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F
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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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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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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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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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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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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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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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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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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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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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2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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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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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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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2
2019-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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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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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7
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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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4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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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30
201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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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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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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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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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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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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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
0001709819
联邦贸易委员会:招商银行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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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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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通用会计准则:FairValueInputsLevel3member
US-GAAP:FairValueMeasurementsRecurringmember
2025-02-28
0001709819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销售和营销费用会员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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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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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1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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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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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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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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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du:CustomerDMember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应收账款会员
US-GAAP:CustomerConcentrationRiskMember
2023-03-01
2024-02-29
0001709819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FairValueInputsLevel3member
US-GAAP:FairValueMeasurementsRecurringmember
2024-02-29
0001709819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累计其他综合收入会员
2023-03-01
2024-02-29
0001709819
联邦贸易委员会:招商银行成员
2024-03-01
2025-02-28
0001709819
fedu:DebtInstrumentRedemptionPeriodNineteenMember
联邦贸易委员会:招商银行成员
2024-03-01
2025-02-28
0001709819
US-GAAP:ForeignCountrymember
US-GAAP:State AdministrationOfTaxationChina Member
2023-03-01
2024-02-29
0001709819
美国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非控股利益相关成员
2022-02-28
0001709819
fedu:Jiangximember
Fedu:TourismServicemember
fedu:SHExianSijiXingzhiCultureDevelopmentCoLtdMember
fedu:SubsidiariesOfVariableInterestEntiesmember
2024-03-01
2025-02-28
0001709819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债务工具赎回期五名成员
联邦贸易委员会:招商银行成员
2024-03-01
2025-02-28
0001709819
fedu:LearningServicesmember
2024-03-01
2025-02-28
0001709819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EmployeeStockOption成员
2022-03-01
2023-02-28
0001709819
US-GAAP:Vehiclesmember
SRT:最低会员
2025-02-28
0001709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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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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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
2023-02-28
0001709819
US-GAAP:Parentmember
2025-02-28
0001709819
2024-08-12
2024-08-12
0001709819
US-GAAP:ComputerSoftwareIntangibleAssetmember
2024-02-29
0001709819
fedu:TourismServicesmember
US-GAAP:OperatingSegmentsmember
2022-03-01
2023-02-28
0001709819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应收账款会员
US-GAAP:CustomerConcentrationRiskMember
fedu:CustomerEmember
2024-03-01
2025-02-28
0001709819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应收账款会员
US-GAAP:CustomerConcentrationRiskMember
fedu:MajorCustomersmember
2025-02-28
0001709819
fedu:NanjingChengweiVentureCapital Partnership成员
2022-02-01
2022-02-28
0001709819
fedu:Jiangxi WuyuanTourismCoLTDMember
2025-02-28
0001709819
US-GAAP:CostOfGoodsTotalMember
fedu:SupplierGmember
US-GAAP:SupplierConcentrationRiskmember
2024-03-01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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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du:ShanghaiFourSeasonOnlineSchoolmember
2024-02-29
0001709819
美国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非控股利益相关成员
2023-03-01
2024-02-29
0001709819
US-GAAP:Parentmember
2023-03-01
2024-02-29
0001709819
fedu:黄山星月ResearchTravelEducationCoLtd会员
2022-01-31
0001709819
fedu:LearningTechnologyAndContentSolutions成员
2024-03-01
2025-02-28
0001709819
联邦贸易委员会:招商银行成员
fedu:DebtInstrumentRedemptionPeriodThirteenmember
2024-03-01
2025-02-28
0001709819
fedu:FourSeasonsOnlineEducationHKIncmember
2024-03-01
2025-02-28
0001709819
fedu:ShanghaiFuximember
US-GAAP:ForeignCountrymember
SRT:Maximummember
US-GAAP:State AdministrationOfTaxationChina Member
2022-01-01
2022-12-31
0001709819
fedu:ShanghaiFourSeasonOnlineSchoolmember
2025-02-28
0001709819
US-GAAP:TradeNamesmember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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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GAAP:AdditionalPaidInCapitalMember
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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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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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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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GAAP:RetainedEarningsmember
2024-03-01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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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应付账款成员
US-GAAP:SupplierConcentrationRisk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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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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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1
202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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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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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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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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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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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2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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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
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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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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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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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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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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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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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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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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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贸易委员会:招商银行成员
2024-03-01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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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GAAP:AdditionalPaidInCapitalMember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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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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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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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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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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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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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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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
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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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贸易委员会:招商银行成员
2024-03-01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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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GAAP:VariableInterestEntityPrimaryBeneficiarymember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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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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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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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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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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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1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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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贸易委员会:招商银行成员
2024-03-01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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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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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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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贸易委员会:招商银行成员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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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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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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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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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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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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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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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2025-02-28
0001709819
2024-03-01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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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1
20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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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1
202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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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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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1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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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1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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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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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1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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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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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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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1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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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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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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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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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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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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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GAAP:ForeignCountry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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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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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1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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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
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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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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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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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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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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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1
2023-06-01
0001709819
US-GAAP:ForeignCountry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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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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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累计其他综合收入会员
2022-03-01
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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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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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
2023-02-28
0001709819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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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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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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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1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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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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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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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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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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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
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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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
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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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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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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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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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1
202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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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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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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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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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GAAP:NoncompeteAgreements成员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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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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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贸易委员会:招商银行成员
2025-02-28
0001709819
US-GAAP:AdditionalPaidInCapitalMember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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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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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贸易委员会:招商银行成员
2024-03-01
2025-02-28
0001709819
DEI:BusinessContactMember
2024-03-01
2025-02-28
0001709819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应付账款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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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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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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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2025-02-28
0001709819
US-GAAP:AdditionalPaidInCapitalMember
2022-03-01
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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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du:LicenseIntangibleAssetmember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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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du:Amount DueFromRelatedPartiesAndOthernoncurrentAssetsmember
2024-03-01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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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GAAP:RetainedEarningsmember
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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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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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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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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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1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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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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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2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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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9
0001709819
US-GAAP:Parentmember
2024-03-01
2025-02-28
0001709819
srt:母公司成员
2023-03-01
2024-02-29
0001709819
srt:母公司成员
2023-02-28
0001709819
fedu:ShanghaiFuximember
US-GAAP:ForeignCountrymember
US-GAAP:State AdministrationOfTaxationChina Member
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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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GAAP:Parentmember
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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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贸易委员会:招商银行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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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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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GAAP:Parentmember
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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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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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通用会计准则:TreasuryStockCommon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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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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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1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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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du:DebtInstrumentRedemptionPeriodSevenMember
联邦贸易委员会:招商银行成员
2024-03-01
2025-02-28
0001709819
美国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普通股成员
2022-03-01
2023-02-28
0001709819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应收账款会员
fedu:CustomerFMember
US-GAAP:CustomerConcentrationRiskMember
2025-02-28
0001709819
fedu:上海东方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成员
2025-02-28
0001709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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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9
0001709819
US-GAAP:DebtInstrumentRedemptionPeriodThreemember
联邦贸易委员会:招商银行成员
2024-03-01
2025-02-28
0001709819
fedu:CustomerCMember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应收账款会员
US-GAAP:CustomerConcentrationRiskMember
2023-03-01
2024-02-29
0001709819
fedu:Shanghai JiaxinTravelAgencymember
2023-03-01
2024-02-29
0001709819
fedu:Hubeimember
fedu:WufengSijijiXuezhiEducationManagementCoLtdmember
Fedu:TourismServicemember
fedu:SubsidiariesOfVariableInterestEntiesmember
2025-02-28
0001709819
fedu:RevenueFromThirdPartiesmember
2022-03-01
2023-02-28
0001709819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债务工具赎回期OneMember
联邦贸易委员会:招商银行成员
2024-03-01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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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9
0001709819
联邦贸易委员会:招商银行成员
2022-03-01
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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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应付账款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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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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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4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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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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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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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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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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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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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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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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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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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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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2025-02-28
xbrli:纯
xbrli:股
fedu:Segment
iso4217:HKD
iso4217:人民币
iso4217:人民币
xbrli:股
iso4217:美元
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表格20-F
(标记一)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b)或12(g)条作出的登记声明
或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年度报告
截至2025年2月28日的财政年度。
或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过渡报告
对于从到的过渡期
或
☐贝壳公司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报告
要求本壳公司报告的事件发生日期
委托档案号:001-38264
四季教育(开曼)有限公司
(在其章程中指明的注册人的确切名称)
不适用
(注册人姓名翻译成英文)
开曼群岛
(成立法团或组织的管辖权)
紫安大厦1301室
静安区愚园路309号
上海20004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
左怡,首席执行官
电话:+ 8621 6205-0619 邮箱:ir@fsesa.com
于上述公司地址
(公司联系人的姓名、电话、电子邮件和/或传真号码和地址)
根据该法第12(b)节登记或将要登记的证券:
各类名称
交易代码(s)
注册的各交易所名称
美国存托股,每一股代表
1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FEDU
纽约证券交易所
*不是为了交易,只是为了与美国存托股票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
根据该法第12(g)节注册或将注册的证券:
无
(班级名称)
根据该法第15(d)节有报告义务的证券:
无
(班级名称)
注明截至年度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时发行人的每一类资本或普通股的流通股数量。
22,600,576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截至2025年2月28日
如果注册人是《证券法》第405条所定义的知名且经验丰富的发行人,请用复选标记表示。是☐没有
如果此报告是年度报告或过渡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不需要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节提交报告。是☐没有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1)在过去12个月内(或要求注册人提交此类报告的较短期限内)提交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报告,以及(2)在过去90天内一直遵守此类提交要求。是否☐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在过去12个月内(或在要求注册人提交此类文件的较短期限内)是否以电子方式提交了根据S-T规则第405条(本章第232.405条)要求提交的每个交互式数据文件。是否☐
通过复选标记指明注册人是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非加速申报人还是新兴成长型公司。见《交易法》第12b-2条中“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定义。:
大型加速披露公司
☐
加速披露公司
☐
非加速披露公司
☒
新兴成长型公司
☐
如果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交易法》第13(a)节提供的任何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已就编制或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15 U.S.C.7262(b))第404(b)节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提交报告和证明。☐
如果证券是根据该法第12(b)节登记的,请用复选标记表明备案中包括的登记人的财务报表是否反映了对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的错误更正。☐
用复选标记表明这些错误更正中是否有任何重述需要对注册人的任何执行官根据§ 240.10D-1(b)在相关恢复期间收到的基于激励的薪酬进行恢复分析。☐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编制本备案中包含的财务报表所使用的会计基础: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美国GAAP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其他☐
如果针对上一个问题已勾选“其他”,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选择遵循的财务报表项目。
第17项☐第18项☐
如果这是一份年度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空壳公司(定义见《交易法》第12b-2条)。是☐没有
(仅适用于过去五年内涉及破产程序的发行人)
用复选标记表明在根据法院确认的计划分配证券之后,注册人是否已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和报告。是☐没有☐
4
介绍
除非另有说明,也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
“母”指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四季教育(开曼)有限公司;
•
“股份”或“普通股”指我们的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
“可变利益实体”或“VIE”是指上海罗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正式名称为上海四季教育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和上海四季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这两家中国公司我们在其中没有股权,但由于我们对其拥有有效控制,其财务业绩已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并入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并且是这些实体的主要受益人。我们提到对VIE及其子公司的控制权,以及出于会计目的我们作为VIE及其子公司的主要受益人的地位,严格来说是在我们满足的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合并VIE的条件的背景下。这些条件包括:(i)我们有权管理对VIE及其子公司的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活动;(ii)我们有合同义务吸收VIE及其子公司可能对VIE及其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损失;以及(iii)我们有权从VIE及其子公司获得可能对VIE及其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利益。只有当我们满足前述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将VIE及其子公司合并的条件时,我们才会被视为VIE及其子公司的主要受益人,并且VIE及其子公司将被合并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以用于会计目的;
•
“K-9学术AST服务”是指向幼儿园至九年级的学生提供学术科目;
•
“学习中心”是指在特定地理位置实体设立学习设施,由VIE之一直接拥有和运营;
•
“学习营”是指我们计划在特定地理位置为特定的沉浸式丰富活动建立一个设施,该设施面向所有年龄段的群体或个人学习者开放;
•
“2023财年”是指截至2023年2月28日的财年,“2024财年”是指截至2024年2月29日的财年,“2025财年”是指截至2025年2月28日的财年;
•
“ADS”是指我们的美国存托股票,每一股代表十股普通股;
•
“中国”或“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唯一未将香港、澳门和台湾纳入“中国”或“中国”定义的情况是我们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已通过的特定法律法规以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其他法律和税务事项;
•
“中国政府”或“国家”指中国中央政府,包括所有政治分区(包括省、市及其他区域或地方政府实体)及其机关或(视文意需要)其中任何一个机关;
•
“美元”、“美元”、“美元”、“美元”、“美元”是指美国的法定货币。
任何表格中确定为总额的金额与其中所列金额之和之间的所有差异都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这份表格20-F的年度报告包括我们截至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的经审计综合资产负债表,以及我们截至2023年2月28日、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的经审计综合经营报表、综合(亏损)收入、股东权益变动和现金流量变动。
我们的报告货币是人民币(“RMB”)。我公司及在中国大陆境外注册成立的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美元(“美元”或“美元”)。其他所有子公司及VIE的记账本位币均为人民币。为方便读者阅读,这份年度报告包含某些人民币金额的美元翻译。除非另有说明,所有人民币换算成美元的汇率均为人民币7.28 28元兑1.00美元,这是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发布的换算成美元的H.10统计数据中规定的截至2025年2月28日生效的由纽约联邦储备银行为海关目的认证的纽约市的人民币电汇中午买入汇率。我们不对本年度报告中提及的人民币或美元金额可能已经或可能已按任何特定汇率或根本无法兑换成美元或人民币(视情况而定)作出任何陈述。
我们的ADS于2017年11月8日在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上市,代码为“FEDU”。
前瞻性陈述
这份年度报告包含涉及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前瞻性陈述。除当前或历史事实的陈述外,所有陈述均为前瞻性陈述。这些前瞻性陈述是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1E条的“安全港”条款作出的,并根据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的定义。这些陈述涉及已知和未知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其他因素,包括在“项目3”下列出的因素。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这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业绩或成就与前瞻性陈述中明示或暗示的内容存在重大差异。
在某些情况下,您可以通过“可能”、“将”、“预期”、“预期”、“目标”、“估计”、“打算”、“计划”、“相信”、“可能”或其他类似表达等词语或短语来识别这些前瞻性陈述。我们的这些前瞻性陈述主要基于我们目前对未来事件和财务趋势的预期和预测,我们认为这些事件和财务趋势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业务战略和财务需求。这些前瞻性陈述包括有关以下方面的陈述:
•
我们有能力继续提供新的、有吸引力的课程,并增加我们的课程费用;
•
我们留住教师的能力,以及我们吸引和培养新教师的能力;
您应该阅读这份年度报告和我们在这份年度报告中提到的文件,并理解我们未来的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甚至更糟。本年度报告的其他部分包括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因素。此外,我们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运作。新的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不时出现,我们的管理层无法预测所有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我们也无法评估所有因素对我们业务的影响或任何因素或因素组合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任何前瞻性陈述中包含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的程度。我们通过这些警示性声明来限定我们所有的前瞻性声明。
你不应该依赖前瞻性陈述作为对未来事件的预测。本年度报告中所作的前瞻性陈述仅涉及截至本年度报告作出陈述之日的事件或信息。除法律要求外,我们不承担更新或修改任何前瞻性陈述的义务,无论是由于新信息、未来事件或其他原因。
这份年度报告还包含我们从行业出版物和由政府或第三方市场情报提供者生成的报告中获得的统计数据和估计。这些出版物中的统计数据还包括基于一些假设的预测。如果市场数据背后的一项或多项假设后来被发现不正确,实际结果可能与基于这些假设的预测不同。你不应该过分依赖这些前瞻性陈述。
第一部分
项目1。董事、高级管理层和顾问的身份
不适用。
项目2。提供统计数据和预期时间表
不适用。
项目3。关键信息
我们的控股公司Structure以及与VIE的合同安排
四季教育(开曼)公司不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或“中国”)的运营公司,而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该公司不开展运营,在VIE中也没有股权所有权。中国法律法规对中资公司的直接外资所有权规定了一定的限制,也对外资投资民办教育业务单独规定了限制。因此,我们在中国开展业务主要是通过(i)我们的WFOE(即上海福熙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或上海福熙)、(ii)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或VIE(即上海罗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正式名称为上海四季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和上海四季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及(iii)VIE的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后者为投资者提供了对中国运营公司的外国投资敞口。截至2023年2月28日、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的财政年度,VIE贡献的净收入分别占我们净收入的97.6%、99.3%和99.8%。正如这份年报所用,“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和“我们的”是指母公司、开曼群岛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描述合并财务信息时,为会计目的将VIE合并。我们ADS的投资者不是在中国购买VIE的股权,而是购买母公司的股权,母公司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可能永远不会持有VIE的股权。
我们提到的对VIE的控制以及出于会计目的我们作为VIE主要受益人的地位,严格来说是在我们满足的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合并VIE的条件的背景下。这些条件包括:(i)我们有权管理对VIE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活动;(ii)我们有合同义务吸收VIE可能对VIE产生重大影响的损失;(iii)我们有权从VIE获得可能对VIE产生重大影响的利益。只有当我们满足上述在美国通用会计准则下合并VIE的条件时,我们才会被视为VIE的主要受益人,并且VIE将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以用于会计目的。
WFOE与VIE及其股东订立了以下合同安排,使公司能够(i)有权指导对VIE的绩效影响最大的活动,以及(ii)获得VIE可能对VIE具有重要意义的利益。公司全面、独家负责VIE的管理,承担VIE损失的全部风险,拥有VIE股东行使全部表决权的排他性权利。因此,公司通过其WFOE上海福禧被确定为VIE的主要受益人,并将VIE的财务经营业绩、资产和负债以及现金流量合并在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方大伙伴认为,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
•
上海福禧及VIE的股权结构不违反现行有效的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及
•
上海福禧、VIE及其各自受中国法律管辖的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目前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然而,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告知我们,当前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无法保证中国监管机构将采取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一致的观点。特别是2021年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双缓解意见》,禁止境外投资者通过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等方式,投资于提供义务教育阶段学业科目相关辅导服务的课外辅导机构。尽管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业科目范围出台了规章制度,但对于我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学业科目范围,仍不明确,并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酌情决定。根据我们与相关政府部门的磋商,我们于2021年底停止在中国大陆提供K-9学术AST服务,并认为我们目前提供的其余产品和服务不构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业科目相关辅导服务”,因此不受上述限制。但是,不能保证我们不会因为历史违规而受到处罚,或者未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解释和执行不会改变。此外,2021年4月7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民办教育法实施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民办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民办学校作为当事方的关联方交易将被要求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达成,不妨碍国家、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利益,这可能会影响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系列合同协议,包括独家商业服务协议、独家看涨期权协议、股权质押协议、股东投票权代理协议和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我们WFOE、VIE及其各自股东之间的配偶同意书。这些合同协议包括:
独家服务协议
根据独家服务协议,上海福禧拥有向VIE提供或指定任何第三方提供技术服务及管理和咨询服务的独家权利。作为交换,VIE每年向上海福喜支付服务费,金额由上海福喜酌情决定。未经上海福喜事先书面同意,VIE不能接受任何第三方提供的服务或与其建立类似的公司关系。除中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海福喜拥有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专有知识产权。该协议将保持有效,除非在根据独家认购期权协议全额行使认购期权时终止或由上海福禧提前30日通知单方面终止。除非适用的中国法律另有规定,VIE没有任何权利终止独家服务协议。
独家认购期权协议
根据认购期权协议,VIE的股东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授予上海福禧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独家认购期权,以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名义价格或最低对价金额向股东购买其在VIE中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视情况而定)。该股东不会向上海福禧或其指定人以外的任何一方授予类似权利或转让VIE中的任何股权,也不会对任何股权进行质押、设定或允许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或类似的产权负担。上海福禧全权酌情决定何时行使期权,以及是否部分或全部行使期权。该协议将保持有效,除非在认购期权全部行使时终止或由上海福禧提前30天通知单方面终止。
股权质押协议
根据股权质押协议,VIE的股东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将其在VIE的全部股权质押给上海福禧,以分别保证VIE履行其在相关合同协议项下的义务。如果VIE或其股东违反或违约任何合同安排,上海福喜有权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求将质押股权转让给自己或其指定人,或要求拍卖或出售质押股权,并对拍卖或出售该等质押权益的任何收益享有优先权。此外,上海福禧有权在质押期限内收取与质押股权有关的任何及所有股息。未经上海福喜事先书面同意,VIE的股东不得转让或处分质押的股权权益或对质押的股权设置或允许任何会损害上海福喜利益的产权负担。除非VIE已按照合同约定充分履行其全部义务,或质押的股权已根据独家认购期权协议全部转让给上海福禧或其各自指定人,或上海福禧提前30天通知单方面终止,股权质押协议将继续有效。
VIE的股东已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向当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了有利于上海福喜的股权质押登记。
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及不可撤销的授权书
VIE各股东已各自签署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委任上海福禧或上海福禧指定的任何人为其代理人,代理与该持股有关的一切事宜并行使其作为股东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股东大会并指定和委任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出售、转让、质押或处置VIE的股权。上海福禧可全权酌情向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授权或转让其权利,而无须事先通知或事先征得VIE股东的同意。除非上海福禧以书面通知终止协议或根据独家认购期权协议于认购期权全部行使时终止,否则该协议将保持有效。
配偶同意书
根据我们VIE股东的配偶签署的配偶同意书,该等配偶各自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由适用的股东签署上述排他服务协议、排他性看涨期权协议、股东投票权代理协议以及不可撤销的授权书和股权质押协议。他们进一步承诺不对适用的股东所持有的VIE的股权作出任何断言,并确认该股东可以履行上述相关交易文件,并在未经该配偶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进一步修改或终止此类交易文件。各适用股东的配偶同意并承诺,如因任何理由取得适用股东所持有的任何VIE股权,其将受上述交易文件以及上海福禧与VIE之间经修订和重述的专属服务协议的约束。配偶同意书的有效期限与独家认购期权协议的期限相同。
与VIE及其各自股东的每套合同安排中包含的条款基本相似。由于合同安排,我们对VIE拥有有效控制权,并被视为会计目的的主要受益人,我们已将VIE的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下图列出截至2025年5月31日我们的重要子公司和VIE的详细情况:
(1)田培庆先生、田培华先生,分别持有上海罗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99.99%、0.01%的股权。
(2)田培庆先生、朱素华女士,分别持有上海四季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70%、30%股权。
(3)婺源四季教众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四季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罗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婺源四季工大研学旅行发展有限公司45.59%、36.76%、17.65%的股权。
(4)教育旅游与规划、非学历辅导、师资培训、投资管理、管理咨询等领域经营的12家。
(5)在教育科技、旅游、教育管理、游学发展、文化发展、企业管理、出版物等领域经营的企业13家。
然而,有关现行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无法保证中国政府将采取与我们的中国律师的意见不相悖或有其他不同的观点。通过这些合同安排进行的控制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由于这些重大的不确定性,我们在执行这些合同安排时可能会面临更高的风险和成本。这些合同安排尚未在法庭上得到检验。如果中国政府发现这些合同安排不符合相关行业的外国直接投资限制,或者如果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或其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包括被禁止持续经营,这可能会对我们和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以及/或我们的ADS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此外,如果任何这些事件导致我们无法指导VIE的活动或失去获得其经济利益的权利,我们可能无法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VIE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这可能导致我们的ADS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在中国受到广泛监管。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我们经营业务的公司结构的合同安排不符合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如果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其在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执行此类给予我们有效控制权的合同安排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如果我们无法保持对VIE的有效控制,我们将无法继续将其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在2023、2024和2025财年,我们几乎所有的收入都来自VIE的运营。我们依赖我们的WFOE上海福喜支付给我们的股息和其他分配,而这又取决于VIE支付给上海福喜的服务费。中国对中国公司支付股息有重大的中国法律限制,对外汇管制和外国投资有限制,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获取上海福禧和VIE收入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在2025财年,上海福喜从VIE获得了人民币600万元(合0.8百万美元)的服务费,并且没有派发任何股息。尽管我们的业务决定继续投资和扩大我们的中国业务并推出新项目,但我们的WFOE可能会从VIE获得服务费或在未来向我们进行分配。
我们面临着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我们的业务运营主要在中国进行,我们受制于复杂且不断发展的中国法律法规。例如,我们面临与境外发行的监管批准、反垄断监管行动、关于使用可变利益实体的规定以及对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的监督相关的风险,以及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或PCAOB对我们的审计师缺乏检查,这可能会影响我们开展某些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交易所上市和进行发行的能力。这些风险可能使我们和VIE受到严厉处罚,包括被禁止持续经营,这可能对我们和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以及/或我们的ADS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我们的ADS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有关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风险的详细描述,“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中国政府在监管我们的运营方面的重要权力及其对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发行以及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的监督和控制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在这种性质下实施全行业监管可能会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监督和酌处权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中国法律制度产生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中国执法和快速发展的规则和法规方面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20年6月30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中国石油集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法》或《中国维护香港国家安全法》,其解释涉及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中国政府近日还宣布,将加强对海外上市中国业务的监管,并检查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控制杠杆率。中国政府还对几家专注于反垄断、金融科技监管的美国上市科技公司展开了调查,最近,随着中国《数据安全法》的通过,公司如何收集、存储、处理和转移个人数据。目前,这些法律(中国《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除外)预计将适用于中国境内企业,而不是根据与中国不同的一套法律运营的香港企业。然而,不能保证香港政府不会颁布适用于在香港经营的公司的类似法律法规。例如,中国政府可能会向香港政府施压,要求其颁布与中国类似的法律法规,这可能会寻求对香港公司在海外进行的发行施加控制。如果发生上述任何或全部情况,如果我们的香港子公司选择在未来开展实质性业务活动,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限制或阻碍我们向海外投资者提供证券或继续在美国上市的能力,这可能导致我们的ADS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香港附属公司没有收到任何中国当局或香港当局的任何查询或通知或任何异议。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维护国家安全法》在香港的实施涉及不确定性,而中国政府最近有关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业务的业务活动的政策声明可能会对我们在香港的现有和未来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中国当局对我们的运营和VIE的运营所需的许可
四季教育(开曼)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业务。我们主要通过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和VIE开展业务。我们和VIE在中国的运营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除在“第三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被要求获得各种经营许可和许可,并为我们在中国的业务运营进行登记和备案;未能遵守这些要求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受制于有关数据隐私和网络安全的各种不断演变的中国法律法规。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问题的失败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并损害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根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方达伙伴的建议,我们认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已从中国政府当局获得我们的主要业务经营所需的所有材料许可证和许可,其中包括(其中包括)私立学校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出版物许可证、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以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书,而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由于在中国没有业务运营,因此无需获得中国政府当局的任何许可或许可。鉴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以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执法实践可能会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在未来为我们公司的服务获得额外的许可、许可、备案或批准。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被要求获得各种经营许可和许可,并就我们在中国的业务运营进行登记和备案;未能遵守这些要求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受制于有关数据隐私和网络安全的各种不断演变的中国法律法规。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问题的失败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并损害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
此外,就我们过去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而言,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i)没有被要求获得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监会的许可或完成备案,(ii)没有被中国网信办或CAC要求通过网络安全审查,以及(iii)没有收到或没有被中国证监会或CAC拒绝此类必要许可。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方达伙伴已咨询相关政府部门,后者确认,根据目前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在最新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颁布前已在国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无需通过CAC的网络安全审查即可进行证券发行或维持其证券已上市的国外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地位。因此,我们认为,根据目前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控股公司、中国子公司和VIE无需因进行证券发行而通过CAC的网络安全审查,或维持我们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地位。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境外上市试行办法》通过采用备案制监管制度,对中国境内公司证券的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和上市进行了规范。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在确定发行上市是否视为中国境内公司的间接境外发行上市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发行人同时满足以下标准,则该发行人进行的境外证券发行上市应视为中国境内公司的间接境外发行:(i)发行人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50%或以上,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中记录的总资产或净资产由境内公司入账;及(ii)发行人的主要部分业务活动在中国进行或其主要营业地位于中国,或负责其业务运营和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大部分为中国公民或其惯常居住地位于中国。发行人向境外主管监管机构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发行人必须在提交申请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外上市试行办法还要求就重大事件向证监会提交后续报告,如已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发生控制权变更或主动或强制退市等。同日,证监会还公布了《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备案管理安排的通知》、《境外上市措施的通知》。根据《境外上市办法通知》,截至境外上市办法生效之日2023年3月31日已在境外市场上市的发行人,如我司,无需立即报备。然而,这类发行人如寻求未来在中国大陆以外的任何证券发行和上市,包括但不限于后续发行、第二上市和私有化交易,将被要求遵守海外上市办法规定的备案要求。如果我们未能根据境外上市办法或其他方式获得所需的批准或完成其他审查或备案程序,未来任何证券发行和在中国大陆境外上市,包括但不限于后续发行、第二上市和私有化交易,我们可能会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包括行政处罚,例如责令整改、警告、罚款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以及我们ADS的交易价格。鉴于围绕最新的证监会备案要求和CAC网络安全审查要求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此类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中国证监会、CAC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后续颁布新的规则或解释,要求我们获得他们对我们未来海外发行的批准,我们的控股公司、中国子公司或VIE将能够及时完成备案并完全遵守相关新规。
