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2.1
行政总裁的核证
根据美国法典第18章第1350节,
根据第302条通过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我,唐文杰,证明:
1. | 我查阅了这份关于股东大会集团控股公司20-F表格的年度报告; |
2. | 据我所知,本报告不包含任何关于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也不遗漏说明作出所作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因为这些陈述是在何种情况下作出的,本报告所述期间不具有误导性; |
3. |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所载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列报了截至本报告所述期间和期间登记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
4. | 登记人的另一名核证人和我负责为登记人建立和维持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据《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的定义)和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根据《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的定义) ,并有: |
(a) | 设计此种披露控制和程序,或使此种披露控制和程序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确保与注册人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向我们公布,特别是在本报告编写期间; | |
(b) | 设计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或使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便根据公认的会计原则,就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 | |
(c) | 评估登记人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截至本报告所涉期间结束时,我们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以及 | |
(d) |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注册人最近一个财季(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注册人第四财季)中发生的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化,这些变化对财务报告产生了重大影响,或相当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登记人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以及 |
5. | 我和注册人的另一位核证人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价,向注册人的审计人员和注册人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披露: |
(a) | 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作方面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点都可能对登记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 |
(b) | 任何欺诈,不论是否重大,都涉及在注册人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管理层或其他雇员。 |
安高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
日期:2019年5月15日 | 通过: | 汤文杰 |
汤文杰 | ||
首席执行官 | ||
(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