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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9.1 11 infy-ex19 _ 1.htm EX-19.1 EX-19.1

 

 

附件 19.1

Infosys Limited

禁止内幕交易行为守则

 

i.
背景和目标

 

Infosys Limited(“公司”)是一家公众公司,其股权在印度国家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NSE”)和BSE Limited(“BSE”)上市,并受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SEBI”)发布的规则和条例的约束。此外,公司的美国存托股票(“ADS”)在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上市,公司是一家“报告公司”,受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规则和条例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利坚合众国(“USA/US”)的约束。为免生疑问,代表公司股权的ADS也被视为公司的证券/股份。

 

公司董事会(定义见下文)已采纳本行为守则,以规管、监察及报告所有内幕人士(定义见下文)的交易,包括本守则(“守则”)所界定的指定人士及指定人士的直系亲属,以遵守2015年SEBI(禁止内幕交易)条例(不时修订)(“SEBI条例”)及适用的美国证券法。

 

本守则适用于包括本守则所界定的指定人士及指定人士的直系亲属在内的公司所有内幕人士。

 

SEBI条例禁止内幕人士在拥有任何UPSI(定义见下文)时交易(定义见下文)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证券。

 

ii.
行为守则

 

1.
规则

 

该规则称为‘内幕人士买卖Infosys Limited证券的规则’(“规则”)。本细则自即日起施行。

 

2.
定义

 

1)
“法案”指1992年SEBI法案(1992年第15号)。

 

2)
“审计委员会”指根据2013年《公司法》第177条的规定与2015年《SEBI(上市义务和披露要求)条例》第18条一起组成的公司董事会委员会。(“SEBI LODR”)

 

3)
”指公司董事会。

 

 

 


 

4)
合规干事”指公司的公司秘书,或被指定为此类并向董事会报告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在董事会不在的情况下的组织负责人,具有金融知识并能够理解SEBI条例下的法律和监管合规要求,并应在董事会的全面监督下负责政策、程序、记录维护、监测遵守UPSI的规则、监测交易和实施SEBI条例规定的代码。

 

5)
关连人士”,包括-

 

i.
公司一名董事
ii.
公司一名关键管理人员;
iii.
公司高级职员;
iv.
在确定该人是否因这种关系而直接或间接被允许访问UPSI或合理预期被允许访问UPSI的日期之前的六个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内处于或已经处于合同、信托或雇佣关系的任何人;
v.
在确定该人是否因此类频繁通信而直接或间接被允许访问UPSI或合理预期被允许访问UPSI的日期之前的六个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正在或已经与公司高级人员进行频繁通信的任何人;
vi.
有权使用UPSI或合理预期有权使用UPSI的公司雇员;及
vii.
任何与公司有专业或业务关系的人,无论是临时的还是永久的,并且该关系直接或间接允许访问UPSI或被合理预期允许访问UPSI;

 

在不损害前述内容的概括性的原则下,除非相反的情况成立,以下所列举的人须被视为关连人士─

 

i.
上述(i)至(vii)所指明的关连人士的直系亲属;
ii.
控股公司、联营公司或附属公司;
iii.
法案第12条规定的中间人或其雇员或董事;
iv.
投资公司、受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或其雇员或董事;
v.
证券交易所或结算所或法团的官员;
vi.
共同基金的董事会成员、共同基金的资产管理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或在每种情况下为其雇员;
vii.
2013年《公司法》第2(72)节所定义的公共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成员或雇员;
viii.
SEBI认可、或授权的自律组织的官员或雇员;
ix.
本公司的一名银行家;及
x.
关注、公司、信托、印度教未分割家族、公司或协会的人,其中公司董事或其公司的直系亲属或银行家,拥有超过

 

 


 

 

持股或权益的百分之十。

 

6)
魂斗罗贸易”是指买卖本公司证券并在六个月内发生买卖或者交易的交易或者在前一次交易后发生卖出或者买入的相反交易的交易或者交易。

 

