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0.9
| 办公室 | 租赁 | |
| 协议 |
TWER5,The GATEWAY
| 房地 | : | 套房2301-5,23rd楼层 | |
| 租户 | : | VG Zenith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 |
指数
| 页 | ||||
| 第一节 | 口译和协议 | |||
| 1 | 1(1)释义 | 1 | ||
| 1(2)标题和索引 | 1 | |||
| 1(3)性别 | 1 | |||
| 2 | 定期房地租金及收费 | 1 | ||
| 第二节 | 租金和其他费用 | |||
| 1 | 租金及收费 | 2 | ||
| 2 | 费率 | 2 | ||
| 3 | 燃气水电费 | 3 | ||
| 第三节 | 租户的义务 | |||
| 1 | 遵守条例 | 3 | ||
| 2 | 装修等工作 | 3 | ||
| 2(1)安装和改建 | 3 | |||
| 2(2)墙面天花板和地板损坏 | 4 | |||
| 2(3)地板覆盖物 | 4 | |||
| 3 | 内饰修缮良好 | 4 | ||
| 4 | 更换视窗 | 4 | ||
| 5 | 电气安装维修 | 5 | ||
| 6 | 燃气装置维修 | 5 | ||
| 7 | 业主指定承建商 | 5 | ||
| 8 | 卫生和水设备的维护 | 5 | ||
| 9 | 清洗排水渠 | 5 | ||
| 10 | 缺陷责任 | 6 | ||
| 11 | 第三方保险 | 6 | ||
| 12 | 内容的保险 | 6 |
(一)
| 13 | 防台风 | 6 | ||
| 14 | 房东入场 | 7 | ||
| 15 | 通知维修 | 7 | ||
| 16 | 外窗 | 7 | ||
| 17 | 通知房东损坏情况 | 7 | ||
| 18 | 条例 | 7 | ||
| 19 | 清洁承包商 | 7 | ||
| 20 | 目录板 | 8 | ||
| 21 | 服务入口和升降机 | 8 | ||
| 22 | 垃圾和垃圾清运 | 8 | ||
| 23 | 地契 | 8 | ||
| 24 | 让出房地和移交 | 8 | ||
| 25 | 违约赔偿 | 9 | ||
| 第四节 | 房东的义务 | |||
| 1 | 安静的享受 | 9 | ||
| 2 | 政府租金及物业税 | 9 | ||
| 3 | 楼宇管理服务 | 10 | ||
| 4 | 设施 | 10 | ||
| 5 | 空调服务 | 10 | ||
| 6 | 目录板 | 10 | ||
| 第五节 | 限制和禁令 | |||
| 1 | 公共区域受损 | 10 | ||
| 2 | 地板装载 | 11 | ||
| 3 | 空调机组 | 11 | ||
| 4 | 结构稳定性 | 11 |
(二)
| 5 | 锁 | 11 | ||
| 6 | 装载升降机 | 11 | ||
| 7 | 使用升降机 | 11 | ||
| 8 | 滋扰或烦扰 | 11 | ||
| 9 | 噪音 | 11 | ||
| 10 | 迹象 | 12 | ||
| 11 | 用户 | 12 | ||
| 12 | 非法或不道德的使用 | 12 | ||
| 13 | 睡觉或家用 | 12 | ||
| 14 | 制造或储存货物 | 12 | ||
| 15 | 可燃或危险品 | 13 | ||
| 16 | 通道中的障碍 | 13 | ||
| 17 | 厕所设施 | 13 | ||
| 18 | 公共区域的布线和电缆 | 13 | ||
| 19 | 准备食物及防止异味 | 13 | ||
| 20 | 动物宠物与侵扰 | 14 | ||
| 21 | 转租及转让 | 14 | ||
| 22 | 违反条件 | 14 | ||
| 23 | 违反保险单 | 15 | ||
| 24 | 天线 | 15 | ||
| 25 | 停车 | 15 | ||
| 26 | 建筑物名称的使用 | 15 | ||
| 第六节 | 责任的排除 | |||
| 1 | 1(1)提升自动扶梯及其他服务 | 16 | ||
| 1(2)电力/燃气/供水 | 16 | |||
| 1(3)火溢水和害虫 | 16 | |||
| 1(4)个洒水装置 | 16 | |||
| 1(5)服务 | 16 |
(三)
| 第七节 | 减免租金 | |||
| 1 | 消减 | 17 | ||
| 第八节 | 默认 | |||
| 1 | 违约 | 17 | ||
| 2 | 行使权利 | 18 | ||
| 3 | 接受租金 | 18 | ||
| 4 | 承包人的行为仆人代理被许可人客户 | 18 | ||
| 5 | 注意力不集中 | 18 | ||
| 6 | 利息、法律费用和向代理商提供信息 | 19 | ||
| 第九节 | 存款 | |||
| 1 | 存款 | 19 | ||
| 2 | 存款增加 | 20 | ||
| 3 | 按金的偿还 | 20 | ||
| 4 | 转移存款 | 20 | ||
| 第x节 | 条例 | |||
| 1 | 引入法规 | 20 | ||
| 2 | 冲突 | 21 |
(四)
| XI一节 | 市场租金 | |||
| 1 | 市场租金的确定 | 21 | ||
| 第十二节 | 将军 | |||
| 1 | 业主及租户立法 | 23 | ||
| 2 | 宽恕不是放弃 | 23 | ||
| 3 | 让通知 | 23 | ||
| 4 | 通知书的送达 | 24 | ||
| 5 | 不罚款 | 24 | ||
| 6 | 排除保证 | 24 | ||
| 7 | 建筑物名称 | 24 | ||
| 8 | 印花税及成本 | 24 | ||
| 9 | 租户的义务不受影响 | 25 | ||
| 10 | 不得强制执行第三方契诺 | 25 | ||
| 11 | 没有默示的盟约 | 25 | ||
| 12 | 共同领域的变化 | 26 | ||
| 13 | 预订 | 26 | ||
| 14 | 遣散费 | 26 | ||
| 15 | 租户的影响 | 26 | ||
| 16 | 其他处所的使用 | 27 | ||
| 17 | 相互契诺契据 | 27 | ||
| 18 | 出售及重建 | 27 | ||
| 19 | 无第三方权利 | 28 | ||
| 20 | 管治法 | 28 | ||
| 21 | 提交司法管辖 | 28 | ||
| 22 | 保密 | 29 | ||
| 日程安排 | 30 | |||
| 执行 | 31 | |||
| 附件 | 32 | |||
| 附录 | 33 |
(五)
第一节
一项协议使15第一部份在本协议附表中被描述为业主的一方(以下简称“业主”)与另一部份在本协议附表中被命名并被描述为租户的一方(以下简称“租户”)之间的2023年3月日。
兹议定如下:-
第一节
口译和协议
| 1 | 1(1) | 释义 |
在本协议中,本协议附表所列的表述,在上下文如此承认的情况下,应具有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
| 1(2) | 标题和索引 |
标题和索引仅供指导,不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也不应通过引用或以任何方式受此影响或限制来解释或解释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 1(3) | 性别 |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文中导入男性性别的词语应包括女性和中性,反之亦然,并且本文中单数的词语应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 2 | 定期房地租金及收费 |
业主须出租及租客须将本附图则上以粉红色划定的上述处所,连同与业主及所有其他拥有相同权利的人共同使用的所有该等处所,作上述租期之用:-
| 2(1) | 入口楼梯在上述建筑物中着陆通道和厕所,以及 |
