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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97.1 18 amn-ex971x20251231x10k.htm EX-97.1 文件
附件 97.1

AMN医疗保健服务公司。

补偿补偿政策

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适用规则(以下简称“纽交所规则”)和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董事会(以下简称””)关于AMN医疗保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采用了这项政策,以规定在本文所述的某些情况下从执行官那里收回已授予的基于激励的薪酬,以及某些额外薪酬。本政策中使用且未另行定义的所有大写术语均具有下文第5节中规定的含义。
1)追讨基于奖励的薪酬
在发生会计重述的情况下,公司将合理及时收回现任或前任执行人员收到的错误授予的补偿如下:
a.经会计重述后,人才及薪酬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应确定每位执行干事收到的任何错误授予的补偿的金额,并应迅速将任何错误授予的补偿的金额通知每位执行干事,并酌情要求偿还或返还此类补偿。对于基于(或派生于)公司股价或股东总回报的激励薪酬,在不直接根据适用的会计重述中的信息进行数学重新计算的情况下,应偿还或返还的金额将由委员会根据会计重述对收到激励薪酬所依据的公司股价或股东总回报的影响的合理估计确定。公司将保存确定此类合理估计的文件,并按要求向纽交所提供相关文件。

b.除上文第1.A节外,如果公司因不当行为导致重大不遵守证券法规定的任何财务报告要求而被要求编制会计重述,公司可以要求补偿执行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或向SEC备案(以先到者为准)包含此类有缺陷财务报表的财务文件之后的12个月期间内通过出售公司证券实现的任何利润,以及《交易法》要求的任何其他金额。

c.委员会将根据具体事实和情节,确定追回误判赔偿金的适当方式。然而,除下文所述的情况外,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接受低于错误授予的补偿金额的金额,以履行执行官在本保单下的义务。

d.如果执行官已经向公司偿还了根据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任何重复追偿义务收到的任何错误授予的补偿,则该补偿金额将记入根据本保单需要追偿的错误授予的补偿金额。

e.如执行人员未能向公司偿还所有错误授予的补偿,则适用的执行人员须向公司偿还公司为追回该错误授予的补偿而合理招致的任何及所有费用(包括法律费用)。
尽管本文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如果委员会确定追回将不可行且满足以下任何条件,则公司无需采取上述设想的行动:
a.在做出合理尝试以追回错误授予的赔偿、记录此类尝试并向纽交所提供此类文件后,委员会确定支付给第三方以协助执行保单的直接费用将超过应追回的金额;或者



附件 97.1

b.复苏可能会导致一项其他方面符合税收条件的退休计划——根据该计划,公司员工可以广泛获得福利——无法满足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第401(a)(13)节或第411(a)节及其下的法规的要求。

2)酌情建议额外赔偿
除上文第1.A-E部分所列规定外,如果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一名执行干事从事欺诈、挪用公款或故意违反公司政策,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由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委员会可全权酌情要求该执行干事偿还或返还基于激励的薪酬,以及额外薪酬。委员会有酌情权决定应追回的基于激励的薪酬和/或额外薪酬的金额以及追回的方式、方法和时间。
3)禁止赔偿
公司不会就(i)根据本保单条款偿还、退回或追回的任何错误授予的赔偿或额外赔偿的损失,或(ii)与公司根据本保单强制执行其权利有关的任何索赔向任何执行人员投保或赔偿。此外,公司将不会订立任何协议,豁免任何授予、支付或授予执行人员的基于激励的补偿或额外补偿适用本政策,或放弃公司追讨任何错误授予的补偿或额外补偿的权利,而本政策将取代任何该等协议。
4)行政管理
本政策应由委员会解释和管理,委员会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为最终决定,并对所有受影响的个人具有约束力。董事会可酌情不时修订本政策。
本政策应对所有执行官具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并在适用法律或SEC或NYSE指导要求的范围内,对其受益人、继承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或其他法律代表具有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本保单下的任何追偿权是对公司可能获得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或追偿权的补充,而不是代替。
5)定义
就本政策而言,大写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会计重述”指由于公司重大不遵守证券法规定的任何财务报告要求而导致的会计重述,包括任何必要的会计重述,以更正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中对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具有重大意义的错误,或者如果该错误在本期更正或在本期未更正则将导致重大错报。
b.“额外补偿”指(i)年度奖金(如果有的话)中不基于实现财务报告措施的部分,以及(ii)不包含基于实现财务报告措施的归属条款的股权补偿奖励。
c.“追回合格激励补偿”指现任或前任执行官(i)在2023年12月1日或之后、(ii)开始担任执行官后、(iii)在与任何基于激励的薪酬相关的适用业绩期间的任何时间担任执行官、以及(iv)在适用的回扣期内收到的所有基于激励的薪酬。
d.“回扣期”指:(i)就任何会计重述而言,紧接重述日期前的公司已完成的三个财政年度,如公司更改其财政年度,则在该三个已完成的财政年度内或紧随其后的任何少于九个月的过渡期;(ii)就根据第2条须酌情补偿的补偿而言,紧接委员会认定一名执行人员从事欺诈、贪污或故意违反公司政策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日期前的公司已完成的三个财政年度。


附件 97.1

e.“误判赔偿”指,就与会计重述有关的每位执行官而言,超过如果根据重述金额确定本应收到的基于激励的薪酬金额的追回合格激励薪酬金额,计算时不考虑所支付的任何税款。
f.“执行官”指根据《交易法》第16a-1(f)条,目前或以前被指定为公司“执行官”的每个人。为免生疑问,就本政策而言,执行干事的身份应包括根据S-K条例第401(b)项确定或被确定的每一名执行干事,以及首席财务干事和首席会计干事(如果没有首席会计干事,则包括控制人)。
g.“财务报告措施”指根据编制公司财务报表时使用的会计原则确定和列报的计量,以及全部或部分源自该计量的所有其他计量。就本政策而言,股价和股东总回报(以及全部或部分源自股价或股东总回报的任何衡量标准)应被视为财务报告措施。
h.“基于激励的薪酬”指全部或部分基于实现财务报告措施而授予、赚取或归属的任何补偿。
i.“收到”指:(i)就任何基于激励的薪酬而言,实际或视为收到,而基于激励的薪酬应被视为在获得基于激励的薪酬奖励中规定的财务报告措施的公司财政期内收到,即使向执行官支付或授予基于激励的薪酬发生在该期间结束后;(ii)就额外薪酬而言,在回拨期间内授予、归属和/或由执行官赚取或收到的额外薪酬。1
j.“重述日期”指(i)董事会、董事会的一个委员会或公司的高级人员在董事会不需要采取行动、得出结论或合理地应该得出结论认为公司需要编制会计重述的情况下授权采取此类行动的日期,或(ii)法院、监管机构或其他合法授权机构指示公司编制会计重述的日期中较早发生的日期。
1为免生疑问,根据公司集团的递延补偿计划可予递延的基于激励的补偿或额外补偿将被视为自递延之日起由涵盖的执行人员就本政策而言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