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1
在美国破产法院
为德拉瓦雷区
| 在re:
VIEW,INC.等,
债务人。1 |
第11章
第24-10692号案件(CTG)
(共同管理) |
第二次修订联合预包装第11章计划
重组VIEW,INC.及其债务人附属公司
| Patrick J. Reilley(DE Bar No. 4451) Stacy L. Newman(DE Bar No. 5044) Michael E. Fitzpatrick(DE Bar No. 6797)
COLE SCHOTZ P.C。
特拉华大道500号,套房1410 特拉华州威尔明顿19801 电话:(302)625-3131 传真:(302)325-3117 邮箱:preilly@coleschotz.com snewman@coleschotz.com mfitzpatrick@coleschotz.com |
Michael D. Sirota(录取pro hac副手) David M. Bass(录取pro hac副手) Daniel J. Harris(承认pro hac副) Matteo Percontino(录取pro hac副)
COLE SCHOTZ P.C。
Court Plaza North 主街25号 新泽西州哈肯萨克07601 电话:(201)489-3000 传真:(201)489-1536 邮箱:msirota@coleschotz.com dbass@coleschotz.com dharris@coleschotz.com mpercontino@coleschotz.com |
债务人的律师
和债务人占有
日期:2024年5月19日
| 1 | 这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连同每个债务人的联邦税务识别号的最后四位数字,分别是:View, Inc.(5065)、View Operating Corporation(4899)、Iotium,Inc.(4600)。债务人的公司总部位于6280 America Center Drive,Suite 200,San Jose,California 95002。 |
目 录
| 第一条定义术语、解释规则、时间计算、管辖法律 | 1 | |||||
| a. |
定义术语 | 1 | ||||
| b. |
释义规则 | 15 | ||||
| c. |
时间的计算 | 16 | ||||
| d. |
管治法 | 16 | ||||
| e. |
参考货币数字 | 17 | ||||
| f. |
对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的提述 | 17 | ||||
| g. |
非合并预打包计划 | 17 | ||||
| h. |
控制文件 | 17 | ||||
| i. |
谘询、资讯、通知、同意权 | 17 | ||||
| 第二条。行政索赔、DIP索赔、优先索赔和重组费用 | 18 | |||||
| a. |
行政债权 | 18 | ||||
| b. |
DIP索赔 | 18 | ||||
| c. |
专业费用索赔 | 19 | ||||
| d. |
优先税务债权 | 20 | ||||
| e. |
支付重组费用 | 20 | ||||
| 第三条。债权和权益的分类处理 | 20 | |||||
| a. |
债权和权益的分类 | 20 | ||||
| b. |
债权和权益的处理 | 21 | ||||
| c. |
关于未减值债权的特别准备 | 25 | ||||
| d. |
消除空缺班级 | 26 | ||||
| e. |
投票类,推定接受由不投票班级 | 26 | ||||
| f. |
公司间利益 | 26 | ||||
| g. |
根据《破产法》第1129(a)(10)及1129(b)条确认 | 26 | ||||
| h. |
关于减值的争议 | 27 | ||||
| i. |
次级债权 | 27 | ||||
| 第四条。实施计划的手段 | 27 | |||||
| a. |
索偿和利息的一般清偿 | 27 | ||||
| b. |
重组交易 | 27 | ||||
| c. |
持续的公司存在 | 29 | ||||
| d. |
资产归属于重组债务人 | 29 | ||||
| e. |
现有证券及协议的注销 | 30 | ||||
| f. |
注销若干现有担保权益 | 31 | ||||
| g. |
计划分配的考虑来源 | 31 | ||||
| h. |
新的共同利益 | 32 | ||||
| i. |
新的LLC协议 | 32 | ||||
| j. |
新的退出融资信贷协议 | 33 | ||||
i
| k. |
企业行动 | 34 | ||||
| l. |
新的公司治理文件 | 35 | ||||
| m. |
诉讼因由的保全 | 36 | ||||
| n. |
若干证券法事项 | 37 | ||||
| o. |
保留净经营亏损 | 37 | ||||
| p. |
1146(a)免除某些税费 | 38 | ||||
| q. |
董事及高级人员责任保险 | 38 | ||||
| r. |
赔偿义务 | 39 | ||||
| 第五条五、执行合同和未到期租赁的处理 | 39 | |||||
| a. |
已执行合同和未到期租约的承担和拒绝 | 39 | ||||
| b. |
基于拒绝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租约的索赔 | 40 | ||||
| c. |
假定执行合同和未到期租约违约的补救 | 40 | ||||
| d. |
已执行合同和未到期租约项下对债务人的既存义务 | 41 | ||||
| e. |
保险单 | 41 | ||||
| f. |
保留权利 | 42 | ||||
| g. |
未发生生效日期 | 42 | ||||
| h. |
呈请日期后订立的合约及租约 | 42 | ||||
| 第六条。关于分配的规定 | 42 | |||||
| a. |
因自生效日期起获准许的申索而作出的分派 | 42 | ||||
| b. |
支付代理 | 43 | ||||
| c. |
付款代理人的权利和权力 | 43 | ||||
| d. |
分发和无法交付或无人认领的分发的交付 | 44 | ||||
| e. |
支付方式 | 46 | ||||
| f. |
遵守税务规定 | 46 | ||||
| g. |
分配 | 47 | ||||
| h. |
没有索赔的延迟利息 | 47 | ||||
| i. |
外币汇率 | 47 | ||||
| j. |
抵销和补偿 | 47 | ||||
| k. |
第三方支付或应付的债权 | 48 | ||||
| 第七条。解决特遣队、未清零及有争议索偿的程序 | 49 | |||||
| a. |
争议索赔流程 | 49 | ||||
| b. |
索赔备抵 | 50 | ||||
| c. |
理赔管理责任 | 50 | ||||
| d. |
索赔和利息的估计 | 50 | ||||
| e. |
对债权或权益的调整无异议 | 51 | ||||
| f. |
不容许申索或权益 | 51 | ||||
| g. |
无分配待定津贴 | 51 | ||||
| h. |
津贴后的分配 | 51 | ||||
二、
| 第八条。解决、释放、禁制和相关规定 | 52 | |||||
| a. |
解除债权及终止权益 | 52 | ||||
| b. |
释放留置权 | 52 | ||||
| c. |
债务人的解除 | 53 | ||||
| d. |
释放方的释放书 | 54 | ||||
| e. |
开脱 | 55 | ||||
| f. |
禁制令 | 56 | ||||
| g. |
防止歧视待遇的保护措施 | 57 | ||||
| h. |
文件保留 | 57 | ||||
| i. |
偿还或缴款 | 58 | ||||
| 第九条。计划消费的先决条件 | 58 | |||||
| a. |
生效日期的先决条件 | 58 | ||||
| b. |
放弃条件 | 60 | ||||
| c. |
条件失效的影响 | 60 | ||||
| d. |
实质性完成 | 60 | ||||
| 第十条修改、撤销、撤回计划 | 61 | |||||
| a. |
修改及修订 | 61 | ||||
| b. |
确认对修改的影响 | 61 | ||||
| c. |
撤销或撤回预先包装好的计划 | 61 | ||||
| 第一条XI。保留管辖权 | 61 | |||||
| 第十二条。杂项规定 | 64 | |||||
| a. |
即时绑定效应 | 64 | ||||
| b. |
附加文件 | 64 | ||||
| c. |
法定费用的支付 | 65 | ||||
| d. |
法定委员会及停止费用及开支支付 | 65 | ||||
| e. |
保留权利 | 65 | ||||
| f. |
继任者和受让人 | 65 | ||||
| g. |
通告 | 66 | ||||
| h. |
禁止令或逗留期限 | 66 | ||||
| i. |
整个协议 | 67 | ||||
| j. |
计划补充 | 67 | ||||
| k. |
预包装计划条款的可分割性 | 67 | ||||
| l. |
善意征集投票 | 67 | ||||
| m. |
第11章案件结案 | 68 | ||||
| n. |
放弃或反悔 | 68 | ||||
| o. |
债权人违约 | 68 | ||||
三、
介绍
View,Inc.与上述债务人和占有的债务人(统称“债务人”),提出这份经修订的联合预包装第11章重整计划(经修订、修订或不时补充的“预包装计划”或“计划”),用于解决针对债务人的未决债权和在债务人的股权。虽然出于行政目的联合提出,但预先打包的计划构成每个债务人单独的预先打包的计划。针对债务人的债权或权益持有人可能会参考披露声明,讨论债务人的历史、业务、资产、经营成果、历史财务信息、未来经营预测、风险因素、对本预先打包计划的总结和分析、预先打包计划中包含的发布和禁令、重组交易以及某些相关事项。债务人是《破产法》第1129条含义内的预先打包计划的支持者。
鼓励所有有权对预包装计划进行投票的索赔持有人在投票接受或拒绝预包装计划之前完整阅读预包装计划和披露声明。
第一条。
定义术语,解释规则,
时间的计算,以及治理法
| a. | 定义的术语。 |
正如本预先包装计划中所使用的,大写术语具有以下所述含义。
1.“行政债权”是指在《破产法》第503(b)条规定的种类的第11章案件期间发生的构成管理成本或费用的任何受付权,并有权根据《破产法》第507(a)(2)、507(b)或1114(e)(2)条享有优先权,包括:(i)在呈请日期之后并通过债务人的遗产保全和经营业务的生效日期(例如工资、薪金或服务佣金以及货物和其他服务以及租赁房地的付款)发生的实际和必要的成本和费用,(ii)专业费用索赔,及(iii)重组开支。
2.“关联”具有《破产法》第101(2)条规定的含义,就好像该实体是《破产法》下案件的债务人一样。
3.“代理人/受托人”统称为DIP代理人、新的退出融资代理人、预置定期贷款代理人和预置可转换票据受托人。
4.“允许”是指,就任何索赔而言,除本文另有规定外:(a)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或最终命令允许的索赔;(b)债务人将其列为非或有的、非未清算的、没有争议的索赔,并且没有及时提出索赔证明(如适用);或(c)由索赔证明或行政索赔付款请求(如适用)证明的索赔(或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破产法》对索赔不需要索赔证明,或最终命令);
1
但就上述(b)及(c)条所述的申索而言,只有在就该申索而言,在预先包装好的计划、《破产法》、《破产规则》或破产法院所订定的适用期限内没有对该申索的备抵提出异议,或如此插入此种异议,且该申索已获最终命令允许的情况下,才应允许该申索;此外,重组债务人应保留与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恢复原状或以其他方式未受损的允许债权有关的所有债权和抗辩。在适用的范围内,任何已经或以后在附表中列为或有的、未清算或有争议的债权,并且没有及时提出或已经及时提出任何相反或取代债权证明的债权,或者没有或没有得到最终命令允许的债权,均被视为不被允许,应被删除,而无需债务人采取进一步行动,也无需进一步通知任何当事方或破产法院的行动、批准或命令。除非预先打包的计划明确放弃,否则允许的债权或权益金额应在适用范围内遵守且不应超过《破产法》(包括《破产法》第502或503条)允许的限制或最高金额。尽管有任何与此相反的规定,任何实体受《破产法》第502(d)条约束的索赔不得被视为允许,除非且直到该实体全额支付其所欠适用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如适用)的金额。
5.“破产法”是指美国法典第11条,11 U.S.C. § 101– 1532,不时修订。
6.“破产法院”是指美国特拉华州联邦破产法院。
7.“破产规则”是指根据《司法法典》第2075条颁布的联邦破产程序规则和破产法院的一般规则、地方规则和内庭规则,每一条都不时修订。
8.“营业日”是指除周六、周日或纽约州法律授权商业银行关闭或实际上关闭的其他日子以外的任何一天。
9.“Cantor”是指CF Principal Investments,LLC或CFV Investments,LLC,和/或其任何关联公司。
10.“现金”或“$”是指美利坚合众国法定货币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包括银行存款、支票和其他类似物品。
11.“现金抵押品”具有《破产法》第363(a)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12.“诉讼因由”或“诉讼因由”是指任何诉讼、索赔、交叉索赔、第三方索赔、诉讼因由、争议、争议、要求、权利、留置权、赔偿、分担、担保、诉讼、义务、责任、损失、债务、费用或开支、损害、利息、判决、成本、账户、抗辩、补救、抵消、权力、特权、程序、许可、特许经营权任何种类或性质的、已知的、未知的、可预见的或不可预见的、现有的或以后产生的、或有的或非或有的、已到期的或未到期的、涉嫌的或
2
未经怀疑、已清算或未清算、有争议或无争议、有担保或无担保、可直接或派生主张(包括任何alter ego理论),无论是在请愿日期之前、当天或之后、在合同或侵权、法律或股权或根据任何其他法律理论(包括根据任何州或联邦证券法)产生。为免生疑问,诉讼因由还包括:(i)任何抵销权、反求偿权或补偿权以及任何违约或违反法律或股权规定的义务的索赔;(ii)对债权或权益提出异议的权利;(iii)根据《破产法》第362条或第5章提出的任何索赔;(iv)任何索赔或抗辩,包括欺诈、错误、胁迫和高利贷以及《破产法》第558条规定的任何其他抗辩;以及(v)任何州法律欺诈性转移索赔。
13.“第11章案件”是指(a)当用于提及特定债务人时,该债务人根据《破产法》第11章在破产法院的待决案件和(b)当用于提及所有债务人时,为债务人在破产法院的待决程序合并的第11章案件。
14.“债权”是指《破产法》第101(5)条所定义的针对任何债务人的任何债权。
15.“债权和投票代理人”是指Kroll Restructuring Administration LLC,即第11章案件中债务人保留的通知、债权和征集代理人。
16.“债权登记册”是指由债权和投票代理人维护的债权和利益的正式登记册。
17.“类”是指根据《破产法》第1122(a)节在预先打包的计划第III条中规定的一类债权或权益。
18.“CM/ECF”是指破产法院的案件管理和电子立案系统。
19.“确认”是指破产法院将确认令列入第十一章案件的案卷。
20.“确认日期”是指破产法院在第11章案件的案卷上输入确认令的日期,在破产规则第5003条和第9021条的含义内。
21.“确认聆讯”是指破产法院就确认预先包装好的计划和披露声明的充分性而举行的聆讯,因为此类聆讯可能会不时继续进行。
22.“确认令”是指破产法院根据(其中包括)《破产法》第1129条确认预先打包的计划并批准披露声明包含(其中包括)《破产法》第1125条要求的“充分信息”的命令。
23.“同意债权人”具有《重组支持协议》中规定的含义。
3
24.“同意非债务人担保人”具有《重组支持协议》中规定的含义。
25.“同意债权人顾问”是指(a)Gibson,Dunn & Crutcher LLP;(b)Sidley Austin LLP;和(c)Young Conaway Stargatt & Taylor,LLP,作为特拉华州当地法律顾问,以及由上述机构聘请的任何其他专业顾问,其身份为同意债权人的顾问。
26.“完成”是指生效日期的发生。
27.“治愈”是指根据《破产法》第365或1123条将由债务人承担的任何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租约(或双方根据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租约可能商定的较少金额)下的纠正任何金钱违约所需的所有金额,包括0.00美元的金额,但根据《破产法》第365(b)(2)条无需纠正的违约除外。
28.“D & O责任保险单”是指截至呈请日期存在的任何债务人针对董事、经理和高级职员责任的所有保险单(包括任何“尾单”)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协议、文件或文书。
29.“债务人”是指View, Inc.;View Operating Corporation;和Iotium,Inc.的统称。
30.“债务人解除”是指预先打包的计划第VIII.C条规定的解除。
31.「最终文件」指根据重组支持协议及本协议第I.I条不时修订、修订或补充的重组支持协议第3节所列的文件。
32.“特拉华州集体诉讼原告”是指在名为Siseles and Uvaydov v. Lutnick,et al.(Case No. 2023-1152-JTL,Del。CH.)。
33.“DIP代理”是指DIP设施下的行政代理、担保代理或类似实体。
34.“DIP债权”是指根据DIP融资和DIP贷款产生、源自或基于DIP融资和DIP贷款的任何和所有债权,DIP债权应具有DIP融资条款清单和/或DIP信贷协议(如适用)以及DIP命令中规定的优先级。
35.“DIP信贷协议”是指(如适用)债务人对DIP融资进行管辖的债务人、作为借款人的母公司、作为其当事人的债务人担保人以及作为其当事人的贷款人当事人之间的信贷协议,该协议可能会不时修订、修订和重述、补充或修改。
36.“DIP融资”是指根据DIP融资文件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订立的DIP贷款的高级有担保债务人占有融资融资便利,本金总额为1750万美元。
4
37.“DIP融资文件”是指根据DIP融资条款清单(或DIP信贷协议,如适用)、DIP订单以及对其的任何修订、修改和补充,以及与之相关的任何相关票据、证书、协议、担保协议、文件和文书(包括对上述任何内容的任何修订、重述、补充或修改)订立的任何管理DIP融资的文件。
38.“DIP融资条款清单”系指作为重组支持协议和DIP命令的附件 D所附的DIP贷款条款清单;但在破产法院输入每份DIP命令后,应控制适用的DIP命令所附的版本。
39.“DIP贷款人”具有DIP融资条款清单(或DIP信贷协议,如适用)中规定的含义。
40.“DIP贷款”是指根据DIP贷款机制提供的贷款。
41.“DIP指令”是指临时DIP指令和最终DIP指令的合称。
42.“支付代理人”(如适用)指债务人、重组债务人或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如适用)在每种情况下经所需同意债权人同意后选定的其他实体或实体,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进行分配或为其提供便利;但所有因DIP债权、前期定期贷款债权或前期可转换票据债权而进行的非现金分配应根据:(a)分配新的共同权益,包括C档承诺股权,如预包装计划第IV.H条和(b)根据新的退出融资文件和预包装计划第IV.J条订立新的退出融资信贷协议所述,进一步规定,所有因预包装可转换票据债权而进行的分配可按照预包装计划进行分配,或在预包装可转换票据债权的指示下进行,以按照预包装计划按照预包装可转换票据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分配。
43.“披露声明”指经破产法院根据《破产法》第1125条批准或批准的与预先打包的计划有关的相关披露声明,包括其所有证物和附表,其副本作为附件 E附于重组支持协议中。
44.“争议”是指,就一项债权或一项权益而言,任何债权或权益:(a)不被允许的;(b)不被预先包装好的计划、《破产法》或最终命令(如适用)拒绝的;(c)争议正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非破产法作出裁决;(d)在破产法院提起且未被撤回的,关于已及时提出反对或估价请求;及(e)有关的一方当事人已提出债权证明或以其他方式向债务人提出要求付款的书面请求,而无需向破产法院发出任何进一步通知或采取行动、命令或批准。
5
45.“分配日期”是指,除本文另有规定外,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确定的一个或多个日期,其中第一个该等日期发生在生效日期当日或在生效日期后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发生,在该日期,付款代理人应向允许债权和权益持有人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有权获得分配进行分配。
46.「分派记录日期」指就根据预打包计划就容许债权及权益作出分派的纪录日期,但有关公共证券的除外,该日期须于生效日期当日或于生效日期后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但须经所需同意债权人同意,而除就预置可换股票据而言,其持有人须根据预打包计划第六条收取分派。
47.“DTC”是指存托信托公司。
48.“生效日期”是指,就适用的债务人而言,即(a)确认令并无生效的第一个营业日,以及(b)根据预打包计划第IX.A条规定的生效日期发生的所有先决条件已根据预打包计划第IX.B条得到满足或豁免的日期。将于生效日期采取的任何行动,可于生效日期或其后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采取,但须经规定的同意债权人同意。
49.“实体”具有《破产法》第101(15)条规定的含义,包括“人”(定义见《破产法》第101(41)条)和“政府单位”(定义见《破产法》第101(27)条)。
50.“遗产”是指就每个债务人而言,在该债务人的第11章案件开始时,根据《破产法》第541条在其第11章案件中为该债务人创建的遗产。
51.“交易法”是指不时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15 U.S.C. § 78a等。
52.“被免除的当事人”是指集体的,在每种情况下以其本身的身份,在适用法律(包括《破产法》第1125(e)条)允许的最大范围内:(a)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现任和前任董事和高级职员;(b)在第11章案件中任命的任何法定委员会及其成员(仅以其本身的身份),(c)遗产专业人员,以及就(a)和(b)条中的每一位前述人员而言,仅以他们是或曾经是遗产受托人为限;但尽管有上述规定,Vidul Prakash和Saurabh Agarwal都不应是被开脱的一方。
53.“执行合同”是指一名或多名债务人为当事人的合同,根据《破产法》第365或1123条,该合同可能会被承担或拒绝。
54.“现有股权”系指在母公司的任何权益,包括(a)在紧接生效日期之前存在的母公司普通股类别的股份,该类别在纳斯达克交易和报价,代码为“VIEW”;(b)购买母公司普通股的认股权证,包括在纳斯达克交易和报价的认股权证,代码为
6
“VIEWW”,在紧接生效日期之前存在;(c)母公司的任何限制性股票单位,无论已归属或未归属,以及在“控制权变更”交易时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单位;(d)根据生效日期之前的条款行使母公司的任何股票期权;(e)以及任何次级权益。
55.“退出贷款人”具有新的退出融资条款清单中规定的含义。
56.“联邦判决率”是指截至请愿之日有效的联邦判决率。
57.“归档”、“归档”或“归档”是指在第11章案件中向破产法院或其授权指定人归档、归档或归档。
58.“最终DIP令”是指在最终基础上批准DIP设施和相关救济的任何命令。
