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资料
附件31.2
首席财务官认证文件
我,保罗·J·劳伦斯,特此证明:
我已审核了商业金属公司提交的季度报告,该报告载于10-Q表格中。
根据我的了解,这份报告中没有包含任何虚假的陈述或遗漏重要事实的情况。考虑到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境,这些陈述在涵盖的报告期间并不存在误导性的内容。
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本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已经充分、准确地反映了报告所述期间该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情况。
4. 注册人的其他审计员与我共同负责建立并维护相关披露控制机制与程序(如《证券交易法》第13a-15(e)条和第15d-15(e)条所规定),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系统(如《证券交易法》第13a-15(f)条和第15d-15(f)条所规定)。同时,这些人员还需确保相关制度的有效实施。
(а) 我们已制定了相应的信息披露控制机制与程序,或者在我们监督下,促使这些控制机制与程序的制定。这样,与注册人及其合并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就能通过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员传达给我们,尤其是在编制本报告期间。
(b) 实施或促使在我们的监督下建立必要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机制,以确保财务报告的质量,并保障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从而为外部使用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
(c) 评估了注册方的信息披露控制与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根据上述评估得出的关于这些控制与程序有效性的结论;这些结论适用于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末的情况。
(d) 本报告中提到了注册机构在最近一个财务季度中发生的任何内部控制方面的变化。这些变化可能影响注册机构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者很有可能对注册机构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
5. 注册人的其他审计负责人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近评估,向注册人的审计师以及注册人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类似职责的人员)提供了相关信息。
(a)在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体系的设计或运作过程中存在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弱点,这些缺陷很可能会对注册机构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b) 任何欺诈行为,无论其严重程度如何,只要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注册机构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担任重要职务的员工,即被视为违法行为。
日期: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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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保罗·J·劳伦斯 |
| 保罗·J·劳伦斯 |
| 高级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