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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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坤律师事务所的同意
至:
贝壳控股公司。
东方电子科技大厦
创业路2号
北京市海淀区100086
中华人民共和国
日期:2026年4月24日
尊敬的先生们,
特此同意在“项目3”标题下引用我们的名字。关键信息—我们的控股公司Structure和VIE合同安排,”“第3项。关键信息——我们的运营需要中国当局的许可,”“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E.股份所有权——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和“第10项。附加信息— E. Taxation "载于将于2026年4月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并进一步同意以引用方式将我们在表格S-8(文件编号:333-254262和333-273495)和表格F-3(文件编号:333-264782)中的意见摘要纳入“项目3”标题下的注册声明。关键信息—我们的控股公司Structure和VIE合同安排,”“第3项。关键信息——我们的运营需要中国当局的许可,”“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E.股份所有权——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和“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在本年度报告中。我们还同意向SEC提交这份同意函,作为年度报告的证据。
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每种情况下,经修订)或根据其颁布的条例要求获得同意的人员类别。
你忠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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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韩坤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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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坤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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