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99.1(a)
ISOPLEXIS公司
2014年股票计划
一般
1.1.目的.
本股权激励计划(“计划”)的目的是为特拉华州公司IsoPlexis Corporation(“公司”)及其股东确保公司及公司任何附属公司的雇员、高级职员和董事、顾问或顾问的股本所有权所带来的利益,这些人与公司有业务关系,并有望为公司的未来发展和成功作出贡献。该计划允许授予购买普通股股票的期权和授予普通股股票。本计划中明确提及《守则》第422条的条款仅适用于激励股票期权。
本文中大写但未定义的术语应具有本文第6.16节赋予它们的含义。
1.2.计划管理;一般.
(a)行政管理.本计划应由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管理,该董事会对本计划的条款和规定的解释和解释应是最终的和结论性的。董事会可酌情授予普通股股份和购买普通股股份的期权,并在行使本计划规定的期权时发行股票。董事会有权在不违反《计划》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解释有关的期权和股份协议及《计划》,订明、修订和废除与《计划》有关的规则和条例,确定有关期权和股份协议的条款和规定,并根据董事会的判断作出所有其他决定,以便管理《计划》。董事会可就本计划或任何期权或股份协议中的任何不一致之处,以其认为适宜使本计划生效的方式及范围,纠正任何欠妥之处,或提供任何遗漏,或调和任何不一致之处,而董事会须为该等适宜之处的唯一终审法官。任何董事或依据董事局转授的权力行事的人,均无须对根据本计划善意作出的任何行动或决定负上法律责任。董事会可在适用的法律或规例(包括但不限于适用的州法律及细则16b-3)所允许或符合的范围内,将其在本计划下的任何或全部权力转授予由董事会委任的委员会(“委员会”);如该委员会是如此委任的,则本计划内凡提述董事会的地方,就如此转授的权力而言,均指该委员会,并与该委员会有关。
(b)向董事作出的期权或股份奖励.任何获授予普通股期权或奖励的董事均无资格就其期权或股份授予投票,但该等期权或股份授予可由其余董事投票授予任何该等董事,但以下所限除外。
(c)细则16b-3的适用性.计划中明确提及细则16b-3的条款仅适用于公司根据《交易法》登记的普通股,然后仅适用于根据《交易法》第16(a)节要求提交报告的人员(“报告人”)。
(d)遵守守则第162(m)节.公司打算保留《守则》第162(m)(3)条所述公司雇员(“涵盖雇员”)可获扣除的补偿。
(e)适用于授予受保雇员的非法定选择权的特别条文.如果为了使授予受保雇员的非法定选择权的全部价值可由公司为联邦所得税目的进行扣除,则这些非法定选择权应被视为财务条例第1.162-27(e)节(或任何后续条例)中所述的“基于业绩的合格补偿”,并应遵守以下附加要求:
(ii)在任何情况下,该等期权的行使价均不得低于该等期权批予当日普通股的公平市价(如第4条所界定)。
(a)一般.期权和普通股股份可授予在授予时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人;但激励股票期权只可授予在授予时是公司雇员或公司任何关联公司(在《守则》第3401(c)条的含义内)的个人。获授予期权或普通股股份的人,如符合资格,可获授予额外的期权或普通股股份,但董事会须如此决定。为本计划的目的,在补助金领取人休军假或病假或其他善意休假期间,只要休假不超过90天,这种商业关系即被视为继续存在。如果合同或法规保障领取人恢复商业关系的权利,则超过90天的休假不应被视为商业关系的中断。
(b)向报告人提供的赠款.在根据《交易法》登记公司普通股之后,选择一名董事或一名作为报告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就第16b-3条而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期权或普通股股票的接受者,期权或股票授予的时间,期权的行使价格和受授予或期权约束的股份数量应由(i)董事会或(ii)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有全权处理此事的非雇员董事组成的委员会决定。
1.4.受计划规限的股票.
普通股或根据本计划授予期权的股票应为已获授权但未发行或重新获得的普通股。根据第6.2节的规定进行调整后,根据该计划可发行和出售的普通股的最大数量为101,157股。如根据本计划批出的任何普通股股份被公司重新取得或没收,或如根据本计划批出的期权在未获全部行使的情况下到期、终止或因任何理由被取消,则该等重新取得或没收的股份或受该期权规限的未购买股份,须再次可供根据本计划批出的期权或股份。
1.5.期权和股票协议.
(a)协议.作为根据本计划授予普通股股份或期权的条件,每一普通股股份或期权的接受者应以董事会批准的与本计划不抵触的形式签署股份或期权协议。这种股票或期权协议可能因接受方的不同而不同。
(b)附加条款.董事会可酌情在期权或股份协议中列入关于根据本计划授予的普通股的期权或股份的附加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追回奖励以及因行使或授予奖励而实现的收入和收益,以及因行使或授予奖励而获得的股份的处置;因违反不竞争规定而被没收或追回奖励,非邀约和保密契约;转让限制;回购权利和义务;优先购买权;支付行使或购买价款的方法;根据《守则》第83(b)条授予、归属或行使任何奖励或作出选择时的任何纳税义务的支付方法;承诺在行使期权时提供、安排或担保贷款或将其他财产转让给期权持有人;归属时间表;以及行使或归属奖励的业绩目标;前提是,该等附加条款不得与本计划的任何其他条款或条件不一致,且该等附加条款不应导致根据本计划授予的任何激励股票期权不符合《守则》第422条所指的激励股票期权的条件。在符合适用要求和《计划》的情况下,董事会可行使其专属酌处权:(一)规定部分实现业绩目标将导致部分付款或归属;(二)制定与实现业绩目标的一个或多个级别相对应的付款或归属时间表。对于《守则》第162(m)节所涵盖的雇员,当授予期权的条件是达到预先确定的客观业绩目标时,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减少或取消授予,但不增加授予。
二、选择
2.1.选择的类型.