| 2(2) | 上述建筑物内的升降机和自动扶梯应在同一时间运行, |
就适当享用上述处所所所需的相同款项而言,但业主可不时限制在整个上述期间内的使用收益及付款的租金空调费及服务费(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所有这些均为附表所列的「租金」一词项下所包括的款项),但不包括差饷及其他支出的款项须予支付的款项除外并在每个日历月的第一天提前按该等付款到期的月份当时未到期的天数分摊该等付款的第一笔款项,以及按该等付款到期的月份所述期限剩余的天数分摊该等付款的最后一笔款项。
1
第I/II款
第二节
租金和其他费用
租客特此与房东约定如下:-
| 1 | 租金及收费 |
| 1(1) | 按上述规定的日期和方式支付租金空调费和服务费,不得扣除或抵销(不论法律衡平法或其他方式),并在业主要求的情况下以纸币或银行指令支付。 |
| 1(2) | 业主有权在上述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及不时向租客送达通知,增加其中一项或两项空调费用及服务费,数额由业主在顾及影响提供有关服务的成本的全部或任何因素后认为适当,其后须支付该等增加的一项或多项费用,以代替上述规定的一项或多项费用。业主对适当加价的评估,应是结论性的,对租客具有约束力。 |
| 2 | 费率 |
| 2(1) | 支付及履行所有差饷税项评估关税,收取现时或以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其他合法当局对上述处所或其拥有人或占用人征收或收取的年度或经常性的征收及支出(政府租金及物业税只属例外)。 |
| 2(2) | 如有关该处所的差饷课税须经业主指示而上调,则业主须在紧接该等差饷可能到期下跌的任何季度的前一个月内,随意借记承租人的款额,而承租人须随即向业主支付该等款项,而业主须据此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交代该等款项。 |
| 2(3) | 如上述处所并无根据《差饷条例》(第116)或其任何当其时有效的法定修订或修改,业主可自由作出中期估值,并借记承租人于该中期估值时应支付的款额,而该等款额须随即由承租人支付予业主,而承租人就该中期估值多付或少付的款项,须在根据《差饷条例》作出的估值已获知悉时予以调整。 |
2
第II/III款
| 2(4) | 业主有权将不支付根据本条前述规定借予租客的任何款项或其任何部分在所有方面视为不支付本协议项下的租金。 |
| 3 | 燃气水电费 |
对上述场所内消耗的燃气水、电的全部费用予以缴纳和解除。
第三节
租户的义务
租客特此与房东约定如下:-
| 1 | 遵守条例 |
遵守及遵守所有条例、规例、附例规则及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的规定,涉及承租人在上述处所进行及经营业务,或承租人或承租人的任何雇员代理承建商或持牌人在其中或其上所遭受或遗漏的任何其他作为契据事宜或所做的事情,并立即将从任何法定或公共当局收到的有关或有关上述处所或向其提供的任何服务的任何通知以书面通知业主。
| 2 | 装修等工作 |
承租人如要按照先呈交业主并以良好及适当的工人般方式以书面批准的图则及规格装设上述处所,并在根据本协议进行任何经批准的工作时,须并须促使其雇员代理承建商及工人与业主及/或与楼宇经理及其雇员代理承建商及工人充分合作,并遵守及遵守所有指示及业主建筑师或其他授权代表或楼宇经理如获业主委任与进行该等工程有关而可发出的指示,但未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在上述期限内的任何时间:-
| 2(1) | 安装和改建 |
竖立安装移除或更改在上述处所或其任何部分或上述建筑物的任何其他部分的任何固定装置隔板或其他竖立或安装,或未经相同同意而作出或准许或容许对电气或燃气装置或空调管道排水消防/探测或保安系统作出更改或增加,或安装或准许或容许安装任何设备设备或机械,而该设备或机械需要任何额外的电气/燃气总线/管道,或消耗的电力/燃气未通过租户的单独计量表计量或对地板的任何部分施加的重量超过其设计的重量,则议定业主有权订明保险柜及其他重型设备的最大重量及准许位置,并规定在业主认为必要的尺寸及材料的支架上的相同支架分配重量,亦无
3
第三节
| 2(2) | 墙面天花板和地板损坏 |
驱动或插入或允许或遭受被驱动或插入任何钉子螺钉钩子支架或类似物品到门天花板窗户墙壁横梁地板结构构件或上述处所的任何织物部分或其中的任何管道或卫生或空调或消防/检测装置或装置,也不得将致残伤害钻头切割成标记或污损相同或允许或遭受相同的切割致残伤者钻孔成标记或污损,FOF
| 2(3) | 地板覆盖物 |
铺设或使用任何地板覆盖物或做任何可能损坏或穿透现有地板地坪熨平板或平板的事情。
| 3 | 内饰修得好 |
保持上述处所的所有内部,包括地板和内部灰泥或其他饰面或对墙壁地板和天花板的渲染以及其中的业主固定装置及其所有附加设施,包括所有门窗电气、燃气和管道装置及电线和管道处于良好的清洁和可租用的维修和状态,并妥善保存和油漆,因此在上述期间内保持相同,费用由租户承担,并令业主满意,及在符合第III条第24条的规定下,在上述期限届满或更早确定时以相同条件交付予业主。
| 4 | 更换视窗 |
更换所有破碎和/或损坏的窗户玻璃墙和窗帘(包括在其上发现裂缝或划痕的玻璃墙和窗帘),不论是否相同的破碎或损坏或由租户的疏忽造成或按业主的指示应要求向业主支付所需的全部费用。
4
第三节
| 5 | 电气安装维修 |
如租客的任何电力装置或电线变得危险或不安全,或如业主或有关公用事业公司有合理要求,而租客在这样做时,须只使用业主为此目的以书面指定的承建商,以维修或更换该承建商的任何电力装置或电线。
| 6 | 燃气装置维修 |
如承租人的任何气体装置或管道变得危险或不安全,或如业主或有关公用事业公司合理要求并在这样做时,承租人须修理或更换该装置或管道,而在这样做时,承租人须仅使用业主为此目的以书面指定的承建商。
| 7 | 业主指定承建商 |
承租人在对电力或燃气装置或对空调管道排水消防/探测楼宇自动化及/或保安系统进行任何工程时,须仅使用业主为此目的书面提名的承建商,而承租人须向业主支付相当于指定承建商为进行该工程所报价格的百分之十(10%)的款项,作为业主的手续费。承租人不得展开任何该等工作,除非及直至承租人已按上述规定向业主支付业主的手续费。
| 8 | 卫生和水设备的维护 |
保持承租人及其仆人代理持牌人和顾客专用使用的卫生和水设备保持良好的清洁和可租用的维修和状态,以使业主满意,并按照所有公共卫生和其他有关政府当局的条例或细则。
| 9 | 清洗排水渠 |
按要求向业主支付业主因租客或租客的任何雇员代理持牌人或客户不小心或不当使用或疏忽而在清洁清理维修或更换任何排水管道或卫生或管道设备时所招致的一切费用。
5
第三节
| 10 | 缺陷责任 |
对直接或间接对任何人或任何财产造成的任何损失、损害或伤害负全部责任:-
| 10(1) | 透过上述处所的任何内部部分或其中的任何配件固定装置接线或管道或任何设备设备安装的有缺陷或损坏状况,而该等设备安装是由租户及其受雇人代理持牌人和客户专用使用和享有的,不论该等设备应在上述处所内或在上述处所内或其他地方,或 |
| 10(2) | 通过或以任何方式由于火势或烟雾扩散或包括暴雨或雨水在内的水泄漏或溢出流入或流出上述处所或其任何部分,或 |
| 10(3) | 通过疏忽或行为疏忽承租人的失责或不作为,或 |
| 10(4) | 透过租客使用上述处所,或 |
| 10(5) | 透过承租人在上述处所或从上述处所经营其业务。 |
| 11 | 第三方保险 |
就承租人根据第III条第10款所承担的责任向一间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在整个上述期限内实施及维持保险范围,以令业主满意,并在业主要求时向业主出示该保险的保单,连同最后一次缴付保费的收据及有关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明,证明该保单已全数缴付,并在各方面有效及存续,在违约的情况下,房东有权(但没有义务)由租户承担费用实施此类保险。如有一份由业主委任为受益人或受益人的保单,该等保险的保单须以租客的名义及背书,以涵盖业主及大厦管理人的利益,且金额须按业主不时订定,并须载有一项条款,以落实未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取消因此而生效的保险范围及其条款及条件的修改或限制。
