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奥多比公司
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
(截至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五日经修订及重报)
1.计划的设立、目的和期限.
1.1建立.美国特拉华州企业奥多比公司设立了奥多比公司 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计划”)自2019年4月11日,即其首次获得公司股东批准之日起生效。
1.2目的.该计划的目的是通过提供激励来吸引、留住和奖励为参与公司集团提供服务的人员,并通过激励这些人员为参与公司集团的增长和盈利做出贡献,从而促进参与公司集团及其股东的利益。该计划旨在通过提供期权形式的奖励、股票增值权(“特区”)、股票购买权、股票授予、限制性股票单位、业绩股、业绩股。此外,该计划还规定了某些以现金为基础的金额,用于担任董事。
1.3计划期限。该计划应继续有效,直至董事会或委员会终止该计划或根据该计划可供发行的所有股份已获发行及根据该计划条款及证明根据该计划授予的奖励的协议对该等股份的所有限制均已失效之日(以较早者为准)。然而,所有激励股票期权均应在董事会或委员会通过该计划之日或该计划获得公司股东正式批准之日(以较早者为准)起十(10)年内授出(如有的话)。
2.定义和建设.
2.1定义。无论何时在此使用,附录I中列出的术语将具有附录I中列出的各自含义。
2.2建设。此处包含的标题和标题仅为方便起见,不影响计划任何条款的含义或解释。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单数应包括复数,复数应包括单数。使用“或”一词并不是为了排他性,除非上下文明确要求另有规定。
3.行政。
3.1由委员会管理。该计划应由委员会管理。计划或任何裁决的所有解释问题均须由委员会决定,而该等决定为最终决定,并对所有与计划或该裁决有利害关系的人具有约束力。
3.2官员的权威。任何高级人员均有权就任何由公司负责或分配给公司的事项、权利、义务、裁定或选举代表公司行事,但该高级人员在该事项、权利、义务、裁定或选举方面具有明显的权力。在符合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第152或157(c)条)的范围内,董事会或委员会可酌情向由一名或多于一名高级人员组成的委员会(任何该等委员会、“干事委员会")无需董事会或委员会进一步批准即可指定员工(其本人除外)接受一项或多项股票奖励、期权或获得股票的权利,并确定受此类股票奖励、期权和权利约束的股票数量的权力。任何此类赠款将受董事会或委员会决议条款的约束,其中规定了此类授权。
3.3委员会的权力.除计划中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力外,在符合计划规定的情况下,委员会应拥有充分和最终的权力和权力,可酌情:
(a)决定授予奖励的人、授予奖励的时间及须受每项奖励规限的股票或单位的股份数目;
(b)确定授予的奖励类型并将期权指定为激励股票期权或非法定股票期权;
(c)确定股票或其他财产的股份的公平市场价值;
(d)厘定适用于每项裁决(无须完全相同)及依据该裁决取得的任何股份的条款、条件及限制,包括但不限于(i)依据任何裁决购买的股份的行使或购买价格,(ii)依据任何裁决购买的股份的付款方法,(iii)清偿与任何裁决有关的任何预扣税款义务的方法,包括预扣或交付股份,(iv)任何裁决或依据该裁决取得的任何股份的可行权或归属的时间、条款及条件,(v)适用于任何奖励的业绩奖励公式及业绩目标,以及达到该等业绩目标的程度,(vi)任何奖励届满的时间,(vii)参与者终止服务对上述任何一项的影响,及(viii)适用于任何奖励或依据该等奖励而取得的股份的所有其他条款、条件及限制,但不违反该计划的条款;
(e)决定SAR、限制性股票单位或绩效股份或绩效股份单位的奖励是否将以股票、现金或其任何组合的方式结算;
(f)批准一种或多种形式的授标协议;
(g)在符合第3.4条的规定下,修订、修改、延长、取消或重续任何裁决,或放弃适用于任何裁决或依据该等裁决取得的任何股份的任何限制或条件;
(h)加速、继续、延长或推迟行使任何奖励或依据该等奖励而取得的任何股份,包括有关参与者终止服务后的期间;
(i)订明、修订或撤销与该计划有关的规则、指引及政策,或采纳该计划的次级计划或补充计划或替代版本,包括但不限于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可取的情况,以遵守其公民可获授予裁决的非美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条例、税务或会计有效性、会计原则或习惯,或顾及其法律、条例、税务或会计原则或习惯;及
(j)纠正计划或任何授标协议中的任何缺陷、提供任何遗漏或调和任何不一致之处,并就计划或任何授标作出委员会认为可取的所有其他决定及采取委员会认为可取的其他行动,但以不违反计划或适用法律的条文为限。
3.4重新定价。在代表所有已发行股票过半数的法定人数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的公司股东大会上,如果没有亲自或通过代理人所投股票过半数的持有人的赞成票,董事会或委员会均不得批准一项计划,该计划规定:(a)取消未行使的期权或SAR,并授予具有较低行使或购买价格的新奖励,(b)修订未行使的期权或SAR以降低其行使价格,(c)除根据第4.2节作出的调整或交易外,行使价低于公允市场价值的期权或SAR的套现或(d)根据公认会计原则被视为重新定价的任何其他行动。本款不得解释为适用于《守则》第424条含义内的“在第424(a)条适用的交易中发行或承担股票期权”。
3.5赔偿。除他们作为董事会或委员会成员或作为参与公司集团的高级人员或雇员可能拥有的其他弥偿权利外,董事会或委员会成员以及获授权代表董事会、委员会或公司行事的参与公司集团的任何高级人员或雇员,均须由公司就所有合理开支(包括
律师费,就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的辩护而言,或就其中的任何上诉而言,他们或他们中的任何一方可能因根据或与该计划有关的任何行动或未采取行动,或根据本计划授予的任何权利而成为一方,以及针对他们为解决该诉讼而支付的所有金额(前提是该和解由公司选定的独立法律顾问批准)或他们为满足任何此类诉讼、诉讼或程序中的判决而支付的所有金额而实际和必然发生的律师费,除非与在该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中应被判决该人因重大过失、恶意或故意不当行为而承担责任的事项有关;但条件是,在提起该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后六十(60)天内,该人应以书面向公司提供自费处理和抗辩的机会。
4.受计划规限的股份.