根据该计划授予的期权应由公司董事会采取行动授权,可以是激励股票期权,也可以是非法定期权。
2.2.购买期权.
(a)行使价.行使期权时可交付的股票的每股行使价格(每一股,即“期权股份”)应由董事会在授予期权时确定;但在不违反第2.9(b)节的情况下,行使价格不得低于授予期权时该股票的公平市场价值的100%。
(b)行使价的支付.根据本计划批出的期权,可规定以现金或支票的方式支付行使价,数额相当于该等期权的行使价,或在适用的期权协议规定的范围内,(i)向公司交付在行使日具有公平市场价值的公司普通股股份,但不低于所行使的期权的行使价,(ii)以任何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董事会所确定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联邦储备委员会颁布的第16b-3条和第T条的规定)或(iii)上述付款方式的任何组合,交付期权持有人的期票。
(c)无现金运动.尽管第2.2(b)条另有相反的规定,如获董事局批准,而如公司一股普通股的公平市价高于行使当日的行使价,而非以现金支付行使价,则选择权人可在行使时选择向公司交付有关选择的通知,以收取该数目的公司普通股股份,该数目相当于拟行使的股份的价值(如下所厘定)减去行使价,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向期权持有人发行若干股公司普通股,其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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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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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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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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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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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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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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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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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向期权持有人发行的普通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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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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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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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行使的股份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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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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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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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公司普通股的公允市场价值(在行使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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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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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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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价(按计算日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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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选择权的行使.
(a)时间;加速;扩展.根据本计划所批出的每项选择权均可在证明该选择权的选择权协议所规定的时间和期间内,在符合本计划规定的情况下,全额或分期行使。但是,为《交易法》的目的而授予报告人的任何选择权在授予之日后的头六个月内不得行使。在符合上一句的规定的情况下,如一项期权在授予时不可立即行使,董事会可(i)在期权协议中,规定在发生特定事件时加速行使一项或多项标的期权的日期,(ii)在期权完全终止之前的任何时间,加速根据计划授予的所有或任何特定期权或期权可被行使的日期,除非该加速会违反《守则》第422D条及(iii)延长根据本计划批出的所有或任何特定期权或期权可予行使的日期,除非该等延长会导致本计划不符合《守则》第409A或422条或第16b-3条(如适用)的规定。
(b)零碎股份.公司无须交付任何普通股的零碎股份,但须将该零碎股份的公平市价(在行使该权益的日期确定)支付予该选择权人或选择权人的受益人或产业(视属何情况而定),以代替。
(c)期权到期.除本计划规定的提前终止外,每份期权及其所有权利应在董事会确定并在适用的期权协议中规定的日期到期;但该日期不得迟于授予期权之日后十年。
2.4.期权的不可转让性.
除非董事会另有许可,根据本计划授予的期权不得由期权持有人转让,除非根据遗嘱或世系和分配法律,或根据ERISA守则或第一章所定义的合格家庭关系令,或根据该守则或其下的规则。期权只能由期权持有人在期权持有人的存续期内行使。如果任何选择权人试图转让选择权人的选择权,而不是按照计划的适用条款或适用的选择权协议,则此种转让企图应为无效。
2.5.商业关系终止、死亡或残疾对非法定选择的影响.
(a)商业关系的终止;死亡或残疾.除本计划的条文另有规定外,选择权人可在选择权人与公司的商业关系终止后三个月内(除非适用的选择权协议另有规定)的任何时间,或在因选择权人死亡或残疾而终止的一年内(或在适用的选择权协议所指明的较短期限内),行使选择权(但只限于在选择权人与公司的商业关系终止时可行使的选择权),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晚于期权的到期日。如果终止是由于选择权人的死亡,则选择权可由根据遗嘱或世系和分配法律转让给的人行使。
(b)因故终止或一旦违反.如果选择权人商业关系的终止是有原因的,或可归因于选择权人违反公司与选择权人之间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雇用、保密、不竞争、不披露或其他重要协议(“公司协议”),则所有未行使的选择权应在终止后立即失效。董事会有权决定何谓因故终止或违反公司协议,选择人是否因故终止或已违反该协议,以及因故终止或违反该协议的日期。任何此种决定应是最终的和结论性的,并对被选择人具有约束力。除上述规定外,如果在商业关系终止后的任何时间,期权持有人违反商业关系终止后的任何公司协议,则所有未行使的期权应立即失效。
2.6.选择权的中止.
如公司认为依据本计划所批出的任何选择权可予行使,是为了使公司能继续遵守与发行普通股有关的适用规定,则公司可将该等选择权的行使,暂时搁置一段或多段合理期间。
2.7.期权的取消及新批出等.
董事会有权在受影响的期权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随时并不时地:(a)取消计划下的任何或所有尚未行使的期权,并以该计划授予的新期权代替该计划下的新期权,该期权涵盖相同或不同数量的普通股,并具有相同或不同的行使价格;或(b)修订计划下任何和所有尚未行使的期权的条款,以规定不同的行使价格。
2.8.作为股东的权利.
在向期权持有人发出股票证书的日期之前,期权持有人不享有任何期权股份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就该等股份收取股息或非现金分配的权利)。对于记录日期在行使该选择权日期之前的股息或其他权利,不得作出调整。
2.9.激励股票期权.
