式可能没有预期的那么有效。虽然我们在最近的车型中提供了更个性化的配置,但我们通常提供高级和技术功能,这些功能通常由我们的竞争对手作为标准配置提供,作为我们车辆的标准配置,以节省用户的时间和金钱,同时减轻我们在生产、销售和支持方面的负担。然而,我们不能向你保证,这些努力一定会成功。用户可能更喜欢基于不同口味和需求的更个性化的功能。此外,我们针对高端细分市场的定价范围仍可能大幅超出某些用户的预算。如果我们在推广我们车辆的现行定价模式方面无法满足各种用户需求,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继续受到与EREV相关的风险的影响。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EREV将继续被市场接受。此外,我们的业务和未来运营结果将继续部分取决于我们开发EREV技术以及以具有成本效益和及时的方式提高性能和效率的能力。我们的研发努力可能不足以适应EREV技术的变化以及其他NEV技术的发展,包括BEV技术,这可能会降低EREV技术的竞争优势。随着技术的发展,我们计划继续升级或改造我们的EREV,并推出采用最新EREV技术的新车型。这将要求我们在研发方面投入资源,并与供应商就新设计进行有效合作,从数据分析和用户反馈中开发出可操作的洞察力,并有效应对技术变化以及政策和法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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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在中国成功实现EREV商业化的先行者,我们在积累了EREV量产经验的同时,目前也面临着其他成功实现EREV商业化的汽车制造商的竞争。值得注意的是,自2024年以来,其他一些汽车制造商通过推出与我们的EREV具有相似功能或特性的车型进入EREV市场,其中一些车型的价格为人民币20万元或以上,并与我们的车辆直接竞争。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保持高效和自动化的制造能力和工艺,或可靠的组件供应来源,这将使我们能够满足质量、价格、设计、工程和生产标准。此外,中国EREV市场竞争加剧,例如我们的竞争对手采取的定价策略,可能导致我们遇到较低的汽车销量和较慢的库存周转,这可能导致价格下行压力,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还认为,用户对EREV的信心对于推广我们的车辆至关重要。因此,如果消费者不相信EREV的技术和功能优势,他们将不太可能购买我们的EREV。增程系统的任何缺陷或重大故障,或有或没有任何理由对EREV的任何负面看法,都可能削弱消费者对EREV的信心,引起消费者的安全担忧,并对我们的品牌名称、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同样,如果供应商和其他第三方不相信我们的业务会成功,他们将不太可能投入时间和资源与我们发展业务关系。
我们的研发努力可能不会产生预期的结果。
作为新能源汽车行业领先的技术驱动型公司和具身AI领域的先行者,我们严重依赖研发来建立和加强我们的市场地位。我们研发电动汽车技术,如下一代EREV动力总成系统、5C电池、高压平台、超快充电技术、自动驾驶技术、下一代智能座舱、专有AI推理芯片、操作系统、计算平台等。在2023、2024和2025年,我们的研发费用分别为人民币106亿元、人民币111亿元和人民币113亿元(16亿美元)。我们的研发费用分别占2023年、2024年和2025年总收入的8.5%、7.7%和10.1%。随着技术的发展,我们计划升级或采用我们的车辆,并引入采用最新技术的新车型,这将需要我们在研发方面投入资源。因此,我们预计,我们的研发费用将继续显着。由于研发活动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继续从我们的研发活动中获得理想的发展,并成功地将这些发展商业化。因此,我们的重大研发努力可能不会像预期的那样产生结果。如果我们的研发努力未能跟上最新的技术发展,我们的竞争地位可能会下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车辆的订单可能会被用户取消,尽管他们的押金支付和在线确认。
我们的用户可能会因为我们无法控制的多种原因取消订单,我们过去也经历过取消订单的情况。此外,用户即使支付了订金,等待24小时后订单自动成为确认订单且订金不可退还,也可能终止订单。由于偏好、竞争发展和其他因素的潜在变化,从预订到交付的潜在漫长等待也可能影响用户是否最终购买的决定。如果我们在现有或未来车型的交付方面遇到延迟,可能会取消大量订单。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订单不会被取消,最终将导致车辆的最终购买、交付、销售。此类取消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品牌形象、财务状况、运营结果和前景。
我们未来的增长取决于新能源汽车的消费需求。
对我们车辆的需求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需求和采用,包括EREV和BEV。新能源汽车市场仍在快速发展,其特点是技术瞬息万变、竞争激烈、政府监管和行业标准不断演变、消费者需求和行为不断变化。
其他可能影响新能源汽车采用的因素包括:
| ● | 对汽车安全的普遍看法,特别是可能归因于使用先进技术的安全问题,包括BEV和EREV技术、再生制动系统和自动驾驶; |
| ● | 关于新能源汽车质量、安全、设计、性能和成本的看法,特别是如果发生与新能源汽车质量或安全相关的不良事件或事故,无论此类车辆是否由我们或其他汽车制造商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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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对电网容量和可靠性以及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可用性的担忧; |
| ● | 新能源汽车服务的可用性; |
| ● | 电池容量随时间变化的实际或感知恶化; |
| ● | 消费者的环保意识; |
| ● | 充电站的接入和充电车辆的成本; |
| ● | 可获得购买和运营新能源汽车的税收和其他政府激励措施或未来要求增加使用无污染车辆的监管; |
| ● | ICE车辆燃油经济性的改善;以及 |
| ● | 宏观经济因素。 |
上述任何因素都可能改变消费者对我们车辆的需求,包括导致当前或潜在用户不购买我们的车辆。如果新能源汽车,特别是HPC BEV的市场没有像我们预期的那样发展或发展比我们预期的慢,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都会受到影响。
我们未来的增长取决于消费者对乘用车的需求,其前景受到许多不确定性的影响。
中国目前是全球主要的汽车市场之一,尤其是在乘用车销量方面。中国乘用车市场此前经历波动,我们无法预测未来乘用车消费需求将如何发展。在市场放缓的情况下,某些在中国运营的汽车制造商遭遇了业绩下滑或财务困难。中国乘用车市场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中国总体经济状况、中国人口的城市化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新汽车的成本、自动驾驶和机器人出租车技术的发展、贸易紧张局势和其他政府保护主义措施,以及与汽车购买相关的税收和激励措施。如果中国消费者对乘用车的需求没有按预期恢复,或者根本没有恢复,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充分控制与我们的运营相关的成本。
我们已投入大量资金发展和发展我们的业务,包括开发和制造我们的车辆、购买土地和设备、建设我们的制造基地、采购所需的原材料以及建设我们的销售和服务基础设施。我们预计将进一步产生影响我们盈利能力的重大成本,包括随着我们推出新车型和改进现有车型并继续投资于自动驾驶技术、智能空间系统和电动动力总成等其他前端技术的研发费用、扩大零售店的支出、扩大制造能力的支出、生产爬坡的额外运营成本和费用、原材料和汽车零部件采购成本、扩大我们的HPC网络的支出,以及随着我们建立品牌和营销我们的车辆而产生的销售费用。特别是铝和钢材等原材料的价格在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下波动,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的铝和钢等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将增加我们的收入成本和运营费用,并可能降低我们的利润率。此外,货币波动、关税或石油短缺以及其他经济或政治状况可能导致运费和原材料成本大幅上涨。此外,我们可能会失去对与我们的服务包括售后服务相关的成本增加的控制。我们未来能否盈利,不仅取决于我们能否成功营销我们的车辆和其他产品和服务,还取决于我们能否控制成本。如果我们无法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设计、开发、制造、营销、销售和服务我们的车辆并提供服务,我们的利润率、盈利能力和前景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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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电池组供应短缺可能会扰乱我们的运营,并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车辆目前使用锂离子电池电芯,我们从第三方供应商处采购。电池电芯的价格波动,其可用供应可能不稳定,这取决于市场情况和全球对电池电芯和电池电芯所用材料的需求,如锂、镍、钴和锰。最近一段时间,特别是在2025年下半年,由于超快充NEV的快速扩散和对高性能电池材料的需求突然激增,行业经历了先进、高功率电池单元的结构性短缺。电池组价格的任何上涨,无论是否由上述因素导致,都将导致生产成本上升和汽车销售毛利率下降,进而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自2025年下半年以来,在远程新能源汽车需求激增和基础设施部署的推动下,全行业先进电池片短缺,为我们的产量爬坡带来了重大挑战。这种供应方面的限制,如果延长,可能会导致采购成本增加或延迟履行我们的订单积压。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以合理的成本继续获得足够数量的电池组。例如,从2025年末开始,由于某些核心部件,特别是电池电芯的供应限制,我们的Li i6车型出现了严重的交付延迟。我们的业务依赖于我们车辆使用的电池组的持续供应。如果我们的任何电池包供应商,特别是供应我们大部分电池组(包括我们5C超级充电BEV车型的专用电芯)的CATL,出现无法以可接受的条款满足我们的需求,或者根本无法满足我们的需求,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切换到替代供应商。任何这些电池组供应的电池组供应中断都可能扰乱我们车辆的生产,直到我们找到替代供应商。我们无法向贵方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以可接受的条件或完全成功地保留替代供应商。如果我们未能及时找到替代供应商,我们的生产和交付可能会受到重大干扰,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电池组的价格也可能因全球供应短缺和电池单元所用材料价格上涨而以更快的速度上涨,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有效管理我们的库存,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竞争加剧、季节性、新车型上市、车辆生命周期和定价的快速变化、缺陷车辆、消费者需求和消费者支出模式的变化以及其他因素,我们面临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的库存风险。为了有效地经营我们的业务,满足我们用户的需求和期望,我们必须保持一定的库存水平,以避免积压或库存不足的问题,并确保及时交货。我们根据我们的经验和对用户需求和用户订单数量的评估来确定我们的库存水平。
然而,预测本质上是不确定的,对我们车辆的需求可能会在订单日期和预计交付日期之间发生变化。如果未能准确预测原材料的需求或库存闲置,可能会出现库存报废和库存短缺的风险。库存水平超过需求可能会导致库存减记或注销以及以折扣价出售多余的库存,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分别将存货减记至可变现净值和存货采购承诺损失确认为人民币2.367亿元、人民币3.359亿元和人民币2.430亿元(3480万美元)。此外,如果我们低估了对我们车辆的需求,我们可能无法制造足够数量的车辆来满足这种意想不到的需求,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车辆延迟交付甚至取消订单,并损害我们的声誉。
上述任何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由于我们计划继续扩大我们的车辆供应,我们可能会继续面临有效管理库存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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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行业及其技术正在迅速发展,可能会发生无法预料的变化。其他NEV技术的突破或ICE技术的改进可能会对我们的车辆需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中国汽车市场运营,包括快速发展的新能源汽车市场,这可能不会成为我们目前所预期的。我们可能无法跟上中国新能源汽车技术的变化,因此,我们的竞争力可能会受到影响。我们的研发努力可能不足以适应新能源汽车技术的变化。随着技术的变化,我们计划升级或改造我们的车辆并引入新车型,以便为车辆提供最新技术,这可能会涉及大量成本并降低我们对现有车辆的投资回报率。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在我们快速发展的行业背景下,我们将能够与其他新能源汽车有效竞争,并将最新技术集成到我们的车辆中。即使我们能够跟上技术的变化并开发新的模型,我们以前的模型可能会比预期更快地过时,这可能会降低我们的投资回报率。
新能源技术的发展,例如先进的柴油、乙醇、燃料电池、氢能源或压缩天然气,或ICE燃料经济性的改善,可能会以我们目前没有预料到的方式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电池技术的任何革命性突破,包括那些显着减少充电时间或提高BEV单次充电续航里程的突破,特别是全固态电池的商业化,都可能提供卓越的能量密度和安全性。我们未能成功地对现有技术的变化做出反应,可能会严重损害我们的竞争地位,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不能有效地管理我们的增长,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地营销和销售我们的车辆。
我们已经扩大了我们的业务,随着我们提高产量,将需要显着的扩张,特别是与潜在的销售增长有关,为我们的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扩大我们的零售、交付和服务中心网络,并管理不同型号的车辆。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成功管理这种扩张和增长的能力。我们在进行这一扩张时面临的风险包括,除其他外:
| ● | 管理我们的供应链以支持业务快速增长; |
| ● | 管理一个更大的组织,在不同部门拥有更多的员工; |
| ● | 控制开支和投资以预期扩大经营; |
| ● | 在确保我们车辆质量的同时建立或扩大设计、制造、销售、服务设施; |
| ● | 建设或扩大我国车辆充电网络; |
| ● | 在我们执行国际扩张战略时,驾驭复杂且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和本地化的消费者偏好; |
| ● | 研发AI技术及后续商业化落地; |
| ● | 管理与人工智能相关技术开发相关的大量运营成本; |
| ● | 实施和加强行政基础设施、系统和流程;和 |
| ● | 应对新市场和潜在的不可预见的挑战,因为它们出现了。 |
任何未能有效管理我们的增长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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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含义内的“受控公司”,因此,我们可能会依赖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豁免,这些要求为其他公司的股东提供保护。
我们是根据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定义的“受控公司”,因为我们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想先生实益拥有我们总投票权的50%以上。只要我们仍然是该定义下的受控公司,我们被允许选择依赖并可能依赖公司治理规则的某些豁免,包括(i)豁免我们的董事会大多数成员由独立董事组成,(ii)有一个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以及(iii)有一个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因此,您可能无法为受这些公司治理要求约束的公司的股东提供同样的保护。我们的八名董事中只有四名是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李想先生是我们薪酬委员会的成员。
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包括通过第三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可能不会被我们的用户普遍接受。如果我们无法为我们的用户提供或安排令人满意的产品或服务,我们的业务和声誉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除了我们的车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或我们使用我们的线上和线下渠道与用户互动的努力将会取得成功,这可能会影响我们的用户满意度和营销,从而影响我们的收入。此外,我们无法确保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可用性或质量,包括由第三方提供的服务,例如服务、维修、道路援助、车辆物流以及汽车融资和保险。如果其中任何一项变得不可用或不充分,我们的用户体验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进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虽然我们的车辆可以在我们的交付和服务中心提供服务,但部分服务将通过授权的车身和油漆商店进行。我们自己的交付和服务中心以及授权的车身和油漆商店都在为新能源汽车提供服务方面经验有限。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服务安排将充分满足用户的服务要求,令他们满意,或者我们和我们的授权车身和油漆商店将有足够的资源随着我们交付的车辆数量的增加及时满足这些服务要求。
此外,如果我们无法通过我们的交付和服务中心以及授权的车身和油漆商店的组合推出并建立广泛的服务网络,用户满意度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例如,我们的车辆可能会转售给我们尚未正式启动交付和服务中心或授权车身和油漆商店的某些司法管辖区。缺乏此类服务可能会给我们的海外用户带来挑战,可能会对他们对我们车辆的整体满意度产生不利影响。反过来,这可能会对我们的销售、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成为产品责任索赔的对象,如果我们无法成功抗辩或投保此类索赔,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财务状况和流动性。
我们可能会成为产品责任索赔的对象,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汽车行业经历了重大的产品责任索赔,如果我们的车辆没有按预期运行或出现故障导致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死亡,我们将面临面临索赔的固有风险。鉴于我们对车辆的实地经验有限,我们在这方面的风险尤其明显。此外,我们可能会因有缺陷的组件和由我们的第三方供应商制造的零件而受到产品责任索赔。对我们成功的产品责任索赔可能要求我们支付大量金钱赔偿。此外,产品责任索赔可能会对我们的车辆和业务产生大量负面宣传,并抑制或阻止我们未来车辆的商业化,这将对我们的品牌、业务、前景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任何保险范围可能都不足以涵盖所有潜在的产品责任索赔。任何寻求重大金钱损失的诉讼都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随着我们海外销量的增加,我们在国外销售的车辆也可能面临召回风险或其他产品责任问题,我们在海外市场处理此类事项的经验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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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车辆须遵守机动车辆标准,未能达到这些强制性安全标准将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所有销售的车辆必须符合车辆销售地市场的各项标准。我们的车辆必须达到或超过中国规定的所有安全标准。严格检测、使用经批准的材料和设备,是达到这些标准的要求之一。车辆在接受出厂交付、销售或用于任何商业活动之前,必须通过各种测试并经过认证过程并加贴中国强制认证,并且此类认证也需要定期更新。此外,中国政府当局定期对认证车辆进行监督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果我们的认证到期未能续展,被认证车辆存在缺陷导致质量或安全事故,或在后续检查中发现认证车辆持续不符合认证要求,则可能暂停认证甚至撤销认证。自撤销之日起或在暂停认证期间生效,任何未能满足认证要求的车辆不得继续交付、销售、进口或用于任何商业活动。我们未能满足机动车标准将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车辆目前使用的是锂离子电池电池,已观察到它们会起火或排出烟雾和火焰。
我们生产的电池组使用锂离子电池,我们从第三方供应商处采购。在极少数情况下,锂离子电池可以通过排放烟雾和火焰,以一种可以点燃附近材料以及其他锂离子电池的方式,迅速释放它们所包含的能量。我们实现了电池管理系统,自动监测电池包的温度、功率输出等状态,包括将电池包温度保持在理想范围内的热管理系统。然而,我们的车辆或其电池组仍可能出现故障,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诉讼、产品召回或重新设计的努力,所有这些都将是耗时和昂贵的。此外,公众对锂离子电池是否适合用于汽车或未来任何涉及锂离子电池如车辆或其他火灾的事件的负面看法,即使不涉及我们的车辆,也可能严重损害我们的业务。
此外,我们在我们的设施中存储锂离子电池。电池单元的任何不当处理都可能导致我们设施的运营中断。虽然我们实施了与处理细胞相关的安全程序,但与细胞相关的安全问题或火灾可能会扰乱我们的运营。此类损坏或伤害可能会导致负面宣传,并可能导致安全召回。此外,竞争对手的电动汽车或储能产品的任何故障都可能对我们和我们的产品造成间接的负面宣传。此类负面宣传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产生负面影响,并损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
我们面临与自动驾驶技术相关的风险。
我们的车辆目前都配备了通过NOA功能实现的自动驾驶特性,我们也在不断为我们的车辆开发自动驾驶技术。我们的自动驾驶系统中使用的某些组件依赖第三方供应商,这些组件的任何缺陷或质量问题都可能导致我们的车辆出现实际或感知到的质量问题。我们计划通过正在进行的研发,增强和扩展我们车辆的自动驾驶能力水平。
随着我们开发和装备自动驾驶技术的车辆,我们面临着与自动驾驶相关的风险,因为自动驾驶是一种不断发展的复杂技术,包括以下方面:
| ● | 自动驾驶技术仍在不断发展,目前仍在本质上充当辅助工具。自动驾驶技术的安全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用户的正确操作。用户可能对我们的自动驾驶系统不熟悉或误用,导致潜在安全风险; |
| ● | 其他汽车制造商或第三方所犯的自动驾驶技术的任何缺陷或滥用,无论是实际的或感知的、有意的或无意的,都可能导致对自动驾驶技术的总体负面宣传,削弱客户对自动驾驶技术或电动汽车的信心,和/或招致更多的监管审查,从而为自动驾驶技术的采用和我们车辆的普及创造更多的不确定性; |
| ● | 在我们不断优化自动驾驶技术的同时,该技术仍在进行中,尚未获得广泛的市场认可。无法保证我们的自动驾驶技术将能够预测或检测到驾驶过程中的所有潜在问题。我们的自动驾驶软件和硬件的任何增量变化都可能导致安全问题;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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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关于自动驾驶的法律法规仍在演变中,我们可能会受到责任、政府审查和进一步监管。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关于自动驾驶的法规。” |
上述任何情况均可能导致事故,并对我们的品牌形象、市场份额、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增长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在建设我们的充电网络方面,我们可能会面临挑战。
我们已经开始建设HPC网络,以实现优越的充电体验。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国已建成运营超级充电站3907座,配备充电桩21651个。然而,我们在实际向用户提供我们的充电网络方面经验有限,提供这些服务受到挑战,包括与在适当区域推出我们的网络和团队的物流梳理相关的挑战,我们在某些区域的服务容量不足或容量过剩,以及我们的充电站可能缺乏用户认可。此外,虽然中国政府支持推出公共充电网络,但目前充电基础设施的数量普遍被认为不足。我们在政府支持和公共基础设施方面也面临不确定因素,包括我们是否能够获得并保持获得足够的充电基础设施,我们是否能够获得任何必要的许可和土地使用权并完成任何必要的备案,以及政府在这方面的支持是否可能会停止。此外,我们可能会受到针对我们和我们的充电摊位的非法活动的影响,这可能会扰乱我们的运营并损害用户对我们的车辆和服务产品的信心,从而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鉴于我们在建设充电网络方面的经验有限,可能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挑战,这可能会阻碍我们提供充电解决方案的能力,或者使提供我们的解决方案的成本高于预期。如果我们无法满足用户期望或在提供我们的电源解决方案时遇到困难,我们的声誉和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对我们车辆系统的任何未经授权的控制或操纵都可能导致对我们和我们的车辆失去信心,并损害我们的业务。
我们的车辆包含复杂的信息技术系统。例如,我们的车辆设计有内置数据连接,可以接受并安装来自我们的定期远程更新,以改进或更新我们车辆的功能。我们设计、实施和测试了旨在防止未经授权访问我们的信息技术网络、我们的车辆及其系统的安全措施。然而,黑客可能会在未来试图获得未经授权的访问权限,以修改、更改和使用我们的网络、车辆和系统,以获得对我们车辆的功能、用户界面和性能特征的控制或更改,或获得对车辆中存储或生成的数据的访问权限。未来可能会发现漏洞,我们的补救工作可能不会成功。任何未经授权访问或控制我们的车辆或其系统或任何数据丢失都可能导致对我们的法律索赔或诉讼。此外,无论其真实性如何,关于未经授权访问我们的车辆、其系统或数据的报告,以及可能导致我们的车辆、其系统或数据可能被“黑客入侵”的看法的其他因素,都可能对我们的品牌产生负面影响,并损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运营结果和前景。
由于我们业务的季节性和我们运营成本的波动,我们的运营结果可能在不同时期有很大差异。
由于许多因素,包括可能影响对我们车辆需求的季节性因素,我们的运营结果可能在不同时期有很大差异。乘用车销量通常会在1月和2月出现下滑,尤其是在中国春节前后,在春季和夏季逐渐攀升,并通常在历年第四季度达到顶峰。我们有限的经营历史使我们很难判断我们业务的季节性的确切性质或程度。此外,某些地区的任何异常恶劣天气条件都可能影响对我们车辆的需求。如果我们未能实现与我们对这一季节性需求的预期一致的收入,我们的经营业绩也可能受到影响,因为我们的许多费用是基于预期的年度收入水平。
我们还预计我们的各期经营业绩将根据我们的经营成本而有所不同。我们预计,随着我们(其中包括)设计、开发和制造我们现有的和新的模型、建造和装备新的制造基地以生产此类组件、开设新的零售店、展厅和交付中心、增加我们的销售和营销活动以及增加我们的一般和行政职能以支持我们不断增长的业务,未来期间的经营成本将显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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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这些因素,我们认为,对我们的经营业绩进行逐期比较不一定有意义,不能将这些比较作为未来业绩的指标。而且,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达不到权益研究分析师或投资者的预期。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交易价格可能会突然或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大幅波动。
我们的制造设施的扩建或转换以及新制造设施的建立可能会受到延误、中断、成本超支或可能无法产生预期收益。
我们可能会扩大或转换我们现有的制造设施,并建立新的制造设施,用于我们当前和未来车型的生产爬坡,具有更好的效率和技术能力。扩张或转换可能会遇到延迟或其他困难,并将需要大量资金。我们将单班生产安排改为两班生产安排时,可能会遇到质量、工艺等问题。此外,除了我们现有的制造设施外,我们在未来建立和开发新的制造设施时可能会遇到类似或额外的风险。任何未能按期和在预算范围内完成我们的制造设施的扩建都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产能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法律,建设项目须经过广泛而严格的政府监督和批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审批和备案、建设用地和项目规划审批、疾病控制审批、环境保护审批、排污许可证、排水许可证、安全生产审批、消防审批,以及完成当局的检查和验收。我们开展的一些建设项目正在依法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这需要市政府的批准。由此,经营这类建设项目的主体可能会受到行政监管、罚款或暂停使用这类项目的处罚。上述任何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商业计划需要大量资金。此外,我们未来的资本需求可能要求我们发行额外的股权或债务证券,这可能会稀释我们的股东或引入可能限制我们的运营或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的契约。
除其他外,我们将需要大量资金来进行研发、扩大我们的产能,并推出我们的零售店、展厅以及交付和服务中心。随着我们提高产能和运营,我们可能还需要大量资金来维护我们的物业、厂房和设备,而这些成本可能比我们目前的预期要高。我们预计,我们的资本支出水平将受到消费者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需求的显着影响。我们的经营历史有限,这意味着我们对产品和服务需求的历史数据有限。因此,我们未来的资本要求可能不确定,实际资本要求可能与我们目前的预期不同。我们可能会寻求股权或债务融资来为我们的部分资本支出提供资金。我们可能无法及时或以可接受的条件或根本无法获得此类融资。如果我们不能以可接受的条件获得足够的资本,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获得开展业务计划所需融资的能力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一般市场情况和投资者对我们业务计划的接受程度。这些因素可能会使此类融资的时间、金额、条款和条件对我们没有吸引力或无法获得。如果我们无法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我们将不得不大幅减少支出、推迟或取消我们计划的活动,或者大幅改变我们的公司结构。我们未来可能会出现股东赤字余额,这可能会限制我们获得融资的能力,并对我们的流动性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可能无法获得任何资金或偿还我们所承担的任何债务,我们可能没有足够的资源按预期开展业务,这两者都可能意味着我们将被迫缩减或停止我们的业务。
此外,我们未来的资本需求和其他业务原因可能要求我们发行额外的股权或债务证券或获得信贷便利。增发股票或股票挂钩证券可能会稀释我们的股东,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不包含任何反稀释条款。发生债务将导致偿债义务的增加,并可能导致经营和融资契约,这些契约将限制我们的经营或我们产生额外债务、向股东支付股息、回购我们的股本或进行某些收购或投资的能力。此外,我们可能会受到要求我们满足某些财务测试和比率的契约的约束,我们满足这些契约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我们无法控制的事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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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保留有关我们用户的某些信息,这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用户关注或各种隐私和消费者保护法律的约束。
我们使用我们车辆的电子系统,在必要的许可下,记录每辆车使用的某些信息,以帮助我们进行车辆诊断和维护维修,以及帮助我们定制和优化驾驶和乘坐体验。我们的用户可能会反对使用这些数据,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在开展业务时拥有和使用我们用户的驾驶行为和数据可能会使我们在中国和其他司法管辖区承担立法和监管负担,这些负担可能要求通知数据泄露,限制我们使用此类信息,并阻碍我们获得新用户或向现有用户推销的能力。如果用户声称我们不正当地发布或披露了他们的敏感个人信息,我们可能会面临法律索赔和声誉损害。我们可能会为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义务规定的隐私、消费者保护以及安全标准和协议而产生大量费用。如果第三方不正当地获取和使用我们用户的敏感个人信息,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花费大量资源来解决这些问题。
我们的业务受制于有关数据隐私和网络安全的各种不断演变的法律法规。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问题的失败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并损害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
我们在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方面面临重大挑战,包括机密信息的存储、传输和共享。我们传输和存储我们用户的机密和私人信息,例如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用户账户以及支付或交易相关信息。
我们须遵守有关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的各项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民法典》、《中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互联网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条例。”这些法律法规要求我们确保我们的用户和分销商的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和真实性,这对于维护他们对我们的车辆和服务的信心也至关重要。我们采取了严格的信息安全政策,并部署了先进的措施来落实政策,其中包括先进的加密技术。然而,技术的进步、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复杂程度和多样性的提高、黑客的专业知识水平的提高、密码学领域的新发现或其他方面的新发现,仍然可能导致我们的网站、理想汽车 App或我们车辆的电子系统遭到入侵或破坏。如果我们无法保护我们的系统,因此无法保护我们系统中存储的信息,使其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披露、中断、修改或破坏,此类问题或安全漏洞可能会造成损失,导致我们对机密信息所有者的责任,或使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处罚。此外,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我们产生大量成本或要求我们以不利于我们业务的方式改变我们的业务做法,包括我们的数据做法。
关于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的监管要求不断演变,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或重大变化,导致我们在这方面的责任范围存在不确定性。例如,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除其他外,(i)处理个人信息应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与其目的直接相关,以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ii)收集个人信息应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小范围,以避免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的主体必须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否则,处理个人信息的主体可被责令整改,或暂停、终止提供服务,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国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数据安全法,除其他外,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活动规定了安全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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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8日,CAC、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工信部以及其他几个中国政府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并进一步重述和扩大了现行有效的网络安全审查的适用范围。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采购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从事数据处理活动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其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必须接受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进一步规定,持有超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在国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前,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请网络安全审查。虽然我司证券已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和香港联交所上市,但鉴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较新,《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解释、适用和执行均存在不确定性。2021年8月17日,国务院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定义为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通信、节水、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学等重要行业或领域的任何重要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在发生损坏、功能丧失、数据泄露等情况时,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民生和公共利益的。此外,根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各关键行业和部门的管理部门应负责制定资格标准,确定各自行业或部门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范围。最终认定是否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将告知运营者。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没有任何政府当局发布详细的实施细则,我们也没有被任何政府当局告知作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此外,现行监管制度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的确切范围仍不明确,中国政府当局在解释和执行这些法律方面可能拥有酌处权。因此,不确定我们是否会被视为中国法律规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如果是这样,我们将受到来自政府当局的更多审查,这可能会增加我们的合规成本,并影响我们进行海外发行的能力。如果我们被政府当局视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或者如果我们的数据处理活动和海外上市被视为对国家安全产生影响或潜在影响,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对我们的业务实践做出重大改变,暂停某些业务,甚至被禁止在我们目前经营或我们未来可能经营的司法管辖区提供某些服务。这种审查还可能导致对我们的负面宣传,并转移我们的管理和财政资源。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适用的网络安全审查程序或通过网络安全审查,或者根本无法保证,如果我们被要求遵循此类程序或受到CAC和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网络安全审查。
此外,2021年8月16日,CAC、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旨在规范处理汽车数据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境内汽车设计、生产、销售、使用、运营、维护过程中涉及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条例进一步细化了汽车行业场景下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保护的原则和要求,并要求处理重要数据的汽车数据处理者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省对应局等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载明其汽车数据安全管理状况。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互联网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条例。”我们无法向您保证,监管机构不会以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的方式解释或实施法律或法规。此外,我们可能会在这方面受到额外或新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尤其是在我们将业务扩展到中国境外时受到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数据安全和保护法律的约束,这可能会导致我们产生额外的费用,并使我们承担潜在的责任和负面宣传。我们预计,这些领域将受到监管机构的更大关注,并在未来吸引持续或更多的公众监督和关注,这可能会增加我们的合规成本,并使我们面临与数据安全和保护相关的更高风险和挑战。如果我们无法管理这些风险,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罚款、暂停业务和吊销所需执照,我们的声誉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2024年9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即《数据安全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数据安全条例》规定,网络数据处理者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数据安全条例》没有对如何确定什么构成“影响国家安全”作出进一步的解释或解释。因此,不断演变的相关法律法规在解释、适用和执行方面仍存在不确定性,未来的监管变化可能会施加额外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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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仍不确定未来的监管变化是否会对像我们这样的公司施加额外的限制。我们现阶段无法预测这些未来监管变化的影响,如果有的话,我们将密切监测和评估规则制定过程中的任何发展。如果未来的监管更新要求在国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公司(例如我们)完成网络安全审查和其他具体行动的许可,我们将面临能否及时获得此类许可的不确定性,或者根本无法获得此类许可。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并无任何重大的数据或个人信息泄露事件、违反数据保护和隐私法律法规,或政府当局或第三方对我们发起的未决或威胁的调查或其他法律程序,这将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据此,我们尚未涉及任何由CAC对网络安全审查进行的正式调查。然而,如果我们无法及时遵守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要求,或根本无法遵守,我们可能会受到政府执法行动和调查、罚款、处罚、暂停我们的不合规运营或将我们的应用程序从应用程序商店中删除等制裁,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随着我们将业务扩展到其他司法管辖区,我们将受到这些司法管辖区的额外法律法规的约束。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法规可能会限制跨司法管辖区数据的收集、存储、传输和交换,这可能会给我们带来额外的、实质性的运营、行政和合规负担。此外,它们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业务活动和扩张计划,并阻碍我们的业务战略。为越来越多的法域遵守法律法规可能需要大量资源和成本。各司法管辖区越来越多的新法律要求,例如《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在有关数据收集、存储、转移、披露、保护和隐私的政策和程序方面提出了更多挑战和风险,并可能对不遵守情事施加重大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根据《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按全球收入百分比计算的处罚。此外,2024年2月28日,美国拜登政府发布行政命令,要求美国司法部颁布法规,禁止和限制将大量属于美国个人的敏感个人数据,以及与美国政府有关的某些数据,转移到包括中国在内的相关国家。2025年1月8日,美国司法部发布了执行该行政命令的最终规则,该命令禁止或限制与包括中国在内的某些已确定的关注国家以及涉及政府相关数据或大量美国敏感个人数据的受覆盖人员类别的交易。我们未能遵守适用的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律法规,或我们的员工未能遵守我们的内部政策和措施,都可能使我们受到监管行动和法律诉讼。监管行动包括政府执法行动和调查、罚款、处罚、要求我们以某种方式停止运营的执行令。此类行动和法律诉讼可能会使我们受到重大的民事或刑事处罚,并可能要求我们改变我们的商业惯例。此外,他们可能需要大量资源来回应和捍卫指控和索赔。所有这些结果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损害。
与气候变化相关的物理和过渡风险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受到与气候变化有关的物理风险的影响。自然灾害,无论是急性还是慢性灾害,如洪水、极端热浪、热带气旋和缺水压力,都可能对我们的运营构成重大挑战,包括潜在的生产能力下降、设备和其他资产受损,以及供应链和物流中断。这些风险还可能威胁到我们员工和供应链合作伙伴的健康和安全。此类影响可能通过导致我们的资产减值或增加运营成本等方式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和我们的合作伙伴还面临与气候变化相关的转型风险。世界各国政府和监管当局越来越多地出台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缓解气候变化影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例如中国全国碳市场和欧盟碳边界调整机制(CBAM),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如果我们被直接纳入碳税或碳市场体系,我们将产生额外的合规成本,例如缴纳碳税或购买碳配额。此外,如果我们的上游供应商受到此类规定的约束,我们的采购成本也可能间接上升。与合规和碳定价相关的此类过渡成本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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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保修准备金可能不足以支付未来的保修索赔,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为新车、电池组、电动机、电动机控制器以及空气弹簧提供保修。我们的保修计划与其他汽车制造商的保修计划类似,旨在覆盖所有零部件和人工,以修复车身、底盘、悬架、内饰、电动系统、电池、动力总成和制动系统中的材料或工艺缺陷。我们根据预计成本和实际保修成本的变化记录和调整保修准备金。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保修准备金将足以支付未来的保修索赔。未来,我们可能会受到重大和意外的保修索赔的影响,从而产生重大费用,进而对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的车主不考虑是否使用第三方售后市场产品而改装我们的车辆,车辆可能无法正常运行,这可能会造成负面宣传,并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
汽车爱好者可能会寻求改装我们的车辆,包括使用第三方售后市场产品,以改变其外观或增强其性能,这可能会危及车辆安全系统。我们不测试,也不背书,这样的修改或第三方产品。此外,使用不当的外部布线或不安全的充电插座,会使我们的用户受到高压电的伤害。此类未经授权的修改可能会降低我们车辆的安全性,并且此类修改导致的任何伤害可能会导致负面宣传,从而对我们的品牌产生不利影响,并损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运营结果和前景。
我们已根据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授予、并可能继续授予期权和其他类型的奖励,这可能会导致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费用增加。
我们在2019年7月通过了一项股份激励计划,即2019年计划,目的是向员工、董事和顾问授予基于股份的薪酬奖励,以激励他们的业绩,并使他们的利益与我们保持一致。我们于2020年7月进一步采纳了2020年股份激励计划,或2020年计划,并于2021年3月采纳了2021年股份激励计划,或2021年计划,在每种情况下都有相同的目的。根据2019年计划、2020年计划和2021年计划,我们被授权授予期权和其他类型的奖励。根据2019年计划的所有奖励可发行的A类普通股的最大数量为141,083,452股。根据2020年计划的所有奖励可发行的A类普通股的最大数量为165,696,625股。根据2021年计划的所有奖励可发行的B类普通股的最高数量为108,557,400股。截至2026年2月28日,根据2019年计划购买总计59,891,996股A类普通股的奖励和根据2020年计划购买总计18,762,326股A类普通股的奖励已授予且尚未兑现,不包括在授予日期之后被没收或取消的奖励。2021年3月8日,我们根据2021年计划向我们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先生授予购买108,557,400股B类普通股的期权,并附有某些基于业绩的归属条件。2021年5月5日,董事会批准根据同一计划以相同数量的受限制B类普通股替换该等期权,所有这些股份均于2021年5月5日授出时归属,但须遵守李先生基于与被替换期权的归属条件基本相似的某些业绩条件作出的某些限制承诺。这些B类普通股以一对一的方式转换为A类普通股,自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时立即生效。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股份激励计划。”我们将这108,557,400股A类普通股称为CEO奖励股份。由于截至2024年12月,我们在前连续12个月的车辆交付总量超过50万辆,第一批CEO奖励股份(或18,092,900股A类普通股)的业绩条件得到满足,尽管我们获悉,李先生目前不打算支付任何CEO奖励股份的奖励溢价。我们认为,授予股份奖励对我们吸引和留住关键人员和员工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将在未来继续向员工授予股份薪酬。因此,我们与股份补偿相关的费用可能会增加,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潜在候选人和现有员工通常会考虑他们所获得的与其就业相关的股权奖励的价值。因此,我们吸引或留住高技能员工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我们股权或股权奖励的感知价值下降的不利影响。此外,我们无法保证根据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预留发行的股份数量将足以授予足以招聘新员工和补偿现有员工的股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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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需要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索赔进行自我辩护,这可能会耗费时间,并将导致我们产生大量成本。
实体或个人,包括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持有或获得专利、版权、商标或其他专有权利,这些权利将阻止、限制或干扰我们制造、使用、开发、销售或营销我们的车辆或部件的能力,这可能使我们更难经营我们的业务。我们可能会不时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关于其权利的通信。持有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公司可能会提起诉讼,指控此类权利受到侵犯或以其他方式主张其权利,并敦促我们获得许可。我们的注册商标和与我们的设计、软件或智能技术相关的正在申请的商标可能被认定侵犯了现有的商标所有权和权利。此外,如果我们被认定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做以下一项或多项:
| ● | 停止销售、将某些组件纳入车辆、使用车辆或提供包含或使用被质疑知识产权的商品或服务; |
| ● | 支付重大损害赔偿金; |
| ● | 向被侵犯知识产权的持有人寻求许可,可能无法以合理的条款或根本无法获得许可; |
| ● | 重新设计我们的车辆或其他商品或服务;或 |
| ● | 为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建立和维护替代商标。 |
如果针对我们的侵权索赔成功,并且我们未能或无法获得被侵权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许可,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任何诉讼或索赔,无论是否有效,都可能导致大量成本、负面宣传,以及转移资源和管理层的注意力。
我们可能无法阻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地位。
我们认为我们的商标、服务标志、专利、域名、商业秘密和类似的知识产权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我们依靠商标和专利法、商业秘密保护以及与员工和其他人的保密和许可协议来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
我们投入了大量资源来开发我们自己的知识产权。未能维护或保护这些权利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此外,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可能会对我们当前和未来的收入以及我们的声誉产生不利影响。
知识产权法的实施和执行历来具有挑战性。监管未经授权使用专有技术既困难又昂贵。我们依靠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和保密协议的组合来保护我们的所有权。尽管我们努力保护我们的专有权利,但第三方可能试图复制或以其他方式获取和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或寻求法院声明他们没有侵犯我们的知识产权。监控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是困难和昂贵的,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已经采取或将采取的步骤将防止我们的知识产权被盗用。有时,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诉讼来强制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可能会导致大量成本和我们的资源被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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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们的专利可能会过期且可能不会延期,我们的专利申请可能不会被授予,我们的专利权可能会受到争议、规避、无效或范围限制,我们的专利权可能无法有效保护我们。特别是,我们可能无法阻止其他人开发或利用竞争技术,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拥有4765项已授权专利和7396项待批专利申请。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所有的未决专利申请将导致授权专利。即使我们的专利申请成功了,我们相应地被授权专利,但这些专利将来是否会被竞争、规避或无效,仍然是不确定的。此外,根据任何已发布专利授予的权利可能无法为我们提供有意义的保护或竞争优势。任何专利下的权利要求可能都不够广泛,无法阻止其他人开发与我们相似或取得与我们相似结果的技术。也有可能,他人的知识产权可能会阻止我们许可和利用我们的专利。在我们已经开发和正在开发我们的技术的领域中存在着许多他人拥有的专利和正在申请的专利。这些专利和专利申请可能优先于我们的专利申请,并可能使我们的专利申请遭到拒绝。最后,除了可能主张优先权的人之外,我们现有的任何专利也可能被他人以其他方面无效或无法执行为由提出质疑。
大流行和流行病、自然灾害、恐怖活动、政治动荡和其他爆发可能会扰乱我们的生产、交付和运营,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全球大流行、中国或世界其他地方的流行病,或对传染病传播的恐惧,例如埃博拉病毒病(EVD)、2019年新冠病毒病(COVID-19)、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甲型H1N1流感、H7N9流感和禽流感,可能会扰乱我们的业务运营。我们还容易受到自然灾害和其他灾难的影响,例如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断电、电信故障、闯入、战争、骚乱、恐怖袭击或类似事件。任何这些都可能扰乱我们的业务运营,减少或限制我们的材料和服务供应,为保护我们的员工和设施而产生重大成本,或导致区域或全球经济困境,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实际或受到威胁的战争、恐怖活动、政治动荡、内乱和其他地缘政治不确定性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类似的不利影响。这些事件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都可能阻碍我们的生产和交付努力,并对我们的销售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履行有关递延收入的义务,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现金或流动性状况产生影响。
我们对递延收入的确认取决于未来的履约义务。我们的递延收入主要包括分配给未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这主要来自与购买我们的车辆相关的客户忠诚度积分、初始所有者的延长终身保修、车辆互联网连接服务、OTA升级、未交付的车辆以及充电档位。我们可能在一份车辆销售合同中确定了多项履约义务,我们已从用户收到对价或应付对价金额的向用户销售我们的车辆和所有嵌入式产品和服务的购买价格记录为递延收入。由于用户偏好的潜在未来变化以及我们需要令人满意地执行产品支持和其他服务,任何特定日期的递延收入可能无法代表任何当前或未来期间的实际收入。任何未能履行有关递延收入的义务都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进行的短期和长期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波动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短期投资主要包括对浮动利率和到期日在一年内的金融工具的投资,我们的长期投资主要包括对上市公司、私人控股公司和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长期定期存款、对浮动利率和到期日超过一年的金融工具的投资。我们用来评估短期和长期投资的公允价值的方法涉及管理层的判断程度很大,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此外,我们面临与我们的短期和长期投资相关的信用风险,这可能会对其公允价值的净变动产生不利影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市场条件将为我们的短期和长期投资创造公允价值收益,或者我们未来不会对我们的短期和长期投资产生任何公允价值损失。如果我们产生这种公允价值损失,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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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保险范围有限,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重大成本和业务中断。
我们为我们的产品和业务运营提供有限责任保险。对我们的成功责任索赔,无论是否由于我们的用户遭受的伤害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任何业务中断事件都可能给我们带来巨大成本,并转移我们的资源。
我们正在或可能面临与战略联盟或收购相关的风险。
我们已与各第三方订立并可能于未来订立战略联盟,包括合营企业或少数股权投资,以不时推进我们的业务目标。这些联盟可能使我们面临许多风险,包括与共享专有信息相关的风险、第三方不履行义务以及建立新战略联盟的费用增加,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可能对这些第三方的行为进行监控或控制的能力有限,如果这些第三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与其业务相关的事件而遭受负面宣传或损害其声誉,我们也可能因我们与任何此类第三方的关联而遭受负面宣传或损害我们的声誉。
此外,我们可能需要与中国政府当局就战略联盟完成某些行政程序,并遵守任何适用的中国规则和法规。例如,中国《反垄断法》要求,在触发某些阈值的情况下,对任何经营者集中行为,应事先通知反垄断主管部门。2022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对我们进行行政处罚,原因是尽管两笔交易均不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均未就我们过去的两笔交易提交承诺集中通知,导致每笔交易被罚款人民币40万元。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未来不会涉及或受到其他调查、询问、索赔或其他与反垄断法律法规有关的行政诉讼或要求。根据《中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机关认定经营者未事先提交承诺集中告知的,经营者可受到行政处罚,包括最高50万元的罚款,极端情况下可责令终止或解除拟进行的交易,或在规定期限内处置资产或股份或转让业务。2022年6月修订并于2022年8月1日生效的《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对经营者非法集中的罚款提高到不超过该经营者上一年度销售收入的10%,对经营者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最高可处以人民币5,000,000元的罚款。
此外,如果出现适当的机会,我们可能会收购与我们现有业务互补的额外资产、产品、技术或业务。除了可能的股东批准外,我们可能还必须就收购获得政府当局的批准和许可,并遵守任何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这可能会导致越来越多的延迟和成本,如果我们不这样做,可能会破坏我们的业务战略。此外,识别和完成收购的成本可能很高。此外,过去和未来的收购以及随后将新资产和业务整合到我们自己的业务中,需要我们的管理层给予高度关注,并可能导致我们现有业务的资源被转移,进而可能对我们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收购的资产或业务可能无法产生我们预期的财务结果,或可能涉及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的潜在法律风险。收购可能导致使用大量现金、潜在的稀释性发行股本证券、发生重大商誉减值费用、其他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以及被收购业务的潜在未知负债风险。特别是,鉴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收购的资产过时的速度可能比预期的要快,从而导致重大的非现金减值费用,从而对我们的净收入产生不利影响。此外,任何收购的业务可能涉及源自收购前历史时期的法律诉讼,我们可能无法就此类法律诉讼对我们造成的任何损害获得全额赔偿,或者根本无法获得赔偿,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实施和维护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系统,我们可能无法准确报告我们的经营业绩,履行我们的报告义务,或防止欺诈。
我们是一家美国上市公司,须遵守1934年《证券交易法》或《交易法》、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及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的规则和条例的报告要求。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或第404条要求我们在表格20-F的年度报告中包含管理层关于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报告。此外,由于我们不再是《就业法》中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证明并报告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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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此外,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已审计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如其报告所述,该报告载于本年度报告第F-2页的表格20-F。
未来,我们的管理层可能会得出结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不有效。此外,即使我们的管理层认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自己的独立测试后,如果对我们的内部控制或我们的控制被记录、设计、操作或审查的水平不满意,或者对要求的解释与我们不同,可能会出具合格的报告。此外,由于我们已成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的报告义务可能会在可预见的未来对我们的管理、运营以及财务资源和系统造成重大压力。我们可能无法及时完成我们的评估测试和任何必要的补救措施。
如果我们未能保持对财务报告的充分和有效的内部控制,由于这些标准不时被修改、补充或修订,我们可能无法持续得出结论,我们根据第404节对财务报告拥有有效的内部控制。如果我们未能实现并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环境,我们的财务报表可能会出现重大错报,无法履行我们的报告义务,这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对我们报告的财务信息失去信心。这反过来可能会限制我们进入资本市场,损害我们的经营业绩,并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交易价格下降。此外,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不力可能会使我们面临越来越大的欺诈或滥用公司资产的风险,并可能使我们从我们上市的证券交易所退市、监管调查以及民事或刑事制裁。我们还可能被要求重述以前各期的财务报表。
如果我们比预期更快地更新我们的制造设备,我们可能不得不缩短由于任何此类更新而要退役的任何设备的使用寿命,由此导致的折旧加速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已经投资并预计将继续大幅投资于我们认为的现代工具、机械和其他制造设备,用于制造我们的车辆的产品线,我们将在这些设备的预期使用寿命内折旧这些设备的成本。然而,制造技术可能会迅速进化,我们可能会比预期更快地决定用先进设备更新我们的制造工艺。此外,我们可能会调整我们的产品组合,以应对某些型号的销售低于预期。此外,随着我们的工程和制造专业知识和效率的提高,我们可能能够使用更少的已安装设备来制造我们的产品。因此而提前退役的任何设备的使用寿命都将缩短,从而导致此类设备的折旧加速,而就我们拥有此类设备的程度而言,我们的运营结果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我们正致力于进一步提高我们制造基地的效率和技术能力。我们增加对制造工厂的投资将导致我们的制造基地扩张时折旧成本增加,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信息技术和通信系统的中断或故障可能会影响我们有效提供服务的能力。
我们的理想汽车 APP、官方网站、车载技术系统以及其他数字化的销售、服务、用户关系、内部信息和知识管理系统,都有赖于我们信息技术和通信系统的持续运行。这些系统很容易受到火灾、恐怖袭击、自然灾害、电力损失、电信故障、计算机病毒、计算机拒绝服务攻击或其他企图损害我们系统的破坏或中断。我们的数据中心也受到闯入、破坏和故意破坏行为的影响,并受到潜在的破坏。我们的一些系统不是完全冗余的,我们的灾后恢复规划不可能考虑到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我们数据中心的任何问题都可能导致我们的服务长时间中断。此外,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复杂性,可能包含错误或漏洞,这可能导致我们的服务中断或我们的系统出现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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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会受到反腐败、反贿赂、反洗钱、金融和经济制裁以及类似法律的制裁,不遵守这些法律可能会使我们受到行政、民事和刑事处罚、附带后果、补救措施和法律费用,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受到反腐败、反贿赂、反洗钱、金融和经济制裁,以及我们开展活动所在的各个司法管辖区的类似法律法规,包括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和其他反腐败法律法规。FCPA禁止我们和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雇员以及代表我们行事的商业伙伴,包括代理人,为影响官方决策或获得或保留业务或以其他方式获得优待的目的,向“外国官员”腐败地提供、承诺、授权或提供任何有价值的东西。FCPA还要求公司制作和保存准确反映资产交易和处置情况的账簿、记录和账目,并保持适当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违反这些法律或法规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与政府机关和国有关联单位的官员和员工有直接或间接的互动。我们还与政府机构和国有附属实体进行业务合作。这些互动使我们面临越来越多的与合规相关的担忧。我们实施了旨在确保我们和我们的董事、管理人员、员工、代表、顾问、代理人和业务合作伙伴遵守适用的反腐败、反贿赂、反洗钱、金融和经济制裁以及类似法律法规的政策和程序。然而,我们的政策和程序可能不够充分,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代表、顾问、代理人和商业伙伴可能会从事我们可能要为之负责的不当行为。
不遵守反腐败、反贿赂、反洗钱或金融和经济制裁法律可能会使我们受到举报人投诉、负面媒体报道、调查以及严厉的行政、民事和刑事制裁、附带后果、补救措施和法律费用,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可能会受到法律诉讼。如果这些诉讼的结果对我们不利,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可能会不时受到法律诉讼,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的用户、我们的竞争对手、民事或刑事调查和诉讼中的政府实体或其他实体可以对我们提出因实际或涉嫌违法而产生的索赔。这些索赔可以根据多种法律主张,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责任法、消费者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劳动和就业法、证券法、侵权法、合同法、财产法和雇员福利法。我们不能保证在法律和行政行动中为自己辩护或根据各种法律维护我们的权利方面取得成功。即使我们试图在法律和行政行动中为自己辩护或根据各种法律主张我们的权利是成功的,但针对所涉及的各方强制执行我们的权利可能是昂贵的、耗时的,最终也是徒劳的。这些行为可能使我们面临负面宣传、巨额金钱损失和法律辩护费用、禁令救济以及刑事、民事和行政罚款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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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和我们的某些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推定股东集体诉讼中被列为被告。
在2024年5月向美国纽约东区地方法院提起的两起推定证券集体诉讼中,我们和我们的某些高级职员和董事被列为被告,标题分别为Banurs v. 理想汽车 Inc. et al,No. 24-CV-03470和Chaudary v. 理想汽车 Inc. et al,No. 1:24-CV-03725。据称,这两起案件都是代表一类人提起的,这些人声称因公司提交给SEC的关于其业务前景的文件中所谓的错误陈述和遗漏而遭受损害,这违反了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0(b)和20(a)条以及据此颁布的规则10b-5。2024年12月30日,法院指定了一名首席原告,并下令将这两个案件合并,标题为Banurs v. 理想汽车 Inc. et al,No. 24-CV-03470。2025年3月27日,原告提交了第一份修正申诉,随后于2025年6月6日提交了第二份修正申诉。2025年7月2日,个别被告接受送达第二次修正申诉。2025年7月21日,公司与个别被告提出动议,要求驳回第二次修正申诉。罢免动议的简报已于2025年10月9日完成,目前正待就罢免动议作出决定。该案仍处于初步阶段。我们目前无法预测该诉讼的结果或与解决相关的任何可能的损失或损失范围(如果有)。如果我们对这个案件的初步辩护不成功,就不能保证我们在任何上诉中都会胜诉。我们未来也可能面临新的法律诉讼、索赔和调查。此类案件的存在以及这些案件的任何不利结果,包括任何原告对判决的上诉,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声誉、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以及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解决这些问题可能会占用我们很大一部分现金资源,并转移管理层对我们公司日常运营的注意力,所有这些都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我们还可能受到与这些事项相关的赔偿索赔,我们无法预测赔偿索赔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或财务业绩产生的影响。
宏观经济严重或长期低迷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全球宏观经济环境面临诸多挑战。与某些其他发达和发展中经济体一样,中国经济已经并可能继续不时经历增长率放缓和影响人口增长的问题。鉴于持续的通胀压力,美联储和其他央行在2023年加息,出现了一系列银行倒闭,并在2024年和2025年开始降低利率。然而,通胀继续对全球经济构成威胁。俄乌冲突、哈马斯-以色列冲突、红海航运遭袭等地区冲突加剧了全球地缘政治紧张局势。俄乌冲突对乌克兰粮食出口的影响导致粮食价格上涨,从而更普遍地导致通货膨胀。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也引发了担忧,这可能会产生潜在的经济影响。特别是,美中未来在贸易政策、条约、政府法规、关税等广泛问题上的关系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特朗普政府在2025年1月上台后,推行了各种政治和经济政策,其中许多政策针对的是中国,进一步给美中关系和整个宏观经济制造了不确定因素。近年来,大量司法管辖区对进出口征收更高的关税和其他保护措施,这种保护主义政策可能会阻碍跨境交易和全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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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经济状况对全球经济状况,以及国内经济和政治政策的变化以及预期或感知的中国整体经济增长率具有敏感性。中国经济发展的任何长期放缓都可能导致信贷市场收紧、市场波动加剧、企业和消费者信心突然下降,以及企业和消费者行为发生剧烈变化。优质产品的销售,例如我们的车辆,部分取决于可自由支配的消费者支出,甚至更容易受到总体经济状况不利变化的影响。为应对他们认为的经济状况的不确定性,消费者可能会推迟、减少或取消购买我们的车辆,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意外终止租约、未能以可接受的条款续租我们现有的处所或续租此类租约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租赁场所,用于制造、研发、零售店、交付和服务中心、办公室、充电站。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在不产生大量额外成本或增加我们应付的租金成本的情况下续签租赁协议。如果租赁协议以大幅高于当前费率的租金续签,或出租人授予的当前现有优惠条款没有得到延长,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规定或对现有规定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某些业务领域的外资所有权设置了一定的限制。例如,根据2024年负面清单,境外投资者不得拥有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不含电子商务、境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呼叫中心)超过50%的股权。此外,禁止境外投资者投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务的公司。
理想汽车公司是一家开曼群岛公司,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因此,理想汽车公司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目前均不具备向在中国的外资公司申请所需的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或其他增值电信服务的许可证或开展其他限制或禁止的业务的资格。为遵守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我们通过与VIE在中国及其各自股东订立一系列合同安排,通过VIE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开展某些业务。特别是北京CHJ持有测绘资质证书。北京CHJ全资子公司北京车立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目前持有ICP许可证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与传播经营许可证。这种结构使投资者能够在中国大陆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外国直接投资的领域分享中国公司的经济利益。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详细说明,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汉坤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i)我们的全资子公司北京Co Wheels Technology Co.,Ltd.或Wheels Technology,以及在中国的VIE的所有权结构不违反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任何明文规定;以及(ii)Wheels Technology、VIE及其各自受中国法律管辖的股东之间的每一份合同均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然而,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已告知我们,当前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正在发生变化,无法保证中国监管机构将采取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一致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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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理想汽车公司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而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在VIE及其子公司中没有任何股权所有权。我们通过(i)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ii)与我们保持合同安排的VIE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因此,我们A类普通股或ADS的投资者不是在中国购买VIE的股权,而是在购买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权,可能永远不会直接持有VIE在中国的股权。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及其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作为一个整体,没有在中国的法庭上进行测试。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或有不同的解释,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如果我们无法维护我们对VIE及其子公司资产的合同控制权,我们可能无法偿还我们的债务,我们的证券可能会大幅贬值。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VIE及其子公司以及我们公司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VIE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显着影响VIE和我们公司作为一个集团的财务业绩。
此外,不确定是否会采纳与VIE结构有关的任何新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采纳,它们将提供什么。特别是全国人大于2019年3月15日批准《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外,国务院于2019年12月26日批准《外商投资法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我们无法确定《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将对我们产生何种影响,包括它是否代表着与VIE结构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重大变化。见“——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解释和实施正在演变,我们无法完全确定它们可能如何影响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运营的可行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政府会同意我们的合同安排符合中国的许可、注册或其他监管要求、现有政策或未来可能采用的要求或政策。例如,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旨在通过采取备案监管制度,对中国境内公司证券的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及上市进行监管,并于2023年3月31日生效。中国内地寻求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在境外市场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公司,须履行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程序,并报告所需的任何信息。在2023年2月17日为这些规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官员澄清,对于寻求以VIE进行境外发行上市并申请向证监会备案的公司,证监会将征求中国监管部门的意见,并在这些公司适当满足合规要求的情况下完成此类公司境外上市的备案。如果由于VIE结构,我们未能及时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或根本没有完成我们根据本条例须遵守备案要求的进一步筹资活动,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解除VIE或调整我们的业务运营以满足备案要求,我们筹集或使用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VIE的所有权结构、合同安排和业务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者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VIE未能获得或保持任何必要的许可或批准,中国监管机构将拥有广泛的酌处权,可根据适用法律采取行动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包括:
| ● | 吊销该等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 |
| ● | 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与VIE之间的任何交易,关闭我们的服务器或屏蔽我们的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或停止或对我们的运营设置限制或繁重的条件; |
| ● | 施加罚款、没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VIE的收入,或施加我们或VIE可能无法遵守的其他要求; |
| ● | 要求我们重组我们的所有权结构或运营,包括终止与VIE的合同安排和注销VIE的股权质押,这反过来会影响我们对VIE的合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或对其施加有效控制的能力;或者 |
| ● | 限制或禁止我们使用离岸发行的收益为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和运营提供资金,并采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害的其他监管或执法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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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这些或类似事件都可能严重扰乱我们或VIE的业务运营或限制VIE开展大部分业务运营,这可能对VIE和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这些事件中的任何一个导致我们无法指导对其经济表现影响最大的任何VIE的活动,和/或我们未能从任何VIE中获得经济利益,我们可能无法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这些实体。
我们依靠与VIE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来维持对VIE的控股财务权益,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我们一直依赖并预计将继续依赖与VIE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来开展我们在中国的部分业务。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说明,请参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VIE的各自股东的行为可能不符合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或可能不履行其在这些合同下的义务。如果我们直接拥有这些VIE,我们将能够行使作为股东控制VIE的权利,以剥夺股东的权利,从而实现VIE董事会的变动,而这反过来又可以在管理和运营层面实施变动,但须遵守任何适用的信托义务。然而,根据合同安排,在VIE及其各自股东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我们将依赖中国法律规定的违约法律补救措施。在为我们提供对VIE的控制权方面,这些法律补救措施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如果VIE或其各自的股东未能履行其在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费用并花费额外资源来执行此类安排,并依赖中国法律规定的法律补救措施,包括合同补救措施,这可能不够充分或有效。我们合同安排下的所有协议均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这些合同安排产生的争议将在中国通过仲裁解决。因此,我们无法向贵方保证,这些合同安排可以按预期执行。同时,关于VIE背景下的合同安排应如何根据中国法律解释或执行的先例很少,也很少有正式的指导。如果需要采取法律行动,此类仲裁的最终结果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此外,根据中国法律,仲裁员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当事人不能在法院对仲裁结果提出上诉,如果败诉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胜诉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裁决承认程序在中国法院执行仲裁裁决,这将需要额外的费用和延误。如果我们无法执行这些合同安排,或者如果我们在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过程中遭受重大延误或面临其他障碍,我们可能无法对VIE施加有效控制,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请参阅“—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体系正在发展,这可能导致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的不确定性。”
我们执行我们与VIE股东之间的股权质押协议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基于中国法律法规的限制。
根据北京CHJ与新点信息、VIE及其各自股东、我司全资中国子公司Wheels Technology之间的股权质押协议,北京CHJ与新点信息的各股东同意将其在VIE中的股权质押给我司子公司,以保证北京CHJ与新点信息履行合同安排项下的VIE义务。北京CHJ、新点信息股东股权质押事项已在当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分局办理股权质押登记。与VIE股东的股权质押协议规定,质押的股权必须构成协议项下任何和所有债务、义务和负债的持续担保,质押范围不能受该VIE注册资本金额的限制。然而,中国法院可能采取的立场是,股权质押登记表上列出的金额代表已登记和完善的担保物的全部金额。如果是这种情况,本应在股权质押协议中担保的超过股权质押登记表所列金额的债务,可由中国法院确定为无担保债务,通常在债权人中享有最后优先权。
49
如果我们行使收购VIE股权的选择权,所有权转让可能会使我们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巨大的成本。
