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附表13g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
(修订号。)*
多尼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名称)
A类普通股
(证券类别名称)
G2788T111
(CUSIP号码)
2024年5月16日
(需要提交本声明的事件发生日期)
勾选适当的方框,以指定提交本附表所依据的规则:
☐ | 细则13d-1(b) | |
☒ | 细则13d-1(c) | |
☐ | 细则13d-1(d) |
*本封面的其余部分应填写用于报告人在此表格上就证券的主题类别进行的首次申报,以及随后对包含可能改变先前封面页中提供的披露的信息的任何修订。
本封面其余部分所要求的信息不应被视为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法案”)第18条的目的“提交”或以其他方式受该法案该部分的责任约束,但应受该法案所有其他条款的约束(但是,见附注)。
CUSIP编号G2788T111
1. | 报告人姓名 |
米张 | |
2. | 如果某个组的成员选中适当的框 |
(一)☐ | |
(b)☐ | |
3. | 仅SEC使用 |
4. | 公民身份或组织地点 |
中国 |
数量 拥有 |
5. | 唯一投票权 |
200,000 | ||
6. | 共享投票权 | |
无 | ||
7. | 唯一决定权 | |
200,000 | ||
8. | 共享决定权 | |
无 |
9. | 各报告人实益拥有的总金额 |
200,000 | |
10. | 如果第(9)行的总量不包括某些份额,请选中复选框 |
☐ | |
11. | 第(9)行中以金额表示的类别百分比 |
5.46%(1)(2) | |
12. | 报告人类型 |
在 |
(1) | 紧随与发行人的证券购买协议于2024年5月16日结束后(如发行人于2024年5月17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6-K表格所披露),报告人拥有200,000股A类普通股的实益所有权。 | |
(2) | 截至2024年5月16日,用于计算百分比的已发行A类普通股数量为3,661,658股。 |
项目1。
(a) | 发行人名称: | |
多尼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
(b) | 发行人主要执行办公室地址: | |
通沙工业区东科路北16号 广东东莞 中华人民共和国523217 |
项目2。
(a) | 报备人姓名: | |
米张 | ||
(b) | 主要营业所地址,如无,住所: | |
临江大道1101号汇悦台4号楼 天河区珠江新城 中国广州市 |
||
(c) | 公民身份: | |
中国 | ||
(d) | 证券类别名称: | |
A类普通股 | ||
(e) | CUSIP编号: | |
G2788T111 |
项目3。如果本声明是根据SS.240.13d-1(b)或240.13d-2(b)或(c)提交的,请检查提交人是否为a:
(a) | ☐ | 根据该法第15条(15 U.S.C. 78o)注册的经纪人或交易商。 | |
(b) | ☐ | 该法案第3(a)(6)节(15 U.S.C. 78c)中定义的银行。 | |
(c) | ☐ | 该法第3(a)(19)节(15 U.S.C. 78c)中定义的保险公司。 | |
(d) | ☐ | 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15 U.S.C.80a-8)第8条注册的投资公司。 | |
(e) | ☐ | 根据§ 240.13d-1(b)(1)(ii)(e)的投资顾问; | |
(f) | ☐ | 根据§ 240.13d-1(b)(1)(ii)(f)的雇员福利计划或捐赠基金; | |
(g) | ☐ | 根据§ 240.13d-1(b)(1)(ii)(g)的母公司控股公司或控制人; | |
(h) | ☐ | 《联邦存款保险法》(12 U.S.C. 1813)第3(b)节定义的储蓄协会; | |
(一) | ☐ | 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15 U.S.C.80a-3)第3(c)(14)节,被排除在投资公司定义之外的教会计划; | |
(j) | ☐ | 根据§ 240.13d-1(b)(1)(ii)(J)的非美国机构 | |
(k) | ☐ | 组,根据§ 240.13d-1(b)(1)(ii)(J)。 |
项目4。所有权。
就项目1中确定的发行人的证券类别的合计数量和百分比提供以下信息。
金额 有利 拥有: |
百分比 班级: |
唯一的权力 投票或直接 投票: |
共享权力 投票或指示 投票: |
唯一的权力 处置或指示 的处置: |
共享权力 处置或指示 的处置: |
|||||||||||||||||||
200,000 | 5.46 | % | 200,000 | 0 | 200,000 | 0 |
截至2024年5月16日,用于计算百分比的已发行A类普通股数量为3,661,658股。
项目5。拥有某一类的百分之五或更少的所有权。
如果提交本报表是为了报告截至本报告日期报告人已不再是该类别证券百分之五以上的实益拥有人的事实,请检查以下[ ]
项目6。代表另一人拥有超过百分之五的所有权。
不适用。
项目7。获得母公司正在报告的担保的子公司的识别和分类。
不适用。
项目8。集团成员的识别和分类。
不适用。
项目9。集团解散通知。
不适用。
项目10。证书。
通过在下方签名,我证明,据我所知和所信,上述证券不是为改变或影响证券发行人的控制权的目的或结果而获得的,也不是为具有该目的或影响的任何交易而获得的,也不是作为具有该目的或效果的任何交易的参与者而持有的,但仅与根据§ 240.14a-11的提名有关的活动除外。
签名
经合理查询并尽本人所知所信,本人对本声明所载信息的真实、完整、无误进行认证。
日期:2024年5月22日 | |
(签名) | |
/s/米章 | |
米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