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0.5
租赁
之间
The IRVINE COMPANY LLC
和
高盛房地产抵押贷款公司
租赁
(简表)
这份租约是由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IRVINE COMPANY LLC(以下简称“房东”)和加利福尼亚州公司GOLDMAN REALTY & MORTGAGE INC(以下简称“租户”)于2023年7月31日签订的。
第1条。基本租赁条款
本租赁中每一处提及的“基本租赁条款”,均指并指以下统称,其适用适用以本租赁其余条款中的规定为准。
| 1. | 租户的商品名称:不适用 |
| 2. | 房地:100号套房 |
建筑:2 Executive Circle,Irvine,California 92614
项目:创业园
(第2.1节对处所作了更具体的描述。)
| 3. | 许可使用:一般办公室及不作其他用途。 |
| 4. | 开工日期:2023年9月1日 |
| 5. | 到期日:2025年7月31日 |
| 6. | 基本租金: |
| 期限或期限的月份 | 月率 每可租 平方英尺 |
每月 基本租金 |
||||||
| 9/1/23至8/31/24 | $ | 2.60 | $ | 3,707.60 | ||||
| 9/1/24至8/31/25 | $ | 2.70 | $ | 3,850.20 | ||||
| 7. | 房产税基:业主于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十二个月期间所招致及应占每平方呎物业税项基准年”). |
项目成本基础:项目成本每可租方呎由业主产生并归属于基准年度。
费用回收期:截至6月30日止期间的每十二个月期间(或第一个及最后一个租赁年度的部分期间)。
| 8. | 处所建筑面积:约1,426平方呎可供出租 |
楼宇楼面面积:约42,177方呎可供出租
| 9. | 保证金: $4,235.22 |
| 10. | 经纪人(s):欧文管理公司(“房东经纪人”)是房东独家代理和嘉实物业发展(“租户经纪人”)是Tenant独家代理。 |
| 11. | 停车:5张无预约停车证,按照《中国人民附件 f到这份租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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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付款和通知的地址: |
| 房东
缴费登记地址:
发送电子邮件至tenantportal@irvinecompany.com请求为租户支付门户提供一个帐户。
|
租户
高盛房地产抵押贷款公司 2个行政圈,套房100 Irvine,加利福尼亚州 92614 |
| 通知地址:
The IRVINE COMPANY LLC 36行政公园,套房120 Irvine,加利福尼亚州 92614 Attn:Property Manager
附通知副本至: |
The IRVINE COMPANY LLC
新港中心大道550号
Newport Beach,加利福尼亚州 92660
| ATTN: | 执行副总裁,运营Office Properties |
| 13. | 租赁展品清单(本租赁所附的所有展品、附加物和增编在此并入本租赁并成为其一部分): |
| 附件 A | 房地说明 | |
| 附件 b | 营业费用 | |
| 附件 C | 公用事业和服务 | |
| 附件 D | 租户保险 | |
| 附件 e | 规则和条例 | |
| 附件 f | 停车 | |
| 附件 G | 附加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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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房地
2.1.租赁房地。业主向租户出租及租户向业主出租附件 A所示的处所(“处所”),内含基本租赁条文第8项所列的楼面面积(“楼面面积”)。处所位于基本租赁条文第2项所指的建筑物(「建筑物」)内,该建筑物是第2项所述项目(「项目」)的一部分。业主和租客约定并同意基本租赁条款第8项规定的处所建筑面积正确。
2.2.接受房地。租客承认,业主或业主的任何代表均未就处所、建筑物或工程或其中任何一项的适宜性或适宜性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但本租约中规定的情况除外。承租人为建造以外的任何目的而占有或使用处所,须最终证明处所及建筑物的状况令人满意,并在各方面符合本租约的规定。本条第2.2条所载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租期的开始或租客支付租金的义务。
第3条。任期
3.1.将军。本租赁期限(“期限”)自基本租赁条款第4项规定的日期(“开始日期”)开始,至基本租赁条款第5项规定的期限(“到期日”)届满时结束。
3.2.拥有延迟。如业主因任何理由不能在基本租赁条文第4项所列的生效日期或之前将处所的管有权交付予租客,则本租赁不得作废或作废,业主亦不得就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向租客承担法律责任。
第4条。租金和运营费用
4.1.基本租金。自生效日期起及之后,租客须按基本租赁条文第6项(如有)所示的总金额(包括其后的调整,“基本租金”)向业主缴付基本租金,不得扣除或抵销。如果开工日期不是一个日历月的第一天,则第6项所示的任何租金调整应视为在指定的开工日期的每月周年日之后的下一个日历月的第一天发生。基本租金应于开始日期起提前到期并支付,其后在任期的每个连续日历月的第一天继续,按比例为任何部分月份支付。不得要求提供任何要求、通知或发票。按基本租赁条款第6项规定的初始费率支付1个完整月基本租金的分期付款,应在租户执行本租赁的同时交付给房东。
4.2.运营费用。承租人应按照本租赁的附件 B支付承租人应分担的经营费用。
4.3.安全存款。在承租人交付本租赁的同时,承租人须向业主存入基本租赁条文第9项所述的任何款项(如有)(“保证金”),作为业主为充分和忠实履行承租人在本租赁下的义务而持有的担保,以支付任何租金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租赁的任何条文可能欠付的额外租金,并按本租赁的要求维护处所。承租人违反前述义务时,房东可申请全部或部分保证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补偿。如此申请保证金的任何部分,承租人应在房东书面要求后5日内向房东存入现金,金额应足以将保证金恢复至原金额。不得要求房东将这笔保证金与其普通资金分开存放,承租人无权获得保证金利息。在任何情况下,租户均不得使用保证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作为根据本租约到期的任何租金的付款。任何未申请的保证金余额应在本租约终止和租户对处所的休假后30天内退还租户或由业主选择退还租户在本租约中的权益的最后受让人。租客特此放弃《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1950.7节的规定,或现在或以后生效的任何类似或继承法律。
第5条。用途
5.1.使用。承租人不得将处所仅用于基本租赁条款第3项所述目的,不得作任何其他用途。本租约禁止的用途应包括但不限于将处所或其部分用于(i)美国任何机构或局或其任何州或政治分支机构的办公室;(ii)其任何外国政府或政治分支机构的办公室或机构;或(iii)学校、临时职业介绍所或其他非公司、行政或专业办公室用途附属的培训设施。承租人不得在处所内或处所周围作出或容许作出任何会以任何方式干扰建筑物或工程的其他占用人的权利或安静享有的事情,或使用或容许处所作任何非法用途,亦不得容许承租人在处所或工程内作出任何滋扰或作出任何浪费。承租人不得在房舍内以外的项目中进行任何工作或进行任何业务。租户须自费遵守与租户或其使用处所有关的所有现行和未来法律、条例和所有政府当局的要求,并遵守业主的所有能源使用报告要求。根据《加利福尼亚民法典》§ 1938,房东特此声明,这些处所没有经过认证访问专家(CASP)(定义见《加利福尼亚民法典》§ 55.52(a)(3))的检查。根据《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1938条,房东特此向租户提供以下通知:“经认证的准入专家(CASP)可以检查标的处所,并确定标的处所是否符合州法律规定的所有适用的与建筑相关的无障碍标准。虽然州法律没有要求对标的处所进行CASP检查,但如果承租人或租户提出要求,商业物业所有人或出租人不得禁止承租人或租户为承租人或租户的占用或潜在占用获得标的处所的CASP检查。各方应就CASP检查的时间和方式、CASP检查费用的支付、以及为纠正房地内违反建筑相关无障碍标准而进行的任何必要维修的费用等进行相互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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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迹象。业主须在处所的入口门附近贴上及保持一块标志(仅限于本条例所列承租人的姓名或业主书面同意的其他姓名),以及在建筑物的大堂目录内列出本条例所列承租人姓名的目录条。租客不得放置或容许放置从处所外部可见的任何其他标志、装饰或任何种类的广告事项。