| 12 | 内容的保险 |
对上述处所内的任何财产损失或损坏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家具固定装置配件货物动产采样个人物品内容和库存,并与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就其全部重置价值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那些风险风险)或在本协议明示或暗示排除房东责任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充分的保险。承租人承诺在业主要求时出示并向业主提供该保险的保单,连同最后一次缴交保费的收据及相关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明,证明该保单已全部缴清,并在各方面均有效及存续。
| 13 | 防台风 |
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保护上述处所的内部免受风暴台风强降雨或类似的破坏,特别是确保所有外部门窗在这种不利天气条件的威胁下安全固定。
6
第三节
| 14 | 房东入场 |
准许业主及所有因此获授权的人在所有合理时间进入及查看上述处所的维修状况,以盘存其中的固定装置,以进行任何需要进行的工程维修或保养,并在上述期限的最后三个月内向准租户或在上述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向准买家展示上述处所,但如遇紧急情况,业主或楼宇经理如经房东指定,包括其仆人或代理人,可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进入,如有需要,可强行进入。
| 15 | 通知维修 |
在接获业主或楼宇经理发出的任何通知后,如经业主委任,指明任何须进行的工程或修缮,而根据本协议,承租人有责任立即将该工程或修缮交到手,并以一切可能的方式发出并执行,不得有任何延误。承租人不这样做,将使房东或其仆人或代理人有权进入上述处所,并在需要时强行进行此类工程或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 16 | 外窗 |
以保持所有外窗的关闭和紧固。
| 17 | 通知房东损坏情况 |
如获业主委任,则向业主或大厦经理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上述处所或其上的人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害,以及业主所提供的水管燃气管道电气线路或配件固定装置或其他设施的任何意外或缺陷。
| 18 | 条例 |
遵守及遵守业主或大厦经理如获业主委任,可为更好地经营及管理该大厦的商业部分作为办公用房及/或为使用该大厦内的停车场及/或其康乐区域及户外设施而作出的规定。
| 19 | 清洁承包商 |
只聘用业主可能提名的承建商作为上述处所的清洁承建商,但租客可在该等承建商之外或代替该等承建商雇用其自己的直接员工进行清洁。此类清洁承包商的雇用应由租户承担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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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 20 | 目录板 |
在要求时立即向业主支付加贴修缮、必要时更改或更换业主提供的位于上述处所或业主指定的建筑物任何部分内或外的带有租客名称(或业主可能允许的其他名称)的名录牌、招牌或名牌的费用,以及在本租约期满或更早确定时拆除该等名称的费用。
| 21 | 服务入口和升降机 |
只有在业主或大厦经理不时为此目的而指定的时间及经由服务入口及由服务升降机装卸货物。
| 22 | 垃圾和垃圾清运 |
负责将垃圾及垃圾从上述处所移至业主或大厦经理(如业主不时委任)所指明的位置,并只使用业主或大厦经理(如业主不时委任)所指明的那种类型的垃圾容器。如业主或楼宇经理如获业主委任提供垃圾收集服务而拒绝该服务,则租客须使用该服务,但不包括任何其他类似服务,而使用业主或楼宇经理如获业主委任而提供的该等服务,须由租客自行承担费用。
| 23 | 地契 |
遵守及履行上述地段所根据的契诺条款条件及限制,而该等条件及限制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持有的,或在当时有效(不论是否在本协议日期前签立)的任何共同契诺契据或其他影响上述建筑物及/或其康乐区域及户外设施的契据或文书所提述的,只要它们与上述处所或其使用或公共区域的使用有关及上述建筑物的设施及/或其康乐区域及户外设施,但业主根据第IV条有义务遵守及遵守该等规定的情况除外。
| 24 | 让出房地和移交 |
在本租赁期满或较早时确定向业主交付上述处所的空置管有权,尽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规则或公平,连同业主在其绝对酌情决定权下可能愿意保留但不支付任何补偿的该等配件固定装置的更改或增加,并向业主交付所有可进入上述处所所有部分的钥匙。承租人有权拆除其自身的行业固定装置,但须对因此类拆除造成的包括装饰损坏在内的所有损坏进行修缮,并应在业主要求时,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成本和费用,按照本协议附录中规定的业主标准规范制定状态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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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I/IV节
经业主和/或楼宇经理许可,移除所有租户的配件固定装置改建或增设或任何由租户带入上述处所或楼宇的东西,不论是位于上述处所内或位于上述楼宇任何部分的处所外,并在上述移除后将上述处所和/或上述楼宇或其该部分恢复至其于本租约开始日期的原始状态和状况。如承租人于本租约开始时已同意接受任何须由上述处所的任何先前占用人安装或作出的任何配件固定装置更改或增建,业主有权要求承租人移走在本租约开始日期前如此作出的任何或所有该等配件固定装置改动或增建,并补偿因安装或制作该等配件固定装置改动或增建或其移除而对上述处所造成的任何损害,犹如该等配件固定装置改动或增建是由承租人在本租约期限内作出的一样。
| 25 | 违约赔偿 |
补偿及保留业主及大厦经理如果房东指定赔偿并反对所有诉讼索赔损失损害赔偿及因承租人违反本协议所载的任何协议或契诺或因承租人在上述处所经营其业务或因使用上述处所或其中的电气或燃气装置或设备或在上述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对上述处所进行的任何工程或因现在或在上述期限内附属于或从上述处所投射的任何工程或因疏忽而产生的任何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协议所载的任何协议或契诺而产生的开支或该行为忽略了租户的违约或不作为。
第四节
房东的义务
业主特此与租客约定如下:-
| 1 | 安静的享受 |
承租人在按本协议规定的日期和方式支付租金时,遵守和履行本协议所载的协议规定和条件,并由承租人方面遵守和履行,应在上述期限内和平地持有和享有上述房地,不受房东或任何根据或以信托方式为房东合法主张的人的任何干扰。
| 2 | 政府租金及物业税 |