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除特定监管例外情况外,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的最终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如果中国法律被修订,允许外国投资者持有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增值电信企业超过50%的股权,我们可能无法解除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或者如果我们试图解除合同安排,我们可能没有资格经营我们的增值电信企业并可能被迫暂停其运营,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合约安排,Wheels Technology或其指定人士拥有独家权利,以其各自在合并VIE的实收资本金额和适用的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购买我们合并VIE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我们合并VIE的股东将把他们收到的任何金额的购买价格返还给车轮科技。如果发生这种转让,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车轮科技参照市场价值为所有权转让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税额可能很大。
VIE的注册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VIE的北京CHJ和新点信息的注册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些股东可能违反、或导致VIE违反或拒绝续签我们与他们和VIE之间的现有合同安排,这将对我们有效控制VIE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股东可能会导致我们与VIE的协议以对我们不利的方式履行,其中包括未能及时向我们汇出根据合同安排到期的付款。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当出现利益冲突时,这些股东中的任何一个或全部将以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或此类冲突将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
目前,我们没有任何安排来解决这些股东与我们公司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只是我们可以根据与这些股东的排他性期权协议行使我们的购买选择权,要求他们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在VIE中的所有股权转让给我们指定的中国实体或个人。对于同时也是我们董事的个人股东,我们依赖他们遵守开曼群岛和中国的法律,这些法律规定,董事对公司负有受托责任,要求他们本着诚信和他们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不利用他们的职位谋取个人利益。中国法律目前没有具体和明确的指导来解决中国法律与开曼群岛法律在与公司治理有关的任何冲突方面的任何冲突。如果我们无法解决我们与VIE股东之间的任何利益冲突或争议,我们将不得不依赖法律诉讼,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中断,并使我们对任何此类法律诉讼的结果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
VIE的股东可能涉及与第三方的个人纠纷或其他可能对其各自在VIE中的股权以及我们与实体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例如,如果VIE的任何股东与其配偶离婚,配偶可以主张该股东持有的VIE股权是其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应由该股东与其配偶分割。如果此类主张得到法院支持,股权可能由股东的配偶或不受我们合同安排义务约束的其他第三方获得,这可能导致我们失去对VIE的有效控制权。同样,如果VIE的任何股权由当前合同安排不具约束力的第三方继承,我们可能会失去对VIE的控制权,或者不得不通过产生不可预测的成本来维持这种控制权,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损害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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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他们可能会确定我们或VIE欠缴额外税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贵方投资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关联方之间的安排和交易可能会在交易进行时的纳税年度后十年内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计或质疑。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要求中国的每一家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及与其关联方的交易报告。税务机关发现关联交易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可以对税收进行合理调整。如果中国税务机关认定合同安排不是在公平基础上订立的,导致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则和条例不允许的减税,并以转让定价调整的形式调整VIE的收入,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的不利税务后果。除其他外,转让定价调整可能会导致VIE为中国税务目的记录的费用扣除减少,这反过来可能会增加其税务负债,而不会减少Wheels Technology的税务费用。此外,如果Wheels Technology要求VIE的股东根据合同协议以名义或无价值转让其在VIE中的股权,则此类转让可被视为赠与,并使Wheels Technology需缴纳中国所得税。此外,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根据适用法规对VIE征收调整后但未缴纳的税款的滞纳金和其他罚款。如果任何VIE的税务负债增加或他们被要求支付滞纳金和其他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VIE中的任何一个破产或成为解散或清算程序的对象,我们可能会失去使用VIE持有的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资产并从中受益的能力。
作为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的一部分,这些实体未来可能会持有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某些资产。如果任何一家VIE破产,其全部或部分资产成为第三方债权人的留置权或权利,我们可能无法继续我们的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根据合约安排,未经我们事先同意,VIE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抵押或处置其资产或业务中的合法或实益权益。如果VIE中的任何一方进行自愿或非自愿清算程序,不相关的第三方债权人可能会对部分或全部这些资产主张权利,从而阻碍我们经营业务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几乎所有的收入都来自中国,我们几乎所有的业务,包括我们所有的制造,都是在中国进行的。因此,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受到中国经济、政治和法律发展的影响。中国经济在很多方面都有独特的特点,包括在监管、增长速度、外汇监管等方面。中国政府拥有重大权力,可以对中国公司(例如我们)根据适用法律开展业务的能力施加影响。因此,我们公司和我们业务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潜在行动的不确定性。中国政府还通过控制外币计价债务的支付、制定货币政策、向特定行业或公司提供优惠等方式,对中国经济增长实施重大控制。
尽管中国经济在过去几十年中经历了显着增长,但无法保证增长甚至会跨部门或持续下去。中国经济状况、中国政府政策或中国法律法规的任何不利变化都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任何严重或长期的经济衰退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导致对我们产品的需求减少,并对我们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在中国成功维持或发展业务运营的能力取决于各种因素,其中一些因素是我们无法控制的。这些因素包括(其中包括)宏观经济和其他市场条件、政治稳定、社会状况、控制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的措施、税率或征税方式的变化、法律、法规和行政指令或其解释的变化以及行业政策的变化。如果我们未能采取及时和适当的措施来适应任何变化或挑战,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中国政府对我们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开展业务具有监督和酌处权,并可能影响我们的运营。我们未能按照适用法律满足要求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运营和/或我们的证券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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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制度正在发展,这可能导致不确定性,从而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受适用于在中国的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中国法律体系是以成文法规为基础的大陆法系。公布的法院判决数量有限,除最高人民法院另有规定外,可以引用,但判例价值有限。中国法律体系发展迅速,对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则的执行可能导致不确定性。例如,于2024年7月1日生效的修订后的《中国公司法》在多个领域做出了实质性修改,其中包括对现有和未来公司的出资规定了时间限制,以便在新《公司法》生效之前成立且出资期限超过期限的公司必须调整其出资时间表,但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我们可能需要在比目前根据新公司法规定的更短的时间范围内履行我们对中国子公司的出资义务或向VIE的名义股东提供财务支持。但由于新公司法较新,其实施和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
有时,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行政和法院程序来执行我们的合法权利。行政和法院程序可能旷日持久,导致大量成本,并转移资源和管理层的注意力。由于中国行政和法院当局在解释和实施法定和合同条款方面拥有自由裁量权,因此可能难以评估行政和法院诉讼的结果以及我们享有的法律保护水平。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阻碍我们执行已签订合同的能力,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可能并不总是及时意识到我们违反政府的政策和规则。对我们的合同、财产(包括知识产权)和程序权利的这种不可预测性,以及对监管环境变化的任何不响应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阻碍我们继续运营的能力。
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有关汽车和互联网相关业务和公司的法规的复杂性和变化的不利影响。
我们在受到高度监管的行业开展业务。特别是,汽车制造在中国受到广泛的监管。见“第四项”之“新能源乘用车制造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汽车销售规定”、“缺陷汽车召回规定”。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若干中国政府当局,例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委、工信部和商务部,监督我们业务的不同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 ● | 整车制造企业评估; |
| ● | 我们制造设施的生产能力; |
| ● | 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准入; |
| ● | 强制性产品认证; |
| ● | 直销模式及销售活动; |
| ● | 产品负债; |
| ● | 车辆保养及维修;及 |
| ● | 环境保护制度;以及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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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被要求获得与我们的运营相关的广泛的政府批准、执照、许可和注册,并在我们的制造和我们的车辆中遵循多个强制性标准或技术规范。然而,针对我们经营所在行业的新法规的实施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运营,包括施加额外的要求,这些要求可能会扰乱或限制我们的运营,降低我们的竞争力,或导致大量的合规成本。比如,根据2017年1月工信部颁布、2020年7月修订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我司车辆必须符合工信部不定期规定和修订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审查项目和标准中规定的要求。此外,汽车经销商必须在收到营业执照后90天内通过相关商务部门运营的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系统进行一定的备案,并在基本信息变更记录后30天内更新信息。我们的直销模式在汽车行业相对较新且不常见,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该模式不会受到进一步的监管。我们还被要求在提供车辆维护和维修服务方面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完成备案。由于我们正在扩大我们的销售和分销网络,并在中国建立更多的零售店、服务中心以及Li Auto授权的车身和油漆商店,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此类备案,或者根本无法完成。如果我们目前或未来的任何销售子公司或分公司或我们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提供车辆维护和维修服务未能进行必要的备案,这类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可能会被责令及时整改不合规或被罚款。
我们的汽车支持各种新颖的功能,这些功能受制于不断变化的监管要求。在自动驾驶领域,2025年,中国政府进一步收紧了自动驾驶技术的资格和路测标准。不断演变的监管框架对自动驾驶系统的安全评估、责任判定和数据处理合规性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这可能会推迟我们先进的智能驾驶功能的推出,并增加持续的合规和研发支出。关于空中(OTA)更新,监管部门最近加强了对使用OTA更新来改变车辆性能或补救安全缺陷的审查。频繁或重大的OTA更新现在需要更复杂的备案程序,并可能被定性为“召回”,这限制了我们快速迭代软件功能的能力,并可能对我们的品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监管新能源汽车行业的监管框架正在演变。2025年,关于对中小企业付款条件的新规实施,限制了我们对供货付款周期的自主权。如果监管机构强制要求缩短支付窗口,我们的经营现金流和营运资本管理可能会遇到短期压力,从而影响我们的资本部署效率。同年,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也加大了对“内卷式”的限制,意为残酷、竞争,旨在引导行业走向更多以价值为基础的竞争和有序扩张。相关的定价准则或自律协议可能会限制我们通过激进的定价策略获得市场份额的灵活性,从而可能影响我们的销量增长目标。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已经或将继续及时或完全满足所有的法律、规则、法规。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会产生不确定性,从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不利影响。现有法律、规则和条例的解释和实施受监管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并可能在未来发生变化,这可能会对我们获得或完成的批准、资格、许可、许可和注册的有效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任何不遵守可能导致罚款、限制和限制我们的运营,以及暂停或撤销我们已经获得或作出的某些证书、批准、许可、执照或备案。
此外,中国政府对互联网行业公司实施外资所有权限制以及许可和许可要求。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外商在华投资条例》和“第四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增值电信服务条例。”这些法律法规相对较新,且在不断演变,其解释和执行涉及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难以确定哪些作为或不作为可能被视为违反了适用的法律法规。由于外资在中国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业务受到限制,我们不直接开展此类业务,我们依赖与VIE的合同安排来经营增值电信服务。北京车力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目前持有ICP许可证。VIE及其子公司可能被要求获得我们通过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开展的某些服务的额外许可或许可,或更新我们的退出许可或许可。未能获得或更新此类许可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使我们受到制裁,影响相关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或对我们产生其他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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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率波动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贵方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人民币兑换外币,包括港元和美元,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的。人民币兑港元和美元波动,有时显著且不可预测。人民币兑港元、美元及其他货币的币值受中国政治和经济状况的变化以及中国的外汇政策等影响。随着我们扩大国际业务,我们越来越多地受到美元和港元以外的其他外币波动的影响。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未来人民币对港元和美元不会大幅升值或贬值。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的政策会对人民币和美元的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中国政府仍面临重大国际压力,要求其采取更灵活的货币政策。人民币的任何显著升值或贬值都可能对我们的收入、收益和财务状况以及我们的外币A类普通股或ADS的价值和应付的股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如果我们需要将我们从海外发行中获得的美元兑换成人民币以支付我们的运营费用,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人民币兑美元大幅贬值可能会大幅降低我们收益的美元等值,进而可能对我们A类普通股或ADS的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可用的对冲选择非常有限,以减少我们对汇率波动的风险敞口。我们进行对冲交易是为了在我们认为合适的时候减少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虽然我们可能决定在未来进行进一步的对冲交易,但这些对冲的可用性和有效性可能有限,我们可能无法充分对冲我们的风险敞口或根本无法对冲。此外,我们的货币汇兑损失可能会因中国外汇管制规定而被放大,这些规定限制了我们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的能力。因此,汇率波动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终止任何税收优惠待遇和政府补贴或征收任何额外税费和附加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目前受益于多项税收优惠。例如,北京CHJ因已符合《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完成一定的申请手续后,有权从2019年起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终止我们目前享有的任何所得税优惠待遇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未来保持或降低我们目前的有效税率。
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已收到中国地方政府当局提供的各种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来自中国地方政府当局采取的酌情奖励和政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可随时决定变更或停止此类财政补贴。停止此类财政补贴或征收任何额外税款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世界各地的各个司法管辖区已经颁布或正在考虑颁布数字服务税,这可能导致适用于高度数字化业务的国际税收制度不一致且可能重叠。2021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宣布了一项关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包容性框架,其中包括定义全球最低税的第二支柱示范规则,该规则要求对大型跨国企业征税,税率最低为15%。随后,又出台了多套行政指导意见。各税务管辖区要么最近颁布了立法,从2024年开始采用第二支柱示范规则的某些组成部分,并在以后几年采用额外的组成部分,要么宣布计划在未来几年颁布这类立法。我们将继续评估此类立法举措在我们运营的税务管辖区的影响。这些规则和实施正在演变,无法保证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不会受到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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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租赁物业权益可能存在缺陷,我们租赁受此类缺陷影响的物业的权利受到挑战,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造成重大干扰。
根据中国法律,所有租赁协议都必须在当地住房当局进行登记。我们目前在中国租赁了几处房产,其中一些房东尚未完成其所有权登记或向当局登记我们的租约。未能完成这些必要的注册可能会使我们的房东、出租人和我们面临潜在的罚款。如果没有及时或根本没有获得这些注册,我们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或者可能不得不搬迁我们的办公室并承担相关损失。
出租人未向我们提供某些租赁物业的部分所有权证明或其他类似证明或授权文件。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此类出租人有权将这些不动产出租给我们。倘出租人无权向我们出租该等物业,而该等物业的业主拒绝批准我们与各自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协议,我们可能无法根据各自的租赁协议对业主强制执行我们出租该等物业的权利。如果我们的租赁协议被作为此类租赁不动产的真正所有者的第三方主张为无效,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腾出这些物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根据租赁协议向出租人发起索赔,以获得他们违反租赁协议的赔偿。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随时可以找到合适的替代地点,或者根本无法提供,如果我们无法及时搬迁我们的业务,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监督和酌处权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的运营受中国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的约束。中国政府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具有监督和酌处权,并可能影响我们的运营。未能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近年来,中国政府加强了对像我们这样的中国发行人的海外发行和外国投资的监管。例如,2021年7月6日,中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其中提出,将加强对境外上市中资公司的管理和监督,修订国务院关于这类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特别规定,明确境内行业监管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的职责。
2021年12月28日,CAC、发改委、工信部及其他几个中国政府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外,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均需接受网络安全审查。如果当局认为此类运营商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或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政府当局可能会对运营商发起网络安全审查。此外,《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持有超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在国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前,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请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将评估(其中包括)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外国政府影响、控制或恶意使用的风险以及与上市相关的网络安全风险。尽管我们的证券已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和香港联交所上市,但鉴于网络安全审查措施相对较新,我们无法完全确定这些措施将如何影响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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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内地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市场发售或上市其证券的公司,包括中国内地股份有限公司和主要业务经营在中国内地并拟以其在中国内地的股权、资产或类似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市场发售股份或在境外市场上市的离岸公司,需在向拟上市地监管机构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备案。未按本规定完成备案或者在备案文件中隐瞒重大事实或者重大内容弄虚作假的,公司可能受到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也可能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这些规定还规定,中国内地的公司在境外市场上市后,其后续发行证券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因此,我们受制于根据这些规定进行的未来资本筹集活动的备案要求。由于这些规定是新颁布的,其解释、适用和执行仍不明确,这些规定将如何影响我们的运营和未来的海外发行仍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此类备案并完全遵守此类规定以维持我们证券的上市地位,或在未来进行任何证券发行。
中国政府当局将如何总体监管海外上市仍不确定。如果中国政府当局后来颁布新的规则或解释,要求我们获得他们对我们未来海外发行的批准,我们可能无法及时获得此类批准,或者根本无法获得此类批准,即使获得此类批准也可能被撤销。任何此类情况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此外,新法律法规的实施可能会对我们经营所在的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变化,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
我们的审计师,即出具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载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美国会计监督委员会注册的公司,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据此,美国会计监督委员会定期进行检查,以评估其遵守适用的专业标准的情况。审计机构位于中国,这是PCAOB历来无法在2022年之前完全进行检查和调查的司法管辖区。因此,我们和我们的普通股或ADS的投资者被剥夺了这种PCAOB检查的好处。PCAOB过去无法对中国境内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这使得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程序或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比受PCAOB检查的中国境外的审计师更难评估。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报告,撤销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然而,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拥有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完全权限,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这些司法管辖区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和我们普通股或ADS的投资者将再次被剥夺此类PCAOB检查的好处,这可能会导致我们普通股或ADS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对我们的审计程序和报告的财务信息以及我们的财务报表质量失去信心。
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经2023年《综合拨款法》修订的HFCAA,如果SEC确定我们提交了由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且连续两年未受到PCAOB的检查,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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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SEC,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们的审计师。2022年5月,在我们提交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SEC最终将我们列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2022年12月15日,PCAOB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出于这个原因,在我们提交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或2024年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我们没有被确定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并且在我们提交截至2025年12月31日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我们预计不会被如此确定。
每年,PCAOB将决定是否可以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检查和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拥有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完全权限,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这些司法管辖区之一的此类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根据HFCAA,如果我们在未来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我们的证券将被禁止在国家证券交易所或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尽管我们的A类普通股已在香港联交所上市,ADS和A类普通股是完全可替代的,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我们的股票和ADS在美国被禁止交易,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的活跃交易市场将得到维持,或者ADS可以转换和交易,并具有足够的市场认可度和流动性。禁止在美国进行交易将在很大程度上削弱您在您希望出售或购买我们的ADS时的能力,与退市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对我们的ADS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此外,这样的禁令将严重影响我们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筹集资金的能力,或者根本不会,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解释和实施正在演变,我们无法完全确定它们可能如何影响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运营的可行性。
2019年3月15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了《中国外商投资法》,该法于2020年1月1日生效。2019年12月26日,中国国务院批准《外商投资法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体现了一种预期的中国监管趋势,即根据现行国际惯例和统一外商和国内投资的公司法律要求的立法努力,使其外商投资监管制度合理化。然而,由于《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正在演变,其解释和实施可能会导致不确定性。
VIE结构已被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中国企业采用,以在目前受外资在中国投资限制的行业中获得必要的许可和许可。见“—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是指外国个人、企业或其他实体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虽然没有明确将合同安排归类为外国投资的一种形式,但无法保证通过合同安排进行的外国投资在未来不会被解释为一种间接外国投资活动。此外,该定义包含一项包罗万象的规定,规定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的投资,这为未来法律、行政法规或陈旧理事会颁布的规定合同安排作为外国投资方式的规定留下了余地。鉴于上述情况,我们的合同安排是否会被视为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国投资的市场进入许可要求尚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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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明确,外商投资必须按照国务院拟发布或批准发布的“负面清单”进行。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对“负面清单”中的禁止类行业进行投资,而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满足“负面清单”中对限制类行业投资规定的若干条件。VIE及其子公司经营所在的增值电信服务行业,尽管受制于现行有效的负面清单中规定的外商投资限制,但是否会受到未来将发布的“负面清单”中规定的外商投资限制或禁止的限制,尚不确定。此外,《外商投资法》也没有说明现有VIE结构的公司,如果将这种结构视为外商投资的一种方式,必须采取哪些行动才能获得市场进入许可。如果VIE结构将被视为外商投资的一种方式,我们的任何业务操作都将落入“负面清单”,如果《外商投资法》的解释和实施以及最终的“负面清单”要求进一步的行动,例如商务部授予的市场进入许可,由像我们这样现有VIE结构的公司来完成,我们面临着能否及时获得这种许可的不确定性,或者根本无法获得。外商投资法如何进一步解读和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政府当局对《外商投资法》的解释和实施不会对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任何方面的生存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
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依赖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包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以及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所需的资金。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在满足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适用法定条件和程序(如有)后,才能从其累计税后利润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此外,我们各中国附属公司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以拨付若干储备资金,直至拨出的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有关适用于分配股息的中国法规的详细讨论,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关于分红的规定。”此外,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其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此外,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我们的子公司根据其目前与VIE达成的合同安排调整其应税收入,其方式将对其向我们支付股息和其他分配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参阅“—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他们可能会确定我们或VIE欠缴额外税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您的投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发生债务可能会导致向债权人作出经营和融资契约和承诺,这将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
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进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利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参阅“—如果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或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劳动力成本增加和中国执行更严格的劳动法律法规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的整体经济和中国的平均工资近年来有所增长,并有望增长。近年来,我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也有所提高。我们预计,我们的劳动力成本,包括工资和员工福利,将会增加。除非我们能够将这些增加的劳动力成本转嫁给我们的用户,否则我们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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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以及为员工向指定政府机构支付养老金、住房基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各项法定员工福利方面受到了更严格的监管要求。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支付报酬、确定职工试用期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受到更严格的要求。如果我们决定解雇部分员工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我们的雇佣或劳动惯例,中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规则可能会限制我们以合意或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实现这些改变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劳工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仍在不断发展,我们的雇佣行为可能违反中国的劳工相关法律法规,这可能会使我们遭受劳资纠纷或政府调查。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已经或将能够遵守所有与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与缴纳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义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如果我们被认为违反了劳动法规,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向我们的员工提供额外补偿,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您可能会在实现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外国判决或根据外国法律在中国对我们或我们的管理层提起诉讼方面遇到困难。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同时我们在中国开展几乎所有的业务,我们几乎所有的资产都位于中国。此外,我们所有的高级管理人员大部分时间都在中国境内居住,我们所有的高级管理人员都是中国国民。因此,我们的股东可能很难对我们或中国境内的那些人实施程序性送达。此外,中国没有与开曼群岛和许多其他司法管辖区订立关于对等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条约。因此,在中国承认和执行任何这些非中国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就任何不受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条款约束的事项作出的判决可能是困难的或不可能的。
海外监管机构可能很难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或收集证据。
在美国常见的股东索赔或监管调查,在中国一般很难作为法律或实践问题进行追究。例如,在中国,为在中国境外发起的监管调查或诉讼提供所需信息存在重大法律和其他障碍。尽管中国当局可能会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以实施跨境监督管理,但在缺乏相互和务实合作机制的情况下,与美国证券监管部门的这种合作可能并不高效。此外,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的《关于加强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相关保密和归档管理工作的规定》规定,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中国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的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必须通过跨境合作机制进行监督管理,以及中国境内公司在与该等境外机构就检查或调查进行合作或向该等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提供文件之前,必须事先征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机构的同意。海外证券监管机构无法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您在保护自己利益方面面临的困难。另见“项目3。关键信息— D.与我们的股票和ADS相关的风险—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香港或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因为与作为开曼群岛公司投资于我们相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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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海外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向其提供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被允许通过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出资,利用我们海外发行的收益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但须遵守适用的政府注册、法定金额限制和批准要求。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外汇管理条例。”这些中国法律法规可能会严重限制我们使用从我们的海外发行所得款项净额转换而来的人民币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中国设立新实体提供资金、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投资或收购任何其他中国公司或在中国设立新的VIE的能力。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必要的注册或备案,或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准(如果有的话),关于我们未来向中国子公司提供的贷款或我们未来向中国子公司提供的出资。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此类注册或备案,或获得此类批准,我们使用我们从境外发行中收到或预期收到的收益以及将我们的中国业务资本化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17年12月26日,发改委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细则》。2018年1月31日,《敏感产业境外投资目录(2018年版)》颁布。适用本规则的境外投资,是指位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取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及其他相关权益,通过以资产和股权进行投资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进行的投资活动,中国个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进行的境外投资也适用本规则。根据这些规则,任何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或中国企业对非敏感行业的任何直接投资,投资金额超过3亿美元,都需要分别获得国家发改委的事先批准或备案,而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个人)对非敏感行业的间接境外投资,投资金额超过3亿美元,则需要报备。然而,在这些规则的解释和适用方面仍然存在不确定性,包括我们的海外投资是否会受到这些规则的约束。如果我们未能在适用这些规则的情况下及时获得批准、完成备案或以我们的收益(视情况而定)报告我们的海外投资,我们可能会被迫暂停或停止我们的投资,或受到处罚或其他责任,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政府关于货币兑换的规定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我们的收入的能力,并影响您的投资价值。
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可兑换为外币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将货币汇出中国实施了规定。根据中国现行外汇法规,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可以使用外币支付经常项目,例如利润分配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但是,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则需要得到相应政府当局的批准或登记。因此,我们需要获得外管局的批准,才能使用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的运营产生的现金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偿付各自对中国境外实体拥有的债务,或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在中国境外进行其他资本支出支付。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外汇管理条例。”任何未能遵守适用的外汇法规的行为都可能使我们受到行政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这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未来不会对经常账户交易的人民币兑换外币施加额外的限制。我们收到的收入基本上全部是人民币。如果我们无法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外汇需求,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包括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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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未能遵守与中国居民海外投资活动有关的中国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增加注册资本或分配利润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使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面临中国法律规定的责任和处罚。
外管局要求中国居民或实体就其设立或控制以境外投资或融资为目的设立的境外实体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此外,当离岸专用工具发生某些重大事件时,这类中国居民或实体必须更新其外管局登记。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外汇监管——离岸投资。”
如果我们的中国居民或实体股东未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完成登记,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被禁止向我们分配其利润以及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的任何收益,并且我们向中国子公司贡献额外资本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此外,不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登记要求可能会导致根据中国法律对规避适用的外汇限制承担责任。
然而,我们可能不会被告知在我们公司中持有直接或间接权益的所有中国居民或实体的身份,我们也无法强制我们的受益所有人遵守SAFE注册要求。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创始人李想先生、李铁先生以及我们认识的目前直接或间接持有我公司所有权权益的其他十名中国居民已在外管局完成了规定的初始登记。李想先生和其他四名高级职员、董事或中国居民正计划继续更新在国家外管局就其各自离岸持有车辆的资本进行的注册。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所有身为中国居民的股东或实益拥有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我们公司权益的某些信托的受益人,已经遵守并将在未来做出、获得或更新安全监管条例要求的任何适用登记或批准。该等股东或实益拥有人未能遵守外管局的规定,或我们未能修改中国子公司的外汇登记,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或法律制裁,限制我们的海外或跨境投资活动,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进行分配或支付股息的能力或影响我们的所有权结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有关跨境并购的某些法规为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某些收购建立了程序和要求,这可能使我们更难通过在中国的收购追求增长。
中国多项法律法规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并购活动规定了程序和要求,可能会耗费时间和复杂。除了《反垄断法》本身,这些还包括中国六家监管机构于2006年通过并于2009年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以及2011年颁布的《商务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这些法律法规在某些情况下规定,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控制权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须事先通知商务部。2022年6月24日修订、2022年8月1日生效的《反垄断法》要求,触发特定阈值的经营者集中,应提前告知反垄断执法机构。反垄断法还将经营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对经营者非法集中的罚款提高到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百分之十,对经营者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反垄断法》规定,有证据表明该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消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交易,即使该集中未达到备案门槛,主管部门也应对其进行调查。此外,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公布了《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其中规定,凡涉及可变利益主体的经营者集中,均需接受反垄断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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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商务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外国投资者提出“国防和安全”关切的并购以及外国投资者可能通过并购取得对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引发“国家安全”关切的并购,均需接受商务部的严格审查,禁止任何试图绕过安全审查的行为,包括通过代理或合同控制安排构建交易。2020年12月19日,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这些措施规定了有关外国投资的安全审查机制的规定,其中包括(其中包括)受审查的投资类型以及审查范围和程序。未来,我们可能会通过收购互补业务来发展我们的业务。遵守法规要求完成此类交易可能会耗费时间,任何必要的批准程序,包括商务部和其他中国政府当局的批准,可能会延迟或抑制我们完成此类交易的能力,这可能会影响我们扩大业务或保持市场份额的能力。
任何未能遵守中国有关员工股票激励计划登记要求的规定可能会使中国计划参与者或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处罚。
根据外管局规定,中国居民参与境外公开上市公司的股票激励计划,需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并完成某些其他程序。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就业和社会福利条例—员工股票激励计划。”由于我们在美国公开上市,我们和参与我们的股票激励计划的中国居民员工受这些规定的约束。根据规则的要求,我们正在为参与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的中国居民员工向当地的外管局同行进行登记。如果我们或任何这些中国居民雇员未能遵守这些规定,我们或这些雇员可能会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处罚。我们还面临监管不确定性,这可能会限制我们根据中国法律为董事、执行官、员工和顾问采取额外激励计划的能力。
如果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或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外设立且在中国境内具有“事实上的管理主体”的企业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实施细则将“事实管理主体”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生产、人员、账户和财产实行充分实质控制和统筹管理的主体。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4月发布通告,2014年1月修订,对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控股企业“事实上的管理主体”是否位于中国境内,规定了一定的具体认定标准。尽管本通告仅适用于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企业,而不适用于中国个人或像我们这样的外国人控制的离岸企业,但通告中规定的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确定所有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应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测试的一般立场。根据这份通知,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将因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会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i)日常运营管理的主要地点在中国;(ii)与企业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有关的决策由中国境内的组织或人员作出或须经其批准;(iii)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决议,位于或维护在中国;(iv)至少50%的有投票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习惯性地居住在中国。
我们认为,就中国税务而言,我们在中国境外的实体均不是中国居民企业。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取决于中国税务机关的确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就企业所得税目的确定我们是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将按25%的税率就我们的全球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将被要求遵守中国企业所得税申报义务。此外,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所实现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税,非中国企业的税率为10%,非中国个人的税率为20%(在每种情况下,受任何适用的税收条约的规定的约束),前提是这些收益被视为来自中国。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公司的非中国股东是否能够主张其税收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任何此类税收可能会降低您对A类普通股或ADS的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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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大陆与香港之间的安排,我们可能无法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通过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向我们支付的股息获得某些利益。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因此依赖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部分流动性需求。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国“居民企业”向外国企业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目前适用10%的预扣税率,除非任何此类外国投资者的注册成立司法管辖区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规定了税收优惠待遇。根据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和逃税的安排,如果香港居民企业拥有中国企业不低于25%的股份,则该预扣税率可下调至5%。此外,2020年1月生效的《非居民企业享受条约待遇管理办法》要求非居民企业确定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税收优惠待遇的条件,并向税务机关报备材料。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2月3日发布并于2018年4月1日生效的《关于税务条约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确定申请人在税务条约中与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有关的税务处理的“受益所有人”地位时,考虑了若干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是否有义务向第三国或地区居民支付申请人十二个月内收入的50%以上,申请人经营的业务是否构成实际经营活动,以及税收协定的对应国或地区是否对所得不征税或给予免税或以极低税率征税,将予以考虑,并根据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根据其他税收规则和规定,享受降低的预扣税率也有其他条件。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务—中国税务。”我们打算将我们中国子公司产生的所有收益(如果有的话)重新投资于我们在中国的业务的运营和扩展。如果我们的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允许在海外分配我们的收益,我们将被征收大量预扣税。我们关于我们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决定可能会受到税务机关的质疑,并且我们可能无法完成向税务机关提交的必要备案,无法根据安排享受关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将向我们的香港子公司支付的股息的5%的预扣税率优惠。
我们面临中国居民企业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
2015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若干企业所得税事项的公示。该通知将其税务管辖范围扩大到不仅是间接转让,还包括涉及转让其他应税资产的交易,通过境外中间控股公司的离岸转让。此外,通知对如何评估合理的商业目的规定了一定的标准,并引入了内部集团重组和通过公开证券市场买卖股权的安全港。该通知还对应税资产的外国转让方和受让方(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人)都提出了质疑。非居民企业通过处置境外控股公司股权间接转让应税资产进行“间接转让”的,作为转让方的非居民企业或者受让方、直接拥有应税资产的中国主体可以向税务机关报告该间接转让情况。中国税务机关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境外控股公司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减少、避免或递延中国税款而设立的,则可以无视该公司的存在。因此,此类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项的人有义务代扣适用的税款,目前对于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税率为10%。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次公告进一步明确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的做法和程序。
我们面临未来私募股权融资交易、股份交换或涉及非中国居民企业投资者转让我公司股份的其他交易的报告和后果的不确定性。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就备案追究此类非居民企业或就代扣代缴义务追究受让方,并要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协助备案。因此,我们和非居民企业在此类交易中可能会成为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若干企业所得税事项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扣缴问题的公告》承担报备义务或被征税的风险,并可能被要求花费宝贵的资源予以遵守或确立我们和我们的非居民企业不应根据本条例被征税,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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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控制我们公司无形资产的托管人或授权用户,包括我们的公司印章和印章,未能履行其责任,或挪用或滥用这些资产,我们的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法律,公司交易的法律文件是使用签字实体的印章或印章或由其指定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分支机构登记和备案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署的。
尽管我们通常使用chops来订立合同,但我们的每一家中国子公司、VIE及其子公司的指定法定代表人显然有权代表这些实体在没有chops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并对这些实体具有约束力。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及其子公司的所有指定法定代表人均为我们的高级管理团队成员,他们与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及其子公司签署了雇佣协议,根据这些协议,他们同意遵守他们对我们负有的各项职责。为了维护我们的印章和我们的中国实体的印章的物理安全,我们通常将这些物品存放在安全的位置,只有我们的每个子公司、VIE及其子公司的法律或财务部门的授权人员才能进入。尽管我们对此类授权人员进行监控,但无法保证此类程序将防止所有滥用或疏忽的情况。因此,如果我们的任何授权人员滥用或盗用我们的公司印章或印章,我们可能会在维持对实体的控制方面遇到困难,并对我们的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如果指定的法定代表人取得对Chops的控制权,以试图取得对我们的任何中国子公司、VIE或其子公司的控制权,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及其子公司将需要通过新的股东或董事会决议指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我们将需要采取法律行动寻求归还Chops,向当局申请新的Chops,或以其他方式就该代表违反对我们的信托责任寻求法律补救,这可能会占用大量时间和资源,并将管理层的注意力从我们的常规业务上转移开。此外,如果受让人依赖代表的明显权威并本着善意行事,则在发生此类挪用情况时,受影响实体可能无法收回被出售或转移出我们控制的公司资产。
与我们的股票和ADS相关的风险
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交易价格一直而且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交易价格自开始在各自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以来一直波动,并可能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而出现广泛波动。此外,股票市场,特别是在中国有业务的公司的市场价格经历了波动,这种波动往往与这类公司的经营业绩无关。一些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证券自近年来首次公开发行以来经历了显着波动,包括在某些情况下其证券的交易价格大幅下降。这些公司的证券在发行后的交易表现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对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总体态度,因此可能会影响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交易表现,无论我们的实际经营业绩如何。此外,任何有关公司治理实践不足或其他中国公司的会计、公司结构或其他事项造假的负面消息或看法,也可能对包括我们在内的广大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态度产生负面影响,无论我们是否从事了任何不适当的活动。特别是,2025年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加剧以及由此导致的国际资本流动变化,已经并可能继续助长全球股市的极端波动。这些广泛的市场和行业波动可能会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价格的波动或缺乏积极表现也可能对我们留住关键员工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其中大多数员工已被授予期权或其他股权激励。
除了市场和行业因素外,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因我们自身运营的特定因素而高度波动,包括以下因素:
| ● | 我们的收入、收益和现金流的变化; |
| ● | 关于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的新投资、收购、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或合资企业的公告; |
| ● |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宣布新服务和扩展; |
| ● | 证券分析师财务预估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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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关于我们、我们的服务或我们的行业的有害负面宣传; |
| ● | 订单接收的波动、交付前景的不确定性以及预计和实际车辆交付之间的差异; |
| ● | 关键人员的新增或离任; |
| ● | 解除对我们已发行股本证券的锁定或其他转让限制或出售额外股本证券; |
| ● | 时区差异、成交量差异以及港交所与纳斯达克之间的潜在套利行为; |
| ● | 实际或潜在的诉讼或监管调查;和 |
| ● | 影响我们、我们的用户、供应商或我们行业的监管发展。 |
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交易的数量和价格发生巨大的突然变化。
过去,公众公司的股东往往会在其证券的市场价格出现不稳定时期后,对这些公司提起证券集体诉讼。任何集体诉讼都可能转移我们管理层对我们业务和运营的大量注意力和其他资源,并要求我们为诉讼辩护而承担大量费用,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运营结果。任何此类集体诉讼,无论是否成功,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限制我们未来筹集资金的能力。此外,如果对我们的索赔成功,我们可能需要支付重大损害赔偿,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双重类别投票结构将限制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
根据我们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授权和发行的普通股包括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就所有须经股东表决的事项而言,每名A类普通股持有人每股有权投一票,而每名B类普通股持有人就所有须在我们的股东大会上表决的事项,每股有权投十票,但每一A类普通股及每一B类普通股,其持有人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就任何以下事项的决议以投票方式投一票:(a)对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任何修订,包括更改任何类别的股份所附带的权利;(b)委任、选举或罢免任何独立非执行董事;(c)委任或罢免核数师;或(d)自愿清盘或清盘我公司。每股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而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B类普通股仅由创始人(定义见我们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或董事持股工具(定义见我们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持有。在符合香港上市规则或其他适用法律或规例的规定下,每份B类普通股须于以下任何事件发生时自动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i)该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死亡(或,如该持有人为董事持有车辆,则为创始人死亡);(ii)该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因任何理由不再担任董事或董事持有车辆;(iii)该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或,如持有人是董事持股工具,则创始人)被港交所视为无行为能力以履行其作为董事的职责;(iv)该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或,如持有人是董事持股工具,则为创始人)被港交所视为不再符合香港上市规则所载董事的规定;或(v)任何直接或间接出售、转让、转让或处分实益拥有权或经济权益,该等B类普通股或通过投票代理或其他方式对该等B类普通股所附带的投票权的控制权予任何人,包括由于董事持有车辆不再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8A.18(2)条(在此情况下,本公司与创始人或董事持有车辆必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通知香港联交所有关不符合规定的详情),除由创办人将该等B类普通股的法定所有权转让予其全资及全资控制的董事持股工具,或由董事持股工具转让予创办人或由创办人全资及全资控制的另一名董事持股工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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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6年3月18日,由于与我们的双重类别投票结构相关的投票权不同,我们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想先生实益拥有355,812,080股B类普通股和108,557,400股A类普通股,占我们已发行和流通普通股总数的68.7%,假设没有任何CEO奖励股份的限制被解除。李先生将继续在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上拥有相当大的影响力。这种所有权集中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其他股东失去作为出售我们公司的一部分而获得其股份溢价的机会,并可能降低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价格。这种集中控制将限制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A类普通股或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潜在合并、收购或其他控制权变更交易。
我们的双重投票结构可能会使代表我们A类普通股的ADS没有资格被纳入某些股票市场指数,从而对ADS的交易价格和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
某些指数提供商已宣布限制将具有多类别股份结构的公司纳入其某些指数。例如,标普道琼斯和富时罗素已经更改了将公众公司股票纳入包括标普 500在内的某些指数的资格标准,将拥有多种类别股票的公司以及公众股东持有的总投票权不超过5%的公司排除在此类指数之外。因此,我们的双重类别投票结构可能会阻止将代表我们A类普通股的ADS纳入此类指数,这可能会对代表我们A类普通股的ADS的交易价格和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不发布关于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或者如果他们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建议做出不利的改变,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交易市场将受到行业或证券分析师发布的关于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的影响。如果一位或多位覆盖我们的分析师下调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评级,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如果这些分析师中的一位或多位停止覆盖我们或未能定期发布关于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在金融市场上失去知名度,进而可能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市场价格或交易量下降。
大量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出售或可供出售可能会对其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在公开市场出售大量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或认为这些出售可能发生,可能会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严重损害我们未来通过股票发行筹集资金的能力。我们无法预测我们的重要股东或任何其他股东持有的证券的市场销售或这些证券未来出售的可用性将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市场价格产生何种影响(如果有的话)。
因为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支付股息,你必须依靠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价格升值来获得投资回报。
鉴于激烈的竞争格局和我们盈利能力的波动性,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为我们业务的发展和增长提供资金。因此,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派发任何现金股息。因此,你不应该依赖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投资作为任何未来股息收入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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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派发股息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我们的股东也可以通过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任何股息都不能超过我们董事会建议的金额。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宣布和支付股息,未来股息的时间、金额和形式(如果有的话)将取决于(其中包括)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我们的资本需求和盈余、我们从我们的子公司收到的分配金额(如果有的话)、我们的财务状况、合同限制以及我们的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因此,贵方对我们A类普通股或ADS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完全取决于我们A类普通股或ADS未来的任何价格升值。无法保证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会升值,甚至维持您购买A类普通股或ADS时的价格。您可能无法实现投资于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回报,甚至可能损失您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全部投资。
无法保证我们不会在任何纳税年度被归类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这可能会对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美国持有者造成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一家非美国公司,如我们公司,将被归类为任何纳税年度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前提是(i)该年度至少75%的毛收入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收入测试”)组成;或(ii)该年度至少50%的资产价值(通常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归属于产生被动收入或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资产测试”)。尽管这方面的法律并不完全明确,但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将我们的合并VIE及其子公司视为由我们拥有,因为我们控制着他们的管理决策,并有权获得与其相关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在合并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财务报表中合并了他们的经营业绩。然而,如果确定我们不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合并VIE的所有者,我们可能会被视为当前纳税年度和任何后续纳税年度的PFIC。假设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是我们合并VIE及其子公司的所有者,并基于我们资产的当前和预期价值以及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我们不认为我们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是PFIC,并且目前预计不会在当前纳税年度或可预见的未来成为PFIC。
虽然我们不期望成为或成为PFIC,但在这方面无法做出任何保证,因为确定我们是否成为或将成为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是每年进行的事实密集型调查,部分取决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和分类。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波动可能会导致我们成为或成为当前或以后纳税年度的PFIC,因为我们为资产测试目的的资产价值,包括我们的商誉和其他未入账无形资产的价值,可能会不时参考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波动)来确定。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也可能受到我们如何以及以多快的速度使用我们的流动资产的影响。
如果我们将成为或成为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在此期间,美国持有人(定义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某些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可能适用于此类美国持有人。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注意事项—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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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赋予我们采取某些行动的权力,这些行动可能会阻止第三方收购我们,这可能会限制我们的股东溢价出售其股票的机会,包括A类普通股和ADS。
我们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赋予我们采取某些行动的权力,这些行动可能会通过阻止第三方寻求通过要约收购或类似交易获得我们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剥夺我们的股东以高于现行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其股份的机会。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i)不会产生具有优于A类普通股的投票权的新类别股份,以及(ii)不同类别之间的相对权利的任何变化不会导致产生具有优于A类普通股的投票权的新类别股份,我们的董事会有权在我们的股东不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情况下,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确定其指定、权力、偏好、特权和相对参与,可选或特殊权利以及资格、限制或限制,包括股息权、转换权、投票权、赎回条款和清算优先权,其中任何或所有权利可能高于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相关的权利,以ADS或其他形式。优先股可能会迅速发行,其条款旨在推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更,或使解除管理层变得更加困难。如果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发行优先股,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价格可能会下跌,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持有人的投票权和其他权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然而,我们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后行使任何可能限制他人取得我们公司控制权的能力或导致我们根据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进行控制权变更交易的权力,须遵守我们的首要义务,以遵守所有适用的香港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以及收购及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香港或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第六次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东对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利、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的董事对我们的信托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以及英格兰的普通法,其法院的裁决对开曼群岛的法院具有说服力,但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东的权利和董事的信托责任并没有像香港或美国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或司法先例那样明确确立。特别是,开曼群岛的证券法律体系不如香港或美国发达。美国一些州,如特拉华州,比开曼群岛更充分地发展和司法解释了公司法机构。此外,关于开曼群岛公司,原告在试图向美国州或联邦法院主张派生债权时可能面临特殊障碍,包括但不限于与管辖权和地位有关的障碍。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像美国这样的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的股东没有查阅公司记录(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抵押和押记登记册以及股东通过的任何特别决议的副本除外)或获取这些公司股东名单副本的一般权利。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我们的董事有酌处权决定我们的公司记录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由我们的股东查阅,但没有义务向我们的股东提供这些记录。这可能会使您更难获得所需的信息,以证明股东动议的任何必要事实,或就代理权竞争向其他股东征集代理。
作为我国母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与对在香港或美国等其他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要求存在显着差异。如果我们选择在未来遵循母国惯例,我们的股东可能会比适用于香港或美国国内发行人的规则和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得到更少的保护。
由于上述所有情况,面对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采取的行动,我们的公众股东可能比他们作为在香港或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公众股东更难以保护他们的利益。如果我们的公众股东投资于香港或美国国内发行人,他们可能无法获得与他们相同的保护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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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来鼓励我们发行CDR,您对我们A类普通股或ADS的投资可能会受到影响。