根据本计划授予的拟作为激励股票期权的期权,不得在董事会通过本计划之日起10年内发行(如有需要,可由公司股东批准),并应遵守以下附加条款和条件:
(a)特快指定.根据本计划授予的所有激励股票期权,在授予时,应在涵盖此类激励股票期权的期权协议中明确指定为此类激励股票期权。
(b)10%股东.如果根据本计划将被授予激励股票期权的任何雇员在授予该期权时是拥有公司所有类别股票总投票权10%以上的股票所有者(在考虑了《守则》第424(d)节的股票所有权规则的归属后),则以下特殊规定应适用于授予该个人的激励股票期权:
(i)受该激励股票期权规限的普通股的每股购买价,不得少于授予时一股普通股的公平市价的110%;及
(ii)期权行权期自批出日期起计不得超过五年。
(c)美元限额.只要《守则》有此规定,根据本计划(以及公司的任何其他激励股票期权计划)向任何雇员授予的旨在构成激励股票期权的期权,就不构成激励股票期权,只要这些期权在任何一个日历年度内首次可被行使,且在相关的授予日或授予日,合计公允市场价值超过10万美元的普通股(或《守则》可能规定的其他限制)。
(d)终止雇用、死亡或残疾.不得行使激励股票期权,除非在行使激励股票期权时,期权持有人受雇于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并且自其期权授予之日起连续受雇于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但以下情况除外:
(i)激励股票期权可在期权持有人不再是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雇员的日期后的三个月内(或在适用的期权协议可能指明的较短期限内)行使(以期权持有人与公司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可行使该期权为限),但期权协议可指定较长的行权期,而在该三个月后的行权期应视为行使计划下的非法定期权,此外,如果选择权人的商业关系是因故终止或可归因于选择权人违反公司协议,则所有尚未行使的选择权应在终止时立即失效。董事会有权决定何谓因故终止或违反公司协议,选择权人是否因故终止或已违反该协议,以及因故终止或违反该协议的日期。任何此种决定应是最终的和结论性的,并对被选择人具有约束力。除上述规定外,如果在商业关系终止后的任何时间,期权持有人违反商业关系终止后的任何公司协议,则所有未行使的期权应立即失效。如果期权持有人在受雇于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期间死亡,或如果期权持有人在期权持有人不再是雇员后三个月内死亡,则激励股票期权可由根据遗嘱或世系和分配法律转让给的人在死亡日期后一年内(或在适用的期权协议可能指明的较短期限内)行使;和
(ii)如该选择权人在受雇于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期间成为残疾人士(在《守则》第22(e)(3)条或其任何后续条文的涵义内),则可在该选择权人因残疾而不再是雇员的日期后一年的期间内(或在适用的选择权协议所指明的较短期间内)行使奖励股票期权。
为本计划的所有目的以及根据本计划授予的任何选择,“就业”应根据财务条例1.421-7(h)(或任何后续条例)的规定加以界定。尽管有上述规定,激励股票期权在有效期届满后仍不得行使。
三.SHARE AWARDS
3.1.一般.
董事会可不时行使其酌情决定权,将普通股股份授予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个人或实体(“受益人”),并可决定授予的普通股股份数目及其条款和条件,包括受益人就该等股份支付的金额(如有的话)。
3.2.限制期限;限制失效.
在授予可归属的普通股股份(“限制性股票”)时,董事会应规定授予的期限(“限制期”)。每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可能有不同的限制期。董事会可以只根据具体业绩计量的实现情况制定限制措施,而不是规定限制期。在作出裁决时,董事会可酌情订明限制在限制期内逐渐失效的条件,以及限制在限制期届满以外的其他条件发生时对全部或任何部分受限制股份的限制失效的条件。这些条件可包括但不限于受助人的死亡或伤残、受助人的退休或受助人的商业关系由公司终止,但非因由或发生控制权变更。董事会亦可酌情缩短或终止受限制股份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限制期,或在授标日期后的任何时间放弃限制失效的任何条件。
3.3.持有人的权利;对其的限制.
在授予普通股股份时,代表授予的普通股股份数量的股票证书应登记在接收方名下,并由董事会酌情决定,将其交付接收方,或由公司或为接收方账户保管的代管代理人保管。受让人一般应享有股东对该等股份的权利和特权,包括对该等股份的投票权,但以下限制适用:(a)就每一受限制股份而言,但下述情况除外,该等股份须在限制期届满及董事会就该等受限制股份订明的任何其他条件获满足后方可转让;及(b)在该期限届满时尚未受限制的所有受限制股份,须予没收,而受让人的所有权利(如有的话,收取已付代价的权利除外,除非受让人与公司保持业务关系,直至受限期届满或终止,并符合董事会所订明的适用于该等受限制股份的任何其他条件为止,否则该受让人对该等受限制股份的收购须终止,而公司无须承担进一步的责任。尽管有上述规定,受赠人仍可在受赠人的有生之年或在受赠人因遗嘱或无遗嘱而去世时,为善意的遗产规划目的,将受赠人的任何或全部受限制股份转让给受赠人的家庭成员,或董事会批准的任何其他人,或任何信托、合伙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托管人或受托人,而该等信托、合伙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利益或所有权权益完全由其拥有,受让人或任何该等家庭成员;但受让人(或在死亡的情况下受让人的代表)须就该等转让事先向公司递交书面通知,而该等受限制股份在任何时间均须受本计划所列的条款及限制所规限,而该等受让人须同意受本计划的所有条款及条件的约束(但仅限于该等受限制股份),并进一步订定,此种转让是根据没有为此种转让实际支付对价的交易进行的。在任何受限制股份被没收后,这些被没收的股份应转让给公司,而无需接收人采取进一步行动。除非在适用的限制性股票协议中另有规定,董事会可酌情决定,公司可将限制性股票的现金和股票股息目前支付或代收受人代扣,并可按董事会确定的利率和条款支付所扣现金股息的利息。对于根据本协议第6.2节收到的任何股份,受让人应享有相同的权利和特权,并受到相同的限制。
3.4.非受限制股份的交付.