此外,直接针对我们运营的全行业法规的实施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因此,我们公司和我们业务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采取的影响我们业务的行动带来的潜在不确定性。我们在中国经营的行业的监管环境在过去几年中正在迅速变化,因此受到重大不确定性的影响。根据双缓意见,对于非学历辅导,地方主管部门要针对不同的辅导类别,确定相应的主管部门,制定标准,批准相关非学历辅导机构。但截至本年度报告日,尚无研学游学、学习技术及内容解决方案相关实施细则或标准。此外,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没有任何明确的实施规则或解释将我们通过我们的网站向我们的教科书用户在线提供我们的教科书随附的视频记录视为“在线出版”,因此可能需要一定的许可。由于中国有关某些许可和许可的法律法规不明确,并受制于当地政府当局的解释和执行,我们的研究和学术学习旅行、学习技术、内容解决方案相关业务或在线提供视频记录是否可能属于需要额外许可或其他许可或许可的业务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许可和许可,以及我们的子公司和VIE是否能够及时或完全获得和更新此类批准。我们一直在密切关注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并正在努力寻求政府当局的指导和合作,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并无因被指称未能取得与我们的研究和学术学习旅行、学习技术、内容解决方案或在线提供视频记录相关业务相关的相关许可证或其他许可证或许可而未收到相关政府当局的未完成书面警告通知或受到处罚。如果我们的控股公司、中国子公司和VIE无意中得出不需要此类批准的结论,或者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要求我们在未来获得此类批准,我们的控股公司、中国子公司和VIE可能无法及时或根本无法获得此类必要的批准,即使获得此类批准也可能被撤销。任何此类情况都可能使我们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暂停营业和吊销所需的许可证,显着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显着下降或一文不值。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监督和酌处权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被要求获得各种经营许可和许可,并为我们在中国的业务运营进行登记和备案;未能遵守这些要求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
《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HFCA Act)于2020年12月18日签署成为法律。HFCA法案规定,如果SEC确定我们提交了由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自2021年起连续三年未接受PCAOB的检查,SEC应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即AHFCA法案,该法案于2022年12月29日签署成为法律,修订了《HFCA法案》,并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受PCAOB检查的情况下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2021年12月2日,SEC通过了实施HFCA法案规定的披露和提交要求的最终修正案,据此,如果发行人提交了包含由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年度报告,而PCAOB已确定其无法完全检查或调查是由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当局采取的立场,SEC将确定“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
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了一份报告(“PCAOB认定报告”),通知SEC其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
2022年8月26日,PCAOB宣布与中国证监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签署了一份《议定书声明》(“议定书”),以规范对设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公司的检查和调查。该议定书仍未公布,有待进一步解释和实施。根据SEC披露的与议定书有关的情况介绍,PCAOB应拥有独立的酌处权,以选择任何发行人审计进行检查或调查,并拥有向SEC转移信息的不受约束的能力。
2022年12月15日,PCAOB认定PCAOB能够确保完全访问检查和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并投票撤销了其先前的PCAOB认定报告,相反。然而,PCAOB是否会继续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完全令其满意的检查和调查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和我们的审计师控制之外的若干因素,包括中国当局采取的立场。PCAOB预计将在未来继续要求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完全的检查和调查,并表示已经制定了在2023年初及以后恢复定期检查的计划。根据HFCA法案,PCAOB必须每年就其检查和调查完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能力作出决定。如果PCAOB再次因任一司法管辖区的任何当局采取的立场而在中国大陆或香港遇到检查和调查的障碍,PCAOB将酌情根据HFCA法案作出决定。
我们的现任审计师Marcum Asia CPAs LLP,或MarcumAsia,即出具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载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和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美国)注册的公司(PCAOB)的审计师,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根据该法律,PCAOB进行定期检查以评估其遵守适用的专业标准的情况。MarcumAisa的审计报告包含在这份20-F表格的年度报告中,总部位于纽约州纽约市,定期接受PCAOB的检查。因此,在我们以表格20-F提交该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后,我们预计不会根据HFCA法案被确定为截至2025年2月28日的财政年度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
此外,这些最近的发展也可能增加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在考虑了我们审计师的审计程序和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人员和培训的充足性,或与我们的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资源充足、地理范围或经验之后,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不会对我们适用额外或更严格的标准。如果我们的股票和ADS被禁止在美国交易,我们就无法确定我们将能够在非美国交易所上市,或者我们的股票市场将在美国以外发展。这样的禁令将在很大程度上削弱贵公司出售或购买我们ADS的能力,而与退市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对我们ADS的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此外,这样的禁令将严重影响我们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筹集资金的能力,或者根本不会,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PCAOB可能无法按照《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法》的要求检查或全面调查我们的审计师。如果PCAOB从2021年开始连续两年无法进行此类检查,SEC将禁止我们的ADS交易。我们的ADS退市,或它们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PCAOB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将剥夺我们的投资者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
风险因素汇总
下文列出的仅是与投资我们股票相关的主要风险的摘要。见下文本“项目3”下。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以详细讨论公司面临的众多风险和不确定性。
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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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无法根据中国最近的监管政策开发新类型的学习产品、服务或活动,以及时或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成功吸引潜在学习者和客户或继续吸引学习者和客户购买我们现有的产品或服务,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前景将继续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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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成功设计和执行我们的增长战略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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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无法及时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改善我们目前的业务以满足学习者、客户和教育机构的需求。如果我们的学习者、客户和教育机构对我们服务的满意度下降,他们可能会决定退出我们的项目并要求退款,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运营结果和声誉将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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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对我们的品牌或我们的任何学习中心或学习营地的声誉的损害都可能对我们的整体业务、前景、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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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业的普遍下滑或中断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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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失去高级管理团队成员的服务,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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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面临重大竞争,如果我们未能有效竞争,我们可能会失去我们的市场份额,我们的盈利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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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无法继续招聘、培训和留住合格的教职员工,他们对我们业务的成功以及有效交付我们的服务和产品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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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历史财务和经营业绩、增长率和盈利能力可能并不代表未来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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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未能整合或谈判成功任何未来收购,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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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被要求获得各种经营许可和许可,并为我们在中国的业务运营进行登记和备案;不遵守这些要求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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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一些学校在向赞助商分配利润的能力上受到限制。上海福喜与我国民办学校的服务安排,可能被视为规避了这一限制。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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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业务在中国受到广泛监管。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我们经营业务的公司结构的合同安排不符合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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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商投资法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可能如何影响我们当前公司结构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方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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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中国的业务依赖与VIE及其各自股东以私营非企业机构形式的合同安排,这在提供控制权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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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与我们之间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如果发现我们或VIE欠缴额外税款,可能会大大降低我们的净收入和您的投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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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任何VIE成为破产或清算程序的主体,我们可能会失去使用和享有该实体持有的资产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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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或中国经济和政治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基本上我们所有的业务运营都是在中国进行的。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受到中国经济、政治和法律发展的影响。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经济或中国经济和政治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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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制度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中国行政和司法当局在解释、实施或执行法定规则和合同条款方面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与一些更发达的法律制度相比,可能更难预测行政和司法程序的结果以及我们在中国可能享有的法律保护水平。中国政府的政策、法规、规则和执法的变化可能会很快做出,几乎不会提前通知。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影响我们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而应采取的政策和行动的决定,并可能影响我们执行合同或侵权权利的能力。此外,监管不确定性可能会通过无端的法律行动或威胁加以利用,试图从我们那里获得付款或利益。因此,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增加我们的运营费用和成本,并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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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监督和酌处权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的运营具有重大的监督和酌处权,它可能会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我们的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中国政府最近表示有意对像我们这样的中国发行人的海外发行和外国投资实施更多监管。目前仍不确定中国政府机构将如何对海外上市进行一般监管,以及我们是否需要就我们的海外发行完成备案或获得中国证监会、CAC或任何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任何特定监管批准。如果中国证监会、CAC或其他政府机构后来颁布新的规则或解释,要求我们获得他们对我们未来海外发行的批准,我们可能无法及时获得此类批准,或者根本无法获得,即使获得此类批准也可能被撤销。任何此类情况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此外,直接针对我们运营的全行业法规的实施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因此,我们公司和我们业务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采取的影响我们业务的行动带来的潜在不确定性。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监督和酌处权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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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业务受制于有关数据隐私和网络安全的各种不断发展的中国法律法规。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问题的失败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并损害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我们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会定期收集、存储和使用个人信息和其他数据。如果我们无法保护我们收集、存储和使用的个人信息和其他数据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披露、中断、修改或破坏,此类问题或安全漏洞可能会造成损失,导致我们对信息的所有者或主体承担责任,或使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处罚。此外,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我们产生大量成本或要求我们以不利于我们业务的方式改变我们的业务做法,包括我们的数据做法。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受制于有关数据隐私和网络安全的各种不断演变的中国法律法规。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问题的失败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并损害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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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被要求获得各种经营许可和许可,并为我们在中国的业务运营进行登记和备案;不遵守这些要求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政府主管部门认定我们的非学历辅导、研学和学术学习旅行、学习技术和内容解决方案、在线提供视频记录相关业务属于需要额外许可或其他许可或许可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许可和许可,我们可能无法以合理的条款或及时或根本无法获得此类许可或许可。此外,我们可能无法及时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或根本无法维持、更新或更新我们现有的任何许可证、许可证、批准、注册或备案,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可能会开发新的业务线或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VIE的某些当前业务的运营进行更改,这可能需要我们获得额外的许可、批准、许可、注册和备案。然而,我们无法保证我们能够或将能够及时成功地获得此类许可证、批准、许可、注册和备案,或根本无法保证。政府当局也可能不时发布新的法律、规则和条例或加强现有法律、规则和条例的执行,这也可能要求我们获得新的和额外的许可证、许可证、批准、注册或备案。如果我们未能获得和维持此类所需的许可和许可,以及所需的注册和备案,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法律制裁或暂停我们的在线教育服务的命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被要求获得各种经营许可和许可,并就我们在中国的业务运营进行登记和备案;未能遵守这些要求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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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AOB可能无法按照《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法》的要求检查或全面调查我们的审计师。如果PCAOB从2021年开始连续两年无法进行此类检查,SEC将禁止我们的ADS交易。我们的ADS退市,或它们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PCAOB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将剥夺我们的投资者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PCAOB可能无法按照《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法》的要求检查或全面调查我们的审计师。如果PCAOB从2021年开始连续两年无法进行此类检查,SEC将禁止我们的ADS交易。我们的ADS退市,或它们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PCAOB无法对我们的审计人员进行检查,将剥夺我们的投资者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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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和VIE在向我们支付股息和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主要依赖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根据中国法律的适用要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只有在备抵某些法定准备金后才能分配股息。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此外,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我们在中国的每一所私立学校的学习中心均须拨出一定金额的发展基金,用于建设或维护学校物业或购买或升级学校设施。此外,如果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或VIE未来代表他们自己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他们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付款的能力。此外,就我们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中国或香港或中国或香港实体而言,由于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我们的控股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VIE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这些现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中国或香港以外的运营或其他用途。现金可通过以下方式在我们的组织内转移:根据中国法律,四季集团可通过其中介控股公司,仅通过出资或贷款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仅通过贷款向VIE提供资金,但须满足适用的政府登记和批准要求。任何此类限制或要求可能会严重影响这些实体向我们支付股息或支付服务费或其他款项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和VIE在向我们支付股息和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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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货币兑换的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接收和使用我们的收入的能力。基本上我们所有的收入都是以人民币计价的。因此,对货币兑换的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使用以人民币产生的收入为我们未来在中国境外可能进行的任何业务活动提供资金或以美元向我们的股东和ADS持有人支付股息的能力。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经常项目,例如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和股息分配。然而,人民币不得自由兑换用于中国境外的直接投资或贷款或证券投资,除非此类用途获得外管局批准。这些限制可能会影响我们获得外汇用于资本支出的能力。如果我们需要转换和使用未支付给我们中国子公司的VIE产生的任何以人民币计价的收入以及我们中国子公司产生的未作为股息宣派和支付的收入,上述限制将限制这些收入的可兑换性,以及我们直接接收和使用这些收入的能力。因此,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监管当局未来不会对人民币的可兑换施加更严格的限制,尤其是在外汇交易方面。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货币兑换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接收和使用收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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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和VIE在向我们支付股息和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主要依赖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根据中国法律的适用要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只有在备抵某些法定准备金后才能分配股息。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此外,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我们在中国的每一所私立学校的学习中心均须拨出一定金额的发展基金,用于建设或维护学校物业或购买或升级学校设施。此外,如果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或VIE未来代表他们自己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他们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付款的能力。此外,就我们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中国或香港或中国或香港实体而言,由于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我们的控股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VIE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这些现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中国或香港以外的运营或其他用途。现金可通过以下方式在我们的组织内转移:根据中国法律,四季集团可通过其中介控股公司,仅通过出资或贷款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仅通过贷款向VIE提供资金,但须满足适用的政府登记和批准要求。任何此类限制或要求可能会严重影响这些实体向我们支付股息或支付服务费或其他款项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和VIE在向我们支付股息和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
与我们的普通股和ADS相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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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ADS的交易价格很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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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ADS在公开市场上的大量未来销售或预期的潜在销售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DS价格下降。
通过我们组织的现金和资产流动
四季教育(开曼)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业务。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和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因此,尽管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在控股公司层面获得融资,但母公司向股东支付股息和偿还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的能力取决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以及VIE根据VIE协议向WFOE支付的许可和服务费。母公司、我们的子公司、WFOE和VIE也可能相互转移现金。如果我们的任何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发生债务,管理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母公司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如果我们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中国或香港或中国或香港实体,由于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我们的控股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VIE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这些现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中国或香港以外的运营或其他用途。现金可以以下列方式在我组织内部进行转移:
根据中国法律,母公司可通过其中介控股公司,仅通过出资或贷款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仅通过贷款向VIE提供资金,但须满足适用的政府注册和批准要求。VIE可能会将现金转移给我们的WFOE和其他子公司(“其他子公司”),作为营运资金支持,或根据VIE协议通过服务费,并通过偿还贷款的方式转移给母公司。WFOE和其他子公司也可以向VIE或我们组织内的其他实体转移现金,作为营运资金支持。
关于VIE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和经营成果详见“项目三。关键信息——简明合并时间表。”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被要求向某些法定储备基金拨款或可能向某些可自由支配的基金拨款,这些基金不能作为现金股息分配,除非公司发生有偿付能力的清算。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实施管制,在某些情况下,对将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如果外汇管制制度阻止我们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外汇需求,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第5项。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控股公司Structure”,“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和VIE在向我们支付股息和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以及“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货币兑换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接收和使用收入的能力。”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WFOE、其他子公司或VIE均未向母公司进行任何股息或其他分配。2018年1月16日,我们向截至2018年2月1日登记在册的我公司普通股持有人宣派了2000万美元的股息。股息是从我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收益中支付的。此外,我们于2024年8月14日宣布派发现金股息每股普通股0.23美元,即每股ADS 2.30美元,股息分配总额为510万美元。
以“第10项”下详细讨论的被动外商投资公司规则为准。附加信息— E.税收—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我们就我们的ADS或普通股向美国持有人(定义见下文)进行的任何分配总额(包括为反映中国或其他预扣税而预扣的任何金额)将作为股息征税,但以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的从我们当前或累计收益和利润中支付的为限。我们目前没有,也不打算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我们的收益和利润。因此,美国持有者应该预期,一般支付的任何分配将作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股息”报告。此类股息的金额将包括我们或我们的支付代理人就任何外国税款预扣的金额。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四季教育(开曼)公司在中国税务方面不是中国居民企业,因此就我们的普通股支付股息无需缴纳中国预扣税。然而,如果我们在税收方面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我们向海外股东支付的任何股息可能被视为中国来源的收入,因此可能需要缴纳中国预扣税。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我们可能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有关对ADS投资的中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的进一步讨论,请参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
截至2023年2月28日、2024年2月29日及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WFOE分别以零、零及零投资予其他附属公司作为注资。截至2023年2月28日、2024年2月29日及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母公司向其他附属公司投资人民币2090万元、零、零。
截至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i)我们的WFOE向其他子公司转移人民币零作为营运资金支持,向VIE转移人民币4740万元作为营运资金支持(ii)VIE根据VIE协议向我们的WFOE支付人民币600万元作为服务费,向其他子公司支付人民币860万元作为服务费,向WFOE偿还营运资金支持人民币6050万元,向我们的其他子公司偿还人民币0.02亿元;(iii)我们的其他子公司向VIE转移人民币30万元作为营运资金支持,向WFOE转移人民币200万元作为营运资金支持。截至2024年2月29日止年度,(i)我们的WFOE向其他子公司转让人民币200万元作为营运资金支持,向VIE转让人民币2350万元也作为营运资金支持;(ii)VIE根据VIE协议向我们的WFOE支付人民币360万元作为服务费,向其他子公司支付人民币410万元作为服务费,向WFOE偿还人民币2520万元的营运资金支持,向我们的其他子公司偿还人民币360万元的营运资金支持;(iii)我们的其他子公司向VIE转让人民币400万元作为营运资金支持,(iv)其他附属公司向WFOE转让人民币270万元作为偿还营运资金支持。截至2023年2月28日止年度,(i)我们的WFOE将人民币30万元转让给其他子公司作为营运资金支持,并将人民币690万元转让给VIE作为营运资金支持;(ii)VIE根据VIE协议向我们的WFOE支付人民币130万元作为服务费,向WFOE偿还人民币1050万元的营运资金支持,向我们的其他子公司偿还人民币60万元的营运资金支持;(iii)我们的其他子公司将人民币30万元转让给VIE作为营运资金支持,(iv)母公司将人民币1,390万元转入其他附属公司作为营运资金支持;(v)其他附属公司将人民币110万元转入WFOE作为营运资金支持,并偿还营运资金支持人民币4,800.00万元。请参阅上述简明合并附表和我们在本年度报告中的合并财务报表。我们目前不打算分配收益或解决VIE协议项下的欠款。我们目前没有规定如何在母公司、我们的子公司和VIE之间转移资金的现金管理政策。相反,资金可以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进行转移。
为便于说明,以下讨论反映了中国大陆境内可能需要缴纳的假设税款,假设:(i)我们有应课税收入,以及(ii)我们决定在未来支付股息:
计算(1)
假设税前收益(2)
100.0
%
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盈余税(3)
(25.0
%)
可供分配的净收益
75.0
%
按10%标准税率代扣代缴税款(4)
(7.5
%)
对母公司/股东的净分配
67.5
%
注意:
(1)
就本例而言,税务计算已简化。假设的账面税前收益金额,不考虑时间差异,在中国假设等于应纳税所得额。
(2)
根据VIE协议的条款,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就向VIE提供的服务向VIE收取费用。这些服务费应确认为VIE的成本和费用,相应金额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确认为服务收入并在合并中消除。出于所得税目的,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在单独的公司基础上提交所得税申报表。所支付的服务费由VIE确认为税收减免,并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确认为收入,并且是税收中性的。
(3)
我们的某些子公司和VIE有资格享受所得税优惠税率,该税率低于中国25%的法定税率。然而,这种费率受资格限制,属于临时性质,在未来支付分配时可能无法获得。就这一假设示例而言,上表反映了全额法定税率有效的最大税收情景。
(4)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FIE)向其在中国境外的直接控股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如果FIE的直接控股公司注册在香港或与中国有税收协定安排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则适用5%的较低预提所得税税率,但须在分配时进行资格审查。就本假设示例而言,上表假设了适用全额预扣税的最大税收情形。
简明合并附表
下表列出截至所列日期VIE和其他实体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的简明合并时间表。
在这些表格中,“四季”指的是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四季教育(开曼)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WFOE”指四季旗下全资中国子公司上海福喜。“子公司”是指除WFOE之外的四季旗下子公司。“VIE”指上海罗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罗亮”)、上海四季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季投资”)及其子公司。
截至2023年2月28日止年度
其他
四季
WFOE
子公司
VIE
消除
合并
(人民币千元)
营收(1)
—
502
884
33,381
(551
)
34,216
收入成本(1)
—
—
(1,309
)
(19,164
)
551
(19,922
)
营业费用
(11,766
)
(8,154
)
(3,134
)
(26,905
)
—
(49,959
)
经营亏损
(11,766
)
(7,652
)
(3,559
)
(12,688
)
—
(35,665
)
补贴收入
—
16
7
1,389
—
1,412
利息收入,净额
837
575
60
812
—
2,284
已实现投资收益
1,867
—
—
—
—
1,867
投资中未实现的持有损失
(3,794
)
—
—
—
—
(3,794
)
其他(费用)收入,净额
(618
)
2,246
19
(246
)
—
1,401
对子公司、VIE和VIE子公司的投资损失(二)
(16,192
)
—
—
—
16,192
—
所得税前亏损
(29,666
)
(4,815
)
(3,473
)
(10,733
)
16,192
(32,495
)
所得税费用
—
(648
)
(1
)
(344
)
—
(993
)
净亏损
(29,666
)
(5,463
)
(3,474
)
(11,077
)
16,192
(33,488
)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
—
—
—
(3,822
)
—
(3,822
)
归属于四家公司的净亏损 Seasons Education(Cayman)Inc。
(29,666
)
(5,463
)
(3,474
)
(7,255
)
16,192
(29,666
)
截至2024年2月29日止年度
其他
四季
WFOE
子公司
VIE
消除
合并
(人民币千元)
营收(1)
—
3,516
5,002
124,568
(7,641
)
125,445
收入成本(1)
—
—
(4,083
)
(79,378
)
3,510
(79,951
)
营业费用(1)
(6,085
)
(5,085
)
(6,600
)
(42,254
)
5,260
(54,764
)
营业(亏损)收入
(6,085
)
(1,569
)
(5,681
)
2,936
1,129
(9,270
)
补贴收入
—
4
610
114
—
728
利息收入,净额
6,518
455
10
252
—
7,235
已实现投资收益
3,207
—
—
—
—
3,207
投资中未实现的持有收益
3,910
—
—
—
—
3,910
其他收入(支出),净额
8
306
(75
)
(1,673
)
—
(1,434
)
长期投资减值损失
—
—
—
(500
)
—
(500
)
对子公司、VIE和VIE子公司的投资损失(二)
(2,597
)
—
—
—
2,597
—
所得税前收入(亏损)
4,961
(804
)
(5,136
)
1,129
3,726
3,876
所得税费用
—
—
(412
)
(689
)
—
(1,101
)
净收入(亏损)
4,961
(804
)
(5,548
)
440
3,726
2,775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
—
—
—
(2,186
)
—
(2,186
)
归属于四季教育(开曼)有限公司的净利润(亏损)
4,961
(804
)
(5,548
)
2,626
3,726
4,961
截至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
其他
四季
WFOE
子公司
VIE
消除
合并
(人民币千元)
营收(1)
—
8,323
11,647
250,528
(19,422
)
251,076
收入成本(1)
—
—
(6,637
)
(197,304
)
—
(203,941
)
营业费用(1)
(2,209
)
(6,623
)
(8,589
)
(65,469
)
20,016
(62,874
)
营业(亏损)收入
(2,209
)
1,700
(3,579
)
(12,245
)
594
(15,739
)
补贴收入
—
4
604
805
—
1,413
利息收入,净额
15,712
1,218
7
(737
)
—
16,200
已实现投资亏损
(3,062
)
—
—
—
—
(3,062
)
投资中未实现的持有收益
2,022
—
—
—
—
2,022
其他收入(支出),净额
62
630
9
(846
)
(594
)
(739
)
对子公司、VIE和VIE子公司的投资损失(二)
(11,724
)
—
—
—
11,724
—
所得税前收入(亏损)
801
3,552
(2,959
)
(13,023
)
11,724
95
所得税费用
—
—
—
(722
)
—
(722
)
净收入(亏损)
801
3,552
(2,959
)
(13,745
)
11,724
(627
)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
—
—
—
(1,428
)
—
(1,428
)
归属于四季教育(开曼)有限公司的净利润(亏损)
801
3,552
(2,959
)
(12,317
)
11,724
801
(1)
冲销主要是我们WFOE向VIE、其他子公司向VIE收取的服务费。
(2)
冲销主要与从我们的子公司和VIE获得的投资收益(损失)有关。
下表列出截至所列日期VIE和其他实体的资产负债表汇总数据。
截至2024年2月29日
其他
四季
WFOE
子公司
VIE
消除
合并
(人民币千元)
流动资产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73,528
26,778
22,778
57,114
—
180,198
短期投资
—
18,929
—
—
—
18,929
公允价值下的短期投资
82,791
—
—
—
—
82,791
公允价值下的长期投资,现
14,122
—
—
—
—
14,122
应收四季集团公司款项(1)
4
36,927
40,035
—
(76,966
)
—
其他流动资产
1,334
2,283
6,896
16,026
—
26,539
流动资产总额
171,779
84,917
69,709
73,140
(76,966
)
322,579
非流动资产
受限制现金,非流动
121,472
—
—
576
—
122,048
对子公司和合并VIE的投资(2)
124,990
300
70,700
25,000
(220,990
)
—
长期投资,净额
—
36,000
—
—
—
36,000
公允价值下的长期投资
94,817
—
—
—
—
94,817
其他非流动资产
—
463
80,130
18,123
—
98,716
非流动资产合计
341,279
36,763
150,830
43,699
(220,990
)
351,581
总资产
513,058
121,680
220,539
116,839
(297,956
)
674,160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1,446
360
5,015
59,219
—
66,040
应付四季集团公司款项(1)
35,322
11,556
3,876
26,212
(76,966
)
—
长期借款
—
—
40,000
—
—
40,000
其他负债
1,287
2,798
838
37,053
—
41,976
负债总额
38,055
14,714
49,729
122,484
(76,966
)
148,016
总股本(赤字)
475,003
106,966
170,810
(5,645
)
(220,990
)
526,144
截至2025年2月28日
其他
四季
WFOE
子公司
VIE
消除
合并
(人民币千元)
流动资产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102,743
48,707
8,773
50,548
—
210,771
受限制现金,当前
—
—
—
496
—
496
短期投资
—
13,905
—
—
—
13,905
公允价值下的短期投资
37,953
—
—
—
—
37,953
公允价值下的长期投资,现
3,584
—
—
—
—
3,584
应收四季集团公司款项(1)
1,460
38,823
43,827
—
(84,110
)
—
其他流动资产
2,858
1,753
594
25,064
—
30,269
流动资产总额
148,598
103,188
53,194
76,108
(84,110
)
296,978
非流动资产
受限制现金,非流动
127,449
—
—
579
—
128,028
对子公司和合并VIE的投资(2)
117,724
300
103,700
—
(221,724
)
—
长期投资,净额
—
36,000
—
—
—
36,000
公允价值下的长期投资
99,571
—
—
—
—
99,571
其他非流动资产
—
1,708
—
168,857
—
170,565
非流动资产合计
344,744
38,008
103,700
169,436
(221,724
)
434,164
总资产
493,342
141,196
156,894
245,544
(305,834
)
731,142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1,043
774
1,718
68,353
—
71,888
应付四季集团公司款项(1)
36,432
25,654
9,540
12,484
(84,110
)
—
长期借款
—
—
—
82,134
—
82,134
其他负债
1,256
4,249
413
66,049
—
71,967
负债总额
38,731
30,677
11,671
229,020
(84,110
)
225,989
总股本(赤字)
454,611
110,519
145,223
16,524
(221,724
)
505,153
(1)
冲销主要与我们的WFOE与VIE之间未支付的服务费余额,以及来自/向VIE的其他免息预付款有关。
截至2023年2月28日止年度
其他
四季
WFOE
子公司
VIE
消除
合并
(人民币千元)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16,945
12,005
19,484
(73,927
)
—
(25,493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1)
(157,194
)
(3,333
)
13,745
4,841
45,239
(96,702
)
筹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1)
(239
)
—
—
44,640
(45,239
)
(838
)
汇率变动的影响
27,389
—
—
—
—
27,389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增加(减少)额
(113,099
)
8,672
33,229
(24,446
)
—
(95,644
)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179,086
19,466
8,441
65,709
—
272,702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65,987
28,138
41,670
41,263
—
177,058
截至2024年2月29日止年度
其他
四季
WFOE
子公司
VIE
消除
合并
(人民币千元)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931
(144
)
(4,122
)
19,891
—
16,556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一)
131,070
(1,216
)
(53,716
)
(2,270
)
(2,387
)
71,481
筹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一)
1,129
—
38,946
(1,194
)
2,387
41,268
汇率变动的影响
(4,117
)
—
—
—
—
(4,117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现金的净增加(减少)
129,013
(1,360
)
(18,892
)
16,427
—
125,188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65,987
28,138
41,670
41,263
—
177,058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195,000
26,778
22,778
57,690
—
302,246
截至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
其他
四季
WFOE
子公司
VIE
消除
合并
(人民币千元)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8,955
1,759
(11,705
)
20,996
—
20,005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一)
54,141
20,170
—
(56,747
)
(15,039
)
2,525
筹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1)
(30,056
)
—
(2,300
)
29,684
15,039
12,367
汇率变动的影响
2,152
—
—
—
—
2,152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现金的净增加(减少)
35,192
21,929
(14,005
)
(6,067
)
—
37,049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195,000
26,778
22,778
57,690
—
302,246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230,192
48,707
8,773
51,623
—
339,295
(1)
冲销主要涉及(i)Four Seasons向其子公司和VIE提供的营运资金;(ii)WFOE向子公司和VIE提供的营运资金以及子公司和VIE向WFOE偿还的营运资金。
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的所有资产都位于美国境外。我们目前所有业务均在中国进行。此外,我们的所有现任董事和高级职员,即田培庆、左怡、蒋劭清、李宗炜和Bing Yuan,均在中国大陆和香港境内居住,其所有资产均位于美国境外。因此,如果您认为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或其他方式侵犯了您的权利,您可能很难或不可能在美国对我们或这些个人提起诉讼。即使你成功提起这类诉讼,开曼群岛和中国的法律也可能使你无法对我们的资产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资产执行判决。
开曼群岛没有法定承认在美国联邦或州法院获得的判决(开曼群岛也不是任何关于对等执行或承认此类判决的条约的缔约方),但是,开曼群岛法院将根据普通法,承认和执行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外国资金判决,而无需根据以下原则对基础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任何重新审查: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判决对判定债务人施加支付已作出该判决的清算款项的义务,前提是该判决(a)是由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的,(b)对判定债务人施加支付已作出判决的清算款项的责任,(c)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d)不涉及税收、罚款或处罚,(e)不与开曼群岛就同一事项作出的判决相抵触,(f)不能以欺诈为由进行弹劾,且不是以违反自然正义或开曼群岛公共政策的方式获得,也不属于强制执行的种类。然而,如果开曼群岛法院判定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从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导致支付具有刑事或惩罚性性质的义务,开曼群岛法院不太可能执行该判决。由于开曼群岛的法院尚未作出这样的认定,因此不确定美国法院的这类民事责任判决是否可以在开曼群岛执行。如果在别处提起并行诉讼,开曼群岛法院可以中止执行程序。
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由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法域之间的对等原则,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国与美国没有任何条约或其他形式的互惠,规定了对外国判决的对等承认和执行。此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如果中国法院判定该判决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则不会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执行外国判决。因此,不确定中国法院是否以及在什么基础上执行美国法院作出的判决。
香港法院是否会(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作出的判决,或(ii)受理在香港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提起的原始诉讼,存在不确定性。
美国法院根据美国联邦或州证券法作出的判决,可在香港按普通法强制执行,方法是就该判决在香港法院就根据该判决应支付的金额提起诉讼,然后根据外国判决的强度寻求简易判决,但外国判决(其中包括),是(i)一笔债务或一笔确定的款项(不是向外国政府征税当局征收的税款或类似费用或罚款或其他处罚)和(ii)就索赔的是非曲直而言是最终的和结论性的,但不是其他。在任何情况下,如果(a)该判决是通过欺诈获得的;(b)获得该判决的程序与自然正义相抵触;(c)该判决的执行或承认将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d)美国法院没有司法管辖权;或(e)该判决与香港先前的判决相冲突,则该判决无论如何不得在香港如此执行。
香港没有与美国对等执行判决的安排。因此,仅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或美国境内任何州或地区的证券法的美国法院民事责任判决在香港、在原始诉讼或强制执行诉讼中的可执行性存在不确定性。
A. [保留]
B.资本化和负债
不适用。
C.要约的理由及所得款项用途
不适用。
D.风险因素
投资我们的ADS涉及重大风险。在投资我们的ADS之前,你应该仔细考虑一下这份年度报告中的所有信息。下面请找到我们面临的主要风险,在相关标题下组织。在中国法规变得适用于香港公司的情况下,与在中国经营相关的法律和运营风险,如“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也可能适用于我们在香港的业务。
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
如果我们无法根据中国最近的监管政策开发新类型的学习产品、服务或活动,以及时或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成功吸引潜在学习者和客户或继续吸引学习者和客户购买我们现有的产品或服务,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前景将继续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未来业务的成功主要取决于我们开发新型学习产品、服务或活动的能力,以满足市场需求,同时遵守中国当时有效的监管政策。这将取决于几个因素,包括我们应对监管政策、市场趋势和需求变化的能力,向更广泛的潜在学习者和客户群有效推销我们的服务或解决方案,开发额外的高质量学习内容和技术解决方案,提供一致和高客户体验,并有效应对竞争压力。如果我们无法及时或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以新型学习产品或服务成功吸引潜在学习者和客户,或者如果我们无法继续吸引学习者和客户购买我们现有的产品或服务并增加支出,则无法保证我们的收入可能在未来恢复或保持增长,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还不时采取新举措,以扩大我们的产品或市场范围。例如,我们努力在中国各地建立新的学习营地,为所有年龄段的群体和个人学习者提供更多丰富活动。我们可能会为我们的新倡议投入大量资源,但未能从这些新倡议中取得预期成果。然而,其中一些新举措可能很容易在短时间内被我们的竞争对手复制,这可能会降低我们的努力的价值。此外,如果此类新举措没有被市场很好地接受,我们其他产品的声誉以及我们的整体品牌和声誉可能会受到损害。因此,我们的整体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其中一些新举措迄今尚未产生重大或任何利润。我们对变化做出快速反应并成功争夺其中某些新领域的经验有限。此外,较新的产品可能需要比现有更多的财务和管理资源。此外,您可以根据有限的运营历史对这些相对较新的产品的业务和前景进行评估。
我们被要求获得各种经营许可和许可,并为我们在中国的业务运营进行登记和备案;不遵守这些要求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学校必须获得相关政府机构的多项许可、许可和批准,并向其进行备案或完成注册,才能提供辅导服务。
作为充分遵守《意见》和适用规则、法规和措施的努力的一部分,我们于2021年底停止在中国提供K-9学术AST服务,分拆了一些从事K-9学术AST服务的子公司,并停止更新我们运营私立学校的许可。对于非学历辅导服务,意见要求,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非学历课外辅导机构的管理主管部门,通过对体育、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等非学历学科进行分类,在非学历辅导不同分类之间制定标准并进行严格审核后予以许可。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若干地方政府当局已颁布规则,要求艺术、音乐、物理等领域的非学历辅导服务提供者获得经营私立学校的许可。已按规定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或正在按照当地法规政策办理办学许可等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意见》,自2015年8月4日起施行,研学旅行纳入学生综合能力导向教育范畴。此外,《中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要求,旅行社开展出境游业务,必须取得国家旅游局或其授权的省级旅游管理局的许可,取得其授权的省级旅游管理局或市级旅游管理局的许可,才能开展境内入境旅行社业务。未换发相应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从事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的,可能被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内爆罚款。
此外,我们通过我们的在线网站向我们的教科书用户提供与我们的数学课本配套的某些视频记录,用于课程‘数学点对点’。如果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认为我们在网上提供视频记录构成“网络出版服务”,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获得网络出版许可证。然而,关于哪些活动构成受此类许可要求约束的在线出版服务存在不确定性。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出版物出版发行条例》更多信息。
根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方达伙伴的建议,我们认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已从中国政府当局获得我们的主要业务运营所需的所有材料许可和许可,并且我们的开曼控股公司不需要从中国政府当局获得任何许可或许可,因为它在中国没有业务运营。如果政府当局确定我们的素质教育和辅导、研学旅行、学习技术、内容解决方案或在线提供视频记录相关业务属于需要额外许可或其他许可或许可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许可和许可,我们可能无法以合理的条款或及时或根本无法获得此类许可或许可。此外,我们可能无法及时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维护、更新或更新我们现有的任何许可证、许可证、批准、注册或备案,或根本无法保持、更新或更新,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可能会开发新的业务线或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VIE的某些当前业务的运营进行更改,这可能需要我们获得额外的许可、批准、许可、注册和备案。然而,我们无法保证我们能够或将能够及时成功地获得此类许可证、批准、许可、注册和备案,或根本无法保证。政府当局也可能不时发布新的法律、规则和条例或加强现有法律、规则和条例的执行,这也可能要求我们获得新的和额外的许可证、许可证、批准、注册或备案。如果我们未能获得和维持此类所需的许可和许可,以及所需的注册和备案,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法律制裁或暂停我们的在线教育服务的命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一些学校在向赞助商分配利润的能力上受到限制。上海福喜与我国民办学校的服务安排,可能被视为规避了这一限制。
根据《民办教育法》,在2016年11月7日修订前,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选择要求合理回报。要求合理回报的保荐机构可以在扣除相关法定准备金缴款后获得分红,不要求合理回报的保荐机构不能从民办学校获得分红。修正后的法律废除了这种区别。根据修订后的《民办教育法》,民办学校可以设立为非营利或营利性实体。营利性学校的举办者可能会获得经营利润,而非营利性学校的举办者可能不会。现有民办学校必须重新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或营利性学校。不过,修订后的民办教育法对重新登记程序的具体措施保持沉默,根据修订后的法律,将由地方当局颁布的相应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截至本年度报告日,部分地方法规出台规定,要求非学历课外辅导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此类注册,否则将面临退费、停业等处罚。
目前我们有一所学校与上海福喜订立服务协议。这所学校的举办者没有选择要求合理回报。根据这所学校与上海福喜的相关服务协议,这所学校赚取的任何利润的很大一部分将作为服务费支付给上海福喜。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方达伙伴所告知,我们根据我们的合同安排从我们的学校收取服务费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向我们学校的赞助商分配回报、股息或利润,因此不违反任何中国法律法规。然而,如果相关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持不同看法,例如,如果当地主管部门将其中一些学校视为非营利性学校,并将此类服务费视为主办者获取的“经营利润”,则主管部门可能会发现这些私立学校及其各自的主办者违反了中国法律法规。当局可能会寻求没收这些学校已向上海福喜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服务费,甚至撤销这些学校的教育许可,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未能成功设计和执行我们的增长战略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至关重要的是,在当前的监管政策和竞争环境中,我们正确地设计我们的增长战略。我们目前的增长战略包括继续以更好的体验和更广泛的产品增强服务,增强技术和内容解决方案业务,以及进一步投资以加强我们的基本能力。由于若干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我们可能无法成功执行我们的增长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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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无法在现有市场推广我们当前的业务或在具有足够增长潜力的新市场中识别或营销我们当前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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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无法从地方当局获得我们在所需地点的主要业务运营所需的必要材料许可和许可,或在没有必要的许可和许可的情况下面临开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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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无法进一步扩展我们现有的内容库或学习技术和内容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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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无法留住对我们业务至关重要的核心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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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无法以合算和及时的方式扩大我们目前的业务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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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无法在其他地域市场复制我们在上海的成功增长模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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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地发现新的商业机会(如果有的话),或与我们当地的商业伙伴成功合作,或将收购的业务与我们目前的服务产品整合并实现预期的协同效应。
如果我们未能成功执行我们的增长战略,我们可能无法保持我们的增长率,我们的业务和前景可能因此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继续招聘、培训和留住合格的教职员工,他们对我们业务的成功以及有效交付我们的服务和产品至关重要。
我们的教师队伍对于保持我们的服务和产品的质量以及我们的品牌和声誉至关重要。因此,我们有能力继续吸引具有必要经验和资格的教师,这是我们运营成功的重要因素。有经验、专长和资历的教师数量有限,可以满足我们的要求。此外,中国教育部于2014年颁布并于2018年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禁止中小学教师在校内或校外学习中心提供有偿家教。一些省市还出台规定,禁止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或学习中心兼职教学。因此,我们目前聘用了大部分全职教师。因此,要招聘合格和有经验的教师,包括那些有公立学校经验的教师,我们必须为候选人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特别是,提供有吸引力的职业发展机会,以与公立学校教学工作的感知安全性竞争。此外,我们还必须为我们的教师提供持续培训,以确保他们紧跟学习者需求的变化以及有效教学所必需的其他关键趋势。虽然我们过去在招聘、培训或挽留合格教师方面并没有遇到重大困难,但我们可能不一定能够在未来招聘、培训和挽留足够的合格教师,以跟上我们的业务发展,同时在我们所服务的不同市场保持持续的高教学质量。此外,中国法律法规要求教师如果教授学术性或非学术性科目,必须具备必要的执照和资格。但是,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教师由于各种原因,例如招聘与新入职教师参加考试并最终获得教师执照或相关资格之间的时间差,以及近年来因新冠疫情、甲型H1NI猪流感等健康流行而取消和推迟的教师执照考试和其他资格考试,我们的教师都可以及时或根本无法申请并获得教学执照和相关资格。如果我们的一些教师,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申请和取得所需的教学许可证或相关资质,或者根本不能申请,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对这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进行整改,可能无法继续留住这类教师。合格教师短缺或我们的教师绩效质量下降,无论是实际的还是感知的,或我们为留住合格教师而必须支付的补偿显着增加,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及时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改善我们目前的业务以满足学习者、客户和教育机构的需求。如果我们的学习者、客户和教育机构对我们服务的满意度下降,他们可能会决定退出我们的项目并要求退款,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运营结果和声誉将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不断更新和完善我们的学习服务以及学习技术和内容解决方案,以满足学习者、客户和教育机构的市场需求。由于我们最近才推出了我们当前的某些业务,例如旅游服务,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此类业务将在长期内取得成功。
我们一直在改进,并将继续改进我们目前业务的服务质量和内容质量,以更好地服务于我们现有学习者、客户和教育机构的利益。然而,服务和内容质量的改进以及我们的服务和解决方案的升级可能涉及大量成本,我们无法保证改进后的服务或解决方案将更准确地满足学习者、客户和教育机构的需求,或者根本无法满足。开展新业务可能还需要我们投资于学习内容和技术开发,培训新教师或重新培训现有教师,加大营销力度并重新分配资源,远离其他用途。我们可能对我们推出的新业务经验有限,可能需要修改我们的系统和策略。如果我们不能继续改善我们目前的业务或不能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这样做以满足他们的需求,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业绩可能会因此受到影响。
我们业务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能否提供令人满意的学习体验。例如,我们的非学历辅导项目可能无法唤起或保持学习者对该学科的兴趣,未能提高学习者的能力并且学习者即使在使用我们的服务后也可能表现低于预期,或者未能不断更新和增强我们的学习材料和教学方法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录取和评估过程。如果一个学习者与我们老师的互动没有达到预期,他或她的学习经历也可能受到影响。如果大量学习者在使用我们的服务后未能对该主题产生兴趣或未能提高他们的能力,或者如果他们对我们的服务或他们的学习经历不满意,他们可能会决定不再购买我们的服务或解决方案,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运营结果和声誉将受到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不能继续创新我们的技术,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都可能受到损害。
我们依靠创新技术来推动我们的增长。比如我们的智力数学实验室,就是由我们自主研发的智能课堂内容开发系统以及数学公式的语音识别、复杂的综合数学题和自动跟踪评估报告等AI驱动的教学方法赋能的。我们还提供以我们的核心技术能力为前提的学习技术和内容解决方案,为中国的私立学习机构赋能。因此,如果我们不能继续创新我们的技术,我们可能无法继续发展我们的业务或赋予其他行业参与者权力,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
任何对我们的品牌或我们的任何学习中心或学习营地的声誉的损害都可能对我们的整体业务、前景、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相信,我们“四季教育”品牌的市场知名度和我们在行业内的稳固声誉为我们业务的成功做出了重大贡献,并且维护和提升我们的品牌对于保持我们的竞争优势至关重要。我们的品牌和声誉可能在许多情况下受到不利影响,包括以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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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学习者和客户对我们的课程和相关服务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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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未能妥善管理伤害我们的学习者和客户的事故或其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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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教职员工有行为或被认为有不当行为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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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教职员工未能对他们所照顾的学习者和顾客进行适当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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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失去了经营学习中心或学习营地的执照、许可证或其他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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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较低的学习中心或学习营地经营者滥用我们的品牌名称或与我们品牌名称相似的人,进行欺诈活动,在学习者和客户中造成混淆。
随着我们继续业务发展,发生上述任何情况的可能性增加。这些活动可能不仅会影响我们的学习者和客户对我们产品的看法,还会影响行业的其他支持者和公众。此外,直接损害我们其中一个学习中心或学习营地声誉的事件可能会对我们其他设施的声誉和运营产生不利影响。由于我们主要依靠口碑推荐来吸引潜在的学习者和客户,如果我们的品牌名称或声誉恶化,我们的整体业务、前景、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旅游行业的普遍下滑或中断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受到中国和全球旅行行业趋势的显着影响,包括住宿预订、交通票务以及打包旅游和目的地内活动部门。由于旅游业对个人可自由支配的支出水平高度敏感,在一般经济低迷时期,旅游业往往会下降。其他倾向于减少旅行并可能减少我们收入的趋势或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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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或恶劣的天气条件,如飓风、地震或海啸,以及气候变化的物理影响,其中可能包括更频繁或更严重的风暴、洪水、海平面上升、缺水、干旱和野火;和
我们可能会受到旅游业下滑或中断的严重不利影响,在许多情况下,我们很少或根本无法控制此类事件的发生。这类事件可能导致对我们的旅行和旅行相关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减少。这种需求的减少,取决于范围和持续时间,可能会对我们的短期和长期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历史财务和经营业绩、增长率和盈利能力可能并不代表未来的表现。
我们的收入从2023财年的人民币3420万元增加到2024财年的人民币1.254亿元,并在2025财年增加到人民币2.511亿元(3450万美元)。我们在2023财年录得净亏损人民币3350万元,在2024财年录得净收入人民币280万元,在2025财年录得净亏损人民币60万元(约合10万美元)。对我们业务和前景的任何评估都必须结合公司在我们发展阶段遇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来考虑。此外,由于K-9 Academic AST Services将于2021年12月底在中国大陆停止,以及我们开发或收购的任何新业务,我们过去的业绩可能并不代表未来的表现。这类新业务的盈利能力和产生现金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此外,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因应我们无法控制的多种其他因素而在不同时期有所不同,包括与中国私立教育服务行业有关的一般经济状况和法规或政府行为、私立教育支出的变化、我们控制收入成本和运营费用的能力,以及与收购或其他特殊交易或在意外情况下产生的非经常性费用。由于上述因素,我们认为,我们的历史财务和经营业绩、增长率和盈利能力可能并不代表我们未来的业绩,您不应依赖我们过去的业绩或我们的历史增长率作为我们未来业绩的指示。此外,我们的净利润率可能会下降,或者我们可能会在未来产生额外的净亏损,并且可能无法保持季度或年度盈利能力。
我们面临重大竞争,如果我们未能有效竞争,我们可能会失去我们的市场份额,我们的盈利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中国的学习服务、旅游服务以及学习技术和内容解决方案市场正在快速发展、高度分散且竞争激烈,我们预计竞争将持续存在并可能加剧。我们在我们提供的每一类服务或产品以及我们经营所在的每个地理市场都面临竞争。我们的竞争对手包括学习和旅行服务、学习技术和内容解决方案的供应商。
我们的学习者注册人数和产品或解决方案的销售可能会因这一竞争而减少。我们的一些竞争对手可能拥有比我们更多的资源,可能能够投入比我们更多的资源来开发、推广和销售他们的解决方案、程序、服务和产品,并比我们更快地对学习者需求、市场趋势或新技术的变化做出反应。随着我们扩大业务,我们还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成功地与当前或未来的竞争对手竞争。如果我们无法保持我们的竞争地位或以其他方式有效应对竞争压力,我们可能会失去我们的市场份额,我们的盈利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失去高级管理团队成员的服务,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干扰。
我们的成功部分取决于我们的官员和高级管理团队继续应用技能、努力和激励。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原因,我们可能会在未来经历高级管理层的变动。此外,关键管理人员可能会离开我们,加入我们的竞争对手。失去高级管理层关键成员或经验丰富人员的服务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造成干扰并造成不确定性。我们依赖于我们的高级管理团队的服务,他们集体在我们公司和整个行业内拥有丰富的经验。如果我们的高级管理团队中有一名或多名成员因健康、家庭或其他原因无法或不愿意继续担任目前的职务,我们可能无法轻易替换他们,或者根本无法替换他们。我们无法及时吸引和留住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前景、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整合或谈判成功任何未来收购,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已经收购了更多的其他业务,未来可能会继续这样做。如果我们无法成功整合收购的业务,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损害。我们可能无法确定合适的收购目标。如果我们确实确定了合适的收购目标,我们可能无法成功谈判收购条款、为收购融资或将收购的业务整合到我们现有的业务和运营中。此外,完成潜在收购并整合收购的业务可能会使我们的资源紧张,并需要大量的管理时间。此外,我们收购的业务可能正在亏损或存在我们可能无法有效管理或在我们收购时可能没有意识到的现有负债或其他风险,这可能会影响我们从收购中实现预期收益的能力或我们的财务业绩。如果我们未能及时或完全整合收购的业务,我们可能无法从收购的业务中实现预期的收益或协同效应,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增长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受到季节性波动的影响,这可能导致我们的经营业绩在不同期限之间波动,进而导致我们的ADS价格波动并对其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受制于季节性或我们无法控制的其他因素造成的波动,这可能导致我们的经营业绩在每个季度之间波动。我们已经经历并预计将继续经历我们的收入和经营业绩的季节性波动,这主要是由于学习者和客户需求的季节性变化。然而,我们的业务受季节性波动影响,因为我们的成本和开支各不相同,某些成本和开支在财政年度内显着且不一定与我们收入的确认时间相对应。我们的学习者和客户通常在学期开始前付款,我们在学期内以直线法确认服务交付的收入。总体而言,尽管我们业务的历史季节性相对温和,但我们预计我们的经营业绩将继续经历季节性波动。这些波动可能会导致我们ADS的价格波动并对其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学习者和客户或我们场所内的其他人员遭受的事故、伤害或其他伤害可能会对我们的声誉产生不利影响,使我们承担责任并导致我们产生大量费用。
如果发生对我们场所内的学习者和客户或其他人的事故或伤害或其他伤害,包括那些由我们的雇员或承包商在我们场所内的行为或疏忽造成或以其他方式引起的事故或伤害,我们的设施可能会被视为不安全,这可能会导致学习者的入学率下降。我们还可能面临索赔,指控我们疏忽并向我们的员工或承包商提供了不充分的监督,因此对他们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或者对我们的学习者和客户或我们场所内的其他人遭受的伤害承担其他责任。我们的保险范围可能不足以充分保护我们免受各种索赔,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来能够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或根本无法获得足够的责任保险。针对我们或我们的任何员工或独立承包商的责任索赔可能会对我们的声誉以及吸引和留住学习者和客户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即使不成功,这样的索赔也可能造成不利的宣传,导致我们产生大量费用,并转移我们管理层的时间和注意力。
员工的不当行为、错误和不遵守法律、法规和我们的公司治理政策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形象、声誉、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可能会对这些不当活动承担责任。
不当行为,包括非法、欺诈或串通活动,未经授权的业务行为和行为,滥用公司授权,或我们的员工出现错误或他们未能履行职责,可能会使我们承担法律责任和负面宣传。我们的员工可能会进行欺诈活动,以绕过我们的内部系统,并在我们的官方或授权程序之外完成影子交易和/或交易。他们可能会进行反不正当竞争的违法活动,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不正当竞争指控和风险,或进行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企业文化或内部工作环境的活动。我们过去曾经历过这类事件,未来可能会继续经历或受制于类似性质的事件。我们因严重的不当行为终止了与相关员工的雇佣关系,并在某些情况下从这些员工那里挽回了我们的损失。虽然我们一直在加强我们的行为准则和相关内部政策,包括更新我们员工的行为准则和反贿赂政策,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不会发生此类事件。并非总是能够识别和阻止此类不当行为,我们为发现和防止这些活动而采取的预防措施可能无法有效控制未知或未管理的风险或损失,或保护我们免受政府调查或因未能防止此类不当行为而产生的其他行动或诉讼的影响。此类不当行为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品牌和声誉,从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不能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我们的品牌和业务可能会受到影响。
我们认为我们的版权、商标、商号和互联网域名对我们继续发展和提高品牌认知度的能力非常宝贵。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版权、商标、商号和域名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我们已在中国注册了22个我们的品牌名称和徽标作为注册商标。我们满足中国版权法规定要求的专有课程和课程材料受版权保护。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任何知识产权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我们依靠版权、商标和商业秘密法律的结合来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尽管如此,第三方可能会在没有适当授权的情况下获得和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第三方获取和复制我们的课程材料并不困难,因为它们是实际提供给我们的学习者和客户的。中国监管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实践处于早期发展阶段,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我们可能还需要诉诸诉讼和其他法律程序来强制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任何此类行动、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都可能导致大量成本,并转移我们管理层的注意力和资源,并可能扰乱我们的业务。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有效地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或以其他方式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未能充分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不时遇到与我们使用第三方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或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指控,我们可能无法被授权使用第三方版权材料。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开发或使用的学习材料、营销材料、产品、程序或其他知识产权不会或不会侵犯第三方持有的有效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不时遇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和义务的纠纷,我们可能不会在这些纠纷中胜诉。此外,我们也无法用汉字注册我们的一些主要品牌名称和徽标例如“四季教育”的商标。因此,无法保证我们可以继续在中国使用该等商标。我们可能被要求探索收购商标或与第三方订立独家许可协议的可能性,这将导致我们产生额外费用。第三方可能会向我们提出索赔,指控我们侵犯了他们的知识产权。提出此类索赔的第三方可能能够获得禁令,以阻止我们提供我们的服务或使用包含涉嫌侵权知识产权的商标。任何此类知识产权侵权索赔都可能导致代价高昂的诉讼并转移我们管理层的注意力和资源,并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如果中国法院或法庭认为我们侵犯了属于他人的任何商标,我们可能会被迫更改我们的品牌名称或徽标。我们的老师可能会违反我们的政策,在我们的课堂上未经适当授权使用第三方版权材料。我们可能会因未经授权复制或分发发布在我们网站上或在我们的课程中使用的材料而承担责任。