中国政府当局发布了新规则,允许在中国境外上市的中国科技公司通过创建中国存托凭证(CDR)在中国内地股票市场上市。然而,由于CDR机制是新设立的,这些规则的解释和实施存在实质性的不确定性。我们可能会考虑并受到不断演变的中国政府政策的鼓舞,发行CDR并允许投资者未来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交易我们的CDR。然而,在中国追求CDR是否会给贵方对我们A类普通股或ADS的投资带来正面或负面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我们未来可能发行的2028年票据或任何可转换票据的转换可能会稀释现有股东和现有ADS持有人的所有权权益,包括之前已转换其票据的持有人。
2021年4月,我们发行了8.625亿美元、2028年到期、利率为0.25%的可转换优先票据,或2028年票据,可在2027年11月1日或之后的任何时间,根据每个持有人的选择权,按每1,000美元票据本金35.28 18 ADS(即每ADS的初始转换价格为28.34美元)的初始转换率进行转换,直至2028年5月1日到期日前的第二个预定交易日收市,或在满足某些条件后并在紧接2027年11月1日之前的营业日营业结束前的某些期间由持有人选择。持有人有权根据每个持有人的选择,要求我们在2026年5月1日以现金回购所有该持有人的票据或其本金等于1,000美元本金(或其整数倍)的任何部分。由于如果条件达成,2028年票据的转换可能会在这些期间的任何时间发生,因此,2028年票据和我们未来可能发行的任何可转换票据的转换将稀释现有股东和现有ADS持有人的所有权权益。在公开市场上出售此类转换后可发行的ADS可能会增加就ADS建立空头头寸的机会,这可能会对我们ADS的现行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此类可转换票据的存在可能会鼓励市场参与者卖空,因为此类票据的转换可能会压低我们ADS的价格。我们的ADS价格可能受到投资者可能出售我们的ADS的影响,这些投资者将可转换票据视为一种更具吸引力的参股方式,以及对冲或套利交易活动,我们预计这将涉及我们的ADS。
我们可能没有能力筹集必要的资金来以现金结算可转换票据的转换、在发生根本变化时回购可转换票据、在合同规定的回购日期回购可转换票据,我们未来的债务可能包含对我们在转换时支付现金或回购可转换票据的能力的限制。
2028年票据持有人有权要求我们在两个合同规定的日期或发生根本性变化(如契约中所定义)时回购其票据,在每种情况下,回购价格等于待回购票据本金的100%,加上应计和未付利息。我们可能没有足够的可用现金或无法在我们被要求对为此而交出的票据进行回购或结算正在转换的票据时获得融资。我们未能在管理票据的契约要求回购时回购票据,或未能按照管理票据的契约要求支付票据未来转换时的任何应付现金,将构成契约项下的违约。契约下的违约或根本变化本身也可能导致管理我们当时任何未来未偿债务的协议下的违约。如果在任何适用的通知或宽限期之后要加速偿还任何未偿还的未来债务,我们可能没有足够的资金来偿还债务和回购票据或在转换票据时支付现金。
卖空者采用的技术可能会压低我们A类普通股或ADS的市场价格。
卖空是卖出卖方并不拥有但已向第三方借入的证券,意图在晚些时候买回相同的证券以归还出借人的做法。卖空者希望从出售借入证券和购买替换股份之间的证券价值下降中获利,因为卖空者预计在该购买中支付的金额将低于其在出售中获得的金额。由于证券价格下跌符合卖空者的利益,许多卖空者发布或安排发布关于发行人及其业务前景的负面意见,以便在卖空证券后制造负面的市场势头并为自己创造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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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上市的几乎所有业务都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一直是被卖空的对象。大部分审查和负面宣传都集中在对财务报告缺乏有效内部控制导致财务和会计违规和错误、公司治理政策不足或缺乏遵守这些政策以及在许多情况下欺诈指控的指控上。因此,这些公司中的许多公司现在正在对这些指控进行内部和外部调查,并在此期间受到股东诉讼或SEC执法行动的影响。
我们可能会成为未来卖空者提出的不利指控的对象。目前尚不清楚这种负面宣传会对我们产生什么影响。如果我们成为任何不利指控的对象,无论这些指控被证明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我们可能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来调查这些指控或为自己辩护。虽然我们会强烈防御任何此类卖空者的攻击,但我们可能会受到言论自由原则、适用的州法律或商业保密问题的限制,无法对卖空者采取行动。这种情况可能代价高昂且耗时,并可能分散我们管理层对发展业务的注意力。即使这些指控最终被证明是毫无根据的,针对我们的指控可能会严重影响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股东权益,对我们A类普通股或ADS的任何投资都可能大幅减少或变得一文不值。
ADS持有人可能无权就存款协议下产生的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这可能会导致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对原告(s)不利的结果。
管辖代表我们A类普通股的ADS的存款协议规定,在存托人有权要求将索赔提交仲裁的情况下,纽约市的联邦或州法院拥有专属管辖权,可以审理和裁定根据存款协议产生的索赔(包括根据《交易法》或《证券法》产生的索赔),在这方面,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ADS持有人放弃对他们可能对我们或存托人因我们的A类普通股、ADS或存款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包括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提出的任何索赔。
如果我们或保存人反对基于放弃的陪审团审判要求,法院将根据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根据该案的事实和情况确定放弃是否可强制执行。据我们所知,与根据联邦证券法产生的索赔有关的合同争议前陪审团审判豁免的可执行性尚未得到美国最高法院的最终裁决。然而,我们认为,合同纠纷前陪审团审判豁免条款通常是可强制执行的,包括根据管辖存款协议的纽约州法律。法院在确定是否执行契约性的争议前陪审团审判放弃条款时,一般会考虑当事人是否明知、聪明、自愿地放弃了陪审团审判权。我们认为,就存款协议和ADS而言,情况就是如此。建议您在投资ADS之前就陪审团豁免条款咨询法律顾问。
如果您或ADS的任何其他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就存款协议或ADS下产生的事项向我们或存托人提出索赔,包括根据联邦证券法提出的索赔,您或此类其他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可能无权就此类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这可能会限制和阻止针对我们和/或存托人的诉讼。如果根据存款协议对我们或保存人提起诉讼,则可能仅由适用的审判法院的法官或法官审理,这将根据不同的民事程序进行,并可能导致与陪审团审判不同的结果,包括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可能不利于原告的结果。
尽管如此,如果这项陪审团审判豁免条款没有得到执行,在法庭诉讼进行的范围内,它将根据与陪审团审判的存款协议条款进行。存款协议或ADS的任何条件、规定或规定均不得免除我们或存托人各自遵守《证券法》和《交易法》的义务,投资者不能放弃遵守联邦证券法及其下的规则和条例。
我们的股东对我们获得的某些判决可能无法执行。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公司,我们的大部分资产位于香港或美国以外地区。基本上我们所有的行动都是在中国进行的。此外,我们的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大多不是美国或香港的国民或居民。这些人的资产基本上全部可能位于香港或美国境外。因此,如果您认为您的权利受到香港法律、美国联邦证券法或其他方面的侵犯,您可能很难或不可能在香港或美国对我们或这些个人提起诉讼。即使你们成功提起这类诉讼,开曼群岛和中国的法律也可能使你们无法对我们的资产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资产执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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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交易法》规则所指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
由于我们是《交易法》规定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美国证券规则和条例的某些条款的约束,包括:
| ● | 《交易法》规定向SEC提交10-Q表格季度报告或8-K表格当前报告的规则; |
| ● | 《交易法》中关于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征集的条款; |
| ● | 《交易法》中要求内部人公开报告其股票所有权和交易活动以及从短时间内进行的交易中获利的内部人的责任的条款;以及 |
| ● | FD条例下重大非公开信息发行人的选择性披露规则。 |
我们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此外,我们打算每季度通过新闻稿发布我们的业绩,这些业绩是根据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的规则和规定分发的。与财务业绩和重大事件相关的新闻稿也将通过6-K表格提交给SEC。然而,与美国国内发行人向SEC提交的信息相比,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或提供的信息将不那么广泛,也不那么及时。因此,您可能无法获得与您投资美国国内发行人时可获得的相同保护或信息。
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被允许在与公司治理事项有关的方面采用某些母国做法,这些做法与纳斯达克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这些做法可能为股东提供的保护少于如果我们完全遵守纳斯达克上市标准时他们将享有的保护。
作为一家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的开曼群岛公司,我们适用于纳斯达克上市标准。但是,纳斯达克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本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作为我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纳斯达克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例如,无论是《开曼群岛公司法》还是我们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都没有要求我们的大多数董事必须是独立的,我们可以根据纳斯达克上市标准,将非独立董事包括为我们的薪酬委员会、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的成员,而且我们的独立董事不一定会定期举行只有独立董事出席的会议。由于我们未来可能遵循的某些母国做法,我们的股东可能会比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纳斯达克上市标准下的其他情况下得到的保护更少。此外,由于我们的普通股已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并且我们受香港上市规则的约束,这些要求可能会进一步改变对我们股东的保护程度,因为它们与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纳斯达克上市标准有所不同。
ADS持有人的投票权受到存款协议条款的限制,您可能无法行使您的权利来指导您的ADS所代表的A类普通股如何投票。
ADS的持有者与我们的注册股东没有同等的权利。作为ADS的持有者,您将没有任何直接权利出席我们的股东大会或在此类会议上投票。您将只能通过根据存款协议的规定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间接行使由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所承载的投票权。根据存款协议,您只能通过向保存人发出投票指示进行投票。如果我们指示存托人征求贵方的指示,那么在收到贵方的投票指示后,存托人将尽可能按照这些指示对贵方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如果我们没有指示保存人要求您的投票指示,保存人仍然可以按照您给出的指示进行投票,但不是必须这样做。除非您在股东大会记录日期之前撤回股份并成为此类股份的登记持有人,否则您将无法直接就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行使投票权。根据我们第六次修订及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股东周年大会必须以不少于21天的书面通知召开,而任何其他股东大会(包括股东特别大会)必须以不少于14天的书面通知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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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召开股东大会时,您可能不会收到足够的会议提前通知,以撤回您的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并成为此类股份的登记持有人,以允许您出席股东大会并就将在股东大会上审议和表决的任何特定事项或决议直接投票。此外,根据我们第六次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为确定有权出席任何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股东,我们的董事可关闭我们的会员名册,并预先订定该会议的记录日期,而关闭我们的会员名册或设置该记录日期可能会阻止您撤回您的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并在记录日期之前成为该等股份的登记持有人,这样你就不能出席股东大会,也不能直接投票。如果我们请求您的指示,保存人将通知您即将进行的投票,并将安排向您交付我们的投票材料。我们已同意向保存人发出充分的股东大会事先通知。尽管如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您将及时收到投票材料,以确保您可以指示存托人对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此外,保存人及其代理人不对未执行投票指示或其执行你的投票指示的方式负责。这意味着,如果您的ADS所代表的A类普通股未按您的要求进行投票,您可能无法行使您的权利来指导您的ADS所代表的A类普通股如何投票,并且您可能没有法律补救措施。
如果您不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我们的ADS的存托人将给我们一个全权委托代理,以投票给您的ADS基础的我们的A类普通股,除非在有限的情况下,这可能会对您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ADS的存款协议,如果您不投票,存托人将向我们提供全权委托代理,以便在股东大会上对您的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除非:
| ● | 未及时向保存人提供会议通知及相关表决材料; |
| ● | 我们已指示保存人,我们不希望提供全权委托代理; |
| ● | 我们已通知保存人,对于会议上将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实质性反对意见; |
| ● | 会议拟表决事项将对股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者 |
| ● | 会议表决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
这种全权委托的影响是,如果您不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您就无法阻止您的ADS基础的我们的A类普通股被投票,除非在上述情况下。这可能会使股东更难影响我们公司的管理层。我们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不受此全权委托的约束。
您作为ADS持有人向存托人提出索赔的权利受到存款协议条款的限制。
根据存款协议,因存款协议或由此设想的交易或因拥有ADS而产生或基于该协议或由此设想的交易而针对或涉及存托人的任何诉讼或程序只能在纽约州纽约州的州或联邦法院提起,而您作为我们ADS的持有人,将不可撤销地放弃您可能对任何此类程序的地点设置提出的任何异议,并不可撤销地在任何此类诉讼或程序中提交给此类法院的专属管辖权。
保存人可全权酌情要求将由存款协议产生的关系引起的任何争议或分歧提交,并最终通过根据存款协议所述条款进行的仲裁予以解决。这些仲裁条款管辖此类争议或分歧,无论如何不妨碍您根据《证券法》或《交易法》在州或联邦法院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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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能不会收到我们A类普通股的股息或其他分配,并且您可能不会收到任何价值,如果向您提供这些股息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
我们ADS的存托人已同意在扣除其费用和开支后,向您支付其或托管人收到的A类普通股或我们ADS基础的其他存款证券的现金股息或其他分配。您将按照您的ADS所代表的A类普通股数量的比例获得这些分配。但是,如果保存人认为向ADS的任何持有人提供分配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则不承担责任。例如,如果向ADS持有人进行分销的证券由根据《证券法》需要登记但未根据适用的登记豁免进行适当登记或分销的证券组成,则该分销将是非法的。保存人还可以确定,通过邮件分配某些财产是不可行的。此外,某些发行版的价值可能低于邮寄它们的成本。在这些情况下,保存人可决定不分配此类财产。我们没有义务根据美国证券法注册任何ADS、A类普通股、权利或通过此类分配获得的其他证券。我们也没有义务采取任何其他行动,允许向ADS持有人分配ADS、A类普通股、权利或其他任何东西。这意味着,如果我们向您提供这些股票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您可能不会收到我们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进行的分配或它们的任何价值。这些限制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DS价值出现实质性下降。
由于无法参与供股,你可能会遇到持股被稀释的情况。
我们可能会不时向我们的股东分配权利,包括获得证券的权利。根据存款协议,除非权利的分配和出售以及与这些权利相关的证券根据《证券法》对所有ADS持有人免于登记,或者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否则存托人将不会向ADS持有人分配权利。保存人可以,但不是被要求,试图将这些未分配的权利出售给第三方,并且可以允许这些权利失效。我们可能无法根据《证券法》确立注册豁免,我们没有义务就这些权利或基础证券提交注册声明或努力宣布注册声明生效。因此,ADS持有人可能无法参与我们的配股发行,并可能因此而遭遇持股稀释。
您可能会受到转让您的ADS的限制。
你的ADS可以在存托人的账簿上转让。然而,保存人可在其认为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合宜情况下随时或不时结账。存托人可能会出于多种原因不时关闭其账簿,包括与供股等公司事件有关,在此期间,存托人需要在其账簿上保持特定时期内准确数量的ADS持有人。保存人还可能在紧急情况下、周末和公众假期关闭账簿。保存人一般可在我们的股份登记册或保存人的簿册关闭时拒绝交付、转让或登记转让我们的ADS,或在任何时候,如果我们或保存人认为由于法律或任何政府或政府机构的任何要求,或根据存款协议的任何规定,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这样做是可取的。
项目4。 |
有关公司的资料 |
a. |
公司历史与发展 |
理想汽车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自身没有实质性经营。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
我们由创始人李想先生于2015年4月创立。2017年4月,我们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CHJ Technologies Inc.作为我们的离岸控股公司,以促进离岸融资。我们后来于2019年4月将其更名为Leading Ideal Inc.,并于2020年7月进一步更名为理想汽车公司。
2017年5月,理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了Leading Ideal HK Limited,前身为CHJ Technologies(Hong Kong)Limited,作为其中介控股公司。2017年12月,Leading Ideal HK Limited成立全资中国子公司Wheels Technology,从事智能连接功能和先进驾驶辅助系统的研发以及集团的一般管理。领航理想香港有限公司后来成立了全资中国子公司,以服务于各种职能,包括领航(厦门)私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领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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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收购重庆力帆汽车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重庆智造汽车有限公司。
2019年7月,理想汽车通过与北京CHJ及其股东订立一系列合同安排,通过车轮科技取得对北京CHJ及其子公司的控制权。车轮科技还与新点信息、其股东于2019年4月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与北京CHJ和新点信息的合同安排随后进行了修订和重述,最近一次是在2023年7月。VIE及其子公司的收入贡献,考虑到根据中国法律有或没有外国投资限制的各自业务,占我们2023、2024和2025年总收入的比例不到0.1%。VIE及其附属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有外国投资限制的业务,即提供增值通信服务和其他外国限制业务的收入贡献在2023、2024和2025年并不重大。
2019年10月,北京CHJ成立重庆力翔汽车有限公司,即重庆力翔。
2019年12月,我们处置了我们持有的重庆智造汽车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
2020年7月30日,我司ADS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开始交易,代码为“LI”。2021年8月2日,我司A类普通股开始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买卖,股票代码为“2015”。
2021年4月,Leading Ideal HK Limited成立中国全资子公司北京力翔汽车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同意与重庆市政府建立战略合作框架。
本公司主要行政办公地点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顺义区文良街11号,邮编101399。这个地址我们的电话号码是+ 86(10)8742-7209。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P.O. Box 309,Ugland House,Grand Cayman KY1-1104,Cayman Islands。我们在美国的process服务代理是Cogency Global Inc.,地址为122 East 42nd Street,18th Floor,New York,NY 10168。我们的网站是https://www.lixiang.com。我们网站上的信息不应被视为本年度报告的一部分。SEC还在https://www.sec.gov维护一个网站,其中包含报告、代理和信息声明,以及有关使用其EDGAR系统向SEC提交电子文件的注册人的其他信息。
b. |
业务概况 |
我们是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的领导者。我们设计、开发、制造、销售高端智能电动汽车。我们的使命是:积极主动,改变世界(“主动积极,改变世界”)。通过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的创新,为家庭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产品和服务。
我们的车辆产品包括EREV和BEV。作为在中国成功实现EREV商业化的先驱,我们于2019年11月开始量产EREV,推出首款车型Li ONE,这是一款性能非凡的六座大型高级智能电动SUV。在坚定沿着我们的技术路线前进的同时,我们并行为电池电动汽车搭建平台。我们目前的车型阵容包括一款高科技旗舰家族MPV、四款Li L系列增程式电动SUV、两款Li i系列电池电动SUV。我们将继续扩大我们的产品阵容,以瞄准更广泛的用户群。
我们致力于服务中国家庭的出行需求。为此,我们战略性地关注价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约合2.86万美元)的新能源汽车。针对价格区间、车辆尺寸、座椅选择、动力总成和智能化水平等多样化的家庭需求,我们开发了不同的车辆系列和车型来捕捉这些需求。凭借我们增强的产品优势和运营效率,我们的交付量不断创下历史新高。2024年10月18日,我们达到了百万辆累计交付量里程碑,成为中国第一个达到这一标杆的新兴新能源汽车品牌,距离2019年12月交付我们的第一辆车仅58个月。2025年12月,我们超越了累计交付150万辆汽车的里程碑。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司车辆累计交付量达1,540,215辆。
2025年,我们还扩大了我们的全球足迹,将Li L9、Li L7和Li L6引入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阿塞拜疆和埃及,开始在中亚、高加索和非洲建立我们的市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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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专注于基于平台的战略来组织和执行我们的车辆路线图,因为我们相信EV和智能平台能力的结合将继续导致运营效率的提高。
| ● | EREV.我们专有的EREV解决方案使家庭能够享受高级、宽敞SUV的所有好处,同时免于范围焦虑。Li L系列提升CLTC纯电最大续航286公里CLTC综合续航1421公里with行业领先的热效率和NVH性能。我们计划进一步开发和优化我们的EREV动力总成系统的整体性能. |
| ● | BEV.我们的HPC BEV技术提供卓越的充电体验,仅需1即可实现500公里的续驶里程0-分钟充电,提供与ICE车辆加油一样高效的能量补充。我们的HPC解决方案包括基于第三代碳化硅功率模块的800伏电驱动系统、具备5C充电能力的电池、先进的、宽温度范围的热管理系统、专有的全国性5C增压网络. |
| ● | 自动驾驶.我们为我们的车辆配备专有的自动驾驶技术,这些技术可实现卓越的驾驶体验和安全功能。我们目前有两个自动驾驶系统,Li AD Max和Li AD Pro。Li AD Max和Li AD Pro都支持城市NOA和高速公路NOA功能,而Li AD Max则具有基于我们专有的VLA Driver大型模型的先进自动驾驶能力。我们将继续优化我们的自动驾驶解决方案,利用我们的全栈专有软件开发能力. |
| ● | 智慧空间.我们车辆的智能空间功能提供了优质的车内体验。我们的车型搭载智能灵活选择的智能空间系统,具有多屏、三维交互、语音交互,以及不断进化的智能特性,为乘客带来非凡的车内交互体验。我们不断优化创新我们车辆的智能特性,以提升用户体验和满意度. |
质量对我们的业务至关重要。我们内部制造,并与行业领先的供应商合作,以确保我们车辆的高质量。我们建设了自己的常州制造基地和北京制造基地,这让我们的工程和制造团队能够无缝协作,并简化反馈循环,以实现产品的快速提升和质量改进。我们还为选择和管理我们的供应商实施了严格的质量控制协议和测量。
车辆交付
我们在2025年交付了406,343辆汽车。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的累计车辆交付量为633,364辆,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为1,133,872辆,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为1,540,215辆。
我们的车辆
Li L系列
我们是在中国成功实现EREV商业化的先驱。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EREV车型的累计交付量已超过140万辆,突显了我们在中国SUV市场的EREV主导地位。Li L系列,我们目前的EREV线,搭载我们专有的全轮驱动EREV动力总成系统,针对不同的用户需求有不同的尺寸和价格。下表列出了目前Li L系列下的车型构成。
型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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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李L9 |
六座旗舰家用SU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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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L8 |
六座高级家庭SU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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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L7 |
五座旗舰家用SU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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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L6 |
五座高级家用SUV |
Li L系列通过增程系统、底盘系统、安全特性、舒适配置、整车智能化等方面的升级,提供增强的产品力,更好地满足家庭用户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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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致力于以最高的安全标准向我们的用户交付车辆。Li L系列各车型均获得中国保险汽车安全指数(C-IASI)管理中心标准最高安全等级或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发布的中国新车评估计划(C-NCAP)同类最高综合评分之一。
李兆嘉
Li MEGA,我们的首款BEV,是一款高科技旗舰家庭MPV,具有跨越安全性、驾驶性、舒适性的卓越性能,以及轮廓设计。它采用了非常规的空气动力学外观,以低风阻系数提供了充足的机舱空间。Li MEGA体现了我们在电气化和智能化方面的最新技术进步,基于800伏电池电动平台打造,搭载102.7千瓦时5C电池。充电10分钟可为Li MEGA补充500公里续航里程。通过碳化硅功率芯片增强,基于CLTC测试结果,Li MEGA的百公里能耗为15.9千瓦时。Li MEGA标配守护家庭乘客的理想汽车堡垒保护系统,并配备了我们的Li魔毯空气悬架。我们于2024年3月推出了Li MEGA,并于同月开始交付。2024年9月,Li MEGA在三个相同的C-IASI评估类别中获得了最高的“G +”评级,并成为首款在C-IASI最新评估协议下驾驶员和乘客侧正面偏移影响均为25%的碰撞测试中获得“G”评级的MPV。2025年4月,我们推出了Li MEGA Home,它提供可旋转45 °、90 °、180 °的零重力第二排座椅,将车辆改造成一个多功能且人性化的空间,是餐饮、娱乐、工作和其他活动的理想场所。它还配备了带有静闭机构的电动前门,确保乘客的无缝可达性和精致的声学舒适性。
Li i系列
Li i系列,我们的BEV SUV系列,支持我们最新的高压电池电动平台,其特点是内部开发的电驱动系统、5C电池组,以及覆盖全国的5C超级充电网络。下表列出目前Li i系列下的型号组成。
型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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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李i8 |
六座电池电动家庭SU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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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i6 |
开拓五座电池电动SUV |
Li i系列体现了全新的设计理念,其特点是低气动阻力、低能耗和宽敞的车内空间。车辆架构采用低重心和高扭转刚性设计,辅之以我们的全栈、内部开发的电子底盘控制系统,可在驾驶体验中提供敏捷性和舒适性。内饰方面,Li i系列内饰采用了全新设计和全新研发的座椅,进一步提升了豪华感和整体乘用舒适性。
2025年11月,在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的中国-汽车健康指数(C-AHI)评估中,Li i8获得了年度最高综合得分。Li i8还在清洁空气指数、健康保护指数、能效和排放指数这三个评估类别中获得了最高评分。此外,2026年1月,Li i8荣获中国保险汽车安全指数(C-IASI)顶级评级,包括乘员安全、车辆辅助安全、行人安全“G +”(优秀加)等级,以及新能源汽车专用性能和耐撞性&维修经济性“G”(优秀)等级。在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进行的C-AHI评估中,Li i6在新能源汽车中取得了有史以来的最高综合得分,并且在清洁空气指数、健康保护指数、能效和排放指数等所有三个评估类别中也获得了最高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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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
EREV动力总成
我们是开发EREV技术的先驱,并将其应用到我们的EREV车型上,从Li ONE开始,随后是Li L系列。EREV纯粹由其电动机驱动,但其能源和动力来自其电池组和增程系统。EREV可以通过慢充、快充、加油等方式补充能量,从而为用户消除续航里程焦虑。EREV提供了与BEV相似的高品质驾驶体验,例如平稳的加速和优越的NVH性能。我们EREV车型的整体能耗水平远低于同类ICE车辆,这是由于其高能效的增程系统。我们相信,我们的EREV技术将有助于加速中国电动汽车的采用,并为中国建设低碳排放社会的国家倡议做出贡献。对于消费者而言,我们认为我们的车辆在性能、成本效率、用户体验方面都比ICE车辆具有竞争优势。
我们的EREV动力总成主要由电力推进系统和增程器组成。我们的1.5T增程器采用低声灵敏度框架式缸体和高刚度曲轴,从源头上抑制噪音。基于高滚道和圆弧活塞头的燃烧系统设计,我们的增程器快速燃烧动能并保持40.5%的高热效率范围,提供更安静的驾驶体验,消耗更少的能量。增程系统通过OTA升级得到增强,以支持冬季更长航程。我们的EREV动力总成能够优化燃料和电力之间的动力平衡,利用即将到来的路况、车辆能耗和动力输出数据。这种整体方法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增程器在低效率区域的操作,从而降低了整体油耗并增强了NVH性能。
HPC BEV Technologies
作为HPC BEV技术的先驱,我们开发它们是为了提供卓越的充电体验,只需充电10分钟即可实现500公里的续驶里程,提供与ICE车辆加油一样高效的能量补充。我们的BEV技术拥有支持增压技术的5C电池单元、高度集成的轻量化设计、高碰撞安全性设计、高效的热管理设计。我们内部研发的静音电驱系统,显著提升了续航效率,CLTC综合效率达93.08%。高功率密度电驱动系统,利用基于第三代宽禁带SiC半导体材料和其他先进设计和技术的电子元件,包括采用提高单位面积电导率和减少电流损耗的六边形电池。搭配5C电池,主打800伏架构的5C超级充电失速。我们专有的SiC功率芯片与高压3合1驱动电机配对,提升了电驱动系统的性能,同时也将升压模块与电机深度集成。我们专有的热管理系统,将多源热泵与大型模块集成在一起,增强低温范围,确保电机热安全。
自动驾驶
自动驾驶技术可实现卓越的驾驶体验,并增强驾驶安全性。我们利用我们的全栈专有软件开发能力,推出闭环数据驱动的自动驾驶解决方案。我们的自动驾驶系统是根据中国复杂的路况进行优化适配的。目前以高速公路NOA和城市NOA、辅助驾驶(车道居中控制)、AEB和AES主动安全系统、自动泊车系统为特色。我们目前有两个自动驾驶系统,Li AD Max和Li AD Pro。Li AD Max由我们最新推出的Vision-Language-Action(VLA)驾驶员AI模型提供动力,进一步提升汽车驾驶体验。我们的VLA模型以空间智能、语言智能和行为智能为特色,能够通过学习和适应用户的驾驶风格和偏好不断进化。我们搭载Li AD Max的车型在总订单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这证明了客户愿意为我们的AD技术买单。
此外,我们开发了自己的专有自动驾驶数据平台,以增强用户的自动驾驶体验。自动驾驶数据平台通过加密形式,在符合数据隐私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个人身份信息的情况下,积累关于一个实际人类驾驶员在各种场景下的驾驶决策和模式的驾驶数据,上传到自动驾驶数据平台的云端数据库,通过算法和数据挖掘对数据进行检验分析,优化自动驾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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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开发了自己的专有世界模型,作为自动驾驶开发中基于仿真的评估和强化学习的基石。世界模型旨在生成物理上真实的场景,补充真实世界的驾驶数据,极大地丰富了自主系统训练输入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通过利用世界模型产生的数据,我们能够进行大规模的仿真测试,以验证在多样化和具有挑战性的条件下自动驾驶模型的泛化能力,不仅提高了模型评估的效率和成本效益,还加速了更安全、更稳健的自动驾驶解决方案的迭代和部署。此外,凭借我们专有的自动驾驶推理芯片M100的成功开发,我们在垂直整合战略中实现了一个重要的里程碑。M100芯片旨在与我们的全栈自动驾驶算法实现无缝协同,计划量产,预计将从2026年开始集成到我们的新车型中。这种内部开发的硅有望进一步提升我们智能驾驶系统的计算效率和安全性能,同时优化我们的长期硬件成本结构。
智慧空间与李响童雪
拥有智能空间技术的客舱是汽车行业的未来趋势,将解锁优质用户体验,我们致力于应用智能交互系统提供优质车载体验。作为智能空间技术的引领者和顶级表现者,我们从首款车型开始就专注于人车交互、多屏三维交互、语音助手李响童雪等智能空间特性,设计了我们交互系统的核心软件和功能。
我们在目前所有的车辆中都提供了智能太空系统。我们首创的多屏立体互动模式,将驾驶和娱乐体验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在前部,一块组合的HUD和交互式安全驾驶屏幕将关键的驾驶信息投射到前挡风玻璃上。其他屏幕,包括车辆的中控屏、乘客娱乐屏、后舱娱乐屏,都辅之以我们内部研发的音响系统。在智能空间内,家庭账户系统可以识别不同的用户,并自动记住个人喜好,提供个性化的驾驶体验。内置“AI任务Master”,用户可以根据日常需求对车辆功能进行定制和编程。此外,我们的三维空间交互集成了语音命令和直观的手势控制,同时多设备连接允许车辆和其他智能设备之间的无缝链接,以增强便利性和娱乐性。
我们的智能助手,李响童雪担任百科全书老师,是全家开车、出行、娱乐的可靠助手。支持语音、手势、触摸等多种交互方式,实现与用户更自然、更生动的交互。Li Xiang Tong Xue凭借其集成的内存网络在不断增长和迭代中进化,为家庭成员的多样化需求提供端到端、高效、自然的响应。Li Xiang Tong Xue现在可以在移动设备上下载,也可以通过网页版本访问,将其智能能力的好处扩展到更多的家庭和用户。这款移动应用还解锁了各种娱乐和直播功能,例如翻译菜单、提供播客,以及提供跨多个领域的有意义的聊天。
在我们内部基础模型MindGPT的支持下,李响童雪现在已经从语音助手进化为李响童雪代理。它可以独立利用工具,解决复杂任务,拥有个性化记忆。对于复杂的任务,李想童雪代理发挥我们先进的模型能力,理解用户意图,高效实现目标。例如,它可以自主调用美团APP等工具来满足店内取餐请求,或者激活车辆的外部摄像头,扫描停车场的二维码进行支付。此外,通过整合Face ID和我们的家庭账户体系,李想童雪代理可以记住每个人的信息,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同时传递个性化体验,让日常使用更方便、更周到,让每个家庭成员都有情感共鸣。
Li Halo OS
2025年3月,我们正式开源了我们的专有操作系统—— Li Halo OS,这使我们成为世界上第一家致力于为智能汽车开源其专有操作系统的汽车制造商。Li Halo OS的内部开发始于2021年,其首次量产部署于2024年实现。Li Halo OS提供了一系列显着优势,包括灵活的芯片适配、广泛的硬件支持、更快的系统响应、更低的算力成本以及强大的安全和隐私保护。自Li Halo OS开源以来,Li Halo OS获得了全汽车价值链行业合作伙伴的强烈认可。2025年9月,我们与涵盖智能汽车行业核心领域的16家生态系统合作伙伴签署了合作备忘录,标志着Li Halo OS过渡到共同开发的新阶段,旨在推动其更广泛的采用,并集体推进智能移动的技术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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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AI眼镜、Livis
2025年12月,我们推出了Li AI眼镜,Livis,这是我们的第一款专有多模式AI驱动的可穿戴设备。Livis结合了耳机、摄像头、录音笔的功能,为用户提供了多功能的可穿戴体验。除了独立功能外,Livis还可实现车辆控制,并与我们的车载系统直接交互,支持眼镜与车辆之间的智能连接和协调操作。Livis的核心创新之处,在于与理想汽车生态系统的深度融合。它是我们车载智能的自然延伸,使用户能够直接通过眼镜执行一系列车辆控制功能——比如锁门或调节气候。此外,Livis允许与车载信息娱乐系统进行无缝交互,无论是在车内还是车外,都能创造持续且互联的用户体验。Livis的推出代表着我们将AI能力扩展到车辆之外的关键一步,为客户提供一致、智能和互联的体验。
OTA升级
我们的车载系统通过固件OTA升级设计了可扩展性,提高了系统性能,使用户能够访问新功能。我们的OTA升级如果在升级过程中出现问题,也可以自动回滚,以后再重试。通过OTA升级,我们能够为我们的车内互动和娱乐系统添加更多功能,提高动力总成性能,优化车辆和系统控制算法,并升级自动驾驶系统。
研究与开发
作为新能源汽车行业领先的技术驱动型公司和具身AI领域的先行者,我们严重依赖研发来建立和加强我们的市场地位。我们主要在中国北京的总部开展研发活动,我们还在中国上海、德国慕尼黑和美国硅谷设有研发中心。我们正在研发智能电动汽车,并体现了AI技术,比如下一代动力总成系统、5C电池技术、高压平台、超快充技术、自动驾驶技术、智能座舱、操作系统等。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6041名员工从事研发工作。2025年,我们的研发费用达到人民币113亿元,占当年总收入的10.1%。
车辆设计及工程
我们在新能源汽车以及各种组件和系统的设计和工程方面发展了显着的内部能力。我们的车辆造型团队由来自全球知名汽车制造商的经验丰富的设计师组成,为我们的理想汽车车辆家族定义了统一的设计语言。拥有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架构、底盘、电池、电机、电控系统核心能力的内部整车开发能力。特别是,我们在电池管理系统和车辆控制单元的设计、开发和制造方面发展了丰富的专业知识。我们的许多外观设计特征已经成为潮流引领者,比如3D光晕灯,Li MEGA极具辨识度的轮廓和完美无瑕、纯粹的车身,以及Li i6和Li i8以低阻力系数和宽敞内饰为特点的先进设计。
销售与市场营销
数字化方法
我们搭建了线上线下一体化平台,让用户全程参与。我们通过我们的网站、理想汽车 APP、微信小程序将各种渠道的销售线索转化为注册用户。该系统通过数据分析,分析转化效率,优化销售策略。此外,我们的在线参与鼓励现有车主推广我们的车辆,创造一个自我维持的循环,提高转化率并降低购置成本。
用户可以在我们的任何数字接触点以人民币5000元的押金下单,24小时后不再退款。订单在24小时后自动确认,交付前无需用户额外押金。我们的送货专家协助融资和安装家用充电器,一旦汽车到达就协调车辆取货。这种精简的流程,结合我们的销售和服务网络,提升了效率,降低了线下服务成本,提升了整体用户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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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网络
我们建立和运营我们自己的销售和分销基础设施,并将我们的车辆直接销售给我们的用户。我们相信,我们的直销模式不仅显著提高了经济和运营效率,而且还为我们的用户提供了与我们的价值观和品牌形象相一致的优越购买体验。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拥有548家零售店,位于人流量大的商场和汽车销售园区,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曝光率并提供深度试驾体验。用户到店验车、试驾、下单。在提供购买、交付和服务体验的同时,我们的直销和服务网络也让我们能够将用户互动数字化,并获得用户偏好和痛点的入口。我们继续扩大和创新,通过增加地点和创新的销售策略来改善我们的零售分销和客户体验。
营销策略
我们已经能够对我们的公司和我们的车辆产生重要的媒体报道。我们的主要营销目标是建立品牌知名度和忠诚度,产生销售线索,并将用户输入整合到产品开发过程中。
我们将营销工作的重点放在产生口碑推荐和为新媒体和短视频社交媒体平台上的营销创造内容上。我们的营销内容包括内部开发的高质量视频,其中详细介绍了我们的产品规格和技术。我们还发布来自我们用户的自愿推荐,以及由跨科技、旅行和母婴产品领域的关键意见领袖制作的视频,所有这些都代表了真实的用户体验,并提高了我们车辆的受欢迎程度。我们还利用短视频社交媒体平台的数据驱动功能,通过在头部平台进行营销,精准定位用户。我们认为,我们的优质内容和营销渠道的优化相结合,加上我们用户的强大口碑推荐和我们数字化的直销体系,形成了从内容营销到销售线索,进而到口碑推荐的良性循环,这使我们能够以相对较低的营销成本实现品牌持续曝光,吸引优质潜在用户。
维修及保修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224个城市拥有561个维修中心和Li Auto授权的车身和油漆商店。服务中心和Li Auto授权的车身和油漆车间进行面对面的维护和维修,一般位于城市发展枢纽或汽车产业高度集中、交通便利的区域。
我们已经开始建设HPC网络,以实现优越的充电体验。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国已建成运营超级充电站3907座,配备充电桩21651个。
我们目前对新车提供5年或10万公里的有限保修,对电池组、电动机、电动机控制器提供8年或16万公里的有限保修。我们还在一周七天、每天24小时的保修范围内为我们车辆的车主提供免费的路边援助。
我们提供一整套增值服务,以服务于我们用户的需求并保持他们的参与度,例如家用充电桩安装、车辆服务包、理想汽车商城,以及保险、二手车和汽车金融代理服务。
制造、供应链、品控
制造业
我们被列入工信部整车生产企业目录,目前在常州、北京制造基地生产整车。制造基地由冲压、焊装、涂装、装配四个车间和一栋办公楼组成。我们的生产量可以随着我们的效率和技术能力的提高而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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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工厂的生产高度自动化,保证了精准性、一致性、高效性。我们的冲压线使用线性七轴机器人,能够通过按下按钮切换工装,混合生产钢铝件。在冲压车间,高速柔性生产线先生产大型车身面板后全自动,质检蓝光扫描对其进行100%的尺寸检测。在焊接车间,我们实现所有焊点100%自动化。在涂装车间,我们利用涂装机器人实现了涂装过程的全自动化,确保了车身涂装的一致性。
我们将继续致力于运营我们自己的制造设施,在中国常州和北京设有我们的绿色智能制造基地。通过采用高度自动化、智能化、数字化的生产线,采用大量尖端制程,打造高效可控的智能制造体系。借力冲压数字化系统、连山质量监测预警平台、Li-MOS制造管理系统等专有智能平台,构建智能制造超级大脑,连接所有装配数据和工艺流程,实现每个业务全流程的端到端闭环管理。我们还利用视觉传感器和算法,对硬件设备的工作流程进行精准控制,实现柔性生产和智能巡检。我们将继续发挥数据和技术的杠杆作用,促进相关技术的生产和快速迭代,从而不断提升制造效率和产品质量。
此外,我们继续推进以数据为驱动的制造业运营转型。通过利用我们专有的连山平台作为我们智能工业生态系统的核心,我们将研发、供应链、制造和售后整合为一个统一的、端到端的数据流。通过AI赋能检测、模块化工作站、以机器人为中心的流程规划,我们显著提升了生产效率、制造一致性和维护稳定性。
供应链
我们采取模块化的方式进行供应链管理。在与供应链合作伙伴长期高效协作互惠互利的同时,我们继续积极提升“共创模式”,并敏锐关注核心智能电动汽车零部件的内部开发和制造能力,旨在实现管理上游成本和控制风险之间的适当平衡。我们在关键零部件方面与供应商建立了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并实施了供应商关系管理制度,以提高我们的合作效率。我们积极探索与一级供应商合作的更多机会,以确保供应并开发下一代技术。
我们正在加快供应链发展,以建立抵御市场波动的韧性,并支持我们快速增长的销售。重要的是,我们致力于沿着我们的供应链纵向扩展我们的内部开发和制造能力。因为我们拥有我们使用的制造设施,无论是直接还是通过拥有多数股权的合资企业,我们能够生产增程器和五合一电驱动单元,以支持我们的EREV交付目标。BEV端,我们在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拥有半导体制造基地,专注于基于第三代半导体材料碳化硅(SiC)的车规级功率模块的研发和生产。功率模块是我们内部研发的800伏电驱动系统的核心部件。
质量控制
我们建立了一套涵盖设计、开发、生产、检测、售后服务的严谨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为确保我们的设计符合严格的安全和质量标准,我们在设计阶段规范了功能安全管理。此外,我们聘请专业第三方进行独立审核和认证,加强了我们对卓越的承诺。
我们的产品验证系统集硬件和软件测试于一体,涵盖材料、零部件、系统、自动驾驶、人机界面(HMI)、整车电气/电子(E/E)。通过将外部测试资源与内部能力相结合,升级验证标准,增强验证标准,确保车辆质量和性能。在交付过程中,我们对车辆的外观、功能性、密封性、安全符合性、路测性能等进行严格的质量标准检查。拥抱智能制造,将尖端自动化机械、智能驾驶技术融入生产,助力无人质检。此外,我们的设施部署了无人检测线,可以实现高精度和高效率的自动车辆质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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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社会及管治(ESG)
为了实现我们的愿景和使命,我们将可持续发展实践融入了企业战略和运营。我们履行企业责任,为全社会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通过定期听取我们的用户、员工、供应商、媒体和媒体以及当地社区的意见,我们识别业务运营中的风险和机会,并审慎地优先考虑和实施ESG举措。
2025年7月,我们连续第三年获得MSCI ESG Research的最高“AAA”评级,以表彰我们在公司治理、产品质量和安全、清洁技术等关键领域的卓越表现,以及我们对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的承诺。在2025年度的标普全球企业可持续发展评估(标普全球TERM1CSA)中,我们在中国汽车制造商中处于领先地位。
我们的2025年环境、社会和治理报告展示了我们的ESG战略、管理和实践,而我们的第一份气候相关披露报告则展示了我们对气候行动的承诺和战略,并展示了我们的气候复原力。ESG报告和气候相关披露报告均可在我们的投资者关系网站上查阅。
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
在我们车辆的销售、营销和运营过程中,某些个人信息是我们根据用户选择的服务直接向用户收集的,主要包括姓名、邮箱地址、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以及与我们车辆使用相关的其他个人信息。我们的用户同意的数据隐私政策描述了我们的数据实践,我们不会将任何数据用于与我们的用户的数据隐私政策中规定的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在测绘资质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我们依法合规采集GPS、路况相关的一定数据。
除了购买某些组件,例如芯片组和传感器,我们自己正在以全栈、闭环的方式开发我们的自动驾驶系统,我们计划在可预见的未来这样做。我们将开发自动驾驶技术积累的所有数据存储在内部。我们的业务不涉及任何跨境数据转移。特别是,我们采用并实施了严格的内部协议,以确保我们根据中国法律在自动驾驶技术开发中收集的数据的安全性。我们不向任何外国个人和实体,或在中国设立的任何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任何数据或与其共享此类数据。我们不允许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在技术测试和道路测试中获得这样的数据。根据中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当局必须在所有载有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媒体上标记国家秘密,如果该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则不应标记为国家秘密。在从事前述业务时,我们并未在媒体上看到任何国家机密标记。据我们所知,我们认为我们收集和存储的数据不会在任何物质方面引起任何国家机密关注。
凭借车辆的智能化和网联化水平,以及我们与用户交互的高度集成系统,我们非常强调数据安全和保护。我们通过并实施了以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为重点的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有关收集、使用和披露用户数据的隐私政策已在我们运营的网站和手机APP上发布,告知用户收集和使用其个人信息的目的、方法和范围。我们不会将用户的数据用于任何未经用户同意或对我们向用户提供服务没有必要的目的。为了保护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我们实施了程序来规范我们的员工在用户数据方面的行为。我们还采取了严格的访问控制机制,在满足业务需求的同时保护用户隐私。此外,我们采用多种技术方案来预防和检测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方面的风险,例如加密和日志审计。我们的内部云数据安全团队以及外部数据安全专家不断检查和测试我们的数据安全系统,以确保发现的任何漏洞立即得到修复。我们的用户数据库只能由我们指定和授权的人员在获得批准后访问,他们的行动由我们的内部云数据安全团队不断记录和监控。未经用户的适当同意和授权或通过合规程序,我们不会向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提供个人数据。我们在处理和分析用户的个人数据时严格遵循与我们的用户的协议中规定的授权条款和使用范围,并要求我们的所有业务合作伙伴在收到我们提供的任何用户数据之前确认并签署保密协议。所分析的所有数据均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加密和去识别。如果我们的任何业务合作伙伴滥用或泄露我们提供的用户数据或对我们的用户或我们造成任何损害,我们有权终止与该业务合作伙伴的协议并采取保护措施,例如更改加密密码和断开网络,还可能对该业务合作伙伴提起进一步的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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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
中国汽车市场竞争激烈,我们预计未来将更具竞争力。我们认为,无论动力总成技术如何,我们的车辆都将与高端车辆竞争。作为在中国成功实现EREV商业化的先驱,我们面临着来自新的市场进入者和效仿或模仿我们商业模式的现有汽车制造商的竞争。我们认为,我们市场的主要竞争因素是:技术创新、产品质量和安全、产品定价、销售效率、制造效率、品牌以及设计和造型。我们认为,与我们的竞争地位相关的积极因素包括精准的消费者定位和产品定义能力、创新的设计和技术、制造成本管理、分销成本管理以及作为一家公司的一般管理效率。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无法在竞争激烈的中国汽车市场取得成功。”对于与我们行业竞争相关的风险。
知识产权
我们相信,我们在车辆工程、开发和设计领域拥有重要的能力。因此,我们的成功至少部分取决于我们保护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的能力。为了实现这一点,我们依靠专利、专利申请、商业秘密,包括员工和第三方保密协议、版权、商标、知识产权许可和其他合同权利的组合,来建立和保护我们对我们技术的专有权利。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拥有4765项已授权专利和7396项待批专利申请,这为我们的核心专有技术以及我们下一代EREV和HPC BEV在中国的开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国共有注册商标2205件,待批商标申请1302件。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还持有或以其他方式拥有在中国使用91个软件注册著作权和97个注册域名的合法权利,包括lixiang.com。我们打算继续就我们的技术提交额外的专利申请,并就我们的品牌提交额外的商标申请。
条例
新能源乘用车生产规定
根据国家发改委颁布并于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鼓励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产能合作等方式,为兼并重组提供便利,进行战略联盟,开展产品联合研发,组织联合制造,加大产业整合力度。鼓励产学研用等领域龙头资源整合,鼓励汽车行业核心企业组建产业联盟、产业联合体。此外,这些规定将EREV归类为电动汽车。
根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要纳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我司车辆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其中包括符合其中规定的特定标准,符合工信部规定的其他安全技术要求,通过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满足这些条件并经工信部同意申请后,符合条件的车辆将被工信部纳入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任何车型,未经主管部门事先批准,包括未被工信部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的,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没收任何非法生产、销售的车辆及零配件、吊销营业执照等。
2018年11月27日,工信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制造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这些办法规定了道路机动车辆制造企业准入条件,其中包括具备制造活动所对应的场所、资金和工作人员,具备制造活动所对应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制造能力、制造一致性保证能力和售后服务支持能力等。2022年10月28日,工信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制造准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生产企业在环保、售后服务、软件升级、网络和数据安全等方面的义务,并对智能网联汽车制造准入提出了行政要求,其中包括:(i)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障车辆产品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能力,(ii)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必须满足有关预期功能安全、功能安全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特别是具备自动驾驶功能的产品,必须通过风险测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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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条例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公布、已并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于2022年9月29日修订并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以及国家质检总局于2001年12月3日联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名单,检验检疫负责汽车的规范和质量认证。汽车及零部件在被指定的中国认证机构认证为合格产品并被授予认证标志之前,不得销售、出口或用于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12月5日发布并于2025年3月1日生效的《关于对电动汽车供应设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指定认证机关自2025年3月1日起开始受理电动汽车供应设备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此外,自2026年8月1日起,没有必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汽车供应设备将不再被允许制造、销售、进口或任何其他商业用途。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条例
根据2014年7月14日生效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2015年10月9日生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导意见(2015-2020年)》和2020年10月20日生效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中国政府鼓励建设和发展充电站、换电站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而只有集中式充电和电池更换电站才需要获得当局的施工许可批准。2016年7月25日颁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通告》进一步规定,要求电动汽车充电、换电基础设施运营者为其设施安全进行责任保险。鼓励充换电设施生产企业和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购买充电安全责任险,保障个人用户。
汽车销售条例
根据商务部颁布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汽车供应商、经销商须在收到营业执照后90日内,通过商务主管部门运行的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系统向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必须在变更后30日内更新信息。
车辆保养维修条例
根据交通运输部2005年6月24日颁布、最近于2023年11月10日修订的《车辆保养维修管理规定》,提供车辆保养维修服务的经营者,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完成登记后,必须向县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必须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更新该信息。车辆保养维修服务按业务和服务能力分为三类,即I类、II类或III类。汽车维修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汽车维修标准以及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商公布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开展汽车维修业务。此外,汽车维修经营者必须公布其在营业场所的收费项目、每项服务所需典型小时数和服务费率。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从事汽车维修业务的经营者未达到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汽车维修监管标准的,可以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该单位或者相关个人停业整顿。此外,任何从事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如未按要求备案,可能被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未整改的,可对该等单位或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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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
2012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修订。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这些行政规定,要求汽车产品生产企业采取措施,消除所销售产品的缺陷,召回所有缺陷汽车产品。不召回这类产品,可能会被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强制责令召回缺陷产品。进行车辆销售、租赁、维修的经营者发现任何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必须停止销售、租赁、使用该缺陷产品,并必须协助生产企业召回该等产品。生产企业必须通过公开渠道召回产品,并对缺陷进行公开公告。生产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或修复缺陷,包括对产品进行整改、鉴定、修改、更换或退货等。企图隐瞒缺陷或不按规定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企业,将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
根据2016年1月1日生效、最近于2020年10月23日修订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生产企业如知悉其汽车存在任何潜在缺陷,必须及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在调查中发现缺陷的,生产企业必须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汽车产品,并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召回。
2020年11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OTA(空中)技术汽车召回监管的通告》,据此,通过OTA提供技术服务的汽车生产企业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完成备案,已通过OTA提供此类服务的企业须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备案。此外,如果汽车制造商使用OTA技术消除缺陷并召回其缺陷产品,则必须制定召回计划并完成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2022年3月29日,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企业安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全面提升企业在安全管理机制、产品质量、运行监测、售后服务、事故应对处置、网络安全等方面的安全能力,提升新能源汽车安全水平,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2022年4月15日,工信部发布《汽车软件在线升级备案通告》,同日生效。根据本通告,取得道路机动车辆制造准入的车辆生产企业,必须为其具有在线软件升级功能(又称OTA升级功能)的汽车产品及其在线软件升级活动完成备案。车辆生产企业必须按要求依次完成管理能力、车辆类型和功能、具体升级活动等备案,才能实施网上软件升级活动。具体而言,线上软件升级活动可分为三类:(a)不涉及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性能变化的升级活动,企业备案后可直接进行;(b)涉及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性能变化的升级活动,企业须提交核查材料,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其他要求;(c)涉及车辆自动驾驶功能(驾驶自动化分级3级及以上)的升级活动,应经工信部批准。
2024年8月1日,工信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智能网联汽车接入、召回、软件上线升级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通知旨在加强对搭载集成驾驶辅助系统的智能网联汽车的准入和召回程序管理,进一步规范汽车生产企业的OTA软件升级,从而加强汽车软件升级的协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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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条例
根据1993年2月22日颁布并于2000年7月8日、2009年8月27日、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国产品质量法》,禁止生产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适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产品必须不存在威胁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受害方可以向产品的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要求赔偿。不合规产品的制造商和销售商可能会被勒令停止生产或销售该产品,并可能被没收产品和罚款。违反这类标准或者要求的销售所得,也可以没收,严重的可以吊销违法者的营业执照。
2022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信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中国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试行汽车安全沙箱监管制度的通告》。根据该通告,汽车安全沙箱监管系统规范了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和协同控制等前沿技术,以及自动驾驶、远程升级等多层次新功能、新模式。申请沙箱监管的企业,包括车辆、零部件、互联网技术、数据服务、网络运营,以及软件和系统的供应商,要主动履行质量安全责任,会同监管部门研究评估未知风险,维护必要的检测和应急管理系统。具体来说,就前沿技术或新功能、新模式申请沙箱规范的企业,要经过申报、评估、测试、申报和退出等五个阶段。
中国与新能源汽车相关的政府利好政策
政府对新能源汽车购买者的补贴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2025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实施2026年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置换的通知》,个人消费者报废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乘用车,购买列入工信部公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或者发动机排量在2.0升及以下的燃油动力乘用车,享受补贴。补贴金额为新能源汽车购置价格的12%(上限为人民币2万元),或发动机排量为2.0升及以下的燃油动力乘用车购置价格的10%(上限为人民币1.5万元)。
此外,2025年12月30日,商务部等七部门发布了《2026年汽车置换补贴实施细则》,其中规定,2026年报废(i)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的汽油动力乘用车,(ii)2015年6月30日前注册的柴油或其他燃料动力乘用车,或(iii)2019年12月30日前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的个人消费者,购买工信部公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中的新能源汽车或者发动机排量在2.0升及以下的燃料动力乘用车,均有权获得人民币1万元的补贴。
免征车辆购置税
2017年1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据此,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列入工信部发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包括2017年12月31日前列入的新能源汽车,不征收ICE汽车适用的车辆购置税。
2020年4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联合发布《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据此,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2022年9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有关政策的公告》,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进一步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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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3年6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进一步延长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但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征额度不能超过人民币3万元;对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但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度不能超过人民币1.5万元。
不征收车船税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于2018年7月10日联合颁布的《节能与新能源车船优惠车船税政策》,新能源汽车,包括电池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免征车船税,而BEV、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征收车船税。符合条件的车辆列入工信部、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发布的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Li ONE、Li L系列、Li MEGA已列入本目录,因此免征车船税。
2024年5月27日,工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符合车船税优惠条件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申请纳入工信部发布的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必须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自2024年7月1日起,不符合公告概述技术要求的车型,不纳入新的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对已列入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相关目录且符合规定技术要求的车型,自动转入新目录。
新能源汽车车牌
近年来,为了控制机动车上路数量,中国的某些地方政府,如深圳、上海、北京、天津、广州、杭州、海南等都出台了车辆号牌发放限制措施。这些限制一般不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牌照发放,这使得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更容易获得牌照。比如深圳,根据2019年1月11日发布的《深圳市汽车增量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由2024年2月27日发布、2024年3月1日生效的《深圳市汽车增量管理实施细则》取代,包括EREV、BEV在内的新能源汽车免于号牌限制。但在上海,根据《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2021年版)》,自2023年1月1日起,EREV不被视为免于车牌限制的新能源汽车。根据2024年12月27日发布并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2025版)》,地方对符合条件的BEV和燃料电池汽车购买者发放新号牌,不要求这类符合条件的购买者与ICE车辆购买者相比需经过一定的车牌竞价流程和缴纳车牌购置费。在北京,出于获得车牌的目的,EREV被视为ICE车辆。北京潜在的EREV购买者必须参加购买许可的摇号,而不是根据北京当地主管部门确定的配额申请新能源汽车牌照。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激励相关政策
2016年1月11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颁布《“十三五”期间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和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励政策的通知》,自2016年1月11日起施行。按照这一通知,中央财政部门预计将向一定的地方政府提供充电设施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资金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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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地方政府还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实施了奖励政策。例如,根据2021年8月4日生效的《北京市公共使用电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暂行规则》,某些公共使用充电设施运营商可能会在2023年12月31日前根据其充电量和运营审核结果获得补贴资格。同样,这类补贴也在2022年7月28日生效的《北京市2022年电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贴实施细则》中实施。
面向车辆制造商和进口商的CAFC和NEV信贷计划
2017年9月27日,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海关总署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颁布了《乘用车企业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据此,要求一定规模以上的整车生产企业和整车进口企业,无论新能源汽车或ICE汽车是否由其制造或进口,各自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或NEV积分均保持在零以上,而新能源汽车积分只能通过制造或进口新能源汽车来获得。因此,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将在获得和计算新能源汽车积分方面享有优惠。
NEV积分等于汽车制造商或汽车进口商的合计实际得分减去其合计目标得分。目标得分必须是整车制造商或整车进口商的燃料能源汽车年产量/进口量乘以工信部设定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得到的产品,而实际得分则是各新能源汽车类型的得分乘以各自新能源汽车产量/进口量得到的产品。超额正向NEV信用额度可交易,可通过工信部建立的信用管理体系出售给其他企业。负NEV信用可以通过从其他制造商或进口商购买多余的正NEV信用来抵消。作为一家只会制造新能源汽车的制造商,在我们获得我们自己的制造许可后,我们将能够通过我们未来的制造工厂在每一辆制造的汽车上制造新能源汽车来赚取NEV积分,并可能将我们多余的正NEV积分出售给其他汽车制造商或进口商。
2020年6月15日,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联合颁布《乘用车企业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修正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调整新能源乘用车积分计算方法,提供了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要求。
2023年6月29日,工信部等多部门发布《关于修订乘用车企业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建立了保障信用交易市场平稳运行的新能源企业正积分收放机制和新能源企业正积分收放的信贷池。此外,该决定还增加了,除其他外,要求企业披露其平均碳排放水平,并进一步调整新能源乘用车积分计算方法。
2023年12月27日,工信部发布关于2024年和2025年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了2024年和2025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以及新能源汽车积分计算和管理的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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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条例
2021年7月27日,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告》,这是国内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首要规范协议法规。根据通告,任何拟进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的主体,必须为每辆被测试汽车申请并取得道路测试合格证和临时号牌。要获得这些所需许可,申请实体必须满足(其中包括)以下要求:(i)必须是根据中国法律注册的具有进行汽车和汽车零部件制造、技术研究或测试能力的独立法人,其建立了测试和评估智能连接系统性能的协议,并能够对被测试的汽车进行实时远程监控;(ii)道路测试车辆必须配备可在保险箱中在自动驾驶模型和人类驾驶模型之间切换的驾驶系统,快速简便的方式,并允许人类驾驶员在必要时立即随时控制车辆;(iii)被测试车辆必须具备记录、存储和实时监控车辆状况的功能,并能够传输车辆的实时数据,例如驾驶模式、位置和速度;(iv)申请实体必须与被测试车辆的驾驶员签订雇佣合同或劳务合同,必须是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和安全驾驶记录的持证驾驶人,熟悉自动驾驶系统的测试协议,熟练操作系统;(v)申请主体必须为每辆被测试车辆投保至少500万元人民币的车祸保险或提供涵盖相同的保函。测试时,测试主体应在每辆被测试汽车上张贴醒目的自动驾驶测试标识标识,不得使用自动驾驶车型,除非在路测合格证规定的许可测试区域内。检测主体拟在发证机关行政辖区以外区域进行路测的,须向该区域自主汽车路测监管机关申请单独路测合格证和单独临时号牌。此外,要求检测主体每半年向路测发证机关提交一次定期检测报告,并在路测完成后一个月内提交最终检测报告。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车辆损坏的车祸,检测主体必须在交通执法机构确定事故责任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24小时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提交涵盖原因分析、最终责任分摊结果等内容的书面综合分析报告。
2022年8月25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的通知》,同日生效。根据本通知,智能网联汽车安装或集成卫星导航定位接收模块、惯性测量单元、摄像头、激光雷达等传感器的,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包括车辆及周边道路设施的空间坐标、图像、点云和属性信息、服务和道路测试等,应视为《中国测绘法》规定的测绘活动。从事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的汽车企业、服务商和智能驾驶软件提供商,必须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取得开展测绘服务的资质或者聘请具有开展测绘服务资质的机构开展测绘活动。
2024年7月26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同日起施行。这份通知扩大了《关于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的通知》中概述的智能网联汽车测绘活动范围。它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在运营、服务、测试过程中对空间坐标、实景图像(视频和图像环境感知数据)、点云等地理信息数据(包括道路拓扑数据)及其属性信息的采集、存储、传输、处理,属于《中国测绘法》规定的测量活动。因此,必须按照测绘法律法规对这些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
2023年11月17日,工信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市场准入和道路通行试点的通知》。根据这一通知,试点实施工作将分为五个阶段,包括(一)试点方案申报、(二)产品准入试点、(三)道路通行试点、(四)暂停和退出试点、(五)评估调整。特别是,这四个主管部门将根据这类智能网联汽车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情况,共同选择配备自动驾驶功能并符合量产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实施产品准入试点,其中包括(i)产品测试和安全评估以及(ii)产品准入许可。对完成产品准入试点的智能网联汽车,在限定区域内开展道路通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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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在华投资条例
外国投资限制条例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活动主要受《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约束,这两项措施由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不时颁布和修订。该办法和目录将外商投资方面的行业分为三类:(i)“鼓励类”、(ii)“限制性”和(iii)“禁止类”。
目前有效的负面清单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即2024年负面清单,由商务部、发改委于2024年9月6日公布,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外,2022年10月,商务部、发改委联合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版)》,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未列入2024年负面清单的行业为外商投资许可领域,除中国其他法规有具体限制外,一般对外商投资开放。一些受限制的行业仅限于股权或合同合资企业,而在某些情况下,中国合作伙伴被要求在这类合资企业中持有多数股权。此外,限制类项目可能需要上级政府审批要求。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禁止类行业。比如,禁止境外投资者投资2024年负面清单下从事地面移动测绘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务的公司。提供增值电信服务属于2024年负面清单限制类且外资持股比例不能超过50%,但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储转呼叫中心除外。
根据国务院2001年12月颁布、最近于2022年4月修订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的外资最终持股比例不能超过50%。修订后的条文取消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对拥有在中国境内开展增值电信业务的中国公司股权的主要外国投资者的业绩和运营经验要求。
2024年4月8日,工信部发布《关于落实扩大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工信部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开放试点,初步在北京、上海、海南、深圳几个定点区域开展。在获准开展试点的地区,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内容交付网络、互联网服务商、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信息发布平台和交付服务(不含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部分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在批准的试点地区开展这些服务的外商投资企业,需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取得工信部的批准。通知还表示,在落实试点方案的基础上,可能扩大试点地区范围。
外商投资法
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公布《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法》体现了一种预期的中国监管趋势,即根据现行国际惯例使其外商投资监管制度合理化,并通过立法努力统一对在华外商和内资企业的公司法律要求。《外商投资法》从投资保护和公平竞争的角度,确立了外商投资准入、促进、保护和管理的基本框架。
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一个或多个自然人、经营实体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直接或者间接进行的投资活动,或者外国投资者进行的投资活动,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企业在中国境内的股票份额、股权份额、资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进行的投资活动,在中国境内投资新项目;(四)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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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将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特别管理措施目录,或者“负面清单”,《外商投资法》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但经营“负面清单”中认定为“限制类”或者“禁止类”行业的除外。因“负面清单”尚待公布,与现行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是否不同尚不明确。《外商投资法》规定,经营外国限制或禁止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需要获得中国政府当局的市场进入许可和其他批准。
2019年12月26日,中国国务院批准《外商投资法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法实施细则》重申了《外商投资法》的若干原则,并进一步规定,除其他外,(i)在《外商投资法》生效日期之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形式或管理结构不符合《中国公司法》或《中国合伙企业法》强制性规定的,该外商投资企业应至迟于2025年1月1日相应完成修改登记;未这样做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办理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登记事项,可以对此种不符合情形进行公示;(二)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资合同中约定的股权转让、利润分配和剩余资产等条款,在其合资经营期限内可以适用《外商投资法》。
2019年12月30日,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颁布《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大陆开展投资活动的,该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须将投资信息报送商务主管部门进一步办理。
增值电信服务条例
2000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国电信条例》,该条例最近于2016年2月进行了修订,为中国的电信服务提供商提供了监管框架。《电信条例》将中国境内所有电信业务分类为基础电信业务或增值电信业务。增值电信服务定义为通过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和信息服务。根据工信部最近于2019年6月更新的《电信条例》附件《电信服务分类目录》,互联网信息服务被归类为增值电信服务。根据《电信条例》及相关管理办法,增值电信业务的商业运营商必须首先获得工信部或其省级对口单位的ICP许可证。否则,这样的经营者可能会受到制裁,包括责令整改和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如发生重大侵权行为,还会被责令关闭网站。
根据国务院2000年颁布并于2011年和2024年修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分为“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和“非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商业性ICP服务经营者在中国从事任何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前,必须取得ICP许可证,而如果经营者只会以非商业性方式提供互联网信息,则不需要ICP许可证。