5.3.危险材料。未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租户不得在处所或项目中生成、处理、储存或处置危险或有毒材料(因为此类材料可能在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法律或法规中被识别)。
第6条。房东服务
6.1.公用事业和服务。业主和租户应负责在附件 C规定的范围内向处所提供这些公用事业和服务,但须遵守本租约中规定的条件以及付款义务和标准。业主因适用法律、任何设备出现故障、进行维修、改良或改建、公用事业中断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定义见第20.8条)而未能提供服务或任何中断、减少或终止服务,均不会使业主对租户承担责任、构成推定驱逐租户、导致租金减免,亦不会解除租户履行任何契诺或协议的义务。
6.2.共同领域的运营和维护。在任期内,业主须经营建筑物和项目内的所有公共区域。公共区域一词,是指建筑物、项目及项目内其他建筑物内所有非专供有权占用空间的人使用的区域。
6.3.共同区域租客占用处所须包括使用与业主共有的共用区域,以及与业主可能为其提供方便和使用共用区域的所有其他人一起使用,但须遵守《附件 E》所载的规则及规例。业主须在任期内的任何时间对共用区域拥有专属控制权,并可限制或允许任何使用或占用。业主可暂时关闭公共区域的任何部分,以进行维修、改建和/或改建,以防止公众奉献或产生规定性权利,或为任何其他合理目的。
第7条。维修和保养
7.1.租客的维修保养。除第11条及第12条另有规定外,承租人须自费进行一切必要的维修,以保持处所及处所内的所有改善及固定装置保持良好状态及维修。租户的维修义务应包括但不限于房舍内安装的所有器具、室内玻璃、门、封门、五金、夹具、电气、管道、灭火器设备和其他设备,以及仅服务于房舍的任何补充暖通空调设备。房东或其管理代理人同意代租客维修并应租客要求的,租客在提交发票时应及时将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含标准监理费)作为附加租金补偿给房东。
7.2.房东的维护和维修。除第11及12条另有规定外,业主须就建筑物的供暖、通风及空调(“HVAC”)设备(不包括只服务于处所的任何补充HVAC设备)提供服务、保养及维修,并须保持良好维修的公用区域、屋顶、地基、基础、建筑物外墙外表面(包括外玻璃),以及建筑物的结构、电气、机械及管道系统(包括服务于建筑物的电梯(如有的话),但上文第7.1节规定的范围除外。尽管《加利福尼亚民法典》或任何类似或继承的法律有任何相反的规定,租户理解其不得以房东的费用或租金抵消的方式进行维修。除下文第11.1节和第12条另有规定外,业主不得因对建筑物任何部分进行任何修缮、改建或改善(包括对处所的修缮)而对租户的业务造成任何损害或干扰而减租和承担任何责任,业主的任何相关活动也不得构成实际或推定驱逐。承租人特此放弃第1932条第1款、《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1941和1942节或现在或以后生效的任何类似或继承法律下的任何和所有权利和利益。
7.3.变通。未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对处所进行改建、增建、装修、改良(统称“改建”)。业主可施加业主酌情认为合理或可取的任何规定,作为其同意的条件。承租人须使用业主指定的机电承建商,取得改建所需的一切许可,并须在符合业主合理接受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条例的情况下与承建商进行工程。业主有权收取监理费,金额为改建成本的5%。业主可选择促使其建筑师对租户的建筑平面图进行审查,审查的合理费用由租户报销。如果租户提出并经业主同意的改建改变了处所的平面图,则租户应自费向业主提供与业主系统兼容的竣工图纸和CAD盘。除非业主另有书面同意,否则所有加贴于处所的改建,包括但不限于依据工作通知书建造的所有租户改善工程(工作通知书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不包括可移动行业固定装置和家具,均应成为业主的财产,并应在租期结束时与处所一起交还,但业主可藉在业主批准时向租户发出的通知,要求租户在本租约的到期日或更早终止日期前移走,由租户或应租户要求由业主安装的所有或任何改建(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工作信函建造的任何租户改善)(统称为“所需可拆卸资产”)。就其移除所需的可移除物品而言,租户应修复因该移除而对处所造成的任何损坏,并应将受影响区域恢复到其先前存在的状态,合理磨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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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MECHANIC的镜头。承租人须保持处所免受因承租人或为承租人所进行的任何工作、提供的材料或承担的义务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如果承租人不得在施加任何留置权后的15天内,根据《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8424条或任何继承法规,通过支付或邮寄适当的保证金,使留置权被解除记录,除所有其他可用的补救措施外,房东应有权通过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方式,包括支付留置权或抗辩引起留置权的索赔,促使留置权被解除记录。房东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承租人应房东要求,及时报销。承租人在处所开始任何种类的施工前,须提前不少于20日以书面通知业主。
7.5.进入和检查。业主须在所有合理时间,并在合理的事先口头通知下,(紧急情况下或提供无须通知的楼宇服务除外),有权进入处所视察,按照本租约提供服务,进行业主合理认为必要的维修和翻新,并将处所提交给预期或实际的购买者或产权负担持有人(或在期限的最后十二个月内或存在未治愈的违约时,提交给预期承租人),除本租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所有这些均不会被视为已导致租户被驱逐,亦不会减租。
第8条。空间规划和替代
业主在提供不少于45日的书面通知后,有权将租户移至建筑物内或项目内其他面积相当的空间。新空间应提供与房地内质量相当的改进。业主应支付合理的自付费用,在新空间内搬迁和重新连接租户的个人财产和设备。业主还应补偿租户因搬迁可能产生的其他合理自付费用。承租人应在业主提出要求后10天内,执行业主为纪念搬迁而准备的本租约修正案。
第9条。转让及转租
9.1.当事人的权利。未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转租、转让或设押本租赁的任何权益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处所的任何部分(集体或单独称为“转让”),业主未行使收回权利不得无理拒绝同意。租户同意,业主拒绝同意转让(i)如租户违约,或(ii)向作为建筑物或项目的现有租户或占用人的拟议受让人或转租人,或向业主或业主的附属公司一直在积极谈判的潜在租户,并非不合理。在收到转让文件的已签立副本及业主要求的其他资料后30天内,业主应:(a)以业主合理指定的格式签立同意协议同意转让;(b)拒绝同意转让;或(c)收回租客提议转让的房产部分。承租人特此放弃《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1995.3 10节的规定,或现行或下文生效的任何类似或继承法律,以及所有其他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代表自己并在所有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代表提议的受让人在法律上或股权上终止本租约的任何权利。在任何情况下,任何转让均不得解除或解除承租人在本租约下的任何义务,同样可予修订。租户应向房东支付1,000.00美元的审查费,用于房东对任何要求的转让进行审查。承租人须向业主支付额外租金、所有租金的50%及承租人因转让而收取的超出就转让所涵盖的处所部分及期限应付予业主的租金的其他代价。如果租户违约,业主可要求直接向业主支付所有转租款项,在这种情况下,租户应获得租金抵免额,金额为租户在业主收到的付款中所占份额。