7)
指定人士"应包括:
i
发起人及公司发起人小组成员。
二、
公司及下属物资子公司的董事、主要管理人员。
三、
财务和会计、企业规划、法律、企业风险管理、企业战略、投资者关系、信息安全、数据隐私、并购、公司秘书、市场营销、薪酬和福利以及公司及其重要子公司的任何其他部门(如有)的员工,根据其职能角色或有权访问UPSI的情况,不时指定。
四、
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以及公司及材料子公司CEO以下两级以下的员工。
v
公司的执行董事秘书、主要管理人员和执行官,公司的任何其他支持人员,例如IT工作人员或有可能接触UPSI的秘书人员。
公司根据其职能角色和此类职能指定的任何其他人员将提供UPSI的访问权限。

 

8)
董事”应具有2013年《公司法》赋予其的含义。

 

9)
“普遍可用的信息”指在不歧视的基础上可供公众查阅的信息。例如,在公司证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或公司以新闻稿的方式发布的信息,通常会被视为普遍可用。

 

10)
直系亲属”指某人的配偶,包括该人或该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和子女,如果他们在经济上依赖该人,或在作出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决定时咨询该人。

 

11)
内幕”是指任何符合以下条件的人:
i.
关连人士或
ii.
拥有或有权使用UPSI。

 

12)
关键管理人员”应具有2013年《公司法》赋予其的含义。

 

13)
“UPSI泄漏”凡UPSI藉以任何方式或方式向任何人、协会、团体、商号、代理机构、社团、实体或其团体提供或变得可用的该等行为/情况,不论该行为/情况是在其正式公布或公告或在公共领域正式流通之前已登记或以其他方式登记的,且还应包括任何声称的此种企图。

 


 

 

 

说明:它涵盖了个人向任何个人、协会、团体、公司、机构、社会、实体或其集团共享UPSI的情况,但符合适用法律的情况除外。

 

14)
合法目的"应包括内幕人士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与合作伙伴、合作者、贷款人、客户、供应商、商业银行家、法律顾问、审计师、破产专业人士或其他顾问或顾问共享UPSI,前提是此类共享并未为逃避或规避本条例的禁令而进行。附件8提供了“合法目的”的说明性清单。

 

15)
“重大财务关系"系指一人在紧接前十二个月内以贷款或指定人士赠与等方式接受任何种类付款的关系,相当于该指定人士至少25%的年收入,但须排除该付款以公平交易为基础的关系。

 

16)
军官”应具有2013年《公司法》赋予其的含义。

 

17)
推广者和推广者小组:

 

“发起人”应具有2018年SEBI(发行资本和披露要求)条例或其任何修改赋予其的含义。

 

“发起人集团”应具有2018年SEBI(Issue of Capital and Disclosure Requirements)Regulations或其任何修改赋予其的含义。

 

18)
证券”应具有1956年《证券合同(条例)法》或其任何修改赋予其的含义,并包括ADS。

 

19)
交易”或“交易是指并包括认购、赎回、转换、买入、卖出、交易或同意认购、赎回、转换、买入、卖出、质押(包括撤销或调用)、直接或通过组合管理服务交易公司证券,“交易”应作相应解释。

 

20)
交易日”是指公认的证券交易所开放交易的一天。

 

21)
“未公布的价格敏感信息”(“UPSI”)指任何信息,与

公司或其证券,直接或间接地,即不可普遍获得的资料

在成为普遍可得时,可能会对证券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通常应包括但不限于与以下有关的信息:

 

i.
财务结果、指导意见;
ii.
股息;
iii.
资本结构变化;

 


 

 

 

iv.
合并、分拆、收购、摘牌、处置和扩大业务等其他交易;
v.
公司董事会变动或关键管理人员(KMP)变动;
vi.
公司可能决定的其他事项。

 

信息在向公众广泛传播(例如通过向NSE、BSE、NYSE或SEC提交新闻发布会或发布)或在非歧视基础上向公众开放且公众有机会吸收和评估之前是“非公开”或“未公开”的。

 

本《规则》中使用和未定义但在该法、1956年《证券合同(监管)法》、1996年《存管法》或2013年《公司法》及其下制定的规则和条例中定义的词语和表达应具有该等立法中分别赋予其的含义。

 

3.
禁止通讯或采购UPSI

 

内幕人士不得–

 

i.
向包括其他内部人士在内的任何人传达、提供或允许访问与公司或其证券有关的任何UPSI,但本规则或SEBI条例允许的范围除外;或者
ii.
促使或促使UPSI的内部人士进行与公司或其证券有关的通讯。

