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1
TRX黄金公司
(“公司”)
本公司有以下条款作为其章程。
| 董事全名及签署 | 签署日期 |
| 署名“Shubo Rakhit”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025年3月24日 |
接续编号:C1533236
TRX黄金公司
(“公司”)
文章
| 1.口译 | 1 |
| 1.1定义 | 1 |
| 1.2适用的商业公司法和解释法定义 | 1 |
| 1.3条款与商业公司法 | 1 |
| 2.股份及股份证书 | 1 |
| 2.1授权股份Structure | 1 |
| 2.2股权证表格 | 1 |
| 2.3有权持股的股东认股权证或认股权证 | 2 |
| 2.4邮件投递 | 2 |
| 2.5更换已磨损或污损的股份证书或确认书 | 2 |
| 2.6更换遗失、被盗、毁损的股票凭证或认定书 | 2 |
| 2.7分拆股票 | 2 |
| 2.8股权证费用 | 2 |
| 2.9信托的认可 | 2 |
| 3.发行股份 | 3 |
| 3.1董事获授权 | 3 |
| 3.2佣金和折扣 | 3 |
| 3.3券商 | 3 |
| 3.4发行条件 | 3 |
| 3.5购股认股权证及权利 | 3 |
| 4.证券登记册 | 3 |
| 4.1 Central Securities登记 | 3 |
| 4.2结束登记 | 4 |
| 5.股份转让 | 4 |
| 5.1登记转让 | 4 |
| 5.2转让方仍为股东 | 4 |
| 5.3转让文书的签署 | 4 |
| 5.4不需要对所有权进行查询 | 4 |
| 5.5转让费 | 4 |
| 6.股份转让 | 5 |
| 6.1死亡时承认法人代表 | 5 |
| 6.2法定个人代表的权利 | 5 |
| 7.购买或赎回股份 | 5 |
| 7.1公司获授权购买或赎回股份 | 5 |
| 7.2资不抵债时的购买或赎回 | 5 |
| 7.3购买的股份的出售和投票 | 5 |
| 8.借贷权力 | 5 |
| 9.备选方案 | 6 |
| 9.1更改授权股份Structure | 6 |
| 9.2更名 | 6 |
| 9.3其他改动 | 6 |
| 10.股东大会 | 6 |
| 10.1年度股东大会 | 6 |
| 10.2决议而非股东周年大会 | 7 |
| 10.3召开股东大会 | 7 |
| 10.4会议地点 | 7 |
| 10.5股东大会通知 | 7 |
| 10.6通知的记录日期 | 7 |
| 10.7投票记录日期 | 7 |
| 10.8类股东大会及系列股东大会 | 8 |
| 10.9股东大会特别业务通知 | 8 |
| 10.10未发出通知及放弃通知 | 8 |
| 11.股东会议的程序 | 8 |
| 11.1特殊业务 | 8 |
| 11.2特别多数 | 9 |
| 11.3法定人数 | 9 |
| 11.4一名股东可能构成法定人数 | 9 |
| 11.5其他人可能会出席 | 9 |
| 11.6法定人数的要求 | 9 |
| 11.7缺乏法定人数 | 9 |
| 11.8后续会议未达到法定人数 | 9 |
| 11.9椅子 | 10 |
| 11.10选任候补主席 | 10 |
| 11.11休会 | 10 |
| 11.12延期会议通知 | 10 |
| 11.13以举手或投票方式作出决定 | 10 |
| 11.14结果声明 | 10 |
| 11.15动议无须借调 | 10 |
| 11.16投票 | 10 |
| 11.17投票方式 | 11 |
| 11.18休会时民调需求 | 11 |
| 11.19主席必须解决争端 | 11 |
| 11.20投票 | 11 |
| 11.21民调需求 | 11 |
| 11.22要求民调不阻止继续开会 | 11 |
| 11.23保留选票和代理人 | 11 |
二、
| 12.股东投票情况 | 11 |
| 12.1股东票数或股份票数 | 11 |
| 12.2以代表身份参加的人员投票 | 12 |
| 12.3联合持有人表决 | 12 |
| 12.4作为共同股东的法人代表 | 12 |
| 12.5公司股东代表 | 12 |
| 12.6代理条款并不适用于所有公司 | 13 |
| 12.7委任代理持有人 | 13 |
| 12.8候补代理持有人 | 13 |
| 12.9代理投票的有效性 | 13 |
| 12.10委托书的形式 | 13 |
| 12.11交存委托书 | 14 |
| 12.12撤销代理 | 14 |
| 12.13必须签署撤销委托书 | 14 |
| 12.14出示有权投票的证据 | 14 |
| 13.董事 | 14 |
| 13.1第一届董事;董事人数 | 14 |
| 13.2董事人数变动 | 15 |
| 13.3尽管有空缺,董事的行为仍然有效 | 15 |
| 13.4董事的资格 | 15 |
| 13.5董事薪酬 | 15 |
| 13.6偿还董事开支 | 15 |
| 13.7董事特别薪酬 | 15 |
| 13.8董事退休时的酬金、退休金或津贴 | 16 |
| 14.选举及罢免董事 | 16 |
| 14.1股东周年大会选举 | 16 |
| 14.2同意出任董事 | 16 |
| 14.3未能选举或委任董事 | 16 |
| 14.4个退任董事名额未填补 | 17 |
| 14.5董事可能会填补临时空缺, | 17 |
| 14.6留任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力 | 17 |
| 14.7股东可补缺 | 17 |
| 14.8额外董事 | 17 |
| 14.9不再担任董事 | 17 |
| 14.10股东罢免董事 | 18 |
| 14.11董事罢免董事职务 | 18 |
| 15.董事的权力及职责 | 18 |
| 15.1管理的权力 | 18 |
| 15.2委任公司律师 | 18 |
| 16.董事权益披露 | 18 |
| 16.1对利润进行会计处理的义务 | 18 |
| 16.2由于利益原因对投票的限制 | 18 |
| 16.3有兴趣的董事计入法定人数 | 18 |
| 16.4披露利益冲突或财产 | 19 |
| 16.5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 | 19 |
| 16.6不取消资格 | 19 |
| 16.7由董事或高级人员提供的专业服务 | 19 |
| 16.8其他公司的董事或高级人员 | 19 |
| 17.董事的诉讼程序 | 19 |
| 17.1董事会议 | 19 |
| 17.2会议投票 | 19 |
| 17.3会议主席 | 19 |
| 17.4以电话或其他通讯媒介举行会议 | 20 |
| 17.5召集会议 | 20 |
| 17.6会议通知, | 20 |
| 17.7不需要通知时 | 20 |
| 17.8会议虽未发出通知但有效 | 20 |
| 17.9会议通知的豁免 | 20 |
| 17.10法定人数 | 21 |
| 17.11任用有缺陷的行为的有效性 | 21 |
| 17.12书面同意决议 | 21 |
三、
| 18.执行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 | 21 |
| 18.1执行委员会的委任及权力 | 21 |
| 18.2其他委员会的委任及权力 | 21 |
| 18.3委员会的义务 | 22 |
| 18.4董事会的权力 | 22 |
| 18.5次委员会会议 | 22 |
| 19.官员 | 23 |
| 19.1董事可任命高级职员 | 23 |
| 19.2干事的职能、职责和权力 | 23 |
| 19.3任职资格 | 23 |
| 19.4薪酬和聘任条款 | 23 |
| 20.赔偿 | 23 |
| 20.1定义 | 23 |
| 20.2强制赔偿董事及前任董事 | 24 |
| 20.3对其他人员的赔偿 | 24 |
| 20.4不遵守商业公司法 | 24 |
| 20.5公司可能购买保险 | 24 |
| 20.6继承人和受益人 | 24 |
| 20.7修订的效力 | 25 |
| 21.股息 | 25 |
| 21.1支付受特别权利规限的股息 | 25 |
| 21.2宣派股息 | 25 |
| 21.3无需通知 | 25 |
| 21.4记录日期 | 25 |
| 21.5支付股息的方式 | 25 |
| 21.6解决困难 | 25 |
| 21.7当应付股息 | 25 |
| 21.8按股本数支付股息 | 26 |
| 21.9联合股东收 | 26 |
| 21.10股息无息 | 26 |
| 21.11部分股息 | 26 |
| 21.12支付股息 | 26 |
| 21.13盈余资本化 | 26 |
| 22.文件、记录和报告 | 26 |
| 22.1财务事项的记录 | 26 |
| 22.2会计记录的检查 | 26 |
| 23.通知 | 26 |
| 23.1发出通知的方法 | 26 |
| 23.2视为收到邮件 | 27 |
| 23.3发送证明 | 28 |
| 23.4致共同股东的通知 | 28 |
| 23.5致受托人的通知 | 28 |
四、
| 24.海豹 | 28 |
| 24.1谁可能会证明印章 | 28 |
| 24.2份封印件 | 28 |
| 24.3密封件的机械复制 | 28 |
| 25.禁令 | 29 |
| 25.1定义 | 29 |
| 25.2应用 | 29 |
| 25.3转让股份或指定证券所需的同意 | 29 |
| 26.预先通知条文 | 29 |
| 26.1提名董事 | 29 |
| 26.2应用 | 32 |
v
TRX黄金公司
(“公司”)
| 1. | 口译 |
| 1.1 | 定义 |
在这些条款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 (1) | 「董事会」、「董事」及「董事会」指公司的董事或唯一董事(视属何情况而定); |
| (2) | “商业公司法”意味着商业公司法(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不时生效及对其作出的所有修正,包括根据该法作出的所有条例及其修正; |
| (3) | “释义法”意味着释义法(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不时生效及对其作出的所有修正,包括根据该法作出的所有条例及其修正; |
| (4) | “法定遗产代理人”是指股东的个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包括该股东破产中的受托人; |
| (5) | 股东的“登记地址”是指登记在中央证券登记簿上的股东地址;以及 |
| (6) | “印章”是指公司的印章,如果有的话。 |
| 1.2 | 商业公司法和解释法适用的定义 |
《商业公司法》中的定义和《解释法》中的定义和构造规则,经必要的修改,在适用的范围内,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适用于这些条款,就好像这些条款是一项成文法则一样。如果《商业公司法》中的定义与《解释法》中有关本条款中使用的术语的定义或规则之间存在冲突,则在本条款中使用该术语时将以《商业公司法》中的定义为准。
| 1.3 | 条款和条款之间的冲突商业公司法 |
如果这些条款与《商业公司法》有冲突或不一致,则以《商业公司法》为准。
| 2. | 股份及股份证书 |