9.2.允许转让。尽管有上述规定,承租人可通过合并、合并或购买承租人几乎全部资产的方式将本租约转让给承租人的继承人,或将本租约转让或将全部或部分处所转租给关联公司(定义见下文),而无需征得房东同意,前提是满足以下所有条件(“许可转让”):(i)租户当时不存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ii)租户在此类许可转让之前向房东发出书面通知;(iii)如果租户因任何合并或合并租户或出售租户的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而不再作为持续经营企业存在,则由此产生的继承实体的有形资产净值不低于(x)截至本租赁日期的租户有形资产净值中的较大者,或(y)承租人在紧接许可转让前的有形资产净值。“关联方”是指由承租人控制、控制或与承租人共同控制的实体。
第10条。保险和赔偿
10.1.租客的保险。租户应自行承担成本和费用,提供并保持附件 D中所述的保险并保持有效。该保险的证据必须在开工日期之前交付给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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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租户的赔偿。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但须遵守下文第10.4节,承租人应就在开始日期之前或之后因承租人使用或占用处所、建筑物或项目的公共区域,或因承租人开展业务,或因任何活动、工作或所做的事情而产生的任何和所有疏忽、索赔、责任、损害、成本或开支,包括律师费和成本(统称“成本”)进行辩护、赔偿并使其保持无害,承租人或承租人的代理人、雇员、转租人、供应商、承包商、被邀请人或被许可人在项目的处所、建筑物或公共区域内或附近允许或遭受,或承租人在履行根据本租约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方面的任何违约,或承租人或承租人的代理人、雇员、转租人、供应商、承包商、被邀请人或被许可人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或疏忽所允许或遭受。业主可选择透过业主合理满意的大律师,要求租客在本条10.2所涵盖的任何诉讼中承担业主的抗辩。尽管有上述规定,租户没有义务赔偿房东的任何责任或费用,只要最终确定相同的责任或费用是由房东、其代理人、承包商或雇员的唯一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造成的。承租人在所有情况下,均须在投标后14天内接受业主被指名或成为一方的任何诉讼或程序的任何抗辩投标,并须即使业主方面有任何唯一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的指控,仍按本条规定为业主辩护,直至作出唯一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的最终裁定。费用还应包括自房东首次收到将提出或可能提出任何索赔或要求的通知之日起,房东的所有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和法庭费用以及房东或其律师发生的所有其他费用、开支和责任。承租人还应将诉讼或诉讼提交给其保险人,并要求承保其对房东的赔偿义务。就本10.2条而言,(a)“业主”包括业主和业主的董事、高级职员、股东、成员、代理人和雇员,(b)“租户”包括租户及其董事、高级职员、股东、成员、代理人、承包商和雇员。承租人根据本条10.2承担的义务应在本租约终止后继续有效。
10.3.放弃索赔。业主不对租户、其雇员、代理人及受邀者承担责任,而租户特此放弃因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和/或项目的其他租户或其代理人、雇员或受邀者的作为或不作为(刑事或其他)、火灾、爆炸、掉落的石膏、蒸汽、燃气、电力、水或雨水可能从处所的任何部分泄漏或流入或因破损、渗漏而对业主、其雇员及代理人提出的任何财产损失或损坏,或对任何人造成的任何伤害的所有索赔,建筑物内的管道、洒水装置、电线、器具、管道、空调、电气工程或其他固定装置的阻塞或其他缺陷,无论损坏或伤害是由处所或建筑物其他部分产生的状况造成的,而不论业主、其代理人或业主的任何及所有附属公司就上述事项的疏忽。尽管本租约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业主均不对租户的损失或业务或收入中断(包括但不限于租户的间接损害、利润损失或机会成本),或对光或其他类似的无形利益的干扰承担责任。
10.4.放弃转出。房东和租客放弃就该放弃方财产的损失和损坏向对方追偿的所有权利,但条件是放弃方有权根据本租赁附带或以其他方式要求附带的任何财产保险单就该损失和损坏获得收益;但前提是,上述放弃不适用于租客根据任何该等保单和本租赁支付免赔额的义务范围。
第11条。损坏或破坏
11.1.恢复。
(a)如处所为其中一部分的建筑物因伤亡事件而受损,则在符合以下条文的规定下,业主须在合理可能的范围内尽快修复该损坏,除非业主合理地确定:(i)处所已受到重大损坏,且在伤亡日期剩余的期限不足1年;(ii)任何抵押权人(定义见第13.1条)要求将保险收益用于支付抵押债务;或(iii)支付维修的全部费用所需的收益无法从业主的保险中获得,包括但不限于地震保险。房东因前述原因之一选择不修复损坏的,房东应在《伤亡通知书》(定义见下文)中如此通知租客,本租赁自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终止。
(b)在发生伤亡事件后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但不迟于其后60天,业主须将业主选择(如适用)终止本租约一事以书面通知租客(“伤亡通知书”)。本租赁未如此终止的,应当在伤亡告知书中载明预计的伤亡损失修复期限。如果预期修理期超过270天,如果损害范围太广,以致合理地阻止租户实质性地使用和享有房地,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选择在交付伤亡通知书后的10天内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的方式终止本租约。
(c)如业主或租客均未依据第11.1(b)条终止本租约,业主须在合理可能的范围内尽快修复处所或建筑物的所有物质损坏,而本租约在余下的租期内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接获业主通知后,须将根据承租人保险就任何更改而须支付予承租人的全部财产保险收益转让或背书予业主(或业主指定的任何一方)。在提出要求的15天内,租户还应向房东支付在对此类改建进行维修期间确定的任何额外超额费用。
(d)自伤亡事件发生后,根据本租约须支付的租金,须按不时因损害而变得无法使用的处所的楼面面积占处所总楼面面积的相同比例减免。
(e)尽管有本条第11.1条(a)、(b)及(c)款的规定,但在符合第10.4条的规定下,任何修缮的费用须由租客承担,而租客如因租客或其雇员、分租客、承建商、受邀人或代表的过失或疏忽而造成损害,则无权享有租金减免或终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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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租赁政府。租户同意,本租约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第11.1节,应管辖任何损坏或破坏,并应因此取代任何相反的法规或法治。
第12条。显赫领域
如果房地的任何重要部分被依法以征用权或私人购买代替(“占用”)方式占用或谴责用于任何公共或准公共用途,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租赁。业主还应有权终止本租约,如果有对建筑物或项目的任何部分的占用会对业主以盈利方式经营建筑物或项目的剩余部分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终止应自授予谴责当局管有或归属法定所有权的任何命令生效之日起生效。所有因采取措施而判给的赔偿应为房东的财产。租户同意,本租约的规定应适用于任何采取,并应相应地取代任何相反的法规或法律规则。
第13条。从属;ESTOPEL证书
13.1.从属关系。承租人接受本租赁标的,并从属于建筑物或项目现在或之后产生的任何抵押、信托契据、地面租赁或其他留置权,以及其续期、修改、再融资和延期(统称为“抵押”)。享有抵押权利益的一方,称为“抵押权人”。本条款应可自行执行,但根据抵押权人的请求,承租人应签署有利于抵押权人的商业上合理的从属和委托协议,前提是该协议提供了一项不受干扰的契约,使承租人受益。或者,抵押权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将其抵押权从属于本租赁。根据要求,承租人应在任何抵押被取消抵押品赎回权的情况下,将房东在本租赁中的权益委托给任何继承人,而不收取任何费用。租客同意,任何在丧失抵押品赎回权的销售中的购买者或根据代替丧失抵押品赎回权的契约取得所有权的贷款人,不应对先前房东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负责,不应受到租户可能对先前房东的任何抵消或抗辩,并不对该买方未实际收回的保证金的返还承担责任,也不受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日历月提前支付的任何租金的约束;但上述规定不得免除适用的先前房东对这些义务的任何责任。承租人承认,业主的抵押权人及其利益继承人是本第13.1节的预期第三方受益人。