关于我们的业务和运营,我们的保险范围有限。
我们面临与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相关的各种风险,我们的保险范围有限。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保险”了解更多信息。我们可能会对在我们的学习中心、学习营地和其他设施发生的事故承担责任,包括我们组织某些学习旅行活动的室内设施以及我们不时为学生租用的临时住房设施。如果发生学生或其他人遭受的现场食物中毒、人身伤害、火灾或其他事故,我们可能会面临声称我们疏忽、监管不力或以其他方式对伤害负责的索赔。我们还面临风险,其中包括学校发生事故或受伤、关键管理人员和人员流失、业务中断、自然灾害、恐怖袭击和社会不稳定或我们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事件。中国的保险业仍处于早期发展阶段,因此中国的保险公司提供有限业务相关的保险产品。我们没有任何业务中断保险、产品责任保险或关键人物人寿保险。任何业务中断、法律程序或自然灾害或我们无法控制的其他事件都可能导致大量成本和我们资源的转移,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网站或计算机系统的系统中断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并限制我们留住学习者和客户以及增加学习者入学人数的能力。
我们的网站和计算机系统的性能和可靠性对于我们的声誉和留住学习者和客户以及增加入学人数的能力至关重要。任何系统错误或故障、在线流量突然大幅增加或对我们系统的黑客攻击,都可能扰乱或减缓对我们网站的访问。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且经济高效地扩展我们的在线基础设施,以满足学习者和客户日益增长的需求。此外,我们的计算机系统存储和处理重要信息,包括课程表、注册信息和学习者数据,可能容易因我们无法控制的事件(例如自然灾害和技术故障)而中断或出现故障。如果数据库系统或备份系统出现故障,我们的运营可能会受到干扰。因此,我们计算机系统的任何中断都可能对我们的运营和留住学习者和客户以及增加入学人数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与自然灾害和其他灾害相关的风险,包括爆发新冠疫情等健康流行病,以及其他非常事件,这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运营。
全球爆发的新冠疫情导致全球经济受到严重干扰,并在过去几年影响了我们业务的许多方面。由于我们的学校和学习中心不时按政府强制要求临时关闭,我们的线下业务受到了重大影响。虽然我们在临时闭馆期间做出了很大努力,迅速将我们的线下运营模式切换为线上覆盖所有学科的课程,但我们不能保证我们的线上课程能够满足我们所有的学习者和客户或吸引新的学习者和客户,也不能像我们的线下课程那样有效。
此外,我们针对疫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保护我们的员工、学习者以及重新开放的学习中心的客户和教师,其中包括(其中包括)暂时关闭我们的办公室、远程工作安排以及为我们的员工采购口罩、洗手液和其他防护设备,这降低了我们的运营能力和效率,并增加了我们的运营费用。如果我们的任何员工被怀疑感染了新冠疫情,我们的业务运营也可能受到干扰,因为这可能需要我们的员工进行隔离或关闭我们的办公室并进行消毒。所有这些都将对我们近期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疫情持续或升级,我们的业务运营或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进一步的负面影响。
自2022年12月以来,中国各级政府此前为控制新冠疫情传播而采取的许多限制性措施已被取消,或被更灵活的措施所取代。然而,新冠疫情可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我们未来的运营结果仍不确定,并取决于新冠疫情的未来发展。因此,新冠疫情可能继续对我们当前和未来几年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除了健康流行病的影响,如新冠疫情、HI1N猪流感,我们的业务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和其他灾害的重大不利影响,包括地震、火灾、洪水、环境事故、电力损失、通信故障和类似事件。此外,我们的业务可能受到猴痘、H7N9禽流感、H1N1猪流感、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SARS)、埃博拉或其他健康流行病爆发的重大不利影响。虽然我们没有因任何自然和其他灾害或其他特殊事件而遭受任何物质损失或成本显着增加,但我们的学习者出勤和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因我们有主要业务的任何城市发生的任何此类事件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未来授予员工购股权或其他股权激励,我们的净收入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过去根据我们的2015年股份激励计划和2017年股份激励计划向我们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授予了股票期权。我们被要求根据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会计准则编纂主题718,薪酬——股票薪酬,对基于股份的薪酬进行会计处理,这通常要求公司根据授予日股权奖励的公允价值,将购股权和其他股权激励给员工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费用,并在要求接受者提供服务以换取股权奖励的期间内确认补偿费用。截至2025年5月31日,我们未行使期权的持有人有权购买总计2,589,030股普通股。因此,我们在2025财年产生了500万元人民币(0.7百万美元)的股份补偿费用。如果我们在未来授予更多的期权或其他股权激励,我们可能会产生重大的补偿费用,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实施和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我们可能无法准确或及时报告我们的经营业绩或防止欺诈,投资者信心和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在审计截至2025年2月28日的合并财务报表过程中,我们发现了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存在的一个重大缺陷,即我们缺乏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对财务报告进行充分和适当的审查。见“项目15。控制与程序——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在发现重大弱点后,我们已采取措施并计划继续采取措施,以改善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这些措施可能会充分解决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我们可能会得出结论,认为它已得到充分补救。我们未能纠正这一重大缺陷或未能发现和解决任何其他控制缺陷,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财务报表不准确,还可能损害我们及时遵守适用的财务报告要求和相关监管文件的能力。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我们ADS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不力严重阻碍了我们防止欺诈的能力。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我们的业务在中国受到广泛监管。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我们经营业务的公司结构的合同安排不符合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
我们的业务在中国受到广泛的监管。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和运营的各个方面进行监管,例如学校设立和运营的标准、学生招募活动和学费水平。适用于课后教育部门的法律法规经常发生变化,可能会采用新的法律法规,其中一些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无论是追溯性的还是前瞻性的。
教育服务的外资所有权须遵守中国的重要法规。中国政府通过严格的许可要求来规范教育服务的提供。中国法律法规目前要求在中国投资教育业务的外国实体必须是在中国境外提供高质量教育方面具有一定资质和经验的教育机构。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不是教育机构,不提供教育服务。由于这些限制,我们在中国开展业务主要通过(i)我们的WFOE,即上海福喜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或上海福喜,(ii)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或VIE,即上海罗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正式名称为上海四季教育和培训有限公司)和上海四季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及(iii)VIE的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后者为投资者提供了对中国运营公司的外国投资敞口。我们一直并预计将继续依赖VIE来运营我们的业务。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了解更多信息。
然而,由于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在可变利益实体中没有股权所有权,因此,我们ADS或普通股的投资者并不是在中国购买可变利益实体的股权,而是在购买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权。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与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规定或对现有规定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或有不同的解释,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如果我们无法主张我们对可变利益实体资产的合同控制权,我们可能无法偿还票据和其他债务,我们的股份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截至2025年2月28日,可变利益实体占我们总资产的33.6%。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可变利益实体和我们公司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显着影响可变利益实体和我们公司作为一个集团的财务业绩。
如果我们的所有权结构和合同安排被发现违反任何中国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我们被要求但未能获得我们的私立教育业务的任何许可或批准,则相关的中国监管机构,包括监管中国教育行业的教育部、监管中国境内外国投资的商务部、监管中国境内学校注册的民政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这规范了教育培训公司在中国的注册和运营,将拥有广泛的酌处权,可就此类违规行为对我们处以罚款或处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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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们的运营施加罚款和处罚,或我们或VIE可能无法遵守的额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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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我们重组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或我们目前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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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或禁止我们使用首次公开发行的收益为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和运营提供资金,特别是通过战略收购扩展我们的业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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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我们或VIE使用融资来源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我们或他们开展业务的能力。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已有多家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采用类似的股权结构和合同安排,其中包括多家在美国上市的教育企业。据我们所知,以上所列的任何罚款或处罚均未就这些类型的合同安排对任何这些上市公司施加,包括教育、学习服务和研究及学术学习旅行行业的公司。但是,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不会对我们或任何其他公司施加此类罚款或处罚。如果对我们施加上述任何罚款或处罚,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如果这些处罚中的任何一项导致我们无法指导VIE及其课后培训机构和子公司对其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活动,和/或我们未能从VIE及其课后培训机构和子公司获得经济利益,我们可能无法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我们的财务报表中合并VIE及其学习中心和子公司。然而,我们认为此类行动不会导致我们公司、我们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或VIE及其学习中心或子公司的清算或解散。
中国外商投资法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可能如何影响我们当前公司结构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方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可变利益实体”结构已被包括美国在内的多家以中国为基地的公司所采用,以在目前受外商在华投资限制的行业中获得必要的牌照和许可。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和“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2019年3月15日,中国全国人大颁布了《外商投资法》,即2019年《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取代了规范外商在中国投资的三部现行法律,即《中国股权合营法》、《中国合作合营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配套条例。
根据2019年财务报表,“对外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之一:(i)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ii)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取得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部分或其他类似权益,(iii)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项目,以及(iv)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投资。尽管2019年FIL在确定一家公司是否应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时没有引入“控制”概念,也没有提供“可变利益实体”结构作为对外投资的一种方式,但由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可能会颁布更多关于2019年FIL解释和实施的法律、法规或规则,因此不能排除2015年FIL草案中所述“控制”概念可能体现在,或我们采用的“可变利益实体”结构可能被任何此类未来法律、法规和规则视为对外投资的一种方式。如果我们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根据任何此类未来法律、法规和规则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并且我们经营的任何业务将被列入任何外国投资“负面清单”,因此受到任何外国投资限制或禁止,则我们根据此类法律、法规和规则要求采取的进一步行动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中国的业务依赖与VIE及其各自股东以私营非企业机构形式的合同安排,这在提供控制权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我们一直依赖并预计将继续依赖与VIE及其股东以私营非企业机构的形式签订的合同安排,包括我们的最大股东田培庆先生来经营我们的业务。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说明,请参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VIE实体的收入贡献历来分别占我们截至2023年2月28日、2024年2月29日及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综合收入的97.6%、99.3%及99.8%。然而,在为我们提供对VIE和我们的学习中心的控制权方面,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股权所有权有效。VIE和VIE及其股东控制和持有的学习中心未能履行其在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将对我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合同安排受中国法律管辖,并规定在中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因此,这些合同将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任何争议将按照合同规定的仲裁程序解决。中国的商事仲裁制度并不像美国等其他一些司法管辖区那样发达。
因此,中国商业仲裁制度或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此外,如果发现法律结构和合同安排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处罚。
如果强加政府行为导致我们失去指导VIE活动的权利或我们从VIE获得几乎所有经济利益和剩余回报的权利,并且我们无法以令人满意的方式重组我们的所有权结构和运营,我们将无法再合并VIE的财务业绩。
我们的第一大股东田培庆先生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并且不符合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
田培庆先生是上海罗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四季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也是我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我们无法向您保证,田培庆先生的行为将符合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我们依赖田培庆先生来遵守合同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尽管田培庆先生有义务履行其关于VIE的合同义务,但他仍可能违反或导致VIE违反或拒绝续签允许我们对VIE有效行使控制权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现有合同安排。如果田培庆先生未履行其关于VIE的合同义务,我们可能会在中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我们的独家选择权购买,或促使我们的指定人员购买上海罗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四季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如果我们无法解决我们与上海罗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四季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的任何争议,我们将不得不依赖仲裁或法律程序,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中断以及任何此类法律程序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
VIE与我们之间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如果发现我们或VIE欠缴额外税款,可能会大大降低我们的净收入和您的投资价值。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在公平基础上进行,并可能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计或质疑。如果中国税务机关认定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VIE及其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不是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并通过转让定价调整VIE的收入,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的不利税务后果。
除其他外,转让定价调整可能导致出于中国税务目的增加VIE的税务负债。此外,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我们披露我们之前的税收优惠,并要求我们为之前的纳税年度缴纳额外税款,并对VIE因未缴纳之前的税款而征收滞纳金和其他罚款。迄今为止,许多上市公司,包括在美国上市的公司,都采用了类似的合同安排。据我们所知,中国税务机关没有对这些公司施加任何重大处罚。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不会对任何其他公司或我们施加此类处罚。如果VIE的纳税义务大幅增加,或者被发现要承担额外的纳税义务、滞纳金或其他处罚,我们的净收入可能会减少。
如果任何VIE成为破产或清算程序的主体,我们可能会失去使用和享有该实体持有的资产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目前通过与VIE以及上海罗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四季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的合同安排在中国开展业务。作为这些安排的一部分,我们几乎所有对我们的业务运营至关重要的教育相关资产都由VIE持有。如果这些实体中的任何一个破产,其全部或部分资产成为第三方债权人的留置权或权利,我们可能无法继续我们的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任何VIE进行自愿或非自愿清算程序,其股权所有者或无关联的第三方债权人可能会主张与部分或全部这些资产相关的权利,这将阻碍我们经营业务的能力,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我们的创收能力和我们ADS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控制的无形资产(包括印章和印章)的托管人或授权用户未能履行其责任,或挪用或滥用这些资产,我们的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法律,公司交易的法律文件,包括我们的业务所依赖的协议和合同,是使用签署实体的印章或印章或由其指定在中国相关工商机关登记和备案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签署的。
为了维护我们印章的物理安全,我们通常将它们存放在只有授权员工才能进入的安全位置。尽管我们对这类授权员工进行监控,但程序可能不足以防止所有滥用或疏忽的情况。我们的员工可能存在滥用职权的风险,例如,通过签订未经我们批准的合同或寻求获得我们其中一家子公司或VIE的控制权。如果任何员工出于任何原因获得、滥用或挪用我们的印章和印章或其他控制性无形资产,我们的正常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干扰。我们可能不得不采取公司或法律行动,这可能需要大量时间和资源来解决并从我们的运营中转移管理层。
中国对境外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首次公开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
以注册声明中“所得款项用途”中描述的方式使用首次公开发行的收益,我们目前有计划在中国使用25%的收益。作为我们中国子公司和VIE的境外控股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被允许通过贷款或出资向我们的全资中国子公司上海福禧提供资金,并通过贷款向VIE提供资金。然而,此类用途须受中国法规和批准的约束。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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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向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上海福喜提供的贷款不能超过法定限额,必须在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管局或其当地对应机构登记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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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向VIE提供的贷款,这些VIE是中国境内实体,必须向相关政府部门备案,还必须向外管局或当地对应机构备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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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海福禧的出资须在商务部或当地对应机构备案,还须在外管局授权的当地银行登记注册。
目前,我们可以通过出资向上海福禧提供资金的金额没有法定限制,我们可以通过贷款向上海福禧、VIE提供资金,只要贷款金额不超过其按照中国公认会计原则计算的净资产金额的两倍。我们可以借给上海福禧的最高总额,VIE可能会随着计算时相关主体净资产的变化而变化。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在与相关政府当局和银行完成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向上海福禧提供估计最多约人民币2.432亿元(3340万美元)的贷款,并向VIE提供估计最多约人民币5.239亿元(7190万美元)的贷款。
此外,2015年3月30日,外管局颁布外管局19号文,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将其外币出资转换为人民币的通知。通知要求,以外币兑换的人民币结算的外商投资公司的资金,只能用于适用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用途,不得用于在中国境内的股权投资,除非经营范围中有规定或中国法律法规另有许可。外管局进一步加强对以外币折算的人民币结算的外商投资公司该类资金流动和使用情况的监管。未经外管局批准,不得改变该等人民币资本用途。违反外管局19号文,将被处以包括重罚在内的严厉处罚。由于我们预计将以人民币形式使用我们在中国首次公开募股的收益,上海福禧,VIE将需要在使用此类出资或贷款之前将任何出资或贷款从美元转换为人民币。因此,外管局19号文可能会严重限制我们通过中国子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的净收益转移到我们在中国的业务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预计,中国法律法规可能会继续限制我们使用首次公开募股或其他融资来源的收益。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获得这些政府注册或批准,如果有的话,就我们未来向我们在中国的实体提供的贷款或出资而言。如果我们未能获得此类注册或批准,我们使用首次公开发行的收益和将我们的中国业务资本化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阻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中国经济的变化,或中国的经济和政治状况或政府政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基本上我们所有的业务运营都是在中国进行的。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受到中国经济、政治和法律发展的影响。中国的经济在许多方面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经济不同,包括政府参与程度、发展水平、增长率、外汇和货币兑换的控制、获得融资和资源分配。中国政府通过实施产业政策,继续在规范行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中国政府还通过配置资源、控制以外币计价的支付义务、制定货币政策以及向特定行业或公司提供优惠等方式,对中国经济增长实施重大控制。尽管中国经济在过去几十年中经历了显着增长,但增长并不均衡,无论是在地域上还是在经济的各个部门之间。中国经济状况或政策的任何不利变化都可能对中国整体经济增长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中国政府实施多项措施,鼓励经济发展,引导资源配置。虽然其中一些措施有利于中国整体经济,但它们也可能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例如,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政府对资本投资的控制、外汇兑换成人民币或适用于我们的税收法规和做法变化的不利影响。有关加强外汇管制的管理和监督的持续政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全球宏观经济环境面临挑战,特别是新冠疫情带来的挑战。另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面临与自然灾害和其他灾害相关的风险,包括爆发新冠疫情等健康流行病,以及其他非常事件,这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运营。”自2012年以来,中国经济与前十年相比增长放缓,这种放缓是否会持续仍是未知数。此外,包括美国和中国在内的一些世界主要经济体的央行和金融当局采取的扩张性货币和财政政策的长期影响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中东和其他地区的动荡、恐怖主义威胁以及战争的可能性可能会加剧全球市场的波动。最近,俄乌冲突在欧洲和全球范围内造成并继续加剧了重大的地缘政治紧张局势。预计由此产生的制裁将对目标国家和市场的经济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美中两国未来在贸易政策、条约、政府法规和关税等方面的关系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中国与包括周边亚洲国家在内的其他国家的关系也出现了担忧,这可能会产生潜在的经济影响。中国的经济状况对全球经济状况,以及国内经济和政治政策的变化以及预期或感知的中国整体经济增长率具有敏感性。全球或中国经济的任何严重或长期放缓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国际市场的持续动荡可能会对我们进入资本市场以满足流动性需求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法律制度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法律体系是以成文法规为基础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的法院既往判决可能被引用为参考,但判例价值有限。自1979年以来,新出台的中国法律法规显著加强了对外国在中国投资的利益保护。然而,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相对较新,且中国法律体系持续快速发展,对这些法律法规的解释可能并不总是一致的,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涉及重大的不确定性,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限制可用的法律保护。
此外,中国行政和司法当局在解释、实施或执行法定规则和合同条款方面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与一些更发达的法律制度相比,可能更难预测行政和司法程序的结果以及我们在中国可能享有的法律保护水平。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影响我们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而应采取的政策和行动的决定,并可能影响我们执行合同或侵权权利的能力。此外,监管不确定性可能会通过不值得采取的法律行动或威胁加以利用,以试图从我们那里获得付款或利益。因此,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增加我们的运营费用和成本,并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香港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享有《香港基本法》所界定的自身有限自治权。香港的法律制度有别于中国大陆,以普通法为基础,有自己的法律法规,但中国的一些国家法律是根据《基本法》规定在香港适用的。据推测,中国法律法规与《基本法》可能会更加一致,或者中国法律法规将直接在香港适用。如果未来与我们的业务运营相关的某些中国法律法规在香港变得适用,我们可能会面临与我们在香港的运营相关的法律和运营风险以及不确定性。
中国《维护国家安全法》在香港的实施涉及不确定性,中国政府最近关于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的业务活动的政策声明可能会对我们在香港的现有和未来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2020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香港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香港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香港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香港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香港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香港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香港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香港国家安全法《中国维护国家安全法》在香港的解释涉及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近日,中国政府宣布将加强对海外上市中国业务的监管。根据新措施,中国政府将加强对跨境数据流动和安全的监管,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并惩罚欺诈证券发行、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中国政府还将检查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控制杠杆率。中国政府还对几家专注于反垄断、金融科技监管的美国上市科技公司展开了调查,最近,随着中国《数据安全法》的通过,公司如何收集、存储、处理和转移个人数据。目前,这些法律(中国维护香港国家安全法除外)预计将适用于中国境内企业,而不是根据与中国不同的一套法律运营的香港企业。然而,不能保证香港政府不会颁布适用于在香港经营的公司的类似法律法规。
尽管我们在香港成立了一家子公司四季教育(香港)有限公司,作为一家控股公司,以便利海外证券发行,但我们与这些VIE在中国开展业务运营。截至本年报日期,四季教育(香港)有限公司并无收到任何中国当局或香港当局的查询或通知或任何异议。尽管我们或VIE的业务活动似乎均不在中国政府上述目前的目标关注领域内,因为我们的香港子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截至年度报告日期没有业务运营,但鉴于中国政府对在中国和香港的业务运营进行了重大监督,并且鉴于中国政府最近不仅在中国而且向香港扩展了授权,存在我们暂时无法预见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中国的规章制度可以迅速改变,只需很少或根本不需要提前通知。例如,中国政府可能会向香港政府施压,要求其颁布与中国类似的法律法规,这可能会寻求对香港公司在海外进行的发行施加控制。如果发生上述任何或全部情况,并且如果我们的香港子公司选择在未来开展实质性业务活动,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限制或阻碍我们向海外投资者提供证券或继续在美国上市的能力,这可能导致我们的ADS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监督和酌处权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我们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的运营具有重大的监督和酌处权,它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运营,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我们的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中国政府最近表示有意对像我们这样的中国发行人的海外发行和外国投资实施更多监管。例如,2021年7月6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颁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其中提出,将加强对境外上市中资公司的管理和监督,修订国务院关于这类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特别规定,明确国内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等监管部门的职责。2021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或条文草案,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备案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或《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境外上市试行办法》通过采用备案制监管制度,对中国境内公司证券的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和上市进行了规范。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在确定发行上市是否视为中国境内公司的间接境外发行上市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发行人同时满足以下标准,则该发行人进行的境外证券发行上市应视为中国境内公司的间接境外发行:(i)发行人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50%或以上,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中记录的总资产或净资产由境内公司入账;(ii)发行人的主要部分业务活动在中国进行或其主要营业地位于中国,或负责其业务运营和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大部分为中国公民或其惯常居住地位于中国。发行人向境外主管监管机构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该发行人必须在提交申请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外上市试行办法还要求就重大事件向证监会提交后续报告,如已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发生控制权变更或主动或强制退市等。同日,证监会还公布了《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备案管理安排的通知》、《境外上市措施的通知》。根据《境外上市办法通知》,境外上市办法生效之日即2023年3月31日前已在境外市场上市的发行人,如我司,无需立即报备。然而,这类发行人如果以及在未来寻求在中国大陆以外的任何证券发行和上市,包括但不限于后续发行、第二上市和私有化交易,将被要求遵守海外上市办法规定的备案要求。如果我们未能根据境外上市办法或其他方式获得所需的批准或完成其他审查或备案程序,未来任何证券发行和在中国大陆境外上市,包括但不限于后续发行、第二上市和私有化交易,我们可能会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部门的制裁,包括行政处罚,例如责令整改、警告、罚款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以及我们ADS的交易价格。
此外,2021年12月28日,CAC、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工信部以及其他几个中国政府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外,网络平台运营者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均需接受网络安全审查。有关政府当局如认为有关运营商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或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可对有关运营商发起网络安全审查。此外,《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持有超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在国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前,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请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将评估(其中包括)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外国政府影响、控制或恶意使用的风险以及与上市相关的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解释、适用、执行等方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再者,2024年9月24日,CAC公布了《互联网数据安全管理规定》,即《互联网数据安全管理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互联网数据安全条例》要求,网络数据处理者开展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并强调对重要数据进行特殊保护。此外,《网络数据安全条例》要求,处理“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必须进行年度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市网安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重要数据是指特定领域、特定群体、特定区域或具有一定精度和规模的数据,一旦被篡改、破坏、泄露或被非法存取、非法利用,可能直接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众健康安全。然而,截至本年度报告发布之日,相关主管部门尚未就一项活动是否属于“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活动的认定标准作出澄清。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方达伙伴所告知,我们预计自己不会因以下原因而受到与CAC的网络安全审查或被要求向有关当局提交年度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i)我们不拥有大量个人信息,并且我们的业务对国家安全没有影响,因此我们处理的数据可能不会被当局归类为核心数据或重要数据,(ii)我们不需要通过CAC的网络安全审查,(iii)我们没有收到任何当局的通知,将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VIE确定为CIO或在线平台运营商,从而要求我们通过CAC的网络安全审查或网络数据安全审查;以及(iv)我们没有收到任何当局的通知,表明我们处理的数据被归类为“重要数据”,从而要求我们编制和提交年度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但由于《网络数据安全条例》还较新,《网络数据安全条例》将如何解读或实施,以及包括CAC在内的中国监管机构是否可能采用新的与《网络数据安全条例》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详细的实施和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
中国政府机构将如何对海外上市进行一般监管,以及我们是否需要就我们的海外发行完成备案或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AC或任何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任何特定监管批准,仍然存在不确定性。如果中国证监会、CAC或其他政府机构后来颁布新的规则或解释,要求我们获得他们对我们未来海外发行的批准,我们可能无法及时获得此类批准,或者根本无法获得此类批准,即使获得此类批准也可能被撤销。任何此类情况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此外,直接针对我们运营的全行业法规的实施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因此,我们公司和我们业务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采取的影响我们业务的行动的潜在不确定性。
我们的业务受制于有关数据隐私和网络安全的各种不断演变的中国法律法规。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问题的失败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并损害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
我们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会定期收集、存储和使用个人信息和其他数据。如果我们无法保护我们收集、存储和使用的个人信息和其他数据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披露、中断、修改或破坏,则此类问题或安全漏洞可能会造成损失,导致我们对信息的所有者或主体承担责任,或使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处罚。此外,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可能导致我们产生大量成本或要求我们以不利于我们业务的方式改变我们的业务做法,包括我们的数据做法。
总的来说,我们预计数据安全和数据保护合规将受到国内和全球监管机构的更多关注和重点,并在未来吸引持续或更多的公众监督和关注,这可能会增加我们的合规成本,并使我们面临与数据安全和保护相关的更高风险和挑战。如果我们无法管理这些风险,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暂停业务和吊销所需执照,我们的声誉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有关数据安全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和执法制度正在演变,可能会受到不同的解释或重大变化。此外,中国不同的监管机构,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工信部、CAC、公安部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都以不同的标准和应用来执行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律法规。我们受中国有关互联网和移动平台上个人信息和其他数据的收集、存储、共享、使用、处理、披露和保护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民法典》、《中国网络安全法》、《中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是最近中国在这一领域的某些监管活动的例子:
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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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国数据安全法》,于2021年9月生效。除其他外,中国《数据安全法》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相关活动规定了安全审查程序。2022年1月,CAC会同其他主管部门联合颁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生效,取代其前身的规定。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采购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从事数据处理活动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其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必须接受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进一步规定,持有用户个人信息超百万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前,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提出网络安全审查申请。2021年8月,国务院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节水、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和国防科学等关键行业或部门的关键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其损坏、故障或数据泄露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民生和公共利益。每个关键行业和部门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资格标准,确定各自行业或部门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范围,并将最终确定是否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情况告知运营者。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没有任何主管部门发布任何细则或实施细则,我们也没有被任何政府主管部门告知我们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此外,现行监管制度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的确切范围仍不明确,中国政府当局在适用法律的解释和执行方面可能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不确定我们是否会被视为中国法律规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我们可能需要承担除我们已履行的中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之外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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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7日,CAC发布《跨境数据传输安全评估办法》,即《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安全评估办法》,数据处理人向境外转移任何数据,涉及(i)重要数据;(ii)信息情报室和处理个人信息超过百万的数据处理人向境外转移的个人信息;(iii)数据处理人自上一年度1月1日以来已经提供10万人的个人信息或10万人的境外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人向境外转移的个人信息;或(iv)CAC要求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在转移境外之前向主管部门申请安全评估。此外,为指导和协助数据处理方规范有序地提交数据导出安全评估,CAC于2024年3月编制了《数据导出安全评估申请指南(2.0版)》,对提交数据导出安全评估申请的方式、流程、所需材料等进行了具体要求,简化了数据处理方所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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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4日,CAC公布了《互联网数据安全管理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互联网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网络数据处理者进行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此外,《网络数据安全条例》要求,处理“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必须进行年度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并向有关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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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公布的《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自2021年2月7日起施行,禁止网络平台经营者通过强制手段收集用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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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整合了关于个人信息权利和隐私保护的零散规则,于2021年11月1日生效。我们不时更新我们的隐私政策,以满足中国政府当局的最新监管要求,并采取技术措施以系统的方式保护数据和确保网络安全。尽管如此,《个人信息保护法》提升了个人信息处理的保护要求,本法的诸多具体要求在实践中仍有待CAC、其他监管部门、法院等予以明确。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进一步调整我们的业务实践,以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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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日,常委会进一步修订《反垄断法》,其中(i)强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进行任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二)对经营者非法集中的罚款提高到“经营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超过经营者上一年度销售收入的百分之十;经营者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以最高人民币500万元的罚款,”(iii)将对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的罚款提高到“不低于经营者上一年度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一但不超过百分之十,或者上一年度无销售收入的,处以最高人民币500万元的罚款;未实施此种垄断协议的,处以最高人民币300万元的罚款。”
许多与数据相关的立法相对较新,其下的某些概念仍有待于监管机构的解释。如果我们拥有的任何数据属于受到更严格审查的数据类别,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对这类数据采取更严格的保护和管理措施。《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和《互联网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对于相关要求是否适用于美国等已上市公司仍不明确。我们现阶段无法预测《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和《互联网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如果有的话)的影响,我们将密切监测和评估规则制定过程中的任何发展。如果《网络安全审查措施》和已颁布的《互联网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版本要求像我们这样的发行人批准网络安全审查和采取其他具体行动,我们将面临这些额外程序是否能够由我们及时完成的不确定性,或者根本无法完成,这可能会使我们受到政府执法行动和调查、罚款、处罚、暂停我们的不合规运营或将我们的应用程序从相关应用程序商店中移除,并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我们尚未涉及任何由CAC据此作出的关于网络安全审查的正式调查。
一般而言,遵守现有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监管机构未来可能颁布的与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可能会造成成本高昂并导致我们产生额外费用,并使我们受到负面宣传,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业务运营。正如我们的中国律师所告知,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相对较新,因此在实践中如何实施和解释也存在不确定性。我们可能需要调整我们的业务以不时遵守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要求,我们已采取措施遵守适用的数据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世界各地的监管当局已经通过或正在考虑多项有关数据保护的立法和监管提案。这些立法和监管提案如果获得通过,以及对其不确定的解释和适用,除了可能被罚款外,还可能导致一项命令,要求我们改变我们的数据做法和政策,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简称“GDPR”)于2018年5月25日生效,其中包括对接收或处理欧洲经济区居民个人数据的公司的运营要求。GDPR建立了适用于个人数据处理的新要求,向个人提供了新的数据保护权利,并对严重的数据泄露行为进行了处罚。个人也有权根据GDPR就财务或非财务损失获得赔偿。如果欧洲经济区的居民访问我们的网站或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并输入受保护的信息,我们可能会受到GDPR条款的约束。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我们可能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境内的企业,在中国税法下被视为“居民企业”。实施细则将“事实上的管理机构”定义为实质上管理或控制企业的业务、人员、财务和资产的管理机构。2009年4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SAT 82号文,其中规定,一家中国公司或一组中国公司控制的外国企业,在满足以下所有要求的情况下,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境内,将被归类为“居民企业”:(1)负责其日常运营职能的高级管理层和核心管理部门主要在中国境内;(2)其财务和人力资源决策须经中国境内的个人或机构确定或批准;(3)其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以及其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档案位于或保存在中国;及(4)至少有一半的企业有表决权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居住在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7月27日发布公报SAT 45号文,为SAT 82号文的实施提供更多指导。公报明确了有关居民身份认定、认定后管理和主管税务机关的若干事项。尽管该通函和公告均仅适用于中国企业控制的离岸企业,而不适用于中国个人控制的离岸企业,但公告中的通函和行政澄清中规定的确定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确定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应用“事实上的管理主体”检验和应如何实施管理措施的一般立场,无论其是否为中国企业或中国个人控制。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月29日发布公报SAT 9号文,为SAT 82号文的实施提供更多指导。这份公报进一步规定,除其他事项外,根据通知被划为“居民企业”的主体,应当向其主要境内投资者注册地当地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身份分类申请。
自该实体被确定为“居民企业”当年起,任何股息、利润及其他股权投资收益,均按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征税。
由于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取决于中国税务机关的确定,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将按25%的统一税率就我们的全球收入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尽管由于我们的中国“居民收款人”身份,我们现有的中国子公司和我们可能不时设立的任何其他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分配的股息可以免征中国股息预扣税。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整体有效税率、我们的所得税费用和我们的净收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由于可分配利润的减少,支付给我们的股东和ADS持有人的股息(如果有的话)可能会减少。此外,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就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支付的股息以及从转让我们的ADS或普通股中实现的收益可能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来源的收入,并需缴纳中国预扣税,这可能对贵公司对我们的投资价值和我们的ADS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预扣税负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的境外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可能不符合享受某些条约利益的条件。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通过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给其在中国境外的直接控股公司,将被征收10%的预提税率。根据香港与中国之间的特别安排,如果香港居民企业拥有中国公司25%以上的股权,该税率可降至5%。我们的WFOE由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全资拥有。
而且,根据2009年2月20日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红利条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纳税人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享受税收协定优惠。这些条件包括:(1)纳税人必须是相关股息的实益拥有人,以及(2)从中国子公司获得股息的法人股东必须在收到股息之前的连续12个月内连续达到直接所有权门槛。此外,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0月27日颁布了《关于如何理解和承认税务条约中的“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将“受益所有人”限定为正常从事实质性经营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并对确定“受益所有人”地位提出了一定的细节因素。此外,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2月3日颁布了《关于税务条约中“受益所有人”相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了确定“受益所有人”地位的某些详细因素。
根据中国中央政府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之间的税收协定或安排,对股息红利享有较低税率的权利,须经相关税务机关检查或批准。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有权根据税收协定就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收到的股息享受任何优惠的预扣税率。
我们面临有关其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2月1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非中国居民企业股份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或SAT 698号文,外国投资者通过处置境外控股公司的股权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且该境外控股公司位于(1)实际税率低于12.5%或(2)不对其居民的境外所得征税的税务辖区,外国投资者应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间接转让情况。中国税务机关将审查这种间接转让的性质,如果税务机关认为外国投资者为减少、逃避或递延中国税款而采取了“滥用安排”,则可以无视海外控股公司的存在,并对间接转让重新定性,从而使这种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按最高10%的税率缴纳中国预扣税。SAT 698号文还规定,非中国居民企业以低于公允市场价值的价格将其持有的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给关联方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合理调整。SAT 698号文自2008年1月1日起追溯生效。
SAT 698号文的适用存在不确定性。例如,虽然“间接转让”一词没有明确定义,但据了解,中国相关税务机关对与中国没有直接联系的范围广泛的外国实体的信息请求拥有管辖权。此外,有关当局尚未颁布任何正式条款或正式宣布或说明如何计算外国税务管辖区的有效税率,向相关中国居民企业的主管税务当局报告间接转让的流程和格式仍不明确。此外,关于如何确定外国投资者是否为减少、避免或递延中国税收而采取了滥用安排,没有正式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2月3日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报,即SAT公报7,对SAT 698号文下的部分规则进行了替代或补充。根据SAT Bulletin 7,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包括在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可能会被重新定性并被视为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资产,如果这种安排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逃避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设立的。因此,此类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
根据SAT Bulletin 7,“中国应税资产”包括归属于中国境内机构的资产、中国境内的不动产以及对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投资。就中国机构资产的间接境外转移而言,相关收益将被视为与中国机构有效关联,因此将计入其企业所得税申报,因此将按25%的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标的转让涉及中国境内不动产或对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投资,与中国设立非居民企业没有有效关联的,将按10%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但须遵守适用的税收协定或类似安排下的可用税收优惠待遇,且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一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SAT Bulletin 7的实施细节存在不确定性。如果SAT Bulletin 7被税务机关确定适用于我们涉及中国应税资产的某些交易,我们进行相关交易的离岸子公司可能需要花费宝贵的资源来遵守SAT Bulletin 7或确定相关交易不应根据SAT Bulletin 7征税。
因此,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可能有因处置我们的普通股或ADS而被征税的风险,可能需要花费宝贵的资源来遵守SAT 698号文和SAT Bulletin 7,或确定我们或我们的非中国股东不应作为间接转让被征税,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或非中国投资者对我们的投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对货币兑换的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接收和使用我们的收入的能力。
基本上我们所有的收入都是以人民币计价的。因此,对货币兑换的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使用以人民币产生的收入为我们未来在中国境外可能进行的任何业务活动提供资金或以美元向我们的股东和ADS持有人支付股息的能力。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经常项目,例如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和股息分配。然而,人民币不得自由兑换用于中国境外的直接投资或贷款或证券投资,除非此类用途获得外管局批准。例如,我们子公司资本账户下的外汇交易,包括外币计价债务的本金支付,仍然受到重大外汇管制和外管局的批准要求。这些限制可能会影响我们获得外汇用于资本支出的能力。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被允许向持有其股权的我们的境外子公司宣派股息,将股息兑换成外币并汇给其在中国境外的股东。此外,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清算,清算所得可能会兑换成外币,并在中国境外分配给我们持有其股权的海外子公司。此外,如果上海罗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或上海四季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算,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根据其与田培庆先生或Zhu Suhua Zhu女士订立的授权委托书,要求田培庆先生或Zhu Suhua Zhu女士将其可能收到的与上海罗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或上海四季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算有关的所有资产无偿或以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对价转让给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然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以将这些收益兑换成外币后分配给我们,并以股息或其他分配的形式将其汇出中国境外。一旦汇出中国境外,支付给我们的股息、分配或其他清算收益将不受中国法规对其进一步转让或使用的限制。
除上述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进行的分配被允许在无需获得进一步批准的情况下进行外,VIE产生的人民币计价收入用于中国境外直接投资、贷款或证券投资的任何转换将受上述限制的约束。如果我们需要转换和使用未支付给我们中国子公司的VIE产生的任何以人民币计价的收入以及我们中国子公司产生的未作为股息宣布和支付的收入,上述限制将限制这些收入的可兑换性,以及我们直接接收和使用这些收入的能力。因此,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监管当局未来不会对人民币的可兑换施加更严格的限制,尤其是在外汇交易方面。
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和VIE在向我们支付股息和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主要依赖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根据中国法律的适用要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只有在备抵某些法定准备金后才能分配股息。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此外,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我们在中国的每一所私立学校的学习中心均须拨出一定数额的发展基金,用于建设或维护学校物业或购买或升级学校设施。此外,如果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或VIE未来代表他们自己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他们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付款的能力。此外,如果我们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中国或香港或中国或香港实体,由于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我们的控股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VIE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这些现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中国或香港以外的运营或其他用途。现金可通过以下方式在我们的组织内转移:根据中国法律,四季集团可通过其中介控股公司,仅通过出资或贷款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仅通过贷款向VIE提供资金,但须满足适用的政府登记和批准要求。任何此类限制或要求可能会严重影响这些实体向我们派发股息或支付服务费或其他款项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人民币币值波动可能对您的投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人民币对美元及其他货币的币值变动受中国政治、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2005年7月21日,中国政府改变了实行十年的人民币币值与美元挂钩的政策,此后三年人民币对美元升值超过20%。在2008年7月至2010年6月期间,这种升值停止了,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维持在一个狭窄的区间内。自2010年6月以来,人民币兑美元一直波动,有时波动明显且不可预测。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政策会对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人民币的任何显著升值或重估,都可能对我们以外币计算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价值和应付的股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更具体地说,如果我们决定将我们的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美元对人民币升值将对我们可获得的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如果我们需要将我们从首次公开募股中获得的美元兑换成人民币用于我们的运营,那么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此外,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升值或贬值可能对我们以美元计价的ADS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而不会对我们的业务或经营业绩产生任何潜在变化。
根据中国法律,我们的离岸发行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或备案,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
6家中国监管机构于2006年通过并于2009年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或《并购规则》要求,通过收购中国境内公司为上市目的而形成的、由中国个人或实体控制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在该特定目的载体的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法规的解释和适用仍不明确,我们的离岸发行最终可能需要证监会的批准。如果需要证监会批准,我们能否或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获得批准是不确定的,即使我们获得这样的证监会批准,批准也可能被撤销。任何未能就我们的任何境外发行获得或延迟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如果我们获得此类批准的撤销,将使我们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其中可能包括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进行罚款和处罚,限制或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的能力,以及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形式的制裁。
2021年7月6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或《关于开展证券活动的意见》。这些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资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作为后续,2021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或条文草案,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备案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或《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文草案和管理办法草案建议建立新的备案制制度,以规范境内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权益性证券,以及这些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的行为。根据条文草案和管理办法草案,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均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具体而言,间接发行上市的审查和确定将在实质重于形式的基础上进行,发行人满足以下条件的,发行上市视为境内公司间接境外发行上市:(一)营业收入、毛利、总资产、或境内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超过发行人该年度经审计的综合财务报表相关细列项目的50%;(ii)负责业务运营和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为中国公民或通常居住在中国,主要营业地点在中国或在中国开展业务。根据该管理办法草案,发行人或其所属境内公司(视情况而定)的首次公开发行、后续发行及其他等同发行活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特别是发行人应在其首次提出上市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备案,并在后续发行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其后续发行的备案。不遵守备案要求,可能导致相关境内公司被处以罚款、暂停营业、吊销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责任人处以罚款。管理办法草案还对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规定了一定的监管红线。
作为后续,2021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或条文草案,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备案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或《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或《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1)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者上市的,应当履行备案程序,向证监会报告相关信息;境内公司未履行备案程序或者在备案文件中隐瞒重大事实或者伪造重大内容的,该境内公司可能受到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二)发行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境外发行上市确定为境内公司间接境外发行上市:(一)发行人境内经营实体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收入或者利润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相应数字的50%以上的;(二)其主要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进行或者其主要营业场所位于中国境内,或发行人负责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为中国公民或住所在中国;(三)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市场间接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指定境内主要经营主体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全部备案手续,发行人提出境外市场上市申请的,发行人应当在提交申请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同日,证监会还召开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发布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确,在境外上市试行办法生效之日(即2023年3月31日)或之前已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视同现有发行人,或现有发行人。现有发行人无需完成填报手续,涉及再融资等后续事项时需向证监会备案。
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境外上市公司在同一市场完成后续证券发行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外上市公司在其申请发行并在不同市场上市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外上市公司通过单次或多次收购、换股、股份转让或其他方式购买中国境内资产,且该购买行为构成中国境内资产直接或间接上市的,还需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此外,要求境外上市公司在发生并公告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发生以下任一重大事件:(一)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二)外国证券监管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采取的调查、制裁或其他措施;(三)上市地位发生变更或上市板块发生转移;(四)上市公司自愿或强制退市。境外发行上市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使上市公司不再需要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应当在本情形发生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具体报告和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鉴于现阶段围绕最新的证监会备案要求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备案并完全遵守相关新规,如果有的话。如果我们未能根据境外上市办法或其他方式获得所需的批准或完成其他审查或备案程序,未来任何证券发行和在中国大陆境外上市,包括但不限于后续发行、第二上市和私有化交易,我们可能会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包括行政处罚,例如责令整改、警告、罚款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我们的ADS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颁布的任何新规则或条例不会对我们提出额外要求。如果未来确定我们的离岸发行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批准和备案或其他程序,包括《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和《互联网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下的网络安全审查,则我们是否能够或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程序以及任何此类批准或备案可能被撤销或拒绝是不确定的。任何未能就我们的境外发行获得或延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程序,或如果我们获得了任何此类批准或备案的撤销,将使我们因未能就我们的境外发行寻求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备案或其他政府授权而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这些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施加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的能力,限制我们在中国的运营特权,延迟或限制将我们离岸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或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也可能采取行动,要求我们,或使我们认为可取的是,在所发售股份结算和交付之前停止我们的境外发行。因此,如果投资者在结算和交割的预期和之前进行市场交易或其他活动,他们这样做的风险是可能不会发生结算和交割。此外,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后来颁布新的规则或解释,要求我们获得其批准或就我们之前的离岸发行完成所需的备案或其他监管程序,我们可能无法获得对此类批准要求的豁免,如果以及当建立了获得此类豁免的程序时。有关此类批准要求的任何不确定性或负面宣传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声誉以及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的某些法规,包括并购规则和国家安全法规,可能需要复杂的审查和批准过程,这可能使我们更难通过在中国的收购来追求增长。
并购规则规定了额外的程序和要求,这可能会使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例如,在外国投资者控制中国境内企业的情况下,必须通知商务部。此外,离岸公司对境内公司的某些与境内公司的同一实体或个人有关或有关联的境内公司收购,须经商务部批准。此外,商务部2011年8月发布的《关于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查实施细则》要求,境外投资者在“任何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进行的并购,均需接受商务部的国家安全审查。此外,严格禁止任何试图规避此类审查程序的活动,包括通过代理或合同控制安排安排交易结构。