| 2.1 | 授权股份Structure |
公司的授权股份结构由公司章程通告所述的类别或类别及系列(如有)的股份组成。
| 2.2 | 股权证表格 |
公司发行的每份股票都必须遵守《商业公司法》,并按要求签署。
| 2.3 | 有权持股的股东认股权证或认股权证 |
每名股东均有权免费获得(a)一份代表登记在该股东名下的每一类别或系列股份的股份的股票或(b)一份不可转让的书面确认股东有权获得该股票的书面确认,但就若干人共同持有的股份而言,公司并无义务发出多于一份股票证书或确认书,以及交付一份股票证书或确认书,因为向若干共同股东之一或股东的正式授权代理人之一交付的股份将足以交付给所有人。
| 2.4 | 邮寄送达 |
股东取得股份权利的任何股份凭证或不可转让的书面确认书,可以邮寄至股东的登记地址,公司或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代理人均不对因股份凭证或确认书在邮件中遗失或被盗而给股东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 2.5 | 更换已磨损或污损的股份证书或确认书 |
如董事信纳股东取得股份的权利的股份证书或不可转让的书面确认书已磨损或污损,则董事在向其出示股份证书或确认书(视属何情况而定)时,须按董事认为合适的其他条款(如有):
| (1) | 命令注销股份证书或确认书(视属何情况而定);及 |
| (2) | 发行置换股份凭证或认股书,视情况而定。 |
| 2.6 | 更换遗失、被盗或损毁的股票凭证或认定书 |
如股东取得股份证书的权利的股份证书或不可转让的书面确认书遗失、被盗或毁损,则须向有权取得该股份证书或确认书的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发出替换股份证书或确认书(如董事接获:
| (1) | 令董事信纳股份凭证或确认书遗失、被盗或毁损的证明;及 |
| (2) | 董事认为足够的任何赔偿。 |
| 2.7 | 拆股凭证 |
如股东在向公司交出股份时,书面要求公司以该股东的名义发行两份或两份以上的股份,每份股份代表特定数目的股份,合计代表与如此交出的股份相同数目的股份,则公司须根据该要求注销已交出的股份,并发行替代股份。
| 2.8 | 股权证费用 |
就根据第2.5、2.6或2.7条发行任何股份证书而言,必须向公司支付金额(如有),且不得超过董事确定的《商业公司法》规定的金额。
| 2.9 | 信托的认可 |
除法律或法规或本条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士将不会获公司承认以任何信托方式持有任何股份,且公司不受任何形式的约束或被迫承认(即使在收到通知时)任何股份或股份的任何部分的衡平法、或有、未来或部分权益,或(除法律或法规或本条款规定或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下令)任何股份的任何其他权利,但股东对其全部的绝对权利除外。
2
| 3. | 发行股份 |
| 3.1 | 董事授权 |
根据《商业公司法》和公司已发行股份持有人的权利,公司可按董事可能确定的方式、条款和条件以及发行价格(包括可能发行面值股份的任何溢价)向包括董事在内的人士发行、配发、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公司持有的未发行股份和已发行股份。面值股份的发行价格必须等于或大于该股份的面值。
| 3.2 | 佣金和折扣 |
公司可随时向任何人支付合理佣金或允许合理折扣,作为该人向公司或任何其他人购买或同意购买公司股份或采购或同意促使购买者购买公司股份的代价。
| 3.3 | 经纪业务 |
公司可就其证券的出售或配售支付或与之有关的合法经纪费或其他对价。
| 3.4 | 发行条件 |
除《商业公司法》规定外,在全额支付之前不得发行任何股份。A股在以下情况下全额缴款:
| (1) | 以下一方或多方就股份发行向公司提供代价: |
| (a) | 过去为公司提供的服务; |
| (b) | 财产; |
| (c) | 钱;和 |
| (2) | 公司收到的对价价值等于或超过根据第3.1条为该股份设定的发行价格。 |
| 3.5 | 购股认股权证及权利 |
根据《商业公司法》,公司可根据董事确定的条款和条件发行股份购买认股权证、期权和权利,这些股份购买认股权证、期权和权利可单独或与公司不时发行或创设的债权证、债权证股票、债券、股份或任何其他证券一起发行。
| 4. | 证券登记册 |
| 4.1 | Central Securities登记 |
根据《商业公司法》的要求并受其约束,公司必须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维持一个中央证券登记册。根据《商业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可以指定一名代理人维护中央证券登记册。董事亦可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代理人,包括备存中央证券登记册的代理人,作为其股份或其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转让代理人,以及作为其股份或其该类别或系列股份(视属何情况而定)的登记官的同一或另一名代理人。董事可随时终止委任任何代理人,并可委任另一名代理人代替。
3
| 4.2 | 结束登记 |
公司不得在任何时候关闭其中央证券登记册。
| 5. | 股份转让 |
| 5.1 | 登记转让 |
不得登记公司股份的转让,除非:
| (1) | 公司已收到一份就该股份正式签署的转让文书; |
| (2) | 如公司已就拟转让的股份发行股份证书,则该股份证书已交还公司;及 |
| (3) | 如公司已就拟转让的股份发出不可转让的股东取得股权证权利的书面确认书,则该确认书已交还公司。 |
| 5.2 | 转让方仍为股东 |
除《商业公司法》另有规定外,股份转让人被视为仍为股份持有人,直至受让人的姓名就转让事项记入公司的证券登记册。
| 5.3 | 转让文书的签署 |
如股东或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就登记在股东名下的股份签署转让文书,则签署的转让文书构成对公司及其董事、高级职员及代理人的完整及充分授权,以登记转让文书所指明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指明的股份数目,或如未指明数目,则以存放于转让文书的书面确认书所代表或载列的所有股份:
| (1) | 以该转让文书中指定为受让人的人的名义;或 |
| (2) | 如果没有人在该转让文书中被指定为受让人,则以该文书为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为转让登记的目的而交存该文书。 |
| 5.4 | 不需要查询所有权 |
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人员或代理人均无义务查询转让文书中指名的人作为受让人的所有权,或如转让文书中没有指名的人作为受让人,则为登记转让而存放票据所代表的人的所有权,或对股东或任何股份的中间所有人或持有人就与登记转让有关的任何股份权益的任何债权承担责任,代表该等股份的任何股份证书或就该等股份取得股份证书的权利的任何书面确认书。
| 5.5 | 转会费 |
就任何转让的登记而言,必须向公司支付由董事厘定的金额(如有)。
4
| 6. | 股份转让 |
| 6.1 | 死亡时获承认的法人代表 |
在股东去世的情况下,法定遗产代理人,或者如果该股东是联名持有人,则未亡联名持有人将是公司承认对该股东的股份权益拥有任何所有权的唯一人。在承认某人为法定遗产代理人之前,董事可要求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供委任证明、授予遗嘱认证书、管理书或董事认为适当的其他证据或文件。
| 6.2 | 法定个人代表的权利 |
股东的法定遗产代理人享有与股东所持股份相同的权利、特权和义务,包括根据本条款转让股份的权利,前提是《商业公司法》要求的文件和董事已存放于公司。
| 7. | 购买或赎回股份 |
| 7.1 | 公司获授权购买或赎回股份 |
根据第7.2条、任何类别或系列的股份所附带的特殊权利和限制以及《商业公司法》,公司可在董事授权的情况下,按该决议规定的价格和条款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购其任何股份。
| 7.2 | 资不抵债时购买或赎回 |
如有合理理由相信以下情况,公司不得作出付款或提供任何其他代价以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购其任何股份:
| (1) | 公司资不抵债;或 |
| (2) | 支付或提供对价将使公司资不抵债。 |
| 7.3 | 所购股份的出售及投票 |
如公司保留由其赎回、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股份,公司可出售、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股份,但当该股份由公司持有时,公司:
| (1) | 无权在其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该股份; |
| (2) | 不得就该股份支付股息;及 |
| (3) | 不得就该股份作出任何其他分派。 |
| 8. | 借贷权力 |
公司如获董事授权,可:
| (1) | 以董事认为适当的方式及金额、以证券、来源及条款及条件借入款项; |
| (2) | 直接发行债券、债权证及其他债务,或作为公司或任何其他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的担保,并按董事认为适当的折扣或溢价及其他条款发行; |
| (3) | 保证任何其他人偿还款项或任何其他人履行任何义务;和 |
| (4) | 抵押、押记,无论是以特定或浮动押记的方式,授予公司目前和未来资产和承诺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担保权益,或给予其他担保。 |
5
| 9. | 备选方案 |
| 9.1 | 更改授权股份Structure |
| (1) | 受制于商业公司法、公司可以董事会决议方式: |
| (a) | 创建一个或多个类别或系列的股份,或者,如果一个类别或系列的股份均未配发或发行,则消除该类别或系列的股份; |
| (b) | 增加、减少或取消公司获授权从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中发行的股份的最高数目,或设定公司获授权从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中发行的股份的最高数目,但并无设定最高数目; |
| (c) | 在不违反第2.1条的情况下,更改其任何股份的识别名称; |
| (d) | 拆细或合并其全部或任何未发行或缴足已发行股份; |
| (e) | 如公司获授权发行面值股份类别的股份: |
| (A) | 降低这些股份的面值;或者 |
| (b) | 如该类股份的股份均未获配发或发行,则增加该等股份的面值; |