除上述规定和办法外,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上提供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6年6月颁布、2022年6月14日修订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予以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的信息服务提供者受本规定约束,包括取得必要的资质、负责信息安全管理等。
北京车立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取得ICP许可证,有效期至202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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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我们的业务受多种消费者保护法的约束,包括2013年修订并于2014年3月15日生效的《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和义务。不遵守这些消费者保护法可能会使我们受到行政处分,例如发出警告、没收非法收入、处以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潜在的民事或刑事责任。2024年3月15日,国务院公布《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对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框架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互联网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条例
2016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随后于2025年10月28日修正,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网络安全法》要求,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内的网络经营者,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由于我们正经营网站及移动应用程序,并主要透过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提供若干互联网服务,故我们须遵守该等规定。网络安全法还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危害网络安全事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还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得性。《网络安全法》重申现行其他法律法规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对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处理、存储、披露等要求,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损坏、丢失等。违反《网络安全法》的,可以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取消备案、关闭网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12月28日颁布的《关于维护网络安全的决定》,经2009年8月修订,其中规定,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下列活动,构成中国法律规定的犯罪的,将受到刑事处罚:(一)侵入具有战略重要性的计算机或系统;(二)故意发明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和通信网络,从而损害计算机系统和通信网络;(三)违法违规擅自断开计算机网络或通信服务;(四)泄露国家秘密;(五)传播虚假商业信息;(六)通过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
公安部2005年12月13日颁布的《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要求使用互联互通服务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组织,实施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不受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和破坏等网络安全的任何威胁。要求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做好用户注册信息的记录和保存。根据这些措施,增值电信服务许可证持有人必须定期更新其网站的信息安全和内容控制系统,还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任何公开传播违禁内容的情况。增值电信服务许可证持有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安部和各地保密局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关闭其网站。
根据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2013年工信部发布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及《网络安全法》,任何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必须是双方同意的、合法的、合理的、必要的,必须限于特定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还必须对此类信息严格保密,进一步禁止泄露、篡改、销毁任何此类信息,或向其他方出售、提供此类信息。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采取技术等措施,防止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发生任何未经授权的泄露、损坏、灭失。如发生用户个人信息实际或潜在泄露情况,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告知用户。违反本法律法规的,可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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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法惩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和2017年5月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下列活动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向特定人员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违反适用的条例和规则,在网上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发布公民个人信息;(二)未经该公民同意,向他人提供合法收集的与公民有关的信息(信息经处理、无法追溯到特定人员、无法追回的除外);(三)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违反适用的条例和规则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四)通过购买、违反适用的法规和规则接受或交换此类信息。
在手机APP收集使用信息安全方面,根据201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开展打击APP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监管的公告》,APP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符合《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应当对从用户处获取的个人信息安全负责,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此外,应用程序运营商不得以捆绑、暂停安装或其他默认形式强制其用户进行授权,且不应在(i)违反法律法规或(ii)违反用户协议的情况下收集个人信息。这样的监管要求,在2019年10月31日工信部发布的《关于APP侵害用户个人权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中得到了强调。2019年11月28日,CAC、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违法行为认定方法。这一规定进一步说明了APP运营者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某些常见的违法行为,包括:“未公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规则”“未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未经APP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违反必要性原则收集与APP所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未按法律规定提供删除或更正个人信息的功能”、“未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APP运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即构成“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一)未经该用户同意收集任何用户的个人信息或者激活收集任何用户个人信息的权限;(二)收集个人信息或者激活收集明确拒绝收集的用户的个人信息的权限,或反复征求任何用户的同意,致使该用户对该APP的正常使用受到干扰;(iii)收集APP运营者已实际收集的任何用户的个人信息或激活APP运营者收集任何用户个人信息超出授权收集的个人信息范围的权限;(iv)以非明示方式征求任何用户的同意;(v)未经该用户同意,修改任何用户收集任何个人信息权限的激活设置;(vi)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和任何算法定向推送任何信息,未提供非定向推送这类信息的选项;(七)以欺诈、欺骗等不正当方式误导用户允许收集其个人信息或者激活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权限;(八)未向用户提供撤回收集个人信息许可的手段和方法;(九)违反App运营方颁布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整合了个人信息权利和隐私保护方面的零散规则。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旨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保障个人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使用。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定义的个人信息,是指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并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信息,但不包括匿名化信息。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有关个人同意的情形,以及该个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的订立或履行所必需的情形。它还就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规定了某些具体规则,例如向个人告知处理的目的和方法,以及通过共同处理或委托的方式获得个人信息的第三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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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0年6月生效的CAC及中国其他部分监管机构于2020年4月颁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0)》,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在购买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时,必须通过网络安全审查。2021年12月28日,CAC公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取代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0)》。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必须接受网络安全审查。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购买任何网络产品或服务前,应当评估推出或使用此类产品或服务可能产生的国家安全潜在风险,并在国家安全将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向CAC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请网络安全审查。此外,拥有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并拟在国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必须接受网络安全审查。如果当局认为此类运营商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或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政府当局可能会对运营商发起网络安全审查。
网络安全审查措施进一步阐述了在评估相关活动的国家安全风险时应考虑的因素,其中包括:(i)任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受到非法控制、干扰或破坏的风险;(ii)这些产品和服务的供应中断对任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业务连续性造成的损害;(iii)这些产品或服务的安全性、公开性、透明度和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由于政治、外交、和贸易;(iv)产品和服务提供商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程度;(v)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销毁以及被非法使用或跨境转移的风险;(vi)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外国政府影响、控制或恶意使用的风险以及与公开发行有关的网络信息安全风险;(vii)可能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网络安全或数据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因素。
CAC网审办认为有必要进行网络安全审查的,应当在向经营者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包括就审查结论达成建议并将建议送交网络安全审查机制实施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复杂的情形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络安全审查机制实施机构和征求意见的有关主管部门收到审查结论建议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CAC网审办与这些主管部门协商一致的,CAC网审办应书面告知经营者;否则,案件将走专项审查程序。特别审查程序应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案件或更长。
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国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起施行。《数据安全法》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以及此类数据在被篡改、破坏、泄露、非法获取、使用时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个人或实体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程度,引入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它还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活动规定了安全审查程序。
2021年8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据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涉及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政府数字服务、国防工业相关科学技术等重要行业和部门的关键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以及如果受到破坏、发生故障或发生相关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经济、公民民生或公共利益的设施和信息系统。根据本条例,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条例规定的若干因素,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认定规则,并根据该规则进一步认定相关行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当局还应通知被确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的运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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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30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据此要求智能汽车生产企业加强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在线软件升级、功能安全等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意见要求智能汽车生产企业在中国境内存储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在个人数据和重要数据发生跨境转移的情况下需要进行安全评估。并要求智能汽车生产企业建立数据资产管理台账,实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加强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保护,采取数据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确保数据持续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使用状态,依法落实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数据安全事件报告等要求。
2021年8月16日,CAC、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了《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该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在中国境内处理汽车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汽车设计、生产、销售、使用、运营、维修过程中涉及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等数据的处理活动。本条例详细阐述了汽车行业场景下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保护的原则和要求。要求汽车数据处理器在处理汽车数据时遵守以下原则和要求:(i)车内处理原则:汽车数据应在车内处理,除非绝对需要提供车外数据;(ii)默认不收集原则:每次驾驶应将“不收集”设置为默认,除非驾驶员另行独立设置;(iii)适当精度原则:摄像头、雷达的覆盖范围和分辨率,和其他应根据所提供职能服务的数据准确性要求确定;(iv)脱敏原则:尽可能进行匿名化和去识别。处理个人信息的汽车数据处理器也被要求以明显的方式,如用户手册、车载显示面板、音频、车辆使用应用程序等,将收集到的数据和使用数据的详细信息通知个人。此外,本条例将“重要数据”定义为,被篡改、破坏、泄露、非法获取、非法使用,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数据,包括:(一)军事行政区域、国防科技工业实体等重要敏感区域的地理信息、客流、车流等数据,以及中国共产党县级以上党组织和政府机关;(二)车流、物流等反映经济运行的数据;(三)汽车充电网络运行数据;(四)车外含有人脸信息、车牌信息等的视频、图像数据;(五)涉及10万人以上主体的个人信息;(六)CAC等国务院部门规定的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数据。这些规定要求,重要数据应在中国境内存储,如有必要将此类数据转移至境外,则必须经过监管机构组织的安全评估。
2022年7月7日,CAC发布《数据跨境转移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这些措施要求向境外提供数据的数据处理人,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向国家网络安全主管部门所在地省级对口单位申请跨境转移数据的安全评估:(一)数据处理人拟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人和处理个人信息超过1000000人的数据处理人拟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三)向境外接收人提供个人信息100000人或个人敏感信息的数据处理人,在每种情况下累计计算,自最近一年1月1日起拟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iv)CAC规定的需要进行数据跨境转移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此外,数据处理者在申请进行上述安全评估之前,必须对数据跨境转移风险进行自我评估,根据该评估,数据处理者必须考虑某些因素,其中包括(一)跨境数据转移的目的、范围和方式以及境外数据接收者处理数据及其合法性、合法性和必要性,(二)转移数据的规模、范围、类型和敏感性,跨境数据转移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产生的风险,(三)境外数据接收方承担责任和义务的承诺,履行责任和义务的管理和技术措施,确保被转移数据安全的能力,(四)数据在跨境转移过程中和之后被篡改、破坏、泄露、丢失、转移或非法获取、非法使用的风险,存在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渠道,(v)数据处理人与境外接收人之间的数据转让相关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充分遵守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和义务。要求违反该等措施的数据处理者自其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对该等不遵守情况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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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8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规范数据处理商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工业和信息技术领域数据处理活动。本办法适用于在数据处理活动过程中自主确定数据处理目的和方法的工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持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数据处理活动包括(其中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提供和披露。根据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数据包括工业数据、电信数据、服务运行过程中产生和收集的无线电数据等。该办法规定将工业和信息技术领域的数据分类为一般数据、重要数据或核心数据,并对数据分类管理和数据保护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其中包括工业和信息技术领域数据处理者的数据收集、存储、处理、传输、披露和销毁等。特别是对处理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的数据处理者,要求完成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目录向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数据的类别、分类、数量、处理目的和数据处理方法、使用范围、责任主体、数据共享、数据跨境转移、数据安全保护措施等基本信息。如果重要和核心数据的数量(即数据项数或存储的数据量)超过30%发生变化或其他备案信息发生任何重大变化,数据处理者必须在此类变化后的三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更新备案信息。此外,这些措施为数据处理者的跨境和数据转移提供了数据安全要求。如果数据处理者在合并、重组或破产的情况下需要转移数据,则必须制定数据转移计划并通知受影响的用户。此外,办法表明,数据处理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是数据安全的首要责任人,数据安全负责人应当对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2024年3月22日,CAC发布《促进和规范跨境数据转移若干规定》或《跨境数据转移若干规定》,即日起施行。跨境数据转移规定提供了某些豁免,其中包括(其中包括)(i)为执行或履行个人作为当事方的合同而需要跨境转移个人信息的情况,以及(ii)数据处理者(CIO除外)截至当年1月1日将合计少于10万个人的个人信息(不包括敏感个人信息)转移到国外的情况。根据这些豁免,此类转移不受跨境数据转移通常要求的义务的约束,例如接受数据安全评估、签署在国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标准合同或获得个人信息保护的认证。此外,根据跨境数据转移规定,这些豁免涵盖的个人信息不得包括重要数据。凡涉及跨境转移数据安全评估的重要数据,将由相关主管部门或地区指定并公示。
2024年5月10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适用于重要和核心数据的处理者在中国工业和信息技术部门内进行的数据处理活动,具体目的是进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要求此类数据的处理者按照及时、客观、有效的原则进行评估,制作真实、完整、准确的评估报告,并对其进行问责。此外,处理者必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数据安全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在一年内保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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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即《数据安全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数据安全条例》规定,网络数据处理者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它还对处理重要数据的网络数据处理器提出了具体要求。《数据安全条例》将“重要数据”定义为“特定领域、特定群体、特定区域或达到一定精度和规模的数据,如被篡改、破坏、泄露或非法获取、使用,可能直接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众健康安全。”《数据安全条例》要求国家数据安全协调机制协同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相关地区和部门“重要数据”目录。网络数据处理者必须对其处理的“重要数据”进行识别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主管部门需及时通知网络数据处理者或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数据安全条例》对处理重要数据的网络数据处理者规定了若干合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一)任命网络数据安全员,建立内部数据安全管理组织;(二)在共享、委托供应商处理或联合处理重要数据前进行风险评估,但上述处理活动为履行法定职责或义务所必需的除外;(三)在合并、分立、解散前向省级主管机关报告重要数据处置方案(包括重要数据接收方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或可能对重要数据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破产;(iv)对网络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年度风险评估,并向省级有关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由省级有关部门再与CAC省级分局和公安机关共享报告。
2026年1月30日,工信部联合其他七部门发布《汽车数据出境转移安全指引》(2026版)(简称“指引”),同日起施行。《指引》旨在指导和规范汽车数据处理商高效、便捷、安全地开展出站数据传输活动,提升出站汽车数据传输便利化水平。根据《指引》,汽车数据处理器被要求申报安全评估对于下列情形的出境数据转移:(一)重要数据转移境外的;(二)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超过百万个人的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转移境外的;(三)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超过1万个人的敏感个人信息转移境外的;(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将个人信息转移境外的;(五)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对出境数据转移进行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
电子商务条例
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国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电子商务法》通过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出一定要求,首次确立了中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管框架。根据《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做好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技术措施等措施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电子商务法》还明确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行动,保障平台公平交易,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包括编制平台服务协议、交易信息记录、交易规则,在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展示此类文件,并在交易完成后保存此类信息不少于三年。电商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开展自营业务的,需与使用平台的经营者的业务进行明确区分和标识,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对标记为平台经营者经营的业务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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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和建设项目开发条例
批地条例
根据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2020年11月29日修订的《国有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被采纳。土地使用者必须向国家缴纳土地价款,作为一定期限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可以在使用期限内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土地进行商业开发。根据《国有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和《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地方土地管理机关可以就土地使用权出让事项与土地使用者订立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须按出让合同规定缴纳土地价款。土地使用者全额缴纳土地价款后,须向土地管理机关登记,取得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明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建设项目规划条例
根据建设部1992年12月颁布、2011年1月修订的《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出让的规划管理条例》,土地规划使用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并于2015年4月24日和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建设任何构筑物、固定装置、道路、管道、其他工程项目,必须取得城乡规划政府主管部门的建设工作规划许可证。
建筑企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除若干例外情况外,必须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6月25日颁布、2014年10月25日实施、2018年9月28日和2021年3月30日修订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根据建设部2000年4月4日颁布并于2009年10月19日修订的《建筑物、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审核明细报送管理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2月2日颁布实施的《建筑物、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审核规定》,在建设项目竣工时,建筑施工企业须在建筑竣工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查备案,并在建设项目竣工时取得备案单进行验收审核。
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条例
环境保护条例
根据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2014年4月24日修正、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任何单位在经营或其他活动过程中排放或将要排放污染物的,必须实施有效的环境保护保障措施和程序,控制和妥善处理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电磁辐射以及此类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危害。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人员或企业实施各类行政处罚。这类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止施工、责令限制或停产、责令追回、责令披露信息或公告、对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责令关停企业等。任何污染环境导致损害的个人或实体也可能根据《中国民法典》承担责任。此外,环保组织也可以对任何有损公益的排污单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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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条例
根据适用的建筑安全法律法规,包括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2009年8月27日、2014年8月31日、2021年6月10日修正的《中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经营主体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有计划、有系统地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还必须设置安全生产保障方案,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此外,生产经营经营主体要安排安全生产培训,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防护用品。汽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须遵守此类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
消防条例
根据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最近修订的《中国消防安全法》和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最近修订于2023年8月21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大型人员密集场馆(含规模在2500平方米以上的制造厂房建设)等专项建设项目的建设主体,必须向消防管理部门提出防火设计审查申请,并在建设项目完成后完成防火评估验收手续。其他建设项目施工主体须在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防火设计备案和消防安全竣工验收手续。建设主体在该场所投入使用前未通过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后未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将被处以(i)责令暂停建设项目、暂停使用该等项目或暂停经营业务,以及(ii)处以3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知识产权条例
专利法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4年3月12日颁布并于2020年最后一次修订的《中国专利法》,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中国的专利法。省、自治区、市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专利法管理工作。中国专利制度采用先申请原则,这意味着当不止一个人为同一发明提出不同的专利申请时,只有先提出申请的人才有权获得该发明的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取得专利权,必须符合三个标准: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一项专利,发明的有效期为二十年,实用新型的有效期为十年,外观设计的有效期为十五年。
版权条例
中国版权法于1991年6月1日生效,最近一次修订于2020年11月,该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单位或非法人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出版,均按照中国版权法享有著作权。“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能够以某种形式呈现的独具匠心的智力成果。著作权人享有一定的法律权利,包括出版权、着作权、复制权等。201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将著作权保护范围扩大到互联网活动、互联网传播的产品、软件产品等。此外,中国版权法规定了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管理的自愿登记制度。根据中国版权法,著作权侵权人承担各类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活动、向著作权人赔礼道歉、赔偿著作权人损失等。侵犯著作权人在严重情况下还可能被处以罚款和/或行政或刑事责任。
根据国务院2001年12月20日颁布、2013年1月30日修订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版权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软件著作权人可以授权他人行使该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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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
商标受1982年8月23日通过、随后分别于1993年、2001年、2013年、2019年修订的《中国商标法》和2002年国务院通过、最近于2014年4月29日修订的《中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商标局给予注册商标十年期限,经商标所有人请求,可以再延长十年期限。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订立商标许可协议的方式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向商标局备案。同专利一样,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取了先备案原则。申请的商标与已经注册的另一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者经初步审查同意在相同或者近似种类的产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可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任何人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先取得的已有商标权,也不得提前注册已被另一方当事人使用并已通过该当事人使用获得“足够名誉度”的商标。
《中国商标法(修正草案)》于2025年12月27日发布,供公众咨询,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仍在咨询中。
关于域名的规定
工信部于2017年8月24日颁布《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取代工信部于2004年11月5日颁布的《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根据这些措施,工信部负责中国互联网域名的管理。域名注册遵循先备案原则。申请注册域名的,必须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申请人将在注册程序完成后成为此类域名的持有人。
外汇管理条例
外汇管理局
根据1996年1月29日颁布和最近于2008年8月5日修订的《中国外汇管理规则》以及外管局和其他中国政府部门发布的各项规定,人民币可兑换为其他货币用于经常项目,例如与贸易有关的收支和支付利息和股息。将人民币兑换成其他货币以及将兑换后的外币汇出中国境外用于直接股权投资、贷款、投资汇回等资本项目,需事先获得外管局或其当地办事处的批准。
在中国发生的交易必须以人民币支付。除非另有批准,中国公司不得将从国外收到的外币款项汇回国内或保留在国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账户的经常项目下保留外汇,由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设定上限。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益可以留存,也可以按照外管局的规则和规定出售给从事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于资本项下的外汇收益,将这类收益留存或出售给从事结售汇的金融机构,一般需要外管局批准。
2015年3月30日,外管局公布《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资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30日修正。本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将其资本账户中外汇资金中外汇管理部门已确认货币出资权益的部分(或银行已为其办理货币出资注入账户登记的部分)与银行进行结算。根据该通知,暂允许外商投资企业100%自由支配结汇外汇资本金;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经营范围内如实将资本金用于自身经营用途;普通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金额进行境内股权投资的,该外商投资企业须先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在外汇管理部门或注册地银行开立相应的结汇待付款账户。
100
2016年6月9日颁布施行、2023年12月4日修订的《关于改革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制政策的通知》规定,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也可以自行将外债由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本通告还规定了自行酌定的资本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外币资本和外债)项下外汇折算的一体化标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所有企业。
2017年1月26日,外管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改革优化真实性和合规性核查的通知》,其中规定了境内主体向境外主体汇出利润的若干资本管制措施,包括:(一)银行应根据真实交易原则,核对有关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报税记录的原始版本、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二)境内主体在汇出利润前,应持有收益对以前年度亏损进行核算。此外,根据该通知,境内主体在办理与对外投资有关的登记手续时,应对资金来源和使用安排作出详细说明,并提供董事会决议、合同等证明。
根据2019年10月23日颁布生效、2023年12月4日修正的《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使用外币计价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进行股权投资,只要股权投资真实、不违反适用法律、遵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
根据外汇局于2020年4月10日颁布施行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资本项下收入便利支付改革。在确保资金真实合规使用和合规、遵守现行资本项目收益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标准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下的收益用于境内支付,无需为每笔交易事前向银行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根据《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币管理政策的通知》等有关外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银行进行登记,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发生资本变动或者其他变动的,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主管部门批准或完成备案后,必须向注册地银行办理变更登记。根据外汇法律法规,在银行进行此类外汇登记,在登记申请被受理后,一般需要不到四周的时间。
2025年9月12日,外管局颁布《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的通知》,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将合法产生的外汇利润在境内进行再投资,并放宽资本项目收益使用负面清单下的部分限制。具体而言,外商投资企业可将境内再投资的相关外汇资金转入被投资企业的资金账户或股权转让方的资金账户,用于资金往来。
外国公司向其中国子公司提供的贷款
外国投资者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贷款,在中国被视为外债,受《中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管理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等多项法律法规的监管。根据这些规则和规定,向中国实体以外债形式提供的股东贷款不需要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但这类外债必须在签订外债合同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在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登记备案。根据本议事规则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余额不能超过投资总额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差额。
101
2017年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覆盖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按照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2日起,在一年的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采取现行有效的外债管理机制,或者采取通知规定的机制。通知规定,企业可按规定自主开展人民币或外币跨境融资。根据该通知,企业的未偿跨境融资(提取的未偿余额,这里和下面)将采用风险加权法计算,不能超过某些规定的上限。通知进一步规定,企业风险加权未偿跨境融资上限为净资产的200%。企业在订立跨境融资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前从外债中提取款项前,必须在外管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备案。
基于上述,如果我们通过股东贷款向我们的外商独资子公司提供资金,该等贷款余额不能超过投资总额与子公司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在适用现行有效外债管理机制的情况下,我们将需要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登记该等贷款,或此类贷款的余额将受到风险加权法和前述200%净资产限制的约束,我们将需要在通知规定的机制适用的情况下在外管局的信息系统中对贷款进行备案。
2023年12月4日,外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便利跨境贸易投资改革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根据注册地不同,在等值500万美元或1000万美元的限额内自主举借外债。
离岸投资
根据外管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进行境外投融资和往返投资的外汇局有关问题的通告,自2014年7月4日起,中国居民须在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定义为中国居民为投融资目的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离岸企业)之前向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并将中国居民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持有的企业资产或权益。控制权是指通过收购、信托、代持股份、表决权、回购、可转债等方式取得特定目的载体的经营权、收益权或决策权。如果离岸公司的基本信息发生任何变化或与离岸公司资本有关的任何重大变化,也需要这些中国居民修改注册或随后向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备案。同时,外管局发布了关于本通知项下外管局登记手续的《往返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操作指引》,作为该通知的附件于2014年7月4日生效。
根据适用规则,未遵守《外管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进行境外投融资和往返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登记程序,可能会导致在岸公司的外汇活动被禁止,包括向其境外母公司或关联公司支付股息和其他分配,还可能使中国居民受到中国外汇管理法规的处罚。
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的创始人李想先生、李铁先生以及我们已知的目前直接或间接持有我们公司所有权权益的其他十名中国居民已按照外管局规定在外管局完成了初始登记。李想先生和其他四名高级职员、董事或中国居民正计划更新有关其各自离岸控股车辆资本的注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所有身为中国居民的股东或实益拥有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我们公司权益的某些信托的受益人,已经遵守并将在未来作出、获得或更新安全监管规定所要求的任何适用登记或批准。
102
股利分配条例
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分红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2023年修订的《中国公司法》,最新修订于2024年7月1日生效,以及《中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现行监管制度下,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可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中国公司须计提至少10%的税后利润作为法定公积金,直至该等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除非有关对外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中国公司不能分配任何利润,直到以前会计年度的任何亏损被抵消。以前会计年度留存的利润可以与本会计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一起分配。
税收条例
中国税务
企业所得税
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公布了《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17年2月24日和2018年12月29日进行了修订。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最近于2024年12月6日修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都在中国纳税。居民企业定义为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成立的企业,或根据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或实际上由中国境内控制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定义为根据外国法律组建的企业,其实际管理在中国境外进行,但已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或无此类已设立机构或场所但有来自中国境内的收入的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适用25%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但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形成常设机构或场所的,或者已在中国境内形成常设机构或场所但在中国取得的收入与其设立的已设立机构或场所之间不存在实际关联关系的,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2024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25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中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在应税行为、税收管辖、视同销售、非应税项目、简易征税、扣缴义务人、进项税、不可抵减的进项税、混合销售、进项贷记结转退还等方面作出修改。根据中国增值税法,增值税税率一般为销售货物和某些服务的13%,运输、建筑、房地产和某些特定货物的9%,服务和无形资产的6%,适用于货物出口和某些跨境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零税率,但须遵守适用的法规。
股息预扣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向不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营业地,或有该设立或营业地但所得与设立或营业地无有效关联的非中国居民投资者申报的股息,通常适用10%的所得税税率,前提是该股息来源于中国境内。
103
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所得税和资本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安排,以及其他适用的中国法律,如果香港居民企业经中国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符合本安排和其他适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香港居民企业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的10%预扣税款可减至5%。然而,根据2009年2月20日发布的《关于执行税务条约中股息条款若干问题的通告》,如果中国税务机关酌情确定公司因主要由税收驱动的结构或安排而受益于此类降低的所得税率,则该中国税务机关可调整税收优惠待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2月3日发布并于2018年4月1日生效的《关于税务条约中有关“受益所有人”若干问题的通告》,在确定申请人在税务条约中有关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的税务处理的“受益所有人”地位时,考虑了若干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是否有义务向第三国或地区的居民支付其十二个月内收入的50%以上,申请人经营的业务是否构成实际经营活动,以及税收协定的对应方国家或地区是否对所得不征收任何税款或给予任何免税或以极低的税率征税,将予以考虑,并根据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分析这些因素。这份通知进一步规定,拟证明其“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申请人,必须根据《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向税务局提交所需文件。
间接转让税
2015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报》。根据该通知,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包括在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可能会被重新定性,并被视为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资产,如果这种安排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逃避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设立的。因此,这种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在确定交易安排是否存在“合理商业目的”时,需考虑的特征包括,除其他外,离岸企业股权的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应税资产;离岸企业的资产是否主要由在中国境内的直接或间接投资构成或其收入是否主要来源于中国;以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资产的离岸企业及其子公司是否具有真实的商业性质,并以其实际功能和风险敞口为证。根据该通知,缴费人未扣缴任何或足额税款的,转让人须在法定期限内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该税款。逾期缴纳适用税款将使转让方承担违约利息。该通函不适用于投资者通过公开证券交易所出售股份的交易,而该等股份是在公开证券交易所取得的。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中国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问题的通知》,经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修订,进一步细化非中国居民企业扣缴税款的计算、申报、缴纳义务实施细则。尽管如此,《关于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函》的解释和适用仍存在不确定性。该通知可由税务机关确定适用于我们的境外交易或出售我们的股份或我们的境外子公司的股份,其中涉及作为转让方的非居民企业。
就业和社会福利条例
劳动合同法
中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并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主要旨在规范雇主和雇员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要建立或者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执行劳动合同。禁止用人单位强迫职工超过一定时限工作,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支付职工加班费。此外,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关于最低工资的标准,要及时发放给职工。
104
社会保险
根据2004年1月1日实施、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1997年7月1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养老保险统一方案的决定》、1998年12月1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方案的决定》、1999年1月22日发布的《失业保险办法》和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2011年并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要求用人单位为在华职工提供涵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福利待遇。这些款项支付给地方行政当局。对未缴纳社会保险缴费的用人单位,可以责令其整改,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规定的缴费,并补缴滞纳金。用人单位仍未按规定时间整改未缴纳规定缴费的,可处逾期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018年7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地税征管系统改革方案》,其中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由国家税务总局全权负责。
住房基金
按照国务院1999年颁布、2002年和2019年修订的《住房资金管理条例》,用人单位缴存职工住房资金,必须到指定的行政中心办理登记,开立银行账户。还要求用人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资金,金额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按时足额缴纳。
员工股票激励计划
根据外管局2012年2月15日发布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外汇局有关事项的通知》,参加境外上市公司任何股票激励计划且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中国公民或非中国公民的员工、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少数例外情况外,需通过合格的境内代理人向外管局登记,其可能是该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并完成某些其他程序。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若干关于员工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通知。根据这些通告,在中国工作的雇员行使股票期权或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将被征收中国个人所得税。要求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向税务机关备案员工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相关文件,并代扣员工行使股票期权或购买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未缴纳或中国子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代扣所得税,中国子公司可能会受到税务机关或其他中国政府机关的制裁。
并购规则与海外上市
2006年8月8日,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家中国政府和监管机构颁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并购规则,该规则于2006年9月8日生效,并于2009年6月22日进行了修订。除其他事项外,本规则要求,由中国公司或中国公民设立或控制的境外公司如拟收购与中国公民有关联的任何其他中国境内公司的股权或资产,则该收购必须提交商务部批准。本规则还要求,境外特殊目的载体,或为境外上市目的而组建、由中国公司或个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特殊目的载体,在境外上市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交易该特定目的载体的证券前,必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2021年7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提出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资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
105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本规定,中国内地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市场发售或上市其证券的公司,包括中国内地股份有限公司和主要业务经营在中国内地并拟以其在中国内地的股权、资产或类似权益在境外市场发售股份或上市的离岸公司,需在向拟上市地监管机构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备案。未按本规定完成备案或者在备案文件中隐瞒重大事实、伪造重大内容的,公司可能受到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也可能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这些规定还规定,中国内地的公司在境外市场上市后,其后续发行证券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还发布了《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通知》,并召开了发布本规定的新闻发布会,其中明确,2023年3月31日前已在境外上市的中国内地公司,不需立即向证监会备案,但这些公司的再融资活动应按照本规定完成向证监会备案。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在现阶段并不需要就我们之前的海外发行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但我们可能会受到这些规定下我们未来筹资活动的备案要求的约束。
此外,根据本条例,中国大陆的企业在下列任一情形下,如(i)境外发行上市被中国法律明令禁止;(ii)境外发行上市可能构成中国当局认定的对国家安全的威胁或危害;(iii)境内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实施了若干刑事犯罪(如贪污、贿赂、贪污、侵吞财产或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行为)近三年;(四)境内企业因涉嫌有适用法律法规的刑事犯罪或重大违法行为,目前正在接受调查且尚无明确结论;或(五)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股东所持股份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023年2月24日,证监会联合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发布《关于加强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相关保密和归档管理工作的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这些规定将该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总部设在中国内地的公司的间接海外发行和上市,并强调了这类公司在海外发行和上市过程中的保密和档案管理职责。根据这些规定,设在中国内地的公司在境外市场发行证券并上市,必须建立保密和档案制度。“中国内地公司”是指在境外资本市场直接上市的中国内地股份有限公司和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间接上市的境外公司境内经营主体。位于中国内地的公司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或离岸监管机构提供或公开披露与国家秘密或政府主管部门秘密有关的文件和材料,或通过其离岸上市实体提供或公开披露此类文件和材料时,必须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同级保密行政部门备案。此外,中国内地公司在(i)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或离岸监管机构提供或公开披露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文件和材料,(ii)通过其离岸上市实体提供或公开披露此类文件和材料,或(iii)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海外监管机构和个人提供会计档案或副本时,应完成相应程序。设在中国内地的公司还需向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前述规则实施情况的书面说明。总部设在中国大陆的公司如发现涉及国家机密或政府主管部门机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资料已经泄露或即将泄露,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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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8月30日公布了《中国反垄断法》,该法于2008年8月1日生效,最后一次修正是在2022年6月24日,重申禁止订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等具有消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垄断行为。此外,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该地位,实施不正当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正当低价购买商品、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无正当理由拒绝与贸易当事人交易等行为。对违反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处罚包括责令停止相关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从上一年度销售收入的1%到10%不等)。
2008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的规定》,同日生效,最后一次修订生效时间为2024年1月22日。根据《反垄断法》等规定,经营者集中发生并达到下列任一阈值时,有关经营者必须向反垄断机构提出事先告知(i)参与交易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全球营业额总额超过人民币120亿元且其中至少有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人民币8亿元,或(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总营业额超过人民币40亿元,且其中至少有两家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情形被触发,在反垄断机构清除反垄断备案前不得实施集中。此外,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的规定还规定,有证据表明经营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交易必须向反垄断主管部门报告。即使达不到门槛标准,反垄断主管部门也可以责令这类经营者备案清退。“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任一情形:(i)经营者合并;(ii)通过收购股权或资产取得对另一经营者的控制权;或(iii)通过合同或任何其他方式取得对另一经营者的控制权或对其施加决定性影响。2023年3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这些规定已于2023年4月15日生效,进一步巩固了中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和规则。
107
c. |
组织Structure |
公司Structure
下面的图表说明了我们的公司结构,包括我们的主要子公司和VIE,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

与VIE及其股东的合约安排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从事增值电信服务和某些其他业务的公司的外资所有权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或禁止。理想汽车公司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Wheels Technology is our PRC subsidiary and a foreign investment enterprise under the PRC laws。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我们主要通过VIE、Beijing CHJ和Xindian Information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基于Wheels Technology、VIE及其各自股东之间的一系列合同安排。
我们与VIE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使我们能够(i)对VIE行使有效控制权,(ii)获得VIE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以及(iii)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并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拥有购买VIE全部或部分股权的独家选择权。
由于我们对Wheels Technology的直接所有权以及与VIE的合同安排,我们被视为VIE的主要受益者,我们将VIE及其子公司视为我们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合并实体。我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了VIE及其子公司的财务业绩。
以下是车轮科技、VIE及其各自股东之间目前有效的合同安排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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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我们提供对VIE及其子公司的控股财务权益的协议
授权书及业务经营协议。根据各自于2023年7月订立的授权书,北京CHJ各股东不可撤销地授权Wheels Technology作为其实际代理人行使其作为北京CHJ股东的所有权利,包括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作为股东的投票权和签署任何决议的权利、委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以及出售、转让、质押、处分该股东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权利。这些授权书将继续有效10年。经Wheels Technology请求,北京CHJ各股东应在其授权期限届满前延长其授权期限。
根据Wheels Technology、Xindian Information及Xindian Information各股东于2021年4月订立的业务运营协议,未经Wheels Technology事先书面同意,Xindian Information将不会采取任何可能对其资产、业务、人力资源、权利、义务或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新点信息及其股东进一步同意接受并严格遵循车轮科技关于新点信息日常经营、财务管理、选举车轮科技委派董事等事项的指示。新点信息股东同意将其作为新点信息股东获得的任何股息或任何其他收益或权益立即无条件转让给车轮科技。除非车轮科技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有效期为10年,到期前经车轮科技请求可续签。新点信息及其股东无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根据业务经营协议,新点信息各股东已于2021年4月签署授权委托书,不可撤销地授权车轮科技作为其实际代理人行使其作为新点信息股东的全部权利。这些授权书的条款与上述北京CHJ股东签署的授权书基本相似。
配偶同意书。共同持有北京CHJ 100%股权的北京CHJ两名股东的配偶已分别签署了配偶同意书。相关股东的各签字配偶确认,该股东持有的北京CHJ股权为该股东的个人资产,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每一签字配偶也已无条件和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根据适用法律可能有权享有的股权权益和任何相关经济权利或利益的权利,并承诺不对该等股权权益和基础资产作出任何权利主张。每一签字配偶均同意并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进行任何与合同约定和配偶同意书相抵触的行为。
新电信息9名股东的配偶,合计持有新电信息98.1%的股权,各自签署了一份配偶同意书,其中包括与上述有关北京CHJ的配偶同意书基本相似的条款。
股权质押协议。根据Wheels Technology与北京CHJ的股东于2023年7月订立的股权质押协议,北京CHJ的股东已同意将北京CHJ的100%股权质押给Wheels Technology,以保证股东履行其在股权期权协议和授权委托书项下的义务,以及北京CHJ履行其在股权期权协议、授权委托书项下的义务,并根据排他性咨询和服务协议向Wheels Technology支付服务费。在北京中捷或任何股东违反股权质押协议项下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轮子科技作为质权人将有权处置北京中捷质押的股权权益,并优先收取该处置所得款项。北京CHJ的股东还承诺,未经惠轮科技事先书面同意,不对质押的股权进行处分、设定、允许任何产权负担。
2021年4月,Wheels Technology、Xindian Information、Xindian Information各股东订立股权质押协议,其中包含与上述有关北京CHJ的股权质押协议基本相似的条款。
我们已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当地分支机构完成了与北京CHJ和新点信息有关的股权质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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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我们从VIE及其子公司获得经济利益的协议
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根据Wheels Technology与北京CHJ于2023年7月订立的独家咨询服务协议,Wheels Technology拥有向北京CHJ提供北京CHJ业务所需的软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独家权利。未经Wheels Technology事先书面同意,北京CHJ不能接受任何第三方提供的受本协议约束的任何相同或类似服务。北京CHJ同意向Wheels Technology支付年度服务费,金额根据Wheels Technology在该季度的全权酌情决定权以及就某些其他技术服务共同商定的金额进行调整,两者均应在Wheels Technology在日历季度结束后30天内发送发票后10天内支付。在适用的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Wheels Technology拥有因履行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而创建的所有知识产权的独家所有权。为保证北京CHJ履行其在该协议项下的义务,股东已同意根据股权质押协议将其于北京CHJ的股权质押给Wheels Technology。独家谘询及服务协议将持续有效10年,除非惠轮科技另有终止。经车轮科技要求,本协议期限可在期满前展期。
于2021年4月,Wheels Technology、Xindian Information及Xindian Information各股东订立独家谘询及服务协议,其中包括与上述有关北京CHJ的独家谘询及服务协议大致相似的条款。
为我们提供购买VIE及其子公司的股权和资产的选择权的协议
股权期权协议。根据Wheels Technology、Beijing CHJ及Beijing CHJ各股东于2023年7月订立的股权期权协议,Beijing CHJ的股东已不可撤销地授予Wheels Technology购买其全部或部分北京CHJ股权的独家选择权,而Beijing CHJ已不可撤销地授予Wheels Technology购买其全部或部分资产的独家选择权。Wheels Technology或其指定人士可行使该等选择权,以其各自在北京CHJ的实收资本金额和适用的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购买股权。Wheels Technology或其指定人士可按适用的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行使购买资产的选择权。北京CHJ的股东已承诺,未经Wheels Technology事先书面同意,除其他事项外,他们不会(i)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北京CHJ的股权,(ii)对其在北京CHJ的股权设置任何质押或产权负担,(iii)变更北京CHJ的注册资本,(iv)与任何其他实体合并北京CHJ,(v)处置北京CHJ的重大资产(在正常业务过程中除外),或(vi)修订北京CHJ的组织章程。股权期权协议有效期为10年,可根据惠轮科技的要求续签。
2021年4月,Wheels Technology、Xindian Information及Xindian Information各股东订立股权期权协议,其中包括与上述有关北京CHJ的股权期权协议基本相似的条款。
汉坤律师事务所认为,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
| ● | 中国VIE和车轮科技的股权结构不违反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任何明文规定;以及 |
| ● | 我公司、惠氏科技、VIE及其各自受中国法律管辖的股东之间的上述每项协议均有效、具有约束力,并可根据其条款和现行有效的适用法律法规强制执行。 |
110
然而,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也告知我们,当前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正在演变,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采取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相反的观点。不确定是否会采纳与VIE结构有关的任何新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采纳,它们将提供什么。如果我们或这些VIE被发现违反任何现行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未能获得或保持任何所需的许可或批准,中国监管机构将拥有广泛的酌处权,可根据适用法律采取行动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规定或对现有规定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解释和实施正在演变,我们无法完全确定它们可能如何影响我们当前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运营的可行性。”
VIE及其子公司的收入贡献,考虑到根据中国法律有或没有外国投资限制的各自业务,占我们2023、2024和2025年总收入的比例不到0.1%。
d.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我们的总部设在中国北京。我们目前在中国江苏省常州市拥有一个制造基地,并在中国北京拥有一个租赁制造基地。这些制造业基地总覆盖面积达180万平方米。
我们还租用了我们的一些设施。下表列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主要租赁设施的位置、大致面积和主要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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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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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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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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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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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用途 |
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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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2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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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办公室、研发 |
北京、上海、杭州、深圳、西安、珠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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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83 |
|
办公室 |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中国22个省、五个自治区 |
848,340 |
零售店、配送中心和服务中心 |
||
北京和上海 |
35,801 |
车辆、工程及其他服务 |
||
美国 |
159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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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 |
|
115 |
|
办公室 |
注意:
(1) |
我们还通过灵活或共享办公安排,在香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德国设有办公空间。 |
第4a项。 |
未解决的工作人员评论 |
不适用。
项目5。 |
经营和财务审查及前景 |
您应该阅读以下关于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并结合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以及本年度报告中表格20-F其他地方包含的相关说明。此讨论可能包含基于当前预期的前瞻性陈述,其中涉及风险和不确定性。由于各种因素,包括在“项目3”下阐述的因素,我们的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前瞻性陈述中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或本年度报告的其他部分。
a. |
经营业绩 |
我们是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的领导者。我们设计、开发、制造和销售高端智能电动汽车,包括EREV和BEV。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车辆的累计交付量超过1,500,000辆。
111
影响我们经营业绩的关键因素
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受到若干影响中国汽车行业的一般因素的影响,其中包括中国整体经济增长、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任何增长、消费者支出的增长、原材料成本以及竞争环境。它们还受到影响中国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多项因素的影响,包括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电池和其他新能源技术发展、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对尾气排放环境影响的认识不断提高等。任何这些一般因素的不利变化都可能对我们的车辆需求产生不利影响,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虽然我们的业务受到这些一般因素的影响,但我们的经营业绩更直接地受到以下公司特定因素的影响。
我们吸引订单和实现交付目标的能力
我们的经营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吸引用户订单和实现车辆交付目标的能力,这两者都会影响我们的销量。适当的车辆定价对于我们在中国汽车市场保持竞争力,同时保持我们未来实现和保持盈利能力至关重要。当我们的高端SUV与其他汽车制造商的可比高端车型竞争时,具有吸引力的价格可以帮助提振订单,这反过来可能有助于我们的销量和收入增长。此外,对我们来说,成功地管理生产爬坡和质量控制,以便以足够的量和高质量向用户交付车辆,这一点至关重要。随着我们继续扩大生产规模并使我们的产品组合多样化,我们在质量控制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挑战。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按时、大规模开发、制造和交付高质量、对用户有吸引力的汽车的能力未经证实,并且仍在不断发展。”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被迫进行产品召回或其他行动,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形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增长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控制生产和材料成本的能力