59.“终审命令”是指破产法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就任何第11章案件的案卷或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案卷上所记录的未被推翻、中止、修改或修正的标的事项作出的命令或判决,以及就该命令或判决提出上诉、或寻求调卷或动议重新审判、重新辩论或重新审理的时间已届满,且未及时就重新审判、重新辩论或重新审理提出上诉或请求调卷或其他程序,或就已提出的任何上诉或已提出或可能及时提出的任何调卷申请,已由对该命令或判决提出上诉的最高法院撤回或解决,或向其寻求调卷或新的审判、重新辩论或重新审理将被驳回,导致在对该命令提出上诉之前没有中止,或在有偏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被驳回;但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9条或60条提出的动议的可能性,或根据《破产规则》订立的任何类似规则,可就该等命令提出申请,并不妨碍该等命令成为最终命令。
60.“一般无担保债权”是指针对任何债务人的任何债权,但未(a)根据破产法院的命令在生效日期之前全额偿付,(b)行政债权,(c)DIP债权,(d)有担保债权,(e)其他有担保债权,(f)优先权税收债权,(g)其他优先权债权,(h)先申请的MDA贷款债权,(i)先申请的定期贷款债权,(j)先申请的可转换票据债权,(k)公司间债权,或(l)次级利息。
61.“治理条款清单”指附于作为重组支持协议的附件 F的治理条款清单的条款清单。
62.“理事机构”是指,在每种情况下,以其本身的身份,任何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的董事会、董事会、经理人、普通合伙人、特别委员会或类似的理事机构(如适用)。
63.“政府单位”具有《破产法》第101(27)条规定的含义。
7
64.“持有人”是指持有针对债务人的债权或债务人权益的实体(如适用)。
65.“受损”是指就一类债权或权益而言,《破产法》第1124条含义内受损的一类债权或权益。
66.“公司间债权”是指由另一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关联公司持有的针对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关联公司的任何债权。
67.“公司间权益”是指另一债务人持有的债务人权益。
68.“权益”是指公司任何一方的股份(或其任何类别)、普通股、优先股、有限责任公司权益以及任何其他股权、所有权或利润权益,以及期权、认股权证、权利或其他证券或协议,以获取或认购,或可转换为普通股、优先股、有限责任公司权益的股份(或其任何类别),或任何公司一方的其他股权、所有权或利润权益(在每种情况下,无论是否根据任何雇佣协议产生或与任何雇佣协议相关),包括现有股权。
69.“临时DIP令”是指在临时基础上输入的一个或多个订单,批准DIP融资和DIP融资文件,并授权债务人使用现金抵押品。
70.“司法法典”是指美国法典第28条,28 U.S.C. § 1 – 4001,不时修订。
71.“法律”是指任何联邦、州、地方或外国法律(包括普通法)、法规、法典、条例、规则、条例、命令、裁决或判决,在每种情况下,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包括破产法院)有效地通过、颁布、发布或录入。
72.“留置权”具有《破产法》第101(37)条规定的含义。
73.“Mehedi诉讼”是指标题为Mehedi v. View,Inc. f/k/a CF金融收购 Corp. II,et al.(No. 5:21-CV-06374,N.D. Cal.)的集体诉讼程序。
74.“Mehedi Action Plainfs”是指牵头原告Stadium Capital LLC、原告David Sherman以及标题为Mehedi v. View,Inc. f/k/a CF金融收购 Corp. II,et al.(No. 5:21-CV-06374,N.D. Cal.)的集体诉讼程序中的所有推定集体成员,每一个都由其中定义,包括在这些条款可能被修改或修改的范围内。
75.“纳斯达克”是指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连同其任何继任者。
76.“新董事会”是指根据治理条款清单,重组债务人的董事会或适用的管理机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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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新共同权益」视乎交易架构而定,于生效日期或根据新企业管治文件另有许可而于新东电发行的新共同权益。
78.“新公司治理文件”是指规定重组债务人公司治理的文件,包括治理条款清单、新的LLC协议以及其他章程、章程、经营协议或其他组织文件或股东协议(如适用),这些文件应与重组支持协议(包括治理条款清单)、预先打包的计划和《破产法》(如适用)第1123(a)(6)节一致。
79.“新退出融资”是指根据新的退出融资条款清单,某些公司方及其贷款方将于生效日期订立的某些新的退出融资。
80.“新退出便利代理”是指新退出便利下的代理。
81.“新的退出融资信贷协议”是指管辖新的退出融资的信贷协议,其副本将在计划补充文件中归档,该补充文件应符合新的退出融资条款清单(包括新的退出融资承诺)。
82.“新退出融资文件”统称为新的退出融资条款清单、新的退出融资信贷协议,以及将交付或与之相关的所有其他证明或担保新退出融资的协议、文件和文书(包括任何担保协议、质押和抵押协议、债权人间协议、从属协议、承诺函、条款清单、费用函和其他担保文件),每一项均应在所有重大方面与重组支持协议保持一致。
83.“新退出融资非债务人担保”是指自生效之日起,由同意非债务人担保人作为担保人以公司一方或多方作为新退出融资项下义务的义务人提供的关于新退出融资的某些有担保担保,其担保及相关留置权和担保权益(连同其任何修订)的形式和实质应为同意非债务人担保人合理接受(不得无理拒绝同意)。
84.“新的退出融资条款清单”指作为重组支持协议所附附件 E的条款清单。
85.“新有限责任公司协议”是指规范重组债务人新增共同利益的有限责任公司协议。
86.“新托普公司”是指,根据交易结构,重组后的母公司或新成立的控股公司持有重组后的母公司100%的股权,按照预先包装好的计划、治理条款清单和重组交易备忘录(各自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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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其他优先债权”是指根据《破产法》第507(a)条有权享有受偿权优先权的任何无担保债权,但行政债权或优先税务债权除外。
88.“其他有担保债权”是指除前置定期贷款债权或前置MDA贷款债权以外的任何有担保债权。
89.“母公司”是指View, Inc.
90.“人”具有《破产法》第101(41)条规定的含义。
91.“请愿日期”是指债务人启动第11章案件的日期。
92.“计划分配”是指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向允许债权和允许权益持有人支付或分配对价。
93.“计划补充”是指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债务人将在确认听证会之前向破产法院提交其初始草案的预包装计划的文件、条款清单、协议、附表和展品的文件和表格的汇编,以及作为对计划补充的修订而在生效日期之前提交的任何额外文件。计划补充文件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重组交易备忘录、新的退出融资信贷协议、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保留的诉讼因由时间表、新董事会成员和重组债务人的任何高级职员的身份,以及被拒绝的执行合同和未到期租约的时间表。
94.“预先打包的计划”是指本联合第11章重组计划、计划补充以及本协议所附或本协议所引用的所有展品和附表,在每种情况下,可能会不时修改、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95.“提前可换股票据”指根据提前可换股票据契约未偿还的6.00%现金/9.00%可换股优先PIK切换2027年到期票据
96.“Prepetition Convertible Notes Claim”是指对根据Prepetition Convertible Notes Indenture产生的义务的任何索赔,包括与所有未偿本金、利息、费用、赎回溢价、费用、成本和根据该契约产生或与之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申请后利息)有关的任何索赔(如适用)。
97.「预先可换股票据文件」指预先可换股票据契约及所有相关协议及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债务人或其联属公司就预先可换股票据契约(包括预先可换股票据)签立的任何协议。
98.「 Prepetition Convertible Notes Indenture 」指由作为发行人的母公司及Prepetition Convertible Notes受托人于2022年10月26日(经不时修订、重述、修订及重述、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订)订立的若干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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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Prepetition Convertible Notes Trustee”是指Wilmington Trust,National Association,以Prepetition Convertible Notes Indenture下的受托人身份。
100.“预付可转换票据受托人收取留置权”是指预付可转换票据受托人根据预付可转换票据契约和/或预付可转换票据文件有权获得的任何留置权或付款优先权,以对抗将向预付可转换票据债权持有人进行的分配,以支付任何预付可转换票据契约受托人费用。
101.“预先可转换票据受托人费用”是指所有合理的补偿、成本、垫款、费用、开支、付款以及对赔偿、代位权和分担的索赔,包括但不限于合理和有文件证明的律师和代理人的费用、开支和付款,仅限于根据预先可转换票据受托人在呈请日期和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根据预先可转换票据文件应付的范围内。
102.「预置信贷协议」指由作为借款人的母公司、作为代理人的预置定期贷款代理人及其项下的预置定期贷款贷款人之间日期为2023年10月16日(经不时修订、修改或以其他方式补充)的若干信贷协议。
103.“Prepetition MDA Loan”是指根据母公司与密西西比州发展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0日签署的某些经修订和重述的贷款协议提供的贷款。
104.“Prepetition MDA Loan Claims”是指对根据Prepetition MDA Loan产生的义务的任何索赔,包括与所有未偿本金、利息、费用、赎回溢价、费用、成本和根据该贷款产生或与之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申请后利息)有关的任何索赔(如适用)。
105.“Prepetition Term Loan Agent”指Cantor Fitzgerald Securities,作为Prepetition Credit Agreement项下的行政和抵押代理人。
106.“提前定期贷款索赔”是指对根据提前信贷协议产生的义务的任何索赔,包括与根据该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未偿本金、利息、费用、makeWholes、预付款溢价、赎回溢价、费用、成本和其他费用(包括申请后利息)有关的任何索赔。
107.“优先税收债权”是指《破产法》第502(i)和507(a)(8)条规定的政府单位的任何债权。
108.“按比例”是指特定类别中的允许债权或允许权益占该类别中允许债权或允许权益总额的比例,除非另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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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专业”是指实体:(a)根据《破产法》第327、328、329、330、331和363条,根据破产法院根据《破产法》第327、328、329、330、331和363条根据破产法院命令受雇,并因在确认日期之前或在确认日期提供的服务而获得补偿;或(b)根据《破产法》第503(b)(4)条由破产法院判给赔偿和补偿。
110.“专业费用金额”是指专业人员按照预先打包的计划第II.C条的规定,在向债务人提供服务时估计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专业费用索赔和其他未支付的费用和开支的总额。
111.“专业费用索赔”是指专业人士根据《破产法》第330、331、503(b)(2)、503(b)(3)、503(b)(4)或503(b)(5)条要求破产法院就所提供的服务作出赔偿或补偿在确认日期(包括确认日期)发生的费用提出的索赔。
112.“专业费账户”是指债务人在生效日以现金出资的账户,金额与专业费金额相等。
113.“债权证明”是指针对第11章案件中的任何债务人提出的债权证明。
114.“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是指就债权和权益而言,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债权或权益应保持不受损害,持有人因此类债权或权益而享有的法律、衡平法和合同权利应根据《破产法》第1124(1)条的规定通过完善保持不变。
115.“被拒绝的执行合同和未到期的租约附表”是指债务人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将被拒绝的执行合同和未到期的租约的附表,该附表应包括在计划补充文件中,因为该附表可能会被不时修改、修改或补充。
116.“关联方”是指,统称为现任和前任董事、经理、高级职员、权益持有人(无论此类权益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关联投资基金或投资工具、前任、参与者、继任者、受让人、子公司、关联公司、管理账户或基金、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委托人、成员、管理公司、基金顾问或管理人、雇员、代理人、顾问委员会成员、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投资银行家、顾问、代表、继承人、执行人和受让人,以及其他专业人员,在每种情况下仅以其本人身份行事;但尽管有上述规定,Vidul Prakash和Saurabh Agarwal都不应被视为关联方或被释放方。
117.“被解禁方”是指,合起来,并在每种情况下以其身份:(a)每个债务人;(b)每个重组债务人;(c)代理人/受托人;(d)同意的债权人;(e)DIP贷款人;(f)DIP代理人;(g)上述(a)至(f)条中每个实体的每个现有和以前的关联公司;(h)(a)至(g)条中每个实体的每个关联方;前提是任何债权或权益持有人通过在适用的投票或无表决权状态通知上勾选显示的方框,肯定地选择退出预先打包计划提供的解除他们选择不授予预先打包计划中规定的释放不应是“被释放的一方”;并进一步规定(i)Vidul Prakash和(ii)Saurabh Agarwal不应是“被释放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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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释放方”是指,集体,并在每种情况下以其本身的身份:(a)代理人/受托人;(b)同意债权人;(c)DIP贷款人;(d)DIP代理人;(e)特拉华州集体诉讼原告;(f)投票接受预先打包计划的所有债权持有人;(g)所有被推定接受预先打包计划的债权或权益持有人,但不肯定地选择退出预先打包计划第VII.D条提供的解除,方法是在适用的非投票状态通知上勾选表明表明他们选择不授予预包装计划第VII.D条提供的释放;(h)对预包装计划投弃权票且未通过在适用选票上勾选表明他们选择不授予预包装计划提供的释放的方框肯定地选择退出预包装计划第VII.D条提供的释放的所有债权或权益持有人;(i)所有其他债权或权益持有人投票否决预包装计划或被视为拒绝预包装计划且未通过勾选适用的投票或非投票状态通知(如适用)上的框肯定地选择退出预包装计划第VII.D条提供的释放,表明他们选择不授予预包装计划第VII.D条提供的释放;(j)上述(a)至(i)条中每个实体的每个现任和前任关联公司;(k)通过本条款(k)中每个实体在(a)条中的每个关联方,就本协议的(k)而言,就其本可代表本协议(a)至(j)中确定的实体适当主张的索赔而言,关联方仅是释放方;并进一步规定,为免生疑问,Mehedi诉讼原告不是释放方。
119.“重组债务人”是指在生效日期当日及之后,通过合并、合并或其他方式,将新的托普公司和/或重组后的母公司与其他债务人、任何继任者或受让人合称。
120.“重组母公司”指根据预先包装好的计划、治理条款清单和重组交易备忘录(如适用)于生效日期重组的母公司。
121.“必要的同意债权人”是指Cantor和RXR的合称。
122.“重组费用”是指同意债权人顾问在每种情况下根据此类专业人员的聘书、DIP命令、重组支持协议支付的事前和事后合理和记录在案的费用和开支,并且在没有此类专业人员的进一步命令或向破产法院申请的情况下,包括提交保留申请、费用申请或第11章案件中的任何申请的要求,应允许在发生时作为行政索赔,不得受到任何抵消、抗辩、反索赔、减少或信用。
123.“重组支持协议”是指债务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特定重组支持协议,包括其所有附件,其副本作为附件 A附于本预先打包好的计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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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重组交易”是指根据本预先打包计划规定的条款对债务人各自的业务进行重组或对债务人的整体公司结构进行公司重组、发行根据预先打包计划要求发行或执行的所有证券、票据、文书、协议、证书和其他文件、一项或多项公司间合并、合并、合并、安排、延续、重组、转换、解散、转让、清算或其他公司交易(如预先打包计划第IV.B条所述)的任何必要或适当的交易和任何行动,在每种情况下,在形式和实质上与重组支持协议的条款及其中所载的同意权一致。
125.“重组交易备忘录”是指载明某些重组交易顺序的文件,因为该文件可能会不时修改或补充。
126.“RXR”是指RXR FP GP LLC。
127.“RXR Lender”是指RXR、RXR FP Investor LP、RXR FP Investor II LP、RXR FP Investor III LP、RXR FP Investor IV LP和/或上述各方的关联公司。
128.“保留诉讼因由附表”是指债务人的某些诉讼因由未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解除、放弃或转让的附表,该附表可能会不时修订、修改或补充。
129.“SEC”是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130.“第1125(e)节免责当事人”统称并在每种情况下以其身份指:(a)每一被免责当事人;(b)任何债务人的现任和前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c)每一同意债权人;(d)每一DIP贷款人;(e)每一退出贷款人;(f)每一代理人/受托人;(g)就上述每一方而言,其关联方;但尽管有上述规定,Vidul Prakash和Saurabh Agarwal均不得为第1125(e)节免责当事人。
131.“有担保债权”是指债权:(a)以根据《破产法》第506(a)节确定的该等担保物的价值为范围内的有效、完善的和可强制执行的担保物留置权作为担保,或(b)受根据《破产法》第553节的有效抵销权的约束,以可抵销的金额为范围。
132.“证券法”是指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15 U.S.C. § § 77a – 77aa或任何类似法律,如现在生效或以后修订,以及据此颁布的规则和条例。
133.“证券”是指《证券法》第2(a)(1)节或《破产法》第101(49)节所定义的任何证券。
134.“征集材料”是指索赔和投票代理人向有权投票接受或拒绝预先包装好的方案的当事人提供的征集材料。
135.“征集程序动议”是指债务人提出的动议,其中包括寻求输入批准征集程序的命令、有条件批准披露声明、安排确认听证会以考虑最终批准披露声明以及举行听证会以考虑确认预先打包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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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次级利息”是指根据《破产法》第510(b)条对任何受次级约束的债务人提出的任何债权,无论是通过法律或合同的实施。为免生疑问,次级权益包括原告在以下诉讼中对任何债务人提出的任何索赔:(a)Mehedi诉讼,(b)Jacobson诉Mulpuri等人(No. 1:21CV01719,D. Del.);(c)Damidi诉Mulpuri等人(No. 1:22CV00675,D. Del.);(d)Monteleone诉Mulpuri等人(No. 1:22-CV-00980,D. Del.);(e)Roberts诉Mulpuri等人(No. 5:23-CV-02248,N.D. Cal.);(f)Siseles和Uvaydov诉Lutnick等人(Case No. 2023-1152-JTL,DelCH.)。
137.“C档承诺”具有新的退出融资条款清单中规定的含义。
138.“丙类承诺日”是指请愿日期后三十(60)天的日期。
139.“C档承诺方”是指提供C档承诺的退出贷款人。
140.“C档承诺股权”指截至生效日期在完全稀释基础上的35.8%的未偿新共同权益。为免生疑问,C档承诺股权不得稀释在计划生效日期向允许的预先申请定期贷款持有人发行的54.2%的新共同权益或向允许的预先申请可转换票据债权持有人提供的10%的新共同权益。
141.“未到期租赁”是指债务人中的一个或多个作为一方当事人的租赁,根据《破产法》第365或1123条受到承担或拒绝的约束。
142.“未受损”是指就某一债权、利息或类别的债权或权益而言,不属于《破产法》第1123(a)(4)和1124条含义内的“受损”。
143.“无担保债权”是指不属于有担保债权的任何债权。
| b. | 释义规则。 |
就本预先包装的计划而言:(1)在适当的上下文中,每一术语,无论以单数或复数表示,均应包括单数和复数,以男性、女性或中性性别表示的代词应包括男性、女性和中性性别;(2)除非另有规定,本文中任何提及合同、租赁、文书、解除、契约,或以特定形式或特定条款和条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文件,意味着所引用的文件应实质上以该形式或实质上以该等条款和条件订立;但本第(2)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任何各方对重组支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最终文件或其任何修订的同意权;(3)除非另有规定,本文中对现有文件、附表或展品的任何提及,无论是否已提交、已提交或将提交,均指该文件、附表或展品,视情况而定,其后可根据预先包装好的计划或确认令(如适用)予以修订、修改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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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凡提述某实体作为债权或权益的持有人,均包括该实体的继承人和受让人;(5)除非另有规定,本文中所有对“条款”的提述均为对本协议或本协议中的条款的提述;(6)除非另有规定,本文中所有对展品的提述均为对计划补充文件中的展品的提述;(7)除非另有规定,“本协议”、“而“本协议”指的是预包装计划的全部内容,而不是预包装计划的特定部分;(8)根据与预包装计划有关的任何合同、公司注册证书、章程、文书、释放或其他协议或文件的规定,根据预包装计划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应受适用的联邦法律管辖,并应根据适用的联邦法律加以解释和执行,包括《破产法》和《破产规则》;(9)条款的标题和标题仅为便于参考而插入,并不旨在成为预先包装好的计划的一部分或影响对该计划的解释;(10)除本文另有规定外,适用《破产法》第102条规定的构造规则;(11)本文中以大写形式使用但未另有定义但在《破产法》或《破产规则》中使用的术语,应具有《破产法》或《破产规则》中赋予该术语的含义,视情况而定;(12)凡提述第11章案件中提交的文件的案卷编号,均为提述破产法院的CM/ECF制度下的案卷编号;(13)凡提述法规、条例、命令、法院规则等,均系指经不时修订,并适用于第11章案件的,除非另有说明;(14)“包括”、“包括”等字样及其变体,不视为时效条款,应视为后接“但不限于”等字样;(15)凡提述“债权证明、“债权持有人”、“争议债权”等应包括“利益证明”、“利益持有人”、“争议权益”、(16)任何非实质性的生效条款可由重组债务人以与预先打包的计划的总体目的和意图一致的方式解释,而无需向破产法院或任何其他实体发出进一步通知或采取行动、命令或批准;(17)本文中所有提及同意、接受或批准的内容可由拥有此类同意、接受或批准权利的各自当事人的律师转达,包括通过电子邮件。