4.1 可发行股票的最大数量。根据第4.2节的规定进行调整,根据该计划可发行的股票的最高总数为8,800万股(88,000,000股)。根据该计划可供发行的股票数量应(a)根据期权或特别行政区发行的每一股减少一(1)股,(b)根据奖励发行的每一股减少一(七十七分之一)(1.77)股,但前款(a)所述的除外。该等股份应包括获授权但未发行或重新获得的股份或其任何组合。如因任何原因未获行使的奖励到期或被终止或取消而未获全部行使或结算,或如根据可予没收或回购的奖励获得的股票股份被公司以参与者的购买价格没收或回购,以在服务终止时实现未归属股份的没收,可分配给该等奖励的终止部分的股份或该等被没收或回购的股份,应以与先前根据本第4.1节中上述规则作出的该等股份储备减少相对应的金额加回计划股份储备,并再次可根据该计划发行。就以现金结算的奖励(可以股票和/或现金结算的SAR除外)的任何部分而言,股票不得视为已根据该计划发行。根据第13.2节为履行预扣税款义务而预扣的股份不得再次根据该计划可供发行。在行使特别行政区时,不论是以现金或股票形式,根据该计划可供发行的股份数目须减去行使特别行政区的股份总数。如果期权的行使价是通过“净行使”(如第6.3(a)(iv)节所述)或向公司投标或证明参与者拥有的股票的所有权来支付的,则根据该计划可供发行的股份数量应减去行使期权的股份总数。
4.2资本Structure变动调整.公司发生合并、合并、重组、重新组建、资本重组、重分类、股票分红、拆股、反向拆股、分立、分拆、股份合并、股份交换或类似的资本结构变化等股票变动的,或者以股票以外的形式向公司股东支付股利或者分配对股票公允市场价值有重大影响的股票(正常现金股利除外)的,应对受计划约束的股份数量和类别以及任何未偿奖励、ISO股份限额(定义见第5.3(b)节)、第5.4节规定的奖励限额以及任何未偿奖励下的每股行使或购买价格进行适当调整。尽管如此,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否则根据本条第4.2条作出的调整所产生的任何零碎股份,须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数,而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任何授标下的行使或购买价格减至低于受该授标规限的股份的面值(如有的话)的数额。委员会根据本条第4.2款确定的调整应是最终的、具有约束力的和结论性的。
5.资格和授予限制.
5.1有资格获得奖励的人员。奖励可能只授予员工、董事和顾问。不得在该人开始服务的日期前批出任何奖励。
5.2参与。除第3.2节另有规定外,授予裁决完全由委员会酌情决定。合资格人士可获授予多于一(1)项奖励。然而,资格按照
与本条并无赋予任何人获授予奖项的权利,或在获授予奖项后获授予额外奖项的权利。
5.3激励股票期权限制。
(a)符合条件的人员。激励股票期权可仅授予在授予生效日为公司、母公司或子公司员工的人员(每一人为“ISO资格公司”).任何人如在向该人士授出期权的生效日期并非ISO资格公司的雇员,但在其他方面是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雇员或董事或顾问,则可仅获授非法定股票期权。
(b)ISO股票限额。根据第4.2节的规定进行调整,在行使根据计划授予的激励股票期权时可发行的股票的最大数量将等于第4.1节第一句中所述的股票总数,加上在《守则》第422条和据此颁布的《库务条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第4.1节根据计划可供发行的任何股票(该“ISO股票限额”).
(c)公平市值限制。如果被指定为激励股票期权的期权(根据参与公司集团的所有股票期权计划授予,包括该计划)在任何日历年度内首次可由参与者对公平市值超过十万美元(100,000美元)的股票行使,则该等期权中超过该金额的部分应被视为非法定股票期权。就本节而言,指定为激励股票期权的期权应按授予顺序予以考虑,股票的公允市场价值应在授予该股票的期权时确定。如果对《守则》进行修订以规定与本节所述不同的限制,则此类不同的限制应被视为自该日期起并入本文,并就《守则》的此类修订所要求或允许的此类期权而言生效。由于本节规定的限制,期权部分被视为激励股票期权,部分被视为非法定股票期权的,参与者可以指定参与者正在行使该期权的哪一部分。如无此种指定,则视为参与者已先行行使该期权的激励股票期权部分。运动时,各部位应分别标识。
(d)缺席的叶子。就激励股票期权而言,休假不得超过三(3)个月,除非在此种休假期满时再就业有法规或合同保障。如果公司批准的休假期满再就业没有这样的保障,那么在第一个(1)个月后的六(6)个月后St)日,参与者持有的任何激励股票期权将不再被视为激励股票期权,并将在税务方面被视为非法定股票期权。
5.4奖励限额。
(a)个人奖励限额。以下限额适用于授予任何奖励:
(一)期权和非典。根据第4.2节的规定进行调整,在公司的任何财政年度内,不得向任何雇员授予合计超过四百万(4,000,000)股股票的一份或多份期权或独立SAR(定义见第7.1节)。期权或SAR在获授该期权的公司的同一会计年度被取消,应继续计入该会计年度的该限额内。
(二)股票奖励。根据第4.2节的规定进行调整,在公司的任何财政年度内,不得向任何雇员授予合计超过一百万股五十万(1,500,000)股股票的一次或多次股票奖励。
(三)业绩奖。根据第4.2节的规定进行调整,不得向任何雇员(a)授予可能导致该雇员从
在公司的一个财政年度内授予的绩效股份在公司的任何财政年度内总计超过一百万五十万(1,500,000)股股票,或(b)可能导致该员工在公司的任何财政年度内获得超过二百万五十万美元(2,500,000美元)的绩效单位奖励。
(b)澄清限制。为澄清上述限制,(i)即使以前财政年度的奖励是在授予这些奖励的财政年度之后的财政年度赚取或以其他方式结算的,以前财政年度授予的奖励将不计入以后财政年度的奖励限制,以及(ii)只要根据该类型的所有奖励授予的股票总数不超过适用于该奖励类型的财政年度限制,就可以在一个财政年度内授予不止一个相同类型的奖励。
(c)董事奖励限额。除第4.2节规定的任何适用调整外,任何非雇员董事不得在公司的任何财政年度内,仅就担任董事的服务而言,获得总额超过现金奖励和其他奖励总价值一百万五十万美元(1,500,000美元)的一项或多项奖励,该价值由委员会确定并截至授予奖励之日。为澄清上述限额,即使先前财政年度的奖励是在授予这些奖励的财政年度之后的财政年度获得或以其他方式结算的,以前财政年度授予的奖励将不计入以后财政年度的奖励限额。
6.期权的条款和条件.