13.2.ESTOPEL证书。承租人应在收到业主的书面要求后10天内,按照业主(包括该建筑物或该项目的抵押权人或潜在购买者)的合理要求,签立并交付有利于该等当事人的商业上合理的不容反悔证书。
第14条。违约和补救措施
14.1.租户的违约。除本租赁约定的任何其他违约事件外,发生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件均构成承租人“违约”:
(a)承租人未能按到期时间缴付任何须由承租人缴付的租金,而该失败在业主向承租人发出书面通知后持续3天。本租赁中所用的“租金”一词应被视为是指租户根据本租赁条款要求向房东支付的基本租金和所有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停车费。
(b)除非就承租人在本租约中的履行另有规定的特定期限(在此情况下,承租人未能在该期限内履行即为违约),否则承租人未能遵守或无法履行须由承租人遵守或履行的任何契诺或条文,但本条第14.1条任何其他款所指明的除外,而该等未能履行在业主向承租人发出书面通知后的30天内持续。
此处规定的通知期是代替,而不是补充法律规定的任何通知期,并且房东不应被要求根据加州民事诉讼法典第1161条或任何后续法规发出任何额外通知,以便有权启动非法拘留程序。
14.2.房东的补救办法。除本租赁中规定的房东的所有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外,如果发生违约,房东应拥有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可供房东使用的所有权利,而无需向租户发出进一步通知或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终止本租赁的权利。此外,房东拥有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1951.4节中描述的补救措施(房东可以在租户违约和放弃后继续这份有效的租约,并在到期时收回租金,如果租户有权转租或转让,仅受合理限制)。在任何情况下,业主通过非法扣留程序或其他方式重新进入和占用处所,业主可自行选择修复、更改、细分或更改处所的性质,将处所的全部或任何部分重新出租并收取租金,而这些行为均不构成本租约的终止、租户免除任何责任或导致任何担保人的解除。除非业主已先向租户发出通知,表示其正在终止本租约,否则业主不得被当作已终止本租约或租户须支付任何租金或其他费用的法律责任,而该等租金或其他费用日后因根据本条第14.2条重新进入处所,或因采取任何非法扣留者行动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处所的管有而到期。业主依据第14.1条发出的任何通知,应代替《加州民事诉讼法典》第1161条或取代法规要求的任何通知,而不是补充通知。任何在业主根据第14.1条向租户交付通知后支付的租金,均不构成接受租金。如果房东根据本条第14.2款的规定选择终止本租约,损害赔偿应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1951.2条规定的补救措施和损害赔偿措施,其中应包括在裁决时的价值,即在裁决时间之后的剩余期限未付租金超过租户证明可以合理避免的租金损失金额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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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逾期付款。任何根据本租约到期的租金,如在到期之日起5天内未付予业主,须按法律容许的最高利率计息,由到期之日起至全部付清为止;如业主或业主的指定人士在到期之日后5天内未收到承租人的任何到期租金,则除利息外,承租人须就每笔拖欠付款向业主支付滞纳金,相等于(i)该拖欠付款的5%或(ii)100.00美元中的较高者。
14.4.房东违约。除非且直至承租人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后30天内未履行该义务,并合理详细说明未履行的性质和程度,否则业主不应被视为未履行本租约项下的任何义务;但如果业主的义务的性质是要求其履行超过30天,则如果业主在30天期限内开始履行并随后勤勉地寻求补救以完成,则不应被视为未履行。
14.5.费用和法律费用。如果房东或租客中的任何一方就本租约提起任何诉讼,实质上胜诉的一方有权作为诉讼的一部分收回其合理的律师费,以及所有其他合理费用。就本款而言,胜诉一方应由事实审判者确定。
14.6.司法参照/放弃陪审团审判。房东和租客同意,与本租约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该争议中的任何和所有问题,无论是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应按照《加利福尼亚州民事诉讼法》第2部分第8章第6章(§ § 638 et. seq.)或任何关于由法院指定的裁判解决争议的后继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的规定,通过一般性参考的方式解决(并作出决定)。本条第14.6条的规定不得适用于非法扣留者诉讼。房东和租客各自承认,它知道并在其陪审团审判权方面得到了其选择的律师的建议,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每一方在此明确并在知情的情况下明确放弃并在因本租约而产生或以任何方式与之相关的任何诉讼、诉讼程序或反索赔中释放所有此类陪审团审判权。
14.7.对判决的满意。业主的义务不构成业主的个别合伙人、受托人、董事、高级人员、成员或股东或其组成合伙人或成员的个人义务。如果租户对业主追回金钱判决,则该判决仅应从业主在项目中的利益以及从业主应收该财产的租金或其他收入中得到满足,租户不得就任何不足寻求或获得任何诉讼。
第15条。期末
15.1.持有。如承租人在到期日(或该期限提前终止)后的任何期间内留置,则该租赁仅构成忍耐租赁,且管有须受本租赁的所有条款规限,但月租金须为紧接终止日期前一个月的月租金总额的200%除外。业主接受较少金额的月租,除非业主另有书面约定,否则不构成放弃业主追讨到期全额的权利。如承租人在本租约期满时不顾业主的要求仍未交出处所,则承租人须赔偿并使业主免受一切损失或法律责任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继任承租人就该等不交出提出的任何申索。本条例第15.1条的前述条文是对业主的再入境权或业主根据本租约或在法律上的任何其他权利的补充,并不影响。
15.2.移交房地;移走财产。于本租约的到期日或任何较早终止时,租客须放弃并将处所的管有权移交予业主,其秩序、状况及维修须与收到时或日后可能由业主或租客改善、属业主义务的合理损耗及维修除外,并须移除或资助业主移除由或为租户安装的所有壁纸、语音及/或数据传输电缆及所需移除物品,连同所有个人财产及杂物,并须进行本租约第7.3条规定的所有工作。如租户未能遵守本条第15.2条的规定,并在本租约期满或提前终止后10天内移走任何个人财产,则该个人财产须最终当作已被放弃,则业主可实施移走和/或进行任何维修,而无须通知,亦无须对租户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向业主支付的费用须为租户应要求而须支付的额外租金。承租人特此放弃《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1993.03条规定的所有权利和利益,或现在或以后生效的任何类似或继承法律,并授权房东在本租约到期或提前终止后处置处所中剩余的任何个人财产,而无需另行通知承租人。
第16条。付款和通知
租客须向业主支付的所有款项,须按基本租赁条文第12项所列地址,或按业主以书面指定的任何其他地点,以美国合法金钱支付予业主,而无须扣除或抵销。除本租赁另有明文规定外,所有款项应在要求后5天内到期支付。所有需要按比例分摊的款项,应视情况按相关日历月或年度的天数按比例分摊。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交付的任何通知、选择、要求、同意或批准或其他文件,可按基本租赁条款第12项规定的地址,以专人送达或任何快递或“隔夜”快件邮寄服务的方式交付给另一方。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按本条规定的方式送达,指定不同的地址。拒绝接受送达通知,或无法送达通知(不论是否因地址变更而未妥为发出通知或其他正当理由),自送达尝试之日起视为送达并收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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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规则和条例