| (f) | 将其全部或任何未发行或已缴足股款的已发行面值股份更改为无面值股份,或将其任何未发行无面值股份更改为有面值股份;或 |
| (g) | 在不违反第2.1条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更改其股份或授权的股份结构,以应要求或允许的方式进行商业公司法. |
| 9.2 | 更改名称 |
公司可藉董事会决议授权更改其章程通告,以更改其名称或采纳或更改该名称的任何翻译。
| 9.3 | 其他改动 |
如果《商业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决议的类型,并且这些条款没有具体规定其他类型的决议,公司可以通过普通决议更改这些条款。
| 10. | 股东大会 |
| 10.1 | 年度股东大会 |
除非根据《商业公司法》推迟或放弃年度股东大会,否则公司必须在其成立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承认之日后的18个月内举行第一次年度股东大会,此后必须在每个日历年度至少举行一次年度股东大会,且在董事可能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不超过最后一个年度参考日期后的15个月内举行。
6
| 10.2 | 决议而非股东周年大会 |
如果所有有权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根据《商业公司法》以一致决议同意在该年度股东大会上需要处理的所有业务,则年度股东大会被视为已在一致决议日期举行。股东必须在根据本条第10.2条通过的任何一致决议中,选择适合举行适用的股东周年大会的日期作为公司的年度参考日期。
| 10.3 | 召开股东大会 |
董事认为合适的时候,可以召集股东大会。
| 10.4 | 会议地点 |
公司的股东大会可由董事决定在世界任何地方(包括虚拟地点)举行。
| 10.5 |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
公司必须以本条款规定的方式,或以普通决议订明的其他方式(如有的话),将任何股东大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包括虚拟地点)的通知,送交每名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每名董事及公司核数师,除非本条款另有规定,至少在会议召开前的下列天数:
| (1) | 如果且只要该公司是一家公众公司,则为21天; |
| (2) | 否则,10天。 |
| 10.6 | 通知的记录日期 |
为确定有权获得任何股东大会通知的股东,董事可设定一个日期作为记录日期。记录日期不得比将举行会议的日期早两个月以上,如果是股东根据《商业公司法》要求召开的股东大会,则不得比这一日期早四个月以上。记录日期在会议召开日期之前不得少于:
| (1) | 如果且只要该公司是一家公众公司,则为21天; |
| (2) | 否则,10天。 |
如未设定记录日期,则记录日期为紧接发出通知的第一个日期的前一天下午5时或如未发出通知,则为会议开始。
| 10.7 | 投票记录日期 |
为确定有权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董事可设定一个日期作为记录日期。记录日期不得比将举行会议的日期早两个月以上,如果是股东根据《商业公司法》要求召开的股东大会,则不得比这一日期早四个月以上。如未设定记录日期,则记录日期为紧接发出通知的第一个日期的前一天下午5时或如未发出通知,则为会议开始。
7
| 10.8 | 类别会议及股东系列会议 |
根据《商业公司法》的规定,除非本条款或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所附带的特殊权利和限制中另有规定,本条款有关股东大会的规定将适用于持有特定类别或系列股份的类别会议或系列股东大会,但须作必要的修改并在其适用的范围内。
| 10.9 | 股东大会特别业务通知 |
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特殊事项的,会议通知必须:
| (1) | 说明特殊业务的一般性质;和 |
| (2) | 特殊业务包括审议、批准、批准、采纳、授权任何文件或者签署、生效的,附该文件副本或者说明该文件副本可供股东查阅: |
| (a) | 在公司的记录办公室,或在通知中指明的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其他合理可到达的地点;和 |
| (b) | 在为举行会议而设定的日期前的任何一个或多个指明日期的法定营业时间内。 |
| 10.10 | 未发出通知及放弃通知 |
意外遗漏向任何有权获得通知的人发送任何股东大会通知,或未收到任何通知,并不会使该次会议上的任何程序无效。任何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的人,可以书面或其他方式放弃或缩短该会议的通知期限。
| 11. | 股东会议的程序 |
| 11.1 | 特殊业务 |
在股东大会上,以下业务为特殊业务:
| (1) | 在非股东周年大会的股东大会上,除与举行会议或在会上投票有关的事务外,所有事务均属特别事务; |
| (2) | 在股东周年大会上,除以下各项外,所有事务均属特别事务: |
| (a) | 与举行会议或在会议上投票有关的事务; |
| (b) | 审议公司提交会议的任何财务报表; |
| (c) | 审议董事或核数师的任何报告; |
| (d) | 董事人数的设定或变更; |
| (e) | 选举或委任董事; |
| (f) | 核数师的委任; |
| (g) | 核数师薪酬的设定; |
| (h) | 因无须通过特别决议案或特别决议案的董事报告而产生的业务; |
| (一) | 任何其他业务,而根据本条款或商业公司法,可以在股东大会上进行交易,而无需事先通知股东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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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 特别多数 |
公司于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所需的多数票为就该决议案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二。
| 11.3 | 法定人数 |
根据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的股份所附带的特殊权利和限制,在股东大会上进行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为两(2)名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股东,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
| 11.4 | 一名股东可构成法定人数 |
在股东大会上只有一名股东有权投票的:
| (1) | 法定人数为一人,是该股东或以代理人身份代表该股东,且 |
| (2) | 该股东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可构成会议。 |
| 11.5 | 其他人可能会出席 |
董事、总裁(如有的话)、行政总裁(如有的话)、财务总监(如有的话)、营运总监(如有的话)、秘书(如有的话)、助理秘书(如有的话)、公司核数师、公司律师及任何其他获董事邀请的人士均有权出席任何股东大会,但如该等人士中有任何一人确实出席股东大会,该人不计入法定人数,且无权在会议上投票,除非该人是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股东或代理持有人。
| 11.6 | 法定人数的要求 |
除选举会议主席和会议休会外,不得在任何股东大会上处理任何事务,除非在会议开始时有法定人数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出席,但该法定人数不必在整个会议期间出席。
| 11.7 | 缺乏法定人数 |
自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确定之日起一个半小时内,未达到法定人数的:
| (1) | 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解散;及 |
| (2) | 如遇任何其他股东大会,会议于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延期至下一星期的同日举行。 |
| 11.8 | 历届会议缺乏法定人数 |
如在第11.7(2)条所指的会议休会的会议上,自规定的会议召开时间起一个半小时内未达到法定人数,则出席并作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一名或多名有权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构成法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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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 | 椅子 |
以下个人有权担任股东大会主席:
| (1) | 董事会主席,如果有的话; |
| (2) | 如董事会主席缺席或不愿代理会议主席,则由总裁(如有);或 |
| (3) | 董事指定的其他人。 |
| 11.10 | 候补主席的甄选 |
如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根据上文第11.9条获委任的人在规定的举行会议的时间后15分钟内未出席,或该人不愿担任会议主席,或该人已告知秘书(如有的话)或任何出席会议的董事,该人将不会出席会议,则出席的董事必须选择:由其人数之一、一名高级人员或公司大律师主持会议,或如该董事,出席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大律师拒绝担任主席,或者如果董事未能如此选择,或者如果没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大律师出席,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股东可以选择任何出席会议的人主持会议。
| 11.11 | 休会 |
股东大会主席可以并在会议指示的情况下必须不时并在各地休会,但除休会开始时的会议上未完成的事务外,不得在任何续会上处理任何事务。
| 11.12 | 续会通知 |
在续会的股东大会上无须发出任何续会通知或将处理的事务的通知,但如会议续会三十天或以上,则须与原会议一样发出续会通知。
| 11.13 | 以举手或投票方式作出决定 |