期权应以规定其所涵盖的股票数量的授标协议作为证据,其形式应由委员会不时确定。证明期权的授标协议可通过引用纳入计划的全部或任何条款,并应遵守并受以下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6.1行权价格.每个期权的行权价格应由委员会酌情确定;然而,前提是,(a)每股行权价格不低于授予期权生效日股票份额的公允市场价值及(b)任何授予百分之十所有者的激励股票期权的每股行权价格不得低于授予期权生效日股票份额公允市场价值的百分之百(110%)。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期权是根据假设或以符合《守则》第409A和424(a)节规定的方式替代另一期权而授予的,则可授予期权(无论是激励股票期权还是非法定股票期权),其行权价格低于上述最低行权价格。
6.2期权的可行权性和期限;股息.期权应在一个或多个时间或在此类事件或事件发生时行使,并受委员会确定并在证明该期权的授标协议中规定的条款、条件、绩效标准和限制的约束;然而,前提是,(a)在授予该期权生效日期后七(7)年届满后不得行使任何期权,及(b)在授予该期权生效日期后五(5)年届满后不得行使授予百分之十所有者的任何激励股票期权。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除非委员会在授予期权时另有规定,否则根据本协议授予雇员、顾问或董事的任何期权应在授予期权生效日期后七(7)年终止,除非根据其规定或计划提前终止。期权没有资格获得股息或股息等价物。
6.3行权价格的支付。
(a)授权的对价形式。除下文另有规定外,根据任何期权购买的股票数量的行权价格的支付,应(i)以现金、支票或现金等价物的方式,(ii)以向公司投标的方式,或证明参与者所拥有的股票的所有权,该股票的公允市场价值不低于适用于通过该方法获得的股票的行权价格,(iii)通过向经纪人交付一份正确执行的行权通知连同不可撤销的指示,规定
将在行使期权时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股份的出售或贷款收益转让给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符合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不时颁布的T条例规定的行使)(a“无现金运动”),(iv)以“净行权”安排,据此,公司将在行权时以公允市场价值不超过合计行权价格的最大整数股份减少已发行股票的数量;然而,前提是,公司须接受参与者提供的现金或其他付款,但总行使价的任何剩余余额未因该等减少将发行的整股股份数目而得到满足(除非公司酌情允许根据“净行权”安排扣留零碎股份);然而,进一步提供,根据期权,股票将不再流通,此后将无法行使,前提是:(A)股票用于根据“净行权”支付行权价格,(b)股票因此类行权而交付给参与者,或(c)股票被扣缴以履行预扣税款义务,(v)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委员会不时批准的其他考虑,或(vi)通过任何组合。委员会可随时或不时授予不容许上述所有形式的代价用于支付行使价或以其他方式限制一种或多种形式的代价的期权。
(b)对对价形式的限制。
(一)股票招标。尽管有上述规定,期权不得通过向公司投标或证明股票所有权的方式行使,只要该投标或证明将构成违反任何限制赎回股票的法律、法规或协议的规定。除非委员会另有规定,期权不得通过向公司投标或证明股份所有权的方式行使,除非(a)该等股份已由参与者在必要期间内拥有,以避免出于财务会计目的计入收益,且在任何该等期间内未通过证明用于另一次期权行使,或(b)未直接或间接从公司获得。
(二)无现金运动。公司保留在任何及任何时候,由公司全权及绝对酌情决定设立、拒绝批准或终止任何以无现金行使方式行使期权的计划或程序的权利。
6.4终止服务的效力。选择权应在参与者终止服务后,在委员会酌情决定的范围和期间内行使,并在证明该选择权的授标协议或公司与参与者之间的另一书面(包括电子)协议中规定。
6.5期权的可转让性。在参与者存续期内,期权只能由参与者或参与者的监护人或法定代表人行使。参与者不得转让或转让任何期权,除非通过遗嘱或根据世系和分配法律。尽管有上述规定,在委员会允许的范围内,在其酌处权范围内,并在证明该选择权的授标协议中规定,一项选择权应可转让或转让,但须遵守《证券法》或其他适用法律下表格S-8登记声明的一般说明中所述的任何适用限制(如果有的话)。
7.非典的条款和条件.