有关中国境内并购活动的本条例的解释和实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此外,遵守这些要求可能会耗费时间,所需的通知、审查或批准过程可能会严重延迟或影响我们在中国完成并购交易的能力。因此,我们通过收购寻求增长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如果商务部确定我们与VIE及其股东订立合同安排本应获得其批准,我们可能会被要求申请补救批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获得商务部的此类批准。我们还可能受到商务部的行政罚款或处罚,这可能要求我们限制我们在中国的业务运营,延迟或限制我们的外币资金兑换和汇入中国或采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行动。
身为中国居民的我们股份的实益拥有人未能遵守某些中国外汇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分配利润的能力,限制我们的海外和跨境投资活动,并使我们承担中国法律规定的责任。
外管局已颁布规定,包括《关于境内居民投融资和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往返投资外汇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或外管局37号文,自2014年7月4日起施行,要求中国居民,包括中国机构和个人,就其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境外实体,以境外投融资为目的,以该等中国居民合法拥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股权或境外资产或权益,向外管局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外管局37号文将其称为“特殊目的载体”。外管局37号文“控制权”一词广义定义为中国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理、表决权、回购、可转债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在境外特殊目的载体上取得的运营权、受益权或决策权。外管局37号文进一步要求,在特殊目的载体发生任何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如中国个人出资增加或减少、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分立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对登记进行修订。在持有特定目的载体权益的中国股东未履行规定的外管局登记的情况下,该特定目的载体的中国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向境外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和开展后续跨境外汇活动,该特定目的载体向其中国子公司追加出资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此外,未能遵守上述各项外管局登记要求可能会导致中国法律规定的逃避外汇责任。
本条例适用于身为中国居民的我们的直接和间接股东,如果我们的股票发行给中国居民,则可能适用于我们未来进行的任何境外收购或股份转让。
但在实践中,不同地方外管局分支机构可能对外管局条例的适用和实施有不同的看法和程序,且由于外管局37号文是近期发布的,其实施情况仍存在不确定性。
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认识的目前在我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所有中国居民均已按照外管局37号文的要求完成了在外管局的必要登记。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这些个人或作为中国居民的我们公司的任何其他直接或间接股东或实益拥有人将能够在未来按要求成功完成其直接和间接股权的登记或更新登记。如果他们未能进行或更新注册,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受到罚款和法律处罚,而外管局可能会限制我们的跨境投资活动和我们的外汇活动,包括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公司分配股息或从我们公司获得外币计价贷款的能力,或阻止我们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资本。因此,我们的业务运营和我们向您进行分配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参与者,如果是中国公民,可能会被要求在外管局登记。我们还面临中国的监管不确定性,这可能会限制我们向身为中国公民的员工授予股份激励奖励的能力。
根据外管局2012年2月15日发布的《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或外管局7号文,合格的中国代理人(可能是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须代表“境内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不包括外国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代表)根据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获授股份或购股权的,向外管局申请就该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外管局登记,并获得与购股或购股权行使有关的购汇年度津贴批准。该等中国个人因出售境外上市公司所分配的股份、股息所得的外汇收入及任何其他收入,应全额汇入由中国境内代理人开立和管理的中国境内集合外币账户,然后再分配给该等个人。此外,这类境内个人还必须保留境外受托机构,以处理其行使购股权及买卖股份的相关事宜。中国境内代理人还需在境外上市公司实质性变更股份激励计划或制定任何新的股份激励计划后三个月内向外管局更新登记。
我们不时需要代表根据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或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的重大变化获得期权或其他基于股权的激励授予的员工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申请或更新我们的注册。然而,我们可能无法始终根据外管局7号文代表持有任何类型的股份激励奖励的员工提出申请或更新我们的注册,我们也无法确保您此类申请或更新注册将会成功。如果我们或身为中国公民的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参与者未能遵守外管局7号文,我们和/或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的此类参与者可能会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这些参与者行使其购股权或将出售其股份所得收益汇入中国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额外限制,并且我们可能无法根据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向身为中国公民的员工进一步授予股份激励奖励。
我们的租赁物业权益可能有缺陷,我们租赁物业的权利可能会受到挑战。
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市区土地归国家所有。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的物业的所有人必须持有适当的土地和产权证书,证明其是该处所的所有人,并有权与租户订立租赁合同或授权第三方转租该处所。我们学习中心位置的某些房东未能向我们提供产权证。如果我们的房东不是业主,实际业主应该出现,我们的房屋租赁权可能会中断或受到不利影响。
此外,产权证通常记录政府批准使用国有土地的情况,产权人在使用该物业时有义务遵循批准的使用要求。未按照核定用途使用房产的,土地管理机关可以责令承租人停止使用房地,甚至使房东与承租人的合同无效。如果我们对租赁处所的使用不完全符合土地的批准用途,我们可能无法继续使用该物业,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造成干扰。
我们未能遵守中国劳动合同法的某些要求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现行中国劳动合同法对雇主规定了更大的责任,并显著影响雇主决定减少劳动力的成本。此外,中国政府近年来颁布了新的法律法规来加强劳动保护,例如《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如果我们因劳资纠纷或调查而受到处罚或承担重大责任,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PCAOB可能无法按照《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法》的要求检查或全面调查我们的审计师。如果PCAOB从2021年开始连续两年无法进行此类检查,SEC将禁止我们的ADS交易。我们的ADS退市,或它们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PCAOB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将剥夺我们的投资者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
《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HFCA Act)于2020年12月18日签署成为法律。HFCA法案规定,如果SEC确定我们提交了由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自2021年起连续三年未接受PCAOB的检查,SEC应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即AHFCA法案,该法案于2022年12月29日签署成为法律,修订了《HFCA法案》,并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受PCAOB检查的情况下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2021年12月2日,SEC通过了实施HFCA法案规定的披露和提交要求的最终修正案,据此,如果发行人提交了包含由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年度报告,而PCAOB已确定其无法完全检查或调查是由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当局采取的立场,SEC将确定“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
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PCAOB认定报告,通知SEC其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
2022年8月26日,PCAOB宣布与中国证监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签署了一份《议定书声明》(“议定书”),以规范对设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公司的检查和调查。该议定书仍未公布,有待进一步解释和实施。根据SEC披露的与议定书有关的情况介绍,PCAOB应拥有独立的酌处权,以选择任何发行人审计进行检查或调查,并拥有向SEC转移信息的不受约束的能力。
2022年12月15日,PCAOB认定PCAOB能够确保完全访问检查和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并投票撤销了其先前的PCAOB认定报告,相反。然而,PCAOB是否会继续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完全令其满意的检查和调查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和我们的审计师控制之外的若干因素,包括中国当局采取的立场。PCAOB预计将在未来继续要求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完全的检查和调查,并表示已经制定了在2023年初及以后恢复定期检查的计划。根据HFCA法案,PCAOB必须每年就其检查和调查完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能力作出决定。如果PCAOB再次因任一司法管辖区的任何当局采取的立场而在中国大陆或香港遇到检查和调查的障碍,PCAOB将酌情根据HFCA法案作出决定。
我们的现任审计师Marcum Asia CPAs LLP,或MarcumAsia,即出具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载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和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美国)注册的公司(PCAOB)的审计师,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根据该法律,PCAOB进行定期检查以评估其遵守适用的专业标准的情况。MarcumAisa的审计报告包含在这份20-F表格的年度报告中,总部位于纽约州纽约市,定期接受PCAOB的检查。因此,在我们以表格20-F提交该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后,我们预计不会根据HFCA法案被确定为截至2025年2月28日的财政年度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
此外,这些最近的发展也可能增加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在考虑到我们的审计师的审计程序和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人员和培训的充足性,或与我们的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资源充足、地理范围或经验之后,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或监管机构不会对我们适用额外或更严格的标准。如果我们的股票和ADS被禁止在美国交易,我们就无法确定我们将能够在非美国交易所上市,或者我们的股票的市场将在美国以外发展。这样的禁令将在很大程度上削弱贵方出售或购买我们ADS的能力,而与退市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对我们ADS的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此外,这样的禁令将严重影响我们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筹集资金的能力,或者根本不会,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我们的普通股和ADS相关的风险
我们ADS的交易价格很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
我们ADS的交易价格很可能会波动,并可能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而出现宽幅波动。这可能是由于广泛的市场和行业因素造成的,类似于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并已在美国上市其证券的其他公司的表现和市场价格波动。多家中国企业已在美股上市或正在进行证券上市。其中一些公司的证券经历了大幅波动,包括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价格下跌。这些中国公司的证券在发行后的交易表现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对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普遍看法和态度,因此可能会影响我们ADS的交易表现,无论我们的实际经营业绩如何。
除了市场和行业因素外,我们的ADS的价格和交易量可能由于多种因素而高度波动,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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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季度经营业绩的实际或预期波动以及我们预期业绩的变化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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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宣布新的教育服务、扩张、投资、收购、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或合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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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我们已发行股本证券的锁定或其他转让限制或出售额外股本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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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最近对五家中国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其中包括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
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导致我们的ADS交易的数量和价格发生巨大而突然的变化。
过去,公众公司的股东往往会在其证券的市场价格出现不稳定时期后,对这些公司提起证券集体诉讼。如果我们卷入集体诉讼,可能会转移管理层对我们业务和运营的大量注意力和其他资源,并要求我们为诉讼辩护而承担大量费用,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运营结果。任何此类集体诉讼,无论是否成功,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限制我们未来筹集资金的能力。此外,如果对我们的索赔成功,我们可能需要支付重大损害赔偿,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ADS在公开市场上的大量未来销售或预期的潜在销售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DS价格下降。
在公开市场销售大量我们的ADS,或认为这些销售可能发生,可能会对我们ADS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截至2025年2月28日,已发行普通股总数为22,600,576股。在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中出售的ADS将可由我们的“关联公司”以外的人自由交易,不受《证券法》的限制或进一步注册。所有其他已发行普通股可供出售,但须遵守《证券法》第144条和第701条规定的数量和适用的其他限制。我们普通股的某些主要持有人有权要求我们根据《证券法》登记出售其股份,但须遵守与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适用锁定期。根据《证券法》注册这些股份将导致代表这些股份的ADS在注册生效后立即根据《证券法》成为无限制的自由流通。在公开市场以ADS形式出售这些注册股票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DS价格大幅下降。
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没有发表研究报告或发表关于我们业务的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报告,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我们ADS的交易市场将部分取决于证券或行业分析师发布的关于我们或我们业务的研究和报告。如果研究分析师没有建立和保持足够的研究覆盖范围,或者如果覆盖我们的一位或多位分析师下调我们的ADS或发布关于我们业务的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如果这些分析师中的一位或多位停止对我们公司的报道或未能定期发布关于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在金融市场上失去知名度,这反过来可能会导致我们ADS的市场价格或交易量下降。
因为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支付股息,你必须依靠我们ADS的价格升值来获得投资回报。
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为我们业务的发展和增长提供资金。因此,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派发任何现金股息。因此,你不应该依赖对我们ADS的投资作为任何未来股息收入的来源。
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分配股息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但须遵守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要求。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任何股息不得超过我们的董事建议的金额。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所有股息都受到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限制,即我公司可以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并且始终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宣布和支付股息,未来股息的时间、金额和形式(如果有的话)将取决于(其中包括)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我们的资本需求和盈余、我们从子公司收到的分配金额(如果有的话)、我们的财务状况、合同限制以及我们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因此,贵方对我们ADS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完全取决于我们ADS未来的任何价格升值。2018年1月16日,我们向截至2018年2月1日登记在册的我公司普通股持有人宣派了2000万美元的股息。此外,我们于2024年8月14日宣布派发每股普通股0.23美元的现金股息,或每股ADS 2.30美元,股息分配总额为510万美元。
我们不能保证我们的ADS会升值,甚至维持你购买ADS时的价格。您可能无法实现投资于我们ADS的回报,甚至可能损失您对我们ADS的全部投资。
我们认为,在截至2025年2月28日的纳税年度,我们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我们可能是当前纳税年度的PFIC,这可能对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美国持有者造成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根据我们ADS的市场价格、我们的资产价值以及我们的收入和资产构成,我们认为,在截至2025年2月28日的纳税年度,我们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我们可能是当前纳税年度的PFIC。如果(1)我们在该年度的毛收入的至少75%是被动收入,或(2)在该年度我们资产价值的至少50%(通常基于资产季度价值的平均值)归属于产生被动收入或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我们将成为任何纳税年度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因为必须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单独确定我们是否为该年度的PFIC,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或不会成为当前或任何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这种确定可能部分取决于我们的商誉和未反映在我们资产负债表上的其他未入账无形资产的价值(这可能取决于ADS或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不时大幅波动),也可能受到我们如何以及以多快的速度使用我们的流动资产以及我们从运营中产生并在任何发行中筹集的现金的影响。
由于我们认为我们是截至2025年2月28日的纳税年度的PFIC,某些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可能适用于美国持有人(定义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某些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有关从我们收到的任何“超额分配”以及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普通股的任何收益。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某些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被动外国投资公司。”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包含反收购条款,这些条款可能对我们的普通股和ADS持有人的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通过了第二次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包含限制他人取得我们公司控制权或导致我们进行控制权变更交易的能力的条款。这些规定可能会通过阻止第三方在要约收购或类似交易中寻求获得我们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剥夺我们的股东以高于现行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其股份的机会。例如,我们的董事会有权根据股东的任何相反决议,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确定其指定、权力、优先权、特权、相关参与、可选或特殊权利以及资格、限制或限制,包括股息权、转换权、投票权、赎回条款和清算优先权,其中任何或全部可能高于与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权利,以ADS或其他形式。优先股可能会迅速发行,其条款旨在推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更,或使解除管理层变得更加困难。如果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发行优先股,我们的ADS价格可能会下跌,我们的普通股和ADS持有人的投票权和其他权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我们在中国开展大部分业务。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开曼群岛的《公司法》(经修订)和开曼群岛的普通法管辖。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东对我们的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利、我们的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的董事对我们的信托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以及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普通法,其法院对开曼群岛法院的裁决具有说服力,但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东的权利和董事的信托义务没有像美国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或司法先例那样明确确立。特别是,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不如美国发达。美国一些州,如特拉华州,比开曼群岛更充分地发展和司法解释了公司法机构。此外,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在美国联邦法院发起股东派生诉讼。
开曼群岛法院也不太可能(i)根据美国证券法的某些民事责任条款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基于美国证券法的某些民事责任条款的对美国的判决,或(ii)在开曼群岛提起的原始诉讼中根据具有刑事性质的美国证券法的某些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施加责任。
开曼群岛没有法定承认在美国获得的判决,尽管开曼群岛法院将根据普通法,承认和执行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外国资金判决,而无需根据以下原则重新审查基础争议的是非曲直,即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判决对判决债务人施加支付已作出判决的清算金额的义务。此外,作为一家主要在中国运营的公司,美国当局在获取调查或诉讼所需信息方面存在重大法律和其他障碍。此外,地方当局在协助美国当局和海外投资者方面的能力往往受到限制。例如,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取证活动。因此,未经中国主管证券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向境外当事人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材料。
由于上述所有情况,面对我们的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我们的大股东采取的行动和有限的补救措施,我们的公众股东可能比作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公众股东更难以保护他们的利益。
我们的股东获得的对我们不利的某些判决可能无法执行。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的所有资产都位于美国境外。
我们目前所有业务均在中国进行。此外,我们的所有现任董事和高级职员,即田培庆、左怡、蒋劭清、李宗炜和Bing Yuan,均在中国大陆和香港境内居住,其所有资产均位于美国境外。因此,如果您认为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或其他方式侵犯了您的权利,您可能很难或不可能在美国对我们或这些个人提起诉讼。即使你成功提起这类诉讼,开曼群岛和中国的法律可能会使你无法对我们的资产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资产执行判决。
此外,美国法院的判决将不会在香港直接执行。香港与美国之间目前没有条约或其他安排对外国判决的对等执行作出规定。香港法院是否会(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作出的判决,或(ii)受理在香港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提起的原始诉讼,存在不确定性。美国法院根据美国联邦或州证券法作出的判决,可在香港按普通法强制执行,方法是就该判决在香港法院就根据该判决应支付的金额提起诉讼,然后根据外国判决的强度寻求即决判决,条件是外国判决(其中包括),是(i)针对一笔债务或一笔确定的款项(不是向外国政府征税当局征收的税款或类似费用或罚款或其他处罚)和(ii)就索赔的是非曲直而言是最终的和结论性的,但不是其他。在任何情况下,如果(a)该判决是通过欺诈获得的;(b)获得该判决的程序与自然正义相抵触;(c)该判决的执行或承认将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d)美国法院没有司法管辖权;或(e)该判决与香港先前的判决相冲突,则该判决无论如何不得在香港如此执行。香港没有与美国对等执行判决的安排。因此,完全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或美国境内任何州或地区证券法的美国法院民事责任判决在香港、在原始诉讼或强制执行诉讼中的可执行性存在不确定性。”
我们是《交易法》规则所指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
由于我们是《交易法》规定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美国证券规则和条例的某些条款的约束,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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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法》规定向SEC提交10-Q表格季度报告或8-K表格当前报告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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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法》中关于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征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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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法》中要求内部人公开报告其股票所有权和交易活动以及从短时间内进行的交易中获利的内部人的责任的条款;以及
此外,我们打算每半年通过新闻稿发布我们的业绩,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条例分发。与财务业绩和重大事件相关的新闻稿也将通过6-K表格提交给SEC。然而,与美国国内发行人要求向SEC提交的信息相比,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或提供的信息将不那么广泛,也不那么及时。因此,如果您投资于美国国内发行人,您可能无法获得相同的保护或信息,这些保护或信息将提供给您。
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我们被允许在公司治理事项方面采用某些母国做法,这些做法与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与我们完全遵守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公司治理上市标准相比,这些做法可能为股东提供的保护较少。
作为一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开曼群岛公司,我们受制于纽约证券交易所下的公司治理上市标准。然而,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母国的公司治理实践。
作为我国母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像我们这样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的股东没有查阅公司记录或获得这些公司股东名单副本的一般权利。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我们的董事有酌处权决定我们的公司记录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由我们的股东进行检查,但没有义务向我们的股东提供这些记录。这可能会使您更难获得所需的信息,以证明股东动议所需的任何事实,或就代理权竞争向其他股东征集代理。我们目前遵循并打算继续遵循开曼群岛的公司治理实践,以代替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公司治理要求,即上市公司必须(i)董事会的多数成员必须是独立的;(ii)至少由三名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以及(iii)不迟于我们的财政年度结束后一年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作为我国母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与对在美国等其他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要求有很大不同。
如果我们选择在公司治理事项方面遵循母国惯例,我们的股东可能会比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规则和条例中的其他情况下得到的保护更少。
ADS持有人的投票权受到存款协议条款的限制,您可能无法行使您的普通股投票权。
ADS的持有者与我们的注册股东没有同等的权利。作为我们ADS的持有者,您将没有任何直接权利出席我们的股东大会或在此类会议上投票。你
将只能根据存托协议的规定,通过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间接行使贵公司ADS所代表的基础普通股所承载的投票权。根据存款协议,您只能通过向保存人发出投票指示进行投票。收到贵公司的投票指示后,存托人将根据这些指示对贵公司ADS的基础普通股进行投票。除非您在股东大会记录日期之前撤回股份并成为该等股份的登记持有人,否则您将无法直接行使您对相关普通股的投票权。根据我们第二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公司要求我们的登记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的最短通知期为七天。
当召开股东大会时,您可能不会收到足够的会议提前通知,以撤回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普通股,并成为此类普通股的登记持有人,以允许您出席股东大会并就将在股东大会上审议和表决的任何特定事项或决议直接投票。此外,根据我们第二次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为确定有权出席任何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股东,我们的董事可关闭我们的会员名册及/或预先订定该会议的记录日期,而关闭我们的会员名册或设置该记录日期可能会阻止您撤回您的ADS基础的普通股,并在记录日期之前成为该等股份的登记持有人,这样你就不能出席股东大会,也不能直接投票。如果我们请求您的指示,保存人将通知您即将进行的投票,并将安排向您交付我们的投票材料。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您将及时收到投票材料,以确保您可以指示存托人对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普通股进行投票。此外,保存人及其代理人不对未执行投票指示或其执行你的投票指示的方式负责。这意味着,如果您的ADS基础的普通股没有按照您的要求进行投票,您可能无法行使您的权利来指导您的ADS基础的普通股如何投票,并且您可能没有法律补救措施。
如果你不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指示如何对你的ADS基础的普通股进行投票,我们的ADS的存托人将给我们一个全权委托代理人,以对你的ADS基础的普通股进行投票,除非在有限的情况下,这可能会对你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ADS的存款协议,如果您未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指示如何对您的ADS基础的普通股进行投票,存托人将向我们提供全权委托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对您的ADS基础的普通股进行投票,除非:
•
我们已指示保存人,我们不希望提供全权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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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通知保存人,对于会议上将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实质性反对意见;
这种全权委托的影响是,如果您不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指示如何对您的ADS基础的普通股进行投票,您就无法阻止您的ADS基础的普通股进行投票,除非在上述情况下。这可能会使股东更难影响我们公司的管理层。我们普通股的持有人不受此全权委托的约束。
您可能不会收到我们普通股的股息或其他分配,并且您可能不会收到任何价值,如果向您提供这些股息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
我们ADS的存托人已同意在扣除其费用和开支后,向您支付其或托管人收到的普通股或我们ADS基础的其他存款证券的现金股息或其他分配。
您将按照您的ADS所代表的普通股数量的比例获得这些分配。但是,如果保存人认为向ADS的任何持有人提供分配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则保存人没有责任。例如,如果向ADS持有人进行分销的证券由需要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但未根据适用的登记豁免进行适当登记或分销的证券组成,则该分销将是非法的。保存人还可以确定,通过邮件分配某些财产是不可行的。此外,某些分发的价值可能低于邮寄它们的成本。在这些情况下,保存人可决定不分配此类财产。我们没有义务根据美国证券法登记通过此类分配收到的任何ADS、普通股、权利或其他证券。我们也没有义务采取任何其他行动,允许向ADS持有人分配ADS、普通股、权利或其他任何东西。这意味着,如果我们向您提供这些股票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您可能不会收到我们对我们的普通股进行的分配或它们的任何价值。这些限制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DS价值出现实质性下降。
由于无法参与供股,你可能会遇到持股被稀释的情况。
我们可能会不时向我们的股东分配权利,包括获得证券的权利。
根据存款协议,存托人不会向ADS持有人分配权利,除非权利的分配和出售以及与这些权利相关的证券根据《证券法》对所有ADS持有人免于登记,或者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保存人可以,但不是被要求,试图将这些未分配的权利出售给第三方,并且可以允许这些权利失效。我们可能无法根据《证券法》确立注册豁免,我们没有义务就这些权利或基础证券提交注册声明或努力宣布注册声明生效。因此,ADS持有人可能无法参与我们的配股发行,并可能因此而遭遇持股稀释。
您可能会受到转让您的ADS的限制。
你的ADS可以在存托人的账簿上转让。然而,保存人可在其认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合宜情况下随时或不时结账。存托人可能会出于多种原因不时关闭其账簿,包括与供股等公司事件有关,在此期间,存托人需要在其账簿上保持特定时期内准确数量的ADS持有人。保存人还可能在紧急情况下、周末和公众假期关闭账簿。存托人一般可在我们的股份登记册或存托人的簿册关闭时拒绝交付、转让或登记转让我们的ADS,或在任何时候,如果我们或存托人认为由于法律或任何政府或政府机构的任何要求,或根据存款协议的任何规定,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这样做是可取的。
项目4。有关公司的资料
A.公司历史与发展
我们于2007年3月开始运营,当时我们的董事长田培庆先生在上海创立了上海四季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我们成立了我们的第一个学习中心,为小学生提供课后数学教育服务。随着我们业务的增长,并且为了便利国际资本对我们公司的投资,我们于2014年6月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了四季教育(开曼)有限公司,即四季教育 Cayman,成为我们的离岸控股公司。此外,2014年6月,四季教育 Cayman在香港成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即四季教育教育(香港)有限公司,即四季教育 HK。上海福喜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即上海福喜,于2014年12月注册成立,为四季教育 HK的全资子公司。
2017年11月8日,我们完成了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了我们的ADS,代码为“FEDU”。2022年6月21日,我们将ADS与普通股的比率从代表一股普通股的两份ADS更改为代表十股普通股的一份ADS。
B.业务概况
我们在中国提供种类繁多的学习和旅游服务。
我们最初的业务主要集中在上海的小学生数学教育,过去几年我们从那里积极寻求扩张。
我们始终对不断发展的行业保持敏锐的前景。除了以提高学习者和客户学习成绩为目标的课程设置外,我们还开始通过引入学习营地和学习之旅来扩展我们的课程设置。这一扩展符合我们将教育与旅行相结合的更广阔愿景,利用了对沉浸式和交互式学习体验日益增长的需求。根据2021年颁布的监管政策,我们于2021年底停止在中国大陆提供K-9学术AST服务。此后,我们将业务重点重新调整为旅游服务、非学历辅导服务以及学习技术和内容解决方案,以捕捉不断变化的客户需求。我们正在举办一系列的学习夏令营、学习之旅和兴趣班,从一开始就不断将科技与学习融合,推动行业创新,引领行业发展。
2025财年我们的营收为人民币2.511亿元(合3450万美元),而2024财年为人民币1.254亿元,2023财年为人民币3420万元。在2025财年,我们录得净亏损人民币60万元(约合10万美元),而2024财年的净收入为人民币280万元,2023财年的净亏损为人民币3350万元。不包括股权报酬费用、投资未实现持有(亏损)收益和长期资产减值损失(扣除税收影响)在内,我们的调整后净收入在2025财年为人民币240万元(30万美元),而2024财年的调整后净收入为人民币570万元,2023财年的调整后净亏损为人民币2650万元。有关调整后净收益(亏损)的详细说明,请参见“项目5。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A.经营业绩—非公认会计准则计量。”
我们的供品
我们致力于通过提供获得由我们的技术和内容能力赋能的引人入胜的学习体验的途径,最大限度地发挥学习者的潜力。我们精心打造了种类繁多的学习和旅游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学习者和客户在全面发展中不断变化的需求。
我们目前正在提供并评估与我们的使命、核心竞争力和学习者需求相一致的广泛的学习计划。我们的产品分为学习服务、旅游服务和学习技术及内容解决方案。
学习服务
历史上,我们曾在中国大陆提供K-9学术AST服务,根据2021年颁布的监管政策,该服务已于2021年底停止。
在强劲的市场需求刺激下,我们在学习服务上立足经验。配备强大的内容开发能力,近年来,我们提供范围广泛的专业设计的丰富学习计划,包括科学和创造力、人文和美学以及编码和编程。我们分层次设计实施了这样的充实学习方案,并为不同年龄、不同兴趣的学习者量身定制。
随着我们不断扩展我们的非学术课程,我们将继续致力于为我们的学习者提供超越传统学术学科范围的整体教育体验。通过培养他们多样化的兴趣和能力,我们的目标是让他们成为全面、适应能力强、求知欲强的人,准备在不断变化的全球环境中茁壮成长。
旅游服务
我们的旅游服务包含两个关键组成部分:与旅行相关的服务和学习营地运营。这些项目旨在满足学习者和客户的多样化需求,同时为他们的全面发展做出贡献。通过利用我们的技术和内容能力,我们致力于提供引人入胜且丰富的体验,最大限度地发挥我们所服务的每个人的潜力。
与旅行相关的服务
在我们业务的基础上,我们提供全面的旅行社服务,以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我们经验丰富的团队处理旅行规划和物流的各个方面,包括航班和火车票预订、签证办理、酒店预订、地面交通安排。无论迎合散客还是大型旅行团,我们都提供无缝的端到端旅行管理,确保为客户提供无忧体验。
除了我们的核心旅行社产品外,我们还开发了广泛的专业旅行套餐组合,旨在满足不同客户群的独特兴趣和要求。例如,我们为青年提供教育旅行项目,其中包含预先设定的课程主题和个人发展活动。这些专业化的“游学”套餐,提供了将动手学习与文化沉浸相结合的丰富体验。认识到对迎合老年人的旅行产品的需求不断增长,我们还策划了一系列针对成熟人群的专业化旅行产品。其中包括强调放松的以健康为重点的行程、健康的生活方式活动和文化探索。通过与经验丰富的旅行指南和当地专家合作,我们能够制定行程,提供令人难忘的体验,同时满足我们资深客户的特定需求,例如可访问性、安全性和舒适性。
通过这套与旅行相关的综合服务,我们能够满足多样化客户群不断变化的需求,提供丰富的旅行体验,创造持久的记忆。我们始终致力于创新和持续改进,以巩固我们作为所有旅行相关需求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的地位。
学习营地运营和建设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科学质量行动纲要(2021-2035年)》,我们战略性地将信息技术和实践学习体验融入我们的教育产品套件。与领先的文化机构、历史遗迹、名牌大学合作,我们开发了沉浸式学习营地项目,整体培养我们参与者的学术和个人能力。
我们的学习营地运营和建设经历了稳步的进展,无论是在设施提升还是地域扩张方面。近日,我们在江西省新开设了一个学习营地。通过利用前沿技术和建立战略合作,我们的目标是将这个营地提升为沉浸式、技术支持学习的先驱模式。
学习技术和内容解决方案
我们继续投资于学习技术和内容解决方案,为包括教育机构在内的其他行业参与者赋能,特别是中小学。在这些学校面临的现实需求和痛点的驱动下,我们创建、开发并推出了广泛的学习技术和内容解决方案,为涵盖教学、学习和内容开发的各种闭环学习场景定制。
自我们成立以来,已有131所知名的K-12学校和机构邀请我们向他们的学生提供我们的专有课程。通常情况下,我们的课程是由我们自己在这些学校的老师通过课后数学俱乐部或兴趣小组提供的。我们向每所学校收取按固定小时费率计算的一次性合作费和服务费。我们发现结合动手学习的课程最受欢迎,包括数独、桥牌、数学魔法屋模块,它由数学故事和游戏组成,还有我们的逻辑思维模块。
我们的学习和旅行经历
我们建立了一个动态流程,用于策划和更新我们的学习和旅行体验产品,以满足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我们的内容和体验设计是一个迭代过程,从我们团队的不同背景和专业知识以及参与者的反馈和不断变化的偏好中汲取洞察力。利用我们对现代学习者的深刻理解,我们制作培养智力好奇心、实用技能和个人成长的程序。我们客户的压倒性积极回应凸显了这种整体方法的有效性。
我们还根据参与者的反馈和我们对参与度指标的分析,不断完善和增强我们的产品。这种敏捷的内容开发和更新过程使我们能够快速响应市场趋势,并为我们的客户提供非凡的价值。
在我们内部开发很大一部分项目的同时,我们还与知名专家、文化机构和旅游合作伙伴合作,共同创造独特的体验,扩大我们产品组合的广度和深度。我们致力于进一步丰富和丰富我们的学习和旅行体验,为我们的参与者带来更有影响力和更难忘的旅程。
我们的教职员工
我们认为,我们的师资力量对于保持我们的服务质量和推广我们的品牌和声誉至关重要。截至2025年2月28日,我们的教师总数为128人。截至2025年2月28日,我国约92%的教师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我们努力给我们的教职员工一个支持性的工作环境,为我们的教职员工提供丰富的职业发展和晋升机会。我们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并努力在我们的教职员工中建立一种相投的学术和职场文化。我们不鼓励也不要求我们的老师自己招募学习者或推广我们的学习内容,这让他们专注于教学,了解我们学习者的需求。我们鼓励我们的教师在教学的同时学习,尝试创新的教学方法,磨练自己的技能。我们认为,我们的文化促进了自强和来自教学的满足感。
我们的教师招聘过程是高度选择性的。我们要求我们的考生通过一系列的考试、面试、模拟讲座和培训项目,才能成为我们的见习教师,开始试用期。在招聘过程中,我们主要关注应聘者的学历背景、沟通技巧和课堂风度。我们一般通过校内招聘大学毕业生和不定期通过推荐或线上渠道来招聘我们的老师。我们鼓励教师在课堂上发挥自己的作用,以保持学习者的参与度。因此,我们也将我们的教师招聘的目标瞄准了具有活力和积极个性的候选人,他们可以与我们的学习者建立联系并激励我们的学习者。
我们所有的老师都被要求参加我们的在职培训项目,以确保他们熟悉我们最新的学习内容和我们的软件和设施。我们为教师设计和实施内部培训计划,其中包括特定学科和教学技巧的课程。每位教师在首次加入我们时都会参加一次定向培训课程,以及随后每一年的培训项目。此外,我们持续监控我们的老师对其学科内容的掌握、教学技巧、沟通能力。我们对教职员工实行了多层次、竞争性的薪酬制度,通过严格的内部审核流程,基于对教职员工教学成效和教学服务交付的综合评估,包括回答学习者问题的耐心和跟进学习者需求的积极主动,可以将我们的教职员工提升到更高层次。
竞争
中国的学习解决方案和丰富活动市场正在快速发展,高度分散且竞争激烈。我们在我们提供的每一类产品和服务以及我们经营所在的每个地理市场上都面临着竞争。我们主要面对学习解决方案和丰富活动市场的其他现有主要参与者的竞争,这些主要参与者也提供学习服务,以及学习技术解决方案和学习内容产品。此外,中国旅游业竞争激烈。我们主要与其他旅行社竞争,包括酒店住宿和机票的国内外整合商以及传统旅行社。随着中国旅游市场的不断演变,我们可能会面临来自新的国内旅行社的日益激烈的竞争,包括由其他主要互联网公司运营的旅行社,或者寻求向中国扩张的国际参与者。我们还可能面临来自酒店和航空公司的日益激烈的竞争,因为它们加大了直销力度或与其他旅行服务提供商进行联盟,以及进入旅行行业的内容平台和社交网络。
可能会有新的进入者出现,在我们的每一个业务线中,这些市场参与者竞争以吸引、吸引和留住学习者和客户。我们认为,我们业务的主要竞争因素包括以下方面:
•
根据学习者的特定需求有效定制服务和产品的能力;以及
我们认为,基于上述因素,我们与竞争对手展开了有利的竞争。然而,我们的一些竞争对手可能比我们拥有更多的融资和其他资源,以及更长的经营历史。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面临重大竞争,如果我们未能有效竞争,我们可能会失去市场份额,我们的盈利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数据隐私和安全
我们致力于保护数据隐私和安全。我们有关于数据收集、处理和使用的内部规则和政策,以及协议、系统和技术,以确保我们数据的保密性和完整性。我们受中国有关收集、存储、共享、使用、处理、披露和保护个人信息和其他数据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风险和不确定性的约束。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受制于有关数据隐私和网络安全的各种不断演变的中国法律法规。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问题的失败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并损害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
知识产权
我们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们专有学习内容材料的创建、使用和保护。我们的原创内容资料拥有版权,包括实践书籍、课程视频和学习软件程序。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包括我们的商标、域名和专利。截至2025年2月28日,我司拥有注册商标22项,著作权20项(其中作品著作权8项,软件著作权12项),注册专利13项。此外,截至2025年2月28日,我们已经注册了31个域名,其中包括sijiedu.com。
我们认为,保护我们的商标、版权、域名、商号、商业秘密和其他所有权对我们的业务至关重要,我们依靠当地法律和合同限制来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更具体地说,我们依靠中国的商标、公平贸易惯例、版权和商业秘密保护法以及保密程序和合同条款的组合来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和我们的商标。我们与员工订立保密协议,并与业务伙伴有保密安排。我们还积极参与有关第三方对我们知识产权的侵权使用的监测和执法活动。
虽然我们积极采取措施保护我们的所有权,但这些措施可能不足以防止侵犯或盗用由我们创建或许可给我们的知识产权。还有,我们不能确定我们许可的课程材料,以及我们对这些材料的重新设计,不会或不会侵犯第三方持有的有效专利、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不时受到与他人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诉讼和索赔,如“项目3”中所述。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不时遇到与我们使用第三方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
保险
我们维护各种保单,以防范风险和突发事件。如果在我们的学校或旅行社发生任何伤害,我们会投保以承担我们的责任。我们为员工和管理层保有医疗保险,保有承保财产损失和意外伤亡损失的公众责任险,还保有承保旅行社举办的旅游经营活动过程中对游客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旅行社责任险。我们没有财产、业务中断、一般第三方责任、产品责任或关键人物保险。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的保险范围有限。”我们认为我们的保险范围与中国其他类似规模的学习服务提供商的保险范围一致。
监管
本节概述了影响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活动以及我们的股东从我们获得股息和其他分配的权利的最重要的法律、规则和法规。
外商投资教育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法
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审议了提交的草案,批准了《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法》取代关于外商投资的三部法律(《外商独资企业法》、《中国合作合营法》和《中国股权合营法》),《外商投资法》为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调整业务结构规定了五年过渡期。
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发布《外商投资法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对《外商投资法》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和阐述。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强调对外国投资者适用“国民待遇”原则。未列入国务院不时发布、修订或批准发布的负面清单的行业,属于外商投资许可领域,除中国其他法规有具体限制外,一般对外商投资开放。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颁布并于2015年4月10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行业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三类。未明确列入本目录的行业,如培训机构的经营,除中国其他法规特别限制或禁止外,一般对外商投资开放。
于2018年6月28日颁布并于2018年7月28日生效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修订版)取代了上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版),包含相同类型的产业类别,除中国其他法规特别限制或禁止外,培训机构的经营也对外商投资开放。
现行有效的负面清单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即2024年负面清单,于2024年11月1日生效。根据2024年负面清单,培训机构的运营不在2024年负面清单的范围内,这表明这是对外资开放的,而学前教育、普通高级中学、高等教育机构只能由中外合资经营,由中方控制(校长或行政长官为中国公民,理事会、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由来自中方的成员组成,占成员总数的不少于二分之一)。
经营性学校中外合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外合作在华办学,适用国务院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年修订)》和教育部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实施细则(2004年)》。本规则鼓励中国教育组织与具有提供高质量教育的相关资质和经验的外国教育组织进行实质性合作,共同在中国运营各类学校。任何中外合作办学和合作办学项目均应获得中国有关部门的批准,并获得中外合作办学许可。
此外,《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2年)》鼓励民间投资和外资进入教育领域。根据这些意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外资比例应在50%以下。
民办教育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规定,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建立和运营学校及其他类型教育机构的是政府,原则上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运营学校及其他类型教育组织。根据《中国教育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建立或经营学校或任何其他教育机构。2015年12月27日,中国石油集团公布《关于修改教育法的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中国《教育法》(2015年修订)将禁止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或经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范围限定为仅限于以全部或部分政府资助或政府捐赠资产设立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这意味着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在没有政府资金或捐赠资产的情况下经营,可能会以营利为目的。此后,《中国教育法》于2021年4月29日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新修订,并于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
中国教育法还规定了设立学校或任何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学校或任何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民办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于2002年12月28日颁布、最后一次修订于2018年12月29日的《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订)》或《中国民办教育法》和2021年4月7日新修订、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办教育法实施细则(2021年)》,对社会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使用非政府资金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组织作出了规定。这类利用非政府资金如此设立的学校或教育组织,被称为“民办学校”。
根据《民办教育法》,举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辅助等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举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福利主管部门审批。正式批准的民办学校,将被授予民办学校经营许可,并在民政部或地方对应机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机构。
中国石油集团关于修改《民办教育法》的决定于2016年11月7日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正案,不再使用“合理回报”一词,并根据民办学校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设立和运营,建立新的分类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可自行选择设立非营利性、营利性民办学校。尽管如此,学校举办者不得创办从事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也就是说,这一修正案生效后,从事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是非营利性学校。我们目前打算在允许的情况下将我们所有的学校注册为营利性学校。不过,在地方实施条例出台前,大部分地方当局可能会延迟受理或批准营利性学校的申请。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6年12月30日联合颁布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允许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高中和幼儿园,但禁止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这些措施尚未确定确切的生效日期。
根据本实施办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与学校等级、类型、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应当足以支付学校建设发展费用。再有,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的社会组织,应当是资信良好的法人,不得在非正常经营企业名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的个人,应当是居住在中国境内、资信良好、无任何犯罪记录并享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课后辅导新意见和通知
2018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规范课后培训机构发展的新意见,即新意见,主要规范以K-12学生为对象的课外培训机构。新意见对课外培训机构提出了一定的详细要求,包括(其中包括)证照许可、培训场所、安全条件、收费、师资队伍和课程内容等要求。
2018年10月,教育部开展课外培训机构专项督导活动,要求地方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培训机构进行排查,并要求此类机构对不合规行为进行整改。2018年12月,包括教育部在内的九个中国政府部门联合颁布了《关于减轻K-12学生负担措施的通知》,重申了上述要求。
此外,2018年11月,教育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应急管理部联合颁布《关于加强课外培训机构专项管理和整改若干工作机制的通知》,或为新的通知。根据新的通知,对无证培训机构和违反法律法规其他要求的机构,予以取缔,吊销营业执照,限制这些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小学生提供培训。此外,培训机构现有消防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撤销这些机构的培训资质。
2020年5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义务教育六个科目过度超前培训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根据通知,禁止课外培训机构为中小学生提供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6门学科的过度超前培训。比如,课外培训机构提供的教育内容难点不得超过相应义务教育班级使用的课本内容难点,小学面向学生的课外教育不得包含中学要教授的内容,中学面向学生的课外教育不得包含高中要教授的内容。
2021年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和课后辅导负担的意见》或《双缓意见》,对课后机构、AST机构提出了有关要求和限制的高水平政策,特别是:(一)不得对提供义务教育阶段学业科目相关辅导服务的AST机构给予新的审批,或学术型AST机构;(二)要求现有学术型AST机构自行转为非营利性机构;(三)对此前在主管部门备案的现有线上学术型AST机构采取审批机制;(四)禁止学术型AST机构通过公开挂牌或其他资本化运作方式募集资金;(五)禁止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或现金方式投资学术型AST机构或购买学术型AST机构资产;(六)禁止境外投资者通过并购、委托、特许经营和可变利益实体;(七)非学历辅导,地方主管部门应针对不同的辅导类别,确定相应的主管部门,制定标准并批准相关非学历辅导机构。此外,对现有违反上述限制的行为,要求进行整改。此外,双缓意见进一步规定,对面向学龄前儿童(即三至六岁儿童)和普通高三学生提供学科类辅导服务的AST机构不予批准,严禁向学龄前儿童提供任何线上线下辅导服务,并参照《双缓意见》规定的要求和限制,开展与面向普通高三学生的学科类AST机构有关的管理。
此外,双缓解意见还规定了一系列与学术AST机构运营相关的限制,特别是:(一)对学术AST机构提供的培训内容和使用的辅导材料以及提供国外培训课程的,应采取备案查验制度和管理规则;(二)学术AST机构不得在公共假期提供辅导服务,双休日和学校休息时间;(iii)学术型AST机构不得通过高薪承诺招揽在学校工作的教师,从事学术型AST服务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书,且该等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必须在学术型AST机构场所和网站显著展示;(iv)学术型AST机构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的个人信息;(v)学术型AST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采取学费标准,费用等因素,并公开该等学费标准,供社会公众监督;(六)学术类AST机构向中小学生提供课后辅导服务,应采用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服务合同形式;(七)每天21:00后不得提供每节课时长不超过三十分钟、每节课间休息时长不少于十分钟的线上课后辅导服务;(八)聘用外籍教师应符合相关规章制度及禁止在中国境外聘用外教。2021年8月24日,上海市教委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和课后辅导负担的实施意见》,重申了双缓解意见下的要求和限制,并提供了适用于上海市AST院校的若干实施细则。
2022年2月8日,中国教育部或教育部在其公开网站发布了2022年度工作流要点,指出十至十二年级学生的学科辅导要求严格参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科辅导实施的要求。
继双缓意见出台后,包括教育部在内的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应的地方对口单位出台了一系列贯彻落实双缓意见的规章制度:
2021年7月28日,教育部办公厅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课后辅导服务学术科目和非学术科目范围的通知》,将涉及国家课程标准所载课程内容的英语辅导服务划为学术科目辅导服务。
2021年9月3日,教育部办公厅颁布《关于查处变相学术课后辅导服务的通知》,重申双缓解意见下的要求和限制,并进一步规定,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要认定变相学术课后辅导服务,对假借夏令营、众筹民办教师等名义开展的违规学术课后辅导服务进行处罚。
2021年11月8日,教育部办公厅颁布《义务教育阶段课后辅导项目分类指南》或《AST分类指南》。AST分类指南要求教育部省级对口单位针对学术科目和非学术科目范围建立分类指导制度和专家认定制度,并提出采用辅导目标、辅导内容、辅导方法和辅导评价方法作为认定要素。
2021年8月24日,马华总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课后辅导机构注册管理的通知》,其中要求马华总会当地对口机构按照双缓解意见推动学术类AST机构注册管理,马华总会当地对口机构不得再对任何为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提供服务的新设AST机构给予批准。
2021年8月30日,教育部办公厅联合马华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将义务教育阶段课后辅导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机构的通知》,其中要求:(i)现有营利性学术AST机构作为营利性实体进行注销登记程序,或者停止提供学术AST服务,或者通过向马华当地对口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将自己隐匿为非营利性机构;(ii)现有线上营利性学术AST机构持有的ICP许可证未整改或未获批非营利性机构的,予以注销,禁止此类机构开展线上辅导活动。
2021年9月10日,教育部办公厅联合其他五个政府部门颁布了《关于现有在线学术AST机构由备案机制转为审批机制的通知》,其中重申,对此前向主管部门备案的现有在线学术AST机构将采取审批机制,并要求所有现有在线学术AST机构在2021年底前通过向马华当地对口机构注册转为非营利性机构。
2022年3月3日,教育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颁布了《关于规范非学术性课后培训机构的通知》,其中规定,(一)非学术性AST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其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证明;(二)非学术性AST机构应确保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适合学生的年龄、心理和身体特点及认知水平;(三)培训内容、培训学时、收费项目,非学历课后辅导机构收费标准等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四)非学历AST机构向中小学生提供的课后培训活动,应当采用服务合同形式,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其收费行为;(五)非学历课后辅导机构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禁止垄断行为和任何形式的价格欺诈;(vi)非学历AST机构预收取的费用,应存入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一次性收取学费,或变相充值、量卡超过60节课或课程时长超过三个月;(vii)非学历AST机构应遵守有关场所、设施和消防安全的要求。
此外,关于义务教育的减负意见还要求,地方政府要明确非学历课后辅导机构的主管部门,通过对体育、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等非学历学科进行分类,在非学历辅导不同分类之间制定标准并进行严格审核后再许可。
2022年11月30日,教育部联合有关部门公布了《关于规范中小学生非学历课后辅导的意见》,其中规定,(一)地方政府对不同的辅导类别确定相应的主管部门,并制定基本标准;(二)非学历辅导机构应符合有关场所、设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的要求;(三)从业人员应具备不同辅导类别的相应能力或证书,且辅导机构不得招揽、招聘中小学教师;(四)非学历线上辅导机构取得省级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五)上课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冲突,线下课后培训不得晚于晚上8:30结束,线上直播培训不得晚于晚上9:00结束;(六)辅导机构收取的学费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个课时,或课程时长超过三个月,或5000元以上,辅导机构应开设学费专用银行账户,并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账户资料及其他所需资料。此外,非学术性AST机构的此类意见下的任何违规行为,应在2023年6月底前得到相应的整改。
2023年3月14日,教育部联合其他四部门发布《课后辅导机构财务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开展课后辅导的AST机构的财务管理活动。本办法规定,除其他外,(i)预付的辅导费用(包括以现金方式收取的)应当存入该机构的专用账户,并与自有资金相分离。辅导费不得在该机构其他账户或任何第三方账户收取;(ii)AST机构不得接受以辅导贷款方式支付的任何辅导费;(iii)AST机构应使用教育部办公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规定的课外辅导服务合同范本,明确规定辅导费、退款安排和争议解决;AST机构应及时向退课学生提供一门课程剩余课程的退款。
2023年8月23日,教育部发布课后辅导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本暂行办法对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办的面向3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非法课外辅导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一般要求。本暂行办法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非法校外辅导,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此类非法校外辅导,可能受到责令整改或停止辅导活动、收取退费、撤销经营审批、警告、批评和罚款等各类行政处罚:(一)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必要许可开展课外辅导,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包括具有线下辅导活动的特定辅导设施或开展线上辅导活动的特定网站或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辅导人员及相应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分工;(二)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也未取得必要许可的情况下,变相开展某些课后学业辅导活动;(iii)任何AST机构超出其民办学校经营许可范围开展课后辅导;(iv)任何课后辅导机构违反适用法律法规开展课后辅导;(v)任何AST机构存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vi)任何AST机构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或参与组织3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社会竞赛,和中小学生。
2024年2月8日,教育部发布《课后辅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除其他外,(一)AST机构实行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分类管理;所有AST机构均应取得相应的课后辅导经营许可并具备法人资格,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科类AST机构应完成非营利性法人登记;(二)课后辅导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线上课后辅导机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对于课后辅导经营许可,在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前,要求该机构视辅导类别,取得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准;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应分别提出申请;(iii)AST机构的筹资和辅导费收入,主要用于从事教育服务、改善培训条件和保障职工福利。不过,与《双减负担意见》和以往实施《双减负担意见》的某些规定不同,本行政法规草案不再强调对十至十二年级学生的学术性AST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参照《减负担意见》的适用条款执行。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本行政法规草案仅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其相应规定和预计通过或生效日期可能发生变化。
我们正在密切监测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并正在努力寻求政府当局的指导和合作,以遵守这些规定和实施措施,我们一直在采取必要措施来遵守上述要求。作为充分遵守《意见》和适用规则、法规和措施的努力的一部分,我们于2021年底停止在中国大陆提供K-9学术AST服务。我们将继续就其他合规工作向政府主管部门寻求指导并建设性地开展工作。
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
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根据意见,提供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招生,与公办学校招生同时办理,对学生进行全面的教育培训,包括道德发展、学业发展、身心健康、兴趣才干、劳动实践等。
课后线上培训备案规定
2019年7月12日,教育部联合中国其他五个主管部门联合颁布了《规范课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恢复了课外线上培训机构的备案要求,并规定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审查课外线上培训机构提交的申请文件,批准合格培训机构提交的备案申请,并向社会公开合格培训机构。备案信息包括ICP备案、审批许可、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网络安全防护措施、课程介绍、教育方案、教师基本信息、教师资格证等。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课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对该更新信息进行备案。
2020年2月24日,上海市教委联合上海市其他六家主管部门,联合颁布《上海市课外线上培训备案规则》,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则,课外线上培训机构应通过上海市培训机构线上管理平台提交备案文件,根据备案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机构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将机构列入“白名单”、“灰名单”或“黑名单”。
2021年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双缓解意见》,其中要求:(一)不得对包括网上学术AST机构在内的学术性AST机构新增审批;(二)要求包括网上学术AST机构在内的所有现有学术性AST机构自行转为非营利性机构;(三)将采用审批机制取代适用于网上学术AST机构的备案机制,以及所有现有的线上学术AST机构在获得私立学校经营许可前都要接受审查。2021年8月24日,马华总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课后辅导机构注册管理的通知》,其中重申,要求现有线上学术AST机构根据《双缓解意见》自行转为非营利性机构。2021年9月10日,教育部办公厅联合其他五个政府主管部门颁布了《关于现有线上学术AST机构由备案机制转为审批机制的通知》,其中重申对此前根据《双缓解意见》向主管部门备案的现有在线学术AST机构采取审批机制的要求,并进一步要求在线AST机构应:(i)在注册所在地内设立实体办公场所和辅导场所;(ii)在中国大陆境内拥有或租赁性能可靠的服务器;(iii)符合网络安全法和数据安全法,并采用三级以上网络安全保护标准。此外,教育APP服务商应建立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传输、使用等方面的数据保护机制,在线学术AST机构运营的存储百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教育APP应通过个人信息保护的影响评估、认证或合规性审核。
有关商业性民办学校的地方性法规
2017年12月下旬,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民办教
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据此,现有民办学校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修改章程,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在(i)2020年12月31日前为民办高校办理财务清关、明确产权、缴纳相关税款并重新办理登记;或(ii)2020年12月31日前为其他民办学校办理。
2022年4月2日,上海市教委联合其他五个政府部门颁布了《上海市课后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实施办法》或《上海市实施办法》,自2022年4月15日起施行,对上海市AST机构的设置和管理提出了一定要求,其中包括(i)为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生提供线上或线下学科辅导的课后辅导机构,以及文化艺术、体育、科技、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龄前儿童非学历文化知识须取得相关民办学校经营许可;(二)学历、非学历文化知识课后辅导机构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提供文化艺术、体育、科技等辅导活动辅导服务的课后辅导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旅游、体育、区级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三)AST机构向中小学生提供的课后培训活动,应当采用服务合同形式,执行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管理政策,与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合作开设预收款专用账户;(四)《上海市实施办法》前设立的、拟继续为义务教育和学龄前儿童提供文化艺术、体育、科技、非学历文化知识辅导的课后培训机构,应当在12月31日前,2023年或变更相关登记事项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取得民办学校经营许可。同日,上海市教委联合其他三家政府主管部门颁布了《上海市课后培训机构基本服务要求指南》,自2022年4月15日起生效,其中详细规定了上海市AST机构的基本服务要求,其中包括(其中包括)对主办人、场所、设施、内部管理、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和计划、收费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并规定提供在线辅导的机构应遵循《中国网络安全法》和《数据安全法》,取得ICP许可证或完成ICP备案并完成三级以上等级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备案。
在江苏省,教育主管部门于2018年5月8日发布的《江苏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面向中小学生设立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包括开展与学校文教课程相关的补习、文化教育活动或升学考试的机构,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月3日。2019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发展规范课后培训机构实施意见,规定,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课后培训机构,围绕建立台账和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强化整改措施,加快整改进度,逐个核数。课后培训机构未完成整改的限期问题,由教育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未取得经营许可和经营许可的课后培训机构,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全部予以关闭整顿,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具备办证条件的,由教育部门指导办理;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由教育部门会同市场监管、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对符合设置标准并取得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但存在课后培训机构安全隐患的,一律实施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停业整顿,由教育部门会同公安、
应急管理、卫生、民政、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不到位不得恢复营业。
增值电信服务条例
增值电讯服务牌照
国务院于2000年9月25日颁布并于2016年2月6日进一步修订的《中国电信条例》或《电信条例》规定了中国电信服务的监管框架。《电信条例》将电信服务分为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要求增值电信服务提供者取得增值电信服务许可。根据工信部(前称中国信息产业部)颁布和最近修订的《电信条例》所附《电信服务目录》,2019年6月6日,信息服务及通过公共通信网络或互联网提供的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服务属于增值电信服务。
此外,互联网信息服务作为增值电信服务的一个子类,也由国务院于2000年9月25日公布、最近一次修订于2024年12月6日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或《互联网办法》进行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互联网办法将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非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和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工信部或者当地对应单位取得范围涵盖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增值电信服务许可,非商业性的应当向该主管部门备案。
工信部于2009年3月1日颁布、最近一次于2017年7月3日修订并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所需的许可种类、取得此类许可的资格和程序以及此类许可的管理和监督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根据本办法,增值电信服务商业运营商必须首先获得工信部或其省级对口单位的许可,否则该运营商可能会受到包括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严重违规的,可责令关闭经营者网站。
外商投资增值电信服务的限制
根据国务院2001年12月11日公布、最新于2022年3月29日修正的《2024年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条例》,外商投资者对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除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和呼叫中心)的最终出资比例不得超过50%。在最新修订《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条例》之前,这类行政法规规定,主要境外投资者应当具有开展增值电信服务的良好业绩记录和运营经验。然而,根据最新修订,“在增值电信业务方面拥有良好的往绩记录和运营经验”的标准已被删除
根据信息产业部2006年7月13日发布的《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告》),禁止境内增值电信企业以任何形式向境外投资者出租、转让、出售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向境外投资者提供任何资源、场所、设施或其他协助,用于其在中国境内非法经营任何增值电信业务。
根据2024年4月8日工信部颁布的《关于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开放试点方案的通知》,对若干试验区内从事一类信息服务即信息发布平台和传递服务(互联网新闻资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和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的,取消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有关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现称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于2004年7月6日颁布并于2004年10月11日起施行的《通过互联网或其他信息网络出版视听节目管理办法》或《视听办法》,适用于利用互联网或其他信息网络开放、播出、集成、传输或下载视听节目的相关活动。视听办法规定,从事传输视听节目业务,需取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许可证,《视听办法》将“视听节目(含影视视听制品)”定义为由可连续收听的可移动画面或声音组成的视听节目,利用摄像机、视频器、录音机等制作节目的视听设备进行拍摄和录制。FIES不得开展此类业务。