在限制期届满或终止时(或如授予不受限制的普通股股份,则在授予时),并在董事会订明的任何其他条件得到满足时,应向受益人或受益人的受益人或遗产(视情况而定)交付一份关于授予的普通股股份数量的股票证书,但不受计划或法律(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可能施加的任何限制。公司无须交付任何普通股的零碎股份,但须将该零碎股份的公平市价(在交付条件符合的日期确定)支付予受益人或受益人的受益人或产业(视属何情况而定),以代替该零碎股份。
四、公允市场价值
如果普通股股份不公开交易,则普通股股份的“公允市场价值”(在回购股份的情况下,包括将与股份一起回购的任何分配)应由董事会通过合理应用合理估值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库务条例§ 1.409A-1(b)(5)(iv)(B)中所述的任何适用的安全港估值方法,真诚地确定。如果普通股股票是公开交易的,普通股股票的“公允市场价值”(包括在回购股票的情况下,就本计划而言,与该等股份有关的任何分派,如会与该等股份一起购回,则指该等股份在紧接正厘定公平市价的日期的前一天或该等股份在紧接该日期的下一个交易日期的主要证券交易所的收市价,而该等股份在紧接该日期的前一日并无买卖,或如该等股份未在证券交易所买卖,则该等股份在该等股份的下一个交易日期的收市价,公允市场价值应被视为在紧接确定公允市场价值之日前一日的场外交易市场上股票的高出价和低要价的平均数,如果在紧接前一日没有股票交易,则应被视为在紧接前一日的场外交易市场上股票的高出价和低要价的平均数。公司打算按照《守则》第409A条(“第409A条”)管理该计划。如本计划的任何条文在遵守第409A条方面含糊不清,则该条文的解读方式须使本计划符合第409A条的规定。如果根据本计划的任何条款或任何赠款支付的款项被确定构成第409A条规定的递延补偿,而根据第409A条须缴税,则公司不作任何陈述或保证,也不对任何期权持有人、受益人或任何其他人承担任何责任。
V.CORPORATION’s RIGHT OF FIRST REFUSAL AND TO REPURCHASE
5.1.公司的优先拒绝权.
(a)所需通知.如果根据本计划授予、购买或授予的普通股持有人建议转让任何此类普通股股份,该持有人应在计划中的转让结束前至少45天迅速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通知”)。通知应合理详细地说明拟议的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将转让的普通股股份的数量、此种转让的性质、将支付的对价以及每个潜在购买者或受让人的名称和地址。如果转让是根据第5.1(d)节的规定进行的,则通知应说明持有人根据第5.1(d)节的哪个条款提议进行此种转让。
(b)行权期.在收到第5.1(a)条所述的任何通知后的十五天内,公司有权按照通知中规定的相同条款和条件(“第一次拒绝权”)购买该通知所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普通股。第一次拒绝权须由公司高级人员签署书面通知行使,并在该十五天期限内送交持有人。公司须在(i)通知书所指明的拟转让日期或(ii)接获通知书后45天内(以较后日期为准)完成购买普通股,包括支付购买价款,而在该日期,持有人须在代表公司所购买的普通股股份的证券证明书上背书,并将该等证券证明书交付公司,每份证券须妥为背书转让,并附有妥为签立的证券权力。如此购买的普通股应随即注销,并停止发行和流通。第一次拒绝权应终止于未根据本条第5.1(b)款及时行使的任何转让。
(c)权利的附加;终止.根据本计划授予、购买或授予的普通股应享有优先拒绝权,此类普通股的所有转让均受优先拒绝权的约束。受优先拒绝权约束的普通股持有人在收到根据公司行使其优先拒绝权而支付的购买价后,应立即停止对该普通股的任何权利。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登记的公开发行普通股的确定承诺完成后,优先购买权即告终止。
(d)例外.尽管有上述规定,本条第5.1款的规定不适用于(i)根据根据《证券法》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并由证券交易委员会宣布生效的登记声明向公众出售任何普通股,或(ii)适用于为善意的遗产规划目的而进行的任何转让(A),无论是在持有人的有生之年,还是在他或她的配偶因遗嘱或无遗嘱而死亡时,子女(自然或收养)或该持有人(或其配偶)的任何其他直系直系后裔(上述所有人统称为“家庭成员”),或经董事会批准的任何其他人,或任何信托、法团、合伙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托管人或受托人,其利益或所有权权益由其全资拥有,该持有人或任何该等家庭成员;但该持有人(或该持有人在死亡的情况下的代表)须就该转让事宜事先向法团递交书面通知,而该等普通股股份在任何时间均须受本计划所载的条款及限制所规限,而该等受让人须同意受本计划的所有条款及条件(但仅限于该等普通股股份)的约束,(B)转让予公司或(C)以合并或股份交换或以现有股份交换公司内同一或不同类别或系列的其他股份的方式进行,而该项转让是依据一项交易而作出的,而该项交易并无就该项转让而实际支付的代价。
5.2.公司的回购权利.