就上述处所支付政府租金及应付的物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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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V/V节
| 3 | 楼宇管理服务 |
进行或安排业主在其绝对酌情权下认为合适的楼宇管理服务,以期维持该楼宇的商业部分为第一类办公用房。
| 4 | 设施 |
尽最大努力或在业主委任的情况下安排大厦经理尽最大努力维持该大厦的自动扶梯升降机及消防/探测及空调厂房及其他设施的正常工作秩序。
| 5 | 空调服务 |
在符合本条第四条第4款及第六条第1(1)及1(2)款的规定下,于周一至周五(包括首尾两天)每日上午八时三十分至晚上七时正期间及星期六上午八时三十分至下午二时正期间,为上述处所提供或安排空调服务。如承租人须在星期日及公众假期或指明时间以外要求提供额外空调服务,业主须在接获有关承租人要求的合理通知后,并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向承租人提供同样服务。周日、公休日及规定时间以外的空调服务收费,由房东确定,并不时通知承租人。
| 6 | 目录板 |
提供名录板,并在其上分配空间,以供承租人的姓名以业主指定的统一字母或文字贴上。
第五节
限制和禁令
租客特此与房东约定如下:-
| 1 | 公共区域受损 |
不得损坏或污损上述建筑物的织物或墙壁或屋顶或该建筑物的公共区域楼梯和升降机等设施的任何部分。
10
第五节
| 2 | 地板装载 |
不得将上述处所的地板或其任何部分装载超过本协议附表第5条所述的设计重量。
| 3 | 空调机组 |
未经房东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上述场所安装空调机组。
| 4 | 结构稳定性 |
不得在上述处所的混凝土楼板上挖洞打孔或以其他方式损坏。
| 5 | 锁 |
未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更改上述处所入户门上现有的锁具螺栓及配件,亦不得在其上安装任何额外的锁具螺栓或配件。
| 6 | 装载升降机 |
不得在上述建筑物的任何升降机中放置任何重量超过上述升降机内部所示最大重量的物品。
| 7 | 使用升降机 |
不得在业主不时指定为客运升降机的任何升降机内装卸或接收交付或发送任何货物或商品或准许或容许相同的装卸交付或发送。
| 8 | 滋扰或烦扰 |
不得作出或容许或容许作出任何行为或事情,而该等行为或事情可能会或成为滋扰或烦扰,或对该建筑物内或任何毗邻或邻近建筑物内的其他处所的业主或租户或占用人造成损害或危险。
| 9 | 噪音 |
不得在上述处所内的任何时间产生或遭受或容许产生任何业主认为(该意见须为结论性意见)可能构成滋扰或令该建筑物内任何其他处所的占用人或使用或探访该处所的人提出合理投诉的噪音。
11
第五节
| 10 | 迹象 |
未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上述处所内或外贴上或展示或准许或容许贴上或展示任何招牌标志装饰广告事项或其他装置,不论是否有照明,但以下情况除外:-
| 10(1) | 承租人有权在目录板上以统一字体或业主指定的文字显示其姓名,该等文字及文字以及由业主在其上作出的任何增补或更改,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及 |
| 10(2) | 承租人有权自费将其姓名以经业主认可的文字和/或文字贴在上述处所的入口门或门上,并在其上加上该文字和/或文字,以及由业主自费作出的任何增补或更改。承租人如以其本身名称以外的名称经营业务,须将其经营业务的名称通知业主,并有权按前述方式显示该名称,但未经业主可酌情给予或扣留的业主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无权更改其业务名称,且在不损害前述情况下,业主可就根据本条提出的任何同意申请,要求租客出示其认为合适的证据,以证明没有发生或即将发生违反本第五条第21条的行为。 |
| 11 | 用户 |
不得将上述处所用于本协议附表第5条所述以外的任何目的,亦不得准许或容许上述处所使用。
| 12 | 非法或不道德的使用 |
不得使用或允许或容许上述处所用于任何非法或不道德的目的。
| 13 | 睡觉或家用 |
不得使用或准许或容许上述处所或其任何部分用作睡眠区或用作任何现行任何业主及租户法例所指的住宅或住宅处所,亦不得容许任何人在上述处所过夜。
| 14 | 制造或储存货物 |
不得使用或准许或容许上述处所用于货物及商品的生产制造或工作,或用于存放与承租人在其中所进行的业务有关的合理要求的样品以外的货物及商品。
12
第五节
| 15 | 可燃或危险品 |
不得在上述处所内备存或贮存或准许或容许备存或贮存任何武器弹药、火药、盐类煤油或其他易爆或可燃物质或危险品或任何危险品(定义见《危险品条例》(第295)或任何法例取代该等法例或根据该等法例作出的任何命令或规例),但根据不时有效的适当法例及业主为该等目的而指定的区域除外。
| 16 | 通道中的障碍 |
不得以任何包装垃圾的箱子或任何种类或性质的其他障碍物阻碍或阻碍或容许或容许其受阻碍或阻碍,亦不得导致或容许其任何雇员代理承建商持牌人或客户阻碍或用于任何目的,但并非为其拟用于的目的,亦不得为上述建筑物的任何入口、楼梯、着陆通道、升降机大堂或其他共同使用的部分及业主及建筑物管理人如获业主委任,则有权在不发出通知的情况下,并由租户承担风险及费用,以移除或清除其认为合适的任何该等物料或障碍物,而业主或楼宇经理如获业主委任,则均不得因此而对租户或任何其他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租户如获业主委任,则须就业主及楼宇经理的所有损失提出损害赔偿或开支的申索,并向业主及楼宇经理(如业主就该等损失而委任)作出赔偿。
| 17 | 厕所设施 |
不得使用、准许或容许上述建筑物内的厕所设施(不论是否专供承租人使用)作其本意以外的任何用途,亦不得将任何种类的外来物质抛出、准许或容许被抛出其中,而承租人须按要求向业主或建筑物管理人(视属何情况而定)支付因违反本条款而导致的任何破损堵塞或损坏的全部费用。
| 18 | 公共区域的布线和电缆 |
不得在上述建筑物的任何入口、楼梯平台通道大堂或共同使用的其他部分或其上铺设安装固定或附加任何布线电缆或其他物品或物件。
| 19 | 准备食物及防止异味 |
不得在上述处所内配制或容许或容许被配制任何食物,或导致或容许业主在渗透至上述处所或从该处所散发时产生任何业主唯一认为令人反感或不寻常的气味。
13
第五节
| 20 | 动物宠物与侵扰 |
不得在上述处所内饲养或容许或容许被饲养任何动物或宠物,并须由承租人负担费用,以采取业主或大厦经理如获业主委任所规定的一切步骤及预防措施,以防止上述处所或其任何部分受到白蚁、老鼠、蟑螂或任何其他害虫或害虫的侵扰。承租人须按承租人的成本聘用业主或业主委任的楼宇经理所规定的除害虫承办商,并须按业主或业主委任的楼宇经理所指示的时间间隔聘用,而不包括所有其他人。
| 21 | 转租及转让 |
不得将承租股份部分与上述处所或其任何部分的管有或转让或其中的任何权益转让,亦不得允许或遭受任何安排或交易,使任何非本协议一方的人据此获得对上述处所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管有占用或享有,无论是否为此给予任何租金或其他对价。本租赁对本协议中指定的承租人而言为个人性质,且不以任何方式限制前述的一般性,除非业主书面批准,否则以下行为和事件应被视为违反本第21条:-
| 21(1) | 在租户为合伙企业的情况下,接纳一名或多名新合伙人,无论是在现有合伙人死亡或退休或其他情况下; |
| 21(2) | 如承租人是个人(包括合伙承租人的唯一尚存合伙人),则该个人的死亡精神错乱或其他残疾意图为无使用权占有或享有上述处所或其任何部分,须归属于任何该等个人的遗嘱执行人管理人的遗产代理人的近亲受托人或委员会; |