我们的销售成本主要包括直接生产成本和材料成本。我们未来的盈利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以高效方式制造车辆的能力。作为制造过程的一部分,我们采购各种各样的组件、原材料和其他用品。我们预计,我们的销售成本将主要受到某些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尽管我们通常寻求通过与供应商的安排以及我们的产量来管理这些成本并将其波动性降至最低。随着我们业务规模的进一步增长,以及我们确立自己作为中国新能源汽车行业主要参与者的地位,我们预计将拥有更高的议价能力,从而从供应商那里获得更优惠的条款,包括定价和付款条款。
我们执行有效营销的能力
我们执行有效营销的能力将影响我们订单的增长。对我们车辆的需求直接影响我们的销量,进而促进我们的收入增长以及我们实现和保持盈利的能力。车辆订单可能部分取决于潜在用户是否觉得有必要在竞争车型中购买我们的车辆作为他们的第一、第二或替换汽车,而这又取决于潜在用户对我们品牌的看法。我们根据我们在销售和品牌知名度各个阶段的需求,通过精准分析营销渠道的有效性来指导我们的营销渠道选择和营销支出。有效的营销有助于扩大我们以高效成本促进汽车销售的努力。
我们保持和提高经营效率的能力
我们的经营业绩进一步受到我们维持和提高经营效率的能力的影响,以我们的总经营费用占我们收入的百分比来衡量。这对我们业务的成功以及我们持续保持盈利的前景非常重要。随着我们业务的增长,我们期望进一步提高我们的经营效率并实现规模经济。
112
运营结果的关键组成部分
收入
我们的收入包括汽车销售以及其他销售和服务收入。当我们开始交付适用的车型时,我们开始确认车辆销售收入。我们还确认了周边产品和服务的收入,包括提供非保修售后服务、销售充电档、网店商品、零配件、销售Li Plus会员、佣金服务等多种不同的整车销售产品和服务。
销售成本
车辆销售
我们的销售成本主要包括车辆销售成本,包括直接生产和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间接费用(包括与生产相关的资产折旧)、运输和物流成本、估计保修成本准备金以及消费税和相关附加费。销售成本还包括对保修成本和费用的调整,以在超过其估计可变现净值或已过时或超过预测需求的存货时减记存货的账面价值,存货采购承诺的损失,以及制造物业、厂房和设备的减值费用。
其他销售和服务
其他销售和服务成本一般包括与提供非保修售后服务相关的成本、网店商品和零配件成本、充电档位成本、车辆互联网连接成本以及运输和物流成本。
营业费用
我们的运营费用主要包括研发费用以及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
研发费用
我们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那些从事研究、设计和开发活动的员工的工资、奖金、福利和股份补偿费用、咨询费、验证和测试费,以及直接归属于新技术和产品开发的其他费用、研发活动的设备和软件的折旧和摊销以及其他费用。研发成本在发生时计入费用,但与开发内部使用软件相关的某些成本除外,当此类成本发生在软件开发的应用程序开发阶段时。
销售、一般和行政费用
我们的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包括销售和营销人员以及参与一般公司职能的员工的工资、奖金、福利和股份补偿费用、营销和促销费用、与销售和服务网络相关的租金和其他费用、专业服务费、折旧和摊销费用以及其他一般公司相关费用。
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净额
利息收入主要包括银行现金存款所赚取的利息。投资收益主要包括短期投资收益和我们长期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
113
季节性
乘用车销量通常会在1月和2月出现下滑,尤其是在中国农历新年前后,在春季和夏季月份逐渐攀升,并通常在历年的最后三个月达到顶峰。我们有限的经营历史使我们很难判断我们业务的季节性的确切性质或程度。此外,一些市场的任何异常恶劣的天气条件都可能影响对我们车辆的需求。
税收
开曼群岛
开曼群岛目前不对个人或公司征收基于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的税,也不存在遗产税或遗产税性质的税收。除印花税外,开曼群岛政府没有征收可能对我们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税项,印花税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执行或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提交的文书。此外,开曼群岛不对股息支付征收预扣税。
香港
我们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须就其在香港经营所产生的应课税收入征收16.5%的香港利得税。此外,我们在香港的子公司向我们支付的股息无需缴纳任何香港预扣税。
中国大陆
我们的三家、四家和四家合并实体分别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适用15%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符合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1个实体符合中国西部大开发战略,自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年度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我们的一家子公司于2022年3月被授予软件企业,从而有权在自2022年以来的第一个盈利日历年开始的两年内免征所得税,并在随后的连续三年内减按50%的标准法定所得税率。子公司还分别于2024年5月、2025年5月获批“国家鼓励类重点软件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鼓励类重点软件企业”的主体,自经营盈利的第一年起,扣除以前年度产生的税收亏损后,免征前五年的企业所得税,前五年后按10%的优惠所得税率征收。据此,该子公司有资格在2024日历年享受0%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国家鼓励类重点软件企业”身份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年度评价审批,相关主管部门年度审评审批时间每年有所不同。因正式批准确认“国家鼓励类重点软件企业”身份而相应减少的所得税费用,在收到该批准时进行核算。因此,就2025日历年而言,该附属公司适用12.5%的优惠所得税率(标准法定所得税率减50%)为软件企业。其他中国企业,自2025年12月31日起,统一按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们对在中国销售车辆、销售充电档位、网店商品、零配件的收入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对在中国提供佣金服务的收入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根据中国法律,我们还需缴纳增值税附加税。
我们对增程式电动乘用车的销售征收3%的消费税税率和相关附加费。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的香港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将被征收10%的预扣税,除非香港子公司满足中国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财政逃税的安排中关于收入和资本税的所有要求并获得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在这种情况下,支付给香港子公司的股息将被征收5%的标准税率的预扣税。自2015年11月1日起,上述批准要求已被取消,但仍需香港实体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包,并在根据税务机关随后对申请包的审查拒绝享受5%优惠税率的情况下结清逾期税款。
114
如果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或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任何子公司被视为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居民企业”,将按25%的税率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非中国股东或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有关税收法规的更多信息,请参阅“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
重要会计政策和关键会计估计
如果一项会计政策要求根据作出该估计时高度不确定事项的假设作出会计估计,并且如果合理地可以使用不同的会计估计,或合理地可能定期发生的会计估计变更可能对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则该会计政策被视为至关重要。
我们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这要求我们做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资产和负债的报告金额、资产负债表日或有资产和负债的相关披露,以及合并财务报表和附注中报告期间的报告收入和费用。我们不断根据最近可获得的信息、我们自己的历史经验以及我们认为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的各种其他假设来评估这些估计和假设。由于使用估计是财务报告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我们的估计发生变化,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不同。我们的一些会计政策在应用中要求比其他会计政策有更高程度的判断,要求我们作出重大的会计估计。
以下对重要会计政策、判断和相关关键估计的描述应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中包含的其他披露内容一并阅读。在审查我们的财务报表时,你们应考虑(i)我们选择的重要会计政策,(ii)影响应用这些政策的判断和其他不确定性,以及(iii)报告结果对条件和假设变化的敏感性。
收入确认
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销售车辆,以及每项销售车辆中的多项不同的履约义务,以及单独出售或提供的其他销售和服务,其中包括提供非保修售后服务、销售充电档位、网店商品、零部件和配件、销售Li Plus会员资格、佣金服务和就购买车辆向客户提供的客户忠诚度积分。
当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或作为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根据合同条款和适用于合同的法律,货物和服务的控制权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在某个时间点转移。
如果我们的业绩:商品和服务的控制权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转移:
如果商品和服务的控制权随时间转移,则在合同期间内参照完全履行该履约义务的进展情况确认收入。否则,在客户取得商品和服务控制权的时点确认收入。
115
与客户的合同可能包括多项履约义务。对于此类安排,我们根据每项履约义务的相对独立售价为其分配收入。我们一般根据向客户收取的价格来确定独立的销售价格。如果独立售价不能直接观察到,则使用预期成本加保证金估算,具体取决于可观察信息的可获得性。在估计每项不同履约义务的相对售价时已作出假设和估计,对这些假设和估计的判断变化可能会影响收入确认。
当合同的任何一方已经履约时,我们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合同作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列报,这取决于实体履约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
合同资产是我们对价的权利,以换取我们转让给客户的商品和服务。当我们拥有无条件的对价权利时,应收款项就会被记录下来。如果在支付该对价到期之前只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则获得对价的权利是无条件的。
如果客户支付对价或我们有权获得无条件的对价金额,在我们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之前,我们在付款时提出合同负债,或记录应收款项(以较早者为准)。合同责任是我们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义务,我们已从客户那里收到了对价(或应支付的对价金额)。
车辆销售
我们通过销售车辆以及通过合同提供的一些嵌入式产品和服务产生收入。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多个不同的履约义务,包括销售车辆、充电档位、车辆互联网连接服务、空中升级,或OTA升级、Li Plus会员资格、某些产品和初始所有者延长保修。
销售车辆、充电档位和某些产品的收入在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间点确认。对于车辆互联网连接服务和OTA升级,我们在服务期内采用直线法确认收入。至于初始业主延长保修期,我们最初在延长保修期内以直线法随着时间的推移确认收入,并将继续定期监测成本模式并调整收入确认模式以反映实际成本模式,因为它变得可用。
我们在收到现金时将一项合同负债记录为与未履行义务有关的递延收入。
售后-销售服务
我们还提供售后维修和保养服务,并在相关服务交付的时间点确认收入。
销售充电桩、网店商品、零配件
我们出售充电摊位和商品从网店,零件和配件一起车辆销售或单独。收入于安装充电档位及向客户交付货物、零件及配件的时间点确认。
Li Plus会员销售情况
我们还销售Li Plus会员,以丰富客户的拥有体验。Total Li Plus会员费分配给每项履约义务,主要包括售后维修保养服务和车辆互联网连接服务,基于相对估计的独立售价。每项履约义务的收入或在服务期内确认,或在相关货物或服务交付或会员资格到期时确认,以较早者为准。
佣金服务
我们还为客户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提供的汽车融资产品和服务提供便利。佣金服务费在提供相关便利服务的时点确认。
116
客户忠诚度积分
我们提供客户忠诚度积分,可在我们的在线商店中用于兑换我们的商品或服务。我们根据我们的商品或服务的成本确定每个客户忠诚度积分的价值,这些成本可以通过兑换客户忠诚度积分获得。
我们得出结论,在购买车辆时向客户提供的客户忠诚度积分是一项物质权利,被视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作为单独履约义务分配给客户忠诚度积分的金额记录为递延收入,并在客户忠诚度积分使用或到期时确认收入。
为鼓励用户参与和产生市场意识,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的客户或用户还可以通过推荐新客户购买车辆来获得客户忠诚度积分。我们将销售和营销费用等积分与应计项目下记录的相应负债以及积分提供时的其他流动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实用权宜之计和豁免
在确定车辆销售合同中的履约义务时,我们遵循关于非实质性承诺的指南,并得出结论,考虑到这些服务不是关键项目,某些服务,包括终身路边援助,不属于实质性履约义务。
考虑到定性评估和定量估计的结果,我们得出结论,如果承诺在合同背景下并不重要,并且单独和汇总的相对独立公允价值对报告的合并结果并不重要,则不评估这些承诺是否属于履约义务。
产品保修
我们一般根据销售车辆时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为车辆提供产品保修。我们通过将保修服务的预期单位成本乘以销量来为所售车辆计提保修准备金,其中包括对维修或更换保修项下物品以及确定后召回的预计成本的最佳估计。这些估计数主要是根据迄今发生的实际索赔以及对未来索赔的性质、频率和平均费用的估计数作出的。鉴于我们相对较短的销售历史,这些估计在本质上是不确定的,历史或预计保修经验的变化可能会导致未来保修准备金发生重大变化。预计未来12个月内发生的保修准备金部分计入应计及其他流动负债,其余余额计入合并资产负债表其他非流动负债。保修成本在综合(亏损)/收益综合报表中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入账。我们定期重新评估保修应计的充分性。
当与我们的供应商商定了回收的具体细节并且回收的金额几乎是确定的时,我们承认回收与保修相关的成本所带来的好处。
我们不认为标准保修是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因为它旨在提供产品符合商定规格的保证,而不被视为一项明确的义务。据此,标准保修按照ASC 460,保修进行会计处理。我们还为某些车辆提供延长保修。延长质保是向客户提供的增量服务,被视为有别于其他承诺的单独履约义务,并按照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收入ASC 606进行会计处理。
2025年11月,我们主动召回了11411台2024 Li MEGA。除了产品保修,我们还确认了2025年召回的估计成本。
117
长期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
我们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以及有确定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进行减值评估,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例如市场条件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影响资产的未来使用)表明一项资产(或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可能无法按照ASC 360、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规定收回时。我们根据与之相关的估计未贴现未来现金流量来衡量长期资产的账面金额。当预计的未折现未来现金流量低于被评估资产(或资产组)的账面价值时,存在减值。减值损失按资产(或资产组)账面价值超过其公允价值的金额计算。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未确认长期资产减值损失。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如果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该资产很可能根据ASC 350,无形资产——商誉和其他发生减值,则应更频繁地进行减值测试。我们首先进行定性评估,以评估可能影响用于确定无限期无形资产公允价值的重大投入的所有相关事件和情况。如果在进行定性评估后,我们确定该无限期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可能性较大,则我们采用现金流折现法计算该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并通过比较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进行定量减值测试。我们制定现金流量预测时固有的是高度主观的假设和估计,这些假设和估计来自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业务计划预测、预期增长率和资本成本的审查,类似于市场参与者用来评估公允价值的假设和估计。如果无限期无形资产的账面值超过其公允价值,我们确认减值损失,金额等于超出部分。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未确认无限期无形资产减值损失。
整合VIE
子公司是指我们直接或间接控制半数以上投票权、有权任命或罢免董事会过半数成员、或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过半数票、或有权根据股东或权益持有人之间的法规或协议对被投资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进行管理的实体。
VIE是指我们或我们的任何子公司通过合同安排建立控股财务权益(定义见ASC 810,合并)并能够指导该实体的活动并获得经济利益的实体。因此,该公司被视为每个VIE的主要受益人,并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合并每个实体。
在确定一个法律实体是否为合并关联实体时已经涉及关键判断,因此必须在发生ASC 810-10-35-4中规定的某些事件时作为理所当然的事情重新考虑。在这方面,我们将继续监测和评估我们是否仍然是这些实体的主要受益者,并应继续前瞻性地巩固每一个实体。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集团内所有重要的公司间余额和交易已在合并时消除。
股份补偿
我们向合资格雇员、董事及顾问授予购股权及受限制股份单位,并根据ASC 718(补偿-股份补偿)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入账。
员工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奖励授予的服务条件和业绩条件,按授予日公允价值计量。员工仅凭服务条件授予的股份补偿奖励在归属期内确认为费用,采用分级归属法,扣除估计没收。对于基于业绩的奖励,基于股份的补偿费用在预期业绩实现期间内随着每项业绩实现的实现变得可能而确认。
118
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的条款或条件发生变化,或取消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伴随着同时授予的替代奖励被视为一项修改(即以原始奖励交换新的奖励),除非该奖励的公允价值、归属条件和作为权益工具的分类与紧接变更前后相同。与修改后的奖励相关的补偿费用在原归属条件或新归属条件实现的情况下予以确认。我们确认增量补偿成本的金额等于修改后的奖励的公允价值超过紧接修改前的原始奖励的公允价值的部分。
采用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对购股权价值进行测度。公允价值的确定受到普通股公允价值以及有关若干复杂和主观变量的假设的影响,包括预期股价波动、无风险利率和预期股息。
期权的公允价值
对于购买被归类为股权奖励的雇员、董事和顾问获授的普通股的购股权,相关的股份补偿费用根据授予日的奖励公允价值计量,该公允价值采用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计算。公允价值的确定受到股价以及有关若干复杂和主观变量的假设的影响,包括预期股价波动、实际和预计的员工购股权行使行为、无风险利率和预期股息。普通股的公允价值采用收益法/折现现金流量法进行评估,鉴于奖励的相关股份在授予时并未公开交易,因此由于缺乏适销性而进行了折现。
2023、2024及2025年并无根据2019年计划及2020年计划授出购股权。
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按照相关税务辖区的规定入账。我们按照ASC 740,所得税,在资产负债法下核算所得税。在这种方法下,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确认可归因于财务报表中现有资产和负债的账面值与其各自计税基础之间差异的税务后果,以及经营亏损结转。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采用预期将在该等暂时性差异预计可收回或结算的年度适用于应课税收入的已颁布税率计量。税率变动对递延税项的影响在综合(亏损)/收益综合报表中确认为变动期间的“所得税收益/(费用)”。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变现性,需要在评估未来税收后果的可能性时作出判断。在考虑是否有证据表明递延所得税资产变现的可能性较大时,评估了多个因素,包括在使用期间是否会有足够的应课税利润可用,以及税务筹划策略。如果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很可能无法实现,则在必要时建立估值备抵,以减少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
我们记录与不确定税务头寸相关的负债,尽管我们认为我们的纳税申报头寸是可以支持的,但我们认为这些头寸很可能在税务当局审查后无法完全维持。与未确认的税收优惠相关的应计利息和罚款被归类为所得税费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没有确认不确定的税务状况。
最近发布的会计公告
最近发布的与我们相关的会计公告清单载于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的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附注3。
119
经营成果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述期间的综合经营业绩摘要。这些信息应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包含的相关说明一起阅读。任何时期的行动结果并不一定表明我们未来的趋势。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单位:千) |
||||||||
收入: |
|
|
|
|
|
|
||
—车辆销售 |
|
120,294,667 |
138,538,092 |
106,683,100 |
|
15,255,480 |
||
—其他销售及服务 |
|
3,556,665 |
5,921,854 |
5,629,411 |
|
804,995 |
||
总收入 |
|
123,851,332 |
144,459,946 |
112,312,511 |
|
16,060,475 |
||
销售成本(1): |
|
|
||||||
—车辆销售 |
|
(94,482,347) |
(111,121,036) |
(87,591,473) |
|
(12,525,414) |
||
—其他销售及服务 |
|
(1,872,234) |
(3,682,772) |
(3,735,980) |
|
(534,238) |
||
总销售成本 |
|
(96,354,581) |
(114,803,808) |
(91,327,453) |
|
(13,059,652) |
||
毛利 |
|
27,496,751 |
29,656,138 |
20,985,058 |
|
3,000,823 |
||
营业费用: |
|
|
||||||
—研发(1) |
|
(10,586,129) |
(11,071,358) |
(11,314,949) |
|
(1,618,016) |
||
— Selling,General and Administrative(1) |
|
(9,767,955) |
(12,229,323) |
(10,664,857) |
|
(1,525,055) |
||
—其他营业收入,净额 |
264,210 |
663,657 |
473,631 |
67,728 |
||||
总营业费用 |
|
(20,089,874) |
(22,637,024) |
(21,506,175) |
|
(3,075,343) |
||
营运收入/(亏损) |
|
7,406,877 |
7,019,114 |
(521,117) |
|
(74,520) |
||
其他(费用)/收入: |
|
|
||||||
利息支出 |
|
(86,251) |
(187,755) |
(168,078) |
|
(24,035) |
||
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净额 |
|
2,082,948 |
1,819,964 |
1,918,883 |
|
274,397 |
||
其他,净额 |
|
1,048,189 |
664,301 |
67,447 |
|
9,645 |
||
所得税前收入 |
|
10,451,763 |
9,315,624 |
1,297,135 |
|
185,487 |
||
所得税优惠/(费用) |
1,357,362 |
(1,270,374) |
(157,707) |
(22,552) |
||||
净收入 |
|
11,809,125 |
8,045,250 |
1,139,428 |
|
162,935 |
||
注意:
(1) |
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分配如下: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单位:千) |
||||||||
销售成本 |
|
46,631 |
39,728 |
35,996 |
|
5,147 |
||
研发费用 |
|
1,552,421 |
1,257,921 |
782,917 |
|
111,956 |
||
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 |
|
779,637 |
1,333,256 |
438,841 |
|
62,753 |
||
合计 |
|
2,378,689 |
2,630,905 |
1,257,754 |
|
179,856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收入
我们的总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1445亿元减少到2025年的人民币1123亿元(161亿美元),主要是由于汽车销售收入减少。
汽车销售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1385亿元减少到2025年的人民币1067亿元(153亿美元),主要是由于汽车交付量从2024年的500,508辆减少到2025年的406,343辆。
120
其他销售和服务收入在2025年保持相对稳定,为人民币56亿元(8.050亿美元),而2024年为人民币59亿元。
销售成本
我们的销售成本从2024年的人民币1148亿元下降到2025年的人民币913亿元(131亿美元),主要是由于汽车交付量减少。
毛利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2025年产生了人民币210亿元(30亿美元)的毛利润,而2024年为人民币297亿元。
研发费用
我们的研发费用在2025年保持相对稳定,为人民币113亿元(16亿美元),而2024年为人民币111亿元。
销售、一般和行政费用
我们的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122亿元减少到2025年的人民币107亿元(15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与确认2024年首席执行官基于绩效的奖励相关的基于股份的薪酬费用相关的员工薪酬减少。
运营收入/(亏损)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2025年录得经营亏损人民币5.211亿元(约合7450万美元),而2024年的经营收益为人民币70亿元。2025年营业利润率为负0.5%,2024年为4.9%。
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净额
我们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净额从2024年的18亿元人民币增加到2025年的19亿元人民币(2.744亿美元),主要归因于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和金融工具的投资收益,部分被利息收入的减少所抵消。
其他,净
我们的其他,净额从2024年的人民币6.643亿元减少到2025年的人民币6740万元(960万美元)。
所得税费用
我们在2025年的所得税费用为人民币1.577亿元(约合2260万美元),而2024年的所得税费用为人民币13亿元,这主要是由于所得税前收入的减少。
净收入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2025年录得净收入人民币11亿元(1.629亿美元),而2024年的净收入为人民币80亿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收入
我们的总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1239亿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1445亿元,这主要是由于汽车销售收入的增加。
121
汽车销售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1,203亿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1,385亿元,主要是由于2024年交付量增加500,508辆,而2023年为376,030辆,部分被平均售价下降所抵消,主要是由于不同的产品组合和定价策略的变化。
其他销售及服务收入由2023年的人民币36亿元增加至2024年的人民币59亿元,主要归因于提供服务和销售配件的增加,这与较高的累计汽车销量一致。
销售成本
我们的销售成本从2023年的人民币964亿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1148亿元,这主要是由于汽车交付量增加,部分被不同产品组合和成本降低导致的平均销售成本下降所抵消。
毛利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2024年产生了人民币297亿元的毛利润,而2023年为人民币275亿元。
研发费用
我们的研发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106亿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111亿元,主要是由于支持我们不断扩大的产品组合和技术的费用增加,以及员工薪酬增加。
销售、一般和行政费用
我们的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98亿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122亿元,这主要是由于与员工人数增长相关的员工薪酬增加,以及与2024年首席执行官绩效奖励相关的股份薪酬费用确认,以及与销售和服务网络扩展相关的租金和其他费用增加。
经营收入
由于上述原因,2024年营业收入为人民币70亿元,而2023年营业收入为人民币74亿元。2024年营业利润率为4.9%,2023年为6.0%。
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净额
我们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净额从2023年的人民币21亿元减少至2024年的人民币18亿元,主要归因于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被利息收入的增加所抵消。
其他,净
我们的其他,净额由2023年的人民币10亿元减少至2024年的人民币6.643亿元。
所得税优惠/(费用)
我们在2024年的所得税费用为人民币13亿元,而2023年的所得税优惠为人民币14亿元,这主要是由于在2023年记录了人民币20亿元的非现金税收优惠,用于释放某些递延税项资产的估值备抵。
净收入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2024年录得净收入人民币80亿元,而2023年的净收入为人民币118亿元。
122
b. |
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人民币1,012亿元(145亿美元)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定期存款、短期投资以及长期定期存款和长期投资中包含的金融工具。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定期存款和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高流动性投资,这些投资不受提取和使用限制,原始期限为三个月或更短。
我们2025年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为人民币86亿元(12亿美元),而2023年和2024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分别为人民币507亿元和人民币159亿元。我们认为,我们目前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我们预期的运营现金流将足以满足我们预期的营运资金需求、资本支出和至少未来12个月的债务偿还义务。我们可能会决定通过额外融资来增强我们的流动性头寸或增加我们未来运营和投资的现金储备。增发和出售额外股权将导致对我们股东的进一步稀释。发生债务将导致固定债务增加,并可能导致经营契约限制我们的经营。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有的话,将以我们可以接受的金额或条款提供融资。
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将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监管。根据中国现行外汇法规,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可以使用外币支付经常项目,例如利润分配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但是,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则需要得到相关政府当局的批准或登记。因此,我们需要获得外管局的批准,才能使用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和VIE的运营产生的现金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偿付各自对中国境外实体拥有的债务,或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在中国境外进行其他资本支出支付。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外汇管理条例。”
现金流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期间的现金流量摘要。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单位:千) |
||||||||
合并现金流量数据摘要 |
|
|
|
|
|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50,693,521 |
15,933,160 |
|
(8,611,397) |
|
(1,231,413)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12,068) |
(41,137,169) |
|
(703,125) |
|
(100,546) |
||
筹资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
185,385 |
(415,648) |
|
767,402 |
|
109,737 |
||
汇率变动对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44,513 |
198,120 |
|
(452,773) |
|
(64,746) |
||
现金、现金等价物、限制性现金净变动 |
50,911,351 |
(25,421,537) |
|
(8,999,893) |
|
(1,286,968)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年初受限制现金 |
40,418,158 |
91,329,509 |
|
65,907,972 |
|
9,424,715 |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 |
91,329,509 |
65,907,972 |
|
56,908,079 |
|
8,137,747 |
||
经营活动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86亿元(12亿美元)。我们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与我们11亿元人民币(1.629亿美元)的净收入之间的差异主要归因于(i)经营资产和负债的净变化为人民币151亿元(22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x)贸易和应付票据减少人民币130亿元(19亿美元),主要包括原材料的贸易应付款项,以及(y)存货增加人民币26亿元(3.688亿美元),部分被(ii)非现金项目人民币54亿元(7.686亿美元)所抵消,主要包括折旧和摊销、股权激励费用,递延所得税、存货减记和与存货有关的采购承诺损失。
123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59亿元。我们的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与我们的净收益人民币80亿元之间的差异主要归因于(i)人民币58亿元的非现金项目,主要包括折旧和摊销、股权激励费用、存货减记和与存货相关的采购承诺损失以及利息和投资收益,以及(ii)经营资产和负债的净变动人民币21亿元。经营资产和负债的净变动主要是由于(i)贸易和应付票据增加人民币22亿元,主要包括原材料的贸易应付款项,(ii)其他非流动负债增加人民币17亿元,主要包括应计保修和递延政府补助,以及(iii)应计项目和其他流动负债增加人民币15亿元,主要包括应付工资和福利、应付税款、应付研发费用、应付物流费用以及与库存和技术授权费有关的采购承诺的应计成本,(x)存货增加31亿元人民币、(y)预付款项及其他流动资产增加2.386亿元人民币及(z)递延收入减少2.2207亿元人民币,部分抵销。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507亿元。我们的经营活动提供的净现金与我们的净收益人民币118亿元之间的差异主要归因于(i)人民币23亿元的非现金项目,主要包括股权报酬费用、折旧和摊销、递延所得税和存货减记以及与存货有关的采购承诺损失,以及存货过时损失,以及(ii)经营资产和负债的净变动人民币366亿元。经营资产和负债的净变动主要是由于(i)贸易和应付票据增加人民币318亿元,主要包括原材料的贸易应付款项和(ii)应计项目和其他流动负债增加人民币53亿元,主要包括应付工资和福利、应付税款、应付研发费用、应付物流费用以及与存货有关的采购承诺的应计成本,以及(iii)其他非流动负债增加人民币16亿元,主要包括应计质保金和递延政府补助,(x)预付款项及其他流动资产增加24亿元及(y)存货增加12亿元,部分抵销。
投资活动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7.031亿元(约合1.005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购买了42亿元人民币(6.014亿美元)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以及无形资产,部分被定期存款和短期投资净赎回21亿元人民币(3.053亿美元)以及处置不动产、厂房和设备13亿元人民币(1.859亿美元)所抵消。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411亿元。这主要是由于(i)购买定期存款和短期投资净额人民币344亿元,(ii)购买物业、厂房和设备及无形资产人民币77亿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2.1百万元。这主要归因于(i)购买物业、厂房及设备及无形资产65亿元人民币,(ii)我们的长期投资净投资1.982亿元人民币,部分被我们的定期存款和短期投资净赎回64亿元人民币所抵消。
融资活动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7.674亿元(1.097亿美元),主要归因于由担保借款和信用担保借款组成的借款的净收益人民币14亿元(1.940亿美元),部分被偿还融资租赁债务的本金人民币6.640亿元(9500.00万美元)所抵消。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用于融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4.156亿元,主要是由于偿还由无抵押借款和信用担保借款组成的借款净额人民币5.249亿元,部分被来自第三方投资者的债务收益人民币9460万元所抵消。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854亿元,主要归因于通过我们的市场股票发行计划发行股票所得款项净额人民币12亿元,部分被包括有担保借款和信用担保借款的借款净支付人民币10亿元所抵消。
124
材料现金需求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以及随后任何中期期间,我们的重大现金需求主要包括我们业务运营中的现金需求、合同义务和资本支出。
合同义务
下表列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按特定类别划分的我们的合同义务。
各期到期付款 |
||||||||||
|
合计 |
|
不到一年 |
|
1-3年 |
|
3-5年 |
|
5年以上 |
|
资本承诺(1) |
|
6,320,465 |
|
6,301,199 |
|
19,266 |
|
— |
|
— |
购买义务(2) |
|
7,303,842 |
|
7,165,992 |
|
137,850 |
|
— |
|
— |
短期和长期借款 |
|
9,558,196 |
|
235,379 |
|
6,736,449 |
|
930,342 |
|
1,656,026 |
经营租赁负债 |
|
8,981,922 |
|
1,944,216 |
|
2,936,603 |
|
1,913,633 |
|
2,187,470 |
融资租赁负债 |
|
408,642 |
|
— |
|
408,642 |
|
— |
|
— |
合计 |
|
32,573,067 |
|
15,646,786 |
|
10,238,810 |
|
2,843,975 |
|
3,843,496 |
(1) |
我们的资本承诺主要涉及建设和购买生产设施、设备和工具的承诺。 |
(2) |
我们的采购义务主要涉及采购原材料的承诺。 |
资本支出
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的资本支出分别为人民币65亿元、人民币77亿元和人民币42亿元(合6.014亿美元)。在这些时期,我们的资本支出主要用于购买厂房、设备、工具和租赁物的改进,主要用于零售店以及交付和服务中心和充电站。我们计划在未来继续产生资本支出,以满足我们的业务增长。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没有任何重大资本及其他承诺、长期义务或担保。
控股公司Structure
理想汽车是一家控股公司,自身无重大经营活动。我们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业务。因此,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如果我们现有的中国子公司或任何新成立的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其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被允许仅从其留存收益(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这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在中国的各附属公司及VIE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以拨付若干法定储备金,直至该等储备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此外,我们在中国的各外商独资子公司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企业扩张基金和员工奖金及福利基金,各VIE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酌情盈余基金。法定公积金、全权委托基金不作为现金红利分配。外商独资公司将股息汇出中国须经外管局指定银行审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没有分红,在产生累计利润并达到法定公积金要求之前不能分红。
c. |
研发、专利和许可等 |
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研发”和“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知识产权。”
125
d. |
趋势信息 |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所披露的情况外,我们并不知悉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有任何合理可能对我们的总收入、盈利能力、流动性或资本资源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趋势、不确定性、要求、承诺或事件,或导致所披露的财务信息不一定表明未来的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
e. |
关键会计估计 |
我们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这要求我们的管理层做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资产和负债的报告金额、资产负债表日或有资产和负债的相关披露以及报告期间报告的收入和支出。如果这些估计与实际结果之间存在重大差异,我们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将受到影响。我们的估计基于我们自己的历史经验和其他假设,在考虑了我们的情况和基于现有信息对未来的预期后,我们认为这些假设是合理的。我们持续评估这些估计。
我们认为,在以下情况下,会计估计至关重要:(i)会计估计要求我们对作出会计估计时高度不确定的事项作出假设,以及(ii)各期间合理可能发生的估计变化或使用我们在当期合理可能使用的不同估计,将对我们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我们的财务报表中还有其他需要估计但不被视为关键的项目,如上文所定义。这些项目和其他项目中使用的估计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有关我们的重要会计政策和相关判断的详细讨论,请参阅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包含的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2。
产品保修
我们通过将保修服务的预期单位成本乘以销量来为所售车辆计提保修准备金,其中包括在确定后维修或更换保修和召回项下项目的预计成本的最佳估计。这些估计数主要是根据迄今发生的实际索赔以及对未来索赔的性质、频率和平均费用的估计数作出的。鉴于我们相对较短的销售历史,这些估计在本质上是不确定的,历史或预计保修经验的变化可能会导致未来保修准备金发生重大变化。预计未来12个月内发生的保修准备金部分计入应计项目和其他流动负债,剩余余额计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非流动负债。保修成本在综合全面收益表中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入账。我们定期重新评估保修应计的充分性。
当我们与维修或更换保修项下项目的预计成本估计相关的假设在保持所有其他假设不变的情况下减少/增加5%时,将不会对我们的综合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表外安排
我们没有订立任何表外财务担保或其他表外承诺,以保证任何第三方的付款义务。我们没有订立任何与我们的股份挂钩并归类为股东权益或未反映在我们的综合财务报表中的衍生合约。此外,我们在转让给未合并实体的资产中没有任何保留或或有权益,作为对该实体的信贷、流动性或市场风险支持。我们在向我们提供融资、流动性、市场风险或信贷支持或与我们一起从事租赁、对冲或产品开发服务的任何未合并实体中没有任何可变权益。
126
项目6。 |
董事、高级管理层和员工 |
a.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下表列出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有关我们的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资料。
董事和执行官 |
|
年龄 |
|
职位/职称 |
李想 |
44 |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
||
李铁 |
48 |
董事兼首席财务官 |
||
马东辉 |
51 |
董事兼总裁 |
||
严燮 |
47 |
首席技术官 |
||
王兴 |
47 |
董事 |
||
樊铮 |
47 |
独立董事 |
||
Xing Xiao |
55 |
独立董事 |
||
赵宏强 |
49 |
独立董事 |
||
Zhenyu Jiang |
52 |
独立董事 |
李想是我们的创始人,自我们成立以来一直担任我们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先生在中国创立和管理互联网技术公司拥有超过25年的经验,其中包括约20年专注于汽车行业的经验。李先生是汽车之家(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ATHM;香港交易所股票代码:2518)(“汽车之家”)的创始人,并于1999年至2015年6月担任其总裁。汽车之家是中国领先的汽车消费者线上目的地。在汽车之家,李先生主要负责其整体战略、内容创作和产品开发。2015年5月至2018年9月,李先生担任NIO Inc.(NYSE:NIO;HKEX股票代码:9866)的董事。李先生于2017年5月至2021年12月担任北京思维图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代码:002405)的独立董事,同时也是多家民营公司的董事会成员。
李铁自2016年7月起担任我行董事、财务总监。在加入我们之前,李先生于2008年3月至2016年6月在汽车之家工作,最后一个职位是汽车之家副总裁。在加入汽车之家之前,李先生于2002年8月至2008年2月期间任职于普华永道北京办事处。李先生自2021年11月起担任固生堂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股票代码:2273)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李先生于2019年7月完成了哈佛商学院举办的高级管理领导力课程。分别于1999年7月和2002年6月获得清华大学会计学学士学位和管理学硕士学位。
马东辉自2023年1月1日起担任我行董事、总裁。此前,自2015年9月起担任我司总工程师。马先生自2011年6月起在三一重型汽车车身有限公司担任研究院院长。在此之前,马先生曾任职于IAT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和建世国际汽车设计(北京)有限公司。马先生于1995年获得武汉理工大学动力工程学士学位,并于2003年获得上海大学机械制造与自动化硕士学位。
谢燕自2022年12月12日起担任我司首席技术官。此前,自2022年7月18日起担任我行高级副总裁。谢先生在科技领域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在加入我们之前,谢先生曾在华为技术公司担任消费者业务集团软件工程副总裁和设备OS部门负责人三年,AliOS系统首席架构师,并在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BABA和香港交易所股票代码:9988)担任总经理五年,并在英特尔公司工作了六年。谢先生于2001年获得浙江大学信息电气工程学士学位,并于2003年获得特拉华大学计算机工程硕士学位。
127
王兴自2019年7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并就香港上市规则而言,担任非执行董事。王先生是美团(港交所股票代码:3690)的联合创始人、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兼董事会主席,美团是中国领先的商品服务电子商务平台,于2018年9月在联交所主板上市。王先生负责美团的整体战略规划、业务方向和管理。他还在美团旗下多家子公司担任董事职务。在2010年创立美团网之前,他于2005年与他人共同创立了中国第一家高校社交网站校内网,校内网后更名为人人公司(NYSE:RENN)。王先生还于2007年5月与他人共同创立了专注于微博的社交媒体公司fanfou.com,并在2007年5月至2009年7月期间负责这家公司的管理和运营。王先生自2025年3月起担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先生于2001年7月获得清华大学电子工程学士学位,并于2005年1月获得特拉华大学电气工程硕士学位。
樊铮自2020年10月起担任本所独立董事,并就香港上市规则而言,担任非执行董事。在加入我们之前,范先生于1999年6月至2016年10月担任汽车之家公司的联合创始人兼副总裁。在汽车之家,范先生主要负责其技术运营。范先生于2000年7月毕业于河北科技大学计算机专业,大专学历。
Xing Xiao自2021年8月起担任本所独立董事,并就香港上市规则而言,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肖教授是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的教授和系主任,她从1997年4月开始在该校授课。在清华大学期间,肖教授以高级访问学者的身份访问了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威斯康辛大学,并于2011年获得富布赖特学者奖。肖教授的主要研究领域为公司治理、财务管理、财务报表分析和财务会计。肖教授历任芒果卓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证券代码:300413)2019年1月至2025年6月;2023年9月至2025年4月还担任快手科技(港交所证券代码:01024)独立非执行董事;2019年3月至2022年4月担任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证券代码:688363)独立董事;2015年3月至2021年11月担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证券代码:601288,港交所证券代码:1288)独立非执行董事;2017年8月至今担任爱心人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肖教授通过她的学术研究和上述董事职务积累了公司治理知识和经验。肖教授于1994年7月获得清华大学机械工程学士、企业管理第二学士学位,并于1997年3月获得清华大学工业外贸(会计学)硕士学位。肖教授于2004年1月获得清华大学会计学博士学位。
赵宏强自2020年7月起担任本所独立董事,并就香港上市规则而言,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赵先生于2021年8月担任Gogox Holdings Limited(港交所股份代号:2246)的独立非执行董事。Gogox Holdings Limited自2022年6月起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赵先生目前还担任HUYA Inc.(NYSE:HUYA)的独立董事,该公司是一家中国领先的游戏直播公司,自2018年5月起担任该公司的独立董事。此外,赵先生自2023年6月起担任YSB Inc.(港交所股票代码:9885)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并自2023年3月起担任Beisen Holding Limited(港交所股票代码:9669)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此前,赵先生自2014年10月起担任网易乐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首席财务官。赵先生此前曾在SEC旗下的监管监督机构PCAOB担任助理首席审计员。他还曾于2001年8月至2009年2月在美国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任职,最近的职位是经理审计。赵先生还曾于2018年6月至2023年5月担任中国金融领域领先的大数据应用平台Bairong Inc.(港交所股票代码:6608)的执行董事兼首席财务官,负责公司的整体合规和风险管理。赵先生通过在百荣股份、网易乐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担任上述职务和董事,积累了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知识和经验。赵先生于1999年7月获得清华大学会计学学士学位,并于2001年5月获得乔治华盛顿大学会计学硕士学位。
128
Zhenyu Jiang自2021年8月起担任独立董事,并就香港上市规则而言,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江先生在财务管理和法律实践方面拥有超过15年的经验。江先生分别自2020年5月和2020年9月起担任滴达公司首席财务官和联席公司秘书。在Dida Inc.,姜先生主要负责财务、投资和资本市场活动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相关事宜。在加入嘀嗒公司之前,江先生曾于2017年4月至2020年1月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NYSE:CMCM)猎豹移动有限公司担任首席财务官,还负责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在此之前,江先生创立并运营了一家初创科技公司。2014年2月至2015年10月,江先生在JFU(一家在纳斯达克上市公司)任职于玖富公司,担任首席财务官。2008年9月至2014年3月,在Skadden,Arps,Slate,Meagher & Flom LLP担任合伙人。江先生还曾于2000年1月至2006年7月在博格华纳公司(BorgWarner,Inc.)担任工程师,该公司是一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NYSE:BWA)。江先生通过其在嘀嗒公司、猎豹移动公司和玖富公司的上述高级管理职位积累了公司治理知识和经验。江先生分别于1995年7月和1998年6月毕业于清华大学汽车工程专业,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他进一步于1999年12月获得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硕士学位,并于2008年5月获得康奈尔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江先生于2009年1月获得纽约州注册律师资格,并于2013年4月被美国CFA协会认定为特许金融分析师。
b. |
Compensation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作为一个整体向董事和执行官支付了总计约人民币1530万元(合220万美元)的现金。我们没有预留或累积任何金额,以向我们的执行官和董事提供养老金、退休金或其他类似福利。我司中国子公司和VIE依法须缴纳相当于每位员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其他法定福利和住房公积金。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我们与每一位执行官都签订了雇佣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的每一位执行官都受雇于特定的时间段。我们可随时因执行人员的某些行为(例如对重罪定罪或认罪或涉及道德败坏的任何罪行、对我们不利的疏忽或不诚实行为,或不当行为或未能履行约定职责)而因故终止雇用,而无须事先通知或支付报酬。我们也可以在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无故终止执行人员的雇用。在这种由我们终止的情况下,我们将根据执行官所在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的明确要求,向执行官提供遣散费。执行官可随时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辞职。
每位执行官已同意在其雇佣协议终止或到期期间和之后严格保密并不使用我们的任何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我们的客户或潜在客户的任何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或我们收到且我们负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的机密或专有信息,除非在履行与雇佣相关的职责时或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执行官还同意向我们保密披露他们在执行官受雇于我们期间构思、开发或简化为实践的所有发明、设计和商业秘密,并将其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转让给我们,并协助我们获得和执行这些发明、设计和商业秘密的专利、版权和其他合法权利。
此外,每位执行官已同意在其受雇期间受到不竞争和不招揽限制的约束,通常为最后受雇日期之后的一年。具体地说,每位执行官已同意不(i)与我们的供应商、客户、用户或联系人或以其作为我们代表的身份介绍给执行官的其他个人或实体接触,目的是与这些个人或实体开展业务,这将损害我们与这些个人或实体的业务关系;(ii)与我们的任何竞争对手一起受雇或向其提供服务,或在未经我们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以委托人、合作伙伴、许可人或其他方式聘用我们的任何竞争对手;或(iii)直接或间接寻求,未经我们明确同意,征求在执行官终止之日或之后或在终止前一年受雇于我们的任何员工的服务。
我们还与每位董事和执行官签订了赔偿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同意就这些人因担任本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而提出的索赔而招致的某些责任和费用向我们的董事和执行人员作出赔偿。
129
股权激励计划
2019年股票激励计划
2019年7月,我们的董事会和成员批准了2019年计划,以确保和保留有价值的员工、董事或顾问的服务,并激励这些人为我们的业务成功尽最大努力。根据2019年计划可能发行的A类普通股的最高总数为141,083,452股。
截至2026年2月28日,根据2019年计划购买59,891,996股A类普通股的奖励已授予且仍未兑现,不包括在授予日期之后被没收或取消的奖励。
以下段落介绍了2019年计划的主要条款。
奖项类型。2019年计划允许授予期权、限制性股份、限制性股份单位奖励和股份增值权或董事会批准的其他类型的奖励。
计划管理。我们的董事会或由一名或多名董事会成员组成的委员会管理2019年计划。委员会或董事会决定(其中包括)有资格获得奖励的参与者、将授予每个合格参与者的奖励类型或类型、将授予每个合格参与者的奖励数量以及每个奖励授予的条款和条件。
授标协议。根据2019年计划授予的奖励由一份奖励协议证明,该协议规定了每项奖励的条款、条件和限制,其中可能包括选择权的期限、在承授人的雇用或服务终止的情况下适用的规定,以及我们单方面或双边修改、修改、暂停、取消或撤销奖励的权力。
资格。我们可能会向我们公司的员工、顾问和董事授予奖励。
归属时间表。一般来说,计划管理人确定归属时间表,这在授予协议中有具体规定。
行使期权。计划管理人确定每份授予的行权价格,在授予协议中载明。如果未在计划管理人在授予时确定的时间之前行使,已归属和可行使的期权将终止。然而,最长可行使期限为自授予日起计十年。如获授予期权的雇员在紧接授出期权之前拥有代表我们所有类别股票或我们的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超过10%投票权的股票,则期权的期限自授予之日起不超过五年。
转让限制。除根据2019年计划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合格参与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奖励,例如转让给合格参与者的直系亲属、由合格参与者控制的控股公司或合格参与者的直系亲属,或为合格参与者或合格员工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或经计划管理人批准。
终止及修订2019年计划。除非提前终止,2019年计划的期限为十年。董事会有权终止、修改、增加或删除计划的任何条款,但须遵守适用法律的限制。然而,2019年计划的任何终止、修订或修改均不得以任何重大方式对先前根据2019年计划授予的任何奖励产生不利影响。
于2025年6月15日,我们根据2019年计划向一名董事及142名雇员授出合共197.59万股受限制股份单位。于2025年12月15日,我们根据2019年计划向1,053名雇员授出合共10,789,040个受限制股份单位。
130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6年3月18日,根据2019年计划向我们的某些董事和执行官授予的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单位,不包括在授予日期之后被没收或取消的奖励。
A类普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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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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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层 |
行权价格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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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的奖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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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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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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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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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东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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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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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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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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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029 |
600,000 |
0.10 |
6/15/2023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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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 |
0.10 |
6/15/2025 |
不适用 |
|||||
李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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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 |
|
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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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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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029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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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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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截至2026年2月28日,购买我公司41,891,996股A类普通股的奖励已授予其他员工并仍未兑现,平均加权行使价为每股0.10美元。
2020年股份激励计划
2020年7月,我们的董事会和成员通过了2020年计划,以确保和保留有价值的员工、董事或顾问的服务,并激励这些人为我们的业务成功尽最大努力。根据2020年计划所有奖励可发行的最高股份总数为165,696,625股。
截至2026年2月28日,根据2020年计划购买18,762,326股A类普通股的奖励已获授予,目前仍未兑现,不包括在授予日后被没收或取消的奖励。
以下段落介绍了2020年计划的主要条款。
奖项类型。2020年计划允许授予期权、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单位奖励或董事会批准的其他类型的奖励。
计划管理。我们的董事会或由一名或多名董事会成员组成的委员会管理2020年计划。委员会或董事会决定(其中包括)有资格获得奖励的参与者、将授予每个合格参与者的奖励类型或类型、将授予每个合格参与者的奖励数量以及每个奖励授予的条款和条件。
授标协议。2020年计划下的奖励由一份奖励协议证明,该协议规定了每项奖励的条款、条件和限制,其中可能包括奖励的期限、在承授人的雇用或服务终止的情况下适用的规定,以及我们单方面或双边修改、修改、暂停、取消或撤销奖励的权力。
资格。我们可能会向我们公司的董事、顾问、员工授予奖励。
归属时间表。一般来说,计划管理人确定归属时间表,这在授予协议中有具体规定。
行使期权。计划管理人确定每次授予的行权价格,在授予协议中载明。如果未在计划管理人在授予时确定的时间之前行使,已归属和可行使的期权将终止。然而,最长可行使期限为自授予日起十年。
转让限制。除根据2020年计划规定的例外情况外,符合条件的参与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奖励,例如转让给我们公司或我们的子公司、以赠与方式转让给参与者的直系亲属、在参与者去世时指定受益人领取福利、在参与者患有残疾时允许由参与者正式授权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参与者进行转让或行使,或,在计划管理人或经计划管理人授权的我们的执行官或董事事先批准的情况下,根据计划管理人可能确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作为参与者家庭成员或由参与者和/或参与者家庭成员拥有和控制的实体的一名或多名自然人转让,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或其受益人或受益所有人为参与者和/或参与者家庭成员的其他实体,或向计划管理人可能明确批准的其他个人或实体转让。
131
终止和修订2020年计划。除非提前终止,2020年计划的期限为十年。我们的董事会有权终止、修改、增加或删除计划的任何条款,但须遵守适用法律的限制。然而,2020年计划的任何终止、修订或修改均不得以任何重大方式对先前根据2020年计划授予的任何奖励产生不利影响。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6年3月18日,根据2020年计划向我们的某些董事和执行官授予的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单位,不包括在授予日期之后被没收或取消的奖励。
A类普通 |
||||||||
股份 |
||||||||
底层 |
行权价格 |
日期 |
||||||
|
授予的奖项 |
|
(美元/股) |
|
授予日期 |
|
到期 |
|
马东辉 |
|
1,000,000 |
|
0.10 |
|
1/1/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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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31 |
李铁 |
|
2,000,000 |
|
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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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2 |
|
不适用 |
严燮 |
|
1,000,000 |
|
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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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3 |
|
不适用 |
合计 |
|
4,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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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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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6年2月28日,购买我公司16,962,326股A类普通股的奖励已授予其他员工并仍未兑现,平均加权行使价为每股0.10美元。
2021年股票激励计划
2021年3月,我们的董事会通过了2021年计划,以确保和保留有价值的员工、董事或顾问的服务,并激励这些人为我们的业务成功尽最大努力。根据2021年计划的所有奖励可发行的B类普通股的最高总数为108,557,400股。
以下段落介绍了2021年计划的主要条款。
奖项类型。2021年计划允许授予期权、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单位奖励或董事会批准的其他类型的奖励。
计划管理。我们的董事会或由一名或多名董事会成员组成的委员会管理2021年计划。委员会或董事会决定(其中包括)有资格获得奖励的参与者、将授予每个合格参与者的奖励类型或类型、将授予每个合格参与者的奖励数量以及每个奖励授予的条款和条件。
授标协议。2021年计划下的奖励由一份奖励协议证明,该协议规定了每项奖励的条款、条件和限制,其中可能包括奖励的期限、在承授人的雇用或服务终止的情况下适用的规定,以及我们单方面或双边修改、修改、暂停、取消或撤销奖励的权力。
资格。我们可能会向我们公司的董事、顾问、员工授予奖励。
归属时间表。一般来说,计划管理人确定归属时间表,这在授予协议中有具体规定。
行使期权。计划管理人确定每次授予的行权价格,在授予协议中载明。如果未在计划管理人在授予时确定的时间之前行使,已归属和可行使的期权将终止。然而,最长可行使期限为自授予日起十年。
转让限制。符合条件的参与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奖励,除非根据2021年计划中规定的例外情况,例如转让给我们公司或我们的子公司、以赠与方式转让给参与者的直系亲属、在参与者去世时指定受益人领取福利、在参与者患有残疾时允许由参与者正式授权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参与者进行转让或行使,或转让给作为参与人家庭成员或由参与人和/或参与人家庭成员拥有和控制的实体的一名或多名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参与人的个人特殊目的载体、信托或其受益人或受益所有人为参与人和/或参与人家庭成员的其他实体,或转让给计划管理人明确认可的其他个人或实体。
132
终止和修订2021年计划。除非提前终止,2021年计划的期限为十年。我们的董事会有权终止、修改、增加或删除计划的任何条款,但须遵守适用法律的限制。然而,2021年计划的任何终止、修订或修改均不得以任何重大方式对先前根据2021年计划授予的任何奖励产生不利影响。
2021年3月8日,我们向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想先生授予了购买10855.74万股B类普通股的期权。期权的行权价为每股14.63美元,即每ADS 29.26美元,这等于我们根据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报告的授予日前三十个交易日ADS的平均收盘价,该收盘价经ADS与普通股的比率调整后。这笔赠款的到期日期为2031年3月8日。
获授的期权受制于基于业绩的归属条件。获授的期权分为六等份,每份为1809.29万份。当我们在任何连续12个月内的车辆交付总量超过50万辆时,第一批将成为归属。当我们在任何连续12个月的车辆交付总数分别超过1,000,000辆、1,500,000辆、2,000,000辆、2,500,000辆和3,000,000辆时,第二至第六批将成为归属。
2021年5月5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根据同一计划以相同数量的受限制B类普通股替换该等期权,所有这些均于2021年5月5日授出时归属,但须遵守李先生基于与被替换期权的归属条件基本相似的某些业绩条件作出的某些限制承诺。这些B类普通股在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后立即以一对一的方式转换为A类普通股。
c. |
董事会惯例 |
董事会
我们的董事会目前由八名董事组成。董事无需以任职资格方式持有我公司任何股份。在符合纳斯达克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由有关董事会会议主席取消资格的规定下,董事可就其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任何合约、建议合约或安排投票,但条件是(i)该董事,如其在该合约或安排中的权益属重大权益,已在其切实可行的最早董事会会议上宣布其权益的性质,具体或通过一般通知的方式,以及(ii)如果该合同或安排是与关联方的交易,则该交易已获得审计委员会的批准。除非香港上市规则允许,否则董事无权就其或其任何密切联系人(或如香港上市规则要求,其其他联系人)拥有任何重大权益的任何合同或安排或任何其他提案的任何董事决议投票(也不得计入有关的法定人数),如他这样做,则其投票不计入(也不得计入该决议的法定人数)。董事可行使公司的所有权力,借入款项、抵押或押记其承诺、财产和未催缴的资本,并在借入款项时发行债权证或其他证券,或作为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负债或义务的担保。我们没有任何董事与我们订立服务合约,订明终止担任董事时的利益。
董事会各委员会
我们在董事会下设三个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通过了三个委员会各自的章程。每个委员会的成员和职能介绍如下。
审计委员会。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由Xing Xiao、赵宏强和Zhenyu Jiang组成。Xing Xiao是我们审计委员会的主席。我们认定,Xing Xiao、赵宏强、Zhenyu Jiang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第5605(c)(2)条的“独立性”要求,并符合经修订的《交易法》第10A-3条规则项下的独立性标准。我们确定,审计委员会的每位成员都有资格成为“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审核委员会亦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3.21条及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1所载的企业管治守则,惟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1所载的企业管治守则第D.3.3及D.3.7段规定的职权范围除外。审计委员会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对我们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其中包括):
| ● | 委任独立核数师及预先批准独立核数师准许执行的所有审计及非审计服务; |
133
| ● | 与独立审计师一起审查任何审计问题或困难以及管理层的回应;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讨论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 |
| ● | 审查我们的会计和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为监测和控制重大财务风险敞口而采取的任何步骤; |
| ● | 审议批准所有拟进行的关联交易;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员分别定期举行会议; |
| ● | 监督遵守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包括审查我们的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确保适当遵守;和 |
| ● | 承担《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
薪酬委员会。我们的薪酬委员会由赵宏强、李想、Zhenyu Jiang组成。赵宏强是我们薪酬委员会的主席。我们认定,赵宏强和Zhenyu Jiang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第5605(a)(2)条的“独立性”要求。薪酬委员会亦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3.25条及《企业管治守则》,惟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1所载《企业管治守则》第E.1.2段规定的职权范围除外。薪酬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审查和批准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有关的薪酬结构,包括所有形式的薪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可能不会出席任何审议其薪酬的委员会会议。薪酬委员会主要负责(其中包括):
| ● | 审议批准、或建议董事会批准我司首席执行官及其他执行官的薪酬; |
| ● | 审查并建议董事会就我们的非雇员董事的薪酬作出决定; |
| ● | 定期审查并批准任何激励薪酬或股权计划、方案或类似安排; |
| ● | 只有在考虑到与该人独立于管理层有关的所有因素后,才能选择薪酬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和 |
| ● | 承担《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
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由Zhenyu Jiang、赵宏强和Xing Xiao组成。Zhenyu Jiang是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主席。我们认定,Zhenyu Jiang、赵宏强、Xing Xiao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第5605(a)(2)条的“独立性”要求。提名及企业管治委员会亦符合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1所载企业管治守则有关提名委员会的规定,以及香港上市规则第8A章有关企业管治委员会的规定。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协助董事会挑选有资格成为我们董事的个人,并确定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其中包括):
| ● | 遴选并向董事会推荐由股东选举或董事会任命的候选人; |
134
| ● | 每年与董事会一起审查董事会目前在独立性、知识、技能、经验和多样性等特点方面的组成; |
| ● | 就董事会会议的频率和结构提出建议,并监督董事会各委员会的运作; |
| ● | 就公司治理的法律和实践的重大发展以及我们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并就公司治理的所有事项和将采取的任何补救行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和 |
| ● | 承担《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
董事的职责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对我们公司负有受托责任,包括忠诚的义务、诚实行事的义务以及以他们认为符合我们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的义务。我们的董事也必须只为适当的目的行使他们的权力。我们的董事也对我们公司负有一种以技巧和谨慎行事的义务。此前曾认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必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更大程度的技能。然而,英国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护理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在履行对我们的注意义务时,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遵守我们不时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根据这些章程赋予股份持有人的类别权利。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欠的义务被违反,我们公司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如果董事所负的义务被违反,股东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有权获得损害赔偿。
我们的董事会拥有管理、指导和监督我们的业务事务所必需的一切权力。我们董事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除其他外:
| ● |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并在该等会议上向股东报告其工作; |
| ● | 宣派股息及分派; |
| ● | 委任主席团成员及决定主席团成员的任期; |
| ● | 行使我公司的借款权力,以我公司的财产作抵押;以及 |
| ● | 批准转让我们公司的股份,包括将这些股份登记在我们的股份登记册中。 |
董事及高级人员的任期
我们的董事可以由我们的股东以普通决议选出。每份A类普通股及每份B类普通股,其持有人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就批准任何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委任、选举或罢免的决议(定义见我们第六次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以投票方式投一票。或者,我们的董事会可以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董事的简单多数的赞成票,任命任何人为董事,以填补我们董事会的临时空缺或作为现有董事会的补充。任何如此委任的董事只须任职至其获委任后的本公司第一次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届时将有资格在该会议上连选连任。我们的董事在被我们的股东以普通决议罢免之前,不会自动受制于任期和任职。在我公司的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当其时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将轮值退任,但条件是每位独立非执行董事(包括获委任为特定任期的董事)将至少每三年轮值退任一次。退休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将留任至其退休的会议结束,并有资格在会上连选连任。此外,如董事(i)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安排或组成;(ii)死亡或被发现或变得精神不健全;(iii)以书面通知辞去其职务;(iv)未经董事会特别请假,连续三次缺席董事会会议,且董事会决议其职位空缺;或(v)根据本公司章程的任何其他条文被免职。
135
我们的高级职员由董事会任命并由董事会酌情任职,并可能被董事会罢免。
董事会多元化矩阵
董事会多元化矩阵 |
||||||||
主要执行办公室所在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外国私人发行人 |
有 |
|||||||
母国法律禁止披露 |
无 |
|||||||
截至2025年2月28日 |
截至2026年2月28日 |
|||||||
董事总数 |
8 |
8 |
||||||
性别认同 |
女 |
男 |
非二进制 |
未披露性别 |
女 |
男 |
非二进制 |
未披露性别 |
董事 |
1 |
7 |
不适用 |
不适用 |
1 |
7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人口背景 |
||||||||
母国司法管辖区任职人数不足的个人 |
1 |
1 |
||||||
LGBTQ + |
— |
— |
||||||
d. |
员工 |
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分别拥有31,591名、32,248名和30,728名员工。我们的大部分员工都在中国。
下表列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按职能划分的雇员人数。
数量 |
|
|
|||
功能 |
|
员工 |
|
百分比 |
|
研究与开发 |
|
6,041 |
|
19.7 |
% |
生产 |
|
9,433 |
|
30.7 |
% |
销售 |
|
12,634 |
|
41.1 |
% |
一般和行政 |
|
2,620 |
|
8.5 |
% |
合计 |
|
30,728 |
|
100.0 |
% |
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我们吸引、留住、激励合格员工的能力。我们为员工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基于绩效的现金奖金和基于股权的激励、全面的培训和发展计划,以及其他附加福利和激励措施。我们认为,我们与员工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关系,我们没有经历过任何实质性的劳资纠纷或停工。尚未达成任何集体谈判协议。
根据中国法规的要求,我们参加各种政府法定雇员福利计划,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金福利,以及住房公积金。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必须按员工工资、奖金和某些津贴的特定百分比向员工福利计划供款,最高不超过当地政府不时规定的最高金额。
我们与员工订立标准劳动合同。我们还与所有员工签订标准保密协议。
人力资本管理
我们根据不同部门员工的需求提供定期和专门的培训。通过这些培训,我们确保员工的技能组合保持最新,并使他们能够发现并满足用户的需求。我们有一份经管理层批准并分发给所有员工的员工手册,其中包含有关最佳商业实践、工作道德、欺诈预防机制、疏忽和腐败的内部规则和准则。
136
我们制定了反贿赂和反腐败政策,以防范公司内部的任何腐败行为。该政策解释了潜在的贿赂和腐败行为以及我们的反贿赂和反腐败措施。政策禁止的不当支付包括贿赂、回扣、过度馈赠或好处费,或为获取不正当商业优势而进行或提供的任何其他支付。我们保持准确的账簿和记录,以合理的细节反映交易和资产处置的实质内容。我们特别要求员工根据我们的费用支出政策,代表公司提交所有与娱乐相关的费用或礼物有关的报销请求,并具体记录支出原因。这些费用应在财务系统中记录,并酌情标明为促销礼品费用或招待费。我们还要求,这笔款项不得用于证明文件中所述以外的任何目的。在我们的账簿和记录中出现误导性或不完整的条目是不能接受的。严禁违反费用审批流程、现金管理制度、报销制度进行支付。我们合规部门负责对举报事件进行调查,并视需要采取适当措施。
我们在聘用任何第三方之前都会进行背景调查程序,并确保聘用程序完全按照反贿赂和反腐败政策执行。我们还定期为员工提供有关反贿赂和反腐败政策的培训,以促进更好的实施。
e. |
股份所有权 |
下表列出了截至2026年3月18日我们普通股的实益所有权信息:
| ● | 我们的每一位董事和执行官;和 |
| ● | 我们认识的每个人实益拥有我们5%以上的普通股。 |
以下股东表格中的计算基于截至2026年3月18日已发行和流通的1,780,698,926股A类普通股(不包括根据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授予的奖励行使或归属时为未来发行保留的批量发行ADS而向存托银行发行的27,013,262股A类普通股)和355,812,080股B类普通股。
|
|
百分比 |
|
|
|||||
A类 |
乙类 |
有益的 |
百分比 |
|
|||||
|
普通股 |
|
普通股 |
