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1
根据
18《美国法典》第1350条,
第906条所通过
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关于Tel-Instrument电子 Corp.(“公司”)于本公告日期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季度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本人,即公司首席执行官Jeffrey C. O’Hara,据本人所知,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的《美国法典》第18条第1350款,证明:
| (1) |
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季度的10-Q表格季度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节的要求;和 |
| (2) |
该等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季度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所载的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
|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
签名: |
Jeffrey C. O’Har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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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ffrey C. O’Har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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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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