 

但当UPSI被传达、提供、允许访问或获得时,上述任何内容均不适用:

 

i.
为促进合法目的,根据正在执行的适当通知、保密和保密协议履行职责或履行法律义务;或

 

ii.
如果董事会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而指示或促使公开披露UPSI;或者

 

iii.
在一群人内,如果这些人已被合规官员识别并隔离在‘中国墙’或信息屏障内,与公司其他人员出于特定目的或在特定时期内,以促进合法目的、履行职责或履行法律义务,并受到(其中包括)额外的保密义务、旨在防止在‘中国墙’外交换UPSI的信息屏障,以及这些人在此类隔离期间或直至UPSI不再构成UPSI并成为普遍可得信息之前执行的弃权和/或放弃交易的承诺。适当的‘中国墙’程序的规范,以及允许任何指定人员“过墙”的流程,应由公司不时确定。

 

 


 

 

4.
禁止内幕交易

 

1.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直接或间接——

 

i.
于持有UPSI时买卖已上市或拟上市的公司证券;
ii.
买卖本公司的证券,但交易窗口开放且内幕人士不掌握UPSI的情况除外;及
iii.
就持有UPSI期间买卖公司证券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建议/提示。

 

2.
与公司已不再有关联的内幕人士,在自该终止日期起计六个月期间内,不得在持有UPSI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买卖公司证券。

 

3.
买卖其他公司证券:任何内幕人士在拥有在受雇于公司过程中获得的任何其他公众公司的未公布价格敏感信息时,不得(a)买卖另一家公众公司的证券,(b)向任何人“提示”或披露有关该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或(c)向任何人提供有关另一家公众公司的任何类型的交易建议。

 

4.
任何内幕人士不得在任何时间在本公司证券的衍生交易中持仓。

 

5.
上述4(1)中的限制可能不适用于:
(a)
在未违反本规则的情况下拥有同一UPSI且双方均已作出有意识和知情的贸易决定的内部人之间属于场外交易间转让的交易;
(b)
通过大宗交易窗口机制在未违反本规则的情况下拥有UPSI且双方已作出自觉和知情的贸易决定的人之间进行的交易;
(c)
根据法定或监管义务进行的交易;
(d)
根据行使股票期权而进行的交易,行权价格是根据适用法规预先确定的;和
(e)
根据交易计划进行交易(如下定义)按照本规则和SEBI条例设立。

 

当一个人在拥有UPSI的同时进行了证券交易,他的交易将被假定是出于对他所拥有的此类信息的了解和意识。

 

上述第4(5)段中的例外情况反映了SEBI条例第4(1)条中的法定例外情况,上述任何规定均不排除与本守则规定的公司证券交易有关的事先批准或其他要求,如本文所述。

 

 


 

5.
交易窗口
1)
合规官应通知一个‘交易窗口’,在此期间,指定人士根据本规则获得合规官的预先许可后,可在该窗口交易公司的证券。合规人员交易预清算的主管机构为董事会。

 

2)
指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交易窗口关闭时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3)
交易窗口一般应在要求公司公布业绩的任何财务期间的最后一天之前的第十六天至该财务业绩披露后48小时之间对所有指定人士关闭。

 

4)
此外,当合规干事确定可合理预期某一指定人员或某一类指定人员在合规干事确定的期限内拥有UPSI时,交易窗口应特别对某一指定人员或某一类指定人员关闭。指定人士或类别的指定人士将会收到有关这类特别停电期间的通知。

 

5)
交易窗口可能会在关闭后重新打开,不早于相关的UPSI成为普遍可得信息或不再被归类为UPSI后的48小时。

 

6)
以下情形不得适用交易窗口限制;

 

i.
场外市场inter-se在不违反《守则》的情况下拥有同一UPSI的内部人员之间的转移,并且双方都做出了有意识和知情的交易决定。

 

ii.
通过大宗交易窗口机制在不违反《守则》的情况下拥有UPSI且双方已作出自觉和知情的交易决定的人之间进行的交易

 

iii.
根据法定或监管义务进行的交易进行善意交易。

 

iv.
根据行使股票期权而进行的交易,其行权价格是根据适用法规预先确定的。

 

v.
根据根据守则设立的交易计划执行的交易。

 

vi.
股份质押a善意筹集资金等目的,须经合规官预先批准。

 