在股东大会上付诸表决的每一项动议将以举手表决方式决定,除非在以举手表决方式宣布投票结果之前或之前进行的投票表决是由主席指示或由至少一名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的有权投票的股东提出的要求。
| 11.14 | 结果声明 |
股东大会主席必须根据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结果(视情况而定)向大会宣布对每一个问题的决定,该决定必须记入会议记录。主席宣布一项决议获得必要多数通过或被否决,除非投票是由主席指示或根据第11.13条要求进行的,否则是确凿的证据,没有证明记录的赞成或反对该决议的票数或比例。
| 11.15 | 动议无须借调 |
除非会议主席另有规定,否则在股东大会上提出的动议无须附议,任何股东大会的主席均有权提出或支持动议。
| 11.16 | 投选票 |
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股东大会主席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时,除了主席作为股东可能有权获得的一票或几票之外,没有第二票或决定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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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7 | 采取投票的方式 |
在不违反第11.18条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大会适当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
| (1) | 投票必须采取: |
| (a) | 在会议上,或在会议日期后的七天内,按会议主席的指示;及 |
| (b) | 在会议主席指示的方式、时间和地点; |
| (2) | 投票结果视为要求进行投票的会议的决定;及 |
| (3) | 要求投票的人可以撤回投票的要求。 |
| 11.18 | 休会时的民意调查需求 |
股东大会要求就休会问题进行的投票必须立即在会议上进行。
| 11.19 | 主席必须解决争端 |
在对投票表决的接纳或否决产生争议的情况下,股东大会主席必须对争议作出裁定,其善意作出的裁定是最终的、决定性的。
| 11.20 | 投票 |
在投票中,有权获得一票以上投票权的股东不必以相同方式投下所有选票。
| 11.21 | 民意调查需求 |
对于选举股东大会主席的投票,不得要求以投票方式进行。
| 11.22 | 要求民调不阻止继续开会 |
要求在股东大会上进行投票表决,除非会议主席这样规定,否则不会阻止除已要求进行投票表决的问题之外的任何业务的交易的会议继续进行。
| 11.23 | 保留选票和代理人 |
公司必须在召开股东大会后至少三个月内,保留以投票方式投出的每一张选票和在会议上投票的每一位代理人,并在此期间,将该等选票和代理人提供给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任何股东或代理人在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在这三个月期限结束时,公司可能会销毁这些选票和代理。
| 12. | 股东投票情况 |
| 12.1 | 股东票数或股份票数 |
受任何股份附带的任何特别权利或限制以及根据第12.3条对共同股东施加的限制:
| (1) | 以举手表决方式,每一位作为股东或代理人出席并有权就该事项投票的人都有一票表决权;和 |
| (2) | 在投票表决时,每位有权就该事项投票的股东对该股东持有的每一股有权就该事项投票的股份拥有一票表决权,并可亲自或委托代理人行使该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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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 以代表身份投票的人士 |
非股东的人可在股东大会上以举手表决或以投票方式投票,并可委任一名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但如在这样做之前,该人信纳会议主席或董事认为该人是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的法定遗产代理人。
| 12.3 | 联合持有人的投票 |
如有就任何股份登记的联名股东:
| (1) | 任何一名联名股东可在任何股东大会上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就该股份投票,犹如该联名股东完全有权享有该股份一样;或 |
| (2) | 如有多于一名联名股东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任何股东大会,且有多于一名联名股东就该股份投票,则只计算出席的联名股东就该股份在中央证券登记簿上名列第一的投票。 |
| 12.4 | 作为共同股东的法人代表 |
任何股份以其唯一名义登记的股东的两名或两名以上法定遗产代理人,就第12.3条而言,视为共同股东。
| 12.5 | 公司股东代表 |
非本公司附属公司的法团为股东的,该法团可委任一人以书面文书、传真或任何其他传送有清晰记录的电文的方式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担任其代表,并:
| (1) | 为此目的,指定代表的文书必须: |
| (a) | 在公司注册办事处或任何其他指明接收代理人的地方、在召开会议的通知中至少收到通知中指明的接收代理人的工作日,或如通知中未指明天数,则至少在设定召开会议的日期前两个工作日收到;或 |
| (b) | 在会议上提供给会议主席或会议主席指定的人; |
| (2) | 根据本条第12.5条指定代表的: |
| (a) | 该代表有权就该法团并在该次会议上代表该法团行使如该法团为个人股东可行使的相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委任代理持有人的权利;及 |
| (b) | 代表出席会议的,按形成法定人数计算,视为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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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6 | 代理条款并不适用于所有公司 |
第12.9条不适用于公司,只要是将法定报告公司规定作为其章程的一部分或法定报告公司规定适用的公众公司或已存在的报告公司。第12.7至12.16条仅在不违反任何适用的证券法规以及根据该等法规制定和颁布的任何法规和规则以及证券委员会或根据该法规指定的类似机构发布的所有行政政策声明、一揽子命令和裁决、通知和其他行政指示的情况下适用于公司。
| 12.7 | 委任代理持有人 |
有权在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每名公司股东,包括属公司股东但非公司附属公司的法团,可藉代表委任,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但不多于五名)代表持有人以代表委任文书所授予的方式、范围及权力出席会议并在会上行事。
| 12.8 | 候补代理持有人 |
股东可以指定一名或多名候补代理持有人代替缺席的代理持有人行事。
| 12.9 | 代理投票的有效性 |
根据代表条款作出的投票,即使给予代表的股东已死亡或无行为能力,且尽管该代表已被撤销或给予代表的授权已被撤销,但仍有效,除非已收到有关该死亡、无行为能力或撤销的书面通知:
| (1) | 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直至并包括为举行该会议或将使用该代表的任何续会而设定的日期前最后一个营业日的任何时间;或 |
| (2) | 在会议或任何续会上,由会议主席或续会主持,在已作出代理的任何表决之前。 |
| 12.10 | 代表的形式 |
代理人,不论是否为特定会议,必须采用以下形式,或采用董事、监票人或会议主席指定的任何其他形式:
[公司名称]
(“公司”)
下列签署人作为公司股东,兹委任[姓名]或(如无该人)[姓名]为代理持有人,以促使下列签署人出席将于[月、日、年]举行的公司股东大会及该次会议的任何续会上,为及代表下列签署人行事及投票。
获给予本代表的股份数目(如未指明数目,则就以下签署人名下登记的所有股份给予本代表):。
| 签署[月日年月] | |
| 【股东签名】 | |
| 【股东姓名-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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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1 | 代理的存放 |
股东大会的代理人必须以书面文书、传真或其他任何方式传递清晰的信息,并必须:
| (1) | 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任何其他指明接收代理人的地方、在召开会议的通知中至少收到在接收代理人的通知中指明的工作日的天数,或在通知中未指明天数的情况下,至少在设定召开会议的日期前两个工作日;或 |
| (2) | 除非通知另有规定,否则须在会议上交存予会议主席或会议主席指定的人。 |
代理可通过书面文书、传真或任何其他传送可清晰记录的电文的方式发送给公司。
| 12.12 | 撤销代理 |
在不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款规定的情况下,每一代理人可通过以下书面文书予以撤销:
| (1) | 在公司注册办事处的任何时间收到,直至为举行将使用该代表的会议而设定的日期前最后一个营业日(包括该日)为止;或 |
| (2) | 在将使用代理进行的任何表决之前,应在会议上交存于会议主席。 |
| 12.13 | 撤销代理须签署 |
第12.13条所指的文书必须签署如下:
| (1) | 代持人为其指定的股东为个人的,文书必须由该股东或其法定遗产代理人签署; |
| (2) | 如委任代理持有人的股东为法团,则文书必须由法团或根据第12.5条为法团委任的代表签署。 |
| 12.14 | 出示有权投票的证据 |
任何股东大会的主席可以但不必询问任何人在大会上投票的权力,可以但不必要求该人提供关于存在投票权力的证据。
| 13. | 董事 |
| 13.1 | 第一届董事;董事人数 |
第一名董事是《商业公司法》认定时适用于公司的章程通知中指定为公司董事的人员。董事人数,不包括根据第14.8条委任的额外董事,定为:
| (1) | 除第(2)及(3)款另有规定外,与公司首任董事人数相等的董事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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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如果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则以三个中的较大者和最近的一组: |