|
所有权† |
|
投票权†† |
|
|
董事和执行官:* |
|
|
|
|
|
|
|
|
|
李想(1) |
|
108,557,400 |
|
355,812,080 |
|
21.7 |
% |
68.7 |
%(2) |
李铁(3) |
|
24,373,299 |
|
— |
|
1.1 |
% |
0.5 |
% |
马东辉(4) |
|
9,407,680 |
|
— |
|
0.4 |
% |
0.2 |
% |
严燮 |
|
306,064 |
|
— |
|
* |
* |
||
王兴(5) |
367,974,877 |
— |
17.2 |
% |
6.9 |
% |
|||
樊铮(6) |
|
83,078,960 |
|
— |
|
3.9 |
% |
1.6 |
% |
Xing Xiao |
— |
— |
— |
— |
|||||
赵宏强 |
|
— |
|
— |
|
— |
— |
||
Zhenyu Jiang |
— |
— |
— |
— |
|||||
全体董事和执行官作为一个整体 |
593,698,280 |
355,812,080 |
44.1 |
% |
77.5 |
% |
|||
主要股东: |
|
|
|
|
|
|
|||
Amp Lee Ltd。(1) |
|
108,557,400 |
|
355,812,080 |
|
21.7 |
% |
68.7 |
%(2) |
紫金全球公司。(5) |
|
109,803,276 |
|
— |
|
5.1 |
% |
2.1 |
% |
Inspired Elite Investments Limited(7) |
|
258,171,601 |
|
— |
|
12.1 |
% |
4.8 |
% |
注意事项:
* |
低于0.1%。 |
137
** |
除王兴、Xing Xiao、赵宏强、Zhenyu Jiang外,本公司董事、执行人员的营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文良街11号顺义区101399。王兴先生的经营地址为中国北京市朝阳区Wang Jing东路4号Block B & C。Xing Xiao教授的营业地址为中国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30号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赵宏强先生的经营地址为中国广东深圳南山区前海基础小镇A8栋3楼。Zhenyu Jiang先生的经营地址为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朝莱高新技术产业区创源路36号院14号楼1层。 |
† |
对于本栏所包括的每个人和团体,百分比所有权的计算方法是,将该个人或团体实益拥有的股份数量除以已发行股份总数和该个人或团体在2026年3月18日后60天内行使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时有权获得的股份数量之和。截至2026年3月18日,已发行普通股总数为2,136,511,0 06股,为1,780,698,926股A类普通股(不包括根据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授予的奖励行使或归属时为未来发行而向存托银行批量发行ADS而发行的27,013,262股A类普通股)和355,812,080股B类普通股之和。 |
†† |
对于本栏所包括的每一个人和团体,投票权百分比的计算方法是,将该个人或团体实益拥有的投票权除以我们作为单一类别的所有A类和B类普通股的投票权。每位B类普通股持有人有权获得每股十票的投票权,但须符合某些条件,我们A类普通股的每位持有人有权就提交给他们投票的所有事项获得每股一票的投票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作为单一类别对提交给我们的股东投票的所有事项进行投票。我们的B类普通股可随时由其持有人以一对一的方式转换为A类普通股。 |
(1) |
指(i)AMP Lee Ltd.持有的355,812,080股B类普通股和(ii)AMP Lee Ltd.持有的108,557,400股A类普通股,由2021年5月5日根据2021年计划获得的B类普通股转换而来。李想先生已承诺及承诺,该108,557,400股A类普通股在转让、投票及收取股息等方面均受若干限制。当满足某些基于业绩的条件并支付每股的奖励溢价时,这些限制可能会分批解除。Amp Lee Ltd.是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由Cyric Point Enterprises Limited全资拥有。Cyric Point Enterprises Limited的全部权益由李想先生(作为委托人)为李想先生及其家人的利益设立的信托持有。Amp Lee Ltd.的注册地址为P.O. Box 3321,Drake Chambers,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 |
(2) |
李想先生通过AMP Lee Ltd.实益拥有的股份占我们已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的68.7%的总投票权,前提是满足所有基于业绩的条件并且就首席执行官奖励股份全额支付奖励溢价,或我们已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的总投票权的66.6%,前提是没有任何首席执行官奖励股份的限制被解除。 |
(3) |
代表Sea Wave Overseas Limited持有的14,373,299股A类普通股和李铁先生在截至2026年3月18日的60天内行使期权或归属RSU时可能购买的10,000,000股A类普通股。Sea Wave Overseas Limited是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由Day Express Group Limited全资拥有。Day Express Group Limited的全部权益由李铁先生(作为委托人)为李铁先生及其家人的利益设立的信托持有。Sea Wave Overseas Limited注册地址为英属维尔京群岛Tortola Road Town Drake Chambers,P.O. Box 3321。 |
(4) |
代表马东辉先生持有的407,680股A类普通股(以ADS的形式)以及马东辉先生在截至2026年3月18日的60天内行使期权或归属RSU时可能购买的9,000,000股A类普通股。 |
138
(5) |
指紫金全球公司持有的109,803,276股A类普通股(包括ADS形式)和Inspired Elite Investments Limited持有的258,171,601股A类普通股。紫金环球公司是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紫金环球股份有限公司由Songtao Limited全资拥有。Songtao Limited的全部权益由王兴先生(作为委托人)为王兴先生及其家庭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持有,受托人为TMF(Cayman)Ltd。ZZijin Global Inc.的注册地址为Sertus Chambers,P.O. Box 905 Quastisky Building,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Inspire Elite Investments Limited是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Inspired Elite Investments Limited是美团的全资子公司,美团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王兴先生为董事,为美团控股股东。Inspired Elite Investments Limited的营业地址为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尔托拉罗德城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re,P.O. Box 957。美团网的经营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Wang Jing东路4号恒基伟业大厦Block B & C,邮编:100102。 |
(6) |
代表Rainbow Six Limited持有的83,078,960股A类普通股。Rainbow Six Limited是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由Star Features Developments Limited全资拥有。Star Feature Developments Limited的全部权益由樊铮先生(作为委托人)为樊铮先生及其家人的利益设立的信托持有。Rainbow Six Limited的注册地址为Coastal Building,Wickham’s Cay II,P.O. Box 2221,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 |
(7) |
代表Inspired Elite Investments Limited持有的258,171,601股A类普通股。 |
据我们所知并根据我们对截至2026年3月18日的股东名册的审查,1,807,712,188股A类普通股,包括在根据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授予的奖励行使或归属时向我们的存托银行发行的用于批量发行ADS的A类普通股,由一名居住在美国的持有人持有记录,该持有人是我们ADS计划的存托人,即德意志银行 Trust Company Americas。我们在美国的ADS的实益拥有人数量很可能比我们在美国的A类普通股的记录持有人数量要多得多。我们并不知悉任何可能于其后日期导致我们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安排。
f. |
披露注册人为追回错误判赔而采取的行动。 |
没有。
项目七、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交易
a. |
主要股东 |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层和员工—— E.持股。”
b. |
关联交易 |
与VIE及其各自股东的合约安排
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 B.董事和执行官的薪酬——雇佣协议和赔偿协议。”
投资者权利协议
我们于2020年7月9日与美团的全资附属公司Inspired Elite Investments Limited订立投资者权益协议。投资者权利协议项下的大部分特别权利于我们的A类普通股于香港联交所上市时终止。Inspired Elite Investments Limited和美团的任何其他子公司在我们打算对我们公司进行控制权变更的任何交易中保留优先购买权,直至Inspired Elite Investments Limited和美团的任何其他子公司停止实益拥有合计至少12,908.58万股A类普通股。
139
与关联方的其他重大交易
我们与美团(一家由我们的主要股东控制的公司)的交易包括(i)购买外卖服务,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190万元、人民币8110万元和人民币7030万元,以及(ii)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应付美团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900万元、人民币890万元和人民币1480万元。
我们与关联公司佛山车易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交易包括(i)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商品采购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3,000元、人民币230,000元和人民币22,900,000元,以及(ii)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应付佛山车易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6,000元、人民币260,000元和人民币11,800,000元
就业协议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A.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雇佣协议和赔偿协议。”
股权激励计划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股份激励计划。”
c. |
专家和法律顾问的利益 |
不适用。
项目8.财务信息
a. |
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 |
我们附上了作为本年度报告一部分提交的合并财务报表。
法律程序
我们一直并可能不时受到在我们的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或行政索赔和诉讼的约束。
诉讼或任何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无论结果如何,都可能导致大量成本和转移我们的资源,包括我们管理层的时间和注意力。在2024年5月向美国纽约东区地方法院提起的两起推定证券集体诉讼中,我们和我们的某些高级职员和董事被列为被告,标题分别为Banurs v. 理想汽车 Inc. et al,No. 24-CV-03470和Chaudary v. 理想汽车 Inc. et al,No. 1:24-CV-03725。据称,这两起案件都是代表一类人提起的,这些人声称,由于公司提交给SEC的关于其业务前景的文件中所谓的错误陈述和遗漏而遭受了损害,这违反了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0(b)和20(a)条以及据此颁布的规则10b-5。2024年12月30日,法院指定了一名首席原告,并下令将这两个案件合并,标题为Banurs v. 理想汽车 Inc. et al,No. 24-CV-03470。2025年3月27日,原告提交了第一份诉状,随后于2025年6月6日提交了第二份修正诉状。2025年7月2日,个别被告接受送达第二次修正申诉。2025年7月21日,公司与个别被告提出动议,要求驳回第二次修正申诉。罢免动议的简报已于2025年10月9日完成,目前正待就罢免动议作出决定。
该案仍处于初步阶段。我们认为这起案件毫无根据,并打算在这起案件保持活跃的情况下大力捍卫我们的立场,包括在我们最初的辩护不成功的情况下对此类诉讼的任何上诉。尽管我们认为这一诉讼毫无价值,但我们目前无法估计与解决这一诉讼相关的可能结果或损失或可能的损失范围(如果有的话)。如果我们最初的辩护不成功,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我们将在任何上诉中获胜。本案的任何不利结果,包括任何原告对判决的上诉,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诉讼过程可能代价高昂,并转移管理层对日常运营的注意力,所有这些都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
140
有关针对我们的未决案件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请参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和我们的某些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推定股东集体诉讼中被列为被告。”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正在或可能面临与战略联盟或收购相关的风险。”
股息政策
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支付股息拥有完全的酌处权,但须遵守适用的法律。我司股东也可以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任何股息不得超过我司董事会建议的金额。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为我们的A类普通股支付股息,形式、频率和金额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运营和收益、资本要求和盈余、一般财务状况、合同限制以及我们的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派发任何现金股息。
如果我们就我们的A类普通股支付任何股息,我们将向作为此类A类普通股的登记持有人的存托人支付就我们的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应支付的股息,然后存托人将按照该ADS持有人所持有的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的比例向ADS持有人支付该等金额,但须遵守存款协议的条款,包括根据该协议应付的费用和开支。我们A类普通股的现金股息,如果有的话,将以美元支付。
b. |
重大变化 |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所披露的情况外,自本年度报告所载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之日起,我们未发生任何重大变化。
项目9。 |
要约及上市 |
a. |
要约及上市详情 |
这两只ADS各代表两股A类普通股,自2020年7月30日起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ADS交易代码为“LI”。
我们的A类普通股自2021年8月12日起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2015”。
b. |
分配计划 |
不适用。
c. |
市场 |
这两只ADS各代表两股A类普通股,自2020年7月30日起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ADS交易代码为“LI”。
我们的A类普通股自2021年8月12日起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2015”。
d. |
出售股东 |
不适用。
e. |
稀释 |
不适用。
141
f. |
发行费用 |
不适用。
项目10。 |
补充资料 |
a. |
股本 |
不适用。
b. |
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
我国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获得通过,并于2023年5月31日生效。以下是我们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公司法》中与我们普通股的重要条款相关的重要条款的摘要。本年度报告20-F表格的附件 2.6中列出的信息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注册办事处及对象
根据我们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第2条,我们的注册办事处位于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P.O. Box 309,Ugland House,Grand Cayman KY1-1104,Cayman Islands的办事处,或位于我们的董事可能不时确定的开曼群岛内的其他地点。根据我们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第3条,我们公司成立的对象是不受限制的,我们公司应拥有充分的权力和权力来执行《公司法》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法律未禁止的任何对象。
董事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C.董事会惯例。”
普通股
一般。我们的普通股分为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将拥有除投票权和转换权之外的相同权利。我们的普通股以记名形式发行,并在我们的会员名册登记时发行。我们不得向不记名股东发行股票。非开曼群岛居民的我国股东可自由持有其股份并进行投票。
转换。每股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B类普通股仅应由创始人(定义见我们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或董事持有工具(定义见我们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持有。在符合香港上市规则或其他适用法律或规例的规定下,每份B类普通股须于以下任何事件发生时自动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a)该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死亡(如持有人为董事持有车辆,则为创始人死亡);(b)该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因任何理由不再担任董事或董事持有车辆;(c)该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或,如持有人是董事持股工具,则创始人)被香港联交所视为无行为能力以履行其作为董事的职责;(d)该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或,如持有人是董事持股工具,则为创始人)被香港联交所视为不再符合《上市规则》所载董事的规定;或(e)任何直接或间接出售、转让、转让或处分实益拥有权或经济权益,该等B类普通股或通过投票代理或其他方式对该等B类普通股所附带的投票权的控制权予任何人,包括由于董事持有车辆不再遵守上市规则第8A.18(2)条(在此情况下,我公司与创始人或董事持有车辆必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通知香港联交所有关不遵守的详情),除由创办人将该等B类普通股的法定所有权转让予由其全资及全资控制的董事持股工具,或由董事持股工具转让予创办人或由创办人全资及全资控制的另一名董事持股工具外。如果我公司在香港联交所首次上市时的B类普通股持有人均未持有任何B类普通股,则法定股本中的所有B类普通股应自动重新指定为A类普通股。
142
股息。我们的董事可不时就我们已发行的股份宣派股息(包括中期股息)及其他分派,并授权从我们公司合法可用的资金中支付同样的股息。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普通决议宣布股息,但股息不得超过我们的董事建议的金额。我们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可以从我们公司合法可用的资金中宣布和支付股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公司可以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我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
投票权。就所有须经股东表决的事项而言,每名A类普通股持有人有权就我们的股东大会上须经表决的所有事项每股投一票,而每名B类普通股持有人有权就我们的股东大会上须经表决的所有事项每股投十票,但每一A类普通股及每一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就任何以下事项的决议以投票方式投一票:(a)对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任何修订,包括更改任何类别股份所附带的权利;(b)委任、选举或罢免任何独立非执行董事;(c)委任或罢免核数师;或(d)我公司自愿清盘或清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作为单一类别对提交给我们的股东投票的所有事项进行投票。在任何股东大会上,须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提交大会表决的决议。
股东在会议上通过的普通决议需要获得在会议上所投普通股所附简单多数票的赞成票,而特别决议则需要在会议上获得不少于已发行和已发行普通股所附投票的四分之三的赞成票。更改名称或更改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等重要事项,均须作出特别决议。我们的股东可以(其中包括)以普通决议分割或合并他们的股份。
股东大会。公司须于每个财政年度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于该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或上市规则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许可的其他期间)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应在董事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
股东大会可以由我们的董事会主席召集,也可以由我们的董事(由我们的董事会决议行事)召集。召开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至少需要提前二十一天通知,召开我们的任何其他股东大会至少需要提前十四天通知。任何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包括一名或多名持有股份的我们的股东,这些股东合计(或通过代理人代表)不少于有权在该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我们公司已发行和流通股所附全部票数的10%(以每股一票为基础)。
《公司法》只为股东提供了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有限权利,并没有为股东提供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的任何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第六次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订明,如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持有合共不少于我公司十分之一投票权的股份的股东按每股一票的基准要求,于按金之日在股东大会上拥有投票权,我们的董事会将召开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在该次会议上将如此要求的决议付诸表决。然而,我们第六次经修订及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并不向我们的股东提供任何权利,以将任何建议提交股东周年大会或非该等股东召集的特别股东大会。
转让普通股。在符合以下规定的限制下,我们的任何股东可以通过通常或共同形式的转让文书或我们董事会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其全部或任何普通股。
我们的董事会可全权酌情拒绝登记任何未缴足股款或我们拥有留置权的普通股的任何转让。缴足股款的股份不受任何转让权的限制,也不受任何留置权的限制。我们的董事会也可以拒绝登记任何普通股的任何转让,除非:
| ● | 向我们提交转让文书,并附上与之相关的普通股的证明和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以表明转让人进行转让的权利; |
| ● | 转让文书仅涉及一类普通股; |
143
| ● | 如有需要,转让文书已正确盖章; |
| ● | 转让给共同持有人的,普通股拟转让给的共同持有人不超过四名;和 |
| ● | 一笔由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可能确定须支付的最高金额的费用,而只要股份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则须登记与任何已登记证券的所有权有关或影响任何已登记证券所有权的转让及其他文件,而凡收取/正在收取任何费用或费用,则该等费用或费用不得超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时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最高费用,则就该等费用或费用向我公司支付。 |
如果我们的董事拒绝登记转让,他们必须在提交转让文书之日后的三个月内,向每一转让人和受让人发送拒绝登记的通知。
转让登记可于该等一份或多于一份报章以广告方式发出通知后十个日历日内,按照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规则,以电子方式或任何其他方式暂停登记,并在我们的董事会不时决定的时间及期间内停止登记;但在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决定的任何一年内,不得暂停登记转让或暂停登记超过30天。
清算。在我公司清盘时,如果我们的股东之间可供分配的资产将足以在清盘开始时偿还全部股本,则盈余将按其在清盘开始时持有的股份面值的比例在我公司股东之间分配,但须从有应付款项的股份中扣除应付我公司的所有款项,以支付未付催缴款项或其他方式。如果我们可供分配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实收资本,则将对这些资产进行分配,以便尽可能使亏损由我们的股东按其所持股份面值的比例承担。
要求认购股份及没收股份。我们的董事会可不时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和地点至少14天前向该等股东送达的通知中就其股份的任何未付款项向股东发出催缴通知。已被要求赎回且仍未支付的股份将被没收。
赎回、回购及交出股份。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选择或这些股份的持有人的选择,按照在发行这些股份之前、由我们的董事会或我们的股东以特别决议确定的条款和方式发行这些股份可予赎回的条款。我公司也可以按照我们的董事会或股东的普通决议批准的条款和方式回购我们的任何股份。根据《公司法》,任何股份的赎回或回购可从我公司的利润或为该赎回或回购目的而发行的新股份的收益中支付,或从资本(包括股份溢价账户和资本赎回储备)中支付,前提是我公司能够在支付后立即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此外,根据《公司法》,不得赎回或回购此类股份(a)除非已全额缴清,(b)如果此类赎回或回购将导致没有流通在外的股份,或(c)如果公司已开始清算。此外,我公司可能会接受无偿放弃任何已缴足股份。
股份的权利变动。每当我公司的资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时,任何该等类别所附带的权利,在受当时任何类别所附带的任何权利或限制的规限下,只有在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四分之三表决权的持有人书面同意或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单独会议上通过的特别决议的批准下,方可作出重大不利的更改。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授予任何已发行类别股份持有人的权利将不会被视为因创建、配发或发行与该现有类别股份享有同等地位的进一步股份而被更改。
增发股票。我们第六次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授权我们的董事会不时发行额外普通股,由我们的董事会决定,以现有授权但未发行的股份为限。
144
在遵守香港上市规则及收购及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的情况下,并在以下条件下:(a)不会产生具有优于A类普通股的投票权的新类别股份;及(b)不同类别之间的相对权利的任何变动将不会导致产生具有优于A类普通股的投票权的新类别股份,我们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还授权我们的董事会不时建立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就任何系列的优先股确定该系列的条款和权利,包括:
| ● | 系列的指定; |
| ● | 系列的股票数量; |
| ● | 股息权、股息率、转换权、投票权;及 |
| ● | 赎回和清算优先权的权利和条款。 |
我们的董事会可以在授权但未发行的范围内发行优先股而无需我们的股东采取行动。发行这些股份可能会稀释普通股股东的投票权。
检查账簿和记录。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将没有一般权利查阅或获取我们的股东名单或公司记录的副本(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抵押和押记登记册以及我们的股东通过的任何特别决议的副本除外)。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现任董事的姓名可通过在公司注册处进行的搜索获得。然而,我们打算向我们的股东提供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任何在香港持有的会员名册,须于正常营业时间(受董事施加的合理限制规限)开放予股东及任何其他人免费查阅,并须缴付不超过董事为每次查阅而不时厘定的《上市规则》所容许的最高款额的费用,
反收购条款。我们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股东可能认为有利的我们公司或管理层的控制权变更,包括以下条款:
| ● | 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指定此类优先股的价格、权利、优惠、特权和限制,而无需我们的股东进一步投票或采取行动;和 |
| ● | 限制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能力。 |
然而,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只能出于适当目的和他们认为善意符合我们公司最佳利益的目的,行使根据我们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授予他们的权利和权力。
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是一家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区分了普通居民公司和豁免公司。任何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但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的公司可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豁免公司的要求与普通公司的要求基本相同,只是豁免公司:
| ● | 无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其股东的年度申报表; |
| ● | 未被要求开放其会员名册以供查阅; |
| ● | 不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
| ● | 可以发行可转让或者无记名股票或者无面值股票; |
145
| ● | 可能会针对未来征收的任何税收获得承诺(此类承诺通常在一审中给予20年); |
| ● | 可在另一法域以延续方式登记,并在开曼群岛注销登记; |
| ● | 可以注册为有限存续期公司;和 |
| ● | 可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
“有限责任”是指每个股东的责任限于该股东在公司股份上未支付的金额(例外情况除外,例如涉及欺诈、建立代理关系或非法或不正当目的或法院可能准备戳穿或揭开公司面纱的其他情况)。
c. |
材料合同 |
除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和本项目下所述以外的其他事项,在“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第7项。大股东与关联交易— B.关联交易”,或本年度报告的其他地方,在紧接本年度报告日期之前的两年内,我们没有订立任何重大合同。
d. |
外汇管制 |
开曼群岛目前没有外汇管制限制。另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外汇监管。”
e. |
税收 |
开曼群岛税务
开曼群岛目前不根据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对个人或公司征税,也不存在遗产税或遗产税性质的征税。除印花税外,开曼群岛政府没有征收可能对我们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税款,印花税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执行或在执行后带入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的票据。就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支付股息和资本将不会在开曼群岛征税,向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任何持有者支付股息或资本将不需要预扣税款,处置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所获得的收益也不会被征收开曼群岛所得税或公司税。开曼群岛不是适用于向我公司支付或由我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的任何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方。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
中国税务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外设立且在中国境内具有“事实上的管理主体”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实施细则将“事实管理主体”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生产、人员、账户和财产实行充分实质控制和全面管理的主体。200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告,对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控制企业“事实上的管理主体”是否位于中国境内,给出了一定的具体认定标准。尽管本通告仅适用于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企业,不适用于中国个人或外国人控制的企业,但通告中规定的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确定所有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应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测试的一般立场。根据该通知,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会因其在中国拥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而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i)日常运营管理的主要地点在中国;(ii)与企业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有关的决定由中国境内的组织或人员作出或须经其批准;(iii)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决议,位于或维持在中国;及(iv)至少50%有投票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习惯性居住在中国。
146
我们认为,就中国税务而言,理想汽车公司不是中国居民企业。理想汽车公司不是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股,我们认为理想汽车公司不符合上述所有条件。理想汽车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作为一家控股公司,其关键资产是其对子公司的所有权权益,其关键资产位于中国境外,其记录(包括其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决议)均保持在中国境外。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取决于中国税务机关的确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不能保证中国政府最终会采取与我们一致的观点。
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确定理想汽车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可能需要从我们支付给属于非居民企业的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的股息中预扣10%的预扣税。此外,非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可能需要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普通股实现的收益缴纳10%的中国税,前提是此类收入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确定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的非中国居民个人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是否会就这些非中国居民个人股东获得的股息或收益缴纳任何中国税。如果对此类股息或收益适用任何中国税,则通常适用20%的税率,除非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可以降低税率。但也尚不清楚,如果理想汽车 Inc.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理想汽车 Inc.的非中国股东是否能够主张其税务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非中国股东或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
以下讨论概述了一般适用于根据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法典”)将我们的ADS作为“资本资产”(一般是为投资而持有的财产)的美国持有人(定义见下文)对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这一讨论基于现有的美国联邦税法,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或变化,可能具有追溯效力。无法保证美国国税局或法院不会采取相反立场。此外,本次讨论不涉及美国联邦遗产、赠与、任何最低税和其他非所得税考虑因素、某些净投资收入的医疗保险税,或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权或处置有关的任何州、地方或非美国税收考虑因素。以下摘要并未涉及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所有方面,这些方面可能对特定投资者根据其个人情况或对处于特殊税务情况的人很重要,例如:
| ●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
| ● | 保险公司; |
| ● | 养老金计划; |
| ● | 合作社; |
| ● | 受监管的投资公司; |
| ● | 房地产投资信托; |
| ● | 经纪自营商; |
| ● | 选择使用盯市会计方法的交易者; |
| ● | 某些前美国公民或长期居民; |
| ● | 免税实体(包括私人基金会); |
| ● | 根据任何雇员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其ADS或A类普通股作为补偿的持有人; |
147
| ● | 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将持有其ADS或A类普通股作为跨式、对冲、转换、建设性出售或其他综合交易的一部分的投资者; |
| ● | 对任何最低税款负有责任的人; |
| ● | 拥有美元以外功能货币的投资者; |
| ● | 实际或建设性地拥有我们股票10%或更多的人(通过投票或价值);或 |
| ● | 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应作为合伙企业征税的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或安排,或通过此类实体或安排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人。所有这些人都可能受到与下文讨论的税收规则大不相同的税收规则的约束。 |
我们敦促每个美国持有人就美国联邦税收适用于其特定情况,以及州、地方、非美国税收、医疗保险税、非所得税(如美国联邦遗产税或赠与税)和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的其他税收考虑,咨询其税务顾问。
一般
就本讨论而言,“美国持有人”是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即,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
| ● | 为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 |
| ● | 在美国或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创建或根据法律组建的公司(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公司的其他实体); |
| ● | 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其收入包括在毛收入中的遗产,无论其来源如何;或者 |
| ● | 信托(a)其管理受美国法院的主要监督,且有一名或多名美国人有权控制信托的所有重大决定,或(b)以其他方式有效地选择根据《守则》被视为美国人。 |
如果合伙企业(或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实体或安排)是我们ADS或A类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税务待遇一般将取决于合伙人的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活动。我们敦促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就投资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咨询其税务顾问。
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一般预期美国ADS持有人将被视为ADS所代表的基础股份的受益所有人。本次讨论的其余部分假定,我们ADS的美国持有者将受到这种待遇。因此,用于ADS的A类普通股的存款或提款一般不会被征收美国联邦所得税。
被动外资公司考虑
一家非美国公司,如我们公司,将被归类为任何纳税年度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如果(i)其该年度总收入的75%或更多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收入测试”)组成,或(ii)其资产在该年度的平均百分比值(通常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的50%或更多可归属于产生或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资产测试”)。为此,将现金和易于转换为现金的资产归类为被动资产,并将公司的商誉和其他未入账的无形资产考虑在内。被动收入通常包括,除其他外,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被动资产处置的收益。我们将被视为拥有资产的比例份额,并从我们直接或间接拥有至少25%(按价值计算)股票的任何其他公司的收入中获得比例份额。
148
尽管这方面的法律并不完全明确,但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目的,我们将我们的合并VIE及其子公司视为由我们拥有,因为我们控制着他们的管理决策,并有权获得与其相关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在合并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财务报表中合并了他们的经营业绩。然而,如果确定我们不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VIE的所有者,我们可能会被视为当前纳税年度和任何后续纳税年度的PFIC。
假设我们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VIE及其子公司的所有者,并基于我们当前和预计的收入和资产,我们不认为我们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是PFIC,并且目前预计不会在当前纳税年度或可预见的未来成为PFIC。虽然我们不期望成为或成为PFIC,但在这方面无法给予任何保证,因为确定我们是否将成为或成为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是每年作出的事实密集决定,部分取决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波动可能会导致我们在当前或未来的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因为我们在资产测试方面的资产价值,包括我们的商誉和未入账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可能会不时参考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波动)来确定。在估计我们的商誉和其他未入账无形资产的价值时,我们考虑了我们目前的市值。如果我们的市值随后下降,我们可能会或成为当前纳税年度或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此外,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也可能受到我们如何以及以多快的速度使用我们的流动资产的影响。在产生被动收入的活动的收入相对于我们产生非被动收入的活动的收入显着增加的情况下,或者在我们决定不将大量现金用于主动目的的情况下,我们被归类为或被归类为PFIC的风险可能会大幅增加。
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者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则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下讨论的PFIC规则一般将适用于该纳税年度的美国持有者,除非美国持有者做出某些选择,即使我们不再是PFIC,也将在未来年度适用。
以下“—股息”和“—出售或其他处置”下的讨论是基于我们不会或将被归类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如果我们在任何纳税年度被视为PFIC,那么普遍适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将在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下讨论。
股息
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的从我们当前或累计收益和利润中为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支付的任何现金分配(包括任何中国预扣税款的金额),通常将作为美国持有人实际或推定收到的当天的股息收入计入美国持有人的毛收入,在A类普通股的情况下,或在ADS的情况下由存托人作为股息收入。因为我们不打算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来决定我们的收益和利润,我们支付的任何分配通常会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股息”。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收到的股息将不符合公司一般允许的股息扣除条件。非公司美国持有人将按适用于“合格股息收入”的较低资本利得税率征税,只要满足某些条件,包括(1)我们的ADS或支付股息的A类普通股可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随时交易,或者,如果我们根据中国税法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有资格享受美国-中国所得税条约的好处,(2)在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和上一个纳税年度,我们既不是PFIC,也不被视为此类美国持有人,(3)满足一定的持有期要求。我们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的ADS(但不包括我们的A类普通股)被认为可以在美国成熟的证券市场上轻松交易。然而,不能保证我们的ADS将被认为在以后几年可以在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很容易地进行交易。
如果我们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见“—中国税务”)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可能有资格享受美国-中国所得税条约的优惠。如果我们有资格获得此类福利,我们为A类普通股支付的股息,无论这些股份是否由ADS代表,都将有资格获得前一段所述的降低税率。我们敦促美国持有者就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所支付股息的较低税率的可用性咨询其税务顾问。
149
就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支付的股息,如果有的话,一般将被视为来自外国来源的收入,并且通常将构成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目的的被动类别收入。根据美国持有人的个人事实和情况,美国持有人可能有资格在受到一些复杂限制的情况下,就对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收到的股息征收的任何不可退还的外国预扣税申请外国税收抵免。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不选择就所扣外国税款申请外国税收抵免的美国持有人可以就此种预扣申请扣除,但仅限于该持有人选择就所有可抵扣外国所得税申请扣除的一年。管理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则很复杂,其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美国持有者的个人事实和情况。因此,敦促美国持有者就其特定情况下可获得的外国税收抵免咨询其税务顾问。
出售或其他处置
美国持有人一般会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时确认资本收益或损失,金额等于处置时实现的金额与持有人在此类ADS或A类普通股中调整后的税基之间的差额。如果ADS或A类普通股持有时间超过一年,则任何资本收益或损失将是长期的,并且通常将是美国来源的收益或损失,用于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目的。非公司美国持有者的长期资本收益通常将有资格获得降低的税率。如果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的收益在中国需要缴税,美国持有人可以选择根据美国-中国所得税条约将此类收益视为中国来源收益。然而,根据《财政部条例》(其适用性已推迟到发布进一步指导),如果美国持有人没有资格享受条约的好处或不选择适用条约,那么该持有人可能无法要求因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而征收的任何中国税款而产生的外国税收抵免。资本损失的扣除可能会受到限制。我们敦促美国持有人咨询他们的税务顾问,了解如果对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处置征收外国税收的税务后果,包括在他们的特定情况下外国税收抵免或扣除的可用性、他们根据条约获得福利的资格以及财政部条例的潜在影响。
被动外资公司规则
如上所述,我们不认为我们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是PFIC,我们预计在我们当前的纳税年度或可预见的未来不会被归类为PFIC。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并且除非美国持有人做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如下所述),美国持有人一般将就(i)我们向美国持有人进行的任何超额分配(这通常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支付给美国持有人的任何分配,其数额高于前三个纳税年度支付的平均年度分配的125%,或者,如果更短,美国持有人对ADS或A类普通股的持有期),以及(ii)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实现的任何收益。根据PFIC规则:
| ● | 超额分配或收益将在美国持有人的ADS或A类普通股持有期内按比例分配; |
| ● | 在我们被归类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之前,分配给当前纳税年度和美国持有人持有期的任何纳税年度的金额(每个,“PFIC前年度”)将作为普通收入征税; |
| ● | 分配给每个先前应纳税年度的金额(PFIC前年度除外)将酌情按该年度对个人或公司有效的最高税率征税;和 |
| ● | 将对每个前一个纳税年度的应占税款征收相当于通常适用于少缴税款的利息费用的额外税款,PFIC前年度除外。 |
150
如果我们是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在此期间,美国持有者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以及我们的任何子公司,我们的合并VIE或其任何子公司也是PFIC,为适用这些规则的目的,该美国持有者将被视为拥有较低级别PFIC的股份的一定比例数量(按价值计算)。我们敦促美国持有人就PFIC规则适用于我们的任何子公司、我们的合并VIE或其子公司的问题咨询其税务顾问。
作为上述规则的替代办法,PFIC中“可销售股票”的美国持有者可以就此类股票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前提是此类股票定期在合格的交易所或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条例所定义的其他市场上交易。我们的ADS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这是一个符合这些目的的合格交易所,而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这应该构成一个合格的交易所或其他市场。我们预计,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应该符合定期交易的条件,但在这方面可能不会做出任何保证。如果美国持有人做出这一选择,该持有人一般会(i)将在该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公允市场价值超过此类ADS或A类普通股的调整计税基础的部分(如果有的话)作为普通收入计入我们是PFIC的每个纳税年度,以及(ii)将超出部分(如果有的话)作为普通损失扣除,ADS或A类普通股的调整后计税基础超过在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此类ADS或A类普通股的公允市场价值,但此类扣除将仅允许在先前因按市值计价选择而计入收入的金额范围内进行。美国持有者在ADS或A类普通股中的调整后税基将进行调整,以反映按市值计价选举产生的任何收入或损失。如果美国持有人就归类为PFIC的公司作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而该公司不再被归类为PFIC,则在该公司未被归类为PFIC的任何期间,持有人将无需考虑上述收益或损失。如果美国持有人作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该美国持有人在我们作为PFIC的一年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时确认的任何收益将被视为普通收入,任何损失将被视为普通损失,但此类损失将仅被视为普通损失,以先前因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而计入收入的净额为限。
由于从技术上讲,不能对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较低级别的PFIC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因此进行按市值计价选择的美国持有人可能会继续受到PFIC规则的约束,涉及该美国持有人在我们持有的任何投资中的间接权益,这些投资在美国联邦所得税方面被视为PFIC的股权。
我们不打算提供美国持有者进行合格的选举基金选举所需的信息,如果有这些信息,将导致与上述PFIC的一般税收待遇不同(而且通常不那么不利)的税收待遇。
如果美国持有者在我们是PFIC的任何纳税年度拥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持有者通常必须提交年度IRS表格8621。如果我们是或成为PFIC,您应该就拥有和处置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咨询您的税务顾问。
f. |
股息和支付代理 |
不适用。
g. |
专家声明 |
不适用。
h. |
展示文件 |
我们须遵守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的《交易法》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因此,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报告,包括表格20-F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所有向SEC提交的信息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在SEC的网站https://www.sec.gov上获得。
151
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i)我们不受《交易法》规定向股东提供代理声明和内容的规则的约束,(ii)我们的执行官和董事不受《交易法》第16条所载的卖空规则的约束,以及(iii)我们的主要股东不受《交易法》第16条所载的报告和卖空规则的约束。此外,根据《交易法》,我们将不会像根据《交易法》注册证券的美国公司那样频繁或迅速地向SEC提交定期报告和财务报表。然而,我们打算向保存人提供我们的年度报告,其中将包括对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运营和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的审查,以及向我们的股东普遍提供的所有股东大会通知和其他报告和通讯。存托人将向ADS持有人提供此类通知、报告和通讯,并应我们的书面请求,将向所有ADS记录持有人邮寄存托人从我们收到的任何股东大会通知中包含的信息。
i. |
子公司信息 |
不适用。
j. |
向证券持有人提交的年度报告 |
我们打算以电子方式提交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发布的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作为通过EDGAR提交的当前表格6-K报告的展品,该报告将于同日提交。
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同时我们在中国开展几乎所有的业务,我们几乎所有的资产都位于中国。此外,我们所有的高级管理人员大部分时间都在中国境内居住,我们所有的高级管理人员都是中国国民。因此,我们的股东可能很难对我们或中国境内的那些人实施程序性送达。此外,中国没有与开曼群岛和许多其他司法管辖区订立关于对等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条约。因此,在中国承认和执行任何这些非中国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就任何不受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条款约束的事项作出的判决可能是困难的或不可能的。
开曼群岛
我们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是一家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我们的组成文件不包含要求对我们、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和股东之间的纠纷进行仲裁的条款,包括根据美国证券法产生的纠纷。
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已告知我们,对于开曼群岛法院是否会(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针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的判决,存在不确定性,或(ii)受理在开曼群岛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的原始诉讼。
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告知我们,尽管在开曼群岛没有法定执行在美国联邦或州法院获得的判决(而且开曼群岛不是任何关于对等执行或承认此类判决的条约的缔约方),但开曼群岛法院将根据普通法,承认和执行具有管辖权限的外国法院的外国货币判决,而无需根据以下原则对基础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任何重新审查:一家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判决对判定债务人施加了支付已作出该判决的清算金额的义务,前提是满足某些条件。要在开曼群岛执行这种外国判决,这种判决必须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并且是针对清算金额的,并且不得涉及税收或罚款或处罚,与开曼群岛对同一事项的判决不一致,以欺诈为由可弹劾或以某种方式获得,或属于执行的一种,违反自然正义或开曼群岛的公共政策(惩罚性或多重损害赔偿的裁决很可能被认为是违反公共政策的)。如果在别处提起并行程序,开曼群岛法院可以中止执行程序。
152
中国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已告知我们,中国法院是否会(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作出的判决,或(ii)受理在每个相应司法管辖区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提起的原始诉讼,存在不确定性。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已进一步告知我们,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对等原则,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中国与美国或开曼群岛之间不存在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约和其他形式的互惠。此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如果中国法院判定该判决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则不会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外国判决。因此,不确定中国法院是否以及在什么基础上执行美国或开曼群岛法院作出的判决。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外国股东可以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法院对公司提起与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有关的纠纷诉讼,而中国法院可以根据法律或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选择中国法院解决纠纷的诉讼因由受理,前提是这些外国股东可以与中国建立足够的联系,使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并满足其他程序要求,其中包括,认为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必须有具体的主张、事实依据和案由。中国法院将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诉。股东可自行参与行动或委托任何其他人或中国法律顾问代表该股东参与。外国公民和公司将在诉讼中享有与中国公民和公司相同的权利,除非这类外国公民或公司的母国管辖权限制了中国公民和公司的权利。
然而,美国股东将很难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发起针对我们的诉讼,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美国股东将很难仅凭借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而建立与中国的关联,以便中国法院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拥有管辖权。
项目11。 |
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
利率风险
我们的利率风险敞口主要与超额现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有关,这些现金主要持有在计息银行存款和理财产品中。生息工具具有一定程度的利率风险。我们没有因市场利率变化而面临重大风险,我们也没有使用任何衍生金融工具来管理我们的利息风险敞口。
我们可能会将我们从发行中获得的净收益投资于生息工具。投资于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生息工具都有一定程度的利率风险。由于利率上升,固定利率证券的公允市场价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而如果利率下降,浮动利率证券产生的收益可能低于预期。
外汇风险
我们的支出主要以人民币计价,因此,我们面临与人民币和美元之间的变动有关的风险。我们的美元汇率波动风险敞口产生于我们及子公司持有的以人民币计价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限制性现金、定期存款及短期投资、长期定期存款、记账本位币为美元的长期金融工具,以及我们子公司持有的以美元计价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限制性现金、定期存款及短期投资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我们进行对冲交易,以期在我们认为适当时减少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贵公司投资于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价值将受到美元和人民币汇率的影响,因为我们的业务价值实际上是以人民币计价的,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将分别以港元和美元进行交易。
153
人民币兑换成包括美元在内的外币,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有时显著且不可预测。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政策会对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如果我们的经营需要将美元或其他货币兑换成人民币,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或其他货币,用于向供应商付款或用于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股息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对我们可获得的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国以人民币计价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定期存款和短期投资、长期定期存款和纳入长期投资的金融工具为人民币795亿元,以美元计价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定期存款和短期投资、长期定期存款和纳入长期投资的金融工具为31亿美元。假设我们以截至2025年12月31日人民币6.9931元兑换1.00美元的汇率将795亿元人民币兑换成美元,我们的美元现金余额将为145亿美元。如果人民币兑美元贬值10%,我们的美元现金余额反而是134亿美元。假设我们在2025年12月31日以人民币6.9931兑换1.00美元的汇率将31亿美元兑换成人民币,我们的人民币现金余额将为人民币1,012亿元。如果人民币兑美元贬值10%,我们的人民币现金余额反而是1034亿元人民币。
项目12。 |
股票证券以外证券的说明 |
a. |
债务证券 |
不适用。
b. |
认股权证及权利 |
不适用。
c. |
其他证券 |
不适用。
154
d. |
美国存托股票 |
我们的ADS持有者可能需要支付的费用和收费
此次ADS将由德意志银行信托公司美洲公司作为存托人进行登记并交付。每份ADS将代表两股的所有权,交存于德意志银行股份公司香港分行,作为存托人的托管人。每份ADS还将代表存托人可能持有的任何其他证券、现金或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存托人管理ADS的公司信托办公室和存托人的主要执行办公室都位于One Columbus Circle,New York,NY 10019,United States。
服务 |
|
费用 |
根据股票股息或股票的其他免费分配、红利分配、股票分割或其他分配(转换为现金的情况除外)向其发行ADS的任何人或就ADS分配进行分配的任何人 |
发行每份ADS最高0.05美元 |
|
取消ADS,包括终止存款协议的情况 |
注销每份ADS最高0.05美元 |
|
派发现金红利 |
每持有ADS最高0.05美元 |
|
分配现金权利(现金股息除外)和/或出售权利、证券和其他权利的现金收益 |
每持有ADS最高0.05美元 |
|
根据行使权利分配ADS。 |
每持有ADS最高0.05美元 |
|
存管服务 |
在存托银行设立的适用记录日期持有的每ADS最高0.05美元 |
此外,持有人、实益拥有人、任何将股份存入存款的人以及任何交出ADS以注销和提取已存入证券的人将被要求支付以下费用:
| ● | 税收(包括适用的利息和罚款)和其他政府收费; |
| ● | 就向外国登记处登记股份或其他存放证券而不时生效的登记费,适用于分别在作出存款或提款时向或从托管人、存托人或任何代名人的名义转让股份或其他存放证券; |
| ● | 存款协议中明文规定的由存款人存款或提取股份的人或ADS的持有人和实益拥有人承担费用的电缆、电传、传真和电子传输和交付费用; |
| ● | 存托人和/或存托人的一个分部或关联机构在外币兑换中发生的费用和收费; |
| ● | 存托人因遵守适用于股票、存管证券、ADS和ADR的交易所管制条例和其他监管要求而产生的费用和开支; |
| ● | 存托人因交存证券而发生的费用和开支,包括适用时当地市场证券中央存管机构的任何费用; |
| ● | 保存人或保存人的分部或附属公司不时可能招致的任何额外费用、收费、成本或开支。 |
保存人向我们作出的费用及其他付款
根据我们和存托银行不时同意的条款和条件,存托人可以向我们付款和/或与我们分享从就ADR计划或其他方面收取的ADS费用中获得的收入。我们在2025年从存托人那里获得了约128万美元的净支付。”
155
A类普通股与ADS之间的转换
A类普通股在香港的买卖及交收
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以每手100股A类普通股买卖。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的交易将以港元进行。
在香港联交所买卖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交易成本包括:
| ● | 港交所交易费为交易对价的0.005%,向买卖双方各自收取; |
| ●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征收交易代价的0.0027%,向买卖双方各收取; |
| ● | 每笔买卖交易的交易关税为0.50港元。是否将交易关税转嫁给投资者的决定由券商自行决定; |
| ● | 每份转让契据(如适用)港币5.00元的转让契据印花税,由卖方支付; |
| ● | 从价印花税,总税率为成交金额的0.26%,买卖双方各应缴纳0.13%; |
| ● | 股票结算费,现为总成交金额的0.002%,须遵守最低收费2.00港元及每笔交易最高收费100.00港元; |
| ● | 经纪佣金,可与券商自由协商(目前设定为申购或申购价格的1%并由申购或购买证券的人支付的IPO交易的经纪佣金除外);以及 |
| ● | 由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根据服务速度(或香港上市规则不时容许的较高费用)收取介乎2.50港元至20港元的费用,就每宗A类普通股由一名登记拥有人转让予另一名登记拥有人、其注销或发行的每份股份证明书,以及香港所使用的股份转让表格所载的任何适用费用。 |
香港的投资者必须通过其经纪人直接或通过托管人结算其在港交所执行的交易。对于香港投资者将其A类普通股存入其股票账户或其在CCASS维持的指定CCASS参与者的股票账户,将根据不时生效的CCASS通则和CCASS操作程序在CCASS进行结算。持有实物凭证的投资者,必须在结算日之前将结算凭证及正式签立的过户表格送达其经纪人或托管人。
投资者可就其在香港联交所执行的交易与其经纪人或托管人安排在结算日。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及不时生效的中央结算系统及中央结算系统操作程序通则,结算日期必须是交易日期(T + 2)后的第二个营业日(中央结算系统的结算服务开放供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使用的日子)。就根据中央结算系统结算的交易而言,不时生效的中央结算系统通则及中央结算系统操作程序规定,违约经纪商可能会在结算日期(T + 3)后的翌日,或在T + 3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于其后任何时间,被香港结算公司强制买入。香港结算也可能从T + 2起实施罚款。
156
在香港交易的A类普通股与ADS之间的转换
我们在香港设立了会员分支名册,我们将其称为香港股份登记册,并由我们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投资者服务有限公司维护。我们的主要会员名册,我们称之为开曼股份登记册,由我们在开曼群岛的主要股份登记处Maples Fund Services(Cayman)Limited维护。
就我们在香港上市而发售的所有A类普通股均登记于香港股份登记册,以便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及买卖。如下文进一步详述,在香港股份登记册上登记的A类普通股持有人可以将这些A类普通股兑换为ADS,反之亦然。
鉴于我们在香港上市,并为促进ADS与A类普通股之间的可替代性和转换以及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和香港联交所之间的交易,我们已将部分已发行A类普通股从我们的开曼股份登记册移至我们的香港股份登记册。
将在香港交易的A类普通股转换为ADS
持有在香港注册的A类普通股并拟将其转换为ADS以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交易的投资者,必须将A类普通股存入或让其经纪人将A类普通股存入存托人的香港托管人德意志银行 AG香港分行,以换取ADS。
存放在香港交易的A类普通股以换取ADS涉及以下程序:
| ● | 如果A类普通股已存入CCASS,投资者必须按照CCASS的转让程序将A类普通股转入存托人在CCASS内托管人的账户,并通过其经纪人向托管人提交并交付一份妥为填妥并签名的转递函。 |
| ● | 如果A类普通股在CCASS之外持有,投资者必须安排将其A类普通股存入CCASS,以便在CCASS内交付至存托人在托管人处的账户,并且必须通过其经纪人向托管人提交并交付一份正式填妥并签名的转递函。 |
| ● | 一旦支付其费用和开支以及任何税款或收费,如印花税或股票转让税或费用(如适用),并在所有情况下遵守存款协议的条款,存托人将在投资者要求的名称中登记相应数量的ADS,并将按照转递函中的指示交付ADS。 |
对于存入CCASS的A类普通股,在正常情况下,上述步骤一般需要两个工作日,前提是投资者提供了及时、完整的指示。对于在CCASS之外以实物形式持有的A类普通股,上述步骤可能需要14个工作日或更长时间才能完成。可能会出现暂时的延误。例如,存托人的转让账簿可能会不时对ADS发行关闭。在手续完成之前,投资者将无法交易ADS。
转换ADS为A类普通股在香港交易
持有ADS并打算将其ADS转换为在港交所交易的A类普通股的投资者,必须注销该投资者持有的ADS,并从我们的ADS计划中撤回A类普通股,并促使其经纪人或其他金融机构在港交所交易此类A类普通股。
通过经纪商或其他金融机构间接持有ADS的投资者,应按照经纪商或金融机构的程序,指示经纪商安排注销ADS,并将标的A类普通股从存托人在CCASS系统内的托管人账户转入投资者的港股账户。
对于直接持有ADS的投资者,必须采取以下步骤:
| ● | 若要从我们的ADS计划中撤回A类普通股,持有ADS的投资者可以在存托人的办公室上交此类ADS(如果ADS以凭证式形式持有,则可上交适用的ADR),并向存托人发送取消此类ADS的指令。 |
157
| ● | 一旦支付或扣除其费用和开支以及任何税费或收费,如印花税或股票转让税或费用(如适用),并在所有情况下遵守存款协议的条款,存托人将指示托管人将已注销ADS的基础A类普通股交付至投资者指定的CCASS账户。 |
| ● | 如果投资者倾向于在CCASS之外接收A类普通股,他或她必须先在CCASS接收A类普通股,然后再安排退出CCASS。投资者随后可取得由HKSCC Nominees Limited(作为转让方)签署的转让表格,并在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以自己的名义登记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要在CCASS收到,一般情况下,上述步骤一般需要两个工作日,前提是投资者提供了及时完整的指令。 |
对于以实物形式在CCASS之外接收的A类普通股,上述步骤可能需要14个工作日或更长时间才能完成。投资者将无法在香港联交所交易A类普通股,直至手续完成。
可能会出现暂时的延误。例如,保存人的转让账簿可能会不时对ADS注销关闭。此外,完成CCASS账户中A类普通股交割的上述步骤和程序,取决于香港股票登记册上有足够数量的A类普通股,以便利从ADS计划中直接退出进入CCASS系统。我们没有任何义务维持或增加香港股份登记册上的A类普通股数目,以便利此类撤回。
存管要求
在存托人交付ADS或允许撤回A类普通股之前,存托人可要求:
| ● | 出示其认为必要的任何签字或其他信息的身份和真实性的令人满意的证明;和 |
| ● | 遵守其可能不时确立的与存款协议一致的程序,包括完成和提交转让文件。 |
存托人一般可在存托人或我们的香港股票登记处或开曼群岛股票登记处的转让账簿关闭时或在存托人或我们认为可取的任何时候拒绝交付、转让或登记发行、转让和注销ADS,但这种拒绝须遵守美国联邦证券法。
将A类普通股转让以实现从我们的ADS计划中提取或存入A类普通股的所有费用将由要求转让的投资者承担。特别是,A类普通股和ADS的持有人应注意,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将根据服务速度(或香港上市规则不时允许的较高费用)收取2.50港元至20港元之间的费用,就A类普通股从一名登记拥有人向另一名登记拥有人的每笔转让、其注销或发行的每份股份证书以及香港使用的股份转让表格中所述的任何适用费用。此外,A类普通股和ADS的持有人必须为每100份ADS(或其部分)的每次发行ADS和每次注销ADS(视情况而定)支付高达5.00美元的费用,这与将A类普通股存入我们的ADS计划或将A类普通股从我们的ADS计划中撤出有关。
158
第二部分。
项目13。 |
违约、拖欠股息和拖欠 |
没有。
项目14。 |
对证券持有人权利和收益用途的重大修改 |
证券持有人权利的重大修改
见“第10项。附加信息”,用于描述证券持有人的权利,保持不变。
所得款项用途
不适用。
项目15。 |
控制和程序 |
评估披露控制和程序
我们的管理层在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参与下,按照《交易法》第13a-15(b)条的要求,对截至本报告所述期间结束时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定义见《交易法》第13a-15(e)条)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基于该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地确保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要求我们披露的信息在SEC规则和表格规定的时间段内得到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并且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要求我们披露的信息得到积累并传达给我们的管理层,酌情包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以便及时做出有关所需披露的决定。
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
我们的管理层负责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建立和维护规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的对财务报告的充分内部控制。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旨在为我们的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其中包括(1)与维护记录相关的政策和程序,这些记录以合理的细节准确和公平地反映了我们公司资产的交易和处置;(2)提供合理保证,交易记录是必要的,以允许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以及我公司的收支仅根据我们的管理层和董事的授权进行;及(3)就防止或及时发现可能对综合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未经授权收购、使用或处置我公司资产提供合理保证。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所有潜在的错报。此外,对未来期间的任何有效性评估的预测都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控制可能因条件变化而变得不充分,或者政策或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恶化。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则的要求,我们的管理层,包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使用Treadway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报告“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规定的标准,评估了截至2025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基于这一评估,管理层得出结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在2025年12月31日是有效的。
159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
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罗兵咸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PricewaterhouseCoopers ZhongTian LLP)已审计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如其报告所述,该报告载于本年度报告表格20-F第F-2页。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
在本20-F表格年度报告所涉期间,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没有发生任何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
项目16。 |
[保留] |
项目16a。 |
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
我们的董事会已确定独立董事(根据《交易法》第5605(a)(2)条和第10A-3条规定的标准)兼我们审计委员会成员赵宏强先生为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项目16b。 |
Code of Ethics |
我们的董事会通过了适用于我们和我们子公司的所有董事、高级职员和员工的道德准则,无论他们是全职、兼职、咨询还是临时为我们工作。此外,我们希望与我们开展业务的人,例如顾问、供应商和合作者,也遵守道德准则中概述的原则。道德守则的某些规定专门适用于我们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高级财务官、财务总监、副总裁以及为我们履行类似职能的任何其他人员。我们已将目前有效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作为20-F表格年度报告的附件提交,并将该准则发布在我们的投资者关系网站https://ir.lixiang.com上。
项目16c。 |
首席会计师费用和服务 |
下表列出我们的首席会计师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PricewaterhouseCoopers ZhongTian LLP)就所示期间提供的某些专业服务按以下指定类别划分的费用总额。除下文所示外,我们在期间内并无向我们的首席会计师产生任何其他费用。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单位:千) |
||||||
审计费用(1) |
|
13,180 |
|
13,000 |
|
1,859 |
审计相关费用(2) |
|
— |
|
— |
|
— |
税费(3) |
|
123 |
|
215 |
|
31 |
所有其他费用(4) |
|
991 |
|
9 |
|
1 |
注意事项:
| (1) | “审计费用”是指我们的首席会计师为审计我们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查季度财务信息而提供的专业服务所收取或将收取的费用总额。 |
| (2) | “审计相关费用”是指我们的首席会计师所提供的与我们的财务报表的审计或审查的执行情况合理相关且未在“审计费用”项下报告的专业服务所收取或将收取的费用。 |
| (3) | “税费”是指我们的首席会计师为税务合规、税务建议和税务规划提供的专业服务而收取或将收取的费用总额。 |
160
| (4) | “所有其他费用”是指除“审计费用”、“审计相关费用”和“税费”项下报告的服务外,我们的首席会计师所提供的专业服务已计费或将计费的合计费用,主要包括尽职调查服务和其他咨询服务。 |
我们审计委员会的政策是预先批准我们的首席会计师提供的所有审计和其他服务,包括适用的审计服务、审计相关服务、税务服务以及上述其他服务。
项目16d。 |
审计委员会的列名标准豁免 |
不适用。
项目16e。 |
发行人及附属买方购买权益证券 |
2026年3月24日,我们宣布,我们的董事会已批准一项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被授权在批准日期至2027年3月31日期间购买最多10亿美元的A类普通股和/或美国存托股票,但前提是我们的股东在我们的每一次年度股东大会上批准回购的一般授权。
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在香港联交所以总代价2.019亿港元回购合共292.81万股A类普通股,在纳斯达克以总代价1230万美元回购合共693,938股ADS(相当于1,387,876股A类普通股)。
项目16F。 |
注册人核证会计师的变动 |
不适用。
项目16g。 |
企业管治 |
作为一家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受制于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然而,纳斯达克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本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作为我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纳斯达克的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因此,我们的股东可能会获得比根据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所享有的保护更少的保护。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ADS相关的风险—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被允许在与公司治理事项相关的某些母国惯例方面采用与纳斯达克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的做法;这些惯例可能为股东提供的保护少于如果我们完全遵守纳斯达克上市标准时他们将享有的保护。”
此外,作为《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所定义的“受控公司”,我们被允许选择依赖并且目前正在依赖公司治理规则的某些豁免。目前,我们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不是独立董事。此外,我们的执行官的薪酬不是完全由独立董事决定或推荐的,我们的董事提名人也不是完全由独立董事选择或推荐的。因此,您没有为受这些公司治理要求约束的公司的股东提供同样的保护。
项目16h。 |
矿山安全披露 |
不适用。
项目16i。 |
关于阻止检查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披露。 |
不适用。
161
项目16J。 |
内幕交易政策 |
我们的董事会制定了内幕交易政策和程序,规范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员工和其他相关人员购买、出售和其他处置我们的证券,以促进遵守适用的内幕交易法律、规章制度和上市标准。
我们修订和重述的关于重大非公开信息和防止内幕交易的政策声明作为表格20-F上本年度报告的11.2的附件提交。
项目16K。 |
网络安全 |
风险管理和战略
我们实施了评估、识别和管理来自网络安全威胁的物质风险以及监测物质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检测、缓解和补救的健全流程。我们还将网络安全风险管理融入到我们的整体企业风险管理体系中。
我们建立了动态、多层次的网络安全防御体系,有效缓解内外部网络威胁。这一综合系统横跨多个安全域,包括网络、主机、应用层。它集成了威胁防御、持续监测、深度分析、快速响应等一系列安全能力,以及战略欺骗和反措施。我们管理网络安全风险和保护敏感数据的方法是多方面的,包括技术保障、程序协议、对我们公司网络的严格监控计划、对我们的安全措施进行持续的内部和外部评估、坚实的事件响应框架,以及为我们的员工定期举办的网络安全培训课程。我们的IT部门积极参与对我们的应用程序、平台和基础设施的持续监控,以确保及时识别和应对潜在问题,包括新出现的网络安全威胁。
在评估、识别和管理来自网络安全威胁的重大风险的过程中,我们不聘请任何评估人员、顾问或其他第三方。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没有经历任何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发现任何已影响或合理可能对我们、我们的业务战略、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网络安全威胁。
治理
我们的董事会负责监督我们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我们的董事会将(i)保持对我们公司当前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与网络安全事项相关的披露的监督,(ii)审查任何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网络安全威胁对我们公司造成的重大风险的状态更新,以及我们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和其他负责网络安全事项的人员每季度提出的披露问题(如有),以及(iii)审查我们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中有关网络安全事项的披露,等负责网络安全事务的人员。
在管理层面,我们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和一名在大型科技公司领导安全工程团队经验丰富、拥有广泛安全风险管理知识和技能的负责网络安全事务的员工,负责评估、识别和管理来自网络安全威胁对我们公司的重大风险,并监测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检测、缓解和补救。他们向我们的董事会报告(i)每季度更新任何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网络安全威胁对我们公司的重大风险的状态,以及披露问题(如有),以及(ii)在我们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中披露有关网络安全事项。