 

vii.
根据SEBI各自规定进行的交易,例如通过转换认股权证或债权证进行收购、认购供股、进一步公开发行、优先配售或在回购要约中投标股份、公开发售、除牌要约或通过SEBI可能不时指定的其他机制进行的交易。

 

6.
交易的预先清关

 

1)
所有有意(以个人名义或通过其直系亲属)进行公司证券交易的指定人员,即在交易窗口开放期间购买或出售证券,如果可能交易的证券的价值,无论是在任何日历季度的一笔交易或一系列交易中,合计交易价值超过5,00,000卢比/-(仅50万卢比),应通过以附件1所列格式向合规官提出申请,表明指定人士或直系亲属拟交易的证券单位的估计数量以及表格中规定的其他详细信息,并同时声明申请人不根据附件2拥有UPSI,从而预先清算交易。
2)
如果合规官确定即使交易窗口是开放的,该指定人员仍管有UPSI,则该合规官不得批准指定人员进行的任何拟议交易。
3)
合规主任在信纳申请及承诺真实及准确后,可批准指定人士进行买卖,条件是如此批准的买卖须于批准日期后七个交易日内执行。
4)
公司董事会为合规主管人员预许可申请的审批机关。

 

5)
指定人员应在交易执行后两天内,按照附件3向合规官员提交该交易的详细信息。如未进行交易,则应以上述表格提交大意如此的报告。

 

6)
如果在批准后的七个交易日内未执行预先清算交易,指定人员必须再次确保交易的预先清算。

 

7)
对于按照批准的交易计划执行的交易,不需要进行交易的预先清算。

 

8)
未遵守本规则所设想的预清关程序而交易公司证券或在遵守预清关程序时在其执行的承诺中作出虚假承诺和/或作出虚假陈述的指定人士,将受到本规则所设想的处罚。

 

 

 


 

7.
对指定人士的额外交易限制

 

1)
任何内幕人士不得就本公司证券进行衍生交易。

 

2)
所有进行公司证券交易的指定人士,在前一次交易后的未来六个月内不得进行违规交易。如果任何违规交易被执行,无论是无意还是以其他方式,违反了此类限制,则此类交易的利润将有责任被退还给SEBI,以汇入SEBI管理的投资者保护和教育基金的贷项。

 

3)
以上对Contra Trade的限制不适用于员工股票期权计划行权/出售(“ESOP”)股份,前提是指定人士不拥有UPSI,并且出售是在交易窗口打开时并在获得预先许可后执行的。

 

8.
交易计划

 

1)
指定人士应有权制定符合SEBI法规的交易计划(“交易计划”),并提交给合规官员以供批准和公开披露。交易计划须经合规人员批准并向公司证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披露后,方可执行。

 

2)
指定人士不得对拟买卖证券的金额、拟买卖价格或买卖日期施加影响。指定人士可将酌情权授予其经纪人,但在任何情况下,指定人士均不得根据交易计划在交易计划开始后就执行交易向经纪人进行咨询,或以其他方式向经纪人披露可能影响交易执行的有关公司的信息。

 

交易计划一经批准即不可撤销,指定人士须强制执行该计划,而无权偏离该计划或在交易计划范围之外执行该证券的任何交易。然而,交易计划的实施不得开始,如果在制定计划时,被指定的人拥有UPSI并且在开始实施时上述信息尚未成为普遍可得的信息。交易计划的开始应推迟到此类UPSI成为普遍可用的信息。

 

9.
内幕交易的处罚

 

i.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的行为,有责任使其与公司(视情况而定)的服务或关系终止。

 

ii.
违反本规则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将受到公司的纪律处分,可能包括工资冻结、停职、追讨、追回等以及未来没有资格参与公司的股票期权计划或终止。

 

 


 

iii.
证券交易所或任何其他适当的监管机构也可能以SEBI可能不时规定的形式和方式被告知违反本守则/条例的情况,以便可以采取适当的行动。

 

iv.
根据本准则收取的作为罚款的任何金额应记入SEBI管理的投资者保护和教育基金。

 

10.
披露要求

 

i.
首次披露:

 

a.
每名人士在获委任为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或董事或成为发起人或发起人集团成员时,须按附件4所载表格B,在获委任或成为发起人后七日内,向公司披露其本人及直系亲属于委任或成为发起人之日持有公司证券的情况。

 

b.
每名指定人士须披露永久帐号或法律授权的任何其他身份识别资料等详情,其毕业的教育机构名称及过去雇主的名称,用于以下方面:

(i)直系亲属;(ii)与该等指定人士有重大财务关系的人;(iii)他们使用的电话和手机号码。

 

ii.
持续披露:

 

a.
如果所交易的证券价值(无论是在任何日历季度的一笔交易或一系列交易中)合计超过10,00,000印度卢比(十万卢比)或SEBI条例或其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价值,根据附件5中规定的表格C,公司的每个发起人、发起人集团成员、指定人士和董事应在该交易发生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获得或处置的证券数量。

 

b.
每名指定人士须按年度及在资料变动时,向公司披露以下人士的姓名及永久帐号或法律授权的任何其他识别资料:(i)直系亲属;(ii)与该等指定人士有重大财务关系的人士;(iii)他们所使用的电话及手机号码。

 

c.
任何根据本守则第5(6)(i)款进行的场外交易,应由内幕人士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

 

iii.
其他关连人士披露。

 

合规官可要求任何其他关连人士按其决定的频率,按附件6所载表格D披露持有及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

 


 

 

11.
内幕交易防范机制

 

1)
首席执行官、董事总经理(“医学博士")或公司其他类似人士应在与合规官、总法律顾问和公司高级管理层其他相关成员协商后,为遵守SEBI法规制定并采取措施维持适当和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包括定期进行流程审查,以评估此类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其中所述的其他事项。

 

2)
董事会应确保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和上述公司高级管理层的其他成员已采取措施遵守上述第11(1)段的要求。

 

3)
审计委员会应在一个财政年度至少审查一次SEBI条例规定的遵守情况,并应核实内部控制的制度是否充分和有效运行。

 

12.
杂项

 

i.
董事会有权修订、修改和解释本行为准则和此类规则,并自董事会可就此通知之日起生效。

 

ii.
合规主任须按季向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提供有关本守则下的合规情况、任何违反本守则的情况及审核委员会不时指示的其他事项的最新资料。

 

iii.
合规干事应保持(a)更新的指定人员名单,并

(b)为期八年的披露和预先许可申请及承诺的记录;及(c)根据SEBI条例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iv.
董事会必须确保为拥有UPSI的每个人维护一个结构化的数字数据库(i)包含UPSI的性质;(ii)共享信息的这类人的姓名;(iii)根据SEBI条例与其共享信息的这类人的姓名,以及永久帐号或法律授权的任何其他无法获得永久帐号的标识符。此类数据库应在内部进行充分的时间戳、审计跟踪等内部控制和检查,以确保数据库不被篡改。

 

v.
公司应要求所有关连人士制定并遵守行为准则,以实现遵守SEBI法规。如果这类人发现存在违反SEBI规定的情况,那么他们应及时通知董事会。

 

vi.
公司已采纳经修订的Infosys公平披露和投资者关系守则,可于www.infosys.com 规范公司公平披露UPSI的做法和程序,并遵守SEC的规定。

 


 

 

vii.
任何涉嫌违反UPSI泄漏或违反本准则的行为都可以根据举报人政策进行举报。

如何报备:

向你的经理、人力资源经理或求助热线报告你关心的问题。求助热线号码是:

-美国免费电话#:1-800-236-6618

-英国免费电话#:0-808-189-1043

-印度免费电话#:000-800-100-4380

-您也可以通过oic@infosys.com进行举报

 

您也可以写信给whistleblower@infosys.com或通过complianceoffice@infosys.com联系首席合规官。如果您对联系首席合规官有疑虑,您的报告可通过以下网址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出:Audit.Committee@infosys.com

 

viii.
本守则严禁举报涉嫌违规行为的报复行为:员工根据《条例》规定的举报人机制举报任何涉嫌违反内幕交易法律的行为,将受到保护,不受任何解雇、解雇、降级、停职、威胁、骚扰、直接或间接或歧视。

 

ix.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或受托机构应建立充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符合SEBI条例中规定的防止内幕交易的要求。