| 21(3) | 如承租人是公司,则任何接管重建合并合并自愿清算或变更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拥有或控制或控制其有表决权股份的多数或以其他方式拥有或有效控制该等股份的人; |
| 21(4) | 承租人给予授权书或类似授权书,使权力的受赠人据此获得使用占有权占有或享有上述处所或其任何部分或确实使用占有权占有或享有该占有权; |
| 21(5) | 租客商号的变更。 |
| 22 | 违反条件 |
不得作出或容许或容许作出任何行为契据事宜或事情,而该等事宜或事情相当于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所持有的上述地段所根据的任何条款及条件,或影响上述建筑物及/或其康乐区域及户外设施的任何共同契据或其他契据或文书中所提述的(不论是否在本协议日期前签立),并就任何该等违反行为向业主作出弥偿。
14
第五节
| 23 | 违反保险单 |
不得作出、容许或容许作出任何作为契据事宜或事情,使有关建筑物的火灾损失或损坏及/或其他可保风险及/或当其时有效的第三人提出的索偿要求的保险可作废或可作废,或据此可增加其保费,但条件是如因承租人所作的任何行为契据事项或所作的事情而允许或遭受的任何该等保险单的保费须予增加,则业主有权在不损害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向承租人追讨任何该等增加的金额。
| 24 | 天线 |
不得在上述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上或从该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上或在该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上或在该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上或在该建筑物的任何部分内或从该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上或在该建筑物的任何部分内或从该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上架设或容许或容许架设任何空中天线卫星天线或其他装置,亦不得干扰拆除或更改由业主或建筑物管理人(如获业主委任)提供的公共天线(如有的话)。
| 25 | 停车 |
不得在障碍物内停车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亦不得容许租户的任何雇员代理人或持牌人在障碍物内停车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建筑物中分配给车辆停放或移动或出入的区域或指定为装卸区域的区域,除非是由业主或建筑物管理人(如获业主委任)不时根据《规例》作出或代表其不时作出的规定。
| 26 | 建筑物名称的使用 |
未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或准许使用业主或上述建筑物的名称/标志或名称/标志的任何部分,或该名称/标志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上述建筑物或上述处所的任何图片表示或肖像,与租户的业务或经营有关,或用于除指明租户的地址及营业地点以外的任何目的。
15
第六节
第六节
责任的排除
| 1 | 业主及/或楼宇经理如获业主委任,概不就任何索赔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或由或通过或以任何方式由或以任何方式由承租人承受的人或财产承受的损害或开支向承租人承担法律责任,原因是:- |
| 1(1) | 升降自动扶梯及其他服务 |
升降机自动扶梯消防/探测或洒水设备空调厂房或上述建筑物或其中任何建筑物的其他设施的任何缺陷或故障或暂停,或
| 1(2) | 电力/燃气/供水 |
任何故障故障爆炸或暂停向该建筑物或该处所提供电力燃气或供水,或
| 1(3) | 火溢水及害虫 |
火灾或包括雨水、风暴或海水在内的水从上述建筑物内的任何地方溢出或渗漏或包括雨水、风暴或海水在内的水流入上述建筑物或上述处所或白蚁在该建筑物内害鼠或其他害虫的活动,或
| 1(4) | 洒水装置 |
任何使用洒水装置的行为,不论是有意操作或由于机械故障或故障,或
| 1(5) | 服务 |
业主及/或楼宇经理(如获业主委任)所提供的任何管理服务(包括保安)的充分性或其他方面,或因任何理由而未能提供相同服务或暂停或中断,
不论同样情况可能是由于业主及/或大厦经理如获业主及/或其雇员委任为代理承建商或持牌人的疏忽不作为或失责所致,亦不得减征或停止支付租金或空调费或服务费或其任何部分,但第七条所列情况除外。
16
第七/八节
第七节
减免租金
| 1 | 消减 |
如果:-
| 1(1) | 该建筑物或该处所或其任何部分因火灾台风天灾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而被毁坏或损坏以致不适于使用和占用,或 |
| 1(2) | 上述建筑被定为关闭令或拆除令的对象, |
然后规定,上述建筑物的保险不应因承租人的疏忽不履行或不作为而失效,与所遭受的损害相称的租金或部分租金应停止支付,直至上述处所已恢复或恢复原状。
| 2 | 业主如认为修缮或恢复上述处所不合理或不可行,则无须承担任何义务。 |
| 3 | 如上述处所的全部或实质上全部在本条第七款第I款所列情况下已被毁坏或变得不适合使用和占用,且在毁坏或损坏发生后六个月内未得到修复和恢复,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在此后任何时间在该处所如此修复和恢复之前,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
第八节
默认
现进一步明确同意并声明如下:-
| 1 | 违约 |
如租金或其任何部分须在该租金或其任何部分须予支付后十四天内仍未支付(不论是否合法或正式要求),或如承租人未能遵守或忽略遵守或履行本协议所载的任何协议规定或条件,而承租人方面须遵守和履行,或如承租人破产或身为法团须进行清盘,或如任何呈请须为承租人清盘或如承租人须以其他方式破产或与债权人作出任何组合或安排,或须承受对上述处所征收的任何执行或对承租人的货物征收的任何执行,则在任何该等情况下,业主在其后任何时间以整体名义重新进入上述处所或其任何部分均属合法,而本协议据此绝对终止及裁定但不损害业主就任何尚未执行的违反或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协议所载的任何协议规定及条件而提出的任何诉讼权利,以及租客方面须遵守及履行的权利,以及业主有权从租客根据本协议第IX条支付的按金中扣除因此而招致的所有损失及损害,但不损害业主对该等订金的没收权。
17
第八节
| 2 | 行使权利 |
业主以下述方式向租客送达的书面通知,大意为业主由此行使本协议所载的重新进入权力,即为该权力的充分和充分行使,而无需业主方面的实际进入。
| 3 | 接受租金 |
业主接受租金不应被视为业主放弃就承租人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协议所载的任何协议规定和条件以及承租人方面须遵守和履行的任何行为对承租人提起诉讼的任何权利。
| 4 | 承包人的行为仆人代理被许可人客户 |
就这些呈现而言,承租人的任何承建商受雇代理持牌人或客户的疏忽或作为疏忽的失责或不作为,应视为承租人的疏忽或作为疏忽的失责或不作为。
| 5 | 注意力不集中 |
就《业主及租客(综合)条例》(第1章)第III部所指的租金困境而言。7)或任何当其时有效的法定修改或重新制定,以及这些提出的就上述处所应付的租金,如未按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预先支付,则须并被视为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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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八/九条