特别行政区应以委员会应不时确定的形式,指定受该裁决约束的股票数量的授予协议作为证据。证明特别行政区的授标协议可通过引用纳入计划的全部或任何条款,并应遵守并受以下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7.1授权的SAR类型。SARS可与相关期权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同时授予(a“串联SAR”)或可独立于任何期权(a“独立式特区”).串联SAR可在授予相关期权的同时或在该相关期权完全行使、终止、到期或取消之前的任何时间授予。
7.2行权价。各特区的行使价须由委员会酌情厘定;然而,前提是,(a)受串联特别行政区规限的每股行使价须为相关期权项下的每股行使价及(b)受独立特别行政区规限的每股行使价须不低于授予特别行政区生效日期的股份公平市值。
7.3SARS的可行权性和期限;股息。
(a)串联SARS。串联特别行政区应仅在相关期权可行使的时间和范围内行使,但须遵守委员会可能指明的规定,即在何处就受相关期权约束的少于全部股份数量的股票授予串联特别行政区。委员会可酌情在任何证明串联SAR的授标协议中规定,未经公司事先批准,不得行使该SAR,如未给予该批准,则该选择权仍须按照其条款行使。串联SAR应至迟于相关期权到期或终止或取消之日终止并停止行使。在就受该特别行政区规限的部分或全部股份行使串联特别行政区时,有关选择权应自动就行使串联特别行政区的股份数目予以取消。一旦就受该期权约束的部分或全部股份行使与串联SAR相关的期权,相关的串联SAR应就行使相关期权的股份数量自动注销。
(b)独立的SAR。独立式特别行政区须在该等时间或时间,或在该等事件或事件发生时行使,并须遵守委员会所厘定及证明该特别行政区的授标协议所载的条款、条件、表现标准及限制;然而,前提是,任何独立特别行政区不得在该等特别行政区的批给生效日期后七(7)年届满后行使。
(c)特区没有资格获得股息或股息等价物。
7.4SARS的行使。在行使特别行政区时,参与者(或参与者的法定代表人或因参与者死亡而获得行使特别行政区权利的其他人)有权就行使特别行政区的每一股份收取相当于行使特别行政区当日股票的公平市场价值超过行使价格的部分(如有的话)的金额。该金额的支付应以现金、股票或委员会确定的任何组合方式进行。除非证明该等特别行政区的授标协议另有规定,否则须在行使特别行政区的日期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以一笔总付的方式支付。证明任何特区的授标协议可规定一次或分期延期付款。当以股份支付时,发行的股份数目须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权日股份的公平市场价值为基础而厘定。就第7条而言,在公司收到参与者的行使通知之日,特区须被视为行使。
7.5终止服务的效力。特区须于参与者终止服务后,在委员会酌情决定并在证明该特区的授标协议或公司与参与者之间的另一份书面(包括电子)协议所载的范围内及期间内行使。
7.6SARS的不可转移性.除通过遗嘱或世系和分配法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或转让SAR,且在参与者的存续期内,只能由参与者或参与者的监护人或法定代表人行使。
8.股票奖励的条款及条件.
股票奖励应以奖励协议为凭证,该协议应指明该奖励是否为股票授予、股票购买权或限制性股票,以及受奖励的股票或单位的股份数量,以该形式
正如委员会应不时确定的那样。证明股票奖励的奖励协议可通过引用纳入计划的全部或任何条款,并应遵守并受以下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8.1授权的股票奖励类型。股票奖励可以采取股票授予、股票购买权或限制性股票的形式。股票奖励可根据委员会确定的条件授予或归属,包括但不限于向参与公司提供服务或在实现一个或多个业绩目标时授予或归属。
8.2采购价格。每项股票购买权下可发行股票的购买价格由委员会酌情确定。根据股票授予或限制性股票收取股票的条件不需要支付任何货币款项(适用的预扣税款除外)。
8.3购买期限。股票购买权应在委员会确定的期限内行使,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股票购买权授予生效之日起三十(30)天。
8.4购买价款的支付。在授予股票购买权时,委员会将确定参与者在交付根据股票购买权获得的每一股股票时应支付的对价(如有)。除下文另有规定外,根据任何股票购买权购买的股票数量的购买价款的支付,应(i)以现金、支票或现金等价物支付,(ii)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委员会不时批准的其他考虑,或(iii)以两者的任何组合支付,在每种情况下均符合适用法律关于就股票“面值”支付的任何要求。委员会可在任何时间或不时授予不允许上述所有形式的代价用于支付购买价款或以其他方式限制一种或多种形式的代价的股票购买权。
8.5归属;转让限制;延期。根据任何股票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实现相对于预先设定的目标业绩目标的百分比)发行的股份,可能会或可能不会以满足此类服务要求、条件、限制或业绩标准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奖励公式和/或业绩目标(the“归属条件”),由委员会订立,并载于证明该裁决的授标协议内。在任何期间(the“限制期限”)如根据股票奖励获得的股份仍受归属条件限制,则该等股份不得出售、交换、转让、质押、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除非根据第11条规定的控制权变更或第8.8条规定。根据公司的要求,每个参与者应在收到本协议项下的股票之前签署任何证明此类转让限制的协议,并应立即向公司出示代表根据本协议为配售而获得的股票的任何和所有证书(如果股票已被证明),这些证书上有证明任何此类转让限制的适当图例。受限制股份单位可能受制于可能延迟交付受限制股份单位的股份(或其现金等价物)在该等奖励归属后的条件。
8.6投票权;股息及分派。除本条、第8.5条和任何授标协议另有规定外,在适用于受股票授予或股票购买权约束的股份的限制期内,参与者应拥有持有股票的公司股东的所有权利,包括对该等股份的投票权,以及收取就该等股份支付的所有股息和其他分配的权利。关于限制性股票单位,委员会可全权酌情(i)规定不得支付股息等值,(ii)规定已成为不可没收的限制性股票单位的股息等值的支付,(iii)规定在限制性股票单位变得不可没收的范围内累积直至并支付股息等值,或(iv)提供其任何组合。如发生以股份形式支付的股息或分派,或如第4.2节所述因公司资本结构发生变化而作出的任何其他调整,则参与者因参与者的股票奖励而有权获得的任何及所有新的、替代的或额外的证券或其他财产(正常现金股息除外)应立即受到相同的归属条件的约束,并在适用的情况下推迟选举作为支付该等股息或分派所涉及的股票奖励的股份或
进行了调整。尽管本文有任何相反的规定,股息或股息等价物可以累积,但不得就受股票奖励约束的股份支付,除非且直至归属条件得到满足。
8.7终止服务的效力。除非委员会在授出股票奖励时另有规定,并在奖励协议或公司与参与者之间的另一份书面(包括电子)协议中另有规定,如参与者服务因任何原因终止,不论是自愿或非自愿(包括参与者死亡或残疾),则(i)公司有选择权就参与者支付的购买价款回购参与者根据截至参与者终止服务之日仍受归属条件约束的股票购买权所获得的任何股份,(ii)参与者须向公司没收该参与者根据股票授出而取得的截至该参与者终止服务日期仍受归属条件规限的任何股份,及(iii)该参与者须没收于截至该参与者终止服务日期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奖励的任何部分的所有权利。公司有权随时将其可能拥有的任何回购权利(无论该权利届时是否可行使)转让给公司可能选定的一名或多名人士。