| c. | 计算时间。 |
除非在此另有特别说明,破产规则第9006(a)条的规定应适用于计算在此规定或允许的任何期间。如果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可能发生的交易的日期应发生在非营业日的一天,则该交易应发生在下一个营业日。将于生效日期采取的任何行动,可于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采取。
| d. | 管辖法律。 |
除非联邦法律(包括《破产法》和《破产规则》)规定了一项法治或程序,或除非本文另有具体说明,否则特拉华州的法律在不实施法律冲突原则的情况下,应管辖计划的权利、义务、构造和实施、与计划有关的任何协议、文件、文书或签订的合同(除非这些协议中另有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该协议的管辖法律应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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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与未在特拉华州注册成立或组建(如适用)的债务人有关的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治理事项应受适用债务人注册成立或组建(如适用)的州法律管辖。
| e. | 参考货币数字。 |
预先包装的计划中对货币数字的所有引用均应指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除非本文另有明确规定。
| f. | 提述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 |
除预先包装的计划另有相反具体规定外,预先包装的计划中对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的提述,应指债务人和重组债务人(视情况而定)在上下文要求的范围内。
| g. | 非合并的预打包计划。 |
尽管出于行政便利和效率的目的,本预先打包的计划已作为每个债务人的联合计划提交,并一起呈现针对债务人的债权和在债务人中的利益类别,但预先打包的计划并未规定对任何债务人进行实质性合并。
| h. | 控制文件。 |
如果预先包装好的计划与(i)披露声明或(ii)计划补充文件不一致,则预先包装好的计划的条款应在所有方面进行控制。确认令与预先包装的计划、披露声明或计划补充文件发生不一致时,确认令应予控制。
| i. | 咨询、信息、通知、同意权。 |
尽管本文有任何相反的规定,重组支持协议(包括其证物)中规定的重组支持协议各方就本预包装计划的形式和实质、预包装计划的所有证物、计划补充文件和所有其他确定文件(包括对此类协议和文件的任何修订、重述、补充或其他修改,以及根据或偏离任何此类文件的任何同意、放弃或其他偏差)的任何和所有咨询、信息、通知和同意权,应通过本引用(包括本协议第I.A条中的适用定义)并入本文,并完全可执行,如同本文全文所述。
未提及前款所述权利,因为该等权利与重组支持协议中所提及的任何文件有关,不应损害该等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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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就预先打包的计划中的任何咨询、信息、通知或同意权而言,在预先打包的计划与重组支持协议发生任何不一致时,重组支持协议的条款应予控制。
第二条。
行政索赔、DIP索赔、优先权
索赔,以及重组费用
根据《破产法》第1123(a)(1)节,行政债权、专业费用债权、重组费用和优先权税收债权没有被分类,因此被排除在本条第三条规定的债权和权益类别之外。
| a. | 行政债权。 |
在符合《破产法》第328、330(a)及331条的规定下,除非获准许的行政债权持有人与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如适用)另有约定,或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或重组支持协议另有规定,允许的行政索赔的每个持有人(专业费用索赔和根据美国法典第28篇第123章第1930条对费用和开支的索赔持有人除外)将根据以下规定获得其行政索赔的全额和最终清偿,金额等于该允许的行政索赔的金额:(1)如果行政索赔在生效日期或之前、在生效日期或在其后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或者,如果当时未到期,(2)如自生效日期起该等准许的行政申索未获准许,则不迟于准许该等行政申索的命令成为最终命令之日起三十(30)天后,或其后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3)如该等准许行政债权是基于债务人按照引起该等准许行政债权的特定交易的条款和条件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所招致的负债,而无需该等准许行政债权的持有人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4)在该持有人与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可能商定的时间和条款(视情况而定),并在每种情况下,经所需同意债权人同意;或(5)在破产法院命令所载的时间及条款下。
| b. | DIP索赔。 |
在生效日期,为全额和最终清偿所有允许的DIP债权,包括为免生疑问,与DIP贷款的未偿本金金额和任何应计但未支付的利息有关的所有债权,除允许的DIP债权的持有人同意较不利的待遇外,应由所需同意的债权人(经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同意)选择,(i)以现金全额收到付款,或(ii)滚入新的退出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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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专业费用索赔。 |
1.最终费用申请和支付专业费用索赔。
所有关于支付所提供服务的专业费用索赔和报销确认日期之前发生的费用的请求必须在不迟于生效日期后三十(30)天内提出。破产法院应根据破产法院确立的程序,在发出通知和举行听证会后,确定此类专业费用索赔的允许金额。重组债务人应以破产法院允许的金额从专业费用账户中以现金支付专业费用债权,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将在生效日期或之前以与专业费用金额相等的现金为专业人员和基金以信托方式设立该账户。
2.专业收费账户。
在确认日期后并不迟于生效日期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由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如适用)与所需的同意债权人协商,以与专业费用金额相等的现金建立并为专业费用账户注资。专业费用账户应以信托方式为Cole Schotz P.C.的特拉华州律师信托账户中的专业人员维护。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此类资金不应被视为债务人财产的财产。专业人员收费账户应单独为专业人员维护。允许的专业费用索赔金额应在允许此类专业费用索赔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由重组债务人从专业费用账户中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专业人员。当此类允许的专业费用索赔已全额支付时,专业费用账户中的任何剩余金额应立即支付给重组债务人,而无需破产法院的任何进一步行动或命令。
3.专业收费金额。
专业人员应与所要求的同意债权人协商,合理估算其未支付的专业费用索赔,并应不迟于生效日期前五(5)天将此种估算交付给债务人;但此种估算不应被视为限制第11章案件中每个专业人员最后要求付款的费用和开支的数额。专业人士未提供概算的,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应与所要求的同意债权人协商,对该专业人士未支付和未开票的费用和开支进行概算。
4.确认后费用和开支。
除预包方案另有具体规定外,自确认日起及之后,债务人应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在无需向破产法院发出任何进一步通知或行动、命令或批准的情况下,以现金方式支付债务人因实施预包方案和完成而产生的合理且有文件证明的法律、专业或其他费用和开支。在确认日期,任何要求专业人员遵守《破产法》第327至331、363和1103条以寻求保留或补偿在该日期之后提供的服务的规定均应终止,债务人可在正常业务过程中雇用任何专业人员并向其付款,而无需向破产法院发出任何进一步通知或采取行动、命令或批准。
19
| d. | 优先税收债权。 |
除允许的优先权税务债权的持有人同意较优惠的待遇外,在全额和最终清偿、结算、解除、解除和交换每个允许的优先权税务债权时,此种允许的优先权税务债权的每个持有人应按照《破产法》第1129(a)(9)(c)条规定的条款对待。
| e. | 支付重组费用。 |
重组费用以及代理/受托人在生效日期之前已发生或估计将发生的尚未支付的合理和记录在案的费用和开支(为免生疑问,包括预先可转换票据受托人费用),应根据并受制于重组支持协议、任何适用的聘书和任何DIP命令(如适用)的条款,在生效日期以现金全额支付(在之前未在第11章案件过程中支付的范围内),而无需向破产法院提出费用申请,无需分项时间细节,或无需任何破产法院审查或批准的要求。在生效日期将支付的所有重组费用应在生效日期之前和截至生效日期进行估计,且此类估计应在预期生效日期至少两(2)个工作日前交付给债务人;但此类估计不应被视为此类重组费用的承认或限制。此外,债务人、重整债务人应在生效前和生效后,当与实施、完成、抗辩预包方案相关的到期重整费用发生时,无论在生效前、生效时或生效后发生,均应继续支付,无需经破产法院审查或批准。
第三条。
债权和权益的分类处理
| a. | 债权和权益的分类。 |
这份预先包装好的计划构成每个债务人提出的单独的预先包装好的计划。除本协议第二条所述的债权外,所有债权和权益均根据《破产法》第1122和1123(a)(1)节归类于下述类别。债权或权益,或其任何部分,仅在该债权或权益的任何部分符合该类别的描述的范围内被归类于特定类别,并在债权或权益的任何部分符合该等其他类别的描述的范围内被归类于其他类别。债权或权益也被归类在特定类别中,目的是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接收分配,仅在此类债权或权益是该类别中的允许债权或允许权益且在生效日期之前尚未支付、解除或以其他方式得到满足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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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针对债务人的债权和权益分类如下:
| 类 |
债权或利息类型 |
减值 |
有权投票 |
|||
| 第1类 | 其他有担保债权 | 未受损 | 否(推定接受) | |||
| 第2类 | 其他优先债权 | 未受损 | 否(推定接受) | |||
| 第3类 | Prepetition MDA贷款索赔 | 未受损 | 否(推定接受) | |||
| 第4类 | 前期定期贷款债权 | 受损 | 有 | |||
| 第5类 | Prepetition可转换票据索赔 | 受损 | 有 | |||
| 第6类 | 一般无担保债权 | 未受损 | 否(推定接受) | |||
| 第7类 | 公司间索赔 | 受损/未受损 | 否(推定接受或当作拒绝) | |||
| 第8类 | 现有股权 | 受损 | 否(视为拒绝) | |||
| 第9类 | 公司间利益 | 受损/未受损 | 否(推定接受或当作拒绝) |
| b. | 债权权益的处理。 |
允许债权或允许利息的每一持有人(如适用)应根据预先包装好的计划获得下文所述的全部和最终清偿、结算、解除、解除和交换该持有人的允许债权或允许利息的处理,但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如适用)与该允许债权或允许利息的持有人(如适用)同意不同处理的情况除外。除非另有说明,许可债权或许可权益的持有人(如适用)须于生效日期或其后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接受该等处理。
| 1. | 第1类–其他有担保债权 |
| (a) | 分类:第1类由所有其他有担保债权组成。 |
| (b) | 处理方式:除允许的其他有担保债权的持有人同意在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经必要的同意债权人同意)可选择的情况下对该允许的其他有担保债权给予较低优惠的待遇,即完全和最终清偿该等允许的其他有担保债权外,应向以有效留置权作担保的允许的其他有担保债权的每一持有人提供以下待遇之一: |
| (一) | 以现金全额支付其允许的其他有担保债权; |
| (二) | 保留其对其担保物的留置权,直至该持有人收到第1(b)(i)条规定的现金或该持有人的担保物被放弃给它为止; |
| (三) | 恢复其允许的其他有担保债权;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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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根据《破产法》第1124条,使其允许的其他有担保债权不受损害的其他处理。 |
| (c) | 投票:第1类在预先打包的计划下未受损。根据《破产法》第1126(f)节,其他有担保债权的持有人被最终推定已接受预先打包的计划。因此,这类持有人无权投票接受或拒绝预先打包的计划。为免生疑问,任何其他有担保债权中没有担保物或其收益作担保的任何部分,应在允许的范围内构成一般无担保债权。 |
| 2. | 第2类–其他优先债权 |
| (a) | 分类:第2类由所有其他优先债权组成。 |
| (b) | 处理:允许的其他优先债权持有人的法律权利、衡平法权利和合同权利不受预先打包的计划的改变。允许的其他优先债权的每一持有人应在(i)生效日期最晚发生时或之后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收到全额现金付款,金额相当于该允许的其他优先债权,不计利息;(ii)该日期后的第一个营业日,即该债权成为允许的其他优先债权之日后十(10)个营业日;以及(iii)重组债务人和允许的优先债权持有人商定的一个或多个日期。 |
| (c) | 投票:第2类在预先打包的计划下未受损。根据《破产法》第1126(f)节,其他优先债权的持有人被最终推定已接受预先打包的计划。因此,这类持有人无权投票接受或拒绝预先打包的计划。 |
| 3. | Class 3 – Prepetition MDA Loan Claims |
| (a) | 分类:第3类由所有预申请MDA贷款债权组成。 |
| (b) | 待遇:除持有人同意较不利待遇的范围外,允许的预先申请MDA贷款债权应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恢复 |
| (c) | 投票:Class 3在预先打包的计划下未受损。根据《破产法》第1126(f)节,预申MDA贷款债权的持有人被最终推定已接受预包装计划。因此,这类持有人无权投票接受或拒绝预先包装好的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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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4类–申请前定期贷款债权 |
| (a) | 分类:第4类由所有预先申请定期贷款债权组成。 |
| (b) | 津贴:第4类预先申请定期贷款索赔应被视为允许总额为52,108,298.86美元,加上所有利息、费用、开支、makeWholes、预付款溢价、成本和根据破产法院的预先申请信用文件和命令(包括DIP命令)到期的其他费用,直至并包括生效日期。 |
| (c) | 处理:允许的预先申请定期贷款债权的每一持有人应获得其在生效日期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发行的新共同权益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四和十分之二(54.2%)的按比例份额(可根据债权人间协议进行调整),作为该等允许的预先申请定期贷款债权的全部和最终满足。 |
| (d) | 投票:第4类在预先打包的计划下受损。预先申请定期贷款债权的持有人有权投票接受或拒绝预先打包的计划。 |
| 5. | Class 5 – Prepetition可转换票据债权 |
| (a) | 分类:第5类由所有预申可转换票据债权组成。 |
| (b) | 备抵:预申可转换票据债权应被视为允许的金额为222,258,316.00美元,加上预申可转换票据契约受托人费用以及根据预申可转换票据文件的条款产生、相关或提供的所有利息、补偿、预付款溢价、成本和其他费用。Prepetition可转换票据持有人债权不得受到任何撤销、减少、抵消、抵消、重新定性、从属地位(衡平法或合同或其他)、反索赔、抗辩、不允许、减值、反对或适用法律或法规下的任何质疑,除非根据Prepetition可转换票据文件允许。 |
| (c) | 处理:获允许的预先申请可转换票据债权的每名持有人应收到其在生效日期根据预先打包计划发行的新共同权益总额的百分之十(10%)的按比例份额(可根据债权人间协议进行调整),作为对该等获允许的预先申请可转换票据债权的全部和最终满足。 |
| (d) | 投票: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第5类受损。Prepetition可转换票据债权持有人有权投票接受或拒绝预先打包的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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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6类–一般无担保债权 |
| (a) | 分类:第6类由所有一般无担保债权组成。 |
| (b) | 处理:允许的一般无担保债权持有人的法律、衡平法和合同权利不受预先打包的计划的影响。除允许的一般无担保债权的持有人同意不同的处理方式外,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债务人应在正常业务过程中继续支付每一项一般无担保债权或对其提出争议,如同第11章的案件从未开始一样。 |
| (c) | 投票:第6类在预先打包的计划下未受损。根据《破产法》第1126(f)节,一般无担保债权的持有人被最终推定已接受预先打包的计划。因此,这类持有人无权投票接受或拒绝预先包装好的计划。 |
| 7. | 第7类–公司间债权 |
| (a) | 分类:第7类由所有公司间债权组成。 |
| (b) | 处理:所有公司间债权应由重组债务人(经所需同意债权人同意)选择为:(i)恢复原状或(ii)消灭、妥协、处理、抵消、取消或结算,可能不会因此类债权而进行任何分配。 |
| (c) | 投票:允许的公司间债权的持有人被最终推定已根据第1126(f)节接受该计划或根据《破产法》第1126(g)节被视为已拒绝预先打包的计划。允许公司间债权的持有人无权投票接受或拒绝预先打包的计划。 |
8.第8类–现有股权
| (a) | 分类:第8类由所有现有的股权组成。 |
| (b) | 处理:在生效日期,现有股权(包括所有次级权益)将被注销、解除和消灭,将不再具有进一步的效力和效力,并且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不得获得追偿。 |
| (c) | 投票:第8类最终被视为根据《破产法》第1126(g)节拒绝了预先打包的计划。第8类无权投票接受或拒绝预先包装好的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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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9类–公司间利益 |
| (a) | 分类:第9类由所有公司间利益组成。 |
| (b) | 处理:所有公司间权益应由重组债务人(经所需的同意债权人同意)选择为:(i)恢复原状;或(ii)解除、取消、解除和消灭且不因该等权益而有任何分配而不再具有任何效力或效力。 |
| (c) | 投票:经允许的公司间权益持有人根据《破产法》第1126(f)条被最终推定已接受预先打包的计划或根据《破产法》第1126(g)条被视为已拒绝预先打包的计划。允许公司间利益持有人无权投票接受或拒绝预先打包的计划。 |
| c. | 关于未减值债权的特别规定。 |
除预先打包的计划另有规定外,预先打包的计划项下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影响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关于任何未受损债权的权利,包括关于对任何此类未受损债权的法律和衡平法抗辩或抵消或补偿的所有权利。除非另有允许,未受损的债权仍为预先打包计划下的争议债权。
尽管预先包装好的计划、计划补充或确认令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但直至计划第1、2、3和6类生效日期之前产生的索赔(包括与承担已执行合同和未到期租约有关的补救索赔,但不包括与拒绝已执行合同和未到期租约有关的损害索赔),或属于行政索赔或优先权税收索赔(统称为“未减值索赔”)的索赔(x)已按照适用法律全额支付,或根据此类债权持有人与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之间商定的条款,或根据引起此类债权的特定交易的条款和条件,或(y)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的以其他方式满足或处置:(a)第VIII.A条(债权解除和权益终止)、第VIII.D条(解除当事人的解除)、第VIII.F条(禁令)和第VIII.C条(债务人的解除)中的预先打包计划的规定,但仅在该等条文解除可由该等债权持有人派生主张的债权的情况下,不得就该等债权适用或生效,(b)该等债权不应被视为已解决、满足、解决、解除、解除、禁止或禁止,(c)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归属于适用的重组债务人的每一债务人财产不应不受该等债权的自由和清除,以及(d)未受损债权持有人的任何留置权不应被视为解除。未受损债权的持有人不得被要求向破产法院提交债权证明,但与拒绝执行合同和未到期解除有关的损害索赔(“拒绝损害索赔”)除外。持有驳回损害赔偿债权的人以外的未受损害债权的持有人不得就其债权在破产法院进行任何债权解决程序,并应保留其根据适用的非破产法在任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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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的管辖权。债务人和重组债务人应保留对未减值债权的一切抗辩、反诉、抵销权、补偿权。债务人或者重整债务人对未减值债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未启动第十一章案件的方式确定、解决或者裁定该争议,但驳回损害赔偿债权除外,应当按照预打包方案第五条的规定确定、解决或者裁定。尽管有上述规定,任何非拒绝损害赔偿索赔的索赔持有人提交索赔证明,应受计划第五条的约束,除非且直至该持有人撤回该索赔证明。
