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2
根据
18《美国法典》第1350条,
根据
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关于Huntsman Corporation及亨斯曼材料 International LLC(“公司”)截至本公司报告期内表格10-Q的季度报告2026年3月31日(“报告”)在此日期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文件(“报告”)中,本人,两家公司的首席财务官 Philip M. Lister,根据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的18 U.S.C. § 1350,证明,据本人所知:
(1)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和
(2)报告所载的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s/菲利普·M·李斯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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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hilip M. List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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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财务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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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5月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