2005年4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非国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2005年7月6日,包括SAPPRFT在内的五个中国政府主管部门联合通过了《关于拉票外商投资进入文化领域的若干意见》。根据这些规定,非国有资本和外国投资者不得通过信息网络从事视听节目传输业务。但根据国家广电总局2016年4月25日颁布的《通过专网定向传输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视听办法》予以废止,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并于2021年3月23日进一步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在中国境内通过互联网、包括移动网络向公众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国家广电总局和工信部于2007年12月20日联合颁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即《视听节目规定》,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5年8月28日。在视听节目规定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被定义为制作、编辑、整合视听节目,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提供,并为他人上传、传输视听节目提供服务的活动,要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取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在国家广电总局办理一定的注册手续。一般来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必须是国有或国有控股实体,这类提供者开展的业务必须满足国家广电总局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和指导目录。
2008年4月8日,SAPPRFT发布了经2015年8月28日修订的《关于网络传输视听节目许可申请及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网络传输视听节目许可的申请及审批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在《视听节目规定》颁布前从事这类服务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只要过去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其违法违规行为范围较轻,能够及时整改且在《视听节目规定》颁布前最近三个月内没有违规记录,就有资格申请许可。此外,2009年3月31日,国家广电总局颁布了《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其中重申了对通过互联网,包括在适用情况下通过移动网络传输的视听节目的前置审批要求,禁止含有暴力、色情、赌博、恐怖主义、迷信或其他类似禁止成分的特定类型互联网视听节目。
2010年3月17日,SAPPRFT颁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暂定类别,即分类,明确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范围,并于2017年3月10日进行了修订。按类别划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分为四大类,又进一步划分为十七小类。第三小类至第二类包括制作和编辑某些涉及(其中包括)教育内容的专门视听节目,并在网上向广大公众播放此类内容。不过,视听节目条款的解释和实施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特别是“互联网视听节目”的范围。
2018年3月16日,国家广电总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传输秩序的通知》,规定不得擅自将经典文学作品、广播影视节目、互联网原创视听节目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新字幕或部分抓拍并合并为新节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用户上传的此类重新剪辑节目严格管理和监督,不得为存在政治导向问题、版权问题或内容问题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提供任何传输渠道。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条例
2004年7月1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布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办法》,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20年12月1日。本办法适用于创办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或者从事某一专题节目、专栏节目、综艺节目、动画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节目版权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根据本办法,任何拟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的主体,必须首先取得国家广电总局或其地方分支机构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的许可。
互联网文化活动有关规定
2011年2月17日,文化部,即MOC(现称文化和旅游部)颁布了《互联网文化暂行管理规定》,即《互联网文化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7年12月15日进行了修订。互联网文化条款要求ICP服务提供者从事商业性“互联网文化活动”,须取得商务部互联网文化经营经营许可证。“互联网文化活动”在《互联网文化条款》中定义为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相关服务的行为,包括(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输入、播放;(二)将文化产品发布在互联网上或通过互联网传送给计算机、固定电话、手机、电视机和游戏机等终端用户,供网络用户浏览、使用或下载的网络传播;(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示和对比。此外,《互联网文化条款》将“网络文化产品”定义为通过互联网制作、播放和传播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节目和剧目(节目)、网络演出、网络艺术作品和网络漫画等专门为互联网制作的互联网文化产品,以及通过一定手法并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音乐娱乐、游戏、节目和剧目(节目)、演出、艺术作品、动画片等文化产品制作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互联网文化条款将互联网文化活动进一步划分为商业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和非商业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从事商业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主体,必须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非商业性文化主体只需在该主体成立60日内向相关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任何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政府可以责令该单位停止经营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以行政警告、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和将该单位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等处罚,对持续不合规行为实施信用处罚。此外,除网络音乐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从事上述服务。
根据商务部2013年8月12日发布、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文化经营主体内容自审管理办法》,从事互联网文化经营的主体应当对拟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内容进行审查后,再向社会公众提供此类内容和服务。这些主体应当建立内容管理制度,设立内容管理部门并聘用适当人员,确保内容的合法性。要求互联网文化经营主体的内容管理制度明确内容审核的责任、标准和流程以及问责措施,并要求在省一级对口部门备案。
旅行社条例
2013年4月25日,中国石油集团颁布《中国旅游法》,最后一次修订于2018年10月26日,同日起施行。本法旨在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行业发展,对旅行社经营提出了具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为吸引、组织、接待旅游者并为其提供旅游服务而设立的旅行社,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取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并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此外,禁止旅行社(i)出租、出借、非法转让旅行社经营许可证,(ii)在招揽客户和组织旅游时传播不真实、不准确信息或进行任何虚假宣传误导客户,(iii)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德安排参观或参与任何项目或活动,(iv)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诱导、欺骗游客,或获取回扣等非法利润,(五)无故变更或者停止预定行程,违背旅游者意愿强迫旅游者参加其他活动的。此外,旅行社必须与客户订立旅游服务合同;而在旅游开始前,客户可以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个人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旅行社不能无故拒绝,只要增加的费用由客户和相关第三人承担。据此,旅行社可能会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承担民事责任,这些义务包括整改、没收任何非法收入、处以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吊销其旅行社许可证。
根据国务院2009年2月发布、最近于2020年11月29日修订的《旅行社条例》和国家旅游局(现称文化和旅游部)2009年4月发布、最近于2016年12月12日修订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必须取得国家旅游局或其授权的省级旅游管理局出境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取得省级旅游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市级旅游管理局境内入境旅行社业务许可证。
此外,《旅行社条例》允许境外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外资旅行社则限制从事中国大陆居民赴其他国家和中国大陆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或国家与中国自由贸易协定、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之间任何更密切的经济伙伴关系安排规定的除外。
2020年8月20日,文化和旅游部颁布《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暂行规定》,拟规范在线旅游经营业务。在线旅游运营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向出行者提供旅游服务,这类服务包括包游、交通、住宿、餐饮、观光、娱乐等。根据本规定,提供网络旅游经营服务的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坚守人身财产安全、信息内容安全、网络安全等底线,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
研学游学条例
2015年8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意见》,并于同日起施行。根据《意见》,研学游学纳入学生综合能力导向教育范畴。支持建设一批研学游学基地,支持各地依托自然文化遗产资源、与中国共产党革命相关联的旅游景区和风景区、大型公用事业、著名高校学校、科技研究机构、工矿企业和大型农场等,开展研学游学活动。建立健全研学学习出行安全保障机制。旅行社、研学旅行场所应当根据青少年学生特点,在内容设计、提供旅游指南、安全设施和防护等方面,将教育与旅游相结合。
2016年12月19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研学游学标准。根据标准,研学游学的承担者应为有资质的旅行社。研学游学活动的组织者、承担者和供给者,要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则,全程开展安全防控工作,确保活动安全开展,重点培养学生综合素质能力。
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江西省游客权益保护条例》。根据这些规定,研学游学活动的组织者、承办者和供应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人员,并与游学活动同步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和风险防控工作。旅行社承办研学旅行,应当为旅行社依法登记,连续三年经营无重大质量投诉、诚信不良记录、经济纠纷或重大安全事故。此外,组织者研学旅行不得安排高空活动、高速活动、水上活动、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活动。
2024年11月19日,文化和旅游部颁布《关于推进旅行社学学旅行服务的通知》,同日起施行。通知要求(i)强调对学术游学的正面引导;(ii)丰富学术游学资源供给;(iii)发挥学术游学标准的引导作用;(iv)开发推广学术游学合同范本;(v)加强学术游学出境安全管理;(vi)防范出境学术游学风险;(vii)加强学术游学服务市场监管;(viii)培养学术游学的专门人才;(ix)落实旅行社主体责任。
酒店经营条例
公安部于1987年11月发布《酒店业保安管制办法》,分别于2011年1月、2020年11月和2022年3月修订,国务院于2004年6月公布《国务院关于对必要保留的需行政审批项目设置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分别于2009年1月和2016年8月修订。根据这两项规定,凡申请经营酒店的,须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批,并须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酒店业安全管控办法》对经营者规定了一定的安全管控义务。例如,酒店必须检查向其提供住宿的任何客人的身份证,并进行准确登记。酒店发现有违法行为、形迹可疑人员或者公安机关通缉的违法人员,也要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根据《酒店业保安管控办法》,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酒店,可处以警告或最高200元的罚款。此外,根据2005年8月颁布并于2012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罚法》和多项地方性法规,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酒店可被处以警告、责令暂停或停止持续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或罚款。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但违反适用的行政法规的旅馆业经营者,情节严重的,也可以予以吊销。
国务院于1987年4月颁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上一次修订是在2024年12月,根据该条例,饭店开业前必须取得公共区域卫生许可证。根据该条例,未取得公共区域卫生许可证的酒店,可视其各自活动的严重程度,受到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或(三)责令暂停或停止持续经营业务。1991年3月,卫生部颁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近一次修订于2017年12月,据此,饭店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保存卫生管理记录。
中国石油集团于2009年2月颁布了《中国食品安全法》,最近于2021年4月进行了修订,根据该法,任何提供食品的酒店都必须获得许可证。此外,中国药监局于2023年6月制定了《食品贸易许可备案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凡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经所在县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同等机构备案。根据上述法律措施,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原食品服务许可证)的酒店,可处:(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施和原料;(二)违法生产的食品价值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该价值等于或者超过1万元的,处食品价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中国石油集团分别于1998年4月颁布并于2008年10月、2019年4月和2021年4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火法》、2009年4月30日颁布并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2年11月1日修正的《火灾防治监督检查规定》、2020年4月1日颁布并于8月21日修正的《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审查审查管理暂行规定》,2023住建部要求:(一)特殊建设项目,如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等的防火设计文件,施工前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验收;(二)特定建设项目,如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等,竣工前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验收;(三)酒店等公众聚集场所,应与当地消防救援部门完成防火安全检查,这是开业的前提条件。根据本条例,相关酒店未取得防火验收批准或未通过防火安全检查(包括防火验收和安全检查),可被处以:(i)责令暂停项目建设、使用或营业;(ii)3万元至30万元罚款。
2023年11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星级旅游饭店分类认定(GB/T 14308-2023),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取代GB/T 14308-2010。根据这一标准,所有经营满一年的酒店都有资格申请星级评定。旅游饭店有一星到五星五个等级,根据本标准附录A所述基本项目、设施等项目的等级和饭店经营质量进行评定。星级评定一经授予,有效期为五年。
劳务派遣业务条例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07年6月29日公布并于2012年12月28日最后修订的《中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2008年9月18日公布的《中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单位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应当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许可后,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无证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对其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或者该单位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服务提供者是《中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雇主,应当为其雇员履行雇主的义务。劳务派遣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兼职待派员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MOHRSS)2013年6月20日颁布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服务提供者设立子公司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该子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许可;劳务派遣服务提供者设立分公司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向许可机关书面报告,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完成备案。劳务派遣服务提供者须于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业务经营情况报告。
土地或财产使用条例
1986年6月,中国石油集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后一次修订于2019年8月26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该细则最后一次修订于2021年7月2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企业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依法变更土地使用用途,必须有批准文件支持,并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由原土地登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企业、个人不按照批准的土地使用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移交土地。
环境保护条例
2012年2月,中国石油集团发布新修订的《中国促进清洁生产法》,对餐饮、娱乐场所、酒店等服务性企业进行规范,要求其使用节能节水、服务于其他环保目的的技术和设备,减少或停止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1989年12月26日颁布、最近一次修订于2014年4月24日的《中国环境保护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02年10月28日颁布、最近一次修订于2018年12月29日的《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1998年11月29日颁布、2017年7月16日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位于环境敏感区的酒店,开工建设前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根据《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任何酒店未能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格的批准,可被责令停止建设,并将物业恢复原状,并根据所实施的违规活动及其有害后果,对该酒店的建设项目处以不低于总投资额1%但不超过5%的罚款。项目直接责任人可能会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
出版物出版发行条例
2001年12月由国务院颁布、最近于2024年12月6日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适用于出版活动,即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或发行,每一种行为均需经有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出版物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的相关许可。
2016年5月SAPPRFT、SAMR联合颁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核定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信息网络进行出版物发行的,应当在进行网络发行后15日内,到准予发行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国家出版总署、工信部于2016年2月4日联合发布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出版服务提供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根据这些规定,“网络出版物”被定义为编辑、制作或加工后通过互联网出版并提供给公众的数字作品,包括(i)原创数字作品,如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的知识渊博、深思熟虑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像读物;(ii)内容与内容类型一致的数字作品,在网上发布之前,通常是在图书、报纸、期刊等线下媒体上出版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iii)通过选择、编排和汇编其他类型的数字作品而编制的在线数据库形式的数字作品;(iv)SAPPRFT确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作品。
此外,根据有效的负面清单,禁止境外投资者从事出版业务。
关于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规定
中国石油集团于1993年9月2日颁布的《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后一次修订于2019年4月23日,并于同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其中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正、诚信的原则以及法律和商业道德。
中国石油集团于2007年8月30日颁布的《中国反垄断法》最后一次修订于2022年6月24日,于2022年8月1日生效。该法规定,垄断行为包括任何经营者达成的任何垄断协议、任何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任何已经消除或限制或可能消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经营者集中。具体而言,相竞争的经营者不得通过抵制交易、固定或改变商品价格、限制商品产量、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供应市场等方式订立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除非该协议将满足本法规定的豁免条件,如改进技术、提高中小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或维护与外国同行之间跨境贸易和经济合作的合法利益等,经营者不得通过滥用数据、算法、技术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资本优势和平台规则,并表示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国计民生等领域企业集中度的审查。
2021年2月7日,中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颁布了《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其中规定互联网平台的某些活动应被认定为垄断行为,涉及合同控制结构的经营者集中也受到反垄断审查。
2024年5月6日,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规定,经营者不得在互联网上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不得影响市场公平交易,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防安全条例
根据《防火法》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业主或者使用单位应当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对该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作出承诺,提交所需材料,并对其承担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形式法定的,准予许可。
2021年6月4日,上海市消防救援指挥部发布《关于对投入使用或开放运营前的公众聚集场所实行知情承诺制度的通知》,其中规定,以下场所在投入使用或开放运营前应当申请消防查验:(一)舞蹈娱乐放映游乐场所,(二)酒店、餐饮、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礼堂、大厅、游乐场、商务健身、休闲场所、客运站候车室、客运站候车室、民用机场候机楼、体育场馆,建筑面积300米以上。以及其他相关详细防火规定,要求学校必须通过消防安全控制评估或完成消防安全备案。
根据上述法律和通知,未通过规定的消防评估将受到:(i)责令暂停建设项目、使用该等项目或经营相关业务;(ii)罚款人民币3万元至人民币30万元。未完成消防安全备案的,处:(i)责令限期整改;(ii)5000元以下罚款。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被要求获得各种经营许可和许可,并为我们在中国的业务运营进行登记和备案;不遵守这些要求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有关遵守《消防安全条例》的进一步详情。
此外,消防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未通过此类检查的学习中心,也将受到罚款和暂停营业的处罚。
2022年5月17日,教育部、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发布《课后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条规定的通知》,同日起施行。通知称,(一)校后培训机构应当依法登记,设置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场所设置儿童课后培训机构,(二)同一培训期限内的培训场所每所学生培训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便于疏散。
互联网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有关规定
中国政府当局颁布了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被滥用或未经授权披露的法律法规。中国的互联网信息是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进行规范和限制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于2000年12月制定并于2009年8月修订的《维护互联网安全决定》,在中国可能会因以下任何努力而使违反者受到刑事处罚:(i)不当进入具有战略重要性的计算机或系统;(ii)传播具有政治破坏性的信息;(iii)泄露国家机密;(iv)传播虚假商业信息;或(v)侵犯知识产权。公安部已颁布措施,禁止以导致泄露国家机密或传播破坏社会稳定内容等方式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公安部和地方安全分局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关闭其网站。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12年12月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任何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必须征得用户同意,遵守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则,并按照规定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任何收集个人信息的单位也必须对此类信息严格保密,并进一步禁止泄露、篡改或销毁任何此类信息,或向其他方出售或提供此类信息,并被要求采取技术和其他措施,防止所收集的个人信息发生任何未经授权的泄露、损坏或丢失。违反本法律法规的,可能使收集个人信息的单位受到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撤销备案、关闭网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201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和2017年5月8日发布、2017年6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活动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特定人员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网上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发布公民个人信息;(二)未经该公民同意,向他人提供合法收集的与公民有关的信息(信息经处理、无法追溯到特定人员且不可追回的除外);(三)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违反适用的规章制度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四)通过购买、违反适用的规则和规定接受或交换此类信息。
根据2013年7月16日工信部发布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令》,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任何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必须征得用户同意,遵守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则,并在规定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内。“个人信息”是指表明公民身份、其使用电信和互联网服务的时间或地点,或涉及任何公民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址等隐私的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还必须对收集到的信息严格保密,进一步禁止泄露、篡改、销毁任何此类信息,或向其他方出售、提供此类信息。违反上述决定、命令的,可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撤销备案、关闭网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国石油集团2015年8月发布并于2015年11月生效的《刑法第九修正案》,任何个人或实体未按适用法律要求履行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相关义务,且拒不依令整改的,因(i)大规模传播非法信息;(ii)因客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影响;(iii)犯罪证据严重丢失;或(iv)其他严重情况,任何个人或实体(i)以违反适用法律的方式向他人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或(ii)窃取或非法获取任何个人信息,在严重情况下将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16年11月发布的《中国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起生效,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可用于独立识别或与其他信息相结合以识别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经生物鉴定的个人信息、住址和电话号码等。网络安全法还规定:(一)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性、合法性和必要性原则,公开其数据收集使用规则,明确表述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手段和范围,并征得被收集数据的人的同意;(二)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也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被收集数据的人给出的同意范围,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达成的协议,处置其保存的个人信息;(三)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损毁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数据的人同意,不得将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但如果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追回,因而无法与特定人员匹配,这种情况属于例外。2022年9月12日,CAC网办发布了《中国网络安全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修改。
根据2019年8月22日CAC发布的《儿童个人信息网上保护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网络运营者通过互联网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未满14周岁的儿童或者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订立专门规则和用户协议,指定具体人员负责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并告知儿童监护人明显、明确,征得儿童监护人同意。网络运营者在征得儿童监护人同意时,应当明确告知若干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存储、使用、转移和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更正、删除儿童个人信息的方法等。《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还要求,网络运营者应当遵守一定的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运营者应当收集仅与其提供的服务相关的儿童个人信息,并对其工作人员对儿童个人信息的访问权限采取并严格执行最低限度授权原则。
此外,2019年11月由CAC秘书局、工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颁布的《通过APP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认定方法》,为监管部门识别通过手机APP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为APP运营者自查自纠和其他参与者自愿监测合规提供了指导。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私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规范。《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除其他规定外,《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提供和披露,应当遵守合法性、合法性和必要性原则。
2021年6月10日,中国石油集团颁布《中国数据安全法》,即《数据安全法》,于2021年9月生效。《数据安全法》对开展数据活动的实体和个人规定了数据安全和隐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提供和公开披露等。除其他外,《数据安全法》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活动规定了安全审查程序,并对某些数据和信息施加了出口限制。此外,《数据安全法》规定,未经中国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的任何实体或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执法部门提供在中国境内存储的数据。
2021年7月12日,工信部和其他两个主管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即《规定》。规定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滥用网络产品的安全漏洞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非法收集、销售、发布有关该等安全漏洞的信息。明知上述违法行为的,不得为相关违法行为人提供技术支持、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帮助。根据规定,网络产品提供者、网络运营者、收集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的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接收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的渠道并保持该渠道可用,并保留至少六个月的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接收日志。这些规定还禁止向产品提供者以外的境外组织或个人提供未披露的漏洞。
2021年7月30日,国务院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或者CII,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通信、节水、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和国防科学等重要行业或领域的任何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或者信息系统发生损坏、功能灭失或者数据泄露的。此外,每个关键行业和部门的相关管理部门,简称“保护部门”,负责制定资格标准,并确定各自行业或部门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或CIO。进博会应当通过履行一定的规定义务,包括开展网络安全测试和风险评估、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评估结果等,承担起保护CII安全的责任。
2021年8月20日,SCPNC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重申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以及这类情形的要求。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适用范围、个人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的定义、个人信息处理的法律依据和通知同意的基本要求。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自愿明确给予同意,个人有权撤回本人同意,不影响此前基于本人同意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十四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属于敏感信息,除非有特定目的和足够必要性,并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否则不得对此类敏感信息进行处理。
2022年7月7日,CAC发布《跨境数据传输安全评估办法》,即《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安全评估办法》,数据处理人向境外转移任何数据,涉及(一)重要数据;(二)信息情报室和处理过百万个人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人向境外转移的个人信息;(三)数据处理人向境外转移的个人信息,自上一年度1月1日以来已经提供10万人的个人信息或者10万人的境外敏感个人信息的;或者(四)CAC要求的其他情形的,数据处理人应当在将任何数据转移境外之前向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安全评估。此外,2024年3月22日,CAC发布了《促进和规范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定》,其中对跨境数据转移免予履行安全评估或者备案程序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安全评估办法》规定的数据处理者履行这些程序的门槛和场景。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不会将任何用户的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转移至中国境外。
2023年12月8日,CAC发布了《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即事件报告办法草案,并附《网络安全事件分类指南》或《分类指南》、《网络安全事件信息报告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事件报告办法草案,网络运营者在中国境内通过网络建设、运营网络或提供服务,应当按照事件报告办法草案报告危及网络安全的事件。网络安全事件是指由于人为因素、软硬件缺陷或故障、自然灾害等原因,对网络和其中的信息系统或数据造成损害并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事件。事件报告办法草案将网络安全事件分为一般、严重、重大或极其重大四个等级。严重及以上级别的网络安全事件,必须在一小时内使用网络安全事件信息报告表向监管机构报告。经营者未按照事件报告办法草案报告网络安全事件的,网信办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因经营者迟报、不报、谎报、瞒报网络安全事件造成重大有害后果的,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将依照适用法律从重处罚。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本稿尚未正式通过。在颁布时间表、最终内容、解释和实施等方面存在不确定性。
2025年2月14日,CAC公布了《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即《个人信息保护审计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审计办法》要求,自行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必须确保其内部合规团队或指定的外部专业机构进行定期审计,以评估个人信息处理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情况。条例规定,处理超千万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此外,CAC等负责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机关可以责成个人信息处理者聘请外部专业组织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一)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发现可能严重影响个人权利或者表明严重缺乏安全措施的个人信息重大风险的;(二)处理活动可能侵害众多个人权利的;或者(三)在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变更、灭失、毁损超过一百万人的,或超10万个人的敏感个人信息。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条例
版权
中国石油集团于1990年通过《版权法》,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20年11月11日,自2021年6月1日起生效。修改后的版权法将著作权保护范围扩大到互联网活动、互联网传播的产品和软件产品。此外,还有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管理的自愿登记制度。修改后的版权法还要求办理著作权质押登记。
域名
域名管理由工信部2002年颁布、2004年修订的《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规定。被2017年公布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所取代。根据2017年《办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和域名根服务器运营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工信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政部门的许可。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到先得”原则。完成域名注册后,注册人成为其/IT注册的域名持有人。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览—知识产权”,了解更多关于我们域名现状的详细信息。
商标
商标受1982年通过并随后于1993年、2001年、2013年和2019年修订的《中国商标法》以及2002年国务院通过并于2014年修订的《中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给予注册商标十年期限,经商标所有人请求,可以连续延续十年期限。商标许可协议应当向商标局备案。中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取“先备案”原则。此外,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持有人的所有权保护可以达到相关产品或服务的特定部门之外。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知识产权”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我们可能会不时遇到与我们使用第三方知识产权有关的争议或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指控,我们可能无法被授权使用第三方版权材料。”有关我们商标的更多详细信息。
外汇管理条例
关于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规定
根据外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03年颁布并于2022年修订的《外债管理暂行规定》和《外债登记管理办法》,自2013年5月13日起施行,外国公司向其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即外商投资企业的贷款,视为外债,此类贷款必须在外管局所在地分支机构登记。根据规定,这些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执行外贷协议后15天内向外管局当地分支机构提交注册申请,并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此外,外商投资企业累计中长期外债总额和借入短期债务余额,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为限。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是经商务部或者其所在地分支机构批准,经商务部或者其所在地分支机构批准可以增减的、可以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资金总额。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经商务部或其所在地分支机构批准并在国家工商总局或其所在地分支机构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控股公司或所有者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总额。
根据适用的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条例,包括但不限于《外资企业档案备案设置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生效,并于2017年7月30日和2018年6月29日修订,外国控股公司向其中国子公司(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只有在获得商务部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的批准或备案后才能进行。在这类出资审批和备案过程中,商务部或其当地分支机构对每一家在审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见“第4项。公司信息— B.经营概况—外商投资教育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8年修订)》。属于“限制外商投资行业”和“禁止外商投资行业”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应当取得商务部或其所在地分支机构的批准,而属于该等范围之外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可以向商务部或其所在地分支机构备案。2019年12月30日,商务部、上汽集团对外投资信息报送办法出台,取代《外商出资企业档案备案设置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办法,外国投资者或者外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上汽集团及其所在地分支机构应当将外国投资者或者外资企业报送的上述投资信息及时转发商务部门。
2017年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即中国人民银行9号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9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跨境融资监管制度,除政府融资工具和房地产企业外,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机构和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外币跨境融资业务。人行9号文规定,除其他事项外,跨境融资主体的外币未偿金额,以该主体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为限。
企业应当在签订跨境融资合同后,但不迟于借款资金退出前三个工作日,通过外管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备案跨境融资。人行9号文还规定,自2017年1月11日起的一年期间或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人行9号文或《外债管理暂行规定》选择一种方式开展外币跨境融资。这一年期限结束后,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外币跨境融资的方式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外管局确定。
不过,虽然过渡期已于2018年1月10日结束,但截至本年度报告日,中国央行和外管局均未发布关于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外债最高限额的适当方式的新规。自中国人民银行9号文颁布之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在计算其可能持有的外债最高限额时仅受净资产限制。此外,外管局于2019年10月23日颁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境贸易投资的通知》或文[ 2019 ] 28号文,自2020年1月起施行,最后一次修订于2023年12月4日,确立试点地区非金融企业向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登记外债金额不超过其净资产2倍的,然后可以在登记金额内借入若干批外债,每笔外债不登记。此外,根据2020年3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外管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全覆盖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监管参数的通知》,将宏观审慎监管参数由一(1)提升至一、四分之一(1.25)。2020年4月10日外管局发布外管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即外管局8号文。外管局8号文规定,在资金用途真实、符合现行资本项目相关资金使用行政规定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资本资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资金进行境内支付,无需在每次交易前向银行提交证明此类支付真实性的材料。
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的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首次公开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以了解更多详情。
跨境担保条例
2014年5月12日,外管局颁布了《外汇跨境担保办法》,即29号文。29号文取代了此前关于跨境安全的规定,引入了多项重大变化,包括:(i)取消跨境安全的事先外管局批准和配额要求;(ii)要求两种特定类型跨境安全的外管局登记;(iii)取消跨境安全提供者的资格要求;(iv)规定任何跨境安全协议的有效性不再受外管局批准、登记、备案和任何其他外管局行政管理要求的约束;(v)取消履行跨境安全的外管局核查要求。根据29号文,跨境担保是一种担保形式,可分为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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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NBWD):由在岸证券提供商为境外债务人欠境外债权人的债务提供的担保/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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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宝内贷(WBND):离岸证券提供人为在岸债务人所欠在岸债权人的债务提供的担保/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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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型跨境安全:除内保外贷、外保内贷以外的任何跨境安全/担保。
WBND方面,根据29号文,在岸贷款离岸担保需要履行的,在岸债务人应当向当地外管局办理短期外债合同登记及相关资料备案手续;该等在岸债务人未经外汇主管部门批准,在其清偿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前,应当停止新签在岸贷款离岸担保合同。未在外管局完成前述登记备案的,在岸债务人为机构的,可处以责令改正、警告或者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外币兑换
根据经修订的《外汇管理规则》和外管局及其他相关中国政府部门发布的各项规定,人民币在经常项目范围内可自由兑换,如贸易和服务相关的收支、利息和股息。资本项目,如直接股权投资、贷款和投资汇回,除法律法规明确豁免外,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等外币、汇出中国境外仍需外管局或其省级分支机构事先批准。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交易,应以人民币支付。中国企业收到的外币收入,可以按照外管局规定的要求和条件汇回境内或在境外留存。
根据《外汇管理规则》,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不经外管局批准,通过提供证明此类交易的商业单证,从其在外汇指定银行的外汇账户支付支付股息的某些证据文件(如董事会决议、税务证明),或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它们还被允许保留外币(须经外管局的上限批准),以满足外汇负债。此外,涉及境外直接投资或在境外进行证券、衍生产品投资和交易的外汇交易,须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对应机构进行登记,并向相关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如有必要)填写批准表或填写。
2012年11月,外管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调整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并于2015年5月4日进行了修订,对现行外汇手续进行了实质性修订和简化。根据该通知,开立设立前费用账户、外汇资金账户和担保账户等各类专用外汇账户、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取得的人民币收益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股东汇出外汇利润和红利不再需要外管局审批或核查,同一主体可在不同省份开立多个资金账户,这在此前是不可能的。此外,外管局于2013年5月颁布了《外国投资者来华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规定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对外国投资者来华直接投资的管理必须以登记方式进行,银行必须根据外管局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的登记信息办理与来华直接投资有关的外汇业务。2015年2月28日,外管局颁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有关外汇管理的通知》,即外管局通知13。自2015年6月1日外管局第13号通知生效后,实体和个人可以向符合条件的银行申请此类外汇登记,而不是向外管局申请关于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批准。符合条件的银行,在外管局监管下,可直接对申请进行审核并进行登记。
2015年3月30日,外管局颁布外管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资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即19号文,在全国范围内扩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改革试点。19号文生效,既取代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支付结算管理有关业务操作改进问题的通知,也取代了142号文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结算管理办法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或取代了2015年6月1日的36号文。19号文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其外汇资本进行股权投资,并取消了142号文规定的若干其他限制。不过,19号文继续禁止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包括)将其外汇资本转换而来的人民币资金用于超出经营范围的支出,以及提供委托贷款或偿还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贷款。
外管局颁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16号文,自2016年6月起施行,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23年12月4日,其中重申了19号文规定的部分规则,但相较于19号文,16号文规定全权结汇适用于外汇资本金、外债发行收益和汇出境外上市收益,且外汇兑换的相应人民币资本不受向关联方发放贷款或偿还公司间贷款(包括第三方垫款)的限制。
此外,根据[ 2019 ] 28号文,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汇资本金或由其外汇资本金转换而来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的前提条件有限。但对于[ 2019 ] 28号文、16号文等外币兑换相关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解释和执行存在较大不确定性。19号文、16号文、[ 2019 ] 28号文及其他相关规定可能会延迟或限制我们使用境外发行所得款项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出资或贷款,任何违反这些通知的行为都可能导致严厉的罚款或其他处罚。
中国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有关规定
外管局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进行投融资和往返投资有关问题的外管局通告》或外管局37号文,自2014年7月4日起施行,规范了中国居民或实体利用特殊目的载体(SPV)在中国境内寻求境外投融资和进行往返投资的外汇事项。根据外管局37号文,SPV是指中国居民或实体为寻求境外融资或进行境外投资而直接或间接设立或控制的境外实体,使用合法的境内或境外资产或权益,而“往返投资”是指中国居民或实体通过SPV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直接投资,即设立FIE以获得所有权、控制权和经营权。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居民或实体在向SPV出资前,需在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完成外汇登记。个人股东、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发生增资、减持、股权转让或互换、合并、分拆或其他重大事项修改的,中国居民或实体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外管局37号文进一步规定,非上市SPV的期权或股权激励工具持有人可以行使期权或股权激励工具成为该非上市SPV的股东,但须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此外,根据外管局37号文所附程序指引,中国居民或实体仅需注册直接设立或控制的SPV(一级)。
2015年2月13日,外管局进一步颁布了《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有关外汇管理的通知》,即外管局13号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9年12月30日部分废止。外管局13号文对外管局37号文进行了修订,要求中国居民或实体在设立或控制以境外投资或融资为目的设立的境外实体时,必须向合格银行而非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
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认识的目前在我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所有中国居民均已按照外管局37号文的要求完成了在外管局的必要登记。
关于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根据外管局2012年2月发布的《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或外管局7号文,参加境外上市公司任何股票激励计划的员工、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为中国公民或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非中国公民,除少数例外情况外,需通过境内合格代理人向外管局登记,可为该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或该中国子公司选定的其他合格机构,并完成若干其他程序。此外,如股票激励计划发生重大变化、中国代理人或其他重大变化,则要求境内合格代理人修改与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外管局登记。境内合格代理人必须代表有权行使员工购股权的中国居民,就中国居民行使员工购股权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申请支付外币的年度额度。中国居民根据授予的股票激励计划出售股份所获得的外汇收益以及境外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必须汇入境内合格代理人在中国开立的银行账户,然后再分配给这些中国居民。未完成外管局注册可能会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还可能限制向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追加出资的能力,并限制该子公司分配股息的能力。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若干有关雇员购股权或受限制股份的通告。根据该等通告,在中国工作的雇员行使购股权或获授受限制股份将须缴付中国个人所得税。该等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有义务向相关税务机关备案与员工购股权或限制性股票相关的文件,并代扣行使购股权的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未缴纳或中国子公司未按相关法律法规代扣所得税,中国子公司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或其他中国政府部门的制裁。
税务条例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
上一次于2024年修订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企业适用统一的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但给予特殊行业和项目税收优惠的除外。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如果中国税务机关认定该外国投资者为非居民企业,则中国子公司业务产生并应支付给其外国投资者的股息可能被征收10%的预提税率,但与中国有税收协定规定预提税率优惠的除外。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外成立并在中国境内设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就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言,被视为“居民企业”,一般须就其全球收入征收25%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4月发布的关于将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股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某些中国投资企业归类为“居民企业”的标准的通知明确,此类中国“居民企业”支付的股息和其他收入在支付给非中国企业股东时将被视为中国来源收入并需缴纳中国预扣税,目前税率为10%。本通告亦规定该等中国“居民企业”须遵守向中国税务机关作出的各项申报规定。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被定义为对企业的制造和业务运营、人员和人力资源、财务和财产具有物质和整体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此外,上述税务通告规定,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在中国控制的若干中国投资境外企业,如果下列人员位于或居住在中国,将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i)负责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ii)财务和人事决策机构;(iii)关键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以及(iv)拥有表决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的半数或以上。
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就所得款项避免双重课税及逃税的安排,该安排于2006年12月8日生效,适用于香港于2007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及中国于200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年度所得的收入,中国企业向香港企业支付股息的预扣税率可从10%的标准税率降至5%,前提是香港企业被中国税务机关视为中国子公司支付的任何股息的实益拥有人,并在紧接派发股息前的12个月期间内始终持有该特定中国企业至少25%的股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条约“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或SAT公告9,自2018年4月1日起生效,取代《关于税务条约中受益所有人解释和认定的通知》,或SAT通知601,SAT公告9规定,非居民企业在确定是否具有受益所有人地位时,应根据其中所列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并考虑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具体而言,它明确排除了代理人或指定收款人被视为“受益所有人”的可能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协议股息条款适用问题的通知》或SAT 81号文,香港居民企业适用降低的预扣税率,除其他外,应满足以下条件:(i)应为公司;(ii)应直接拥有中国居民企业规定百分比的股权和投票权;(iii)应在收到股息前的整个12个月内直接拥有该规定百分比的中国居民企业。2015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务条约待遇管理办法》,即SAT 60号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SAT 60号文规定,非居民企业享受减免的预扣税,无需取得相关税务机关的前置审批。非居民企业及其扣缴义务人可以自行评估,经确认符合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规定标准,直接适用减征后的代扣代缴税率,并在办理报税时备案必要的表格和证明文件,由相关税务机关进行税后备案审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条约待遇管理办法》,即SAT 35号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60号文。SAT 35号文重申,非居民企业享受减免的预扣税不需取得相关税务机关的前置审批,可自行评估适用减免的预扣税税率。相较于SAT 60号文,SAT 35号文并未要求非居民企业在进行报税时需提交证明文件。改为要求非居民企业保留相关税务机关税后备案审查的证明文件。
2009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即《非居民企业办法》,根据该办法,对非居民企业负有直接缴纳一定税款义务的主体,为该非居民企业的相关扣缴义务人。此外,《非居民企业办法》规定,两家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发生股权转让的,收到股权转让款的非居民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股权被转让的中国公司所在地的中国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股权被转让的中国公司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向相关非居民企业进行征税。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即SAT 59号文。2009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收益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即SAT 698号文。SAT 59号文和SAT 698号文均自2008年1月1日起追溯生效。通过颁布实施这两项通告,中国税务机关加强了对非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审查。
2015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移财产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即SAT公报7,以取代SAT 698号文规定的有关间接转移的现行规定。SAT Bulletin 7引入了与SAT 698号文明显不同的新税制。Public Notice扩展其税务管辖权,不仅包括SAT 698号文规定的间接转让,还包括通过外国中间控股公司的离岸转让在中国转让外国公司的不动产和根据设立和地点持有的资产的交易。SAT Bulletin 7还广泛涉及转让一家外国中间控股公司的股权。此外,SAT Bulletin 7就如何评估合理的商业目的提供了比SAT 698号文更明确的标准,并介绍了适用于内部集团重组的安全港情景。然而,这也给间接转让的外国转让方和受让方带来了挑战,因为他们必须就交易是否应缴纳中国税款进行自我评估,并据此报备或代扣中国税款。
中国增值税
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征收增值税替代营业税试点方案。2012年1月1日,国务院正式启动增值税试点,改革方案,适用于选定行业的业务。营改增方案中的企业将缴纳增值税而不是营业税。上海试点行业包括涉及有形动产租赁、运输服务、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及配套服务、认证和咨询服务等行业。根据北京市和广东省主管部门的官方通报,北京市于2012年9月1日启动了同样的试点,广东省于2012年11月1日启动。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交通运输行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增值税代征营业税全国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或《试点征收通知》。《试点征收通告》若干现代服务业的范围扩展至包括广播电视服务。2013年8月1日,营改增方案在中国各地实施。2013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将铁路运输业和邮政服务业纳入增值税代营业税征收试点的通告,即2013年增值税通告。其中,2013年增值税通函废止了试点征收通函,并细化了营改增方案政策。2014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将电信业纳入增值税代征营业税试点的通知》。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代征营业税试点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税务机关在中国境内,在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试点征收增值税代营业税。根据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在全面推进增值税代征营业税试点中进一步明确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政策的通知》,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采用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税率为3%。此外,根据2019年3月20日发布、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的《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公告》,对有增值税应税销售活动或进口货物的纳税人适用的16%和10%的扣除率分别调整为13%和9%。2024年12月25日,中国石油集团颁布《中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有关就业、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的条例
根据《中国劳动法(2018年修订)》和《中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的规定,劳动关系确立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适当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定期劳动合同、非定期劳动合同或者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后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包括无固定期限合同,被解除或者期满的,除职工要求解除或者符合法定条件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向职工支付遣散费。所有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职工给予补偿。要求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和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适当的工作场所安全培训。此外,政府还不断推出各种与劳工相关的新规定。除其他外,新的年假要求规定,几乎所有雇员都可以享受5至15天的年假,并进一步要求雇主就雇员无法休的任何年假天数向雇员补偿三倍于其每日工资的金额,但某些例外情况除外。而且,一般要求所有中国企业实行每天八小时、每周四十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因工作性质、企业经营特点等原因,实施这种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不妥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制度或者综合工作时间制度。此外,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计划和住房基金计划的缴费,应缴纳的缴费金额按照有关规定按职工实际工资计算。
并购规则与海外上市
并购规则于2006年8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等六家监管机构联合通过,自2006年9月8日起生效,后于2009年6月22日进行修订。并购规则要求(其中包括)通过收购中国境内公司为上市目的而成立并由中国公司或个人控制的境外SPV,在其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之前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2021年7月6日,中国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或《关于开展安全活动的意见》,其中要求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并提出采取有效措施,例如推动相关监管制度建设,以应对中资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
2024年9月6日,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2024年负面清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负面清单,从事2024年负面清单规定禁止经营业务的境内公司寻求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此外,公司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比照适用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有关规定。
2021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即《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条文草案和管理办法草案,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均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具体而言,间接发行上市的确定将在“实质重于形式”的基础上进行,发行人满足以下条件的,发行上市视为境内公司间接境外发行上市:(一)营业收入、毛利、总资产、或境内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为发行人该年度经审计的综合财务报表相关细目的50%以上;(ii)负责业务运营和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为中国公民或通常居住在中国,且主要营业地点在中国或在中国开展业务。根据管理办法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境外发行上市:(一)意向证券发行上市被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禁止的;(二)经国务院有权机关依法审查认定,意向证券发行上市可能构成威胁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三)发行人的股权、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四)最近三年,境内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贪污、挪用财产或者其他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刑事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或者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接受调查的;(五)最近三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刑事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的,或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管理办法草案,发行人或其所属境内公司(视情况而定)应在其向拟上市地监管机构首次提交上市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就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二)就其后续发行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三)就其以收购特定资产为目的的后续发行,在交易首次公告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及(iv)就以反收购、换股、收购及类似交易方式上市而言,于其首次提交上市申请或首次公开宣布交易(视属何情况而定)后三个营业日内。不遵守《管理办法草案》或者违反《管理办法草案》完成境外上市,可能导致对相关境内企业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10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
或暂停营业等待整改,或吊销其许可证、营业执照。并对境内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合法委派人员给予警告,或单独或者合计处以50万-5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或《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1)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直接和间接发行证券或者上市的,应当履行备案程序,并向证监会报告相关信息;境内公司未履行备案程序或者在备案文件中隐瞒重大事实或者伪造重大内容的,该境内公司可能受到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二)发行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境外发行上市确定为境内公司间接境外发行上市:(一)发行人境内经营实体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收入或者利润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相应数字的50%以上的;(二)其主要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进行或者其主要营业场所位于中国境内,或发行人负责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为中国公民或住所在中国;(三)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市场间接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指定境内主要经营主体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全部备案手续,发行人提出境外市场上市申请的,发行人应当在提交申请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同日,证监会还召开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发布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确,在境外上市试行办法生效之日(即2023年3月31日)或之前已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视同现有发行人,或现有发行人。现有发行人无需完成填报手续,涉及再融资等后续事项时需向证监会备案。
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境外上市公司在同一市场完成后续证券发行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外上市公司在其申请发行并在不同市场上市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外上市公司通过单次或多次收购、换股、股份转让或其他方式购买中国境内资产,且该购买行为构成中国境内资产直接或间接上市的,还需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此外,要求境外上市公司在发生并公告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发生以下任一重大事件:(一)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二)外国证券监管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采取的调查、制裁或其他措施;(三)上市地位发生变更或上市板块发生转移;(四)上市公司自愿或强制退市。境外发行上市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使上市公司不再需要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应当在本情形发生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具体报告和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其他部分监管机构颁布了《关于加强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若干规定》或《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中国境内企业寻求境外发行上市,无论直接或间接通过境外上市实体,均须严格遵守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包括提高保守国家秘密相关法律意识和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履行保密和档案管理义务。中国境内公司直接或通过其境外上市实体向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和境外监管机构在内的相关个人或实体公开披露或提供含有国家秘密或政府机构工作秘密的任何文件、资料的,必须先依法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并向同级保密行政部门进行一定的备案。如该等文件及资料如遭泄露,有损国家安全或公众利益,中国境内公司须严格按适用的国家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中国境内公司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或其他实体提供含有国家秘密或政府机构工作秘密的任何文件和资料,或泄露会损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任何其他文件和资料的,必须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在该信息的提供者和接受者之间签署保密协议,其中必须明确(其中包括)该等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提供者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具体而言,当中国境内公司向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商或海外监管机构和个人在内的任何实体提供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副本时,必须按照适用的国家规定完成应有的程序。