162
第三部分。
项目17。 |
财务报表 |
我们选择根据项目18提供财务报表。
项目18。 |
财务报表 |
理想汽车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包含在本年度报告末。
项目19。 |
展览 |
163
附件 |
|
文件 |
|---|---|---|
4.10 |
||
4.11 |
||
4.12 |
||
4.13 |
||
4.14 |
||
4.15 |
||
4.16 |
||
4.17 |
||
4.18 |
||
4.19 |
||
4.20 |
||
4.21 |
||
4.22 |
||
4.23 |
||
4.24 |
||
8.1* |
||
11.1 |
经修订和重述的注册人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通过参考注册人于2024年4月12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表格20-F年度报告的附件 11.1并入本文) |
|
11.2 |
经修订和重述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和防止内幕交易政策声明(通过引用注册人于2025年4月10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表格20-F年度报告的附件 11.2并入本文) |
|
12.1* |
||
12.2* |
||
13.1** |
||
13.2** |
164
附件 |
|
文件 |
|---|---|---|
15.1* |
||
15.2* |
||
15.3* |
||
97.1 |
注册人的追回政策(通过参考注册人于2024年4月12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的附件 97.1并入本文) |
|
101.INS* |
内联XBRL实例文档 |
|
101.SCH* |
内联XBRL分类学扩展方案文档 |
|
101.CAL*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计算linkbase文档 |
|
101.DEF* |
内联XBRL分类学扩展定义linkbase文档 |
|
101.LAB*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标签Linkbase文档 |
|
101.PRE* |
内联XBRL分类学扩展演示linkbase文档 |
|
104 |
封面页交互式数据文件(内嵌在内联XBRL文档中) |
注意事项:
* |
与这份年度报告一起以表格20-F提交。 |
** |
在表格20-F上提供这份年度报告。 |
165
签名
注册人特此证明,其符合表格20-F提交的所有要求,并已妥为安排并授权以下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年度报告。
|
理想汽车 |
|||
签名: |
/s/李想 |
|||
姓名: |
李想 |
|||
职位: |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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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年4月10日 |
||||
166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
向理想汽车董事会和股东
关于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意见
我们审计了随附的理想汽车及其附属公司(“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三年期间每年相关的合并全面收益、股东权益变动和现金流量报表,包括相关附注(统称“合并财务报表”)。我们还根据Treadway Commission(COSOO)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 Integrated Framework(2013)》中确立的标准,对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
我们认为,上述综合财务报表按照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列报了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我们还认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根据COSOO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确立的标准,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意见的依据
公司管理层负责这些合并财务报表,负责维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并负责评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包括在项目15下出现的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中。我们的责任是在审计的基础上,对公司合并报表和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被要求对公司具有独立性。
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进行了审计。这些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审计,以就合并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是否由于错误或欺诈,以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取得合理保证。
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审计包括执行程序以评估合并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以及执行应对这些风险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在测试的基础上审查有关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数额和披露的证据。我们的审计还包括评估管理层使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大估计,以及评估合并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方式。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包括了解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存在重大缺陷的风险,并根据评估的风险测试和评估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我们的审计还包括执行我们认为在当时情况下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认为,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F-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定义和局限性
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旨在根据公认会计原则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包括以下政策和程序:(i)与维护记录有关,这些记录以合理的细节准确和公平地反映公司资产的交易和处置;(ii)提供合理保证,交易记录是必要的,以允许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并且公司的收支仅根据公司管理层和董事的授权进行;以及(iii)就防止或及时发现未经授权的获取、使用、或处置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资产。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错报。此外,对未来期间的任何有效性评估的预测都会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由于条件的变化,控制可能变得不充分,或者政策或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会恶化。
关键审计事项
下文通报的关键审计事项是合并财务报表当期审计产生的事项,已通报或要求通报审计委员会,(i)涉及对合并财务报表具有重要意义的账目或披露,(ii)涉及我们特别具有挑战性、主观或复杂的判断。关键审计事项的沟通不会以任何方式改变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意见,作为一个整体,我们也不会通过传达下文的关键审计事项,就关键审计事项或与其相关的账目或披露提供单独的意见。
应计产品保修
如综合财务报表附注2(p)所述,公司根据销售此类车辆时与其客户的合同为所有车辆提供产品保修。截至2025年12月31日,应计保修负债余额为人民币71.459亿元。已售车辆的保修准备金是通过将保修服务的预期单位成本乘以销量来计提的,销量包括管理层在确定时对维修或更换保修和召回项下项目的预计成本的估计。这些估计数是根据迄今发生的实际索赔以及对未来索赔的性质、频率和平均费用的估计数作出的。
我们确定履行与产品保修期应计有关的程序是一个关键的审计事项的主要考虑因素是管理层在确定产品保修期应计方面的重大判断;这反过来又导致了重大的审计师判断、主观性以及在设计和执行与评估管理层对未来索赔的性质、频率和平均成本的估计的合理性相关的程序方面的努力;审计工作涉及使用具有专门技能和知识的专业人员。
处理该事项涉及就形成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总体意见履行程序和评估审计证据。这些程序包括测试与管理层对应计产品保修的估计有关的控制的有效性,包括对管理层对未来索赔的性质、频率和平均成本的估计以及迄今为止发生的实际索赔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的控制。除其他外,这些程序还包括测试管理层确定产品保修应计费用的过程,方法是:(a)评估管理层对保修负债应计采用的模型的适当性;(b)评估与未来索赔的性质、频率和平均成本相关的重大假设的合理性,同时考虑当前和过去的经验,包括对前期预测索赔与实际发生的索赔进行比较的回顾分析;(c)测试完整性,管理层与迄今为止发生的实际索赔相关的数据的准确性和相关性,以及管理层在估计未来索赔时是否适当考虑了这些数据。使用具有专门技能和知识的专业人员协助制定保修负债应计的独立估计。
/s/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2026年4月10日
我们自2019年起担任公司核数师。
F-3
理想汽车有限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2025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笔记 |
附注2(e)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
当前资产: |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65,901,123 |
|
56,691,765 |
|
8,106,815 |
|
受限制现金 |
|
6,849 |
|
216,314 |
|
30,932 |
|
定期存款和短期投资 |
5 |
|
46,904,548 |
|
44,331,407 |
|
6,339,307 |
应收贸易账款,扣除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信贷损失准备金后分别为人民币561元和人民币1747 |
6 |
|
135,112 |
|
119,823 |
|
17,134 |
库存 |
7 |
|
8,185,604 |
|
8,752,439 |
|
1,251,582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分别于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扣除信用损失准备人民币3,464元和4,831元 |
|
5,176,546 |
|
5,174,246 |
|
739,907 |
|
流动资产总额 |
|
126,309,782 |
|
115,285,994 |
|
16,485,677 |
|
非流动资产: |
|
||||||
长期投资 |
11 |
|
922,897 |
848,672 |
121,358 |
||
固定资产、工厂及设备,净值 |
8 |
|
21,140,933 |
22,774,938 |
3,256,773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净额 |
10 |
|
8,323,963 |
9,099,313 |
1,301,184 |
||
无形资产,净值 |
9 |
|
914,951 |
1,191,974 |
170,450 |
||
商誉 |
5,484 |
5,484 |
784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21 |
2,542,180 |
3,334,206 |
476,785 |
|||
其他非流动资产,分别于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扣除信贷损失准备金人民币5,544元和人民币4,912 |
|
2,188,888 |
|
1,755,237 |
|
250,996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
36,039,296 |
|
39,009,824 |
|
5,578,330 |
|
总资产 |
|
162,349,078 |
|
154,295,818 |
|
22,064,007 |
|
负债 |
|
|
|
||||
流动负债: |
|
|
|
||||
短期借款 |
12 |
|
281,102 |
|
6,217,745 |
|
889,126 |
贸易及应付票据 |
13 |
|
53,596,194 |
|
40,579,219 |
|
5,802,751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24 |
|
11,492 |
|
26,644 |
|
3,810 |
递延收入,当前 |
17 |
|
1,396,489 |
|
1,621,429 |
|
231,861 |
营业租赁负债,流动 |
10 |
|
1,438,092 |
|
1,690,356 |
|
241,718 |
融资租赁负债,流动 |
10 |
|
95,205 |
|
— |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14 |
|
12,397,322 |
|
13,412,260 |
|
1,917,924 |
流动负债合计 |
|
69,215,896 |
|
63,547,653 |
|
9,087,190 |
|
非流动负债: |
|
|
|
||||
长期借款 |
12 |
8,151,598 |
3,299,203 |
471,780 |
|||
递延收入,非流动 |
17 |
|
720,531 |
|
624,734 |
|
89,336 |
经营租赁负债,非流动 |
10 |
|
5,735,738 |
|
6,258,957 |
|
895,019 |
融资租赁负债,非流动 |
10 |
642,984 |
348,506 |
49,836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21 |
864,999 |
691,652 |
98,905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15 |
|
5,696,950 |
|
6,385,370 |
|
913,096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21,812,800 |
|
17,608,422 |
|
2,517,972 |
|
负债总额 |
|
91,028,696 |
|
81,156,075 |
|
11,605,162 |
|
承诺与或有事项 |
23 |
|
|
|
|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4
理想汽车有限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
2025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笔记 |
附注2(e) |
||||||
股东权益 |
|
|
|
|
|
|
|
A类普通股 |
|
|
|
|
|
|
|
(面值0.0001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授权4,500,000,000股、已发行1,766,208,188股和已发行1,651,894,442股和已授权4,500,000,000股,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发行1,785,070,188股和已发行1,671,855,018股) |
18 |
|
1,215 |
|
1,229 |
|
176 |
B类普通股 |
|
|
|||||
(面值0.0001美元;授权500,000,000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股355,812,080股) |
18 |
|
235 |
|
235 |
34 |
|
库存股 |
(74) |
(73) |
(10) |
||||
额外实收资本 |
|
60,126,623 |
|
61,399,973 |
|
8,780,079 |
|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
|
(171,748) |
|
(825,180) |
|
(117,999) |
|
法定准备金 |
758,472 |
866,714 |
123,938 |
||||
留存收益 |
10,160,161 |
11,176,357 |
1,598,198 |
||||
理想汽车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
70,874,884 |
72,619,255 |
10,384,416 |
||||
非控制性权益 |
|
445,498 |
|
520,488 |
|
74,429 |
|
股东权益合计 |
|
71,320,382 |
|
73,139,743 |
|
10,458,845 |
|
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
|
162,349,078 |
|
154,295,818 |
|
22,064,007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5
理想汽车有限公司
综合收益表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美元 |
|||||
笔记 |
附注2(e) |
||||||||
收入: |
|
|
|
|
|
|
|||
车辆销售 |
|
120,294,667 |
|
138,538,092 |
|
106,683,100 |
15,255,480 |
||
其他销售和服务 |
|
3,556,665 |
|
5,921,854 |
|
5,629,411 |
804,995 |
||
总收入 |
16 |
|
123,851,332 |
|
144,459,946 |
|
112,312,511 |
16,060,475 |
|
销售成本: |
|
|
|
||||||
车辆销售 |
|
(94,482,347) |
|
(111,121,036) |
|
(87,591,473) |
(12,525,414) |
||
其他销售和服务 |
|
(1,872,234) |
|
(3,682,772) |
|
(3,735,980) |
(534,238) |
||
总销售成本 |
|
(96,354,581) |
|
(114,803,808) |
|
(91,327,453) |
(13,059,652) |
||
毛利 |
|
27,496,751 |
|
29,656,138 |
|
20,985,058 |
3,000,823 |
||
营业费用: |
|
|
|
||||||
研究与开发 |
|
(10,586,129) |
|
(11,071,358) |
|
(11,314,949) |
(1,618,016) |
||
销售,一般和行政 |
|
(9,767,955) |
|
(12,229,323) |
|
(10,664,857) |
(1,525,055) |
||
其他营业收入,净额 |
264,210 |
663,657 |
473,631 |
67,728 |
|||||
总营业费用 |
|
(20,089,874) |
|
(22,637,024) |
|
(21,506,175) |
(3,075,343) |
||
营运收入/(亏损) |
|
7,406,877 |
|
7,019,114 |
|
(521,117) |
(74,520) |
||
其他(费用)/收入 |
|
|
|
||||||
利息支出 |
|
(86,251) |
|
(187,755) |
|
(168,078) |
(24,035) |
||
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净额 |
|
2,082,948 |
|
1,819,964 |
|
1,918,883 |
274,397 |
||
其他,净额 |
|
1,048,189 |
|
664,301 |
|
67,447 |
9,645 |
||
所得税前收入 |
|
10,451,763 |
|
9,315,624 |
|
1,297,135 |
185,487 |
||
所得税优惠/(费用) |
21 |
|
1,357,362 |
|
(1,270,374) |
|
(157,707) |
(22,552) |
|
净收入 |
|
11,809,125 |
|
8,045,250 |
|
1,139,428 |
162,935 |
||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利润 |
|
104,992 |
|
12,900 |
|
14,990 |
2,143 |
||
归属于理想汽车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
11,704,133 |
|
8,032,350 |
|
1,124,438 |
160,792 |
||
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
19 |
|
|
|
|||||
基本 |
|
1,967,863,759 |
|
1,993,191,951 |
|
2,015,070,194 |
2,015,070,194 |
||
摊薄 |
|
2,115,376,392 |
|
2,129,273,430 |
|
2,142,727,527 |
2,142,727,527 |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收益 |
19 |
|
|
|
|||||
基本 |
|
5.95 |
|
4.03 |
|
0.56 |
0.08 |
||
摊薄 |
5.55 |
3.79 |
0.54 |
0.08 |
|||||
净收入 |
|
11,809,125 |
|
8,045,250 |
|
1,139,428 |
162,935 |
||
其他综合(亏损)/收益 |
|
|
|
||||||
外币换算调整,扣除零税 |
|
(30,766) |
|
53,128 |
|
(653,432) |
(93,440) |
||
其他综合(亏损)/收益合计 |
|
(30,766) |
|
53,128 |
|
(653,432) |
(93,440) |
||
综合收益总额 |
|
11,778,359 |
|
8,098,378 |
|
485,996 |
69,495 |
||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利润 |
|
104,992 |
|
12,900 |
|
14,990 |
2,143 |
||
归属于理想汽车普通股股东的综合收益 |
11,673,367 |
8,085,478 |
471,006 |
67,352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6
理想汽车有限公司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累计 |
|
|||||||||||||||||||||||
|
A类普通股 |
|
B类普通股 |
|
库存股 |
|
额外 |
|
其他 |
|
|
(累计 |
|
合计 |
||||||||||
数 |
数 |
数 |
实收 |
综合 |
法定 |
赤字)/保留 |
非控制性 |
|
股东’ |
|||||||||||||||
股份 |
金额 |
股份 |
金额 |
股份 |
|
金额 |
资本 |
亏损 |
储备金 |
收益 |
|
利益 |
|
股权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截至2023年1月1日的余额 |
|
1,728,765,894 |
1,188 |
355,812,080 |
235 |
(130,224,082) |
(84) |
53,869,322 |
(194,110) |
— |
(8,817,850) |
327,606 |
45,186,307 |
|||||||||||
行使购股权及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 |
— |
— |
— |
|
23,166,744 |
15 |
16,288 |
— |
— |
— |
— |
|
||||||||||||
股份补偿 |
|
— |
|
— |
|
— |
|
2,378,689 |
— |
— |
— |
— |
|
|||||||||||
外币换算调整,扣除零税 |
— |
|
— |
|
— |
|
— |
(30,766) |
— |
— |
— |
(30,766) |
||||||||||||
发行普通股作为 |
29,300,000 |
21 |
— |
— |
(29,300,000) |
(21) |
— |
— |
— |
— |
— |
— |
||||||||||||
按场内股权发售计划发行股份(“ATM发售”) |
8,142,294 |
6 |
— |
— |
— |
— |
1,215,558 |
— |
— |
— |
— |
1,215,564 |
||||||||||||
批给法定储备金 |
— |
— |
— |
— |
— |
— |
— |
— |
444,585 |
(444,585) |
— |
— |
||||||||||||
净收入 |
|
— |
|
— |
|
— |
|
|
— |
— |
11,704,133 |
104,992 |
11,809,125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1,766,208,188 |
1,215 |
355,812,080 |
235 |
(136,357,338) |
(90) |
57,479,857 |
(224,876) |
444,585 |
2,441,698 |
432,598 |
60,575,222 |
|||||||||||
F-7
理想汽车有限公司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累计 |
|
|||||||||||||||||||||||
|
A类普通股 |
|
B类普通股 |
|
库存股 |
|
额外 |
|
其他 |
|
|
|
合计 |
|||||||||||
数 |
数 |
数 |
实收 |
综合 |
法定 |
保留 |
非控制性 |
|
股东’ |
|||||||||||||||
股份 |
金额 |
股份 |
金额 |
股份 |
|
金额 |
资本 |
亏损 |
储备金 |
收益 |
|
利益 |
|
股权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截至2024年1月1日的余额 |
1,766,208,188 |
|
1,215 |
355,812,080 |
|
235 |
(136,357,338) |
(90) |
57,479,857 |
(224,876) |
444,585 |
2,441,698 |
432,598 |
|
60,575,222 |
|||||||||
行使购股权及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 |
— |
|
|
— |
|
|
22,043,592 |
16 |
15,861 |
— |
— |
|
|
|
|
|||||||||
股份补偿 |
— |
|
— |
|
— |
|
2,630,905 |
|
— |
|
|
|
||||||||||||
外币换算调整,扣除零税 |
— |
|
— |
|
— |
|
|
53,128 |
— |
|
|
53,128 |
||||||||||||
批给法定储备金 |
— |
— |
— |
— |
— |
— |
— |
— |
313,887 |
(313,887) |
— |
— |
||||||||||||
净收入 |
— |
|
|
— |
|
|
— |
|
|
— |
— |
8,032,350 |
12,900 |
|
8,045,250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 |
1,766,208,188 |
|
1,215 |
355,812,080 |
|
235 |
(114,313,746) |
(74) |
60,126,623 |
(171,748) |
758,472 |
10,160,161 |
445,498 |
|
71,320,382 |
|||||||||
F-8
理想汽车有限公司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累计 |
||||||||||||||||||||||||
|
A类普通股 |
|
B类普通股 |
|
库存股 |
|
额外 |
|
其他 |
|
|
|
合计 |
|||||||||||
数 |
数 |
数 |
实收 |
综合 |
法定 |
保留 |
非控制性 |
股东’ |
||||||||||||||||
股份 |
金额 |
股份 |
金额 |
股份 |
|
金额 |
资本 |
亏损 |
|
储备金 |
收益 |
利益 |
股权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截至2025年1月1日的余额 |
|
1,766,208,188 |
|
1,215 |
355,812,080 |
|
235 |
(114,313,746) |
(74) |
60,126,623 |
(171,748) |
758,472 |
10,160,161 |
445,498 |
|
71,320,382 |
||||||||
行使购股权及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 |
|
— |
|
|
— |
|
|
19,960,576 |
15 |
15,596 |
— |
— |
|
|
|
15,611 |
||||||||
股份补偿 |
— |
|
— |
|
— |
|
1,257,754 |
|
— |
|
|
1,257,754 |
||||||||||||
外币换算调整,扣除零税 |
— |
|
— |
|
— |
|
|
(653,432) |
— |
|
|
(653,432) |
||||||||||||
非控股权益注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60,000 |
60,000 |
||||||||||||
发行普通股作为 |
18,862,000 |
14 |
— |
— |
(18,862,000) |
(14) |
— |
— |
— |
— |
— |
— |
||||||||||||
批给法定储备金 |
— |
— |
— |
— |
— |
— |
— |
— |
108,242 |
(108,242) |
— |
— |
||||||||||||
净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1,124,438 |
14,990 |
|
1,139,428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余额 |
|
1,785,070,188 |
|
1,229 |
355,812,080 |
|
235 |
(113,215,170) |
(73) |
61,399,973 |
(825,180) |
866,714 |
11,176,357 |
520,488 |
73,139,743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9
理想汽车有限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
2024 |
|
2025 |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附注2(e)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
||
净收入 |
|
11,809,125 |
8,045,250 |
1,139,428 |
162,935 |
|||
调整净收入与经营活动提供/(用于)的净现金: |
|
|||||||
与土地使用权相关的物业、厂房及设备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及经营租赁成本 |
|
1,805,001 |
3,057,865 |
4,635,080 |
662,808 |
|||
股份补偿费用 |
2,378,689 |
2,630,905 |
1,257,754 |
179,856 |
||||
汇兑损失/(收益) |
|
14,893 |
24,872 |
(3,022) |
(432) |
|||
利息和投资(收益)/损失,净额 |
|
(255,456) |
(231,307) |
30,607 |
4,377 |
|||
利息支出 |
|
18,470 |
71,995 |
47,809 |
6,837 |
|||
应占权益法被投资单位亏损 |
|
9,527 |
4,269 |
1,354 |
194 |
|||
与库存有关的采购承诺的库存减记和损失 |
236,740 |
335,940 |
243,007 |
34,750 |
||||
信贷损失备抵 |
(1,079) |
1,264 |
1,922 |
275 |
||||
递延所得税优惠 |
(1,803,587) |
(49,807) |
(925,492) |
(132,344) |
||||
出售物业、厂房及设备(收益)/亏损 |
|
(130,978) |
(28,112) |
86,126 |
12,316 |
|||
经营性资产负债变动情况: |
|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
(2,369,287) |
(238,577) |
78,049 |
11,161 |
|||
库存 |
|
(1,247,945) |
(3,099,014) |
(2,578,960) |
(368,786)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 |
|
(2,161,408) |
(2,113,175) |
(787,440) |
(112,602)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363,724 |
102,872 |
82,670 |
11,822 |
|||
贸易应收账款 |
|
(95,100) |
8,204 |
14,103 |
2,017 |
|||
递延收入 |
|
1,186,929 |
(220,741) |
129,143 |
18,467 |
|||
经营租赁负债 |
2,181,577 |
2,195,843 |
770,231 |
110,142 |
||||
贸易及应付票据 |
|
31,845,612 |
2,210,835 |
(13,016,975) |
(1,861,403)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3,417 |
885 |
15,152 |
2,167 |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
5,285,964 |
1,499,489 |
(715,211) |
(102,276) |
|||
融资租赁负债 |
— |
(6,000) |
(56,637) |
(8,099)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1,618,693 |
1,729,405 |
939,905 |
134,405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50,693,521 |
15,933,160 |
(8,611,397) |
(1,231,413)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
||
购买物业、厂房及设备及无形资产及土地使用权 |
|
(6,507,190) |
(7,730,022) |
(4,205,517) |
(601,381) |
|||
出售物业、厂房及设备 |
|
284,000 |
970,222 |
1,300,203 |
185,928 |
|||
购买长期投资 |
|
(198,213) |
(31,333) |
(60,558) |
(8,660) |
|||
处置长期投资 |
|
43,001 |
127,766 |
18,270 |
||||
定期存款的投放 |
|
(19,107,879) |
(54,650,166) |
(75,755,040) |
(10,832,827) |
|||
定期存款的赎回 |
|
9,201,713 |
24,675,649 |
78,017,767 |
11,156,392 |
|||
短期投资的配售 |
|
(14,820,000) |
(12,864,520) |
(32,379,693) |
(4,630,235) |
|||
赎回短期投资 |
|
31,135,501 |
8,450,000 |
32,251,947 |
4,611,967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12,068) |
(41,137,169) |
(703,125) |
(100,546)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歼10
理想汽车有限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续)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
2024 |
|
2025 |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附注2(e)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透过ATM发行股份所得款项,扣除发行成本 |
1,174,319 |
— |
— |
— |
||||
行使购股权及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所得款项 |
11,953 |
14,658 |
14,661 |
2,096 |
||||
借款收益 |
1,750,194 |
471,322 |
1,636,251 |
233,981 |
||||
偿还借款 |
(2,751,081) |
(996,190) |
(279,472) |
(39,964) |
||||
来自非控股权益的注资 |
— |
— |
60,000 |
8,580 |
||||
偿还融资租赁债务本金 |
— |
— |
(664,038) |
(94,956) |
||||
来自第三方投资者的债务收益 |
— |
94,562 |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
185,385 |
(415,648) |
767,402 |
109,737 |
||||
汇率变动对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44,513 |
198,120 |
(452,773) |
(64,746)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净变动 |
50,911,351 |
(25,421,537) |
(8,999,893) |
(1,286,968) |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 |
40,418,158 |
91,329,509 |
65,907,972 |
9,424,715 |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91,329,509 |
65,907,972 |
56,908,079 |
8,137,747 |
||||
补充披露 |
||||||||
为利息支付的现金,扣除资本化金额 |
(41,469) |
(96,668) |
(142,467) |
(20,372) |
||||
支付所得税的现金 |
(58,645) |
(645,529) |
(1,464,869) |
(209,474)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11
1.业务的组织和性质
(a) |
主要活动 |
理想汽车(“理想汽车”或“公司”)于2017年4月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为一家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透过其合并附属公司及合并可变权益实体(“VIE”)及VIE附属公司(统称“集团”)主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从事设计、开发、制造、销售新能源汽车及提供其他销售及服务。
(b) |
集团历史及列报基础 |
为筹备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集团于2021年第二季度进行了公司架构重组,并于2022年3月将若干VIE变更为集团内的附属公司,并在集团内作为共同控制交易入账。因此,对集团的综合财务资料并无影响。
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包括公司、其附属公司、合并VIE及VIE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主要子公司、合并VIE及VIE子公司情况如下:
|
股权 |
|
成立日期 |
|
地点 |
|
主要活动 |
|
子公司 |
||||||||
Leading Ideal HK Limited(“Leading Ideal HK”) |
|
% |
2017年5月15日 |
中国香港 |
投资控股 |
|||
北京Co车轮科技有限公司(“车轮科技”) |
|
% |
2017年12月19日 |
中国北京 |
技术开发与企业管理 |
|||
北京CHJ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北京CHJ科技”) |
|
% |
2021年3月22日 |
中国北京 |
技术开发 |
|||
北京力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力鼎”) |
|
% |
2019年8月6日 |
中国北京 |
销售及售后管理 |
|||
江苏新点互动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西电”) |
|
% |
2017年5月8日 |
中国常州 |
销售及售后管理 |
|||
北京力翔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力翔汽车”) |
|
% |
2021年4月9日 |
中国北京 |
汽车制造 |
|||
上海力翔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
|
% |
2021年4月20日 |
中国上海 |
技术开发 |
|||
成立日期 |
公司注册地 |
主要活动 |
||||||
VIE |
||||||||
北京CHJ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CHJ”) |
2015年4月10日 |
中国北京 |
技术开发 |
|||||
北京新点交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点信息”) |
|
2017年3月27日 |
中国北京 |
技术开发 |
F-12
1.业务的组织和性质(续)
(c) |
可变利益实体 |
公司附属公司车轮科技与北京CHJ及新点信息(统称“VIE”)及其各自股东订立合约安排。通过这些安排,公司在每个VIE(定义见ASC 810“合并”)中拥有控股财务权益(并且是主要受益人),因此,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每个VIE合并。
以下是Wheels Technology(“WFOE”)、VIE及其各自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摘要。
授权书及业务经营协议
北京光启各股东签署授权书,不可撤销地授权惠氏科技作为其实际代理律师行使其作为北京光启股东的全部权利,包括股东大会召集权、作为股东对任何决议的表决权和签字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权、出售、转让、质押、处分该股东所持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权利。这些授权书将继续有效10年。经Wheels Technology请求,北京CHJ各股东应在其授权期限届满前延长其授权期限。
根据Wheels Technology、Xindian Information及Xindian Information各股东订立的业务经营协议,未经Wheels Technology事先书面同意,Xindian Information将不会采取任何可能对其资产、业务、人力资源、权利、义务或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新点信息及其股东进一步同意接受并严格遵循车轮科技关于新点信息日常经营、财务管理、选举车轮科技委派的董事等事项的指示。新点信息股东同意将其作为新点信息股东获得的任何股息或任何其他收益或权益立即无条件转让给车轮科技。除非轮子科技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有效期为10年,到期前经轮子科技请求可续签。新点信息及其股东无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根据《业务经营协议》,新点信息各股东均签署了授权委托书,不可撤销地授权车轮科技作为其实际代理人行使其作为新点信息股东的全部权利。这些授权书的条款与上述北京CHJ股东签署的授权书基本相似。
配偶同意书
北京CHJ两名股东的配偶,合计持有北京CHJ 100%的股权,各自签署了配偶同意书。相关股东的每一位签字配偶均确认,北京CHJ相关股东持有的北京CHJ股权为该股东的个人资产,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每一签字配偶也已无条件和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根据适用法律可能有权享有的相关股权权益和任何相关经济权利或利益的权利,并承诺不对该等股权权益和基础资产作出任何权利主张。每一签字配偶均同意并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进行任何与合同约定和配偶同意书相抵触的行为。
新电信息9名股东的配偶,合计持有新电信息98.1%的股权,各自签署了一份配偶同意书,其中包括与上述有关北京CHJ的配偶同意书基本相似的条款。
F-13
1.业务的组织和性质(续)
(c) |
可变利益实体(续) |
独家谘询及服务协议
根据Wheels Technology与北京CHJ订立的独家咨询及服务协议,Wheels Technology拥有向北京CHJ提供北京CHJ业务所需的软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独家权利。未经Wheels Technology事先书面同意,北京CHJ不能接受任何第三方提供的任何受本协议约束的相同或类似服务。北京CHJ同意向Wheels Technology支付服务费,金额根据Wheels Technology在相关季度的全权酌情决定权进行调整,还包括就某些其他技术服务共同商定的金额,两者均应在Wheels Technology在相关日历季度结束后30天内发送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在适用的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Wheels Technology拥有因履行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而创建的所有知识产权的独家所有权。为保证北京CHJ履行其在该协议项下的义务,股东已同意根据股权质押协议将其于北京CHJ的股权质押给Wheels Technology。独家谘询及服务协议将于10年内保持有效,除非惠轮科技另有终止。经车轮科技要求,本协议期限可在期满前展期。
Wheels Technology、Xindian Information及Xindian Information各股东订立独家谘询及服务协议,其中包括与上述有关北京CHJ的独家谘询及服务协议大致相似的条款。
股权期权协议
根据Wheels Technology、Beijing CHJ及Beijing CHJ各股东订立的股权选择协议,Beijing CHJ的股东已不可撤销地授予Wheels Technology购买其全部或部分北京CHJ股权的独家选择权,而Beijing CHJ已不可撤销地授予Wheels Technology购买其全部或部分资产的独家选择权。Wheels Technology或其指定人士可行使该等选择权,以其各自在北京CHJ的实收资本金额与适用的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购买股权。Wheels Technology或其指定人士可按适用的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行使购买资产的选择权。北京CHJ的股东已承诺,未经Wheels Technology事先书面同意,除其他事项外,他们不会(i)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北京CHJ的股权,(ii)对其在北京CHJ的股权设置任何质押或产权负担,(iii)变更北京CHJ的注册资本,(iv)与任何其他实体合并北京CHJ,(v)处置北京CHJ的重大资产(在正常业务过程中除外),或(vi)修订北京CHJ的组织章程。股权期权协议有效期为10年,可应惠轮科技的要求予以续签。
Wheels Technology、Xindian Information及Xindian Information各股东订立股权期权协议,其中包括与上述有关北京CHJ的股权期权协议基本相似的条款。
F-14
1.业务的组织和性质(续)
(c) |
可变利益实体(续) |
股权质押协议
根据Wheels Technology与北京CHJ的股东订立的股权质押协议,北京CHJ的股东已同意将北京CHJ的100%股权质押给Wheels Technology,以保证股东履行其在股权期权协议和授权书项下的义务,以及北京CHJ履行其在股权期权协议、授权书项下的义务,并根据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向Wheels Technology支付服务费。在北京中捷或任何股东违反股权质押协议项下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车轮科技作为质权人将有权处置北京中捷质押的股权权益,并将优先收取该处置所得款项。北京CHJ的股东还承诺,未经车轮科技事先书面同意,不对质押的股权进行处分、设定、允许任何产权负担。
Wheels Technology、Xindian Information及Xindian Information各股东订立股权质押协议,其中包括与上述有关北京CHJ的股权质押协议基本相似的条款。
根据中国物权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机关办理的与北京CHJ、新点信息有关的股权质押登记已办理完毕。
(d) |
与VIE结构相关的风险 |
根据2017年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或《目录》,某些领域业务的外资所有权受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根据2021年负面清单,境外投资者不得拥有增值电信服务商(不含电子商务、境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呼叫中心)超过50%的股权。此外,禁止境外投资者投资从事互联网文化业务(音乐除外)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务的公司。
集团的部分业务通过集团的VIE进行,公司是其中的最终主要受益人。管理层认为,与VIE和代名人股东的合同安排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可执行性。代持股东表示不会违背合同约定行事。然而,中国法律法规(包括管辖合同安排的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这可能会限制集团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并且如果VIE的代名人股东要减少其在集团的利益,他们的利益可能会与集团的利益产生分歧,并可能潜在地增加他们寻求违反合同安排行事的风险。
F-15
1.业务的组织和性质(续)
(d) |
与VIE结构相关的风险(续) |
中国当局可能会发现集团通过VIE对其某些业务的运营违反了中国禁止或限制从事此类运营和业务的公司的外国所有权的法律法规。虽然集团管理层认为中国监管机构根据现行中国法律法规作出此种调查结果的可能性很小,但于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外商投资法》,该法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取代了规范外商在中国投资的三部现行法律,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合营企业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附属条例。中国《外国投资法》体现了一种预期的中国监管趋势,即根据现行国际惯例和统一外国和国内投资的公司法律要求的立法努力,使其外国投资监管制度合理化。但由于比较新,在其解释和实施方面仍存在不确定性。例如,中国《外商投资法》在“外商投资”的定义中增加了包罗万象的条款,使得外商投资按照其定义,包括“外国投资者通过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颁布的规定所界定的其他方式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而没有进一步阐述“其他方式”的含义。它为未来国务院颁布的立法规定合同安排作为对外投资的一种形式留有余地。因此,不确定集团的公司结构是否会被视为违反外国投资规则,因为集团目前正在利用合同安排经营某些外国投资者被禁止或限制投资的业务。此外,如果国务院规定的未来立法授权公司就现有合同安排采取进一步行动,集团可能面临重大不确定性,集团能否及时完成此类行动,或根本无法完成。倘集团未能采取适当及及时措施以遵守任何上述或类似的监管合规规定,则集团目前的公司架构、公司治理及业务营运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合同安排以及公司中国子公司或VIE的业务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中国子公司或VIE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许可或批准,相关中国监管机构将拥有广泛的酌处权,以采取行动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包括:
F-16
1.业务的组织和性质(续)
(d) |
与VIE结构相关的风险(续) |
施加任何该等处罚可能会对集团开展集团业务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倘施加任何该等处罚导致集团丧失指挥任何VIE的活动的权利(透过其附属公司的股权)或获得其经济利益的权利,则集团将不再能够合并相关VIE及其附属公司(如有)。管理层认为,就集团目前的所有权结构或与其VIE的合同安排而言,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集团的营运有赖于VIE及其代名人股东履行其与集团的合约安排。这些合同安排受中国法律管辖,由这些协议引起的争议预计将在中国通过仲裁作出裁决。管理层认为,根据中国法律,每一项合同安排构成该等合同安排的每一方的有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然而,法律法规在中国的解释和实施及其在合同的合法性、约束力和可执行性方面的适用受中国主管机构的酌处权,因此,无法保证中国相关机构将在每项合同安排的合法性、约束力和可执行性方面采取与本集团相同的立场。同时,由于中国法律制度不断发展,许多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并不总是统一的,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则的执行涉及不确定性,这可能会限制集团在VIE或VIE的名义股东未能履行其在这些安排下的义务时可用于执行合同安排的法律保护。公司与VIE之间的合同协议的可执行性以及因此带来的好处取决于名义股东执行合同。VIE的名义股东(在某些情况下也是公司的股东)未来可能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或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风险。鉴于VIE的重要性和重要性,如果不执行这些合同,将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集团的营运有赖于VIE履行其与集团的合约协议,而公司控制VIE的能力亦有赖于VIE的股东授权就VIE中所有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行使投票权。公司认为,有关行使股东投票权的授权协议具有法律可执行性,且由于上述风险和不确定性,其不再能够控制和合并VIE的可能性很小。
F-17
1.业务的组织和性质(续)
(d) |
与VIE结构相关的风险(续) |
下表载列集团VIE及VIE附属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及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资料,这些资料已纳入集团综合财务报表,并已剔除公司间交易。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当前资产: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3,746,663 |
|
1,414,673 |
受限制现金 |
|
3,386 |
|
3,368 |
定期存款和短期投资 |
|
2,507,701 |
|
3,831,811 |
应收贸易账款,净额 |
|
4,258 |
|
1,162 |
应收集团公司款项(1) |
|
3,271,021 |
|
3,679,148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
155,002 |
|
138,275 |
流动资产总额 |
9,688,031 |
9,068,437 |
||
非流动资产: |
|
|
||
长期投资 |
|
171,538 |
|
75,000 |
固定资产、工厂及设备,净值 |
|
124,775 |
|
83,775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净额 |
|
612,329 |
|
569,122 |
无形资产,净值 |
|
666,853 |
|
20,159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3,127 |
14,350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297,716 |
|
162,986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1,876,338 |
925,392 |
||
总资产 |
|
11,564,369 |
|
9,993,829 |
流动负债: |
|
|
|
|
贸易及应付票据 |
|
1,343,590 |
|
9,526 |
应付集团公司款项(1) |
|
897,615 |
|
332,789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23 |
|
23 |
营业租赁负债,流动 |
|
50,213 |
|
56,128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
324,410 |
|
175,580 |
流动负债合计 |
2,615,851 |
574,046 |
||
非流动负债: |
|
|
||
经营租赁负债,非流动 |
|
667,776 |
|
624,526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4,637 |
|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31,488 |
|
24,106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703,901 |
648,632 |
||
负债总额 |
|
3,319,752 |
|
1,222,678 |
股东权益合计 |
8,244,617 |
8,771,151 |
||
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
11,564,369 |
9,993,829 |
||
F-18
1.业务的组织和性质(续)
(d) |
与VIE结构相关的风险(续)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第三方收入 |
3,376 |
23,605 |
36,173 |
|||
公司间收入(2) |
2,643,402 |
1,733,503 |
1,010,264 |
|||
|
||||||
第三方成本 |
(11,530) |
(7,720) |
(4,476) |
|||
公司间成本 |
|
(202) |
(295) |
|||
|
||||||
第三方费用 |
(1,275,066) |
(1,611,040) |
(581,445) |
|||
公司间费用 |
(68,874) |
(4,721) |
|
|||
其他收益 |
1,099,921 |
307,888 |
88,511 |
|||
所得税前收入 |
2,391,229 |
441,313 |
548,732 |
|||
所得税费用 |
(244,363) |
(148,040) |
(137,496) |
|||
净收入 |
|
2,146,866 |
|
293,273 |
|
411,236 |
归属于理想汽车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2,146,866 |
293,273 |
411,236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公司间交易提供的现金净额(3) |
2,643,402 |
1,733,503 |
1,010,264 |
|||
与外部实体交易中使用的现金净额 |
(7,593,022) |
(692,505) |
(619,752) |
|||
经营活动(使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4,949,620) |
|
1,040,998 |
|
390,512 |
现金净额(用于)/由与外部实体的交易提供 |
(2,087,758) |
7,658,640 |
(1,215,019) |
|||
投资活动(使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2,087,758) |
|
7,658,640 |
|
(1,215,019) |
公司间交易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
15,279,213 |
(32,677,074) |
(1,509,940) |
|||
与外部实体的其他融资活动 |
(500,000) |
|
|
|||
筹资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
|
14,779,213 |
|
(32,677,074) |
|
(1,509,940) |
汇率变动对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
481,305 |
|
(2,656) |
|
2,439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净变动 |
|
8,223,140 |
|
(23,980,092) |
|
(2,332,008)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 |
|
19,507,001 |
|
27,730,141 |
|
3,750,049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
27,730,141 |
|
3,750,049 |
|
1,418,041 |
公司参与VIE是通过附注1(c)中披露的合同安排。VIE持有的所有认可资产在上表中披露。
注意事项:
(1) |
应收集团公司款项为合并VIE向集团公司提供的资金。应付集团公司款项主要为集团公司向合并VIE提供的资金以及WFOE收取的技术服务费产生的经营应付款项。 |
(2) |
公司间收入主要来自服务费。 |
F-19
1.业务的组织和性质(续)
(d) |
与VIE结构相关的风险(续) |
(3) |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附属公司主要就若干服务费向VIE支付的现金分别为人民币2,643,402元、人民币1,733,503元及人民币1,010,264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2025年12月31日,VIE没有向WFOE支付管理费(根据与VIE的每项管理费安排)。 |
由于Wheels Technology、VIE和VIE的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Wheels Technology拥有控股财务权益,并且是集团合并VIE和VIE的子公司的主要受益人(根据ASC 810“合并”),并且可以不受限制地将资产转出此类VIE和VIE的子公司。因此,认为集团的VIE及VIE的附属公司中,除于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分别为人民币6,495,347元及人民币6,611,273元的集团综合VIE及VIE的附属公司的实收资本、额外实收资本及中国法定储备外,并无任何资产仅可用于清偿其债务。由于集团的合并VIE及VIE的附属公司根据中国公司法注册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对集团合并VIE及VIE的附属公司的全部负债没有追索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集团合并VIE及VIE附属公司的留存收益分别为人民币1,749,425元及人民币2,160,032元。
目前并无合约安排可要求本公司、Wheels Technology或本公司其他附属公司向本集团合并VIE及VIE的附属公司提供额外财务支持。由于公司透过综合VIE及VIE的附属公司在中国开展若干业务,公司未来可能酌情提供额外财务支持,这可能会使集团蒙受亏损。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a) |
列报依据 |
随附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利坚合众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
集团在编制所附综合财务报表时所遵循的重要会计政策概述如下。
(b) |
合并原则 |
合并财务报表包括公司、其附属公司、VIE及VIE的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而公司为其最终主要受益人。
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半数以上投票权的实体;有权任命或罢免董事会(“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在董事会会议上投多数票或根据股东或权益持有人之间的法规或协议对被投资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进行管理的实体。
VIE是指公司或其子公司通过合同安排在其中建立控股财务权益(定义见ASC 810“合并”)并能够指导该实体的活动并获得经济利益的实体。因此,公司被视为每个VIE的主要受益人,并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合并每个实体。
本公司、其附属公司、VIE及VIE的附属公司之间的所有重大交易及结余已于合并时消除。
歼20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c) |
估计数的使用 |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作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资产和负债的报告金额、资产负债表日或有资产和负债的相关披露,以及合并财务报表和附注中报告期间的报告收入和费用。
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重大会计估计,在适用范围内,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收入确认中每项不同履约义务的独立售价和确定这些义务的摊销期、确定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投资的公允价值、使用寿命和评估长期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减值、过剩和过时存货的存货估值、存货的成本和可变现净值孰低、与存货有关的采购承诺损失、产品保修,确定供应商和客户的回扣和递延税项资产的估值备抵。在不同的假设和条件下,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不同。
(d) |
功能货币和外币换算 |
集团的报告货币为人民币(「人民币」)。本公司及其于香港及新加坡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的功能货币为美元(「美元」)。本公司的附属公司、VIE及VIE在中国大陆及其他司法管辖区开展业务的附属公司一般以各自的当地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相应功能货币的确定依据的是ASC 830“外币事项”规定的标准。
以记账本位币以外货币计值的交易,采用交易发生日通行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以外币计价的货币资产和负债,采用资产负债表日适用的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初始交易发生日的汇率计量。外币交易产生的汇兑损益作为“其他,净额”计入综合全面收益表。
本位币为非人民币的本集团各实体的财务报表由其各自的本位币换算为人民币。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和负债,按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当期产生的收益以外的权益账户按适当的历史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定期平均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外币折算调整作为股东权益的组成部分记入累计其他综合(亏损)/收益。
(e) |
便民翻译 |
将截至及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全面收益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的余额由人民币换算为美元,仅为方便读者阅读,按1.00美元=人民币6.9931元的汇率计算,即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于2025年12月31日发布的H.10统计数据中规定的汇率。不表示人民币金额代表或可能已经或可能按照该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变现或结算为美元。
F-21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f)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是指库存现金、银行现金、定期存款和存放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高流动性投资,其提取和使用不受限制,原始期限为三个月或以下。
被限制提取以供使用或作为担保的现金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报告为“受限制现金”。
(g) |
定期存款和短期投资 |
定期存款是那些存放在银行的余额。这些原期限长于三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存款,分类为短期定期存款,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为“定期存款和短期投资”,原期限长于一年的余额分类为长期定期存款,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为“长期投资”。定期存款有固定利率回报,集团有意愿及能力将存款持有至到期。定期存款按近似公允价值的摊余成本入账。
短期投资是对浮动利率金融工具的投资。这些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金融工具被归类为短期投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体现为“定期存款和短期投资”,而到期日超过一年的金融工具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归类为“长期投资”。本集团在初始确认日选择了公允价值法,并随后以公允价值计量这些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在综合全面收益表中反映为“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净额”。
(h) |
应收贸易账款和当前预期信用损失 |
贸易应收款项主要包括来自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应收佣金服务费(集团通过便利客户使用这些实体提供的服务赚取此类费用)。本集团根据预期信用损失法对贸易应收款项提供备抵,并在贸易应收款项被视为无法收回时予以注销。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未确认贸易应收款项信用损失的重大备抵。
(一) |
库存 |
存货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者列示。成本以标准成本为基础计算,包括取得的所有成本和使存货达到目前位置和状态的其他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近似于实际成本。本集团根据对当前和未来需求预测的假设,记录过剩或过时存货的存货减记。如果在手库存超过未来需求预测,则冲销超出的金额。集团亦审查存货,以确定其账面价值是否超过最终出售存货时可变现的净额。这就需要确定车辆的预估售价减去预估成本,将在手库存转化为成品。一旦减记库存,就会为该库存建立一个新的、更低的成本基础,随后事实和情况的变化不会导致在财政年度结束后恢复或增加该新建立的成本基础。集团于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确认存货减记人民币131,769元、人民币129,964元及人民币151,327元及存货采购承诺净亏损人民币104,971元、人民币205,976元及人民币91,680元。
F-22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j) |
固定资产、工厂及设备,净值 |
物业、厂房及设备按成本减累计折旧及减值亏损(如有)列账。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按足以在其估计可使用年限内按直线法或酌情采用生产单位法注销其成本减减值和残值(如有)的比率折旧。租赁物改良按相关资产的租赁期或估计可使用年限中较短者摊销。与物业、厂房及设备的建造有关,并因使资产达到预定用途而产生的直接成本,作为在建工程予以资本化。特定未偿债务的利息支出在重大资本资产构建期间资本化。在建工程的资本化利息支出计入物业、厂房及设备,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摊销。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资本化利息成本微不足道。在建工程转入特定物业、厂房和设备,这些资产的折旧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开始。
估计可使用年限如下:
|
有用的生活 |
|
建筑物和建筑物的改进 |
|
5至20年 |
生产机器、设施和设备 |
|
2至10年 |
机动车辆 |
|
2至4年 |
模具和工装 |
|
生产单位 |
租赁权改善 |
|
估计可使用年期或租期中较短者 |
维护和维修费用在发生时计入费用,而延长物业、厂房和设备使用寿命的更新和改进费用作为相关资产的增加资本化。当资产报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时,成本及相关累计折旧和摊销从其各自账户中扣除,该等出售或处置的任何收益或损失在综合全面收益表中反映为“其他经营收益,净额”。
集团持续审查其物业、厂房及设备的估计可使用年限及生产单位折旧。在评估使用寿命和生产单位时,集团会考虑使用寿命长的资产在功能上将如何保持高效和有效,以及资产的估计总服务能力,给定生产水平、竞争因素和经济环境。如果评估表明资产将继续使用比先前预期更短或更长的期间,或估计的生产水平发生变化,则修正资产的使用寿命或生产单位,从而导致估计发生变化。估计数的变动是在未来的基础上通过将资产的当前账面价值按其经修订的剩余使用寿命或经修订的生产单位折旧而入账的。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完成了对某些模具和工装的估计生产单位的评估,这些模具和工装仅可用于生产某些车辆产品。公司在2025年的评估考虑了某些车辆生产的停止或升级,导致公司改变了对某些模具和工具的生产量的估计。由于这些按预期基准入账的估计变动,集团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录得折旧费用增加人民币851,457元。
(k) |
无形资产,净值 |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按成本减累计摊销和减值(如有)列账。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直线法摊销如下:
|
有用的生活 |
|
软件、专利和许可 |
2至10年 |
F-23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k) |
无形资产,净值(续) |
集团根据该等无形资产的合同条款、预期技术过时和创新以及行业经验估计软件和专利的使用寿命。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为汽车制造许可和保险代理许可,按成本减任何后续减值损失列账。汽车制造许可是生产乘用车所必需的。集团取得汽车制造许可及保险代理许可时的合同条款并无确定使用年限。集团预计,根据行业经验,该许可和许可不太可能被终止,未来将继续贡献收入。集团认为,基于监管先例,汽车制造许可维护和所需的许可证更新(经政府当局批准)是正常活动,从而为无限期假设提供了基础。
(l) |
商誉 |
商誉是指购买价格超过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部分。商誉不摊销,但每年进行减值测试,截至12月31日,如果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可能减值,则更频繁地进行减值测试。
本集团首先评估定性因素,以确定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值的可能性是否更大。在定性评估中,集团考虑了行业和市场因素、报告单位的总体财务业绩以及与业务相关的其他具体信息等主要因素。如果集团根据其定性评估结果决定,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很可能低于其账面值,则必须进行定量减值测试。否则,无需进一步检测。量化减值测试包括将各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值进行比较。公允价值由集团采用收益法估计,该方法基于报告单位预计在其剩余年限内产生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现金流预测基于集团对收入增长率、盈利能力、贴现率的估计。如果报告单位的账面值超过其公允价值,将记录等于差额的减值损失。应用商誉减值测试需要管理层做出重大判断,包括确定报告单位、将资产和负债分配给报告单位、将商誉分配给报告单位以及确定每个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估计报告单位公允价值的判断包括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定适当的贴现率和作出其他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的变化可能会对确定每个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产生重大影响。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确认商誉减值亏损。
(m) |
商誉以外的长期资产减值 |
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例如市场条件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影响资产的未来使用)表明资产(或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可能无法按照ASC 360“物业、厂房及设备”收回时,本集团对物业、厂房及设备以及有确定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进行减值评估。本集团根据与之相关的估计未贴现未来现金流量计量长期资产的账面值。当预计的未折现未来现金流量低于被评估资产(或资产组)的账面价值时,存在减值。减值损失按资产(或资产组)账面价值超过其公允价值的金额计算。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未确认长期资产减值损失。
F-24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m) |
商誉以外的长期资产减值(续) |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如果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该资产按照ASC 350“无形资产-商誉和其他”发生减值的可能性较大,则应更频繁地进行减值测试。本集团首先进行定性评估,以评估可能影响用于确定无限期无形资产公允价值的重大投入的所有相关事件和情况。如果在进行定性评估后,本集团确定该无限期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可能性较大,则本集团采用该无形资产的现金流折现法计算公允价值,并通过将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值进行比较,进行定量减值测试。发展中固有的现金流量预测是通过审查集团的经营业绩、业务计划预测、预期增长率和资本成本得出的高度主观的假设和估计,类似于市场参与者用来评估公允价值的假设和估计。如果无限期无形资产的账面值超过其公允价值,本集团确认减值损失,金额等于该超出部分。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未确认无限期无形资产减值损失。
(n) |
长期投资 |
长期投资包括对上市公司、私人控股公司和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以及长期定期存款和长期金融工具。
股权投资
根据ASC 321“投资——权益证券”的规定,未使用权益法核算的权益证券以公允价值列报,在综合全面收益表中记录的损益为“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净额”。
本集团选择按成本减去减值后使用计量替代办法记录对私人控股公司的投资,并对同一发行人的相同或类似投资的有序交易导致的可观察价格变化进行后续调整。对于集团不具备对其行使重大影响能力的私募基金股权投资,采用基于ASC 820、公允价值计量与披露(“ASC 820”)中的实务权宜之计(“NAV实务权宜之计”)的每股净资产值计量。这些股权投资须接受定期减值审查。减值分析同时考虑了可能对这些股本证券的公允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定性和定量因素。
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股权投资,以报告日活跃市场中的报价为基础,采用市场法以公允价值计量和入账。本集团将使用这些输入值的估值技术归类为公允价值计量的第一级。
F-25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n) |
长期投资(续) |
对本集团可以对其行使重大影响并持有被投资单位普通股或实质普通股(或两者兼而有之)的投资但不拥有多数股权或控制权的实体的投资,按照ASC 323“投资——权益法和合资企业”(“ASC 323”)采用权益法核算。权益法下,本集团初始按成本入账投资,权益被投资单位的成本与标的权益的公允价值在权益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中的差额确认为权益法商誉,计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长期投资。本集团随后调整投资的账面值,将其按比例应占各权益被投资方的净收益或亏损确认为投资日后的收益,并将其应占权益被投资方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或亏损的变动确认为其他综合(亏损)/收益。本集团根据ASC 323对权益法投资进行减值评估。权益法投资的减值损失在价值下降被确定为非暂时性时在收益中确认。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显示投资的账面价值可能无法完全收回时,本集团对其权益法投资进行减值评估。集团在确定时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当前的经济和市场状况、公司的经营业绩,包括当前的盈利趋势和未贴现现金流,以及其他公司特定信息,例如最近的融资轮次。公允价值的确定,特别是对收入模式尚不明确的私营公司的投资,需要做出重大判断,以确定适当的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的变化可能会影响投资公允价值的计算。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未确认权益法投资减值。
长期定期存款
长期定期存款是存放在银行的原始期限超过一年的余额。
长期金融工具
长期金融工具是对浮动利率、到期日大于一年的金融工具的投资。本集团在初始确认日选择了公允价值法,并在随后以公允价值计量这些投资。公允价值根据各期末金融机构提供的报价进行估算。公允价值变动在综合综合收益表中反映为“利息收入及投资收益净额”。
(o) |
员工福利 |
集团在中国的全职雇员参加政府规定的定额供款计划,据此,向雇员提供若干退休金福利、医疗保健、雇员住房基金及其他福利福利。中国劳动法规要求,集团的中国子公司以及VIE和VIE的子公司根据员工工资的一定百分比向政府缴纳这些福利,最高不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最高金额。集团对作出的供款以外的利益没有法律义务。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并无任何可能用作雇主以减少现有供款水平的没收供款。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该等雇员福利开支总额分别约为人民币1,682,610元、人民币2,508,000元和人民币2,694,257元。
F-26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p) |
产品保修 |
集团一般根据销售车辆时与客户订立的合约,主要就车辆提供产品保修。本集团通过将保修服务的预期单位成本乘以销量来为所售车辆计提保修准备金,其中包括在确定时修理或更换保修和召回项下项目的预计成本的最佳估计。这些估计数主要是根据迄今发生的实际索赔以及对未来索赔的性质、频率和平均费用的估计数作出的。鉴于集团的销售历史相对较短,这些估计在本质上是不确定的,历史或预计保修经验的变化可能会导致未来保修准备金发生重大变化。预计未来12个月内发生的保修准备金部分计入应计项目和其他流动负债,其余余额计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非流动负债。保修成本在综合全面收益表中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入账。集团定期重新评估保修应计的充分性。
当与集团的供应商商定了回收的具体内容并且回收的金额几乎是确定的时,集团确认回收与保修相关的成本所带来的好处。
集团不认为标准保修是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因为它旨在提供产品符合商定规格的保证,而不被视为一项明确的义务。据此,标准保修按照ASC 460“保修”进行会计处理。集团亦为若干车辆提供延长保修。延长质保是向客户提供的增量服务,被视为有别于其他承诺的单独履约义务,并按照ASC 606“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收入”进行会计处理。
应计保修活动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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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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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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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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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应计质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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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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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9,787 |
发生的保修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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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5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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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272) |
保修条款(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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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8,2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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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3,383 |
年末应计质保 |
5,159,787 |
7,145,898 |
||
其中:应计保修、现 |
|
518,441 |
|
1,602,897 |
应计保修,非现行 |
4,641,346 |
5,543,001 |
||
(1) |
于2025年11月,集团发起自愿召回11,411辆2024年Li MEGA。除产品保修外,集团于2025年确认召回的估计成本。 |
(q) |
收入确认 |
集团的收入主要来自销售车辆,以及每项销售车辆中的多项不同履约义务,以及单独出售或提供的其他销售和服务,其中包括提供非保修售后服务、销售充电档、网店商品、零配件、销售Li Plus会员资格、佣金服务以及就购买车辆向客户提供的客户忠诚度积分。
F-27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q) |
收入确认(续) |
当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或作为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根据合同条款和适用于合同的法律,货物和服务的控制权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在某个时间点转移。商品和服务的控制权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转移,如果集团的业绩:
| ● | 提供客户同时收到和消费的所有利益; |
| ● | 创建和增强客户在集团执行时控制的资产;或 |
| ● | 不会产生具有集团替代用途的资产,且集团对截至目前已完成的履约拥有可强制执行的付款权。 |
如果商品和服务的控制权随时间转移,则在合同期间内参照完全履行该履约义务的进展情况确认收入。否则,在客户取得商品和服务控制权的时点确认收入。
与客户的合同可能包括多项履约义务。就该等安排而言,集团根据其相对独立售价将收入分配予每项履约责任。集团一般根据向客户收取的价格厘定独立售价。如果独立售价不能直接观察到,则采用预期成本加保证金的方式估算,具体取决于可观察信息的可获得性。在估计每项不同履约义务的相对售价时已作出假设和估计,对这些假设和估计的判断变化可能会影响收入确认。
当合同任何一方已履约时,集团视实体履约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将该合同列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
合约资产是集团为换取集团已转让予客户的商品及服务而享有的代价权利。应收款项于集团拥有无条件对价权利时入账。如果在支付该对价到期之前只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则获得对价的权利是无条件的。
如客户支付代价或本集团有权获得无条件的代价金额,则在本集团向客户转让货物或服务前,本集团在付款时提出合同负债,或记录应收款项(以较早者为准)。合同负债是指本集团向客户转让货物或服务的义务,而本集团已从该客户收到对价(或应付对价金额)。
车辆销售
集团透过合约销售车辆及若干嵌入产品及服务产生收入。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多项不同的履约义务,包括销售车辆、充电档位、车辆互联网连接服务、空中升级(或“OTA升级”)、Li Plus会员资格、某些产品和初始所有者延长保修。
销售车辆、充电档位和某些产品的收入在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间点确认。对于车辆互联网连接服务和OTA升级,集团在服务期内采用直线法确认收入。至于初始业主延长保修期,集团最初在延长保修期内按直线法随时间确认收入,并将持续定期监测成本模式,并调整收入确认模式,以反映实际成本模式。
本集团在收到现金时将一项合同负债作为未履行义务的递延收入入账。
F-28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q) |
收入确认(续) |
售后服务
集团亦提供售后维修及保养服务,而收入于有关服务交付的时间点确认。
销售充电档、网店商品、零配件
集团销售充电档、网店商品、零配件随车辆销售或单独销售。收入于安装充电档位及向客户交付货物、零件及配件的时间点确认。
Li Plus会员销售情况
集团亦出售Li Plus会员资格,以丰富客户的拥有体验。Total Li Plus会员费分配给每项履约义务,主要包括售后维修保养服务和车辆互联网连接服务,基于相对估计的独立售价。以及每项履约义务的收入在服务期内或在相关货物或服务交付或会员资格到期时的某个时间点确认,以较早者为准。
佣金服务
集团亦便利客户使用银行及保险公司提供的汽车融资产品及服务。佣金服务费在提供相关便利服务的时点确认。
客户忠诚度积分
集团提供客户忠诚度积分,可于集团的网上商店兑换集团的商品或服务。集团根据通过兑换客户忠诚度积分可获得的集团商品或服务的成本确定每个客户忠诚度积分的价值。
集团认为,就购买车辆向客户提供的客户忠诚度积分是一项重大权利,并被视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作为单独履约义务分配给客户忠诚度积分的金额记录为递延收入,并在客户忠诚度积分使用或到期时确认收入。
为鼓励用户参与和产生市场意识,集团移动应用程序的客户或用户也可通过推荐新客户购买车辆获得客户忠诚度积分。集团将销售和营销费用等积分与应计项目下记录的相应负债以及积分发售时的其他流动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实用权宜之计和豁免
集团在确定车辆销售合同中的履约义务时遵循关于非实质性承诺的指导,并认为某些服务,包括终身路边援助,不属于重大履约义务,因为这些服务不是关键项目。
考虑到定性评估和定量估计的结果,该集团得出结论,如果承诺在合同范围内并不重要,并且单独和合计的相对独立公允价值对报告的综合结果并不重要,则不评估这些承诺是否属于履约义务。
F-29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r) |
销售成本 |
车辆销售
汽车销售成本包括直接生产和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间接费用(包括与生产相关的资产折旧)、运输和物流成本、估计保修成本准备金和消费税及相关附加费。销售成本还包括对保修成本和费用的调整,以便在存货超过其估计可变现净值或存货过时或超过预测需求时减记其账面价值、存货采购承诺的损失以及制造物业、厂房和设备的减值费用。
其他销售和服务