8.8股票授予权的不可转让性。根据股票裁决获得股票的权利不得以任何方式受到参与者或参与者受益人的债权人的预期、转让、出售、交换、转让、转让、质押、设押或扣押,但通过遗嘱或世系和分配法律除外,并且在参与者的存续期内,只能由参与者或参与者的监护人或法定代表人行使。
9.绩效奖励的条款和条件.绩效奖励应以委员会不时确立的形式的奖励协议作为证明。除非有充分执行的奖励协议(包括通过电子验收)证明,否则任何绩效奖励或声称的绩效奖励均不是公司的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证明绩效奖励的奖励协议可通过引用纳入计划的全部或任何条款,并应遵守并受以下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9.1授权的绩效奖励类型。绩效奖励可以采用绩效份额或绩效单位的形式。证明绩效奖励的每份奖励协议应规定受其约束的绩效份额或绩效单位的数量、绩效奖励公式、适用于该奖励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期限,以及奖励的其他条款、条件和限制。
9.2业绩股份及业绩单位的初始值。除非委员会在授予绩效奖励时另有规定,否则每份绩效份额的初始价值应等于一(1)股股票的公平市场价值,但须按第4.2节的规定进行调整,在授予绩效份额的生效日期,每个绩效单位的初始价值应为一百美元(100美元),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根据适用的绩效奖励公式确定的绩效奖励结算应支付给参与者的最终价值将取决于委员会确定的绩效目标在委员会确定的适用绩效期限内实现的程度。
9.3建立绩效期限、绩效目标和绩效奖励公式。在授予每项绩效奖励时,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确定适用的绩效期间、绩效奖励公式和一个或多个绩效目标,当在适用的绩效期间结束时进行衡量时,应根据绩效奖励公式确定将支付给参与者的绩效奖励的最终价值。公司应将该奖项的条款通知授予绩效奖励的每个参与者,包括绩效期限、绩效目标和绩效奖励公式。
9.4业绩目标的衡量。业绩目标应由委员会根据实现全公司、部门或个人目标或委员会酌情确定的任何其他基础确定。业绩目标可包括最低、最高或目标水平以及中级或其他
绩效水平,根据适用的绩效奖励公式按在适用的绩效期间达到的水平确定绩效奖励的最终价值。绩效目标可以表述为绝对值或相对于委员会选定的标准确定的值。绩效目标可能因参与者和奖项而异。
9.5业绩奖励结算。
(a)终值的确定。在适用于业绩奖的业绩期结束后,委员会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确定适用的业绩目标已达到的程度以及参与者所获得的最终奖励价值,并根据适用的业绩奖公式在结算时予以支付。
(b)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裁量委员会可酌情在授予业绩奖励时或其后任何时间,就适用于授予任何参与者的业绩奖励的业绩奖励公式作出正面或负面调整,以反映该参与者在其于公司的职位上的个别表现或委员会可能决定的其他因素,订定条文。如果根据参与者的奖励协议允许,委员会应有酌处权,根据委员会可能确定的标准,减少本应在结算时支付给参与者的部分或全部绩效奖励价值,尽管已实现任何绩效目标以及根据绩效奖励公式确定的绩效奖励的结果价值。
(c)缺叶的影响。如法律规定或委员会决定,可按参加者在某一表演期间请假超过三十(30)天的服务天数,按比例支付该参加者在该表演期间未请假的服务天数所持有的表演奖的最终价值(如有的话)。
(d)通知参与者。在委员会根据第9.5(a)及(b)条作出决定后,公司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委员会的决定通知每名参与者。
(e)绩效奖励结算中的付款。在委员会根据第9.5(a)及(b)条作出决定后,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每名合资格参与者(或该参与者的法定代表人或因该参与者死亡而取得收取该款项权利的其他人)支付该参与者表现奖的最终价值。该金额的支付应以现金、股票或委员会确定的两者的组合方式进行。除非证明绩效奖励的奖励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应一次性付款。授标协议可规定在参与者选举或其他情况下一次性或分期延期付款。如任何款项将按递延基准支付,则委员会可但无义务就股息等价物或利息的递延期间的支付作出规定。
(f)适用于股份支付的条文。为支付任何业绩奖励而发行的股份,可为完全归属及可自由转让的股份,或可为受第8.5条规定的归属条件规限的股份。任何受归属条件规限的股份,须以适当的授标协议作为证明,并须受上述第8.5至8.8条的规定规限。
9.6股息等价物。委员会可酌情在证明任何绩效股份奖励的奖励协议中规定,参与者有权就绩效股份结算或没收日期之前有记录日期的股票的股息支付收取股息等值。股息等值可就已成为不可没收的业绩股份支付,或可累积至并在业绩股份成为不可没收或其组合的范围内支付,由委员会决定。股息等价物的结算可以现金、股票或委员会确定的两者的组合进行,并且可以按照第9.5节规定的与相关业绩股份结算相同的基础支付。不得就业绩单位支付股息等值。尽管本文中的任何内容
相反,股息等价物可以累积,但不得就绩效份额奖励支付,除非并直到获得绩效份额奖励。
9.7终止服务的效力。参与者终止服务对参与者绩效奖励的影响,须由委员会酌情决定,并在证明该绩效奖励的奖励协议或公司与参与者之间的另一书面(包括电子)协议中载明。
9.8绩效奖励的不可转移性。在按照该计划的规定进行结算之前,除通过遗嘱或世系和分配法律外,任何绩效奖励不得以任何方式受到参与人或参与人受益人的债权人的预期、转让、出售、交换、转让、转让、质押、产权负担或扣押。根据本协议授予参与者的绩效奖励的所有权利在其有生之年只能由该参与者或参与者的监护人或法定代表人行使。
10.标准形式的授予协议。
10.1授标协议.每项授标均须遵守并受委员会批准并经不时修订的适当形式授标协议所载条款及条件规限。任何授标协议可包括适当形式的授标通知及以提述方式并入其中的协议形式,或委员会不时批准的其他形式或表格。
10.2更改条款的授权.委员会有权不时更改任何标准形式的授标协议的条款,或与授予或修订个别授标有关,或与新的一种或多种标准形式的授权有关;然而,前提是,任何该等新的、经修订或经修订的标准表格或授标协议表格的条款及条件与计划的条款并无不一致。
10.3追回/追回。根据该计划授予的所有奖励将根据公司采取的任何追回政策进行补偿,包括公司根据公司证券上市的任何国家证券交易所或协会的上市标准或《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或其他适用法律的其他要求采取的任何政策。此外,委员会可在授标协议中施加委员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其他追回、追偿或补偿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在委员会确定的因由发生时就先前获得的普通股股份或其他现金或财产的重新收购权。
11.控制权变更.