(a)回购权利.根据该计划授予、购买或授予的所有非限制性普通股(无论是通过授予限制性股票还是通过行使期权),如果持有人与公司的商业关系因故或由于公司协议持有人的违约而终止,公司或其受让人应享有回购的权利(但不是义务)(“回购权利”)。根据本计划批出、购买或授予的所有受限制股份,如公司因故或因公司协议的接受者违反协议而终止接受者与公司的业务关系,则公司应没收并按接受者支付的价格回购。
(b)行权期.如任何选择人或受让人与公司的商业关系因故或因公司协议持有人的违约而终止,公司或其受让人须在终止日期后60天内,就该选择人或受让人的任何或全部按公平市价计算的普通股行使其回购权。如公司或其受让人行使其回购权,则持有人须在代表正回购的普通股股份的股票证明书上背书并向公司或其受让人(视属何情况而定)交付,每份证明书须妥为背书以供转让,并附有妥为签立的股票权力,而公司或其受让人(视属何情况而定)须在交付时向持有人全数支付购买价款。对于未依照本条第5.2(b)款及时行使的任何普通股股份,回购权利应予终止。
(c)权利的附加;终止.根据本计划授予、购买或授予的普通股应附有回购权,所有此类普通股的转让均受回购权和没收的约束。根据公司或其受让人行使其回购权而收到购买价款后,受回购权或没收限制的普通股持有人应立即停止对该普通股的任何权利,如属没收,则在收到受让人为该等股份支付的价款后,立即停止对该等普通股的任何权利。根据《证券法》登记的普通股公开发行承销的坚定承诺完成后,回购权即告终止。
VI.MISCELLANEOUS
6.1.一般限制.
(a)投资陈述.公司可要求受益人或选择人,作为收取普通股股份或行使选择权的条件,以书面形式作出令公司满意的实质保证,表明该人正在取得授予的普通股,或在该选择权的规限下取得普通股,他或她自己的投资帐户,并不打算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分配公司认为必要或适当的相同或其他效果,以遵守适用的联邦和州证券法律,或遵守公司就其普通股的任何公开发行所订立的契约或陈述。
(b)转让.除非本计划中适用于此种转让的所有规定均已得到遵守,否则普通股股东不得进行任何转让,或进行任何交易,不得同意或投票赞成将导致任何转让的任何交易。
(c)未履行出售义务.如普通股持有人有义务根据本计划向公司出售任何股份,但没有按照本计划的条款交付该等股份,公司可选择将本计划所指明的股份的适用购买价,连同其可能拥有的所有其他补救办法,送交该持有人。因此,公司在向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后,(i)须在其簿册上注销代表拟购买的股份的证明书,而(ii)须以公司或其受让人的名义发出一份代表该等股份的新证明书,以代替该等证明书,因此,持有人对该等股份的所有权利及对该等股份的所有权利均告终止。
(d)遵守证券法.如在任何时候,公司须酌情决定,在任何证券交易所或根据任何州或联邦法律,或在任何政府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批准下,作为授予普通股股份或行使期权或根据期权发行或购买股票的条件或与之相关的条件,有必要或可取的普通股股份的上市、登记或资格,在上市、登记、资格、同意或批准完成或取得之前,不得批出该等普通股股份,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行使该等选择权,而不受公司所不能接受的任何条件的限制。如公司酌情决定该等行动不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则公司没有义务实施或取得任何该等列名、注册、资格、同意或批准。由于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因上市而造成的延误)而延迟交付或发出任何股票证书,公司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任何证券交易所或根据任何联邦或州法律授予或选择权的情况下,或在授予普通股股份或行使选择权或根据选择权发行或购买股份的情况下,取得或取得任何政府机构的同意或批准,普通股股份的登记或资格。
6.2.资本重组、重组和相关交易的调整规定.
(a)资本重组和相关交易.如果通过资本重组、重新分类、股票股息、股票分割、反向股票分割、清算、股份交换、分拆、合并、合并或其他类似的交易,(i)普通股的未发行股份增加、减少或交换为公司的不同数量或种类的股份或其他证券,或(ii)就这些普通股或其他证券的股份分配额外的股份或新的或不同的股份或其他非现金资产,(x)根据本计划预留发行的股份的最大数目和种类,(y)根据本计划授予的受限制股份的数目和种类,以及受任何当时尚未行使的期权约束的股份或其他证券,以及(z)每份期权股份的行使价格,在不改变这些期权仍可行使的总购买价格的情况下,作出适当和相称的调整。尽管如此,如该等调整(A)会导致该计划不符合《守则》第422条或细则16b-3的规定,或(B)会被视为采纳一项需要股东批准的新计划,或(C)会导致任何期权的行使价格低于授予该等期权当日普通股的公平市价,则不得根据本条第6.2条作出调整。
(b)重组、合并及关联交易.除第6.3条另有规定外,如在公司与一个或多个其他实体的任何重组、合并或合并中,公司是存续的公司,则任何当时尚未行使的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均应与证券、现金和任何其他资产有关,并适用于在重组、合并或合并后,受该等期权或限制性股票限制的普通股股份数目的持有人本应有权持有的任何其他资产,对可行使该等期权的购买价格作出相应的比例调整,以使可行使该等期权的总购买价格与紧接该等重组、合并或合并前可就该等期权股份行使该等期权的总购买价格相同。
(c)董事会作出调整的授权.根据本条第6.2条作出的任何调整,须由董事局作出,而董事局对如有任何调整及调整幅度的决定,须为最终的、具约束力的和结论性的。不得因任何该等调整而根据本计划发行零碎股份。
6.3.控制权变更;加速.