其他销售和服务成本一般包括与提供非保修售后服务相关的成本、网店商品成本、零配件成本、充电档位成本、车辆互联网连接成本以及运输和物流成本。
(s) |
研发费用 |
研发(“R & D”)费用主要包括从事研究、设计和开发活动的员工的工资、奖金、福利和股份补偿费用、咨询费、验证和测试费,以及直接归属于新技术和产品开发的其他费用、研发活动的设备和软件的折旧和摊销以及其他费用。研发成本在发生时计入费用,但与开发内部使用软件相关的某些成本除外,当这些成本发生在软件开发的应用程序开发阶段时。
(t)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销售和营销费用主要包括销售和营销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和股份补偿费用、营销和促销费用、租金以及与销售和服务网络相关的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广告、营销及促销费用分别按发生时支销,总额为人民币1,411,474元、人民币1,576,325元及人民币1,601,474元。
(u)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一般和行政费用主要包括涉及一般公司职能的雇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和股份补偿费用、专业服务费、折旧和摊销费用、租金和其他一般公司相关费用。
(五) |
政府补助 |
集团从若干地方政府获得政府补助。本集团的政府补助包括特定补助及其他补助。特定补贴是地方政府为特定目的提供的补贴,如研发目的、建设生产厂房和与制造基地相关的设施等。其他补贴为地方政府未指明其用途且与集团未来趋势或业绩不挂钩的补贴,收取该等补贴收入并不取决于集团的任何进一步行动或业绩,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须退还该等金额。
歼30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五) |
政府补助(续) |
政府补助在收到且无需满足的进一步条件或满足补助拟补偿的某些经营条件时入账。政府补助在条件满足时确认为资产账面值的扣除或赠款拟补偿的特定成本和费用的减少。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递延政府补助余额分别为人民币538,904元和人民币476,047元,分别记入集团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应计及其他流动负债”和“其他非流动负债”。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分别确认政府补助约人民币1,080,373元、人民币1,728,877元及人民币1,609,881元。
(w) |
公允价值 |
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收到的价格或转移负债所支付的价格。在确定要求或允许以公允价值记录或披露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时,本集团考虑了其将进行交易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的市场,也考虑了市场参与者在对资产或负债定价时将使用的假设。
会计指引建立了公允价值层次结构,要求主体在计量公允价值时最大限度地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并尽量减少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金融工具在公允价值层次结构中的分类是基于对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输入水平。会计指引确立了可用于计量公允价值的三个输入水平:
第1级–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未经调整)。
第2级–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中的可观察、基于市场的投入,但报价除外。
第3级–对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要意义的估值方法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如有,本集团采用市场报价确定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如果无法获得市场报价,本集团将使用估值技术计量公允价值,在可能的情况下,使用当前基于市场或独立来源的市场参数,例如利率和汇率。
(x) |
股份补偿 |
公司向合资格雇员、董事及顾问授出购股权及受限制股份单位,并根据ASC 718“补偿-股票补偿”入账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
以服务条件和业绩条件授予的员工股份奖励,按授予日公允价值计量。员工仅凭服务条件授予的股份奖励在归属期内确认为费用,采用分级归属法,扣除估计没收。对于基于业绩的奖励,基于股份的补偿费用在预期业绩实现期间内随着每个业绩条件的实现变得可能而确认。
F-31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x) |
股份补偿(续) |
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的条款或条件发生变化,或取消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伴随着同时授予的替代奖励被视为一项修改(即将原奖励交换为新的奖励),除非该奖励的公允价值、归属条件和作为权益工具的分类与紧接变更前后的相同。与修改后的奖励相关的补偿费用在原归属条件或新归属条件实现的情况下予以确认。本集团确认增量补偿成本的金额等于修改后的裁决的公允价值超过紧接修改前的原始裁决的公允价值的部分。
采用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计量购股权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确定受到普通股公允价值以及有关若干复杂和主观变量的假设的影响,包括预期股价波动、无风险利率和预期股息。
(y) |
税收 |
当期所得税按照相关税务辖区的规定入账。本集团按照ASC 740“所得税”进行资产负债法所得税会计处理。在这种方法下,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确认可归因于财务报表中现有资产和负债的账面值与其各自计税基础之间差异的税务后果,以及经营亏损结转。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采用预期将在该等暂时性差异预计可收回或结算的年度适用于应课税收入的已颁布税率计量。税率变动对递延税项的影响在综合全面收益表中确认为变动期间的“所得税收益/(费用)”。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变现性,需要在评估未来税收后果的可能性时作出判断。在考虑是否有证据表明递延所得税资产变现的可能性较大时,评估了多个因素,包括在使用期间是否会有足够的应课税利润可用,以及税收筹划策略。如果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很可能无法实现,则在必要时建立估值备抵,以减少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
尽管集团认为集团的纳税申报头寸是可以支持的,但集团认为这些头寸经税务机关审查后很可能无法完全维持,因此集团记录了与不确定的税务头寸相关的负债。与未确认的税收优惠相关的应计利息和罚款被归类为所得税费用。
(z) |
租约 |
本集团按照ASC 842“租赁”(“ASC 842”)对租赁进行会计处理,这要求承租人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租赁并披露有关租赁安排的关键信息。
F-32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z) |
租赁(续) |
集团根据是否有权从使用集团不拥有的已识别资产中获得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以及是否有权指导使用已识别资产以换取对价来确定合同是否包含租赁。本集团与租赁和非租赁部分订立了租赁协议,并选择利用实际权宜之计将非租赁部分与相关租赁部分作为单一的合并租赁部分进行核算。使用权资产代表集团在租赁期内使用标的资产的权利,租赁负债代表集团支付租赁产生的租赁付款的义务。使用权资产确认为租赁负债的金额,并根据收到的租赁奖励进行调整。租赁负债在租赁开始日按未来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用于确定未来租赁付款现值的利率为本集团的增量借款利率(“IBR”),因为本集团大部分租赁的隐含利率不易确定。IBR是一个假设利率,基于集团对其借款的信用评级的理解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集团将在抵押基础上为在租赁期内类似经济环境下借款金额等于租赁付款而支付。租赁付款可能是固定的或可变的,但是,只有固定付款或实质上的固定付款被包括在集团的租赁负债计算中。可变租赁付款在这些付款的义务发生期间在经营费用中确认。
当合理确定集团将行使该选择权时,集团的租赁条款可能包括延长或终止租赁的选择权。集团已选择不对短期租赁适用ASC 842的确认规定,因为该等租赁于租赁开始日的租期为12个月或以下,且不包括集团合理确定将行使的购买或续期选择权。
经营租赁计入集团综合资产负债表的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流动和非流动经营租赁负债。融资租赁资产计入物业、厂房及设备净额及相应融资租赁负债计入集团综合资产负债表的流动及非流动融资租赁负债。
在售后回租交易中,一方(卖方-承租人)将其拥有的资产出售给另一方(买方-出租人),同时将同一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回租给该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剩余经济年限。出卖人-承租人将资产的合法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出租人以换取对价,然后定期向买受人-出租人支付租金以保留对资产的使用。本集团在确定资产的转让是否应作为资产的出售进行会计处理时,适用ASC 606“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产生的收入”中的要求。
卖方-承租人回购资产的选择权将排除将资产的转让作为资产的出售进行会计处理,除非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标准:
| a. | 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期权行权时资产的公允价值。 |
| b. | 有一些另类资产,与转让的资产基本相同,在市场上很容易获得。 |
F-33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AA) |
每股收益 |
基本每股净收益是使用该期间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使用两级法计算得出的。在两级法下,如果根据其他参与证券的合同条款,它们没有义务分享收益,则不会将净收益分配给其他参与证券。
稀释后的每股净收益是使用该期间已发行普通股和潜在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得出的。潜在普通股包括可在行使未行使购股权时发行的普通股和通过使用库存股法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的普通股,以及可转换债务转换时使用IF-转换法可发行的普通股。潜在普通股不包括在计算稀释后每股净收益的分母中,如果将此类股份包括在内将具有反稀释性。
(ab) |
分部报告 |
ASC 280“分部报告”,建立公司在财务报表中报告经营分部、产品、服务、地理区域和主要客户信息的标准。
集团作为一个单一可报告分部,收入来自销售车辆及嵌入式产品及服务,以及其他单独销售或提供的销售及服务,其中包括提供非保修售后服务、销售充电档、网店商品、零配件、销售Li Plus会员及佣金服务。根据ASC 280“分部报告”建立的标准,首席经营决策者(“CODM”)已被确定为管理委员会,由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和管理团队的某些其他成员组成。主要经营决策者在作出有关分配资源和评估分部业绩的决策时,会定期审查整个实体的经营业绩并审查综合收入和净收入,因此,集团只有一个可报告分部。分部的会计政策与重要会计政策摘要所述者相同。
集团经营分部的分部收入和盈利能力的主要衡量标准被认为是综合收入和净收益。经主要经营决策者定期审阅并计入净收益的重大分部开支包括销售成本、研发开支、销售、一般及行政开支,这些开支分别于集团综合全面收益报表内呈列。净收入中的其他分部项目包括利息支出、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净额、其他、净额和所得税收益/(费用)。
本集团并不为内部报告的目的而区分市场或分部。由于集团的长期资产主要位于中国,而集团的收入主要来自中国,故并无呈列地域分部资料。主要经营决策者不会按可呈报分部基准审查有关总资产的任何资料。
有关向主要经营决策者提供及经审核的分部经营业绩,请参阅综合全面收益表。
3.最近的会计公告
最近通过的会计公告
2023年12月,FASB发布ASU 2023-09,改进所得税披露(主题740)。ASU要求提供有关报告实体有效税率调节的具体分类信息,以及有关已缴纳所得税的额外信息。ASU在2024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预期生效。这一ASU导致所需的额外披露一经采用即被纳入合并财务报表。集团在2025年1月1日生效的预期基础上采用了这一ASU。请参阅附注21,税收纳入新的披露要求。
F-34
3.近期会计公告(续)
最近发布的会计公告尚未采纳
2024年11月,FASB发布ASU第2024-03号,损益表费用的分类(子主题220-40)。ASU要求在相关损益表标题中分类披露特定费用类别,包括购买库存、员工薪酬、折旧和摊销。该ASU还要求披露销售费用总额以及销售费用的定义。ASU在2026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和2027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内的中期期间生效。采用本ASU既可以前瞻性地适用于本ASU生效日期之后的报告期间发布的合并财务报表,也可以追溯至合并财务报表中列报的任何或所有以前期间。也允许提前收养。集团正在评估新指引的影响。这一ASU一旦被采纳,很可能会导致所需的额外披露被纳入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
2025年7月,FASB发布ASU第2025-05号,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信用损失的计量。ASU为(1)所有实体提供了一种实用的权宜之计,为(2)公共企业实体以外的实体提供了一种会计政策选择,用于估计根据主题606核算的交易产生的流动应收账款和流动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具体如下。在制定合理和可支持的预测作为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时,所有实体都可以选择一种实用的权宜之计,即假定截至资产负债表日的当前条件在资产的剩余寿命内不发生变化。修订将于2025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以及这些年度报告期间内的中期报告期间生效。允许提前收养。集团正在评估新指引的影响,预计不会对其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2025年9月,FASB发布ASU第2025-06号,无形资产——商誉和其他——内部使用软件(子主题350-40)。ASU在整个子主题350-40中删除了对规定性和顺序软件开发阶段(称为“项目阶段”)的所有引用。因此,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要求主体开始将软件成本资本化:1)管理层已授权并承诺为软件项目提供资金;2)项目很可能完成,软件将被用于履行预期功能(简称“概率到完成确认阈值”)。在评估概率到完成的识别阈值时,要求实体考虑是否存在与软件的开发活动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本更新中的修订对2027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以及这些年度报告期间内的中期报告期间的所有实体有效。允许在年度报告期开始时提前采用。集团正在评估新指引的影响,预计不会对其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2025年12月,FASB发布ASU 2025-10,Government Grants(Topic832)。本更新中的修订确立了企业实体收到的政府赠款的会计核算,包括(1)与资产相关的赠款和(2)与收入相关的赠款的指导。ASU要求企业实体将与收入相关的赠款和与选择递延收入法的资产相关的赠款作为收益的一部分,或者(1)在其他收入等总标题下单独列出,或者(2)从相关费用中扣除。此外,与当前的披露要求一致,它要求经营实体提供披露,包括收到的政府补助的性质、用于对补助进行会计核算的会计政策以及补助的重要条款和条件。本更新中的修订对2028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以及这些年度报告期间内的中期报告期间有效。允许提前收养。集团正在评估新指引的影响,预计不会对其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F-35
4.集中度与风险
(a) |
信用风险集中 |
可能使本集团面临重大集中信用风险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定期存款和短期投资、长期定期存款和长期金融工具。此类资产面临信用风险的最大风险敞口为其截至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集团的大部分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定期存款及短期投资、长期定期存款及长期金融工具由位于中国及香港的主要金融机构持有,管理层认为这些机构的信用质量较高。2015年5月1日,中国新的《存款保险条例》开始实施,据此,在中国设立的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为存放在其名下的人民币及外币存款购买存款保险。这项存款保险条例将不会有效地为集团的账户提供完整的保护,因为其存款总额远高于赔偿限额。然而,集团认为,任何这些金融机构的倒闭风险都是遥远的。集团预期,公司、其附属公司及VIE及VIE的附属公司所在法域内的知名金融机构所持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定期存款及短期投资、长期定期存款及长期金融工具并无重大信贷风险。集团认为,由于该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质素较高,故不会面临不寻常的风险。本集团对上述资产不存在重大集中的信用风险。
集团依赖数量有限的第三方提供付款处理服务(“付款服务供应商”)以收取客户的应付款项。支付服务供应商为金融机构、信用卡公司及支付宝及微信支付等移动支付平台,集团认为其信贷质素较高。
(b) |
货币可兑换风险 |
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外币实施管制,在某些情况下,对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本集团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定期存款及短期投资、长期定期存款及受该等政府管制的长期金融工具分别为人民币100,750,399元及人民币79,554,122元。人民币的价值受制于中央政府政策的变化以及影响中国外汇交易系统市场供求的国际经济和政治发展。在中国,法律规定某些外汇交易只能由经授权的金融机构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交易。集团在中国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汇款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中国外汇监管机构处理,这些机构需要某些证明文件才能处理汇款。
(c) |
外币汇率风险 |
集团的报告货币为人民币(「人民币」)。本公司及其于香港及新加坡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的功能货币为美元(「美元」)。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有时显著且不可预测。人民币兑美元和其他货币的币值受中国政治和经济形势变化以及中国外汇政策等影响。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人民币对美元贬值幅度分别约为1.7%和1.5%。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人民币对美元的升值幅度约为2.2%。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政策会对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d) |
客户和供应商集中 |
没有客户或供应商的收入或采购个别占集团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总收入或采购总额的10%以上。及并无任何客户及一名供应商的收入或采购个别占集团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总收入或采购总额的10%以上。
F-36
5.定期存款和短期投资
本集团的定期存款和短期投资包括: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短期定期存款 |
40,822,387 |
38,167,346 |
||
短期金融工具 |
|
6,082,161 |
|
6,164,061 |
合计 |
|
46,904,548 |
|
44,331,407 |
6.应收贸易账款,净额
根据确认日并扣除信用损失对贸易应收款项进行账龄分析,具体如下: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3个月内 |
|
75,719 |
|
107,501 |
3个月至6个月之间 |
|
50,223 |
|
9,533 |
6个月至1年之间 |
|
904 |
|
2,183 |
1年以上 |
|
8,266 |
|
606 |
合计 |
|
135,112 |
|
119,823 |
7.库存
库存包括以下内容: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成品 |
|
|
||
车辆 |
5,160,670 |
4,841,667 |
||
其他成品 |
648,000 |
826,338 |
||
原材料和在制品 |
|
2,426,473 |
|
3,250,309 |
库存 |
8,235,143 |
8,918,314 |
||
存货估价备抵 |
(49,539) |
(165,875) |
||
库存,净额 |
|
8,185,604 |
|
8,752,439 |
成品主要包括可供销售的车辆、零配件、网店商品及配件。
原材料主要包括批量生产的材料和在制品,主要包括生产中的材料,发生时转入生产成本。
F-37
8.物业、厂房及设备,净额
固定资产、工厂及设备,净值净额由以下各项组成: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生产机器、设施和设备 |
|
9,171,888 |
|
12,525,627 |
模具和工装 |
|
5,297,297 |
|
7,285,856 |
建筑物和建筑物的改进 |
4,752,426 |
6,432,742 |
||
在建工程 |
|
3,293,537 |
|
921,617 |
租赁权改善 |
|
2,803,507 |
|
3,387,938 |
机动车辆 |
|
2,143,894 |
|
2,482,091 |
合计 |
|
27,462,549 |
|
33,035,871 |
减:累计折旧 |
|
(6,294,080) |
|
(10,233,542) |
减:累计减值损失 |
|
(27,536) |
|
(27,391) |
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共计,净额 |
|
21,140,933 |
|
22,774,938 |
集团于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录得折旧开支人民币1,758,370元、人民币2,994,826元及人民币4,525,501元。
9.净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净值由以下各项组成: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汽车制造许可 |
|
647,174 |
|
647,174 |
保险代理牌照 |
35,000 |
35,000 |
||
无限期无形资产,净额 |
|
682,174 |
|
682,174 |
Software |
|
338,044 |
|
441,290 |
专利和许可 |
|
694 |
|
248,825 |
有限寿命无形资产 |
|
338,738 |
|
690,115 |
减:累计摊销 |
|
|
||
Software |
(105,267) |
(150,476) |
||
专利 |
(694) |
(29,839) |
||
累计摊销 |
(105,961) |
(180,315) |
||
有限寿命无形资产,净额 |
|
232,777 |
|
509,800 |
无形资产总额,净额 |
|
914,951 |
|
1,191,974 |
集团于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录得摊销开支人民币24,297元、人民币28,940元及人民币74,403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与无形资产相关的未来期间摊销费用估计如下: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6 |
|
161,934 |
2027 |
|
141,673 |
2028 |
|
38,368 |
2029 |
37,190 |
|
2030年及其后 |
130,635 |
|
合计 |
|
509,800 |
F-38
10.租约
集团的经营租赁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办公室、零售店、充电站及交付及服务中心的租赁,而融资租赁为租赁若干办公室及制造基地生产厂房。
租赁费用构成部分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租赁成本 |
||||||
融资租赁成本: |
||||||
资产摊销 |
|
|
|
31,512 |
|
36,168 |
租赁负债利息 |
|
|
|
32,985 |
|
19,738 |
经营租赁成本 |
|
1,059,148 |
|
1,611,726 |
|
1,863,772 |
短期租赁成本 |
|
108,689 |
|
146,184 |
|
229,746 |
合计 |
|
1,167,837 |
|
1,822,407 |
|
2,149,424 |
与租赁相关的补充信息如下(单位:千,租赁条款和贴现率除外):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为计入租赁负债计量的金额支付的现金: |
|
|
|
|
|
|
经营租赁的经营现金流付款 |
|
1,159,891 |
|
1,627,155 |
|
1,963,912 |
融资租赁的经营现金流付款 |
— |
6,000 |
56,637 |
|||
融资租赁的融资现金流付款 |
— |
— |
664,038 |
|||
以租赁负债换取的使用权资产: |
|
|
|
|||
以取得的使用权资产换取新的经营租赁负债 |
|
3,010,986 |
|
3,381,451 |
|
2,321,749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经营租赁 |
|
|
|
|
土地使用权,净额 |
|
1,521,107 |
|
1,509,017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净额(不含土地使用权) |
|
6,802,856 |
|
7,590,296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总额,净额 |
|
8,323,963 |
|
9,099,313 |
营业租赁负债,流动 |
|
1,438,092 |
|
1,690,356 |
非流动经营租赁负债 |
|
5,735,738 |
|
6,258,957 |
经营租赁负债合计 |
|
7,173,830 |
|
7,949,313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融资租赁 |
|
|
||
固定资产、工厂及设备,净值 |
|
759,259 |
|
282,080 |
融资租赁资产总额,净额 |
|
759,259 |
|
282,080 |
融资租赁负债,流动 |
|
95,205 |
|
|
融资租赁负债,非流动 |
|
642,984 |
|
348,506 |
融资租赁负债合计 |
|
738,189 |
|
348,506 |
F-39
10.租赁(续)
截至12月31日, |
|
||||
|
2024 |
|
2025 |
|
|
加权-平均剩余租期 |
|
|
|
|
|
土地使用权 |
|
|
|
||
经营租赁 |
|
|
|
||
融资租赁 |
|
|
|
||
加权平均贴现率 |
|
|
|||
土地使用权 |
|
3.3 |
% |
3.3 |
% |
经营租赁 |
|
4.8 |
% |
3.9 |
% |
融资租赁 |
|
6.9 |
% |
3.3 |
% |
租赁负债到期情况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运营中 |
|
金融 |
||
|
租约 |
租约 |
||
2026 |
|
1,944,216 |
|
|
2027 |
|
1,565,223 |
|
|
2028 |
1,371,380 |
408,642 |
||
2029 |
|
1,074,899 |
|
|
2030 |
838,734 |
|
||
此后 |
|
2,187,470 |
|
|
未贴现租赁付款总额 |
|
8,981,922 |
|
408,642 |
减:推算利息 |
(1,032,609) |
(60,136) |
||
租赁负债总额 |
|
7,949,313 |
|
348,506 |
11.长期投资
集团的长期投资包括以下方面: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股权投资: |
|
|
||
没有使用计量备选办法可轻易确定公允价值的股本证券 |
|
708,124 |
|
742,314 |
使用NAV实用权宜之计,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权益证券 |
|
72,434 |
|
91,464 |
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股本证券 |
140,985 |
14,894 |
||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 |
|
1,354 |
|
— |
合计 |
|
922,897 |
|
848,672 |
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本证券
没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票证券是指对私人持有的公司和没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的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
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全面收益表中,没有在“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净额”中记录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权益证券的减值损失。
歼40
11.长期投资(续)
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股本证券
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权益性证券是指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公开交易股票的可上市权益性证券。
就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股本证券而言,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未变现收益净额人民币270,468元、未变现亏损净额人民币150,880元及未变现亏损净额人民币29,073元分别于综合全面收益表的“利息收入及投资收益净额”中入账。
12.借款
借款包括以下内容:
|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
2025 |
||
短期借款: |
|
|
|
|
可转债(1) |
|
5,982,366 |
||
担保借款(2) |
181,102 |
235,379 |
||
信用担保借款(3) |
100,000 |
|
||
短期借款总额(4) |
|
281,102 |
|
6,217,745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长期借款: |
||||
担保借款(2) |
1,896,701 |
3,299,203 |
||
可转债(1) |
6,254,897 |
— |
||
长期借款总额 |
|
8,151,598 |
|
3,299,203 |
借款总额 |
|
8,432,700 |
|
9,516,948 |
| (1) | 2021年4月,公司发行和出售本金总额为US的可转换债$
|
可转换债券可按每1,000美元本金35.28 18股美国存托股(“ADS”)的初始转换率(相当于每ADS约28.34美元的初始转换价)在2027年11月1日或之后的任何时间根据每个持有人的选择权进行转换,直至2028年5月1日到期日前第二个预定交易日收盘。转换后,公司将根据其选择向此类转换持有人支付或交付现金、ADS或现金和ADS的组合,视情况而定。
初步换股价每股ADS 28.34美元,或每股A类普通股14.17美元(后者代表每股A类普通股的有效成本),较最高公开发售价每股A类普通股150.00港元折让约26.56%。初始折算率可能会在某些情况下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进行股份分割或股份合并时。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对初始转换率进行调整。
F-41
12.借款(续)
可换股债持有人有权要求公司于2024年5月1日和2026年5月1日或在发生某些基本变化的情况下,以相当于待购回可换股债本金额的100%的购回价格,加上应计未付利息,为其可换股债全部或部分购回。截至2025年12月31日,根据持有人的认沽权,没有任何一笔被退还回购,可转债的本金总额86.25万美元仍未偿还,并继续受可转债现有条款的约束。
公司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可转债作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单一工具作为借款入账。根据持有人申报日与提前赎回权日期之间的时间长短,将可转债划分为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发行费用作为对借款的调整入账,并在合同期限至到期日(即2028年5月1日)使用实际利率为每年0.55%的实际利率法摊销为利息费用。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可换股债相关利息开支分别为人民币32,657元、人民币33,451元及人民币33,547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可换股债券的本金额分别为人民币6,316,519元及人民币6,023,614元,未摊销债务发行成本分别为人民币61,622元及人民币41,248元。
(2)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集团从若干银行取得本金总额为人民币2,077,803元的担保借款。这些借款的年利率约为5年期贷款最优惠利率(“LPRP”)减去0.80%。借款按约定分期偿还,最后到期日为2034年6月21日。借款以人民币计值。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集团从若干银行取得本金总额为人民币3,534,582元的担保借款。这些借款的年利率从5年期LPR-减0.81%到5年期LPR-减0.65%不等。借款按约定分期偿还,最后到期日为2034年6月21日至2037年2月13日。借款以人民币计值。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有担保借款项下未提取可动用资金共计人民币6,108,382元。
借款由集团于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的若干生产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质押。借款包含契约,包括对某些资产出售的限制、维持流动资产和维持特定账户上的金融资产的要求以及对某些财务比率的要求。截至2025年12月31日,集团遵守所有贷款契诺。
(3)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集团从1家银行取得本金总额为人民币10万元的信用担保借款。此次借款年利率约为1年期LPR-减1.01%。到期日为2025年7月26日。借款以人民币计价。截至2025年12月31日,这些借款已全部到期偿还。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该等借款由集团的一间附属公司提供担保。截至2024年12月31日,没有信用担保借款包含契约。
| (4)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不含可转债的短期借款加权平均利率为
|
F-42
12.借款(续)
下表汇总了集团借款的总偿还时间表,不包括可转债:
|
年终 |
|
12月31日, |
||
2026 |
|
235,379 |
2027 |
|
282,886 |
2028 |
|
429,949 |
2029 |
|
465,171 |
2030 |
465,171 |
|
此后 |
|
1,656,026 |
13.贸易及应付票据
贸易和应付票据包括以下内容: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应付原材料贸易款项 |
|
40,041,977 |
|
23,713,783 |
应付票据(1) |
|
13,554,217 |
|
16,865,436 |
合计 |
|
53,596,194 |
|
40,579,219 |
(1) |
若干银行向集团的供应商提供供应链融资渠道。就该计划而言,集团向参与的供应商发行票据,这些供应商可选择以折扣价将此类票据转让给银行,以便在每张票据到期时或之前付款。每张票据的期限与原供应商付款条件一致。集团就此安排产生微不足道的银行服务费。作为该计划的一部分,与集团向参与供应商(可能转让给银行)的付款义务相关的所有条款保持不变。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集团供应链融资渠道计划的未偿还金额分别为零及人民币484,607元。 |
于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的贸易及应付票据账龄分析如下。账龄分析以认清购买材料和货物或接受服务的时间为依据。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3个月内 |
|
32,471,247 |
|
26,797,558 |
3个月至6个月之间 |
|
20,387,075 |
|
7,268,802 |
6个月至1年之间 |
|
711,292 |
|
6,496,892 |
1年以上 |
|
26,580 |
|
15,967 |
合计 |
|
53,596,194 |
|
40,579,219 |
F-43
14.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包括以下各项: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购买物业、厂房及设备的应付款项 |
|
2,194,389 |
|
3,756,574 |
应付研发费用 |
|
1,091,142 |
|
1,711,162 |
应缴税款 |
|
2,426,297 |
|
1,645,982 |
应计保修,当前 |
|
518,441 |
|
1,602,897 |
应付薪金和福利 |
1,739,141 |
1,227,541 |
||
应付营销和促销费用 |
|
652,140 |
|
847,408 |
应付物流费用 |
|
639,890 |
|
598,777 |
与库存和技术授权费有关的采购承诺的应计成本 |
|
1,130,994 |
|
258,166 |
来自供应商的押金 |
|
114,790 |
|
151,552 |
客户垫款 |
|
8,485 |
|
3,935 |
其他应付款 |
|
1,881,613 |
|
1,608,266 |
合计 |
|
12,397,322 |
|
13,412,260 |
15.其他非流动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包括: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应计保修,非现行 |
|
4,641,346 |
|
5,543,001 |
购买物业、厂房及设备的应付款项,非流动 |
536,514 |
270,650 |
||
递延政府补助,非流动 |
451,736 |
437,952 |
||
其他应付款 |
|
67,354 |
|
133,767 |
合计 |
|
5,696,950 |
|
6,385,370 |
16.收入分类
收入按确认时点分析如下: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
2024 |
|
2025 |
||
某一时点确认的收入 |
|
123,623,481 |
|
144,108,738 |
|
111,902,293 |
其中:整车销售 |
120,294,667 |
138,538,092 |
106,683,100 |
|||
其他销售和服务 |
3,328,814 |
5,570,646 |
5,219,193 |
|||
随时间确认的收入 |
|
227,851 |
|
351,208 |
|
410,218 |
合计 |
|
123,851,332 |
|
144,459,946 |
|
112,312,511 |
车辆销售产生的收入在产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点确认。在某一时点确认的其他销售和服务的收入主要包括(i)非保修售后服务,(ii)销售充电档、网店商品、零件和配件,(iii)Li Plus会员项下的某些服务,以及(iv)佣金服务费。在这种情况下,收入在产品和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间点确认。
其他销售和服务产生的某些收入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确认,主要包括车辆互联网连接服务、OTA升级以及Li Plus会员项下的某些服务。
F-44
17.递延收入
下表包括列报的每一年的递延收入余额的前滚: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4 |
|
2025 |
|
递延收入—年初 |
|
2,337,761 |
|
2,117,020 |
新增 |
|
142,727,719 |
|
110,110,409 |
认可 |
|
(142,948,460) |
|
(109,981,266) |
递延收入—年末 |
|
2,117,020 |
|
2,246,163 |
其中:递延收入、现 |
|
1,396,489 |
|
1,621,429 |
递延收入,非流动 |
|
720,531 |
|
624,734 |
递延收入指分配给主要由于未交付车辆、与购买我们的车辆有关的客户忠诚度积分、未安装的充电档位和车辆销售合同中确定的其他履约义务而未得到满足或部分得到满足的履约义务的合同负债。截至2024年12月31日,集团的递延收入总额为人民币2,117,020元,其中人民币1,329,560元已确认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收入。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递延收入余额总额中,预计将在未来12个月内确认人民币1,621,429元。剩余余额人民币624,734元将在产品和服务控制权转移时或在合同期内参照完全履行该履约义务的进展情况确认。
18.普通股
2017年4月,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7月,公司根据2019年重组事项成为集团的控股公司。就重组和发行C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而言,公司3,830,157,186股授权股份被指定为A类普通股,240,000,000股授权股份被指定为B类普通股。每股A类普通股有一票表决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每股B类普通股有权获得十票表决权,但须符合特定条件,并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
2020年8月,公司完成美国IPO,发行190,000,000股A类普通股,收益为1,042,137美元,扣除承销商佣金和相关发行费用。在完成IPO的同时,发行了66,086,955股A类普通股,对价为38万美元。于2020年8月7日,公司在行使承销商超额配股权后额外发行28,500,000股A类普通股,代价为157,320美元。
所有优先股(公司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李想先生实益拥有的优先股除外)于首次公开发售完成后立即自动转换为1,045,789,275股A类普通股。同时,李想先生实益拥有的所有优先股自动转换为115,812,080股B类普通股。
2020年12月,公司完成了108,100,000股A类普通股的后续发售,其中包括因承销商全额行使超额配股权而发行的14,100,000股A类普通股。
2021年5月,公司根据公司2021年股份激励计划向公司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李想先生发行了108,557,400股B类普通股作为库存股。
F-45
18.普通股(续)
2021年8月,公司完成香港IPO,发行100,000,000股A类普通股,所得款项为11,633,130港元,扣除承销商佣金和相关发行费用。于2021年9月,公司在行使承销商超额配股权后额外发行13,869,700股A类普通股,代价为1,634,462港元。
2022年6月28日,公司在美国提交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通过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的ATM发行,出售总额最高为2,000,000美元的ADS,每股代表两股A类普通股。于2023年9月27日,公司终止公司与若干销售代理于2022年6月28日就ATM发售订立的股权分派协议,于美国东部时间同日收市后立即生效。该公司终止ATM发售,因为它不打算根据ATM发售进一步筹集额外资金或出售额外证券。根据ATM发售,合共合法发行27,004,858股A类普通股,所得款项已由公司收取。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发行82,162,000股A类普通股作为库存股,用于未来行使购股权和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截至2025年12月31日,达成归属条件的37,540,734份购股权已获行使,达成归属条件的39,963,496份受限制股份单位已获归属。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公司已发行和流通普通股分别为2,007,706,522股和2,027,667,098股。
19.每股收益
每股基本及摊薄净盈利已按照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ASC 260 「每股盈利」计算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分子: |
|
|
|
|
|
|
归属于理想汽车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
11,704,133 |
|
8,032,350 |
|
1,124,438 |
可转债产生的稀释效应 |
32,657 |
33,451 |
33,547 |
|||
归属于理想汽车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计算摊薄每股净收益 |
11,736,790 |
8,065,801 |
1,157,985 |
|||
分母: |
|
|
|
|
||
加权平均已发行普通股—基本 |
|
1,967,863,759 |
|
1,993,191,951 |
|
2,015,070,194 |
稀释性证券的影响 |
||||||
期权和RSU |
86,651,528 |
75,220,374 |
66,796,228 |
|||
可转债 |
60,861,105 |
60,861,105 |
60,861,105 |
|||
加权平均已发行普通股——稀释 |
2,115,376,392 |
2,129,273,430 |
2,142,727,527 |
|||
归属于理想汽车普通股股东的基本每股净收益 |
5.95 |
4.03 |
0.56 |
|||
归属于理想汽车普通股股东的稀释每股净收益 |
|
5.55 |
|
3.79 |
|
0.54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拥有普通等值股份,包括已授予的期权和RSU以及已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按加权平均计算的期权和受限制股份单位分别为2,067,928份和7,781,892份,因为它们具有反稀释作用,因此被排除在稀释每股净收益的计算之外。
F-46
20.股份补偿
就公司授予的股份奖励确认的补偿费用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研发费用 |
1,552,421 |
1,257,921 |
782,917 |
|||
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 |
|
779,637 |
|
1,333,256 |
|
438,841 |
销售成本 |
|
46,631 |
|
39,728 |
|
35,996 |
合计 |
|
2,378,689 |
|
2,630,905 |
|
1,257,754 |
| (一) | 2019年及2020年股份激励计划 |
2019年7月,集团采纳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2019年计划”),该计划允许公司向其雇员、董事和顾问授予期权和集团的RSU。截至2025年12月31日,根据2019年计划可能发行的A类普通股的最高数量为141,083,452股。
集团自2015年开始向雇员授出购股权。配合公司于2019年7月进行重组,集团根据2019年计划向公司转让北京CHJ购股权。
2020年7月,集团采纳2020年股份激励计划(“2020年计划”),该计划允许公司向其雇员、董事和顾问授予期权和集团的RSU。截至2025年12月31日,根据2020年计划可能发行的A类普通股的最高数量为165,696,625股。公司根据2020年计划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授出期权及受限制股份单位。
2019年计划和2020年计划下的股份奖励合同期限一般为自授予日起十年,且授予的期权和RSU具有服务和业绩条件。期权和受限制股份单位一般计划在五年内归属,五分之一的奖励将在归属开始日期起计的一个服务年度后归属。
于2024年,集团根据2019年计划及2020年计划对未偿还股份奖励的归属条件作出修订,由仅服务条件改为归属须视乎服务条件及达成若干业绩条件而定。该修订改变了预期,即该奖励将最终归属,并且在修改时没有确认增量公允价值。如果原始归属条件得到满足,则将确认与奖励原授予日公允价值相等的补偿成本,无论是否满足修改后的条件。于2024年,集团亦根据2019年计划及2020年计划延长若干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的合约期限。这些修改对合并财务报表没有重大影响。
F-47
20.股份补偿(续)
(一) |
2019年及2020年股份激励计划(续) |
(a) |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在2019年计划和2020年计划下的购股权活动: |
|
|
|
|
|
加权 |
|
||
加权 |
平均 |
聚合 |
||||||
数量 |
平均 |
剩余 |
内在 |
|||||
期权 |
行权价格 |
契约生活 |
价值 |
|||||
美元 |
以年为单位 |
美元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
74,336,244 |
|
0.10 |
|
|
750,796 |
|
获批 |
|
— |
|
|
|
|
||
已锻炼 |
(10,519,982) |
0.10 |
||||||
没收 |
|
(3,508,800) |
|
0.10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
60,307,462 |
|
0.10 |
|
|
1,122,594 |
|
获批 |
|
|
|
|
||||
已锻炼 |
(8,109,300) |
0.10 |
||||||
没收 |
|
(2,078,800) |
0.10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
0.10 |
|
|
|||
获批 |
— |
— |
|
|||||
已锻炼 |
(6,705,196) |
0.10 |
||||||
没收 |
(355,800) |
0.10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43,058,366 |
0.10 |
|
360,183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归属及预期归属 |
49,345,755 |
0.10 |
|
586,968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可行使 |
41,387,162 |
0.10 |
|
492,300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归属及预期归属 |
42,768,792 |
0.10 |
|
357,761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可行使 |
39,274,166 |
0.10 |
|
328,528 |
上表中的合计内在价值计算为当期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股价与标的奖励行权价格的差额。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期权总内在价值分别为174,170美元、120,193美元和87,615美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归属期权的公允价值总额分别为95,174美元、80,044美元和65,738美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授出购股权。
F-48
20.股份补偿(续)
(一) |
2019年及2020年股份激励计划(续)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与授予集团雇员的购股权相关的未确认补偿费用为3,274美元,预计将在0.50年的加权平均期间内确认,并可能根据未来没收的变化进行调整。
| (b) |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在2019年计划和2020年计划下的RSU活动: |
加权平均 |
加权平均 |
|||||
数量 |
授予日期 |
剩余 |
||||
|
股份 |
|
公允价值 |
|
契约生活 |
|
美元 |
以年为单位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30,993,124 |
|
17.20 |
|
|
|
获批 |
|
46,992,750 |
15.53 |
|||
既得 |
(12,646,762) |
15.56 |
||||
没收 |
(3,584,600) |
15.79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
61,754,512 |
|
16.34 |
|
|
获批 |
6,542,020 |
|
10.33 |
|
||
既得 |
(13,934,292) |
|
16.08 |
|
||
没收 |
(11,285,050) |
|
16.31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43,077,190 |
|
15.37 |
|
|
获批 |
|
12,764,940 |
|
9.27 |
|
|
既得 |
|
(13,255,380) |
|
15.54 |
|
|
没收 |
|
(4,843,730) |
|
14.77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37,743,020 |
|
13.33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分别为196,799美元、224,083美元和205,995美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与授予集团雇员和顾问的RSU相关的未确认补偿费用为196,450美元,预计将在2.11年的加权平均期间内确认,并可能根据未来没收的变化进行调整。
| (二) | 2021年股票激励计划 |
2021年3月,集团采纳2021年股份激励计划(“2021年计划”),向公司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李想先生授予购买108,557,400股B类普通股的期权。期权的行权价为每股14.63美元,合每股ADS 29.26美元。这笔赠款的到期日期为2031年3月8日。获授的期权须遵守基于业绩的归属条件。获授的期权分为六等份,每份为1809.29万份。当集团在任何连续12个月内的车辆交付总数超过50万辆时,第一批将成为归属。当任何连续12个月的车辆交付总量分别超过1,000,000辆、1,500,000辆、2,000,000辆、2,500,000辆和3,000,000辆时,第二至第六批将成为归属。
F-49
20.股份补偿(续)
| (二) | 2021年股份激励计划(续) |
于2021年5月5日,公司董事会批准将先前于2021年3月8日授予李想先生的公司2021年股份激励计划项下购买公司108,557,400股B类普通股的期权与同一计划下相同数量的限制性B类普通股(“奖励股份”)进行置换,所有这些期权将于2021年5月5日授予时成为合法归属。然而,李想先生亦已同意、承诺及承诺不会直接或间接转让或处置在授予股份归属时获得的B类普通股的任何权益,这些权益仍受制于与被取代期权的归属条件基本相似的某些限制、条款和业绩条件。除履约条件外,李想先生还需支付每股14.63美元,即等于被替换期权的行权价,以使相关批次的奖励股份解除限制。李想先生亦已同意、承诺及承诺,在该等数目的奖励股份解除限制前,不会就任何奖励股份投票或要求支付任何股息。任何于2031年3月8日前仍未解除限制的奖励股份须由公司按面值强制回购。
于2021年7月,所有该等108,557,400股奖励股份以一对一的方式由B类普通股(每股10票)转换为A类普通股(每股1票),自公司于2021年8月在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时立即生效。该修改仅受制于从法律角度满足香港交易所的要求。根据授予奖励股份,李想先生已承诺并承诺,除非及直至就任何批次奖励股份而言,(a)相关表现条件已获满足及(b)相关行使价(14.63美元)已获支付,否则李想先生将不会就奖励股份提出、质押、出售任何相关奖励股份及要求股息或投票权。
对于授予李想先生的奖励,受制于基于业绩的归属条件,于授予日确定每档固定金额的费用。其后,集团根据对未来业绩的评估,确定每项业绩条件是否被视为可能实现,如果是,则确定预期实现时间。2024年,由于相关业绩条件达到,集团就第一批或18,092,900股限制性股票全额确认补偿费用89,741美元。就第二至第六批而言,集团并无确认任何补偿开支,而448,704美元的补偿开支仍未确认,因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相关业绩条件被认为不太可能实现。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在2021年计划下的奖励股份活动。
|
|
加权 |
|
加权平均 |
||
数量 |
平均运动 |
剩余 |
||||
股份 |
价格 |
契约生活 |
||||
美元 |
以年为单位 |
|||||
2022年12月31日 |
|
108,557,400 |
|
14.63 |
|
|
获批 |
|
|
|
— |
||
2023年12月31日 |
|
108,557,400 |
14.63 |
|
||
获批 |
|
|
— |
|||
2024年12月31日 |
108,557,400 |
14.63 |
|
|||
获批 |
|
|
— |
|||
2025年12月31日 |
108,557,400 |
14.63 |
|
F-50
21.税收
(a) |
增值税(“增值税”) |
集团在中国销售车辆、销售充电档位、网店商品、零配件的收入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在中国提供佣金服务的收入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集团其中一间附属公司销售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须征收13%的增值税。子公司在完成有关部门登记并取得当地税务局退税批复后,有权获得应纳增值税总额超过销项增值税3%的增值税退税。
(b) |
所得税 |
开曼群岛
该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通过其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子公司开展大部分业务。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公司无需就收入或资本收益缴税。此外,在向股东支付股息时,将不征收开曼群岛预扣税。
中国大陆
集团中的三个、四个及四个实体分别于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适用15%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符合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1个实体符合中国西部大开发战略,自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年度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1家子公司于2022年3月被授予软件企业,从而有权自2022年以来的第一个盈利日历年开始的两年内免征所得税,并在随后的连续三年内减按50%的标准法定所得税率征收所得税。子公司还于2024年5月、2025年5月获批“国家鼓励类重点软件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鼓励类重点软件企业”的主体,在抵减以前年度产生的税收亏损后,自经营盈利的第一年起,免征前五年的企业所得税,前五年后按10%的优惠所得税率征收。据此,该附属公司于2024日历年有资格享受0%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国家鼓励类重点软件企业”状态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年度评价审批,相关主管部门年度审评审批时间每年有所不同。因正式批准确认“国家鼓励类重点软件企业”身份而相应减少的所得税费用,在收到该批准时入账。因此,于2025日历年,该附属公司适用12.5%的优惠所得税率(标准法定所得税率减50%)为软件企业。其他中国企业自2025年12月31日起,按25%的统一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国全国人大于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于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投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之后产生并应支付给其非居民企业外国投资者的股息应缴纳10%的预扣税,除非任何此类外国投资者的注册成立司法管辖区与中国有税务条约规定不同的预扣税安排。根据中国与香港的税务安排,作为“实益拥有人”并直接持有中国居民企业25%或以上股权的合格香港税务居民有权获得5%的预扣税率减免。公司注册成立的开曼群岛与中国并无税务协定。
F-51
21.税务(续)
(b) |
所得税(续) |
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根据外国或地区法律成立但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的企业,就中国税收而言,被视为居民企业,因此需就其全球收入按25%的税率缴纳中国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仅将“事实上的管理主体”所在地界定为“非中国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会计、财产等在实质上行使全面管理和控制的场所”。基于对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审查,集团认为其在中国境外的业务不太可能被视为中国税务目的的居民企业。然而,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的指导和实施历史有限,企业所得税法的适用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在中国税务方面被视为居民企业,公司将按25%的统一税率就全球收入缴纳中国所得税。
根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STA”)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从事研发活动的企业在确定当年应课税利润时,有权主张其所发生的研发费用的150%作为可抵税费用(“超研发扣除”)。中国STA于2018年9月宣布,从事研发活动的企业将有权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将其研发费用的175%作为超级研发扣除。中国STA于2022年9月宣布,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将超级研发扣除税率提高至200%。随后,中国STA于2023年3月进一步宣布,自2023年1月1日起继续适用200%的超级研发扣除税率,直至中国STA发布新公告。
未分配股利预扣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或者没有场所,但派生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收入(包括资本收益)来自中国境内或在中国设有机构或场所但上述收入与机构或场所无关的,应按10%缴纳中国预扣税(“WHT”)(可根据适用的双重征税条约或安排进一步降低的WHT税率,前提是外国企业是其所在司法管辖区的税收居民,并且它是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受益所有人)。
集团拟无限期将中国附属公司及VIE于中国的所有未分配收益再投资,且不计划让其任何中国附属公司在中国以外地区派发任何股息;因此,预期于可见未来不会产生预扣税。
香港
根据现行《香港税务条例》,集团于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须就其在香港经营所产生的应课税收入征收16.5%的香港利得税。此外,于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向公司支付股息无须缴付任何香港预扣税。
F-52
21.税务(续)
(b) |
所得税(续) |
全球反基侵蚀规则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21年发布了《全球防基蚀示范规则》(Global Anti-Base Erosion Model Rules,简称“GloBE”),其中对某些跨国企业引入了15%的全球最低税率,即支柱二规则。集团经营所在的某些司法管辖区已实施第二支柱规则。根据第二支柱立法,集团有责任就其在每个司法管辖区的GloBE有效税率与15%最低税率之间的差额缴纳补税。集团已对第二支柱过渡性安全港规则及第二支柱完整规则进行评估,并作出若干现行所得税拨备,以反映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第二支柱立法的影响。
列报年度的所得税前收入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中国大陆 |
|
10,232,260 |
|
8,973,646 |
|
646,374 |
非中国大陆司法管辖区 |
|
219,503 |
|
341,978 |
|
650,761 |
所得税前总收入 |
|
10,451,763 |
|
9,315,624 |
|
1,297,135 |
列报年度的所得税(福利)/费用构成如下: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当期所得税费用 |
||||||
中国大陆 |
441,098 |
1,320,074 |
988,072 |
|||
非中国大陆司法管辖区 |
5,127 |
107 |
95,127 |
|||
当期所得税费用合计 |
446,225 |
1,320,181 |
1,083,199 |
|||
递延所得税优惠 |
||||||
中国大陆 |
(1,803,587) |
(49,807) |
(921,813) |
|||
非中国大陆司法管辖区 |
— |
— |
(3,679) |
|||
递延所得税优惠总额 |
(1,803,587) |
(49,807) |
(925,492) |
|||
所得税总额(收益)/费用 |
||||||
中国大陆 |
(1,362,489) |
1,270,267 |
66,259 |
|||
非中国大陆司法管辖区 |
5,127 |
107 |
91,448 |
|||
所得税总额(收益)/费用 |
|
(1,357,362) |
|
1,270,374 |
|
157,707 |
F-53
21.税务(续)
(b) |
所得税(续) |
采纳ASU2023-09后,所得税披露的改善,如附注3,最近的会计公告所述,对集团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所得税前收入适用中国大陆法定所得税率25%计算的所得税费用的调节如下(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截至本年度 |
|
||||
2025年12月31日 |
|||||
|
金额 |
|
百分比 |
|
|
中国大陆法定所得税率 |
|
324,284 |
|
25.0 |
% |
国内所得税 |
|||||
免税主体的税收效应与优惠税率 |
|
(618,638) |
|
(47.7) |
% |
估值备抵变动 |
|
483,390 |
|
37.3 |
% |
超研发扣除的税收效应 |
|
(402,584) |
|
(31.0) |
% |
股份补偿开支及其他不可扣除开支 |
|
422,068 |
|
32.5 |
% |
其他调整 |
|
24,090 |
|
1.9 |
% |
非中国内地税务影响 |
|
|
|
|
|
香港 |
|
|
|
|
|
非应税项目 |
|
(102,694) |
|
(7.9) |
% |
支柱二 |
|
86,052 |
|
6.6 |
% |
香港与中国内地的法定税率差异 |
|
(55,961) |
|
(4.3) |
% |
其他调整 |
|
2,379 |
|
0.2 |
% |
开曼 |
|
|
|
|
|
开曼与中国大陆法定税率差异 |
|
(7,376) |
|
(0.6) |
% |
其他非中国大陆司法管辖区 |
|
2,697 |
|
0.2 |
% |
所得税费用 |
|
157,707 |
|
12.2 |
% |
根据采纳ASU2023-09之前的指引,对集团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所得税前收入适用中国大陆法定所得税率25%计算的所得税(利益)/费用的调节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所得税前收入 |
|
10,451,763 |
|
9,315,624 |
按中国大陆法定所得税率25%计算的所得税费用 |
|
2,612,941 |
|
2,328,906 |
免税主体的税收效应与优惠税率 |
|
(1,613,371) |
|
(797,326) |
超研发扣除的税收效应及其他 |
|
(1,055,404) |
|
(954,781) |
不可扣除费用 |
|
512,572 |
|
611,424 |
估值备抵变动 |
|
(1,814,100) |
|
82,151 |
所得税(福利)/费用 |
|
(1,357,362) |
|
1,270,374 |
F-54
21.税务(续)
(b) |
所得税(续)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免税主体的税收效应与优惠税率 |
|
1,613,371 |
|
797,326 |
|
618,638 |
免税期对基本每股净收益的影响 |
|
0.82 |
|
0.40 |
|
0.31 |
免税期对摊薄每股净收益的影响 |
|
0.76 |
|
0.37 |
|
0.29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中国大陆及非中国大陆司法管辖区的所得税分别为人民币1,459,615元及人民币5,254元。
(c) |
递延税款 |
本集团监测递延税项资产的可变现性,并考虑到每个报告期的所有相关因素。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根据正反证据的相关权重,包括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客观可核查,并考虑未来预期应纳税所得额,本集团认为与若干子公司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变现的可能性较大。当本集团确定未来很可能不会使用递延税项资产时,对递延税项资产计提估值备抵。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时适用25%的法定所得税率或适用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本集团的递延税项资产/(负债)由以下组成部分组成: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经营亏损结转净额 |
|
1,564,993 |
|
2,102,111 |
保修准备金 |
1,397,501 |
1,917,812 |
||
其他 |
378,106 |
413,950 |
||
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 |
|
3,340,600 |
|
4,433,873 |
减:估值备抵 |
|
(381,506) |
|
(876,765) |
递延税项资产,扣除估值备抵 |
2,959,094 |
3,557,108 |
||
递延税项负债: |
||||
税收折旧加速及其他 |
(1,264,976) |
(909,589) |
||
若干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 |
(16,937) |
(4,965) |
||
递延所得税负债总额 |
(1,281,913) |
(914,554) |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
|
1,677,181 |
|
2,642,554 |
估值备抵变动如下: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估价津贴 |
|
|
|
|
年初余额 |
|
299,355 |
|
381,506 |
新增 |
88,236 |
495,259 |
||
反转 |
|
(6,085) |
|
— |
年末余额 |
|
381,506 |
|
876,765 |
F-55
21.税务(续)
(c) |
递延税款(续)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集团的经营亏损结转净额约为人民币9,831,807元,主要来自集团若干附属公司、VIE及VIE于中国成立的附属公司。这些净经营亏损可以结转以抵消未来的应税收入,并将在2026年至2035年期间到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因净经营亏损结转产生的递延税项资产867,806元已全额计提相关估值备抵,而剩余的1,234,305元预计将在到期前使用。
不确定的税务状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集团不存在重大未确认的不确定税务状况或与未确认的税收优惠相关的任何未确认负债、利息或罚款。
(d) |
消费税 |
集团销售增程式电动乘用车须缴纳3%的消费税税率及相关附加费。
22.公允价值计量
经常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
经常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包括短期投资、长期金融工具和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权益类证券投资。
下表列示了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按公允价值等级划分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主要金融工具。
报告日的公允价值计量采用 |
||||||||
|
|
报价价格 |
|
|
|
|||
公允价值截至 |
在活跃市场中 |
重要其他 |
重大 |
|||||
12月31日, |
相同资产 |
可观测输入 |
不可观察的输入 |
|||||
2024 |
(1级) |
(2级) |
(三级)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
|
短期投资 |
|
6,082,161 |
|
|
6,082,161 |
|
||
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股本证券 |
|
140,985 |
|
140,985 |
|
|
||
合计 |
|
6,223,146 |
|
140,985 |
|
6,082,161 |
|
|
F-56
22.公允价值计量(续)
报告日的公允价值计量采用 |
||||||||
报价价格 |
||||||||
公允价值截至 |
在活跃市场中 |
重要其他 |
重大 |
|||||
12月31日, |
相同资产 |
可观测输入 |
不可观察的输入 |
|||||
|
2025 |
|
(1级) |
|
(2级) |
|
(三级)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短期投资 |
|
6,164,061 |
|
|
6,164,061 |
|
||
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股本证券 |
|
14,894 |
|
14,894 |
|
|
||
合计 |
|
6,178,955 |
|
14,894 |
|
6,164,061 |
|
|
估值技术
短期投资和长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根据各期末银行提供的同类金融产品报价估算(第二级)。
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权益性证券: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权益性证券是指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公开交易股票的可上市流通的权益性证券。这些证券根据报告日活跃市场中的报价,采用市场法进行估值。本集团将使用这些输入值的估值技术归类为公允价值计量的第1级。相关收益/(亏损)金额在综合全面收益表的“利息收入及投资收益净额”中确认。
非经常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
以非经常性基础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包括:不具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本证券投资和权益法投资,以及物业、厂房和设备及存货。对于使用计量备选办法而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权益类证券投资,在列报期间未发生计量事项。权益证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定期进行减值复核。集团在确定时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当前的经济和市场状况、公司的经营业绩,包括当前的盈利趋势和未贴现现金流,以及其他公司特定信息,例如最近的融资轮次。在发生减值时,这些投资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第3级)计量,并从其各自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并产生减值费用并记录在该日终了年度的综合全面收益表中。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没有易于确定公允价值的权益证券分别为人民币780,558元和人民币833,778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未确认减值费用。就权益法投资而言,并无就所有呈列年度确认减值亏损。
本集团将长期资产的账面值与使用具有不可观察输入值的估计未贴现未来现金流量确定的公允价值(第3级)进行计量。并无就所有呈列年度确认物业、厂房及设备的减值亏损。集团于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确认存货减记人民币131,769元、人民币129,964元及人民币151,327元。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但需披露公允价值的资产和负债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包括现金等价物、定期存款、受限制现金、贸易应收款项、其他资产、借款、贸易和应付票据、应付关联方款项、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集团使用具有类似特征的证券的报价和其他可观察输入值对其在某些银行账户中持有的定期存款进行估值,因此,集团将使用这些输入值的估值技术归类为第2级。集团将使用投入的估值技术归类为短期借款的第2级,因为与贷款银行的贷款协议下的利率是根据市场现行利率确定的。
F-57
22.公允价值计量(续)
贸易应收款项、其他资产、贸易和应付票据、应付关联方款项和应计费用及其他负债按摊余成本计量,鉴于其期限较短,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近。
借款和可转债按摊余成本计量。它们的公允价值是通过使用基于提供类似服务的可比机构的当前发行利率的估计贴现率对计划现金流进行贴现直至估计到期日进行估计的。这些借款债务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近,因为借款利率与本集团目前可用于具有类似条款和信用风险的融资债务的市场利率相似,并代表2级计量。截至2025年12月31日,基于第2级投入的可转债公允价值为人民币5,967,449元。
23.承诺与或有事项
(a)资本承诺
集团的资本承担主要涉及建造和购买生产设施、设备和工具的承诺。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签约但尚未反映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资本承诺总额如下:
|
合计 |
|
不到一年 |
|
1-3年 |
|
3-5年 |
|
资本承诺 |
|
6,320,465 |
|
6,301,199 |
|
19,266 |
— |
(b)购买义务
本集团的采购义务主要涉及原材料采购承诺。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签约但尚未反映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采购债务总额如下:
|
合计 |
|
不到一年 |
|
1-3年 |
|
3-5年 |
|
购买义务 |
|
7,303,842 |
7,165,992 |
|
137,850 |
|
— |
(c)法律程序
本集团在既很可能发生负债又能合理估计损失金额的情况下记录负债。专家组定期审查任何此类负债的必要性。
除下文所述外,集团并无任何重大诉讼,且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并无录得任何这方面的重大负债。
该公司及其某些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在2024年5月向美国纽约东区地区法院提起的两起推定证券集体诉讼中被列为被告。据称,这两起案件都是代表一类人提起的,这些人声称由于公司提交给SEC的关于其业务前景的文件中所谓的错误陈述和遗漏而遭受了损害,这违反了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0(b)和20(a)条以及据此颁布的规则10b-5。2024年12月30日,法院指定了一名首席原告,并下令合并这两个案件。2025年3月27日,首席原告提交了第一份修正申诉,随后于2025年6月6日提交了第二份修正申诉。2025年7月2日,个别被告接受送达第二次修正申诉。2025年7月21日,公司与个别被告提出动议,要求驳回第二次修正申诉。有关罢免动议的简报已于2025年10月9日完成,目前正待就罢免动议作出决定。该案件仍处于初步阶段,在合并财务报表出具日无法合理估计任何不利结果的可能性或任何潜在损失的金额或范围。因此,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集团未就与上述案件有关的损失或有事项记录任何负债。
F-58
24.关联方余额及交易
集团于呈列期间与之有重大交易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实体或个人名称 |
|
与公司的关系 |
|
美团 |
本公司一名主要股东 |
||
佛山车易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车易家”) |
附属公司 |
本集团订立以下重大关联交易: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从美团购买服务 |
21,956 |
81,120 |
70,301 |
|||
向佛山车易家采购商品 |
53 |
2,300 |
22,885 |
|||
本集团主要关联方余额如下: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由于美团 |
8,852 |
14,781 |
||
因佛山车易家 |
2,575 |
11,838 |
||
25.受限净资产
集团支付股息的能力主要取决于集团从其附属公司获得资金分配。中国相关成文法和法规允许集团的子公司、合并VIE和VIE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业绩与集团子公司、VIE和VIE子公司的法定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不同。
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条例》,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一定的法定公积金,即一般公积金、企业扩张基金以及从企业法定财务报表中报告的净利润中拨付的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每年至少提取税后利润的10%作为一般公积金,直至该公积金达到其以企业中国法定财务报表为基础的注册资本的50%。对所有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扩张基金和职工福利及奖金基金的拨款由董事会酌情决定。前述预留资金只能用于特定用途,不得作为现金红利进行分配。
F-59
25.受限净资产(续)
此外,根据中国公司法,境内企业须提供至少10%的年度税后利润的法定盈余资金,直至该法定盈余资金达到其基于该企业的中国法定财务报表的注册资本的50%。国内企业还必须根据董事会的酌情权,从企业在中国法定财务报表中报告的净利润中提供可自由支配的盈余资金。前述公积金只能用于特定用途,不得作为现金红利进行分配。
由于这些中国法律法规要求在支付股息之前每年拨出税后利润的10%作为一般公积金或法定盈余基金,集团的中国子公司、合并VIE和VIE的子公司将其部分净资产转移至公司的能力受到限制。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法定准备金余额分别为758,472元和866,714元。
受限金额包括实收资本、额外实收资本和法定公积金,减去累计赤字,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总额分别约为人民币20,097,175元和人民币21,178,233元。因此,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条例S-X规则4-08(e)(3),简明母公司仅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以及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财务报表在附注26中披露。
26.母公司仅简明财务资料
公司根据S-X规则第4-08(e)(3)条、财务报表一般说明对合并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的受限净资产进行了测试,得出结论认为仅适用于公司披露财务信息。
附属公司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向公司派发任何股息。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通常包含的某些信息和脚注披露已被压缩和省略。脚注披露包含与公司运营相关的补充信息,因此,这些报表不是报告实体的通用财务报表,应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附注一起阅读。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重大资本及其他承诺、担保情况。
歼60
26.母公司仅简明财务信息(续)
简明资产负债表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当前资产: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4,943,339 |
|
3,949,313 |
定期存款和短期投资 |
|
2,613,125 |
|
|
应收本集团附属公司款项 |
|
49,408,573 |
|
50,309,768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
23,955 |
|
7,416 |
流动资产总额 |
|
56,988,992 |
|
54,266,497 |
非流动资产: |
|
|
||
对子公司的投资 |
|
20,111,191 |
|
24,338,730 |
长期投资 |
|
45,799 |
|
14,890 |
固定资产、工厂及设备,净值 |
2 |
1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
20,156,992 |
|
24,353,621 |
总资产 |
|
77,145,984 |
|
78,620,118 |
负债 |
|
|
||
流动负债: |
|
|
||
短期借款 |
— |
5,982,366 |
||
应付集团附属公司款项 |
3,721 |
3,549 |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
12,482 |
|
14,948 |
流动负债合计 |
|
16,203 |
|
6,000,863 |
非流动负债: |
|
|
||
长期借款 |
|
6,254,897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6,254,897 |
|
|
负债总额 |
|
6,271,100 |
|
6,000,863 |
股东权益 |
|
|
||
A类普通股 |
|
1,215 |
|
1,229 |
B类普通股 |
|
235 |
|
235 |
库存股 |
(74) |
(73) |
||
额外实收资本 |
|
60,126,623 |
|
61,399,973 |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
|
(171,748) |
|
(825,180) |
留存收益 |
|
10,918,633 |
|
12,043,071 |
股东权益合计 |
|
70,874,884 |
|
72,619,255 |
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
77,145,984 |
78,620,118 |
||
F-61
26.母公司仅简明财务信息(续)
综合收益简明报表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营业费用: |
|
|
|
|
||
研究与开发 |
|
— |
|
(173) |
|
(159) |
销售,一般和行政 |
(44,419) |
(29,303) |
(33,302) |
|||
总营业费用 |
|
(44,419) |
|
(29,476) |
|
(33,461) |
经营亏损 |
|
(44,419) |
|
(29,476) |
|
(33,461) |
其他(费用)/收入 |
|
|
|
|||
利息支出 |
|
(38,323) |
|
(51,818) |
|
(33,547) |
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净额 |
|
70,953 |
|
265,836 |
|
80,673 |
分占子公司收入、VIE收入 |
|
11,716,065 |
|
7,821,521 |
|
1,095,363 |
其他,净额 |
|
(137) |
|
26,287 |
|
15,410 |
所得税前收入 |
|
11,704,139 |
|
8,032,350 |
|
1,124,438 |
所得税费用 |
|
(6) |
|
— |
|
— |
净收入 |
|
11,704,133 |
|
8,032,350 |
|
1,124,438 |
其他综合(亏损)/收益 |
|
|
|
|||
外币换算调整,扣除零税 |
|
(30,766) |
|
53,128 |
|
(653,432) |
综合收益 |
|
11,673,367 |
|
8,085,478 |
|
471,006 |
F-62
26.母公司仅简明财务信息(续)
简明现金流量表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
56,515 |
|
205,249 |
|
166,907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用于)/由公司间交易提供的现金净额 |
|
(3,589,329) |
|
6,751,926 |
|
(2,497,737) |
定期存款的投放 |
|
— |
|
(2,179,080) |
|
— |
定期存款的赎回 |
|
2,137,626 |
|
— |
|
2,144,580 |
短期投资的配售 |
|
|
|
(364,515) |
|
(728,570) |
投资活动(使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1,451,703) |
|
4,208,331 |
|
(1,081,727)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借款收益 |
699,300 |
— |
— |
|||
偿还借款 |
(338,020) |
(700,000) |
— |
|||
行使购股权所得款项 |
11,953 |
14,658 |
14,661 |
|||
发行普通股所得款项 |
1,174,319 |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
1,547,552 |
(685,342) |
14,661 |
|||
汇率变动对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5,355) |
93,868 |
(93,867)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净变动 |
|
147,009 |
|
3,822,106 |
|
(994,026)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 |
|
974,224 |
|
1,121,233 |
|
4,943,339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
1,121,233 |
|
4,943,339 |
|
3,949,313 |
列报依据
除对子公司投资和VIE的会计核算外,公司的会计政策与集团的会计政策相同。
对于公司仅简明的财务信息,公司按照ASC 323“投资——权益法和合资企业”中规定的权益会计法记录对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的投资。母公司仅简明财务资料应与集团综合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27.后续事件
2026年3月24日,在资产负债表日2025年12月31日之后,公司董事会已批准一项股份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公司被授权在批准日期至2027年3月31日期间购买最多10亿美元的A类普通股和/或美国存托股份(“股份回购计划”)。该计划下的回购可根据市场情况并根据适用的规则和规定,不时通过以现行市场价格进行的公开市场交易、大宗交易和/或通过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公司董事会将定期审议股份回购计划,并可授权调整其条款和规模或暂停或终止该计划。2026年3月,公司在香港交易所以总代价201,901港元回购了合共2,928,100股A类普通股,在纳斯达克以总代价12,348美元回购了合共698,938股ADS。
F-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