C.组织Structure
下图总结了我们的公司结构,并确定了截至2025年5月31日我们的子公司、VIE及其股东:
(1)田培庆先生、田培华先生,分别持有上海罗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99.99%、0.01%的股权。
(2)田培庆先生、朱素华女士,分别持有上海四季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70%、30%股权。
(3)婺源四季教众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四季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罗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婺源四季工大研学旅行发展有限公司45.59%、36.76%、17.65%的股权。
(4)教育旅游与规划、非学历辅导、师资培训、投资管理、管理咨询等领域经营的12家。
(5)在教育科技、旅游、教育管理、游学发展、文化发展、企业管理、出版物等领域经营的企业13家。
与VIE、其股东和美国的合同安排
中国法律法规对中资公司的直接外资所有权有一定限制,也对外资投资民办教育业务有单独限制。因此,我们在中国开展业务主要是通过(i)我们的WFOE(即上海福熙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或上海福熙)、(ii)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或VIE(即上海罗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四季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及(iii)VIE的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后者为投资者提供了对中国运营公司的外国投资敞口。
我们提到的对VIE的控制以及出于会计目的我们作为VIE主要受益人的地位,严格来说是在我们满足的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合并VIE的条件的背景下。这些条件包括:(i)我们有权管理对VIE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活动;(ii)我们有合同义务吸收VIE可能对VIE产生重大影响的损失;(iii)我们有权从VIE获得可能对VIE产生重大影响的利益。只有当我们满足上述在美国通用会计准则下合并VIE的条件时,我们才会被视为VIE的主要受益人,并且VIE将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以用于会计目的。
WFOE与VIE及其股东订立了以下合同安排,使公司能够(i)有权指导对VIE的绩效影响最大的活动,以及(ii)获得VIE可能对VIE具有重要意义的利益。公司全面、独家负责VIE的管理,承担VIE损失的全部风险,拥有VIE股东行使全部表决权的排他性权利。因此,公司通过其WFOE上海福禧被确定为VIE的主要受益人,并将VIE的财务经营业绩、资产和负债以及现金流量合并在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方大伙伴认为,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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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福禧及VIE的股权结构不违反现行有效的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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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福禧、VIE及其各自股东之间目前受中国法律管辖的合同安排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然而,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已告知我们,当前和未来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且无法保证中国监管机构将采取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一致的观点。特别是,2021年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双缓解意见》,禁止境外投资者通过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等方式,投资于提供义务教育阶段学业科目相关辅导服务的课外辅导机构。尽管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业科目范围出台了规章制度,但对于我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学业科目范围,仍不明确,并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酌情决定。根据我们与相关政府当局的磋商,我们于2021年底停止在中国大陆提供K-9学术AST服务,并认为我们目前提供的其余产品和服务不构成“与义务教育阶段学业科目相关的辅导服务”,因此不受上述限制。但是,不能保证我们不会因为历史违规而受到处罚,或者未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解释和执行不会改变。此外,2021年4月7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民办教育法实施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民办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民办学校作为当事方的关联方交易将被要求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达成,不妨碍国家、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利益,这可能会影响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然而,有关现行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无法保证中国政府将采取与我们的中国律师的意见不相违背或有其他不同的观点。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运营我们业务的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政府对我们所从事业务的外国投资的限制,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包括被禁止持续经营。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在中国受到广泛监管。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我们经营业务的公司结构的合同安排不符合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如果VIE及其股东未能履行其在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执行此类给予我们有效控制权的合同安排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如果我们无法保持对VIE的有效控制,我们将无法继续将其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在2023、2024和2025财年,我们几乎所有的收入都来自VIE的运营。我们依赖我们的WFOE上海福喜支付给我们的股息和其他分配,而这又取决于VIE支付给上海福喜的服务费。中国对中国公司支付股息有重大的中国法律限制,对外汇管制和外国投资有限制,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获取上海福禧和VIE收入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在2025财年,上海福喜从VIE获得了人民币600万元(合0.8百万美元)的服务费,并且没有派发任何股息。尽管我们的业务决定继续投资和扩大我们的中国业务并推出新项目,我们的WFOE可能会从VIE获得服务费或在未来向我们进行分配。
以下是我们WFOE、上海福禧、各VIE及其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摘要。
独家服务协议
根据独家服务协议,上海福禧拥有向VIE提供或指定任何第三方提供技术服务及管理和咨询服务的独家权利。作为交换,VIE每年向上海福喜支付服务费,金额由上海福喜酌情决定。未经上海福喜事先书面同意,VIE不能接受任何第三方提供的服务或与其建立类似的公司关系。除中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海福喜拥有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专有知识产权。该协议将保持有效,除非在根据独家认购期权协议全额行使认购期权时终止或由上海福禧提前30日通知单方面终止。除非适用的中国法律另有规定,VIE没有任何权利终止独家服务协议。
独家认购期权协议
根据认购期权协议,VIE的股东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授予上海福禧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独家认购期权,以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名义价格或最低对价金额向股东购买其在VIE中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视情况而定)。该股东不会向上海福禧或其指定人以外的任何一方授予类似权利或转让VIE中的任何股权,也不会对任何股权进行质押、设定或允许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或类似的产权负担。上海福禧全权酌情决定何时行使期权,以及是否部分或全部行使期权。该协议将保持有效,除非在认购期权全部行使时终止或由上海福禧提前30天通知单方面终止。
股权质押协议
根据股权质押协议,VIE的股东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将其在VIE的全部股权质押给上海福禧,以分别保证VIE履行其在相关合同协议项下的义务。如果VIE或其股东违反或违约任何合同安排,上海福喜有权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求将质押股权转让给自己或其指定人,或要求拍卖或出售质押股权,并对拍卖或出售该等质押权益的任何收益享有优先权。此外,上海福禧有权在质押期限内收取与质押股权有关的任何及所有股息。未经上海福喜事先书面同意,VIE的股东不得转让或处分质押的股权权益或对质押的股权设置或允许任何会损害上海福喜利益的产权负担。除非VIE已按照合同约定充分履行其全部义务,或质押的股权已根据独家认购期权协议全部转让给上海福禧或其各自指定人,或上海福禧提前30天通知单方面终止,股权质押协议将继续有效。
VIE的股东已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向当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了有利于上海福喜的股权质押登记。
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及不可撤销的授权书
VIE各股东已各自签署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委任上海福禧或上海福禧指定的任何人为其代理人,代理与该持股有关的一切事宜并行使其作为股东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股东大会并指定和委任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出售、转让、质押或处置VIE的股权。上海福禧可全权酌情向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授权或转让其权利,而无须事先通知或事先征得VIE股东的同意。除非上海福禧以书面通知终止协议或根据独家认购期权协议于认购期权全部行使时终止,否则该协议将保持有效。
配偶同意书
根据我们VIE股东的配偶签署的配偶同意书,该等配偶各自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由适用的股东签署上述排他服务协议、排他性看涨期权协议、股东投票权代理协议以及不可撤销的授权书和股权质押协议。他们进一步承诺不对适用的股东所持有的VIE的股权作出任何断言,并确认该股东可以履行上述相关交易文件,并在未经该配偶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进一步修改或终止此类交易文件。各适用股东的配偶同意并承诺,如因任何理由取得适用股东所持有的任何VIE股权,其将受上述交易文件以及上海福禧与VIE之间经修订和重述的专属服务协议的约束。配偶同意书的有效期限与独家认购期权协议的期限相同。
D.财产、厂房和设备
我们的总部位于中国上海。我们租赁我们的总部,约占1188平方米。我们亦租赁我们所有的学习中心,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这些中心共占用约5,397平方米。我们学习中心的大部分租赁协议期限为一到四年。对于我们的大多数学习中心,我们每月支付租金。我们的学习中心的租金支付要么在整个租期内按固定费率设定,要么根据预设的费率每隔一年递增。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我们的学习中心和学习营地。”
于2020年8月1日,我们分别于安徽铜陵收购约9,499平方米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及约5,655.6平方米物业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若干股东的出资,代价分别为人民币320万元及人民币850万元。
于2022年1月21日及2022年1月24日,我们收购江西婺源两宗地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学习营地,总代价约为人民币1,550万元,面积约为45,535.3平方米。截至2025年2月28日,我们订立多项协议,总代价约为人民币1.354亿元,用于发展两宗地。学习营地建设顺利完成,现已全面投入运营。
没有。
项目5。经营和财务审查及前景
您应该阅读以下关于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并结合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包含的相关说明。本讨论包含涉及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前瞻性陈述。由于各种因素,包括“项目3”下所述因素,我们的实际结果和选定事件的时间安排可能与这些前瞻性陈述中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和本年度报告的其他部分。
A.经营成果
概述
我们致力于在中国提供多样化的智慧学习解决方案。自2007年成立以来,我们见证了中国学习行业的巨大发展,并持续升级我们的业务战略,以捕捉技术进步和不断变化的学习需求带来的新机遇。
我们最初的业务主要集中在上海的小学生数学教育,过去几年我们从那里积极寻求扩张。
我们始终对不断发展的行业保持敏锐的前景。除了以提高学习者和客户学习成绩为目标的课程设置外,我们近年来还开始通过引入学习营地和学习之旅来扩展我们的课程设置。这一扩展符合我们将教育与旅行相结合的更广阔愿景,利用了对沉浸式和交互式学习体验日益增长的需求。根据2021年颁布的监管政策,我们于2021年底停止在中国大陆提供K-9学术AST服务。此后,我们将业务重点重新调整为旅游服务、学习服务以及学习技术和内容解决方案,以捕捉不断变化的客户需求。我们正在举办一系列的学习夏令营、学习之旅和兴趣班,不断将科技与学习相结合,推动行业创新,引领行业发展,形成了我们的初心。
我们已经并将继续将我们的重点转向非学历教育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利用我们在经营历史中积累的教育资源来探索其他商机。2023财年我们的营收分别为人民币3420万元、2024财年的人民币1.254亿元和2025财年的人民币2.511亿元(约合3450万美元)。我们在2023财年录得净亏损人民币3350万元,在2024财年录得净收入人民币280万元,在2025财年录得净亏损人民币60万元(约合10万美元)。我们的调整后净亏损或收入,其中不包括股权报酬费用、投资的未实现持有(亏损)收益和长期资产减值损失(扣除税收影响),2023财年调整后净亏损为人民币2650万元,2024财年调整后净收益为人民币570万元,2025财年调整后净收益为人民币240万元(30万美元)。
影响我们经营业绩的主要因素
我们的经营业绩受到影响中国学习解决方案和丰富活动市场的各种一般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人口增长、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城市化水平的变化、个人学习者或教育机构对学习解决方案的需求的变化、监管、法律和公共政策格局的变化、技术发展的变化以及中国和全球的总体经济和商业状况。任何这些因素的不利变化都可能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以及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我们认为,我们的经营业绩更直接地受到与我们业务相关的特定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主要如下:
我们在现有业务中提供高质量产品和服务的能力
从历史上看,我们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学习者和客户的深刻理解以及与他们的密切关系。我们寻求继续保持我们在现有业务中的竞争优势。
学习服务。学习服务的绩效取决于课程内容的相关性和质量、我们导师的专业知识和声誉,以及我们的营销和学生招募工作的有效性。与不断变化的客户需求和行业趋势保持一致对于确保我们的非学术辅导项目的持续竞争力至关重要。持续投资于招聘和留住顶级导师、加强我们的课程设计,以及改善支持我们辅导服务的技术基础设施,对于推动该业务部门的招生和留任至关重要。保持学生和家长的信任和满意度对于我们的非学历辅导产品的成功至关重要。
旅游服务。我们的旅行相关服务和学习营地业务的运营结果取决于我们通过保持服务的一致性和质量来留住现有参与者和吸引新参与者的能力,成功执行我们的定价策略,提高我们的运营效率,并通过引入新产品和卓越体验来满足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我们与不断扩大的业务合作伙伴池的关系是我们提供从预算到优质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产品选择的基础,以满足客户群的各种需求。
学习技术和内容解决方案。我们学习技术和内容解决方案的成功主要取决于我们利用我们的技术和内容开发能力继续为现有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特别是根据客户的需求定制我们的学习技术产品和服务,并进一步开发我们积累的庞大内容库。
我们相信,我们提供高质量产品和服务的能力使我们能够在现有业务中保持竞争力。然而,这种能力的任何妥协都可能对我们现有业务的成功和增长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从而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扩大我们的学习解决方案和丰富活动范围的能力
我们的经营业绩也受到我们投资和开发新服务产品以及进一步渗透潜在客户群的能力的影响。
我们通过多年的经营积累了对中国学习行业的深刻理解,在提供超越传统课程和教科书的综合学习服务方面处于有利地位。展望未来,我们打算进一步拓宽我们的足迹,推出新的产品和服务,以适应更广泛的受众。
我们吸引、培养和留住人才的能力
为了管理和支持我们的增长,对我们来说至关重要的是招聘、培训和留住合格的人才,包括教师、研发人才和管理人员,以及行政和销售和营销职能的其他人员,特别是在我们正在经历业务模式转变的这段时间。
我们吸引、培养和留住这些合格人才的能力主要取决于我们在组织内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有效和持续的培训机会和轮换机会的能力,以及通往管理机会的发展道路。
我们管理成本和开支的能力
我们保持和提高运营效率的能力还取决于我们有效控制成本和费用的能力。我们为教师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以吸引和留住最优秀的人才。截至2023年2月28日、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我们的全职教师人数分别为76人、83人和128人,这主要是由于中国政府自2022年12月以来取消了在中国的限制性措施,业务从新冠疫情影响中复苏,以及我们为学习服务所做的业务扩张努力。尽管如此,我们预计我们的总成本和费用将随着我们新业务线的发展和增长而增加,这很可能会被我们不断增加的规模经济和提高的运营效率部分抵消。
经济和旅行行业趋势
我们的旅游业务是由中国对旅游服务的需求所驱动。对旅行服务的需求主要取决于经济的增长。经济增长通常会刺激对旅行服务的支付意愿及其负担能力,从而有助于增加旅行频率和支出。
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旅游业中断的不利影响,例如(i)大流行病、流行病的爆发或对传染病传播的恐惧,(ii)地缘政治不确定性、政治动荡或内乱,(iii)自然灾害或恶劣的天气条件,例如飓风、地震或海啸,以及(iv)与关键市场的任何重大事件相关的任何旅行限制或其他安全程序。
季节性
我们的业务受制于对我们的旅行产品和服务以及我们的学习服务的需求的季节性波动。通常,每个财政年度的第二季度产生了我们年度净收入的最高部分。这主要是由于夏季月份消费者对休闲旅行的需求增加,尤其是在我们中国的核心客户群中。此外,当学生有更多时间投入课外学习时,对学习服务的需求往往会在暑假和寒假期间达到顶峰。我们预计这种季节性波动将继续影响我们未来的财务业绩。
运营结果的关键组成部分
收入
在截至2023年2月28日、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净收入总额分别为人民币3420万元、人民币1.254亿元和人民币2.511亿元(合3450万美元)。
根据《关于义务教育的减轻负担意见》及适用的规则、法规和措施,我们于2021年12月底停止在中国大陆提供K-9学术AST服务。为此,我们已经并将继续将我们的重点转向非学历教育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利用我们在经营历史中积累的教育资源,探索其他商机,例如学习营地和学习之旅。
我们已将业务重点重新调整为(i)学习服务,主要是非学历辅导,(ii)旅游服务,向旅行社、企业客户和个人提供定制化的旅游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包车服务、行程路线时间表、观光旅游指导、住宿安排等服务,以及(iii)学习技术和内容解决方案,主要包括课程设计和开发服务、数字化学习系统、学生管理平台以及为教育机构和K-12学校提供的推广援助、员工外包服务等。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期间的收入明细(扣除增值税和相关附加费)。
截至年度
2月28日,
2月29日,
2月28日,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美元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学习服务
18,516
54.1
65,842
52.5
108,047
14,836
43.0
旅游服务
3,502
10.2
51,880
41.4
138,295
18,989
55.1
学习技术和内容解决方案
12,328
36.0
7,978
6.4
5,174
710
2.1
减:销售税
130
0.3
255
0.3
440
59
0.2
合计
34,216
100.0
125,445
100.0
251,076
34,476
100.0
收益成本
我们的收入成本主要包括(i)旅游服务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旅游旅行费用、住宿费用和交通费用;(ii)员工成本,主要包括教师的教学工资和其他福利以及相关服务提供人员;(iii)学习中心的租金、水电费和维护费用;以及(iv)学习中心的租赁权改进折旧。与2024财年相比,我们在2025财年的总收入成本有所增加,原因是(a)旅游服务的业务增长,我们向旅行供应商支付交通、住宿、导游等费用,以及旅游服务的员工成本增加,以及(b)学习服务的业务增长,我们为学习中心支付增加的员工成本和运营成本。与2023财年相比,我们在2024财年的总收入成本有所增加,原因是旅游服务业务增长,我们向旅行供应商支付交通、住宿、导游等费用,以及丰富学习服务带来的员工成本增加。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期间的收入成本细目:
截至年度
2月28日,
2月29日,
2月28日,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美元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旅游服务相关费用
2,250
11.3
45,786
57.3
131,482
18,054
64.5
人事费
14,089
70.7
23,853
29.8
40,072
5,502
19.6
租金、水电费和维护费
481
2.4
457
0.6
5,121
703
2.5
折旧及摊销
1,409
7.1
2,167
2.7
2,161
297
1.1
其他费用
1,693
8.5
7,688
9.6
25,105
3,447
12.3
合计
19,922
100.0
79,951
100.0
203,941
28,003
100.0
营业费用
我们的运营费用主要包括一般和管理费用以及销售和营销费用。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期间的运营费用细目:
截至年度
2月28日,
2月29日,
2月28日,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美元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一般和行政费用
45,291
90.7
44,337
81.0
48,849
6,707
77.7
销售和营销费用
4,668
9.3
6,753
12.3
14,025
1,926
22.3
其他长期资产减值损失
—
—
3,674
6.7
—
—
—
合计
49,959
100.0
54,764
100.0
62,874
8,633
100.0
一般和行政费用
我们的一般及行政开支主要包括(i)行政、财务、法律、资讯科技、人力资源及其他行政人员的员工成本及雇员福利,(ii)办公室租金、水电费及其他开支,(iii)第三方专业服务成本,及(iv)行政人员的股份补偿开支。与2024财年相比,我们的一般和行政费用在2025财年有所增加,这主要是由于我们的行政人员人数增加以支持我们的旅游业务扩张,以及由于我们新授予了购股权并修改了某些先前购股权的行使价而增加了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费用,导致员工成本增加。与2023财年相比,我们的一般和行政费用在2024财年保持稳定。
销售和营销费用
销售和营销费用主要包括促销和广告费用以及我们的销售和营销人员的工资和福利。从历史上看,我们的学生招聘一直依赖口碑推荐。因此,我们产生了相对较低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与2024财年相比,我们在2025财年的销售和标记费用有所增加,因为我们扩大了销售团队的员工人数以支持我们的旅游服务发展,并加强了我们的营销活动以扩大我们的旅游服务和丰富学习服务的客户群。与2023财年相比,我们的销售和标记费用在2024财年有所增加,这主要是由于通过代理商开展了扩大的广告活动,以促进我们丰富学习计划的注册。
税收
开曼群岛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我们无需缴纳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此外,股息支付在开曼群岛无需缴纳预扣税。
香港
我们在香港的全资附属公司,四季教育 HK,适用于自2018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两级利得税税率制度。对企业的首笔利润2,000,000港元的利得税税率将下调至8.25%,而高于该金额的利润将继续适用16.5%的税率。由于四季教育 HK于2023、2024及2025财政年度并无应评税收入,故我们的综合财务报表并无就香港利得税作出拨备。
中国
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和VIE是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因此,根据相关的中国所得税法,就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除适用特殊优惠税率外,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企业一般适用统一的25%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国税法和会计准则确定的实体全球收入计算。
我们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减去我们已经缴纳或承担的任何可抵扣的增值税。根据中国法律,我们还需缴纳增值税附加税。此外,涉及非学历教育服务行业的VIE大多选择增值税征收率为3%的简化征税方式。
作为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会通过四季教育 HK从我们的WFOE获得股息。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实体为所得税目的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股息,须按10%的税率缴纳中国预扣税,但须根据与中国签订的适用税收协定予以减免。根据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收入重复征税和逃税的安排,中国企业向香港企业支付股息的预扣税率可在香港企业直接持有该中国企业至少25%股份的情况下,从10%的标准税率降至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协议股息条款适用问题的通知》或SAT 81号文,香港居民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除其他外,才能适用降低的预扣税率:(i)必须是一家公司;(ii)必须直接拥有中国居民企业规定百分比的股权权益和投票权;(iii)必须在收到股息之前的整个12个月内直接拥有中国居民企业的该规定百分比。2015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务条约待遇管理办法》,即SAT 60号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SAT 60号文规定,非居民企业享受减免的预扣税,无需取得相关税务机关的前置审批。非居民企业及其扣缴义务人可以自行评估,经确认符合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规定标准,直接适用减征后的代扣代缴税率,并在进行报税时备案必要的表格和证明文件,由相关税务机关进行税后备案审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条约待遇管理办法》,即SAT 35号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60号文。SAT 35号文重申,非居民企业享受减免的预扣税不需取得相关税务机关的前置审批,可自行评估适用减免的预扣税税率。对比SAT 60号文,SAT 35号文并未要求非居民企业在进行报税时需提交证明文件。改为要求非居民企业保留相关税务机关税后备案审查的证明文件。据此,如果四季教育 HK满足SAT 81号文和其他相关税务规则和规定规定的条件,则其从上海福禧收到的股息可能能够受益于5%的预提税率。但根据SAT 81号文和SAT 35号文,如果相关税务机关认为我们进行的交易或安排是出于享受优惠税务待遇的首要目的,相关税务机关可能会在未来调整优惠的预扣税。
如果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或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任何子公司被视为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居民企业”,将按25%的税率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我们可能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可能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关键会计估计
我们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作出判断、估计和假设,这些判断、估计和假设会影响财务报表日期的资产和负债的报告金额以及报告期间的收入和支出的报告金额。我们不断根据我们自己的经验、知识和对当前业务和其他条件的评估,以及我们基于我们认为合理的现有信息和假设对未来的预期来评估这些判断和估计。由于使用估计数是财务报告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的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数不同。我们的一些会计政策在应用中需要比其他会计政策更高程度的判断力。
截至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我们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未发现任何重要会计估计。
最近的会计公告
与我们相关的近期会计公告清单载于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的我们的综合财务报表附注2(ae)。
经营成果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期间的综合经营业绩摘要。这些信息应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包含的相关说明一起阅读。任何时期的经营业绩并不一定代表未来任何时期可能预期的结果。
截至年度
2月28日,
2月29日,
2月28日,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美元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合并经营报表摘要:
收入
--来自第三方的收入
26,556
77.6
123,076
98.1
250,656
34,418
99.8
--关联方收入
7,660
22.4
2,369
1.9
420
58
0.2
总收入
34,216
100.0
125,445
100.0
251,076
34,476
100.0
--来自第三方的收入成本
(19,172
)
(56.0
)
(75,442
)
(60.1
)
(184,716
)
(25,363
)
(73.5
)
--关联方收入成本
(750
)
(2.2
)
(4,509
)
(3.6
)
(19,225
)
(2,640
)
(7.7
)
收益成本
(19,922
)
(58.2
)
(79,951
)
(63.7
)
(203,941
)
(28,003
)
(81.2
)
毛利
14,294
41.8
45,494
36.3
47,135
6,473
18.8
营业费用
一般和行政费用
(45,291
)
(132.4
)
(44,337
)
(35.4
)
(48,849
)
(6,707
)
(19.5
)
销售和营销费用
(4,668
)
(13.6
)
(6,753
)
(5.4
)
(14,025
)
(1,926
)
(5.6
)
其他长期资产减值损失
—
—
(3,674
)
(2.9
)
—
—
—
经营亏损
(35,665
)
(104.2
)
(9,270
)
(7.4
)
(15,739
)
(2,160
)
(6.3
)
补贴收入
1,412
4.1
728
0.6
1,413
194
0.6
利息收入,净额
2,284
6.7
7,235
5.8
16,200
2,224
6.5
投资已实现收益(亏损)
1,867
5.5
3,207
2.6
(3,062
)
(420
)
(1.2
)
投资未实现持有(亏损)收益
(3,794
)
(11.2
)
3,910
3.1
2,022
278
0.8
其他收入(支出),净额
1,401
4.1
(1,434
)
(1.2
)
(739
)
(102
)
(0.4
)
长期投资减值损失
—
—
(500
)
(0.5
)
—
—
—
(亏损)所得税前收入
(32,495
)
(95.0
)
3,876
3.0
95
14
0.0
所得税费用
(993
)
(2.9
)
(1,101
)
(0.9
)
(722
)
(99
)
(0.2
)
净(亏损)收入
(33,488
)
(97.9
)
2,775
2.1
(627
)
(85
)
(0.2
)
截至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与截至2024年2月29日止年度比较
收入
我们的总收入从2024财年的人民币1.254亿元增长100.1%至2025财年的人民币2.511亿元(345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我们的业务扩张努力导致我们的旅游和学习业务快速增长。
收益成本
我们的总收入成本从2024财年的人民币80.0百万元增长155.1%至2025财年的人民币2.039亿元(合28.0百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与我们的旅游业务相关的成本以及我们学习业务的员工成本和学习中心运营成本的增加。
毛利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2025财年的毛利润为人民币4710万元(650万美元),而2024财年的毛利润为人民币4550万元。在2024和2025财年,我们的毛利率分别为36.3%和18.8%。
一般和行政费用
我们的一般和行政费用从2024财年的人民币4430万元增长10.2%至2025财年的人民币4880万元(约合67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我们为支持旅游业务扩张而增加的行政人员人数导致员工成本增加,以及由于我们新授予了购股权并修改了之前几份购股权的行使价而增加了基于股份的薪酬费用。
销售和营销费用
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从2024财年的人民币680万元增长到2025财年的人民币1400万元(合190万美元),增长了107.7%,原因是我们扩大了销售团队的员工人数以支持我们的旅游服务发展,并加强了我们的营销活动以扩大我们的旅游服务和丰富学习服务的客户群。
营业外收入(费用)
我们的营业外收入(费用)由利息收入、投资已实现收益(亏损)、投资未实现持有(亏损)收益、长期投资减值损失、补贴收入和其他收入(费用)净额组成。我们的营业外收入(费用)从2024财年的人民币1,310万元增长20.4%至2025财年的人民币1,580万元(220万美元),主要归因于利息收入的增加,部分被投资已实现亏损的增加所抵消。
所得税前收入(亏损)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2025财年的所得税前收入为人民币0.1百万元(0.01百万美元),而2024财年为人民币3.9百万元。
所得税费用
我们的所得税费用从2024财年的人民币110万元下降34.4%至2025财年的人民币70万元(约合10万美元)。
净收入(亏损)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2025财年录得净亏损人民币0.6百万元(合0.1百万美元),而2024财年的净收入为人民币2.8百万元。
截至2024年2月29日止年度与截至2023年2月28日止年度比较
收入
我们的总收入从2023财年的人民币3420万元增长266.6%至2024财年的人民币1.254亿元,主要是由于2024财年通过业务收购实现旅游业务发展导致旅游服务快速增长,学习服务业务快速增长主要是由于中国政府自2022年12月以来取消了在中国的限制性措施,业务从新冠疫情影响中复苏,以及我们为学习服务进行的业务扩张努力。
收益成本
我们的总收入成本由2023财年的人民币1,990万元增加301.3%至2024财年的人民币8,000万元,主要是由于与旅游业务相关的成本和学习服务的员工成本增加,与收入增长一致。
毛利
由于上述原因,2024财年我们的毛利润为人民币4550万元,而2023财年为人民币1430万元。2023和2024财年,我们的毛利率分别为41.8%和36.3%。
一般和行政费用
我们的一般及行政开支由2023财年的人民币4,530万元减少2.1%至2024财年的人民币4,430万元。
销售和营销费用
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从2023财年的人民币470万元增长44.7%至2024财年的人民币680万元,主要是由于业务发展的广告活动增加。
营业外收入(费用)
我们的营业外收入(费用)由利息收入、投资已实现收益、投资未实现持有收益(损失)、长期投资减值损失、补贴收入和其他收益净额组成。我们的营业外收入(费用)由2023财年的人民币320万元增加314.7%至2024财年的人民币1310万元,主要归因于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以及金融工具和受限制现金的利息收入。
所得税前收入(亏损)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2024财年的所得税前收入为人民币390万元,而2023财年的亏损为人民币3250万元。
所得税费用
我们的所得税费用从2023财年的人民币1.0百万元增加10.9%至2024财年的人民币1.1百万元,主要是由于一些子公司在2024财年随着学习服务和旅游服务的收入增长而产生净利润。
净收入(亏损)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2024财年录得净收入人民币280万元,而2023财年则亏损人民币3350万元。
非公认会计原则措施
我们在评估我们的经营业绩以及我们的财务和运营决策时使用调整后的净收入(亏损),这是一种非公认会计准则财务指标。
经调整净收益(亏损)指扣除(i)以股份为基础的报酬费用;(ii)投资中未实现的持有(亏损)收益;以及(iii)长期资产减值损失的影响前的净收益(亏损)。我们认为,调整后的净收入(亏损)有助于我们识别业务的潜在趋势,否则这些趋势可能会因我们计入净收入(亏损)的某些费用的影响而失真。
调整后的净收入(亏损)不应被孤立地考虑,也不应被解释为净收入(亏损)或任何其他业绩衡量标准的替代方案,或作为我们经营业绩的指标。鼓励投资者将历史非GAAP财务指标与最直接可比的GAAP指标进行比较。此处提供的调整后净收入(亏损)可能无法与其他公司提供的类似标题的衡量标准进行比较。其他公司可能会以不同的方式计算类似标题的衡量标准,从而限制了它们作为我们数据的比较衡量标准的有用性。我们鼓励投资者和其他人全面审查我们的财务信息,而不是依赖单一的财务指标。
下表列出了所示期间我们的净亏损与调整后净收入(亏损)的对账:
截至年度
2月28日,
2月29日,
2月28日,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单位:千)
净(亏损)收入
(33,488
)
2,775
(627
)
(85
)
加: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费用(净额税项影响为零)
3,168
3,122
5,026
690
加:投资中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收益)(扣除税收影响为零)
3,794
(3,910
)
(2,022
)
(278
)
加:长期资产减值损失(净额税项影响为零)
—
3,674
—
—
调整后净(亏损)收入(非公认会计原则)
(26,526
)
5,661
2,377
327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现金流和营运资金
我们流动性的主要来源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我们从首次公开募股中获得的净收益,以及在较小程度上发行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收益。
截至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分别为人民币1.802亿元和人民币2.108亿元(约合2890万美元)。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包括库存现金、银行现金、购买时原期限为三个月及以下的定期存款和不受提取或使用限制的浮动利率金融工具。我们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主要以人民币计值。从历史上看,我们一直通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和首次公开募股所得的净收益为我们的运营提供资金。我们打算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和从融资活动筹集的资金中为我们未来的营运资金需求和资本支出提供资金,包括我们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获得的净收益和由与招商银行的未承诺信贷额度支持的固定资产贷款。我们相信,我们的可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将足以满足我们的营运资金需求和未来十二个月正常业务过程中的资本支出。
然而,由于不断变化的业务条件或其他未来发展,我们可能需要额外的现金资源,包括我们可能决定有选择地进行的任何投资或收购。如果我们现有的现金资源不足以满足我们的要求,我们可能会寻求出售股票或股票挂钩证券、出售债务证券或从银行借款。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有的话,将以我们需要的金额或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提供融资。出售额外股本证券,包括可转换债务证券,将导致对我们股东的额外稀释。发生债务和发行债务证券将导致偿债义务,并可能导致经营和财务契约限制我们的经营和我们向股东支付股息的能力。
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自己没有实质性业务,我们是一家独立于我们的子公司和VIE之外的公司,因此,必须提供我们自己的流动性。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在中国开展业务。因此,我们支付股息和为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融资的能力取决于我们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发生债务,管理其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被允许仅从其各自的留存收益(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这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
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均须每年从其税后利润中拨出一部分用于为某些法定准备金提供资金,而来自此类准备金的资金不得作为现金股息分配给我们,除非此类子公司发生清算。这些法定限制会影响,以及未来的契约债务限制可能会影响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由于上述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被限制向我们转让部分净资产。受限制的金额包括实收资本和VIE的法定准备金,不考虑相关期间合并时的消除影响。截至2025年2月28日,受限制净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332亿元(约合1830万美元)。我们目前认为,这些限制不会影响我们履行当前短期现金义务的能力,尽管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这些限制不会影响我们履行短期现金义务和未来向股东分配股息的能力。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期间的现金流量摘要:
截至年度
2月28日,
2月29日,
2月28日,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单位:千)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25,493
)
16,556
20,005
2,748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96,702
)
71,481
2,525
346
筹资活动提供的(用于)现金净额
(838
)
41,268
12,367
1,697
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
27,389
(4,117
)
2,152
29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增加(减少)额
(95,644
)
125,188
37,049
5,088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272,702
177,058
302,246
41,501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177,058
302,246
339,295
46,589
经营活动
2025财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约合270万美元)。反映净亏损人民币0.6百万元(0.1百万美元),主要经调整:(i)递延收入增加人民币9.9百万元(1.4百万美元),(ii)非现金租赁费用人民币8.0百万元(1.1百万美元),(iii)股份补偿人民币5.0百万元(0.7百万美元),(iv)应收关联方款项减少人民币450万元(约合60万美元);(v)应付账款增加人民币370万元(约合50万美元);(vi)财产和设备折旧人民币360万元(约合50万美元);(vii)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增加人民币290万元(约合40万美元);(viii)应付关联方款项增加人民币210万元(约合30万美元)和(ix)应收账款减少人民币120万元(约合20万美元)部分被(i)其他应收款、按金和其他资产增加人民币1050万元(约合140万美元)所抵消,(二)经营租赁负债减少710万元人民币(100万美元);(三)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减少200万元人民币(30万美元);(四)其他非流动资产增加140万元人民币(20万美元)。
2024财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660万元。反映净收益人民币280万元,主要经以下因素调整:(i)递延收入增加人民币1,040万元,(ii)非现金租赁费用增加人民币400万元,(iii)财产和设备折旧人民币370万元,(iv)财产和设备减值损失人民币370万元,(v)股份补偿人民币310万元,(vi)应收关联方款项减少人民币290万元,(vii)应付关联方款项增加人民币110万元及(viii)应付所得税增加人民币100万元;部分由(i)其他应收款、按金及其他资产增加人民币710万元抵销,(二)投资公允价值变动人民币390万元,(三)经营租赁负债减少人民币320万元,(四)子公司注销损失人民币220万元。
2023财年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2550万元。反映净亏损人民币33.5百万元,主要经以下因素调整:(i)应收关联方款项增加人民币820万元,(ii)应计费用及其他流动负债减少人民币760万元,及(iii)经营租赁负债减少人民币210万元;部分被(i)其他应收款、按金及其他资产减少人民币390万元,(ii)股份报酬人民币320万元,(iii)其他非流动资产减少人民币300万元,(iv)物业及设备折旧人民币280万元,(v)非现金租赁费用人民币300万元,(vi)应付所得税增加人民币240万元所抵销。(vii)投资公允价值变动200万元及(vii)计提信贷损失140万元。
投资活动
投资活动提供的净现金在2025财年达人民币250万元(约合3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投资到期收益为人民币2.07亿元(2840万美元),但被(i)按公允价值购买长期投资人民币8560万元(1180万美元)、(ii)按公允价值购买物业和设备人民币5730万元(790万美元)、(iii)按公允价值购买短期投资人民币3430万元(470万美元)和(iv)按公允价值购买短期投资人民币2770万元(380万美元)所抵消。
2024财年,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7150万元。这主要是由于(i)投资到期收益人民币3.518亿元和(ii)向关联方收取贷款人民币530万元,并被(i)以公允价值购买短期投资人民币1.031亿元、(ii)以公允价值购买长期投资人民币9330万元、(iii)购买物业和设备人民币5660万元、(iv)购买短期投资人民币1890万元、(v)支付长期投资人民币900万元以及(vi)向关联方贷款人民币480万元所抵销。
2023财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9670万元。这主要是由于以公允价值购买短期投资人民币1.758亿元、以公允价值购买长期投资人民币1.459亿元、购买短期投资人民币2930万元、支付长期投资人民币1350万元以及购买物业和设备人民币870万元,被投资到期收益人民币2.766亿元抵销。
融资活动
2025财年,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240万元(约合170万美元)。这主要归因于(i)银行贷款收益4210万元人民币(580万美元);行使期权的净收益480万元人民币(70万美元),并被3490万元人民币(480万美元)的股息支付所抵消。
2024财年,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4130万元。这主要是由于银行贷款收益人民币4,000万元及关联方贷款收益人民币160万元。
2023财年融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0.8百万元。这主要是由于偿还关联方贷款人民币0.6百万元。
于2023年12月,我们与招商银行订立金额为人民币9,0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协议。截至2025年2月28日,我们已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到期日为2030年12月的贷款中提取人民币8210万元(1130万美元),包括实际利率为3.60%的人民币130万元(美元0.2百万元)、实际利率为3.40%的人民币6130万元(美元8.4百万元)和实际利率为3.35%的人民币1950万元(美元2.7百万元)。贷款为未承诺的全额现金支持,截至2025年2月28日,受限制现金金额为人民币1.274亿元(约合1750万美元)。
材料现金需求
截至2025年2月28日,我们的物质现金需求主要包括我们的营运资金需求、资本支出、长期借款偿还、租赁义务和长期投资义务。
2023、2024、2025财年,我们的资本支出分别为人民币870万元、人民币5660万元和人民币5730万元(约合790万美元)。我们的资本支出主要与学习营地的建设和发展以及租赁物的改善有关。
下表列出截至2025年2月28日我们的合同义务:
各期到期付款
不到
超过
合计
1年
1-3年
3-5年
5年
人民币
美元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单位:千)
租赁义务
16,909
2,322
8,387
8,522
—
—
长期投资义务
9,000
1,236
9,000
—
—
—
长期借款
82,134
11,278
—
16,428
65,706
—
合计
108,043
14,836
17,387
24,950
65,706
—
我们的长期投资义务代表截至2025年2月28日与若干投资相关的义务。截至2025年2月28日,我们的长期投资义务在一年内及其后到期的付款为人民币900万元(合120万美元)。
截至2025年2月28日,我们的长期借款总额为人民币8210万元(约合1130万美元),预计将于2026年6月25日至2030年12月15日期间支付。
我们打算主要通过我们现有现金余额和其他融资替代方案的预期现金流为我们现有和未来的重大现金需求提供资金。我们将继续作出现金承诺,包括资本支出,以支持我们业务的增长。
我们没有订立任何财务担保或其他承诺,以保证任何第三方的付款义务。我们没有订立任何与我们的股份挂钩并归类为股东权益的衍生合约,或没有反映在我们的综合财务报表中。此外,我们在转让给未合并实体的资产中没有任何保留或或有权益,作为对该实体的信贷、流动性或市场风险支持。我们在向我们提供融资、流动性、市场风险或信贷支持或与我们一起从事租赁、对冲或研发服务的任何未合并实体中没有任何可变权益。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2025年2月28日,我们没有任何重大资本及其他承诺、长期义务或担保。
表外安排
我们没有订立任何财务担保或其他承诺,以保证任何未合并第三方的付款义务。此外,我们没有订立任何与我们的股份挂钩并归类为股东权益的衍生合约,或没有反映在我们的综合财务报表中。此外,我们在转让给未合并实体的资产中没有任何保留或或有权益,作为对该实体的信贷、流动性或市场风险支持。此外,我们在向我们提供融资、流动性、市场风险或信贷支持或与我们一起从事租赁、对冲或产品开发服务的任何未合并实体中没有任何可变权益。
控股公司Structure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物质经营。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和VIE开展业务。因此,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取决于我们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而这又取决于VIE支付给上海福喜的服务费。在2025财年,上海福喜从VIE获得了人民币600万元(合0.8百万美元)的服务费,并且没有派发任何股息。尽管我们计划无限期地继续投资和扩大我们在中国的业务,但我们的WFOE可能会从VIE获得服务费,我们可能会依赖WFOE和其他中国子公司的股息来满足我们未来的现金需求。此外,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其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
即使我们目前不要求我们的实体为营运资金和其他融资目的提供任何此类股息、贷款或垫款,我们可能会在未来因业务状况的变化而要求它们提供额外的现金资源,为未来的收购和发展提供资金,或者仅仅是向我们的股东宣派和支付股息或分配。
我们在中国经营并产生全部收入。截至2023年2月28日、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中国的VIE分别贡献了我们综合收入的97.6%、99.3%和99.8%。
我们的资产位于开曼群岛、中国和香港。截至2025年2月28日,我们总资产的48.3%位于中国,总资产的51.2%位于开曼群岛,总资产的0.5%位于香港。下表列出(i)我们公司和我们的子公司以及(ii)中国境内的VIE各自在所示期间的资产贡献占总资产的百分比:
物业、厂房及设备
截至年度
2月29日,
2月28日,
2024
2025
我公司及子公司
四季教育 Cayman
57.6
%
51.2
%
四季教育 HK及其他附属公司
16.3
%
1.2
%
上海福喜
12.5
%
14.0
%
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
13.6
%
33.6
%
总资产
100.0
%
100.0
%
*给出的百分比不包括Four Season Education(Cayman)Inc.、其子公司及其可变利益实体之间的公司间交易。
C.研发、专利和许可等。
研究与开发
与内部使用的软件开发的规划和实施阶段相关的所有费用均计入费用。开发阶段发生的成本资本化,在预计使用寿命内摊销。列报的任何期间均未将成本资本化。
内部研发拟销售、租赁或营销的软件产品所发生的成本,在产品的技术可行性确立之前,作为研发成本计入费用。一旦技术可行性确立,所有软件成本都将资本化,直到产品可以普遍发布给客户。技术可行性是在完成所有必要的活动后确定的,以证实软件产品可以按照其设计规范生产,包括功能、特性和技术性能要求。列报的任何期间均未将成本资本化。
知识产权
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丨B.业务概况丨知识产权。”
D.趋势信息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披露的情况外,我们并不知悉截至2025年2月28日止财政年度的任何趋势、不确定性、要求、承诺或事件有合理可能对我们的净收入、收入、盈利能力、流动性或资本资源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将导致所报告的财务信息不一定表明未来的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
E.关键会计估计
关于我们的关键会计估计,请参阅“项目5。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A.经营成果——关键会计估计。”
项目6。董事、高级管理层和员工
A.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下表提供了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有关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的信息。
董事和执行官
年龄
职位/职称
田培庆
63
董事长
左怡
50
董事兼首席执行官
蒋劭清
51
董事
李宗炜
53
独立董事
Bing Yuan
57
独立董事
自成立以来,田培庆一直担任我们的董事长,并从成立至2019年11月担任我们的首席执行官。田先生一直致力于数学教育,对我们业务的发展和成功至关重要。田老师是《小学数学思维:实践问题与解决方案》和其他各类数学教育书籍的主编。此外,他还担任过多个数学竞赛总教练和组委会职务,如2015年亚洲国际数学奥林匹克公开赛上海区域组织委员会主任,2014年亚太小学数学奥林匹克邀请赛总教练兼秘书长,2013年美国数学竞赛上海考点负责人。在创办我们公司之前,他曾于1984年至1989年在上海市武宁中学担任教师。1989年至2004年间,田先生在多家旅行社担任管理职务。1984年获华东师范大学数学专业学士学位。
左怡自2015年2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自2019年11月起担任首席执行官。她还在2017年3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担任我们的首席财务官。在加入我们之前,左女士曾于2013年至2016年担任私募股权基金利惠私募基金的合伙人和中国团队负责人。她还在瑞银 AG、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和德意志银行 AG香港分行拥有约10年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在此之前,她曾于1997年至2000年在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咨询经理。2004年获斯坦福商学院MBA学位,1997年获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蒋劭清自2017年4月起担任我司董事。江先生目前担任诚维资本的运营总监。他在Renaissance Environment Investment、Walden International、Cummings-Goldman Capital Partners和Chengwei Ventures拥有超过10年的TMT、能源、半导体和环境技术领域的投资经验。2005年获纽约大学斯特恩商学院MBA学位,1997年获复旦大学英语文学学士学位。
李宗炜,自2017年11月起担任我行独立董事。李先生自2022年11月起担任Linmon Media Limited的首席财务官,该公司是一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剧集制作和发行公司。曾于2014年6月至2019年3月担任私募基金赛领资本董事总经理。曾于2006年至2014年在纽交所上市的光伏制造商英利绿色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兼首席财务官。他还拥有从1995年至2006年在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审计经理约11年的经验。在此之前,他曾于1993年至1995年在中信证券担任证券期货交易员。李先生曾于2016年至2023年担任香港联交所上市电动汽车品牌雅迪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主席。他还曾于2010年至2016年在纽交所上市的互联网电视公司合一集团担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席。李先生于2006年获得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欧林商学院MBA学位,并于1993年获得上海理工大学机械工程学士学位。李先生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注册会员。他的营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200085号山西北路99号SUHE中心31楼。
Bing Yuan自2020年7月起担任我行独立董事。袁先生是Rockets Capital的联合创始人和管理合伙人,Rockets Capital是一家中国私募股权公司,专注于智能电动汽车行业价值链、清洁能源和前沿技术领域的风险和成长阶段投资。在共同创立火箭资本之前,袁先生是Hony Capital的首席运营官,也是Hony Capital执行委员会成员,负责其股权投资运营。在加入Hony Capital之前,袁先生于2008年至2009年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特殊情况小组的董事总经理。在此之前,袁先生于2004年4月至2008年6月在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担任投资银行事业部董事总经理。在此之前,袁先生于1998年8月至2004年3月在香港和纽约的瑞士信贷 First Boston担任副总裁,专注于科技、媒体和电信行业的公司融资和并购交易。在投行工作期间,袁先生曾协助众多知名中国国企和私营企业完成IPO、企业融资和并购交易。袁先生还曾于1993年至1995年在纽约的Fieldstone Private Equity LLP担任项目融资方面的财务分析师。袁先生于1990年7月获得南京大学英语学士学位,并于1993年6月获得国际关系硕士学位,于1998年6月获得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学位。他的营业地址是中国北京格兰德山316号,中国100015。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我们已经与我们的执行官签订了雇佣协议。我们的每一位执行官都受雇于特定的时间段,该时间段将自动延长,除非我们或执行官提前通知终止此类雇佣。我们可随时因执行人员的某些行为而因故终止雇用,而无须发出通知或获得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严重或持续违反或不遵守雇用条款和条件的承诺、被定罪的刑事罪行而非董事会认为不影响执行人员职位的罪行、故意不服从合法合理的命令、不符合执行人员应尽和忠实履行的重大职责的不当行为、欺诈或不诚实行为,或习惯性地玩忽职守。行政人员可在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的情况下随时终止其雇用。
每位执行官都同意在雇佣协议到期或提前终止期间和之后严格保密地持有任何机密信息,未经书面同意不得使用或向任何人、公司或其他实体披露任何机密信息。各执行官还同意将其在执行官受雇于我们期间与受雇范围相关或利用公司资源的所有发明、改进、设计、作者原著、公式、工艺、物质成分、计算机软件程序、数据库、掩模作品、执行官可能单独或共同构思或开发或简化为实践,或导致构思或开发或简化为实践的概念和商业秘密转让给我们公司。此外,所有执行官都同意受其协议中规定的不竞争和不招揽限制的约束。具体地说,每位执行官已同意将其所有工作时间和注意力投入到我们的业务中,并尽最大努力发展我们的业务和利益。此外,每名执行人员已同意,在其雇佣关系终止或雇佣协议到期后的某段时间内,不会:(i)直接或间接进行或受聘、有关或有兴趣,无论是作为股东、董事、雇员、合伙人、代理人或以其他方式与我们开展任何直接竞争的业务,(ii)招揽或引诱我们的任何客户、客户、代表或代理人,或(iii)雇用、招揽或引诱或试图雇用、招揽或引诱我们的任何高级人员、经理、顾问或雇员。
我们已与董事及行政人员订立赔偿协议,据此,我们将同意就该等人士因担任该等董事或行政人员而提出的索偿而招致的若干法律责任及开支,向我们的董事及行政人员作出赔偿。
B.赔偿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薪酬
截至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我们向我们的执行官支付了总计人民币410万元(约合60万美元)的现金和福利,并向我们的独立董事支付了10万美元的薪酬。我们没有预留或累积任何金额以向我们的执行官和董事提供养老金、退休金或其他类似福利。我们没有与任何董事订立服务合约,订明终止雇用时的福利。
股份激励计划
我们维持股份激励计划,以吸引、激励、留住和奖励人才,为我们的高级职员、员工、董事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提供额外激励,并促进我们业务的成功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可发行的普通股的最高数量为4,201,330股。
2015年股票激励计划
2015年6月,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2015年股票激励计划,即2015年计划,以向我们的高级管理层和关键员工提供额外激励。2015年计划允许授予购买我们普通股的期权。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已根据2015年计划授予1,505,000股。
2015年7月1日,我们向员工授予购买总计1,175,000股普通股的期权,加权平均行权价为每股1.63美元。期权自2016年7月1日起按四年时间表归属,将于2025年6月30日到期。
2016年7月1日,我们以每股1.63美元的加权平均行权价向员工授予购买总计33万股普通股的期权。期权归属于自2017年7月1日起为期四年的时间表,并将于2026年6月30日到期。
以下段落概述了2015年计划的条款。
计划管理。我们的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的代理人担任计划管理人。计划管理人将确定获得奖励的参与者、授予每位参与者的奖励类型和数量,以及每项奖励授予的条款和条件。
奖项类型。2015年计划允许授予购买普通股的期权。
授标协议。2015年计划下的每项奖励应由奖励接受者与我公司之间的奖励协议作为证明,其中包括在承授人的雇佣或服务终止的情况下适用的条款,并由我公司对奖励进行修订和修改。
资格。根据2015年计划,只有我们的高级管理人员、初创公司员工和经我们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关键职位持有人有资格获得奖励或赠款。
归属时间表。根据2015年计划授予或将授予的奖励有四年的归属时间表,每年有25%的奖励归属。
修订、中止或终止。我们的董事会有权修改、暂停或终止该计划。然而,任何此类行动不得以任何重大方式对已授予或授予接收方的任何裁决产生不利影响。任何修改、中止或终止,均由我局以书面作出。
转让限制。还须遵守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转让限制以及适用的授标协议中规定的限制,所有授标均不可转让,并且不会以任何方式受到出售、转让、预期、转让、转让、质押、产权负担或押记的约束。
2017年股份激励计划
2017年3月,我们通过了2017年股票激励计划,即2017年计划,该计划允许授予购买我们的普通股、限制性股票和限制性股票单位的期权。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已根据2017年计划授予4,020,000股奖励。
2017年3月27日,我们向员工授予购买总计1,110,000股普通股的期权,加权平均行权价为每股1.63美元。期权自2019年3月27日起为期四年的归属时间表,将于2027年3月26日到期。
2018年7月3日,我们以每股5.89美元的加权平均行权价向独立董事、执行官和员工授予购买总计86万股普通股的期权。期权自2019年7月3日起有三年或四年的归属时间表,将于2028年7月2日到期。
2019年1月22日,我们将此前于2018年7月3日授予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总计46万份购股权的行权价修改为4.6美元。授出购股权的所有其他条款维持不变。
于2019年6月30日,我们按加权平均授予日公允价值10.46元/股向雇员授出36万份购股权。期权的有效期为十年,并在四年期间的每个授予日周年日按比例归属。
于2020年2月17日,我们按加权平均授予日公允价值10.03元/股向一名员工授出80,000份购股权。这些购股权在每个授予日周年日按比例归属,归属期为四年。
于2021年2月5日,我们按加权平均授予日公平价值每股13.24元向董事、行政人员及雇员授出86万份购股权。期权的有效期为十年,并在四年期间的每个授予日周年日按比例归属。
2023年6月1日,我们将此前分别于2018年7月3日、2019年6月30日和2021年2月5日授予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总计1,155,000份购股权的行权价修改为2.0美元。授出购股权的所有其他条款维持不变。修改导致增加补偿成本人民币0.5百万元,其中人民币0.4百万元于截至2024年2月29日止年度确认为补偿开支。余下的人民币0.1百万元将于经修订期权的余下归属期内摊销。
于2023年6月1日,我们按加权平均授予日公允价值17.75元/股向雇员授出10万份购股权。期权的有效期为十年,并在四年期间的每个授予日周年日按比例归属。
2024年8月12日,我们向独立董事、执行官和员工授予了65万份股票期权,加权平均授予日公允价值为每股人民币8.99元(1.24美元)。期权的有效期为十年,并在两年或四年期间的每个授予日周年日按比例归属。我们还将此前授予独立董事、执行官和员工的总计1,901,790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修改为人民币0.58元(约合0.08美元)。授出购股权的所有其他条款维持不变。该修改导致320万元人民币(0.4百万美元)的增量补偿成本,在截至2025年2月28日的年度内全部确认为补偿费用。
以下段落概述了2017年计划的条款。
计划管理。我们的董事会或由我们的董事会任命的委员会担任计划管理人。董事会或委员会亦可委出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会成员,以授予或修订奖励或采取其他行政行动。
奖项类型。2017年计划授权授予购买普通股的期权、授予限制性股票和授予限制性股票单位。
授标协议。2017年计划下的每项授标应由授标接受方与我公司之间的授标协议作为证明,该协议可能是任何书面通知、协议、条款和条件、合同或其他证明此类授标的文书或文件。
资格。计划管理人可从以下合资格个人中选择可授予奖励的人员:(i)我们的雇员,(ii)直接与我们签约的顾问或顾问,他们向我们提供善意服务(与在筹资交易中提供或出售证券有关或直接或间接促进或维持我们证券的市场除外),以及(iii)不是我们雇员的董事;但不得向居住在欧盟任何国家和任何其他国家的顾问或非雇员董事授予奖励,根据适用法律,不允许向非雇员发放补助金。
奖项期限。2017年计划下的每项奖励应在授予日期后不超过10年归属或行使,除非计划管理人延长。根据2017年计划的规定,每项股份奖励可提前终止。除非计划管理人另有决定或授标协议另有规定,否则授标仅可在合资格个人终止向我们提供服务前行使。
归属时间表及其他限制。计划管理人在确定适用于根据2017年计划授予的奖励的个人归属时间表和其他限制方面拥有酌处权。归属时间表载于授标协议。
行权价和买入价。计划管理人在确定奖励价格方面拥有酌处权,奖励价格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与基础普通股的公平市场价值相关的可变价格,并受到多项限制。
公司交易归属加速。一旦发生控制权变更事件,计划管理人可在相关情况下,根据在该事件发生时或就该事件向普通股持有人支付的分配或对价,加速归属、为结算任何或所有未偿奖励(或可交付给任何或所有未偿奖励的持有人的现金、证券或其他财产)或为承担、替代或交换作出现金支付拨备。
终止。2017年计划将于我们的董事会通过2017年计划之日起十周年时届满。
修订、中止或终止。未经奖励获得者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对2017年计划进行任何修订、修改或终止,以任何重大方式对在此类修订、暂停或终止之前已授予或授予的任何奖励产生不利影响。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计划管理人可随时终止、修订或修改2017年计划,除非需要股东批准以符合适用法律,或修订涉及(i)根据2017年计划可供购买的股份数量的任何增加(2017年计划允许的任何调整除外),或(ii)延长2017年计划的期限或自授予之日起超过十年的期权的行权期。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们的董事会可能会决定遵循母国惯例,不寻求股东批准对2017年计划的任何修订或修改。
转让限制。还须遵守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转让限制以及适用的授标协议中规定的限制,所有授标均不可转让,并且不会以任何方式受到出售、转让、预期、转让、转让、质押、产权负担或押记的约束。
C.董事会实践
我们的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无需持有我公司任何股份即可具备担任董事的资格。董事如以任何方式(不论直接或间接)对与我公司订立的合约或建议订立的合约感兴趣,须在我们的董事会议上声明其兴趣的性质。任何董事向董事发出的一般通知,大意是他是任何指明公司或商号的成员、股东、董事、合伙人、高级人员或雇员,并须被视为在与该公司或商号的任何合约或交易中拥有权益,就就就就其拥有权益的合约或交易的决议进行投票而言,须视为足够的权益声明,而在该一般通知后,无须就任何特定交易发出特别通知。任何董事可就任何合约或建议合约或安排投票,即使他可能对该等合约或建议合约或安排感兴趣,如他这样做,他的投票将被计算在内,并可在考虑任何该等合约或建议合约或安排的任何董事会议上被计算在法定人数之内。我们的董事会可以行使我们公司的所有权力,借入资金,抵押或抵押其承作、财产和未催缴的资本或其任何部分,并在借入资金时发行债权证、债权证股票或其他证券,或作为我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责任或义务的担保。我们没有任何董事与我们订立服务合约,订明终止服务时的利益。
董事会各委员会
我们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通过了三个委员会各自的章程。每个委员会的成员和职能介绍如下。
审计委员会。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由李宗炜和Bing Yuan组成,并由李宗炜担任主席。李宗炜和Bing Yuan各自满足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第303A条的“独立性”要求,并符合《交易法》第10A-3条规定的独立性标准。我们的审计委员会将仅由满足纽约证券交易所和SEC要求的独立董事组成,在我们完成首次公开募股后的一年内。我们的董事会还确定,李宗炜具备SEC规则含义内的“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资格,并具备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含义内的财务复杂性。审计委员会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对我们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审计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
选择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并预先批准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允许提供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
•
与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一起审查任何审计问题或困难以及管理层的回应,并批准所有拟议的关联方交易,如S-K条例第404项所定义;
•
与管理层和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讨论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
每年审查和重新评估我们审计委员会章程的充分性;
•
与管理层和我们的内部审计师以及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定期举行会议;
•
我们的董事会不时特别委托给我们审计委员会的其他事项。
薪酬委员会。我们的薪酬委员会由李宗炜和Bing Yuan组成,Bing Yuan担任主席。李宗炜和Bing Yuan各自满足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第303A节的“独立性”要求。我们的薪酬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审查和批准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有关的薪酬结构,包括所有形式的薪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可能不会出席任何审议其薪酬的委员会会议。薪酬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
•
就我们首席执行官的薪酬向董事会进行审查和批准;
•
监督并就首席执行官以外的我们的高级职员和雇员的薪酬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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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委员会认为可取或适当的薪酬和福利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和
•
审查和管理所有长期激励薪酬、股票期权、年度奖金、员工养老金和福利计划。
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由李宗炜和Bing Yuan组成,并由Bing Yuan担任主席。李宗炜和Bing Yuan均满足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第303A节的“独立性”要求。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协助董事会挑选有资格成为我们董事的个人,并确定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
•
确定和推荐被提名人,以供选举或重新当选为我们的董事会成员,或为填补任何空缺而任命;
•
审查每名现任董事的表现,并在决定是否按年度建议提名该董事连任时考虑该等评估结果;
董事的职责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对我们公司负有受托责任,包括忠诚的义务、诚实行事的义务以及以他们认为符合我们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的义务。我们的董事也必须只为适当的目的行使他们的权力。我们的董事也对我们公司负有一种以技巧和谨慎行事的义务。此前曾认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必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更大程度的技能。然而,英格兰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护理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在履行对我们的注意义务时,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遵守我们不时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欠的义务被违反,我们公司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在某些有限的特殊情况下,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承担的义务被违反,股东可能有权以我们的名义寻求损害赔偿。
我们董事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其中包括:
•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并在该等会议上向股东报告其工作;
•
批准我们公司的股份转让,包括将这些股份登记在我们的会员名册中。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任期
我们每一位董事的任期至其任期届满时止,或至其职务另有空缺时止。每届任期届满的董事均可连选连任。我们所有的执行官都是由我们的董事会任命并酌情任职的。我们的董事可通过特别决议予以免职。如(其中包括)董事(i)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安排或组成;(ii)死亡或被发现精神不健全或变得不健全;(iii)以书面通知方式向我公司辞职;(iv)未经我公司董事会特别请假,缺席董事会连续三次会议且董事会决议其职位空缺;或(v)根据我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任何其他条文被免职。我们董事的薪酬由我们的董事会决定。董事没有强制退休年龄。
D.雇员
下表列出截至2025年2月28日我们按职能分类的员工人数:
职能
数量 员工
教师
128
校园运营
69
学习中心学生服务
26
一般和行政
75
销售、市场营销和业务发展
41
合计
339
截至2024年2月29日和2023年2月28日,我们的员工总数分别为190人和167人。
我们通常与我们的管理层和我们的教育内容开发人员签订标准的雇佣协议。我们认为,我们与员工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关系,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没有经历任何重大的劳资纠纷。
E.股份所有权
下表列出了有关我们普通股实益所有权的信息:
•
我们认识的每个人实益拥有我们5%以上的普通股;和
下表的计算基于截至2025年5月31日的已发行普通股22,600,576股,不包括公司回购的2,363,567股普通股。
实益所有权是根据SEC的规则和规定确定的。在计算一个人实益拥有的股份数量和该人的所有权百分比时,我们将该人有权在60天内获得的股份包括在内,包括通过行使任何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或转换任何其他证券。然而,这些股份不包括在计算任何其他人的所有权百分比中。
普通股 实益拥有
数*
百分比*
董事和执行官:
田培庆(一)
9,797,401
42.2
左怡(二)
1,469,942
6.5
蒋劭清
-
-
李宗炜
-
-
Bing Yuan
-
-
全体董事和执行官作为一个整体
11,267,343
48.7
主要股东:
田培庆(一)
9,797,401
42.2
诚威资本香港有限公司(3)
3,133,333
13.9
西奥多·沃克成德金(4)
2,638,000
11.7
君国(5)
2,100,000
9.3
左怡(二)
1,469,942
6.5
*在计算一个人实益拥有的股份数量和该人的所有权百分比时,我们将该人有权在60天内获得的股份包括在内。然而,这些股份不包括在计算任何其他人的所有权百分比中。
(1)
由Four Season Education Holdings Limited持有的9,172,401股普通股和以ADS形式持有的12,500股普通股组成,而Tian先生实益持有的股份还包括田培庆先生持有的于2025年5月31日后60天内归属的612,500股普通股标的期权。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Four Seasons Education Holdings Limited由田培庆先生全资拥有。田培庆先生的经营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愚园路309号紫安大厦1301室,邮编:200040,PRC。
(2)
包括由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Harvest Consulting Holding Limited持有的582,222股普通股和以ADS形式持有的741,790股普通股,以及由左怡女士持有的2025年5月31日后60天内归属的145,930股普通股标的期权。左怡女士是Harvest Consulting Holding Limited的唯一股东。左怡女士的营业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愚园路309号子安大厦1301室,邮编:200040,PRC。
(3)
由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Chengwei Capital HK Limited以ADS形式持有的3,133,333股普通股组成。Chengwei Capital HK Limited由Chengwei Evergreen Capital,LP全资拥有,其普通合伙人为Chengwei Evergreen Management,LLC。诚威长青资本,LP由实益拥有人不是控制人、也不是自然人的机构LP在经济上拥有99%的股份。Chengwei Evergreen Management,LLC拥有Chengwei Evergreen Capital,LP和EXL Holdings,LLC 1%的经济所有权,拥有Chengwei Evergreen Management,LLC 100%的控股投票权。Eric Xun Li拥有EXL Holdings,LLC的100%控股投票权。诚威资本香港有限公司的地址为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三交易广场26楼。
(4)
由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Sutro Park Ltd.以ADS形式持有的2,638,000股普通股组成。Theodore Walker Cheng-De King先生是Sutro Park Ltd.的唯一股东。King先生的营业地址为香港湾仔轩尼诗道99号15楼1502单元。
(5)
由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Banya Holding Limited持有的2,100,000股普通股组成。Jun Guo女士是Banya Holding Limited的唯一股东。国君女士的营业地址为中国上海市静安区愚园路309号紫安大厦14层,邮编200040。
我们的ADS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经纪人或其他被提名人可能会为作为我们ADS受益所有人的客户以“街道名称”持有ADS。因此,我们可能不知道每一个人或每一组关联人士谁实益拥有超过5.0%的我们的普通股。
截至2025年5月31日,我们已发行在外流通的普通股数量为22,600,576股,不包括公司回购的2,363,567股普通股。德意志银行信托公司Americas作为我们ADS融资的存托人,是我们在美国普通股的唯一记录持有者。除存托人外,截至2025年2月28日,我们在美国没有记录股东。
我们并不知悉有任何安排可能在随后的日期导致我们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截至2025年2月28日,有关我们根据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单独授予董事和执行官的未兑现奖励的某些信息,请参阅“项目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股份激励计划。”除根据2015年股份激励计划和2017年股份激励计划外,不存在涉及员工参与公司资本的安排,包括任何涉及发行或授予公司期权或股份或证券的安排。
项目7。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交易
A.主要股东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E.持股。”
B.关联交易
与VIE、其股东和美国的合同安排
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 VIE、其股东和美国之间的合同安排。”
与其他关联方的往来
购买关联方提供的服务
我们向我们非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华东师范大学电子音像出版社(简称“ESNU E & A出版社”)收取了我们自主研发的系列图书的版权使用服务费和购买了自主研发系列图书的印刷服务。就2023、2024及2025财年,我们分别订立总额约为人民币0.5百万元、人民币0.1百万元及人民币0.1百万元(合0.01百万美元)的交易,以向ESNU E & A Publishing购买服务。我们还向上海四季网校(“SHFSOS”)购买了在线课程的IT服务和学习服务,该公司是由上海嘉信旅行社赞助的实体,由我们的董事长田培庆先生控制。就2023、2024及2025财政年度而言,我们分别订立总额约为人民币0.1百万元、人民币0.3百万元及人民币6.6百万元(约合0.9百万美元)的交易,以向SHFSOS购买服务。我们向我们的非控股权益股东江西婺源旅游有限公司(“婺源旅游”)购买资源使用服务。就2023、2024及2025财政年度而言,我们分别订立总额约为零、零及人民币120万元(合0.2百万美元)的交易,以向婺源旅游购买服务。2023、2024和2025财年,我们与他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分别约为零、零和人民币30万元(约合0.04亿美元)。
向关联方提供的服务
我们为上海四季网校(“SHFSOS”)提供服务,该网校由公司董事长田培庆先生控制的实体上海嘉信旅行社(“嘉信旅游”)发起。我们分别于2023、2024及2025财政年度订立合共约人民币740万元、人民币90万元及零的交易,以向SHFSOS提供课程设计及开发服务、数字学习系统、学生管理平台及推广协助服务。我们还分别于2023、2024和2025财年订立了总额约为零、人民币120万元和人民币0.01百万元(约合0.001万美元)的交易,以向嘉信旅游提供旅游服务。2023、2024和2025财年,我们与他人订立的交易金额分别约为人民币0.3百万元、人民币0.3百万元和人民币0.4百万元(约合0.1百万美元)。
短期租赁及关联方综合收益服务
我们向上海静安当代艺术培训学校(简称“当代”)购买了租金运营空间、学校接待、管理、保洁服务,这是一家由上海嘉信旅行社发起的实体,由我们的董事长田培庆先生控制。就2023、2024及2025财年,我们分别订立总额约为零、人民币300万元及人民币430万元(约合60万美元)的交易,以向当代购买服务。我们还向上海嘉定四季博乐培训学校(简称“博乐”)购买了租金运营空间、学校接待、管理、保洁服务,这是一家由上海嘉信旅行社赞助的实体,由我们的董事长田培庆先生控制。就2023、2024及2025财年,我们分别订立总额约为零、人民币110万元及人民币280万元(约合0.4百万美元)的交易,以向博乐购买服务。我们还向上海长宁四季培训学校(“长宁FSTS”)、上海闵行四季文化培训学校(“闵行FSCS”)和上海徐汇四季培训学校(“徐汇FSTS”)购买了租金运营空间、学校接待、管理、清洁服务,这些实体由我们董事长田培青先生控制的上海嘉信旅行社发起。就2023、2024及2025财年,我们分别订立总额约为零、零及人民币400万元(约合0.5百万美元)的交易,以向长宁快服、闵行快服及旭辉快服购买服务。