(a)定义.“控制权变更”系指(i)完成对公司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的直接或间接出售、转让、租赁、专有许可或其他处置,但此种出售、转让、租赁、专有许可或其他处置是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进行的,(ii)完成公司与另一实体的合并或合并,如果由于此种合并或合并,公司股东持有的表决权不超过存续实体合并后的50%,如果存续实体是紧接此类合并或合并后的另一实体的全资子公司,则持有该存续实体的直接或间接母实体(“股票出售”)或(iii)公司的解散或清算。
(b)加速选择;通知.在发生控制权变更时,董事会可酌情并在董事会所规定的任何条件得到满足后,规定公司所批出的部分或全部期权须加速,而当时尚未归属的部分或全部期权须在控制权变更完成前即已归属并可行使。如本条第6.3(b)款所述的任何加速选择权未在控制权变更完成前立即行使,则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否则该选择权的未行使部分应在变更完成后自动全部终止。除非董事会决定就第6.3(c)条所设想的期权向期权持有人支付对价,或根据第6.3(e)条承担或取代该等期权,如该等期权将于该等期权完成时终止,则公司须在该等期权完成日期前不迟于五天通知持有在紧接控制权变更完成前可行使的期权的期权持有人,该等期权的未行使部分将于该等期权完成时自动全部终止。
(c)代价及期权股份.在发生控制权变更时,在实施第6.3(b)条的加速条款后,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决定就当时可行使该等期权的每一股既得期权股份向期权持有人支付(i)在紧接控制权变更前发行该等期权股份本应根据控制权变更支付的对价减去(ii)该等期权股份的行使价,但如该等对价并非全部为现金,董事会可按董事会诚意决定的任何方式,从该代价中减低该行使价的价值。董事会可全权酌情规定,在任何未归属期权按照第6.3(b)条被加速的情况下,每一股期权股份的上述对价的支付,应以符合《守则》第409A条的方式推迟(每一股,“递延期权支付”),并在董事会指定的控制权变更完成后的日期(“递延期权支付日期”)支付,无论该期权持有人在该日期是否仍是公司的雇员。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决定并在符合《守则》第409A条规定的方式下,授权任何选择在董事会全权酌情决定的日期之前以公司提供的格式签署一般解除协议的期权持有人,在递延期权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任何递延期权付款。在这种情况下,递延期权付款应在该等一般解除协议可被撤销的任何期限届满后立即支付。
(d)加速限制股份.在发生控制权变更时,董事会可酌情决定并在满足董事会规定的任何条件后,规定对部分或全部当时受限制股份的限制失效,并在紧接控制权变更完成之前成为无限制股份。
(e)裁定赔偿额的承担或替代.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应由继承实体或该继承实体的母公司或关联公司(该实体称为“继承公司”)承担未加速归属的任何部分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奖励中限制未失效的任何部分期权或同等期权或权利,除非继承公司不同意这种承担或替代。根据《财务条例》第1.409A-1(b)(5)(D)节的要求,对期权的任何此种假设或替代不应导致该期权所依据的普通股的公平市场价值与适用于该期权的行使价格之间的总价差增加。本条第6.3(e)条所述的任何选择权(或其部分),如非由选择权人行使,亦非由继承公司承担,则在控制权变更完成时自动终止。本条例第6.3(e)条所述任何并非由继承公司承担的受限制股份的授标,须由公司按受益人在控制权变更完成时所支付的价格回购。
(f)代价包括证券.如根据控制权的变更而为交换公司的证券而支付的代价包括任何证券根据适用法律(x),任何受让人或受让人若收到该等证券,或任何人作为该等证券的经纪人、交易商或代理人的注册或资格,或(y)向任何受让人或受让人提供任何资料,而不是审慎的发行人在根据《证券法》颁布的条例D所界定的只向“认可投资者”发售时一般会提供的资料,则公司可安排向任何该等受让人或受让人付款,以代替该等资料,如该等证券本应由该受让人或受让人出售,则在该受让人或受让人交出时,该受让人或受让人将以现金换取该受让人或受让人持有的证券,而该现金数额相当于该受让人或受让人在该证券发行当日所获证券的公允价值(由董事会善意厘定)。
6.4.“市场对峙”协议
未经主承销商事先书面同意,任何接受方或选择方均不得在与公司根据《证券法》在表格S-1或表格S-3或其任何后续表格上登记其普通股或任何其他股本证券有关的最后招股说明书之日起的期间内,并在公司及主承销商指明的日期(不超过180天的期限或公司或承销商要求的其他期限,以适应以下方面的监管限制:(1)研究报告的发布或以其他方式分发;(2)分析师的建议和意见,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业监管局(FINRA)规则或普通股当时交易的任何交易所的规则或其任何后续规定或修订)所载的限制,(a)出借;要约;质押;出售;出售合约;出售任何购买期权或合约;购买任何出售期权或合约;授予任何购买期权、权利或认股权证;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或处置公司的任何股本股份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行使或可交换(直接或间接)该等股本的证券(不论该等股份或任何该等证券当时是拥有或其后是获得的),或(b)订立任何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另一人的掉期或其他安排,拥有该等证券的任何经济后果,不论上述(a)或(b)条所述的任何该等交易须以现金或其他方式交付公司股本或其他证券的方式解决。