| 6 | 利息、法律费用和向代理商提供信息 |
业主有权在不损害本协议项下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原则下,就根据第二条第1及2条须向业主支付的任何款项不时按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最优惠贷款利率的百分之三收取拖欠逾十四天的利息,而该利息须自该等拖欠款项到期之日起支付,而不是其后十四天。业主须进一步有权向租客追讨业主为向租客追讨任何拖欠租金及/或其他未付款项或其任何部分或为对租客强制执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而招致的所有律师及/或律师费用(以律师及自有客户为基础)及法庭费用,作为债务向租客追讨而业主须进一步有权向业主委任的律师大律师查询或催收代理人提供为上述任何目的所需的有关承租人的资料或个人资料,而无须取得承租人的进一步同意。
第九节
存款
| 1 | 存款 |
承租人应在签署本协议时向业主存入附表中指明为按金的款项,以确保承租人适当遵守和履行本协议所载的协议规定和条件,并确保承租人方面遵守和履行。上述保证金应在上述整个期限内由房东保留,不计入租客的任何利息。如果租客违反或不遵守或不履行上述任何协议约定或条件,房东有权终止本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上述保证金可能被没收给房东。尽管有上述规定,业主仍可选择不终止本协议,而是从订金中扣除业主因承租人违约不遵守或不履行而招致的任何金钱损失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须将如此扣除的金额作为继续向业主交付租赁订金的先决条件,并如承租人没有这样做,则业主须随即有权以整体的名义重新进入上述处所或其任何部分,并决定本协议,在此情况下,按金可按上述规定没收予业主。
19
第IX节/x节
| 2 | 存款增加 |
如在上述期限内,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租金和/或差饷和/或空调费和/或服务费有任何增加或增加,‘承租人须在该增加成为适用时,以增加上述按金的方式向业主支付一笔与上述租金增加费率成比例的金额,空调费和/或服务费的支付,而该金额的支付应为延续租赁的先决条件。
| 3 | 按金的偿还 |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Landford须在本协议期满及向业主交付空置管有权后三十天内或在业主就任何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协议所载的任何协议规定或条件而向租户提出的最后一项未决索偿解决后三十天内将上述按金无息退还租户,而租户则须遵守和履行,以较晚者为准。
| 4 | 转移存款 |
在业主转让其复归权益时,业主可将上述按金转让予业主复归的受让人(「受让人」),但须符合业主在转让前从受让人取得有利于承租人的契诺,即受让人须根据并在符合本条第IX条的条款的情况下持有上述按金,据此,业主须免除对承租人的任何及所有进一步义务或就上述按金而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x节
条例
| 1 | 引入法规 |
如业主不时委任并藉书面通知租客,业主保留其本身及/或大厦经理的权利,以订立及引入并随后于有需要时修订或废除其认为有需要的规例,以更好地营运及管理该大厦的商业部分作为办公用房及/或使用该大厦内的停车场及/或其康乐区域及户外设施。
20
第x款/XI
| 2 | 冲突 |
此类规定应是对本协议所载条款和条件的补充,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损此类条款和条件。如该等规定与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发生冲突,则以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为准。
XI一节
市场租金
| 1 | 市场租金的确定 |
就所述期限的每一段提及市场租金的期间,须按以下方式厘定:-
| 1(1) | 在紧接所涉期间之前的期间的倒数第二个月内,业主须将业主对有关期间市场租金的评估通知租客,而租客须在该通知发出后十四天内向业主提出接受或反对业主评估的书面通知。如果承租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交该通知,则房东的评估应为并被视为有关期间的市场租金(在这方面时间至关重要)。 |
| 1(2) | 承租人应当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反对房东评估的通知的,则在承租人提出异议通知之日起十四日内当事人未能或者无法约定所涉期间市场租金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以仲裁方式确定。 |
| 1(3) | 仲裁须在单一仲裁员席前进行,并须按照《仲裁条例》(第609)或其当时有效的任何法定修订或修改。 |
| 1(4) | 仲裁员须为在香港执业的验船师,在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由香港验船师学会暂时委任。 |
| 1(5) | 应要求仲裁员根据以下假设确定其认为代表所述房地在所涉期间的公平市场租金的金额: |
21
款XI
| 1(5)(a) | 上述处所可由有意愿的业主以一次租赁方式出租给有意愿的租户,无需任何一方的溢价且拥有空置所有权; |
| 1(5)(b) | 承租人方面本协议之契诺已全面履行及遵守; |
| 1(5)(c) | 出租上述处所的租赁(“假设租赁”),除租金金额、定金金额、期限和免租期外,包含与本协议相同的条款; |
| 1(5)(d) | 假设租赁为本协议的期限在相关审查期的第一天仍未到期; |
| 1(5)(e) | 上述处所已由新来的租户安装和装备,并由新来的租户承担费用,以使其能够自假设租赁开始时起由新来的租户用于新来的租户所要求的本协议允许的所有目的; |
| 1(5)(f) | 租客不会从业主处获得任何诱因,租金亦不会因反映没有任何诱因(就本条款而言,指并包括任何免租期或因装修或其他原因而减少的租期,或优惠租金或业主为支付装修费用而向租客支付的款项)或其他原因,或业主向第三方支付承租人应向该第三方支付的任何款项,或承租人从业主处收取的任何其他利益,作为诱使该承租人订立处所租赁的诱因,并包括该等事项的任何数目的组合; |
但无视:
| (一) | 承租人、承租人项下的任何取得业权的人或其业权上的前任一直占用上述处所这一事实对租金的任何影响; |
| (二) | 因在上述期限开始之前或之后由承租人、根据承租人或其前任在所有权下取得所有权的任何人进行的改建或工程而对上述处所的租金价值产生的任何影响; |
而经仲裁员厘定的款项,即为有关期间的应付租金。在仲裁裁定前,应继续支付紧接所涉期间前一期间应支付的租金。仲裁确定后,有关期间的租金应予调整,承租人应予增加的租金或业主应予退还的租金应于二十一天内支付。
22
第XI/XII款
| 1(6) | 仲裁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仲裁员确定的市场租金低于业主按照本条第1(1)款评估的费用除外,在这种情况下,仲裁的费用由业主和承租人平分承担,费用各方自行承担。 |
| 1(7) | 时间在各方面都至关重要。 |
第十二节
将军
| 1 | 业主及租户立法 |