向关联方借款
我们分别于2023、2024及2025财年向上海静安当代艺术培训学校(“当代”)提供了人民币0.1百万元、人民币3.8百万元及零的无息、无抵押及按需到期贷款。我们在2023、2024和2025财年分别向其他关联方提供了无息、无抵押和到期即付贷款,金额分别为零、人民币1.0百万元和零。
股份激励计划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股份激励计划。”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 A.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雇佣协议和赔偿协议。”
C.专家和律师的兴趣
不适用。
项目8。财务资料
A.合并报表及其他财务资料
我们附上了作为本年度报告一部分提交的合并财务报表。
法律和行政程序
我们不时受到法律诉讼、调查和与我们开展业务有关的索赔。我们不是任何法律程序、调查或索赔的当事方,我们也不知道,我们的管理层认为,这些法律程序、调查或索赔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不利的重大影响。我们可能会定期受到与我们的业务有关的法律诉讼、调查和索赔。我们也可能会提起法律诉讼来维护我们的权益。
股息政策
2018年1月,我们向截至2018年2月1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宣布了2000万美元的股息,这些股息已于2018年2月和4月支付。此外,在2024年8月14日,我们向截至2024年8月31日登记在册的ADS和普通股的持有人宣布了每股普通股0.23美元的现金股息,即每股ADS 2.30美元,股息分配总额为510万美元。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我们主要依靠中国子公司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包括向股东支付的任何股息。中国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和VIE在向我们支付股息和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
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分配股息有酌处权,但须遵守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要求。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任何股息不得超过我们董事会建议的金额。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所有股息都受到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限制,即我公司可以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并始终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支付股息,形式、频率和金额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运营和收益、资本要求和盈余、一般财务状况、合同限制和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如果我们对我们的普通股支付任何股息,我们将向作为此类普通股的登记持有人的存托人支付就我们的ADS基础普通股应支付的股息,然后存托人将按照这些ADS持有人所持有的ADS所代表的基础普通股的比例向我们的ADS持有人支付这些金额,但须遵守存款协议的条款,包括根据该协议应付的费用和开支。我们普通股的现金股息,如果有的话,将以美元支付。
B.重大变化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所披露的情况外,自本年度报告所载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之日起,我们未发生任何重大变化。
项目9。要约及上市
A.要约及上市详情
我司ADS自2017年11月8日起在纽交所上市,交易代码为“FEDU”。”截至2025年2月28日,每份ADS代表十股普通股。
2022年6月21日,我们将代表我们普通股的ADS比例从两个ADS代表一股普通股更改为一个ADS代表十股普通股。ADS比率的变化与一比二十的反向ADS拆分具有相同的效果。基础普通股没有变化,也没有发行或注销与ADS比率变化有关的普通股。
B.分配计划
不适用。
C.市场
我司ADS自2017年11月8日起在纽交所上市,代码为“FEDU”。”
D.出售股东
不适用。
E.稀释
不适用。
F.发行费用
不适用。
项目10。补充资料
A.股本
不适用。
B.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的事务受我们第二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或《公司法》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
我们通过引用将我们的第二份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纳入本年度报告,其表格已作为附件 3.2提交给我们于2017年10月13日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F-1表格(文件编号333-220951)上的注册声明。我们的股东于2017年10月13日以特别决议通过了我们的第二份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并在我们完成代表我们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ADS后生效。
以下是我们第二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公司法的重要条款摘要,因为它们与我们普通股的重要条款有关。
注册办事处及对象
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的办事处,地址为PO Box 309,Ugland House,Grand Cayman,KY1-1104,Cayman Islands。
根据我们第二份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备忘录第3条,我们成立的对象是不受限制的,我们有充分的权力和权力执行《公司法》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法律未禁止的任何对象。
董事会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层和员工。”
豁免公司
我们是一家根据《公司法》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区分了普通居民公司和豁免公司。任何在开曼群岛注册但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的公司可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豁免公司的要求与普通居民公司的要求基本相同,但以下列出的豁免和特权除外:
•
获豁免公司无须向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股东周年申报表;
•
获豁免公司可就未来征收任何税项取得承诺(该等承诺的期限最长为30年);
•
获豁免公司可在另一法域以延续方式注册,并在开曼群岛注销注册;
普通股
一般
我们所有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均已缴足且不可评税。我们的普通股以记名形式发行,并在我们的股东名册登记时发行。我们不得向不记名股东发行股票。非开曼群岛居民的我国股东可自由持有其普通股并投票。
股息
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有权获得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宣布的股息,但须遵守我们的第二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以及公司法。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任何股息不得超过我们的董事建议的金额。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所有股息都受到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限制,即我公司可以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并且始终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我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
会员名册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必须保留一份成员登记册,其中必须有:
•
成员的姓名和地址,连同各成员所持股份的声明,该声明应确认(i)就各成员的股份支付或同意视为已支付的金额,(ii)各成员所持股份的数量和类别,以及(iii)成员所持有的每一相关类别的股份是否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投票权,如果具有,该投票权是否有条件;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公司的成员名册是其中所列事项的表面证据(即成员名册将就上述事项提出事实推定,除非被反驳),而在成员名册中登记的成员将被视为根据开曼群岛法律的事项,拥有与其在成员名册中的名称相对应的股份的合法所有权。
如任何人的姓名在无充分因由的情况下被记入或遗漏于会员名册,或如在将任何人不再为会员的事实记入名册时出现失责或发生不必要的延误,则受委屈的人或会员或任何会员或本公司本身可向开曼群岛大法院申请命令更正该名册,而法院可拒绝该申请,或如信纳案件的公正,对登记册作出责令整改。
投票权
我司普通股股东有权收到我司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发言和投票。在任何股东大会上,须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决定提交大会表决的决议,除非主席或一名或多于一名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有权投票的股东要求(在宣布举手表决结果之前或在宣布表决结果时)进行投票表决,而他们合共持有不少于所有已发行及有权投票的所有股份所附全部票数的十分之一。由股东通过的普通决议需要获得股东大会所投普通股所附票数的简单多数的赞成票,而特别决议则需要获得不少于股东大会所投普通股所附票数的三分之二的赞成票。在《公司法》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的情况下,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也可以由我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一致书面决议通过。如更改名称或更改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等重要事项,将须作出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及股东提案
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没有义务召开股东周年大会。我们的第二份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规定,我们可以(但没有义务)在每个历年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在召集该会议的通知中指明该会议本身,而年度股东大会将在我们的董事可能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然而,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的要求,我们将在每个财政年度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可由我们的董事会过半数召集。《公司法》只为股东提供了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有限权利,并没有为股东提供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的任何权利。然而,这些权利可能会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我们的第二份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我们的股东在该要求之日合计持有不少于所有已发行和流通股所附表决权的三分之一的投票权,以要求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董事会有义务召开一次特别股东大会,并在该次会议上将如此要求的决议付诸表决。然而,我们的第二份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并不向我们的股东提供任何权利,以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周年大会或非该等股东召集的股东特别大会。
任何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包括一名或多名持有所有已发行股份所附全部票数不少于三分之一并有权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或(如属法团或其他非自然人)由其正式授权代表出席投票的股东。召开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和我们的任何其他股东大会都需要至少七个日历天的提前通知。
普通股转让
根据下文所载我们第二份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限制,我们的任何股东可通过通常或共同形式的转让文书或我们董事会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其全部或任何普通股。
我们的董事会可全权酌情拒绝登记任何未缴足或我们拥有留置权的普通股的任何转让。我们的董事也可以拒绝登记任何普通股的任何转让,除非:
•
向我们提交转让文书,并附上与之相关的普通股的证明和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以表明转让人进行转让的权利;
•
转让给联名持有人的,普通股拟转让给的联名持有人不超过四名;或者
•
就此向我们支付纽约证券交易所可能决定支付的最高金额或我们的董事可能不时要求的较少金额的费用。
如果我们的董事拒绝登记转让,他们有义务在提交转让文书之日后的三个日历月内,向每一转让人和受让人发送拒绝登记的通知。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的转让登记,在符合指定证券交易所的任何通知规定后,可在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决定的时间和期间(不超过任何一年的整个三十(30)天)暂停。
清算
在我公司清盘时,如果我们的股东之间可供分配的资产足以在清盘开始时偿还全部股本,则盈余将按其在清盘开始时所持有的股份面值的比例在我公司股东之间分配,但须从有应付款项的股份中扣除应付我公司的所有款项,以支付未付催缴款项或其他方式。如果我们可供分配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实收资本,将进行资产分配,使亏损由我们的股东按其所持股份面值的比例承担。我们是一家根据《公司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的成员的责任仅限于他们分别持有的股份未支付的金额(如果有的话)。我们的第二份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备忘录包含一项声明,即我们的会员的责任是如此有限。
关于普通股的催缴和没收普通股
我们的董事会可不时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和地点之前至少十四个日历日送达该等股东的通知中,就其普通股的任何未付款项向股东发出催缴通知。在规定时间被催缴且仍未缴款的普通股将被没收。
赎回、回购及退还普通股
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选择或由其持有人的选择,按照在发行此类股份之前、我们的董事会或我们的股东的特别决议可能确定的条款和方式发行此类股份可予赎回的条款。我们公司也可以回购我们的任何股份,条件是此类购买的方式和条款已获得我们的董事会或股东的普通决议批准,或获得我们第二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其他授权。根据《公司法》,任何股份的赎回或回购可以从我公司的利润中或从为该赎回或回购目的而进行的新发行股份的收益中支付,或者从资本(包括股份溢价账户和资本赎回储备)中支付,前提是公司能够在支付后立即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此外,根据《公司法》,不得赎回或回购此类股份(a)除非已全额缴清,(b)如果此类赎回或回购将导致没有流通在外的股份,或(c)如果公司已开始清算。此外,我公司可能会接受无偿放弃任何已缴足股份。
股份的权利变动
如果在任何时候我们的股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则任何类别的股份所附带的权利可能会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三分之二的持有人的书面同意或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单独会议上通过的特别决议的批准下,在当时附加于任何类别的任何权利或限制的情况下发生重大不利的变更。以优先或其他权利发行的任何类别的股份持有人所获授予的权利,在不受当时附属于任何类别的任何权利或限制的情况下,不得被视为因与该类别的股份建立、配发或发行与该类别的股份同等或之后的进一步股份,或因我公司赎回或购买任何类别的任何股份而产生重大不利变动。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不应被视为因产生或发行具有优先或其他权利的股份而产生重大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产生具有增强或加权投票权的股份。
查阅簿册及纪录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将没有一般权利查阅或获取我们的股东名单或公司记录的副本(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抵押和押记登记册以及我们的股东的特别决议除外)。然而,我们将向我们的股东提供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见“第10项。附加信息— H.展示中的文件。”
资本变动
我公司可不时藉本公司股东的普通决议案:
•
合并并将我们的全部或任何股本分割为比我们现有股份更大数额的股份;
•
将我们现有的股份,或其中任何股份,细分为比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所确定的金额更少的股份,但在细分中,就每一减少的股份所支付的金额与未支付的金额(如有的话)之间的比例,须与就产生减少的股份的股份的情况相同;或
•
注销在决议通过之日尚未由任何人采取或同意由任何人采取的任何股份,并按如此注销的股份数额减少我们的股本数额。
我公司可藉我们的股东特别决议,但须经开曼群岛大法院根据我公司关于确认此类减持的命令的申请确认,以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减少我们的股本或任何资本赎回储备。
C.材料合同
除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及本年度报告所述以外,我们并无订立任何重大合约。
D.外汇管制
开曼群岛目前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外汇监管。”
E.税收
以下开曼群岛、投资ADS或普通股的中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摘要基于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有效的法律及其相关解释,所有这些都可能发生变化。本摘要不涉及与ADS或普通股投资有关的所有可能的税务后果,例如州、地方和其他税法或开曼群岛、中国和美国以外司法管辖区的税法规定的税务后果。就讨论涉及开曼群岛税法事项而言,它代表了我们开曼群岛法律顾问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的意见。在讨论涉及中国税法事项的范围内,它代表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方达伙伴的意见。
开曼群岛税务
开曼群岛目前不对基于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的个人或公司征税,也不存在遗产税或遗产税性质的税收。除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执行或在执行后带入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的文书的印花税外,开曼群岛政府没有征收可能对我们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税款。开曼群岛不是适用于向我公司支付或由我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的任何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方。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
就我国普通股支付股息和资本将不会在开曼群岛征税,向我国普通股的任何持有者支付股息或资本将不需要预扣税款,处置我国普通股所得收益也不会被征收开曼群岛所得税或公司税。
中国税务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外设立并在中国境内设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就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言,被视为“居民企业”。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被定义为对企业的制造和业务运营、人员和人力资源、财务和财产进行物质和整体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4月发布的SAT 82号文明确,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股的某些境外注册企业,如果以下人员位于或常驻中国,则将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负责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财务和人事决策机构;关键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以及半数或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继SAT 82号文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SAT公告45,于2011年9月生效,为SAT 82号文的实施提供了更多指导。SAT Bulletin 45规定了确定居民身份的程序和管理细节以及确定后事项的管理。我们在中国境外注册成立。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的关键资产是我们在子公司的所有权权益,我们的关键资产位于中国境外,我们的记录(包括我们董事会的决议和我们股东的决议)均保持在中国境外。因此,我们不认为我们满足上述所有条件或在中国税务方面是中国居民企业。出于同样的原因,我们认为我们在中国以外的其他实体也不是中国的居民企业。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取决于中国税务机关的确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不能保证中国政府最终会采取与我们一致的观点。
如果中国税务机关确定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用于中国企业所得税目的,该控股公司一般须对其全球收入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此外,将对我们支付给非中国企业股东的股息以及我们的非中国企业股东因转让我们的股份或ADS而获得的收益征收10%的预扣税,并可能对我们支付给非中国个人股东的股息以及我们的非中国个人股东因转让我们的股份或ADS而获得的收益征收20%的预扣税。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我们可能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某些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
以下讨论描述了根据现行法律,投资于我们的ADS或普通股对美国持有者(定义见下文)产生的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本次讨论基于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的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包括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或《法典》、据此颁布的现有和拟议的《财政部条例》、司法权威、IRS公布的行政职位以及其他适用的权威,均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上述所有权限都可能发生变化,该变化可能追溯适用,并可能对下文所述的税务后果产生重大影响。我们没有就以下讨论中所作的陈述和得出的结论寻求IRS的任何裁决,也无法保证IRS或法院将同意我们的陈述和结论。本摘要不讨论所谓的净投资收入医疗保险税、任何美国联邦非所得税法,包括美国联邦遗产法、赠与法和替代性最低税法,或任何州、地方或非美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
本讨论仅适用于持有ADS或普通股作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资本资产(通常是为投资而持有的财产)的美国持有人(定义如下)。讨论既没有涉及对任何特定投资者的税务后果,也没有描述适用于特殊税务情况人员的所有税务后果,例如:
•
受《守则》第877条约束的美国某些前公民或居民;
•
作为跨式、对冲、转换或综合交易的一部分持有ADS或普通股的人;
•
通过位于、组织或居住在美国境外的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实体或其分支机构持有ADS或普通股的人;
•
实际或建设性地拥有代表我们投票权或价值10%或更多的ADS或普通股的人;
•
根据行使员工股票期权或以其他方式作为补偿而获得ADS或普通股的人;
•
合伙企业或其他传递实体,或通过此类实体持有ADS或普通股的人;
•
由于此类收入在适用的财务报表中确认,需要加快确认与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相关的任何毛收入项目的人员;或者
•
在我们首次公开募股之前直接、间接或通过归属持有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或其他所有权权益的人。
如果合伙企业(包括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实体或安排)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税务待遇一般将取决于合伙人的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活动。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就投资和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税务后果咨询其税务顾问。
以下讨论仅供参考,不能代替仔细的税务规划和建议。持有人应就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对其特定情况的适用,以及根据联邦遗产法或赠与税法或任何州、地方或非美国税收管辖区的法律或根据任何适用的税收条约产生的任何税收后果,咨询其税务顾问。
就以下讨论而言,“美国持有人”是ADS或普通股的受益所有人,即,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
•
在美国、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中或根据法律创建或组织的公司(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公司的其他实体);
•
遗产,其收入不论其来源如何均需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或
•
信托,如果(i)美国境内的法院能够对其行政管理行使主要管辖权,并且一名或多名美国人有权控制其所有实质性决定,或者(ii)根据适用的财政部条例进行有效的选举,将此种信托视为国内信托。
下文的讨论假定存款协议和任何相关协议中包含的陈述是真实的,并且这些协议中的义务将根据其条款得到遵守。
ADS
一般预计,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ADS的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这些ADS所代表的基础普通股的所有者。这一讨论的其余部分假定ADS的美国持有者将以这种方式受到对待。因此,为ADS存入或提取普通股一般不应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
美国存托股或我们的普通股的股息和其他分配
根据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下的讨论,我们就我们的ADS或普通股向贵公司进行的任何分配的总额(包括从中预扣的任何中国或其他预扣税的金额)将作为股息征税,但以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的从我们当前或累计收益和利润中支付的为限。如果您拥有普通股,则此类收入(包括任何预扣税款)将包含在您实际或推定收到的当天的毛收入中,如果您拥有ADS,则由存托人收到。我们目前没有,也不打算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我们的收益和利润。因此,美国持有者应该预期,一般支付的任何分配将作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股息”报告。此类股息将不符合《守则》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获得的股息扣除资格。
非公司美国持有人收到的股息可能有资格获得适用于“合格股息收入”的较低税率,前提是有资格享受美国财政部确定的综合所得税条约(“合格外国公司”)第1(h)(11)(c)(i)(II)节要求且满足某些其他条件的外国公司支付股息。非美国公司就该公司支付的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的股票(或由此类股票支持的美国存托股票)的股息而言,被视为合格的外国公司。但是,如果非美国公司在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或前一个纳税年度是PFIC,则不会被视为合格的外国公司。正如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下所讨论的,我们认为,我们在截至2025年2月28日的纳税年度是PFIC,我们可能在当前纳税年度是PFIC。
根据已公布的IRS通知,普通股或普通股,或代表此类股份的美国存托股,如果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则被视为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就像我们的ADS(但不是我们的普通股)一样。根据现有指引,目前尚不清楚这些普通股是否会被视为在美国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因为在美国的证券市场上市的只有ADS,而不是基础普通股。此外,不能保证我们的ADS在以后几年将被视为可以在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上轻松交易。
即使股息将被视为由合格的外国公司支付,如果非公司美国持有人在除息日前60天开始的121天期间没有持有我们的ADS或我们的普通股超过60天,或者如果美国持有人根据《守则》第163(d)(4)条选择将股息收入视为“投资收入”,则该非公司美国持有人将没有资格获得降低的税率。
对于我们就ADS或普通股支付的任何股息适用于合格股息收入的较低税率,以及在本年度报告日期之后适用法律的任何变化的影响,您应该咨询您的税务顾问。
为计算外国税收抵免,就ADS或普通股向您支付的股息将被视为来自美国以外来源的收入,通常将构成被动类别收入。与确定外国税收抵免有关的规则很复杂,您应该咨询您的税务顾问,了解在您的特定情况下是否可以获得外国税收抵免。
处置ADS或我们的普通股
您将确认ADS或普通股的任何出售、交换或其他应税处置的收益或损失,金额等于出售或交换实现的金额与您在ADS或普通股中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以下文“—被动对外投资公司”下的讨论为准,此类收益或损失一般为资本收益或损失。持有ADS或普通股超过一年的非公司美国持有人,包括个人的资本收益,目前有资格享受降低税率。资本损失的扣除受到限制。
出于外国税收抵免限制目的,您在处置ADS或普通股时确认的任何收益或损失通常将被视为美国来源的收入或损失。
被动外资公司
根据我们ADS的历史市场价格、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历史构成,我们认为我们在截至2025年2月28日的纳税年度是PFIC,我们可能在当前纳税年度是PFIC。
如果适用适用的透视规则,我们将被视为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
•
我们这一年的毛收入至少有75%是被动收入;或者
•
我们在该年度的资产价值(一般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的至少50%可归属于生产或持有用于生产被动收入的资产。
为此目的,现金和易于转换为现金的资产被归类为被动资产,我们的商誉和其他与活跃业务活动相关的未入账无形资产通常可能被归类为主动资产。被动收入一般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不包括某些特许权使用费和在主动进行贸易或业务而不是从关联人获得的租金),以及处置被动资产的收益。我们将被视为拥有资产的比例份额,并从我们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25%股票价值的任何其他公司的收入中获得比例份额。尽管这方面的法律不明确,但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将VIE视为由我们拥有,因为我们对这些实体的运营行使有效控制,并且因为我们有权获得它们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将它们的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财务报表中。
我们必须在每个课税年度结束后,就我们是否是该年度的PFIC作出单独的决定。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或不会成为我们当前或任何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确定我们是否将成为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可能部分取决于我们的商誉和其他未反映在我们的资产负债表上的未入账无形资产的价值(这可能取决于ADS或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不时大幅波动),也可能受到我们如何以及以多快的速度使用我们的流动资产以及我们从我们的运营中产生并在任何发行中筹集的现金的影响。在估计我们的商誉和其他未入账无形资产的价值时,我们考虑了我们的市值。虽然我们认为我们的分类方法和估值方法是合理的,但美国国税局可能会质疑我们对商誉和其他未入账无形资产的分类或估值。
如果我们是贵公司持有ADS或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我们一般会在贵公司持有ADS或普通股的所有后续年度继续被视为贵公司的PFIC,除非我们不再是PFIC,并且贵公司就ADS或普通股(如适用)作出“视同出售”选择。如果我们不再是PFIC,而您做出视同出售选择,您将被视为已按其公平市场价值出售您持有的ADS或普通股,并且此类视同出售的任何收益将受以下两段所述规则的约束。在视同出售选择之后,只要我们没有在随后的纳税年度成为PFIC,您的ADS或做出此类选择的普通股将不会被视为PFIC中的股份,因此,您将不会受到下述关于您从我们收到的任何“超额分配”或从实际出售或其他处置ADS或普通股中获得的任何收益的规则的约束。我们强烈建议您咨询您的税务顾问,如果我们不再是PFIC并且您可以进行此类选择,那么进行视同销售选择的可能性和后果。
如果我们是您持有ADS或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那么,除非您做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如下文所述),否则您通常会因您从我们收到的任何“超额分配”以及您从ADS或普通股的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质押)中确认的任何收益而受到特殊的不利税收规则的约束。为此目的,您在一个纳税年度收到的分配高于您在前三个纳税年度或您持有ADS或普通股期间中较短者收到的平均年度分配的125%,将被视为超额分配。根据这些规则:
•
超额分配或确认收益将在您的持有期内按比例分配ADS或普通股;
•
分配给分配或处置的纳税年度以及在我们被视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之前的贵公司持有期内的任何纳税年度的超额分配或确认收益的金额,将被视为普通收入;和
•
超额分配或确认收益相互分配给其他应纳税年度的金额将适用于每一该等年度对个人或公司(如适用)有效的最高税率,而每一该等年度所产生的税款将适用于通常适用于少缴税款的利息费用。
分配给处置或超额分配年份之前年份的金额的纳税义务不能被这些年份的任何净经营亏损所抵消,并且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普通股的收益(但不是损失)不能被视为资本,即使您将ADS或普通股作为资本资产持有。
如果我们在您持有ADS或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是PFIC,并且我们的任何非美国子公司是公司(或我们拥有股权的其他公司)也是PFIC(每个此类实体,“较低级别PFIC”),则为适用这些PFIC规则的目的,您将被视为拥有每个较低级别PFIC的按比例数量(按价值)的股份。关于PFIC规则适用于我们任何较低级别的PFIC,您应该咨询您的税务顾问。
PFIC的“可销售股票”(定义见下文)的美国持有人可以对此类股票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以选择退出上述关于超额分配和确认收益的PFIC规则,前提是满足某些要求。如果您对我们的ADS或普通股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您将在我们是PFIC的每一年的收入中包括一笔金额,该金额等于您在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ADS或普通股的公允市场价值超过您在此类ADS或普通股中的调整基础的超出部分(如果有的话),并且将被允许扣除ADS或普通股的调整基础超过其在纳税年度结束时的公允市场价值的超出部分(如果有的话)。但是,只有在您之前的纳税年度收入中包含的ADS或普通股的任何按市值计价的净收益的范围内,才允许扣除。根据按市值计价的选择,收入中包含的金额,以及从实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普通股中获得的任何收益,将被视为普通收入。普通损失处理将适用于ADS或普通股的任何按市值计价损失的可扣除部分,以及实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普通股的任何损失,但此种损失的金额不超过此类ADS或普通股先前包括的按市值计价的净收益。您在ADS或普通股中的基础将进行调整,以反映任何此类收入或亏损金额。如果您做出有效的按市值计价选择,我们进行的任何分配一般都将受到上文“—— ADS或我们的普通股的股息和其他分配”下讨论的税收规则的约束,但适用于合格股息收入的较低资本利得率将不适用。
按市值计价的选择仅适用于“可上市股票”,这是适用的财政部条例中定义的在合格交易所或其他市场上定期交易的股票。我们的ADS,而不是我们的普通股,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这是一个符合这些目的的合格交易所或其他市场。因此,如果ADS仍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定期交易,而你是ADS的持有者,我们预计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应该可以提供给你,但在这方面没有给出任何保证。
因为不能对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较低级别PFIC的股权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如果我们是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则进行按市值计价选择的美国持有人可能会继续根据一般PFIC规则就该美国持有人在我们持有的任何投资中的间接权益承担税收和利息费用,这些投资在美国联邦所得税方面被视为PFIC的股权。
在某些情况下,PFIC的股东可以通过进行“合格的选择基金”选择,将其在公司收入中的份额按当前基准计入收入,从而避免上述不利的税收和利息收费制度。然而,只有在我们同意每年向您提供适用的财务条例中规定的PFIC年度信息报表的情况下,您才可以就您的ADS或普通股进行合格的选择基金选择。我们目前不打算准备或提供使您能够进行合格的选举基金选举的信息。
在我们作为PFIC的任何一年中持有ADS或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将被要求提交一份包含美国财政部可能要求的信息的年度报告。如前所述,我们认为我们是截至2025年2月28日的纳税年度的PFIC,我们可能是当前纳税年度的PFIC。我们强烈敦促您咨询您的税务顾问,以了解我们成为PFIC对您对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投资的影响,以及PFIC规则对您对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投资的应用以及上述讨论的选举的可用性、应用和后果。
信息报告和备份扣留
向IRS报告信息和备用预扣税一般将适用于在美国境内(在某些情况下,在美国境外)支付给您的与我们的ADS或我们的普通股有关的股息,以及出售或交换我们的ADS或我们的普通股的收益,除非您提供正确的纳税人识别号并进行任何其他必要的证明,一般是在IRS表格W-9上,或者您以其他方式确立信息报告和备用预扣税的豁免。备用预扣税不是附加税。作为备用预扣税预扣的金额通常允许作为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的抵免,如果您向IRS提出适当的退款申请并及时提供任何所需信息,您可能有权获得根据备用预扣税规则预扣的任何超额金额的退款。
美国持有人应就信息报告和备用扣缴规则的适用问题咨询其税务顾问。
关于外国金融资产的信息
作为个人(以及个人密切持有的某些实体)的美国持有人一般将被要求报告其姓名、地址以及与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权益相关的必要信息,以确定ADS或普通股是其一部分的类别或发行。这些要求有例外情况,包括某些金融机构维持的账户中持有的ADS或普通股的例外情况,以及所有“特定外国金融资产”(定义见《守则》)的总价值不超过50,000美元的情况下适用的例外情况。
美国持有人应就这些信息报告规则的适用问题咨询其税务顾问。
F.股息和支付代理
不适用。
G.专家发言
不适用。
H.展示文件
我们之前在F-1表格(文件编号333-220951)上向SEC提交了经修订的注册声明,包括其中包含的招股说明书,以注册在提交后立即生效的额外证券,以注册我们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普通股。我们还在F-6表格(文件编号333-221179)上向SEC提交了相关登记声明,以登记S-8表格(文件编号333-224308)上的ADS和登记声明,以登记我们将根据我们的2015年股份激励计划和2017年股份激励计划发行的证券。
我们须遵守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的《交易法》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根据《交易法》,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报告和其他信息。具体而言,我们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每年提交一份20-F表格。向SEC提交的报告和其他信息的副本,可以在SEC维护的公共参考设施进行检查和复制,地址为100 F Street,N.E.,Room 1580,Washington,D.C. 20549。您可以要求这些文件的副本,在支付复制费后,通过写信给SEC。公众可以通过致电委员会1-800-SEC-0330获得有关华盛顿特区公共资料室的信息。SEC还在www.sec.gov上维护一个网站,其中包含报告、代理和信息声明,以及有关使用其EDGAR系统向SEC提交电子文件的注册人的其他信息。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不受《交易法》规定季度报告和代理报表的提供和内容的规则的约束,我们的执行官、董事和主要股东不受《交易法》第16条中包含的报告和短期利润回收条款的约束。此外,根据《交易法》,我们不需要像根据《交易法》注册证券的美国公司那样频繁或迅速地向SEC提交定期报告和财务报表。
我们将向我们的ADS的存托人德意志银行 Trust Company Americas提供我们的年度报告,其中将包括对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运营和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的审查,以及向我们的股东普遍提供的所有股东大会通知以及其他报告和通讯。存托人将向ADS持有人提供此类通知、报告和通讯,并应我们的要求,将向所有ADS记录持有人邮寄存托人从我们收到的任何股东大会通知中包含的信息。
一、子公司信息
不适用。
项目11。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外汇风险
外汇风险产生于未来的商业交易和确认的资产和负债。我们的创收交易和费用相关交易的很大一部分以人民币计价,人民币是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和VIE的功能货币。我们不对冲货币风险。
人民币对美元及其他货币的币值变动受中国政治、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2005年7月21日,中国政府改变了实行十年的人民币币值与美元挂钩的政策,此后三年人民币对美元升值超过20%。在2008年7月至2010年6月期间,这种升值停止了,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维持在一个狭窄的区间内。自2010年6月以来,人民币兑美元一直波动,有时波动明显且不可预测。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政策会对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如果我们的经营需要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人民币对美元升值会减少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用于支付我们的普通股或ADS的股息、偿还我们的未偿债务,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减少我们可用的美元金额。
截至2025年2月28日,我们拥有以人民币计价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限制性现金1.039亿元人民币(1430万美元)。人民币兑美元按2025年2月28日外汇汇率贬值10%,将导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减少140万美元。
利息风险
我们的利率风险敞口主要与我们的超额现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有关,这些现金大部分以计息银行存款形式持有。生息工具具有一定程度的利率风险。我们没有因利率变动而面临重大风险,我们也没有使用任何衍生金融工具来管理我们的利息风险敞口。然而,我们未来的利息收入可能会因市场利率的变化而不及预期。
通胀风险
迄今为止,中国的通货膨胀并未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据中国国家统计局数据,2022年12月、2023年12月和2024年12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变化百分比分别为上涨1.8%、-0.3 %和0.1%。虽然我们过去没有受到通胀的实质性影响,但如果中国未来出现更高的通胀率,我们可能会受到影响。
项目12。股票证券以外证券的说明
A.债务证券
不适用。
B.认股权证和权利
不适用。
C.其他证券
不适用。
D.美国存托股票
我们的ADS持有者可能需要支付的费用和收费
我们的美国存托股票,每一股代表十股普通股,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德意志银行信托公司Americas是我们ADS计划的存托人。存托人直接向为退出目的而存入股票或交出ADS的投资者或向为其代理的中介机构收取其交付和交出ADS的费用。存托人通过从分配的金额中扣除这些费用或通过出售部分可分配财产来支付费用来收取向投资者进行分配的费用。存托人可以通过现金分配中扣除或者直接向投资者开单或者向代其行事的参与者记账式系统账户收费的方式收取其存托人服务年费。存托人可以通过从任何应付现金分配中扣除(或通过出售部分证券或其他可分配财产)向有义务支付这些费用的ADS持有人收取其任何费用。保存人一般可以拒绝提供吸引费用的服务,直到其对这些服务的费用得到支付。
存托人可能会不时向我们付款,以补偿我们通常因建立和维护ADS计划而产生的成本和费用,免除存托人向我们提供服务的费用和开支,或从向ADS持有人收取的费用中分享收益。存托人在履行其在存款协议下的职责时,可以使用由存托人拥有或与其有关联并可能赚取或分享费用、价差或佣金的经纪人、交易商或其他服务提供商。
服务
费用
•根据股票股息或股票的其他免费分配、红利分配、股票分割或其他分配(转换为现金的情况除外)向其发行ADS的任何人或就ADS分配进行分配的任何人
发行每份ADS最高0.05美元
•取消ADS,包括终止存款协议的情况
每份ADS最高注销0.05美元
•派发现金红利
每持有ADS最高0.05美元
•分配现金权利(现金股息除外)和/或出售权利、证券和其他权利的现金收益
每持有ADS最高0.05美元
•根据行使权利分配ADS。
每持有ADS最高0.05美元
•发行ADS以外的证券或购买额外ADS的权利
每持有ADS最高0.05美元
•存管服务
在存托银行设立的适用记录日期持有的每ADS最高0.05美元
第二部分
项目13。违约、拖欠股息和拖欠
没有。
项目14。对证券持有人权利和收益用途的重大修改
A. — D.证券持有人权利的重大变更
见“第10项。附加信息”对股东权利的描述,保持不变。
E.所得款项用途
以下“所得款项用途”信息涉及F-1表格(文件编号:333-220951)上的登记声明,经修订,与我们的首次公开募股有关,该声明于2017年11月7日被SEC宣布生效。2017年11月,我们完成了首次公开发行,发行和出售了总计9,608,738份ADS,相当于4,804,369股普通股,为我们带来了约8950万美元的净收益。
自F-1表格的登记声明生效日期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我们已使用发售所得款项中的4880万美元,其中2510万美元与我们在2018年和2024年支付的股息有关,840万美元与我们的股份回购有关,580万美元与股权投资有关,300万美元用于资本支出,650万美元用于营运资金和其他一般公司用途。
项目15。控制和程序
披露控制和程序
我们的管理层在首席执行官和财务副总裁的参与下,按照《交易法》第13a-15(b)条的要求,对截至本年度报告所涉期间结束时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定义见《交易法》第13a-15(e)条)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
基于该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5年2月28日,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未能有效确保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要求我们披露的信息在SEC规则和表格规定的时间段内被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并且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要求我们披露的信息被积累并传达给我们的管理层,包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财务副总裁,以允许及时就所需披露做出决定,因为存在重大缺陷,即我们缺乏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对财务报告进行充分和适当的审查。
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
我们的管理层负责为我们公司建立和维护对财务报告的充分内部控制,该术语在《交易法》规则13a-15(f)中定义。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一个旨在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包括以下政策和程序:(i)与维护记录有关,这些记录以合理的细节准确和公平地反映公司资产的交易和处置,(ii)提供合理保证,交易记录是必要的,以便能够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公司的收支仅根据公司管理层和董事的授权进行,以及(iii)就防止或及时发现可能对综合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资产的未经授权的收购、使用或处置提供合理保证。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一个旨在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错报。此外,对未来期间的任何有效性评估的预测都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由于条件的变化,控制可能变得不充分,或者政策或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恶化。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和SEC颁布的相关规则的要求,我们的管理层使用Treadway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确立的标准,评估了截至2025年2月28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基于这一评估,管理层得出结论,由于截至2025年2月28日存在重大弱点,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无效的。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
这份表格20-F的年度报告不包括我们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因为我们公司既不是加速申报人,也不是大型加速申报人,因为这些术语在《交易法》第12b-2条中定义。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
在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财务副总裁的参与下,管理层评估了我们在上一个财政年度发生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化是否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者合理地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在审计我们截至2023年2月28日、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过程中,我们和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发现了内部控制设计或运作方面的重大缺陷,即我们缺乏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对财务报告进行充分和适当的审查。这可能会对我们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数据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正在实施补救措施,对已查明的物质薄弱环节进行补救。为纠正我们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发现的重大缺陷,我们计划:(a)进一步完善相关控制口径,纳入我们的审计师运营团队与负责编制财务报表的个人之间加强的沟通和文件程序,以及(b)由合格人员实施额外的监督和审查活动以及制定和使用清单以协助我们的财务报告流程。
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及时修复我们的实质性弱点或重大缺陷,或在未来不会发现额外的实质性弱点或重大缺陷。此外,设计和实施有效财务报告系统的过程是一项持续的努力,要求我们预测业务以及经济和监管环境的变化并对其做出反应,并使用大量资源来维持一个满足我们报告义务的财务报告系统。
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未能实施和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我们可能无法准确或及时报告我们的经营业绩或防止欺诈,投资者信心和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项目16a。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我们的董事会还确定,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成员李宗炜先生符合SEC规则含义内的“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资格,并具备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含义内的财务复杂性。李宗炜先生满足《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第303A条的“独立性”要求,并符合《交易法》第10A-3条规定的独立性标准。
项目16b。Code of Ethics
我们的董事会通过了适用于我们所有董事、高级职员、员工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包括具体适用于我们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首席会计官或控制人以及为我们履行类似职能的任何其他人员的某些规定。我们已将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作为我们于2017年10月13日向SEC提交的F-1表格(文件编号:333-220951)上的注册声明的附件 99.1提交,并将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的副本发布在我们的网站www.sijiedu.com上。兹承诺在收到任何人的书面请求后十个工作日内,免费向该人提供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副本。
项目16c。首席会计师费用和服务
下表列出了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即Marcum Asia CPAs LLP)在所示期间提供的某些专业服务按以下指定类别划分的费用总额。在下述期间,我们没有向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截至年度
2月28日,
2月29日,
2月28日,
2023
2024
2025
美元
美元
美元
(单位:千)
审计费用(1)
480
422
371
(1)
“审计费用”是指对我们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审计以及对提交给SEC的文件的协助和审查。
我们审计委员会的政策是预先批准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Marcum Asia CPAs LLP提供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包括审计服务、审计相关服务、税务服务和上述其他服务,但审计委员会在审计完成前批准的最低限度服务除外。
项目16d。审计委员会的上市标准豁免
不适用。
项目16e。发行人和关联购买者购买股票证券
没有。
项目16F。注册人核证会计师的变动
不适用。
项目16g。企业管治
作为一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开曼群岛公司,我们受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的约束。然而,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母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作为我国母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
我们目前遵循并打算继续遵循开曼群岛公司治理实践,以代替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公司治理要求,即上市公司必须(i)董事会的多数成员必须是独立的;(ii)至少由三名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以及(iii)不迟于我们的财政年度结束后一年召开年度股东大会。除上述母国实践外,我们不知道我们的公司治理实践与美国国内公司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遵循的有任何显着差异。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普通股和ADS相关的风险——我们是《交易法》规则含义内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普通股和ADS相关的风险——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我们被允许在公司治理事项方面采用某些母国做法,这些做法与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如果我们完全遵守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公司治理上市标准,这些做法对股东的保护可能会低于他们所享有的保护。”
项目16h。矿山安全披露
不适用。
项目16i。关于阻止检查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披露
不适用。
项目16J。内幕交易政策
我们已采纳内幕交易政策和程序,规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购买、出售和其他处置我们的证券,这些政策和程序是合理设计的,以促进遵守适用的内幕交易法律、规则和条例,以及适用于我们的任何上市标准。我们已在表格20-F中提交了经修订的内幕交易政策,作为本年度报告的附件 11.2。
项目16k。网络安全
风险管理和战略
我们实施了全面的网络安全风险评估流程,以确保网络安全管理、战略和治理以及报告网络安全风险的有效性。我们还将网络安全风险管理融入到我们的整体企业风险管理体系中。
我们开发了全面的网络安全威胁防御系统,以应对内部和外部威胁。该系统涵盖网络、主机和应用程序安全等多个级别,并融入了用于威胁防御、监测、分析、响应、欺骗和对抗的系统安全能力。我们努力通过各种手段管理网络安全风险并保护敏感信息,例如技术保障措施、程序要求、对我们公司网络的密集监控计划、内部和与外部供应商持续测试我们安全态势的各个方面、强有力的事件响应计划以及对员工的定期网络安全意识培训。我们的IT部门定期监控我们的应用程序、平台和基础设施的性能,使我们能够对潜在问题做出快速响应,包括潜在的网络安全威胁。
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没有经历任何重大网络安全事件,也没有发现来自网络安全威胁的任何风险,这些风险已对我们、我们的业务战略、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治理
我们的董事会负责监督网络安全风险。在适当的时候,我们会定期进行审查,讨论网络安全的前景、潜在的威胁,以及我们对潜在的网络安全威胁和对我们公司的风险的准备情况。在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时,我们的董事会负责审查所涉及的信息和问题、应作出的披露以及所遵循的程序。我们的技术副总裁,和他的团队,在该领域有多年的经验,主要负责评估和管理网络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检测、缓解和补救。技术副总裁向我们的首席执行官报告,并就任何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由网络安全威胁引起的重大风险向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董事会提供定期更新。
第三部分
项目17财务报表
我们选择根据项目18提供财务报表。
项目18财务报表
四季教育(开曼)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包含在本年度报告的末尾。
项目19。展览
签名
注册人特此证明,其符合表格20-F提交的所有要求,并已妥为安排并授权以下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年度报告。
四季教育(开曼)有限公司
签名:
/s/左怡
姓名:
左怡
职位:
董事兼首席执行官
日期:2025年6月26日
[签署页改为表格20-F ]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致股东及董事会
四季教育(开曼)有限公司
对财务报表的意见
我们审计了所附的四季教育(开曼)有限公司(“公司”)截至2025年2月28日和2024年2月29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截至2025年2月28日止三个年度的相关合并经营报表、综合(亏损)收益、股东权益变动和现金流量变动报表及相关附注(统称“财务报表”)。我们认为,根据我们的审计,财务报表按照美利坚合众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截至2025年2月28日和2024年2月29日的财务状况以及截至2025年2月28日止三年期间每年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意见依据
这些财务报表由公司管理层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在我们审计的基础上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必须对公司保持独立。
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进行了审计。这些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审计,以就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公司没有被要求,我们也没有受聘执行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作为我们审计的一部分,我们被要求了解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但目的不是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因此,我们不表示这种意见。
我们的审计包括执行程序以评估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以及执行应对这些风险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在测试的基础上审查有关财务报表中的数额和披露的证据。我们的审计还包括评估管理层使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大估计,以及评估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方式。我们认为,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关键审计事项
关键审计事项是指财务报表当期审计中产生的、已传达或要求传达给审计委员会的事项,并且:(1)涉及对财务报表具有重要意义的账目或披露,以及(2)涉及我们特别具有挑战性、主观或复杂的判断。我们确定不存在关键审计事项。
/s/Marcum Asia CPAs LLP
Marcum Asia CPAs LLP
我们自2021年起担任公司的核数师。
纽约州纽约市
2025年6月26日
四季教育(开曼)有限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
(金额以千为单位,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截至
2月29日, 2024
2月28日,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注意事项
(注2)
物业、厂房及设备
流动资产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180,198
210,771
28,941
受限制现金,当前
—
496
68
应收账款,扣除截至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的信用损失备抵后的零
3,249
2,048
281
其他应收款、存款和其他资产,分别于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扣除信用损失准备后的净额分别为人民币4,755元和人民币3,652
15,026
24,890
3,418
应收关联方款项,扣除截至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的信贷损失准备后分别为零和零
14
8,264
3,331
457
短期投资
4
18,929
13,905
1,909
公允价值下的短期投资
4
82,791
37,953
5,211
公允价值下的长期投资,现
4
14,122
3,584
492
流动资产总额
322,579
296,978
40,777
非流动资产
受限制现金,非流动
122,048
128,028
17,580
物业及设备净额
5
66,069
125,228
17,195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
15
27,235
40,185
5,518
无形资产,净值
6
1,858
1,434
197
商誉
1,125
1,125
154
长期投资,净额
7
36,000
36,000
4,943
公允价值下的长期投资,非流动
4
94,817
99,571
13,672
其他非流动资产
2,429
2,593
359
非流动资产合计
351,581
434,164
59,618
总资产
674,160
731,142
100,395
负债(包括不求助于四季教育(开曼)有限公司的合并VIE金额见附注2)
流动负债
应付账款
—
3,746
514
应付关联方款项
14
3,384
5,256
722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8
66,040
71,888
9,871
营业租赁负债,流动
15
1,183
7,895
1,084
应交所得税
18,189
18,859
2,590
递延收入
18,023
27,941
3,837
流动负债合计
106,819
135,585
18,618
四季教育(开曼)有限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金额以千为单位,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截至
2月29日, 2024
2月28日,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注意事项
(注2)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9
40,000
82,134
11,278
非流动经营租赁负债
15
1,197
8,270
1,136
非流动负债合计
41,197
90,404
12,414
负债总额
148,016
225,989
31,032
承诺与或有事项
16
股权
普通股(面值0.0001美元;授权500,000,000股,截至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已发行和流通股分别为21,163,416股和22,600,576股)
14
15
2
额外实收资本
783,313
747,376
102,622
库存股(截至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分别为2,938,567和2,363,567股)
10
(56,090
)
(45,115
)
(6,195
)
累计赤字
(277,339
)
(276,538
)
(37,971
)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25,105
28,873
3,965
股东权益
475,003
454,611
62,423
非控股权益
51,141
50,542
6,940
总股本
526,144
505,153
69,363
负债总额和权益
674,160
731,142
100,395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四季教育(开曼)有限公司
综合业务报表
(金额以千为单位,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截至年度
2月28日,
2月29日,
2月28日,
2023
2024
2025
注意事项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注2)
收入
---来自第三方的收入
26,556
123,076
250,656
34,418
---关联方收入
7,660
2,369
420
58
总收入
2(q)
34,216
125,445
251,076
34,476
收益成本
---来自第三方的收入成本
(19,172
)
(75,442
)
(184,716
)
(25,363
)
---关联方收入成本
(750
)
(4,509
)
(19,225
)
(2,640
)
总收入成本
(19,922
)
(79,951
)
(203,941
)
(28,003
)
毛利
14,294
45,494
47,135
6,473
一般和行政费用
(45,291
)
(44,337
)
(48,849
)
(6,707
)
销售和营销费用
(4,668
)
(6,753
)
(14,025
)
(1,926
)
长期资产减值损失
—
(3,674
)
—
—
经营亏损
(35,665
)
(9,270
)
(15,739
)
(2,160
)
补贴收入
1,412
728
1,413
194
利息收入,净额
2,284
7,235
16,200
2,224
投资已实现收益(亏损)
1,867
3,207
(3,062
)
(420
)
投资未实现持有(亏损)收益
(3,794
)
3,910
2,022
278
其他收入(费用),净额
1,401
(1,434
)
(739
)
(102
)
长期投资减值损失
7
—
(500
)
—
—
所得税前(亏损)收入
(32,495
)
3,876
95
14
所得税费用
12
(993
)
(1,101
)
(722
)
(99
)
净(亏损)收入
(33,488
)
2,775
(627
)
(85
)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
(3,822
)
(2,186
)
(1,428
)
(196
)
归属于四季教育(开曼)有限公司的净(亏损)收入
(29,666
)
4,961
801
111
每股普通股净(亏损)收益:
-基本
13
(1.40
)
0.23
0.04
0.01
-稀释
13
(1.40
)
0.21
0.04
0.01
用于计算每股普通股净(亏损)收益的加权平均股份:
-基本
13
21,234,763
21,164,265
21,807,118
21,807,118
-稀释
13
21,234,763
23,614,631
22,052,836
22,052,836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四季教育(开曼)有限公司
综合(亏损)收入合并报表
(金额以千为单位,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截至年度
2月28日,
2月29日,
2月28日,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注2)
净(亏损)收入
(33,488
)
2,775
(627
)
(85
)
其他综合收益,税后净额为零
外币换算调整
38,526
9,347
3,768
517
综合收益
5,038
12,122
3,141
432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综合亏损
(3,822
)
(2,186
)
(1,428
)
(196
)
归属于四季教育(开曼)有限公司的综合收益
8,860
14,308
4,569
628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四季教育(开曼)有限公司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金额以千为单位,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普通 股份
财政部 股份
额外 实缴 资本
累计 赤字
累计 其他 综合(亏损) 收入
共四个 季节 教育 (开曼) 公司。 股东' 股权
非- 控制 利益
合计 股权
数
人民币
数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2022年2月28日余额人民币
21,238,806
14
2,863,177
(55,693
)
777,023
(252,634
)
(22,768
)
445,942
56,552
502,494
注销附属公司
—
—
—
—
—
—
—
—
1,428
1,428
回购普通股(附注10)
(49,591
)
(0)
49,591
(238
)
—
—
—
(238
)
—
(238
)
年度净亏损
—
—
—
—
—
(29,666
)
—
(29,666
)
(3,822
)
(33,488
)
股份补偿
—
—
—
—
3,168
—
—
3,168
—
3,168
外币换算调整
—
—
—
—
—
—
38,526
38,526
—
38,526
2023年2月28日余额人民币
21,189,215
14
2,912,768
(55,931
)
780,191
(282,300
)
15,758
457,732
54,158
511,890
收购子公司
—
—
—
—
—
—
—
—
1,125
1,125
处置子公司
—
—
—
—
—
—
—
—
(1,956
)
(1,956
)
回购普通股(附注10)
(25,799
)
—
25,799
(159
)
—
—
—
(159
)
—
(159
)
当年净收益
—
—
—
—
—
4,961
—
4,961
(2,186
)
2,775
股份补偿
—
—
—
—
3,122
—
—
3,122
—
3,122
外币换算调整
—
—
—
—
—
—
9,347
9,347
—
9,347
2024年2月29日余额人民币
21,163,416
14
2,938,567
(56,090
)
783,313
(277,339
)
25,105
475,003
51,141
526,144
处置子公司
—
—
—
—
—
—
—
—
339
339
补发库存股(注10)
300,000
—
(300,000
)
5,726
(5,726
)
—
—
—
—
—
行使购股权
1,137,160
1
(275,000
)
5,249
1,359
—
—
6,609
—
6,609
股利分配(附注10)
—
—
—
—
(36,598
)
—
—
(36,598
)
—
(36,598
)
年度净亏损
—
—
—
—
—
801
—
801
(1,428
)
(627
)
股份补偿
—
—
—
—
5,026
—
—
5,026
—
5,026
外币换算调整
—
—
—
—
—
—
3,768
3,768
—
3,768
非控股股东出资
—
—
—
—
—
—
—
—
490
490
股东出资
—
—
—
—
2
—
—
2
—
2
2025年2月28日余额人民币
22,600,576
15
2,363,567
(45,115
)
747,376
(276,538
)
28,873
454,611
50,542
505,153
2025年2月28日余额(单位:美元)(注2)
22,600,576
2
2,363,567
(6,195
)
102,622
(37,971
)
3,965
62,423
6,940
69,363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四季教育(开曼)有限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
(金额以千为单位,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截至年度
2月28日,
2月29日,
2月28日,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注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当年净(亏损)收入
(33,488
)
2,775
(627
)
(85
)
为调节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而进行的调整:
股份补偿
3,168
3,122
5,026
690
信用损失准备
1,438
—
—
—
财产和设备折旧
2,802
3,735
3,617
497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摊销
2,960
3,965
7,958
1,093
处置财产和设备的损失(收益)
315
(424
)
63
9
财产和设备减值损失
—
3,674
—
—
无形资产摊销
789
618
424
58
长期投资减值损失
—
500
—
—
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
1,927
(3,910
)
(2,022
)
(278
)
子公司注销登记损失(收益)
458
(2,202
)
(394
)
(54
)
递延所得税
118
26
—
—
经营资产及负债变动及其他,净额:
应收账款
1,150
(289
)
1,201
165
应收关联方款项
(8,231
)
2,893
4,452
611
其他应收款、存款和其他资产
3,873
(7,117
)
(10,538
)
(1,447
)
其他非流动资产
3,047
(254
)
(1,365
)
(187
)
经营租赁负债变动
(2,059
)
(3,167
)
(7,123
)
(978
)
应付关联方款项
584
1,090
2,075
285
应付账款
—
—
3,746
514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7,570
)
142
2,924
401
应交所得税
2,449
1,018
670
92
递延收入
777
10,361
9,918
1,362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25,493
)
16,556
20,005
2,74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购置不动产和设备
(8,659
)
(56,616
)
(57,250
)
(7,861
)
收购业务,扣除收购现金
—
71
—
—
对长期投资的付款
(13,500
)
(9,000
)
—
—
购买短期投资
(29,349
)
(18,929
)
(27,689
)
(3,802
)
以公允价值购买短期投资
(175,849
)
(103,145
)
(34,337
)
(4,715
)
以公允价值购买长期投资
(145,910
)
(93,280
)
(85,645
)
(11,760
)
投资到期收益
276,565
351,827
206,955
28,417
对关联方的贷款
—
(4,763
)
—
—
对关联方借款的催收
—
5,316
481
66
出售物业及设备所得款项
—
—
10
1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96,702
)
71,481
2,525
346
四季教育(开曼)有限公司
现金流量合并报表-续
(金额以千为单位,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截至年度
2月28日
2月29日
2月28日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注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非控股股东出资
—
—
490
67
关联方借款收益
—
1,587
—
—
偿还关联方借款
(600
)
(160
)
(203
)
(28
)
行使期权所得款项净额
—
—
4,831
663
回购普通股
(238
)
(159
)
—
—
股息支付
—
—
(34,887
)
(4,790
)
长期借款收益
—
40,000
42,134
5,785
股东出资
—
—
2
—
筹资活动提供的(用于)现金净额
(838
)
41,268
12,367
1,697
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
27,389
(4,117
)
2,152
29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增加(减少)额
(95,644
)
125,188
37,049
5,088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272,702
177,058
302,246
41,501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177,058
302,246
339,295
46,589
合并资产负债表金额调节: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175,696
180,198
210,771
28,941
受限制现金,当前
-
-
496
68
受限制现金,非流动
1,362
122,048
128,028
17,58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总额
177,058
302,246
339,295
46,589
补充披露现金流信息:
缴纳的所得税
156
57
53
7
为计入租赁负债计量的金额支付的现金
4,516
3,034
7,396
1,016
以经营租赁负债换取的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
2,491
1,846
20,908
2,871
计入应付款项的购置财产和设备
120
3,662
4,396
604
应付股息抵销应收股东款项
—
—
1,711
235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四季教育(开曼)有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金额以千为单位,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1.组织和主要活动
四季教育(开曼)有限公司(“公司”)于2014年6月9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公司、其附属公司、其综合可变利益实体(“VIE”)及VIE附属公司(统称“集团”)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从事为幼儿园、中小学学生提供课后教育服务。
2014年12月29日,公司在中国设立了全资外商投资子公司上海福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福禧”,简称“WFOE”)。中国法律法规目前要求在中国投资教育业务的任何外国实体必须是具有在中国境外提供教育服务相关经验的教育机构。作为一家开曼群岛公司,公司根据中国法律被视为外国法人,但不是教育机构,不提供教育服务。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集团透过上海四季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季投资”)、上海罗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罗亮”,前称上海四季教育教育培训有限公司)(“VIE”)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其于中国的几乎所有教育业务。上海福禧与其VIE及其各自股东订立一系列合约安排(见附注2(b)),公司藉此成为VIE的主要受益人。
2021年7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联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和课后辅导负担的意见》(义务教育包括六年小学教育和三年中学教育,合称“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意见》),其中规定,除其他外,(i)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不再批准新的课后辅导机构(“学业AST机构”)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学业科目辅导服务,并将现有提供学科辅导服务的课后辅导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不得再批准任何新的为学龄前儿童和十至十二年级学生提供学科辅导服务的学术AST机构;(二)已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提供学科辅导服务的在线学术AST机构,由政府主管部门履行审核、再批准程序,任何未能获得此类批准将导致其先前的备案和互联网内容提供商许可证(“ICP许可证”)被注销;(iii)禁止学术AST机构通过股票市场上市筹集资金或进行任何资本化活动以及禁止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筹资活动投资于学术AST机构,或通过支付现金或发行证券的方式收购学术AST机构的资产;(iv)禁止外资通过并购、受托经营、加入特许经营或可变利益实体的方式控制或参与任何学术AST机构。
2021年9月7日,为落实该意见,中国教育部(“教育部”)在其网站发布公告称,教育部联合其他两个政府主管部门发布通知,要求K-9学术AST机构在2021年底前完成非营利注册,K-9学术AST机构在完成注册前,暂停招生和收费(“规定”)。
为遵守该意见及规定,公司进行业务重组及组织调整,包括于2021年底前在中国大陆停止向从幼儿园至九年级的学生提供与学术科目相关的辅导服务(“K-9学术AST服务”)(“业务重组”),处置与K-9学术AST服务相关的未完成课程的递延收入,并于2021年底将其于上海静安当代艺术培训学校(“当代”)的100%股权无偿处置给上海嘉信旅行社(“嘉信旅游”)。
截至2025年2月28日,公司主要子公司、VIE及VIE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晚些时候 日期 合并 或收购
地点 合并 (或 成立)
股权 归因于 集团截至 2月28日, 2025
校长 活动
子公司:
四季教育(香港)有限公司 (《四季香港》)
6月24日, 2014
香港
100%
投资 持有
上海福喜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福喜》)
12月29日, 2014
上海
100%
咨询 服务
婺源四季交众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婺源四季角中》)
12月20日, 2023
江西
100%
咨询服务
可变利益实体:
上海罗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罗亮》)(一)
3月12日, 2014
上海
100%
教育 服务
上海四季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四季投资》)(二)
3月13日, 2007
上海
100%
投资 持有
VIE的子公司:
五峰四季学智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五峰四季学智”)
10月19日, 2022
湖北
60%
旅游 服务
涉县四季行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涉县四季行知”)
11月11日, 2022
江西
100%
旅游 服务
上海市黄浦幻想进修学校 (《奇幻学校》)
9月1日, 2018
上海
51%
教育 服务
上海静安四季智力运动俱乐部 (《四季智力运动》)
6月15日, 2018
上海
100%
教育 服务
重庆精展技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重庆晶展”)
9月1日, 2018
重庆
51%
教育 服务
上海嘉禾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上海嘉禾”)
7月22日, 2022
上海
80%
旅游 服务
上海紫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上海紫华”)
6月1日, 2023
上海
55%
旅游 服务
婺源四季工大学营旅发有限公司 (“婺源四季工大”)(三)
5月28日, 2022
江西
100%
旅游 服务
(1)
2022年10月10日,上海四季教育教育培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罗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2020年3月1日,上海福禧终止了与四季投资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包括独家服务协议、独家看涨期权协议、股权质押协议和股东表决权代理协议。同时,四季投资此前持有的学习中心即上海同方科技进修学校(“同方学校”)的所有权转让给公司另一VIE,即上海四季。除同方学校外,四季投资持有的资产和负债并不重要。于2021年11月1日,上海福禧与四季投资及其股东订立一系列合约安排,藉以公司再次成为四季投资的主要受益人。
(3)
自2024年5月起,婺源四季工大因股东结构变更、持有VIE等原因,由公司子公司重新分类为VIE子公司
54
本次变更后婺源四季工大的%股权。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
(a)列报和合并的基础
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
(b)合并原则
公司评估是否需要合并公司是主要受益者的VIE。在确定公司是否为主要受益人时,公司考虑公司(1)是否有权指导对VIE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活动,以及(2)承担可能对VIE具有重大影响的VIE损失的义务或从VIE获得可能对VIE具有重大影响的利益的权利。如果被视为主要受益人,公司将合并VIE。
确定公司是否是WFOE和VIE之间VIE安排的主要受益人需要仔细评估事实和情况,包括合同协议在适用的法律和财务报告框架(即中国法律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是否具有实质性。公司不断检讨其企业管治安排,以确保合约协议事实上有效及具法律可执行性,因此确实具有实质性。