本条第6.4条的上述条文,不适用于依据包销协议向承销人出售股本证券,或转让任何为真正的遗产规划目的而作出的股本证券,无论是在持有人存续期内,还是在他或她的家庭成员去世时,或在董事会批准的任何其他人,或为其利益或其所有权权益由其全资拥有的任何信托、法团、合伙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保管人或受托人,该持有人或任何该等家庭成员;但该持有人(或该持有人在死亡情况下的代表)须就该等转让事先向公司递交书面通知,而该等股本证券在任何时候均须受本计划所载的条款及限制所规限,而该受让人须同意受本计划的所有条款及条件的约束(但仅限于就该等股本证券而言),此种转让是根据没有为此种转让实际支付任何代价的交易进行的。与此种登记有关的承保人是本条第6.4款的第三方受益人,并有权、有权和有权执行本合同的规定,如同他们是本合同的一方一样。每一受让人和选择人还同意执行承保人就此种登记合理要求的符合本条第6.4款或为进一步实施此种登记所必需的协议。公司可就受上述限制的证券发出停止转让指示,直至此种市场对抗期结束为止。任何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转让该等证券的企图,以及对该等证券征收任何执行、扣押或类似程序,均属无效及无效。
6.5.拖动
(a)强制出售的权利.如果(x)在转换或行使公司的任何其他证券时,持有当时已发行或可发行的普通股股份至少过半数的股东(“出售投资者”)和(y)董事会以书面形式批准控制权变更,则每一受让人和选择人应:
(i)如该等交易须获股东批准,而该等证券的持有人均有权就该受让人或受让人拥有的该等交易投票,或就该受让人或受让人以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的该等交易投票,则就该等证券(如适用的话,可亲自投票、以代理人或以书面同意的方式采取行动)投票赞成及采纳该等证券,该控制权的变更(连同为实施该控制权的变更所需的对公司法团证书的任何相关修订),并投票反对任何及所有其他合理预期会延迟或损害公司完成该控制权变更的能力的建议;
(ii)如该等交易是一项股份出售,则向出售投资者建议按与出售投资者相同的条款及条件出售其证券的人,出售由该受益人或选择人实益持有的与出售投资者所出售的股份相同比例的公司股本;
(iii)签立及交付所有有关文件,并采取公司或出售投资者为执行本条第6.5条的条款及条文而合理要求的其他行动,以支持控制权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签立及交付转易及转让文书,以及任何购买协议、合并协议、弥偿协议、代管协议、同意书、放弃书、政府备案书、妥为背书转让的股份证明书(不附带及无不容许的留置权、申索及产权负担)及任何类似或有关的文件;
(iv)除本计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将该受让人或受让人的附属公司或受让人或受让人的附属公司所拥有的公司的任何证券存入有表决权的信托基金,或使任何该等证券受任何与该等证券的表决有关的安排或协议规限,除非取得人就控制权的变更而特别要求这样做;及
(v)不得在任何时间就该项控制权的变更而根据适用法律行使任何异议者的权利或评估权利。
(b)不可撤销的代理.仅就本第6.5条所设想的交易的实施而言,每一受让人及选择权人特此明确及不可撤销地委任公司行政总裁为该受让人或选择权人的代理人及实际代理人,以投票表决该受让人或选择权人所持有的公司普通股或其他证券,并就出售投资者所指示的公司普通股及所有其他证券采取任何及所有其他行动。此代理与利息相结合。
6.6.无须继续维持业务关系.
本计划或任何股份或期权协议所载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赋予任何受益人或期权持有人任何权利,使该受益人或期权持有人继续与公司保持业务关系,或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在任何时间终止或改变该业务关系的范围的权利。
6.7.其他雇员福利.
除非计划的条款包括补偿等金额,否则雇员因授予普通股股份或限制失效、行使期权或出售期权股份而被视为收到的任何补偿的金额,不构成确定该雇员的任何其他雇员福利的补偿,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奖金、养老金、利润分享、人寿保险或工资延续计划的福利,除非董事会另有具体决定。
6.8.计划的修订.
董事会可随时并不时在任何方面修改或修订计划,但如在任何时间,根据《守则》第422条或任何有关奖励股票期权的后续条文,或根据规则16b-3,须获得公司股东的批准,则董事会未经批准,不得作出该等修改或修订。未经选择权持有人或受让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同意,本计划的任何修改或修订,不得对选择权持有人或受让人根据先前作出的普通股股份选择权或授予而享有的权利造成不利影响。
6.9.扣留.
(a)一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视情况而定)有权从应支付给期权持有人或受益人的任何其他种类的款项中扣除法律规定应就根据本计划发行的任何股票预扣的任何种类的联邦、州或地方税款。在获得公司的事先批准(公司可酌情决定不予以批准)的情况下,选择人或受让人可选择全部或部分履行上述义务:(i)安排公司扣留根据授予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或行使选择权而可发行的普通股股份,或限制股份的限制失效,或(ii)向公司交付已由选择人或受让人拥有的普通股股份。如此交付或扣缴的股份,其公平市场价值应不低于确定扣缴税款之日的扣缴义务。依据本条例第6.9(a)条作出选择的选择人或受让人,只可以不受任何回购、没收、未获履行的归属或其他类似规定规限的普通股股份,履行扣缴义务。
(b)激励股票期权.在行使激励股票期权时接受期权股份应构成期权持有人的一项协议:(i)在期权被授予之日起两年内或在根据行使期权将股份转让给期权持有人之日起一年内,通知公司任何或全部该等股份被处置;(ii)在法律要求时,在任何此类处置发生时或在任何此类处置发生时,通知公司,一笔数额,足以支付公司就此种处置所承担的联邦、州和地方预扣税款义务,不论在(一)和(二)项方面,在此种处置时,选择权人是否受雇于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
(c)报告人.尽管有上述规定,对于已根据第1.3(b)节的规定授予期权的报告人,除非按照细则16b-3的任何适用要求作出,否则使用股份支付预扣税款的选择不具有效力。
6.10.计划的生效日期和期限.
