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1.2
细则13a-14(a)/15d-14(a)首席财务官证书
我,Spencer Schwartz,证明:
a)设计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或使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确保与注册人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被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告知我们,特别是在本报告编写期间;
b)设计对财务报告的这种内部控制,或使对财务报告的这种内部控制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便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按照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
c)评估了登记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结束时基于此种评估得出的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以及
d)在本报告中披露在注册人最近一个财政季度(如为年度报告,则为注册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期间注册人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发生的任何变更,该变更已对注册人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以及
a)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作方面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点,这些缺陷和弱点有理由可能对登记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b)涉及管理层或在登记人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其他雇员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日期:2023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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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ncer Schwart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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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ncer Schwart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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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