该公司还考虑了合同安排产生的利益冲突。田先生为VIE的名义股东,田先生亦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田先生作为VIE的名义股东的利益可能与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同,因为田先生只是公司的实益股东之一。公司依赖田先生作为公司董事履行其受托责任,遵守中国和开曼群岛的法律,并以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公司认为,田先生不会违反任何合同安排,而认购期权协议为公司提供了一种机制,如果田先生的行为对公司不利,则可以解除他作为VIE的名义股东。如果公司无法解决公司与田先生之间的任何利益冲突或纠纷,公司将不得不依赖法律程序,这可能导致其业务中断,并且任何此类法律程序的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VIE安排
公司将上海四季、四季投资及其子公司合并为可变利益实体,并在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将其称为“VIE”。中国法律法规目前要求在中国投资教育业务的外国实体必须是在中国境外提供优质教育方面具有一定资质和经验的教育机构。公司不是教育机构,不提供教育服务。因此,公司通过VIE进行操作。此外,这些VIE持有租赁和其他必要资产,以运营公司的学校和学习中心,雇用教师并产生公司几乎所有的总净收入。
公司透过其于中国的全资附属公司,上海福禧与VIE订立以下合约安排,使公司(1)有权指挥对VIE的经济表现影响最大的活动,及(2)获得VIE可能对VIE具有重大意义的经济利益。因此,公司被视为VIE的主要受益者,并已将VIE的财务经营业绩、资产和负债以及现金流量合并在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为公司提供对VIE有效控制的协议包括:
认购期权协议根据WFOE、Shanghai Four Seasons、Four Seasons Investment和Shanghai Four Seasons Investment的股东(“VIE股东”)之间的认购期权协议,VIE股东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授予WFOE或其指定人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购买的独家期权,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WFOE或其指定人拥有VIE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情况下,以WFOE决定的名义对价或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最低对价在VIE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WFOE拥有全权酌情决定权,决定何时行使期权,以及是否部分或全部行使期权。未经WFOE书面同意,VIE股东不得出售、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对VIE的任何资产或股权设置任何产权负担。WFOE可以提前30天通知终止协议,但VIE或VIE股东不能终止协议。
投票权代理协议&不可撤销授权书VIE股东签署投票权代理协议,指定WFOE或WFOE指定的任何人作为其实际代理人(i)召集和出席VIE的股东大会并执行相关股东决议;(ii)代其行使作为VIE股东的所有权利,包括中国法律法规和VIE组织章程规定的权利,例如投票、任命、更换或罢免董事,(iii)代表VIE提交政府当局要求的所有文件,(iv)将持股权利转让给VIE,包括收取股息、处置股权以及在清算期间和清算后享有权益。该协议将继续有效,除非WFOE通过发出书面通知终止该协议。
配偶同意书根据VIE若干股东的配偶签署的配偶同意书,该等配偶各自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由适用的股东签署上述排他服务协议、排他性看涨期权协议、股东投票权代理协议以及不可撤销的授权书和股权质押协议。他们进一步承诺不对适用的股东所持有的VIE的股权作出任何断言,并确认该股东可以履行上述相关交易文件,并在未经该配偶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进一步修改或终止此类交易文件。每个适用股东的配偶同意并承诺,如果他/她因任何原因获得适用股东所持有的VIE的任何股权,他/她将受到上述交易文件以及WFOE与我们的VIE之间经修订和重述的独家服务协议的约束。配偶同意书的有效期限与独家认购期权协议的期限相同。
股权质押协议VIE股东同意将其在VIE中的股权质押给WFOE,以确保VIE在一系列合同协议和未来将订立的任何此类协议下的义务的履行。未经WFOE事先书面同意,VIE股东不得转让或处分质押股权或对质押股权设置或允许设置任何产权负担。如果任何经济利益是通过其在VIE中的股权获得的,这些利益属于WFOE。该协议可由WFOE提前30天通知提前终止,但VIE或VIE股东不得提前终止。
将VIE的经济利益转让给集团的协议包括:
独家服务协议根据独家服务协议,公司与WFOE拥有向VIE提供全面技术和业务支持服务的独家权利。特别是,这类服务包括进行市场研究和提供战略性商业建议、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提供并购建议、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提供知识产权许可服务、为教学活动提供支持以及提供各方可能不时相互同意的其他服务。作为交换,VIE每年向WFOE支付服务费,金额相当于其经WFOE确认的全部净收入。WFOE有权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和VIE的运营情况自行决定调整服务费率。该协议可由WFOE提前30天通知提前终止,但VIE或VIE股东不得提前终止。
投票权代理协议和不可撤销授权书已将VIE股东持有的所有股东权利转达给WFOE或WFOE指定的任何人,包括有权任命VIE的执行董事对VIE的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批准VIE的重大交易。此外,认购期权协议通过独家选择权向WFOE提供VIE股东的实质性启动权利,以购买VIE股东在VIE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股权。股权质押协议进一步保障VIE股东在上述协议下的义务。
由于公司通过WFOE拥有(i)指导对实体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VIE活动的权力和(ii)从VIE获得几乎所有利益的权利,因此公司被视为VIE的主要受益人。因此,公司已将VIE的财务经营业绩、资产和负债合并于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中。上述协议为母公司与合并子公司之间的有效协议,两者均不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核算或最终在合并时予以消除(即独家服务协议协议项下的服务费)。
公司认为,与VIE的合同安排符合中国法律,并具有法律可执行性。然而,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公司执行合同安排的能力。如果发现法律结构和合同安排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中国政府可以:
•
终止或限制公司中国子公司与VIE之间的任何关联交易的运营;
•
以订立合约安排的方式限制集团在中国的业务扩展;
•
对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可能无法遵守的罚款或其他要求;
•
要求公司或公司的中国子公司或VIE重组相关股权结构或经营;或
•
限制或禁止公司使用额外公开发售所得款项为集团在中国的业务及营运提供资金。
以下公司VIE及其附属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余额和金额,在公司、其附属公司、其VIE和VIE的附属公司之间的公司间余额和交易冲销后纳入所附合并财务报表。
截至
2月29日,
2月28日,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物业、厂房及设备
流动资产总额
73,140
76,108
10,450
非流动资产合计
18,699
169,436
23,265
总资产
91,839
245,544
33,715
负债
应付账款
—
3,746
514
应付关联方款项
1,907
3,810
523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59,219
68,353
9,386
营业租赁负债,流动
976
6,913
949
应交所得税
15,286
15,966
2,192
递延收入
17,892
27,931
3,835
流动负债合计
95,280
126,719
17,399
非流动经营租赁负债
992
7,683
1,055
长期借款
—
82,134
11,278
非流动负债合计
992
89,817
12,333
负债总额
96,272
216,536
29,732
截至年度
2月28日,
2月29日,
2月28日,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总收入
33,381
124,568
250,528
34,400
营业(亏损)收入
(12,688
)
2,936
(12,245
)
(1,681
)
净(亏损)收入
(11,077
)
440
(13,745
)
(1,887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73,927
)
19,891
20,996
2,883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4,841
(2,270
)
(56,747
)
(7,792
)
筹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44,640
(1,194
)
29,684
4,076
VIE分别贡献集团截至2023年2月28日、2024年2月29日及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综合收益的97.6%、99.3%及99.8%。截至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VIE合计占经审计合并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3.6%和33.6%,占合并总负债的比例分别为65.0%和95.8%。与VIE无关的总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短期投资和公允价值下的长期投资。
任何安排中都没有条款,考虑到显性安排和隐含的可变利益,需要公司或其子公司向VIE提供财务支持。然而,如果VIE曾经需要财务支持,集团可根据其选择并在法定限制和限制下,通过向VIE的股东提供贷款或向VIE提供委托贷款的方式向其VIE提供财务支持。
集团认为,除注册资本及中国法定储备外,并无任何于VIE中持有的资产仅可用于清偿VIE的债务。由于VIE根据中国公司法注册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VIE的债权人对VIE的任何负债均无权追索公司的一般信贷。中国相关法律法规限制VIE以贷款和垫款或现金分红的形式向公司转让部分净资产,相当于其法定公积金和股本的余额。限制性净资产披露情况请见附注20。
(c)估计数的使用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做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财务报表日期的资产和负债的报告金额以及报告期间的收入和支出的报告金额。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不同。集团的估计基于历史经验和在当时情况下被认为合理的各种其他因素,其结果构成对从其他来源不易看出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作出判断的基础。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存在重大差异。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集团修改其估计。
(d)企业合并
本集团根据ASC 805“企业合并”采用收购会计法进行会计处理。收购成本以本集团向出卖人转让的资产和产生的负债及发行的权益工具的收购日公允价值之和计量。直接归属于收购的交易成本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取得或承担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按其于取得日的公允价值分别计量,而不论任何非控制性权益的程度。(i)收购总成本、非控股权益的公允价值和任何先前持有的被收购方股权的收购日期公允价值超过(ii)被收购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记为商誉。或者,(i)被收购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超过(ii)收购总成本、非控制性权益的公允价值和任何先前持有的被收购方股权的收购日期公允价值的部分,记录为议价购买的收益。
(e)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被认为是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获得的价格或转移负债所支付的价格。在确定要求或允许以公允价值入账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时,本集团考虑了其将进行交易的主要或最有利的市场,并考虑了市场参与者在对资产或负债定价时将使用的假设。
权威文献提供了公允价值层次结构,将用于计量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的输入优先分为三个大的层次。公允价值计量整体所处层级中的层级以对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输入值为基础如下:
第1级适用于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的资产或负债。
第2级适用于存在除第1级所包含的报价以外的对资产或负债可观察到的输入值的资产或负债,例如类似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相同资产或负债在交易量不足或交易不频繁的市场(不太活跃的市场)中的报价;或模型衍生的估值,其中可观察到或主要可从可观察的市场数据中得出或得到证实的重要输入值。
第3级适用于估值方法中存在对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要意义的不可观察输入值的资产或负债。
本集团的非金融资产主要由商誉、无形资产、物业和设备以及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组成,无需按经常性公允价值计量,而是在综合资产负债表中按账面价值列报。然而,在定期的基础上或每当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它们可能无法完全收回时(至少每年就商誉而言),非金融资产各自的账面价值被评估为减值,如果最终被视为减值,则根据考虑外部市场参与者假设的估计进行调整并减记至其公允价值。这些资产的公允价值是根据第3级计量确定的,其相关输入值包括根据历史经验和对当前趋势、市场状况和可比销售额(如适用)的考虑,对资产的净未来贴现现金流量的金额和时间的估计。
下表列示集团截至2023年2月28日、2024年2月29日及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按非经常性基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所录得的减值开支:
截至年度
2月28日,
2月29日,
2月28日,
2023
2024
2025
公允价值 截至 减值 日期
合计 减值 亏损
公允价值 截至 减值 日期
合计 减值 亏损
公允价值截至 减值日期
减值总额 亏损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人民币
美元
财产和设备,净额(注5)
—
—
—
3,674
—
—
—
—
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款和其他资产、应收关联方款项、短期投资(定期存款和理财产品)、应付关联方款项、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经营租赁负债、应付所得税和递延收入,由于这些工具的短期性质,按接近其公允价值的成本入账。集团认为,其向银行的长期借款近似于以类似条款的债务工具按当前收益率计算的公允价值。
(f)外币折算
集团的报告货币为人民币(“人民币”)。公司及在中国大陆境外注册成立的关联公司的功能货币为美元(“美元”或“美元”)。其他所有子公司及VIE、VIE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以人民币以外货币计值的货币性资产和负债,按照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重新计量为人民币。年内以人民币以外货币进行的交易,按交易发生当日的适用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汇兑损益在综合经营报表中确认。
资产负债按资产负债表日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权益科目按历史汇率折算,收入、费用、损益按当年平均汇率折算。换算调整作为外币换算调整列报,并在综合综合(亏损)收益表中作为其他综合收益的单独组成部分列示。
(g)外汇风险
人民币不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下,对人民币兑换成其他货币进行管制。人民币币值受制于中央政府政策变化、国际经济和政治发展对中国外汇交易系统市场供求的影响。截至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集团以人民币计价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分别为人民币102,503元和人民币103,875元(14,263美元)。
(h)方便翻译
集团的业务主要在中国进行,收入几乎全部以人民币计值。将截至及截至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余额,以及相关的合并经营报表、综合(亏损)收益、股东权益和现金流量从人民币转换为美元,仅为方便读者,按1.00美元=人民币7.2828元的汇率计算,代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于2025年2月28日发布的H.10统计数据中规定的午间买入汇率。不代表人民币金额可能已经或可能在2025年2月28日按该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变现或结算为美元。
(一)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包括库存现金、银行现金、购买时原期限为三个月及以下的定期存款。现金等价物的账面价值接近市场价值。截至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集团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分别为人民币180,198元和人民币210,771元(28,941美元)。
(j)信贷损失备抵
集团根据历史经验、应收账款余额的账龄、客户的信用质量、当前经济状况、对未来经济状况的合理和可支持的预测以及可能影响其向客户催收能力的其他因素,开发了当前预期信用损失(“CECL”)模型。集团在评估当前预期信用损失时会考虑历史收款率、当前财务状况、宏观经济因素以及其他行业特定因素。截至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按金和其他资产及应收关联方款项备抵余额分别为人民币4,755元和人民币3,652元(501美元)。当确定无法收回时,余额将被注销。
(k)受限制现金
集团的受限制现金-流动指因法律案件而被冻结的银行现金。集团的受限制现金-非流动指根据政府条例对教育机构的提取或使用加以限制的存款及对长期借款加以限制的保证存款,它们根据与银行及管治当局各自协议的条款将存款何时解除而分类为非流动。截至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与法律案件有关的受限制现金冻结余额分别为零和人民币496元(68美元);截至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政府规定的受限制现金余额分别为人民币576元和人民币579元(80美元);截至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作为长期借款保证金的受限制现金余额分别为人民币121,472元和人民币127,449元(17,500美元)。
(l)投资
本集团的投资包括原始期限大于三个月的定期存款、理财产品、公允价值下的投资、权益法投资和公允价值不易确定的股权投资。
理财产品主要为存放于金融机构的原始期限大于三个月但小于一年的存款。原期限大于三个月但小于一年的理财产品和定期存款,或原期限大于一年但将在一年内到期的理财产品和定期存款,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短期投资入账。
公允价值下的投资属于基金挂钩票据、利率挂钩票据、浮动利率票据、债券等结构性产品。集团选择根据ASC 825金融工具采用公允价值选择权,将公允价值下的短期投资和公允价值下的长期投资分别记录在综合资产负债表中。截至年底仍由公司持有的投资的未实现公允价值变动在综合经营报表中记录为投资的未实现持有(亏损)收益。截至2023年2月28日、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的综合经营报表分别记录了人民币3,794元的未实现持有亏损以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人民币3,910元和人民币2,022元(278美元)。期间内到期的投资的公允价值的已实现变动记为投资的已实现收益(亏损)。截至2023年2月28日、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的综合经营报表中记录了公允价值变动的已实现收益人民币1,867元和人民币3,207元以及亏损人民币3,062元(420美元)。
根据权益会计法,本集团对属于实质普通股且本集团可对其施加重大影响但不持有控股权益的股本证券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在此方法下,集团按比例分担的投资收益(亏损)在综合综合(亏损)收益表中确认。收到的股息减少了投资的账面金额。当集团在权益法被投资方的应占亏损等于或超过其在该实体的投资的账面价值时,集团继续在综合收益表中报告其应占权益法亏损的程度,并作为对其在被投资方的其他投资的账面金额的调整。权益法投资通过评估投资市值低于账面价值的下降是否为非暂时性进行减值复核。在作出这一确定时,在确定是否应确认价值损失时对因素进行了评估。这些包括考虑集团持有投资的意图和能力以及被投资方维持盈利能力的能力,以证明投资的账面金额是合理的。当价值下降被视为非暂时性时,减值损失在其他费用中确认。截至2022年2月28日止年度,有关投资已全面减值。
对于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且不符合ASC主题820中现有实务变通方法、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ASC 820”)中使用投资的每股净资产值(或等值)估计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本集团选择使用计量替代方案对同一发行人的相同或类似投资按成本减去任何减值后,加上或减去因有序交易中可观察到的价格变动(如有)计量该等投资。对于本集团选择使用计量替代方案的那些股权投资,本集团在每个报告日对该投资是否发生减值进行定性评估。如果定性评估表明该投资发生了减值,则主体要根据ASC 820的原则估计该投资的公允价值。如果公允价值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则主体必须在净收益(亏损)中确认减值损失,该减值损失等于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根据减值分析结果,集团于截至2023年2月28日、2024年2月29日及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录得零、人民币500元及零减值亏损。
(m)财产和设备,净额
财产和设备一般按历史成本列报,并在资产的估计可使用年限内按直线法折旧。在建资产在建设完成且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不计提折旧。长期资产的折旧和摊销费用酌情计入收入成本或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财产和设备包括以下各项,折旧按直线法在以下估计使用寿命内计算:
建筑和建筑物
20-50年
电子设备
3-5年
办公设备&家具
3-5年
机动车辆
3-5年
租赁权改善
租期或预期可使用年限中较短者
(n)无形资产,净值
收购的除商誉以外的无形资产包括商号、学生基础和客户关系、学校合作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和许可,这些资产按成本减去累计摊销和减值后列账。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按其预计可使用年限摊销。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该资产预期对未来现金流量产生直接或间接贡献的期间。按无形资产类别划分的摊销期限如下:
商品名称
10-20年
学生基础和客户关系
3-9年
学校合作协议
5年
竞业禁止协议
3年
Software
5年
许可证
3年
(o)长期资产减值
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资产的账面值可能无法收回时,本集团对可确定使用寿命的长期资产进行减值评估。当这些事件发生时,本集团根据与之相关的估计未贴现未来现金流量计量长期资产的账面金额。若预期未折现现金流量之和低于资产账面值,本集团将使用预期未来贴现现金流量确认减值损失,即账面值超过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资产减值评估要求本集团对被评估资产存续期内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假设。这些假设需要判断,实际结果可能与假设和估计的金额不同。集团于截至2023年2月28日、2024年2月29日及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分别确认物业及设备减值亏损分别为零、人民币3,674元及零。集团分别于截至2023年2月28日、2024年2月29日及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并无录得任何无形资产减值亏损。
(p)商誉
商誉是指购买价格超过所收购业务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有几个因素在我们的收购中产生了商誉,例如预期从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以及所收购业务的现有劳动力。
商誉每年评估减值(集团为2月28日或29日),或如果指标注明商誉减值。本集团在报告单位级别评估其商誉的减值,根据ASC主题350,该级别定义为经营分部或经营分部以下一个级别。截至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收购产生的所有商誉均分配给报告单位:旅游服务报告单位。
在评估商誉减值时,集团可能会进行定性评估,以确定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值的可能性是否更大。如果不是,则无需进一步分析。如果是,则进行定量减值测试。
集团采用ASU第2017-04号,简化了商誉减值测试,通过在商誉减值测试中消除步骤二,简化了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根据新指引,如果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超过其账面值,商誉不会减值,也不需要进一步测试。如果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则就账面价值超过报告单位公允价值的金额确认减值费用;但是,确认的损失不应超过分配给该报告单位的商誉总额。在确定每个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时,本集团采用贴现现金流模型,其中包括若干重大的不可观察投入。用于确定估计公允价值的关键假设包括:(a)内部现金流量预测,包括预期收入增长、经营利润率和估计资本需求;(b)使用根据报告单位的增长前景确定的终端年度长期未来增长率的估计终值;(c)反映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的贴现率,该贴现率根据与每个报告单位的运营相关的相关风险以及集团内部制定的预测中固有的不确定性进行了调整。
根据商誉减值测试结果,集团分别于截至2023年2月28日、2024年2月29日及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并无录得商誉减值亏损。
(q)收入确认
集团的收入来自学习服务、旅游服务以及学习技术和内容解决方案。
当承诺的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以本集团预期有权获得的代价金额转让给本集团的客户以换取该等商品或服务时,确认收入。本集团在主题606下的收入确认遵循五个步骤方法:(i)识别与客户的合同,(ii)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iii)确定交易价格,(iv)将交易价格分配给合同中的履约义务,以及(v)当(或作为)本集团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收入分类
下表列示集团于截至年度按服务性质与客户订立合约的收入分类。集团的收入呈报为扣除增值税及附加后的净额。
截至年度
2月28日,
2月29日,
2月28日,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学习服务
18,516
65,842
108,047
14,836
旅游服务
3,502
51,880
138,295
18,989
学习技术和内容解决方案
12,328
7,978
5,174
710
减:销售税
130
255
440
59
合计
34,216
125,445
251,076
34,476
学习服务
就学习服务而言,集团提供的非学术辅导包括(其中包括)书法、美术、朗诵、桥牌、围棋及数独。每一份合同都代表着一系列不同的服务,这就是各种课程的交付。这些服务具有基本相同的转移给学生的模式,因此,它们被视为单一的履约义务。交易价格在合同中载明,在合同成立时即已知晓。学费一般会提前收取,初步记为递延收入。与客户订立的合约并无变动对价,惟集团为针对中小学生的项目提供若干退款。这些退款用于向决定退出课程的学生提供的任何无人参加的课程,以及提前收到的因新冠疫情而被取消的线下课程的学费,并可由客户选择退款。本集团根据历史退款率按组合基准,采用预期值法估计退款负债。将递延收入重新分类为退款负债,在综合资产负债表的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项下入账,用于收取的预计将在未来退还给客户的学费。集团估计截至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的退款负债分别为人民币454元和人民币1039元(143美元)。学习服务收入在课程交付时按比例确认。
旅游服务
集团向旅行社、企业客户、个人提供定制化旅游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旅行相关服务、游学营地运营等服务,可迎合不同预算和偏好。为提供此类服务,集团整合了选定供应商的交通、住宿和导游服务等基础资源。
集团就所提供的该等服务与客户订立不同的服务合约。整个旅游服务被确定为单一的履约义务,总对价固定为客户受益于这样一系列的综合旅游资源,这些资源在合同范围内也是不可单独识别的。集团作为委托人,主要负责履行整个旅游服务按毛额确认收入的承诺。由于客户在完成履约义务时同时收到和消耗集团提供的利益,因此集团在旅游期间确认收入。
学习技术和内容解决方案
学习技术和内容解决方案主要包括课程设计和开发服务、数字化学习系统、学生管理平台和教育机构和K-12学校的推广援助、员工外包服务等。
集团与客户订立不同的学习技术及内容解决方案合约,即课程设计及开发服务、数字学习系统、学生管理平台及教育机构及K-12学校的推广协助、员工外包服务等。学习技术和内容解决方案服务是可区分的,被确定为一项履约义务。交易价格在合同中载明,在合同成立时即已知晓。与客户的合同中没有可变的考虑因素。为教育机构和K-12学校提供课程设计和开发服务、数字学习系统、学生管理平台和推广援助,以及向客户提供员工外包服务的收入在服务交付时按比例确认。
合约余额
合同资产主要涉及集团就与其他学习中心的合作以及在报告日期已完成但未开票的K-12学校课程交付获得对价的权利。合同资产在权利成为无条件时转入应收款。截至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合同资产分别为零。所有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金额分类为流动。
本集团将合同负债分类为递延收入。截至2023年2月28日、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从截至2022年3月1日、2023年和2024年3月1日的合同负债期初余额中确认收入人民币6,492元、人民币7,269元和人民币18,023元(2,475美元)。截至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合同负债分别为人民币18,023元和人民币27,941元(3,837美元)。本集团合同负债的期初和期末余额之间的差异主要是本集团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时间差异所致。
(r)收入成本
收入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
旅游服务相关费用,主要由旅游差旅费、住宿费和交通费组成,
•
人事费,主要包括教师的教学工资和其他福利及相关服务提供人员,
•
教育费用,主要包括与教育活动相关的费用,包括教材费用、学生活动费用以及在线课程的平台和服务费用,以及
(s)销售和营销费用
销售及营销开支主要包括市场推广及促销开支、与集团销售及营销人员有关的薪金及福利开支,以及与集团销售及营销团队有关的其他开支。广告费用主要包括用于推广企业形象和产品营销的资金支付成本。集团将所有广告费用按发生时列支,并将该等成本分类于销售及营销开支项下。截至2023年2月28日、2024年2月29日及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广告开支分别为人民币2,708元、人民币4,417元及人民币7,129元(979美元)。
(t)一般和行政费用
一般和行政费用包括与一般公司职能相关的人员的员工相关成本,包括会计、财务、法律和人情关系,与这些职能使用设施和设备相关的成本,例如折旧费用、租金和其他一般公司相关费用。
(u)租赁
该集团采纳了议题842,并选择了ASU2016-02下的实用权宜之计,其中包括在确定租赁期限时采用后见之明和实用权宜之计,即不重新评估任何已到期或现有合同是否是或包含租赁,不重新评估任何已到期或现有租赁的分类,以及不重新评估任何现有租赁的初始直接成本。
集团主要根据经营租赁于中国不同城市的办公室及学习中心订立租赁合约。本集团确定一项安排是否构成租赁,并在租赁开始时在其综合资产负债表中记录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本集团根据更容易确定的租赁内含利率或其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总额的现值计量其租赁负债。由于其租约不
提供隐性借款利率,本集团采用增量借款利率,以租赁款在起始日类似期限内的抵押借款的估计利率为基础。本集团根据在开始日或之前向出租人支付的款项调整的相应租赁负债,以及其在租赁项下产生的初始直接成本计量使用权资产。集团的租约的租期最长为八年,其中包括承租人延长租约的选择权,但前提是合理确定集团将行使该等延长选择权。当出租人向本集团提供标的资产时,本集团开始确认租赁费用。固定租赁款的租赁费用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此外,集团选择在开始日期不承认租期为12个月或以下的租赁。短期租赁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为费用,不计入租赁负债。非现金租赁费用作为使用权资产摊销到合并现金流量表经营部分的非现金加回。集团的租赁协议不包含任何重大剩余价值担保或限制性契诺。
本集团评估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如存在减值迹象,包括资产组的经营租赁义务,并对相关资产组的可收回性进行复核。如果资产组的账面价值被确定为无法收回且超过估计的公允价值,则集团在综合经营报表中记录减值损失。根据使用权资产的减值评估,截至2023年2月28日、2024年2月29日及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并无减值亏损。
(五)政府补助
由于不受任何过去或未来条件、性能条件或使用条件的限制,本集团在收到政府补贴时确认为补贴收入,且不受未来退款的限制。截至2023年2月28日、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收到并确认为补贴收入的政府补贴总额分别为人民币1,412元、人民币728元和人民币1,413元(194美元)。
(w)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根据相关税务机关颁布的适用于本集团的法律法规计提。所得税按资产负债法核算。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确认为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在财务报表中报告的金额之间的暂时性差异。当资产或负债的报告金额预计将被收回或结算时,净经营亏损将分别通过适用于未来年度的已颁布法定税率进行结转和贷记。当根据现有证据的权重,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部分或全部很可能无法变现时,递延所得税资产将减少估值备抵。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的组成部分被单独分类为非流动。
不确定的所得税状况对所得税申报表的影响,经相关税务机关审计后,按较可能持续的最大金额予以确认。不确定的所得税状况,如果持续的可能性低于50%,则不予确认。所得税的利息和罚款将被归类为所得税准备金的组成部分。
(x)雇员福利
向固定缴款养老金计划缴款的义务在雇员提供服务期间确认为损益中的雇员福利费用。根据中国的相关劳动规则及条例,集团参与由相关当地政府当局为其合资格雇员组织的定额供款退休计划,据此,集团须按当地政府当局每年公布的视同薪金率的若干百分比向计划作出供款。
除上述年度缴款外,本集团没有支付与这些计划相关的养老金福利的其他重大义务。
(y)股份报酬
与员工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按照所发行的权益工具的授予日公允价值计量,在规定的服务期内按直线法确认为按没收影响调整的补偿费用,相应的影响体现在额外的实收资本中。
预期期限代表股份奖励预期未兑现的期间,同时考虑到股份奖励的合同条款、归属时间表和对未来员工行权行为的预期。波动率是根据估值日前一段时间、预期到期期限跨度相近的可比公司日度股价收益率的年化标准差估计的。集团于股份奖励发生时将没收入账。先前确认的裁决补偿成本在裁决被没收期间冲回。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的摊销在综合经营报表的同一项目中列报,与那些获得奖励的员工的现金薪酬相同。
(z)非控制性权益
本集团附属公司的非控股权益指于该附属公司的权益(净资产)中不直接或间接归属于本集团的部分。非控股权益在综合资产负债表中作为权益的单独组成部分列报,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亏损)归属于控股权益和非控股权益。
(aa)综合(亏损)收入
综合(亏损)收益包括除所有者投资和分配给所有者以外的所有权益变动。就呈列年度而言,全面(亏损)收入总额包括净(亏损)收入及外币换算调整。
(ab)每股收益(亏损)
每股基本收益(亏损)的计算方法是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收益(亏损)除以年内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每股摊薄收益(亏损)反映了如果证券被行使或转换为普通股可能发生的潜在稀释,计算方法是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收益(亏损)除以年内已发行普通股和稀释普通等值股份的加权平均数。普通等值股份包括在授予非既得股份或行使未行使购股权(使用库存股法)时可发行的普通股。普通等值份额是从证券持有人的立场出发,根据最有利的折算率或行权价格计算得出的。普通等值股份不包括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亏损)的分母中,如果将此类股份包括在内将具有反稀释性。
(ac)库存股
库存股是指集团回购的不再流通且由集团持有的普通股。库存股按成本法核算。在这种方法下,回购普通股按历史购买价格记为库存股。退休时,普通股账户仅对股份的总面值收取费用。库存股收购成本超过总面值的部分在额外实收资本(不超过原始发行股票时计入额外实收资本的金额)和留存收益之间分配。
(ad)分部报告
2023年11月,FASB发布了会计准则更新,或ASU2023-07 –可报告分部披露的改进,增强了年度和中期合并财务报表中可报告分部所需的披露,包括有关可报告分部费用的更多、更详细的信息。该准则适用于2023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以及2024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内的过渡期。公司于截至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采用ASU2023-07,追溯至综合财务报表呈列的所有期间。采用这一ASU对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披露没有重大影响。
经营分部的报告方式与向首席经营决策者(即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提供的内部报告一致。集团已确定三个经营分部,包括学习服务、旅游服务及其他。
(ae)最近尚未通过的会计公告
2023年12月,FASB发布了会计准则更新第2023-09号,《所得税(主题740):所得税披露的改进》(“ASU2023-09”),通过要求在有效税率调节和按司法管辖区分类支付的所得税中保持一致的类别和更大程度的信息分类,提高了所得税披露的透明度。它还包括某些其他修订,以提高所得税披露的有效性。该指南将在2024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内对公共实体有效。对于公共经营实体以外的实体,修订自2025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收养。集团正在评估采用这一新指引对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2024年11月,FASB发布ASU No.2024-03,损益表——报告综合收益——费用分类披露(子主题220-40):损益表费用分类,要求公共企业实体在中期和年度报告期间的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有关特定费用类别的额外信息。该指南适用于2026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以及2027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内的中期报告期,无论是前瞻性的还是追溯性的。允许提前收养。集团预计不会提前采用更新,并正在评估对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FASB已发布或提议的、不需要在未来某个日期之前采用的其他会计准则预计在采用时不会对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集团不讨论预计不会对其综合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量或披露产生影响或与之无关的近期公告。
3.业务合并
截至2024年2月29日止年度的企业合并:
于2023年6月1日,集团投资上海紫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紫华”)23.8%股权,总出资额为人民币2,500元。同日,公司收购上海紫华另31.2%股权,代价为零。由于该等交易,集团取得上海紫华的控制权,并将该等交易作为步骤收购入账。从收购中获得的商誉和非控制性权益分别为人民币1,125元和1,125元。本次收购的备考经营业绩并未呈列,因为它们对集团的综合业绩并不重要。
4.短期投资和公允价值下的投资
短期投资包括原期限大于三个月但小于一年的结构性存款和定期存款,或原期限大于一年但将在一年内到期的结构性存款和定期存款。
公允价值下的投资属于基金挂钩票据、利率挂钩票据、浮动利率票据、债券等结构性产品。集团选择根据ASC 825金融工具采纳公允价值选择权以公允价值记录投资。本集团在每个报告期末以经常性基础以公允价值计量投资,并将其归类为适用结构性产品的第1级公允价值计量或第2级公允价值计量。截至年底仍由公司持有的投资的未实现公允价值变动在综合经营报表中记录为投资的未实现持有(亏损)收益。截至2023年2月28日、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的综合经营报表分别记录了人民币3,794元的未实现持有亏损以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人民币3,910元和人民币2,022元(278美元)。年内到期的投资的公允价值的已实现变动记为投资的已实现收益(亏损)。截至2023年2月28日、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的综合经营报表中记录了公允价值变动的已实现收益人民币1,867元和人民币3,207元以及亏损人民币3,062元(420美元)。
截至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的短期投资情况如下:
截至
2月29日, 2024
2月28日,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定期存款
18,929
13,905
1,909
合计
18,929
13,905
1,909
截至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的公允价值投资如下:
截至
2月29日, 2024
2月28日,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公允价值下的短期投资
82,791
37,953
5,211
合计
82,791
37,953
5,211
公允价值下的长期投资,现
14,122
3,584
492
公允价值下的长期投资,非流动
94,817
99,571
13,672
合计
108,939
103,155
14,164
短期投资及截至2024年2月29日按经常性基础计量或按公允价值披露的公允价值下的投资汇总如下:
总公平 价值
中的报价 活跃市场 对于相同的 资产(第1级)
重大 其他 可观察 投入(2级)
重大 不可观察 投入(第3级)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截至2024年2月29日
短期投资
18,929
—
18,929
—
公允价值下的短期投资
82,791
32,103
50,688
—
公允价值下的长期投资,现
14,122
—
14,122
—
公允价值下的长期投资,非流动
94,817
21,438
73,379
—
短期投资及截至2025年2月28日按经常性基础计量或按公允价值披露的公允价值下的投资汇总如下:
总公平 价值
总公平 价值
中的报价 活跃市场 对于相同的 资产(第1级)
重大 其他 可观察 投入(2级)
重大 不可观察 投入(第3级)
人民币
美元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截至2025年2月28日
短期投资
13,905
1,909
—
13,905
—
公允价值下的短期投资
37,953
5,211
37,953
—
—
公允价值下的长期投资,现
3,584
492
3,584
—
—
公允价值下的长期投资,非流动
99,571
13,672
34,251
65,320
—
5.物业及设备净额
财产和设备,净额,包括以下内容:
截至
2月29日, 2024
2月28日,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建筑和建筑物
—
116,070
15,938
租赁权改善
5,501
8,827
1,212
机动车辆
2,772
1,634
224
电子设备
3,275
4,334
595
办公设备&家具
1,355
6,787
932
在建工程
63,859
471
65
合计
76,762
138,123
18,966
减:累计折旧
10,693
12,895
1,771
物业及设备净额
66,069
125,228
17,195
截至2025年2月28日的建造和建筑物,主要是江西婺源的学习营地,主要于2024年7月和2024年11月完工。
截至2023年2月28日、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折旧费用分别为人民币2,802元、人民币3,735元和人民币3,617元(497美元)。
集团于截至2023年2月28日、2024年2月29日及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分别录得物业及设备减值亏损为零、人民币3,674元及零。截至2024年2月29日止年度的减值亏损是由于计划停止多个学习营地的运营而产生的。
6.净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净值由以下各项组成:
截至
2月29日, 2024
2月28日,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商品名称
4,000
4,000
549
学生基础和客户关系
2,200
2,200
302
学校合作协议
1,000
1,000
137
竞业禁止协议
440
440
60
购买的软件
442
442
61
许可证
302
302
41
合计
8,384
8,384
1,150
减:累计摊销
6,526
6,950
953
无形资产,净值
1,858
1,434
197
截至2023年2月28日、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摊销费用分别为人民币789元、人民币618元和人民币424元(58美元)。截至2025年2月28日,现有无形资产在截至2030年2月28日的未来五年及其后各年的估计摊销费用分别为人民币424元、人民币410元、人民币400元、人民币200元、零及零。
集团分别于截至2023年2月28日、2024年2月29日及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并无录得无形资产减值亏损。
7.长期投资,净额
截至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的投资情况如下:
截至
2月29日, 2024
2月28日,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
-黄山市星悦研学旅行教育有限公司 (“黄山”)
—
—
—
-南京诚威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成伟”)
36,000
36,000
4,943
合计
36,000
36,000
4,943
2022年1月,集团以代价人民币500元购买黄山15%股权。于2021年12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及2023年5月,集团支付代价人民币4,500元、人民币9,000元、人民币13,500元及人民币9,000元购买诚威股权,截至2025年2月28日集团持有的股权为4.01%。集团亦承诺于日后应诚威要求向诚威提供进一步资本投资人民币9,000元(1,236美元)。由于集团对被投资单位并无重大影响,且黄山及城尾并无可随时确定的公允价值,故集团将于黄山及城尾的投资按不采用可随时确定的公允价值法于股权投资项下入账。黄山投资于截至2024年2月29日止年度全面减值人民币500元。
8.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包括以下各项:
截至
2月29日, 2024
2月28日,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应付资金承诺(1)
45,000
45,000
6,179
应付财产和设备购置款
3,781
8,177
1,123
应计雇员工资和福利福利
3,712
6,089
836
应付违约金(2)
871
—
—
其他应交税费(3)
3,540
3,897
535
退款负债
454
1,039
143
其他
8,682
7,686
1,055
合计
66,040
71,888
9,871
(1)截至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根据与上海东师大教育发展基金的公益用途资助承诺,已计提人民币45,000元(6,179美元)作为营销费用。
(2)应付违约金是指提前终止的租赁合同的应付款项。
(三)其他应交税费由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个税应交其他应交税费、其他税收相关利息和罚没应计。
9.长期借款
长期借款汇总如下:
债权人
年利率
到期日
截至
2月29日, 2024
2月28日,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招商银行(1)
3.35%-3.60%
2030年12月15日
40,000
82,134
11,278
(1)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分行就最高人民币1.1亿元(等值美元)的未承诺信贷融资订立融资协议(“融资协议”),该协议将用于为人民币9,000万元的国内固定资产贷款(“贷款”)提供信贷支持。截至2025年2月28日,集团已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到期日为2030年12月的贷款中提取人民币82,134元(11,278美元),包括实际利率为3.60%的人民币1,319元(181美元)、实际利率为3.40%的人民币61,280元(8,415美元)和实际利率为3.35%的人民币19,535元(2,682美元)。贷款为未承诺的全额现金支持,截至2025年2月28日,受限制现金金额为人民币127,449元(约合17,500美元)。截至2023年2月28日、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公司产生的利息支出分别为零、人民币142元和人民币2,155元(296美元),其中财产和设备分别为零、人民币142元和人民币990元(136美元)的资本净额。
(2)请本集团自2026年6月25日至2030年12月15日每半年进行一次原则还款。截至2025年2月28日的长期借款,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安排如下:
还款金额
期
还款日期
人民币
美元
1
2026年6月25日
2,107
289
2
2026年7月25日
2,000
275
3
2026年12月25日
2,107
289
4
2027年1月25日
2,000
275
5
2027年6月25日
2,107
289
6
2027年7月25日
2,000
275
7
2027年12月25日
2,107
289
8
2028年1月25日
2,000
275
9
2028年6月25日
2,107
289
10
2028年7月25日
2,000
275
11
2028年12月25日
2,107
289
12
2029年1月25日
2,000
275
13
2029年6月25日
2,107
289
14
2029年7月25日
2,000
275
15
2029年12月25日
2,107
289
16
2030年1月25日
2,000
275
17
2030年6月25日
2,107
289
18
2030年7月25日
2,000
275
19
2030年12月15日
45,171
6,202
合计
82,134
11,278
10.股东权益
普通股
注册成立后,公司拥有500,000,000股授权股份、14,000,000股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每股面值为0.0001美元。
截至2024年2月29日及2025年2月28日,公司分别有500,000,000股已授权股份、21,163,416股及22,600,576股已发行及流通在外股份。截至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公司将300,000股库存股重新发行为普通股,并为行使购股权新发行1,137,160股普通股。
库存股
库存股是指集团回购的不再流通且由集团持有的股份。根据回购计划,集团已于截至2023年2月28日、2024年2月29日及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于公开市场以总现金代价人民币238元、人民币159元及零股回购合共49,591股、25,799股及零股普通股,作为库存股成本入账。公司于截至2023年2月28日、2024年2月29日及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向普通股重新发行零、零及300,000股库存股,并使用向普通股发行的零、零及275,000股库存股行使期权。
股息分配
于2024年8月14日,集团宣布派发现金股息每股普通股0.23美元,或每股美国存托股(“ADS”)2.30美元,以换取22,303,024股普通股,股息分配总额为人民币36,598元(5,025美元)。
11.股份补偿
下表列示了本集团股份补偿费用的分类:
截至年度
2月28日, 2023
2月29日, 2024
2月28日,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一般和行政费用
3,001
2,939
4,892
672
销售和营销费用
167
183
134
18
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总额
3,168
3,122
5,026
690
2015年6月,公司股东通过股票激励计划(“2015年期权计划”)。2017年3月,公司股东通过另一项股份激励计划(“2017年期权计划”)。公司股东已授权根据2015年期权计划和2017年期权计划向一名参与者发行最多4,201,330股所有期权(包括激励购股权或ISO)、限制性股份和限制性股份单位的相关普通股。
2019年1月22日,公司将此前于2018年7月3日授予独立董事、执行人员和员工的共计46万份购股权的行权价修改为4.6美元。授出购股权的所有其他条款维持不变。该修改导致增加补偿成本人民币3,967元,其中人民币127元于截至2019年2月28日止年度确认为补偿费用。余下的人民币3,840元将于经修订期权的余下归属期内摊销。
于2019年6月30日及2020年2月17日,公司分别按加权平均授予日公平值每股10.46元及10.03元向雇员授出360,000份及80,000份购股权。期权的有效期为十年,并在四年期间的每个授予日周年日按比例归属。
于2021年2月5日,公司按加权平均授予日公平价值每股13.24元向董事、行政人员及雇员授出86万份购股权。期权的有效期为十年,并在四年期间的每个授予日周年日按比例归属。
2023年6月1日,公司将此前分别于2018年7月3日、2019年6月30日和2021年2月5日授予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总计1,155,000份未行使购股权的行权价修改为2美元。授出购股权的所有其他条款维持不变。修改导致增加补偿成本人民币453元,其中人民币400元于截至2024年2月29日止年度确认为补偿费用。余下的人民币53元将于经修订期权的余下归属期内摊销。
2023年6月1日,公司按加权平均授予日公允价值17.75元/股向员工授予10万份购股权。期权的有效期为十年,并在四年期间的每个授予日周年日按比例归属。
2024年8月12日,公司按加权平均授予日公允价值每股人民币8.99元(1.24美元)向独立董事、执行官和员工授予65万份股票期权。期权的有效期为十年,并在两年或四年期间的每个授予日周年日按比例归属。该公司还将此前授予独立董事、执行官和员工的总计1,901,790份购股权的行权价修改为人民币0.58元(约合0.08美元)。授出购股权的所有其他条款维持不变。该修改导致增加了3,170元人民币(435美元)的补偿成本,在截至2025年2月28日的年度内全部确认为补偿费用。
集团运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及以下假设,参考公司于计量日的收市价,估计截至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授出及重新定价的期权的公允价值。
截至本年度
2月28日,
2025
平均无风险利率
3.79% - 3.90%
估计波动率
52% - 61%
股息收益率
0
%
期权的寿命
10年
无风险利率以截至估值日的美国国债收益率曲线为基准。波动率是根据包括公司本身在内的可比公司在估值日前一段时间、与预期到期期限跨度相近的日度股价收益率的年化标准差估计的。
所列期间的合计期权活动和有关未行使期权的信息摘要如下:
数量 期权
加权 平均 运动 价格
加权 平均 剩余 合同 生活
聚合 内在 价值
(单位:千)
人民币
年
人民币
2023年2月28日未行使期权
3,213
14.34
4.91
—
已获批
100
14.40
9.33
没收
(72
)
15.86
5.21
过期
(15
)
17.26
7.00
已行使
—
—
—
2024年2月29日未行使期权
3,226
15.66
4.08
—
已获批
650
7.28
9.50
没收
(85
)
12.13
5.08
过期
(25
)
14.57
8.33
已行使
(1,137
)
5.95
8.99
2025年2月28日未行使期权
2,629
9.25
6.19
131.00
2025年2月28日归属或预期归属的期权
3,767
7.56
7.00
319.00
2025年2月28日可行使的期权
1,941
8.46
4.73
132.00
截至2023年2月28日、2024年2月29日及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集团分别确认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开支人民币3,168元、人民币3,122元及人民币5,026元(690美元)。截至2025年2月28日,与非既得购股权相关的未确认补偿成本总额为人民币3,050元(约合419美元),预计将在3.36年的加权平均期间内确认。
12.所得税
所得税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截至年度
2月28日, 2023
2月29日, 2024
2月28日,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当期所得税费用:
中国
875
1,076
722
99
递延所得税费用:
中国
118
25
—
—
所得税费用总额
993
1,101
722
99
开曼群岛
四季教育(开曼)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四季教育(开曼)公司无需缴纳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此外,股息支付在开曼群岛无需缴纳预扣税。
香港
根据现行香港税务条例,集团的附属公司、注册地位于香港的四季教育(香港)有限公司已引入两级利得税税率制度,适用于自2018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企业利润首笔2000港元的利得税税率将下调至8.25%,而高于该金额的利润将继续适用16.5%的税率。此外,由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向公司支付股息,无须缴付任何香港预扣税。由于截至2023年2月28日、2024年2月29日及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并无应评税收入,故并无于综合财务报表中作出香港利得税拨备。
中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集团于中国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及VIE须按25%的法定税率执行,但以下例外情况除外。
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税前应课税利润前100万元的12.5%按20%的优惠税率征收,税前应课税利润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25%按20%的优惠税率征收。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税前应课税溢利前300万元人民币的25%按20%的税率征收。截至2023年2月28日、2024年2月29日及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部分中国附属公司为定义的合格小型微利企业,因此有资格享受上述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
递延所得税反映用于财务报告目的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值与用于所得税目的的金额之间的暂时性差异的净税务影响。本集团的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情况如下:
截至
2月29日, 2024
2月28日,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递延税项资产:
经营亏损结转净额
12,455
10,447
1,434
广告费用
768
227
31
捐赠超支
5,200
(57
)
(8
)
租赁负债
570
1,162
160
应计费用
13,678
14,937
2,051
折旧及摊销
119
4
1
呆账备抵
3,531
772
106
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
36,321
27,492
3,775
估价津贴
(35,196
)
(25,967
)
(3,566
)
递延税项资产总额,扣除估值备抵
1,125
1,525
209
递延税项负债净额
(1,125
)
(1,525
)
(209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
—
—
递延税项负债:
收购取得的无形资产摊销
(450
)
(350
)
(48
)
使用权资产
(675
)
(1,175
)
(161
)
递延所得税负债总额
(1,125
)
(1,525
)
(209
)
递延税项资产净额
1,125
1,525
209
递延所得税负债净额
—
—
—
集团考虑正面和负面证据,以确定部分或全部递延税项资产是否更有可能变现。除其他事项外,该评估考虑了近期亏损的性质、频率和严重程度、对未来盈利能力的预测、法定结转期的持续时间、集团对到期未使用的税务属性的经验以及税务规划备选方案。已根据更可能的阈值为递延税项资产建立了估值备抵。集团变现递延税项资产的能力取决于其在税法规定的结转期内产生足够应课税收入的能力。考虑到法定结转期的持续时间和对未来盈利能力的预测,其得出的结论是,其从集团产生的所有递延税项资产很可能不会在未来使用。集团已就其递延税项资产提供全额备抵。估值备抵变动如下:
截至
2月29日, 2024
2月28日,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年初余额
(30,521
)
(35,196
)
(4,834
)
提供
(15,356
)
(126
)
(17
)
注销
10,681
9,355
1,285
年末余额
(35,196
)
(25,967
)
(3,566
)
截至2025年2月28日,中国税收亏损结转金额为人民币56,365元(约合7,739美元),将于2026年至2030年日历年内到期。HK税项亏损结转金额达人民币15,190元(2,086美元)可无限期结转。本集团不提交合并纳税申报表,因此,来自个别附属公司或VIE的亏损可能不会被用于抵消其他附属公司或VIE在本集团内的收益。估值备抵按各个别附属公司及VIE基准考虑。截至2025年2月28日,已设立25,967元人民币(3,566美元)的估值备抵,因为相关递延税项资产很可能在可预见的未来无法变现。
截至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集团未确认的税收优惠分别为人民币15,313元和人民币18,859元(2,590美元)。未确认的福利金额在未来12个月内有可能发生变化;但目前无法对可能变化的幅度作出估计。未确认税收优惠的期初和期末金额对账如下:
截至
2月29日, 2024
2月28日,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年初余额
(15,313
)
(15,313
)
(2,103
)
与本年度税务职位相关的增加
—
(3,546
)
(487
)
年末余额
(15,313
)
(18,859
)
(2,590
)
本集团在所得税费用中确认与未确认的税收优惠相关的应计利息。截至2024年2月29日及2025年2月28日,集团并无录得任何与未确认税务优惠有关的罚款。
中国现行所得税法如何适用于集团的整体运营,更具体地说,在税务居民身份方面存在不确定性。企业所得税法包括一条规定,如果有效管理或控制地在中国境内,则在中国境外组织的法人实体将被视为中国所得税目的的居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如果在中国境内发生对制造和业务运营、人员、会计和财产的实质性和整体管理和控制,非居民法人将被视为中国居民。尽管目前由于对该问题的中国税务指导有限而产生了不确定性,但集团认为,就企业所得税法而言,集团内在中国境外组织的法人实体不应被视为居民。若中国税务机关随后认定公司及其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子公司应被视为居民企业,则公司及其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子公司将需缴纳中国所得税,法定所得税税率为25%。
根据中国税务管理和征收法,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少缴税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未明确界定的特殊情形(但少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具体列为特殊情形),诉讼时效延长五年。关联交易的,诉讼时效为十年。偷税漏税不存在诉讼时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之后赚取的利润产生的股息,需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此外,根据中国与香港之间的税务协定,如果外国投资者在香港注册成立并有资格成为实益拥有人,则适用的预扣税税率降至5%,如果投资者在FIE中持有至少25%的股份,或10%,如果投资者在FIE中持有少于25%的股份。中国子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除非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未分配股利将进行再投资并无限期延期汇出。集团计划将从中国附属公司赚取的未分配利润无限期地再投资于其在中国的业务。因此,截至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本集团子公司未分配利润未计提预提所得税。
应就财务报告金额超过计税基础金额的应课税暂时性差异记录递延所得税负债,包括归属于国内子公司50%以上权益的差异。但是,如果税法规定了一种手段,通过这种手段可以免税收回该投资的报告金额,而企业预计最终将使用这种手段,则不需要承认。集团完成了对一种方法的可行性分析,如有必要,集团将最终执行该方法,以汇回VIE的未分配收益,而不会产生重大的税收成本。因此,鉴于集团最终将使用该手段,集团不会就VIE的收益计提递延税项负债。
截至2023年2月28日、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的所得税拨备前(亏损)收入归属于以下地理位置:
截至年度
2月28日, 2023
2月29日, 2024
2月28日,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中国
(14,937
)
4,542
(7,116
)
(976
)
国外
(17,558
)
(666
)
7,211
990
所得税拨备前收入总额(亏损)
(32,495
)
3,876
95
14
截至2023年2月28日、2024年2月29日及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中国法定所得税率与集团实际所得税率的差异调节如下:
截至年度
2月28日,
2月29日,
2月28日,
2023
2024
2025
(亏损)/所得税前收入
(32,495
)
3,876
95
中国法定所得税率
25
%
25
%
25
%
与中国法定所得税率计算的所得税(福利)/费用
(8,124
)
969
24
优惠税率的影响
975
1,589
(24
)
非应税收入的影响
(325
)
(1,085
)
—
其他法域不同税率的影响
4,224
(698
)
(2,350
)
税率变动的影响
1,950
(581
)
2,262
过期NOL的影响
—
—
235
估值备抵变动
3,250
4,667
(9,228
)
校准对NOL的影响
—
(4,574
)
403
子公司注销登记的影响
—
—
9,279
不可扣除费用的影响
(957
)
814
121
所得税费用
993
1,101
722
截至2024年2月29日及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不可扣除开支包括娱乐开支及其他的所有不可扣除项目。净经营亏损的修正主要是由于中国纳税申报单上的税项亏损与上一年累计净经营亏损之间的差异的修正。
13.每股收益(亏损)
每股净收益(亏损)的计算方法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亏损)收益除以截至2023年2月28日、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的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截至年度
2月28日,
2月29日,
2月28日,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亏损)收益-基本和稀释
(29,666
)
4,961
801
111
加权平均已发行普通股股数-基本
21,234,763
21,164,265
21,807,118
21,807,118
加权平均已发行普通股股数-摊薄
21,234,763
23,614,631
22,052,836
22,052,836
基本-每股净(亏损)收入
(1.40
)
0.23
0.04
0.01
稀释-每股净(亏损)收益
(1.40
)
0.21
0.04
0.01
截至2023年2月28日止年度,每股摊薄净亏损不包括以下工具,因为纳入这些工具将具有反稀释性;截至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每股摊薄净收益包括以下工具,因为纳入这些工具将具有稀释性:
截至年度
2月28日,
2月29日,
2月28日,
2023
2024
2025
购股权
3,212,209
3,226,000
2,628,780
14.关联方交易
下表列示主要关联方及其与本集团的关系:
关联方名称
与集团的关系
Four Seasons Online Education(Cayman)Inc.(“FSOL”)
本集团权益法被投资方
上海盐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VIP唱”)
本集团权益法被投资方
Four Seasons Online Education(HK)Inc.(“FSOL(HK)”)
本集团权益法被投资方
上海福喜网络有限公司(“福喜网络”)
本集团权益法被投资方
上海嘉信旅行社(“嘉信旅游”)
集团董事长田培庆控制的实体
上海静安当代艺术培训学校(简称“当代”)
上海嘉信旅行社主办实体,集团董事长田培庆控制的实体
黄山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山文化”)
VIE附属公司的非控股权益股东
鞠一鸣、杨惠宁、马立超、杨宏冠、陶靖宇
VIE附属公司的非控股权益股东
上海四季网校(“SHFSOS”)
上海嘉信旅行社主办实体,集团董事长田培庆控制的实体
华东师范大学电子视听出版社(简称“ESNU E & A出版”)
集团非控股股东之全资附属公司
上海嘉定四季博乐培训学校(“博乐”)
上海嘉信旅行社主办实体,集团董事长田培庆控制的实体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简称“ESNU出版”)
VIE附属公司的非控股权益股东
上海市长宁四季培训学校(“长宁FSTS”)
由集团董事长田培庆控制的实体上海嘉信旅行社主办
上海闵行四季文化培训学校(“闵行FSCS”)
由集团董事长田培庆控制的实体上海嘉信旅行社主办
上海鑫浩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鑫浩咨询”)
集团的非控股权益股东
上海徐汇四季培训学校(“徐汇FSTS”)
由集团董事长田培庆控制的实体上海嘉信旅行社主办
江西婺源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婺源旅游”)
集团的非控股权益股东
本集团与其关联方进行了以下交易:
截至年度
2月28日
2月29日
2月28日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向关联方提供的服务
嘉信旅游(1)
—
1,153
7
1
SHFSOS(2)
7,381
884
—
—
当代(3)
124
246
413
57
ESNU出版(4)
155
56
—
—
伯乐(5)
—
30
—
—
合计
7,660
2,369
420
58
购买关联方提供的服务
SHFSOS(2)
127
253
6,593
907
ESNU E & A出版(4)
532
146
94
13
鑫浩咨询(6)
—
—
300
41
婺源旅游(7)
—
—
1,232
169
合计
659
399
8,219
1,130
短期租赁及关联方综合收益服务
伯乐(5)
—
1,085
2,800
384
长宁FSTS(8)
—
—
1,800
247
闵行FSC(8)
—
—
600
82
徐汇FSTS(8)
—
—
1,600
220
黄山文化(9)
91
—
—
—
当代(3)
—
3,025
4,300
590
合计
91
4,110
11,100
1,523
向关联方借款
当代(10)
122
3,785
—
—
伯乐(10)
—
300
—
—
附属公司的非控股权益股东(10)
—
583
—
—
其他(10)
—
95
—
—
合计
122
4,763
—
—
(1)集团为嘉信旅游提供旅游服务。
(2)集团向SHFSOS提供课程设计及开发服务、数字化学习系统、学生管理平台及推广协助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集团还向SHFSOS购买IT支持服务,并向SHFSOS购买在线课程的学习服务。
(3)集团向上海静安当代艺术培训学校(‘当代’)出售课程‘数学点对点’的课本并确认相关收入。集团亦向当代租赁操作空间,并向当代购买学校接待、管理、保洁服务。
(4)集团就集团自主研发系列图书的版权使用向ESNU Publishing收取服务费。集团亦向ESNU E & A Publishing购买自研图书系列的印刷服务。
(5)本集团向博乐提供劳务外包服务,确认相关收入。集团亦向博乐租用操作空间,并向博乐购买学校接待、管理、保洁服务。
(6)集团向鑫浩咨询购买综合咨询服务。
(7)集团向婺源旅游支付婺源资源使用费。
(8)集团租用作业场地,向长宁快服、闵行快服、徐汇快服购买学校接待、管理、保洁服务。
(9)集团向黄山文化租用运营空间,时间在一年内,记为短期租赁费用。
(10)本集团向关联方借款以支持其日常经营。贷款免息,无抵押,按需到期。
下表列示截至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应收关联方款项和应付关联方款项:
截至
2月29日,
2月28日,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应收关联方款项
SHFSOS(1)
4,240
—
—
当代(2)
1,682
1,124
154
ESNU E & A出版(3)
1,759
1,625
223
VIE子公司的非控股权益股东(4)
583
582
80
合计
8,264
3,331
457
应付关联方款项
FSOL(5)
1,276
1,252
172
长宁FSTS(6)
—
400
55
闵行FSC(7)
—
300
41
鑫浩咨询(8)
—
300
41
伯乐(9)
1,085
500
69
当代(10)
—
500
69
ESNU出版(11)
496
468
64
婺源旅游(12)
—
1,232
169
VIE附属公司的非控股权益股东(13)
503
300
41
其他
24
4
1
合计
3,384
5,256
722
(1)该金额为向SHFSOS提供的课程设计与开发服务、数字化学习系统、学生管理平台及推广协助服务的应收款项。
(2)金额主要为借给当代的贷款。
(3)该金额为ESNU E & A Publishing提供的图书印刷服务预付款。
(4)金额指向非控股股东提供的贷款,该等贷款为无息、无抵押及按要求到期。
(5)该金额代表集团代表FSOL(CAYMAN)在银行的存款。
(6)该金额为集团应付长宁FSTS的短期租赁及辅助服务成本。
(7)该金额为集团应付闵行金融服务短期租赁及辅助服务成本。
(8)该金额为集团就综合咨询服务应付新浩咨询的款项。
(9)该金额为集团应付博乐的短期租赁及辅助服务成本。
(10)该金额为集团应付当代短期租赁及辅助服务成本。
(11)该金额代表ESNU Publishing为版权使用而垫付的款项。
(12)该金额为集团应付婺源旅游的资源使用费。
(13)该金额代表来自非控股权益股东的贷款,该等贷款为无息、无抵押及按要求到期。
15.租赁
集团的经营租赁主要与中国的办公室和学习中心有关。截至2024年2月29日及2025年2月28日,本集团并无分类为融资租赁的租赁。截至2023年2月28日、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的经营租赁费用总额分别为人民币4,769元、人民币3,965元和人民币7,958元(合1,093美元),并在综合经营报表的收入成本或经营费用中入账。截至2023年2月28日、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的短期租赁费用分别为人民币91元、人民币4547元和人民币119元(16美元),并记入综合经营报表。截至2025年2月28日,本集团没有尚未开始的额外经营租赁。集团于截至2023年2月28日、2024年2月29日及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分别录得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的减值亏损为零。
加权平均剩余租期及折现率如下:
截至
2月29日,
2月28日,
2024
2025
加权平均剩余租期(年)
2.73
2.19
加权平均贴现率
5.6
%
4.2
%
以下是截至2月28日或29日的年度期间的年度未贴现现金流的到期分析:
截至2月28日或29日的年度:
人民币
美元
2026
8,387
1,152
2027
6,047
830
2028
2,475
340
2029
—
—
2030
—
—
此后
—
—
最低租赁付款总额
16,909
2,322
减:代表利息的金额
744
102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
16,165
2,220
16.承诺与或有事项
(a)资本和其他承诺
截至2025年2月28日,该集团的长期投资债务是与若干投资有关的债务,金额为人民币9000元(1,236美元),预计将在一年内支付。
(b)或有事项
集团可能不时受到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出现的若干法律程序、索偿及争议的规限。尽管无法预测这些法律诉讼的结果,但集团认为这些行动总体上不会对其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或流动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7.集中
可能使本集团面临集中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款和其他资产、短期投资、公允价值下的短期投资和公允价值下的长期投资。集团将其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及投资置于信用评级较高的金融机构。本集团对其客户和供应商进行信用评估,一般不要求他们提供抵押品或其他担保。该集团评估其收款经验和长期未清余额,以确定是否需要为呆账备抵。
集团评估其持续经营业务的集中度如下:
(a)主要客户:
截至2023年2月28日、2024年2月29日及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占总收入10%或以上的客户列示如下:
截至年度
2月28日,
2月29日,
2月28日,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美元
%
客户A
7,381
22
%
*
*
*
*
*
合计
7,381
22
%
*
*
*
*
*
*代表低于10%的百分比
截至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应收账款占比达到或超过10%的客户列示如下:
截至
2月29日,
2月28日,
2024
2025
人民币
%
人民币
美元
%
客户B
927
29
%
*
*
*
客户C
662
20
%
—
—
—
客户D
387
12
%
*
*
*
客户e
—
—
438
60
22
%
客户F
*
*
274
38
13
%
合计
1,976
61
%
712
98
35
%
*代表低于10%的百分比
(b)主要供应商:
截至2023年2月28日、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占总收入成本10%或以上的供应商列示如下:
截至年度
2月28日,
2月29日,
2月28日,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美元
%
供应商G
—
—
*
*
33,845
4,647
17
%
合计
—
—
*
*
33,845
4,647
17
%
*代表低于10%的百分比
截至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应付账款占比达到或超过10%的供应商列示如下:
截至
2月29日,
2月28日,
2024
2025
人民币
%
人民币
美元
%
供应商G
—
—
2,136
293
57
%
供应商H
—
—
796
109
21
%
合计
—
—
2,932
402
78
%
18.分段信息
经营分部定义为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其可获得单独的财务信息,由集团的主要经营决策者(“CODM”)在决定如何分配资源和评估业绩时定期评估。
集团首席运营决策者,由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组成。截至2023年2月28日、2024年2月29日及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经确认的经营分部有三个,包括学习服务、旅游服务及其他。
集团主要于中国经营业务,而集团几乎所有长期资产均位于中国。分部信息在抵销分部间交易后呈列,收入和收入成本直接归属于或分配给各分部。分部的会计政策与附注2所述相同。集团的主要经营决策者根据各经营分部的收入和收入成本评估业绩,并利用这些结果评估各分部的业绩,并为各分部分配资源。集团的主要经营决策者并无按经营分部检讨财务状况,因此并无按经营分部呈列总资产。
截至年度
2月28日,
2月29日,
2月28日,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注2)
收入
---学习服务
18,516
65,842
108,047
14,836
---旅游服务
3,502
51,880
138,295
18,989
---其他
12,198
7,723
4,734
651
总收入
34,216
125,445
251,076
34,476
收益成本
---学习服务
(10,175
)
(25,703
)
(62,279
)
(8,552
)
---旅游服务
(3,542
)
(48,189
)
(137,725
)
(18,911
)
---其他
(6,205
)
(6,059
)
(3,937
)
(540
)
收入总成本(1)
(19,922
)
(79,951
)
(203,941
)
(28,003
)
损益调节
一般和行政费用
(45,291
)
(44,337
)
(48,849
)
(6,707
)
销售和营销费用
(4,668
)
(6,753
)
(14,025
)
(1,926
)
其他长期资产减值损失
—
(3,674
)
—
—
经营亏损
(35,665
)
(9,270
)
(15,739
)
(2,160
)
补贴收入
1,412
728
1,413
194
利息收入,净额
2,284
7,235
16,200
2,224
投资已实现收益(亏损)
1,867
3,207
(3,062
)
(420
)
投资未实现持有(亏损)收益
(3,794
)
3,910
2,022
278
其他收入(费用),净额
1,401
(1,434
)
(739
)
(102
)
长期投资减值损失
—
(500
)
—
—
所得税前(亏损)收入
(32,495
)
3,876
95
14
(一)列报年度折旧摊销费用汇总如下:
截至年度
2月28日,
2月29日,
2月28日,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注2)
折旧和摊销费用
---学习服务
522
62
165
23
---旅游服务
672
2,059
1,959
269
---其他
215
46
37
5
19.中国大陆捐款计划
集团在中国的全职雇员参加政府规定的定额供款计划,据此向雇员提供若干退休金福利、医疗、失业保险、雇员住房基金及其他福利福利。中国劳动法规要求集团根据雇员工资的某些百分比对这些福利进行计提。截至2023年2月28日、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止年度,此类雇员福利的缴款总额分别为人民币4885元、人民币4416元和人民币6692元(919美元)。
.
20.限制性净资产
由于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实体的分配只能从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计算的可分配利润中支付的要求,中国实体被限制将其部分净资产转移至集团。受限制的金额包括实收资本、额外实收资本及公司中国附属公司、联属公司及VIE的法定储备。截至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受限制净资产总额分别为人民币138,479元和人民币133,195元(约合18,289美元)。
21.后续事件
本集团评估了截至合并财务报表出具之日的后续事项,未发生需要在本集团合并财务中确认或披露的后续事项。
22.简明母公司信息
列报依据
简明财务信息用于公司或母公司的列报。母公司的简明财务资料已采用与集团综合财务报表所载相同的会计政策编制,惟母公司使用权益法核算其对子公司及VIE的投资。
对子公司和VIE的投资
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和VIE在合并时被纳入公司间交易和余额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就公司独立财务报表而言,其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权益会计法列报。公司在附属公司的利润或亏损在随附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作为子公司收益或亏损中的权益列报。
通常在权益法下,权益法被投资方的投资者在没有投资者承诺提供持续支持和基金损失的情况下,一旦投资的账面价值降低到零美元,将停止确认其在被投资方的损失中所占的份额。仅就本母公司信息而言,即使母公司没有义务提供持续支持或资金损失,母公司仍继续根据其比例权益反映其在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的损失中所占的份额,无论投资的账面价值如何。
以下为四季教育(开曼)有限公司的简明未合并财务信息
a.简明资产负债表
截至
2月29日, 2024
2月28日,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流动资产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73,528
102,743
14,108
公允价值下的短期投资
82,791
37,953
5,211
公允价值下的长期投资,现
14,122
3,584
492
应收附属公司及综合VIE款项
4
1,460
200
其他流动资产
1,334
2,858
393
流动资产总额
171,779
148,598
20,404
非流动资产
受限制现金
121,472
127,449
17,500
公允价值下的长期投资,非流动
94,817
99,571
13,672
对子公司和合并VIE的投资
124,990
117,724
16,165
非流动资产合计
341,279
344,744
47,337
总资产
513,058
493,342
67,741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1,446
1,043
144
应付附属公司及综合VIE款项
35,322
36,432
5,002
其他负债
1,287
1,256
172
负债总额
38,055
38,731
5,318
普通股(面值0.0001美元;授权500,000,000股,截至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已发行和流通股分别为21,163,416股和22,600,576股)
14
15
2
额外实收资本
783,313
747,376
102,622
库存股(截至2024年2月29日和2025年2月28日分别为2,938,567和2,363,567股)
(56,090
)
(45,115
)
(6,195
)
累计赤字
(277,339
)
(276,538
)
(37,971
)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25,105
28,873
3,965
总股本
475,003
454,611
62,423
总负债及权益
513,058
493,342
67,741
b.经营及综合收益简明报表
截至本年度
2月28日,
2月29日,
2月28日,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营业费用
(11,766
)
(6,085
)
(2,209
)
(303
)
利息收入,净额
837
6,518
15,712
2,157
投资已实现收益(亏损)
1,867
3,207
(3,062
)
(420
)
投资未实现持有(亏损)收益
(3,794
)
3,910
2,022
278
其他(费用)收入,净额
(618
)
8
62
9
投资于附属公司、VIE及VIE的附属公司的亏损
(16,192
)
(2,597
)
(11,724
)
(1,610
)
(亏损)所得税前收入
(29,666
)
4,961
801
111
所得税(费用)福利
—
—
—
—
净(亏损)收入
(29,666
)
4,961
801
111
外币换算调整
38,526
9,347
3,768
517
综合收益
8,860
14,308
4,569
628
c.简明现金流量表
截至本年度
2月28日,
2月29日,
2月28日,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16,945
931
8,955
1,229
以公允价值购买短期投资
(175,848
)
(103,145
)
(34,337
)
(4,715
)
以公允价值购买长期投资
(145,910
)
(93,280
)
(85,645
)
(11,760
)
投资到期收益
164,564
327,495
174,123
23,909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157,194
)
131,070
54,141
7,434
关联方借款收益
—
1,287
—
—
偿还关联方借款
—
1
—
—
回购普通股
(239
)
(159
)
—
—
行使期权所得款项净额
—
—
4,831
663
股息支付
—
—
(34,887
)
(4,790
)
筹资活动提供的(用于)现金净额
(239
)
1,129
(30,056
)
(4,127
)
汇率变动的影响
27,389
(4,117
)
2,152
29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增加(减少)额
(113,099
)
129,013
35,192
4,833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及受限制现金
179,086
65,987
195,000
26,775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65,987
195,000
230,192
31,608
合并资产负债表金额调节: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65,987
73,528
102,743
14,108
受限制现金,当前
—
—
—
—
受限制现金,非流动
—
121,472
127,449
17,50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总额
65,987
195,000
230,192
31,608
补充披露现金流信息:
应付股息抵销应收股东款项
—
—
1,711
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