| d. | 消除空缺班级。 |
任何类别的债权或权益,如截至确认聆讯日期并无获允许债权或获允许利息的持有人,或破产法院暂时允许的金额大于零的债权或利息,则就投票接受或拒绝预先打包的计划而言,以及就根据《破产法》第1129(a)(8)条确定该类别接受或拒绝预先打包的计划而言,应被视为从预先打包的计划中消除。
| e. | 投票类,推定无投票权类接受。 |
如果某一类别包含有资格投票的债权或权益,而在该类别中没有有资格投票的债权或权益持有人投票接受或拒绝预先打包的计划,则该类别中的该等债权或权益持有人应被视为已接受预先打包的计划。
| f. | 公司间利益。 |
在根据预先打包计划恢复的范围内,此类公司间权益持有人不会因其公司间权益而收取因公司间权益而产生的分配,而是出于行政便利的目的,以及由于为了新的共同权益持有人的最终利益而维持预先申请公司结构的重要性,以及作为交换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如适用)根据预先打包计划向允许债权持有人作出某些分配的协议。
| g. | 根据《破产法》第1129(a)(10)及1129(b)条作出确认。 |
《破产法》第1129(a)(10)条应通过一个或多个根据预包装计划第III.B条有权投票的类别接受预包装计划来满足确认的目的。债务人保留权利,但须经所需的同意债权人事先同意,根据本协议第十条和重组支持协议修改预先打包的计划,但前提是根据《破产法》第1129(b)节确认需要修改,包括在《破产法》和《破产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修改适用于一类债权或权益的处理方式,以使这类债权或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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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 关于减值的争议。 |
如对任何债权或权益、或任何类别的债权或权益是否受损产生争议,破产法院应在通知和听证后,于确认日或之前对该争议作出裁定。
| i. | 次级债权。 |
所有允许债权和允许权益的允许、分类和处理以及预先打包计划下的各自分配和处理考虑到并符合每个类别的债权和权益在与之相关的任何合同、法律和衡平法从属权利方面的相对优先权和权利,无论是根据衡平法从属的一般原则、《破产法》第510(b)节或其他方面产生的。任何此类合同、法律或衡平法从属权利应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解决、妥协和释放。
第四条。
实施计划的手段
| a. | 索偿和利息的一般结算。 |
正如披露声明中详细讨论的和本文另有规定的那样,根据《破产法》第363和1123条,并考虑到根据预先打包计划提供的分类、分配、释放和其他利益,在生效日期,预先打包计划的规定应构成善意妥协和解决所有债权、利益、诉讼因由以及根据预先打包计划释放、解决、妥协、解除或以其他方式解决的争议,无论是根据《破产法》第5章的任何规定,根据任何衡平法理论(包括衡平法从属、衡平法不允许、或不当得利)或其他。
预先包装的计划应被视为批准善意妥协和解决所有此类索赔、利益和争议的动议,确认令的进入应构成破产法院根据《破产法》第363和1123条批准此类妥协和解决,以及破产法院认定此类和解和妥协是公平、公平、合理的,并符合债务人及其财产的最佳利益。在符合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下,在任何类别中向允许债权和允许权益持有人(如适用)进行的所有分配均旨在且应为最终分配。
| b. | 重组交易。 |
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前,适用的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及其各自的高级职员、董事、成员或经理(如适用))应订立并应采取可能必要或适当的任何行动以实现重组交易,包括重组交易备忘录(如适用)中可能规定的行动,并可采取可能必要或适当的所有行动,以实现预先打包的计划和重组支持协议中描述的、经其批准的、预期的或为实现该协议和重组支持协议所必需的符合并根据条款和条件的任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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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打包计划和重组支持协议(且无需任何批准、授权或同意,但根据预打包计划明确要求的除外)。这些实施重组交易的行动可能包括:(1)执行和交付适当的协议或其他合并、合并、合并、重组、转换、处分、转让、安排、延续、解散、出售、购买或清算文件,其中包含与预先打包的计划和重组支持协议的条款一致的条款,并满足适用法律的适用要求和适用实体可能同意的任何其他条款;(2)执行和交付适当的转让、转让、承担或委托任何资产、财产、权利、责任、债务的文书,或根据与预先打包的计划和重组支持协议的条款一致且具有适用各方同意的其他条款的义务;(3)根据适用的州或省法律提交适当的公司、组建、再组建、合并、合并、转换、合并、安排、延续或解散的证书或条款;(4)发行新的共同权益(包括C批承诺股权);(5)签署和交付新的公司治理文件,以及每个重组债务人的任何证书或章程、章程或该等适用的组建文件(如有),(如适用)(包括债务人和/或重组债务人(如适用)将采取的所有行动、将作出的承诺、将承担的义务以及将支付的费用和开支);(6)适用实体认为必要的所有其他行动,包括就预先打包的计划进行适用法律可能要求的备案或记录。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接受分配的所有债权和权益持有人和所有其他必要的利益方,包括其任何和所有代理人,应准备、执行和交付任何协议或文件,包括任何认购协议,并采取债务人和被要求的同意债权人可能共同确定的必要或可取的任何其他行动。
确认令应并应被视为根据《破产法》第363和1123条授权(其中包括)所有必要或适当的行动,以实现预包装计划中描述的、预期的或为实现预包装计划所必需的任何交易。
在生效日期,重组债务人(如适用)应发行根据重组交易要求发行的所有证券、票据、票据、凭证和其他文件。
自生效之日起,新董事会成立,重组债务人通过其新的公司治理文件。重组债务人应被授权采纳任何其他协议、文件和文书,并在必要时采取预打包计划下设想的任何其他行动,以完善预打包计划。将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支付的现金将由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如适用)支付。债务人和重组债务人将有权在他们认为必要或适当时在他们之间转移资金,以使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如适用)能够履行其在预先打包的计划下的义务。除本文所述外,此类转移导致的公司间账户余额的任何变化将根据债务人的历史公司间账户结算惯例进行核算和结算,并且不会违反预先打包计划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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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生效日期起及之后,重组债务人在遵守任何生效日期后协议中规定的任何适用限制的情况下,应有权和授权在适用的重组债务人的管理机构认为适当的情况下,根据新的公司治理文件筹集额外资本并获得额外融资,而无需破产法院进一步命令。
| c. | 持续的公司存在。 |
除预先包装的计划或任何协议、文书或纳入预先包装的计划或计划补充文件的其他文件另有规定外,各债务人应在生效日期后继续作为单独的公司实体、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形式(视情况而定)存在,并拥有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形式(视情况而定)的所有权力,根据每个适用债务人成立或组建所在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并根据生效日期之前有效的相应的成立证书和章程(或其他成立和组织文件),但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或其他方式修订该公司注册证书和章程(或其他组建和组织文件)的情况除外,在每种情况下,与预先打包的计划一致,并且在此类文件根据该计划修订的范围内,此类文件被视为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进行了修订,不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或批准(适用的州、省或联邦法律要求的任何必要备案除外)。在生效日期后,一个或多个重组债务人各自的公司注册证书和章程(或其他组建和组织文件)可以根据其中的条款进行修订或修改,而无需破产法院的监督或批准,也不受《破产法》或《破产规则》的任何限制。在生效日期后,重组债务人中的一个或多个可以不受破产法院的监督或批准、不受《破产法》或《破产规则》的任何限制而被处置、解散、清盘或清算。
| d. | 资产归属于重组债务人。 |
除确认令另有规定外,在生效日期,根据第1141(b)和(c)条,预包装计划或计划补充文件中纳入或与或依据预包装计划或计划补充文件订立的任何协议、文书或其他文件,每个遗产中的所有财产、所有诉讼因由以及任何债务人根据预包装计划获得的任何财产均应归属于各自的重组债务人,不存在任何留置权、债权、费用或其他产权负担。在生效日期及之后,除预先打包的计划另有规定外,每名重组债务人可经营其业务,并可使用、取得或处置财产,并妥协或解决任何债权、利益或诉讼因由,而无需破产法院监督或批准,且不受《破产法》或《破产规则》的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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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现有证券及协议的注销。 |
除为证明根据预包装计划享有分配权利的目的外,以及除预包装计划或计划补充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在生效日期,所有协议、文书和其他证明任何债权或权益的文件(未被预包装计划修改的公司间权益除外)(为免生疑问,包括预包装可转换票据文件)(统称为“已注销票据”)以及任何持有人就其享有的任何权利(包括,为免生疑问,就任何次级权益而言)须被视为已取消,且不具任何效力或效力,而无须进一步采取行动或获得破产法院批准或持有人采取进一步行动,而代理人/受托人及持有人(如适用)须获解除及解除,并无任何根据该等义务或义务及债务人的义务,而就预先可转换票据债权及预先定期贷款债权而言,则须被视为已完全达成、解除及解除;但为免生疑问,上述情况不应影响任何未受预先打包计划损害的债权。此类已注销票据、证券和其他文件的持有人或当事人不得享有因此类已注销票据、证券或其他文件或其注销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权利,但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规定的权利除外。尽管本文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但在符合本文第六条任何适用规定的情况下,在根据本款取消的范围内,已取消的票据应仅在必要的范围内继续有效:(a)允许已取消票据项下的债权或权益的持有人因该等债权或权益(如有)而收取和接受其各自的计划分配,但须遵守任何适用的收费留置权;(b)允许付款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受托人(如适用)就已取消票据项下的允许债权进行计划分配,受任何适用的押记留置权的规限;(c)维护每个代理/受托人(代表其自己或代表任何适用持有人)在其下分别维持、行使和强制执行任何适用的赔偿、补偿或分担权利、或代位权或任何其他索赔或权利的任何权利;(d)维护每个代理/受托人(代表其自己或代表任何适用持有人)在其下分别维持、强制执行和行使其各自留置权的任何权利,包括根据适用协议或任何相关或附属文件、文书、协议的条款(如适用)行使的任何押记留置权,或法律原则,针对因该等债权或权益(如适用)而分配或可分配的任何金钱或财产;及(e)保留每名代理人/受托人(代表其本身或代表任何适用的持有人)在第11章案件或破产法院的任何程序中出庭和聆讯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计划补充、确认令或纳入其中的其他文件(如适用)强制执行对任何该等代理人/受托人(代表其本身或代表任何适用的持有人)所欠的任何义务。
除预先打包的计划(包括本协议第六条)、计划补充或确认令或为落实预先打包的计划的条款而可能需要的情况外,在生效日期,未经破产法院或任何持有人、代理人/受托人和每一持有人及其各自的代理人、继承人和受让人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或批准,应各自自动和完全解除并解除其与已注销票据相关的所有职责和义务(如适用);但已注销票据的任何条款按其条款在其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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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他们的条件生存。根据预包装计划作出的所有分派或因预购可转换票据债权持有人的准许债权而作出的所有分派,均可向预购可转换票据契约受托人作出或按其指示作出,以根据预购可转换票据文件的条款(包括有关交出及注销预购可转换票据的条款)进一步分派予准许预购可转换票据债权持有人,以及债务人及/或重组债务人(如适用),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与Prepetition可转换票据契约下的无抵押票据契约受托人就在DTC(如有)交出和注销Prepetition可转换票据进行协调。
| f. | 注销若干现有担保权益。 |
允许的有担保债权(包括允许的DIP债权)在全额清偿或以其他方式清偿后,或其后迅速解除针对该不动产任何财产的所有抵押、信托契据、留置权、质权或其他担保权益,并将该等抵押、信托契据、留置权、质权或其他担保权益的任何持有人的所有权利、所有权、权益归还重整债务人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该等有担保债权的任何持有人(以及该持有人的适用代理人)应被授权和指示,由重组债务人承担全部成本和费用,解除该持有人(以及该持有人的适用代理人)持有的任何债务人的任何担保物或其他财产(包括任何现金担保物和占有式担保物),并采取重组债务人可能合理要求的行动,以证明此类留置权和/或担保权益的解除,包括此类解除的执行、交付以及备案或记录。向任何联邦、州、省或地方机构、记录办公室或部门出示或提交确认令,应构成终止此类留置权的良好和充分证据,但不应被要求生效。
凡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已全部满足或解除的允许担保债权(包括允许的DIP债权)的任何持有人,或该持有人的任何代理人,已公开提交或记录任何留置权和/或担保权益,以担保该持有人的允许担保债权,则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于生效日期或之后尽快,该持有人(或该持有人的代理人)应采取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要求的任何和所有必要或可取的步骤,以记录或实现此类留置权和/或担保权益的注销和/或消灭,包括制作任何适用的备案或记录,而重组债务人有权代表该持有人进行任何此类备案或记录。
| g. | 计划分配的考虑来源。 |
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如适用)应以(i)债务人手头现金、(ii)运营产生的现金、(iii)DIP融资的资金和(iv)新退出融资的资金为预先打包计划下的分配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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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 新的共同利益。 |
新的共同权益(包括C档承诺股权)的发行将在此获得授权,而无需采取任何进一步的公司行动,也无需债权或权益持有人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重组债务人应被授权促使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和根据其新的公司治理文件要求发行一定数量的新的共同权益的股份、单位或股权(视情况而定,可能基于新的共同权益的计价方式以及发行该等股份、单位或股权的实体的身份)。在生效日期,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如适用)应根据预先包装好的计划发行或订立所有证券、票据、票据、凭证和其他要求发行或订立的文件。新的公司治理文件应自生效日期起生效,自该日期起,应被视为有效、具有约束力,并根据其条款可强制执行。
根据预打包计划发行或授权发行的所有新共同权益(包括C档承诺股权)的股份、单位或股权(视情况而定)(可能基于新的共同权益如何计价),应获得正式授权、有效发行、全额支付、不可评估。本协议第六条所述的每项分配和发行应受适用于此种分配或发行的预先打包计划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以及证明或与此种分配或发行有关的文书的条款和条件的约束,这些条款和条件应对接受此种分配或发行的每个实体具有约束力。
重组债务人(i)在这些第11章案例中应在生效日期以私人公司的身份出现,新的共同权益不得在公开证券交易所上市,(ii)不得自愿接受SEC颁布的任何报告要求,以及(iii)新的共同权益(包括C部分承诺股权)不得被要求在公认的美国或任何外国证券交易所上市。
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前尚未完成以下行动的情况下,重组债务人应(i)采取一切合理必要或合宜的行动,将现有股权从纳斯达克摘牌,并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按照SEC规则根据《交易法》注销注册,(ii)向SEC提交表格25,以将现有股权从纳斯达克摘牌,并将现有股权从《交易法》第12(b)条中注销(除非纳斯达克已经向SEC提交了表格25,其中规定了此类摘牌和注销),(iii)提交生效后的修订,以根据《证券法》终止所有母公司目前有效的注册声明,(iv)提交表格15,通知SEC暂停母公司根据《交易法》第12(g)和/或第15(d)条提交报告的义务,(v)采取一切合理必要或可取的行动,以确保(a)新的共同权益不得在公共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共同权益不得被要求在公认的证券交易所上市,除非在每种情况下,根据新的公司治理文件可能要求另有规定,以及(b)重组债务人不得自愿遵守SEC颁布的任何报告要求。
| i. | 新的LLC协议。 |
在生效日期,New TopCo应订立新的LLC协议,该协议应根据其条款和条件对各方生效并具有约束力,而无需向破产法院发出进一步通知或命令、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命令或规则采取的行动或行动或任何实体的投票、同意、授权或批准(新LLC协议明确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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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生效日期起,新共同权益的每一持有人均应被视为新有限责任公司协议的一方和成员,而无需由该持有人执行。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协议应对所有接受新共同权益的实体以及新共同权益的所有持有人(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无论这些新共同权益是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收到还是将收到,也无论这些实体是否执行或向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交付签名页。
| j. | 新的退出融资信贷协议。 |
重组债务人进入新的退出融资、相关担保(包括新的退出融资非债务人担保)和担保及类似协议,应在无需采取任何进一步公司行动或债权或权益持有人无需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的情况下获得授权。确认预先打包的计划应被视为对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如适用)的授权,而无需向破产法院另行通知或命令,(i)执行和交付订立新的退出融资信贷协议所必需或适当的文件和协议,并产生和支付与此相关的任何费用、溢价和费用,包括C部分承诺股权,以及(ii)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命令或规则或任何人的投票、同意、授权或批准采取行动或采取行动,根据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如适用)可能认为订立新的退出融资信贷协议所需的修改。
C档承诺方应按照新的退出融资条款清单规定的程序获得其在C档承诺股权中的分配份额。作为RXR集团成员的那些退出贷款人(定义见新的退出融资条款清单)可以在C类重新分配日期或之前在RXR集团成员之间重新分配其各自的C类承诺部分;但由RXR集团成员共同提供的C类承诺部分的本金总额应不低于12,500,000美元。
在生效日,根据新的退出融资以及相关担保(包括新的退出融资非债务人担保)授予或与之相关的所有留置权和担保权益,(i)应视为已获批准,并应在无需抵押、担保协议、控制协议、质押协议、融资报表或其他类似文件的执行、记录或备案的情况下,在为新的退出融资以及相关担保(包括新的退出融资非债务人担保)提供担保的担保物上具有有效、约束力、充分完善、完全可执行的留置权和担保权益,与其相关的优先权、适用的非破产法、预先打包的计划和确认令;(ii)不得为任何目的被禁止或受解除、减值、解除、撤销、重新定性或从属地位(包括衡平法从属地位),且不应构成《破产法》或任何适用的非破产法、预先打包的计划或确认令下的优先转让、欺诈性转让或其他可撤销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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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债务人和在新的退出融资和相关担保(包括新的退出融资非债务人担保)下被授予留置权和担保权益的人(如适用)有权进行所有备案和记录,并获得根据适用的州、省、联邦规定建立和完善此类留置权和担保权益所需的所有政府批准和同意,或在没有预先打包的计划和确认令的情况下适用的其他法律(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有一项理解,即完善应凭借确认令的输入而自动发生,而无需任何备案或记录),此后将合作进行所有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为向第三方发出此类留置权和担保权益的通知而必要的备案和记录。