| (a) | 以普通决议案设定的董事人数(不论先前是否发出有关决议案的通知);及 |
| (b) | 第14.4条规定的董事人数; |
| (3) | 如果公司不是公众公司,最近的一组: |
| (a) | 以普通决议案设定的董事人数(不论先前是否发出有关决议案的通知);及 |
| (b) | 第14.4条规定的董事人数。 |
| 13.2 | 董事人数变动 |
如果根据第13.1(2)(a)或13.1(3)(a)条确定了董事人数:
| (1) | 股东可选举或委任填补董事会任何空缺所需的董事,人数不超过该人数; |
| (2) | 如果股东没有在设定该人数的同时选举或任命填补董事会任何空缺所需的董事,则董事可以任命,或者股东可以选举或任命董事来填补这些空缺。
|
| 13.3 | 尽管有空缺,董事的行为仍然有效 |
董事的行为或程序不能仅仅因为少于本章程规定或以其他方式要求的在任董事人数而无效。
| 13.4 | 董事的资格 |
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本的股份作为其任职资格,但必须具备《商业公司法》要求的资格才能成为、担任或继续担任董事。
| 13.5 | 董事薪酬 |
董事有权获得由董事不时厘定的任何作为董事的酬金(如有)。如董事如此决定,董事的薪酬(如有)将由股东决定。该薪酬可能是在支付给公司任何高级职员或雇员的任何薪酬或其他薪酬之外的,该高级职员或雇员本身也是董事。
| 13.6 | 偿还董事开支 |
公司必须向每位董事偿还其在公司业务中可能产生的合理费用。
| 13.7 | 董事特别薪酬 |
如任何董事为公司执行任何董事认为不属于董事一般职责范围的专业或其他服务,或如任何董事以其他方式特别在公司业务中或关于公司业务,则可向其支付由董事确定的薪酬,或根据该董事的选择,以普通决议确定,而该等薪酬可作为其可能有权获得的任何其他薪酬的补充或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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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 | 酬金、退休金或董事退休津贴 |
除非以普通决议另有决定,代表公司的董事可于退休时向曾在公司担任任何受薪职位或盈利场所的任何董事或其配偶或受抚养人支付酬金或退休金或津贴,并可向任何基金作出供款,并就购买或提供任何该等酬金、退休金或津贴支付溢价。
| 14. | 选举及罢免董事 |
| 14.1 | 股东周年大会选举 |
在每届股东周年大会和第10.2条所设想的每项一致决议中:
| (1) | 有权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选举董事的股东必须选举产生,或在一致决议中委任由本章程规定的当时董事人数组成的董事会;及 |
| (2) | 全体董事在紧接第(1)款所指的董事选举或委任前停止任职,但有资格连选连任或再获委任。 |
| 14.2 | 同意出任董事 |
任何选举、委任或指定个人为董事均无效,除非:
| (1) | 该个人同意按《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方式出任董事商业公司法; |
| (2) | 该个人是在该个人出席且该个人在该会议上不拒绝担任董事的会议上当选或委任的;或 |
| (3) | 就第一届董事而言,该指定在其他方面根据商业公司法. |
| 14.3 | 未能选举或委任董事 |
如果:
| (1) | 公司未能举行股东周年大会,所有有权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的股东未能在根据《股东周年大会章程》规定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之日或之前通过第10.2条所设想的一致决议案商业公司法;或 |
| (2) | 股东未能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或在第10.2条所设想的一致决议中选举或委任任何董事; |
然后,当时在任的每一位董事继续任职,直至以下较早者为止:
| (3) | 选举或委任其继任人的日期;及 |
| (4) | 他或她在其他情况下不再担任该等职务的日期商业公司法或者这些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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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 | 退任董事名额未填补 |
如在应选举董事的任何股东大会上,任何退任董事的席位未由该选举填补,则未连选连任且被新当选董事要求继续任职的退任董事,如愿意这样做,将继续任职,以完成根据本章程规定的当其时董事人数,直至为此目的召开的股东大会选出更多新董事为止。如任何该等董事选举或续任未导致根据本章程规定的当其时董事人数的选举或续任,则公司董事人数视为按实际当选或续任的董事人数确定。
| 14.5 | 董事可能会填补临时空缺, |
董事会中出现的临时空缺,可由董事填补。
| 14.6 | 余下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力 |
尽管董事会出现任何空缺,董事仍可采取行动,但如果公司在任的董事人数少于根据本条款规定的董事法定人数,则董事只能为任命不超过该人数的董事或召集股东大会以填补董事会任何空缺的目的采取行动,或在符合《商业公司法》的情况下,为任何其他目的采取行动。
| 14.7 | 股东可能会填补空缺 |
公司无董事或在任董事人数低于根据本章程规定的董事法定人数的,股东可以选举或者委派董事填补董事会任何空缺。
| 14.8 | 额外董事 |
尽管有第13.1条和第13.2条的规定,在股东周年大会或第10.2条所设想的一致决议之间,董事可委任一名或多名额外董事,但根据本条第14.8条委任的额外董事人数在任何时候不得超过:
| (1) | 首任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如在委任时,首任董事中有一名或多名尚未完成首届任期;或 |
| (2) |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当选或委任为非根据本条第14.8条规定的董事的现任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
任何如此委任的董事在紧接根据第14.1(1)条进行的下一次董事选举或委任前停止任职,但有资格连选连任或连任。
| 14.9 | 不再担任董事 |
在以下情况下,董事不再担任董事:
| (1) | 董事任期届满; |
| (2) | 董事去世; |
| (3) | 董事藉向公司提供书面通知或为公司提供律师而辞任董事;或 |
| (4) | 根据第14.10条或第14.11条,该董事被免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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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 | 股东罢免董事 |
公司可在任何董事任期届满前以特别决议罢免其职务。在此情况下,股东可选举或以普通决议委任一名董事,以填补由此产生的空缺。股东未在罢免的同时选举或委任一名董事填补产生的空缺,则董事可委任或股东可选举或以普通决议委任一名董事填补该空缺。
| 14.11 | 董事罢免董事 |
董事被裁定犯可公诉罪行,或者董事不再具备代理公司董事资格且未及时辞职的,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罢免董事职务,董事可以委派一名董事填补由此产生的空缺。
| 15. | 董事的权力及职责 |
| 15.1 | 管理的权力 |
根据《商业公司法》和本条款的规定,董事必须管理或监督公司业务和事务的管理,并有权行使《商业公司法》或本条款规定不得由公司股东行使的公司所有权力。
| 15.2 | 委任公司律师 |
董事可不时藉授权书或其他文书,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加盖印章,委任任何人为该等目的的公司的代理人,并凭该等权力、权限及酌情权(不超过董事根据本章程赋予或可行使的权力,但有权填补董事会空缺、罢免董事、更改任何董事委员会的成员或填补任何董事委员会的空缺,委任或罢免由董事委任的高级职员及宣派股息)及任期,并按董事认为合适的薪酬及条件作出规定。任何该等授权书可载有董事认为合适的保护或方便与该等律师打交道的人士的条文。任何该等律师可获董事授权转授其当时所获的全部或任何权力、权力及酌情权。
| 16. | 董事权益披露 |
| 16.1 | 对利润进行会计处理的义务 |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已订立或拟订立的合同或交易中持有可披露权益(该术语在《商业公司法》中使用)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只有在《商业公司法》规定的情况下并在《商业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才有责任向公司说明根据合同或交易或因合同或交易而产生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利润。
| 16.2 | 因利害关系投票的限制 |
在公司已订立或建议订立的合约或交易中持有须予披露权益的董事,无权就任何董事批准该合约或交易的决议投票,除非所有董事在该合约或交易中拥有须予披露权益,在此情况下,任何或所有该等董事可就该决议投票。
| 16.3 | 感兴趣的董事计入法定人数 |
董事如在公司已订立或建议订立的合约或交易中持有须予披露的权益,并出席考虑批准该合约或交易的董事会议,则不论该董事是否就会议上所审议的任何或所有决议投票,均可被计算在会议的法定人数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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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4 | 披露利益冲突或财产 |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任何职务或拥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产生与该个人作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或利益发生重大冲突的职责或利益的任何财产、权利或利益,必须按照《商业公司法》的要求披露冲突的性质和程度。
| 16.5 | 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 |