租户同意遵守作为附件 E所附的规则及规例,以及业主不时采纳的任何合理及非歧视性的修订、修改及/或增补。
第18条。经纪委员会
当事人将《基本租赁条款》第10项中所述名称的事务所确认为协商本租赁的经纪人,并约定除本租赁另有规定外,房东应负责向这些经纪人支付经纪佣金。租户同意就任何其他受雇或声称代表或已受雇于租户与本租约的谈判有关的房地产经纪人或代理人所主张的任何赔偿、佣金或费用,对房东进行赔偿并使其免受任何成本、费用或责任(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的损害。
第19条。转让房东的权益
业主有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和转让其在建筑物、项目或租赁中的所有所有权权益、权利和义务,包括保证金。转让后,业主应免除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进一步义务,租户同意仅向业主利益的继承人寻求履行此类义务和返还任何保证金。
第20条。口译
20.1.号。每当本租赁的上下文需要时,“房东”和“租户”这两个词应包括复数和单数。
20.2.连带责任。被指定为承租人的个人或实体超过一个的,对各自施加的义务应是连带的,其任何一方或多方的行为或通知,或通知或退款,或签署,均对其所有人就本租赁的租赁具有约束力,包括但不限于本租赁的任何续期、延期、终止或变更。
20.3.继任者。期限届满,不论是否因时间推移、终止或其他原因,均不得解除任何一方在本租赁到期或终止之前或之后可能继续产生的任何义务。
20.4.关键时刻。时间对于履行时间为因素的本租赁的每一项条款的履行具有本质意义。
20.5.控制法。本租约应受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20.6.可分离性。如果本租赁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其删除不会对任何一方获得任何实质性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或被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同意删除)在任何程度上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则本租赁的剩余部分不受影响,并且本租赁的每一条款和规定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有效和可执行。
20.7.弃权。业主或租客对任何违反本租约所载的任何条款、契诺或条件的一项或多项放弃,不构成对任何其后违反相同或任何其他条款、契诺或条件的放弃。对一方当事人的任何行为的同意,不应被视为没有必要取得该方当事人对任何后续行为的同意。任何违反本租赁的行为,除非是由放弃方签署的书面放弃,否则不得视为放弃。
20.8.无法表现。如任何一方因超出该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原因(每一方均为“不可抗力事件”)而延迟或阻碍或阻止其执行任何工作或执行本租赁所要求的任何行为,则应免除该工作的执行或该行为的执行,并将履行时间延长相当于该延迟期间的期间。本条第20.8款的规定不得操作免除租客及时支付租金。
20.9.全部协议。本租赁构成双方之间的全部协议,并取代之前与房地有关的所有协议和谅解。这份租约只能通过房东和租客签署的书面协议才能修改。
20.10.安静的享受。承租人在遵守及履行须遵守及履行的所有契诺、条款及条件后,并在符合本租约其他条文的规定下,承租人有权在不受业主或由业主或通过业主提出申索的任何其他人阻碍或中断的情况下,安静地享有及使用该期限内的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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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生存。业主或租客的所有契诺,如合理地打算在本租约期满或更早终止时继续存在,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保证或赔偿,均应如此存在,并继续对各自当事人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对其有利。
第21条。执行
21.1.对应物;数字签名。本租赁可在一个或多个对应方执行,每一方应构成正本,且均为一份且同一份协议。当事人明确约定,当事人一方或每一方可以使用业主批准并发起的基于凭证的电子签名和交付软件服务以电子方式执行和交付本租赁,该软件服务提供审计跟踪和认证签字人的方法(“经批准的服务”)。认可送达与手写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当事人相互意向受本租赁法律约束的可采信证据。双方声明,他们已收到充分了解基于证书的电子签名软件流程所需的所有信息,并且各方在此放弃其基于使用经批准的服务而可能对本租赁的可执行性提出的任何索赔。
21.2.企业和伙伴关系管理局。承租人向业主陈述及保证,并同意每名代表承租人执行本租约的个人获授权代表承租人这样做。
21.3.执行租约;没有选择或要约。向租户提交本租约仅供审查之用,除非及直至业主已签立并向租户交付本租约,否则不构成向租户出租处所的要约或选择权。
21.4.券商披露。通过执行本租约,业主和租户各自特此确认并确认(a)收到符合《加利福尼亚民法典》2079.16要求的关于房地产代理关系的披露副本,以及(b)《基本租赁条款》第10项规定的代理关系,该确认和确认是为《基本租赁条款》第10项确定的租户经纪人的利益而明确作出的。如果不存在《基本租赁条款》第10项中如此确定的租户经纪人,那么这种确认和确认是为了房东经纪人的利益而明确作出的。通过执行本租约,房东和租户正在执行基本租约条款第10项规定的代理关系的确认。
第22条。杂项
22.1.抵押贷款保护。除非(a)承租人已以挂号信或挂号信方式向涵盖其地址已提供予承租人的建筑物的任何抵押权人发出通知,而(b)该抵押权人获给予合理机会以纠正业主的违约,否则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将使承租人在其他情况下有权解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终止本租约,均不得导致该解除或终止。承租人应遵守任何抵押权人的任何书面指示,以直接向该抵押权人支付根据本协议到期的租金,而无需确定该抵押权人的抵押是否存在违约。
22.2.SDN清单。Tenant特此声明并保证,Tenant或Tenant的任何高级职员、董事、雇员、合伙人、成员或其他负责人(统称为“Tenant当事人”)均不被列为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管制局(OFAC)发布的此类个人和实体名单上的特别指定的国家和被阻止人员(“SDN”)。如果租户或任何租户一方被列为或成为SDN,租户应被视为违反本租约,房东有权在书面通知租户后立即终止本租约。
作为证明,当事人自上述日期和年份之日起已执行本租赁。
| 房东: | 租户: | |||
| The IRVINE COMPANY LLC, a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 |
高盛房地产公司, 加州公司 |
|||
| 签名: | /s/Steven M.凯斯 | 签名: | /s/甄琴 | |
| 史蒂文·M·凯斯 | 甄琴 | |||
| 执行副总裁 | 首席执行官 | |||
| Office Properties | ||||
| 签名: | /s/Stacy Nishioka | 签名: | /s/娜丽 | |
| 西冈史黛西 | 娜丽 | |||
| 运营副总裁 | 首席财务官 | |||
| Office Properties | ||||
| /s/苏珊娜·布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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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行政圈,套房100
展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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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展品b
经营费用和税收
(基准年)