自生效日期起,所有拥有DIP债权并转入新的退出融资的DIP贷款人应被视为退出定期贷款融资信贷协议的当事人并受其约束,而无需任何此类DIP贷款人执行该协议。
每个DIP贷款人通过投票接受这一预先打包的计划,从而指示和指示DIP代理和/或新的退出融资代理(a)在预先打包的计划要求的范围内担任付款代理,(b)执行和交付新的退出融资文件(每个文件都是其当事方),以及执行、交付、归档、记录和签发任何票据、文件(包括UCC融资报表)或与此相关的协议,而新的退出融资代理是其中的一方,并迅速完成由此设想的交易,及(c)根据本预先打包计划或其作为缔约方的任何重组文件,采取DIP代理或新的退出融资代理(如适用)要求或预期采取的任何其他行动。
| k. | 企业行动。 |
自生效日期起,根据预包装计划拟采取的所有行动均应被视为在所有方面获得授权和批准,包括:(a)发行和分配新的共同权益;(b)实施重组交易,(c)根据预包装计划拟采取的所有其他行动(无论是在生效日期之前、当天或之后发生);(d)通过新的公司治理文件;(e)拒绝、承担或假设和转让(如适用),执行合同和未到期的租约(如适用);(f)C部分承诺股权的支付;(g)为迅速完成预先打包的计划所设想的或合理必要或适当的所有其他行为或行动(无论是在生效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发生)。预打包计划中规定的涉及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的公司结构的所有事项,以及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如适用)要求的与预打包计划有关的任何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治理行动,均应被视为已经发生并生效,无须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如适用)的证券持有人、成员、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进一步行动。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前(如适用),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的适当高级人员(如适用)应获授权和(如适用)指示以重组债务人的名义和代表重组债务人发行、执行和交付预包装计划下拟进行的协议、文件、证券和票据(或为实现预包装计划下拟进行的交易所必需或可取的),包括新的共同利益、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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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文件、C档承诺股权以及与上述有关的任何及所有其他协议、文件、证券、文书。本条第四款所设想的授权和批准,尽管有非破产法的任何要求,仍然有效。
| l. | 新的公司治理文件。 |
在生效日期当日或紧接生效日期之前,适用的重组债务人应自动采纳新的公司治理文件。在预先打包的计划或适用的非破产法要求的范围内,每个重组债务人将根据各自国家或组织国家的适用法律,在要求的范围内,向各自国家或组织国家的适用国务秘书和/或其他适用当局提交其新的公司治理文件。新的公司治理文件将在《破产法》第1123(a)(6)条要求的范围内禁止发行无投票权的股本证券。
在生效日期后,重组债务人可根据其各自的新公司治理文件的条款对其进行修订和重述,重组债务人可提交经修订的证书或公司章程、章程或其他适用的组建文件,以及相应的州、省、或公司所在国的法律和新公司治理文件允许的其他组成文件。
1.重组债务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自生效之日起,债务人董事会现任成员任期届满,自动免去债务人现有高级管理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分别任命重组债务人的新董事会和新高级管理人员。对于以后的任期,在生效日期之后,各重组债务人的新董事会成员和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各重组债务人的新的公司治理文件和其他组成文件任命。
根据《破产法》第1129(a)(5)条,在已知的范围内,任何拟在新董事会任职的人的身份和从属关系将在计划补充文件中披露。有关在适用范围内罢免、任命和更换新董事会成员的规定,将在新的公司治理文件中披露。
2.生效文件;进一步交易。
在生效日期当日及之后,重组债务人及其各自的高级职员、董事、成员或经理(如适用)被授权并可发行、执行、交付、归档或记录此类合同、证券、文书、解除、以及其他协议或文件,并采取可能必要或适当的行动,以实现、实施并进一步证明预包装计划的条款和条件,以及以重组债务人的名义和代表重组债务人根据预包装计划发行的证券,无需任何批准、授权,或同意,但根据预先打包计划明确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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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 诉讼因由的保全。 |
根据《破产法》第1123(b)条的规定,但在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下,每一重组债务人应保留并可强制执行启动和酌情追究债务人的任何和所有诉讼因由的所有权利,无论是在请愿日期之前或之后产生的,包括保留的诉讼因由附表中具体列举的任何行动,尽管发生了生效日期,重组债务人启动、起诉或解决此类诉讼因由的权利仍应予以保留,除债务人根据预先打包的方案所载的解除和开脱的诉讼因由,包括本协议第八条,自生效之日起由债务人和重组债务人视为解除和放弃的诉讼因由。
重组债务人可以根据重组债务人的最佳利益,酌情追究这类保留的诉因。任何实体(除债务人各自的高级职员、董事、成员或作为解除担保方的经理人、同意的债权人和DIP贷款人外)不得依赖预先打包的计划、计划补充或披露声明中没有具体提及针对其的任何诉讼因由,以此作为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如适用)将不对其追究任何和所有可用的债务人诉讼因由的任何迹象。债务人和重组债务人明确保留对任何实体提起任何和所有诉讼因由的所有权利,除非预先打包的计划中另有明确规定,包括本协议第八条。除非债务人针对实体的任何诉讼因由在预先打包的计划或最终命令中被明确放弃、放弃、开脱罪责、解除、妥协或解决,否则重组债务人明确保留所有诉讼因由,以供日后裁决,因此,任何排除原则,包括既判力原则、附带禁止反言原则、问题排除原则、要求排除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司法、衡平法或其他)或缺失原则,均不适用于确认或完成后、之后或作为确认或完成后的结果的此类诉讼因由。
重组债务人保留并应保留债务人的此类诉讼因由,尽管在第11章案件期间或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拒绝或拒绝任何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的租约。根据《破产法》第1123(b)(3)条,债务人可能对任何实体提出的任何诉讼因由应归属于重组债务人,除非预先打包的计划中另有明确规定,包括本协议第八条。适用的重组债务人应通过其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保留并可专门强制执行任何和所有此类诉因。重组债务人应享有专属的权利、权限和酌处权,在未经任何第三方同意或批准或向破产法院发出进一步通知或采取行动、命令或批准的情况下,决定和提起、提起、起诉、执行、放弃、和解、妥协、解除、撤回或诉讼以判决任何该等诉讼因由并拒绝执行前述任何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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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 某些证券法事项。 |
根据《破产法》第1145条或《证券法》第4(a)(2)条(如适用)的规定,发行(或订立)和分配新的共同权益(包括C类承诺股权)以及与预先打包的计划有关而订立和/或发行的任何其他证券,应免于(其中包括)《证券法》第5节的登记要求和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要求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在证券的发行、分销或销售之前进行登记,根据并根据《破产法》(i)第1145节(ii)《证券法》第4(a)(2)节,以及任何(iii)其他可用的注册豁免(如适用)。
此外,新的共同权益(包括C类承诺股权)是根据《破产法》第1145条和《证券法》第4(a)(2)条(如适用)发行的,(1)将不是《证券法》第144(a)(3)条所定义的“限制性证券”,并且(2)将可由(i)是非《破产法》第1145(b)(1)条所定义的“承销商”的实体的接收方在美国自由交易和转让,(ii)不是《证券法》第144(a)(1)条所定义的债务人的“关联公司”,(iii)在转让之日起90天内不是此类“关联公司”,以及(iv)在转让之日起一年内未从“关联公司”获得此类证券,但在每种情况下均须遵守适用的证券法和SEC的任何规则和条例,或在此类证券未来任何转让时适用的州或地方证券法(如有),并受新的公司治理文件中的任何限制。
发行新的共同权益不应构成违反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适用法律的邀请或招揽出售或购买任何证券的邀请或要约。在允许在需要为此目的采取此类行动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公开发行任何新的共同权益(根据《破产法》第1145条发行的证券除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也不会采取任何行动。
重组债务人无需提供除预先打包的计划或确认令之外的任何进一步证据,说明根据适用的证券法对新的共同权益(包括C部分承诺股权)的处理。尽管计划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任何实体(包括,为免生疑问,DTC和任何转让代理人)均无权要求就预先打包的计划所设想的任何交易的有效性提供法律意见,包括为免生疑问,新的共同权益是否免于登记和/或有资格获得DTC记账式交付、结算和存管服务。对于新的共同利益和是否有资格获得注册和/或有资格获得DTC簿记式交付、结算和存管服务,应要求DTC和任何转让代理人接受并最终依赖预先打包的计划和确认单来代替法律意见书。
| o. | 保持净经营亏损。 |
破产法院将输入一项或多项命令,可能是确认令,以促进债务人“净经营损失”的保全,这也可能在适用的新组织文件中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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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 1146(a)免除某些税费。 |
在《破产法》第1146(a)条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或根据以下情况进行的财产的任何转移(无论是从债务人向重组债务人还是向任何其他人):(1)发行、分配、转让或交换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的任何债务、股权担保或其他权益,包括新的共同权益(包括C批承诺股权);(2)重组交易;(3)任何抵押、信托契据或其他担保权益的设定、变更、合并、终止、再融资和/或记录,或以此类或其他方式担保额外债务;(4)任何租赁或转租的订立、转让或记录;(5)授予担保物,作为重组债务人在退出便利项下和与退出便利有关的义务的担保;或(6)根据、促进或与预先打包计划有关的任何契据或其他转让文书的订立、交付或记录,包括与任何交易有关的任何契据、销售票据、转让或其他转让文书,产生于或预期,或以任何与预先包装好的计划有关的方式,不得征收任何单证记录税、印花税、运输费、无形资产或类似税、抵押税、不动产转让税、个人财产转让税、销售或使用税、抵押记录税、统一商码备案或记录费、监管备案或记录费或其他类似税项或政府评估,并在确认令输入时,适当的州或地方政府官员或代理人应放弃征收任何此类税款或政府评估,接受任何上述文书或其他文件的备案和记录,而无需支付任何此类税款、记录费或政府评估。所有归档或记录人员(或任何其他对上述任何一项具有权力的人),无论位于何处,由谁任命,均应遵守《破产法》第1146(a)条的要求,应放弃收取任何此类税款或政府评估,并应接受任何上述文书或其他文件进行归档和记录,而无需支付任何此类税款或政府评估。
| q. | 董事及高级人员责任保险。 |
尽管预先打包的计划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重组债务人应被视为已根据自生效日期起生效的《破产法》第365(a)条承担了债务人的所有D & O责任保险单。确认令的进入将构成破产法院对重组债务人对每份未到期D & O责任保险单的上述承担的批准。
此外,在生效日期后,任何重组债务人均不得终止或以其他方式减少在呈请日期当日或之后生效的任何D & O责任保险单(包括任何“尾单”)的承保范围,与在此之前发生的行为有关,而在生效日期之前的任何时间以该身份任职的债务人的所有董事和高级职员均有权在该保单的整个期限内,在其中规定的范围内享受任何该等保单的全部利益,无论这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生效日期之后是否继续担任这些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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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 赔偿义务。 |
与适用法律一致,对于现任和前任董事、高级职员、经理、雇员、律师、会计师、投资银行家和债务人的其他专业人员或对Cantor和RXR贷款人以及Cantor和RXR贷款人的每一关联方(如适用)的欠款,自生效之日起(无论是在章程、公司成立或成立证书、有限责任公司协议、其他组织文件、董事会决议、赔偿协议、雇佣合同、聘书或其他方面)已存在的所有赔偿条款均应恢复原状,并保持完整、不可撤销,并应在预先包装的计划的有效性中继续存在,其条款不低于生效日期前已到位的赔偿条款,对债务人的现任和前任董事、高级职员、经理、雇员、律师、会计师、投资银行家和其他专业人员有利。
第五条。
执行合同和未到期租赁的处理
| a. | 已执行合同和未到期租约的承担和拒绝。 |
在生效日期,除第V.H条和本文其他地方另有规定外,所有未以其他方式承担或拒绝的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租约将被视为由适用的重组债务人根据《破产法》第365和1123条的规定和要求承担,但以下情况除外:(a)在被拒绝的执行合同和未到期的租约附表上指明;(b)先前已根据其本身的条款到期或终止;(c)先前已根据最终命令承担或被债务人拒绝;(d)是在生效日期尚待处理的拒绝动议的主题;或(e)有一个已命令或要求的拒绝生效日期在生效日期之后。
确认令的进入应构成破产法院根据《破产法》第365(a)和1123条批准预包装计划、被拒绝的执行合同和未到期租约附表中所述的假设、假设和转让,或拒绝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租约的命令。除本文另有具体规定外,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对执行合同和未到期租约的假设或拒绝自生效日期起生效。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或根据破产法院命令承担但在生效日期之前未转让给第三方的每一份已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租约应重新归属并由适用的订约重组债务人根据其条款完全强制执行,除非这些条款可能已被预先打包的计划或破产法院授权并为其承担提供规定的任何命令的规定所修改。任何承担在生效日期待决的已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租约的动议,须在生效日期或之后以最终命令批准,但可由重组债务人撤回、解决或以其他方式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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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承担的每一份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租约,应完全按照该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租约的明示和书面条款承担。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承担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的租约,不得解释为在任何情况下承担任何默示条款、默示合同或默示保证,除非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可能以书面明确约定,并且任何此类权利,在其作为适用法律事项存在的范围内,应被视为被拒绝,并受本预先打包的计划第V.B条的约束。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在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承担或承担和转让的任何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租赁中的任何条款限制或阻止,或旨在限制或阻止,或被违反或视为违反该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租赁的承担或承担和转让(包括任何“控制权变更”条款)的范围内,然后,该条款应被视为修改,以便预先打包的计划所设想的交易不应使其非债务人一方有权终止该已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的租约或行使与此相关的任何其他违约相关权利。尽管预先打包的计划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如适用)保留在生效日期后最多四十五(45)天的任何时间更改、修订、修改或补充已被拒绝的执行合同和未到期的租约附表的权利,只要该等分配、修订、修改或补充与重组支持协议一致。
| b. | 基于拒绝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租约的索赔。 |
除非破产法院的最终命令另有规定,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或确认令(如有)就拒绝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租约所产生的索赔提出的所有索赔证明,必须在(1)破产法院批准该拒绝的命令(包括确认令)进入日期、(2)该拒绝的生效日期或(3)生效日期(以较晚者为准)后三十(30)天内向破产法院提交。因在该时间内未向破产法院提出的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租约被驳回而产生的任何债权,将被自动驳回,永远禁止主张,并且在无需经重组债务人提出任何异议或向破产法院或任何其他实体发出进一步通知、或采取行动、命令或批准的情况下,不得对债务人、被重组债务人、遗产或其财产强制执行,因被驳回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租约而产生的任何债权,应视为完全满足、解除、解除,尽管索赔证明中有任何相反的内容。因拒绝债务人的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的租约而产生的所有允许的债权,应归类为一般无担保债权,并按照本预先打包的计划第III.B.6条处理。
| c. | 对假定的执行合同和未到期租约违约的补救。 |
债务人及交易对手各自在每项执行合同及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承担的未到期租约下的权利及义务不会因这些第11章的情况而受到影响,而根据该等执行合同及根据该计划承担的未到期租约到期的款项将根据该计划、确认令及该等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租约的条款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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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认为由于债务人在执行合同项下的金钱违约或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承担的未到期租约而导致任何金额到期,或者您希望以其他方式反对债务人根据该计划承担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租约,包括对重组债务人提供“对未来履约的充分保证”(在《破产法》第365条的含义内)的能力提出异议,您可以对债务人提出异议,但须遵守债务人就该异议可能拥有的所有抗辩,不迟于2024年5月6日下午4:00前.。
任何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租赁的对应方,如在截止日期前未及时反对拟议假定的此类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租赁,则将被视为已同意此类假定。
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或其他最终订单承担任何已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的租约,应导致在承担生效日期之前的任何时间产生的因提起这些第11章案件而产生或触发的任何非金钱违约,包括限制控制权或所有权权益构成变更的条款的违约或任何与破产相关的违约的全部解除和清偿。基于第11章案件中已承担的已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租约的任何和所有索赔证明,包括根据确认令,应被视为不被允许并在(1)批准该假设的破产法院命令(包括确认令)进入日期、(2)该假设的生效日期、或(3)生效日期(而无需对其提出任何异议或向破产法院提出任何进一步通知或行动、命令或批准)中的较晚者中删除。
| d. | 已执行合同和未到期租约项下对债务人的预先存在的义务。 |
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或其他最终命令拒绝任何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的租约,不构成终止根据该等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租约对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如适用)所欠的预先存在的义务。特别是,尽管有任何与之相反的非破产法,重组债务人明确保留且不放弃对债务人先前根据被拒绝的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的租约购买的货物的任何收取权利,或对手方提供保证或持续维护义务的任何持续义务。
| e. | 保险单。 |