除公司核数师职位外,董事可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或盈利地点,期间及按董事可能厘定的条款(有关薪酬或其他条款)亦可担任其董事职位。
| 16.6 | 不取消资格 |
任何董事或拟任董事均不会因担任董事在公司或作为卖方、买方或其他方面持有的任何职位或盈利场所而被其办公室取消与公司订立合约的资格,且任何董事以任何方式拥有权益的由公司或代表公司订立的合约或交易均不会因此而作废。
| 16.7 | 由董事或高级人员提供的专业服务 |
在符合《商业公司法》的规定下,董事或高级职员,或任何与董事或高级职员有利益关系的人,可以以公司的专业身份行事,但作为公司的审计师除外,董事或高级职员或此类人有权获得专业服务的报酬,就好像该董事或高级职员不是董事或高级职员一样。
| 16.8 | 其他法团的董事或高级人员 |
董事或高级人员可以是或成为公司作为股东或其他方面可能感兴趣的任何人的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或以其他方式对其有兴趣,并且在符合《商业公司法》的规定下,该董事或高级人员不就其作为该另一人的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所获得的任何薪酬或其他利益或从其在该另一人的权益中获得的利益向公司负责。
| 17. | 董事的诉讼程序 |
| 17.1 | 董事会议 |
董事可为处理业务而共同开会、休会及以董事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规管其会议,而定期举行的董事会议可在董事不时决定的地点、时间及通知(如有的话)上举行。
| 17.2 | 会议投票 |
在任何董事会议上提出的问题将由多数票决定,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董事会主席如果出席会议,则没有第二次或决定性投票。
| 17.3 | 会议主席 |
以下个人有权担任董事会议主席:
| (1) | 董事会主席,如果有的话; |
19
| (2) | 在董事会主席缺席的情况下,如果总裁是董事,则总裁(如有);或 |
| (3) | 在以下情况下,由董事推选的任何其他董事: |
| (a) | 董事长、董事长如为董事,在规定的召开时间后15分钟内均未出席会议; |
| (b) | 无论是董事长还是总裁,如果是董事,都不愿意主持会议;或者 |
| (c) | 董事会主席和总裁(如为董事)已通知秘书(如有)或任何其他董事,董事会主席和总裁将不会出席会议。 |
| 17.4 | 以电话或其他通讯媒介举行会议 |
凡参加会议的所有董事,不论是亲自出席还是通过电话或其他通讯媒介,均能相互联系,董事可亲自或通过电话参加董事会议或任何董事委员会的会议。董事可以电话以外的通讯媒介参加董事会议或任何董事委员会的会议,但凡参加会议的所有董事,不论是亲自参加还是通过电话或其他通讯媒介,均能相互联系,且希望参加会议的所有董事均同意参加的,可以电话以外的通讯媒介参加。以本条第17.4条所设想的方式参加会议的董事,就《商业公司法》和本条款的所有目的而言,均被视为出席会议并同意以该方式参加。
| 17.5 | 召集会议 |
董事可随时召集董事会议,而公司秘书或助理秘书(如有的话)须应董事要求召集董事会议。
| 17.6 | 会议通知, |
除根据第17.1条由董事确定的定期举行的会议外,每次董事会议的合理通知,指明该次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必须以第23.1条规定的任何方法或口头或电话方式向每位董事发出。
| 17.7 | 当不需要通知时 |
有下列情形的,无须向董事发出董事会议通知:
| (1) | 该会议须紧接该董事当选或获委任的股东大会后举行,或为该董事获委任的董事会议;或 |
| (2) | 董事已放弃会议通知。 |
| 17.8 | 尽管未发出通知,会议仍有效 |
意外遗漏向任何董事发出任何董事会议的通知,或任何董事未收到任何通知,并不会使该次会议的任何程序无效。
| 17.9 | 会议通知的豁免 |
任何董事可就任何过去、现在或将来的董事会议或会议向公司寄发由其签署的豁免通知文件,并可随时就该撤回后举行的会议撤回该豁免。在就未来的所有会议发出豁免后,直至该豁免被撤回,无须向该董事发出任何董事会议的通知,而如此举行的所有董事会议均被视为并非因未向该董事发出通知而不适当召开或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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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10 | 法定人数 |
董事的业务交易所需的法定人数可由董事设定,如未如此设定,则视为设定为两名董事,如董事人数设定为一名,则视为设定为一名董事,而该董事可构成会议。
| 17.11 | 委任有缺陷的行为的有效性 |
根据《商业公司法》,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不能仅仅因为选举或任命中的不规范或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缺陷而无效。
| 17.12 | 书面同意决议 |
董事或任何董事委员会的决议,可以不经会议通过:
| (a) | 在所有情况下,如每名有权就决议投票的董事均以书面同意;或 |
| (b) | 就批准任何董事已披露其拥有或可能拥有须予披露权益的合约或交易的决议而言,如有权就该决议投票的其他每名董事均以书面同意,则为准。 |
第十七条规定的书面同意,可以通过签署的单证、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任何传送有可读性记录电文的方式作为证据。书面同意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对应方,它们一起被视为构成一份完整的文件。根据本条第17.12款通过的董事或任何董事委员会的决议,被视为在书面同意书所述日期生效,并被视为董事会议或董事委员会的程序,并且有效和有效,犹如该决议已在满足《商业公司法》的所有要求和本条款与此类会议有关的所有要求的董事会议或董事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一样。
| 18. | 执行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 |
| 18.1 | 执行委员会的委任及权力 |
董事可藉决议委任由其认为适当的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组成的执行委员会,而该委员会在董事会会议间隔期间拥有所有董事的权力,但以下情况除外:
| (1) | 董事会成员中填补空缺的权力; |
| (2) | 罢免董事的权力; |
| (3) | 更改任何董事委员会的成员或填补其空缺的权力;及 |
| (4) | 决议或任何其后的董事决议所载的其他权力(如有)。 |
| 18.2 | 其他委员会的委任及权力 |
董事可藉决议:
| (1) | 任命一个或多个委员会(执行委员会除外),由他们认为适当的一名或多名董事组成; |
21
| (2) | 将任何董事的权力转授予根据第(1)款委任的委员会,但以下情况除外: |
| (a) | 董事会成员中填补空缺的权力; |
| (b) | 罢免董事的权力; |
| (c) | 更改任何董事委员会的成员或填补其空缺的权力;及 |
| (d) | 委任或罢免董事委任的高级人员的权力;及 |
| (3) | 使第(2)款所指的任何授权受该决议或任何其后的董事决议所载条件所规限。 |
| 18.3 | 委员会的义务 |
根据第18.1或18.2条任命的任何委员会,在行使授予其的权力时,必须:
| (1) | 符合董事不时施加予其的任何规则;及 |
| (2) | 在董事可能要求的时间报告在行使这些权力时所做的每一个行为或事情。 |
| 18.4 | 董事会的权力 |
董事可随时就根据第18.1或18.2条委任的委员会:
| (1) | 撤销或更改给予委员会的权力,或推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但在该撤销、更改或推翻之前作出的作为除外; |
| (2) | 终止委员会的委任或更改委员会的成员;及 |
| (3) | 填补委员会空缺。 |
| 18.5 | 委员会会议 |
除第18.3(1)条另有规定外,除非董事在委任委员会的决议或其后任何决议中另有规定,就根据第18.1或18.2条委任的委员会而言:
| (1) | 委员会可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开会和休会; |
| (2) | 委员会可选举其会议的主席,但如没有选出会议主席,或在某次会议上,会议主席在规定的召开时间后15分钟内未出席,作为委员会成员的出席董事可从其人数中选择一人主持会议; |
| (3) | 委员会过半数成员构成委员会法定人数;及 |
| (4) | 委员会任何一次会议上产生的问题由出席成员的多数票决定,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会议主席没有第二次或决定性投票。 |
22
| 19. | 官员 |
| 19.1 | 董事可委任高级职员 |
董事可不时委任董事决定的高级人员(如有的话),而董事可随时终止任何该等委任。
| 19.2 | 人员的职能、职责及权力 |
董事可就每名高级人员:
| (1) | 确定官员的职能和职责; |
| (2) | 根据董事认为适当的条款及条件及限制,将可由董事行使的任何权力委托予高级人员及授予该高级人员;及 |
| (3) | 撤销、撤回、更改或更改该人员的全部或任何职能、职责和权力。 |
| 19.3 | 任职资格 |
除非该官员符合《商业公司法》规定的资格,否则不得任命该官员。一人可担任多个公司高级职员职务。任何获委任为董事会主席或董事总经理的人士必须是董事。任何其他官员都不必是董事。
| 19.4 | 薪酬及委任条款 |
高级人员的所有委任均须按董事认为合适的条款及条件及薪酬(不论是以薪金、费用、佣金、参与利润或其他方式)作出,并须按董事的意愿予以终止,而高级人员除该等薪酬外,在其不再担任该等职务或离开公司的雇用后,可有权领取退休金或酬金。
| 20. | 赔偿 |
| 20.1 | 定义 |
在本第二十条中:
| (1) | “合资格处罚”是指在符合资格的程序中作出或判处的判决、处罚或罚款,或在和解中支付的金额; |
| (2) | 「合资格程序」指公司董事、前董事、高级人员或前高级人员(「合资格一方」)或合资格一方的任何继承人及法定遗产代表,因合资格一方是或曾经是公司的董事、前董事、高级人员或前高级人员而进行的法律程序或调查行动,不论是现行的、威胁的、待决的或已完成的: |
| (a) | 是或可能作为一方加入;或 |
| (b) | 对或可能对诉讼中的判决、罚款或罚款或与诉讼有关的费用承担或可能承担责任; |
| (3) | “费用”的含义载于商业公司法. |
23
| 20.2 | 强制赔偿董事及前任董事 |