11.1委员会或董事会可酌情在任何授标协议、遣散计划或其他个别协议中规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参与者所持有的授标应在该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归属、可行使和/或支付。
11.2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存续、存续、继承或购买实体或其母公司(视情况而定)“收购方”),可在未经任何参与者同意的情况下,承担公司在未偿奖励下的权利和义务,或以未偿奖励实质上等同的股权奖励替代收购人的股票。如果收购人选择不承担或替代与控制权变更有关的未完成奖励,则该等未完成奖励的任何未行使和/或未归属部分应立即变得可行使,并在紧接控制权变更生效日期之前全部归属,但基于绩效归属的奖励归属应根据控制权变更前业绩目标的实现水平确定,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仅因第11款而被允许的任何裁决的行使和/或归属,应以控制权变更完成为条件。任何并非由收购人就控制权变更而承担或取代的奖励或
自控制权变更完成时起行使的,自控制权变更完成时起终止并不再有效。
12.遵守证券法.
12.1根据任何裁决授予裁决和发行股票应遵守美国联邦、州和非美国法律关于此类证券的所有适用要求,以及股票随后可能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或市场系统的要求。此外,不得行使任何裁决或根据裁决发行股份,除非(a)根据《证券法》作出的登记声明在行使或发行时对根据该裁决可发行的股份有效,或(b)公司的法律顾问认为,根据该裁决可发行的股份可根据《证券法》登记要求的适用豁免条款发行。公司无法从任何具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获得公司法律顾问认为对根据本协议合法发行和出售任何股份所必需的权限(如有),应免除公司就未能发行或出售该等股份而应未获得该等必要权限的任何责任。作为发行任何股票的条件,公司可要求参与者满足任何必要或适当的资格,以证明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或法规,并就此作出公司可能要求的任何陈述或保证。
12.2如果在参与者服务终止后,仅因为发行股票违反《证券法》规定的登记要求,在适用的终止后期间的任何时间,将禁止行使裁决,或购买或交付受裁决约束的股票,则奖励须于(a)参与者服务终止后三(3)个月期间届满时终止,在此期间行使奖励不会违反该等注册规定,或(b)奖励协议所载的奖励期限届满时终止,以较早者为准。
13.税收减免.
13.1一般预扣税款。除非适用法律禁止,否则公司有权从根据该计划支付的任何和所有款项中扣除,或要求参与者通过工资预扣、现金支付或其他方式,包括通过无现金行使期权的方式,就法律要求参与公司集团就一项裁决或据此获得的股份预扣的美国联邦、州、地方和非美国税款(如有)作出充分准备。公司没有义务交付股票、解除根据授予协议设立的托管股票,或根据计划以现金支付任何款项,直至参与公司集团的预扣税款义务由参与者履行完毕。
13.2代扣代缴股份。除非适用法律禁止,否则公司有权但无义务在行使或结算裁决时从可向参与者发行的股票中扣除,或从参与者处接受由公司确定的相当于参与公司集团的全部或任何部分预扣税款义务的具有公平市场价值的若干整股股票的投标(除非公司酌情允许扣除或投标零碎股份)。为履行任何此类预扣税义务而代扣代缴或投标的任何股票的公平市场价值不得超过委员会允许的金额或参与者所欠的税额,最高可达参与者适用司法管辖区的最高法定税率。
14.计划的终止或修订.
董事会或委员会可随时终止或修订该计划。然而,未经公司股东批准,不得有(a)根据该计划可发行的股票的最高总数不增加(因实施第4.2节的规定而除外),(b)有资格获得激励股票期权的人员类别不发生变化,以及(c)计划的其他修订不需要公司批准
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规则下的股东。除非委员会或委员会明确规定,否则计划的终止或修订不会影响任何当时尚未作出的奖励。在任何情况下,未经参与者同意,计划的任何终止或修订均不得对任何当时尚未完成的奖励产生不利影响,除非为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则而需要此类终止或修订。
15.杂项规定.
15.1回购权.根据该计划发行的股份可能受制于一项或多项回购选择,或委员会在授予奖励时酌情决定的其他条件和限制。公司有权随时将其可能拥有的任何回购权利转让给公司可能选定的一名或多名人士,不论该权利届时是否可行使。根据公司的要求,每个参与者应在收到本协议项下的股票之前签署任何证明此类转让限制的协议,并应立即向公司出示代表根据本协议为配售而获得的股票的任何和所有证书(如果股票被证明),这些证书上有证明任何此类转让限制的适当图例。
15.2作为雇员、顾问或董事的权利。任何人,即使根据第5条符合资格,也无权被选为参与者,或在如此被选中后,再次被选为参与者。本计划或根据本计划授予的任何奖励不得授予任何参与者继续担任雇员、顾问或董事的权利,或以任何方式干预或限制参与公司在任何时间终止参与者服务的任何权利。就公司以外的参与公司的雇员根据该计划获得奖励而言,该奖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理解或解释为公司是该雇员的雇主或该雇员与公司有雇佣关系。
15.3作为股东的权利。在该等股份发行日期(如公司或公司正式授权的转让代理人的帐簿上的适当记项所证明)之前,参与者不得就裁决所涵盖的任何股份享有作为股东的权利。除第4.2节或本计划另一条文另有规定外,不得就记录日期在该等股份发行日期之前的股息、分派或其他权利作出调整。
15.4零碎股份。公司无须在任何奖励行使或结算时发行零碎股份。
15.5受益福利。在遵守当地法律和程序的情况下,公司可要求受托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法院或类似法律机构提供适当的书面文件,说明在该参与者去世时该参与者根据计划有权获得的任何利益,然后该代表才有权代表该参与者行事,并且在受益人收到任何或全部该等利益之前。
15.6未提供资金的债务。参与人具有公司一般无担保债权人地位。根据该计划应付给参与者的任何金额应为所有目的的无资金和无担保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经修订的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第一章。不得要求参与公司将任何款项与其普通资金分离,或设立任何信托,或就该等义务设立任何特别账户。公司应在任何时候保留公司为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而可能进行的任何投资的实益所有权,包括信托投资。任何投资或任何信托或任何参与者账户的设立或维持,均不得在委员会、高级人员委员会或任何参与公司与参与者之间建立或构成信托或信托关系,或以其他方式在任何参与公司的任何资产中建立任何参与者或参与者的债权人的任何既得利益或实益权益。参与者不得就公司就该计划可能投资或再投资的任何资产的价值变动向任何参与公司提出索赔。