(a)自启动日期后12个月起,租户须向业主支付额外租金,以支付租户在期限内每个费用回收期的“项目成本”(定义见下文)超过项目成本基础的项目成本的金额(如有)的份额,以及期限内每个费用回收期的“财产税”(定义见下文)超过财产税基础的财产税的金额(如有)。物业税和工程造价是互斥的,可由业主单独或合并计费。「承租人份额」是指任何营运开支中,以该项目的成本乘以一个零头而厘定的部分,其分子为处所的楼面面积,而其分母为业主不时厘定的(i)基本租赁条文第8项所界定的建筑物的楼面面积的可出租总面积,用于业主厘定的有利于或实质上与建筑物而非整个项目有关的开支,或(ii)项目中的全部或部分建筑物,用于业主确定的使项目中的全部或部分建筑物而不是任何特定建筑物受益或实质相关的费用。租户承认业主有权不时对建筑物和/或项目进行变更或增建,在这种情况下,建筑物和/或项目内的可出租总建筑面积可能会有所调整。为了方便参考,物业税和项目成本有时可能被统称为“运营费用”。
(b)在基准年度后的租赁的第一个完整“费用回收期”(定义见基本租赁条款第7项)开始之前开始,以及其后的每个完整或部分费用回收期开始之前,业主应向租户书面估计费用回收期或其部分的租户应分担的项目成本和物业税的金额。自启用日期后12个月开始,租客须按月等额分期、预先以基本租金向业主支付评估金额。业主可不时更改费用回收期,以反映业主的一个日历年度或新的财政年度(如适用),在此情况下,租户的经营费用份额应按比例公平分配给任何部分年度。在费用回收期内,房东可能会根据任何运营费用的增加不时修订估算。
(c)在每个费用回收期结束后的180天内,业主须向租户提供一份报表,列明可归属于该期间的实际或按比例分摊的物业税及工程成本,而各方须在其后30天内作出任何必要的付款或备抵,以将租户的估计付款(如有的话)调整至年度报表所显示的租户的实际租户份额。如果在任何费用回收期间可分配给租户的实际物业税或项目成本分别低于物业税基数或项目成本基数,则房东无需向租户支付该差额,但房东应退还向租户收取的任何适用的估计付款。承租人在交付业主费用报表后60日内未对业主确定实际经营费用提出书面异议的,业主确定适用的费用回收期实际经营费用具有结论性,对承租人具有约束力。
(d)即使租约已终止,租客已腾出处所,当最终确定租客在租约终止的费用回收期内的物业税和工程成本的份额时,租客应在收到通知后支付超过已支付的估计费用的全部应支付增加额;反之,在费用减少的情况下多付的任何款项应由房东退还给租客。
(e)“工程成本”一词应包括与建筑物和工程的运营、管理、维护和维修有关的所有费用和开支,以及所有共用区域(定义见第6.2节),并应包括以下以说明但不限于方式的费用:水费和下水道费;保险费和免赔额和/或合理的保费等价物和免赔额等价物,如果房东选择自行投保房东根据本协议被授权投保的任何风险;执照、许可证和检查费;热;光;动力;清洁服务;设备费用,为建筑物和项目配备人员和经营现场和/或非现场管理办公室;适用于建筑物和项目的人员的所有人工和与人工相关的费用,包括房东人员和外部人员;商业上合理的房东管理费用/管理费;咨询服务的合理费用;门禁/安保费用,包括为加强门禁系统和程序而进行的改进的合理费用;维修;空调;用品;材料;设备;工具;租户服务;为遵守运输管理要求而制定的方案;根据第6.1、6.2、7.2条产生的任何费用,和10.2以及下文的附件C和F;正常维护项目(例如,停车场泥浆涂层或更换大堂、走廊和电梯驾驶室地毯和覆盖物)每3年或更长时间定期发生的成本(资本或其他);以及旨在减少其他运营成本或增加其成本,或升级建筑物和/或项目安全性,或使建筑物和/或项目符合适用法律和建筑规范要求的资本改进的摊销成本(与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安装的更换部件或组件不同)。业主应在业主合理确定的投资回收期(定义见下文)或资本改善的使用年限中的较低者,按直线法摊销资本改善的成本。任何已摊销的项目成本项目可能包括业主可选择的实际或推算利率,业主将合理地被要求支付以资助该项目的成本,适用于未摊销余额。“回收期”是指资本改善项目产生的成本节约(如有)与资本改善的总成本相等所需的合理估计的时间段。据了解,项目成本应包括业主的任何子公司或分部提供的直接服务的竞争性收费。如任何项目成本适用于除该建筑物外的一个或多个建筑物或物业,则该成本应在该建筑物和该等其他建筑物或物业之间公平按比例分摊。“物业税”一词应包括以下内容:(i)所有房地产税或个人物业税,因为此类物业税可能会因重新评估或其他原因而不时增加;(ii)就本租赁或建筑物和/或项目征收的其他税项、收费和评估,以及位于建筑物和/或项目内的业主的任何改善、固定装置和设备及其他财产,但对业主征收的一般净收益和特许经营税除外;(iii)任何税项,应在房地产税或个人物业税之外征收或代替征收的附加费或评税;(iv)通过适当程序对任何物业税的金额或有效性提出异议而产生的成本和费用。应要求向租户提供房东未经审计的费用报表副本。项目成本,包括基准年的成本,应由业主外推,以反映建筑物可出租面积至少95%的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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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展品c
公用事业和服务
下列公用事业和服务标准在该建筑物生效。房东保留对这些标准采取非歧视性修改和增加的权利。本准则与租赁发生冲突的,由租赁进行控制。在不违反租赁的所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以下规定:
1.业主应在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时至下午6时的时间内,并应要求在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1时(“建筑时间”)向处所提供一般公认的国定假日除外的合理暖通空调服务。在符合以下规定的情况下,业主还应为建筑物提供电梯服务(如适用)、合理数量的电流,以供业主的标准架空荧光和白炽灯固定装置正常照明,以及用于与建筑物和项目的典型办公室租户使用的类型和数量一致的办公设备的操作,以及用于厕所用途的水。未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租客不得为使用电流或水而将任何设备、机器或装置与水管或电流连接(透过处所内现有的电源插座除外)。
2.根据承租人的书面要求,在要求提供服务的期间前至少24小时交付业主,但在正常营业时间内,业主将在无法以其他方式提供上述任何建筑服务的时间向租户提供上述任何建筑服务。租户同意按房东可能不时制定的费率向房东支付这些非工作时间服务的费用。如果租户要求的电流超过了业主根据本附件 C项下有义务提供的电流,租户应首先征得业主的同意,业主可以安排在处所内安装电流表,以测量消耗的电流量。电表的安装、维护、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支付,承租人对电表显示的任何特殊用电所消耗的全部电流,应按要求及时向房东偿还。
3.业主应仅提供饮用水、个人卫生和厕所用水。
4.如向处所提供的任何公用事业服务被单独计量或向租户计费,租户须向处所支付该公用事业服务的所有费用,而向租户套房提供该公用事业的费用须不计入租赁中须向租户偿还的营运费用。
5.业主应每周提供5天的清洁服务,相当于在类似建筑物中提供的清洁服务,并按合理要求进行窗户清洗;但条件是,租户应支付任何额外或不寻常的清洁服务费用。
6.租客须每天24小时、每周7天、每年52星期进入大厦;但业主可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为大厦安装门禁系统。业主可就发给租户的门禁卡和/或钥匙征收合理费用。
7.任何仅服务于房舍的补充空调机组的运营、维护和维修费用,均由承租人单独承担。此类安装须经房东事先书面批准,费用由租户自理,并应包括为该单元的运行安装单独的电表。业主可要求租客在租约期满时移走由租客或为租客安装的任何该等单位,并修复由此对处所或建筑物造成的任何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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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展览d
租客的保险
租客投保的下列要求在租期内有效,租客还应促使任何转租人遵守这些要求。房东保留对这些要求采取合理的非歧视性修改和增加的权利。
1.租户应在整个期限内自行承担成本和费用,维持:(i)与处所和租户在处所内、处所内或附近的运营有关的商业一般责任保险,保单形式至少与保险服务办公室(ISO)CGL001一样广泛(如果在处所内销售酒精饮料,则应明确涵盖酒类责任),该保单应以“发生”为基础,并为每次发生的人身伤害、人身伤害、死亡提供不低于2,000,000美元的合并单笔限额,和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此类保单应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害、人身伤害、一揽子合同责任、产品/已完成的作业、广义形式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和独立承包商的赔偿责任范围;(ii)法律要求的工人赔偿保险范围,连同每名雇员、每起事故和每种疾病至少1,000,000美元的雇主责任保险范围;(iii)关于租户根据本租约建造的改建工程,建造商风险保险,金额等于工程的重置成本;(iv)火灾、故意破坏保险,恶意恶作剧和其他可能包含在标准“特殊形式”保单中的额外风险,为处所内的所有改建、贸易固定装置、家具、设备和个人财产的物品投保,金额相当于其重置成本的不低于90%(附重置成本背书),该保单还应包含业务中断保险,金额应足以覆盖1年的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保单的限制都不应被视为限制租户在本租约下的责任。