在符合《商业公司法》的规定下,公司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对公司董事、前任董事、高级职员或前任高级职员及其继承人和法定遗产代理人作出赔偿,使其免受该人应承担或可能承担的所有合资格处罚,并且公司可在合资格程序的最终处置后,支付该人就该程序实际和合理招致的费用。根据《商业公司法》第163条和《商业公司法》第162(2)款的规定,公司应支付合资格一方就该程序实际和合理发生的费用,因为这些费用是在合格程序的最终处置之前发生的。公司不得支付上述款项,除非公司首先从符合条件的一方收到书面承诺,即如果最终确定支付费用被《商业公司法》第163条禁止,则符合条件的一方将偿还垫付的金额。本条所载的赔偿和垫付费用的权利不应排除任何符合条件的一方根据任何协议、股东或无利害关系董事的投票、保险单或其他方式可能有权享有的任何其他赔偿或类似保护的权利。每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视为已根据本条第20.2条所载的赔偿条款与公司订立合同。
| 20.3 | 对其他人的赔偿 |
根据《商业公司法》的任何限制,公司可以对任何人进行赔偿。
| 20.4 | 不遵守商业公司法 |
公司的董事、前董事、高级人员或前高级人员未能遵守《商业公司法》或本条款并不使他或她根据本部有权获得的任何赔偿无效。
| 20.5 | 公司或将购买保险 |
在公司董事确定的商业上合理的范围内,公司可以根据公司董事确定的商业上合理的条款和承保金额为以下人员(或其继承人或法定遗产代理人)的利益购买和维持董事和高级职员保险:
| (1) | 是或曾经是公司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 |
| (2) | 是或曾经是公司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而当时该公司是或曾经是公司的附属公司; |
| (3) | 应公司要求,是或曾经是公司或合伙、信托、合资或其他非法人实体的董事、候补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 |
| (4) | 应公司要求,担任或担任与合伙企业、信托、合资企业或其他非法人实体的董事、候补董事或高级职员相当的职位;对抗其作为该董事、候补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或担任或担任该等同等职位的人所招致的任何责任。 |
| 20.6 | 继承人和受益人 |
本条设定的权利,应当符合条件的每一方当事人以及该受偿人的每一位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和管理人的利益。
24
| 20.7 | 修订的效力 |
本条的修改、修改或废止,或本条款中与本第二十条不一致的任何规定的采纳,均不得对任何适格当事人在该修改、修改、废止或采纳时间之前发生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任何权利或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 21. | 股息 |
| 21.1 | 支付受特别权利规限的股息 |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为准,以特别权利股股东在分红方面的权利(如有)为准。
| 21.2 | 宣派股息 |
根据《商业公司法》,董事可不时宣布并授权支付董事认为可取的股息。
| 21.3 | 不需要通知 |
根据第21.2条的任何声明,董事无需向任何股东发出通知。
| 21.4 | 记录日期 |
董事可设定一个日期作为记录日期,以确定有权收取股息的股东。记录日期不得比股息支付日期早两个月以上。如没有设定记录日期,则记录日期为董事通过宣布股息的决议之日下午5时。
| 21.5 | 支付股息的方式 |
宣布股息的决议可以通过分配特定资产或缴足股份或公司的债券、债权证或其他证券,或以其中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直接全部或部分支付股息。
| 21.6 | 解决困难 |
如根据第21.5条就分配出现任何困难,董事可按董事认为可取的方式解决困难,尤其可:
| (1) | 设定特定资产的分配价值; |
| (2) | 确定任何股东有权享有的特定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现金支付,可按如此确定的价值向任何股东支付,以调整各方的权利;和 |
| (3) | 为有权获得股息的人将任何此类特定资产归属于受托人。 |
| 21.7 | 当应付股息 |
任何股息可在董事确定的日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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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8 | 按股份数目支付的股息 |
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的所有股息,须按所持该等股份的数目申报及支付。
| 21.9 | 联合股东收 |
如若干人是任何股份的联名股东,任何一名该等联名股东可就该股份应付的任何股息、红利或其他款项提供有效收据。
| 21.10 | 股息不计利息 |
没有股息对公司产生利息。
| 21.11 | 零碎股息 |
如果股东有权获得的股息包括股息货币的最小货币单位的一个零头,则在支付股息时可能会忽略该零头,并且该支付代表股息的全额支付。
| 21.12 | 支付股息 |
就股份而须以现金支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可藉支票支付,并按发出股息的人的命令支付,并邮寄至该股东的地址,如属联名股东,则邮寄至首次在中央证券登记册上点名的联名股东的地址,或邮寄至该股东或联名股东可能以书面指示的人及地址。邮寄此类支票将在支票所代表的金额(加上法律要求扣除的税额)的范围内,解除对股息的所有责任,除非此类支票未在出示时支付或如此扣除的税额未支付给适当的税务机关。
| 21.13 | 盈余资本化 |
尽管本章程细则另有规定,董事可不时将公司的任何盈余资本化,并可不时发行股份或公司的任何债券、债权证或其他证券(如已缴足),作为代表盈余或盈余的任何部分的股息。
| 22. | 文件、记录和报告 |
| 22.1 | 财务事项的记录 |
董事必须安排保存足够的会计记录,以正确记录公司的财务和状况,并遵守《商业公司法》。
| 22.2 | 会计记录的查阅 |
除非董事另有决定,或除非以普通决议另有决定,否则公司任何股东均无权查阅或索取公司任何会计记录的副本。
| 23. | 通知 |
| 23.1 | 发出通知的方式 |
除非《商业公司法》或本条款另有规定,《商业公司法》或本条款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声明、报告或其他记录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发送或发送给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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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寄往该人适用地址的邮件如下: |
| (a) | 对于邮寄给某一股东的备案,该股东的登记地址; |
| (b) | 对于邮寄给董事或高级人员的记录,公司备存的记录中为该董事或高级人员显示的规定邮寄地址或收件人为发送该记录或该类别的记录而提供的邮寄地址; |
| (c) |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预定收件人的邮寄地址; |
| (2) | 在该人适用的地址交付如下,寄给该人: |
| (a) | 对于送达股东的备案,该股东的登记地址; |
| (b) | 对于交付给董事或高级人员的记录,公司备存的记录中为该董事或高级人员显示的规定交付地址或收件人为发送该记录或该类别的记录而提供的交付地址; |
| (c) |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预定收件人的收货地址; |
| (3) | 以传真方式将记录发送至预期收件人为发送该记录或该类别的记录而提供的传真号码; |
| (4) | 通过电子邮件将记录发送到预期收件人为发送该记录或该类记录而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 |
| (5) | 根据加拿大证券管理人的National Instrument 54-101和National Instrument 51-102(如适用)下称为“通知和访问”的程序,或根据适用的证券立法不时允许的类似电子交付或访问方法,使记录可供公共电子访问;或者 |
| (6) | 实物交付给预定收件人。 |
| 23.2 | 视为收到邮件 |
通知、声明、报告或其他记录,即:
| (1) | 以普通邮件邮寄至第23.1条所指的该人的适用地址的人,视为在邮寄之日之后的当天、周六、周日和节假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除外)被邮寄至的人收到; |
| (2) | 传真至第23.1条所指的人提供的传真号码的人,视为收到传真的人于传真当日收到; |
| (3) | 以电子邮件方式发给某人至第23.1条所指的该人所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即被视为在收到电子邮件之日由收到电子邮件的人收到;或 |
| (4) | 根据第23.1(5)条所指的称为“通知和访问”的程序或类似的交付程序提供给公共电子访问,视为该人在提供给公共电子访问之日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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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3 | 寄出证明书 |
由秘书(如有的话)或公司或代表该公司行事的任何其他法团的其他高级人员为公司签署的证明,其中述明通知、声明、报告或其他记录是按第23.1条规定的地址、预付并按第23.1条允许的方式邮寄或以其他方式发送的,是该事实的确凿证据。
| 23.4 | 致共同股东的通知 |
公司可向股份的联名股东提供通知、声明、报告或其他记录,方法是就该股份向中央证券登记册首次点名的联名股东提供通知。
| 23.5 | 致受托人的通知 |
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因股东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有权获得股份的人提供通知、声明、报告或其他记录:
| (1) | 邮寄记录,寄给这样的人: |
| (a) | 以姓名、以已故或无行为能力股东的法定遗产代理人的头衔、以破产股东的受托人的头衔或任何类似的描述;和 |
| (b) | 在声称有此权利的人为此目的向公司提供的地址(如有);或 |