在承租人可以合法这样做的范围内,承租人在此明确同意剥夺自己的所有权利(如有的话),以获得不时生效并适用于上述处所或本租约的任何现有或未来立法所提供的免于驱逐或驱逐的保护,并且承租人同意在尽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规则或公平的情况下在特此设立的租约到期或更早终止时将上述处所的空置管有权交付给业主。
| 2 | 宽恕不是放弃 |
任何纵容业主原谅或忽视承租人在任何时间或时间违反或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协议所载承租人的任何义务,均不得作为放弃业主在本协议项下就任何持续或其后的违约或不遵守或不履行或以任何方式破坏或影响业主在本协议项下就任何该等持续或其后的违约或违约而享有的权利及补救除非以书面表示并经业主签署,否则不得从业主所做或不做的任何事情中推断或暗示业主的放弃。业主所给予的任何同意,仅作为与其有关的特定事项的同意而运作,除非有明确规定,否则绝不应被视为放弃或解除本条款的任何规定,也不应被解释为免除日后取得业主特定书面同意的必要性。
| 3 | 让通知 |
在紧接上述期限届满前的三个月内,业主可自由在上述处所的任何外部部分上不受干扰地贴上和保持一份通知,说明上述处所将被出租,以及业主合理要求的与此有关的其他信息。
23
第十二节
| 4 | 通知书的送达 |
根据本协议规定须送达的任何通知,如寄给承租人并以预付邮资寄往或在上述处所或承租人在香港最后为人所知的营业或居住地交付,则须足够送达;如寄给业主并以预付邮资寄往或在其注册办事处或业主可不时通知承租人的任何其他地址,则须足够送达。
| 5 | 不罚款 |
承租人承认,承租人并无就批给本租约而向业主支付任何罚款溢价关键款项或其他代价,亦无承租人为本协议的目的而寻求或向业主的任何职员及/或业主的正式授权代理人的任何职员支付任何金钱或其他利益,并无根据本协议所述条款。
| 6 | 排除保证 |
| 6(1) | 本协议载列双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无就业主或租客或上述建筑物或上述处所作出任何其他申述或作出任何保证,包括本协议第十二条第18条所涵盖及预期的任何业主的图则及意向或其任何变更,而如已作出任何该等申述或保证或已暗示作出该等申述或保证,则特此放弃。 |
| 6(2) | 本协议所载或暗示的任何内容,或由业主或代表业主在本协议日期之前作出的任何陈述或陈述,均不得视为上述处所可合法用于本协议所指明用途的契约保证或陈述。 |
| 7 | 建筑物名称 |
业主保留以其全权酌情决定的任何名称或样式命名该建筑物的权利,并保留在任何时间和不时更改更改替代名称或放弃任何该等名称且不向租户提供补偿的权利,但业主须向租户和邮政及其他相关政府当局发出不少于三个月的意向通知。
| 8 | 印花税及成本 |
本协议及其对应方的印花税和登记费(如有)由房东和租客平分承担,各方应自行支付本协议的准备和完成所附带的法律费用(如有)。
24
第十二节
| 9 | 租户的义务不受影响 |
由于业主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其在本租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无法作出或延迟作出任何修缮增建改建或装修,或无法提供或延迟提供本租约项下的任何设备或服务,本租约及承租人遵守及履行本合约所载的契诺及协议的义务绝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被免除。
| 10 | 不得强制执行第三方契诺 |
本条文所载的任何规定,均不得授予承租人任何权利,使承租人受益或强制执行任何租约或租赁协议或任何其他文书所载的与上述建筑物的任何其他部分或部分或属于业主的任何其他处所有关的任何契诺或协议,或限制或影响业主现在或以后任何时候以业主认为适当的任何方式处理该契诺或协议的权利,而本租约不得当作包括除本协议明文规定的情况外,不得通过或在毗邻或靠近上述处所的任何土地或处所上向承租人转让或出租任何方式的自由特权地役权权利或优势。
| 11 | 没有默示的契诺 |
| 11(1) | 业主及/或楼宇经理如获业主委任,则无须向租客提供或供应或安排与业主及/或楼宇经理如获业主委任,则须向该建筑物的任何其他部分或部分,或向属于业主或其其他租客或占用人的任何其他处所提供或供应或安排相同的服务或其他事情,亦不提供、供应或安排任何服务或其他事情,但业主在此明文订约提供或供应或安排的服务或事情除外。 |
| 11(2) | 尽管本租约所载的任何条文有任何规定,业主及/或建筑物管理人如获业主委任,则无须就业主及/或建筑物管理人如获业主委任而提供或供应或安排的任何服务或事情的任何中断,向业主及/或建筑物管理人承担法律责任,亦不得就业主及/或建筑物管理人如获业主委任而向业主及/或建筑物管理人提出任何申索:- |
| (一) | 任何工厂设备安装或设备的任何必要检查大修修理或维护或因电气机械或其他缺陷或故障而对其造成损坏或破坏,或 |
| (二) | 恶劣条件或燃料材料缺水或劳动力短缺,或 |
| (三) | 任何市电供应的全部或部分故障或停止,或 |
| (四) | 任何其他性质超出业主或大厦经理控制范围的情况(如获业主委任)。 |
25
第十二节
| 12 | 共同领域的变化 |
业主有权在任何时间及不时延长或减少入口、楼梯通道大堂或上述建筑物拟作共同用途的其他部分的面积,或以业主所厘定的任何理由作出或促使作出更改或更改,而无须因任何理由而对租客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13 | 预订 |
保留予业主及所有其他任何时间获业主授权或以其他方式有权在任何时间享有完全权利及自由的人,而无须征得同意及不获补偿:-
| 13(1) | 进入和/或通过上述处所,以进出上述建筑物的任何部分(包括在不影响其概括性的原则下,屋顶厂房房及表房风管竖井及光井),而不进入上述处所便无法轻易取得该部分的出入,及 |
| 13(2) | 进入并在上述处所内,目的是对任何服务装置或设施进行任何检查维修或保养或其他必要工程,并在上述处所内或其下为上述建筑物内的其他处所提供服务,而该等工程无法合理地从上述处所外进行,则行使该权利的人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尽量减少造成不便,并将由此对上述处所或其上任何东西造成的一切损害予以补偿,及 |
| 13(3) | 将墙面窗户窗框及上述处所其他部分的外表面用于维修保养改善及装修(不论永久或季节性)或其他用途,并连同为该等用途而设置附属及保留脚手架或其他方便的构筑物的权利。 |
| 14 | 遣散费 |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任何部分在任何程度上无效或不可执行,则该条款的其余部分和本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保持有效和可执行。
| 15 | 租户的影响 |
承租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委任业主为其代理人,以自承租人承担风险及费用的方式处理承租人在上述期限结束后超过七天内遗留在上述处所或其周围的任何财物,以达到业主可无须向承租人承担法律责任而处置或销毁或以业主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处理的意图。
26
第十二节
| 16 | 其他处所的使用 |
承租人无权就任何指称的噪音或滋扰或由于在上述建筑物的其他部分进行的任何操作而干扰其在上述处所的使用者而向业主提出投诉,亦不得向业主提出任何申索,不论是由业主或任何其他业主或由其各自的承租人持牌人或占用人提出。
| 17 | 相互契诺契据 |
如业主在任何时候不再是上述地段及/或上述建筑物的唯一注册拥有人,则业主可酌情就该建筑物订立任何相互契诺及/或管理协议契据,但该等相互契诺契据或管理协议不得载有任何契诺条款或条件,而该等契诺条款或条件须不合理地限制或限制承租人依据及按照本协议的全部条文正确使用上述处所。
| 18 | 出售及重建 |