债务人的每一份保险单及与之有关的任何协议、文件或文书,均作为本合同项下的执行合同处理。除非预先打包的计划另有规定,在生效日期,就本预先打包的计划下的所有拟进行的交易而言,(1)债务人应被视为已承担所有保险单以及与所有保险索赔的承保范围有关的任何协议、文件和文书,包括所有D & O责任保险单,以及(2)此类保险单以及与此有关的任何协议、文件或文书,包括所有D & O责任保险单,应重新归属于适用的重组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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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预先打包的计划、重组支持协议、计划补充、披露声明、确认令或任何其他最终命令(包括任何其他声称为优先或超越的规定)中的任何内容,(1)更改、修改或以其他方式修改任何此类保单的条款和条件(或由其提供的承保范围),或(2)更改或修改保险人或第三方管理人必须支付此类保单所涵盖的索赔的义务(如有)及其向债务人寻求付款或补偿或为此提取任何抵押品或担保的权利。为免生疑问,保险人和第三方管理人无须也无须提出或送达补救异议或请求、申请、索赔、索赔证明或付款动议,且不受任何关于补救金额或索赔的索赔截止日期或类似期限的限制。
| f. | 保留权利。 |
预先打包的计划、重组支持协议或计划补充文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债务人或任何其他方承认任何合同或租赁实际上是一项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的租赁或任何重组债务人根据该合同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在承担或拒绝时就合同或租赁是否已执行或未到期存在争议,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如适用)应在解决该争议的最终命令进入后的四十五(45)天内改变其对该合同或租赁的处理方式。
| g. | 未发生生效日期。 |
在生效日期未发生的情况下,破产法院应保留对根据《破产法》第365(d)(4)条延长承担或拒绝未到期租约的最后期限的任何请求的管辖权。
| h. | 呈请日期后订立的合约及租约。 |
任何债务人在呈请日期后订立的合同和租约,包括该债务人承担的任何执行合同和未到期租约,将由适用的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履行。因此,此类合同和租约(包括任何假定的执行合同和未到期的租约)将继续存在,并且不受确认令的影响。
第六条。
关于分配的规定
| a. | 因自生效之日起允许的债权而进行的分配。 |
除本文另有规定外,在最终命令中,或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视情况而定)与适用的允许债权持有人在第一个分配日另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的重组债务人应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就生效日或之前允许的债权进行初始分配,受重整债务人对债权的异议权限制;但(1)允许的与债务人在第十一章案件期间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或者在生效日前由债务人承担的责任有关的行政债权,应当按照条款和条件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支付或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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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控制性协议、交易过程、业务过程或行业惯例,(2)允许的优先权税收债权应按照预打包计划第II.D条支付,(3)允许的一般无担保债权应按照预打包计划第II.B.6条支付。在任何允许的优先权税务债权未在生效日期到期和拖欠的范围内,该债权应根据债务人与该债权持有人之间的任何协议条款或根据适用的非破产法或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可能到期和应付的条款以现金全额支付。
向预申可转换票据债权持有人作出的所有分配,在向(或在其指示下)预申可转换票据契约受托人作出时,可被视为已完成,该受托人应被视为所有预申可转换票据债权的持有人,以用于根据本协议进行的分配。Prepetition可转换票据契约受托人可为Prepetition可转换票据债权持有人的利益持有或指导此类分配。除预先可换股票据文件规定外,预先可换股票据契约受托人不得因预先打包计划下的任何分配而承担任何责任,但重大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除外。为免生疑问,重组债务人应在Prepetition可转换票据契约受托人的合作下进行此类分配。Prepetition可转换票据契约受托人对于向不符合DTC资格的Prepetition可转换票据债权持有人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分配不承担任何义务、义务或责任,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如适用)应进行此类分配。为免生疑问,本段所指的所有分派均须受限于Prepetition可转换票据契约受托人仅在Prepetition可转换票据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收取留置权。
| b. | 支付代理。 |
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如适用)有权与一个或多个付款代理订立协议,以便利本协议项下所要求的分配。预打包计划下的所有分配应由支付代理进行。除破产法院另有命令外,不得要求付款代理人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任何保证金或担保或其他担保。此外,如付款代理人另有命令,则采购任何该等债券或保证人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均由重组债务人承担。
| c. | 付款代理人的权利和权力。 |
1.支付代理的权力。
支付代理应被授权:(a)实施所有行动并执行履行其在预先打包计划下的职责所需的所有协议、文书和其他文件;(b)进行此处设想的所有分配;(c)雇用专业人员就其职责代表其;以及(d)行使根据预先打包计划通过破产法院命令可能授予支付代理或支付代理认为为执行本协议规定所必要和适当的其他权力。在Prepetition可转换票据契约受托人合作的情况下,付款代理可就Prepetition可转换票据债权进行分配,但在所有方面均受限于Prepetition可转换票据契约受托人仅在根据Prepetition可转换票据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对所有此类分配收取留置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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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发生的开支。
除破产法院另有裁定外,付款代理人在生效之日或之后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和开支的金额(包括税款),以及付款代理人提出的任何合理的赔偿和开支补偿要求(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开支),应由重整债务人以现金支付。
| d. | 分发和无法交付或无人认领的分发的交付。 |
1.分发的记录日期。
在分配记录日,索赔登记册应予关闭,而负责进行分配的任何一方应被授权并有权只承认截至分配记录日营业结束时在索赔登记册上列出的记录持有人。如果债权在分配记录日期前二十(20)天或更短时间内被转让,支付代理人应仅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向受让人进行分配,无论如何,仅在相关转让表格包含无条件和明确证明以及放弃转让人对转让的任何异议的情况下。为免生疑问,分配记录日期不适用于预先可转换票据债权,其持有人应于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按照本第六条的条款收取分配(如有)。
2.一般分发的交付。
除本文另有规定外,付款代理人应在截至任何此类分配之日债务人记录上所示的每个此类持有人的地址,向截至分配记录日期的允许债权和允许权益持有人(如适用)进行分配;但此类分配的方式应由重组债务人酌情决定。
3.最低分配。
不得派发新的共同权益的零碎股份,也不得派发现金代替该零碎金额。当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因允许债权或允许利息(如适用)而进行的任何分配将导致发行若干非整数的新共同权益股份时,新共同权益股份的实际分配应四舍五入至下一个较低的整数,不再为此支付任何款项。根据本协议向允许债权持有人分配的新的共同权益的授权股份总数应视需要进行调整,以考虑到上述四舍五入。
重组债务人或付款代理人没有任何义务向允许债权的任何持有人进行低于一百美元(100美元)的现金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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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法交付的分配和无人认领的财产。
如果向任何允许债权或允许权益持有人(如适用)的任何分配被退回为无法交付,则不得向该持有人进行分配,除非且直至支付代理确定该持有人当时的当前地址,此时所有当前到期的、未分配的分配均应无息地向该持有人进行。无法交付的分配应一直由重组债务人占有,直至分配成为可交付,或该分配归还给重组债务人或根据本第六条被取消,且不得辅以任何利息、股息或其他任何种类的应计费用。
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进行的任何分配,如在分配后九十(90)天内属于无人认领的分配或仍然无法交付(重组债务人或付款代理人合理地认为无人认领或无法交付),应被视为《破产法》第347(b)条下的无人认领财产,并且此类无人认领的分配或无法交付的分配应自动重新归属于适用的重组债务人(且无需破产法院的进一步命令,尽管有任何适用的联邦、省或遗产替代、放弃或无人认领的财产法相反),并且,如果这种无人认领的分配由新的共同利益组成,则应取消这种新的共同利益。在这种重新确认后,持有人或其继承人对此种财产的权利要求应予取消、解除、解除和永久禁止,尽管有任何适用的联邦或州放弃、放弃或无人认领的财产法,或任何规范分配的文件中属于无人认领的分配的任何规定相反,任何对此种财产或财产权益的权利要求和权益持有人的权利要求应予解除和永久禁止。支付代理应调整新共同权益的分配以反映任何此类取消;但为免生疑问,不得因任何此类取消而向债权的其他持有人发行额外证券。
5.退还已注销的票据或证券。
在生效日期或其后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证明根据本协议第IV.F条已被取消的债权或权益的证书或票据的每一持有人均应被视为已将该证书或票据交还给付款代理人。此类被交出的证书或票据应仅就债务人予以注销,且此类注销不应改变任何非债务人第三方就此类证书或票据彼此之间的义务或权利,包括就管辖债权或权益持有人权利的任何契约或协议而言,这些义务或权利或权利应继续有效,以便允许持有人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接收分配、收取留置权、付款优先权和赔偿权利。尽管本文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本款不适用于根据预先包装的计划恢复的证明债权的证书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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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向允许的预先可转换票据债权、允许的预先定期贷款债权和DIP债权交付分配。
除适用的代理人/受托人另有合理要求外,向允许的DIP债权、允许的预先申请定期贷款债权和允许的预先申请可转换票据债权持有人进行的所有分配,在向适用的代理人/受托人作出或在其指示下作出时,均应视为已完成。代理/受托人应为允许的DIP债权、允许的Prepetition定期贷款债权和允许的Prepetition可转换票据债权(如适用)的持有人的利益持有或指导此类分配。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按照本第六条规定的要求,代理/受托人应安排向其持有人或代表其持有人交付或直接交付此类分配,但须遵守代理/受托人的收费留置权。如果适用,代理/受托人可以(如果适用)直接通过DTC的设施转让或指导转让此类分配(无论是通过记账式交换、免费交付或其他方式),并将有权为计划下的所有目的与允许的DIP债权、允许的预先申请定期贷款债权和允许的预先申请可转换票据债权的持有人进行确认和交易,但范围应符合DTC的习惯做法。如代理人/受托人无法作出,或代理人/受托人同意付款代理人作出该等分配,则付款代理人须在代理人/受托人的合作下,在切实可行范围内作出该等分配;但在作出该等分配前,代理人/受托人的押记留置权须以与通过代理人/受托人作出该等分配相同的方式附加于拟分配的财产。代理/受托人或付款代理(如适用)应寻求DTC的合作,以便在生效日期或其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通过DTC的设施进行因以DTC的名义持有或由其代名人持有的允许的预先申请可转换票据债权而进行的任何分配。
| e. | 付款方式。 |
| 1. | 向预先打包计划下适用的允许债权持有人分配新的共同权益的所有分配应由支付代理代表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如适用)进行。 |
| 2. | 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向适用的允许债权的持有人进行的所有现金分配应由支付代理代表适用的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如适用)进行。 |
| 3. | 根据付款代理的选择,根据本协议进行的任何现金付款可以通过支票或电汇或根据适用协议的其他要求或规定进行。 |
| f. | 遵守税务要求。 |
就预包装计划而言,在适用范围内,债务人、重组债务人、付款代理人和任何适用的扣缴义务人应遵守任何政府单位对其施加的所有税款扣缴和报告要求,根据预包装计划进行的所有分配均应遵守此类扣缴和报告要求。尽管预先包装的计划中有任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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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应授权此类各方采取一切必要或适当的行动,以遵守此类预扣和报告要求,包括清算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进行的分配的一部分,以产生足够的资金来支付适用的预扣税,在收到促进此类分配所需的信息之前预扣分配,或建立他们认为合理和适当的任何其他机制。债务人和重组债务人保留按照所有适用的工资扣押、赡养费、子女抚养费以及类似的配偶奖励、留置权和产权负担分配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进行的所有分配的权利。
| g. | 分配。 |
允许债权的分配应首先分配给此类债权的本金(为联邦所得税目的确定),然后,在对价超过债权本金的范围内,分配给此类债权的任何部分,以获得应计但未支付的利息。
| h. | 没有索赔的延期利息。 |
除非预先打包的计划、确认令、DIP令、破产法院的任何其他命令中另有具体规定,或适用的破产法和非破产法要求,否则任何预先申请债权不得产生或支付申请后利息,任何债权持有人均无权就该债权在申请日期或之后获得应计利息;但本条不适用于DIP债权和申请前定期贷款债权。
| i. | 外币汇率。 |
除破产法院命令另有规定外,自生效之日起,以美元以外的货币主张的任何索赔应自动被视为在生效之日使用《华尔街日报》(国家版)上公布的适用货币的汇率转换为等值的美元价值。
| j. | 抵销和补偿。 |
除本预先打包的计划明文规定外,每名重组债务人可根据《破产法》第553条,抵销和/或补偿因任何允许的债权(DIP债权和预先申请定期贷款债权除外)、任何和所有债权、权利而将作出的任何计划分配,该重组债务人可对该允许债权的持有人提起的诉讼因由,但该等抵销或补偿的范围为(1)相关重组债务人与允许债权的持有人在金额上达成一致或(2)由破产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以其他方式裁定;但未能实现抵销或补偿或本协议项下任何债权的允许均不构成重组债务人或其继承人放弃或解除任何和所有债权、权利,以及该重组债务人或其继承人可能对适用的持有人拥有的诉讼因由。在任何情况下,任何债权持有人均无权就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的任何债权、权利或诉讼因由(视情况而定)对该债权进行补偿,除非该持有人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并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前按照本协议第XII.G条向债务人提供了书面通知,尽管在任何债权证明中有任何说明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该持有人主张、拥有或打算保留任何补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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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 由第三方支付或应付的债权。 |
1.由第三方/保险公司支付的索赔。
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如适用)应全额减少一项债权,且该债权应在无需提出债权异议且无需向破产法院发出任何进一步通知或采取行动、命令或批准的情况下予以驳回,但以该债权持有人从非债务人的一方当事人或重组债务人收到该债权的全额付款为限。除本款最后一句另有规定外,如债权持有人因该债权而收到分配款项,并因该债权而从非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的一方当事人收到付款,则该持有人应在收到该债权后十四(14)天内,向适用的重组债务人偿还或返还分配,前提是持有人因从第三方获得的此类索赔和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获得的总回收额超过截至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进行的任何此类分配之日的此类索赔金额。该持有人未能及时偿还或返还此类分配,将导致持有人在上述规定的十四(14)天宽限期后的每个工作日就所欠该金额按联邦判决利率欠下适用的重组债务人年化利息,直至该金额得到偿还。
2.应由第三方支付的索赔。
除关于同意债权人或DIP贷款人的任何债权外,不得因根据债务人的一份保险单应付的允许债权而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进行分配,直至此种允许债权的持有人已用尽与该保险单有关的所有补救办法。如果债务人的一名或多名保险人同意全部或部分满足一项索赔(如果并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的范围内),则在该等保险人同意后,可立即删除该索赔的适用部分,而无需提出索赔异议,也无需向破产法院发出任何进一步通知或采取行动、命令或批准。
3.保险单的适用性。
除预先打包的计划另有规定外,向允许索赔持有人的分配应按照任何适用的保险单的规定进行。预先打包的计划中所载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构成或被视为对债务人或任何实体可能针对任何其他实体(包括任何保险单下的保险人)提出的任何诉讼因由的放弃,也不得构成或被视为此类保险人对此类保险人提出的任何抗辩,包括承保范围抗辩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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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解决特遣队的程序,
未结清,并有争议的索赔
| a. | 争议索赔程序。 |
鉴于预打包计划下所有允许的一般无担保债权的未受损状态,没有要求提交债权证明(或向破产法院申请津贴)以获得为预打包计划目的允许的债权,但预打包计划第V.B条或第V.C条中关于治愈金额的规定除外,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如适用)(经所需的同意债权人同意)应确定、裁定,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解决有关该等债权的有效性和金额的任何争议,如同第11章案件尚未开始一样(且无需获得破产法院的批准或授权),但(除非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明确放弃)该等债权的允许金额应在适用的范围内受《破产法》(包括《破产法》第502和503条)允许的限制或最高金额的约束。
在生效之日及之后,除本预先打包的计划另有规定外,所有允许的债权均由重组债务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予以清偿。债务人和/或重组债务人(如适用)(在获得所需的同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应拥有(i)在无需向破产法院发出通知或采取行动、命令或批准的情况下确定允许以提交的任何债权证明为准的债权,以及(ii)在本预先打包计划允许的情况下对债权提出异议、和解、妥协、撤回或诉讼以判决。债务人或者重组债务人对任何债权发生争议的,应当视情况以犹如第十一章案件未开始审理的方式确定、解决或者裁定该争议,并在生效之日内如同第11章案件未开始审理一样继续有效;但债务人或者重组债务人可以自行选择,对任何债权(本预先打包的计划明确允许的债权除外)提出异议,并具有破产法院裁定的任何债权的有效性或金额;进一步规定债权持有人可以选择在破产法院解决任何债权的有效性或金额。第11章案件中提出的所有债权证明均视为反对和争议,债务人不再采取行动。自生效之日起,所有针对债务人提出的债权证明,无论提出时间,包括生效日期后提出的债权证明,均视为撤回并删除,但本文另有规定的除外。尽管本预先打包的计划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关于根据《破产法》第365条进行的任何补救的金额以及债务人寻求由破产法院裁定的索赔的争议,在所有情况下均应由破产法院裁定。除本文另有规定外,在生效日期之后提交的所有债权证明均应被禁止并永远禁止、制止和禁止主张,并且在无需重组债务人提出任何异议或无需向破产法院发出任何进一步通知或采取行动、命令或批准的情况下,不得对任何重组债务人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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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允许索赔。 |
在生效日期之后,除本文另有明确规定外,每一重组债务人应拥有并保留该债务人就紧接生效日期之前的任何债权或权益所拥有的任何和所有权利和抗辩。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如适用)可肯定地确定认为未受损害的债权在适用的非破产法允许的相同程度上被允许,而无需破产法院的进一步通知或命令。
| c. | 理赔管理责任。 |
