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1
根据18 U.S.C.第1350条进行的认证
根据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
关于韦斯银行,Inc.在本协议签署之日以10-Q表格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季度报告(“报告”),以下每一位签名人以下述身份并在下述日期,特此根据18 U.S.C.第1350条(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证明,据其所知:
1.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节的要求;和
2.报告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Wesbanco, Inc.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日期:2026年4月30日 |
|
/s/杰弗里·H·杰克逊 |
|
|
杰弗里·H·杰克逊 |
|
|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
|
|
日期:2026年4月30日 |
|
/s/Daniel K. Weiss, Jr. |
|
|
Daniel K. Weiss, Jr. |
|
|
高级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
前述证明仅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根据美国法典第18篇第63章第1350条(a)和(b)款提供,不应被视为为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8条的目的“提交”,或以其他方式受该条责任的约束,不应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根据1933年《证券法》或1934年《证券交易法》提交的任何文件中。
已向公司提供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节要求的本书面声明的签名原件,或其他证明、确认或采用第906节要求的本书面声明电子版中以打字形式出现的签名的文件,并将由公司保留,并应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