如在特此设立的租赁期间的任何时间,业主须就上述建筑物或其任何部分的销售订立合约,而该部分须包括上述处所,或业主须议决重新发展上述建筑物或其任何部分,不论是全部以拆卸及重建或其他方式,或部分以翻新方式,翻新或其他(如此重建的意图须由其秘书核证为真实及正确副本的董事决议副本充分及确凿地证明),则在上述任一情况下,业主有权在特此建立的终止本协议的租约期间的任何一个日历月底发出六个明确的日历月的书面通知,并在该通知期满后立即终止本协议及本协议所载的一切,并作废且任何一方均不得就此向另一方提出任何索赔,但不损害任何一方就任何先前索赔或违反本协议所载的任何协议或规定而向另一方提出的权利和补救措施。
27
第十二节
| 19 | 无第三方权利 |
就《合约(第三方权利)条例》(第623)的香港法律,本条款及条件的所有条文均平等适用于业主的楼宇经理、服务供应商、其雇员、联属公司、代理供应商、承建商及分包商、伙伴组织,并为其利益,子公司和联营公司,只要它们和它们中的每一个在此被提及或提及,并且它们和它们中的每一个都有权直接或代表自己主张和执行这些规定(但房东和租户可能会在未经这些各方同意的情况下更改或撤销此处的条款和条件)。在遵守前一句的情况下,本文中的条款和条件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由非其当事方的任何人以其他方式强制执行。这意味着,除上述第一句所述之外,房东和租客是唯一可以强制执行本协议条款和条件规定的实体。
| 20 | 管治法 |
本协议受香港法律管辖,并应按香港法律解释。
| 21 | 提交司法管辖 |
双方不可撤销地同意,香港法院将拥有非专属管辖权,以解决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而可能产生的任何争议,因此,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诉讼或程序可在该等法院提起,且双方不可撤销地服从该等法院的非专属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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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保密 |
未经业主同意,承租人不得在以后任何时间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作出与本协议或业主与承租人就上述处所或本协议订立的任何其他文件所提述或有关的任何事项有关的任何公告或其他宣传,除非:
| (一) | 承租人可能受其约束的任何法律、法院命令或任何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行政、政府或监管机构的规则和条例要求披露;或者 |
| (二) | 向租户的贷方或法律、财务或其他专业顾问披露。 |
承租人进一步承诺并确认,除非获得业主的书面同意,否则不会在土地注册处注册或促使将本协议注册。
作为上述日期和年份首次写入的本协议各方之手的见证人。
29
日程安排
| 1. | 业主指上述地段的登记拥有人(包括文意如此接纳其继承人及受让人的情况) |
| 2. | 租户指VG ZENITH P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 |
| 3 | 上述地段(s)指第B款及KML第11号第D款的延伸部分 |
| 4. | 所说的建筑是指海港城GATEWAY 5号楼 |
| 5. | 上述处所指上述建筑物的2301-5号套房(23层) |
其中不得仅用于商业办公以外的其他用途。为免生疑问,现声明并确认,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允许私人销售、样品销售、清仓销售或任何类似销售或任何与此有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分发通告或竖立或张贴任何通告或任何种类的营销活动,其楼面装载量不得超过每平方英尺60磅。
| 6. | 上述期限指自2023年2月15日开始至2026年2月14日届满的期间 |
| 7. | 租金意味着 |
| (a) | 就上述期限开始之日起至2026年2月14日止期间,每个历月仅港币五百七万五千元及港币九百元(港币575,900.00元), |
| (b) |
| (c) |
但不论有何相反规定,租金只须于上述处所向租客提供之日起计第80天届满时开始支付。
| 8. | 市场租金是指按照XI第1款的规定确定的总和。 |
| 9. | 空调费指就提供空调服务而不时须支付的款项,于上述期限开始日期为每个历月仅港币四万五千及四百七点五分(港币45,407.50元),但须根据第II条第1(2)款的规定在上述期限开始日期之前或之后不时增加。 |
| 10. | 服务费指就提供楼宇管理服务而不时须支付的款项,于上述期限的生效日期为每个历月港币四万四千元及仅三百元(港币44,300.00元),但须根据第II条第1(2)款的规定于上述期限的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不时增加。 |
| 11. | 该按金是指根据第九节第2条的规定不时增加的两百万港元八万三千零二百七点五分之和(2,083,207.50港元)。 |
| 12. | 楼宇经理指根据业主的任何委任或根据共同契诺契据或管理协议不时负责妥善管理上述楼宇的个人公司或商号(如有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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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签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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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及代表业主/ | ) | |
| 业主的正式授权代理人) | ) | |
| 当着:- | ) | |
| 签字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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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租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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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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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房东标准规格:
| (1) | 铺有刨花的混凝土地板; |
| (2) | 粉刷墙体、立柱; |
| (3) | 吊顶,声学瓷砖到位,标准布局的标准灯具配件(无布线); |
| (4) | 仅电梯大堂和厂房房间自动烟雾探测器和标准布局的喷水灭火系统: |
| (5) | 标准布局的带管道和空调出风口的空调系统; |
| (6) | 标准额定供电终止于电表间的插电装置或配电板(视情况而定); |
| (7) | 用于电力、电话和数据通信的3格天花板和地板下干线;以及 |
| (8) | 标准入户门(仅适用于细分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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