除预先打包的计划另有具体规定外,在生效日期后,重组债务人经与所需的同意债权人协商,拥有专属权限:(1)提起、撤回或诉讼判决、对债权或权益的异议;(2)在没有任何进一步通知或行动、命令或破产法院批准的情况下解决或妥协任何有争议的债权;(3)管理和调整债权登记册以反映任何此类和解或妥协,而无需向破产法院发出任何进一步通知或行动、命令或批准。为免生疑问,除本文另有规定外,自生效日期起及之后,每一重组债务人应拥有并保留该债务人在紧接生效日期之前就任何有争议的债权或权益所拥有的任何和所有权利和抗辩,包括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第IV.L条保留的诉讼因由。
对债权证明(行政债权除外)的任何异议,应在(i)生效日期和(ii)债权证明提交或修改或债权持有人或代表债权持有人以书面以其他方式主张或修改债权之日或(b)破产法院命令的较晚日期(以较晚者为准)后一百八十天的日期或之前送达和提交。
| d. | 债权和利息的估算。 |
在生效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如适用)(经所需的同意债权人同意)可(但无须)随时要求破产法院根据《破产法》第502(c)条以任何理由估计任何或有的或未清算的有争议债权或利息,而不论任何利益方先前是否曾对该债权或利息提出异议,或破产法院是否已就任何该等异议作出裁决,破产法院应保留估计任何该等债权或利息的管辖权,包括在对任何申索或利益提出异议的诉讼期间,或在与该异议有关的上诉期间。尽管预先包装好的计划另有规定,已从索赔登记册中删除但可能受到上诉或未成为最终命令主体的索赔,应被视为估计为零美元,除非破产法院另有命令。如果破产法院对任何或有或未清算的债权或利息进行了估计,则该估计金额应构成对预包装计划下所有目的(包括分配目的)的此类债权或利息的最大限制,相关重组债务人可选择进行任何补充程序,以反对对此类债权或利息的任何最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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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对债权或权益的调整,无异议。 |
任何重复的债权或利息或任何已被支付、满足、修改或取代的债权或利息,可由重组债务人在债权登记册上进行调整或删除,而重组债务人无须提出申请、动议、投诉、反对或任何其他法律程序寻求对该债权或利息提出异议,也无须向破产法院发出任何进一步通知或采取行动、命令或批准。
| f. | 不允许债权或权益。 |
除本文另有明文规定外,债务人根据《破产法》第542、543、550或553条向其寻求财产的任何实体的所有债权和权益,或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声称是根据《破产法》第522(f)、522(h)、544、545、547、548、549或724(a)条可避免的转让的受让人的所有债权和权益,在以下情况下应被禁止:(a)一方面是实体,另一方面是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如适用),同意或破产法院已通过最终命令确定,该实体或受让人有责任根据《破产法》前述任何章节移交任何财产或款项;(b)该实体或受让人未能在该协议或最终命令规定的日期之前移交该财产。不得因该债权或利息而支付或分配,除非受让人已支付或上缴该财产。
| g. | 无分配待发津贴。 |
尽管有预先打包的计划的任何其他规定,如果索赔或利息的任何部分是有争议的索赔或利息(如适用),则不得因该索赔或利息而支付或分配根据本协议提供的款项,除非且直至该有争议的索赔或利息成为允许的索赔或利息;但如果仅对原本有效的索赔或利息的允许金额有争议,则该索赔或利息应被视为在未争议的金额中被允许,并应因该无争议的金额而支付或分配。
| h. | 津贴后的分配。 |
在争议债权或权益最终成为允许债权或权益的范围内,应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的规定向该允许债权或权益的持有人进行分配(如有)。在破产法院允许任何有争议的债权或利息的命令或判决成为最终命令的日期后,付款代理人须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该债权或利息的持有人提供该持有人自生效日期起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有权获得的分配(如有的话),而无须就该债权或利息支付任何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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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解决、释放、禁制和相关规定
| a. | 解除债权和终止权益。 |
根据《破产法》第1141(d)节并在其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除最终文件、预打包计划或根据预打包计划创建或订立的任何合同、文书或其他协议或文件中另有具体规定外,预打包计划中提供的分配、权利和待遇应完全清偿、解除和解除债权(包括重组债务人在生效日期之后解决或妥协的任何公司间债权)、利益和任何性质的诉讼因由,自生效之日起生效,包括自呈请日期起及之后,不论已知或未知,针对债务人或其任何资产或财产的债权或权益、负债、留置权、义务、权利及权益而产生的任何利息,不论任何财产是否已根据预先包装的计划因该等债权和权益而分配或保留,包括生效日期前产生的要求、责任及诉讼因由,此类债权或权益涉及债务人的雇员在生效日期之前提供的服务且因雇佣关系终止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包括退出责任)、因在生效日期或之前发布的陈述或保证而产生的任何或有或非或有责任,以及《破产法》第502(g)、502(h)或502(i)条规定的所有债务种类,在每种情况下,无论是否:(1)根据《破产法》第501条提交或视为提交了基于此类债务或权利的债权证明;(2)根据《破产法》第502条允许基于此类债务、权利或利息的债权或利息;或(3)此类债权或利息的持有人已接受预先打包的计划。确认令应为在生效日期发生的情况下解除所有债权(已恢复债权除外)和权益(已恢复的公司间权益除外)的司法裁定。
| b. | 释放留置权。 |
除预打包计划、重组支持协议、确认令或根据预打包计划修订或创建的任何合同、文书、解除或其他协议或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在生效日期并与根据预打包计划进行的适用分配同时,在有担保债权的情况下,全额清偿自生效日期起允许的有担保债权部分,但债务人根据本预打包计划选择恢复的其他有担保债权除外,所有抵押、信托契约、留置权,质押、或以不动产的任何财产为抵押的其他担保权益应全部解除和解除,该等抵押、信托契据、留置权、质押物或其他担保权益的任何持有人的所有权利、所有权、权益应归还重整债务人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该等有担保债权的任何持有人(以及该持有人的适用代理人)应被授权和指示,由重组债务人承担全部成本和费用,解除该持有人(以及该持有人的适用代理人)持有的任何债务人的任何担保物或其他财产(包括任何现金担保物和占有式担保物),并采取重组债务人可能合理要求的行动,以证明该等留置权和/或担保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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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包括此类发布的执行、交付以及备案或记录。向或向任何联邦、州、省或地方机构、记录办公室或部门出示或提交确认令,应构成终止此类留置权的良好和充分证据,但不应被要求生效。
凡已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全部满足或解除的有担保债权的任何持有人,或该持有人的任何代理人,已公开提交或记录任何留置权和/或担保权益,以担保该持有人的有担保债权,则该持有人(或该持有人的代理人)应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在生效日期或之后,采取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要求的任何和所有必要步骤,以记录或实现该等留置权和/或担保权益的取消和/或消灭,包括制作任何适用的备案或录音,重组债务人有权代表该持有人制作任何此类备案或录音。
| c. | 债务人的释放。 |
自生效之日起,除自生效之日起及之后仍然有效的权利和补救措施以强制执行预先打包的计划以及最终文件和计划补充文件中的文件所设想的义务或破产法院任何命令中另有规定的义务外,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以获得良好和有价值的对价,特此确认其充分性,包括在生效之日及之后为便利债务人的重组和实施重组而向解除担保方送达的权利和补救措施,被解除担保方应由债务人、重组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及其每一关联方在每一情况下代表其本人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允许受让人、代表和任何及所有其他可能意图主张任何诉讼因由的个人或实体从任何和所有索赔、利益(包括利益)、义务、诉讼、判决、损害赔偿、要求、债务、权利、诉讼因由、留置权、损失、补救措施、分担、赔偿、费用或责任中最终确定、绝对、绝对、无条件、不可撤销、永久解除和解除,包括代表债务人、重组债务人或债务人的财产及其每一关联方主张或主张的任何衍生债权或诉讼因由,不论是已清算的或未清算的、固定的或或有的、已到期的或未到期的、已知的或未知的、可预见的或不可预见的、存在的或产生的、在法律、股权、合同、侵权或其他方面,根据法规、违反联邦、州、省、外国或地区证券法或债务人、重组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财产及其每一关联方本有合法权利(无论是单独或集体)或代表债权或权益持有人或其他个人或实体,基于债务人、重组债务人、债务人财产、第11章情形、购买、出售、发行、注销或解除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的任何证券的购买、标的,或与之相关,或以任何方式产生的主张,或产生任何债权或利息的交易或事件、债务人与任何被解放方之间的业务或合同安排、债务人第11章案件之前或期间的债权和权益重组、重组、DIP文件、新的退出便利、谈判、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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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情况下,根据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前发生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交易、协议、事件或其他情况,编制或完成预先打包的计划(包括计划补充)、确定文件、重组支持协议,以及与之相关的任何证物或文件、征集材料,或就预先打包的计划征集投票;条件是,由被释放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引起或与之相关的索赔或诉讼因由构成实际欺诈、重大过失,或最终命令确定的故意不当行为不得解除;此外,前提是根据本条VIII.C的解除不解除相关方对被解除当事方的任何直接索赔,并进一步规定(i)Vidul Prakash和(ii)Saurabh Agarwal不应是“被解除当事方”。
确认令的进入应构成破产法院根据破产规则第9019条对债务人解除的批准,其中通过引用包括预先打包的计划中包含的每一项相关规定和定义,并进一步构成破产法院的裁定,即债务人解除是:(1)交换解除当事人提供的良好和有价值的对价,包括被解约方为促进重组交易和实施预先打包的计划所作的贡献;(2)对债务人解除的债权和诉讼因由的善意和解和妥协;(3)为了债务人和所有债权和利益持有人的最佳利益;(4)公平、公平、合理;(5)在适当通知和听证机会后给予和作出;(6)对任何债务人、重组债务人或债务人财产主张根据债务人解除的任何类型的任何债权或诉讼因由的禁止。
| d. | 释放方的释放。 |
自生效日起,除自生效日起及之后仍然有效的权利和补救措施以强制执行预先打包的计划以及最终文件和计划补充文件中的文件所设想的义务或破产法院任何命令中另有规定的义务外,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以获得良好和有价值的对价,特此确认其充分性,包括在生效日及之后为便利债务人的重组和重组的实施而向解除担保方送达的权利和补救措施,解除担保方应被解除担保方最终、绝对、无条件、不可撤销、永久解除和解除对任何和所有债权、利益(包括利益)、义务、诉讼、判决、损害赔偿、要求、债务、权利、诉讼因由、留置权、损失、补救措施、分担、赔偿、费用或责任,包括代表债务人、重组债务人或债务人的财产主张或主张的任何衍生债权或诉讼因由,无论是否已清算或未清算、固定或或或有、已到期或未到期、已知或未知、已预见或不可预见、已存在或已产生、在法律、股权、合同、侵权或其他方面,通过法规,违反联邦,州、省、外国或地区证券法或其他法律规定,此类解除担保方本有合法权利(无论是单独或集体)或代表债权或权益持有人或其他个人或实体主张,基于或与债务人、重组债务人、债务人财产、第11章案件、购买、出售、发行、注销或解除购买债务人的任何证券或以任何方式产生、全部或部分产生,或以任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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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债务人、产生任何债权或利息的标的或交易或事件、债务人与任何被解放方之间的业务或合同安排、债务人第11章案件之前或期间的债权和权益重组、重组、DIP文件、新的退出便利、谈判、制定、编制或完成预打包计划(包括计划补充)、最终文件、重组支持协议以及与之相关的任何证物或文件、征集材料,或就预打包计划征集投票,在所有基于生效日期或之前发生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交易、协议、事件或其他事件的情况下;但不得解除由构成最终命令所确定的实际欺诈、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的被释放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起或与之相关的索赔或诉讼因由;此外,前提是(i)Vidul Prakash和(ii)Saurabh Agarwal不应是“被释放方”;并进一步规定,为免生疑问,第VII.D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解除或解除Mehedi诉讼原告针对Mehedi诉讼中任何非债务人被告(或仅在可获得保险的范围内,债务人View, Inc.)主张的任何索赔、利息或诉讼因由。
确认令的进入应构成破产法院对这些解除的批准,其中包括通过引用包括本预先打包计划中包含的每一项相关规定和定义,并且,进一步应构成破产法院的裁定,即这些解除是:(1)对确认预先打包计划至关重要;(2)为换取解除双方提供的良好和有价值的对价而给予的,包括获释放方为促进重组交易和实施预先打包的计划所作的贡献;(3)善意解决和妥协这些释放所释放的索赔和诉讼因由;(4)为了债务人及其财产的最佳利益;(5)公平、公平、合理;(6)在适当通知和听证机会后给予和作出;(7)禁止任何释放方主张根据这些释放所释放的任何类型的任何索赔或诉讼因由。
| e. | 开脱。 |
自生效之日起生效,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且不影响或限制本条第VII.C条和VII.D条规定的解除,且除预先包装好的计划或确认令另有具体规定外,任何被免除责任的一方均不得承担或招致任何责任,且每一被免除责任的一方均应被解除并免除任何诉讼因由或因自呈请之日起至生效之日期间与第11章案件有关、与之有关或因之产生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准备、(如适用)第11章案件、重组支持协议、披露声明、预打包计划(包括计划补充)、DIP融资、DIP文件或与披露声明或预打包计划有关的任何重组交易、合同、文书、解除或其他协议或文件的传播、谈判、订立或备案,第11章案件的备案、寻求确认、寻求完善、管理和实施预打包计划,包括根据预打包计划发行证券,或分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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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预先包装好的计划或任何其他相关协议(为免生疑问,不包括提供任何实体就预先包装好的计划所设想的任何交易、合同、文书、文件或其他协议所要求的自生效日期起生效的任何法律意见),但与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相关的索赔或诉讼因由除外,这些作为或不作为在最终命令中被确定为已构成实际欺诈、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但在所有方面,这些实体应有权根据预先包装好的计划,就其职责和责任合理地依赖律师的建议。被免责方已且在完成预包装计划后应被视为已善意参与并遵守有关根据预包装计划征集投票和分配对价的适用法律,因此,不会也不应因此类分配而在任何时候对违反任何适用法律、规则或条例的行为承担责任,这些法律、规则或条例规范了根据预包装计划或根据预包装计划进行的此类分配的征集接受或拒绝。尽管有上述规定,开脱责任不应解除任何实体对预包装计划或为实施预包装计划而执行的任何文件、文书或协议(包括计划补充文件中规定的那些)下的任何生效日期后义务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被免除责任的缔约方和上述其他缔约方在确认预包装计划后应被视为善意参与并遵守有关根据预包装计划征集投票和分配对价的适用法律,因此,在任何时候都不会,也不应因此类分配而对违反任何适用法律、规则或条例的行为承担责任,这些法律、规则或条例规范了预包装计划的接受或拒绝或根据预包装计划进行的此类分配。
仅就免责条款而言,尽管计划或计划补充文件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但第1125(e)节中的每一免责当事人均不得对与(a)本着善意并符合《破产法》适用条款的要求接受或拒绝计划或(b)本着善意并符合《破产法》适用条款的参与有关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或全部或部分引起的任何诉讼因由或索赔承担责任,在根据本计划提供或出售的证券的要约、发行、出售或购买中。
| f. | 禁令。 |
除预先打包的计划另有明文规定,或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或确认令发出或要求支付的义务外,所有已持有、持有或可能持有债权、权益、义务、诉讼、判决、损害赔偿、要求、债务、权利、诉讼因由、留置权、损失、补救、分担、赔偿、费用或责任的实体,自生效之日起或之后,永久禁止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或确认令(统称为“禁止事项”)对债务人采取以下任何行动(如适用),被重整债务人、被免除责任的当事人或者解除责任的当事人:(一)以任何方式开始或者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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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禁制事项或与禁制事项有关或与禁制事项有关而提起的任何诉讼或任何种类的其他程序;(2)因禁制事项或与禁制事项有关或与禁制事项有关而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强制执行、附加、收集或追讨针对该等实体的任何判决、裁决、判令或命令;(3)因禁制事项或与禁制事项有关或与禁制事项有关而对该等实体或该等实体的财产或遗产设定、完善或强制执行任何种类的任何产权负担;(4)主张任何抵销权、代位权,或就该等实体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就该等实体的财产就禁制事项或就该等禁制事项或就该等禁制事项或就该等禁制事项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作出任何种类的补偿,除非该持有人已于生效日期或之前提出动议,要求行使该等抵销的权利,且尽管该持有人声称已表明债权或利息或其他方式,或打算根据适用法律或其他方式保留任何抵销权;(5)以任何方式启动或继续任何诉讼或任何种类的其他程序,其原因或与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解除或结算的任何该等债权或权益有关或与之有关;但尽管有上述规定,本条第VIII.F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a)Mehedi诉讼原告的任何诉讼,或(b)Mehedi诉讼原告主张的任何债权、权益或诉讼因由,在上述(a)和(b)中的每一种情况下,仅在Mehedi诉讼中针对任何非债务人被告(或Debtor View,Inc,仅限于且仅限于可用保险的范围)提出的范围内。
| g. | 防止歧视待遇的保护措施。 |
根据《破产法》第525条和美国宪法的至高无上条款,所有实体,包括政府单位,不得歧视重组债务人,或拒绝、撤销、暂停或拒绝向重组债务人或与重组债务人有关联的其他实体续签许可、许可、特许、特许或其他类似的授予,以此种授予为条件,在此种授予方面歧视重组债务人或与重组债务人有关联的其他实体,仅因为每个债务人都是《破产法》第11章规定的债务人,在第11章案件开始前(或在第11章案件期间但在债务人被准予或拒绝解除债务之前)已资不抵债,或未偿付第11章案件中可解除的债务。
| h. | 文件保留。 |
在Mehedi诉讼的最终判决或和解命令生效之前,债务人、重组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簿册、记录、文件、档案、电子数据(任何格式,包括原生格式)的任何受让人、继承人和/或受让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根据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PSLRA)、15 U.S.C. § § 77z-1(b)(2)、78u-4(b)(3)(c)(i)和/或联邦民事诉讼规则37(e)(“簿册和记录”)要求保存的那些,应仅在适用法律和本预先打包计划条款要求的范围内保存此类账簿和记录。
在各方面遵守本条第七条规定的具体要求的前提下,在生效之日及之后,重组债务人可以按照其标准单证保留政策保持单证,经重组债务人变更、修改、修改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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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偿还或缴款。 |
如果破产法院根据《破产法》第502(e)(1)(b)条驳回实体的补偿或分担索赔,则在该索赔自允许或不允许之时起具有条件的范围内,尽管《破产法》第502(j)条仍有规定,该索赔应永远被驳回和删除,除非在确认日期之前:(1)该索赔已被裁定为非或然性索赔或(2)索赔的相关持有人已就该索赔提交了非或然性索赔证明,并且在确认日期之前已输入最终命令确定该索赔不再是或然性索赔。
第九条。
计划消费的先决条件
A.生效日期的先决条件。
根据本协议第IX.B条的规定满足或放弃以下条件,即为生效之日的条件:
| (a) | 破产法院应已输入确认令(其中应包括对披露声明的最终批准),该确认令应为最终命令,其形式和实质在所有方面与重组支持协议一致(包括根据协议的任何同意权),以及在形式和实质上为债务人、被要求的同意债权人所接受,并应: |
| (一) | 授权债务人采取一切必要行动,订立、实施和完善与预先打包的计划相关的合同、文书、解除、租赁、契约和其他协议或文件; |