 

x.
关连人士有责任确保遵守本守则。

 

xi。
UPSI泄漏或疑似UPSI泄漏情况下的查询政策和程序作为附件-7附上,构成本准则的组成部分。

 

公司应对如何以及何时就敏感交易将人员带入‘内部’有一个流程,该流程可能由公司不时确定。应让个人了解接收内幕信息所附带的义务和责任,以及滥用或无端使用此类信息所附带的责任。

 

13.
限制、覆核及修订

 

本守则的规定与SEBI条例的规定或任何其他法律要求(“适用法律”)发生冲突时,应以适用法律的规定优先于本守则。后续对适用法律的修改/修改,自动适用于本守则。

 

董事会可视需要不时检讨及修订本守则。

 

 


 

附件1

交易前审批申请

到,

 

合规官,Infosys Limited。

 

根据2015年SEBI(禁止内幕交易)条例和公司禁止内幕交易的内部行为准则,本人寻求批准购买/出售/认购公司的股权股份/美国存托股份,具体如下:

 

1.

申请人姓名

 

2.

指定

 

2A

与申请人的关系(本人/直系亲属)

 

3.

截至日期持有的证券数目

 

4.

对开号。/DP ID/客户端ID号。

 

 

5.

 

该提案是为了

(a)
购买证券
(b)
认购证券
(c)
出售证券
(d)
质押

6.

建议证券买卖日期

 

 

7.

预计拟买入/认购/卖出/质押证券数量

 

8.

当前市场价格(截至申请日)

 

 

9.

拟议交易是否将通过股票

交易所或场外交易

 

 

10

对开号。/DP ID/Client ID No. Where the securities will be

贷记/借记

 

 

随函附上本人签署的承诺书。

 

签名

姓名

日期

 

承诺与申请预先清零同时进行

 

到,

 


 

合规官,Infosys Limited(“公司”)

 

本人,()作为根据《公司证券买卖规则》于()所居住的公司的指定人士,有意买卖本人于日期为()的申请中所述的公司()股份预清仓交易。

 

本人进一步声明,截至签署本承诺时,本人并无持有任何未公布的价格敏感资料(“UPSI”)。如果在签署本承诺后但在执行寻求批准的交易之前,我有权访问或接收任何UPSI,我将告知合规官员,并在该信息公开之前完全避免交易公司的证券。

 

本人声明,本人并无违反公司不时通知的《规则》的规定。

 

在本次交易违反规则或适用法律的情况下,(a)本人将无条件解除、保持无害并最大限度地赔偿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职员,(‘受弥偿人’)受弥偿人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罚款、开支,(b)本人将赔偿受弥偿人在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任何调查、辩护、危机管理或公共关系活动中产生的所有开支,以及(c)本人授权公司向本人追偿,本次交易产生的利润,并将其汇入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SEBI”),用于SEBI管理的投资者保护和教育基金的信贷。

 

本人承诺在交易执行两日内提交必要的报告

/a‘nil’报告,如果交易没有进行。

 

如获得批准,本人将在收到批准后的七天内执行交易,如未获得批准,本人将重新寻求预先清关。本人声明,本人已就该事项作出充分及真实的披露。

 

签名:

姓名:

日期:

交易披露

(交易/买卖本公司证券2天内提交)

 

到,

合规官,Infosys Limited(“公司”)

 

特此通知,本人

一)
未有买入/卖出/认购本公司任何证券
二)
已买入/卖出/认购 下文所述的证券 (日期)(以不适用者为准剔除)

 


 

 

持有人姓名

成交证券数量

买入/卖出/认购

DP ID/Client ID/Folio No。

价格(卢比)

 

 

 

 

 

 

 

 

 

 

 

 

 

 

 

 

本人声明,上述资料无误,并无因进行上述交易而违反本公司规则及/或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

 

 

 

签名:

姓名:

日期:

表格B

SEBI(禁止内幕交易)条例,2015 [条例7(1)(b)与条例6(2)一起阅读–关于成为董事/KMP/发起人/发起人集团成员的披露]

 

公司名称:

公司ISIN:

