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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23.4 4 ex23-4.htm

 

附件 23.4

 

 

2024年6月24日

 

DOGNESS(International)CORPORATION(“公司”)

东科路北16号

通沙工业区

广东东莞523217

 

RE:关于多尼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书–表格F-3

 

尊敬的先生们/女士们,

 

我们,金诚同达& Neal律师事务所,是在中国(定义见下文)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就若干售股股东根据F-3表格登记声明(包括其所有修订或补充(“登记声明”)中所载于2024年5月9日订立的某些证券购买协议在私募中发行的不超过2,000,000股公司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不时进行的转售,担任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由公司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仅就本同意书而言,中国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我们特此同意在注册声明中引用我们的名字,并将此同意函作为注册声明的证据提交给SEC。

 

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每种情况下,经修订)或根据其颁布的条例要求获得同意的人的类别。

 

你忠实的,

 

/s/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