2.根据本附件 D要求Tenant携带的所有保单均应由授权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展业务并在最新的Best's保险报告中具有不低于“A-”的一般投保人评级和不低于“VIII”的财务评级的保险公司编写。除非业主书面批准,否则租户所持有的任何保单下的免赔额、自保留存额或其他留存额限额不得超过25,000元,租户须负责支付该等免赔额、自保留存额或留存额限额,并放弃以业主为受益人的代位权。业主可在没有任何义务这样做的情况下,就可能涉及其或其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的任何索赔预付或支付任何免赔额、自保的保留或到期的保留限额。租户所需的任何保险可由租户根据其所携带的任何一揽子保单或根据单独的保单提供。应在承租人被赋予处所占有权的日期之前向业主交付一份保险凭证,证明该保单已被签发、提供本附件要求的承保范围并载有必要的条款,连同业主可接受的证明放弃代位权的背书和下文要求的附加保险条款。任何保险范围的续保的正当证据,也应在保险范围到期前不少于30日交付给房东。如发生房东为额外投保人的任何保单所涵盖的损失,房东有权审查该保单的副本。
3.承租人的商业一般责任保险应载有一项规定,即保单应是业主的主要和非分担的,并附有业主所携带的任何保险或自保,连同一项规定,包括业主和所有控制、控制或与业主共同控制的实体,连同其各自的所有人、股东、合伙人、成员、分部、高级职员、董事、雇员、代表和代理人,以及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作为额外的被保险人。它不应包括适用于附加被保险人的任何不适用于租户或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排除或限制。
4.上文第1(i)、(ii)、(iii)和(iv)款所述的租户保单,均应包含保险人放弃对业主和所有控制、控制或与业主共同控制的实体,连同其各自的所有者、股东、合伙人、成员、分部、高级职员、董事、雇员、代表和代理人,以及其各自的所有继任者和受让人的任何代位权。租户还放弃其在上述相同保单下的任何免赔、自保留存或留存限额的追偿权。
5.承租人的所有保单均应包含一项条款,即保险人不会在未事先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房东的情况下取消或更改保单提供的承保范围。承租人还应指定房东为承租人所携带的任何超额或总括责任保险单的额外被保险人。
6.供应商和承包商保险。如果租户雇用任何供应商或承包商在房地完成工作;租户应促使该供应商或承包商遵守以下保险要求:
A.承保限额不低于1,000,000美元的人身伤害、人身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失责任每次发生的综合单一限额或供应商或承包商承担的现行限额,以较高者为准的商业一般责任保险,
B.法律要求的工人赔偿范围,包括雇主责任保险,每个雇员、每个事故和每个疾病的限额不低于1,000,000美元。
C.提供本条第6款A部分和上文B部分所述保险范围的卖方或承包商及其保险人,应放弃对业主和所有控制、控制或与业主共同控制的实体,连同其各自的所有者、股东、合伙人、成员、分部、高级职员、董事、雇员、代表和代理人,以及其各自的所有继承人的任何和所有追偿权利。
D.第6节A部分要求的商业一般责任保险保单,应将业主和所有控制、控制或与业主共同控制的实体,连同其各自的所有者、股东、合伙人、成员、部门、高级职员、董事、雇员、代表和代理人,以及其各自的所有继任者,列为运营和产品已完成运营保险的额外被保险人。此类承保范围应是业主和所有控制、控制或与业主共同控制的实体所进行的任何保险或自保的主要和非缴款。
致租户的通知:根据这份租约的条款,租户必须在负担得起的进入房地之前向房东的管理代理人提供所需保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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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e
规则和条例
以下规章制度在大厦生效。房东保留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非歧视性修改和增加的权利。本规定与租赁发生冲突的,由租赁进行控制。
1.人行道、门厅、通道、电梯、楼梯等公用区域,不得被承租人阻挡或被其用于存放、存放物品,或用于进出场所以外的任何目的。承租人有权进入任何阳台或露台区域的,未经房东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在该区域放置任何家具其他个人财产。
2.未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或承租人的任何雇员或承建商均不得登上建筑物的屋顶。
3.承租人须自费利用业主为建筑物指定的第三方承建商提供从建筑物内电话电缆的最低入口点至处所的任何电话接线服务。
4.未经房东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安装天线、卫星天线。
5.窗扇、窗扇门、窗户、玻璃灯、太阳膜和/或屏风,以及任何反射或允许光线进入建筑物大厅或其他地方的灯或天窗,不得遮挡或遮挡。如业主藉向租客发出的书面通知,对附设于处所的任何窗户或门上、或悬挂于其上或与其联系使用的任何窗帘、百叶窗、着色、灯罩或屏风提出异议,租客须立即停止使用该窗帘、百叶窗、着色、灯罩或屏风,并将其移走。从外部可见的处所内部必须以视觉专业的方式进行维护,并与一流办公楼保持一致。承租人不得沿处所的外部玻璃线放置任何不雅观的物品(由业主合理酌情决定),包括但不限于盒子、电器和数据线。处所的任何部分不得设置遮阳篷。
6.房舍内任何异常重型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档案存储单元、保险箱和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安装和位置,须事先获得业主的书面批准。大型或重型物体的移动仅应在房东可能指定的时间之间发生,且仅应事先通知房东。除非业主书面批准,否则不得将任何货物、家具或任何种类的大件物品接入或移出建筑物的大堂,或在业主指定的货运电梯(如有)以外的任何电梯内载运。
7.租户用于将水输送至处所内的器具或装置的任何管道或油管必须由铜或不锈钢制成,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塑料油管用于该目的。
8.未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在处所或建筑物的任何门上放置任何锁(s),不得无理拒绝同意。租客在其租约终止时,须向业主交付所有办公室、房间及厕所房间的钥匙,以及所有已向租客提供或租客已制作的出入卡。
9.未经业主事先书面批准,承租人不得安装超过业主根据租约须提供的电器或空调服务的设备。
10.承租人不得在房舍内使用空间加热器。
11.承租人不得在处所内做或容许做任何事情,或在处所内携带或保管任何东西,以任何方式增加对建筑物的保险,或对建筑物内保存的财产的保险,或干扰其他承租人的权利,或与任何政府规则或条例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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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租客不得在处所内使用或保持任何污浊或有毒气体或物质。
13.承租人不得因噪音、异味及/或震动而容许处所被占用或以令业主或建筑物其他占用人反感或反感的方式使用,或以任何方式干扰其他承租人或与其他承租人有业务往来的人。
14.承租人不得允许任何宠物或动物进入建筑物内或建筑物周围。博纳善意服务动物是允许的,前提是这类服务动物得到房东的预先批准,始终处于其所服务的个人的直接控制之下,并且不打扰或威胁他人。
15.承租人或其雇员、代理人、承包人、受邀者或被许可人均不得在任何时候携带任何枪支,无论是否装载或卸载,进入项目。
16.严禁在房地、建筑物或项目内的任何地方吸烟,包括通过个人蒸发器或其他电子烟吸烟,但只有在业主指定的区域才允许在建筑物外和项目内吸烟。严禁在场所、建筑物或项目内的任何地方吸烟、吸电子烟、分销、种植或制造大麻或任何大麻衍生物。
17.除非业主另有批准,租客不得在处所内安装任何尺寸的水族箱。
18.承租人不得将业主不时为建筑物和/或项目选定的任何名称用作承租人公司或商号的任何部分。业主有权变更建筑物或工程的名称、编号或名称,不对承租人承担责任。承租人不得在其广告、文具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建筑物的任何图片。