15.7第409a款。其意图是,根据该计划提供的所有福利和付款在最大程度上满足适用《守则》第409A条的豁免(连同任何具有类似效力的州法律,“第409a款")根据《财务条例》第1.409A-1(b)(4)、1.409A-1(b)(5)、1.409A-1(b)(6)和
1.409A-1(b)(9),该计划将尽可能被解释为与这些规定一致。在未获如此豁免的范围内,本计划以及根据本计划提供的付款和福利旨在并将被解释和实施,以便在所有方面遵守第409A条的适用规定。为第409A条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为库务条例第1.409A-2(b)(2)(iii)条的目的),根据计划收取任何分期付款的任何权利应被视为收取一系列单独和可区分的付款的权利,因此,本协议下的每笔分期付款在任何时候都应被视为单独和可区分的付款。
在委员会确定根据该计划授予的任何奖励受或可能合理地受第409A条规限的范围内,证明该奖励的奖励协议应包含必要的条款和条件,以避免《守则》第409A(a)(1)条(或任何类似规定)所述的后果。此类条款和条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定(或类似效力的类似规定):“如果(i)参与者根据计划在“离职”时(根据财政部条例第1.409A-1(h)节的定义,不考虑其下的替代定义)收到或将收到的一(1)或多笔付款或福利将构成递延补偿,但须符合第409A节的要求,以及(ii)该参与者在离职时是第409A节含义内的“特定雇员”,然后,在为避免第409A(a)(2)(b)(i)条规定的禁止分配和第409A条规定的相关不利税收而需要延迟开始此类付款或福利的任何部分的情况下,不得在(i)自离职之日起计算的六(6)个月期限届满、(ii)参与者死亡之日或(iii)第409A条允许的较早日期之前向参与者提供此类付款和福利,而不对参与者征收不利税收。在此种适用的第409A(a)(2)(b)(i)条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营业日,根据本款递延的所有付款和福利应一次性支付给参与者,任何剩余的应付付款和福利应按本条另有规定支付。”如授标协议未提及该等条文,则特此以引用方式将上述条文直接并入该授标协议。
此外,尽管计划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如委员会确定任何授标受或可能合理地受第409A条及有关的财政部指引(包括不时发出的该等财政部指引)规限,或对第409A条的适用有任何歧义,则委员会可在未经参与者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对计划及适用的授标协议的该等修订或通过其他政策及程序(包括具追溯效力的修订、政策及程序),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委员会认为对(a)豁免(或澄清豁免)第409A条的裁决是必要或适当的,(b)保留就裁决提供的利益的预期税务处理,和/或(c)遵守第409A条和财政部相关指导的要求。
尽管本协议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均不对任何参与者因第409A条可能或实际适用于根据本协议授予的任何裁决而产生的任何税款或罚款或由此产生的损失负责,或被要求偿还或以其他方式使任何参与者完整。
附录一
(a)“附属公司”指(i)直接或通过一(1)或多个中介实体间接控制公司的实体(母公司除外)或(ii)由公司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实体间接控制的实体(附属公司除外)。为此,“控制”一词(包括“受控”一词)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权力,以指导或导致相关实体的管理和政策的方向,无论是通过投票证券的所有权、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或应具有为根据《证券法》在表格S-8登记声明上登记的目的而赋予该术语的其他含义。
(b)"奖项”指根据该计划授予的任何期权、SAR、股票购买权、股票授予、限制性股票、业绩份额、业绩单位或为担任董事、以现金为基础的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聘用金)。
(c)"授标协议”指公司与参与者之间的书面(包括电子)协议,其中载明授予参与者的奖励条款、条件和限制。授标协议可以是“期权协议”、“SAR协议”、“股票购买协议”、“股票授予协议”、“限制性股票协议”、“业绩分成协议”或“业绩单位协议”。
(d)"板”指公司董事会。
(e)"控制权变更”的意思是:
(i)任何个人、合伙企业、商号、法团、协会、信托、非法团组织或其他实体或人士,或根据《交易法》第14(d)(2)条被视为人士的任何银团或集团,直接或间接成为代表公司当时已发行证券合并投票权的百分之三十(30%)或以上的公司证券的“实益拥有人”(定义见《交易法》下的《一般规则和条例》第13d-3条),有权在公司董事选举中投票;
(ii)在连续两(2)年的任何期间内,在该期间开始时组成董事会及任何新董事的个人,其由董事会选举或由公司股东提名选举的董事经当时仍在任的董事中至少四分之三(3/4)的投票批准,而该董事或在该期间开始时为董事,或其选举或选举提名先前已如此批准(但为此目的,不包括,任何该等个人,其首次就任是由于与选举或罢免董事有关的实际或威胁的选举竞争或由董事会以外的人或其代表的其他实际或威胁的代理或同意征求结果)(其“现任董事”),停止以任何理由构成其过半数;
(iii)发生涉及公司的重组、合并、合并或其他公司交易(a“交易"),就紧接该交易前的公司股东而言,在紧接该交易后并不拥有代表公司、公司母公司或其他公司因该交易而产生的合并投票权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证券(为此目的,仅计算紧接该交易后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证券,这些证券是为交换或代表他们对紧接该交易前所持有的公司证券的持续所有权而收到的);
(iv)公司的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被出售、清算或分配;或
(v)出现《守则》第280G条及据此颁布的条例所指的公司“控制权变更”或“有效控制权变更”。
