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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3.2 7 d91630dex132.htm EX-13.2 EX-13.2

附件 13.2

定期财务报告的核证

根据18 U.S.C.第1350条

关于联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或公司在本协议日期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或报告,本人,即公司首席财务官,兹证明,根据18 U.S.C. § 1350(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据本人所知:

 

  1.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节的要求;和

 

  2.

报告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日期:2026年4月30日

 

签名:

 

/s/Chitung Liu

  姓名:Chitung Liu
  标题:首席财务官、高级副总裁
 
*

已向我们提供了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要求的这份书面声明的签名原件,我们将予以保留,并应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