| (2) | 如果第(1)(b)款中提及的地址没有提供给公司,则通过以在没有发生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可能已经发出的方式发出通知。 |
| 24. | 海豹 |
| 24.1 | 谁可能会证明印章 |
除第24.2和24.3条规定外,不得在任何记录上加盖公司印章(如有),除非该印章由下列人员的签名证明:
| (1) | 任二名董事; |
| (2) | 任何高级人员,连同任何董事; |
| (3) | 如公司只有一名董事,则该名董事;或 |
| (4) | 由董事决定的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或高级人员或人士。 |
| 24.2 | 封印件 |
为盖章证明公司董事或高级人员在职证明或任何决议或其他文件的真实副本的目的,尽管有第24.1条的规定,印章的印像可以通过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的签名来证明。
| 24.3 | 密封件的机械复制 |
董事可授权第三方在公司的股票或债券、债权证或董事不时认为适当的其他证券上盖章。为使印章能够印在公司的任何股票或债券、债权证或其他证券上,不论是最终形式或临时形式,而根据《商业公司法》或这些条款,公司董事或高级职员的任何签名的传真已印刷或以其他方式机械复制,可将印章交付给受雇雕刻、石印或印刷该等最终或临时股票或债券的人,债权证或其他证券一个或多个复制印章的未装裱模具及董事会主席或任何高级人员连同秘书、司库、司库秘书、助理秘书、助理司库或助理秘书-司库可书面授权该人使用该等模具促使在该等最终或临时股票或债券、债权证或其他证券上加盖印章。已如此加盖印章的股票或债券、债权证或其他证券,就所有目的而言,均被视为不足,并须盖上加盖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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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禁令 |
| 25.1 | 定义 |
在这第25条中:
| (1) | “指定证券”是指: |
| (a) | a公司有表决权的证券; |
| (b) | 公司的证券,不属于债务证券,并带有参与公司收益的剩余权利,或在公司清算或清盘时参与其资产的剩余权利;或 |
| (c) | 可直接或间接转换为(a)或(b)段所述证券的公司证券; |
| (2) | “安全”具有指定的含义证券法(不列颠哥伦比亚省); |
| (3) | “投票证券”是指公司的一种证券,其内容是: |
| (a) | 不是债务证券,并且 |
| (b) | 在任何情况下或在某些已经发生并正在继续的情况下都具有投票权。 |
| 25.2 | 应用程序 |
第25.3条不适用于公司,如果且只要是将法定报告公司规定作为其章程的一部分或法定报告公司规定适用的公众公司或预先存在的报告公司。
| 25.3 | 转让股份或指定证券所需的同意 |
未经董事同意,不得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股份或指定证券,且董事无须说明拒绝同意任何该等出售、转让或其他处置的任何理由。
| 26. | 预先通知条文 |
| 26.1 | 提名董事 |
| (1) | 如召开特别会议的目的之一是选举董事,则可在任何股东年会或任何股东特别会议上提名董事候选人。为了有资格在任何年度会议或股东特别会议上当选董事会成员,必须按照以下程序之一提名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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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由董事会或获授权人员作出或应其指示作出,包括依据会议通知作出; |
| (b) | 由或应一名或多于一名股东的指示或要求,根据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提出的建议商业公司法(“BCA”),或股东根据BCA的规定提出的要求;或 |
| (c) | 由任何人(“提名股东”):(a)在提名股东发出本条第26.1款下文所规定的通知之日营业时间结束时,以及在该会议通知的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作为一名或多于一名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份的持有人或实益拥有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份的持有人而进入公司中央证券登记册;及(b)遵守本条第26.1条所述的以下通知程序的人。 |
| (2) | 除适用法律的任何其他规定外,提名股东作出提名,提名股东必须在公司主要行政办公室以及时(根据下文第(3)段)和适当书面形式(根据下文第(4)段)向公司秘书发出通知。 |
| (3) | 在以下情况下,提名股东向公司秘书发出通知将被视为及时: |
| (a) | 就股东周年大会而言,该等通知须在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前不少于30日或多于65日发出;但如股东周年大会的举行日期是在首次公开宣布年会日期的日期(「通知日期」)后不足50天的日期举行,提名股东的通知不迟于通知日期后第10天的营业时间结束前作出;及 |
| (b) | 就为选举董事(不论是否为其他目的)而召开的股东特别会议(亦非年度会议)而言,该等通知不迟于首次公布股东特别会议日期的翌日的第15天营业时间结束前发出。尽管有上述规定,委员会仍可全权酌情放弃本第(3)款的任何规定。 |
为获得更大的确定性,在任何情况下,上述提名股东发出通知的时间段均应根据适用的年度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原始日期确定,在任何情况下,年度会议或特别会议的任何休会或延期或其公告均不得开始发出该通知的新时间段。
| (4) | 在以下情况下,提名股东向公司秘书发出的通知将被视为格式适当: |
| (a) | 对于提名股东提议提名选举董事的每个人,该通知载列:(a)姓名、年龄、该人的营业地址及住址;(b)该人的主要职业或雇用;(c)该人于股东大会的记录日期(如该日期当时须已公开并应已发生)及截至该通知日期,控制或实益拥有或记录在案的公司股本的类别或系列及股份数目;及(d)与该人有关的任何其他资料根据BCA和适用的证券法(定义见下文第(7)段),在与征集董事选举代理人有关的异议人士代理通函中要求披露的;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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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至于发出通知的提名股东,该通知载列根据《商业公司法》和适用的证券法(定义见下文第(7)款),该提名股东有权对公司的任何股份进行投票的任何代理、合同、安排、谅解或关系,以及根据《商业公司法》和适用的证券法(定义见下文第(7)款)在异议人士的代理通函中要求作出的与该提名股东有关的任何其他信息。 |
| (5) | 公司可要求任何获提名选举为董事的候选人提供公司合理要求的额外资料,以确定该等获提名候选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或可能对合理股东对该等获提名候选人的独立性或缺乏独立性的理解具有重要意义的资料。 |
| (6) | 除非根据本条第26.1条的规定获提名,否则任何人不得有资格当选公司董事;但本条第26.1条的任何规定不得被视为限制或排除股东在年度会议或特别会议上讨论根据BCA的规定或由会议主席酌情适当提交该会议的任何事项(与董事的提名不同)。会议主席有权有义务决定是否按照本条第26.1条规定的程序提出任何选举董事的提名,如有任何提议的提名不符合该程序,则宣布该提名有缺陷,不予考虑。 |
| (7) | 为本第二十六条之目的: |
| (a) | “年会”指任何年度股东大会; |
| (b) | “适用的证券法"指经不时修订的加拿大各相关省份和地区的适用证券立法、根据任何此类法律制定或颁布的规则、条例和表格以及加拿大各省份和地区的证券委员会或类似证券监管机构已发布的国家文书、多边文书、政策、公告和通知; |
| (c) | “BCA”意味着商业公司法(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经修订; |
| (d) | “板”指不时组成的公司董事会; |
| (e) | “公示”指在加拿大国家新闻服务机构报道的新闻稿中披露,或在公司根据其在电子文件分析和检索系统(SEDAR +)上的简介公开提交的文件中披露www.sedarplus.ca;和 |
| (f) | “特别会议”指任何特别股东大会,如果召开该会议的目的之一是选举董事。 |
| (8) | 尽管有本条第26.1条的任何其他规定,根据本条第26.1条向公司秘书发出的通知只能以亲自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公司秘书为施行本条第26.1条而不时规定的电子邮件地址)的方式发出,并须视为仅在以亲自送达公司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的方式向秘书送达时已发出及作出,电子邮件(按上述地址)或以传真传送方式发送(前提是已收到对此种传送的确认);但如果此类交付或电子通信是在非营业日的一天或晚于营业日的一天下午5:00(温哥华时间)进行的,则此类交付或电子通信应被视为已在翌日即营业日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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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尽管有上述规定,委员会仍可自行决定放弃本条第26.1条的任何要求。 |
| 26.2 | 应用程序 |
| (1) | 第26.1条下列情形不适用于公司: |
| (a) | 如果和只要公司不是一家公众公司或一家已有法定报告公司规定作为其章程的一部分或法定报告公司规定适用的预先存在的报告公司;或者 |
| (b) | 以选举或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的方式,符合第14.7条规定的情形。 |
| (2) | 兹授权及指示公司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以公司名义及代表公司签立或安排签立(不论盖有公司法团印章或其他方式),并交付或制作或安排交付或制作所有该等文件及文件,以及作出或安排作出该等董事或高级人员认为与前述有关可能需要或可取的所有该等作为及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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