19.承租人应根据业主的要求,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向业主提供承租人指定的非工作时间联系的人员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20.业主可不时根据本规则给予租户个别及临时差异,但任何差异不会对租户使用及享用处所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1.健身中心规则。承租人须促使其雇员(不论是健身中心的会员或准会员)遵守以下健身中心规则及规例(可由业主自行决定不时更改):
(a)健身中心的会员资格只对业主或其附属公司的租户开放。未经房东或房东代表事先书面同意,任何客人不得使用健身中心。
(b)健身中心使用者不得在业主不时指定的时间以外的健身中心内活动。业主有权更改健身中心的使用时间,由业主自行决定。
(c)所有健身中心使用者必须在使用健身中心前执行房东的免责声明,并同意其中概述的所有条款和条件。
(d)个人会员资格和前往健身中心的客人钥匙卡不得共享,只能由获发该钥匙卡的个人使用。不遵守这一规则,可能导致该健身中心用户使用健身中心的权利被立即终止。
(e)所有健身中心用户和经批准的客人进入健身中心必须持有预先授权的钥匙卡。在房东收到房东的初始费(如有)以供该健身中心用户使用健身中心之前,不得向潜在的健身中心用户发放预先授权的钥匙卡。
(f)使用健身中心是特权而不是权利。使用设施时不遵守健身房规则或行为不当,将导致租户健身中心特权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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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
以下停车规定在大厦生效。本规定与租赁发生冲突的,由租赁进行控制。
1.业主同意维持或促使维持合理邻近大厦的汽车停泊区(「停泊区」),以供访客及顾客,以及(除非另有规定)租户的雇员,以及大厦的其他租户及住户的利益及使用。业主有权决定汽车停车区的性质和范围,并有权不时作出其认为可取的改变。业主对访客或雇员的机动车辆造成的任何损害,对这些机动车辆内的任何财产损失,或对租户、其访客或雇员造成的任何伤害,概不负责,除非最终确定是由业主的唯一主动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造成的。业主亦有权订立、并不时修订、并针对停车场所有使用者强制执行业主认为对停车场适当及高效营运及维护所必需及可取的一切合理规则及规例(包括指定员工泊车区)。
2.业主可在其全权酌情认为可取的情况下,对停车收费,并可为停车场区域建立一个或多个允许租户、其雇员和访客停车的制度。在任何情况下,承租人或其雇员不得在租赁给其他承租人的预留摊档或指定访客停车区内的摊档停车,承租人或其雇员也不得使用超过本租赁分配给承租人的停车通行证数量(定义见下文)。承租人应根据业主不时提出的要求,向业主提供其雇员名单及承租人及其雇员的车辆牌照号码。停车存取装置,如适用,不得转让。房东可以对接入设备征收合理费用,对丢失或被盗的设备征收补费。每套接入设备应在本租约到期日或更早终止后立即退还房东。
3.除非业主另有授权,否则禁止任何泊车人或其代理人或雇员在停车区内对车辆进行清洗、打蜡、清洁或维修,或将任何车辆过夜停放(紧急服务除外)。
4.据了解,承租人的雇员和业主在建筑物和项目内的其他承租人不得将其汽车停放在停车场可能不时指定为建筑物和/或项目的顾客的部分。承租人有义务在本租期内向业主购买《基本租赁条款》第11项规定的无预约停车的停车通行证总数(“停车通行证”),每月金额由业主不时确定。如果任何每月停车费未在到期日期后5天内支付,则租户应支付一笔滞纳金,金额相当于(i)拖欠分期付款的5%或(ii)100.00美元中的较高者,该滞纳金应是单独的,此外还应包括根据租约第14.3条可能评估的任何滞纳金,而不是拖欠的每月停车费。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只要租户在租约下没有违约,停车证的每月收费将仅在最初期限内减少。
5.业主有权将其在任何政府机构征收的任何收费或停车附加费或运输管理费用中的比例份额转嫁给租户,租户应在任何自愿或授权的运输管理计划中予以合作。
6.未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自愿或依法转让或转租任何停车通行证,除非与本租赁的授权转让或处所转租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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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条款
1.健身中心。在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况下,只要承租人在本租约下没有违约,且前提是承租人的雇员执行房东标准免除责任表并支付适用的一次性或月费(如有),则承租人的雇员(“健身中心用户”)有权使用位于项目内的健身中心和淋浴设施(统称“健身中心”)。在本租赁的初始期限内,不得就健身中心的使用向健身中心用户单独收费(毛巾/洗衣费除外,如有),但前提是健身中心的运营、维护和维修费用应作为部分运营费用包括在内。健身中心的使用应遵守房东不时制定的合理规则和规定(包括关于使用时间的规定)。业主和租户承认,健身中心用户使用健身中心的风险自担,本租约第10.2节的条款和规定适用于租户和健身中心用户使用健身中心。租客承认,本条的规定不应被视为业主表示业主须在本租期内持续维持健身中心(或任何其他健身设施),而业主有权自行酌情扩大、承包、取消或以其他方式修改健身中心。健身中心的任何扩建、收缩、淘汰或改造,以及不终止租户或健身中心使用者对健身中心的权利,均应使租户有权减免或降低基本租金,构成推定驱逐,或导致业主在本租约项下的违约事件。如业主合理认定其使用健身中心对其他租户使用健身中心的能力产生不成比例和/或不公平的影响,业主保留合理限制、限制或限定该建筑物租户(包括租户的健身中心用户)使用健身中心的权利。租户在此自愿解除、解除、放弃和放弃因使用健身中心或任何附带活动而对租户或其雇员或代理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任何和所有诉讼或诉讼因由,无论在何处或以何种方式可能发生相同的情况,并进一步同意,租户将不会就任何上述诉讼因由对房东或其任何高级职员、代理人、雇员或雇员提起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索赔。因疏忽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租人对健身中心有意免除及免除业主的法律责任。租客使用健身中心的权利完全属于租客,未经房东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转让,房东可自行决定予以扣留。
2.会议中心。房东目前在项目中提供可容纳人群的会议中心(“会议中心”),供项目租户(包括租户)在预留基础上使用。租户须视情况而定,拥有会议中心的使用须遵守业主的程序和收费(如有)。会议中心的使用应遵守房东为会议中心不时制定的合理规则和规定(包括关于会议中心所在特定建筑物的租户使用时间和优先顺序的规则、设置和清理收费等)。业主和租户承认,本租约第10.2节(租户赔偿)的条款和规定适用于租户使用会议中心。此外,业主对任何会议中心的存在、条件或可用性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承担任何强制执行或作出保留的义务,租户在此明确放弃就该中心向业主提出的所有索赔。不对会议中心进行扩建、收缩、淘汰、不可使用或改造,不终止或干涉租户对会议中心的权利,均应使租户有权获得租金减免或减免或构成本租约项下业主的推定驱逐或违约事件。
3.提前入场。在本租约全面执行、支付根据本租约到期的所有押金并根据本租约的附件 D交付适当的保险证据后,业主应允许租户及其代理人在租约开始日期前最多2周进入处所,以便租户可以通过其自己的承包商执行租户在本租约下将执行的任何工作,但须经业主事先书面批准,否则须按照本租约第7.3节的要求。然而,上述在生效日期前进入处所的许可证,条件是租户的承建商遵守业主对第三方承建商施加的所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租户及其承建商和分包商维持工人赔偿和公共责任和财产损失保险的金额,并与公司和业主满意的表格,并在进行任何此类进入之前向业主提供此类保险的证明。除支付租金的契诺外,该条目应被视为根据租约的所有条款。业主对承租人正在进行的任何此类工作可能发生的任何伤害、损失或损坏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样完全由承租人承担风险。在任何情况下,承租人的承建商未能完成处所内的任何工程,均不得延长租约的开始日期。在任何情况下,承租人不得在这段时间内在房地内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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