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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2.1 3 ex12-1.htm EX-12.1

 

附件 12.1

 

根据

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

 

本人,蜜蜂尹鸿,证明:

 

1.I have reviewed this annual report on Form 20-F of 佳益净科控股控股有限公司(“公司”);

 

2.据本人所知,本年度报告不包含任何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遗漏陈述作出该等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鉴于作出该等陈述的情况,对本年度报告所涵盖的期间不具有误导性;

 

3.根据本人所知,本年度报告所载的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列报公司截至本年度报告所列期间及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

 

4.本人负责为公司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定义见《交易法规则》第13a-15(e)条和第15d-15(e)条)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定义见《交易法规则》第13a-15(f)条和第15d-15(f)条),并具有:

 

a.设计了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在我的监督下设计,以确保与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向我公布,特别是在本报告编写期间;

 

b.设计此类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使此类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在本人监督下设计,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按照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

 

c.评估了公司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基于此类评估得出的关于截至本报告涵盖期间结束时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和

 

d.在本报告中披露在年度报告所涉期间内发生的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

 

5.根据我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我已向公司的审计师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员)披露:

 

a.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所有合理可能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缺陷和重大弱点;和

 

b.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日期:2026年5月8日 /s/红蜂音
  Hong Bee Yin,行政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