(f)"代码”指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以及根据该法颁布的任何适用法规。
(g)"委员会”指获正式委任管理该计划并拥有董事会指明的权力的执行薪酬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其他委员会。如没有任何委员会获委任管理该计划,则管理局须行使本计划所授予的委员会的所有权力,而在任何情况下,管理局可酌情行使任何或所有该等权力。
(h)"公司”指奥多比公司,一家特拉华州公司,或其任何继承公司。
(i)"顾问”指受聘向参与公司提供咨询或咨询服务(雇员或董事会成员除外)的人,但该人的身份、此类服务的性质或提供此类服务的实体不会妨碍公司根据计划向该人提供或出售证券,其依据是(如适用)(i)根据《证券法》在表格S-8登记声明上登记,(ii)《证券法》第701条,或(iii)遵守所有相关司法管辖区证券法的其他方式。
(j)“董事”指任何其他参与公司的董事会或董事会成员。
(k)"残疾”指《守则》第22(e)(3)条和409A(a)(2)(c)(i)条所指的参与者的永久和完全残疾。
(l)“股息等值”指由委员会酌情决定或按计划另有规定记入参与者账户的贷项,金额相当于该参与者所持有的奖励所代表的每一股股票所支付的一股股票的股息。
(m)“雇员”指在参与公司的记录中被视为雇员的任何人(包括同时被视为雇员的高级人员或董事会成员),就授予该人的任何激励股票期权而言,就《守则》第422条而言,该人是雇员;然而,前提是,就本计划而言,担任董事会成员或支付董事费均不足以构成聘用。
(n)“交易法”指经修订的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
(o)“公平市值”指截至任何日期,由委员会酌情决定或由公司酌情决定的股票或其他财产份额的价值,如果该决定在此明确分配给公司,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i)如在该日期该股票在国家或区域证券交易所或市场系统上市,则该股票的公允市值应为该股票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或构成该股票一级市场的其他国家或区域证券交易所或市场系统所报的某一股票的收盘价(或该股票如此报价的则为该股票的收盘价和要价的平均值),如在华尔街日报或公司认为可靠的其他来源或委员会善意确定的其他价值。如有关日期不是股票在该证券交易所或市场系统买卖的日期,则公平市场价值的确立日期须为该股票在有关日期前如此买卖的最后一天,或委员会酌情厘定的其他适当日期。
(ii)如果在该日期,股票未在国家或区域证券交易所或市场系统上市,则股票份额的公平市场价值应由委员会本着诚意确定,而不考虑除根据其条款永远不会失效的限制之外的任何限制。
(p)“激励股票期权”指拟(如授予协议所述)且符合《守则》第422(b)条含义内的激励股票期权的期权。如果某一期权未被具体指定为激励股票期权,或如果某一期权被指定为激励股票期权但根据适用规则,该期权的部分或全部不符合激励股票期权的条件,则该期权(或其部分)将属于非法定股票期权。
(q)“非法定股票期权”指不打算(如授予协议所述)或不符合《守则》第422(b)条含义内的激励股票期权的期权。
(r)“军官”指任何获董事会指定为公司高级人员的人士。
(s)“期权”指根据计划第6节授予参与者的在规定期限内以规定价格购买股票的权利。期权可以是激励股票期权,也可以是非法定股票期权。
(t)“母公司”指《守则》第424(e)节所定义的公司的任何现有或未来“母公司”。
(u)“参与者”指获得一项或多项奖励的任何符合条件的人。
(五)“参与公司”指公司或任何母公司、附属公司或附属公司。
(w)“参与公司集团”是指,在任何时间点,所有实体的集体,这些实体当时是参与公司。
(x)“业绩奖”指绩效份额或绩效单位的奖励。
(y)“业绩奖公式”就一项裁决而言,指委员会制定的公式或表格,该公式或表格为计算截至适用的履约期结束时衡量的适用业绩目标在一个或多个实现水平上的裁决价值提供了基础。
(z)“业绩目标”指委员会确定的绩效目标。
(AA)“履约期”指委员会确定的一个期间,在此期间结束时要衡量一个或多个绩效目标。
(BB)“业绩份额”指簿记分录,代表根据计划第9节授予参与者的权利,根据委员会的全权酌情决定权,根据一个或多个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获得股票付款、现金付款等值或其组合。
(CC)“业绩股"是指代表根据计划第9节授予参与者的基于一个或多个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而获得与绩效单位价值相等的付款的以现金或股票以外的财产计价的权利的簿记分录。
(dd)限制性股票”是指代表根据计划第8条授予参与者的权利的簿记分录,该权利可获得一股股票、相当于一股股票价值的现金付款,或其组合,由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
(ee)“限制期限”指根据计划第8.5节确立的期间,在此期间,受股票奖励约束的股份受归属条件的约束。
(ff)“特区”指簿记分录,就受该特别行政区规限的每一股股票而言,代表根据计划第7条授予参与者的权利,以收取相当于在特别行政区行使之日某一股股票的公平市场价值超过行使价的部分(如有的话)的付款。
(gg)“证券法”指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
(hh)“服务”指参与者以雇员、顾问或董事的身份在参与公司集团受雇或服务,以参与者在授予奖励之日所持有的该等身份为准。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如参与者停止以该初始身份向参与公司集团提供服务,则该参与者的服务须视为已终止。然而,参与者的服务不应被视为仅仅因为参与者以该初始身份提供该服务的参与公司的变更而终止,前提是参与者的服务没有中断或终止。参与者的服务应被视为在服务实际终止时或在参与者为其提供服务的实体不再是参与公司时终止。在符合上述规定及在适用范围内第409A条的规定下,公司须酌情决定参与者的服务是否已终止,以及该终止的生效日期。
(二)“股票”指根据计划第4.2节不时调整的公司普通股。
(jj)“股票奖励”指授予股票授予、股票购买权或限制性股票奖励。
(kk)"股票授予”指根据计划第8条授予参与者的股票。
(ll)“股票购买权”指根据计划第8节授予参与者的购买股票的权利。
(mm)“附属公司”指《守则》第424(f)条所定义的公司任何现时或未来的“附属公司”。
(nn)“百分之十的所有者”指在向参与者授予期权时,拥有拥有《守则》第422(b)(6)条所指的参与公司(关联公司除外)所有类别股票总合并投票权百分之十以上(10%)的股票的参与者。
(oo)“归属条件”指在满足之前根据计划第8.5节确立的条件,其中受股票奖励约束的股份仍可被没收或有利于公司的回购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