在委任关键管理人员(KMP)或董事时或在成为上市公司发起人或发起人集团成员时及该等人士的直系亲属及由第6(2)条所述其他人士所持有的证券详情。

Name,PAN,CIN/DIN地址联系人nos。

人员类别(发起人或发起人集团成员/KMP/董事/直系亲属/其他等)

任命日期董事/KMP成为发起人/发起人集团成员的日期

在成为发起人或发起人集团成员/委任董事/KMP时持有的证券

持股比例

证券类型(例如:股份、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

没有。

 

 

 

 

 

 

注:“证券”应具有2015年SEBI(禁止内幕交易)条例第2(1)(i)条定义的含义。

 

 


 

在委任关键管理人员(KMP)或董事时或在成为上市公司的发起人或发起人集团成员时以及该等人士的直系亲属和由第6(2)条所述其他人士所持有的公司衍生工具的未平仓合约(OI)详情。

在成为发起人/发起人集团成员/任命董事/KMP时持有的未来合约的未平仓合约

成为发起人/发起人集团成员/委任董事/KMP时所持期权合约的未平仓合约

合同规格

单位数(合约*手数)

以卢比计算的名义价值

合同规格

单位数

(合约*手数)

以卢比计算的名义价值

 

 

 

 

 

 

注:期权的,名义价值按照期权权利金加执行价格计算

Name & Signature:

指定:

日期:

地点:

附件5

表格C

 

SEBI(禁止内幕交易)条例,2015 [条例7(2)改为条例6(2)–持续披露]

 

公司名称:

公司ISIN:

 

上市公司发起人、员工或董事及第6(2)条所述其他人的证券持有变动详情。

 

Name,PAN,CIN/DIN & address with contact nos。

人员类别(发起人/KMP董事/直系亲属/其他人等)

收购/出售前持有的证券

收购/处置的证券

收购/处置后持有的证券

配发建议/收购股份/出售股份日期指明

向公司暗示的日期

收购/处置模式(场内/公开/权利/优惠要约/场外/国际转让、员工持股计划等)

证券类型(例如:股份、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

号和持股比例

 

证券类型(适用于eg.股票、认股权证、可转债等)

没有。

价值

交易类型(买入/卖出/质押/撤销/调用)

证券类型(例如。股份、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

号和持股比例

 

 

 

 

 

 

 

 

 

 

 

 

 

 

 

 


 

 

注:“证券”应具有2015年SEBI(禁止内幕交易)条例第2(1)(i)条定义的含义。

 

上市公司发起人、雇员或董事及第6(2)条所述其他人士买卖公司衍生工具的详情。

 

衍生品交易(指定合约类型、期货或期权等)

交易被执行的交易所

合同类型

合同规格

买入

卖出

 

名义价值

单位数(合约*手数)

名义价值

单位数(合约*手数)

 

 

 

 

 

 

 

 

 

 

 

 

 

 

注:期权的,按照期权的权利金加执行价计算名义价值。

 

Name & Signature:

指定:

日期:

地点:

 


 

附件6

表格D(指示格式)

SEBI(禁止内幕交易)条例,2015年第7(3)条–公司认定的其他关连人士的交易

公司认定的其他关连人士买卖证券的详情

公司认定的其他关连人士的姓名、PAN、CIN/DIN及有联系人编号的地址

与公司的联系

收购/出售前持有的证券

收购/处置的证券

收购/处置后持有的证券

配发建议/收购股份/出售股份日期指明

向公司暗示的日期

收购/出售模式(场内/公开/权利/优惠要约/场外/Inter SE转让、员工持股计划等)

证券类型(如:–

股份、认股权证、可换股债券等)

数量及持股比例

证券类型(例如:股份、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

等)

没有。

价值

交易类型(买入/卖出/质押/撤销/调用)

证券类型(例如:股份、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

号及持股比例

 

 

 

 

 

 

 

 

 

 

 

 

 

 

 

注:“证券”应具有2015年SEBI(禁止内幕交易)条例第2(1)(i)条定义的含义。

 

公司认定的其他关连人士买卖衍生工具的详情

 

衍生品交易(指定合约类型、期货或期权等)

交易被执行的交易所

合同类型

合同规格

买入

卖出

 

名义价值

单位数*(合约每手买卖单位)

名义价值

单位数*(合约每手买卖单位)

 

 

 

 

 

 

 

 

注:期权的,名义价值按照期权权利金加执行价格计算。

 