| (二) | 判令确认令和预先包装的计划中的规定是不可分割和相互依赖的; |
| (三) | 授权债务人(如适用/必要):(a)实施重组交易,(b)根据《破产法》第1145节、《证券法》第4(a)(2)节或《证券法》S条例(如适用)规定的《证券法》规定的登记豁免,分配新的共同权益(包括C部分承诺股权);(c)根据预先打包计划的要求进行所有分配和发行,包括现金,新的共同权益;(d)订立计划补充文件中规定的任何协议、交易和财产销售,在每种情况下,以符合重组支持协议条款的方式并受其中所载的同意权规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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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授权根据其条款实施预先打包的计划;和 |
| (五) | 规定,根据《破产法》第1146条,转让或交出任何租赁或转租,以及交付任何契据或其他文书或转让令,以促进或与预先打包的计划有关,包括任何契据、销售票据或与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所设想的资产的任何处置或转让有关的转让,不得征收任何印章、不动产转让、抵押记录或其他类似的税;和 |
| (b) | 债务人应当已取得实施和实施预先打包方案所必需的一切授权、同意、监管批准、裁定或者文件; |
| (c) | 每一份预包装计划的最终版本、最终文件以及预包装计划的任何补充文件中包含的所有文件,包括计划补充文件及其任何展品、附表、修订、修改或补充文件或其中包含的其他文件,均应已执行或归档,适用的形式和实质在所有方面与重组支持协议、预包装计划一致,并遵守重组支持协议和/或此类文件的预先打包计划中规定的适用同意权利,且不得以与重组支持协议不一致的方式进行修改; |
| (d) | 重组支持协议对于所要求的同意债权人不应已终止,应具有充分的效力和效力,债务人及其其他当事人应遵守该协议; |
| (e) | DIP融资应具有充分的效力和效力,除非必要的DIP贷款方放弃,否则不得继续发生违约; |
| (f) | 新的出口设施,包括与之相关的所有文件,应已完成; |
| (g) | 所有需要破产法院批准的专业费用金额,在生效日期后应已全额支付或足以支付该等费用和开支的金额,应已存入专业费用账户,以待破产法院批准该等费用和开支; |
| (h) | 所有未偿还的重组费用和所有未偿还的代理/受托人合理和有文件证明的费用和开支,包括截至生效日期的预计费用和开支,应已以现金全额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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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政府或监管机构均不得发布最终且不可上诉的命令,使预先打包的计划违法或以其他方式限制、阻止或禁止完成; |
| (j) | 新LLC协议的生效条件应已妥为达成或获豁免,新的共同权益将根据分配记录日期发行; |
| (k) | 债务人应已按照与重组支持协议(并受制于并根据其中规定的同意权)一致的方式实施重组交易和预打包计划中拟进行的所有交易。 |
| b. | 放弃条件。 |
除预先打包的计划或重组支持协议另有规定外,本条第九条规定的任何一项或多项完成条件(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令的输入除外)可由债务人在获得所需的同意债权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放弃,而无需通知、许可或破产法院的命令或除确认或完成预先打包的计划的程序以外的任何正式行动。
| c. | 条件失效的影响。 |
如任何债务人未发生完善,则预先打包的计划对该债务人在所有方面均无效,且预先打包的计划、关于该债务人的披露声明或重组支持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应:(1)构成债务人、任何债权或权益持有人或任何其他实体对任何债权的放弃或解除;(2)以任何方式损害债务人、任何债权或权益持有人或任何其他实体的权利;或(3)构成债务人的承认、承认、要约或承诺,任何债权或权益持有人,或任何其他实体。
| d. | 实质性完成 |
11 U.S.C. § 1101(2)中定义的预先打包计划的“实质性完成”应被视为在生效日期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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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修改、撤销或撤回计划
A.修改和修正。
除本预先打包计划另有具体规定并受制于重组支持协议中规定的同意权外,债务人保留对预先打包计划进行修改的权利,无论此类修改是实质性的还是非实质性的,并寻求符合《破产法》的确认,并酌情不对此类修改后的预先打包计划进行表决。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中规定的修改限制以及《破产法》第1127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3019条以及在适用范围内《破产法》第1122、1123和1125条的要求,每一债务人明确保留其各自的权利,在确认后一次或多次撤销或撤回,或更改、修改或修改与该债务人有关的预先打包的计划,并在必要情况下可在破产法院提起程序,以便如此更改、修改,或修改预先包装好的计划,或补救任何缺陷或遗漏,或调和预先包装好的计划、披露声明或确认令中的任何不一致之处,在执行预先包装好的计划的目的和意图可能需要的事项中。
| b. | 确认对修改的影响。 |
确认令的进入应是指自预包装计划的征集以来对其进行的所有修改或修订均根据《破产法》第1127(a)节获得批准,并且不需要根据破产规则3019进行额外披露或解决。
| c. | 撤销或撤回预先包装好的计划。 |
在《重组支持协议》允许的范围内,并在征得所需同意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债务人保留在确认日前撤销或撤回预先打包好的方案并提交后续重组方案的权利。如果债务人撤销或撤回预先打包的计划,或确认或完成没有发生,则:(1)预先打包的计划在所有方面均无效;(2)预先打包的计划所包含的任何和解或妥协(包括将任何债权或利息或类别的债权或利益固定或限制在一定数额)、承担或拒绝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生效的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的租约,以及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执行的任何文件或协议,应被视为无效;(3)预先打包的计划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a)构成对任何债权或权益的放弃或解除;(b)以任何方式损害该债务人或任何其他实体的权利;或(c)构成该债务人或任何其他实体的任何种类的承认、承认、要约或承诺。
第一条XI。
保留管辖权
尽管确认令的输入和生效日期的发生,在生效日期当日及之后,破产法院仍应根据《破产法》第105(a)和1142条,对由第11章案件和预先打包的计划引起或与之有关的所有事项保留专属管辖权,并在28 U.S.C. § 1334允许审理和28 U.S.C. § 157允许确定的最大范围内,保留与此有关的所有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为以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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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允许、不允许、确定、清算、分类、估计或确立任何债权或利息的优先权、有担保或无担保地位或数额,以及解决对债权或利息的有担保或无担保地位、优先权、数额或允许的任何和所有异议; |
| (b) | 决定和解决与全部或部分授予和拒绝向根据《破产法》或预先打包的计划授权的专业人员提出的任何赔偿津贴或费用报销申请有关的所有事项; |
| (c) | 解决与以下相关的任何事项:(a)承担、承担和转让,或拒绝债务人作为一方当事人或债务人可能对其承担责任的任何已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租赁,并听取、确定并在必要时清算由此产生的任何索赔,包括根据《破产法》第365条作出的补救;(b)承担的任何已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租赁项下的任何潜在合同义务;(c)重组债务人在生效日期后根据本协议第五条修订、修改或补充,任何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的租约须予承担或拒绝或以其他方式列入执行合同及未到期的租约清单;及(d)有关合约或租约是否已获执行或已到期的任何争议; |
| (d) | 解决与有争议债权有关的争议,并考虑任何债权(包括任何行政债权)的备抵、分类、优先权、折中、估计、有担保或无担保状态、金额或付款,包括与根据《破产法》第502或503条规定或根据《破产法》第502(b)(1)条根据非破产法主张的对其备抵的任何限制的任何债权的申请有关的任何争议; |
| (e) | 确保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的规定完成对允许债权和允许权益持有人的分配(如适用); |
| (f) | 对任何动议、对抗程序、有争议或诉讼事项以及任何其他事项作出裁决、决定或解决,并批准或拒绝任何涉及在生效日期可能待决的债务人的申请; |
| (g) | 裁定、决定或解决与《破产法》第1141条有关的任何和所有事项; |
| (h) | 输入和执行可能需要的命令,以执行、执行或完善预打包计划的规定以及与预打包计划或披露声明(包括重组支持协议)有关的所有合同、文书、解除、契约以及创建或订立的其他协议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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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根据《破产法》第363、1123或1146(a)条订立及强制执行任何出售财产的命令; |
| (j) | 解决与预包装计划的完善、解释或执行或与预包装计划相关的任何实体义务可能产生的任何案件、争议、诉讼、争议或诉讼因由; |
| (k) | 发布禁令、输入和执行其他命令,或采取可能必要的其他行动,以限制任何实体对预先打包计划的完善或执行的干预; |
| (l) | 解决与本协议第八条所载的释放、强制令、开脱罪责和其他规定有关的任何案件、争议、诉讼、纠纷或诉讼因由,并输入执行该等释放、强制令和其他规定可能必要或适当的命令; |
| (m) | 解决与偿还或返还分配有关的任何案件、争议、诉讼、争议或诉讼因由,以及追回索赔或利息持有人因根据本协议第VII.F条未及时偿还的金额而欠下的额外金额; |
| (n) | 如确认令因任何理由被修改、中止、撤销、撤销或撤销,则输入并执行必要的命令; |
| (o) | 确定与预打包计划、计划补充、披露声明、确认令或任何合同、文书、解除、契约或与预打包计划或披露声明相关的其他协议或文件可能产生或相关的任何其他事项,包括重组支持协议; |
| (p) | 输入命令结束或结束第11章案件; |
| (q) | 裁定根据预先打包计划产生或与分配有关的任何及所有争议; |
| (r) | 考虑根据《破产法》第1127条对预先打包的计划进行任何修改,以纠正任何缺陷或遗漏,或调和任何破产法院命令(包括确认令)中的任何不一致之处; |
| (s) | 确定根据《破产法》第507条支付有权享有优先权的债权和利息的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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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 审理和裁定与预打包计划或确认令的解释、实施或执行有关的争议,包括根据与预打包计划相关的协议、文件或执行的文书产生的争议; |
| (u) | 根据《破产法》第346、505和1146条,听取和决定有关州、地方和联邦税收的事项; |
| (五) | 追回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和债务人财产,无论位于何处; |
| (w) | 审理和裁定所有涉及预先打包计划中授予的任何开脱、解除、禁令和释放的存在、性质、范围或强制执行的争议,包括根据本协议第八条; |
| (x) | 强制执行破产法院先前作出的所有命令;和 |
| (y) | 听取与《破产法》不抵触的任何其他事项。 |
自生效之日起,尽管本条XI有任何相反规定,新的公司治理文件、新的共同利益、新的退出便利以及与之相关的任何文件应受其中的管辖条款的管辖,破产法院不保留对其的管辖权。
第十二条。
杂项规定
| a. | 即时绑定效应。 |
在符合本协议第IX.A条的规定下,尽管有破产规则第3020(e)条、第6004(h)条或第7062条或其他规定,在生效日期发生时,预先打包的计划的条款(为免生疑问,包括计划补充文件所载的文件和文书)应立即生效和可执行,并被视为对债务人、重组债务人、任何和所有债权或权益持有人(无论这些债权或权益持有人是否已经或被视为已接受预先打包的计划)、作为和解、妥协、解除的当事方或受其约束的所有实体,解除、预打包计划中描述的禁令、根据预打包计划获得财产的每个实体,以及与债务人签订的执行合同和未到期租约的任何和所有非债务人当事人。
| b. | 附加文件。 |
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前,且在所有方面与重组支持协议的条款一致,债务人可向破产法院提交可能必要的协议和其他文件,以落实并进一步证明预先打包的计划和重组支持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如适用)以及根据预打包计划接受分配的所有债权或权益持有人和所有其他利益方应不时准备、执行、交付任何协议或文件,并采取可能必要或可取的任何其他行动,以实现预打包计划的规定和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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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支付法定费用。 |
根据《美国法典》第28章第1930条到期应付的所有费用,连同《美国法典》第31章第3717条在适用范围内规定的法定利率(“美国受托人费用”),应由债务人在生效日期支付。在生效日期之后,重组债务人和付款代理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在到期应付时支付任何和所有美国受托人费用。债务人应在到期时使用UST表格11-MOR提交所有在生效日期之前到期的月度经营报告。生效日期后,各重组债务人和付款代理人应在到期时分别向破产法院提交UST表格11-PCR报告。每一位债务人和重组债务人仍有义务向美国受托人办公室支付美国受托人费用,直至该特定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的案件最早根据《破产法》第7章结案、驳回或转换为案件。美国受托人不应被要求在案件中提出任何行政索赔,也不应被视为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提供任何释放。
| d. | 法定委员会及停止费用及开支支付。 |
在确认日,在第十一章案件中任命的任何法定委员会应解散,其成员应被解除并解除与第十一章案件或与之相关的所有权利和职责。重组债务人不再负责支付任何法定委员会成员或顾问在确认日期后发生的任何费用或开支。
| e. | 保留权利。 |
除预先包装的计划明文规定的情况外,除非破产法院输入确认令,否则预先包装的计划不具有任何效力或效果;如果生效日期未发生,则确认令不具有任何效力或效果。提交预包装计划、预包装计划中包含的任何声明或规定,或任何债务人就预包装计划、披露声明或计划补充采取的任何行动,均不应被视为或应被视为承认或放弃任何债务人在生效日期之前对债权或权益持有人的任何权利。
| f. | 继任者和分配人。 |
预先打包的计划中指定或提及的任何实体的权利、利益和义务应对每个实体的任何继承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让人、关联人、高级职员、经理、董事、代理人、代表、律师、受益人或监护人(如果有的话)具有约束力,并应对其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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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 通知。 |
向债务人发出或要求债务人生效的所有通知、请求和要求均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以传真传送的方式),除本文另有明确规定外,在实际交付时,或在以传真传送的方式发出通知的情况下,在收到并经电话确认时,均应视为已妥为发出或作出,地址如下:
| 债务人 |
债务人的律师 |
|
| View, Inc. 6280 America Center Drive,Suite 200 加利福尼亚州圣何塞95002 关注:Bill Krause,首席法务官兼秘书 |
科尔·肖茨P.C。 Court Plaza North 主街25号 Hackensack,NJ 07601 关注:Michael D.Sirota,David M.Bass,Daniel J. Harris,Matteo Percontino
-和-
科尔·肖茨P.C。 特拉华大道500号,套房1410 特拉华州威尔明顿19801 关注:Patrick J. Reilley和Stacy L. Newman |
|
| 同意债权人的共同法律顾问 |
同意债权人的共同法律顾问 |
|
| 盛德奥斯汀律师事务所 第七大道787号 纽约,纽约10019 关注:斯蒂芬-赫斯勒,贾森-胡芬迪克,玛格丽特·R·奥尔登 |
Gibson,Dunn & Crutcher,LLP 西北康涅狄格大道1050号 华盛顿特区20036-5306 关注度:Matthew J. 威廉姆斯和AnnElyse Scarlett获益 |
|
在生效日期之后,重组债务人有权向实体发出通知,表示要根据破产规则2002继续接收文件,该实体必须根据破产规则2002提出重新请求接收文件。在生效日期之后,重组债务人有权将根据破产规则2002接收文件的实体名单限制为已提出此种重新请求的实体。
| h. | 禁止期或逗留期限。 |
除非预先包装的计划或确认令另有规定,根据《破产法》第105或362条或破产法院的任何命令,在第11章案件中有效的所有强制令或中止,以及在确认日期有效的所有强制令或中止(不包括预先包装的计划或确认令所载的任何强制令或中止),在生效日期前应保持完全有效。预先包装好的计划或确认令中所载的所有禁令或中止应根据其条款保持完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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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全部协议。 |
除另有说明外,且在不限制重组支持协议的有效性的情况下,预先打包的计划(为免生疑问,包括计划补充文件中的文件和文书)取代之前和同期就这些主题进行的所有谈判、承诺、契诺、协议、谅解和陈述,所有这些都已合并并纳入预先打包的计划。
| j. | 计划补充。 |
包含在计划补充文件中的所有展品和文件都被纳入预包装计划并成为其一部分,就好像在预包装计划中完整列出一样。证物和文件归档后,应向上述地址的债务人律师提出书面请求,或通过从债务人重组网站https://cases.ra.kroll.com/View或破产法院网站https://www.deb.uscourts.gov/下载此类证物和文件,获取此类证物和文件的副本。如任何展品或文件与预包装计划的条款不一致,除非破产法院另有命令,预包装计划的非展品或非文件部分应受控制。
| k. | 预包装计划条款的可分割性。 |
如果在确认之前,预先打包的计划的任何条款或规定被破产法院认定为无效、无效或不可执行,破产法院有权修改和解释该条款或规定,使其在切实可行的最大范围内有效或可执行,与被认定为无效、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或规定的原始目的一致,然后该条款或规定应作为修改或解释而适用。尽管有任何此类保留、变更或解释,预先打包计划的其余条款和规定将保持完全有效,并且绝不会因此类保留、变更或解释而受到影响、损害或失效。确认令应构成一项司法裁定,并应规定预先打包的计划的每项条款和规定(可能已根据前述内容被更改或解释)为:(1)根据其条款有效和可强制执行;(2)预先打包的计划不可分割,未经债务人或重组债务人同意(如适用)不得删除或修改;(3)不可分割和相互依赖。
| l. | 善意征集选票。 |
确认令生效后,债务人将被视为本着善意并符合《破产法》第1125(g)条就预先打包的计划征集投票,而根据《破产法》第1125(e)条,债务人、同意债权人及其各自的关联公司、代理人、代表、成员、委托人、股东、高级职员、董事、雇员、顾问和律师将被视为本着善意并符合《破产法》参与根据预先打包的计划和任何先前计划提供和出售的证券的要约、发行、销售和购买,因此,任何该等当事人或个人或重组债务人均不对违反任何适用法律、规则或条例管辖预包装计划的投票或根据预包装计划和任何先前计划提供和出售的证券的要约、发行、出售或购买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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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 终结第11章案件。 |
重组债务人应在第11章案件全面管理后,立即向破产法院归档破产规则第3022条要求的所有文件和破产法院终结第11章案件的任何适用命令。
| n. | 放弃或反悔。 |
债权或权益的每一持有人应被视为放弃主张任何论点的任何权利,包括主张其债权或权益应以一定数额、以一定优先权、有担保或不因与债务人或其律师或任何其他实体达成的协议而从属地位而被允许的权利,如果此类协议未在确认日期之前在预先打包的计划、披露声明或向破产法院提交的文件中披露。
| o. | 债权人违约 |
债权持有人或权益持有人(同意债权人或DIP贷款人除外)违反本预先打包计划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视为本预先打包计划项下的违约事件。发生违约事件时,重组债务人可寻求让违约方藐视确认令,并有权收取重组债务人的合理律师费和补救该违约的费用。一旦债权人发现此种违约,破产法院可:(a)根据破产规则第7070条,指定一方当事人代表违约方出席、签署和/或接受预包装计划所要求的文件;(b)按具体履行顺序强制执行预包装计划;(c)以包括利息在内的金额对该违约债权人作出有利于重组债务人的判决,向重组债务人赔偿此类违约造成的损害;(d)作出可能公平的其他命令,但不会实质性改变预先打包计划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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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年5月19日 | VIEW,我数控. | |||||
| VIEWO令人沮丧C孤儿 | ||||||
| IOTIUM,我数控. | ||||||
| /s/Rao Mulpuri | ||||||
| Rao Mulpuri博士,主任 | ||||||
| 获授权签字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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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A
重组支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