(a)生效日期.本计划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但根据本计划授予的激励股票期权不得行使,除非并直至本计划获得公司股东的批准。如果在董事会通过本计划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未获得股东批准,则先前根据本计划授予的期权不得视为激励股票期权,此后不得授予激励股票期权。除非董事会另有规定,不需要股东批准的《计划》修正案应在董事会通过时生效;需要股东批准的修正案(如第6.8节所规定)应在董事会通过并经公司股东批准时生效。
(b)终止.除非按照本计划提前终止,否则本计划须于下列较早的日期终止:(i)董事会在任何时间所决定的任何日期;(ii)根据本计划可供发行的所有股份均已发行并不受本计划所有限制的日期;或(iii)公司解散或清盘。如果终止日期是根据上文第(i)款确定的,则在该日期根据本协议授予的期权或普通股应继续按照期权和股票协议的规定具有效力。
6.11.陪审团审判的放弃.
通过接受计划下的普通股期权或授予,计划下的普通股期权或股份的每一接受者放弃在与计划和期权或股份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有关的任何诉讼、程序或反诉中接受陪审团审判的任何权利,或根据已交付或未来可能交付的与此相关的任何修订、放弃、同意、文书、文件或其他协议,并同意任何此类诉讼、程序或反诉应在法院而不是在陪审团面前审判。通过接受计划下的普通股期权或授予,每个计划下的普通股期权或股份的接受者证明,公司的任何高级人员、代表或律师均未明示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公司在任何诉讼、程序或反索赔的情况下不会寻求强制执行上述放弃。
6.12.赔偿责任的限制.
即使本计划另有相反规定,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董事会或任何代表公司、其任何附属公司或董事会行事的人,均不得因收入加速或任何额外税项(包括利息和罚款)而对本计划下的任何期权或普通股股份的接受者,或对本计划下的任何期权或普通股股份接受者的遗产或受益人承担法律责任,因期权或普通股的授予未能满足第422条或第409A条的要求或因《守则》第4999条的要求而主张,或以其他方式就期权或授予而主张;但本第6.12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限制董事会或公司自行决定的能力,与计划下的期权或普通股股份的接受者另行订立明示书面协议,就任何此类加速收入或额外税款的支付或其他付款作出规定。
6.13.管辖法律.
该计划的规定应受康涅狄格州法律的管辖,并应根据该州法律加以解释,而不考虑其法律冲突原则。
6.14.代词.
如计划中所使用的,所有代词及其任何变体指的是男性、女性或中性、单数或复数,这是一个或多个人的身份所要求的。
6.15.传说.
(a)证券法.所有代表普通股股份的证书,直至普通股股份在根据《证券法》和任何适用的州证券法登记的发行中出售为止,或除非可获得豁免登记,而公司应已收到公司合理满意的豁免证据(其中可包括,除其他外,大律师在形式和内容上令公司满意的意见,即转售(或其后的转售)普通股股份无须进行登记,所有转让该等股份或取代该等股份而发出的证明书,如适用,须在该等证明书上批注以下(或实质上等同的)图例:
"本证书所代表的证券尚未根据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并已依据《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豁免条款发布。本证书所代表的证券不得直接或间接提供或出售,除非(A)根据并符合(I)《证券法》下的有效登记声明或(II)任何当时可获得的《证券法》下的登记要求豁免和(B)根据并符合任何适用的国家证券除非ISOPLEXIS CORPORATION已收到律师的书面法律意见(ISCH COUNSEL AND OPINION REASONABLY ACCEPTABLE),否则不得提供或出售本证书所代表的证券,除非ISOPLEXIS CORPORATION已收到律师的书面法律意见(ISCH COUNSEL AND OPINION REASONABLY ACCEPTABLE),以表明该要约或出售不违反
(b)限制.在优先购买权和回购权根据本计划终止之前,所有代表普通股股份的证书均应在其上注明以下(或实质上等同的)图例:
“本证书所代表的股份受ISOPLEXIS CORPORATION 2014年股票计划所载限制,其副本可在其办公室查阅,或应要求提供。”
6.16.定义.
本计划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应具有下文或本计划所列各节的各自含义:
(a)"适用要求"指根据(i)任何适用的公司、雇员福利、就业、证券或税法、法规、条例、规则或行政或司法决定和(ii)适用的证券市场规则,对股权补偿计划或任何股权补偿计划奖励的要求。
(b)"商业关系"指以雇员、高级人员、董事、顾问或顾问的身份为公司或其任何附属机构服务。
(c)"控制权变更"应具有《计划》第6.3(a)节所述的含义。
(d)"代码"是指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
(e)"普通股"是指公司普通股的股份,每股面值0.00 1美元。
(f)"ERISA"指经修订的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
(g)"交易法”指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
(h)"公平市场价值"应具有该计划第4节所述的含义。
(一)"激励股票期权"是指符合《守则》第422条要求的选项。
(j)"非雇员董事“指符合规则16b-3所指的”非雇员董事"资格的公司董事。
(k)"非法定选择"是指不符合《守则》第422条要求的选择。
(l)"细则16b-3"是指根据《交易法》或任何后续规则颁布的第16b-3条。
(m)"转让"指任何个人或实体对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或其任何合法权益或实益权益的任何出售、质押、转让、产权负担、赠与或其他处置或转让,包括与任何合并、资本重组、重新分类或要约或交换要约(对公司全部或部分已发行股本)有关的任何投标或转让,无论进行此种转让的个人或实体是否投票赞成或反对涉及任何此种转让的任何交易。
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5月30日通过。
公司股东于2014年5月30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