Name & Signature:

指定:

日期:

地点:

 


 

附件– 7

 

泄露未公开价格敏感信息或涉嫌泄露未公开价格敏感信息情况下的查询政策和程序

 

序言

 

该政策旨在实施结构化程序,以便在UPSI泄漏或疑似泄漏的情况下进行调查。

 

适用性

 

本政策适用于所有内部人及法律不时指派的任何其他人士。

 

UPSI泄露或疑似UPSI泄露情况下的查询流程

 

1.
公司可能从以下来源收到有关UPSI泄漏或疑似泄漏的信息(书面或口头或电子):
a.
内部:
i.
Whistleblower vides the whistleblower process as illustrated in the Infosys Whistleblower Policy;
ii.
通过公司实施的内部控制检测到的任何UPSI泄漏或疑似泄漏。
b.
外部:任何实体,包括注册处处长和股份转让代理人、存管人、证券交易所、区域总监、公司注册处处长、监管/法定机构或中央或州政府的任何其他部门,无论其依据是从举报人或其他方面收到的投诉(就本政策而言,上述信息应统称为“投诉(s)”)

 

2.
首席合规官或公司秘书须在收到投诉之日起的合理时间内向审核委员会报告投诉;

审计委员会应审查投诉,并应与首席合规官和公司秘书讨论下一步的潜在步骤,包括但不限于寻求额外信息以考虑调查、向监管机构披露要求、任命由内部雇员或外部机构组成的调查小组。如果投诉涉及首席合规官和/或公司秘书,那么他们应回避上述询问过程;

 

3.
如果审计委员会授权进行调查,那么确定的调查小组应对投诉进行调查,并将其调查结果提交给首席合规官。调查的执行摘要应由首席合规官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4.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首席合规官提供的最新情况,向董事会提出其建议。董事会在收到该建议并经过适当审查/审议后,应决定下一步措施;

 

5.
管理局有权修订本保单的任何条文,以新条文取代任何条文,亦有权以新保单完全取代本保单;

 

6.
本政策中使用和未定义但在1992年《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法》、1956年《证券合同(监管)法》、1996年《存管法》或2013年《公司法》以及根据该法制定的规则和条例中定义的词语和表达应具有这些立法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

 

附件– 8

 

合法目的图解清单

 

在以下情况下,UPSI的共享将被视为出于合法目的共享:

(a)
根据任何法律程序或依据法院或法庭的任何命令;

例:国家公司法法庭、国家公司法上诉法庭、准司法机关、其他上诉法庭、仲裁程序等。

 

(b)
供法定机关或政府机关或法律承认的任何其他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或查询或审查(内部或外部)或索取资料;

示例:从公司事务部、所得税管理局、SEBI、证券交易所、印度储备银行、部门监管机构等收到的任何信息或查询电话。

 

(c)
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要求;

举例:公司法、证券法、所得税法、银行法等。

 

(d)
因公司在任何合约、协议、安排、结算、谅解或承诺中订立的任何合约义务而产生;

 

(e)
与审计师、商业银行家、管理顾问、合作伙伴、合作者或其他顾问或顾问等中介机构和受托人共享信息;

 

(f)
为取得法律、财务或任何其他专业意见的目的或为会计或审计或为诉讼或争议解决准备辩护;

 

(g)
对于根据2011年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实质性股份收购和收购)条例(‘收购条例’)将产生公开要约义务的交易,其中公司董事会认为共享此类信息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h)
对于根据收购条例不吸引公开要约义务但公司董事会认为共享此类信息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交易。

上述交易可能包括收购、合并、合并或任何其他公司重组,就此类交易涉及的法律方面寻求建议,包括对目标/合并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或就商业方面寻求建议,包括此类交易的结构或估值;

构成UPSI的信息需要在拟议交易生效前至少两个交易日以充分和公平的形式提供普遍可得的信息,以涵盖所有相关和重要的事实。

 

(一)
共享编制控股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财务信息;

 

(j)
与法定审计师、秘书审计师、内部审计师或成本审计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或以其他方式共享信息,同时获得他们要求的任何证明、安慰或确认,包括将任何交易提交董事会批准;

 

(k)
为公司为促进其组织章程大纲所列目标而进行的所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